时间:2023-06-04 10:49: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1.安全管理责任制
2.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3.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5.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6.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7.安全检查制度
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9.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10.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和跟踪制度
11.技术管理制度、产品管理文件
12.烟火药安全性检测
13.原料购买、入库验收制度
14.余药和废药处理制度
15.设施和环境因素影响安全生产的规定
16.安全目标管理与奖惩制度
17.危险工房、车间的安全管理制度
18.原材料检测检验制度
19.厂内运输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厂长安全职责
1.厂长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3.批准、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4.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1%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安全专业队伍。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7.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8.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9.厂长不在时,由者负责。
10.副厂长在厂长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二、生产副厂长安全职责
1.协助厂长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领导和支持安技部门开展工作。
2.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厂长做好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并同时部署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
4.主持编制、审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5.组织车间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或向厂长及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在上报的同时,组织制订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6.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应迅速察看现场,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同时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7.具体领导有关部门做好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休息休假及工时管理工作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三、经营副厂长安全职责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计划经营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制订、修改和审批计划经营系统的规章制度,要体现“安全第一”的思想,并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3.贯彻“五同时”原则,保证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经费到位,并监督专款专用。
4.负责本系统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教育,提高职工的整体安全素质。
5.定期召开计划经营系统的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经营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6.把安全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中,承包各项经营工作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指标。
四、财务副厂长安全职责
1.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2.审查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经费支出及合理使用情况。
3.按照“三同时”原则审批新、改、扩建项目,落实劳动保护设施,不留隐患。
4.审查各项安全罚款的出处,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法规。
5.负责分管部门、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
6.参与分管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技术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2.定期主持召开有关部门会议,研究解决安全技术问题。
3.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同时研究和采取防护措施;设计、制造新的生产设备,要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
4.重视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储存和运输,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管理。
5.主持或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大隐患要审查制定整改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合理规划、精细管理、整顿提升、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购销合同管理、产品销售流向登记等规章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经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储存、运输行为,夯实安全基础,努力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水平。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辖区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我街道及各社区都相应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按照相应的工作职责,做好各社区及辖区各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内容。
1、无证、许可证过期或超量、超范围经营,以及倒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恢复经营,以及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业整顿期间擅自经营,以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经营活动,以及“一证多点”的;
5、违法经营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以及销售1月以前生产的各类烟花或鞭炮,标示标牌不全、包装不完整、无生产日期产品的,以及零售单位经销烟花爆竹B级产品的;
6、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期予以整治的;
(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内容。
1、库存区是否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标语,危险场所是否牢固张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库区防雷、防火、防静电设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
3、是否存在擅自改建、扩建、搭建库房的。
4、是否存在“一证多点”或转包分包现象。
5、库存安全管理、保卫和值班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
各社区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加强宣传,按要求部署相关工作。
(二)自查自改阶段
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三)监督检查
各社区在各经营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每月对辖区内烟花爆竹从事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有针对性的进行全面检查。
五、工作要求
此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设置工作仅涉及*等十一个镇。上述地区今后将不再设置季节性临时经营网点。
二、设置原则
本着“合理布局、保障安全、总量控制、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零售经营网点的设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审批原则,统一有序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设置工作。
三、数量控制
零售经营网点设置数量要综合考虑当地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群众习俗习惯、现有零售经营网点数量等情况。既要满足当地群众需要,又要有利于压遏非法经营活动,引导群众在正规销售网点购买合格产品,减少因劣质烟花爆竹引起的人身伤亡事故。在设置时,集镇范围(包括紧靠集镇的村庄)的零售经营网点之间距离要严格把关,必须保证相距50米以上;农村地区居住相对集中的每个自然村允许设置一家零售经营网点。
四、网点基本条件
1、建筑物必须是砖混或钢筋混凝土结构,耐火等级符合要求;高层建筑物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经营网点(须九层以下或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
2、周围100米范围内不能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场所、储存仓库;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营业场所(店面)要保持50米以上距离;50米范围内不能有政府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商场超市、老年活动室等人员聚集场所;距离原有的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经营单位50米以上;25米范围内没有明火作业场所;集贸市场、超市内不得设立零售点。
3、须采用烟花爆竹专营店形式或在经营其它商品的店内留出相对独立的区域,设置专用销售柜台进行兼营。其它商品的经营不得明显影响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4、经营场所内用于烟花爆竹销售的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5、经营场所周边道路交通能方便人员疏散,集镇内还须保证消防车辆能顺畅进出。
6、零售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文化程度初中以上,身体健康,具有自防自救能力。
五、工作安排及时间要求
(一)布点阶段(20*年5月21日至8月10日)
1、通告及报名登记(20*年5月21日至6月31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在《*日报》等媒体烟花爆竹网点设置通告,申请者到所在镇安全生产监管中队咨询增设工作要求,填写《*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申请书》。
2、经营场所检查及筛选(20*年7月1日至7月15日)
由各镇安全生产监察中队组织现场踏勘,检查申请网点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凡符合基本条件但因各报名网点之间存在间距冲突(不足50米)或数量限制时,要优先选择专营店形式的申请者;若相互之间条件相同,则从中抽签产生。经营网点检查筛选结果要进行公布。各中队须在7月15日前将《布点申请书》报送市局。
3、布点核实及颁点通知书(20*年7月16至8月10日)
市局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并对符合条件者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布点通知书”,此“通知书”作为企业参与下一步正式申报时的凭据。
(二)申报准备阶段(20*年8月11日至9月15日)
取得布点通知书的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做好申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镇安全生产监察中队要指导督促企业做好准备工作。
1、办理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手续。
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原有工商营业执照中的企业名称栏为空白)的申请人,应尽快到当地工商所办理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手续。
2、经营场所及设施的完善。
按要求做好经营、储存场所的场地准备;配备灭火器材(经营、储存场所须配置2只以上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经营、储存场所须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安全警示标记);经营场所内设置烟花爆竹销售专用柜;经营及储存场所内电线须采用套管(明线)或埋墙(暗线)处理;经营场所装璜时须选用不燃材料;烟花爆竹须单独存放;经营单位店面须设置明显的烟花爆竹零售标识。
3、制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
由市烟花办统一起草相关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预案,统一规定样式、统一发放;经营单位须将相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挂放在墙上醒目位置。
4、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零售经营网点的从业人员须参加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上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每个网点参加培训的人员数量不得少于2名(其中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参加)。
5、委托安全评价
经营场所申请存放量超过50箱或设有专门储存场所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需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确认符合安全条件。
注:经营单位是否需要做安全评价为省局最新规定为准。
(三)审批发证阶段(20*年9月16日开始)
1、申报材料要求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申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②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书复印件;
③相关人员培训考核证书复印件;
④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示意图;
⑤零售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⑥安全评价报告书及整改确认书或烟花爆竹存放承诺书。
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布点通知书(复印件)。
第⑥项材料说明:按规定需要做安全评价的经营单位须提供安全评价报告书及符合安全条件的整改确认书;储存场所须提供仓储设施平面图。按规定不需要做安全评价的经营单位须提供承诺书(承诺在经营场所内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规定数量,且不私自设置仓储)。
注:以上7项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上封面、目录。
2、申报审批程序
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所在镇安全生产监察中队审查签署意见后,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开始营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秩序,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放心年。根据《关于印发镇烟花爆竹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政发〔2012〕75号)要求和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将其纳入“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我镇将组织综治、安监、派出所等部门在春节前对各村存在非法生产经营问题的地区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对屡次发现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的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人员,要指定专人,采取包村、包户、包人的方式进行监督,对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作坊、窝点,要依法予以打击取缔,并追根朔源,查清和斩断非法生产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从严从重处罚。二是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造成的严重危害,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组织、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抵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三是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调动群众参与“打非”工作的积极性,营造有利于“打非”工作的社会氛围。
二、开展全镇范围内的烟花爆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为: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工序从业人员是否进行了上岗前安全生产培训并持证上岗;是否存在超人员、超药量、超范围组织生产;是否擅自改变工房用途;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等问题。对存在上述问题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企业整改后,须经安监站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
三、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
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
四、切实做好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春节临近,各安委会成员务必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强化监管检查,加强应急值守,突出抓好水上交通、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我镇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批发经营许可
第五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七)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证明;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制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七)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八)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
第八条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除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自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相关资质,具备必要的安全保管技术措施和配送服务能力;其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颁发管理。
第三章零售经营许可
第九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以及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
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
第十三条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第十四条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在购买或者销售后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对变更许可事项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许可证,换发新许可证。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烟花爆竹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应当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立即撤销已经颁发的许可证。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核发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名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况及批发经营企业的基本信息报告安全监管总局。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经营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撤销其相应资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除依据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处罚外,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等由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式样。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一、指导思想
以*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依法加强我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行为,落实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严防重特大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区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的稳定。
二、工作目标
以《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方案的通知》(汕府办[*]18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为依据,深入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突出重点,夯实基础,部门联动,依法整治,逐步实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持全区烟花爆竹领域的安全。
(一)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完善安全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和规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二)严格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市场准入和各项安全措施,整顿和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秩序。
(三)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严肃查处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对象
全区范围内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和安全要求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工作重点
(一)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区*、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予以严厉查处,依法没收其非法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彻底收缴、销毁其制造工具,防止死灰复燃。
(二)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的有关规定。
1、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制度。根据“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按照《*市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方案(*—2010年)》的要求,从严把好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市场准入关。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要建立和完善配送制度,不得批发、零售非法生产和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烟花爆竹;建立批发企业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执行上级关于零售单位烟花爆竹存放的品种和储存总量不得超过500公斤的规定。
2、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烟花爆竹的运输,应当经区*部门许可并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按规定的地点、路线进行,不得超种类、规格和数量运输。
3、严格烟花爆竹燃放规定。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城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不得在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不得使用限制的种类燃放。举办焰火晚会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有关单位应向当地*部门申请,严格按相关的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规定、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三)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基础工作。
1、认真组织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通过评价查找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提高安全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
2、严格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经常性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法制意识。区安监部门要按规定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全面提高企业管理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故处置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应要求和督促各烟花爆竹批发、运输企业,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认真制订好本单位和活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区有关部门备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处置能力。
4、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强化社会监督机制。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各种形式,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农村和学校广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燃放等有关安全知识和常识,教育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要充分发挥基层政府、村(居)委会和广大群众的作用,设立举报电话,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有效引导群众自觉、主动地参加打击私炮的活动。
五、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
为确保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进行,区成立*市*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由柯茂(副区长)任组长,林三岳(区府办)、张鹏(区安监局)任副组长,区安监局、*分局、质监局、工商局,区供销联社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由陈志民(区安监局)任主任。
本项工作完成以后,该工作机构自行撤销。
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分工为:
区*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和确定运输路线,烟花晚会燃放许可,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区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按规定核发经营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区质监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督促烟花爆竹生产单位严把烟花爆竹质量关。
区工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非法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凡未取得区安监、*等部门安全许可的经营、运输单位,不给予工商年审或注册登记。
区供销联社负责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管理,督促本系统企业依法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加强巡查和信息收集,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行为的,及时报告区*、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
各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辖区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工作的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特别是非禁止燃放的镇要建立“打非”巡查制度,确保辖区内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行为得到及时的制止。各基层村(居)委会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广泛收集案件线索,发现非法作坊,销售点及违法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及时通报区*、安监等有关部门予以依法查处。
六、工作步骤
(一)部署阶段(从现在起至*年3月底)
1、研究制订全区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2、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落实相关部门的职责。
3、明确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的牵头部门及各镇、街道,各村(居)委会在“打非”工作中的职责,落实各级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村(居)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的负责人。
4、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二)规范和整治阶段(*年4月初至*年5月底)
1、完成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许可工作。
2、完成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许可工作。
3、建立有效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系,各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牵头部门积极发挥作用。
4、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烟花爆竹非法行为。
各镇(街道)安委办和区*、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应将上述工作的落实情况,于*年5月15日前书面报送区安委办。
(三)集中整治阶段(*年6月初至*年12月底)
1、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健全并落实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的各项保障措施。
2、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秩序,依法查处违规行为,有效遏制非法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活动。
各镇(街道)安委办和区*、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应将上述工作的落实情况,于*年12月15日前书面报送区安委办。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本次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把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作为我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紧、抓好和抓出成效。要切实加强领导,各镇(街道)和区直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并组织有关监管部门和专门人员跟踪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精心组织,依法整治。按照本工作方案的安排,各镇(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针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突出重点,依法整治,把整治工作与促进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监督管理结合起来。通过专项整治工作,推动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基层基础建设年”的要求,进一步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和完善“三项制度”,全面深入细致排查各类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职业健康监管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我县在国庆*周年期间的安全稳定。
二、组织领导
我县安全百日集中整治活动由县安委会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百日安全集中整治活动;县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百日安全集中整治活动的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百日安全集中整治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落实。
三、整治时间
20**年7月1日—10月10日。
四、整治重点
(一)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化工行业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化工企业:一是要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承诺制,规范和完善“三项制度”,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要加大检查、处罚力度,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的发生。三是要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活动,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四是要加强对租赁、承包生产的企业的安全监管,严防租赁、承包方不及时进行安全投入或故意减少安全投入。五是要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杜绝证照不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开工生产。六是要及时修订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七是要按照“四不放过”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核查本企业曾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整改情况。八是要严格履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许可程序要求,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和试车方案组织试生产。九是要根据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积极开展自动化控制改造,逐步实现化工装置联锁开车、过程安全联锁、紧急联锁停车等,提高本质安全程度。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一是严禁超许可范围、超许可期限的非法经营行为,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二是要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购买许可证件,销售单位必须实行严格的销售登记制度。三是要整治加油(气)站防火距离不足和检维修管理问题。四是要强化充装单位的装载和防护工作。
3.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一是要严格准入制度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资格证,学习并掌握相应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知识,遵章守纪,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二是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必须取得质监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合格证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按规定安装齐全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标志灯、标志牌和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及防护用品。
(二)烟花爆竹
1.整治安全生产基础条件不完善问题
烟花爆竹储存、经营企业:仓库设施的建筑结构、内外部安全距离及其防护屏障、消防、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企业储存能力是否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储存库区是否按规定落实了“人防、犬防、技防”等防范措施;零售点的安全条件、储存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2.整治企业的违规行为
烟花爆竹储存、经营企业:是否存在非法转让、租赁、承包、分包烟花爆竹仓库以及经营行为;危险品储存仓库的标志标识、危险等级、定员定量是否与经审批的图纸相一致;是否存在超量储存、违规储存(如将单位个人产品装药量40g以上产品储存入C级仓库、烟花爆竹的储存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超许可范围经营和违规购入含有氯酸钾等违禁药物及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的现象;购入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包装及标志是否规范、完整,并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等国家标准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从业人员是否经过了安全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是否存在销售非法的烟花爆竹,以及违规销售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3.整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落实问题
企业是否完善并严格落实了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定期开展了隐患排查工作,并建立了规范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和排查档案,对排查出的问题是否按时进行了有效的整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完善,并切实可行。
(三)道路交通
1.交通管理。集中整治超速、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货运车辆违法载人、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工作情况;公路危险路段隐患排查治理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的情况。
2.公路运营。一是要加强桥梁隧道管理。建立桥梁责任制体系,明确桥梁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和监管单位,完善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
三、四类桥梁要确定专人管理,每周检查不少于两次,并把每次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情况要立即上报,并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对出现的危险桥梁要安排专人进行检查和看护,实行全天候动态管理,采取周密的保护措施。二是要加强养护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规范现场管理,提高施工路段通行能力。三是认真分析公路的技术状况对行车带来的影响,积极实施安保工程,努力提高公路设施的安全水平。
3.道路运输。一是旅客运输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强化客运(旅游)包车管理,加强农村客运班车源头监管,鼓励引导营运车辆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卫星定位系统。二是二级以上客运站全部实行运管机构驻站管理,安检人员及安检设备配备到位,“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落实到位。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全部实行封闭管理。三是运输车辆按规定的周期和标准进行强制维护和技术等级评定,车辆技术档案健全,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和类型划分符合营运要求。四是建立营运驾驶员诚信考核和“黑名单”制度,采取措施防止驾驶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违章操作,依据有关规定对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以及因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记满12分的驾驶员进行教育处理。五是加强个体车站和个体运输车辆管理。各乡镇政府及运管部门要明确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盲区。
(四)消防
1.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
一是场所是否经过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现象。二是场所内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的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三是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灭火器材的品种、数量是否满足要求。四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设置形式是否符合规定;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应急照明数量、照度等是否符合规定。五是是否开展“四个能力”建设;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健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了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建立了专(兼)职消防、保安队伍;是否在疏散通道的显著位置的消费场所设立了消防提示标牌和专栏。
2.排查整治建筑火灾隐患
(1)建筑情况:建筑用途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筑或者场所是否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是否具备防火性能;是否擅自改变建筑防火分区,高层建筑管道井封堵等竖向防火分隔措施是否落实。
(2)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烟、封闭楼梯间是否正常,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是否运行正常;室内外消火栓是否正常好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是否运行正常;消防控制室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宾馆、饭店等大型公共场所是否配置供自救使用的避难救生器具;灭火器器材配备是否符合规定。
(3)消防管理:消防安全责任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双人值班、持证上岗;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检测制度是否落实;疏散和灭火应急预案是否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
(4)灭火救援条件: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并符合登高作业等使用要求;消防电梯功能是否正常;消防水泵接合器是否好用。
3.排查整治在建工程施工工地火灾隐患
一是施工现场要设置消防通道并确保畅通。二是施工现场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水源。三是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四是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4.排查整治“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火灾隐患
全面排查整治“三合一”、“多合一”(“三合一”、“多合一”建筑是指集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为一体的三种或三种以上用途的在用地上建筑物)建筑物(企业)。重点对象是出租房,家庭作坊,有员工集体住宿的歌厅、洗浴、美容美发、商场门市等经营场所。
5.排查整治重大火灾隐患
加大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出租房、城中村以及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场所和重点部位的检查力度,发现火灾隐患,要坚决责令整改。重大火灾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跟踪督办,并做到责任单位、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对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要严格审查,没有消防安全保障的,不得举办。
(五)建筑施工
一是对于脚手架工程、模板支撑系统、深基坑工程和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设备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未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该进行专家论证而不经过论证的,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二是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未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起重机械、高处坠落、坍塌等多发性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的。三是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未按照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四是未按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未进行现场演练的。五是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六是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七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的。八是施工现场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和使用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六)特种设备
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企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人员培训、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管理、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2.开展特种设备抽查和执法检查。一是检查特种设备产品安全质量驻厂监督检验制度落实情况,产品安全质量能否得到保证。二是以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现场检查为主要形式,开展好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三非”(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行为,杜绝“三违”(违规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三超”(超压力、超温度、超能力)现象。三是检查气体充装站安全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3.加大车用气瓶、冶金起重机械、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力度。
(七)农业机械
一是严禁无牌证拖拉机等农用机械行驶、作业。二是对不按要求参加年检的拖拉机等农用机械进行整治,排查事故隐患。三是强化对驾驶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把驾驶员考试发证关。加强操作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注重培训效果,切实提高机手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四是整治事故隐患。重点排查整治无牌无证、超速超载、违法载人、安全设施不全、带病行驶作业等安全隐患,制止驾驶员违法违章作业。
(八)学校
1.消防: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交通:中小学、幼儿园是否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和幼儿;高校自有班车、中小学校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是否经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驾驶员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设施设备:锅炉、燃气、水电气、体育场地与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存放设施,以及游泳池、实验室、礼堂、学生食堂、宿舍、厕所等重要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4.建筑物:全部拆除D级危房,及时加固检修B、C级危房,校舍是否位于可能受到塌方、河水危害的位置并采取了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5.食品卫生安全:加强学校的卫生设施、餐饮设施、日常饮用水、自备水源及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食堂管理、食品留样、入库索证登记、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
(九)水利
一是加强防汛度汛安全管理。建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制定汛期调度运用方案和度汛预案,落实防汛救援队伍和各项防汛物资,严防挎坝失事和群死群伤事故。
二是治理水利工程运行安全隐患。加强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落实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安全责任制,完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各项措施,执行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严格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三是治理在建水利建设项目安全隐患。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安全监管,完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积极做好水利工程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加大安全投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治理和纠正“三违”现象。
(十)城市基础设施
一是城市燃气、供排水、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帐、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二是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能否及时发现,且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三是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差异,是否严格执行了强制性标准、规范。四是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除以上十个重点行业和领域外,县气象局要加强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风暴潮、冰雹、雷击等自然灾害,给人们生命财产带来的损失。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针对各自的特点,确定自己的检查范围和重点,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整治活动。
五、整治步骤
(一)自查自改(7月1日至8月31日)
各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深刻吸取以往事故的教训,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整治安全隐患,一时难以整治的要求严格实行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严防整治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要将自查自改情况按照隶属和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办。
(二)自查自改督导检查(9月1日至9月10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组成由分管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督导组,对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查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查自查自改工作到位情况、存在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三是查安全生产投入和整治资金落实情况;四是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已发生事故的处理情况;五是查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
六、责任分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并督导检查辖区内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百日安全集中整治工作。
(二)县公安局(含消防、交警、治安)、安监局、交通局、建设局、水务局、质监局、农业局、教育局、供销社、文化局、工促局、气象局等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并督导检查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百日安全集中整治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重点企事业单位的督查工作。其他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行业的百日安全集中整治和督查工作。供电公司、县属重点企业负责组织并督导检查本系统企业内的百日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新晨
(三)县安委办负责全县百日安全集中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检查验收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百日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制定详细的集中整治和督导检查方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在督促企业搞好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加强政府和部门督查,确保集中整治行动扎实、有效,确保三个百分之百(十个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企事业单位集中整治行动覆盖率达到百分之百,检查出的隐患整改率达到百分之百,县政府对各乡镇、各部门的检查验收达到百分之百)。
(二)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百日安全集中整治工作,保证整治期间人、财、物落实到位,把握组织检查、查处隐患、监督整改三个关键环节,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问题,确保百日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三)各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改活动,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留后患,切实做到百分之百地检查、百分之百地整改,坚决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在建国*周年庆典期间不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一、工作责任
责任领导:
主要责任单位:区安监局
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区监察局、区质监局、区供销社、区交委、区教委、区劳动保障局、区邮政局和各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
二、工作目标
对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经营、销毁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排查清理,全区烟花爆竹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要结合全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要求。全面掌握隐患存在节点、部位,剖析存在隐患的原因及危险性,制定措施,治理安全隐患,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和区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确保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和经营零售点安全条件核查合格率100%杜绝死亡事故。烟花爆竹经营企业2010年实现安全标准化达标。
三、工作步骤
分四个阶段进行:全区烟花爆竹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时间从年7月20日至12月15日。
一)制订工作方案,动员部署阶段(7月20日—8月10日)各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和区级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建立组织协调机构,明确有关单位职责,层层分解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将安排部署落实到每个单位,落实到每个岗位。
二)做到一个不漏,大排查阶段(8月11日—8月31日)各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和区级有关部门要针对烟花爆竹运输、储存、经营零售等环节认真开展自查。彻底到位,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的具体工作方案,并开展大整治和大执法的相关工作。
三)进行整改治理,大整治大执法阶段(9月1日—11月15日)各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和区级有关部门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发生事故。
对各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烟花爆竹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和区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回头看”总结成果,四)总结提高阶段(11月16日—12月15日)区监察局、区安监局、区政府督查室组成督查组。建立长效机制。
四、工作内容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重点内容
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搬运人员培训考核情况。
2烟花爆竹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疏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和防雷、防爆、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及电气设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安全警示标语和安全标识牌是否符合要求。
4仓库是否存在超量储存、超员作业、超核定品种储存及违章作业现象。
5产品流向登记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6否存在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
二)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重点内容
1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情况。
2烟花爆竹零售点专店、专柜、专人销售、专人负责等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3零售点安全距离、安全通道、安全设施及零售场所面积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4否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超标准和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
三)开展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工作检查督查
1各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以下简称“打非”责任是否落实。
2否制订了打非”方案、建立有效的收集非法生产、非法经营信息系统、建立并落实了定期排查和“打非”例会制度。
否及时组织了打非”活动,3打非”经费及各项保障是否落实。当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现象是否得到有效遏制。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副区长李燕强任组长,区政府成立烟花爆竹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区安监局局长罗雯盛任副组长,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区监察局、区质监局、区供销社、区交委、区教委、区劳动保障局、区邮政局的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安监局,由罗雯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全区烟花爆竹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的日常工作。
或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负责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区安监局:牵头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查处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
区公安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打击查处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侦办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积极配合职能部门查处、取缔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区监察局: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等违反工商登记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区工商分局:负责流通领域烟花爆竹质量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流入辖区的伪劣烟花爆竹商品。区质监局: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监督管理。
规范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经营点的经营行为,区供销社:负责全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日常安全管理。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打非”工作。
区交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运输烟花爆竹车辆及非法携带烟花爆竹进入车站、港口、码头、搭乘车辆、船舶的违法行为。
教育中小学生不参与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区教委:负责在中小学生中开展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危险性教育。
区劳动保障局:负责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中的非法用工行为。
区邮政局: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邮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各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的作用,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大执法大整治工作,无权查处执法的及时报告相关区级主管部门。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把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作为预防事故、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建立机制,切实推进。
抓好落实。各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和区级有关部门要督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和经营零售点切实抓好重点时段、重点阶段、重点部位的安全事故防范,二)突出重点。严防死守,坚决遏制烟花爆竹事故发生。
三)重在治本。开展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标本兼治。要抓现场,反“三违”治隐患,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排查中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逐条落实,坚决处理到位;对不再具备经营许可安全条件的经营零售点,要及时吊销经营(零售)认可证;要着力推进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标准化建设,推动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设,落实各项治本之策,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提高企业安全基础保障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营零售点负责人对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负直接责任。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四)落实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是烟花爆竹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的责任主体。进一步落实整改资金,对本单位隐患进行认真、细致、全面的排查治理,做到不走过场、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重大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资金和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镇街安监部门和区安监局报告。
关键词:烟花爆竹 民用爆炸物品 道路运输 管理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危化条例》”)的相关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交通部门”)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主管部门。但按照《危化条例》第九十七条二款“……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危规》”)第二条二款“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要求,部分交通部门由此产生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不应纳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进行管理,交通部门并无管理职责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国务院已先后颁布实施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烟花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民爆条例》”)。其中《烟花条例》第二十二条等条款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凭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民爆条例》第二十七条等条款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由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而根据《危规》第二条二款,既然已有专门行政法规对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运输做出了具体规定,就应按其执行,不再适用《道条》和《危规》,也就不应纳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进行管理。
其次,交通运输部在《关于的批复》(交运发[2010]105号)指出:“……一、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应严格执行《民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的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负责许可、监管等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应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进行许可……”。一些交通部门因此认为,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不属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范畴。
笔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后认为,上述观点并不全面,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纳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进行管理。
1.运输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适用《道条》和《危规》
《烟花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而上述三类证明,都是交通部门依据《道条》和《危规》在管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时所颁发的许可证件,是托运人取得公安部门《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前置许可。也就是说交通部门对于烟花爆竹道路运输承运人、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虽然不适用《危化条例》,但适用《道条》和《危规》。
《民爆条例》第四条三款规定“……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虽然民用爆炸物品不适用《危化条例》,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一款规定“……运输……危险物品……,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而《道条》和《危规》对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作了专门规定,因此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运输同样适用《道条》及《危规》,属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范畴。
2.全面理解《危规》第二条
《危规》第二条共有两款,第一款:“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后款是前款的补充,并非排除或替代前者。
前面已阐述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运输适用《道条》和《危规》,即适用第一款,同时根据本条第二款,还应遵守《烟花条例》、《民爆条例》的规定。因此《危规》第二条应全面理解为:除军事危险货物运输外,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应遵守本规定,同时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其它规定。
3.对交通运输部批复的正确认识
交通运输部在《关于的批复》中明确指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应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进行许可……”,这句话是依据交通部门的法定职责作出的,并非单独针对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根据《道条》和《危规》,交通部门管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对象和内容是:承运人、运输车辆、从业人员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资质和行为,对危险货物本身能否进行道路运输并无许可监管权限。
其次,交通运输部在上述批复的第二部分也指出“……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运输。……”也就是说,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本身在取得有关部门的道路运输许可后,应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承运,而对承运企业的管理当然属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范畴。
4.其他参考文件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监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53号)中已经明确:“……四、加强运输和出口环节的安全管理……(二)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
2012年公安部、交通部等六部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2]2号)中也明确指出:“……三、严格运输安全管理,强化过程管控。(一)严格运输企业、车辆及人员管理。……经由道路运输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的企业和车辆,必须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第1类爆炸品或第1.1项、1.2项、1.3项、1.4项、1.5项、1.6项……运输资质,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必须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应从业资格。……(三)严格执行运输安全管理制度。……运输时,承运单位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六)严查违法违规运输行为。……要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严格处罚……。”
5.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区别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运输主要受到公安和交通部门的监管,但两者的管理职责是有区别的,具体如下:
5.1管理客体不同
《烟花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民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因此公安部门管理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品道路运输的客体是托运人或收货单位。
而《道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项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八十条规定:“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危规》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或非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所以交通部门管理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品道路运输的客体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即承运人。
5.2管理内容不同
以本文列举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是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本身的道路运输安全许可,交通部门管理的是承运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许可。也就是说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能否经由道路发生位移应由公安部门许可,而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能否承运则是交通部门的管理职责。
5.3管理时效不同
《烟花条例》第二十四条二款:“《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民爆条例》第二十六条三款:“《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因此公安部门许可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的期限是一个运次内有效。
而《道条》和《危规》对取得危险货物(或爆炸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的企业、车辆和人员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限,相反在《危规》第十六条指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因此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除发生撤销、注销等法定情形外,交通部门许可的道路危险货物(或爆炸品)运输资质长期有效。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为指导,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真正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按照卢展工省长“强化监管、强化落实”的要求,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坚持严打、严管、严防、严治的原则,多管齐下,强化措施,全面开展社会面民爆物品特别是烟花爆竹的清理整治工作,依法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民爆物品特别是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任务和目标
全面加强社会面的检查清理,彻底消除不安全隐患;坚决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民爆物品,坚决取缔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的地下窝点和销售网络;全力侦破一批涉爆大案,依法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从重惩处一批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务必使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管理秩序明显好转,有效遏制涉爆事故、案件的发生。
工作重点
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什么问题突出就集中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全面、扎实、深入开展缉爆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期间,既要全面加强社会面的检查清理,又要通过对一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集中整治,带动整体工作的突破。要分别确定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隐患突出的重点部位,同时,对其它地方的检查整治工作也不能掉以轻心,做到不留死角,防止顾止失彼。
(一)专项行动的重点地区是:民爆物品使用点多、量大、管理难度高,容易发生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案、事故的,以及有传统生产烟花爆竹和地下非法作坊屡整屡冒的地区。我镇确定朱斜、下车、黄坑、南阳、豪东、射山村为这次行动的重点地区。
(二)专项行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是:烟花爆竹经营销售网点、储存仓库以及有传统生产的村落;民爆器材销售、生产企业和重点矿山的民爆仓储点;水电站、公路改造工程所需的临时采石场的火工储存、使用环节。
时间安排
(一)组织部署、宣传发动阶段(9月25日前)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确定工作重点,认真组织开展好专项行动。要充分利用广播、有线电视、宣传车、宣传单(标语)等有效形式,在重点地区、重点村镇,广泛宣传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危害性,要结合近期发生的重大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鼓励检举揭发,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同时,敦促非法作业者自行停止非法行为,主动上缴非法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加工设备。
(二)清理整治阶段(9月26日—12月25日)
行动期间,将组织包村干部、公安、工商、安监等部门工作人员对辖区所有的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场点进行一次扫荡式的安全大检查,各村、各单位也要相应组织有关人员深入检查,要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户。在检查中要敢于和善于发现涉爆点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包干责任制,做到“四不放过”,即:检查不到位不放过、发现隐患不督促整改好不放过、发现非法民爆物品不彻底收缴不放过、发现违反民爆物品管理非法行为不查处不放过。凡在缉爆专项行动期间发生涉爆案件、事故的要一查到底,因检查、督促整改、收缴工作不到位、不落实、留有死角,导致发生重特大爆炸事故的,经查实要坚决追究失职人员、有关领导以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6日—2012年1月15日)
在上述二个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的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要严管严防,要在科学管理、规范管理上下功夫,采取积极引导、疏堵结合等各种措施,要按照“既方便生产、又严格管理”的方针,妥善处理好稳定和发展的关系,促使民爆管理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方向发展,做到巩固成果、提高水平、严格监管、确保安全。
工作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强大舆论攻势,要精心制订宣传工作方案,将宣传工作贯穿于专项行动的始终。要将省公安厅《关于上缴非法爆炸物品严厉打击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违法犯罪的通告》等相关宣传材料广为张贴,深入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提供涉爆线索,向社会公众宣传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要利用广播、电视、黑板报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既要让群众知道有关涉爆的法律法规,自觉守法,又要使群众了解发现违规现象后怎么报告,对非法生产、私存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的应如何缴交,避免因怕被查究而私自乱丢,造成新的隐患。同时要选择一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以案释法,震慑犯罪。
(二)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和收缴行动。相关部门要对所有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单位逐一开展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原材料和产品流向情况,凡有违法行为的要坚决查禁打击。对存在隐患的要督促并落实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落实的,要坚决吊销许可证。对地下非法生产作坊、销售网点和储存点要坚决取缔。在清理整顿中尤其要防止周边乡镇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转移和渗透,查堵源头,对单位、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的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生产设备等一律收缴。
市政府召开本次会议,主要目的是……。刚才,同志宣读了《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同志简要通报了全市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布置了下一步相关工作。总体来看,年,全市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加大了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检查力度,加强了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较为平稳,各项数据控制在宣城市下达的控制指标范围内,全市未发生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是值得肯定的。当前,进入冬季,春节即将来临,安全生产工作迎来了全年的最关键期和重要时段,安全生产的任务越发艰巨。下面,就抓好春节前后安全生产工作,我讲几点意见:
第一,必须高度重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
从各类事故发生的时段分布规律来看,春节前后往往是各类事故的高发期。但目前情况来看,个别部门和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在思想认识、责任制落实、措施力度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冬季安全生产就没有保障。各乡镇、街道和市直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岁末年初的安全生产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防范,强化责任。只有责任到位,才能措施到位,安全到位。一是强化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抓落实,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和分工负责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都明确具体落实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确保每个环节不出现纰漏,每项工作都能落到实处。二是强化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安全生产涉及方方面面,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要抓好安全生产,就必须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市安委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指导作用;市安监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能;要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总之,要通过落实职责,建立整体联动、反应迅速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三是强化业主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业主是安全生产的行为主体,是最关键的责任主体,真正实现安全生产,最终要靠企业把生产经营每个环节的责任落实到位。要让业主真正懂得,搞好安全生产不仅仅是对员工的生命负责,也是他们发财和自身发展的根本前提。对那些安全管理流于形式的企业,违章、违规操作屡禁不止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依法加大经济处罚力度,违反法律的,要加大对企业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追究。
第二,要立即组织开展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从现在开始,到正月十五日期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部署开展春节前后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集中对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爆器材、消防、学校、旅游等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进行安全大检查。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制定大检查工作方案,时间上要实现全覆盖,检查范围上实现全覆盖,确保一天不放松、一处不放宽、一级不放纵、一人不放过。各地各部门要杜绝方案制定流于形式、操作性不强,坚决杜绝安全检查停留在表面,不够深入。原则上,自1月12日起,各地各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查;1月17日至2月底,为各地各部门全面检查阶段;月24日起,市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多个督查组,对各地开展大检查工作情况及大检查成效进行专项督查,尤其对重点项目、重点领域以及一些安全生产重要部位、薄弱环节进行抽查。各牵头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上下联动,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落实防范措施,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问题,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确保事故隐患的消除。要突出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乡镇和安监、国土等部门要深入落实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和标准化建设措施,加强对爆破作业、采空区、防排水、排土场、安全出口、提升和通风系统、露天矿山边坡等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管理,落实防透水、防中毒窒息、防冒顶片帮、防坠罐、防火灾、防采空区塌陷、防爆破事故等工作措施。要严格执行煤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突出落实瓦斯综合治理各项政策措施,加强防治水和顶板管理等工作措施,加强煤矿供用电和爆破器材安全管理。
二要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要以确保春运安全为重点,做好交通运输工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防止交通运输工具带故障运行;交警部门要加大对超载、超速、酒后驾驶、农用车非法载客及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站上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是要重点检查客运车辆严重超员、长途客运驾驶员疲劳驾驶、超速违规行驶等突出问题。交通运管部门要针对冬季雨雪雾天气和节假日人流集中等特点,认真制订和完善应急预案,并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客运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落实GPS监控,强化对运输企业监管,加大对事故多发点、危险路段的治理力度,完善相关警示标志和安全保护设施,同时要抓好对客运车辆的治理整顿,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客运车,一律停止运营。
三要强化消防安全工作。眼下正值冬季,风干物燥,是火灾事故的高发期。逢年过节、庆典活动增多,老百姓的民间活动增多,市民大量燃放烟花爆竹,居民用火、用电、用气增加,火灾隐患不容忽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防火工作进行细致安排,分片区落实好包保责任制。督促有关企业和经营户必须保持高度的警觉,克服麻痹心理,做到警钟长鸣,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设施,取缔和查封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场所,对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消防单位和部位,要严密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要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加大对重点林区的巡查力度,必要时封山令,杜绝一切野外用火,确保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
四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汪溪、港口、南办、中溪等地要将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作为监管重点,结合当前冬季安全生产特点,以防冻、防凝、防静电、防粉尘爆炸、防火为重点开展检查,突出抓好冬季生产装置设施、管线防冻、防滑、防泄漏、防中毒等防护措施的落实。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单位要做到专库储存、专用场地存放,专人看护,严禁超标、超量,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要加强对液氯、液化石油气、液氨、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储运环节的整治与监控,严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不按指定路线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上路行驶。商务等部门还要加强对现有加油站安全条件的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加油站,要督促立即整改到位,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责令停业整顿。
五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是各地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若不重视,极易因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经营等行为引发事故和社会矛盾。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一定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及民用酒精“打非”工作,从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产品质量等方面来全面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秩序。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不购买非法产品、不运输储存非法产品、不燃放非法产品、不销售非法产品,增强乡镇、村领导和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配合,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各地及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违规销售私炮等行为,杜绝非法烟花爆竹流入市场。
六要强化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冬季施工天气条件比较差,许多工程为了赶工期、赶进度,疏于安全管理,是事故多发期。住建委、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监管,突出开展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杜绝为赶工期、赶进度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冒险蛮干。加强建设施工领域安全检查,强化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合同管理,坚决查处非法承揽工程和违规分包、非法转包的行为,坚决禁止无施工资质单位挂靠有资质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坚决禁止施工企业违规分包和非法转包行为。重点加强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临边深坑防护、施工用电、塔吊和施工电梯、施工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质量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决不能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七要加强城镇燃气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要加强城市天然气管网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液化气瓶充装、销售、检验工作,规范液化气经营单位储存、运输工作,严防发生泄漏和爆炸事故。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的监督检查,落实定期检验制度,切实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使用。
八要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管理。供电公司等单位要高度重视电网安全,细致做好设备设施检修检查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要根据电力负荷情况加强对供电设施、供电线路的巡回检查,及时处理各种隐患,确保安全供电。
九要加强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要加强对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影剧院、歌厅、游戏厅、旅馆、饭店、游乐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特别要做好中小学校园安全工作。要认真排查校舍、食堂、校车、用火用电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严防发生校园内危房倒塌、食物中毒、煤气中毒、拥挤踩踏、触电等事故。
一、开拓进取,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每季度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由办事处主任或者主任委托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居村主任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辖区内防范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严格落实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每季度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等方面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其立即排除。减少一般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确保街道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深化专项整治,规范安全生产秩序
1、深化完善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居村主干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对责任人、责任岗位的直接监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居村安全管理的全覆盖。
2、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对辖区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严格落实国家的有关规定,配合上级安监部门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的整治力度,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台帐,制定好相关的应急处置预案。
3、烟花爆竹安全整治。定期对辖区各部门店经营物品的检查,及时发现,制止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配合上级安监部门进行查处,特别是在春节、清明前后加大对销售网点的检查,严禁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4、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监管水平。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以创新的精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高安监队伍的综合素质,逐步形成高效务实、依法行政、规范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三、加强应急管理,提高防范和处置事故能力
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落实应急救援责任和防范措施。
四、加强安全生产检查,防范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结合本辖区实际,在重大节日和每季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隐患,并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建立和完善事故隐患台帐,落实整改措施。
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