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0:49:1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环境保护问题,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关于针对我国国际贸易环境方面的研究
伴随着WTO在我国的深入程度加深,我国在对外开放的领域逐渐增强,同时对我们的经济影响明显显现,其中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问题表现得日益突出。在考核国际贸易经济效益上通常有三个框架:第一是规模效应;第二是结构效应;第三是技术效应。第一个是规模效应,通常来讲,在假定其他影响因素不变的条件下,规模效益逐渐增大,那么对资源的使用就会越大,继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也就随之增大。结构效应的含义是指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对产业结构带来的影响而造成对环境的影响,例如在清洁行业里,随着比重的增加会更利于改善环境,降低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第三个是技术效应,主要是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生产技术对我们环境的影响,
近年来,国内关于国际贸易的规模、技术的研究表明,对贸易的规则效应主要集中在政府贸易的效果方面,在研究过程中,多数认为我国国际贸易应该是正向的。而结构、技术规模应该是负向的,随着进口的增加,随着生产部门的增多,这个日益累计的量将会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同时增加,影响效果也随之增大。
二、促进我国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共同发展的对策
1.推动绿色贸易同时完善规章制度
在这三个框架中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规模效应,它在整个贸易环境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的影响能在贸易结构、贸易方式上,同时也为贸易政策的制定提供数据支持和依据。在整个贸易过程当中,贸易量的扩大化将使得全球市场的放开,那么一些贸易规则的改变将会产生出一批新的行业,借势成长起来,从而也促进技术上的革新和使用;回顾我国的贸易体系规则效应多是被动的,在引入是被视为“贸易壁垒“限制产品出口,但从长远角度来看,我国应该逐步提高我国企业的生产标准,生产符合国际贸易的产品,淘汰落后产能,优化生产技术。因此积极主动的建立”绿色“贸易体系,能避免环境污染的问题,此外”绿色“贸易体系的建立也对出口产品进行制约,避免环境污染的输入。
2.加速产业升级,优化产品出口结构
在生产过程中,我们把这些对环境污染比较小,对能源的消耗比较低的行业称为清洁型产业,通常来讲,清洁型产业在出口过程中非常具有优势,由于其对环境的污染比较小,应该制定相关的政策来调整出口产品结构的调整,限制和降低污染重的产品出口,但是在现实中清洁型产品出口相对比较少,很多产业都是耗能高,污染重的作为出口的重点。以污染的密集度作为衡量的标准,如鞋、帽制作业就是污染相对较少的产业,光伏产业也被视为绿色产业,在产业升级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出口结构可谓是多种多样,商品、服务、人才等等,所以在这些因素影响下,企业的产业结构需要跟符合我们发展现状,因地制宜,一方面我们要通过贸易结构的调整提升产业,另一方面也需要与地区的发展情况相一致,避免造成资源的浪费,从从而引起贸易摩擦。
3.增加节能环保的研发支出和推广引用
在解决环境污染方面,技术对其的作用非常重要,新技术的研发不仅可以淘汰落后的技术,增加单位产出,同时还能改善企业的经验状况,促进产品结构调整,提高产品质量,企业生产出越来越多的符合国际标准的产品。对于我们自身来讲,新技术的成功研发会使我们在资源利用方面大大提高,通过新技术降低资源的损耗,发挥资源本身的利用效率,促使企业管理层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生产管理,引入先进的管理方式提高企业运营能力和决策。环境保护技术能减少企业成产排放的有害物,降低污染,引进绿色生产是经济增长的必经之路。
三、世贸组织处理环境问题的困难
一个有主权的国家制定本国的法律,规定本国的生产和消费,但是生产和消费延伸到外界时,则出现了多边贸易的问题。世贸组织在实际处理过程中有些困难,具体在环境法规和贸易规则上,具体如下:
1.环境法规对贸易的影响。在实际贸易过程中,一些国家的贸易法规和WTO的规定相矛盾,并且协调起来比较困难,如果再将环境因素引入进去,那么在解释国民待遇问题上的矛盾更加突出,主要原因是针对国际贸易总则,不同国家在不同地区里因自然条件和生态条件不一样而生产出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要有同等待遇,这与贸易过程中生产的影响会和WTO不能产生不必要的国际贸易障碍相违背,但是准许为保护耗能和保护人类而采取的贸易限制除外,但是当国家的限制法规对金楼有限制时,一般以保护环境为借口。
2.贸易规则和环境保护相矛盾。随着越来越多的多边贸易协议的规定,环境协定中贸易措施与WTO的矛盾也突出起来,环境协定对贸易的影响;非环境因素对协定中的贸易提出挑战,虽然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出现这样的争端,特别管辖权,一个国家是否将本国的环境保护法通过贸易影响其他国家,最具有代表的是美国根据自己的环境保护法限制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的问题;多边环境的协定相对于世贸组织的法律地位的问题。环境协定采取的措施是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在贸易争端产生时,在环境协定中还是在WTO中解决问题,一般来说,环境协定应优先与WTO的相关协定;单边贸易措施,一些单边贸易措施当中也是不符合多边贸易规则的,尤其在一些单边贸易协定之外的环境保护政策,造成在生产过程中一些产品的骑士,这些单边措施在保护全球共同的资源时具有一定的政治含义,随着各国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为保护环境越来越多的采取贸易限制措施,这就产生贸易措施是正当的还是变相的保护行为的问题。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律;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4)08-0267-02
一、环境保护问题的历史沿革
环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性问题和各国研究的重要课题,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是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前提和关键。
环境问题贯穿于人类发展的整个阶段。但在不同历史的发展阶段,由于生产方式和生产力水平的差异,环境问题的类型以及影响程度也有所不同。18世纪的工业革命,曾给人类带来很多希望和欣喜。城市化的高速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使人类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享受到了工业革命带来的便利。然而,工业革命给人类带来的不仅仅是欣喜,还有诸多意想不到的后果,甚至埋下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潜在威胁。直到20世纪50-60年代,人们才开始对环境问题及其危害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并开始提出解决环境问题的要求。自1972年联合国召开了人类环境会议以来,人类为保护环境进行了不懈努力,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环境保护行动过于缓慢,乃至赶不上环境恶化速度,全球环境恶化有增无减。例如1984年发现臭氧层空洞。1986年莱茵河污染事件,在瑞士巴萨尔的桑多斯化工厂仓库失事起火,近30吨硫化物、磷化物、汞、灭火剂溶液随水注入河道,造成大批鱼类死亡。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183个国家的代表团出席了这次会议,我国也派出了由总理率团的代表团出席。会议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开始把环境保护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国策之一,并开展了广泛的宣传教育,使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必须将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因此,《21世纪议程》的制定和实施,得到了全国各有关部门的热烈响应和支持。在随后制定的国家和部门“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中,作为重要目标和内容得到了具体体现。
二、我国环境的现状与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从环境保护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环境保护的现状还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污染速度高于治理速度,产业结构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一些地区仍存在着一边搞区域经济发展,一边污染环境的情况。“先污染,后治理”的思想在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负责人头脑中还存在,有的则是边污染,边治理。大气污染、水污染等一系列问题成为当下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1).大气污染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近年来雾霾的频现,并成为天气“常态”根据中国气象局相关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平均雾霾天数为52年来之最。2014年以来,雾霾更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爆发,环保部监测数据显示,2014年2月22日我国中东部地区空气污染影响面积约为121万平方公里。从污染源来看,煤电厂、钢铁厂、水泥厂等工业企业是雾霾发生地区的主要污染源。(2)水污染尤为突出的有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牛仔裤加工,每加工一条牛仔裤所获得的价值低于治理污水所应付出的价值。收益与支出不能匹配,使得某些厂家在利益的驱使下,置环境保护于不顾,将大量污水排放到河流之中。(3)植被破坏呈上升趋势,毁林开荒、家具制造、造纸等相关行为的不断增多使得乱砍滥伐现象逐渐突出,大量耕地的开采使用使得我国植被覆盖率下降速度十分明显,导致土地沙化现象严重,水土流失加剧。
我国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1)在大气污染方面,污染源数目较多,高耗能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大,私营小型火电厂数量较多,煤炭的使用量较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不断增大,空气中有毒物质增多,空气质量严重下降,PM2.5数值上升明显。(2)在水污染方面,有些企业则选择“钻法律的空子”,不去使用购置的污水处理设施,当被举报或受到检查时,非常“干脆”的缴纳罚款。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第三十五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该条文并没有规定追究当事人或企业法人代表刑事责任,并且所缴纳罚款的数额大大低于治理污水所支出的费用,对于罚款所支出的费用与治理污水相比,可以称的上是“九牛一毛”,所以一些企业业主选择直接缴纳罚款。(3)立法内容不够完善,处罚力度不够强大。一些企业的生产行为严重影响到生态环境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但对其处罚却不是很重。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只有四十七条的内容规定。所规定的内容不够完善,没有做出详尽的法律规定,所有条款的内容只是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人或行为主体采取罚款、责令关停或停止生产之类的处罚。在法律条文中并没有规定进行刑事处罚,判决力度较轻,缺乏良好的裁决性。这在某种程度上使一些人知法犯法,造成环境保护的恶性循环。
三、环境保护的法律应对对策及法律研究
对于环境保护的应对对策我认为应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1)坚持生态安全原则。生态安全原则是指环境法必须有助于国家生态安全目标的实现,能够切实有效的保证国土资源安全、大气安全、水安全、生物物种安全、食品安全。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是现实对环境资源法提出的迫切要求。(2)坚持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要采取各种预防措施以防止环境损害的产生,在遇到严重或不可逆转环境损害的威胁时,即使缺乏充分的科学证据,也不能延迟采取或不采取预防措施。风险预防原则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德国,并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中得以体现。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风险预防原则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其适用范围从海洋环境保护扩展到环境保护的一般领域。《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15明确提出:“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在《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中,也都采纳了风险预防原则。(3)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环境法作为一个广泛使用的概念,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领域、不同层面加以认识。坚持环境与发展的有机结合,在制定经济和其他发展规划时切实考虑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促进二者的紧密结合。《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4则明确指出:“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应是发展进程的一个整体组成部分,不能脱离这一进程来进行考虑。”《21世纪议程》也提出,应“确保在各级决策和所有部门中将经济、社会和环境考虑结合起来”。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必然要以从自然界获取资源和能量为前提,从根本上讲,人类所需要的一切都来源于大自然。环境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因此,人类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以满足经济发展需要时,必须保证和维护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以可持续的方式利用环境资源。(4)坚持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中,任何公民都享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全民族都应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因为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质量,关系到一个民族的生存和发展。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部分,人人都要为保护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对于环境保护的法律研究,从环境保护的研究对象看,环境保护法的研究对象是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止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产生各种环境污染或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就中国目前环境保护法律的地位而言,我们目前的认识还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具体表现在,认为环境保护法是次于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第二层次的而属于第三层次的法律部门。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环境与经济发展成为突出矛盾的情况下,我认为,应将环境保护法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部门一样成为仅次于第一层次宪法之后的第二层次法律部门。为了明确环境保护法应有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理论研究。丰富和发展环境保护法的内容体系,从而形成内容和谐统一,体系完整合理的法。(2)采取切实有效的普法措施,如知识竞赛、电视专题宣传、演讲等活动,增强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并转为自觉行动。(3)加大对环境破坏行为的打击力度。实践证明,行政处罚有很多局限性,而刑事处罚有很大的威慑力,从而有利于减少破坏环境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环境保护。
参考文献:
关键词:俄罗斯;环境保护;法律;中国;投资
中图分类号:DF15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0961(2013)05-0019-03
一、俄罗斯环境保护立法概况
俄罗斯政府极其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因而俄罗斯人的环境保护意识很强。2001年,俄罗斯联邦政府曾经组织联邦自然资源部、农业部、国家渔业委员会、联邦测绘制图局、联邦水文气象和环境监测局制定了《2002-2010年全国生态和自然资源目标计划》,提出“均衡开发各类自然资源,以满足国家经济对能源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水生物资源等方面的需要,让公民享有良好环境的宪法权利”的目标。现行的俄罗斯环境保护法开宗明义:“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每个人都必须爱护自然和环境,珍惜自然财富。自然财富是生活在俄罗斯联邦国土上的各族人民持续发展、生存和活动的基础。”
俄罗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于2002年1月10日颁布,全文共分16章82条。《俄联邦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确立环境保护领域国家政策的法律基础,以保证平衡地解决各项社会经济任务,保持良好的环境、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满足当代人和未来世世代代的需要,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秩序和保障生态安全。该法调整的关系是在俄罗斯联邦领土范围内,以及在俄罗斯联邦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进行经济活动和其他影响自然环境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社会与自然相互作用领域的关系。
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下设国家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领域监督局,对生态、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合理使用和保护、水资源的使用保护、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恢复、大气保护以及生物世界及其生存环境保护方面的执法监督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国家监测系统。这强化了执法监督工作,便于法律的实施和对资源环境的保护。
二、在俄投资人应注意的问题
(一)俄环保立法不止一部《环境保护法》
中国投资者首先应注意的是:俄环境保护立法,不仅仅是一部单项立法,它是一个立法体系,围绕俄环境与生态系统的保护,形成了自己的法律链。其中包括宪法中确立的环保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渗透在联邦法、联邦主体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中的环保方面的法律文件。在实施投资之前,我国投资人最好全面了解俄环境保护立法的要则,掌握相关条款,对与投资相关的所有的俄环保问题进行评估,从而保证投资决策的针对性和适应性。
(二)环境影响评价与生态鉴定
任何一个投资项目都涉及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鉴定问题。中国投资人必须对俄《环境保护法》第3l条、第32条和第33条给予足够重视。根据第31条“生态认证”的规定,进行生态认证,是为了从生态上保障在俄国土上安全进行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生态认证可以是强制性的或自愿的;强制性生态认证要按照俄政府规定的办法进行。
第32条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出下述规定:首先,对计划中的可能对环境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论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主体的所有制是何种法律组织形式。其次,环境影响评价在对论证计划中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前期设计(包括前期投资设计)的设计文件制定各种选择方案时进行,并要吸收社会团体参加。再次,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资料要求由实施国家环境保护管理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规定。
第33条针对“生态鉴定”做出如下规定:进行生态鉴定的目的是确定计划进行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而进行生态鉴定的程序由联邦生态鉴定法规定。
这些规定总体上具有法律强制性。
我国对俄投资人必须在项目准备阶段对相关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环境安全分析,研判项目可能面临的环境风险,认清俄国家与国民普遍关心环境问题的国情。
(三)在俄进行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过程中的环保意识
俄《环境保护法》针对各种经济活动项目如建筑、农业、矿产开发、军事与国防等的布局、设计、建设、投产、运营、停工和清算的整个过程都提出了环保要求。从该法第34-56条可以看出,它对进行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环境保护要求体现在各个领域、行业的经济活动、投资经营的各个阶段中,具有全方位性和全程性特征。因此,对于我国投资者来说,环保问题的风险存在于整个经营过程之中,绝不是投资初期项目生态审查所需的一份环评报告的问题,环保风险的警戒应当成为我国投资人进入俄罗斯后保护项目安全的常态化风险意识,从而保障项目的合法运行。
(四)必须重视《环境保护法》第56条
使外来投资项目可能遭遇毙命风险的主要是俄《环境保护法》第56条“对违反自然保护要求的应对措施”的规定。根据该条,如果违反本章规定的自然保护要求,对违反要求的活动将依照俄立法规定的程序予以限制或终止。因此,该条法律必须引起我国对俄投资者的高度重视,因为它可以成为俄对外来投资项目的杀手锏。对东道国来说可能正常使用这一条款,也可能非正常使用该条款,包括俄罗斯本土的私权主体和公法主体都可能运用这一条款作为他们手中中止外来在俄投资活动的利器。私权主体为了争夺资源和市场,而公权主体可能出于保护本土企业利益或地方民情的需要,以转化利益冲突为法律上的托词,从而决定一个外来投资项目的命运。第56条还可以用来作为铲除外来投资项目的法律借口,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投资主体存在违反自然保护要求的行为或由于管理不慎给人以借口。
(五)国家公权的行使——环境监督
俄环境状况一直处于国家监督之中。俄强大的国家公权在保护自然环境上得到充分展示,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这要归功于俄富有远见和科学精神的相关立法,赋予国家在环保方面全方位的公权权力,并清晰设定了运行规则。
具体看,俄《环境保护法》第63条“国家环境监测(国家生态监测)的组织”做出规定,国家环境监测(国家生态监测)根据俄联邦立法和俄联邦各主体立法进行,其目的是对环境状况进行监督,包括对分布有人类活动影响源的地区环境状况的监督和对这些影响源的环境影响进行监督,并保证国家、法人和自然人为防止及减轻环境状况变化的不良影响对必要的可靠信息的需要。该法确认,组织和进行国家环境监测(国家生态监测)的办法,由俄政府规定。通过国家环境监测(国家生态监测)取得的关于环境状况及其变化的信息资料,供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用以制定社会经济发展预测和做出有关决策、编制俄生态发展联邦规划和俄联邦各主体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及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同时,通过实施环境保护监督,以“保证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法人和自然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环境保护要求,包括标准和标准性文件,保障生态安全”。
我国投资人必须清醒地看到,我方对俄投资项目及项目经营活动是一直处于俄国家生态监测视野内的。中方投资人有必要入乡随俗,认清俄国情,改变在国内形成的忽视环境保护问题的恶习,不把习惯性破坏环境的行为和作风带到投资东道国。由此,中方投资人的环境保护风险意识必须得到相应的加强,这对我国政府和企业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六)环保领域的生产生态监督一对俄投资主体的一项重要责任
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础层面是经济活动的实体企业生产活动。生产企业等经济主体面对自然环境,开发和使用自然资源,必然触及环境保护问题。因此,俄《环境保护法》第67条对“环境保护领域的生产监督(生产生态监督)”做出规定,以强化生产企业的生产监督(生产生态监督)责任。该条规定,为了保证在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中执行保护环境、合理使用和恢复自然资源的措施,遵守环保立法规定的环保要求,在环保领域实施生产监督(生产生态监督)。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主体,必须依照立法规定的程序,向实施国家监督和市政监督执行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提供有关组织生产生态监督情况。
(七)全民性的环境监督
在俄环保领域,环境监督具有全民性,具体体现在实施国家监督、生产监督、市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国家与市政监督形成不同级别行政权力主体,而由社会团体和其他非商业性团体根据其章程进行的以及由公民根据立法进行的社会监督则使俄环境安全预警具有了天罗地网的特点。比如,根据俄《环境保护法》第68条的规定,环境保护领域的市政监督(市政生态监督),由地方自治机关或其授权的机关在市政建制地区实施;环境保护领域的市政监督(市政生态监督),根据俄立法,依照地方自治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在市政建制地区实施;实施环保社会监督(社会生态监督),是为了实现每个人都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和预防环保领域违法行为的发生;环保社会监督(社会生态监督),由公民根据立法进行,或由社会团体和其他非商业性团体根据其章程进行。对于提交到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环境保护社会监督(社会生态监督)的结果,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俄罗斯的这种环境保护监督机制的设定,科学完整,使环境违法者毫无藏身之地。
(八)违反环保法的责任
在俄罗斯违反环境保护法将承担财产责任、纪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规定,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而发生纠纷须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包括外国投资者在内的法人和自然人,因污染环境,耗竭、损坏、毁灭、不合理使用自然资源,使自然生态系统、自然综合体和自然景观遭受退化和破坏及其他违反环保法规行为给环境造成损害的,必须依法全部赔偿损害。由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主体造成的环境损害,包括其活动方案取得了国家生态鉴定肯定结论和取用自然环境要素的活动,由定货人和经济活动及其他活动主体赔偿。由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主体造成的环境损害,依照按规定程序批准的环境损害数额计算表和方法予以赔偿,在没有这种计算表和方法时,根据用于恢复被破坏的环境状况的实际费用并考虑受到的损失(包括失去的应得利益)予以赔偿。
以山西省长治市为例,全市11个县级气象台站,有3个县站急需迁站,其余县站也都面临不同程度的威胁。如长治县国家基本气象站,因城市建设,县政府多次与上级气象管理部门协商,拟迁站;潞城市国家一般气象站因城市建设扩张、房地产开发等问题,西侧和南侧高楼林立,气象站迁站迫在眉睫;平顺县国家一般气象站位于半山腰,原本高枕无忧,但因房地产开发商在山上进行开发,环境面临重大威胁,也面临迁站。此外,武乡县、屯留县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探测环境改变。
2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难点
2.1地方领导在统筹气象探测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时取舍较难
首先,有些城市规划缺乏法律层面的长远性和稳定性,一个城市规划往往由于主要领导的变更而导致规划变更,在当时社会背景下选定的气象站站址,往往在新的条件下成为城市发展的绊脚石。其次,社会发展需求确实需要气象探测环境让路,而气象探测环境也确实需要保护,这就成为城市建设的矛盾所在。
2.2社会对气象探测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气象探测环境的“四性”问题,即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较为专业,对公众生活的影响不是很直接,因而社会公众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法律意识仍然很薄弱。当出现探测环境被侵害时,社会支持的舆论环境还不是十分有利。
2.3法律保护气象探测环境有局限性
2012年12月1日之前,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法律依据是《气象法》和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但《气象法》只有原则性规定,同时气象部门制定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涉及的许多工作需要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来做,显然这种约束力很弱,导致在处理涉及探测环境保护问题时有些被动。这种法定保护手段的有限性,也是导致气象探测环境屡遭影响和破坏的重要原因。
2.4被动维权难度大
在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执法维权工作较为被动。设想一个上千万元甚至过亿的投资项目影响了一个气象站的工作,即使有政府做主,也较难恢复原状,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基本建设都是符合政府审批程序的,或者说这些都是政府出优惠政策招商引资请来的。
3新形势下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措施探讨
3.1用科学发展观重新审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问题
(1)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问题提高到科学发展的高度来认识。《气象法》明确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要充分认识到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是一个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方面。我们不能认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只是气象业务部门的事,而要深刻认识到它是全社会的事,其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而社会各界,特别是领导阶层,也要深刻意识到在社会经济统筹发展中,没有气象事业的发展是一种残缺。2012年12月1日,国务院出台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使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出现了新的曙光。因此,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气象探测环境新思路、新方法,非常必要。(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要求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城乡规划。因此,县级气象部门必须变被动保护为积极行动,通过改变工作方式,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纳入地方政府的统筹兼顾范围,列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的大格局中。(3)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是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决策者,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各级政府承担起这块责任,就可以避免很多问题的发生。一是当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城市发展有冲突时,在政府行为中,要充分尊重和考虑气象探测的特殊性;二是当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组织或个人利益有冲突时,政府要正确处理和对待组织或个人的诉求,积极查处侵害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行为。(4)找到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结合点。新建、迁移和改造气象台站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和长远需要的原则”,但同时也要找到与当地的发展双赢的结合点。如壶关县气象局在拟迁站址选择时,也充分考虑到县城内一处小山丘是未来城市开发的重点,捷足先登有利于将来的保护。又如长治新一代天气雷达塔也是建设在城市的一个水上公园内,并且按照市政府要求建设成为一个标志性建筑。
3.2法律保护是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
(1)认真贯彻实施《气象法》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切实维护气象探测环境权益,保障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用地,完善和规范其他组织或个人在气象探测环境周边征地、占地程序,正确引导和规范气象探测环境周边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最终实现气象探测环境优化与周边土地资源合理使用的双重目标。如长子县气象局的成功迁站,就是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探测环境用地得到了解决,气象探测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2)积极寻求各种形式的法律保护。对处于苗头状态的危害探测环境的行为要有敏感性,争取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如屯留县政府家属楼在图纸设计阶段,县气象局得知有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立即找到当时的县委书记汇报,较为圆满地解决了问题;黎城县气象观测场上空,电信部门的通信电缆由普通电话线改造为光缆,将影响日照观测,县气象局通过上级气象部门与通信管理部门的协调,使问题得到解决。(3)积极争取人大支持,充分发挥各级人大的特殊作用,通过执法检查,促进各级政府落实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各项政策、措施,加深社会各界对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认识和理解。长治气象部门通过邀请人大进行《气象法》执法大检查,并从2007年开始多次召开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工作专题会议,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此外,在执法检查实践中,通过人大召集市县两级人大、城建规划、气象部门的领导参加,既符合法理,也符合实际。
0前 言
国家要想长治久安的发展,持续永恒的发展,必须重视环境,如果某个国家不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长久下去对国家的经济一定有深远的影响,在全世界和平的年代,世界各国经济都在快速发展,环境保护不力,对人们各方面都有一定影响。世界经济发展良好,人们的物质生活越来越高,人们对精神生活追求越来越高,对自己的生活与工作环境要求越来越高,周围环境不好,自然环境退化,影响人们工作的心情,必然人们会产生不满情绪。
一、化工企业生产引发环境问题的现状
1.各地政府为了促进就业,加大财政收入,支持化工企业的入户
化工行业作为经济的主要增长点,得到各地政府的大力支持。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化工行业布局性环境安全隐患突出,部分企业已严重威胁到周边居民和饮用水源的安全。
2.化工企业的污染转移现象明显
国际向国内转移,发达国家因这些行业污染严重而缩减产量甚至不生产,国内市场因此快速增长并以出口创汇居多,最初多分布在我国经济较发达地区,如浙江、江苏、山东等。国内区域间转移。随着对环保感受和认知程度的提高,我国经济发达地区认识到污染的代价,在大型国有企业向民营企业转换的基础上,重污染产品又开始了新的转移,从城市到郊区和农村、从东部到西部,如农药正在从浙江和江苏的苏南向苏北转移,铬盐正在向西部地区转移。
3.政府职能部门环境监管能力不够
根据全国环境风险排查情况,已有化工项目的直接监管者大都是地市级及以下环保部门;新的化工项目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仅占1.7%,由地市级及以下环保部门审批的达77%。地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往往缺乏化工企业毒性污染物的监测仪器和合格的技术管理干部,面对数以万计的化工企业,其监管能力远远不够,客观上给企业违法创造了条件。
二、化工生产中存在的环境保护问题
1.环保意识不强,宣传不到位
有些环境污染问题不是一下就能产生一定的效果,但是不按标准进行,过了一段时间,就会出现很严重问题。现在很多化工企业追求的目标是生产,对环境保护意识不强,环境治理与自己关系不大,认为环境治理主要是政府的事情,对环境保护法缺少认识,在企业宣传中,环境保护只是口号宣传,没有落实到实质,对国家提出“谁污染,谁治理”缺乏意识,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文化普及。据调研,现在很少化工企业成立一个环境保护部门,专门负责环境保护问题,即使有的企业有专门环境部门,但也是一个样子,是应付政府部门检查的。化工企业应该在政府环境主管部门的指引下,成立自己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企业的环境保护问题,让其领导意识到环境保护问题是一个重要问题,关系到全社会的大问题。自然环境受到破坏,治理需要时间是漫长的,用来增强企业对环境的进一步认识,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树立人人环保的决心,增加环境意识。
2.缺乏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政府要相应出台一些法律法规,我国在环境保护中的法律法规文件不多,尤其对一些化工企业对环境污染问题,处理的相应法律文件不多,今后政府部门要多出台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为执法部门提供有力支持。在企业中加大宣传力度,尤其让一些化工企业的老总,环境保护的高压线不用触,一触到立马清除其行业,让化工企业人人自危,不要有侥幸心理,自觉处理好自身企业的环境问题,真正做到,“谁污染,谁治理”的方针,让全球有一个好的生态环境,需要政府的强力保障。
3.化工生产对水与空气污染严重
化工生产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对环境污染非常严重,有些化工企业的生产,对环境肯定有一定的影响,但也不能不生产,比如石油化工,造纸等,但我们一定要处理好企业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水如何处理能变成合格的水,这是一些学者研究的课题,目标要实现,在一定程度上也解决我国水资源缺乏问题,使废水得到合理应用。废气要经过净化,达到合格标准,在排放空气中,现在全球气候变暖,这与废气的排放有很大关系,现在全世界都注重废气问题,最近几年世界各国加大治理,已经取得一定成效,希望不久的将来,世界各国一定会把废水、废气治理好,变废为宝。
三、对化工生产中环境保护的举措
1.提高环保意识,加强环保宣传
在化工企业中,政府要引导企业领导对环保的意识,一个化工企业只有领导真正重视了环境污染问题,是解决问题的本质,全世界一年有多少工人在环境不达标的企业工作,伤害了自己的身体,有的甚至死亡,要在职工中加强环保宣传,意识到环境与自己的身心健康有一定的关系。
2.健全与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环境主管部门要多出台一些环境保护管理相应的法律法规文件,对化工企业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触犯法律,一定要严办,把环境保护问题当成一件大事来抓,开展经常性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活动,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罚代刑等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加大环保投入,实现达标排放
环保投入在重视企业发展的同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和可持续发展观念,积极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做到增产减污。首先,要加大环保投入。石油化工企业要利用各种形式筹措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切实加大环保投入;其次,要利用先进技术与现代化手段,搞好环境保护。对还未建立远程在线监控系统的排放口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测,确保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4.争取国家资金的支持,加大环境治理的力度
对污染源的监管、监控中,应考虑对毒性物质如一类污染物、苯系物等特征因子的监控监管,不能仅仅停留在总量控制因子的管理上。应加大对重污染行业的三废治理科研投入,建设国家级的污染治理技术研发平台,如染料、农药、有机中间体等高浓度有机废水的治理,多年来进展不大,应依托有技术实力的科研单位进行产品与配套的治理技术开发。坚决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企业和装置,制定化工各行业环保准入条件;化工企业改扩建项目须通过“以新带老”做到 “增产减污”或实现区域削减。凡是区域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功能区要求的地区,应控制新上任何增污项目,以改善环境质量。
四、结束语
总之,目前工业生产对环境的污染是越来越重,我们应该加强自身的环保意识,提高现场检查频次,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持续改进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量。采取有效的手段,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污染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
关键词:公路设计;环境保护;影响
中图分类号: S6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引言
20世纪50年代以后,我国的公路建设大量兴建,而公路建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也越来越受到人们和社会各界的关注,美国还为此而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要求新建的公路必须进行绿化设计,旨在强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一些科研技术的工作者们也研究开发了一些专门用于公路绿化的成套设备和技术。
众所周知,环境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而环境保护也已经成为了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国家对于公路的建设也越来越上心。随着近年来我国公路建设里程的不断增长,我国的汽车拥有量也呈持续增加的趋势在不断的增长着,公路建设在国民经济体系综合运输中所占据的位置也是越来越重要,但是由于公路建设的高速发展,一些公路污染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这些污染问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也非常大,因此,如何去面对公路设计中的环境问题、如何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去分析以及评价公路建设的各阶段对环境的影响和作用已经成为了人们所要攻克的首个难题。
2、公路设计的原则
公路设计,首先应该深入考察施工所在地的具体地理环境,结合其地形、地貌、地质情况,进行合理的线路选择和规划。在进行设计时,应该保证所选择的施工路线是最佳路线。在综合考虑地理环境特点之后,将施工路线避开不宜施工的地形条件,选择有利于施工又不增加施工量的路线。同时,设计人员除了亲自了解地理环境外,还应该结合最近几年关于该地区大气、气候、自然灾害的报告,综合考量分析,给出合理的施工路线。
其次,在设计公路施工计划时,应该严格遵守公路设计的相关条例,严禁非法占用国有土地进行施工。
最后,在进行公路设计时,要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人文环境,考虑当地居民的情绪感受。设计人员要全面考虑施工队伍面临的实际环境和实际问题,减少施工人员的阻碍,使公路施工可以按时按质完成,将施工过程中对当地生产生活所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
3、我国公路设计中的环境问题
我国公路建设过程中,公路设计与施工技术水平,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已经有了很大的提升与发展,但是,在环境保护问题日益严重与突出的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中,环境问题不仅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有很大的不利影响,更是对人们的生存环境产生了威胁,环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社会与经济发展中的首要问题。对于道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来讲,环境保护问题也是同等重要的。在进行公路工程施工建设的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的施工工期比较长,工程施工影响范围也相对比较广,对于周围环境的影响作用比较明显。
目前,在我国公路建设的设计过程中,主要从公路的交通功能突出以及施工建设和维护成本的节约、施工工期与施工费用控制等方面,进行施工建设的设计应用。但是,进行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设计过程中,对于环境保护问题的考虑却相对比较少,过于忽略公路设计中的环境保护问题,导致对公路建设以及公路事业的发展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我国公路设计中,比较突出的环境保护问题主要表现在,首先,公路设计中,对于价值较高的土地资源规划占用并不合理,公路规划设计过程中,多占用森林、农业或者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用地,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其次,我国公路设计中,对于自然环境以及植被等的破坏相对比较严重,一些公路的规划设计甚至造成了水土流失、水资源被污染等问题,甚至对公路规划设计沿线的动植物生存造成威胁。最后,我国的公路规划设计中,还存在有公路建设穿越风景区、保护区时,对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破坏比较严重,当经过居住区域时,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的生活等情况。此外,我国一些公路设计中,还存在有公路排水系统设计不合理,水污染严重等问题,这些公路规划设计问题,都对于生态环境有着很大的不利影响,同时也对于我国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4、公路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第一,公路施工对土层的影响。由于公路施工是贯穿多个地区的远距离工
程,而且各个地段的路面条件不尽相同,需要进行相应的深挖或填平措施。在进行较长距离的土壤施工时,必然会对当地的土层结构造成一定影响。如果土层破坏过于严重,就会导致土壤固着力减退、土壤流失现象发生。在一些林区或农田区,由于阻碍施工路线,就需要将一定范围内的林区和田地废弃掉,以便进行施工。这样势必会造成土壤流失的加快。
第二,公路施工会使用很多大型的机器和专业作业车辆,这样就会产生很大的噪音,对在附近生活、生产的居民和企业会带来一定的影响。如果附近有学校、医院、老年公寓等一些需要安静环境的公共场所,必然会对其产生一定的干扰,这对于当地人民的正常生活是很不利的。
5、公路设计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5.1做好公路的绿化设计
公路绿化设计作为缓解环境问题的重要措施,进行公路的绿化设计,既要充分体现公路绿化的特点与功能,又要有利于环境与生态的保护。首先,中央分隔带绿化的设计主要是根据其遮光防眩、引导视线等功能和特点,并结合调查资料从改善景观环境的角度来进行设计。其次,公路的路侧绿化重点在于协调公路环境,提高行驶的安全性。最后,对于一般路堤地段的绿化设计,通常是在路堤排水沟外侧种植高树进行绿化;在高树之间根据该路段的原有环境与景观,栽种中树;排水沟以外的公路用地,采用植草加种植地被植物的方式予以地表绿化,从而形成错落有致的三层绿化体系。
5.2做好公路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
对于设计方案,除了要考虑自然地理、交通功能、工程技术标准外,还要结合自然价值、社会价值和美学价值来综合考虑公路的用地,使路线规划有利于环保。首先,合理产生新的生产用地,保护和增强现有的土地利用。其次,路线应与城镇规划相协调,促进城镇更新及改善环境。最后,避开环境敏感性区域。如学校、工厂、医院、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湿地和鸟类栖息地、精密仪器基地和军事设施等等。
5.3做好公路自然地形结合设计应用对于平面线形,在满足规范要求的情况下采用较低技术指标是使路线顺应地形的一个好办法,多采用各种类型的曲线也会取得较好的效果。对于纵面线形,合理设置纵坡和竖曲线使纵面线顺应地形成渐变、顺滑的纵坡线,避免大填大挖。
深开挖路段要多考虑隧道方案,可避免山体开挖,保护森林植被和水土资源。对于边坡设计,在确保稳定的情况下,边坡的形状要尽可能与周围的景观协调,并用植物进行绿化处理,坡脚、坡顶、坡面相交处等处的棱角要进行弧形整饰,可产生自然美又可防风蚀。
5.4做好公路排水系统的设计
对于水土资源,在设计时注意填挖平衡,减少土石方量,减少借土弃土;做好边坡防护设计工作,应根据地质情况多采用种草植树的绿化护坡方法;合理取土、规范弃土、保护耕地,少占良田;最后,应尽量在荒地或低产耕地集中取土,取土后对取土坑进行后期利用。对于排水工作,注意保持原有的灌溉系统和自然水网体系,做好项目自身的排水系统,增加必要设施以防止路基路面排水对农田水利的冲击。
6、结束语
在公路基础设施的建设过程中,公路的路线规划和设计对于其周边的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即使在施工阶段会对其生态环境造成伤害,但是却是短期的,因为这是公路设计的需要,在设计指导下出现的都是可以的,因为根据设计要求所造成的污染和损失都应该是可以治理、清除和控制的。当然,不应忘记大量的施工便道对公路路域以外的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和生态恢复问题,对于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应该遵循环保优先的原则,在公路设计的开始阶段和施工结束,贯彻到公路建设的全过程中去。在一些山区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公路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设计阶段才是关键。
参考文献:
[1]张华.浅析生态公路设计中的环保理念[J].山西建筑,2009(26).
为了对青海湖流域湿地环境有更加深入的了解,课题组于2014年5~6月期间,走访了刚察、海晏、天峻、共和四县,进行了有关“青海湖流域湿地环境保护”的问卷调查活动。调查问卷发放情况。调查问卷小组共有四组,分别在刚察、海晏、天峻、共和四县进行调查问卷发放工作。此次调查共发放问卷550份,收回492份,有效问卷492份,回收率为89.5%,其中刚察县共发放150份,回收128份;海晏县共发放150份,回收120份;天峻县共发放100份,回收98份;共和乡共发放150份,回收150份。调查对象情况。调查对象中,藏族占85%,非藏族占10%,未填写的占5%,这说明在青海湖流域湿地保护中,以藏族居民为主,应充分尊重和发挥藏族群众的重要作用。调查的主要内容:青海湖流域湿地环境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退牧还林还草工程及其实施效果、旅游资源开发对湿地保护的影响、湿地环境保护对农牧民利益的影响、湿地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情况等。
二、青海湖流域湿地环境保护中反映的问题
(一)退牧还林还草工程对湿地环境的影响
1.退牧还林还草工程对湿地环境恢复的效果当问及“您认为退牧还林还草对青海湖生态环境恢复的效果”时,80%以上的调查对象认为有效果的,对此项措施持积极认可态度的达50%。由此可见,退牧还林还草工程得到了当地居民的普遍认可,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2.退牧还林还草工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退牧还林还草工程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影响其实施效果的首要因素是经费保障不足,占总调查人数的35%。其次分别是观念不正确、主管部门职责不明确、缺乏法律保障等。
(二)旅游资源开发对湿地环境的影响
1.旅游资源开发对青海湖流域湿地环境的影响
认为旅游资源开发对青海湖流域湿地环境没有影响的仅占总调查人数的10%,有影响的占总调查人数的84%,其中有210人认为影响很大,占总调查人数的44%。由此可见,当地农牧民普遍地认识到旅游资源开发给湿地环境造成了巨大压力。
2.旅游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调查中,当问及在开发当地旅游资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时,261人认为产生大量旅游垃圾,204人认为游客环保意识差,190人认为当地环保设施差,148人认为破坏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16人选择了其他,以上数据分别占总调查人数的53%、41%、39%、30%和3%。当向当地居民调查该地的环保设施建置情况时,72人认为有污水处理设施,111人认为有垃圾回收分类设施,65人认为有公共交通工具,68人选择了其他,以上数据分别占总调查人数的15%、23%、13%、14%。当问及青海湖水体及岸边曾发现哪些垃圾或漂浮物时,358人认为有垃圾袋,占调查对象的73%;332人认为有饮料瓶,占调查对象的67%;206人认为有剩余食物占调查对象的42%;192人认为有废旧电池,占调查对象的39%,153人认为有死鱼动物,占调查对象的31%;88人认为有建筑垃圾,占调查对象的18%,44人选择了其他,占调查对象的9%。综合分析,可以得出,旅游资源开发对青海湖流域湿地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主要原因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当地的环保基础设施不健全,如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分类回收设施、公共交通工具等严重缺乏,使得当地无法消化大量的旅游垃圾;二是游客自身环保意识差,在旅游时乱丢垃圾,如塑料袋、饮料瓶、废旧电池、剩余食物等,不仅影响草原草类的生长,也造成了青海湖水资源的污染、鱼类的死亡。三是大量游客涌入青海湖流域,造成了对草原的践踏,破坏了当地的生态平衡,给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3.旅游资源开发对湿地环境造成的危害
(1)当地农牧民对开发旅游观光船项目的态度。对青海湖开发旅游观光船项目,272人持反对态度,占总调查对象的56%;193人持支持态度,占总调查对象的40%;20人表示无所谓,占总调查对象当的4%。旅游观光船的噪声、溢出湖面的油渍以及观光游客抛洒的垃圾,给青海湖的水造成一定的影响,危及湟鱼及鸟类的生存和繁衍。青海湖流域内的原住居民已深刻认识到旅游观光船给当地环境带来的危害,且56%的农牧民愿意放弃由此带来的经济收益,反对旅游观光船项目的开发。(2)当地农牧民对偷捕青海湖湟鱼行为的态度。在调查“当地农牧民对偷捕湟鱼行为的态度”时,326人认为行为恶劣,应当严厉打击,占到总调查对象的69%;129人认为是迫于生计,可以理解的生存行为,占总调查对象的27%;18人认为无所谓,占总调查对象的4%。同时,在调研走访的过程中,当地农牧民向笔者反映,由于藏族人民的信仰,藏族人一般是不吃鱼的,更不会捕杀湟鱼,他们认为“杀一只(鱼)相当于杀一万只”。但由于外来游客对吃湟鱼的热衷,导致湟鱼价格的飙升使得一些农牧民为牟取私利而偷猎湟鱼。(3)当地农牧民对向游客开放鸟岛的态度。就“青海湖鸟岛向游客开放”向当地农牧民调查时,247人表示反对,占总调查人数的53%,其中有108人表示极力反对,占总调查人数的23%,因此,大部分人反对鸟岛向游客开发,认识到游客的游玩会导致鸟类栖息地的破坏,影响青海湖鸟类繁殖、生存。另外,43%人的表示支持,其中8%的人表示非常支持,这也说明鸟岛的开放为部分农牧民带来了经济收益。综上所述,旅游资源的开发一方面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调整了单一的农牧业经济结构,增加了就业途径,提高了农牧民的收入,改善了生活条件;另一方面由于对旅游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基础设施的不健全、游客的不文明行为等给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和污染,影响了当地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使野生动植物面临着生存的威胁。如大量游客涌入到鸟岛观赏,破坏野生鸟类的生存栖息环境;观光船项目造成的对青海湖水域的污染、游客对湟鱼消费的热衷等不仅破坏了湟鱼的生存环境,更威胁到湟鱼的生存。
(三)青海湖流域湿地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情况
1.民众参与湿地环境保护的意愿
从当地农牧民参与青海湖流域湿地环境保护的意愿来看,大多数人都希望湿地环境得到有效治理和恢复,并愿意参与到湿地环境保护活动中来。调查中,当问及“您对青海湖流域环境治理的态度”时,342人希望湿地环境能够得到有效治理恶化恢复,占总调查人数的72%;113人认为环境治理是政府的事,与自己无关,占总调查人数的24%;21人认为治理或不治理都无所谓,占总调查人数的4%。当问及“您是否愿意参与到青海湖环境保护的活动中来”时,其中很愿意的有188人,愿意的有184人,两项合计共372人,占总调查人数的77%;另外,不愿意的有90人,占总调查人数的18%;无所谓的有23人,占总调查人数的5%。这表明,大部分农牧民能够认识到青海湖流域湿地环境恢复与其生活习性相关,并愿意成为湿地环境保护的主体。同时也有少部分的农牧民环境保护意识淡薄,认为环境治理仅仅是政府的职责,与个人无关,不愿意参与到湿地环境保护中来。
2.湿地环境保护过程中农牧民最关心的问题
当问及“青海湖流域湿地环境保护过程中您最关心的问题”时,199人认为是教育,占总调查人数的40%;148人认为是收入,占总调查人数的30%;127人认为是社会保障,占总调查人数的26%;112人认为是医疗,占总调查人数的23%;79人认为是就业,占总调查人数的16%;还有25人选择其他。由此可见,排在首位的是教育,说明当地农牧民注重孩子和自身的教育,以及对教育资源的迫切需求。另外,提高家庭收入、完善社会保障、改善医疗条件及增加就业也是湿地环境保护过程中农牧民关注的焦点。青海湖流域湿地保护的主体应当是当地的农牧民,如何从根本上调动当地农牧民参与到湿地保护中,就必须结合农牧民最关心的教育、收入、社会保障、医疗、就业等问题,建立长期、规范的农牧民参与湿地保护的鼓励机制,使其在湿地保护的过程中受益;使环境保护从被动转向主动,从根本上激发农牧民保护湿地环境的积极性。
三、青海湖流域湿地保护的法律对策建议
(一)加快制订全国湿地保护条例
我国自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以来,但到目前为止,国家层面,还没有关于湿地保护的专门性法规,地方立法层面,相对较好。全国已有18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省一级的湿地保护条例,一些地方还把湿地保护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的政绩考核。青海省分别于2003年和2013年颁布了《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该条例均是在没有上位法的背景下由地方立法机关创制的,为青海湖流域湿地环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撑,确立了湿地保护应当遵循的原则、监督管理、保护措施及法律责任。条例的出台解决了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尴尬状况,使湿地保护工作有法可依,能够有序进行。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关于湿地保护的内容较为零碎、分散,缺乏完整性、系统性,虽有部分省份制订了省级湿地保护条例,但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的湿地保护法制建设,也跟不上我国湿地保护工作的需求。特别是湿地资源调查监测、湿地占用征用的监督管理、各种破坏行为的处罚等,包括怎样更好地履行国际公约,都缺乏一些更明确的、更有操作性的、更有效的条款和规定,所以很有必要从国家层面出台一部专门针对湿地保护的行政法规,尽快出台《湿地保护条例》,明确湿地保护职责权限、管理程序和行为准则。制定湿地保护红线,完善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实行湿地分类管理。
(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由上文的调研数据可知,40%的调查对象认为良好的环保意识对湿地环境保护作用重大,因此公众环保观念的改变对青海湖流域湿地环境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青海湖流域藏族居民占绝大多数,藏族的某些宗教教义和生活习俗,如“杀一只青蛙,犯龙王”、“拔一根草,不长高”、“马年转神山、羊年转圣湖”等蕴含着天人合一的哲学理念。调研过程中发现,政府对青海湖流域湿地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不足,虽然发放了一些环保宣传册,开会时口头强调环保的重要性,但缺乏物质性奖励、缺乏环保工具、缺乏组织大规模的环境保护活动等,难以调动牧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以至于虽然当地农牧民有“保护青海湖、保护草原是每个牧民的义务”的意识,但却缺乏将这种环保意识主动转化成青海湖流域湿地环境保护行动的动力。为了建立长期有效的湿地保护机制,必须加大财政在公众参与湿地保护方面的投入,调动农牧民原始的环保理念,充分发挥民众在湿地保护中的作用。同时,为当地农牧民参与湿地保护提供立法上的支撑,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第一,立法明确公众参与途径,如在面临湿地环境事务的重大决策时,政府进行论证会、听证会,使公众表达自己的意见;在湿地环境保护与管理中保障公众的提案权、质询权、表决权、检举控告权。第二,立法明确公众参与程序,落实公众参与的一整套细化的程序规定,如征求公众建议程序、公众监督程序等,使公众参与不再流于法律条文,而能够真正地落到实处,起到保护湿地的效果。第三,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扩大原告主体资格。2014年通过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仅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过窄,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应当允许公民、检察机关为了维护青海湖流域湿地环境公共利益,依法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三)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青海湖流域湿地资源既有经济价值又有生态价值,为了保护其生态价值,对湿地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予以限制或禁止,会导致当地农牧民和相关权利主体湿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损害,造成其经济利益的损失,若这些财产利益的损失完全由权利人个人承担,显然是不公平的,违背了现代资源环境法的基本精神,导致环境之不正义。因此,必须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以实现环境正义之要求。一是完善生态效益补偿的法律体系。在《环境资源保护法》、《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及《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对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结合青海湖流域的实际情况,制定《青海湖流域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二是确立开发者保护、受益者补偿原则。所谓谁开发谁补偿、谁受益谁补偿原则是指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由生态环境的破坏者支付补偿费,同时,因环境得到改善从中受益的人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经济补偿的手段合理限制湿地开发与利用,从而保护湿地环境,使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得到和谐、协调发展。三是保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来源。资金来源的畅通是保证青海湖流域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的基础和前提,可以通过国家财政拨款、地方政府补贴、收取湿地资源生态补偿税、建立湿地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等方式保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来源。四是完善在建生态项目的生态补偿政策。青海湖流域湿地现有的生态补偿主要集中在退牧还草等生态项目上,这些项目的补偿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如增加退牧还草牧户生活和燃料补助费、增加基本草场建设投入、提高生态移民安置投资标准等。
(四)建立生态旅游机制
湿地生态保护和湿地经济开发并非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应本着“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加强科学规划,防止盲目性和随意性的开发,实施真正意义上的生态旅游开发。
1.加强生态旅游宣传。青海湖湿地特有的环境功能决定其旅游不应当是一般意义上的旅游,在开发旅游的过程中应当注重环境教育、生态旅游的宣传,提高游客的环保意识。在对外宣传方面可以利用资料手册、环保标语、布告、板报、碑、牌及宣传车等各种常规的宣传手段,在自然保护内也可设置电子屏、广播、报纸、电视等现代媒体宣传保护区美丽的自然风光、珍稀野生动植物等。这样既可以吸引大量游客,增加旅游收益,又对游客进行了环境教育,提醒游客文明旅游,保护湿地环境。同时保护区内应当配备一套完整的有关湟鱼、棕头鸥、鱼鸥、斑头雁、普氏原羚等珍稀野生动物资源等方面的数据信息库,方便游客随时了解查询相关环保知识,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保护珍稀野生动物。
2.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生态旅游,保护湿地环境,完善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是关键。调研中发现,青海湖流域的旅游基础设施没有跟上旅游业发展的脚步,无法容纳大量游客产生的旅游生活垃圾,超出了湿地生态承载力的要求。笔者建议,政府部门应当采取相关措施,尽快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如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回收分类设施、旅游道路、公共厕所、景区停车场、景区分类垃圾箱等的建设。3.规范旅游项目审批制度。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否定了其旅游项目开发的任意性。青海湖景区内的大型游轮环湖项目、鸟岛观鸟项目等造成了鸟类资源和植被破坏,影响了青海湖的水生环境,严重威胁湟鱼和鸟类的生存。另外,环青海湖地区缺乏统一管理,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没有一个统一详细的规划,各单位为争夺旅游资源利益,各自为阵,造成旅游资源开发的无序。因此,规范旅游项目审批制度,明确审批的标准、许可程序和批准机关等,是保护湿地资源的重要手段,是对湿地合理利用和开发的事先监督和控制的重要途径。
(五)巩固退牧还林还草工程成果
自2008年5月启动实施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程以来,退牧还林还草工程作为其重要的项目之一,取得了良好成果。调研数据显示,80%以上的调查对象认为退牧还林还草工程促进了湿地环境的恢复。据相关资料显示,截至2013年9月青海湖流域完成禁牧任务275万亩,完成沙漠化土地治理54.36万亩,完成生态林建设项目30.9255万亩,完成湿地保护416.90万亩。[5]通过实施退牧还林还草及其他生态修复工程,青海湖流域湿地生态环境趋于改善,生态服务功能初步显现,局部地区生态退化趋势得到缓解。退牧还林还草工程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调研结果显示,42%的调查对象认为退牧还林还草工程的实施使得其收益减少,同时由于经费保障不足,一些不正确的观念,相关主管部门职责不明确以及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制约保障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给农牧民利益造成了损害,影响其参与退牧还林还草的积极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实施,使项目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应当建立完善的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主管部门的职责,制定配套的考核监督办法等,杜绝一切不正确的观念,处理好长远的生态效益和农牧民当前利益之间的关系,从而巩固退牧还林还草及其他湿地生态修复工程工程取得的成果。
(六)建立健全农牧民社会保障制度
农村承载着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农村环境的好坏反映着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成功与否。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农村生态环境日趋恶化,这种急剧恶化的农村环境状况,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乃至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因此,搞好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对于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和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环境的主要污染源
1.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农化用品的残留。我国农村在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农化用品严重超标:化肥施用量超过400千克/公顷,部分地区甚至超过600千克/公顷,远远超过发达国家单位面积施用量的安全上限225千克/公顷;农药的投入水平也超出了世界平均水平,达到10千克/公顷。而且化肥、农药利用率低、流失率高,导致了农田土壤污染、水体的有机污染与富营养化污染以及地下水污染与空气污染。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塑料薄膜也给农村带来了严重的“白色污染”。
2.农村生产生活中的废弃物。我国每年各类农作物秸秆产生量约6.5亿吨,其中约40%未被有效利用;全国农村每年产生生活垃圾约1.2亿吨,几乎未作任何处理,全部露天堆放;每年畜禽粪便排放总量达25亿吨,而农村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平均不到3%,不经处理的粪便直接排入水体,造成地表水有机污染、富营养化、大气恶臭甚至地下水污染,对人类健康造成极大威胁。
3.乡镇企业排放的污染物。长期以来,乡镇企业数量众多且工艺、设备、技术均相对落后,大部分企业规模小,没有污染防治设施,造成严重的污染。我国乡镇企业废水COD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50%以上,乡镇企业的废水、废气、废渣超标排放,严重污染了农村的水体、大气和环境。
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1.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在相当长的时间内, 人们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只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在农村乡镇企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 没有把环境和生态因素优先考虑,给当地的环境带来了严重污染, 破坏了农村的生态环境。
2.农民生产、生活习惯落后。长期以来,农村生产技术落后,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不高,使得农民养成了许多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不良习惯。
3.环保资金投入不足。目前,环保投入严重不足仍是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环保投入不足导致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环保队伍自身建设难以跟上形势需要,环保机构设置滞后,缺乏有效的手段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由于工作经费紧张,一些基层环保局没有财政拨款,环境监测设备老化,环保执法手段和装备落后。严重制约了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影响了农村环保事业的进程。
4.乡镇环保力量薄弱。一是“兼”多“专”少。二是业务不精。三是人员常变。因此,当前农村环保队伍建设难以适应日益繁重的环保任务,很难将各项环保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5.环境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难以到位。农村经济的发展缺乏科学系统的环保规划,在对农村经济体制进行改革的同时,没有考虑到环境因素。一些小作坊和乡镇企业随意“入住”农村,造成严重的农业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另外,许多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虽然有规划目标,但是一旦考虑经济发展,那些破坏环境的项目出现在经济规划中,就全然不受环保规划的影响;或一旦注意到资金、人力、物力的实际流向时,就会注重经济增长计划,而非环保计划。
三、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 提高民众的生态环境意识。要把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的普及宣传作为政府行为,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抓好宣传引导的同时,把环境保护的宣传纳入文化下乡、科技下乡等公益活动中,使环境保护有关知识和保护好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深入人心,提高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
2.建立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实行年度和任期目标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农村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开展乡(镇)环境质量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建立健全乡镇环保机构,配备环保专职人员及时传达政策,反馈信息。对在农村环境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3.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规划。要在各地区生态功能区规划框架内,认真制定和实施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并让这一规划与新农村建设和农民生活方式转变紧密结合,统筹规划,从决策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要通过环境保护规划,合理安排项目,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快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突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群众生产和生活用水安全。
4.采取综合措施治理农村环境污染。一方面采用先进的农业生产措施,降低农药、化肥、农膜污染。大力推广增施有机肥、氮、磷、钾复合肥,科学配方施肥,以控制化肥用量的过快增长。重视畜禽粪便的综合治理。另一方面抓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一是秸秆可直接还田或经高温堆肥还田;二是秸秆除直接饲喂牛羊,还可加工成青贮饲料、氨化饲料、碱性颗粒饲料等;三是可气化后集中供气。
5.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环境管理。制定出符合当地乡镇企业特点的环境政策和法规,促进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将已成熟的环境管理制度应用于乡镇企业管理。如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等,防止资源开发型生态破坏。
关键词:城市规划;环境保护;问题;对策
城市在高速发展的时候,一些环境问题也随之产生。在以往的城市化建设中,建设者们往往只注重建设,而忽略了环境保护的问题,这就造成了资源的过度利用以及浪费,使得生态失衡加剧。而且在城市建设中,一些污染物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造成了城市中环境的日益恶化。在城市建设中,不应该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牺牲环境,环境的优化有助于促进城市的和谐发展,给人们提供一个舒适安心的生活环境,对人们的健康也有益处。
1 城市建设中环境保护的必要性
人类和环境的关系共生共存的。城市环境是生态环境的一部分,在城市建设中,各项设施都是人建造的,可以说人类的活动对城市环境起着主导的作用。人们是依靠环境而生活的,好的环境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无穷的乐趣,优美的环境更有助于人类的生产生活。城市作为商业、工业和人类活动的聚集场所,对于空间布局的规划和土地的合理利用都要进行严密的统筹规划,安排得当,管理措施到位,才能避免资源的浪费。在城市建设中,环境保护是其中的一项重要课题。城市建设者要对未来的城市建设有合理的预测,然后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从而保证城市建设既具有经济价值又不会对环境产生污染,破坏城市生态的平衡。
2 城市规划中存在的环境问题
城市化在前期发展时,没有制定科学的、可行的发展计划,使得在城市建设的时候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尤其是环境的问题。城市规划的不合理性,使得城市的环境恶化现象严重。城市之所以要发展要建设,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这是无需置疑的。但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要注意环境的问题,如果以污染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发展,这无疑会产生反作用。环境的破坏会阻碍城市的长期可持续性的发展,污染物更会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同时也给现代城市的自然生态造成严重的威胁。
2.1 城市中的大气污染。大气污染由来已久,是现代化城市建设中的重要污染之一。大气污染产生的原因首先是由于工厂在生产时,燃烧可燃物,排放出了大量的废气。这些废气中包含很多的有毒物质,如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一氧化硫等等。其次就是汽车产生的尾气。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在出行上为了要求方便,所以就购进私家车。现在的交通堵塞现象就是因为私家车的增多造成的。汽车的增多使得空气中的废气量增加,对大气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再加上现在各类带有化学物质的农药的大量使用和城市家庭能源消耗的增加,使得大气中的废气越来越多,已经超越了大气的承受及消化力。空气中的有害物质的增加,使得大气的污染愈加严重。
2.2 城市中的固体污染。城市中的固体污染问题在最近几年越来越严重。固体污染的污染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工业固体污染物和危险污染物。在固体污染物中有的可以再回收利用,产生二次价值,具有很好的经济价值。但是如果处理不当的话,不仅不能够使其产生经济价值,还会对城市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其实,固体污染物的出现也与人们的生活方式以及处理固体垃圾的习惯有着密切的联系,比如电池的随意丢弃,还有大量使用不可溶解的塑料垃圾袋等等。有的工厂只注重经济利润而忽视环境问题,将未经处理的固体垃圾直接丢弃,这些固体污染物中有着大量的有害物质,其深入土壤中,会破坏土质,使土地寸草不生,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很大的危害。
2.3 城市中的噪声污染。随着社会的发展,噪音污染的问题也变得不容忽视。噪音污染主要包括汽车鸣笛、工厂机器运作所发出的声音,以及建筑施工时所产生的噪音。这些噪音所产生的污染有高低之分,低强度的噪音污染对人们的听觉不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但是高强度的噪音污染,会严重影响人们的听觉系统,破坏人们的身体健康。
2.4 城市中的水污染。城市中的水污染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其产生的源头主要是日常生活产生的废水、工厂排放的废水,还有被农药及化学物质污染过的脏水。这些废水不经过处理就被排放入江河中,日积月累,江河的水质恶化,水中的动植物大量的死亡。如果不慎污染了人们的饮用水,人们的身体则会出现各种疾病,给人们的健康造成极大的威胁。
3 城市规划中环境保护应采取的对策
城市的污染治理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刻,因此,在城市规划中要对环境保护采取相应的对策,积极行动起来。
3.1 加强城市环境立法与执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一方面需要根据各城市具体情况,制定符合城市发展现状的环境立法,保证城市环境污染治理有法可依。另一方面,环境污染出现后的整治一定要严格,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完善立法与执法体系,环境污染在制度上才会得到直接约束。
3.2 对大气污染的治理措施
对大气污染的治理,首先要重在工业的合理布局、减少交通污染气、绿化造林的完善。工业不能过度集中,政府出面对工业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把关。同时,可通过创新发展模式,加大对无污染燃料的研发,提高工业污染气的循环利用,同时要尽量降低汽车的污染尾气。
3.3 对固体污染物的治理措施
在城市规划中,建立专门的城市固体污染物回收再循环研究基地,针对城市中的主要固体污染研发科学的净化处理与再利用。对于固体污染物的回收基地要根据城市地理位置进行专门的规划与设计。
3.4 对噪声污染的治理措施
目前,针对主要产生噪声的来源地,一方面要加强噪声污染控制意识,提高施工方对于噪声污染灾害的认识和噪声污染处理知识与技能的掌握,另一方面,监督机构要对目前城市噪声污染做好长期监管,建立长效监督机制。
3.5 对水污染的治理措施
提高城市居民的节水意识,做好生活用水的回收再利用,提高居民家庭用水节约率和有效率。城市要重点建设若干污水处理厂,利用科学手段,对城市水污染进行综合净化处理,符合引用标准的要直接循环再利用。
结束语
在以后的城市发展过程中,我们不应该只追求经济上的进步,而更应该关注环境的保护。城市是人们生活的主要场所,城市环境的好坏对人们的健康有直接的影响,同时对于城市美化有重要的影响。如果因为一个城市的环境不好,将会影响到城市的整体形象,影响到投资环境的吸引力,从而影响到经济的发展。所以说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良好的环境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王海涛.城市环境保护整治措施[J].China's Foreign Trade,2010
(12).
关键词:垦区 城镇规划 环境保护
一、前言
近年来,黑龙江垦区为加速社会改造升级,全面加快了小城镇建设步伐,通过撤队并区,向场部集中等措施,形成了人口集中、功能完善、社会效益突显的农业小城镇格局。城镇功能区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问题等关系城镇发展和民生问题也逐步显现。城镇规模的快速扩张已经引起了很多居住环境的不良反应,威胁到农垦小城镇的健康发展,因此解决城镇中的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了规划中不可缺少的问题之一。城镇规划以整体规划人手,但是对城镇建设而带来的各种环境的污染等问题都没有详细考虑。出现了环境与城镇功能不和谐问题。因此,如何在城镇规划初期解决环境问题,成为了城镇环境保护重点。
二、垦区城镇规划中面临的环境问题
(一)水体污染问题突出
由于垦区城镇人口的急剧增长和加工业的飞速发展,大量的污水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而直接排入水体,致使水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农场场部周边的水体污染近期呈上升趋势,垦区境内大大小小近百条河流中,一半以上受到不同程度城镇污水污染,由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跟不上城镇发展的需求,污水处理厂建设相对滞后,导致决大多数污水没有经过有效处理就直接排入到周边河流水体,造成水体污染。现垦区内有近一半的河段不适宜作饮用水水源,一部分地下水体受到污染,如不加快城镇污水治理,在不久的将来也会出现向大城镇一样的供水危机。
(二)城镇大气质量恶化
工业和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以及化石燃料的大量使用,将粉尘、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物质排入大气层,使空气优良的农场大气质量变差。我国大气污染属“煤烟型”污染,全国城镇空气中总悬浮微粒浓度普遍超标,二氧化硫浓度水平较高,部分城镇污染相当严重,北方城镇平均值达到83ug/m3。垦区农场座落在广阔的平原上,污染程度较小,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气环境质量在不断地发展变化,空气质量受到影响,尤其是冬季寒冷,气流流动缓慢,煤烟对城镇影响巨大,一连几日不能散去,导致空气质量严重恶化。
(三)固体废物大量增加、垃圾围城现象时有出现
垦区城镇人口已超过100万,接近总人口的70%。人们的生产生活产生大量的固体废物,目前垦区每年产生的工业和生活固废百万吨计,其中有害废物近万吨,每年生活垃圾量为数万吨,并以每年7%的速度增长。由于露天堆放固体废弃物,垦区有部分农场场部处于垃圾的包围中。
(四)噪声扰民现象普遍存在
目前随着垦区城镇工业、交通运输和文化娱乐事业的快速发展,噪声扰民的现象愈发突出,据监测统计,垦区已有部分城镇居民生活在噪声超标的环境中,其中各管理局局直城镇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较农场场部高;道路交通噪声等效声级范围成为主要的噪声源。
三、垦区城镇规划中环境保护整治措施
垦区在城镇化高速发展过程中,逐步意识到城镇规划的环境与发展的问题。借鉴全国各地城镇发展思路,通过规划将城镇中污染严重的工业污染源,搬出城镇的中心,分配到城镇的郊区,并在区外建设污水、污气、废品废料处理厂等,并严格控制有污染的厂房排出的各种污染物。垦区城镇发展逐步得到合理规划。
(一)大气污染综合整治规划
1、工业合理布局:这是解决大气污染的重要措施。工厂不宜过分集中,应把有原料供应关系的化工厂放在一起,通过对废气的综合利用,减少废气排放量。
2、减少交通废气的污染:减少汽车废气污染,改进发动机的燃烧设计和提高汽油的燃烧质量,使油得到充分的燃烧,从而减少有害废气。
3、绿化造林:茂密的林丛能降低风速,使空气中携带的大粒灰尘下降。树叶表面粗糙不平,有的能分泌粘液和油脂,因此能吸附大量飘尘,通过雨水除尘后继续吸尘。如此往复拦阻和吸附尘埃,能使空气得到净化。
(二)水污染综合整治规划
截至2011年底,垦区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能力约为3000吨/日,城镇污水处理率为10%。根据“十二五”规划,预计到2015年,污水处理能力将达到1万吨/日,届时城镇污水处理率将达到70%。根据各个城镇水污染的严重程度,城镇规划将采用下列措施进行:一是提倡节约用水,鼓励城镇居民重复利用废水。二是划分区域用水,对于城镇的每个重点区域都建设废水处理厂,利用各种自然净化手段,对污水进行处理,不能让污水直接排入江河湖泊中。
(三)固体废物综合整治规划
垦区城镇生活主要有两种垃圾处理的方式:垃圾填埋和垃圾焚烧。主要以垃圾填埋为主,目前垦区正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在建设过程中既要注意土地资源的节约、减少填埋场的污染,还要加强填埋气体的回收利用。垃圾焚烧处理主要适合于可燃垃圾,例如对于土地资源非常宝贵的沿江农场,焚烧处理会逐步发展成为这一地区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手段。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China, the environment of some inland waters is deteriorated increasingly and brings about adverse influences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region economy. Aiming at present situation, several important reasons resulting in water contamination are found out and some relating countermeasures are also put forward.
关键词:内河 污染 废水 意识
Keywords: Inland water Contamination; Wasted water Consciousness
作者简介:王守燕,男,1983年,山东济宁人,山东省济宁市地方海事局,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船舶与海洋工程。
一、前言
众所周知,水是地球上一切生物赖以生存,也是人类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最基本物质。自古以来,河流就与我国人民的生存、生活息息相关。作为一个贫水国家,我国人均水资源拥有量约为2300m3,仅是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而且这本就脆弱的内河水系每年还要接受近千亿吨的污染物,部分河段的水体已经丧失了使用功能。以流经4省16地市189县,水资源占全国总量2. 3%的淮河为例,其中下游大多河段水质为劣V类,主要支流(内河部分)大部分为远劣V类。在内河环境保护形势日益严峻的形势下,我国每年由于缺少合适的水资源造成的经济损失多达数千亿元人民币,严重制约了地方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二、内河污染的来源
虽然我国内河污染的整治受到管理不善和技术、资金缺乏等因素的限制,但是如果我们能够从源头上减少或限制污染物的来源,那么就可以更好更快的解决问题。根据分析,引起我国内河污染的来源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 沿岸生活污水的直接排放
大量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是造成内河污染的最主要原因,内河成为城市排水沟和纳污塘。由于我国大部分民众的防污染意识淡薄,对水污染的实际情况和危害了解较少,加之缺少一定的保护与防治措施,导致沿河居民向河水中倾倒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现象普遍存在。河道内垃圾的增多会使河水流速变缓,甚至垃圾的堆积,导致臭气四散,杂草丛生,严重影响下游附近居民的生活和经济的发展。
2工业废水的大量排放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由于我国大部分地区采取了高污染、高消耗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而且由于发展过快导致工业布局布局不合理,污水收集系统难以建设,这就导致了城市的污水处理系统建设滞后,远远跟不上城市的发展步伐,造成很多企业排放的废水不但不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而且经常发生超标排放和偷排现象的发生。某些地区内河接纳的工业废水量甚至超出了其自净化能力,成为毫无生机的死水河。
3 内河航运业的影响
据统计,目前我国登记在册内河运输船舶约28万艘[1],加上部分进入内河的约3万艘海船,累计每天在内河营运船舶达31万艘,每天有近200万船员和近千万旅客要经过内河,虽然各个港口和海事部门都在加强船舶垃圾的监管,可是由于部分船员和旅客的环保意识较差,每天仍然会有大量的垃圾污染着内河水域环境。另外,一些恶性事故的发生也会极大程度地加剧污染。例如:2006年8月3日一艘船舶在京杭大运河杭州武林头河段发生严重倾斜,致使约220吨浓硫酸外泄致使500多米河段被严重污染;京杭运河浓硫酸泄漏 500米河段被污染;2011年6月4日一辆载有化学品苯酚的罐装车发生事故致使约20吨流入新安江,对下游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造成重大影响。
三、相关的对策
1 加强公众环保意识的培养
意识影响行动,虽然造成我国内河环境保护形势日益严峻的原因有很多,但是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公众环保意识的匮乏。因此我们应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学习力度,加快制定一些具有区域特点的法律法规,加大内河环境保护严峻形势的宣传范围和宣传力度,提高民众特别是沿河区域民众对内河环境保护的认识,提高他们环境保护的自觉性,这样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加强工业污染控制
基于目前低碳经济飞速发展的有利契机,各地方政府一方面应下大力气加速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从源头上减少工业污染物的排放量;另一方面调整工业布局实现工业发展园区化,引进高新技术对所有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进行监控、收集和处理,坚决杜绝有毒有害物质的直接排放。
3 加强航运监管,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内河海事部门要充分利用船舶初检或年检的机会,对船舶的状态进行综合评定,及时发现容易造成事故的各种安全隐患,并督促船方按时消除隐患。沿岸各城市要针对不同的事故形势制定相对的事故应急预案,例如枣庄市制定的:枣庄市辖区京杭运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这样就能够在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协调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污染事故造成的影响。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内河环境保护形势日益严峻的形势下,中央相关部门要从宏观上把握和监督,各地方政府部门也一定要充分重视,采取各种措施扭转目前的不利局面。只有内河环境污染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了,地方经济才能取得持续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才能获得真正的提高!
注释:
我国矿产资源丰富,但矿石贫矿多、富矿少,多金属矿多、单一矿种少,金属品位极低、矿物采剥比大,产生固体废弃物多,形成了大量采矿场、尾矿库、废石场,不仅占用土地,也对矿山和周围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尾矿对环境影响主要有:占压土地、破坏自然植被、尾矿废水、扬尘污染,以及由于尾矿坝溃坝引起的地质灾害等。由于选矿工艺的不同,还会存在重金属及有毒药剂随废水下渗导致地下水及土壤受到污染。
一、尾矿库的环境影响
1.1尾矿库对空气的影响
尾矿库对环境空气产生的主要影响是风蚀扬尘,主要来自于尾矿沉积滩面。尾矿库运行期间尾矿浆由坝上均匀分散放矿,在重力作用下尾矿浆会在库尾形成积水区,坝前形成干滩面。由于沉积滩面的尾矿颗粒较细,在排放溢流时堆积的尾矿砂会产生毛细上升现象,使表面尾矿砂的含水量有所增加,从而可部分抑制风蚀扬尘的产生。当尾矿泥浆沉积,当水分被蒸发后,在尾矿泥浆表面的粉尘将会凝结成壳,但这些泥浆的表面如果没有被破坏,就不会产生粉尘。但随着时间的吞噬,这些泥浆的表面的壳将会被逐步的破坏掉,并且随着底部的泥浆变干,影响将会逐渐加强,这个时候如果有风力的因素的影响,则将会出现起尘现象。这种现象将会被逐步的增大,为了规避这种现象发生,我们就要制定好年、季、月尾矿排放计划并严格执行,调配好放矿间隔时间以确保干滩面不起尘。同时对尾矿库的坝面和马道采取定期洒水或覆土植草等方式,以减轻尾矿库颗粒污染物及其他有害物质随扬尘对周边区域环的污染。
1.2尾矿库对水环境的影响
尾矿库废水中一般都会有含有重金属物质,有些还会含有有毒药剂。这些废水在回流及储存的过程中很容易泄露到外部环境中,随着废水的泄露将会直接污染到地表水。并且这些废水中含有的有毒药剂也会与尾矿中的矿石发生各种物理或化学反应,进而形成新的有毒物质,进一步的渗透到地下水中去,进一步的造成了水环境污染。所以我们要在尾矿库周边设置地下水水质监控井,定期进行监测,实现对尾矿库所处区域地下水环境的动态观察。
1.3尾矿库对土壤的影响
尾矿库对周边土壤的影响主要通过两种途径: 扬尘和污灌。尾矿库中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附近土壤的方式主要有:尾矿长期堆积在尾矿库中,废水通过下渗的方式进入到附近土壤;通过地表径流进入下游水文系统或下渗到地下水,径流又携带进入流经的土壤;雨水冲刷等方式进入土壤。
1.4尾矿库对周围生态的影响
由于我国的尾矿一般都是含有重金属的尾矿,所以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非常严重,特别是尾矿中的硫化物会产生酸性水,对环境污染的危害更加严重,还有尾矿中含有的各种有毒药剂更会随着酸性水加剧流失,更加加剧了尾矿对周围生态的危害程度。并且随着尾矿库库容的增加,势必造成对坝体上游的山体坡面的逐步覆盖,随着覆盖面积的增加,对周边存在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境将造成影响,生境的破坏直接导致了区域生态系统的不稳定,从而对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及连通性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同时,尾矿库建设会破坏库区局部山体表面植被,同时造成较大的空间面,影响山体表面植被、岩土山体局部连续性及连通性,产生不良的视觉冲击,产生景观影响。
二、选矿厂尾矿库环境保护措施
根据我国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矿山企业首先应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废石等固废的产生量和储存量。对于尾矿库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按“三化”原则进行。
2.1推进尾矿综合利用工作,实现循环发展和绿色发展
我们知道尾矿虽是矿山排出的废弃物,但同时又是潜在的二次资源,对其进行有效开发是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相继了多项政策鼓励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案的通知》《金属尾矿综合利用专项规划(2010-2015年)》 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积极开展尾矿综合利用,实现尾矿变废为宝,从而有效缓解尾矿堆存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2.2加强对尾矿库的选址规范
尾矿库是储存选矿产生尾矿的环保设施,尾矿库的选址至关重要。在选址过程中除了要根据有关规定外,还要结合当地的气候气象、水文、地质构造、环境保护目标等情况进行比选。由于尾矿库库址选择的缺陷,“三边库”、“头顶库”隐患重、风险大,危害严重,存在极大的重金属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风险,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对环境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2.3增强尾矿库的防渗措施
为了有效的防止尾矿库中的废水及新的化合物渗透到地下水源,防止其污染地下水,我们要对尾矿库坝体和库底都采取有效的防渗措施。可以影响到渗漏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我们必须在尾矿库的建设阶段就做好防渗的准备工作,做好防渗的设计工作是提高库区防渗工作的重点。另外,在建设阶段也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操作,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在尾矿库使用过程中,防渗工作也要有序进行。由于尾矿库建成后防渗工程随着尾矿的堆积变成隐蔽工程,其管理难度也更大,如何保证在使用过程中,甚至是闭库以后防渗工程的有效性是防渗管理需要注意的问题。
2.4尾矿库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及研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中曾重点要求: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和部分位于敏感区的尾矿库全部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在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区域建设流域级防控设施。基于全国尾矿库基础数据,形成具备动态监管、应急处理、遥感监测、在线监测和远程咨询指导等功能的尾矿库“天地一体化”监控体系,不断提高尾矿库安全环境科技保障水平。国内学者开展了许多研究,建立了基于遥感监测与地面调查为一体的尾矿库技术评估手段,采用这种手段将会使尾矿库的管理向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转变,变被动为主动,从而使尾矿库的管理更高效,更顺畅。
2.5对尾矿库使用后环境危害进行跟踪检查
建立完善尾矿库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不仅要加强对新改扩建尾矿库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审批制度,更要对建设、运行过程进行监管,及时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强化对尾矿库环境保护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管理。
三、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