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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筑施工与管理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建立现代化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
1建立企业的权责范围明确企业法人代表在财务管理上的权责,明确总会计师在财务管理上的权责范围,明确企业财务部门的权责范围,明确企业各职能部门的权责范围,明确企业内部各级单位的权责范围,明确企业财务人员的权责范围,建立有条不紊的权责体系,通过建章立制达到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目的。
2依法建好账目、管住企业钱财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各种账目,把帐建真建实,做到会挣钱、会理钱、会管钱,建立和完善会计管理机制,做到从管理秩序看财务水平,从所建账本看管理效果,建好账目是管住钱财的依据,只有把钱管住了,反映的企业经济效益才是真实的。
3加强会计监督,全面提升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要建立好财务队伍,它是财务管理上水平求突破的组织保证,对财务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顿,作为财务人员不仅要学习贯彻会计法,还要学习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规范财务秩序,加强财务人员的守法观念。要明确责任、增强财务人员的自律意识,提高遵守财务纪律的觉悟,培养其敬业精神、责任意识、勤勉作风以及对企业的忠诚理念,继续深化财务管理改革,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4积极盘活企业资产、使企业保持良性循环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工程任务尤如农民的土地一样重要。目前“垫资施工”和“工程拖欠款回收难”就像两把插在企业背上的利刃,虽然未深及致命、但也构成严重的财务风险,因此,企业要严格规范“垫资施工”、下大力气清收工程拖欠款,对恶意不偿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要用法律的手段进行解决,从根本上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
总之,财务管理体现在企业各项工作中,体现在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中,更体现了企业战略管理的核心,企业的目标规划、投资决策、资本运营、资金筹集等都与财务管理密不可分,可以说没有高水平的财务管理企业就会丧失科学性的支撑、就会放大企业的经营风险。
建立现代化建筑企业的成本管理体系
1人工费的控制方法加强劳动工资管理,进一步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实行劳动有计划管理,合理安排劳动,减少窝工浪费。分工种列出定额用工,作为人工费承包依据,全面考察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工程业绩。选择好分包队伍,对某些专业工程项目可实行分包,承包价应低于企业与业主所承包的这部分工程金额。压缩非生产人员的比例,减少临时用工数,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把临时工作量分流到人工充裕的分部分项工程之中。采用工作量事先确定的方式,以做到在施工的初期就可基本确定人工费用的支出,便于准确地把握人工费用的盈亏情况。
2材料费的控制方法根据定额和施工进度编制材料计划,并确定好材料的进出场时间,因为如果进场太早,就会早付款给材料商,增加公司贷款利息,还可能增加二次搬运费,有些易受潮的材料更可能堆放太久导致不能使用需重新订货、增加成本,若材料进场太晚又会影响工程进度还可能造成误期罚款或增加赶工费。对采购的材料要认真计量验收,如遇到材料数量不足、质量差,要及时进行索赔。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用料,实行限额领料制,加强现场管理,做好材料的保管工作,减少保管损耗。并充分利用边角料,做好包装品和余料的价值回收工作。加速周转材料的周转速度。在项目施工中,周转材料也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因此,施工企业在施工计划安排时,应该本着经济、有效的原则,尽量缩短周转材料的周期,加速周转速度,提高周转次数,从而减少费用开支,节约成本。对于存在分包情况的,项目经理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与分包商确定一个合理的材料损耗率,建筑材料由其包干使用。如果材料节约,则双方分成;反之则按照超额量从分包款中扣除相关费用。这样有利于让每一个分包商或施工人员在材料用量上都与其经济利益挂钩,降低整个工程的材料成本。超级秘书网
3机械使用费的控制方法机械费的支出是否合理,其根本在于施工技术方的编排是否科学。在工程开工前期,施工企业就应针对施工方案,从经济的角度进行分析,做好机械使用的成本预测,并在施工规范准许的范围内,权衡整体效益,不断完善和修改方案,最终制定出一个合理的机械使用安排。在施工过程,机械费的降低,应做好以下工作:
①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方案,从机械性能、操作运行和合理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最适合工程施工的施工机械,做到经济与实用并存。②本着“利用率高、经济适用、技术先进”的原则,做好工序、工种机械施工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机械效能,节约机械费用。③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施工机械设备管理体制,按计划对企业施工机械设备进行维修改造和保养,保证机械完好,随时都能保持良好的状态在施工中正常运转,提高机械利用率。同时开展对外经营业务。
4其他直接费的控制方法原则上,其他直接费是按以上费用分析转入的。特别注意的是,现场材料二次搬动费发生的汽车、小拖运费,应按白班计价,经项目经理签证后,分析记入此项费用。
5间接费用的控制方法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记入“间接费用”明细科目。按工程取费标准计取的施工管理费,由企业本部、工区(建筑分公司)、项目部三级按比例分成,上交部分记入“间接费用”;其他在施工中发生的费用归入有关成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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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925X(2012)07-0182-02
摘要:
我国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相对落后,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研究如何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意义重大。本文对安全生产预警系统的功效、构建原则及操作流程进行总结,旨在提高对建筑安全施工的管理效率,为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作出贡献。
关键词:安全事故;风险;预警系统;安全管理
建筑业虽然是我国国民生产总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建筑施工事故造成的后果也非常严峻。我国一直非常重视建筑生产安全的管理,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但频繁发生的建筑施工事故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在相对落后的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形势下,研究如何确保建筑施工的安全,降低建筑施工事故的发生率,建立一个比较先进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建筑业整体的安全管理水平显得尤为必要。
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预警系统功能
建筑施工作业强度高,作业量大、时间长、工序多且变化大、环境等外部因素影响突出,因此,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安全事故风险预警系统是在管理系统基础上发展形成的新预警机制,警报、矫正及免疫功能三部分组成,三种职能共同构成企业管理的新预警功能体系。这种预警管理系统的新功能基于以警报为导向,以矫正为手段,以免疫为目的的纠错防错新机制。
1.1 警报职能。
事故的发生往往不可预期,需要对安全事故的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控、分析、评价和处理。警报职能是一种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及薄弱环节(包含引发安全事故的各类的人、机器、物、环境等因素)进行监测、识别、诊断和预报的职能。通过监测各类不安全因素,识别事故发生的早期信号,从而发出警告以达到在安全事故在萌芽状态就被消灭的目的。
1.2 矫正职能。
风险总会在不同阶段和不同领域表现出一些征兆,矫正职能是施工企业在安全事故将发生或其隐患相当突出及安全事故发生(仍在早期阶段)的情况下,对引起状况的不安全因素(包括人的行为、环境及设备状况等)进行预判纠错功能。企业在进行这些决策前,一定要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在掌握充足可靠的相关信息基础上,并用科学方法论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预警管理系统的信息库。
1.3 免疫职能。
免疫职能是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出现的类型相似的安全事故进行预判、快速识别并及时提出有效对策的一种功能。当施工企业生产过程中出现以往安全事故的发生信号或类似的致错条件时,利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预警管理体系中对策库的信息,可以迅速采取对策,达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预警免疫功能的目的,避免同类性质的安全事故的发生或再发生几率降为最小。
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预警系统构建原则
企业安全生产预警系统构建的基本原则为优化一切可利用的资源,为企业构建一个可以监测风险、提供风险对策的模型,并根据该模型作出必要的选择,并且需有完整的风险预警的保障路线,使得企业能及时有效应对事故风险预警,笔者概括为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2.1灵敏性。
建立灵敏准确的监控系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者应随时密切关注与安全相关的各种因素,如目标因素、环境因素、技术因素、人为因素和制度因素等变化发展趋势,从因素变化的动态分析预测企业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所带来的风险。
2.2综合性。
企业管理制度是做好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基础,只有建立了健全的管理制度,才能在此基础上开展各项安全工作,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安全生产预警管理体系。该预警管理体系不仅涉及到安全技术上的内容,也涉及到企业管理方面的工作,因此,需要综合预警工作与企业的管理工作相结合。
2.3 规范性。
该原则要求预警管理体系所设计的各类指标参数必须规范化,这样,生产过程中监测获得的信息可以在该风险预警管理过程中的每个阶段和其它微系统可以使用。
2.4 可操作性。
建筑施工安全预警通过将预警管理论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模式两者相结合,与安全管理思路很相似,要求所有涉及到的监测指标以及相关的组织模式都具有可实施性,按照风险预警的要求能够准确和完整的获得各项数据,与预警工作相一致的组织结构具有合理性。
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预警系统的工作流程
系统科学是预警系统理论的基础。在确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预警管理系统的工作内容、构建该系统的组织机构、明确该系统的工作程序之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预警管理系统将按以下流程展开工作。系统预警的过程一般分为监测、识别、诊断、报告、评价五个环节。
当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预警管理机构的管理指令下达后,该企业预警管理系统便开始运行。安全生产预警管理系统工作流程为:
3.1 预警部通过监测、识别、诊断、评价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事故信号,确认监测因素指标处于正常、警戒或危机状态,并进一步提出预控对策并及时实施。
3.2 当监测指标处于正常状态时,则继续保持对其监测而不介入预控管理水平;当监测指标在基本正常或低危机状态即戒备状态时,预警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预控对策方案,并提交此方案给该项目安全领导小组和项目安全质量监察部,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下达给下级各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落实、执行,直至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彻底恢复正常。
3.3 当监测指标进入危机状态,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系统进入应急管理程序并立即成立应急管理小组,由预警部和项目安全质量监察部联合提出应急对策方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具体实施。此时应急领导小组取代日常企业职能安全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危机状态下的企业安全管理活动,直至化解危机,恢复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3]。
3.4 预警部还应检查各级安全管理预警管理工作状况,负责整个施工企业的安全预警、组织预控工作、调度和指挥工作。
4结语
总之,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该安全生产预警体系是一种新颖的项目安全管理技术,通过对现有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的分析,提出一种可以监测诊断、预控安全事故的具体措施,把任何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缺陷排除在安全“门槛”之外,这样才能够有效避免或者减少事故的发生。希望能进一步完善,并在更多实际工程项目中得到印证,为提高我国项目安全管理水平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周蓉: 企业安全事故风险预警体系研究. 武汉: 武汉理工大学; 2008.
[2] 林成. 安全预警管理技术在建筑施工中的应用[J]. 施工技术. 2006, 35(5):31-34.
【关键词】民用建筑
成本控制
成本管理
基础工程。
成本控制作为工程项目管理中的重要内容,是一个工程项目成功实施的基础和关键因素,直接关系到建筑公司的信誉和经济效益。民用建筑施工成本的控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特别是在当前随着我国经济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住宅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竞争不断加剧,以及建筑材料价格的上涨使得建筑施工企业的利润正在逐年下滑为了解决这一现状,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成本控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成本管理增强自己的竞争力已经建筑施工企业的必然选择,因此研究建筑成本控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一、民用建筑的构造组成。
民用建筑,即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民用建筑的构造组成也称为建筑物的主要组成部分,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基础:建筑最下部的承重构件,承担建筑的全部荷载,并下传给地基。
墙体和柱:墙体是建筑物的承重和围护构件。在框架承重结构中,柱是主要的竖向承重构件。
屋顶:是建筑顶部的承重和围护构件,一般由屋面、保温(隔热)层和承重结构三部分组成。
楼地层:是楼房建筑中的水平承重构件,包括底层地面和中间的楼板层。
楼梯:楼房建筑的垂直交通设施,供人们平时上下和紧急疏散时使用。
门窗:门主要用做内外交通联系及分隔房间,窗的主要作用是采光和通风,门窗属于非承重构件。
二、民用建筑施工成本分析。
1。材料费。材料费是工程直接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占工程成本的60%—70%。要控制材料费,需要施工企业从材料的采购到库存以至领用,建立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材料采购方面,可根据工程计划,进行招投标,大宗材料集中批量采购,可大大降低采购保管费。在离建筑材料市场比较近的情况下,部分材料可通过信息化系统,建立虚拟仓库,实现零库存。这样不仅降低了资金成本,而且减少了库存积压造成损失的风险。同时项目部要建立严格的材料收入库制度,仓库管理员和采购员要“验质,验量,验品种,验发票”。施工领用材料时,要根据预算限额领用,物质保管人根据限额领资单发料,领料必须严格手续,以明确责任,超损耗者从工资中扣除,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和目标责任。
同时动员施工人员做好余料的回收工作,减少材料浪费和流失。
2。现场管理费的控制。现场管理费是与工程直接相关的成本,贯穿整个施工过程,直至保修期满。(1)做好雨季,冬季施工准备工作,预防因突然的自然环境变化而影响施工;(2)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施工。各个专业应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对于不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造成施工成本增加的,有执行负责人负责;(3)防止质量事故发生,质量事故会增加返工费,停工费,返修费,事故处理费等,这部分费用可以通过先进的施工管理而降低;(4)做好工程施工的预算,检测工作。如及时对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测,做好隐蔽记录,建立质量安全检查小组,随时检查施工安全,速度情况,做好预防工作。
3。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减少安全事故损失。加强安全管理要着眼于预防事故的发生,降低工程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
3。1减少事故的发生次数,可增加经济效益,施工项目每一事故的发生,都可能会有设备的损坏,工作的损失以及工作场所恢复费用等。
事故发生次数减少,就相应减少事故处理费用,最后体现于项目直接经济效益的增加。另一方面,事故减少也相应减少了停工损失费用,表现为项目间接经济效益的增加。
3。2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将损失降至最低程度。通过安全设计,操作,维护,检查等措施,可以预防事故,降低风险,但不可能达到绝对安全,因此,需要安全投入,制定万一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和应急方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控制事故发展,保护现场人员和场外人员的安全,将事故对人员,财产和坏境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4。改进施工工艺,合理组织施工。要加强科技管理学习和引进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工艺,以提高人机工作效率。对施工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培训,以及提高他们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使他们能够完成和超额完成劳动定额,最大限度地以最少的劳动消耗获得最大的劳动效率。根据施工作业计划,通过网络作业流程分析,充分利用现有工作面,尽可能组织平面作业,扩大工作面,使后续工序提前投入工作,提高工时利用效果,尽可能减少窝工现象。
转贴于
三 、民用建筑基础工程成本控制的步骤。
在确定了施工成本计划之后,必须定期地进行施工成本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当实际值偏离计划时,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采取适当的纠偏措施,以确保施工成本控制目标的实现。其步骤如下。
1。比较。按照某种确定的方式将施工成本计划值与实际值逐项进行比较,以发现施工成本是否已超支。
2。分析。在比较的基础上,对比较的结果进行分析,以确保偏差的严重性及偏差产生的原因。这一步是施工成本控制工作中的核心,其主要目的在于找出偏差的原因,从而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减少避免相同的原因再次发生或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
3。预测。按照完成情况估计完成项目所需的总费用。
4。纠偏。当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成本出现偏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偏差分析和预测的结果,采取适当的措施,以期达到使施工成本偏差尽可能小的目的。纠偏是施工成本控制中最具实质性的一步。只有通过纠偏,才能最终达到有效控制施工成本的目的。对偏差的原因进行分析的目的是为了有针对性地采取纠偏措施,从而实现成本的动态控制的主动控制。
四 、民用建筑基础工程成本对象1。
成本形成过程为对象。成本形成过程为对象主要包括:一是把工程投标关,要提前测算成本,坚持低价标不揽、高额垫资不揽。二是抓好施工准备阶段,要坚持专家治理的方针,制定优秀的施工组织方案。要阅读、审核好标书和图纸,搞好一类变更。三是重点抓好施工阶段,根据施工预算、各种消耗定额费用开支标准和以确定的成本计划和成本控制措施,对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控制。要坚持以技术为先导,合理安排工序,保持均衡生产。四是做好竣工交付使用及保修期阶段的成本控制。应对竣工验收费用和保修费用进行分解,列出支出、回收计划,使成本从始至终得到控制。
2。以工程项目的职能部门和施工人员对象。以工程项目的职能部门和施工人员对象主要包括:项目部各部门、施工队、班组作为成本控制对象,既要接受项目经理和上级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也应对自己承担的责任成本进行自我控制。
3。以分部分项工程为对象。以分部分项工程为对象主要包括:一个区段、整个工程的若干个构造物。工程项目可分为许多分部分项工程,其项目成本也分布于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中,每一个分部分项成本控制的好坏均会对整个项目产生影响,为此,应以分部分项工程作为项目成本控制的对象,根据项目管理的技术素质和技术组织措施,编制施工预算,作为对分部分项工程成本控制的依据。
一、我们对主要费用进行预测,这可以确定各种成本管理所要达到的目标。
成本预测为编制科学合理的成本控制目标提供依据。成本预测对提高成本计划的科学性、降低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1。工料费的预测:首先是工程项目的人工费单价、工人的工资水平;其次材料费的比重较大,应准确把握。核定材料的采购地与供应地及运输方式,分析定额中规定的材料规格与实际采用材料的规格的不同。
2。大型临时设备的预测:大型设备的预测应该详细调查,比选论证,确定合理的目标值。大型设备费用一般采用定额中的施工方法套算得出,与工地的实际实施有一定差异,因此要测算实际将要发生地机器使用费用,还要计算租赁及需新购置的机械设备费摊销费,对主要机器重新核定台班产量定额。
3。项目成本失控的风险预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质量目标为依据编制相应的分项工程质量目标计划,做好每个分项工程的施工进行方式、管理人员的配备,并且在目标制定后,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编制相应的工作标准,在实施过程中适当调整施工方式与方法,加强施工检查,出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及时解决,最后制定强有力的管理措施和控制制度。
二、工程项目成本的发生涉及到项目的整个建设周期,充斥于项目开始至施工及竣工、验收交工的管过程,因此对成本的管理应做到充分的认识。
我们下面来对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基本程序做简单介绍
第一,制订目标成本:这是控制实际成本的依据和尺度;第二,在成本控制的执行阶段,控制成本的形成过程:主要由项目的管理者在现场进行实施,严格按成本控制的目标对实际费用进行监督管理和限制控制,使其不超过标准,如果超出了标准立即采取措施对成本进行控制;第三,比较实际成本和成本标准、确定成本的有利差异或不利的差异,并对产生的差异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发现疏漏或不足后查找原因、总结经验,按照奖惩制度赏罚分明;第四,进行成本差异分析,落实具体措施。差异分析中查找引起目标成本标准不合理的原因,并相应地修改成本目标的标准,便于以后进行有效的成本控制。
三、从企业内部管理的角度,分析对工程造价管理的认识。
1。要使成本控制工作得到有效的实施,保证工程项目最大限度合理的经济效益,应当对项目成本进行全员的控制、全过程的控制和动态的控制,确定成本控制的具体措施。
1。1动态控制:就是要在工程项目运行中对发生的每笔费用支出都进行检查、复核,在目的实施过程中进行严格的成本控纠偏,从而保证工程项目的成本目标得以实现。
1。2树立全员成本控制的意识。增强员工的成本管理意识,杜绝浪费,并提高项目管理者的成本管理知识,制定出相应的责任书,使成本管理与人人相关,并依据管理制度对节约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造成浪费和直接经济损失者给予批评或处罚。只有项目全体人员共同的参与,才能保证施工项目成本管理工作顺利地进行。
1。3全过程的控制: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为做好成本控制,应该就每个工序和每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确保一切开支都控制在计划成本内,并尽可能降低成本和消耗。
2。控制工程项目成本的措施形式上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经济措施。
2。1组织措施:主要通过各职能部门进行协调、落实成本计划的实施,保证成本计划在施工过程中全面、及时、正确的执行。制订和完善成本管理奖惩责任制,使成本控制的责任得到具体的落实,并建立成本控制的监督和奖惩制度。
2。2技术措施:制定施工方案时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规模、现场情况、设备情况和人员素质,分别制定几个施工方案并比较,最终确定先进、经济、合理的方案,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成本;另外应用新技术、工艺和施工方案,尽可能降低材料消耗和人工消耗。
2。3经济措施:把成本计划目标进行分解,层层落实到位。做到个人成本控制业绩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制定严细的全程定量考核指标,做到奖惩有依据。制定规章制度,严格控制好工料费的审批和支出,对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进行比较分析,同时严格控制间接费和管理费用的支出,把施工实际成本控制到最低。
四、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如何做好成本管理,提出几点措施分析。
1。保证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尽可能减少设计变更,减少浪费。要采取各项有效的措施,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工期,节约经济成本。
2。筑材料质量的检验:建筑产品质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原材料质量的优劣。假冒伪劣建材对工程质量可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从而加大了返工或维修的风险成本。因此应严格检查进场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出厂证明、技术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及技术鉴定文件等,必要时还需要进行抽检或试验。
3。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是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它还关系到工程造价的准确性。严格验收隐蔽工程,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和签证工作,既能给竣工结算提供正确的依据,又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建筑产品的安全可靠性,而且一旦出了结构问题的质量事故时也较容易查明原因。
4。做好竣工决算阶段进行投资成本的控制,可推行分阶段决算,提高决算的层次性和合理性,最后竣工总决算。争取工程竣工验收一次通过,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和控制,避免施工出现缺陷及质量问题带来的损失。
5。定额管理是成本控制基础工作的核心,建立定额领料制度,控制材料成本、工时成本、制造费用。没有很好的定额,就无法控制生产成本;同时,定额也是成本预测、决策、核算、分析、分配的主要依据。定额的确定要做到多勘查,多计算,即:在工程施工前对施工来说可有可无的项目剔除掉,并结合卖方市场制定合理的材料费用。定额的确定很好地解决了施工前与施工中出现的间接费,其它直接费与有关费用的调增等的控制。
6。在传统成本管理中,往往节约成了降低成本的基本手段。有的管理人员把节约单纯看做削减成本,一味降低施工成本,甚至出现一些短期行为:降低原材料的购进价格或档次;减少产品物料的投入;降低工艺过程的工价达到削减成本的目的。这样的做法会导致质量的下降、企业劳力资源的流失、失去信誉,最终损害企业形象及利益,甚至给企业造成无法挽回的隐形损失。所以,应该在确定定额的前提下,根据市场价值链,以节约为前提,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狠抓施工材料的质量。
7。制定合理的工期,达到工期成本的最低值。工期拖延可导致业主索赔或成本上升,如停工、窝工、返工等,因此所引起的工期费用,可称其为工期损失。一般说来工期越短,工期措施成本越小,但不能片面盲目地抢工期,否则,不但增加技术措施费用导致工期成本超支,还会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直接影响经济效益。做好资源的调动,各部门、施工各环节做好衔接与配合,材料供应及时,利用先进设备提高施工效率,采用熟练工人提高劳动效率等手段,以保证工期的顺利进行。
总之,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成本管理,要合理降低成本耗费,扩大项目收入,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项目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市区或者农村乡、镇,到其他地区暂住的人的总称。具体的流动的自然人称为流动人员或者暂住人。
第三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基层管理为主,服务与管理相结合,以服务促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
人事劳动、建设、交通、工商、税务、民政、卫生、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居委会、村委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各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持有暂住证在本省居住1年以上有正当职业的人员,在申请出境旅游、子女入托入学、购买住房等方面享有有暂住地常住户口的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六条 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流动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管理,维护暂住地的治安秩序、环境卫生,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章 暂住登记和发证
第七条 对流动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制度。
流动人员应当在到达城市市区暂住地5日内或者在到达乡、镇暂住地10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在暂住地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 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由单位负责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建筑施工场所或者个体经营场所的,由场所负责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出借房屋的,由屋主或者其委托代管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五)暂住在船舶上的,由船主到船舶停泊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六)其他暂住人员,由本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第九条 申报暂住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有效证件:
(一)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容留暂住人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资格证件。
暂住人是育龄妇女的,还应当提交暂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书。
第十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区探亲、访友、就医、就学的人员以及在本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流动的人员,应当申报暂住登记,无需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宾馆、旅店、招待所、医院的人员,依照旅馆业管理及留医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无需申领暂住证。但在宾馆、旅店、招待所中包房居住超过1个月的,应当申领暂住证。
第十一条 劳改、劳教人员保外就医和劳教人员因故请假回家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24小时内,由户主和本人持劳改、劳教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返回时应当申报注销。
第十二条 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暂住证为持证人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证件,应当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暂住证在同一市、县、自治县范围内有效。
暂住人员在市、县、自治县辖区内变动暂住地址的,应当在变动之日起3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暂住证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或者换领手续。
第十五条 暂住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借。
第十六条 暂住证登记的内容需要更正的,应当及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更正手续。
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及时申报补领。
第十七条 暂住人员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向发证单位交回暂住证。
第三章 户口迁移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申办本省城镇常住户口的,应当予以批准:
(一)常住户口在城镇的公民,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要求到其所在城镇一起居住的;
(二)在城镇有正当职业并购有商品房或者合法建有住宅,要求迁入居住的;
(三)在本省投资兴办工业、农业或者
第三产业项目,投资数额较大的,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要求迁入城镇居住的;法人投资或者境外投资者投资的,可以分配给该法人或者投资者相应的入户指标;
(四)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要求迁入所到城镇居住的。
中等以上城市应当根据本市增容能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对入户人员进行指标控制。 第十九条 申办城镇常住户口,应当根据前条
第一款不同项的内容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常住户口证件;
(二)房屋产权证;
(三)亲属证明和投资数额证明、营业执照和其他证明材料;
(四)人才引进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申办城镇常住户口,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公安派出所报经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一条 办理常住户口入户应当征收相应的城市增容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劳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事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员的就业管理,加强劳动监察,查处违反人事劳动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离开本市、县、自治县外出务工经商的人员,应当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第二十四条 暂住人员凭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发放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暂住地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申领海南省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外来人员就业证)。
流动人员必须取得外来人员就业证后才能在本省务工或者经商;其中从事经营活动的,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聘(雇)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查验被聘(雇)人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三证"),不得雇用"三证"不全的人员。
聘(雇)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被聘(雇)人的合法权益,严格内部安全管理,不得扣押被聘(雇)人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合法持有的证件。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向流动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咨询,用工信息咨询,劳动合同指导、鉴证,劳动争议仲裁等就业服务。
第二十七条 在海口市和琼山市的中央、部队、省直(含所属)单位和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的流动人员就业由省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管理;省农垦系统、洋浦经济开发区的流动人员就业由省农垦、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其他流动人员就业由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管理。
第五章 居住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租房屋,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和签订治安责任书,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领房屋租赁证。
第二十九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
(二)负责或者督促代管人在规定日期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对育龄妇女还必须督促其凭常住地婚育证明到暂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书;对务工经商人员还必须督促其凭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暂住地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对拒办或者逾期未办理"三证"的人员不得向其出租房屋;
(三)承租人生产经营与生活同在一室的,必须督促其采取相应的公共安全防范措施;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嫌疑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
(五)对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宣传教育,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等治安工作。
房屋出借人参照前款规定承担相当于出租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婚育证明;
(二)未经出租(出借)人同意,不得将租用(借用)的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三)严禁利用出租、出借房屋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不得从事危害社会和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留宿在居(村)民家中的探亲、访友、旅游、出差、就学等人员,户主应当向居(村)委会或者本单位保卫部门报告,并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第六章 其他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员从事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一)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对应当办理"三证"的人员核查"三证"等有关证件;
(二)对务工经商人员进行法制道德教育,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员中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的收容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三无人员"的遣送工作和流动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公安机关与民政部门在收容遣送"三无人员"工作中应当相互协助。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进行管理:
(一)负责计划生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
(二)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三)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四)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员的健康检查、卫生防疫工作,查处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队伍和工地的管理以及流动人员聚集地的规划管理;负责小城镇的开发建设,以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就近转移;负责对房屋出租的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
第三十七条 驻琼部队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营区内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在流动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修建简易的劳动公寓和与之相配套的服务设施,供流动人员居住和使用。简易劳动公寓和与之相配套的服务设施可以交由所在地的居(村)委会负责管理。
流动人员集中居住100人以上和成建制单位50人以上的,应当建立治保、调解组织。
严禁流动人员自搭自建棚屋居住。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述的暂住登记、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房屋租赁证及计划生育证明等可以由当地居(村)委会接受委托代为申报办理,为流动人口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居(村)委会提供前款所列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省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过程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七章 奖罚
第四十一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暂住人员在本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及时发现、制止流动人员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案件或者对维护治安秩序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二条 流动人员违反本规定,按照下列办法处罚:
(一)逾期不申报暂住登记或者不申领暂住证,或者暂住期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公安部的《暂住证申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未办理营业执照或者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应当办理但未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的,由人事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按照下列办法处罚:
(一)未向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私自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决定将
第四十三条
第一项修改为:
未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出租登记私自出租房屋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二)出租人、出借人将房屋出租、出借给无有效证件承租人、借用人的,由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决定将本条
第二项修改为:
出租人、出借人将房屋出租、出借给无有效证件承租人、借用人的,由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或者个人聘(雇)用"三证"不全的流动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人事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使用1人处500元罚款;
(四)非法扣押暂住证、居民身份证和其他由流动人员合法持有的证件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单位对其聘(雇)用的流动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致使单位内部治安秩序混乱,发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案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流动人员自搭自建棚屋居住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责令搭棚人限期拆迁;土地使用权人不责令搭棚人限期拆迁的,每居住1人处100元罚款;搭棚人拒不拆迁的,每居住1人处100元罚款;上述处罚由建设行政部门作出,同时强制拆除违章搭建的棚屋;
(七)对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借暂住证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行为人因上列行为有非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并处非法所得1-3倍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用工单位、雇主和房屋出租人、出借人容留暂住育龄妇女计划外生育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机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对提起复议期限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流动人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房屋租赁证分别由省公安机关和省人事劳动、建设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印制。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26日的《海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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