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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监督意见

时间:2023-06-04 10:49:4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内部监督意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内部监督意见

第1篇

关键词:检察机关 执法活动 内部监督 现状 对策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必须首先接受监督,切实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只有把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作为检察工作的战略问题来抓,作为自身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来看,不断推进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与创新,才能更好地改造法律监督职能,推动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以下本文就我国目前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进行了一下浅议。

一、内部监督制约在检察执法活动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检察执法活动内部监督制约的界定

监督本身是一种牵制约束,是一种具有主观意志导向性的约束,即在监视观察的基础上督促监督对象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检察机关执法活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检察工作体系中各部分相互作用的程序与方式,故其与检察机关内部运作的领导管理机制有着密切的联系。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包括对人员的监督制约、对办案的监督制约和对辅事务的监督制约。对人员的监督制约主要是指检察人员的行为规范,包括履行职责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情况等实施的监督制约;对办案的监督制约,实际也就是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即对具体行使检察职能情况的监督制约;对辅事务的监督制约主要指对文件档案保密情况、国有财产使用情况等内部日常事务的监督制约。

(二)内部监督制约在执法活动中的地位与作用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在国家与社会整体监督制约体系中同样要接受各个层面的监督和制约。通过权力的分立和制约,以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导致权力滥用的权力运行规则,在对检察机关的适用上主要是通过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之间的权力划分以及最高权力、行政权力和审判权力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来实现的。根据国家权力来源于市民社会及公民权利的现代国家观念,检察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同样要受到公民权利的制约。这些监督制约是依赖于检察系统以外主体所实施的外部监督制约。外部监督制约具有主体与对象相互不隶属的独立性特点,在监督制约效果上更能体现客观性和权威性。但强调外部监督制约并不否认内部监督制约存在的必要性。内部监督制约在实践中相比较于外部监督制约尤其固有的优势:首先,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能够克服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不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运行不存在对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威胁。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往往需要在“制约检察权的滥用”和“检察权独立行使”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而目前,不管是从法律上还是从实践中对二者的界限划分都不是很明确清晰,这就给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效果的发挥造成不良的影响。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就不存在这种缺陷。其次,由于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在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之间,在执行、管理、决策等方面具有统一性,工作职能相近,监督制约内容更详尽细致,特别是上级在监督下级的过程中,还可以利用自身层级权威来加强对下级的约束,使内部的监督制约能够更深入持久、及时适当。所以,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对于检察机关执法活动过程的规范和约束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保障检察机关执法活动正确进行的重要环节。

二、目前我国检察执法活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也相应地得到了不断建立和发展。但是,从检察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看,由于在检察权的内部配置及一些运行环节中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是很健全,影响了检察职能的正常发挥,以下是目前我国检察执法活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领导和监督机制没有充分发挥

检察权的属性决定,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是上级领导下级,这也是我国宪法和组织法予以规定的。这种体制既是为了有效保证检察权整体运行,也是防止下级滥用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但实践中,这种机制的作用发挥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体制没有完全理顺。现行的领导体制上级院是业务领导,地方党委是政治领导。基于此原因,上级院往往对下级院的领导缺乏积极性。反过来,下级院因此不愿主动接受上级院领导,出于地方保护主义,不执行上级院对执法活动的正确意见。二是在领导方式、程序上运作流程不规范。上级院对下级院领导的范围、通过哪些手段领导、不服从领导的责任规范等不完善。下级院对哪些事应该请示汇报、用什么方式请示汇报及对上级院的错误意见如何提出异议等问题,没有明确细致的规定。

(二)行政化的案件监督管理模式不符合现代司法活动的规律

目前所采用的办案人员承办案件、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或决定的办案模式带有浓重的行政管理色彩,而检察机关的办案活动实质上是严格细致的司法活动,它要求司法决定的作出必须符合亲历性的要求。行政化的案件管理模式割裂了事实审查与法律适用的过程,即审者不定、定着不审,实践中部门审核、领导审批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甚至检察委员会的审议也容易受到误导,从而难以保障案件的质量。

(三)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监督制约不足

对于职务犯罪,立案、侦查、逮捕、都由检察机关一个机关决定,因此,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的内部监督与制约,对防止侦查权的滥用就显得的特别重要。之所以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监督制约不足,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首先由于立法上存在欠缺,从而难以规范监督与制约的流程。其次由于内部运行流程规范上的不完善,没有建立相应的协调、通报机制,反贪、反渎侦查部门从案件的受理到决定立案侦查的具体过程,其他部门无法知晓,造成监督制约渠道不畅,出现的问题难以发现和纠正。再次由于反贪、反渎部门设置上不同于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控申等其他业务部门的机构设置上的高配,使得其他部门提出的建议与意见,不被重视和接受,从而导致监督制约往往流于形式。实际工作中对直接受理立案案件的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侦查终结监督基本上也是处于空白。

(四) 检察委员会职能没有最大限度地发挥

从检察权的制约来说,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的决策机构,对有效的防止检察长个人决定问题可能发生的偏差,比其他监督制约方式具有无法相提并论的优势。但是目前检察委员会自身也存在着许多缺陷,例如,议事范围不明、工作流程不规范、决策效率不高、督办机制不健全、检察长与检察委员会的职责划分不明等问题,这些都影响了检察委员会在检察权行使上的内部监督作用,使得检察委员会的职能没有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来。

三、完善我国检察机关执法活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的对策

要确保检察执法活动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正确运行,防止检察权不被滥用,就必须加强检察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制约。这既是国家权力原则的要求,也是司法权运行规律的要求。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团体的干扰。但我国的政体决定,这种独立并不是绝对的独立,要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检察执法活动,就要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提高检察机关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这些就都需要监督与制约。因此,要使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落到实处,就要完善健全检察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教育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检察人员正确看待手中的权力,增强公正执法、廉洁从检的意识。继续开展以“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干警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让干警明确检察机关的历史使命和肩负的维护国家安全、维护执政党地位、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自觉接受各个层面的监督制约,维护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权威和公信力。

(二)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制约,加强检察一体化建设

“检察一体化”是依检察权兼具的行政特性所建立的,在检察系统中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检察长对检察官的上命下行是纵向的领导关系,整个检察系统应是统一的有机整体统一行使检察权。这种体制能有效地保障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又有利于在检察活动中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制约。因此我们要加强“检察一体化”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点:要完善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人员管理机制,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与监督;要完善定期工作报告制度,使上级检察院能全面了解下级检察院一个时期的工作情况、工作思路和方法,便于上级检察院领导和监督下级检察院的工作;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的经费、装备保障机制,特别是改变基层检察院保障水平低、装备缺乏的情况等等。

(三)完善检察长、检察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

检察长负责制下的检察官在从事执法活动中,仍具有其相对的独立性,也是需要监督制约的。为了保障检察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检察官与检察长授权主管副检察长意见不一致时,可以向检察长报告自己的意见,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的意见与检察官的意见不一致,检察长应以书面形式决定;检察长与副检察长、检察官的意见不一致时,应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长与多数委员意见不一致时,应向上一级检察院请示;为了加强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检察长授权副检察长主管工作时,不能同时分管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也不能同时分管自侦、侦查监督或公诉部门等等。

(四)完善自侦案件监督程序机制

首先,要建立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侦查监督的具体程序,明确规定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具体范围和程序。其次,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对应当立案而自侦部门没有立案的,可以制作内部文书要求自侦部门说明理由,自侦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说明理由,侦查监督部门认为说明理由不成立的,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进行讨论,根据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执行。第三,明确规定自侦案件从受案到立案、侦查、强制措施的采取及变更、侦查终结,按案件的诉讼进程要将相应的文书送达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控申等部门,便于掌握和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建议和意见。

(五)完善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

检察权在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但在检察系统内部,确是依照不同的权能,分属不同的部门行使。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是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制约的重要环节。要依据检察权的不同权能科学地配置,建立健全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体系,对职能交叉的部门应进行调整。按照总体要求一时不能调整的,要通过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规定,明晰职能,明确责任,健全相互监督制约机制。此外,为了加大内部监督制约的力度,可以设置办案与办理复议、复查分离制度。控申部门受理复议、复查申诉后,可以要求原办案部门就案件的处理作出说明,提供材料和依据,分流其他业务部门办理的申诉,其他部门要将结果通报控申部门。控申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重新审查,与原办案部门意见不一致时,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总之,检察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检察机关要履行好国家法律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就要在着重加强法律监督的同时,基于检察执法活动的属性和运行特征,加强完善检察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从而推动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进而积极的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吴磊.中国司法制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

[2]郭立新.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机制[N].检察日报,2004年

[3]陈光中.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合理配置[M].人民检察,2005年

第2篇

一、加强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

加强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就是要实现人大监督权和任免权的有机结合,达到既监督事,又监督人的目的,解决任后监督不力的问题。

(一)建立法官、检察官办案情况跟踪监督制度。每年度选择一批从事一线办案的法官和检察官进行重点监督。监督内容可包括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和社会各界的反映等方面。每半年检查一次,年终综合检查情况,提出意见反馈给司法机关。

(二)建立常委会领导约见司法办案人员谈话制度。一种是鼓励型谈话。即对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两院”人员,在任命通过后,由常委会领导与他们进行个别或集体谈话,提出要求,鼓励其以后更好地履行职责。一种是警示型谈话。对在一年内办理的案件多宗被人大代表或人民群众投诉、被改判或发回重审数量较多的“两院”人员,由常委会领导对其进行谈话,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三)建立对司法人员的任前公示制度。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人大常委会要做好拟任命人员的把关。对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司法人员,任命前由人大常委会将拟任职务等相关情况在媒体公示,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督促司法机关健全和落实内部监督管理考核机制

运用内部监督制度管人管事,对促进公正司法起着重要作用。人大常委会要督促司法机关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尽快建立司法办案人员绩效综合考评制度,对司法办案人员的政治思想、办案数量、办案质量、作风纪律等进行量化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人大常委会,作为人大常委会任命司法人员的依据之一。同时,要加强对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检查,督促其内部监督制度的落实,防止和减少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三、充分运用好法律赋予的各种监督手段

运用好法律赋予的各种监督手段,是加大司法监督力度,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工作,除了采取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视察、调研等常用方式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适时适度采用质询、询问、罢免职务、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律赋予的刚性手段,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

四、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为增强司法监督实效,要在发挥人大代表监督主体作用的前提下,科学整合社会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

(一)建立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为发挥人大代表对司法监督的作用,每年组织部分人大代表若干次参加庭审旁听。庭审后,将人大代表就法官、检察官执行庭审程序、驾驭庭审能力和司法礼仪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反馈给司法机关。

(二)督促检察机关认真履行职能,开展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人大常委会每年要对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促使其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促进“一府两院”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三)适时召开社会各界人士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人大常委会应根据司法监督的需要,适时召开包括人大代表、律师、企业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他们对“两院”工作和司法办案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第3篇

一、强化案件管理部门内部监督职能的重要意义

(一)强化内部监督能提升案件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管理"一词包涵着监督的内容,强化监督是为了更好的管理。案管部门如果仅是进行程序性工作,不对业务部门办案过程进行动态、及时、全面、有效的内部监督,就不能发挥案件集中管理的作用,必然背离设立案管部门的初衷。因此,强化案件集中管理的内部监督作用,是提升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规范化的必然要求。

(二)强化内部监督能有效保障公正廉洁执法

目前,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保障司法公正、依法惩治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期盼越来越大。检察机关自身的公正廉洁执法便显得尤为重要。但是仍有部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不公正不规范的问题发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对执法办案活动全过程进行有效地监督管理。通过案件集中管理,强化内部监督是保证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举措。

二、通过案件集中管理进行内部监督具有的优势

(一)案件集中管理在内部横向监督方面的优势

案件集中管理系统中横向的线性结构打破了检察工作各环节中各部门封闭的办案、管理、监督模式,串联了各诉讼环节,使得各诉讼环节的进程更加流畅、信息传递更加透明;在流畅、透明的信息传递和共享中,为内部监督提供了全程、同步的便利。

(二)案件集中管理在内部集中监督的优势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在成立案件管理中心的同时,配备了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其工作人员由来自公诉部门、预防部门、办公室等部门的人员和新进人员组成,同时配置了信息化操作设备包括计算机、视频显示器、摄像工具等,正是对于人力、物力、财力的集中,使得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案管部门工作高效高质的完成。

三、案件集中管理中进行内部监督的方式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自实行案件集中管理以来,从根本上改变了办案者与管理者、监督者混同的状况,通过案件集中管理实现内部监督,起到了规范运作、强化监督、提高案件质量的实效。内部监督是案件集中管理的重要职能,泾阳检察院通过制度构建明确规定了在案件集中管理中进行内部监督的内容和方式,依托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多种方式实现了内部监督,形成了动态、实时、全程、全面的内部监督体系。

(一)通过统一对案件进行进出口管理从而实现动态、实时监督

对案件进出口进行统一审核。在案件集中管理模式下,案件集中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案件的进出口。在统一进口方面,案件管理部门在受理案件后将案件及时分流给各办案部门进行办理。在统一出口上,案件管理部门统一接受侦查机关、审判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对需送达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其他检察机关的案件材料 ,案件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审核,对符合送达要求的统一送达。

(二)通过办案流程监控实现对案件全程、全面监督

第一,对案件实行流程监督。针对个案在系统中流转的不同情形,在以下各环节的办案信息上予以动态监控:案件是否超期,文书审批是否规范,文书使用是否有不当或明显错漏,文书归档是否及时,案卡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有无侵害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人的诉讼权利的情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

第二,将赃证款物纳入监督范围。统一管理涉案款物,即对侦查机关随案移送和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扣押、冻结的涉案款项、物品进行管理。分散式案件管理模式下涉案款物的管理主体是财务部门,案件集中管理模式下,对于涉案物品,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对案件质量进行事后监督。案件质量综合管理的开展可以采取听取情况介绍、调查审查、座谈、走访等方式,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发现程序存在问题的,应当向办案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发现案件实体出现错误的,提出纠正意见,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通过信息管理为其他内部监督的实现提供条件

第一,通过统一进行业务统计和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案件管理部门定期对各办案部门的办案数据进行综合分析,通过研判各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的数量、态势和规律,形成报表或是数据分析图,提出加强和改进的对策建议,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全面、准确的参考依据。

第二,通过统一接待辩护人、人为内部监督提供信息。统一辩护人、诉讼人接待,即对辩护人、诉讼人提出的案件查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和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等事项由案件集中管理部门统一接待。

四、加强案件集中管理内部监督工作的建议

案件管理工作是一项崭新的、创造性的工作,既要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又要防止滥用监督权影响正常办案工作。在强化内部监督时,应注意处理好几个关系。正确处理案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关系,既要大胆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保证办案的规范与公正,又要防止滥用监督,干扰或影响办案。正确处理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的关系,案管部门对案件的审查,更多的是一种程序上的形式审查,但这并不否认对个别案件进行实体的审查和监督。在审查中发挥内部监督作用,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运行,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参考文献:

[1]刘秩平:《关于案件管理部门机构定位的思考》,载于《法制与社会》2013年8月(上)

[2]张洁莹:《当前案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于《法制与社会》2014年2月(下)

[3]史书义:《对基层检察院设立案件管理中心的思考》,载于《中国检察官》2010(10)

第4篇

近年来,地税机关切实加强执法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依法治税,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是,由于执法监督不够有力,税收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仍然比较突出。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进一步防范违法行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积极的努力。

一、采取有力措施,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执法监督。

地税机关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责任大,权力大,贡献大,但这个权用得不好,对社会危害也大。税收执法过程中也是如此。税收工作取得如此大的成就,领导居功至伟。但从案发的许多执法腐败案件中,腐败的“领导”,其作用也非常关键,也属危害至大。当前存在着“下级监督上级难,群众监督领导更难”的现象。所以要采取新的措施。要制定制度,对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个人权力要严格界定,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对重大疑难执法行为的处理要实行合议制和委员会制,合议人员或委员会成员要增加专业人员的比重,要使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置于集体领导之下,在一些重大问题的处理上,多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与班子成员商量,力争做到公开、透明,不能搞个人说了算。对偷逃税案件的查处,要认真听取审理委员会的意见,按程序、标准认定;对税款征收、企业欠税等问题的决策,要与班子成员协商,达成共识;执行上级政策,要听取有关业务部门和分管领导的意见,不能靠拍脑门决策,凭主观意志办事。

二、税收执法监督,要提高科技含量,以提升监督效率。

提高科技含量,主要是指要提高信息化水平。就税收执法监督的事前监督而言,一方面要针对与税收执法相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以强化源头控制,确保执法依据合法;另一方面要对设立的执法程序和文书进行科学规范,以有利于建立一个科学的运行机制。这种机制既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又有利于内部监督、制约。前一方面,要运用现行的公文处理系统,使文书流转能自动导入监督环节,以确保文件发出前,由监督部门审核把关。后一方面,必须借助计算机网络。只有借助计算机网络,才能实现效率和监督的结合。税收执法的事中监督,主要是对权力比较集中的执法环节进行适当的权力分解,监督部门参与其中,以实施监督。这是一种特殊的程序设计,也需要借助计算机网络实现效率与监督的统一。就税收事后的监督而言,要突出日常化,发现问题要及时,要避免挂一漏万。在税收执法环节日益信息化的今天,税收执法监督必须信息化。这一方面需要提高执法监督部门和执法人员的信息化水平和能力,另一方面需要提高执法监督手段的信息化水平,如开发监控软件,加强日常监控。这项工作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三、扩大执法监督范围,加强对重点执法行为的日常监督。

目前税收执法日常监督,重点是对税收稽查执法行为的监督。税收稽查执法,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加强监督很有必要。但我们也应关注其他重点执法行为。如税收定额的公正性问题关注度也很高。另外如大额税收减免等重大审批事项,税收执法中的一些薄弱环节如税务行政处罚的规范化问题等,执法监督力度就不够。税收执法监督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确定执法监督重点并实行全面有力的监督。这样既能确保执法监督在推进税收法治过程中的职能作用发挥,又有利于减少基层分局由于执法监督对象单一而引起的不平情绪,促进税收执法监督的顺利开展。

四、要积极借助外力,构建执法监督的完整框架。

税收执法监督,内部监督非常重要,但光靠内部监督是不完整的,必须重视外部监督。税收执法监督,必须敞开胸怀,把税收执法监督权交给社会和群众。

首先要主动接受专业部门的监督。对税务部门而言,来自专业部门的监督,主要有人大、法制、审计、财政、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对此,我们一是要加强沟通。可以考虑与这些部门建立了定期联度会议制度,按时召开通报会,交流情况,互通信息,增进了解,促进工作。二是要变被动接受为上门求助。可考虑主动邀请有关部门,组成巡视检查组,对我们地税税收执法情况和税风税纪建设情况进行巡视检查,通过巡视检查,帮助我们查找不足,改进工作,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之中。三是要协同工作。我们地税机关可与检察部门联手,共同研究制定并落实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举办预防职务犯罪法制专题讲座,建立预警机制。

其次广泛接受群众监督。为方便群众监督,地税机关应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举报箱。还要建立局长接待日,随时听取来自群众的意见,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考虑开展税收执法评议活动,主动征求社会各界对地税部门执法情况的意见,对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应虚心接受,逐一进行整改。

再是要全面接受纳税人的监督,要把接受纳税人监督工作程序化,即把接受纳税人监督设计为执法的必定程序之中,同时继续深化政务公开,切实优化涉税服务,全面落实纳税人

第5篇

一.一年来,财政监督工作亮点多、力度大、成效显著

今年,我局财政监督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收支并举、内外并行、监管并重、统筹兼顾”的原则,开拓创新,勇于实践,财政管理工作成效显著。据统计,本年共组织检查人员人次,组成个检查组,对部门单位进行检查,较好地规范了财经秩序,净化了经济环境,充分展示了财政监督工作在维护财经法纪、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中的作用,也充分展示了广大财政监督干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干事创业的良好风貌。总结一下,特点有:

(一)始终坚持“促进经济好快发展”这一工作主线,实现了以监督财政收支执行情况为主,向更多地关注财政经济发展情况转变。在加强收支监督的同时,加大对宏观调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政策落实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力度。如,我们按有关要求,有重点的选择涉及土地问题的项目进行检查,对土地收储交易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对耕地占用税等政策的调整进行监督检查等,在落实中央政策、保护土地资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将房地产作为重点检查行业,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为规范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做出了积极努力。另外,我们还围绕着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大对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科技创新等财政资金的检查落实。通过检查,不仅强化了资金的管理,而且保证了国家宏观政策的落实,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二)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了以监督经济方面问题为主,向更多地关注社会发展和民生问题转变。关注市情民意,是我市今年财政工作的一大亮点。我们财政监督部门,适时转变,抓住重点,选择“三农、教育、卫生、社保”等财政重大支出项目,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了新农合补助资金审核工作,保障了这项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另外,我们对中小学校舍改造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对“三通”工程补助资金进行了检查。通过这些工作,既密切了干群关系,又增进了群众感情,较好的维护了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

(三)提高监督层次和水平,实现了从查处违规违纪问题为主,向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转变。我们发挥自身优势,坚持把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使监督更好的融入管理之中。比如,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方面,我们对发现的会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一系列加强管理和深化改革的意见。我们要求每个检查组在提交检查报告的同时,应报送调研报告。为此,我们得到了很多有观点、有价值、有分析、层次较高的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依据,进一步提高了监督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四)集中财政监督力量,齐抓共管,实现从“小监督”到“大监督”的转变。通过整合监督力量,改变了过去专职监督人员各自为战、独木难支的状况,形成上下一盘棋,同唱一首歌的局面。从纵向看,我们加强与市局、各兄弟单位的配合;从横向看,在内部加强同相关业务科室的沟通和协调,增强财政监督的互动性。这些措施效果明显,为监督工作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也促进了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财政监督机制更加健全,财政监督基础更加牢固。

年初,局党组确定*年要将财政监督工作做实做细,使财政监督贯穿于财政运行的各个环节,实现动态全程监控。为此,我们加大投入,健全机制,进一步夯实了财政监督的基础,充分发挥了财政监督的作用。

(一)把财政监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我们统一思想,把握形式,自觉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进一步增强做好财政监督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全面提升财政监督能力,努力开创财政监督工作的新局面。

(二)监督观念和方式上更成熟。根据上级会议精神和要求,我们统一认识、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拓展财政领域,形成“收支并举、监管并重”的工作格局。将财政监督工作和财政业务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监督融于管理和服务中,使监督与管理、改革、服务、调研相结合,突出时代特点。同时,将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发挥监督合力;创新监督方式,从检查型监督向管理型监督转变,最大限度的提高财政监督效率。

(三)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监督基础。事业兴衰,关键在人。今年,我们在加强业务学习和政治学习的同时,开展“四种意识”和“四种能力”的学教活动。“四种意识”即全局意识、创新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四种能力”即调研能力、学习能力、依法行政能力、拒腐防变能力。同时,我们注意加强交流,一方面向业务科室学习相关业务规定,掌握新的政策;另一方面,走出去、请进来,学习其他先进地方经验,提高我市财政监督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检查。

内部监督检查是内部控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的手段,是我们自身水平的自我检查和评价。加强内部监督检查,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财政管理和财政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每次内审后局领导都要专门听取汇报,研究改进意见,拿出具体整改措施,做到监督精细化。在监督手段上,我们结合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手段开展工作,如我们采取了专职监督机构牵头,召集业务机构兼职内审员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形式等。在内部监督检查成果的利用上,建立问责制和监督信息反馈制度,让内部监督的成果真正体现到管理水平的提高上来。

总结一年来的工作,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差距,如财政监督缺乏权威性、及时性、有效性,财政监督的面窄,体系不够健全,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振兴财政的要求有差距,人员素质能力有待提高等。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明年,我们将在市委市府和济南市局的领导下,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按“一二三四”的工作思路开展工作。

“一”是以人为本,在监督理念、方式、手段上体现人本思想;在监督内容上体现关注民生和社会发展,加大对“新农村、教育、医疗、卫生、社保”等方面的监督力度。

“二”是两项重点工作,一是加强对财政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规范政策执行行为,加强对涉及经济发展的重点支出的监督。二是加强对土地收入的监督,检查土地征用是否符合规定,收支是否纳入预算,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政策。

“三”是加强财政资金三性检查,即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的监督。

第6篇

20*年我市财政监督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和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财政监督机制建设,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现将一年工作总结如下:一.一年来,财政监督工作亮点多、力度大、成效显著

今年,我局财政监督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收支并举、内外并行、监管并重、统筹兼顾”的原则,开拓创新,勇于实践,财政管理工作成效显著。据统计,本年共组织检查人员人次,组成个检查组,对部门单位进行检查,较好地规范了财经秩序,净化了经济环境,充分展示了财政监督工作在维护财经法纪、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中的作用,也充分展示了广大财政监督干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干事创业的良好风貌。总结一下,特点有:(一)始终坚持“促进经济好快发展”这一工作主线,实现了以监督财政收支执行情况为主,向更多地关注财政经济发展情况转变。在加强收支监督的同时,加大对宏观调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政策落实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力度。如,我们按有关要求,有重点的选择涉及土地问题的项目进行检查,对土地收储交易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对耕地占用税等政策的调整进行监督检查等,在落实中央政策、保护土地资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将房地产作为重点检查行业,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为规范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做出了积极努力。另外,我们还围绕着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大对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科技创新等财政资金的检查落实。通过检查,不仅强化了资金的管理,而且保证了国家宏观政策的落实,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二)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了以监督经济方面问题为主,向更多地关注社会发展和民生问题转变。关注市情民意,是我市今年财政工作的一大亮点。我们财政监督部门,适时转变,抓住重点,选择“三农、教育、卫生、社保”等财政重大支.出项目,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了新农合补助资金审核工作,保障了这项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另外,我们对中小学校舍改造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对“三通”工程补助资金进行了检查。通过这些工作,既密切了干群关系,又增进了群众感情,较好的维护了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三)提高监督层次和水平,实现了从查处违规违纪问题为主,向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转变。我们发挥自身优势,坚持把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使监督更好的融入管理之中。比如,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方面,我们对发现的会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一系列加强管理和深化改革的意见。我们要求每个检查组在提交检查报告的同时,应报送调研报告。为此,我们得到了很多有观点、有价值、有分析、层次较高的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依据,进一步提高了监督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四)集中财政监督力量,齐抓共管,实现从“小监督”到“大监督”的转变。通过整合监督力量,改变了过去专职监督人员各自为战、独木难支的状况,形成上下一盘棋,同唱一首歌的局面。从纵向看,我们加强与市局、各兄弟单位的配合;从横向看,在内部加强同相关业务科室的沟通和协调,增强财政监督的互动性。这些措施效果明显,为监督工作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也促进了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二.财政监督机制更加健全,财政监督基础更加牢固。

年初,局党组确定*年要将财政监督工作做实做细,使财政监督贯穿于财政运行的各个环节,实现动态全程监控。为此,我们加大投入,健全机制,进一步夯实了财政监督的基础,充分发挥了财政监督的作用。(一)把财政监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我们统一思想,把握形式,自觉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进一步增强做好财政监督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全面提升财政监督能力,努力开创财政监督工作的新局面。

(二)监督观念和方式上更成熟。根据上级会议精神和要求,我们统一认识、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拓展财政领域,形成“收支并举、监管并重”的工作格局。将财政监督工作和财政业务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监督融于管理和服务中,使监督与管理、改革、服务、调研相结合,突出时代特点。同时,将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发挥监督合力;创新监督方式,从检查型监督向管理型监督转变,最大限度的提高财政监督效率。(三)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监督基础。事业兴衰,关键在人。今年,我们在加强业务学习和政治学习的同时,开展“四种意识”和“四种能力”的学教活动。“四种意识”即全局意识、创新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四种能力”即调研能力、学习能力、依法行政能力、拒腐防变能力。同时,我们注意加强交流,一方面向业务科室学习相关业务规定,掌握新的政策;另一方面,走出去、请进来,学习其他先进地方经验,提高我市财政监督水平。三.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检查。

内部监督检查是内部控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的手段,是我们自身水平的自我检查和评价。加强内部监督检查,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财政管理和财政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每次内审后局领导都要专门听取汇报,研究改进意见,拿出具体整改措施,做到监督精细化。在监督手段上,我们结合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手段开展工作,如我们采取了专职监督机构牵头,召集业务机构兼职内审员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形式等。在内部监督检查成果的利用上,建立问责制和监督信息反馈制度,让内部监督的成果真正体现到管理水平的提高上来。

总结一年来的工作,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差距,如财政监督缺乏权威性、及时性、有效性,财政监督的面窄,体系不够健全,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振兴财政的要求有差距,人员素质能力有待提高等。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明年,我们将在市委市府和济南市局的领导下,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按“一二三四”的工作思路开展工作。“一”是以人为本,在监督理念、方式、手段上体现人本思想;在监督内容上体现关注民生和社会发展,加大对“新农村、教育、医疗、卫生、社保”等方面的监督力度。“二”是两项重点工作,一是加强对财政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规范政策执行行为,加强对涉及经济发展的重点支出的监督。二是加强对土地收入的监督,检查土地征用是否符合规定,收支是否纳入预算,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政策。“三”是加强财政资金三性检查,即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的监督。“四”是做到四个结合,即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相结合,财政监督与财政具体业务管理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抽查相结合,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的发展开启了新征程,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让我们在市委市府和市局的领导下,真抓实干,锐意进取,为实现全面小康、打造和谐公共财政、建设和谐××而努力奋斗。

第7篇

一、对象与范围

对象:20个乡(镇、街道)财政所、局机关各单位、各科室。范围:履行财政管理职责和所属系统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等。其中对乡(镇、街道)财政所的内部监督检查范围包括财政所经费收支、专项账户及惠农资金发放情况。

二、检查内容

各单位各科室各财政所2012年度财政财务管理和财务收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局制度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重大事项可追溯至以前年度。主要包括财政财务收支基本情况;财政资金的分配、审核、审批、拨付、管理、监督等情况;内部控制情况、制约情况、岗位设置、资产管理;以及加强财政管理好的经验做法和建议等。具体是:

(一)国库资金的解缴、退付及拨付;专项资金的分配、监管;财政资金是否按照预算与执行分离、管理与拨付分离的原则,资金拨付是否按办法规定审批、办理以及是否及时等。

(二)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立、使用、管理银行账户。银行存款是否按规定进行对账,资金活动是否准确,存款是否安全、真实。

(三)各项收入是否按规定进行核算、管理,是否存在账外设账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国有资产处置是否按规定程序处理,经营收益是否按规定收取和返拨。

(四)专项资金的专户管理及到位情况(含资金管理与资金使用情况、报账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资金拨付是否及时)。

(五)外债项目资金的管理情况;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情况。

(六)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的落实情况。

(七)非税收入的管理、票据使用以及资金缴存情况。

(八)内部控制情况: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局机关财政所印鉴保管情况、财政所机关会计与出纳岗位的设置情况)。

(九)往来款项的清理情况。

(十)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履行职责。

(十一)乡镇财政所的各项支出是否有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违规挪用乡级专项资金行为、是否存在肆意挥霍问题。

(十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检查步骤、安排

(1)自查阶段。局机关各单位科室及各财政所根据以上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检查时交局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小组。

(2)重点检查阶段。对局机关单位科室从2013年2月25日开始到2013年3月31日结束,对财政所检查2013年4月后开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人员与分组情况

本次内部监督检查由监督科牵头并具体组织实施,检查分二个组。

五、工作要求

第8篇

一、充分发挥审判监督权的现实意义

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无疑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效率和公正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要求,市场经济更注重效果,而不过分重视过程(如允许适度投机等),反映在刑事审判中,审判机关为追求社会影响,可能忽略或简缩程序;受利益的驱动或金钱的腐蚀,可能以牺牲程序来达到其违法目的等等。从审判权的发展趋势来看,审判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新种类犯罪的出现,不可避免地呈膨胀、扩大的趋势。同时,审判权的扩大必然导致排斥检察权的制约。从法治的要求来讲,检察权与审判权的规模应保持相对的动态平衡,才能达到以权力制约权力的预期目的。

市场经济所产生的利益多元化又不断侵蚀着审判机关。审判机关既是市场经济矛盾冲突的裁判者,同时又处于市场经济矛盾冲突之中。由于多种主客观原因,审判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执法标准不统一等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影响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审判官是政治性、业务性很强的职业。作为一名法官,不仅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尚的思想情操,还必须具备高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娴熟的驾驭庭审活动的能力。遗憾的是,由于历史和国情等原因,法院审判人员,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平均素质尚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和需要。尽管审判机关有内部监督机制如错案追究制等加以约束,但是,仅有其内部监督机制是不够的,更为重要的是强化外部监督。

二、充分发挥审判监督权的途径

(一)抓住出庭公诉环节,依法有理有据行使审判监督权

法庭审理是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形式,审判人员的各项审判活动主要是在法庭上表现出来的。97刑诉法的修改,更是强化了庭审功能。出庭公诉的公诉人,不仅要有配合意识,服从审判长的庭审指挥,保障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对犯罪进行有力地公诉活动。同时,也要严格按照我国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庭审活动,如合议庭人员缺席或中途退席等,要敢于提出纠正意见。不能只“强调配合”、“怕伤感情”而置法律与原则而不顾。但是提出纠正意见时要把握好时机,方式上恰当。严格执行公开开庭审判制度,积极建议和协调多开观摩庭和大庭,将庭审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也有利于审判监督权的有效发挥。

(二)用足用活审判监督规定,尽量列席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审判委员会会议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由于《人民法院组织法》及相关规定,没有对审委会委员的任职条件、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审委会委员成员多是以行政职务来确定委员人选,其中一部分委员并不从事业务工作,因此在讨论案件中人云亦云,随声附和。另外,审委会议事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召开审委会时,大多数审委会委员事先毫无准备,仅仅根据承办人员口头或书面的汇报进行讨论,并据此发表意见。承办人员如业务水平低,或有意隐瞒,仅重点汇报对其作出判决有利的事实、证据和意见,则可能影响审委会委员的正确判断,导致他们发表错误的意见。针对这一现实状况,检察长(包括主管副检察长)应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列席审委会会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公诉机关的意见能客观如实地表达在审委会上,最大限度地利用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司法实践证明,列席审委会会议对避免错误判决,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

(三)突出重点,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抗诉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发动重新审判的法律手段。抗诉以后,人民法院必须对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理。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抗诉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收到判决、裁定后,要及时审查。特别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等,由于检察机关不派员或多不派员出庭实行监督,因此更须及时审查监督。对被害方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要耐心倾听被害方的意见,仔细审查被害方的理由,从中发现审判活动有无违法。

(四)直接立案侦查方式

检察机关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等审判活动中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情况。要果断立案。通过这种方式监督,虽然司法实践中数量不是太多,受体制、经费、手段等方面的制约,成案率也较低。但此种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是一致的,依据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原则,这种监督方式对审判人员震动较大,监督效果最好。

(五)检察机关,特别是公诉部门要树立“大监督”思想,形成监督合力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审判机关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审判机关的监督,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构的民利。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遇到重大问题或事项,可以向人大报告,借力用力,取得人大的支持,帮助检察机关排除一定的监督阻力和干扰。如抗诉书副本向同级人大送达等。检察机关内部公诉部门要加强与侦查监督、监所、反贪、法纪、控申等部门的内部密切联系,形成内部监督网络,资源、信息共享,形成对审判监督的监督合力。

第9篇

强化法律监督促进执法规范化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针对群众反映、社会关注的规范执法问题,坚持边排查、边解决、边建机制,通过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白城市检察院制定了审查决定逮捕自侦案件“限时补充证据”制度,要求办案人员要有效地利用《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的7天时间,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在3日内提出补充侦查意见,自侦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完成补充侦查工作。保障了检察机关在自侦工作中的公正廉洁执法,同时也节约了诉讼资源。

白城市检察院在审查洮南市检察院反贪局提请决定逮捕的嫌疑人蒙某贪污案件时发现,嫌疑人提出涉案款项中有4000元是经单位领导同意核销的,核销后付给了为单位运粮的人员。但自侦部门对此未做调查,并在其它证据并不充分的情况下提请决定逮捕。侦监部门办案人经审查认为,这4000元的事实证据在本案中意义重大,必须查清,遂提出“限时补充证据”意见。洮南市检察院反贪部门按照补充证据意见的要求,在3日内补充完善了相关证据,使案件达到了决定逮捕的要求。

舒兰市检察院着眼规范执法行为,增加公诉工作透明度。采取建立权利告知制度、建立案件查询制度、建立阅卷制度、建立听取意见制度、建立专门接待制度等5项措施,全力打造“阳光公诉”工程。通化县检察院探索建立了“四不”机制: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构建“不愿为”的自律机制;强化监督制约。构建“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加大违纪查处力度,构建“不敢为”的惩戒机制:坚持从优待警,构建“不必为”的保障机制,等等。

同时,全省检察机关还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用信息化手段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目前,基本上实现了100%应用办案软件、100%实现网上办理、100%实现规范化录入,进一步推进执法活动全程动态管理和实时监督。松原市检察院全面推行了网上办公办案实践,各项办案工作均在局域网内进行,2007年以来,共在网上办理批捕、案件11909余件,批捕案由原来平均7天缩短为2至3天,案件由原来的平均20余天缩短为10至12天,提高了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

强化自身监督完善内部制约机制

加强内部监督对于提升检察公信力、提升监督能力意义重大。内部监督的重点是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而完善制度建设则是加强内部监督的重要保障。

从2010年开始,省检察院每年确定2至3位市、州院检察长到省检察院述职,接受省检察院党组的廉政质询。适时进行检务督察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行阳光执法,主动请人大审议和政协评议工作,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的监督。

辽源市检察院在纪律建设上突出了经常化督察,在全省率先执行检务督察通报制度,为4个县区院统一配发了检务督察车,配备必要的照相、录像设备,并整合了全市两级院监察部门的工作力量,形成了流动检查、联动监察的工作格局。他们把督察从8小时以内延伸到8小时以外,从工作纪律延伸到工作程序,还向社会公布了24小时专门的纪检监察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制度的执行比制度本身更重要,制度的效力就在于落实执行。全省检察机关始终高度重视制度的执行环节,坚持从严治检,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绝不姑息迁就。仅2008年,就查处违法违纪检察人员24人,其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人。同时,他们还注重加强警示教育,将近年来全省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例编辑成册,组织全省检察人员学习,以此来警示广大检察人员“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莫触电,触电必被击”,让广大检察人员认识到制度的严肃性和威慑力,使其不想、不能、不敢违法违纪。2010年8月,举办了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教育巡回展览,列举和剖析了全国和全省近年来发生的40起检察人员特别是检察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展览在全省检察机关巡回举办,全省7000名检察人员全部参观学习,取得了较好的教育效果。时任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李申学、长春市委书记高广滨参观了展览,并给予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

加强外部监督提高执法公信力

认真接受人大监督。省检察院变联系代表为服务代表,成立服务代表工作办公室,创办了《人大代表专刊》,多渠道、多形式、多举措地为代表依法履职创造条件。全省三级院检察长经常面对面地向代表通报工作、征求意见,邀请各级代表列席检察委员会70次,召开座谈会208次,采纳代表合理化建议500余条,促进了检察工作健康发展。仅2009年,全省各级院向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报告专项工作298次,接受代表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219次,办理代表意见和建议48次,办理转办案件27件,面复率100%。

第10篇

关键词:公立医院;内部控制;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9-0058-02

近些年,财务徇私案件在国内外不断出现,国外包括美国安然医院、世界通信、时代华纳等经典案例到我国曝光的“银广夏”“琼民源”案例等,社会对此类案例给以极大关注,出现了严重负面影响。经过研究这些舞弊医院,我们分析出很多舞弊事件的产生原因,它们存在一个共同的通病就是医院的内部控制存在很多问题,很多制度基本上失去应有的存在价值,各种规章制度的约束力较差。内部控制已经成为公立医院制度中的一个核心内容,其作用日渐增强,各个层面也对建设并完善内部控制加大了重视力度。

一、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概念及决定因素

内部控制有效性是指实施内部控制的效率和结果,有两个决定因素:一是是否合理的对内部控制加以设计,控制中的缺陷随所设计的程序合理性的增强而降低,所产生的效果就越好,实现主体目标的可能性就会随之提高;二是是否有效的执行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随着内控执行力度强化而提高。由于目前学者没有确定一个合理的标准来量化和界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人们只重视有效性设计的好坏,而对有效性的执行重视程度不够。五个要素共同构成内部控制,其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督。《我国医院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引用了COSO的研究,并划分出五个基本要素共同构成内部控制,这几个要素关联度较强,形成完整的框架结构,成为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制约条件。

二、公立医院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的现状

(一)公立医院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的总体状况

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来判定内部控制有效与否以及无法评价内部控制的标准,把内部控制运行有效的标准确定为内部控制的目标,目的在于掌握内部控制实施有效性情况,进而发现其问题所在。通过具体量化公立医院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程度,对总体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比较分析,把重要性作为参考原则,把内部控制发展的目标作为依据,主要目标是医院经营效率、真实可信的会计信息和法律法规的遵守,而较为次要的目标是资产的安全性和医院的发展战略。

(二)公立医院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具体表现

公立医院的各级管理人员彼此权力相互制约而达到一种平衡,相互监督,相互促进,这样会使内部控制运行得更好,最大限度地保护好相关者的权利和利益,同时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的可能性及其有效性也大大提高。具体表现为。

1.审计委员会与内部控制有效性。审计委员会是下设的一个具有专门性质的委员会,其主要任务和作用体现在对所出具的财务报告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医院的财务状况所产生的风险进行控制和识别,确保及时做出财务报告、并保证其有效性以及确保资产安全。我们所调查的所有公立医院中90%以上均已设置审计委员会,并且能够做到尽其职责,发挥作用。

2.战略委员会与内部控制有效性。战略委员会是一个专设委员会,其作用是促进医院治理结构不断完善,战略委员会其作用体现在满足医院发展的战略需要,提高医院综合能力和竞争水平,为医院发展指明规划的方向,完善决策程序,使医院主要项目的投资收益大幅提高。帮助医院完成战略规划,这是医院内部控制的其中一个目标,这样表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大小,一定程度上是委员会发挥作用的结果。

三、公立医院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内部控制环境条件不佳

内部控制环境指的是对有特殊规定的政策规定和程序效率所产生的影响(包含建立、加强或削弱)的所含因素。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环境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要素包括。第一,内部监督管理力度不够。为满足医院管理的需求建立了内部控制,若要真正发挥其功能作用,必须全员按要求办事,但高管人员难免出现违规行为,即使内部控制再严密也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内部控制处于医院管理重要作用的地位,很明显其运作方式要以管理员的意愿作为参照标准,特别是那些具有决定权的医院负责人。在决策层面有了问题,内部控制的效能就随之丧失。制度虽然在某些层面有一定的规范作用,需要有人来实施这些制度,在某种状况下,内控制度因为相关人员出现越权行为而失效。第二,内审不足。大量的调查研究表明,内部审计是一个评价机制,其评价内容包括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果等,而内部审计这一机构是由内部领导所设的,工作的开展受到领导的指挥和控制,削弱了工作、经济上的独立性。我国对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与否没有给以明确的强制性规定,所以碍于政府施以的压力而非出于医院本意而设置审计机构,因此,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很难得到发挥,也影响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未有健全的外部治理机制

外部治理机制由法律机制、市场监督管理机制、社会机制以及声誉机制构成。审计意见类别和四大事务所构成了社会机制;声誉机制是指是否被特殊处理。我们通过调查研究表明,2010年有37.5%的内控有效性不好的公立医院被进行过特别处理,2011年所占比例是70%,2011年有62.5%。导致内部控制不能发挥其有效性的原因是因为没有健全的外部治理机制。第二,难以形成政府监督合力。权力和职能交叉的现象严重,集中化管理模式很难形成,各政监部门间信息交流受到严重的阻碍,难以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外部监督作用难以发挥,内部控制丧失有效性。第三,审计意见和事务所的独立性。如果不对外部监督加以强化,就难以确保财务报告信息的质量,导致内部控制缺乏有效性。

(三)内部控制监督缺陷

从监督环节角度看,不曾开发出相关合理的监督机制。医院应在自身角度考虑,在保证不放弃原则的同时,要做出突出本医院特色的合适的内部控制程序,保证内部控制实施的有效性达到最大化。除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设计层面存在缺陷和不足外,其他方面均存在问题,尤其是内部控制因素分析与内部控制执行的不足。

四、公立医院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对策建议

以我国目前形势来看,医院内部控制的发展建设之路依旧漫长而遥远,许多缺陷和问题在我国现有的内部控制中表现明显。从三个角度来加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模式,进而使审计质量不断提高,三个角度包括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环境是否改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的完善、内控缺陷披露制度的健全。

(一)改善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环境

当前我国公立医院的内部控制的问题在建立健全方面也表现明显,很多医院对依据规定所设专门的监督机构执行其监督内部控制职能的执行力度不够,医院风险控制没有足够的意识等等,没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会计专管人员的审计工作和质量直接受到其影响,同样专管会计人员提供的审计意见类型也必然会受到影响,所以必须使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制度趋于完善,才能不断规范审计工作的过程。需从两个角度来完善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制度,一个是从医院治理结构角度,另一个是从建立健全医院内部控制角度。要对公立医院公布不真实信息、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进行隐瞒和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核意见不真实等问题施以严格的惩处措施。

(二)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检查体系

公立医院若要发挥内部控制制度的作用,需要对其进行较好地执行。恰当地监督内部控制过程,建立并不断完善公立医院内部监督检查机制,为有效地实施内部控制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为处于激烈竞争环境下的医院的盈利能力水平和流动性提供强有力的保证,有更稳健的会计政策,使用管理者和从事会计人员更能各司其职。会计错误发生与否受到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强弱这一决定性因素的影响。

(三)改善内控缺陷披露制度

必须对董事会的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加以规范,才能使内控缺陷披露制度不断完善。规范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公示信息的目标能得以实现,就能使所披露的信息不断提高质量,框架和指南的统一是理论上必不可少的要求。应渗透在医院的各个层面,并应有效地利用基本规范的原则、构成要素、整体框架及配套的应用指南,使公立医院内控信息披露不断趋于规范化,依赖这一基础来使内部控制审计质量得到大幅度提高。

(四)提高风险监管意识

我国公立医院管理人员没有形成较强的风险防范和抵御意识,所以在部分管理人员的风险防范方面要必须给以提高和增强,要求所建立的风险管理制度应与医院自身情况相适应,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使公立医院抵御风险能力、特别是重大风险的抵御能力得以提高。具体而言,公立医院要依据所确定的控制目标,大规模的收集资料,与实际情况相结合,风险评估的进行要做到及时、有效,对风险评估及分析的结果加以综合,使应对风险策略确定下来,这样有效控制风险的目标得以实现。评价医院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控制标准的选择上能符合医院情况,适用于医院内部发展需要,并确保支持评价结果的证据能获取充分,与此同时还需签署并提交一份有关于申明医院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书面材料,把职责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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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群辉,杨玉蓉.医院内部控制质量对审计意见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1(11):77-78.

第11篇

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内部审计监督方面认知不到位,欠缺主动性

行政事业单位并不是盈利机构,大部分单位领导对内部审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内部审计意识淡薄,仅把内部审计工作归类于内部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忽视了审计监督的联动效应。领导不重视,其他部门更是对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着很大的误解,从思想认识和实际工作中排斥内部审计与监督。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监督职能大打折扣。

(二)审计监督工作的相对独立性较差,难以发挥真正实效

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绝大多数单位是没有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审计人员也是由相关纪检监察领导分管,或者是财务主管监管内部审计工作。于是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就会出现领导一人独大,审计人员迎合领导意见做假账的现象,这样的审计监督流于表面形式,难以发挥实效。

(三)单位内部审计监督相关制度的不健全

我国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起步较晚,发展速度缓慢,在法律法规上只是做了一些原则性上的内容规定,在规范性的标准和具体性的细节还存在很大的漏洞。因此,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监督工作中,就会无章可循,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严重缺乏科学性、权威性,在后期执行中也会与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发生冲突,审计意见难以落实。

(四)内外审计监督体系不完备

大多?敌姓?事业单位的审计人员是由财务人员兼任,缺少专业的审计知识,根本无法发挥审计作用。行政事业单位的外部监督更是弱化,即便是查出问题,通常也会考虑到人情关系,惩戒力度较弱。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措施

(一)深入学习,提高认知

1.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深入研究当前经济形势下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发展方向和工作重心,加大审计力度,强化监督职能,确保内部审计监督工作顺利开展,真正成为我国反腐倡廉和行政体制改革的一把利剑。

2.开展各种形式的内部审计监督学习和宣讲活动,各个部门都要逐渐树立起内部审计监督意识,认真执行和配合审计工作,充分调动起单位全体人员参与内部审计监督体系建设的积极性,逐渐形成人人参与、人人遵守、人人监督的良好氛围。

3.增强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认真学习、遵守审计条例,严格规范自身的审计工作流程,确保单位及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此外行政事业单位还要强化审计人员的思想道德和职业修养教育培训,将徇私腐败扼杀在萌芽状态。

(二)赋予审计监督工作相对的独立性

1.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确保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要求其他相关部门要做好与审计部门的对接与配合工作,尤其是审计部门要与财务、纪检监察部门明确分工。内部审计机构要能够独立行使审计权,审计意见的与执行不受其他部门的制约与影响,这样才能确保内部审计监督体系的建立。

2.内部审计人员要实现专人专职,禁止财务人员监管内部审计工作,而且内部审计部门与财务部门要由不同的领导负责管理,努力做到权责分明,分工明确,这样才能够保证审计监督工作的公平公正,合法透明。

(三)健全并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监督相关规章制度

健全并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监督相关规章制度,以制度约束违法乱纪行为,科学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1.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明确内部审计的目标和任务。

2.内部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和工作流程要有相关的明确规定。在审计时间上,可以采用“季审”、“年审”和“专项审计”相结合的方法,逐步有效的开展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在审计监督的内容上,不仅包含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财政收支,还要包含工程项目建设的审计。

3.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的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一方面可以严格规范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避免审计风险的发生,切实提高内部审计的水平和质量。

(四)强化审计监督结构体系建设,重视外部监督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审计意见执行期间困难重重,执行力度薄弱,这就要求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要做到内外双修。首先在审计部门的内部监督上,责任到人,相互监督。对于出现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坚决处理,绝不姑息纵容。在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的内部监督的同时,也要接受外部的监督,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不定期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严格纠错,限期整改。

第12篇

关键词: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督机制;有效性;次级委员会设置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3-7217(2011)05-0071-05

一、引 言

上市公司内部监督主体并存且功能重叠、关系模糊。世界各国公司中无论是一元治理模式还是二元治理模式,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公司内部监督失效的问题,不论是监事会、还是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抑或是内部审计,这些公司内部的监督主体都出现了或多或少的制度失灵[1]。当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之间的关系协调问题均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仅针对单个监督部门的职能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规中,同时还发现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职责规定存在相似甚至重叠,而且,监督机构的具体职能与其组织地位不相匹配,明显不利于监督职责的有效发挥。如果仅仅将两种法系下的监督机制机械地捆绑在一起,也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2]。

由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建立于董事会与监事会并存的二元制度之上,所以,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相互搭便车的心理,及实践中可能发生的推诿、扯皮等行为很有可能将双方的监督绩效抵消为零。不解决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关系问题,不仅会使上市公司内部监督主体的作用难以发挥,反而会相互削弱,致使公司内部监督失控,而且更有可能会使本就纷繁的公司治理问题更加复杂化[3]。

罗伯特•C•克拉克指出:“在现有制度安排下,独立董事可能并不是真正独立的、或者可能没有能力和激励措施去做更细致的工作。外部董事的提名由现任董事的提名委员会控制;而该委员会可能又反过来被内部董事控制”[4]。以下将研究独立董事监督机制的有效性,探讨适合中国上市公司的更具实践指导意义的独立董事监督机制,以利于建设有效的公司治理、完善我国企业改革。

二、我国独立董事的状况及监督失效原因

公司内部监督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治理的制度安排是否合理有效,主要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以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设计、权责利分配和运营机制安排能否有效供给并及时调整;二是公司治理的实践活动是否能够有效运转,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结构是否有效运营、治理机制是否有效发挥作用、公司治理绩效是否稳定提高。一般而言,有效的公司治理主要体现为股权结构合理、控制权稳定、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治理绩效良好等几个方面[5]。

独立董事监督机制是一个作用机制,需要权力的赋予,也需要条件的配合才能发挥效用,上市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是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的保证。

(一) 我国独立董事的状况

我国的独立董事起源于英美法系,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独立董事起到的重要作用,我国于2001年引入了该制度。独立董事可以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并且期望利用独立董事的专业知识去协助公司制定经营战略和重大决策。同时,还能防范内部人控制,弥补监事会的不足。这一点是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出发点,也是进行制度设计的核心[6]。

在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中,股权结构决定了董事会结构,迫切需要独立董事能有效监督我国特殊的“人控制”行为,即要求独立董事能代表公司或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在董事会内部形成一股能与大股东的人相抗衡的力量,对大股东及其人能实现有效制衡。这里隐含着独立董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应独立于大股东及其人。这一点在我国上市公司难以做到,大多数上市公司还是通过大股东的背景来聘请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大股东之间仍保持千丝万缕的关系,独立董事独立性严重缺失。据唐跃军、肖国忠对500家上市公司调查结果显示,我国董事会中的由控股股东推举或任职于控股股东的董事比例大于1/2的公司占到44.08%,比例在1/3~1/2之间的占24.94%,比例小于1/3的只占26.2%,可见董事会受大股东控制的程度非常高,不排除独立董事来自大股东的可能。(2)独立于大股东的独立董事比例占到1/2左右。这是维护独立董事群体制衡作用的必备条件,否则独立董事监督大股东的职能只能流于形式,失去应有的监督功能。(3)独立董事可以获取充分的激励。与大股东及其人相抗衡是需要承担更多风险和责任的一件难事,独立董事如果没有得到充分的激励,他们必然会缺乏积极性去与强大对手作抗争。在外部信誉市场激励不足的情况下,只有更高的薪酬才能促使独立董事更加珍惜工作机会,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

(二)我国独立董事失效的原因

1.独立董事由于受控董事会无法做到真正的独立。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1年第5期2011年第5期(总第173期)韩 钢,李随成: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督机制有效性研究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初衷之一就是借助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公正性、专业性来制约上市公司大股东,来确保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所以说,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灵魂”。但是在实践中,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是由公司领导“拉来”或者“请来”的“人情董事”,权利不清、职责不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却因为各方面原因屡屡受到影响,无法独立行使职权。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使独立董事难以发挥作用,但主要原因是独立董事的任免、薪酬常常受制大股东或由大股东控制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由于独立董事是由董事长和总经理提名推荐或者任命的,或者由大股东推荐选举的,且其报酬的多少也由他们来控制,结果就是独立董事成为他们的亲信和代表,无法行使职权和关注中小股东利益。据调查,有的上市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居住在遥远的外省市,因为这些人是该公司的行业领导或者在其上市过程中立过汗马功劳,所以,上市公司有意借独立董事职位让其得到一笔不菲的津贴[7]。

2.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关系冲突。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权存在明显的重叠和交叉:

(1)二者都把对公司财务的审计作为核心内容。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的财务,必要时可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2)二者都有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权力。独立董事有权对重大关联交易、聘任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而对于公司董事、高管在进行经营管理期间,有违反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章程的行为时,监事会享有监督权、罢免建议权等,并有权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在这其中包括虚假财务报表、不正当关联交易等行为。

(3)二者都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监事会有权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4)二者都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享有的是表决权,监事会仅享有质询和建议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可随时查阅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审阅文件、账簿和报表,并要求董事会提出报告;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在必要时召集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异议,并有权利要求复议;对公司的各级有违规行为的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和处分的建议。可以看出,监事会主要是对公司经营行为以及财务状况的监督。而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一些特别职权①。由此可以看出,独立董事,特别是由独立董事构成的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也是监督公司财务状况。可见,《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公司财务监督职能赋予了不同的主体,而且独立董事同监事会相比,对财务监督享有更高的主动权,这样,不仅会导致内部监督关系混乱,降低监督效率,增加监督成本,还会导致监事会的权利被进一步削弱,从而形同虚设。

因此,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功能的重合,从根本上来讲,会降低双方的监督功能,增加公司内部的协作成本、监督成本,并削弱监督的效果[7] 。我们必须正视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之间的职能冲突,并寻求对策使二者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实现兼容和协调。

三、独立董事监督的相关假设及变量选取

(一) 独立董事监督的相关假设

假设1: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内部监督呈正相关关系。

证监会授予独立董事的职权包括: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关联交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监督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等问题提供决策,并对公司经营业绩、人事任免等重大问题发表意见。同时,独立董事制度还能够有效防止内部人控制,抑制一股独大,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由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起步较晚,还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8],因此,关于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监督的实证研究相对较少。但是,根据目前监事会缺位的现状,以及少量的关于独立董事监督效率的研究都表明,独立董事的监督效率还是明显高于监事会的。同时,美国有关独立董事的经验以及实证研究表明[9],由于独立董事完全独立于公司利益关系之外,独立董事才能更加公正地参与公司决策,同时,独立董事为了维护自身的信誉,也不会做出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事情。由此,独立董事的比例越高,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就越有效。

假设2:董事会次数与公司独立董事内部监督呈正相关关系。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原因主要有:(1)在董事会上听取经理的工作汇报,达到监督经理的经营行为、掌握公司发展动态的目的;(2)根据经理所做出的工作汇报,商议并提出公司发展战略及重要决策,反馈给经理层进行具体执行;(3)及时处理公司遇到的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突发性危机,并商议寻求解决方案。无论何种情况,董事会的召开势必会约束经理的具体经营行为,经理也必须使董事会认可自身的决策完全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因此,董事会的召开频率与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成正比。

假设3:次级委员会设置与公司独立董事内部监督呈正相关关系。

根据研究发现,次级委员会的设置能够加强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的监督,从而提高监督效率。为了加强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明确要求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报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②。

假设4:独董规模与公司独立董事内部监督正相关。

独董规模越大,更能让个体独立董事的作用集中地发挥,进而对业绩的提升有积极作用。

假设5:持股关联董事比率与公司独立董事内部监督呈负相关关系。

关联董事与内部董事的最大区别是,关联董事代表的是大股东的利益,是指与公司经营状况直接相关的非高管董事,所以,关联董事在利益上与股东更接近。但由于关联董事的特殊利益关系,又容易与公司高管勾结侵吞公司利益。若关联董事不持有公司股份,仅以大股东人的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高管人员进行监督,又会产生多级链,除非股东能够制定更有约束力的制约机制。关联董事身处公司的控制核心,并且拥有充足的能力掌握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的信息,但他能否起到监督经理的作用,关键在于是否持有公司股份。即使其股份数额不是特别巨大,持股本身带给董事的心理满足也足以促使其更好地监督经理。

(二)变量选取

本文选择我国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数据主要选取两组,年份都是以2002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止,一组是我国363家上市公司(少于两年的信息披露违规公司)的有关资料为研究对象;一组是治理无效的174家样本,特指受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公告》、中国证监会网站(csrc.省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省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省略)公布的“处罚决定”的上市公司92家(要统计近两年信息披露违规以及ST、*ST公司82家,以此进行有关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实证研究。

四、独立董事监督有效性的实证分析

(一)相关假设的数据统计分析

(1)独立董事比率(独立董事数目/董事会成员总数)。

如表1所示,所有观察数据样本中最小值为0,最大值为49.99,说明随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演进,内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比率越来越高,独立董事比例从2002年的每年21.46%增加到2009年的41.98%。

(4)独董规模描述性统计。

如表4,上市公司独董规模即独立蓝事的总人数从2002年的3.16增加到2009年的3.19,独董规模在逐年的提升。

(5)持股关联董事比率。

如表5所示,上市公司持股关联董事比率呈逐年降低趋势。影响关联董事比率的因素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政策限制。2002年,证监会出台了相关政策,限制上市公司高管、董事持有公司股份的比率,因此,影响到关联董事持股的比率。第二,随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治理机制的不断完善,独立董事的比率逐渐上升,与此同时,关联董事的比率也就相应地降低。由于二者占董事会的比例是此消彼长的关系,随着独立董事制度的不断加强,关联董事的比例肯定会相应地降低。但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大股东的意志,不应该继续降低关联董事的持股比例。

(二)方差分析

为了进一步分析公司内部监督有效的样本公司和公司治理无效的样本公司评价指标均值之间有无显著性的差异,本文对选定的363家监督有效的样本和174家监督无效样本指标均值进行了T-检验,如表6。

从表6可以看到,独立董事比率、董事会次数、次级委员会设置、独立董事规模的P值是显著的,均小于0.05,所以该样本指标是显著性差异,是衡量公司内部独立董事监督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三)回归分析

为便于分析,对评价指标进行编码,见表7。

(2)结果分析。

根据前文的假设,被解释变量与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见表8 。

根据分析结果可以看出,Y1、Y2、Y3、Y4的Z统计量均大于2,且prob

五、结论

从以上研究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独立董事的监督效果也在不断加强,但对于我国上市公司来讲,应进一步完善次级委员会的建设,如薪酬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聘请相关的专业人士加强对公司各个环节的监督。同时,完善独立董事的选聘、考核机制,使独立董事不流于形式。

注释:

①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包括:(1)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以及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2)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3)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同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②审计委员会主要是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经营过程、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监督。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寻找优秀的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将董事改选或候选名单向股东大会提交。报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进行激励和考核,从而制定相应的薪酬以及股票期权等。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同时,监督高管人员的执行情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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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ffectiveness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in Our Listed Companies

HANG Gang, LI Sui-cheng

(School of Management, X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ShanXi Xi'An 710045,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