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0:50:2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识码:B
我国食品安全正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食品安全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越来越成为影响食品决策和行动的一种重要力量。
食品安全具有公共性,食品安全问题是公众的普遍性的问题,是公共安全问题,任何个人都无法在食品安全面前单独出击而获自保。在食品安全问题的风险中,每个人都易受伤,为了一个人的自我生存,由此产生了对其他人和社会的责任。食品安全风险开启了一个道德和政治的空间,孕育着一种公众参与和责任文化。食品安全的公共性,要求社会中的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而非处于被动消极地位。食品安全治理需要“自上而下”的监督和监管,更需要“自下而上”的民众围观和舆论压力。
一、食品安全问题是风险社会食品工业决策和行动的副作用
(一)食品安全问题是风险社会食品工业决策和行动的副作用
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食品安全问题是食品工业决策和行动的副作用。现代市场化的食品生产方式,为社会提供了丰富多样的食品,同时在繁荣的食品供给背后,由于工业的过度生产,食品安全问题重重。“在发达的现代性中,财富的社会生产系统地伴随着社会的风险生产”[1]。随着公司和组织的扩大,社会共同生活中的危险来源由单个人之间的个人侵权,逐步过渡到以企业活动为中心的危险活动。作为复杂组织形式的企业,其经营活动成为现代社会重要的危险来源[2]。
风险是人类活动和疏忽的反映,是生产力高度发展的表现,风险取决于决策,以工业方式被生产。经济变成“自我参照的”,而不依赖于周围人类需要的满足。烹调和饮食正在变成一种含蓄的食品化学,一种其作用与巫婆的药锅正相反的东西,它是为了尽可能减弱有害的影响[1]。对消费者来说,风险的不可见性几乎不可能使他们做出任何决定。它们是和其他东西一起吸入和吞下的附带产品。它们是正常消费的夹带物[1]。针对食品风险的不确定性,应该建构一种动态的参与机制,强调公众在平等、理性基础上通过对话达成共识,形成食品公共决策和进行食品安全治理。食品安全共同的经济决定、科学研究议程、发展计划和新技术的部署必须向一种普遍广泛的讨论过程开放。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有利于团结处于风险地位上的受害者,增强其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话语权,最大限度的纠偏食品工业决策和行动中商业利益最大化的倾向,促使食品工业决策和行动在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前提下追求利润,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开放性和理性化是建构食品安全治理新制度的基本理念
如何能够避免、减弱、改造或者疏导食品安全风险? 答案是用创新社会管理的思维来解决食品安全的问题,通过建立一套有序的制度和规范有效地控制风险,开放性以及理性化是建构新制度的内在需求。
1.开放性要求多元主体的协作治理。一是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二是突出权力运行向度的多元性。在公众、专家和政府这三个角色之间,改变政府对去权力的垄断,承认多元的权力,以协商的模式做决策。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不能单纯依靠专家和决策者们关起门来进行协商,而应由政府、公众、专家和企业充分参与决策过程,即公众以一种审慎的方式参与立法和决策过程。食品安全治理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强调主体之间的协商与合作,强调国家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结合。
2.开放性要求食品安全决策程序公开,要求食品信息公开,公众、政府与企业之间互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是一个互动平台,可以让迥然不同的行动者――消费者、社会组织、专家、政府、企业和员工――通过互动谈判来寻找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方法。食品安全预防为主的理念,要求关注食品安全风险制造的因果条件,而不只是注重处理它们所带来的各种后果。一项决策不是官方公告和辩论的产物,也不是科学家们投票的结果,而是经由公共讨论的力量而实现的,通过各种民主程序将公众的观点融入食品安全和技术创新计划之中。
3.公众理性是公众参与的内核,理性的公众参与是化解食品安全问题的动力。食品安全公众参与的理性化,公众参与理性取决于很多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公众掌握的信息是否全面准确,利益的组织化是否充分,决策事项的专业复杂程度以及参与者的素质能否达到有效论辩的基本要求。
二、公众参与及其功能
(一)公众参与释义
近年来,“公众参与”一词在中国政治生活、社会治理、学术界及公众中日渐盛行,但其含义、使用角度不同,甚至是模糊混乱的。公众参与,又称为公民参与,公共参与。贾西津副教授认为,公民参与在经典意义上主要是指公民通过政治制度内的渠道,试图影响政府的活动,特别是与投票相关的一系列行为。现代民主发展的趋势体现了公民参与内涵在三个方面的扩展:第一,公民参与的法定性从民主选举向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扩展。第二,公民参与客体从政府政策目标向公共事务的结果目标扩展,公民主体性资格增强。第三,公民的积极参与受到更多的强调,体现强势民主的发展[3]。公民参与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参与的主体。既包括作为个体的公民,也包括由个体公民组成的各种民间组织。二是参与的领域。公共领域,公共领域的主要特征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理性的存在。三是参与的渠道[4]。公众参与是一种决策和治理机制。公众对公共事务的共同讨论、共同协商、共同行动解决公共问题。公众参与的三个关键词:“公众”、“公共”、“参与”。“公众”是参与的主体,包括个人和组织。“公共”是参与的事项范围,即具有公共性的政治和社会事务。“参与”就是让公众有能力去影响和参加到那些影响他们生活的决策和行为,参与政府决策和社会治理。公众参与的方法是参与双方能产生互动的各种行为。公众参与主要是从参与的事务范围,而不是从参与主体来理解的一个概念。公众参与所强调的是“事务的公共性”,如果某个事务属于公共事务,那么公众就可以参与到对该事务的观点表达、讨论、评价、协商等活动之中。也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公共事务的公共性[5]。
公众参与是一种制度化的民主制度,是政府与公众互动决策和治理的过程,强调政府的开放有诚意听取并吸纳公众的意见,公众参与政府决策和社会治理的过程。公众参与离不开政府自上而下的鼓励、引导、规范,也离不开社会自下而上的推动、自觉、理性。公众参与是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理念从国家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的回应,也是社会治理从一元向多元转变的回应,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模式。
(二)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
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的报告中指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这显示出,公民及其私人组织被摆在了与政府平等的政治地位上,成为公共治理的直接主体。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是指公众(包括消费者、律师、NGO、媒体、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以提供信息、表达意见、发表评论、阐述利益诉求等方式参与食品安全的决策和行为过程,参与食品安全这一社会公共问题治理的各种活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的主体包括消费者和社会组织。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是立法和决策层面,对公共决策者和法律政策的影响,包括立法参与和公共政策参与,是经典公众参与的基本方式。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如立法听证和利益集团参与立法。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公共决策,包括政府和公共机构在制定公共政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如食品产业政策和规划中的参与。第二个层面是食品安全执法层面的公众参与,主要是食品安全监管。第三个层面是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执法,主要是发动食品安全诉讼和损害赔偿。
公众参与对于确定食品决策的目标的公共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公众的价值判断总是和事实紧密联系,他们不仅追求形式合理性,也追求实质合理性。公众直接代表公众健康的社会公共利益,参与食品安全决策,会使得政府决策能够全面考虑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正当利益,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接受性,降低决策失误的风险和政策执行的成本。公众参与权体现公众在食品安全的社会治理中处于主体地位,而非治理的客体,有利于增强公众对政府的决定的信任感和主动配合。公众参与是推动食品行业法律法规乃至整个社会的法律价值理念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平衡协调,以社会公平、公正为首要价值取向,关注公共利益,注重社会效率与经济效率的和谐统一。
(三)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功能
1.公众参与是食品安全多元治理系统的基础性支架。食品安全是极其复杂的,食品安全治理不是单一的,而是一个复合立体形的法治系统工程。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在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的理念下,政府、企业、社会(包括行业协会、消费者、媒体等)分担不同角色,协同合力,综合利用市场、政府和组织等资源配置方式,发挥外部的他律和企业自律的作用,构筑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多元主体积极协作是食品安全问题最终化解从而形成良性秩序的基本途径。多路径的监督有助于被监督主体受到多方位的监督,使其时时处处受到监督,从而促使被监督主体遵循法律。食品安全一靠企业(食品生产经营者),二靠政府,三靠社会公众。理性的公众参与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最为直接的有效制衡,是推动政府制度向善的不竭之源,是对政府监管的合理补充。公众参与在食品安全问题解决路径中发挥着基础性的支架作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问题治理,政府与民间社会的良性互动是不断激活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制度向善的力量。
2.公众参与是对政府监管的合理补充。政府被当作维护社会公正、效率、弥补市场不足的制度性工具,政府监管是解决自由市场经济产生的各种不公正问题的合法途径,在平衡效率与公平、效率与民主、效率与质量的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食品安全离不开政府的有效监管,政府监管是确保食品安全的主导力量。但是,政府监管不是万能的。实践中,基本上在每一次食品安全事件之后,我们都能发现食品监管盲区的影子。可谓常见“事件”,常见“盲区”。其实,这种现象是政府失效的典型体现。如果片面追求政府对食品安全的控制,不仅不会带来食品安全,还会导致更大的食品危机。正如美国学者所言:“只要联邦政府,以‘老大哥’的角色,命令什么食品能或不能生产――在自由市场经济中这不是政府的角色。‘不适当’的控制、限制和公开禁止生产不会起作用,历史证明了极端主义措施的失败……食品消费不是靠供给推动,食品消费不是靠供给推动,它是靠需求推动,而消费者处在推动者的位置上”[6]。
公众是食品安全监督的直接动力。社会公众,尤其是消费者,是最直接、最有动力的食品安全监督主体,是主动的监督主体。公众的监督,是作为私权、社会权的监督权。食品安全单纯依靠政府监管,监督主体的监督动力不足,是食品安全监督不力,执法不力、法制不彰的重要原因。在理论上,监督动力的获得直接导缘于监督利益的归属,如果监督主体与被监督利益无任何相关,则监督动力就会缺乏。监督动力的大小程度由监督主体与被监督利益的相关程度所决定,如果监督主体与被监督利益之间的相关度很弱,则监督主体的监督动力就会趋于不足[7]。消费者和经营者是食品安全法律关系中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公众的监督权作为私权的监督权,作为私权的监督权的动力激励完全可以采取与监督利益挂钩的形式,利益的强相关性可以带来强大的监督动力。因而对公众的有效经济激励是食品安全公众监督的动力之源。
3.公众参与改变食品公司决策和行为,推动经营者在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公众健康之间公正平衡。工业化的食品生产过程,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导致食品产业链中的利益不均衡,在食品安全决策中,若欠缺一个公众参与的平台,往往导致决策忽视消费者和公众健康,而惟钱是瞻,导致商业利益凌驾于消费者利益之上。“以股东利益和利润最大化的组织那里,公众健康永远不是一个首要的议题”[8]。食品安全治理必须着眼于以社会的方式去反对食品公司的游说、销售活动及其对个人的教育。
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体概念强调消费者是食品产业链的终端,消费者的利益在食品产业链中的公正与平衡决定食品产业链的存亡。因为食品消费不是靠供给推动,它是靠需求推动,而消费者处在推动者的位置上。每一个消费者微薄的力量加起来可以改变世界上最大的公司,改变食品行业不负责任的经营行为。
三、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的法治方面
公众参与是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动态开放的体系,涵盖了食品安全立法、执法、和司法领域。食品安全治理法治的出发点和归宿是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将使立法机关的立法和决策机关的决策不偏离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轨道,将使执法部门的监管工作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公众是食品安全风险的承担者、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者,因而公众是食品安全司法的发动者。
(一)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立法和决策
首先,公众是食品安全政策和法律的需求者,政策和法律的需求信息来自社会公众。任何一项政策的实际需求总是来自社会的实际需要,代表公众实际利益和要求的政策和法律总是从民间社会首先萌发。公众在争取自己的利益的过程中,必然要求过问和参与与自己利益关系密切的公共政策和法律制定过程,甚至就某些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向政府讨价还价,施加压力。公众关注和质疑是推动政府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向善的力量。公众是促使立法机构制定通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重要力量。社会自我保护运动推动了政府通过法令的形式对市场的外部性恰当地干预。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消费者利益团体大众之声(PublicVoice)负责人艾伦?哈斯(EllenHaas)呼吁不应认为食品安全仅是“厨房的问题”,倡议公众“用你的餐叉来表决”。由于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促使国会破纪录地出台了30多个食品安全方面的法案。美国2009年的《FDA食品现代化法案》,也是在震惊全美的“花生酱事件” 发生后,公众对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以及FDA保障食品安全的能力提出严重质疑,在公众关注和质疑下通过修改的,是70年来对《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作出的最大的修正,是消费者的胜利。
其次,公众是食品安全政策和法律利益关系中的主体。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利益分配和调整的过程。食品安全利益的天然代表者是社会公众。通过公众参与影响公共决策、法律制定,迫使决策者、立法者倾听公众的意见,并且按照公众的意见来制定有关政策和法律,从而使相关政策和法律变得更加符合公众健康的利益。如果公众能够实质性地参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决策过程,通过公众的参与有效协调各种利益关系,这样的政策和立法就体现了食品安全真正的利益归属者的利益。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强调社会共同决策,以实现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强调食品安全政策制定、法律法规制定过程的互动性。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听取和吸纳有关利益团体及各方人士的意见,做到开门立法和民主立法。关注规范的制定过程, 特别是不同社会角色(企业、政府、消费者、社会组织、专家、媒体等)对相关法规出台的态度及其原因。
食品安全事关公众健康,公众作为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利益的直接代表者,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程序,是最基本的利益诉求。由于食品安全治理的公共议题性质以及它们与国计民生的密切关联,及其牵涉利益程度广泛性,公众的广泛讨论对于决策的正当性和科学性必不可少。食品安全事关公众健康,因而食品安全具有公共性的特质,公众参与的精髓在于公众对公共事务的参与,也具有公共性特质。二者在公共性上相契合。
再次,公众参与使食品决策具备基本的公共性。公共性的价值观首先体现在平等、正义、公平、民主、伦理以及责任心等方面,公共管理注重公众的高度参与、社会公平,承担为公众谋求福利的责任[9]。食品安全具有“公共性”,要得知大部分社会成员的价值倾向,公众参与是最为直接的途径。由于食品安全的公共议题性质以及其与国计民生的密切关联,公众的广泛讨论对于决策的正当性和科学性必不可少。允许更多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决策的制定程序,表达其价值倾向,在必要时鼓励参与者内部协商和讨论,以达成某些基本共识,这种基于多种信息和交涉而获得的共识,使食品决策的制定具备基本的公共性。政府公开立法和决策过程,提供多种平台让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立法和决策。政府在制定政策法规时,允许国内外的任何个人和单位获得政府决策依据的信息,并进行评论,确保法规修订是在公开、透明、交互的方式下进行的。重视公众在食品安全法规、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作用,充分听取公众的建议,确保食品安全立法和决策真正维护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利益。
(二)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执法
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为食品安全治理开启了良好的开端,但并不意味着食品安全状况的自然改善。“徒法不足以自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食品安全取决于制度的制定,更取决于制度的执行。
1.公众参与是对政府监管的补充。消费者能为政府监管提供必要信息,使执法机构拥有尽可能多的食品质量信息,实现有效监管。执法机构的执法是决策活动,食品质量信息是执法的前提,没有这类信息就无法对劣质食品进行深入执法,充分信息可以促进食品质量执法。信息的不足或错误会直接影响到执法的质量。由于我国食品经营者众多,而且以分散经营为主要形式,加之政府监管部门人力、财力、技术力有限,由此决定,政府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信息的掌握上难以保证全面。政府的执行能力受到时间、资源和人力上的限制。全国13亿多人口每天消耗200万吨粮食、蔬菜、肉类等食品,共有食品生产企业40多万家、食品经营主体323万家、餐饮单位210万家、农牧渔民2亿多户,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更是数量巨大①。由于食品的种类太多、数量巨大、业态十分复杂,针对每种食品全部逐一检测,没有哪个国家能承担得起、能做得到,抽检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通行做法。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数量远少于数量众多的食品生产商、供应商、分销商和零售商。因而发动食品安全相关各方的力量,提高各方发现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并加以实施的能力,是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力不足的出路。消费者可通过实际消费获得经验性信息并将其反馈至政府监管部门,从而弥补政府有关部门在这方面的不足。给予举报者奖金,运用利益激励的方式获取食品质量信息。这比执法部门通过抽查的方式获取这种信息所需的耗费要少。执法机构与社会上众多食品违法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分布越不对称的领域,就越需要悬赏举报制度。在公权机构获取信息越存在困境领域,也越需要运用这种民众力量获取食品信息。公众参与有利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不足、经费缺乏问题的化解,公众参与对于弥补现行分段监管机制中的监管漏洞和重复监管缺陷具有重要意义。
2.公众参与是对政府监管的制衡。公众监督是政府监督食品安全的强有力的压力。政府的监督,是作为公权的监督权,其中,监督主体的压力缺乏是食品安全监管不力的主要原因之一。监督主体的压力缺乏除了对监督主体疏于监督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监督主体错误监督没有规定适度的法律责任外,更为重要的是缺乏来自社会公众的现实压力。消费者可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从而起到监督“监管者”的效果,避免“权力寻租”与腐败行为的发生。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多头监管,部门之间是见利勇为,有利相争抢,有责互推诿。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重罚执法者违法,但是执法者违法除了体制内的约束之外,更为现实可行的机制就是公众监督的制衡。总之,要实现食品安全的有效治理,就必须要充分挖掘社会公众在食品安全方面自我保护的内在动力,充分发挥公众的制衡作用。
(三)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司法
社会公众以公共领域的手段和“弱者的武器”捍卫着自己的利益,是推动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力量。公众是食品安全风险的承担者、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者,因而公众是食品安全司法的发动者。消费者的诉权和损害索赔权是政府在最低层次上对食品消费者的保护。政府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创造良好的诉讼环境,尊重法院独立行使职权,法院在保证公众食品安全权利上负有终极责任。
正如徐显明教授所言,“应该用公民的权利来解决我们的安全问题。要用公民的诉讼权及索赔权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这个方法是治本,政府监管只能治标,行业制约只治末。把司法的刑事惩处与民事赔偿两大功能同时发挥出来,才会实现公民的‘食品安全权’。如果我们不创新社会管理方式,不用法治的方式维护社会安全,还把重点放在‘公权力’和政府体系的加强上,我们的食品安全问题就会年年执法检查,而年年问题不断”[10]。
四、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的机制保障
有效的公众参与取决于很多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公众掌握的信息是否全面准确,利益的组织化是否充分,决策事项的专业复杂程度以及参与者的素质能否达到有效论辩的基本要求等。因而保障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法治,一要从源头上完善食品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这是公众参与的前提;二要从末端完善公益诉讼、大规模侵权救济、惩罚性赔偿等诉讼救济制度,保障公众的维权救济机制。同时注意发挥消费者组织等社会组织的组织优势;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开展消费者教育等等。
(一)完善食品安全司法救济制度,确保低成本高效的公众维权机制
完善食品安全司法救济制度,确保低成本高效的公众维权机制,使公众在食品安全侵权中可以并便于进行诉讼。具体措施主要有:
1.建立消费者小额诉讼和团体诉讼制度。现代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产品覆盖面越来越广,食品安全问题的受害面相当大,涉及的消费者常高达数千人,一些重大的案件涉及范围有时高达几十万乃至上百万人之多,食品安全诉讼具有群体性和公益性。团体诉讼是指,“在法律上允许一人或数人代表其他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人提讼,诉讼的判决对所有共同利害人有效”②。团体诉讼的判决具有扩张力,效力及于遭受侵害的所有受害人。建立食品安全团体诉讼制度,赋予消费者保护组织或其他公益组织提起公益性团体诉讼的权力,代表消费者打官司,对经营者形成有效的实质性制约。团体诉讼是实施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决策制度的有力监督手段和法律救济方式,健全的集团诉讼制度有利于提高维权积极性。
相对于食品经营者(尤其是大型食品企业),消费者的经济实力以及诉讼能力通常处于劣势,个人消费者通常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去跟一个庞大的食品公司打官司,由此导致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消费者不能很好的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一对一的诉讼中,涉及的金额往往很小。消费者为了讨回“小额的公道”,有可能会影响自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而商家却可以从容地委托律师与消费者展开拉锯式的持久战。这种状况下,很多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权衡之后,往往放弃通过司法进行维权[11]。完善立法,对小额诉讼做出特别规定,设立小额法庭,让当事人比较容易地诉诸司法,以较少的时间和费用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小额纠纷。
2.惩罚性赔偿和民事责任优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这是食品侵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其目的和功能,一是惩戒失信企业和不良商家,防止再犯;二是鼓励和支持消费者运用该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三是通过鼓励消费者行使假一罚十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该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宗旨在于维护受损害的消费者的利益,体现以人为本和向弱者倾斜的理念。
3.设立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我国现有的救济制度在侵权问题上救济不足,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消费者面临着艰难漫长的索赔之路,问题食品的生产企业会面临停产甚至破产,消费者向生产企业索赔几乎是不可能的。为了使受害人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设立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 建立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家先行赔偿制度,保障受害者的赔偿。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是指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强制缴纳一定数量的资金或者国家以财政拨款以及以其他方式向社会筹措资金后形成的资金集合,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用以先行垫付受害人的医疗救治费用以便于其及时治疗;或者虽经司法判决受害人胜诉但因加害者执行不能后,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而由基金向受害人补偿本应由加害者承担的部分赔偿金额[12]。建立补偿基金制度是维护社会安定、保持经济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此外,通过责任保险机制,保险公司介入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赔偿、救助和责任处理,能够更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赔偿纠纷,给受害人更加迅速合理的经济赔偿,切实保障受害人的经济利益,从而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食品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增进透明度
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在监督主体与被监督主体之间分布不均匀,这种状况会直接影响到监督的效率。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取决于监督主体对被监督主体的信息掌握程度,被监督主体往往拥有垄断性信息而使监督主体无法进行有效监督,所以法律必须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13]。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公众在基于对信息的充分知情和了解的基础上,才可能作出恰当的选择。增加消费者食品信息的拥有量,应该从食品方面的消费教育以及有效信息的充分传播两方面展开。教育和对信息的关注开启了处理和规避风险的新的可能性。
1.推进食品方面的消费教育。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规律是:防治结合,预防为主,食品安全法治应加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消费教育是对消费者进行消费方面的基础教育。1985年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准则》就规定,应该在健康、营养、因食物致生疾病的防止及食品添加剂、商品危险等方面展开消费教育;应视适当情形,使消费教育成为教育体系中基本课程的主要部分,最好成为现有学科的一部分;各国政府应鼓励消费者组织及其他包括大众传媒在内的利益团体从事消费教育及信息工作,并应特别顾及在乡村及都市地区低收入消费者的利益。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扩大了内容,增加了项目。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健康教育活动经费被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14]。
贝克在《风险社会》中总结性地写下:“没有社会理性的科学理性是空洞的,没有科学理性的社会理性是盲目的”。政府应设专门机构开展食品知识教育、食品风险教育、食品健康教育。开展食品安全消费维权知识教育活动,提高依法维权能力,增强食品安全消费意识,树立科学消费观念,培养良好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方式,引导全社会科学消费、文明消费、安全消费、健康消费。
2.完善食品信息公开方式,确保有效信息的充分传播。信息公开是有效的公众参与的重要前提。公众在充分了解食品的实际情况和事实根据的基础上,才能作出对社会、对自己负责的理性判断和行为。一项有意义的讨论只能在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情况下,方才能够达成,要使得公众在讨论中采取一种负责任的立场,必须使公众能够获得与决策相关的有价值信息。政府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强调政策制定过程的透明性,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开展食品安全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联络机制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定期编发食品安全信息动态。构建从中央到地方,分工明确、全方位的信息披露主体,建设遍布全国的信息采集、风险分析以及综合的信息反馈等基础设施。
(1)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渠道。通过政府网站、公报、会、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逐步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布平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阅相关信息,一是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会以及大众媒体;二是各级政府在档案馆、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如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等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2)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应建立一个信息披露机制,通过多种媒体向公众通报食品市场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监测和监督抽查结果、处理意见,对监测和监督抽查结果的分析评价,食品认证信息和食品(企业)品牌信息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动态质量监测信息。通过向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使得正规企业的良好行为进一步得到市场认可, 同时增加违规企业的机会成本,从而约束其道德行为。
(3)食品安全信息分类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分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和各监管部门日常监管信息。卫生部负责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影响仅限于其辖区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统一。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能依法日常监管信息。
(4)信息需多部门协调联动,实现信息共享。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分段多部门的监管模式,这些部门就像“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并非一个日常性的工作机构。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工作中,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应建立起联动机制、信息通报的工作机制,保证各类食品安全信息得到及时,统一信息公布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三)发挥消费者组织等社会组织的组织力量
政府、企业、消费者各方能力的不均衡是食品安全问题深层次的根源,完善平衡协调机制显得尤为重要。政府和企业具有组织化的运作手段,处于权力、财力、信息力的优势地位,而消费者因社会原子化状态而带来的弱势地位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因而消费者的结社以及发挥社会组织的功能是公众参与的重要保障机制。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我们不能指望消费者个人具备专业能力,能够对所有问题进行分析,为复杂的社会政策和监管流程做出有意义的贡献。权利保障依赖主体的参与,而个体利益如果得不到有效组织化,则将失去有效参与的能力、信息、支持等资源;进而,分散个体的利益将在相互冲突和高成本游戏的过程中被吞噬和淹没,社会组织是连接散在的个体公民与社会之间的主通道。从法律角度而言,组织化问题的核心,其实也就是如何有效地保障个体的结社权。消费者团体是有组织的,这种独立的非营利性组织能够发挥出集体力量和政治影响,以确保相关部门在政治和决策过程中能够听到普通消费者的呼声。
社会组织有助于集中舆论,有助于制定政策并使决策者负起责任。在我国,社会组织在食品安全控制中所发挥的作用明显小于政府监管机构。在中国食品安全的体制机制的创新中,应当赋予社会组织以更为重要的角色。挖掘消费者协会、食品质量检测协会、食品认证协会、食品风险评估协会等社会组织具有专业技术优势,信息的非对称程度相对较小,有利于提高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效率。挖掘社会组织的公共政策倡导作用,促使公共政策和立法不偏离公众健康的公共利益,促进政府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推动食品安全治理制度向善。
总之,食品安全治理与公众积极参与分不开,通过消费者个人行动,消费者组织、社区组织等社会组织参与,能够对食品安全问题产生巨大的影响――他们既能影响政府,也能影响企业。政府与民间社会的良性互动是不断激活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制度向善的力量。
注释:
① 参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勇答食品安全热点》。
② 参见《哥伦比亚法律词典》第511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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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我国各种食品安全事件接连发生,不仅仅是法律和行政问题,还涉及到伦理道德问题。本文从企业伦理、公共卫生伦理和生态伦理三方面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伦理问题进行剖析,并对食品安全现状提出了应对之策。
关键词:食品安全 企业伦理 公共卫生伦理 生态伦理 对策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现代物质文明的高度发展和食品种类的丰富多样,使得温饱问题不再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关注的热点。但是,近几年来,从注水肉、假豆腐,到瘦肉精、毒大米;从吊白块、苏丹红,到洗虾粉、一滴香,从植物奶油、红心鸭蛋,到南京小龙虾、化学火锅料,还有死恢复燃的“三聚氰胺”奶粉、禁而不绝的“地沟油”,不停接受的“新鲜名词”让公众对我国食品安全充满了忧虑。我国食品安全屡次出现问题,已经成为困扰国民生活的一大难题。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近些年,我国各种食品安全事件接连发生,引发了消费者的不安和对食品消费的担心。食品法中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大多是以对行为者进行罚款,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为惩治措施。相比这些微小的惩罚,巨大的利益诱惑足可以让违规者甘愿受罚。食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食品经营环境堪忧,严重影响了我国食品行业的发展。有关部门不断加大打击和监管力度,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却无法从根本上杜绝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一、从伦理学的角度剖析食品安全伦理
1、企业伦理
所谓企业伦理,是指在企业管理和经营活动中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道德准则,其中包括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安全责任理论。企业应当要具有一种企业社会责任,即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
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消费者必然会支持该公司的产品,政府也会对其发展进行支持,使企业在优良的社会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社会也会因为企业的负责任生产而进步。因此,食品企业应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转变伦理思想,把为企业谋利益置于为社会谋福祉中,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2、公共卫生伦理
公共卫生伦理的目标是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公正,实现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食品具有易污染、易变质、保质期较短、储存条件要求严格、与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等特点。
一些道德素质低下的企业经营者,为了追求眼前利益而至公众的生命和健康于不顾,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而不择手段,生产销售具有安全隐患的食品,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健康,有毒、有害食品会引起人体急慢性中毒,致癌、致畸,甚至导致死亡甚至危害生命。某些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中大量的掺杂、掺假,专门生产、制造假冒伪劣商品,危害公众健康,甚至残害弱势人群。在食品的流通领域,一些超市、商店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不从正规渠道进货,明知是假货、劣质食品,却以低价购进,以次充好,成为伪劣食品流通的代销商,为制假者提供了市场。某些监管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利用人情关系权钱交易、收受财礼,让制假贩假有可乘之机,这也是伪劣食品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在生产、加工、流通等领域某些人利欲熏心,贪得无厌,为了牟取暴利,不顾公众的利益,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缺乏社会责任感,违背了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使食品安全问题愈来愈加凸显,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向纵深发展。
二、保障食品安全的应对之策
1、加快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是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政策实施的制度基础。我国已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结构相对合理、具有一定配套性和完整性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参照发达国家更为先进的食品安全法规,我国还应进一步修订、补充和完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同时应该注意包括农产品与食品生产场地周边生态环境等相应影响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建设,用法律及制度来保障食品安全。
2、建立食品安全的应急机制
在发达国家,在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监控下,一旦有食品被认定不合格或有设计缺陷,生产厂家和销售部门便会主动召回该类型的全部产品,同时清退消费者已付款项。我国可借鉴发达国家“食品召回”这一行之有效的措施,对国内食品企业建立食品质量不合格召回制度,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大面积扩散。
3、提高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识,普及食品安全的科普教育
充分发挥媒体的的作用,利用广播、新闻、电视、网络宣传绿色安全食品及优秀放心企业。正确引导公民安全消费、理性消费、科学消费。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教育机制,初步形成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多方位宣传教育体系。食品安全常识和法律知识要得到普及,对公民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营养知识培训,使其掌握简单的食品质量识别方法和适宜的食品烹调方法。促使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管理,畅通消费者投诉维权渠道,维护消费者基本权益,最终使假冒伪劣产品失去消费市场,从根本上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渠道。
食品安全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和政府管理问题,它是涉及企业伦理中的社会责任、公共卫生伦理中维护公民生命健康的利益的伦理问题。食品安全伦理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领域,我们必须要提出相应的对策,努力完善和解决好食品安全这个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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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食品安全 监管 公众参与
作者简介:吕青斌,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食品安全事关民众的生命健康问题,尽管政府近年一直在食品监管方面作出努力,然而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故直白地告诉我们这样的事实: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失灵。食品安全监管失灵的事实从反面说明单靠政府的监管无法做到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的实现离不开社会公众的有效参与。
一、 立法现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已经设定公众参与的位置
在我国,单靠政府监管无法实现食品安全已经成为立法者的共识,为保障食品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从形式上构筑了一套涵盖政府监管和公众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监管制度建设远比公众参与完善,政府监管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需要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为政府监管提供具体的食品监管线索,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而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则需要政府提供强有力的行政监管支持,二者应该互相促进,互为支持,形成一套运转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满足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需要。
二、 制度缺陷: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缺乏充分的具体制度保障
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政府监管制度建设的相对完善也迫切需要公众参与的不断壮大,以形成政府监管与公众参与的良性互动与互补。实际上,我国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公众可以自发或通过组织的形式参与食品安全监管,①并且已经出现了有组织的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渠道。②但总体而言 ,我国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缺乏基础性制度保障
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性制度是保障公众有效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性先决条件。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所拥有详尽的食品安全监管权限和程序相比,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在法律规定方面流于形式,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缺乏积极的法律支持。目前我国公民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框架是在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③关于公民批评建议权的统领下,具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十条④搭建起来的。在这样的法律框架下,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就简化为对食品安全事故和风险的举报和建议权,公众举报食品安全隐患以后能否得到满意的处理却无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便利。⑤对于事关公众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举报处理,将仅将其规定在处于法律位阶末端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⑥,且未对处理时限同时予以规定。
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性制度保障缺陷还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政府信息开放程度和社会组织化程度⑦,这两方面的不足使得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范围和程度极为有限。
1.政府信息开放方面的局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对政府应当公开食品的监督检查情况做了明确规定⑧,同时规定了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⑨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对应予公开的信息做了明确,即此类信息应该是行政机关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⑩。此类信息是否包括食品安全监管程序缺乏明确规定,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仅仅笼统地规定。
目前食品安全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信息公开数量不足,仅公布一个笼统的不合格数据而不公布不合格食品的名单;第二,信息公开的过程透明度较低,仅公开食品安全风险监管的实质性结论,不公开得出实质性结论的过程以及食品不合格的社会危害。
2.社会组织化方面的局限。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组织化问题而言,公民不可能以一个个单独的、原子化的个体面对国家并参加食品安全监管复杂的社会管理过程的合作。 社会组织则成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载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社会组织须在相关民政部门登记,否则有可能被视为非法民间组织 ,予以取缔。我国目前社会组织设立的法律框架决定了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社会公众参与的组织化一定是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组织,这类组织在业务上接受政府指导,从某种程度说很难胜任作为社会公众参与载体的重任。
目前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食品行业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志愿组织、社会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此类社会组织中的行业协会虽然更熟悉行业内部的专业信息、法律、法规等制度规范,可以通过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操作规则等内容,引导、规范食品行业的生产行为,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的规定,但行业协会主要是由食品生产企业会员组成的特点,使其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事故风险时很难突破其自身有限理性的限制主动向社会公众或相关政府部门公开其参与监督过程和结果,且很多行业具有半官方的性质。此类社会组织中的中介机构在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应该能够胜任自下而上的监管重任,为政府监管提供有益的补充。但就目前而言,此类社会组织有待进一步发展,以提高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广度和深度。 除前述食品安全监督领域的中介机构外,食品安全监督领域的志愿者组织和社会研究机构也应该能够胜任自下而上的监管重任,但在目前的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体制下,此类组织要胜任这样的监管重任尚需进一步发展。 (二)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缺乏程序性制度
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程序性制度建设的目标主要是保障公众能够有效、有序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与食品安全监管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公众参与的程序并未做出具体规定,特别是缺乏参与途径、过程公开、参与的互动性、回应性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则,尚存在不足,而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节中规定了听证程序,但该听证程序是针对行政处罚相对人权利的规定,而不是公众权利的规定。缺乏参与的程序保障,公众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所起的作用就极为有限,公众的需求只能通过非制度化的方式表达出来,如上访、群体事件、网站发帖等途径。
程序性制度的缺失导致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或有发生危险时公众无法依据制度化的程序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监管部门也无法通过制度化的程序获得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发生危险的信息,公众参与和政府监管就无法形成良性互动与互补。
(三)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缺乏支持性制度
公众参与意味着社会公众能够将自己的个人意愿表达于食品安全监管事务的过程,这种参与过程能否取得促进和改善食品安全监管的效果,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
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不仅受到参与程序规则的影响,还受参与者所能利用的资源、个人能力、专业知识等因素的影响,与食品生产者和监管机构相比,社会公众在这些要素方面处于十足的劣势。故,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取得国家在制度方面的支持,在承认参与公众与食品生产者所依赖资源明显差异的基础上,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支持性制度,通过国家之手将这种实质上的差异拉回到平等的起跑线上。
国家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缺乏有力的制度性支持。食品安全法并未对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具体的制度性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协会的职能规定中涉及公众的方面仅有“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也没有明确消费者协会可以组织公众参与事关消费者利益的事项。
现今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可援引的制度性支持比较少见,仅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公益诉讼制度 和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小额诉讼制度 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提供部分制度性支持,但《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仅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何为有关组织,尚需有关机构做出立法或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可以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力支持,有效避免了公众因食品安全事件涉及标的较小,维权成本太高而放弃参与食品安全监管。
三、完善建议: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须进一步完善具体制度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有效运转,离不开有效的公众参与。公众有效参与食品安全监管,能够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效力,实现政府监管与公众监督的有效结合。针对现有制度缺陷,本文认为需要提出如下改进建议:
(一)构筑更为完善的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性制度
更为完善的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性制度是公众有效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前提。为克服现有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流于形式的现状,需要构筑一套全面的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性制度。该制度应该至少包括政府掌握的食品安全信息的进一步开放和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组织化程度的进一步提升。
1.政府掌握食品安全信息的进一步开放。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政府信息的公开构建了一个基础性制度,要求政府将其掌握的需要公开的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但鉴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同时要求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社会稳定。因而,政府在公开相关信息的时候需要预先进行维稳评估,只有在评估结论不违反第八条要求的情况下政府部门才会主动公开,而维稳评估部门与信息公开部门很难做到截然分开,故基于政府及其部门的有限理性,维稳评估结论很难达到客观的标准,从而影响信息公开的范围。
故,就食品安全监督领域而言,维稳评估应尽可能由与信息公开部门相独立的部门做出。鉴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涉及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信息在公开时应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即对于可公开可不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应以公开为主,对于确实不能公开的信息应采取切实措施消除不能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对公众可能造成的伤害。
2.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组织化的进一步发展。个体必须依据自身的利益类别或价值偏好获得合理的组织化,才有可能形成必要的权威, 才有可能使公共生活中的对话、协商与妥协得以展开。 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社会公众通过一定形式的组织化可以更为有效地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更大程度上的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并弥补或调整自上而下的政府监管中的有限理性问题。
公众自下而上地参与食品安全管理,需要在更大程度上实现组织化,这种更大程度的组织化是将公众参与纳入到一个公平、开放、有序的框架内。原有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组织化框架将公众参与的组织化限制在相关部门审批的范围内,严重限制了公众参与的组织化。为克服该弊端,有必要改革原有的社会团体组织化的框架,将事实上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即只要满足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基本条件就可在社会团体登记部门获得登记并依法开展活动。这种社会团体登记制度的变化使得社会公众以有组织化的面目参与到食品监管,实现自下而上的公众参与食品监管的壮大发展,并最终实现与政府监管的互动与互补,从而形成公众参与和政府监管完美契合的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
(二)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程序性制度的构建
美国大法官菲力克斯.弗兰克福特(Justice Felix Frankfurter)说过,“自由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程序保障的历史。” 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程序框架的构架旨在保障公众能够自由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实现程序正义。 根据迈克尔D. 贝勒斯的观点 ,程序正义的实现至少需要保证程序的无偏私和形式正义,无偏私要求即要求至少决定人对程序的结果不享有个人利益或不具有偏见,而形式正义至少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即“一致性” )、按以前的决定作为参照规则(即“遵循先例” )。具体到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程序问题,也需要根据程序正义的要求来设计参与程序框架。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程序框架设计中首先要体现形式正义的要求,即要根据“一致性”要求对公众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绝不因人种、民族、性别、地域、职业、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差异而受到不同等对待,其次还要满足遵循先例的要求,即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公众参与程序一旦确定下来,后来的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事项均依此展开,不得特殊处理。
从应然角度上出发,我国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程序框架应该包括以下方面 :
1.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发起制度。对于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发起应该包括两种途径:一为公众主动要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发起公众参与项目;二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主动发起公众参与项目。
公众有权要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发起的公众参与项目在发起形式上可以采取正式或非正式组织化的方式,即以某一正式公众组织收集一定利害关系人签名的情况下要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发起公众参与项目,对某一项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项启动公众参与,或由一定数量的公众在缺乏正式组织的情况下联名要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发起公众参与项目。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主动发起的公众参与项目是指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认为在确实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对特定的食品安全事项主动发起公众参与项目。
2.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程序中的参与人制度。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程序中的参与人制度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何方主体可以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问题。食品安全监管程序中的参与人不仅仅应当包括受相关食品安全事项影响的大众,还应包括相关食品安全事项所的直接参与制造者和组织者,食品安全事项所涉及的对立双方的观点都要收集,防止以偏概全,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不应该在公众参与事项完结之前表露自己的意见以防止对参与双方造成不正当的负面影响。
3.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程序的时限和形式。鉴于食品安全事项处理的紧迫性,特定食品安全事项的公众参与应该限定在一定的时限内行使为宜,以避免久拖不决,同时可以避免一项公众参与事项在经过长久的组织实施后得出的参与结论已经与面临的现状脱节,对食品安全监管未能产生正面效应或无效。
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事项不以亲自到场参与为限,可采用网上调查、网上投票、发送电子邮件等非到场方式。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收集和整理公众意见。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事项的意见应由发起组织公众参与事项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收集,并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整理。
5.品安全监管部门公布公众参与结果。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事项的意见经发起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整理后在时限内向公众公布参与结果,主要包括公众意见和意见的具体流向。
6.公众对公布结果的异议。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事项的目的为实现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事项,对政府监管食品安全事项提供有力的补充和互动,故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事项的参与结果公布后公众有权对参与结果提出异议,这也是双轨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应有之义。
7.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公众异议的处理和反馈。要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正面效应,发起和组织公众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该充分尊重公众的异议,如果公众对参与的意见统计结果有异议,可审视参与意见的统计程序,如统计程序上有缺陷,则通过考察该缺陷是否实质性影响公众参与意见的统计,如果该缺陷实质性影响了公众参与的意见统计,则公众可重新要求发起公众参与项目或在消除缺陷后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重新发起组织公众参与项目。
如公众对发起项目公众参与意见的流向有异议,则应根据现有法律框架分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对异议公众做详细耐心说明,按照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向相关部门报送。
8.相关部门对公众参与意见进行处理。相关部门在收到公众参与的意见后要认真研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合理处理。 9.相关部门对公众参与意见处理结果的反馈与公开。相关部门在完成对公众参与意见的处理后,要在规定的实现内向相关参与人代表人反馈,并向全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三)构建更为完善的支持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法律框架
要实现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有效,需要从制度上构筑有效的支持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框架。
1.公众参与上位法的支持。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上位法支持系指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取得有关法律的制度支持,自此我们主张制定专门指导公众参与的《公众参与条例》,并在合适的时候制定《公众参与法》。
在《公众参与条例》或《公众参与法》中首先规定何种情况下公众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发起公众参与项目,特别要规定在涉及公众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事项,公众有权申请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起公众参与项目。
2.进一步细化现有的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支持性制度:
(1)进一步明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的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应就《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的判断标准提高司法解释,特别是要对何为法律规定的组织做出明确界定。在法律规定的组织问题做出确定后,社会公众在法律规定的组织支持组织下参加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公益诉讼。
(2)进一步赋予消费者组织以组织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组织的代表仅仅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咨询、支持消费者参加消费纠纷的解决以及受理消费者投诉的职能是远远不够的,消费者协会应该就社会公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发动公众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事项中来,并在必要的时候推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起食品安全监管公众参与项目。 为避免消费者协会无力履行组织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事项,除消费者协会外,应该允许公众自行成立其他消费者组织,就公众关注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发起公众参与项目。
3.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事项的其他制度支持:
(1)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事项的教育制度。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缺乏公众参政议政的传统,对于与己无直接相关性的事项往往敬而远之,而公众积极参与社会事务传统的培养需要长期的教育和训练,为提升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事项的参与度,需要坚持不懈的推广教育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的重要性,并将参与的途径和形式一并教给公众。
(2)弱势群体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制度。为保障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的那部分公众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公众参与事项,需要对这部分公众专门提供参与知识和参与资源方面的保障,包括消费者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持续有效的为弱势群体安排专家提供咨询,对于行动不便的公众委派相关志愿者前往收集参与意见等。
摘要:目的了解公众对食品健康知识、态度、行为的认知现状,为进一步展开营养健康教育提供依据。方法对100名公众进行随机分层抽样调查,制订调查问卷,匿名进行问卷调查,运用SPSS19.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结果我国对食品营养与食品健康知识认知程度较低,100名居民中只有48人进行问卷调查的总分在60分以上,合格率为48%;男性居民对食品营养与食品健康知识认知程度低于女性居民,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学历低的居民对食品营养与食品健康知识认知程度低于学历较高的居民,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我国应抓住时机,进一步加强营养宣教,提高公众食品营养与食品健康知识,改善人们的饮食行为。
关键词:食品营养;食品健康;调查分析
引言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温饱问题得到了解决,居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居民的膳食结构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人民越来越关注食品营养与安全问题。众所周知,许多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压、肿瘤)与饮食营养联系密切,如果膳食模式不合理,很容易患上慢性消耗性疾病[1]。为研究公众食品营养与食品健康现状,以便为今后开展营养宣教提供依据,我们于2014年6月至2016年6年对100名居民进行了营养知识、态度及行为的调查,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随机选取100名居民作为调查对象,其中男性50名,女性50名,其年龄为20~60岁,平均年龄为39.5±8.6岁,其中包括小学学历者20名,初中学历者23名,高中和中专学历者25名,大专以上学历者32名。1.2调查方法根据《中国居民膳食指南》自行设计调查问卷表,包括以下4项:(1)一般情况:被调查者的性别、民族、年龄、文化程度、工作等[2]。(2)食品营养与食品健康知识认知程度:一共10道题,每题的分数为0~10分。主要包括平衡膳食宝塔的知识和食品中营养素的知识等。(3)对待食品营养与食品健康的态度:一共4道题,每题的分数为0~25分。该项内容包括是否愿意学习食品营养与食品健康知识、是否关心食品营养与食品健康新闻等[3]。(4)日常食品营养与食品健康的行为,一共10题,每题的分数为0~10分。该项内容包括是否每天按时吃早餐、每天食用主食的情况、每天食用肉类及肉制品的情况、每天食用水产品的情况、每天食用蛋类的情况等。最后将这几部分问卷的分数加起来计算出总分,超过60分即为合格[4]。1.3统计学方法研究观察所得数据采用SPSS19.0统计学软件进行分析处理,两组间计数资料的比较采用c2检验,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以(±s)表示,P<0.05时认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5]。
2结果
2.1对食品营养与食品健康知识认知程度的分析调查结果表明,100名居民中只有48人进行问卷调查的总分在60分以上,合格率为48%;有86个人(占86%)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认知度较低;仅有25个人(占25%)了解平衡膳食宝塔内容。其中,男性居民对食品营养与食品健康知识认知程度低于女性居民,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详情见表1);学历低的居民对食品营养与食品健康知识认知程度低于学历较高的居民,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详情见表2)2.2对待食品营养与食品健康的态度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人对待食品营养与食品健康的态度较好,其中95个人(占95%)问卷调查的分数合格,并愿意改变自身不良饮食习惯,愿意学习食品营养与食品健康知识。2.3日常食品营养与食品健康行为的分析调查结果表明有62个人(占62%)有合理的日常食品营养与食品健康行为,其中有家庭食用植物油人最多,共86人(占86%),能够每天食用牛奶的人最少,共14(占14%)人。
3讨论
3.1公众食品营养与食品健康现状分析调查结果表明我国对食品营养与食品健康知识认知程度较低,100名居民中只有48人进行问卷调查的总分在60分以上,合格率为48%;有86个人(占86%)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认知度较低;仅有25个人(占25%)了解平衡膳食宝塔内容,尤其是男性居民对食品营养与食品健康知识认知程度低于女性居民,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学历低的居民对食品营养与食品健康知识认知程度低于学历较高的居民,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但是大部分人对待食品营养与食品健康的态度较好并愿意改变自身不良饮食习惯,愿意学习食品营养与食品健康知识。还有不少人具有不合理的日常食品营养与食品健康行为,所以食品营养与食品健康教育任重而道远。3.2对改善公众食品营养与食品健康现状的建议3.2.1加强宣传教育,全面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通过多种媒体宣传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科普知识,使得居民得知食品安全知识,从而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风险意识[6-7]。增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推进全球各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学习,使得我国人民了解世界各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以免经济损失;此外,国家相关部门随时公布食品安全情况,使得人们了解导致食物不安全因素,不买风险高的食品,理性、科学的看待食品不安全事件。进一步增强建设社会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如果不提高居民诚实、诚信的道德素质,食品安全问题就不能从本质上解决[8]。3.2.2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认证,推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目前,保证食品质量较有效的措施就是认证制度,通过相关部门认证的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等可以放心食用,值得信赖。国家可以支持大中型的食品企业进行体系认证或产品认证,从生产原材料,生产场地,生产过程到产品销售的全程监督[9-10]。明确规定养殖场所用饲料及添加剂标准;实施农药、兽药的管理,指导菜农和饲养员科学用药,并建立有效的措施对生产过程中兽药、农药残留与污染进行处理;全面保证我国食品的安全和质量,成立我国食品安全卫生监控体制。同时,逐渐健全食品进入市场的标准与进度,严格执行,不满足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绝对不能进入市场[11-12]。3.2.3提高食品生产的科技水平,推进食品标准化建设在经济发达的国家,食品国际采标率已接近80%以上[13-14],然而我国的采标率只有14.63%。目前,我国要加快步伐健全食品质量安全规范,根据国情,积极参考国际标准。制定关于食品添加剂、食品卫生、检疫水平、农兽药残留限量等方面的修订方案,从而提高我国标准水平,向国际标准靠拢[15-16]。提升食品安全标准不仅对全民的健康有益处,也有助于提高全民生活质量,更能打破发达国家先进贸易技术的壁垒,从而提高国力。3.2.4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方面,法律体制是世界各国的根本保证。基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现状,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单一,低效等,汲取发达国家经验,增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建设和法制管理,建立多层式法律体系,以满足我们迫切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的需要[17-18]。我国出台的《食品卫生法》,根据现状,应进一步出台详尽的食品安全管理方法,有安全隐患的食品杜绝进入市场;通过法律法规限制对生态平衡有隐患的食品种植、养殖、加工等。同时,食品安全监督力度要大大加强,加大力度惩罚和打击恶性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完善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把控食品进入市场的关卡。使得全民能吃得放心,睡得安心。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职责权利,定期实时监督抽查农产品和畜产品,抽查范围要广泛,次数要频繁[19-20]。只有这样,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能走上规范化的轨道才指日可待,更能确保我国人民吃得好、吃得安全,从而在国际市场上,为中国的食品卫生安全标准赢得良好的声誉。总之,应抓住时机,进一步加强营养宣教,提高公众食品营养与食品健康知识,改善人们的饮食行为。
作者:王来晓 单位:乌兰察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关键词:食品安全;政府行政监管体制
一、我国现今食品安全问题及政府行政监管体制现状
三聚氰胺、瘦肉精、毒豆芽,风起云涌的食品安全事故,像一双双粗重的大手,一次次地触碰着公众敏感的、脆弱的神经。纵观历次食品安全事故,我们不难发现,问题食品的涉及面已从过去的粮、油、肉、菜等食品扩展到水果、酒类、奶制品等食品;问题食品已从食品外部的卫生危害走向了食品内部的安全危害。问题食品生产过程中制毒制劣手段越来越多样、越来越“深入”,手法越来越隐蔽,已经到了“不怕你做不到,就怕你想不到”的地步。
在历次食品安全事故中,政府部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事件向良性方向发展,但却未能得到舆论认可。公众听到了道歉,但没看到更多人受到严惩;听到了表态,但没看到具体的解决措施;感受到了沉痛和反思,但没看到更强大的改革推动力。沈阳“毒豆芽”事件,为了给被查获的40万吨“毒豆芽”找到一个监管方,沈阳市打假办专门召集相关部门开了次“研讨会”。会上,各部门纷纷针对“不归我管”阐述了理由。明明是谁都可以管、谁都应该管,结果却是谁都不去管、谁都不愿管。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体制是一种“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模式,我国对食品安全的规制是由原卫生部负责的,2003年成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负责一部分,同时履行监管职能的还有农业部、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中心等。《食品安全法》中对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均有详细的规定。然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职责的不清晰划分直接导致了监管疏漏和重复监管的现实问题。由于相关部门管理体制不同,人、财、物的主管部门各有其主,多个监管部门往往需要政府协调才能解决问题,这样不但提高了行政监管成本,而且降低了行政监管效率。
政府监管食品安全需要运用法律法规及相应的政策工具,我国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也是高度重视的,我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多达60余部;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规章条例多达150多个。此外,还有2400多个食品标准(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标准)。然而,我国目前的政策法规缺乏长效机制,面对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往往是采取“救火”式的治理,哪里发生问题治哪里,事情过后“刀枪入库、马放南山”。
二、如何加强政府对食品安全的行政监管
食品市场的自身特点注定其本身无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政府行政监管市场是必然的途径。保障公民的食品安全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保护公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构建健全的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体系,提高政府对食品安全的行政监管能力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首先,政府监管思维和监管能力要从被动监管转变到主动监管。加大政府部门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投入,引进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人才,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制度。健全组织机构,避免使用不称职的监管人员。建立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的职责和沟通。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尽可能避免职能上的交叉。成立相关的领导机构,明确工作人员职责,逐步建立各级监管网络,初步构筑起一道食品安全的“封锁线”。在食品安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相关的主管和协调部门要时时了解执行的情况,并及时纠正可能会出现的偏离预期方向的执行行为,对执行中遇到的突况和意外事件,通过相应的调控,协助执行者顺利度过困境。
其次,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品链各环节的法律体系。建立食品生产经营准入制度、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对食品安全违法者的责任追究制度,将食品标准尽快与国际接轨。在基层政府,制定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定期巡查制度、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制度和食品生产企业不合格整改工作程序等工作制度,保证相关立法和制度的有效实施。
最后,建立食品生产企业监管档案,做到企业数量、质量状况、人员素质、生产设备、证照情况、产品流向“六清楚”,对假冒伪劣食品生产者和违规监督者给予强有力的的惩罚,对由于食品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的企业经营者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使企业自觉按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加工。加强宣传,建立社会监管体系,完善的社会监督体系应该有政府、媒体、行业协会、消费者和社会大众共同构成。开展食品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向公众定时食品安全信息,教育公众掌握食品质量识别方法;扶持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类节目和专栏,加强舆论监督和宣传;把食品安全常识列入中小学生的教育课时,开展食品卫生安全教育。政府提供平台让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加强行业自律,把食品企业对的食品安全责任真正化为自己的意识。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总结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关系着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直接关系着国家和政府的形象。食品安全是衡量人民生活质量水平、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食品安全与人民生命财产也是息息相关的,政府对食品安全行政监管机制的完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也应该要明白,政府部门在食品安全行政监管机制中起到更加有效的作用,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我们相信,只要政府有关部门严格行政监管,实现行政监管理念、行政监管模式以及行政监管手段的有效转变,食品安全问题终会得以解决。(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刘录民.董银果.王荔萍 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探讨[J].农场经济管理,2009.1.
摘要: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人民生活幸福的根本保障。近几年媒体接二连三爆出的食品安全问题在行业中掀起巨波大浪。我们通过媒体可以知道存在的食品安全的隐患,但同时也有一些报道发生失实现象,虚报数字,夸大问题的严重性等等。传媒社会责任的落实变得尤为重要。新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本文着重分析媒体在食品安全方面发挥的作用。
关键词:媒体;食品安全;
一 媒体在监督食品安全问题上发挥的积极作用
当今人们对关乎身体健康的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关注。但不得不承认的是,系统学习过食品科学和营养健康知识的人毕竟少之又少,而且想要学习掌握全部的食品知识并非易事,于是广大普通的消费者只能通过各种媒体来了解学习食品知识。因此,大众媒体在传播食品知识方面负有重要责任。
随着一系列损害公众利益的食品黑幕频频曝光,食品安全已经成为我国公共安全体系中一根脆弱的神经,也产生了强烈的社会反响。正是媒体朝“毒瘤”开了第一刀,才使普通民众的知情权得以实现,并有力推动了政府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科学决策以及强化安全预警机制的建设,促进食品安全问题趋向一个积极的结果。即一方面是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因事件的刺激而走向完善和有力,其监管的触角亦会变得更加敏感,另一方面是相关生产企业在不得不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的同时,以反面典型的形式警示效尤者,从而使产品质量环境得到一次内部净化。《中国质量报》有评论认为,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中国社会正在呈现出的情形是,媒体监督的力度和反应速度已超过了监管部门,从而成为最及时最有效的监督。
二 媒体在监督食品安全问题上发挥的消极作用
由于大众媒体的从业人员未必是食品专家,因此他们所了解、获得与传播的食品知识也未必准确。比如,受一些媒体的影响,许多民众对食品添加剂误解至深,已经到了谈“剂”色变的程度了。有报道曾有这样的表述:“也正是从三鹿奶粉事件开始,我们才知道三聚氰氨作为食品添加剂中的一种,还有另外一个冠冕堂皇的名字——蛋白精。”事实是,三聚氰胺根本不是食品添加剂,它是一种非法添加物。该报道明显会对消费者产生这样的严重误导:食品添加剂中有一些可怕的东西,食品添加剂本身是不安全的。
由于当下众多媒体也活在“市场化”的大背景里,有时也会为发行量和点击率不自觉地成为制造信任危机的帮凶。一些不负责任的记者编辑采用夸大、歪曲的报道,甚至编造虚假新闻等,传递非真实的社会事件。这一方面误导了消费者,造成了本不必要的社会混乱恐慌;另一方面损害了企业的利益,给食品行业造成了冲击,也损害了传媒行业在人们心中的地位。以曾经在全国掀起轩然大波的“注水西瓜事件”为例,该报道的消息源以读者报料形式出现,称:“记者近来接到不少投诉,怀疑西瓜被注入了红药水”。文章提到了“市民李先生”、“在某医科大学上班的杨女士”、“家住广州大道北的刘阿姨”。虽然有多个报料人,但其身份介绍笼统而又模糊。后经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经济半小时》栏目实际调查与取证,文中提到的消息源是记者虚构的。
还有的媒体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对一些企业的保健食品的虚假宣传放任纵容,或者为其做大量广告,夸大保健食品功能,误导消费者。再比如,曾被各媒体广为转载的“世界卫生组织所评选的十大健康食品排行榜”最后被证明是子乌虚有,世界卫生组织从未公布这样的排行榜。
当然也有一些读者,并不了解食品专业的某些词汇的准确含义,就凭自己的主观理解妄加臆断,引申与改变,造成不真实信息的传播。比如,香蕉巴拿马病是香蕉树的疾病,因难以治愈被称作“蕉癌”。结果有的读者断章取义,对“蕉癌”二字大做文章,造成了对香蕉的误解,使海南蕉农遭受损失。[1]
三 正确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
???鉴于中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对食品安全任何形式、任何环节的监督都是必要的。但是,媒体的报道必须全面、真实。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倡导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强化媒体社会责任感。媒体在从事新闻报道的时候,要遵从客观性原则、真实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和自由性原则,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以理性、科学的新闻专业主义精神进行报道。
2.加强媒体道德修养,杜绝恶意新闻炒作。以舆论监督之名,行恶意炒作之实,是媒体在食品安全问题报道中职业道德缺失的一个特殊表现。这种将媒介自身的特殊利益暗含在道德化的陈述之中的做法,比一般的新闻炒作更能误导公众和舆论,其危害性也更大。因此,媒介必须实事求是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培养记者的科学素养,倡导新闻报道的科学精神。食品安全报道要求记者具备一定的科学素养,有更多的专业知识。诚如喻国明教授所说:“媒体要向公众传达更多、更全面、更科学的信息,以帮助人们建立起正常的评估风险的尺度——尤其是对于涉及食品安全的问题,在传达警示信息的同时,格外要进一步增强科学素养。”因此,新闻工作者在报道食品安全问题时必须树立科学精神,增强报道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真正扮演好把关人的角色。[2]
4.必须走出保障食品安全靠媒体曝光的怪圈。调查食品安全的责任不能都落到媒体身上。一旦发现相关部门不作为,就必须实施问责制:对平时监管中工作不力的部门究责;食品安全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坚决问责到具体负责人。
四、结语
食品安全的报道对于广大读者来说,是了解更多信息和咨询的平台,是了解食品生产、保证食品安全、保证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参考渠道。对有关部门来说是了解食品行业全局、食品企业状况的途径,从而进行更有效的监管,完成保证食品安全的重任。媒体应下大力气做好这篇文章,促进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社会网络及其对风险行为的影响社会网络是一种研究社会结构的理论和方法视角,它将个人或组织视为“节点”,将这些人或组织之间的联系视为“线”,这些点和线形成了一个个网络状的结构,人类社会即由这一个个网络结构构成,甚至整个社会都可视为一个大网络[17]。社会网络视角被广泛地应用于社会生活各领域的研究之中,其中社会网络与健康的研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研究领域。早期研究社会网络与健康关系的学者主要采取一种“功能性”视角,关注社会网络可能提供的“社会支持”对健康产生的直接积极作用或间接“缓冲”作用;其后有一部分研究者开始采取“结构论”视角,重点关注个人所处社会网络结构对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已有研究主要认为社会网络从两个方面影响人的态度和行为。一是通过提供知识/信息。有关网络与信息传递的研究表明,网络的规模和结构均对信息传递有影响,规模较大、异质性较高的网络更有利于信息传递。二是通过提供社会支持,社会支持包括经济、情感、社会关系支持等方面。个人除了从社会网络中获取信息以外,还能从网络成员那里获得各种物质70《科学与社会》(S&S)和精神上的实质性帮助和支持。社会支持对精神和心理健康有积极的影响,社会支持可以促进心理方面的适应性、减少压力和焦虑等心理问题,即社会支持的“缓冲效应”。缓冲效应的存在是因为社会支持促进“适应性评价(AdaptiveAppraisal)”和“应对(Coping)”。从生理学途径来看,社会网络有助于免疫系统、神经内分泌系统和心血管系统的健康。以往研究表明,强关系和同质性关系多的网络在提供社会支持方面更为有效,亲属是最主要的强关系。网络密度描述网络的连接性,网络密度与更多的合作、信息分享和责任有关,可以预测个体能够获得的物质支持的程度。网络密度也影响个体获得关系资源的能力[29],高的社会网络密度意味着非常亲密的关系,有助于成员之间形成归属感。已有不少研究者关注了社会网络对风险行为影响的问题。Berten研究了青少年在同伴网络中的位置对个体风险行为的影响,结果表明中学生的滥用和风险等不仅受到关系最好的同伴影响,还受到网络中位置相似的同伴的影响;相比较中学3年级的学生,5年级的学生更容易受到同伴的影响;网络凝聚力的影响大于网络中同等结构位置的影响[2]。一项针对走失和无家可归年轻人的研究表明,没有社会网络支持的个体,更有可能非法使用、有更多的性伴和生存性;对于有社会网络支持的个体而言,当社会网络的规模较小、但情感支持特征明显(社会网络主要有朋友构成,通常包括酒精和非法使用者)时,社会网络将不是他们风险行为压力的来源。随着社交媒体的流行,在线社会网络开始引起研究者的关注,研究发现在线上青少年对风险健康行为有更加正向的态度,更多地使用(网络)社会网络媒介会增加个体的风险行为,比如吸烟、滥用酒精、吸毒等[30]。有关社会网络与融资决策这种风险行为关系的研究也表明,社会网络可以给决策者提供信息,帮助过滤掉复杂的信息,借款的社会关系会直接影响他的借款行为。总之,已有研究表明社会网络可以从提供信息、社会支持两个方面对风险行为产生影响,而且不同的社会网络特征提供的信息和社会支持不同。比如网络的规模、异质性、弱关系等更多地促进网络成员之间的信息传递;而网络密度、网络同质性、亲属关系的比例、强关系等与网络可以提供的社会支持相关。
2.社会网络对有机食品选择的影响尽管社会网络对风险行为影响的研究已有不少,但具体研究社会网络对有关食品安全风险行为影响的研究尚不多见。有研究表明公众的主观知识(信息)是他们感知的转基因食品风险的风险因素[26,29],也有研究表明给公众提供生物技术相关的信息可以增加他们感知的生物技术带来的利益,但是没有减少他们感知的生物技术风险[6]。还有研究表明社会支持的缓冲作用是个体的心理和生理健康风险的积极影响因素[23]。那么,社会网络的不同特征是否影响公众对有机食品的购买意愿?如果存在影响,网络是通过什么机制来影响公众对有机食品的购买意愿的?已有研究并没有关注这些内容。本文以调研的数据为基础,分析社会网络的不同的结构特征是否以及如何影响个体对有机食品的购买意愿。
二、数据与方法
1.数据来源与样本特征本文的数据来源于两项调查,一是中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课题组于2007年在北京市和湘潭市进行的公众食品安全风险感知问卷调查;二是吉林大学社会学系课题组于2008年在长春市进行的公众食品安全风险感知问卷调查。两项调查均使用了基本相同的调查问卷和方法,考察了三城市居民关于食品风险的感知、行为倾向、信任和政策需求,三地数据分别代表中国大城市、大中型城市和中小城市的公众风险感知情况。三城市调查均采用多阶段随机抽样的入户调查方法,先在城市社区名册中随机抽取若干社区,再在每个社区中随机抽取若干家庭,最后在被抽中家庭中用Kish表随机抽取1人作为调查对象,被访者是现居家中的18周岁及以上的常住人口。北京、长春和湘潭三市共获得有效问卷2153份,三个城市的有效问卷数分别为987份、506份和660份。
2.变量与测量方法(1)因变量。我们在调查中询问被调查者:假如市场上的一般黄瓜卖1块钱1斤,您愿意花多少钱买没有喷撒农药的黄瓜?以此测量被调查者对有机蔬菜的购买意愿。(2)自变量。本研究中的主要自变量是个人讨论重要社会问题的讨论网络,具体测量方法采用提名生成法(Name-generator)。提名生成法是一种比较传统的方法,具体做法是根据研究的要求,让每个被访者提供自己的社会网络成员的姓名、个人特征以及这些成员的关系等信息[32]。然后根据这些信息描述社会网络的情况。我们要求被访者回忆跟自己讨论问题最多的5个人,以及这些人的性别、年龄、教育程度、工作类型、讨论的问题、关系亲密程度等。然后计算社会网络的密度、管理人员的比例、高等教育人员的比例等指标。以此为基础,我们建立了研究的自变量,包括:网络规模、平均熟悉程度、网络密度,网络中亲属的比例、讨论食品安全人数的比例、管理人员的比例、高等教育人数的比例。(3)控制变量。包括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收入、健康状况、对我国食品安全状况的满意程度、自己或者家人的经历、自己最近七天的健康状况、已有的食品风险知识等。具体变量的描述性统计情况如表1所示。
3.分析方法由于因变量是一个连续变量,我们在对其做对数处理后,使用普通最小二乘(OLS)法构建多元回归模型进行分析。
三、数据分析结果
本文使用SPSS软件分析社会网络特征对有机蔬菜购买意愿的影响进行了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表2的模型一中分析的社会网是讨论网,即与被调查者讨论任何重要问题的成员构成的网络。统计结果表明,个人讨论网络的密度和网络中管理人员的比例显著地降低了公众对有机蔬菜的购买意愿;网络中讨论食品安全人数的比例和受过高等教育人数的比例则显著地增加了公众对有机食品的购买意愿。研究结论也表明,相比较基准模型(仅仅包括控制变量的模型),在模型中增加网络特征变量,显著地增加了模型的解释能力。就控制变量而言,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和相关知识都显著地影响有机蔬菜的购买意愿。女性的购买意愿显著地高于男性;随着年龄的增加,公众对有机蔬菜的购买意愿显著地降低;文化程度和相关知识显著地增加了公众对有机蔬菜的购买意愿(在只有控制变量的情况下成立)。在前面的文献综述中我们提出网络影响风险行为可能存在两种机制,即传递知识(信息)和提供支持。根据以往研究的结论,一般认为密度较高的网络更可能提供社会支持,同时网络中的管理人员因拥有较多的权力资源而更可能提供支持,而网络中讨论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员和受高等教育的成员则更可能提供知识和信息。为进一步验证这一点,我们又单独分析了食品安全讨论网的情况,这时的网络成员仅包括那些与被调查者讨论食品安全的成员。我们的假设是:由于食品安全讨论网的成员都会讨论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在这种网络中知识和信息传递是必然存在的,而社会支持的传递则不一定存在。从表2模型二的统计结果中可以看出,在食品安全讨论网中,只有高等教育人数的比例显著地影响公众对有机蔬菜的购买意愿,而其他网络特征的影响不显著。这一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我们的推测,既网络密度和管理人员的比例更可能是通过提供更多的社会支持而降低了公众对有机蔬菜的购买意愿,而网络中讨论食品安全人数的比例和网络中高等教育人数的比例通过提供信息而增加了公众对有机蔬菜的购买意愿。
四、结论与讨论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风险分析 比较行政法
近期,中央电视台推出“舌尖上的安全”系列报道,对食品安全乱象进行跟踪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又引起广泛关注。据中国新闻网2013年6月17日报道,实施四年的我国首部《食品安全法》即将启动修改,治乱用重典,加大食品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成为此次修法过程中公众关注的焦点。 与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邻国日本长期拥有“食品安全的神话”,鉴于中日文化的相似性和法制的传承性,日本的成功经验或许可以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提供借鉴。
纵观各国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都是在规定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机构的组成和职责、进行风险分析的情形、风险分析的具体程序等等,这些内容主要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因此,本文在行政法的视野下,比较研究中日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最后提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的建议。
一、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概述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是指通过对影响食品安全质量的各种生物、物理和化学危害进行评估,定性或定量描述风险特征,并在参考了各种相关因素后,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措施,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交流的过程。 根据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对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的定义,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是由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三部分构成的完整体系。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作为风险分析方法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显著特征:
第一,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食品安全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因此,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应当遵循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法,通过大量的科学研究得出风险评估结果,并以此为依据制定风险管理措施。它以科学为基础,每一环节都是依据科学研究结论,而不是某个人的主观臆断,具有显著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二,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具有专业性和独立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由医学、农业、食品等领域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进行,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为了确保风险评估结果科学客观,很多国家都实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相分离,提高风险评估机构的独立性。风险管理则由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从而使风险分析制度具有了较强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第三,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具有公开性和透明性。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是在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下诞生的,很多国家也是在严重的食品安全危机下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的,这就要求它不仅要从客观上保障食品的安全,还要从心理上重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因此,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非常强调分析过程的公开和透明,通过多种方式积极与社会公众加强风险交流。
二、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必然要求,是国际社会普遍遵循的原则,但是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尚不完善,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
(一)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的现状
在风险评估方面,农业部成立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是对农产品质量进行风险评估的最高学术和咨询机构。卫生部组建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2011年10月13日,筹备三年之久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北京成立,该中心是我国第一家国家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业技术机构。
在风险管理方面,我国实行的是分段监管体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承担综合协调职责;国家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在风险交流方面,我国对其重视不够,相关法律规定多为原则性的,如《食品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二)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存在的问题
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过于分散。根据现行法律,农业部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卫生部成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并举办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三个机构性质和职责相似,人员结构基本一致,但却属于不同的部门。造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过于分散,影响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进行。
2.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机构合一受到质疑。我国现在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大多由风险管理部门组织,使得其提交的风险数据或决策建议有受到行政管理者意向影响的嫌疑,加之风险交流工作滞后,使公众对风险评估结论的真实可靠性产生了质疑,从而缺少了公信力。
3.食品安全风险管理部门协调性差。由于我国实行分段监管模式,由卫生部、农业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共同承担。但是现实中各部门沟通协调性较差,互相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十几个部门管不了一桌菜”的尴尬局面。
4.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落后。尽管我国新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都要求加强风险交流,但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依然落后,此前关于乳品安全标准的争论更证明了这一点。卫生部2010年3月颁布的乳品安全标准要求每百克的蛋白质含量大于等于2.80克,生鲜乳菌落总数允许每毫升200万个,而此前的1986年标准分别是不低于2.95克和不超过50万个。难怪媒体惊呼“一夜倒退了25年”,更有人认为乳品新标准是以保护奶农为借口,被个别大企业绑架的标准。面对公众的强烈质疑,卫生部只解释道:标准符合中国国情和产业实际,引发人们强烈不满,更突显出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的落后。
三、日本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的考察
为应对食品安全事件,保障食品安全,日本政府引进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修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也进行了改革。
(一)日本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法律制度
日本政府根据国内外食品安全形势发展需求,在2003年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明确了制定与实施食品安全政策的基本方针是采用风险分析手段:第一,风险评估。在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时,应当对食品本身含有或加入到食品中影响人体健康的生物、化学、物理上的因素,进行影响人体健康的评估。第二,风险管理。为了防止、抑制摄取食品对人身健康产生的不良影响,应考虑国民饮食习惯等因素,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食品安全政策。第三,风险沟通。为了将国民的意见反映到制定的政策中,政府在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向国民提供相关政策信息,为其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并促进相关单位、人员相互之间交换信息和意见。
为了适应新的食品安全形势,制定于1947年的《食品卫生法》也于2006年进行了修改。该法是日本控制食品质量安全与卫生的重要法典,对几乎所有食品都有详细的规定,包括制定食品、添加剂、器具和食品包装的标准和规格等。此外,日本政府还对《农林水产省设置法》进行部分修改,把风险管理部门从产业振兴部门分离出来,并予以强化,成立产业·消费局。
(二)日本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管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管理,日本于2003年在内阁府增设食品安全委员会,与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共同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
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隶属于内阁府,是专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主要职能是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等风险管理机构进行劝告和监督。厚生劳动省作为真正行使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主要对进出口及国内市场的食品卫生实施监管。另外,随着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建立,厚生劳动省的职能已由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并举转变为单纯的风险管理。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对生鲜农产品的监管,它与厚生劳动省的区别在于侧重对农产品生产和加工阶段进行风险管理。
四、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的建议
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现状的分析,对比邻国日本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的经验,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
(一)整合现有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
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过于分散,不利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整合,把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整合成新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卫生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门负责监督、审核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二)实现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的分离
在借鉴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基础上,我国应当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进行改革,实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与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机构的分离。由新成立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专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工作,把风险评估机构从风险管理部门分离出来,直属于国务院,以提高其地位和独立性。
(三)强化各风险管理部门的协作
由于我国实行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因此,必须加强部门之间的密切协作,以免出现监管漏洞或交叉重复。首先,我们应当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监管部门按照自己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其次,在各部门设立专门沟通窗口,建立相互间畅通的沟通渠道,及时互通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Abstrac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s "the double-edged sword ", which gives human life to bring a lot of benefits, but also has caused many negative effects. This problem is exposed in the food safety issue as well. Food safety in production enterprises is related to public health, the responsibility is major. However, recently, our country occurred to food production safety accidents all the time. The essay tries to analyze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reasons of food safety issues, at the same time, it offers th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Therefore, to strengthen the ethics construction of food production enterprises, establish the combination the interest and moral, stresses integrity and responsibility of enterprise ethics thought,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not only for great significance of standardizing the behaviors of food enterprises, but also makes contribution to ensure the social stability.
关键词: 食品安全;原因;对策
Key words: food safety;reasons;measures
中图分类号:R15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1-0312-03
0 引言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既给人类的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福利,也造成了许多负面效应。食品技术也是如此。科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粮食的产量和加工工艺,丰富了食品的种类,增强了食品的可贮藏性,但同时也引发了食品安全等一系列问题。中国有句古话:“民以食为天”。在如今的社会,人们饮食文化日益多样化,食品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经济社会不断进步,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发展。
当我们在电脑上打开网站的搜索引擎,输入“食品”,搜索与“食品”有关的内容,“安全”和“中毒”变成了与结果最多联系的关键词,从早期的“三鹿奶粉事件”到“塑化剂食品事件”,再到今年前段时间刚被爆出的“老酸奶”以及果冻的原材料事件等这些问题,无一不牵动着社会公众的心。食品安全事故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引起了许多有关部门的深思。认真分析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是学术界刻不容缓的责任和义务。
1 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现状分析
当今的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1 食品中发现残存的化肥农药成分 这是食品安全中存在的比较普遍的问题。部分残存的化肥、农药等物质被普遍发现在我们所食用蔬菜、水果中,以导致这些令人十分担忧的食品安全状况。而在日常的农业生产中,为了达到增收的目的,一些菜农、果农们会经常使用有毒甚至剧毒的农药来喷洒蔬菜、水果,导致对人自身很大的健康伤害,蔬菜、水果的化肥农药残留量超标,消费者直接食用这样的蔬菜、水果,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
1.2 食品中存在着污染严重的重金属物质 这些具有危害性的元素会直接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由于城市某些工矿企业违规排除废水,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元素过量浸入到水源中去,包括常见的铅、锡、汞、锌等有害元素。部分地区人畜饮用水源被影响,农作物灌溉水源也被污染,受这些重金属污染的饮用水和农产品食品进入到人体后,人们食用会对自己的身体健康带来很大的潜在威胁,这些重金属物质一旦超标超量的渗入了食品中,对人们的身体危害就是不可低估的,铅、铬、镍等重金属污染主要来源于,用来盛放食品的包装纸、包装袋、不锈钢餐具等。
1.3 食品中含有大量激素 经营者往往为了增加产量而滥用激素或其他药物,在种植业、养殖业中,例如,家禽、水产品体内含有大量的激素或其他有害物质,使得水果、蔬菜、家禽、水产品在短期内获得丰收、成熟。这样做不仅降低产品的营养价值,而且危害了食用者的健康。像带尖的西红柿、肥大的豆芽等等,都是激素促使其长熟的结果。这样做只能带来短期的效益,对食品安全来说会造成长期的危害。
1.4 食品中发现食品添加剂剂量惊人 由于受到金钱的驱使,一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想从中获取更大的利益,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他们有时抑或甚至不惜掺加有毒有害的化学用品,一些超量的食品添加剂、抗生素在加工食品的过程中经常被违规使用。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了可供加工食品使用的添加剂的用量,这些食品加工者为了追逐利润非法使用和添加超出食品法规允许适用范围的化学物质。无视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滥用这些化学制剂,最终对消费者带来的身体隐患是不可估量的。
例如,超标量的苯甲酸被使用在腌菜;在饮料中成倍使用化学合成甜味剂;超限量的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被添加在面粉;过量使用二氧化硫只为使馒头、包子增白;使用“吊白块”只为改善米粉、腐竹口感;用甲醛浸泡海产品使之增韧、增亮,延长保存期;使用矿物油只为使大米、饼干增亮;老百姓看不见,摸不着,闻不到所谓的这些化学物质,令人防不胜防,触目惊心。大家在享受美味的同时,却尝不出却能导致人们食物中毒的化学物质来。
2 引发食品安全问题泛滥的伦理道德原因分析
作为社会的一部分,食品行业通过各种方式与社会发生联系,其行为必严格遵循市场经济法规和伦理道德准则,食品生产行业与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且保证公众生命健康也得依赖于此。社会为其提供了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同时人们生活的产品和服务被它所支撑。在拓展生存和发展空间的同时,他们也必须承担社会责任,食品行业对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然而,从近几年发生的许多食品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以及社会的安定和谐,这种缺失、偏离的存在和发展,必定会波及整个社会,食品行业常见的问题有伦理道德标准偏离、社会责任的迷失、企业家诚信缺失等问题。
2.1 企业家们的诚信缺失 用诚信度来加以评判一个国家文明程度是一种标志,诚信问题等同于道德问题,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之一即是讲求诚信。市场经济即是信用经济,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信用经济的发展被严重阻碍,缺失诚信,欺瞒群众的行为日甚,一些企业家只为自身的利益违背诚信原则,缺失诚信。我们必须使每个参与其中的企业恪守信用原则,这样才能保证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上常存在一些违背经济原则的现象。[1]
具体表现在:一方面,企业家在食品生产、运输和销售过程利用虚假,抑或承诺来欺骗消费者,而后不仅不能兑现所做出的虚假承诺,却推卸责任后果;社会公众的消费权益和健康权益被严重侵害;另一方面,欺诈行为被企业家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被涉嫌利用,例如偷工减料、违法添加、掺假掺杂、以次充好、过期回笼等。
这些行为都可以说明,部分企业家因为诚信的缺失,企图采取各种欺诈隐瞒的手法,达到以次充好,非法牟利,以谋取更多的非法利润,从而引发了食品安全事故层次不穷的现象发生。
2.2 社会责任迷失的影响 社会责任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出现,逐渐成为是一种存在方式,并随着社会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同样的,它对整体社会应有一层权利与责任的关系,社会整体的一部分也有企业发展,也是社会发展的一个环节,企业同社会人一样,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例如自愿交易、讲求信誉、承担产品责任、维护人身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等,除了要承担国家的法律责任外,还有义务承担社会道德责任;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是密不可分的,法律与道德是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然而,现在却有不少企业想方设法想逃脱这种责任。
如今,现代企业在盈利的同时,也该多考虑社会的道德责任,由于一些食品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更多消费者的权益遭受严重侵害。制定生产发展战略的同时制定企业伦理战略,多考虑社会的道德责任,以求得在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和履行社会责任的两个维度之间保持平衡。
2.3 企业功利主义的作祟 只简单利用收入冲销成本的方法来衡量经营活动的效果,由于在食品生产活动中,企业遵循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功利主义占了主导地位。食品生产违规、违法的现象在企业中时常发生,这些消息我们常常可以在电视、新闻还有报纸看到。
例如,部分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不重视卫生条件、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在食品中添加明令禁止的物品,甚至将过期的产品重新包装。这些行为导致的损失,直接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使得消费者经纪上的利益不仅被侵害,而且在道义上交换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被违背,更在道德上违背了企业的社会伦理责任。[1]
3 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对策思想
针对以上几类食品安全的行为问题,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而应对措施必须基于一些原则之上。企业生产者、政府监管者、消费者三者主要被在食品安全问题中。公平正义原则、生命健康安全原则以及尊重人权等伦理原则是主要被涉及到的三项原则。
首先,公平正义原则,无论是企业生产者还是政府监管部门、消费者都应遵循权利、责任对等的公平正义原则,这也是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中应注入公平正义的理念;其次是生命健康安全原则,食品安全中,人与物、经济利益与人生安全之间的关系被处理在伦理主体遵循以生命健康安全这一基本准则;尊重人权等伦理原则是最后的原则,在企业生产者、政府监管者和消费者三者之间尊重彼此伦理主体之间的生命健康权、自主选择权和信息知晓权等方面是尊重人权在食品安全伦理中主要表现。以此,“食以安为先”的伦理精神被建立而互相尊重实现。
首先,是企业应强化自身的责任和规范自身行为。企业不仅是“经济人”,也是“社会人”。当企业作为“经济人”,获得经济利润就是其独特天职,但是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应履行其“社会人”的责任,因为企业经营行为同时也是一种社会性的人类行为,应当以人类社会创造财富为基本目标而对其经济行为的道德合理性进行判断基于保障社会成员生命健康安全为其基本准则。[2]
因此,作为企业,加强其经营者的经营管理道德素质培养,同时努力塑造符合社会道德标准的企业文化,加强企业各层员工的职业道德培训,履行起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
其次,是政府应大力加强监管。由于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生产的操作监管不力,食品行业严重违规、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等现象屡见不鲜。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方法一直中国的食品监管所采用,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各职能部门之间要么会出现争着监管、重复执法的现象,要么会出现争着不管、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这就给了某些食品行业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可乘之机。[2]还有的原因,就是我国有些食品安全法律条文规定的相对过于笼统,且难以操作,严重滞后了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导致现有的一些食品安全的标准水平规定指标远低于国际标准,抑或国家至今尚未制定出相关标注,这也提供可乘之机,导致那些不法厂商、企业违法生产超低标准、不合标准的食品所钻空。我国若只是想依靠法律、行政手段等硬性手段来保证经济的迅速发展,这在建立社会主义新秩序的过程中是不够的,更应该注重的是在现代社会中从道德伦理方向来规范和引导人们的行为。在食品安全问题中也应如此,政府扮演着食品安全“守门人”角色,这个角色中除了通过健全立法、加强监管等方式来尽其职责,还应通过加强行政监管人员道德修养教育,树立其公务人员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以身示范、廉政、公平、透明、行政道德风尚,从而为全社会食品安全道德机制的建立起到表率作用。
第三,消费者应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一些消费者缺乏食品方面的常识,可能会引起食物安全问题的产生。例如,一些消费者缺乏购买安全食品的常识;许多消费者由于收入水平低,没有足够的消费能力,加上缺乏相应的常识,所以在购买食品时安全意识淡漠,往往只图便宜,忽视了食品的质量、卫生问题;[2]还有一些消费者在购买便宜食品、特价食品、无质量保证食品时,总是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大家都在买,并且别人过去多年吃这些便宜食品也没吃出什么问题,现在自己再吃也不会有事。问题食品的销售就是在消费者这种心理的支持下,打开了门路。
另外,一些疾病也可能因此引发产生,甚至导致发生食物中毒事件。食品安全要依赖消费者自身,自身有责任加强个人自律做好食品安全监督,而不光是企业、政府的责任。政府应向广大消费者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通过加大对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让消费者了解更多的食品安全常识和健康饮食知识,以使得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辨别问题食品的能力,自觉抵制“问题食品”,把食用不合格食品杜绝于消费观念之外。[3]对此,我们可以通过网络、电视、报纸、杂志、广播等工具,定期组织健康饮食宣传活动,有计划地报道食品安全知识,并且要及时曝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一些不法厂商及其商品,披露最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以保障消费者的消费知情权。同时消费者也应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不应有价格定好坏的错误消费观念。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无论是否对其自身造成伤害都应有维护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感,对其问题食品进行抵制,为社会食品的安全进一份公民应尽的义务。
确保食品安全这是一个任重道远的历史使命,在面临社会结构日益复杂的今天,我们不仅从法律、行政等手段对其管理的同时,从自身也要对问题食品进行抵制;也应重视从伦理道德方向唤醒每个人的灵魂。因此,我们在加强食品安全行政体系监管的同时,还应尽快建立食品安全伦理体系,从而通过法律外在的行为规范、道德内在的行为准则对食品安全行为主体进行有效的管理。
参考文献:
[1]高志明.食品安全事故的伦理学分析[J].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5.
自古就有“民以食为天”的说法,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其不仅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更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然而,在多元化价值观环境中,一些人将法律与道德抛之脑后,制造各类违禁食品,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为其自身谋求暴利。例如:“黑心馒头”等。由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一些环节中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以至于对类似事件的监管力度薄弱。本文对当前的监管现状进行分析,探索有效的应对措施。
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中的不足之处
1 食品安全意识淡薄
据了解,国内发生多起食品安全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民众缺乏食品安全意识。其中,不仅包括生产商,还包括消费者以及监管者。正是因为消费者和监管者的意识不强,才为违纪者创造了可乘之机。将大量的违规食品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流向市场。
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导致其在出现食物中毒情况下,并没有产生维权意识。很多轻度的质量问题也就不了了之了。这是对制造者的严重纵容。这一点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尤为明显。
监管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部门监管人员缺乏责任感,而且,一些管理人员并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对一些违规添加剂认识不足。从而不能及时发现食品中存在的问题。
2 监管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盲区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是采取多部门分段监管形式,其中主要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等。看似合理,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却存在一定的职能衔接漏洞。很多环节游离在各监管部门的职责之外。
3 执法宣传存在误区
在食品安全执法的宣传工作中,常常是对各类违法案件进行宣传,但是,却对遵守管理质量标准的优质企业及其产品未能进行有效宣传。并且,群众的食品安全防范意识以及食品检测方法的宣传工作也是有所忽视。
4 食品安全监管手段滞后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中,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升,检测机构的检测手段略显滞后,很多先进的检测方法以及手段,并没有得以应用。例如:在农产品的农药残留检测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检测机构拥有上百种先进的检测技术,而国内的检测技术却寥寥无几。并且,检测仪器的功能不全,很难达到国际化检测标准,从而严重地影响到食品的安全监测工作,致使违法人员逍遥法外。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改进措施
1 加强民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即增强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和增强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意识。明确政府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政府要以保护消费者健康为核心,建立“从农田到餐桌”、能够控制各环节风险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职业道德。
2 优化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架构
通过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既有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可以在现有的执法资源基础上进行整合,成立一个专职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或在现有部门框架下,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赋予某一个专门部门,并对其他部门的相关执法资源进行调配以充实和完善其执法能力,使之能胜任食品监管的重任,从而形成以一个监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协同配合的统一协调的监管体系。
3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相关的立法部门必须注重技术性法规的建设和完善,以对整个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提供必要的支撑和补充。中央政府应该积极鼓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出台一系列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这样,才能有效弥补全国性的《食品安全法》存在的疏漏和不足,才能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建设水平,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同时,为了适应WTO的需要,我们也必须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与世界接轨。因此,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设必须要积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避免走更多的弯路、付出更为惨重的代价。
4 加大对食品检测检验研究和应用的投入
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水平,对保障食品安全、发展食品贸易具有重要作用。目前,随着食品安全卫生指标限量值的逐步降低,检测技术要求向高技术化、速测化、便携化以及信息共享迈进。设置系统的食品检测机构并使之逐步社会化,建立科学的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检测技术和人员储备,从总体上提高我国食品检测能力。
5 建立顺畅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
政府要提供公共信息和教育培训,使公众拥有完全充分的信息来权衡利益风险进行选择。及时食品安全信息,定期公布质量抽检结果,疫情和有毒有害物污染警报,提醒公众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具有良好声誉的企业进行宣传报道,并接受新闻媒体和公众监督,对不合格企业生产的食品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在源头上遏制不合格食品的生产流通。同时,通过公众舆论打击各种食品不安全事件。建立各类食品营养信息数据库,对消费者、生产者和食品系统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方面的培训与教育。
结论
巧合的是,两者吃的都是同一家企业生产的同一批次慕斯蛋糕!这家企业早在1992年就已成立,位于宁波北仑,旗下门店在宁波有200多家。这一批蛋糕是原料出的问题,还是辅料添加方面出的问题?抑或是生产过程、储运销售环节遭到污染?据悉,宁波市质监局调查组已赶赴该企业调查,对所涉及的原辅材料就地封存并取样送检,相关产品也已全部下架并暂停生产销售,相信不久会有调查结论。
无独有偶,6月11日知名企业某福记旗下东莞工厂也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有49人留院治疗,公安局也在对承包商员工死因进行鉴定。东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介绍,他们发现食堂工作人员操作极不规范,生肉、熟肉混装在一起,食材摆放也没按区域分类,这很容易导致交叉感染。在这起事件中,东莞某福记公司和涉事食堂供应商的管理均受到质疑。
一家是有着二十多年历史的食品企业,一家是知名糖果企业工厂的食堂;一个是所生产的产品导致消费者“中招”,一个是企业职工在自己的食堂进餐而“中枪”,其背后所隐藏的食品安全问题发人深思。
食堂供应涉及食材采购、清洗、切配、腌制、烹饪等工序,各个环节都有一定的时间要求,最多不能超过2小时,否则就会变质;而食品生产除了原料采购、仓储、加工、品控环节,还有物流、门店储存、销售等后续环节,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操作要求,稍有不慎,就会造成食品变质等责任事故。消费者是无辜的,企业职工本质上也是消费者,他们同样都是受害者。
食品安全,人命关天!由此,想到了《吕氏春秋》中所记载的“颜回攫甑”的故事。故事的内容大致是这样的:有一次,孔子率众弟子周游列国,在陈国和蔡国之间的地方绝粮受困七天,孔子虚弱得大白天都躺着;颜回外出好久,才好不容易讨了些米回来,就在破屋墙下蒸饭给老师吃。而孔子远远地看见颜回一边蒸饭一边不时用手在抓锅里的饭吃,连嘴角都挂着饭粒。
一会,饭熟了,颜回端饭请老师吃,孔子假装没看见颜回抓饭吃的事情,坐起来说:刚刚我梦见先人,想先敬敬祖先。古人祭祖是极其神圣的事,吃过的东西被视为脏物,那是万万不能祭祖的。接下来会发生什么事?颜回会坦白吗?他要是坦白了还有颜面见老师和其他弟子吗?可他要是不坦白,不就会变成不仁不义的人了吗?
故事的结局并不像大部分人所想象的那样。只见颜回扑通一声跪下说道:“老师,这饭不能祭祖,它已经被我弄脏了。刚才煮饭时,热气上升,屋墙上的灰尘不断飘进锅里,弄脏了米饭。这样的饭是不能让您老师吃的,可丢掉又太可惜,于是我就把上面的脏饭先抓来吃了。”孔子这才恍然大悟,原来是这么回事。颜回不仅是个仁义之人,而且心胸坦荡,我差点还要冤枉他了呢。要了解一个人真不容易啊。
故事中颜回的方式虽然比较原始,但他身为弟子,对老师的一片爱护之心是显而易见的。有了颜回,孔子得以能吃到干净的米饭,老师的身体健康有了一定的保障。那么,谁来保障孩子们口中蛋糕的安全呢?又有谁来维护某福记东莞工厂食堂的饮食安全呢?如何才能让老百姓口中的食品能吃得更安心、更放心?
事件中的两家公司,他们心里究竟是如何看待消费者和他们自己的员工的?事件发生了,他们能像颜回那样向公众“坦白”他们的所作所为吗?事件后他们能怀揣一颗企业应有的良心和社会责任从事他们的生产经营吗?——如果他们有的话!
应了孔子的那句话:要了解一个人真不容易啊。推而广之:要了解一个企业真不容易啊——哪怕它是一个知名企业!
食品安全,生产企业的品质管控是基础,社会监管是是保障;内控外管,构成了食品安全的立体防线。近年来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有了长足进步,但仍然存在较多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
其一,监管体制机制尚不健全,监管能力相对薄弱。我国的食品管理体系主要是围绕保障食品供给建立起来的,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明显滞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监管环节较多,在实践中还存在监管职能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综合协调机制仍待完善;虽然2010年2月以来,从国务院到省(区、市)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来统筹协调农业、商务、粮食、卫生、工商、质检、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但总体来看,各监管环节衔接不够紧密,监管力量分散,缺乏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监管效率较低;基层单位,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还普遍存在人员,尤其是专业技术人员不足、装备滞后、一线执法快速检测能力较低等问题,监管能力较为薄弱。
其二,海量小型作坊,七成无证经营。我国是一个食品消费大国,也是一个食品生产大国。据网易财经报道,我国有2亿多农户从事食品原材料的提供;有45万家企业从事食品加工生产,其中只有12万家企业具有生产许可证,70%以上属于无证经营;且规模在10人以上的企业只有7万家,剩余的企业规模都在10人以下,以小作坊居多;另有5万多家食品零售企业。面对数量如此庞大的食品产销大军,监管工作难度可见一斑,很多地方的食品监管屡屡出现食品事件曝光之后再去被动管理,甚至有些时候连被动管理也难以全部到位的尴尬局面。
其三,从业者食品安全意识淡薄,违法成本极低。一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法制观念弱,责任意识淡,不讲诚信、随意违法,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现象和超量使用药物添加剂等问题普遍,见利忘义、铤而走险现象严重。而与此对应的是,目前我国对于食品违禁药品检测率只有0.12%,一些监管部门管理手段单一,检验检测能力与食品生产规模严重不相适应,而惩罚力度又整体偏弱,客观上造成违法成本低,没有对违法者起到应有的惩戒、威慑作用。
其四,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认知水平偏低,维权成本较大。一方面,很多人缺乏对食品安全、食品添加剂等基础知识的了解,容易混淆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之间的界限,自我保护能力堪忧;另一方面,消费者维权意识虽然有所提高,但消费者因食用伪劣食品的维权综合成本较大,且一些问题食品在食用后身体并不能立刻发生反应,鉴定难度大,都促使消费者不愿较真,大部分消费者最终往往会放弃维权。
不断完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任重而道远,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刻不容缓。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加快食品安全监管四大建设呢?“四大建设”必不可少!
首先,加速监管体系建设。应借鉴国际上行之有效的体制、方法,整合各部门及全社会存量资源,统筹规划,依法建立处理食品安全问题的一整套权力配置、组织架构和制度体系;不断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完善监测评估、检验检测、应急管理、综合协调等各项体系构建,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序、有效、有力的运转。
其次,强化监管问责机制建设。食品安全监管是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危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国家应加大资金和科技投入,充实人员、提升装备、改善条件,提高检测水平,明确管理目标,管控产业全程,完善处罚机制;同时,应强化监管问责机制,落实责任,真打实干,加强督促检查、考量考核和效果评估,提升监管实效,以有效遏制食品安全事故,树立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信心。
再次,重视社会监督体系建设。食品安全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应着力打造社会监督体系,以适应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小作坊遍地开花、监管面广、真空地带多等特点。1、强化消费者监督。继续加大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提高全民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认知水平,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消费维权实效,有效行使消费监督权;2、强化媒体舆论的监督。加大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建设,疏通信息渠道,提高信息公开性、及时性;鼓励、支持、方便各种媒体及时披露涉及食品安全的种种台前幕后行为和监管工作的成效和问题,讲真话、议对策、倡三公(公平、公开、公正),还公众的知情权,提高社会的关注度,调动公众的参与性;3、强化民间团体组织的监督。营造第三方参与监管机制,发挥社会能量,共享社会资源,提升社会效应;4、强化法律界、理论界、科技界的的参与,丰富食品安全理论和实践;5、强化国际合作,分享全球发展成果。
最后,必须加快企业诚信建设。诚信,事关企业生存与发展,事关社会稳定之大局。提升企业诚信,是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竞争力、塑造品牌、赢得信誉、赢得市场的基础,是企业发展的生命之源;有诚信的企业,才是有责任、有担当、能自律的企业,才能真正从企业内部加强质量自我管控,才能自觉倡导职业道德,弘扬正能量;企业诚信建设也是和谐社会、安全社会建设、实现中国梦的一项基础。
说的都有道理,不过这一事件,虽表面上能够折射出很多问题,但其本质折射出的是公众对于公信力的不信任,公众搞不清楚哪个更准确,哪个更值得信任。自然,这种不信任不仅包括对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等看起来本该值得信任的“硬通货”,也包括对争执的双方本身言论的不信任,这才是农夫山泉事件最为可怕的地方。
“泰山不是一天垒起来的”,同样的道理,这种信任也是逐渐被侵蚀的。从当年的牙防组事件到今天的农夫山泉事件,无一不在说明一个简单而朴素的道理:当某个标准或者某个评选没有做到公正公开透明的时候,公众对此的怀疑只会增加而不是减少,进而造成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紊乱,反过来影响到公众利益。 差距在哪里
事实上,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往往具有相似的发展特征和管理特征,换言之的意思是历史不可以被逾越。这也是研究他山之石对于中国食品安全标准建设的意义,也可以看到进一步改进的空间和路径。
纵观美国食品标准的发展史,也是一个由少到多、由简到繁,不断修改、不断完善,逐渐构成标准体系的一个漫长过程。
美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建设最早可以追溯到距今200多年的1785年马萨诸塞州通过的《反对销售不健康产品法》,标志着美国政府开始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和监管食品和药品标准。从此以后,美国经历了诸多食品安全事件,比如“卡迪夫诉讼案”、从原子弹爆炸后的日本进口的金枪鱼怀疑已被辐射等一系列重大事件,美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从低起点开始,经历的是一个由少到多、由简到繁的自然发展过程,使整个食品标准体系不断得到深化和完善。
总结起来,美国的经验在于科技发展深刻的影响食品安全标准的建设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也在强力推进食品安全体系的跨越,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早在1930年就建立起食品安全监管的FDA,在管理部门上和法律层面做到了统一和保障。更重要的一点是,美国公众在整个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参与权和表决权得到了高度重视。
反观中国,从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与生产技术发展上等都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更让人担忧的是食品安全标准掌握在多个部门手中,比如一个月饼就有4个行业标准;一个小小的苹果,既有国家标准,又有农业部颁布的无公害标准、绿色标准、苹果外观等级标准等;关于水,更是有5个标准,“山泉”、“矿泉”、“纯净水”等,真是令人眼花缭乱。
自1980年开始,中国才开始逐步颁布了各类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2006年出台了《农产品质量法》,和2009年出台了《食品安全法》。30多年,中国食品安全标准仅有3次大范围的颁布和修订,这其中很大一部分的原因是制定一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从计划到,需要多个部门协调,导致标准制定周期较长。资料显示,现行标准的标龄在10年以上的占了1/4,个别标准甚至已超过20年未修订,根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此外,标准的落后和混乱也让企业和公众无所适从。截至2003年6月,中国农业初级品标准采标率仅为10.17%,其中国家标准采标率为22.32%,行业标准采标率为7.43%;加工食品标准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的只有12%,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比例为23%,远远低于我国国家标准采标率44.2%的总体水平。而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英、法、德等国家农业初级品采用国际标准就达到了80%,目前某些标准甚至大大高于现行国际标准的水平。 标准2.0
“一流企业做标准、二流企业做品牌、三流企业做产品”这已经成为商业领域的共识,那么回到最初的问题,如何挽回公众的信任已经成为了解决食品安全的重要问题。
事实上,中国的标准制定历来是单向的推行,政府部门或者协会等制定标准,企业来执行,公众更是对此一无所知。这个在一定时期内确实促进了中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建设,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弊端日益明显,比如制定标准时间长、对市场反馈迟钝等一系列矛盾,这个时期可以称之为标准的1.0时代。
“标准尤其是食品安全标准一定要确保消费者在制定过程中的参与权和决定权,这样才能使得标准公正、公开和透明。”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郑风田教授在接受《商业价值》采访时表示,“这也是挽回公众信任最好的办法。”
这个有点类似美国陪审团的制度,要保障公众在整个过程中的监督和实施。实际上,中国在这方面也不是没有先例,听证会制度的建立就已经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提供了很好的样板。
郑风田认为,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应该在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管等整个过程中有表决权,需要进一步在制度设计和安排上保证公众能够参与到其中,并且做到每个环节都要公示。那么如何保证这个机制的实施呢?“通过建立国家标准交流的平台,鼓励协会、NGO组织和公众等各方参与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管,并对此提出建议,以此来增强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参与度和广泛度,进而增强公众对于标准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