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0:50:2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学案例分析,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案例教学是法学教育中最常用的一种教学方法。通过对部分法学专业学生进行问卷调查,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探讨怎样的案例教学效果更好,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关键词:
法学;案例教学;案例分析;学习兴趣;学习效果
中图分类号:
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2013302
关于法学案例教学的研究很多,学者们一般都认为案例教学法或案例教学模式起源于美国,是在1870年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姆布斯・朗道尔教授创立的。与美国的法学教育不同,我们的法学学科建立在庞大的概念体系和法律基础之上,学生在接触案例之前首先要对基本概念和理论有一定的了解,因此我国的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更多以教师为中心,由教师根据授课内容针对性选取典型案例和设计相关问题,在教师讲解完某个知识点后对学生提问,引导学生思考分析问题,通过抽象理论的具体化让学生对枯燥的理论有更具体和深入的理解,更好地掌握和消化理论知识,并且从中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训练他们的法律思维。以往的法学案例教学研究多以理论研究为主,研究者一般都是以自己的授课经验或主观感受为依据,而本次研究主要采用实证分析法,用客观的数字说话。
1研究设计
1.1研究对象
本研究采用自编问卷,选取某独立学院2013级法学专业学生(大一学生)作为调查对象进行调查。共发放问卷93份,回收问卷90份,其中有效问卷90份,有效问卷率为100%。被试的分布情况如表1所示。
3讨论
(1)案例分析给学生印象越深刻的课程,学生的学习兴趣越大。在三门专业课中,刑法学的案例分析给学生的印象最深刻,学生也最喜欢。其次是物权法,法理学最后。而出现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在于刑法学的概念体系相比其他两门课程更通俗易懂,所举案例也更贴近生活实际,因此容易让学生产生比较深刻的印象。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在讲授物权法和法理学这种理论性较强的课程时,教师要尽量避免照本宣科,而应当用比较通俗易懂的方式来讲解专业和深奥的理论知识,在举例时尽量选取生活实例,真正做到深入浅出,用讲解方式的通俗化和生活化来消除因概念生僻造成的隔膜和晦涩感。
(2)学生兴趣高的课程,学习效果好。这正印证了那句名言:“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同时也说明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不断改进和创新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教学工作收到更好的效果。
(3)案例呈现方式越立体生动,教学效果越好。相比于书面表达的案例呈现方式,教师口述和视频呈现的案例呈现方式让学生更感兴趣,前者包含了老师的声音和肢体语言等元素,而后者结合了声音和图像,案例呈现方式更多元、更立体,因而更容易给学生较深的印象,因此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应该结合自身实际,选择更多样的教学方法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实践中,有些教师还采用了情景教学和模拟法庭教学的方法,应该说都是非常有益的探索。当然这些方法各自都有一定的局限性,那么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应当根据自身特点以及实际情况来针对性地选择运用这些方法,以期达到最好的效果。
(4)在案例分析诸要素中,最能吸引学生的是案例分析的过程。案例分析过程是运用理论和法条来解答问题的核心步骤,这也是法学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专业技巧,这给我们教育工作者的启示是案例呈现方式的多样化只是外在,更为重要的是教师一定要修好案例分析的内功,这就要求教师专业功底要非常扎实,学术视野要开阔,在选择案例时要精心、设计问题时要合理、分析解题时要有理有据、让人信服。
参考文献
[1]刘琼瑶.浅析美国法律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J].长沙大学学报,2005,(11).
[2]程宏.法学案例教学的方法与运用[J].湖北社会科学,2008,(11).
[3]汪东丽.论我国法学案例教学方法的改革――以两大法系案例教学的比较研究为视角[J].赤峰学院学报(科学教育版),2011,(5).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学;高职院校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2-0239-02
一、案例教学概述
(一)案例教学的概念
案例,是人们对生活中具有典型的、丰富多彩且深刻事件的陈述。案例对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案例”一词最初来源于医学界,是医学界医疗案件和个别病例的总称。目前,案例在心理学、管理学、教育学以及法学等学科中,已经成为行之有效的研究工具。案例一般包括四大要素:一是情景,案例是对一个真实而复杂情景的描述。二是典型事件,案例是人们所关心的焦点事件的描述,是对具有典型性情景的陈述。三是多问题的呈现,一个好的案例必须有多处问题或者疑难问题出现。四是解决方法,案例要有一个或者多个解决方法的记述。
法学案例,即为人们对生活中法律事实的陈述,本文所指的案例就是法律案例。法学案例包括狭义的法学案例和广义的法学案例。狭义的法学案例是指直接从司法实践当中所提取的案例;广义的法学案例是指源于生活中真实的事件但是经过人为加工,使其更具有典型性的虚拟案件。本文所研究的案例是指广义的法学案例。
法学案例教学法,最早源于1870年的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师运用案例的方法对学生进行教学,开展职业教育,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后来案例教学推广到了美国哈佛大学的医学院以及商学院,最后,在全球范围内得以传播,成为学界研究的焦点。所谓的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指,在学生掌握了有关法律基本知识和分析技术的基础上,在法学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要求,运用法律典型案例,将学生带入特定法律事件的现场进行案例分析,通过学生独立思考或者集体协作,进一步提高其识别、分析和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能力,掌握其中的法学理论,同时培养正确的法学价值观、工作作风、沟通能力和协作精神的教学方式。
(二)案例教学的优势
本文所指的案例教学的优势,是指法学案例教学的优点,具体来说,法学案例教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1.学生易于掌握法学理论知识
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考虑到法条的简洁性等因素,所以订立法条较为抽象、晦涩,不易于学生的理解;而且法条较多,也不易于学生的记忆,所以通过生动、真实,准确的案例来讲解,便于学生理解立法者立法的意图,法条背后的原因,有助于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为以后解决实际问题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2.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增强学生学习主动性
生动、有趣的法学案例,可以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教师适时的引入案例,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教学情境,来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望,使学生感到法律并不枯燥乏味、晦涩难懂。
3.培养学生多角度思考的能力
法学案例来源于生活、来源于纷繁复杂的社会,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学生能够了解现实社会的复杂多变。学生在讨论不同法律冲突的案例中扩展了自己的思维,提高了思辨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自己多角度思考的能力。
4.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学习理论知识的目的,就是解决现实问题,在案例教学中,通过教师引导性的设问,引发学生积极思考,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去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案例,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三)案例教学的法理基础
法的现代化是指与国家现代化需要相适应、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
能够掌握法学理论知识是法学教学最基础的目标,法学教学最根本的目的是通过法学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的结合培养创新能力的人才。法学教学是让学生能够学以致用,通过理论知识的学习,能够解决现实社会当中实际问题,解决社会矛盾。社会不断发展,法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而进展,法学教学案例不断更新。因此,不断完善法学案例教学,为法的现代化打下坚实教育基础,实现法律教学现代化的价值目标。
二、高职院校金融法规课程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教师对案例教学的认识存在偏差
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在我国引进案例教学法之初,多数学者认为我国教育体制可以完全照搬英美法系的判例教学法,没有考虑到我国作为制定法国家的实际国情。案例教学法发展到现在,许多教师仍然在认识、思想观念上认为案例教学的功能就是“论证并说明基本理论,以实证的形式指出法律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并指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案例教学法不是简单运用案例去解释基本的理论知识,它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可以经历的环境,使学生通过实际所处的环境,体会其不确定性,培养学生的辩证思维能力,解决实际社会问题。由于教师对案例教学法的认识不够深刻,使得案例教学法没有达到教学目的,没有取得预期的教学效果。
(二)金融法规课程案例本身的问题
金融法规这门课本身的知识点晦涩、难懂,其案例亦如此,一般都是大型复杂案例且缺乏趣味性。例如:金融法规一般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人民银行法等法规,这些法律不同于婚姻法、刑法、民法等具有趣味性,因此,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较弱,对金融法规案例没有兴趣。并且高职院校对金融法规案例教材的编写重视不足,案例资源不足使得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得不花大量时间去搜集、整理、编写案例,案例质量不高。
(三)高职院校案例教学的针对性不足
在高职院校,金融法规课程的开设主要是针对金融系的学生,金融系下属多个专业,例如:保险专业、证券专业、金融管理专业、柜员专业等。金融法规课程的开课基础是学生要有一定的金融专业基础,这样教师在讲授的时候较为容易,学生也能够充分理解。但是金融系由于专业开设的不同,学生金融知识的掌握程度有差异,因此,金融法规讲授针对的学生层次不同。然而,教师在金融法案例编撰的过程当中没有考虑到学生专业性质的差异,无法满足学生的教学需求,无法达到真正的因材施教。
(四)案例教学体系的不完善
金融法规课程是法学课程的一个分支,在金融类的高职院校当中,金融法规课程针对的就是金融系的学生而开设的。这些学生没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在这个基础上讲授,如空中楼阁一般,不易于学生在法律层面上去理解问题,学生没有完整统一的法学思维。金融法规的案例,一般比较复杂,一个案例除了本堂课所讲的知识点以外,还包括一些法律基础知识,而这些法律基础知识,不是在金融法规课程中所能够完成的。所以,由于课程体系的不完整,导致案例教学体系的不完善。
三、改进高职院校金融法规课程案例教学问题的对策研究
(一)教师正确认识、科学定位案例教学的功能
作为专业课教师,要正确认识案例教学在教学方法中的地位、作用和功能。案例教学法只是众多教学方法的一种,在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同时也要善于运用传统的教学方法,根据具体的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和教师的素质以及学生的实际水平而选择教学方法,否则滥用案例教学法将会带来不良的教学后果。而且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法的同时,不仅是单纯的给出案例,分析案例、点评案例的方式,一定要启发学生的思维,让学生结合实际情况对案例全方位多角度、多思维的思考。
(二)提高案例本身的趣味性
趣味性是学生学习的动力来源,是完成教学目的的重要手段。高职院校的学生较为喜欢新鲜的事物,思想活跃,一些内容过时陈旧的案例不仅不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而且还会使学生对金融法规这门枯燥的课程产生厌烦的情绪。因此,教师在选择金融法规课程案例时,注意案例自身的趣味性。教师可以选择近期新颖逻辑性强的案例,或者选择发生在同学身边能够引起同学们兴趣的案例,以及老百姓关心的和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例。总之,在选择案例的时候,要做到趣味性和知识性相结合,既能够引起学生学习的兴趣又能够让学生学到知识。
(三)案例教学与高职院校学生的具体情况相结合
首先,要根据不同专业选择案例。金融系下属不同专业,每个专业都有自己的特点,而且开设的课程不尽相同。所以金融法规课程,教师在选择案例时要考虑到学生专业特点。其次,要根据每个学生的特点选择案例。例如,有的学生善于写作,有的学生善于语言表达,有的学生善于与人沟通。案例教学的过程中,大家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在实践中看到自己的优点。同时也可以让学生通过案例教学过程弥补自己的缺点,增强自信心。这需要教师平时多关注学生,因材施教。最后,要根据每位学生对将来的人生规划来设定案例。比如有的学生未来要从事理论研究,则教师在进行案例分析的过程中,注意引导这类学生多角度、多思路深入地分析问题;有的学生未来从事实践工作,那么教师对这种类型的学生设置不案例,要注重实践性的培养。
(四)完善高职院校案例教学体系
金融法规案例教学要形成教学体系。首先,建立金融法规案例数据库,许多高职院校法学案例数据库的建设还是空白。尤其金融法规案例比较少,且教师难于寻找案例,所以教师只能自寻寻找和虚构案例,案例的质量不能够得到保障,并且作许多不必要的重复工作。学校组织专业教师建立法学案例数据库,能够提升法律案例教学的质量。其次,案例教学与考核、考试相结合。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考核学生的掌握情况,把学生参与讨论、发言等情况作为平时成绩。把课后和单元考试成绩作为期末总成绩的一部分,这样有利于学生对案例教学的重视。
四、结语
法学案例教学在教育教学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改变现有法学案例教学的困境,能够极大的推动我国法治建设,为中国法律教育提供新的手段、新的动力,我们的课题有待深入研究,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周汉华.法律教育的双重性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J].比较法研究,2000,(4).
[2]李喜燕.非法学专业法律课程教学案例的分类及运用[J].教育探索,2011,(1).
[3]周宏.教学方法[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1.
关键词案例教学;课程;法学教学;实践教育。
近几年,我国不少著名高校法学实践教育进行重大的改革尝试,引进西方国家法学教育中的“诊所式教学方法”,极大地推动我国法学实践教学,同时对如何完善法学案例教学法也提出了新的挑战。“法律诊所式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一种法律实践性课程,其要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加与法律实际应用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观念及能力。“法律诊所式教学法”已被西方国家公认为法学实践教学最佳途径之一,国内也有不少高校正商讨如何组织实施。这种西方舶来品虽具有不适应症,但它昭示着法学开展实践教学是一种必然趋势。设置法学案例教学课程,正是此趋势的要求所在。案例教学的开设是为我们全面推进“法律诊所式育”进行有效的筹备,也是当今高校培养法学人才的急需。
设置法学案例教学课程,是指在现行的法学教学计划中单列一门课程,它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强调从司法案例实践中进行理论概括,形成概念、原理、原则、法律条文,从而提高学生对法学知识的实践运用能力。专门开设“法学案例教学”课程,可以让学生从接案(立案)角度,全面分析该案例的案情、案件(情)定性、归类识别、分析及思考的角度等内容,是一种纯粹实践性接触案情并进行理论分析的“模拟实践”课程。案例教学课程是一门法学综合性的实践性教学的法学课程,涉及国内法、国际法、法理学、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商法、刑法和诉讼法、物证技术等法学内容的课程。该课程不仅要求学生具有较深法学主干课程知识功底,还要求学生有一定案情分析认识的综合能力,同时还要求法科大学生表现出应有的法律思维、逻辑等方面的表达能力,能说善道。它是法科大学生毕业前综合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一次综合法学学科内容合成演练的实践性教学课程。它既不同于理论法学和实务法学的课程教学,也不同于“法律诊所式教学”,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交叉性课程。因为它是将理论法学、实务法学知识综合并在校内课堂及校内教师指导主持下完成的校内课程,而“法律诊所式教学”则是将理论法学和实务法学知识综合运用,并在校外各个法律诊所或法学实践基地,由校外或校内相关导师指导下进行的实践性课程,往往以完成某一个完整或部分法律事务活动为内容的课程。
现根据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育趋势需要,就如何开设法学案例教学课程,提出以下建议:
1.将案例教学课程正式纳入法学教学主干课程计划内。1996年教育部审定法学本科教学计划时,未设置案例教学课。尽管各法学学科课程讲授中也讲案例,但实际上只是各课程讲授中要求不断穿插些与本课程相关的案例,这种教法其实并不是案例教学,而是例证法,真正的案例教学课程应是一门独立的课程,是接受法学知识教育达到一定程度后,才能开设的课程,它要求必须已将法学主干课程学完。其教学计划的编制应涉及案例教学的目的、内容、要求,建议教育部重新审定法学本科教学计划,增加案例教学课程,设为主干必修课之一,课程学时数可设为68课时。我校近几年才开设这门课程,课程设置仍属于选修课,但学生选修率均超过90%以上,该课设置时间一般最好是安排在大四的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即安排在到司法实践部门实习前后。
2.认真抓好法学案例教学课程教材的编纂工作。我国高校开设法学案例教学课程的高校不多,不少高校也是近几年才开设的。各高校普遍反映较集中的问题是案例教学教材不易编写,多数都由主持案例教学的老师自编,且任意性极强,收集相关资料也不周全。尽管也有不少案例集出版发行,但这些案例集往往都已将案情归纳陈述,并非是案件的“原材料”,这极不利于学生自己从案件原情(即原材料)提出案情事实,判断原、被告及有关主体提出的有关证据及事实认定。这些案例集极不适宜案例教学课程需要,案例教学所需的教材(案源)应尽可能是原汁原味的,如涉及具体原件或复印件,即状、答辩状、有关证据、资料,甚至是物证资料的复印等,尽可能实现案件卷宗的全部复印件。如此编纂案例教学教材,能让学生尽量归纳原始性的案情。学生通过接触原始的案卷,要求学生总结案情,自己独立分析案件。这给案例教学教材的编纂增加了许多难度,也很难制作一套统一的系统的案例教材。依笔者之见,制作和编纂案例教学教材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是结合海南本地各级人民法院已审定的案件进行制作。依一定特征及要求,将海南本地各级法院一些较具有综合知识的案卷全套地复制收集,并依不同要求制作成教材。讲授时提醒学生注意不同诉讼主体的主张及陈述的事实、证据的,并在教材中适当指明各主体的诉讼任务、诉讼活动的重点及对策,让学生能直观感性地了解掌握并分析各具体的问题及对策;另一方面从最高人民法院每年所公告并推荐的案例中收集。这类案例往往具有某一法学领域中最典型、影响较大或较为系统法学知识的特征,收集此类案例编入教材,目的在于让学生能较早地掌握司法实践活动最前沿最有影响活动的司法实例。由于案例教学所需的案例材料不少是直接源于法院内部,若将其编纂出版有许多不便之处,编纂时先暂作为内部教材之用,因而案例教学教材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可变性,这也增加了组织编纂的难度。
3.将案例教学的班级细化,实行小班制。目前许多高校法学专业班级学生人数相对较多,一般在150~200人之间,这么大的班级难以组织案例教学,既不利于教师对学生案例分析指导评判,也不可能让每个学生都参与到案例教学中来,案例教学的效果不易实现。现在要组织案例教学课,首先必须将学生班级人数细化,即将每年级各班人数控制在30人以下,分成5个小班,配备5~6名教师主持案例教学,每位教师对每班进行轮流主持指导,时间为3~4周。每班进行案例分析时,要求每位学生必须发言2~3分钟。课时及上课时间安排上也需慎重考虑,课时可否设置为每周4课时,4学分,这样安排主要是考虑案例教学课涉及法科大学生四年专业知识学习运用,其涉及内容广而全,是法科学生毕业前学习的最后冲刺,也是综合检验法科学生掌握法科知识状况的有效途径之一。若课时太少,不易开展案例教学,学生也不会重视。在上课时间安排上,也适当注意本课程特色,即由于案例教学具有互动性、广泛性、参与性、活跃性、争议性等,教学时间弹性较大,可能拖堂,因而尽可能安排在下午或在晚上时间进行。
4.组织管理案例教学的课堂秩序。案例教学不同于传统灌输式讲授,主持案例教学的教师并不主讲,而是扮演主持点评角色,因而课堂设置布置也该作适当调整,即不专门设讲台,而是设椭圆形会议桌或将学生座位适当分成圆桌型,让师生围着圆桌而平等就“坐”,并就案例发表不同意见主张,老师主持指导,适时评判并记录成绩。老师组织案例教学过程中,要让每位同学都有2~3分钟发言时间,案例材料必须在课前一周发放给学生,并提出案例讨论分析方向、计划、要点,适时引导学生。学生进行案例讨论时,可以有意将学生分为几个不同发言小组,扮演不同角度,如站在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人等角度发表不同主张及意见,并在老师主持下允许“当事人”进行对抗性的争论。老师组织讨论时,应时时明确或提示相关的主题问题,既要让学生能充分发表意见,又要控制学生言谈内容观点,不能太远离案情焦点。分析案例时,更要注意面广的法律知识,不能限于某一部门法学范畴,主持案例教学的教师要善于引导学生多元化思考引用法律知识。
5.确定案例教学课学生成绩的考核制度。案例教学课程考核与一般课程考核有很大的差异,其考核内容主要是围绕学生四年所掌握法学知识水平运用能力,诸如案例分析能力、法律知识面、即席表述能力、对不同主张意见的反驳应急(诉)的思维逻辑等方面能力。这些能力的考核如果仅通过传统考核方式(如书面考试考查)进行是不全面的,因为案例教学目的在于让学生能有个即席表达的机会,其考核评判依据源于案例教学的课堂表现,这决定考核更注重于学生案例教学课堂的发挥,主持案例教学的老师尤其注意学生在案例讨论中的表现,如法律知识面所表述的观点是否有法律依据、法律思维分析能力、参与讨论的态度如何、课堂纪律性、综合能力表现状况等等。案例讨论及评判标准要注意体现多元化,有些案例本身就难以有统一答案标准,不能把所谓“参考答案”,甚至是法官制作的判决书当作案例讨论唯一评判标准,要鼓励学生大胆思考创新。教师考核学生时,更多着重关注学生思维推理过程、及其分析主张的可行性、论据充分与否等。
6.选定主持案例教学的教师及确定案例教学的要求。案例教学不是一般理论课讲授,它不要求系统地介绍某课程内容,而是在于要求学生利用所学的全部法学知识集于一案的剖析。这要求主持案例教学的老师,不仅具有案例所涉及的法学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要有一定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主持的教师要有实践经验,可以从一些实务部门聘请实务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主持教师。主持教师在进行案例教学时,应有相应教学要求,主持案例教学全过程,诸如案例选定、材料取合、讨论提纲、分析方向、点评学生发言要点、老师主旨评价讨论。主持教师在案例讨论中听尽学生发言,适时纪要评价并作评分依据之一。教师作主旨评价讨论总结应在课内最后15分钟,不宜占学生太多的时间。对主持教师适当分类,如刑事类、民事类、行政类等,其所主持讨论的案例也相对分类。主持教师要从宏观角度调控案例讨论现场,把握案例的讨论主题,切忌让学生离题太远。
7.适时运用多媒体方式介入案例教学。案例教学中涉及案情介绍,有时若以传统方式介绍案情,口述或复印案卷,虽可达到直观效果,但过于耗费材料及时间,若采用各种视听材料、照片、幻灯、录像等演示手段,制作成多媒体形式,则可以提高案情介绍效果,将案例讨论课搞得更加生动有趣,提高案例教学质量及效果,诸如不少电视媒体已制作法制专栏,其在叙述案情方面具有很独特的表述。在主持案例教学时,电视媒体中有关案情叙事部分,可以先播放,待学生讨论完毕后,再续播电视媒体有关案件评判说法及点评内容,老师最终作学生意见小结并谈自己的不同看法。在使用多媒体介绍案情时,注意控制时间,每节课不能超过15分钟,以确保学生思考及讨论发言的时间。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 案例教学; 审视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749(2013)01-0063-03
作为一种有效教学模式,案例教学具有“以案论理、活化教学内容,讨论为主、调动学生的主体性,问题分析、提高学生掌握并应用所学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良好教学效果。[1]近年来,思想政治教育在运用案例教学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极大地提高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效果。但与此同时,由于缺乏对案例教学的深刻认识,教学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甚或形成了一些不良倾向。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和把握思想政治教育案例教学的方法特性与实践要求。
一、案例教学的学科源流
案例教学有着特定的学科渊源。①案例一词大约已有100年的历史,作为判例法国家,美国将普通法视为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渊源,把案例作为归纳法律原则的原始材料。187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运用案例对学生进行职业训练。他认为,改变忙于个案跟踪学习的现状,引导受教育者摆脱从案件到案件的经验式思维,法学教学应通过研读具体案例、推广个别决策来归纳与总结法学的理论逻辑,通过对法律规则的一般化理解进一步把握美国法律和法律背后的精神实质。1910年,美国所有居于领衔地位的法学院都开始使用“案例教学”。
继法学院之后,哈佛商业管理研究生院开始采用案例方法,一些工商管理行业人员走进课堂展示管理问题,并提供了案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诸多方法。最初,案例教学在法学与商业教学的应用上进展较为缓慢。1919年,受过正规案例方法训练的德汉姆担任哈佛大学商学院院长。他认为,商业课程应以真实生活情境中的问题为中心,案例教学在管理情境中有被加以运用的重要性和可能性。在德汉姆的努力推动下,案例教学在哈佛商业教育中不仅占据了重要地位,还建立了具有规模的案例教学管理系统。20世纪30年代,案例教学从最先运用于法学和医学教育,逐步运用到管理学和其他学科领域。20世纪80年代,案例教学传入我国,成为各门学科广泛运用的一种教学模式,并形成了一股案例开发的热潮。
二、案例教学的方法特性
现代教育学认为,案例教学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组织学生开展对案例的调查、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传授教育对象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原理与方法,并由此加深对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有效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最根本的要求在于通过案例资源的开发应用,设定、模拟、重现、复制现存的生活场景,引导、激励、帮助学生介入案例场景并积极参与讨论或研究,在发现学习的过程中接受教育并实现教学目标。
案例组织的情境性。所谓案例就是为了一定的教学目的,围绕选定的一个或几个问题,以事实为素材而编写成的对某一实际情境的客观描述。在案例教学中,案例通常以叙事的形式呈现,它基于真实的生活情境或事件。人们编制案例的明确目的是为了进行充分的讨论,在案例描述中一般都不加入编写者的评论和分析,编写者仅仅原原本本地描述事实发生的情节和过程。在案例教学中,案例应能够比较客观而多维地承载事件发生的背景、参与者和大量的细节等信息,力求情境的真实性,以引发持有不同观点的学生对案例进行主动的分析和解读。案例教学的实际效果直接取决于教育对象能否在教育者指导下介入案例教学,依托案例探究建构学习共同体,并达成获得新知、自觉学习的美好愿景。
教学目标的内隐性。在案例教学中,教育者不能简单而直接地向教育对象说明教学目标,而应在营造教学情境的基础上塑造教育对象的案例角色,使之充分运用已有的知识与方法分析、思考案例,实现理论与实践的互相转化。案例教学既包括以教育者、教育对象互动为特征的外显学习,更包括大量的以不知不觉接受为特征的内隐学习。在案例教学中,案例充当了教育主客体理解教育环境和分析教学内容的触媒,案例在经过教育者精心选择、设计并呈现之后,案例教学将可能由有意识的教学设计转化为无目的的、自然发生的教学事件。教育者能否有效主导受教育者在无意识中分析案例,通过案例研讨不断丰富对知识与学习本身的理解,成为拓展与深化案例教学的行动指向。
教学效果的生成性。由于案例是作为教学媒介为学生提供借鉴和引申的范例,面对同一个案例,每个人可能有不同的观察视角和分析方法,案例教学的效果不是预定的,而是生成的;案例教学的结论不是唯一的,而是多元的。在本质上,案例教学不只是具体的教学方法,而是在动态中生成的有效教学模式。与传统教学的单向讲授不同,案例教学不在于刻意寻求唯一不变的答案,而在于以案例为教学载体创生一种丰富的教学情境,促进教育和学习过程的持续发展。案例教学体现为师生互动、生生互动的动态过程,其要旨在于通过启发式、亲验式学习分享案例分析的信息和结果,分析和解决案例情境所包含的矛盾,在教与学的矛盾生成转化中实现思想认识的同化与顺应、跃迁和提升。
三、思想政治教育案例教学的现状
在学科的视域中,思想政治教育案例教学通过呈现问题情境,分析讨论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具体实例,帮助学生认识和理解某一基本原理或思想观点。“05方案”实施以来,各地高校广泛开展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的探索,取得了显著的教育教学成效。[2]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就如何编写案例、开展案例教学、建设网络案例平台以及开发多媒体教学案例取得了丰硕成果。案例教学转变了学生的学习态度,成为大多数学生喜欢的授课方式。案例教学的开展培养了一支擅长案例教学的教学团队,形成了关于思想政治教育案例教学的基本原则、操作模式、教学评价的基本认识,积累了案例媒介的多样化、案例效果评价的多元化、案例资源开发的课程化等基本经验,为进一步推广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的成果和经验奠定了基础。
然而,综观现状,思想政治教育案例教学在有力改善课程教学效果的同时,存在着被简化为事例论证,泛化为生活碎片,固化为教育程式,异化为灌输教育的突出问题。
正如列宁曾经指出的,“在社会现象领域,没有哪种方法比胡乱抽出一些个别事实和玩弄实例更普遍、更站不住脚的了。挑选任何例子是毫不费劲的,但这没有任何意义,或者有纯粹消极的意义,因为问题完全在于,每一个别情况都有其具体的历史环境。如果从事实的整体上、从它们的联系中去掌握事实,那么,事实不仅是‘顽强的东西’,而且是绝对确凿的证据。如果不是从整体上、不是从联系中去掌握事实,如果事实是零碎的和随意挑出来的,那么它们就只能是一种儿戏,或者连儿戏也不如”[3]。由于在案例教学中缺乏方法论意识,一些教师将案例教学机械地理解为举例说明,案例教学被简化为事实和材料的堆砌。作为案例教学被简化的表征,许多无丰厚思想理论内蕴的日常生活事件被泛化为教学案例。由于案例不具备现实性、典型性、思想性、教育性、针对性,思想政治教育案例失去了学科个性,不能发挥主导课堂生活和引领课程文化的作用,案例教学甚或变身故事沙龙、小品欣赏,游离了服务主流意识形态建设与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视域。
在案例教学的简化和泛化中,思想政治教育固化出一套刻板的原理加事例的教育程式。一些教师缺乏敏锐的理论洞察力和全面的思维应变力,不能充分考虑和处理思想理论与案例的合宜性与复杂性,使得案例教学成为万能的例证教学。长期的程式化案例教学排斥了思考、交流、碰撞,不仅带来了教育者的审美疲劳,使他们无从获得课程生活与专业成长的情感体验,也因其忽视了案例教学的深度开发而产生了受教育者的接受疲劳。在传统的思维惯性支配下,一些教师仍然将受教育者当作知识接受的“容器”,只关注教育的结果而忽视教育的过程,常常将结论作为教条和约定,用灌输和辩驳取代沟通和对话。或陷入狭隘经验主义,就案例谈案例,忽视案例与理论之间的内在逻辑;或随意拔高与任意夸大案例的教育功能,将牵强附会当作理论注释,使案例蜕变为艳丽而浅薄的课堂花絮。
四、思想政治教育案例教学的深化
教学有法,教无定法。思想政治教育案例教学没有固定的教育程式,只有通过创建流动的课程生活,引导受教育者体验和感悟教学案例中隐含的深层意蕴,才能不断提升教育者的教育智慧,促进受教育者关于课程知识的内化。案例的精心选取、多维应用、立体呈现及其过程评价构成了思想政治教育案例教学的主要环节,案例资源的开发利用、评价反馈成为决定教学效果的关键。
努力把握案例折射理论逻辑并反映思想理论内涵的总体性。“案例”不是“事例”,而是具有一定情节和理论逻辑的事实与知识,包含着具有真实性、问题性、目的性、典型性、陈述性等诸多要件。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案例教学的目的在于通过案例的表达、阐释、追问,分析思想与行为中存在的各种困惑,帮助受教育者形成正确的思想观念。这些案例应当是“能够说明、证明这门课程所涉及到的理论、原理、观点以及制度、方针、政策科学性和理性,增进学生对这门课程内容的认可、接受和理解的例子”[4]。因此,思想政治教育教学案例“作为矛盾聚焦点的事实”有着较为完整的理论内涵和理论逻辑,它可能是反映社会基本属性和根本矛盾的“最简单、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见、最平凡的事实”,也可能是反映社会矛盾尖锐化和对抗程度及其病根和问题所在的“最反常、最病态、最不尽情理和最不可理喻的事实”,还可能是预示着社会矛盾发展趋势的“大量出现、且不断增长并具有普遍化趋势的事实”。[5]
充分实现案例创造教学情境并贯穿思想教育过程的动态性。案例教学是师生围绕某个特定的案例展开相互作用,共同对案例情境中包含的疑难问题进行研讨与分析,以求解决疑难问题,做出相应决策的过程。因此,一个案例要成为有效的教学触媒,必须能够创造教学情境并贯穿整个教学流程,“将读者带到一个充满目的性、不确定性、偶然性、随时要作出决定的熟悉环境中”[6]。在思想政治教育案例教学过程中,为了使案例在充分利用中活化为丰富的教育生活并物化出崭新的思想观念,教育者必须培养案例选择、案例呈现、案例分析方面的教育智慧,精心构筑以教学案例为基本元素的课堂生活。尤其是,在案例的表达上,不能平铺直叙,枯燥乏味,要引人入胜、跌宕起伏;在案例的呈现上,要采用精品课件、教学故事、大众传媒、网络媒介等多样化的载体,使案例真正成为“教学心灵的故乡”。
深度开发案例创造教育生命的生产性。案例教学的理论依据是建构主义和认知失衡理论。作为师生共同的课程体验,案例教学不仅要激活概念与理论,还要在交流研讨中增添新的理论内涵,使最初的理论得以深化、延伸。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师生双方的认知结构发生改造和重组,并各自从案例方法的运用中获益。[7]案例的深度开发反映了案例教学的生产性特征,为了创建教学相长的学习共同体,教育者在案例教学中将面临着理论争鸣、思想交锋、社会矫正等复杂的教育冲突。随着案例教学的发生发展,教育者必然要总结和反思案例教学的组织、实施、评价情况。这些反思和总结促进了现存案例的分蘖再生,形成了以既有案例教学为支持的新的教学案例。一个作为“教学问题源泉”的案例经历着案例设计—案例教学—教学案例的否定之否定过程,在深度开发中转化为“一个包含有疑难问题的实际情境的描述,是一个教育实践过程中的故事”[8]。同样,正是这些被深度开发的案例,催生着思想政治教育者的专业意识,丰富着受教育者发现学习的情感体验。而这一切,也正是思想政治教育案例教学的生命力和有效性所系。
注 释
①一些学者认为,思想政治教育案例教学可以溯源到古代的教育实践。如,祖嘉合认为,“孟母三迁”、“孔融让梨”、“车胤萤囊”;邹文认为,庄子是案例教学的鼻祖(参见:祖嘉合.思想道德教育案例分析若干问题探讨[J].教学与研究,2002(11);邹文.简析庄子的案例教学[J].当代教育科学,2005(9).)。而从学科和有效教学模式的视角进行溯源,教育学是案例教学的理论原点,现代法律和工商管理无疑是案例教学的学科渊源。
参考文献
[1] 戴艳军,等.思想政治教育案例分析[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13-15.
[2] 戴艳军,杨正德.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的经验与思考[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0(3):49-52.
[3] 列宁全集(第二十八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364.
[4] 姚洪越.关于《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教学案例定义的争论与思考[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0(6):64-66,73.
[5] 侯惠勤.方法论的四大基本命题辨析[J].哲学研究,2010(10):3-5.
[关键词]法医学教育认知调查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D9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437(2014)09-0147-03目前,国内法学专业大多开设了法医学课程。山东政法学院把法医学列为法学专业的专业选修课,安排36课时,占2学分。为了解我校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医学课程重要性的认识、教学方式及方法的选择,我们组织了这次问卷调查,以期指导和调整法医学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深入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法医学的教学质量。
一、调查对象与方法
调查对象为山东政法学院2011级和2012级选修法医学课程的法学专业本科生,共计240人。调查问卷主要涵盖学生对法医学的兴趣、感兴趣的内容、学习法医学的意义、知识点的难易程度、教师授课方式方法、考核方式等共计23个题目。学生以不记名方式填写问卷后,我们进行统计分析。
二、调查结果
问卷回收率为100%。各问题的调查结果统计见表1、表2。
三、讨论
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的职业需求主要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实践中这些职业均涉及法医学知识。为适应高等法医学教育教学改革的新要求,我们组织了本次调查问卷,依据调查结果探讨如何调整法医学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促使教学质量的提高。尽管都开设了法医学课程,法学专业与法医学专业、医疗专业、医事法律专业及公安专业的专业性质和知识背景不同,教学目标和培养目标也不同,这就决定了法医学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的不同。对于法学专业学生,迫切需要探索更有针对性的教学方式、方法,以提高法学本科生的法医学教育质量。
(一)教学前后学生对法医学课程认知情况之比较
调查结果显示,学生普遍对法医学感兴趣,91%的学生认为法医学课程的学习对法学课程的学习有帮助。学完法医课后83%的学生知道当办理具体的案件时,应该就哪些方面委托法医进行鉴定,70%的学生知道法医如何进行鉴定。说明学完法医课之后学生对法医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有了很好的把握,这就为今后参加工作办理涉及法医学知识的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教学目标的转变
有学者提出法学生学习法医学的目的是审查法医鉴定结论以及在庭审过程中对鉴定结论进行质疑。[1]国内为法学专业开设法医课的院校的课时计划有三种:36、54、72,且有的院校同时安排数次实验课。短短几十个课时的学习,学生很难系统全面掌握法医学知识且灵活运用,所以要求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医学鉴定意见进行专业方面的审查和质疑是很难实现的。法学专业学生学习法医学课程的教学目标应该为:学习法医学基本知识和理论,在毕业后的司法实践中重视客观证据,学会对案件中涉及的法医学问题提出鉴定要求,学会选择法医鉴定人员,收集鉴定材料,熟悉法医学鉴定过程,审核鉴定程序的正确性,能更好地理解法医学鉴定意见,当发现可疑问题时,能组织侦查人员及其他办案人员、双方当事人、法医鉴定人等质证。
(三)教学内容的安排及教材情况
我校选用的教材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医学》教材(2010年版本),该教材专为法学专业学生编写。教材删减了法医精神病的内容,因我校单独给学生开设司法精神病学选修课,故相关内容不在法医学课堂上讲授。66%的学生认为教材的难易程度适中,各章节内容通俗易懂,同时多数学生反映教材中图片太少,如果附有彩图,效果会更好。值得一提的是,考虑到法学专业学生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该教材在编写时以附录的形式增加了解剖学和生理学基础知识的内容。由于政法院校的法学生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而且在学习法医学之前接触法医学知识主要途径为电影电视剧、报纸杂志、新闻媒体等。笔者给学生授课时,在学期初用2个课时的时间讲解解剖学和生理学基础知识的内容,并且在讲述各个章节的具体法医学内容时,附带讲解相关的基础医学知识,据学生反映效果较好,这种教学方式值得推广。另外,67%的学生认为法医物证的内容较难理解,可能与该学科特点有关。法医物证学以分子生物学和遗传学为基础, 绝大部分学生缺乏这两部分的基础知识。因此,在以后的教学中应适当增加分子生物学及遗传学基础知识的讲解。此外,我校法学专业分四个方向:刑事司法学方向,民法学方向,宪法、法理学方向,经济贸易法学方向。在今后的教学改革中,对于不同方向的学生,授课时应适当突出侧重点,比如选择具体案例时应精选与各个方向密切相关的材料。
(四)教学方式、方法的探索与转变
当前的教学改革要求:在教学方法上由传统课堂讲授向案例教学、实践实训教学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转变;利用多媒体等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水平。下面就教学改革的要求进行详细的讨论和探索。
1.实验、实践教学
有学者提倡在理论课的基础上增加实验、实践教学环节,比如开展尸体解剖检验教学、让学生参加真实的现场勘查、参与DNA的检验过程等,以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2]与国内某些高校报道的调查结果不同,本次调查仅有16%的学生认为有必要增加实验、实践教学环节。笔者与多数学生观点一致,认为无需增加实验、实践教学环节,因为法学生学习法医学的目的不是将来毕业之后像鉴定人一样参与鉴定工作,这与法学专业的专业性质及培养目标有关。我们要做到因材施教,突出法学专业的教学特色。在讲到尸体解剖的内容时,笔者选择45分钟的尸体解剖录像在课堂上给学生放映,79%的学生认为收获较大。法学生毕业后不可能拿到法医鉴定资格证,也无需亲自做鉴定,能够灵活运用基本法医学知识理解并解释相关鉴定意见才是根本需求。根据法学专业的特点, 应该主要从如何分析和评价法医学的鉴定入手,通过系统的法医学知识的学习,培养学生正确解读、分析鉴定结论的能力,让学生掌握法医学的鉴定程序。
2.结合PBL以实际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方式
利用精选的案例,以问题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 引导学生如何利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同时从案例分析中学习理论知识。[3]法医学的知识点多涉及大量的案例,且案例具有真实性和直观性的特点。笔者在授课过程中广泛采用了案例分析方式,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选取大量的真实案例照片辅助理论知识的讲解,调查显示,多数学生认为这种授课方式效果较好。结合PBL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 除要求案例与授课理论知识相互渗透外, 还须针对法律相关实际工作的需要来设计问题。应努力通过典型案例,让学生熟悉法医学鉴定过程, 提高学生对法医学知识的运用水平,且提高他们对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的阅读水平和鉴别能力。当然,在授课时应适当增加课堂提问结合幽默风趣的讲解,增加师生互动的机会,活跃课堂气氛,也可增加教学效果。
3.探索新的教学方式
有学者主张最好能像法学课程比如刑法学案例研究、民法学案例研究等课程一样开展法医学案例研究的实训课程。[1]结合具体实际案例进行实训课讲授,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增强学习兴趣。毋庸置疑,这种想法的目的非常好。但是,法学专业本科生前三年要学量的公共课程、法学专业课程,最后一年被派到公、检、法及律师事务所实习法律知识,准备司法考试、考研、考公务员等,课业压力非常大,不大可能为了案例研究实训课给法医学再安排更多的课时。而压缩法医学理论课时,来讲解案例研究实训课也不现实。我校法医学课程只有36课时,而且最后2课时考试。目前,法学生课业压力大,无法再增加法医学课时。面对这种情况,就急需探索新的教学模式,既不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又能更加高效地学习法医学知识。
当前时期是一个知识大爆炸的时代,每天都会有大量的新知识涌现。为了让学生学习更多的知识和技能,高校施加给学生的课业负担越来越重,学生的压力也越来越大。那么如何才能让学生在一种轻松愉快的而非压抑的氛围中既学到知识,又心情舒畅呢?这就需要对传统的教学模式进行改革,克服传统教学模式的弊端,探索新的教学模式,使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主动积极地去学习。
笔者认为可以把法医学的部分内容融入法学实训课中,这样不但可以节省课时,还可以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比如,在学习民法、刑法案例研究实训课时,当涉及法医学人身损害(医疗损害、职工工伤、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亲权鉴定、个人识别等案例时,可以采取模拟法庭的形式,由法医学教师作为司法鉴定人客串出庭,讲解相关的法医学知识,毕竟法学教师无法像法医教师那样进行专业而精辟的讲解。当然,这种教学方式需要法学实训教师与法医学教师的密切配合,打破传统的单挑一门课的局面。
4..考核方式的改革
目前,国内多数院校以传统考核方式对学生进行考核。本次调查中15%的学生选择传统的闭卷考察方式,85%的学生选择撰写小综述、小论文及案例分析的考核方式。如何更加科学地引导学生学习法医学以及科学反映其对法医学课程的掌握程度,这是我们必须考虑的问题。比如我们给出的案例分析题目作答要求不是单纯的分析鉴定结论,而是让学生针对具体案例判断案件材料是否齐全、提出鉴定事项、列出可能出现的鉴定意见、不同的鉴定意见对案件当事人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我校在对学生进行考核时,三种方式同时列出,让学生自主选择,结果多数人选择了后两种方式,与调查问卷一致。撰写小综述、小论文及案例分析不仅考查学生对法医学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还评估了学生应用法医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拜荣静.法学专业法医学课程教学改革展望[J].西北成人教育学报,2006(1):39-41.
[2]杜国明.法学专业法医学基础教学工作之改进[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6(7):210-213.
法理学现有教学模式的弊端
与应用法学不同,法理学作为理论法学,其所阐述的各种范畴、原理的可操作性并不强,它们往往需要借助于应用法学的具体化之后才能用于解决现实法律问题。因此,不具备应用法学知识的大一学生经常会对法理学的内容感到困惑,法理学较强的理论性和抽象性成为制约教学效果的一大瓶颈。而目前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法理学教师普遍采用的教学方法是传统的讲义式教学法,即教师一个人在唱“独角戏”,这种讲授方法很难向学生传递大量的法学理论信息,往往使整个课程流于形式化,使整个法理学教学陷入“教师讲得口干舌燥,学生听得头昏脑涨”,“空洞”且“晦涩难懂”的怪圈,师生之间缺乏互动,教学双方缺少热情,教学效果很难得到保证。在课后,也甚少有课外作业,考试也多以选择、判断、简答、论述的形式出现。这种刻板的教学方法,使学生被动接受、机械记忆,不利于法学思维的培养和法律方法的形成,难以实现法学教学目的,其弊端显而易见。因此,要缓解法理学教学中所面临的抽象与具体、一般的理论与现实的法律问题间的矛盾关系,就应对目前传统的、单一的教学模式进行改革,采用多元化、复合式教学模式,使教学方法与教学内容相协调,以适应法学教育的总体目标。
构建法理学的多元化教学模式
(一)由以“教”为中心向以“学”为中心转变
我国的法学教育总体上是以教师为模式,即以“教”为中心设计的,教育目的、内容、方法都主要体现教育者的意愿与偏好,这种模式下培养出的是一批批符合社会期望的标准“法律人”。而随着高校的扩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进入司法机关,成为“法律人”的可能性很小,另外,根据现有政策,我国的高职院校所招收的普通高考生往往是普通本科院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生任务完成后剩下的学生,相比之下,这些学生的知识基础相对较差,理论功底比较薄弱。因此,高职法学教育应有自己的特殊教学模式,不能机械地模仿法学本科教育的模式,忽视高职学生人文社会科学基础普遍较差、学习能力较低的事实,教师应尊重学生的意志和愿望,从以“教”为中心的教育模式向以“学”为中心的模式转换,并尽可能帮助他们为实现自己的人生设想做好准备。这样,学生自己关于未来的设想受到重视,由被动的学变为主动地学,能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真正实现教学的目的。
(二)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手段
在法理学的授课过程之中,应贯彻以“学”为中心的教育模式,教师要转变教学理念,不仅要做到“传道、授业、解惑”,而且还要积极扮演教学的组织者、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共同学习的合作者等角色,归根到底要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手段。
1.重点讲授法
讲义讲授法是法理学课程的传统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注重学术性和系统性,强调法学思维方式的培养。传统的讲授法有利于学生根据教师的系统讲授来全面了解法学理论基本框架和历史发展背景。不过,片面地依靠教师单方面长时间的满堂灌,容易将课堂变成走过场。因此,在课堂讲授时,其内容应有所选择,对于部分重要内容,由教师根据某一章节的教学重点、难点、疑点进行课堂讲授;同时,在教学过程中应充分运用多种教学手段,借助多媒体教学技术,增强课堂的生动性,吸引学生在课堂上的注意力,增强针对性,以提高教学效能。
2.典型专题研讨法
教师在备课时应注意教材的重难点,确定一般知识与重点知识。一般知识作为背景资料给学生讲解,而重点知识除了讲解以外,可以从中选择有代表性的专题来进行研讨。在研讨时,教师作为互动教学的参与者和组织者,要摆脱原来在讲台侃侃而谈的主角心态,注意营造民主、平等、和谐的课堂互动交流气氛,多以微笑、眼神的赞许等动作鼓励学生表达自己的观点。教师此时的责任主要是倾听并做好相关的发言记录,当然对于离题的学生的发言,应及时用简短的话语为其指明方向,巧妙地将其发言限制在本主题相关的范围内,切实提高上课效率。通过典型专题的研讨,帮助学生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与思考,激发他们对法律精神的向往与追求。
3.案例分析法
(1)案例讨论教学法实施步骤
作者简介:李宗录,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王德梅,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2014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235-02
一、法学本科教学的现状与课堂案例教学的意义
我国法学界对法学教育应是法律素质教育还是法律职业教育的问题已有较多的论述,目前来看,学界形成的基本共识是:法学教育应从法律素质教育为主导转变为以法律职业教育为主导。法学教育需要通过具体的教学来实施和完成,因此,如何在法学教学中完成以法律职业教育为主导并兼顾法律素质教育仍存在进一步探讨的空间。从我国目前法学教学的设计来看,法学本科教学主要分为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教学环节,其中课外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包括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等环节。但是,基于目前对法学本科学生实践教学环节的考察,由于存在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学生很难获得实质学习的机会和锻炼,因此法律职业教育的目标难以通过实践教学环节实现。
2002年开始实行的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对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许多学校和教师开始着手引入案例教学方法,以弥补法学教材的不足。总体来看,各校为适应法律职业教育而采取的案例教学法,在我国传统的案例分析教学法之外,借鉴和发展了两种新的案例教学法:
第一种,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这种方法主要借鉴英美法法律诊所教学模式,例如清华大学、复旦大学、烟台大学已经在运用。由于这种案例教学法需要充分的准备且要求学生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储备,不但需要教师和学生投入较大的精力,还需要学校能够在课堂教学之外专门提供财力和教学场所的支持,因而能以普遍推广,在清华大学和复旦大学也主要针对法律硕士专业的学生采用,因而这种方法并不适合大部分高校法学本科教学。
第二种,实例研习教学法。这种方法主要借鉴德国的案例教学方法。这种方法需要完整的实际发生的案例,一个案例中往往包含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和知识点,如果学生还没有较为系统学习的话,那么在教师与学生的互动中效果往往较差。而且,德国的实例研习教学法与其司法考试的风格是较为一致的,而我国的司法考试仍然注重的是某一知识点的考察,因而完全套用德国实例研习教学法也往往遭遇师生互动的尴尬,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在我国法学本科教学中有两个重要因素必须予以重视:一是法学本科教学评估机制,二是立法越来越健全规则越来越细致。法学本科教学评估对教师完成相应课程的教学大纲任务有较为硬性的要求,对各教学环节也有规范性要求,教学评估总体上利大于弊,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让教师不求最好但求无错,更注重了教学的形式规范和教学大纲任务的完成,教学效果不再是主要追求的目标;而立法的健全和细致要求更长的教学时间才能展开,但现在本科课程的课堂教学学时普遍被压缩,教师难以对教学大纲中的知识要点予以展开讲授,案例讲授中也不可能采用较为复杂和完整的案例进行互动。
因此,综合考虑目前法学本科课堂教学的现状以及司法考试的需要,如何在课堂教学中既能系统地向学生传授某一课程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理念,又能让学生通过运用所学知识提高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职业技能,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在法学本科课堂教学中采取案例教学法应当注意两个标准:一是根据教学大纲知识点选择案例;二是对选择的案例适当删减,以适应课堂教学学时的限制。以上两点似乎是向传统案例分析教学法回归,不可否认的是,课堂案例互动教学法与传统案例分析教学法具有传承性,但创新有两点:(1)强调学生的主动性与主体性;(2)强调教师的引导作用,通过不断对学生的观点提出质疑和正确引导,实现师生之间的互动交流。我们的实践经验证明,学生对这种案例教学法参与热情较高,都希望能够发表自己的观点并希望与老师对话交流,而且能够加深对知识点和立法规则的理解。
二、法学本科课堂案例互动教学的实施机制
为了达到学生主动参与并与老师互动的目的和良好效果,需要在法学本科课堂案例教学中采取可操作的实施机制,实施机制由以下几个环节构成:
第一个环节,教师在开课前根据教学大纲知识点筛选教学案例。我校法学本科生的课两节课连排,时间100分钟,要在这100分钟内根据所讲授的内容确定重点讲授的知识点,然后根据2-3个重点筛选相应案例,一般按照每个重点选择两个案例,以便在课堂教学中可选择一个或两个互动。案例的选择途径,一般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案例选集,法学网站,尤其是目前各级法院将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公开上网,更加方便了筛选案例,另外历年司法考试真题中的案例也是可选择案例的途径之一。
第二个环节,教师在开课前将筛选的案例优化为适合课堂教学的案例,设计问题,形成学生面上使用的案例教学版本,开课后发给学生,人手一本,并作为平时作业测评成绩的一部分。然后,在学生版本的基础上,对案例法律关系进行图标结构分解,简要阐明案例分析要点,以及案例分析中学生可能出现的问题注明提示,作为教师与学生互动的素材,在此基础上形成案例互动教学的教师版本。
第三个环节,开课后即将学生版本的案例集发给学生,说明案例集的使用方法并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每次课后针对下次课将要涉及的案例布置给学生,要求学生在课下预习下次课的内容对布置的案例做出分析和解答。学生可以主动要求回答案例,也可以教师提问的方式抽查学生课下完成作业的情况,这样既可以节省让学生在课堂上阅读案例的时间,给学生留出了大量的思考和讨论的时间,而且也促进了学生课下的预习,利于教师对知识点的重点讲授和案例教学的互动效果。
第四个环节,在课堂上安排合适时间进行案例互动教学,在一位学生提出自己的观点或答案后,其他同学可以提出质疑,首先提出答案的同学应当予以回应,教师可要求提出质疑的学生阐明自己的观点,其他同学还可以对其观点提出质疑,如此反复。教师在听取学生发言过程中,首先要对学生的观点予以理解,并在理解的基础上以苏格拉底对话的方式让其发现自己观点的不足和欠缺,继而引起学生进一步思考,在听取学生们充分阐发观点的基础上,教师应从正反两方面对学生的发言做出评价,然后对讨论的案例进行引导性的分析和讲解,老师的引导和最后解答应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正确解读知识点的角度切入。
第五个环节,在课程全部结束后,要求学生将已经解答完的案例集上交给老师,以便老师根据学生在课堂上的表现并结合案例集课下解答情况,给出平时成绩;同时,将附有案例图解和分析内容的教师版本的案例集发给学生,让学生通过再次阅读参考答案和分析过程,温习已学过的知识点和案例,有利于学生课后复习和应试。
第六个环节,课程全部结束后与学生交流,听取学生的感受和建议,进一步优化案例设计和互动教学的方式。根据我们的经验,对《民法学》这门法学本科生的学位课,由于知识点特别多,学校安排的学时只有108个课堂教学学时,相对于繁杂丰富的知识点而言这些学时是偏少的,但这是客观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经验是两节课连排的民法学课程,在每次100分钟内应将案例互动教学的时间控制在30分左右,否则就不能完成大纲要求。从实践效果来看,教师基本达到了案例辅助课堂教学的效果,学生对此种教学方法非常满意,在课后与学生的交流和调研中,学生认为这种案例教学安排既能很好地掌握民法学的知识点,理解了法律条文的含义和精神,同时也提高了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思维也得到了锻炼。
三、法学本科课堂案例教学的前提保障
为了法学本科课堂案例教学机制的顺利实施,应当具备以下前提条件作为保障:
1. 小班上课。为了保证教师与学生之间较好的案例教学的互动效果,使学生都有参与的机会,使每个学生与教师交流的时间多一些,应安排小班上课。我校法学本科生每年招收大约100人左右,一般分为3个班,每个班30人多一点,民法学课程由三位民法老师各自承担一个班的教学任务。根据老师与学生的反映可以看出,对小班采用案例教学较三个班合堂上课教学效果有显著提升。
2. 由上同一门课的几位老师组成课题组共同完成教学案例集编写工作,包括筛选案例、优化案例、设计问题、图解案例、案例分析等工作。课堂案例教学的前期准备工作是很繁重的,费时费力,如果没有老师之间的合作是难以完成的。同行之间的合作也是集思广益的方式,会使案例集优化工作更加出色。一般来说,可由有这方面意愿的老师提出建议,取得教研组长的支持和同行老师的自愿参加,因为这些工作可能不符合其他老师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安排和思路,不能强求,而是应当尊重各位老师的意愿,也利于合作的顺利进行。
3. 平时成绩与卷面考试成绩的分配比例合理。综合考察学生案例书面解答和课堂发表的观点,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主要评测依据,有利于激励学生在课下更加认真地预习课程并对案例作出深入思考,使学生之间有一种竞争心态;若不与平时成绩挂钩,案例教学对学生课下的约束程度就很小,而是仅凭学生的学习自觉性了,学生也会只把课堂上听老师分析案例给出标准答案作为目的,就缺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我们的经验是案例教学中学生的书面表达和课堂表现应占民法学这门课总成绩的30%,这个比例既能让学生认真对待民法学整体体系的学习,又能注意平时的预习和技能的训练。如果太低,就难以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4. 最好让学校安排多媒体教室。案例教学非常适合使用多媒体教学,案例的展示、图解以及逻辑分析都会通过多媒体完整的演示出来,具有非常好的直观效果。但如果没有多媒体教室,课堂案例教学法仍然是可以推行的,因为学生手中已有纸质的案例集,教师手中也有教师版本的案例集。因此,安排多媒体教室配合案例教学只是一个优化条件,不是一个必要的条件。
【关键词】互动式案例;合同法;教学方法
前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学生的教育要求也逐渐的转变,对于相关的学习能力的培养也不再是单一的应试教育,人们开始转向素质教育的队伍进行教学方式的改革。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现阶段素质教育的核心思想,充分发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从而锻炼学生在解决实际问题方面的能力。现阶段互动式教学案例的实施,能够使法学教育达到基本的目的,培养优秀的综合型职业人,使学生认识法律,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解决实际问题。
一、传统的教学方法
在传统教学方法实践的过程中,会随着课程的难度越来越难理解,在课堂课程开课时,学生们往往斗志昂扬,想要学好一门学科。但是随着课程难度的加深,对于相关的理论知识,学生们开始没有办法理解,职业学院的学生基础比较薄弱,对法律的概念不是特别深刻,也不懂得对相关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理解,对学到的知识难以驾驭。但是,主要的原因,还是传统的教学方式过于呆板,对于相关的理论知识没有实际的讨论分析,老师在课堂上是主导,对学生进行一味的知识灌输,没有很好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学生不理解,思维能力减弱,想法死板,不愿意主动去思考,导致教学效果差的现象出现。
二、互动式案例教学法
(一)互动式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互动式案例教学法是不断课改的优良成果,老师在教学中合理的运用案例分析,对学生进行教育,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与学生一起研究案例,其特点是,不同于以往的老师单方面的案例分析,互动式教学法要求与学生一起进行案例分析,通过分析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概念和对法律的规范意识,学生也能通过教学案例的分析,锻炼自己的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以学生为主体,通过互动式教学案例的分析达到发展的效果。
(二)互动式案例教学法的优势
互动式案例教学法相对于传统的教学方法,更加注重将课前的预习和课堂的学习相结合,搭配课后的复习和练习,最后通过成绩评价完成教学过程,这种教学方式的使用使教学更加的具有启发性和趣味性,对于知识的导向也能更加的明确。通过案例教学法的实施,将更多的案例带进课堂,能够引导学生主动地参与课堂,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调查,加入深层的讨论和研究。老师通过实际的案例对法律相关的知识进行讲解,学生通过老师对实际案例的讲解进行学习理解,能够在学生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开拓发散性思维能力,通过对案例的讨论研究,学习如何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
三、互动式案例教学法在合同法课堂中的运用
(一)教学准备
互动式案例教学法的实践课堂中,老师要做好充分的课前准备,对本节课所要讲述的重点进行分析整理,不浪费课堂上的时间,在课前先为学生留下一些需要搜集的资料,做好课前准备工作,对相关的知识稍作了解,课堂的效率也会事半功倍。老师在选择案例的时候要注意,案例要典型、要真实,要具有一定的生活意义,尽可能地与实际生活相连,并且又要符合《合同法》。适当的使用多媒体教学,也能够使教学案例更加的形象具体。合同法看似与我们的学校生活没什么关系,但是它却真的与我们的生活紧紧相连。例如:老师可以在课堂上举例,有两个女同学一起逛街买衣服,一件衣服的价格是五百元,但是,你想要七折购买,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当售货员同意你的价格并且将衣服卖给你,这就是合同法的体现。标价作为要约邀请,女同学还价属于邀约,营业员同意售出就属于承诺。类似与生活相关的例子会更容易被同学接受和理解。
(二)课堂讨论
互动式案例教学中还有一大重点,就是学生要通过课堂讨论进行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老师可以挑选一些合适的案例交给同学们分组讨论,通过学生之间激烈的讨论,提升学生学习的兴趣,带动课堂的气氛。讨论的过程要注意大胆的说出自己的想法,要做到在热烈中有秩序,老师可以在学生讨论的过程中进行相应的点拨,激发学生的思维能力,扩展学生的思考空间,通过老师各种方式的引导,使学生能够更好地得出结果。也可以在课堂上组织小型辩论,对不同的观点进行辩论,在不断地讨论中得出结论。老师把主体地位还给了学生,学生也能够更好地进行分析学习。
(三)考核制度
建立适当的合同法科目的考核制度,对于相关的知识进行考核。考核可以分为有标准答案的定性考核,以及没有标准答案的动性考核,前者能够通过标准答案考查学生对知识的吸收程度,后者则可以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对于学生的创新性想法,老师一定要给予相关的鼓励,通过相关的考核巩固学生的知识储备,也能使老师发现每个学生的问题,及时的改进教学方法,因材施教,从而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四、结语
通过互动式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我们发现这种教学方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相比于传统的教学方式有比较大的优势,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对于相关的问题,要给予研究分析,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的改进教学方法,要时刻关注着法律背后的问题。利用传统的教学方式与互动式教学方法相结合,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刘永强,廖天虎.双向互动式案例教学法在刑法课堂教学中的运用研究[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9.02:113-121+204
关键词:案例教学行政管理学应用
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70年代,起源于哈佛大学的案例教学法一经问世,就成功地引起了学界的广泛重视。作为一门专业性、实践性极强的课程,行政管理学要想实现专业理论知识传授与现实行政实践分析的有机结合,就必须要在行政管理学课程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法。
一般而言,行政管理教学中對案例分析法运用有案例研究和案例分析两种基本模式。案例研究即简单案例,由芝加哥大学首先开发使用;案例分析即复杂案例,由哈佛大学首先开发使用。无论是案例分析还是案例研究,都可以满足行政管理专业与行政实践活动接轨的愿望。在行政管理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法,学生和老师双方都是受益者。对学生而言,案例教学可以增加学习兴趣,使学生从被动的知识接受者转变为主动参与学习者;对老师而言,应用案例教学法有利于提高任课教师的综合素质。行政管理学课程是对实践性、专业性要求较高的课程,任课教师必须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案例教学法刚好给教师提供了积累素材,提升教学能力的机会。
鉴于案例教学在行政管理教学中的重要性,结合本人从事行政管理教学的实践经验,本文主要分析了案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若干对策及建议。
二、案例教学在行政管理学中的应用原则
为了能够更好地发挥案例教学的作用,把学生和老师纳入到交流与合作的教学体系中,案例教学要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行政学案例选取的针对性。首先,行政学案例选取的针对性意味着教师必须从本节课所讲授的理论知识出发来选取案例。绝对不可脱离中心议题。其次,针对性要求案例的选取及分析过程必须兼顾学生的理解能力和学术水平。学生是案例教学中的主体,倘若学生不能充分地理解案例,无疑此次案例教学失效了。最后,有针对性的案例大都具备典型性,普通的行政学案例既不能激起学生讨论研究的兴趣,也无法上升到理论高度上。因此,在选取行政案例时,教师要利用充分的专业知识和敏锐的学术嗅觉,通过去粗取精、由表及里的方式选出最适合本节课的专业理论知识的部分。
2.行政学案例选取的时代性。行政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是能够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工作的专门人才。这要求学生不仅要熟练掌握行政学、政治学、管理学、法学、经济学等方面的基本理论,更要关注当前中国社会发展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因此,教师选取案例时要密切关注时代的发展,关注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和公共政策问题,通过案例教学让学生深入的了解社会,关注社会的现实问题。
3.行政学案例问题的预设性。“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任课教师必须在上课前就将案例问题设置好并将问题的中心和答案控制在自己的课堂教学计划之中。预设性是行政学案例教学必然要求,即便案例再恰切,若缺少预设的问题、引导及点评,都不能保证案例教学的成功实施。并且,行政学案例的预设性还要求将所涉及的问题集中起来,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目的进行问题设置从而抓住学生的注意力和思考点。
4.案例分析过程的互动性。行政学案例教学本身就是一个学生和老师双向互动的过程,失去了哪一方,案例教学都失去了其根本意义。学生要在课堂上主动参与并积极发言,教师要注重案例教学后的反思和总结,及时总结经验,必要时可记录成案以便于接下来行政管理课程案例教学的顺利进行和高效发展。
三、行政管理学科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
由于案例教学法在我国高校行政管理课程中实施的时间较短,在现实教学中,还面临着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
1.学生参与的主动性不足。突出的问题是学生参与案例教学的积极性降低,配合度低。一方面,长期以来形成的应试思维模式使学生不愿意主动参与讨论。在学生看来,教学仅仅是教师的事情,与自己无关。此外,很多学生在进入大学后,便沉迷于网络和手机游戏,上课效率急速下降。另一方面,当前高校的考核与考试制度并未把案例教学纳入评分机制,大多数案例教学只是一种形式,并未引起学生和老师的重视。
2.教师技能与经验的缺乏。由于我国高校案例教学的滞后性,导致很多从事行政管理专业教学的教师缺少讲授案例技能的专业培训,并且“重理论、轻应用”的传统思维给教师进行案例教学设置了思想障碍。从课前的案例选取、课堂上的讨论分析再到课后的反思与总结,需要教师对课堂要有很强的把控性。由于很多高校老师不具备丰富的案例教学经验,导致了课堂上出现了“冷场”或“过度混乱”的两个极端场面。
3.案例库的建设与更新滞后。大部分高校老师依然沿用20世纪80、90年代编写的行政管理专业的教学案例,而这些案例已不能顺应当今社会的变化以及行政管理学科自身的进步发展,本土案例在数量与质量上都存在着不足。如此种种原因,造成了大量贴近现实、适应社会发展、实用价值强的本土案例的严重缺乏。
四、行政管理学案例教学的应对策略
1.巩固学生主体地位。高校老师有必要通过以下方式提高学生的参与程度。第一,教师应积极构建轻松自由的学习交流氛围,消除学生面对案例教学时的消极心态。第二,教师应积极开辟师生之间、学生之间自由交流的有效渠道。第三,教师应积极给学生创造发言机会,鼓励学生并培养他们的学习信心。最后,教师应以学生的课堂表现为依托,积极转变授课方式,倡导合作交流型学习方式,培育学习主体意识。
2.正确选取有效案例。“案例选择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行政管理教学的成败。”因此,高校老师在选取案例时必须要依照针对性、时代性、预设性、互动性的原则,重视案例教学过程中的流程设计。既要有负责人来全程负责案例的选取和设计,又要求成员参与评审。评审的成员可以是学生代表也可以是其他任课教师。
3.恰当进行教师角色定位。在行政学案例教学中,老师主要承担组织和协调的角色。教师必须转变自身观念,摆脱传统教学思想的束缚。例如:在案例讨论前的准备阶段,教师要选好案例并预设有效的问题;在案例的分析讨论阶段,老师要对学生进行引导,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案例讨论后的总结阶段,教师要做好评议,最好形成案例报告。
4.提高教师案例教学技能。首先,教师要有良好的专业素养。教师在做好专业知识储备的同时要通过参加一些培训来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其次,教师还需要提高自己的管理能力和组织能力,教师必须要掌控好课堂案例讨论的走向,使分析讨论有序的进行下去。
5.教师要不断积累实践经验。案例教学法在行政管理学科中的运用,要以提高学生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为核心。行政管理学科很强的时政性也要求教师自身行政实践的素质。因此,教师在假期或业余时间创造条件去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与管理活动,对提高案例教学有效性很有必要。
参考文献:
[1](美)小劳伦斯·E·列恩.公共管理案例教学指南[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46.36.6.
[2]赵宏斌,周伟.高校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探索[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274.
[3]李庆钧.崔金云.公共管理教学中的案例分析法 [ J ].扬州大学学报。2002:2.
[4]余成跃.浅谈案例教学法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的运用[J]. 教育探索,2011(3).
[关键词]两课教学;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案例教学法;教学改革
[作者简介]钟铭佑,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周世中,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广西桂林541004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6)11―0194―04
2005年3月,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部提出要以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为内容,完善思想政治理论课体系。原来在大学生中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并为一门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使大学生了解基本原理,加强道德修养,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树立公民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要达到这一目标,教师应当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改革,引进案例教学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质量。
一、案例教学法的起源及其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
案,据《说文通训定声》和《正义通》释:“案,考也,通作按”,意即考查、考据、研求。案例,则是指经过调查研究或考据查证而获得的实例。按照一定的教学目的,将具有教育价值的实例运用到教学过程的一种方法,称为案例教学。
在中国,案例教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秦代。考古学研究发现,20世纪80年代末,在陕西秦墓出土的《云梦秦简》,大都是墓主喜编选的训吏教本。喜,是秦朝的文吏,做过小吏、御史、令史等官,按照当时“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的文教政策,喜负有主管法律教育和培养吏员的职责。《云梦秦简》记载了父亲控告儿子的案例,以及教人掌握诉讼程式的大批“爰书”。这些案例都是喜为了施教所用。《云梦秦简》是我国秦代采用案例教学的例证。到了汉代,“汉承秦制”,汉代的文吏职官教育,同样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也多采用案例教学。据《汉书・艺文志》所载,董仲舒曾编撰过案例书,《公羊董仲舒治狱》就记录了他以《公羊春秋》为依据断决疑案的大量案例。另外,湖北江陵张家山出土的汉典《秦谳书》,由二百支竹简记载,是一部议罪案例的汇集。这些进一步说明,汉代文吏职官教育十分重视案例教学,汉律条款就是通过案例教学的方法,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提高文吏的断案能力。
国外普遍认为,案例教学起源于古希腊著名教育家、哲学家苏格拉底的“启发式问答法”。这种教学法在他的弟子柏拉图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扬。柏拉图把老师的问答编辑成书,寓教于许多有趣的故事中,这就是《理想国》一书的由来。后来,西德教育家瓦・根舍因主张从日常生活中选取蕴含科学本质的范例进行教学,正式提出了案例教学法。187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教授将案例教学法引入法学教育。法学案例教学通过一系列判断分析以及师生间的讨论问答,让学生理解法律的概念和原则,并且教授分析技能、口头辩护、语言表达技巧等内容。它被公认为当今美国法学院法律教育创新最主要的教学方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教育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法学案例教学在我国受到重视,一些高等院校的法律院系开始采用这一教学法,包括案例讲授、案例模拟、案例分析、案例讨论等具体形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二、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使用案例教学法的作用与意义
案例教学法是“以理统帅例,用例说明理”的一种教学方法。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采用案例教学法,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的指导意义。
(一)实现教学主体与客体的统一。现代教育学认为,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学的最终目标是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地发展,教师要着眼于培养学生不断学习、不断探索、不断创新的能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案例教学,让学生积极参与教学活动,与教师共同讨论和分析案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充分调动他们的主动性,实现教学主体与客体的统一。
传统教学法是教师讲、学生听,课堂讲授是教学的重心和中心,教师的角色定位是知识的灌输者,把自己知道的知识灌输给学生,能够做到“传道、授业、解惑”就算是一个称职的教师;学生的角色定位是知识的接受者,完全处于教学的被动地位,能够做到认真听讲、做好笔记就算是一个好学生。而在案例教学中,教师是知识的启迪者,对学生的学习起到指导和推动作用,能够做到“讲道、研业、解惑”才算是一个称职的教师;学生是教学的参与者,在课堂上积极发言,提出自己对案例的看法。因此,课堂讲授和课堂讨论都是案例教学的重心和中心。
(二)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法律条文是法学理论具体的外在表现形式,法学理论是枯燥的,法律条文是静态的,而案例则是活生生的、动态的。案例教学通过引导学生运用法律条文去分析不同的案例,可以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了“混合过错”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为了便于同学们对这些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理解,笔者举了一个案例:甲乙各牵牛于一座长20米、宽5米的桥两端。甲见状,喊:“停下,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躲。”乙口称“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于桥上相抵,乙牛跌入桥下泥中窒息而死。问:甲应否负赔偿责任?乙对牛死这一后果有无责任?我国法律上有何规定?我们通过案例分析知道,甲采取的是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对损害结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乙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对损害结果也有一定责任。这种“混合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这样,同学们对故意、过失的心理态度和“混合过错”印象很深。
(三)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学生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目的是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知法、守法和用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教学把学生置于一个实践者的境地,总是带着问题出现,或蓄而不发,或真真假假,或似是而非,以启发学生思考,调动和锻炼他们的直接观察能力、记忆能力、逻辑分析能力、想象力、判断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使学生熟练掌握中国化的理论成果和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等学科的有关知识,实现知识掌握与能力发展的协调统一,通过叙述、剪裁、提炼、演绎、归纳,使原有经验得以理性化。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选取案例的原则
选取案例的总体原则应当是“贴近大学生、贴近实际、贴近生活”。从案例选取的角度看,应当与大学生密切相关,时间上最好是选用近期发生的案例,空间上最好是选用本地发生或与本地有关的案例;从案例选取的难度看,必须有适当的难度,使问题的解决经历一个探索思考的过程,这样才能驱动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从案例选取的知识跨度看,要有一定的政治理论知识和法律知识跨度,因为知识跨度是调动学生思维的最好方法。具体说来,案例选取应当掌握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案例,是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学法用法的重要素材,因此,案例最好是发生在他们身边的真人真事,发生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真实事例。案例的真实性是搞好案例教学的前提和基础,案例只有真实性才会具有生动性、形象性和说服力,才会具有教育性。所谓真实性,是指所选择的案例应当是现实生活中确实发生过的真实事例,而不是道听途说或随意杜撰的。为了保证案例的真实性,教师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收集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成功案例,《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民主与法制》《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等报刊刊登的案例,以及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报道的案例。这些案例与形势的发展相适应,与现实生活密切相关。
(二)典型性原则。教学案例没有典型性就没有感染力和吸引力,就不能引起学生广泛的兴趣和思想上的共鸣。案例选择应当是大学生所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所谓典型性,是指发生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的、备受社会普遍关注的、具有代表性的人物或事件。典型案例能震撼人们的心灵,具有启发、导向、矫正、警示等育人功能。典型分为正面典型和反面典型。在案例教学中,要坚持正面教育的方针,运用好正面典型,即现实生活中乐于助人、高风亮节、遵纪守法、维护权利履行义务的典型,如牛玉儒、侯祥麟乐于奉献的典型,宋鱼水秉公执法、依法断案的典型,等等。因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宗旨是塑造大学生的高尚情操,培养他们的奉献精神,加强他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提高他们的依法办事能力。从正面的典型案例中,大学生将以案例中的人物或事件为榜样,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学会怎样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并进一步认识到,宽容、奉献是社会所必需的,公平、正义、民主、法制的实现,是社会的必然,从而自觉积极投身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中。同时,在案例教学中,要运用好反面典型,因为反面典型对大学生也具有强烈的教育作用,它告诫人们不要这样做,否则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严厉制裁,如分析马加爵杀人案的深层次原因。
(三)针对性原则。案例教学的针对性是指所选择的案例要针对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未来工作的实际,充分利用大学生中不履行义务、违反法纪的现象来进行讨论、剖析,以达到“自己教育自己”的效果。实践证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通过密切联系大学生的日常行为以及他们最熟悉的事或现象来进行讲解,可以增强这门课的感知性、情景性、行为规范性。比如,笔者在讲授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时,针对大学生中大部分是独生子女,从小娇生惯养、不爱劳动的现象,指出,劳动是一种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这样,不仅有利于学生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和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而且使他们受到强烈的情绪感染和深刻的法制教育。
(四)新颖性原则。案例要不断更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一方面,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法律、新法规不断颁布和实施,过去的法律法规也在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断地修改完善;另一方面,改革开放给人们在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兴趣爱好等方面带来了很大变化,社会上、校园里的新思想、新观念层出不穷。如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教学案例多年不变,不能根据新形势、新问题、新法律、新法规及时补充和调整,其结果只能是事倍功半,甚至贻误教学。因此,在教学中不仅理论部分要即时删改、增添新内容,而且使用的案例也要根据新情况予以补充,使“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
四、案例教学的实施手段以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案例教学的实施手段
1.课堂讲授。课堂讲授是案例教学的基本形式。教师在讲授思想道德原理和法学基本理论的重点、难点时,要尽可能举例说明。比如,在讲授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情况等等,笔者都精选案例加以阐明。如果案例过多,费时过长,则不利于教学内容的完成;冗长繁杂的案例,学生也不愿意听。因此,教师对于哪些问题应当举例,哪些不必举例,要胸有成竹、通盘考虑。另外,案例要精讲,教师要紧扣授课内容,精讲所举的案例,讲深讲透,才能使学生对讲授内容理解快、印象深、记得牢,顺利实现知识的转移、提高和增长。
2.学生讨论。案例教学,要求教学互动。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是案例教学的关键,具体的操作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小组讨论、集体辩论、角色扮演等。在其中,教师担负着组织、引导、调控的作用。
(1)创造讨论氛围。教师组织好案例材料以后,要让学生围绕案例的主要问题进行交流、讨论,鼓励学生针对案例多提问题。在讨论过程中,对同一问题的看法有分歧是正常的,争论是不可避免的,但大家所争论的只是针对问题而发表的不同观点,是对事而不是对人,因此,不能对任何同学的人格和尊严有丝毫的侮辱或不尊重。学生是讨论的主体,教师只是引导者,引导学生去探讨、辨析案例中的思想道德问题和有关的法学概念、法学理论,协助学生以案例说明理论,用理论处理相似的新案例,提高同学们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活跃课堂气氛,增强教学效果。
(2)建立激励机制。案例教学,要求学生积极参与,勤于思考,鼓励提出问题和分析问题,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从而达到掌握所学知识的目的。在讨论中,即使同学们的分析过程或分析结果发生了错误,教师也应当尊重他们的发言权,并给予应有的鼓励,然后再帮助其纠正错误观点,以提高学生的思辩能力。教师可将同学们在案例讨论中的表现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纳入考核范围,使同学们重视课前的准备、课中的讨论和课后的复习。
3.教师总结。同学们交流观点之后,教师应当对整个案例进行梳理,对案例中蕴涵的道理作归纳
总结,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下功夫,透过现象看本质,把握案例中的关键问题。教师要结合教材内容和案例材料,有的放矢地对学生所学的思想道德知识和法学理论知识进行总结,并对学生在案例分析过程中的表现进行总结,以提高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倘若是针对考题中的案例进行分析,应该告诉学生答题技巧,抓住得分点或考点,用专业术语回答提问。
(二)案例教学应注意的问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案例教学受到同学们的广泛赞誉,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实际运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案例应用与系统讲授相结合。课堂教学应以系统讲授为主,案例教学只能作为系统讲授的辅助方法,而决不能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变为纯案例教学,这是由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教学中,必须保证这门课程的系统性,不能抛开系统性而片面追求案例教学方法的有效性,因为思想道德知识和法律知识的系统性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的基础。缺乏系统性,知识内容就会显得杂乱无章,学生获得的知识只能是零碎的、不全面的,这样就很难理解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以及各部门法之间的相互联系,对思想境界的提高和知识的获取都是不利的。因此,要坚持案例教学与系统知识传授相结合,在学生全面掌握思想道德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培养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为适应地方本科院校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在生物化学理论课程教改中尝试了案例式教学法,构建了生物化学案例编写的格式标准、案例教学实施的方法及案例教学的考核标准,并以2013级和2014级生物科学专业学生为研究对象进行了生物化学案例式教学法教学效果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案例式教学法获得了比较理想的教学效果,并且得到了学生的普遍欢迎和认可。
关键词:
案例式教学法;生物化学;地方本科院校
案例式教学法最早是在1870年前后由哈佛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郎得尔用在哈佛大学的法学教育方面[1],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推广和发展,案例式教学法已经成为一种成熟的教学方法。它在国外被广泛应用于医学、管理、经济、法学等学科的教学过程中并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然而在国内基本上还处在探索阶段,近年我国一些中医院校和教师也进行了生物化学案例式教学的改革尝试[2-5],通过教学改革证明,将案例式教学法用于生物化学课程教学,不但可提高学生学习生物化学的兴趣,还可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归纳总结能力,提高了生物化学的教学质量。本课程组拟就生物化学中与生活相关的知识点内容采用案例式的教学方法,通过设计案例及问题讨论,将学生引入到特定情境中,让学生带着问题去主动学习,激发和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满足了地方本科院校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要。
1案例教学的编写与实施
1.1案例编写的格式标准
本课程组制定了生物化学案例的编写格式标准,保证了教学案例库的编写质量。本课程案例编写格式标准为:(1)案例名称;(2)案例涉及主要教学章节;(3)案例教学适用对象;(4)案例类型;(5)教学案例,包括案例的内容、提出的问题、涉及的主要学习内容、问题参考的答案以及知识拓展5个方面。案例名称是教学案例的标志,要求简要明确,突出主题,能反映出案例的内容和特点;案例类型主要分为简单案例和复杂案例;案例内容是案例的主要部分,教师需遵照案例编写的要求,根据案例原始材料进行整理编制,另外,以使教学更具有针对性,教师还应围绕案例提出相关问题,通过提出案例中的有关问题来实现教学要求,案例涉及的主要学习内容部分与提出问题部分前后呼应,相互补充。除此之外,教师还可在拓展部分结合案例列出可以进一步学习的相关问题,让学生通过课下查阅资料进行自学,不但开阔了学生的视野,还培养了学生的自学能力以及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能力。
1.2案例教学实施的方法
通过2013级和2014级生物科学专业学生“大学生学习状况调查问卷”调查结果以及案例选编的原则,课程组制定了两套实施方案。第一套方案是教师先不讲解相关章节,让学生先自学再对案例进行分析,最后教师再进行讲解和总结。基本教学过程设计如下,课前:①明确教学目标,布置案例及问题;②学生课下自学并预习教材学习内容,查阅案例相关资料,小组进行讨论和分析,得出初步结论。课堂:小组代表汇报学习成果;②教师精讲点拨,引导构建基本理论框架;③课堂再讨论,达成共识。课后:查阅文献,完成问题拓展。教师在课前确定教学目标并将其转化为具体案例及相关问题,引导学生“先学”,让学生对所要学的教学内容进行结构化预习;而课堂教学是以案例为导向,在“先学后导”基础上,通过学生汇报、课堂点拨、小组讨论等教学方式解决自学遗留问题,可使学生进一步熟悉掌握知识,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套方案应用于简单案例。第二套方案是先由教师进行相关章节的讲解后再让学生进行案例分析。基本教学过程设计如下:①在教学的第一阶段,教师按照系统的教学内容讲解此部分的基础知识,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基本的理论知识;在教学的第二阶段,即教师引导学生进行案例分析阶段,课前教师提前把所设计的案例预习分发给学生,并通过介绍案例的基本情况,使学生了解学习任务以及完成任务的时间,学生课下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讨论。在教学的第三个阶段,即归纳总结阶段,在课堂上先由学生代表汇报小组讨论后的结果,小组其他同学也可进发言行补充,其他小组同学可进行质疑提问,之后由教师对学生的表现进行点评,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总结。另外,在课后教师要求学生完成相关的分析报告或综述。这样通过课下小组讨论、课上代表发言、教师点评总结的过程,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语言表达能力,培养了学生的集体合作精神。此套方案应用于复杂案例。
1.3案例教学的考核标准
案例教学活动成绩包括讨论记录、组内评分、组间评分、学生总结四项,分别为20分、30分、30分、20分,总分为100分,占总成绩的15%。在案例教学活动的实施过程中,课程组采取多元过程评价方式,编制了考核标准,对案例教学实施全过程进行了评价。标准具体如表1所示。
22013级、2014级生物科学专业的学生进行了《生物化学》案例教学法问卷调查
课程组在学期末对2013级、2014级生物科学专业的学生从案例教学整体评价方面进行了《生物化学》案例教学法问卷调查,结果如表2所示。从表2可以看出,91.2%的学生认为案例式教学法是一种好的教学方法,88.2%的学生表示愿意接受案例式教学法的教学方式,问题3和问题6中,76.5%和79.4%的学生分别选择了“是”,这表明了大多数学生接受、认可了案例式教学法及教学内容的组织。但问题4、5、7、8中20%以上的学生表示为“不肯定”,说明也有一定数量的学生对于这种教学改革持怀疑态度,这可能与他们习惯了传统教学方法,对自主学习的不适应有关,对于这一部分学生需要教师花更多精力去帮助、鼓励他们,因此课程组预计在以后的教学过程中让学生也参与到教学案例内容的设计与编写之中,从而使学生进一步成为课堂教学的主体。
3结论
综上所述,课程组在生物化学教学中进行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改革中,获得了比较理想的教学效果,并且获得了学生的普遍欢迎和认可。案例式教学法改变了理论与实践脱钩、知识僵化等传统灌输式教育模式的弊端,以培养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选用来源于生活的实际案例,使学生将实践融汇到课堂理论教学中,促进了学生从理论知识到实践能力的转化。只有坚持教学改革,不断创新才能满足地方本科院校教育发展的需要,最终才能实现教育改革与素质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琳,李雪雁,潘子强,等.案例教学法在生物化学教学中的应用[J].卫生职业教育,2013,31(11):46-48.
[2]封少龙,曹朝晖,龙石银,等.案例教学法在卫生检验专业生物化学理论教学中的应用[J].中国卫生检验杂志,2013,23(16):3300-3301.
[3]南海波.高护生物化学案例教学实例[J].卫生职业教育,2009,27(3):83-84.
[4]杨云,姚政,李奇峰,等.生物化学案例教学改革的统计分析研究[J].云南中医学院学报,2011,34(6):57-59.
关键词:案例分析 法律 课堂
Abstract: the current society is the government by law society, in secondary school students the popularity is necessary knowledge of the law, the legal foundation knowledge "teaching method in the secondary school popularization legal knowledge had has some effect, but the approach is of certain limitations, and use of case analysis effect is obvious.
Key words: a case study law class
中图分类号:G642.4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在中职学校中,《法律基础知识》课是一门非法律专业中开设的必修课,目的是通过学习该门课程,培养中职学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然而,《法律基础知识》的内容几乎覆盖了法学的所有主要课程,课时少,内容多,教好这门课程难度很大。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笔者认为,在《法律基础知识》课上合理运用案例分析不失为一种理想的教学方法。
一、法律课堂教学现状
1、理论与实践相脱离。法律基础知识教育的目的主要在于培养中职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这就要求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注重培养学生将学到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去的基本技能。传统的教学方法是以教材为依据,教师主要讲解教材中的理论和概念,学生把理论的理解和概念的记忆作为重点,导致学生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不足。学生在实际生活中不知道如何运用所学的知识来分析解决。
2、传统的教学方法教师在课堂上处于决对的主导地位,抑制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教师在课堂是主宰者,在教学活动中,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教师在课堂上不能和学生形成互动,所以,课堂气氛平淡,学生对学习法律知识不能形成兴趣。在中职学校学生中开展法律基础知识讲座,不仅仅是要求学生掌握一些法律原则和规则,更重要的是要让学生在掌握法律基础知识的同时,能够将所学到的法律知识熟记于心,在以后工作生活中能够做到灵活运用。因此,要提高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效果,就必须要改变传统的以教师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在课堂中引入案例分析以弥补传统教学的不足。
二、运用案例分析的作用
1、选择的案例要恰当。 在课堂中引入案例分析离不开案例,案例素材非常多,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例都运用在课堂教学中,这就要求教师在案例选择上要有所甄别。要广泛的收集案例,搜集案例的渠道很多,可以从互联网、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新闻等等多种渠道进行收集。在收集好足量的案例后,对案例进行选择,选择案例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关联性,选择的案例要与将要讲授的课程有非常紧密的关联,不能与讲授内容风马牛不相及。案例的案情要与所讲授的法律规则存在联系,使学生能够运用讲授的法律规则、法律原理对所选案例进行分析,能够在对案例进行分析的同时掌握相关的讲授内容。二是适当性,即所选案例要通俗易懂。毕竟在中职学校学生中普及法律知识,其目的不是要让这些学生成为法律方面的专业人才,因此在选择案例是要选择相对容易一些的,能够使学生在分析案例的同时掌握并理解所讲授的法律知识。三是现实性,即案例的选择要贴近现实生活,选择的案例要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进而使学生认为法律知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能够用的到,增加学习兴趣,减少学习法律的枯燥乏味感,从而有利于学习知识的掌握。
2、在自己对选定的案例进行分析后,可以要求学生做好提前准备,以便在课堂上形成良性互动。在课堂上运用案例分析之前,教师必须对案例作深刻剖析,把握好案例的关键点,要指出在现实生活中此类相关问题遇到后如何解决,以利于课堂教学时有效地启发学生思路,增强学生灵活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课堂上运用案例分析能够调动学生的参与性和积极性,但如果学生没有事先准备,可能学生会存在跟不上讲课思路,从而造成不能与教师形成良性互动的情况,因此,学生的课前准备工作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笔者认为可能从两个方面去做好学生的课前准备工作。一是课前布置案例,让学生预习相关法律知识。由于课堂教学时间有限,课堂上又要讲授相关法律知识,因此不能给学生留出足够的时间思考,这就要求在课前对学生提出预习要求,使学生了解案情,带着问题上课,从而使学生由被动接受变成主动思考。二是布置的案例不要存在确定性的答案。在课堂中运用案例分析目的在调动学生的参与性,而案例本身如果答案唯一,则学生的观点一致,不能形成气氛热烈的讨论,进而使课堂不能活跃起来,学生积极性上不来,这就不能实现课堂中运用案例分析的目的。因此,在给学生提供案例材料时,一定要将案例结论部分隐去,允许学生自己充分分析,并允许学生在课堂上讨论、争论,从而给学生开辟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培养创新型的思维能力。
3、课堂上运用案例分析一定要组织灵活,可以采用多种组织形式。比如可以采用案例讨论形式,这种形式是在传统的讲授基础上,将传统讲授与案例教学两种方法有机结合。课堂的前期专门讲授的基本法律理论。中间由教师引出案例,并让学生对案例进行针对性的讨论,鼓励学生提出自己的意见,调动学生主动发言,针对具体情况也可以引导学生思路,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允许不同意见的出现,允许不同意见的各方展开争论,进而调动课堂气氛。第三阶段由教师对案例分析进行归纳,由于学生真正参与了案例分析的整个过程,所以教师可以了解学生对讲授的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有助于增强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也可以采用模拟法庭对案例进行分析,这种教学方式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案件当事人,如法官、原告、被告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模拟审判某一案件来对案例进行分析。它可以充分发挥学生在课堂中的主体地位,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参与性,由于学生亲自扮演某一角色,全面介入模拟诉讼活动中,学生有切身感受,有利于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记忆。还可以采用电教化案例教学方式,多媒体教学已在各大中职学校中兴起,将案例分析制成课件,通过幻灯片、视听影像资料等形式演示出来,使案例形象、生动、直观展示在学生面前,进而使学生认识到日常生活中时常会遇到法律问题,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在以后的学习生活工作中会大有裨益。例如现在很多电视台都开办了法律类的节目,在每一个真实的案例播完后,都会有一些法学专家学者或是律师对案例进行点评,这类节目收视率都很高,在这类节目中选择与讲授内容相关的题材进行播放,在播放后组织学生进行讨论,无疑增加了课堂案例的生动性和实践性,最后教师再加以点评,进而使学生对讲授的法律知识进一步强化了概念。
总之,在法律基础课上运用案例分析,一定要坚持法学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引入案例分析是为调动学生主动的参与教学活动,案例的选择一定要与日常生活存在紧密的联系,在灵活的组织形式下正确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只有这样,才能提升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主动认知能力,才能充分发挥案例分析在法律基础课上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