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0:50:2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稽查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一)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
我局深入开展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严把环评审批及“三同时”验收关,遏制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截止6月22日,共计排查未批先建企业5家,久试不验企业13家。对此,我局已责令3家未批先建企业停止生产,并对其他2家下达通知书,要求其尽早完善环保手续;对13家久试不验企业下达通知书,告知其久试不验的主要原因,要求企业加快整改力度,争取早日通过验收。目前,13家久试不验企业已全部提交验收申请,其中XX县汇禾实业有限公司已顺利通过市环保局验收。
(二)污染源监察工作情况
对重点污染源每月至少监察2次,对一般污染源每月至少监察1次,现场监察频次符合环保要求,监察记录填写完整。按照现场环境监察工作要求,检查了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及在线监测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内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情况及环境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情况。特别是在开展环保大检查期间,通过加大对各企业的监管频次与力度,准确掌握排污企业的污染动态,督促企业保证各项设施规范运行,并将监察信息及时上报,确保了监管工作全面到位。
(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我局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企业污染源进行现场监察时填写了《现场监督检查报告单》,现场监督检查单填写规范、完整。内容包括现场环境执法的机构、人员、被监察单位和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被监察单位的生产状况、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现场监测结论、对违法行为拟提出处理建议等,并建立了监管档案,做到一企一档。
《现场监督检查报告单》中记载了企业名称、设备名称或型号、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浓度值等相关信息,能够准确的体现出企业的现场相关信息,保证了《现场监督检查报告单》真实性和准确性。
现场监察记录对被监察单位的生产状态、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给出明确的判定结论。对于存在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行为或建设项目违法建设的单位,现场监察记录中明确填写了违法违规设施或项目的名称、判别的依据或建设的进度;对于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在记录中载明了“现场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对于有环境污染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拟处理处罚意见或要求。
二、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
在生态环境监察方面,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纳入日常环境监察范围,强化矿山开采及尾矿库安全检查,以检查赣江源头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网箱养殖、旅游开发等为重点,依法严肃查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在农村环境监察方面,对“以奖促治”、“以考促治”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环境监察。强化畜禽养殖业监管,定期对畜牧养殖小区进行现场检查,查看畜禽养殖单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严防畜禽养殖废水超标排放或未经处理直接外排。
三、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员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认真执行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上岗证培训,监察大队每名执法人员都依法取得环境监察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和回避制度,做到严肃执法、文明执法。
在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中符合人员数量要求,并在取证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调查取证工作均按照发现违法情况——立案审批表——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询问笔录、监察笔录(收集证据:违法事实、图像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报告等)——查阅相关法律文件——提请行政处罚——下达事先告知书——下达处罚决定书——结案报告的顺序进行,确保了调查取证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行政处罚工作案卷的完整性。
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解处理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统计稽查,又称统计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对统计稽查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稽查对象")报送、提供、公布统计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及其组织管理统计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鉴证和评价,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帮助稽查对象改进统计工作的一种统计监督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统计稽查部门")应当切实加强统计稽查队伍建设,并根据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权限,行使统计稽查职能。
第四条统计稽查事项包括:
(一)是否依法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或统计台帐;
(二)是否依法按规定建立和实施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管理制度;
(三)是否依法按规定向政府统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
(四)是否依法按规定搜集、公布、使用统计资料;
(五)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是否受到妨碍。
第五条省级统计稽查部门应当按照统计工作监督管理的需要,确定统计稽点,制定并向市级统计稽查部门下达年度统计稽查工作计划。
市、县(市、区)统计稽查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统计稽查部门下达的统计稽查工作计划和当地统计工作监督管理的需要,确定稽查对象,制定和实施并向上一级统计稽查部门报送年度统计稽查工作计划和年度统计稽查项目计划。
第六条负责实施统计稽查项目计划的统计稽查部门,应当成立相应的统计稽查组(以下简称"稽查组"),并指定稽查组组长。
稽查组在实施稽查前,应当制定稽查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稽查的时间、范围、内容、人员分工。
稽查方案经统计稽查部门的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报统计稽查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稽查组具体实施。
第七条统计稽查人员与稽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否则稽查对象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统计稽查人员与稽查对象的法定代表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统计稽查人员与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三)统计稽查人员与稽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稽查的。
对稽查对象认为应当回避的,统计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本级统计稽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八条统计稽查部门在实施稽查前,应当向稽查对象发出《统计稽查通知书》。《统计稽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稽查对象名称;
(二)稽查的依据、时间、范围和内容;
(三)稽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四)对稽查对象的要求。
第九条同一统计稽查部门对同一稽查对象的稽查一般一年不得超过一次。
统计稽查部门发现稽查对象涉嫌统计违法,对其实施稽查的次数,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条统计稽查部门实施稽查时,统计稽查人员应当向稽查对象有关人员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和统计稽查通知书副本,并有两名以上持证人员在场。
第十一条统计稽查部门可以通过报送稽查、就地稽查等方式实施统计稽查,并按照国家取证的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需要跨管辖区域取证的,统计稽查部门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代为进行,也可以派员异地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稽查事项完毕后,稽查组应当向统计稽查部门提出稽查报告。稽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稽查的范围、内容和起讫时间;
(二)被稽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稽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三条统计稽查部门对稽查组提交的稽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发现的一般性统计问题,应当对稽查事项作出评价,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出具统计稽查意见书;
(二)对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应当予以指出,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对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统计稽查部门的指导下,参照本规定对本部门、本系统的企业事业组织实施统计稽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实施统计稽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稽查基本情况向同级统计稽查部门报送备案;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统计稽查部门提出书面建议并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同级统计稽查部门受理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建议的部门。
第十五条统计稽查人员在稽查中、、,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统计稽查对象财物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报送稽查,是指稽查对象按照统计稽查部门规定将统计调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接受统计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 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第四条 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动有关的信息。收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海关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条 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
第六条 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设置、编制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应当在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保管。
第八条 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地记账、核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资料。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九条 海关应当按照海关监管的要求,根据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确定海关稽点。
第十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人。在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转移、隐匿、毁弃等紧急情况下,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
第十一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组成稽查组。稽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二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海关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海关稽查证。
海关稽查证,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
第十三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海关工作人员与被稽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三)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四)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采取该项措施时,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海关对有关情况查明或者取证后,应当立即解除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查封、扣押。
第十六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嫌疑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进出口货物。
第十七条 被稽查人应当配合海关稽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被稽查人应当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被稽查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向海关提供记账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海关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者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员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清点账簿、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者开启货物包装。
第二十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反映被稽查人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
被稽查人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报送稽查报告。稽查报告认定被稽查人涉嫌违法的,在报送海关前应当就稽查报告认定的事实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
第二十三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海关应当在稽查结论中说明作出结论的理由,并告知被稽查人的权利。
第四章 海关稽查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海关稽查,发现关税或者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收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被稽查人补征;因被稽查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征。
被稽查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依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经海关稽查排除违法嫌疑的,海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经海关稽查认定违法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海关稽查,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海关通过稽查决定补征或者追征的税款、没收的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以及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 被稽查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的,依照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二)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第三十一条 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的,依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之日起施行。
海关稽查是什么意思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薄、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中国海关实行稽查制度,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对进出口相关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帐册和其他资料以及相关货物进行核查,以确定企业进出动的合法程度。《海关稽查结论》是鉴定进出口相关企事业单位资信的重要依据。稽查中发现违规情事的,海关得以对被稽查人作出行政处罚。
一、强化职能,深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依托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和各类管理监控系统,发挥稽查职能,坚持依法治税,认真组织开展日常稽查、专项检查、专案稽查和协查工作,整规工作成效显著。
(一)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推行税收自查补报引导纳税遵从。今年我们以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作为规范执法行为的载体,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稽查执法权,加强对稽查执法过程的考核监控,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同时,为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稽查局关于企业自查补缴税款入库工作的通知精神,对纳入日常稽查计划的重点纳税企业推行了“查前预告、企业自查、案头分析、重点检查”新的稽查方式。取到了化解矛盾,消除阻力,提高效率,引导纳税遵从的效果。上半年,我局日常选案稽查36户,共查补入库190万元。其中,组织企业自查收入187.8万元,稽查局查补入库税款0.17万,罚款0.36万,加收滞纳金1.09万元。
(二)扎实开展税收专项检查,整顿行业税收秩序促进收入增长。2009年根据省市局和县局的统一部署,我们突出重点抓重点行业,重点户和重点环节进行重点稽查,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开展了大型连锁超市;建筑安装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重点企业;煤炭经销企业;医药医疗器材品牌企业及生产销售企业;酒类企业及生产销售企业;品牌经销及分销商七个行业的专项检查。目前我们已对七个税收专项检查行业中的出口退(免)税重点企业、煤炭经销企业;医药医疗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品牌经销及分销商四个行业5户纳税人实施了专项检查,检查5户,已结案4户,在审理1户,结合重点企业的自查补缴税款工作,查补入库税款、罚款、滞纳金796789元。
(三)密切相关部门合作,积极开展打击制售假票据和非法代开票据专项整治行动,减少和堵塞税源流失。按照省、市局《开展打击制售假票据和非法代开票据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县局今年确定把票据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基层抓收的重要渠道,一方面,加强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协调配合,健全税警协作机制,及时查处涉票违法案件,在打击“卖方市场”的同时,依法严厉打击“买方市场”,保持对各类票据违法活动的高压态势,我们稽查局结合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对辖区内的医药、家具、建材、文具、手机、电脑、大中型商场、连锁店及农副产品收购等重点行业实施重点检查,依法从严查处使用虚假票据的行为。另一方面督导各分局票据检查小组对分局辖区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清理检查,从检查进展情况看,我们稽查局结合专项检查和日常稽查检查了34户,其中票据有问题户数7户,涉及未按规定开具票据2户,涉案票据份数8份;未按规定取得票据4户,涉案票据份数35份,其中涉嫌假票据25份(目前在调查处理之中),分局移送票据违法案件3户(涉案票据份数42份在查核实),票据违法违章已经了处罚5户,罚款12800元,已入库12800元;分局统计检查票据户数288户,其中票据有问题户数47户,罚款5760元.检查移交稽查局查处3户。
(四)积极拓展案源,查深查透协查和举报案件。2009年,我们充分利用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和稽查举报案件管理系统,加强对受托协查案源和举报线索的分析梳理,寻找办案突破口;落实催办督办、集体会审机制,积极组织精干力量查深查透协查和举报案件,每起案件做到“五及时”:及时做好登记、及时下达稽查任务、及时实施稽查、及时向上级局和举报人反馈检查结果、及时将案卷整理成册专柜保管。上半年,我局共受托纸质协查案件2起,涉案票据5份,涉案金额19.83万元,税额2.9万元。经查涉案票据为真票、业务正常、票款结算正常、税款计缴正确。受理举报案件2起,认定偷税立案2起,查补入库税款99700元,罚款40530元。协查、举报案件按期回复率均达到100%。
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稽查工作质效
我们坚持以“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为目标,规范操作,实现稽查质量和效率的平衡;加强沟通,理顺稽查四环节的工作衔接;夯实基础,推进案卷标准化建设,落实考核,保障稽查工作顺利开展。
(一)探索科学选案有效途径
选案是稽查工作的首要和关键环节,我们逐步调整选案思路,将稽查质效控制的关口前移,认真分析筛选三大主体软件系统(征管、评估、协查)数据信息,按省市局稽查面达查帐征收企业纳税人总户数20%、选案准确率达到85%的总体要求,确定上报2009年稽查计划60户,上半年实现稽查计划48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选案的针对性和准确率有了明显提高。
(二)实行案件分类管理、三级督办
按照案源性质和轻重缓急的原则,将案件分为三类,实施案件三级督办制度。一类案件为上级稽查局交办案件,上级稽查局定期督办;二类案件为重大偷骗税案件,县局案审委常设机构法规股督办;三类案件为一般税收违法案件,由我们稽查局明确督办工作责任人;对所有案件我们坚持定期列出《催办清单》,提醒检查人员落实进户检查时间,抓紧案件的查处,加强案件过程管理,有效减少了积案的产生。
(三)完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
2009年,我们依据市局下达的综合绩效考核指标,结合县级稽查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细化内部考核指标,调整稽查基本工作量,突出质效指标,鼓励工作创新,注重方向引导,把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公务员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并拿出一定的稽查办案经费对绩效考核的先进股室、先进个人适当给予奖励,使其成为推动稽查工作的内在加速器。
(四)夯实管理基础推进案卷标准化
通过加强稽查四环节之间的沟通,统一稽查案件取证结案要求、账外经营检查取证要求,规范《税务稽查报告》制作版式,建立稽查常见问题适用法规库,完善相关稽查工作制度,明析稽查工作操作流程,切实把稽查案卷归档工作做在平时,进一步推进我局稽查案卷的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今年,在推行企业自查补缴税款入库工作中,我们先后召开了四次专题会,动员、分析讨论具体工作落实,并在全市稽查系统率先解决了自查补缴税款入库上线操作问题,为确保稽查收入入库和稽查案卷整理工作把好了关,此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得到市局稽查局的充分肯定。
三、以人为本,打造高素质稽查团队
(一)全面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主题活动。自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来,我们稽查局党支部迅速行动,精心组织,及时制定了详细的学习计划,在与县局同步进行集中学习的同时,积极开展写读书笔记、谈心得体会、作讨论交流等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提高了党员干部的学习兴趣,增强了学习效果。每位党员、干部都分别作了1万字以上学习笔记,撰写了2篇心得体会。在实践科学发展观上,我们紧密联系稽查工作实际,把理论学习化为实践的动力,采取切实措施,提高依法稽查工作水平,努力提升全体干部职工完成全年税收查补收入任务的信心和决心。
(二)全面创新业务学习方式。一是以全国税务稽查人员业务考试为契机,认真抓好考前学习、培训,积极组织稽查人员参加全市稽查业务考试培训,我局稽查人员参训率、参考率均达到了90%以上,有10人业务考试成绩在100分以上,总体排名在全市稽查系统中名列前茅,此次业务培训考试大幅度提高了我局稽查干部的整体业务素质。二是以岗位练兵为抓手,按照学用一致、按需施教的理念,针对今年稽查的行业、项目开展针对性的查前培训;三是依托省局内部网络构建稽查人员业务交流平台,提高办案能力和办案技巧。四是继续鼓励和适当奖励稽查干部参加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司法资格以及各类业务能手竞赛等学习培训和考试。
(三)全面抓好稽查行风、作风和廉政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紧扣“依法稽查、廉洁处事”主题,从大处着眼,从细处入手,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针对稽查运行各个环节,建立健全警示教育干部的“防范型制度”,规范干部行为的“约束型制度”,促进廉洁执法的“措施型制度”,今年我们以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作为执法监控窗口,把开展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与市局年度案件复查工作有机结合,切实完善稽查过程监督,避免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以机器监控来根除执法上的随意性。上半年我局未发生1件税收执法违纪行为和廉政上的违纪行为,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显示稽查执法过错事项为零。:
四、整合信息,加大宣传,发挥“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实效
(一)以稽查局网页和FTP网络传输系统为载体,做好稽查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进一步加大信息编报力度,充实稽查网页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国税稽查新闻宣传,扩大国税稽查工作影响,注重和加强稽查执法工作调研,丰富调研成果,按照上级局要求,讲究质量及时报送月季年度的各类稽查报表,保证每月上报的稽查信息不少于两则,每季稽查宣传稿件不少于两篇。今年四月份,省局稽查局张武副局长一行四人来我局开展稽查报表季报改月报工作调研,对我局稽查报表的编报质量和稽查案卷质量给予了高度评价。
(二)推行稽查征管互动,实施双向监控
2009年我们在加强对查结企业查补税款入库、账册调整初步把关的基础上,以“税务稽查建议”的形式,要求征管部门督促企业进行正确的账册调整和纳税申报,实行二次把关。上半年,我们分别向相关征管单位送达稽查建议书11份;征管分局累计向稽查局提交纳税评估报告、移送涉税违法案件3户次。
(三)积极开展“一案双查”工作
我局根据市局《关于开展金融内控与风险防范剖析检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成立了检查小组,由***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成员有:安保干事、农村邮政检查员、储汇管理员、储汇稽查员和八个联网网点的班长、支局长,依据《**省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检查处罚试行办法》、《**省邮政储汇业务稽查方案》(修改稿)和《**省邮政金融中间业务稽查方案(试行)》等相关规定,对邮政金融内控制度、相关业务规章、操作规程、会计帐务处理和管理制度执行,以及各类人员履职和安全设施等情况进行逐一剖析检查,并在剖析检查中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风险隐患不查清不放过、原因分析不透彻不放过、全体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发现问题逐一研究,以点带面,逐一,解决,以此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提高全员防范邮政金融资金风险能力,确保邮政金融资金安全完整,促进邮政金融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基本情况
截止9月20日,全县邮储余额17636万元,净增余额1996万元,
完成全年计划的62.37%,点均余额2204.50万元,活期比重31.33%;保费383万元,完成全年计划的93.41%,每月工资500多万元,每月代收税40多万元,1-9月份无案件发生。
二、自查和剖析检查
1、综合管理
(1)、县局储汇资金票款安全联席会议领导重视,按期和定期召开,会议议题明确,经营思路清晰,措施要求具体。
(2)、局长按期和定期召开了储汇资金票款安全联席会议,对存在问题有整改措施和要求。
(3)、分管局长按月填报检查报告书,并按月对储汇稽查员、农村邮政检查员、安全保卫人员、储蓄会计的检查报告书均进行了审签,提出了建议意见及要求。
(4)、储汇稽查员的履职情况:
按年制定了储汇稽查计划,认真开展了储汇稽查工作,并认真填写了原始稽查记录、稽查记录1-9表,按月填报了储汇稽查报告书,检查网点有走访用户记录。
(5)、安全保卫的履职情况:
按月填写了安全保卫检查报告书,检查内容齐全,检查发现的问题敢于逗硬考核;
(6)、农村邮政检查员的履职情况:
按月填写了农村邮政检查报告书,检查内容较为全面,查账记录齐全,对代办所、投递人员的检查较落实,有走访用户记录。,
2、检查储汇会计和储汇出纳的检查:
(1)、核对7-8月份邮储、电子汇兑银邮余额、7-8月份邮储、电子汇兑资产负债表银行余额,银行对帐单余额,出纳银行日记帐余额、出纳收支日报余额,帐帐相符。
(2)、检查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印鉴管理: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由储汇出纳保管,出纳印鉴,会计印鉴由各自管理,财务提款专用章由局办公室秘书保管;建立购买支票登记簿,作废支票及时上交会计,现金转账支票连号使用,储汇出纳账簿无挖、刮、擦、补,账页无撕毁现象,改账符合要求。
(3)、会计每月到银行领取对账单,按月对银行账单进行勾核。
(4)、会计未按频次对网点业务指导和检查。
4、金库管理检查:
(1)、现场盘点出纳库存现金账实相符。
(2)、按规定建立了金库“五大簿”,但金库、票库值守由于条件所限未落实双人二十四小时值守。
(3)、储汇出纳和综合出纳轮岗,金库内铸铁保险柜钥匙交接未在钥匙交接本上登记交接。
5、储蓄事后监督,电子汇款事后检查:
(1)、储蓄事后监督:盘点重要空白凭征管理账实相符,密码设置严密,管理完好,审核勾核不到位,报表有漏加盖审核人员名章的情况。
(2)、电子汇款事后检查:盘点重要空白凭证账实相符,对手工网点收汇、兑付及时进行了补录,审核勾核不到位,报表有漏加盖审核人员名章的情况。
6、中间业务检查:
(1)、养老金。工资由委托单位先将的资金转入县局指定的账户,出纳收到进账单后,将单位的细表交给网点,网点通过中间业务平台做代字业务处理。会计、出纳做相应账务处理,每月工资500多万元。
(2)、保险业务,各网点按天缴款,会计按天收款,凭证次日结清,截止9月15日共计保费383万元。
(3)、代收税款,建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通过现金收缴和储蓄代扣进行,按月与税务部门结清账务,每月代收和储蓄代扣税款40多万元。
7、押运钞管理:
(1)、现场检查运钞车车况较好,运钞中严格执行了规章制度未
搭载无关人员。
(2)、防爆枪、弹分管落实。
8、县局中心机房管理:
机房建立了设备管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系统维护管理制度、机房管理制度、监控设备管理办法等制度并上墙,严格执行了无关人员不能进入机房制度。
9、储蓄联网点的剖析检查:
(1)、大石支局:
a、银行余额113097.44元,核对银邮余额相符,支局无手工银行日记账。
b、密码管理:己按规定设置储蓄台席“三级”密码和电子汇兑密码,但执行有一定差距,现场检查储蓄普柜、综柜是普通柜员一个人掌握使用,三级密码成了二级密码,存在安全隐患。
c、大额存取款预约登记不规范,无大额存取款登记,新开卡登记簿7月—9月无记录,现场检查营业情况处理业务质量较差。
(2)、孔京支局:
a、按月按频次对支局进行了安全防范设施检查,按月召开了内控制度学习,但学习记录不全。
b、金库管理,己按规定建立了金库“五簿”,但在执行中有一定差距,经手人姓名字迹潦草,金库、票库钥匙交接登记不及时。
c、支局长履职情况,未按日及时审核缴拨款单、储蓄日报单和电子汇款日报单,缴拨款单签字潦草,对盘点现金查账节目不全,未对储蓄查帐,乡投员有时利用逢场天有坐堂收费现象。
d、大额存取款登记与大额预约登记不符,未严格按大额预约登记制度执行,营业室现金超限未放入铸铁保险柜。
e、执行储蓄“三级”密码管理较差,普通柜员和综合柜员是一个普通柜员保管使用,存在安全隐患。
(3)、吴东支局:
a、储蓄营业员执行离柜签退或正式签退制度较差。
b、金库管理,已按规定建立金库“五大簿”,但在金库、票库出入库人员登记方面不规范,经手人姓名字迹潦草,出入时间不符。
(4)、双福支局:
a、金库管理,已按规定建立了金库“五大簿”,但执行有一定
差距,现金出入库登记簿未放入金库内的铸铁保险柜,金库内的铸铁保险柜未关锁,金库内存放有包裹和分发的报刊杂志,造成有其他工作人员进入金库。
b、大额存取款登记和预约登记不符,预约登记已按规定执行,
但大额支付未登记。
(5)、清江支局:
a、支局长履职情况:支局长未按频次进行履职检查记录,对
代办所、投递员未按频次进行检查,无走访用户记录。
b、乡投员、代办员到支局报帐未将结存委托代存单带到支局
销号核对结存数。
c、营业室卫生较差。
(6)、桂花支局:
a、支局长履职较差,未能规定检查频次对代办所投递员进行检
查和业务指导,未按日审核储蓄和汇兑日报表,对业务检查频次不够。
b、金库管理:按规定建立了金库“五大薄”等,但现金出入登
记未放入铸铁保险柜。
c、乡投员、代办员到支局报账未将结存委托代存单带到支局销
号核对结存数。
(7)、新新支局:
a、现场盘点金库结存现金和营业现金账实相符。
b、储蓄、电子汇款、重要空白凭证账实相符。
c、支局长履行检查内容不全,检查频次不够。
d、按规定建立了金库“五大薄”,但执行有一定差距,金库进
出入登记未按实际进出入频次登记。
(8)、县局邮政班:
a、班长的履职情况:对储蓄日报表和电子汇兑日报表,缴拨
款单审核不很落实,对安防设施的检查和查账频次不够。
b、营业室内的铸铁保险柜未使用密码。
c、未严格执行大额取款预约登记,大额预约登记与大额支付登
记不符。
三、整改要求及处理情况: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文化部归口管理全国文化市场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文化市场稽查是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文化商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文化市场稽查的范围是:
(一)营业性文艺演出(含时装、健美、气功表演和民间艺人的演出活动);
(二)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台球、电子游戏及其他各类游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三)美术品收售、展销、招卖等经营活动,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
(四)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五)文物经营活动;
(六)电影发行、放映;
(七)书刊经营活动;
(八)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
(九)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前款第(四)、(六)、(七)项规定范围内的稽查职责分工,按省级国家权力机关或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文化市场稽查的依据是:
(一)法律;
(二)行法政规;
(三)行政规章;
(四)地方性法规;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文化部归口管理全国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地方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级国家权力机关或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管理本辖区的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第二章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
第六条文化市场稽查机构是在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下的监督检查文化经营活动的组织。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文化市场的发展实际组建文化市场稽查机构。
第七条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对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保护合法经营,制止和查处文化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四)总结、交流文化市场稽查工作的经验,井向有关立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议。
第八条文化市场稽查人员须掌握国家有关法律和文化市场管理的法规、规章,熟悉文化市场管理的业务知识,经过岗位培训,取得岗使资格。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由文化部统一确定。
第九条文比市场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在履行职责对的权力是:
(一)对文化经营单饺进行例行检查;
(二)根据检查情况和群众的举报与揭发对有关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经营活动进行调查;
(三)经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对非法经营活动涉及的工具、物品等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四)对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履行职责才应承担的义务是: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购程序执行公务;
(二)为检举、揭发违法活动的人和被查阅复制的文件材料保密;
(三)秉公执法、廉洁奉公;
(四)对执行公务时的失职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在工作中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文化经营活动;
(二)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向经营单位索取或变相索取财物;
(三)不得在工作中采取违反国家法律的手段;
(四)不得袒护、包庇被查处的经营者;
(五)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和扩散证据;
(六)不得泄漏案情和稽查活动安排。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文化市场稽查机构负责本部门管理的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经营活动的稽查工作。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稽查机构有权对下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
理的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权下级文化行
政管理部门代行稽查职责。
第十三条文化市场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
第十四条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在对文化经营单位和活动的现场检查中,发现违章行为或非法活动,应填写《文化市场稽查现场检查记录》。《文化市场稽查现场检查记录》要与事实相符,并由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五条由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保存的证据,应当按照规定登记,由专人保管,不准私自占有或者外传。
第十六条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授权,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场予以警告、罚款的处罚。执行当场处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文化市场稽查人
员在场。
第十七条须立案调查的案件,应由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填写《立案呈批表》,并经县级(含)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大案要案应抄报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案件调查中应收集的证据主要有:
(一)文化市场稽查现场检查记录;
(二)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材料;
(三)检查笔录(含证人笔录);
(四)对扣押物品的技术鉴定结论;
(五)录音、录像、摄影材料;
(六)案件涉及的信件、帐目、票据及其他物品。
第十九条案件调查结束后,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提出《案件调查报告》,报所隶属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议。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证据不足,立案予以撤销。重大案件的撤销应报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认定当事人有违反治安、工商、税收等管理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认定当事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案件处理完毕后,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应填写《结案报告》,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结案。《结案报告》连同案件文书、证据等应立卷存档。重大案件的《结案报告》,应连同案
卷副本报上一级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备案。
推进规范化管理提升稽查工作效能
xx市地方税务局
作为全市规范化管理先行推广单位之一,xx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市局的统一安排部署下,根据规范化管理工作要求,及时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引入稽查执法工作中,按照《省局规范化管理体系文本》关于税务稽查工作的要求,从规范案源管理、稽查实施、稽查审理、稽查执行、稽查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入手,建立健全稽查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提升了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一、规范稽查选案,提高选案准确度。
选案作为案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决定了稽查案源管理工作的质量,同时也决定了整个稽查工作的效果。在选案环节,案源管理岗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对前期选案分析形成的疑点纳税人库,通过进一步指标分析,提高选案的准确度,确定重点稽查对象。一是建立多元化的税收信息采集机制。动态收集整合数据资源、采集归纳征管及其他部门管理信息、整理以往稽查案件信息,合理确定稽点。二是运用指标分析筛选法。通过对纳税人纳税资料的分析、比对,建立登记底册,从中发现重点问题户,特别是一些多年未检查户、每次检查均出问题户及纳税浮动较大业户等,率先列为稽点;同时,依托税收管理软件平台、征管资料对待查纳税人进行科学的分析,进一步完善与税务征管部门衔接机制,加强了查前摸底和案头分析准备工作,在进一步提高选案准确率。三是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变等案上门为主动找案。经常与各部门沟通,互传信息,及时发现稽查线索,增强上门查案、办案意识,通过深入征管第一线查找案源,增强了选案的主动性。
二、规范检查行为,提高稽查实施成效
1、实行统一的表证单书。所有的税务文书,稽查工作底稿和稽查报告都严格按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规范格式进行操作。税务文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稽查工作底稿根据所查税种确定必查项目,再将必查项目进行规范的格式化操作,通过采集相关数据,反映有关指标是否异常,以确定问题所在;稽查报告的内容能全面地反映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检查人员的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以及工作建议。
2、建立“查前准备制度”,增强专项检查的针对性。一是召开查前准备会,实行查前预案,确定查前重点和主攻方向,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对所查行业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文件进行汇总并整理成册,以便各检查组参阅;三是利用现有各种征管资料及征管信息系统,对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数据报表搞深搞透;对遇到同行业的同类问题,善于总结经验,制定一套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检查方案。做到查处一个行业,吃透一个行业,总结一个行业。
3、规范操作程序,确保稽查质量。一是按照规程操作流程图,规范操作,各司其责,严格不合格事项的记录与跟踪,把纠正措施与实际结果分别详细记录,防止违规操作的发生。二是重视案件分析和证据提取,通过规范统一的稽查取证办法,为定案提供准确、合法有效证据,提高取证工作水平;三是限时完成稽查,对各类检查严格按文本规定的限时检查的要求实施稽查,使查处过程中做到“短,平,快”,从而体现稽查的力度。
三、规范稽查审理,确保案件审理质量
审理工作质量的高低不单纯是评议审理部门工作的好坏,还直接影响到地税局的整体执法形象。按照《稽查工作规程》及《税务稽查审理作业指导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作业指导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稽查审理部门从规范稽查案件的审理工作入手,在“严”、“细”、“准”三个字上下功夫,坚持从细、从实、从严抓,确保审理工作的全面规范和审理质量的不断提高。
1、严。就是执行文本严格。在日常的审理工作中,审理部门始终坚持一个“严”字,对稽查卷宗达不到审理要求的该补则补、该退则退,做到审核成熟一户,提请审理一户。无论案值大小,都坚持一个标准、一个尺度。
2、细。就是对案件的各方面、各环节的工作程序审理细致。无论是违法事实认定还是执法程序操作、证据收集,无论是大要案还是一般案件,无论是新送卷宗还是退补卷宗,审理部门都严格按照《稽查工作规程》及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同时审理部门既严格按照初复审的制度规定审理卷宗,又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卷宗回头看。细,重点体现在把好“五关”上,即:一是把好事实认定关,事实不清不处理。即主要是把握好事实的“三性”:⑴事实的确凿性。对违法违章案件的事实,要求必须提供原始证据的复印件,并由纳税人签字盖章;⑵事实的时效性。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追溯时限,对违法事实进行审核认定,确保行政处罚的有效性;⑶事实的合理性。二是把好取证关,证据不充分不处理。主要是做到“三个坚持”:⑴坚持连续性。对违法违章案件,注重证据的收集、整理、筛选的关联性,使取得的证据,既相互印证,又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充分证明违法事实确凿无误;⑵坚持客观性。在审理工作中注意审核相关股室在证据提取过程中的客观性,坚持完整、准确、充分,对每起税务案件的证据提取,既充分掌握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又保证证据完备,同时,进行科学的分析,确保客观、公正;⑶坚持合法性。三是把好程序关,程序违法不处理。主要是保持“三个注重”:⑴注重次序。无论是稽查案件,还是强制执行措施,都严格遵循法律位阶,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以防止层次颠倒和环节缺少;⑵注重权限。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审核执法主体权限,该报批的必须报批,该告知的必须告知,确保每个程序和每一环节都到位;⑶注重规范。案件审理工作中,要严格把握每一种不同类型的行政处罚措施,使处罚种类与处罚执行程序完全吻合,坚决杜绝程序混用现象,确保执法规范。四是把好定性关,法律、法规引用有疑问的不处理。主要是做到“三个把握”:⑴把握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效力,严格遵守效力产生的时间阶段;⑵把握税收法律、法规、规章适用阶段;⑶把握引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3.准。就是各种数据计算要准。数据是从量的方面来认识客观事物的,每起税务案件的违法事实都需要通过大量的原始数据来反映,所以采集、计算数据必须准确无误。工作中,无论是查补税额还是滞纳金、涉税调整额,我局审理部门都对卷宗中的每一个数字进行计算、复核,对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准确把握,使计算结果准确无误。
四、规范稽查执行,提高执行工作刚性
当前,税务稽查执行困难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为着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在加大税收宣传和违法案件曝光力度的同时,通过规范操作,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充分利用税收保全和强制手段,做到查一户、清一户、结一户。在开展税款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完善了执行制度和措施,探索实现执行工作事前调查的工作模式,充分掌握被执行人的资产等具体情况,做到执行工作有的放矢,增强执行意识和工作预见性,力争用足执法手段、实现入库率百分之百。同时,严格按照规范化管理工作的要求,加强了执行业务的教育培训,增强与被执行人的协调沟通能力,提高了工作效率。
五、规范稽查人员管理,优化稽查人力资源配置
稽查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对发挥稽查工作整体效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稽查人力资源管理,为打造高效稽查奠定基础。
一是建立稽查人员资格准入制度。结合总局的执法资格认证制度,在严格考试的基础上,明确了稽查人员资格标准。按照税务工作基本能力的要求和税务稽查执法必备的专业化知识,对自愿从事税务稽查工作的人员进行严格的考试。对成绩合格的,确认其取得稽查上岗准入资格。并强调以后必须坚持凡进必考(考试、考核)的原则,通过严格的资格认定,确保素质高能力强干部从事税务稽查工作。
二是建立稽查人员更新淘汰机制。即建立可持续的培训、考核体系,进行全体稽查人员制式培训,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完成全员轮训的目标,通过考试、考核检验稽查人员的能力,对不适应要求的人员进行降级或不允许再从事稽查工作,从而不断更新对稽查工作的要求,增强稽查干部的危机感和学习意识。
三是建立梯形的稽查人才库。积极推行稽查业务等级制和主协查制,突出主查(审)员在办案中的主导地位和主要责任。即通过考试和工作实绩等将稽查人员划分为若干业务等级,明确担任主查、主审的稽查人员必须具备的业务等级,并相应确定其津贴待遇,形成权责利统一的稽查办案制度。
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涉税审批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审批类事项的权限划分
本次南通市局对涉税事项分类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分为审批类、备案类、其它类),对需附报的资料进行了详细的列举,今后涉税事项管理一律按此执行。审批类事项中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房土两税困难性减免、冠名发票资格认定、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房地产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年审、注销管理、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年审、注销管理需上报市局审批外,其余审批类事项由各办税服务厅业务主办岗直接审核审批。
困难性减免税审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及年审、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注销税务登记等七项为事前调查核实事项。除注销税务登记外事前调查核实事项由办税服务厅调查核实岗和相关征管分局调查核实岗共同完成,并由纳服局出具最终审核意见;注销税务登记需附报资料按本文件附件要求执行,按相关要求需列入日常检查的由纳服局于1个工作日内向稽查局传递并由稽查局下达检查任务至各管理分局,管理分局应于17个工作日内内完成检查,办税服务厅、分局调查核实岗对检查情况进行审核并于2个工作日内联合出具调查报告,并将审核情况反馈至审批岗。
二、关于涉税事项资料传递
(一)办税服务厅业务主办岗应在涉税事项办结后及时将审批类、备案类、其它类中弥补亏损涉税事项的办理情况以电子台账形式登记《涉税事项管理台账(纳服)》(见附件3),并按月分类汇总,于月后5日内传递至相关管理分局综合股,管理分局应按相关要求进行复审、复核。
(二)管理分局综合股应将涉税事项复审、复核变更后的意见分类汇总于月后5日内《涉税事项管理台账(征管)》以电子台账的形式反馈给办税服务厅业务主办岗、稽查局综合股,季后5日内汇总报送税政科。
(三)稽查局稽查过程中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涉税事项调整的(主要是涉及税收优惠、亏损、职工教育经费、应付福利费、财政性资金等涉税事项调整),由稽查局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列明,并填写电子台账,于月后5日内将《涉税事项管理台账(稽查)》反馈至相关管理分局综合股、办税服务厅业务主办岗,管理分局及办税服务厅应据此调整相关台账。
三、关于涉税事项表证单书
涉税事项办理流程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征管改革后相关业务流程的通知》文件执行,以后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办理过程涉及的表格因和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因内容较多无法作为附件在公文系统中体现,请各分局在FTP/下传/税政科文件夹中自行下载使用。
按照汪康局长提出的“稽查与管理并重”的工作方针,坚持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为切入点,抓好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加大稽查力度,依法移送,提高税务稽查的威慑力,最大限度地遏制涉税违法行为,杜绝区域性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发生。
一是按照省局、市局的统一安排,积极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市稽查局在专项检查工作中,要积极发挥作用,既要组织实施又要加强督导,确保全市专项检查工作收到实效。
二是在专案检查方面,继续查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偷税案件,重点查处利用“四小票”偷税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利用作假账、多套账或账外经营手段偷逃税款行为,要充分利用预警指标、金税协查、举报系统等手段,集中精力、重点查处在社会上有广泛影响的案件。
三是加大涉税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执行力度和案件曝光力度,充分发挥稽查的震慑和教育作用,提升国税稽查部门富有战斗力的形象。
二、狠抓稽查四环节工作,全面提升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一)选案环节。选案是稽查工作的四环节之首,在此环节确定的稽查工作目标和任务决定了稽查工作的整体方向和重点,只有选案准确,稽查工作才能事半功倍,因此,如何提高选案准确率,是本环节的工作重点。2009年,市稽查局将进一步加强案源管理,形成一整套以计算机选案为主、人工分析判断为辅、预警分析制度和有关部门提供资料相结合的多方位选案机制。具体做法如下:一是主动选案,根据本地区税收征管状况及薄弱环节确定选案目标,分析问题成因,找出问题症结,抓住重点,有的放矢地进行选案。从以往的被动应付各项专项检查,转为主动分析案源,积极选定检查目标。二是预警选案,充分利用市局定期下发的“税收分析预警指标体系”和税收管理员平台中“预警监控”模块信息,结合原有人工选案的经验和依据,并调取CTAIS系统有关数据资料,进行归集分类、分析对比,从千头万绪的疑点信息中查找有价值线索,加强选案精准度。三是信誉选案,利用市局《纳税人信誉等级信息》和《纳税人分级分类信息》,综合纳税人的分级分类、信誉等级、未被稽查时间长短等多方面因素,按一定的标准,列入案源库,作为选案对象,切实提高了选案的科学性。
(二)检查环节。检查环节是稽查工作的重心,涵盖涉税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及稽查文书制作,2009年,市稽查局将以信息化建设为重点,积极探索会计电算化企业的查帐方法,强化培训,进一步提高检查人员的办案能力、办案技巧和使用CTAIS系统查询数据能力,打破就帐查帐的稽查定式,从资金流、货物流、运输流、发票流等方面入手,结合案头分析,内查外调,查处一批过硬的大案要案。一是推行查前预案制度,实施检查前要求检查人员对所查企业涉及的税收政策进行全面学习,充分利用CTAIS系统数据,全面掌握被查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数据,认真剖析企业特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确定检点,制定检查方法,形成检查预案,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和有效性。二是推行《稽查工作日志》、《稽查工作底稿》制度,在检查过程中要求检查人员把每天的检查进度、疑点问题、检查思路等内容逐项写明,便于进行跟踪监控,提高稽查工作质量。三是推行案卷评议制度,在检查工作结束后,每季度推选出1个优秀案卷和1个不合格案卷,酌情给予奖惩,全年结案案卷的得分作为评定检查人员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督促检查人员重视案卷制作,提高执法水平。四是推行案例点评制度,定期组织召开案例点评会,即每个检查科每月选出一例稽查案件进行讲评,主管局长进行点评,总结办案经验,探索查账技巧,实现讲解人和参与人双方互动、教学相长,切实促进稽查技能和业务水平的提高;五是推行交叉检查制度,明年,市稽查局将按照省局专项检查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打破各县区稽查局单兵作战的局面,进一步加强市局直查和全系统统一作战、交叉互查的力度,充分发挥市稽查局组织、指挥、管理作用,增强打击涉税犯罪的威慑力。
(三)审理环节。税务稽查审理是一项对税务稽查材料进行定量分析和对案件进行定性处理的工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为此,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最终形成的处理决定和稽查案卷经得起检验。一是要转变观念,变狭义审理为广义审理。即将审理工作外延,就是对疑难案件的检查环节进行指导,特别是对于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案情分析会,通过实施人员介绍情况,共同进行讨论,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使问题得以解决。二是要提高审理人员的综合业务水平。审理工作对审理人员的要求较高,审理人员要精通税收业务、相关法律等知识。因此,从事审理工作的干部要不断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及时将所学理论联系审理工作实际,善于总结经验和方法,同时牢固树立一丝不苟、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素质。另外,审理部门要积极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经常组织相关人员围绕业务问题及政策问题进行探讨,互帮互学,取长补短,以提高办案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特别是对大案、要案或者疑难案件,审理人员应介入案件分析会,加深对案情的了解,提高审理工作的针对性;三是严格按照《征管法》、《行政处罚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要求审核把关,认真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严格履行审理程序、处罚告知程序和听证程序,做到稽查手续完备,执法程序合法,案件定性准确,处理处罚到位;四是编制《稽查文书制作规范》,统一各类稽查文书的使用和制作规范,对不符合规定的稽查文书一律退回实施环节补充稽查,确保稽查各环节规范使用税收执法文书;五是建立案源查处反馈制度,由审理人员定期对涉税问题进行汇总,反馈给选案人员,以此修订选案方式、方法;六是制定《稽查档案管理办法》,严格稽查案卷的保管、查阅、复印、借阅、销毁制度。
(四)执行环节。执行环节是稽查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稽查成果的体现。一是推行执行前置制度。对检查环节发现应列入重点执行的纳税人,执行人员一同参与案件审理,让执行人员尽量了解案情,一经审理结束,执行人员立即执行,避免了由于执行时间长,纳税人为逃避纳税和处罚而转移财产,造成执行不到位现象;二是建立执行工作事前调查制度。执行人员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对被执行对象都要进行调查,充分掌握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情况,做到执行工作有的放矢;三是建立执行案件报告制度。每一案件执行完毕,执行人员按要求填写《执行报告》,执行部门按月向主管局长报告执行情况,分析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矛盾。四是用好强制措施。对被执行单位拒不缴纳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要加强与银行、工商、法院、公安等部门的合作,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形成严密的协税护税体系,用好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确保了稽查案件的有效执行。五是推行已结案件回访制度。一方面监督被查单位调整账务,有效避免前查后退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是向被查单位宣传税法,填制《稽查廉政勤政卡》,对实施环节廉政、勤政情况进行监督,充分体现稽查执法与服务的结合作用。
三、以推行一级稽查为契机,抓队伍、抓制度、抓管理,保证全市稽查工作深入开展
作为全省一级稽查试点单位之一,2009年是我市改制后全面开展工作的第一年,市稽查局将在全面贯彻落实省局、市局中心任务、重点工作的基础上,注意从实际出发,找准关键环节,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实践,务求试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具体工作中,要突出做好“三抓”:
(一)抓队伍,加强教育培训,打造高素质稽查队伍
事业成败,关键在人。税务稽查处在偷税与反偷税的风口浪尖,肩负“稽内查外”的重任,更需要一支高素质、高战斗力的队伍。2009年,市稽查局将以实施一级稽查后从全系统抽调业务骨干充实稽查队伍为契机,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公正廉明、作风优良的稽查干部队伍。
一要通过加强思想教育,培养稽查干部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御各种不正之风。
二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并结合每日一题、每月一讲、每季一考等措施,切实提高稽查干部在会计、法律、经济、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努力造就一支复合型的稽查干部队伍。
三要加强办案技能的学习和交流,通过案情分析会、稽查文书观摩等手段加强稽查人员之间的业务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四是建立市级稽查人才库。以省局确定的我市稽查人才库成员为基础,组建我市稽查骨干队伍,应对查办大要案、直查、复查等工作需要。
(二)抓制度,建立健全稽查工作体系,明确岗则体系和工作流程,切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一是要组织业务骨干对总局、省局、市局制定的稽查制度、文件进行整理收集,逐一审核,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编辑印刷《稽查制度工作手册》,提升稽查规范化管理水平,规范稽查执法行为。
二是组织有关人员对稽查内部业务流程、与征管、公安等业务交接流程以及整套岗则体系的编撰,采取文字、图表等形式,统一编印《稽查业务工作手册》,使稽查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三)抓管理,强化考核,推进全市稽查工作深入开展
充分发挥市稽查局的系统管理作用,继续加强市局对县区稽查工作管理力度。
一是合理调整《效能考核办法》及《征管质量等级评定指标》,将各项稽查指标的完成情况按月通报,对考核指标较差、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加大指导力度,促进全市稽查系统各项工作全面提速。
二是充分利用征管信息系统、金税工程协查系统、举报案件管理系统、执法考核系统的监控功能,指定专人对各县区稽查工作进行监控、督导、指挥,特别要狠抓入库率、处罚率、受托回复率等指标的落实,确保各项指标达到省局、市局规定的标准。
三是狠抓基础性工作,对稽查报告报表、案件公告、金税协查等日常性工作采取精细化管理,明晰各项工作标准,帮助基层稽查部门提高工作水平。
关键词:电力营销;稽查管理;措施
加强用电稽查工作可以降低业务差错率,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快速高效地解决客户投诉,杜绝电力营销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疏漏,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是提升电力企业的形象,促进企业效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
1.电力营销稽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1.1电力营销工作是电网经营企业的核心业务,而营销稽查工作是保证营销工作有序、优质、高效开展的重要抓手。营销稽查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本企业电力营销工作全过程进行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核查、管理和监督。
1.2加强电力营销稽查工作可以减少用电营业差错,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快速高效的解决客户投诉,杜绝电力营销过程中各个环节“跑、冒、滴、漏”。无论是从维护客户权益,维护企业形象,增加企业效益,从而赢得更多用户的信任,使得企业获得更大发展的积极进取方向去考虑;还是从防漏补缺,纠错归正,甚至保护职工,防止犯罪的消极防范方向去考虑,营销稽查对整个电力营销事业,对于管理、控制和降低电力营销风险而言绝不是一项可有可无、可轻可重的工作,而是一项必须切实做好的大事。
2稽查工作的主要方式和手段
2.1日常稽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常规性定期稽查。采用全面稽查或抽查方式进行,稽查结束后将稽查结果、整改意见及考核建议汇总实时稽查。利用营销系统和营销监管系统等方式对各项营销业务流程、工作时限、95598反映的质疑工单进行实时监督、抽查委托第三方对所属的营业窗口、急修、95598和业扩报装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寻找供电服务的薄弱环节,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
2.2专项稽查工作内容:突击稽查。针对一个时期从各层面反映的信息,有必要进行集中处理的,进行一次有重点的突击稽查。配合参加公司组织的对高损线路、高损台区进行分析,对违约用电、窃电开展突击性稽查活动。
应用好营销业务应用系统的稽查与工作质量管理模块各项功能。目前,稽查与工作质量管理模块分为12项:用电报装及业务变更、抄核收业务、电能计量业务、电费账务、用电检查、供用电合同管理、客户服务、系统运行、综合稽查、指标失真、客户档案资料管理、其它业务功能应用,通过这12项内容,对日常营销工作质量实行检查、监督,落实过程管理,对整改情沉实行跟踪、回访,督促整改。
3营销稽查存在的问题
3.1对营销稽查定位不准、对稽查职能认识存在偏差,导致把稽查与用电检查等同起来,把稽查的工作重心放在堵漏增收、规范用电市场上。
3.2为了便于考核和评价,目前很多供电单位仍以外查成效作为衡量稽查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造成过分强调反窃防漏的作用而忽视了稽查以内促外、规范营销业务的管理职能。
3.3由于稽查内查受各方面因素制约,其成效无法定量考核,且实施起来难度较大。因此,稽查在规范营销业务、实施营销管理全过程跟踪考核方面尚未充分发挥以内促外的作用。
3.4个别单位的稽查人员仍沿用传统(手工)稽查方法,通过对大量的稽查资料逐条逐项分析研究来寻找突破口,不仅工作量大,而且稽查线索不清晰,难以找到准确的切入点。
3.5稽查工作主要采取抽查和彻查2种方法对报表、台账、工作单等进行检查,并依靠稽查人员的经验来判断是否存在差错,抽查往往因检查范围小而无法发现差错,使一些原来的小隐患因时间的推移而成为大隐患,而彻查又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地毯式的检查,2种稽查方法手段落后,工作效率不高。
3.6稽查工作未形成闭环管理。成果未得到应用:一是对某个单位稽查活动结束后,未对存在的问题限定整改期限、跟踪复查;二是对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未能举一反三,未要求其他单位进行相关方面的专项稽查,未对稽查、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三是未制定操作性强的营销工作质量考核制度,无法对营销工作中出现差错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起不到惩戒作用,以至于同样的差错重复出现。
4营销稽查的管理措施
4.1业扩报装和服务质量专项稽查
1)按照申请报装时间和变压器容量范围等方式检索某一供电单位的业扩报装情况.主要检查客户供电方案、计量方案是否合理,答复及送电是否超时限.整体工作流及工作流环节是否超期等。
2)对客户的投诉进行跟踪处理。对业务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并统计95598客户服务中心的客户满意率及供电抢修人员到达现场超时限等情况。
4.2基础信息和抄表质量专项稽查
1)核对用户的基础信息是否与现场相符。电费计算中心提供日常核算过程中对基础信息产生质疑以及基础信息不完整的用户名单。
2)统计抄表员的实抄率。查看抄表时间间隔曲线,检查工作流程中的拆表指针读数是否小于最后一次算费指针读数,防止估抄及抄表员故意录小拆表指针读数而直接拆换电能表,造成电量丢失。
3)电费计算中心提供电费审核过程中零电量、固定电量、异动电量大的用户以及其他抄表质量问题。
4.3电价执行专项稽查
按照供电单位、营业站、抄表本、抄表员、电压等级、用电类别等检索任意范围的电力用户.查看电价执行情况.检查定比定量用户清单.现场核实光力比的核定是否准确 电费计算中心要提供对供电单位执行电价有质疑的用户名单。
4.4电能计量专项稽查
核对计量装置资产管理、周期检定(轮换)的内容是否与现场相符,现场是否存在未人系统的电能计量装置。同时,电费计算中心提供核算过程中发现的倍率与互感器不符、故障表计追加电量有质疑的问题。
4.5营业管理专项稽查
电费计算中心严格审核控制退补电量电费、修改指针等工作流程,从根本上规范营业管理。另外,稽查人员运用营销业务技术支持平台可检索到所有变更用电业务和临时用电客户
4.6收费与电费账务专项稽查
核对电费账务系统中资产类科目和负债类科目是否平衡、营销应付账款和财务应收账款是否对应、总账和明细账、明细账和用户余额是否平衡,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核对收费用户余额是否与现场实际相符。电费计算中心的账务专责提供日常账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7分线分台区线损专项稽查
1)电费计算中心线损专责每月统计线损率较高的线路或台区,通知稽查人员。由稽查人员分析原因后,到供电所现场核实,必要时进行巡线整改。
2)核查各基层供电单位维护分线分台区线损管理中线路一台区一电力客户的对应关系情况。检查台区考核计量装置是否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校验和轮换,并按照有关规定追加台区表计故障电量
3)检查各基层供电局是否存在现场已经切改的线路和调整的台区,而生产部门未及时通过工作票的形式通知用电部门:检查用电部门是否及时将变动情况在营销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
4.8用电检查专项稽查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环境保护方面各专业及环保技术信息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学历、资历
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
三、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要),撰写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
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2篇以上。
3、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交流论文2篇以上。
4、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
四、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环境监测、监察、稽查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完成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一项以上或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二项以上的技术骨干。2、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编写区域性环境标准、监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二项以上,或主持编写环保部门中长期规划二项以上。3、作为项目负责人参与三项以上复杂污染事故或重大环境污染案件的调查处理,并能编写水平较高的污染事故报告或调查处理报告。4、作为项目负责人参与三项以上大中型环保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方案设计和报告编写工作。5、在环境监测、监察、稽查、信息利用工作中有独到见解,主持起草有关环境状况(含污染事故和重点污染案件)等专题报告二项以上。6、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环境信息系统研究开发一项以上或环保应用软件开发一项以上。7、负责县、市级以上排污申报登记(年审)或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从事监察、稽查工作三年以上,承担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编写、排污申报技术报告编写并成为行政主管部门决策依据的。
(二)从事环境科研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省(部)级及以上重点科研课题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2、主持或主要参与二项以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地)级科研课题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省内空白。3、主持或主要参与三项以上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项目,并取得显著效益。4、负责开发环保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三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效益。
(三)从事环境工程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日处理量十万吨以上的水处理工程二项以上,或总投资二十万元以上的大气污染防治工程二项以上,或年处理量二万吨以上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2、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噪声控制、辐射防治工程二项以上。3、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二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市级以上区域环境综合整治规划二项以上。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二项以上市级以上环保科研课题或环保应用软件研究开发工作。5、主持编写国家或地方水、大气、固废、噪声、辐射等环境要素环境标准二项以上。
五、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旬条件之一:
(一)省级以上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市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2、获市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二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3、获有较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一项。4、主持或作为业务骨干参加日处理量十万吨以上的水处理工程,或总投资二十万元以上的大气污染防治工程,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5、主持或作为业务骨干参加年处理量二万吨以上固废处理处置工程,或噪声控制、辐射防治工程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6、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二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市级以上区域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7、获得国家或省级优质实验室的主要技术负责人。8、在大型企业一线从事环保工程的技术人员,获得本企业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获奖者。9、在环境监察、稽查工作中对排污费核定、计算,污染防治设施技术提出重大改进意见,并被实践应用的;对查处违纪行为,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而贡献突出者。10、负责重大监测、监察、稽查技术工作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环境科研、环境调查、环境规划以及准则条例、手册、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编写;监测信息系统开发和维护、监测质量保证、监测方法研究开发、监测新技术推广应用和监测仪器研制、改进等,其成果有一项以上受到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上表彰并被采用。
六、外语、计算机条件
1、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2、较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七、破格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突出贡献者,并取得工程师资格二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可破格申报:
1、获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项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二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处于本行业领先水平,并被省(部)级授予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
3、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中的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工程一项或中型工程两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通过省级权威部门鉴定,填补了省内外技术领域空白。
4、在国家或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三篇,或省级五篇,或正式出版专著一部(独著十万字以上,合著二十万字以上)。
八、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疑难技术问题――指在项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本专业领域中最重要的技术问题。
(一)锅检所:主要负责检验检测、综合协调、收费、普查登记和压力容器操作工培训等工作。下设三个专业组。
1、检验检测组下设三个小组:主要负责检验检测和出具检验报告。
2、综合协调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收费和普查登记建档工作。
3、培训组:主要负责操作工培训班有关事宜。
(二)稽查大队:对辖区内压力容器进行全面检查,并依据检验检测报告,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下达安全指令书,并督促整改落实。
(三)安监科:负责综合协调,发放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和活动的总结上报工作。
(四)督查办:负责现场督查各部门工作具体落实情况、当天督查工作小结和通报。
(五)办公室:负责后勤保障和宣传报道工作。
二、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中分为四个步骤:第一步,对全市范围内使用的压力容器逐台进行登记,对无铭牌、无制造厂家、无安全技术档案的“黑设备”和自制设备,要求停止使用,自行拆除,清理出设备使用现场;第二步,集中力量对有用陈旧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第三步,集中对安全技术资料齐全的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第四步,对停用设备进行专项整治。对停产企业的设备凡暂停使用半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必须到新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备案手续;启用停用一年以上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一个月,使用单位应向新密市质监局写出书面申请,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检验项目
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中压力容器的检验项目主要包括:内外部检验、耐压试验、气密试验、厚度测定、硬度测试、内外部表面探伤和管接头部位探伤以及安全附件检测。
四、收费标准
压力容器检验检测收费原则按文件收取,在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中,按照整治领导小组意见,实行以下收费标准:
1、容器台件数在5台以下者,按规定标准收取。
2、容器台件数在6—10台者,按规定标准降10%收取。
3、容器台件数在11—15台者,按规定标准降20%收取。
4、容器台件数在16台以上者,按规定标准降30%收取。
5、安全附件的检测按规定标准收取。
五、技术力量组织
为保证检验检测的质量效果,出具客观公正的检验检测报告,因我局技术力量薄弱,特申请市局委派4名具有压力容器检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并配以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给予技术支持和援助,我局锅检所给予全力配合。
六、带队领导及时间安排
为搞好这次压力容器专项整治活动,局领导实行现场坐镇指挥,局长徐流峰为总指挥,其他领导为现场指挥,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七、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各部门负责人要充分认识这次压力容器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认真安排,狠抓落实,不搞形势,不走过场,层层落实责任制,对因工作安排不到位,检验检测、安全监察不到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2、各部门要按照分工,积极合作,有效配合。按照方案的基本要求,创造性开展工作,发挥联动优势,使本次压力容器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3、听从领导,服从指挥,自觉遵守组织纪律,要在局领导统一协调下,按照各自的分工,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锅检所在配合市局检验检测过程中,要按照检验检测要求,逐项进行。对达到安全技术标准的设备要登记注册,并按程序及时将安全技术档案提交安监科,由安监科向市局申请办理使用证;对达不到安全技术要求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设备要于次日上午及时报安监科,由安监科通知稽查大队进行依法处理。
5、锅检所在做好配合市局对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检测的同时,对锅炉没有检验检测的,组织进行检验检测。
6、稽查大队在全面检查过程中,重点对无铭牌、无制造厂家、无安全技术资料的“黑设备”、自制设备和经检验不合格的设备要下发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将采取取缔、行政处罚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