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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3-06-04 10:50:2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

第1篇

【关键词】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内容

集团公司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形成的组织结构模式,一般由母子公司构成,研究其税务管理工作,有效降低税负并规避涉税风险有着重要意义。笔者认为,集团公司税务管理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税务管理组织分工;税务登记、税务核算及纳税申报;税务报告及档案管理;财产损失申报和所得税汇算;税务审计及税务稽查;税务筹划;税务管理的奖惩办法。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税务政策及法规研究,提供咨询服务;及时收集、税收法规;建立健全税务管理规章制度;研究会计、税务制度的差异,处理好二者关系;做好税务筹划,降低运营成本。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及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遵守国家税务政策,打造公司诚信纳税形象;维护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协调好公司与税务部门的关系。下面从七个方面论述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管理组织分工

大中型集团公司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隶属于集团财务部,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应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税务管理工作。集团公司税务管理职责:制定和完善集团公司税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审核各类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流程;服务、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的税务管理工作;对子公司的税务筹划工作进行论证并促进实施;建立与税务部门良好的沟通渠道,形成和谐的税企关系;负责集团本部的纳税申报及日常税务管理工作。子公司税务管理职责:执行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及流程,对本单位的各类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审核;负责本单位的税务登记、税务核算及申报;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及筹划;负责本单位税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对本单位各项经济业务涉税问题进行把关,在重大经济业务活动发生前与集团税务部门协商沟通和汇报,防止出现重大涉税问题。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制定业务流程中的税务处理流程,并执行税务处理流程的规定。

二、税务登记、税务核算、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

(一)税务登记方面

集团新设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前,应及时报告集团税务管理部门,由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根据税收征管范围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指导子公司选择合适的地区进行国、地税登记;子公司因经营场所变动需变更征管范围时,由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办理;子公司宣布歇业或清算时,原则上应先对清算过程中存在的税务问题解决完毕,再办理税务及工商注销手续。

(二)税务核算及管理方面

子公司应做好税务管理基础工作,依法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避免出现如兼营行为没有分开建账导致从高征税,核算不清导致核定征税,缺乏有效凭证导致企业所得税汇算调增损失。子公司应充分考虑税务成本,事前对发生的各类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审核并积极进行税务筹划,事后对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并找出税收异常变动的原因,从而达到合理运用税收法规节约税收支出之目的。税收核算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开展,当公司税收筹划涉及到调整税收核算的,应按照税收筹划要求进行核算;对经济事项的处理涉及到税法和会计法中不明确之处,或税法与会计法之间存在冲突时,应作出一个合理选择。

(三)纳税申报方面

严格执行纳税申报流程。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税务会计每月依据应交税金明细账与相关涉税科目等资料填制纳税申报表,经主管领导审核无误后按规定上报,同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子公司需延期申报时,应按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集团备案。

(四)发票管理方面

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领取、开具、接收和保管本单位的各类发票。在经济业务运行中,应按发票使用规定,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开具和取得合规的发票,严格杜绝跨期发票或过期发票列支成本费用;避免业务人员人为压票影响增值税抵扣和不能按期抄报税的情况。三、税务报告及档案管理方面

子公司应建立税务分析报告制度,加强税务档案管理,定期对本单位税收实现情况进行分析,建立本单位税负率标杆。当税负出现异常变动时,应及时分析并向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提交税务分析报告。子公司应及时整理、装订本单位的税务报表,对每年所得税汇算中调整的明细事项,应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对每次国、地税稽查中出现的问题,要专项整理归档。税务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办理税务资料、档案的移交手续,按照会计法规要求,实施监交。

四、财产损失申报和所得税汇算

集团本部各单位应及时向集团税务部门提供有关纳税申报的资料,承担税款;集团本部单位的各类资产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存货跌价损失,固定资产处理损失),在年终由集团税务部门负责收集清单,报董事会申请核销,经批准后向税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集团本部各单位在对各类资产进行盘点的基础上,查明损失原因、分清损失的责任、完备损失的原始手续、资料,准确计算资产损失的计价金额,需做进项税转出的按要求转出。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参与合并纳税的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在年终时按照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部署进行所得税汇算工作,股权发生变动不再符合合并纳税条件的,应及时将股权变动情况报告集团公司财务部。子公司进行财产损失申报、所得税汇算需聘请税务中介机构时应服从集团统一安排;各单位聘请中介机构作税务顾问,要将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双方合作的业务范围、费用等有关事项报告集团备案。

五、税务审计及检查方面

(一)税务审计方面

原则上由集团税务部门统一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单位进行税务专项审计。集团公司对审计过程实施监控,子公司审计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与集团沟通;子公司税务审计报告必须经集团审核确认,正式审计报告要交集团备案。

(二)税务检查方面

对子公司税务稽查事项的规定:对各级税务部门的纳税检查,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子公司财务主管为税务检查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接受询问和解释,向税务部门提供的各类资料,应经本单位财务主管审核批准;在得知纳税消息或接到纳税检查通知书时,应及时报告集团税务部门,对本单位存在的税务问题应及早发现并提出解决方案。检查中,要积极与检查人员沟通,时刻关注整个检查进展情况,对涉及到集团层面的涉税处理事项,在了解事情全貌后给出答复;检查后应及时将稽查结果整理归档并交集团备案;税务检查结束后,子公司应积极取得税务检查结论草稿,并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复核税务检查结论,并制定改进方案。

六、税务筹划

子公司财务主管和税务会计应积极关注和学习各类税收法规,要认真研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在经济业务发展过程中积极取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种申报材料。各单位开展的各类税务筹划,实施前应征求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意见,筹划方案应提交集团备案;集团定期组织子公司讨论税收筹划论证会及举办讲座,提高税务人员税收筹划意识。

第2篇

“淇水悠悠,桧楫松舟,驾言出游,以写我忧”。《诗经》里曾有三十九篇描写淇河,其美妙令人神往,淇河最秀丽的河段位于河南省鹤壁市境内,这条蜿蜒流淌的“母亲河”哺育了古老的华夏文明,也滋润了这片神奇的土地。

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鹤煤集团)就坐落在这座环境优美的历史文化名城,成立于1957年,其前身是鹤壁矿务局,1999年改制为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鹤煤集团与永煤集团、焦作煤业集团、中原大化集团和河南省煤气化公司通过战略重组,组建了河南省规模最大的“煤化航母”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煤化集团),目前拥有河南鹤壁、荥巩、济源,内蒙古鄂尔多斯和陕西富县五个矿区共31对矿井,煤炭地质储量达80多亿吨。

由于煤炭产能过剩引起的煤炭价格持续走低,使煤炭行业在2013年也受到了很多不利因素的影响,2013年的宏观经济形势依然严峻。在新的形势下煤企如何走出阴霾,积极调整和提升自身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从而实现企业的稳步发展,已成为大多数煤炭企业共同关心的问题。

鹤煤集团作为煤炭行业的老牌国有企业,也深深地意识到目前的经济和行业形势,始终深入贯彻落实“十”精神及河南煤化集团提出的“两调整、两提高,两创新、两带动”重要战略举措,牢牢把握住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转变发展方式这条主线不放松,以安全生产为重点,着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通过实施转变作风、强化管理、深挖内潜、创新增效等一系列有效的管理手段,努力实现安全稳定、和谐发展、稳重求进的整体目标。

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在企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13年,鹤煤集团财务管理工作积极配合集团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持续提升、稳重求进”的总体方针和部署,切实做好“四加强、五统一”的财务集中管理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一、鹤煤集团“四加强、五统一”的财务集中管理模式

(一)加强预算管理,保障经营目标实现

1.认真按照集团公司全年预算管理工作安排,以完成鹤壁煤业公司2013年整体经营目标为宗旨,加强财务预算管理,挖掘潜力,发挥优势,统筹利用各种财务资源,科学预算,分解经营目标及成本费用控制目标。

2.加强财务预算指标的落实工作,明确责任,严格考核。进一步强化预算过程控制,制定鹤壁煤业公司目标成本管理办法,实行预算目标动态考核。

3.在预算中突出对重点矿井、化工企业的管理,以重大事项管理和现金管理作为主要抓手,提升各级财务部门的控制力。

(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加强货币资金预算管理,重新修订完善货币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规范货币资金预算的编制办法、分配方案、审批程序,加大对预算执行情况检查的力度,严禁超预算支付和预算串项情况的发生,切实维护预算制度的刚性和权威性。

2.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规定,强化对公司所属单位的资金监管,加大对公司所属单位在外部银行账户的清理,严防资金体外循环。

3.加强融资管理,保障鹤煤集团各项经营活动有序开展。加大融资力度,不断拓宽融资渠道,以低成本债务置换高成本债务,提高存量资金收益,同时统筹归还当年到期的银行贷款,化解公司还贷风险,确保公司资金链的安全。

4.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精细化管理,防范公司在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认证、保管、支付等环节的风险,确保票据安全,全力做好票据的调剂、贴现、拆分工作。

(三)加强成本管理,提高企业运营质量

1.深入贯彻集团公司成本管理理念,健全和落实目标成本责任制,组织实施全员、全过程、全要素的成本费用控制体系,加大成本费用的目标控制与考核激励力度,提升精细化成本管理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鹤壁煤业公司目标成本管理办法》,具体成本指标分口分专业按控制层次分解并责任到人。

2.以全价值链为着眼点,推进全员、全过程成本管理。强化部门间的协同,形成合力降成本,按照“单项要素系统控制、成本费用总额动态考核”的原则,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目标成本分解和管理考核体系。

3.严格成本费用预算控制与考核。进一步健全成本费用考核的激励约束机制,将成本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深入开展节支降耗活动,加强对成本费用控制指标的分解和落实,严格与薪酬挂钩,充分发挥考核导向作用,确保实现非生产性支出降低10%、材料费用降低8%的目标。

4.积极开展“成本对标活动”,营造“比学赶帮超”的成本管理氛围,寻找降成本增效益的空间,提升企业效益水平。

(四)加强风险管控,保障企业高效运营

1.加强债务风险管控。客观评估销售回款、筹融资和财务支付能力,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实施稳健的财务战略。加强对所属债务负担重、营业资金紧张、资金链脆弱的子企业的监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2.要加强资产减值风险管控。加大对投资预期效益,应收款项账龄和结构,存货质量、构成及变动趋势,固定资产使用状况等分析,全面进行资产清查,盘点闲置资产,整合利用闲置资源,摸清库存和积压物资情况,最大限度盘活存量资产,降低资产减值损失。

3.加强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要严格执行公司重大财务事项统一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投融资、担保、抵押、大额资金支付、利润分配、对外捐赠、资产处置等重大财务事项的集中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决策风险。

4.加强财务事项决策管理。要严格执行母子公司管理制度,履行公司内部联签联审程序,同时也要按照公司章程以及“三重一大”要求等,完善本单位财务决策程序。

(五)统一税务管理,拓展企业盈利空间

1.根据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工作安排,积极配合编制《税务会计操作手册》,夯实税务基础管理,规范税务会计核算,规避税务风险,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合法合理处理税务问题,做到税务风险可管可控。

2.加强《河南煤化税务风险管控标准》的执行和落实,规范税务管理,严禁缴纳“过头税”、“关系税”,积极有效防范税务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成本和风险。

3.继续做好纳税筹划,充分利用现行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深入挖掘自身优势,在资源综合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性搬迁、技术转让、医疗卫生、资本运作、资产购置、土地使用、合并纳税等方面认真研究、细致谋划,以降低公司总体税赋,拓展企业盈利空间。

(六)统一资产产权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按照“依法合规、市场机制”的工作理念,与资本运作、资产处置相结合,提高产权转让、资产处置的市场化运作比重,并强化资产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规范,紧紧围绕公司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优化配置,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稳步提高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及时准确提供资产价值参考依据。加强对已完成交易的资产评估项目的跟踪分析,做好资产评估年度检查与项目抽查,加强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管力度。

3.按照新的产权登记办法,落实产权管理相关规定,实现产权登记业务的在线办理,提高工作效率,发挥产权登记的功能与作用。按照新的产权登记规则,全面梳理产权架构,分析产权在级次、行业、主辅业、区域以及不同企业组织形式之间的分布和动态变化情况,为企业理清产权关系,优化布局结构提供基础数据。

4.认真做好兼并重组小煤矿资产处置、清算关闭等后续财务管理工作。

(七)统一基础工作管理,夯实企业管理根基

1.进一步完善内控体系建设。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以流程优化为基础,按照“体系完整、内容合规、流程优化、控制有力”的原则,通过梳理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明确职责,强化控制,提升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全面性、科学性、有效性。

2.深化财会升级创优工作。以开展河南省工信厅主导的财会升级创优工作为契机,注意发现和解决以往财务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强化财务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3.推进基础工作模板化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前期会计核算基础工作模板化的基础上,推进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模板化和财务工具模板化,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效率。

4.加大内部财务稽查的力度。对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基础、财务风险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稽核,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

(八)统一会计信息质量管理,提高服务决策支持能力

1.细致做好财务决算工作,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详实、可靠,为公司对各单位的年度考核提供基础数据。

2.严格执行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配合集团公司推进会计集中核算,减少核算层次,实现信息共享,提升会计信息集成效率。落实会计科目责任制,实现应收账款、存货、期间费用和制造成本等主要科目规范化和精细化,为科学决策与公平考核提供依据。

3.强化财务分析,完善财务分析预警机制,深入剖析财务数据,揭示存在的问题,实现事前预测、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价相结合,提升会计信息服务于管理、决策和绩效评价的水平。

4.切实加强对以前年度监督检查问题的整改力度,并引以为戒,防止重复出现类似问题。要以问题整改为契机,认真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和短板,由被动接受检查转为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九)统一财会队伍建设,加快财会职能转型

1.全面落实会计委派制度,加大对副科级以上委派人员的考核力度,继续推行财务人员定期交流制度,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建立会计人员详细档案,加强财务人员管控,统一调配财务资源。

2.积极推动财务人员业务考试系统上线工作,并结合各专业工作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暴露出的问题,配合河南煤化集团加大全面预算、EVA考核、金融、税务筹划、信息化建设、企业会计准则等培训力度,同时进一步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财会队伍的职业素养和专业履职能力。

3.加强理论研究,指导各单位积极参加2013年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煤炭行业会计学会会计课题等理论研究工作。围绕内部市场化管理,充分运用管理会计工具,加大管理会计方面的课题研究。

4.结合近两年财务信息化比赛的经验,配合集团公司探索适合信息化环境下财务人员培训的新模式,并为下届全国煤炭行业信息化会计竞赛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鹤煤集团的财务管理经验及取得的成效

在新形势下,鹤煤集团通过提高全员的思想意识,对财务管理工作不断创新和优化,从而大大降低了公司生产运营的成本,保障了公司各项工作有序的开展和进行。

(一)合理测算各项指标,重点落实考核兑现

根据河南煤化集团下达的生产经营目标,结合鹤煤集团的发展实际,从增加产量、调整产品结构、提高商品煤和精煤产率、降低材料成本、压减各项非生产性支出等方面入手,合理测算,经公司班子讨论,确定并下达收入、成本等经营指标;同时制定了生产经营目标考核办法、应收款项考核办法、非生产性支出考核办法等,并实行成本费用支出实时监控,按月度、季度目标严格考核兑现,发现异常及时查找原因,及时纠偏,鹤煤集团2013年上半年除因煤炭价格下滑利润指标未完成外,其他指标均圆满完成河南煤化集团下达的控制目标任务。

(二)实行目标成本动态考核,优化责任共担体系

面对2013年煤炭市场大幅下滑的严峻形势,鹤煤集团实行了经营目标动态考核,并建立了目标成本责任制度,细化和量化了成本构成。认真测算公司各项生产成本,加强成本预算的编制、分解与分析,提高公司业务部门“管业务也管经营”的意识,按照“单项要素系统控制、费用总额动态考核”的原则,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目标成本分解和管理体系,制定下发《鹤煤集团目标成本管理办法》和《鹤煤集团2013年非生产性支出考核办法》管理办法,促成经营部门经营指标责任共担体系。深入开展内部挖潜,实行动态考核,压减成本费用,促使生产性支出大幅下降,使各项指标得到了合理控制。

(三)清查闲置资产,盘活存量资源

按照资产管理“控制总量、优化存量、调剂余量”总体要求,为盘活公司闲置资源,加快资产周转,降低资金占用,2013年3月下发《关于开展闲置资产清查的通知》,组织相关部门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了闲置资产清查,分别对闲置土地、房屋、设备和材(下转第33页)(上接第30页)料进行了彻底清查盘点。结合资产实际情况制定了盘活方案,并于2013年6月制定下发了《鹤煤集团闲置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要求各责任部门按时间节点落实闲置土地、房屋、设备和材料盘活方案,有效盘活存量资源,减少闲置资产,降低资金占用,降低经营成本,提升资产质量,提高经济效益。

(四)切实保证安全投入,实现安全生产平稳

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的一项根本制度。近年来,鹤煤集团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费用政策,严格按照河南煤化集团下发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充分利用企业自有资金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提高装备水平,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一批落后装备被淘汰更新,逐步弥补了安全生产欠账。目前,鹤煤集团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标准为突出矿井50~70元/吨,远高于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的标准。

第3篇

1、实施税收风险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可使税收管理更具效率性和针对性。

税收风险管理通过科学规范的风险识别、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应对和处理)等手段,对纳税人不能或不愿依法准确纳税而造成税款流失进行确认并实施有效控制。税收行业管理主要通过建立行业税收管理制度、行业税收分析、行业评估模型等管理措施,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进行归类和分析,揭示同行业、同一税种税负的弹性区间和行业税收管理特征规律,以期达到控制行业税负,防止偷骗税行为发生,防范税收风险的目的。因此,两者的目的是殊途同归,目标一致。将税收风险管理与行业管理有机结合,应用到实际税收征管实践中,可使税收管理目标更具针对性和效率性。

2、实施税收风险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可使税收管理更具透明性和公平性。

公平理论从心理学理论研究的角度主要着眼于公平感,而不是绝对的公平。公平感由三维构成:分配公平、程序公平和互动公平。分配公平指对资源结果的公平感受;程序公平则更强调分配资源时使用的程序、过程的公平性;互动公平关注的是执行程序中人际处理方式的重要性,即包括人际公平和信息公平。广大纳税人特别是跨国公司、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等骨干、重点企业,通常对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的程序、办税事项的流程、环节等希望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征管和服务中更加公平、透明、高效。除税收制度上的公平透明对待外,纳税人要求的公平、透明还包括对税法采取不同态度的纳税人,如对依法纳税的企业、操作性失误的企业、筹划性遵从的企业和恶意偷漏税企业进行分门别类的甄别,区划对待,税务机关采取相应的应对管理措施,进行必要的鼓励和纠正。这样更能创造一个公平、透明的税收执法环境和纳税人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3、实施税收风险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可使税收管理更具互补性和协作性。

风险管理的核心环节是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行业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同行业同税种税负弹性区间。两者的共性特征是整合分析纳税人各种涉税申报数据指标,包括各项销售收入指标,各项财务分析指标、投入产出指标、物耗、能耗指标等动态、静态指标,利用税务机关构建的信息管理平台,通过一定的数理模型来计算、分析、预测和评价一个企业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或背离正常的指标体系,判断和分析企业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并为纳税评估、检查、审计、反避税等提供案源和线索。为此,将税收风险管理和行业管理有机结合,更能体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监控管理的互补性和协同性,同时,也符合“两个减负”的根本要求和税源管理联动运行机制的根本宗旨。

4、实施税收风险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可使纳税人更具税法遵从性,纳税服务更具普惠性。

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一般可概括为自觉性遵从、筹划性遵从和对抗性遵从。从这几年的税收实际工作来看,广大纳税人随着纳税意识的不断提高,税收宣传和税收征管力度的不断增强,考虑到自身的企业发展和社会责任以及税收风险带来的税收成本等因素,往往选择自觉性遵从和筹划性遵从的纳税人越来越多。但采取对抗性遵从的纳税人还有一定的比例,偷、骗税等违法行为还时有发生。因此对于依法遵从度高的企业,授予a级信誉等级,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在办理有关优惠政策审批、发票增量扩版等方面,应给予更为便捷的鼓励和扶持。对于采取对抗性遵从的纳税人,则应给予强有力的监管和打击。但不管是对税法遵从度高的企业,还是遵从度低的企业,纳税服务的普惠性原则必须坚持,政策引导和查漏纠错必须并举。在日管中,更应体现对存在税收风险的企业,通过及时预警提醒,下达管理建议书、限期改正通知书等管理措施规范税收征管,提高税法遵从度,规避征纳双方税收风险。而实施税收风险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可促使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提高对税法的遵从性,纳税服务的普惠性。

二、实现税收风险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有效途径

1、建立税收风险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

首先要从市局到分局到科建立起在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目标要求下的专业化管理体制。根据不同的税种,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经济类型进行分门别类的监控和指导。基层税务部门根据上级的要求和工作目标,形成税收风险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理念和管理走势,对同类型、同税种、同行业的企业的全面纳税情况、税负状况和税收风

传奇小法师绝世游戏篮球,风云再起的岁月高中篮球风云一剑惊仙重生之官道险隐患特征特性进行归类、剖析、评价、整改,探索行业管理和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新路子、新方法、新措施。其次,要在现有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上进行整合和创新。目前无锡市局在跨国公司税收风险管理、流转税行业分析、所得税行业管理等方面均有一定的制度管理基础和管理实践,要将现有的管理制度进行有机整合再创新,形成符合无锡工作实际、基层工作实践的长效管理制度体系。第三,要将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统筹安排,既能体现阶段性工作措施和成效,又能展示长远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引领工作方向。

2、构建税收风险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结合无锡国税现有的跨国公司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无锡国税行业管理系统(行业评估模型)、企业所得税管理平台、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的应用情况,逐步构建税收风险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信息化管理统一平台。可分三步走来实现这一目标。第一步,充实、完善跨国公司税收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无锡国税行业管理系统,设计科学、合理的符合无锡经济行业特点的预警监控指标和行业税负区间值,实施实时重点监控。第二步,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税制的统一,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管理平台进行归并整合成一个管理系统平台,这样既有利于管理的统一性,又能为明年的汇缴工作奠定基础,同时为开展所得税行业管理铺平道路。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将现有的跨国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和无锡国税行业管理系统进行归并整合,优势互补,建立既体现风险管理特征又展示行业管理特性的行业风险管理模型,全面提升税收管理水平。第三步,在实践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管理平台,融入风险管理特征与行业管理特性的行业风险管理系统再进行大整合、大调整,全面形成对各税种、各行业、全方位、有重点的税源税基监控系统

3、实施税收风险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实例分析、应用推广。

其实,无锡市国税系统在这几年实施税收风险管理与行业管理的应用实践中,已积累了不少经验和实例,如江阴三分局的毛纺化纤、纺织行业评估模型、宜兴局铸钢用废行业风险模型管理、无锡市局的涉外税务审计行业指南、市局稽查局的行业检查指南、跨国公司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税源监控与风险管理模块以及流转税行业分析系统等,基层税务机关在应用这些模型、指南、系统过程中,则是各侧重点反映的效果和程度不同,但最终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加强税源税基监控力度,减少和防范税收风险。因此,我们要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提练实施风险管理与行业相结合的、形成管理合力和效应的实例,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网上交流、演示剖析、点评讲解、推广应用,使整体税收管理水平得以提升。

第4篇

许文在“建筑企业分包营业税税费申报”时,提到建筑工程在分包情况下,可分为三种缴纳营业税情形:(1)总包方以工程项目的全部承包金额,减去付给分包公司的价款余额作为公司的营业额;(2)总包公司以发包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包公司在与分包公司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同时,并代扣代缴分包公司产生的营业税;(3)总包公司不是以发包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时候,工程的法律责任由发包公司承担。总包公司成为缴税义务人,不再由发包公司缴纳税款。笔者对后面两点有不同看法。

一、关于“总包公司以发包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包公司在与分包公司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同时,并代扣代缴分包公司产生的营业税”

1.总包、分包与发包、承包相关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可实行招标发包,也可以直接发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同时还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一般而言,发包与承包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是必不可少的,而总包与分包有可能不存在(承包的工程全由承包方完成,没有工程分包现象)。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从该条规定不难得出,发包人成为营业税纳税人应同时具备必要条件:(1)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2)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其中有一个条件不满足,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就是承包方。

举个例子可能更容易理解,如某大酒店内设有KTV,出于经营需要,大酒店将KTV交由李某经营,李某的承包可能有两种模式:(1)仍作为大酒店内设部门经营,发票的开具、财务的核算统一是大酒店,对外也是以大酒店名义经营(如采购材料、签订合同等);(2)李某单独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经营。KTV经营取得营业税应税营业收入时,前种情况发包方大酒店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而后者则由单独成立的法人缴纳营业税。

承包与发包发生的营业税与其他法律如《建筑法》中所说的承包、发包是有区别的。前者提到的承包是企业经营方式的转换所采取的形式,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率先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推行的,是搞活企业的一种经营管理制度,是外部企业或个人参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活动行为。后者一般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之间,就建筑工程业务签订的合同行为,类似于企业之间因购销业务签订合同。根据建筑业相关法规,建筑工程承包要求企业具有相应的资质。在建筑业中经常碰到的有挂靠经营、承包经营。如张某承包了M建筑集团公司的一个安装部门,张某对外承接建筑业务时,以发包人M建筑集团公司名义承包建筑工程业务后,也是以M公司名义开展具体安装施工业务。此时,M建筑集团公司就是营业税上所说发包方,张某是承包方。而假如M建筑集团公司在某次建筑工程招投标业务中标,承包了N企业的一项建筑工程业务,并签订了工程合同,M公司又将其中的地基基础工程业务分包给W公司。此时,N企业就是建筑法上所说的发包方,而M就作为承包方,W公司就是分包方。

2.“总包公司以发包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如何理解?

此处有两个疑问:一是“发包公司”是指谁?总包公司对应的可能是工程发包方,也可能是分包方;二是“对外经营”是指经营什么?建筑工程业务还是另有所指?按字面理解,应该是总承包方以发包方(建筑工程业主)名义对外经营(建筑工程业务)。这种情况是不太可能的,令笔者感到困惑!笔者认为,原因是许文把《建筑法》与《营业税细则》中的发包与承包的概念未加区分而混淆了,才使得“总包公司以发包公司名义对外经营”理解起来变得困难。

3.是否存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形?

“总包公司以发包公司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此句,也造成了理解上的困难。建筑工程承包时,发包方与承包方应该按合同法要求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果承包方以发包方名义承担责任,无疑增加了发包方法律责任,正常情况下此类合同是不可能签订的。

4.当“总包公司以发包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件成立时,总包公司在与分包公司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同时,并代扣代缴分包公司产生的营业税。

首先,条件成立与结果没有必然联系。条件说的是总包公司以发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等情况,与总包公司、分包公司结算价款扣缴营业税没有联系,是两回事,且根据前述分析,笔者认为该条件是不可能成立的。

其次,代扣代缴营业税的说法与许文文章开头处所述产生了矛盾。该文在提到总包和分包税收问题上的变化总结了四条,其中第二条:“取消了建筑总包公司为分包公司扣缴税款的义务,明确提出分包公司可以自己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收”。既然已取消了总包公司扣缴分包公司税款的义务,那此处为何还会产生代扣缴营业税的义务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即许文的《新条例》)只规定了两类营业税扣缴义务:一是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产生了营业税应税行为且无经营机构,境内机构、受让方或者购买方有扣缴营业税义务;二是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新条例》删除了以前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义务的规定,既然新营业税法没有规定扣缴义务,总包公司无权利、也无义务代扣代缴营业税行为。

二、关于“总包公司不是以发包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时候,此时工程的法律责任由发包公司承担。总包公司成为缴税义务人,不再由发包公司缴纳税款”

不管是否是以发包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工程的法律责任一定要由发包公司来承担。不同的是总包公司是否是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人。因为,一方面工程的法律责任不可能是由发包公司承担;另一方面在新营业税下,总包公司也不是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许文案例:A公司承包了一个价值1 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并把其中的300万元项目工程分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B 公司,工程完成之后,该公司最终结算值为1 000万元。分包公司B 与总包公司A 对于工程结算如下:分包结算额为300万元,营业税为9万元(按照3%计算,城建税等暂不计入),最终总包公司A开具了1 000万元的建筑业发票给发包建设单位,分包公司B 开具300万元的建筑业发票给总包公司A。

第5篇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缩小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的空间

在传统的企业所得税筹划中,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筹划的空间有三个

1、企业身份优惠的筹划空间.由于过去生产性外资企业、福利企业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因此企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通过嫁接或改变身份来谋取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由通过改变企业身份就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不复存在

2、新办企业优惠的筹划空间.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一免一减半“,以及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等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利用不停地新办、关停、再新办企业的方法规避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因而这一筹划途径已经封堵

3、地域性优惠政策的筹划空间.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规定,且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取消上述优惠.由于这些地域性优惠政策的取消,原来仅靠在特定区域成立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包括通过打球、贴上高新技术企业标签就能获取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压缩(编辑:)虽然上述三个筹划空间已经关闭或压缩,但并不意味着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就没有了空间.总体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构筑的税收优惠体系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时,必须将视角从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转变.如: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等.如果企业有条件及时转变筹划方向,一个新的筹划空间必将被打开

另外,《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与此同时公布的《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还显示,涉及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文件有30项,这些优惠主要是此前的一些区域优惠和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等.通知还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是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上述规定事实上还是给了这类企业一定的筹划空间。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成本费用的筹划空间

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是决定企业税负的两个要素,在收入确定的前提下,税前可扣除成本费用的增加,必然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扣除标准,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又如统一和部分提高了广告费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些规定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将产生不同的影响,税收筹划的效果是不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如果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人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就可以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尤其是当集团公司中各子公司有亏有盈时,这种方法更为有效.新企业所得税法还统一了加速折旧的规定,为设备更新频率较快的企业提供了筹划空间.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业务招待费、大修理支出费等的规定使原来的筹划思路受到了限制,纳税人必须对原有思路进行调整。

总之,成本费用的税收筹划涉及面广,筹划技术要求高,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国际税收筹划将成为焦点

首先,外国投资者到我国投资已经有近20年了,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投资模式和税收筹划安排,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迫使这些企业必须重新考虑投资方式和税收安排;其次,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国际税务筹划也在情理之中.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外资企业的税负会有所增加,而税负增加是投资者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动因.尤其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和预提所得税的规定,会直接推动企业进行新的税收安排和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的概念,规定中国的居民企业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由过去单一的“登记注册地标准“改为“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将构成中国的居民企业.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这一变化对于在外国注册、但实际按税法规定属中国资本控制的企业,特别是“返程投资“的企业至关重要,必须重新审视

另外,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预提所得税由10%税率提高到20%税率,同时,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政策,直接影响到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利润和将来投资退出的税负.预提所得税的增加,迫使投资者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其中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利用国际税收协定进行筹划.目前,我国已与80多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投资者应该关注这些协定并进行恰当的投资安排,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而在一般的税收协定中,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不超过10%.也就是说,投资者选择在与中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并且预提所得税的税率较低的国家登记注册企业,再由该企业对中国进行投资,就可以有效规避较高的预提所得税税负

四、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要三思而后行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虽然其目的主要是实现其全球的经营战略和逃避有关国家的外汇管制,但实际上转让定价已成为跨国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以及外资企业税负的增加,将进一步刺激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规避税负.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进行转让定价安排的主要是外资企业,可以预见,内资企业特别是大型内资企业集团,开展转让定价筹划的会越来越多.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按以前规定,如果被投资方适用的税率低于投资方,则投资方分回的股息、红利需要补税.此条规定为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安排将利润转移到适用低税率的关联企业,从而有效地减轻企业集团的总体税负提供了筹划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