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0:50:2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借贷协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民间借款合同格式范本3
贷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张××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外币资金转贷款借贷合同样本
借款人: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甲方为支付_________项目所需外币资金,向乙方申请使用_________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按_________与_________签订的国外借贷协议约定的条款向甲方转贷贷款。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币种、项目、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_________.
第二条 开立帐户
甲方应在乙方的营业部门开立贷款帐户和本外币存款帐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还款准备金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及付费等。
第三条 甲方使用借款的前提条件
在具备下列全部条件后,甲方方可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1.“国外贷款协议”已生效并允许支款;
2.本借贷合同已生效;
3.对外签订的有关本“项目”的“商务合同”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
4.乙方已收到甲方送交的,按照“商务合同”规定列明用途的“用款计划表”和“还款计划表”;
5.甲方已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开立有关帐户。
第四条 借款使用
甲方使用借款,应按“用款计划表”列明用款日期提前个营业日向乙方提交“用款单”。乙方自收到甲方“用款单”之日起应在_________个营业日内按用款计划向甲方提供贷款。
第五条 还款资金来源
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_________.
第六条 还款方式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期限内按“还款计划表”偿还借款本息及支付费用,甲方偿还借款,应于约定每次偿还借款本息前_________个营业日将与应还款项等额的资金存入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开立的存款帐户中,以保证按时还款。
第七条 还款币种
甲方应以与借款币种相同的货币偿还借款本息和支付费用。
第八条 计息方式
按照_________与_________签订的“国外借贷协议”的约定,本合同项下贷款采取如下方式计收利息:_________.
第九条 费用支付
本合同项下下列费用由甲方用与借款币种相同的货币向乙方支付:
1.承担费:根据借款的未用金额,按年率_________%支付,自“国外贷款协议”签订日_________天后开始,到每次实际支用贷款日止。在每个付息日与利息同时支付。
2.管理费:按借款总额的_________%支付。自“国外借贷协议”签订后_________天由甲方通过乙方对外一次性支付。
3.转贷费:乙方为提供本贷款收取的转贷手续费为年率_________%,由甲方按尚未偿付的贷款发生额与支付利息相同的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
4.出口信贷项下发生的保险费用,由甲方向乙方如数支付。
5.“国外借贷协议”项下发生的其它费用及国内转贷过程中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按乙方要求支付。
第十条 还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相应费用,由取得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监督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二条 保险
甲方应将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购置的设备在到货、建设和还款期间的风险进行投保。保险金额应不低于乙方贷给甲方全部贷款的本金。甲方投保后,应将保险单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乙方。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2.甲方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本合同约定的用款期限,应在用款期结束前_________个营业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办理延期用款手续。
3.甲方不能按还本付息计划偿付借款本息和费用,需要延长还款期限时,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4.甲方如要提前还款,应提前_________个营业日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双方签订提前还款协议。
5.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合同解除后,甲方已占用的乙方贷款和应付利息和费用,应偿付给乙方。
6.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或其它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时,最迟应于_________天前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等合同(或协议)的研究签订。甲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接受单位、新设单位或其它任何第三者时,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同时,受让人应无条件地遵守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承担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的用款期限提用借款,又未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2项的约定办理延期用款手续,或虽提出延期用款申请,乙方经审查不同意延长用款期限的,应向
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提供贷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而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时,还应给予赔偿。上述违约金数额,根据违约数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以万分之_________计算。
2.甲方如不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已发放的款项,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收取_________%的罚息。乙方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需要其它金融机构协助扣收的,可商请其它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3.甲方擅自提前归还贷款,乙方可以拒收,并可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乙方支付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乙方擅自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应根据违约金数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而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还应给予赔偿,但出现本条第2项、第6项、第7项、第8项和第11项的情况时除外。
4.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期按额偿还借款本息和费用,也未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的约定与乙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和费用时,乙方有权限期和主动追收逾期贷款本息和费用。对逾期贷款,乙方按银行规定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 %的罚息,并可从甲方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费用和罚息。需要其它金融机构协助扣收的,可商请其它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其它条款,或擅自解除合同,其行为无效,并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__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一方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还应赔偿对方所受损失。
6.甲方向乙方提供报表和其它资料不真实,经乙方指出且拒不改正的,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乙方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7.甲方在使用借款中如造成物资积压、损失浪费,乙方可按规定收取_________%的罚息,并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费用和罚息。
8.甲方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无力向乙方偿还借款本息和费用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乙方收回贷款本息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9.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按期按额支付费用,乙方可直接从甲方在乙方营业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开立的本、外币存款帐户中扣收尚未支付的金额。
10.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有关保险的约定,乙方可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责令甲方限期纠正;停止提供贷款;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_________.
第十六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_________.
第十七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借款申请书、用款单、用款还款计划以及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键词] 企业借贷 非法借贷形式 合法借贷形式
当下,货币紧缩使中小企业难以通过正规银行渠道融资,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正在利用手中多余的现金进行资金拆借,那么这种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哪些形式是非法的,又有哪些形式是合法的,亟须企业明晰。
一、企业间借贷的非法形式
1. 投资形式
一般来说,一家公司投资于另一家,会取得相应的股权。但是有的投资合同,投资者并不对所投资的项目或者对被投资的企业法人承担经营风险,也不以所投入的资金对被投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无论被投资项目是否盈利,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者利润,实际上对所投入的资金不是股权而是债权。
这种投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会被认定为借贷关系,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将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将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2. 直接借款形式
该形式表现为双方以协议、合同等形式直接确定借贷关系,并把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在协议、合同中予以明确。在双方的借贷协议中还有很多设定了保证、抵押等担保条款,其中也不乏担保单位和担保人的介入。
《贷款通则》第73条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相应的条款,担保人也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3. 存单表现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
以存单为表现的借贷行为因为规避了国家有关贷款规模的限制,搞体外循环,并意欲套取金融机构信用、转嫁风险,实质上形成了由金融机构承担风险的企业间借贷,违反了我国金融法律法规,因此被认定为违法借贷。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由各方当事人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
这种形式很普遍,在现实案例中,企业间签订的联营协议,虽然约定共同经营某一项目,但是协议却约定其中一方只负责出资,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只负责在经营活动中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不论经营项目盈亏,出资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润。上述保底条款使其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借贷关系,处理方式和第二种一样。
二、企业间合法融资方式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企业间相互借贷,并不意味企业之间就没有合法融资方式,以下方式可使企业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情况下达到企业间融资目的。
1.委托贷款方式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等)提供资金,并确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由金融机构代办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金融机构只收取手续费,风险由委托人完全承担的贷款。形象的说,就是在A公司和B公司之间加了一个银行,形成了A公司银行B公司的一个贷款流程,这样就合法了。
2. 债权转让方式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如A公司现在拥有对B公司的债权200万元,但是这笔钱要在3个月后B公司才能支付。但是因为A公司急着扩大生产急需这200万元,这时可以用债权转让的方式,由C公司受让A公司的债权,转让对价为200万元及利息。这样和C公司直接借钱给A公司100万元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但是因为是债权转让,所以是合法的。
3. 信托贷款方式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根据《信托法》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的目的。信托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由受托人确定的,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给谁。
4.自然人替身方式
由于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所以出借方可以先将资金借给个人(通常为借入资金方的大股东或者可信赖的第三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借入资金企业可为该个人向资金出借方企业提供连带保证或者抵押、质押等形式的担保。如果个人不能还款时,则出借方追索个人借款人,并同时要求担保企业承担担保责任。不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这是一个程序上的要求。
5. 存单质押担保贷款方式
【摘要】在法律实务中,因婚外情关系而衍生出的民间借贷纠纷、赠与纠纷、侵权行为补偿纠纷甚是常见,其中涉及到公序良俗原则、合同的有效性、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等相关法律的适用。因此结合实际案例及法院文书,分析婚外情财产追回时相关法律依据的碰撞。
【关键词】共同财产;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救济权;公序良俗
张某在明知薛某已婚的情形下发生同居关系,并在相处中薛某通过微信红包、银行转账、赠送物品等形式先后向张某赠送上万元,且张某以怀孕为由要求薛某买房进行安定,薛某也先后转账一百多万,其后双方感情破裂,薛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张某返还因购买房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薛某提供了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及聊天记录,张某抗辩该款项系支付给其和腹中胎儿的补偿费用,但提供的微信及短信记录无法证明其主张事实,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有其他法律关系的意思合意及法律事实,法院最终未支持张某主张的该款项系侵权行为补充的抗辩理由,依据民间借贷关系认定证据及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相关法律支持薛某的诉讼请求。该案件中不仅体现了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中的盖然性原理,同时也体现出张某的律师在深知“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后,意欲回避将薛某的财产处分行为认定为赠与,并试图帮助张某维持所获得财产现状的情形。但实务中,婚外情关系破裂后,其财产纠纷更是复杂,有必要进行对比分析。
一、利用合同效力的相关法律追回财产的情形
2008年刘某与张某订立协议约定,刘某借给张某百万用于购买房产,张某用其所有房产作为抵押,并承诺终生不嫁他人只做⒛车那槿耍如果张某违反协议需要返还借款,如果刘某提出解除情人关系,张某有权不归还借款,且将该笔借款冲抵做精神赔偿款和生活补助款。同年,刘某与张某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刘某已出资70万元,以张某的名义购买房产且按揭付款由刘某负责,张某自愿做刘某的情人,如果张某违反承诺需退还70万元以及按揭款;如果刘某提出解除与张某的情人关系,则张某有权不退还以上款项,并约定双方以情人关系相聚期间,张某在没有专属生育协议之前不得生育。后因双方关系破裂,刘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效,并且返款借款。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与张某之间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民事行为无效,所得财产应返还。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称,双方对协议无效均由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将责任全部归于张某,有违合理,显示公平。二审法院认为,刘某与张某无视我国的婚姻制度,企图用金钱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故双方所订立的两份协议内容,法律均不予保护,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本案显然比第一个案件复杂,既有借贷协议的内容,也有附解除条件赠与协议的体现,其中情人关系决定着该案系争款项的返还。一审法院以公序良俗原则否定协议的效力,再按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要求返还款项,可能存在间接引导发生婚外情关系后行使财产赠与撤销的情形,造成不良的社会舆论导向;二审的判决不仅表明对违背公序良俗转化为借贷的行为不予支持,同时以委婉的方式兼顾法律与社会舆论导向,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也为法院处理的民事纠纷设定必要的界限,也表明法院对非正常的财产权益采取的谨慎态度,但此判决并未意味着财产纠纷已经解决,刘某擅自处分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意味着刘某的配偶仍有财产损失的救济权。
二、利用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相关法律追回财产的情形
现实中,追回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也甚是常见,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但法律实务中,法院对于该条款的运用也相当谨慎,如某法院判决中“本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朱某(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门某(妻)不同意赠与,而仍接受门某(夫)赠与款项的情形存在。在此情况下,门某(妻)要求宣告赠与合同无效,并索回款项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如门某(妻)认为其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其可向门某(夫)主张赔偿。”,该案虽然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利用配偶追回赠与财产的行为,但将婚外情关系中财产处分涉及的第十七条第二款“善意第三人”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显然对原告的举证责任略微严格,有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之嫌疑,虽然法院判决配偶可以向有擅自处分财产一方主张赔偿,但婚姻关系仍存续意味着原告财产救济权的丧失,若婚姻最终破裂此时原告向婚姻过错方主张赔偿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显然仍属于法律空缺部分。也有法院将夫妻一方擅自处分财产行为中“善意第三人”的举证责任结合正常人的判断能力确定,显然从法律及社会效果上更加具有说明力,如“李丙(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甲,既未征得蒋乙(妻)同意,也未事后取得蒋乙追认,其行为已侵害了蒋乙的合法权益,属无权处分,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同时,李甲明知李丙已婚的事实,作为成年女性,应当具有相当的判断能力与社会经验,明知李丙支出钱款用于其购房、购车将会侵害李丙配偶即蒋乙的合法权益。因此,李甲无故接受李丙的赠与,不符合社会生活的常理。蒋乙要求确认李丙与李甲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以其共有权人的身份主张李甲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于法有据”。
综上,在婚外情财产纠纷的法律实务中,其掺杂法律众多,且案件的社会效果影响极大,为了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有必要对其离婚后主张赔偿的情形进行细化。
作者简介:
仝明丽(1992-),女,河南信阳人,硕士在读,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关键词:民间借贷;金融生态;策略
一、文献综述
近年来,国内许多学者对民间借贷利率等许多方面有着深入的研究,例如《南方金融》2009年第9期刊登的陈晨的《规范广州民间借贷市场的思考》,他通过对广州地区民间借贷市场运作模式的典型性调查,发现民间借贷机构在小额贷款业务方面其特有的优势。
二、 农村民间借贷的特征
(1)借贷规模大,发生率高
近年来,民间借贷在农村地区发展迅速,已成为农户和农村企业融通资金的主要途径。据郭沛(2004)对我国农村民间借贷规模的估算,1997年至2002年,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的规模依次为1802.07、2 473.01、2622.38、2573.97,2708.75和2750.3l亿元[1]。
(2)借贷契约不规范
民间借贷一般少有规范的契约保证,随意性较大。根据笔者对安徽宿松县108户农户的调查:108户农户86笔借贷中,无任何借贷契约的55笔,占到总借贷笔数的63.9%;有简单借条的20笔。占到总借贷笔数的23.3%;有正式借贷合同的仅11笔,占到总借贷笔数的12.8%,即使正式的借贷合同,条款也相当简单,主要包括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借款利息和借款额度,没有涉及偿还期限,担保责任、违约责任等重要信息。
(3)借贷活动分散、隐蔽
民间借贷的形式多样,主要存在于正规金融没有覆盖的角落,所以借贷活动非常分散,没有人能够比较精确和系统地知道民间借贷的规模,因此也没有人能完整地评价它对经济生活的影响程度。民间借贷游离于合法和非法的边缘,所以它还具有隐蔽性。
三、民间借贷对农村金融生态的利弊分析
1、正面影响
(1)优化了农村信用环境
民间借贷通常以亲缘,地缘、乡缘关系为依托,凭借对借款人经济状况、还贷能力和道德品格的了解,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和人员范围中进行,属于典型的“熟人社会”借贷。借贷双方只有保持良好的信誉,才能够在“熟人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并长久获得“熟人”的信任与支持。
(2)提高了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
民间借贷的发展,分流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存款,这在以存定贷、存为基础”的金融经营背景下,增加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压力,有助于正规金融机构转变经营理念、改善金融服务。反过来,正规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改善也促使民间借贷把较高的借贷利率降下来,以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2、负面影响
(1)高利率与资金流向的失调性
少数富裕人员已逐步脱离经营活动。成为了专门的“食利阶层”。这部分人早年大多从事过个体经营活动,积累了大量富余资金,但由于近年来市场竞争的逐步加剧,已逐步退出了原从事的经营活动,而且他们往往在当地有着相当的势力,对当地农户有着相当的了解,有实力借出资本,同时又有能力保证收回资金。
(2)扰乱了金融秩序
民间借贷属于典型的关系型借贷,没有建立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审计稽核等必要的制度,不提取存款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缺乏对贷款贷前、贷中、贷后的调查与监控,运作程序与金融管理的基本要求格格不入,影响了金融管理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3)导致金融纠纷频发
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信贷活动,处于监管“真空”,一旦发生道德风险、借款人欠款不还,极易引发金融纠纷。一方面,由于借贷程序太随意、契约不规范,借款人如若违约,资金贷放者难以凭借有效的借贷证据索要本息,导致纠纷频发。另一方面,由于借贷利率过高,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有关“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借款人会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支付高额利息,在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索要高息的情况下,资金贷放者会寻求暴力手段追索债务,致使亲朋反目、乡邻结怨,影响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 规范农村民间借贷的建议
1、 对民间金融的政策应由单方面打压向疏堵并举方式过渡
具体而言,就是在赋予民间借贷以合法性地位的基础上,实行“疏”、“堵”相结合的方式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金融机构。
2、完善法律法规,提供制度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为规避此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借贷协议上标注的利率都会低于法律规定上限,而实际利息往往在放款时提前一次性扣除。故从法律上对民间借贷中介合法性地位进行明确,对民间借贷中介的性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问题给予明确的法律规定,严格限制和取缔非法的民间中介组织和活动。通过细则规定,使得放贷人和借款人以及中介的行为都有法律明文可依。
3、 依法加大金融监管力度,防范借贷风险
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对非法民间借贷行为进行打击和取缔,净化农村金融市场。首先,设立相应的管理部门,督促借贷双方签订内容完整、合乎标准的借贷贷合同,规范借贷双方的行为。其次,实行民间借贷登记制度,要求借贷双方就借贷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到有关部门公开登记。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民间借贷活动从“地下”转为“地上”, 增强民间借贷市场的透明度,而且有利于监管当局及时把握民间借贷的规模、利率水平和发展动向,为货币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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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晓艳.改善农村金融生态应规范民间借贷[J].生态经济,2008(1).
关键词 民间借贷 非法集资 金融管控 诚信体系
作者简介:饶敦,贵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2012级研究生。
一、民间借贷概述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
关于民间借贷的定义较多,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
(二)民间借贷的形式
随着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其形式开始不断丰富起来。目前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小额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典当行、企业集资股份、地下钱庄、网络借贷(如哈哈贷、拍拍贷等)、民间私募基金等。
(三)民间借贷产生背景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和个人的财富逐年积累。一方面百姓手中有大量闲置资金,由于缺乏投资意识,投资渠道较为单一,大部分人首选银行储蓄,而银行存款利率较低,所以这部分闲置资金正好满足了民间借贷的发展需求;另一方面,国家对金融体系的监管过严,导致许多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取融资,导致市场的货币供需失衡,中小企业需要资金发展生存,于是又进一步推动了民间借贷的发展浪潮。
(四)民间借贷的特征
1.总量大。随着借贷市场的迅速扩张,市场覆盖面继续扩大,参与融资的金额也有扩大趋势,活跃程度有所提高。
2.范围广。随着民间借贷的兴盛发展,它已经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在活跃地区开始出现少量以贷款为职业或收入来源的专职人员或组织。不仅波及像温州、东莞之类的经济发达地区,连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也受到民间借贷风潮的影响。
3.利率高。随着劳动力成本的升高,税费的加重,原材料价格的上涨等等情况,使得企业的运营成本不断上升,利润减少;加之许多中小企业从银行融资的难度加大,这样就刺激了民间借贷的需求增加,带动了借款利率的攀升。
4.手续便。民间借贷不需要繁冗的手续,一般不需要抵押和担保,或者不需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只要双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就可以提供借款,适应了民间资金需求“短、频、快”的特点,手续简单便捷。
5.纠纷多。民间借贷的手续简便,法律规定零散模糊,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具有不规范性、不稳定性。当纠纷出现时,法官无法准确定夺。同时,民间借贷的资金多流向中小企业,这些企业的规模小,实力弱,抗风险能力差,容易受到金融危机和金融政策的打击,导致资金链断裂,随之就会出现借贷纠纷。
二、民间借贷当前现状
(一)民间贷款变为“高利贷”。
(二)银根收紧,资金链断裂风险加大
近期,央行收紧银根,银行放贷收紧后,企业平常在银行贷款到期需进行债务偿还时,通常可以通过民间拆借或通过“银子银行”所做的短期“搭桥贷款”等短期高息资金周转,现无法通过续贷偿还高息借款。在经济形式较好时,企业能通过快速回流现今流解决,而在经济形式大逆转时,这钟大规模、高利率的民间拆借风险非常之大,由于资金成本太高,最终将会拖垮实体,造成企业资金断裂。
(三)无资质机构变相揽存放贷
2013年5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民间融资36条)第18条规定: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民间融资36条一年多来的执行情况较为混乱。集中表现为两种现象:其一是越来越多的人都或多或少地持有信贷资产、债权等,似乎人人都能放贷;其二是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几乎都在放高利贷。特别是部分担保公司、金融服务公司玩起以理财之名变相“揽存放贷赚息差”的危险游戏,有的则直接垫款放贷,月息最高竟达4%~5%,远远超出了“民间借贷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基准利率4倍”的红线。
(四)纠纷激增,风险集中爆发隐患增大
在民间借贷生意越来越火,利率水涨船高的同时,民间借贷的风险也在迅速积聚。现阶段,银行出于对风险的防范及监管要求力度增强,对原本风险较大的中小企业的放贷需求大大减弱,企业出于正常生存需要,必定通过多渠道进行融资。在民间借贷市场,由于资金需求增大,资金总量的稀缺,“供求失衡”,导致民间融资成本不断增加。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调查,2013年上半年,在温州、内蒙古、深圳、武汉等民间借贷较为活跃地区,当地法院接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激增三成左右,涉及案件的金额从几万到几亿元不等。但是,在当前房地产销售遇阻,大宗商品价格下滑形势下,再次出现了中小企业集体倒闭,企业主“跑路”的恶性事件,民间借贷市场可能会出现风险集中爆发。 三、民间借贷危机产生的原因
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都对民间借贷有所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过于零散、模糊,没有很好的引导公民如何在民间借贷中规范自己的行为。民间借贷危机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欠缺统一的民间借贷法律规范
纵观我国现有的民间借贷法律规范,具有效力层次较低、颁布主体多元化、内容分散、规定零散模糊等特点。我们认为,法律具有引导、规范、预测的功能,因此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才能提供一个规范稳定的制度预期。在现今缺乏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的现状下,对于民间借贷的监管缺乏,不利于公众引导自己行为走向合法范畴;另外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也缺少判案依据,致使案件很难定性和审结,这些都将不利于保护民间借贷关系。
(二)民间借贷与违法、犯罪行为的边界不清
民间借贷的形式丰富,机构多如牛毛,有的是以地下钱庄的形式存在的。由于其交易行为过于隐蔽,国家无法一一监管,犯罪分子利用法律漏洞牟取个人利益,导致许多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活动充斥其间。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犯罪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加以明确区分,致使实际审判时很难操作辨别,结案率也在下降。如吴英案中吴英借钱的行为是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一直备受争议。尽管吴英案已经过去,但我们对民间借贷这一法律问题的研究并没有结束。
(三)借贷契约不规范
通常一个完整的契约,需要满足主体适格;标的合法、确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在书面形式上,还需要双方协商约定借款用途、还款期限、偿还方式、利率、抵押物品或者保证人、见证人等,而在实践中,民间借贷大多依靠个人信用来维持,不做深入的资格审查,有的借贷协议还停留在口头上,即便是书面协议也不规范。那么,如果借贷人投资失败就会面临违约的风险,容易造成纠纷,也会导致资金链的断裂。
(四)民间借贷存在监管缺位的现象
民间借贷的交易行为具有隐蔽性,处于监管的盲区,我们无法对民间借贷的交易行为全面掌控,也没有相应的监管机构对其进行规范管理,处于一个无人监管的区域。因此亟待相关部门制定措施,成立对应的监管部门,规范借贷行为,加强金融监管。
四、规范我国民间借贷的建议及对策
综上所述,我们需从两个维度正确认识民间借贷法律问题,它既具有合法性的特征,但是也要把握清楚边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以上认识我们要有针对性的制定一系列科学完善的对策,帮助我们更好的发展经济,促进金融改革。
(一)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
国家应尽快制定一部适用于全国的《民间借贷法》,在专门的法律法规中对民间借贷合同的范围、主体以及利率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并将民间借贷、借款合同、与民间投资进行严格的区分;因此我们要积极推动专门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
(二)从法律角度界定民间借贷的内涵和外延
当下而言,民间借贷只是一个生活中的中性概念,民间借贷一词具有“合法”与“非法”两层属性,如果借贷利息在银行利息4倍以内的借贷行为就是合法的,反之就是非法的民间借贷行为。随着经济发展、金融改革,民间借贷开始走向复杂化,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民间借贷一词的词性进行法律上的统一,将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区别开来。在现实生活中,缺乏资金的一方的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时,就会去寻求那些手头上有着多余闲散资金的提供者,出于利益的考虑,提供者肯定会把闲散资金借贷给需求者,以牟取高利息。那么这样的行为究竟应该怎样和非法集资区别开呢?此时就需要法律的规范引导,对民间借贷的内涵和外延明确界定,划出民间借贷和违法行为的准确界线,将民间借贷指引向合法、合规的范畴,推动民间借贷良性运转。
(三)加强对民间借贷的金融管控
首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民银行和当地政府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将民间借贷纳入金融监管,成立专门的机构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
其次,政府应该加强监测民间借贷行为的力度,密切关注涉及多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通过成立合法批准登记的民间借贷中心、民间借贷协会等机构切实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
最后,在监管过程中政府也不能将监管之手“伸得太长”,要给民间借贷留一点空隙,调动民间借贷的积极性,否则民间借贷将会失去其自身存在的优势,这将不利于发展有序、规范的民间借贷市场,也不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影响企业会计选择方法的法规因素
(一)法律法规要求
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会计方法和会计流程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果由于特殊的原因,会计方法对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应在报表中标明体现。符合法规条文,对于会计方法的选择,是一项硬性指标。许多企业在解释其财务会计方法的变化时,大部分都在表示是在遵守法律法规。比如,某时装集团在借款事项资本化的财报中说明,“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利息成本的资本化,......结果是利息成本核算在和固定资产成本事项中,所以作为费用处理的借款利息相应减少。”诸如此类的企业财报有很多,基本都是在遵守企业会计法律法规,因此,法律法规的要求是会计核算中方法选择的一项强制性的影响因素。
(二)会计基本原则的相关性
任何一种会计方法的选择,都是要符合会计中收入费用配比、稳健以及客观等相应的原则的。这也是会计选择方法选择时首先要遵循的基本因素,除此外,这也是衡量选用的会计方法所产生结果是否正确的判断依据。例如,在某大型制造企业的财务年报中有这样的说明,“由于技术对存货成本的影响,本公司的存货核算方法由先进先出变更为后进先出,这样的会计核算选择方法更能体现本公司当前成本与收入相配比的原则。”
二、影响企业会计选择方法的竞争因素
(一)披露经济事实
企业选择不同的会计方法其目的在于能够更好的揭示公司的真实经济状况,所以,反映企业真实经济事实这一因素,也成为了会计方法选择时必须要考虑的原因。在许多企业的财报中都有这样的说明,“本公司已经采纳分布报告会计准则,因为其能够更好的反应公司的经济事实。
(二)与同行业其他公司的可比性
企业为了能够在本行业内同其他公司进行比较,这也成为了影响会计选择方法的一项因素。企业会计选择方法时,通常要参照同行业内其他企业在同类事项上的会计方法,这样就使的同类会计事项的数据比较结果可靠真实,方便企业发现差距,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三、影响企业会计选择方法的经济成本因素
(一)企业税收支出
在企业财报会计中如果涉及税收会计,那么不同的会计方法选择会直接影响税收计算的基数,进而影响企业整体的税前利润。比如存货计价方法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所计算出的结果是不同的。比如在我国八十年代国内贸易为委员会要求铁路企业采用折旧会计更新铁轨成本,这样虽然提升了企业财报的盈余,但同样也使得企业支付更多的收益税和不动产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可以减少反映收益与资产价值的会计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数据采集和经营成本
会计方法选择不同,对于数据的收集成本和经营成本的结果估算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这也是衡量选择哪种会计方法最为合适的一个因素。例如采用分类折旧率计提方法对厂房或是设备折旧,远远要比采用单项折旧率计提方法所得的数据成本要低很多。同样,按着历史成本规则核算土地和建筑物就远比按着现行成本规则评估的成本要低。
(三)企业经营成本
企业的经营本也是影响会计选择方法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存货购入价格一直处在上升或较高的阶段,要想通过后进先出的方法降低税收支出,那么就要保持实物数量的稳定或者是一个增场的态势才可以。由此可见,如果物价的上升存货水平下降,直接会导致企业存货价值进入低成本的存货层,从而导致财报中盈余和税收的支出都相应增多。只有在存货水平降低前就提前购入才可以避免这样的结果出现,但是这样的行为,无形之中又会增加存货成本以及相应占用资金的利息成本,因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面对经营问题,如何权衡好税收支出和经营成本的二者间的关系选用最适合的会计方法,是非常重要的。
(四)企业融资成本
当企业进行融资时,不同的会计方法又会对融资成本产生不一样的结果。例如,在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生借贷行为时,在借贷协议中写入了关于最低利息保障倍数的条款,假如借款协议没有特定的会计方法对其条款进行解释,那么管理当局就可以通过变更会计方法的途径解决这一问题,从而避免违背协议。这种对融资成本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一旦发生违约行为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会采取诸如提高利率或重新签订合同等行动措施。因此,通常在借贷合同或协议中,对贷款单位的重要资产所使用的会计方法也会进行限定,所以说,企业融资也是影响会计选择方法的因素之一。
抵押借贷合同范文一
贷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如下抵押借款合同:
第一条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如下内容的借款:
1、借款种类:
2、借款用途:
3、借款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借款金额:人民币元(大写 )
5、利率为月息 。
6、还款方式:按月偿还利息;单笔借款到期,清息还本。
第二条 借款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申请资料;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4、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了解、调查和监督;
5、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6、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7、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抵押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抵押资料;
2、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5、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6、在抵押有效期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转让、出租等形式处置抵押物;
7、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时,必须在事故发生3日内向贷款人报告,并提供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重新设定抵押;
8、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应当优先偿还借款本息;
9、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贷款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对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债务、财产、经营等情况保密;
3、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法律规定以外的费用;
4、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借款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等内容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七条 贷款人及借款人协商对合同条款履行进行变更的,除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外,不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对变更后的合同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八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 天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展期。展期后,借款利率按照借款期限累计档次重新确定。
第九条 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的,从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
2、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照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100%计收利息;
3、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借款利息的,贷款人对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分别按照合同约定利率、逾期贷款利率及挤占挪用利率计收复利;
4、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可降低直至取消其信用等级;
6、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在新闻媒体公布借款人未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事实并督促其还款。
第十条 贷款人的违约责任:
1、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按照日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
2、贷款人违反规定向借款人收取费用的,借款人可向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一条 贷款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时,抵押人对上述措施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受偿不足部分,贷款人继续向借款人追偿,抵押人对优先受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贷款人收取借款,可直接从借款人或抵押人的帐户中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 抵押物的登记手续由抵押人或者抵押人委托借款人负责办理,贷款人不承担因此所支出的评估、登记等一切税费。
第十五条 本合同抵押条款独立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抵押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七条 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合同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持一份。
第二十条 本合同签订及履行地点均在贷款人住所地。
特别说明:贷款人已充分提醒借款人及抵押人对合同全部条款进行仔细阅读,并对借款人及抵押人对合同条款及措词提出的疑问予以详细解答,借款人及抵押人已经认可贷款人的解答,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及措词理解一致。
贷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借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抵押借贷合同范文二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借贷协议:
1、甲方因 向乙方借款人民币 。
2、借款日期由 起,到 止。
3、甲方愿意将其合法拥有的位于 之物业抵押给乙方作为该项借款的担保物。并保证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完好无损,负责维修保养。乙方有权对抵押物状况进行了解及管理。
4、甲方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内未能将该项借款人民币 完全归还给乙方,又未与乙方签署续约合同,乙方无需知会甲方有权利将甲方抵押物 的物业处理或买卖。用于完全清还该项借款为止。甲方不存在任何异议,并按乙方要求将该物业清空、迁出,交由乙方处理或使用。
5、抵押借贷期间,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抵押物自行处理(包括甲方向银行提前归还贷款赎回房产证)。否则,所引发的一切民事纠纷及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违约责任方负责。
6、甲方授权约定,见公证书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所述授权委托及合同有关承诺不可撤销。有效期至甲方完全清还该项借款之日止。
7、以上协议经双方核实无误,自签章日起生效。本合同签署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抵押登记手续,所发生费用(包括涂销)由甲方支付。
8、甲方若逾期无法归还借款,如需续约,甲方需提前十天知会乙方,条件另议。若甲方逾期不归还借款且双方没有签署续约,属甲方违约,甲方必须每天按借款总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还清贷款为止。
9、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备注:甲方发生下情况之一,乙方有权立即处理抵押物,甲方不存在任何异议。
A、甲方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甲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包括声明书)。
甲方(借款人)签名: 乙方(贷款人)签名: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抵押借贷合同范文三
甲方(贷款人、抵押权人):
乙方(借款人、抵押人):
乙方因资金周转的需要,向甲方申请借款,并由乙方自愿提供抵押担保。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抵押借款合同,以期共同信守。
一、借款用途:乙方严格将借款用于乙方生产经营,不挪作它用。
二、借款金额
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 (¥ 元),月利率: 。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自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甲方将资金打入乙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
四、还款方式
乙方按月支付利息,在借款期限内还清本息。
五、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一) 合同签订后,各方应相互协助,及时办理抵押登记等相关事宜。
(二) 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 由乙方自愿用其所有的坐落于 的房屋为乙方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保证上述房屋系乙方夫妻共同财产,无其他共有人,亦无权利受限的情形。
(四) 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取得他项权利证书之日,甲方应及时将借款打入乙方指定账户。
(五) 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借款本金还清后,本抵押借款合同终止。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各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违约责任
(一) 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向无过错方支付借款金额 的违约金;
(二) 一方因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八、特别约定
借款本金还清后,各方应及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协议公证,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事宜。办理抵押登记、公证等事宜的相关费用由 承担。
九、其他
(一)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 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贷款方、借款方各执贰份,交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壹份,昆明市华信公证处留存壹份。该借款合同,自贷款人(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若合同间不符,以华信公证处所执合同为准。
交易成本指履行一个合同的成本,它包括事前发生的为达成一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贯彻该项合同的执行而发生的成本;它区别于生产成本,即为执行合同本身而发生的成本[1]。交易成本的特征:交易成本是一种机会成本;是经济主体之间知识、信息不对称的结果,是利益冲突与调和过程中浪费的资源;是无法彻底消除的;由于事件的概率性和不确定性的存在,对于任意一项经济活动,人们只能在事前根据不完备的知识和信息对交易成本的种类和数量进行估计,准确的计量只有在事后才能进行[2]。
商业银行信用交易成本指商业银行(贷方)为和客户(借方)达成借贷协议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它包括贷前、贷中、贷后三个阶段发生的费用支出。
2银行信用风险交易成本构成分析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交易成本构成包括信息成本、审查成本、执行成本、监督成本、界定和保护产权成本等内容。如图1所示。
2.1贷前调查的信息成本
即寻找借款伙伴并调查借款人财务状况、信誉状况、经营状况的信息成本。信息成本既包括信息本身的成本,也包括商业银行为取得信息而付出的寻找成本;由于事前机会主义的存在,要求对交易对手的情况要进行彻底的了解。如:银行要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资金用途、还贷能力等进行调查,对银行客户进行筛选,搜集相关资料,而这些都是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才能够取得的。
2.2贷中审查的成本
即签约过程讨价还价的成本,拟定合同条款所发生的成本,如落实担保物、抵押登记、抵押物保险等。首先是合同拟定成本,主要指商业银行事先拟定信贷合同所支付的成本;其次是谈判和决策成本,主要是银企双方就信贷合同的某些内容进行协商而支出的成本;最后,在信贷合同起草时,要确定出各种情况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信贷交易合同的执行办法。这些工作的进行都会使合同的起草和谈判变的更加复杂,更加费时费力。
2.3贷后检查发生的成本
即监督合同签署方,看其是否遵守合同条款,防止挪用资金、督促按期还款等活动发生的成本。在贷款出现逾期后,催收不良贷款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还要支付诉讼费、律师费、产权登记和财产保全费等。
2.3.1合同交易的执行成本
指在信贷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在合同签订以后,只要整个交易还没有完成,就不可“掉以轻心”,因为还要监视和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防止合同的执行人任何可能的违约行为,这也会引起更大程度上交易成本的增加。对商业银行而言,主要有:按期缴纳贷款时的交易成本;合同存续期间对贷款实施风险管理的成本;事故发生后通知银行客户的成本;以及讨价还价时的交涉成本。
2.3.2监督成本
即在银行和客户交易双方都存在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情况下发生的成本。由于事后机会主义的存在,要求对交易对手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违约,这就必须花费大量成本进行监督。商业银行必须对客户的贷款用途进行跟踪监督、对客户的信用水平、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实行全程监督,并对其违约行为进行公示等,这也会引起交易成本的增加。2.3.3界定和保护产权成本
指使产权交易得以有效进行的必要成本支出。产权不清就无法进行交易,交易成功后产权又要重新界定和保护,任何银行业务的交易都离不开产权的界定和保护。贷款合约签订后,银行的货币资金进入了企业的账户,归企业支配;企业的抵押物过户到银行名下,产权归银行所有。破坏产权的行为需要制裁,这些活动产生的费用都是界定和保护产权的交易成本。
3银行信用风险交易成本成因分析
企业失信以及交易成本产生不是偶然的,而是有一定的形成根源,是银行和企业两方面因素导致了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交易成本的发生。
3.1借款人机会主义行为
在金融市场交易中,作为贷方的商业银行要随时注意、提防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人的行为的不确定性,使借款人存在着缺乏诚信道德的现象[4]。现在的经济领域,不讲信用现象时有发生,少数信用卡常被恶意透支,部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承兑,有些银行贷款被想方设法逃废,这些违约行为,都是缺乏诚信道德的表现。不佳的信用环境,是信用风险交易成本发生的源泉。机会主义的存在加大了银行信用风险交易成本。
3.2维护产权在交易成本中核心地位需要
交易过程中,存在着借款人违约的情况,在借款人违约时,银行需要用法律程序来进行索赔,这个过程也是需要花费交易成本的,我们也称之为维护产权而斗争时所付出的成本。有效的银行借贷交易需要明确地界定产权,不仅“界定产权”本身需要花费成本,而且起草和制定有关银行借贷方面的产权法律,也是要花费交易成本。商业银行要想保护产权,及时获取一切关于借款方破坏产权行为的信息,并对破坏产权的行为进行制裁,就需要花费一定数量的交易成本。
3.3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
缺乏信息对称。在银行的贷后管理上,由于借款人在信息对称方面占据优势,还贷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身的还款意愿,因而银行仅能对借款人的收入、家庭状况及提供的相关信息有所掌握,局限性很大。就借款企业来说,由于其报送的报表数据并非一成不变,提供信息的及时性、可信度都存在隐患,大量信息分散于多种渠道,因而银行无法正常获取,无从得知,始终处于被动地位。此种信息不对称,容易造成银行在贷款管理决策上的失误,从而形成难以避免的信用风险。为此,商业银行就需要花费大量的信息交易成本。
3.4借款人经营中的缺陷
银行与借款人订立借贷合同后,由于借款人经营上的困难和失误,造成企业资金紧张,不能按时履行合同规定的还款指标,从而造成商业银行资产信用风险的加大和资产的损失。此种情况下,借款人不是不想履行合同而是无力履行合同,由此作为贷方的银行需要花费大量的交易成本,来对借方的经营能力和盈利水平做跟踪评估[5]。
论文关键词: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交易成本
论文摘要:信用风险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中最为主要的风险,银行为控制信用风险的发生需要付出巨大的交易成本作为代价。本文首先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交易成本如信息成本、审查成本、执行成本、监督成本、界定和保护产权成本等内容进行分析。然后进一步分析银行信用风险交易成本产生的原因。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
[2]岳志.论金融交易成本[J].深圳金融,2001,5.
[3]李家军.信用风险控制的博弈[M].西安:西北工大出版社,2006,4.
在中国企业筹备海外并购项目的过程中,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有时被认为是一项不重要的、专属于初级律师或会计师的准备工作,不仅内容琐碎、缺少技术含量,而且耗费时问和精力。这种想法是十分危险的,如果被广泛认同,便会成为一种误区。
尽职调查的含义非常广泛。在商业交易,尤其是企业并购活动中。尽职调查主要指买方对目标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经营和财务状况、法律关系以及目标企业面临的机会和潜在的市场风险进行一系列详尽的分析和证实。
在当今国际市场上,商业交易纷繁复杂,每项并购不仅涉及到大笔的交易数额、被设定了紧张的进程时间表。并且自身也具有诸多的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尽职调查就更显重要了,应当给予充分的重视。因为在并购交易中,没有了完整而精确的信息,进行商业谈判的客户和特聘律师将无法及时发现潜在的、有待进一步磋商的关键领域,从而导致中国企业不能以一个最公平合理的价格收购到目标企业,或者购买到目标企业的证券。
因此,在并购交易前期,企业应当组建专业化的尽职调查团队。尽职调查团队中的律师、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专业人士都必须认真严肃地对待尽职调查工作。交易的最终成功、任何第三方对于任何失误的责任,都直接取决于尽职调查的细节和质量。首先,尽职调查人员应当以其专业水平和谨慎程度构思并且管理好尽职调查的全过程。其次,尽职调查团队的成员必须明确各自工作的性质和范围,同时学会分析与各项工作相关的风险的大小。不仅如此,履行尽职调查的人员还要做到清楚地交流、汇报、并且记录尽职调查的结果。
尽职调查的主要目的有三方面:充分披露目标企业的信息、有效进行交易评估和控制投资风险。
第一方面是信息披露。几乎任何一项并购交易在磋商过程中,都需要参与方互相提供详细的信息。如果参与方披露的信息不充分、不完全。或者具有误导性,交易损失和法律责任便会随之产生。对于不涉及证券发行的商业交易而言,披露责任主要体现在陈述与保证等相关交易文件中。当交易文件的信息与协议中的要求相比不精确或者不完整时,受害方便可以基于合同提讼,要求损害赔偿。不论是购买、销售或者借贷协议,有效的尽职调查都能够确保参与方相互间的信息披露满足相关协议的实质性要求。
第二方面是交易评估。从本质上讲,商业交易无非是一方买、一方卖。就企业并购而言,一方的证券、资产换成了另一方的现金、证券或者其他资产。任何一方都希望达成一项在经济上和战略上都最有利于自身的并购交易。为了将这一预期目标最大化,所有与目标企业相关的实质信息都需要经过充分的评估。展开专业化、多领域的尽职调查便是最有效的途径之一。比如,当目标企业的主要资产之一来源于其主要生产设备的租赁,那么收购方就需要确保这一租赁协议不存在其他风险、不合理的支出或者延迟支付等。
第三方面是风险控制,这也是尽职调查的最终目的。尤其在跨国并购交易中,购买方和专业团队可以通过分析尽职调查数据。拟定有利的兼并协议、股权购买协议等法律文件,从而达到及时识别并且控制投资风险的最终目的。
在对尽职调查的重要性和主要目的有了清晰的认识之后,需要了解尽职调查所涉及的关键领域――财务、人事、法律、市场和文化。
第一,需要审查目标公司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比如目标公司的财产是否存在瑕疵、是否被设定了担保、是否有权利行使和转让的限制,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以及其是否与会计准则相抵触。
第二,要调查目标公司的人力资源状况。除了员工的数量、工作强度、薪金福利等基本信息外,我们应当给与包括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内的核心人员更多的关注。比如,通过面试和调查,摸清这些人员的过去的工作业绩、其管理或技术水平在同行业所处的地位、以及他们是否会与买方企业现有的员工产生协同效益。
第三,要对并购交易涉及的法规问题进行调查,具体包括知识产权、房地产、环境政策、税务政策等多项内容。比如,目标企业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都是重要的无形资产,可能会给买方带来重大的经济价值。因此,中国企业需要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情况、许可使用情况等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第四,目标公司的客户群体、供应商、合作伙伴或者行业竞争者也是尽职调查应当考虑的重要内容。比如,目标企业与现有客户存在哪些有效合同,具有哪些潜在客户;目标企业与供应商的交易历史和现状;目标企业与其合作伙伴的关系和可靠程度,以及存在哪些竞争对手等。
另一方面,与此前P2P平台以跑路来逃避责任不同,多家公司在出现兑付难题后,选择以实物兑换的方案来应对投资者的资金回收要求。最近,用白酒来兑付的方案震惊业界。安徽P2P网站徽融通宣称将以其关联企业生产的白酒作为偿还,以“减少投资者损失”,但随即被指出这些白酒竟为假酒。至此,投资者纷纷表示“不靠谱”。
业内人士认为,P2P问题平台在2016年集中爆发,优胜劣汰的结果将逐步呈现,但在市场环境得到净化的同时,投资者的利益将受到未知的损害。这还需要投资者本身提高对风险的规避能力以及对高收益骗局的识别能力。
86家新增问题平台56家主动停业
近日,金融搜索平台融360了《2016年5月份网贷行业月报》,监测数据显示,截至5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共计1807家。全国新增问题平台共计86家,环比4月份增加13家,增长18%。
问题平台中,跑路平台20家,占比23%;提现困难9家,占比10%;停业56家,占比65%,首次超过半数的同时占比第一。而这些平台主动选择关停,停业平台一般会提前停止发标、消化存量债权,待所有项目到期兑付后,全身而退,这种方式对投资者影响最小。
银率网分析师李先瑞表示,随着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逐步推进,加之市场竞争加剧,未来新增P2P平台将逐步减少,有些是因违规被关停,也有因经营困难而选择主动退出市场。这些因素将导致问题平台在2016年集中爆发,行业将进入存量优化期,市场环境逐步得到净化。
银率网提醒投资者应在投资P2P产品时擦亮双眼。首先,要认识到P2P理财是有风险的;其次,要关注借款人和借款项目本身,了解项目是怎样产生收益的,不投看不懂、收益率明显高于合理水平的项目;第三,应分散投资,不能将全部资金投入P2P平台。
换酒换树捣蒜,投资者哭笑不得
6月1日,安徽徽融通公告称,公司董事长周勤得已经被刑事拘留,将不再有能力向投资者返还现金,公司决定用龙舒酒业成品酒进行兑付以“减少投资者损失”。公告还显示,公司5月30日资金已经断裂。该公司截至上月中旬共计欠1850名投资者2.3亿元人民币(合3500万美元)。对于酒水兑付的方案,大部分投资者都表示不接受,很多投资者已经报警。
事隔不久,6月12日深圳P2P平台深圳市瑞银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瑞银贷)公告称,6月9日起暂停发标、充值、提现两个月,投资者可以先将本息兑换成2500元一棵的海黄树,以后等公司来回购。瑞银贷客服告知媒体,目前该平台出现了4800万元的资金短缺。
实物兑付的方案之前也有先例。早在2013年10月,山东平台“乐网贷”突然停止正常提现,当时共拖欠全国各地近400位受害人共2600多万元。面对各地投资者的责问,“乐网贷”老板却信心满满,称其名下有450万斤大蒜等多项资产,高价变现不成问题,完全可解决提现困难。事情的最后,大蒜并没有拯救这家平台,2015年法院判决,定性为“非吸”,老板被抓。
对于多家问题平台以实物兑付投资人资金的行为,网贷315首席信息官李子川表示,抵物的做法在任何领域从来都不是一项很好的选择,定价没有标准规定,资产价值难以真实评估,变现难度极大。他还提醒投资人,现在要做的是配合经侦,收集违规证据,同时尽量查清其资产,谨防藏匿转移,才能将损失降到最低。
投资者踩雷后收集证据争取维权
当投资者在踩雷时,难免会产生惊慌和焦虑的情况,但此时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收集证据、保存证据。网贷之家分析师为大家归纳了一些在维权过程中所需要的证据材料清单:
(1)借贷协议、担保协议、注册P2P网贷平台时的用户协议、P2P网贷平台操作指南等约定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2)P2P网贷平台的广告、声明等以明示或默示所作的承诺性文件;(3)P2P网贷平台上公示及向投资者单方发出的融资者信息、借款标信息;(4)P2P网贷平台审核时保管的融资者信息、借款信息;(5)P2P网贷平台ICP/IP地址域名信息、注册平台的企业名称及工商注册所在地;(6)银行汇款流水、第三方支付流水及其汇入账号、P2P网贷平台记载的交易信息。
农村家庭教育投资能力分析
投资需要资本。一定程度上,资本规模决定投资能力。教育投资即家庭为取得子女在未来的教育收益需支付一定的货币。家长对教育的投资并不是逐级上升的,比如农村幼儿园学费就不低,笔者通过对湖南岳阳农村地区部分幼儿家长访谈得知:幼儿园每一学期的费用为1500~2200元不等,一年3000~4000多的学费也接近于大学某些专业学费了,基础教育虽然已实行了免费的义务教育,但父母为了让孩子享受优质教育资源情愿节省每一分钱为孩子教育做储备,有些家长甚至借钱或借贷。
现阶段的中、高等教育是以投资收益为主、投资能力为辅原则的政府、企业和家庭三方分担模式。三方分担模式下微观投资主体的家庭的教育成本负担主要体现在学杂费、生活费、资料费以及交通通讯费的支出上。这些费用的支出直接依赖于家庭的收入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决定了农村家庭教育投资能力。家庭收入高,其投资能力强,反之,则弱。
表1显示无论城镇家庭可支配收入还是农村家庭纯收入都有了很大的提高。虽然农村家庭纯收入逐步增长,但是,城镇家庭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明显快于农村家庭纯收入,并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两者之间收入差距甚大,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人均纯收入的3.3倍,具有显著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特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没有包括城市居民在医疗、住房等方面间接得到的福利性收入部分,如果考虑这部分福利性收入,城乡收入差距将更大)。而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是没有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特征的,也就是说,高等教育收费对城乡需求者是统一标准,没有城乡差别。我国农村家庭教育投资在总体收入水平很低而恩格尔系数又很高的情况下,艰难地维持着家庭教育投资,而且,如果考虑到农村人均纯收入构成中有一部分是不能随时转化为货币的实物,那么,农村低收入家庭的教育投资要通过借贷来完成。甚至贫困的农村地区要9个农民全年的纯收入才能支付一个大学生每年平均7000元教育支出。农村家庭收入增长速度远不及教育支出的增长。这无疑给农村家庭投资高等教育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压力。
农村家庭教育投资风险分析
从生产与消费的关系来看,教育是明显的消费,又是潜在的生产。人们把教育投资看成是生产性投资,把教育看成是受教育者个人提高社会地位与工资收入,增加就业机会的重要条件。对于农村家长来说,吸引其为子女付出教育费的除了货币收益之外,还有社会地位、荣誉等不能直接货币化、不可估量的身份收益。教育成本和机会成本是教育投资的确定性因素,是家庭可以根据自己的支付能力做出选择的,教育投资的就业前景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自2003年开始,我国高校毕业生失业率始终横盘于10%~15%间一旦投资对象失业,不但这些货币收益不能转变成现实,而且投资成本恐难收回。失业还会对失业者的个人自由、主动性和技能产生范围广泛的副作用:失业助长对某些群体的“社会排斥”,导致人们丧失自立心和自信心,损害人们的心理和生理健康。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劳动力市场还不够完善,劳动力市场处于信息不完全状态。强调信息、资源、要素的就业市场增加了农村学生的失业风险。在注重人际关系网的中国社会,无论运用人力资本获得多么成功的职业地位,都不能掩盖社会资本在求职中的运作空间。在整个社会经济体系中,农民的生活环境和经济地位决定了农村家庭掌握的社会资本是非常有限的,甚至是匮乏的。另外因为农村信息不完全的原因,学生失业的概率是学生或家长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作出的主观判断,尤其是他们很可能将个别回乡务农的大学生案例作为教育投资风险而无限放大,从而放弃投资。
就业后收入过低也是一种风险。在行业、岗位同样面临竞争的形势下,收入过低不仅延长了投资成本回收期,缩短了收益期,还制约了个人可行能力。尽管收入不是产生可行能力的惟一工具,但收入不足确实是造成贫困生活的很强的诱发性条件。
教育投资能力不足的衍生行为———借贷分析
借钱或借贷在投资中等、高等教育上更为明显。农村家庭投资教育的借贷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民间借款。农村家庭以血缘关系、朋友关系以及良好的邻里关系为基础,向亲属、朋友、邻居等借款支付教育成本,借款无需支付利息,这在上世纪农村地区较为普遍;另一种是助学贷款。农村家庭以投资对象的未来收益及投资受益人的信用为基础,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完成子女高等教育的投资。2004年以前的助学贷款利息由政府财政和个人对半承担,2004年之后利息全部由个人承担。国家助学贷款只局限于高校,所以信息闭塞的农村鲜有人知。换句话说,投资主体不再是农村家庭,而是接受高等教育的农村家庭子女。投资主体只有入学后,才可能进行助学贷款。
如果子女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没有选择入学,那么助学贷款几乎不可能发生。潜在的借贷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民间借款机会锐减。收入能力决定借贷能力。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农民资本意识的增强和投资渠道的增多开始冲击传统的血缘关系及邻里关系,零利息借款变得日益困难。即使农村家庭以略低于银行的利息向亲属和邻里借贷成功,借贷成本的提高同样加大了投资压力。事实上,贷方更有可能因为不断降低的高等教育收益率及不断加大的失业风险而婉拒放贷。另一方面,助学贷款日益艰难。尽管国家为落实教育政策建议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助学借贷力度,但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商业逐利本性注定对小额性和分散性的助学贷款不感兴趣。前些年出现投资受益人就业后拒不履行借贷协议的不良行为以及近几年高校毕业生居高不下的失业率,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助学贷款的信心遭受新一轮的打击,助学贷款口径进一步收紧,助学贷款变得日益艰难。
增强农村家庭教育投资能力,降低投资风险的政策思考
增强农村家庭教育投资能力,降低投资风险,实现教育机会均等化,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加大“三农”支持力度达到“增收”目的;提升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起到“控险”效果;完善贷款资助体系发挥“减压”作用。
(一)加大“三农”支持力度达到“增收”目的
1.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农业投入和补贴力度。
农业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虽然农业的经济地位有所下降,但是,农业经营性收入在家庭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仍然在50%以上。而且,农业收入对绝大多数农民而言,是其生存的基本保障。因此,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重点首先应在于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进一步增加对农户的农业补贴,这对农民的收入继而对其教育投资能力起到很大的影响。
2.加大富余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工资性收
从表2近年来人均工资性现金收入占人均年现金总收入三分之一的比例构成来看,此部分已是农村家庭总收入的重要来源。农村家庭人均工资性现金收入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国家实施城镇化战略引发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因此,必须顺应这一趋势,继续加大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力度,不断增加农村家庭的工资性现金收入,增强农村家庭投资教育的能力。
(二)完善人才市场体系、优化农村公共信息环境及提升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起到“控险”效果
1.改善就业市场环境,破除人才供需的结构性困境
影响高失业率的宏观因素包括扩招政策出台后与之配套的就业政策没有很好的跟进,经济发展的区域性失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诱发的企业转型,产业行业发展的结构性调整,这些方面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恶化了就业市场的盲目性,造成部分毕业生失业与部分用人单位“用工荒”并存的困境。要破此困境,应建立健全各级政府主导的人才市场、就业服务机构和高校的就业指导部门构成的就业服务体系。引导高校就业部门与用人单位、人才市场、就业服务中心的加强交流合作,积极组织社会招聘、校园招聘、网络招聘等就业服务活动,切实增强各渠道就业信息功能,畅通人才供需信息渠道,破除因信息孤岛形成人才供需的结构性矛盾。
2.加强农村公共信息网络建设,优化农村公共信息环境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就着力进行“信息高速公路”建设。经过近20年的发展,农村的基础通讯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到2007年全国农村行政村通电话率达到98.9%。但是,在网络时代,各类信息的获得主要是通过网络进行的。而农村的网络信息建设还相当落后,较闭塞的信息环境无疑加大了农村家庭教育决策的不确定性风险,制约着他们对其子女教育投资决策的正确判断。因此,应该加大农村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增加农村家庭获取各类信息的可能性。
3.提高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降低失业风险
在优化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就业政策与信息平台等外在条件的同时,更重要的是高校毕业生要通过夯实自己的内在基础来提高就业创业能力。首先,作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与接班人的高校,要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行业调整的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二五”教育规划纲要,制定和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创新教育教学方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既注重学生的理论学习,又注重学生的实践创新,既强调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也强调学生专业技能的提升,使高校毕业生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经受住就业市场的考验;其次,加强大学生职业规划及就业创业的指导。
高校开设就业指导课程,通过就业指导课程,强化大学生的职业规划和职业发展规划意识,要借助社团、协会、“挑战杯”等平台对大学生进行就业和创业实践指导,培养他们的就业关键能力以及创业的核心能力,深化“内功”,提振就业信心。这样,高校毕业生才会积极主动地去接受就业市场的检验,失业风险才会有实质性的降低。
(三)完善贷款资助体系发挥“减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