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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

时间:2023-06-04 10:50:3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所得税汇算,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目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模式是:自行汇算,责任自负;委托汇算,责任分解。纳税人是汇算清缴的主体,应当对其所申报的各种税收的质量负责。由于该项工作政策性强、技术操作复杂、专业水平要求高,因此备受各级税务机关的重视。近年来有些地区,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纳税人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纳税申报出具鉴证报告。在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一个问题,就是要进行纳税调整的涉税事项,在什么情况下既要调账,又要作纳税调整?什么情况下只需作纳税调整就可以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8月22日下发的文件中明确规定这个问题,财会[2003]29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是税法与会计差异协调的重要文件。文件规定:对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有关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其处理原则为: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下同)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据此,在税收与会计工作的实践中,根据纳税调整是否与账务调整相关联,可以将纳税调整业务分为两种情况:不需要调账,即只是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仅在年度汇算表上进行调整与账无关;需要调账,即纳税调整与调账同时并存。

一、不需调账,只作纳税调整

这种做法的前提是会计记账科目使用正确,登记数字也无错误,只是按照税收规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事项,这类业务在进行纳税调整的时候,是不涉及账务调整的。对这类事项作出判断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处理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只要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就是正确的,如罚款支出、滞纳金支出应在“营业外支出”列支,无论税收是怎样的规定,会计上不存在账务调整的问题。我们可以把这一类业务的特点归纳为:纳税申报按税法规定,会计账务按会计制度,各走各的道。

以计税工资的纳税调整为例。某企业全年已计入应付工资科目的数额是400万元,按计税工资的标准,超出限额40万元。检查该企业与工资有关的账户记录,发现无论会计科目的运用还是所依据原始凭证计入的数字,都是正确无误的。在这种情况下,所作的纳税调整,就是把40万元作为调增事项,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调增栏目中就行了。

二、在进行纳税调整的同时,必须进行会计账务调整

这类业务之所以产生了会计调账的需要,必然存在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在作纳税调整之前,会计记录就产生了一定的错误。或者是会计科目运用不当,或者是账户记录数字有误。这样,一方面,会计利润本身就可能不正确;另一方面,可能造成少缴所得税。在处理这类事项时,一定要账务调整与纳税调整同时进行,严格地讲应先作账务的调整,然后再进行正常的纳税调整。我们也把这一类业务的特点总结归纳为:会计记账已有错,纳税调整必改错。

仍以上例来作说明。假如在汇算期,财会人员发现该企业将8万元本该应计入工资总额之内的发放津贴没有计入“应付工资”账户,而是记在了“其他应付款”账下。会计分录为:借记其他应付款8万元,贷记银行存款8万元。原始凭证为:职工领取岗位津贴的签名表。这样,该会计处理就影响到了两个方面。

第一,应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支出没有计入,年底的会计利润就虚增8万元,造成会计报表数据不实。

第二,纳税调整时,按计税工资的标准,实际上已超出限额48万元而不是账面上的40万元。

第2篇

1、点击【常用业务】中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2、点击【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并点击【开始申报】。

3、下一步,点击【我已阅读并知晓】。

4、之后,点击【下一步】。

5、这个页面我们可以看到我们的【应纳税所得额】点击【下一步】。

6、我们即可看到【税款计算】计算方式为【应退税额=已缴税额+减免税额-应纳税额】左下角可以看到我们详细的【应退税额】随后,我们点击【提交申报】。

7、这里可以看到【您可申请的退税金额】并点击【申请退税】。

8、我们点击【添加银行卡信息】。

9、输入【银行卡号】【开户银行所在省份】【所属银行】【银行预留手机号码】等点击【下一步】

10、回到上一页点击【确定】及完成所有流程,此版本为ios端超过6W总收入的操作方式。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关键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对企业一年来企业所得税的一个汇总计算、多退少补、提供证据等的过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配套、补充政策文件,也废止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配套、补充政策文件,要科学合理地根据纷繁复杂的税收政策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规避企业所得税汇算风险,本文认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键问题。

一、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

企业所得税的特点是按年计征,分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期限是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这是给企业一个全面自查自核的机会,也是最后一次的调整机会。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纳税人,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补充政策文件的规定,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风险和责任很大,纳税人要想控制企业所得税上的风险,避免巨额的滞纳金和罚款,就需要摒弃侥幸心理,扎扎实实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弄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因此,所有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核定征收中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

三、按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如果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及时掌握相关税收政策新变化

在实践中,企业未能正确履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义务而招致损失很大一部分源于对税收政策不了解或误解。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随着我国税收法规和政策的调整而不断的变化。这就要求企业的财税人员通过有关涉税的报刊、杂志、网络、参加财税实训等多种信息渠道,及时学习和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新变化,为企业正确纳税、避免汇算清缴风险提供支持。如: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由原自行计算扣除和经税务机关审批扣除两类改为现行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若企业没有及时了解掌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新变化,未申报或未按规定申报而自行扣除的损失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及时办理汇算清缴备案事项

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少,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企业要享受这些优惠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比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需要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进行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才能在本年度申报及下一年季度预缴申报享受优惠税率20%,未按规定备案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列入事后备案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规定的资料。

六、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对企业所得税的一次全面、完整、系统的计算、缴纳过程,涉及大量税收法规,而且与企业会计处理密切相关,要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企业应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自查调整工作。

第4篇

关键词:税务师事务所;所得税;汇算清缴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概述

所得税汇算清缴,说到底就是对企业全年所得税应纳税额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计算和确认,并按照税法规定全面、真实、如期地履行申报与税款缴纳义务。虽然只是应纳税额的检查、计算和确认,但差错却总是难免。因为企业所得税政策复杂、计算繁琐,所得税汇算清缴不仅是执行所得税法律,而且涉及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而会计与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又那么多,企业财会办税人员难以正确理解和系统掌握,更不用说正确地进行纳税调整;同时我国的税收法制还待完善,税务机关还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企业办税人员十分努力地去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精心的准备并认真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但结果总是不能令人满意。税务机关检查结果表明,企业补缴税款,或被认定为税收违法,缴纳税收滞纳金,甚至被课处相当金额的税收罚款等风险大量存在。

这种情况,就造就了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中得以施展自身作用,从中获得发展。

二、当前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存在问题

(一)补税及承担税收滞纳金风险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过程中,纳税企业可能会由于政策理解错误等多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税款少缴或者不缴纳等情况发生。那么一旦税务机关对其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进行检查并发现了税款少缴与不缴行为,企业需要补征税款,同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企业补征税款风险容易被企业忽略,企业纳税人认为税局发现了企业应交而未交的税款,补上就行了,只要不罚就行,事实可不是这样。例如某工业企业账簿记载销售收入为5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当年缴纳税款1.5万元。但是如果,经过稽查部门查补50万元少计算收入,则该企业当年的销售收入为100万元,超过了50万元的认定标准,而该企业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根据第34条第2款规定,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补税:100@17%)1.5=15.5(万元)而不是50@3%=1.5(万元)。所以,虽然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低为3%,很多企业会有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动力,但如果企业对增值税条例把握不好,如将视同销售收入等处理不当,造成收入超过50万元但未申报一般纳税人,补税金额将十分巨大。

(二)行政与刑事处罚风险

现实中存在许多纳税企业,在实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利用许多违法的办法,比如多列支成本费用支出项目,以及不列与少列应税收入,试图少交税款。有的即使主观中并没有逃避纳税,然而因为对所得税法规的理解偏颇,于客观上造成税收违背法律法规,比如没有柑橘所得税法的要求实施汇算清缴。如果税务机关查到了纳税企业的以上税收违法违规,就会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刑法》等,对相关企业的各个行为进行处罚。

(三)纳税企业对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理解偏差

纳税企业对自身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理解情况,直接影响了所得税汇算的各种风险。纳税企业把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将少税收金额之间挂钩,和企业争取最大化收益的营业目标相一致,这也是企业必须的生产经营思想。然而纳税企业若是不考虑怎样根据税收法律的尺度去合法遵循纳税义务,反而未被法律法规,绞尽脑汁,通过不记或少记利润、多计虚报成本等“对策”,以逃避缴税为目的而实施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这些方式及时在一定的时期中,能够让企业减少税额或者免税,降低企业的经济负担,然而从长远看,是无法真正地解决企业暗藏着违法行为,则法律风险也就一直笼罩着,当税务部门对企业进行稽查,企业的行为败露也在所难免了。

三、税务师事务所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中得以发展的做法

企业纳税的种种弊端,也给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了施展自己、发展自己的平台,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中帮助企业谋划,以此获得收益、促进自身发展。

(一)帮助企业更新观念,回避偷税行为

根据当前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要求,纳税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果被税务部门所发现,则所遭受的也就不仅仅是纳税企业上交本应该缴纳却没有缴纳的金额,同时也会被税务部门实施罚款,严重者会被相关司法部门进行刑事惩处,同时税务部门还能对企业实施无限期的核查追究。所以,偷税漏水并无法切实的为纳税企业提供税收上的利益。所以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以此发挥作用,相当一部分由于在汇算清缴里有过偷漏国家税款的情况,已经有过不良记录的纳税企业,当被税务部门惩处之后进行了反醒,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帮助企业树立积极的态度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并渐渐地促进其依法履行汇算清缴的行为,保障企业于所得税汇算清缴里不出现至少要少出现问题,尽可能的避免税收风险。如此一来,不仅能够保障企业的经济收益不受损害,塑造了企业素质高、遵纪守法的形象,同时对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发展有利。

(二)帮助企业在正常纳税情况下规避风险

有余所得税法律法规的复杂性、税收方面盘账的繁琐性、国家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之间的分歧等情况,即使纳税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思想态度方面非常端正,往往也无法达到无差错的缴纳税款。同时,2012又出现了所得税政策明显调整等的新形势,所以在今后很长的时间中,保障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准确性、依法缴税依然是纳税企业的重要业务,也是纳税企业想实现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健康状况。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师事务所要系统掌握新申报表的要求、含义、格式与相关政策,适应新法律法规,对纳税企业的收入、费用、收益等环节实施全面研究,帮助纳税企业规避风险。

(三)为企业合理筹划缴税策略,提高经济收益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保障汇算清缴不出现问题、不造成各种税收风险,这是税务师事务所的精神与要求,然而这和企业收益最大化的目标有着较大的距离。所以,税务师事务所在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时,还要有一种更高的水平,达到完成税收义务和企业收益最大化的科学平衡。换句话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需要达到的,但纳税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可以切实、合法的根据税收法律的要求事实所得税缴税义务,不但不出现问题、不造成各种法律风险,并且还可以给企业带来效益,让企业获得尽可能大的经济利益,达到企业税收成本尽可能小,而企业利益尽可能大的效果,这也是税务师事务所得以发展的最有力保障。

四、结语

总之,所得税汇算清缴是税务师事务所和纳税企业共同参与的业务,税务师事务所参与程度如何,对提高缴税质量是至关重要的。税务师事务所不仅要采取各种灵活有效的方式来突出与强化自身左右,为企业的缴税业务提供科学的指导,而且要使自己的服务行之有效,促进自身发展,以此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汪拥华.浅谈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的几点体会[J].现代商业,2008(11).

[2]张海英.浅谈企业所得税汇算会计处理方法[J].财会月刊,2007(05).

第5篇

关键词: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是对企业年度所得税的一次全面、完整、系统的计算、缴纳过程。具体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自行计算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不仅是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要求,而且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查缺补漏、维护自身权益的具体过程。笔者试就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和实践,对如何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提高思想认识、规范财务核算

企业财务核算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要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首先要求企业自觉规范财务核算。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做好汇算清缴前的准备工作,在申报中有的放矢,规范财务核算、准确计算利润总额至关重要。企业应从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入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完整、合法。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保证会计人员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总额。

二、不断学习,熟悉和掌握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果如何,取决于纳税人对现行税收政策法规的了解、熟悉程度。企业所得税是世界公认的业务最复杂、管理难度最大的税种,这不仅因为其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税前扣除项目与会计成本费用等均存在差异,而且在税收减免优惠、弥补亏损等方面还有诸多复杂的特定政策。因此,对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会计知识的学习和掌握是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前提。

“磨刀不误砍柴工”,企业财务人员应对涉及单位有关的税收政策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掌握,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税前扣除项目、资产税务处理的各项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以及新税法与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差异等。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定期参加财政、税务等部门组织安排的会计政策及税法知识业务培训,同时财务人员还要从多角度、多层次、多方面进行新知识、新税法、新制度的培训学习,不断拓宽和更新知识面,为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奠定基础。

三、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1.应税所得的确认与调整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时间与标准存在差异,故需要对会计账面的收入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特别注意的是以下几种业务事项的纳税调整:

(1)视同销售货物的应税所得。视同销售是一种税收术语,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它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而税法要求将“视同销售”获得的利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

(2)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新税法从税收实现角度考虑,将这三项收入确认的时点确定为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这与原税法和财务核算对三项收入确认存在差异。因此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的三项收入,新税法实施后,将该项收入总额减去以前年度已确认收入后的余额,再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确认当期收入。

(3)关联方业务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交易原则作价。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实施条例》规定的调整方法对不合理价格进行调整。如果企业不进行纳税调整,税务机关不但有权进行调整,而且应当补征税款。

2.成本费用扣除项目的调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一个工作难点是纳税调整项目,要注意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

(I)工资、薪金支出。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和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来看,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不仅要规范、固定,而且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每一笔工资薪金支出都应及时、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应调增纳税所得额。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工会经费的扣除比例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同时企业拨付的工会经费必须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扣除,用其他凭证拨付不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但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09]72号对部分行业作了规定,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费用扣除项目必须真实合法,能够提供有效发票或凭证。实际工作中发生的业务诸如未索取发票、取得假发票或白条收据等情况均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3.确认应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企业应及时确认应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各项减免税或其他涉税审批申请。应当重点关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为20%,企业应于当年5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报送Ⅸ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进行备案;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资料;技术转让可享减免税优惠,企业在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时,应取得技术合同、技术转让发票等资料;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人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可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在购进相应专用设备投资和从事基础设施、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时,应对照相关的优惠目录,看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确定相应的减免或抵免税额,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税收成本维护企业利益。

4.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

按照财税[2009]57号的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按照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两大类。该规定明确了六类资产损失可自行计算扣除,这不仅扩大了自行扣除的范围,并且使企业在操作上更为便捷、清晰。除上述六类资产以外的资产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值的关注的是,税务机关审批期限由原来的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延期至年度终了后的第45日。这样,对企业来说宽松了许多,减少了因时间因素无法及时报批的可能性。

第6篇

[关键词]资产负债表 日后事项 调整事项

2006年6月财政部修订并完善了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出台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概念、范围、事项类型等进行了总体规范,《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又结合案例对各种调整事项的认定及调整方法作了更进一步的解读。然而本人经过认真学习研究认为,有些案例对于调整事项的所得税调整处理存在瑕疵,其会计处理的合理性有待探讨。

一、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诉讼案件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结案的所得税调整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将该类调整事项描述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也就是说准则只把承担义务一方被证实的赔付义务确认为调整事项,而完全忽略了取得获赔权利一方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被证实的权利也应当属于调整事项。好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在本章的案例讲解中在为承担赔付义务一方进行调整处理的同时,也将获赔一方被证实的经济权利进行了调整处理,但是案例中个别调整处理并不是很合理。

为新准则的权威解读资料,应当考虑解答的全面性,还必须告诉我们该案件如果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结案应如何调整。本人认为如果该案件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结案,则承担赔付义务的甲公司不需要调整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65 000元,只需要继续确认新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33 000元,会计分录为“借:递延所得税资产33 000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3 000元”,其赔款损失只能在新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而作为取得获赔权利的乙公司则应当确认198 000元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会计分录为“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98 000元;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98 000元”,其赔款收入只能在新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的所得税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中没有提供进一步确定购入资产成本的调整案例,只以销售退回为例介绍了该类事项的调整处理。

例30―5甲公司20×7年12月20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丙企业,取得收入100 000元(不含税,增值税率17%)。甲公司发出商品后,按照正常情况已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80 000元。此笔货款到年末尚未收到,甲公司按应收账款的4%计提了坏账准备4 680元。20×8年1月18日,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本批货物被退回。按税法规定,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在应收款项余额5‰的范围内计提的坏账准备可以在税前扣除,本年度除应收丙企业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②《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P457、458

该案例分别退回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和汇算清缴后两种情况作了解答。如果退回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则甲公司有关所得税的调整分录为:

(1)调整坏账准备余额

借:坏账准备4 68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 680

(2)调整应缴纳的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6 406.9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 406.95

•注:6 406.95=(100 000―80 000―117000×5‰)×33%

(3)调整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 351.3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 351.35

•注1 351.35=(4 680―117 000×5%o)×33%

如果退回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则甲公司有关所得税的调整分录为:

(1)调整坏账准备余额

借:坏账准备4 68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 680

(2)调整所得税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6 406.95

贷:所得税费用6 406.95

(3)调整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 351.3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 351.35

两种情况的解答极为接近,只有分录(2)稍有不同。这恰恰是最为关键的一个调整分录,是本题所得税调整的关键,即甲公司由于销售退回减少应纳税所得额20 000元(100 000元―80 000元),也应当减少纳税义务6 600元(20 000元×33%)。而如果销售退回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则可以直接减少资产负债表所属年度的应交税费6 600元,由于已经扣除了193.05元(117 000元×33%),所以调整分录中只需调减6 406.95元(6 600元―193.05元),并同时冲减因坏帐准备被核销而应同时核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 351.35元[(4 680―117 000×5%o)×33%],也就说第一种情况的解答是完全正确的。而第二种情况(即退回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的解答就有问题了,既然甲公司在退回发生前就已经完成了资产负债表所属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那么其后由于销售退回应当减少的纳税义务只能在新的会计年度享受,就不能再直接冲减“应交税费”科目了,必须先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资产核算,待新的会计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加以扣除。但是所得税费用必须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资产负债表所属年度的,坚决不能直接冲减“所得税费用”科目,那根本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这样说来第二种情况解答中的分类(2)就完全错了,它既错误地冲减了资产负债表所属年度的“应交税费”科目,又错误地冲减了新会计年度的“所得税费用”。

三、结论

所得税会计处理始终是会计领域的难题之一,而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有关的所得税问题有加大了会计处理的难度,希望各种权威资料在语言描述或案例解答中尽量做到严谨精确,以避免给会计核算或会计学习形成误导。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2006.

第7篇

(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黑龙江 牡丹江 157011)

摘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在财务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对资产负债表的一个补充和说明,但是在运用过程中有着很多的注意事项,尤其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本文结合实际情况,谈一下新准则下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认识。

关键词 :资产负债表日;调整事项;新会计准则

中图分类号:F23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22-0147-01

一、资产负债表基本含义

1.资产负债表日后相关项在了解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这个概念的时候,我们首先应该清楚以下几个问题:12月31日为我国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无论国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怎样确认会计年度,其在国内提供的会计报表都应按照我国对会计年度的制度,提出对应期间的会计报表,而不可以国外母公司或子公司确认的年度会计当作凭据;财务会计报告准许报出日指的是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相同于机构准许财务会计报告报道的日子;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全部有利和不利的事项,即在会计核算中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利或不利事项采用相同原则实行处理。

2.资产负债表日后相关项涵盖时间资产负债表日后相关项涵括的日期指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准许报出日之间。在这个期间内对上市公司而言涉及了几个时间,包含注册会计师完成拿出审计报告日、财务会计报告制造日、董事会准许财务会计报告能够对外具体公布日、公布日对外等。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整改相关项的会计处理

1.整改相关项

指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后出于得到全新或更一步的凭据,依据资产负债表日以阐明存有编制状况的会计报表不拥有实用性,对资产负债表日要依据新出现的情况所表现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甚至所有者权益实行整改。

2.税务处理

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新准则全都执行会计所得税处理,对于原本核算所得税的方法,对资产负债表日后所得税整改相关项,此法采取会计处理时只需思虑两个层面。同时,资产负债表法可拿出更加实用、周到的会计所得税信息,对所得税费用其核算更是精准和简练。在进行资产负债表13后企业所得税整改时只需思虑两点因素:企业可否汇算已清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企业应按此规定执行;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是否纳税已整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采纳时,在年终依据资产或负债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额,企业能够算出应交所得税、暂时性差异和所得税费用,在下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能够选择计算应交所得税、所得税费用和暂时性差异,资产负债表作为日后整改相关项。因为只要思虑以上两个层面,资产负债表日后所得税整改降低了会计处理的难度。在会计处理中出于上述两个因素,可能出现下面三个状况。企业未执行年终所得税清缴汇算,未纳税整改。在此种情况下,如涉及计税基础的账面金额与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变化等所得税清缴汇算日计算确定应交所得税、所得税费用和暂时性差异。企业年终已整改纳税,未执行所得税清缴汇算。在这种情况下,资产负债表日后体现的整改相关项如涉及要交所得税的,能够直接整改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科目,不过因年终已确定了暂时性差别,如资产负债表日后整改相关项涉及计税基础的账面金额与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变动,应整改原有早已确立的所得税资产顺延或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费用顺延。企业年终已整改纳税,已执行所得税清缴汇算。在这种情况下,资产负债表日后表现的整改相关项如涉及所得税应交的,不可以直接整改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科目,而应通过所得税资产顺延或资产负债科目顺延体现,和第二种情况类似,因已确定了年终暂时性差别,如资产负债表日后整改相关项涉及计税基础的账面金额与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变化,应整改原本已经确立的所得税资产顺延或所得税负债及其所得税费用顺延。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非整改相关项的会计处理

所谓非整改相关项,指的是在资产负债表日这情况根本不存在,然而过后才发生的相关项,资产负债表日后才产生的相关项,不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但对外提供为了更有用的会计信息,需要以恰当的方法披露这些事项,作为这些事项非调整相关项。非调整相关项的特征是:资产负债表日并没产生或存有,根本是期后产生的相关项;对分析和理解财务会计报告有极大影响的相关项。出于非调整事项在会计处理上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所以,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发生的非整改相关项,资产负债表日不可以整改的财务报表,但出于事项重大,需要会计在报表附注中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产生的非整改相关项,通常涵盖下面各项:资产负债表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很大损失;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资产负债表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巨额亏损;资产负债表日后债券发行和股票乃至其余巨额债务;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处理子公司或企业合并。

参考文献:

第8篇

[关键词]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概念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期间自资产负债表起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止的一段时间。

二、资产负责表日后事项的分类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事项两种。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判断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主要看是否在资产负债表日或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已经存在了,而在日后时期只是提供了补充的证据,关键要注重实质。调整事项通常包括:(1)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实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2)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的确认的减值金额。(3)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4)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和差错。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虽然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事项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没有联系,但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要在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非调整事项事项包括:(1)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2)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3)资产负债表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4)资产负债表日后发行的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5)资产负债表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6)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巨额亏损。(7)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核算

(一)调整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

例1:A公司2008年销售给B公司一批商品,销售收入为400万元,增值税发票注明增值税为68万元。A公司发出商品后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300万元,2008年12月31日,该笔货款尚未收到,该公司对此项应收帐款计提了10万元的坏账准备。2009年1月18日,由于该批商品出现了质量问题,该商品被退回。假设本年度除应收B公司帐款计提坏帐准备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A公司于2009年2月28日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分析:

本例中A公司因售出的商品发生质量问题被要求退货,A公司销售退回发生在2009年1月18日,发生在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至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因此A公司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扣除销售退回所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A公司应作如下的会计处理:

(1)2009年1月18日,调整商品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00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4680000

(2)调整坏账准备余额

借:坏账准备1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00

(3)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30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00000

(4)调整应缴纳所得额=(4000000—3000000)×25%=250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50000

(5)调整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00×25%=25000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5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5000

(6)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余额转入利润分配:4000000—3000000—250000+25000=775000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7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75000

(7)调整盈余公积:775000×10%=77500元

借:盈余公积77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7500

(二)调整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

例2:承例1假设A公司销售商品退回发生是在2009年3月5日,而A公司于2009年2月28日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销售商品退回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A公司应作为本年度纳税调整。

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2009年3月5日,调整商品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0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4680000

(2)调整坏账准备余额

借:坏账准备1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00

(3)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30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00000

(4)调整所得税费用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50000

贷:所得税费用250000

(5)调整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5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5000

(6)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7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75000

7)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77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7500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披露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主要情况出现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时期,虽然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无关,但对企业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因此要在报表附注中进行充分披露。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是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二是每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做出估计的,应当说明原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了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应当调整与之相关的披露信息。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思考

(一)如何正确的划分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

区分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的关键是:该事项发生的时间。如果该事项发生或存在资产负债表之前,并日后获得新的证据证实,即事项的发生或出现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结果出现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时期属于调整事项;如果事项发生和结果均出现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属于非调整事项。

(二)调整事项所涉及的项目应当完整

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应严格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如果会计事项被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调整与该事项所涉及的年度财务报告上的除(货币基金)以外的所有相关项目,而不是部分项目,尤其是利润分配和所得税费用项目,以免缺项漏项。

(三)日后调整事项的核算应以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之后为界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时,要考虑此调整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还是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沿用例1,商品销售退回的调整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调整“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而在例2中,商品销售退回的调整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则要调整调整递延所得税项目。

(四)重点掌握日后调整事项特殊的会计处理

对报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及相关附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但账项账薄记录不调整,实际上是只调表不调账。调整使用的会计科目比较特殊,涉及损益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涉及利润分配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既不涉及损益又不涉及利润分配的事项,直接调整各相关科目。

(五)将日后调整事项与其他会计准则的结合运用

日后调整事项在会计运用上应与其他会计准则结合运用,比如:调整事项中的商品销售退回业务应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结合运用;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结合运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企业存在财务报表舞弊和差错时,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结合运用。

第9篇

从上可以看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该建立在准确无误的会计利润总额基础之上,而会计利润总额正确与否又与会计账务处理的正确与否直接相关,由此企业会计账务处理可能存在的会计差错要求我们注册税务师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时对会计差错进行账内会计差错更正即通过账务调整使之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与税法存在的差异应当进行账外纳税纳整,即在纳税申报表内调整财税差异使之符合税法的规定。

按照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践中,由于会计处理和汇算清缴时间的差异,我们注册税务师到企业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在时间上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在企业会计报表批准报出前,其中又有以下几个时点:

1、企业年度报表不在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范围(上市公司、外资、个人独资、新成立企业)内:

此时注册税务师可以遵循会计差错账务调整、财税差异纳税调整的原则,在企业原有年报的基础上审核调整出一份新的企业年报,并在此基础上调增调减财税差异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年度报表需审计,但尚未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

注册税务师同样可遵循会计差错账务调整、财税差异纳税调整的原则,在企业原有年报的基础上审核调整出一份新的企业年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财税差异纳税调整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年度报表需审计,且审计正在进行中,审计报告尚未出具。

此时注册税务师可以会同注册会计师进行业务沟通,在所得税审核方面取得一致意见后各自出具报告。

4、企业年度报表需审计,且审计报告已出具,但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尚未批准报出。

如果注册税务师与注册会计师就企业应纳所得税审核结果一致或只有细微差异,可以在注册会计师审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基础上进行财税差异调整,小的会计差错(税法不认同会计的重要性原则)则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上的第 19、 40 、50或54行“其他”栏进行调整。如果注册税务师发现了重大会计差错,则建议注册会计师考虑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所以在报表批准报出前发现的,应该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中有关应调整事项的规定处理。

上述四种情况下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的需调整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或参照注册会计师的审定报表)。

二、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已批准报出,此时企业由于某种原因(如财政扶持退税)而需做所得税鉴证报告

如果注册税务师审核结果与注册会计师的审核结果一致或只有细微差异,可以在注册会计师审定表的基础上进行财税差异调整,小的会计差错(税法不认同会计的重要性原则)则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上的第 19、 40 、50或54行“其他”栏进行调整。如果注册税务师发现了重大会计差错,则形成注册会计师“期后发现的事实”,则提示注册会计师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这种情况下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的需调整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并相应调整本年度(报告年度的次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中税协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指出在审核时发现的未按会计准则核算造成的应计未计会计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调整报告年度的有关会计事项,属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应调整报告年度次年的汇算清缴事项。

实务中,我们有些注册税务师不区分是会计差错还是财税差异,把所有的差错与差异全部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调整,认为只要当年度应纳税额计算对了,区不区分无所谓,而对于调整事项更不做调整分录,殊不知这样做是对企业极不负责任的态度。

我们知道所得税鉴证中查出的因账务处理错误导致的错漏税问题,在查补纠正过程中必然涉及到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税金的调整问题。如果只办理补、退税手续,不将企业错误的账务处理纠正调整过来,使错误延续下去,势必会导致新的错误和错漏税,造成重复补退税问题,也使企业的会计核算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状况。因此,必须做好补退税后的调整账务工作,使账务处理及纳税错误得以彻底纠正。

如企业存在多计成本费用现象, 经审查后已增加当年度会计利润,已作补税处理,但未作调整分录,很可能使得企业以后年度少列成本费用而出现重复征税。

例:甲公司2008年会计利润800万元,2009年3月汇算清缴时发现:08年12月多转产品销售成本300万元。审核后查增会计利润300万元,补交所得税75万元。调账分录:

借:产成品 3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

贷:应交税金 应交企业所得税75

上述调整分录后,产成品成本增加300万元,以后年度销售结转成本时,会计利润自然会减少(也不应再作纳税调减处理)。如果没有做上述账务调整分录,很可能仍在下年度实现收入结转收益时会因少结转销售成本而导致以后年度重复纳税,所以必须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又如:企业长期借款利息应于年未时将12月21日到31日的利息预提(假设银行借款利息季付),调减报告年度会计利润,并做如下调整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预提费用―借款利息

当年3月21日收到银行利息单,

借:预提费用―借款利息

财务费用―借款利息

贷:银行借款

当年度(报告年度的次年)的会计利润自然就正确了。如果不做以上调整分录而是直接作纳税调减处理,当年企业财务人员拿到银行扣息单很可能直接做如下分录:

借:财务费用―借款利息

贷:银行存款

这样使得已在报告年度税前列支的12月21日到31日的借款利息在当年度又税前列支一次,影响当年度会计利润的准确性。

从上可见,及时准确的会计差错更正调整分录既能保证报告年度的会计利润准确又能避免报告年度已作涉税调整的收入、成本在当年度不被重复扣除或重复纳税。

第10篇

为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协调,更好地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工作,我办高度重视、精心部署,一方面制定了详细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纳税评估工作方案下发各区局,从组织领导、评估范围、时间进度、工作要求等方面全面部署,明确责任、细化分工,确保此次纳税评估工作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我办建立了纳税评估办公室工作联系机制,相关工作人员分别挂点联系各区局,促进评估工作的上下交流和联系。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深入开展纳税评估

本次专项评估,我办采取由市局发起、区局开展的形式,以零申报、连续亏损、税负偏低以及虽经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汇缴但仍存在疑点的企业为评估重点对象,根据数据来源的不同,分设三个子项目进行评估。各区局评估办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迅速统筹规划,严密部署,稳步推进,将专项评估工作落到实处,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疑点户案头评估工作

各区局根据我办下发的数据来源及有关基础数据,对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全面审核,多方面、多渠道收集和掌握纳税人的动态税收信息,结合基础数据进行纵、横向比较和分析,确定相关疑点,拟定重点疑点企业,开展案头评估分析工作,对疑点户2006年至2008年的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实施实地核查,展开深入的评估。在实地核查过程中,评估人员一方面能仔细审阅有关企业的财务帐册资料,审查其有否超标准列支费用、错误核算成本等情况,又能根据各企业的行业特点,有的放矢地重点核查其关键指标和数据,例如对于房地产业,重点核查其“其他应收、应付”等往来科目和银行现金日记帐,审查其有否收取售楼预收款但不入帐的情况;对于铝型材生产行业,重点核查其生产设备的型号、棒径以及用电量、原材料耗用量等基础指标,再结合其申报的生产销售数据来综合对比分析,从中找出突破口。由于措施得当,本次专项评估工作成绩显著。

(二)经税务师事务所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纳税户评估工作

根据我办下发的评估方案和选户分配要求,各区局从2008年度经税务师事务所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名单中选取各自管辖的企业开展案头评估,筛选出拟开展评估的企业名单,评估人员对经办的税务师事务所有无按规定、据实为企业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进行了初步判断,有针对性地开展了部分业户的实地核查工作。从各区对选取企业的纳税评估情况来看,税务师事务所在审核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内容简单,相当一部分查帐报告都是集中反映企业几个相同或类似的存在问题。部分中介机构只从效益的角度出发,能简就简,能省就省,不去考虑质量、风险、信誉等问题,执业质量状况不容乐观。

二是审核的工作以费用审核为主,至于成本核算等方面的审核基本没有在报告中反映;有的报告所提到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仍沿用原企业所得税的折旧方法;企业列支的个人费用在审核后没有要求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是企业过分依赖税务师事务所的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企业财务人员来说是对其一年账务处理工作的一次全面的复查,有的企业在日常工作中比较注重业务的真实性,按自己习惯的财务处理方法处理账务,到汇算清缴时要对照税收政策进行纳税调整,由于业务水平不高,就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汇算清缴,有的是为了安全问题,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有问题时,推卸责任,好向老板交代;

四是企业不作账务调整。税务师事务所汇算清缴的审核调整意见企业只作汇算清缴报表的调增调减,企业只关注是否要补税,企业的账务不作调整,这就会出现企业每月报出的财务报表与年度的报送的财务报表有差异。税务师事务所对企业汇算清缴时只注重企业账务中相关的费用(如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等)的列支和折旧的计提,对企业账册的审查还不够全面。

(三)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全面审核疑点户评估工作

根据市局税政科《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数据审核工作方案》文,以“先经评估后作调整”为原则,各区局对所管辖的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的企业进行年度申报资料审核,审核面达百分之百。评估人员根据基础数据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行业的分布情况,选定疑点户,对疑点企业主要实行落户实地核查为主,实地核查时基本以检查企业的帐册、凭证、报表、合同等经营资料,对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相关的纳税调整。

三、总结经验,稳步推进,努力提高税源管理质量

通过开展本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评估,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很好地发挥了市、区二级专业评估机构和市、区、基层三级评估岗位的作用,达到了以评促收、以评促管的效果;在堵塞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的漏洞、全面提高征管质效的同时,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人非主观性的错误和问题,提高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达到征纳和谐的目的。总结各区在此次专项纳税评估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主要有几下几点:

(一)纳税评估工作的执法地位不明确。评估人员进行案头分析,对纳税人存在的涉税违法疑点进行推理。但这仅仅是对纳税人违法疑点的一种可能性推理,对纳税人缺乏实质性的约束力,如果要确认纳税人的违法行为,仍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进行查证处理。这样,就会造成纳税评估工作的执行乏力;

(二)纳税评估工作量之大与评估人员编制不足之间的矛盾。由于管辖的纳税户数太多,而评估人员编制严重不足,无法及时、全面对所有的疑点户进行纳税评估。这就需要我们评估人员不断加强学习,更进一步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创新工作技巧,在当前紧张的形势下更好的适应高强度的工作,以使领导宽心、纳税人放心,以求建立公平公正、和谐发展的纳税环境。建议在目前情况下适当调整税务管理员及纳税评估员工作岗位(此建议不妥,可否改为其他建议?);

第11篇

一、严格界定经营期间与清算期,正确划分经营期与清算期所得

企业清算是指《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情形,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业务已经终止,不再持续经营。企业清算期间主要清理、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企业在处置资产,偿还债务过程产生的所得或损失应依法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激。

(一)企业清算期与正常生产经营期资产计量方法不同,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不同。企业正常经营期是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企业所拥有的全部资产采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公允价值、现值等进行计量,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清算期是在非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企业所拥有的全部资产采用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由于资产计量方法不同,导致所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不同。

(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所享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清算期不能再享受。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期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指该企业在满足某项优惠政策所设定条件,或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才能享受。若该企业进入清算期,非持续经营,意味着该企业不符合该项优惠政策所设定条件,不能再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如某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若该企业进入清算期间,其清算所得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能享受15%优惠税率。

(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经汇算清缴,属于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申请退税。

综上所述,企业清算时,划分经营期与清算期的所得非常有必要。

二、划分经营期与清算期的所得应关注的事项

企业应当自宣告清算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相关资料;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手续。

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当及时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将属于经营期损失或收益计入经营期损益,作为经营期应纳税所得额。

(一)企业在清理资产时,应将属于经营期未处理资产损失及时处理,如:盘亏、报废、毁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损失;存货盘亏、报废损失;长期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补提折旧。与此同时,也应将属于经营期未处理资产盘盈计入经营期的收益,如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存货的盘盈。

(二)企业在清理债权时,应将属于经营期未处理债权损失及时处理,如:企业无法收回的债权,在符合坏账损失条件计入经营期的损失;企业在清理债务时,应将属于经营期未结转营业收入及时结转并计提相关的税金及附加,如:“预收账款”科目中未结转收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未结转租金、押金收入等;另外,负债中无需支付款项转入经营期的收益。

(三)企业进入清算期,不再持续经营,经营期预提的费用应当冲回;经营期应当摊销费用转销完毕。

(四)企业进入清算期,不再持续经营,经营期计提的各种资产减值准备应转回;若该企业采用“递延所得税法”核算“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也应转回。

(五)企业进入清算期,经营期依法未弥补的亏损,可以用清算所得来弥补。

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有些企业的清算期很短,加之,清算费用很少,企业往往将经营期与清算期不加以区分,将经营期与清算期所得混在一起。企业没有将经营期与清算期企业所得税分别汇算清缴是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存在缺陷

企业清算期间应纳税所得额=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其他所得或支出-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其他免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个公式中没有考虑到清算期应纳税调整事项。

(一)“清算费用”中发生“业务招待费”能否税前扣除?

按照国税函[2009]388号规定:“清算费用”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上述“清算费用”项目是通过列举法反映出来,并没有不允许列支“业务招待费”。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生“业务招待费”,属于正常现象。企业清算过程中发生“业务招待费”能否税前扣除?扣除基数如何确定?若“业务招待费”能税前扣除,《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中如何填列?财税[2009]60号、国税函〔2009〕388号没有明确规定,这给实务操作带来了政策上的盲区。

(二)企业清算过程中因违反税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缴纳罚款或滞纳金如何在申报表中填列?

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清算企业因违反税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缴纳罚款或滞纳金的现象较为普遍。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这部分罚款或滞纳金税前是不能扣除。若清算期缴纳罚款或滞纳金属于经营期违法、违规产生,应当计入经营期所得;若缴纳罚款或滞纳金属于清算期,由于《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没有纳税调整事项,无法在申报表中填列。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建议主管税务机关修订《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在申报表中增加“纳税调整”项目。

第12篇

企业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调整事项,分为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和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两种情况,分别作为报告年度、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相应调整报告年度、本年度应交所得税。

例如,某上市公司2005年度的财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于2006年4月30日报出,即2006年2月15日完成了200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则这里的报告年度为2005年度;本年度是指报告年度的下一个年度,指2006年度。下面我们通过图解方法,分析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后的处理方法。

二、具体计算方法

1.若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和递延税款已经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职称教材中的一般做法)

(1)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当调整事项涉及损益时,会计制度和税法处理的时间及口径相同,则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及所得税费用,同时将报告年度已确认的递延税款予以转回。如销售退回业务等;当二者的时间或口径不相同,则不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如果有时间性差异应确认递延税款的发生额,如计提减值准备发生的错误等。

这种情况下每一项业务可能存在编制调整应交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2)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当调整事项涉及损益时,不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但采用债务法时对于时间性差异要调整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

2.若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和递延税款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计算

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调整事项调整利润表,然后以利润表中调整后的“利润总额”项目为基础,调整确定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同时应根据调整后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计算递延税款。

这种情况下每一项业务不需要单独编制调整应交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例1]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假定不考虑除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200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2006年4月30日对外报出。200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6年2月15 H完成。甲公司2005年12月31日编制的利润表中的税前会计利润为5000万元。

2006年1月10日发现2005年一项重大会计差错。2005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丙公司购入甲公司100件商品,每件销售价格为30万元。甲公司已于当日收到货款。商品已于当日发出,每件销售成本为10万元(未计提跌价准备)。同时,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规定甲公司于2006年9月30日按每件35万元的价格购回全部药品。甲公司将此项交易额3000万元确认为2005年度的收入,并结转成本。假定按税法规定,该项业务应确认收入,不考虑盈余公积的调整。(答案中的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分析:(1)假定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计算

①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3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1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000

②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财务费用 50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35-30)×100÷10]50

③按税法规定,该项业务应确认收入,所以不能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

④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50

报告年度应交所得税=5000×33%=1650(万元)

(2)假定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在资产负债表日未计算

①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 3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1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000

②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财务费用

50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50

③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50

④调整后的税前会计利润=5000-(2000+50)=2950(万元)

报告年度应交所得税=[2950+(2000+50)]×33%=1650(万元)

[例2]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所得税采用债务法核算,产品的销售价格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200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2006年4月30日对外报出。甲公司2005年12月31日编制的利润表税前会计利润为5000万元。200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6年2月15日完成。

甲公司于2005年12月10日向乙公司赊销一批商品,该批商品的价款为100万元,成本为80万元,增值税率17%,消费税率10%,至年末货款未收到,年末按照5%计提坏账准备,假定税法规定按照5%。计提的坏账准备允许税前扣除。

因产品质量原因,乙公司于2006年2月10日将上述商品退回。假定除此事项外,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假定不考虑盈余公积的调整。(答案中的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分析:(1)若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在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已经计算

①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贷:应收账款 117

②借:库存商品 8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80

③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00×10%) 1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0

④借:坏账准备

(117×5%)5.8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管理费用5.85

⑤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00-80-10-117×5‰)×33%]3.11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 3.11

⑥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

1.74

贷:递延税款

[(117×5%-117×5‰)×33%] 1.74

⑦借: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

(100-80-10-5.85-3.11+1.74)

2.78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78

报告年度应交所得税

=[5000+(117×5%-117×5‰)]×33%-3.11

=1648.63(万元)

(2)若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计算

①②③④分录同上

⑤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80-10-5.85)4.1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15

调整后的税前会计利润=5000-4.15=4995.85(万元)

报告年度应交所得税=4995.85×33%

=1648.63(万元)

[例3]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所得税采用债务法核算,假定不考虑除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200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2006年4月30日对外报出。甲公司2005年12月31日编制的利润表税前会计利润为5000万元。

甲公司于2005年11月涉及一项诉讼,在编制2005年度会计报表时,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确认负债100万元。2006年2月10日,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败诉,判决甲公司支付赔偿款120万元。甲公司不再上诉,并且赔偿款已经支付。假定税法允许实际支付的赔偿款在税前扣除。假定除此事项外,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假定不考虑盈余公积的调整。(答案中的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分析:(1)假定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和递延税款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计算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营业外支出

20

预计负债

100

贷:其他应付款

120

借:其他应付款

120

贷:银行存款

120

借:应交税――应交所得税(120 X 33%)

39.6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

39.6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

(100×33%)

33

贷:递延税款

33

借: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

13.4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4

报告年度应交所得税

=(5000+100)×33%-39.6

=1643.4(万元)

报告年度递延税款发生额

=33-33

=0(万元)

(2)假定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和递延税款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计算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营业外支出 20

预计负债

100

贷:其他应付款

12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

报告年度税前会计利润

=5000-20

=4980(万元)

报告年度应交所得税

=4980×33%

=164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