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09:54:4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监护失职刑事责任
从我国刑法规定中发现,监护人除犯遗弃罪、教唆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外缺乏对于滥用监护权致使被监护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追究。本文就此展开讨论,以期监护失职纳入刑法追责,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概率。
一、监护制度是国家对于未成年人实现特殊保护的重要制度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设立监护制度,强化监护人对他们的培养教育,对于保护人口资源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尚未发育完全,辨别能力弱,染上陋习甚至违法犯罪具有无辜性,所以以国家法律规定来体现对于这种特殊的人力资源保护意志。从这个层面上说,完善对于监护人滥用监护权致使被监护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再者,如果监护人能够忠实的履行监护人法律义务,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反之,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监护制度的履行具有重大社会意义。
二、监护失职责任追究在刑事法律规范中存缺陷
(一)《刑法》缺乏追究监护人失职刑事责任的制度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刑法》仅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出现对监护人完全免刑责的漏洞。虽然《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有“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制造,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的,从重处罚”。但《刑法》却没有提及监护人也可能实施的这类犯罪,更是没有设定对监护人教唆应从重处罚的条款。显然《刑法》缺乏追究监护人失职刑事责任的制度。
(二)专门法律对监护人处罚的力度明显较轻
在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五条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显然,当未成年人有不良、违法行为或者构成犯罪后,该法律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设定的刑事责任,比较学校、公安机关以及其他社会成员处罚要轻。监护失职致使未成年人犯罪与上述法律漏洞难以撇清关系。
三、监护失职造成被监护人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监护制度中的监护人的职责是法定职责,监护人只能忠实地履行而不能滥用。亲权的本质基于血缘这种自然属性,而监护权的公法属性更加鲜明。基于未成年人的本质和国家的特殊保护,使得这种法定职责具有无过错属性,其中的义务是法定义务只能忠实履行,其中的权利更加不能滥用。因此,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后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监护人失职的刑事责任理应追究。
民事法律规定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的法律责任。从有利于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出发,过失理应成为监护失职追究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这是由于监护权其实是法律规定的对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全部义务,如果滥用严重的必然导致未成年人犯罪。所以,有过错的并且造成《刑法》层面上的社会危害性结果的更加应当刑事追究。
作为监护人,父母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具有天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其监护职责是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如果失职造成犯罪,显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需要刑法维护。
(一)监护制度是公法应当纳入刑法保障。监护制度作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必须得到贯彻落实,尤其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刑法应当责无旁贷。由于监护人不作为、乱作为和监护不到位致使未成年人犯罪的滥用监护权行为却不能刑事追究。所以应当设置监护失职罪,使监护失职责任追究扩大到刑事问责。实质上是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他们健康成长的防线前移,既巩固了监护制度,又保护了包括监护人在内的家庭。
(二)追究监护失职刑事责任的标准。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的无辜性决定了监护责任必然存在失责。因此,监护人对其监护的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的无辜性必须付出代价。这些代价应当是由于监护人对于监护职责不作为、乱作为而突破了防止未成年人犯罪这个监护责任的底线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民事问责,则应当追究其所监护的未成年人由于犯罪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刑事问责,则应当追究其所监护的未成年人由于犯罪造成社会危害的刑事责任。这些是法定监护责任的要求。
(三)监护人失职致使未成年人犯罪的刑责设置。在当前我国的刑事法律忽略了对于父母这种在监护人中占据了绝大多数的,并且具有刑事法律意义上的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机制。由于这个机制的缺乏,使得父母作为监护人,其监护责任仅到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便嘎然而止。在客观上疏于、甚至放弃了对于其未成年子女预防犯罪教育的重要因素。建议刑法可如此表述监护失职罪状: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的义务,滥用监护权致使被监护人犯罪的,根据被监护人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处以罚金、六个月以下的拘役。在法律体系的设置上切实地落实我国社会对未成年人实现专门保护原则的目的。
总之,未成年人犯罪是特殊的犯罪形式,理论上证明不但可以减少和预防,而且应当杜绝。而在《刑法》上设置监护失职的罪状并对监护人刑事追究,则是实践中实现这一目的的前提条件。否则监护制度如同虚设,无辜的是未成年人,损害的是祖国健康安全的人口资源。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学习《预防未成年犯罪法》心得体会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而我们的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未成年人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未成年人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我们每位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我认真的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后感触颇深:
未成年人犯罪者可以说是社会大环境的“牺牲品”,是社会的消极方面在孩子们身上的体现。说是“牺牲品”,就是指未成年人犯罪的根在社会,毁在孩子。这也是让家长、让社会、各级党政痛心、焦虑的关键所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主客观因素往往交错在一起,互相影响,要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关键做好以下几点:
一、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律观念。我们每位教师都要认真的上好法制课。做到有计划、有课时、有教材,并密切联系学生思想实际,使学法、用法成为学生的自觉行动。实践中,一是注意根据我们小学生的身心特点和认识水平由浅入深地分阶段、分层次施教。小学阶段侧重法律常识的启蒙教育,使其初步了解一些与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法律常识,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品德行为;帮助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增强他们分辨是非的能力,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二是要把法制教育渗透到各学科教学中。要指导各学科教师在教学中结合本学科特点,有意识地渗透法律知识,使学生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受到法制教育。在小学,结合思想品德课、社会课和语文等学科教学,渗透《义务教育法》、《国旗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知识;在中学,结合政治、历史、地理等学科教学,渗透《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知识。
二、有效利用形式,提高法制教育效果。一是我们要利用举办主题班队会、模拟法庭、开展社会调查、知识竞赛、社会实践等法制教育的形式,通过宣讲法律故事,进行典型案例审理等,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教育,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增强教育效果。二是开展社区教育活动。要依靠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学校和家长做好所在区域学生假期的学习生活及教育活动,并协助家长做好监护工作,共同做好中小学生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特别是做好对“行为偏常”学生的帮教工作,努力切断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源头,确保学生不出问题。
三、重视家庭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还要重视家庭教育。因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对孩子的影响至关重要。青少年违法犯罪,绝大多数都同他们的家庭教育不良有密切关系。家长要端正言行,克服不良习惯,给孩子树立榜样。父母应当努力做好“三大主体角色”,即成为合格父母、合格教师和合格主人。
总之,我们教师要以朋友的身份谆谆教导,或以同龄人的事例现身说法,在细致的心理交流活动中,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力度,树立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从小预防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任务
在法制教育中,成立了法制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任组长负总责,抓好法制教育制度的制定、健全和贯彻实施。德育主任为副组长,做好各项具体的安排、组织和教育工作,班主任等其他老师工作者充分认识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引导青少年学生自觉遵守社会秩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德育处、教务处、班主任、少先队等各方面,形成了法制教育的合力,通过共同探讨,统一思想,确保了法制教育的一致性。
二、加强德育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者的自身素质
通过各种政治学习,业务培训,通过对《教育法》、《教师法》、《未成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广大教职工增强了依法执教,依法治教的自觉性,杜绝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等违反师德行为的现象,明确了学校在未成年人保护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要求与法律责任。帮助教师确立了转化一个后进生比培养一个优等生更重要的意识,加强帮教转化工作。在工作中多给后进生一份理解、一份关心、一份爱护,为他们创造一个和谐、宽松的转化环境。
三、学生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出现了护法典型
我们先后组织学生认真学习了《宪法》、《刑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讲解,使学生了解了我国已步入法制化轨道,我们要自觉地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保护自己。同时,利用课堂教育,配合重大节日、活动和课外阅读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制教育。
通过学校法制教育,广大学生的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遵纪守法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特别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见义勇为的观念开始树立,出现了护法典型。
四、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实施立体化教育
继续探索法制教育方法和途径,力求形式多样。
积极组织对学生家长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道德素质和社会责任感,积极引导家庭开展各种学法活动,充分发挥好家庭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在校进行“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图片展示让每个学生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内容,知道两法赋予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防范的能力。使学生听课后,知道了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懂得了什么事应该做,什么事不应该做。
一、主要做法
(一)加大重视力度,强化保障机制
年初调整充实了区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制定了《关于开展区重点青少年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形成了预青领导小组领导、成员单位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为预青工作提供了专员和政策保障;另一方面,加强领导,完善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建设,依托象山街道、正东路街道现有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和四牌楼街道的青少年服务站建成3家“青春加油站”,促进资金、人员、阵地“三落实”;区财政每年拨付6万元预青工作经费,其中两万五千元专门用于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工作。
(二)、做好排查摸底,掌握动态变化
由区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联合区综治办、司法局、教育局、关工委,以社区(村)、学校为主,定期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调查摸底,重点关注不良行为及有不良行为倾向的青少年,全面掌握此两类青少年的基本情况、分布状况、特征信息,为开展不良行为青少年的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提供详实的基础资料。
(三)、综合分析研判,抓好临界预防
对前期排摸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归纳总结青少年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重视普通青少年向不良行为青少年转化的边界,重点关注青少年偷拿财物、逃学、抽烟喝酒、夜不归宿等早期不良行为,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防止青少年与家庭和学校关系紧张、联系断裂,避免青少年受外界不良行为影响产生不正常的社会化倾向,建立和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体系。在各中小学校健全完善法制副校长制度,定期为学生讲授法制课程;在各社区成立了青少年法律学校,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向社区青少年普及法律知识。通过邀请学生家长参加子女的法制课,志愿者上街宣传等形式,力争提高家长的法制意识,以此带动青少年懂法守法,抵制不良行为。
(四)、引入专业力量,做好教育矫治
依托公安、司法等部门组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禁毒志愿者队伍,开展 “国际禁毒日”宣传,法制讲座进社区、进学校等活动共计10余次,充分发挥其基层一线工作力量优势;联合区检察院打造雨露工作室“234”工作机制,建立立体化心理矫治体系;采取当面矫治模式,远程矫治模式,普法宣传模式和阳光关爱模式四大模式,构建全方位心理矫治机制,切实加强对涉罪青少年的关爱和帮教,雨露工作室“234”工作机制”先后被正义网、《江苏法制报》、《镇江日报》《京江晚报》等多家媒体推广介绍;在古城社区青少年事务服务中心内设立了“雨露维权加油站”,定期了解辖区青少年的思想状况和工作学习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辅导和法制宣传;将专业化社会组织引入社区,利用节假日联合仁爱社会工作事务中心、益家乐青少年服务中心开展模拟法庭、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法制宣讲和参观活动等,进一步强化青少年法律意识,预防青少年犯罪行为发生。二、下一步打算
(一)加强组织领导,扎实筑牢工作根基
贯彻落实《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精神和《2018年镇江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要点》(镇预青〔2018〕3号)要求,进一步完善预防组织体系建设,调整区综治委预青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成人员,切实发挥预防办的牵头协调作用,召开年度工作会议,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督查、推进、宣传等工作。围绕热点青少年社会问题和重点青少年群体个案进行研讨协商,做好资源整合,发挥成员单位作用,依托专业力量同频共振、同步发力,推动重点工作和项目深入推进。
(二)突出重点群体,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总结重点青少年群体 “成长护航工程”的典型做法和经验,突出不良和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群体犯罪预防这一重点,整合综治委预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力量,重点实施不良和严重不良(涉案)青少年“管护帮教行动”,在调研摸排基础上,依托成员单位和社会工作力量,加强对判处非监禁刑、附条件不起诉、不判处实刑、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等的未成年人的关爱帮教、教育矫治和重新犯罪预防。联合公检法司等综治委预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强化 “航标灯” 青少年司法保护中心、“雨露维权加油站”等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基地的规范化建设,切实发挥基地在教育、矫治、帮扶涉案未成年人工作中的实际作用,提升教育转化率,避免重新犯罪。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法制宣传的文件精神,全面完成法制工作目标和任务,创建文明、和谐校园,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按照中心校活动实施意见,结合我校法制规划和具体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校进程,全面提高师生法律素质,紧密结合普法规划,以“弘扬法制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教育广大青少年学生学法律、知荣辱、明是非,努力培养青少年的爱国意识、守法意识、权利义务意识、使广大青年学生树立崇尚法律的观念,懂得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养成学法守法的行为习惯。广开教育渠道,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坚持课堂主渠道与法治实践活动相结合,坚持依法治校与规范办学相结合,全面提高师生的法律素质,推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为全面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普法的对象及主要内容
1、学校领导。根据学校特点,以学习《宪法》、《教育法》、《教师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治安管理条例》、《校长行为规范》及依法治校的有关文件为主要内容。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等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治校、依法决策、依法规范办学的能力和水平。
2、教师。以学习《教师法》、《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为重点。通过集中培训,聘请专家讲座、学法考试等形式,提高教师法律素质及依法执教水平。
3、学生。以学习《宪法》、《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治安管理条例》、《中学生行为规范学校》等教育内容为重点。学校将
广泛开展以课堂教育、法制报告会、知识竞赛、文艺节目、模拟法庭、板报、校报、主题班会、参观法制教育基地和德育基地社会实践等活动,开展法制教育。通过法制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树立守法观念和权利、义务观念,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的发生。聘请法制副校长到校开展法律法规知识讲座,通过实际案例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三、组织保障
1、高度重视“法律进学校”活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法律进学校”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此活动有步骤地实施。逐级建立责任制,作到组织领导到位、法制副校长到位,四落实到位,保障工作到位,依法治校达标措施到位。
2、结合实际,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创造性地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强化养成激励教育,增强师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法制教育要有具体的活动计划,干部、教师学法要哟计划、有教材、有考核,学年学习培训不少于40学时,集中学习有参加培训人员登记表,有学习笔记和学习心得。加强对法制教育课的指导和检查,各种教育活动要有具体的活动计划和活动记录。学期末,把遵纪守法列为师生评模评优的重要条件。学校实施学生法律知识合格证的考试制度,法律考试不合格者不被评为“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论文摘要] 少年犯罪问题在现代社会变得日益严峻,为预防、控制和减少少年犯罪,世界各国都很重视少年司法制度建设。我国由于多种原因,少年司法制度构建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少年司法制度存有较大差距。为加快少年司法制度建设,本文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不足作了多方面的探讨,并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做法,提出了完善构想。
我们认为,可对少年司法制度作如下定义:国家司法机关和司法性组织应用法律法规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对少年犯罪人进行保护、教育和改造,以实现保护少年和社会双重目标的一种专门司法制度。有学者认为,根据社会学的观点,司法制度是由概念系统、组织系统、规则系统和设备系统所构成,这与法国社会学家弗里德曼关于法律制度是由结构、实体以及文化所组成的观点有很大的类似之处。概念系统就是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不同类型的司法制度,其理论基础并不相同。组织系统就是司法组织体系,它由各个司法机构和法律授权的专门组织所组成的有机统一体。规则系统是指司法规范体系,包括司法组织规则和司法活动规则。设备系统是指司法物质设施,是司法组织赖以进行正常活动的物质基础,包括法庭、监狱以及其他物质设备。概念系统和规则系统属于“软”系统,组织系统和设备系统属于“硬”系统,司法制度就是一个“软”“硬”皆备的大系统。对此,笔者深以为然。
一、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不足
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自建立以来,取得了很大发展,为预防、控制和减少少年犯罪作出了功不可没的贡献,但与发达国家具有百多年历史的少年司法制度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存有许多不足。
在规则系统方面,表现为独立的、完善的少年司法法律体系的缺失。首先,表现为现有法律规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不够完善。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监狱法》等法律有关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司法文件,都对少年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作了一些特殊规定,特别是作为纲领性的少年保护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我国未成年人的保护更是作了全面规定,但上述法律法规关于少年权益保护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道德性、号召性条款过多,缺乏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对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也没有详细明确的界定。其次,表现为没有形成独立于成年犯罪人的少年法律体系。现代世界多数国家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殊情况,一般均有专门的立法,如德国制定了《少年法院法》、印度制定的《儿童法》、日本制定有《儿童福利法》、《少年院法》、《少年审判规则》等有关少年的专门法规,集中规定少年案件实体与程序问题,切实做到对未成年人犯罪后受到的法律追诉、审判和实施的监改方式、处罚方法与成年犯罪人有所不同,以期实现少年司法制度的特有目的。与此相比,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专门立法很少,有关少年犯罪、少年权益的保护,主要依靠调整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调整,未能充分关注少年犯罪人身心的特殊性,没有对少年人实行区别对待、加以特别保护,可以说是不公正、不合理、也是不科学的。再次,表现为法律规定法院受案范围过于狭窄。我国审判机关依法受理的少年案件,主要是有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不包括违法案件,更不包括需要监督和照管的案件。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经验,适当扩大我国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最后,表现为立法落后于司法实践需要。纵览现有的立法,虽然对少年司法制度有所规范,但无论是数量还是内容都与社会现实的需要不相适应。实践中,有些具有生命力的少年司法做法却没有法律对此作出规定。
在组织体系方面,表现为未成年人司法专门机构的不健全。我国目前没有专门性的少年警察机构、少年检察机构、少年审判机构、少年矫正机构、少年律师机构等。由于系统功能的整体性,少年司法机构的不健全使得少年司法制度的整体优势无法发挥,不能很好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等对少年犯罪人进行特别保护的刑事政策。
在概念系统上,表现为对少年司法制度独立价值认识不足。时至今日,在许多人观念中,对未成年人的刑罚观不是站在社会发展之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价值取向上看待,而是以成年人之于未成年人弱势群体的天然同情、怜悯的感性认识来看待未成年犯罪人的处遇,把制度上的要求视为司法者情感上的恩赐,虽然一般而言并无不可,但因社会治安不好开展严打时,此种价值观往往会导致对未成年人待遇的忽视。
在设备系统方面,表现为少年司法制度赖以运作的物质条件及高素质的少年司法工作人员的欠缺。在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尚不十分发达,不少地方的财政收入难以满足正常的社会发展需要,司法部门正常的办案经费不能得到充分保证,完善的狱政设施及高素质的少年司法人员严重不足,难以完全实现法律所规定的分押、分管、防止犯罪人交叉感染的良好愿望,也很难达到少年司法的目标。设备系统的不足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从司法机构及人员来看,现行兼职型少年司法机构和人员在工作中,由于司法力量相对不足,往往要身兼数职,需办理大量普通刑事案件,这使得他们常常无暇他顾,无形中影响了对少年犯的跟踪帮教工作;从少年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来看,真正素质高,能力强的、理想的少年司法工作者十分缺少,与少年司法工作的高要求很不适应。
二、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完善之构想
(一)进一步完善少年司法制度的概念系统
我国相关立法虽已将“教育、感化、挽救”、“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等先进的少年司法理念确立为少年司法活动的指导原则,但人们对确立此原则的法理学根据并非十分了解,以至于人们对少年司法制度的独立性价值认识不足,认为国家对少年犯罪人的宽大处理仅是出于对其同情、怜悯。此种认识的偏差,不利于人们自觉地贯彻少年司法原则,确保少年司法目标的实现,故有必要明确构建少年司法原则的法理学根据。一般认为,此原则确立的法理学根据主要有: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特殊性、国家亲权理论、刑事近代学派理论等。
(二)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规则体系
如前所述,我国少年法律体系存有严重不足,亟需完善,这既是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要求,也是实践的迫切需要。我国是《北京规则》的参与制定国和缔约国,该条约要求成员国“应努力在每个国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制定一套专门适用少年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建立授权实施少年司法的机构和机关。” “应当充分注意采取积极措施,这些措施涉及充分调动所有可能的资源,包括家庭、志愿人员及其他社区团体以及学校和社区机构,以便促进少年的幸福,减少根据法律进行干预的必要,并在他们触犯法律时对他们加以有效、公平及合乎人道的处理”。
首先,构建独立于成年人的少年法律体系。我国现有不少学者业已提出了建立我国少年法律体系的见解。有的学者主张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少年法典;有的学者主张在现有刑法典基础上,单设少年犯罪的特殊章节,条件成熟时再制定少年刑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有的学者主张为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配套,可以分别制定《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法》和《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法》,构建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少年法律体系。上述观点表明我国学者关于应该完善少年立法已取得了共识,存在分歧的只是采用何种法律表现形式。笔者以为少年立法重要的固然是内容,但形式也是应该慎重考虑的。我国目前有关少年的立法就是一种分散式规定形式,这种形式使得少年法律显得过于分散,系统性不够,未能突出少年司法制度应有的独立性、重要性,不便于人们掌握运用少年法律保护少年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此种分散形式使得少年司法规定缺少应有的总的指导原则总领全局,不利于少年法律体系构建的和谐统一。鉴于此,笔者以为第一种主张是妥当的,第二、三种主张存在的缺陷和我国目前少年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未有二致,故不足取。在具体制定我国综合性的少年法典时,可借鉴德国少年法院法的立法模式。该法详细规定了少年法院法的适用范围、指导原则、少年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少年法院组织和少年刑事诉讼程序、执行和行刑等少年犯罪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 转贴于
其次,完善少年法律对少年权益的保护规定。如前所述,我国少年法律对少年权益的保护规定,存在多方面的不足,需要完善。在刑事实体方面,应明确规定少年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宗旨与目的,强调保护处分为主,刑事处罚为辅,奉行优先保护少年原则;根据未成年人自身特点,明确规定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管制、拘役刑罚及过于严厉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对未成年人不适用,因为此类刑罚对犯罪未成年人来说要么改造效果不大,可能造成交叉感染,留下犯罪记录,影响其重返社会,要么处罚过重,有违国际轻刑化趋势与教育保护的少年司法原则;对未成年犯罪人应增加相对不定期刑及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以便更好地发挥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功能;在缓刑适用上应做出与成年人不同的特别规定,缓刑条件不应过于严格,提高对未成年人的缓刑适用率,切实贯彻非监禁化的少年司法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进一步具体化,增加规定的可操作性,减少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对少年权益的侵害;建立适合未成年人自身特点的刑罚裁量与执行制度,扩大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等。在刑事程序方面,建立少年刑事案件的专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制度,由少年警察、少年检察、少年审判、少年矫正等专门机构和人员行使相应职权,采取与成年人不同的方法,如在调查少年犯罪行为的同时,注意调查少年犯罪人出生日期、生活环境、成长过程、社会交往以及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审查其犯罪事实和犯罪动机;在审理上,采取不公开的形式,与成年人分开审理,审理时必须态度诚恳等;在处理上,对未成年人贯彻宽大原则。在执行方面,建立起一套包括监禁、缓刑和假释的未成年罪犯的刑罚执行制度体系,以满足教育、挽救未成年罪犯的需要。
再次,扩大少年法庭对少年案件的受理范围。由于国外大多数国家使用广义的少年概念,所以少年司法制度的管辖范围是宽泛的,不仅包括违法犯罪少年,而且包括“需要监督的少年”和“需要照管保护的少年”,如日本的家庭裁判所管辖的少年案件是非常广泛的,从对象来看,包括犯罪少年、触法少年和虞犯少年;从内容来看,包括应受刑事制裁的刑事案件、未构成刑法上的犯罪、构成刑法上犯罪但不应受刑事制裁的保护案件和危害少年福利的成人案件。我国少年法庭受案范围仅限于少年刑事案件的局面不利于充分发挥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故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在少年司法制度建设方面所积累的成功经验,将少年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纳入到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之中,适用严格的少年司法程序进行处理,加强对少年人教育、感化、挽救,避免行政机关处理过程中的随意性。这与《北京规则》确立的减少司法干预原则并不矛盾,因为适当扩大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目的主要在于加强对少年教育保护,这与《北京规则》减少对少年司法干预的精神是一致的。
最后,加快立法步伐,满足现实对法律的迫切需要。我国关于少年司法的许多规定,处于规章、行政命令的层次、缺乏权威性和统一性,如公安部《看守所条例》;有的处于试行、暂行阶段,没有进一步总结定型,上升为法律,如1986年司法部颁发的《少年犯管教所暂行管理办法(试行)》;有的还没有相应的、配套的、完善的、可操作性的法规,如《少年犯罪立案、侦查、起诉法》等;有的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已时过境迁,无法适用了,如1954年《劳动改造条例》等。对于此类规定,应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以完善,通过法定的立法程序将其转化为法律。另外,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富有生命力的做法,应该加紧调研,尽快将其成功的做法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解决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三)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组织体系和设备体系
少年司法制度有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狭义少年司法制度仅指少年案件审判制度,广义的少年司法制度包括少年审判制度、少年警察制度、少年检察制度、少年监狱制度、少年律师制度、少年调解制度、少年仲裁制度和少年公正制度等。从多数国家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来看,大体经历了由狭义的少年司法制度向广义的少年司法制度过渡的阶段。目前,人们对广义少年司法制度具体范围认识存有差异,但多数国家认同对少年刑事被告人羁押、预审、起诉、审判、辩护、管教一条龙的少年司法体系。 我国对此可以借鉴,设立与少年法庭相配套的少年警察、少年检察、少年辩护、少年矫治等制度,积极发挥少年司法制度在预防少年犯罪、教育保护矫治少年犯罪人的整体作用,实现少年司法制度既保护少年合法权益,也保护社会利益的双重目的。在两者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优先保护少年犯人的利益。
为了确保上述制度的有效运作,随着经济发展,财政收入不断增加,可对少年司法制度建设加大投入,建立起与上述少年司法制度相配套的硬件设施,比如少年犯管教所、少年犯羁押所、独立的少年法院等,实现对少年犯人分押、分管、分审;加强对专门少年司法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了解少年司法与成年人司法的不同,明确少年司法工作的重要性与复杂性,胜任少年司法工作并热爱少年司法工作。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少年法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值得我们借鉴。
[参考文献]
姚建龙. 少年司法制度概念论[J]. 当代青年研究,2002,(5).
审前调查制度有利于促进刑罚效益的最优实现,被认为是量刑科学化、合理化的体现,是犯罪人处遇个别化的出发点。[①]在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处理中,这一制度更具有特殊的意义,已成为当今各国少年刑法中的通行制度。在联合国《少年司法制度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也指出,“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案件,在主管当局做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在不少国家,审前调查制度甚至扩展至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但就我国现状而言,审前调查制度在立法中尚属空白。本文就我国未成年刑事案件处理中引入该制度的相关问题略作探讨。
一、未成年刑事案件审前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般认为,审前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教育刑理论
在人类刑法史上,以惩罚和威慑为核心的刑罚观念曾长期占据主导地位。19世纪后半期,随着刑事近代学派登上历史舞台,教育刑理论逐步兴起。这一理论认为,适用刑罚不能只是为了机械的报应,更重要的目的在于通过教育改造犯罪人,使之改恶从善,重返社会,惟此方能有效地预防和遏制犯罪。教育刑理论反映了人类刑罚文明的进步,已为当代各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所普遍接受。有些国家甚至在宪法中表达了教育刑的理念。例如,意大利宪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刑罚不能有与人道相悖的处遇,必须以对被判刑人的再教育为目的。[②]
教育刑理论对于现代未成年人犯罪处遇政策的形成影响深远。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发育尚不成熟,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形成原因中,环境因素、社会因素起的作用往往要大一些。因此,当今各国普遍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不同于成年犯罪人的特殊处遇政策。有关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也要求,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不能机械地强调处理结果与犯罪轻重相适应,而应更加关注处理结果与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矫治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在我国,也确立了对未成年犯罪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
由对未成年犯罪人“教育为主”的处遇理念,自然引申出审前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因为教育的有效性要求“因人施教”,尽管犯罪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群体有其共有的特性,在每一个具体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的人格特征、所处环境、平时表现、致罪原因等各有不同,只有通过细致而周密的调查,查明上述各种因素,才能帮助法官选择最具有针对性的处遇措施,进而使矫正机构实施有效的教育和矫正活动。
(二)再社会化理念
从社会学的视角看,罪犯再社会化是人的社会化的一种特殊形式。所谓人的社会化,是指人类个体自降生以来不断学习、接受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从而由一名“生物人”转变为“社会人”的心理和个性发育过程。[③]正常的社会化过程意味着个体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而不完全和有缺陷的社会化过程则可能导致人格倾向的形成和行为的发生。从一定意义上讲,犯罪就是罪犯社会化缺陷的产物。为了弥补原来社会化过程中的缺陷,国家及社会对社会化的失败者实施强制性的再社会化。罪犯再社会化就属于这种强制性的再社会化。
罪犯再社会化这一命题是在教育刑理论的基础上引发出来的。自19世纪末的刑事近代学派提出教育刑理论后,这一理论经过不断的演变和发展,便形成了20世纪50年代在欧美轰轰烈烈展开的重返社会(rehabilitation)或再社会化(resocialization)思潮。罪犯再社会化的思想,以使犯罪人顺利地重返社会为刑事政策的基本理念。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先生将再社会化原则作为现代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之一。他认为,再社会化原则即指刑罚权的界限与行使,应以犯人再社会化的需要为依据,刑罚的宣告与执行应能作为犯人再社会化的手段。因此,唯有符合再社会化原则的刑罚,方是有意义而必要的刑罚,一切足以阻挠犯人再社会化之目的的构想的刑罚,应尽量避免。[④]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典或监狱法典中,明文规定了罪犯再社会化的原则。[⑤]
对于犯罪未成年人而言,强调再社会化理念尤为重要。未成年人之所以涉足犯罪,就是因为基本社会化过程中出现了问题,通过审前调查活动,弄清问题的症结,对症下药,实施有效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才能帮助其顺利完成社会化进程,成长为健全而负责任的社会成员,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及人类的可持续性发展。
(三)刑罚个别化原则
刑罚个别化原则,是指法官在适用刑罚时,不仅要充分考虑行为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也要适当考虑其人身危险性大小,在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判刑以及最合适的刑种、刑度及执行方式,以有效地实现矫正罪犯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处遇,正是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具体展开。
刑罚个别化原则可以说是教育刑及再社会化理念演绎的结果,同时也是实现教育刑及再社会化理念的必由之路,而审前调查正是配合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制度支撑之一。早在1955年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第一届预防犯罪及罪犯处遇大会上,就提出:实行个别处遇,应从人格之调查分类着手,必先根据精密的调查,由是进而决定个别处遇之方法,始便于分类收容。日本犯罪学家菊田幸一,则把判决前的人格调查称为寻求处遇方法的辅助手段,是处理犯罪人的首次处方笺。审前调查制度对于社区矫正的发展更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缓刑、假释等社区刑罚措施的适用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受再犯预测水平的限制。正如台湾学者林纪东先生所言,要把假释制度运用的好,有赖于事先精密的审查和事后适当的管束。[⑥]这里所指的事先周密的审查,就是指对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和再犯可能性大小的测定,而为了提高测定结果的准确性,必然有赖于建立科学的审前调查制度。
在我国,虽然在立法上没有明示刑罚个别化原则,但相关的立法规定为刑罚个别化的推演和践行预留了一定的空间。例如,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学界普遍认为,这里所说的刑事责任,就涵盖了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的内容,我国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实际上容纳了刑罚个别化的内容。此外,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这里,“情节”与“犯罪事实”是并列的,且“情节”前并没有犯罪二字的限定,故理论和实践一般认为,此处的“情节”包含着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有关内容,如作案动机、一贯表现、悔罪态度等。因此,从立法精神和司法运作来看,我国刑法实际上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意蕴,故构建审前调查制度以配合该原则的实施实属必要。
二、未成年刑事案件审前调查制度的域外借鉴
从当今许多国家或地区的少年刑法看,一般都对审前调查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并将调查结论作为对涉案未成年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依据和参考。下面对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立法与举措作简要介绍,以资我国借鉴。
1、瑞典
在瑞典,根据《社会服务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当一般公民或警察发现少年刑事案件后,负有义务通知社会福利委员会,而委员会则将案件委托有关机关或学校进行调查。如果少年、儿童有可能存在身心缺陷时,则由医生或心理学家参与调查。法律规定对于调查未满15岁的儿童时,儿童的父母应当出席。社会福利委员会审查调查报告后,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处分措施。
2、埃及
在埃及,根据《青少年法》的规定,在对违法犯罪青少年作出判决之前,青少年法院的司法人员要对该青少年的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而周密的调查,并向青少年法院提出报告。青少年法院在审判青少年犯罪案件时,还应听取社会监督人就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和管教办法等进行的汇报,以便作出有针对性的判决。
3、印度
在印度,根据中央少年法的规定,逮捕少年时,警察必须将逮捕事实向缓刑官报告,缓刑官接到报告后,应着手对涉案少年展开社会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犯罪少年的人格特征、经历及家族历史等。缓刑官提供的报告对于少年福利委员会和少年法院处理案件有重要影响。被判缓刑的少年,缓刑官负有监督帮助的职责。[⑦]
4、日本
在日本,根据《少年法》的规定,家庭法院调查少年事件时,务须就少年、保护人或关系人之现状、经历、素质、环境等,运用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及其他专门知识,努力为之。
5、泰国
在泰国,成立了专门的青少年观察监护中心,警察在发现青少年犯罪案件后,应先交由观察监护中心的检察员、教官要对违法青少年进行调查,包括对其家庭背景、青少年本人的历史、违法的背景等等,从而研究分析青少年违法的动机、人身危险性以及改造可能性,然后作出结论性报告,供有关警察和检察官处理时参考。[⑧]
6、马来西亚
在马来西亚,根据《少年法院法》的规定,法院在决定对少年的处置措施之前,首先要派出保护观察官以访问少年的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并用面谈的方式进行调查,来收集少年的一般行为、家庭环境、健康状况等有关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矫正措施。另外,还由州当局选举两名顾问帮助少年法院的工作,两名顾问中须有一名是妇女。顾问的作用在于就有关儿童和少年的刑罚和处置事项提出建议,供法院参考。
7、香港地区
在我国香港地区,为了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最适合他本人的矫正措施,法律要求法官在判决时要充分考虑青少年犯罪人的个性、体能、精神状态等情况。在开庭之前,一般由社会福利署的工作人员先对违法青少年的有关个人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犯罪成因、身心发育状况、情感类型、兴趣爱好、成长环境、学业情况等,并起草调查报告向法庭提供。另外,香港还建立了青少年罪犯评估专案小组,该小组由惩教署及社会福利署的专业人员所组成,专责就年龄介乎14至不足25岁的男性罪犯及14至不足21岁的女性罪犯的个案,向裁判官或法官提供关于判刑的综合专业意见。专案小组成员通过研究法庭转介的个案,在其后递交法庭的报告中,推荐最适合的自新计划供法庭参考,以协助对定罪的青少年罪犯作出判刑。[⑨]
8、澳门地区
在我国澳门地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未成年疑犯在接受未成年人法庭询问之前,社会重返厅的技术人员会对该未成年人的心理、家庭、学校、人际关系等方面作出评估,然后向法庭提交报告。法官在定罪量刑时,必须充分考虑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格状况和再社会化需要。
9、台湾地区
在我国台湾地区,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的规定,在少年法院专设少年调查官,其主要职责是调查、搜集关于少年保护事件之资料。少年法院在接受移送、请求或报告少年事件后,应先由少年调查官调查该少年与事件有关之行为、其人之品格、经历、身心状况、家庭情形、社会环境、教育程度以及其它必要之事项,提出报告,并附具建议。少年法院依少年调查官调查之结果,参酌事件之性质与少年之身心、环境状态,作出最合适的处分措施。
三、未成年刑事案件审前调查制度的中国探索
尽管审前调查制度在我国尚未实现立法化,但有关的司法解释涉及一些这方面的内容。如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另外,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借鉴域外经验,进行了审前调查制度(有的地方称“人格调查”或“品行调查”)探索和尝试。下面略作介绍:
(一)青岛市法院系统的探索
2003年开始,青岛市法院系统在审理少年犯刑事案件时,在全国率先实施“人格调查制度”,结合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每个失足者的不同情况,在量刑时体现出刑罚的人性化和个别化。
青岛市法院系统的人格调查制度是法院委托社会调查员进行的,而社会调查员主要由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退休老干部们担当。社会调查员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的同意后,在充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就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涉案前后表现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广泛调查,并在开庭时宣读书面报告。
(二)合肥市中院的探索
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试行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前人格调查制度,并在中国首家出台《社会调查员制度实施办法》。其具体实施方式为: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选定的社会调查员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日常表现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出具书面报告在法庭宣读,供法院量刑时参考。
法院对社会调查员的具体要求是:坚持公正、中立的原则,客观、全面地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分析失足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深层次原因,实事求是地撰写包括未成年人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在校(或就业)表现、社会交往、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及对自身行为的思想认识等内容在内的详细的调查报告。社会调查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热心从事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工作。[⑩]
(三)北京门头沟法院的探索
北京门头沟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也进行了这方面的试点。该法院的做法是:聘请来自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担任社会调查员,通过调查向法庭提供有关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评价报告,其内容包括行为人的家庭出身、成长经历、受教育情况、性格特征、在校表现、社区评价等,供法院量刑参考。[11]
(四)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的探索
2005年,该院推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人格调查制度,就是检察官在批捕阶段,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情况”界定为性格特征、精神状态、知识水平、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兴趣爱好、家庭环境7个方面,每一方面再细化成若干具体参数指标,如性格特征细化成内向、外向、平和、暴躁等,由各种参数形成一览表,提讯时交由本人填写,之后由父母填写,在校生再交班主任和同学填写,最后由承办检察官将上述三类表格信息汇总,形成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人格调查分析报告》。检察官通过对报告的分析和对家长另外进行的问卷调查,结合具体案情,得出是否有逮捕必要的结论。
笔者认为,上述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对于审前调查制度的探索是值得肯定的,当然,由于尚处在摸索起步的阶段,还存在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例如,调查主体不统一,调查人员缺乏专业性;调查分析报告的设计过于简单,没有采用国际通用的人格量表测定,有一定的随意性,等等。但总的来说,审前调查制度的建立是完善我国少年司法乃至整个刑事司法工作的一个方向,应在进一步扩大试点、全面总结经验得失的基础上,在条件成熟时以立法形式将审前调查制度确立下来,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四、未成年刑事案件审前调查制度的构建模式
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出现了构建中国的审前调查制度的意见,但在具体设想上各有不同。下面介绍一些主要的争议问题,并略述浅见。
(一)关于审前调查的主体
关于审前调查的主体是分歧较大的一个问题。在此问题上,大致有以下几种意见:
1、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这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应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全面调查,除对犯罪行为等案件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外,还须对未成年人犯罪人的个人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12]
2、由控辩双方进行调查。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即持此种意见。认为一般应由控辩双方进行调查,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在试点中就是由检察机关进行调查的。
3、由法官进行调查。如有学者主张,人格调查的主体应该是法官。从法理上来说,人格调查结论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委托他人调查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真实性。法官作为刑罚裁量的主体,为保证量刑适当,应当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亲自调查,这种调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结果的过程。[13]
4、由从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中选定的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如青岛和合肥法院系统的试点中就采取这种方法。
5、由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北京门头沟法院的试点中采取此种做法。
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意见,即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是不可取的。审前调查主要是一种人格调查、社会调查,同公安机关进行的刑事侦查在性质和内容上有很大的不同。从实践看,公安机关机关着力于对案件的侦破和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因而对行为人人格状况的考察普遍重视不够,即便是考察人格状况,也往往只重视考察那些法定情节,尤其是从重处罚情节,如是否累犯等,而对被告人的成长背景、一贯表现、犯罪原因等很少涉及。另外,尽管有时为了侦破的需要,公安机关也会考察行为人的作案动机,但这种考察仍是浅层次的,并不会系统、深入地考察、分析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因此,公安机关难以代行审前调查的职责。
上述第二种意见,即由控辩双方进行调查,难以保证调查结论的全面性和公正性。在我国,公诉机关将主要精力放在有罪的指控和论辩上,另一方面,律师等辩护人由于处在辩方的立场上,控辩双方的利益冲突决定了其很难在审查调查工作中保持中立性。
上述第三种意见,即由法院亲自进行调查,亦有不妥。法官亲自跑学校、跑家庭、跑社区,进行调查,显然与法官的裁判职能与中立地位不符。
至于上述第四种意见,即委托社会上热心于未成年保护事业的公民担任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虽然有利于发动社会力量参与,体现司法民主化理念,但这种由一般公民进行的调查显然专业性不够,难以保障调查结论的科学性。
比较而言,笔者认为上述第五种意见更为合理。从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做法看,审前调查大都是由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而这一机构一般就是社区刑罚执行机构,因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植根于社区,在调查的开展上有着其他机构不具备的诸多便利。如英美的缓刑官的职责之一就是为法官提供判决前的报告,就对犯罪人适用监禁还是社区方案提出意见。我国也可借鉴这种做法。在我国目前正在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基层司法行政机构是实际上的工作主体,当然,由于立法不健全等原因,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存在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脱节的不正常现象。我国有相当学者主张,以现有的司法行政机构为基础,构建专门的社区行刑机构,笔者亦持此种意见。将来可通过立法形式,赋予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审前调查的职能,由该机构的专业人员制订细致的涉案未成年人人格调查量表,根据表格反映的内容,综合确定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矫治难易程度,帮助法官作出合理、有效的处遇措施,以促进对未成年人刑罚适用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关于审前调查的内容
关于审前调查的具体内容,各方面的意见也不尽一致。笔者认为,审前调查的重点,应是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及其形成、发展与演变的过程,以及对未成年人不良性格与行为的形成有过重要影响的人和事件。至于调查的具体内容,笔者认为主要应包括以下方面:
1、个人基本情况的调查。包括具体年龄、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生活经历,以及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如是在校学习还是务工、务农,是否有辍学、流浪等情况。
2、犯罪事实方面的调查。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等等。
3、犯罪前后表现情况的调查。包括平时的一贯表现、有无违法犯罪的前科或其他不良行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
4、家庭背景的调查。包括家庭成员的构成,监护人的职业、收入、健康情况,父母的个性与和睦情况,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等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父亲或母亲去世、父亲或母亲被判刑入狱以及父母离异等情况;父母是否存在对孩子虐待、体罚或管教不当等情况,父母是否具有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父母之间是否因感情不和而经常发生吵骂、厮打现象,等等。
5、学业情况及学校环境的调查。包括学习成绩如何,对学习、对老师的态度,是否有退学、逃学等情况,学校管理秩序如何,学校是否重视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是否存在歧视差生、体罚学生等现象,学校周边环境如何,等等。
6、行为人居住环境及近邻环境的调查。包括家庭迁移的情况,所在社区的治安秩序好坏,邻里是否和睦,等等。
7、行为人的性格特征、兴趣爱好、智力能力等情况以及交友情况。尤其要注意是否有吸毒、酗酒、赌博、早恋、网瘾、夜不归宿等不良表现,是否接触不良的阅读物、光碟、网站等,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现的人进行交往,等等。
(三)关于审前调查的方法
审前调查工作应坚持全面、直接和科学的原则。
1、全面原则
是指凡是同案件形成和案犯处遇有关的各种事实因素,都应纳入调查的范围。只有通过全面、细致的调查,方能查明引起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真实原因,进而采取合理的处遇措施,实现理想的矫治效果。
2、直接原则
在调查工作中,应强调直接接触、实地考察的原则,以保障调查结论的准确性、可靠性。例如,通过会见涉案未成年人、走访其家属、邻居、老师、同学、同事等,以取得第一手的调查材料。
3、科学原则
审前调查是一种专业性的活动,为此,调查人员应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背景,并掌握一定的社会调查技能,如面谈与沟通的技巧、制作和分析人格调查量表、撰写分析透彻的调查与评估报告,等等。为保证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在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及人员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医学、心理学及精神病学等方面的鉴定。
[①]参见大谷实著、黎宏译:《刑事政策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2页。
[②]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林译:《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48页。
[③]参见兰洁主编:《监狱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8页。
[④]参见林山田著:《犯罪问题与刑事司法》,台湾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版,第133页。
[⑤]例如,荷兰《关于刑事机构的1951年法令》第6条规定:矫正处分应有助于使囚犯重返正常的社会生活。[⑤]德国1976年公布的刑罚执行法规定:自由刑执行的目的,在于使犯人重返社会后不再实施犯罪行为,自由刑的执行亦起一般预防的作用。我国台湾地区《监狱行刑法》第1条规定:徒刑、拘役之执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适于社会生活为目的。我国澳门地区刑法典第40条第1款则规定,科处刑罚及保安处分的目的“旨在保护法益及使行为人重新纳入社会”。
[⑥]参见林纪东著《监狱学》,台北三民书局1978年发行。
[⑦]参见康树华、刘灿璞、戴焱云编著:《中外少年司法制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53页。
[⑧][日]菊田幸一:《泰国少年司法制度》,陆青译,载北京大学法律系国外法学研究所编:《外国少年司法制度与日本保护青少年条例选》,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58——70页。
[⑨]参见香港惩教署主页:info.gov.hk
[⑩]参见2002年12月16日《中国青年报》报道。
[11]参见2005年7月7日《北京娱乐信报》报道。
安徽铜陵市民马先生几天前给儿子整理书包时发现,孩子书包里有几百张彩色的小卡片,仔细一看,发现这些卡片都是一些和彩票类似的抽奖券,其背面还印有“再接再厉”等字眼。一张奖券5角钱,孩子哪来的钱呢?儿子的回答让马先生哭笑不得,儿子说他常将买早餐的钱省下,然后和同学一起去学校旁边的小店“买彩票”。
于是记者决定实地探访。在一家小店内,记者称要买“奖券”后,警惕的店主并没马上搭腔。记者称替侄子购买后,店主才拿出一长条彩色纸片。“5毛钱一张”,店主介绍说,“也可花十几二十元直接买奖品,买奖券不一定能抽中。”记者随后购买了四张奖券,刮开后发现三张显示“再接再厉”,另一张写有“价值5角礼品”。在店主的建议下,记者再抽了张,还是“再接再厉”。随后记者去附近另几家探访,情况也都差不多。
普法案例二
哈尔滨市民刘先生向记者反映:“最近我家孩子常常出入游戏场所,刚开始我没在意,后来发现家里8000多元现金不翼而飞,原来是被孩子拿去电玩城玩赌博机了。”据刘先生介绍。从发现孩子去电玩城到现在,仅仅十几天功夫孩子就输掉了7300多元钱。不仅如此,孩子还谎称家中有事,从老师手中借走了400元钱。目前,在刘先生的教育下,孩子已答应不再玩赌博机了,刘先生说,他发现还有许多学生也出入这些游戏场所。
普法提示
在可能中巨奖的诱惑面前,很多成年人都迷失了方向,甚至触犯法律。对于身心发育不成熟、自我控制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来说,彩票的负面影响更大。
赌博对未成年人的危害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未成年人参与赌博,大量占用学习和休息时间,严重影响学习成绩;同时未成年人经常参与赌博也会引发失眠、精神不振、记忆力衰退等,曾发生过未成年人白天晚上连轴转赌博,猝死牌桌的真实案例。二是影响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赌博活动易使未成年人产生好逸恶劳、不劳而获、投机侥幸等不良的心理品质,使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扭曲。三是容易诱发未成年人犯罪。赌博是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发因素,与赌博相伴随的,往往是诈骗、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实际生活中曾有过这样的真实案例:一位小学生欠下3元赌债,被同学索要,几名学生在发生口角后斗殴,结果其受伤后不治身亡。
发行彩票是国家向社会募集资金的一种合法方式,公民购买彩票也可以为社会公益事业贡献一定的力量。但彩票在发挥募集社会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等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产生了导致一些人梦想一夜暴富,以至于沉迷彩票,荒废正业,甚至触犯法律的负面影响。因此国家严格规范彩票发行机制,目前我国只有民政和体育部门拥有发行福彩和体彩的资格,即使是普通的商家抽奖活动,也须经过严格的公证程序。商家向学生出售“抽奖券”,是一种以盈利为目的的非法行为。
购买彩票会对孩子的心理和身体造成危害,向未成年人出票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彩票管理条例》和《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销票,也不得向未成年人支付中奖奖金。如果违反这一规定,责任人员将被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建议
尽管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未成年人参与赌博行为,但是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行为却屡禁不止。在了解赌博的严重危害后,家长们一旦发现孩子有赌博行为,一定要及时制止。制止子女参与赌博也是父母应尽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等行为。
一、加强组织建设,延伸关工委工作面。成立由镇党委书记为名誉主任,分管领导为关工委主任、退休老干部担任常务副主任的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镇老年宫,由退休干部,镇老年体协主席××*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关工委日常工作。同时各村也成立了关工委,由村党总(支)部书记为领导小组组长,全镇中小学校也成立了关工委小组,学校负责人为组长,协调负责具体工作。
二、积极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学习,认真贯彻上级关工委工作会议指示精神。通过召开全镇关工委工作会议,积极贯彻县关工委主任会议精神,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今后的工作进行了布署。
三、结合开展生动活泼的活动,切实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
(1)认真摸清全镇”留守孩子”情况,做好“留守孩子”调查摸底登记,成立多个“留守孩”关爱团体,切实做好“留守孩子”关爱工作。我镇中小学生共913人,留守孩就有185人,占总人数20%,结合实际,通过与镇中小学联系,组建5个校外留守孩学习小组(吸纳90名留守儿童),聘请4位“五老”担任校外辅导员;成立“留守孩”托管中心两个,(其中校办两个,托管留守孩28人);成立“留守孩”成长乐园一个(吸纳留守孩18人);组建爱心家庭7个(吸纳14人)。通过这些关爱团体,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学习情况,有的放矢对这群孩了做好关心教育工作,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2)组建青少年教育报告团,积极开展青少年的道德和法制教育。组建由县镇退休干部为主的7人报告团(其中镇干部4人,村干部3人),共成立镇级报告团1个,村级报告团2个,组织安排全镇各校学生学习新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江西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等法律法规,聘请法制副校长和辅导员定期到校进行法制教育,近一年来,共为全镇中小学生作宣讲报告5场次,受教育青少年900余人。
(3)开展心理素质教育。针对现在学生方方面面的情况,加强了与全镇中小学校的联系,在镇中小学设立心理咨询室,采取了“心理导师制”,由学生和老师结对,开展心理疏导,缓解学生的心理压力。
(4)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娱活动。通过“五四”青年节、“六一”儿童节等节日,以县教体局开展的教苑艺术节、中小学田径运动会、篮球赛、乒乓球赛、少儿才艺大赛等活动为契机,开展了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进一步丰富了学生的业余爱好,全面培育了下一代的综合素质。
(5)多方筹措,结对救助贫困学生。结合开展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契机和“手拉手爱心工程”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多方筹措资金,与贫困中小学“一对一”结对帮扶救助困难学生。
四、继续办好示范家长学校,大力提高家教水平
[关键词]法制教育 德育 改革与实践
[中图分类号]G7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3-0189-02
一、法制教育课程改革之必要性
(一)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刺痛社会大众的心灵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
从这个年龄段来讲,他们应该是在学校接受初中、高中或者是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中职生),是祖国和社会的希望。但是,有的未成年学生却走上偏差之路,不得不令人扼腕叹息。笔者作为一名一线的教师,见证了学生们的奔放性格与学习热情,体会到了学生们的青春活力与创造力。然而,这个阶段的未成年人刚刚走上生理和心理的成熟之路,涉世未深,只具有初步辨别是非的能力。也就因为只限于“初步”,所以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往往容易因“近墨者黑”而沾染上不良习惯,有一些更走上了犯罪道路。
我们可以观察到,在校园内外,吸烟、酗酒的学生数量不是少数;驾驶摩托车时(当然是无证驾驶),不戴安全头盔,不遵守交通规则,闯红灯;更有甚者,一辆摩托车上载着数人,在马路上肆无忌惮、旁若无人地超速行驶,让人触目惊心;有的学生家庭条件比较好,居然在没有小汽车驾驶执照的情况下,也驾驶汽车上路;在课堂上不认真听课,看课外书,玩手机,甚至顶撞教师,校园内的打架斗殴事件也时有发生,且造成人身伤害的不在少数。而近年来,各类媒体也在关注、报道、分析未成年人的犯罪现象与特点。
在中国法院网上登载的扶民、汪同瑛的《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预防》一文中谈到:“少年犯罪不仅人数增多,而且涉及面广;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在法律图书馆网站上的统计数字表明:“以前未成年人作案的高峰年龄为16至18岁,而近几年则为14到16岁。从2000年到2007年,广州市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平均下降了2岁;犯罪手段成人化、团伙化、智能化。”谢昌逵先生在他的《改革开放中的青年和青年研究》一书中,也谈到了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不断上升,低龄化的趋势。[1]这一出现在未成年人学生群体中的不和谐现象刺痛了社会的心灵。
(二)学校德育遭遇的“瓶颈”问题
诚然,未成年人犯罪这个问题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各级各类学校也因此而加强了未成年学生的道德教育,包括政治思想道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教育。例如,在中学的《思想品德》教科书中,道德教育的内容很丰富,而有关法律的内容只有零星分布。但是,笔者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曾亲身体验过,也和多位教师交流、探讨过这样的现象: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对教师的批评和教育满不在乎、不屑一顾。相反,他们也能够滔滔不绝地说出一番本应该由教师说出的话语。有的学生甚至说:“老师,不要再说了,那些我们都知道。不就是遵守纪律,好好学习,做个好学生,对得起父母吗?”家长也反映说,现在的孩子对说教很反感,总嫌家长罗嗦。
笔者认为,现在的社会变化日新月异,我们的教育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道德的教育与养成是一种长期潜移默化的精神力量。对一些思想比较偏激、屡教不改的未成年学生,德育似乎显得苍白无力,而他们很有可能是未成年犯罪的“后备军”。这便是摆在教育工作者面前的问题:一方面,学校加强了德育;而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仍在上升。
(三)法制教育相关内容仍存在调整的空间
1.《法律基础知识》《中国历史》教科书法律史内容的缺失
“中国古代的法律也曾成为邻近的东亚地区国家的立法蓝本或楷模。这种历经了三千年的法律传统在世界上也不多见,因此中国古代的法律和世界上最为宏大的印度法系、罗马法系、伊斯兰法系、普通法系并列为五大法系之一。”[2]而唐律因为立法技术高超与完备,更是中华法系的代表。可是在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2002年初审通过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人教版《中国历史》中,讲述隋唐的辉煌文化时,仅在七年级下册第29页的非正文部分提到了《日本书纪》中对唐朝的记载:“大唐国者,法式备定,珍国也,常须达。”该页脚注“法式,法度,法则。”这说明,该套教材还是承认唐朝是个有法之国,但是在正文中却没有提到关于唐律的内容。宋朝与明朝的法制基本上延续了唐律。笔者认为,虽然是封建王朝的法,可是作为中国辉煌历史的一部分,在《中国历史》教科书中没有此部分内容,专门教材《法律基础知识》也没提及,不能不说是法制教育内容的缺失。
2.《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内容仍须适当调整
在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委员会审定的、人教版《法律基础知识》教科书中,囊括了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法律援助和救济等内容,是比较合理的。为了增加学生对法律的理解,书中举了不少案例,这是值得肯定的。笔者在与学生的谈话中,也听到了学习法律的肯定呼声。然而,也有的学生反映说,书里的法律好像离他们很远。这一反馈引起了笔者的注意。该书51页有一个案例:某商场以“偷一罚十”为由,对一顾客罚款2000元,说明商场的罚款是违法行为。而在我们的生活中,随着法在社会上的普及,商家也知道这样的罚款是违法的,这类事情已经很少发生了。书本所举案例中,一些案例的时间过于久远,有1992年的、1998年的、1999年等,无怪学生们会有这样的看法。由此可见,法制课程的教学内容应该与时俱进,教材仍有调整的空间。
3.法制教育课程的安排与专业师资的配备不足
校园内的法制教育课程,中学、中职院校大多只安排了一个学期的学习时间,期末采取非考试而采用考查的形式,学生的重视程度自然不够,所学的法律知识最后归于平静。
专业的师资配备不足也是一个问题。学校中的法制教育课由非专业教师充当的不在少数,这会导致教师对法律解释以及学生理解法律不够充分的后果。如“许霆案”、多宗“飑车案”中,当正面信息不占据主导地位的时候,负面信息对学生们的影响是令人后怕的。
二、法制教育课程改革理论与实践之探讨
(一)理论探讨:“德法并举”,即提升“德、智、体”三好学生为“德、法、智、体”四好学生
未成年学生德育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政治思想道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教育,这对学生的道德养成无疑是一种有效手段。然而,法律与道德毕竟是现代社会两大不同的规范体系。德育可以通过道德教化的力量,激发个体的内心需要,与人、与社会和谐相处。而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来保障社会的秩序,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可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可以伤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从外部规范人们的行为,达到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相处的目的。在教育部2006年印发的《全国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通知中,明确规定“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因此,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既不可相互代替,更不可偏废,而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应该“德法并举”。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通过道德与法制教育的牵引,激发学生们的学习求知热情,塑定学生们成长的方向,教育学生成为“德、法、智、体”的四好学生。
(二)实践改革之探讨
1.法制课程的安排应与德育课程并行
目前,德育课程几乎贯穿了初中、高中、中职学校三年的学制生涯,而法制教育课程的安排明显少于德育课程,很多学校只安排了一个学期,或者把法制教育的内容零星地包含在德育课程之中。这是有失偏颇的。既然道德与法制教育并重,法制教育应该独立成为一门课程,并且应该与德育课程并行,而且要有连贯性,贯穿初、高中以及中职学校三年学制的始终,才能够真正实行“德、法、智、体”全面发展。
2.完善法制教育课程专业教师的配备
处理过校园内发生的学生打架事件的教师们,都会对学生这样的抵赖言辞感到气恼:“我不知道怎么回事啊,我是劝架的”,“我不知道啊,我一来就被打了”。笔者也曾针对这种“抵赖”情况,让学生们表达过他们的看法。有的学生这样说:“送他们去派出所吧,一去就老实了。”这样的回答虽然表明学生有点法律意识,但是学生气较浓,也表达出学生对法律的理解是非常肤浅的。
因此,在对未成年学生的法制教育课中,不仅要学习法律的规定,笔者认为,更加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让他们明白触犯法律底线之后的法律后果与法律责任,专业的教师可以做到这一点,优势是非常明显的。虽然在《解释》中,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然而在教育的背后,依然存在着少管所;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伤害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专业教师能够从实际出发,通过法制教育,充分阐述法律的权威性、震慑性、确定性,以及“不可为”的行为类型,形成法律在学生心目中的崇敬与信仰,这无疑有助于减少未成年学生的犯罪。
3.与时俱进,增加、调整法制教育课程的内容
未成年人法制教育课程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帮助未成年人自发地调整自己的行为,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因此,法制课程的内容要从未成年人身边的法律、法规学起,对未成年人有保护和教育意义的法律法规都可以作为法制课程的内容,可以引导学生们学习有关中学生日常行为的规范、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关网络的法律知识等等。随着年纪的增长,再逐渐过渡到“三大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还可以理论联系实际,结合社会上出现的最新的、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案例来学习法律。当然,要注意分析、批判案件中对未成年人可能有消极影响的负面信息。
三、结语
由于未成年人犯罪近年来有上升趋势,引发了笔者对未成年人校园德育、法制教育的思考,对法制教育的现状、理论、教材、师资做了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细微探讨。谨以此文,抛砖引玉。
【参考文献】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2021
一、指导思想
总结上年“六五”普法工作基本经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国家、省、市关于普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全师教育法制的基本状况,坚持依法治校与以德治校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促进广大师生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法律素质的提升,实现教育管理从过去的单一依靠行政手段向依靠法律手段的转变,全面提高学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工作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六五”普法工作的扎实开展,提高教职员工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知法、守法、用法水平,为“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教”方略在全师得以实施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进一步完善法制教育网络,形成学校、社区、基层政法部门和家庭“四位一体”的有效机制。
三、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校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师生共同参与的普法依法治教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把普法依法治教作为科学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综合工作计划。落实普法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做到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将任务落实到人到位,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认真收集普法活动文字材料、图片资料等,做到台帐规范、资料齐全,工作有实绩,检查有资料,教育有成效,把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做好师资和经费保障。
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做好专兼职法制教师培训工作;把普法依法治教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经费,确保普法教育宣传和骨干培训的开展;学校要在公用经费中安排相应的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征订普法教育资料等,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加强队伍建设。精心组织责任心强、能吃苦的人员从事普法工作,加强与校外兼职法制副校长的沟通,共同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法律意识
1.重点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学校领导干部要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重点学习和掌握《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教育法律法规、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重要法律法规,学习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通过建立健全法制讲座制度、教育总支和支部学法制度、法律培训制度、学法合格证制度等制度,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的.现代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四个观念,即:社会主义的人民主体观念、社会主义的法律价值观念、社会主义的法律至上观念和依法行政的观念。在熟悉《宪法》等国家基本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熟练掌握和运用教育法律法规,从而转变管理观念和手段,由注重依靠行政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转变,实现依法管理、依法治教。
2.全面提高教职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全体教职员工要结合师德建设,加强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重点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师资格条例》等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开设法制讲座、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等形式,强化广大教职员工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观念,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观念,从而更加自觉地履行教书育人的法律义务,更加有效地行使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事务的权利,当好主人翁。
3.切实提高全体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学生要完成列入教学计划的法律课程学习,特别要学好《宪法》、《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国家和省、市禁毒、禁赌条例等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律常识课要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学生参加专题讲座等其他形式的普法教育和开展法律宣传咨询活动、法律知识竞赛活动、模拟法庭等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
(四)营造普法氛围,行之有效地开展普法工作
1、通过广播、板报等宣传形式,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并组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条款,在学生中进行普法宣传,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2、通过板报法制宣传栏目,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极大地增强学生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的法律意识,使学生能够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杜绝违法犯罪行为在校园内的发生。
3、利用团日活动进行法律、案件的品评与讨论。在学生中开展"知法、懂法光荣,违法犯罪可耻"的活动。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与学生息息相关的法律。
4、切实从“校园常规训练”入手,与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及创建文明校园相结合,教育学生从小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5、组织青年志愿者到社区进行法制宣传和检查,起到宣传法律、提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的目的。
6、加强校园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综合治理,积极争取街道、公安、派出所的支持,加强对娱乐、电子游戏、网吧等经营场所的管理,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学生中进行法制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学生遵纪守法自觉性,不断增强广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
7、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不断扩大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在学校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主要作用,进一步加强舆论阵地建设,充分利用画廊、黑板报、橱窗、校园广播及校园网络等宣传阵地,增强学校法制宣传教育的互动性、趣味性和感染力,提高法制宣传教育。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2021
为认真组织实施我市统计“七五”普法教育工作,根据《xx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和《2xx年全市统计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组织开展统计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工作
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对全市政府统计部门统计执法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法律知识培训与考试,通过考试的人员予以核发或者换发新《统计执法检查证》。各区、县(市)统计局要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及时做好组织报名、参训、参考等工作。
二、开展政府统计部门“每月学法”活动
2xx年统计普法重点是抓好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干部职工统计普法教育。市及各区、县(市)统计局要将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列入每月学习计划之中,组织干部职工以处(科)室、中心为单位开展“每月学法”活动,并做好学法记录,全年干部职工学法时间不少于4学时(每半天为4学时),要求干部职工统计普法面达到1%。
三、抓好政府统计部门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工作
市及各区、县(市)统计局要重视抓好领导干部学法工作,把法制学习列入本单位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之一,年度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时间不少于4次,并做好学法记录。
四、抓好全系统干部职工法律知识考试工作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在x月份组织全市政府统计部门干部职工参加全省政府统计部门干部职工统计法知识考试。
五、启动对基层企业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市及各区、县(市)统计局要将统计普法列入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之一,抓好对基层企业统计人员的统计普法培训、考试、发证工作。(时间安排4月至12月)
六、进一步加大对乡镇领导干部统计普法教育的力度
20xx年市局将会同市委组织部在市委党校举办两期全市乡镇长统计工作培训班。进一步增强乡镇领导干部依法统计意识。
七、组织开展全市统计法制宣传月活动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x月份为全省统计法制宣传月。全市各级统计部门要结合统计业务培训、统计稽查、统计会议、统计从业资格考前培训、统计继续教育等工作,以统计法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等形式,组织开展本地区统计法制宣传月活动,做好省政府的《浙江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把学习、宣传统计法活动推向新的。
八、组织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活动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通过举办法制讲座、统计法知识竞赛、召开统计年报会议、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12月全国统计法制宣传旬宣传活动。
九、积极做好2xx年对各级领导干部统计普法的准备工作
各区、县(市)统计局要加强调查研究,着手起草对领导干部统计普法实施方案,特别是要做好与当地人大常委会、党委组织部门、党校、普法办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将依法统计知识纳入2xx年当地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法制讲座、党委组织部门与党校举办的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班以及普法办制定的普法工作要点的内容之一,为启动2xx年实施对领导干部的统计普法宣传奠定基础。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校的方针,增强教师法律意识,加强学生的法律教育,提高师生的法律素质,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工作走上依法规范、依法管理、依法运行的法制轨道,使学校形成教学秩序好、教育质量高、文化氛围浓、文明和谐、平安的校园。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提高师生法律素质,使依法执教和遵纪守法成为师生自觉行为;进一步提高依法治校水平,真正做到依法治理,制度管人,全面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工作,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
三、工作要求:
1、在教育教学上,按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教育部门有关教育教学方面计划和规定去执行,监督教师全面贯彻课程标准的要求,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
2、在学校管理方面上,要认真贯彻执行《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内容,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3、在服务保障上,按照上级文件规定依法履行对学校育人工作的职责,提供充分、有效、适当、健康的师生必备物资。
4、加大校务公开工作力度,实行职代会制度。凡是学校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都要在职代会上讨论通过方可实施。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保证学校的有效资金周转,充分发挥其优势,为学校办实事、好事。
四、工作要点:
1、做好学习组织、宣传、发动工作。主要利用办公会、行政会、教职工政治学习、学生班会时间进行集中学习。可利用学校广播站、宣传栏等形式进行宣传,营造一个文明和谐、平安的校园。
2、开展“依法治校”教育工作,做到定期完成组织教师学习《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与本职工作机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教师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水平。
3、积极做好学生法治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班会向学生进行法制宣传,学习和理解《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环境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安全教育等法规,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