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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处罚条例

时间:2023-06-05 09:5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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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处罚条例

第1篇

巴中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具体内容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三章 经 营

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十七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和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5日起施行。20xx年4月3日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洛阳市召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讲评会议1 消费升级,网吧成年轻人社交新去处

几年前说起网吧,很多人的印象非常不好。当年来网吧,无非是玩游戏、聊天、看电影。

现如今,网吧不能只是个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还需要有更多延伸,否则必然会被市场淘汰。我市某网吧的经营者说。记者来到涧西区牡丹广场附近的一家网吧,进门后巨大的变形金刚、太空风格的坐椅、色彩斑斓的涂鸦给人强烈的视觉冲击,电子竞技区域内专业的设备更是惹人注目。

在家打游戏没在这里有意思,这儿的气氛更好。市民王先生说。每到周末,他都会约上几个好友来厮杀几番,玩累了就坐到一起喝喝咖啡、聊聊天。王先生说,现在这种网吧已经成了年轻人新的社交场所,就像大家常去的KTV、咖啡厅一样。

市文广新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共有近700家网吧,其中三分之一完成了转型升级,大部分经营状况良好。

2 严查网吧违规行为,一个多月停业整顿9家

随着网吧转型升级的不断推进,管理也日益规范,对于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管控也越来越严。

市文广新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9月28日至10月31日,我市组织开展了为期一个多月的全市网吧经营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对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等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在此次专项行动期间,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1421人次,检查场所810家次,查处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未落实上网人员身份登记、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等违规经营行为45起,排查消防等安全隐患19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2份,立案查处23起,其中做出停业整顿处罚9起,查处无证经营黑场所5家。

未来我们会进一步推动工作,严格落实身份证登记制度,严防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该负责人说。

3 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家长可拨12318举报

第2篇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三章经营

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和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十七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3篇

[摘要]在网络文化背景下,当代大学德育工作应与时俱进,因变而变。要加强高校生的网络德育,必须建设高效、规范、严格的网上管理系统,加强高校教师网络德育队伍的建设。

[关键词]网络德育;高校;管理系统

网络作为新的技术平台,在为高校生提供大量信息和便利条件的同时,由于其隐秘性的特点也带来了相当范围内的高校生道德失范现象的发生。要加强高校生的网络德育,必须建设高效、规范、严格的网上管理系统,加强高校教师网络德育队伍的建设。

一、建设高效、规范、严格的网上管理系统

管理系统的主要作用是对网站进行有效的管理,对网络不良信息进行疏导和防范。高校在建立互联网上德育系统的过程中,必须通过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规范大学生的网上言行,把网络所提倡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融于各项管理之中,使其内在约束与外在约束有机地统一起来。

首先,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来约束大学生的网上言行。必须明确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公民在社会生活中需要遵守的所有法规和道德文明礼仪,诸如《宪法》、《民法》、《刑法》等在网络上同样适用,国家保密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法规必须执行,任何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都要依法处理。近年各高校纷纷制定《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学生宿舍网络管理条例》,修订《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这些办法和条例对学生上网的时间、地域等内容进行了限制和规范,并制定了相关的处罚条例,如:规定联接学生寝室的网络暂限国内运行,学生不得因上网耽误上课、自修和影响同学的休息等。对于违反网络管理条例规定的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暂停上网资格、赔偿损失、取消学生评优评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等。此外,在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对各院系、班级寝室制定上网的“乡规民约”,自律与他律相结合,规范大学生的上网行为。

其次,加强网络的技术支持,筑牢“防火墙”,堵住“入侵者”。一些大学的校园网刚启用时,由于网络防卫系统比较薄弱,漏洞较多,很快被“黑客”恶意攻破,窃取了相关数据信息。同时,在对匿名用户缺乏有效控制的情况下,一些不宜宣传或不健康的内容也通过网络进入了校园网。基于上述问题,学校实施了二期工程,建成了以“防火墙”网络安全技术为技术支持的校园网,有效地抑制了同类问题的发生。现在,可以通过系统内部的规则设置对境外有害网站和有不健康内容的网站进行封堵,禁止访问,现有的网络安全技术也使网络抵御校内外“黑客”攻击的能力大大增强,安全性明显提高。

再次,加强对电子公告牌和“论坛”的监管。BBS即电子公告牌,是国际互联网上最知名的信息服务点,所涉及的内容包罗万象。目前,许多高校都建立了BBS网站。该站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讨论区的文章出现涉及政治的过激言论;在讨论中由于知识的贫乏和观点的谬误而误导他人;在不同观点的争论中出现人身攻击的现象;个别不负责任的人在网上贴出某些内容不健康的文章。因此,应该采取如下管理办法:

明确职责并建立责任制。对于BBS的管理,要明确主管和协管部门。管理者不仅要有网络技术人员,还要有德育工作者和安全保卫人员。凡申请在学生寝室上网或申办“论坛”者,须填写入网申请书,并签署有院(系)学生工作组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的入网责任书。BBS站实行版主负责制,明确各版主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促使其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好本版的内容,及时删除一些错误的信息。

制定张贴规则,供张贴者自律。张贴规则的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1)警告:张贴者对张贴信息的行为和张贴的内容负全部法律责任,不得违反国家法规和校规。(2)不得伤害他人;不准张贴、转贴和传播任何具有污蔑、诽谤、诋毁、、辱骂性质的信息;不得骚扰、威胁他人;不得使用冒犯少数民族和的语言。(3)保护国家秘密:不得、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4)不准讨论和鼓吹各种违法犯罪活动。(5)保护个人隐私:不准张贴他人的姓名、住址、电话、照片等;不准在网上向年龄在18岁以下者套取姓名、住址、电话和学校名称等信息。(6)不得抛撒信息垃圾:不准连续张贴同一内容,不允许在不同的议题下张贴同样的内容。(7)保护知识产权:不准张贴受版权保护的图片、商标和文章。(8)不轻信网络谣言。(9)不准用于商业目的:不准在BBS或“论坛”中张贴广告、推销产品、开展有偿服务。(10)不要无节制地迷恋于虚拟的电脑世界。

适时对网上信息进行调控。开设BBS和“论坛”的高校网站必须声明,网站管理者具有删除、转移、编辑所有违规信息,对不良信息传播者给予警告、勒令改正、取消联网资格若干天,以及取消违规者张贴信息和访问网站等处罚的权利。网民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向提供服务的网站举报他人的违规行为。网站接到举报后,有责任回复举报者,对举报内容做出处理,并对被举报者提出警告或采取技术措施限制违规者继续张贴信息。(张鸿:《双刃剑:网络与大学生》,载《福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组织信息员对网上消极信息予以平衡,组建网络信息员队伍。他们由德育工作者和部分学生骨干组成,受有关职能部门或所在单位指导,其主要职责是:定期整理BBS上的讨论热点及主要观点,捕捉和反馈重要信息,掌握网上动态,以适当方式制作和积极信息,反驳或平衡消极信息。

二、加强高校网络德育教师队伍建设

在网络文化背景下,针对教育对象、教育方法、教育环境、教育内容及过程的新变化,尽快培养出一支政治素质过硬、知识结构合理的“专家型”高校网络德育人才队伍,应成为当前高校德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第一,把握网络文化发展方向,加强网络知识技能学习。

当前,大学德育工作者要把握网络文化的发展方向,就必须主动学习和着重发展网络知识和技能:

1.交流与沟通技能。大学德育工作者要掌握聊天室、BBS、QICQ、网上论坛、电子邮件等网络交流手段,以便及时收集、分析、监控网络信息,发现学生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快捷、多方位地摸准学生的思想脉搏。

2.浏览与查询技能。大学德育工作者要了解网络搜索引擎的使用,要懂得如何在信息海洋中尽快找到自己需要的东西,并采取一定的信息保存方法将需要的信息存储起来,提高网络使用率。

3.信息与网络参与技能。大学德育工作者要努力学习计算机理论与操作实践,掌握各种软件的应用技能,懂得网络的基本原理,掌握网络运用规范,学会网上查询方法,信息下载和网上通讯、交流的技巧,学会多媒体、网页的制作技巧、网上监控的方法与阻挡有害信息的技巧等,总之一切有利于开展网络德育工作的技术技巧都应熟练掌握和运用。

高校要加强对网络德育人才队伍的网络培训,通过技术讲座和培训,介绍网络发展的新动向,应用软件的新版本,使德育工作者具备较强的信息获取能力、信息处理能力和信息传递能力。只有德育工作者掌握了足够的网络知识技能,才可能借助网络技术的支持,采用声、文、图、像的综合表现形式来表达教育内容,增加教育信息容量,增强教育的感染力和吸引力,从而提高大学德育的时效性。

第二,优化德育队伍结构,树立德育专家意识。

第4篇

1、计算机相关耗材管理

集团机关各部室日常计算机使用耗材,包括:墨盒、光盘等方面的购置,需先填写《购买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及耗材申报单》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不同机型配置及集团整体网络系统需要提出意见,报集团领导批准后,办公室出办理通知单,由保卫物业部负责购置。

2、计算机硬件配置。

机关各部门使用计算机显示器、主机、键盘、鼠标等各类硬件需要升级或购置,需由使用部室提交购置、升级申请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集团整体网络需求和业务工作需要,结合计算机自身配置情况,与技术维护单位共同提出意见,报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后,办公室出办理通知单,进行相应硬件设备调整或由保卫物业部购置。

3、计算机日常维修

各部门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维修前需填写《计算机维修申报单》交办公室,由办公室与计算机维护单位共同提出解决方案。在送修前相关部室应将硬盘中的重要数据或文件清除,确保无涉密信息。在维修过程中需更换、添加或减少硬件,经请示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出办理通知单,计算机维护单位协助办理。

4、集团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的财产管理统一由保卫行政部负责。各部室要配合保卫行政部做好财产确认,以及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二、计算机病毒防治

1、在使用他人计算机软盘、光盘、移动存储等信息存储设备前,必须先进行病毒检查,确信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2、集团所有计算机的软、硬件资源必须用于与集团有关的业务范围,除通过办公室找有关技术部门给各部门安装的软件、硬件,及本部门工作专业软件外,未经主管领导许可,不得加载安装任何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不得擅自改变机器的配置与系统设施。

3、严禁在集团计算机上玩电子游戏。

4、每周各部门对所使用计算机最少进行一次病毒检查,如发现计算机病毒,及时清除。

5、各部门现存笔记本电脑,需到办公室统一安装网络版杀毒软件。各部门需设一人负责本部门笔记本电脑的保管及使用,同时负责每周通过集团局域网对笔记本电脑进行杀毒及杀毒软件升级。当使用笔记本电脑上局域网时,必须先杀毒后上网。

三、计算机数据备份制度

1、在计算机数据备份前,必须对存放备份数据的物理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查,确保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2、为防止供电系统不可预见的断电事故,各部门必须定期把更新的计算机数据进行备份。

3、集团财务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因其所用久其系统、网上银行系统不属集团整体网络工程范围内,故以上两个部门属电脑软件维护事宜由其部门自行解决,属硬件故障问题由办公室负责解决。

4、为确保集团办公区及华龙街饭庄安全,集团在华龙街装修时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该系统对整个大楼13个点进行24小时监控。办公室将以月为周期向保卫物业部征求有无需保存录像事宜,如没有,该数据将删除。

四、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

1、集团计算机网络的运行控制与维护服务器监控由办公室负责。所有信息插座,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等,统一由办公室负责与有关计算机单位进行安装、维护、连接、设置、检查。办公室负责集团机关网络服务器的日常监测工作,计算机网络设施任何人不得随意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的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不得随意拔插机器的任何配件、网线及一切装置设备。以保证集团机关局域网正常运转。

2、在集团计算机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他人,干扰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在网络上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导致联网计算机系统发生阻塞、溢出、处理机忙、资源异常消耗、死机、瘫痪等运行异常。

3、集团的计算机用户名、密码只授予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使用,被授权者对自己享用的资源有保护责任,口令密码不得泄露给他人,如有泄露应及时改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授权者本人负责。

4、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冒用他人名义从事网上活动。不得通过扫描、侦听、破解口令、安置木马、远程接管、利用系统缺陷等手段获取他人信息。

5、集团将为各部室联接国际互联网,联网时严禁关闭防病毒程序,或在计算机上进行大量消耗资源且没有意义的测试操作,广播型或链式通讯操作、游戏型或赌博型及网上聊天操作。

6、各部门在使用计算机过程中要做好商业保密工作,做好计算机内数据文本文件的保密工作。确保集团保密文件不外漏。

五、处罚条例

凡使用集团计算机玩游戏者,或其它违反上述规定者,经核实确认无误,将按人力资源部考核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5篇

近年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业务(以下简称横向联网)已在全国广泛应用。作为人民银行国库电子化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横向联网业务通过信息网络技术实现了税收缴库业务在财政、税务、国库及银行之间的信息交互及业务处理,使税款从发起到入库全程电子化,提高了国库资金的运行效率,方便了广大纳税人。但在取得良好成效的同时,由于其业务处理中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的电子性及多部门性,导致国库资金风险更加隐蔽,如何降低国库资金风险,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是当前急需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横向联网模式下国库业务风险特征分析

横向联网模式下国库会计核算业务采用高度电子化的处理方式,电子处理代替手工操作,网络传输代替现场传递,电子数据取代纸质票据,网络化信息共享代替传统的独立数据库。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衍生出新的国库资金风险。

(一)计算机网络风险

横向联网的运行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税收缴库电子信息通过网络在纳税人、征收机关、商业银行、国库之间传递,隐藏在网络中的病毒、黑客等直接威胁着横向联网各方的系统安全,纳税人缴税信息的安全不仅取决于国库自身的业务处理系统,同时还依赖联网各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相应增加了风险控制难度。另外,横向联网业务处理完全依赖于通信网络质量,在实际运行中经常出现通信线路不稳定而造成的重复缴税或国库与税务机关信息传递迟滞的现象,特别是业务高峰期有时会出现异常的提示信息,造成业务人员误操作而导致业务差错或数据丢失。

(二)制度风险

横向联网系统在缴税业务处理和国库服务手段上不断创新,而与之对应的相关管理制度在系统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一是制度建设滞后,横向联网业务在处理税收业务的同时目前还支持工会经费、社保基金、残疾人保障金等诸多衍生业务,而《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中尚未对这类业务作以规范,电子缴库的错缴、重缴的认定及退库等业务办理还没有具体制度规定,电子缴库凭证的格式及合法性还有待明确。二是制度与实际操作存在矛盾。如电子缴税业务产生的凭证与国库会计核算的制度要求不符,制度规定国库应在横向联网系统中按预算级次打印电子缴库清单,作为会计记账的依据,但系统中并无此项功能,导致原始记账依据不全,不利于有关人员对账务信息的核对与监督,影响国库会计操作的规范化。三是制度空泛性,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赋予了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一定监管权,但是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及相关的制裁措施,面对商业银行不按规定及时清算税款资金的现象,制度上缺乏具体的制约规定及违规处罚方式,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库人员有效行使监督权力。

(三)会计核算操作风险

一是国库从横向联网系统中下载处理的各类缴税电子信息及国库处理后上传的缴库电子流水及收支报表等电子信息均未作任何加密设置,存在被手工修改的可能性,且业务人员处理电子信息业务时不易发现,因此对电子信息的篡改比传统模式有着更隐蔽的特点,操作风险加大。二是系统操作风险控制功能有待完善,会计主管对系统重要参数维护后未设置换人复核功能,增大了发生风险的可能性。三是操作风险点前移,传统模式下纳税人在税务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缴税申报工作,而横向联网缴税模式使纳税人在网上或银行可以自行申报,而纳税人及银行业务人员相比税务人员专业性不强,对税收业务流程不够熟悉,经常因操作原因造成错报、错缴或重复缴税等情况。

(四)内控监管风险

一是内控管理的范围扩大。横向联网模式下国库会计核算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会计人员增加了计算机操作员、网络维护员、系统管理员等角色,电子业务流程更多的依靠系统预先设置好的参数进行处理,这就要求内控管理的范围从纯粹的操作监管扩展为操作与系统的共同监管,监管难度增大。二是监管模式改变。横向联网每一笔业务的处理流程涉及税务、银行、国库等诸多部门共同完成,原有各单位内部的监管已不能完整监控整个业务处理,这就需要建立跨部门间的统一的监管制度体系,应由原来税务、银行、国库各部门内的独立监管转变为协同监管,但是目前横向联网的各部门之间没有严格的管理职责,尚未建立明确的联合监管规程及岗位监督机制,使监管上存在一定的真空区域。三是柜面监督及事后监督难度加大。横向联网对财税电子信息进行批量处理,不需要国库人员手工录入,这就导致业务人员不能对原始凭证进行全面细致的逐笔审核,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国库的柜面监督职能。同时国库事后监督还停留在手工监督层面,没有电子的监督系统对电子信息进行自动审核,难以有效的对电子缴库业务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二、横向联网模式下国库风险防范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计算机及网络运维管理

横向联网系统完全依赖于计算机网络,因此各参与单位要强化计算机及网络管理,认真分析计算机及网络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有针对性地提出计算机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措施。一是提高网络安全技术水平,增加防火墙和入侵监测系统的防控能力,安装高效的防病毒系统。二是严密控制数据信息源头的安全,对联网各单位之间的共享数据增加加密、解密、CA认证等技术,对操作员进行密码和CA存储双控制。三是建立财税库银之间既分工明确又紧密协作的运维体系,保障系统稳定运行。四是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系统和网络的维护工作。

(二)完善制度体系建设,规范各项业务流程

针对横向联网运行模式带来的新变化,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形成约束机制。一是要对现行法规、制度滞后于业务发展或与业务发展不配套的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二是构建规范完整的新业务制度体系,增强制度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三是从法规上明确各联网单位的职责、权限、违规责任等事项,明确国库监管权力,制定相关的处罚条例。

(三)完善系统功能,确保操作安全

一是加强数据信息传输安全,采用对联网各单位之间的共享数据加密的技术手段,确保核算数据信息安全传输。二是强化风险控制,对系统重要参数的设置采取复核或双签制等方法制约。三是加强人员培训,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培训,商业银行要做好对业务操作人员的定期培训,促使其及时掌握新业务的操作技能和熟悉相关制度规定。

(四)改进监管手段,强化内控管理体系建设

一是要建立内部控制的整体性理念,将业务处理的各个岗位视为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合理进行岗位职责分工,建立制约机制,确保内部控制体系对业务处理各环节的全覆盖。二是健全联网单位之间的协作监管机制,加强对联网业务的协同管理,建立跨部门的横向联网业务风险管理制度。三是建立国库电子信息的审核制度,加强国库审核监督职能,研发国库电子信息审核程序,增强审核工作力度。四是改进事后监督手段,开发国库事后监督系统,使之能有效审核电子信息,行使监督职能。

参考文献

[1]赵娟,王海.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金融会计,2011,12.

第6篇

1.与旅游产业和产品有很强的契合性。首先,旅游产业的关联性很强,需要交通、邮电、商业、轻工、城建、文化和文物等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因而进行决策时,除要考虑向旅游者提供餐饮、住宿及其他相关产品和服务外,还要满足各相关行业的需要。旅游电子商务可以把众多的旅游供应商、旅游中介、旅游者联系在一起,景区、旅行社、旅游饭店及旅游相关行业可借助同一网站招徕更多的顾客。新兴的“网络旅游公司”成为旅游行业的多面手,将原来市场分散的利润点集中起来,在优势互补基础上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将形成银行、旅游中介商、旅游产品生产者、旅游者四方得利的共赢局面。其次,旅游产品具有无形性和不可贮藏的特点,其生产和销售的过程是在服务的过程中完成的,避开了现代电子商务中配送体系不完善的问题,而且旅游产品具有信息性的特点,旅游产品的销售过程实际上是产品信息的传递过程,所以旅游产品最适合发展电子商务。

2.有利于旅游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创新经营模式。电子商务的发展将极大降低旅游企业的经营成本:

首先,降低了旅游企业的交易成本。据互联网研究与发展中心《CH中国电子商务指数报告》的测算结果表明,电子商务比传统交易方式节省11.61%的费用和9.34%的时间,这与美国莱曼兄弟投资公司经济学家易斯的研究结论相同。易斯的研究指出两点:网上销售商品的平均价格要比零售商店同样的商品低13%;网上零售价格将随网上购物等“电子交易”的增加而下降。

其次,降低了旅游企业的信息传播成本。网络媒介具有无时间地域限制、无时间版面约束、内容详尽、多媒体传送、形象生动、双向交流、反馈迅速等特点,网络营销无需付出店面租金成本。

最后,减少了旅游市场的中介成本。电脑网络形成的“媒体空间”取代了“物质空间”,“虚拟市场”取代了“传统市场”,旅游企业和消费者可进行直接交易,节约了市场成本。旅游企业还可以应用电子商务创新经营模式。首先,旅游企业可以利用网络吸引新顾客。作为新的营销渠道,由于网上定购比较方便快捷,不受时空的限制,扩大了市场“空间”,增加了吸引力,互联网可吸引那些在传统营销渠道中无法吸引的顾客到网上定购。其次,旅游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可以与旅游者进行交互式沟通,旅游者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旅游企业提出新的要求和服务需求,旅游企业可以及时根据自身情况,针对旅游者需求,设计新的旅游线路或提供个性化服务,这种旅游经营方式的改进也为旅游企业创造了更多的市场机会。

3.满足消费者的独特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个性化的消费日益成为人们的追求目标,反映在旅游业上,就是追求个性化的旅游———个性化的旅游线路、个性化的旅游经历、个性化的旅游纪念品等,加上不断改善的高速交通网络,大大缩短了旅途时间,从而加剧了这种个性化需求的发展。在我国旅游业4000多亿元的产值中,有90%来自于商业散客和家庭自助游,说明这是一个潜力极大的市场。显然,传统的业务管理模式不能满足这种需求,而这恰恰为旅游电子商务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它具有高速度、高精度和低成本的信息处理能力,并以类似“定制”的方式去满足众多的远距离、小批量的旅游消费需求。

4.提升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入世后,国外旅游服务公司长驱直入,凭借成熟的电子商务经验,它们引发的决不是简等的传统旅游竞争。据一些业内人士预计,一旦旅游市场全面开放网络旅游迅速成熟,那么,全国现有的十数万大小旅行社90%将不复存在。我国旅游企业只有积极参与运用电子商务,适应国际旅游需求的新特征和国际旅游交易的新方式,在全球范围内实现有效的信息传播,才能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品优势和市场优势,从而提高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在国际旅游市场上赢得一席之地。

二、我国旅游电子商务发展的制约因素

2001年,我国各类涉及旅游类网站已达5000个。但据2009年Alexa分析目前所实现的旅游电子商务还限于各种票据、住宿预定、旅游线路预定及发送电子邮件等,只有1%的网站实现了网上付款的方式。也就是说总体上仍停留在上网查询和预订,下网进行交易和结算的阶段,在内容提供、服务方式和网络技术等方面与旅游电子商务尚有很大差距。用电子商务的概念来衡量,我国的旅游电子商务尚处于初级阶段,我国旅游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有:

1.环境因素。尽管近几年我国互联网普及率迅速提高,但网络发展环境与旅游电子商务开展所要求达到的规模还相距甚远,网上的消费者也多为高收入或受过良好教育的阶层。用户多分布在沿海城市,东部沿海普遍高于西北内陆地区。据中国互联网格信息中心(CNNIC)的最新《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2.53亿人。越来越多的居民认识到互联网的便捷作用,随着上网设备成本的下降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互联网正逐步走进千家万户。但调查还显示,49%以上的网民是不具有支付能力或支付能力较低的青少年(年龄在24岁以下),许多人属于旅游电子交易中的“无效”用户。

2.法制因素。旅游行业现有的管理规范制约了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虽然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曾颁布了旅游行业经营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以及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关处罚条例,但对旅游电子商务活动如何进行管理、如何对网上活动进行网络监管、网上交易纠纷的解决方式与手段、旅游网站的经营业务合法性等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些都需要不断地对行业管理规范进行扩充和完善,使之更适合旅游电子商务发展并推动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

3.交易因素。由于缺乏法律约束和相应的管理机制,一些不法商家利用网络技术的不完善和电子商务法规的不健全,虚假信息,获得非法利益,从而引发了一系列诚信危机,影响了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一些网民,出于好奇或恶作剧心理,在网上定购了相当数量的旅游服务,但却不付款购买,增大了上网企业的信息处理量和网络管理难度,扰乱了旅游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4.安全因素。目前,我国旅游企业网络营销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与旅游电子商务相配套的网上支付等手段还没有找到安全便捷的解决方案。电脑病毒和非法闯入等均构成对电子商务网络系统的威胁。很多的用户不愿意进行网上支付是因为担心自己的信用卡等资料会被网络黑客窃取造成损失。除此之外,网上做交易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用户认证程序,用户大量的隐私被暴露在网上,这使得越来越重视隐私权的公众不愿意进行网上交易。由于以上这些原因,国内旅游企业通常采用的做法是:旅游预订用网络,付款交易用传统方式。电子商务的快捷性、低成本性等特征未能得到体现,使旅游网站基本停留于提供信息的初级层次。

5.观念因素。从企业角度讲,电子商务目前还没有被广大旅游企业所完全接受,网上促销、网上预定,尤其是网上结算,在我国众多旅游企业来说还是件比较陌生的事。许多企业对上网促销的宣传和营销效果缺少认识和体验,即使已经参与电子商务的企业,它们在实际工作中所作的准备和相应的调整也不够完善。从消费者角度讲,大多数中国人的消费心理传统而保守,很多人只相信“眼见为实”,而不愿接受网络商品,而这种消费心理定势又非一朝一夕能改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我国旅游电子商务发展的应对策略

1.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主管部门应成为全国旅游电子商务应用方面的组织者,在旅游信息网络建设、旅游信息开发、旅游信息网络上的电子商务等各个方面提供法律和政策的保障,制定旅游业信息化发展的全局性和长远性的总体规划,确定其法律地位,以促进旅游信息网络建设和旅游信息开发。另外要加快制定、完善和修正旅游电子商务的相关政策和法律,如有关电子合同的法律,要对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予以明确,对数字签名、电子商务凭证的合法性予以确认,对电子商务凭证、电子支付数据的伪造、变更、涂销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消除制约旅游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和制度瓶颈。同时逐步完善网络安全性控制,加强对网上黑客的防范并制定相关打击电脑黑客的法规。

2.尽快解决网上支付及其安全问题。国外电子商务发展得好,与信用卡使用的普及和全国网络化是密不可分的。国内各大银行应充分认识到电子商务的巨大利益和发展趋势,尽早介入旅游电子商务以抢占先机,为旅游企业的网上营销提供信用担保。旅游企业也应积极与银行合作,普及信用卡、电子现金、电子支票等电子支付方式,使网上付款变得安全、方便、快捷、高效。同时安装确实有效的防火墙,防止“黑客”攻击,保障网员的隐私权和财产安全,使上网人员对网络安全有信心。

第7篇

(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 信息技术与应用系,浙江 杭州 310018)

摘 要: 通过调研杭州市转型升级IT企业的人才需求、引进渠道和困境、校企合作项目的参与意向及合作形式、校企合作的制约因素等,提出IT企业校企深度合作保障机制的构建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方式,使高职IT专业能更好地服务于区域产业发展,实现互利双赢的合作目标。

关键词 :区域产业;高职IT专业;校企深度合作;机制;模式

0 引 言

“十二五”期间,杭州市将加快信息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两化融合”,重点发展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行业应用软件、基础软件、信息安全、服务外包、数字文化产业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1-2]。

随着信息产业转型升级步伐的加快,IT人才培养未能跟上发展的步伐,一方面企业急需高素质、高技能的一线人才,另一方面毕业学生却找不到理想的就业岗位,这为转型升级阶段的校企合作提供了一个契机。

在当前区域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除了政府层面的保障机制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作内容方面。当前的校企合作中,对合作内容的理解普遍停留在一些具体的事务上,并没有涉及合作理念、培养愿景、专业设置、技术开发、校企文化融合等深度合作内容。

(2)合作关系方面。在大多数校企合作过程中,通常以高校为中心进行专业设置、制订人才方案和教学大纲等,高校是“主角”,企业是“配角”,合作双方的关系不深入、不对等。

(3)合作利益方面。目前的校企合作利益设计主要强调学校利益,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没有建立起互惠共赢的利益分配机制[3-4]。

IT专业具有“高、精、尖、快”的特点,实践性强,技术更新快。为培养高素质技能型的职业人,校企深度合作势在必行。

1 转型升级IT企业的人才需求

“十二五”期间,杭州市高技能类岗位的人才需求由7.73%上升到13.23%,其中物联网、信息软件等产业的人才净雇佣指数达到了80%以上[5]。这反映出,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性日趋受到重视。对杭州范围内33家IT企业和15家非IT企业的调研情况和数据统计分析说明,转型升级期的IT企业对人才的需求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1.1 IT企业对人才的需求

不论公司的规模如何,主要的IT技术人员分为两类:工程设计人员和工程实施管理人员。一些规模较大的公司都聘请了具有一定工作经验或者高学历的人才进行工程的设计工作,而高职毕业生主要负责工程的具体实施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工作,规模较小的公司则希望招聘的人才最好具有设计和管理的双重能力。

1)高职毕业生的主要就业岗位。

通过调研,高职IT毕业生在工程建设及管理岗位约占36%,硬件维护约占15%,技术服务约占20%,网页制作约占11%,软件编程约占8%,行政管理约占8%,普通技术工人约2%。

2)能力结构需求。

目前高职IT毕业生急需提高的能力主要是沟通协调及组织能力占38%,工程建设及管理能力占27%,可视化编程能力占16%,外语能力占11%,其他能力8%。

3)知识结构需求。

据调查,目前急需掌握的知识结构为:计算机网络技术占30.2%,外语占16.5%,计算机网络安全占12.1%,企业数据库系统占10.3%,C语言占9.7%,C++程序设计占5.5%,网页设计与制作占4.8%,数据库原理及应用占0.6%,其他占10.3%。

1.2 企业对高职毕业生的评价

通过从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工作态度、吃苦耐劳精神、自我约束能力、心理素质、竞争意识、基础理论知识、动手实践能力、适应能力、创新能力、独立工作能力、组织管理能力以及沟通协调能力等14个方面对高职IT毕业生综合素质和能力进行调研,并根据48家企业的反馈意见可以看出,一方面学生的专业技能尤其是实践能力有待加强,另一方面沟通协调以及团队合作精神尤为重要,在课程的设置和教学的实施上需要加强这两方面的培养。

2 校企深度合作的制约因素

2.1 企业人才引进渠道及困境

通过调研发现,企业使用最多的引才渠道是网络招聘、熟人推荐、人才招聘会、校园招聘和猎头公司5种,比例分别达到了76.3%、60.2%、36.3%、31.6%和22.4%。由此可见,校园招聘并不是企业招揽人才的主渠道。

IT企业在引进人才中遇到的难题可以归为七大类,分别是人才渠道问题、人才供给问题、人才待遇问题、人才测评问题、人才环境问题、人才政策问题和人才融入问题,具体见表1。

2.2 企业对校企合作项目的参与意向和开展的合作形式

企业对校企合作项目的参与意向主要集中在为师生提供实践机会、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与实施、开展校企文化交流等方面。企业不愿意参与的项目是在学校建立生产型实训车间、为学校提供实训设施。

校企合作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政府、学校的重视,但企业参与度并不高,校企间的合作缺乏实质性内容,已开展的合作基本属于较浅层面。调研数据表明,63.7%的企业未参与任何形式的校企合作,33.2%的企业仅提供实习机会和实习基地,此外为学校提供技术支持、为师生做专题讲座的企业各占10%左右,而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与学校联合实施培养、为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向学校提供教育培训经费、在校内建立生产型实训车间等深层合作的企业不足10%。

2.3 制约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因素

制约企业参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积极性的因素主要有政府缺少相关政策引导、缺乏合作机制、企业利益得不到保证。88.9%的企业希望政府能够按实习工种给予人才培养培训经费补助,80.4%的企业希望获得税收优惠,53.3%的企业希望能够以奖代补,补助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教育费用,同时在宣传企业形象方面提供帮助或给予相关荣誉称号。

通过以上调研分析,我们有以下几点认识。

1)高职IT人才培养定位难以满足转型升级企业的发展需要。

高职IT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缺乏针对性,没有对接区域产业发展的需要,各个高职院校设置的IT专业培养目标体现不出区别,难以为本区域经济、产业集群发展培养针对性人才。人才培养层次定位单一化,难以满足建立在技术基础上的产业集群技术革新的需求。

2)师资队伍结构难以满足人才培养的需要。

面对企业转型升级和技术革新,担任高职院校人才培养重任的教师队伍无论在职称结构、学历层次、整体素质、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数量和质量,还是“双师型”教师比例以及专兼职教师比例等方面,都与实际需要存在较大差距,其中最主要的是数量不足与结构不合理两大问题。

3)校企合作机制不完善。

与行业企业紧密联系的机制尚未形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够灵活,办学活力不足,难以顺应产业转型升级的发展方式变革,校企合用的深度有待拓展。

4)科技对产业转型支持力度不够。

高新技术孵化基地的作用不明显,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浙江省横向技术开发课题到款额低于人均1000元的高职院校有10所,难以对接转型升级的产业结构调整。

3 IT企业校企深度合作保障机制的构建

校企深度合作不仅仅是高校和企业两方面的事情,还与政府、行业协会乃至整个社会大环境密切关联。在IT企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科学合理的合作机制是保障校企合作长效运行的关键。

3.1 政府层面的保障机制

要确保校企合作长期有效,政府应制订完善的校企合作办学法规,对合作教育过程中政府、学校、学生、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立法规范,保护各方的利益不受侵害;不仅要明确企业在接受学生实习方面应尽的义务和职责,更应在政府作为、学校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做出具体的处罚条例和措施,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校企合作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通过税收调控、财政投入、荣誉表彰等措施加大政策倾斜和支持力度,为校企深度合作构建适宜的政策环境,从而调动企业参与合作的积极性[6]。

3.2 行业协会层面的引导机制

行业协会在政府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建立合作标准,引导、规范和监督校企合作双方的行为;同时根据行业的发展,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职业资格认证,促进校企合作的良性发展。

3.3 校企层面的利益分配机制

在开展校企合作的过程中,校企双方要在综合考虑彼此发展愿景、规模、资源、能力等要素的基础上,达成深度合作的共识。校企深度合作的内容不应局限于学生的实习、员工培训或技术研发等方面,而应当根据双方的资源优势,以利益共享、互利双赢为合作目标,高职院校一方面有针对性地为企业培养和输送高素质、强技能的毕业生,另一方面要发挥技术优势,参与到企业新产品的研发工作中[7]。企业要着眼于长远发展,不仅要为学校师生提供实践机会和场所,更重要的是利用自身在资金、设备、技术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参与学校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双方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互补发展。

4 IT企业校企深度合作培养模式的创新

4.1 “校企研合一”培养模式

“校企研合一”培养模式是指对口引进企业在学校建立生产车间作为实训基地,由专任教师和企业技术人员按照教学任务和企业要求,共同指导学生开展实训教学活动,使学生在真实的环境中熟悉生产流程、生产工艺和企业规章制度,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实现毕业生与企业人才需求“无缝”对接,同时实训基地也可以作为校企科研和技术改进的场所,师生无需花费过多时间和精力寻找合作项目,直接在生产基地参与科研项目,服务社会。

4.2 “产教学合一”培养模式

“产教学合一”培养模式是指学校把教室和实训基地搬到生产车间,学校负责教学、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职业素养培养。学生在企业完成学习和生产实训,毕业后可直接转为企业职工;在实习期间直接接受企业文化和职业道德熏陶,缩短从学生到职员的适应期,企业也储备了高素质人才,减少招工、培训环节,减缩开支,从而实现了校企双方互利共赢的合作目标[8]。

4.3 “1+1+1工学交替”培养模式

“1+1+1工学交替”培养模式是学习和工作交替进行,学生在学校进行1学年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后,到企业顶岗实习1年,完成专业技能的提升和职业品质的培养,然后再返回学校有的放矢地学习1年,形成理论—实践—深化学习的螺旋式过程,使学习和工作有效结合,从而增强学习的目的性和主动性。

4.4 “订单式”培养模式

“订单培养”是指订单招生、定向培养,这种“定向班”常冠以合作企业的名称,是当前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普遍使用且比较成熟的一种人才培养模式。双方从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实施、课程设置、教材建设、师资力量、考核评价等方面密切合作,进行定向岗位的专门培养,重点突出实际技能的操练,使学院成为企业发展的紧密型战略合作伙伴。

5 结 语

校企深度合作是新时期高素质与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必由之路。“十二五”期间,随着杭州市加快信息产业转型升级的步伐,社会对高素质、高技能一线人才提出了新的要求,探索高职IT专业服务于区域产业转型升级的校企深度合作机制、模式和途径,解决校企合作内容、合作关系和合作利益的问题,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校企双方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模式并付诸实践,具有实际的应用价值。

基金项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课题(R2014R024)。

作者简介:李清平,男,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教学与应用研究,lqpdan@163.com。

参考文献:

[1] 浙江省发改委规划处. 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11-2015年)规划纲要[EB/OL]. [2014-10-17].3n.zjol.com.cn/05sn/system/2011/02/10/017286023.shtml.

[2] 杭州市人才服务局. 2013-2014年度杭州市十大产业高层次人才需求调研[EB/OL]./hzrc.com/(14i4gevkllc4v0ebqyxc2m45)/view.aspx?id=207.

[3] 洪贞银. 高等职业教育校企深度合作的若干问题及其思考[J]. 高等教育研究, 2010, 31(3): 58-62.

[4] 罗旭东. 高职院校计算机类专业校企深度合作的困境与思路[J]. 中国校外教育, 2012(11): 167-168.

[5] 杨戌标. 加快杭州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研究[J]杭州科技, 2010(3): 11-13.

[6] 王向红. 浙江省区域高职教育发展路径战略选择[J].中国高教研究, 2011(11): 81-83.

[7] 陈志强. 高职高专校企深度合作模式创新研究[J]. 成人教育, 2011(5): 4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