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09:55:0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检察院主任履职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文章摘要:北碚区人大常委会戴富金主任一行专题听取和审议了北碚区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效能,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报告》.这是换届后北碚区人大新一届领导班子首次莅临该院视察指导工作. 戴富金主任一行15人首先在戴萍检察长等院领导的陪…… 8月15日,北碚区人大常委会戴富金主任一行专题听取和审议了北碚区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效能,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报告》.这是换届后北碚区人大新一届领导班子首次莅临该院视察指导工作.
戴富金主任一行15人首先在戴萍检察长等院领导的陪同下,视察了该院职侦办案区、侦查指挥中心和公诉部门等办案一线,全面、直观地了解了该院的办公办案情况.参观结束后,戴萍检察长汇报了北碚区检察院2009年以来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情况.报告在汇报工作成效、总结工作经验的同时,也深入剖析了目前在意识能力、资源力量、机制方法、基础保障等方面与社会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不适应之处,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听取了戴检的汇报后,参会委员们踊跃发言、各抒己见,充分肯定了该院近年来在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上取得的成绩,同时就如何巩固和加强此项工作,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并重点针对职务犯罪防控、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提出真知灼见的同时,委员们也对该院在中心检察室和案管中心建设等具体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以及刑诉法修改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给予了极大的关心,并积极出谋划策,全力支持和帮助解决问题.
戴富金主任对北碚区检察院的工作予以了三方面肯定:一是队伍建设好,领导率先垂范,班子团结、务实、业务精湛,整支队伍人员素质好,执法效果好、社会反响好;二是创新意识强,近年来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做了大量的工作,机制创新和理论创新成绩突出,多项工作走在全市前列;三是工作成效佳,在严格依法履职,保持办案高质量的同时,对于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敢于探索,敢于解决,实现了工作成效的全面提升.
戴主任最后对该院的工作提出二点要求:一是要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水平和实践水平.工作创新要更加贴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理论创新要不断接受实践的检验,创出的好机制、好方法要抓好落实、不断巩固、全面推广.二是要结合北碚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发挥检察职能,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上干出新的业绩.尤其要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热点难点问题上积极探索,再做贡献.
8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检察机关分别以涉嫌罪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港口管理处处长冯刚、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原副局长李志刚、天津市安监局副局长高怀友、滨海新区安监局局长曹春波、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朱立明、天津海关副关长王家鹏、天津港公司总裁郑庆跃及总裁助理李洪峰、安监部副部长郑树国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涉嫌罪对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巡视员王金文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一时间,检察机关如何查处重大事故中的渎职等犯罪为公众瞩目。
检察机关同步介入事故调查已成常态
据《方圆》记者了解,“8・12”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地检察机关――滨海新区检察院第一时间向天津市检察院报告了相关情况,天津市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按照天津市的统一部署要求做好了解情况、调查原因等工作。
从8月13日起,在天津市检察院的组织领导下,滨海新区检察院、滨海新区塘沽检察院、滨海新区汉沽检察院、滨海新区大港检察院已抽调百余名检察人员投入事故救援、处置工作。在此次事故中,滨海新区检察院和滨海新区塘沽检察院也有3名检察人员受轻伤,2名检察人员家中受到不同程度损毁,但两个院的全体检察人员仍坚守在工作岗位上。驻所检察工作也受事故影响。比如受爆炸事故波及,天津港公安局看守所轻型材料屋顶塌陷,部分玻璃震损,滨海新区塘沽检察院驻所检察人员立即协助看守所做好稳定在押人员思想情绪等工作,确保在押人员思想稳定,看守所监管秩序正常。
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于世平表示,检察机关将继续增派人力投入到救援处置工作中,同时认真做好依法开展调查的各项准备工作,搜集掌握第一手资料证据,做好事故分析研判。
在地方检察机关参与救援处置工作的同时,最高检也在第一时间派员赶赴事故现场,与天津市检察机关组成检察调查专案组,一起分析研究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的方案和措施,及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协助政府部门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无论是“7・23”温州动车事故,还是“3・29”吉林八宝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再到“8・12”天津港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每逢有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最高检都会在第一时间派员赶赴现场。检察机关同步介入特大责任事故调查已成为常态。
特大事故由最高检派员调查
根据2007年施行的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被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之所以要将事故进行分级,是因为针对事故的调查最终要按事故级别来由各级政府部门分别组织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根据以往的惯例,如果发生了特大事故,国务院成立调查组时会向最高检发出邀请,最高检则会及时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如果发生的是重大事故,最高检都会实行挂牌督办,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有的重大事故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最高检也会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或指挥事故调查。
“特大事故”一般由最高检直接派员介入。2011年7月23日,震惊中外的动车事故在浙江温州发生,事故造成了40人死亡,200人受伤,一时之间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温州动车事故作为特大事故,在发生后立刻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国务院迅速成立了调查组。受国务院邀请,最高检直接委派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参与了此次调查,这也是最高检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成立之后第一次参与办理特大事故。据介绍,最高检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针对这次事故调查了一年多的时间,办案检察官仅在温州就驻扎了一月之久,多次往返于上海、合肥、武汉等地取证,在铁道部、国资委和铁路通号集团之间来回奔波办案。
对于重大事故,除了挂牌督办,在是否直接派员参与调查事故的问题上,最高检更多的要考虑事故的社会影响。比如2012年12月24日,江西省贵溪市春蕾幼儿园接送学生的面包车发生落水事故。由于该事故系当年《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获得通过并开始实施后发生的首例校车事故,社会关注度很高,最高检亦直接派员参与了事故调查。
介入模式:检察机关也有专案组
实践中,每当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对于国务院多部门联合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事故所在地的检察机关也会相应成立由多级检察机关联合组成的专案组介入事故调查。在突发事故面前,如何快速反应,及时组织多级检察机关的力量,从而迅速有效地发现和查处渎职犯罪,从最高检到地方检察机关,目前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
8月17日,针对“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最高检渎职侵权厅就和天津市检察机关有关人员组成了检察调查专案组,全面启动事故调查工作。专案组的组长由天津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史建国担任,专案组成员涵盖了最高检、天津市检察院、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滨海新区区院、滨海新区塘沽院等四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和干警。四级检察机关的成员一起分析研究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的方案和措施,及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依法严查事故涉嫌的、、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对构成犯罪的涉案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多级检察机关组成的专案组介入事故调查,优势很明显。比如,有利于强化办案组织和办案力量,研究和部署调查方案和策略更为周密,专案组内部分工较为明确,外部协调合力较强,最高检和省级院会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专案组适当的支持。”一位参加过特大事故调查的检察机关专案组检察官分析说。
检察机关率先立案调查
8月27日,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厅长李文生表示,专案组已初步查明天津爆炸案中的失职渎职责任人员,下一步将做好已经立案的11名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取证工作;其次,继续深挖事故所涉案件线索,对涉及职务犯罪的都要依法立案侦查;三是彻查渎职犯罪背后的贪污贿赂犯罪,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及时回应社会的关切。
“按照以往的惯例,事故调查组会集中收集与事故相关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职责及履职情况的书证材料,这些资料对检察机关前期调查工作很宝贵、很重要。每起事故涉及法律法规和事故所在地出台的规章制度都不尽相同,此次天津港爆炸事件就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港口管理等的专业法规条例,检察机关专案组必须结合事故的本身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事故责任单位的监管职责范围,才能由此打开相关渎职犯罪的切入口。”前述参与过重大事故调查的检察官分析说。
“以往国内对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都是先由国务院组成调查组,认定事故性质、查清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之后,再将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但是这次不同。目前还没有任何责任人被给予纪律处分的消息,检察机关就率先公布了对事故责任人立案调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教授马特认为这是一种突破,使刑事调查提前到了和行政调查同步进行。
4月10日是监督法颁布实施的第一百天。在落实监督法的一百天里,新一届大安市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工作有了新起色,其基本做法是:
一是及时对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机关干部进行了监督法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强调人大要坚持经常学习监督法。同时,利用重新任命干部的机会,对“一府两院”部分组成人员和部分干部进行了监督法学习培训,增强了被任命干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
二是围绕新农村建设、植树造林和林木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建设、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等诸多方面的情况,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及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对农业法、食品卫生管理法和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在本市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同时强调,要正确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履职的关系。
三是认真开展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在1月9日的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2006年关系社会生产和群众生活的八件实事完成情况的报告。2006年中小学收费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2006年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此前,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和人大代表对上述工作分别进行了视察或调查,形成了高质量的视察和调查报告,及时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供其审议相关议题时参考,为提高审议质量做了充分的准备。会后,常委会办公室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认真督办,并在规定期限内得到了政府和检察院的明确答复。3月30日,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农业法在本市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形成的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连同审议意见一并交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磐石人大开展代表建言献策活动
实现“争进全国百强县、争创全国文明城、建成中等城市”、“奋斗三年,总量翻番”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磐石市委、市政府2007年及今后几年的工作重点,也是富民强市的重要举措。为此,磐石市人大常委会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在全体代表中开展为实现上述目标建言献策活动,并于3月23日召开了动员会,下发了开展此项活动的通知。要求全体代表都要参与此项活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生活实际,每位代表全年至少提出一件可操作性的建议、意见。同时明确,对产生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予以表彰奖励,并将代表参与此项活动情况作为届中评选先进代表活动组和优秀代表的重要依据。
为了把此项活动抓出实效,人大常委会机关指定专人负责,设计了专用登记表,定期汇总各代表活动组提出的建议、意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还要定期研究建议、意见的处理意见和采纳落实情况。(李玉忠)
代表视察、检查有成效
3月16日,桦甸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孙雅清同志参加了桦郊乡代表组的视察、检查活动,先后对桦郊乡两所小学的收费情况和两个供销社的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经营服务情况进行了视察、检查。代表们对两所学校认真贯彻“两免一补”政策给予了肯定。对供销社在农资市场竞争非常激烈的情况下,能够发挥自身的优势,以诚信赢得农民认可的做法表示满意。
之后,根据视察、检查情况,代表组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四项建议:一是解决两所学校学生饮水问题;二是解决桦郊第二中心校校门紧临公路,校门北侧有民房遮档,视野不畅,存在安全隐患问题;三是解决桦郊乡第一中心校的校舍新建问题;四解决是桦郊乡第一中心校门前路面严重低于街面,雨季和冰雪融化时形成一尺多深的积水,学生出入困难的问题。(马丽娟)
2011年以来,山东省成武县共有社区矫正人员730人。其中,缓刑犯503人,占社区矫正人数 69%,暂予监外执行罪犯24人,假释犯149人,管制39人。成武县检察院共办理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案件19案25人,其中审查批捕13案15人,占近三年所有受理案件总数的 2.53%,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占5.9%,其中社区矫正中缓刑比例占到97.2%。
(一)社区矫正重新犯罪的主体特征
1.男性在再犯罪人员中占绝大比例。成武县检察院办理的社区矫正重新犯罪案件均为男性。
2.20-36岁的人员重新犯罪突出。在年龄分布中,近三年社区矫正重新犯罪人员在各个年龄段中的比重最高的是22-30岁,共18人(占72%),其次是30-36岁,共7人(占28%);从整个社区矫正人数来看,若以10年为一个年龄跨度区间,则25岁以后的社区矫正重新犯罪人员所占比重随其年龄增加而依次减小,也就是说,随着犯罪人员的年龄增大,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递减。
3.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重新犯罪不容忽视。近三年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所占比重变化不大,均为2人。其中出现了未成年人连续两次接受社区矫正,然后再次犯罪的案件。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以盗窃和故意伤害等多发性犯罪为主。
4.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犯罪主体学历多为初中以下,半途辍学者居多,法律意识淡薄;在犯罪形式上具有盲目性和冲动性,作案动机和目的简单、单纯,多数属于突发性、激情性犯罪。
(二)社区矫正重新犯罪的行为特点
1.多数重新犯罪前后罪均为同一个罪名。在19件案件中,其中16件前后均为同一罪名,占84.2%,涉及盗窃、诈骗、寻衅滋事等罪名,其中故意伤害案件最多,19起案件中,故意伤害案件多达7起,犯罪的暴力程度也不断加剧。
2.团伙作案现象普遍。在19起案件中,团伙作案达到7件,占36.8%,均为团伙中的一人或数人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共同犯罪比例较高的特点,说明社区矫正重新犯罪人更易于形成犯罪团体,反社会的倾向更强。
3.侵犯财产型和暴力型犯罪居高不下。在成武县检察院近三年办理的19起案件中,故意伤害、毁坏财物罪和抢劫等侵财性犯罪12件19人,占案件63.2%,故意伤害(8人)、抢劫(2人)、故意毁坏财物(4人)、抢夺(2人)、(2人)、非法拘禁(1人)。说明社区矫正重新犯罪人员的人身危险性较大,主观恶性较强,目的性更强。
二、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主观原因
1.犯罪心理难以矫正。个人的生活期望值过高,又无技术特长,回归社会后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没有稳定的收入,本身已经形成不良嗜好,比如吸毒、赌博。一旦生活需求达不到满足,就容易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2.缺乏服刑意识,对社区矫正工作存在抵触情绪。社区矫正对象,如管制、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服刑意识淡薄,不服从司法人员对其监管和教育,不能很好地完成社区矫正规定的任务,更不会认真反思自己的犯罪行为。特别是一些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父母溺爱孩子,视社区矫正为有意刁难,千方百计逃避社区矫正。
3.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不少矫正人员自身素质差,价值观扭曲,形成了不良的人际关系和好逸恶劳的恶习,他们对社会好的方面不容易接受,但对社会不良风气容易接纳,讲求“江湖义气”,视法律为无物。
(二)客观原因
1.社区矫正实体和程序上存在缺陷。从实体上看,社区矫正缺少法律保障的强制措施。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违反社区矫正的人员给予警告、治安处罚和撤销缓刑假释等惩罚措施,但在实践中对于部分矫正对象不报到,不服从监管、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仅仅靠矫正工作者耐心说服教育并不能解决问题。虽然有警告、记过的规定,但均为荣誉罚,强制力和威慑力不足;虽然也有治安处罚、收监等规定,但具体操作时仍面临环节过多、效率不高等实际问题。从程序上看,社区矫正欠缺程序保障。一是接管机制问题,人民法院作出监外执行判决或裁定后,要求罪犯自行前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到,相关法律文书一般通过邮寄送达或者让罪犯自己带回,这在客观上出现了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甚至人档都不见的情况;二是刑事自诉案件的缓刑判决,人民法院不将判决书副本送达检察机关,致使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掌握的缓刑犯底数不一致,给监管工作和执行工作带来不便。
2.落实监管制度主动性不够。《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帮教制度。但在实践中执行机关和帮教组织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脱管。以成武县为例,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机关是成武县公安局,具体工作一般是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个别执行机关由于精力不足,或者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管理不愿意接手或者不能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一些派出所还没有建立规范的监外执行罪犯考察制度,档案不齐全,考察无记录,形式上备案,实质上不管理、不考察,没有依法建立监督考察和帮教组织。由于监管工作不到位,加之一些监外服刑罪犯长期外出打工经商,其去向和表现无法掌握,造成教育和改造工作不落实。
3.基层司法力量薄弱。就成武县而言,社区矫正人员数量逐年增加,人少事多矛盾凸显,法院判决宣告缓刑的罪犯越来越多且考验期一般较长,成武县下辖12乡镇和一个开发区,仅有15名司法工作人员,全县的372名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工作仅靠这15名司法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每天疲于完成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帮扶安置任务,很难持续跟踪和全面落实对特定对象的监管,工作很难做细做深。另外,社区矫正的社会参与力量不足:一是基层自治组织未充分发挥作用;二是社会志愿者严重缺位且发挥作用有限,社会团体、社会志愿者大多不具备专业的法律、心理、教育以及犯罪等专业知识,社区矫正专业人才欠缺。
三、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对策
(一)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力度
首先,扩大基层司法工作人员队伍。在人员编制上作出安排,通过招录、选拔、培训,可考虑在政法编制不足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司法行政部门的地方事业编制,特别是社区矫正工作急需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等专业型人才,增强专业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抓好业务培训,采取经常性培训与 集中脱产培训相结合、内部培训与外部经验交流相结合、理论培训与业务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使工作人员更加熟悉社区矫正的手段和办法。其次,扩大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深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及时社区矫正工作信息,进一步将村干部、大学生村官、律师等吸收为社区矫正志愿者,充分发挥工会、团委、妇联等社会团体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完善志愿者津贴制度,合理、必要的津贴有助于保护志愿者的公益热情。最后,实行社区矫正绩效奖金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年终综合评比结果划分若干等级进行发放,进一步完善司法局岗位责任制,强调问责,严卡流程关,定期组织上级部门检查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创新工作模式,加强监管力度
社区矫正工作中,监管工作是重中之重。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监管工作:一是建立社区矫正担保制度。社区矫正组织在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时,要求其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明确担保人责任,一旦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或不按规定接受矫正教育,保证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给予担保人相应的处罚。社区服刑人员如果表现良好,遵守相关规定,则于考验期满时退还保证金。二是建立社区服刑人员生活困难救助金制度。对生活水平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与普通公民一样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确保贫困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三是注重帮教,帮助无家可归的罪犯开始新的生活。司法机关协调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为农村籍社区矫正人员落实责任田,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他们重新开始新的生活,回归社会。
(三)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破解工作难题
首先,在规范交付执行方面,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交付执行的运行机制:一是进一步明确交付执行的细则规定,如详细规定需要送交的法律文书内容、送达具体时间等。二是完善社区矫正惩罚措施,提高社区矫正的威慑力。补充和修订现有的刑事法律,增加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中接受处罚的方法和措施,以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有重新犯罪可能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通过在执行、立法和司法的改进,完善社区矫正的惩罚机制,增强社区矫正刑事执罚的威慑力,保障社区的安全。三是建立异地社区矫正《审前调查报告》。人民法院、监狱等要切实做好异地监外执行庭前审查工作,对不在本地执行的监外执行罪犯,原则上送回原籍进行社区矫正,对不回原籍进行社区矫正的,要确定有固定的工作或居所,且能提供担保和填写《愿意进行社区矫正承诺书》,确保能遵守相关规定和按时报到,才能送交暂居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其次,社区矫正工作涉及的职能部门、协作单位众多,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依法履职尽责的同时,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深入、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1]崔会如.我国社区矫正组织体系的反思与重构[J].法律适用,2011,08.
积极促进经济健康运行。按照区委提出的坚持率先发展、更好发展、更快发展的目标,常委会就全区经济运行情况,积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围绕全区突出抓好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工作中心,专题审议了关于招商引资工作情况的报告,高度关注重点工业项目进展,为推进“工业立区、项目兴区、和谐稳区、富民强区”战略的实施,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持续关注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强化了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加大对预算执行审计情况的跟踪监督,常委会会议专题审议了预决算执行情况、国民经济运行情况、预算执行审计等有关经济发展方面的专题报告,对预算部分变更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并做出了相应决定。
高度关注农村改革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使人大代表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精神实质,把代表和群众高度关注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强化农民职业技能教育等工作纳入了监督议题。认真开展了对我区现代农业发展情况的专题视察,提出了要围绕优势产业,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培养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的科技种田水平和劳动致富能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注重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项目区后期管理机制,发挥好项目区的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等意见建议。常委会始终保持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重点督办了代表们提出的诸如:关于我区应高度关注农村教育问题、应加大对化肥等农资产品销售的监管力度、应加大对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投入和建设力度、大力抓好旱作农业项目试点等建议意见,努力推进我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
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常委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推动依法治区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开展了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职业教育法等三部法律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视察,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审判情况的报告,实行了涉法涉诉案件定期反馈和督查制度,并结合相关工作,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切实推进法律法规的有力实施,实现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常委会检查了“五五”普法决议落实情况,执法检查组针对我区普法工作情况,提出了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等重点对象的普法力度,抓好对青少年学生等特定对象的法制教育;积极探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使法制教育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经费投入力度等意见建议。
进一步深化干部监督工作。常委会依法履行对拟任人选的审查、任免程序,切实加强任前监督。对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坚持提前印发给组成人员充分酝酿,努力把群众的满意度、公认度作为任免干部的重要标准,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常委会采取听工作汇报、组织检查调查、开展代表评议,年终报告履职情况等多种措施,切实强化了对依法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一年来,共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64人次,接受7名同志辞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二、增强代表工作活力,主动完善服务,发挥代表职能作用取得新突破
强化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工作。常委会高度重视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工作,始终坚持以代表建议意见办成率、代表满意率来衡量代表工作成效,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m监督权落到实处。按照《*市*区人大常委会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暂行办法》,对年初人代会期间代表提出的42件建议意见,经过主任会议认真研究,常委会召开了专题交办会,对“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具体承办单位提出了具积极开展代表专题调研活动。为增强代表履职积极性,充分发挥代表参政、督政作用,常委会确立了2个调研课题,先后组织15名相关界别的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开展了代表专题调研活动,并撰写了专题调研报告,为区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一是开展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情况的专题调研。调研过程中,代表们认为,我区城乡规划工作近年来取得了很大进展,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针对制约我区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统筹城乡发展的一些问题,代表们提出要进一步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按照属地管理、提高效率的原则,积极争取市政府理顺城市管理体制,给予*区一定的参与城市规划的职能;切实加强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在规划决策中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提高规划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合理规划生产建设、生活居住、公共设施区域,统筹生产区、商业区、生活区、城市绿地等空间布局,建设一批彰显*历史文化特色、提升城市品位的特色街区和标志性建筑,打造我区的精品工程和城市品牌等方面的建议意见。二是开展了职业教育发展情况的专题调研。针对我区职业教育发展现状,常委会提出了要进一步加强对职业教育资源配置、办学保障等方面的统筹管理;加大职业教育投入,强化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正确把握职业教育方向,推进职业教育深入发展等建议意见。
注重提高代表素质。常委会把提高代表素质作为发挥代表作用的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在经常性组织代表参加常委会检查、视察、调研活动和坚持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基础上,还注重提高代表的政治理论修养和人大工作能力。一是坚持代表学习经常化。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建代表小组、建立代表小组学习、活动制度,借助村“两委”换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契机,认真组织代表小组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经济理论以及人大业务知识。常委会通过联系走访代表等活动,及时通报全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人大常委会重要工作安排,保障代表更广泛的知情权。二是邀请市人大领导结合代表法和地方组织法,就人大代表如何履职、如何发挥代表作用开展了2期代表集中培训。特别是近期即将召开的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前,我们将对所有人大代表开展一次集中培训,这对于我区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更好地开展全区人大工作,将起到重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三、密切联系与沟通,依法指导基层工作,整体推动全区人大工作取得新进展
主动配合上级人大开展工作。常委会进一步密切与上级人大常委会的联系,积极配合上级人大工作。一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先后来我区开展视察、专题调研,内容涉及我区贯彻实施科学技术普及法、科普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蒙古语文工作条例情况,社区卫生工作开展情况,检察院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以及走访联系代表、慰问贫困群众等多个方面,常委会都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服务工作。常委会还认真组织有关组成人员参加上级人大组织的专题业务培训和考察,推动上级人大工作顺利开展的同时,常委会自身工作水平也得到不断提升。
加强与先进地区人大的工作交流。出席了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全市旗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进行了经验交流和工作探讨。接待了锡林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巴林右旗人大常委会对我区新城区建设和人大工作的学习考察。认真组织赴先进地区学习考察活动,汲取外地人大做好预算审查监督、代表建议办理以及新农村建设、第三产业发展等工作的做法与经验,推进了人大工作创新发展。
依法指导基层人大工作。常委会积极探索和改进与乡镇人大的联系方式,进一步增强与乡镇人大的密切联系,加强区乡联动开展工作。一是制定乡镇人大工作指导意见,为乡镇人大开展好工作指出工作努力方向,并就指导意见落实情况,开展了督查调研工作。二是在组织执法检查、视察、调查活动时,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相互配合进行。三是开展乡镇之间的横向交流,组织了人大主席经验交流会和业务培训班。四是坚持邀请人大主席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力求扩大参与面,进一步深化了对乡镇人大主席的业务培训。常委会结合代表建议意见,目前正在研究探索街道人大工作机制,以进一步完善全区人大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人大工作协调发展。
四、不断强化自身建设,进一步增强服务发展水平,常委会履职能力得到新提高
坚持区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区委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大局意识,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在区委领导下开展人大工作,充分发挥人大党组领导保障和机关党员模范带头作用,把区委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人大各项工作之中。坚持重大事项向区委报告制度,及时向区委报告人大工作开展情况,主动争取区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以及对人大干部的培养使用。认真贯彻区委的工作部署,在全区经济工作、社会事业、招商引资、扶贫开发等方面发挥了职能作用。较好地完成了区委部署的重点项目专项推进、乡镇联系点、贫困村包扶点工作任务。
着力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坚持法律法规、政治理论学习的经常化,以学习促进思想解放、素质提高,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议政督政水平。在常委会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察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前,组织相关专家讲解了法律知识,增强了工作针对性,极大的提升了工作效能。
积极倡导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的务实作风。注重结合常委会议题,安排更多的时间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民情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以务实的精神和态度,扎实开展工作,增强了常委会审议针对性。加强机关建设,注重对人大干部的教育和培养,增强了机关干部的工作活力,全力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服好务。
重视加强人大工作。常委会高度重视工作,坚持把工作作为反映社情民意的晴雨表,按照分级负责和归口办理的原则,认真做好件的登记、转办、交办和督办工作,全年来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75件。通过向来访人员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一年来,人大常委会在区委领导下,依靠全体代表的共同努力,依靠“一府两院”的紧密配合,依靠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回顾一年来的工作,常委会在依法履职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对照区委要求和人民群众期望,人大工作在监督方式、措施和成效上,在发挥代表作用、为代表服务上,在依法履行职责、强化自身建设上还需进一步努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高度重视这些现实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力争使本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提升到一个新高度,为全力推动经济科学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区率先发展、更好发展、更快发展而共同努力!
当前,受金融危机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复杂多变,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我们需要对2009年经济的困难形势做好充分的估计和应对准备。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做好2009年经济工作,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全面推进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应当清楚,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和挑战将是长期的,因此,人大在经济运行的监督,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握好这几个重大关系:短期保增长与中长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系,启动内需与扩大开放的关系,扩大投资与解决民生的关系,以及改革与发展的关系。下大力气解决当前经济发展中突出问题的同时,还要考虑长远,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增强发展能力,惠及民生。按照中央和省市的要求,今年的经济工作主要是围绕着“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这九个字来做,保当年增长是一个短期任务,调结构是长期任务,是关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所以我们在保增长的同时要特别注意调整结构。这次金融危机可以说是我们进行结构调整的难得机遇。所谓结构,主要是指收入结构、产业结构、经济结构、投资结构、人口结构和制度结构。我们要利用这次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机会,采取一种“壮士断腕”的气魄,放眼长远,下大决心,抓紧各方面结构的调整,以结构调整促发展,积极培育新的增长点。我们应把监督放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抓住全面贯彻落实《*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契机,敢于开拓思路,扩大空间,积极融资,大力推进以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的投资,努力推进基础设施现代化。中央提出的《纲要》对广东的总体要求可简单概括为:科学发展先行先试,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再创业,铸造新的辉煌。《纲要》的目标设置是:在2012年,珠三角基本实现基础设施一体化,初步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2020年,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落实好《*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第一是要认真学习《纲要》的深刻内涵,第二是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推动《纲要》的落实。
二是下大力气促进投资结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等方面的调整和优化。一定要借助这个机会把高能耗、高消耗、污染重的过剩产能、劣质产能大规模地淘汰。要明确投资方向,吸引和鼓励民间投资,投资的重点应该有利于调整结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努力打造临港基础产业和石化数码产业、现代商贸物流、现代特色农业、粤港澳地区顶级休闲旅游、沿海能源5大基地,形成或扩大、提升新的增长点。在抓好上述投资的同时,当前应重视对经济实体的资金扶持,保当年的增长,推动惠州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新的飞跃。
三是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我们要通过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进而推动就业。要督促政府各职能部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整合办事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要放宽市场准入和经营领域,营造公平有序的政策环境。要构建面向广大企业的技术创新平台和投融资服务体系,努力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自主创新和融资渠道、土地供应等突出问题,带动民间投资,激活中小企业的活力。积极引导企业体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要落实好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尽可能地减轻企业负担,大力帮助企业扩大市场,鼓励出口企业扩大内销比例。
四是进一步加大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投入,努力改善民生。这实际上就是收入结构的调整。如果不改善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提高消费率,就必然要提高投资率。而光靠投资率的提高,就没有办法最大限度启动内需。因此,要大力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保持就业规模的持续增长。有就业才有收入,有收入才有消费。改善民生,调整国民收入结构,加快建立和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让广大农民更好共享发展成果,提高农民的消费意愿。要把政府支出的重点放在新农村建设上,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加强农村交通、饮水、电网、通讯等基础建设,加大对农村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投入,切实改善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生产条件,引导企业开拓农村市场,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经济,推进新农村建设。
二、预算执行监督方面
今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从市、县级财政来说,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特点。而与此相伴随的,一方面是增收的压力大,另一方面是支出加大。保民生、促增长,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目标,是我们监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2009年,我们工作的原则是:积极支持财政部门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发挥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支持财政部门认真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抓住机遇积极融资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进而带动和引导民间投资,抓大扶小,积极帮扶经济实体渡过难关。强化监督和预算约束力,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与保增长、促发展的关系,把握正确的投资方向。要正确把握投资方向,就一定要把资金用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用在有发展前途的企业上,要淘汰掉高耗能、高消耗、污染重的项目。要控制资金的使用,暂停政府及部门办公楼建设,坚决杜绝“形象工程”。积极调动社会资金投向政府鼓励的项目和符合我市产业结构优化的领域。
二是正确处理好积极财政政策与加强监督的关系,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不等于不监督,而是更应加强监督,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财政收入的监督。收入是支出的基础,只有收入管理规范了,支出管理才能规范,收入不规范、不透明,必然造成支出的不透明,从而弱化了财政集中分配资金的职能,影响了财政的统一性,干扰了正常的分配秩序。因此,人大要搞好预算监督工作,首先要更新财政预算监督理念,进一步拓展财政预算监督的视野,做到从源头抓起,着重抓好预算收入的监督。要确保财政部门是唯一的政府财政资源的筹集者和分配者,即要明确“两个唯一”,以维护收入的统一和透明:明确财政部门是政府所有收支活动的唯一管理部门,所有政府收支都要按规定进入国家规定预算科目,纳入财政管理;明确财政拨款是各部门单位的唯一经费来源。只有把收入统一起来,才有分配的全局性,只有把收入统一到财政,才能进入人大视线,从而进一步进行监督。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的监管,加强对包括bt项目在内的政府基建工程项目的监督,增加透明度,未经审计的基建工程项目,一律不调整追加预算。
三是正确处理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与强化预算约束的关系,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权威性。要严格控制财政支出,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按照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努力改变预算单位随意调整追加预算的现象,维护好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在保证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基础上,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和行政事业经费的增长。要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的监管,建立健全财政资金运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体系。要加大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加强效益审计,强化责任追究。积极研究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推动财政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完善项目资金绩效管理,逐步建立绩效预算工作制度。积极的财政政策,重点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发挥财政的杠杆作用,不是可以大手大脚乱花钱,对这一点,我们在思想上要明确。积极的财政政策与审慎的理财方针,是一个工作的两个方面,互相补充、互相约束,更好地发挥财政的杠杆作用,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另外,今年国家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金融机构也增加了信贷规模和放宽可投放的领域,以政府名义担保的借款现在也可投入经营性项目。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适当的政府举债,对保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有一定的好处,是应该的。但必须注意两个方面:
一是注意处理好政府举债和利用民资、外资的关系。如在基础设施方面,大规模的政府举债,可能会产生挤出效应,影响了民资和外资的投入,抑制了经济的增长,因此,不是政府举债越多越好,要注意充分发挥政府的投资引导作用。
二是必须加强对政府融资及所借资金包括对bt项目的监督。凡是以政府名义担保而借贷的资金,凡需政府回购的项目资金以及bt类的项目资金,我们都应视作为政府资金,因为这类资金都是政府的直接负债和或有负债,最后还是由政府兜底的。对这类资金应按预算内资金的监督办法来进行监督。办法是每半年或一年,政府应向人大常委会作出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将使用情况向全社会公布。
三、闭会期间代表工作
闭会期间的代表工作是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各项人大工作的基础。从目前情况看,我们的代表工作还有许多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的地方。比如,有些代表的履职意识不强,履行代表职务的积极性不高;有些代表履职的经验不足,方法不多;有些代表小组没有按要求开展活动,或者活动形式单一;有些代表视察的效果不好,流于形式等。我们要加强研究和探索,逐步解决好这些问题。
一是要加强培训,进一步增强代表的履职意识,提高代表的履职水平。由于历史的原因,人大代表的荣誉性往往强于法律性,不少代表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将“人大代表”当成荣誉职务和政治待遇,对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地位、职责、作用认识不清,缺乏作为人大代表应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行代表职务不积极,不认真。加上代表非专职化,绝大多数代表的本职工作十分繁忙,受时间和精力所限,对如何履行代表职务也缺乏相关的知识,履职能力不强。因此,加强对代表的培训是必要的。通过培训,引导代表从传统观念中解放出来,正确认识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明确人大代表所负的政治职责和权利义务,进一步增强代表的意识和履职意识,提高代表的履职自觉性;另一方面,注意加强对代表的履职技能培训,如怎样撰写议案、建议,如何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如何组织开展代表活动等,引导代表在人大制度的框架下正确、有效地行使职权。同时,还应结合代表履职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学习一些专业法律知识,逐步提高代表履职的专业水平。
二是要关心代表的工作和生活,提高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各(县)区在保障代表小组活动经费和调研经费的同时,对生活较困难的代表要进行适当的慰问、补贴,关心代表的工作和生活,与代表多沟通、多联系,在闭会期间,使代表的不忘自己“人大代表”的身份,提高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三是要进一步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目前,我市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活动,如市人大的“代表统一活动日”活动、年底的代表集中统一视察等;二是各代表小组自主开展的小组活动,这是代表经常性的履职活动的主要形式。市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代表小组活动的具体指导,不断完善服务,促进代表小组活动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要引导代表围绕当地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代表议案、建议办理,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制订活动计划,科学选题,精心组织,提高小组活动的质量和效果。要更加重视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引导代表在开展活动和日常生活、工作中深入基层和群众,多渠道收集民意。每位代表在每年的闭会期间,都应就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有关民生问题等提出一条意见或建议,把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反映上来,充分发挥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为代表联系群众搭建平台作为重要职责,不断总结经验,创新代表联系群众的方法和途径,使代表工作真正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龙门推行的“人大代表创建和谐责任区”主题实践活动,惠城区小金口开展的“人大代表工作室”活动等,都是密切代表与群众联系,方便代表了解社情,倾听民意的有效举措,值得学习和借鉴。
一、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工作以中国特色社会理论体系和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改革、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不断强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构建“和谐”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规范原则。社会矫正工作要在法定权限、法定
期限内,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
(二)积极稳妥原则。社区矫正工作必须结合实际,整合
资源,挖掘潜力,重点突破,逐步规范,全面推进。
(三)密切配合原则。社区矫正工作一是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在镇党委、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依法履职、密切配合。
(四)公开监督原则。社区矫正的过程必须坚持依法、透明、公开、公正原则,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适用范围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下列五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五)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五种罪犯,作为社区矫正适用对象。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作为重点对象。
“三无”(无固定住处、无亲友帮助、无就业条件)、“三假”(假身份、假户口、假地址)和未掌控(下落不明、见档不见人、有人无档)人员,不列入社区矫正范围。
四、主要任务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一)监督管理。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防止漏管、脱逃,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二)教育矫正。通过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等,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三)实施帮扶。帮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现实问题,确保他们顺利回归社会、适应社会生活。
(四)考核奖惩。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实施奖惩,完成上级社区矫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1年5月中旬)。摸清镇辖区内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人员的底数,选定矫正对象;制定《县镇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成立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明确各成员单位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二)启动运行(2011年9月底)。制定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召开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工作,着力推进全镇社区矫正工作;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业务培训;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安排社区矫正警察进驻村(居),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三)规范工作(2011年10月—12月)。根据司法部、司法厅及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最新规定和具体业务要求,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镇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网络,健全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和相关台账。
(四)总结提高(12月以后)。根据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梳理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提升矫正质量。
六、组织体系
社区矫正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综治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司法局牵头组织实施,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我镇在党委、政府和综治办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具体由司法所牵头组织实施,派出所和各村(场)、居委会及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参与。
(一)组织领导。成立县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镇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司法所长、派出所长任副组长。镇综治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办、财政所、工商所、计生办、民政办、镇团委、工会、妇联等负责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设办公室,由司法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村(场)、居委会及部门单位等都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社区矫正工作。
(二)工作职责。开展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镇综治办要积极协调、指导社区矫正工作,并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之中,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司法所要依法履行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确保领导小组决策部署的落实;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和帮助;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规章制度。
派出所要配合司法所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失控、去向不明的,组织追查;将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需要收监(所)执行的罪犯送交监狱(所)执行;解决户口被注销、暂时无法落户的社区服刑人员的户籍问题,做好管理工作。
村(场)、居委会及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司法所、派出所开展矫正工作,对本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摸底、造册、建档,掌握去向、保持联糸、观察表现、定期进行回访,加强社会教育和心理矫正以及技能培训、临时救助等日常辅工作,并及时向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一是要配合人民法院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减刑、假释工作中,征求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作为适用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在宣判、宣告后,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县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
二是要配合人民检察院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社区矫正交付执行、执行变更、执行终止等各工作环节进行监督,依法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三是要配合民政办将社区矫正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之中,指导村(居)民自治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给予低保救助,为家庭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临时救助和生活帮扶。
四是要配合财政所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业务经费以及装备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是要配合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指导和督促做好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调配工作,按照核定编制有计划地考试录用司法所工作人员,解决人员不足问题。要依托公共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机构等,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进行创业帮扶。
六是要配合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社区矫正组织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生活、学习、工作所必需的帮助。
七是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局积极引导、鼓励、扶持社区矫正对象,从事各种正当的个体私营生产经营活动,加强教育管理。
(三)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主要由专门的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包括村(场)、居委会及部门单位等基层组织负责矫正工作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组成。
专门执法人员是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基层公安民警和派驻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具体负责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宣告、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执法工作。
社会工作者是指村(场)、居委会及部门单位等基层组织负责矫正工作人员和经政府公开招聘、协助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回访和社会教育、心理矫正、技能培训、临时救助等日常辅工作的人员。
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热心社区矫正工作,并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志愿者组织登记,自愿无偿协助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心理咨询、法律咨询、教育培训等教育帮助工作的人员。
七、保障机制
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活动,必须建立健全稳定的人员和经费保障机制。
(一)人员保障。要逐步建立由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矫正专职聘员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等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以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主、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和其他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各村(场)、居委会及部门单位等结合实际,聘请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或教育学知识背景的人员,经过专项业务培训后,从事社区矫正具体工作。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教师、律师、医生、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等。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由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颁发聘书。
(二)经费保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年度财政预算,以构建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和动态增长机制。社区矫正经费主要用于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培训教育、辅助人员聘请费用、业务装备经费、外出矫正对象的调查跟踪管理、困难救助、突发事件处置及台账档案等。
八、社区矫正组织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组织内部管理工作制度主要包括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学习培训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统计分析制度等。
(一)领导小组工作例会制度。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贯彻上级机关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决议,部署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制度。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单位会议,通报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总结各部门、各单位在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制定本级社区矫正工作计划或安排,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必要的工作措施;拟定社区矫正突出问题解决方案,指导、检查社区矫正工作。
(三)请示报告制度。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工作事项、重大紧急情况要及时上报党委、政府和上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档案管理制度。县社区矫正办公室要为矫正对象建立正式档案,一人一档;司法所应当为矫正对象建立相应的副档,副档内容一般为正档复印件。为便于工作,管理、教育、奖惩各类文书材料原件可先归入副档,专人管理,规范齐全。
(五)学习培训制度。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有力措施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培训教育,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培训以集中为主。
(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坚持“统一领导、预防为主、协同应对、依法科学”的工作原则,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全镇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的发生,积极、稳妥、快速地处置我镇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区稳定。
(七)统计分析制度。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情况的动态掌握,切实发挥动态分析工作对防范突发事件和重新犯罪的基础作用,增强教育管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教育矫正质量。
九、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研究制定全镇社区矫正工作意见、规划,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各村(场)、居委会及部门单位要把社区矫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周密部署,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认真开展社区服刑对象的摸底排查。全面摸清辖区内依法被判处的“五种罪犯”对象的基本情况,并做好数据统计和登记建档工作。
(三)做好社区服刑对象的首次交接工作。配合县法院、检查院、公安局、司法局等相关部门举行社区服刑罪犯首次集中交接仪式,对全镇符合“人档齐全”条件的“五种罪犯”,司法所要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并依法办理好相关手续。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行政监管,预防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腐败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体制,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监督、指导。主要职能是:指导有关行业部门起草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规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诉,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二)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组组长由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副组长。
工作组采取“5+X”的工作制度,5个固定成员单位为: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X”成员单位为本行业监管单位,如:政府采购项目由县财政局采购办参加,工程建设项目由县规划建设局、水利、交通等相关单位参加,国有资产出让或租赁项目由县国资局参加,土地交易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参加等(个别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监管单位的,由工作组决定)。
管委会工作组为5+X成员单位工作联席会议或任务召集人,“5+X”的工作制度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分析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展形势和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解决方案和办法,拟定和规范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政策建议:
2、协调各有关部门实施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3、通报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信息,交流有关材料、文件。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等行业主管单位应将审核通过的招标文件及时传递通报给5个固定成员单位;
4、加强部门之间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及范本文件时的沟通和协调;
5、研究分析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就法律法规适用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理。加强部门之间在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执法活动方面的沟通和协调配合;
6、对全县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7、负责向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委会报告重大项目、重大事项。
(三)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的态度,切实履行职责,积极稳妥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全力支持和配合管委会工作组的各项工作。对涉及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督促进场交易,加强业务指导,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要服从管委会工作组的集中统一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二、严肃纪律,规范招标采购行为
对于使用财政预算资金、贷款(财政担保)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采购交通工具(各种公务使用的机动车辆、船舶)、电梯和锅炉、及批量或单项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货物;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土地出让;国有资产处置等项目必须按规定向县政府请示同意后方可实施。
凡在本县区域范围内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或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包括BT、BOT工程)、政府采购类(货物、服务和工程)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服务和特许经营等项目以及国有产权、土地交易招拍挂等项目,都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违者将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具体为: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包括公共建筑、商用住宅(含商场、写字楼、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工程(防洪应急抢险项目除外)。
3、公路工程: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与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上述1-3属工程项目,按《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办法(暂行)》(赣市府发[2008]39号)要求须公开招标的,严格实行公开招标。对于施工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50万元,及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30万元的,按国家规定可不需要公开招标的小规模工程项目,经建设单位集体研究,也可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适用小额工程公开竞标方式。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上述项目,可以适用小额工程直接发包方式。小额工程公开竞标及小额工程直接发包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小额工程竞标发包程序的通知》(余府办发[2008]16号)规定执行。管委会工作组要不定期的组织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随机抽样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进行质量检测,将检查结果报告县政府。
4、政府采购项目: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按每年度政府下发的采购目录文件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
5、土地公开交易项目:指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6、产权交易项目:指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产(股)权,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产(股)权,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或经营权,林业产权,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整合和经营性资产统一经营管理涉及的产权交易和经营权租赁等其他依法允许出让、受让的国家、集体所有的产(股)权的交易;以及其他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包括出租和旅游汽车营运权、城市公交线路营运权、市政设施经营权、户外广告经营权、特殊冠名权等权益和物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等服务)的竞标交易业务以及其他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含矿产(含河道采沙)、水利资源等]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公权罚没资产等产权。
7、拍卖公司、招标等中介机构的选择,实行一年一次性招标选择一批中介机构。
交易信息、投标(竞买)报名、资格预审、确认投标(竞买)人、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一律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防止发生排斥潜在投标人、串标、围标等违规行为。
三、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力度
(一)齐抓共管,强化责任
县发改委、县检察院、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国土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工商局、县矿管局等行政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职责层层分解,责任到人;要选任业务精通、责任心强、作风过硬的业务骨干负责相关工作,并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派工作人员到公共资源交易现场进行监督及履行其他监管职责。县监察局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行政监察,依法依纪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县公安局应积极协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维护交易现场秩序,对在现场串标、围标和其他违反《开标纪律》的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二)严格监督评委的抽取
所有招标投标项目评委必须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实行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严格按规定组建,通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随机抽取后,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监督人员负责监督,签字确认并严格保密。
(三)加强对招标预算控制价及工程决算的审核
建立工程预(决)算审核、工程监督、资金拨付职责分离的监督管理机制。县财政局负责工程预算控制价审核、决算复核批复、资金审核拨付。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负责工程决算审核并与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建设过程监督管理。
(四)严格中标单位的监督管理
凡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由业主对中标单位的建造师和“五大员”实行每月指纹机考勤扣分制度。考勤结果作为工程结算时奖惩及列入“黑名单”的依据。
(五)严格控制变更项目的签证
签证内容要明确签证的名称、依据、变更部位、数量、单价、合计金额;签证人的意见和日期;齐全的署名和印章(包括现场的施工、设计、建设业主、监理单位四方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章公章);价款签证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程序;计价签证变更价款累计在合同价10%以内且金额不足1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备案;超过合同价10%,或金额超过10万元的重大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委、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或交通、水利等其他行业监管单位)等部门派人现场联合核实后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严格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管理
凡政府投资50万元以上(含BT、BOT工程项目)的房建、道路、公路等工程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抽样检测并出具验收报告,并将检测报告作为决(结)算审计依据。房建工程主体结构中间验收前、道路公路工程完工一个星期内,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委、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或交通、水利等监管单位)等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抽样验收。房建工程主要抽检框架柱,剪力墙、主梁及楼板,每层各取3-5样,抽检层数为总建筑层数的30%;道路、公路工程采取随机取芯检测,每公里单幅路面取4-7个样。按规定不需要公开招标确定检测机构时,检测中介机构由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或交通、水利等监管单位)等部门推荐确定,检测费用由县财政局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四、进一步理顺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一)根据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能市场化的意见》精神,县财政局要加快牵头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能市场化,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社会中介机构相互制约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