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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信息

时间:2023-06-05 09:55:08

招投标信息

第1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21世纪我国信息化事业步入加快发展的快车道,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成为覆盖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围绕做大做强建筑业,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化手段,不断开发功能完备、性能先进、安全快捷的电子化招标投标平台,不断改进招标投标方式方法,优化工作模式,规范交易流程,降低交易成本开支,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监管机构管理水平,构建规范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使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的意义

①随着信息化办公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逐渐普及,相对传统招标投标模式来说具有覆盖面广、不受时空限制、费用低廉等明确优势,这种网络化办公趋势充分体现了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理念,招标投标过程中双方人员可不见面进行,招标项目进行全程监控和备份,且不遗留任何细节,有利于相关部门审查,杜绝了人工修改,其工作的“透明”特征可最大限度的避免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暗箱操作。

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十分严谨,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必须具备自行招标的经验和能力胜任才能该项工作,而开展招投标工作信息化建设后,网络招标平台为行业提供了大量的文件模板,同时保存的历届招标文件积累了经验数据以供参考采纳,这样就节省了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的精力、物力及时间,并在工作过程中利用网络及时沟通交流,大大提高了招标筹备工作效率,缩短了招投标时间。

③推行网络办公、在线开标等工作后,招标中心可运用网络实现异地开标,投标人则通过网络招投标平台响应招标,招、投标方以及评标人可同时在线互动,异地完成全程招投标工作,减少了开、投标出差频率,节省了双方在异地开、投标以及评标工作中差旅费用和招待费用等高额开支。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制作并发送招、投标文件,提高了招、投标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传达投递的时效性,节约了传统招标投标工作中投入的大量纸张和印刷费用及投寄费。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

2011年北海市作为广西自治区首个电子招标投标软件试点城市,进行软件的研发修改和试运行,这是北海市响应国家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发展必然趋势的具体工作化之一,旨在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远程评标、共享异地资源,借助网络优势实现电子招标投标,减少人为干扰,实现招标投标工作的全程有效监管;同时为广西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运行机制改革起到了示范作用。

(一)建立了统一的信息平台

依照招标投标各级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在市、县单独设立招标信息总目录下的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使各级工程交易中心保留信息的后台管理权限,招标公告和投标公示首先要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然后由各级工程交易中心。这种统一平台、单独设立、分别的招投标信息化建设对于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加强招标项目的监管较为有利,使招投标监管机构、招标方和投标方更方便查询招标信息。

(二)开展投标企业网络报名

首先由房屋建筑、市政园林及工程监理主管科室建立起包括企业营业状况、资质等级、资质增项等,企业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库及资质等级和注册证书等建筑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然后与网络报名系统衔接,设置报名时间及自动截止时间等系统,开展建筑企业网络投标报名。这种报名方式无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建造师证书等有关证件原件,方便投标企业程序,也提高了工程交易中心办事效率。

(三)实行清单计价招标、电子评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安装使用的清单计价招标软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了经过评审的、合理的综合评估法、低价中标法和最低投标价法等相对较固定的评标标准和定标办法,然后根据这种标准和办法制定出相应的表格,实现电子评标。这是对传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及监管的深层次的改革,很大程度的降低了参与评标专家的工作量,并使复杂的评标工作相对容易化,提高了评标工作效率及水平;同时,电子评标避免了评标专家计算失误,使得评标报告内容更加清晰、准确,为开展网上评标奠定了基础。

(四)实现评标专家的异地抽取和网上评标

通过软件设计建成全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取系统实现评标专家的异地抽取,这种多地专家资源共享的办法克服了北海市专家库内专家资源少、专业专家不够用、特殊专业人员缺乏等问题,抽取的异地专家可在当地通过网上评标系统开展评标。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化建设中对于专家异地抽取和网上评标两系统的结合使用是传统建设工程招标评标的质的飞跃,降低了招标方、招标机构、投标人与评标专家的私下串通,使评标工作更公正、科学。

(五)自动实行建造师网上“押证”

实行建造师押证制度是避免一个建造师在同一时间投标多个工程,因承接多个工程而忽于实施项目管理的一种监管规定,但传统的押证制度不统一,且押证件原件又给建筑企业涉及使用证件的活动带来不便。实行建造师网上押证,根据评标结束后,软件系统即自动将建造师姓名、证书编号、承接工程名称及开竣工时间等公示于网上,一旦工程竣工或临近竣工,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审核后系统自动将该建造师个人信息公示撤销。这种信息化管理有利于监管部门押证管理,方便各部门查询建造师押证信息,公开、透明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三、加强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发展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开创性和挑战性,需要多部门、各方面长期坚持不懈探索与创新,力创一个简洁、高效、透明、公开的政府运行模式。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实现了网上无纸化办公的管理和监督以及电子文档的“永远存活”状态,保障了所有信息的严密防范和安全。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信息化建设工作开展,规范招标投标监管,提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现代化水平,还要做好以下几点:

①加强标后监督管理。可通过制定监督办法编制监督管理系统对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等进行中标建筑企业标后监督管理,加强项目检查,依法处置违法行为,将其违规行为公示通报于信息网络。

②加强网上业绩备案管理。建立投标企业业绩库,投标人业绩及相关资料在招标监管机构备案并在网上公布,接受多方监督,这样就减少了投标人虚报业绩、多次篡改业绩多次投标的弊端。要采取集中和单独业绩备案相结合的原则,每年定期接受投标企业业绩备案,同时将投标企业业绩备案管理系统连接建筑业基本数据,形成一个只要点击某建筑企业即可查询到该企业建造师、业绩等信息。

参考文献:

[1] 苏清泉.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的几点思考[J]. 电子商务,2012(1):48.

第2篇

关键词:施工招投标;建设市场;信息不对称

中图分类号:F28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8-0282-03

一、引言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近年来出现的新概念,其引人注意是由于美国的阿克洛夫、斯宾塞、斯蒂格利茨等三位经济学家因“对充满不对称信息市场进行分析”做出贡献而荣获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所谓信息不对称就是指在对应的经济主体之间信息呈现出不均匀、不对称的经济状态。是指交易双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本文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就目前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为完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制进行探索。

二、施工招投标阶段的信息不对称分析

(一)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分析

项目业主利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时,业主为买方,接受报价;承包商作为卖方,提出报价。一般情况下业主会选择施工质量好、进度快、报价低的承包商作为中标人,此时就会发生逆向选择。原因有三个:一是投标人确实实力雄厚,管理能力强,管理成本函数比其他投标人较低,中标后会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按标准完成项目的施工任务,业主基本上不存在风险;二是投标人并不是哪种实力雄厚的企业,恰恰相反,它是想通过减少人力成本和降低服务质量才进行低价竞标的,有的低于其企业的个别成本。一旦中标,表面上会按照设计图纸建设工程,但实际上他只能采取偷工减料、降低材料标准、降低设计标准以及减少各项必要的施工组织措施的投入等来减少企业的管理成本,最后有可能导致不合格的建筑产品,还可能出现通过索赔等方式要求调整价格,最终又使总价回到了应有的水平;三是投标人采取“暗箱操作”等策略在竞争中取胜。由于低质量企业手段灵活,出现了偶然市场,排挤了高质量企业,导致一些建筑市场出现类似阿克洛夫研究二手车市场中总结的“柠檬”现象。因此,业主在选择潜在的投标人时,应综合考虑其资质、业绩、信誉、报价等各方面因素。

另外,有的业主本身并没有足够的资金,而将负担转嫁给承包商,除了要求承包商交纳质量保证金、履约保函之外,一般还要求承包商带资或垫付资金;有的隐瞒真实信息。因此,承包商也存在对业主的选择问题,承包商应根据招标公告信息,在衡量自身能力的基础上,通过信息搜寻考察业主情况后,选择是否参加投标活动,也就是要选择信誉高、项目报建手续完备、有资金实力的业主。

在这种相互选择的过程中,业主和承包商所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主要表现在:业主对承包商的私人信息,如能力、素质、技术、装备、管理、服务等了解的较少,属于信息的劣势方,而承包商是信息的优势方;承包商对业主的私人信息,如资金、项目报建手续、信誉等情况掌握的也不多,反过来承包商成为信息的劣势方,而业主成为信息的优势方。为了掌握对方的信息,双方都会付出成本进行信息的搜寻和分析。由于我国承包商和业主为数众多,信息持续离散,有时这种信息的搜寻和处理的成本是比较高的。

(二)工程交易环节的信息不对称分析

1.标底的泄露造成报价的不公平。标底是业主对招标项目的期望价格,在开标前属于保密信息,其目的为了促进竞争,是甄别承包商能力、提高整个市场效率的必要手段。承包商为了取得主动,往往付出一定信息成本,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标底信息,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有时可能会出现信息泄露,从而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产生偶然市场。

2.科技手段掩盖了信息披露的不充分。目前,极大多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都设置有大型电子显示和触摸屏,你可以随时查询了解最新的招投标信息。有的交易中心甚至可以通过互联网,无论任何地方都能浏览到他们的招投标信息、评标规则和程序、企业资信、企业业绩以及建筑管理的相关信息。这种应用现代科技手段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打造出了“阳光品牌”的理念。但是,问题在于对企业数据的采集以及系统程序的设计方面是否实现了科学化、规范化、公开化、公正化、公平化?若采集的原始数据不准确,编制的统计方法程序不科学,这往往反过来有可能借助高科技手段实现腐败的目的,其后果真是不堪设想的。

3.信息量不对称使公示、投诉形同虚设。公开、透明是遏止建设工程交易腐败的有效方法。招标项目经评委会推荐出中标候选人后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3―5天,从理论上讲公示期内若中标候选人如有被投诉、被检举的现象,一经查实,将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但在实践中,公示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已到了形同虚设的地步。究其原因有三:一是投诉要用实名,否则一般不予受理,风险很大;二是投诉与被投诉双方占有的“信息量”不对称。靠不正之风的中标候选人往往与业内人士、有关部门关系密切,这些人自然是“专家”和“内行”,而投诉大都是“业外人士”,“信息量”不够,纵然觉得不公也无可奈何;其三,公示后的情况不透明,既不“公”也不“示”,存在“信息不对称”,怎样处理往往是有关部门的事,而且往往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群众早已失去信心。

4.资格预审流于形式。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工程招投标时,当报名的投标人的数量较多时可通过资格预审的方式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筛选,提前淘汰竞争实力较弱的潜在投标人,以达到节约投标费用的目的。但在实际操作中,资格预审易产生“信息不对称”。如设置各种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有的招标项目在公开接受投标报名时,未同时资格预审公告或向报名人宣布资格预审的标准和程序,造成资格预审不公开、不透明,有暗箱操作的嫌疑;还有的招标人向投标报名人了资格预审公告,但资格预审过程及结果未向投标报名人宣布。个别项目的资格预审过程甚至没有任何评审记录,只有一个所谓“评审结果”,实际是公开招标变相搞成邀请招标。

5.招标过程中时间上的不确定性。目前,有的地方在制定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时对招标公告及投标单位登记报名的合理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一些业主或政府管理部门以工程时间紧迫为名,不顾实际,故意缩短投标报名截止日期,使大多数有竞争力的企业无法参与投标。只有那些与业主有关系的企业因事先获得信息,才可以应付自如,不知内情的或因时间不够且标书要求提高而放弃或成废标。

工程交易环节是一个相互信息搜寻、对策、讨价还价的过程。在这个环节中,存在招标方因个别道德风险而泄露信息的问题;存在由于投标方的道德风险,相互串通与业主共同对策的现象;但当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业主为了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利用买方市场的优势,大幅度地压低价格,人为地扭曲了市场价格信息。由于建筑产品的成本是客观存在的,当降低到成本和税金以下时,虽然表面上使业主获得了利益,但损害了承包方的利益,降低了社会总体效用,而且还有可能降低工程质量,这些情况都不利于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招投标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风险的化解

1.逆向选择风险的化解

逆向选择风险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化解:一是确定投标人报价是否低于“企业的个别成本价”,剔除恶意竞争投标人。招标人要成立一个专门的领导机构,收集同等规模工程建设的信息,根据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再调查建筑材料供应情况,并向有关政府机构和咨询公司询价,拟定出一个合理的价格作为标底。在确定评标基准价时可以扩大标底所站的比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的采取在基本分的基础上加倍扣分的方式予以淘汰,然后选择其余投标报价中的最低价、次低价及次次低价进行评审,招标人根据招标前对承包商进行的实地考察情况,找出报价之所以低的原因,经过严格科学的评审确定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的低价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将逆向选择风险降至最低。二是采用两阶段评标法,降低逆向选择风险。根据斯宾思的信号发送理论,对有采用新技术、抗风险、讲信誉的投标人进行筛选。在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一个短期行为导向的企业即使资产规模非常大,技术在同行业领先,也不可能生存很长时间。因此,可以采取两阶段评标法。先进行商务标评审,可以根据投标人的资产规模、企业资信、企业组织规模、同类工程经历、人员素质、施工机械拥有量等来选定入围的竞争方;然后再进行技术标的评审,确定最后中标候选人。

2.道德风险的化解

道德风险出现的根本动机是利益,其出现的条件是信息不对称,二者缺一不可。解决这类风险,招标方可以采取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手段。首先,中标方报价很低,就有可能利润极低或者低于建设成本,这样发生道德风险的概率就极高。因此,作为招标人一定要保证投标人的利润空间,才能从根本上防范道德风险的出现。其次,在激励的同时,招标方也要采取约束措施。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中,市场运行的基础就是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双方的合同,因此招标方对于招标文件中的施工合同的相应条款予以重视,应加入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从法律上保证业主的合法权益,建造合格的建筑产品,使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承包商既不愿也不敢做道德败坏的事情,从而消除道德风险。

3.高价中标风险的化解

首先,防范这类风险最有效的措施是破坏投标者之间的“桌下协议”。由于投标者越多,彼此之间的谈判成本越大,达成协议的可能性就越小,联盟瓦解的可能性就越大。所以招标方在招标时,一定要本着公开的原则,扩大竞争范围,投标人越多越好。其次,在评标过程中,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杜绝“资质挂靠”等不规范的施工企业投标,加强资格预审的力度,从根本上杜绝“围标”现象的产生。

四、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是消除和预防信息不对称风险的重要保证

我们知道,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前提是法制的健全,而法律又要依靠政府职能部门来执行。从政府方面来看,必须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在现有法律制度上,都有规定。但是现在很多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不正常现象,如“恶意低价中标行为”、“一家投标,多家陪标”等现象,从一定程度上都反映了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失职和缺位问题。笔者认为,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自身建设,对目前的管理人员队伍在数量上要充实、在业务能力上要加强、在职业道德素质上要提高,真正建立起一支素质高、管理优、业务精的监管队伍。

二是政府职能部门应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包括对施工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的审查与管理等。

三是政府职能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对招标人的有关信息的审核制度,审核的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的立项、项目报建手续、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及到位情况、信誉等,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以便使相关的投标人能获得比较真实、全面的信息。另外还应把好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的审核关,避免在相关的过程或文件中出现霸王条款,以降低投标人的风险。

四是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业协会应建立长期的施工企业有关信息的披露制度。具体说,就是将施工企业的有关资料,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企业的办公地点、每一年度的施工任务和完成情况,包括企业在招投标中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等统一登记造册,建立专门的网站,定期公布,使施工企业的基本信息公开化。

五是建立完善招投标投诉制度。政府职能部门一旦接到投诉,要马上进行调查,一旦情况属实,则将违纪的有关单位公开曝光。违纪企业进入黑名单,则必然会使那些以身试法的投标人望而生畏。加大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力度为后盾,健全完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机制。加大投标企业与中介机构违规成本为重点,健全完善招投标惩处激励机制。

六是建立企业资信公示制度。针对有关企业以低价中标,然后又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或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情况,建议政府职能部门建立一套完整的企业资信公示制度,将每一个企业的合同完成情况和企业在各种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定期公示于指定的媒体,公布于众,从而减少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信息缺乏问题的产生。

七是以增强招投标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开性为方向,健全完善公平、公正的竞争择优机制。

总之,由于招标人与投标人所追求的目标的不一致性及相互间工作环境状况的差异,不可避免地造成施工招投标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而这种状况的存在又将直接影响到招投标市场的健康运行和发展。因此,要真正建立起一个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工程招投标市场,除了要求招标人与投标人提高自身素质外,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Research on the Information Dissymmetry in the Realm of Construction Invite Public Bidding

GONG Jian-chong, YANG Xue-ling

(Henan Industry Occupation Technology College, Nanyang 473009, China)

第3篇

Abstract: The paper made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research on these questions below: Why do we choose system of competitive bidding? What is the mechanism of bidding system? How does bidding system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contract parties? Does the strength of protection depend on the categoricalness of the regulations?

关键词: 信息显示;严格执法;招投标制度执行

Key words: information revelation;ftrict enforcement;bidding system implementation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08-0089-01

0引言

综观国内外研究,在现有招投标机制中,仍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最突出的是:招投标过程中采供双方信息交互有限,存在信息不对称;在招投标过程中因不能排除人为因素,故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投标人一次性密封投标、同时开标,中标者“赢者诅咒”可能性难以根除。当市场参与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时,任何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机制必须满足“激励相容”约束和“个人理性”约束,而招投标机制正是能够满足这两个约束条件的一种有效的市场机制。

面对建设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就存在揭示承包商私人信息的交易机制,使不完全信息下交易的效率达到或接近完全信息下交易的效率。招标人通过招标机制的设计和事后的监督来达到诱使投标人真实地披露自己的信息,在最优激励机制下能够使承包商在追求自己最大收益的同时也能使业主的最大收益得以实现;业主设计的招标机制应当使承包商参与后能从中得到好处,否则承包商可能会放弃接受这个合同而去接受可以从中得到更多收益的其他合同,招标机制的设计其实质是种特殊的不完全信息博弈。

完全竞争市场要求信息对称且真实,由于欺骗和有意误导形成的招投标制度就不被招投标法所认可,需要调整和被宣布无效。尽管有效的招投标制度不要求信息的完全对称,但是,如前所述,信息在招投标双方之间的最优交换是招投标制度的重要功能。

1招投标制度中的信息显示

在建筑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如招标人更多地了解自己的私人信息,例如营造意图、财务支付能力等,但对投标人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等了解较少。同时,投标人也无法在信息的项目中看到招标人的资信情况、开工条件等基本信息,有的甚至有关工程概况也较笼统。招投标活动作为对企业价值运动及其属性的客观表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的提供方招标方拥有完全的信息,而信息的接收方投标方则处于相对的信息劣势。因此招标方在与投标方等信息使用者的博弈关系中处于天然的有利地位,由此形成的非系统风险是“内生”于经济体的。由此可见,政府监管必须有效的介入市场,建立以强制信息披露为核心,以违规处罚为辅助的市场制度,弥补因为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市场机制失灵。信息的这些经济特性对信息的生产、定价、传递和使用等提出了特殊制度安排要求。在招投标制度中虽然招投标双方多数情况下并不直接交易信息,但是信息的传递和交换直接影响着招投标双方的利益。信息交换是招投标制度成立的基础,也是提高招投标制度履行水平的前提。招投标制度招投标双方之间的信息交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一是什么样的信息是必须交换的?二是什么样的信息是招投标双方可以保留的信息,基于可保留的信息形成的招投标制度是不是可以执行的?三是信息交换中出现失误将导致什么样的结果?

因此,在制度安排上,招投标法也是假定所有信息都具有生产性质,除非资源的所有者证明信息是纯粹财富转移性质的,否则招投标制度都将得到执行。并且实际上所有的招投标制度交易都伴随着财富的一定转移,如果都以此为理由诉求招投标制度无效和撤销,招投标法所追求的制度稳定性将不复存在。但是,信息的强制披露具有双面效应。一方面强制披露提高了安全性信息的交换水平,但另一方面强制披露将可能导致安全性信息的供给不足。由于拥有安全性信息的主体同时也就负有了披露责任,因此为规避责任人们将不主动投资获取安全性信息,导致安全性信息的供给不足。

对于招投标制度招投标双方来说,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对于招投标双方其中一方是已知的,而对于另一方是未知的状态。信息不对称是招投标法要着重解决的问题。招投标制度作为招投标双方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实际上是通过设定一定的前提条件来获取一定的结果。也就是说招投标制度规定的是一个因果关系,在招投标制度规定的前提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得到招投标制度履行的结果。

2信息显示对策与功能解析

造成招投标制度不完整、进而需要解释的原因:招投标双方理性的有限性,成本约束,再谈判。招投标双方不仅无法预见未来将可能影响招投标制度构建的因果关系的因素,而且也无法全部获知已经存在的影响招投标制度关系的因素。清晰界定每一个词语和条款的含义、全面涵盖各种可能情况,需要招投标双方付出更多的成本。招投标双方希望于出现招投标制度解释需要时,招投标双方之间通过再谈判来取得对招投标制度条款含义认识的一致。如果没有出现这种需要,就保持现有的不明或者漏洞,因为不是所有的不明和漏洞都会导致招投标制度的无法执行。

模拟完全市场理论给出了一种招投标制度解释的理论思路。招投标法的目的是投标人利益保障下,招标方利益最大化,提高市场交换效率。而交换的目的是将资源转移到评价最高的主体手中。评价最高者之所以能够出价高于现有主体的评价,是因为评价最高者能够更高效率地使用该资源,从中得到更多的收益。资源的评价和使用都是建立在拥有如何使用资源才是最佳的信息基础上的,因此信息的最佳分配状态是:资源的使用者同时也是资源使用信息的拥有者。那么,当招投标制度出现意义不明和漏洞需要解释时,要尽量模拟完全竞争市场下招投标双方的选择来解释招投标制度,由此形成的解释及其招投标制度执行结果是最符合效率原则要求的结果。

参考文献:

[1]Coase,Ronald H.,"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60.

第4篇

【关键词】机电设备;招投标;信息化管理;设计;实现

【中图分类号】TP311.52;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1―0175―01

从本质上来说,对招投标做到信息化管理这主要是通过对计算机智能模拟技术的利用,依托计算机和电子大屏幕屏等硬件,将网络传输当成媒介,把计算机信息软件的智能管理当成途径的一种现代化的管理方法。而在我国迅速发展的互联网和电子计算机技术,这就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当中重要发展方向之一就是信息化。正是在我国迅猛发展的经济形势下而新兴起来的重要一项市场经济行为就是招投标活动,这项活动在长期的发展过程当中则必须受到经济信息化发展趋势的影响,特别是对于当前招投标管理活动当中所存在的一些痼疾可以有着一定的解决效果,当前经济学界所关系的重要热点性问题就是实施信息化招投标管理。而在对这个课题进行研究,则必须对机电设备走信息化管理的道路的道理进行明确,这也对设计机电设备的招投标管理信息系统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效果。

一、机电设备招投标信息化管理的必要性

对机电设备招投标管理水平做到有效提高的必由之路则是必须进行对信息化管理的充分强调,这绝对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有着其必要性。这主要体现为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是在传统的招投标管理过程当中所存在的弊端这是实施信息化管理的客观条件。通常来说,一般都会有专门的人来负责完成各个单位的招标管理工作,同样的道理这也适应于机电设备的招投标管理当中,并且对机电设备所做的招标管理这属于一项重复性和长期性的经济行动,所有各个单位所建立起来的招投标管理制度如果显得不够完善,招投标程序显得暗箱操作过多,相应的检查监督工作不透明,这样就会让机电设备的招投标有着比较低的管理效率。而在这一过程当中,在受到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机电设备的招投标市场上有着越来越大的信息量和更多的数据来源,很容易丢失传统性的招投标表格、单据等形式的新型存储,与此同时,在整个具体性的数据处理和信息加工当中有着比较低的效率、严重的对客观性和准确性的缺乏,更为严重的是在各个单位之间不能做到信息内部共享的实现在招投标当中。在这里通过对计算机信息化处理系统的应用,这样对于以上的问题可以有效的解决,通过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当中的数据库,则能够做到对于相关的招投标的各类数据和信息进行永久性的存储,并且通常来说进行存储使用的多个硬盘或者是备份,这样就会有着比较小的几率丢失相关的数据和资料。并且能够做到对主观因素所造成的影响尽最大可能的排除,这样就有效的增加对结果进行分析的可靠性和客观性,与此同时,通过对企业内部网络系统的借助使用,这样能够做到对信息共享的实现。

另一方面实现经济信息化的相关要求则必须在进行机电设备招投标管理当中走信息化管理的道路。由于在当前互联网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的过程当中,互联网、信息高速公路等这些对于整个世界的行为方式和时空概念造成深刻的改变。通过对迅猛发展的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有效应用,将数据库作为其基础的各种各样的管理信息化系统这都在各类的经济活动当中进行广泛的应用,在面临着当前信息化的大潮影响之下,对于机电设备所进行的招投标管理这只有对于这种环境所产生的变化进行适应,主动和自觉的将机电设备招投标管理和信息化发展这两者做到有机结合,逐步迈入到信息化发展的道路当中,这是今后发展的必然趋势和选择。

二、机电设备招投标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通常来说,设计机电设备招投标信息化管理系统这必须要对机电设备招投标管理过程当中的特点做到充分的考虑,特别是对招标、投标、开标、议标、评标、中标这一个完整的过程当中的所有因素都要进行综合性考虑,从而做到对招标项目、招标设备、招标人、投标人等这些信息所包含的分析和存储的要求做到完全的满足。在本设计当中选有的一个星形拓扑结构的局域网结构,服务器系统选有的是WINDOWS XP SERVER。基本设计是在机电设备招投标管理部门设立服务器,在各个部门设立服务站,工作站计算机上施工WINDOWS XP PREFESSIO,使用C/S的局域网结构。其中服务器中运用数据库技术开发机电设备招投标管理信息库,主要是为个部门的工作站和对外提供相关数据录入、管理服务。在内部使用当中使用的是IIS作为本地网络WEB服务,利用密钥口令控制系统内客户的WEB浏览功能。此外根据需要还可以配备语音服务器和电子邮箱,将这些功能与Internet,利用Internet实现拨号通话和邮件通知等功能,并实现系统内招标项目的及时。

参考文献

[1]刘剑锋.浅谈高速公路机电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应用[J].黑龙江交通科技.2010(07)

[2]段威,郭学洋.彭水水电站机电设备消防系统设计[J].水利水电快报.2010(03)

第5篇

关键词:“985工程”高校;基本建设;实验设备;招投标;信息公开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10-0055-02

招投标作为一种科学有效的方式,已经成为高校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复杂的市场条件下,高校招投标工作在实际运作中出现了一系列共性的问题,如招标方机构设置不健全、规避招标、评标人员缺乏专业技能、程序不规范、评标标准不明确;投标方串标、围标、卖标;监督方监督过程不完整、监督人员没有专业背景等问题。

一、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2014年教育部公布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第七项第18条,高校需要通过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公开“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等信息,考虑到不同高校发展实际、机构设置、职能分工和内部管理情况,本文着重了解基本建设和实验设备招投标信息公开的情况。

“985工程”共有39所高校,代表了中国教育的最高水平,也是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焦点,由于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属于军事院校,具有一定保密性,故本文调研对象以除国防科技大学外的38所“985工程”高校为样本。依据2010年《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高等学校可以通过学校网站公开应公开的内容,故本文通过高校门户网站查询了解相关情况。

二、查询指标设计

参照国家及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解决招标方、投标方和监督方存在的问题,结合上级文件精神、要求和“985工程”高校招投标工作实际,本文针对“985工程”高校基本建设和实验设备招投标两大领域,招投标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公平公正性、评判合理性、曝光惩戒和查询便捷性五个方面的问题、八个具体信息公开指标进行查询。就关键环节和公众重点关心的、能起到监督作用的信息进行了解。

查询指标分别用J代表基本建设,S代表实验设备,1到8分别代表招标公告、中标公告(仅中标单位)、参标单位、最终报价或商分(仅中标单位)、评分标准、评委、曝光惩戒、招标公告与中标公示是否关联。

三、“985工程”高校基本建设和实验设备招投标信息公开现状

38所“985工程”高校基本建设和试验设备招投标信息公开情况见表1。

四、“985工程”高校基本建设和实验设备招投标信息公开评价

1.招标信息和中标结果公示有待进一步提高。依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应公开招标信息和中标结果。而查询结果却显示:基本建设招投标信息公开方面,只有76.32%的高校公布了招标信息,65.79%的高校公布了中标结果;实验设备招投标信息公开方面,76.32%的高校公布了招标信息,68.42%的高校公布了中标结果。个别高校只能查询到招标信息,而没有中标结果。

2.参与投标单位情况应予以公开。参与投标单位的公开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是邀请招标资格预审时公告邀标单位,二是招投标评标后在结果公示中公布参标单位。查询结果显示,基本建设招投标信息公开方面只有7所高校公开了参标单位,而实验设备招投标信息公开方面只有2所高校公开了参标单位。参与投标单位的公开,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避免投标单位围标、串标、卖标的情况。

3.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公开严重缺失。《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提出需要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查询结果显示,只有一所高校在部分基建项目中的招标文件公布了“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原则,其他高校招标信息公开中都没有提及具体的评分细则。或以“综合评分法”笼统概述,或以“不承诺最低价中标”规避后续可能出现的问题。

4.最终报价或商分的公开需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指出中标公告应该包括“中标金额”。查询结果显示,大部分高校未公开中标单位的最终报价或商分。基本建设招投标信息公开方面已经4所高校公布了所有参标单位最终报价或商分;实验设备招投标信息公开方面则有1所高校。参标单位的最终报价或商分应公之于众,置之于群众的监督中。

5.评委的公开方式可以进一步探究。《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要求公开“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查询结果显示,基本建设招投标信息公开方面有2所高校公布了评标评委姓名,实验设备招投标信息公开方面仅1所高校公布了评标评委姓名。评委的公开能进一步提高招投标评审的公平、公正、合理性。

6.曝光惩戒公开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要求公开“采购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结果显示只有3所高校建立曝光惩戒公开机制,包括了违规企业名称、违规内容和惩罚办法等信息。没有惩戒就形成不了威慑,没有曝光就树立不起一把尺子执纪到底的决心,曝光惩戒的机制应该在各个高校的招投标工作中得到推广,有效威慑并坚决抵制违规违纪的行为发生。

7.进一步提高招投标信息公开的可查询性。现有“985工程”高校招投标信息公开的平台,基本上都分为“招标信息”、“中标信息”两个板块,如果需要了解一个项目的整体情况,需要先到“招标信息”中找到招标文件,再到“中标信息”中查询中标结果。这样的模式,降低了项目查询的效率和公众查询的体验感,无形中增加了公众了解并监督招投标工作的障碍。招投标信息公开可以不同领域如基本建设、试验设备等分类,以招投标项目编号和名称为模块,对一个招投标项目进行全过程的公开。

五、结论与展望

“985工程”高校基本建设和实验设备招投标信息公开现呈现了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注重结果公开而忽视过程公开,二是公开不会引起公众反响的客观信息而忽视关键环节和公众关心的重点内容公开。随着高校招投标工作的深入和公众对于信息公开需求的持续增长,为让招投标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不但需要弛而不息、锲而不舍的改革,更需要坚决抵制腐败的勇气和决心。后续研究可以参照2014年教育部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设计不同领域招投标信息公开清单,推进试点,不断创新、摸索、改进,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招投标信息公开机制、模板。同时根据清单制定

科学详细的评价体系,对各高校招投标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更为详尽的评估。

参考文献:

[1]张军凤.高校招投标工作的现状分析与对策探究[Z].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13(4):11-13.

[2]袁俊.高校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2007,15(4):83-86.

[3]高国民.高校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投标工作诌议[J].林业建设,2004(2):38-40.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招标投标法[Z].1999-08-30.

[5]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Z].2014-07-25.

[6]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Z].2010-03-30.

第6篇

【关键词】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意义

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正式对外颁布了我国首个《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该《办法》自2013年5月1日正式实施,而八部门共同法律政策在我国招投标史上非常少见,足见招投标领域对我国经济生活的重要影响。从实际情况看,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电子招投标技术不断成熟。经过各个单位部门的努力,电子招投标实际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其优点也越发突出。

电子招投标是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业务流程为基础,实现招投标各参与主体在线进行项目操作和管理的专业化、可视化作业方式和特殊经济行为。

当前,我国实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具有重要意义,对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合法的发展极为重要。

一、明确电子招投标的法律地位

在《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实施之前,我国许多地区和部门都对招投标电子信息化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这些地区和部门开发出若干的电子招投标平台,更有些地区进行了实际的电子招投标活动,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由于这些地区和部门缺乏统一规划协调,没有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规范,也没有统一的数据交互接口,它们各自出台相关的招投标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增加了很多,形成条块分割、重复管理局面,不同行业、部门和地区之间数据交互难、集成难。不但容易形成了地方保护伞,而且还会造成社会成本的巨大浪费。

并且,这些电子招投标活动由于没有统一的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所以无法确定电子招投标的法律地位。

此次的《电子招投标办法》中,突出了电子数据文件的重要性,第六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某些需要同时使用纸质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当纸质文件与数据电文不一致,除招标文件特别约定外,以数据电文为准。”

通过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明确将数据电文规定为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在未经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下,效力还在纸质文件之上。

经过这一条款规定,为电子招投标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证,明确了其法律地位,有利于其在我国的发展。

二、有利于打破地域、行业限制

当前我国的招投标活动受制于信息平台等因素,仍然或多或少存在地域和行业限制。此次八部委联合公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有利于打破部门和地域限制,促进电子招投标信息共享,促使招投标活动竞争更加激烈和公平,更加有效率。

当然,目前电子招投标活动仍然行业特征明显,但是随着时间推移,以及技术手段、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必然会形成不分行业和地域的统一电子招投标平台。

电子招投标由于是信息化活动,只要能够上网,就能够参加或获取招标信息,打破地域和行业限制,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招投标活动,降低交易成本。

三、有利于解决传统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传统招标方法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不可避免存在信息不透明,易于引发诸如串标、资格预审不严等违法事件,更有甚者,甚至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专家评标流于形式等问题。

电子招标的实施,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电子招标系统由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三个平台构成。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这三个平台可以做到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网络安全可靠、适用易用,能够完成从项目招标申请、建档,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公告,在线投标,评审专家抽取,在线接受投标,在线开标、评标、评标结果公示,电子档案保存,接受质疑并进行处理等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并应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招标机构管理系统、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诚信体系系统、政府政务管理及监察系统、合同管理及在线支付系统等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通过这三个平台,实现了招投标活动、信息服务和行政监督一体化,信息透明度高,有利于解决传统招投标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网上,可以做到防止伪造文件、多部门联合执法办公等等,减少人为因素,有利于解决传统招投标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四、有利于保障电子招投标活动安全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就是电子招投标信息的安全。

在没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之前,由于缺乏规范的统一制度,导致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不规范、不健全,缺乏统一性和安全性。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出台后,明确规定了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同时也规定电子平台应具备的功能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从法律法规上面规定了电子招标平台的具体内容,有利于保障电子信息安全和接口的统一。

五、有利于信息共享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 第九条明文规定: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

在电子招标平台上,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免费地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信息,并且也规定政府监管部门应按其职责使用交易平台。通过这一平台,有利于招标人、投标人、政府相关部门和公众获得招投标有关信息,做到信息共享。可以促使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也能使公众和监管方更加了解招投标信息。

六、有利于信息化行政监督管理和降低交易成本

在西方发达国家,正在实行办公电子化,它们早已构建电子招投标平台,实施电子招投标制度。在我国,实施电子招投标制度,有利于施行行政监管的信息化,提高行政监管效率和透明度。行政监管信息化也是当前发展的大趋势,是我国政府大力倡导的,反映政府办公的发展方向。

电子招标投标具有整合信息,提高透明度的作用。它可以如实记载交易过程等因素,避免人为故意操作,有利于建立健全信用机制,有利于防止暗箱操作违法行为,有利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与纸质文件备案等行政监督方式相比,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可以利用信息技术无纸化的全面实时和透明监督,全面提高相关投标企业效益与竞争力。

电子招投标可以采用无纸化,无纸化招投标一方面降低评标成本,减轻评标压力,另外一方面也可以减低交易费用,减轻企业负担。

电子信息技术可以突破以往传统媒介的信息受行政、地域和时间分割限制的固有特性,可以克服现行体制的障碍,促进招标投标行业的稳健发展,随着《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正式实施,我国招投标活动必将更加规范、完善。

参考文献

[1] 迟岩,董琳,王成云.电子招标的发展及应用前景[J].中国国际招标网,2009.04.15.

[2] 李倩.论电子招投标的运用及发展趋势[J].科技创业家, 2013年第15期.

[3] 卜华.加快信息化建设 服务有形建筑市场[A].第五届西北五省(区)建设工程招标办、交易中心主任联席会议论文汇编[C].2012.

[4] 达峻.推进工程电子化招投标的再思考[A].让阳光照耀建筑市场——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金润杯”征文大赛优秀论文集[C]. 2012 .

[5] 冯俊国.电子化招投标与资源整合[A].让阳光照耀建筑市场——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金润杯”征文大赛优秀论文集[C].2012.

[6] 马星明,张翠萍.浅谈电子招投标的发展及建议[A].让阳光照耀建筑市场——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金润杯”征文大赛优秀论文集[C].2012.

[7] 马蕾蕾.工程招投标的电子化平台建设与管理[A].第五届西北五省(区)建设工程招标办、交易中心主任联席会议论文汇编[C].2012.

[8] 黄立广.招投标电子化研究[A].实践与思考:七省市第十二届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联席会优秀论文集[C].2012.

[9] 贾建松. 浅谈电子化招投标在招投标领域的应用及发展趋势[A].实践与思考:七省市第十二届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联席会优秀论文集[C].2012.

[10] 马清明,张立明,衣芙蓉.试论电子化招投标的优势及未来构想[A].实践与思考:七省市第十二届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联席会优秀论文集[C].2012.

[11] 胡金民.招标投标中存在问题分析及管理对策探讨[A].实践与思考:七省市第十二届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联席会优秀论文集[C].2012.

[12] 胡中海,王进国.浅谈招投标过程中的几点问题[A].跨越发展:七省市第十届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优秀论文集[C]. 2010.

[13] 范江龙.对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及对策[A].责任与使命——七省市第十一届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联席会优秀论文集[C].2011.

[14] 七省市(区)第十届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联席会论文评选获奖名单[A].跨越发展:七省市第十届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优秀论文集[C].2010 .

[15] 王国鸿.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A].跨越发展:七省市第十届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优秀论文集[C].2010.

[16] 杜少锋.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浅议[A].西北五省(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论文汇编[C].2008.

[17] 王多斌.评标专家评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A].责任与使命——七省市第十一届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联席会优秀论文集[C].2011.

[18] 叶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存在问题及对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招投标活动调研报告[A].跨越发展:七省市第十届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优秀论文集[C].2010.

第7篇

关键词:电子 招标投标 实施 意义

一、电子招标投标体系基本情况

《办法》是在总结我国电子招投标经验和广泛听取各部门、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历时三年反复修订,才正式出台印发。《办法》明确将建立以电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为支撑的电子招标投标体系。交易平台是为项目招标投标主体提供交易活动服务的信息载体,按照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要求竞争建设和运营,直接为交易主体服务。公共服务平台是为各交易平台提供信息交互、整合和服务的信息枢纽,由设区市三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导, 按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建设三级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为行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提供服务的信息通道,由监督部门为满足行政监督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或委托建设运营。招投标双方在交易平台上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展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行政监督平台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信息支持。

二、《办法》的重要意义

一是确立了电子招标投标的法律地位。构建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架构及流程,明确我国境内进行的所有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都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开展,从根本上扭转了我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混乱局面。二是保障了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安全。《办法》着重制度设计,堵塞了制度流程方面的各个漏洞,同时从技术入手,严格规范了技术标准尤其是安全管理方面,确保了整个电子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安全可靠。三是加强了监督。实施电子化招标投标将进一步扩大招投标的信息公开,让招标人、投标人、监督者乃至社会各界都能方便、快捷的了解招投标各方的信息,形成了一个全方位、无死角的立体监督网络,监督的有效性进一步提升。四是促进了诚信体系建设。由于招投标信息的充分公开、透明,违法违规的成本将显著上升,招标人、投标人、中介服务人员乃至监管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将大幅上升,腐败欺诈、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法失信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

三、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对各方的影响

(一)对招标人的影响

一是提高了采购效率效益。现代信息技术可以显著降低管理和时间等成本,节约纸张、减少资料传递与保存等资源消耗。电子招标投标有利于信息公开,突破地域限制,充分竞争,从而提高采购效率效益。二是提高了采购的透明度。通过技术手段有效解决了设置障碍排斥潜在投标人、内幕交易、陪标串标等突出问题,充分公开招标过程信息,促进了公平竞争,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的社会形象。三是提高了招标管理水平。电子招标投标可实现业务的模块化、结构化和标准化,招标人可以细化管理流程,实现对全过程的实时监控,全面提高招标管理水平。四是降低了采购风险。由于每个环节的信息公开透明,弄虚作假中标、恶意低价中标、联合保标围标等现象将难以维系,促进招标投标各方自律诚信从业。

(二)对投标人的影响

一是提高了投标效率效益。投标人通过网络即可完成购买标书、 递交投标文件、开标和澄清答复等工作,减少开支,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增加了市场机会。网络拓宽了投标人的信息渠道,增加了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的机会。三是进一步获得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电子招标投标程序的刚性将减少可能的人为干预,公共服务平台的建立,可实现最大程度的信息公开,提高招标项目竞争的公平公正。目前,国家正致力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期为电子招标投标项目交易系统以及工商、银行、CA认证、行业服务、行政监督等建立信息资源交互共享。

(三)对招标机构的影响

一是提高了效率效益。电子招标投标可大幅减少时间、场地、资料等成本,有效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客户满意度,增加招标机构的效益。二是提升了服务层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可以高速、准确完成繁杂的程序性的工作,效率较传统招标方式大为提高。招标机构可以把主要精力放在研究供应商市场、策划招标方案等重要工作上, 提升服务层次,由程序向专业型服务、顾问式服务发展。三是强化了专业水平。所有信息实时记录、在线查询,可实现内部资源共享,有利于隐性知识显性化,促进信息流动,推动招标机构专业水平整体快速提高。四是完善了管理手段。电子招标投标业务操作流程更加严格,可有效减少工作的随意性。电子交易平台的在线监管功能,给管理者提供了新的管理手段,增强了管控力度。

(四)对行政监督部门的影响

一是健全了行政监督机制。行政监督平台通过与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的全方位互联互通,实现招标投标信息资源和公共服务功能的交互和共享,完善了招标投标监督机制,规范了行政监督方式。二是完善了监督手段。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行政监督平台,通过招投标信息实时的传输、存储,能全面、客观、准确、动态记录招标投标项目交易全过程,后台数据在多方监督下,信息难以篡改、遗漏并可追溯,便于监管者实时在线全过程监督和事后监督,使行政监督得到强化。

参考文献:

[1]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办法[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05(03)

第8篇

(一)我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由来

我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始于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根据该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同年5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2012年2月1日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3年5月1日施行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都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含电子招标)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含电子招标)中的违法行为。

依据招投标法律法规,国务院确立了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为主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国内各地方也通过制定招标投标条例,明确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如《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经贸、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行政监督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现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主要模式

1.由招投标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进行监督。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分散在各行政主管部门中,由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这是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一种主要监管模式。如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会员负责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等。

2.设立招投标行政监督专门机构进行统一监督。为克服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分散监督的弊端,国内有的地方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行政监督事项集中在一个部门,或是专门设立一个机构进行统一监督。如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将原来分散在各个部门的招标采购监管权集中到市招标采购管理局统一行使,专门管理合肥市招标投标工作,统一受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并依法作出处理。

3.实行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协调监督。为了解决分散监管可能带来的多头管理、同体监督、推诿扯皮等问题, 2005年7月14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规定,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由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等11个部门组成。国家发改委为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牵头单位。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主要作用是促进招标投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规定的统一,形成合力,依法正确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有的地方也建立了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如:南京市于2005年《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建立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和市住建委等部门组成,市发改委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我国现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主要特点

1.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主体的多元性。按照监督内容和形式,可以分为综合监督和分散监督二大类。综合监督即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等行政部门对招标投标的综合监督管理。分散监督为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或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监督权限可以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个层级。国家级,指国家发改委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省、市、县级地方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客体的广泛性

一是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涉及多个招投标当事人。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及评标专家等。对招标投标当事人的监督主要通过设定条件、资格管理、制定行为规范等进行监督。二是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涉及多种行业(或产业)。我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涉及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多个行业或产业。对这些行业或产业的监督,主要通过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3.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手段的多样性。一是通过招标方案审批与核准、自行招标备案进行监督。《招标投标法》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是现场监督。现场监督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开标、评标的现场行使监督权,及时发现并制止有关违法行为。在电子招标投标施行后,现场监督也可以通过网上监督来实现。

三是通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进行监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媒介、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等内容,行政监督部门通过获取书面报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四是通过受理投诉举报、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的,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和调查处理。

五是其他监督方式。如: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招标机构资格管理规定、监督检查、项目稽查等,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法律都有相应的规定等等。

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行政监督平台的法律规定及要求

(一)行政监督平台的概念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对行政监督平台进行了定义: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与项目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共同构成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这三个平台既相互区别,又功能互补,其中交易平台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是枢纽,监督平台是手段。一个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可以仅具备交易平台的功能,也可以具有交易平台和监督平台两大功能,或在这两大平台功能的基础上,兼具公共服务平台某一方面的功能。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监察机关可以自行建设行政监督平台,或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的监督通道连接交易平台的招标投标项目,也可以直接在交易平台中设置行政监督通道或窗口,通过监督通道或窗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行政监督平台的主要功能

1.基本功能。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信息平台,由行政监督部门结合本单位电子政务建设进行设置。

2.数据交换功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对项目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向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交换数据信息进行了规定。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数据接口要求,不得限制和排斥已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交换信息。

3.投诉处理功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通过相关行政监督平台进行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处理投诉时,通过其平台发出的行政监督指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营机构应当执行,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协助调查处理。

(三)行政监督平台的主要技术手段应用

1.通过充分信息公开进行监督。规定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如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

2.通过对信息的集成分析进行监督。规定公共服务平台,连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规定的公告媒介,交换、整合和招标项目的主要信息。通过对招标投标信息的集成分析,掌握招标投标基本信息,及时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事项,依法做出处理。

3.通过信用信息公开进行监督。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在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平台公布行政许可、行政处理和投诉,以及有关信用信息。除此之外,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整合分析相关数据信息,动态反映招标投标市场运行状况、相关市场主体业绩和信用情况的功能。这也是招标投标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监督平台应充分考虑信用信息公开的需求。

4.通过改善行政监督管理载体进行监督。与传统纸质招标的现场监督、查阅纸质招标文件、评标流程手工记录等相比,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把行政监督移到网络平台上。行政监督部门通过依法设置监督平台各项功能、公布行政监督的职责权限、连接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实现对电子招标投标的在线监督管理。

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电子化改革的基本目标及措施

(一)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建设要做到“公开、透明”

1.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要在监督平台上公开。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监督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行政监督平台公布本部门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责,以便招投标当事人、人民群众进行社会监督。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提出,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结合电子政务建设,提升电子招标投标监督能力,依法设置并公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监督的依据、职责权限、监督环节、程序和时限、信息交换要求和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

2.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事项及法律依据要在监督平台上公开。按照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事项主要有:招标范围核准、自行招标备案、邀请招标的批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批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的监督、评标报告备案、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投诉处理、行政处罚等,这些事项要在行政监督平台公开。公开监督事项时,要标注其法律依据。

(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电子化改革要“为民、便民”

1.行政监督平台要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和做好服务的关系。行政监督部门既要保证行政监督的权威性,又要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服务。一方面,行政监督部门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实施的监督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依法实施。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在行政监督平台功能设置上,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所有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的行政监督,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任何政府部门、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定权限,直接参与或干预具体招标投标活动。另一方面,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在行政监督平台设置公告栏、办事指南、咨询窗口等多种形式,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事项事先予以告知,让招投标当事人提前获知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督要求,为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打好良好的基础。

2.行政监督平台各项监督方式要体现人性化、易操作性等特点。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交易平台技术规范施行后,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有了法律保障,行政监督平台作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做好推广应用工作。一方面,要按照办法和技术规范的法律和技术要求,抓好监督措施的落实。另一方面,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从“为民、便民”角度出发,对各项行政监督事项予以优化、整合,进行统一办理和集中管理;对网上办事大厅进行虚拟场景设置,采用引导式服务模式,既能满足行政监督需要,又能让招投标当事人乐于接受;此外,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提出管理要求,降低网上交易的相关费用,促使招投标当事人主动实施网上招投标活动,使行政监督平台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电子化运行要做到“规范、高效”

1.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监督要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监督,主要是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实施的监督,落实到行政监督平台监督环节的设置上,要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程序监督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主要是对招标文件发出之前的监督;事中监督,是招标文件发出到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间的监督;事后监督是从签订合同之后包括履约情况、合同备案等的监督。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平台功能设置,均衡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控制,通过实时监控,强化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执法。

第9篇

大力推行电子招标具有积极作用和重大意义

(一)推进电子招标有利于构筑统一的招标投标市场体系。招标、投标就是要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获得最佳经济效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电子招标将招标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能够有效避免因时间 、地域限制,给招标投标双方带来的不便,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参与投票,扩大市场竞争面。互联网所有的这种开放性,有利于打破行业保护和地区封锁,促进生产要素在不同地区、行业之间的自由流动和组合。

(二)推行电子招标,可以有效降低招标、投标的成本。当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特点是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条目繁多、印刷消耗资源量巨大。因纸张、打印、装订、交通、人员等成本的减少,可以将招标、投标书编制的直接成本降低30%-70%,按中国每年约60万个投标工程计算,电子标书能为企业节省400-550亿元。经济和时间成本大幅降低,投标人参与竞争机会增多,招标项目竞争性扩大,招标人也从中受益。世界银行研究报名指出,采用电子招标后,地理空间约束不复存在,竞争数量显著增多,投票价格普遍降低10%-20%。

(三)推行电子招标,可以有效提高招标效率。电子招标可以实现招投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优化业务流程,缩短招标、投标时间,无纸化招标、投标,网络传输电子标书,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大大减少了人员交通和资源浪费,提高了招标、投标的工作效率。

(四)推行电子招标有利于增强招标采购的透明度,预防和惩治腐败。网络化的电子招标,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招标采购过程的公开化、透明化、可以有效防止暗箱操作和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压缩权力寻租空间,最大限度地减少发生腐败行为的机会。便于行政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和惩处违法行为,净化和规范招投标市场。

二、我国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发展现状

如同任何新生事物,电子化招标、投标的发展虽然有着令人憧憬的前景,但也存在“发展中的问题”和“前进中的困难”。

现状一:电子招标、投标合法和可靠性缺乏制度保障。因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研发运用缺乏统一的协调、指导、管理办法以及技术标准。大多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属于自行研发,自己使用,各搞一套,自成一体。电子招标、投标的操作流程、权限、时效、责任以及主体身份识别与签名、信息的保密安全、资料存档等一系列特定问题的界定缺乏相关配套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而且,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设计的流程是否有效,能否有效堵住“后门”的非法行为,也没有使我信任的测评办法和权威机构认证。

现状二:招标、投标系统和信息不能共享。招标、投标行政管理体制条块分割,各行业、地方的招标、投标流程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异,由于缺乏统一规划指导和协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信息数据格式和交互接口没有统一标准,也没有信息交互共享的公共服务平台。以致目前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和信息资源零打碎敲,相互隔裂,不完整、不统一,既形成了新的系统壁垒和信息孤岛,又使各系统使用者不得不重复浪费资源,去购买有关技术服务,对接各个不同的运用系统和管理平台,最终无法实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全流程功能的协调整合和招标投标市场信息资源的对接交互、开放共享,同时造成现有的一系列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均存在以后“拆迁重建”的巨大潜在风险。

现状三:电子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不适应。电子招标、投标的网络化、无纸化特点,要求行政监督方式也不同于传统纸质招标的现场监督和书面审批。然而,目前大部分行政监督部门尚未具备事前、事中、事后实时规范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网络系统平台和与此相应的监督方式,对于推行和规范监督电子招标、投标不仅缺乏必要的技术准备,更主要是思想认识上不够重视,还存在诸多不必要的疑虑。

现状四:电子招标、投标的管理与监督缺少行政和法律授权。将互联网技术应用到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是近些年来我国招标投标事业的一项重大进步,但这项事业扔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从目前情况来看,真正能够完成招标、投标全流程的电子化招标、投标平台不多;更多的在线平台实际上只是起到了招标信息的作用。在这些平台上,招标机构既不能接受投标也不能在线开标,有的即使能够接受投标并在线开标,但由于没有政府的认可和授权,监管部门也不能利用其对招标项目实施监管,因此,按电子招标、投标机构既不能接受投标也不能在线开标,有的即使能够接受投标并在线开标,但由于没有政府的认可和授权,监管部门也不能利用其对招标项目实施监管,因此,按电子招标、投标的特性来看,这些网络平台离真正的电子招标投标平台还有很大的差距。

依照《招标投标法》,政府是执法者,有责任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由此可见,政府无疑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方之一。对于电子招标、投标平台,政府的缺席,就不能称之为完整的电子化招标、投标。同理,离开了政府的积极推行和支持,电子化招标、投标也是难以得到全面和迅速发展的。

三、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主要思路和对策

(一)先制定部门规章付诸实施,同时尽快完善和出台《电子招标投标法》等招标、投标制度,并积极在国内重点招标机构中试点推广。

(二)尽快出台一套规范的电子招标、投标标准化应用体系。

(三)打造高绩效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制定有效的扶持政策,鼓励招标骨干企业全面电子化,采用先进的开发技术和架构,加强资源整合和共享,切切实实做好一站式高绩效的电子招标公共服务平台,结合规范的运营管理体系,将招标、投标电子化由平台化逐步向产业化发展。

(四)确立招标、投标行业的第三方认证中心,建议由招标、投标协会牵头组织并推进。

(五)明确对网络服务供应商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核实的职能部门。

(六)建立招、投标人的信用评估机制,进一步提高交易伙伴信任度,推动电子化招标采购的深入开展。

(七)实行“双轨制”。“双轨制”具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在某些适于电子化招标的项目中率先实施电子化招标,对于较为复杂的项目,则推迟电子化招标,另一层含义是对某些适于实行“数字化”、“电子化”的阶段,可率先实施网络化,对开标、评标等阶段依然沿用传统方式,这样“双轨”运行,等到条件成熟,再实施所有项目都在电子化招标中“单轨制”。

第10篇

关键词 建设领域 电子招投标系统 系统开发 应用

中图分类号:TP311.52 文献标识码:A

0前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建设速度和规模快速增长,由于监督管理不规范,法制建设不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仍然存在着虚假招标、行政手段干预招标、围标串标、低分高评、高分低评等违规行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始终是建筑市场管理的重点。2012年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五条中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2013年2月,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程序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制定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正式颁布,为电子招投标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和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本文主要针对建设领域中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开发及应用情况,对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应用进行分析,为电子招投标系统的构建及应用提供一点建议。

1实施电子招标的意义和重要作用

1.1促使各方主体管理规范化

1.1.1使得招投标文件编制更加规范化

电子招投标平台要求建设单位或招标机构按照监管部门制定的电子招标文件的范本,进行招标文件编制。由于既定的编制文件比较规范,在进行修改和增添的时候按照标准在相关的区域进行修改和增添,这样利于监管部门在审核的过程中及时发现招标文件与范本之间的差异,同时还可以有效的提升监管部门对招标文件的审核效率。

1.1.2使得招投标业务流程更显规范

传统的招投标模式操作流程复杂,整个运作成本高。利用计算机网络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给予投标人、招标人、招标、评标专家、招标监管部门等各个主体不同的权限,将所有的业务流程通过计算机的预处理程序来完成,对每个业务环节进行控制,使得整个招标投标的过程更加顺畅,形成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体系。

1.1.3使评标行为更显规范化

采用电子招投标系统可以使得评标的行为更加规范,首先,电子招投标系统设立评审关键点,然后再经过评审专家对其关键点进行着重评审,从而有效的提升了评审效率。其次,电子招投标文件中的字号、字体、行距以及颜色等方面均有统一的规定,而且在进行提交评审之后无法进行归属性的辨认,从而有效的减少了倾向性的评审。最后,通过答辩线路的改变处理,不能够进行声音识别,有效的减少评审的倾向性。

1.2有效的降低招投标成本

电子招标文件具有减少招标文件编制、备案以及资料的成本的特点,并且在人员、时间和交通都可以有效的降低成本甚至是趋于零成本。招标单位或者招标组织利用电子招标文件在平台上进行,投标单位也可以通过电子招标平台及时看到平台的招标信息,能够更加快速更加方便的进行拟投标项目的选择,编制的电子投标文件有效的减少递交材料、文件编制、人员、交通、打印装订成本等,直接的减少整个投标过程的成本。

1.3招投标交易资料存档和查询方便可靠

招投标电子标书的文字及图形都是数字化的,不仅便于存档,并且可靠性和安全性都较高。当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结束时,可以将完成的项目进行在线的数字存档,存档的资料长期有效,可以避免纸质材料容易损坏这个缺陷,而且还可以利用曾经的历史数据,数据也可以随存随取,对有利的数据可以进一步的进行加工后投入到使用中。

2实行电子招投标的优势

利用招投标管理系统,可以有效的对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确保整个交易流程公平公正。主要优势有下面几个点:

其一,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安全稳定性高,其运行过程中非常可靠。电子招投标系统采用的是进行双路备份软硬件系统,这就确保了即使在评标的过程中出现故障,也能够及时应对。评委间采用内部网络进行操作,可以实现对网络数据读取,评好的分数采用会被保存到两个服务器上,使得评标的数据更加安全可靠。在电子招投标的系统中,其安全等级很高,对于专家身份的认证过程很严格,确保专家身份的准确性。

其二,安全性高。系统实行内外网分离,内外网实现物理分离。数据交换由接口实现,系统全面整合CA,系统登录可采用CA统一身份认证方式,加强系统访问安全性,采取非对称加密技术确保标书信息不泄露,电子签名技术确保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被篡改,且符合法律依据。

其三,功能完善。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供了大量辅助功能以减少招标人和投标人制作标书时的错误产生;在评标前,系统能够自动监察标书符合性,提升评委工作效率,数据对比分析功能强大,可以选择不同的维度设定对比,为评标工作的专业性提升提供了巨大的支持。

3电子招投标系统功能分析

3.1交易管理系统及信息系统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明确规定“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相关业务单位可通过身份验证后可以进入到信息系统中,信息系统在实际应用中有几点作用:一是可以给建设单位拟招标工程信息,包含有报建单位名称、计划规模、建设规模、项目立项、投资总额等具体内容;二是可以给招标单位或机构招标的公告,为招标方答疑解惑,以及可以为招投标双方提供评标结果,为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三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各类信用信息,系统可以根据不良信息中相关单位发生的各项违章违纪事故而暂停其承接的工程业务,也可以对相关的单位、个人、评标专家等违章违纪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交易管理系统是满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主要应用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为招标组织或机构、投标人及业主提供网上报名、上传下载招标文件、长传投标文件等。电子交易管理系统的应用,极大的提高电子信息的传递速度和效率,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在应用时也有几点值得注意的地方,由于招标文件的下载和投标文件的上传对整个招投标来说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要求招投标单位发出的内容一定要真实和完整,切记因图省时省力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2身份认证系统和标书制作系统

身份验证系统指的是电子签名系统,该系统主要有两个方面组成:电子签章与CA数字证书,数字证书中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招标人、招标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施工企业证书、造价员个人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评标专家。上述提到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均需要进行电子签名后才能显示为有效,电子签章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相比传统的纸质文件更具保密性和安全性。

标书制作系统就是指可以兼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格式,并能够将传统的标书方便快捷的转换成符合相关标准的文件格式。招标文件必须包含的内容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否决大型条款、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文件格式和要求、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附件等方面。

3.3开标系统、专家抽取系统和签到系统

开标系统在应用中的主要功能是将投标文件自动导入,并且能够准确快速的显示出唱标结果,避免了传统开标过程中因人为的失误带来的唱标结果错误和记录结果错误。开标系统能够完全的避免传统纸质投标书开标时的复杂、繁琐的人工操作流程,通过计算机的操作,简单、准确、快速的完成传统开标时的分拆查封、人工唱标及人工记录等工作。开标系统进行开标的流程是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招标人员利用计算机对所有的投标文件批量的导入,再对文件进行解锁解压,最后依次进行开标并自动的生成开标结果,在场的所有人员均能够观看到开标的流程和结果,整个开标的过程是在完全公开、公正、透明的环境中进行。

专家抽取系统,采取统一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功能模块:评标专家信息管理模块、专家抽取条件设置模块、评标专家随机抽取、信息统计模块。各功能模块间相互独立,各子系统间自动实现数据流转与共享,由不同的职能部门按不同的权限分别操作管理。评标专家信息对于专家抽取系统来说是封闭保密,专家抽取操作人员根据项目要求设置专家抽取条件,通过计算机程序随机地抽取专家,并通过统一的语音通知电话通知专家,根据专家手机按键反馈信息确定评标专家是否参加。抽取过程中及抽取结果中的评标专家信息都是加密的,任何人员都无法知道评标专家的信息。如果在确认后遇到事情不能及时前往,专家也可以进行短信请假,专家抽取系统能够避免人为操作带来的不利影响。

签到系统是指参评的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到场后通过身份证和专家证确认专家的身份,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专家没有到场并没有请假,将启用应急系统抽取应急专家,直到人数足够。

3.4评标系统和监督系统

评标系统主要是给评标专家提供一个独立而又相互无影响的操作界面进行评标工作,整个评标的流程为开标信息主审复审废标评标结果打印评标结果。评标专家可以利用专家证号(建设单位评委凭身份证号)进入到评标系统中,然后在信息模块中查看整个工程信息。商务标可以直接选择初步评审主审进行评判并保存评标的结果,复审专家对主审专家的评标数据进行查看,在详细评审的界面可以对详细的评审数据进行上传;对技术标进行评标选择技术标主审,并将评审的结果保存,再由技术标复审专家对主审的结果进行查看。如果评标不通过则当废标处理,可以查看评审结果,生成并打印评标结果,最后结束整个评标。

监督系统就是指在通过电子监视系统对整个招投标的过程进行监督,在招投标过程中监督人员如果发现错误地方或需要改进的地方可以直接的进行指出,并及时的反馈给招投标现场的工作人员,现场的工作人员根据监控人员的指示对现场的工作进行改进,或者是现场出现紧急的事件或问题时,监控人员能在第一时间发现,也能及时的做出反应,指导人员快速的对应急问题进行处理,保障整个招投标现场的安全的同时有效的优化了整个招投标的流程,切实的提高了整个招投标的效率,为后期的交接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从而确保整个招投标活动公正透明。

4结语

在信息网络技术蓬勃发展的今天,全国各地不同程度的建立了电子招投标系统,电子招投标已经成为了一项十分迫切的发展目标,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仅仅依靠电子招投标系统是不能完全解决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必须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断完善法制建设,规范招投标监督管理,才能使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有序而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Z],2012.

[2]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Z],2013.

第11篇

关键词:电子招投标;计算机技术;发展

中图分类号: C35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支撑下,招投标活动开始利用网络平台的方式来实现信息的,然后整个招投标的过程都在互联网进行,全程实现电子化。整体过程中都严格按照招投标的业务流程和依照招投标法律法规来进行的,网络技术充分的发挥了其技术支撑的作用,确保了招投标各参与主体在线操作、专业化管理及可视化作用。在网络协同作业下,有效的提高招投标的效率,确保了招投标体系的完善。而且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今天,电子招投标已越来越成为当前招投标行业发展的一种重要手段及趋势。

1、实行电子招投标的意义

目前电子商务得到快速的发展起来,而电子招投标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交易形式,是现代高科技技术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体现,而且通过电子招投标有效的确保了低成本和跨区域,同时其效率及透明性都较高,具有现代化的特点。

1.1、降低了招投标成本,提高了效率

由于电子招投标都是在网上进行的,整个过程中充分的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这样就不需要像传统招投标一样对文件进行印刷及邮寄等费用的支出,有效的降低了招投标的成本,缩短了运作的时间。

1.2、确保了交易的透明度

电子招投标整个招投标过程中都在网上,信息实现了公开披露,而且信息披露还具有及时性。

1.3、加强了监管,预防腐败的发生

电子招投标是以互联网为其活动的载体,通过平台化的业务操作,而且在活动中具有统一的投投标业务入口,所以参于活动的主体都从这个入口进入进行操作,整个过程都是处于公开的环境下进行的,而且电子招投标使监管职能更易于实现,监督人员只需要在网络上通过对相关信息进行查阅即可实现监督的职能。而且评标这一环节也有效的改变了传统的监管方式,监管人员只需要利用计算机对各项数据参数进行对比,即可方便、快捷的实现对评标的全过程进行审查,不仅为决策提供了科学的数据,而且避免了不正当竞争的发生,确保了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2、电子招投标的发展现状

电子招投标在我国具体工程中的应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目前,招标投标主体的在线身份识别认证、电子文件签名以及安全、保密传输、储存的网络信息技术及法律问题均已经解决,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技术条件已经具备。业内专家建议招标投标监管部门需要努力改变对于电子招标投标不放心、不积极、不参与的现状,应当充分认识到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只是转变行政监督方式,并不改变行政监督职能,而且为行政监督部门规范履行招标投标活动全程实时的行政监督创造了条件。各政府部门一定要成为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并建立一体化共享体系的主导力量。从各地近年来实施电子招投标的情况来看,取得了一些较好的效果,如提升了招投标效率、大幅降低了资源消耗、降低成本。但不可否认,其问题也并不少。

2.1、对电子化招投标建设的重视不够

目前,许多主管部门认为开展电子化招投标工作是“一把手”工程,究其原因,主要是对行政管理、资源管理依赖较大,由于行政管理和地方保护的壁垒形成信息孤岛,快速有效的信息采集、维护和处理的过程难以形成,在缺乏强有力的行政手段支持下,电子化招投标开展难以为继。当今,大部分有形建筑市场在电子化招投标建设方面只停留在招标公告的上,少数有形建筑市场开展了计算机辅助评标,但实质性的电子化招投标建设尚未展开。

2.2、电子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不适应

电子招投标在我国是一个新兴事物,与其相关的配套体系还不够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的网络化、无纸化特点要求行政监督方式也不同于传统纸质招标的现场监督和书面审批。然而,目前大部分行政监督部门尚未具备有效监督电子招标投标的网络监督接口、服务平台和与此相应的监督方式,对于推行和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既缺乏必要的技术准备,又缺乏思想上足够的重视,并存在诸多不必要的疑虑。

3、电子招投标发展建议

3.1、制定电子招投标实施办法和系统技术规范

电子招投标系统是指用于完成电子招投标活动的信息系统,充分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最大限度地帮助招标人规范、便捷、高效地实现招标项目采购目标需求以及项目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的全面对接要求,满足不同主体、不同层次、不同角度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功能和信息需求。系统既要充分保障招标信息及时、开放透明,也要依法保证投标、评标等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安全,严格设置招投标程序操作和电子文件阅读、修改的主体权限和时间,并保证操作、阅读及编辑、修改留下痕迹,且事后不可篡改、销毁、抵赖,可以提供追溯、追查证据。希望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要求与电子信息技术全面、规范地结合起来,促进和保障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研发、运营及其全部或局部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规范和统一。

3.2、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密机制

招投标工作需要建立保密机制,对评标工作和数据安全进行完整的、真实的、不可抵赖的保密措施的建立,保证电子化招投标的严格和规范性。电子化招投标系统能够提供严密的权限控制,需要对数据和日志的加密和认证接口的安全保障。

3.3、建立专业的电子评标功能

电子化招投标系统是个复杂的系统,评标模块的设计应该具备深度、专业和精确的评标能力,具备投标单位中存在的恶意报价评判。保证数据真实和客户端的安全问题,利用相应的技术手段予以解决保证网络的公正运行,逐渐完善评标软件的功能,使检查功能更加具体。

3.4、加强监督工作

强化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监管能力,严格制定招投标机构的管理办法,对资质条件、市场运行、执业质量等状况的定期检查和考核工作,及时清理违规和条件不符的情况。

3.5、建立统一的投标人诚信数据库

电子招标要方便投标人参与投标,所以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统一标准,从而建立起跨地区、跨行业的投标人诚信数据库,使投标人能够没有障碍的参与电子招标。我国在“十二五”期间,把建设投标人诚信数据库的工作也做到了详细的规则,可见国家对建设投标人信息库十分重视。在重点项目招标中开展电子招标的试点工作政府加强对电子招投标部门的重视是推广应用电子招投标的重要措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在部分重点项目招标中,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电子招标的实践工作。以此积累实践经验,为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打下基础。并且还可以看到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纷纷开发自己的招标投标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也率先开展网上招标投标事宜。

3.6、加快电子招投标的完善

电子招投标运用的领域范围、深度和效果依赖于全社会的电子信息化环境、技术经济条件和招投标从业队伍素质循序渐进,逐步完善,既要积极大力推进,也不可能期望一蹴而就。电子招投标系统功能既要立足现实需要,也要留有发展空间,采用强制性、推荐性和选择性相结合,并留有前瞻性和可扩展性。这样才能加快其不断的完善,从而得到快速的发展起来。

4、电子化招投标的发展展望

电子化招投标在我国虽已起步,但还属于建设发展的初期阶段,还有很多问题要探索。电子招投标平台也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电子商务系统,而是涉及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流程、项目管理、评标专家管理、投标人管理、招标人管理等多方面的综合性平台,还需要同国家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财务系统,甚至是工程计价算量系统对接,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为了避免重复建设或建设不达标所产生的资源浪费,国家应当建立全国性的电子招投标统一指导协调机构,尽快制定颁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的认证办法,及时公布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的技术标准和接口规范,促进各电子交易平台的有序建设和发展。电子招投标已经成为招投标领域的必然趋势,相信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技术要求的出台以及高速网络环境的实现,电子招投标一定有着广阔的市场需求,真正实现依托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助力招标采购,提升招标机构在信息、咨询、客户服务等多方面的综合业务能力。

5、结语

电子招投标是未来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总体发展方向,是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政府的积极推行和引导下,江苏省、辽宁省已建成全省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系统。虽然我国电子招投标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但随着不断完善健全的电子招投标体系的形成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网络安全技术的不断完善,电子招投标必将开启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新纪元。

参考文献

[1]马星明,张翠萍.浅谈电子招投标的发展及建议[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13,01:29-32.

第12篇

关键词:全过程网络招投标;系统风险;信任风险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8-000-02

网络招投标又称网上招标采购,它是以专用招标投标电子商务平台为依托,供应商和招标双方利用网络系统来完成投标数据的传递,且整个开标、评标过程都是用的电子化手段,并最终利用网络将最终中标结果进行宣布的一种新型的招投标方式。而对于我国而言,受到各种技术等方面条件的限制,网络招投标的发展范围还比较窄,且由于网络平台的特殊性,增加了整个招投标过程的风险,因而招投标双方对这种新型的招投标方式一直持“观望”的态度。

一、简述网络招投标

对于我国大部分招标或者是招标公司而言,网络招投标是一种新型的方式,而就现阶段我国技术水平而言,即使一些招标项目是依靠网络完成的,但是受到技术、管理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大部分网络招投标系统都是比较简单的,例如部分系统仅仅具有一些最为基本的功能,如在线公告、售标以及基础性的在线开标等。据数据调查分析发现,我国只有极少数公司的网络招投标系统具备全过程在线开评标功能。当下我国网络招投标模式主要有简单开标模式、离线评标模式以及全过程在线模式等,而我们将着重介绍和分析全过程在线招投标模式。

全过程在线招投标模式就是指在线公告、在线售标、在线专家抽取、在线答疑、在线开标、在线评标等活动都是依靠网络平成的,它与离线评标模式是存在一定差异的,例如在线评标过程中是依靠第三方公正的电子钥匙完成开标处理工作的,同时在这一阶段评标专家的抽取也是随机的,且选定的专家会利用网络链接来直接对投标进行评价,并将最终的评价结果邮件发送回去。因此全过程在线招投标的所有工作环节都是以在线的方式完成的,而这也最大限度的体现了整个招投标过程的公平性、公正行以及安全性。另外全过程在线招投标模式对招标公司的要求比较高,尤其是在业务规模、IT网络环境以及业务流程等方面,招标公司应当具备一定的实力,同时在今后网络招投标活动中还应当不断的加大对公司信息化系统建设的投资力度,以保障全过程招投标的安全性。

全过程网络招投标模式是以Internet为基础的网上在线招标,也就是将整个传统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电子化处理,其详细流程如图1所示。

二、探讨全过程网络招投标的风险识别

目前,我国信息网络化建设还不成熟,各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同时由于技术、地理等条件的限制,网络覆盖面还比较窄,而这些问题的存在限制了我国金融电子化的发展进程,另外加之物流配送体系还不完善,因此我国只有极少部分企业运用网络招投标,但是随着我国Intrenet 发展的不断深入,网络基础建设也日趋完善,而这都为网络招投标的开展提供了基础条件,其中全过程网络招投标的发展前景将是无法估量的,但是其过程中仍旧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故而应当提高自身风险识别能力,避免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1.网络招投标交易系统风险分析

目前,网络招投标交易系统风险主要有网络系统风险、信息安全风险等。首先全过程在线招投标是以网络为依托的,其整个招投标活动都必须利用计算机系统来完成,而网络平添的开放性特点就增加了招投标软件和应用操作系统等的风险发生系数。例如一旦出现计算机、网络设备质量问题、软件系统缺陷、网络服务提供商服务中断、防火墙或者是杀毒软件漏洞等问题将会增加病毒或者是黑客入侵的危险,进而造成平台用户的损失。其次,信息安全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信息被窃取、信息被篡改和破坏和冒用身份发送虚假信息等。网络招投标活动的开展与传统方式不同,前者发生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传送以及使用者身份都是发生在网络虚拟环境中的,一旦某些不法人员利用网络窃听器或者是获取网络数据信息等手段来窃取使用者的重要信息,那么将会给整个招投标工作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相关企业在进行网络招投标过程中应当加大防范意识,保障信息安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2.交易伙伴的信任风险分析

在网络招投标在线交易活动中,其网络虚拟市场中的信用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而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网络招投标的信用风险系数。作为全过程网络招投标利益关系方,招标方、投标方、招标公司、政府部门、评审专家、第三方认证中心以及网络服务提供商等相互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关系,而其中以招标方和投标方之间的信用安全对整个招投标活动的进行有着决定性的作用。首先对于招标方而言,其所承担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公告、标书内容不详细,可能造成投标方的误解;第二,评审专家能力不足或者是专业水平不高等导致评标结果不科学合理;第三,财务能力不高,交付投标方费用不及时。另外对于投标方而言,在中标之后不按合约完成项目建设、恶意投标行为、公布信息不全或者是存在虚假信息等行为都会对整个招投标活动的安全稳定进行造成破坏,因此在整个网络招投标活动中双方应当增强责任意识,同时在过程中也应当提高自身对虚假信息的鉴别能力,为网络招投标创建一个良好安全的环境。

三、结论

总而言之,我国网络招投标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受到网络建设水平、技术以及管理等方面因素的限制,其发展水平较国外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应用推广力度还比较低,但是在我国网络技术深化发展的今天,网络招投标的优势也逐渐体现出来,并以其方便快捷、低成本等特点成为了今后我国招投标发展的方向。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