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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心得

时间:2023-06-05 09:55:20

个人所得税心得

第1篇

    上海金融业的税收政策主要是由我国中央政府决定的。而我国银行业现行税收体系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确立的,期间虽经几次调整,但其基本格局没有大的变化。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相比,上海金融业的税收政策存在以下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不合理

    上海的个人所得税总体上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一方面,我国将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我国对个人从境内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对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单位转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同为个人取得的非勤劳所得,有的征税,有的减轻课税或免税,有失税收垂直公平原则,有碍所得税再分配作用的发挥。这将至少从两个方面对金融、保险、证券活动产生影响:一是总体税负水平偏高时,直接减少储蓄和投资的数量和欲望;二是从金融、保险、证券业储蓄和投资获利的比重下降,降低了金融、保险、证券业储蓄和投资的吸引力。与香港相比,上海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偏高,而且是分项征收,税前扣除项目少,扣除标准偏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纳税能力以及纳税人的住房、养老、失业和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子女教育等因素,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综观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像我国这样费用扣除不考虑家庭支出的制度是较为少见的。

    (二)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偏重

    据上海市的统计,全市内资金融企业的平均实际税率高于其他内资企业的平均实际税率14.2个百分点,个别银行的税率高达50%左右。外资金融企业税负率高于其他外资企业税负率3.6个百分点。2008年我国内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后,还是高于香港16.5%的税率。由于中国税制以流转税为主体,同样的所得税税率给企业带来的综合税收负担已经偏重,而我国银行业的呆账准备金计提标准过高、呆账损失审批过严等问题尚未解决,呆账损失、足额的呆账准备金难以在税前扣除,从而增加了金融企业所得税税负。在此情况下,若不采用较低的所得税税率,必然导致企业总体税负过重,缺乏竞争力(辛浩等,2007;刘馨颖,2011)。

    二、对上海金融业税收激励的政策建议

    上海作为人民币金融中心,正在进一步朝着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方向努力,设计一个合理的税收体系是必不可少的条件。目前,国际金融中心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正在崛起的国际金融中心要想求得生存和发展,为金融行业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是十分关键的。根据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I),除了伦敦、纽约、日本、法兰克福等传统国际金融中心以外,在资金、监管及人才方面的便利使得一批小型的税收天堂,如泽西岛、开曼群岛等,在竞争力方面已经超过了上海等大城市。因此,与各国不断调低金融行业税收的实践相比,中国内地金融行业的税收制度调整还比较缓慢,金融行业的其他税收负担也相对较重。因此,上海要真正成为有影响力的国际金融中心,调整金融行业的税收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一)在所得税方面进行适当的调整

    改变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实行国际通行的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等主要项目实行综合征收,按月(次)预征,年终汇算清缴。调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适当提高纳税人的基本扣除额,增设赡养人口和老人、儿童、残疾人等扣除项目,调整住房和医疗、养老、失业保险等扣除项目,按照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合理制定并适时调整相应的扣除标准。允许资本损失从资本利得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当期的资本利得,扣除不完的部分可以从以后的资本利得中扣除。适当降低税率,近期可以考虑将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税率降为40%。

    (二)改革金融业营业税的征收方式并适当降低税率

    目前我国内地金融业的间接税采用的是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而且营业税的税基是银行的贷款利息和收费等收入,而不是针对银行的经营利润等收入征收。这使得银行业的间接税负担相对较重。这一制度不仅无法与香港等不征间接税的城市相比,而且也比大多数有间接税的金融中心要落后,成为影响上海金融中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银行业营业税税率在目前5%的基础上可以适当降低。由于各银行总行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属于中心财政收入,为了不大幅度减少中心财政收入,可以逐年降低营业税税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直到营业税税率降至2%或更低。这样可以提高银行业的盈利能力,补充资本金,提高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此外,为了和外资银行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建议取消内资银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争取降低或取消金融行业印花税

    目前我国金融业缴纳的印花税可以分为贷款合同印花税、房产合同印花税和股票交易印花税等。虽然印花税的税率较其他税种低,但是从贷方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借方的贷款成本的角度来看,印花税也占有一定的比重。目前,很多国家都取消或降低了证券交易的印花税。相对而言,我国内地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相对较高,而且不稳定,调整十分频繁。这几种印花税叠加后,加重了金融企业的流转税负担,应该适当降低或者予以取消。

第2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效用最大化;税收流失;税收治理

中图分类号:F81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8)04-0077-04

个人所得税是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之一,是调节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杠杆。自1994年中国新税制改革以来,个人所得税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从1993年的46.8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3 185亿元,占税收总额的比例从1.1%增长为6.44%。但是,按照国际惯例,个人所得税应占全部税收收入的15%以上,依此中国个人所得税应达7 416.41亿元,也就是说,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流失了4 231.41亿元,流失率高达57%。可见中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情况比较严重,税制改革与税收治理迫在眉睫。下面笔者将运用预期效用最大化模型对其进行分析。

一、预期效用最大化模型的建立

预期效用最大化模型(又称A―S模型),是由阿林厄姆和桑得姆1972年提出的,它从理论上分析了纳税人在不确定情况下如何选择纳税申报额从而使自己的预期效用最大,实际上,它也为对影响纳税人偷逃税的一般税制因素如税率、罚款率、查获概率及非税制因素的个人收入等进行分析提供了一般理论框架。

假设:作为纳税人的个人是理性的人,他的目标是预期效用最大化,他是风险厌恶者,且其行为符合冯・诺尔曼―摩根斯坦关于不确定情况下的行为准则,其效用是关于个人可支配收入的一元函数。此时个人的目标函数为:

其中:Y是纳税人在某一时期取得的全部收入,纳税人知道而税务部门无法清楚掌握,Y是外生变量;T是税率(固定比例税率),是常数,T>0;X是纳税人决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应税收入,纳税人可选择如实申报和低报收入以偷逃税两种情况,低报时又可以选择低报多少,因此X是纳税人作出偷逃税决定时可选择的变量,0≤X≤Y;P是纳税人偷逃税被查获的概率,0≤P≤1;?仔是罚款率,是纳税人偷逃税被发现后处以的罚款占未申报收入的比例,?仔>0;U是纳税人可支配收入的效用,EU是纳税人的预期效用。

由此可知,个人预期效用最大化的获得取决于纳税人申报收入X的多少,假设有最优解存在,则函数(1)应满足的条件为:一阶导数=0;二阶导数<0。即:

从(2)、(3)式中可以看出,影响纳税人决定是否偷税的因素包括收入Y、税率T、罚款率?仔和查获概率P,若用函数关系表示纳税申报额X与各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则:

X=F(Y,T,?仔,P),对(2)式分别求X关于Y、T、?仔、P的偏导数,通过分析导数的符号,可判断Y、T、?仔、P对X的影响:

二、扩大的模型

在上述模型中,我们考虑了查获概率P的影响。查获概率的大小,一方面取决于税务稽查手段的先进性和税务稽查人员业务水平的高低,另一方面也同稽查人员的政治素质有关。中国长期以来,部分人法制观念相对比较淡薄,造成个人所得税流失的一部分原因是部分征管人员禁不住诱惑,收受贿赂,从而放松了对税收的稽查造成的,所以也应把行贿考虑进去。如果假设纳税人行贿的金额为B,某些税务人员在接受了贿赂后对偷逃税查获的概率变为Pb,对偷逃税的罚款概率变为?仔b,则Pb<P,?仔b<?仔。因为如果纳税人在支出了一定的金额B后,其预期效用与未支付贿赂时一样或更小,那么纳税人不会多此一举。设H为接受贿赂的税务人员对偷逃税的未申报收入故意忽略或掩盖的比例,那么预期效用函数为:

另外,纳税人偷逃税不仅违法,一般也会受到社会道德和社会其他成员的谴责,心理会有一定的负罪感和内疚感。因此,纳税人在进行偷逃税决策时,由此产生的心理成本也会影响纳税人的选择。用Y表示纳税人的净收入或净所得,用V表示纳税人的心理成本,是收入的函数,那么效用函数就会变为:

众所周知,一般情况下,偷逃税的社会心理成本是正的,V′(X)>0成立,若V′(X)<0(申报的应税收入越高,偷逃税额越低,社会心理成本越低,当申报收入等于实际收入时,心理成本为0)也成立,那么根据(5)式可知,(5)式的内部最优解就大于(1)式,此时纳税人申报的收入大于偷逃税没有心理成本时的申报额,此时偷逃税行为发生的概率比较低。

但是,如果在不正常的社会环境中,即对于偷逃税行为,人们不仅不谴责,反而持同情或赞同的态度,偷逃税者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此时偷逃税的心理成本就为负,也就是偷逃税者从逃税行为中感到一种满足,这样V(X)<0成立,若V′(X)>0也成立,则从(5)式可知,(5)式的内部最优解就小于(1)式,即此时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收入低于偷逃税没有心理成本时的收入,人们就会相应地增大偷逃税的概率。

三、对个人所得税现状的分析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造成当前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的原因有如下几方面:

第一,税制不健全,征管方式落后。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征收模式,即对不同的收入项目采用不同的税率和扣除办法,工资收入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制,个体户和承包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制,其他的适用比例税率。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税负的不平等。个人收入来源项目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税负轻,缴税少,而且收入来源项目少的纳税人税负重;劳动所得税负高于非劳动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所得等高于偶然所得、租赁所得等,这就可能使纳税人采取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的方法来逃税,从而造成个人所得税税收的大量流失。

另一方面,从征管方式看,目前包括纳税人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方式。200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个人年度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终之后的3个月内,必须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但是,由于中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淡薄,自行申报者很少。据统计,截至2007年4月2日,全国受理的自行申报人数为162.9万人,申报年所得总额为5 150亿元,仅占应该申报总人数的30%左右。对这些高收入人群来说,他们的收入来源多,隐蔽性强,其非劳动所得经常以现金支付,而中国很多地区的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还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税源监控、税务稽查手段和必要的部门配合,这就使得偷逃税的查获概率不高,高收入者偷逃税的心理成本降低,增加了偷逃税的概率。

第二,处罚措施缺乏力度。中国历来对偷逃税的处罚力度比较轻,主要以经济处罚为主,较少诉诸于行政。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金。中国法律对于偷税规定了刑事责任,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力度不大。而经济处罚给纳税人带来的心理成本、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都比较小,难以使预期成本大于预期收益,所以不会对偷逃税产生必要的威慑与警醒作用。相比而言,西方国家则普遍采取严格执法、严厉惩处的态度。例如美国财政部税务署每年对10%的纳税人进行抽查审计,一旦查出谁有偷漏税行为,即使数额较少,也会被罚得倾家荡产。同时偷税行为将被公之于众,使违法者名誉扫地。

第三,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偏低,管理观念落后。在现有的税务人员队伍中,一部分人员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缺乏必要的审计、会计、计算机、财务管理知识,对税收流失有心无力;另一部分人对征收管理复杂、分散的个人所得税缺乏耐心,工作积极性不高;更有甚者,有的税务人员禁不住诱惑,与纳税人勾结,任意减免个人所得税,滥用税收优惠,人为地造成个人所得税流失规模的扩大。

第四,从纳税环境来看,中国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厌税”情绪,社会上没有形成良好的纳税文化环境,公民普遍缺乏法律意识,纳税意识淡薄。很多公民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国家税收存在片面性的认识,对个人所得税缺乏了解,错误地认为纳税只是企事业单位的事,距离自己太遥远,缺乏“只有死亡和税收不能避免”的纳税观念。有的人不仅不以纳税光荣自勉,反而把能否偷逃税款作为衡量个人能力的标准。再加上逃税者的道德缺失对其在社会上的生存状态的影响并不大,使得人们更是能逃就逃,能避就避。而在日本、韩国等国家,一旦发现偷漏税行为,人们就认为该纳税人没有信用,而没有信用的人是为大家所不齿的,所以人们普遍形成了纳税的意识。

四、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改革税制,逐步转变分类所得税制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从国际上看,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是综合所得税制,但是中国目前并不具备这一条件,故可考虑先用分类为主的综合所得税制,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有扣除限额的实行合并,进行综合课征,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对于没有扣除项目的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等仍实行分类征收,这样就能尽量增加税务部门能控制的税源,从而减少隐性收入。在税率方面,合并工资所得税率、个体户及承包所得税率,合并后的税率级次适当减少,综合所得的税率级次可考虑改为5级,同时降低最高边际税率(5%,10%,15%,25%,35%),适当加宽低税率的适用线,既让更多的人进入纳税圈,又调节高收入者适用的最高税率。另外考虑到中国当前生活水平可适当提高起征点(比如3000元),使个人所得税真正实现调节公平的作用。

(二)加大对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的惩罚力度,强化税收惩罚的严肃性和刚性,提高偷逃税的边际成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点对税法来说,主要体现在税收的征收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上。高收入行业人群一般都具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和社会影响力,但税务执法人员不应该把他们当作特殊人群对待,而应该客观公正,不徇私情。中国偷逃税的成本太低,甚至为零。为改变这一状况,今后应加大执法力度,体现税收执法的刚性。对于一些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偷税逃税行为,除给予经济处罚以外,还应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比如美国规定,纳税人逾期申报,按应缴纳税款的5%~25%罚款,对查实的偷税不但收回所有所偷税款和利息,且处以75%的罚款,严重的查封财产并判刑5年。这种严重的惩罚措施可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三)改革税收征管模式,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科技化进程,建立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个人所得税在中国被看作是“中国税收第一难”,其根本原因就是个人收入多元化、隐蔽化,难以监控。因此,应加强对个人收入变动情况的掌握,实行金融“实名制”,加快税收征管电算化、程序化、网络化进程,使税务、金融之间信息互通,从而逐步实现个人的“终身一号制”,即个人的税号与账号挂钩,推广信用证和个人支票制度,减少个人之间的现金结算,实现严密的税收监控体系;革新税收征管模式,推行税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税收稽查制度创新,提高税收稽查的力度和成效;建立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的分类稽查制度,提高税务稽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创立联合稽查、交叉稽查和委托稽查、跟踪稽查与重复稽查的全面动态稽查体系,提高稽查质量;建立新型税务稽查人员激励机制,将稽查效果与稽查人员的福利挂钩,实行稽查人员岗位轮换制度,激励稽查人员的办事效率,提高稽查的积极性。

(四)通过素质教育,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中国公民纳税意识淡薄是不争的事实,要改变这一状况,我们可以一方面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公民意识到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国家运转、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的共同需要;另一方面通过强制性措施实行代扣代缴,使公民逐步形成自觉的纳税意识,必要时可通过典型事例来加以强化。如前段时间的“刘晓庆案”就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效应。对税务人员也要实行集中培训与日常自学相结合的学习制度,注重拓宽他们的知识面,以大力打击违法违纪行为,挤压纳税人的寻租空间,同时通过较高的等级工资制与严格的考核制度,实现对税务人员的有效激励。

参考文献:

[1]贾绍华.中国税收流失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周宇.博弈论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J]事业财会,2003,(5).

[3]邓聿文.逃税的民间基础[N]中国经济时报,2002-08-08.

[4]周军.透视我国个人所得税弊端[J]政府法制,2007,(11).

第3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筹划;薪酬管理;应用;方案

一、个人所得税和薪酬管理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简单来说,个人所得税就是个人与有关征税单位对税务征纳的调整,自然人在征税过程中会涉及一些社会法规等。需要纳税的个体不仅包括居民而且还包括非居民纳税人。两者的区别在于中国居民需要对国内国外的税务进行缴纳,而非居民仅仅需要缴纳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

(二)薪酬管理

薪酬管理从绩效角度分析,它包含基本工资和个人奖金两大类。两部分存在很大差异,职工的工作性质、岗位需求、技术技能以及工作年限等决定了员工的基本工资。不同岗位工作性质不同,所以基本工资也会有相应的调整。而奖金主要是依靠个人表现与自己的努力程度。所谓绩效管理,其实是维持员工工作积极性的一项激励措施,绩效评比,有的单位还根据绩效实行末位淘汰的制度来激励员工,从而提高企业效益。绩效管理是对员工工作所得的保障,同时也是用来激励员工积极工作的手段。目前在企业薪酬管理中它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薪酬管理制度的制定直接关系着企业的长远发展,所以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科学的规划,制定出公平公正且有效的薪酬管理机制。

二、提前筹划个人所得税在薪酬管理中的作用

(一)能够有效提高员工个人薪酬

企业在保证企业总支出保持平衡的前提下,对员工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能够降低员工个人所得税支出,从而提高员工收益,这有利于对员工进行管理,且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时能够增强企业的工作效益,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能够增强企业向心力

当前,源泉扣税的方式是大部分企业采用的个人所得税扣税方式。这种扣税方式能够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但是每次扣除个人所得税要从企业薪酬中扣除,使得员工个人收益减少,税后实际收益低于本该得的薪酬,这样员工心理会产生抵触情绪,同时在工作中表现为消极状态,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如果从企业方面对员工个人所得说进行筹划,能够减弱员工心理的抵触情绪,使员工感受到企业对自己的关注,从而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薪酬不一定非得通过金钱来衡量,员工个人价值的体现,企业对员工的关爱以及认可度同样是重要的,薪酬激励和精神激励占据同样重要的地位。员工感受到企业对自己的认可,从而增强员工对企业的信任,使企业凝聚力增强,员工之间相互合作,互利共赢,同时具有向心力的企业也是企业能够长远发展的前提,能够更好地提升企业效益。

(三)能够促进薪酬管理体系的建立

企业对薪酬管理的筹划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需要积累多种经验以及信息。因为薪酬管理涉及内容较多,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与工作性质等都需要综合考虑,所以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工作中,企业需要对各部门、各岗位的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对薪酬管理进行分类整理,综合收集到的信息,制定合理科学的薪酬管理机制。此外,在进行分类整合分析过程中,还应该充分考虑各部门岗位差异,从员工出发,制定公平公正的薪酬管理方案。同时也能够清晰的掌握各部门的薪酬情况,以便日后进行清理与完善,从而建立完善的薪酬管理体系。

三、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分析

(一)均衡各月薪酬,合理筹划薪金

超额累计是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主要依据,薪酬从定义上讲是员工的辛勤付出所应得的报酬,它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等,根据员工基础技能、工作态度以及工作时间来进行综合分析。国家改进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政策,采取超额累计形式,有效的制止那些档次攀爬的腐败现象。根据新个税规定,除了基本的五险一金外,国家还增加了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法,其中包括继续教育、赡养父母、子女教育、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五项专项扣除定额税。这样减少了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费用,降低员工的负担,同时员工还能通过个人所得税管理来孝敬父母。企业在筹划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合理的限额标准,平衡员工的年终奖纳税情况,从而有效改善税务情况。此外,通过减少应该纳税的金额,提高员工的个人实际收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在此之外,企业可以给予员工相应的补贴,通过餐补、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集体发放福利的形式来提升员工的最终收益。

(二)优化企业管理制度,改善企业激励方法

目前,新个税缴纳并没有明确规定非货币奖励也要进行纳税,所以企业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过程中可以利用非货币形式激励来管理员工薪酬。企业在保证薪酬支出总额不受影响的前提下,采用激励方式,将非货币奖励作为激励员工的一部分,从而降低员工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例如,企业可以提供给员工住房补贴,但是要采用非货币方式。如果采取货币激励形式,住房费用则会计入员工的总工资中,这样会增加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应缴纳基数,这感觉上并没有改善员工收入情况,反而对员工来说是一种负担。如果企业采取非货币形式激励,例如住房补贴这一行为,企业可以以公司名义进行集体采购或者租赁,然后提供住房给员工,那么员工就不需要增加额外的个人所得税,因为企业统一购买,其住房是属于企业的,与个人无关,住房补贴并不需要计入员工的工资总额中。此外,企业在员工出差住宿与交通等补贴发放中采取发票实报实销方式,避免现金补贴的方式,同样能够提高员工的个人收益。企业在筹划个人所得税过程中充分分析,将一部分薪酬转换为员工实际福利,能够有效提高员工工资收益,同时还能促进企业薪酬管理体系的完善。

(三)合理优化年终奖筹划方案,改善员工福利

大部分企业的年终奖一般均高于当月个人所得工资,所以对于高于税收标准的一部分仍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导致个人所得税增加,使员工心理不平衡,收入降低。年终奖虽然是奖励员工的额外收入,但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年终奖实际所得比原本的数额要少很多,从心理学角度思考,职工都会出现不满的心理,抵触情绪会上升,这不利于员工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严重影响企业的效益。为了规避这种现象,企业在规划年终奖时,应该综合分析,制定合理的年终奖激励方案。年终奖基数较高,缴纳税后实际所得较少这种现象不仅降低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工作效益,此外,这种现象还会增加企业缴纳所得税额。所以企业可以采用季度奖等方式将年终奖平均分配,在设定的标准零点基础上,降低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金额。

第4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征管制度 改革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5(a)-0252-02

1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现状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存在“三难”—— 难征、难管、难查。加上征管力量单薄,征管手段跟不上要求,各种业务流程没有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处罚难度大等等,使个人所得税难以征收到位,税款流失严重。

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实行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相结合的原则,主要使用代扣代缴。即使税法规定了日收管理过程中,单位或者个人有扣缴的义务在向其他人支付应税所得的时候,但在具体执行中,往往得不到很好的落实。对于自行申报而言,在实际申报过程中,纳税人到各征管局自行申报纳税的很少,税务机关又因证据不足难以征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在逐步提高,但贫富差距不断加大,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却日益严重。此外,比重不断增加的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表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核心力量仍然不是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调节分配社会收入的作用不是很明显。

2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缺乏完善的纳税申报制度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方式主要是纳税人自行申报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而这两种申报制度并没有跟上经济发展及税制改革的步伐,使得征管制度表现出落后、不适用。

(1)代扣代缴制度不合理。

国家税务总局在1995年制定下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中,对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没有得到确切的落实,很多扣缴义务人没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的职责,导致税源流失严重。我国个人所得税一大部分来自对工薪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而雇主作为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法制观念淡薄,责任心不强,另外为了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为其创造更多的价值,会给本单位的员工谋求较多的福利。这样就会出现纳税申报不真实,瞒报、谎报,甚至漏报的现象,扣缴义务人往往不能很好地完成扣缴任务。

(2)自行申报制度不完善。

虽然我国实行自主申报机制已经有很多年,但是效果却不明显。第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受利益的驱使产生偷税动机,而现行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取得收入的个人都有自行申报的义务。第二,从个人所得税的构成来看,来自高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微乎其微,个人主动申报率不高,税务部门在自行申报纳税方面的申报机制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

2.2 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淡薄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这种意识在人们的心目中仍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第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历史不长,宣传力度不够到位,导致公民对个人所得税认识程度不深,弱化了纳税意识。第二,个人所得税税负不能转嫁,有些纳税人对依法纳税存在抵触心理,普遍有“尽量少纳税,最好不纳税”的思想,出去自身利益想尽各种办法偷税漏税,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第三,纳税人和征税机关纳税信息不对称,积极纳税没有得到认可,打击了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也削弱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2.3 对个人收入缺乏有效监控

目前,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部门和监控手段,造成税款的严重流失。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收入渠道多元化,并产生大量的灰色收入、隐性收入,成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死角”。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税务机关不清楚,法律法规也没有强制规定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收入情况,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掌握个人收入情况。由此可见,我国外部征管的社会环境较差,个人信用体制尚未健全,对个人财产缺乏系统的登记核查制度,这些都加大了对个人财产核查的难度。

2.4 征管效率低下

我国目前税务征管的能力和水平都还比较低,难以全面、真实、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情况。另外不同征管区域的税务机关之间、同一税务机关的不同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与交流合作也不是很到位,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之间的流动,更是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影响了征管效率。

3 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路径选择

一项完善的税制,必须有切实有效的征管措施作为后盾,才能使制度优势最终转化为现实优势。通过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剖析,说明了征管改革愈来愈显得紧迫而重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建立一套切实有效的征管方法,刻不容缓。

3.1 健全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

(1)加强代扣代缴申报制度。

代扣代缴是实现税源管理最有效最直接的办法,加强代扣代缴制度,实际上就是加强税源控制。一方面,应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规范扣缴义务人申报和代扣代缴税款,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要加以奖励,严厉惩罚没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责任人,提高主动代缴意识。另一方面,推行代扣代缴全额明细申报制度,要求代扣代缴义务人报送其代扣代缴的个人基本信息、收入支付明细信息等。

(2)完善自主申报制度。

根据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建立税务号码制度,建立中国公民的“经济身份证”,并在涉税事务中强制使用,是税收征管规范化和监控税源的有效手段。个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在自己的税号下进行,税务部门通过对税号的管理可以全面掌握个人收入信息,要求纳税人自主上门申报缴税。另外,各级税务机关要把重点放在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税收监管上,扩大自主申报的范围,完善自主申报制度。

(3)完善“双向申报”制度。

双向申报是对纳税人收入状况的双重税源监控,“双向申报”制度是由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分别向主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及纳税情况,在两者之间实现双向交叉监管,进行综合征收,这能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这同样也意味着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将受到更为严格的税收监管,有利于个人所得税的堵漏增收。

3.2 加大宣传力度,培养公民自觉纳税意识

广泛的税法宣传和周到的税务咨询服务,既可以增强纳税人对税法知识的了解,又体现了对纳税人的尊重,减少纳税人对税法的抵触心理。第一,设置主管个人所得税宣传的特定工作人员,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宣传。第二,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纸等各种媒介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和税收政策的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第三,在税法宣传中,要分清主次,重点放在生僻而又必要的知识上,切忌重城市、轻农村。另外,税法宣传要广泛持久,避免三天打鱼,两天晒网。

3.3 建立对个人收入的监控体系

个人所得税大量流失,税务部门却又难以有效监管,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每一位纳税义务人的收入信息,因此必须建立对个人收入的监控体系。第一,国家应尽快制定颁布关于个人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用法律制度的形式对个人信用主体的权利义务、个人信用记录、个人账户体系、个人信用档案管理等进行规范。第二,建立完善和积极推行个人账户体制,每个人建立一个实名账户,将个人的工资、薪金、福利、社会保障、纳税等都纳入该账户,从而建立起个人收入的监控网络,当然,这需要税务、银行、司法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以及计算机网络的强大支持。另外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和经验,减少现金流通,广泛使用信用卡和个人支票,以便对个人收入进行更好的监控。

3.4 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

各级税务部门应以计算机技术为依托,借助于现代化的征收手段,与银行、公安、审计、工商、证券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等单位进行联网,实行税收协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及纳税举报网络。借助相关部门掌握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界定清楚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堵住偷税的渠道。税务部门内部要在制度上确定协调与沟通的具体方法,真正实现信息共享,避免出现各自为战的情况。

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也离不开税务制度的发展,税务,是税务人在法定的范围内,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等税务事宜的行为。税务以中介的立场,按照税法规定,客观公正地计算应纳税所得,既可以为纳税人提供专业化的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在缩减征纳成本的基础上提高征收率,避免个人所得税征纳脱节,确保纳税人诚实纳税,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这是对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有益补充。

3.5 加大对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税法的威慑力

第一,加大对偷逃税的纳税人的惩罚力度,提高对偷逃税犯罪行为的法定量刑幅度,加大纳税人偷逃税的成本,从而提高纳税遵从度。第二,加强与公检法等执法部门的联系和合作,严厉打击惩处偷逃税的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三,可以赋予税务机关更高的执法权力,税务部门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纳税人的存款和其他财产情况,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及人员配合,协助提供纳税人偷逃税款的证据并有权冻结纳税人的账户,封存、拍卖纳税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可以考虑设立税务警察一职,对违反税法较为严重的纳税人及有关人员进行武装稽查和拘捕。

4 结论

在我国现行各税种中,个人所得税是被公认为税收流失最为严重的一个税种,被称为征管第一难。本文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中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对策建议,但水平有限,只希望通过本文的抛砖引玉,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改革贡献一份力量,使个人所得税能切实地发挥出其对我国社会经济应有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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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任蕾.优化个人所得税改革现状与措施探讨[J].价值工程,2012,31(1).

第5篇

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在国内避税与国际避税中是有所不同的。我们先来分析国内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

(一)税法自身的原因。

任何税法都不是尽善尽美的,税法上的缺陷和漏洞使纳税人的主观避税愿望有可能通过对税法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就我国发生的避税活动而言,税收法律方面的因素有:

1.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任何一种税都要对其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法律的界定。这种界定,理论上包括的对象和实际包括的对象的差别极大。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纳税人的变通性。正是这种变通性诱发纳税人避税行为。特定的纳税人交纳特定的税收,如果能够说明自己不是该税的纳税人,那么自然也就不必成为该税的纳税人了。例如,我国营业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按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只要经营的项目属于国家税法列举的征税项目,就是按其营业额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纳税。现在某企业从事销售不动产业务,但该企业熟知纳税人是营业税列举的征税项目的产品,那么,只要该企业能证明它的业务不属于列举范围,他就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这种不成为纳税人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该企业确实转变了经营内容,过去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由于经营内容的变更,成为非纳税人;二是内容和形式脱离。企业通过某种手法使其形式上证明了不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而实际上经营内容仍应缴纳营业税;三是该企业通过合法形式转变了内容和形式,使企业无须缴纳营业税。在这三种情况下都是通过改变纳税人而成为非纳税人。其中第一种情况合情合理也合法。第二种情况虽然在情理之中,但由于手法非法属于“不容忍避税”,是反避税打击的目标。第三种情况有时属于“不容忍避税”,列在打击之内,有时是合法避税,只能默认。

2.课税对象金额上的可调整性。税额的计算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课税对象金额;二是适用税率。税额就取决于金额的大小和税率的高低。纳税人在既定税率的前提下,由课税对象金额派生的计税依据愈小,税额也就愈小,纳税人的税负也就愈轻。为此,纳税人想方设法尽量调整课税对象金额,使其税基变小,如企业按销售收入缴纳营业税时,纳税人尽可能使其销售收入变小。由于销售收入有可扣除调整的余地,从而使有些纳税人在销售收入内任意扣除不应扣除的项目。又如,我国中间产品应纳税额的计算,须计算组成计税价格,而组成计税价格与成本成正比,因此,企业可以通过人为缩小成本,来缩小计税价格,从而达到减少税额的目的。

3.税率上的差别性。税额的多少,一方面取决于课税对象金额,另一方面取决于税率,在课税对象金额一定的前提下,税率愈低税额愈小。税率正是征纳双方征纳数额的焦点,称为税制构成要素中的核心要素。税率与税额的密切相关性诱发纳税人尽可能避开高税率。税制中不同税种有不同的税率,同一税种不同税目也有不同税率,“一种一率”和“一目一率”上的差别性,为避税提供了客观条件。

4.起征点的存在诱发避税。起征点是减免税的优惠措施,是征税的门槛,达不到的不征;达到的全征。由此派生由纳税人尽可能将自己的课税对象金额申报为起征点以下。税收中的减免税照顾,亦诱发众多纳税人争取取得这种优惠,千方百计使自己也符合减免条件。总之,各种税收优惠只要一开口,就必然有漏洞可钻,特别是在执法不严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二)非税因素。具体包括:

1.技术因素。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方面刺激避税,使其手段更为高明,偷税更易成功;另一方面又是反避税的有利杠杆和武器。技术因素导致避税与反避税在更高水平上对抗。技术因素可以帮助纳税人在票证上作有利的处理以及选择有利的纳税地点等。

2.心理因素。作为心理因素刺激避税主要表现在两种心态:一是从众心理;二是依靠心理。所谓从众心理是指人的行为受大多数人的行为的影响。大多数人都有一定的从众心理。如果避税成功,又没有相应的处罚或处罚不力,必然使原来不打算避税的人又想方设法避税。从众心理有两种效应,一是诱发避税越来越多的效应;二是诱导避税越来越少效应。这里关键是税收处罚是否得力。所谓依靠心理是指一般弱者都有寻求靠山的心态。这种心理源于人的安全需要,就纳税人而言,征纳双方关系上,纳税人是弱者,征税者是代表政府的强者。因此,一般所见的避税动机是官员依仗强者地位,对纳税人进行“苛索”,一个贿赂,一个苛索,征纳双方勾结,避税势属必然。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国际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

就国际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来看,其主要表现为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性,人都是机会主义者,差异给纳税人提供避税的机会。

首先,各国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运用不同

目前世界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行使有很大不同,多数国家同时行使居民和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有的国家则单一行使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也有的国家同时行使居民、公民、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

在属人主义征税原则下,一国政府要对跨国纳税人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进行征税,而不问其所得来源于何地;在属地主义征税原则下,一国政府只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进行征税,而不问该跨国纳税人属何国居民。这样就使跨国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内涵和外延在行使不同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之间产生了很大差别。

其次,各国间课税的程度和方式不同

绝大多数国家基本上都实行了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的税制格局。但细加比较,各国的所得课税程度和方式又有很大不同。如有的国家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资本利得税并举,且征管规范、手续严格;而有的国家则基本不开征财产税和资本利得税,即使开征,税负也很轻。对个人所得税,有的国家采用综合征收制,而有的国家则采用分类征收制。即使是相同名称的税种,如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其具体包括的内涵和外延也都存在不同之处。

第三,各国税制要素的规定不同

首先是税率不同。同样是征收所得税,有的实行比例税率,有的实行累进税率。累进税率又可进一步划分为超额累进税率和全额累进税率,累进的级距、每一级次的相应税率以及起征点、免征额和最高税率的规定也是千差万别,高低悬殊。

其次是税基上的差别。如各种扣除项目的规定、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等的差异,必然会缩小或扩大税基。为此避税者尽可能在两方面利用税基扣除:一是寻找税基扣除项目多的国家作为所得来源国;二是尽可能将扣除项目用足,使具体税基变小。

第四,各国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方法不同

为了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其中主要有免税法、抵免法和扣除法。目前各国采用较多的是抵免法,但也有一部分国家采用包税法和扣除法。当采用免税法特别是全额免税法时,就很容易为国际避税创造机会。同样在采用抵免法时,如采用综合抵免限额的方法时,也可能导致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

第五,各国税法实施有效程度的差别

有的国家虽然在税法上规定的纳税义务很重,但由于税法实施的有效程度差,征管效率很低,从而使税收的征纳过程漏洞百出,名不符实,使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名高实低,这也为国际避税创造了条件。

二、避税形成的主观原因

任何避税行为其主观原因都可以归结为一条,那就是利益驱动。据美国联邦收入局1983年对1034个企业到税收优惠地区从事经营活动愿望所做的调查显示,有934个企业表示愿意到税收优惠地区去处理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其原因主要是税负轻,纳税额少。众所周知,价格=成本+利润+税收,在价格和成本不变的前提下,利润和税收就是一对此消彼长的关系。所以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也不管税收是怎样的公正合理,纳税都意味着纳税人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所以在利益的驱动下,使得一些企业除了在成本和费用上做文章外,也打税收的主意,以达到利益最大化。

企业主体利益的驱使是产生避税行为的前提,避税的形成是物质利益刺激的结果。纳税人由于税收取走了他的一部分收入,使他的可支配收入减少了,因此有着强烈的欲望来减轻自己的纳税义务。而在实现其欲望的种种“选择”中,避税是一种最为“安全”或“保险”的办法。偷税是违法的,要受法律制裁;漏税须补交;欠税要还;抗税要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其他非税收方面法律上的差别

一些非税收方面的法律,对国际避税的过程也具有重要影响,如移民法、外汇管制、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投资法、信托法以及是否存在银行保密习惯和其他保密责任等。

总之,避税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尤其是客观原因,作为国家的税收立法部门,应该尽可能避免税收立法方面存在漏洞,不给纳税人避税提供可乘之机。而国际避税形成的客观因素,则需要各国政府通过谈判,达成国际税收协定,通过国与国之间税务当局的协作,共同达到反避税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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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隽亭,刘李胜。纳税、避税与反避税[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277-287.

内容提要:避税往往有主客观原因,主观原因是利益驱动,客观原因则表现为多样,如税收负担沉重、税制的差异性、税收制度的模糊性规定等等。

第6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分类税制

1背景分析

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的形式(国税发(2006)162号)下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这一规范与我国之前实施的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制度有所不同,它在不改变分类所得税制(即:将收入划分为若干项目,分别就不同项目计税;不同项目的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与之相配套的征管措施为代扣代缴制——在各类收入的支付环节,由收入支付人和扣缴义务人将应纳税款代扣下来,并代缴给税务机关)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应自行向税务部门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规定。这一办法的出台,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进入了在纳税标准规定上的“分类计税”和征管上的“综合申报”的“双轨制”的运行格局。

2007年4月2日,首次自行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落下了帷幕。根据我国国家税务总局4月12日公布的全国申报结果显示,截至4月2日自行纳税申报期结束,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共受理自行纳税申报人数1628706人,申报年所得总额5150亿元,已缴纳税额791亿元,补缴税额19亿元,人均申报年所得额316227元,人均缴纳税额49733元。从人员构成看,主要使收入较高行业和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职工、个人投资者、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文体工作者、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外籍人员等。从所得项目构成看,依次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

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制度既是一种创新,又是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中所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说这个制度是一个创新,那是相对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分类计税”而言的——世界上有不少的国家都实行的是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这本身并不是什么希奇的事情,但从税制的角度来说,自行申报往往是对应于“综合征税”而言的,所以我国在“分类计税”标准下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的自行申报制度就是一个史无前例的创新。正因为如此,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这一改革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成功例子可以借鉴,我们只有依靠自己的力量摸索,从而找出一条最适合我国发展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的道路。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制度所存在问题及对其的对策建议。

2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所存在的问题分析

2.1“分类计税”与“综合申报”矛盾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分类计税”对应的是代扣代缴的征收方式,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仍然由各类收入的支付人或扣缴义务人代为计算、代为扣缴。而另一方面,除非有无扣缴义务人的收入项目,否则纳税人按综合口径自行归集并申报的收入和纳税信息,又不作为重新核定税款并实行汇算清缴的依据,该缴多少税,还缴多少税。两个渠道的彼此脱节,至少在形式上,使得自行申报表现为附加在纳税人身上的一种额外且无效的负担。因此,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积极性不高甚至根本就没有积极性,因为这样的申报在表明上看来纯粹只是浪费时间和精力而已。

2.2收入的核定问题

在代扣代缴制度下,个人所得到的收入,不论是工薪收入、稿酬收入、股息利息红利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等,都是属于税后收入。而我们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税前收入,换句话说,个人要在纳税申报表上填写的应该是各个项目的税前收入。而把税后收入换算程税前收入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且不说各个项目对应的计算公式不同,就算是同一个项目,对应的税率也是不相同的。一般的纳税人没有这么专业的能力来判断自己的这一项收入到底应该用什么的方式来换算成税前收入,比如说劳务报酬所得,在什么情况下是劳务报酬所得,而在什么情况下是工资薪金所得呢?50000元的税后劳务报酬所得,它适用的税率到底是20%,30%,40%抑或是其他呢?属于劳务报酬的哪一些是可以在税前扣除呢?在恢复税前所得的时候这一部分扣除额应该如何计算呢?诸如此类的问题不胜枚举。哪怕是专业的税务人员,在面临这么多项目的汇总统计的时候也难免会出现一些错误,更何况是仅仅只有一点点纳税知识的纳税人呢?很多个体工商业者甚至一点都不清楚自己到底应该缴纳哪些税,什么时候缴税呢。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就更难确认了。由于银行存款是按你存款的时间来计算的。我们能够查询的也许只是某一笔钱的在某几个月的利息,如果是交易频繁的活期存款账户,那么利息又该如何计算呢?银行目前还没有提供查询一年利息的服务。而且,很多纳税人还有很多个银行账户,不同账户的利息是该加总计税呢还是应该分别计税呢?还有,由于没有关于夫妻双方可以合并纳税的规定,家庭共有的财产收入及投资所得应该如何在夫妻之间进行划分并申报纳税呢?“分类计税”增加了“综合申报”的难度,很多纳税人都没有办法清晰、准确的核算自己的应税收入。而纳税申报表是需要纳税人填入“我相信,它是真是的、可靠的、完整的”字样,在纳税人都没有办法准确核定自己的收入时候,他应不应该为填写了这样一段话而承担“诚信风险”的责任呢?

2.3处罚与奖励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缺乏对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奖励及适当的减免措施的规定,而同时,它对不进行纳税申报或逃税的行为的处罚比较轻。长期以来,我们说强调的都是“纳税光荣”的理论。对税法的宣传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强调纳税义务人的义务方面,而很少告之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及相关的鼓励。以至于很多人对纳税有一定的仇视心理,或者应该说是不平衡的心里——纳税是我付出的,我为什么要付出,而我又从中得到了什么?依法纳税的纳税人没有得到一定的奖励,相反的,他们所看到的往往是没有纳税或叫做逃税的人依然没有受到惩罚或者惩罚太轻,逃税的收益大于逃税的成本,那么很多原本是忠实的纳税人也有可能受到这一系列情绪的影响而选择拒绝进行纳税申报。

2.4关于为纳税人保密的问题

中国人都有一种藏富的心里,按实际收入填写纳税申报表意味着他们必须要把他们的财产状况公诸于众,这是很多人都不愿意的事情,因为这样可能给他们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尽管税法中有规定税务机关必须为纳税人保密,但个别的办税人员也许会出于某些特定的目的而泄密,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所得到的仅仅只是些行政处罚而已。如果没有办法为纳税人保密,那么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将会遇到很多人,尤其是富人的抵制,这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向综合方向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因素,也是我们必须予以重视的问题之一。

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几点建议

3.1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的综合所得税制

要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能够平稳发展,关键的问题是要改革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目前,世界各国的通常情形是,要么分类所得税制配合以代扣代缴制,要么综合所得税制配合自行申报制。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与自行申报制度的一个结合,仅仅只是一个过渡时期的产品而已。随着时间的发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必然要向综合所得税制变更。“双轨”时期的种种不适应的症状,当我们的综合所得税制与我们的自行申报税制予以统一的时候将会逐渐消失。我们应该加快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转轨的步伐:除一部分个人以个人存款利息所得为代表的特殊收入项目继续实行分类所得制之外,其余的收入统统纳入综合所得税制的覆盖范围。以此为基础与之相对应,前者继续实行代扣代缴制,后者则实行自行申报制。3.2帮助纳税人准确了解一年的收入

许多采取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国家都会以各种方式在申报期间告知纳税人全年的各种收入。而我们国家缺乏一个这样的机制。各个代扣代缴机构或是提供纳税人应纳税收入的单位,应该在纳税申报期间把包含纳税人的税前所得、应纳税额及税后所得的汇总单据以邮寄、电传、电子邮件等方式寄送到纳税人的手中,便于纳税人汇总申报自身的应纳税额。除此之外,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应该要及时通知纳税人其在这一纳税年度的应税利息收入、应税股息收入等数据。这样的话,纳税人就不必因为其收入的零散性而不知所措。因为很多人都没有记录零散收入的习惯,而企业等为纳税人提供收入的单位本身就需要这样的数据进行企业的帐务处理,对他们而言,只是一个举手之劳的事。以法律的形式要求为纳税人提供收入的单位定期(一般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周期)向纳税人提供其应纳税额等的数据,有利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进一步开展。并且可以有效的预防偷漏税等行为。

3.3完善奖励与处罚措施,增强纳税人意识

在未来的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制的设计过程中,应该要完善其奖励与处罚措施,对于按期纳税,不偷税、不漏税、不逃税及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并按时缴交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该要给予一定的奖励,包括物质的及精神的。比如可以对在一定期限内表现优异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减免措施;而对于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应给予重惩,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而不仅仅只是行政责任。此外,还要将强宣传,让纳税观念深入人心。

3.4加强保密机制

税务机关应与银行、证券公司等部门联合起来,以保证税收收入及时、足额的入库,并对纳税人的自行申报进行监督管理。但是同时,也应该给纳税人以足够的尊重,即要充分重视纳税人的隐私,为纳税人保密。只有纳税人充分信任税务机关,我们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才有可能进行的更为顺利。我们的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才能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4总结

总之,我国的“分类计税”下的“自行申报”制度仅仅只是特定时期的产物,我们应该正视在这样一个特殊背景下的特殊制度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并逐步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制度,为建立个人所得税的综合税制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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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晔.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几点建议[J].税务研究,2007,(6).

第7篇

Abstract: The growth of China's individual income tax revenue is strong, but the loss of tax is very serious. The main reason caused such situation lies in that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system is not perfect and poor management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This paper proposes that reform of the existing tax system need experience longer legal process and it is urgent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management, and puts forward to jam tax loopholes, improve efficiency and play better the role of regulation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by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of sources, rigorously enforcing tax declaration, intensifying tax inspection and punishment, optimizing tax services.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调控;管理

Key words: personal income tax;regulation;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6-0231-02

0引言

近年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强劲,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由1994年的1.4%上升至2008年的6.4%,目前已成为第四大税种和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仍十分严重,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加剧了个人收入分配不公的状况。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在于个人所得税制本身不完善,以及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不足。改革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已在各方形成了共识,但需要经历较长的法律程序。因此,当务之急应在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水平上下工夫,通过加强税源管理,严格纳税申报,加大税务稽查和处罚力度,以及优化纳税服务等途径,堵塞税收漏洞,提高征管效率,更好地发挥其调节分配和增加收入的作用。

1加强税源管理

税源管理是对各种税基的控管,是税收工作的基础,税源管理的水平决定了税收征管的水平。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收入分配不规范,个人收入主体现金化,并存在收入隐形化。由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不对称严重,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加之政府部门之间,以及与企业和银行之间未能实现联网,税源监控方式单一、监控范围过窄、监控内容不全等因素,造成税源管理水平偏低,税源监控乏力。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有许多工作要做,而建立以税源分析和评估为基础,以重点管理为中心的税源管理模式是基本思路。

税源分析就是在对当地经济社会进行税收经济分析的基础上,掌握各种社会信息数据,了解真实税源状况,判断现实征收率,并据以查漏补缺。应健全税源分析档案,及时掌握影响收入变化的相关因素及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及时解决。税源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协作,要注意引进银行、工商、统计等外部信息,实现各外部数据与纳税人申报数据的比对分析,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更为准确地判断税源情况,提高税收征收率。开展纳税评估是管好税源的重要措施。要在进行税源分析的情况下,依托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完善评估方法,健全纳税评估制度,建立科学、实用的纳税评估模型和细化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对纳税人申报税源的真实准确性做出判断,为进一步采取征管措施提供指导意见,从而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由于个人所得税税源的流动性不断加大,隐蔽性进一步增强,对税源的监控难度也越来越大,要加强税源分类管理和重点管理。以税收贡献大小为基本分类,并根据征管实际,实施专业化管理。按区域管理,着重掌握片区管户的动态变化,减少漏征漏管;按行业管理,探索行业税源管理措施,重点抓好金融、保险、证券、电信等行业。根据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建立分类管理资料,合理确定管理的方法,逐步建立完善分类管理制度。选择一定数量的个人作为重点纳税人,如:收入较高者;知名度较高者;收入来源渠道较多者等,实施重点管理。税务机关应对重点纳税人实行滚动动态管理办法,每年都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增补重点纳税人。同时,依托信息化实现对重点纳税人按人建立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管理,随时跟踪其收入和纳税变化情况,发现异常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2严格纳税申报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分项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计征办法。在实践中,代扣代缴制度未能得到严格执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一些单位不愿意履行代扣义务;而自行纳税申报由于制度不完善,以及税源监管存在不足,导致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率偏低,可从以下三个方面严格纳税申报:

2.1 加强代扣代缴制度代扣代缴的源泉控管办法是国际上通行的征纳方式,在我国这种收入来源多样化、非规范化的条件下,是个人所得税征管最有效的途径。必须对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严厉惩罚,以规范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行为,使代扣代缴制度得以真正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对代扣代缴办法制定一个统一的、规范的法规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并规定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造成税收流失的法律责任。

2.2 完善自行申报制度根据税源管理重点,将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的重点放在收入具有较强隐蔽性和流动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调查行业和单位代扣代缴情况的基础上,列出需要自行申报的行业、单位或者人群,并根据情况定期调整。这样使自行申报工作更有针对性,征管也更有效率。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鼓励纳税人如实申报、自觉申报、按期缴纳。在连续若干个纳税期内如实申报、按期纳税的纳税人,对其征税时可采用一定的鼓励政策,如税款减免或税款延迟缴纳;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者,一经查实,从重处罚并要求预缴税款,并记入个人信用记录,逐步形成完善的纳税人自核自缴制度。双向申报实际上是一种使个人收入透明化的监管机制,要扩大双向申报范围,通过纳税信息的交叉比对,促使纳税人由“要我申报”向“我要申报”转变。

2.3 实行纳税人等级管理税务机关根据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的情况,纳税人发票管理和财务管理的状况等综合情况,实行等级管理。对等级高的纳税人,在税收管理上给予更便利的条件,如减少税收检查次数,简化审批手续,准予实行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等。等级低的则严加控管,并在申报方式、申报资料、发票管理和税务稽查等方面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纳税人等级对外公告,一年或两年一评,不搞终身制,促使纳税人主动向高等级迈进。对纳税人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使管理工作更有针对性,并能发挥激励约束作用,调动纳税人及时申报、诚实申报、准确申报的积极性。

3加大稽查和处罚力度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的最后防线,强化税务稽查是保证税法执行的重要条件。针对现阶段我国对个人所得偷漏税行为查处不力的现状,税务机关要增强稽查的力度,要进一步充实税务稽查力量,加强对税务检查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个人所得税稽查。可根据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档案资料,发现薄弱环节,一年选择一至二个行业,专项重点稽查,尤其要重点检查那些纳税不良记录者,增加被查出的概率,增加偷逃税的违法成本,并做到边稽查边规范,以查促管。对于有问题的行业和单位不能简单补税罚款了事,造成一些单位认为税务部门执法只是为了完成税收任务,工作缺乏延续性的错误认识,而心存侥幸心理,助长偷逃税风气,要长期跟踪检查,直至其完全规范化。通过加大税务稽查,严肃税法,保证政府的税收收入,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监控水平和征管质量。

处罚制度是税收征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的处罚能促进缴纳税款,防止偷逃税款。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税务机关执行的罚款标准一般较低,甚至没有罚款,达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税务机关对偷逃税者不能以补代罚,要采取措施加大罚款力度,提高偷逃税的机会成本。可参照一些国家的做法――不管纳税人偷多少税都要重罚,甚至令其倾家荡产。税务机关也可根据情况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还可将偷税者公之于众,增加其社会形象损失。只有坚决惩处个人所得税的偷逃税行为,既要他们在经济上得不偿失,又要他们在社会上声誉扫地,做到“查处一户、震动一片、威慑一方”,才能发挥税法的威慑力量,唤起社会公众的纳税意识,提升税务机关的威信。

税务机关的刚性执法和公平执法程度直接影响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信任度和纳税行为的遵从度。要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就有必要在制定惩罚的实施细则中对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作出限制。可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一套可行的执法处罚标准,如除依法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外,对每个违法的纳税人的处罚程度都不应低于几倍,使惩处制度化、规范化,减少人为因素和随意性。

四优化纳税服务

税务机关的大量工作都是在为纳税人服务基础上进行的,优化纳税服务是现代税收征管的发展趋势和方向,要改变过去的工作方式,强调以为纳税人服务为中心,以满足纳税人办税需求为出发点,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整体的服务,实现从监管型向服务型的转变。

首先是征纳双方的观念教育。税务机关是纳税服务的主体和主导,要消除“官本位”意识,摆脱将征纳税关系定位为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认知局限。纳税服务工作要以纳税人需求为中心。同时,税务机关还要承担宣传税法和引导纳税人的责任。要有的放矢地开展税法宣传工作,利用媒体广泛宣传个人所得税,公布税法变动和税率的调整情况,免费印发税务法规宣传册,普及纳税教育。通过宣传活动,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使广大纳税人知道哪些收入须缴税、怎样计算纳税、到如何申报纳税;也要使扣缴义务人清楚税法赋予的权利、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懂得如何计算和代扣代缴税款;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明了违章应受到什么处罚,逐步形成自觉诚信纳税的风尚。其次,细化纳税服务辅导。在目前税务部门还不能全面掌握纳税人收入的情况下,要求扣缴义务人不仅要履行代扣代缴的职责,还应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了解自己一年的所有收入。要根据纳税人的分类和等级,提供个性化辅导。对重点税源企业,专门为其提供“分层”辅导,对企业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分别提供税收政策辅导、办税流程辅导和操作技能辅导等服务,而对个体工商户可安排专人提供辅导,帮助其正确处理涉税业务,通过细致的服务,提高纳税人对服务的满意度和对税法的遵从度。此外,税务机关还要建立以纳税人满意度为核心的统一规范的纳税服务考核机制,以及由纳税人广泛参与的纳税服务评价机制,促进税务机关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当然,优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不能仅仅依靠地税部门,应该积极扶持税务咨询及税务中介机构的发展,使其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的优质的税务服务。政府部门应大力扶持税务咨询和行业,促进税务咨询和的发展。这样既可以提高税务征管工作的效率,同时也能帮助纳税人解决实际困难,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

参考文献:

[1]谢旭人.加强税收经济分析和企业纳税评估,提高税源管理水平.税务研究,2007,(5).

[2]汪昊,许军.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特点.涉外税务,2007,(12).

第8篇

关键词:债务重组非货币易以股抵债

根据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中的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在税法中,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论文百事通本文通过对三个案例进行分析,指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应该引起有关管理层的重视。

传统方式下的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税务规定

传统方式下的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税务规定虽然在制度上与会计准则存在差异,给出的计税成本概念增加了财务处理上的难度,但基本起到了对市场交易主体进行规范的作用。

纳税人以企业产品、半成品、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抵偿债务。依照财法[1993]38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视同销售行为规定,应属此类,其计税依据为当月或者近期货物的加权平均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对涉及应税消费品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应该由根据199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确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平均利润率和财税[2006]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所做的修订和补充来确定,与此同时,按照国税发[1993]156号的通知:纳税人用于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在这里,出现了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差异的问题,增值税是以视同销售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来确定,而消费税是以最高售价来确定。这是在税款计算和缴纳中应着重注意的问题。

纳税人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来抵债。此项行为属于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应税行为。根据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依照5%的税率纳税;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若是自建不动产抵债,按照税法规定,需要补缴建筑业营业税。

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规定:所得税的缴纳,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如:甲公司为一家生产实木地板的企业,2003年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借款300万,一直财务困难未能偿还,双方近期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由甲公司用其生产的市值200万元(不含税价)的实木地板偿还货款,甲企业当月同等型号实木地板的当月最高销售价达到250万元(不含税价),实木地板账面成本价格为120万元,其余100万获得债务豁免。2006年7月甲公司按协议将市场公允价值234万实木地板交付给乙公司,并开具增征税专用发票。

在这一案例中,对于债务人而言,属于以生产的货物抵偿债务,属于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行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销项税额为200×17%=34万元,此外,按照国税发[1993]156号规定,应纳消费税为250×5%=7.5万,对于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问题,如前所述,要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处理。第一,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的所得为200-120-7.5=72.5万元;第二,债务人债务重组所得为100万,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条件下债务人应纳所得税172.5x33%=56.93万元。对债权人而言,因收到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34万,以木地板市值200万,作为入账成本,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300万与收到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200万之间的差额100万,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允许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作为损失扣减。

通过本案例分析可以得到三点结论:在债务重组所得税的计算缴纳中,非现金资产的计税成本的确定是很重要的,债权人一方和债务人一方对于用于抵债的同质同量的非现金资产的计税成本的确定不是同一个口径。在本案例中,债务人一方的计税成本是127.5万元,债权人一方的计税成本是200万元;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重组收益和重组所得不具有必然相等的联系。在本案例中,债务人一方重组收益是172.5万元,债权人一方重组损失是100万元;根据2001年版的《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规定“债权人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债务转为资本的,按应收债权账面价值作为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所得税计税成本与会计核算的入账价值不一致。计算所得税时应把非现金资产或股权入账价值调整为计税成本。这大大加重了债务重组交易的管理成本和财务核算难度,甚至,在一些创新的交易模式中,连股权转让所得的税务确认都是不确定的。

债务重组中以股抵债问题探讨

2004年的电广传媒一案,以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巨额资金造成丑闻,最终却开创了以股抵偿债的新模式,并且得到了主管部门的认可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报告,产业中心所持有的电广传媒股份每股作价为7.15元/股。债务总额为53926万元,约需7542万股进行折抵。2004年9月,电广传媒核销了产业中心所持有的7542万股,同时勾销了其所欠债务这一案例在定性上,一度有很多争议,以股权抵偿债权,从金融上看,是一种金融创新,从法律上看,像是股份回购,但从税务“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出发,税法上只能界定为债务重组行为,是债务人财务困境情况下,债权人做出让步,以非现金资产——股份来清偿债务的行为。在这样一个案例里,可以说,税务成本的计量将是重组方案实施的重要成本,也是利益各方利益重新分配的重要牵制因素。所以关键问题在于这样一个创新的债务重组业务,将如何来计征行为税以及所得税?对于债务人而言,以股抵债此项债务重组活动按税理常规其实质可以分解为用股份转让获得的资金,然后用现金偿债两项交易。所以,其以股抵债行为应作为一般股权转让缴纳印花税。产业中心需要承担的印花税约为=53926×0.2%=108万元。在所得税上的确定,按照《债务重组得税处理办法》分析如下:

电广传媒的大股东产业中心基于以股抵债需要确认两项交易:一是按公允价值转让股份资产,二是以该股份的公允价值清偿债务,然后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抵债股份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以股抵债协议表明抵债股份的公允价值与所清偿的债务的计税成本两者相等,产业中心实际上没有获得债务豁免的收益。但是,公允价值7.15元/股远高于出资时的

价格,因此产业中心还是实现了股份转让收益,这一收益根据2003年的第6号令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根据规定,产业中心的应税所得为转让股权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及其转让税费。持股成本为6114万元,扣除投资成本与印花税,产业中心股权转让所得为53926-6114-1084=47704万元,它应全部纳入产业中心的应税所得中。按照一般企业纳税人适用的33%的所得税率计算,产业中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5742万元。债权人一方由于属于受偿债务,股份回购,此项业务不属于印花税纳税范围,不纳印花税。当债权人接受非现金资产作为债务清偿时,由于债权人收到的股份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均为相等,因此,电广传媒并没有产生债务重组损失。

然而以上分析,均为按照公开披露的资料所进行的计算和分析,如果说债务重组交易产生的这1.5亿的税收按照法律应收尽收的话,那么在如此巨大的现时税务成本下,而且是现金支出是否可以得到市场主体的接受,双方又将如何分配成本?而如果为了解决大股东占用税款问题,企业继续生存的问题,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都作为税收不征纳的因素的话,那么是不是有法不依更加严重?抑或对重组交易的税务规则应该在中国国情和整体税制之下重新制定?这都将是管理层思考的严肃问题。

企业间债转股行为的税收利益探析

在普遍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股权的运作中,资本市场也产生了一些企业间债务重组的新尝试,比如北台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钢”),由一个仅有20万吨生铁生产能力的地方小钢厂,发展到目前资产总额65亿元国家重点企业,其中,积极的资本运作,特别是债务重组是成为其企业主动扩张的有效手段。北钢与长春燃气股份公司的重组协议在长期的磋商下按现值以等额债权转为股权,并按与其它股东同样的折股比例折股,分别占新成立股份公司总股份的77.18%和11.38%。按照现有的税务处理办法,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同时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由此可见,此种方式下,债权人并没有实质性的债务豁免或者让步的举措,相反却成为一种积极的融资和投资行为,股份转让行为,且均不产生重组收益和重组所得,但是,对债务人来讲,初始出资时的股价成本可能远远低于目前的公允价值,在债转股的情况下,债权人拥有一定数量的股份,债务人让渡同等数量的股份,同时抵消掉一定数量的债务,那么,相当于股份转让和偿还债务两项业务,可是,就这一实质意义来看,股份转让所得却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可以说,这一交易得来了非常良好的税收利益。

北钢重组并不等同于其他企业财务困难下的被动重组,而是积极的同自己有意向的债权人洽商,展示企业优势项目或子公司经营现状。最后,由双方选定确认债转股载体企业,积极的进行股份转让,抵偿债务的资本扩张活动。由此可见,目前仅仅以公司税制中对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债转股的理解和法制规范已经落后于市场运作实践,市场主体缺失了交易行为纳税依据便增加了各方的困惑和利益格局的不稳定性,其制度缺失将为此种业务的形成带来障碍,与鼓励交易,公平课税的原则相悖。

综上所述,非货币性资产抵债、债转股、以股抵债这些市场普遍存在的交易模式在实践中税法有相当缺失的部分。除此之外,鉴于目前并行的两套税制,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债务重组行为,是否统一适用2003年《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管理办法》第6号令尚不明确,在实务中外资企业的债务重组更缺乏明确依据,甚至空白。只有立法者和税务管理当局对这一问题的引起重视才将有助于解决债权人债务人各方的困惑,营造公平的市场交易和财务运作环境。

参考文献:

第9篇

年底双薪到底如何缴个税?为了解答众多读者心存的疑虑,昨天,笔者专程邀请税务、劳动、法律等部门的相关人士解读年底双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

第十三个月的薪水须全额缴税

税务部门有关人士介绍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都要依法缴纳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在内的个人所得税。

显然,单位如果在年终发放了第十三个月的薪水,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缴税范围,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与此同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明确了缴纳个人所得税数额的计算方法。

根据我国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规定,上海地区目前允许个人所得税减除的费用是1000元。

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以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在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800元的基础上,还需要增加减除附加费用3200元,这也就是说,这部分人允许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是4000元。

年终奖须特别计算

很多人往往会将第十三个月的薪金与年终奖混为一谈,虽然这在员工的认识上都可视其为年终的奖励,将其划上等号,但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上却是截然不同的。

根据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年终奖是指在平时不发放奖金的情况下,只在年终发放的奖金,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数额的计算方法是:

确定税率:

(1)年终奖数额÷当年工作的月份数=平均每月所得的奖金

工资薪金总额

(3)当月工资薪金总额-1000元=应纳税所得额

(4)根据

(3)计算出的数额确定税率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数额=(年终奖数额+当月所发的其它工资薪金-1000元)×确定的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5000元至20000元最划算?

由于不同收入档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不一样,收入越高,税率也就越高,如果月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那它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要高达45%。

因此,很多人将个人所得税讨论的焦点集中到了赚多少最划算的问题上,有些人士到劳动和税务部门咨询,月赚5000元至20000元最划算有否道理?

与单位合同约定,薪金不因为缴税而减少

对于目前很多公司员工遇到的大笔薪金因为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减少问题,法律部门也献出良策。

有关人士指出,员工可与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员工与单位约定的工资薪金是指员工实际到手的收入,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包括第十三个月的薪金或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由单位承担”的条款内容。

这位人士解释说,按照有关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工作岗位等内容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但在员工与单位约定劳动报酬过程中,员工可就劳动报酬的具体内容、要求等与单位进行协商。

第10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财政收入、公平与效率

从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统计分析资料来看,1998年收入339亿元,2001年收入996亿元,2003年收入1417亿元,平均增幅高达50%左右,年增收179.67亿元。1这充分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源潜力巨大,是同期增长最快的税种,已成为国民收入重要组成部分。个人收入多元化、隐性化,现金交易大量存在,税源不易监控,笔者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税务征管中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发展沿革;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征管中的问题;个人所得税的发展与完善思路。

一.个人所得税的沿革

1.个人所得税的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从个人所得税的概念来讲,可分析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所得税所征的是各项应税所得。

2.个人所得税的沿革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家相继出台了三个对个人所得课税的法律、法规,即1980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而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6年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这三个法律、法规的施行,在维护我国权益、增加财政收入、服务改革开放、吸引境外人才、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等方面,都起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经济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逐渐出现了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本着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同时,为了维护国家权益,适应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合理调解个人之间的收入水平,贯彻平等互利和国际税收对等的原则参照国际惯例。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修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此决定将1980年报一税两条例“三税合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此法的修订体现了我国由改革开放初期的税收双轨制向内外统一税制转变的一个重要步骤,缩短与国际上个人所得税做法的距离。

1999年8月2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第二次修正,把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增加一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具体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居民储蓄利息开征利息所得税。这次修订虽然很少,但为扩大内需、鼓励民间投资、减轻银行存款储蓄的压力起了一定的作用。

2005年8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已是我国第三次修订个人税法。这次修改主要是提高了费用扣除额,增强了对高收者的调节力度和对低收入者的保护,降低了税收负担。最低税率由5%降至3%,最高税率由45%降到40%。这一改革对健和社会有独特作用,对发挥个人税的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由于税务种类繁多,工作量大,对此税的征收面广,税源分散,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密度不够,造成了大量的偷逃税、漏税现象,税源的流失不仅影响我国的财政收入,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妨碍了个人所得税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而且严重削减了个人所得税应有的调节作用,让我们从以下几方面了解一下:

1. 纳税人方面的问题

有些公民对税法不了解,缺乏纳税意识,并觉得扣除费用标准偏低。根据市场抽样调查资料,对于主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规定的有52%表示“如果不被发现,不会主动申报纳税”,30%的受访者表示“看情况而定,如果事后被查补的可能性较高,则考虑申报”,只有18%表示“愿意主动申报纳税”;对于个人缴纳实际情况有56%受访者称从单位代扣代缴,44%的承认只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纳税心态方面80%认为纳税是个人应尽的义务,11%则认为是生活负担,9%对此不置可否;对于800元扣除标准现如今还有32%只听说过而不知道怎么缴,7%的受访者完全不知这项规定。2我国虽然在建国初期就设置了“薪给报酬所得税”,但是由于生产力水平低,政府一直实行低工资政策,此税并未开征,自1980年开始到1994年以前,该税基本上是对外国公民以及少数较高收入者征收,与大多数公民无缘。由于物价不断上涨,零售物价指数和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总指数大幅度上升,加上医疗、福利、保险等项制度的改革,生活费用支出项目的为断增加,扣除标准也就显得低了。因此,许多人对为什么纳税、对什么纳税、怎样纳税、纳税和自已有什么关系等等根本就不了解,虽然现如今有单位的由单位代征个人所得税,可只是盲目的认为自已纳税是被迫的,根本就无依法主动纳税的观念。

还有些公民有一种逆反的心理,不愿意与税务部门合作。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国家征税要直接减少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有些纳税人对税收的性质以及必要性缺乏认识,认为自已辛辛苦苦挣的钱,还要缴国家,觉得吃亏,想方设法偷逃税款。有些纳税人明知偷逃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也知道一经查出会受到处理,但是他们认为,反正偷逃税的也不止我一个,税务机关没有办法也不可能把所有的偷逃税人都查出来处理,缴与不缴一个样,法不责众,因此放弃了为财政纳税的义务。有些纳税人则对社会上存在的一些腐败现象,例如公款吃喝、贪污受贿、等深恶痛绝,认为自已的钱与其让某些蛀虫肆意挥霍,不如自已消费。还有的纳税人因不满于某些税务人员的一些不恰当的做法,而不愿意主动纳税。

正是由于这些纳税人思想认识上、心理上存在种种误区,使得其依法纳税的意识淡薄,不能主动申报纳税,造成税款流失。

2.税务机关征管上的问题

个人收入透明度低,征管难度大。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取得应税收入的自然人,涉及面非常广,课税对象为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稿酬、股息、红利等等各项所得,项目比较多,目前我国个人收入的透明度比较低。从收入形式上看,有现金收入、还有实物收入以及各种福利。从收入渠道上看,有来自本单位的收入,还有来自外单位的兼职或第二职业收入以及其它收入。由于收入形式上的非货币化和收入渠道上的多元化,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地掌握税源,给税款的征收带来很大困难,造成一部分税款的流失。

税源控制措施不力,代扣代缴难以落实。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源泉控制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办法,以源泉控制由支付收入的单位代扣代缴为主,因此,税源控制管理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关键,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相当一部分单位嫌代扣代缴手续麻烦,并且易得罪人,因而不代扣代缴或者少扣税款,也有的单位只对固定发放的货币工资部分进行代扣税款,而对不固定发放的奖金、补贴、津贴以及实物不扣缴税款。还有一些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帮助纳税人隐瞒收入,偷逃税款。此外,由于对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的扣缴义务没有硬性的约束,处罚上也比较轻,使得代扣代缴难以落到实处。

税务人员自身存在的问题。税务机关征管工作量大,认为应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这项税务工作不重视,把其放在可有可无的地位上,征管的积极性不高,很少对纳税人的资料进行统计、收入进行调查、税收时进行检查等工作,造成许多该收的税款未收上来。有个别税务人员,置党和国家的税收政策、法规于不顾,徇私枉法,滥用手中的权力,向纳税人“吃、拿、卡、要”,或者征收“人情税”,影响了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

3.税务部门税制方面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为分项所得税制度,对于纳税人取得的各项所得要分项扣除费用,分项确定适用税率,分项征税。分项所得税制度虽然可以充分利用源泉课征法,便于控制税源,节省征收费用,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对纳税人各项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固定的,目前采用定额扣除或者定率扣除,但是每个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是不同的,现行税制在费用扣除上未考虑纳税人的家庭、婚姻状况、赡养人口等等情况,并且也未考虑物价状况,费用扣除标准近期内不变,不能很好地体现公平税负、量能负担的原则。其次,由于对纳税人的不同项目所得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同的税率,易为纳税人通过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或者混淆收入来源的方法偷逃税款创造条件。另外,在税率的设计上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例如对于同属于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却不一样,前者采用于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后者采用20%的比例税率,不能很好地体现公平纳税的原则。由于税制的不完善,也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了税款的征收。

三.个人所得税的发展与完善思路

正如前面所讲的,个人所得税在筹集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保持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此作用的充分发挥,必须以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为前提。从我国现实分析,通过发展和完善个人所得税,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比重,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持久可行的。因此,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国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为财政创收,起到良好的调节作用,让我们从多方面进行努力,促进国家财政经济的稳定发展:

1.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双向申报制度

双向申报是指在申报个人工薪之外,其他个人收入也要进行申报。这就首先要求税务机关积极推进全员全额管理。全员全额管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方向,税务机关通过全员全额管理,可以全面掌握个人收入信息,实现对高收入者重点管理。围绕全员全额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信息化为依托,着重抓好两项工作:一方面,尽快建立起完整、准确的纳税人识别号,以此为基础,按“一户式”储蓄的要求,建立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的收入与其纳税事项有关的各种信息进行归集和整理,并实施动态管理,逐步建全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的制度,及时进行核对和检查。另一方面,进一步推进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工作,明确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要求凡是向个人支付收入的法人,都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有关表格以及资料信息,要对代扣代缴义务人进行个人所得税法规的培训,使他们能够正确掌握政策规定,正确地计算应纳税款。对于尽职尽责的扣缴义务人,要进行表扬和奖励,对于未履行扣缴义务的要追究单位法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在落实扣缴义务和双向申报的同时,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收入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建立起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交叉稽核体系。积级建立和落实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同时按税收管理信息进行收集和交叉稽核,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计算机化,在中央、省建立数据处理中心,并逐步实现税务与银行等部门之间联网,掌握个人各种收入,税务机关还应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对征管的外部环境有所掌握。例如,与银行互联互通信息、个人从事金融活动记实登记并核对身份证、调整工资结构将职工发放各种形式收入统一纳入工资管理、通过银行发放工资并推行信用卡消费等,以便及时掌握全面经济来往与收入情况,并进行核对与检查。

2.建立主要向高收入者和富裕家庭课税的个人所得税制,对低收入家庭免税或课以低税

近处来,个人所得税结构中,80%收入来自职工工资,相对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缴纳者。有资料表明,94年我国居民储蓄中,占3%的高收入户拥有28%的储蓄额;95年20%高收入户拥有60%的储蓄额;99年20%高收入户拥有80%的储蓄额。同时国际经验也表明,个人所得税主要向富裕家庭征税。例如在美国,现有5%的美国高收入纳税人缴纳了将近50%的联邦所得税,占50%的低收入纳税人仅缴纳了5%的联邦所得税。3因此,应提高向高收入者及富裕家庭的课税比率,把潜在的税源变成现实税收。

在93年就业的人群中,月收入800元以上的仅1%,2004年已升至60%左右。但是随着通货膨胀,25年来,我国职工工资收入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都有较大提高,加之近年教育、住房、医疗等改革的深入,消费支出明显增长,早已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应适度进行调整。如果标准太高,会造成税收流失,影响财政收入;如果标准太低,损害到中低收入阶层的利益,同时影响到正常的社会消费能力。因此,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覆盖纳税人的全部收入综合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来调整税收标准及税率时,要兼顾公平与效率,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3.加强税法的宣传力度,逐步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

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图书等各种媒介,采用多种形式宣传税法知识,使全体纳税人真正理解我国税收的性质、作用,懂得为什么要纳税,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认识到不照章纳税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逐步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税法宣传要有针对性,要针对纳税人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和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有重点地进行宣传。税法宣传要形成机制,不能一阵风,要长期坚持不懈。通过广泛的税法宣传,促使广大公民增强纳税意识。由其是现修订法涉及到的对于我国高收入者进行自行申报。目前,我国高收入者对个税贡献很低,与部分高收入者收入来源渠道多,对其征管难度在有一定的关系。向高收入者积极宣传自行申报纳税制,凡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以便有利于强化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征管规定,并将纳税观念转变成为自觉的纳税行动。

4.严格个人所得税的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补代罚也是造成偷逃税愈演愈烈的原因之一,试想,若真的缴与不缴一个样,那么遵纪守法者难免会产生吃亏的念头,从而也会想方设法进行逃税。因此,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上,必须严管重罚,加大处罚力度,对于偷逃税者不但要罚款,情节严重的要绳之以法,其惩罚措施要使违法者感到切肤之痛,从而对于广大纳税人起到震慑作用,经此进上步规范和引导纳税人的行为,形成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5.进一步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建立起良好的税务干部形象

首先要增强税务人员的服务意识。为纳税人服务是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享受税务机关提供的服务是纳税人的权力。为此,要建立税收优化服务体系,包括建立税法公告制度,使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政策、法规和有关信息;建立电话服务窗口等等多种形式的税收咨询服务和培训体系,帮助纳税人懂得如何申报纳税;建立全方位的办税服务厅,经集中、公开的形式为纳税人提供税前、税中、税后全方位的服务。其次要加强税收队伍内政廉政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杜绝向纳税人“吃、拿、卡、要”以及收“人情税”等等现象。此外,各级政府部门也应增强服务意识,正确地使用手中的权力,真正从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出发,管好用好每一分税款;税务部门和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带头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积极依法纳税,以此消除公民纳税上的心理误区,促使其自觉自愿地纳税。 结 语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第三次修正是在新形势下作部分修改,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更加走向统一和成熟,走向法治化与国际化的道路;标志着我国政府充分运用税收法的经济杠杆和法律制度调节分配,体现了即保持税法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又增强了与税收的适应性、调整性相结合的重要原则。个税改革不仅是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更是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器”作用,更好体现公平与效率,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可见,税务征管中的个人所得税不单纯是国家聚财的法律,也是一部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改善社会运转状况的法律,让我们每个公民增强学习、吸收社会经验,更好地完善我国的税收环境。

[注释]

1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2004年4期第五页《个人所得税统计分析表》

2河南国家税务局,河南地方税务局《河南税务》2003年19期第十二页

3丁秀春2000年3月《个人所得税分析与展望》第二项

[参考文献]

1王连清,黄仕明:《新税制指南》1998年12月

2谢应权:《新征管法简明读本》2001年9月

3郝昭成:《税收执法基础知识》2002年5月

4孙薇,李要年:《中国税制》2004年5月

5石华:《个税收入构成之变》载自2004年4期《中国税务》

第11篇

一、征管现状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规定复杂,政策变化快,使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不易掌握,导致许多该申报的未申报、该扣缴的未扣缴、该并入工薪收入申报的不懂得并入申报。对一年一查的税务检查人员,如碰到上百人至上千人的单位,在一两天之内,很少人会花大精力来检查工作量大、计算繁琐、税又不多的工薪个人所得税,检查往往只停留的表面,就帐查帐,有的干脆就让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行扣缴,凭良心申报或扣缴,故有人戏称为“良心税”。另外,现在各单位支付福利渠道多、隐蔽性强,相当多单位存在“低工资,高福利”的现象。从账面上的工资看,职工领取的工资并不多,而相当一部分收入是以实物、现金等形式支出,账薄上不记载;或化整为零;或在小金库中支出;或巧立名目,李代桃僵,直接以费用列支,有相当一部分单位以上下级单位分开领取,给检查人员带来一定难度,难以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就更难以取得真实收入情况,目前的定额征收也远远征不足。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当前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都是实行双定征收。对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由于账、证不全或账证不实,采取定额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但往往由于征收定额偏低,一般税负只有千分之一或万分之一;对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到目前为止,征管上基本是空白。这样造成严重的偷漏税、税负不公、管住“有鼻子”的工薪阶层,放任了自由的个体户,难怪会经常不小心冒出某某暴发户。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随着党中央对国有企业的不断放开,企业的经营机制逐渐灵活。许多国有、集体企业实行个人或个人合伙承包、承租经营,名为国有、集体企业,实为个人的挂靠的企业,利用做假账、虚报利润,把个人承包或承租的企业利润通过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转入个人腰包,逃避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而且目前也大量存在对本单位以车间承包、柜台承包等方式的内部责任制承包、利润承包,已非此规定所能包容,造成政策配套跟不上,征与不征政策运用不恰当。

(四)劳务报酬所得

当前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微不足道。其实随着各单位用人机制不断追求实效性以及个人的多面手,支付劳务报酬和取得劳务报酬的量在不断的增加。但由于许多单位与个人在签定劳务合同,为了逃避税收,支付单位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时,把税率高的劳务报酬转化为税率低的修理费支出或其他费用列支或化整为零,帮助纳税人逃避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五)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大部分发生在个人之间,以现金支付,隐蔽性强,不需要发票、纳税人复杂,收入难以确定、纳税人纳税意识又差,管征手段薄弱,难以控管。因此,个人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目前主要靠核定征收,征收不足。根不完全统计,莆田市一年个人财产租赁收入至少有上亿元,其偷漏税款多少可想而知。

(六)财产转让所得

随着地产行业的不断升温以及个人投资观念的转变,个人投资房地产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交易也日趋活跃,但由于个人之间的地产交易都是私下进行,其交易不需要通过税务机关,税务部门又很难把握住其准确的信息来源,而掌握有关信息和办理相关手续的部门,法律又没有规定信息通报和代征的义务。因此,财产转让所得也是税务部门征管的薄弱点和空白点。

二、建议和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鼓励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对象是个人,涉及面广、对象复杂。因此,日常宣传要常抓不懈,针对不同的征税主体,要采取不同的方法,有目的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辅导;开展正反典型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各种内容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培训,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自行申报的意识,不申报受处罚的意识。

(二)简化和完善税制,公平税负。简化工薪所得各种费用扣除标准和种类,适当提高低税率的档位,扩大税基,减轻征纳双方的报、查和计算的工作量。对于类似的收入,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显然存在税负不公问题,要适当调整税率公平税负,调动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减轻征管阻力。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要强制其建立健全账证,采取建账与核定相结合,严把发票关。如由于客观原因国、地税定额会相互影响,在定额不是很到位的情况下,要适当提高税率。对企事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要冲破传统观念以工商营业执照认定企业性质的原则,严格按照实际经营性质认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源泉控管,完善代扣代缴制度。源泉控管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手段。为此,我们应该从源泉抓起,从源头刹住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如对个人财产租赁所得,要求承租方需取得出租方在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证明后才可以支付,否则承租方要承当相当的税款和有关的罚款;对工薪所得实行个人收入完全货币化,设立身份证式的银行帐号,控制支付方现金流量,便利个人收入核查手段。同时还要建立和健全各代扣代缴制度,明确代扣代缴单位的具体法律责任以及相关人员行政责任。

第12篇

关键词 注册税务师;数据处理;网络平台

在联邦德国等国家中,有专门的会计(税务)师数据处理中心供会计师(税务师)集中办税。如我国借鉴其做法,在金税工程三期中建立类似的注册税务师办税专用信息数据处理平台,将可为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集中办理高收入者纳税申报、涉税鉴证。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注税协会进行行业管理、为税务机关向税务师事务所招标采购政府劳务和服务等,提供网络服务平台。

一、德国会计(税务)师数据处理中心集中办税的做法

德国的电子政务并不特别发达,在欧洲排名大约第十五位,远远落后于欧盟其他国家。但是,其税收信息化、公民服务中心(公民局)建设、企业统计资料报送系统、大学生助学贷款申请系统等颇有特色。有很多地方值得我国借鉴。

德国的会计(税务)师主要通过一个专门的会计(税务)师专用信息数据处理中心为纳税人提供服务,主要业务是代理纳税申报。该中心总部设在纽伦堡,16个州均有其分支机构,并实行电脑联网。同时,该中心与税务局的信息处理中心也成功实现联网,每月通过计算机处理大约800万件个人收入所得税方面的纳税申报业务。此外,该中心还存有德国170万户企业的经营信息,纳税人可委托会计(税务)师了解有关情况,为自身的经营决策提供帮助。

会计师信息数据处理中心与税务局信息处理中心传递信息的具体程序为:纳税人委托执业会计(税务)师审核或帮助填写纳税申报表。会计(税务)师将有关纳税人的申报资料通过电脑传输入会计(税务)师信息处理中心,会计(税务)师信息处理中心再将有关资料传递到税务局信息处理中心,税务局信息处理中心发给纳税人回执。同时,纳税人还要将亲笔签名的申报表邮寄到税务局,税务局再从信息处理中心查询出纳税人的电子申报资料进行核对,无误后再通过电脑开出纳税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缴税。

目前,德国共有执业会计(税务)师5万人左右,其中3 5万人是该中心的会员。该中心从1966年成立至今已有30多年的历史。从1972年开始,该中心还专门建立了一个与税务有关的数据信息库,存入了德国所有的税收法律条文、各个法院判决的税务案件、联邦财政部颁发的有关税收规章制度以及全国各大刊物发表的有关财税方面的专业文章等(每星期更新一次)。供会员购买、查询、使用。通过会计(税务)师信息数据处理中心集中办税的做法,不仅大大提高了纳税人和税务局的工作效率,而且还有效地保证了征纳双方的工作质量,减少了办税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差错。

近两年来,德国又开展了“联邦在线2005电子政务工程规划”建设,以及电子签名法、公民服务中心(公民局)的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目前,德国的电子政务系统(包括税收信息化1等比之前又前进了一大步。

二、在我国建立注册税务师办税专用信息数据网络处理平台的意义

目前,我国也大力推广和应用了金税工程,并取得了显著成效。笔者设想,可否借鉴德国等国家的做法,在我国金税工程三期中建立类似的注册税务师办税专用信息数据网络处理平台。供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办税专用?

在我国。如能够建立注册税务师办税专用信息数据处理网络平台,目前至少可做下列用途:

(一)注册税务师利用此专用网络平台,可为高收入者代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1月8日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同时明确了须自行申报纳税的五种情形以及申报内容等相关操作办法。对高收入者,可仿照国际惯例,建议其采取由代理人代理纳税申报的方式,而注册税务师正好可利用此专用网络平台为其代理纳税申报。

由税务代理人代理纳税申报的方式是国际惯例,德国也是这样做的。并且其税务代理人——会计(税务)师是通过专用网络平台进行办理的。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的逐步提高,符合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条件者会逐步增加。这项业务将会越来越大。

利用网络专用平台为高收入者代理纳税申报有很多好处和便利,既大大减轻了税务局和纳税人的工作量,又提高了纳税申报的准确度和效率。

(二)注册税务师利用专用网络平台。可为相关企业进行所得税涉税鉴证

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2月30日发布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指出:“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2007年2月2日,这两项鉴证业务的“试行准则”相继出台。

如果专用网络平台建立,注册税务师可利用它为相关企业进行涉税鉴证,这和德国的情况将是一样的。联邦德国税法规定,每个企业、公司都必须聘请会计师进行查账、出具证明,类似于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不过,德国的涉税鉴证业务是与其纳税申报业务结合在一起进行的。绝大多数德国人都委托会计(税务)师代理纳税申报,会计(税务)师们通过专用的信息数据处理中心集中处理纳税申报并进行鉴证,同时税务局也可以利用此专用网络与税务师实现数据共享。税务局还可通过其他方式如纳税人专用税号等网上汇总企业个人的收入数据信息。并与注税师专用网络纳税申报数据核对,在网上审核其真实性。

如果我国注册税务师也利用专用网络平台为相关企业进行所得税涉税鉴证,则既便于与税务局实行信息共享。同时其准确度和规范度也要提高许多。

(三)注册税务师利用专用网络平台,可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指出:“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如果专用网络平台建立,注册税务师可利用它进行上述《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表述的涉税服务,包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等业务。

2007年3月召开的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纪要也指出:“为了适应注税行业执业不断拓展的形势要求,在信息社会条件下,须加快注税行业信息共享步伐。中税协应当与总局管理中心协调,提出行业信息共享规划和需求方案,尽快构建注税行业全国信息共享数据库,实现地方税协、省管理中心与中税协、总局管理中心全国联网,促进全行业信息共享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对有用信息的需求。”(《广东省召开注册税务师协会一届四次理事会暨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2007信息反映》第四期(总第一一五期)。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页。2007年3月14日至15日。)

(四)注税师管理中心和注册税务师协会可利用专用网络进行行业管理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考虑构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系统》或《注册税务师信息化管理系统》,并拟在金税工程(三期)中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为加快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决定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荐应用《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系统》。该系统作为金税工程(三期)待立项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注册税务师行政管理、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依托。第一批推荐应用的省份在6月30日前完成初始数据的提取和录入。初始数据包括各地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税务师的一些基本信息。待初始化录入工作完成后将进行系统移植。并实施《注册税务师信息化管理系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注字[2007]3号”。2007年6月18日)。

笔者认为,这个系统有点类似本文中建议的注册税务师专用网络系统。但是,实施《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系统》或《注册税务师信息化管理系统》不但要考虑税务机关对行业管理的需求,而且还应考虑到注册税务师行业对业务信息共享的需求。要将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中与管理机关连通的需求一道纳入,并向社会开放。以构建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以税务管理机关、税务师事务所、纳税人共同为用户的完整的注税行业全国信息共享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