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09:55:2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对外贸易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蓝色壁垒 劳工就业权 对外贸易法 工会组织 中美轮胎特保案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经济全球化与贸易自由化浪潮在世界范围内的迅猛发展,各个国家之间,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不断增多。发达国家为继续保持自身在国际贸易市场中的优势地位,针对发展中国家采取了一系列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而蓝色壁垒正作为一种新兴的打着道德标杆的隐形壁垒给发展中国家的外贸经济设置一层人权障碍。发达国家在国家贸易市场上设置的蓝色壁垒,实际上是对发展中国家后发优势的一种歧视性对待,这需要我国政府联合广大发展中国家政府在今后的对外贸易谈判和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中充分把握话语权,争取有利于自身的谈判结果和国际规则。
劳工就业权实施外贸法保护的必要性
劳工就业权实施面临的新问题为“蓝色壁垒”问题。蓝色壁垒,是指为了实现保护劳动环境与生存权利的目的而采取的相关贸易保护措施,实质上是按照劳工标准和社会责任标准构筑的贸易壁垒,主要是针对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如2009年,美国总统奥马巴应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的申请,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全部卡车和轿车轮胎进行3年期限的惩罚性关税惩罚,这无疑给中国轮胎制造业带来巨大损失。同时,我国的轮胎制造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一直是其占有国际市场份额的有力武器,美国政府对从我国进口轮胎惩罚性关税措施的实行以及紧随其后的其他一些国家类似举措的做出,一方面使我国轮胎制造业的劳动力成本优势不复存在,另一方面因为出口量的锐减,使我国轮胎制造业大量劳工失业,其就业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有三分之二的美国民众认为“更自由的贸易将导致美国失业人数的增加,即使而对那些赞成自由贸易的人而言,如果关税可以保护本地的就业机会,他们就会支持征收进口税”。①美国特保案所推行的依据并非是真正要推进全球劳工保护水平的提高,而是为保护本国夕阳产业和劳动者充分就业权所推出的新贸易保护主义形式。蓝色壁垒之所以能够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尤其是出口贸易发展的一大障碍,除了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动机以外,从我国自身而言,劳工权益保障措施的不到位亦是在国家贸易上授人以柄的重要原因之所在。所以,从外贸法角度保护劳工就业权存在必要性和现实紧迫性。
劳工就业权保护存在的缺陷
我国外贸关联企业劳工就业权的用工单位侵害,主要依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专业性劳动保障法律规范来规制;“而来自境外滥用新旧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等‘贸易因素’导致的就业权侵害,就必须动用《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等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予以保护。”②我国现行对外贸易法律、法规在劳工就业权保护问题上多方面存在不完善之处。
保护劳工就业权的立法目的宗旨缺失。我国现行《对外贸易法》第一条规定:“对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该条规定即可以被视作是我国《对外贸易法》之立法目的宗旨的法律条文诠释。从该条文来看,我国《对外贸易法》重在保护外贸关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未能关照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与劳工的就业权。美国的《1974年贸易法案》第四条规定:“提供适当的程序,保障美国产业和劳工免于不公平或损害性竞争,并帮助产业、厂商、工人和社区对国际贸易流向变化做出调整”。③并且,紧随其后的《1979年贸易协定法案》、《1984年贸易法修正案》皆把“保障劳工就业权”作为其立法宗旨。在“保障劳工就业权”的对外贸易立法宗旨之下,美国的对外贸易谈判、贸易壁垒调查和评估、贸易调整援助计划等等外贸保护手段几乎都围绕着保护劳工就业权的行动目的展开。
一般而言,“立法作为人的活动的产物,是一种预定目的的实现,一种有目的的创造。”④立法目的乃是贯穿一部法律的灵魂与血液,我国《对外贸易法》劳工就业保障立法目的的缺失,直接引致了整个法律制度框架条文的设置出发点缺少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人文价值关怀。我国现行的《对外贸易法》制定于1994年,最后修订于2004年,受限于当时积极融入国际贸易共同体的现实需要,并未认识到劳工就业权益保护的重要性。经过近十年的社会经济发展,随着国际贸易领域SA8000、IS026000和国际劳工标准的兴起,劳工权益保护水平已经成为国际贸易领域交易对象甄别、选择的重要指标,我国《对外贸易法》劳工就业权立法目的的缺失成为我国进一步融入国家贸易领域并掌握话语权的一大障碍。
劳工就业权保护的政府义务与责任空置。我国现行《对外贸易法》中关于政府义务与责任的规定,仅仅体现在该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对外贸易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等不当行为的处罚上,而未规定政府采取积极行为保障劳工就业权的相关义务与责任。⑤前已述及,对劳工就业权的在国际贸易层面上的侵害,劳工个人自身很难通过诉讼、仲裁等常规的救济方式实现自我救助,这就需要政府出面以国家的姿态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劳工的充分就业权。对此,就以前面涉及到的中美轮胎特保案为例,美国政府与民众出于对“中国制造”的恐慌,担心从中国进口的物资因为价格低廉而影响到美国本土相应产业的发展,进而降低其民众的就业率,所以对我国出口到美国的乘用车轮胎征收惩罚性关税。假如美国政府对于就业率受影响的假设是成立的话,因美国轮胎生产企业中因产品销量锐减而被迫下岗的劳工也是无法通过自身力量获得权利救济的,因此美国政府会出面对中国轮胎征收惩罚性关税以试图保障其本国相关产业的劳工充分就业权。
劳工就业权的外贸法保护构建路径
《对外贸易法》立法目的重释。我国现行《对外贸易法》重经济秩序维持、外贸经营者权益保护,轻生产者、劳工利益保障。然而,按照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劳动者是剩余价值的最终创造者,一切财富从最终极意义上而言,都是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因此,从保护劳工就业权的视角出发,需要在我国《对外贸易法》的第一条中增设劳工就业权保护的目的性条款,并且兼及生产者的权益保护,之所以在“目的条款”中增加对生产者权益保护的内容,是因为考虑到对于外贸关联企业而言,生产者与劳工之间存在着休戚相关的利益纠葛,彼此之间“互为唇齿”,不可偏废其一。除此之外,还要在《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我国《对外贸易法》的配套实施法律规范中同时引入类似的劳工就业权保障目的条款,以彰显劳工就业权保护的重要性。
明确国际贸易交往中政府的劳工就业权保障义务与责任。我国现行《对外贸易法》关于政府责任的规定内容不够具体、且并没有涉及到政府保障劳工就业的积极作为义务与责任。按照我国目前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责权限划分,对对外贸易工作享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主要有商务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国家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等。其中商务部主要职责在于对保障劳工就业权提供预防性保障,具体负责制定市场贸易壁垒和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的认定条件与标准,制定反倾销适用具体要求,通过国际双边、多变谈判机制及时制止侵犯我国劳工充分就业权的不公平行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则主要负责劳工充分就业权的救济性保障工作。具体而言包括:第一,援助资格的认证与审查义务。即在外贸关联企业的劳工因为国家贸易政策变化、外贸不公正歧视等原因遭受下岗、失业困难时。企业职工推选代表或者工会组织有权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援助,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部门设置一定的资格审核条件,对失业劳工情况进行形式与实质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援助救济资格的决定。第二,调整援助和其他救济的发放义务。在经过对提出申请的劳工情况进行审查决定给予援助或救济的情况下,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保质、保量发放救助物资与资金。对于不符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对其做出不予发放决定的劳工,应充分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对做出决定机关享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举行听证的义务。对于涉及劳工就业权保护的行政程序的,应当及时组织公开听证,并且听证过程必须有劳工推荐代表或者工会组织人员出席。第四,提供就业服务的义务。对于因受对外贸易影响而失业的关联企业劳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了解劳工生活状况,为其提供就业培训和建议。第五,监督义务。对于下属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在工作中的失职、违法行为,应履行监督义务,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此外,对于上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外贸易管理工作中存在失职、违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完善劳工就业权保护预防与救济机制。我国的《对外贸易调查规则》由于内容单薄、且不涉及劳工就业充分权保护标准,而难以起到保护劳工就业利益的法律目的。对此,可以参考美国的做法,美国《1974年贸易法案》规定,贸易代表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时,对贸易国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具体交易做法是否涉嫌不公平交易和设置贸易壁垒的情况进行评估与认定。⑥并将贸易国政策法规与具体做法是否会影响本国劳动者的充分就业作为评估认定的核心参考标准。《2002年贸易促进授权法案》中还规定,美国总统拥有审查国际贸易协定内容的权力,主要依据是其实施将会或可能会对美国劳动力市场造成影响的,并且需要向参议院财政委员会、众议院筹款委员会以及美国民众报告。⑦参考借鉴美国的做法,我国的《对外贸易调查规则》,首先应将贸易国对外贸易政策与行为可能对我国劳动力市场造成的影响列为调查评估的重要内容;其次,相关调查评估、认定部门应该及时将有关国际贸易劳工就业充分性影响的情况披露给社会公众。
在对外贸易谈判方面,我国目前对外贸易法律法规并未将劳工充分就业保障作为双边或多变贸易谈判的议题。而美国自《1974年贸易法案》以来赋予了总统在对外贸易谈判中的自由裁量权,并且国会甚至对总统所达成的最终协定没有修改权。《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案》又明确做出规定,政府在进行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时应将“劳动者充分就业”因素作为谈判的首要考虑因素。对此,我国《对外贸易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对外贸易的双边或多边磋商、谈判和争端的解决。”短短二十余字的规定,不仅没有涉及劳工就业权保障的影响因素考虑,也未能提供其他具体化的谈判目标。因此,笔者建议对《对外贸易法》第四十八条的“谈判条款”进行修正,植入“劳工充分就业保障”这样的谈判考虑因素,并且随着我国劳动者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甚至应当将其设定为我国对外贸易谈判的首要目标。
我国对外贸易损害认定并未将对劳工就业权的损害作为认定因素之一。这就直接影响到劳工援助和救济机会的获得。而美国的对外贸易法律则不同,其将“实质性损害威胁”、“实质性损害”、和“对拟建国内产业造成实质”三个因素作为损害认定的基本因素,并将劳工就业损害作为三个因素成立的证因之一。因此,我国在判断对外贸易所造成的“严重损害威胁”与“实质性损害”等情况时,应将劳工就业权受损情况作为认定标准之一。
对于劳工调整援助与救济问题,对我国现行《对外贸易法》应增设劳工就业权援助与救济专章,明确因为对外贸易原因影响而失业的劳动者享有获得国家援助与救济的权利,并且明确相关责任机关,及时给予利益受损劳工援助和救济。
在劳工权益的司法救助问题上,就我国目前的法院系统而言,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恐怕难以胜任对外贸易劳工就业权纠纷案件。因此,笔者建议可将此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在法院内部设置国际贸易法庭,安排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法院负责审理此类案件。
重视工会在保障劳工就业权中的作用。中美轮胎特保案折射出西方国家的工会组织的重要性,其在政府的决策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美国工会的发展历史由来已久,自19世纪世界范围内兴起无产阶级革命以来,美国的工会组织逐渐承担起劳工利益代言人的角色,通过参政议政、游说、组织宣传等行动,向美国政府与国会施压,使其法律政策向劳工保护方面倾斜,美国的对外贸易立法之所以如此重视劳工就业权保护,与工会的施压行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⑧然而,在我国工会的地位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虽然我国现行《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级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是相关法律却并未赋予工会更多实际性的权利。
在劳工就业权外贸法保护问题上,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和突出,单个的劳工者个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很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的《对外贸易法》中应当对工会在保护劳工就业权问题上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而言包括:在外贸关联企业中,工会享有劳工利益代表、代言主体的地位;工会组织可以以自己名义就外贸侵权事件申请调查认定、援助救济和提起行政复议与诉讼;工会组织负有协助外贸行政管理机关执行劳工调整援助、救济的义务,等等。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员)
【注释】
①毛燕琼:“对美国特别保障制度及其实施的考察”,《法学》 ,2010年第2期,第69~77页。
②陈业宏,黄媛媛:“美国外贸法对劳动就业权的保护及其启示”,《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第43~50页。
③姚铃:“2010年中美贸易关系走向及其影响”,《国际经济合作》,2010年第11期,第12~16页。
④黎建飞:“论立法目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2年第1期,第54~61页。
⑤陈业宏,黄媛媛:“论劳动就业权的外贸法保护构想”,《法学杂志》,2011年第12期,第61~65页。
⑥金玉秋:“金融危机后的对外经贸、劳动就业与政策抉择”,《经济问题》,2009年第7期,第23~26页。
⑦韩立:《美国贸易法》,余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63页。
一、二者的法律功能相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经贸工作取得了极大的进展,作为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增长点,我国的技术进出口工作更有了长足的发展。我国国际技术贸易法律的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其一,从1959年到1979年,该阶段实施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强调中央政府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管理,技术进出口的管理集中于中央政府。
其二,1979年至今,随着改革开放及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技术进出口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国家陆续颁布了系列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进出口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在对合同的管理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技术引进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为了规范我国对外贸易管理,从1994年开始,我国逐步建立了一套以《对外贸易法》为主体,以《海关法》、《反倾销反补贴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为补充的完整的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货物进出口法律体制也因此而建立。这一体制主要包括以灌水调节为中心的海关监管制度;以非关税调节为特色的许可和配额管理制度、外汇管理和商品检验制度;以外贸经营权为核心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许可制度;为防止和消除外来不正当竞争而建立的反倾销反补贴制度[高华,试论如何完善我国国际技术贸易法,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4年第9期]。就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渊源而言,目前根本大法是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该法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这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技术进出口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
二、二者的不同
1、限制、禁止的条款规定不同
《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规定:为建立国内特定产业和保护农、牧、渔产品以及为保证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的,需要限制进口的。对国内供应短缺和可能用竭的资源以及因宫外市场容量有限的,需要限制进口。因维护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为履行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的,需要限制进口或出口。其中对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为保护人的生命或健康或为履行国家参加国际条约协定的;对国家文物、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货物和物品,需要进出口。
技术贸易包括知识产权贸易和高新技术含量的成套设备贸易等。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和服务标记,包括国内普遍采用的国际名牌加工生产等贸易形式,以及版权(包括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等贸易形式,均应包括在知识产权贸易范围之内。根据《技术进出了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或禁止出口的技术,不能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的,不能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对限制进出口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第一要对该限制进出口技术是否许可进出口进行审查。技术进出口申请经批准的,经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技术进出口许可意向书,获得许可意向书之后,可以对外签订技术进出口合同。
也就是说货物和进出口的都有限制于禁止进出口的条款限定,但是技术进出口的条款相对来说比较严谨,其采用合同管理的模式来规范当前的技术进出口,而货物进出口明令限制、禁止进出口的没有合同条款、合同登记来约束,根据《对外贸易法》的相关条款来进行。
2、征收税率不同
面对国外日益增多的对华反倾销诉讼和国内进口商品的不正当竞争的内外交困之境,我国参考WTO《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于1997年制定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标志着我国反倾销反补贴领域正在走向法制化,正在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刘文莉,王学军, 加入WTO与我国货物进出口法律制度的变革,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1月第15卷第1期(总第61期),25]。在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方面,我国的现行做法显然超过了它们应该有的功能,也就是增加了财政收入及一定程度上的贸易保护。我国目前的关税平均税率为15%,高于发达国家的平均税率,也高于目前发展中国家13%的平均税率。目前各地海关在估价及征税过程中,由于地方利益的驱动及相关制度的不完善,估价及征税缺乏一致性。
货物的进口征税、进口退税是国际上一条通行的税收规则,关税总协定第三天和第六条规定: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的时候,不应该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一缔约方领土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的时候,不得因其免税相同产品在原产地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需要缴纳的税捐或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就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是反补贴税。这就是说一个国家可以根据本国的税法对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但其税赋不得高于同类产品的税负。同样的,一个大家可以本国的出口产品退还或免征国内税,别国不得因此对该国产品施加报复措施。
技术进出口在当前已经形成了门类齐全的工农业实用技术与尖端科技并举的科研体系和产生体系,已经拥有大量成熟的工业化技术,其中不少已经达到了世界先进的水平,拥有了较为丰富的技术资源,形成了全方位、多层面的技术出口能力。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就是各国用技术标准构筑起的贸易障碍。许多发达国家利用技术优势制订较高的产品标准,通过一些苛刻的标准要求来达到禁止或限量进口某种商品的目的,有些技术标准要求高于国际通用标准,致使其他国家的产品在质量不难于达到进口国的技术标准而无法进入该国市场。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种类多、变化大,往往使出口国难于适应。相对来说,技术进出口的贸易壁垒显得比较隐蔽,技术壁垒限制着技术贸易的交易。
《办法》的主要内容为: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贸易秩序,维护国家对外贸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发票可分为监制出口发票和自制出口发票。监制出口发票是指由各地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和监管的出口发票;自制出口发票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打印的出口发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低开出口发票”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中,向进口商提供的自制出口发票的票面价值低于出口报关时所提供发票票面价值的行为。
第四条 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商务部会同税务总局进行调查,海关总署予以配合:
1.国内企业、相关行业组织等关于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举报;
2.进口国相关政府部门正式提出的关于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通报;
3.通过海关互助合作,发现对外贸易经营者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的行为;
4.其他关于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 商务部在接到调查请求之日起10日内,对调查请求情况进行初步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对于危害国家对外贸易秩序和对外贸易利益的,将有关材料移交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在接到商务部移交材料起50日内将对是否存在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移交商务部。
商务部在接到海关总署核对结果之日起10日内,对初步认定存在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事实的,将有关材料移交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在接到商务部移交材料起50日内对对外贸易经营者是否从事该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移交商务部,但凡涉嫌偷逃骗税需移送稽查部门立案调查的,不受此限。对初步认定不存在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事实的,商务部应终止调查。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商务部在确认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时,自收到税务总局的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依法对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初步裁定,并将裁定结果在10日内书面送达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对确认不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商务部应终止调查。
第六条 在初步裁定送达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之日起7日内,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如有异议可向商务部提交书面申辩材料,并可提出听证申请。
第七条 商务部对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处罚进行听证的,应当遵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八条 自初步裁定做出之日起50日内,由商务部对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最终裁定。
第九条 对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商务部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初次违反的企业予以警告;对第一次警告后2年内再次违反的企业除予以警告外,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对外贸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可视其情节,给予违法企业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于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可视情节,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担任外贸企业法定代表人。
以上处罚,将依据《对外贸易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自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十条 当事人对第九条所列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的相关调查给予配合、协助。
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对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的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该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一、反规避立法的合理性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法制的基本理念。历史和现实表明,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应成为WTO的基本原则。市场经济实质上是公平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的规则就是公平竞争的规则。倾销和补贴往往被认为是违反公平竞争而加以制止的行为。由于倾销补贴行为是一种不公正不合理的扭曲贸易的行为,它们对出口国、进口国和第三国均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国家不得不采取相应措施来反对倾销,这些措施的成文化,就是我们所说的反倾销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反倾销和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已成为国际贸易发展中崭新的贸易壁垒措施,各国纷纷强化贸易救济措施以保护本国工业。但在实务当中,出口商为了实际利益最大化,总会想方设法避开国际条约和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这种行为往往被称为规避行为。这种规避行为,有悖于关贸总协定所倡导的公平、自由贸易原则,损害了国家之间的公平贸易关系,也使各国及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法律规定无法实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二、我国反规避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根据WTO的有关规定,我国于2004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改和补充。此次修改弥补了1994年对外贸法的缺陷,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这次修改《对外贸易法》对我国的对外贸易救济制度进行了完善。事实上,自从我国上世纪9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引进外贸、设立三资企业,为规避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外资的引进对我国反倾销税的征收,通过设立三资企业或采取其他联系方式,在我国境内的企业生产、加工或装配与倾销产品相同或类似产品,如对其不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则会对我国国内产业予以重创性的打击。但是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针对反规避问题规定的相当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使我国有关行政部门在应对来自外国的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无所事从。
三、我国反规避立法的完善
1.对现行反规避法律制度做出统一的全面的规定。我国现行反规避立法存在的另一突出问题是法律不统一,所做出的规定存在较大的漏洞。在我国立法中有关反规避立法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决定》具体规定中。显然有关反规避的立法层次较复杂,结果导致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就不可避免。所以我们应尽快制定统一的反规避法律制度,使其符合WTO规则的基本要求。在制订反规避法律时,应在借鉴欧美国反规避立法的基础上,尽量将可能出现的规避行为包括在内,从而制定全面完整的反规避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在制定反规避措施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反规避措施适用的对象。(2)规避行为发生的时间。(3)适用反规避措施的产品的标准。
2.完善我国原产地规则。反规避措施方式之一是针对在第三国组装生产的反规避措施,这种反规避措施的实施首先要对产品原产地进行认定。所谓在第三国组装生产,是指倾销产品的出口商将零部件输入到第三国,并在第三国组装为成品后再出口到进口国。然而,我国反规避法律制度对这种行为未明确加以约束。为此,我国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原产地规则。在我国对外贸易法没有明确地列出原产地的标准,尤其是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都可上“MADE IN CHINA”,但其产品在我国实际增值部分到底有多少,法律法规做出明确规定。根据例示清单,在符合上述一般前提下,与GATT第3条、第4条款不符的TRIMS包括:当地成份要求,即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国产品或来自任何国内来源产品,无论按照特定产品,产品数量或价值规定,还是按照其当地生产在数量或价值上所占比例规定。该协议认为“当地成份要求”不符合WTO基本原则,然而它不禁止用原产地规定对来自国外产品生产商的规避行为加以限制。
3.重视对外商投资在华投资过程中的规避行为制约。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外资法的“转型”发展主要表现在进步开放外商投资领域,采取多元化的外资组织形式,逐步实行国民待遇原则,以及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等方面。这些法律的出台对吸引外资曾产生积极的作用。但随之而来的是因对外资引进疏于管理和监督而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其中包括某些外资企业将我国视为其规避反倾销税的工厂。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我国不断提高利用外贸的质量,但在我国吸引的直接投资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是用于设立“三来一补”的劳动和技术密集型加工企业,加之我国修改外商投资企业法,取消了产品出口和外汇平衡的限制,使得一些外商投资企业有可能成为国外出口商进行“进口国组装规避”的工具。这就使得我国反规避措施与外国直接投资政策发生了牵连。根据海外投资的一般理论,进口国境内的投资企业,不论是与内资合营还是独自经营,均为进口国国内法人,其产品属于国产品而非进口品。中国内地最大的外资来源地是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其中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尤其应引起注意的是港澳台企业对的规避,这种规避有的是字节来自于上述三地企业的,也有的是来自于其他国的。另外,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也可能面临所在国反规避措施的影响。我们必须对我国企业在海外的投资加以规范。反规避和反补贴一样,都具有维护公平竞争和贸易保护的双重特性。
总之,我国反规避立法还存在大量的问题有待制定法律加以完善或补充。在制定或修改法律时,我们应注重对西方先进国家反规避立法的研究和探讨,努力吸取他们的立法经验,为我国反规避立法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持。
参考文献:
[1]王林生张汉林主编:反倾销热点剖析[M].人民出版社,2004年9月第223页
[2]曾华群主编:WTO规则与中国经贸法制的新发展[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第32页
[3]顾肖荣主编:国际法的理念与运作 [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8月第216页
[4]陈立虎著:《对外贸易的行政法制度》中国商业出版社,2000年8月第216页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一国服务提供者向另一国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得对价外汇的交易活动。《服务贸易总协定》按照服务提供者或者服务消费者的来源以及提供服务时所在领土界限将国际服务贸易分为四种:
(1)过境提供,是指一国的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境内向另一国境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2)境外消费,是指一成员国的人员在另一成员国境内接受服务。
(3)商业存在,是指一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成员国建立商业实体的方式向该成员国消费者提供服。
(4)自然人移动,是指一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个人到另一成员国境内提供服务。
2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国际服务贸易已经成为我国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近年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呈现多样化发展,服务贸易在对外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大幅度上升,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总体来说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之态良好。尽管我国对外服务贸易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是由于我国对外服务贸易起步较晚,发展基础不稳定,与发达国家的对外服务贸易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距离。在实践中,我国的对外国际服务贸易还存在着很多不能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主要问题:
(1)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地区不平衡。我国的对外服务贸易发展不平衡,主要体现在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收支主要集中在几个特定的发达城市和地区,例如上海、北京、浙江、江苏、广东和大连等。而在经济较为落后的西部地区对外服务贸易份额较少。同时贸易交易项目和交易伙伴也是不平衡发展的,这就形成了中国目前对外服务贸易总体发展水平不高的局面。
(2)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管理体制比较滞后。我国对外服务贸易管理方面存在很多缺陷。不同级别的管理机关在服务业方面都有着自己的政策和规定,然而这些规定存在着差异,就会导致各级机关多头管理、责权不清的情况。服务业的管理不透明,导致我国服务业管理秩序混乱。
(3)我国国际服务贸易专业人员比较缺乏。目前世界国际服务业属性一种人力资本密集型的产业。在全世界范围内,服务产业的发展正处于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人力密集型转变过程。一个经济产业性质会决定该贸易活动的性质,服务贸易在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不断地在扩大。目前,我国的人力资源资本状况不太理想,我国在服务贸易方面的专业人员非常缺乏,尤其是新型的服务业和知识贸易方面的专业人才更是缺乏,这将会影响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
笔者认为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存在以上问题有以下三方面原因: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基础不稳定;对外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我国有关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笔者将根据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趋势,主要从法律角度对完善我国有关国际服务贸易制度进行分析。
3我国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
为了保障快速发展的对外服务贸易,我国也加快了国际服务贸易立法的步伐。但是但是,目前我国尚不存在一个具体统一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对外服务贸易的有效运行。我国在《对外贸易法》规定了有关对外贸易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详细规定,不能适应当前复杂的对外服务贸易的发展。同时,我国调整对外服务贸易还依赖于单行法规和具体的行业规范、商业管理等,例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调整金融服务的法律规定,《海运条例》、《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外国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企业暂行规定》、《民用航空法》等调整运输服务的,《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机构管理条例》等主要调节专业服务活动的相关法律。这些法律法规为规范市场,促进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现有的现有法律法规是从不同领域和角度进行规范的,必定会存在很多的交叉重叠,也回有很多方面存有空白之处,这会导致制度之间的不协调,从而影响我国服务贸易的顺利有效地开展。
我国服务贸易现行立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我国的国际服务业发展起步比较晚,每个时期都会根据当时的需要制定不同的对外开放政策,根据对外开放政策也会制定相关的法规调整某一个特殊服务贸易,而不能使整个行业的立法适应新情况的出现。我国采取不同部门分别管理的方式对对外服务贸易进行管理,每个部门在制定相关的法规时都会从本部门自身利益出发,制定出来的行政法规和兴业规范之间就会出现重叠和矛盾,不利于执法工作的进行,同时还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立法不统一。虽然说我国的《宪法》和《对外贸易法》中都有关于调节国际服务贸易活动的基础原则性的规定,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以《对外贸易法》为核心的统一法律体系,对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活动做出具体的规定。还有,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只是对商业存在这种服务贸易做出相关的规定,对于《服务贸易总协定》调整的其他三类服务贸易活动规定甚少,在国际服务贸易实践活动中,往往存在很多服务贸易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的空白地带,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与国际服务贸易规则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3)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在现有体系中,大部分的法律都是来调整服务贸易中商业存在贸易的,对其他三种贸易提供方式规定的比较少,这样不利于其他三种贸易活动在我国的发展。
4新趋势下完善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对策
(1)我国要加快国际服务贸易立法进程,建立统一、健全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体系。目前在我国内服务贸易理发的工作跟不上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步伐,很多服务贸易部门都没有相应的法律加以调整,存在许多空白地带。因此,为了发展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我们应该加强对有关国际贸易条约、规则的研究,GATT、GATS、WTO等都是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国际规则,我们要重视对其的研究,使其更好地为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服务。
(2)我国要增强服务贸易政策法规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我国在协调和统一国际服务贸易政策和规则方面确实存在差距。在我国对外贸易管理体系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服务贸易的政策规定不统一,往往会导致政府多头管理的现象。各个职能部门经常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相关的服务贸易规则,导致各部门之间调整统一服务贸易活动的规则相互矛盾,出现部门内部多头管理,权责不清。为了避免以上不良现象的出现,我们要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防范。笔者从我国目前国情出发提出以下建议:第一要建立统一的国际服务贸易管理部门,专门制定我过的对外服务贸易法律规则,以及调整各个级别部门的权责问题;第二要明确地规定各级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以及相关的责任,避免各部门之间的混乱重叠管理,减少财政资源的支出;第三要加大调整现行的各部门规则之间的冲突,做好目前的协调工作。
通过调查、走访和研读大量文章资料,了解中小企业对外贸专业的毕业生的评价和需求,以确定高职院校的课堂体系,并提出有效的策略,以更好地促进对外贸易课程的改革和发展,以达到对外贸易专业毕业生更好地就业的目的。外贸企业对高职院校外贸人才的需求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人才的需求总量一直很大。
外贸企业一直需要外销员、报关员、跟单员、国际货代业务员、单证员、报检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但是要从事这些职业的毕业生必须考取国家通用资格证。在岗位和部门的发展方向上,以对外销售、报关、外贸单证方向为主,所以学校应给学生以充足的选修课程的权利,让学生在学习相关课程后,也有向商务代表、涉外文员、翻译等方向发展的机会。
2.企业更喜欢聘用掌握多种技能的外贸人才。
在调查企业对外贸人才知识储备需求环节时,我们发现97%的用人单位觉得外贸人才应该更加重视外语的学习,96%的用人单位觉得外贸人才需要学习更多的国际贸易知识,78%的用人单位觉得外贸人才需要学习更多对外贸易法律法规知识。这充分说明外贸人才的外语水平和贸易实操经验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还有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十分看重外贸人才对国际贸易法律法规的掌握。我国对外贸易得到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的贸易纠纷,外贸人才应该充分了解相关的国际贸易法律法规,做到知己知彼,学会用法律来维护企业利益。总之,学校一定要以企业的需求作为培养学生的依据,加强学生的外语能力、法律意识,增加贸易知识课程、商务函电课程,还要兼顾培养学生的人际沟通能力、学习能力、管理能力、适应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3.外贸人才应该熟练掌握外语技能和计算机知识。
我们还发现外贸企业对掌握小语种的外贸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多,去年外贸企业招聘岗位中,小语种人才的需求数量占到总量的7.2%,今年已经达到了17%,比往年增加了几倍。另外,外贸企业进行招聘时非常看重学生所掌握的计算机知识。82%的用人单位都觉得外贸人才很有必要熟练掌握常用的of⁃fice软件,比如WORD,EXCEL和PPT,所以学校在对外贸人才进行培养时,尤其要加强计算机应用知识的教授。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68%的企业觉得外贸人才考取报关员证书很有必要,49%的用人单位很看重报检员证书,41%的用人单位很看重物流师证书。这充分表明用人单位更喜欢掌握多方面知识的人才,因为只有充分了解跟贸易有关的其他行业的人才会对行业有更加深刻的认识,也具有更强的适应能力,才能为企业创造出更多的利润。高职院校要鼓励学生取得不同的技能证书,比如计算机等级证书、报检员证书、跟单员证书、物流师证书等。取得的各种证书可以为毕业生综合素质加分,在参加招聘会时就可以有更多的选择权。
4.实践经验丰富的毕业生更受企业青睐。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90%的企业认为他们更喜欢有过半年以上实践经验的外贸人才,他们认为经过实践的毕业生掌握的专业技能更扎实,能更快地融入企业,能更快地胜任他们所担当的角色,与同事相处更为融洽。这说明当今企业越来越看重有实践经验的毕业生,高职院校要增加外贸学生实践的课程,加强校企合作。
二、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院校课堂体系的设计
1.针对企业需求,确定高职院校课堂体系方向。
我们将用人单位对外贸人才的需求作为依据,提出高职院校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课堂教学体系,使高职院校的毕业生拥有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更高的工作薪酬。同时通过系统梳理相关研究的文章,掌握课堂体系的基本理论,为高职院校外贸专业的课堂体系设计打下了牢固的理论基础。根据企业需求特点,我们归纳出了培养外贸人才课堂体系设置的五大指导方向:(1)对外贸易专业人才定位:外语优秀、外贸知识丰富、精通各类专业知识。(2)加强外贸人才软实力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良好的人际交流能力、团队协作精神和客户服务精神。
(3)课程内容跟上时代变化:保持自己的专业特色,跟企业保持密切联系,学校要根据企业需求来设置课程。(4)课程设置要符合高职院校和教育部办学要求:紧抓学生理论知识的学习,尤其是英语技能培养,计算机技能培养不能放松,法律知识培养是亮点。(5)加强实训课程和校企合作:给学生提供更多的实际操作机会,让学生提前进入职场,感受企业氛围,了解企业需求。在课程设置构成上,要特别重视英语课程与贸易课程,一手抓学生的英语语言技能,一手抓学生的贸易实际工作技能。
2.以就业方向引导课堂体系设计。
专业课程采用学生自由选课课程体系,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向选择就业方向,再选择自己的就业方向对应的课程。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自学为主,教师只是起到辅导作用。下面是根据当下就业形势,对意向最多的职位的分类:(1)就职于外贸类公司。外贸类公司主要负责国内外各种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办理各项交易手续、提货交货业务等。要求从业人员熟练掌握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灵活运用外语进行贸易交流,需要刚毅果断冷静沉稳的素质。(2)就职于政府机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国际贸易政策并负责监督实施,创造有吸引力的条件引进外资,统筹管理各利益方。要求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国际贸易的法律法规、国内外经济政治政策方针,要能灵活周到地安排各项事务,要有过硬的沟通交流谈判能力。(3)就职于商业文化公司。商业文化公司主要的业务是把我国的文化、体育、教育商业化后销往国际市场,让外国人来消费,增加外汇收入,增强我国软实力。有些商业文化公司需要将国外的文化产品引进中国,要求从业人员充分了解文艺体育等知识,熟练掌握外语和贸易知识,具有良好的国际交流能力。(4)就职于货运运输类公司。货运运输类公司主要的业务是各种国际货物的物流运输,牵涉货物的收发、运输安全、物流单据的处理、与国内国际公司沟通交流。需要从业人员熟练运用外语、了解外国习俗和历史文化、国际贸易知识等,具有良好的交际能力。
3.加强实践课程的教学研究。
课程体系主要分为三部分:理论课程、实践课程、专业技能课程。理论课程主要是传授理论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为实践做好准备。实践课程是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着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专业技能课程是有针对性的,对于不同的专业强化的技能不同。实践教学是培养外贸专业人才最重要的环节,实践课程由课内实践教学和课外实践教学两部分组成。课内实践教学有英语口语训练、英语材料阅读训练、英语听力训练、英语影视欣赏、计算机应用实践、对外贸易的事务处理、电子商务实验等。课外实践教学有军训与公益活动、课程实习、毕业实习、辩论赛、社会调查、外贸业务模拟大赛、外语角等。通过开展这些活动可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让学生走上工作岗位时能更快地适应社会,能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具有丰富的贸易知识和较强的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用人单位特别青睐有实践经验的毕业生,发达国家对外贸人才培养的经验也表明,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互相补充是使学生快速成才的有效途径,扎实的理论知识可以很好地指导实际操作,而实际操作时又可以巩固理论知识,达到更好地运用理论知识的目标。对于“外贸单证实务”“国际贸易运输与保险实务”“外贸函电写作”等应用性很强的课程,除了教授课本知识之外,必须安排充足的实践课时,使学生学到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互补充。还应加强校企合作,让学生提前进入单位实习,熟悉企业氛围和业务流程。实践课程的设置还要把握好下面几个方面:(1)实践课程内容的设计,在遵守教育部门相关规定的同时,要尽可能地贴近实际,从实际业务中总结业务技能,实操内容来源于企业并反哺于企业,将企业需求与课程内容相统一,这样的实践课程才有意义,并与企业进行密切的沟通交流,跟随企业需求不断地更新实训课程内容。(2)实践课程的设置方式,可先由课堂上的仿真模拟训练再到企业实践,模拟训练力求做到与企业的真实环境高度相似,以更好地巩固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最大程度地减少实际操作时的低级错误。熟练掌握相关技能后再到企业强化技能,更高效地让学生掌握多种实际操作技能。(3)实践课程的实施,力求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参与其中,一是可以随时指导学生,帮助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解决学生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使学生对业务的认识更加深刻;二是可以创造真实的工作环境,让学生提前感受企业氛围,体会职业感和责任感。
4.专业技能培养在课程体系设计上的体现。
对外贸易专业的学生除了熟悉本专业的工作流程和相关工作外,还需要掌握一定的岗位技能与必要知识。下面介绍需要着重培养的专业技能:(1)对外贸易函电的翻译能力。与国外企业沟通过程中,函电是最常用的交流方式,是贸易双方达成共识的重要文件,因此,翻译英文函电是学生必须具备的技能。一般情况下,对外贸易的日常函电句式比较固定,可以使用工具书查阅特殊商品的英语表达,对学生的语法词汇没有过高要求。(2)对外贸易函电的写作能力。对外贸易函电写作是指把己方的交易条件及具体要求做成文件给对方,对外贸易函电翻译是把对方的交易信息翻译成己方能读懂的信息。两种技能要求学生掌握的知识是相似的,学生在平日努力训练,牢固掌握这两门技能。(3)对外贸易单据的阅读能力。在贸易过程中会产生很多单据,例如商品明细单、发票单、物流单、提货单、保险单据、海关发票等,大多数单据都是英文,这就要求学生必须牢固掌握常见单据的格式与常用搭配方式,能快速领悟单据中的中心思想与禁忌事项。(4)贸易故障的排除技能。双方在交易时常会出现摩擦与冲突,如部分商品质量有瑕疵、数量有误差、不能按合同规定准时交货等,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必须最大可能地消除双方的矛盾。这需要工作人员能按照国际商业惯例,灵活解决问题,以免影响贸易大局。
三、增强高职对外贸易课堂教学体系有效性的建议
1.以学生为中心进行教学。
让学生主动参与知识获取过程,可以使学生有效地认知、思考。老师提出的问题要符合学生的思维特点,要深入浅出;要把握好问题的难度,既能让大部分学生都能回答出来,又必须让学生开动脑筋,努力思考,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2.保持融洽的师生关系。
师生关系融洽,教师就会充满热情,学生也才会有轻松、愉悦的心情,课堂氛围才会积极活泼。师生交流不仅是完成教学任务的需要,更是沟通思想、联络感情、传递信息的重要手段。
3.完善的教学管理体系。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系指生产量、消费量、贸易量、运输量等较大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
第三条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农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四条商务部委托有关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负责*农产品进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进口《目录》项下*农产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受委托组织办理本企业基本情况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名称、企业海关代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统计负责人姓名与签字等。
第六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填报《*农产品进口报告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报告事项主要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联系人、联系方式、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贸易方式、贸易国(地区)、原产地国(地区)、合同号、合同数量、合同船期、装运港、预计抵港时间、实际船期、装船数量、进口报关口岸、进口数量和实际抵港日期等。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通过相应电子报告系统向受委托组织进行报告。如无法通过电子方式报告,可下载报表传真报告。
第七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下述情况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履行进口报告义务:
1、签订进口合同;
2、货物在装运港出运;
3、货物抵达目的港;
4、报告事项发生变更。
第八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严格遵守规定,及时、准确报告有关进口信息,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
第九条受委托组织应向商务部报告*农产品进口的信息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商务部定期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农产品进口信息专栏”对外《目录》项下*农产品进口信息。
内容为:预计进口数量、预计货物到港时间、实际装船时间、实际装船数量、装运港、原产地国(地区)、主要口岸进口情况等。
第十一条受委托组织根据海关、质检相关数据核对*农产品对外贸易经营者报告情况,向商务部报告结果。
第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农产品有关进口信息的,商务部应向国家统计局通报。
统计部门依法对违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处以行政处罚后,商务部可以禁止违法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对外贸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商务部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的规定公告,并通知海关、税务、质检、外汇、工商等部门以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中介组织、银行等单位。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商务部举报对外贸易经营者虚假报告进口信息的行为。
第十五条商务部及受委托组织有关人员应当为履行进口信息报告义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企业、机构和个人透露对外贸易经营者报告的信息。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外贸法》第六十五条及《货物进出口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目录》项下以各种贸易方式进行的*农产品进易,包括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保税港区和出口加工区等。
第十七条《目录》、受委托组织名称以及*农产品进口信息周期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商务部副部长张志刚3月16日在全国流通改革发展工作会议上说,按照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我国将进一步扩大商业领域的对外开放。今年12月11日前将取消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地域、股权和数量等方面的限制。
目前世界著名跨国零售集团中的大多数已经进入中国市场。但是有关权威人士指出,我国商业利用外资还处于较低水平,商业领域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仅占全国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0.6%左右,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销售收入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不足3.5%。外资商业主要集中在东部发达地区中心城市和大型综合超市等新型业态。随着我国商业领域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外资将会更多地进入我国中西部地区和其他商业业态。
柳斌杰:全国所有出版社除人民出版社外都将转型为企业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柳斌杰近日透露,中央已决定进行出版体制改革,除人民出版社一家保留原来的公益型事业单位的体制外,其他所有出版社都将转型为经营型企业单位。
柳斌杰说,为了适应中国出版产业化的潮流,今年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重点之一是进行出版社的体制改革。作为试点,国务院近日已经批准中国出版集团改制为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据悉,中国目前共有出版社527家,2002年出版图书品种达17.1万种,共68.7亿册。近年来虽然有一些出版社实行了转制和改革,但还保留着带有鲜明计划经济色彩的事业型体制。
有关图书流通领域的改革,新闻出版总署发行管理司司长刘波说,新闻出版总署已提出新华书店在今年年内完成股份制改造。按照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今年12月1日以后,我国将对外资开放全国各地所有图书零售市场,外资在国内发行领域不受任何限制,投资比例、经营项目、设立地点均由投资者自己决定。同时民营资本进入图书流通领域的门槛也将大大降低。
据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调查,现在全国各地已经至少有二三十家经营规模上亿元的民营书业企业,其中大多数兼营图书出版策划与发行。
郭树清:物价涨幅难料
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公告预测说,即使没有任何新的涨价因素,今年物价上涨幅度也会达到3%左右。但央行副行长郭树清表示,从前两个月的物价指数判断,现在还不能断言全年物价涨幅为3%。
郭树清认为,现在判断物价走势的情况出现了矛盾,原材料、半成品的价格上涨很快,农产品价格也有一定的增长,但是制成品,包括汽车、彩电、冰箱、空调等价格都是下降的。
去年第四季度的3个月,中国物价指数呈现1.8%、3%和3.2%的持续增长态势,不少专家认为这会给今年带来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的压力,然而今年1月份物价指数呈现3.2%的增长之后,2月份的物价指数呈现2.1%的增幅,比1月份略有下降,所以郭树清对此前央行的预测持谨慎态度。
高西庆:社保基金海外投资的比例将很小
中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副理事长高西庆日前在京表示,国务院批准社保基金投资海外市场,对社保基金而言是件很重要的事情,但海外投资比例将很小。
高西庆是在“天则资本市场论坛:聚焦保险资金入市”上说这番话的。他说,过去几年内地资本市场行情不好,社保资产缩水。因此,为了分散风险,有效地进行风险配置,社保基金将拿出一部分资产投资到海外去。目前,理事会正在进行相关准备工作。
至于海内外投资的分配比例,高西庆表示还没有明确说法。目前,留在海外的国有股减持的资金有5亿美元左右,是将其直接投资海外市场,还是把已经拿回的资金再拿出去投资海外市场,现在都没有定论。但他明确表示,“海外投资的一切行为,要等待有关规则和规定修改后才能够实施”。看来,社保基金要真正进入海外市场还有待时日,但年内进入海外市场应该没有问题。
谈到内地资本市场投资成本已经被提高的问题,高西庆认为,虽然市场上一些有投资价值的股票都有了一定程度的涨幅,但从长期看,依然没有什么问题。从社保基金投资中国石化被套然后又获赢利一事来看,当初的决策是正确的。
范恒山:应从总体上收缩事业单位的规模
中国政府正在考虑和研究对规模庞大的事业单位进行改革,有专家预计,此项改革涉及几千万靠政府支付工资的公共服务领域人员。
统计显示,目前中国有各类事业单位130多万个,有工作人员2900多万人和国有资产近3000亿元。中国70%以上的科研人员、95%以上的教师和医生都集中在由政府出资举办的各类事业单位,其各项事业经费支出占政府财政支出的30%以上。
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司长范恒山建议,应从总体上收缩事业单位的规模。在对现有事业单位进行清理、甄别的基础上,能够撤消的,在做好相关善后工作的基础上坚决撤消,其他的应视具体情况转为政府部门、企业或市场中介机构。他建议,应把政府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减少到最必要的程度。同时,应在事业单位中建立新型的法人治理结构、竞争性的劳动人事制度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制度。
戴均良:行政区划改革今年激活
民政部区划地名司司长戴均良日前在香港接受媒体专访时透露,中国行政区划改革的总体要求,应该是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与整个国家发展战略相配套,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逐步进行。总体思路可能是“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创新市制,乡镇自治”,而增设直辖市一事只是理论研究与探讨,近期可能性不太大,并未到操作层面。
其中,创新市制是重点,主要内容应包括:通过增设直辖市逐步划小省份;通过市县脱钩、改革市管县体制,减少行政管理层次;通过增设县级市适应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需要,承接大部分农村向城市转移人口,并调动地方发展和竞争的积极性,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
撤并乡镇是行政区划改革重要举措之一。民政部自1999年起推动撤并乡镇工作,目前已有25个省完成,共撤并乡镇7196个。今年还有6个省、自治区实施这项改革,撤并比例在15%左右。另外,另有部分省市小规模撤并工作今年也将进行,全国撤并乡镇工作预计今年基本完成。接下来,中国还将对规模过小的市、市辖区、县进行适当调整。目前全国20万人口以下的县、市辖区有720个,其中10万人以下的有314个,除少数边疆地区的市、市辖区、县不做变动外,其它地区符合撤并要求的行政区域都应推进这项改革。
陈锡文:乡镇财政为何难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认为,当前影响乡镇建设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宏观经济政策变化直接导致乡镇可用财力减少。进入九十年代,国家先后进行了财税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税费改革。调查表明,国家1994年搞分税制,从国地两税占乡镇财政收入的比重来看,1993年平均每个乡镇是23.1%,1994年这个比例猛增到59.9%,此后一直保持在很高的水平上,地方资金上划严重,县一级政府为了保住自己的收入,迫不得已相应减扣乡镇支出基数,使得乡镇可用财力减少。加上由于国家信贷规模紧缩以及粮改政策,对乡镇企业打击很大,使乡镇税源逐渐枯竭,但税收任务却以每年两位数的百分点速度递增。
机构臃肿、人员过多导致刚性财政支出居高不下。人员工资支出、行政管理费用两项支出相加,平均每个乡镇占可用财力比重分别为75%左右,可见目前乡镇财政成了“吃饭财政”。
各种达标升级、形象工程导致乡村两级债台高筑。值得注意的是,乡镇债务在大幅增长的同时,还债能力却日益恶化,自身财力不足,银行贷不到款,向农民集资摊派被禁止,集体经济薄弱,这致使乡镇只有通过民间借新债还旧债,债债难还。
政府职能转变滞后导致乡镇工作难有起色,乡镇党委政府所承担的重大责任与有限的调控能力的矛盾突出。乡镇政权既要对上负责,又要对下负责,“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但当前乡镇的调控能力非常有限,许多经济部门和涉农部门都“三权”在上,更多的听命于上级,形成“看到的管不到,管到的看不到”。
开展费税改革后,乡镇政府对村一级由原来的领导关系变为指导关系,下达任务更加不顺畅,形成受夹板气的被动局面。这与乡镇政府本身职能转换明显滞后有一定关系,在思想上仍习惯于大包大揽,在工作方式上,上级对下级布置工作仍按计划经济的老办法,下达硬指标,布置硬任务,层层签定责任状。税改后,老办法不能用,新办法没得用,硬办法不敢用,造成工作束手无策,在行政管理上也较为粗放,工作效率受到影响。
陈明星:我国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症结在于“新三碰头”
就业形势决定于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状况。从供给方面来看,就业主要面临这样三个方面的压力:一是新增劳动力数量,二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和城镇转移,三是城镇的下岗和裁员。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高级经济师陈明星形象地称之为“三碰头”。
从新增劳动力来看,目前我国正处在劳动年龄人口增加最为迅速的时期,最新的人口预测表明,2003年是近几年新增劳动力最多的一年,16~59岁劳动年龄人口净增1300多万,而且,劳动年龄人口的增加趋势还将持续8~10年左右的时间。
从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来看,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越来越依赖于非农就业的工资性收入,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步伐还将进一步加快,2003年进城务工的农民超过一个亿,预计今后几年农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人数还将进一步增加。
与前几年稍微不同的是,城镇下岗的人数有所减缓,2003年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260万人,比上年底减少150万人,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就业压力得到缓解。但综合来看,上述三个方面的就业压力依然存在,有些方面的压力持续增加。从需求方面来看,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逐渐较弱。在改革开放初期,经济每增长一个百分点会带动约0.4%的就业增长,但到了2000年,这一拉动作用降低到只有0.1%,2003年的经济增长对就业的带动作用进一步减少。
专家解读“中国进口额跃升全球第三”
4月5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公布了2003年世界各国贸易排名情况。2003年中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和德国的世界第三大贸易进口国。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贸易研究室主任宋泓4月6日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中国外贸环境越来越严峻。
宋泓说:“从这样的数字来看,中国在整个世界贸易体制中已经非常重要。从2002年开始,中国对外贸易增长非常快,2003年对外贸易总额比2002年增长37.1%,进口比出口的增长额更大,2004年1~2月,中国对外贸易已经出现了逆差,这个态势还在进一步扩大,接下来中国外贸顺差会逐渐减少。”
宋泓认为,中国加入WTO之后,一方面促进中国整个对外贸易的扩大,进口、出口增长都比较快;另外,中国在扩大开放方面作出了很多承诺,这些促进了中国进口的增长。
宋泓指出,中国加入WTO的承诺里面,有几条对中国来说是很不利的。一是非市场经济条款。在中国加入WTO15年内,也就是2016年以前,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判定倾销或补贴时,会把中国产品的成本参考其他国家来算,而不是按中国产品的本身成本,这是很不利的。
第二条不利条款是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根据该条款,WTO成员在入世后12年内,可以只对中国产品实行更具保护主义色彩的特别保障规则。该机制规定,如果原产于中国的出口产品激增,对有关的WTO成员的国内市场造成扰乱,该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
另外,WTO成员除了对以中国为原产地货物设置了一般所适用的特别保障规则(即“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之外,还专门针对中国的纺织品设置了特别保障规则。2005年1月1日,国际纺织品配额制将要取消,取消之后,其他国家就可以不受纺织品配额的约束,而对中国来讲,在2008年之前,还有针对中国纺织品的特别保障规则,现在,美国还正联合其他国家,在纺织品配额制取消之后,建立一种新的配额制。
“因此,虽然中国加入WTO,但是其实中国面临的市场还是很有限的,想扩大的空间还是比较小的。在这种情况下,摩擦就会很多,一方面我们出口想增加,另一方面外贸市场有限,再加上发达国家有很多的措施来抵制中国的出口,这是中国面临的一个很大的挑战。贸易增长总体态势会增加,进口增长大于出口增长,这样的态势会一直保持下去,中国外贸在未来几年有可能会有逆差的态势。”宋泓说。
宋泓认为,这样有好的方面,但是也有不好的方面。贸易逆差出现,人民币就会面临贬值压力,中国面临的挑战会增加,像拉美国家那样就会比较被动。应对挑战很重要的方面是理顺中国国内的经济循环机制,中国应该善用外汇来提高中国企业的竞争力。
我国将探索失业调控方法防止失业过于集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宣布:该部将集中力量探索失业调控方法,争取用2至3年的时间,初步形成我国失业调控的政策措施体系。
2003年末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3%,今年城镇登记失业率将控制在4.7%。“失业调控的基本思路,是从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出发,以控制失业率为目标,结合扩大就业的政策措施,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对城镇失业的源头进行调控,把失业造成的影响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程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说。
我国失业调控要实现4个目标:有效调控失业过量;努力缩短失业周期;防止失业过于集中;保证生活和求职有着落。
据了解,2003年底我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达到10373万人,比1998年底增加2400多万人。目前,我国领取失业保险的人数近450万人,比1998年增长7倍,失业保险已成为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主要形式。
7月1日起我国将允许个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根据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从今年7月1日起,中国的个人也可以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中国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而修订前的对外贸易法规定,中国的自然人不能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并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如果外国的自然人能在中国做外贸,中国的自然人也应当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对外贸易法作为外贸领域的基本法,应当允许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特别是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已经大量存在。因此,这次修订对外贸易法时就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作出了新的规定。
北京:财政兜底出口退税
北京市今年在出口退税方面将进行重大调整,除去中央财政承担的数额外,市财政将承担超过基数部分的25%的出口退税款,不再分摊到区(县)财政。目前在全国省市级财政部门提出全部承担剩余部分出口退税款的只有北京一个地方。
去年10月13日,国务院正式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主要内容是将平均退税率由目前的15.11%下调为12.11%。而北京在落实政策时进行了一些较大的修改,一是调降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幅度为4个百分点,平均退税率从目前的15%降到11%。二是过去出口退税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目前全国省、直辖市当中,都将超过基数的25%的退税款除了由省级负担一部分外,还把剩余的部分再分摊到市、县财政部门身上。
广东:放宽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准入条件
广东省将全面放宽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准入条件,其中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可以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投资。
广东省工商局日前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可以进入;鼓励跨行业、跨地区多种经营,不限经营方式和经营规模;对符合私营企业条件的农村个体工商户,可直接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引导其规范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此外,对农产品物流业、农产品超市、城镇社区居民服务业等新兴行业,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各地可积极开展登记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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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反补贴;司法审查;WTO;事实审;法律审
WTO协定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司法审查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加入WTO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的承诺,于2001年11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为《反补贴条例》,该条例在2004年3月被修订)第一次规定了司法审查制度。200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初步构建了我国反补贴司法审查制度,有力地推动了我国采取反补贴措施行政程序的法治化进程。
一、司法审查是反补贴措施法治化的标志
1.反补贴是国家管理对外贸易秩序的重要措施
加入WTO之后,反补贴措施日益受到广泛的关注,反映了我国对WTO规则认识的深入和对外贸易管理政策的变化。在传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主要运用关税等手段限制进口,以实现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外国产品冲击的目的。WTO成立后,成员方的关税税率大幅度降低并且受到了很大的拘束,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从而使运用关税等手段达到限制进口的效果不断缩小。相应地,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手段,逐渐演变成国家为管理对外贸易秩序频繁使用的政策工具。有统计数据显示,从1948年关贸总协定成立到1994年年底,关贸总协定所受理的244个国际纠纷中,有46个与补贴或反补贴措施有关,占同期纠纷总数的18.85%。自1995年WTO成立至2o01年3月23日,共提出反补贴案件38件,占同期纠纷总数的16.67%,是WTO受理的纠纷中比例最高的类型。
二战以后,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各主要贸易大国对外贸易管理的主要手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例如,美国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就将进口补救作为外贸政策和保护国内产业的主要手段,以取代过去长期使用的关税和其他海关壁垒。例如,美国在从1979年到1995年期间共处理的反补贴案件多达440余件。J进口补救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实质上,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反倾销针对的是单个或几个企业的行为,具有比较强的灵活性;保障措施是非歧视地同时对所有出口成员实施;而反补贴则是直接涉及政府行为。事实上,补贴又经常是引起倾销的一个重要原因,容易导致受补贴的产品向国外倾销。所以,对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补贴产品,西方国家曾频繁使用反倾销调查,而不是反补贴调查。但是,这不影响反补贴作为国家管理对外贸易秩序的一个重要手段的地位。我国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该法在2004年4月被修订)第五章规定,维护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家措施有三类:保障措施(第29条),反倾销(第30条),反补贴(第31条)。
2.司法审查标志着反补贴措施的法治化
司法审查在现代法治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基本原因就在于其抑制行政专断的功能。对反补贴措施进行司法审查,是维护反补贴措施遵守必要的行政程序和公正标准的不可缺少的法律机制。从补贴制度的演变来看,随着《关贸总协定》于1948年生效,其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的规定开创了国际补贴和反补贴法的历史。[33《关贸总协定》第6条规定了征收反补贴税的问题,将“反补贴税”界定为:为了抵销任何产品在生产、制造或出口时直接间接给予补助或补贴的目的,而征收的一种专门税。在第10条“贸易规章的公布与执行”中,只是规定了对有关海关事项的管理行为,每个缔约方应保持或尽快设立司法、仲裁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所以说,它对反补贴的司法审查的规定是不明确的。1979年东京回合达成的《反补贴守则》(正式名称叫《关于解释与适用GATT第6条、第16条、第23条的协议》)对司法审查也言之不详。1994年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23条对此第一次作出了规定,凡是规定反补贴措施的成员方政府立法都应当规定司法审查制度。这一新规定为各成员方使用反补贴措施提供了一个司法制约机制,有利于防止反补贴措施的滥用,为受到反补贴诉讼的利害关系人请求进口国提供司法救济确立了国际法上的依据。
我国有关反补贴的法律规定首先是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7年国务院根据该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这是我国关于反倾销反补贴的专门立法。但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对司法审查问题作出专门规定。第一次明确规定对反补贴措施进行司法审查的是2001年l1月国务院颁布的《反补贴条例》。该条例第52条对司法审查的规定比较概括,只限于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和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事项。在200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它对反补贴案件司法审查程序作出了专门规定,涉及受理范围、管辖、当事人、证据、审查内容、判决方式等问题,其中核心是法院对反补贴行政决定的审查范围和干预程度。法院应在何种程度上尊重行政机关的决定,特别对反映行政管理专业特长的事实认定上,是确立反补贴司法审查制度的关键所在。对反补贴措施进行司法审查,是在成员方国(境)内保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它的确立则是反补贴措施司法化的标志。
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司法审查的具体规定和语义诠释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WTO反补贴守则,即《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是作为GATT1994的组成部分列入WTO协定附件1A的。它结束了1979年东京回合反补贴守则只约束其“签约方”的历史,对WTO所有成员均有强制约束力。WTO{反补贴协议》,广义上说,还包括(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反补贴部分、第16条、第23条以及相关的协议、决议、宣言、声明等。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23条对“司法审查”作出规定:“国内立法包含反补贴措施规定的成员均应设有司法、仲裁或行政庭或程序,其目的特别包括迅速审查与最终裁定的行政行为有关。且属第21条范围内的对裁定的审查。此类法庭或程序应独立于负责所涉及裁定或审查的主管机关,且应向参与行政程序及直接和间接受行政行为影响的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供了解审查情况的机会。”该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这些内容就构成了成员方通过国内立法、司法及行政措施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外方投资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中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外贸公司)
第三条合资外贸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资外贸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外方投资者所占比例应在25%以上。
第四条设立合资外贸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合资外贸易公司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外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
(二)中方投资者应具有外贸经营权;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合资外贸公司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中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
(三)合资外贸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3、有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专业人员以及其他必备的物质条件。
第五条申请设立合资外贸公司,中方投资者须将下列文件通过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
(一)项目建议书、中外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二)中外各方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三)拟设立合资外贸公司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中外各方近三年的年度会计报表;
(五)外经贸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经贸部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进行批复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六条设立合资外贸公司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外方投资者及中方投资者可用货币资金、实物以及无形资产(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出资。合资外贸公司的合资各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期缴清其认缴的出资额。
第八条合资外贸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经批准的经营商品范围内自营或货物、技术进出口及相关服务,经营本公司进口商品的国内批发业务。
第九条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合资外贸公司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配额、许可证后,方可进口或出口。合资外贸公司进口或出口国家实行配额招标的进出口商品,须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进出口商品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合资外贸公司的外汇收支,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合资外贸公司应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纳税,对其出口货物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待遇。
第十二条合资外贸公司应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统计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期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上报财务、会计、统计等报表。
第十三条合资外贸公司可以加入进出口商会或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如加入须服从商会或协会的协调。
第十四条合资外贸公司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受中国法律、法规的管辖,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的保护。合资外贸公司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与内地公司、企业举办合资外贸公司,参照本办法办理。
【关键词】
电子商务;对外贸易;机遇;挑战
一、我国对外贸易中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传统型外贸向电子商务外贸转型是必然的发展趋势,抓住机遇发展外贸企业电子商务对我国外贸企业来说是一个良好的出路。商务部加大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调研工作,外贸司也参与到电子商务有关政策的制定上。此前,商务部《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明确将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提供政策支持,以及对重点企业给予资金支持。自国六条,原本低调的外贸电子商务吸引了各方的注意力。不少业内人士都承认外贸电商风景一片独好,正是外贸电子商务发展如火如荼之际,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市场的良好好形势,都为外贸的电子商务发展带来了有利条件。但是,电子商务仍然属于发展初期,很多条件和法律规定还不完善,技术上仍然存在不足,物流和税收还不能完全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电子商务的应用给我国对外贸易带来的机遇
敦煌网CEO王树彤认为:传统企业触网,正从一个不断量变的积累过程走向一个质变的积累过程。在全球B2B市场,跨境电子商务也有值得关注的优势。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分析与投资前景研究报告指出,在全球非常活跃的跨境电子商务,包括向美国、德国、澳洲、中国以及巴西,在2013年这些跨境电商交易额是1050亿美元,到2018年会有3070亿美元,有300%的增速,这些国家里面中国的增速最快。
(一)对市场开发起了促进作用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交易额每年都突破新高,在这种经济形势下,运用电子商务的中小型企业的生存状况远好于传统模式的企业,在金融危机的环境中,运用电子商务发展对外贸易可以给企业开辟一条新的出路,减少企业的损失。互联网具有无界限性,在运用中减小了有形和无形的壁垒,没有地域和文化的限制、没有企业规模和经济实力的差别等这些条件的约束,更加增强了我国外贸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推动了我国外贸企业的业务量的提高。
(二)对资源起了优化作用
电子商务中ERP的使用在资源优化方便起到了很大作用。提高库存周转率,减少库存投资;减少延期交货,提高服务水平,降低误期率,提高销售部门的信誉;缩短采购提前期,缩短采购时间,节省采购费用。
(三)使交易流程简化
电子订单的使用,解决了文件传输中实时传输的的问题,在合约签订中也节约了时间。电子商务的支付形式得以简化,电子支付系统通过银行或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使支付流程更加简化。各种相关单证在网上使用可实现瞬间传递,节约时间,降低错误率,而且通过网上办理业务,可以减少人工参与,不限制工作时间,提高处理业务的灵活性,提高业务办理的效率。
三、电子商务给我国对外贸易带来的挑战
(一)交易安全的挑战
电子商务安全问题一直是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因素,电子商务是利用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的一种新型形式,互联网具备的开放性,如何在开放的环境下保证交易的安全性、保证商业秘密不被窃取,是发展电子商务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从目前国际情况看,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过快,其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还跟不上,对于各个国家来说,支付方式和结算手段的缺失都影响着交易的进行。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所需要的银行的电子支付水平不高,安全性差,还未能承担电子支付的角色。
(二)诚信的挑战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企业得以发展的根基,电子商务对商家的信用要求更高,完善信用体系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当务之急。目前在电子商务对外贸企业的诚信问题主要体现在出口商家缺乏诚信和国外客户缺乏诚信,出口商家中很多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不保障售后服务,夸大广告效应,这些都将减少客户对外贸企业的信任,阻碍我国外贸企业的发展;由于我国外贸企业缺乏对国外客户的了解,订单又都是在网上完成,很容易造成贸易纠纷,甚至影响我国的国际关系。
(三)法律法规滞后的挑战
由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很多相应政策及法律法规还没有建立,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网络,本身就具备这不安全性,因此发展网络贸易必须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保障。因为外贸企业发展电子商务需要涉及交易双方、工商管理部门、海关、银行等多个部门和跨地区跨国家的贸易,这就需要加强电子商务法律建设。法律的缺失会带来很大的风险,法律法规的建设不容忽视。
四、改善电子商务在外贸企业运用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安全体系
安全体系的建立需要从技术角度和体制、法规建设角度来完善。一方面要开发出保证系统可靠性的技术,保证信息的可靠。另一方面政府需要对电子商务安全进行综合治理,加强金融企业安全防范水平,完善和增强安全认证中心在电子商务安全防范中的作用。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建立不仅需要企业的重视和诚信观念的树立,还需要政策及法规的制约和管理,政府应加强引导与监督,来平衡各方利益。我国的外贸企业电子商务和全球电子商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国际电子商务平台中的信用缺失问题需要国际各国给予重视,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估体系综合评价电子商务参与者的信用等级。
(三)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
相对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相关法律的空白尤其是网上交易的法律规范的空白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严峻问题,所以应及时更新、建立国际贸易法、国际电子商务法,发挥政府协调功能,保证法律法规的公平性和透明性。从而使贸易双方受益,最大效力的发挥电子商务在外贸企业中的应用。
五、结束语
电子商务的发展与运用,深刻影响了我国的对外贸易企业,不但扩大了企业的国际市场,增加企业利益,同时也带了巨大的竞争。作为企业本身,应牢牢抓住由此带来的机遇,提高业务效率,降低成本,增加新的贸易机会。也要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提高企业的诚信,利用电子商务的ERP系统,整合供应链管理,利用安全技术和相应的政策及法律法规,规避风险,扩大贸易量,开展并扩大国际电子商务市场,抢占电商时代的先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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