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09:55:2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涉税评估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股权转让 税收管理 对策
近年来,随着《公司法》的修订,市场经济主体的不断发展和壮大,企业投资者之间转让股权的行为日益增多。新的个人股权交易形式不断涌现,交易内容日趋丰富多样。2015年我市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721户,2016年我市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达到1083户。股权变更业务量的增多,逐步暴露出我市对当前股权转让涉税行为管理能力的不足。
一、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实践中的难点分析
(一)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以下七类情形股权均已发生了实质性的转移,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属于“股权转让” 行为,其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二)股权转让中的难点问题
股权转让具有不确定性、隐蔽性和多样性的特点,日常税源管理中,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行为涉税管理的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计税价格核定难易操作。《办法》中明确,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等四种情形下,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但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的核定的征收手段比较缺乏。《办法》中虽然提供了净资产核定法和类比法,但由于自然人股权转让的偶发性以及数据信息的局限性,类比法在实际中不太具有可操作性,大多数情况只能以净资产核定法为主。实践中遇到比较多的是,企业可能在股权转让之前,多计提管理费用,或者通过增加成本等手段人为减少企业净资产,从而给税务机关的核定征收工作增加麻烦,给工作人员增加负担。
(2)交易的真实性难一判定。税务机关对交易的真实性难一判断,一是股权转让的时点难以掌控。由于股权转让行为具有偶然性,若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掌握其行踪。二是交易价格真实性难一准确把握。自然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大都采取私下交易,由于交易价格直接关系到双方的纳税问题,因此交易双方主观上就存在着隐瞒真实交易价格的动机,呈报给税务机关的转让协议签订的价格都较低。因此承让双方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价格是否真实,便成为税务机关最难核实的问题。
(3)政策规定有待明确。虽然《办法》对股权转让涉税环节和相关要素进行了明确,但是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变数问题。一是“税务前置”问题。《办法》第二十四条指出“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部门合作,落实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度,积极开展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但具体操作方式并未明确,基层税务机关执行起来会五花八门。笔者认为工商部门应当将税务部门出具“完税证明”作为变更的前置条件较为妥当。二是现行股权转让税收政策对一些具体问题没有明确,这会给投资者留有筹划空间,很多企业及其股东出于避税的目的进行行为筹划,从而导致税收流失。三是评估的价值是否能体现公允价值。《办法》第十四条中明确税务机关在使用净资产核定法核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时,要求被投资企业房产、土地、知识产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应提供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实际操作中,中介机构往往受利益驱动,出具有失公允的“资产评估报告”糊弄税务机关。四是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原则及方法难一把握。《办法》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这是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转让股权,应当获得与之相匹配的回报,无论回报是何种形式或名义,都应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的组成部分。
(4)税收征管措施相对滞后。一是信息管税手段落后,当前股权转让涉税信息,在互联网和工商局内网的登记已实现互联互通,但税务机关和工商部门仍然未实现信息共享,省以下税务机关只能依靠省税务局进行数据推送,信息筛选耗费时间和人力。二是“金税三期”系统,功能不完善,对同一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申报、股权原值、计税依据等相关信息无录入模块,给后期管理和延伸检查带来困难,也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三是税款入库较难,实际工作中股权转让很大一部分是自然人股东之间的交易,税务介入前工商部门股权已变更结束,税务机关介入后再实施税种征收的成本加大,税款清欠难度增加。股权转让中大都有一个不成文的约定交易税费由受让方承担,而《办法》中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方,承让方仅有扣缴义务,为履行扣缴义务的仅处以罚款,税务机关对承让方征税,缺乏法理支持。
二、对强化股权转让税收管理的建议
(一)完善配套税法,明确管理细则
一是《征管法》已经实施十六个年头了,这期间为适应经济发展,我国颁布了几十部与之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因此,应尽快修订《征管法》,以消除税收政策打架。二是将“税务前置”合法化。鉴于《办法》第二十条已经明确应依法申报纳税的六种情形,即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订等行为的发生就标志着转让行为的成立,“税务前置”属合情合理。三是规定股权转让免征的特例。对于特殊情况(弱势群体)的转让行为,可以规定免征额,但必须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予以承诺。四是被投资企业的事后报告义务实现较难。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或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实际工作中,鉴于目前的税法遵从度较难实现。
(二)创新征管手段,强化管理措施
一是逐步建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电子申报台账。基层税务机关应要求股权转让企业及时申报股权转让电子数据,对辖区管户建立股权转让税收电子申报台账,详细记录每户企业股东的投资信息,时刻关注企业急于转让时点的房产、土地等大额资产处置动向,及时取得住建部门、国土部门和不动产管理部门的支持。对于大额资产的处置要求其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二是提高信息管税水平。要加强基层税务机关对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的日常跟踪管理,对股权转让企业初始成本、转让价格、合理费用、计税依据等信息严格审核,实行链条管理,确保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基不受侵蚀。三是建立股权转让税前约谈告诫制度。为了降低股权转让环节的税收执法风险,税务机关应对股权转让企业双方当事人采取约谈告诫,书面询问确认双方当事人的有关转让细节,告知其依据《办法》第19条的规定,应当履行的纳税权利义务,以及进行虚假申报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现场签订《股权转让税收承诺书》。
四是完善股权转让价格核定体系。对于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形,在应用“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和其他方合理的方法核定的同时,应依托信息管税的手段,参照市场价格和综合因素,结合实际核定股权转让价格。要求被投资企业提供充分有力资料,解释其“低价平价转让” 的原因,如无法证明其合法性,则应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核定征收。
五是加强对股权转让企业的纳税评估。对低价、平价转让企业股权的行为价格零增长,如果发现疑点,将评估疑点移交税务稽查,加大查处案件的曝光力度,充分利用税务稽查惩戒和教育作用,营造依法申报纳税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部门协作,保障依法治税
一是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工商、国土、住建部门是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必需要跑的部门(政务大厅的窗口),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强与这些部门的信息共享,全面掌控企业股权的实时交换情况。尤其要与工商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比对制度,掌握工作主动权,在股权转让变更环节结束前,确保税款缴纳入库。二是发挥税务稽查的惩戒的作用。在企业股权转让审核过程中,发现存在疑点的,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疑点企业移交稽查部门依法实施稽查,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震慑作用,加大案件的曝光力度,保障国家税款不流失。
(四)健全法治机制,营造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
一是建议将诚信纳税情况纳入公民个人信用档案。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将公民诚信纳税情况纳入个人信用档案,我国应该借鉴他国经验,尽快建立个人诚信档案,将自然人纳税情况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对不如实申报纳税、逃税或者偷税的个人,在公安网和个人诚信体系中列入黑名单,让其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受到影响,这必将有力促进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步伐。二是大力培养复合型税务干部。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工作越来越呈现出复杂化和多元化,避税与反避税斗争将会日益尖锐。因此培养业务精、作风硬的复合型税干时不我待,对于股权转让这种涉税工作较为复杂审核,要求业务人员必须既懂税收知识,又要精通财务会计、资产评估技能。既能合理地参考中介机构的涉税评估报告,又不过于依赖报告的内容,从而保证税法的权威性。三是加强股权转让税法的宣传力度。从各地股权转让税收征收的实际情况来看,纳税人未自行申报的主要原因是对税收政策不知晓。因此,今后应把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放在首要位置来落实,要把“日常性宣传”和“税法宣传月”宣传结合起来进行,强化对广大群众依法纳税的宣传意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关键词:无形资产;资产会计;涉税处理
Abstract:Inintangibleassetaccountant,fromtheintangibleassetresearchdevelopment,thevaluationamortization,totheintangibleassetinvestmentandthetransfer,arrivesattheintangibleassetdonationwithtoreceiveagaincontributes,involvescountsthetaxquestion.Inthesefordinthetaxaccountingevent,needstopayanytax,howthecorrectideatax,howtopreparefromthetaxsavingangle,istheenterprisenoticeablequestion.
keyword:Intangibleasset;Assetsaccounting;Fordstaxprocessing
一、无形资产计价、摊销的涉税处理
(一)税收法规规定的计价、摊销原则,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16日颁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扣除办法》)第一次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五项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对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资产计价,明确了历史成本原则;对费用支出,要求必须严格划分经营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而无形资产的开发与受让支出,当然属于资本性支出,因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摊销。上述各项计税原则,有的原则虽然与会计原则名称相同,但其目标不同,计税或税前扣除原则,是为了规范税收征管;会计准则中的财务会计一般原则,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当企业财务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原则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时,则需要税务会计进行纳税调整。
(二)无形资产价值摊销的涉税处理。《扣除办法》第29条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金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其价值应接纳税人支付给国家或其他单位的出让金确认,但其价值摊销则受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制约。纳税人当然希望摊销期短而使用期长,即摊销期短于使用期,但税收法规规定不得短于使用期,因此,纳税人只有按合同规定的使用期平均摊销。对外购(合并)商誉,各国都将其作为无形资产予以确认,而且基于财务会计原则,一般都在一定时期内进行价值摊销(在理论上,也有主张作为一项永久性资产保留,即不进行价值摊销)。对自创商誉,有不同意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的,也有主张应予确认、计量和记录的(持此意见者日见增多)。而《扣除办法》规定,企业不论外购商誉、还是自创商誉,均不得进行价值摊销,也就是说,即使财务会计进行了价值摊销,计税时,其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要作为一项永久性差异在当期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可能是认为商誉价值摊销费用不符合税前扣除原则(如确定性原则),才作出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从节税考虑,我认为自创商誉当然是不予确认为好,至于外购(合并)商誉也不宜高估。商誉本来是诸多因素长期影响、综合影响的结果,其“无形性”更强,如果能够在其他无形资产中体现,对纳税人不是更为有利吗?
(三)无形资产计价的涉税处理。《扣除办法》第28条、第30条规定:“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申发生的相关费用”;“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在无形资产会计中,不论是通过何种渠道增加的无形资产,其入帐价格必须根据真实、合法的会计凭证确认。只有在企业合并、分立或改组时,才能根据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无形资产价值确认并入帐。如果不是上述情况,而是有关机构应委托单位之邀或其每年例行对最有价值品牌进行研究评估,尽管这种评估也是采用公认的科学方法,也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认知性、可见的"品牌效应",但企业是不能据以入帐的。
由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企业帐面上一般并不反映企业实际存在的无形资产的种类初价值。从纳税人节税的角度看,无形资产的计价则不是入帐价值大就对企业有利,这与对外宣传自己的无形资产价值是两码事。因此,与购买无形资产相关的费用支出,如果能够作为期间费用而不计入无形资产价值,对企业当然有利;在购入无形资产的同时,如果也购进有形资产,其相关费用分摊应是具有弹性的,纳税人应该正确判断。在购买计算机硬件时,其所附带的软件,是单独计价、还是合并计价,这要从作为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与作为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孰长、孰短考虑,还要考虑固定资产折旧要预计残值,而无形资产价值摊销一般则是摊完为止,企业应该事先测算,然后作出有利于企业的决策。
二、无形资产投资与转让的涉税处理
(一)无形资产转让的涉税处理。无形资产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转让使用权,二是转让所有权。在转让过程中,除了按转让合同金额双方计交印花税外,转让方还要按转让金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是以无形资产交换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则双方都是购销双重身份,印花税要按两份合同计税,无形资产转让方除了按转让金额计交营业税外,作为换回的货物,其入帐金额中可能含有消费税,并视存货或固定资产,在价外或价内反映增值税。对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在扣除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及被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时的无形资产帐面净值后,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转让之前,应充分考虑在各种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下。企业要纳的税种,以求整体税负最轻、转让净收益最大。
(二)无形资产投资的涉税处理。根据《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和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由无形资产转化为长期投资后,在投资期间不得对该项无形资产进行价值摊销。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对评估确认价值大于投出无形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对评估确认价值小于投出无形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在该项投出资产没有收回或转让之前,对上述投资评估差额,企业不能转增资本,也不能在税前扣除,不存在税收影响问题。
如果企业以未入帐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先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后,再按上述要求进行价值评估和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当初的研究开发费用己记入当期损益,没有作为一项无形资产予以确认。现在要将其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如专有技术)对外投资,企业要先确认其入帐价值,然后按确认价值借记“无形资产”,贷记“管理费用”。当初的研发费用究竟是多少,因为是随时记入各期损益的,实难准确确认,既然由企业自行确认,是应高估还是低估,企业从纳税利益考虑,不难作出结论。因为它的入帐价值高低,与对外投资时进行价值评估没有必然联系。二是用当初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按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应先补交土地出让金。这种情况,不存在税务筹划的余地。
三、无形资产捐财与受捐的涉税处理
(一)无形资产受捐的涉税处理。由于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对接受捐赠无形资产的税收法规规定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相同以《扣除办法》规定,内资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不得进行价值摊销。企业接受捐赠时,贷记“资本公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年终时,对财务会计所作的受捐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要调整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转让(出售)该项受捐无形资产或企业清算涉及受捐无形资产时,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若转让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无形资产时的入账价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人帐价值作为应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转让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入帐价值,应以转让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企业按上述确认原则确认的应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无形资产时,应按同类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证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无形资产”,贷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如果还发生了相关费用支出,还应贷记“银行存款”等);年终,企业应按“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的帐面余额,借记该帐户,按接受捐赠无形资产应交的所得税或以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如果企业接受的无形资产捐赠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应在年终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借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按本期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扣除本期应缴所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论接受无形资产捐赠、还是接受固定资产捐赠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都应该与企业的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一样,照常进行价值摊销、计提折旧或结转成本。
【摘要】纳税评估是我国在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下提出的一种税源管理制度和措施。这项制度实施以前,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分析和判断是税务稽查选案工作环节的内容之一,其主要目的是通过税收分析和判断来确定稽查对象。本文从工作内容和工作目的分析了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关键词】纳税评估 税务稽查
一、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定义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源管理过程中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运用各项数据进行指标计算,再与已确定的指标预警值进行对比分析,初步判断其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经评估分析有疑点的纳税人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纳税评估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管理方式,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事中监控的一种手段。它有利于强化税源监控管理,帮助纳税人发现和纠正纳税上的错漏,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以及执行税法规定等情况进行管理、监督的活动。它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税务稽查三种形式。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检查的形式之一,是指专门的税务检查机构对纳税人涉嫌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所进行的执法性检查。界定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定义和范围,是我们深入认识二者之间关系的前提条件。
二、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之间联系紧密
纳税评估工作是税收征管工作的一项综合体现。通过纳税评估可以掌握征管现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是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的有机结合点。纳税评估对一般性涉税问题采取人性化措施加以处理,既预先防止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又易于被纳税人接受,使税收秩序得到良好的维护。但是,当纳税评估分析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时,就要将案件移交稽查部门实施查处,以打击纳税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国家税收利益。它们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纳税评估为税务稽查提供准确的案源。稽查选案根据日常税收征管资料和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产生的涉税信息以及上级机关交办、其他部门转办的案件信息,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人工分析、群众举报等方法来确定稽查对象。而信息资料主要来源于征收管理资料,稽查对象的确定不够准确,这是因为:一方面稽查人力有限,纳税人数量多,导致稽查选案工作量大;另一方面信息来源渠道少,使稽查选案时获取的资料不够全面。因此,在选案环节所确定的对象,往往在稽查部门投入大量人力和时间实施稽查后,结果却没有发现纳税人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从而使税务稽查的效率大大降低。
纳税评估是由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对所管纳税人的情况掌握较为全面。同时,纳税评估以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有疑点的纳税人,以及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期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作为重点分析对象。因此,涉嫌违法违规的纳税人基本上被纳入了评估范围。再者,纳税评估的数据来源包括“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的各类纳税信息资料,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上级税务机关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这些信息资料和分析依据为纳税评估的准确性提供了可靠保证。因此,通过纳税评估分析作出的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评估报告,其准确率较稽查选案环节的分析要高。这些纳税人及其涉税违法信息资料移交到稽查部门,为税务稽查提供了准确的案源,大大提高了稽查工作的效率。
2、税务稽查为纳税评估设立评估指标及预警值提供基础信息。税务稽查工作根据《税收征管法》赋予的权限,一方面在稽查方式上可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查、调账检查、实地检查、税务协查等稽查方式,依法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询问与纳税有关的问题和情况,深入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采取账务检查、现场检查、外部调查等方式进行实地检查,还可以采取函查方式请求协助调查。另一方面,在调查取证时,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采取一定方式获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记录、鉴定结论、现场检查记录等。因此,对稽查对象的纳税情况掌握较为全面、深入。纳税评估对经分析发现的纳税人存在的疑点问题只能通过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对疑点进行认定和排查,其约谈对象、调查范围都受到一定限制,纳税评估不可能超越税源管理员所具备的职责和职权。因此,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调查取证的深度、广度和对纳税人纳税结果判定的准确性上,税务稽查都占有绝对优势。
因而,税务稽查通过法定方式方法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税收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能够全面掌握纳税人的各项经济指标相互间特殊对应关系、影响相关经济指标变化的各种因素,这些指标和因素可为纳税评估进行指标的确定、预警值的测算和调整提供重要参考和基础信息。
关键词 企业 税务风险 规避 控制
一、前言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的税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内外两本账、偷税漏税在我国企业中广泛存在,这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也不利于企业正常的经营管理,使企业面临很大的税务风险。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企业面临着更加复杂的局面,因此,必须及时认清税务风险,主动做好税务筹划工作,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二、企业税务风险的特点
税务风险主要是指企业在涉税过程中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相关规定,致使未来利益面临损失,包括法律制裁、形象损害、财务损失等。企业税务风险通常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主观性。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对同一项涉税业务可能存在不同的认知或理解,便可能带来税务风险。第二,客观性。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核心目标,而这种目标与税收的强制性存在一定矛盾,造成企业与税务管理部门之间出现信息不对称,因此企业难以完全规避税务风险。第三,预先性。在企业经营及财务活动中,税务风险已经存在于缴纳各项税费之前的相关行为当中,换句话说,企业的税务风险是先于履行税务义务的行为而存在的。
三、当前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经历了长期高速发展,养成了重发展轻治理的习惯,税务管理并不规范,不少企业还没有做好面对新税制的准备。税务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税务岗位设置不合理。部分子公司并未设置专职税务岗位,并且兼职会计随时变动,工作交接不够完善。第二,不注重防范税务风险。企业没有对税务风险引起足够的重视,不注意关键风险点,等到税务机关查处的时候才开始手忙脚乱,疲于应付。第三,涉税工作执行不力。企业仍习惯于记账、报账、报税等简单的会计核算工作,没有把涉税工作贯穿到前端业务部门,税务风险控制工作没有真正开展起来。第四,税务信息沟通不畅。企业没有及时掌握国家的税务政策,在理解和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偏差,不善于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负最小化。
四、企业规避税务风险的重要性
税收业务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因此涉税业务管理具有重要地位,这是企业财务管理和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税收规范具有极强的刚性,作为经济社会的重要组织,企业必须保证税收业务符合国家法律和税收政策。企业在进行各种经济交易时,面临的社会经济关系较为复杂,虽然自身能够做到“遵纪守法”,却无法保证交易对象也能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义务,例如供货方虚开增值税发票必然会对企业增值税抵扣产生一定影响。因此,企业必须注意防范,加强警戒,对税务风险进行控制。企业加强税务管理,及时规避税务风险,采用各种合理、合法、合规的税务方案来降低生产成本,有助于保障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并且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五、新时期企业规避税务风险的路径
(一)设立专职税务工作岗位
实施营改增后,会计核算、发票管理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企业必须优化经营管理模式,调整会计核算方式,不断提高涉税人员业务技能,让他们尽快适应新税制。企业应设立专项税务工作岗位,由专人负责税务信息数据收集、税款计算、税务申报缴纳、发票领购等涉税工作。考虑到涉税工作专业性较强,在筛选税务管理人员时,要确保其业务专业水平达到要求,以便完善税务处理流程,准确核算各类税额。同时,设置税务岗位必须保持稳定性,在进行岗位轮换时,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进行工作交接,确保交接工作的全面性。交接工作完成后,由专人进行核查,避免岗位轮换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此外,企业要加强对税务的审核工作,指派专人对税务处理、计算、申报等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审查,尽可能减少税务差错。
(二)重视税务风险评估工作
企业应建立科学、系统、完善的税务管理系统,规范税务处理流程,对纳税筹划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判断风险的性质、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建立事前预估、事中调节、事后控制的风险应对机制,以有效化解风险。企业要重视税务风险的内部控制和评估工作,定期对税务风险进行有效评价,税务人员要与财务、审计相互配合,结合管理层所制定的风险控制目标,出具详细的评估报告,包括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为之后的税务风险防范提供有力参考。企业应鼓励税务人员参与到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当中,与各部门、车间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利用纳税活动的滞后性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并尽量选择那些可操作性强、风险较小的纳税方案,以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抗税务风险能力。
(三)充分落实企业涉税工作
税务管理工作对企业的经营效益有着很大的影响,企业应结合税务风险评估结果,加强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规范发票管理、税款计算、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涉税工作。税务工作具有严谨、规范、细致的特点,税务人员在编制涉税文件的时候,要把握用词的准确性,合理设置相关条款,以保证文件的可操作性,使各前端业务部门在签订合同、对外投资等的时候能有效匹配税务工作,确保成本、支出、利润比例最优化。采购部门应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作为供应商,确保能够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扩大进项税可抵扣范围,增加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额,最终减少税负压力。财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统一规划税务筹划事宜,采用节税、避税、分散、转移、增加费用等手段,以最优的税务筹划方案来降低生产成本。
(四)加强税务信息沟通协调
一些企业未能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变化,结果出现了偷税、漏税甚至是多缴税的情况,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因此,企业内部要加强对税务相关法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实施相应的考核,以提升税务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使他们充分掌握税收政策和申报流程。财务部门要不断加强税务风险信息沟通,使各部门及管理层深刻认识到控制税务风险的重要性,了解控制税务风险的具体措施以及如何配合税务部门实施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方案。同时,财务部门要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掌握税收动态及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前做出筹划,及时对涉税策略进行调整。企业经营活动要依法纳税、合理避税,尽量规避那些风险较大的税务筹划方案,必要时可向专业的税务筹划人员寻求帮助,得到最有效的税务筹划方案,从而最大限度地享受“营改增”所带来的好处。
六、结语
税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并贯穿于企业经济活动的每个环节,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息息相关。企业需要对税务风险引起足够的重视,在控制税务风险的过程中,要保证相关措施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实时性和动态性,确保税务筹划方案与当前税收政策相契合。企业应抓住税制改革带来的机遇,构建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积极防范、规避和转移税务风险,以降低税收负担,实现效益性增长。
(作者单位为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刘茜.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构建研究[D].山东大学,2012.
论文关键词:公司治理 税务筹划 风险 防范
一、公司治理结构是税务筹划的制度保证
(一)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明确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和功能的一种企业组织制度结构。这种制度安排或制度结构决定了公司的目标、行为,决定了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如何实施管理、控制风险和分配收益等有关公司生存和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企业包括税务筹划在内的所有财务行为都应该在合理、有效的公司治理框架内进行。适应公司治理要求的税务筹划方案才能得到组织、制度、资源等方面的保障,按照公司既定的战略目标实施。所以,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税务筹划质量的基本保证
(二)税务筹划风险
企业在运用税收政策开展税务筹划的过程中.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而且这种风险可能会伴随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税务筹划风险是指企业在开展税务筹划活动时.由于受到难以预料或控制的各种因素影响导致失败而在筹划后发生各种损失的可能性税务筹划风险主要来源于两方面即外部因素与内部因素产生的风险,但不论何种风险,如不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都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和其他相关损失。
(三)公司治理结构与税务筹划风险
公司治理是税务筹划的内部环境基础。公司治理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保证税务筹划工作的实施.其完善程度和,有效运行影响着税务筹划的组织结构、运行效率和风险控制税务筹划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治理的健全性、严密性和有效性。美国COSO颁布的《企业风险管理框架》指出包括公司治理在内的内部环境要素,是企业实施全面管理风险的基础性要素.并为筹划提供规则和结构支持。税务筹划作为公司战略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公司治理背景下进行.并有效防范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实现零涉税风险环境下的税务筹划目标。内部环境决定税务筹划的基础是否牢靠.是对税务筹划风险的事前防范
二、税务筹划的内部组织结构
合理的组织结构是落实公司治理目标的基本保证开展税务筹划。需要一定的组织机构作为保障。在企业内部.需要设置税务部等专职税务组织机构.专业性的组织分工可以为筹划工作提供组织和人力资源方面的保障在税务部的设计过程中.要考虑税务问题及筹划研究的明确分工与相互配合。税务部的工作体现在以下方面:搜集相关财税法规.为筹划和实施方案提供信息支持:企业整体税负分析及涉税业务分析:财税风险防范机制与防范策略的研究:企业战略的财税规划与内部税务计划: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的执行:纳税评估报告:设计合理化的纳税筹划方案等。例如.华润集团于2006年在集团财务部设立了税务管理部.系统、专业地推动全集团的税务管理建设。目前该集团的7个运营中都设有税务部,一、二、三级利润中心都设有税务经理及专职税务人员.使得整个集团的税务风险明显减小.税务方面的成本控制也有比较明显的成效。受益于税务管理部卓有成效的工作.税务风险管理已经真正成为集团管理层高度重视的事项.税务成本和风险得到合理控制.企业效益也实现了快速增长。
三、防范税务筹划风险的内部治理策略
(一)建立税务筹划内部治理机制
公司内部治理框架中.要设计与税务筹划的战略目标相关的内部治理机制.包括筹划工作流程,筹划风险预警,筹划决策、控制机制以及反馈机制。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可以防范税务筹划风险,保证税务筹划方案的合理性、合法性,并能及时、有效实施。除此以外,为了保障控制系统有效运行。应明确涉税环节各部门的岗位职能.明确税务筹划的权限安排与制衡机制.确保企业税务管理和税务筹划决策的科学性,避免企业税务筹划风险和危机的出现。
(二)制定税务筹划规划
税务部要根据企业税务筹划的目标和实际情况制定税务筹划规划,并尽可能详细。税务规划是实现税务筹划的一种计划控制.属于内部控制。税务部制定的内部税务计划包括以下三部分:第一,年度纳税计划.包括纳税支出规模和结构、时期计划安排等;第二,内部因素变动分析,以防因内部因素变动而产生内部筹划风险:第三.外部因素变动分析.以防因外部因素变化而产生筹划风险。在税务规划制定出来以后.还要对税务规划进行评估.考虑该税务计划能否取得更多的节税利益或更大的财务利益.是否风险和成本较低.是否能够获得企业现金流的支持,执行是否有保障等。
(三)进行税务筹划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层面只要存在着经营活动和管理,就需要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税务控制制度是整个内控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实施内部税务控制制度.定期核对涉税账簿.可以提高涉税会计核算资料的可靠性:同时,内部税务控制制度的施行.有利于税务筹划目标的实现。从税务筹划角度来看,内部税务控制应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内部纳税控制,目的是使纳税会计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纳税活动遵纪守法。为实现这一目的.设计内部纳税控制制度时.应考虑如何协调税务部与会计部、各业务部门以及内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二是内部税务风险控制,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和风险控制四个方面。
(四)开展信心知识别与沟通
企业实施税务筹划的全过程都需要借助各种信息来识别、评估和应对筹划风险。大量有效的信息是制定各种筹划方案的基础良好的沟通包括信息的向下、平行和向上及时有效传递从系统论的角度看.税务筹划项目初始就要求筹划人员依据掌握的相关信息.制定筹划目标和各种可选方案,识别影响筹划风险的涉税事项因素。及时传递给项目负责人.以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并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税务筹划方案.再将控制信息传递给下面的执行人员.执行人员进一步反馈及传递相应信息.降低筹划信息不对称风险和沟通误差风险。另一方面.增加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搞好税企关系,加强税企联系,获得更多信息,使税务筹划方案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以确保企业进行的税收筹划行为合理合法.降低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风险和税务行政执法风险。
关键词:大企业税务风险 风险防范 对策
一、关于大企业税务风险的基本定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市场交易变得越来越复杂多变,为适应这种形式,国家税收政策也变得纷繁复杂,随之而来的是大企业税务风险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税务风险在大企业参与市场经济时,对企业影响巨大,它指的是一系列不确定因素对企业纳税主体所产生的未知利益损失。
然而,目前学术界对大企业税务风险仍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处于多种观点并存的局面。首先,研究一下风险的基本定义,美国著名学者海斯认为“风险就是损失发生的可能性”,Knight认为“风险是概率估计的可靠性以及因此将它作为一种可保险成本进行处理的可能性”。而有关税务风险的相关定义,国内外学者也是各有不同见解。韩灵丽认为“企业税务风险是一种法律上的风险,企业不做违法税法之规定,也就不存在税务风险”。 尹淑平、杨默如二人认为“企业税务风险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必要部分,它包括接受法律制裁,财产损失和声誉损失的可能性”。国外学者Tony ,Larry等认为“企业的决策活动和运行中遇到的不确定因素在税务领域里的体现就是税务风险”。纵观国内外对企业税务风险定义的界定,企业税务风险,就是指企业在充当涉税主体时所遇到的一切发生利益损失的可能性。
二、大企业税务风险的表现
(一)企业人为操纵利润,产生的税务风险
根据相关材料显示,诸多上市的大企业为了发行新股、配股实现再融资、资产重组、瞒报当年企业经营业绩、规避退市风险,甚至为了配合二级市场的炒作,不惜采取一系列的手段,利用会计做虚假会计报告,使用关联交易方式,进行有目的的调整企业在各期所获利润,人为地操纵利润分配,造成潜在的税务风险。一般而言,大企业在这些手段当中活优先使用会计手段,所产生的结果自然是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主要体现在企业账面收入不实,成本从预算到最后结算也存在不是状态,最终导致企业生产利润不真实,引发大企业税务风险。
(二)税收规划不当引起的税务风险
大企业如果不能开展合理的税收规划,在企业未来纳税时,就有可能面临税务风险。税收负担是企业经营中难以避免的生产成本,为了减轻税务所带来的经济负担,大企业就会利用良好的税收规划达到很好的避税效果。合理的税收规划指事先筹划企业经营活动,以及事先安排多种纳税方案,从中进行纳税方案优化选择,以此降低企业税务负担。但是,现实中的情况往往与企业的精心计算相违,究其原因在于企业没有重视税收风险的管控。许多大企业在进行税收规划时,由于缺乏相关的税收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自然无法避免出现对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法律理解不当和失误的情形,这就是造成企业税收规划不当的原因。
例如,某些大企业名义上是按照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办事,实际上却采取“挂靠”,虚设机构等手段,以达到逃税漏税的非法目的。税法有其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特点,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明确区分偷税和避税的界限,加之企业缺乏相关专业人才的指导,在具体制定税收规划制度时,制定出的某些避税规划行为难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逃税行为,并加以大力惩戒。
(三)大企业办税人员专业素质较低
大企业办税人员普遍存在专业素质不强的情况,专业素养主要是指办税人员对于税法全面理解与运用的能力。之所以要谈到专业素养问题,这与我国税法法规、税收政策的特征有关。我国税法法规、税收政策纷繁复杂、变换频繁,一般的会计或者出纳人员根本无法处理有关企业税收方面的相关业务。
但是,从目前很多大企业来看,严重缺乏受过税法及相关法规知识系统培训的专业办税人员,有关税务方面的问题一般都是由企业会计或出纳办理。这些人员由于自身专业的局限,很难准确把握我国税收法规的精神实质,甚至不了解我国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在进行具体的实务操作时自然会出现问题。尽管企业在主观上没有偷税、逃税的故意,但在实际办理纳税业务时可能由于没有严格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办事,而在客观上造成偷税、逃税的事实,最后承担不应该承担的经济处罚。
(四)大企业依法纳税意识淡薄
大企业管理层往往更加重视企业的生产、销售、研发等重要经营环节,而对税务风险、税务管控、依法纳税持漠视态度。企业依法、及时纳税时一项法定义务,然而在实际经营中,企业为了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不愿意承担税负这种使企业现金流出的经济负担,就会不自觉的在利益驱使下做出偷税、逃税的违法行为,却使企业遭受更大的税务风险。
此外,对于大企业的涉税事项重视程度不够也是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多年来在企业中也存在一些误区,即企业的涉税事项宜应由财务(含税务)部门负责处理,企业的税务风险也理应由财务(含税务)部门加以防范,但业务部门对涉税事项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
三、大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的对策
(一)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系统
为了加强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5月颁布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该指引就大企业设立税务风险管理组织、税务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应对策略和内部控制、信息与沟通、监督和改进等问题作出了规范和阐述。目前,我国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还处于摸索时期,所有的大企业基本上都没有建立起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即使某些大企业有先见之明率先建立起了税务风险防范系统,但是其内部也没有科学有效的管控和实施部门,只能是“聋子的耳朵,摆设而已”。
大企业要想实际解决税务风险,就应该严格按照《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相关内容,逐步建立起有效的税务管制和风险控制系统,在其内部配备税务专门人才,从管理机构层面实现大企业税务风险专业化管理,同时,指导和协助大企业组建税务风险管理机构,建立税务风险内部控管体系。
(二)实行科学合理的税收规划
科学合理的税收规划,是实现大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的重要方法,而在合法的基础上达到节税的目的则是大企业的最终追求。大企业应该时刻学习国家税法规定,时刻关注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法和优惠政策的框架下,综合衡量各种规划方案,从中选择出税务风险最低的方案。在税务规划中既可以采用自行规划,也可以采用聘请专业机构代为制定,总之二者都要在完备的信息储备下才能够制定出合适的税收规划。大企业由于经营范围大、经营业务类型多样化,因此在具体的制定税务规划时难度颇大,但是可以提前咨询税务机关,在他们的建议和意见下开展相关活动,最终实行科学合理的税收规划。
(三)增强企业涉税人员的专业素质
大企业办税人员应具有正规的税务专业学习和培训经历,知晓所在公司适用的纳税管理法规和政策,熟悉各类税种的计算方法与申报程序等。人员可具体分为税务总监,税务风险控制的最高责任人;税务经理,中层经理;税务操作人员,具体执行人员三个级别。级别不同,承担的风险控制任务也不同。级别越高,负责越广,越需要具有整体风险控制能力。同时,办税人员应该要有极强的责任心,在办理税务业务时兢兢业业,绝不出一丝差错。
(四)提高企业税务风险意识
大企业应该重视税务风险分析评估报告,根据分析结果考虑企业控制税务风险的成本与效益,在税务风险管控系统的整体框架下,积极制定出应对税务风险的策略。对于一般税务风险可以采取接受的态度,对于无法接受的税务风险,要及时采取相应对策予以解除,如无法对承担的相关风险提供有吸引力的回报或公司没有能力控制类似风险,要排除和回避。对有可能发生的税务风险,要有预见能力,在未发生时就采取行动,遏制在未然状态中。
四、总结
在税收法制不断深入发展的大趋势下,大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是税务征收机关和纳税主体必须面临的新课题。为了使企业无限降低税务风险,大企业就必须逐步建立起税务风险管理系统,将税务风险防范与控制纳入公司发展战略的高度加以统筹、规划与管理,从而将税务风险控制在一个可接受的范围内。这对于维护健康规范的税收秩序、保护征纳双方的合法利益,都大有裨益。
参考文献:
[1]吴晓帆.企业税务风险及其防范对策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1
[2]曹春云.Q集团税务风险管理研究[D].安徽大学2011
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提高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4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日常纳税评估是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对直接管理的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据此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改善纳税服务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应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并运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开展。遵循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其他业务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参与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
第五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将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纳入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明确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的具体责任、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税收管理员对所管辖纳税人的日常纳税评估负直接责任,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的所(分局、科)长对所辖重点税源户的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负直接责任,并对所辖所有管户的纳税评估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应结合管户特点,采取各类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积极开展日常纳税评估工作,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减少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日常纳税评估的工作流程是:确定评估对象——案头分析审核——疑点核实处理——立项专业评估。
第二章确定评估对象
第八条日常纳税评估的对象为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
第九条下列纳税人为日常纳税评估的重点评估对象:
(一)税负异常变化,达到或超过评估指标预警值的纳税人;
(二)长时间零申报和长期亏损的纳税人;
(三)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
(四)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纳税人;
(五)上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评估的纳税人。
第十条日常纳税评估对象可以通过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筛选提取。
第十一条日常纳税评估对象确定后,税收管理员应当在《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中记录纳税评估对象清单。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应建立日常纳税评估台账,实施跟踪管理。
第三章案头分析审核
第十二条案头分析审核是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进行逻辑分析,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数据是否存在疑点问题的工作过程。案头分析审核是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的重点。
第十三条案头分析审核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分析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税款是否按期入库;申请减免缓抵退税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发票领购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纳税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二)将纳税申报数据与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的逻辑关系是否存在异常;
(三)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上期或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是否发生重大异常变化;
(四)将纳税申报数据与同行业数据进行横向比对,并考虑相关指标的影响因素,审核申报数据与同行业数据是否存在不合理差异;
(五)将纳税申报数据与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相符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商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单位产品原材料耗用及能耗、物耗情况、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采购销售渠道、产品(商品)的库存情况以及往来账项变动情况等;
(六)利用外部获取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审核申报数据是否存在异常。包括:利用国税部门的增值税、消费税信息,审核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申报缴纳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利用政府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等的相关信息,审核纳税人相关税种申报缴纳情况是否真实等。
第十四条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可以参照专业纳税评估方式方法,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及其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
第十五条案头分析审核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是:
(一)“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
(三)上级税务机关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
(四)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税收管理员在案头分析审核时,应将分析审核的情况在《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上做相应的记录。
第十七条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案头分析审核,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
第十八条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存在疑点问题的,应对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
第四章疑点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疑点核实处理是对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并依法进行分类处理的工作过程。
第二十条对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的涉税疑点,可按要求采取税务约谈、管户巡查以及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等其他便捷有效的方式进行核实,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日常纳税评估中税务约谈的对象是企业的办税人员,税务约谈的时间、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对不接受税务约谈,或必须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税收管理员可按规定程序进行管户巡查,核实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税收管理员应将税务约谈、管户巡查等疑点核实情况在《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上进行详细记载。如有必要,可以由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或财务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疑点核实工作结束后,对纳税人经案头分析审核和核实后的疑点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结果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发现的疑点问题经案头分析审核和疑点核实后事实清楚的,可参照专业纳税评估的评定结果处理方法和要求,移交稽查部门查处或责成纳税人自行补正。对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日常评估案件,税收管理员应依据《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的记录起草《纳税评估报告》一并移交稽查部门。
第二十六条对发现的疑点问题情况复杂,税收管理员无法进行进一步核实的,应移交纳税评估委员会立项进行专业评估。
第二十七条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应根据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对经日常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在税收政策理解、财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税收管理员应当向纳税人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并要注意做好日常政策宣传与辅导工作。
第二十九条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评估资料管理,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上记录的纳税评估信息和《纳税评估报告》是税务机关的内部资料,不得发给纳税人,不作为纳税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纳税评估资料也不得作为税务稽查案件处理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瞒报评估真实结果的,或不移交应移交案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加强对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监督考核。
第三十二条各市地税局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一、强化职能,深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依托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和各类管理监控系统,发挥稽查职能,坚持依法治税,认真组织开展日常稽查、专项检查、专案稽查和协查工作,整规工作成效显著。
(一)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推行税收自查补报引导纳税遵从。今年我们以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作为规范执法行为的载体,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稽查执法权,加强对稽查执法过程的考核监控,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同时,为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稽查局关于企业自查补缴税款入库工作的通知精神,对纳入日常稽查计划的重点纳税企业推行了“查前预告、企业自查、案头分析、重点检查”新的稽查方式。取到了化解矛盾,消除阻力,提高效率,引导纳税遵从的效果。上半年,我局日常选案稽查36户,共查补入库190万元。其中,组织企业自查收入187.8万元,稽查局查补入库税款0.17万,罚款0.36万,加收滞纳金1.09万元。
(二)扎实开展税收专项检查,整顿行业税收秩序促进收入增长。2009年根据省市局和县局的统一部署,我们突出重点抓重点行业,重点户和重点环节进行重点稽查,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开展了大型连锁超市;建筑安装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重点企业;煤炭经销企业;医药医疗器材品牌企业及生产销售企业;酒类企业及生产销售企业;品牌经销及分销商七个行业的专项检查。目前我们已对七个税收专项检查行业中的出口退(免)税重点企业、煤炭经销企业;医药医疗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品牌经销及分销商四个行业5户纳税人实施了专项检查,检查5户,已结案4户,在审理1户,结合重点企业的自查补缴税款工作,查补入库税款、罚款、滞纳金796789元。
(三)密切相关部门合作,积极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减少和堵塞税源流失。按照省、市局《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县局今年确定把发票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基层抓收的重要渠道,一方面,加强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协调配合,健全税警协作机制,及时查处涉票违法案件,在打击“卖方市场”的同时,依法严厉打击“买方市场”,保持对各类发票违法活动的高压态势,我们稽查局结合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对辖区内的医药、家具、建材、文具、手机、电脑、大中型商场、连锁店及农副产品收购等重点行业实施重点检查,依法从严查处使用虚假发票的行为。另一方面督导各分局发票检查小组对分局辖区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清理检查,从检查进展情况看,我们稽查局结合专项检查和日常稽查检查了34户,其中发票有问题户数7户,涉及未按规定开具发票2户,涉案发票份数8份;未按规定取得发票4户,涉案发票份数35份,其中涉嫌假发票25份(目前在调查处理之中),分局移送发票违法案件3户(涉案发票份数42份在查核实),发票违法违章已经了处罚5户,罚款12800元,已入库12800元;分局统计检查发票户数288户,其中发票有问题户数47户,罚款5760元.检查移交稽查局查处3户。
(四)积极拓展案源,查深查透协查和举报案件。2009年,我们充分利用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和稽查举报案件管理系统,加强对受托协查案源和举报线索的分析梳理,寻找办案突破口;落实催办督办、集体会审机制,积极组织精干力量查深查透协查和举报案件,每起案件做到“五及时”:及时做好登记、及时下达稽查任务、及时实施稽查、及时向上级局和举报人反馈检查结果、及时将案卷整理成册专柜保管。上半年,我局共受托纸质协查案件2起,涉案发票5份,涉案金额19.83万元,税额2.9万元。经查涉案发票为真票、业务正常、票款结算正常、税款计缴正确。受理举报案件2起,认定偷税立案2起,查补入库税款99700元,罚款40530元。协查、举报案件按期回复率均达到100%。
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稽查工作质效
我们坚持以“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为目标,规范操作,实现稽查质量和效率的平衡;加强沟通,理顺稽查四环节的工作衔接;夯实基础,推进案卷标准化建设,落实考核,保障稽查工作顺利开展。
(一)探索科学选案有效途径
选案是稽查工作的首要和关键环节,我们逐步调整选案思路,将稽查质效控制的关口前移,认真分析筛选三大主体软件系统(征管、评估、协查)数据信息,按省市局稽查面达查帐征收企业纳税人总户数20%、选案准确率达到85%的总体要求,确定上报2009年稽查计划60户,上半年实现稽查计划48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选案的针对性和准确率有了明显提高。
(二)实行案件分类管理、三级督办
按照案源性质和轻重缓急的原则,将案件分为三类,实施案件三级督办制度。一类案件为上级稽查局交办案件,上级稽查局定期督办;二类案件为重大偷骗税案件,县局案审委常设机构法规股督办;三类案件为一般税收违法案件,由我们稽查局明确督办工作责任人;对所有案件我们坚持定期列出《催办清单》,提醒检查人员落实进户检查时间,抓紧案件的查处,加强案件过程管理,有效减少了积案的产生。
(三)完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
2009年,我们依据市局下达的综合绩效考核指标,结合县级稽查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细化内部考核指标,调整稽查基本工作量,突出质效指标,鼓励工作创新,注重方向引导,把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公务员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并拿出一定的稽查办案经费对绩效考核的先进股室、先进个人适当给予奖励,使其成为推动稽查工作的内在加速器。
(四)夯实管理基础推进案卷标准化
通过加强稽查四环节之间的沟通,统一稽查案件取证结案要求、账外经营检查取证要求,规范《税务稽查报告》制作版式,建立稽查常见问题适用法规库,完善相关稽查工作制度,明析稽查工作操作流程,切实把稽查案卷归档工作做在平时,进一步推进我局稽查案卷的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今年,在推行企业自查补缴税款入库工作中,我们先后召开了四次专题会,动员、分析讨论具体工作落实,并在全市稽查系统率先解决了自查补缴税款入库上线操作问题,为确保稽查收入入库和稽查案卷整理工作把好了关,此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得到市局稽查局的充分肯定。
三、以人为本,打造高素质稽查团队
(一)全面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主题活动。自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来,我们稽查局党支部迅速行动,精心组织,及时制定了详细的学习计划,在与县局同步进行集中学习的同时,积极开展写读书笔记、谈心得体会、作讨论交流等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提高了党员干部的学习兴趣,增强了学习效果。每位党员、干部都分别作了1万字以上学习笔记,撰写了2篇心得体会。在实践科学发展观上,我们紧密联系稽查工作实际,把理论学习化为实践的动力,采取切实措施,提高依法稽查工作水平,努力提升全体干部职工完成全年税收查补收入任务的信心和决心。
(二)全面创新业务学习方式。一是以全国税务稽查人员业务考试为契机,认真抓好考前学习、培训,积极组织稽查人员参加全市稽查业务考试培训,我局稽查人员参训率、参考率均达到了90%以上,有10人业务考试成绩在100分以上,总体排名在全市稽查系统中名列前茅,此次业务培训考试大幅度提高了我局稽查干部的整体业务素质。二是以岗位练兵为抓手,按照学用一致、按需施教的理念,针对今年稽查的行业、项目开展针对性的查前培训;三是依托省局内部网络构建稽查人员业务交流平台,提高办案能力和办案技巧。四是继续鼓励和适当奖励稽查干部参加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司法资格以及各类业务能手竞赛等学习培训和考试。
(三)全面抓好稽查行风、作风和廉政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紧扣“依法稽查、廉洁处事”主题,从大处着眼,从细处入手,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针对稽查运行各个环节,建立健全警示教育干部的“防范型制度”,规范干部行为的“约束型制度”,促进廉洁执法的“措施型制度”,今年我们以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作为执法监控窗口,把开展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与市局年度案件复查工作有机结合,切实完善稽查过程监督,避免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以机器监控来根除执法上的随意性。上半年我局未发生1件税收执法违纪行为和廉政上的违纪行为,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显示稽查执法过错事项为零。
四、整合信息,加大宣传,发挥“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实效
(一)以稽查局网页和FTP网络传输系统为载体,做好稽查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进一步加大信息编报力度,充实稽查网页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国税稽查新闻宣传,扩大国税稽查工作影响,注重和加强稽查执法工作调研,丰富调研成果,按照上级局要求,讲究质量及时报送月季年度的各类稽查报表,保证每月上报的稽查信息不少于两则,每季稽查宣传稿件不少于两篇。今年四月份,省局稽查局张武副局长一行四人来我局开展稽查报表季报改月报工作调研,对我局稽查报表的编报质量和稽查案卷质量给予了高度评价。
(二)推行稽查征管互动,实施双向监控
2009年我们在加强对查结企业查补税款入库、账册调整初步把关的基础上,以“税务稽查建议”的形式,要求征管部门督促企业进行正确的账册调整和纳税申报,实行二次把关。上半年,我们分别向相关征管单位送达稽查建议书11份;征管分局累计向稽查局提交纳税评估报告、移送涉税违法案件3户次。
(三)积极开展“一案双查”工作
(一)人为操纵利润造成税务风险
从有关资料可以得出,很多上市企业为了再融资发行了配股、新股,重组了资产,瞒报了实际经营业绩,防止在退市中遇到的风险。甚至为了与市场炒作想配合,会采用各种手段,比如利用会计做虚假报告,或以关联交易的形式,有目的性的对企业各阶段经营利益进行调整,人为控制利益分配,导致存在潜在税务风险。通常情况下,企业会优先运用会计手段,这样带来的后果必定是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具体表现在企业账面收入不够真实,成本从预算到结算也处于不是状态,从而造成企业生产利益不实,并扩大企业税务风险。
(二)税收规划不当引起税务风险
企业若不能确保税收规划合理开展,在企业今后纳税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税务风险。税收负担作为一种生产成本,必然会存在于企业经营中,为有效降低税务导致的经济负担,企业一般运用良好税收规划,这样能起到较好避免效果。税收规划的合理性是指企业事先筹划各项经营活动,制定多种纳税方案并择优选取,确保企业税务负担降低。然而现实情况是与企业精心计算不符的,根本原因是企业忽视了管控税收风险。
(三)办税人员专业素质较低
目前很多企业办税人员专业素质降低,难以正确理解并运用国家税法。我国税法、政策较为复杂,变化很快,大部分出纳人员都难以有效处理企业税收业务。企业办税人员少有受过专业系统的培训,面对棘手税务方面的问题时很难处理,办税人员由于受到专业能力限制,对我国税收法规中精神实质把握不准确,缺乏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了解,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就难免存在问题。虽然企业主观上并不存在偷税、逃税的故意,但是在办理税务业务时因为不了解税法相关规定,导致实际存在偷税、逃税的行为,导致承担了不必要的经济处罚。
(四)企业依法纳税意识淡薄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管理者一般对生产、销售及研发功等工作比较重视,忽视了依法纳税、税务管控及税务风险等工作。企业必须依法纳税,但是在现实中,企业为提高自身经济利益,无视我国法律规定,不承担纳税义务,避免企业资金外流。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会作出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增加了企业的税务风险。
二、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一)建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系统
目前我国企业税务风险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很多企业都未能建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个别企业虽然建立了税务风险防范系统,但是缺乏科学合理的管控部门,导致该系统成为了摆设。因此,企业要想加强税务风险管理,就要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系统,并安排专业税务人员,对企业税务风险实行专业化管理。此外,企业还需要建立税务风险管理机构,确保让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系统更高效运行。
(二)实行科学合理税收规划
企业税收规划必须合理、科学,这是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关键,在合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帮助企业节税。企业要加强对国家税法相关规定的学习,重点关注税收优惠政策变化,根据税法及相关优惠政策,对各规范方案进行综合衡量,从而选择降低税务风险的最佳方案。在税务规划中不仅能够自行规划,同时还可聘请专业机构帮助制定,在信息储备完备的基础上,制定出最有效合理的税收规划。部分企业因为自身业务种类繁多、经营范围较广,导致在制定税务规划过程中存在较大难度,这是企业要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征询税务机关建议,确保最终制定的税收规划更为合理。
(三)提高企业涉税人员专业素质
企业办税人员需要接受专业税务学习,加强培训力度,熟悉适用于公司的纳税管理政策及法规,掌握各类税种的申报程勋及计算方法等。要将人员划分为税务总监、税务经理、中层经理及税务操作人员等,相应分配不同的税务风险控制任务,职位越高,所负责的范围越广,对整体风险控制能力要求也最高。另外,办税人员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认真处理各项税务业务,防止因人为失误造成税务风险。
(四)增强企业税务风险意识
企业还提高对税务风险分析评估报告的重视,从分析结果出发,对企业税务风险控制效益及成本进行考虑。在税务风险管理系统下,及时制定出有效的税务风险应对措施,在遇到不能接受的税务风险时,要第一时间使用相应措施加以解除。比如,不能对承担相关风险提供有吸引力的回报,或者是企业无法对该类风险进行控制,则要选择排除或回避。针对有可能发生的税务风险,企业要能够提前预测,并采取解决措施,将其遏制在萌芽阶段。
三、结语
【关键词】 资产交易; 租凭准则; 融资租赁
一、案例背景
S公司是由中国的Z公司和美国一家大型公司以及沙特一家大型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该公司注册资本金20亿元人民币,于2007年3月30日注册成立,合资经营期限30年,2007年6月30日正式投入商业运营。S公司成立后,Z公司在F省的产品销售由S公司,S公司也是F省境内同类产品最大的供应商,管理和经营大约800个网点和18座仓库,现有员工近万人。
Z公司是中国一家由国企改制后在境内外上市的股份公司,也是世界500强排名靠前的大型企业。
2007年2月25日,S公司与Z公司签订了《资产收购协议》,约定S公司收购Z公司位于F省境内的350座经营网点(以下简称网点)资产,由于这些网点的土地属历史遗留的划拨地或授权经营地,不具备直接收购条件,因此协议约定收购的资产仅包括网点地面上的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以下简称房产)以及设备,针对土地双方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约定在合资经营期限内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租赁。收购资产以2006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进行了评估,评估后确定的交易总价值为人民币20亿元,其中设备价值1亿元,房产3亿元,评估增值(商誉)16亿元。根据资产收购协议,S公司与Z公司于2007年7月办理完毕收购资产的款项支付及实物交接手续并由S公司合法经营这些网点(经营证照齐全),S公司于2007年7月将该部分资产计入固定资产(或其他长期资产),并计提折旧(或摊销),协议约定合约双方应在合资控制日后的24个月内取得或变更房产证等资产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至2009年7月,S公司收购的350座网点的房产仍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资产收购协议不能得到彻底履行,交易无法完成。
由于2007年7月交易双方已经完成了房产的实物移交和收购款项的收付,S公司自2007年7月以来,对这部分收购资产视同自有资产进行管理与核算,按照会计准则计提折旧。运营两年间,S公司已对网点房产进行了较大力度的形象改造或改扩建,导致该类资产价值的部分报废和部分追加,其中报废的资产损失已税前列支,追加的资产也已计提折旧。作为资产转让方的Z公司于2007年7月将转让出的网点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由于转让行为遇到法律障碍,该项经济业务处于不确定状态,故无法进行账务处理及确认相关的资产转让损益,尚未缴交与该资产转让相关的税费。
二、案例解决思路
由于现行法律的限制,上述不含土地收购的网点资产无法实现产权转让,变更交易模式不可避免。为消除S公司及Z公司潜在的会计处理风险及税务风险,并最大限度减少对双方现有资产结构及财务状况的影响。Z公司及S公司财务人员在有关中介机构的配合下,征得股东各方的同意后,确定了制订方案的几项基本原则:(1)经营网点稳定性原则,即方案要保证S公司在合营期内继续以合法有效的方式经营该350座网点,并保持该350座网点的土地租赁协议不变并继续履行;(2)利益公平原则,即尽管交易模式发生改变但尽量做到不损害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方案制订的重要假设是尽力维持原资产收购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不变;(3)会计和税务成本最小化原则,即在控制双方税务风险和税费成本最小的前提下,实现会计账务调整最小;(4)合法性原则,即方案的制订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框架,不得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5)可操作性原则,即方案须简单、明了,易于被各方所接受,并且符合通行的做法,便于实施和操作。
遵从上述既定原则,经各方积极讨论,最后确定采用租赁的交易方式,并使该项租赁满足融资租赁的要求,会计处理上采用融资租赁的相关规定。
三、方案的实施及效果
由于该350座网点资产按照当初的资产收购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分为三部分,即设备、房产和评估增值(商誉),而且这三部分资产的会计处理和涉税处理也是不同的,所以方案设计针对这三部分“量体裁衣”。
(一)设备
由于设备转让无法律限制,新交易方案中设备继续执行原资产收购协议的约定,由Z公司转让给S公司。
会计处理的可行性:S公司视同自有的固定资产沿用原来的会计处理方法;Z公司作转让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即可。
(二)房产
改变原交易模式,即由收购改为租赁。由S公司向Z公司收购房产改为向其长期租赁,但租赁条款设计上满足会计及税务上对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会计及税务处理上按融资租赁的原则进行处理。
会计处理的可行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所谓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满足五项标准之一的,应认定为融资租赁。本案的房产租赁至少符合其中的两项标准,即第(三)项: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75%以上)和第(四)项: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因此,会计上无疑可处理为融资租赁。
S公司作为房产的承租人将融资租入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管理和计提折旧,对现有的会计处理不需做大的调整,使账务处理具有连续性。Z公司将该部分房产在会计处理上作固定资产清理,缴纳相关税费后确认清理收益或损失。由于该部分房产的权属仍保留在Z公司,Z公司应对该房产在表外设立备查账记录和反映资产的状态和价值等信息,待租赁期满后,按协议约定的租赁标的返还价值确定方式重新计入表内资产。
(三) 评估增值
350座不含土地收购的网点有形资产(设备和房产)的评估价值为4亿元,交易作价20亿元,溢价16亿元,该溢价是由收购网点资产进而让渡网点的某些经营权利而产生的。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网点的经营权允许转让。
新方案下会计处理中评估增值作为Z公司向S公司让渡该350座网点的30年经营权(无形资产)来处理。
上述方案报经公司决策层和股东方审批后,于2011年初开始实施,按照方案的思路由律师拟定相关法律文件,最后以双方签署的《资产收购协议》补充协议的形式使方案得到了圆满实施。至2011年4月底,双方的财务、税务事项基本处理完毕,财务会计处理得到审计机构的高度认可,税务处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比执行原来的资产收购协议还节约了不少税收成本。Z公司及S公司财务人员为各方提交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四、案例的启示
(一)特殊交易事项下会计处理的原则——实质重于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在会计核算中确认和计量某项资产、负债、收入或费用时,应按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而不应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在各个具体会计准则中基本上都明确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将承租人租赁的资产分为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企业应将融资租入资产确认为企业的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规定,企业应按实际利率(而非票面利率)核算摊余成本和各期利息费用,并要求将一些初始成本极少甚至无初始成本的衍生金融工具也纳入资产、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等。
本案例中,在受现行法律所限,原来资产转让协议无法完全履行的前提下,为了维护合资各方的利益,保证S公司继续以合法有效的方式使用该部分房产,保证原合资协议的有效性及S公司经营性资产的持续稳定性,不改变原合资协议及资产收购协议的实质性内容,创造性地在既有的会计准则框架内找到了以租赁替代资产转让的处理方法,圆满解决了这个棘手的问题。
(二)会计职能转变——企业决策的重要参谋作用凸显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对一个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反映和监督。所谓“反映”,就是对发生的经济活动按照固定的规则(即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等)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通俗地说就是如实地记账、算账和出报表,提供财务信息给决策者及其他各方利益相关者。可是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经济活动自身就是多变的、充满不确定性的,就像本次不含土地收购的网点资产问题在2007年2月签署资产收购协议时是合法的,在2007年7月合资控制日进行的会计处理也是合规的,可是在2007年10月尚未办理产权证时,新的法律出台了,新法律对收购行为产生的障碍实实在在地发生了,这需要各方股东理解,更需要合约双方去正视问题和解决问题。本次案例证明财务部门提出的财务专业意见最终成为了决策者作出决策的主导性意见。从中也不难看出,会计职能正在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从利益核算向利益调节转变。
(三)跳出会计看会计——从单向思维向多向思维转变
本案例中以普通租赁合同的法律形式将房产租赁在会计和税务上处理为融资租赁的做法,既是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精神的体现,更重要的是会计思路的创新,是采用逆向思维解决问题的典范。
“跳出会计看会计”,打破原有的思维定式,跳出去想一想,尝试以新的思维、新的视角研究问题、分析问题,把大的方面理清了,大的路径找对了,再用咱们“与生俱来”的准确与精细把方案进行完善,必将收获更为精彩的职业成就感。
【参考文献】
一、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大企业整体规模大、员工人数众多、营业收入巨大;大企业在组织结构上往往也比较复杂,拥有大量母子公司以及分公司;税收征收事项比较复杂,大企业每年带来税收贡献的同时,对大企业进行征税也是非常复杂的工作,对于跨国家、跨区域、多产业链条、宽领域的大型企业,适用的税率、税收征管的对象等方面都是一个难题;企业本身有一定的税收风险管理意识,因为大企业的税收数量庞大,大企业在内部管理上会关注税务问题,对国家颁布的一些税收政策也比较敏感。首先,因大企业的税收在国家税收安全所占的比重比较大,其税务风险问题已越来越引起我国税务机关的重视,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要求企业“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税务风险特征和已有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大企业的检查管理力度;其次,税务风险管理是大企业进行整体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瞬息万变但又错综复杂的市场条件下,大企业要想保持在行业中的领先地位,必须进行正确有效的的风险管理,而税务问题作为直接影响到企业流动资金的重要一环,在考虑企业风险管理时不能被遗漏;再次,加强税务风险管理可以提高大公司的盈利能力,对税务风险进行管理,本质就是更好地研究国家对于大企业的税收政策,在保障不违背国家税收政策的前提下,确保充分合理地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加企业利润
二、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一)对税务风险管理的意识不够
很多企业都有非常完善的财务控制系统,但是却很少有相应的税务控制系统,这已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的企业对税务风险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企业一般就是被动接受税务机关的要求,完成相应的税务缴纳工作。我国的大企业很少能够将对税务风险的管理上升到提升企业的战略定位、增加企业价值的高度。总体而言,大企业缺乏对税务风险管理的意识主要体现在:管理层缺乏对税务风险的战略性定位,公司的管理层对于税收只是被动接受,而没有将其作为提升竞争力的工具;公司执行层在具体经营活动中缺乏对税务风险的考虑。税务问题涉及到大企业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包含投资、销售、采购、生产,这些具体的经营活动的开展主要是由公司的执行层员工负责落实,如果员工税务风险不够,最终也会带来很多问题。税务风险管理意识不够还体现在缺乏全面的税务风险意识上。全面的税务风险意识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在企业如果没有按时足额地缴纳所有的税款,则会给企业带来需要补缴税款、影响声誉等一系列的损失;另一方面,也包含企业没有充分了解与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多缴纳了税款,导致企业不必要的现金流支出。
(二)存在组织机构设置问题
企业的税务风险是企业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税务风险管理是一个完整的体系,需要在经营的过程中展开完备的事前管理、事中管理以及事后管理。因此需要同财务风险管理一样,设置相应的组织结构进行管理,但是不同于企业的财务部门,很少有企业设置了税务管理部门,甚至连税务管理岗位也没有。在少数设置了税务岗位的公司,对其职能定位也和税务风险管理存在较大的差异。目前税务岗位的基本职能是进行税收的申报、发票的收集和缴纳。在具体的人员配备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现在的税务岗位一般是由财务岗位兼任,虽然在工作内容上涉及的点有所类似,但是也存在较大的差异。财务管理人员兼任税务管理人员,容易导致工作内容自己负责、自己监督的局面,从而加大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同时,大企业没有设置专业的税务机构,使企业缺乏对税务风险信息的实时把握,这些都会最终导致大企业税务风险发生可能性的加大。
(三)各部门与税务机关缺乏针对税务风险的有效沟通
内资占主导的一般大型企业少有或甚至没有设置专门的税务部门,这样就缺少了企业各部门之间以及与税务机关之间针对税务风险进行沟通的组织机构保证。由于对税务风险的战略性地位的认识不够,企业在进行重大战略决策的时候没有将税务风险考虑进去,缺乏对税务风险的事前控制。同时在公司级战略转变成部门级战略的执行过程中,业务部门由于缺乏对税务制度的敏感性,也没有及时将有关的税务信息沟通给税务部门,容易导致税务部门不能很好地进行事中控制。另外,大企业针对税务风险的沟通不畅还表现在企业和政府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畅。目前,我国的整个税收制度还处在不断的完善之中,税务机关会在必要的情况下对税种以及税率做出一定的调整,但是由于目前在国内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还不存在很好的沟通机制,纳税资质认定、税务信息登记、关联关系及组织架构等涉税信息没法进行良好登记以致连企业连上述基本信息都不掌握,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就难以获得实现。这些变化不能及时传达到企业之中,就会对企业的战略决策带来一定的影响。
三、大企业税务风险的识别
(一)经营复杂性带来的税务复杂性
大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面对的税务风险通常是与一些重要的战略性活动联系在一起的,例如大企业经营范围的变更、企业的兼并重组、注销和破产等等。由于组织的高层管理者或者企业的财务人员在进行战略性决策的过程中,没能很好地研究国家相关的税务政策,没有将行动的税务风险作为战略部署的考虑因素,采取行动后,可能面临严重的税务问题。
(二)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导致的税务风险
一般而言,大企业需有较好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系统,从而保证对于企业的经营过程的税务风险掌控度,但目前对于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的建立主要受如下制约:
(1)大企业税务内控机制的配套制度不够完善,且缺乏强制性设立要求。截至目前,尚没有一部完整法律来指导大企业的税收风险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其他相应的规范性文件都只是指导性规定,并没有足够的强制执行度。
(2)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存在某些问题。一般而言,在我国大型企业有比较完备的财务机构的设置,却往往缺乏税务部门的相关设置,内部控制系统往往是由财务部门进行设置,同时又由该部门负责日常的监管,然而财务风险与税务风险是有区别的,税务风险管理需要进行事前统筹,而这是财务风险管理所不需要的,因而许多财务风险管理人员尚不具备税务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此外,在一些内资控股的大企业中(含原铁道部企业),大量存在即使设置专门的税务风险内控部门,也只是从属于风险控制部门,缺乏独立性,并且组织混乱,有的归属内审部门,有的则是财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缺乏联动,统筹不足,导致企业整体税务风险管理能力低下。
(三)国家税务相关政策地区差异带来的税务风险
国家税务机关的很多条例都是指导性的规定,在不同的地区适用的时候,不同的地区往往根据地区的不同情况对条例做出具有地区特色的规定。这种规定就使给大企业面临一定的税务风险的可能,大企业在机构设置上往往跨国家和跨区域,对于同一个项目在不同的地区,可能会因为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的不同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如果企业的财务或者税务部门没有意识到这样一个问题,在做出行动之后可能就会面临巨大的税务问题。特别是对于房地产行业的增值税条例,不同的地区对于可以纳入成本扣除的项目都有不同的规定,大企业应该重视到这一问题。
(四)制度建设不足
大企业由于行业复杂,决定了其对于税收政策的调整、改变比较敏感。企业从意识到问题到采取措施来解决问题还需要税务机关的服务,但是当前我国的税务机关还没有针对大企业税务问题的专门和特色性的服务,而大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的变化,迫使大企业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相应的决策,这一决策是否符合国家的税务政策具有不确定性,就会给大企业埋下税务风险的隐患。同时,税务机关相应的制度体系建设、服务监管能力有待提升。大企业组织结构复杂,具体生产经营项目多,信息化应用程度高。而基层税务人员常常疲于应付税款的核查、催报、征缴等日常事务工作,难有余力建立纳税模型、风险指标模型,无法准确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更无法及时准确反馈至企业,帮助企业提升自身纳税风险控制能力,规避风险。
四、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原则与应对机制设计
(一)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对大企业进行税务风险管理其中一个目标是最大程度地利用我国税收政策的优惠性,尽可能降低企业所缴纳的税款,从而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再生产。但是必须意识到,利用税收优惠性的前提是企业必须符合合法性的原则。合法性的原则包括:在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应将税收因素考虑其中,尊重并符合税法的规定;在具体的税务条目的处理、税务的登记、申报、账簿凭证管理、税务相关档案管理等都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规定。
(2)成本收益的原则。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是一个完备的系统,涉及到企业内部的组织机构等多方面的因素,因此所需要花费的成本也是一个巨大的数目,要是不考虑企业当前的实际情况,盲目地进行税务风险管理的整个体系的构建,可能会给企业的收益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企业必须考虑当前所处的实际情况,对税务风险体系构建的成本和收益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
(3)及时沟通的原则。前面提到大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上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内部部门之间以及企业税务部门与政府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存在问题。由于我国的大企业所属行业不同,在具体的规模、组织结构、涉税事项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为了尽可能实现对税务风险全过程的监控,就必须加强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在涉及到税务问题上的及时沟通,以及企业税务部门和政府税务机关之间的及时沟通,以了解国家最新、最准确的税务政策信息,这样才能使企业在进行战略决策时提前进行综合考虑。
(二)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应对机制
(1)在企业上下强化税务风险管理的意识。从以往的实践情况来看,企业税务风险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业的管理者或者具体的税务执行部门缺乏对税务风险管理的应有重视,或者没有及时了解国家税务相关政策的变化造成的。所以进行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必须强化全公司对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视。一方面,公司的管理层必须从战略意义的高度来认识税务风险管理,关注国家在税务政策上的变化并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来决定企业在不同阶段的税务风险管理的策略。企业的管理者还必须加强在执行过程中的监督,促使全公司形成重视税务风险管理的文化和环境;另外一方面,必须强化公司每一个员工的税务风险意识,因为税务风险往往来自于企业的经营活动,这就要求企业的每一个员工尤其是税务经办人员要有比较好的风险管理意识,因此,企业必须加强对员工尤其是税务经办人员的定期培训工作,企业内部的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是企业不发生税务风险的最直接保障,必须对员工开展定期培训,特别是在国家的税务政策发生改变时,以提高其识别、管控、规避税务风险的能力。
(2)依据企业自身的特点设置专门的税务风险管理机构。随着税务风险管理重要性的日益凸显,我国的大企业应依据自己的不同发展状况和税务风险管理对其影响程度,设置不同的税务风险管理机构。可以设置专业的税务风险管理部门,也可以在一定时间之内在财务部门内部下设税务风险管理机构,人员的配备也应予以保证。
(3)在大企业内部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要改变当前大企业税务部门仅局限于事后控制的局面,努力向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全过程控制转变。必须依靠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机制。一方面可以通过将企业税务部门的管理者纳入到战略制定的员工之中,提前介入,事前管控;另一方面在公司重视建立与税务机关之间的联动,加强互动性。它既要求大企业及时填报相应涉税信息,同时也要求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报送的信息开展核实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树型管理体系。
某企业在2010年末经营租入生产线一条用于A产品生产,租期为3年,从2011年开始,每年末支付租金10万元。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在12月31日生产线运抵企业进行安装时即进行改造,该改造及生产线安装工程流程简单,所有工程于当日完成,但是因为采用了最新设备(领用前以原材料核算,不考虑相关税费),成本为15万元。该改造工程显著改善了生产线获利能力,企业当日安装完毕,于次日投产运行。对于改造行为,企业如何进行处理?(江苏省张美枚)
在线专家:
该公司2010年12月31日租入该生产线时,不做会计分录,但是对该生产线进行备查登记。
对于发生的改造支出,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待摊费用150 000
贷:原材料 150 000
2011年12月31日,支付租金账务处理为:
借:生产成本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同日,对改造支出进行摊销的账务处理为:
借:生产成本 50 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 50 000
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处理
请针对先销售后补贴的情况说明对于家电下乡的财政补贴账务处理?(山东省李峰)
在线专家:
销售时:
借:库存现金
其他应收款―政府补贴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等
得到补贴后: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政府补贴款
增值税进项和销项年末处理
年底了如何结平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税额?(安徽省姚书亮)
在线专家:
“应交增值税”科目,每月的明细科目借贷方余额可不结平,但在年底必须要结平各明细科目。
结转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结转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根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差值,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或贷。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有余额为有留的进项税;若贷方有余额,则为应交的税费。
在下月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汇票处理
我公司将100万元转入出票行作为保证金,然后将汇票转给供应商,直到汇票到期时,我公司又要怎么做会计分录呢?(北京市赵岩)
在线专家:
出票作为保证金时:
借:银行存款―保证金户
贷:应付票据―银行承兑
我公司将汇票转给供应商时:
借:应付账款―某供应商
贷:应付票据―某供应商
汇票到期时:(如果是100%存入到期直接就扣款)
借:应付票据―某供应商
贷:银行存款―保证金户
如果不是100%存入保证金,到期转出货币资金后银行再扣款。到期保证金账户还会有一笔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保证金利息收入
酒店会计处理
我所在企业是一家酒店服务企业,酒店不定期会购入很多床单、被罩等床上用品,购入的床上用品入何科目核算?(河北省缪莉莉)
在线专家:
这种情况应通过“周转材料”科目来核算,具体处理:
购买时:
借:周转材料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领用时:
借:销售费用―低值易耗品
贷:周转材料
企业间借款处理
A公司向B公司借款,每年有利息,请问A公司和B公司各自如何做账?(青海省秦靳)
在线专家:
A公司收到借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支出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B公司借出款: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收到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
实习生待遇处理
我单位招了几名实习生,待遇600一人,但是没有签合同,那支付的工资如何入账?税务方面有什么讲究吗?(北京市王天)
在线专家:
因为实习生档案仍在学校保留,未转到公司,所以不能签订正式合同,也不需要交保险等。这笔款项可以看作劳务报酬,然后到税务局开发票进行入账即可。
相关法规:《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业务处理
某公司发生如下几项业务:签订合同,然后收到预付款,后发生一些费用,一般几个月后工程完工,请问整个过程应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广东省梅芬)
在线专家:
请参照下面的思路处理:
1、发生成本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银行存款等
2、结算款项时: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3、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4、确认收入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工程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5、计提跌价损失: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6、工程完工后结转跌价损失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主营业务成本
7、将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科目对冲: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工程施工―工程毛利
税控器抵税处理
税控器抵税分录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上海市张可)
在线专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文件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 1+17% )×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三、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因此,不管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购买税控设备的税额应当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或已交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允许抵扣当期税款。
因此,贵公司外购税控设备可根据上述文件第二条执行。
普通发票可抵免税额=价款/( 1+17% )×17%
借:固定资产(或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或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由于财务人员保管措施不当,丢失了一本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25张),问我公司有何涉税风险?(河南省陈伟鸿)
在线专家: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管理规定,对用票户违反规定发生丢失、被盗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发票的用票户,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发票。用票户申报丢失的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用票户应承担偷税的连带责任。
所以,你单位存在被处以罚款,并在一定期限内被停止领购专用发票的风险;如果丢失的发票被虚开和代开,你单位还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酒店式产权收入的营业税
我单位将外购的房产,交由某酒店管理公司进行酒店式经营管理投资,不进行产权过户,双方约定,每年年初固定支付给公司投资合作收益100万元,请问我公司提供房产的涉税处理是什么?(天津市王宏波)
在线专家:
1.根据国税函[2006]478号规定,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果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你公司应该就取得的收入依法缴纳服务业的营业税,并同时负担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根据印花税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适用税率1/1000。你公司的房产酒店式经营合作经营合同,实质就是租赁合同,应该按规定适用租赁合同的印花税税率贴花完税
3.根据房产税的相关规定,房屋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依法乘以12%计算缴纳房产税。你公司应该就双方酒店合作收入,按12%计算缴纳房产税。
4.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租赁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应该将上述100万元收入计入当年的所得税收入中。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变化
能简要说说,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凭证问题吗?(福建省詹念)
在线专家:
2010年7月1日前,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企业拨缴时的法定凭证,它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由全国总工会统一发放,是税法明确的工会经费税前扣除依据。
2010年7月1日,全国总工会决定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了配合这一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2010)24号)规定,2010年7月1日起,税前扣除唯一凭证是《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但是,由于工会经费的征收模式在不断发生变化,全国总工会一直在探索委托税务机构代征工会经费的方式,比如,辽工发财字〔2006〕18号规定,辽宁省委托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工作从2005年十月起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从2006年1月1日起,委托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
2008年全国总工会就明确全面推广税务机关代征模式。越来越多的地区不再由企业直接向工会拨缴,改为向税务机关拨缴。
在上述情况下,总局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0号),明确如下: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30号公布实施后,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凭证,不再具有唯一性了。
高新技术企业来自境外所得能享受15%的税率吗?
我单位为北京一家环境设备制造公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2010年从美国的分支机构分回利润600万美元,在境外依法缴纳了20%的所得税,请问,这部分分回所得,是否需要补税呢?(广东省 刘丽君)
在线专家:
境外分回所得,按规定需要依法补税,但是您单位分回的2010年的境外所得,由于境外所得在境外税率高于您单位享受的15%的税率,不需要补税了。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即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单位自境外分回的所得,在境外已经缴纳所得税高于按上述47号文规定适用15%计算的所得税,所以,不需要另外补税了。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获得高企认定是前提,享受优惠年度符合减免税条件是要件。
同时,相关指标值达标是关键,上述47号文强调,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几个指标要严格执行。
未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收征管
我单位系河南省郑州市某建筑公司(已认定一般纳税人)到石家庄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已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劳务发生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报验,完工后的余料在石家庄销售,如何申报纳税?(河南省药馨)
在线专家: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因此你单位应就上述的预料收入在石家庄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87号)规定,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
综上,你单位虽已就外出建筑劳务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但没有就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到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按照国税发[1995]087号规定,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货物销售行为,经营地石家庄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个人住宅动迁费需纳税吗
我舅舅的房屋属于拆迁范围,现该房产要动迁,请问动迁费需纳税吗?如需纳税怎么计算?(北京顺义王军红)
在线专家: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个人根据规定搬迁,取得动迁费,符合上述规定,动迁费不征收营业税。
实际执行中,您舅舅需要提供相关动迁文件,而且,动迁费必须是由财政支付的。否则,应按取得的动迁费款项,按期5%税率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文件的规定,个人(房屋产权证为自然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限售股解禁的个税计算
我单位同事持有限售股,已经解禁了,准备减持,但是不明白复杂的限售股的个税计算,能做个简单的解释吗?(黑龙江省张克东)
在线专家:
限售股的个税计算,由证券登记机关为扣缴义务人,证券机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1.当登记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未进行技术升级和制度完备,采用预扣预缴限售股个税,纳税人清算的方法:
当未进行技术升级和制度完备,此时,证券机构无限售股的成本资料,所以,采用核定方法预先计算每股的所得,为限售股持有人转让限售股时提供预扣依据。
减持限售股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税。
提前确定每股限售股应纳税所得额=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15%
减持限售股时,预扣预缴个税=每股限售股应纳税所得额×20%×减持股数
同时,纳税人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限售股清算,多退少补。
2.当登记限售股的证券机构进行技术升级和制度完备后,采用扣缴限售股个税方法:
此种情况,已经进行了技术升级和制度完备,证券机构已经登记了相关限售股的成本资料。
所以,不是预扣预缴,而是正式的扣缴个税。
此时,扣缴个税=〔实际转让收入-(原值+合理税费)〕×20%
纳税人被证券登记机关扣缴个税后,个税完税终结。
您单位同事需要根据不同情形,选择上述适用的方法计算和缴纳个税。
如何寻找下跌行情中套利机会
最近,上证指数疲弱不堪,个股普跌。在这种大盘下跌的行情中,投资者特别是散户还能不能在其中找到一些投资机会?(浙江省朱斌)
专家:
6月15日央行再次上调存准率之后,市场悲观情绪进一步蔓延,5月份的CPI同比增长5.5%,创出近34个月新高,在旱灾、电荒和洪涝灾害以及翘尾因素的影响下,6月份通胀水平可能会更高,无疑将加大政策紧缩力度的预期。因此,市场观望情绪比较浓重,大盘指数压力较大,另外,受欧债危机拖累,美元指数反弹的概率较高,我国扭转连续5个月减持美国国债势头,4月份开始增持76亿美元,也侧面证明美元指数反弹的可能性较大,这样不仅压制大宗商品价格表现,也引发热钱倒流的预期。客观地说,现在弱市环境中,中小投资者没有多少投资机会,最好的策略是在市场反弹的时候适当降低仓位,等待市场转机的出现。具备一定投资能力的中小投资者可以尝试一下套利模式,但必须要注意风险。
套利实际上是利用市场恐慌情绪与某种特定规则之间出现的确定性价差来获得利益的方法,本质上就是针对某些看错市场的大资金的交易漏洞进行牟利。由于某些特定规则或者约定的保证,往往在下跌市场中保护自己的投资不但不会受损反而能获得收益。
目前的市场中,有以下几种比较典型的套利思路可供中小投资者参考:
一、股价大幅低于净资产的套利
持续下跌的市场中,由于投资者的恐慌情绪,往往在某个阶段集中卖出股票,导致股价大幅下跌,有些个股的股价大幅低于净资产。换句话说,就是企业的市值大幅低于企业静态净资产的价值,从收购角度看,买入股票对应的企业价值是非常合算的,投资本金是有保障的,一旦市场修复就会获得丰厚回报。
这点在每轮熊市中都得到了验证,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几点:股价只有大幅度低于净资产才有足够的套利空间;注意净资产数值中的水分,要扣除那些随时可能缩水的投资收益、地产增值收益以及商誉等;注意含金量,也就是每股所含的现金资产,这个比例越高,公司的标购价值越高;注意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防止企业出现意外情况导致投资损失。
二、某些要约收购条款触发的套利
公司大股东或者收购方在前期进行了要约收购,提出了比较高的要约收购价格,如果股价跌破要约价格,投资者可以行使现金选择权,投资者在股价暴跌过程买入可以获得这样的一种套利机会。
在操作中我们也要注意一些要约细节,比如要约方会不会反悔导致修改条例;要约方的实际能力如何,能否承担得起巨额的现金选择权,没钱支付赖账的人不是没有的。
三、定向增发价格确定个股的套利
我们可以发现,前期有不少个股获得了证监会的定增核准,但是迟迟没有发行,主要原因就是股价持续下跌,已经达不到定向增发方案中的增发价格,市场上直接买入股票已经比定向增发便宜多了,而由于核准文件中规定了底价又无法修改。
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一般是半年,如果半年中公司无法发行,那么这次定向增发就会失效,这对于那些千辛万苦等来增发的公司来说,肯定是非常不合算的。所以,大多数公司会想办法让股价上涨,达到增发的条件,而这个过程恰恰是我们套利的过程。
当然,套利的方法还有很多,这里仅仅是一些简单思路。其中,对于定增股的套利是比较实际可行的,也是值得去尝试的。实践也证明,在弱市中,利益推动将成为价值投资的有力保障。这些定增困难户随着市场的下跌将越来越多,大家可以细心地去筛选一下,找到那些行业有优势,未来发展乐观的公司,把握套利机会。
重大资产重组
5月13日,中国证监会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如果发生资产重组,往往会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想了解一下什么情况才算是重大资产重组。(山东省谭国强)
专家:
资产重组根据重组对象的不同大致可分为对企业资产的重组、对企业负债的重组和对企业股权的重组。资产和债务的重组又往往与企业股权的重组相关联。企业股权的重组往往孕育着新股东下一步对企业资产和负债的重组。对企业资产的重组包括收购资产、资产置换、出售资产、租赁或托管资产;受赠资产,对企业负债的重组主要指债务重组,根据债务重组的对手方不同,又可分为与银行之间和与债权人之间进行的资产重组。
证券市场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或置换资产达到一定标准并使公司大部分资产发生变化的行为。证监会2008年5月18日实施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从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等方面对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做了明确规定,以下任一种情况都被视为重大资产重组:(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对于重大资产重组,应由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2/3以上表决权通过,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如果资产重组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还需要回避。不过,股东大会通过并不表示就一定可以实施重组了,还要上报证监会,最后由证监会决定是否予以核准。有一类情形更加特别的重大资产重组,需要由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下设的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这种特别的情形指的是:(1)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总额和购买资产的总额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2)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3)中国证监会在审核中认为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其他情形。
因重大资产重组会对公司股票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在对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上对上市公司有特殊要求:(1)上市公司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需要至少披露: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2)上市公司最迟应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以下文件: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3)在股东大会做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该决议;(4)在收到证监会是否核准的决定后,于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在刚的征求意见稿中,还从三个方面明确规定了借壳上市的监管条件。一是要求拟借壳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二是要求借壳上市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证监会有关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三是要求借壳上市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借壳上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投资者投资重组股,可以说是险中求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投资策略:,(1)对重组消息的分析要与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及其股本结构结合起来。特别是股本结构特殊的股票,如总股本一亿左右和流通盘达50%以上的个股;(2)关注有重组预期的公司时,要注意到低价亏损大盘股和小盘股重组的可能相对大一些;(3)密切关注重组股的量能与走势的关系,判别是庄家建仓阶段还是借消息出货,以决定进出时机。对股价已炒高的个股原则是不介入、不追涨,而与同类题材个股相比仍有潜力者,可以谨慎介入,要快进快出;(4)关注市场的新动向,包括绩优股和刚上市的新股都应得到重视,还要注意上市公司股东的构成和其背景,特别是有一些高校、科研所背景的股东。
识别板块启动与衰落的信号
近几日,在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年内开工消息的刺激下,水泥等板块在熊市里走出了一波上涨行情,某水泥股还连续数日涨停。那么,我们该如何把握某一板块启动与衰落的信号呢?(吉林省曹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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