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09:55:2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少数民族服务管理工作,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内地民族学生情况调查
结合高校民族学生的实际情况,我们对4所不同类型的高校进行了问卷调查,涉及高校民族学生关注的3大类15个问题,每所高校100份调查问卷,通过对400份调查问卷的整理分析,有的36份,约占民族学生的1%;民族情感、民族意识强烈的348份,占87%;来自经济不发达地区,需贷款读书的253份,占63%,民族贫困学生52份,占13%;与大多数同学能和睦相处的126份,占31.5%,喜欢独处、有心事不愿吐露、时常感到困惑的62份,占15.5%;认为自己所在学校对民族学生关注度高,教职工、辅导员关心、关爱民族学生的56份,14%;对自己所在学校服务民族学生方面满意的113份,占28%。通过问卷调查反应出,当前高校民族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服务管理,与民族学生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对民族学生的性格特征、生活习惯了解掌握不够;在提高民族学生学习、社交和就业能力方面缺少相应的办法;增强民族学生的服务针对性,在服务管理民族学生的措施还有待提高。
2内地民族学生的特殊性表现
一是生活习惯差别明显。由于从小生长环境不同,他们的生活习惯与其他学生存在明显差别。饮食习惯上,进餐场所有要求,如回族学生必须是清真档口或者清真餐馆;日常服饰上,民族学生喜欢用代表自己民族信仰的饰品或服装,包括一些脸谱、图腾之类装饰自己的寝室;卫生习惯上,不爱洗澡、洗衣服,不爱讲卫生,从小的生长环境决定了这些生活习惯,他们大部分住在边远地区,条件落后,家庭贫困。二是语言文化相对落后。民族地区受教育条件的影响,民族学生从小学习民族语言,文化基础较差,所受的教育与其他学生相差很远,由于享受民族政策加分,进入大学学习,部分学科基础薄弱,尤其反应在大学英语、高等数学、计算机等公共必修课上,一些课程的难度远远超出了他们接受的能力范围,使他们学习起来感到很吃力,导致成绩不理想。三是社交关系不够融洽。民族学生天性纯朴、热情、豪放,与人相处的愿望强烈,但由于受到原生环境和自身民族文化的影响,与汉族学生语言、文化、信仰差异明显,不能融入以汉族为主的大学生活中,更喜欢与自己同一民族的同学在一起,形成他们固有的生活、交际圈。双方由于接触少,互不了解,差异感明显,彼此交流困难。四是虔诚笃信。民族学生都有自己独有的。如藏族学生信仰佛教,新疆学生信仰伊斯兰教,有些民族虽然没有,但也有自己本民族虔诚膜拜的图腾。不同民族每年都有自己的重大节日,在不同节日他们都会采取不同的形式隆重庆祝。
3高校民族学生安全教育及服务管理问题分析
一是生活习惯差异容易产生各种心理问题。民族学生自我意识和自尊心较强,渴望被理解和尊重,当进入一个全新的大学校园学习,远离父母及亲朋好友,远离自己原来熟悉的生活环境。环境的陌生及语言的不适应等现状很容易让初来乍到的学生产生孤独寂寞感,加之,民族学生大多来自经济条件和教育条件落后的偏远山区,与其他学生的生活消费相比,自尊与自卑情绪矛盾交织,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解决,会导致学生产生诸如性格抑郁、情绪暴躁、敏感多疑等心理问题。二是语言文化差异容易导致同学间矛盾冲突。民族大学生具有强烈的民族意识和民族认同感,从小受本民族语言文化熏陶,民族风俗根深蒂固,根植于心,不易更改并不允许受到侵犯。而大学生来自天南地北,不同民族,有着不同的文化习俗、生活习惯和,生活学习中很容易产生矛盾。加之,大部分民族学生来自为偏远地区,无论教育条件还是师资力量都比较落后,这种客观条件导致他们知识基础不牢固,知识结构不合理。进入大学后,尽管十分努力,仍与其他地区学生差距较大,也会成为同学间矛盾的焦点。三是强烈的民族情感容易产生小团体现象。大学校园中,内地民族学生的民族情感和维护本民族荣誉的心理十分强烈,对本民族的风俗习惯、以及政治地位等问题十分敏感,这种自我民族情感又希望得到广大师生的理解与尊重。实际生活中,大多数民族学生还是喜欢与本民族的同学交往,形成自己的交际圈,尤其是大一新生中这种现象格外突出,总认为相似的成长经历和文化习俗更容易交流,理解;语言障碍、习俗障碍、学业成绩差距等的影响使他们不愿与其他同学交往。民族学生的这种观念使得他们在日常学习生活中交际圈比较固定,人数及范围极为有限,小团体现象非常严重。四是特殊的经济条件容易产生消极情绪。民族地区受地理、观念等条件的影响,大多经济条件相对较差,尤其是民族学生中的贫困生具有更大的特殊性,家庭的贫困现状与高校的高学费,使他们背负了很大的经济负担。由于知识基础不好,获得各种奖学金的机会也不多,这也丧失了部分经济来源。相形之下,与其他经济条件较好学生相比,贫困民族学生很容易产生心理落差,进而形成一种消极情绪,严重的还会产生心理问题。这些实际问题解决不好,有可能会影响到高校的安定。
4加强民族学生安全教育与服务管理的对策措施
内地民族学生在高校学习生活中表现出来的特殊性,潜移默化地使他们成为了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保留着自己民族的习俗,不能完全融入到大学生活。高校必须高度重视这一特殊群体,采取有效措施,搞好教育服务管理。
4.1加强教育,正面引导,帮助民族学生树立健康的思想意识
培养和造就合格的民族学生,眼光还要放在教育上,认清少数民族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一要正确引导民族学生迈好大学第一步。利用新生入学教育等时机,对新入学的民族学生开展专题讲座,引导新生了解学校民族政策,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提高适应大学生活的能力,激励他们奋发向上;对民族新生开展职业生涯规划辅导,指导新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标,做好大学计划。二要充分发挥民族学生的特长。民族学生大多擅长舞蹈、唱歌,要为他们提供展示自己特长的平台,在民族传统节日,要为他们组织晚会,让他们身着民族服饰,走上舞台,用自己最好的汉语歌颂党、歌颂祖国、讴歌母校、赞颂老师;要积极组织少数民族学生参加各种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给他们提供展示自己才能的机会,增强他们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三要注重培养和选任少数民族学生干部。要鼓励民族学生追求上进,引导他们自觉融入到社会、融入到集体,从培养民族学生干部入手,使表现出色的民族学生进入团学组织,注重在团组织和学生会中培养民族学生干部,合理地发挥民族学生骨干的作用,让他们影响和带动其他同学共同发展;搞好民族学生入党教育,用党的先进理论和最新成果武装民族学生,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四要积极做好民族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疏导工作。由于民族学生特殊性格特点和交际范围,易产生自卑、抑郁等不健康心理,一定要注意观察民族学生的动态,关注其情绪变化,及时疏导学生心理,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解决。
4.2科学管理,整合资源,为民族学生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搞好民族学生教育管理,需要高校师生齐抓共管、群策群力,积极营造良好的民族学生教育环境,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推动民族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向更加扎实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一要提高教职工对民族文化和的认知。教职工首先应主动学习了解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引导并带动其他学生主动去了解相关知识,避免出现无意识侵犯民族学生的传统习俗而引起冲突的现象。二要提高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水平。辅导员处于学生管理的第一线,与民族学生联系最为密切,提高他们自身的素质与管理水平,对做好民族学生工作意义重大,辅导员要通过自己的人格力量去教育和影响学生,加强自身政治理论学习、了解掌握民族政策、相关内容,提高管理民族学生的技巧与能力。三要建立民族学生档案。做好民族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必须从“细”处着眼,要充分认清教育对象的特殊性,为民族学生建立单独档案,针对个体差异分别做好工作,切实激发热情,正确引导。
4.3精心组织,搞好服务,切实解决民族学生的实际困难
一、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一)抓活动,积极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一是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取得新突破。在已评选出的民族团结进步和谐社区、教育基地、和谐企业中,择优开展示范窗口评选工作。加强了春节期间对我市清真网点规范管理工作。为少数民族低保和农业户口家庭每户发放了100元肉食补贴;开展“三走访”活动,共走访慰问少数民族困难家庭21户,送去慰问金120__元。
二是推进民品企业的服务管理工作。年初,我局会同有关银行及企业召开了民品贷款额度核定联席会议,确定了20__年我市九联、清光两家民品企业民品贷款额度共11.5亿元,比去年增加了23.7%。上半年又帮扶6家企业申报民品企业。
三是组织开展各类丰富多彩的活动。组织全市各条战线上的30余名少数民族代表,举办了少数民族迎新春同乐会;组织市少数民族联合会部分成员及少数民族群众代表分别赴市南、城阳参观考察了市民族团结进步和谐社区;举办了全市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学习班。同时,在部分少数民族群众居住集中区域的学校、社区进行了实地调研,制定了开设少数民族语言兴趣班试点方案。上半年,为少数民族中考考生出具加分证明23份,为高考考生出具加分证明199份,共办理少数民族成分更改36份,未出现差错。
(二)抓学习培训,认真学习贯彻宗教政策法规
一是开展《__省宗教事务条例》集中宣传活动。我局精心制作了宗教事务条例宣讲课件,在全市多家网站和宗教团体场所网站,设置了专题宣传页面;指导各区市和宗教团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专门印制了20__册《__省宗教事务条例》口袋册,使宗教教职人员人手一册,提高了学习活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是组织开展了首个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组织宗教团体开展了宗教法规宣讲活动,通过自办网站,设置专题网页和学习园地,上传学习内容等形式,引导宗教团体和教职人员开展宣讲活动,引导信教群众积极学习有关政策法规。
三是强化教育培训,提高素质能力。举办了全市民族宗教工作依法行政暨信息员培训班,对区(市)40余名民族宗教工作干部进行了培训。并对近年来查处的案件进行了总结梳理,选取了17个典型案例编印了《__市宗教工作执法案例汇编》,提升基层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举办了天主教基督教界、佛教界和道教界人士培训班,共培训宗教界代表人士200余人,进一步提高了宗教界人士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的自觉性。指导市天主教两会、基督教两会、市佛教协会各举办各类培训班3批次。市伊斯兰教协会在清真寺成功举办了“卧尔兹”演讲会。
(三)抓管理,努力促进民族宗教领域和谐稳定
一是依法妥善处置非法宗教活动,坚决抵御境外宗教渗透。加强了对重点区市的指导和管理,分化、瓦解、转化私设聚会点。继续做好治理乱建庙宇、滥塑宗教造像和抵御宗教渗透工作。今年先后2次抵御“达瓦宣教”及境内极端思潮渗透。开展了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情况摸底工作,依法处置涉外非法宗教活动1起,打击了韩国基督教对我市的宗教渗透。
二是积极稳妥处理各类矛盾纠纷。认真做好两会和中俄联合军事演习等敏感时期敏感节点的民族宗教工作。做好天主教圣母月期间我市天主教信徒的稳控工作。充分发挥宗教团体在解决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特殊作用,今年市伊斯兰教协会协助化解各类矛盾纠纷10余起。
三是以开展“安全年”创建活动为抓手促进和谐宗教活动场所创建。指导宗教团体做好房产管理工作。认真组织浙江路天主教堂维修施工,预计该工程两个月后可基本完工。召开了宗教团体负责人会议,与各宗教团体签订安全责任状,对教职人员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建立健全各种安全预案,增强了教职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在今年的春节、“浴佛节”法会期间,安全接待信教群众、游客数10万多人。认真总结提炼我市创建和谐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经验,6月4日在全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经验交流会上,崂山太清宫、江苏路基督教堂分别作了大会发言和大会书面发言。
(四)抓队伍,不断加强机关自身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今年我局选拔得力同志任平度市张戈庄镇大水泊村第一书记。以“第一书记”驻村工作为依托,加强基层党建为突破口,开展走访调研,帮扶特色产业发展,实施民生工程,稳步推进项目落地。“七一”前夕,组织机关党员开展“
党员奉献爱心”活动,局主要领导带领进村结帮扶对子,帮扶所在村庄的困难家庭。
深入学习省、市党代会精神,组织好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机关干部日常学习以及机关干部学习论坛活动。严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全局干部职工中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认真研究办理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共办理人大代表建议8件,政协委员提案8件。在机关开展治理“庸、懒、散、慢、拖、瞒”和“加速、提升、创新、增效、落实”活动,努力在我局营造风正气顺、激情干事的良好氛围。
上半年虽然取得一些成绩,实现了时间、任务双过半。但与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以及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一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模式有待探索,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深度和广度有待深化;二是指导帮助少数民族社团组织和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还要进一步强化措施;三是宗教场所布局不尽合理,场所建设有待推进;四是民族宗教工作者的能力水平需要进一步增强。我们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要正视存在的问题,着力加以解决。
二、下半年主要工作
(一)着力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继续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和谐民族社区、楼院、和谐企业和“五好清真网点”创建活动,召开创建工作现场会;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民族企业调研、帮扶工作,做好现有民品企业监管、服务工作;举办好__市第六届少数民族文艺汇演;认真组织开展第12个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和少数民族文艺汇演。
(二)着力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
采取多种形式,在9月份集中开展的__市第14个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月活动;支持宗教界积极参与慈善活动,组织实施好宗教团体“慈善周”活动;在全市宗教活动场所开展一次集中排查专项整治活动,切实解决当前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大型宗教活动的管理指导力度,确保活动安全有序;依法妥善处置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确保民族宗教领域安全稳定。
(三)着力加强民族宗教团体自身建设
继续加强爱国爱教思想教育,支持引导各宗教开展讲经论道活动;切实加强宗教界有关人士的培训工作,加强宗教界高端人才培养;积极推进东部基督教堂等宗教场所规划建设项目;完成好浙江路天主教堂维修工程;加大少数民族社团组织的管理服务力度;组织好民族宗教团体负责人参观考察活动。
避孕药具管理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避孕药具的发放和使用,是实现控制人口增长的有效途径和方法。而在药具的发放、指导使用、用药后的避孕效果评估,药具不良反应及并发症鉴定以及新出现不良反应的监测、登记、报告等信息资料的收集几乎是空白。究其原因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 药具管理工作的模式及现状
1.1药具工作在优质服务内容里占一定的比重。而我地区在此项工作方面存在重管理轻服务的倾向。在药具的调拨保障供应、库存、保管、发放等环节都严格按照自治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要求实施有效管理。但在药具的使用人群进行指导及选择方面,避孕效果评估,用药后药具不良反应及并发症的鉴定、登记、监测,信息收集、汇总、分析等方面的工作出现缺位。
1.2我地区是以维吾尔民族为主的少数民族居集地区。且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71.3%,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77.6%。目前供应的避孕药具无维吾尔文字的药品使用说明书,这无疑给少数民族育龄人群在使用药具及对不良反应的接受程度产生一定难度。城镇人口中,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因接受各种信息、培训比较多,有较强的知情选择能力。其避孕效果好,节育措施续用率高,意外妊娠较少发生。 而城镇居民、流动人口及农村人口对避孕药具的知情选择方面掌握的信息和使用方法有限。知情选择能力不足。节育措施变更较频繁,意外妊娠现象发生较多。
1.3 我地区是西部以少数民族聚集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的药具发放、登记、用药指导与随访工作,由村宣传员来承担,而宣传员不是在编的专职人员,基本没有接受过医学专业教育,她们对药具的知识缺乏系统全面的掌握。对避孕药具使用情况只局限于掌握落实措施的人数、供药时间、措施类型、使用方法和构成。对于随访的内容较粗浅,在使用中出现问题,不能评估其严重程度,提出处理方案或进行转诊治疗。避孕对象对使用的方法不满意或避孕对象本身情况发生变化或目前使用的方法从医学角度来认识,已不再适宜时,她们没有帮助避孕对象选择其他更适宜的方法的能力。
2 避孕药具不良反应及并发症鉴定,缺乏管理体系及规范统一标准
2.1目前,国家及自治区没有制定对避孕药具不良反应及并发症鉴定的规范统一标准做参考。我地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普遍存在着对药具不良反应及并发症监测缺失。对避孕药具的不良反应,并发症及新出现的并发症缺乏完整的信息资料积累和统计分析数据上报。缺乏规范的药具不良反应鉴定、监测管理体系及规范的技术鉴定标准,故在实际工作中无参考依据可循。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出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2.2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及服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工作。育龄人群对使用药具产生不良反应及导致并发症较为敏感,若不谨慎,极易引发医疗纠纷。如:皮埋植剂使用过期,因使用期限告知不详,随访不周密,导致意外妊娠。更换口服避孕药服用方法不正确,导致阴道大出血。将紧急避孕药误认为常规避孕方法来使用,导致月经紊乱。对于单角子宫,子宫肌瘤患者在放置宫内节育器之前未做术前B超检查。而误认为是放置宫内节育器而引发的并发症等等纠纷。都是对药具使用前缺乏系统全面的检查、诊断、鉴别、术前告知及术后的严密随访而导致。
3加强药具规范使用管理的重要意义
3.1强化药具服务意识 为育龄人群提供准确无误的宣传避孕节育知识、细心筛选适宜的避孕方法,让育龄群众享受真正意义的、有实际内容的,安全有效的个性化的,避孕节育优质服务。
3.2 增强依法服务工作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详细、准确的登记、填报药具不良反应及并发症数据,真实完整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为计生药具的科学研发及改良提供全面系统、真实信息,为今后药具工作发展及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可靠理论依据。
3.3提高医疗纠纷防范意识 减少或杜绝因药具宣传、指导、选择、使用不当或随访不周,引起的不良反应及并发症,避孕失败等后果而诱发的医疗纠纷案。
4 提高药具管理与服务整体水平的对策
4.1国家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合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制定出台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及并发症技术鉴定规范标准。
4.2 健全完善药具服务管理制度,强化药具服务人员培训工作。药具的科学、规范、有效指导应用,是建立在具有系统扎实医学理论功底,有一定临床应诊能力,有良好职业道德基础之上的人员来承担此项工作。才能比较全面系统掌握服务对家的整体状况。从医学的视角去选择适宜不同个体的避孕方法,来提高避孕药具效果,减少副反应及并发症,降低意外妊娠,提升优质服务质量。因此,加强药具服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就是巩固计划生育的基础工作。
4.3 引进药具服务人员竞争上岗准入机制,对于从事药具的服务人员实行招聘制,即;招牌具有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具有一定的临床应诊能力的人员来此岗位承担药具服务工作。实行岗前培训加强药具岗位练兵活动来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4.4 加强对使用药具人群的培训及分类指导。普及宣传避孕药具、方法等有关知识,让群众在知情选择的基础上落实一种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增强育龄群众自我避孕、自我保健意识,提高药具的使用率及有效率。。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殡葬活动、从事殡葬服务及生产、经营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市殡葬管理工作,贯彻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殡葬管理,动员各方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改革。本市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殡葬行政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建设、土地、林业、宗教等行政部门依法协助民政部门实施殡葬管理。
第五条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村)民自治组织,应当积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全市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殡葬管理规定,破除旧的殡葬习俗,坚决纠正违法殡葬行为。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群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火葬和土葬管理
第七条本市西陵区、伍家岗区、犭虎亭区及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县市区所辖乡、镇、村属于火葬区域的殡葬,依照国家规定实行火葬。在实行火葬以外区域的殡葬,暂划为土葬区。
第八条土葬区域调整为火葬区域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拟定方案,经本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本市长阳、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丧葬习俗,拟定殡葬改革方案,提请自治县权力机关审议后按前款规定上报审批。
第九条凡在火葬区内死亡的人员,除国家、省和本细则另有规定外,遗体一律实行火葬。非火葬区人员死于火葬区内的,应就地火化。禁止将火葬区内的遗体运到土葬区土葬。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火葬区内的遗体土葬提供墓地、墓穴、运输等便利。
第十条遗体火葬,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火葬的死者,其亲属或生前所在单位、居(村)民自治组织、医疗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当地殡葬管理所接运遗体,并在3日内持死亡证明办理手续,火化遗体。特殊情况需延长遗体停放时间的,经殡葬管理所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7日。逾期经书面通知仍不办理火化手续的,殡葬管理所有权火化遗体。
(二)无名尸体由公安机关依法出具证明后火化,其丧葬费用由火化地财政开支。
第十一条火化后的骨灰,按照因地制宜、方便群众、有利于管理、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处理。骨灰存入骨灰堂或骨灰公墓。提倡不留骨灰或植树代墓等新式葬法。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或在公墓区外留坟头、立碑志安葬。
第十二条应当火葬而没有实行火葬的死者,其生前所在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对其亲属给付丧葬补助费和落实抚恤政策。
第十三条土葬区应建立土葬公墓埋葬遗体;未建土葬公墓的地方,遗体应埋入荒山瘠地;无荒山瘠地的,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四条土葬区内死者生前遗嘱实行火葬或其亲属同意实行火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
第十五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内;
(二)城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内;
(三)水库、河流堤坝、水源保护区500米以内;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以及重要建筑物、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
第十六条禁止利用烈士陵园、烈士墓地从事经营性的公墓销售业务,禁止恢复或新建专门的宗族墓地,禁止将已经迁移或平毁的坟墓返迁或重建,禁止为活人立墓。
第十七条办理丧事应当文明、节俭,破除封建迷信、铺张浪费等陋习。禁止在办理丧事中看风水、做道场、打丧鼓及沿道路抛撒纸钱、冥钱等。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按习俗举行的丧葬仪式,应在规定的场所内进行。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丧事,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城镇居民办理丧事,应在殡仪馆内进行,禁止占用道路或在房前屋后搭棚祭吊。
第三章殡葬设施和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本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全市殡葬管理工作需要和殡葬改革的要求,提出殡葬设施的布局方案和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建设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前款所列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经营性公墓在一个县市区所辖范围内应避免重复建设。公墓经营单位应当服从民政部门的管理。严禁炒卖墓穴、墓地。
第二十二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乡(镇)、村兴办和管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不得对外经营。
第二十三条公墓建设应坚持节约土地的原则。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在土葬区内,安葬单人遗体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为20年。使用期满前6个月,公墓管理单位应当通知墓主办理续用手续;使用期满仍未办理续用手续的,作为无主墓穴处理。
第二十四条殡葬事业单位(包括殡仪馆、殡葬服务站)所需的新建、搬迁和维修费用,应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并依据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费。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的经营收入,应当用于本地殡葬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殡葬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营服务制度,完善服务设施,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六条殡葬事业单位提供收取费用的服务项目时,应由丧户自愿选择;未经丧户同意,不得强行提供服务和收费。禁止以任何借口刁难丧户或向丧户索取财物。
第四章殡葬设备和丧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七条生产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寿衣、花圈、棺木、黑纱、骨灰存放器具、墓葬用的石碑石料等丧葬用品,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并自觉接受当地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禁止依法成立的殡葬事业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尸体冷藏棺(柜)、水晶(玻璃)棺、殡仪馆等经营业务。禁止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禁止生产、经营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第二十九条殡葬运尸专车经县以上交通部门核定后,免交车辆通行等费用。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在火葬区将遗体土葬或火葬后将骨灰装入棺材埋葬,以及在禁止建造坟墓的地区建造坟墓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强制火葬并平毁坟墓,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在耕地、林地建造坟墓的,可由县以上国土资源和林业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非法经营墓穴、墓地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迁移或平毁坟墓,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从事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借办理丧事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关键词】医院管理年 藏医护理 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R197.3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0515(2011)10-264-01
在2009年卫生厅提出的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中,护理工作质量是重要内容之一。两年来严格按照医院管理年要求,围绕“服务、质量、安全、价格”深化藏医护理质量管理,提高护理质量。在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基础上,使护理质量得到显著提升。现将我院在医院管理年活动以来的工作做法及体会总结报告如下。
1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1.1 根据管理年要求,把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贯穿于护理工作中,把“以病人满意”为目的作为服务目标,院内认真组织护理人员开展护理服务品质月活动,提供高品质、超期望值的护理服务。同时每月定时进行患者满意度测评,病人对医院的满意度有了很大提高。
1.2 对患者进行人性化护理,营造温馨舒适的就医氛围
对患者创造洁净、舒适、安静的就医、住院环境,营造温馨舒适的就医氛围,护理人员对患者态度和蔼、主动热情、微笑服务、语言亲切易懂(为了适应少数民族地区患者需要,所有护士都进行了藏语言培训),提供优质全面无缝隙的服务,全面提升护理质量,打造护理品牌,实现护理技术零缺陷,护理服务零投诉、零纠纷、医护沟通零距离的目标要求。
2 根据各种情况制订不同的护理预案并与实施
2.1 在新的医院评审标准中,已把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和保障医疗安全工作作为了医院管理的核心内容,其中应急管理考核已将护理预案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评审内容,且在评审中,对护理预案的制订和执行情况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因此,我院从护理安全管理方面考虑,由护理部主任主要负责制订了一套完善、详细、实用的护理预案,为了有效地确保临床护理工作良性运行。积极主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达到提高护理服务水平之目的。
2.2 我院护理部采用动态管理措施,对护理预案的执行全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及时了解和掌握执行的进展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并立即着手解决。从根本上保证护理预案的有效执行并达到理想的预案。无论是实践还是演练,都取得了良好效果,达到了预期目标。
3 完善护理服务管理体系,保证护理安全
3.1 完善工作制度注重实效 对照医院等级评审标准,结合医院实际工作,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各级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各班次的工作职责,并制定成册和悬挂于墙上,以便于随时查阅、学习、掌握。内容包括应急预案、分级护理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差错事故上报制度、病房管理制度等。护士长重点检查各项制度的掌握落实情况,对在工作中发现的一些薄弱环节、共性问题,在每周一的业务学习和科室例会上讨论学习找出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列入下月重点检查项目。个别问题个别交换意见,使制度落到实处,保证护理安全。
3.2 健全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健全服务流程,简化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使病人从入院检查治疗到康复出院的整个过程,得到及时高效的服务支持。减少病人痛苦,使整个过程处于良性运行控制中。如病人需入院治疗时,门诊医师通知导医人员,同时电话通知病房,病房第一时间接到通知后,就会同时通知值班护士、值班医生。当导医人员将病人送到病房时,病房已经为病人做好了铺床等一切准备。由值班护士陪同病人到病房,值班医生到病房。医护人员向病人作自我介绍,同时做好入院宣教,及时重点掌握病人病情,根据病情医护共同采集病史、体检、制定诊疗计划。
4 规范护理服务行为,提高职业素质培训
4.1 严格执行国家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护理规范常规,做到依法执业,持证上岗,文明行医,严格操作规程,自觉规范护理执业行为,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提高护理临床服务是现代护理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院内分层次对护理人员进行了职业素质培训,强化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水平。教育广大护理人员,在工作中要有强烈的仁爱之心及奉献精神,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为病人提供优质服务。在护理工作中要做到淡妆上岗、微笑服务、诚信服务及个性化服务,延伸护理服务技能于道德技能、语言技能、沟通技能与观察技能,全面提高了综合护理服务能力,力争做到无“冷、硬、顶、推、拖”,无服务态度不良投诉。
4.2 注重护理人员仪表仪容,良好的职业形象是护理人员与病患者沟通的基础,我院注重对护理人员仪表仪容和礼仪方面的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前来为护理人员讲课,收看有关录像,是护理人员职业整体形象有了很大的提高;
4.3 开展普通话及少数民族语言上岗培训服务,使护理人员给予病患者以美的享受,为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服务,提升了医院的整体形象。
4.4 单位通过“三八妇女节及国际护士节”组织院内护理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三基”训练的考试、考核,积极开展各项技能竞赛,对在考试、考核和技能竞赛上取得优秀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以推动和促进护理人员苦练基本功,营造一种浓厚的学习氛围,全面提高护理队伍整体素质和护理水平。
4.5 继续规范护理文书书写
根据省卫生厅护理文书书写规范的要求,我院继续抓护理文书的书写,特别是护理病历作为病人可以复制的法律性文件,院内要求每一位护理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对待护理文书书写。利用举办学习班、讲座、一对一指导等形式,对全院护理人员进行了培训,使护理文书书写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减少了不必要的医疗纠纷,降低了发生医疗事故的风险,为医院和患者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5 讨论
经过两年来的不断努力和整改,我院在护理质量管理工作中注重了“贯穿人性化的管理理念”,使我院的护理工作上了一个台阶。通过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结合“三好一满意”活动的实施,真正保障了为病人提供正确、及时、安全、有效、完善的护理服务,促进了护理质量持续改进、护理服务不断优化的目的。激励全院护理人员不断地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进一步完善自己,树立了牢固的工作责任心,从而使我院的护理水平和护理管理得到了明显的提升,也得到社会认可、病人认可、领导认可和自己认可之目的。
参考文献
[1]马华.分层护理管理的临床实践与体会[J]临床护理杂志,2010,9(3):61-62.
[2]徐超仙.护理管理在提高护理质量中的重要意义[J]中医药管理杂志,2010,18(9):862-863.
[3]成翼娟.护理管理学教材2000年7月第一版.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并下发了《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管理办法》、《2013年度全区行政服务集中办理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区行政服务中心咨询台管理制度》、《区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管理制度》等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科学考评体系。二是创新督查模式。中心与经济发展环境办、纪委派驻六组联合,每周对进驻大厅的窗口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涉及日常出勤、业务办理、着装言行、物品摆放等展现工作风貌的各个方面,检查结果列入全区行政服务集中办理工作考核成绩,并对违纪情况进行通报。三是继续开展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在行政服务大厅各窗口推行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对重点项目、大项目、急办项目实行预约服务登记制。上半年各窗口共开展预约服务307件,延时服务583件。四是坚持实行公开服务制。通过电子显示屏、印制项目告知单和服务指南、制作示范样本等各种载体,将窗口办理事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收费标准、政策依据、承诺时限等服务内容予以公开,上半年共公开各类事项300余项。五是加强对进驻中介机构的管理。中心制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对中介机构的进入、窗口执业人员的管理及退出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目前中心共进驻11家中介机构,能办理各类中介服务事项26项。
(二)创新工作机制,提升服务质量。
一是建设推行行政服务标准化体系。按照“以人为本,服务无境”的理念,中心在全区率先建设并推行服务标准化体系,服务标准化体系共包括服务工作标准体系、服务管理标准体系、服务质量标准体系三大体系,中心决策层标准、管理层标准、一般人员工作标准等17个子体系,254项具体服务标准。行政服务标准化体系的推行建设,实现了服务质量的目标化、服务方法的规范化、服务过程的程序化,做到了凡事设立有依据、办理有期限、服务有规范、事后受监督,从机制体制上解决少数部门出现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二是推进重大项目代办及绿色通道服务。修订完善《区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细则》、《区行政服务中心代办、导办服务制度》制度,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提供绿色通道、代办服务,确保重大、重点项目早日落地,早日开工,上半年共对12家企业提供了绿色通道服务,完成代办项目17件,帮助导办16次。三是积极创新审批思路,探索“模拟审批”工作。根据全区《关于以“改进工作作风、改进服务方式、改进问责手段”为重点,进一步深化机关效能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要求,3月中旬到浙江省海盐县学习了“模拟审批”管理模式。考察结束后,区行政服务中心配合区发展环境办,在中心设立模拟审批办公室,并配齐模拟审批所需办公设备,积极与各相关部门沟通做好模拟审批工作。目前,科尔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系列催化剂生产项目“模拟审批”进展顺利。四是建设并启用法律自助服务区。中心以服务群众为出发点,进一步完善法律咨询、法律自助功能,在一楼和二楼办公大厅分别设立了法律自助服务区,配备了宽带电脑、法律读本及其他自助设施,为办事企业、群众和窗口工作人员提供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各类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各类收费事项的收费依据的查询。法律自助服务区目前有法律读本43册,可查询的法律法规150余篇,各类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和收费依据500余条。
(三)以“三集中、三到位”工作为总抓手,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一是努力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三集中,三到位”工作。按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行政审批服务“三集中三到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区行政服务中心加大检查力度,对全区52个具有行政审批服务职能的部门单位进行督查,共统计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共计330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167项,向一个科室集中151项,占总数的90.42%,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119项,占总数的71.26%,向电子平台集中155项,占总数的92.81%。非行政许可事项80项,向一个科室集中64项,占总数的81.25%;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44项,占总数的55%,向电子平台集中66项,占总数的82.5%。行政服务事项30项,向一个科室集中30项,占总数的100%,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27项,占总数的90%,向电子平台集中9项,占总数的30%。为进一步提高集中办公的能力,经研究中心与区环境办每月底对具体有行政审批服务职能的部门单位的“三集中、三到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列入全区行政服务集中办理工作考核。随着“三集中、三到位”工作的不断深入,各相关部门、单位职能归并率由60%提升到93.36%,项目进驻率由50%提升到81.98%,项目平均提速率由65%提升到84%。目前,中心共进驻部门单位45个,工作人员170余名,能办理各类行政审批服务事项300余项。二是大力推行电子监察及网上审批系统。将各窗口电子监察和网上审批系统的使用情况列入日常考核,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对各窗口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认真督促整改;充分利用全区的电子监察及网上审批系统,开展网上登记业务,上半年共登记各类事项1500余件;依托电子监察及网上审批系统,积极开展网上咨询、预约、预审服务,上半年共答复网上咨询36件,受理网上预约79件,预审47件。三是做好综合窗口的设置运行工作。为进一步提高集中办公能力,不断方便办事群众,在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区行政服务中心制定并了《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管理办法》,将业务量少、业务办理具有阶段性,暂时不宜在中心设立常驻窗口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纳入综合窗口办理。目前,全区共有22个部门单位的60项审批服务事项进入综合窗口办理,自综合窗口设立以来,共办理各类行政审批服务43项。综合窗口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相关部门单位审批事项少、办件量小、人手紧张的问题,优化了行政资源,为提速增效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认真组织安排,做好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各项工作。
一是积极做好下派帮扶工作。区行政服务中心指派工作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帮扶所包村,认真制定了帮扶工作制度和帮扶计划,在春节和“七一”期间,对东兴村的困难群众进行走访慰问,共发放慰问金8000余元。二是做好“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专项活动。制定具体活动方案,与全体干部职工签订“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责任书,要求广大干部职工从身边的每一件小事做起,做好节约工作。三是做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按照创建文明城市测评各项要求,积极与民宗局沟通,在中心设立民宗局服务窗口,同时抽调业务熟练、综合素质高的工作人员进驻服务窗口为少数民族提供各类咨询和事项办理服务;做好公共场所的卫生及公共设施的管理;按照要求建设道德讲堂,并积极开展各类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工作的道德思想水平;在中心总服务台设立行政服务中心志愿服务点,为办事群众提供咨询、导办、代办等便民服务。四是做好党建及机关文化建设工作。按照区直机关工委要求,加强对党员活动室和机关文化的建设,聘请专业策划公司对全部的机关文化和党的建设进行策划制作,同时在服务大厅积极开展“争创文明服务岗”“争创文明服务标兵”活动。五是做好办公楼工程的扫尾工作。抢抓目前有利时机,积极协调施工队伍,做好广场绿化及办公楼内扫尾工作,进一步提升区行政服务中心整体形象。同时,积极运作资金,按照融资协议做好工程的还款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个别部门、单位对行政服务集中办理工作认识不高,重视不够。
个别进驻单位领导对服务窗口工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突出表现在少数部门单位至今未入驻、部分入驻单位对其单位窗口的项目进驻、人员选派、设施配备、窗口办件工作消极应付,有些事项存在两头办理、多头办理现象,窗口不能发挥应有作用,影响服务大厅整体外在形象。
(二)网上审批系统的使用存在一定困难。
主要体现在部分部门、单位在办理事项时,必须使用内部的业务系统,大部分业务系统都是使用专线,不与互联网连接,无法实现数据的转换和传输,许多先进地区也无法有效解决这个问题,这就导致专网和我区电子监察和网上审批系统的使用冲突,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二次录入的问题,增加了工作人员工作量。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中心将不断完善和出台新的管理制度,形成较为完备的服务制度管理体系,使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为服务大厅的规范运行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证。
(二)继续推进重大项目联审联办、项目代办及绿色通道服务。
进一步完善联审联办、重大项目代办、绿色通道制度,对我区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实行全程代办,同时以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流程再造为突破口,探索建立审批超时默许制、缺席默认制实施办法,进一步压缩流程,缩短时间,提高效率,确保重大项目从立项到施工许可的审批承诺时限进一步压缩。
(三)认真做好电子监察及网上审批系统的应用、督查工作。
按照日常督查要求,对各窗口电子监察及网上审批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成绩列入日常考核,重点加大对办件的录入、办理、办结情况的督查。
【关键词】城市社会管理; 体制变革;困境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0351(2013)05—0125—06
一、中国城市化快速推进对社会管理体制提出新要求
2011年,中国城市化率历史性地突破50%大关,标志着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而本质的变化,由传统的农村社会转变为城市社会。截至2010年底,中国城市数量由1978年的193个增加到657个,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由29个增加到125个,80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达到30个,超过1000万人口的城市达到13个,城市群逐步形成。
中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 一方面是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的结果,另一方面是大量农村人口进城带来的结果。如果按照户籍人口计算,中国的城市化率仅为36%左右,即全国有21亿多人是城乡两栖的“半城市化”人口。这部分人口虽然进得了城,但是却享受不到城市同等的公共服务,融入不了所在城市,无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居民。本地人和外地人交往交流较少,存在着二元结构,他们生活在同一个城市,心理和社会联系上却是分离的。
中国城市化快速推进的另一个重要力量和表现是城市边界不断扩大,大量农村地区转变为城市区域,大量农民失去土地,住上楼房,成为城市居民。有的成为城中村居民,住在城里,没有土地,却仍然保持农民身份,主要依靠卖地所得、出租房屋、从事二三产业维持生计。一些城中村转为居民委员会,有些仍然保留着农村行政村的建制。即使是转为居民委员会,但是大多数上楼农民对新建社区的认同感较差,经济上联系较多、心理更为认同的还是原来的村级组织。社区中存在着本地城乡二元人口结构,社会融合存在困难。
城市本身由于单位制解体,旧城改造,新建小区大量涌现,职住分离现象越来越普遍,人户分离现象越来越多。城市社区类型越来越多样,有新建小区、老旧社区、城中村社区,有高档社区、普通商品房小区、回迁安置小区;有传统单位大院、外来人口聚居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外国人聚居区等等。有些社区人口构成单一,同质性强,有些城市人员构成复杂;高档社区,各方面条件较好,资源丰富,自治愿望和能力较强;而传统老旧社区资源匮乏,居住生活条件较差,有的甚至破败不堪,居民自治愿望和能力较差。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城市自身的发展,特别是随着信息化的发展,青年一代的成长,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于城市公共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
城市化过程中人口结构、空间结构、社区类型和环境、社会需求结构的变化,对传统的城市社会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有的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已经难以适应形势的变化和要求,迫切需要建立健全新型的城市社会管理体制。
二、中国城市社会管理体制及其变革
城市社会管理体制是指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社会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组织机构设置、制度安排及其相互关系。城市社会管理组织机构一般包括党的组织、政府组织、社区自治组织、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城市社会管理体制包括城市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单位管理体制、社区管理体制、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体制等多个方面、多个层次的社会管理体制。
中国城市分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等多个行政层级;从地域看,有沿海发达地区的城市,也有中西部地区的城市。不同行政级别、不同地域的城市在人口规模、资源获取能力、经济发达程度上有较大差异,城市内部的社会管理要求也存在差别。从政府管理的角度看,虽然各个城市社会管理面临的任务各有不同,但是,城市政府架构主要是两种类型,一种是设区的市,另一种是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通常是三级政府、四级管理,即市、区、街道办事处(政府派出机构)和居民委员会。通常情况下,无论人口规模大小,县级市不设区,县级市辖若干镇,通常城关镇人口最多、经济最发达、社会事务最复杂,镇下面再设居民委员会,是两级政府、三级管理。
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大部分城市人口工作和生活在各种单位里,单位是社会管理的主体,是社会管理的主要载体,少数没有单位的城市居民被纳入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这种社会管理体制中。那时,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主要是单位制加街居制,以单位制为主导。在单位制和街居制下,居民来自同一个单位和居委会,同质性强、熟悉程度高,单位和街居掌握着居民工作和生活的绝大部分资源,对成员的控制能力强,居民对单位和街居的认同度高,依赖性大,同一单位和居委会的人们互动性较强。以三级政府或二级政府为主导,以单位为主体,以街居为补充的城市社会管理体制适应了当时计划经济的特点和要求。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体制已经进行了6次改革,在此过程中城市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职能和机构设置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加强。但是,从整体上看,中国城市政府社会管理体制,一直处于多头分散、分割的状态,缺乏统筹协调机构。政府民生事业和社会服务事项由民政、劳动、卫生、教育、住房、文化等多个部门负责,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则主要由民政部门负责,而社会矛盾化解、社会治安维护分别由公安、司法、等部门负责。一些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权又被分割在党委不同的部门。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户口制度、住房制度、就业制度、人事档案制度等一系列市场化改革措施的推出,单位制解体,人们在职业、居住地的选择上具有更大自,职住分离、人户分离成为常态,社会流动越来越多,城市人口结构急剧变革,社会阶层关系越来越复杂,利益关系协调难度越来越大,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需要新的组织和机构来提供,传统的单位制已经无力承担变化了的城市社会管理重任。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街道居委会逐步成为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力量,传统的单位制走向了街居制。
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通过街居体制向城市居民递送。但是街居体制在掌握资源、提供服务、协调利益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已经无法和单位制的社会管理服务能力和效率相比。因为,此时城市居民的构成和要求已经日益复杂化和差别化,依靠行政手段和单一力量已经难以满足社会服务管理的需要。另外,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政府经济管理服务的功能大大增强,但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相对较为滞后,公共财政用于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的投入不足,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设置较少且分散,获取和整合资源的能力不足。如何正确处理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如何正确处理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如何增强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机构获取资源、提供服务的能力,已经成为一个亟待破解的难题。因此,迫切需要改革政府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传统街居体制,建立专门的综合性社会建设管理机构和组织体系,建立新型社区管理服务体制,建立多元多样的社会管理体制。
三、近年来中国城市社会管理体制的新探索
(一)设立负责城市社会建设和管理的专门机构
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城市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逐步得到重视和加强,2007年以后进入城市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新阶段。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完善社会管理,保持社会安定有序”,指出“必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2007年,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要完善社会管理。党的十七大之后,报经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北京市成立了市委社会工委、市社会办,随后又成立了以市委书记为组长、市长为第一副组长的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社会工委、市社会办。各区、县也相应成立了工作部门和协调机构。社会工委、社会办具体负责全市社会建设政策研究、规划制定和统筹协调工作,负责综合协调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社工队伍建设、志愿者工作,协调推进社会公共服务工作,负责社会领域党建工作。近年来,上海市成立了社会工作党委,各区县也成立了相应的机构。2009年,大庆市委成立社会工作委员会,由市委一名领导任书记,下设七个科室,负责对全市社会建设进行总体规划、宏观指导、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各县区也相应成立了组织机构。2011年,大庆市将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合署办公,下属43个成员单位。2011年,广东省成立了社会工作委员会,南京市成立了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2011年8月,中央政法委所辖的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统筹全国社会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政法委开始负责领导社会管理工作。2012年,广东省原兼任社会工作委员会书记的省委副书记同时兼任政法委书记,统一领导广东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工作。[1]
(二)改革和调整区街关系
一些城市探索区政府直管社区居委会,以减少管理层级,推进管理扁平化。具体来说就是撤销街道办事处,由区政府直接管理社区居委会。例如,贵阳市小河区、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安徽省铜陵市铜管山区等开展了这方面的探索。现在,贵阳市、铜陵市、大庆市全部撤销街道办事处,吉林省辽源市在主城区也全部撤销了街道办事处。也有一些城市选择一个区的一个街道开展区政府直管居委会改革试点,如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社区、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街道、青岛市北区浮山后社区、上海浦东新区潍坊街道等。这些改革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
另有一些沿海发达地区镇街根据外来人口多、常驻人口多的实际,探索如何进一步加强镇街管理,改革基层政府机构设置,强化社会管理服务和管理职能。
(三)改革和理顺街居关系
在区街体制改革之外,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如何进一步理顺街居关系,设立社区工作站,减少镇街对居民自治组织的行政干预,减轻居委会的行政负担,强化居民自治。各地社区工作站的性质和设置方式不尽相同,主要有“一站多居模式”、“合署办公模式”、“接受委托任务模式”等几种形式。各地普遍在社区建立综合便民服务大厅。
一些地方以行政为主导改革街道社会管理体制,整合基层管理和服务资源。例如,广州市以“业务归并、人员整合、服务前移、管理落地”为主线,对街道机构、人员、职能、业务以及服务设施进行整合,并在具体实践中进一步形成了“大民生”、“大综治”、“大城管”的治理格局。广州市在社区建立“三中心”、“一队伍”,即行政服务中心、家政服务中心、维稳中心,以及综合执法队伍。
(四)建立多元化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
一是培育民间组织,发挥它们联系广泛和服务便捷高效的优势。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地改进社会组织培育和管理模式,探索建立枢纽型社会管理培育模式,建立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利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南通市崇川区开展“百团大建”,大力培育社区社团。二是搭建平台,为驻区单位和组织提供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平台。一些地方建立社区居民议事制度,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居委会专职社工带领,以社区片长、楼长、层长为骨干,成立“居民议事厅”,对社区事务进行协商协调。三是建立商务楼宇工作站,加强商务楼宇党建工作,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和工会工作。开展这些工作目的在于,加强和改进商务楼宇和非公有制企业的社会管理。四是探索运用网格化管理方法,细化管理单元,再造管理服务流程,实现责任到人、减少管理层次和环节,达到及时发现问题,迅速做出回应的目的。五是改革警务体制,推动警力下沉,充实基层治安力量,强化社区服务和治安维护。六是建立健全社会矛盾调处化解机制,在社区设立专门的调解室,推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不少城市社区还建立物业纠纷调解、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医患矛盾纠纷调解、房屋拆迁纠纷调解等专门的调解力量。
(五)探索多样化的城市社会管理体制
探索城乡结合部地区社会管理新体制。上海浦东建立“镇管社区”新模式。浦东是一个特大型的新城区,“大区、大镇、大街道”的特点十分突出。目前,实际管辖面积超过1400平方公里,常住人口5175万人,下辖街镇37个,其中最大的镇辖区面积达到13973平方公里,常住人口3274万人。镇域内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本地人口与外地人口、居委会与村委会相混杂。长期以管理农村为主的传统镇的管理体制,已不适应镇域内大量城市化社区发展的形势要求。浦东新区围绕如何应对快速城市化进程给社区管理和发展带来的挑战,提出“镇管社区”的概念,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取得了初步成效。“镇管社区”是指在保持镇建制和镇行政区划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以党的领导为核心,以社区共治为方向,以基层自治为基础,形成社会管理服务有效下沉、社区自治共治逐步发育的一种社区管理模式。[1]
探索外来人口新模式。一些城市外来人口多,有的远远超过本地人口数量。例如,福建省晋江市本地人口106万人,而外来人口高峰时期则达到110万人,其中,经济发达的陈埭镇外来人口最高。陈埭镇地处晋江市东北部,镇域面积384平方公里,辖25个村(社区),2012年有各类企业近2000家,90%以上是鞋业关联企业,年产旅游运动鞋近7亿双,享有“中国鞋都”美誉,综合经济实力连续多年蝉联福建省“五十强乡镇”榜首。2012年,全镇户籍人口78万人,流动人口高峰期达到32万多人。晋江市设立专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各个乡镇街道也设立相应的机构,综合协调和统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事项,协助解决流动人口生产生活困难,维护流动人口正当合法权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与相关政府部门建立联系,与相关企业建立联系,掌握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强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2]
四、中国城市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中的困境
一是仍然习惯于行政管控,服务与管理没有有机结合,还是管控多服务少。尽管以人为本的理念、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理念越来越被多数城市管理者所接受,但是,还有不少地方借社会管理创新之名,行社会管控之实。不是着眼于从维护城镇居民的合理合法权益,不是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而是把主要精力放在增加警力、增加技术装备上;不是着眼于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及时了解民情民意,畅通诉求表达渠道,缓解群众不满情绪,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而是采取围追堵截的方式进行事后控制;不是着眼于从制度上和根本上解决问题和矛盾,深入分析和查找产生问题的根源,而是就事论事,采取“花钱买平安”的方法,不讲原则、不讲法治,信奉“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没事就是本事”的哲学,把问题后延。
二是外来人口尚未真正纳入城市社会管理体制内,社会融入和社会融合存在困难。社会和谐风险增大,本地人与外地人冲突增多。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实行严格的城乡分治、一国两策制度,城乡居民之间难以流动,社会为典型的“二元结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大门的打开和户籍制度的松动,数以亿计的农村人口进入城镇工作和生活,推动了中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但是,2亿多进城的农村人口中绝大多数人由于户口仍然在农村,仍然不能平等地享受像本地城镇户口人口在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看病、子女教育以及社会参与等方面的权益。城镇外来人口仍然工作和生活中在一个自我封闭的社会里,在城镇内部形成一个新的“二元社会结构”。在沿海发达地区和一些大城市,外来人口尤其是文化程度较高的青年一代越来越多,平等意识、社会融入意识越来越强,特别是一些外来人口数量上相对本地原有居民占绝对优势的地方,本地人与外来人的和谐相处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需要国家从人口服务和管理制度上进行深层次的改革,促进外来人口的市民化。
三是缺乏顶层设计,党政机构职能和机构设置不够科学合理。中国现有城市社会管理体制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时期的特点,主要还是城市化程度较低时期的管理办法,不少地方还是以管理农村的方式管理城市。需要认真研究和建立为城市所有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管理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适应城市人口快速增长和社会组织形式变化的新要求,适应脱离传统“单位”的社会人越来越多、农转居人口越来越多、外来流入人口越来越多的新形势;要认真研究和正确处理政社关系、政府管理和居民自治、多方共治的关系,处理好党政关系、政府内部机构的关系;要认真研究现行依靠政法委系统来统筹城乡社会管理的体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是社会组织发育滞后,不能适应城市社会发展需要。党的十六大以来,社会组织得到了一定发展,2012年底全国各类社会组织达到49万多个,在提供公共服务、解决就业、维护群众正当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现有社会组织数量、规模与13亿多人口大国的需求是极不相称的。社会组织发展速度慢,一些社会组织发育不良,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和服务能力差;有些社会组织定位不清,成为“二政府”,自我发展能力弱,严重依赖于政府的财政支持;还有一些社会组织偏离宗旨,搞创收谋利。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认识问题,也有政策法律和体制问题,还有从业人员的素质能力问题。从根本来说,是一些领导同志对于社会组织的作用认识不足,甚至心存疑虑,不愿意让社会组织充分发展,对社会组织发展设置障碍。面对日益多元化的利益格局,党和政府不可能包打天下包揽一切社会服务管理事务,需要通过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社会组织发育滞后,在城市社会管理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带来的后果更为严重,政府承担了很多管不了、管不好、不该管的社会事务和责任,一些急需提供的社会管理和服务项目又存在空白点和盲区,城市居民多样化、差异化的社会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因此,大力发展社会组织是城市化和现代化发展的大势所趋,刻不容缓。除需要对少数几种特殊类型的社会组织加强监管之外,对于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性社会组织,应该放宽准入条件,完善相关法律,加大政府支持力度,促进和规范社会组织快速健康发展。社会管理,既要管理“社会”,也要“社会”管理,需要包括由社会组织在内的多元主体进行自我管理。
五是社区建设面临诸多困难,社区居民社区认同度不高,社区自治程度低。2012年底,中国居民委员会达到91万个,与2003年全国城镇居民委员会77万个相比数量增加较多。大中城市中还有大量的城中村社区,从组织形态上看它们仍然属于村民委员会。还有其他多种类型的城市社区。由于城市内部不同类型社区拥有的资源禀赋和社区居民成分差异较大,社区难以用一种统一的模式去治理。而且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城市管理模式习惯于把社区居委会当作“单位制”解体以后新的社会控制的单位,把社区居委会当作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腿”和“手”,承担大量的行政事务。当社区居民成分复杂时,社区居民内部的交往和交流就显得尤其重要,他们需要在职场之外建设一个友好和谐方便舒适的生活家园。实现这样的社区建设发展目标,就要充分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特别是驻区单位、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服务和管理的热情和力量。要创新社区体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和调动社区志愿服务、整合社区资源等方式为社区发展提供多方面的资源;创新社区发展方式,为社区居民搭建交流交往的平台,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和互助帮扶活动,让社区居民熟悉起来,在互相交流和相互帮助中建立和增强社区意识,使社区从居住共同体走向生活共同体和意义共同体。
六是城市社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建设滞后,造成不同社会群体在城市空间资源占有和使用上新的不平等。城市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生产生活体,是人类有意选择和市场驱动的结果。城市化既是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和城市社会复杂性不断增加的过程,也是城市地理空间和城市资源不断扩大的过程。在城市众多资源形态中,空间资源居于重要地位,影响着其他资源和机会的占有。因此,公平合理地配置城市空间资源,就成为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要对城市空间布局进行合理规划设计,充分考虑人与资源、机会公平合理地结合,从交通、住房、公共设施、社会福利的可得性及可及性等方面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基本需求及其满足基本需求的能力,尤其要重视弱势群体的基本需求,防止强势群体过度占有城市空间资源,侵占普通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空间资源。现在很多城市特别是特大型城市,在城市规划方面,对于不同社会群体在空间资源占有和使用权利的公平性考虑不够,使得城市空间变化造成不同社会阶层在资源和机会占有上不平等和不公平,产生不同阶层和群体之间的社会差距,造成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
参考文献:
关键词:免费开放环境;博物馆;发展趋势
前言:近几年来,我国政府在文化惠民建设上投入相当大的精力,开展了一系列惠民活动,为加大民生投入,保障人民文化权利,构建和谐社会,我国政府提出博物馆免费开放政策,并得到了良好的推广,许多以前因门票昂贵,而不愿走进博物馆的观众,纷纷走进博物馆,博物馆参观人员年龄层次逐渐向多元化转变,但随着这些公益文化活动的不断开展,博物馆也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如何提高博物馆服务管理水平,未来如何更好的发展,都成为博物馆管理人员当前需面临的问题。
一、博物馆免费开放的重要性
2008年,我国正式颁布博物馆免费开放政策以来,博物馆参观人数不断剧增,特别是小长假、黄金周,许多博物馆参观人数更是持续上升,这一现象,充分体现出我国人民对精神文化的追求。但博物馆“爆棚”现象也说明了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的匮乏,不能满足当前人民精神所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精神文化追求越来越强烈,公共场所实行免费政策,成为每个公民心中最强烈的愿望,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就将民生放在了发展的首要位置,但由于各地门票逐年增长,许多群众被高昂的门票挡在门外,公益文化没有得到深入发展,博物馆文化偏离群众生活。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人们对生活的追求已经不再局限于温饱问题,丰富精神文化已成为我国人民最强烈的愿望,为满足人们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加强我国公共文化建设,我国颁布博物馆免费政策,《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中,将博物馆发展方向定义为公益文化方向,属于非盈利机构,这一政策的实施,彻底贯彻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人们公共文化享有权利也得到了良好保障,博物馆正式成为社会大众的博物物馆,其文化属于人们共享文化,博物馆的免费开放,不仅公共文化得到共享,还使人们更接近历史,了解历史,更进一步的提高了我过人民的公共素质和爱国情怀。
换个角度来说,博物馆的免费开放可以说是时事所趋,它顺应了大众需求,满足了大众需求,使我国人民精神文化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为我国经济文化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条件,因此,我们更应更好的推行该项政策,毫不动摇的将博物馆免费开放活动坚持下去。
二、博物馆免费开放的问题现状
博物馆免费开放给公众带来了很多的便利,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博物馆参观人数不加增加,可见大众对博物馆免费开放政策的欢迎,博物馆免费开放对大众来说是好事一件,但也给博物馆方面带来很很大的压力,其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活动经费问题。对于博物馆来说,免费开放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生存发展问题,由于原来博物馆实行门票制度,有一定的收入来源,加之,门票费过高,观众人数相对较少,博物馆管理压力相对较小,但随着免费开放政策的实施,博物馆观众人数骤增,这也就意味着博物馆必须增加讲解人员、保安人员以及清洁人员等,另外,在设备方面,由于需求量的增大,博物馆也需购置更多的必要设备,而门票制度的取消,博物馆市失去了经费来源,资金问题成为一大难题,如何在没有门票经费的情况下更好的发展,成为博物馆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效益问题。博物馆免费开放对公众来说是一大好事,公众免费参观博物馆,为博物馆带来更多的观众,博物馆的历史也被更多的人了解、熟知,博物馆资源就得到了更大限度的发挥,极大的满足了人们对精神层面的追求,而随着参观人员的不断增加,博物馆周边经济也被带动起来,这使城市整体经济得到更好的发展,但免费开放期间,观众人数的增加,未成年人的比例也相对增大,这都给博物馆文物、设施带来很大的破坏,随着小长假和黄金周的来临,博物馆所的参观人数更是剧增,安全隐患也随着暴露出来,这都给博物馆管理人员带来更大的挑战。
(三)认识问题。博物馆免费开放是对博物馆工作人员的一种挑战,由于参观人数的增加,博物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也相应的增加,许多工作人员不堪重负,怨声载道,给参观人员带来不好的影响,而作为文化工作者,博物馆工作人员应统一思想,积极应对,为公众更好的服务。
三、博物馆免费开放的应对策略
博物馆免费开放,给我国人民带来了很多的实惠,但同时也给博物馆带来许多的问题,如:博物馆文物、设施的破坏,缺少资金来源,经费周转问题,博物馆未来发展如何定位等,都是博物馆管理人员当前所需面对的问题。
(一)注重文化产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民生文化发展,博物馆作为社会公益文化产业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发展尤为重要,因此,政府应对给予一定的扶持和关注,切实加大对博物馆的注资,尽量减免博物馆文化产品税收,而随着博物馆免费开放,观众人数不断增加,博物馆也应抓准这一商机,在向观众展示文化历史的同时,开设一些销售图书、纪念品、影像制品的商店,从而缓解博物馆资金运行问题,促进博物馆更好的发展。
(二)以人为本改善服务。博物馆免费开放中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观众人数剧增,博物馆管理工作难以实施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博物馆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充分运用现代科学管理办法,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在管理过程中,博物馆管理人员应将文物安全和观众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切实从观众利益出发,不断规范、完善自身管理制度,提前制定好各项应急措施,增设博物馆各处保安人员和清洁人员,开馆前确保每个展厅展柜的牢固性,全面提高管理水平,为观众提供更好、更优质的服务。
(三)提高观赏者的文明素质。博物馆是公众文化的一部分,其资源属于大众,而博物馆的免费开放,是对公众道德素质的一种考验,因此,每个公众应充分认识到博物馆存在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博物馆的保护建设中。在参观时,观众应具备良好的文明素质,不断提高自身道德水平,不破坏博物馆文物和公共设施,不大吵大闹,不随地乱丢乱扔,重视文明礼仪,为大众营造一个良好的参观环境,使观众在参观中获得了解发生历史、认识历史,从而激发自身民族自尊心和责任感。
讨论:
随着我国博物馆免费开放范围不断增大,我国已正式进入到博物馆文化免费参观时代,而博物馆也正式成为我国公益文化主要传递者,但随着观众人数持续增加,博物馆现有资源已不能满足观众所需,因此,博物馆管理人员应时刻牢记自身使命,切实从民众利益出发,充分发挥自身智慧,从而更好的进行博物馆管理,实现公共文化资源共享,为博物馆未来发展谋求更好道路。(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
参考文献:
[1]陈波,耿达.博物馆免费开放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艺术百家,2013,02:74-82+23.
[2]郑奕.博物馆教育活动研究[D].复旦大学,2012.
[3]艾崧.博物馆免费开放后改革新探[D].江西师范大学,2010.
[4]艾进.中国城市遗址类博物馆开发模式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3.
[5]刘军.博物馆人力资源管理研究[D].中南大学,2011.
关键词:社会转型;高校大学生;危机事件
中图分类号:g647;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8-0226-03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和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逐步推进,人们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价值体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冲突和碰撞相互激荡,社会矛盾不断凸显,各领域公共危机事件时有发生。置身于多元社会的大学,在面临复杂多变的内外环境中,各种社会问题不断地影响在校大学生,为引发危机埋下伏笔,决定了大学也是各种危机易发的场所。大学生危机事件的出现,不仅威胁到生命或财产安全,引起在校学生甚至社会的恐慌,也使学校的教学、科研或生活秩序不能够正常进行。几年来频繁发生的高校大学生行凶杀人、盗窃抢劫、自杀、精神伤害、校园暴力等事件,表明了加强这一问题研究的紧迫性,决定了大学生危机事件的应对管理已成为重要问题。因此,面对高等教育发展中产生的种种不确定性和大学生渐多的危机事件,如何有效地实现危机应对模式与制度建设,降低危机应对与规避成本,完善大学生突发性危机应对机制,从根本上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和持续发展,是我国当前高校管理中面临的一项重要议题。
一、大学生危机事件概述及特征
(一)大学生危机事件的概念
“危机管理”是一个跨领域、跨学科的综合性问题,近年来因风险社会特征的不断凸显,而成为研究的热点。那么“危机”是什么呢?目前,这个问题普遍接受的答案是著名的美国社会心理学家罗森塔尔提出的,他认为:“危机是指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构成严重威胁而又在压力紧迫和不确定性极高的情况下必须做出重大抉择的事件。”[1]台湾政治大学教授孙本初认为:“危机是指由内、外因素所引起的一种对组织生存具有即刻且严重威胁性的情境或事件。”此外,也有学者提出:“危机是指严重威胁组织或个人的自身利益或正常秩序,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结果的不确定情景或事件。”[2]总的说来,危机可以概括为“一种严重威胁社会利益或社会正常秩序,可能给社会造成严重损害结果的不确定状态或事件”,危机事件则是对这种威胁或紧急情势的概括。大学生危机事件是在公共危机概念基础上衍生而来的,它具有危机事件的内涵和特征,所不同的是,危机事件的主体性强,发生在大学生身上。一般是指发生在高校特定社会环境、大学生或与之关系紧密群体的特定主体身上的一种特殊危急形态,是可能爆发或即将发作的,对学校声誉、秩序、成员、财产或其他合法利益造成严重侵害的情势或事件。
(二)大学生危机事件的特征
大学生危机事件是社会危机事件的一种,除了具有社会危机事件所共有特征,即,突发性、危害性、紧急性、隐蔽性等之外,还有其特殊性[3],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特殊。大学生危机事件的主体专指高校大学生,也包括与大学生利益相关的其他参与者。这类主体特征表现为年轻、正义感强,价值观、人生观还未完全成熟,对社会现象敏感,容易受到社会冲击,再加上其群聚而动员成本低,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成为暴力事件来源,美国校园枪击案就是一例。
2.场域特定。这类危机事件主要发生在特定区域——大学校园。大学校园是大学生生活、学习的地方,是他们基本活动场域,近年来的情况表明,大学校园是大学生危机事件发生最主要场所,比如见诸报端的食堂集体中毒、学生冲突群殴、宿舍火灾、罢课罢餐等事件。当然也不排除危机事件在校外发生可能性,如离校出走、校外伤害、多角恋伤害事件等。
3.性质敏感。高校是科学研究、文化传播、理论创新和人才培养的前沿,有关其任何事件都具有公共性质,而可能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其次,大学生作为国家的主要人才来源,其整体的学养、素质、态度代表中国未来的竞争力,是关系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重要领域。此外,高校学子来自社会不同阶层和不同家庭,学生的处遇
、安全、权利等牵系千家万户,任何一项事件都可能发酵成为全民事件。最后,大学生自身超强的信息传播能力,青年人的广泛交流,对网络、手机、电子媒介等现代传播技术的熟练掌握,这些条件往往导致任何一件争议性事件都会在短时间内广泛传播,而成为全民话题。
4.容易激化。一是大学生危机事件具有激化迅速和不可预测性。一些在常人看来是一般性的个人情绪管理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就容易演变为极端事件,比如中国政法大学“弑师”案。二是小事和个体性事件容易演化为群体性冲突。大学生因年龄阶段原因,大多数情绪化倾向明显,争强好胜,稍有处理不当就会酿成恶性事件。三是潜伏激化,即矛盾经长期潜伏、聚集,在偶然事件的激发之下容易突然激化爆发成恶性事件。
二、大学生危机事件诱发因素分析
(一)政治因素导致的危机
大学生知识丰富、政治触角敏感,对国家利益、国际形势、社会问题比较关注,但同时也存在生活经验缺乏、容易被诱导和利用等不足。再加上我国社会转型中造成的利益多元、利益分化以及意识形态、精神信仰方面的客观存在的问题,及西方敌对势力长期以来通过各种形式以公开或隐蔽的形式对高校进行政治、宗教、文化和道德观念的渗透,导致近年来大学生政治免疫能力较差,其朴素的爱国热情、社会正义感往往会因某一件政治性事件而产生蝴蝶效应。从实际来看,学生的爱国情怀虽然使这类危机通常没有社会危害性,但却能导致对学校教学秩序的破坏,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开展。
(二)周边环境因素导致的危机
随着大学逐渐走向开放性办学,社会与大学的互动和影响相互渗透,其中,大学周边环境成为大学生危机事件中一项不可忽略的因素。目前,因土地成本原因,许多大学都逐步郊区化。但郊区办学常因周边规划、社会管理以及与周边村民关系等问题给高校管理造成长期隐患,威胁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甚至扰乱学生们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诱发了危机事件。此外,开发性大学办学模式使大学跟社会紧密结合,大学生与校园周边大量复杂成分的社会人员频繁接触,很容易养成不良思想和行为,从而成为危机事件发生不可忽略的因素[4]。 (三)大学生个体脆弱因素导致的危机
由于我国社会转型期导致的矛盾冲击、社会贫富分化、企业转轨使得大学生承受着来自经济、学业、就业、情感等多方面的压力,如果不能及时调节和排解这些自卑、焦虑、抑郁、悲观、厌世等消极情绪,往往导致偏激行为或危机事件。此外,那些来自经济落后的农村、边远山区、民族地区的生活窘困学生,还存在着文化适应问题。从实际中的情形来看,大学生个体脆弱因素主要包括:大学生心理危机、大学生人际危机、大学生感情危机、大学生学习危机、大学生生活危机、大学生前途危机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危机等[5]。
(四)高校管理不善引发的危机
高校与学生除了培养主体与培养对象之间关系之外,还存在一种管理服务提供者与管理服务消费者之间的基础性关系。但我国许多高校因受传统职权主义思想影响,并未及时转变,存在重管理、轻服务,习惯使用管控压制,缺乏民主协商精神,对大学生权利要求往往不能及时予以回应,大学生学习和生活上的一些困难没得到及时解决等等问题,导致学生不满情绪逐渐积累起来,形成对立情绪,为突发事件引发,危机事件爆发提供了条件。
(五)不可预见因素诱发的危机
这类危机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灾害诱发的危机,一旦降临,危害极大,如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疾病传播、社会环境影响等带来的伤害等。这些危机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引发更严重的危机,甚至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6]。这类危机应以应以预防作为破题重点,如住宿地点的选择、安全逃生技能的学习和演练等,可以在危机事件发生前做好相关化解危害发生可能性的准备,从而,避免危害的发生或降低危害造成的损失。
三、大学生危机事件的应对之策
处置大学生危机事件就是管理者对大学生危机事件进行预防、应对及善后的活动,力求解决危机,它是一个需要综合多方力量、共同完成的处理过程。所以,只要我们预防得当,措施得力,对策到位,大学生危机事件是可以妥善处置的,并能化“危”为“机”。
(一)加强主流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化解政治因素引发的危机
要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论进学
头脑、驻心灵,让学生发自内心地信仰,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认识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价值,培育不畏困难、艰苦奋斗、务实求真、淡泊名利、无私奉献的精神。用主流思想去征服潜流意识,用主流文化去压制负面习气,用正面教育去战胜负面影响,通过讲座、论坛、报告会、网络沟通等平台宣讲国际国内政策,讲解国家政治经济改革形势,并常抓不懈地重视学生爱国思想的教育和引导,提高他们的甄别能力,防范敌对势力的策反,构建高校的思想、文化引导平台和坚实阵地。
(二)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化解社会因素引发的危机
首先,与高校相关的组织,特别是各级行政机关,如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高校所在地政府和乡镇、村委会、居委会等要有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意识,高度重视高校周边环境的治理,果断采取措施清除影响高校教育和发展的周边“毒瘤”,净化校园周边环境,保证校园的纯洁干净、温馨宁静,长沙“堕落街”的整治就值得借鉴[7]。其次,高校要与所在地方政府紧密协作,加大高校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减少社会对学校和学生的负面干扰和影响,清除威胁大学生人身安全的隐患,解决好高校与周边居民、村社在资源、利益等方面的争端、冲突和分歧。第三,关注学生的人际交往和社会联系,建立健全引导为主、适度干预的大学生生活辅导制度,避免大学生交友、社交不慎而导致的不良事件。
(三)以人为本,提高管理,加大投入,化解高校自身管理因素引发的危机
首先以人为本。要在教育、管理、服务过程中要突出人文情怀,尊重人性价值,保障人的权利,教学教育过程中体现以“学生”为中心,学校管理中体现以“教师”为中心,及时回应学生、老师的合理要求。其次,食堂、浴室、学生宿舍、图书馆、办公室等“窗口服务”要体现人性原则。在后勤服务管理这块,可以借鉴广州大学城高校后勤“服务外包”的方式,提高学生对后勤服务的满意度,化解后勤管理失误带来的危机[7]。再次,对学校管理的权利冲突和利益分歧,应建构以协商、调解、申诉、诉讼的多元解决机制,改变过去习惯使用管控、高压、制裁等威权型管理模式,避免冲突的扩大和恶化。
(四)加强危机教育,树立危机意识,化解学生自身因素引发的危机
首先,应加强学生的抗压力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调适能力。当今社会的竞争空前激烈,培养学生良好的竞争心理是参与竞争的基础。这些能力包括正确面对失败、差距、先天条件的不对称、后天环境中的不公正因素等,要求学生学会在不同文化环境中的自我调适和自我发展,克服自身的脆弱。其次,在学校学生辅导机制上,应根据情况不断进行完善和创新,对一些特殊的学生,比如少数民族学生、家庭特困学生,应建立特殊的辅导机制,多关心,多疏导,多帮助,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第三,建立学校处置突发性危机事件应急预案,对学生进行突发性危机事件应急处置教育,使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能积极应对突发性危机事件,积极预防和处置应急危机事件。
(五)完善大学生危机事件管理机制
目前,我国对大学生危机事件管理的机制没有相应的立法,处理危机时只能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如《刑法》、《民法通则》、《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对此,各高校自行出台一些相关措施来规范,贵州各高校根据教育厅的要求都出台了处置大学生突发事件的相关预案措施,如贵州大学制定了《关于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意外事件的应急预案与处理办法》,贵州民族大学也制定了《贵州民族大学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预案及应急行动方案》等,但是,这些预案都不能涵盖大学校园所有的危机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所以,国家应当加强大学生危机事件的立法[5],完善大学生危机事件管理机制,使大学生危机事件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rosenthal uriel, charles michael t., ed.coping with crisis: the management of disasters, riots and terrorism [m]. springfield: charles c. thomas,1989:122.
〔2〕漆小萍.大学生危机事件管理[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9.3.
〔3〕谭平.大学生危机事件的研究及管理[j].教育与职业,2011,(15):173.
〔4
4〕朱理哲,刘韧.构建大学生危机事件快速反应机制研究[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3,(1):72-74.
〔5〕陶若铭,刘奇欣.基于个体危机视角的大学生危机管理体系构建[j].思想教育研究,2013,(1).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功能任务 2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审批 3
第四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5
第五章 业务管理 6
第六章 财务管理 9
第七章 保障措施 9
第八章 附则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2
第一章 总则 12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13
第三章 执业规则 16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18
第五章 法律责任 20
第六章 附则 2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4
第一章 总则 24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24
第三章 登 记 26
第四章 执业 28
第五章 监督管理 30
第六章 罚则 31
第七章 附 则 32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33
第一章 总则 33
第二章 执业注册 34
第三章 职业规则 38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39
第五章 法律责任 41
第六章 附则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44
第一章 总 则 44
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45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46
第四章 保障措施 49
第五章 法律责任 50
第六章 附 则 52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 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 功能任务
第七条 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
(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 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
(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
(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
(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
(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
(一)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
(二)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三)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第十条 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计生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协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
第十一条 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审批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二)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方便群众就医;
(三)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四)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第十四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 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所、站)。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十七条 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增建筑面积。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
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第十八条 村卫生室设备配置要按照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原则,根据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予以配备。
第十九条 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第四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村卫生室人员。具体标准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一条 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要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聘用职业道德好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师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三条 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制订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规划。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保证村卫生室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培训内容应当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 鼓励在岗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有条件的地方要制订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并对其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地方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从本地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到医学院校定向培养,也可选拔、招聘符合条件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直接接受毕业后培训,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六条 村卫生室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村卫生室要有明显禁烟标识,室内禁止吸烟。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村卫生室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村卫生室人员考核工作的开展,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步建立村卫生室人员的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定期在岗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村卫生室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防治疾病。
第三十三条 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内的村卫生室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
第三十四条 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
(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四)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
(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为预防接种单位的村卫生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村卫生室人员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三)自觉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的督导、人员培训和对冷链设备使用管理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例会制度,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卫生室人员汇报本村卫生室上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情况,报送相关信息报表,提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
(二)乡镇卫生院汇总各村卫生室工作情况,对村卫生室人员反映的问题予以协调解决,必要时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开展业务和卫生政策等方面的培训;
(四)乡镇卫生院传达有关卫生政策,并部署当月工作。
第三十七条 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支持村卫生室以信息化技术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接受远程医学教育、开展远程医疗咨询、进行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即时结报、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村卫生室与村计生专干、乡镇卫生院、乡镇计生办之间要及时通报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个案信息。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村卫生室应当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以及资产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在不增加农村居民个人负担的基础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合理制订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补偿经费和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保证村卫生室人员的合理待遇:
(一)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应当由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考核后按其实际工作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
(二)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三)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要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村卫生室人员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具体补偿政策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制订;
(四)鼓励各地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村卫生室人员的补助水平。
上述经费应当在每年年初预拨一定比例,绩效考核合格后结算。
第四十五条 各地应当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配套设施等方面对村卫生室建设给予支持。由政府或集体建设的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应当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村卫生室建成后由村委会或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
第四十六条 支持村卫生室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多种方式适当提高村卫生室人员养老待遇。
第四十七条 各地要将完善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村卫生室人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
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第三十五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 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设置申请书
(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二)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 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 所有制形式;
(三) 诊疗科目、床位;
(四) 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关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 ,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 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 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国务院批准的《医疗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 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 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 职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 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 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 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1]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同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同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寻衅滋事、阻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乡村医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第三条 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第四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
第六条 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八条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条 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十二条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应的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
第十三条 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中医医疗广告。
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一致。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中医药教育事业。
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重视中医药基础理论与中医药临床实践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
第十五条 设立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并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
中医药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医药教育机构临床教学基地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
第十七条 承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技术专长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
第十八条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继承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并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以及继承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本地区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的要求,对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人员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为中医药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将其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强重点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重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取措施开发、推广、应用中医药技术成果,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
第二十二条 中医药科学研究应当注重运用传统方法和现代方法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和临床研究,运用中医药理论和现代科学技术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防治研究。
中医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科研的协作攻关和中医药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培养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
第二十三条 捐献对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中医诊疗方法和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的,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
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
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投资等方式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包括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
获得定点资格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
有关单位和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重要中医药文献资料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扶持濒危动植物中药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鼓励建立中药材种植、培育基地,促进短缺中药材的开发、生产。
第三十条 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
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鉴定,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审、鉴定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鉴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
(二)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中医药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一)不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的;
(二)没有建立符合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泄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破坏中医药文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国家保护文物的中医药文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中医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撤销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中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