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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学专业课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法学 高等院校 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2)10-0046-02
随着新课程改革的实施,全国高等院校都在抓紧进行教学改革工作,法律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也需要进一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紧跟教学改革的步伐,不断提高法律专业课程教学质量。目前,如何有效改善法律专业课程教学的效果,已经受到教育界各方面的广泛关注,由此,研究探索法律专业课程的教学改革工作不仅能够为其提供有效参考,还能够更好更快地实现教学目标,丰富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理论基础。
由于法学专业课程是高等院校中的高职高专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其目的是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道德素养,在学习的过程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为了能够为社会培养更多的应用型专业人才,教学改革要求我们必须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一、高职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现状
(一)教学方法手段落后
目前,很多高校的高职高专法学专业课程的授课方式主要以课堂灌输知识为主,经常是采取大课堂的形式,听课的学生人数较多,教师在课堂上通过阐述书本上的理论知识来教课。这种情况能够有效降低教学费用,解决任课教师严重不足的这些问题,但是教学方法非常落后,课堂环节过于单调。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都是将全部精力放在传授理论知识的教学上,并以此作为教学目标,即使偶尔采取案例教学法进行授课,目的也是为了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的注意力,使学生能够积极主动地理解和掌握教学内容,因此教师在讲课的过程中往往也缺乏吸引学生的感染力,导致了教师和学生之间缺乏了意见交流,大部分学生不能够积极主动地学习该门课程,甚至产生抵触的消极情绪。
(二)学生参与实践不足
多数高校不能够将法学专业教学实践环节落实到每个学生身上,由于一门课程经常有多个教师分别在不同班级进行讲授,不同教师之间对于课程的实践环节也缺乏有效的沟通;而且由于学生上课的时间、教室都不相同,所以经常发生部分教师带领学生进行了实践,而部分教师则没有安排实践环节的情况发生,导致了全体学生参与教学实践环节不够。在目前的教学条件下,即使希望能够将全体学生统一起来,在规定时间内共同完成实践环节,难度也相当大,实现的可能性不大。
其次,教师对实践教学不够重视,通常只有少数教师专门负责实践教学指导工作,大多数教师对于实践教学情况不熟悉,更甚者认为实践教学并不是专业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不需要进行了解,带领学生进行教学实践环节也不是必须完成的教学任务。由于教学实践是一个复杂的环节,只有少数教师来负责该项工作是远远不够的,而是需要更多的教师共同参与、相互配合完成。
(三)听课状态消极被动
由于法学专业课程偏重于灌输式教学,方法单一,形式呆板,大课堂的授课方式带来了很多严重的问题。教师在讲课过程中不能照顾到每一位学生,有些学生座位靠后,趁机在课堂上用手机玩游戏、看小说、发短信等,甚至不带课本教材,不做课堂笔记,导致空手而来,空手而归;在期末考试时突袭背题,考后就忘,自身法律修养得不到有效提高。
调查研究表明,很多学生认为法律专业课程内容仅仅是与法律相关的大道理,所以对其缺乏认同,学习的过程中提不起兴趣,由于教师在课堂中努力向学生灌输大量的理论知识,还会引起学生的逆反心理,导致教师与学生在课堂上“各司其职”的现象产生。而且法律专业课程形式简单,缺乏生活实际案例的教学,学生对其满意度较低,由此造成法律专业课程教学质量的不断下降,为了能够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课程教学的实效性,锻炼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教师应该多注意更新教学内容,集合多种教学方法进行法律知识传授。
二、结合教学改革,创新教学模式
在教学改革的背景下,高校应该加强实践教学,探索新型教学方法,同时配合采用多种教学手段,在课堂上融入多种教学方法,从而达到培养学生主动学习法律、理解法律和应用法律的综合能力。
(一)案例教学法
高校中的高职学生对新事物有较强的接受能力,思维活跃,思想开放,在法学专业课程教学的过程中,多采取案例教学法能够使学生的学习更贴近现实。对于拥有双师型教师(即兼任律师的教师)的高校,更应利用这一资源,由双师型教师将所接触的真实案例运用到课堂教学当中,教师通过组织学生分析案例,提出问题和得出结论,能够有效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推动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情,增强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同时加深对法律理论知识的理解。
由于双师型教师一般在律师事务所兼任律师,可以为学生提供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相结合的学习方式,通过法律案例的知识讲授、实际锻炼、边练边讲的教学手段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今后的职业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所以,聘用双师型教师进行案例教学能够明显提高教学质量,解决高等院校中学生难以用法律理论知识联系实际运用的问题。
但是,双师型教师在进行案例教学时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内容:一是选择的法律案例要贴近实际,具有较强的时代感,由于国家立法改革不断发展,新型法律案例日益增多,教师应该注意选择实效性较强的案例进行教学,跟上立法改革的步伐;二是注意选择示范性明显的典型案例,能够与学生实际生活更加接近,在学生能够接受的范围内选择与学生生活更加接近的案例;三是法律案例中的人物原型要与学生生活经历有共通之处,这样才能使法律案例具有更强的感染力,与此同时还要注重案例的说服力体现和现实导向性,充分调动学生参与案例分析的热情。
(二)讨论辩论法
讨论辩论教学法是互动式教学中的一种,目的是突出学生在课堂中的主体地位,在教师的引导下,使得学生能够积极参与学习,从而培养其独立思考问题,主动解决问题的能力。
首先,在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中,教师就某一案例提出问题,让学生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思考,在课堂上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教师在这个过程中进行适当的引导,让学生从活跃的学习气氛中学到法律知识。其次,教师再根据不同的观点拟出辩论题目,让学生应用学到的知识进行分析,提出方案,分组辩论,不但使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得到提高,激发学生分析问题的潜能,还能培养学生的口才和胆识。最后,教师可以根据教学内容拟出部分演讲题目,例如关于和谐校园建设、见义勇为行为、爱国主义教育等,让学生在讲台上充分表达自身的实际感受和感情,有效地将理论知识的学习延伸到课外,通过精彩演讲的方式调动学生主动学习兴趣、锻炼表达能力、增强学生自信。
(三)情景教学法
情境教学法综合了陶冶情操、榜样启迪等多种有效地教学方法,根据实际教学目标和内容,在一定范围内为学生创造身临其境的真切环境,提起学生的兴趣,培养学生联想思维,能够“以情传情”的教学方式达到教学目的。在高等院校法律专业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主动改变传统的教师讲述、学生学习的模式,积极创造与法律知识相关的教学情境,引导学生积极投入法律情境,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达到自我体验、自我教育的目的。
教师通过组织全体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教学,能够使理论知识与实践活动充分结合,参与的学生通过自己在模拟法庭中的角色,亲自体验了案件审理的过程。运用学到的法律知识分析案情、审理案件和宣判结果,对学生的综合能力是一次全方面的锻炼,思维能力、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都能得到明显提高,同时增强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观念。
(四)多媒体教学法
多媒体课件作为辅助教学方式,能够将具体案例通过幻灯片进行演示,将案例更加形象生动地展示在学生面前,真实的再现案件发生的全过程,使学生身临其境地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教师在结合课件进行案件讲述时,将立体式的信息传递给学生,对于培养学生的发现能力、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都是非常有益的。同时,教师也能够在动态教学过程中完成教学任务,达成教学目标。
多媒体课件教学法不但能够增强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沟通,而且是一种较好的传播媒介和教学工具,以将抽象的理论知识转化为生动形象的视觉内容传递给学生,使学生直观地感受到教学内容。目前,由于教师制作的法律专业课程多媒体课件质量参差不齐,其教学效果并不是十分理想,为了教师能够更好地应用多媒体这种辅助教学工具进行教学工作,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对软件进行更新升级,积极为教师提供操作简单、方便快捷的课件工具和教学资料;二是教师应该加强对多媒体课件的业务学习和操作使用,不断提高制作多媒体课件的水平;三是处理好多媒体教学中课件、教师、学生三者之间的关系,不能完全将教学内容至于课件内对学生进行演示教学。
三、建立新的学生考核评价体系
法学专业课程的考核评价体系不但反应了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实际情况,同时是检验教师教学效果的标准,能够真实反映学生在法律素养方面是否达到教学目标的要求,所以,考核评价体系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做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评价。
第一,法学专业课程的考试内容应该将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作为重点,记忆性内容不能过多,考试内容应该包含一些题材新颖的案件分析题、材料辨析题,这些题目可以结合学生实际情况,考查学生是否能够将基本知识和理论概念融会贯通地应用,以及是否具有创新能力和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与此同时,可以在考试内容中加入一些社会实践类题型,以此来考查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试题内容中要注意内容新颖、突出特点和联系实际,尽量靠近高职学生生活中能够接触到的一些事物,从而检验高职学生法律素养的培养情况。
第二,考试的最终结果不能仅仅依据试卷成绩得出,而应该综合考虑学生平时考核的成绩,平时考核成绩应该注重学生的法律素养和行为表现,包括课堂纪律、课堂出勤、课堂回答问题次数、参与讨论辩论次数、课后作业情况等多方面内容,考试的形式也不应该仅限闭卷一种,可以采取开卷考试和答辩成绩相结合的方式。开卷考试和答辩相互结合更能真实地考核学生对于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不必对课本上的理论知识死记硬背,能够更主动更积极地学习,在理论联系实际的同时,提高对学生理解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由此,在考试方面做出积极改革对教学实效性有很好的提升作用。
第三,成绩的评定要综合学生的各项能力,避免分数高、素质低的情况出现,在成绩评定时可以包括这几个方面:课题出勤情况、课题参与表现、实践调查报告情况、知识掌握情况等等,将这些方面分别在成绩评定中占一定百分比,从而评价学生对该课程的学习情况,注重体现道德知识和法律素养的评价,以更科学严谨的成绩评价标准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四、提高教师专业素质能力
在高等院校教师学历结构方面,学校应该加强人才的培养计划,建立长期发展计划;在师资力量引进的同时,逐渐形成合理的年龄结构;注重教师职称结构的合理比例,重点解决高级职称偏少的现实问题。
实施任课教师激励制度,一方面可以组织开展法律专业课程的授课比赛,给予获奖教师一定物质奖励;另一方面积极建立任课教师相互听课制度,使教师之间能够相互交流好的教学经验,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教师不仅对法律知识非常精通,还应该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实际能力,发挥自身特有优势,达到更高的教学水平。此外,教师应该从多方面积极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以多样化的教学模式、新型的教学方法来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热情,使学生通过生动形象的案情实例悟出辩证的道理,提高法律素养。
综上,高等院校应当鼓励教师参与法律事务的实践,鼓励教师兼任律师的同时将实践的经验融合到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中。此外,学校还应该建立教师培训机制,制定严谨的考核制度,进行规范化的管理。
参考文献:
[1]王萍. 高职《法律基础》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中国科技信息. 2009(09)
[2]袁凤友,贺卫东. 浅谈高校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改革[J]. 科技致富向导. 2011(18)
【关键词】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教学模式 ,完善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达到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的水平,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等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开放教育作为远程教育的一种模式与传统的广播电视大学远程教育相比,无论是在教学手段还是教学技术方面都有非常大的不同。该种教学模式对于较为有效率培养大量能够达到一定目标的大众性专门人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我国培养了大量“留得住、用得上”的法律人才。
一、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培养模式的特征
(一)高度统一的课程设置。必修课由中央电大统一开设,执行学大纲、材、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采用集中辅导和巡教、巡考等方式,加强教学过程管理。选修课可由地方电大或学生根据需要自由选择,但专科阶段已选的选修课,本科阶段不得重复选用。地方电大亦可根据培养目标及当地的需要自开选修课。法学专业80%的课程属于必修课,由中央电大统一安排。法学本科阶段基本不涉及法学专业主干课程。
(二)多种形式的教学,面授学时大大缩短。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所开课程,一般面授学时不到普通高校面授学时的一半,其余学时由学员自学,以及网上导学和其他学习活动学时数构成。学员可以通过看电视录像,和教师在网上互动等方式开展学习交流活动。
(三)集中统一考试。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根据课程属性的不同,规定相应的命题权限。中央电大掌握统设课程的命题权限,省级电大掌握省开课程的命题权限。不管统设课成还是省开课程在每个学期期末都按照统一的时间和安排进行考试。
二、开放教育法学教育形势的变化
伴随着高校的扩招,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也得到了迅猛发展,普通高校法学专业在校学生总数急剧增加。就业形势进一步趋紧。当前,绝大多数的法科类院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均十分严峻,学生一次就业签约率创历史最低,许多学生被迫走上了考研之路。法学专业之所以出现学生就业率屡创历史新低,最后被教育部定为招生黄牌专业,原因之一是因为高校扩招。法学专业的设置门槛并不算高。在高校扩招的背景下,许多原来没有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也纷纷开设法学专业,法学毕业生一时间大量激增,而导致供给大于需求。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比其他专业就业率低的另外一个核心原因则是法律职业的准入资格要求较高,将大多数毕业生拒之门外。使得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途径相对较少。
普通高校的法学毕业生相对过剩对于成人法学毕业生也会产生示范性的冲击效应,会对成人法学学员的职业期待产生较大影响。如果不能对这种冲击影响给予正确的应对,将直接影响学员的学习积极性。
三、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教学模式在新形势下出现的问题
(一)面授到课率下滑。虽然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强调学员可以灵活的根据自己实际,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但是还是要求学员参加一定的面授学时。面授在法学专业的教学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毋庸置疑。本来面授学时就比较少,到课率还出现下滑,学员通过开放教育所获得的知识、技能,就不太理想了。更有一些基层教学点,考虑到学员到课率下滑,干脆就更加减少面授学时,于是学员就更加不来,形成恶性循环,使得面授环节在教学过程中的重大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二)网络资源利用率较低。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作为最早开设的开放教育试点专业之一,各类网络资源是比较丰富的。学员本来应该很好地利用这些资源进行学习的,但是在实际中学员队这些网络资源的利用却是差强人意的,学员除对有关考试的资料比较关注外,其他资料并不是非常在意。
(三)期末考试压力较大。由于面授到课率较低,网络资源利用也差强人意,即使学员自己自习比较努力,其学习效果还是不理想。这直接使得学员通过期末考试的难度增加。学员留考几个学期都没有通过考试的情形也较多。
四、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培养目标方面原因分析。普通高等院校扩招使得法学专业毕业生大量增加,不但填充了原来的缺口,而且产生较大的剩余。法学专业毕业生之间的竞争也是激烈、白热化。法学毕业生如果要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精英化是其必然出路。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培养目标的大众化的目标“留得住、用得上”与法学毕业生的精英化方向产生较大差距。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生毕业后,其就算认真学习,圆满达成各项目标,但是很难说他们毕业后就可以和普通高校精英化方向的毕业生抗衡。所以其目标上的无力感日益增强,学习的目标对他激励作用逐渐降低。从而到课率,网上学习积极性均降低了。
(二)教学方式方面原因分析。教学方法不适应法学专业课程的特点,是教学方式方面存在的原因。有些学员感觉学习不到东西导致对上课失去兴趣。较多的教学点因为面授课时较少,教师没有能够在面授学时内对课程作出有效的处理,使得学员能够得到该门课程所能给与的知识、技能上的满足,学员因而到课率有所降低。教学点因而顺势有砍掉相应的面授学时,使得学员就更学不到相应的知识技能,就更不来上课。这些教学点实际上放弃了对学员知识技能的满足,放弃了自己的义务。
五、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教学模式完善的探索
(一)重新确定培养目标。当前我们面临的教育形势,要求我们在培养法学学生的思路上必须实现以量取胜到以质取胜的转变。思路的转变必然带动培养目标的改变。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培养目标的确定,应该对毕业生的职业要求有所满足。毕业生的法律职业需求与学历提升的需求应该进一步结合起来。培养能够适应法律职业要求的,具有较高法学素养和相应技能的法学高级人才。毕业生就应该:第一,扎实地掌握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第二,清晰明了现行法律体系框架;第三,熟练地运用法律推理,依循法律逻辑,解决实际问题;第四,深入地进行价值考量,理性评判法律规则;第五,准确地分析案件事实,把握各种法律关系,合理地作出法律解释,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则。毕业生毕业后,可以接轨国家司法考试及相关的资格考试。
(二)教学模式完善
1、以文字教材学习为主,采用灵活方式为学生提供支持服务。在学期开学前,辅导员必须把征订到的教科书及时发到学生手中,保证学生能按时拿到教材进行学习。在要求学生认真学习文字教材的基础上,采取不同形式帮助学生搞好学习。对城市地区学生,主要采取网上师生交流的形式提供教学服务,包括网上讨论,网上答疑,利用电子邮件辅导,周末面授辅导等形式解决学生学习难题。对边远地区学生,为他们提供教学辅导录像,疑难问题解答录音,期末复习资料等多种媒体的学习资料,使学生有充足的教学资源进行有效的学习。在学习中仍有一些困难和问题时,又通过电话,信函辅导与答疑的方式,解决学生学习中的大多数问题。剩余的少部份问题再由学生记下来,留在期末面授课中加以解决。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支持服务,边远地区的学生也能较好地完成课程学习。
2、加强对学员自主学习过程的监控。开放教育法学学生学习质量的好坏和学生平时自主学习的质量有很大关系。有少数学生平时不主动学习,只等到期末面授再来学习,教科书一片空白无任何学习记录。针对这种情况,必须加强对学习过程的监督力度。比如可以要求学生的书上要有学习记录、每个学生必须写出简要的读书笔记等。每个学生必须编制学习进度表,并按制定的计划进行学习。除此之外,每位学生都必须按导学上的要求按时按量地完成四次大作业,并按规定时间送交教师批改。学习记录和作业完成的情况和形成性考核成绩紧密挂钩,直接影响课程学习的总成绩。此外,教师还应该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分别询问个体学生的学习情况与学习进度,经常督促和检查学生的自主学习。
3、加强对学员移动学习、网上学习过程的监控。开放教育法学学生学习质量的好坏同时也和其利用媒介学习的质量息息相关。要提高学员的学习质量,必须对网上学习过程进行有力的监控与引导。加强学员和老师的网上交流互动,使得其网上学习获得实效。比如说,一名网上导师长期辅导一个小组的网上学习模式,加大网上学习考核的力度等举措都取得较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关于当前我国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几点建议[EB/OL].http:///html/zgfx50rlt/6816.shtml,2012-05-18.
[2]周祖成.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基本方向[J] .重庆高教,2013(1).
据报道,法学专业近几年来持续进入就业排行低的行列。在当今形势下,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如何迎接挑战、摆脱困境呢?反思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存在的问题,当务之急就是改革与优化课程建设,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针对当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课程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我校(即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为例,主要从课程建设的目的、课程建设的重心、课程建设的保障三个方面提出改革思路。
一、课程建设的目的:培养应用型人才
课程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需要考虑其目的,为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服务。同样,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课程建设的改革与优化考虑的首要问题是课程建设的目的,即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由于受我国传统精英高等教育的影响,以及独立学院与母体学校的密切关系,当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课程建设目的趋同于母体学校或其他本科院校,以培养学科型人才或理论型人才为目的,而实际上培养出来的人才,既不精通法学理论,又不通法律实务操作,难以满足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要。为此,高等院校必须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发展以及法制建设的要求,科学定位自身的课程建设目的。独立学院大都是新建本科院校,与那些历史悠久、基础扎实、学术造诣深厚的研究型高校不同,其法学专业学科根基浅,研究能力薄弱,难以承担培养研究型人才或学科型人才的任务。又加之从法学专业的性质而言,属于应用性专业,其专业性质及自身特质决定了其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社会提供法律职业者和社会服务者。可见,“法学教育具有深刻的职业背景……在任何国家中,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并非指惟一的任务)毫不例外地都是培养应用型的法律人才。”[1]综上所述,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课程建设目的应从专业特性、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自身的办学特色和办学水平出发,定位于应用型人才,不能趋同于母体学校或其他研究型本科院校。应用型人才,从知识上而言,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还要有过硬的应用性知识;从能力上而言,强调专业职业能力、知识和技术的应用能力,以及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二次开发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从素质上而言,强调专业素质与职业素质。[2]基于以上认识,我校明晰了法学专业的课程建设目的,具体而言,就是培养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和知识、较强的法律应用能力和处理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的能力,熟悉常用法律法规并能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毕业后能够胜任法院书记员、法官、(助理)检察员、(助理)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助理)、行政执法人员、立法人员、仲裁员等法律职业岗位群的法律实务工作。
二、课程建设的重心:
强化应用性、实践性课程体系基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课程建设目的,以及随着社会的发展需求和独立学院自身的发展需求,法学专业应适时调整课程体系,强化应用性、实践性。为了构建新的应用性、实践性课程体系,我校从社会对应用型法律人才在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基本要求为框架,从“减”“并”“增”三方面对原来的法学专业课程体系进行改革。“减”,以“必需”和“相对完整”为准则,裁减某些基础性、学科性、理论性强的法学课程,降低其所占的学分比例,为增开的新课程做准备。“并”,就是将两或三门相关或联系紧密的法学课程按“相关”和“精干”的原则进行合并,组成一门新的复合课程。“增”,就是根据实际要求,以“应用”和“必需”为原则,增开一些与法律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新课程、国家司法考试相关的课程,同时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充实课程中去。我校通过以上改革途径所建构的应用性、实践性课程体系,由专业基础课程体系、专业核心课程体系、专业技能课程体系三大子系统组成。这三个课程子系统相辅相成,共同实现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的。其一,专业基础课程系统,是培养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必须涉及的基础知识类课程,实现应用型人才的“厚基础、宽口径”,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综合素养。它包括两大模块:第一个模块是面向各专业学生的通识课程,如,大学语文、大学英语、计算机基础与应用、形势与政策等;第二个模块是与法学专业密切相关的课程,如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其二,专业核心课程系统,是法学专业必须学习的专业课程,为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奠定较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素养,为他们搭建可持续发展的知识框架。它包括两大模块:第一个模块面上法学专业所有学生的专业课程,如法理学、中国法制史等;第二个模块属于专业方向课程模块,以适应法律职业内部分工的需要,如婚姻家庭法、公司法等。第三个课程子系统是专业技能课程体系,是改革的重点,由应用性课程、实践性课程两个模块组成,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使课程体系更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应用性课程,包括法律文书与司法实务基础、法律逻辑学、法医学、证据法学、刑事侦查学以及把国家律师资格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相关的部分内容开成综合应用性课程。实践性课程包括司法观摩、司法实习、模拟法庭、民法诊所、刑法诊所、毕业论文等。需要注意的是,要防止这些实践性课程“走过场”,才能实现这些课程的目的。
三、课程建设的保障:
制定并落实科学管理、经费投入、师资队伍建设等相关制度为给课程改革保驾护航,我校先后出台了《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课程评估方案》《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关于人才培养方案改革的决定》《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关于教学大纲改革的决定》等一系列的文件,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和政策支持。法学专业根据学校的这些文件和政策,结合本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具体的规章制度。对课程建设进行过程管理,按计划、执行、检查、总结四个环节周期性地运行,促进课程建设的质量螺旋上升。同时,利用好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立项、教材建设、专业建设、精品课程建设等专项经费,促使法学专业课程建设形成良性循环。制定并落实法学专业教师队伍建设条例和教师管理制度,为课程建设提供师资保障。其一,重视校内法学专业教师的培养,加大给青年教师深造、学习交流的机会,逐步提高教师的专业发展水平,尤其引导部分教师考取司法资格证书,从事相关法律实务工作,往“双师型教师”发展。其二,为了解决师资数量不足、师资结构失衡等问题,充分利用独立学院用人制度灵活的优势,利用外界资源,聘请所需要的兼职教师授课。我校根据实际需要,外聘兼职教师更加务实,不再聘请那些只能“聘”而没时间“讲”,没有真正起到教学的作用的外聘兼职教授。我们根据实务工作经验、不同的学术背景和知识结构、实践课程教学、兼顾传统基础法律领域与新兴法律领域等方面,聘任司法部门来自一线的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相关政府法务人员等,担任兼职教师进行指导和教学,并定期对他们进行考核。
【关键词】电大 开放教育 法学专业 培养目标定位 教学改革 探索
【中图分类号】C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08(b)-0053-02
1999年教育部批准实施的“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项目(以下称“试点项目”),历经8年时间的运作,终于通过了全国范围内的总结性评估。然而就试点本身来说还不能立即画上句号,它应当处于一种常态的发展。法学专业作为一个长线专业,应该重新反思其培养目标定位以利于电大开放教育可持续发展。
1 对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定位的思考
依照“试点项目”的专业规则设计,法学专业本科的培养目标被定位为: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达到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的水平,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等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1]。我们认为这一培养目标在试点初期和中期基本上是可行的,理由在于:
(1)从法学专业生源的背景看,大部分从事公、检、法、司以及律师、公证等与法律相关工作,他们的社会工作阅历丰富,司法实践经验充实理解能力较强,所以学习的原动力较强,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也高,集中教学实践环节易于开展,借助于“在岗实习”、“在岗法律实践”的便利,使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可以更好地有机结合。
(2)从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的动机看,他们学习的内在动机与外在动机是一致的,多数学生参加远程教育的学习不仅仅是为了取得一张法学教育的本科文凭,而是为了进一步提升自身的法理知识层次,真正做到学用结合。
(3)从法学专业学生的年龄结构层次看,中年居多,他们能够深切体会到终身教育的理念,学习型社会的价值所在。
(4)由于“试点项目”中期评估和总结性评估的推动和促进,电大系统全体教职工服务和创新意识不断提高,积极探索和践行教学模式,树立了牢固的质量观,其培养的目标定位是基本上能够实现的,制度的设计和结果差异较小。
但是随着全国电大“试点项目”总结性评估的结束,开放教育步入正常运行管理阶段,我们认为重新反思和定位电大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要充分考虑现有电大学生的知识背景和工作阅历。据不完全统计现阶段参加电大法学专业学习的学生,80%以上的并非从事相关法律工作,随着“两院”学历达标的基本完成(实现了司法准入制度的统一接轨),即便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也是刚刚步入门槛,加之年龄段的降低,其司法实践的经验也是少之又少。他们对树立终身教育的理念和学习型社会的构建认识不足,这为原先设计的培养目标的实现大打折扣。部分学员的学识水平与学历证书差距较大,“文凭缩水”成份较多,即所谓的“假的真文凭”。
其次,近期《法制日报》专版讨论中国的“法学教育路向何方”,中国的法学教育是走大众化之路还是精品教育之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2]随着我国高校扩招及法学院遍地开花,据统计全国有法学专业的高校达620所,在校生30万人。扩张的背后隐藏着更大的危险,即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离。依北大贺卫方教授所言“法学之人如过江之鲫,法律文凭贱如粪土。”另有学者以为“现在的法科毕业生多是次品。”目前中国的法学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提高法学教育质量。[3]这对我们成人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值得借鉴和启迪的,正如教育部副部长吴启迪在2007年全国电大书记校长座谈会指出的,“全面提高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不仅仅是全日制本、专科教育的任务,同样也是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包括电大的主要任务。”[4]面对机遇和挑战,需要我们重新反思和定位电大法学专业教育的培养目标。
第三,职业人教育理念的提出,需要我们反思电大法学专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按照国际上对人才观念的重新定位即“可雇佣性”,电大的法学教育应考虑应用性、实用性的法律人才,致力于职业法律人才的培养。对各地兴办的所谓的司法职业技术教育我们不敢苟同,尽管法律是一门技术,但不是仅靠学校教育直接培养出来的,因为与现行的就业制度难以接轨,无论如何最终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都要经过国家司法考试。有人呼吁取消我国的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段教育的观点也值得我们电大人反思。
第四,作为法治社会中逐渐成熟和冷静的电大成人教育消费者,其对教育的需求的选择和挑剔,也使得我们要对现行电大法学教育培养目标重新定位。但是依照最新的专业规则来看依然未变。
2 放教育法学专业教学改革的设想
2.1 专业规则设计应当合理
首先我们不主张成人学历教育的专业规则定位于培养有一定综合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它仅仅属于一种补偿性教育,综合素质的教育只应该针对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在校生,已经步入社会的成人需要的是学历和弥补法律知识的不足,因而通识课和专业拓展课的模块的设置属于“水中花、镜中月”,不太现实。其次成人教育的学历要达到相当于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的水平既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这也是众所周知的。
2.2 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改革的设想
围绕着重新定位的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的改革,首先各级电大和专业主持教师以及课程责任教师要充分理解加快和深化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改革的重要性。“教学改革是各级各类教育永恒的主题。”作为中国成人高校的排头兵,“要将中央电大建设成为现代远程教育开放大学和国家远程教育中心,将省级电大建设成为当地的远程教育中心,将地市、县市电大建设成为当地的远程教育基地和社区教育中心。”[5]电大开放教育已经进入正常的管理运行阶段,要保持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快和深化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的步伐。其次我们以为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改革的重点在于:
2.2.1 内容上的革新。按照教育部高等教育法学专业必须完成的14门主干课的要求,鉴于目前电大法学专业本科段学生的非法学专业比例越来越高的现状,应当强化补修课的力度和措施,严防补修课失控最终流于形式,难以“达到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的水平”的设计目标。同时加大案例教学的比重,特别是在文字教材和媒体教材上要有创新,目前多数课程的教材与普通高校毫无差别,没有充分体现成人学习的特点和开放教育的特色。电大外聘的教师较多[6],多数课程辅导教师的教学理念、方式仍停留在以面授辅导为主,以教师为中心。我们正在尝试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教育校园博客圈,也是一种探求网上教学活动的方式。
2.2.2 模式上的创新。在总结性评估过程中,我校曾经总结和推行了“三个一”的教学模式应该值得肯定,但是中央电大在顺利通过总结性评估之后,应该针对各级电大的教学模式进行归纳和筛选,针对法学专业创制统一的教学模式。模式的设计应当立足于对法律职业人的教育培养,对象培养和目标定位,最终培养电大毕业生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路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学科,其实践性特点决定了法学专业的课程在学习过程除了要向学生传授相应的基础知识,更为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的实践性操作能力,要做到这一点,教师在教学过程当中必须通过各种手段帮助学生将所学知识转化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法理的探讨,忽略了分析及其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培养。” “我们认为在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中,可以采用“递进式教学模式”和“案例式教学模式”。也是一种对课程实践教学模式的尝试。”[7]
2.2.3 机制上的健全,实现从量变到质变的提升
中央电大应当成立法学专业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机构,各省级电大也应当成立相应机构。既要尽快制定改革方案,又要鼓励积极创新。电大开放教育要实现从量变到质变的提升,强化内涵式建设;树立品牌意识,要有自身的专业和学科建设的特色;进一步丰富教学资源库,大力推行精品课的制作。
2.3 考核方式上的改革
对形成性考核应根据课程的性质不同,设计形式多样题型。“开放教育考试的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导向还考试以真面目。”应当承认成人业余学习与一般的全日制学生的学习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所以“开放教育的考试改革,考试的题型应以开放性试题为主,坚持测验定向和形式的多样性,重点检测学生所学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和开发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8]由此我们认为法学专业的终结性考试应当进行改革,进行开卷或半开卷考试,内容上尽可能多考案例分析题和材料分析题,以应对国家司法资格考试。
2.4 加强综合实践环节
为落实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目标,必须有一套严格、规范和可操作的规程及其质量评价体系,这样才能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确保实践教学环节的最终效果。[9]
法律实践的目的是加强学生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接受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培养和训练学生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并为撰写毕业论文奠定一定的基础。
法律实践按照设计模式有多样,要充分鼓励电大学生在岗进行法律实践,不搞一刀切模式,模式自主选择,既可以全体又可以分小组还可以单个进行,这样充分体现学习自主化、个别化的特点。
毕业论文是实施法学专业规则,实现培养目标的必不可少的实践性环节;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检验学生学习效果和理论研究水平的重要手段。
毕业论文作为法学专业本科段学生实践性教学体系中极为重要和必要的一个“环节”既是我们全面检验人才培养质量的手段,又是我们向社会集中反映办学成果的重要方面,应当更进一步加强与完善。
参考文献
[1] 这里仅指法学专业本科,详见中央电大法学专业(本科)培养目标及规格.
[2] 法学教育路向何方,法制日报.2007年6月3日13-16版.
[3] 赵蕾,黎诚.法律文凭贱如粪土.南方周末.2007年6月14日A6版.
[4] 见,中国电大报,2007年6月1日第六期.
[5] 见,中国电大报.2007年6月1日第六期,2007年全国电大党委书记、校长座谈会在京召开.
[6] 这曾经一度成为各级电大的优势,即经济又能够充分实现资源共享,但是由于管理及培训等原因,现在逐渐成为一种劣势和开放教育发展的瓶颈.
[7] 陈永忠.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实践教学模式改革探析.宁夏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探索.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第一版.
一、高校非法学专业法学教育之现状
(一)非法学专业“法学必修课”教育目标定位偏差1986年,中国高校开始开设《法律基础》课程,后、教育部先后于1998年、2005年两次对高校的“两课”进行改革,将原来的《法律基础》课程和《思想道德修养》课程合并成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根据教育部的要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所有高校学生必修的公共基础课,因此,里面所涉的“法律基础”部分也就是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必修课”。从静态的课程内容设置到动态的教学实践,“法学必修课”都表现出其教育目标的定位偏差,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教育目标的层次错位。将法律基础和思想道德修养编为一门课程,“这种教育首先是应对国家政治的需要”[5],与此前的《法律基础》课程相比,其涉及法律的内容明显减少,而且位置靠后,2009年修订版的编排体系中“法律基础”内容被安排在最后两章,即只有第七、八两章涉及到浅显的法律知识。最新的2013年修订版国家统编教材安排在第五、六两章,并且第六章完全是政治色彩浓于法律知识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此种设置明显是将道德与法律融为一体,将法治教育作为高校德育教育的组成部分,纳入到德育教育的范畴,法治教育服务于道德教育,使得法学教育在教育目标上发生了层次错位,“道德规范内化的高层次目标取代了法律规范外化的低层次目标”[6],法学教育的独立性淹没在道德教育的一般性之中。第二,对非法学专业法学教育目标的内涵定位偏差。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精神,针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的法律部分,其教学目标应以法律的认知教育为主。“法律认知是指社会主体对社会法律文化、法律规范制度、法律现象本质的一种整体上的感受和知觉。”[7]也就是说,认知的对象绝不仅仅是对法律条文与法律概念的简单解释与识记,而是一个包含法律文化、法律规范、法律现象与本质的一个复杂的、具有内在结构和规律的知识和技能体系。但在现实中,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师(实践中很少有法学专业的老师)多数将法律的认知教育停留在“知法”这一最浅层次上,并没有真正从整体上把握法律认知教育这一教学目标的内涵。这必然忽视对于非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律本质的理解以及法律意识的培养,忽视对学生进行法律情感的陶冶,更完不成从法律认知到法律践行的转变,难以养成法律行为习惯。
(二)针对非法学专业的“普法教育”流于形式高校对于非法学专业学生进行的所谓“普法教育”,主要是在校级公选课平台开出的法律课程公选课以及在校园内部进行的其他形式的法治宣传。校级公选课是在文理科之间互选的一种课程学习模式,采用大课的授课方式,上课学生少则100余人,多则200来人。基于高校教师工作量的计算与选课人数密切相关,开设公选课在高校教师特别是年轻教师中可谓备受青睐,但就笔者看来其实际效果可谓甚微,使得通过公选课形式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完全流于形式。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授课教师与选课学生态度不端。多数公选课教师的主要目的在于教学工作量,而多数学生的选课目的在于拿到选修课的学分。由此上课教师并不注重课堂教学效果,有人上课即可,选课的学生也并不关注能学到什么知识,拿到学分就行。这种教师与学生双双“混迹”的现实,对整个公选课制度的破坏都是毁灭性的。第二,学校对公选课的监控机制过于弱化,对教师和学生均无法形成最基本的实质性约束。公选课程一般安排在周末或者晚上,基本上没有存在实质的监控,授课老师各行其道,授课水平参差不齐,授课老师也很少用有效的手段控制教学,最终使得公选课流于形式,难以取得应有的效果,反而成为学生偷懒与钻教育制度漏洞的罅隙。当然,也导致少数确实希望通过公选课学习到相应知识的学生对公选课制度颇有微词。除法学类公选课外,其他形式的普法教育也很难对非法学专业产生效果。比如每年的12•4普法宣传,基本上都是由法学专业的学生走出校门针对社会大众进行,很少有在校园内部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开展的,而且这种“拉条幅、喊口号”形式的所谓普法,本身也难以起到普法的真正效用。再者就是高校的“法律文化节”。就笔者的理解,高校的“法律文化节”应该定位于由法律院系组织,针对本校非法学专业学生的一种生动有效的普法教育。但就笔者所在学校来看,历届“法律文化节”都是邀请一到两位校外的专家,针对法学专业的学生做一场专业报告,受众仍然是法学专业的学生,除此之外就是在法学院门口扯一条幅,放一版面,再无其他内容,也是形式大于实质。
(三)非法学专业“专业法学”课程教学效果欠佳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法律的作用也早已深入到经济管理、知识产权、信息、建筑、能源、生化等多个领域。实践证明,越是市场经济中的新兴行业,越是需要专门化甚至‘高、精、尖’的法律人才。”[5]因此,高校非法学专业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所制定的专业设置指导文件及专业课程体系的要求安排了相应的法学课程。①但这些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法学”课程,并不能达到应有的教学目的。造成该种现状的原因,大致有以下情况:第一,多数非法学专业的“专业法学”课程在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安排中是作为限选课或者任选课列出来的,由于师资等原因,部分该类课程甚至在整个培养方案的适用周期中从来就没有被“选中”过,只是静态地停留在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安排表而已。第二,由于缺乏对非法学专业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深入研究与分析,该类课程缺乏明确的教学指导思想,基本上是由授课教师自由把握,在教学方法与教学内容上,不能将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作为主要的教学目标,缺乏对非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应用能力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很难真正起到培养法学素质与实务能力的效果。第三,由于师资有限,非法学专业的“专业法学”课程通常由法律院系的老师担任,授课老师往往凭借其职业化的教学习惯,很少考虑到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与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某门专业法学课程的不同需求,不能按照“区分教育”的目标施教,缺乏法学一般理论基础的非法学专业学生往往感觉无所适从,而想更深入地学习又不得其门,最终难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这些非法学专业的“专业法学”课程也更容易沦为学校法学教育的鸡肋。实践中个别工科专业在培养方案中取消以往所设置的该类“专业法学”课程,也从侧面印证了这一事实。正是由于上述多种原因,高校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教育难以起到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的应有作用,甚至没有对非法学专业学生构建起最低层次的行为底线与心理防线。对于走上社会后,“技术型人才‘吃法律亏’或违法担责甚至锒铛入狱的现实,高校法学教育的先期缺位难辞其咎。”
二、完善高校非法学专业法学教育的对策思考
(一)凸显非法学专业法学教育的独立性法律具有相对独立性。法从物质基础所决定的社会生活中产生,但法一旦产生,就获得了其自身发展的相对独立性。法的独立性表现在其内在属性与运行规律方面,它是由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制度组成相应部门法,以其确定性规范普遍地规制社会生活。法律虽然与道德有着天然的关系,但法律与道德属于两种截然不同的评价体系。法律虽然也受到道德的指引并反映合理的道德诉求,但法律一旦建立,就与道德规则相分离并不受道德规则的干涉。道德强调通过舆论的评价规制个体的内心,而法律强调通过统治阶级的强制力量规制个体的外部行为。法律的功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是道德功能所不能取代的。法的相对性要求法学教育要相对独立于道德教育。法律仅仅是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道德教育的目标位阶要远远高于法律的目标位阶,法律教育也有其相对独立的认知基础与路径选择,应当遵循法律教育从认知到情感、从意志到行为的递进过程这一教育规律。所以,应当把法学教育从对道德教育的依附性中独立出来,在非法学专业大学生法律行为普遍弱化的情况下,更应该凸显法律的规范作用。[6]因此,从长远来看,目前对大学生,特别是非法学专业大学生的法学教育应当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单列出来,并充实法律教育的内容与分量,致力于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与普及法律知识。
(二)强化非法学专业法学普及教育的实效性正如前文所述,高校内部针对非法学专业的法学普及教育主要是公选课平台所开出的法学公共课。为了非法学专业学生能真正在法学公选课上获取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并逐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与法律情感,最终影响自己的行为习惯,必须要增强法学公选课的教学实效性。具体而言,首先要对开课老师的资质有所要求。现实的情况往往是:资历老、职称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评价好的老师,因感觉公选课缺乏师生的顺畅交流及思想的碰撞与共鸣,而不愿开设公选课,热衷于开设公选课的又往往是一些连小班专业课的课堂教学都不能很好控制的年轻老师。因此高校应该对开设公选课的教师在职称及教学能力上有一个宏观的控制,鼓励教授、副教授及教学效果评价好的教师多开公选课,禁止助教开设公选课程,严格控制讲师开设公选课。其次,教务管理要加强对公选课教学内容、教学目标、教学整体设计的审查,实行层级责任制。一旦某一公选课教学效果反映差,教学内容及教学过程出现问题,不仅授课教师自己要负责,最初审批同意开出该课程的教研室主任、院系主管领导都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督过失责任,而不能仅仅在课程开设审批环节流程性地签上同意的字样和自己的名字。最后,要加强对公选课的监管。不能因为公选课在周末及晚上开课而放任自流,应当设有专人查纠公选课的教学秩序,坚决杜绝随意调课、空课及无故顺延,对于到课率过低的公选课及时通知授课教师采取相应措施,并在下一个教学周期限制、禁止其再开设公选课程或者禁止其开设同样的公选课程。对于无缘由不到课累积到一定数量的学生,要严格按照教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不能无原则地给予这些学生学分或者给予人情学分。只有这样才能对教师开设公选课的不良态度以及学生选择公选课的不良动机给予矫正,才能保证开出的公选课取得应有的实效。
(三)改进非法学专业“专业法学”课程的教育措施首先,非法学专业的“专业法学”课程设置,要充分考察专业课与法学课的关系,根据专业课程与法学课程之间的关联性安排教学计划,进行学时与学分的分配。在专业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设计上,应突出其应用性特征,同时,鉴于非法学专业学生法学基础理论的欠缺,在对其进行专业法学的教学过程中,应该始终将基本的法学理论基本原则贯穿于应用法学的教学之中。其次,要注重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培养,并加强非法学教师与法学教师的沟通与协作。因为非法学专业的专业法学课程实际上有很多的行业规范,大多是专业技能与法律法规的综合体,因此其要求授课教师必须兼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与精深的法律背景。这就要求法学授课教师在法律知识之外也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同时鉴于非法学专业的法学教师大多来自法学院系,与学生所在院系的专业课老师之间缺乏沟通与协作,因此应该有意识地创造法学专业与非法学专业教师之间的合作交流机会,使专业法学课程与非法学专业课程相衔接,避免二者在教学计划的安排与进度上相互脱节。[9]最后,在具体的教学方法上,要改变两种错误的认识:一是专业法学课程只能进行传统的讲授;二是专业法学教学就是对于具体法条内容的解释。相反,在对法学专业学生教学时所采用的案例分析法、分组讨论、诊所教育等教学方法同样适用于非法学专业的“专业法学”课程教学,除了解释具体的法条外,同样也应该将相应的立法背景、相应的社会热点问题等作为教学的内容。
(四)充分利用法律院系的教育资源加强对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教育,除了在任课教师上选用法学院系的教师外,还要善于充分利用法律院系的其他教育资源。就笔者所在的单位而言,可以利用的法律院系资源首先是模拟法庭,特别是近年来法学院与当地的法院系统开展的“庭审进校园”活动,每个学期都有二到三期法院的典型案件直接到我校法学院的模拟法庭进行庭审,这给学校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教育提供了很好的契机,如果能提前将每次法院庭审的消息及案件的类型信息公布于校园网站,鼓励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现场观审,将是一种难得的法律教育机会。其次,可以鼓励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参与法律院系所开设的法律诊所教育。再次,应当充分利用当地司法局在大学法学院设置的法律援助中心校园工作站这一平台,由法学院师生每年组织对入校的大一新生进行法律援助知识的普及教育。最后,要真正发挥每年一度的“法律文化节”的普法效用,组织法学院学生针对本校非法学专业学生开展多样生动的法律普及教育。
作者:陈丙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力图通过创新培养机制、强化实践教学和优化教师队伍等方式,推动我国法学教育整体转向和全面转型。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以此为契机,结合法学专业特点和理工院校的自身特色,认真思考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尽力从法律职业培养角度,从法律思维养成和法学方法训练上,不断挖掘培养对象的职业发展潜力,以科技法学、知识产权法务、企业法务等复合型、应用型职业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打造自己的法学人才培育优势。
关键词: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6)01010406
在高校综合性发展模式下,多数理工院校成为“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以下称“理工院校”),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专业成为其作为综合性大学的重要学科支撑。但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培养,与政法类院校和传统综合性大学相比,在培养经验、师资水平、图书资料、学术积淀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法学专业知识培训存在缺憾。但法律工作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会阅历、社会经验;法律职业者的知识需求,除了法律专业知识外,还要有跨学科的专业知识。且随着科技发展、社会分工细化,相关专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频繁,这使得法律工作者不但要掌握法学基础知识,还要对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特别是新兴科学技术知识也能把握。“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浓厚的理工学科背景,容易为其特色法学人才的培养提供背景支持,为科技法学、知识产权法务、企业法务人才的培养提供学科支撑,容易形成自己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和培育优势。“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提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更为理工类院校法学人才培养提供了契机。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要求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简介
1998年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就强调法律培养的职业性、专业化,将其培养目标定位为“高级专门人才”,要求法律从业人员通过专门系统的培训,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操作技能,形成独特的法律思维和法律信念。且法律作为社会的调整器,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纠纷的解决不能单靠法律知识,更需要相关领域的学科知识[1]。即法律职业对法律从业人员的要求,不单是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更要求社会化;既有着后天训练得来的法律理性判断[2],也有着对更多领域知识的掌握,凭借丰富的社会经验、社会阅历,自由驾驭法律运用,实现法律规范的规范目的和规范价值。但我国目前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脱节严重[3],法科学生的培养过于强调理论性、主张原理研究,忽略司法实务中的法律现象;有关法律从业人员的培训制度、教育教学制度,也由于实施条件不足等原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被“虚置” [4],教育、培训效果并不明显。有鉴于此,2011年12月,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年-2020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颁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从应用型法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层面,对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做出整体战略性部署,建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以解决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与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的状态,在尊重法律人才培养职业性需求的基础上,培养具有法学知识认知、实践能力操作和社会责任感的法律人才 [5],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要求
法律职业是一种在经过专门法律训练后、具备娴熟法律技能、具有基本法律职业伦理的人所从事的工作[6]。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在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向上强调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性。如何理解该“卓越性”?从字面意义看,“卓越”意指“杰出”、“突出”、“非同一般”。法律学科作为一社会学科,法律本身的知识架构虽然相对独立,但其对应的社会现象却是纷繁复杂、非孤立存在。如金融业务、专利发明、证券业务、法医学、高科技开发和涉外等法律业务,都要求既通法律业务又懂其他专业知识,但能胜任这些跨专业法律业务的法律工作者却极少。也就是说,法律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会阅历、社会经验。目前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较注重法律知识的通晓而不注重其他专业知识的灌输;加之法学专业培养出来的学生实践操作能力较弱,面对实际问题时往往无所适从。所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在尊重法律人才培养职业性需求的基础上,强调法学专业学科知识掌握基础上的学科交叉,要求卓越法律人才既掌握法学专业课程本身的知识,也了解与法律事务相关联的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甚至工学、理学等领域的知识;具备法律职业技能,掌握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在内的法律操作技术;富于法律人的法律理念、伦理修养[7],拥有法律正义感、职业伦理观念、法律担当精神和勇于创新、不断探索意识,展示出较强的法律职业发展潜力,能够在未来社会中妥善处置不断涌现的各种社会纷争,以较强法律实践运用能力实现人才培养的应用性、复合性和职业性。
二、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
(一)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背景支持
“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以其深厚的理工优势、科技特色和管理学背景,有着工程学、工学、理学和经济、管理类学科的资源优势,加之注重实验教学,强调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培养,顺应了卓越法律人才的应用性、职业性的培养需求。若能有效弥补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办学氛围不足的缺憾,积极借助理工院校实践性强的培养特色,以规范化操作的模式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以高校与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互聘制度、互训模式,从锻炼校内教师实践运用能力和提升校外教师理论功底的角度,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并落实法学实训教学环节,随时为学生实践能力训练提供操作平台,定将为单一模式法律人才培养提供更为广阔的领域。理工院校的科技背景、实验特色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背景支持。
(二)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
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可以考虑其理工优势、科技特色,将法律人才的培养与科技服务、企业管理、基层事务处理有效结合起来,借助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通过“法律+管理”、“法律+经济”、“法律+科技”等模式优化课程体系,以法律外部知识供给拓宽专业面,打牢专业适用基础,培养专业适应能力,在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课程结构优化等方面整体优化、提高素质、提升适应力和竞争力,注重“复合人才的专业素养、通识教育、综合素质与能力”等 [8],形成自己的学科培养优势。
具体而言,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专业性、卓越性、复合性,可围绕“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这一核心,利用“以工为主”的综合性院校学科部门齐全的特点,根据理工院校法学专业规模大小、办学特点,按照“基层法务实验班”、“企业法务实验班”、“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等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和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要求,侧重于知识产权法、建筑法、交通法、企业法等专业方向,“面向科技、面向行业、面向基层”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成为既通法律又懂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的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实现“法律”与“科技”、“法律”与“管理”的融通,以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模式,满足社会、市场对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三)“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多样
理工院校“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使“科技类”法律人才培养成为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首要任务。而如何培养“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各理工院校都有自己的模式选择。如有的学校采用“法学专业课程+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模式,要求法律专业学生选修理工类、经管类专业的公共选修课。这种培养模式虽然扩大了法学学生的知识面,却无法对法学专业以外的学科知识进行全面系统掌握。有的学校采用“科技+法学”本科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模式,要求理工类本科学生在主修科技专业课程的同时,以“2+2模式”在三、四年级或从第二学年下学期开始,辅修法学专业课程。由于辅修课程多半利用晚上、双休日时间授课,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课程内容和要求都比较简单,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都在四年的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习时间较为仓促,无法保证其学习质量,法律知识体系化掌握和法律技能培养受到影响。由此,有的学校采用“科技+法学”本硕连读的培养模式,设置“科技+法学”试验班,将“科技”与“法学”两个专业结合起来,用“3+3”或“4+2”的时间完成一个科技类本科专业和一个法律硕士专业的学习,获得科技专业本科学位和法学专业硕士学位。如让本硕连读的学生,头3年完成建筑、计算机、管理、会计等本专业课程学习,第4年在完成本专业毕业论文的同时,进入法律硕士课程的系统学习,第5年完成法律硕士课程,第6年完成法律硕士的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这种模式,可以让学生较为系统地学习法学专业知识,但也因此冲击法学本科、研究生的招生名额、招生规模;且因为跨专业的本硕连读,需要理工专业与法学专业的相互配合,有些事宜需要不断调和、甚至要工科专业做出让步才行。当然,也有学校依托知识产权研究所、环境资源保护法研究中心、法与经济研究中心、法与管理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进行“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但这种培养多从研究型角度进行,法律的操作性、应用性不足[9]。
理工院校结合自身学科优势的法律人才培养,虽类型多样,但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相应瑕疵。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使理工院校“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培养优势得以凸显,也对该卓越人才的培养质量提出要求。笔者以为,在法科学生大类培养的基础上,根据理工院校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按照“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等实验班的模式,制定专门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特色课程,强化实践训练,让学生系统掌握交叉学科课程,以通识教育的视角把握科技活动中的各项法律事务,既强调学科领域的交叉、又注意学科彼此的系统与完整,不失为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之一。下面笔者将就如何设置法务实验班,如何培养科技类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进行具体分析。
三、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培养模式的具体思路
(一)依循理工院校学科优势设置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
如前文所述,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可根据院校法学专业规模大小、办学特点,“面向科技、面向行业、面向基层”的培养。这实际上也是从理工院校的自身学科发展要求出发考虑的。由于理工院校,特别是地方理工院校招录的学生大部分来自学校所在地区域,学生就业选择多半为回家乡或到家乡附近地域,环境适应较快,往往能很快投入工作。理工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也是如此,毕业后基本上在生源所在地附近的法律实务部门、特别是基层法律实务工作,地区适应期也短,可以较好地满足司法实务人才需求。与此相反,一些综合实力强的法学名校毕业生一般不愿意到基层、特别是到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法律部门工作。将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为“面向基层”,可切实有效地满足基层法务部门的用人需求,也解决了法学学生的就业问题。而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行业优势,又是专门政法院校无法比拟的。所以,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从“科技”与“法学”、“行业”与“法学”相结合的角度,在法科学生大类招生的基础上,择优筛选、设置“基层法务实验班”、“企业法务实验班”、“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交通法务实验班”、“电力法务实验班”、“水利法务实验班”、“建筑法务实验班”等,充分发挥理工院校的专业特质、行业特色,从知识产权法、建筑法、交通法等方向,培养懂法律、通外语、晓科技、重运用的卓越法律人才。
关键词: 法律英语;模式;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法律英语课程自上世纪80年代初在大学作为专门课程开设以来,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门相对独立的特色课程。我国加入WTO后,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法律英语”的学科地位更显重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法院、海关、涉外律师业,尤其是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发展后,对法律英语人才的需求人数越来越多,对法律英语人才的业务素质也要求越来越高。现在国际投资贸易、知识产权、金融、证券、电子商务等领域急需一批既懂英语又懂法律的实用专业人才,而我国现阶段这类优秀人才并不多见。尽管很多高校法学院系相继开设了法律英语课程,部分院校甚至设置了法律英语专业,以提高法律专业学生或英语专业学生将来从事涉外法律事务相关的工作语言能力,但实际上,这些法律英语教学较缺乏应用性和针对性[1],与快速发展的经济态势和法制社会趋势相距甚远,同时也给我国高校的法律英语教学与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法律英语是专门用途英语(ESP)的分类科目课程之一,具备ESP的一般特征[2]。即:课程设置是为满足学习者的目标需要;学习重点在于学习与该专业相适应的语言运用技巧和语言表达能力;学习材料的真实性,即材料来于法学和法律方面的真实语言,因而法律英语是法学与英语语言学间的交叉复合。也就是说,对法律英语的教学研究既可以按法学的教学模式引入,也可以按语言学的教学模式引入。一方面,按照法律的观点、方法以及法律规范、法律文书的特殊需要来研究英语在法学理论及实践中的运用;另一方面,运用语言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研究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中的英语语言的特征。毫无疑问,法律英语教学模式的多样性客观存在,不可避免,那么比较不同的法律英语教学模式就尤为必要和迫切。
二、研究思路与方法
法律英语是一种工具性语言(instrumental language)。本文讨论的法律英语主要指以英语为母语的习惯法(common law)国家的法学研究人员、法官、律师和其他司法工作者在以法律为职业和以法学研究为目的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法律习惯语言[3]。美国法律语言研究权威梅林可夫(Mellinkoff)认为“法律英语”指the English language of law[4]。法律英语既有英语的共性,但又有法律的个性。若不学习一定的法律基础课, 难以学好法律英语。首先,英美法形成于中世纪前, 所用词汇较生僻,中古词汇较多;同时,法律本属于上层建筑,而英美法从产生到形成时期英国的统治者均是讲法语的诺曼人,而且还是深受拉丁语影响的罗马人的后裔,因此法律英语中存在大量借用法语、古希腊语和古拉丁语中的专用词汇[5];其次,法律文体和句子结构都有别于普通英语。
本文探讨的法律英语教学培养模式是指法学与英语语言学的复合模式。探讨的方法是依据现有的教学大纲、教学要求和教学模式进行一定的定量定性分析,制定出切合实际模式标准,使法律英语进行正常教学的最基本条件――授课时数、教学管理、教材、教师、教学考核得到保障,使培养的人才能用流利的英文交流法律思想,正确撰写法律文书,熟练地进行法律诉讼。
我们通过问卷调查和座谈的方式调查了一些大学法律英语教学的实际状况,包括教师的背景、能力、教学效果、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实际效果以及用人单位对法学人才的要求等情况。根据调查的结果,我们把高校法律英语教学分为2个层次和3种教学模式。2个教学层次,即: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层次;3种教学模式,即:“法学专业(汉语讲授)+法律英语阅读课程”模式,“英语专业+法学课程(汉语讲授)”模式和“法学专业+英文教材(英语讲授)+基础英语课程”模式。我们通过比较三种教学模式,找出其中的共核,即基本词量,最低阅读量,最低教学时数等。这样将有利于形成统一的法律英语教学大纲,并确定新的法学英语教材的指导原则。
三、现有教学要求
我国司法部早在1999年就提出了“重点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外向型法律人才”的办学理念。这里的“复合型”和“外向型”显然强调学科的交叉性及法律英语素质的提高。2001年新修订的《大学英语教学大纲》已将原有的教学大纲中的“专业阅读”教学要求修改为“专业英语”[6]。大纲规定“专业(法律)英语为必修课,教学时数不少于100学时,正式肯定了专业(法律)英语的特色地位和重要性。2004年教育部制定的《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则将专业英语的要求分设在5项技能的“更高要求”中[7]。如:“能基本听懂外国专家用英语讲授的专业课程”,“能阅读所学专业的综述性文件”,“能撰写所学专业的英语小论文”。2000年新修改的《高等院校英语专业教学大纲》中同样明确规定了复合型英语教学所占教学时数比例[8]。英语专业教学大纲以“相关专业知识课程”的形式规定其课时应占总课时(2 200学时)的20%。这是英语专业第一次明确规定复合型课程教学要求。尤其值得重视的是国家教育部于2001年印发的4号文件中专门辟出第8条“积极推动使用英语等外语教学”来阐述专业英语教学的重要性,并明确要求:“本科教育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对高校技术领域的技术、信息技术等专业,以及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需要的金融、法律,更要先行一步,力争三年内,外语教学课程达到所开课的5%-10%”。[10]这也是教育部第一次以文件的形式,要求加强专业英语教学尤其是法律英语教学。同时也表明无论是大学英语教学大纲、英语专业教学大纲,还是国家司法部办学理念、国家教育部的文件都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强调了专业(法学)与外语(英语)的复合教学与人才培养。但四者都没有根据大学的实际状况明确规定法律英语教学与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具体模式要求,而这些正是本文试图求证的中心内容。
四、教学研究现状
全国现在已有500多所大专院校开设了法律专业课程。开设法律英语课程的院校在80所左右,另有10所院校的英语专业开设了法律课程。法律英语教学不仅仅只是本科教育,多数重点大学的法律院系的法学硕士生都开设有法律英语课程,广州外语外贸大学现在招收法律英语方向的硕士生和博士生。法律英语课程各校的设置结构不一。中山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就在本科高年级阶段或研究生中开设“法律英语”阅读课程,并在此教学基础上逐渐形成了“法学专业(汉语讲授)+法律英语阅读课程”模式。20世纪90年代初期司法部原五所部属院校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现为华东政法大学)、中南政法学院(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现为西北政法大学)相继成立了英语系(法律英语系),开始在英语专业高年级阶段开设部分法律课程,形成了“英语专业+法学课程(汉语讲授)”模式。与此同时,上海外国语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对外贸易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先后成立了以加强英语为突出特色、以“法学专业+英文教材(英语讲授)+基础英语课程”为教学模式的法律院系,尤其是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律系,80%的法律课程是英语教材,英语讲授。这三种模式都各有优势,又都各有不足,主要原因是没有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检验标准,教学时数又难以保障,各校依各自不同的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英语”在近20年的发展中,出版了十多种不同版本的法律英语教材和相当数量的英汉普及读物。其中一些有影响的教材和著作反映了这一发展的过程。1985年2月法律出版社出版了由中国政法大学罗典荣、苏绍亨编写的《法学英语读本》。1985年11月广东出版社又出版了由中国政法大学朱奇武编著的《政法英语》。进入1990年代后,法律英语进入了加速发展时期。宁波大学法律系罗俊明发起组织编写了由全国23所政法院系参加编写的《法学英语》教科书,由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于1994年6月出版发行。1994年,司法部属五所政法院校编写了《法律英语教程》;法律出版社出版了由中国金融学院陈庆柏主编的《涉外经济法律英语》;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林小龙主编的《外国商法英语》;1996年,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何家弘编著的《法律英语实用教程美国法律制度要览》。1997年1月“法律英语”被列入“上海市九十年代紧缺人才培训工程系列教材”的编写计划。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由董世忠、赵建主编的《法学英语》。1997年7月“法律英语”被列为“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由沙丽金和林萍主编的《法律英语》。自2000年开始至今,多家出版社出版了英文版的部门法教科书和英文原版教材。
法律英语教材尽管版本很多,但也存在一些明显不足。首先是没有层次之分,无论是法学专业本科生教材,英语专业本科生教材,还是硕士研究生教材,其内容和体例几乎没有任何区别;其次是教材体例单一,所有的法律英语教材都是阅读理解型的基本知识介绍,“课本――生词――注解――练习”一贯制;最后是没有类别之分。法律英语教材至少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法律英语语言技能类,如:法律英语听说、口译、笔译、阅读理解和写作等;第二类是法律英语语言理论类,如:法律英语语言学和法律英语词汇学等;第三类是法律知识类,如民法学、刑法学和国际法学等。
法律英语教学中师资力量是关键因素。现在已开设法律英语的50多所院校都缺少法律英语教师,更何况还有几百所法律院校没有开设法律英语课程。教师紧缺的原因至少有两个:一是大多数法律专业教师,尤其是35岁以上的教师英语口语表达能力有限,不能用英文讲授课程;二是大多数英语教师没有受过法律专业知识教育。尽管他们口语能力强,但不能讲授法律课程。
五、教学模式比较
目前我国高校法律英语的教学已经自然形成了几种不同的模式。现在逐一对其进行比较分析,以期找出共同点,形成基本教学目标。
1“法学专业(汉语讲授)+法律英语阅读课程”模式
这一教学培养模式主要运用在法学专业本科教育中,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法律英语”课程主要在第5-6学期开设,课型为任意选修课,每周2学时,总学时在68-72学时之间。教师主要是具有法学学历的英语教师,懂法学知识的英语教师,或英文基础较好的法学教师。教学内容为法律英文阅读理解。教学要求的依据是《大学英语教学大纲》中的“专业英语”教学要求和《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从教学实际来看,教学效果并不明显。大纲规定教学时数不少于100学时,每周2学时,而同时又规定了听、说、读、写、译的相应要求显然是不现实的。因为在100学时内无法达到大纲规定的阅读量要求,更何况还有听说读写译的要求。该大纲规定总阅读量为25万词,领会式掌握1 000-15 00词,复用式掌握300-500词。以《新编法学英语教程》(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出版)为例,每个单元(包括补充阅读)平均以8 000词计算,把两册教材上完才16万词的阅读量,而该教材所标注的生词(有些不是完全意义的法律词汇)不足600词。即便是用其它版本教材按三个学期计算,每学期8-9单元,总阅读量也才20万词左右。
这一教学模式的特点是:教学时数量相对不足,教材浅而易学,选课学生不多,教学易于管理。但学生的法律英语读阅量有限,掌握的词汇有限,听、说、写、译得不到相应的提高。即便是达到了教学大纲的要求,法学毕业生在工作岗位上也难以用法律英语交流。法律英语不同于基础英语。即便是有6 000-7 000基础英语词量的学生在遇到法律文件时,往往还是读而不懂,英文法律文书写作常常不规范。一般认为法律复用词汇量在1 000个以上,才可达到这一目标。改进的办法是部分法学专业课采用英文教材用英语讲授,相应增加学时量和阅读量。法学专业有十四门主干核心课程。如果10%-20%的法学课程(教育规定10%)即2-3门课程改用英文上,阅读量和词汇量都会相应增加。因为一般专业教材在25万词左右,3门课就是75万词的阅读量,复用词量将超出1 000个。每门专业课程按50个学时计算,学时量就增加了150个学时,总学时量就达到了250个学时。如果将5-7学期法律英语课程改为听、说、写、译为主,学生的法律英语综合素质将会大大提高。
2“英语专业+法学课程(汉语讲授)”模式
采用这种教学培养模式的主要是原司法部属的五所高校所成立的英语系(法律英语系)。课程设置的依据是《高校英语专业教学大纲》中规定专业英语课程要求。这些法学院校利用本校的学术资源优势开设了法律英语专业,学生毕业时颁发文学学士文凭;因此,学生以学习英语语言技能和英语文化知识为主。这一培养模式的共同特点是学生都要求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甚至要求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 课程设置中都有“法律英语阅读”课程和用汉语讲授的法律课程。法律课程一般开设4-6门,如:民法概论、刑法概论、经济法概论、国际经济法概论等。
这一教学培养模式的特点是学生的英语语言基本技能的较强,英语文化素质较高,但其掌握的法学适应相对有限。英语语言技能的培养停留在单一的法律英语阅读层面,而没有在听说、口译、口语以及综合阅读中渗透。法律英语课程名称或为“法律英语高级阅读”,或为“案例选读”,大多第4-7学期开设,每周3-4学时不等,总学时在108-154之间。如果同样以每单元8 000英文单词量来计算,总阅读量在216 000-30 400之间。这一指标只是达到了《大学英语教学大纲》中对法学本科生的法律英语教学要求,并没有体现(也不能体现)英语专业学生法律英语语言技能高于法学本科生的明显优势,而法学专业知识又明显弱于法学专业本科生。英语专业学生的法律课程是法学专业老师用汉语讲授的,课时量也很有限。一般情况下,每门法学课程的课时量在36-54学时之间。这明显低于法学专业的课时量,所学法学课程门类总量也相当于法学专业学生的四分之一左右。所培养的毕业生,英语和法学知识都有明显优势的仍是少数。
制约这种教学培养模式的关键因素是《高校英语专业教学大纲》核定了英语专业的课程门类和课时总量标准,专业英语的规定学时量有限。如果增加法学课程门数,则达不到英语专业本科生的毕业标准。因此,首先要修订英语专业教学大纲,将英语专业分为语言文学类专业模块和复合英语专业模块。在复合英语专业模块中删除高年级阶段的部分英语专业课程。将1-2年级基础阶段的阅读课程改为初级专业英语(法律英语)阅读。从第一学期开始在听、说、口译、写作课中,渗透专业英语(法律英语)内容。这样一来法学专业课程将达到8-10门。如果有4-5门法学专业知识课程改用英文讲授,则法律英语的总课时数将达到720学时(法学专业知识课200学时+初级法律英语阅读144学时+高级法律英语阅读150学时+法律英语听力72学时+法律英语口译72学时+法律英语写作36学时)。总阅读量将远远高出150万词(法学专业知识课125万字+高级法律英语阅读课25万词+初级法律英语阅读25万字。领会式词汇在4 500词量左右。复用式词汇在1 500词量左右。这样的阅读量和词量,使一般的法律英语专业学生既提高了法学专业知识又提高了法律英语语言技能。他们都能胜任法律英语的实际与运用。在没有修订大纲的前提下,可将1-2年级阶段的阅读课改为初级法律英语阅读,将3门法学专业课改用英文讲授。阅读总量可达到120词。领会式词汇达到4 000词量,复用式词汇达到1 300词。
3“法学专业+英文教材(英语讲授)+基础英语课程”模式
以上海外国语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北京对外贸易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和北京外国语大学为代表的法学院系的教学培养模式是学生在低年级阶段必须达到英语专业四级要求的同时,开始使用英文原版法学教材,用英文讲授法律课程,学生毕业授予法学学士文凭。法学专业的大部分课程是英文教材,英文讲授,尤其是北京外国语大学80%的法学课程是按照这一模式进行教学。这就是说至少有10门以上的法学专业课程是用英文讲授的。以这种模式培养的学生,毕业生不仅基础英语、基本技能达到了英语专业的四级水平,而且法律英语的阅读量至少在250万词以上,那么法律英语领会式词量在9 000词以上,复用式词汇在3 200词以上。
这一教学模式的突出特点是在学习法律专业知识的同时提高英语语言基本技能。学生不仅达到英语专业学生的基本要求,而且具有扎实的法学知识。法律英语阅读量大,法律英语词汇量大。但法学专业知识课程是否学得深入,是否严格按照法学专业的课程标准开课仍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与此同时,这一教学培养模式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不仅要法学专业知识扎实,而且英文表达流利,能与学生交流。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如何平衡知识重点与语言重点仍值得进一步研究。因而,一般的法律院系难以实施和推广这种模式。
六、结论与建议
通过对我国现有法律英语复合型法律人才教学与培养模式的调查分析,我们了解到三种的教学模式都在朝复合型专业(法律英语)目标努力,但复合程度都不一样,各有特色,仍然不能满足我国加入WTO后对法学复合型专业实用人才的需求。在探讨所有的原因过程中,除了学时得不到保证、师资力量有限、教材陈旧落后外,最主要的是没有一个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教学要求标准。
三种不同的教学模式在有师资保证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各自的教学时数,授课门数,法学与基础英语的课程比例后,形成共核,达成相近一致的教学要求标准是可能的。法学英语的教学总时数在350-400学时之间,法律英语阅读总量才能达到300万词-360万词,领会式词汇在3 600-4 500词之间,复用式词汇在1 200-1 500词之间。法学专业学生的基础英语必须达到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要求,或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要求。英语专业的学生必须达到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要求。复合型专业毕业生的英语词汇总量应在8 000词以上。
实现这一教学目标的前提条件是首先要修订现有教学大纲。在法学专业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30%-40%的课程,即4-5门专业课必须用英文原版教材,用英文讲授。
修订《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将“专业英语”设专项教学要求,教学时数增加到150学时,并进一步细化法律英语听、说、写、译的的课型要求,因为仅“具有较强的阅读能力”还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修订《高校英语专业教学大纲》,进一步强化专业英语的课程比例,将英语专业教学要求分为语言理论型和专业英语型两个教学培养模块,专业英语型模块不开设语言学理论和文学课程。
实现这一教学培养目标的关键因素是复合型专业素质的教师。即便是北外、上外、广外、人大、中政大、北大、清华、复旦这样的名牌大学都感师资紧缺,其它一般院校更是极其缺少。弥补的办法是鼓励英语教师报考法学专业,然后教授法律英语,或提倡法学专业青年教师进修英语课程,或暂时聘任外籍教师讲授法律英语课程。广东省的做法是要求高校目前35岁以下的非英语专业的青年教师通过自学、培训、进修攻读学位来提高英语水平,到2010年基本达到全用英语进行部分专业课授课。重庆大学已经开始了对其他专业教师进行英语培训。许多法律院系也把眼光瞄准了英语教师。
实现这一教学培养模式的基本保证是更新法律英语教材。法律英语教材应分为语言技能类和法学知识类。语言技能类的法律英语教材,不仅仅是“阅读理解”教材,而应该渗透听说写译内容,或分别编写听说、写作、翻译教材。法学专业知识类教材,不应该是盲目引进,而应该是有选择地引进,加注中文章节介绍,或国内学者根据国内教学体系自编英文法学教材。在执行了英语教学培养模式的目标后,如何检验实现了这一课程标准则要通过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英语水平考试来衡量,才有具体的数据指标。
总之,实践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并达到教学要求标准的基本途径是:修订和完善现行教学大纲,制定新的统一标准。如果同时修订三个教学大纲确有困难,则可另行制定一个《高校法学英语专业教学大纲》,以明确课程标准、教学要求和培养目标,供各校参照执行。这样更容易操作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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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学;双语教学;课程体系
2001年8月,教育部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各高校要积极开展双语教学,推动使用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的教学,特别是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金融、法律等专业,意见中还提出高校在三年内开设5%-10%的双语课程。2007年教育部在关于提高大学本科教学水平的多项措施中也提出:各高校要开设一定比例的双语课程,要将双语教学课程建设作为今后高校改革的重要内容。[1]对于应用性很强的法学专业来说,如何科学合理地开展双语教学,提高法学专业本科生的素质就是摆在法学教育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这也是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战略要求。然而,法学专业有着自身的特点,其课程的开设有着自身的规律。为此,不少学者从微观层面进行了论述,但在笔者看来,双语教学开展的质量如何,关键应在宏观上的把握,如此,才不至于发生方向与目标错误。
一、目标和任务
1.培养国际性应用型人才,服务于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涉外法律人才严重短缺,且需求缺口已越来越大。根据中国法律人才网的统计,在法律服务业的现有职位中,85%的职位要求应聘者熟练掌握法律英语。而在我国,82%以上的从业人员只有单一的法律知识背景,近64%的涉外案件,因缺乏通晓法律英语的涉外法律人才而极少有人问津。另据赛伯法律网的统计,目前中国涉外法律人才现状为5000∶50,涉外法律人才的前景需求是现在的5倍。总体上,现在全国能熟练运用外语和法律知识与国外客户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的涉外律师仅有2000人左右,熟悉国际法和WTO规则的涉外律师尤其稀缺。北京的近1000名律师中仅有300名能够从事涉外法律服务,上海5000多名律师中只有50名左右涉外律师具备这样的素质,其他省区的缺口更为凸显。[2]近几年来,国外侵权案件屡屡发生,但由于涉外法律人才短缺,国内企业或公民主动行使法律权利保护自身利益的情形少之又少,这无疑抑制了我国国际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培养一批优秀的国际性法律专业人才已迫在眉睫。而实施双语教学就是培养具有国际合作意识、国际交流与竞争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的重要手段。[3]故而,法学本科双语教学课程体系的构建也应紧紧围绕这一目标。
2.为培养研究型人才创造条件。法学本科教育人才培养的主要目标是应用型人才。因为,学生毕业后的工作岗位主要是应用型的,譬如: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及企业的法务工作者等。但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绝非法律本科教育人才培养的全部,因此,我们在将本科法学教育定位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基础上,也不应忽视研究型人才培养的基础性教育。同时,国际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客观上要求高校培养出一批优秀的国际性人才,而从我国目前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来看,这个艰巨的任务是难以胜任的。同时,要了解外国的法律,传承外国法律文化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需要一定数量的更高层次的法学专业人才,即研究型人才。而从目前法学本科学生的情况来看,法律专业英语水平普通较低,甚至部分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尚未开设法律专业英语课程。如此一来,法科学生就不具备直接阅读外国法律乃至法律论文与专著的能力,即便这部分学生通过努力考上了研究生,也影响了他们的研究能力。另一方面,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使得司法考试与研究生考试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冲突。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定为司法考试时间,通常为9月中旬;而研究生考试一般为来年的一月份,时间间隔只有4个月。况且学生在长时间准备司法考试后也感到身心疲惫,如没有扎实的外语功底的话,大部分学生就放弃了考研的想法,严重影响了研究型人才的素质。
3.为学生就业创造更好的条件。多年来,法科学生“毕业即失业、毕业即改行”的就业阴影困扰着在校的法学学生,严重地影响了中国高校法学专业的生存与发展。对此,笔者认为,法科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其实质是法学教育产品已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按照经济学家的解释,这是一种典型的“非对称性”失衡。一方面,不符合市场需求的教育产品大量过剩,无法对口就业;另一方面,法律服务市场紧缺的涉外法律人才无法得到有效供给,需求缺口已越来越大。[4]为此,我们在法学专业双语课程设置时,就应与社会的需要进行衔接,设置行业紧缺的、针对性强的课程,并辅之相应的国际经济与贸易相关的双语课程,以满足社会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1.正确地处理通用英语、专业英语与双语课程的关系。通用英语是法律专业英语的基础,它培养了学生日常的听、说、读、写、译的能力,因此离开了通用英语,法律英语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然而,通用英语能否替代法律专业英语呢?法律英语(Legal English),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 Law,即法律语言,是律师、法官等法律职业群体的习惯语言。它有着有别于通用英语的独特的词法与句法规则,即使在英美国家,法律人之外的普通人也视法律英语为外语。因此,通用英语是不可能替代法律英语的。
由于在专业总课时一定的情况下,专业英语的开设无疑会影响到其他课程开设的课时量,为解决这一矛盾,部分高校在开设双语课程的同时,取消了法律专业英语的开设。实际上,双语教学与专业外语教学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教学目标的不同上:前者是利用外语学习先进的专业知识,后者是在学科背景知识的基础上学好外语。将双语教学与专业外语教学相混淆不利于教学目标的达至及教学效果的取得。我国高等学校双语教学的本质在于在学习该学科文化科学知识的同时掌握与学科发展相关的基本专业外语,将外语作为环境要素,将专业知识的获取作为目的要素,两者相辅相成,密切合作,实现专业知识掌握与英语水平提高的双赢效果。[5]另一方面,法律专业课程的特点决定了不可能在所有主干课程均开设双语课程,这样就会导致学生专业英语的残缺不全,进而不能培养出适应时代需要的国际性人才。因此,双语课程也替代不了法律专业英语课程。而且,法律专业英语还是双语课程开设的基础,因为学生在学了专业英语之后,双语课程的开设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通用英语、专业英语与双语课程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促进的关系,舍弃任一方面均将直接影响到国际性人才的培养。
2.既要加强专业技能的培训,又要谨防脱离专业教育的首要任务。双语教学的主要目标是:让学生在掌握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的基础上,具有较高的专业英语水平。而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是:要求本专业学生系统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物与解决问题的能力,熟悉国内法和国际法律,能够在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及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工作的应用型专门人才。因此,在专业课程的教学中习得英语是双语教学的辅助目标,这一点是法学教育工作者必须清醒地认识的。部分高校在民法、刑法、经济法等课程上使用双语教学,结果导致学生虽然英语水平有所进步,但法学专业知识却过于肤浅。可见如果条件不成熟,在法学基础课程上盲目推行双语教学,无异于本末倒置。另外,由于基础课程所占的课时多,知识点细,一旦双语教学试点不成功将会严重影响学生的学习进度与知识结构。[5]
3.把握双语课程开设的“度”与“量”。法律双语课课程的选取是法学双语课教学成功的前提。[6]根据双语教学的要求,结合法学专业课程的特点,双语教学课程的选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首先,考虑对“国字头”的课程(如国际私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等)以及与国际密切联系的法学课程(如世界贸易组织法、海商法、西方法律史学等)开设双语教学;[7]其次,考虑中外理论相近、共通性较强的法学课程,诸如商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证券法、环境保护法等课程;再次,可以考虑增设英美法的部分课程作为选修课程。而受一国地域、社会文化及政治制度等因素影响较大、有中国特色的国内法律课程并不适合于用双语教学,因为法律的表达与价值判断的特定性局限了这些法律在语言上的转换空间。例如,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宪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因其具有一国特定的逻辑体系及法律渊源,使用第二语言教学可能会影响法律所传达的概念和特定的价值评价,从而不利于学生对法律本身的吸收与理解。[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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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郝鲁怡.试论法律职业国际化趋势与法学双语教学模式建构[J].职业,2008,(30):97.
论文关键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培养目标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加快,法学也经历超速、超规模发展,呈现出一片貌似“繁荣”的景象。然而,“盲目繁荣”缺乏层级性差异性的法学教育,在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不同需求,同时出现了法学人才“过剩”,一些特殊需求的法律岗位苦于招不到合适法律人才,而法科学生就业遭遇前所未有的艰难。2009年6月10日,麦克思公司了《中国大学生毕业就业报告(2009)》,这本被称之为就业蓝皮书的报告让诸多媒体得出了一个结论:法学是目前高校中就业率最低、失学率最高的专业。法学专业严峻就业形势,并不能简单地归咎于法学办学规模,不同层次的法学专业无差异的培养模式也是造成法学人才过剩的重要原因。目前,绝大多数独立学院开设了法学专业,其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模式一般套用母体院校:人才目标定位相同或高度相似,培养方案几无差异,课程体系和专业教材并无二致,忽视了独立学院自身特色、学生的个体特性及其自身教学师资保障等因素,使独立学院法科毕业生在与普招法科学生形成“同质”竞争中处于不利或劣势境地。不少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萎缩,有的独立院校不得不停办法学专业,并非是独立院校法学专业没有生存与发展空间,而是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定位模糊或定位不合理情况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方案缺乏个性与特色,课程体系设计和教材选用不合理,教学方法传统缺乏探究互动的教学理念所致。
二、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现状分析
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及基于目标定位下的人才培养方案设计、课程体系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要素形成特定的人才培养模式。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因设立的历史较短,缺乏相应的办学经验的积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没有反映独立学院自身特点,没有与其他法学专业人才形成一定的层级性、差异性。当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设计、课程体系构建基本上套用母体院校,因缺乏应有层次差异性,所培养出的法学专业人才在严峻的就业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
首先,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清。当前,三本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普遍存在“高而空”现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是人才培养模式制订的基础,什么样专业的培养目标决定了什么样的培养模式。目前,我国独立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主要存在两种错误倾向:一是定位过高。绝大多数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依附于母体院校办学,在人才培养目标上多套用或照搬母体院校,导致两者之间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趋同,没有反映独立学院自身法学教学资源与生源基础的实际情况。如将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旨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了解国内外理论前沿,能够从事法律实务、法律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此培养目标定位相对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而言,显得太笼统、太抽象,因目标“高而虚”,培养出来的人才成了“夹生饭”,既不是理论人才也非应用人才,其人才培养目标最终无法落实。二是定位过低。有的独立学院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与民办职业院校混同,只强调某一司法技能(如速记技能、调解技能、执行技能)的训练和培养,将法学本科人才培养与大专、中专混同,降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所培养的法科毕业生过于大众化普法人员,既不具有必要法律职业所需的法治理念、基本理论基础,又不具有必要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执业技能,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其次,趋同的人才培养目标反映在课程设置缺乏必要的差异性和特色性。由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没有体现其层级差异特征,反映在课程设置上简单套用母体院校课程体系。教育部颁布了《全国高等学院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术》,明确了14门课程的基本知识点、基础理论和基本应用。实践证明这些课程对培养理论性、复合型法学本科人才有效,但对独立学院三本法学人才培养而言,理论课程偏多、法律职业技能课程较少,有的课程社会联系不够紧密,如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等课程,而相关课程内容在实践中根本用不上。此外,课程结构不合理,理论与实践技能课比例安排失调,目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比在2∶8或3∶7左右,普遍存在理论课程较重、实践课程偏轻的倾向。此外,课程体系中选修课设计不合理。选修课相对必修课来讲,所占比例太小。在选修课程中,限选专业课较多,实用性选修课较少。这种课程体系设置束缚了学生个人特长的发展。选修课的设置旨在让学生自主选择课程,照顾到不同学生的不同兴趣、爱好、特长,满足其个性发展的需要。但为数不少的独立学院由于硬件设施和师资的限制,选修课开出困难,学习内容过于固定统一,导致学生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根据个人兴趣和特长进行自主选择和个性发展,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差异性。
再次,趋同的人才培养目标还反映在教学内容、方法和教材选用上存在不合理。在教学内容上,理论说教内容为主,法律职业技能实践教学内容较少。教学方法上多课堂教学,一般采取“一言堂”讲授式,没有引入探究式教学方法,教学缺乏互动性,学生缺乏学习的主动性、独立性、参入性。专业课程教材基本上沿用母体院校教材,多为针对普通法学本科专业的统编教材。目前,三本使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本科教材内容过于理论化,缺乏案例分析,缺乏法律职业技能训练内容的教材。
三、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及实现途径
独立院校法学专业要培养出核心竞争力法学专业人才,需根据自身资源与优势,对三本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作出合理层级定位,由此进行系列有针对性地改革和创新,以契合社会不同层级差异法学专业人才需求和地区行业需要。
首先,合理确立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定位为培养满足社会层级需求的法学应用型职业人才。该目标的实现需构建差异化具有特色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准,人才培养方案特色不鲜明,与其他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混同,导致法学专业人才同质竞争激烈,加剧独立学院法科学生就业竞争劣势,压缩了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生存和发展空间。法学应用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使独立学院法学教育能扬长避短、发挥自身优势,培养出满足社会多元需要的法学人才。围绕法学应用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制订差异化特色人才培养方案,打造出契合社会需求的“差别产品”,拓展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发展空间,使独立学院法科学生在人才竞争中胜出。
其次,构建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一是减少理论课时,增加实务性实践教学课时。一般法学院校法学专业理论课时与实践课时比例一般设定在8∶2或7∶3左右。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理论课时与实践课时比例可扩大至6∶4或5∶5左右,依据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着重训练三本法学学生法律职业素养与技能。二是取消原来专业方向限选课,增设实用性强的选修课,尤其是增加法律职业技能选修课,学生必须从中选修最低要求的学分。三是充分发挥课内课外、校内校外教学活动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可尝试面向地区、面向法律实务部门、具体岗位需求与当地相关部门或行业联合办学,试行“学徒式”实践教学。四是结合社会行业需求,法律专业方向更加细化,按不同专业方向需求开设相关的具有行业特色的实用课程。
关键词 模拟法庭 实践教学 课程定位 课程设置 师资建设
模拟法庭最初来源于美国法学院中设置的“moot court”课程,本义是指法律学生为受训而辩论虚构案例的一种虚拟法庭。我国法学界一般称之为“模拟法庭”。本文所称“模拟法庭”,是指一种专门的实践教学活动。具体是指,为了培养法学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在教师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以真实的法庭审判为参照,以设立虚拟法庭、模拟审判案件为内容的一种实践教学活动。
模拟法庭课程应具备“专门性”。实践中,“模拟法庭”活动还存在一种非课程模式,即专门的教学活动以外的一种选择,体现为学生社团开展的“模拟法庭”课外活动,或者能获得少量学分的“第二课堂”模式。这种模式,主要由学生自己组织和参与,随机性强,甚至仅一部分同学能够参加,不具备普遍性;充满了表演的特点,充其量与演讲和辩论比赛一样,是一种普通的社会实践;缺乏教师的专业和系统的指导,也欠缺严格的成绩考核,不属于教学活动,并非本文所指的“模拟法庭课程”,不属于本文的探讨范畴。
近年来,国内众多法学专业院系相继开设了模拟法庭课程,进行了许多有价值的探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教学成果,对于加强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但是,由于这门课程相对年轻,其课程定位、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方案、成绩考核等方面,还缺乏统一的、有体系的理论成果和实际做法,因此,对于该课程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工作,仍然有较大的研究空间和改进余地。本文将结合我校《模拟法庭》实践课的教学实践,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就模拟法庭的课程定位、学期和课时安排以及师资建设等三个方面,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若干建议。
一、模拟法庭的课程定位:独立的专业必修课
探讨模拟法庭课程教学,首先要明确模拟法庭的课程定位。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通常设置模拟法庭课程,一般是必修课,所有法学专业学生都参加模拟法庭训练。而在我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模拟法庭仅被确定为实践性教学环节,没有将其独立为一门课程,但是实践中各高校的做法呈现多样化。综观诸多高校的模拟法庭教学,其课程的定位和设置大体有三种模式:独立的专业必修课模式、专业选修课模式、与诉讼法同课模式。
独立的专业必修课模式。许多法律院系把模拟法庭单独设置为专业必修课程。如北方工业大学将“模拟法庭”作为一门专业必修课在第4学年开设,共计15学时,占0. 5学分。湘潭大学自2002年开始,将模拟法庭设为法学本科生的必修专业课,该课程总授课时数48课时,3个学分。贵州大学在法律硕士的培养中把模拟法庭作为一门选修课在研二的时候开设,学分 2 分,共计 32 学时。
专业选修课模式。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把“模拟法庭和其他社会实践”合为一门“法律实务”课,列为法学本科的选修课。
与诉讼法同课模式。有一部分法学院并没有把模拟法庭单独设立课程,而是设置为理论教学课程的辅教学环节。这类课程不单独设学分,而是依附于其他的课程设立,主要是在诉讼法课程中安排部分学时。如厦门大学法学院把模拟法庭作为诉讼法学的一个教学内容,由诉讼法教师在课内安排,没有相应的学分,只是在相关专业课程的讲授过程中,由教师专门安排进行。实质上依附其他的课程设立,只是其他课程的辅教学活动。
我们认为,模拟法庭应当设置为独立的法学专业必修课。理由如下:第一,模拟法庭教学的目的,不是让学生表演,或者仅仅感受庭审的氛围,也不是仅仅为了体会诉讼的程序,而是具有综合性的目的,将法律实体和程序知识,充分应用到模拟法庭实训中,并获得直观感受、锻炼职业能力。这就要求模拟法庭课程的教学活动必须规范、严格、充分、深入。只有将其设置为独立的专业必修课,订立独立的教学计划和方案,并设置足够的学时,规定严格的成绩考核,才能实现上述目的。第二,独立课程设置模式的优势。将模拟法庭列入教学计划,规范性强,教学方案、教学大纲、教案等教学文件成为必备,教学内容上更加系统和科学,教师更加注重该课程教学和研究,学校方面的投入也会相应加大;相应地,学生对该课程的学习积极性也会提高。总之,独立课程的设置有利于更好地培养学生的专业基础和实践能力。第三,其他模式存在明显不足。专业选修课设置虽然灵活,但毕竟学分少,课时短,学生覆盖面小,学生很难得到充分的锻炼,不利于模拟法庭作用的充分发挥;选修课的地位较低,重要性差,对学生的吸引力差,也不利于教学队伍对该课程教学研究的深化。模拟法庭教学依附于诉讼法课程的“与诉讼法同课模式”,由于课时的限制和专业知识结构的不足等原因,诉讼法教师更加关注诉讼程序,而实体法知识的运用、司法文书的撰写等教学环节必然被弱化,教学效果得不到保证。
1.教学目标不够明确
教学目标决定着教学考核方向。目前的法学专业法律英语教学模式是教师讲、学生听,教学的内容是翻译指定的法律英语教科书。而且,法律英语教学并没有服务于法律实践,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律英语教学目标并没有将法律英语学习真正定位在法律英语的应用上。目标的不明确使得法律英语教学仅停留于照本宣科的状态,没有形成一个系统,也无法树立一个明确的教学目标。教学目标定位不准确,使得法律英语教学缺乏方向性,教学效果无法保障。
2.教材不能满足教学需求
教材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教师的授课内容。目前法学专业选用的法律英语教材有以下特点:一是选文多为原著,文章的专业性很强、难度较大;二是文章的编排与学生日常的专业学习内容不挂钩,起不到辅助学习法律专业知识的作用;三是教材以介绍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以及民法、刑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为主要内容,教材的编排缺乏由浅入深的层次性。这种教材编排,一方面使法律英语难以形成系统的教学体系,教学难度较大,学生接受困难;另一方面,教材对学生专业知识学习的辅较弱,削弱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正是由于法律英语教材内容的选编自成体系,与日常授课的法律专业知识之间缺乏呼应性,导致学生找不到法律英语与法律专业知识之间的契合点。
3.教学方法和内容有待改进
一是目前的教学方法缺乏系统性,以教师讲授课文为主,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教学方法;二是教学内容没有直接指向法律实践,法律英语教学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收效甚微。由于法律英语教学系统性不足,学生对于法律英语知识的学习也只是停留于单词这个层面,对法律英语的掌握和运用能力严重缺乏。由此,学生不能通过法律英语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应用能力,对法律英语缺乏学习的动力。
4.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欠缺
法律英语教师的来源:一种是专业的英语教师,他们对法律专业知识没有深刻的研究,当遇到专业性法律问题时往往无法很好地解答;另一种是法学专业教师中的英语水平较高者。这类教师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很牢固,对法律英语中的法律问题体会更为深刻,但他们的英语水平往往有限。
二、改进法学专业法律英语教学的思考
1.明确教学目标,量化考核标准
当前,应树立法律英语学习服务于司法实践的目标。学生通过法律英语学习,应具备读懂英语语境下的法律问题以及用英语表达法律意见的基本能力。实现这一教学目标:一是法律英语教学要以学生日常的专业课程学习内容为依托,让法律英语教学与法律专业知识学习实现相长的效果;二是教学内容可以按照课程分门别类地安排,让学生了解每门课程的法律英语应用;三是可以通过英语案例教学、法律英语公文写作、法律英语辩论式教学等,使法律英语教学内容贴切实践运用。
随着教学目标的确立,教学的考核标准设定也就有了方向性。考核的标准设定应当以法律英语的应用能力为中心。考核标准应与教学目标相一致,要引导教学目标的实现。具体的考核标准包括:法律文书的英文写作水平、英文案例的中文翻译水平、对英文表述法律问题的理解能力、部门法中专业术语的应用能力等。这些考核标准的设立与学生法律专业知识密切联系,能够激发法律专业学生英语学习的热情,同时也能体现法律英语的利用价值。
2.改进教学内容,推动教材改革
一是法律英语教材的编排应当遵从由浅入深的一般学习规律。法律英语这门课程有其自身的特点,该课程学习既不同于大学英语课程,也不同于法学专业课程,具有相当的专业性。第一次接触该课程的学生,都存在一个由浅入深的学习过程。因此,在教材的编排上,也应当首先了解法律英语的学习内容及其重要性,掌握法律英语的学习方法,进而逐渐由专业单词学习到常用句式掌握再到对文章的理解。
二是法律英语教学的开展应当尊重从已知到未知的认识规律,应当依托于法学专业知识。法学专业学生经过长期的专业学习,掌握了专业术语,并形成了一套法学思维。而法律英语学习正是这些法学术语与法学思维的英语再现,由中文的法律知识学习引导法律英语知识学习是可行的办法。对于法律英语课文的学习,学生要凭借自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体会法律英语知识的含义。
三是法律英语教材的选编应当与法律专业知识挂钩,增强法律英语的应用性学习。在法律英语教材的编排上,应当以法学知识为依据,开展相应的法律英语教材设计,使学生在法学知识与法律英语知识之间找到学习的关联点。学生的法律学习是以部门法为专题的,法律英语课文的编排也应据此分类。比如,可以将法律英语教材以部门法划分章节,每一部门法的学习从相关单词的掌握、专业句式的学习、法律知识的介绍到法律文书的撰写等,由浅入深进行编排。
3.变革教学方法,转变教学思路
教学方法方面应当改变现有的灌输式教育,采取教师为引导、学生主动学的教学方式。
一是转变传统教学模式,增强教学内容的应用性。可以案例式教学、辩论式问答、法律文书撰写等方式开展。在教学初期阶段,教师要引导学生掌握一定的专业词汇,读懂法律英语中常用的专业句式,讲解法律英语的背景知识。
二是充分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教师要充分依据学生已有的英语基础,带动法律英语的学习;增强法学专业课程学习与法律英语学习的关联性,让学生明确学习的目标。同时,引导学生成为法律英语学习的主体,充分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三是采取案例式教学方式,使学生成为教学的积极参与者。案例式教学将学习内容以案例的形式体现出来,让学生在读懂案例的同时,体会法律英语在实务中的真实运用过程。读懂案例之后,教师应鼓励学生用英语进行简单的案例分析。法律实务中存在着不同形式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是法律意见的一种文本表达方式,而读懂法律文书也是培养学生涉外法律运用能力的基本功。在法律英语教学中,教师可以选取不同形式的英语文书作为法律英语的学习资料,在引导学生读懂英语法律文书之后,可以尝试让学生撰写简单的英语文书,如英语法律合同等。增强法律英语的应用性学习,无疑是赋予法律英语课程价值的最好方式。
4.组建专业化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素质
远程网络教育在高等教育中得以广泛应用,而在线课程质量问题也越来越突出。除内外部质量控制机制外,法学专业在线课程质量还直接受到在线课程开发模式、课程设计、资源质量、技术应用四大因素的影响。对在线课程进行模块化、编组式设计开发,建立模块化质量标准,实施多元全过程监督是确保法学专业在线课程质量控制的有效方式。
关键词:
在线课程;模块化;课程质量
教学质量是大众化教育的生命线,更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问题。在当今信息、多媒体技术的推动下,远程网络教学在高等教育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和不断发展。与此同时,在线教学质量问题也广为关注。提高并保障在线教学质量,己经成为大家研究的热点和重点。
一、在线教育及在线课程质量
(一)在线教育的内涵对于在线教育的认识和定义目前尚未统一。学者何克抗认为在线教育是指通过因特网进行的学习与教学活动,它从根本上改变教学结构和教学本质。宋国学从五种不同的角度中归纳出“e-学习”具有信息更新快、学习自主性明显等内涵。笔者认为在线教育的本质是把传统课堂搬到网络环境中,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重新组织教学内容、知识体系和教学方式,形成完整的课程教学活动的过程。
(二)在线课程质量课程作为知识讲授、能力培养的重要载体,是专业教育教学的基本单元。在线课程是指通过网络表现的某门学科的教学内容及实施的教学活动的总和,它包括按一定的教学目标、教学策略组织起来的教学内容和网络教学支撑环境两个部分。笔者根据对于课程质量的认识,结合大学在线课程概念,引入CIPP教学评价理论,把在线课程质量概括为:在线课程在环境、输入、过程、输出环节中表现出的满足学生需求,体现网络环境学习特点,达到设计者期望的状态。
二、大学法学专业在线课程质量现状
当前,大学法学专业部分课程采取以网络教学为主、面授教学为辅的新型教学模式,法学专业网络课程得到了重视和发展。与此同时,其网络课程质量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一是法学专业在线课程质量标准缺失。由于法学专业历来以校园教育为重点,对在线教育重视不够,法学专业的网络教育质量标准空缺,在线课程质量标准更无从谈起。二是法学专业在线课程设计与开发理念滞后。法学专业在线课程设计与开发仍然在很大程度上采用传统校园教育的课程设计与开发模式,使得课程设计与开发不能适应网络教育的新要求。三是法学专业在线课程设计与开发能力不足。法学专业在线课程设计与开发仍然由法学专业教研室组织专任老师,采用单一、低端的技术,直接影响课程质量和学生在线学习效果。四是法学专业在线课程设计与开发资源不足。缺乏先进、真实、适用的法学专业案例素材,直接导致在线课程设计与开发难以取得根本性的突破。
三、大学法学专业在线课程质量影响因素
国内专家学者基于实证,广泛的开展了在线课程质量影响因素研究。于秀云把教学资源、学习过程控制、学习支持服务、教学管理和系统运作五个方面视为在线课程质量的重要保障。徐旭东提出培养目标、质量标准、学习对象、教师、学习资源、组织体系、学习支持服务、教学评价是网络教育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构成要素。2008年网络教育精品课程指标把教学理念与课程设计、教师队伍、教学内容与学习资源、学习过程管理、学习支持服务、教学效果、特色及政策支持是评价课程质量的重要因素。陈建钢认为需要从网络环境、教学平台、网络课程、资源库(中心)、应用服务、评价认证与质量保证六个方面提高在线课程质量。笔者基于法学专业教学特征,结合教学实践和学生学习反馈认为,影响大学法学专业在线课程质量主要包括四大基本因素即开发模式、课程设计、资源质量、技术应用。
四、大学法学专业模块化在线课程质量保障措施
借鉴英国开放大学、香港公开大学相关专业课程设计与开发的成功经验,引入课程组和模块化的设计与开发模式,打破传统的教师授课为中心,以学习者为中心,对法学专业网络课程进行模块化编组,建立模块化质量标准,实施过程化质量控制,以此保障在线课程质量。
(一)进行模块化拆解对法学专业在线课程进行基于知识结构的分解,形成在线课程模块,课程模块大小以学习者15分钟学习时间为限。将一门完整的法学课程拆解为40个知识模块。
(二)实施课程组开发由法学教研室组织法学课程专家、教学专家(专业教师、实践指导老师、辅导老师)、技术专家(媒体、视频等制作技术人员),形成课程组,由教学专家编制课程设计方案,课程专家形成课程方案,技术专家进行编辑制作。
(三)建立模块化质量标准基于总体课程目标和知识点目标,针对每一模块,从课程模块内容、开发技术、控制方式等方面,建立质量标准,形成模块化课程质量标准体系。
(四)实施全过程多元监督课程开发过程中,邀请校外法学专家、在线课程设计专家对课程设计、课程资源、课程开发等方面进行审定;组织法学专业授课老师和辅导老师试用,反馈试用效果;组织部分学习者远程在线测试,反馈学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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