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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处置制度

时间:2023-06-05 09: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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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处置制度

第1篇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三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在城市、县城和有条件的镇(乡)、农村社区实行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统一处置制度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环境保护、商务、城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价格、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将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法规及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文明消费,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鼓励通过节约用餐、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产生餐厨废弃物。

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等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七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相关标准,规范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管理。

应当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条件。

第八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的布局、建设用地、规模。

依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预留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九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组织建设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中确定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范围和服务标准等内容。

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计量、监测和驻厂监督员制度,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依法签订收集运输协议,约定餐厨废弃物的数量、收集时间、收集地点等内容。

具备条件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可以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安装分散式餐厨废弃物处理设备,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分离出的废弃食用油脂应当交由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收集运输。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无偿提供标识统一、数量充足的专用收集容器。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负责收集容器的管理,保持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整洁。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理费。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和调整餐厨废弃物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按照规定缴纳的餐厨废弃物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由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质和实际价值有偿收购。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防止玻璃、废纸、塑料及其他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规定建设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三)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四)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

(五)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公共场所等处。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二)将餐厨废弃物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三)使用喷涂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密闭式专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四)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

(二)按照经营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三)处置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五)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处置最终产品的台帐。

(一)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二)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三)利用废弃食用油脂生产食用油;

(四)其他利用餐厨废弃物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组织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和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并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予合作,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开展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应予支持配合。

居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予劝阻,并及时向环境卫生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名单及其经营范围、服务标准。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受并及时处理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二)未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签订收集运输协议;

(三)未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

(四)未按照要求建设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五)未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六)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二)未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三)未使用喷涂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密闭式专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四)未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五)未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质和实际价值收购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经营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

(三)未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四)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处置最终产品的台帐。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擅自将餐厨废弃物处理费挪作他用;

(四)未及时处理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五)发现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未依法查处;

第2篇

为了对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化管理,有效储存、处置,促进废弃物的再生利用,改善环境卫生;控制和消除危险废弃物引起的事故,制定本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规章制度危险废物规章制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危险废物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欢迎阅读。

一、目的:

为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化管理,有效储存、处置,促进废弃物的再生利用,改善环境卫生;控制和消除危险废弃物引起的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规章制度危险废物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在生产中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报废药品、实验室废液、甲醇空瓶)从产生至处置完毕为止的管理。

三、职责:

3.1各部门做好本部门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工作,并送达指定的储存场所。

3.2工程部、综合办负责危险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

3.3凡我公司从事与危险物品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

四、管理制度

1.各部门应在各工序或场所设置必要数量的临时废物回收设施,将危险废物行分类收集,然后运到指定存放场所存放。

2.接触危险废弃物人员,需穿戴规定劳保用品,做好自身防护。

3.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各分类标示应清楚,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存。

4.危险废物存放区应设置危险识别标志,由指定人员负责存放管理,并建立台账,明确废弃物种类或名称、来源、进出量、管理者签名等

5.危险废物存放区域应放置消防设施,以防止发生紧急事件危险废物规章制度百科。

6.毒性危险废物废物储存设施应有防止地面水、地下水、渗透水流的措施。

7.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应定期进行清扫、清洁。

8.管理责任者要对危险废物存放场所进行经常性的整理、整顿,避免老鼠、蚊子、蟑螂和其他害虫滋生。

9.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特别是有害废弃物。

10.危险废物仓库严禁闲人进入,如确需进入库区,须经批准后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保管员离开必须锁好门。

11.处置单位应具备废物回收、处置相应的资质,并有相关证明文件。本公司与之签订废物委托处理合同并将废物委托其处理。

12.设立专用空间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以防止被错误取用发生危险或造成污染,当危险废物达到一定存放量后,由工程部与综合办负责联络合同厂商处理。

13.废弃物的清运处理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工程部与综合办保存。

第3篇

一)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沟油”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地沟油”整治作为食品安全整顿的重要内容。仔细排查和清理非法生产“地沟油”黑窝点。对发现的问题追查到底,以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区为重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对黑窝点一律取缔,严厉打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要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为重点,严肃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

二)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集体食堂为主要对象。依法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和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对使用“地沟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城市(镇)矿区、旅游景区等餐饮业集中地为重点地区。加强对食用油购货记录和票证检查。直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

一)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要求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做到日产日清;以集体食堂和大中型餐饮单位为重点,各地要制定和完善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推行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二)加强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并获得相关许可或备案。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整洁完好。

三)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各环节进行有效监控。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要建立台账。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各地要创造条件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

四)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和收缴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运输工具的力度。还要追究食堂(餐厅)所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厉打击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的行为;对违法销售或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内部集体食堂(餐厅)不按照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除进行处罚外。

三、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要通过开展试点。探索适宜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工艺路线及管理模式。制定试点管理办法,提高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等部门尽快确定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对试点工作及早作出安排;要加强对试点城市的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全国示范推广。要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做好技术研发、资源化产品安全性评估等工作,加快建立相应的政策、法规、标准和监管体系,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产业发展。各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办法,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认真做好试点工作。其他地区也应结合本地实际,借鉴相关经验,积极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一)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坚持诚信守法经营。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食品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要严格执行生产卫生标准和操作规范。加强对食品原料的检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建立市(县)长负责制。城市周边是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地沟油”提炼的主要集散地。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是城市综合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特别是各城市要建立“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市(县)长负责制。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城市是餐厨废弃物的主要产生地。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问题和困难,统筹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认真安排和做好有关工作。商务部门要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单位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和食品安全整顿任务分工。引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质检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用油的风险监测,完善相关检测方法。

四)建立健全全程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建立健全监管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形成联动打击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实现对“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的全程监管,确保不留隐患和死角。

五、加强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一)认真组织督导检查。逐级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要给予鼓励表扬。对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作为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等评选活动的重要指标。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要将“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内容。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将结合督导检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对各地开展“地沟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4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地沟油”集中整治,开展对油脂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食用油经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仔细排查和清理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依法取缔和惩处一批涉及“地沟油”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制定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规范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秩序,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加快建设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

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探索适宜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工艺路线及管理模式,落实省政府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有关工作要求,提高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二、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严把餐厨废弃物的“出口”关。(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牵头,卫生、环保、城市管理执法、工商、农业等部门配合)

1、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废弃食用油脂及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建立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从事收集、运输、处置废弃食用油脂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实行服务许可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获得许可的单位名单。依法对擅自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责令停业。规范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渠道,加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2、卫生部门负责督促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建立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并建立工作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

3、环保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及处理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设置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明确餐饮单位必须推行安装油水隔离池或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条例》,对餐饮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安装油水隔离池或油水分离器等设施及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依法对产生废弃食用油脂和餐厨垃圾单位提供给未经许可的从事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行为进行查处。

5、工商部门对擅自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6、农业部门负责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所的监管,禁止直接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二)开展“地沟油”集中专项整治行动,严把“地沟油”入口关。(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牵头负责)

1、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假冒伪劣油脂以及使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质监部门牵头负责加强对油脂生产企业、食用油生产作坊的监督检查,查明油源购进渠道,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加工食用油及在生产中掺杂掺假的行为;依法查处使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2、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经营、消费单位。

工商部门牵头负责废弃油脂回收、处置单位的登记注册工作,开展对食用油市场的监督检查,以集贸市场、批发单位、食杂店等单位为重点,加强监管,督促经营者建立食用油购销台帐,杜绝“地沟油”流入市场。

卫生部门牵头负责,以小餐饮、火锅店、旅游景区餐饮店、学校食堂、工地食堂为重点,开展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食用油脂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查进货查验记录,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使用“地沟油”和不明来源油脂烹饪食物的行为。

(三)根据国家和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管理工作要求,市发改委牵头,市市政园林局配合,争取我市列入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国家试点城市,确定我市作为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试点区,指导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

(四)做好“地沟油”集中专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宣传、案件查处和监督检查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工作中是否存在失职、渎职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问责,对因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工作步骤 

整治行动自年月日开始至月日结束,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和调查摸底阶段。各区、各有关部门根据方案要求,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并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各区应于8月12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食安办。

(二)第二阶段为集中整治阶段。各区、各有关部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针对突出问题、薄弱环节、重点单位,集中力量开展整治工作。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牵头开展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集中整治,确保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发改委和市政园林局稳步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并确定下一步工作方案。

(三)第三阶段为总结完善阶段。各区政府和部门总结专项整治经验,进一步建立完善“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长效监管制度。

四、工作要求

我市“地沟油”专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相关要求,做到强化组织、市区联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长短结合、务求实效,确保按时完成专项整治各项工作任务。同时把“地沟油”整治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作为“大干150天、打好五大战役”中民生工程和城市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持续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任务完成。加强“地沟油”专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要按“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开展。市政府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各区要建立区长负责制,对本区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负总责,根据本方案和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统一组织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统筹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严密部署,落实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将目标、责任和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做到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加大查处力度,严打违法行为。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加大查处力度,对非法收集、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一律取缔,对违法经营、使用“地沟油”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要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及时核实举报线索,发现问题一查到底。

(三)突出整治重点,增强整治实效。在查处非法使用“地沟油”方面,要以城乡结合部、农村和旅游景区为重点,以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食堂为主要对象;在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地沟油”方面,要以打击黑窝点和清查分装食用油企业为重点;在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方面,要以大中型伙食单位、餐饮企业、集体食堂等为重点,以点带面,大力推进。

(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整治声势。宣传部门要将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宣传纳入“五大战役”宣传工作中,在电台、电视台、报刊和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及时跟踪报道整治活动情况,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相关培训与教育,宣传食用“地沟油”的危害,提高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要充分发挥工商12315、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质监、卫生、环保部门等投诉举报网络的作用,支持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广泛监督的群防群治局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5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健全完善畅销监管机制,切实解决“地沟油”回流餐桌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重点。强化对生物柴油、工业油脂、动物饲料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防治以餐厨废弃物油脂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油脂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针对“地沟油”违法犯罪链条中掏捞、粗炼、收购转运、深加工、批发、销售等各个环节,多管齐下摸排梳理线索,全面取缔非法制售“地沟油”窝点,追根溯源查清犯罪链条,彻底摧毁生产加工销售网络,严厉打击制售“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落实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和措施,进一步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粮油批发市场以及食用油、食品和其他相关企业的监督管理,强化现场检查、突击检查和检验检测,确保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严格规范餐厨废弃物排放行为,加强收集、转运、处置监管,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铲除“地沟油”犯罪土壤;完善餐厨废弃物管理和食用油监管的政策措施和长效机制,积极推动从源头上解决“地沟油”问题。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全面核查生物柴油、工业油脂、动物饲料等生产加工企业。

各级质监、畜牧兽医部门要制定具体检查方案,逐一核查以餐厨废弃物油脂为原料的生物柴油、工业油脂等生产加工企业,逐一核查动物饲料生产企业油脂使用情况,全面摸清企业底数和生产加工情况。严禁使用“地沟油“和餐厨废弃油脂生产加工动物饲料。加强对生物柴油、工业油脂、动物饲料以及食用油精炼加工、分装灌装企业的监督检查,认真核查进料、出油记录等情况,现场查看实际生产情况,凡发现购入原料油来源可疑、进料与出油数量明显不符、大量购买使用过滤用白土、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以及生物柴油、工业油脂、动物饲料生产企业与粮油企业、食用油包装材料企业等有业务、资金往来的,要迅速采取措施深入调查,逐一排查隐患。对有犯罪嫌疑的要立即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封生产设备和产品,查清原料、设备来源和产品销售去向,全面侦破“地沟油”产供销网络。(质监、畜牧兽医、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二)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地沟油”犯罪行为。

1、全面摸排线索,捣毁制售黑窝点。以城乡结合部、城市近郊区为重点,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清理取缔从事“地沟油”粗炼加工、存贮转运的黑作坊、黑窝点。对摸排发现的线索要逐一甄别,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组织专门力量明察暗访、蹲守跟踪,有效掌握、收集和固定证据,摸清销售去向及下游企业,迅速捣毁炼制存贮窝点,并同步展开后续侦办工作。(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强化案件侦破,实施挂牌督办。结合“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总结推广前期案件侦办经验,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地沟油”破案会战。有关监管部门要按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要求,做好证据收集和检验鉴定工作。对有关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公安机关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对涉嫌犯罪的,要立即立案侦查,迅速抓捕犯罪嫌疑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每一起案件都要循线深挖、追根溯源,全面查清原料来源、生产窝点和销售渠道,努力做到全环节侦破,彻底摧毁犯罪利益链。加强对跨区域案件侦办工作的协调力度,重大案件由市公安局挂牌督办。(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

1、加强生产环节的监管。以食用油生产企业、小作坊为重点,加强监督价差和检验检测,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把产品出厂质量;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所采购、使用的食用油必须是获证产品,并附有批次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且如实记录进货台账,严禁购进、使用餐厨废弃油脂。(质监部门负责)

2、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管。以食用油特别是散装食用油批发零售单位为重点,严格落实食品市场监管“四项制度”、经营自律“三条线”标准和进货查验制度,督促食用油批发经营者使用进销货凭证,建立食用油销售台账,规范销售渠道,明晰供货源头,遏制“地沟油”进入流通领域。(工商部门负责)

3、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以城市(镇)、矿区、旅游景区等餐饮服务单位集中地为重点地区,以学校食堂、集体(建筑工地)食堂、小餐馆、火锅店等为重点单位,以食用油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标签标识和采购记录制度的落实情况为重点内容,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依法规范食用油进货渠道,严防“地沟油”等不合格油脂流入餐饮服务环节。加强餐饮服务行业管理,充分发挥餐饮行业协会作用,引导餐饮行业诚信经营。(餐饮监管、商务等部门负责)

4、加大案件查处和移交力度。监督检查中,凡发现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用油的,要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检查中发现食用油脂无标签标识、来源不明、进货价格明显偏低的,要追踪溯源,查清来源流向,确保做到“四不放过”:即食用油安全隐患查不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突出问题不解决不放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到位不放过。对涉嫌犯罪的,要立即移交公安机关。(工商、质监、餐饮监管等部门负责)

(四)规范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

1、严格规范餐厨废弃物排放行为。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台账管理、分类放置、日产日清等制度;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煎炸废弃油脂直接排放到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城市下水管网或交给未经许可或备案的收运、处置单位及个人处理;以集体食堂和大中型餐饮单位为重点,督促其设置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设施,对新建单位要严格进行环评,对现有已建单位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补建;依法严惩各类违法违规单位。(城管或市容环卫、环保部门负责)

2、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转运、处置的监管。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转运、处置制度,督促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与收集、运输企业签订协议;督促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和用途等内容;加大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巡查、夜查力度;依法严惩违法收集、转运和处置行为,严防流向非法加工环节。(城管或市容环卫部门负责)

3、加强对禽畜养殖环节的监管。严禁使用未经高温处理或无害化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喂养畜禽,依法严惩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畜牧兽医部门负责)

4、加强对畜禽屠宰、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残渣油脂的监管。督促企业建立残渣油脂处置台账,严防残渣油脂流入食用油生产加工环节。(商务、质监部门负责)

(五)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1、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建设。2012年底前,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餐厨废弃物管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扶持、补贴等政策措施,积极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对参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实施许可或备案管理,促进从源头上解决“地沟油”问题。(各区<市>政府,市经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2、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食用油生产加工、经营和使用单位供应链条的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切断“地沟油”供应渠道;加强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食用油标签标识监督管理,重点抓好散装食用油标签标识的规范和管理工作;鼓励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预包装食用油、定点采购食用油;制定完善利用餐厨废弃油脂生产生物柴油和工业油脂的管理制度;制定完善饲料生产企业用油方面的管理制度。(工商、质监、餐饮监管、畜牧兽医部门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政府要将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大对专项工作的人力、物力支持,加大经费投入,积极探索食用油安全监管的有效机制和手段;要充分发挥乡镇等基层政权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广泛引导和动员群众进行社会监督,积极支持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市)政府要落实餐厨废弃物管理区(市)长负责制和食用油质量安全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统筹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全面落实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各项措施,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重点任务与责任分工,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许可审查不严、打击整治不力、“地沟油”问题突出的区(市),要严肃追究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特别是对有非法制售窝点、企业,未能及时有效排查取缔的,要严格倒查追究属地管理责任。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完善、管理不到位,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强化部门协调。各区(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案件线索通报、反馈和查处侦办联动机制。对公安机关跨区域侦办的“地沟油”案件,涉及到的区(市)、部门要全力协助,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地方保护。各级食安办、公安机关要会同经信、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畜牧兽医以及城管(市容环卫)等部门,抓紧研究细化监督管理、检验检测、线索摸排、案件侦办等具体工作措施,多管齐下、高效衔接,合力推动专项工作深入开展。

第6篇

经调查发现,大部分油田油品实验室因受到理念、经费的约束,缺少健全的废弃物管理制度和处理设方法,对废弃物的处理还停留在简单处理、集中存放、缺少监测的阶段。作为油田系统科研重要基地的油田油品实验室,只有解决好废弃物处理的问题,才能更好地为石油产业的健康发展做贡献。

2油田油品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制度的建议

2.1配备必要的废弃物处置设施,建立健全的废弃物档案

对各类废弃物应配备专门的处置设施,如单独的废液排放管道、通风净化装置等。由于各类实验大不相同,废弃物类别和性质不同,废弃物应分别设有专门的收集装置,并贴上标签注明其成分等,为后续的处理提供便利。废弃物的存放要考虑兼容性,以免发生反应,必要时应采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处理,使之无害化。实验室应有健全的废弃物处置档案。档案中应详细记录废弃物的基础数据,并对废弃物的污染等级、存在隐患等进行记录。应分析并记录废弃物处理前后的成分,以确保其处理的结果达标,必要时上线废弃物信息管理系统。上级单位应努力构建环境管理体系,增加资金投入,推动与各环保科研机构的合作,共同开展废弃物管理体系、技术的研究,帮助实验室引进新体系、新技术。

2.2对废弃物进行实时监测,建立实验室污染应急处置预案

除对已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处理以外,还应对即时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监测,对废弃物的处理不当或泄露情况进行预警,如在排水管道装设pH计对废水pH值进行监测,使用空气分析装置等,对实验室出风口空气质量进行监控。必要时可以上线自动化监测系统。如目前大庆油田已经上线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系统的相关技术,也可以应用在实验室中[1]。在监测的基础上,建立污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加强相关教育培训,充分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一旦出现废弃物泄露导致的污染事件,能及时有效地控制污染。

2.3改进实验室条件,合理设计实验

对于容易产生各类高污染废弃物的实验,应进行实验室隔离和特殊管理。如对于使用易挥发试剂和容易产生有害气体的实验,尽量设置单独的实验室。对于部分实验,可改进实验中的条件,包括改进实验方法、实验装置和实验试剂。例如,改进实验工艺,采用无毒无害的天然原料代替有毒有害的化学试剂。又如采用改进的密闭容器进行实验或采用微型实验的方法,可以有效防止废弃物泄露[2]。

3各类废弃物的处理方法

3.1废气的处理

实验室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试剂和样品的挥发物、实验过程的中间产物等。中间产物主要是涉及蒸馏、燃烧等油品理化性能实验产生的气体,如油化剂有机氯、有机硫含量实验产生的无机氯、无机硫气体,又如某些油品沸点实验产生的气化的有机物和残炭实验产生的无机气体,部分实验还会产生金属蒸汽和飘尘[4]。目前,大多数实验室只是在有简单净化装置的通风橱内进行实验,这只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室内空气质量,并且可能污染环境。因此,应当对实验室的通风装置进行改造,采用多种处理技术对废气进行综合处理后再排放。目前实验室废气处理的技术主要有氧化法、生物法、吸收法、吸附法、燃烧法等[5],除了吸收法、吸附法以外,设备价格比较昂贵。在实验室改造时,应当针对实验产生废气的成分,结合多种技术手段并安装配套设备,争取最大程度上实现对废气的处理。例如,一般的实验室的主要废气即有机和无机气体混合物,可以采用“催化氧化法+活性炭吸附+燃烧法+酸碱液吸收法”组合式工艺进行处理,先对有机物成分进行催化氧化后用活性炭物理吸附,再使用燃烧装置,使残余的有机物转化为无机物,最后喷淋酸碱溶液,吸收各种无机成分,从而起到全面净化废气的作用,且设备价格比较合理[6]。对于产生大量金属蒸汽和飘尘的实验,还应增加旋风、袋式等工业处理程序,将金属和飘尘分离出来[7],改造的成本较高。

3.2废液的处理

实验室废液的来源主要是实验产生的残液、多余的样品、洗液等。这些废液化学成分比较复杂,除了含有各类有机和无机成分外,还可能含有重金属离子等有害物质。一般的实验室对无毒废液稀释后直接排放,并对部分成分单一的废液进行回收,对成分复杂的废液依照成分储存在不同的废液箱中,或经过简单处理直接排放,虽然可以有效阻止不同废液的二次反应,但仍可能引发泄露或挥发性污染。为了提高废液的安全性,应当采用一些更先进的技术对废液进行处理,尽可能去除废液中的有害物质。对成分单一的废液可以采取酸碱中和法、萃取法、蒸馏法、吸附法等,对于难以降解的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可以采用处理效果更好的离子交换法、微生物法、膜过滤法等一般环保实验室采用的方法[8]。对于成分较复杂的废液,应当综合使用多种方法处理,目前已有机构设计出采用上述多种方法的实验室废液处理工艺,可以实现废液的综合处理[3]。

3.3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实验室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残余的固体实验样品、实验产生的残渣以及废弃的实验用品,如废弃仪器设备、器具、电池等[9],相较废气和废液,固体废弃物难以即时处理,目前实验室较多采用混合存放、长时间存放、统一搬运处理的方法,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应当对固体废弃物进行预处理。对于部分实验用品可以回收再利用,如电池碳棒可以作为电解实验的原材料,浓酸碱试剂瓶清洁后盛装普通试剂,都有效减少了废弃物,节约了材料。细菌培养等生物性试验产生的废弃培养基,应采用高温或化学法杀菌处理[3]。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易挥发的固体废弃物,由于难以保证在存放过程中是否会造成泄露,应及时由专业部门统一处理,不可长时间存放。一些低毒低腐蚀性的化学品,经过简单处理可以直接混入生活垃圾。废旧仪器应尽可能地回收,实在没有回收价值的统一搬运处理。有条件的实验室,可以采用固体废弃物即时处理技术,例如,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所已研发出的化学实验室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10]。

4结语

为保障油田油品实验室的正常工作、人身安全,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应当完善现有的管理制度,通过加强管理、实时监测、改进实验等方法,实现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并针对废弃物的成分,采用相应的技术设备,以实现各类废弃物的妥善处理。在以上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资金不足、改造困难、人员执行率差等实验室自身问题,以及现有技术瓶颈、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等社会性问题,需要有关部门继续努力,推出相关政策,加大对相关科研单位的扶持力度,笔者亦将进一步研究,寻找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参考文献】

【1】张雪,孙晓雷,王健.大庆油田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系统实施及应用[J].油气田环境保护,2010,20(04):45-47+59.

【2】王仁祺,戴铁军.基于废弃物的微型化学实验与循环经济研究[J].绿色科技,2012(08):105-108.

第7篇

关键词:化验室 清洁生产 污染物处理 长效机制

前言:我国颁布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对清洁生产是这样描述的:“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化工企业是国家的支柱产业,任何一个大型的化工企业都离不开分析化验这项工作,化工企业化验室的污染程度虽无法和工业污染相提并论,但也是不容忽视的。塔石化质检部作为塔石化的生产辅助单位,承担着生产过程控制、入厂原材料、出厂产品质量检验等化验工作。期间,会使用到不同种类的化学试剂,接触含有甲醛、氨、甲烷、一氧化碳等有害物质的样品,其日积月累的污染也应该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随着分公司QHSE管理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化验室的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多的得到重视,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及环保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因此,在化验室推行清洁生产,通过全过程控制,最大限度的减少化验室的环境污染,是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化验室环境污染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化验室环境污染的现状

据统计,在塔石化质检部化验分析的过程中,经常使用的各种有毒有害化学药品约50余种,有强酸、强碱类的硫酸、盐酸、氢氧化钠、氨水,有剧毒的碘化汞及有机类的石油醚、乙醇、环己烷,还有强氧化剂重铬酸钾、硝酸银等。同时,在做某些装置控制分析样品时,如尿液中尿素含量测定,需在酸性条件下加热消解;因此,就不可避免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有毒有害的废弃物。

化验室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可分为废气、废水和废液、固体废弃物三大类,其主要危害如下:

⑴化验室中产生的废气如挥发性试剂和样品的挥发物、分析过程中间产物、泄漏和排空的标准气等,如果没有经过合理的处理将直接影响员工的身体健康。

⑵化验验室产生的废水、废液包括多余的样品、标准曲线及样品分析残液、失效的贮藏液和洗液、大量洗涤水等,如果不进行处理就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将直接造成地下水源污染。如果进入到饮用水系统将直接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⑶化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多余固体样品、分析产物、消耗或破损的实验用品(如玻璃器皿、包装材料、手套)、残留或失效的固态化学试剂等。这些固体废弃物成分复杂,包括各类化学污染物,尤其是过期失效的化学试剂,有些是剧毒物质,管理稍有不慎,会导致严重的污染事故。

1.2 化验室环境污染存在的问题

1.2.1 缺乏清洁生产意识和有效的管理监督

一方面环保教育没有落实到位,清洁生产管理不严,造成分析人员的环保意识淡薄,虽然化验室已制定了严格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了详细的废弃物处理方法,但在实际操作中没有严格执行,有的员工为了图方便,将废液、废水直接倒入下水道,另一方面缺乏对化验室污染防治的监管机制,没有将废弃物的处理纳入考核机制。

1.2.2化验室废弃物处理配套设施不完善

化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液和废油设置了专门的回收桶,定期回收,但对化验过程产生的废弃固体物却没有和生活垃圾分开收集,包括废弃的手套、试剂瓶、样品瓶等;对废气的处理设施和方法不够彻底和完善,只有通风柜,没有对气体分析产生的废气的处理设施,无噪声处理设施。

1.2.3未建立化验室清洁生产的长效机制

对化验室废弃物的危害认识不足,在考虑不伤害自己的前提下,没有过多的考虑如果废弃物处置不当,将会给他人或后代造成危害。更没有将自己的工作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联系起来。

2针对以上问题,结合清洁生产提出以下解决措施:

2.1最高管理者的引导和强制作用

最高管理者的引导是在化验室中推行清洁生产的第一推动力,领导重视,全员参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为指南,以化验室为主体,建立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和监督化验室分析人员,使化验室的清洁生产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化管理。

2.2 加强技术培训,强化环保意识

在全员中开展危化品的MSDS知识培训,开展危害辨识,提高全员对危化品及其废弃物的危害的认知度,开展清洁生产理论知识学习,掌握清洁生产的内涵,使其养成严肃认真、高度负责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化验习惯。认识到推行清洁生产的作用和意义,真正有效地参与其中,从而在实际工作中,不随意违规处置废弃物,养成良好规范的废弃物处置习惯。

2.3完善规章制度,落实激励政策

2.3.1进一步完善化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实施细则》和《清洁生产管理办法》,在制度的制定上下功夫,制度定得越具体、越细化,其可操作性也越强。

2.3.2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化验室环境污染处理经验,分类收集废弃物;设置工业垃圾回收箱,张贴“危险化学污染物”标签,收集被污染的、可能产生潜在污染的物质。

2.3.3建立化验室废弃物处理建议记录本,放在交接班室,收集有效的废弃物处理合理化建议,便于管理人员在修订管理制度时应用。

2.3.4将化验室废弃物的处理纳入考核机制,在绩效考核中作为一项重要的指标进行考核,对在化验室废弃物的处理中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奖励。

2.4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

本着“谁的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减少化验室废弃物污染。员工定期参与化验室清洁生产制度培训,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化验室废弃物污染带来的严重后果,学会正确的化验废弃物处理方法,从我做起,将自己在分析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按规则进行处置。

2.5、源头控制,节能减排

首先,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对化验分析全过程进行控制。组织技术力量,优化分析操作方法,在化验分析中尽可能使用无毒的试剂或溶剂代替有毒有害的试剂或溶剂。其次,在分析化验工作中,注重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使用先进的分析仪器替代传统的手动操作;积极推行化验室废弃物质的回收循环利用,减少每一项分析过程中产生的污染,从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3结论

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建立化验室清洁生产的长效机制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化验室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把清洁生产的理念引入到化验室的日常工作中,强化环境污染处理的清洁机制,将化验室环境污染处理制度化,加强监督和管理,通过全过程控制污染物的产生,达到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的目的。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刘毅,清洁生产理念在实验室的应用。民营科技2011,08,183

[2]陈彦,坎特布雷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及启示。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3,01,94-97

[3]马林聪,标准样品使用手册[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3,119-135

第8篇

关键词:化工企业;废弃物;废弃物物流

0 引言

化工企业对于国家发展人民生活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其的生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生产后的废弃物通常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废弃物的回收运输处理都有一定的复杂性,且执行的成本会非常高,所以有些化工企业简单处理废弃物甚至随意丢弃废弃物。大量的废水废气的排放污染土壤、水体、空气,严重影响农业发展以及人们的生活和健康。总之如果不对化工废弃物的排放和处理加以控制,任其发展,那么将会导致严重后果,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1 化工企业废弃物及废弃物物流

在实际生产活动中,由于社会进步及其人民环保意识的增强,人们对再生资源的重视程度提升,但对于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 因其使用价值的丧失使现代物流企业很少问津。尤其对于化工企业的废弃物,由于其特殊性处理成本非常高,所以有些企业尤其中小型化工企业,偷排废水、废气,化工废弃物往往含有毒性物质,排放后严重污染水源、土壤、大气,严重危害人们的健康。当然,也与我国目前的环保制度不无关系。我国对废弃物处理的原则是:谁污染谁治理。对于工业废弃物,按照法律规定由产业部分自行处理,有些中小型化工企业无力承担高额的处理成本而随意排放。

2 化工企业废弃物物流研究的意义

化工企业废弃物的处置最大意义还在于对环境的保护。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废水中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如果不及时有效的处理,随意排放对必将影响人们的整个生活环境。尤其是在城市这种人口密度大、企业数量多、废弃物排放量高的地方。如果废水废气废渣不经过及时处理很可能对人体自身、饮用水空气、土壤及植被造成危害。

再次,从社会资源有限性分析,因人类社会所需要的各种物资均来自于自然界。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使人类对自然资源的采掘量增大,一些自然界不可再生的资源在逐渐的减少,因此就资源稀缺性的角度考虑,人类必须考虑资源保护和对再生性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由此而形成的废弃物物流的研究与实践,对整个社会文明的发展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最后,从可持续发展的观点来分析,从宏观层次上看,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实质是既要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又要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淡水、海洋、土地和森林等自然资源和环境,使子孙后代能够永续发展和安居乐业。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可持续发展成为全球的共识。 曾指出:"决不能浪费资源,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更不能吃子孙饭,造子孙孽。"所以从国家长远发展的观点出发,必须严格控制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

3 发展化工企业废弃物物流的策略

化工企业废弃物的处置涉及化工企业自身、废弃物物流企业及政府管理三大主体,三大主体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对废弃物物流处置效果有重要影响。对于化工企业要进行源头减量控制,废弃物的回收及处理这些具体的物流环节通过市场化运作外包给专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政府在这个体系中进行监督、鼓励等宏观管理。

(1)市场化是利用市场机制代替原有的政府行政干预和生产企业自己处理来调节废弃物物流行业资源的一种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化工企业废弃物的回收、运输及处理等物流环节中的设施设备。通过市场化运作,化工企业把废弃物物流各环节外包给专业化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企业利用自己专业的服务模式和先进的设备提高废弃物处置的效率。较之政府和化工企业自己经营而言,能够大大降低废弃物物流的成本,发挥最大的物流、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2)化工企业是产品的生产者,负责产品从设计、生产、流通、消费全部过程,化工企业生产环节的控制对废弃物物流源头减量起着根本的制约作用。企业不但要从技术设备的角度控制废弃物的产生,还要从法律角度履行强制的社会责任、从道德角度自觉履行源头减量的社会责任。总之企业是实施源头减量的关键力量,通过生产源头的减量控制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

(3)政府作为市场经济宏观环境的管理者,要从政策法规等方面给化工企业废弃物物流的市场化运作提供支持环境。还要健全监督和奖惩激励机制,促进化工企业减量化措施的实行,为废弃物源头减量营造良好对社会环境。

4 结束语

随着化工行业的快速发展,然而由于生态保护意识的薄弱,致使近年来国内许多地方的生态平衡被严重破坏,化工企业废弃物对人们健康和生存环境造成严重影响,任其发展,必定严重破坏我国的生态平衡。我们必须重视化工企业废弃物,使物流企业介入这个行业,让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置。尽早结束我国依然持续着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局面,真正的做到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

参考文献:

[1]赵瑞.美国固体废弃物管理体制及对我国的启示与反思[J].法制与社会,2008,(12):276.

第9篇

(1)《条例》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基本思路是疏堵结合、以疏为主,以激励、扶持、引导生物质资源综合利用为根本途径,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根本方法是通过优化布局、扶持鼓励,更好地实现废弃物就地就近资源化转化和利用。《条例》采取全过程管理思路,对产业的布局选址、环评审批、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等前置环节作出了规定,也明确了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利用途径等环节的要求,能够引领现代农业、生态农业发展,从而推动产业发展走上绿色农业、循环农业和低碳农业的路子。出台《条例》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推动畜禽养殖业从加强科学规划布局、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加强环保设施建设、推进种养结合、提高废弃物利用率入手,提高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产业综合效益。

(2)《条例》的出台将大力提升我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动态合利用的整体水平及畜禽养殖业的环境保护水平,有利于从根本上突破农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资源和环境瓶颈。《条例》的出台就是要推动畜禽养殖业从加强科学规划布局、加强环保设施建设,从而实现以环境保护促进产业优化和升级,为实现畜禽养殖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生产布局、强化污染源头管控,是实现促进畜禽养殖业发展和加强环境保护“双赢”的前提和基础。对此,《条例》明确,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要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畜禽养殖生产,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要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确定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同时,《条例》还要求地方政府通过划定禁养区、对污染严重的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等措施,对不合理的畜禽养殖生产布局进行调整,并对整治中遭受损失的养殖者依法予以补偿。

(3)《条例》从制度建设上开始了系列实践,特设专章对综合利用的激励措施作出了规定。《条例》规定,政府部门应出台扶持鼓励措施,如利用相关资金支持污染设施建设、对粪便等综合利用实施税收优惠、严格限制环评收费、对自愿减排予以奖励等,可以减少养殖业污染防治经济负担,防止由于成本增加造成养殖业负担加重。《条例》的出台,有利于推动畜禽养殖产业升级,有利于长期地保障市场稳定供应。

(4)《条例》从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方面来防治污染,严防废弃物随意排放。这些规定将有助于堵住随意处置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的路子,推动更多的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进入利用环节。

(5)《条例》对所有的养殖和废弃物处理活动做出了一般性规定,即所有规模的养殖及废弃物处理活动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污染物的排放量,防止粪便、污水和尸体等污染环境,也为今后处理由养殖污染产生的环境问题以及邻里纠纷提供了制度依据。畜禽养殖会有一定的畜禽死亡淘汰率,是产业的正常现象,但畜禽尸体的处置得当与否则直接关系到环境安全。对此,《条例》予以了高度重视。在相关条款中,将尸体与粪便、污水等都作为废弃物,对其安全处理处置做出了规定,为今后进一步加强动物尸体处理处置环境安全监管提供了制度支撑。

2分类管理,加大扶持,确保针对性和可行性

《条例》的一个重要思路就是分类管理。条例规定,考虑到我国的畜牧业发展相对较弱,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形势又比较严峻的现实,条例明确其适用范围是养殖场、养殖小区,并要求省级政府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同时明确牧区放牧养殖不适用本条例。要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已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要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之外的其他养殖户,采取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并及时收集、贮存和清运畜禽养殖废弃物。要求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由市、县政府进行综合整治。《条例》规定,政府部门应出台扶持鼓励措施,如利用相关资金支持污染设施建设、对粪便等综合利用实施税收优惠、严格限制环评收费、对自愿减排予以奖励等,可以减少养殖业污染防治经济负担,防止由于成本增加造成养殖业负担加重。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在实施资金支持方面,条例加大了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力利用设施的建设实施资金补贴,规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2)在实施政策扶持方面,《条例》特别规定,利用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进行有机肥生产等综合利用活动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畜禽粪便制造的有机肥产品享受化肥运力安排、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享受不低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3)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对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扶持和鼓励措施,例如:明确对沼气、制肥等综合利用设施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予以鼓励和支持。

(4)条例还规定了对废弃物利用予以税收优惠并享受农用电价格,对有机肥购买使用予以不低于化肥的补贴等优惠政策,利用废弃物进行沼气生产和发电的享受新能源优惠等。

3结语

第10篇

一、专项整治工作的阶段性成果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在临床上应用广泛,是人们防病治病的重要器具。这次重点专项整治的产品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滴定管式输液器、注射针、静脉输液针、血袋、采血器。

1、提高认识,加大监管力度

保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安全使用,确保医疗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城市卫生安全的大事,是上海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内容。根据这个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两年来,市政府有关部门把专项整治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作为监管工作的重点,加强监管意识,强化监管力度。

市药监局去年进行了三次稽查行动,检查了医疗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医务室共2268个单位;今年以来,结合年检,又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制定了监督检查方案,做到每季度有监督检查分析。在抗击SARS期间,市药监局每三天组织一次现场检查,强化监管,以确保产品质量,确保使用安全。

市卫生局加强对医疗机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执法工作。去年下半年,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共889家,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市和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出动卫生监督员678人次,对医疗机构在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采购、使用后毁形、废弃物的消毒、流转、收集储存和集中处理等环节进行了逐一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成整改。杜绝未经毁形、消毒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流向社会,给社会带来危害。经过督查及整改,一些在使用、处置上存在问题的工厂医务室、学校卫生室、村卫生室基本符合要求。

2、制定规范性文件,推进规范化监管

为了加强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专项监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长效管理,相关的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市药监局组织起草了《上海市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这两项规定草案已进入立法听证程序。

市卫生局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管理制度,严格“器械进库”要求,规范进货渠道,规定采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必须查验生产、销售单位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索证),禁止临床科室擅自采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坚决杜绝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冒医疗用品的违法行为;严格领用、使用、处置登记制度,规定使用后必须及时毁形、消毒、集中处置,以防止流向社会成为疾病的传染源。

3、把住源头、有效控制产品质量

经过专项整治,本市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已由原来20多家减少到11家。这11家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厂房改造率达100%,洁净厂房面积增加130%,仓储面积增加了83%,检验室面积增加了65%,原来一些手工操作的工序也改为自动化控制,减少了人为污染。去年底,11家企业均已通过了ISO9000质量认证,企业的质量意识、管理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

4、重视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处置项目开始启动

根据市政府去年138次常务会议精神,市环保局建立了医疗废弃物安全处置的联席会议制度。有关职能部门就处置设施的选址、布局、医疗废弃物产生量等问题多次进行专题协商,目前已完成了医疗废弃物处置设施项目的技术论证工作和《上海市医疗废弃物安全处置规划》。选址已确定,市规划局正在审批中。

二、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两年多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十分重视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专项整治工作,在抓好专项整治,解决主要问题的同时,加强研究,积极采取治本之策,着力从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上下功夫,标本兼治,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本市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总体上是比较好的,特别在SARS期间经受了考验,保障了城市的卫生安全。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代表们通过明察暗访,发现一些单位和企业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管理,离规定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对此,代表们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1、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企业要督促限期整改

代表们在检查中发现,个别经营企业的仓储条件还不尽人意,墙面漏水发霉,室内温度、通风及卫生条件较差,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建议有关部门督促限期整改。

2、进一步加强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监管力度

本市医疗机构对医疗用品的使用管理,基本上达到了规定的要求,但在检查中也发现少数基层医疗机构,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管理仍存在一定的漏洞,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未能消毒毁形,甚至将其混入生活垃圾一起处理。据去年11月市药监局第二次抽查,发现少数工厂医务室、乡村卫生室和个体经营户,在使用后不毁形的,其户数占该类总数户分别为12、5%、2、12%和1、38%的比重,如不制止这种情况,极有可能使未经消毒毁形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再次流向社会,造成传播疾病的隐患。建议市卫生局加强对薄弱环节的监管,作专题研究提出对策。

3、抓紧建设医疗废弃物处置系统

去年,市人大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医疗废弃物的处置问题,建议建造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场所。市政府十分重视这一意见,市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作了专题研究,确定由市环保局牵头落实解决。目前该项目总体进展不快。代表们指出,建立全市性集中的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置系统,是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这一系统涉及不少相关部门,建议市政府统筹协调,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和今后发展的需要,尽快制定医疗废弃物收集、处置规划,加快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置系统建设。

4、有关医疗器械的国产化、价格等问题

在监督检查中,部分市人大代表还对医疗器械的价格管理、产品开发提出了意见。现在医院里使用的许多医疗产品是从国外进口的,费用昂贵,给医保和患者增加了经济压力,希望有关部门深入调研,进行规范加强管理;对国产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给予政策扶持。一些来自医疗机构的人大代表提出,对部分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如实心导管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安全消毒的前提下,应允许重复多次使用,以节约卫生资源,减轻病人和医保的经济负担。建议有关部门根据代表的意见,对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第11篇

【关键词】餐厨;垃圾;PPP;

一、项目背景和概况

随着徐州市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餐饮业越来越发达,随之产生的餐饮业废弃物也越来越多。目前,徐州市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处置工作没有形成规范化运作,还没有专门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厂。每日数量巨大的餐厨废弃物流入社会,用作"潲水油"、"潲水猪"的原料,严重威胁食品安全;含水率高的餐厨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一起填埋,直接影响填埋场的运行管理。

徐州市餐厨废弃物处理厂工程项目选址拟定于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现雁群垃圾填埋场东侧,占地面积约45亩。本项目的主要采用厌氧消化系处理技术,处理规模为366t/d,分两期实施,一期规模为200t/d,二期规模为166t/d。

二、项目PPP实施模式分析

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的简写,译为"公私合作制",是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一种伙伴关系来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

本项目 PPP模式实施方式拟采用"政府直接投资参股"的特许经营方式,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进行股权合作,以更好地实现PPP"风险共担、利润共享"机制。

特许经营(建设-运营-移交)方式是目前餐厨废弃物处置项目市场化运作的主要方式,也是在城市环保产业中最为普遍的市场化应用方式,特别是在水务行业和生活垃圾处置行业,取得了比较好的应用成果。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在国内南宁、深圳、佛山、郑州、青岛、慈溪等城市中应用,在第三批试点城市中,洛阳市、广州、济南等城市已经采用这种方式实施市场化运作。

三、项目PPP物有所值定性评价

本项目采用PPP模式运作,能够有效实现项目运营效率的提高,通过市场化的方式,优化风险分配,激励社会投资人加强管理,降低项目运营成本,有效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公用事业社会服务水平。

1、本项目政府补贴在政府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

本项目政府补贴的额度根据特许经营期的不同,每年的补贴额度约在800万至2000万之间,对于徐州市财政来讲,完全在可承受范围之内,并且目前徐州市正在调研和分析申请开征餐厨废弃物专项处置费事宜,如果实现,未来可以有效地弥补这部分资金的投入。

2、本项目运营收益与公共服务水平有着强烈的关联性,市场化运作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本项目运营的收益除了政府补贴外,还包括资源化利用产生的沼气、生物柴油、粗油脂等产品的销售收入。项目公司从运营收益的角度,在相同收运处置量的情况下,餐厨废弃物中的可利用组分越高,则项目运营收益越高,投资利润率越高,而本项目公共服务水平的关键就在于收集和处置餐厨废弃物中的可利用组分,特别是可以进行非法利用的油脂等成分,因此,本项目采用市场化运作,可以通过项目公司对运营利润的追求,有效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3、本项目收运处模式具有内在协同性,能够有效提高项目运营效率。

本项目采用收运处一体化模式,政府对项目服务的计量为项目的处置量,通过收运处一体化运作,将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质量和废弃物处置利润联系在一起,以有效激励项目公司提高餐厨废弃物收集的质量,减少收运环节与处置环节的对接矛盾和管理工作,有效实现项目运营效率的提高。

4、本项目政府补贴的比例在整个项目运营收入中占比较小,相对于政府公共部门运行,能够有效降低项目运营成本。

通过初步财务测算,本项目政府补贴的额度在整个项目运营收入中占比较小,政府补贴的额度不足以弥补项目公司消极运营情况下的成本投入,因此,本项目社会投资人运营的积极性势必要高于政府公共部门,项目公司在加强内部管控的过程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增加运营收益,同时有效降低政府补贴的额度。

5、本项目存在一定的收运风险,采用PPP模式能够有效优化风险分担。

虽然社会餐厨废弃物的产出量超过目前的处置规模,但是在项目运营初期,以提高废弃物收集率为目标,项目运营仍然存在许多管理方面的探索,也同时存在政府行政管理和企业市场运营等多方面工作的进一步深入。采用PPP模式,一方面能够引入社会投资人,以市场化的方式,利用社会投资人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积极性,优化项目运营风险。

四、本项目法律关系分析

本项目PPP运作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城管局(徐州市环卫处)、政府出资人以及社会投资人,其中,徐州市城管局(徐州市环卫处)是本项目政府授权采购的组织者,也是政府授权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部门,同时也承担了本项目服务监管和考核的主要职责。

PPP项目采购人是徐州市城管局,环境卫生管理处作为徐州市城管局下属单位,经徐州市城管局授权具体负责组织本次招标工作。本项目由徐州市政府授权的出资人担任政府合作方(Publish)与社会投资人(Private)共同组建项目公司(SPV),由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城管局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本次项目PPP运作涉及的法律协议包括:《投资合作协议》、《特许经营协议》、《餐厨废弃物收运处一体化服务协议》。

五、项目实施主要条件分析

1、项目投资总额

本项目一期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1.4亿元,因本项目目前尚处于初步设计阶段,项目投资总额存在一定的变动空间,且本项目最终设计方案要得到社会投资人和政府方的共同确认,因此,本项目暂按1.4亿元设置项目投资总额,待项目建设完成后,通过政府审计部门的决算审计再具体调整项目投资总额,并且据此对补贴价格进行调整。

2、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和资本金要求

本项目由政府直接投资参股,从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化运营的角度,政府占股比例不应大于40%,本项目政府占股比例初步确定为30%。在本项目中若政府处于控股或占大比例股权则不能有效提高投资人的投资意向性及运营积极性。经徐州市政府确定,最终政府持股比例为35%。

根据《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要求:"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t/d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t/d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由徐州市政府和社会投资人按股权比例出资,即徐州市政府出资1750万元,社会投资人出资3250万元。

3、项目内部收益率

徐州市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将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由政府和社会投资人组建的项目公司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理厂的投资、建设及运营工作。社会投资人的投资回报方式包括两部分:餐厨废弃物处理产品销售收入和徐州市政府财政支付餐厨的废弃物处理补贴费。

目前国家对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的投资回报率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国家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指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第12篇

关键词:循环经济  法制建设  经验  启示

前言

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丁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一些发达国家把循环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并在立法上加以确认、保护和促进。我国政府也提出,要尽快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因此,对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问题进行理论思考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经验

世界上最早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的国家是德国,早在1978年,德国就推m了“蓝色天使”计划,制定了《废物处理法》和《电子产品的拿回制度》。1994年,德国制定了在世界上产生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该法于1998年重新修订。1998年以后.德国政府根据《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又先后制定了《垃圾法》(1999年)、《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1999年)、(2oo1年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0年)、《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1年)、《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2002年)、《森林繁殖材料法》(2002年)、《再生能源法》(2003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另外,其他欧洲国家也制定或修正了自己的废物管理法,如丹麦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挪威政府于2003年修订了《废电子电机产品管理法》,扩大了有关主体的循环经济责任;瑞典于1994年通过了关于包装、轮胎和废纸的“生产者责任制”法律,并先后制定了关于汽车和电子电器的生产者责任制的法律法规。

其他许多周家也不同程度地制定了相关的环境立法,充实了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例如,美国1965年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法》,先后经过1976年、1980年、1984年、1988年、1996年的五次修订,完善了包括信息公开、报告、资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发展、循环标准、经济刺激与使用优先、职业保护、公民诉讼等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又如,日本是一个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长期以来,其资源主要依赖从国外进口。因此,日本特别重视资源的节约使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旨在节约资源的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从而构建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日本于1991年制定了《回收条例》,1992年制定了《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2000年通过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环保食品购买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容器包装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废弃物处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是各国循环经济法的共同价值。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主要借助于预防优先原则、循环利用原则、合理处置原则、适当分责原则渗透于循环经济法规范之中。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物的事前控制,体现的是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的实质在于“物尽其用”;合理处置原则要求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物的环境危害;适当分责原则旨在使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与其身份相适应的法律义务。

1、预防优先原则。在生产、服务、消费中充分利用原料、能源和产品,尽量减少弃用物、副产品的产生,以从源头控制资源环境问题。预防优先原则要求法律规则的设计有助于促进产品体积的小型化、产品质量的轻型化、产品功能的增大化及产品包装的简化,以减少废物的排放。环境法的预防优先原则表明,环境法不仅限于抗拒对环境具有威胁性之危害及排除已产生之损害,而是预先防止其对环境及人类危害的产生;对具体产生的危险立即做出反应不是该原则的主要目的,其首要功能为,在根本无危险出现或有出现可能时预防性地对“人”加以保护或对生态环境加以美化。这种理念同样适用于循环经济法。现代资源环境问题凸现以前,就存在各种降耗、抑废的理念和实践,不过,其主要着眼于资源和产品的经济效用,而现代法律制度同时也突出环境安全。设备内物质循环、生产少废产品和引导消费少废、少害产品是贯彻预防优先原则的重要途径。预防优先是将危险控制于未来、并创造规划和保存未来世代的环境空间及资源的原则,它是循环经济法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首要依托。

预防优先原则蕴涵有积极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理念。与事后处置相对应,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弃物的事前控制,是一种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初形成时,环境法突出污染的治理和生态破坏的恢复;而现代环境法,特别是循环经济法,不仅观念上而且制度上已发生根本性转变。

2、循环利用原则。对于在生产、服务、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废物要尽可能地继续予以使用,直至失去利用价值。“3r”和“4r"原则中的“再利用、再循环、再回收、资源化、无害化、重组化”体现的正是循环利用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要求循环经济法的制度安排应有利于“物尽其用”,特别是能使原料和产品在反复利用中实现功用最大化。

3、合理处置原则。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弃物的环境危害。废弃物的利用优先于处置,但是,当某些废弃物无法进行再利用、再生利用、热回收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就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弱化、甚至去除其不利影响,或者进一步挖掘其利用价值。合理处置原则是指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应有助于及时、恰当处置废弃物。环境安全兼顾资源效率是废物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4、适当分责原则。循环经济法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实现依托于循环经济法的实施,而其有效实施离不开各类主体的积极参与。参与循环经济法实施的主体可分为政府、经营者(包括代表性组织)、公众(包括代表性组织),但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的法律义务应当合理区分,此即适当分责原则。该原则体现于各国的法律安排中。日本法强调,“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必须使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其公平合理地负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而且,还具体划分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循环经济法既然是各国政府促进本国循环经济法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那么,其相应的制度安排就要遵循这一精神,把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的行为限定于适当的范围,使其互相配合,互不干扰。

三、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对策

1.绿色gdp核算制度。绿色gdp是在传统gdp核算中扣除包括城市大气污染引起的健康损害、室内空气污染造成的健康损害、水污染、铅等重金属和有毒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失、酸雨损失等。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的货币折算在世界上还没有公认的方法,因而绿色gdp等指标的核算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但仍然可以从比较的角度,在每项经济活动的经济增长数值后面列上该项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环境质量升降、生物多样性增减、资源开采或消耗总量、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防治投资额度等事项。

2.计划、规划和布局制度。一般来说,循环经济发展计划应以国家环境保护计划为基础,包括循环经济的发展方针、分期目标、考核目标、计划性对策和重大项目等事项。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各地方要针对区域的环境资源情况和外来资源的实际,对地区产业结构体系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调整地区内的产业结构和企业空间布局,明确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以及要采取的政策措施,确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名单,保证循环经济战略的顺利实施。如对于生态脆弱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在加强政府财政补贴的前提下,应规划为保护性有限开发的区域;在一些资源枯竭型城市,可以把伴生矿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规划为接续产业。

3.有效管理和监督制度。具体措施主要有:一是建立循环经济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和专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二是有效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市级环境资源保护垂直管理改革的力度,试行大区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巡视员制度,提高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效率;三是施行全新的政绩考核标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在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方面的干扰,确保循环经济的模式的实施能落到实处。

4.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为了全面明确消费者、企业和各级政府在循环经济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国际上除了坚持“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原则外,还逐渐发展了“消费者最终承担、收益者负担”和电子产品的生产、经销者负责回收等原则。如日本2001年的《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把义务主体划分为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经营者和国民。英国1995年《环境法》规定了国务大臣的条例制定义务、义务者类型、企业回收符合标准的义务、经济代价义务等。一些国际条约甚至明确了成员国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对于这些义务与责任机制,我国有必要借鉴、吸收或完善,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