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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

时间:2023-06-05 09:55:5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案例分析,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律案例分析

第1篇

[关键词]房地产抵押;法律风险;案例

[DOI]10.13939/ki.zgsc.2015.25.117

1 房地产抵押过程中出现法律风险的影响因素

1.1 抵押物确认中的影响因素

(1)抵押人权利的确认。《物权法》规定,抵押人在借款关系中无论是借款人还是第三人,其提供的抵押物必须拥有处分权才能设定抵押权,否则将导致抵押无效而出现没有担保的风险。

(2)法定优先权的确认。房地产抵押执行过程中经常涉及抵押权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理论界对优先权所下的定义是:“特定的债权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财产(动产或不动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因此,商业银行在以房地产为抵押物发放贷款前,应调查核实是否存在法定优先权的情形。

1.2 抵押物登记确认中的影响因素

银行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必须重视抵押登记的风险防范,把潜在风险和纠纷降到更低,减少日后纠纷的产生,在办理过程中应切实注意以下环节:一是不能以不得抵押、产权不清甚至产权丧失的房屋建筑物作为抵押登记;二是同一房地产不能重复抵押登记,重复抵押不符合财产所有权的原理,违背了抵押担保债权实现的宗旨;三是抵押合同变更和终止,必须按规定办理抵押变更或注销登记;四是抵押权人应与抵押人一同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领取房地产他项权利书并妥善保管和使用;五是要对抵押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进行审核,防止虚假抵押登记或因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抵押登记无效。

1.3 抵押权实现中的影响因素

(1)房地产抵押权实现所符合的条件。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是抵押权效力的集中表现。贷款银行在依法行使房地产抵押权时,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当以房地产担保的债权由于履行期满而未受清偿,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二是抵押期间债务人被宣告解散或破产的;三是抵押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人拒绝履行偿还债务义务的;四是抵押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五是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如可能影响抵押人履行或承担期相应责任、义务的各种事件)出现时,抵押权人即可实行其抵押权,以房地产的交换价值来满足债权。

(2)房地产抵押权实现所符合的方式。《物权法》增加了“当事人可以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的内容,扩展了贷款银行行使担保物权的条件。因此,银行在与抵押人约定担保物权条款时,可以将有关违约情况作为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保障银行债权的安全。

(3)房地产抵押权行使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银行在行使抵押权时,除必须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方式以外,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应注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银行在与抵押人协议处置抵押物时,当抵押的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应当对共有人或承租人下达书面通知,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银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性质和原有用途,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以处分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才能用于实现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抵押人原以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包括新增房屋一并设定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不属于抵押物,虽然可依法一并处置,但银行对建筑物、附着物价款的处置无优先受偿权;抵押人在房地产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应当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后一顺序的抵押人只能在前一顺序的质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对剩余部分的价值进行受偿,如果抵押登记的顺序不分先后,则按照各抵押权人的债券比例进行清偿。

(4)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及时性。依据《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对于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当债务人、担保人出现违约时,银行可宣布合同提前到期、或可提前中止合同履行归还贷款的条款。当债务人出现严重违约行为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时,银行可依据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收回贷款,及时行使房地产抵押权。在《物权法》实行后,银行可在双方没有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时,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便于银行提高效率,防止不良的贷款出现。

2 房地产抵押贷款法律风险的案例分析

2.1 案例

某信用社发放一笔个人抵押贷款,期限一年,以借款人的门面房抵押担保,该门面房地理位置优越,被认为变现容易。但是,贷款尚未到期,该抵押的门面房被法院资产保全。经核实,是一起民事案件涉及该抵押房产:女借款人身份系婚外情第三者,且有一孩子,购房款来源是其情夫通过银行卡转账购买。情夫原配从国外回来后,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该房产是其丈夫用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第三者系非法所得。因此,原配将第三者(借款人)至法院,法院判决原配胜诉,鉴于房产在信用社抵押,原配申请了资产保全。

贷款到期后,信用社向借款人追索债权,要求其归还信用社贷款,借款人虽然入股和别人合伙做生意,但却因生意不景气而回款无望。另外,借款人平时只负责在家带孩子,其本人也没有还款能力,尤其是被原配后,情绪波动加大,更加不配合归还贷款。信用社将其至法院,借款人拒不在送达传票上签字,法院只好采取公告送达,信用社被迫卷入案件纠纷中。信用社作为无过错方尽管在法院判决中胜诉,但其抵押权的实现是颇费周折。

2.2 分析

该案件是一起轻视第一还款来源,对房地产抵押物权利没有进行详尽的调查,没有对抵押物的权利进行确认,只重视第二还款来源,且因第二还款来源引发法律纠纷导致不良贷款的典型案例。一是银行没有对抵押物的抵押权进行详实确认。商业银行在房地产抵押权确认过程中应要求抵押人提供房地产抵押物的权利证明,该案例中的客户经理在调查贷款时,并没有对该抵押物进行详尽的了解,过度依赖于抵押物的足值、易变现,认为只要抵押物足值、易变现,贷款就没有风险,因此放松了对借款人人品、借款资格、个人身份的审查,忽视了对第一还款来源的详尽调查,导致出现民事纠纷时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二是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是否具有抵押法律担保效力或效力存在争议。《物权法》中规定,抵押人在借款关系中无论是借款人还是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必须有处分权才能设定抵押权。案例中的女借款人在表面上有该抵押物(门面房)的处分权,但实质上购房款的来源是其情夫通过银行卡转账而购买获得,房产是原配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第三者系非法所得,也就是说该女借款人对该抵押物(门面房)的处分权存在争议。女借款人用物化房产的他人资金与信用社设定的民事抵押贷款合同,尽管资金来源不明,但是房屋产权明晰,信用社在贷款过程中为无过错方,抵押担保视为有效,拍卖所得不影响优先受偿,信用社可以优先享受赔偿权利。因此,在充分保护原告享有物权的前提下,女借款人所得资金物化了的房产应当优先偿还信用社。三是没有对房地产抵押实现的方式进行补充完善。该案件中信贷管理人员过度依赖于抵押物的足值和易变现,也对第一还款来源过度依赖,且因还款来源引发法律纠纷,从而导致贷款长期无法归还,信用社不得不卷入案件诉讼的案例。信贷管理人员在与抵押人约定担保物权条款时,没有完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没有切实保障信用社的债权安全。

3 防范房产抵押贷款背后法律风险的对策

第一,认真审核贷款材料,实时关注抵押物状况。贷前调查是信贷业务的第一道“过滤网”,对防范信贷风险起到未雨绸缪、防微杜渐的作用。首先,要对借款人的身份、人品及家庭成员状况进行详实的了解,注重借款人的道德品质,了解其资金来源,是不是正当、合法收入,是否存在资金来源不明或者洗钱等情况;其次,严格抵押物准人制度,审慎选择抵押物并合理确定抵押期限和抵押率,防止非法、无效或者有纠纷的房屋产权证作为抵押物。最后,关注抵押物状况,注意防范抵押物带有过多的交易限制性条件等。

第二,进一步完善抵押贷款管理规则制度。商业银行要充分测算抵押房产的抵押值,审查抵押房产是否列入拆迁范围、是否是经济适用房及是否有其他不稳定或者非法因素等;同时对抵押率进行科学的分类,按不同抵押物及其变现能力确定抵押率。对抵押率的计算方式进行调整,根据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房产通用性、房屋结构、房龄及抵押年限等设定不同的分值,对容易变现和不容易变现的抵押物设置差别化抵押率。

第2篇

世界一体化的趋势给我国的法学教育带来了无限的发展机遇,同时带来了新的挑战。基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方法已不能适应现代法学教育,所以有不少学者呼吁重视对判例法的研究,强调在高校法学教学中采取案例分析法,着重培养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理解及实际操作、运用法律的能力,这对我国当前高校法学教育及教学改革非常必要。因此,本文拟就案例分析法做一探讨,以期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有所裨益。

一、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之反思

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是灌输式的教学方法,老师在台上讲,学生在台下一边听一边记笔记,手忙脚乱,作为对 “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古道的秉承,其与中小学 “填鸭”式教学方法的本质并无差异。其中课程的讲授也主要是“注释法学”,围绕法律概念展开;法学教育被当作真理的传授,而非激发怀疑和批判精神。

这种以逻辑推理和抽象概括为主的课堂讲授法,过于强调教师对法学知识、法学原理的单方面宣讲和灌输,在教学关系中教师是整个活动的中心,相反学生的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他们被动地、策略式地听课和记笔记,参与教学互动和发表意见的机会很少,因此其主动参与意识和积极探索竟是没有被调动起来。久而久之,这种“教唆式”的教学方法会使学生养成一种被动接受知识的习惯,遇到问题总是期待教师的讲解和答案;学生的课外学习往往也以课堂笔记中考试的重点内容为中心来展开,从事策略式学习,于是学生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学习能力便难以真正养成。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分析法”之评析

高等法学教育是以培养大多数法学应用型实务人才和少数研究型理论人才为目标,通过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来实现法律的传播,实现依法治国,实现用法执事,实现法律变革;通过研究型人才的培养,实现法律理论研究,针对法律实践研究其变革。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是,作为一门应用性学科,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就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因此,为了适应法学教育的目标,法学教学方法必须做出相应地改善。

从当今世界范围来看,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以案例分析法为主要教学方法,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以讲授法为主要教学方法,两种教学方法的发展和运用与两大法系的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英美法系,判例法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因此在教学中往往把案例看作是一种可以从中阐明法律理念的、经过推理归纳的原始经验材料,认为研究法律要寻根溯源,而法律的源头就是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例汇编,由此导致案例分析的广泛采用。案例分析法近年来在英美法系虽也受到一些批评,但其具有的明显优点是应该正视的。运用此方法有助于学生生动活泼地学习,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表达等能力;有助于学生掌握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技巧。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在性质上属于一般的学科教育,将法律作为一门科学来教导学生,而非美国式的法律职业教学。与美国法律院系学生在入学第一天就阅读案例,并且注重案例事实的情况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学生首先要对整个法律制度的结构加以系统学习。大陆法系的教学方法是成文法原理的自然派生物,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则比较抽象,体系严密,结构完整。与此相适应,其教学也注重对较抽象的概念和原理加以阐释分析。在教学方法上,强调教师的系统讲授,旨在向学生传授知识,注重对法律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推导。所培养的学生理论功底扎实,基础知识全面,研究能力较强,但欠缺法律实务技巧。

在英美法系国家,“案例分析法”实质上应称为“判例教学法”,因为英美法系国家是实行判例法的。但笔者认为,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这种教学方法照搬不得。因为我国不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我国的法学教育也不是大学毕业后的职业教育,法学教育制度、法律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相关制度的差异使得此种方法的移植不具备条件,因而不可采取“拿来主义”。

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制度与英美法系差别较大,而与大陆法系接近,因此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也以讲授方法为基本形式。此方法单一死板,缺少师生之间的反馈和交流,对学生的实际技能训练不够。因此,人们将目光更多地转向了英美法系的判例教学法,但因我国的法律教育制度与法律制度本身的特点,英美法系的判例教学法是无法照搬的。比如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大学后的专业教育,学生的来源和构成与我国不同。我国的法律教育主要是在高中起点的生源基础上进行的,学生尚不具备基本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没有打下法学理论基础的功底,直接运用案例分析法导入教学内容是根本无法完成教学内容的。中国没有判例法制度,在讲授有关法学课程时,有的教师也讲一些案例,但这是为了证实所讲原理的正确性,是为了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案例分析法。在我们的课堂上更多的是对于法的精神和法律理论的总结、学习和研究,在此基础上,才是对学生进行法律实际运用的教育。因此讲授方法是真正能使我们这样的成文法国家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学习内容有机结合的有效方法,它能使教师在单位时间内充分阐述法的思想和精神,让学生面对面地聆听教师的思想和观点,并能在课间与教师进行交流。课堂讲授存在的问题不是方法本身的问题,而且人们对这一方法的掌握不力、运用不当,或者说这一方法是一种运行空间较大,故相对较难掌握的教学方法。

三、“改进的案例分析法”之展开

法学课程(理论法学除外)的实践性很强,教师不能只教会学生“纸上谈兵”。为此就要对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在“传统的案例分析法”的基础上,实行“改进的案例分析法”,即在每门课程的授课总学时中,单独拿出1/4左右或更多的学时,在法学理论环节讲完后,另行安排案例分析课和实践教学环节,而不是上课时讲一些证实理论的案例。因为只有系统学习完法律理论后,才能全面分析案情,才能更接近于实战。实行此种教学方法,教师要预先把案例材料交给学生,让学生预先了解案情并查找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在学生有了一定准备后,教师对案例进行分析、讲解,学生对案例进行研讨,以此引导学生从实际案例中学习、理解和掌握法学知识、法学理论以及对法的应用、操作技巧。除此之外,还要采用模拟法庭、庭审旁听等实践环节教学,以使学生学会法的使用、操作技巧。模拟法庭主要是操练学生的实战演习能力,庭审旁听是要学生看别人怎么做,以吸收他人在庭审中的经验和教训。

由于案例、模拟法庭、庭审旁听既涉及实体法,又涉及程序法,所以要求教师既要懂实体法,又要懂程序法,而且讲解时也要实体法、程序法都要讲,这样才有真实感,才能增强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当然,实施案例分析必须具备小班授课的客观条件。目前,我国有些法学院系的招生数很大,大多每班30人左右,往往采取多班合并上课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开展案例分析是很困难的,即便勉强为之,效果也不理想。因而实施案例分析必须实行小班授课。

由于案例分析和实践环节占用了约1/4左右的课时,理论讲授的课时被压缩,这就对讲授法学的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任课教师对所授法学课程全面熟悉、理解和掌握,熟悉该门课古今中外的理论观点,掌握该门课的理论前沿,有高度的概括能力。这样讲起来才能有理论、有实践、有广度、有深度,学生愿意听,听后记得深、记得牢。此外,为了加快课程进度,教师最好使用多媒体教学,节省板书等时间,以使在单位时间内给学生以大量的信息,保质保量地完成所教法学课程的理论讲授。

四、“改进的案例分析法”之现实意义

案例分析法是教师利用案例形象地说明理论知识,使学生通过案例的分析研究进一步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的教学法。它有助于推动素质教育,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学人才,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具体来说案例分析在法学教学中具有以下意义:

第一,案例分析补充了教材内容,丰富了课本知识。法学学科除了实践性很强,理论性也很强,教师如果也是用理论讲理论,学生会觉得难以理解并产生厌倦情绪。因此,加入相关的具体、生动、形象的案例,学生易于具体地、感性地牢固掌握有关知识。

第二,案例分析法能把过去传统的“重教轻学”的教学模式变成以“学生为中心”的实践模式,启发学生思考,激发他们的思维积极性,使课堂教学变得形象、生动、活泼,使学生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并在强烈的学习兴趣下掌握有关知识,从而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案例分析法能提高学生的素质。案例分析法给学生提供一种认识、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模拟实践机会,案例学习的最后结果往往是要找到解决法律问题的一个或一套方案,学生为了得到这样的答案,就会认真分析案情,找到法律上的争议点,搜索出相关的法规,确定应适用的法律,最后做出终结性的判断,并概括提炼出自己的基本意见。课堂讨论时,学生如同律师在法庭上辩论那样,陈述自己的观点,使学生在获得知识的同时,得到了充分法律化的思维操练,锻炼了学生的综合能力,提高了学生的素质。

第四,案例分析法也增进了师生间的交流。由于不是枯燥的理论说教,而是生动形象的案例学习,学生听课的兴趣盎然。加之与学生共同讨论,对教师来说,在一种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完成了教学任务,教学不再是一种精神负担,对学生来说也是一种享受。有时课堂讨论还不够,课后会有学生主动找到教师讨论,这在不知不觉中增进了师生之间的交流。

第3篇

【关键词】高职院校;财经法规;教学设计

1.财经法规课程目标设计

1.1 总体目标

通过财经法规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财经法规的基本理论,熟悉我国会计活动中常见的法律制度,使学生在会计业务活动中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和操作原则;拓展学生的思维和视野,培养学生的分析运用能力,熟练运用会计职业岗位群所要求的经济法律制度;从容应对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培养学生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素养。

1.2 知识目标

(1)知道会计法律制度相关知识;(2)了解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3)掌握税收法律制度相关知识;(4)了解财政法律制度相关知识;(5)理解会计职业道德的相关规定。

1.3 能力目标

(1)通过完成会计机构设置、记账、岗位设置、会计工作交接,学生能运用会计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能正确进行会计业务工作。(2)通过完成开立账户,填制票据及背书和付款,正确办理各类支付结算及解决结算中出现的问题,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学习,使学生能正确地进行支付结算,为未来就业打下基础。(3)通过对主要税种、税收法律制度、税收征管的学习,使学生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及办理纳税申报、胜任税务、税务登记的工作。

2.财经法规课程教学单元项目设计

2.1 会计法律制度

(1)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与工作管理体制。能力目标:能进行三种制度和三种管理体制的案例分析;知识目标:掌握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三种会计工作管理体制;训练方式、手段及步骤:按照效力从高到低将不同类型的会计法建制度结构图;可展示的结果:法律层次机构图;考核内容与方法:通过对我国现有各类法建立法律层次结构图,以结构图以及分类依据正确与否进行打分。

(2)会计核算与监督。能力目标:能分析会计核算的过程及其监督;知识目标:掌握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的相关内容;训练方式、手段及步骤:通过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的流程分析判断,确定会计核算过程的正确性;可展示的结果:会计实务案例分析说明;考核内容与方法:小组讨论、教师点评,通过对操作过程和案例分析的正确与否进行打分。

(3)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能力目标:能进行会计岗位设置、交接工作的案例分析;知识目标:掌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设置原则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训练方式、手段及步骤:分组模拟设置会计机构;可展示的结果:机构模拟设置图。考核内容与方法:小组讨论、教师点评,通过对操作过程和案例分析的正确与否进行打分。

2.2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支付结算与现金管理。能力目标:能熟练进行支付结算;知识目标:掌握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训练方式、手段及步骤:模拟票支付结算据操作练习;可展示的结果:实训资料;考核内容与方法:通过对现金管理的具体要求进行操作的案例分析的正确与否进行打分。

(2)银行结算帐户。能力目标:会进行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变更和撤消;知识目标:掌握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变更和撤消程序;训练方式、手段及步骤:通过案例分析,制定分组-任务-讨论-总结;可展示的结果:案例分析结论;考核内容与方法:通过对帐户的开立、变更和撤消程序的模拟操作,提出正确建议,判断建议的正确与否进行打分。

(3)票据结算方式。能力目标:能进行票据的办理;知识目标:掌握商业汇票、信用卡、汇兑的办理;训练方式、手段及步骤:模拟票据办理;可展示的结果:配套习题实训资料;考核内容与方法:通过对商业汇票、信用卡、汇兑的办理,提出正确建议,判断建议的正确与否进行打分。

2.3 税收法律制度

(1)税收常识。能力目标:能进行税收分类、区别税法的构成要素;知识目标:掌握税收的概念、分类、税法的构成要素;训练方式、手段及步骤:通过案例分析,制定分组-任务-讨论-总结;可展示的结果:配套习题实训资料;通过对案例分析,制定分组-任务-讨论-总结;考核内容与方法:提出合理化建议,以建议的正确与否打分。

(2)主要税种。能力目标:能正确计算5种主要税种;知识目标:会进行5种主要税种的计算;训练方式、手段及步骤:利用配套习题分别计算5种税种;可展示的结果:配套习题实训资料;考核内容与方法:通过小组讨论,互评任务单进行打分。

(3)税收征管。能力目标:会进行税务登记开具发票、纳税申报税担保、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程序;知识目标:掌握税务登记的时限、手续和相关规定了解发票的种类;掌握发票的申领、使用、缴销程序;纳税申报;训练方式、手段及步骤:利用配套习题;可展示的结果:配套习题实训税务登记表已填制发票复印件及发票登记簿;考核内容与方法:通过小组讨论,互评任务单进行打分。

2.4 财政法律制度

(1)预算法律制度。能力目标:能正确了解国家预算法律制度;知识目标:掌握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预算管理的职权程序;掌握发票的申领、使用、缴销程序;纳税申报;训练方式、手段及步骤:利用配套习题;可展示的结果:配套习题实训资料;考核内容与方法:利用配套习题,模拟政府采购案例,正确与否进行打分。

(2)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能力目标:能正确进行政府采购;知识目标:掌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训练方式、手段及步骤:利用配套习题,模拟政府采购案例;可展示的结果:配套习题实训资料。考核内容与方法:利用配套习题,模拟政府采购案例。

(3)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能力目标:会进行财政收入收缴和财政支出支付的操作;知识目标:掌握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财政收入收缴和财政支出支付方式程序;训练方式、手段及步骤:利用配套习题,模拟政府采购案例;可展示的结果:配套习题实训资料。考核内容与方法:利用配套习题正确与否进行打分。

2.5 会计职业道德

(1)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能力目标:会进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案例分析;知识目标: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八个方面内容;训练方式、手段及步骤:利用配套习题,模拟案例分析;可展示的结果:配套习题实训资料;考核内容与方法:利用配套习题,模拟案例分析正确与否进行打分。

(2)会计职业道德教育。能力目标:能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相关案例分析;知识目标: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的内容、建设;训练方式、手段及步骤:利用配套习题,模拟案例分析;可展示的结果:配套习题实训资料;考核内容与方法:利用配套习题,模拟案例分析正确与否进行打分。

参考文献:

[1]中国会计学会编写组编.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11.

[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编写组编.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12.

第4篇

[关键词]民事案例分析;课程;教学体会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8―0142―02

我国高职高专院校的法律类专业一般都开设有《民事案例分析》这门课程。当然,有的学校称为《民法案例分析》,或者与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课程合并为《民法与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由于高职高专院校相比于本科院校,在教学目标上的显著区别,实践性教学环节自然占有更加重要的地位,所占的比例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所以,该课程作为实践性比较强的一门课程,自然在高职高专法律教学中就拥有了更高的地位。

笔者作为本课程的主讲教师,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体会到,要想讲好这门课,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正确处理好本课程与《民法学》课程的关系

《民事案例分析》是在学习完《民法学》课程后的下一个学期才会开设的一门课程。在《民法学》的学习过程中,教师一般也会在课堂上组织一些案例的分析活动。但由于当时学生还没有完整地学习民法理论,对庞杂的民法知识还处于“盲人摸象”的状态,难以达到从民法整体的高度来把握案情,准确定性和处理的程度,很难会有高水平的分析。到了《民事案例分析》的课堂上,学生经过了长达一年时间的《民法学》课程的系统学习,已经对民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了一个初步的印象,正需要将这些理论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活生生的案例联系起来,一方面验证已经学过的理论知识,另一方面用这些理论来指导实际案例的分析定性与处理。《民事案例分析》课程正好为他们提供了一个舞台。学生因此往往会对该课程表现出浓厚的兴趣。教师正是要充分利用和发掘这种兴趣,引导学生把现在眼前的案例与上学年里学过的《民法学》里的相应知识点联系对照起来。要让学生不满足于一般人常见的猎奇好玩心理,开始尝试着从法学理论的高度来分析对待案情,寻找暗藏于其中的法理逻辑关系,并且与相应的民法概念和理论相对应。这样就自然而然地引导学生复习了以前学过的知识,对相关民法理论和制度加深了印象,也为将来从事司法实践和参加升本、司法考试等专业考试打好基础。

在这个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要善于引导学生把以前学过的比较分散的民法知识串联起来。《民法学》作为一门博大精深的古老学科,内容非常浩繁庞杂。一般学校都会作为学年课开设一年的时间。等到一年后开设《民事案例分析》课程的时候,很多学生会发现以前学过的一些民法知识都已经模糊甚至遗忘了,即使残存的记忆也比较零碎。对案例的分析研判过程也恰恰是对民法基础理论知识的复习重温的过程。而且,学习《民法学》的时候,知识点是一个一个逐个学到的,现在分析案例的时候运用起这些知识,绝不可能还按照当时学习的顺序,而是呈现跳跃性的特征。在民法不同章节讲过的内容有可能一起出现在一个案例里边。这不仅考验学生的知识记忆,也对教师宏观把握这些知识点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准确把握这些不同的知识点,将会使学生对民法理论的理解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对指导他们未来的司法实践活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也许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民事案例分析》课程才在高职高专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里拥有了不可替代的位置。

2、注意对教材内容的取舍

由于各种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现在各校开设的《民事案例分析》课程,课时一般都不是很多,但该课程的教材版本却很多,所选取的案例数量也非常多,且类型繁杂。许多版本的教材由于出版周期等方面的原因,里边的案例都是多年前发生的,与现今的社会现实和最新的法律规定有不同程度的脱节。因此,在课堂讲授中选取更有分析价值的案例就成为教师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做得好,可以大大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率,使学生在有限的时间里获取更多的有用知识。否则,就可能浪费他们宝贵的时间,并使课堂气氛变得沉闷,学生的学习兴趣也受到影响。还有些教材所选择的案例并不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或者过于简单,几乎没有多少分析的价值。这也要求教师在备课时对这些案例进行认真的分析甄别,挑选那些真正具有分析价值,对提高学生的认识水平有帮助的案例。在必要的时候,还要注重收集在其他途径获取的各种民事案例,尤其是一些媒体广泛报道,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相比于教材上的那些相对比较陈旧的案例,对这些身边即时发生的活生生的案例,学生往往会表现出更加浓厚的兴趣,更愿意进行探讨,并发表自己的观点。这样做也会使得教师在学生心中树立起关心社会现实,不脱离司法实践的良好印象。

高校的青年学生一般都正处于生理与心理的发育刚刚成年的微妙阶段。他们既保留有中小学阶段建立的对老师的崇拜和信任,也已经开始有了自己的独立思考和意识,对许多问题不再盲从。因此,在这些学生心目中树立起教师知识渊博,视野开阔,关心社会,勇担责任的良好形象,不仅对所担任课程的学习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他们今后的成长也具有重大的影响。教师应该从这样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课堂教学内容的选择。注意在课堂上大量引入更具新鲜时效性的案例。当然,这对教师平时的备课工作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仅仅满足于重复课本内容的照本宣科,显然不会受到学生的欢迎和好评,教学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3、注意课堂互动,调动起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案例分析课程由于带有案情,比起普通的法学理论课程来一般更受学生的欢迎,学生会对这类课程表现出更多的兴趣。但如果任课教师处理不好,这种兴趣也往往只是停留在对案情的猎奇阶段。这显然不是开设这类课程的根本目标。教师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案例分析不是讲故事、说评书。趣味性很重要,但绝不是主要的,最根本的还是要通过现实案例的分析,加深对法律原理和条文的理解,增强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所以,善于把学生对案情的兴趣自然地引向背后所蕴涵的法律实质才是教师最应该关心的,也是最考验教师功力的。在这个过程中,多向学生提问,多引导学生主动发问,鼓励学生就某一关键问题开展争论、辩论都是可以采取的有效方法。这个过程实际就是一个教师与学生不断互动的过程。通过这样的互动,课堂气氛就会自然地活跃起来。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才能更加深刻和准确。在这方面,不少专家和教师同行都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教师应该注意吸取这些先进经验,结合本校本专业的具体情况,探索出真正适合于学生发展的教学方式。

4、注意学生的整体进步

在分析案例过程中,只要教师方法得当,通过适当的引导,课堂气氛一般都会比较热烈。会很自然地涌现出一批积极发言、激烈辩论、思路清晰、表达准确的学生。这些学生平时学习基础就比较好,语言表达能力也比较强,所以往往很乐于也善于在案例分析的课堂上充当主角。作为教师,当然会非常喜欢这样的学生。正是由于这种学生的积极配合,使得教学效果非常直观迅速地显示了出来。

但是,也必须看到,这种学生在学生总数中的比例一般并不很高。据笔者多年来的观察,这种“好学生”大概只会占到20%。而多数,甚至大多数学生往往会满足于在旁边当观众和听众。他们有些是由于理论基础不够扎实不知该如何发言,有些是由于胆怯而不敢发言,还有些是由于以前曾经在课堂上发言表现不够满意而受到了心理的打击。笔者认为,高职学生一般由于高考的成绩都不太好,本来自信心就不足,很容易产生自卑情绪或者混日子心理。他们非常需要教师在言传身教的过程中给他们以信心和鼓励。如果教师无视这种客观存在的心理需求,只满足于部分“好学生”带来的成就感,实际上对其余的多数学生反而是一种无形的打击。这不仅不利于他们对这门课程的学习和掌握,更是对他们在未来漫长的工作和生活道路尚未开始的时刻的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所以,必须非常注意对那些不够主动的“后进”学生的关心,经常有意识地提问他们,对他们在回答问题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成绩给予最大限度的鼓励和赞许,而对回答不出,或者回答错误的学生要宽容对待,用温和的语言加以引导和提示,绝不可轻易批评学生。通过这样的措施,相信不但使大多数学生本门课程获得更好的成绩,而且也会为今后长远的人生发展打下更加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高松元,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进路与出路[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2):43―45.

第5篇

【关键词】法律课堂 社会阅历 案例分析

根据教育心理学的定义,教育心理学是研究教育和教学过程中的种种心理现象及其变化,揭示在教育、教学影响下,受教育者学习和掌握知识、技能、发展智力和个性的心理规律:研究形成受教育者道德品质的心理特点,以及教育和心理发展的相互关系,是研究在教育情境下人类的学习、教育干预的效果、教学心理,以及学校组织的社会心理学。教育心理学的重点是把心理学的理论或研究所得应用在教育上。中职教育是为社会输出初、中级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在中职学生走向工作岗位前,法律基础教育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某些法律课堂运用司法实践案例分析教育,看上去非常精彩,其实却忽视了学生们的社会阅历及这个年龄阶段的心理特点,违背了教学和教育的双重性,成为失败的教学经历。笔者以下试从三个方面说说失败的法律课堂。

一、以情节描述为主的案中案故事不宜为教学案例

中职学生大都是年龄在14—18岁的青少年,这一年龄阶段的学生缺少社会阅历,但又刚好处于身心发展的转折点和关键的人生阶段,其特点往往是容易冲动,对外面的世界无限好奇。某些法学授课教师,为了使相关法律条文的解读不那么枯燥,吸引学生注意力,喜欢选择一些故事情节过于离奇,非常吸引眼球的案件来帮助理解。但是,这样的故事情节往往偏重于突出个人英雄主义,过于渲染社会的阴暗面。殊不知,青少年的模仿能力比较强,在好奇心驱使下,在冲动与好奇心的作用之下,很容易会学习故事中的某种情节进行犯罪活动。可见,注重描绘故事情节的案例教学对于是非分辨能力较弱的中职学生来说,无疑是有害的。因此,法学教师应该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为实现教学和教育目标,运用以真实生活为情境的教学案例,启发学生思考,结合课本的法律条文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正确的解读,作出合理的判断,这样,不仅有助于学生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而且更便于学生今后碰到相同或类似问题能有正确的理解和处理方法。

二、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不宜为教学案例

严重暴力犯罪案件,诸如故意杀人等过于血惺的案件不宜为教学案例。诚然,在生活中的确时有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发生,但是,如果法学教师在涉世不深的中职学生课堂中反复讲述曾经发生过的“血惺”,难免会形成听觉暴力,从心理上给学生们一种错误的信息,那就是社会的阴暗面被放大。如果过分渲染阴暗面,就不可避免地加剧人的某一种焦虑情绪,激发更多可怕想象,让学生产生一种到处充满暴力、欺骗和不安全感的错觉。心理学家弗洛伊德假定:当个体所接到的刺激超过了本身控制和释放能量的界限时,个体就会产生一种创伤感、危险感,伴随这种创伤感、危险感出现的体验就是焦虑。在法律课堂上的案件实例,作为对思想和精神的刺激物,对于缺乏安全感的未成年学生来说,这种过于暴力的案例或多或少的更易于以一种不安全的方式去理解,而不是以一种让人感到安全感的方式来被理解。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自我感觉有安全感的人往往具备正确的接纳和自我认同,相反,长期没有安全感的人往往隐藏着强烈的自卑心理和敌对情绪。对于正在学校接受教育的中职学生来说,正面教育对于多数教育者应该是第一选择,对中职学生教育要达到动其心、激其情、导其行的效果,在法律课堂上就必须讲求正确的教育方法,正面教育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三、有争议或得不到圆满解释和理解的案例不宜为教学案例

法律课堂上的案例必须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能够确保某个通过学生的集体讨论和教师有理有据分析,定能盖棺定论没有争议的知识案例。课堂上法律教学案例做到保证生动又有趣,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如果案例本身不能说明所讲知识点的确定性,那将是一个失败的教学案例。一般来说,大都涉及社会热点法律问题的案例,都有比较复杂的社会背景、牵扯知识面多而广,都是法律教师好的素材。教学案例选择一定要保持真实性。身边发生的,能用真名实姓身上发生的案例最好,尽量不要反复使用某某先生,某某女士等名字。因为真实才能让人感动,因为真实才能让课堂中学生保持一种好奇,不会感觉到教师是为了说案例而举假案例,进而产生厌烦情绪。在法律课堂中,授课教师采用多媒体教学,比较直观易懂,并可以向学生传授更多的知识信息,通过大屏幕的播放热点案例,这样,就不会因为授课教师表达或者描述不清而遗漏关键案件情节。总之,授课教师在法律课堂前,认真备课,深化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人文底蕴,将课堂中案例进行深入细致的解读和剖析,这是案例教学法成功与否的关键点所在。

因材施教是我们教育部门说的最多的,在法律课堂,因生施教最为贴切,就是根据不同学生特点采取不同的教学模式或是教学方法。正确地选择课堂教学案例,正确地使用案例教学法,不仅可以将学生所学理论运用于实践,解决实际问题,而且可以保证学生通过案例分析学到更多的理论知识。对于法律课堂来说,案例教学法是首选的教学方法。因生制宜的法律教学内容,在法律课堂中闪耀师生知识的灵性,在集体讨论和学习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可以让原本枯燥、刻板的法律课堂变成一堂生动而又散发出浓郁法律气息,集合了法律信息精华的课堂,让案例教学法在法律课堂发挥得淋漓自尽。通过对案例的讲解和深入分析,可以将某一法律知识点抽丝剥茧,在课堂上体现法律基本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通过课堂寻求解决生活问题的最佳方法,让中职学生去感受法律,让法律的严肃性和立法精神在课堂上穿梭。

参考文献

[1]《教育心理学》皮连生主编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

第6篇

论文关键词 独立学院 刑法 案例教学法

刑法学是一门很重要的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具有内容多、难度大、不易掌握等特点,抽象的法律解释容易枯燥。独立学院学生,更需要培养他们的实践操作能力。刑法案例教学不但能使抽象、复杂的法律条文变得简单、易懂,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素质,有效地检测教学效果,通过开展案例辩论、案例分析,启发学生从不同角度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创新精神和团队合作能力,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一、目前独立学院刑法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近年来,独立学院刑法教学中已经普遍穿插了案例教学,但由于独立学院发展历史不长,师资队伍还不很稳定,教研投入力度有限,独立学院刑法案例教学还存在不少阻碍和问题。

1.案例教学方法相对单一。理论讲授法仍然是当前独立学院刑法课程教学的主要方法,讲授过程中任课教师大多会穿插案例教学,但案例教学方法较为单一,举例的方法是通常使用的方法,主要用于解释某一刑法基础理论知识。“案”“理”结合不紧,很多时候是教师设问,教师自己回答,学生参与程度低,学习积极性没能充分调动起来。教师没能精心设计案例教学课程,在教学活动中仍然扮演着中心角色,案例讨论的课堂组织不到位,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没能得到培养和锻炼。

2.案例教学课时不足。很多独立学院刑法教学按总则与分则分上下两个学期完成教学,每学期周课时3节,其中实践教学课时没有硬性规定,因需要讲解的内容较多,整个刑法教学基本以理论讲授形式进行。案例教学需要全面了解案情、分析探讨争议问题,常常要花不少教学课时,很难从现有的每周3节课时里抽出时间组织案例教学。

3.教学案例没有系统化。案例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案例教学的质量和效果,任课教师往往随机从网上收集案例,很多案例都近乎虚拟,案情设计有些理想化,案例争议性较小或代表性不强,当地法院时新的审判实例使用不多,没有形成统一的刑法教学案例集。

4.案例教学考核方式不尽科学。案例教学考核机制不健全,目前针对案例教学的考核方式主要是期末考试的案例分析题,这种考核方法带有较大的偶然性,且不能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

5.案例教学配套机制不健全。案例教学不仅涉及教学方法和理念的革新,还需要教师素质的不断提升、教学管理和教学内容的不断完善以及学生的积极配合和参与。但从当前独立学院案例教学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案例教学的教学思想和理念上尚未形成正确、统一的理解和认识,任课教师组织案例教学的积极性不高,教研组织力度不够,而且,案例教学师生素质也难以满足严格意义上案例教学的要求。

二、独立学院刑法案例教学改革设想

独立学院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要求学生具有更强的实践能力,刑法案例教学的改革和运用是切实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

(一)改革刑法案例教学模式

刑法案例教学本身是个复杂的过程,其中不仅涉及教师的讲授方法,还涉及学生的参与方式和课堂氛围。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灵活采取多种教学模式:

1.列举案例教学模式。这是目前大多数独立学院刑法教学过程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模式。列举案例教学是指教师在授课中,为了解释某一法律理论、法律条款或某一实践问题而列举一个或一组案例进行示例性解说的教学方法。列举案例教学对案例的细节没有过多要求。可以是几句话就讲完的一个案例,也可以是在一节课内讲完的一个案例。既可以是实际案例,也可以是教师根据有关材料加工而成的案例。

2.课堂案例讨论模式。课堂案例讨论模式可选择使用,课堂讨论可以小组讨论或对抗辩论形式进行。重要的讨论案例应课前提供给学生预习。小组讨论时小组成员可相对固定,一般为4-6人,小组讨论时,每个成员都要求充分表达个人观点,教师可选择部分小组当堂进行观点阐述,最后任课教师进行点评分析。对抗辩论通常将全体学生按照观点不同分为2-4个小组,经充分讨论后以小组形式当堂进行课堂辩论。辩论过程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增加同学、师生间的交流和了解,也能有效地培养和锻炼学生的表达与合作能力。

3.模拟法庭模式。刑事案件的模拟法庭教学可与“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同步进行。由学生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角色,利用律所或法院提供的真实案例,按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模拟审判。学校需建设模拟审判法庭,并购置必要的服装和器具,力争达到仿真效果。模拟法庭教学需要做多方面的准备工作,使用次数不宜过多,一学期以3-5次为宜,每一个角色可由3-5人担任,学生可更换角色进行操练。

4.法律诊所教学模式。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由教学单位开设的,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们凭借自己已经学到的法律知识去办理真实案件的教学方式。诊所通过指导教师(Clinic Professor)指导学生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文书、或参与案件等方式,促使学生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主动学习法律和运用法律,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同时,也使学生应有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得到增强。

笔者所在单位早在2006年就建立了江西省第一家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一直以来,利用这一平台,在法学专业教师的指导下,组织学生对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咨询、代书、调解、调查和诉讼等法律服务。学生参加法律服务的热情很高,所有参加法律援助的同学都认为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学到了许多课堂教学中不能学到的知识和经验,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得到了有效地培养。这种教学模式一般是利用课外时间进行,需要任课教师课外进行单独指导。办案过程中,教师可拿些典型问题到课堂讨论,教学效果非常好。

(二)合理分配教学时间,保证必要的案例教学课时

《刑法学》计划课时一般为108-126课时,而需要讲授的内容较多,如果面面俱到,则完不成教学任务,根本没有案例教学所要求的分析和讨论时间。任课教师应合理分配讲授课时,挑选各章节的部分内容着重讲解后,类似内容可通过案例教学形式完成。这样既避免了连续理论讲解的枯燥,又挪出了案例教学时间,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特别是刑法分则的讲解不需要面面俱到,只需挑选重点罪名进行案例讨论式教学。

本课题组还设计在《刑法学》课程结束后,作为必选课程开设一门“刑法案例分析”课程,约18-20课时(9-10周),时间安排在大三年级。主要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讨论,锻炼学生逻辑思维及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同时紧密结合司法考试题型,训练学生充分运用已有的刑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法律诊所式教学也可在这一阶段进行。

(三)收集典型刑法案例,编辑刑法教学案例集

案例的选择至关重要,过于简单的案例,没什么争议,提不起学生的兴趣;案例太难,让学生不知从何下手,则会产生畏难情绪或依赖思想,容易造成冷场,也不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所有案例的选择一定要有针对性,难度要适宜。

采取案例教学法,应该精心选择并编写系统案例。选编案例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案例要新颖。即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以使案例教学更加贴近现实生活,并通过案例讨论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其二,案例要典型。即紧密围绕所要传授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理论选编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之目的。其三,案例要系统。根据不同章节的教学内容配备相应的典型案例,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同时,根据理论学习的需要选定案例,并设置问题的广度、深度和难度。其四,案例要多样。既要选择仅涉及一个问题的单一题眼的案例,也要选择适量的综合性较强的案例;既要选择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微小案例,也要选择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既要选择已有确切答案的案例,也要选择争议颇大,尚无定论的案例。

(四)改革刑法学课程考核方式

刑法学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可由三部分组成:平时成绩、面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

1.平时成绩。课堂表现应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部分,课堂案例分析和讨论是记录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任课教师要对学生课堂案例分析讨论时的表现进行及时的记录和评分,这有利于调动学生参与案例研讨的积极性,保证学生适应从被动旁观者到主动参与者的角色转换。

2.面试成绩。面试以现场抽题并口头回答问题的形式进行,主要题型为案例分析。面试可以很好的检测学生的口头表达、逻辑思维、心理素质以及应变能力等。学生抽题后需有必要的思考时间,教师当堂根据学生表现,记录学生得分。评分时既要关注学生对问题的判断结果,更要注重学生对问题的分析和思维过程,教师需及时点评,肯定优点,也指出不足。

3.期末考试成绩。期末考试以笔试形式进行,主要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掌握及其运用情况。重点可模拟司法考试试题形式,考试题型主要采取选择题与案例分析题型。笔试成绩还是学生总评成绩的主要部分。

三、实施案例教学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案例选择的适当性与典型性

案例教学的要求较高、难度也较大,教师平时需要注重积累和搜集典型案例,适时编制教学案例集,针对主要知识点配备典型案例,并及时更新,供教学使用。教师应与司法实践部门密切合作,一方面可以获取最新、最接近生活实际的案例,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运用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和完善理论。

(二)实行小班授课制

实施案例教学应当实行小班授课。目前,我国高校流行多班合并上课的做法,学生少则六七十人,多则100余人。在这种大班授课的情况下开展案例教学是相当困难的,即便勉强采用,也不可能产生应有的效果。因此实施案例教学必须实行小班化授课方式。班级人数最好控制在30人左右,案例教学时间弹性较大,很可能拖堂,课程应尽可能安排在某时间段的最后一节课。

第7篇

学生入学之初自信心相对缺乏,大部分学生怯于在公众场合表达自己,部分愿意表达自己的学生其表达能力也存在较大的问题。本课程在教学过程中通过项目任务的讨论、解决,鼓励学生形成法律思维、形成自己的看法(观点),并能够通过收集、消化资料获取有用信息,用于支撑自己的观点并能有条理地表达。24个项目任务的完成能够使得绝大部分学生都有锻炼的机会,并通过重复训练大大提高学生的收集资料能力、自主学习能力、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并增强了学生的自信心。

二、传统教学模式的弊端分析

传统教学模式下,课程教学场所为固定教室,采取教师讲授、学生听课的方式,教学方法上也采用的是讲述法、案例分析法等教学方法。这样的教学模式有利于教师将基础知识传授给学生,使学生掌握基本知识。但教学场所单一,不能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以教师讲授为主的课堂教学模式不能充分体现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强;案例分析法等教学方法虽然能够起到理论联系实际的作用,但由于课堂教学地点和教学模式的限制,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的效果。

1“.教学场所多样化”流于形式。一直以来,教室就是固定的教学场所,学生的大部分学习都在教室里完成,教学场所单一。近年来,许多专业进行教学场所多样化改革,将教学场所搬到厂房、车间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法律专业就业面向较为特殊,只能选择律师事务所或模拟法庭等场所作为新的教学场所,且在真实或仿真环境中进行的教学都是综合性的案件分析与解决,需要学生有一年到一年半的法律知识学习经历,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体系。而《民法》作为专业基础课程,其开设时间是学生刚入学的第一学期,没有任何专业知识培训背景,更谈不上专业知识体系。如果照搬别的专业的教学经验,机械地将本课程的教学场所扩展为律师事务所或模拟法庭等地点,要求学生在实际的案例中边做边学,不但不能达到理想的“学中做、做中学”的效果,反而会增加学生的学习难度,打击学生的自信心。

2.案例教学法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案例教学法是法律专业教学所经常采用的方法,过去的教学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在法律专业课程教学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民法》课程的教学对象是没有专业知识背景的初学者,对于那些源于生活的综合案例,他们没有能力进行分析。教学案例往往内容单一,仅仅针对某一具体知识点所编写,过于枯燥,且案例内容与实际生活相差较远,可信度相对较差。再加上大部分教师在使用案例教学法时,多采用“教师介绍案例学生思考解决案例问题”的三步骤教学,未能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应有的作用。

3.不能充分体现“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已经提出多年,各课程教学也在进行不断改进,但很多改革仅仅是注重形式上的课堂互动,并不能真正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传统教学模式下的学生为主体多体现为各种形式的课堂互动,包括回答问题、小组讨论发言等。其中,回答问题多用于检验学生知识掌握情况,往往是老师提出问题,学生思考后做出回答,并不能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小组讨论旨在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鼓励思想的碰撞,但由于课堂组织的缺陷及忽视小组成员个人力量的发挥,往往流于形式。传统教学模式在过去的教学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社会对人才需求的不断变化,传统教学模式已不符合新课程标准的要求,不能满足高职“高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求,再加上法律专业的教学特殊性,更需要对专业基础课程教学进行不断的改革。

三、新课程标准下《民法》课程教学改革探索

根据新课程标准的要求,《民法》课程定位为专业基础课,学生通过课程学习,能够掌握民法知识,学会认定法律事实,解决纠纷,并在学习中逐渐养成法律思维,习惯使用专业语言,为后续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而民事纠纷本身又是法律纠纷中最常遇到的类型,民法是法律从业者使用最为频繁的法律部门,课程教学就必须十分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这样的特点决定了民法课程教学应以学习情境设计为主线,注重动手能力的训练;并在教学过程中潜移默化地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培养学生专业术语的使用。

(一)教学场所多样化

学习情境是在学校内仿真法律职业环境中对真实法律过程的教学化加工,以完成某个具体的工作任务为目标。这就要求课堂教学跳出教室这一固定场所,在仿真的环境下进行教学,而综合性的案例分析或模拟审判又不适合初学者使用,故本课程在仿真或真实的教学场所进行时,多采用学生观摩、提问的方式进行,辅之以一定的动手操作。对于刚入学的学生而言,法律职业是个令人向往但又敬畏的职业。为了更好地完成“将学生领进法律之门”的任务,本课程在教学过程中,将现场教学作为首要手段,通过与当地的律师事务所、法院等行、政业联系,利用“法院开放日”等活动,带领学生参观法律职业工作场所。律师、法官作为现场教学的老师,为学生讲解律所、法院的部门设置以及主要工作内容甚至是一些休闲放松的活动;学生则可利用现场教学与律师、法官面对面交流,提出自己的见解或疑问。实践证明,这样的教学方式受到学生的普遍欢迎,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了法律职业,并对该职业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和职业自豪感。但是,这样的教学不宜重复进行,在课程的教学全过程中只能使用一次,且应在课程开设初期进行。学生虽然还不能解决综合性法律问题,在实际案例中却可以做一些辅工作。本课程在教学中,利用“法律援助中心”这一集实训基地与社会服务于一身的平台,充分开展教学活动。在法律援助中心,学生可以在老师的指导下完成咨询当事人接待、咨询内容记录等任务,对于一些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案例,学生还可以通过查阅资料、小组讨论等方式,提出解决方案。涉及到诉讼的案例,学生还可以帮助准备文书、整理资料,参加法庭旁听。这样,在真实的教学场所,学生直接接触实际案例,通过个人努力、团队合作等方式,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课程的学习任务。

(二)不断改进案例教学法的使用

案例教学法作为传统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在教学中广为使用。民法课程在教学中,结合课程与学生特点,在传统案例教学法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案例教学。首先,结合多样化的教学场所,在带领学生赴校外实训场所现场教学前,预先与校外教师联系,从法院、律师事务所历年案件中筛选出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民事案件,以便在现场教学中结合参观场地,向学生讲解案件内容及法律关系。其次,重视书面案例分析的训练。课堂教学过程中,将相关案例以书面形式分发给学生,要求学生在指定的时间内将案例分析整理成书面报告的形式上交。学生在进行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可以查阅书本、法律条文等相关资料。这样的案例分析训练旨在锻炼一年级学生查阅法条、理解法条的能力,同时训练学生书面表达能力,为法律文书撰写等后续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最后,以法律援助中心为平台,以真实案例分析为载体,不断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学生在法律援助中心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参与接待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案情陈述,从中筛选、记录有用信息。对于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案例,可以直接答复当事人,对于复杂案例,鼓励学生以查阅资料、小组讨论的方式提出解决方案,教师再对该方案进行评价,并和学生一起分析需要改正或完善之处,得出解决方案,并由学生负责与当事人联系,作出答复。对于需要进行诉讼的案件,主要由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具有律师资格的老师承担,学生作为老师的助手,帮助收集证据、制作文书,并参加法庭旁听,真正地体验案件解决的全过程。这样的案例分析教学融知识学习与实践为一体,案例真实,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三)新教学方法的使用———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式探索

以学生为主体要求教师在课堂上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变被动接受知识为主动求知,让每一位学生都积极主动参与课堂教学全过程。

1.小组讨论法的使用。在使用小组讨论法进行课堂教学时,教师应应精心设计课堂教学,将课堂任务更加细致地分解,使得每一位学生都相对独立地承担任务。首先,对于教学内容的设计与分解,应尽可能地考虑课堂教学特点,教师预先模拟课堂教学过程,将教学中出现的知识点逐一分解出来,并设计与之相应的问题或任务。其次,对于学生课堂任务的设计,应最大程度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将讨论、发言、书面报告等任务分配给小组成员后,要求各个成员各司其职,并给学生充分展现的机会,这样既能调动学生的参与积极性,也能防止个别学生“浑水摸鱼”。学生上交的书面报告,应列明小组成员及分工,并将讨论过程中的原始材料一并上交,以便教师评价每一位成员的表现;而小组成员的总体评价则是根据小组完成任务的总体情况进行,使得学生既要发挥自己的作用,也要注重团队协作。

第8篇

案例教学是法学教育中最常用的一种教学方法。通过对部分法学专业学生进行问卷调查,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探讨怎样的案例教学效果更好,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关键词:

法学;案例教学;案例分析;学习兴趣;学习效果

中图分类号:

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2013302

关于法学案例教学的研究很多,学者们一般都认为案例教学法或案例教学模式起源于美国,是在1870年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姆布斯・朗道尔教授创立的。与美国的法学教育不同,我们的法学学科建立在庞大的概念体系和法律基础之上,学生在接触案例之前首先要对基本概念和理论有一定的了解,因此我国的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更多以教师为中心,由教师根据授课内容针对性选取典型案例和设计相关问题,在教师讲解完某个知识点后对学生提问,引导学生思考分析问题,通过抽象理论的具体化让学生对枯燥的理论有更具体和深入的理解,更好地掌握和消化理论知识,并且从中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训练他们的法律思维。以往的法学案例教学研究多以理论研究为主,研究者一般都是以自己的授课经验或主观感受为依据,而本次研究主要采用实证分析法,用客观的数字说话。

1研究设计

1.1研究对象

本研究采用自编问卷,选取某独立学院2013级法学专业学生(大一学生)作为调查对象进行调查。共发放问卷93份,回收问卷90份,其中有效问卷90份,有效问卷率为100%。被试的分布情况如表1所示。

3讨论

(1)案例分析给学生印象越深刻的课程,学生的学习兴趣越大。在三门专业课中,刑法学的案例分析给学生的印象最深刻,学生也最喜欢。其次是物权法,法理学最后。而出现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在于刑法学的概念体系相比其他两门课程更通俗易懂,所举案例也更贴近生活实际,因此容易让学生产生比较深刻的印象。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在讲授物权法和法理学这种理论性较强的课程时,教师要尽量避免照本宣科,而应当用比较通俗易懂的方式来讲解专业和深奥的理论知识,在举例时尽量选取生活实例,真正做到深入浅出,用讲解方式的通俗化和生活化来消除因概念生僻造成的隔膜和晦涩感。

(2)学生兴趣高的课程,学习效果好。这正印证了那句名言:“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同时也说明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不断改进和创新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教学工作收到更好的效果。

(3)案例呈现方式越立体生动,教学效果越好。相比于书面表达的案例呈现方式,教师口述和视频呈现的案例呈现方式让学生更感兴趣,前者包含了老师的声音和肢体语言等元素,而后者结合了声音和图像,案例呈现方式更多元、更立体,因而更容易给学生较深的印象,因此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应该结合自身实际,选择更多样的教学方法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实践中,有些教师还采用了情景教学和模拟法庭教学的方法,应该说都是非常有益的探索。当然这些方法各自都有一定的局限性,那么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应当根据自身特点以及实际情况来针对性地选择运用这些方法,以期达到最好的效果。

(4)在案例分析诸要素中,最能吸引学生的是案例分析的过程。案例分析过程是运用理论和法条来解答问题的核心步骤,这也是法学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专业技巧,这给我们教育工作者的启示是案例呈现方式的多样化只是外在,更为重要的是教师一定要修好案例分析的内功,这就要求教师专业功底要非常扎实,学术视野要开阔,在选择案例时要精心、设计问题时要合理、分析解题时要有理有据、让人信服。

参考文献

[1]刘琼瑶.浅析美国法律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J].长沙大学学报,2005,(11).

[2]程宏.法学案例教学的方法与运用[J].湖北社会科学,2008,(11).

[3]汪东丽.论我国法学案例教学方法的改革――以两大法系案例教学的比较研究为视角[J].赤峰学院学报(科学教育版),2011,(5).

第9篇

法理学现有教学模式的弊端

与应用法学不同,法理学作为理论法学,其所阐述的各种范畴、原理的可操作性并不强,它们往往需要借助于应用法学的具体化之后才能用于解决现实法律问题。因此,不具备应用法学知识的大一学生经常会对法理学的内容感到困惑,法理学较强的理论性和抽象性成为制约教学效果的一大瓶颈。而目前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法理学教师普遍采用的教学方法是传统的讲义式教学法,即教师一个人在唱“独角戏”,这种讲授方法很难向学生传递大量的法学理论信息,往往使整个课程流于形式化,使整个法理学教学陷入“教师讲得口干舌燥,学生听得头昏脑涨”,“空洞”且“晦涩难懂”的怪圈,师生之间缺乏互动,教学双方缺少热情,教学效果很难得到保证。在课后,也甚少有课外作业,考试也多以选择、判断、简答、论述的形式出现。这种刻板的教学方法,使学生被动接受、机械记忆,不利于法学思维的培养和法律方法的形成,难以实现法学教学目的,其弊端显而易见。因此,要缓解法理学教学中所面临的抽象与具体、一般的理论与现实的法律问题间的矛盾关系,就应对目前传统的、单一的教学模式进行改革,采用多元化、复合式教学模式,使教学方法与教学内容相协调,以适应法学教育的总体目标。

构建法理学的多元化教学模式

(一)由以“教”为中心向以“学”为中心转变

我国的法学教育总体上是以教师为模式,即以“教”为中心设计的,教育目的、内容、方法都主要体现教育者的意愿与偏好,这种模式下培养出的是一批批符合社会期望的标准“法律人”。而随着高校的扩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进入司法机关,成为“法律人”的可能性很小,另外,根据现有政策,我国的高职院校所招收的普通高考生往往是普通本科院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生任务完成后剩下的学生,相比之下,这些学生的知识基础相对较差,理论功底比较薄弱。因此,高职法学教育应有自己的特殊教学模式,不能机械地模仿法学本科教育的模式,忽视高职学生人文社会科学基础普遍较差、学习能力较低的事实,教师应尊重学生的意志和愿望,从以“教”为中心的教育模式向以“学”为中心的模式转换,并尽可能帮助他们为实现自己的人生设想做好准备。这样,学生自己关于未来的设想受到重视,由被动的学变为主动地学,能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真正实现教学的目的。

(二)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手段

在法理学的授课过程之中,应贯彻以“学”为中心的教育模式,教师要转变教学理念,不仅要做到“传道、授业、解惑”,而且还要积极扮演教学的组织者、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共同学习的合作者等角色,归根到底要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手段。

1.重点讲授法

讲义讲授法是法理学课程的传统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注重学术性和系统性,强调法学思维方式的培养。传统的讲授法有利于学生根据教师的系统讲授来全面了解法学理论基本框架和历史发展背景。不过,片面地依靠教师单方面长时间的满堂灌,容易将课堂变成走过场。因此,在课堂讲授时,其内容应有所选择,对于部分重要内容,由教师根据某一章节的教学重点、难点、疑点进行课堂讲授;同时,在教学过程中应充分运用多种教学手段,借助多媒体教学技术,增强课堂的生动性,吸引学生在课堂上的注意力,增强针对性,以提高教学效能。

2.典型专题研讨法

教师在备课时应注意教材的重难点,确定一般知识与重点知识。一般知识作为背景资料给学生讲解,而重点知识除了讲解以外,可以从中选择有代表性的专题来进行研讨。在研讨时,教师作为互动教学的参与者和组织者,要摆脱原来在讲台侃侃而谈的主角心态,注意营造民主、平等、和谐的课堂互动交流气氛,多以微笑、眼神的赞许等动作鼓励学生表达自己的观点。教师此时的责任主要是倾听并做好相关的发言记录,当然对于离题的学生的发言,应及时用简短的话语为其指明方向,巧妙地将其发言限制在本主题相关的范围内,切实提高上课效率。通过典型专题的研讨,帮助学生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与思考,激发他们对法律精神的向往与追求。

3.案例分析法

(1)案例讨论教学法实施步骤

第10篇

关键词:房地产法;课程建设;措施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9-0136-02

1房地产法课程教学目标

“房地产法”是我校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也是本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在房地产方面的相关知识,了解房地产法的体系;熟悉房地产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掌握房地产法的调整范围和特征,房地产开发的主要环节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房产交易的主要法律制度制度。从而培养学生运用所学房地产法律、法规、政策来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及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

房地产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用以调整房地产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房地产法课程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建设用地制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制度、城市规划管理法律制度、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法律制度、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房地产权属登记法律制度、房地产税费法律制度、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等。由此可知,房地产法教学不仅涉及民法基础知识,还广泛涉及经济法、税法等法律知识。因此,提高房地产法课程的教学效果不仅要求教师具有渊博的法学知识,还应加强课程资源建设,改进教学方法。

2房地产法课程建设的必要性

2.1房地产行业的人才需要

过去十几年,我国房地产业高速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目前我国城市化水平约为50%,而发达国家普遍超过70%,如果在21世纪中叶可以达到这种水平,则每年需要有1600万人口转入城市,这需要相应规模的城市基础设施、商业设施,特别是住宅建筑,形成了对房地产开发管理人才的大量需求。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地产企业对人才的需求迅猛增长。从近几年对各行业职位需求的分析来看,房地产行业的职位需求数量居前列。作为当今的房地产专业人才,不仅仅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还需要掌握一定的相关法律知识,这样才能适应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策划及房地产经纪工作。在以往的教学中,通过对一些毕业生的跟踪调查,我们发现在从事诸如房地产销售等中介行业工作时,经常会涉及到相关法律知识。可见物业管理法规课程教学的实用性,因此在物业管理教学的过程中加强行物业管理法规课程的建设革,帮助学生更好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有很大的必要性。

2.2从房地产法课程的教学内容分析

我国当前的房地产行业正在飞速发展,在它走向成熟和完善的过程中,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进行着更新与完善,而我们的教材总是存在滞后性,造成教学内容难以适应现实需要。我国的房地产专业起步相对较晚,相关的专业教学设备及教学资源也不完善。在实际教学工作中,相应的教学教材和案例都比较少,这就给房地产法教学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3从房地产法课程的教学方法上分析

我国目前的房地产法课程主要是通过课堂讲授的方式进行教学,这种传统的教学模式忽视了房地产法学习中的实践的重要性。同时单一的教学形式造成学生处理、解决问题的能力受到了限制,使得学生走向社会实践后会感觉手足无措。在学校的考核教学工作中,只重视理论知识的闭卷考试并不能对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进行考核,这就不利于学生实践技能的提高。

3房地产法课程建设措施

3.1建设教学团队

专业是兴校之基石,而师资是强专业的根本保障,优秀的师资团队应该由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良好的科研素养和先进的专业教学水平的成员组成。而建设这样一支专业教师队伍,可以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走出去”是指学校现有专业教师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房地产中介机构挂职,深人企业一线。“请进来”是指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估价事务所引进热衷于教育事业的行业专才或与企业合作共同开展专业建设研究和实施工作。同时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支持资源专业教师参加房地产执业资格考试。

3.2拓展教学内容

房地产经济活动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房地产法课程框架体系应该是一个以调整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为主,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内容也要参与适用。因此,我们在教学中拓展教学内容,以房地产策划、房地产经纪和房地产估价相关工作所需的法律知识为主线,重点简述房地产开发的主要环节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和房产交易的主要法律制度来安排教学,建构了“以法理为基础,以房地产法律为核心,以房地产部门规章为主干,以其他有关法律规范为补充,以房地产业务内容为主线”的框架体系。在教学中,既讲法律对房地产经济关系的规范,又把法律、法规与现实政策结合起来针对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应用具体剖析、讲解。进而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3改革教学方法

房地产法不是一门很强理论的学科,更重要的是实践,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房地产法的教学按照一般的法律法规的传授方法,很难让学生真正理解掌握,必须使用案例教学法将干涩的房地产法律知识和理论与生活中发生的事情相结合,是学生能够将原本抽象法律运用变成形象具体的运用,从而更好理解掌握所学到的法律知识,更主要的是在今后的生活之中学生能够用这样的法律知识解决生活之中的问题。一般现在的教学主要是以教为中心,整个课堂教学都是以教师为中心,应当转变过去的教学模式,变成学为中心,将学生变成课堂的主体,增加教师与学生的互动频率,从而能激发学生对知识学习的热情和兴趣,最终使学习变成轻松的事情。

3.4建设教学资源

房地产法规课程教学内容不断拓宽,而课时数量有限,我们必须改变传统教学中一只笔、一本书、一块黑板就能完成教学的状态,充分运用现代教学手段。运用多媒体课件组织教学,运用大屏幕投影仪、录像带、网络视频等现代教学手段。同时在教学过程中还应加强案例库、试题库等教学资料的建设。

3.5完善考核评价

由于房地产法课程实践性较强,同时综合运用能力要求较高,尤其在现实案例方面。以往在笔试测试中很难全面的测试学生对于法律法规的整体掌握情况,只能考核其中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很难考核出法律法规的现实运用情况;同时由于考试时间的限制,即使有案例分析的考题,也仅能就少数法规的一部分内容进行测试,而且试题多偏重理论性,不能较全面地考核学生对生活中的现实案例的综合分析和解决能力。因此,建议课程考试采用笔试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理论性较强的法律制度知识采用笔试测试,仍采用闭卷考试方式,重在基本知识掌握情况的考查;对于应用性较强的现实案例采用实训的方式,即让学生结合课堂所讨论的案例或者是学生自己感兴趣案例,运用所学房地产法知识和理论进行分析、论证,撰写案例分析报告。考试成绩的构成包括以下三方面:(1)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20%,由作业、出勤和课堂表现等综合评定。(2)案例分析成绩占总成绩的30%,结合课堂所讨论的案例或者是学生自己感兴趣案例,运用所学房地产法知识和理论进行分析、论证,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根据报告质量和课堂参与情况给予案例分析成绩。(3)期末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

参考文献 

[1]刘远山,余秀宝.房地产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运用[J].中国电力教育,2011,(12). 

[2]汤腊梅.房地产法规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湖南城建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9). 

第11篇

尽管法学案例教学法的作用显而易见,但是案例教学法目前在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中面临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第一,案例教学的适用具有局限性。一方面由于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而纯粹的案例教学适用于普通法系国家。我国主要法律渊源是制定法而非判例法,判例仅起到指导作用,因此大多数教师仅将案例作为释解法规的辅助工具。另一方面,案例教学法往往无法在分析案例时给出较为完整的或更为全面的并与案例相关的知识体系,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与培养法学思维、业务技能及创新意识之间的矛盾难以避免。更为突出的是,由于我国判例罕有约束力,即一个案例讲授之后对于今后实践指导的价值已被自身法律体系的特征大大降低,所以虽然讲授的案例在学理上具备相对的指导意义,但是对于司法实践来讲,从根本上不具备英美法案例的指导意义和效果。案例教学法的局限性大大降低了其适用的广度与深度。

第二,学生接受有困难。案例教学需要学生花费大量的时间收集资料、思考和分析问题,同时还必须对相关的知识体系较为熟练,如果做不到这些,便无法形成自己对案件的看法与观点,而目前高校的教学计划、教学课时,以及考核标准又不能鼓励学生重视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性。此外,案例教学法主要采用对话式或讨论式的授课模式,而这种模式比较适用部分思维敏捷、口才较好,具有一定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学生,对于另外一些性格较内向、保守的学生,尤其对那些没有做好准备工作的学生更是难以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三,教师能力有欠缺。案例教学对于主讲教师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如果不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较强的实践能力和较高的专业素养是很难胜任这种教学模式。因为在师生双方的对话中,教师的学识、水平及应变能力将暴露无遗,事先如果没有深入地分析案例,把握好案例的关键点、知识点,设定好新问题,课堂上就无法组织学生进行很好的讨论分析,无法在学生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归纳总结,也就无法提高学生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其创新能力。如当教师将行政法原理介绍给学生时,应引导学生通过行政法案例分析这个原理的正当性,让学生在接受既成原理的情况下,同时能够理解和质疑这些原理。像行政法中的行政优先原理在具体的行政法案件中就可能与法律优先原理冲突,培养学生通过分析作出自己的判断,改变了过去传统行政法教学中,行政法原理是不能质疑的,学生只有接受的模式。然而,目前很多教师自身理论功底不深厚,又缺少实践经验,对知识点和问题把握不住,归纳总结问题能力有限,因此课堂讨论也是流于形式,案例教学的价值没有体现。

第四,案例教学实施受限。如何选取有效的案例是实施案例教学的关键所在,真实发生的各种典型性、综合疑难案例较主观编撰的案例往往更吸引学生,更具有说服力。如典型性案例最能反映相关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形式,对其理解和分析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其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分析疑难案例有助于拓展学生思维,提升学生思考问题能力的广度和深度,但由于受目前教学考核体系下强求统一的教学计划和繁重的教学内容等因素的限制,教师首先要完成教学考核内容,学生首先要获得满意的学分,因此,各种典型性案例、疑难性案例无法在有限的授课时间内呈现,即使教师耗费了大量时间收集和设计好了案例教学的内容,也会因为学生没有时间和认为没有必要做各种准备工作而失去了案例教学的意义。

二、完善行政法案例教学的路径

行政法案例教学是指在行政法的教学过程中将行政法案例作为教学基本单位的行政法教学方法,它本身不是行政法教学内容,也并非有些教师所认为的案例教学就是举例说明或案例运用越多越好。如在行政法案例教学的过程中,行政法案例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贯穿案例教学始终,整个教学是以案例为基本点,通过对话、通过讨论、通过分析、通过总结来阐释某一行政法或行政法基本问题。目前,行政法案例教学在全世界都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在我国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由于法律体系的差异,以及受我国教育成本核算等重要客观因素的制约,案例教学法的推行还需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欲使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发挥其应有的教学作用,弥补传统教学法上的缺陷,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第一,重视案例的提供。教学案例是学生进行思考、分析和讨论的对象,因此选择、提供案例的好坏是案例教学法能否成功的关键。提供案例应当是主讲教师的工作,提供什么样的案例,什么样的案例不能作为教学案例使用,都是主讲教师应认真思考和讲究的问题。以行政法课程为例,笔者认为应提供两类案例,一类是中外行政法发展史中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经典案例,像一些西方国家行政法的经典案例对世界行政法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应当让学生了解。这类案例,教师应从权威部门获取,如行政诉讼案例应当选择由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行政复议案例和行政执法案例应当选择由国务院法制部门提供的,以保证提供案例标准的统一。另一类是各个教师根据授课内容和授课学生水平选择提供案例。这类案例可以由教师掌握划分为不同层次:

(1)仅仅针对某一个知识点的小案例,帮助学生对新知识的理解和掌握。(2)涉及到多个知识点的中案例,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本课程知识的能力。(3)涉及到与其他部门法内容相关的综合性的较为复杂的大案例。比如,该案例不仅与《行政法》有关,还涉及到《宪法》、《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的内容,以提高学生综合运用学科理论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值得一提的是,一个需要在课堂上展开讨论的案例必须在课外由学生进行充分准备,也就是说,案例提供由教师承担,而案例准备则必须由学生完成,这样才能达到良好的案例教学效果。

第二,确立学生为案例分析的主体。行政法案例教学的核心环节是案例分析,需要对案例的事实进行认定,对案例的法律适用和争议之知识点进行法律推理,按照法理逻辑进行分析和评议。在我国传统的行政法教学中,案例的分析几乎都是教师进行。但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法中案例分析的主体应当为学习者,行政法案例教学就是一个运用行政法规定和原理进行推理和思考的过程,即学生依据行政法的法律逻辑,认定事实、适用法规、解决问题;同时还需依照行政法的理论逻辑,即通过行政法的原理推出合乎逻辑的结论。因此,应采用多种灵活的教学方式以确立学生为案例分析的主体地位,如分组讨论、角色扮演、指定任务等各种不同的教学形式组织和丰富课堂活动,激发学生的主动参与性,提高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提高教师的归纳总结能力。案例教学中主讲教师的讲解是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一个复杂和有较大难度的教学行为,那么如何提高教师的归纳总结能力也是案例教学成功的关键。因此,笔者认为,教师应做到以下几点:(1)在课堂教学之前进行充分准备。针对具体案例做到:了解案件的发生背景、掌握相关立法状况、比较有关理论争议、寻求案件解决途径的依据,这样才能针对学生的不同问题和回答给予充分的归纳,提高教学效果。(2)区别不同案例给予不同的讲解方法。在行政法案例教学中,如果一个案件是典型案例,教师在讲解时就应该条理清楚,态度明确,给学生一个明确的答案,并运用行政法规范和行政法理论阐明该答案的正确性,如德国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来源于1956年德国柏林高级行政法院的重要案件,通过案件如何确立该原则、该原则确立的重要性,以及该原则在世界各国的运用等,教师应在学生讨论的基础上给予总结。如果一个案件是争议案件,教师应当将理论界相关论点及实践部门的解决办法介绍给学生,包括目前学者们给予的见解。如“公立学校教师是否属于公务员范畴,当其权益受到侵害能否提起行政诉讼?”针对该问题,各地类似的具体案件也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可以提讼。笔者认为,我国公务员的范围是有特定限制的,即只限于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但公立学校的教师不属于各级公务员序列不是绝对的,在国外也存在不同的立法例,像法国就将公立学校的教师作为公务员对待。国家对教育也包括对教师的管理实际上是政府的公共职能行为,是执行法律管理公共事务的行政行为,而非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而且随着我国教育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现在教师与学校间已成为平等基础上的聘任关系,教师终身制被废除。在这个基础上,教育部门对教师与学校的管理,很类似于劳动局对企业与职工的管理,后者的外部行政行为性已得到公认,那么就没有理由否认前者的外部行政行为性质。(3)在总结中善于发现问题。行政法案例的分析虽然由学生完成,但是学生的见解无论如何都是不全面的,需要教师针对学生在案例分析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教师在总结时应当善于发现学生在案例分析时存在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必须态度明确,纠正学生明显错误的观点,引导学生正确地运用所学的行政法知识思考和推理相关问题,使学生在教师的总结中真正受益。

第12篇

Zhang Zhijuan

(厦门工商旅游学校,厦门 361021)

(Xiamen Industry,Commerce and Tourism School,Xiamen 361021,China)

摘要:旅游法规课程对中职导游专业的学生有较大的学习难度,往往成为学生通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拦路虎”。本文探究了几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背诵教学法、理论联系实际教学法,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Abstract: Tourism Law courses have a greater learning curve for the students in tour guide major, often becomes the "stumbling block" of students through the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This article explores some effective teaching methods: case method, recitation teaching methods, theory with practice teaching, to improve student's interest in learning.

关键词:旅游法规教学方法

Key words: Tourism Law;teaching methods

中图分类号:G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9-0189-02

0引言

《旅游法规》课程是导游与旅行社专业的必修专业课,同时也是参加该专业技能考试―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必考课程之一。本课程主要讲述了国家的方针政策、旅游业的职业道德及旅游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生通过学习本课程,了解和掌握现行旅游法规的最新精神,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解决实际旅游案例的技能和水平,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为将来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对于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来说,这门课程的学习难度也是不言而喻的。枯燥的法律法规条文需要准确记忆;分析解决具体问题时,在众多的法律法规条例中找出适用条例,这对于中职学生的学习和接受能力都是较大的挑战。以往很多学生在导游资格考试中,都是因为旅游法规丢分严重,甚至影响考试成绩,导致无法通过资格考试。针对这种现状,通过几轮的旅游法规教学,本人逐渐摸索、总结出一些经验、方法,试探析如下。

1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是以案例为教材,让学生通过阅读、分析、思考以及小组讨论和争辩,从而提高认识、判断、分析和处理问题能力的教学过程。案例分析是政策与法规教学联系实际的特色形式,在教学中被广泛运用。

1.1 在备课中引入大量案例对于一些难理解的法律条文或规定,都以案说法,起到深入浅出的效果。比如: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中,关于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的不符,有旅行社的主观故意和相关部门的原因两种情况,两种情况应区别对待进行赔偿。这个问题向来是学生不容易理解,容易混淆的难点。我自己设计了两个案例:

案例一:2008年国庆期间,李先生等15人报名参加A旅行社的云南三晚四日游,合同约定云南当地的住宿标准为:三星级酒店双标房(180元/人・天)。旅行社因未能订到该种标准的房,改订二星级酒店双标房(120元/人・天),旅游者向旅游质监部门提出投诉。

案例二:2008年国庆期间,李先生等15人报名参加A旅行社的云南三晚四日游,合同约定云南当地的住宿标准为:三星级酒店单人房(280元/人・天)。因为酒店的单人房已经住满,酒店将其预订改为三星级酒店双标房(160元/人・天),旅游者向旅游质监部门提出投诉。

通过对比,特别是对两个案例中赔偿金额具体数值的计算,学生很快明白了两种情况的不同,掌握了相关知识点,达到教学目的。

1.2 通过课堂案例讨论,激发学习兴趣教师事先对案例进行精心的挑选,选用较为典型的、具有学生讨论与研究余地的案例。以学习小组为单位进行讨论,小组派代表上台发言并接受其他小组成员的提问,小组成绩即是全组成员的成绩。教师的指导重点放在引导学生寻找正确的分析思路和对关键点的多视角观察上,而不是用自己的观点影响学生。教师对案例分析的总结,不对结果或争论下结论,而是对学生们的分析进行归纳、拓展和升华。通过小组的讨论、总结和成果展示,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及语言表达能力,加深学生思考的深度和广度,也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1.3 由学生独立分析,以书面作业的形式进行学习反馈,检查学习效果。作业中往往会暴露很多教师无法预想的问题,能很全面的反映学生学习的掌握情况和薄弱环节,因此,特别注重作业的批改和讲评。案例作业讲评课,我都事先将学生的错误问题归类,制作成多媒体课件展示出来。请学生来当“诊断病情”的医生,指出错在哪?为什么错?怎么改?由于错误的示例来自于学生自身的作业,因此贴近学生实际,具有代表性。通过多媒体课件的直观展示,引导学生自己发现问题,改正问题。

另外在案例教学中,适当辅以一些创新性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把案例分析同启发式、研讨式、情景式、模拟式的教学方法及多媒体课件、教学软件光盘等现代化教学手段结合起来,创设直观生动的教学情境,充分调动学生的情绪,增加案例教学的生动性、形象性,同时还能有效地增加课堂信息含量,极大地丰富教学内容。

在旅游法规教学中,教师除了需要通晓旅游法规基本知识外,还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于案例中所揭示的实际问题能够准确精到的进行分析,并且启发学生进行深入的思考。另外,在课堂上展开案例分析讨论,也对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在有限的课时中恰当展开讨论,又不至于讨论得过散,影响教学内容的讲授,这体现出对于教师综合驾驭课堂能力的要求。

2背诵教学法

俗话说:“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旅游法规教学中,案例分析题都需要引用法律条文来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这就要求学生首先要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条文。如果熟读法律条文,并且能出口成章,那解题就至少成功了一半。为此,对于重要的法律条例,我采用传统的背诵教学法。

2.1 在背诵任务的选择上,确定那些重要的经常被引经据典的内容。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制度”、“违反导游人员法定义务的罚则”等。学期初对本课程的背诵任务作一个总体介绍,让学生心中有数,并将每次任务的完成与期末考核联系起来,激发学生的背诵热情。

2.2 在学生的背诵过程中给学生必要的指导。包括引导学生对背诵内容进行归纳整理,对学生记忆方法的指导,特别关注易出错的背诵难点等。

2.3 检查背诵效果。背诵任务给出以后,教师确立一个期限,在此之前,由教师亲自一一抽检,以确保背诵质量。在具体操作上,注意根据学生层次,适当调整背诵要求,以确保程度稍差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由于背诵任务具体,学生学习目的明确。通过背诵验收对于学生来说是很骄傲自豪的事情,能极大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程度比较好的学生,往往是通过一次背诵验收后,就迫不及待的主动来询问下一次的背诵任务,足见其对这种学习方式的认可。通过验收的学生对未通过验收的学生同时又起到一个鞭策和激励的作用,在整个班级形成一种良性循环和浓厚的学习气氛,课间和晚自习在班级能听到朗朗的读书声就是很好的佐证。这门课程学完以后,时隔一学期或者一年去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学生向我反映,旅游法规由于以前记得牢,所以捡起来快。2010年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中,我校导游专业学生的通过率是平均通过率的两倍,旅游法规这只“拦路虎”总算威力不再。

3理论联系实际教学法

旅游法规是一门应用性的学科,除了案例分析外,非常注重教学理论联系实际。要求学生课外阅读有关书籍、报刊,上网查阅相关资料,撰写“读、写、议”小论文。比如:在学习“旅游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制度”这一节之前,为让学生对“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业”这一旅游大前提有感性认识,教师给出一些主题,让学生去查阅相关资料。通过探求“非典”“东南亚海啸”“千岛湖事件”“911事件”“动乱”“汶川地震”等热点事件对旅游业的影响,从而加深学生对旅游业的敏感性和关联性的认识,强化安全意识,同时润物细无声地进行了职业道德教育,让学生认识到今后从事旅游行业服务工作时,应把游客的安全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

再如,“旅游交通管理管理法律制度”章节中,涉及到大量的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等方面的生活常识,同时这也是导游工作中所必须具备的业务知识。因此,课前我给出学生一些专题,引导他们自己去查找相关的资料,然后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课堂汇报发言。如航空运输可选择什么是直航?什么是中转?什么是经停?如何购买特价机票?机票种类常识,什么是机场建设费及其收取规定,什么是燃油附加税及其收取规定,乘坐飞机的常见规定等专题;铁路运输中诸如“旅客不能按时乘车怎么办”、“退票的相关规定”、“无票乘车怎么处罚”等常见问题。由于这些问题贴近生活,学生兴趣十足,课堂汇报气氛活跃。此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既增加了学生的生活经验,又为学生今后从事旅游服务行业工作做了相关的知识储备。

4注意各学科之间的整合,培养学生综合思维能力

旅游法规涵盖旅游行业方方面面的法律法规,与多门学科有所交叉。在其他学科学习的基础上,再来学旅游法规,授课过程中非常注意温故知新,融会贯通。比如: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和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这两部分内容和导游服务课程就有交叉。因此在授课过程中,常用复习的方式导入新课;又如:导游服务中“游客丢失护照和签证”后的处理程序问题是学生比较不容易掌握的知识难点,因此在旅游法规课程上,讲授“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有效证件”部分,将重点放在给学生讲清楚“护照”和“签证”的概念,明确“护照是一个国家为本国公民颁发的”,而“签证则是欲前往国的入境许可证”。在学生牢固掌握知识点的情况下,一步步引导其去解决实际问题。从“一国公民在本国境内丢失护照签证”这个简单的问题入手,逐渐加大难度到“一国公民在外国丢失护照签证”和“外国公民在中国丢失护照签证”,最后引出“某国华侨来华丢失护照签证”,通过一系列由浅入深的问题,将课题延伸到导游服务中“丢失护照和签证”的处理程序问题,水到渠成。

以上是我在旅游法规教学中逐渐摸索出来的、自己觉得比较有效的一些教学方法。教学经验的积累和教学方法的改进,既要求教师要有扎实的文化知识底蕴,过硬的教学基本功,娴熟的教育教学能力,更重要的是需要教师贴近学生实际,细心体察学生的需求和心理活动特点,站在学生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设计教学,这是新时期的职业教育对老师提出的更新更高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张元奎.旅游法规实务,旅游教育出版社,2009.

[2]汪传才.旅游法教学刍议.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5,(1):9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