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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

时间:2023-06-05 09:55:5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治新闻,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治新闻

第1篇

广州一位小学教师在“他人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驾车撞死劫匪”被认定为见义勇为。新闻媒体几乎一边倒支持这位小学教师,认为其行为已经属于见义勇为,非但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反而应当给予奖励。坦率地说,这种基于新闻报道发表的评论是不可靠的。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不可能像司法机关那样,按照法律规定对事实情节进行客观表述,如果案件的重要细节被新闻媒体忽视,那么,评论者很可能会做出错误的判断。

从法律上来说,这位新闻事件的当事人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应当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从防卫的构成要件来看,对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从新闻事件当事人事后接受记者采访的表述来看,他认为犯罪分子正在实施行为,因而直接开车撞上了犯罪分子的摩托车,此类行为无论造成怎样的后果,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然而,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似乎不同,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抢劫行为,而不是行为,这说明新闻事件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认知存在偏差,如果不是新闻媒体报道错误,那么,司法机关应当对此展开调查。可以这样说,正是因为犯罪分子实施的是抢劫行为,而不是抢夺他人财产的行为,才使得新闻事件当事人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在我国刑法中,既规定了正当防卫,同时也规定了防卫过当,还有所谓的“无限防卫”,只有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所以,如果不是罪而是“抢夺罪”,那么,新闻事件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就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其次,从事件发生的经过来看,犯罪嫌疑人与受害者之间仍然处于扭打状态,抢劫行为正在发生,因此,新闻事件当事人开车上前,与犯罪嫌疑人的摩托车发生冲撞,是为了制止犯罪。新闻事件的当事人针对的是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而不是在违法行为结束之后采取的一种“报复性”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已经结束,受害人为了报复,自己或者纠集他人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惩罚,这种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而是典型的报复行为。即使对正在实施犯罪的嫌疑人实施抓捕行动,执法人员也应该按照《警察法》的规定,履行自己警告的义务,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在未提出警告的情况下,对正在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报复性惩罚行为。换句话说,除非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犯罪,否则,任何人都不能出于惩罚或者报复之目的,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加害行为。

近些年来,在打击抢劫、抢夺犯罪过程中,多次出现犯罪嫌疑人被见义勇为者碰撞死亡的事件。这一方面说明整个社会的道德底线依然存在;另一方面也说明在打击此类犯罪活动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理清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我国刑法之所以对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根本原因就在于它是一种特殊的自力救济,如果运用不当,有可能伤害无辜。在现实生活中不乏假想防卫、防卫过当的案例。一些公民出于好心,结果却干了坏事,让那些本来不应该受到惩罚的无辜行人遭受不白之冤。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大力提倡见义勇为的同时,让更多的人意识到,见义勇为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不仅仅是一个道义问题。如果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没有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导致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见义勇为者可能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新闻媒体在报道有关案件的时候,应当尽可能地通过司法机关获得权威的结论,不能为了获取独家新闻,而忽视了客观事实中存在的重要细节。新闻媒体在发表法治评论的时候应当掌握好分寸,不能在报道好人好事的过程中,忘记了法律的规定,更不能在提倡见义勇为的评论中,忽视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评论者应当具有基本的法治意识,就这一案件而言,不同的新闻媒体在报道的过程中采用了不同的法律概念,有些新闻媒体使用的是“抢劫”,有些新闻媒体使用的是“抢夺”,这说明部分新闻人没有意识到这两个法律概念的区别。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教授)

第2篇

《法治与社会》杂志按照“封面聚焦”、“人大版”、“法治版”、“社会版”四大块设置栏目。“封面聚焦”属刊物的独家策划,栏目定位要求贴近省人大常委会的中心工作,围绕监督、代表履职、专题报告、执法检查、立法、民主法制等方面的热点策划选题,强调现场感及独家新闻源,强化独家观点,强调建设性及导向性。“人大版”以报道省市县人大工作为主要内容,分别设置有“特别关注”、“市县巡礼”、“代表星座”、“辩论大厅”、“人大新事”、“委员论坛”等栏目。“法治版”关注民主法治建设中的热点事件、热点问题,从法治的视角解读立法、司法、行政,主要有“立法经纬”、“法眼天下”、“法案在线”等栏目。“社会版”侧重于从社会的角度介入报道人大工作,对一些关乎民生民意民情的热点社会事件进行深度报道,主要有“焦点观察”、“民生民意”、“媒体精粹”、“史海回眸”、“前沿视点”等栏目。

选题策划是一个刊物的灵魂,贯穿于编辑出版的始终。《法治与社会》杂志着重加强“封面聚焦”的策划,围绕省人大常委会的中心工作,围绕立法、监督等社会的关注点,围绕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些标志性事件、深度的法治事件、关乎民生的重大事件等,做好选题策划。这些选题大多采用聚焦式、多角度、多侧面、超链接的方式组织安排稿件,既有对新闻现象的分析、透视,又有专家对客观事实的评议分析,这样的组合报道既强化了刊物的品牌标识,又推动了阅读的不断深入。这些报道一经推出,就引起了积极反响,被众多门户网站刊登,受到读者好评。如《激活询问权》、《让人民“食之无忧”》、《立法为民奏强音》、《地方立法:奠定民主法治基石》等。

深度报道能完整反映重要新闻事件和社会问题,追踪其来龙去脉,揭示其实质意义和发展趋势。由于期刊在时效上不能和报刊电视网络比拼,而着力去抓新闻的第二落点,使自己的报道求全求深则是它的长处。抓住重大题材,聚焦民主法治领域的热点问题,挖掘其深刻的法律、社会方面的内涵;以充分的事实吸引读者,以全面的视角深刻展示,以独到的见解开人眼界,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人大新闻报道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我们的深度报道是在人大的执法检查,常委会会议、委员发言、代表意见建议、法规审议、监督及其他法律个案的基础上,寻找那些与民生与人大息息相关的问题,寻找经济文化社会与人大的结合点,以人大的视角,法治的眼光,对大量的、丰富的材料进行深度加工,有分析、有思辨、有预测,挖掘新闻背后的新闻,揭示事物深层的、发人深思的内涵与本质,引发读者共鸣。由于深度报道记录了事件中最感人的部分,触及了各种事件的最深处,容易达到良好的传播功效。如《“良法”时代风云录》、《关注民生――安康市人大常委会首次专题询问》、《绿色机关的节能之道――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实践与探索》、《人大执法检查制度史话》等。

法治报道是《法治与社会》杂志一贯的特色,也是杂志深受读者欢迎的一个法宝。在法治报道中,我们强调准确性与严肃性,强调对法律的评析与说法,注重选择与经济生活、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事件,重在引导公民学法用法普法,增强公民法治意识,普及法律知识。杂志始终从读者的需求出发,注重寓教于乐的宣传形式,坚持“以案例倡导法治理念,以故事解读法制新闻”,坚持“三贴近”的宣传原则,用生动、翔实的案例和纪实的笔法,深入报道各类法制新闻事件,极大地增强了刊物的可读性,使广大读者在轻松的阅读中,感受到杂志特有的魅力。

创新是前进的动力,我们把培育名牌栏目,强化核心内容作为提高竞争力的主要抓手。“封面聚焦”是杂志精心经营的重点栏目,每期一个专题策划,已成为《法治与社会》的名牌栏目,成为其鲜明的身份标识。话语新闻的“一语惊人”、民主法治评论的“众议”,人大理论、人大工作探讨争鸣的“辩论大厅”,成为杂志的精品栏目,很好地支撑了杂志的核心竞争力,成为杂志舆论宣传的重磅武器。

人大期刊是人大宣传的重要载体,是人大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不断拓宽人大制度宣传的领域,增强人大期刊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从而不断增强期刊的活力,增强人大期刊的感染力。要克服官样文章、简报型文章、八股文文章、纯粹会议文章、领导讲话、公报等,在文章的风格、语言、表达方式、体裁上下功夫,用通讯、特写、深度调查、报告文学、图片等体裁,反映人大履行职权的风采。要注意克服内容枯燥、形式呆板、就事论事等问题,要在深入浅出、形象生动上多下功夫,抓住实质性的问题,写出栩栩如生、有血有肉、生动感人的报道来。

要加强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宣传报道。对人大组织的重要监督活动进行全面的宣传报道,对法制建设、社会生活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的监督活动,要进行追踪报道,对“一府两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努力改进工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活动,要及时进行报道。在宣传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的典型的同时,对于那些严重违法的突出案例,要予以曝光,把人大的法律监督与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紧密地结合起来,提高人大期刊的影响力。

人大期刊在反映人大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时要切实符合法律规定,增强针对性。反映民主法治进程和人大工作实绩要贴近群众,吸引群众,增强指导性和可读性,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度报道,增强透明度和影响力,对立法活动和执法检查活动中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不同意见,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出决议、决定等,运用适当的新闻手段和形式加以报道,彰显人大的公开性和权威性。

要树立人大期刊的品牌意识,在经营管理上狠下功夫,在内容创新上狠下功夫,在包装设计上狠下功夫,力争办出独具人大特色的期刊品牌。

第3篇

一、法治观察报道可读性问题概述

法治报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案件或者事件报道,天然比较有可读性,大众喜欢看故事;另一类是法治观察报道,侧重说理,比如说司法改革的报道。①一般来讲,案件报道的可读性更容易体现,因为案件报道一般都有悬疑性和故事性,比较好的例子是,央视的品牌法治栏目,以案说法的《今日说法》选题越来越倾向于刑事大案报道。法治观察报道属于专业报道的范畴,专业的要求当然首先是题中之义。相对而言,法治观察报道的可读性在实现上比较有难度,因为法治观察报道的专业性较强,一般也不是讲故事,而是传递有关司法改革、司法领域前沿问题等信息。从受众接受角度来讲,任何报道都需要考虑可读性。所谓可读性,是就受众而言,也就是受众对新闻报道或节目的兴趣度。

法治观察报道当然也应该有可读性,有了可读性才有更好的接受效果。专业报道的最终目的,是影响和改变受众的意识和行为。学者刘斌认为,法治新闻报道有四种价值选择,即新闻价值选择,法律价值选择,宣传价值选择和道德价值选择。③在当下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法治观察报道除了新闻价值以外,法律价值和宣传价值也是非常突出的。法治观察报道应当让受者知晓此项改革的意义何在,价值何在,从而从心理和行为上支持这样的改革。但很多法治观察报道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可读性差的问题。就连一些知名媒体也不例外。本文拟以2015年3月20日《南方周末》的巡回法庭的组合报道(以下称为“南周报道”)为例作分析。设立巡回法庭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2015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巡回法庭的机构性质,强调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审级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级。不难理解,国内媒体对巡回法庭报道的目的是促进受众对这一举措的理解和支持,但南周报道效果似乎并不理想。南方周末资深法治编辑苏永通对这篇报道的评价是,文章可读性太差,太专业,太硬。④类似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对相关报道如何改进可读性问题有进行讨论的必要。

二、法治观察报道可读性上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来看,诸多法治观察报道在可读性上主要存在的问题是过于专业化,具体表现为专业术语过多、角度的专业化、对专业问题缺少必要的解释。

(一)报道充斥过多的专业术语报道中太多的专业术语是这类报道的一个通病。美国学者凯利•莱特尔曾指出,导致法治报道可读性差的一个常见的原因是,有的记者在他的报道里充斥了太多法律术语或者记者在报道里过于拘泥于复杂的法律程序。⑤在南周报道中,有这样的一段采访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的文字:“‘我们设巡回法庭,不仅仅是换个地点。’在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看来,巡回法庭是改革的产物,更是法院司法改革的试验田:主审法官合议庭负责制、法官员额制等综合性改革措施,以及构建新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设想,都将在巡回法庭率先试行。”这段话里集中了过多的专业概念用词,比如“改革的试验田”“合议庭负责制”“法官员额制”等等。这些概念,要么显得太笼统,要么就太专业。比如“法官员额制”一词出现之后,报道中再也没有出现相关的解释和案例。造成如此报道的原因是记者没有将这些专业术语消化好,一股脑地直接倒给了读者。报道里只有抽象的概念,而没有生动的事实和案例来加以解释。美联社也对新闻记者要求:“尽量使用常用词汇。记住,美联社的工作并非在于扩大读者的词汇量。如果你不得不使用读者可能不熟悉的词,那么必须对该词作出解释。”⑥

(二)报道角度过于专业化南周报道从报道角度上讲,是司法工作的角度。南周报道虽然也采访了主审法官、一些律师和法学界学者,但还是以刘贵祥为主要采访对象和消息源,讲述最高法院为何要推出巡回法庭举措和怎样推出巡回法庭,而不是从普通人的角度来看巡回法庭是什么,巡回法庭对普通人来讲意味着什么,巡回法庭如何影响中国的法治进程等问题,所以整个报道给人的感觉有点隔靴搔痒。《华尔街日报》的资深头版撰稿人威廉•E.布隆代尔曾指出,采访时应尽量采访“中间人”。他们不在顶端决策层,但对政策十分了解;他们也不在基层,但对下面发生的一切了如指掌。而且,中间人往往能够提供更多的细节,引导记者们去把故事写得栩栩如生。⑦南周报道的报道角度,看上去很有权威性,却忽略了普通受众的认知需求,如果从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视角,离普通人更近一些,可能效果会更好一些。(三)对专业的问题缺少必要解释对于专业的问题不作解释,既是缺乏专业性的表现,也是可读性缺乏的表现。在《南方周末》的报道中,有一段是这样的:“老百姓都是拿着司法解释来上访,直接背给我听,”主审法官孙祥壮回忆说,“他背完这条说,他们村里有1000亩地,被当地村干部、恶霸给霸占了,卖了,你们得立案啊,这个案子涉及这么多人,这么多地,难道还不重大、复杂吗?”可以想象,报道中提到的老百姓的困惑也该是读者的困惑,那为什么不能立案?报道并没有给出一个有效的解释,而只是用刘贵祥的话来回答:“我们不能为了巡回而巡回。”刘贵祥希望公众能正确理解“巡回”的概念:法院必须按照管辖范围和法定程序来,不要好像什么事都能管。这句话对于普通读者来讲等于没有说。那为什么老百姓他们村里的1000亩地被占了,不能由巡回法庭来管,巡回法庭管辖的具体范围在哪里,报道只是给出了一个笼统的回答。一般读者读了之后,只能仍然是一头雾水。

三、改进措施

法治观察报道是一种比较专业的报道内容,首先需要报道者有比较专业的素养,在具体操作上要求兼顾专业性和可读性。

(一)提高报道者的专业素养和法学素养对于巡回法庭这样的专业性报道,记者专业的素养,尤其是讲故事的素养显得尤其重要。记者要善于运用讲故事的手法。威廉•E•布隆代尔说:“因为我们的注意力总是在了解读者对信息的需求上。于是,我们忽视了一个所有读者最普通的要求。一个所有要求中最基本的要求:给我讲一个故事,看在老天爷的份上,让它有趣一点!”⑧一个不会讲故事的报道者,他的理念再先进,也无法有效地传播给受众。法治报道的记者必须要有一定的法学素养。现实的情况是大多数市场化媒体并不区分法治新闻和社会新闻,很少开设专门的法治版面或者栏目。做法治新闻的记者并没有提出专门的特殊的要求,这很不利于专业记者的成长。

第4篇

【关键词】 法治报道 司法监督 司法公正

为全面了解我国媒体记者对媒体司法监督报道的现状,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底,我们对我国的新闻记者特别是从事法治新闻报道的记者进行了问卷调查,以了解他们对当前法治报道及舆论监督报道状况的意见。本次调查采用随机抽样,以纸质书面问卷和E-mail电子问卷形式发放,无记名填写的方式进行。本次调查共发出问卷300份,回收有效问卷280份。

一、受访记者人口学特征

本次调查中受访记者男性145人,女性134人,性别比例基本均衡。

受访记者的年龄,以中青年记者为主,20~49岁年龄段占96%,其中20~29岁的媒体记者为153人(占54.4%)。

受访记者学历总体层次较高,以大学本科学历为主,占到70%;研究生、博士生也占有一定比例,达到23%。

受访记者居住的地区以城市,特别是大城市为主,其中在省会、直辖市工作的记者占到90%。

受访记者所就职的媒体主要集中在电视、报纸和网络媒体,分别为130人、77人、44人,合计比例达到74%。另外有22名受访者在杂志工作,6名受访者在广播媒体工作。

受访记者有比较丰富的法制新闻采访报道经验,其中工作时间在两年以上的达到70%。

二、对法治新闻报道现状的看法

调查发现,受访者认为“正面宣传报道过多,批评性报道不足”以及“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不足”,是当前法治新闻报道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其他存在的问题还包括“对法律法规等专业性强的内容解读不足”、“案件报道过多,有用信息太少”和“专业性不足”、“时效性不强”等方面(见下表)。

媒体记者还普遍认为“媒体审判”已成为法治报道中最经常出现的情况。此外还存在着“滥加评论”和“偏听偏信”等情况。多数记者并不认为“失实”是法治报道的主要问题(见下图)。

受访记者们认为,法治新闻采访报道经常受到的干扰主要是来自宣传部门或上级领导的限制。这其中包括“采访要经过宣传部门同意,而宣传部门对采访要求有所筛选”,以及“领导指示,不能报道”;还有一部分记者认为“说情队伍赶到媒体”也干扰了法制新闻的采访(见下表)。

受访记者认为,“报道不实”是法治新闻报道刊播后通常遇到的质疑,其他质疑还包括“采访手段不合法”和“采访动机(比如是否收受财物)令人生疑”等方面(见下表)。

三、对媒体司法监督报道及与司法公正关系的看法

本次调查中63%的受访记者在工作中曾涉及舆论监督报道。他们大多数认为,从事舆论监督工作的原因主要是一种“职业要求”。此外还包括“促进民主进程”、“伸张正义”、“改善社会风气”、“增强媒介自身的影响力”等原因(见下图)。调查还发现,发表过批评报道的记者中,59.3%的人因此受到被监督者的威胁或潜在威胁。

在法治类舆论监督报道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针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报道。那么,媒体记者对司法监督的现状以及与司法公正关系的看法如何呢?我们的调查显示,多数受访者认为,当前媒体对法治领域的舆论监督,总体上表现为“监督不足,只对个别案件有监督,缺乏系统性有效性”,但另一方面又存在着“监督过度、监督不当”,二者交互并存,呈现出截然相反的媒体监督特点(见下表)。

受访者认为,当前媒体对司法审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容易被人利用,利用媒体干预审判”。这提醒记者进行相关报道一定要谨慎行事;同时也有较多受访者认为,作为“媒体只能客观报道审判信息,不能批评或评论正在审理的案件”(见下表)。

调查显示,91%的媒体记者认为媒体监督司法最终只能使部分问题得到解决。而认为能使问题得到全部解决的只有2%。也有7%的受访者认为没有使问题得到解决。

68%的受访者认为,媒体报道或评论“促进了司法公正”,也有26%的人觉得这个问题“不好说”。

本次调查显示,有57%的媒体记者认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问题突出表现在“司法对于传媒越来越抗拒”;只有24%的媒体记者认为“传媒与司法关系越来越和谐”。另外还有7%的受访记者认为“传媒对司法监督越来越过度”。

受访者认为,当前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的矛盾主要表现为:“司法机关变相阻碍媒体舆论监督”、“司法工作与传媒工作各有独立性,难以互相尊重”,这些矛盾加剧了媒体与司法二者之间的冲突(见下表)。

对于媒体在司法监督报道方面,受访记者多数认同“采访不需批准,但是新闻稿件应该经过审核”的意见。与此相反,也有部分记者认为“新闻采访应该经过批准”,还有一些记者认为新闻采访应该经过批准或应当适度限制新闻采访(见下表)。

95%的受访记者赞成增加媒体在法治领域的舆论监督权限。赞成的最主要理由是“公众有知情权”;其他依次是“可以有效遏制司法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遏制权力对司法的干预,维护司法独立”等(见下表)。

对于案件诉讼过程中,是否应当允许媒体评论的意见出现一些分歧。42%的受访记者认为,在任何诉讼阶段都应允许大众传媒对案件发表评论;23%的受访者认为有权威消息来源即可评论;也有19%的受访者认为一审宣判后即允许评论;还有16%的受访者认为终审宣判后才允许媒体评论。

四、对于司法信息公开的意见

怎样才能实现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良性互动,受访记者大多认为,最重要的是“推动司法信息公开”,其次是要“加强相关法规的建设”(见下图)。

74%的媒体记者认为司法信息公开“非常重要,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25%的媒体记者认为“重要,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或“关系到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只有1%的媒体记者认为“不重要,除当事人外与其他人无关”。

对于当前司法机关纷纷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效果,37%的受访者认为这对促进司法信息公开“有作用”,但也有34%的人认为“作用不大”,还有24.5%的记者态度完全相反,认为“没有作用,完全是形式主义”。

对于司法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77.8%的受访记者对“公开的信息不充分、不全面”感到最不满意。也有38%的受访者对“庭审不公开”意见较多(见下表)。

媒体记者普遍认为,法院在向新闻媒体公开司法信息时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法院以需要得到上级批准为由加以拒绝”。此外法院还存在“对各家媒体不能平等对待”以及“以审判庭座位有限为由而拒绝媒体旁听”等问题。还有一部分记者遭遇法院“限制媒体和记者采访审案法官”等麻烦(见下表)。

媒体记者认为影响司法公开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暗箱操作”、“司法公开意识不强”、“长期形成的宣传观念”,“担心公开会影响法院形象”(见下图)。

庭审直播作为司法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对推进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实践中庭审直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调查显示其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庭审直播往往只能让老百姓看庭审过程,并不能培育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二是“庭审直播表演痕迹太重,效果反而适得其反”;三是由于“多数庭审过程太枯燥,收视率低”,也使传播效果受到一定的影响(见下表)。

五、小 结

本次调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媒体中从事法治新闻报道的记者对司法监督现状的认识。

首先,可以发现,受访的法制报道记者整体素质水平较高。以中青年记者为主力,有较高的学历层次,其中从事法制新闻报道工作两年以上者达到70%。他们有着清晰的职业定位和明确的报道目的,为“促进民主进程、伸张正义、改善社会风气”而秉笔直书,其中有63%的记者采写过媒体监督报道,已形成一支年富力强、思想硬、业务精的媒体监督队伍。

其次,法治新闻报道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特别是“正面宣传报道过多,批评性报道不足”以及“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不足”,以及对案件的报道还存在着“滥加评论”、“偏听偏信”和“媒体审判”等现象。

再次,媒体开展司法舆论监督的环境不容乐观。特别是来自某些上级领导的压力,变相阻碍媒体舆论监督;另一方面还存在着“信息不充分、不全面”,“获取诉讼信息的途径不明确、不畅通”,“案件审理过程不公开”等现象。“采访需要得到上级批准”以及“审判庭座位有限”,成为拒绝媒体采访报道的最为常见的理由。这使得媒体记者感觉“司法对于传媒越来越抗拒”,也加剧了媒体与司法二者之间的冲突。

第5篇

新闻学界泰斗方汉奇教授常说,“课养人,人养课。”大意指,一门成功的课程能够扶持并造就一个优秀的教师,而一个有造诣的教师则可以培植和建设一门优秀的课程。推而广之,我以为方老的话也可以这样解读,即一批勤勉和有水平的教师能够推动一个有生命力的研究方向生成和发展,一个有前景和活力的研究方向则可以促进一支研究团队的形成与进步。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就是这样走过来的。经过近10年全院上下齐心协力工作,他们在办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上逐渐形成两个特色,两个强项,一是农民和农村传播的研究,二是新闻法学的研究。在这两个学科方向上,初步建成一支团队,产出一批标志性成果。这正是方老所指出的那样,“课养人,人养课。”他们已经尝到了这样做的甜头。

顾理平教授的新作《新闻权利与新闻义务》是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重点抓好新闻法学方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又一部代表作。顾教授这些年来锲而不舍,对新闻法学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系统研究。他先是围绕新闻法学的总体框架进行全面的宏观研究,这一研究的成果以专著《新闻法学》出版为标志。接着他既着力于新闻法理的系统研究,又兼顾回答新闻传播活动中凸现的重大法律问题的实际需要,同时进行新闻侵权和隐性采访两个专题的研究,先后出版《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隐性采访论》两部专著。随后,顾理平着手进行新闻法学中最具核心价值的问题即新闻法律关系的研究,经过几年持续攻关,其成果就是刚刚杀青的这部书稿,他将这部书稿命名为《新闻权利与新闻义务》。

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法律关系。法学原理和社会现实都告诉我们,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为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制定各种法律规范以及实施这些法律规范而实现的。法律规范为人们设定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这种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以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作用。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以与这一法律关系相适应的现行法律规范为前提。如果某种社会关系没有法律上的规定,那么就不是法律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性质。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只有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能得到尊重和遵循,才能对社会生活起到真正有效的调整作用。①

顾理平教授从新闻传播视域,通过对新闻传播工作者同政府、商界等种种社会角色的关系解析,对这种新闻法律关系进行了深刻的阐述。他指出,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社会,新闻传媒和新闻记者应在法治的框架下开展新闻活动。而这个法治框架的核心内容是新闻权利和新闻义务问题。他把新闻传播业置于依法治国的社会大背景下,“法眼看新闻”,从当代社会新闻活动中的失范行为入手,探讨了诸如“包公记者”、媒介审判、记者被打、新闻侵权等热点问题中的法治涵义,进而分析了和谐社会建设中新闻媒体对公平和正义追求的价值。顾理平以新闻法律关系为全书的核心内容,重点探讨新闻法律关系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着重探讨了新闻权利和新闻义务这两个核心概念的内涵。在此基础上,又拓展研究主题,深入研究了舆论监督权问题、新闻权利与知情权、新闻权利与隐私权的关系,使本书的主体研究进入到一个更加广阔的领域。

顾理平教授的书稿给人一个突出深刻的印象,是他追求科学真理的精神。有不少学者对新闻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发表了不同的见解,但一些研究囿于研究者的新闻学者或法学学者身份而各持己见,就事论事的较多。顾理平站在新闻法学这样一个交叉学科的层面上,力求用客观公允和求是务实的立场,注重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既强调新闻权利的合理性,又突出新闻义务的必要性,为对这些学理问题更加深入的探讨树立了一种好的风范。

在南京师范大学,顾理平是一位“双肩挑”教授,他既是一位教学任务和科研工作相当繁重的教授,又是新闻与传播学院的党委书记。但他善于“弹钢琴”,两方面都不耽误,这是难能可贵的。现在全国办有新闻类专业的教学点超过700个,也有一批专业课老师兼任党政领导工作,我想,顾理平教授可以成为这些同志学习的榜样。

注释:

①此段论述主要引述于《中国大百科全书(精粹本)》法律关系条,详见该辞书第352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版。

(作者为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博士生导师)

第6篇

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主题法治宣传实践活动是贯彻实施“七五”普法规划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宣传重点,创新宣传形式,强化督促检查。通过开展主题法治宣传实践活动,大力宣传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法治实践,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一、突出重点开展主题宣传实践活动

(一)突出重点内容。深化“宪法宣讲xx行”,实施“宪法入户”工程,组织开展宪法宣传月系列活动,推动“全民学宪法”活动不断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民法总则学习宣传的通知》精神,组建民法总则宣讲团,编写制作宣传资料(片),组织开展学习讲座、知识竞赛等,广泛开展民法总则学习宣传。利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公务员学法用法三年轮训、领导干部网络学院学法等载体,发挥各类廉政、法纪等教育基地作用,提高党内法规宣传教育实效。

(二)突出重点领域。认真落实《司法行政惠企便民法律服务二十条》,围绕我省打造“一带一路”战略枢纽、“最多跑一次”改革、经济转型升级、浙商回归、“大湾区”建设等重点工作开展主题法治宣传活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大力加强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三)突出重点对象。落实《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做好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执法司法人员的法治培训,健全领导干部学法考法述法制度,实现学法用法全覆盖。以“法律进机关”为载体,加强机关法治宣传阵地建设,推进机关法治文化活动。贯彻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统筹做好法治课程地方教材的编写工作,规范学校法治教育课程课时设置,优化课堂教育的内容和形式。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发挥农村文化礼堂的法治宣传作用,加强新当选村(社区)干部、村(居)民代表法治培训。

二、创新宣传方式开展主题宣传实践活动

(一)加强媒体公益普法。贯彻落实《加强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公益普法宣传工作方案》,在新闻网站、政务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开设法治宣传专栏。加强普法公益广告创作,加大公益广告刊播力度。深入开展“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巩固完善全省新媒体普法矩阵,运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公共视听载体等开展“全屏法治宣传”。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微信塔群“之江法云”建设,畅通信息传递渠道,提供政策和法治咨询快递服务。

(二)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发挥“互联网+”法治文创联盟作用,加强法治文艺作品创作,组织开展全省法治文艺汇演。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组织开展法治文化示范基地评比。加强车站、医院、银行等公共场所法治文化建设,提高法治宣传覆盖率。

(三)做好以案释法工作。落实《关于加强以案释法工作的意见》,建立各级以案释法平台和典型案例库,组织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等开展法律解读。结合“法律六进”工作,通过举办法治讲座、法律大讲堂、法治报告会等,开展以案释法宣讲。做好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编辑工作,组织开展典型案例会、优秀案例征集评选等活动。

三、结合法治实践开展主题宣传实践活动

深化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推进区域社会治理制度化、法治化。规范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文明执法示范窗口”“诚信守法示范企业”“依法治校示范校”等依法治理活动。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实施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质量提升工程,健全创建标准,完善创建机制,培育精品示范村(社区)。

四、进一步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第7篇

给予新闻网站“国民待遇”,是监管理念和手段的与时俱进。由于受历史传统、传媒体制、行业管理方式等因素的规制、影响,尽管新闻网站从发端到勃兴已历经较长时间,但其从事新闻采编的人员并未享有与传统媒体采编人员平等的待遇。而除了承载信息的介质、新闻的呈现方式存在差异,二者在工作性质上并无根本不同。

在一定时期内,有无记者证成为区分传统媒体工作者与新媒体从业人员的一种标志。在不少受众的观念里,传统媒体一般是新闻的源头,网络媒体则是“二道贩子”,网站从业人员的主要工作就是转载、摘编。一些供职于传统媒体的新闻工作者,也往往因此保有职业优越感。

一般而言,新闻网站存在着事实上的新闻采访、编辑活动。但在具体监管上,由于采编人员没有被纳入新闻记者证管理范畴,形成了实践中的灰色地带。近年来,无论在宏观政策上还是具体的行业管理上,尽管对网络传播的治理力度在持续加大,有关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也日益健全完善,但屡见不鲜的网络新闻敲诈、网络虚假新闻等案例说明,要想从源头上规范网络信息的制作和,还是要更加注重人的因素。

借助新闻记者证管理业已成熟的一整套管控体系,就便于严格网络新闻采编的行业准入,加强对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活动。同时,也有利于从根本上杜绝虚假新闻报道、减少新闻失实现象,最终促进新闻媒体之间的良性竞争,保障公众利益,维护新闻界的形象与公信。

随着自媒体的兴起、“公民新闻”概念的流行,有关新闻专业性及其职业门槛的讨论常常充斥网络空间。在西方学术界,“新闻”究竟有无资格成为一门学科或者仅仅是一个“行当”,也有争议。对新闻网站从事采编的专业人员发放记者证,既顺应了新媒体发展的时代潮流,也是对网络媒体社会功能的充分肯定,有利于增强网络媒体记者编辑的职业归属感、荣誉感,培养其专业精神和责任感,垒筑新闻业的专业门槛。

为新闻网站采编权“正名”,各方应抱持积极心态。“互联网”+“记者证”,并不是什么“洪水猛兽”。事实上,早在《通知》出台之前,在网络媒体记者证进行试点的阶段,部分中央新闻网站的采编人员就领取过记者证。此次全面核发,也可谓试点之后的预定动作,并没有超越社会预期。往更深层次看,这一举措是对新闻网站采编权的一次集体“正名”,非但不会让网络媒体“恣意妄为”,反而会提高网络新闻质量,起到净化传播流的正面作用。所以,给新闻网站编辑、记者发出一张张记者证,其作用和意义既不应被低估,也不应被夸大。

有一种声音担心,《通知》对新闻网站记者证规定了发放的严格资质和条件限制,这可能在实质上限制网络媒体的自主空间,从而影响网络媒体的自由度。应当看到,多元、多样、多变已经是当今时代的特征,互联网本身就具有开放、自由的特质,记者证作为一种管理办法显然不会改变这样的“基本面”。此外,从产品的角度来考量新闻,其制作者越是具备专业素养,产品品质就会越高;在有序竞争之下,长袖善舞者会越来越自在,滥竽充数者才会日渐感到不自由。

也应看到,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的视角,创新都堪称新闻传播的一道底色,尤其是在网络传播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获得一纸记者证并不意味着媒体竞争力的必然提升。网络媒体不该过度兴奋,传统媒体也不应有失宠心态。传统媒体的生存发展,必须回归新闻价值、传播价值的逻辑原点上,做好创新的文章,不能总想依靠政策红利延续“青春”。否则,只会在担心“狼来了”的焦虑和纠结中,坐吃山空、错过机遇。

今年8月,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在会上强调,“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要遵循新闻传播规律和新兴媒体发展规律,强化互联网思维”。因此,对于传统媒体而言,增强紧迫感与忧患意识,未雨绸缪、主动作为,面向市场、面向受众、面向用户,优化采编流程、再造价值链条、增强核心竞争力,以更加积极的心态拥抱媒体融合,才能从容面对未来的传媒竞争。

把握好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离不开规则的丰富完善。从1994年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算起,中国踏上这条信息高速公路已逾20年。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的调查报告,截至2014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6.32亿。20年间,网络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很多传统行业都被互联网重塑再造。

拉扎斯菲尔德和莫顿认为,“大众媒体具有地位赋予功能,其报道可以使个人或事件获得关注,从而具有一定的地位与合法性”。今天,网络媒体毫无疑问是名副其实的大众媒体,新闻网站采编人员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也与日俱增。近期,“两年轻网友通过某交友软件相识在挖掘机内车震被困3小时”“95后萌妹用身体换旅行”等假新闻蹿红网络、贻害甚广,其背后潜藏的低俗营销,无疑是对“互联网思维”的曲解、滥用,也从反面映照出加大依法治网力度的必要。

第8篇

看到一个电视节目,讲的是中国法治理念几十年来的变化与进步,有案例,有访谈,倒也精彩。只是到了节目后半段,一个小细节很突兀地“跳”了出来,令人遗憾。

同期声中,专家重点介绍了一点:以前,我们是“疑罪从轻”,怀疑他有罪,但证据不足,从轻处理;现在是“疑罪从无”,如果只是怀疑,没有确凿证据,就要做无罪处理(大意)。

专家口口声声,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说得清楚,因为这是他谈话内容的主题,刻意加强了语气。一眨眼,镜头切换,变成了主持人的总结讲话: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体现了我国法治的巨大进步……

专家“疑罪从轻”四个字说得那么清楚,怎么转眼之间,就变成“疑罪从有”了呢?主持人是把观众当聋子呢,还是没拿专家当盘菜呢?

专家的“疑罪从轻”,说明“疑罪从有”的情况虽然存在,但一般不会“疑罪从重”。换句话说,那些年代虽然法理不先进,但也不是无法无天,怀疑有罪但证据不足,也会处理,但“从轻发落”者居多。

而主持人的“疑罪从有”,概念一下子扩大了。“疑罪从有”,既包括“疑罪从轻”,也包括“疑罪从重”,当然还包括“不轻不重”的正常处罚。如果说专家认为那个时代的法治并不是一无是处,那么也可以说主持人认为那个时代的法治几乎都是缺点。“疑罪从有”,说明怀疑有罪就一定会处罚,而且正常处罚或者重罚的概率较高。

不能说主持人的说法就是错的,因为“疑罪从有”毕竟涵盖了“疑罪从轻”。但毫无疑问,主持人犯了媒体人容易犯的职业病――人为把新闻价值拉大了。

从黑的变成白的,新闻价值最高;从灰的变成白的,新闻价值就会“缩水”。一个案子以前是“疑罪从重”,现在同样的案子变成了“疑罪从无”,显然具有更高的新闻价值;如果是“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新闻价值”自然要打点折扣。

所以,我内心对这位主持人的篡改还是颇为同情,毕竟这是每个媒体人都容易犯的毛病。但如果从新闻伦理的角度来分析,这样的做法,显然不可取。

类似的事情,还有不少。一个比较典型也曾引起广泛热议的话题,就是对新闻照片的剪裁。新闻照片和其他新闻样式有着很大不同,它的核心特质在于“瞬间性”。人的表情、动作千变万化,新闻摄影所能抓取的只是千分之一秒甚至更短的瞬间。这些瞬间镜头,未必能代表当事人当时的表情和心情,很容易产生误读。比如前阵子安倍晋三面对美国特使时点头哈腰的照片,给人一种强烈的“卑躬屈膝、讨好主人”的感觉,但如果看了两人会面的视频,就会发现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儿。

一个连续的场景,在截取了千分之一秒的瞬间之后,被人误读的概率就会增加。这是时间上的“瞬间截取”。还有一种,则是对完整图片的“空间剪裁”。有个典型的例子,是两个大兵搀着一个伤员的照片,完整地看,其行动是善意的搀扶。但这幅照片被人剪裁了,三个主要人物留下了两个,一个大兵和一个伤员;大兵在搀扶时,肩上的枪管恰好靠近了伤员的脑袋,而大兵一脸焦躁、伤员一脸痛苦的表情,会被读者误读为“大兵用枪挟持伤员”,与完整照片的本意完全相反。

这些照片,你能说它完全虚假吗?至少,它来源于真实的照片,正如主持人的话部分来源于专家。但你能说它真实吗?至少,它传递的含义,是不真实的,是虚假的。这种“局部造假”导致“引申意义完全虚假”的照片,这两年没有减少,反倒有增多的趋势,因为照片越来越多了,能被轻易固定的“千分之一秒”越来越多了,能随意截取、剪裁的工具越来越多了。

第9篇

媒体舆论监督是“媒体审判”吗?

魏文中首先认为“新闻媒介超越法律的规定,越俎代庖,以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是“媒体审判”。接下来列了一些具体“媒体审判”现象,如:媒体说嫌疑人“灭绝人性”、“罪不容诛”,要“严惩不贷”,通过嫌疑人的父亲的口说“儿子犯了这么严重的罪,怎么判都不过分”;报道有关群众团体“建议对歹徒从重从快严惩”;报道众多网民表示“所有酷刑都加在歹徒身上也不解心头之恨”,“对于犯罪分子一定要严惩严惩再严惩!!!”;在报道检察机关将以故意伤害罪名的同时,强调故意伤害罪的最高刑是死刑,等等。的确,这些现象在现在的一些报道中是存在的,而且也造成了一些不良的影响。但这些报道是“媒体审判”还是属于新闻媒体监督的一部分,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如果说是“媒体审判”的话,那既然已经由新闻媒体“审判”了,那又何必要司法审判呢?所谓的“媒体审判”能起到审判的作用吗?那么多的新闻记者被打,如果新闻媒体“判”打人者赔偿100万,打人者会拿出100万吗?新闻报道评论是“媒体审判”还是舆论监督,这是不言自明的。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权利,也是新闻媒体的职责。同志曾说:“我们的宪法规定,言论、出版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依法运用新闻工具充分表达意见、表达自由意志的权利和自由,享有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舆论监督的自由。”⑴这表明社会主义的舆论监督的实质,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舆论工具对党和政府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同时也是党和人民通过新闻舆论工具对社会进行的监督。不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能称其为新闻媒体吗?没有媒体舆论监督,我们的社会能保持正义吗?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报道事实、评论事实,或设置议题、组织讨论。对违法犯罪事实的报道,是新闻媒体报道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在报道违法事实时,媒体往往容易侵害当事人的权益。媒体在这方面惹上官司的也不少。这种现象,在法律上叫做“新闻报道侵权”。

媒体侵权报道是“媒体审判”吗?

魏文中的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媒体审判”,应当属于媒体侵权行为,它侵犯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所谓媒体侵权行为,“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作者利用新闻传播媒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⑵媒体侵权主要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等。这种媒体侵权行为是不是“媒体审判”呢?倘若是的话,那法院的审理不就变成了“二审”?我国的诉讼法规定的是二审终审制,当事人就此而没有了上诉的权利,这不是很荒谬吗?

新闻报道中的确有一些侵害他人权利的现象。有的报道内容失实,有的评论主观片面、过于感情化,甚至有媒体和媒体工作人员,为了个人的利益,利用手中的“话语权”,对他人进行攻击、诽谤。这些行为可能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相对人受到损失。当媒体的报道侵害他人的权益时,受害人该怎么办呢?我想,有法制意识的人都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媒体的侵权行为,我国有相关的法律来追究其责任。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系统地规定了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各类侵权行为的构成及免责条件、责任形式等。刑法第246条规定,对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其他的法规和规章、国际条约、司法解释、新闻道德规范等,也为追究媒体侵权行为的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新闻媒体侵权行为,本来就是一个民事行为,是要受到法律追究的,怎么会是“审判”行为呢?

“媒体舆论监督”有悖法治精神吗?

我这里不用“媒体审判”一词,是因为媒体的新闻报道评论不是“媒体审判”,媒体侵权报道也不是“媒体审判”。魏教授文中的“媒体审判”现象当属媒体报道的一部分,也是媒体舆论监督的一部分。

法治精神是一个涵义很丰富的概念,主要包括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罪刑法定等,其中最根本的是,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公正。魏教授文中说的法治精神也不会超出这个范围吧。“司法和媒体报道追求的最终价值是统一的,都是为了追求社会公正。司法通过依靠公众共同形成的公共准则――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而媒体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判是非,用舆论批评违反道德的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⑶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时,一个必须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在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两千多年前,亚里斯多德就说过:“法律就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如今的司法独立,可以说是这种理性精神的体现。司法独立,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各项决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⑷而且司法独立还指法院审级独立和法官独立审判。“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责任在新闻媒体吗?

法官审案,理应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甚至不受法院的干涉,当然不受媒体舆论的干涉。法院审案,不受上级法院的干涉,当然也更不受媒体舆论的干涉。而偏偏我们中国的司法机关容易被社会舆论所左右,这不是说我们的新闻媒体比其他国家的媒体有影响力,而恰恰说明了中国的法官还缺乏独立的地位与理念。

魏文中说:“如果我们的司法机关真的要靠媒介‘推动’,那么我们的法治状况就很不妙了。”这句话的确不错。但现在的法制建设能没有媒介的“推动”吗?我们的司法状况真的很好吗?如果真的很好,为什么很多人在受到不公正待遇时,首先想到投诉的不是法院,而是报社?张金柱、蒋艳萍案,要是没有新闻媒体的报道,能把他们绳之以法吗?

“黑哨”事件,是近来社会舆论的一个焦点。“黑哨”之所以成为一个舆论焦点,这是与新闻媒体的报道分不开的。新闻媒体的报道,使社会的目光聚集在涉黑裁判的龚建平身上,媒体说要追究龚的刑事责任,马上有人说媒体影响司法独立。这些人只盯住新闻报道上的个别词句做文章,却没有看到媒体的积极作用。殊不知,正是新闻媒体的报道,震慑了不少的“黑哨”。据说,近来“黑哨”退钱成风,竟达到上千万。要是没有新闻媒体的监督,怎能净化绿茵场上的风气。

裁判收黑钱是受贿、犯罪吗?刑法上没说。其实,没说就等于说了,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没有明文规定当然就不是犯罪。有人偏要想办法,通过两高司法解释来给龚建平定罪。惩罚了一个龚建平,就惩罚了一个社会不公现象。但放弃了刑法的基本原则,使整个国家法制大厦有倾倒的危险。难道这个责任就应该全由新闻媒体来承担?司法机关就没有一点责任?

对惩罚像龚建平这样涉黑裁判,找不到法律上的条文来支持,这正说明了我们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要是没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进程可要慢多了。舆论监督对我国的法制建设的推动作用不小,而魏教授所谓的“媒体审判”实为媒体舆论监督的一部分。

明确权利与义务

新闻侵权现象的发生,新闻舆论监督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现象的发生,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追究其责任。“新闻官司”的时常发生,“新闻官司”的审判难度大,说明了我们的法制还不健全。现在急需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新闻媒体的权利和义务,确定新闻媒体的可为和不可为。新闻媒体的责任和义务,要通过法律确定下来,同样地也要通过法律给予新闻媒体相应的权利。

尽快用法律形式来规范新闻媒体的行为,是大势所趋。对新闻媒体的不规范现象,有关部门不应只采取“堵”的办法,而应采用“导”的办法,制定相应规则,使媒体能按规则行事。

注释:

⑴1989年11月19日《人民日报》第1版

⑵顾理平:《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第42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第1版

第10篇

舆论引导以法治为前提

舆论引导不能仅基于目的的合理性而不考虑正当的程序要求。舆论引导者的使命是在保证公众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基础上,实现权力话语与公共舆论的融合。舆论引导的法治化是保障公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1.以法治取代人治。首先,社会管理者应清醒地认识到:当其依靠权力而非程序、规则和制度包办一切的时候,难免会顾此失彼甚至导致破坏规则和秩序的严重后果;社会管理者应把握好依法行政和尊重民意之间的尺度,在以人为本、体察民情的同时,公共决策应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和规则,解决问题也要权责清晰明确,从而将舆论监督对决策的作用纳入法治建设范围。其次,舆论引导者特别是新闻媒体要谨慎使用自身的权利,防止对权利的滥用而引发舆论危机,避免因法律意识淡漠,而“对人缺乏事实根据地评头论足;一味地迎合某些‘读者的兴趣’,极力挖掘名人的社会新闻制造轰动效应;甚至在舆论监督和新闻报道过程中有意无意地侵犯别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利”。②第三,提升公众尤其是网民的媒介素养和新闻媒体的自律意识,使之认识到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带来的问题以及“媒介审判”可能造成的危害。媒体和网民的语言往往无法避免煽情和主观因素,从而有意或无意地压制了相反意见,这不利于法治观念和社会理性的成长。

2.构建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现代社会,在决策者不断听取公众意见并使之转化为政府政策的过程中,随时面临着选择、放弃和众说纷纭。民主科学决策的实现,有赖于“规则与程序”和“公众参与”两大制度因素。首先,根据公众舆论对基本社会规范和利益分配方式的修正和调整,需要舆论引导者以反思性为其提供恰当的开放度,公开坦诚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勇于承担试探意见遭到社会批评的风险。其次,舆论引导者施行能为公众有效协商提供更多机会的制度。实现更多样的话语互动,需要建立健全社会管理者、专家和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让公众真正参与决策酝酿、调研、论证、实施、改进的全过程中。这不但赋予了决策以民主性,也减小了落实过程中的阻力。

舆论引导以德治为基础

舆论引导广阔的德治空间在于,用先进的价值观念引领社会思潮、针砭时弊、弘扬正气,通过尊重民意夯实舆论引导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营建良好的舆论环境,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1.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新发展共识。伴随着全球化文化传播而来的各种价值观念和亚文化,中国传统的社会价值和文化形态面临巨大冲击,而新的主流文化还处在发展、定型之中,公众思想观念的差异性、独立性、多变性在不断增大。作为“兴国之魂”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集聚社会正能量的黏合剂。面对利益群体、话语体系和价值取向的多维度,须着力提升舆论引导的“主流价值传播力、社会思潮影响力、社会共识凝聚力”,强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体的思想文化道德基础,进而使公众从信息认同、利益认同升华到价值认同。

2.提高舆论引导者的职业道德与专业素养。首先,“欲正人,先正己”,启迪民智的前提是提高舆论引导者自身的理论素养、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在舆论引导工作中,急需通过承载着时代精神的新闻作品和蕴含着高尚情操的文化艺术精品的生产与传播,让民众认识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巨大意义。其次,尊重人民的意愿,理解人民的诉求,维护人民的利益,以获得社会认同,形成民众的舆论自觉。舆论引导者须深入了解民众的思想动态,找准民众最关心的问题,基于民众的心理预存立场和关键利益之所在进行有的放矢的引导。第三,通过“柔性传播”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涵化效果。为避免灌输式的信息输入引起“逆反心理”,需要以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亲近性文本”,与受众已有的知识、经验、需求偏好相契合,以实现舆论引导与民众心理认知体系的有效对接。

舆论引导以自治为归宿

在社会加速转型和传播格局深刻变革的新形势下,政府对社会信息的控制力、管理权威以及主流意识形态的社会认同度,均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新形势下的舆论引导需要全方位的思维更新与策略调整。

1.从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社会管理者在舆论引导中的角色定位应是规则和程序的制定者,其源头治理的主要方式是构建舆论运行全程管理的长效机制,从而最终形成社会舆论的自治。营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是舆论引导的最初目标,而更有效地维护公众权益才是舆论引导的最终目标。先进的舆论引导理念,需要从传统的主体性引导转向主体间性引导,而主体间性更需要公众的有效参与;舆论引导者的自信与对民众维权的尊重和保护,是提升公众参与积极性和创造力的前提。它体现在对“异质思维”的容忍度,对社会稳定的弹性理解,以及实现“包容性增长”的价值诉求等。

2.将舆论引导与舆论监督融合。舆论引导在社会权力运行维度的功能实现,主要来自规范化、制度化的监督,即“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而舆论监督所发挥的社会修正功能,正与舆论引导的目的紧密相关,两者间相互平衡并保持张力的关系,看似对立,实则一致。首先,舆论引导者在鼓励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尽可能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的支持,为其提供空间,畅通渠道,避免舆论监督陷入孤掌难鸣的状态。其次,在舆论监督的内容上也应予以适当的引导,把握好“主题的重点”与“内容的全面”之间的关系,监督的重心是切实关系执政治国方略、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平道德等的重要公共事务和社会问题,以免涣散而无力。监督过程中需要深入调查研究,以免以偏概全,力求客观和全面真实。第三,健全并完善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机制,协调舆论监督与党内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政协监督的关系,以良性的互补形成整体合力,实现权力监督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最佳效能。

【本文由四川师范大学文科一般项目“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引导范式创新研究”资助】

注释:

①【德】马克斯・韦伯著,冯克利译:《学术与政治:韦伯的两篇演说》,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08页

第11篇

[关键词]高校新闻传播学教育研究

新闻传播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中的地位,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突出和重要,高校新闻传播教育为新闻传媒业的健康发展所做出的贡献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巨大、直接与明显。新闻传播事业在中国,已成为联接新闻信息产业和以高科技为特征的传播技术产业的桥梁,不仅有其经济效益,而且有着重要的社会效益。我国新闻传播事业的迅猛发展,给中国新闻传播学教育的研究带来了重大的契机。

一、新闻传播学的发展特点

1.新闻学与传播学的相互融合。传统的新闻学研究有较强的实用性质,但理论色彩较弱。传播学被引入新闻学界以后,许多传播学的理论假设和研究方法已成为新闻理论研究的一部分。新闻学研究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学报,它包括广播电视、网络传播等各种传播媒体或形态,而且涉及了大量的非新闻类的媒体传播的内容,以及广告、公共关系、媒体经营的研究等等。

这种融合不仅是原来两个学科的融合,而且与传媒活动相关的各个学科的研究成果,例如社会学、社会心理学、人类学、法学、经济学等等,也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新闻传播学的基础理论研究中。新闻学与传播学的相互融合,新传媒的研究发展迅速。

2.传媒经营、新闻法治与职业道德成为新闻传播学的研究热点。近年来,中国的传媒处于大整合的时期,各媒体不再仅仅是党的机关报或国家的广播电视台,也是经济实体和利益单元,报业和广电业的集团化,传媒之间的竞争内地传媒与境外传媒的竞争,都要求各媒体的负责人懂得传媒经营。把受众接受传媒作为消费行为的研究,将传媒娱乐视为经营策略考察也纳入了传播经营的理念之中。

随着中国传播业近几年的急速膨胀,传媒每日每时与社会发生互动,矛盾冲突的频率上升,新闻官司增加,社会对传媒职业道德不规范的指责增多。因此,传媒业自身的法治建设和职业行为的规范化,越来越成为学界关注的问题。近几年,该研究扎实而有成效,涉及新闻官司的各个方面,从各种新闻侵权现象到著作权问题,从隐性采访到隐匿权、更正与答辩,就论证的范围而言已经相当全面而完善。

3.舆论监督的内涵发生变迁。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广播电视,特别是电视(包括卫星电视)的发展速度和规模空前。有的学者从行政、综合市场、专业市场三个角度看中国电视产业的市场格局,指出中国电视产业的三人发展趋势:政府导向让位于市场导向;民营电视业将成为市场上的一支重要力量;电视资源要素的流通和集中同时进行,形成区域性传播中心。

目前,舆论监督成为与新闻理论、新闻法治和职业道德相关的一个重要学术课题,并涉及到了社会学、政治学和公民权利的研究等等。中国的新闻学从传统的党报理论转向一般新闻学理论,其背景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环境变化,“舆论监督”的内涵发生了变迁。

二、现阶段高校新闻传播专业教育特色的研究

中国的新闻传播教育已具备相当的规模与条件,也积累了丰富的办学经验。只要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看问题,坚持以开拓创新的精神办实事,中国新闻传播教育的新局面一定能够开创。

现阶段高校新闻传播专业教育的研究当中,关于教育特色的研究最为重要。怎样形成高校新闻传播专业的特色呢?首先,要充分依托自己学校的特色,根据自己学校的性质地位和特点来办专业。这样才能把专业和学校紧紧融合在一起,充分集中和整合学校的所有学科的优势,扬长避短,突出自己专业的特色。比如一所体育学院的新闻传播专业,就正好从体育上做文章,努力探索体育新闻办学的途径,着重在培养优秀的体育新闻从业人员上突出特色。其次,要充分考虑自己学校所处地区、城市的特点,发挥地区优势,突出地区特点,在区域文化、社会、经济发展上做文章,紧密与当地党政部门和新闻传媒单位结合,办出自己的专业特色。如一些地方民族大学的新闻传播类专业,就可以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有优势,在民族新闻的教学与研究中独树一帜,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做出有特色的突出贡献。第三,要充分调动本专业教师的积极性,发现与培育教师们有特点的教学与科研新经验、新成果,不断努力在新闻传播领域的某一方面、某一项目、某一课题上,做出新的突出的研究成果,并以此为契机,不断培育出特色。第四,突出特色,还要善于和勤于在办学中不断总结与积累经验,每学期、每学年都要认真回顾一下在办学中哪些事情是做得好的,哪些地方还有不足,师生们的反映如何,新闻传媒界和社会的反响如何,从而去发扬和推广好的办学方法、模式与经验,克服与改进不足之处。

综上所述,我国高校新闻传播教育是一项正在蓬勃发展的事业,其前景十分广阔、光明。但同时,也面临着十分激烈的挑战与竞争。常有一句话叫“不进则退”,实际上现在的情况是,进步慢了,也是后退。因此,我们一定要以只争朝夕、争分夺秒的精神,努力发展新闻传播教育。我们一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不断推进教学科研改革,为培养更多优秀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新闻传媒人才,不断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12篇

2010年,XX县广播电视局按照全县“五五”普法规划总体要求和部署,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伟大的邓**理论、“十七大”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依法治县的目标要求,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治思想,推进法治实践,全面建设“法治广电”;倡导以“遵纪守法为荣、违法乱纪为耻”的价值理念,切实搞好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大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较好地完成了年度普法任务。现将全年普法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明确工作任务,健全组织领导体系

(一)制定普法规划。2010年初,我局按照上级各级关于普法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文件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广播电视工作实际,制定了《XX县广播电视局“五五”普法工作实施规划》和《2010年普法工作计划》。明确了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要求、方法步骤、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使普法工作有规划、有计划,有序地进行。

(二)加强组织领导。我局于2010年初成立由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二级班子领导为成员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为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督查力度。初步建立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负责,各科室、各部门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普法工作组织领导体系,保证工作的有效运转。

(三)强化责任落实。我局注重在建章立制上下功夫,实施普法目标责任制,特别是领导责任制,进行目标分解,抓好责任延伸,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从制度层面加以设计、加以约束。先后制定了普法领导责任制、法制新闻宣传规定、行政执法责任制、政务公开实施意见、领导干部法制学习和讲座制度、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制度、广播电视专业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定期培训制度等规定,确保各个层面的学法、用法、宣传法活动向纵深开展。由于注重制度的建立完善,我局的普法工作、法制新闻宣传工作逐步形成了规范化的良性运行机制。

(四)落实工作经费。我局配备了必要的宣传器材,不断添置更新摄录编设备,落实相应的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和法制宣传栏目经费,以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推进依法行政,提升法治管理水平

(一)建立学法制度,加强培训学习。采取自学、集中学习、以会代教、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法用法,深入学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规范公权力运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人口资源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各种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广电干部职工法制素质。学习内容包括:《宪法》、《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云南省档案条例》知识问答、《2010年反法制教育读本》、《2010年法制宣传资料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10年保密法制宣传教育》、以及《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等基本法律制度;《广告法》、《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法》等广播电视部门规章和行政执法制度。我局先后于2010年4月、10月组织普法培训活动,干部职工参学率达到100%。并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全县统一组织举办的“突法事件应对法培训考试”及“全国法律法规有奖知识竞赛”,均取得优异的成绩;按照县委政府统一要求,我局积极参与

“12.4”宪法宣传日及法制宣传周法制宣传活动,在做好内部学习、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同时重点做好社会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喉舌、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普遍提高了社会成员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为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基础。

(二)强化依法管理。做到管办结合,在办好广播电视的同时,认真管好广播电视。大力加强行政管理、行业管理和社会管理工作,明确各项管理职责。认真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实行目标管理、执法公示制,公开办事程序、办事规则、办事标准,做到执法权限法定、执法内容明确、执法程序公开,有效规范了执法行为。一是大力加强县内播出机构管理;二是加强传输机构管理;三是以我县被列为试点县为契机,加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规范管理;四是加强广播电视新媒体、新业务管理。

(三)落实政务公开。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同时,实行阳光操作,扩大政务公开范围,规范公开内容。一是

设立了公示栏,公开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行政管理规定、办事程序和服务事项。二是着力建立和完善有线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城区及农村各广电站因地制宜建立和完善服务承诺制度,规范收费程序,建立片长负责制和报修抢修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工作效率,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搞好新闻宣传,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一年来,我局积极为全县法制宣传教育鼓劲加压,多形式、多视角、多载体大力搞好法制新闻宣传,主调高昂,主题鲜明,主线突出,大力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加大对全县各行业、各部门、各乡镇深入开展法制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措施、进展和经验的宣传报道力度,倡导遵纪守法、从我做起的理念,积极营造全民参与、共同关注的社会氛围。全年共播发巩固防处建设、综治维稳新闻116条。

四、讲究步骤方法,注重法制宣教实效

(一)坚持四个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原则;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讲求四个办法:一是建立健全普治并举,积极探索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运行机制;二是分类指导,做到有的放矢、分类施教,针对不同对象,在教育宣传的内容和方式上有所侧重和不同;三是巩固阵地,有针对性地举办法制培训班和专题讲座;积极在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开辟法制宣传专栏,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四是加强考核考评,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评估考核机制。

(三)加强监督检查。一年来,我局坚持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并重的普法工作思路,同时注重过程管理,使普法工作有规划、有部署、有领导、有过程、有收获,防止走过场,防止流于形式。

五、存在的问题

2010年,我局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对照上级要求,还存在面上普法活动开展得不够平衡、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守法的意识尚需进一步提高、法制新闻宣传形式上还需进一步创新,内容上还需进一步充实等问题。所有这些,都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解决。

六、下步工作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