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09:56:1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犯罪心理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沉默的证人》 是我国首部心理悬疑电视剧: 案情从一桩普通的谋杀案开始, 在针对这起谋杀案的侦查中竟然发现了一桩历时十年, 手法单一的连续杀人案, 最后警方运用犯罪心理学的视角终于将隐身于茫茫人海中的元凶抓获。 犯罪嫌疑人是一名大学心理学教授, 母亲是一名优秀的科学工作者, 妹妹是一名大学生, 幼年时的屈辱和成年时的打击使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极度扭曲,从此便走上了以谋杀高学历“堕落者” 为发泄途径的不归路。
一、 犯罪心理学的概念及发展概况
关于犯罪心理学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说法: 狭义的犯罪心理学, 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的一门学科。广义的犯罪心理学, 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 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学科。犯罪心理学或称为罪犯侧写, 起源于1940年代时, 当时的美国战略情报局要求精神病学家威廉·兰格侧写阿道夫·希特勒的心理。
19世纪后期的欧洲, 由于社会矛盾日趋尖锐, 犯罪率急剧上升。 因此,具体提示犯罪原因、 心理机制、 犯罪者的人格特征, 从而提供预防和控制犯罪的途径,就成了当时一个十分重要的研究课题。在这种情况下, 犯罪心理学逐渐形成为一门专门的学科。1872年, 德国精神病学家K.埃宾出版了世界上第一本以犯罪心理学为书名的著作 《犯罪心理学纲要》 , 1889年, 奥地利的检察官和犯罪学家H.格罗斯出版了 《犯罪心理学》 一书, 这两本专著的问世, 标志着犯罪心理学的诞生。
二、 刑事讯问中犯罪心理学的运用
在该案的刑事侦查中, 主要运用的心理学理论有:
(一) 精神分析学在刑事侦查中的用运
精神分析学的创始人 S·弗洛伊德认为,性本能的冲动是犯罪的根本原因。他指出, 人的意识由本我、 超我自我三个部分组成。本我代表与生俱来的欲望冲动, 按 “快乐原则” 活动; 超我代表社会道德标准, 按 “至善原则” 活动; 自我则对本我和超我进行协调, 按 “现实原则” 活动。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于自我对超我的依从力减弱, 而趋向于本我的结果。
在该案例中, 身为心理学教授的犯罪嫌疑人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所不容许的, 甚至他也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心理扭曲所致, 但想要复仇和发泄的原始欲望最战胜了超我的道德标准, 并冲破了自我的最低底线, 按自我的 “快乐原则” 在一次次的犯罪过程中得到心理的慰藉和满足。 佛洛伊德还认为, 成人犯罪是由于退化而使幼儿时期原始的、 非道德的性冲动复活了起来。 这正是侦查人员在侦破案件时花费大量时间调查犯罪嫌疑人童年时期的生活经历, 可以说其母亲童年的自杀已早在他的内心埋下了犯罪的种子。
(二) 不同接触理论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
美国犯罪学家E.H.萨瑟兰 1939 年在他所出版的 《犯罪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 “不同接触理论” 。这一理论认为: (1) 犯罪行为是由学习得来的。 (2) 犯罪行为是通过与他人交往的过程而学得的。 (3) 犯罪行为主要是在与个人关系密切的群体中学习得到的。 (4) 犯罪行为的学习内容包括犯罪方法技巧、 动机、 态度、 理由等。 (5) 在犯罪动机和内驱力的形成方面, 主要是从人际接触中获得错误观念, 即犯罪比不犯罪有利, 使违法心理战胜守法心理。 (6) 犯罪学习的结果随接触频率、 时间长短、 顺序、 强度的不同而异。笔者看来, 这一理论最大的用途在于寻找合理的犯罪嫌疑人。 刑侦查中锁定合理犯罪嫌疑人可以缩小侦查范围, 节约调查成本, 提高破案效率。
但事物的优点也往往是其自身的缺点。正因为这种寻找合理怀疑的思维模式, 使很多处于社会高阶层的罪犯逃之于法网之外。在该案例的侦破阶段也突出体现出了这一思维模式的缺陷。侦查初始阶段可以说根本没有人去怀疑该教授, 并特请他作为该专案组的心理顾问。 因此, 在刑事侦查中一方面要运用该理论迅速的确定合理嫌疑人, 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避免教条主义和思维僵化, 而使罪犯逍遥法外。
(三) 异常人格理论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
德国精神病学家K.施奈德在1940 年出版的 《精神病质的人格》一书中, 具体分析了各种异常人格与犯罪行为的联系。 他发现易于导致犯罪的异常人格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 意志薄弱型; (2) 情感缺乏型; (3) 爆发型; (4) 激奋型; (5) 自我显示型; (6) 偏执型; (7) 情绪易变型; (8) 软弱型; (9) 自卑型; (10) 忧郁型。笔者认为, 类型 (1) 属于被唆使型犯罪类型 (2) 属于犯罪特质型犯罪 (或犯罪倾向型) , 类型 (3) 、 (4) 、 (5) (7) 属于我们常听说的冲动型犯罪; 类型 (6) 属于偏执型犯罪; 类型 (8) 、 (9) 、 (10) 属于人格缺陷型犯罪。 该案例中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属于最后一种类型, 即人格缺陷型犯罪。
幼年的遭遇使他产生过了深深的自卑心理, 但自身天赋的聪颖又使他的自负心理极度膨胀, 这种极度自卑又极度自负的反复交织、 反复碰撞,最终塑造了他浓郁的忧郁悲观人格。这种人格就像炸弹一样, 因为长时间的压抑使内心反抗的力量凝聚的越来越强烈, 最后只需一根导火索 (妹妹的死亡) 便可以爆破出无限的能量。
三、 结语
犯罪心理学在我国来说还属于一门新型的有待开发的交叉学科,但在众多法律和心理工作者的努力下已取得了很多进展。将来的犯罪心理学应当在借鉴国外先进理论的基础之上,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 向系统化、 科学化和可操作化发展。
参考文献:
[1]张保平, 李世虎. 犯罪心理学. 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
[2]肖兴政. 犯罪心理学概论. 四川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在2010年5月被捕后,格里菲斯对警方坦承,他以供应为饵,诱骗3名街头流莺到他的公寓,再以不同方式夺命。杀人后他会肢解尸体以便弃尸,还会烹煮人肉吃下肚。他对警方称,“这是魔法的一部分”。
自称“屠杀艺术家”
格里菲斯是在2010年5月24日被英国西约克郡警方逮捕的。线索是其居住的公寓楼的闭路监控电视拍摄到他追逐攻击受害者布拉迈尔斯的镜头。在被捕后,他向警方声称自己杀了好多人,并切下两名受害人的部分残肢,煮熟吃掉,还生吃第三名的肉。
遇害的3名女性包括2009年6月失踪的拉什沃思,她被槌子重击而死。2010年4月失踪的阿米蒂奇则被枪杀,格里菲斯把她的尸体放进浴缸,在她身上喷漆写上“我的”。他还用手机自拍影片,并宣称“我是个屠杀艺术家”。一个月后,36岁的布拉迈尔斯遇害,她企图逃脱,但仍被格里菲斯追上,用十字弓杀害,格里菲斯随后还举起弓向摄像头做出胜利的姿势,并用刀分尸,因为锅坏了,他生吃了布拉迈尔斯的肉,最后再把尸块装袋分开丢弃。
2010年5月一个星期一的早上,格里菲斯所住公寓楼的管理员在例行查看周末的闭路电视监控录像时,发现失踪的36岁布拉迈尔斯惊恐万分地从格里菲斯的公寓里逃出,随后被格里菲斯追上打昏。录像显示,格里菲斯走出画面,不一会儿,携带一支十字弓返回。他举起十字弓,瞄准昏迷的布拉迈尔斯的头部发射。
公寓管理员看完录像后,大惊失色,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数小时之后,格里菲斯被警方逮捕。不久,布拉迈尔斯的遗体也被寻获,袋子里装有81块尸块,十字弓还嵌在头骨中。
格里菲斯在杀人后毫无悔意,出庭应讯时还自称“十字弓食人魔”。警方透露他控制欲强烈,对案情也是选择代。他自称至少杀过6人,却不肯配合调查。格里菲斯在被捕后对警方形容“他的公寓犹如屠宰场”。他对警方说,他是于2009年6月到2010年5月之间,在他居住的公寓房里杀死第一名受害者拉什沃思的。他把死者的鼻子、耳朵切下来,想烤来吃掉,但房间里的烤箱坏了。他还把部分死者的肢体烧毁或扔到河里。法官彼得・奥彭肖在法庭上说:“凶手毫无悔过之意,甚至连一句“对不起”都没有对死者说……谋杀情形如此恶劣、恐怖,凶手必须在监狱中度过余生。”
童年经历或留阴影
法官奥彭肖在法庭上表示,格里菲斯并没有精神疾病,并且有能力控制自己的行为,但他没有控制,而是在犯罪过程中享受“控制他人”带来的。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格里菲斯自称从小就对连环谋杀案十分有兴趣。被捕后,他曾对警察说:“我厌恶人类。”他还告诉警方,“我就是奥萨马・本・拉登”。
当格里菲斯还是小男孩儿时,他的父母就离婚了。格里菲斯的童年是与他的母亲和兄弟姐妹在维克菲尔德的一栋政府救济楼里度过的。他的一个邻居回忆说,格里菲斯小的时候很少在户外玩耍。他曾经看到格里菲斯用气枪打鸟,然后用手把死鸟大卸八块。
格里菲斯的父亲今年61岁,已经有10年没有见过他的儿子了。在格里菲斯被捕后,他的父亲说,最初看到照片时都没有认出是自己的儿子。格里菲斯的母亲莫拉是一名侍应生,她含辛茹苦,拼命打工赚钱,将格里菲斯送到当地一家颇有名望的付费学校伊丽莎白女王语法学校读书,一年学费高达9000英镑。巧合的是,英国一个著名的连环杀手约翰・乔治・海格在20世纪初就毕业于此。学校的小学生都听说过海格的故事,他被捕后在监狱中上吊自杀,时年40岁。犯罪学教授戴维・威尔森在研究格里菲斯的案件后表示,有可能这段学校经历给年轻的格里菲斯留下阴影。
格里菲斯在学校学习期间并不起眼。他的一名前同学说,在学校时格里菲斯不大爱说话,他喜欢武术,还曾经把匕首带到学校。格里菲斯16岁时离开学校。1992年,他因为用刀划破了一名商店售货员的脸而被拘捕,但不久便被释放。
格里菲思多年来一直在研究犯罪心理学。他自称从小就对连环谋杀案十分感兴趣,于是上大学时就选择犯罪学作为自己的专业,读博士时又专门选了他最感兴趣的谋杀心理学。他声称,总是在文字和影像上接触种种谋杀案,后来他越来越觉得兴味索然,于是萌生恶念,决定由自己充当杀手,亲自“营造”一桩谋杀案,从而真实“体验”一回杀手的犯罪心理。
表面友善内心邪恶
在格里菲斯的邻居看来,他只是一个不具危险性的怪人。格里菲斯经常牵着他的宠物蜥蜴散步,他梳着光滑的背头,穿着长长的皮外套,不管什么天气都戴着太阳镜。周围的邻居称他为“蜥蜴男”,同住一座公寓楼的邻居称他“友善但古怪”。格里菲斯拥有心理学,学位,过去6年一直利用业余时间在布莱福德大学攻读博士学位,论文题目是《19世纪和现代谋杀技术之比较》。他还创立了一个名为“骷髅与美洲虎”的网站,上传了大量有关十字弓的图片。该网站还收集了50名连环杀手的照片。
在社交网站上,格里菲斯把自己描绘成“厌恶人类的人,把仇恨带入天堂”。在一张照片中,格里菲斯上身,并引用《圣经》中的一句话,“正义的人的道路被邪恶人的自私和暴行的不公平所包围”。这句话曾在昆汀・塔伦蒂诺的电影《低俗小说》中被引用,从而变得恶名昭著。格里菲斯还在HySpace上宣称:“慈爱并不仅仅是一种生理学状态,它同样也是一种思想状态。从这个角度看,我最好是一个假冒的人类,最坏是一个魔鬼。”
威尔森教授在看过格里菲斯斥责和辱骂其女友的录像之后称,格里菲斯是一个厌恶女人的人,他有自恋人格失衡特征。“他想成为大人物,非常非常想要出名,甚至是恶名远扬。”威尔森教授表示,从作案手法上看,格里菲斯有模仿之前连环杀人的做法,像海格、同样来自布莱福德的约克郡开膛手皮特・萨特克利夫以及连环杀手斯蒂文・怀特。他说:“如果一个女人想要结束与格里菲斯的关系,他会认为这是对他的某种批评,是他所不能接受的。”威尔森教授表示,格里菲斯总是试图将过错归于其前女友――这在心理学上称为中和作用。当他谈到自己时,他会使用相当强有力的言辞,并且总是显得很跋扈。在一盘录像带中,格里菲斯对着他的前女友狂笑,威尔森教授说,“那真的很骇人”。
格里菲斯在亚马逊网站上最喜欢的书是《再见,利兹・伯顿:美国最著名女杀人犯的审判故事》和《复仇模式:北美皮毛贸易中的跨文化杀人者》。威尔森教授表示,很明显,格里菲斯还读过《猎杀恶魔》,该书讲的是连环杀手斯蒂文“怀特。格里菲斯在作案中也采取了类似做法,将受害者的尸体丢入河中,以销毁DNA证据。“我从来没有遇见过这样的案例――一名犯罪学学生想要成为一名连环杀手”。
1、云港市爆发了震惊全国的“点兵山1号案”,案情从一桩普通的谋杀案开始,竟然发现郊区点兵山深处同坑掩埋着尸骨,经法医鉴定,确认这是历时十年,手法单一的连续杀人案,而且被害者几乎都是自甘堕落的女大学生,整个云港市笼罩在恐怖阴影中。
2、年轻警察周马在老刑警刘宝生的指导下,在犯罪心理学专家陈俊威的启发下,运用犯罪心理学的视角寻找隐身于茫茫人海中的元凶,他们把目标锁定在石隐——一个拥有良好的家庭背景和受过高等教育,但是因为家族企业权力纷争而心理出现问题的人身上,石隐对他的罪行供认不讳,但是,他供词中的漏洞引起了刘宝生和周马的关注,正当案件有所进展的时候,石隐在被送上法庭前自杀。这时,老刑警刘宝生以去北京开会为名义,瞒着周马去外地调查,但他却神秘失踪,案情再次变得扑朔迷离。
3、该剧讲述了袁可为等人利用犯罪心理学和科学技侦等智慧型探案手段侦破一系列案件的故事。该剧于2004年11月20日在天津电视台三套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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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上几乎每天都会出现有关犯罪的“坏消息”,这些“坏消息”的主角似乎都有一个共同特征――性格内向。比如:
北京青年杨佳,持刀闯进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砍死砍伤10名警察。经初步查明,杨佳父母离异,性格内向。
中国政法大学四年级学生付成励,在课堂上杀害了正准备上课的教授程春明。事情发生之后,学校称付成励性格内向……
还有太多“坏消息”的报道,标题都直接标明“性格内向”:《高三补习生校园内捅死老师续:疑犯被指性格内向》、《许诗佳被害案:杀人疑犯性格内向,不爱说话》、《故宫盗窃犯称临时起意,性格内向脾气暴躁》……
我常担心诸如此类的报道会不会加重人们对“性格内向”的“刻板”印象,让大众误以为性格内向的人更易走上犯罪道路,进而产生一种道德上的错误判断。
现实中,对性格内向与外向的价值判断似乎早已泾渭分明。性格外向者往往多与阳光、积极、灵活等正面词汇相关,而内向者往往与孤僻、冷漠、阴暗等相关,这很容易对性格内向者形成一种压力或打击,不仅是处于青春期的学子,甚至职场人士也会有这方面的困扰。
事实上,心理学家荣格把性格分为外倾型与内倾型,其初衷并非区分好与坏,而是为了分析一个人的行为特点是倾向于哪一类,以便其更好地去了解自己。况且,评价一个人本就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内向与外向这种二元对立的概念划分,也根本无法客观、真实、全面地解释一个丰富、立体、多维的人。
日本心理学家山根清道在《犯罪心理学》中说:“人格或人类行为的类型化,当然不能像动植物那样,根据有蹄无蹄或叶子的形状来分类。尤其是在对犯罪者进行分类的类型化中,存在着比一般人格的类型化更多的困难。”令人不解的是,报纸缘何总喜欢用“性格内向”这个标签?在没有严谨的分析、调查、论证之前,我们是不是可以贸然将一个人的内向性格和犯罪直接联系起来?早在19世纪,犯罪侦探学之父汉斯・格罗斯在其《犯罪心理学》中就说过:“是否每一行为都是作案者总体特性的体现,我们不得而知。行为和特性是不是相互关联的一组概念?……只有当确定行为特点与某人的人格特性有关时,每个特殊的行为才是可信的。”
确定犯罪者性格与行为之间的关联,这是刑侦专家的事。但常识表明,一个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的人,背后的原因是极其复杂的,可能是社会的、家庭的或个人的原因,可能是遗传的或后天习得的,可能是偶然的或必然的,也可能是蓄谋已久或一时冲动。媒体喜欢将之简单归结为“性格内向”,一是因为社会形成的对“性格内向”者的负面评价,正好符合对犯罪者的道德谴责;再者,这种简单归因也符合读者“快餐化”阅读的心理期待,它省略了犯罪者曲折、复杂甚至可能毫无逻辑性可言的犯罪心理过程。
“性格内向”究竟从何时开始隐含负面因素已无从考察,媒体滥用“性格内向”必然加剧这种刻板印象,看待“性格内向”者的“有色眼镜”就很难摘除。
(摘自《中国青年报》)
1、应用心理学专业就业前景主要是在中小学、高校、各类企业、 医院和诊所从事心理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与咨询、心理咨询师、犯罪心理学家、职业评估、释压疏导、心理医生等工作。
2、应用心理学是心理学中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学科分支。应用心理学研究心理学基本原理在各种实际领域的应用,包括工业、工程、组织管理、市场消费、社会生活、医疗保健、体育运动以及军事、司法、环境等各个领域。
3、由于人们在工作及生活方面的需要,多种主题的相关研究领域形成心理学学科。随着经济、科技、社会和文化迅速发展,应用心理学有着日益广阔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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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剧情:季白(王凯饰)和许诩(王子文饰)是看似关系冷淡的师徒,却是生死相依的战友,更是相互钦慕的爱人。季白是深沉冷酷的资深神探,许诩是一位犯罪心理研究的天才新人。两人在联手破获一桩大案之后,季白对这个单纯睿智的爱徒心生爱慕,奈何无论他如何明追暗夺,这个如“蜗牛”般迟钝的女孩,就是收不到爱的信号。在二人“谈情说案”之际,也是一段极致甜蜜、却也极致艰险的追凶之旅。
2、《如果蜗牛有爱情》是由企鹅影业和东阳正午阳光影视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电视剧,改编自丁墨同名小说,由张开宙执导,朱朱编剧,王凯、王子文、徐悦、于恒等人主演。
3、该剧讲述了高冷刑警队长季白在与警界新人犯罪心理学专家许诩在合作中逐渐产生好感,二人一起破案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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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犯罪客体;生命;健康权;权利
一、青少年激情犯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是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一个行为最终可以构成犯罪,首先在于其侵犯了某个社会关系,当其侵犯的社会关系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则当然构成犯罪,但当其侵犯的社会关系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这个行为就不是犯罪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也就当然不构成犯罪。
(一)生命权
生命权作为每个公民最重要的、最基本的人身权。一个公民没有了生命,其他的一切权利都将失去没意义。人的生命权是从其出生开始,结束于生命结束。因此,青少年激情犯罪侵犯的这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人的生命起始标志,刑法理论上的认识不一致,主要有“阵痛说”、“一部露出说”、“生命全露说”、“断带说”、“发声说”、“独立呼吸说”等。按照我国通说,人的生命,起始于胎儿脱离母体后,开始独立呼吸,即采用独立呼吸说。
(二)健康权
健康权在法律上指的是生理健康,即维持人体生命的心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健康权也仅保护公民的生理健康,以公民的生理健康利益为内容,是公民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的利益唯内容的集体人格权。自然人以其身体组织的完整和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及完善发挥,从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
二、青少年激情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具有密切的联系,他是犯罪主体实施的侵犯犯罪客体的犯罪活动客观的外在的表现,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外化,是犯罪主体实施的侵犯客体的联系中介,是犯罪构成的动摇方面之一。犯罪客观方面,是指法律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的事实特征。青少年犯罪的客观方面是青少年激情犯罪所必须需要具备的要件之一。青少年激情犯罪的罪过形态大多表现为过失,其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的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一) 危害行为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指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其特征如下:(1)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身体动静。(2)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身体动静。(3)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着一定的危害性的动静。
(二)危害结果
在我国学者看,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危害结果,指危害行为侵犯刑法一般客体所引起的损害,它存在一切犯罪之中。狭义的危害结果,指的是危害行为侵害作为犯罪构成的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损害,它只存在部分犯罪之中,在我国大部分学者所采用第二种观点,即狭义的危害结果。所谓危害结果,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害。
三、青少年激情犯罪的犯罪主体
青少年激情犯罪的犯罪主体从理论上说是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现实生活也是这样。我们在对青少年激情犯罪的犯罪主体进行研究,可以更好地防止这些问题青年激情犯罪行为的发生。
(一)性格有缺陷的人
一些人由于从小的生活环境和家庭环境使得这些人的性格内向、孤僻。由于他们不善于表达和沟通,融入社会的能力不强,面对冲突和别人的侵害时,难于从容的对待,容易陷入自我意识状态,敌对性强的特点。
(二)心理不健康的人
现在由于不少学校主要采取的教育方式还是应试教育,所以部分学生面对着很强的学业压力,导致在心理上和精神上承受着很大的压力,最终使得自己的心理状态变的不健康。因为他们在现实中中得不到及时的心理关怀和情感疏通,在心理和精神上形成了疾患,心理在他们的生活和学业的压力下变的更加容易崩溃。
(三)道德修养差的人
道德修养差的人由于从小没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使得他们缺少适当正确的家庭教育,导致他们混迹于市并且逞强好胜。由于脾气暴躁、行为不端,在面对冲突的时候,往往表现得蛮横无理具有极强的攻击性。
(四)青少年激情犯罪的主观方面
在学理上,对激情犯罪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学者认为激情犯罪是故意犯罪,第二种认为激情犯罪的罪过一般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青少年激情犯罪,是指由于青少年瞬间情绪爆发而实施的毫无理智、不计后果、失去
自我控制的突发性的违法犯罪行为。从青少年激情犯罪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青少年激情犯罪是冲动因素和道德因素相结合的一种产物。所谓冲动因素是指青少年在某种特定情境的刺激下产生了不良的消极情绪,而这种不良情绪刺激了青少年激情犯罪行为人进行犯罪的冲动,而这种冲动的激情使得加害人也失去了理智,进而实施了加害行为。我们知道,青少年在处在激情状态的时候,他们的意识范围将会较之正常的时候有所缩小,往往只是指向激情体验的对象,对其他的事情考虑的较少;意识形态表现为清晰度降低,往往是意识不到自己当时做了些什么,理性分析事情的能力受到了抑制,不能正确评价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因此,青少年激情犯罪的主观方面大部分是由于当时的情绪的支配所造成的一般过失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刘邦惠.犯罪心理学[M].科学出版社,2007―1,(一).
[2]杨士隆著:《犯罪心理学》[M].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印行.
1、网剧《痕迹》下架是因为这部剧尸体没有马赛克,而且全程没有马赛克,高清解剖镜头、特写镜头,呈现的画面太过于血腥和暴力,担心会有人去模仿,因此选择暂时下架电视剧。也许后期整改剪辑处理后,会重新上线的。
2、《痕迹》是由徐正溪和姚笛领衔主演的一部刑侦题材的都市悬疑推理网剧,徐正溪在剧中饰演沉着冷静、高冷睿智的法医廖岩,而姚笛在剧中饰演的是高智商、漂亮干练的心理医生梁麦琦。梁麦琦刚从海外归来,因其擅长犯罪心理学,所以受邀在公安局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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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忠恕 犯罪 潜意识
作者简介:杨宏,甘肃警察职业学院。
一、引言
法律的存在是广泛共知的事实,并且有相应的充分的力量在保证法律的尊严,触犯法律不仅是不道义的,而且是会受到严厉制裁和惩罚的,学校普遍地给每个受教育对象灌输遵纪守法的价值和知识,社会、家庭、工作单位、媒体等或多或少地向每个成员宣讲法律和守法的概念,然而源源不断的潮水并未使所有成员顺流而行,违法犯罪仍是屡禁不止的普遍现象,尽管这有多方面的解释原因,但是一个仍然存在的谜团一直引起人们无限好奇:一个不断在被遵守法律、热爱生活、热爱他人的正面价值观滋养成长的好人怎么会变成一个十恶不赦的魔头?为什么会有人去做这么不经济的事情:损害他人利益,甚至剥夺他人生命,即使自己什么也得不到也如此,而后又承受明显的、难以逃脱的惩处?这个转变是在哪里发生的呢?
二、犯罪心理动力
根据社会心理学的研究,每个人都具有保护自我完整性和自我价值的动机,即完整地看待自己,而且认为自己是积极的有价值的。作为一个潜在犯罪人,他的认知至少是由两部分构成的:做遵纪守法的好好人和施行违法犯罪的合理性,因而自我认知是不能统一的;对于一个犯罪人而言,守法的行为和违法的行为是共存的,曾经的守法的认知和由于违法行为的出现而产生的新的认知也是并存的――矛盾的自我内容,矛盾的价值体系。根据认知失调理论,人的认知层面需要保持一致、认知和行为也要保持一致,否则人们会感觉到失调――内心的不悦感,当认知和行为出现不一致时,比如:要做遵纪守法的人和完成了犯罪行为,人们会做出调整以减轻内心失调,但行为是难以改变的,改变认知却是相对容易的,所以对于存在矛盾的认知内容、矛盾的自我评价、矛盾的行为的人而言,为了保持统一的自我和建立正面的自我价值感,他需要作出认知改变。
三、忠恕的内涵
(一)忠恕的定义
忠恕之心指的是理解别人痛苦的能力,表现为观察到别人的痛苦时,自己内心的不悦程度。忠恕具有促进亲社会行为的正面意义,在犯罪心理学中,忠恕之心可以作为预测犯罪倾向的一个指标。
(二)忠恕在犯罪心理动力中的作用
在守法公民向犯罪人的行为转变中,为了维护自我完整性和自我价值感,在心理层面需要有两个操作:一是肯定犯罪行为的合理性;二是贬低受害对象的价值。贬低受害人是为了对抗忠恕之心对犯罪行为的妨碍。忠恕表现的个体和对象之间由于基本属性相同点的存在而产生的情感联系,而贬低受害人是为了割舍这个联系。
(三)忠恕的程度
忠恕的能力有高有低,忠恕的本质是个体意识到的自己和对象的共同属性的多少,共同属性越多,越能将对象和自我联系在一起,因而可以将忠恕的对象看成是自我的投射,你认识到某个对象和你的共同点越多,你会更多地认可他、理解他,将他当成是你的一部分,进而像对待自己一样去对待他。一般而言,人们的忠恕程度根据和忠恕对象共有属性的减少而减少,比如从亲人、一个民族的人、一个国家的人、同样肤色的人、人类、灵长类直至昆虫、树木。总之,忠恕就是你在对象的身上看见了自己的影子,所以会不忍看到对方痛苦。
贬低受害人就是将可能的侵害对象看成是罪恶的、垃圾的、罪有应得的、活该的,将他看成是垃圾、灰尘、恶魔……总之是远离自己的、和自己没有一点相同属性的东西,这样,他的苦难就不会引起自己的不悦,作为犯罪人,他也才能排除忠恕之心的干扰而去施以侵害。
(四)忠恕的根源――同类潜意识
忠恕之心的根源是个体的同类潜意识。在面对其他个体时,个体会潜意识地辨认自己和对方的共有属性,将对方更多地和自己联系在一起,会施以更多的忠恕之心――不忍对方罹受苦难,杀死蜻蜓要比杀死蚊子更让人难受,因为我们把蜻蜓看成是朋友,把蚊子看成是敌人。犯罪人将一个和他一样的人杀死,因为他已经将对方看成是草芥,完全是和自己、和人类没有任何关系的东西了。所以没有任何同类潜意识去唤醒他的忠恕之心,或者他打消了同类潜意识和侵害对象的关联。
(五)忠恕的测量
在犯罪心理学研究的语境中,忠恕更确切指的是对有机体痛苦的容忍程度,另外,忠恕也可以看成是个体的自我投射,因而忠恕的测量可以用投射测验的设计,选用不同程度和类型的有机体的苦难情境描述来测试个体感同身受的程度。更加有针对性的是可以选用诸如:“对最近一年来引起你极大愤慨的人(组织)遭受意外(攻击)的感受是什么?”的语句,由于犯罪心理动力的恶性发展是一个较长期的过程,因而需要选用长时程的语境。另外,就犯罪倾向来看,如果有犯罪认同和贬低受害人指标的配套测验会更好。一般而言,忠恕的逐渐丧失意味着犯罪认同和贬低受害人的增加。需要注意的是对特定对象的忠恕的变化和普遍意义的忠恕变化是不同的,前者针对的是特定受害对象的犯罪,而后者是无特定受害人的犯罪。
(六)忠恕是可以培养的
忠恕是可以培养的,通过感受生命的脆弱和珍贵,感受人类的孤单和无助,感受和理解那些不幸者的伤痛,现场去和不幸者沟通,聆听他们的苦难,学习幸存者的坚强和他们的处世哲学,试着去拯救别人免受疼痛,试着去帮助别人,通过救赎别人,救赎自己。见证或参与生命的诞生:养花、养草、养动物。去了解即将离世的人的愿望和感受。不断训练对不幸者感受的体验力,训练对生命的知觉,训练施予和改变的能力,通过充分的表达、相互的沟通、场景的活动、考察测试可以培养忠恕。 四、忠恕的作用
(一)忠恕在犯罪预防中的作用
对忠恕的理解可以应用于犯罪心理中的犯罪预防和司法矫正两个方面。
个体行为的预测和群体性事件的预测都可以应用忠恕指标。如果通过可靠、稳定的工具获得某些个体具有较低的忠恕能力,那么预示着有一个内在限制在制约着他去伤害他人。
但是单纯的忠恕不能说明犯罪爆发的情况,对犯罪的预测,还需要掌握监测对象的内心冲突程度、问题解决方式和效果、人际模式、犯罪便利条件、甚至人格等方面。
(二)忠恕在司法矫正中的作用
目前司法实践的逻辑是:你犯了大错,就需要剥夺你最珍贵的东西――时光,惩罚你,或者你是危险分子,所以要限制你,直至你不危险为止。因此,足够的惩罚可以使犯罪人好转;另外,就信息影响而言:违法犯罪会接受必要的惩罚,所以会很少有人犯罪。惩罚有效减少犯罪的关键在于:及时、严厉、不疏漏。攀升的犯罪率和较高的再犯率说明了这种逻辑的问题。
用诚恳的认错行为、规矩的行为、功利性的立功表现等这些外在观察判断犯罪人未来的态度和行为倾向是不够的。忠恕指标是检验犯罪人心理状态的一个内在指标。配合认知的改变和忠恕能力的培养,通过测查对司法、政府、社会正义等的态度,可以更好地确定犯罪人的内在心理状态。
一、引言1
(一)问题的提出1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1
1、犯罪性质以盗窃犯罪最为突出1
2、犯罪形式群体犯罪居多2
3、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心理扭曲2
4、犯罪年龄逐渐趋向低龄化2
5、犯罪身份以辍学少年人数居多2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心理因素分析2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3
1、犯罪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3
2、暴力犯罪比例很大3
3、违法犯罪者的文化素质低下3
4、有组织犯罪较多,3
5、流动人口作案较多3
6、前科罪犯比例大4
7、无业人员比例大4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成因分析4
1、不良动机的影响4
2、自身素质低,抵御能力差4
3、各种文化糟粕的影响4
4、婚姻、家庭因素的影响5
5、学校教育的片面5
6、各种社会因素和舆论的影响5
(三)青少年违法犯罪心理分析5
1、好奇心理的驱使5
2、盲从意识的作祟6
3、爱慕虚荣的攀比6
5、蓄意报复的躁动6
6、寻求刺激的诱惑6
三、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及对策7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家庭预防7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学校预防8
(三)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社会预防8
摘要:我们知道,在法律上,犯罪是这样一个过程:行为人产生犯罪意识,把犯罪意识付诸行动,并被法律认为犯罪。我简要地把它概括成三个基本点、两个环节,即人形成犯罪意识并实施犯罪,这里包含了形成犯罪意识和实施环境两个环节。所以,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指的就是犯罪意识。人的犯罪意识的形成是复杂的,犯罪意识反映了社会客观环境对人的主观世界的影响,是人凭借自身条件对社会客观环境所形成的认识。
随着当今社会高科技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应用,网络与通讯等传媒的空前发展,使得青少年一方面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快速变化,见多识广,早知、早熟、思维变得相当活跃。而在另一方面,青少年地犯罪现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无论从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犯罪的手段等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青少年本应是天真、烂漫、无邪的,但令我们心酸的是,当今许多青少年却因为各种各样的罪名锒铛入狱或成为少年犯,接受训导,过早地结束了美好的青少年时光,他们的犯罪形式和罪行的严重程度,给我们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以及社会教育敲响了警钟。
针对当今社会上典型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研究与分析青少年的犯罪心理、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犯罪手段等。在对这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归纳总结现代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和心理因素,以期能更好地预防现代青少年的犯罪。为从根本上解决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提供相应的方法、途径和措施。
为了预防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和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我国特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途径,一方面是要针对青少年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及思想品德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和人生观,还要在教育中讲究方式、方法和策略,把青少年的思想引导到健康向上的轨道上来;另一方面,还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以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创造积极健康的社会环境,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彻底根除滋生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土壤。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犯罪心理分析犯罪预防犯罪特点
一、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世界各国都普遍重视和面临的社会大问题。“违法犯罪青年是指那些沾染上坏习惯,有流氓、偷窃、打群架、赌博等行为,违法乱纪或者犯罪的青年。”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针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实行了综合治理,曾经一度控制了青少年违法犯罪迅猛增长的势头。但是由于某些因素的影响,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至今在许多地方仍然很突出,并
且呈现出“四高一低”的趋势,即:青少年暴力犯罪比例偏高;14至18周岁年龄段抢劫犯罪比例偏高;18周岁至25周岁年龄段盗窃、抢劫犯罪比例偏高;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比例偏高;青少年违法犯罪年龄偏低。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21世纪的主人。青少年的成长关系着社会的安定、团结、繁荣和昌盛。青少年的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也一直是困扰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同时也是消除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维护社会安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课题之一。分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心理、特点,如何从青少年违法犯罪心理上寻觅预防其违法犯罪的对策,越来越显得紧迫和重要,对我们法学专业提出了一项非常严峻的研究内容论文。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
在当今物欲横流、网络遍及城乡的年代,各种垃圾网络也是无孔不入的出现,青少年违法犯罪状况越来越严重,尤其是一些正规的商业网站存在或提供链接的毒害青少年心灵的垃圾内容,同时最容易诱发犯罪的暴力游戏得盛行,在虚拟游戏中使得他们对于实际的犯罪后果淡化,对自身的约束力大大降低。根据近年来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现状研究分析,违法犯罪现状分类如下:
1、犯罪性质以盗窃犯罪最为突出
首先由于大多数青少年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但又想不劳而获,就从小偷、小摸逐步走向盗窃犯罪的深渊;
其次是强取豪夺、寻衅滋事等犯罪人数众多;
再者,就是模仿电影电视中或暴力游戏中的主人翁做案手法,呈“英雄”,无所顾忌,以致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罪行。
2、犯罪形式群体犯罪居多
有些青少年尤其是农村里的孩子由于经济或教育水平等原因而过早辍学,他们无所事事,流浪街头。因此便三、五成群自发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交流作案经验。有的甚至模仿影视片中的黑社会组织,成立帮派或团伙。
3、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心理扭曲
有的青少年犯罪手段已经达到智能化、成熟化、专业化。首先作案前进行周密策划,准备作案工具,多次踩点,选择时机;其次作案时分工明确,注意配合;再者有某些青少年已会运用反侦察手段;最后有的一人就犯有数种罪名,而且情节都较为严重。据说某市一名少年犯杀人案,该少年竟然看着手表杀人,计算杀一个人需多长时间。可见现代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手段是何等残忍,心理是何等扭曲。
4、犯罪年龄逐渐趋向低龄化
据统计,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有些甚至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违法犯罪的生涯。
5、犯罪身份以辍学少年人居多
近年来,十五六岁少年轻易犯重罪的事件频频发生。根据来自中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内,青少年违法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占到了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心理因素分析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安定、团结的主要因素。青少年由于没有太多经历的社会经验,思想没成熟,性格没定型,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理所当然的成为各种犯罪团伙拉拢的主要对象。为此国家制定和修改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法律的颁布和修改,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重视程度。认真研究和分析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总结归纳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解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成因,才能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促进社会的繁荣、昌盛和进步。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
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呈现出名目繁多的趋势,但这并非无迹可寻,根据大量的资料统计分析,其犯罪特点可大致归纳如下:
1、犯罪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青少年由于自身因素的关系,年龄较小、自律能力差,极易冲动,违法犯罪经常表现为抢劫、故意杀人、盗窃、绑架等,很少为过失犯罪,犯罪不计后果,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
2、暴力犯罪比例很大
“暴力犯罪是以给被害人造成肉体上的损害为主要手段或以人的生命、健康为直接侵害对象的各种犯罪。”据统计,青少年涉及的故意杀人、抢劫案件分别各占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总数的20%以上,1999年重大杀人、抢劫案件占总案数的70%。
3、违法犯罪者的文化素质低下
在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罪犯当中,有很少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大部分只接受过中低等学校或社会教育,许多犯人在小学期间就已辍学,有的甚至没上过学,初中以下文盲、半文盲占90%以上。据统计,某市“审理的53名少年被告人中,小学(含小学和文盲)以下文化程度的为39人,占总数的73.5%,其余均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
4、有组织犯罪较多,
青少年罪犯虽年轻力壮具有体力优势,但由于他们的思想不太成熟,缺乏作案经验,对犯罪心理压力过大,且大都实施暴力犯罪,担心被害人反抗,总感觉单人作案势单力薄,因此他们经常纠集几人共同作案,形成犯罪团伙甚至犯罪集团。
5、流动人口作案较多
当今社会产生了大规模的人口流动现象,再加上现今我国对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上的不健全,许多暂住、录用外来人员不予申报,给一些犯罪分子制造了可乘之机,而且作案后逃之夭夭、不留任何踪迹,同时给侦破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助长了流窜分子大肆进行作案的嚣张气焰。
6、前科罪犯比例大
据统计,“1999年在所有的青少年犯罪的案件中,有前科、累犯分别占22%和79%。”再犯比例过高,一方面说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恶习根深蒂固,虽经劳动改造仍不思悔改,但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我们在特殊案件的预防上存在严重不足。
7、无业人员比例大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机械化、智能化和自动化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劳动力大量剩余,许多单位都实行裁员政策,许多青少年失业或根本没有职业。这样就形成大量的“闲散”青少年。这些无所事事的青少年游民自然成了罪犯拉拢的主要对象。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成因分析
鉴于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的增多的现象,给我们法学界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因此认真研究分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成因,对于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具有重大的意义。现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成因分析归纳如下:
1、不良动机的影响
凡违背禁止性规范的动机均为不良动机,它可以诱发很多犯罪,成为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内在动力。例如,经不住金钱诱惑的拜金主义会产生贪污、贿赂等犯罪;不劳而获、不思进取、贪图享受的享乐主义可以诱惑青少年去盗窃、抢劫;复仇的报复心理可以导致杀害、伤害别人;赌博、吸毒不良习气等均可以引发大量刑事案件的发生。
2、自身素质低,抵御能力差
由于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学文化的关键时期,加上自身文化素质较低,分辨事非能力较差,其涉世未深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不良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3、各种文化糟粕的影响
一些“黄色”书刊和不良“网络游戏”的毒害,一些新闻媒体播放的暴力等影视制品和暴力游戏的影响,都导致一些青少年效仿而犯罪。
4、婚姻、家庭因素的影响
一些青少年因恋爱、婚姻的不成功,造成与恋人或夫妻反目为仇,进行暴力、凶杀等报复。有一些因父母感情不好或离异造成性格孤癖、内向、不好交往、憎恨男性或女性等不正常心态导致犯罪,还有的因父母溺爱,不良影响(如赌博、吸毒等)而失足犯罪。
5、学校教育的片面
当前,有些学校在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情况下,而忽略了对青少年学生的思想和法制教育不够,导致许多青少年学生缺乏正确的理想信念,不知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头脑中没有辨别是非的标准,不懂法、不知法,也就谈不上遵纪守法,这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6、各种社会因素和舆论的影响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很容易产生高消费意识的盲目膨胀,追求物质金钱的欲望及腐朽思想严重侵蚀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一时间拜金主义、享乐主义重新抬头,另外经济收入的差距加大,造成了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诱发青少年追求金钱和物质享受,使得一些青少年为获不义之财疯狂作案。
(三)青少年违法犯罪心理分析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跨世纪的接班人。青少年的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中国科学院心理所研究员王极盛曾在北京做过一项调查,在调查中发现32%的中小学生都存在一定的心理问题。因此分析研究青少年的犯罪心理,从心理上消除犯罪因素显得异常重要。只有充分了解犯罪的心理,清楚了犯罪的起因,才能从根本上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现把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心理原因归纳如下:
1、好奇心理的驱使
青少年对外界事物充满了好奇,这是他们的天性。本应成为求知欲望的资本,促使成才的心理保障,但由于他们的社会阅历浅,辨别是非的能力差,有时对好坏良莠缺乏全面正确的判断,在缺乏良性诱导的情况下,
就会在好奇心的驱使下随心所欲,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2、盲从意识的作祟
在一些团伙共同犯罪案件中,相当一部分青少年根本没有完全认识自己的所作所为,并不知道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而只是盲目跟随其他成员做事,人云亦云,并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
3、爱慕虚荣的攀比
近年来,由于惨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使得一些青少年幼小的心灵里埋下了爱慕虚荣的种子。讲排场、讲穿戴、讲吃喝,好逸恶劳,梦想一夜暴富,不劳而获,这些都极大地助长了贪污受贿的心理,一旦瞅准机会,他们就会不择手段地侵犯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
4、逆反心理的促使
从生理角度讲,青少年时期是逆反心理最强烈的时期。对一些家长的“棍棒之下出孝子”的腐朽思想和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歧视差等生的做法,许多青少年都“不堪忍受”,有的甚至产生了强烈的对立情绪,严重时甚至会采取暴力手段进行反抗。
5、蓄意报复的躁动
蓄意报复是青少年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主要动机之一。由于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心理状态不稳定,控制力不强,容易冲动,当遇到别人的挑衅时,往往表现得格外烦躁,缺乏理性思考。对于挑衅和伤害总想着要“讨个说法”的心理,决不肯轻易放过别人,总想着只有一报还一报,心理才平衡,才“不吃亏”,这些造成了青少年违法犯罪频率的提高。
6、寻求刺激的诱惑
现代的青少年,生活的主旋律基本上都是家庭、学校和食堂三点一线。一方面由于极少接触外界的生活,使得他们的心理及其空虚,总想这点刺激来增加自己生活的乐趣;令一方面由于一些腐朽的精神文化产品的腐蚀和诱导,一部分青少年对物质和精神生活有着畸形的追求,喜欢寻求一些所谓的刺激,甚至超越了法律和道德的范畴。极大的诱发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心理因素。
从上述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心理来看,社会、家庭、学校等各方面不良因素的影响都在他们心灵中有着不同程度的折射和反映。因此,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一方面是要针对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及思想品德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和人生观,还要在教育中讲究方式、方法和策略,把青少年的思想引导到健康向上的轨道上来;另一方面,还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以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创造积极健康的社会环境,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彻底根除滋生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土壤。
综上所述,以上认真分析和考虑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特点、成因和心理因素的影响。只有正确了解和掌握了青少年们的犯罪因素,才能针对具体的每一位青少年施行合适的方法来预防他们的犯罪,从违法犯罪的根源入手,努力把违法犯罪扼杀于萌芽状态之中。
三、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及对策
近几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十分突出,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对如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家、学者以及热心于预防青少年工作的人员提出了很多有见地的办法,但仍不能有效地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率的逐步上升。“预防未成年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娇治和预防犯罪的对策的研究”。对青少年违法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对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在分析和研究了它的特点、成因和心理原因之后,我们知道并不是单方面就可以满足要求的,它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共同作用。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家庭预防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充分落实,现代社会的家庭结构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大家庭日趋瓦解,由父母和未婚子女组成的小家庭,逐步取代了存在几千年的“四世同堂”的传统大家庭。传统家庭中的诸多功能正在逐渐丧失,广大青少年对家庭的依赖和保护作用开始减弱,家庭教育职能逐渐弱化。正是由于家庭教育职能的逐渐弱化,引起了青少年违法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青少年教育的基础。家庭教育的早期启蒙作用、长期感染作用、环境熏陶作用都是学校和社会教育无法比拟和难以取代的,甚至会影响孩子们的一生。
作为父母要努力为孩子的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并非简单的物质基础方面,更重要的是道德素质的教育和影响。使孩子们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中接受潜移默化的影响。对于父母来说,生育子女是一种本能,而教育子女,进而把子女培养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之人,才是父母之爱的升华。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养不教,是父母的失职;教子不善,则是父母的罪恶。作为父母应该努力从思想上教育
孩子,使他们远离罪恶,千万不要把孩子当作宝贝一样,对孩子过分的溺爱,以免将来铸成难以挽回的过错。
因此,家庭预防在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应该担当和强化对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的预防责任。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学校预防
我国很早就开始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但是具体落实情况有许多并不尽人意。但事实上,学校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上负有最为重大的责任。如今在学校管理中存在着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首先要在教育导向上进行预防。尽快贯彻和落实素质教育,使其更好的和后面更高阶段的教育目标进行衔接。真正改变应试教育的误导模式,努力使教师、家长和学生,接受所谓的素质教育,不要使素质教育形同虚设。
其次要切实改变不良的教育方式。作为教师要对学生充满爱心,尊重学生的人格,改变通过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而降低教育的效果。教师应以身作则,起到表率作用,重视学生的生理和心理健康,避免学生因处于诱发环境中而酿成的违法犯罪行为。
最后要加强学校管理,营造良好的校园治安环境。对于升学率较差的学校和贫穷地区的学校,由于资金缺乏,使得教师难以安心从教,导致学校管理松松垮垮、毫无生气。这时要特别注意避免校外恶势力趁机渗入校园,彻底根除恶势力滋生的土壤,防止诱发青少年学生的偏差行为,为广大青少年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三)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社会预防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这些变化给青少年带来的不利影响。
首先人、财、物的大量流动造成大范围的社会供求失衡。我们要采取措施,防止大量青少年劳动力盲目无序的流动,避免青少年因陷入生计困境而滋长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其次社会文化的污浊和网络媒体的误导造成青少年道德滑坡。因此,我们要行动起来,尽量使青少年远离不良影视和网络文化的影响,尽量减少对青少年传递的错误信息,防止引起社会化的偏向,使他们的保持自己的行为准则,减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最后社会“控制体系(约束力)”的虚弱加重加快社会环境的恶化。我们要加强社会控制体系,壮大社会对青少年的约束力,预防青少年自发发展现象的蔓延,尽量减少青少年涉足对他们不宜领域的机会,使青少年主动远离违法犯罪。
近几年来,有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重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和实施,使我们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做到了有法可依。
总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工作,只有在党政组织领导下,实行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充分利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文化等手段,不断改善社会风气,消除各种消极影响,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目的。
注释:
郝欣、吴翠珍、杨欣、魏尚洲著,《青年犯罪心理活动规律及心理诊断研究》,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中国青少年研究会,第1页;
倪泽仁著,《暴力犯罪刑法适用指导》中国检察出版社,第2页;
杜衍庆著,《对农村青少年城市化犯罪现象的调查分析》,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第3页;
郭卜乐著,《未成年人犯罪》,中国心理热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一章第五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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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爱梅著,《青少年犯罪心理与教育初探》,中国监狱信息网,2005-2-21;
5、于伟、韩丽颖著,《非公有制经济对青年学生心理健康的影响与应对策略》,2004-8-23;
6、郝欣、吴翠珍、杨欣、魏尚洲著,《青年犯罪心理活动规律及心理诊断研究》,2005-11-16;
7、吴长开著,《论青年心理发展的动力系统》,《西南师范大学学报》,1994年第4期;
8、罗大华等著,《青少年犯罪心理分析》,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
9、罗大华、石起才著,《青少年犯罪心理学》,江西省心理学会法制专业委员会,1984年版;
10、《犯罪心理学》编写组,《犯罪心理学》,群众出版社,1986年12月第一版;
随着当今社会高科技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应用,网络与通讯等传媒的空前发展,使得青少年一方面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快速变化,见多识广,早知、早熟、思维变得相当活跃。而在另一方面,青少年地犯罪现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无论从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犯罪的手段等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青少年本应是天真、烂漫、无邪的,但令我们心酸的是,当今许多青少年却因为各种各样的罪名锒铛入狱或成为少年犯,接受训导,过早地结束了美好的青少年时光,他们的犯罪形式和罪行的严重程度,给我们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以及社会教育敲响了警钟。
针对当今社会上典型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研究与分析青少年的犯罪心理、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犯罪手段等。在对这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归纳总结现代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和心理因素,以期能更好地预防现代青少年的犯罪。为从根本上解决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提供相应的方法、途径和措施。
为了预防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和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我国特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途径,一方面是要针对青少年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及思想品德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和人生观,还要在教育中讲究方式、方法和策略,把青少年的思想引导到健康向上的轨道上来;另一方面,还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以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创造积极健康的社会环境,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彻底根除滋生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土壤。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犯罪心理分析犯罪预防犯罪特点
一、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世界各国都普遍重视和面临的社会大问题。“违法犯罪青年是指那些沾染上坏习惯,有流氓、偷窃、打群架、赌博等行为,违法乱纪或者犯罪的青年。”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针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实行了综合治理,曾经一度控制了青少年违法犯罪迅猛增长的势头。但是由于某些因素的影响,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至今在许多地方仍然很突出,并且呈现出“四高一低”的趋势,即:青少年暴力犯罪比例偏高;14至18周岁年龄段抢劫犯罪比例偏高;18周岁至25周岁年龄段盗窃、抢劫犯罪比例偏高;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比例偏高;青少年违法犯罪年龄偏低。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21世纪的主人。青少年的成长关系着社会的安定、团结、繁荣和昌盛。青少年的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也一直是困扰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同时也是消除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维护社会安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课题之一。分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心理、特点,如何从青少年违法犯罪心理上寻觅预防其违法犯罪的对策,越来越显得紧迫和重要,对我们法学专业提出了一项非常严峻的研究内容。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
在当今物欲横流、网络遍及城乡的年代,各种垃圾网络也是无孔不入的出现,青少年违法犯罪状况越来越严重,尤其是一些正规的商业网站存在或提供链接的毒害青少年心灵的垃圾内容,同时最容易诱发犯罪的暴力游戏得盛行,在虚拟游戏中使得他们对于实际的犯罪后果淡化,对自身的约束力大大降低。根据近年来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现状研究分析,违法犯罪现状分类如下:
1、犯罪性质以盗窃犯罪最为突出
首先由于大多数青少年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但又想不劳而获,就从小偷、小摸逐步走向盗窃犯罪的深渊;
其次是强取豪夺、寻衅滋事等犯罪人数众多;
再者,就是模仿电影电视中或暴力游戏中的主人翁做案手法,呈“英雄”,无所顾忌,以致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罪行。
2、犯罪形式群体犯罪居多
有些青少年尤其是农村里的孩子由于经济或教育水平等原因而过早辍学,他们无所事事,流浪街头。因此便三、五成群自发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交流作案经验。有的甚至模仿影视片中的黑社会组织,成立帮派或团伙。
3、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心理扭曲
有的青少年犯罪手段已经达到智能化、成熟化、专业化。首先作案前进行周密策划,准备作案工具,多次踩点,选择时机;其次作案时分工明确,注意配合;再者有某些青少年已会运用反侦察手段;最后有的一人就犯有数种罪名,而且情节都较为严重。据说某市一名少年犯杀人案,该少年竟然看着手表杀人,计算杀一个人需多长时间。可见现代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手段是何等残忍,心理是何等扭曲。
4、犯罪年龄逐渐趋向低龄化
据统计,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有些甚至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违法犯罪的生涯。
5、犯罪身份以辍学少年人居多
近年来,十五六岁少年轻易犯重罪的事件频频发生。根据来自中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内,青少年违法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占到了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心理因素分析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安定、团结的主要因素。青少年由于没有太多经历的社会经验,思想没成熟,性格没定型,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理所当然的成为各种犯罪团伙拉拢的主要对象。为此国家制定和修改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法律的颁布和修改,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重视程度。认真研究和分析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总结归纳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解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成因,才能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促进社会的繁荣、昌盛和进步。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
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呈现出名目繁多的趋势,但这并非无迹可寻,根据大量的资料统计分析,其犯罪特点可大致归纳如下:
1、犯罪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青少年由于自身因素的关系,年龄较小、自律能力差,极易冲动,违法犯罪经常表现为抢劫、故意杀人、盗窃、绑架等,很少为过失犯罪,犯罪不计后果,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
2、暴力犯罪比例很大
“暴力犯罪是以给被害人造成肉体上的损害为主要手段或以人的生命、健康为直接侵害对象的各种犯罪。”据统计,青少年涉及的故意杀人、抢劫案件分别各占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总数的20%以上,1999年重大杀人、抢劫案件占总案数的70%。
3、违法犯罪者的文化素质低下
在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罪犯当中,有很少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大部分只接受过中低等学校或社会教育,许多犯人在小学期间就已辍学,有的甚至没上过学,初中以下文盲、半文盲占90%以上。据统计,某市“审理的53名少年被告人中,小学(含小学和文盲)以下文化程度的为39人,占总数的73.5%,其余均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
4、有组织犯罪较多,
青少年罪犯虽年轻力壮具有体力优势,但由于他们的思想不太成熟,缺乏作案经验,对犯罪心理压力过大,且大都实施暴力犯罪,担心被害人反抗,总感觉单人作案势单力薄,因此他们经常纠集几人共同作案,形成犯罪团伙甚至犯罪集团。
5、流动人口作案较多
当今社会产生了大规模的人口流动现象,再加上现今我国对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上的不健全,许多暂住、录用外来人员不予申报,给一些犯罪分子制造了可乘之机,而且作案后逃之夭夭、不留任何踪迹,同时给侦破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助长了流窜分子大肆进行作案的嚣张气焰。
6、前科罪犯比例大
据统计,“1999年在所有的青少年犯罪的案件中,有前科、累犯分别占22%和79%。”再犯比例过高,一方面说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恶习根深蒂固,虽经劳动改造仍不思悔改,但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我们在特殊案件的预防上存在严重不足。
7、无业人员比例大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机械化、智能化和自动化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劳动力大量剩余,许多单位都实行裁员政策,许多青少年失业或根本没有职业。这样就形成大量的“闲散”青少年。这些无所事事的青少年游民自然成了罪犯拉拢的主要对象。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成因分析
鉴于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的增多的现象,给我们法学界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因此认真研究分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成因,对于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具有重大的意义。现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成因分析归纳如下:
1、不良动机的影响
凡违背禁止性规范的动机均为不良动机,它可以诱发很多犯罪,成为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内在动力。例如,经不住金钱诱惑的拜金主义会产生贪污、贿赂等犯罪;不劳而获、不思进取、贪图享受的享乐主义可以诱惑青少年去盗窃、抢劫;复仇的报复心理可以导致杀害、伤害别人;赌博、吸毒不良习气等均可以引发大量刑事案件的发生。
2、自身素质低,抵御能力差
由于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学文化的关键时期,加上自身文化素质较低,分辨事非能力较差,其涉世未深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不良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3、各种文化糟粕的影响
一些“黄色”书刊和不良“网络游戏”的毒害,一些新闻媒体播放的暴力等影视制品和暴力游戏的影响,都导致一些青少年效仿而犯罪。
4、婚姻、家庭因素的影响
一些青少年因恋爱、婚姻的不成功,造成与恋人或夫妻反目为仇,进行暴力、凶杀等报复。有一些因父母感情不好或离异造成性格孤癖、内向、不好交往、憎恨男性或女性等不正常心态导致犯罪,还有的因父母溺爱,不良影响(如赌博、吸毒等)而失足犯罪。
5、学校教育的片面
当前,有些学校在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情况下,而忽略了对青少年学生的思想和法制教育不够,导致许多青少年学生缺乏正确的理想信念,不知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头脑中没有辨别是非的标准,不懂法、不知法,也就谈不上遵纪守法,这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6、各种社会因素和舆论的影响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很容易产生高消费意识的盲目膨胀,追求物质金钱的欲望及腐朽思想严重侵蚀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一时间拜金主义、享乐主义重新抬头,另外经济收入的差距加大,造成了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诱发青少年追求金钱和物质享受,使得一些青少年为获不义之财疯狂作案。
(三)青少年违法犯罪心理分析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跨世纪的接班人。青少年的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中国科学院心理所研究员王极盛曾在北京做过一项调查,在调查中发现32%的中小学生都存在一定的心理问题。因此分析研究青少年的犯罪心理,从心理上消除犯罪因素显得异常重要。只有充分了解犯罪的心理,清楚了犯罪的起因,才能从根本上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现把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心理原因归纳如下:
1、好奇心理的驱使
青少年对外界事物充满了好奇,这是他们的天性。本应成为求知欲望的资本,促使成才的心理保障,但由于他们的社会阅历浅,辨别是非的能力差,有时对好坏良莠缺乏全面正确的判断,在缺乏良性诱导的情况下,就会在好奇心的驱使下随心所欲,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2、盲从意识的作祟
在一些团伙共同犯罪案件中,相当一部分青少年根本没有完全认识自己的所作所为,并不知道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而只是盲目跟随其他成员做事,人云亦云,并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
3、爱慕虚荣的攀比
近年来,由于惨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使得一些青少年幼小的心灵里埋下了爱慕虚荣的种子。讲排场、讲穿戴、讲吃喝,好逸恶劳,梦想一夜暴富,不劳而获,这些都极大地助长了贪污受贿的心理,一旦瞅准机会,他们就会不择手段地侵犯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
4、逆反心理的促使
从生理角度讲,青少年时期是逆反心理最强烈的时期。对一些家长的“棍棒之下出孝子”的腐朽思想和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歧视差等生的做法,许多青少年都“不堪忍受”,有的甚至产生了强烈的对立情绪,严重时甚至会采取暴力手段进行反抗。
5、蓄意报复的躁动
蓄意报复是青少年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主要动机之一。由于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心理状态不稳定,控制力不强,容易冲动,当遇到别人的挑衅时,往往表现得格外烦躁,缺乏理性思考。对于挑衅和伤害总想着要“讨个说法”的心理,决不肯轻易放过别人,总想着只有一报还一报,心理才平衡,才“不吃亏”,这些造成了青少年违法犯罪频率的提高。
6、寻求刺激的诱惑
现代的青少年,生活的主旋律基本上都是家庭、学校和食堂三点一线。一方面由于极少接触外界的生活,使得他们的心理及其空虚,总想这点刺激来增加自己生活的乐趣;令一方面由于一些腐朽的精神文化产品的腐蚀和诱导,一部分青少年对物质和精神生活有着畸形的追求,喜欢寻求一些所谓的刺激,甚至超越了法律和道德的范畴。极大的诱发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心理因素。
从上述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心理来看,社会、家庭、学校等各方面不良因素的影响都在他们心灵中有着不同程度的折射和反映。因此,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一方面是要针对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及思想品德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和人生观,还要在教育中讲究方式、方法和策略,把青少年的思想引导到健康向上的轨道上来;另一方面,还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以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创造积极健康的社会环境,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彻底根除滋生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土壤。
综上所述,以上认真分析和考虑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特点、成因和心理因素的影响。只有正确了解和掌握了青少年们的犯罪因素,才能针对具体的每一位青少年施行合适的方法来预防他们的犯罪,从违法犯罪的根源入手,努力把违法犯罪扼杀于萌芽状态之中。
三、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及对策
近几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十分突出,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对如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家、学者以及热心于预防青少年工作的人员提出了很多有见地的办法,但仍不能有效地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率的逐步上升。“预防未成年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娇治和预防犯罪的对策的研究”。对青少年违法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对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在分析和研究了它的特点、成因和心理原因之后,我们知道并不是单方面就可以满足要求的,它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共同作用。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家庭预防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充分落实,现代社会的家庭结构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大家庭日趋瓦解,由父母和未婚子女组成的小家庭,逐步取代了存在几千年的“四世同堂”的传统大家庭。传统家庭中的诸多功能正在逐渐丧失,广大青少年对家庭的依赖和保护作用开始减弱,家庭教育职能逐渐弱化。正是由于家庭教育职能的逐渐弱化,引起了青少年违法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青少年教育的基础。家庭教育的早期启蒙作用、长期感染作用、环境熏陶作用都是学校和社会教育无法比拟和难以取代的,甚至会影响孩子们的一生。
作为父母要努力为孩子的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并非简单的物质基础方面,更重要的是道德素质的教育和影响。使孩子们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中接受潜移默化的影响。对于父母来说,生育子女是一种本能,而教育子女,进而把子女培养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之人,才是父母之爱的升华。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养不教,是父母的失职;教子不善,则是父母的罪恶。作为父母应该努力从思想上教育孩子,使他们远离罪恶,千万不要把孩子当作宝贝一样,对孩子过分的溺爱,以免将来铸成难以挽回的过错。
因此,家庭预防在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应该担当和强化对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的预防责任。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学校预防
我国很早就开始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但是具体落实情况有许多并不尽人意。但事实上,学校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上负有最为重大的责任。如今在学校管理中存在着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首先要在教育导向上进行预防。尽快贯彻和落实素质教育,使其更好的和后面更高阶段的教育目标进行衔接。真正改变应试教育的误导模式,努力使教师、家长和学生,接受所谓的素质教育,不要使素质教育形同虚设。
其次要切实改变不良的教育方式。作为教师要对学生充满爱心,尊重学生的人格,改变通过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而降低教育的效果。教师应以身作则,起到表率作用,重视学生的生理和心理健康,避免学生因处于诱发环境中而酿成的违法犯罪行为。
最后要加强学校管理,营造良好的校园治安环境。对于升学率较差的学校和贫穷地区的学校,由于资金缺乏,使得教师难以安心从教,导致学校管理松松垮垮、毫无生气。这时要特别注意避免校外恶势力趁机渗入校园,彻底根除恶势力滋生的土壤,防止诱发青少年学生的偏差行为,为广大青少年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三)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社会预防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这些变化给青少年带来的不利影响。
首先人、财、物的大量流动造成大范围的社会供求失衡。我们要采取措施,防止大量青少年劳动力盲目无序的流动,避免青少年因陷入生计困境而滋长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其次社会文化的污浊和网络媒体的误导造成青少年道德滑坡。因此,我们要行动起来,尽量使青少年远离不良影视和网络文化的影响,尽量减少对青少年传递的错误信息,防止引起社会化的偏向,使他们的保持自己的行为准则,减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最后社会“控制体系(约束力)”的虚弱加重加快社会环境的恶化。我们要加强社会控制体系,壮大社会对青少年的约束力,预防青少年自发发展现象的蔓延,尽量减少青少年涉足对他们不宜领域的机会,使青少年主动远离违法犯罪。
近几年来,有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重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和实施,使我们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做到了有法可依。
总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工作,只有在党政组织领导下,实行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充分利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文化等手段,不断改善社会风气,消除各种消极影响,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目的。
注释:
郝欣、吴翠珍、杨欣、魏尚洲著,《青年犯罪心理活动规律及心理诊断研究》,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中国青少年研究会,第1页;
倪泽仁著,《暴力犯罪刑法适用指导》中国检察出版社,第2页;
杜衍庆著,《对农村青少年城市化犯罪现象的调查分析》,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第3页;
郭卜乐著,《未成年人犯罪》,中国心理热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一章第五条。
参考文献:
1、傅孙满著,《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及对策思考》,中国监狱信息网,2004-11-17;
2、廖纪源著,《青少年犯罪心理学分析》,法律图书馆,2004-6-7;
3、赵廷鹏著,《该“救救孩子”了》,中国青年报,2004-6-7;
4、张爱梅著,《青少年犯罪心理与教育初探》,中国监狱信息网,2005-2-21;
5、于伟、韩丽颖著,《非公有制经济对青年学生心理健康的影响与应对策略》,2004-8-23;
6、郝欣、吴翠珍、杨欣、魏尚洲著,《青年犯罪心理活动规律及心理诊断研究》,2005-11-16;
7、吴长开著,《论青年心理发展的动力系统》,《西南师范大学学报》,1994年第4期;
8、罗大华等著,《青少年犯罪心理分析》,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
关键词:量刑程序 刑罚个别化 品格证据
一、品格证据概述
品格证据应该是一个包容性、演进性的法律概念,起源于英美法系。早期品格证据侧重于证明一个人所享有的声誉(reputation)以及其道德水准。随着时展,品格证据逐渐摆脱了声誉、品德的桎梏,范围日渐宽泛。法学家墨菲总结渐成通说,“character”一词至少有三种不同的含义:第一,指一个人在其熟悉的社区环境中所享有的名誉。第二,指一个人以特定方式行为的倾向性。第三,指一个人历史上发生的特定事件。①
二、量刑程序中采纳品格证据的理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开始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若干类型的品格证据纳入量刑依据范围之内,并指出了其具体适用方法。
传统证据法理论认为,品格证据不应适用于刑事审判。首先,允许使用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可能会导致法官或陪审团对刑事被告人的偏见;其次,纵使前科劣迹和后续犯罪具有一定程度的关联性,但这种关联性远不能达到刑事审判所需要的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再次,采信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可能扰乱案件争点,延缓诉讼进程,降低诉讼效率。②
但量刑阶段与定罪阶段分离开来之后,情况就完全不同了。量刑程序发生在定罪程序完成之后,法官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形成了确信无疑,适用品格证据不会增加法官对犯罪人的偏见。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审判程序的价值理念是惩罚,惩罚应当和被告人的行为责任相适应;而量刑程序的价值理念更多的是教育和矫正,教育和矫正应当“因材施教(矫)”,应当和犯罪人本人相适应。③因此,在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截然分开的制度背景下,品格证据被用以证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可改造性,从而影响法官的具体裁量。④
此外,犯罪人的品行与其人身危险性紧密相关,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可以通过品格证据来证明。就少年犯的良好品格证据来说:第一,犯罪心理学研究证明,大多数初犯在罪后都会有深深的自责与后悔心理,对其进行刑罚改造的效果一般好于累犯与惯犯。⑤这意味着对于初犯,只需略施薄惩即可取得较好的改造效果。第二,较长的刑期对于少年犯有可能适得其反。未成年人正处在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形成阶段,需要社会的正确引导和教育。如果一向品行良好的少年犯被处以较长刑期,一方面可能导致其形成抵触情绪,对个人前途灰心失望,拒绝改造。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有模仿他人的倾向,长时间的监狱生活很难避免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增强少年犯的人身危险性。所以对品行良好、没有前科劣迹的未成年犯从宽量刑更能实现刑罚的矫正效果。
前科劣迹、累犯、再犯、犯罪次数的相关证据属于被告人不良品行证据,应当采纳。现代以来,量刑个别化思潮兴起。学者主张既要关注被告人的犯罪危害又要考虑被告人再次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如果不能准确的测定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刑罚个别化就无从谈起。⑥
三、《意见》关于品格证据的规定与评述
按照当事人的不同,我们可以将量刑程序中的品格证据区分为被告人品格证据和被害人品格证据。两者在《意见》中都得到了体现:
(一)被告人品格证据
被告人品格证据包括被告人的行为倾向、个人声誉和个人历史上的特定事件。《意见》中涉及的有被告人品行声誉和特定事件两种。
1、品行、声誉的证据。在常见量刑情节一节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即允许提出未成年被告人的良好品格证据作为辩护理由。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规定应当根据一贯表现的相关证据来从轻处罚,也意味着对于少年犯,品行证据只是作为从宽处罚的依据。如果被告人的品行一向良好,那么法庭应当据此作出较轻的量刑判决。但如果被告人品行不佳、个人声名狼藉,不得据此作出从严处罚。
2、关于累犯、再犯、犯罪次数的证据。量刑步骤中规定,应当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针对七个常见罪行量刑的规定如下: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意见》在常见犯罪的量刑部分规定,对于犯罪者,如果具有再犯的情形,可增加基准刑30%以下。在量刑上明显重于有前科的普通罪犯,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严厉打击犯罪的刑事政策。累犯是指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在常见量刑情节中,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累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一段时间内即重新犯罪,体现了犯罪者有比普通再犯更坚定的犯罪意志、更强烈的意识、更大的人身危险性。因此,法律对待累犯也科以比普通再犯更重刑罚。
(二)被害人品格证据
《意见》也将被害人的品格证据纳入了量刑的考虑范围。在常见犯罪的量刑部分规定:在故意伤害罪中,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在非法拘禁罪中,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在这两类犯罪的量刑中,考虑被害人先前行为,从宽处理被告人的原因在于:上述情形下,被害人的先前行为导致或诱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本身应当对犯罪的损害结果承担一定责任;这两种情形的犯罪本质上都是私力救济过当行为,私力救济对于高效率地实现社会正义有着重要作用,法律不能规制过严;这类犯罪的被告人往往是出于一时激愤或者对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而犯下罪行,主观恶意不大,人身危险性较低,不需科以重刑即能达到对犯罪人的教育目的。
结语
采纳品格证据在量刑程序中就不仅是一种可能,更是一种必须。《意见》的出台正响应了这种趋势。然而由于我国对于品格证据的立法还处于摸索之中,因此《意见》中的品格证据规定要得到全面落实,仍然需要社会调查制度等配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See Peter Murphy《Murphy on evidence》Blackstone Press Limited.
② 郭志媛《刑事证据的可采信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第一版117~120
③ 文姬《危险性评估的证据资格》载于刑事法评论 第28卷 277页
④ 易延友《英美法上品格证据的运用规则及其基本原理》载于清华法学 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