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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卫管理工作总结

时间:2023-06-05 09:56:28

门卫管理工作总结

第1篇

第二条医药卫生档案,是指在医药卫生工作中从事医疗、防疫、科研、教学、生物制品、生产、药品管理、卫生行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以及其他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医药卫生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和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及其他各项工作的必要条件和依据,是重要的信息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第四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必须把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发展计划,在档案机构、人员配备、经费、库房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

第五条医药卫生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进行。卫生部档案处在办公厅领导下,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档案工作,并对部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地方各级医药卫生档案机构负责管理本部门医药卫生的档案和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应有1名领导同志分管档案工作,把档案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七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要理顺档案管理体制,建立综合档案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和统一管理本部门形成的全部档案(病历档案除外)。规模较大、内部机构和下属单位较多、负有监督、指导和检查任务的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设立档案馆或综合档案室;对下没有指导任务、但本部门档案工作任务较重的,应设综合档案室(处或科级);设立档案馆的具体条件可参照1989年国家教委的第6号令执行。规模较小的单位可视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设档案馆的应配备工作人员8-12人;设档案科、室的,应配备工作人员3-6人。

综合档案机构的设置,按有关规定报上一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时报所在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医药、卫生部门单位档案馆具有双重职能,既是收集、保管档案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又是本单位档案工作职能管理部门。

第九条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卫生部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制定本单位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本单位形成的全部档案及有关资料;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有关档案;

(四)负责编辑档案参考资料,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全心全意地做好服务工作;

(五)加强档案工作的横向联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协作,积极开展档案信息交流及学术研究活动;

(六)负责对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负责收集档案利用效果的反馈信息,宣传利用档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扩大档案工作影响,增强领导干部和科研人员积累档案、利用档案的意识。

第三章档案工作人员

第十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并具备一定的档案专业技术水平和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

第十一条档案工作人员(包括以做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人员),均属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其业务能力的考核、技术职务的评定和晋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档案工作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章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

第十二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制度,并纳入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确保每项重要的医疗、防疫、科研、教学、药品管理、行政管理等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

第十三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的档案工作要与本部门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应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对科研成果、产品规划与试制、基建工程等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必须有档案部门参加。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档案部门,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未经档案部门检查或经检查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的项目,不能通过鉴定、验收,科研成果不予上报。

第十五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应实行文件材料形成单位及科研课题组立卷归档制度。由立卷人按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和保管期限表系统整理组卷,编排张号,填写卷内目录和案卷标题,经立卷单位负责人检查,装订后向本部门档案室移交。卷内目录和案卷标题一律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第十六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党政管理方面

凡是本部门党、政、工、团,包括纪检、人事、保卫、财会、基建、生产、科研、外事等单位和临时机构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收、发文(电)和内部形成的会议文件、会议记录、纪要、重要电话记录、各类统计报表、出版物原稿和样本、剪报(不另行文的)等文件材料,以及反映本部门工作活动的影片、照片、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材料,均应收集齐全,立卷归档。

(二)医疗技术方面

凡是医疗单位形成的以下材料应收集归档。

1.医疗技术的法令标准及各项规章制度。

2.医疗计划、总结。

3.处方章印模。

4.各类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包括计算机盘片等)。

5.医疗技术常规、操作规程、质量标准等文件。

6.医疗质量调查和监督检查中形成的文件。

7.突发事件、传染病暴发流行抢救工作记事、照片、录象、总结等文件材料。

8.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来信来访调查分析,医疗事故鉴定书和处理意见。

9.新疗法、新技术的鉴定及实施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0.名、老中医的临床经验总结、医案原稿、中药炮制等。

11.传统的药物标本、成分、配方、工艺等材料。

12.制剂处方单、质量检验报告、药检证书及制剂配剂的有关材料。

13.住院及门诊病历和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登记本以及病理切片、照片、图纸、X光片等(单独存放保管)。

14.医疗单位开展医疗合作形成的协议书、合同、聘书等。

15.地方病、职业病及肿瘤、心血管病等疾病防治的专题材料。

(三)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方面

凡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部门所形成的以下材料应收集归档。

1.有关卫生防疫和监督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项规章制度。

2.各种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流行报告、防治方案、规划、总结、监测点、防治点记录数据等有关材料。

3.传染病暴发流行防治工作记事、照片、录像、总结等文件材料。

4.疫情报表和统计材料。

5.青、少年健康检查、生长发育和调查分析总结。

6.青、少年学习、生活保健用品监测及学校卫生标准技术材料。

7.计划免疫效果观察以及异常反应、事故调查处理等有关材料。

8.消毒杀虫剂专题计划、实验数据、图表、实物标本及总结材料。

9.卫生监督规划、审查意见书、技术性总结及环境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环境卫生监测等材料。

10.食品卫生标准、规划、技术报告、审核意见书、批准证书及城乡居民营养调查、食物结构、食物成分表。

11.食品卫生监测、重大食品污染、食品中毒典型案例等有关材料。

12.射线防护、计划设计方案、实验数据图表、专题调查总结报告、仪器制作等有关材料。

13.放射事故(包括核武器、核电站)损伤救治方案、救护措施及远后期观察材料。

14.职业病危害现场调查、测定及劳动条件评价、职业病防治、急、慢性职业中毒报告、报表和统计数据。

1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

16.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卫生处理技术材料。

17.国境卫生检疫管理材料。

(四)妇幼卫生方面

凡妇幼卫生部门所形成的以下材料应收集归档。

1.有关妇幼卫生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2.妇幼卫生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及工作总结。

3.妇幼卫生工作年报表。

4.妇幼卫生工作中考核评比标准及综合性评价材料。

5.妇女多发病防治材料。

6.青春期及绝经期调研材料。

7.孕产妇死因研究材料。

8.围产保健信息网监测及围产儿死亡率及死因研究材料。

9.女工保健卫生学调研材料。

10.计划生育手术规范化管理材料。

11.婚前保健、优生、遗传调研材料。

12.0-7岁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材料。

13.0-3岁营养性疾病患病率及分析材料。

14.四个月以内婴儿3种不同喂养率的调研材料。

15.有关儿童保健课题及调研材料。

16.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及死亡原因。

(五)科研方面

按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教学方面

按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关于《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执行。

(七)药品、生物制品监督、检定和生产技术方面

凡药品、生物制品监督、检定、生产部门形成的以下文件材料应收集归档。

1.有关药品监督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项规章制度。

2.药品标准(国家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审评材料、批件或批复。

3.新药及新生物制品审批、审评记录、批件。

4.药品抽验报验结果、汇总和公报材料。

5.重大假药、劣药案件原始调查材料、处理结论和有关批复及来往文件。

6.执行药品监督任务的原始记录、报告和批复。

7.国外厂商申请进口药品注册的申报材料和批件。

8.生物制品产品计划、规划设计任务书、产品试制说明书、实验设计、实验数据、现场考核及临床试验观察记录、协作合同及完成情况报告等。

9.生产及技术检定记录。

10.产品质量及经济技术指标完成统计及说明。

11.生产检定规程、细则、生产工艺、产品目录、说明、规格及使用方法的有关材料。

12.生产及检定工作经验交流会等有关材料。

13.生产及检定工作管理办法、定额指标及责任制等有关材料。

14.药品质量考察检定中的实验数据记录及临床观察中所形成的有关技术材料。

15.安全生产制度、规定、规范、统计报表、工作安排、总结及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等有关材料。

16.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方面材料。

(八)基本建设方面

按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九)仪器设备方面

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及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

(十)出版物方面

包括出版社、健康报社、医学会、医学院校、医学科学部门出版的书籍、报纸、杂志、其他学术刊物以及自行编辑出版的学报审稿单、原稿、样书及出版发行记录等。

(十一)财会方面

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其他医药卫生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十七条归档时间:

各医药卫生部门的文书档案,应在次年6月底以前移交档案室。医学院校应在次学年度寒假前归档,科研、医疗卫生技术和基建档案应在项目及技术工作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

第十八条几个单位协作完成的医疗、防疫、科研等工作项目由主办单位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之外,应将复制本送交主办单位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各医药卫生部门的个人在从事各种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向本部门档案室归档,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档案室的档案应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对于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档案部门可通过征集、代管等多种形式进行收集。对于个人向档案部门捐赠档案的,各医药卫生部门应予以奖励。

第五章档案的管理和库房设备

第二十条医药卫生部门的档案馆、室对接收的档案进行分类、排列、登记、编目及必要的加工整理。

第二十一条医药卫生部门的档案馆、室,对接收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划分保管期限和密级。对保管期限的变动、密级调整和需要销毁的档案提出建议,报本部门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医药卫生部门的档案馆、室,要建立保密、保管、借阅、统计等项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医药卫生部门的档案馆、室,应根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下属单位的档案工作经常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或奖励。对因档案管理混乱、工作失职给档案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报请有关行政部门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必须为保管档案提供专用档案库房,库房门窗要坚固,并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要有防盗、防火、防光、防腐、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措施。对存放声像等特殊载体的档案要配备恒温、恒湿设施。档案库房要指定专人管理,以保证档案的安全,延长档案寿命。

第二十五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要有计划地为档案部门配备复印、录音、照像、录像等设备,同时结合本单位业务管理工作的现代化进程,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六章档案的利用与开放

第二十六条为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各级医药卫生部门要按《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划分开放与控制的界限,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第二十七条医药卫生部门档案馆的档案应向社会开放。开放档案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个人在说明利用目的和范围后,均可查阅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

(二)港、澳、台及海外华侨利用档案,需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

(三)外国机关或个人要求利用档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向社会公布档案,需经本单位及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公布。

第二十八条凡涉及党和国家机密和专利的档案,不得对外开放。

第二十九条查阅、摘录和复制尚未开放的档案,需经档案部门负责人批准,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需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查阅绝密档案需经分管档案工作的行政领导批准。

第三十条各医药卫生部门的综合档案室保存的档案,主要供本部门利用,其他部门查阅需持单位介绍信,经综合档案室或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2篇

一、总体要求

《省卫生城市(县城)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省卫生城市(县城)每4年复审一次,由省爱卫会办公室组织,采取暗访、明查的方式进行。省爱卫会根据复审结果,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城市(县城)予以重新确认;对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城市,暂缓确认,并规定改进期限;再次复审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命名。

这次复审将根据20*年1月新修订《省卫生城市(县城)标准》进行,增加了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卫生,且有许多指标作了新的调整和提高,难度显著提高。复审的重点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日常卫生管理等方面的巩固与发展情况,特别是对旧城区、背街小巷、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河道保洁、农贸市场、“五小”行业、建筑工地卫生等长效管理情况。此外,还要全面检查近4年卫生城市各项指标的达标及巩固情况,核查4年的档案资料。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工作目标:巩固和发展省卫生城市成果,动员全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以“迎接省卫复审,建设和谐城市”为主题,着眼于抓基础求发展、治难点求长效,集中力量解决主要问题,使我市的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城市卫生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群众生活环境进一步优化。通过全市上下努力,力争高标准通过省卫生城市复审,为明年通过国家卫生城市考核打下坚实的基础。

迎接复审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原则;坚持“条条包干,块块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服从属地管理,配合块块做好工作,把迎接复审工作作为本部门、本单位的大事来抓,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

我市自20*年通过省卫生城市重新确认以来,不断寻找自身薄弱点,继续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市委、市政府立即提出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等“多城同创”的目标,市爱卫会制订标准,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责任分解和行动,发挥属地管理、块块管理作用,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各区、街道加大了对背街小巷保洁、集贸市场卫生、“五小”行业卫生管理等几个薄弱部位的巩固工作力度,城市卫生管理能力进一步提高。但是对照20*年新颁布的《省卫生城市(县城)标准》,我市目前迎接创卫复审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和难点:

(一)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状况差。

尽管旧城改造在不断进行,但是在城区范围,还有相当一部分城中村。由于城中村的基础设施与密集的居住人口不匹配,加之管理上缺位,目前绝大多数城中村存在“脏、乱、差”现象。环卫设施不全,公厕不足,没有排污系统,乱搭乱建乱涂,生活垃圾得不到及时清运,“四害”孳生,违规饲养家畜家禽等现象比比皆是。4年前,我市创卫考核城中村卫生不作要求,没有暴露这个突出问题。20*年新修订的《省卫生城市(县城)标准》,增补了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共7条,对照新标准,这些城中村几乎无一能够达标。

(二)社区出租屋带来严重卫生问题。

在城市社区尤其是一些没有物业管理的老社区,业主把没有配套卫生间、没有厨房的车库、车棚、杂物间稍加改造,出租给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带来一系列社区管理问题。如治安问题,乱倒垃圾、厨房污水、粪便问题。不仅破坏了社区卫生面貌我的(四)“五小”行业卫生隐患多,无许可证经营比例仍较高。

“五小”行业餐具、茶具、理发毛巾工具等不消毒现象比较突出。目前城区背街小巷或城中村中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在经营的“五小”摊店仍较多。“五小”行业业主变更频繁,市民质疑消费是否卫生安全,势必影响复审对食品卫生安全项目的评价。

(五)病媒生物控制需要动态管理措施。

省卫生城市标准要求鼠、蚊、蝇、蟑螂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3倍。我市除四害4年前已经三项复查达标,这些年来每年在投入上不平衡,从密度监测结果显示波动较大。仅从去年组织的多次明查暗访来看,由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场所的蚊蝇孳生地没有根治,城区下水道没有及时投放灭蚊蚴药物。一些重点行业防控设施不到位,平时又不及时清除孳生物,导致一些区域鼠、蟑螂、蝇密度严重超标。小餐饮店有大量除四害“盲点”。

(六)公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程度需要进一步提高。

新修订的《省卫生城市(县城)标准》指标要求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大于90,我市尚未建立正常的投诉渠道和投诉问题的有效解决途径,市统计局的调查结果也未达到90,这次复审专家组通过随机方式对市民调查询问或问卷的形式进行的,不确定因素较大。而且,这项标准作为10个基本条件之一。

四、主要对策和工作措施

为了如期高标准通过复审目标,在目前已达标和基本达标指标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对策措施,在计划时间内组织各项专项整治活动,并且研究切实可行的长效管理措施,全面达到省卫生城市复审标准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切实加强对省卫生城市复审迎检工作的领导。由于卫生城市是环保模范城市、文明城市的前置必备条件之一,要实现“多城同创”目标,必须有卫生城市为最先达标。市委、市政府“多城同创”工作委员会把迎接省卫生城市复审作为今年的头等大事来抓,#区也及时作重心转移,市区两级创建办全力以赴抓好迎接省卫生城市复审工作,负责省卫生城市复审迎检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各成员部门也要以此调整。

2、按照职责分工,将复审迎检工作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区、各部门,实行复审迎检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3、加大经费投入。根据省卫生城市复审迎检的要求,市、区都要按照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确保所需经费,分期分批予以安排落实。同时,要保证复审迎检期间各项专项经费的投入,为顺利通过复审创造条件。

(二)加大宣传,发动群众。

1、各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加强创卫复审迎检的宣传教育,广泛发动群众,使复审迎检工作全市动员、人人参与。市、区宣传部门、文明办、新闻单位要积极开展省卫生城市复审迎检的目的意义宣传教育,把迎接省卫生城市复审工作与宣传贯彻实施“三个**”战略相结合,动员广大市民珍惜省卫生城市成果,依法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引导广大干部和群众自觉参与复审迎检活动。同时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向社会公布省卫生城市标准,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创卫复审迎检工作不作为和“脏、乱、差”现象长时间存在的单位、部门,新闻媒体要及时予以公开曝光。

2、各级、各部门要把迎接省卫生城市复审与争创国家卫生城市等“多城同创”工作结合起来,定期进行督查,促进创卫复审迎检工作的落实;市、区创建办要开展明查暗访,解决复审迎检工作中的困难,推动各项活动的深入开展。各级共青团组织和大专院校要组织发动青年志愿者参与“迎接省卫复审,建设和谐**”活动。

(三)突出重点,专项整治。

抓好城市卫生环境突出问题的整治,是当前迎接省卫生城市复审工作的重中之重。#区及开发区、各部门(单位)要逐条逐项狠抓整治,确保整改项目、重点整治任务落实到位。

一是立面环境洁化专项整治,由#区和开发区总负责,以“净、绿、美、亮”整体形象为标准,确保整改到位。#区和开发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沿街店面内外环境整治,同时,建立和完善小区物业管理,开展小区环境专项整治,做到无乱栽乱种、违章搭建、乱堆乱放及各类无证广告。建设部门重点负责主干道的整修和路桥结合处、路叉处道砖破损的修整、主干道两侧沿街建筑出新以及墙壁修补、粉刷工作;城管部门负责拆除沿街影响市容环境的违章搭建和遮阳棚,规范灯箱广告、字牌、店牌设置;建设规划及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杆线、管线梳理工作;加强对沿街拆迁、建设施工工地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市区交通静、动态管理,实现市区道路交通、车辆停放有序、通畅、安全;交通、城管部门要开展窗口单位、出租车、公交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文明、卫生整洁形象专项治理。工商、城管部门要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取缔不文明广告、违法广告,取消市区所有烟草广告。加强夜间的亮化管理,彰显出城市的面貌。

二是农贸市场专项整治,工商部门和#区负责长效管理工作。工商局要继续组织开展农贸市场及周边环境专项整治,重点抓好城区各类市场特别是农贸市场规范管理,做到规范经营主体,落实划行归市,规范交易行为,强化上市商品质量管理,优化市场环境秩序,完善创建软件资料,开展经常性健康知识教育,推进除四害工作,同时,继续对市场基础设施按规范要求进行合理改造,对市场内外环境卫生进行全面整治;严格控制活禽销售,确保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实施农产品检测,有效控制药物残留超标;农贸市场及周边环境保洁不得低于二级道路保洁标准,坚决杜绝场外经营现象。城管局要继续牵头开展流动摊贩与马路市场专项整治,确保城区主干道及主要路段无流动摊点、无出摊经营、无占道经营。#区要开展夜市的管理,落实有序设摊,摊主负责保洁,做到“摊移垃圾清”。根据城市长效管理机制的要求,按照堵疏结合的原则,对一些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确实需要保留的室外市场,要落实专管人员,实行规范管理,不得低于三级保洁标准。

三是城市道路及建筑、拆迁工地专项整治。建设部门和#区负总责。要重点清洁和修补污秽及破损的城市主次干道人行道板,规范各类拆迁、建筑工地管理,督导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工地管理标准和要求,实行围护作业,文明施工,工地出入口地面硬化,设立车辆冲洗设施,对运输车辆实行严格管理,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杜绝抛撒滴漏。切实加强职工食堂、宿舍、厕所卫生管理,按规范要求组织开展除四害活动,确保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

四是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专项整治,由#区总负责,制订具体整改方案,明确区域、任务、责任乡镇,加大整治力度,做到“八无”:无暴露垃圾,无露天粪坑和旱厕,无乱堆乱放,无散养禽畜,无积水坑塘,无占道经营,无乱涂乱画,无水面漂浮物。

五是背街小巷保洁的专项整治,由#区和开发区总负责,加强对乱堆乱放等现象的清理整治工作,清除不卫生死角,进一步落实保洁工作措施。

六是市区河道环境专项整治,由市河道办总牵头,按计划完成市区河道工程建设,改善水质。进一步落实河道保洁措施,加大督查、督办力度,组织开展河道专项整治,做到河面无漂浮物、无杂船、无渔网(簖、罾),岸坡无垃圾、无废品收存点。

七是五小行业专项整治,由卫生部门和#区总牵头,以守法经营、规范经营为目标要求,加强对市区主、次干道“五小行业”的卫生监管,对硬件不达标或整改不到位的,督促转行或予以取缔。

八是暴露垃圾专项整治。#区及开发区要全面清除建成区范围内的各种暴露垃圾和积存垃圾,尤其要配合拆违工作,及时做好拆违现场的垃圾清运工作。建立完善全覆盖、无缝隙的环卫保洁管理机制,加强街巷保洁检查和考核,合理增加保洁人员,扩大保洁覆盖面,提高保洁水平,确保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建立健全创卫长效管理机制,#区及开发区要建立城市管理社区协管员队伍,及时发现、督办社区卫生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社区环境卫生监管水平。#区负责对脏、乱、差地段进行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卫生大扫除活动,对暂无改造计划的区域、地段实施整修、改造、硬化道路、补种绿地。#区要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废品收购站点管理,对现有废品收购站点开展集中整顿,无证经营者坚决清除,在限制范围内的持证经营者限期搬迁。要切实加强废品收购站点环境卫生责任区建设,不得出摊经营、占道经营,不得污染和影响周边环境。要督促经营者加强内部管理,废品实行分类摆放,保持场所卫生整洁,做到门外三包、门内达标。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垃圾车(箱、桶)必须密闭有盖,消灭无盖垃圾车(箱、桶),果壳箱、垃圾桶等卫生设施要按计划投放到位。

九是户外广告、“牛皮癣”专项整治工作,由城管部门和#区总牵头,负责对主次干道灯桥、灯箱、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检查,落实维护出新措施,7月底前要拆除影响市容的各类灯箱、字牌,全面清理主干道两侧的各类无证广告等。供电、电信、广电等单位要配合做好有关杆线、设施的保洁工作。

十是“创卫氛围不浓”专项整治,由#区和市直各部门总负责,在入城口、公园广场、车站、主要街道边设立“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面提高群众健康水平”等大大型广告宣传版块,#区分别设立10块以上,开发区设立5块以上。各级新闻媒体要分别设置相关栏目,深入进行“百日爱国卫生大行动”宣传动员,工作进度报道和“创卫”典型曝光。市文化局积极做好影剧院和其它公共娱乐场所的禁烟宣传和健康教育。市教育局认真做好中小学生“小手拉大手”活动,深入开展“创卫”教育。工青妇负责作好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热爱**、建设家园、争做文明市民”的大讨论,引导广大市民树立良好的社会文明卫生新风尚。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各级“创卫”责任单位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举办讲座或培训班,让人人明白为何要“创卫”、“创卫”该做什么、以及怎么做的内容。全市各条线路公共汽车以及出租车上张贴“创卫”宣传标语、口号。7月底前,市区所有单位、村、社区至少有一幅迎接省卫生城市复审的创卫宣传横幅,营造迎接省卫复审的氛围。

(四)完善机制,巩固长效。

各区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城市卫生管理工作经验,特别是创卫以来已形成的一批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如环卫保洁“动态化”、背街小巷保洁、小广告清除市场化运作、非机动车有序管理、再生资源的回收、“五小”行业卫生“五常法”管理等。对这些已经形成的长效机制要继续推广,要在省级复审前召开若干个方面的长效管理机制工作推广现场会。同时要按照各自职责,从管理机制上入手,研究管理方案,推行政府、社会、市场三者互动共管,块块负责,条条监督的管理模式,逐步使城市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五、工作步骤

按照市政府迎接省卫生城市复审工作的总体要求,从今年4月份开始,在全市范围开展广泛、深入的复审迎检活动,力争以高标准通过省爱卫会的复审,并且将迎检过程中建立的城市卫生管理体系保持长期运行,进而为年底提出国家卫生城市申报打下坚实的基础。总体步骤如下:

第一阶段:动员准备阶段(20*年5月15日前)。

印发《**市迎接省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三区政府和各部门、单位按照《**市迎接省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方案》和责任分解书,提出迎检实施计划或方案,组织本区、本部门落实各项复审迎检工作。市创建办、爱卫办负责向省爱卫会汇报我市迎接省卫生城市复审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阶段:资料报送阶段(20*年7月底前)。

市、区政府及各部门按照《**市迎接省卫生城市复审台帐材料收集与报送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台帐材料收集、报送工作,并着手完善留存自备的创卫台帐材料的整理装订工作。**市财政负责落实创卫影像图片册、汇报dvd的制作及接待经费。市创建办、爱卫办负责向省爱卫会汇报我市迎接省卫生城市复审工作进展情况,以市政府名义向省爱卫会上报复审请示。

第三阶段:自查整改阶段(20*年8月底前)

根据创卫复审迎检工作方案,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我市环境卫生的总体情况进行认真地梳理,针对存在的问题,逐一分析研究、落实具体措施,切实完成整改,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复审要求。完成各类资料汇总整理工作。市迎检办适时组织检查,8月底前准备接受省爱卫会专家组的暗访。

第四阶段:巩固提高阶段(9月1日-10月10日)。

针对省爱卫办暗访提出的问题,各区及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再次开展整改活动。召开不同类型的长效管理工作现场推进会,落实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措施。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完成创卫复审各项指标的收集和准备工作。市创建办、爱卫办完成迎接省卫生城市复审的创卫影像图片册、汇报dvd的制作。

第五阶段:复审考核阶段(20*年10月10日至复审结束)。

继续补充完善复审迎检工作进展的相关资料汇总、分项技术报告等图片、资料汇编工作。市创建办也将不定期的进行明查暗访,并及时地向各地予以通报。市创建委将在省卫生城市复审考核前,召开复审工作推进会议,全力做好迎接省爱卫会复审的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准备接受省爱卫会组织的复审活动,确保顺利通过省卫生城市的复审考核。

,也已成为肠道传染病防治的隐患。不仅影响小区居民的健康与安全,而且不利于租住者的健康。

第3篇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属于全国性的统考,做好这一考试的监考管理工作,对全面稳定卫生医疗队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监考管理工作则是连接试卷命制和考试结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中间环节,也是保证整个考试考务工作能够顺利完成的一个关键所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点遍布于全国各个县市当中,各个市县考点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监考工作。而各个分考点的主管领导,则有分考点的相关人员来担任。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进行前,组织召开考务工作会议,由各个市县的卫生局长主持,重点强调考试的相关纪律、考试过程中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对各项具体工作细化到各个分考点的主管领导那里,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在考场的设置和监考人员的安排方面,务必加以明确,确保考试顺利进行。在考务的相关培训工作结束以后,各个市县卫生局的主管领导要亲自到各个分考点,进行认真考核,确保监考各项工作达标。

二、制定完善的监考管理机制

1.及时公布各考场信息和相关注意事项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经实现了网上报名,主管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相关网站要及时公布有关考生考点的信息,并且将考试的相关注意注意事项及时在网站上更新,在注意事项当中将考生的进场时间和所携带的相关身份证件等,尤其特别注明在考生迟到以后,禁止考生进入考场的字样。还要注意考生所必备的工具:橡皮、签字笔、2B铅笔和小刀等必备的考试用具,禁止携带的用具包括:通讯工具、书刊资料或者是一些具有查询查询功能的电子产品等,让考生能够在考试前做好充分的笔试准备。另外,还可以将考点的乘车路线及时公布给考生。

2.设立分考点考务管理机构

进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各个分考点,要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考试规章,设定分考场的考务管理机构。各个分考点的考务机构,主要有以下几个部门组成,分别是考务室,保密室、医务室和休息室。考务室主要的任务是负责试卷的发放与试卷的回收工作。考试的试卷在发放的时候,一定要由分考点各个考场的主监考人员,在签字以后才能够领到试卷,在考试结束以后,进行试卷回收的时候,必须要经过考务室的人员在数好试卷分数,主要监考人员签字以后,才完成试卷的回收工作。试卷的发放与回收工作,关系到卫生专业技术考试能否顺利进行,所以各个分考点的相关负责人员必须将试卷的发放与回收加以高度的重视。为了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各个分考点必须有医生值班,防止考试在考试期间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这也是保证考试顺利进行的关键,各个分考点的值班医生,要负起责任来,切实保障考生考试顺利。医务室的医务人员,由各个分考点的主要领导负责管理,做到有情况出现及时处理,安定好家长和考生的情绪,为考生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休息室,主要是给考生和监考老师提供休息的场所。考生在考试结束后,考试没有进行,考场是不允许随便进入的,这就要求考生到各个分考点指定的休息室休息,能够维持体能,确保能够迎接接下来的考试。

3.做好分考点的试卷保密工作

各个市县的考试主管部门,要制定严格的试卷保密制度,在试卷由公安部门押运到各个分考点以后,各个分考点也要遵照试卷保密的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试卷内容不会被泄露。在公安人员将试卷交接以后,在各个考场的监考人员要亲自签字确认后才能够将考试试卷发出去,要严格遵照考试的具体程序来进行,还没有进行完的考试试卷,一定要做好严格的保密制度,试卷一定要放入保险柜中,由专门负责考试的人员全天候值班。

4.布置好考场

各个分考点要负责考场的布置工作,监考教师要根据考场的人数进行适当的安排,并且保证考场内的卫生,并将课桌提前将带抽屉的一面进行倒转靠前,编排好每一名考生的座位号,以便考生能够对号入座。。考场中的影响考试进行的挂像和相应的挂件要进行适当处理,以免影响考试顺利进行。在每一个考场要配备电子屏蔽仪和手机探测仪,确保考试能够公平公正的进行。各个分考点在选择监考教师的时候,一定要选择那些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并且尽量选择具有丰富监考经验的教师,具备一定的素质。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开始前,要对各个分考点的所有监考老师,开展培训工作,重点学习好关于对考试违纪的一些处理办法,尤其要强调对不负责任的教师采取的处罚力度。监考人员,在每一科考试前,都要宣读考试规定,并做好相应的考场情况记录工作。监考人员在由于考场的大小不同,人数不同,一般情况下,小考场监考人员一般在两人,而在一百个以上的考生其监考人员必须在六人以上。

三、严肃笔试期间纪律

考试是为了检验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更是能够很好检验从事医疗卫生事业的人员的实际水平,这关系到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程度,关系到我国医疗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建设,因此,必须严抓考风考纪工作,确保考试在公平公正的氛围中进行。

1.巡视员与监考员相结合

各个市县的主管部门要在每一个分考点设置分考点巡视员,负责整个分考点的巡视工作。派遣到各个分考点的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负责整个分考点的考场设置检查工作、分考点的试卷保密工作和分考点的监督检查工作等。另外,各个分考点的领导人员要作为总的监考人员,负责整个分考点的巡考工作,进一步加强监督的力度,在发现考场中出现的问题时,要及时加以解决,一旦发现考场中的考生有作弊的或者是监考人员监考渎职的,要及时作出严肃处理。分考点中的监考员要真正履行其监考的职责,在考试期间每一科目的考试时间都是固定的,在每一门考试进行到三十分钟以后,严格禁止考试再次入场考试,就是由特殊情况的也不能排除在外。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期间,为了保证考试的公平与公正性,严格禁止考生在考试没有结束前就交卷提前离开考场的现象发生。在每一名考试在进入考场以前,必须要向考试的监考人员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和准考证,只有在两证齐全的情况下,才能进入考场考试。证件不全者,严格禁止进入考场进行考试。各个分考点考场的监考教师,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坚决制止有替考现象发生,在考试开始前,要请每一位考生在相对应的考号后面写上自己的名字,这是为了让监考教师进一步校对学生笔迹,防止替考现象发生。在正式考试结束前,监考教师要认真校对每一位考生的身份证和准考证,再次确保没有替考人员出现,确保考试纪律。在监考教师宣读完考试纪律后,逐一检查考生是否还携带手机或者是对讲机等通讯工具,要郑重声明发现按作弊处理。对于在考试过程中,发现的考试作弊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各个分考点要对考试作弊的人员进行及时分考点通报,并将通报的结果及时公布在各个分考点内,还要将违纪考生的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到市县的卫生局备案。在对违纪考生处理的过程中,一定要按考试管理处罚规定来,坚决不能够走人情关系,往小处说是为了每一位考生的实际利益,确保考试的公平与公正,从大处说是为了保证国家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能够健康稳定发展,为国家培养更多的卫生医疗事业方面的专门人才,所以说处理考试违纪人员时一定要严。

2.做好试卷回收、封存和转运工作

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结束后,要认真做好试卷的回收工作,各个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后,将考试有关的答题卡、试卷和草稿纸全部进行回收,在考场内清点完毕以后,交给分考点的考务室,由考务室的人员在清点完毕后,监考人员签字,各分考点考务室人员签字,在签字结束后,组织专门人员对试卷进行回收,并暂时放在保密室内进行封存。保密室要派人24小时,不间断轮流值班,确保试卷的安全。保密室在整个监考工作中也处在一个重要位置,是监考工作正式结束前的关键,因此绝对不能忽略,要使用现代化的监控设备,对保密室进行严密监控,确保试卷的安全。对于看守保密室的人员,在进入保密室前,要严格进行教育,这是为保证考试的公正与公平性。试卷的转运工作,由当地的各公安部门负责,试卷在从保密室取出后,由公安部门的相关人员将试卷押送到各个阅卷点,进行试卷的评分工作。

四、认真做好监考管理工作总结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考试结束以后,监考工作并没有结束,还要召开专门的监考管理总结。监考管理总结不能当成一种形式去做,要认真做好,这切实对考务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1.各个分考点要进行监考管理总结。

分考点在进行监考管理总结的时候,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考场布置情况、监考人员的监考情况、考生是否出现违纪现象、考场内的纪律如何、对违纪考生的处理意见等等,各个分考点的负责人将考点内的整个情况及时进行汇总,在进行考务管理总结的时候,不能只谈优点,不讲缺点,这样不利于考务管理工作的进步,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分考点的实际情况出发,认真总结,确保总结的真实性。在进行总结的时候,各个分考点的负责人要注意将各个考场的情况进行汇总,并注意总结出其主要的特点,按照柱状图对考点的总体情况生动的呈现出来,能够直观了解到各考点的情况,这便于与往年情况展开比较。

2.各个市考试点的主管机构也要做好监考管理总结。

各个考试点的主管机构作为一个市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管理工作,需要对整个市的监考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在总结的过程中,要依据各个分考点的总结来进行,这样能够保证总结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可以为来年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提供监考管理方面的借鉴。各个市考点主管机构在进行考务总结的时候,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各个县分考点的考场布置情况、有没有出现违纪现象、对违纪处理的结果是否恰当、各个县的主管考试领导的工作情况怎样等等。

3.对分考点实行认真考核。

对分考点的考核,是保证考试公平的一个关键点,能够进一步营造一个好的社会效应。社会效应是对社会对考点是否公平的一个认可度,如果这个考点一直社会反响比较好,那么可以继续在这里设定考点,如果社会反响比较差劲,就要经过认真细致的调研,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取消考点,并对相关的违纪人员进行及时处理。每一年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结束后,都要对各个分考点进行评估,评比出先进的考点单位,并对考点当中表现优秀的给予适当的奖励,反之对于表现比较差劲的则要给予批评,并督促在一定的时期内进行整改。

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药卫生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卫生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药卫生档案,是指在医药卫生工作中从事医疗、防疫、科研、教学、生物制品、生产、药品管理、卫生行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以及其他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医药卫生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和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及其他各项工作的必要条件和依据,是重要的信息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第四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必须把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发展计划,在档案机构、人员配备、经费、库房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

第五条医药卫生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进行。卫生部档案处在办公厅领导下,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档案工作,并对部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地方各级医药卫生档案机构负责管理本部门医药卫生的档案和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应有1名领导同志分管档案工作,把档案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七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要理顺档案管理体制,建立综合档案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和统一管理本部门形成的全部档案(病历档案除外)。

规模较大、内部机构和下属单位较多、负有监督、指导和检查任务的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设立档案馆或综合档案室;对下没有指导任务、但本部门档案工作任务较重的,应设综合档案室(处或科级);

设立档案馆的具体条件可参照1989年国家教委的第6号令执行。规模较小的单位可视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设档案馆的应配备工作人员8-12人;

设档案科、室的,应配备工作人员3-6人。综合档案机构的设置,按有关规定报上一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时报所在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医药、卫生部门单位档案馆具有双重职能,既是收集、保管档案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又是本单位档案工作职能管理部门。

第九条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卫生部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制定本单位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本单位形成的全部档案及有关资料;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有关档案;

(四)负责编辑档案参考资料,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全心全意地做好服务工作;

(五)加强档案工作的横向联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协作,积极开展档案信息交流及学术研究活动;

(六)负责对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负责收集档案利用效果的反馈信息,宣传利用档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扩大档案工作影响,增强领导干部和科研人员积累档案、利用档案的意识。

第三章档案工作人员

第十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并具备一定的档案专业技术水平和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

第十一条档案工作人员(包括以做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人员),均属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其业务能力的考核、技术职务的评定和晋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档案工作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章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

第十二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制度,并纳入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确保每项重要的医疗、防疫、科研、教学、药品管理、行政管理等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

第十三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的档案工作要与本部门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应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对科研成果、产品规划与试制、基建工程等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必须有档案部门参加。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档案部门,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未经档案部门检查或经检查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的项目,不能通过鉴定、验收,科研成果不予上报。

第十五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应实行文件材料形成单位及科研课题组立卷归档制度。由立卷人按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和保管期限表系统整理组卷,编排张号,填写卷内目录和案卷标题,经立卷单位负责人检查,装订后向本部门档案室移交。卷内目录和案卷标题一律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第十六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党政管理方面

凡是本部门党、政、工、团,包括纪检、人事、保卫、财会、基建、生产、科研、外事等单位和临时机构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收、发文(电)和内部形成的会议文件、会议记录、纪要、重要电话记录、各类统计报表、出版物原稿和样本、剪报(不另行文的)等文件材料,以及反映本部门工作活动的影片、照片、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材料,均应收集齐全,立卷归档。

(二)医疗技术方面

凡是医疗单位形成的以下材料应收集归档。

1.医疗技术的法令标准及各项规章制度。

2.医疗计划、总结。

3.处方章印模。

4.各类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包括计算机盘片等)。

5.医疗技术常规、操作规程、质量标准等文件。

6.医疗质量调查和监督检查中形成的文件。

7.突发事件、传染病暴发流行抢救工作记事、照片、录象、总结等文件材料。

8.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来信来访调查分析,医疗事故鉴定书和处理意见。

9.新疗法、新技术的鉴定及实施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0.名、老中医的临床经验总结、医案原稿、中药炮制等。

11.传统的药物标本、成分、配方、工艺等材料。

12.制剂处方单、质量检验报告、药检证书及制剂配剂的有关材料。

13.住院及门诊病历和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登记本以及病理切片、照片、图纸、X光片等(单独存放保管)。

14.医疗单位开展医疗合作形成的协议书、合同、聘书等。

15.地方病、职业病及肿瘤、心血管病等疾病防治的专题材料。

(三)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方面

凡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部门所形成的以下材料应收集归档。

1.有关卫生防疫和监督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项规章制度。

2.各种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流行报告、防治方案、规划、总结、监测点、防治点记录数据等有关材料。

3.传染病暴发流行防治工作记事、照片、录像、总结等文件材料。

4.疫情报表和统计材料。

5.青、少年健康检查、生长发育和调查分析总结。

6.青、少年学习、生活保健用品监测及学校卫生标准技术材料。

7.计划免疫效果观察以及异常反应、事故调查处理等有关材料。

8.消毒杀虫剂专题计划、实验数据、图表、实物标本及总结材料。

9.卫生监督规划、审查意见书、技术性总结及环境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环境卫生监测等材料。

10.食品卫生标准、规划、技术报告、审核意见书、批准证书及城乡居民营养调查、食物结构、食物成分表。

11.食品卫生监测、重大食品污染、食品中毒典型案例等有关材料。

12.射线防护、计划设计方案、实验数据图表、专题调查总结报告、仪器制作等有关材料。

13.放射事故(包括核武器、核电站)损伤救治方案、救护措施及远后期观察材料。

14.职业病危害现场调查、测定及劳动条件评价、职业病防治、急、慢性职业中毒报告、报表和统计数据。

1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

16.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卫生处理技术材料。

17.国境卫生检疫管理材料。

(四)妇幼卫生方面

凡妇幼卫生部门所形成的以下材料应收集归档。

1.有关妇幼卫生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2.妇幼卫生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及工作总结。

3.妇幼卫生工作年报表。

4.妇幼卫生工作中考核评比标准及综合性评价材料。

5.妇女多发病防治材料。

6.青春期及绝经期调研材料。

7.孕产妇死因研究材料。

8.围产保健信息网监测及围产儿死亡率及死因研究材料。

9.女工保健卫生学调研材料。

10.计划生育手术规范化管理材料。

11.婚前保健、优生、遗传调研材料。

12.0-7岁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材料。

13.0-3岁营养性疾病患病率及分析材料。

14.四个月以内婴儿3种不同喂养率的调研材料。

15.有关儿童保健课题及调研材料。16.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及死亡原因。

(五)科研方面

按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教学方面

按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关于《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执行。

(七)药品、生物制品监督、检定和生产技术方面

凡药品、生物制品监督、检定、生产部门形成的以下文件材料应收集归档。

1.有关药品监督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项规章制度。

2.药品标准(国家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审评材料、批件或批复。

3.新药及新生物制品审批、审评记录、批件。

4.药品抽验报验结果、汇总和公报材料。

5.重大假药、劣药案件原始调查材料、处理结论和有关批复及来往文件。

6.执行药品监督任务的原始记录、报告和批复。

7.国外厂商申请进口药品注册的申报材料和批件。

8.生物制品产品计划、规划设计任务书、产品试制说明书、实验设计、实验数据、现场考核及临床试验观察记录、协作合同及完成情况报告等。

9.生产及技术检定记录。10.产品质量及经济技术指标完成统计及说明。

11.生产检定规程、细则、生产工艺、产品目录、说明、规格及使用方法的有关材料。

12.生产及检定工作经验交流会等有关材料。

13.生产及检定工作管理办法、定额指标及责任制等有关材料。

14.药品质量考察检定中的实验数据记录及临床观察中所形成的有关技术材料。

15.安全生产制度、规定、规范、统计报表、工作安排、总结及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等有关材料。

16.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方面材料。

(八)基本建设方面

按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九)仪器设备方面

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及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

(十)出版物方面

包括出版社、健康报社、医学会、医学院校、医学科学部门出版的书籍、报纸、杂志、其他学术刊物以及自行编辑出版的学报审稿单、原稿、样书及出版发行记录等。

(十一)财会方面

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其他医药卫生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十七条归档时间:各医药卫生部门的文书档案,应在次年6月底以前移交档案室。医学院校应在次学年度寒假前归档,科研、医疗卫生技术和基建档案应在项目及技术工作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

第十八条几个单位协作完成的医疗、防疫、科研等工作项目由主办单位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之外,应将复制本送交主办单位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各医药卫生部门的个人在从事各种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向本部门档案室归档,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档案室的档案应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对于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档案部门可通过征集、代管等多种形式进行收集。对于个人向档案部门捐赠档案的,各医药卫生部门应予以奖励。

第五章档案的管理和库房设备

第二十条医药卫生部门的档案馆、室对接收的档案进行分类、排列、登记、编目及必要的加工整理。

第二十一条医药卫生部门的档案馆、室,对接收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划分保管期限和密级。对保管期限的变动、密级调整和需要销毁的档案提出建议,报本部门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医药卫生部门的档案馆、室,要建立保密、保管、借阅、统计等项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医药卫生部门的档案馆、室,应根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下属单位的档案工作经常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或奖励。对因档案管理混乱、工作失职给档案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报请有关行政部门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必须为保管档案提供专用档案库房,库房门窗要坚固,并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要有防盗、防火、防光、防腐、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措施。对存放声像等特殊载体的档案要配备恒温、恒湿设施。档案库房要指定专人管理,以保证档案的安全,延长档案寿命。

第二十五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要有计划地为档案部门配备复印、录音、照像、录像等设备,同时结合本单位业务管理工作的现代化进程,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六章档案的利用与开放

第二十六条为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各级医药卫生部门要按《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划分开放与控制的界限,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第二十七条医药卫生部门档案馆的档案应向社会开放。开放档案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个人在说明利用目的和范围后,均可查阅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

(二)港、澳、台及海外华侨利用档案,需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

(三)外国机关或个人要求利用档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向社会公布档案,需经本单位及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公布。

第二十八条凡涉及党和国家机密和专利的档案,不得对外开放。

第二十九条查阅、摘录和复制尚未开放的档案,需经档案部门负责人批准,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需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查阅绝密档案需经分管档案工作的行政领导批准。

第三十条各医药卫生部门的综合档案室保存的档案,主要供本部门利用,其他部门查阅需持单位介绍信,经综合档案室或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三十一条医药卫生部门的档案馆、室要为利用者提供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

第三十二条医药卫生部门要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对档案中的信息进行2次加工,汇编专题资料。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医药卫生部门的企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标准,可参照国家档案局有关文件执行。

第5篇

一、成立全旗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保障我旗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旗委、政府决定成立全旗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办公室成员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旗人事局工资股。

二、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阶段时间安排

根据市总体工作安排,为确保在今年年底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全部兑现到位,制定阶段性工作流程:

第一阶段:调研和拟定具体实施办法阶段。年10月底前完成实施办法的拟定上报和实施启动工作。具体包括:召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会议、开展工作调研、成立领导小组等组织机构、拟制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阶段:清理规范津贴补贴阶段。于年11月中旬前完成清理核查及规范津贴补贴工作。

第三阶段:绩效工资总量核定阶段。于年11月底前完成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的上报、审批,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核准兑现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为2011年编制财政预算提供准确数据。

第四阶段:绩效工作入轨运行准备阶段。于年底前,做好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含新增绩效工资)、完善绩效工资的后续工作及工作总结,确保2011年全旗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规范入轨运行。

三、实施绩效工资具体要求

(一)实施绩效工资的范围和时间

时间:经旗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且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范围:本方案所指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我旗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单位14个,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4个(包括计生服务站)、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10个。即:旗妇幼保健所、旗结防所、旗疾控中心、计生服务站、巴彦托海镇卫生院、巴彦塔拉乡卫生院、西苏木卫生院、孟根卫生院、东苏木卫生院、伊敏苏木卫生院、辉苏木中心卫生院、北辉卫生院、巴彦嵯岗卫生院、大雁矿区医院。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下同)额度和津贴补贴额度核定。

绩效工资水平,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照与我旗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各案。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原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不再发放。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须报旗人事局、财政局批准。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结合进行。要在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旗财政部门和组织、纪检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部门负责协调,实施绩效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分别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和40%。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旗内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具体项目和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确定,按月随工资发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要统筹平衡各实施绩效工资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以及同一岗位序列不同等级之间的工资关系,合理确定各类岗位等级的基础性绩效工资项目和标准。相同岗位等级的工作人员执行统一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用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

在实施绩效工资的过程中,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卫生局、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在具体核定各分管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旗内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制定、完善我旗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加强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实施工作。在搞活内部分配中,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以及条件相对艰苦的偏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完善内部分配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实施。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主要指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统一核定的比例和标准执行)。单位主要领导与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关系。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旗人事局、财政局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由旗财政负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补助,按医改政府卫生投入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专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审核后,由财政局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六、组织实施

第6篇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年终工作总结 水务局党政办公室年终工作总结 化工公司年终工作总结

为健全农村医疗预防保健网底,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为广大农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切实解决基层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XX]1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意见》(皖政[XX年]77号)精神,县委、县政府决定今年内在尚未建成标准化村卫生室的行政村,全面建设规范化村卫生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从整体上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设标准化和规范化村卫生室,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医疗预防保健网底,全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使全县村级卫生室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医疗活动明显规范,公益性质得到体现。为实施新农合门诊统筹奠定基础,从而满足人民群众预防保健及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三、建设范围

全县所有尚未建成标准化村卫生室的行政村,原则上均应按“一村一室,一室不少于2名医务人员”的要求,全面建设规范化村卫生室。卫生院和卫生分院所在行政村可以不设村卫生室,人口少于500人或面积较小且交通方便的行政村也可以不设村卫生室,未设置村卫生室的行政村,其基本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由卫生(分)院或相邻村卫生室提供。人口超过XX人,面积超过30平方公里且交通不便的行政村,可增设一个卫生站。

四、创建方式

(一)建设标准。规范化村卫生室医疗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实行诊室、药房、治疗室和观察室四室分开。

(二)选址要求。规范化村卫生室应建在人口集中、交通方便、便于群众就医的处所,原则上设在村部或学校附近。以当地群众步行30分钟能到达为宜,医疗机构之间应保持适当距离。

(三)建设模式。规范化村卫生室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创建,实行“院建院管”,可以利用原村小学、村部的房屋改建,也可以租赁房屋进行改造。

(四)人员准入。乡村医生进入规范化村卫生室工作,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经个人申请后,由乡镇卫生院聘用。每室2-4名(其中有1名女性为宜),实行近亲属“回避”制度。

(五)运行管理。规范化村卫生室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乡镇卫生院按照“八统一、两独立”的原则,对其人员、业务、药品、财务等实行一体化管理,即:统一机构设置、统一房屋建设、统一人员准入、统一药械购销、统一财务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制度建设、统一档案规范、财务独立核算、责任独立承担。规范化村卫生室经考核合格,可确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六)执业风险承担。规范化村卫生室实行“财务独立核算,责任独立承担”。进入规范化村卫生室的工作人员应预先交纳1—1.5万元执业风险责任金,用于在卫生室执业期间发生医疗纠纷时属于个人责任的赔偿。执业风险责任金不计利息,由乡镇卫生院保管,乡村医生离开规范化村卫生室时,执业风险责任金予以退还。建设初期乡镇卫生院可将该责任金用于规范化村卫生室建设,然后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中归还。

(七)养老保险。进入规范化和标准化村卫生室的工作人员,应逐步办理养老保险,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购买,保险费由县卫生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村医个人按一定的比例负担,由县卫生、劳动等部门制订具体办法。

五、工作步骤

(一)试点阶段(2011年7月至8月)

县卫生局选择一个乡镇进行规范化村卫生室建设试点,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进行规范化村卫生室建设,12月份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使全县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走上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为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奠定基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开展规范化村卫生室建设是县委、县政府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卫生工作方针,关心农民健康、保护农村生产力的具体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规范化村卫生室建设,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规范化村卫生室建设任务如期完成。

(二)明确职责。规范化村卫生室建设是卫生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县卫生部门负责制订全县规范化村卫生室建设总体规划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制度,指导各乡镇规范化村卫生室建设工作。县发改、财政、土地、建设等部门,要从民生工程的高度,加大对规范化村卫生室建设的支持力度,为规范化村卫生室建设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岳西县标准化公益性村卫生室设置建设规划》(岳政办秘〔XX年〕121号)精神,负责制订辖区内规范化村卫生室建设具体规划,并组织落实规范化村卫生室建设工作,及时解决规范化村卫生室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村民委员会要为规范化村卫生室提供良好环境。

第7篇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尽快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及国家、省、市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根据“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根本性转变,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稳妥推进。落实政府责任,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坚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坚持改革方向,积极稳妥推进。

2、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以推进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进一步完善财政补偿机制、药物供应采购机制和管理体制,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

3、绩效考核,提升服务。以让人民群众受益、满意为目标,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为重点的绩效考核制度,促进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的转变。

(三)目标任务

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在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立起公益性的管理体制、竞争性的用人机制、激励性的分配机制、规范性的药品采购机制和长效性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医务人员队伍结构明显优化,人员素质明显提高,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四)实施范围

全区由政府举办的9处乡镇(街道)卫生院、2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机构职责。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1、乡镇卫生院的职责。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农村居民健康为中心,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受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和新农合经办管理工作,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对实行一体化管理村的卫生室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提供与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执行医疗保障制度有关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做好有关的政策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实行统一管理。

(二)合理设置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1、乡镇(街道)卫生院的设置。每个乡镇(街道)各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乡镇(街道)卫生院,根据编办〔〕15号文件规定,全区共设置9所乡镇(街道)卫生院。

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根据编[]15号文件批复,设置2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即九曲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工业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核定机构编制。按照省编委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意见》,乡镇卫生院按服务人口千分之1.5的比例进行核定人员编制,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90%。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按照市编办、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核定的批复》(临编办〔〕15与)文件执行,我区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682名,其中领导职数38名。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确定岗位数量和核拨人员经费的依据。区编制部门要加强编制管理,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

(四)设置内部岗位。区人社、卫生部门要指导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关于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在核定的人员编制结构比例内,科学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公共卫生等岗位为主体,优先满足全科医生、专业公共卫生和中医药岗位需要,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的90%。其中,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的90%,用于全科医生、专业公共卫生、中医药岗位分别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的20%、20%和10%,并逐步到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同时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执业医师。

(五)人员竞聘上岗。区卫生、人社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规范的竞聘程序和办法,严格组织实施。

1、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选聘。积极推行乡镇(街道)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任)聘任制和任期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或竞争上岗等方式,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可按规定程序连续聘任。逐步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公开招聘制度。

2、其他人员的竞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专业类别、技术等级及数额要求,实行竞争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聘期一般为3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进入的人员,以及通过各种公开招聘方式聘用的在职人员中具有符合要求的执业(从业)资格和其他具备同设置岗位专业对应的正规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要求的,均可按照岗位任职条件和规定程序参加竞聘。同等条件下,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可优先聘用。实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不具备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优先聘用全科医生、公共卫生、中医药等急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明确竞聘人员范围、确认竞聘资格、组织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的程序,抓好人员竞聘工作。通过竞聘用人改革,做到定编定岗不定人,建立起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六)招聘新进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一律按照政策规定实行公开招聘,优先聘用定向培养的医学生、乡镇卫生院全科医师培养计划

的培训学员。招聘的医疗、公共卫生人员一般应具备卫生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护理人员应具备护理专业学历和护士执业资格,其他紧缺的专业人员应具备专科以上学历。探索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全科医生区乡联动试点项目,推动乡镇卫生院全科医师培养计划的实施,加大全科医生吸引和培养力度。

(七)安置未聘人员。要按照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和以人为本、依法办事、维护稳定的原则,妥善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工作。对在编正式工作人员中的未聘人员,采取系统内统筹调剂、实行三年待聘制、允许提前退休、鼓励自谋职业、支持继续学习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对编制和人事计划外的未聘人员,要按照上级编制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和有关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政策要求,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办法和措施,妥善处理。

(八)开展绩效考核。在区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考核主要包括综合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满意度评价等内容。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考核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的数量和质量等,基本医疗服务具体考核工作效率、医疗质量、规范用药和医疗费用控制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完善考核标准,规范考核程序,定期组织内部绩效考核工作。区财政、人社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个人收入挂钩。

(九)实施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水平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并制定具体核定办法。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当地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不低于40%,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差距,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报区卫生、人社部门核准,并在本单位公示后实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为不合格的,聘用单位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十)规范药品采购。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规范操作,高效运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要全部通过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坚决杜绝网下采购行为。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货款结算制度,及时上缴基本药物货款,确保基本药物足额供应和及时配送。

(十一)完善补偿机制。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大落实力度,建立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要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并将一般诊疗费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收费和医保报销政策调整情况,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依据绩效考核结果落实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

三、实施步骤

全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改革任务于底前完成。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改革任务要求,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承担起实施主体的责任,按照制定方案、核定编制、设置岗位、竞岗聘用、绩效考核、实施绩效工资、总结验收的顺序,深入扎实地推进综合改革工作。

(一)学习培训,制定方案。各相关部门要围绕落实综合改革任务,开展学习培训活动,使广大基层卫生人员明确要求,掌握政策,增强信心,积极投身改革。要深入学习改革文件,准确把握政策要求,理清工作思路和方法,找准改革的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确保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推进方案。

(二)核编定岗,竞聘上岗。各相关部门要在前完成设岗工作,前完成竞聘上岗工作。竞聘上岗工作结束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同上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聘期等内容,确立聘用关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按规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竞聘上岗和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三)妥善安置,保持稳定。要根据省、市有关部门关于妥善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政策要求,制定具体办法和工作方案,并于年月中旬前完成人员安置工作。

(四)绩效考核,兑现奖惩。区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的指导,具体考核由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区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级的程序进行,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内部职工进行工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挂钩。要加大工作力度,月底前全面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并规范开展绩效考核工作,9月底前实现绩效工资制度入轨运行。

(五)考核评估,总结验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完成后,区政府将组织各相关部门及时考核评估,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确保改革成效。

四、保障措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精心安排组织,扎实有效推进。

(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责任制度。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区医改办要切实承担起统筹协调的责任,卫生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等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相关的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强大的推进合力。区政府对辖区内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一名区级领导干部包干负责,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扎实推进。

(二)加强财力保障,确保资金需求。要保障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要切实做好资金调度和经费保障工作,落实财政的专项补助和收支差额兜底作用,加强资金监管,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8篇

安监履职 初见成效

会议通报,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完成了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划转。30个省级安全监管局设立了专门负责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业务处室,2个省级安全监管局设置了合署办公机构,为做好相关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基础不断夯实

2013年12月31日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据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起草了《高危粉尘作业与高毒作业职业卫生监管条例(草案)》,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和多项职业卫生标准,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形成机制

为了促进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促进其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2014年定为“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相关活动。这项活动以“促进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改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为总体目标,突出了重点检查内容、重点行业领域及重点查处违法行为,并强调突出建立长效机制。2014上半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该项工作部署,制定并落实年度监督执法计划,共执法检查用人单位13.3万余家,发现隐患25万余条,处罚款3138万元,停产整顿915家,取缔关闭521家。其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17个省(区、市)的建材、船舶、电子等17个行业领域的74家用人单位实施了现场执法检查,查出隐患900余条,通过地方安监部门下达执法文书45份,责令停产整顿6家。与此同时,还组织暗访组,按照“四不两直”的方式,对广东制鞋和皮具作坊,贵州水泥制造企业、青海、新疆及兵团石棉企业,辽宁连山钼业集团,河北钢铁和陶瓷企业进行了暗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了督促整改通知。

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专项治理稳步推进

2013年11月以来,各地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部署,组织开展了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专项治理工作抓住了粉尘危害关键行业领域的关键工序,通过示范引导、分类治理、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加强督促检查等措施,淘汰落后产能,实现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两个行业的集约化生产。为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深入四川、浙江、江西、安徽、福建、河北、天津等7个省市考察水泥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治理示范技术,选取国内外先进适用的粉尘治理技术提供给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指导各地开展水泥生产与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对拉法基、中联等大型水泥生产企业的职业卫生负责人进行了约谈。督促亚东、拉法基、海螺等大型水泥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减少粉尘危害。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做好水泥和石材加工企业专项治理的基础上,针对辖区内职业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北京、江苏、广东、山东、河北、湖北、湖南、吉林等省市在开展水泥生产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又在陶瓷生产、船舶修造、汽车4S店、纺织、造纸和纸制品等行业领域开展了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收到了明显成效。

头绪多 任务重 形势严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杨元元在会上表示,安全监管部门刚刚接手这项工作,头绪多、任务重。当前,全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中仍有诸多问题,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地方政府领导重视不足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领导的认识乃至监管部门的自身定位,都侧重强调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由此导致部分地市和县区没有建立监管机构和队伍,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不适应工作需要,执法装备缺乏,监管工作不到位。国家、省、市、县四级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基层监管部门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撑。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

职业病危害分布领域广、受害人数多,且随着工业的进步,新的职业病危害不断出现。但一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意识淡薄,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未能得到有效落实,相当多的用人单位没有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区片面强调招商引资,随意降低准入门槛,导致大量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仓促上马。

劳动者自我防护和维权意识淡薄

我国广大劳动者尚未真正认识到职业病预防的重要性。相当一部分身处职业病危害严重作业环境的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淡薄、职业病防治知识技能匮乏,且不掌握依法有效的职业病维权途径。一旦某一行业领域或地区集中出现职业病爆发的情况,往往会引发社会影响恶劣的。

加强监管力量 措施有力

杨元元强调,在当前形势下,安全监管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监管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结合行政审批改革,重点在职业卫生标准制定、资质审批、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淘汰落后工艺技术等方面的监管方法和措施上有所创新,是下一步推动职业卫生监管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的主要措施。

提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效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继续以“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现场抽查检测等形式,完成年度监督执法计划,对100家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也要参照此方式,落实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计划,确保监督执法检查企业数量和效果。

抓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

继续严格按照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要求,采取加强培训、典型引路、召开推进会、强化督促检查等措施,推进活动的深入开展,确保到2014年底,全国70%的用人单位达到基础建设要求。

推进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

通过收集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先进工艺、技术装备等方面的成功案例向全国推广。培育示范企业,总结推广其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典型引路推动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如期完成并达到预期效果。督促和指导各地在抓好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的同时,结合实际做好本地区职业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

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全力做好《高危粉尘作业与高毒作业职业卫生监管条例(草案)》后续工作,力争国务院早日颁布施行,并配套完善相关部门规章、技术标准,为做好高危粉尘与高毒作业具体监管工作奠定基础。

强化职业卫生宣教培训

坚持传统媒体与新型媒体并重,采取多种形式,做好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职业病防治基础知识宣贯工作,并及时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先进典型经验。以会议等多种形式,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提升履职能力水平。

加强技术服务机构监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0号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强化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和监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机构申请安全评价资质。指导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分会建设,推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行业自律管理。

严格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

简化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工作,强化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精简预评价审核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程序,强化抽查审查,强化竣工验收环节,建立承诺制度,落实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各方的主体责任。

第9篇

一、整治目的

为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卫生监督机构在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健康方面的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重点单位、重点人群和重点产品集中开展卫生专项整治,重点解决与人民群众健康密切相关的餐饮业、农村食品生产经营方面的突出问题,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曝光、处罚等措施,以提高上述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开展食品卫生许可整治,进一步规范食品卫生许可,树立卫生监督机构良好执法形象,促进全社会卫生水平的提高。

二、工作重点和安排

(一)卫生许可。

1.整治重点:各地根据《*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省食品卫生许证填写规定》,明确许可条件,规范食品卫生许可程序,按规定核定并填写许可项目,公示许可证发放情况。结合“谁发证、谁清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全省、市、县(区)对食品卫生许可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新核定许可项目。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我省确定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药食同源食品、凉茶经营企业、学生营养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共6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省和地级市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该6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情况开展专项食品卫生许可质量抽查,抽查的结果作为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抽查中发现违反卫生部和我厅要求审批的,根据《卫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和《*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许可责任。

我省确定东莞、汕头、茂名、潮州等市为重点检查地区。

2.具体要求:各地要在8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内获得食品卫生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和整改。各地级市在9月底前,完成对本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证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附表1报送有关材料。省卫生厅在*年10月完成对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证发放情况的抽查。

3.工作目标:通过全面的整治,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食品卫生许证的发放和监督工作。

(二)餐饮业。

1.整治重点:餐饮业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原料采购、使用和废弃物处理。对餐饮业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原料使用进行专项检查,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食用油、过度重复使用原料、不合理使用添加剂、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等行为。

2.具体要求:一是各地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全面检查,在5月份前完成对辖区内全部餐饮业原料使用检查工作。要检查原料是否按要求索证、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煎炸油等重复使用的原料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废弃物的处理是否符合《餐饮业和集体配餐单位卫生规范》;集中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曝光、处罚等措施,以提高餐饮业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5月底前各地按附表2内容上报总结材料。二是8月份省卫生监督所组织各地级市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统一抽查专项检查,按照各地市大、中、小餐饮单位和农村学校集体食堂的数量,大型餐饮单位抽查总数不少于总数的10%,中小型餐饮单位抽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5%,农村学校集体食堂抽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50%。9月中旬前上报总结材料。

3.工作目标:经过整治,使全省餐饮业原料使用情况有根本好转,进一步完善和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

(三)农村食品。

1.整治重点:农村乡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许可情况,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经营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定型包装食品。每个县集中抽查2个乡镇的全部食品加工厂、5个农村市场、20个食品商店。

2.具体要求:在*年五一和*年春节期间全省分别开展集中监督执法行动,按照《集贸市场卫生规范》和《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农村食品生产流通的特点,查处不按照卫生许可要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各地分别在*年8月底前和*年2月初前按附表3的格式上报整治总结。

3.工作目标:对农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食品市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查处生产和经营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定型包装食品,清理农村市场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本地情况,确定重点地区,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开展培训,安排足够人力、物力,保证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做好督促检查和上报工作。我厅将加强对各地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并将作为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各地进行考核。

(二)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依据《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做好食品、餐饮业的日常卫生监管工作,更好地发挥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在加强食品卫生监管、保护人民健康安全方面的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上,将其作为卫生许可重要材料和日常监管的主要措施。各地在11月底前按附表4的格式上报辖区内食品卫生量化分级情况。改进和加强对学校、社区、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开展节日长假和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落实好对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三)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各地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活动的线索,要主动追踪检查,加强信息通报,加大联合查处工作力度。加大对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的查处力度,符合移送公安司法条件的,要坚决向公安部门移送,追究违法行为刑事责任,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

第10篇

按照市政府关于创卫工作的安排和部署,结合全市创建卫生城市工作的要求,紧紧把握全市创卫工作的脉络,制定市商业局创卫实施方案和具体意见,从实际工作入手,切实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一、20__年创卫工作情况

(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机构健全

按照市创卫办的要求,我局成立了创建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由局领导班子和各科室长以及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组成。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挂帅,一名副局长具体负责,局办公室具体安排、协调、督促、检查的工作网络。全年,局长亲自组织召开落实创卫会议四次,部署省市关于创卫的总体精神和要求。结合全市创建卫生城市的总体安排,我局明确制定了目标、找准了切入点、建立了以“创建卫生城市”为平台的工作重点,使全局同志都能积极行动起来,投身到全民创卫工作当中。

(二)确定工作目标,落实任务到位

结合商业系统工作实际,我们从三个方面开展了全局创卫工作。

1、制定规范性文件。年初完善了《关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安排的实施意见》、《市商业局创卫工作实施方案》《健全创卫组织网络和工作机制》三个长效创卫工作制度,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__市畜禽屠宰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关于上报县及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的通知》、《关于对进入城区销售生猪产品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达标认定的通知》、《关于出台〈__市再生资源网点设置规划〉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通知》等文件。

2、责任清晰,目标明确,监督指导,规范整顿。以整体创卫工作为总体纲领,按成员单位为基础,划分科室和单位的具体工作范围,做到部门责任清晰,工作目标明确,考核指标细化。

机关创卫工作情况:

一是抓好办公楼维修,商业局办公楼原来比较破旧,办公设施、办公环境极差,今年我们进行了彻底改造,对外墙进行了刷新。对厨房、厕所、暖气管线、一层楼办公室都进行了维修,添置办公桌椅、电脑等设备,现在整个办公室明亮整洁,窗明几净,达到了卫生要求;二是抓好机关办公室及责任区卫生工作;三是抓好机关的绿化、美化、亮化工作,室内走廊设置摆放了盆果花卉,迎街楼面悬挂图案灯座。四是搞好“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设施);五是各办公室作到随时有人打扫。六是抓好了本单位年度除“四害”的达标工作。按照市爱卫会的要求,我们认真的抓了办公楼内除“四害”工作,并已经达到要求标准。

结合我局所辖行业特点,开展创卫工作

一是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紧紧围绕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型社会的中心任务,发挥了自身连接政府与行业的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加强再生资源市场管理,打击非法经营、无序经营,改变市场的无序状态,确保我市城市环境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的标准。一年来为516家个体经营及集体经营业户办理了《再生资源经营准许证》备案登记,对再生资源网点进行了拉网式检查,为企业建立了完整的档案记录,配合市创卫办、市综合执法局对兴隆台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进行清理整顿,迁出12家,责令整改11家,改善兴隆台区城市卫生环境。对各收购站点强化内部管理,要求他们各项制度上墙,检斤设备附合标准,收购的物资摆放要归类整齐,严格审批新建再生资源网点。并且对再生资源从业人员进行了行业知识,行业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做到了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的行业风范。

出台了再生资源网点设置规划,对今后网点发展做到了统一规划布局,进一步明确了工商、环保、公安、城管等单位的职责,做到责任明确、任务落实,为我市创建卫生城奠定了基础。

二是为优化城市环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管理办公室,以“忠诚服务、文明执法、严格管理、回报社会”为工作宗旨,以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为工作重心,严厉打击不法经营行为,卓有成效的开展了各项工作,从严把关,组织开展煤炭经营资格年检工作。主要对已审批的企业的资质条件、煤炭经营权及经营行为等进行年检复查,使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最终达到动态和长效监管的目的。按照标准做好换发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工作。这是国家发改委《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新的标准办法后的第一次换发新证,此次换证具有准入门槛高、登记项目广、

申报材料多、时间要求紧的特点,注重落实国家在注册资本、储煤场地、环保设施管理等方面的新规定,对经审核后能够达到标准的企业上报到省局。突出重点,切实加强煤炭监管工作。一年来共组织执法检查18次,调查走访煤炭经营企业42家,对市场供求状况,煤炭销售情况、进货渠道、煤炭质量等市场信息建立起煤炭经营企业档案,做出了合理布局和总量调控规划,为依法监管打下了良好基础。

今年在城区一户未批,对双台子区占道经营的,没有煤炭经营许可证、妨碍市容环境卫生、影响市容市贸的,双台子区政府负责清理。对没有通过商业局煤炭办审批的经营业户,但经市工商局发照的,由工商局负责清理整顿,相关部门给予配合完成。市煤炭办具体负责整顿的内容:第一煤炭经营企业“三证”是否齐全,是否有无证经营现象;经营资格证是否年检有效,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是否按照规定办理许可手续。第二煤炭经营企业是否有掺杂使假、以此充好、哄抬煤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第三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地环保建设是否齐全,有无污染环境等问题。

三是为保证生猪产品卫生安全,开展了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打击注水肉、病害猪肉等进入市场。结合宣传落实国务院新颁布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我局联合其它五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生猪屠宰厂的生猪产品实行退市的联合通知》,加大了对生猪定点屠宰厂整改和整顿力度。为全面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企业,对全市24家屠宰厂进行拉网式检查。大多数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已经建立完善的生猪进厂验收制度,生猪屠宰、检验、销售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回召制度、病害肉无害化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各项规章制度统一模式上墙,相关证照上墙,屠宰技术人持有卫生部门颁发健康证上岗。《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存根要妥善保存备查,建立进厂台帐,生猪要吊挂屠宰,沥血时间不得少于5分钟,生猪产品不能落地,屠宰车间卫生达标,设有刀具消毒池、屠宰检疫检验必须与屠宰同步进行,检出的病害肉必须报当地动物防疫监察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区明显位置,制定专人负责举报电话的受理及相关信息的报送工作。并科学规划了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县以上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市局与县区经贸局签定了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与屠宰企业签定了了质量安全承诺书,实现了对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违法查处率100%,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场肉品检验合格率100%。

值得一提的是,我市定点屠宰厂__腾飞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投资600万元改造升级完毕,该公司从硬件设施到软件设施均已跻身省内肉品行业前列,并且通过了iso国际质量体系及haccp质量检测体系认证的评定,全市人民吃上了自由品牌的放心肉。实现了全市百姓、学校、集体伙食、餐饮业100%吃上符合国家标准出厂的肉品,农村95%吃上定点屠宰厂出厂的肉品,提前实现“295”目标。随着落实出台的《__市畜禽屠宰暂行办法》,关闭了三个油田矿区小屠宰厂,届时由市内定点屠宰厂配送。全年出动检查3500人次,车辆出动550台次,行程25000公里,节假日期间,共查出30余头母猪,按相关规定全部清除出市场。

四是酒类管理办公室,为让百姓喝上放心酒,在酒类市场整顿中,加大了对散白酒市场的检查力度,针对全市经营业户50个,年销售散白酒700吨的特点,抽查了45个市场流通的散白酒品种,其中一个不合格品种被清出市场,保证了低消费人群的饮酒安全。同时又加大了酒类商品跟踪溯源制度,发放酒类流通随附单1200本,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卖酒品”警示牌1750个,通过这些措施保证饮酒安全。

(三)确定整治方法步骤,解决实际问题。

我局创卫工作始终围绕全市创卫的总体安排来开展的。无论是方法,还是步骤都与市里要求性一致的。在重点时期、重点阶段的整治活动中,确定了重点整治措施。整体工作分为宣传排查、集中整治、协调解决、检查验收几个方面。各单位、各部门针对整治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召开了有各职能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共同研究解决了每个部门创卫工作当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方向,使创卫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推进,使全市市场经济秩序有了进一步好转。

(四)创卫取得成绩,源于措施得力。

主要体现在:

1、强化了领导,健全了网络。通过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实责”的原则,各单位已经把创卫工作纳入了年度工作计划;通过健全创卫组织网络,动员了各方面积极参与。

2、大力宣传,人人参与。通过广泛开展“以人为本”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倡导了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各单位都利用自己的宣传阵地、栏目及时报道创卫工作动态,基本提高了全系统干部职工的文明意识和卫生意识,形成了良好的氛围。

3、明确了职责。无论是局里还是各事业单位都做到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使创卫管理规范化,使创卫工作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4、抓住了重点。各单位在巩固创卫成果的基础上,都认真研究分析实际工作,抓住了重点,切实了解决创卫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攻克了薄弱环节。通过情况反馈的形式,将工作进展和整治的结果向市创卫办进行了汇报,以得到市创卫办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确保创卫工作实现了全面达标。

二、20__年创卫工作安排

20__年我局一定要进一步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落实,其主要工作有:

1、以构造和谐社会为基调,进一步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提高对创卫工作的认识。加强舆论宣传,采取各科室、事业单位制定计划,以通知、宣传标语等宣传 工具,继续广泛宣传创卫的意义的要求,动员广大干部职工参与和支持创卫工作,不断掀起创卫工作新高潮。

2、在20__年的基础上重新细化、完善创卫制度,提高监管力度,加强检查工作。坚持日常检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

3、继续做好日常环境卫生整洁、绿化美化等工作。

4、上下联动、相互协作。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职能部门、要求承上启下,相互联动,按上级的部署和公司的统一安排,加强日常管理,做到目标、任务、责任落实。

5、结合行业特点,将定点屠宰的猪肉卫生安全,酒类卫生安全纳入创卫工作之中,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喝上放心酒,将再生资源网点建设,煤炭经营网点建设,纳入城市创卫活动之中,加大管理力度,改善经营场所和环境。

6、确定集贸市场和马路跳蚤市场的选址和规划。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__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__市城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对乔家、八里、高家、兴采几处存在混乱局面的市场进行及早规划论证,争取早开工、早建设、早投入使用,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消费环境。

第11篇

一、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l、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央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从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满足人民群众卫生需求出发,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理顺政事职能,下放管理权限,引入竞争机制,搞活用人制度,为推进卫生改革和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2、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3至5年或更长一点时间,逐步建立起符合卫生工作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政府依法监督,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由择业,科学分类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管理新体制,基本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才结构合理,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运行机制。

3、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须坚持的原则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二、改革卫生管理体制,优化卫生人力资源配置

4、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根据本地区的卫生需求,逐步优化卫生人力资源的配置卫生事业单位要以卫生部制定的编制原则或有关部门核定的编制标准为依据,合理配置各类人员,根据业务需求和工作量控制人员总量,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

5、卫生事业单位要以“精简、高效”为原则,按照规定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内设机构不要求统一,不要求上下对口,对职能相近相似工作量不足的要精简合并医疗机构可根据医疗任务需求,自行设置业务科室。

6、卫生事业单位实行并完善院(站、所)长负责制要建立和完善任期目标责任制,明确院(站、所)长的贵、权飞利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建立有效的监督保障机制。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试点单位,经批准可探索试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监事会监管制等新型管理制度。要严格执行离任审计制度。

7、积极推进卫生事业单位后勤社会化的改革,实行适合卫生事业单位工作需要的后勤管理模式。具备条件的后勤部门应从单位中剥离出去,成为面向社会的独立经济实体。暂不具备条件的后勤部门要实行单独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在医疗机构相对集中的大、中城市,多家医院的后勤部门可联合组成后勤服务集团。

三、改革卫生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

8、实行聘用制。按照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单位与被聘人员的贵、权、利,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各类不同的特点实行相应的聘用办法,打破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实行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在聘用人员中,对优秀人才和技术骨干可采用不同的聘用办法,实行不同的聘期,给予较高的聘用待遇,相对稳定一批技术骨干。还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方式,聘用部分兼职技术骨干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工作的特点,制定兼职管理规定,加强对兼职人员的管理。

9、卫生事业单位要进行科学合理的岗位设置。岗位设置要坚持按需设岗、精简高效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的需求、单位的发展、人才结构和人才培养等多种因素。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部分关键岗位。要明确岗位责任、任职条件、聘用期限,做到职责明确,权限清晰,条件合理。根据主管部门制定的岗位设置原则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要求,依据自身承担的任务,自主决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同一单位各个科室结构比例不要强求统一,岗位设置要有利于学科的发展及社会对卫生服务的需求。

10、改革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制度。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严格干部管理权限的前提下,引入竞争机制,改革单一的委任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聘任、选任、委任、考任等多种选拔任用方式。建立健全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任用、奖惩挂钩。

11、卫生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逐步建立符合卫生事业单位行政管理特点的岗位序列和体现管理人员能力、业绩、资历、岗位需要的工资待遇。卫生事业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可以采用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任用形式,推行任前“公示制”。

12、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要以深化职称改革、推行执业资格制度为切入点,实行从业准入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科学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机制。要按照评聘分开、强化聘任的原则,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在政府人事部门的政策指导下,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实施卫生行业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和认证工作,逐步建立符合卫生行业特点的社会化卫生人才评价体系。

13、卫生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实行合同制。卫生工勤人员要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提高素质的基础上,根据其职业工种、技能等级、实际能力等条件,可采用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定期考核等办法,规范工勤人员进、管、出环节。

14、加强聘后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考核制度。对聘用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级、分配、奖惩和解聘的主要依据。要根据医疗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特点,制定能量化的考核要素,建立健全适合各类不同人员的简便、易操作的考核评价体系。

15、建立解聘、辞聘制度。卫生事业单位要通过建立解聘、辞聘制度,使单位能按照规定的程序解聘职工,职工也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辞聘,畅通人员出口,增加用人制度的灵活性。对医疗机构等卫生服务部门中服务质量、服务态度较差,但又不够解聘条件的人员,可实行诚免制度,限期改正,到期不改的,予以解聘。

16、对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卫生事业单位需要补充人员时,要公布缺员岗位的用人条件和职责,实行公开招聘。招聘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聘用。应聘卫生技术岗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或规定的资格条件,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参加应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工作,已在卫生技术岗位的必须转岗。在实行聘用制中,对新进人员采取新人新办法,实行人事制。

四、改革卫生事业单位的改革工资分配制度

17、卫生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要按照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结合卫生工作知识密集、脑力与体力结合、高风险等特点,在逐步推进管理体制改革的条件下,进一步搞活内部分配,扩大各事业单位的分配自,根据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精神,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18、根据卫生事业单位单位的性质、特点及发展需要,结合经费自给率和财政支持强度,对不同类型的卫生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

对于主要依靠国家拨款的卫生事业,要实行有控制的单位工资总额包干的制度,并在工资总额包干范围内,对活的工资部分进行重新分配。对于国家定额或定项补助的卫生事业单位,可在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自主确定各类人员的内部分配办法。对于有条件的、经费完全自给的卫生事业单位,应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原则的前提下,确定工资分配办法。

19、探索新的分配机制。积极开展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改革试点,研究探索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方法和途径。根据不同岗位的责任、技术劳动的复杂和承担风险的程度、工作量的大小等不同情况,将管理要素、技术要素、责任要素一并纳入分配因素确定岗位工资,按岗定酬。拉开分配档次,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对于少数能力、水平、贡献均十分突出的技术和管理骨干,可以通过一定形式的评议,确定较高的内部分配标准。

五、建立卫生人才流动机制,妥善安置未聘人员

20、卫生事业单位要积极做好改革过程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做好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未聘人员要以内部消化为主,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组织和支持未聘人员以各种形式开展服务工作;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兴办、开发新的服务项目和领域;要通过转岗、交内部人才交流中心托管等方式分流安置未聘人员。同时,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社会化安置方式。

21、运用市场机制,调整卫生人才结构,促进卫生人才合理流动。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申请建立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要积极配合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为卫生专业人员和其他卫生工作人员在行业内或行业问流动提供服务。要针对未聘人员的实际情况,为分流人员安置提供信息和指导,组织举办各类岗位技能培训班,鼓励未聘人员面向社会争取再就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卫生事业单位可将未聘人员向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请托管,由人才交流中心、单位和托管人员签定协议,明确三方责任及有关事项,对未聘人员集中管理,以减轻卫生事业单位冗员负担。

六、加强对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22、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卫生行政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证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23、卫生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要注意与卫生改革的其他措施相配合,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互相推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要在抓好试点、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全面推开。

第12篇

在本学期临近尾声的阶段,我对校保卫处在 xx~xx 年度 的工作进行一番总结,希望可以总结出我们工作中的优点和弊端,为今后的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xx~xx年度我们校学生会保卫部的主要活动有:

1、做好学校的夜间巡逻工作,将学校师生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到最好。

2、关于内部日常管理,每月校和院两级保卫部们主要成员召开例会1至2次,对保卫部的成员布置近期工作、讨论具体的活动和工作方案,了解每个学院分配任务的进展情况以及活动结束后的总结,包括成绩和不足,对不足进行改进。

3、、实行各学院保卫部两两结对子的办法,使校保卫部的一些工作任务的下达与分配顺利进行。

4、举办了一系列的文体类活动,如拔河,篮球赛等等。这不仅带动了身边的人参加的一些活动,这对学校保卫部和各学院保卫部在学校中的各类工作顺利开展都起到很大的帮助

5、各学院定期上报相关材料,有会议材料,活动材料等。对各学院实行干事对学院的点对点的工作。运用干事这一纽带,桥梁帮助校保卫部更好的监督管理各学院保卫部的工作。

6、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要以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防中毒、防传染病、防盗窃、防侵害、防突发性事故为重点。

6. 与各班的心理委员密切联系,对一些需要关注的同学有较好的了解。

7. 宣传了学生寝室的用电安全意识,在这个学期里面没有出现火灾事故。

8. 加强法制教育,自防、自救教育与防火、防灾教育相结合。增强了广大师生员工的防范意识,提前消除事故隐患,提高自我保护和自救能力。这是保卫部的一个重要功能。

9. 认真服从了校领导和保卫处的正确指示,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的各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