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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05 09:56:5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人员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人员管理办法

第1篇

为严肃团队纪律,加强网点管理,明确理财人员管理责任,凝聚网点所有人员力量,提升网点整体合力,促进我局理财业务发展,特制定《理财营销员管理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管理体系

(一)郴州邮政负责理财团队规划建设,总体经营工作安排等工作。

(二)金融部负责理财团队管理,理财专业经营指标制定、落实和督导,人员调配,绩效核发,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等工作。

(三)网点负责人负责本网点理财业务经营发展,理财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郴州邮政经理负责本小组人员管理、基础资料统计、整理、上报和管理,理财小组成员的佣金分配等工作。

一、管理细则

(一)考勤管理

1、理财人员应严格执行郴州邮政理财人员请销假制度(附件1),日常考勤、服务管理归属网点,由网点负责人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每月以纸质上报理财人员扣罚情况表(附件2)至金融部。      

 2、网点负责人员应严格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外,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网点负责人管理责任。

(二)卫生管理

1、网点营业前,理财人员应协助做好网点大堂卫生环境及厅外场所卫生工作,营业期间及时打扫处理,确保卫生情况良好,无纸屑,地面干净,机具整洁无尘土,大厅业务单证摆放整齐到位。

2、网点负责人负责对网点环境整理进行具体分工,进行定期巡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加强监督检查管理。

(三)着装管理

1、理财人员上岗前应仔细检查着装情况,要求服装整洁干净、无褶皱、可适当配戴饰品。

2、严禁梳理夸张发式,浓妆艳抹,涂抹异色指甲油等。

3、网点负责人负责服装调配、日常监督检查。

(四)晨会管理

1、理财人员应根据各网点营业时间提前到岗,参加网点晨会,执行网点负责人的工作安排。

2、网点负责人负责组织召开本网点的晨会,统一管理,统一安排部署当日网点工作,对相关工作进行安排指导,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和整改落实期限,如发现违规违纪现象未及时纠正的,追究网点负责人管理责任。

(五)服务管理

1、厅内理财人员要主动使用服务礼貌用语,迎接进店客户,协助取号,进行客户分流,指导协助客户填写业务单证(严禁代填),窗口疏导工作。如发现客户与柜面人员发生争执等突况,应及时介入,带离柜面,上报网点负责人并协助安抚客户情绪。

2、网点负责人负责其日常服务知识、服务礼仪的培训工作,督促其日常应用情况。

(六)投诉管理  

1、理财人员做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理财投诉处理,对相关投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协调处理,留存相关档案。如未能解决的,需及时上报网点负责人进行二次解决。

2、网点负责人应对相关投诉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如未能解决需上报金融部,需提供客户详细资料。

3、金融部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协调相关单位、部门或个人及时处理相关问题,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4、各层级人员要杜绝与投诉客户发生直接冲突,避免矛盾激化。除特殊情况外,主管领导不直接受理网点投诉,如因不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后果,如造成严重后果,区局将严肃处理。

(七)业务管理

1、理财人员严禁在理财单上代填客户签名、保费金额、险种名称、期限、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及风险语句提示。

2、理财人员严禁在销售过程中对客户存在误导行为,应做好相关提示工作。网点负责人做出书面警示,一次罚100元,三次以上做清退处理。

3、窗口操作人员负责准确录入理财客户信息,确保各项信息录入真实、准确、不漏项。理财人员要做好相关信息的复核工作,审核无误后,交给客户。

4、网点负责人负责相关日常监督检查,对于未履行职责的人员进行提示、警告或出具书面整改要求。

(八)培训管理

1、金融部负责组织召开每周理财团队例会,对理财人员进行理财业务基础知识、法律法规、理财产品培训,定期通报分析理财业务发展情况等。

2、理财人员应按时参加团队例会,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培训活动。

3、理财人员严禁私下接受理财公司培训,杜绝利用企业资源销售非企业指定销售险种。

4、省保监局组织的网上继续教育培训学习,不合格者将不能继续上岗,作为待岗处理,通过补考后方能上岗,如补考仍不能合格的,做清退处理。

三、考核制度

(一)劳动纪律类

1、理财人员出现迟到、早退,不参加晨会,违反着装管理等现象,每次扣罚50元,旷工的一次扣罚100元,取消当日佣金分配,旷工三次以上,局内待岗处理。

2、无故不参加每周理财例会者,每次扣罚50元,三次以上局内待岗处理。

3、不服从网点负责人工作安排和管理,整改落实工作不及时,每次扣罚100元,二次以上局内待岗处理。

(二)服务规范类

1、网点负责人或相关检查人员发现网点内外部理财人员责任区内卫生环境未达到规定要求,每次扣罚10元,当月两次(含)以上每次扣罚50元。

2、理财人员未执行着装、服务管理的相关要求,每次扣罚50元,整改不及时或当月发生两次以上按不服从管理处理。

3、理财人员未对大厅内发生的投诉等情况进行及时安抚,协助处理的,扣罚当班理财人员50元,造成新闻媒体曝光的,扣罚当月佣金及所有奖励。

4、服务过程中,因理财人员无故未履行服务要求引起客户投诉至市级投诉处理中心或新闻媒体的扣罚责任人每件次100元,投诉至省级以上投诉处理中心或新闻媒体的扣罚责任人每件次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局内待岗或清退。

5、存在销售误导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如未提示犹豫期的,如未提示本金受损等相关情况的,对违规经营带来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对问题严重,并造成企业损失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解除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三)业务操作类

1、窗口营业人员将产品险种、期限、客户身份证号等信息录错,操作人员每单扣罚100元。

2、对于未录入客户地址、有效真实电话的,营业操作人员每单扣罚200元。

3、以上信息操作,理财人员负连带复核责任,每单扣理财人员50元,季累计连续被扣3次的,做待岗培训。

4、理财人员私下接受理财公司培训和违反理财产品销售要求,扣发当月所有佣金,局内待岗。

(五)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郴州邮政金融部。

 

附件:

1、郴州邮政理财人员请销假制度

第2篇

20xx年安徽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管理,准确执行刑罚,做好监督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形成的接收登记、考核奖惩、监管审批、解除矫正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执法文书。

第三条 省及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确定专人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内容,确保档案实体和内容绝对安全。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二章 档案归档

第五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做到一人一档。

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结案登记表;

假释人员的原判法律文书、假释裁定书、假释证明书、罪犯出监鉴定表、执行通知书;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起诉书副本、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具保书;

(二)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三)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四)适用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意见书; (五)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 (六)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 (七)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等决定书;

(八)对社区矫正人员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减刑等建议书和审核表; (九)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

(十)社区矫正人员死亡的,死亡证明、法医鉴定、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等有关材料; (十一)其他应当归档的重要材料。

第七条 社区矫正人员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二)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三)社区矫正宣告书; (四)社区矫正责任书; (五)矫正方案;

(六)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报告记录; (七)社区矫正学习教育、社区服务记录; (八)社区矫正帮困扶助记录;

(九)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申报材料;

(十)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申报材料; (十一)给予警告决定审核材料、审批表;

(十二)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减刑等审核、审批表;

(十三)社区矫正人员月、季度、年度考察表;

(十四)社区矫正期满鉴定及上报材料; (十五)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十六)与安置帮教衔接记录; (十七)其他应当归档的重要材料。

第八条 社区矫正人员组卷档案的文书印刷格式和纸张使用,应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xx)的要求执行,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对于一式多份且需要加盖骑缝章的文件,采用A3型或A3拼接型,左侧装订。文件标题字体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正文字体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栏目较多的表格式文书,填写时可用小四号仿宋体字。

第三章 档案查阅

第九条 查阅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外来人员查阅,须持县级以上政府或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在指定地点阅卷。社区矫正机构内部人员查阅,须经部门领导同意,涉密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十条 查阅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时,不得遗失、涂改、拆散、裁剪、钩划、批注。

第十一条 归还档案时要当面查清,如发现损坏的情况,应及时追查责任,认真处理。阅卷人摘抄或复印的材料,经档案人员核对无误后,可签署意见,并经领导批准,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需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借出时要点交清楚,办理外借手续,并限期归还。

第十三条 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相关犯罪纪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应严格办理相关手续。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纪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四章 档案移交和销毁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矫正、死亡、被收监执行或被判处监禁刑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及司法所应对其档案进行整理立卷,执行档案与工作档案合并,在1个月内将该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移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保管。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收监执行的,矫正档案应移交给侦查机关、监狱或者看守所。档案移交双方应做好交接登记手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留存档案副本。

第十六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组织由档案部门、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等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定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和销毁。

第十七条 销毁的档案应将第六条第(一)项、第(九)项和第七条第(十四)项内容留下,并按年立卷永久保存。其余材料逐卷登记造册,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主管领导书面审批后,在符合保密的条件下,由二人监销,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档案部门备案。

第五章 档案保管

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档案室,应具备保密、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基本保管条件,室内应当保持清

洁、整齐、通风。应设立独立的档案库房,设置调阅室、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严禁在档案库房内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杂物。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每年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破损、变质、字迹褪色和被虫蛀、鼠咬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进行修补和复制。发现丢失的,应当立即报告,并负责查找。

第二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应使用的独立的计算机,且不得与互联网等网络连接。

第二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保管期限,从解除社区矫正的当年算起不少于二十年。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配置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安全,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在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形成和管理过程中,造成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损毁、丢失等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为鼓励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政发[20**]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27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及对象

免费介绍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的城镇各类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成功就业,持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

二、补贴标准

(一)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的人员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40元/人.次。

(二)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的人员灵活就业,与用人单位签定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补贴标准为30元/人.次。

(三)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在上述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80元/人.次。

(四)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一年内同一人只可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

本办法所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政发[20**]76号文件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七类人员。

三、申报核拨

(一)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职业介绍机构,在季度终了后向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职业介绍许可证》;

2、免费推荐就业人员花名册;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新晨

4、《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5、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复印件;

6、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7、银行基本帐户。

(二)初审

区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负责对职业介绍机构和个人资质、条件的认定以及申报材料的初审,将符合条件的录入劳动保障信息系统,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三)审核

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各区上报的材料予以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材料汇总后送市财政部门。

(四)核拨

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从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管理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2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管理与监督

职业介绍机构申领补贴时要实事求是,据实申报,并建立、健全台帐;区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将定期联合进行重点跟踪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单位的申领资格,追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其他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自行制定补贴办法,并报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第4篇

1.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用人制度改革的一系列精神,为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人才使用、培养和激励机制,健全、规范我所的人员聘任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2.流动岗位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额定编制中,30%的用于聘用流动岗位研究人员。

3.流动岗位研究人员的聘用要坚持“按需设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按岗定酬”原则。

4.流动岗位研究人员的招聘可采用推荐和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

5.流动岗位人员不应突破核定编制数额(单位编制的30%)。

二、流动岗位人员的基本条件

6.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为我国科学事业现代化和地球科学事业发展献身的精神;

7.严谨的科学态度,实事求是的科研作风,良好的职业道德、

勇于创新和团结协作的精神;

8.流动岗位的高级研究人员一般应是国内外在相关学科研究中

成绩卓著的专家学者;中级研究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的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也可作为流动岗位人员聘用。

9.具有履行研究岗位职责的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年龄一般应在60岁以下。

三、聘用程序

10.聘用流动岗位研究人员首先由项目、课题组根据工作需要提

出书面申请,并报所科技处、人事处审核。申请中应明确拟聘岗位、岗位职责要求、拟聘用期限、拟提供的工资待遇等条件。

11.推荐聘用:主要指聘用本单位熟习的科技人员、在本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在职研究生(博士、硕士)及本单位其他未进入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聘人项目(课题)组,应按规定要求提供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如个人简历、工作业绩、成果、研究方向等。单位人事部门和科技部门根据本所学科结构、岗位设置情况、项目(课题)组需要程度等提出聘任建议,交所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12.公开招聘:主要指聘用本单位缺乏或不足的专门科技人才。

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拟招聘岗位和岗位条件要求通过不同形式和渠道进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一般要经过信息、资格审查、公开答辩、考察了解、研究决定等步骤。

四、流动岗位人员的管理

13.流动岗位研究人员必须与所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

(1)聘用合同期限;

(2)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工资及福利待遇;

(4)岗位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

(5)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期限应与实际工作任务期限一致,一般不超过3年。

14.流动人员的待遇

(1)流动岗位人员(所定向招收的研究生除外)的人事关系

实行人事;

(2)流动岗位的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的任职标准参

照所固定岗位的相应标准;

(3)流动岗位人员的工资采用协议工资制度,研究员工资一般

不超过3500元/月,副研究员一般不超过2800元/月,助理研究员一般不超过2000元/月,其中50%由所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事业费中列支,其余50%由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其中,50%计入绩效工资)。特殊流动岗位人员的待遇由所规定。

(4)如项目(课题)需要,所招收的定向研究生可作为流动岗位人员受聘参与课题研究,博士生工资一般不超过1000元/月,硕士生一般不超过800元/月,其中50%由中心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事业费中列支,其余50%由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其中,50%计入绩效工资)。

(5)流动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时,由双方协商并写入聘用合同;

15.流动岗位研究人员应遵守院、所的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聘用合同的所有条款。

16.流动岗位研究人员与固定人员一样,按照所非营利机构科研人员的考核标准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可终止聘用合同。

第5篇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维护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条 各级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卫生、房屋土地管理等机关应当配合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共同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外地来京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实行户籍地、现居住地双向管理制度。

第六条 外地来京人员中18至49岁的育龄妇女(以下简称外地成年育龄妇女)在来京十日内,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交验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在查验其婚育证明后,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婚育证》(以下简称《婚育证》)。

外地成年育龄妇女未持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不完备的,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办,并予以登记。在补办期间,应当通知其户籍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第七条 外地成年育龄妇女应当持《婚育证》向有关部门办理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对无本市《婚育证》的外地成年育龄妇女,公安机关不予核发暂住证,劳动保障机关不予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出借、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借、出租房屋。

第八条《婚育证》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外地成年育龄妇女应当每年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婚育证》的注册。持有《婚育证》的人员变更居住地的,必须到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通知其原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婚育证》不得转让、伪造、出卖。

第九条 外地来京育龄人员应当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外地来京人员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有用人单位的,在用人单位领取避孕药具;无用人单位的,凭《婚育证》在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领取避孕药具。

第十条 外地来京人员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持《婚育证》定期到现居住地市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并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为其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外地来京人员的节育手术费,有用人单位和雇主的,由用人单位和雇主支付;无用人单位和雇主的,由本人暂付,回户籍所在地报销。

第十二条 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怀孕、生育的,必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生育规划证明(生育证),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育龄妇女的孕产期医疗保健服务,对在京怀孕、生育的外地来京育龄妇女应当查验其生育规划证明(生育证);对无生育规划证(生育证)的,在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同时,应当立即通知其现居住地或者医疗单位所在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将外地来京已婚育龄妇女怀孕、生育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第十四条 对在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或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予以处罚:

(一)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予以警告,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其限期离京。

(二)对未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注册、变更登记,不按规定接受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检查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对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无生育规划证明(生育证)怀孕的外地来京人员,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责令限期补办证明;逾期仍无证明的,应当限期终止妊娠,逾期仍不终止妊娠的,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可以提请公安、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按有关规定暂扣其本人及其配偶的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待终止妊娠后发还。

第十七条 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超计划生育的,由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吊销《婚育证》,按照超计划生育社会抚育费的征收标准处以罚款。并可提请公安、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按有关规定吊销其本人及其配偶的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并责令其限期离京。

第十八条 对在户籍地超计划生育的外地来京人员及其配偶,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不予办理《婚育证》;对已经取得本市《婚育证》、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的,由区、县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吊销其《婚育证》,并提请有关制发证照机关按规定吊销其本人及其配偶的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同时责令其限期离京。

第十九条 本市单位和个人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向外地来京人员出借、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的,必须与所在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依法签订责任书,按责任书的规定,负责外地来京人员的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和避孕节育服务工作。对拒不签订责任书或者不履行责任书的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划生育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各级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5年6月13日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外地来京人员有的人是从北京高校毕业后,没有去所分配的外地而在北京找到工作,有的人则是从外地高校毕业后,离开最初的工作单位而前来北京寻得岗位。尽管他们实现了就业,但是,从就业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相分离这种视角来看,他们仍然属于漂的一族。

近来出现的外地来京人员一族一词,在特定的意义上,是指那些从其他地方来到北京(迁移应是漂的第一层含义),在北京生活但却没有北京户口的人群,他们或已经有职业,或正在寻找发展机遇(未扎根应是漂的第二层含义)。这些人几乎都是青年人,多数人往往具有一定学历或较高的文化素养、知识技能,他们主要寻求在文化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一展抱负。

第6篇

【关键词】 《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

医院药房晚夜班因工作特点,基本只安排一名人员承担处方药品的调剂,并且主要由药士专业技术职称的工作人员承担。按国家《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简称《办法》),医院药房处方调剂管理应严格依照办法相关条款进行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1]。因此,目前医院药房晚、夜班处方药品调配管理普遍存在有违《办法》规定。鉴于此现象是许多医院药剂科基本存在的管理问题,特撰文以期引起相关管理部门重视。

1 资料与方法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章处方的调剂管理规定,探讨医院药房晚、夜班管理存在的问题。

2 结果

2.1 医院药房晚夜班处方调配工作管理情况 对贵阳市大型医院药房晚、夜班处方调配工作管理情况进行调查:所有被调查医院药房晚、夜班处方调配工作人员均来自药剂科一线处方调配人员,晚、夜班处方调配工作均只安排一名专业人员承担,被调查医院中普遍由具有药士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承担。

2.2 导致医院药房晚、夜班处方调配管理有违《办法》规定的因素。

2.2.1 药房一线处方调配人员专业职称结构和数量问题 大型医院一线处方调配人员结构主要由药士组成,同时药房一线处方调配人员数量是按《办法》颁布前确定的编制和岗位,如果按《办法》要求配备一名药师和一名药士共两名调配人员承担每日晚、夜班值班调剂工作,那么在处方调剂人员现有数量的基础上将至少增加1/3左右,否则会极大影响日常处方调配工作,由于药剂科人员数量的管理需由医院决定,在不能增加处方调剂人员数量和未有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必须执行《部分》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只能根据现有条件对药房晚、夜班值班调剂人员进行管理。

2.2.2 一线处方调配人员年龄及性别问题 按职称评聘要求:中级专业学校毕业专业人员评聘药师职称,需工作7年以上;由于一线处方调配人员多为女性,在获得药师职称时正是大部分人员面临更大家庭责任期间,其不可能长期承担夜班处方调配工作。通过被调查医院药房对具有《办法》赋予调剂人员: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安全用药指导等权利的药师工作安排情况的调查结果表明,随着其年龄或工龄的增加,管理者将其继续安排在一线处方调配工作将面临着一定的压力,因此,随着药师年龄的增大,其离开药房一线药品调剂部门的机会就越大,对于大型医院药剂科门诊药房,晚、夜班值班人员主要由年轻药士构成,从而导致药房晚、夜班值班人员工作安排有违《办法》规定。

2.2.3 传统管理习惯的影响 目前药房晚、夜班制度是多年延续的结果,由于现存药房晚、夜班值班人员工作安排制度有违《办法》规定,通过对其他省市医院药剂科晚、夜班值班人员工作安排情况的了解,药剂科晚、夜班值班人员工作安排有违《办法》相关规定,在我国不是个别现象,同时,也并有一家医院因此受上级管理机构的处理,也没有相关管理机构要求须按《办法》规定改革,因此,药房领导在面临各种压力的情况下,只能维持现状。

2.2.4 受制于传统处方调配的观念 “照方配药”是传统药房处方发药的根本,药房一线处方调配人员:药士、药师甚至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等,长期受制于我国传统的医院医疗服务模式,接到患者的处方,习惯意识就是“照方配药”,对于《办法》只赋予药师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安全用药指导等的责任,没有深刻的理解,放任药士承担药师应该承担的工作。

2.2.5 受传统处方调剂差错评价方法的影响 药房调剂人员药品调配出现“照方配药”的偏差结果才是差错事故认定的条件是传统处方调剂差错评价方法,这种长期传统意识不仅根植在药剂人员的思想中,同样根植在处方拟订者医师思想中,甚至也根植在患者思想中,因此,在医疗纠纷极其严重的现在,只要药品与处方相符而所至的药疗及医疗事件或事故中,药剂人员所承担的责任极小甚至没有,医师或患者也没有意识到不具备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安全用药指导等工作责任的药士,完全承担处方药品调剂有违《办法》相关规定。

3 讨论

《处方管理办法》是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品和管理条例》[2,6]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对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调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为规范与发挥医师、药师在促进合理用药方面的专业作用,提高药物治疗水平和医疗质量,是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医院药剂科应无条件地严格按《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调整或改革自身管理条件以符合其规定要求。因此,药士独自承担医院药房晚、夜班药品调剂有违《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现象,相关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处方管理办法[EB/OL]. moh.省略2007.03.1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EB/OL]. moh.省略 2004.06.04.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B/OL].moh.省略2006.10.19.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EB/OL]. moh.省略2004.06.04.

第7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绩效考评;关键业绩指标(kip)

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营销活动在企业管理活动的各项职能中处于核心地位。营销人员在企业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重要。一流的市场营销人员是企业的重要宝贵财富。为了提高企业的销售能力,许多公司不惜重金招聘优秀的营销人才,但在我国,许多原来通过公司招聘并经过系统培训而逐渐独当一面的优秀营销人员却在不知不觉中流失。销售人员跳槽,不仅仅是一个人才流失的问题,他们最可能把顾客、渠道、客户一起带走,或者另起炉灶,或者投敌背主,这往往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当然合理的人才流动是不可避免的,但在我国一些中小企业,人才的过于频繁流动已经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这也是造成我国中小企业持续发展能力不强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由于中小企业往往产品相对单一,又主要采用以个人为主的销售方式,市场抗风险能力相对比较差。许多销售人员进入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维持生计,本身就带有干一天是一天的思想,缺乏对企业的归属感。对中小企业来说,要建立一支稳定的销售队伍,除了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之外,还应该加强销售人员的绩效考核管理。很多资料都表明,销售人员离开一家公司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觉得自己的劳动没有得到公司的肯定和积极的评价。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是防范营销人员频繁流失的重要举措之一。

一、当前中小企业销售人员绩效考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中小企业销售人员绩效考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如下几种:

1、考核标准不科学,不全面,各种考核指标所占的权重不合理。同时许多企业对考核指标的权重不能随着企业的发展加以改变。

2、绩效考核重视结果但不重视对过程的控制。对以个人为主的销售,在订立考核目标时,既要关注人员的状况,是新进员工还是老员工;又要考虑销售过程和结果的统一,不能只是关注最后销售结果,忽略了对销售过程的控制。

3、考核失真,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干扰。造成针对同一个销售人员,由不同的部门、不同考评者所出的结论不尽相同。

4、考核频率过高或者过低。过于频繁的考评不仅降低工作效率,也让销售人员产生心理压力,对企业产生疏远感。很长时间不进行考核往往会让销售人员产生思想上的惰性,不利于发挥绩效考评的作用,不利于提升整个企业的销售业绩。

此外,绩效考评中缺乏有效沟通,绩效考评过程流于形式,以及考评结果没有在报酬给付中得到应用都是在中小企业销售人员绩效考评中所存在的问题。

二、中小企业销售人员绩效考评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加强与员工的沟通

绩效考核不是主管对员工挥舞的“大棒”,也不应成为无原则“和稀泥”式的对每人都好。考核不是为了制造员工间的差距,而是实事求是地发现员工工作的长处、短处,以扬长避短,提高整个销售队伍的工作效率。绩效管理体系中考核方法的制定和修改,是一个关键而又敏感的问题。对身在市场一线的销售人员而言,考核尤其复杂和重要。考核指标不仅多,而且考核部门也分属于企业各个不同机构。在一些大型企业里,由于已经形成了良好的绩效考评的文化,各种制度相对完善,企业可很从容地进行绩效考评工作。但是在一个中小企业来说,不考虑自己的实际,机械的套用大型企业所采用的办法,很容易使考核过程成为考核者与被考核者的博弈游戏,或者成为填表游戏,并不能真正发挥提高绩效的作用,还可能使员工与企业领导之间产生矛盾,影响员工的工作主动性。因此绩效考核办法的设计,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包括自身的产品特点、企业的文化)慎重考虑。针对目前中小企业销售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考核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应当保证员工的充分参与,并纳入到绩效沟通的过程中。同时沟通绝不能仅限于与销售人员沟通,因为销售人员一般会将思路引向对他们有利的方向。所以同时还应该同公司其他部门的员工沟通,从不同角度观察分析公司产品的销售特点和销售人员的心态。有时也可以让部分客户参加,倾听他们的声音。这样做的好处是:员工在沟通中就已经感受到绩效管理不是企业一方要与自己作对,而是企业希望全体销售人员能齐心协力提高工作业绩,从而减少了员工的戒备心理。而且员工在沟通中已经明确其绩效目标,并认可了具体考核办法,可以使得在考核过程中,企业和员工能够很好合作,考核结果也容易被员工所接受。

三、中小企业销售人员绩效考评办法应该以企业营销战略为导向,服务于企业的营销战略

销售人员绩效考评办法的直接目的是激励销售人员提高他们的销售业绩,最终目的是要努力促成企业营销战略和经营发展战略的实现。在现实情况中,由于各类企业的实际情况不一致,绩效考评办法也应该有所区别。如果企业经营战略是确保主营业务进一步发展和避免出现生存危机。则考核办法要具有明显的销售导向。在对销售人员的考评中,重点倾向于对主营业务合同的奖励。制定考核指标时要比较关注销售量、日销量、周销量等指标。如果企业市场营销战略是注重现有客户市场,例如我们有很多中小企业采用订单生产模式或者是oem生产模式,其考核办法应突出对销售人员客户关系管理方面成绩的肯定。像客户响应速度、客户首选率、客户回头率、客户满意度等指标就十分关键。如果企业营销战略是要与竞争对手争夺客户市场,或者是开拓新的市场,则要对相应的市场开发行为和结果给予重点考虑,考评办法就不能仅仅将销售业绩进行累加,而应该对不同市场的销售业绩进行区别对待。处在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由于刚进入市场,所拥有的资源有限,需要尽快扩大市场份额,因而要对对人均销量指标、铺货率、回款速度、销售成本等极为关注;而进入成熟阶段的企业,企业开始拥有明确方向,有了多样化的产品组合,但同时内部系统增加,在销售上应该更重视团队销量、品种结构目标达成、重点产品利润率、新产品品销量等因素。

此外,在绩效考评中要体现出对销售人员行为准则的规范,同时还要注意对企业短期目标和长期战略的兼顾。

四、中小企业销售人员绩效考评设计中关键性业绩指标的确定

中小企业绩效考评经常会遇到的实际问题是:存在大量的业绩指标,很难确定客观、量化的业绩指标。其实,对中小企业而言,针对销售人员所有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对所有指标进行量化不太现实,也没必要,毕竟对销售人员进行绩效考评需要成本的。在对销售人员进行绩效考评时,可使用关键业绩指标。

关键业绩指标(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是在确定部门目标和工作分析的基础上,对岗位工作职责、任务进行分析、归纳、提炼,以可定量化或行为化的岗位职责的核心部分为考核指标的方法。它是一种可量化的、被事先认可的、用来反映组织目标实现程度的重要指标体系,是绩效管理的有效手段,也是推动公司价值创造的驱动因素。

由于中小企业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各不相同,在设计关键性业绩指标时,我们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考虑。

1、销售人员的销售业绩

销售业绩,这是销售人员kpi考核中最重要的指标之一,对中小企业而言,我们可以将公司规定的销售人员负责的部门区域的销售收入作为分母,销售人员的实际完成的销售收入作为分子,两者之商与该项权重系数的乘积即为员工该项得分。一般说来,与销量挂钩的kpi指标包括“数量指标”和“金额指标”,不同类型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采用。

2、销售产品的利润率

由于产品利润的不同,可能销售某一种产品,销售量很大,但利润很少;可能公司新推出一种产品,销售员的销售量虽然不小,但单独这种新产品的推广却不理想;在设计关键性业绩指标时,应该考虑销售员销售的产品结构,而不能仅仅对销售总量进行简单核算。

引进销售当量系数的做法是一种能够比较好的反映产品利润率的绩效考核方法:其中销售当量系数=σ(考核期某型号产品销量×该型号产品销售当量)/σ考核期某型号产品销量。例如某销售人员2月份月销量为5000台,其中xl型1000台(销售当量为0.5),hc型2000台(销售当量为1.5),ab型2000台(销售当量为1),则该销售人员2月份销售当量为:(1000ⅹ0.5+2000 1.5+2000 1)/5000=1.1

至于销售当量系数主要从公司不同产品的利润率,以及公司整体营销战略等各方面综合设定。

3、其他销售指标

这些指标包括“新开客户数”指标,用来激励销售人员多开发新客户。“现有客户重复购买”指标,用来督促销售人员管理好现有的客户,保持与客户的稳定的成交率,防止老客户的流失。

4、销售人员的回款

如前所述,对中小企业来说,要保证资金的运行安全,必须重视企业的回款问题。有些企业长时期内不能够很好解决该问题而使企业陷入困境。作为企业,要在关键业绩指标设计中加强对回款的重视程度。

5、消费者的反映情况

主要包括有顾客满意度和顾客忠诚度这两个指标。顾客满意度就是通过顾客对企业的满意程度来评价消费者对企业的认知状况。顾客忠诚度可以通过顾客对该公司产品和品牌的偏好进行表示。许多公司将重复购买力作为衡量顾客忠诚度的依据。关键业绩指标设计中增加消费者的反映可以很好督促销售人员树立科学的营销观,改进他们的服务质量和营销方法。

此外我们在关键业绩指标设计中,还要考虑销售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销售人员的市场表现。例如,销售人员的顾客拜访率等指标。同时,我们也可以其他指标为补充。包括学习与成长、个人行为、个人能力等等。这些指标占的权重可以不太大,但是却可以有效地鼓励销售人员的成长,增强销售人员的工作动力。

同时,现代企业对销售人员设定的kpi考核指标也不应该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企业营销战略的需要以及市场营销环境的变化来不断进行调整的,调整的不仅是各类指标本身,还包括他们在这个考核指标体系里面的比重。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提高整个营销团队的合作精神和战斗力,同时也增强销售人员对企业的归属感。

参考文献:

第8篇

一、地方政府应加强下岗人员的管理

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放“下岗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建立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有效管理机制和信息网,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及时、快捷的再就业信息服务。同时要组织劳动保障、财政、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定期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使再就业政策真正落实到下岗失业人员身上。另外,要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动员工作,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对象、贷款利率、贷款程序、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展期等优惠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二、政府牵头,充实稳定担保基金

政府要抓紧筹集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做到及时到位,把担保基金的设立纳入目标考核范畴,在有条件时可将担保基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如果财力紧张,也可扩大担保基金来源,变担保基金由政府全额出资为政府与社会多方筹资的形式,扩大担保基金基数,促进贷款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预算资金,支付给担保机构,建立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奠定物质基础。

三、加强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政府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发扬协作精神,建立一套有效的工作磋商和协作机制,社区、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商业银行要按照贷款的审批程序各司其职,相互协作,提高对小额贷款的审批效率,缩短审批周期,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一站式服务”。

四、人民银行要积极引导

对贷款的操作规程规范化管理,要结合当地实际,依据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办法,制定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严格执行有关的优惠政策。要把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作为信贷投放和贷款营销的一个重要渠道,克服惜贷、惧贷和怕麻烦心理,积极关心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再就业项目,要给予优惠和支持,确保党和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扶持政策落到实处,保证货币信贷政策的贯彻落实。

五、加大社会信用建设力度

积极组织开发个人资信征询系统,努力改善信用环境,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办法的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简化手续,积极发放贷款并加强管理,保证信贷资金不受损失。

第9篇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制度。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实行一人一证一卡制,《登记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持有。登记卡由所在单位负责保管,存入个人业务档案。

第四条《登记证书》是完整、系统地记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效凭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必须在《登记证书》上登记。

第五条《登记证书》登记的内容主要有: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项目名称、学习内容、形式、起止时间、学时数(授予学分)和考试考核成绩,继续教育成果等。

(一)学习内容包括基础理论、专业法律法规、规章、专业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公共知识和基本技能等方面内容。具体按实际所学内容填写。

(二)学习形式包括培训班、进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函授、电化教育、远程教育和国(境)外进修及有计划、有考试的自学等形式。

(三)学习时间是指实际参加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每6学时折算为1天。通过有考试的自学进行继续教育的,考试合格后按计划规定的学时数计算。

(四)考试(考核)按分数、等级或合格与否如实登记。发结业证书的登记“结业”。

第六条继续教育成果按科研成果获奖、著作的等次(刊物等级)、个人排名及起止时间等情况登记。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与其所从事的专业相关的学历教育,按学制内的总学时凭《毕业证书》及课程成绩表登记。

第八条《登记证书》的内容由继续教育主办单位或考试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凭考核成绩及有关文件,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对登记内容进行确认(盖章),并在登记卡上记载。

第九条成果类的继续教育登记由所在单位根据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出版著作及的刊物等直接在《登记证书》上登记(盖章),并在登记卡上记载。

第十条单位要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的唯一依据为登记证书记载的情况。考核结果存入个人业务档案并及时反馈个人。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否完成脱产学习12天任务并考试(考核)合格;

(二)是否完成所在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学习培训任务。

(三)是否完成人事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继续教育项目自学计划并考试合格;

(四)是否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专业知识、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公共知识(包括基本技能)的学习考试考核;

(五)有何继续教育成果;

(六)参加相关专业的学历教育的情况。

已实行学分制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所取得的学分进行考核。具体办法由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登记证书》实行定期核验。验证工作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每3年一次(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务聘任、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的当年必须验证),以确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实行执业、从业资格制度的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负责验证,验证情况汇总报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验证。

第十四条核验通过的,由验证部门力口盖验讫章。

第十五条继续教育登记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从业资格注册登记的必要依据。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构和有关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单位,在受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和执业、从业资格注册登记时,应当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出具继续教育核验证明。

第十六条《登记证书》由浙江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加盖钢印并发放。

第十七条《登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人手一册。如遗失或填满的,可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发证单位补发或换发;遇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变动的,由单位在证书“专业技术职务变动情况”一栏中填写变动情况;遇变动单位的,原证书在新单位可续用。

第十八条登记证书应当严格按要求如实填写,不得涂改伪造,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10篇

关键词 基层行政事业单位 差旅费 问题

差旅费是基层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中一项经常性支出项目,其数额大,业务量多,管理难度较大,建立科学合理的差旅费管理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原有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下出现问题及原因

对于基层行政事业单位来讲,原有的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大多已执行很多年(笔者所有县原来执行是1992年9月的规定,2014年7月开始执行新的管理办法),在执行的过程中已出现了一些与实际不相符合的地方,单位内部及审核人员在差旅费管理审核方面也不到位,出现了以下一些问题:

(一)差旅费报销不及时

基层单位人员出差地点大多较近,单次出差发生费用较小,出差人员经常多次差旅费一次报销,造成各种费用相互混淆,多次单据相互混淆。单位领导及财务人员也往往由于时间过长,次数过多没有作细致的了解和审核,无法起到监督的作用。

(二)任务、路线不明,时间、日期不详

单位出差的人员,时间、地点、事由等情况都由单位领导掌握,只要领导签字了,财务人员很难对其进行真正的监督和把关。

(三)交通费支出失真

城市间车票的时间不是出差期间的日期或者没有日期;有的用加油票抵汽车票价,市内交通费票据杂乱,时间上不相符等等。另外,由于县乡交通发展的不平衡性,单位人员到乡下的交通票据取得也是形形。这说明报销核算人员没有对原始单据进行检查和规范,出现了“见票就报”的现象,没有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认真核实。

(四)住宿费有超标准现象和虚假情况

基层单位人员长途出差情况不是太多,但由于长期以来凭票报销的实际情况,出差人员本着有票回单位就能报销的思想,住宿时有普通宾馆不住偏住豪华宾馆,可以合住一间的非要分开住两间。还有的住宿费以小开大,将其他不能报销的费用打入住宿费,给本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五)原有管理办法确有补贴过低的情况

基层单位差旅费多年以来大多执行的是凭票报销加伙食补贴的报销办法,而笔者所在县执行的伙食补贴标准一直沿用1992年9月的标准,省内出差每天补贴8元。这在客观上也为出差人员违规及审核人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提供了借口。

二、现有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的特点

现有差旅费管理办法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克服原有管理办法出现的问题,呈现出明显的特点:

(一)明确了差旅费的报销范围

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差旅费的报销范围为四项内容,即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的市内交通费。其他费用不属于差旅费的范围,避免了含糊不清超范围报销的可能。

(二)明晰了差旅费各项费用的标准

现有管理办法明晰了城市交通费、住宿费的执行标准,制定了切合实际的伙食补助标准,并创新设计了出差市内交通费的包干使用标准。避免了原有管理办法下城市内交通票据的杂乱情况出现的可能,减轻了财务人员票据审核的工作量,达到控制开支的目的。

(三)明确了差旅费报销可操作性程序

新管理办法从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到出差结束办理报销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性强的程序。明确了审批人员、出差人员、审核人员的责任,减少了互相推诿扯皮的可能。

三、新差旅费管理办法下基层单位加强内控管理措施

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建立出差审批制度,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进行控制,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杜绝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现象出现。

(一)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报销管理制度

基层单位内部应当制定适合单位管理的公务出差审批、报销管理制度,明确支出的内容构成,明确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及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明确支出事前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借款和报销业务流程;明确审核审批权限、程序;明确事后的监督检查和责任。

(二)加强差旅费支出事前申请审批控制

基层行政事业单位账务除由单位财务部门人员处理外,应受上级核算中心审核监督。由于基层单位人员出差大多是短途,单次发生差旅费金额较少,在出差之前应当履行支出事前申请程序,填写工作人员差旅费审批单,按制度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果遇有大额差旅费项目,应先由单位领导批准做出预算,再报上级核算中心审批备案。审批时根据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审批内容包括:出差按照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目的地可选择的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以及可入住的房间的标准等信息进行事前申请,由单位领导审核确定,待出差回来实际报销时再按照支出审批、审核、资金支付、核算和归档程序办理。

经过事前审批,能使出差人员外出心中有数,不会盲目增加费用,从而杜绝造成差旅费超支后能不能报销的矛盾问题,达到控制差旅费用的目的。

(三)加强差旅费支出审核控制。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计核算人员在审核差旅费报销单时,先核对差旅费审批单,核准出差人员姓名、人数、出差事由、天数、地点、乘坐交通工具类型等信息,再审核交通票据、住宿票、会务票等是否与外出往返时间相符,按照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并做到一事一报,并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不能夹报与出差目的地不同的票据。财务部门和出差人员必须对支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避免用内容不真实的发票套取现金。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四)加强与上级核算部门及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基层单位财务处应加强与上级核算部门及审计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等等。对在核算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不能确定解决的事项要及时向上级核算部门请示解决办法。加强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对制度设计、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适时修订完善,将落实内部控制成为常态自觉的行为。

(作者单位为黎城县职业高级中学校)

参考文献

第11篇

1.可靠的凭证制度;

2.完整的簿记制度;

3.严格的核对制度;

4.合理的会计政策和会计程序;

5.科学的预算制度;

6.定期的资产盘点制度;

7.适时适用的监督考核制。 

 

具体地讲,财务内控制度体系框架可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原则性的财务、会计制度

  

1.会计核算制度:

  

(1)会计核算的体制;(2)主要会计政策;(3)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4)会计科目使用说明;(5)会计报表种类及其格式;(6)会计报表编制说明(附注)。  

2.财务管理制度:

  

(1)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2)货币资金管理;(3)往来结算管理;(4)存货管理;(5)短期、长期投资管理;(6)固定资产管理;(7)在建工程管理;(8)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管理;(9)其他资产管理;(10)销售收入管理;(11)成本费用管理;(12)盈利及分配管理;(13)财务会计报告与财务评价管理。

  

(二)综合性管理制度 

 

1.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对会计核算基本流程,有关会计事项处理的必需手续以及具体操作规范作出规定);2.财务预算管理制度;3.会计稽核制度;4.内部牵制制度(根据需要,对会计核算中需强调的内部牵制、制约程序作出集中的规定);5.财产清查制度;6.财务分析制度;7.会计档案管理办法;8.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9.对子(分)公司等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三)财务收支审批报告制度 

 

1.财务收支审批管理办法;2.重大资本性支出审批与授权审批制度;3.重大费用支出审批与授权审批制度;4.财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四)财务机构与人员管理制度 

 

1.财务管理分级负责制;2.会计核算组织形式;3.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4.内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含会计工作岗位轮换管理办法、会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等);5.对违反财经纪律及企业财会规章制度事项的处罚规定。 

 

第12篇

关于实施《救助管理办法》近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区民政局:

从《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实施近一年来,xx区救助站在区民政局的领导下积极认真的搞好救助管理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一、基本情况

《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实施一年来,我站认真贯彻学习《办法》和《细则》的主要精神,严格执行救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坚持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从去年8月1至20xx年6月20日共接受求助对象xxx名,男求助者xxx名,女求助者xxx人。本市xxx人、外省市xxx人,年龄最大84岁,最小2岁。按照《办法》和《细则》的规定对他们提供了救助服务,未出现任何责任事故。

二、主要做法

1、加强对《办法》和《细则》的认真学习,提高全站干部职工对《办法》和《细则》主要内容的理解和掌握,使全站职工思想观念从原来强制性收容遣送转变到关爱性的救助管理上来。自觉为求助对象服务。

2、加大对“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政策宣传,翻印《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各60份,分发到有关部门和相关的乡〈镇〉。将《办法》和《细则》原文录制成磁带2盘,组织宣传车在城区巡回宣传,发放宣传单20xx份,组织工作人员到车站、码头和闹市区进行宣传,制作《办法》和《细则》宣传橱窗一块,在xx日报发表救助管理工作及行评报道六篇,救助人员离站后写感谢信一封,救助工作图片展一幅。在车站和进出站巷道口制作告知牌4块,由于采取了以上宣传,使广大群众都了解了《办法》的只要精神。救助管理工作也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3、完善各项规章制度20个,设立了政务公开栏。对救助原则、救助条件、办理程序、工作人员职责和“八不准”等主要制度都分别张贴上墙,使全站职工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按照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同时也使求助者了解救助的条件。

4、在接待和服务管理工作中,我站热情接待、礼貌待人、服务周到、手续简便、程序合法。凡来站求助者必须符合救助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的登记和离站手续。资助车〈船〉票使其返家。在服务管理工作中,我们对救助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对年老、年幼和残疾人实行特殊照顾,并派专车护送其返家。对一些暂时遇到困难的,如被偷、被抢者,我们则采取灵活的方法,通知其家人和亲属来站接领或寄款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从而使接待管理服务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得到了救助对象及家人的赞扬和感谢。

5、有救助人员住房20间、35个床位,均为2人一间,设施齐全,备有日常生活用品。还有集体活动室用于待站受助人员学习和收看电视。

6、保证救助人员每天4元生活标准,做到一日三餐按时开饭,确保了救助人员吃饱、吃卫生。同时还配有洗衣机、冰箱、消毒柜等主要生活用品。

7、在站内设有医务室,配有专职医务人员,备有一定的药品和白糖。对一般的伤风感冒能及时得到治疗。同时对救助人员房间定期消毒处理,让他们有一个清洁卫生的居住环境。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