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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动态

时间:2023-06-05 09:56:5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国际经济动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国际经济动态

第1篇

关键词: 国际经济 教学模式 立体化教学

任何一门学科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国际经济与对外贸贸易、货币经济、资本流动、全球经济等都有息息相关的联系,国际经济并不是一项单独的学科,而是跨多学科与多领域交汇的综合学科,因此,国际经济的教学不能只是孤立地研究经济本身。传统的国际经济教学重在以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为依据,以单向度地传授知识为主,这一活动打断了各学科间的内在联系,将各学科间的有机整体割裂为孤立学科,不能够全方位地提高学生综合学科能力。而立体化的教学,则首次将各学科间的学习融为一体,将各学科间的平面化的教学立体化,从各个层面、各个视角解读某个学科的知识,将学科间的知识融会贯通,强化教学效果。

一、立体化教学的特征

1.教学目标的立体化。

长期以来,某一学科的教学目标多是单面性、唯一性的,那就是知识目标与学科成绩目标。立体化的教学目标将不再拘泥于单一的知识目标,而是强调知识目标与思想目标、能力目标的统一。思想目标即通过教学活动所要达到的学生的观点与思想境界,能力目标则是指的学生通过所学知识面对和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三个目标是综合而统一的,不是孤立而片面的。一个良好的教学目标的实现应该是知识、能力与思想的高度契合,而不是只是孤立地实现知识目标本身,这是与培养全方位的综合型人才目标相一致的。

2.教学内容的立体化。

立体化的教学要求教师是高瞻远瞩的统筹协作者,统筹各相关学科之间的关系和联系,以动态化的眼光传授知识,而不是紧紧围绕教学大纲展开的填充式教学。立体化教学要求教师以全局眼光把握各专业的知识,将各阶段、各层次、各角度的相关知识点结合为一个有机整体,以一个综合的,全方位的姿态向学生展现学科知识。将知识的传授变得立体化与多元化。立体化教学强调各学科之间的兼容性,鼓励学生走出狭窄的孤立的知识空间,例如在传授《国际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时,可以联系《世界经济》、《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国际政治》、《国际投资》等相关学科的知识,使得邻近学科间的知识相互渗透,相得益彰,走向更加开阔的教学空间,使学生的思路更开阔,眼界更宽广。

3.教学过程的立体化。

立体化的教学强调师生之间的交流与互动,通过各种有趣的实践与相关活动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学习热情,使教学过程变得有趣而轻松。学生以自主、积极的心态展开学习活动,改变长期以来传统教学中的以教师为核心的教学过程,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良好的师生互动和交流基础是展开一切教学活动的关键,融洽的师生关系,可以让教学过程与教学任务轻松搞定,可以使学生的参与性与积极性得到提高,教学活动的效果事半功倍。

二、国际经济学立体化模式推进

具体到国际经济专业而言,立体化的教学可以从多个角度、多个维度、多个层面入手,使国际经济的教学更加趋向于立体化,强调学生的学习过程与互动过程,使国际经济学与相邻学科的联系更紧密、更具体。国际经济的立体化的模式推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学用合一,强调教学实践性。

国际经济学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经济问题无处不在,不仅存在于我们生活的世界、我们的国家,而且现实生活中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经济问题,可见经济问题的渗透性是如此强大,而国际经济的实用性更不言而喻。小到国家的经济政策、大到全球化经济的大震荡,都离不开经济理论与经济规律。我们教授国际经济要强调从实践着手,鼓励学生教学活动与实践活动相结合,通过实践将概念与知识融会贯通,帮助学生建立完善的经济学理论体系,同时以理论与实际相互结合的视角,对学生未来的经济观点与能力培养具有重要的启迪作用。

2.多管齐下,强调多种教学方式的整合运用。

课堂教学,受时间、空间的限制,教学信息与教学内容难一详尽地表现出来是在所难免的。而在立体化教学过程中,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现代教学技术、多媒体影像教学技术将声音、图像、案例、讨论等多种教学手段融为一体,培养学生质疑与思考的能力,提高学生课堂活动的参与度。尤其是一些实践性、操作性比较强的课程《国际贸易》、《国际商行谈判》等,可以组织学生自发建组,分析与讨论相关案例,让学生充分表达观点与意愿,在这一过程中留意学生思维与认知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更有针对性性地展开教学,使知识的传授更加深刻、有效。

3.自主创新,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强化创新意识。

国际经济学除了培养具有国际经济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专业人才外,更要培养国际视野和创新学习的意识,创新是任何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国际经济专业的学生更应当如此,我们要多多鼓励学生参与更多具有创新性的实践活动,例如在国际经济学的授课中,对于国际收支方面、汇率方面、国际投资方面的授课,可结合当下金融、股票与投资市场的状况,鼓励学生提出更具现实意义的投资观点与经济观点。教师要倡导学生主动学习与自主学习,使学生的知识、眼界、文化、观念均发生深刻变化,使之具有国际性的宽广视野与创新性的思维习惯。

参考文献:

[1]李芳,王超.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创新人才培养的立体化教学模式研究,2012.

[2]王晰.基于教学评价反馈的国际经济教学改革浅议,2012.

第2篇

关键词:国际经济与贸易;教学;一体化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20-0130-03

我国大部分高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培养目标通常是使学生掌握经济学原理、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基本理论、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了解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发展历史、现状。广西民族大学依托泛北部湾经济区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地缘优势,致力于培养服务东盟、服务地方的人才,除培养学生掌握上述知识外,还拓展学生学习了解东盟国家的社会经济情况,同时要求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熟练掌握英语及一门东南亚语言。

一、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设置现状与问题

1.设置情况。目前,广西民族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所修的各类课程包括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应修最低毕业学分为170分。然而,在课程的学分设置中,出现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比例失调的现象,其中公共课学分为47分,通识、通选课学分为10分,学科专业课学分为101分,实践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所占学分为仅12分,学分具体比例如下图1。

2.存在问题。①“3+1”培养模式下跨文化课程设置较少。国际经济与贸易“3+1”培养模式课程设置中,跨文化课程设置不足。学生所学习的跨文化知识则局限于对留学对象国文化知识的学习。另外,只掌握一门东盟某国的非通用语言,已经无法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②实验课程设置不足,学生所学的专业知识不够扎实。实验课程的设置不足,没有专门的国际贸易实务实验课,专用的教学模拟实验室则起不到巩固学生所学基础知识的作用。另一方面,国际经济与贸易计算机网络模拟实验室没有开发或引进专业的国济经济与贸易实验软件,学生在实验室不能完成完整的外贸业务流程,局限于主要以教师讲授外贸业务操作流程的实验课上课方式,使得实验课程意义打折。③少数专业技能课教师备课并不充分,相关案例时效性不强。在国际经济与贸易教学中,存在少数专业课教师备课内容不充分,上课局限于对课本知识的讲授,未能充分结合外贸业务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这使得学生所学内容与实际存在偏差,不利于今后从事外贸业务工作。同时,国际贸易案例分析不足,教师无法向学生呈现对外贸易的现状,学生则容易忽略国际贸易中的细节。④学生实践性不强。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的实践主要集中体现在暑期的社会实践和毕业实习。然而,大多数外贸企业规模不大,提供的工作岗位有限,所以,高校让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践存在一定的难度。同时,由于外贸行业竞争激烈,学生到外贸企业实习主要从事比较简单的日常内务工作,没有机会深入地涉及到外贸工作流程中,无法完整领会外贸工作的操作规范。

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教学一体化的新思路

1.改革完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体系。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体系的改革和完善,应致力于培养学生的专业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以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为目标,广西民族大学国经济经与贸易的教学一体化改革,主要为泛北部湾经济区和中国―东盟自由贸区输送更加适应地方需求的外贸综合型人才。因此,改革的重点在于开创具有东盟特色的特色课程。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与资源体系的构成如下图2。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体系的改革和完善应做到以下四点:①以提高国际经贸专业课程建设的知识复合性和人才的社会适应力为切入点,调整和改革课程体系。目前,国内国际经贸专业课程设计内容繁杂、重复、交叉,而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将职业素质的基本要点灌输给学生,教学质量难以保障。因此,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教学团队应根据“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的基本要求,召开教学研讨会,准确把握教学对象的认知结构,结合教学规律,调整教学内容,完善“经济学+管理学+国际经贸实务+国际经贸理论+商务英语与技能+东南亚语言”的复合型人才的知识体系、课程建设体系。②做好以《国际贸易实务》与《国际经济合作》为核心的课程建设与改革。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核心课程包括《国际贸易实务》与《国际经济合作》两门课程。将《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作为改革试点,因为该课程兼容了以下主要专业课程:报关实务、外贸单证实务、国际结算、国际商法、国际商务谈判等。以此为牵引点可以推进该专业实务方面的课程体系改革。该课程改革可以牵引以下专业课程体系的改革:国际贸易理论、国际投资、国际金融、计量经济学。《国际贸易实务》、《国际经济合作》的课程改革,集中体现在教材的编写运用。两门核心课程的课程内容都增加“东盟元素”,包含更多的东盟国家贸易知识。《国际经济合作》课程改革,在国际直接投资章节融入“中国―东盟国家间的直接投资”这一小节;在国际技术贸易章节中增加“中国―东盟技术贸易现状”;在国际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国际证券投资、国际发展援助、项目可行性研究等部分章节中,同样地增加“东盟元素”,具体讲述中国与东盟国家间的经济合作、发展援助情况。这样融“东盟元素”于核心课程之中,核心课程牵引下的专业课程授课内容也相应的丰富了,使得学生能够更好地沐浴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领略国际经济与贸易课程的乐趣。③增设实验和实践课程,使学生通过实验和实践课程提升外贸实践技能。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验课程,主要在校内模拟实验室进行,由学生在计算机上模拟进行对外贸易业务,让学生在体验国际贸易的乐趣与风险的同时,使学到更多解决实际对外贸易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的解决方法。国贸专业实验课程需要专业软件的支持,学校应在学校网站中建立专门的对外贸易实验教学中心,引进“Sim Trade外贸实习平台”软件,学生通过登陆软件,扮演进口商、出口商、工厂、进口地银行以及出口地银行四个角色,同时承担四个角色在对外贸易中的工作。在交易磋商、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阶段,学生同样可以通过模拟训练,巩固国际市场营销课程、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国际贸易理论课程的相关理论知识,使学生更加熟悉外贸业务具体流程。在国贸专业“3+1”培养模式下,学生的实验课程应更多地涉及东南亚贸易,学校应引进东盟国际贸易实验教学系统、东盟国际金融投资实验教学综合软件系统等相关软件,为学生开展东盟贸易实验提供良好的平台。④以增强学生的跨文化商务交流的能力为落脚点,完善“3+1”的课程设置。国际经济与贸易“3+1”培养模式出国前的跨文化课程应在原有《东南亚经济课程》的基础上,增设《东南亚政治与文化》课程,让学生在出国前了解留学对象国的政治文化,为出国留学顺地利适应当生活打下基础。学生出国后具体学习留学国家的社会文化。为了使学生的知识结构、专业能力能够适应全球化经济发展的要求,成为涉外经济贸易部门、外资企业从事实际业务、管理、调研和策划工作的高级专业人才,“3+1”培养模式所培养的学生,所学课程应该更加开阔,不应对小语种课程的选择做出出国方向界定,局限于只有到对象国留学的学生才能选修该国的语言。“3+1”培养模式将留学对象国的语言设置为方向必修课的同时,学生应有机会选择学习其他东盟国的语言。越南语、英语、泰语等课程应该设立为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任选课程,这样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学习更多的东盟国家语言,选修英语的同学可以更熟练地掌握运用英语。学生毕业时能够熟练掌握一门或多门东南亚国家非通用语言和英语,就业前景会更加开阔。

2.建立多样化的教学方式。传统的高校教学方式以教师在课堂上讲解为主,学生提问互动为辅。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多元化的课程体系的建立,使得传统的教学方式已经无法适应课程改革的需要,建立多样化的教学方式是教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1)形成师生互动、具有先进教学理念的现代教学方式与教学手段。实践教学方式不应局限于校内指导老师制度,高校教师由于长时间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对现实工作中的对外贸易执行方式、流程以及政策等方面变化无法像企业管理者一般,第一时间了解对外贸易变化动态。所以,为了使学生更加适应迅速变化的对外贸易行业工作,在学生实习实践时,应采取企业见习导师制度,学校给予企业见习导师一定的报酬,让企业见习导师负责学生的实习实践工作教授与考核,形成学校和企业联合教学的培养模式。图3为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教学方式方法改革的构思图。

第3篇

一、公平原则的分歧

目前,国际经济法中公平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存在争议,不同学者根据不同角度、依据为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价值、构成等进行了阐述,具体的观点如下:一种观点为公平原则应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学者对国际关系的演变进行了研究,殖民体系与后殖民体系是导致发展中国家经济恶化的历史原因,因此,发达国家要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相应的支持,此想法合情合理,符合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体现了公平与正义。另一种观点为公平原则主要是对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各方主体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并保证其法律地位,但国际经济法中不能将公平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主要是由于它对国家间的经济关系进行规范缺乏可行性。

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

(一)构成条件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主要是指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最基本法律原则,此时的原则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它作为特殊形式表现在国际经济法中。国际经济法中的基本原则,其构成条件如下:首先,彰显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法中所体现的基本精神可以称之为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国家作为重要的参与者,它参与着国际经济法的创设,因此,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便是参与国际经济活动国家的价值取向。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为:在国际经济关系中,明确国家的主导地位,强调国家的平等性、神圣性,构建国际经济的秩序,承担条约义务等。其次,适用性。国际经济法中的适用性主要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国际经济法在任何领域均可以使用,此时的基本原则从整体上把握着国际经济关系,借助国际经济法,对经济关系进行着方向性的引导。再次,稳定性。国际经济关系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如:国际政治与经济环境等,使此关系具有动态性、复杂性与多样性等特点。同时,在稳定时期,国际经济法均有所发展。对于国际经济法中的基本原则而言,虽然它在逐渐变化,但在理论支持与实践验证的基础上,基本原则均彰显着法的基本精神,引导着法的稳定发展,因此,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最后,强制性。国际经济法的效力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在国际经济关系中,法律法规对特定活动进行着强制的调整,在此基础上,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用得到了发挥。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各个国家,要遵循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进而其基本精神将得到实现,同时也能够保证公平与正义目标的实现。

(二)主要依据

1.体现着国际社会的公理。公平原则彰显着国际经济法的法律内涵,表明了国际社会创设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在一定的时期内,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仍为国家,并且国家的经济制度直接影响着其对外的经济活动;同时,国家的国际经济活动目标为实现国际收支的平衡、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福利的增长等。公平原则的确定直接决定着国际经济关系,是其可靠的基石。在现代社会,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均要体现公平。因此,公平原则为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2.拥有一定的历史渊源。目前,世界体系中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二者面对的国家环境存在差异,发达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在殖民地获取了大量的原材料,并对劳动力进行了剥削,在此基础上,实现了财富的积累,进而促进了工业化的发展,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其面临着恶劣的环境,此时的发展中国家均曾是殖民地,在政治与经济等方面均被控制过,在现代国际社会中,世界体系虽然被建立,但在全球化的环境下,发展中国家的自决权仍相对较少,在经济、政治等方面受到发达国家的影响与控制。因此,发展中国家在独立后,其发展速度较为缓慢,为了实现国家的富强与繁荣,要求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制度,并打破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发展中国家对公平有着实质性的要求。3.具备合理的价值支撑。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体现着双重的价值,一方面,关于公平的概念要坚持历史的观点,保持历史的连贯性,将历史与现实进行有效的结合,此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要对二者的差异给予考虑,并为后者提供相应的优惠待遇与发展机遇,具体的有贸易倾斜、技术支持与资金援助等;另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与一体化的环境下,国际经济交往要坚持公平互惠,发展中国家要拥有一定的发言权与决策权,在此基础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才能够实现共同繁荣。4.涉及国际经济法的各个方面。在国际经济法的各个方面均要体现公平的理念,通过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制定,体现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与意见,同时发达国家要对发展中国家提供关税优惠待遇、咨询服务、资金支持与技术转让等。

三、国际经济法中公平原则的重要性与实践

(一)公平原则的作用与意义

在发达国家发展过程中,借助发展中国家的资源与劳动力,实现了发展与壮大,此后,发达国家借助自身的优势再与发展中国家进行竞争,此时的竞争虽然坚持了公平原则,但在实质上却体现着严重的不公平,违背了公平原则。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要积极利用公平原则,对发达国家的潜在剥削进行停止,并争取实质性的平等,在此基础上,世界经济的发展才能够趋于健康与稳定。公平原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它指导着国家主体对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运用,面对新的情况,它弥补着法律规则;同时,它规范着国际经济活动,对不平等的贸易往来进行着纠正,进而逐渐形成了合理的经济关系。公平原则对于法律的运用与世界经济关系的规范均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公平互利是最佳的状态,利于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但如果双方过于关注自身的利益,则会制约经济的可持续与长远发展。当前,国际交往日益紧密,为了保证交往的高效性与合理性,要确定国际经济法原则,以此规范国际交往,公平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利于维护世界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利于控制世界经济的风险;同时,公平原则体现着公平互利的道德理念。在经济全球化与一体化的背景下,公平原则的重要性日益显著,在当今的世界经济中,公平原则的运用具有广泛性与普遍性。

(二)公平原则的实践

第4篇

中图分类号:F71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3-000-01

摘要 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加强,我国对涉外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但是国际经济与贸易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不理想,找不到合适的行业。面对这样的社会现状,所以各高校应该打造特色的国贸专业,提出合适的教学方法,加大师资培养力度,完善专业体系,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毕业生在就业市场的竞争力。

关键词 国际经济与贸易 现状 课程体系 教学方式 专业特色

近年来,我国在加快全球化的过程中不断与世界经济接轨,现已成为“全方位、深层次、广领域”的对外格局,出现了“国内竞争国际化、国际市场国内化”的局面。令一方面,我国又实行“引进来,走出去”战略,使国际市场走进来,带来大量商机,国内市场走出国门,这为国际经济与贸易的毕业生创造了更大的就业空间,增加国际经贸人才的需求。但同时出现的矛盾是国贸毕业生就业不景气,很多该专业毕业生从事与国贸没有关系的工作,造成人才资源大量浪费。

根据我的观察和大量搜集信息认为其主要原因高校课程体系未能跟上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从而使毕业生工作弊端暴露。

一、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存在的问题

1.课程开设方面“重视理论,轻视实务”

由于各高校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设置方面出现偏差,专业设置过多重视理论知识教学,而在专业深度开发和实践操作课程方面相对薄弱。造成学生知识结构不完善,动手能力较差。 与用人单位所用的专业技能的应用型人才相差很远,导致该专业毕业生大量失业。

2.课程结构失调,专业课程偏专,选修课程偏窄。

专业课程主要侧重于经济领域,而选修课重视贸易,并且数量少,缺乏区域性研究,于此同时也缺乏培养学生语言的表达能力、人际交往、文化风俗知识。使学生选择余地小,缩小了学生知识视野,削弱该毕业生未来工作适应能力。

3.课程设置培养形式单一缺乏个性,创新能力不够,不利于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开发和培养。

该专业学生在校期间主要学习理论课程和完成毕业设计,很少进行实践教学,并且专业方向杂,课程设置广,让学生毫无抓手,迷失方向。

二、适应需求、调整专业体系

1.调整课程体系,理论实践相结合:

国际经济与贸易本身专业适应性较强,实践教学尤为重要,但是落实较难。不仅要强调“理论+实务+实践”三位一体。而且还要“两手抓” 一手是加强实习基地建设,另一手是搞好理论学习。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国贸理论最新发展,了解最新发展趋势,掌握最新变化,调整专业体系。

2.改善课程比重,提高实务性,突出专业特色:

现在各高校在注重“基础”的目标指导下,侧重开设经济理论课程,实务性课程开设不足,导致专业没有明显的“专业”特色。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将教学理念,实践教学优化配置。 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导向,尊重规律,尊重个性,避免人才“克隆”,把实践教学落实实处,理论与实践统一。

3.传统教育与现代教育结合,培养创新方式。

面对传统的硬式教学,学生主要以静听、静观、静思的方式学习,处于被动地位,只是大脑机械记忆活动。在这种情况学生缺乏主动性、实践性、群体合作性,很难适应当今的发展形式。因此在传统的教学以“学”为主的模式应和“引进来,走出去”新的教学模式结合。对国贸专业学生,加大对创新能力素质的培养,改变创新方式,走出课堂,面向社会。

三、适应时代,抓住未来

未来教育应该在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大背景下朝国际化趋势发展,所以,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优化配置本国的教育资源和要素,抢占世界高等教育的制高点,培养出在国际上有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因此,各高校应该在激烈的竞争中预测未来发展形势,调整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体系,摆脱传统以学生为容器,忽视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重理论、轻实践,重视记忆、忽视创新的教学理念,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记忆与创新相统一;与此同时,在国际化理念下的教育,使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回归生命本体,把教育和人的生命发展联系起来,尊重学生的天性,发扬学生的个性,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适应未来发展形势,打造更多的社会需要有用人才。 当今时代是信息化的时代,信息化的发展必将推动时代的发展,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更加重视信息化的作用,来获取国际上最新的信息,观点和想法,所以要很好地做到对信息的收集,总结,整合,同时适当加入自己的想法与见解,做信息化时代的主人。

参考文献:

[1]胡俊文.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体系改革与创新研究.

第5篇

一、当今世界国际经济法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冲击和影响自WTO成立以来,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以建立自由区(FreeTradeAreas,简称FTAs)为基本内容的各种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TradeAgreements,简称RTAs)呈现出迅猛发展的趋势。各国建立自由贸易区的热情高涨,已经发展到跨地区、跨大陆、跨洋建立各种区域经济联合体。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既有各国经济上的考虑,还牵涉到外交、政治甚至国家安全等诸多因素。区域贸易协定的不断演变从一定层面上冲击了多边贸易谈判的进程和前景,不断地侵蚀着WTO的职能和作用。区域贸易协定作为一种“例外”规定,已经使得WTO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原则性规定越来越只具有法律文字和理论上的意义,势必将削弱多边贸易体制在促进贸易自由化方面的积极作用,使WTO等多边贸易体制走向崩溃,甚至使全球经济与政治稳定受到威胁。

(二)国家理念和经济对国际经济法发展的阻碍

经济是国家的重要内容,这一理念受到第三世界国家地广泛推崇,并被认为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家经济的完整性不断受到WTO、IMF等国际经济组织、金融组织和跨国公司的严峻挑战,各国经济自主发展的空间越来越小;与此同时,受国际金融体系一体化的影响,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手段已经不再像过去那么有效,但是国民要求提高经济福利,呼吁政府干预经济的呼声日益高涨。为此,许多发展中国家不得不转而采取绝对的经济观,限制国际经济组织对本国的影响,消极参加其组织的各种组织、谈判活动,并使他们不能完全发挥在促进贸易自由化、调控全球经济发展方面的实际作用。

(三)WTO等国际经济组织自身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随着许多新兴发展中国家加入到多边贸易体制的大家庭来,WTO的成员日益增多。从表面上来看,WTO等国际经济组织的国际地位不断提高,但是实质上,因为成员的增加,组织进行贸易谈判的压力越来越大,为了达成一项国际贸易协定,常常需要进行大量的、旷日持久的贸易谈判。多哈回合面临的巨大压力就是典型的表现。其次,受发达国家的操纵,WTO等多边贸易谈判的主题涉及到各国内政外交政策方针,极大地影响了WTO等多边贸易体制运行的正当性,不利于树立其在发展中国家的权威。再次,各国对WTO、世界银行和IMF可利用资源的限制也削弱了这些机构的运行效率和实际效果。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如此之深、后果如此之严重正是其宏观调控作用明显减弱的表现。最后,WTO的决策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地完善。因为许多新成员的加入,WTO的决策机制运行得异常缓慢,而且存在决策不民主的情绪,被发达国家、经济强国所操纵;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SettlementSystem.DSS)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其执行措施和如何实现透明性的问题。从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判文书在国际社会的执行情况来看,普遍存在执行不及时和执行效果差等诸多问题,受害国往往难以得到应有的补偿,败诉国凭借自己强大的经济实力,受不到任何实质性的制裁。

(四)经济全球化带来的问题

经济全球化给各国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它加剧了全球的贫富差距,使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中被日益边缘化。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就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之间的斗争越演越烈,呈现出白热化,导致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此起彼伏,四处肆虐。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必然贯穿着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尖锐矛盾和激烈斗争。如何处理这两大阵营、两种意志的关系和协调工作是国际经济法中必须面对的突出问题。但是,毫无疑问,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快速增长是全球经济持续向前发展的希望之所在。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如何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应对能力,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寻找利益平衡点,以缓解当前的巨大经济压力,并不只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问题。为了应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不利影响,完善WTO等国际经济组织的缺陷与不足,本文运用理论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就国际经济法的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二、迎接挑战,促进国际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

(一)采取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扩大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直是国内学者和国际法学界存在普遍争论的问题,各有理由,针锋相对。有的学者认为应当采取广义的国际经济法说,即这种关系不仅限于狭义的国家间的国际经济关系,还应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私人间、法人间的经济关系,人为的将国际经济关系分割成国家间的经济关系和国内的经济关系,并将其作为法律部门划分的根据,与经济全球化和WTO的要求不相适应,也没有实际意义。而我国已故的著名国际法学者王铁崖先生认为,国际经济法只不过是调整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在当今国际形势下,认同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对于我们从事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大有裨益。这样有利于运用更广阔的视角来研究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法律措施。更何况国际组织和商人在当今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已经不容忽视,有些国内国际经济法学者甚至已经在积极呼吁建立一门独立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新国际法学科,即国际商法概念的提出。其实,广义的国际经济法学说已经逐渐被我国学者们所普遍认可,在国际社会,这种观点也似乎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赞同。国际经济法学科本是一门综合性的、开放的学科,承认其主体的广泛性和规则的多样性不仅是大势所趋,同时也是其自身的需要。

(二)拓宽国际经济法的形成方式和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表现为新的国际条约的制定和对已有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的承认。目前国际经济法的形成主要是通过国际条约的签订和认可而实现的,而这往往是许多国家多次谈判和最终妥协的结果。对于国际习惯或国际商事惯例的承认虽然在国际条约中有所体现,但是仍远远不够,商业习惯的作用并没有被完全突现出来。因此,在制定广泛接受的国际条约的同时,我们应该赋予国际商贸领域习惯或惯例以确定的法律约束力,最大限度的从中吸取合理成分。目前通过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多边协议确立的新的国际统一规则是国际经济法的新发展。国际社会可以在既定框架下,促进各成员国之间的相互合作与协调,使这些初步框架协议进一步健全和丰富。东南亚国家联盟、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不断发展以及法律制度的不断演进和成熟,也将会推动区域范围内法律规则统一化在广度和深度方面继续发展。这些法律制度的发展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特别是促成国际条约的制订具有重要参照意义。

(三)改革国际经济法的实施方式和调整手段

国际经济法中规范被国际社会称之为“软法规则”,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机构,规范的遵守和执行只能依靠国际舆论和各国自己的意愿。虽然WTO协议在这方面略有好转,但是仍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机制。改革国际经济法的实施方式和调整手段变得刻不容缓。首先,将国际经济法的直接适用改变为各国的间接适用,分阶段实施,给予一定的缓冲期,以缓和各国国民的抵触情绪。而且可以考虑各国经济实力的不同情况,实施有差别的要求和措施。其次,在此基础上,提高国际经济法的强制执行性,在各种国际经济组织和多边贸易体制中,特别是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逐渐组建各种准司法机构,规范执行措施,提高国际社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经济法发展的信心。(四)提高国际经济法的普遍适用性和法律权威虽然如前文所述,国际经济法的适用存在诸多问题。但是,各国参加国际经济组织的积极性仍比较高,从WTO近年成员国数量不断增多中可见一斑。只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现行国际规则并不满意,不符合其根本利益。为此,国际社会应该制订更加科学合理的国际经济法规则,提高其“活法”的特性,在扩大其使用广度的同时树立其在国际社会的共同权威。只有遵守国际经济法律规则,积极参加国际经济事务,其基本的国家经济利益才能得到根本的维护、巩固和发展。只有这样,国际经济法规则才能更具有权威性和生命力。

(五)发挥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商人等在国际经济法形成、发展、实施中的促进作用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简称NGO)得到迅速地发展,世界各国国民参与非政府组织的人数呈逐渐上升的趋势。与此同时,跨国公司在经济全球化潮流中也得到迅猛发展,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最大受益者。关于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商人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虽然根据的国际经济法理论,非政府组织不享有独立的国际主体地位。但是,正如有些学者所主张的那样,虽然一般来说这些非政府行为主体目前还不具有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但是随着客观实际的发展,其法律地位也将会发生变化,我们应该以动态的眼光看待其法律地位问题。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经过国家和国际社会的认可,某些非政府行为主体在一定范围内也可以成为由国际法赋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主体。

(六)完善国际组织,特别是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设置、决策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

虽然WTO、IMF等国际组织在过去的十多年中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对国际贸易自由化和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不可否认,这些机构在运作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完善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设置,在机构设置和决策程序中重视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和作用,提高他们参加国际事务的积极性和参与权,给予发展中国家尽量多的报告和协商安排,体现其决策的透明性,无疑是当今国际经济和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此外,在争端解决机构的改革中,也要注意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中寻求尽可能的平衡。只有资源充足、机构设置科学、决策民主有效、倡导公平正义的国际组织才能在新的历史形势下更好的实现其目标和宗旨,促进国际经济法进一步向前发展。

第6篇

[关键词]gatt;wto法;法理

一、gatt从“契约”到“法律”的发展

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称wto)自成立以来,奠定并巩固了多边贸易体制坚实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大大加强了国际贸易体系的法制化与规范化。同其前身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类似,wto也被认为是一个建立在制度基础和法律规范之上的体制典范(第19页)。然而,关于wto法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等问题,学界一直存在争论与质疑。尤其是当前wto多哈回合前途未卜,区域贸易安排逐步对wto最惠国待遇原则构成蚕食和侵吞,wto法在实施过程中又面临着若干困境,诸多因素促使人们不禁对wto法的法律性产生了怀疑。

作为一项国际立法文件,gatt的发展多年来经历了尊法派与传统派的“法律与契约”之争。众所周知,gatt最大的缺陷和“先天不足”莫过于其临时适用性。从法律上说,gatt并不是一个国际组织,从而影响了条约的执行或运转的法律地位。于是,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是:gatt规定的并不是法律(1aw)而只是一种契约(contract)。

gatt最重要的是它的契约性质。正如其名称所显示的,gatt不是一个国际组织,只是一个贸易协定,至多也只是缔约方的一个“俱乐部”,或是一个最终通向国际贸易组织(以下简称ito)的“中转站”。

尽管缺乏组织机构框架,尽管在贸易保护主义的强大威慑下ito流产,尽管存在诸多错综复杂且看似不可克服的法律顽疾,gatt奇迹般地存活了。最令人惊讶的是,它竟然成为调整规范国际贸易领域的主力军。毋庸置疑,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gatt的确创造出了这样一个法律体系。而且,gatt从世界经济三大支柱(gatt、imf及wb)中脱颖而出,其崛起的原因何在?植根并服务于现代市场经济,顺应经济发展潮流;基于国家主权让渡,形成超国家的协调管理机构;和极富特色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法律体制,是其保持强盛生命力的源泉。

gatt非正式国际组织的地位也带来无穷隐患。gatt日益深深陷入有法不依,规则失灵,法纪废弛的境地。无论在争端解决程序中,还是在gatt法律体系中,抑或在增补规则的困难方面,gatt的“先天缺陷”愈演愈烈。这种境况直到wto成立才改变。

作为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wto克服了gatt的“先天缺陷”,从根本上改变了gatt在法律上不是正式国际组织的尴尬局面,为强化监督条约执行奠定了组织基础,再配以整套处理贸易关系的实体法条约群,和有强制管辖权的司法(争端解决的)机制,从而奠定了堪称“世界贸易法”的正规大法的地位,从根本上清理了“gatt只是合同而不是法”的思想混乱。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wto的持续努力下,多边贸易体制实现了从“以权力为导向”到“以规则为导向”的转变。

二、论wto法的法律性

目前,国内学者撰写的著作、论文经常以“世界贸易组织法”、“世贸组织法”、“wto法律体系”、“wto法律制度”等冠名,但鉴于wto缺乏对成员进行制裁的强制力,并且单边主义多抗多边主义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人对"wto法是法”这个观点提出质疑。那么,wto法到底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

哈特认为:“在与人类社会有关的问题中,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这个问题一样,如此反反复复地被提出来并且由严肃的思想家们用形形的,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第6-14页)。迄今为止,人们对“法”下过成百上千(不说成千上万的话)个定义,但没有一个定义完全为世人公认。不同的人对法的内涵有不同的理解。“法”的概念离不开“话域”(研究的时间、地点、目的和场合),所以很难为之下一个为人们所能共同接受的确切的定义。

笔者认为,法是由权威机构制定的维持社会秩序的一套规则体系,法意味着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和秩序。从这个角度理解,wto法的法律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就主体而言,wto是政府问国际组织,其成员是主权国家和在对外贸易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的单独关税领土的政府,其中主权国家成员占绝大多数。wto的谈判、议程和争端解决都由这些政府的代表参加或解决,除政府代表以外的任何个人、工商企业和非政府组织无权参加其活动,wto的规则也只能约束其成员的政府,对成员方内企业和个人无约束力。

2 就客体而言,wto法通过成员缔结的一揽子协议调整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来源于主权国家无偿让渡给wto的部分国家主权,来自于为了从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化进程中获利而做出的相互承认和相互限制的承诺,来自于磋商之后达成的一系列协定,包括关税减让协定和限制非关税措施协定。

3 就内容而言,wto一揽子协议虽然包括名目繁多的国际条约,但基本内容是特定的,即国际贸易。《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是多边贸易法律框架的核心,该协定兼具契约性和法规性,涉及wto的成立、宗旨、职能、机构设置、决策方式、成员权利义务(组织方面的)作出约定(契约性);调整多边贸易关系,规范国际贸易的实质规定体现在wto协定的附件中(法规性)。一言以蔽之,wto法虽然阵容庞大,结构复杂,堪称“法律的迷宫”,其调整对象实际上并未超出国际贸易关系的范围。

4 就wto法的渊源而言,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当中,各主要文件使用的名称多为“协定”(agreement),争端解决用“谅解”(understanding),附件3用“机制”(mechanism),gattl994各附件用“谅解”或“议定书”(protoc01),反倾销用“守则”(code)。但无论使用何种名称,都不影响这些文件的条约性质,因为它们都是由多个成员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而且形式上是正式的书面文件。正如国际法院在“西南非洲案”(1962)判决中指出的那样,条约名称的用法是多种多样的,有很多不同种类的文件,但它们都具备条约约定的性质。

综上所述,wto法是主权国家为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创立的一套法律体系,它包涵一系列原则、规则和概念,旨在建立以规则为导向而非以权力为导向的多边贸易体制。wto法开辟了全球经济合作的新纪元。

因此,所谓wto法,是指wto赖以建立和运作的整个法律制度,是调整各成员方在国际经济贸易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第1页)。wto法律体制由完备的组织法、范围广泛而内容详尽的实体法和独具特色的争端解决程序法组成。组织法为整个组织的健康运转提供法律依据;实体法约束各成员管制涉外经济和贸易行为,为国际贸易提供可预见的和稳定的法律环境;争端解决程序法为解释和适用实体法、解决贸易争端提供依据。一个法律体制得以有效运转的各要素在wto法中均具备无遗。

三、wto法的部门法归属

wto到底属于哪个部门法?wto法本身就是一个独立发展自成体系的法律部门?对此,国际法学者认为wto法是政府管制国际贸易的法律,理所当然属于国际公法范畴;国际经济法学者认为wto是世界贸易组织,毋庸置疑,其法律制度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那么wto法到底花落谁家?抑或自成一体?廓清其法律体系归属,对于国际法理论体系的批判与重构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中国法学界曾经长期争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对象、范围和体系及其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之间的界限关系问题,无论是教材、专著还是论文往往都用大量的篇幅来介绍和评判。既然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关系尚未厘清,那么wto法作为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其法律体系归属又如何说得清道得明呢?

应该说,wto法无论归属于哪个部门法,它们之间都具有一种互相包容、交叉重叠的关系。

(一)wto法与国际法

wto法首先应归人国际法范畴。到目前为止,很少有人否认wto法是传统国际法的一部分。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第3页)。国际法的制订者主要是国家,法律主体主要是国家(以及政府问国际组织、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确定的是国际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以及一般法律原则。而wto法正是由以国家为主的缔约方或成员方共同制订的,规范的是wto全体成员(以国家为主)和wto这一国际组织本身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渊源是以“一揽子”文件为主的国际条约,完全符合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般而言,狭义的国际法就是指国际公法。wto法则是典型意义上的国际公法,即规范国家和政府的公共行为的法。wto本身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其基本职能就是协调各成员间的贸易关系,如促成贸易谈判、解决贸易争端等;各有关条约所约束的也只是各成员政府在对外贸易领域的政策和管理行为,如关税、市场准入、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虽然它最终可能使企业和个人分享国际贸易自由化所带来的利益,但它并没有为企业和个人直接创设权利和义务。可以说,“公法”是wto法最本质的特征之一。

但是,wto法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法的特别法,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概念,较之传统国际法有诸多创新之处。

1 wto法增强了国际法的强制约束力。“约定必须遵守”的规则是一切国际条约的法律基础。通常战争和报复是传统国际法对于不法行为实行制裁的两种形式,是其强制力的主要表现。而wto法的诞生使国际法的强制性日益强化成为必然趋势。

首先,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凌驾于各国之上的立法机构,规范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条约化、法典化是一定意义上的国际立法形式。而国际法的编纂、国际公约的订立,基本上都是由普遍性国际组织来完成的。1995年建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多边贸易体系,实质上是一套调节国际经济和贸易关系的法律规则和程序的体系。组成wto规则体系的条约、协定、议定书和谅解等文件,性质上均是国际条约,是对成员有强制约束力的国际统一法律制度。wto的建立和它对catt的取代,使得国际法的强制约束力大大增强。

其次,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强制执行国际法律规则并对所有国家都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wto对传统国际法最独特的贡献是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以下简称dsm),也就是说创制了一套完备的司法制度为法律规则强制约束力提供了保障。从wto的争端解决机构管辖事项来看,wto的管辖权是强制性的,是自动的,而不论一个成员方是否乐意接受这种管辖。这与国际公法上的原则以及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具有实质性的不同。dsm这种独特的管辖权之所以被誉为是对国际法的一项重要突破,主要因为其突破了传统国际法“不得强迫任何国家违背其意志进行诉讼”的主权理论。

2 wto法扩大了国际法的管辖范围。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存在的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相互之间在国际交往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行为规则。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出现是国际法领域的一场革命,它是一个有152个成员国(截至2008年5月8日)的全球性经济组织,世界上主要的国家(地区)都加入了这个组织,它有着广泛的管辖权,其争端解决程序独具特色,这一机制对于如何保证国际法的效力有较大的启发意义。 

3 wto法增强了国际法的权威性。在对待国际法的态度方面,向来流行两种观点:“国际法虚无论”和“国际法弱法论”。和国内法相比,国际法不存在立法和执法的中心权威,各个主权国家独立存在,国际社会的权力相对分散,导致“国际法的分散性”。与其前身gatt相比,wto在调解成员间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是国际法的“权威性”增强的见证。

(二)wto法与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自从面世以来,一直伴随着激烈的争论。法学界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内涵与外延有各种见解。英国的施瓦曾伯格等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是“经济的国际法”;美国的杰塞普等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杰出国际经济法学家杰克逊则认为国际经济法包括私法、政府管制法和国际经济组织法。国内较有代表性的定义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嘲(第3页)。

wto法律体系是由一系列多边贸易协定组成的多边国际经济条约群,是国际经济法在经济全球化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其发展又有力地促进了国际经济法在性质、体系等方面的发展。wto法影响了整个国际经济秩序,成为迄今为止最为系统、最为完整的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规范的国际经济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wto体制的建立,国际法中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的关系也发生了某种变化。

1 一些原先纯属国内管辖和控制的经济活动,现也已同时置于wto等国际经济组织的控制之下。以前,国际法很少涉及和调整各国国内的经济活动,运用法律规则调整国际经济关系本来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出现的产物。特别是wto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已十分广泛,甚至已涉及到成员方的国内经济生活。因此,许多原先纯属国内控制的活动现须受国际法和国内法双重管辖。

2 wto的规则和要求已使调整相关经济活动的国际法规则与国内法规则基本一体化或趋同化。wto的规则具有约束力,它要求成员方的国内法与wto的规则保持一致。一方面,国家对实行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如关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逐步在协调一致,成员方的国内法不得与wto规则相抵触;另一方面,在民商事规范方面,有关的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也日趋同一。例如,商业秘密是否是知识产权问题,以前在理论上和各国实践上都不一致,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从而使这一问题不再存有争议。因此,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间的相互联系更为密切。

3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wto体制的发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的地位显得突出起来。从某种程度上讲,以前国际多边条约对贸易、投资、金融交易规制较少,例如,gatt以前主要调整货物贸易问题,没有涉及到投资、服务贸易、金融交易等领域;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主要调整国家间的货币金融关系,不涉及金融服务贸易问题;关于投资方面甚至没有一部实体法的公约。因此,调整这些交易主要是依靠国内法规范。然而,wto体制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这种状况,wto规则已广泛涉及到贸易、投资、金融等交易领域,并对各成员方具有约束力。这样一来,wto及其规则在这些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协调作用,有时甚至处于主导地位。

(三)wto法与国际贸易法

从名称来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等这些术语充分表明wto法是管制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从内容来看,各种国际贸易乃至国际直接投资等都被纳入wto法的调整范围,而且还将涉及甚至已涉及电子商务、竞争、环境和劳工等;从职能来看,wto就是通过主持成员间贸易谈判,达成多边贸易协议,促进贸易自由化。

第7篇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必要性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涵义

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含义和由来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由于约定的政治风险发生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减少海外投资风险和有效保护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安全和利益方面具有特殊功效。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世界各资本输出国的通行制度。

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投资常常遭遇战争、内乱、征收、国有化、外汇禁兑及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这使他们认识到对本国的海外投资还必须予以法律的保护,使本国的海外投资尽量避免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得以产生。

1948年4月,作为“马歇尔计划”的一部分,美国根据《对外援助法》制定了《经济合作法》,率先创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此后又基于形势发展和海外投资者的需要多次修订法案,使这一专业保险体制不断改善。1969年,美国在修订《对外援助法》时,设立了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成为美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专门机构。鉴于此制度的行之有效,其他发达国家纷纷效尤。随后,此制度传到了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与地区于七、八十年代开始为本国本地区的海外投资者提供政治保险。

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性质和特征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是一种民间保险或私人保险,而是一种政府保证或国家保证,其保险人即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具有国家特设机构的性质,其保险也往往与政府间投资保险协议有密切联系。

海外投资保险具有以下特征:(1)海外投资保险的国际性。调整海外投资保险活动的法律规范具有国际性,因为双边或多边投资保险制度都以政府间的协议为前提,因而都具有国际性。在单边投资保险制度下,由于保险标的位于国外,使得单边投资制度下的海外投资保险也具有了国际性。(2)承保风险的政治性。海外投资保险所承保的风险是政治风险。这是海外投资保险区别于其他保险的重要特征。(3)海外投资保险的对等性。海外投资保险实质上是一种海外投资者的“国家保证”。在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时,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就是对等原则。(4)保险对象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对象仅限于私人直接投资,不包括在海外证券市场上进行的股票或证券投资。(5)保险作用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作用不仅在于当投资者由于政治风险遭受财产损失时予以事后的经济补偿,更重要的是它借助于两国间的投资保险协定,在一定程度上防患于未然,尽可能地使风险事故不再发生。(6)保险目的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实质上是一种国家保险或政府保险,它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海外投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为目的。

二、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

1、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

(1)经济原则。第一,各国对本国内部及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利,不受任何外来因素干涉。第二,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第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第四,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征用或收归国有。第五,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2)公平互利原则。《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明确地把公平互利原则作为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为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做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利益”。这样的愿望和规定同所有国家的利益密切相关,构成了公平互利原则的丰富内涵。

(3)全球合作原则。全球合作强调全球各国开展全面合作,特别是强调南北合作,以共谋发展。其基本目标在于: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属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为此,一切国家都有义务为实现世界经济平衡稳定地发展作出贡献。

2、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

(1)从法理上来看,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运行具有重要作用。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不仅可以指引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如何正确地适用规则,而且在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则时,可以代替规则作为国际经济交往的准则,具有灵活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际经济法部门法之一的国际投资法中的重要制度。在建立健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应该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有着积极的作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承保制度,包括承保机构、承保条件、承保的险别、保险额、保险期限、保险费、赔偿和救济等。它是一国政府贯彻该国国际政治原则的间接工具和实施对外经济政策的直接工具。由此不难得知,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隐含着一国的国际经济利益和国际政治利益。坚持国际经济原则和全球合作原则,是实现其利益的手段;坚持公平互利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是维持其利益的保障。

相反,将本来仅适应国内的制度强加于国际社会,并冠冕堂皇地称之为“国际法”,如一直为美国等发达国家所津津乐道的有关征收和补偿的“赫尔原则”,显然在国际舞台上是站不住脚的。如资本输出国仅考虑自己一方的利益,而对资本输入国的利益熟视无睹,其承保机构仅对有利于自己的投资予以承保,而不顾对东道国经济的影响或不经东道国的允许,这显然会受到东道国经济原则的阻却,其代位求偿也将难以得到实现。这显然不利于国际经济交流,不利于国家经济发展和国际社会的繁荣。

第二,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双边投资保险制度模式以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存在为前提,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运行以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谈判为起点。“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国际协议。”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指缔约国一方为保证其在缔约国对方的投资而与缔约国对方缔结的条约。只有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基于对本国经济利益的维护和对对方当事国应有的尊重,双方恪守经济原则,才有可能达成协议,海外投资才能得到鼓励和保护。当投保人所投保的政治风险发生后,涉及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间的代位求偿权问题时,在这种纯粹的国际法主体——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中,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必要的,也有利于争端的及时、有效解决。

在单边投资保险制度模式中,当保险人所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后,需依据国际法上关于外交保护的一般原则索赔,即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和国籍继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对东道国(包括经济)的尊重。通过外交保护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争端往往耗时、耗力而且情态复杂。若双方能够秉持善意,既尊重对方经济又考虑到全球合作和公平互利,相信争端一定能够得到圆满解决。

(2)从当今不公平的国际经济旧秩序的现实看,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必要的。197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了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各项基本要求。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为适应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要求而产生的。虽然人类社会已经进入21世纪,但国际经济旧秩序在许多方面仍影响巨大,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任重道远。而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这种不公平的国际经济旧秩序也有所体现。如在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中,某些发达国家利用其经济优势常迫使弱小国家和地区接受不利条款。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改善不合理、不公平秩序的必然要求。

三、构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必须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1、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坚守经济原则

经济原则应作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且贯穿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和运行的整个动态过程。在制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时,虽然要考虑国内、国外的情况,但应以自己的利益为重,坚持经济原则。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承保制度。根据经济原则,出于对东道国经济(包括对外资入境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应有的尊重,各国应当明确地规定:凡是前来申请投保的海外投资,都必须以东道国已明确表示同意接纳作为承保的先决条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为贯彻资本输出国涉外经济政策的工具,一方面要促进本国资本的输出并保证其安全;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何种投资能为资本输入国接受,以利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代位索赔。

基于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经济和利益平衡的考虑,并综合考虑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合格投资应符合以下三方面的要求:第一,从投资内容上看,申请保险的投资应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法律上的合理性以及对东道国发展的贡献性。第二,从投资形式上看,在投资形式上的限制不宜太多。第三,从合格投资的时间看,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承保的投资应仅限于经保险机构批准后才开始执行的投资。

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双边投资协定结合起来,依据协定中规定的代位权条款,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在理赔后便可依法向东道国索赔。这样就巧妙地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关系转化为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关系,并将其提升到国际法保护的高度,这也使代位权的行使有了国际法的依据,解决了保险机构作为企业法人追诉国家而存在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

缔结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是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作为缔约当事国行使经济的体现。当然,国家在对外缔结国际经济条约之后,基于权利和义务同时并存的国际通行准则,其经济和有关的权利难免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受到某种影响,如中法协定和美式协定都规定了东道国对外资实行征收或国有化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中,一国自愿接受对本国经济及其有关权利的某种合理限制,也是自觉行使其经济的一种表现形式,体现了原则坚定性与策略灵活性的高度结合。

2、在构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过程中促进全球合作

全球合作原则应作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和运行要有利于促进全球合作。

(1)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中肯定全球合作。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基于全球合作的考虑,承保条件中的合格东道国不应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一律予以承保。但在双边投资保险制度模式下,合格东道国应与投资者母国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这样才可以确保国内立法效力向域外有效延伸,并与国际立法相配合,共同对海外投资提供强有力的保护。资本输出国在构建本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时,应注意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强国际交流,促进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之间以及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国际海外投资保险体制的融合,促进全球合作。

(2)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运行中促进全球合作。一般来讲,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是投资保护措施的三大支柱。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用的发挥,应重视双边投资保护条约的作用,各国应当实行双边的海外投资保险体制。唯有如此,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承保机构根据保险合同在对投资者理赔之后,才能根据双边投资条约中重要的条款——代位权条款,合法获得代位求偿权。承保机构根据代位权条款获得代位求偿权,承保机构才能够真正得以运作和发展。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为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起到一种“拾遗补缺”的作用。因此,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作为补充,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多边公约,促进全球合作。

3、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实现公平互利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为贯彻资本输出国涉外经济政策的工具。在制度设计和具体实施中既要考虑自身利益,也要考虑对方利益,体现公平。一方面要促进本国资本的输出并保证其安全;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何种投资能为资本输入国所接受,以利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代位索赔。基于平衡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的利益,各国在构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时,承保机构应当以投资经东道国的同意作为承保的前提和基础。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国际投资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陈安:国际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第8篇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关系日益密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需要置于一个统一的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之中,这样,国家之间的经济争议才可以尽量地避免政治化,从而保证国际经济的发展。

一、世贸规则的基本特征及其原则

WTO规则作为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经济法律体系,具有法律上的权威性与强制性。WTO是多边经济体系中三大国际机构之一,也是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即国际经济规则系统。WTO是一个以市场为走向的,提倡贸易自由化的国际组织,通过对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的消除,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来鼓励国际贸易的自由化。WTO的基本法律框架正是反映了这一价值趋向。WTO是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关系的国际组织,其核心是WTO协议。这些协议是世界上大多数贸易国通过谈判签署的,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约束各国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定在议定的范围内。虽然这些协议是由政府通过谈判签署的,但其目的是为了帮助产品制造者、服务提供者和进出口商进行商业活动。WTO的主要原则之一是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又称不歧视待遇或无差别待遇原则,即一国不应在其贸易伙伴之间造成歧视。

二、遵循世贸规则与立足中国国情并举

观念的转变和更新,对于国家方针、政策和立法的制定和实施十分重要。从法律角度说,观念问题直接涉及立法的指导思想、法律原则乃至一些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中国加入WTO以后,从立法原则上说,原来所十分强调的诸如独立自主等原则,其内涵应作适当调整。WTO所确立的诸如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透明度等原则性规定,我国立法需要加以确认。

经济法基础理论问题一直是经济法学中存在较多争议的领域,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我国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加入WTO的影响在于它能促进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WTO的平等协商、差别对待、适当的仲裁解决的特点决定了其必然以公平和自由作为最基本的价值诉求。这一价值诉求一方面要求营造一个公平自由的国际经济秩序,以便国际市场调节机制能发挥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则限制各成员方公权力不适当地干预贸易活动。入世后,我国将通过国际法国内化的方式来遵守WTO规则,而它对我国经济法的影响则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国家干预活动和市场主体这三个方面体现出来。WTO的“差别对待”的特点可以为我们借鉴。

国家可以根据社会利益需要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不同的市场主体采取不同的产业政策。关于经济法的基本价值问题,笔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应是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所追求的具体理想目标,它从哲学的高度概括了经济法的目的与宗旨,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原则,与他们密切相联并统一在整个经济法律体系中。具体包括发展公平价值和整体经济效益价值。作为低一层次的概念,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是基于其本质而与其他法律部门所不同的根本价值追求,也是经济法独立于其他部门法的重要因素和显著特征,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是调整和控制市场经济不足,而健全的市场运作机制和完善的国家干预措施,则是实现经济法价值目标的途径。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经营者应该树立平等、自由、公正的市场竞争观念,并运用法制理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与企业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企业习惯于看政府的脸色行事,企业经营自难以得到切实保障,造成企业生产效率下降,缺乏市场竞争力.市场经济尤其是WTO环境下的市场经济,迫使政府转变角色,对经营者来说应该利用这样有利的形势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做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一定的市场法律制度,客观上要求该制度下行为主体的相应道德。民主、自由、平等、公平的WTO法制理念应植根于广大平民百姓的意识形态中。只有注重全社会法制理念的培养才能更好地完成向WTO的过渡。

三、机遇与挑战并存的中国经济法发展之路

世贸组织要求各成员方在实施有关对外经贸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方面为当事人提供申请复议和提交诉讼的权利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早已颁布,标志着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然而WTO环境下当事人申请复议的范围是否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将面临挑战。自由、平等、公正的WTO法制理念与世界经济一体化下的法律规则体系的结合,将使我国法律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实现法治的合理化与有效化。

最后,立法要做到前瞻性与稳定性的有机结合。系统科学的过程观点、动态观点要求经济法既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动态适应性,又要有静态的相对稳定性。由于保持法律法规与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相适应和保持法律法规一定时期内的稳定性、权威性之间存在着矛盾。因此,经济立法必须运用过程观点、动态观点,改变过去 “应急性”的立法状况,使立法有一定的前瞻性、稳定性。同时要充分和自觉运用系统科学原理,通过科学的观察,收集充分的数据资料,分析、综合、把握社会经济的变化规律,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预测经济法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对经济、技术、社会的连动效应,尽可能避免缺陷。总之,加入WTO对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来说是难得的机遇,同时也是严峻的挑战,它将引起中国经济法系统的全方位调整,从而推动中国经济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参考文献:

[1]漆多俊.经济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2]萧凯. WTO的制度性影响及其法律分析[J].法学评论,2000,(4).

[3]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4]石广生.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5]李昌麒.经济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第9篇

[关键词]工科院校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 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 G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5)04-0032-03

一、引言   [本文由WWw. dYlw.NE t提供,第 一论 文网专业写作职称论文和毕业论文以及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

近年来,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对高层次应用型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而按传统模式培养的大学生又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人才供求出现一定程度的错位和结构矛盾。人才培养模式是实施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的根本,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并决定着人才培养的质量。因此,转变精英教育模式,建立符合市场需求的、多样化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培养的知识体系,增强学生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提高学生创新、创业素质和潜能,已成为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教育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国际贸易专业人才市场存在两难局面:一方面学生就业难,另一方面一些外贸企业招人难。我们通过市场调研,发现社会上紧缺的是直接能够进入业务状态的应用型国际经贸业务人员。这需要我们进一步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同时,各企业对国际贸易人才的英语水平要求普遍较高。大型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比较看重学生的英语过级情况,而中小型企业则特别关注学生的商务英语听说能力,要求能直接与外商进行贸易磋商并签订合同等。然而,国际贸易专业的人才培养中普遍存在培养目标与市场需求相脱节的现象。从大多数普通高等院校国际贸易专业课程设置中我们发现,不少高校还是有重理论、轻实务的倾向,课程设置泛而不精、实践教学环节薄弱以及教学过程与国际接轨不够等问题。这种课程设置不能满足市场对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的需求。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快以及中国加入WTO后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进一步接轨,我们迫切需要一大批具有坚实的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基础、熟悉国际贸易实务、熟练掌握外语的高级专门人才。为了进一步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应深化教学改革,推进教育创新,开拓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新局面。目前我国普通高校国际贸易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应该进行适当的转变,即从培养研究或者管理型人才向培养应用型人才转变。如何培养适应新的经济环境需求的国际经济贸易人才,已经成为高等院校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实践类课程设置和实践应用两方面展开深入研究,在强调基础的情况下促进学生专业实践能力和综合能力的提高。

二、国外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培养情况

美国是目前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也是国际经济往来中最活跃的国家之一,其对国际经贸人才的培养较为成熟,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在美国,与我国国际贸易专业性质类似的专业有“国际商务”或“国际经济”,这类专业培养学生的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让学生形成一种分析问题的思路,通过对国际贸易及国际投资市场的了解,熟悉宏观经济、政治制度综合作用所形成的国际、国内竞争环境,学会如何在国际贸易领域把握商机。

2.使商务教育成为一种国际化的教育,涵盖金融、营销、商业策略等。如耶鲁大学国际商务专业简介所言:“我们设置的课程不仅仅要能适用于纽约或旧金山,还要能关注到巴西利亚甚至上海。”

3.要求学生将各门经济课程融会贯通。从大量的实践中摸索规律,将专业基本理论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给学生以企业家与“商人”的基本训练。

4.使国际贸易专业成为跨学科、宽领域的专业。如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培养计划中描述的“使其成为交流各国文化、掌握外国语及拥有个人国外经历三者紧密结合的学习”。

为了激励学生对专业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学习的潜力及热情,美国商科教育采用了一系列激励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教学环节中大量使用案例分析。选定的案例每年都不同,但都与课程内容紧密联系,并且是当时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这容易激起学生共鸣。学生在分析案例时常常出现针锋相对的场面,课堂气氛活跃。

2.采用“实习制”。鼓励学生大量积累实践经验,将课程学习与实践较早地结合起来,这是美国商科教育的显著特点。学生应尽量多接触实际,如参与公司、企业、公共事业机构、基金会、各种国际组织等的运作,使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交替进行。

3.采用多种教学方式。如独立学习、同学互教、专题讨论、案例教学等。

4.模拟企业运作。由学生创建与真正公司、企业十分相似的特殊机构,即“模拟企业”。学生在教师的帮助和指导下,对国际贸易工作进行模拟,为毕业后打开就业大门积累宝贵的实践经验。

三、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践特色建设

目前,我国共有200余所高校开设了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这些院校包括重点院校和一般院校以及综合性大学、专业性院校,人才培养竞争十分激烈。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科涵盖面较广,涉及经济、贸易、金融等一系列学科,各校对国际经济与贸易教学的定位不同,课程体系不尽相同,采用的教材也不一样,所以培养的毕业生存在一定差异。有些学校偏重学生的理论知识的讲授,而另一些学校则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这就造成同为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毕业生,但在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相差甚远的局面。因此,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国外高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课程体系的设置经验,可以为我国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建设,尤其是为工科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建设提供理论及实践借鉴,建设工科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特色专业,进一步提高毕业生的专业素质和竞争力。

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培养竞争激烈的背景下,工科院校想要在人才培育市场占有一席之地,就要形 成自己的人才培养特点。我校办学思想是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立足于“突出专业特点”和“注重实践能力培养”两个基本点,坚持“厚基础、宽口径、重实践、多技能”的原则。基于我校修订的 “08版培养方案”,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重点突出外语能力的专业特点和国际贸易与金融实践能力的培养。在过去6年的改革和实践中,这两方面能力的培养都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英语能力培养

根据我校定位和生源特点,我们以“夯实英语读、写、听、说基础”为突破口,通过“基础英语+全英语专业课+双语教学”的模式达到“适应英语环境的国际贸易与金融工作的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我们增加了英语听说课程,删除了大学英语五、大学英语六,并调整了专业英语课程,加强了专业英语能力培养。修订后的国经济与贸易专业英语能力培养课程见表1。从表1中可以看出,我们增加了有关英语实践能力提升方面的课程。

(二)加大实践教学力度

为了提升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我们根据专业主干课程特点,新增或者加大了这些课程的实验学时。一方面,我们根据行业人才需求逐步修订专业课程,进一步深化教学、课程改革,提高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对行业需求的契合程度。另一方面,为加强专业实践性教学的分量,我们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更新了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模拟实习软件,以便学生了解和掌握国际经济与贸易的最新动态和业务流程。同时,我们新开设了金融方向的商业银行业务模拟实习,拓展学生的专业方向和业务实习。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快以及中国加入WTO后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进一步接轨,迫切需要一大批具有坚实的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基础、熟悉国际贸易实务的高级专门人才。为此,我们加大了实践教学环节。一方面,我们新增加了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认识实习,建立天津新港校外认识实习基地,积极开拓首都国际机场航空空港等见习基地。通过这些,使学生对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有更直观、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增强学生团队协作的观念,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另一方面,对国经济与贸易专业大四学生开设了专业综合实习。专业综合实习6周,实习基地可以吸纳部分学生顶岗实习。同时鼓励学生自主联系毕业实习单位,为正式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在学生毕业实习的过程中,专业教师、学业指导教师积极与学生沟通,为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提供指导,帮助学生增强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

(三)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特色建设实施效果

2009年以来,我们实施了修订后的专业培养方案。通过跟踪调查,我们发现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有了明显提高。首先,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的大学英语四、六级通过率明显提高。截止到2012年6月,大四学生英语四级通过率达到96.55%;2013年6月,大四学生英语四级通过率达到98%。其次,出国留学学生增多。随着学生外语水平和实践能力的提高,出国继续深造的学生不断增多,并且出国学生呈现出从优秀生扩展到普通学生的趋势。最后,学生就业水平和质量提高。学院对于学生就业工作非常重视,积极通过各种渠道为学生创造实习就业机会,为学生提供顶岗实习、岗位签约机会,安排学生暑假期间进入公司实习,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毕业生实习和就业问题,提高了学生的就业率。

四、结束语

在竞争激烈的国际贸易人才市场上,工科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要在市场立于不败之地,必须立足于“突出专业特点”和“注重实践能力培养”两个基本点,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

1.加强青年教师的培养,尤其是加强教师在业务实践能力方面的培训,鼓励教师参与实践,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促进理论教学和实践有效结合。

2.进一步建设课群组教学团队,进行集体备课、教学方法、考核方式等研讨,分享经验,以提高教学水平。   [本文由WWw. dYlw.NE t提供,第 一论 文网专业写作职称论文和毕业论文以及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

3.引进外教资源,提高学生英语实践应用水平。

4.加强专业业务模拟实习,建立培养专职试验指导教师的长效机制。利用教师、校友、兄弟院校的资源,开拓具有专业特点的实习基地,构建学生就业平台。组织学生参加专业模拟大赛,通过模拟大赛提高学生专业实践水平。

[ 参 考 文 献 ]

第10篇

关键词:国际经济发展;产业政策;协调

自从20世纪90年代,苏联解体导致冷战烟消云散,与此同时,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日益彰显,无疑推动了相关理论和实践的前进。经济全球化催生了全球化治理的问题,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不可避免地卷入该浪潮。许多国家通过各种产业政策应对,例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然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让每一个国家的产业政策变得日益复杂,因为,在日益互相依赖的今天,任何一个国家的产业政策将会影响到其他国家经济和政策的发展,从而带到政策“齿轮旋转”。作为我国日益开放的经济领域,如何制订有效的产业政策?本文以为,基于全球经济协作发展的趋势,通过产业政策的有效协调,从而能够驱动或引导全球或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方向,有效发挥产业政策的功效。换言之,我国的产业政策应该与国际经济发展相协调,使得我们的政策更具有强大的包容性。

一、国际经济发展与产业政策协调的理论基础

从二者关系的理论探讨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国际经济发展与产业政策协调的理论,我们可以最早追溯到“米德冲突”。作为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米德在上世纪50年代就探讨了在经济领域逐步开放的趋势下,如何实现相关政策有效搭配的观点。所谓“米德冲突”,即在固定汇率制下,政府无法依靠单一金融政策同时实现内部均衡和外部均衡。丁伯根也认为,政策目标与政策工具之间的数量关系需要满足丁伯根法则。蒙代尔进一步提出以财政政策实现内部均衡,以货币政策实现外部均衡的思想。经典的蒙代尔-弗莱明模型描述了不同汇率制度下,国际资本流动约束情形与宏观经济政策有效性问题。克鲁格曼针对蒙代尔-弗莱明模型提出了“三元悖论”,即固定汇率制度、资本自由流动和独立的货币政策无法同时实现。他们讨论了开放经济条件下内外均衡政策搭配问题。多恩布什将蒙代尔-弗莱明模型拓展至两国,指出两国之间的政策协调可以提高彼此的福利水平。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博弈论作为一项指导方针日益渗透到二者关系中来,日本著名学者哈马达,基于博弈论思想,在对三种行为决策模式有效的分析与对照,从而探讨国际经济政策方面有效协调的进程以及不同结果,从而在理论维度论证了二者有效协调的价值。80年代,克鲁格曼则基于简单有效地以博弈支付矩阵为概念框架,探讨了英国和法国货币政策的差异和功能,并得出相关结论,两个国家需要避免在政策上出现鸿沟,应该合理地制定相关的协议,进行政策协调,从而达到双赢局面。随后,坎佐尼里等人的博弈模型考虑了不同的博弈模式、不同的均衡条件下国家之间经济政策协调的福利收益。这些博弈模型的论证对二者关系作出有效的论证,但是论证模式是自上而下,缺了微观经济基础,为此,许多学者日益改良,从宏观维度论证二者关系,为此,第二代模型呼之欲出。20世纪90年代,奥博斯菲尔德和罗格夫则创设了新开放经济宏观经济学(New Open Economy Macroeconomics)框架,从而成为第二代国际政治经济政策协调模型的典范。该模型基于动态一般均衡分析框架,在垄断竞争和粘性价格假设下最大化经济主体的行为,探讨了一个国家政策的迁移功效,并论证了协调后的国际福利效益,从而指出国际经济与政策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作为国际经济发展的有效政策供给,经济政策制订的如何则与国家经济走向、发展模式等方面息息相关。特别是当前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语境下,国家贸易往来、资金流动、信息交换、资源整合以及劳动力交流的态势日益明显,国家依存度日益提高,经济往来频繁,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不仅仅要根据国内的宏观与微观环境来制定,也要对国际经济发展走向合理地把握,从而有效地实现二者的协调发展。

二、国际经济发展语境下产业发展走向

作为经济政策的龙头之一,产业政策具有重要的意义。制定有效产业政策需要有效地分析当前语境下,产业政策发展的新趋势。从当前国际经济发展的态势下,其对产业影响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产业运行全球化。伴随着国际贸易频率加快,资金流动速度加快,生产要素在不同国家之间交换,从而带到了全球产业链的发展。在此背景下,产业呈现出新的特征:第一,产业结构升级从国内走向国外,并呈现出双元化的特征。产业结构既在国内进行不断的调整,也在全球环境中蜕变。同时,国内产业已经不能简单的视它为民族工业,因为,在当前全球化语境下,国内产业由于受到国外资金资助或管理,从而让本国产业上升到国际产业。可以说,当前产业已经形成了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不可分割的局面。第二,产业组织活动的全球化。从许多产业活动走向看,如果仅仅局限于国内区域的话,则该产业的生命力将不会得到提升,许多有竞争力的产业其活动已经跨越国界,纷纷涌入国际市场,许多产业已经充斥到其他国家,当然,国家产业也被外资所突破。

二是产业发展融合化。许多未来学者曾经预言,国家之间的经济将以融合化的趋势变为一体。在当前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经济浪潮席卷全球的情况下,对产业发展带来巨大的冲击。在该发展进程中,由于高新技术不断的融合与渗透,推动了产业之间融合半径,也加速了产业重组与融合的趋势。产业融合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产业创新力度,并不断衍生出新的产业、产品和市场,从而衍生出许多产业新型活动。这种趋势也加快了产业结构升级的速度,拓展了产业的商机和市场容量。基于产业融合发展的态势,许多国家在产业政策上也呈现许多新的特征。许多国家不再把产业政策局限于扶植和保护上,而是把焦点和中心转移到如何为产业发展塑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不断适应产业高度分化与融合的趋势。

三是产业演进生态化。在当前经济发展融合趋势下,可持续发展理念作为全球理念已经达成共识,并在各个国家政策和经济领域体现,为此产业如何生态化发展已经成为一种全球性的潮流。因此,产业发展中环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的话题,需要全球各个国家共同来完成。为此,国家在产业发展上向生态化逐步引导,并构建相关的发展机制,同时,在产业政策中,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篇章逐渐增多,例如法律、法规都强调产业绿色化和生态化,从而实现与国际经济发展一致性,加快产业生态化的步伐。

三、国际经济发展语境下我国产业政策协调思考

产业政策出台为何?其实际上是有效地实现资源配置均衡与效率提升。在我国,虽然市场经济逐步成型,但是政府的作用需要得到有效发挥,从而规避市场失灵所带来的损失。我国产业政策制定不仅要实现赶超发展战略,推动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也要基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实现产业政策的有效协调,从而规避消极功能,提升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一)关注政府角色转变,强化间接扶持性角色

如何提升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塑造良好境内环境与有效的制度体系被认为是核心手段。在全球化背景下,产业间的竞争与合作交相辉映。各国政府、企业都清楚的意识到,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的终极目标都是一致的,就是为国家可持续发展提供相关的条件和境遇。在当前彼此联系的世界,政府在产业政策中扮演的角色应该有所改变,如果依然按照传统的计划经济思维实施政策干预,则产业竞争力无法得到切实提升,虽然传统的措施对于产业发展有一定的作用,但充其量是保健因素,而非激励因素。从全球政府产业政策发展趋势看,政府在政策中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宏观调控,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提供,为产业提供一个有效的竞争市场和环境,为产业技术创新等提供有效的服务,做到政务公开,提升政府工作效率。在面对国际经济发展的走向,政府的协调型产业政策应该向间接扶持转变。当然,间接手段在一定时间内是很难以看到效果,但是从长远来看,它有利于我国企业的发展取向和提升国际竞争力。作为宏观的政策,它的支持缺乏专项性,往往不容易被其他国家以相关手段进行制止,具有一定的安全性。

(二)强化国际经济发展与产业互动,制定差异性产业政策

从比较优势理论来看,我国要想合理地构建产业优势,产业政策方面应该有所调整,特别是面对当前快速变化的世界经济,基于产业动态比较优势原则,我国产业政策应该得到有效的调整,本文以为其需要从三个维度入手:第一,根据国际竞争原理,制定适应性较强的国际竞争规则。我国政府在制定产业政策时,需要构建一个产业政策体系,基于全球分工和比较优势构建的理念来明确发展战略。我们只有采取积极的措施,全面融入全球性产业分工与重组当中,制定和实施一种立足于长期发展的、开放和竞争的,能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的,有利于迅速提升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发展思路,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我国比较优势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第二,基于产业差异化,制定差异性的产业政策。根据资源禀赋的差异,企业发展差异,以及不同产业国际竞争力的优劣,基于“国际游戏规则”的基础下,适当对对各类产业政策进行有效的调整,避免产业政策的一刀切现象,从而保护不同产业的冲击力适当。第三,利用产业政策引导构建产业内的比较优势。在当前经济发展的语境下,贸易模式不断发生改变,贸易的方向由外向内转变,从而对产业比较优势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政府需要有效地调整产业政策的方向,与其建立普遍性的产业,还不如在部分重要产业建立相关的比较优势,这样,有利于我国产业从局面向整体走向过渡。

(三)强化全球竞争意识,制定协调性产业政策

作为我国产业发展的目标,实现产业经济资源的全球化配置是一个重要议题,并成为国际分工体系的重要组成要素。中国的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在境内与境外与各国企业实现全方位的交流与合作。为此,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大国,中国产业政策好坏与中国产业发展息息相关,特别是在当前产业逐步转型的情况下,产业政策的转型成为一种趋势。面对全球化语境,我国产业政策首先目标是国际协调性,这也是当前我国产业发展的内在需求。作为协调性产业政策,本文以为,其特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产业目标以提升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声誉为要义,在产业政策的推动下,逐步实现我国产业水平能够在世界迸发出自己的声音,并通过产业内部的调整,逐步提升竞争力和国际地位。 第二,政策如果要发挥相应的功能,就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干预面从国内走向国际市场的失效领域,从而发挥我国企业的核心作用,避免由于政策盲目性所导致的偏差。第三,如果政策要想发挥功能,就必须以“开放混合型”的产业政策为导向,我们需要快速对战略性主导产业进行有效培育,从而在短时间缩小与发达国家在重要产业上的差距,并为企业提供健康、公正且竞争的全球政策环境,既要设计和实施“倾斜型产业政策”,也要采取“竞争型产业政策”,还要有以面向世界、在全球范围内寻求资源合理配置的“开放型产业政策”,从而有利于实现我国产业政策的各项功能。第四,在产业政策效果取向上,在基于东亚的基础上逐步拓展到全球。从我国产业发展的基础看,如果切实盲目的夸大目标,则有可能事倍功半。因此,从全球发展环境和我国发展基础上看,我国产业政策首先应该立足于东亚或亚太地区,然后逐步向全球辐射。 最后,产业政策的实施手段应该从传统的行政干预向服务专转向,通过各种财政、货币、金融等手段,发挥其功效。当然,在实施不同手段是,切忌出现不同手段互相矛盾的引发的逆袭,从而为我国产业政策提升竞争力打造优质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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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Donald A. Hay, Derek J. Morris, (1991), Industrial Economics and Organization: Theory and Eviden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6]Foster, C.D., (1992), Privatization, Public Ownership and the Regulation of Nature Monopoly, Blackwell.

第11篇

一、培养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必要性

1.体现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经济数据据显示,中国全年进出口总额38 667.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6.2%。中国外贸行业的岗位规模在迅速扩大的同时,岗位结构在发生深刻变化,国际贸易的方式、方法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从社会行业需求的角度出发,中国涉外经济活动可分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合作三个领域,所以“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培养的人才要能够在进出口贸易,外资引进、转移,国际经济合作等多个领域不同行业就业,而且要能适应这些行业的实际需求。国贸专业应用型人才本文由收集整理培养目标正是迎合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第三产业和技术持续迅猛发展、产业内部各行业间以及行业内就业结构迅速变化而引起的岗位结构变化的需要。

2.提高国贸专业学生就业能力的需要。大学生“就业难”是近几年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就业也是关系学校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因此,专业培养目标定位必须充分考虑到学生当前就业能力培养的需要。目前,国内外经济贸易行业已不再是改革开放初期的低水平运行状态,企业对人才的要求有了全面提升,不仅要掌握最新的专业知识,而且要有一定年限的实物操作经验,同时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资格证书、就业资格证书,这是最重要的岗位敲门砖,还要懂得国内外贸易法规和操作惯例。因此,国际贸易专业教育在专业设置、课程设计和教学实施的过程中,都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导向,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方向、水平和要求相一致,紧贴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

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中遇到的问题

1.课程设置“重理论、轻实务”。受传统精英培养模式的影响,目前许多高等院校制订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都定位为“高级应用型人才”,但是高校往往把“高级”等同于“理论型”,因而大部分高等院校在教学过程中偏重于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经济学等理论知识的讲解,理论课时所占比例偏大,而一些必要的实务性专业课程开设不足,尤其是实习实践课时所占比例偏小,学生实际需要的各种操作技能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从实验教学看,很多高校虽然开设了各种国际贸易的实验,但是缺乏有实际外贸经验的教师,结果学生实际操作能力远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实验效果不佳。尽管各高校的人才培养计划中安排了毕业实习等时间环节,但是很多高校缺乏稳定的实习场所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实习流于形式。结果导致培养的学生操作技能不强、动手能力不强、实践能力不强。这与当前的社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目标有很大差距。因此,课程实践体系有待完善,综合性实践环节需要加强。

2.教学方法单一。从教学方式看,目前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教学方式主要是以课堂教学为主,但是教学方法仍旧较为传统,仍保持着“填鸭式”、“说教式”的上课方式,教师与学生之间缺乏良好互动,忽视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利于学生思维能力、应用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另外,国贸学生对于外语水平要求较高,广泛地开展双语教学是提高学生外语和综合业务水平的有效途径,但受地域和师资力量限制,双语教学在一些地方本科院校开展得并不是很广泛,也缺乏专业的外教进行指导。从对学生的考核评价方式看,理论考试仍然是高等院校主要的评价方式,卷面分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学生的理论水平,但是无法完全体现学生的实践能力,而当前社会需求更注重学生是否能在企业独立地开展外贸业务,这些素质是无法通过简单的理论考试体现出来的。

3.实践基地和实践指导教师匮乏。目前,高校国贸专业学生实践主要是通过实验室和实践基地两个途径,但实验设施投入少,条件简陋,人均实验设施严重不足是高校普遍面临的问题,很多学校只有一或两套外贸实训软件支撑校内专业实训,加上软件实训功能不全,实验室资源紧张,使学生的实验课时难以保证。校外实践基地同样存在问题,很多实践基地空有一个名称,并没有真正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致使学生很难把所学知识用到实践当中去。与此同时,随着外贸企业改革步伐的加快,精简机构、组织扁平化、业务人员一专多能是当今外贸企业的主要特点,对员工从业经验、综合技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校大学生到校外企业的实习实训将更加困难。

另外,中国高校的专业教师大都直接从高教毕业就上讲台,真正具备有外贸实际经历的教师数量较少,本身就缺少实践经历,更难谈得上有足够的实践知识教于学生;加之在以科研为主的高校评价机制背景下,教师们不得不集中精力注重经济理论研究,进行实践培训和操作的时间有限。

三、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对策

1.加快调整国贸专业课程体系。高校在教学计划设置上,应紧扣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明确人才培养的规格,处理好知识与能力、素质培养之间的关系。在教学计划设置时应坚持以构建知识结构为基础,以能力培养为重点的原则,全面提高专业人才的素质。另外,教学计划中要明确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的方式及方法,构建专业认识实习、 寒暑假的社会实践、模拟实习和第二课堂活动等形式多样的实践课程体系。

高校在课程体系设置上,一方面要处理学生知识结构和能力培养的关系,另一方面处理好专业必修与选修的关系。首先,应将微、宏观经济学,统计学、货币银行学、国际经济学、会计学、国际贸易学、世界经济学、经济法学等基本课程列为必修课程,使学生牢固掌握本专业的专业基础知识;其次,要从专业能力培养入手形成三方面的课程模块:(1)进出口贸易活动的综合能力培养。通过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国际市场营销、国际商务谈判、电子商务等必修课程和国际运输与保险、国际服务贸易、技术贸易、国际结算、国际单证实务等选修课程的开设,提高学生从事外贸业务活动的综合能力。(2)外贸英语应用能力的培养。通过外贸英语、商务英语听说、商务英语阅读等课程来提高学生应用英语从事涉外经济活动的能力。(3)防范贸易风险能力的培养。可开设经济法、国际商法、wto 规则等方面的课程,及时与国际接轨,增强外贸风险的辨别和防范能力。

2.大力推进教学方法改革。组织实施以应用型能力培养为目标的教学活动。科学、合理的教学组织工作是保证学生掌握知识、提高能力的根本途径。在教学过程中:第一,要处理好教与学的关系,教师应改变那种以单纯地灌输知识,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教学模式,树立以学生发展为本位的教学观念,进行创造性的交互教学,老师应精讲理论,多留给学生练习、思考、讨论和案例分析的时间,要让学生形成主动的学习习惯,只有这样,培养的专业人才在将来的工作中才能主动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第二,应大力推进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改革,要使本专业学生毕业后能符合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不断关注外贸行业的发展变化和对人才的要求,对教学内容应不断加以更新,要把最新的成果传授给学生。同时对教学方法要多样化,提倡案例教学法、情景教学法等等,可以设置虚拟的场景,引导学生现场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其次,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要把各种现代教学技术手段运用到教学中,大力推广双语教学、多媒体教学、网络教学,提供丰富的教学内容和动态资讯,加深学生对课程内容的理解,从而达到教学目的。另外,也可实施联合教学,聘请校外的业内人士授课,这类课程主要是实践性较强的业务课程,如《外贸单证》、《报关实务》等,这样一方面能使学生及时了解国际贸易的动态发展和实际操作,扩大知识面,提高学习兴趣,另一方面也可借此提高教师实践类课程业务水平,为向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12篇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发展趋势

经济全球化,就是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及其各生产经营要素流动的自由化,就是世界市场的统一化,与其说这是一种静态的结果,还不如说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经济的全球化,客观上要求各国市场在拆除贸易壁垒的基础上实现统一。而市场的统一,要求市场规则的统一,这就涉及到法律层面的全球化问题。前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里茨指出:“从根本上来说,经济全球化是将世界各国和人民更加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综合进程。在这一进程中,阻碍各国之间货物、服务、资本和人员自由流动的人为障碍将被打破,交易成本(包括运输和通讯成本)将大大减少。新型的国际机构和国际民间组织将被创造和涌现,跨国公司是这一进程的强有力的推动者”。①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带来了两个显著效果:一是市场的地理范围及市场的统一化和自由化程度大大扩展;二是为了适应市场的统一化和市场规则统一化的客观需要,国际经济法不仅必将且正在发生新的变化,国家的法律体系面临着如何处理全球化带来的复杂情况的新挑战。

一、全球化背景下世界经济的三大特点

(一)迅速回升的全球贸易,成为拉动世界经济增长的强大动力

在WTO正式成立后的十年内,如果按照货物出口总额进行统计,那么国际货物贸易总额从1995年的51610亿美元增长到了2004年的91240亿美元,总计增幅近77%,年平均增长率达6154%。其中只有1998年和2001年各比上一年略有下降,但是下降幅度不大,分别只有115%和319%。其余年份均有3%以上的增长幅度,其中上涨10%以上的年度有4个。在原油商品价格持续高涨和电子产品出口复苏的带动下,2003年和2004年的增幅更是创了历史新高,其中2003年比2002年增加了1519%,2004年比2003年增长21%。即使扣除了物价和汇率因素,2004年世界贸易量的增长也达到了9%。自2000年至2004年,世界GDP从32万亿美元的水平增长到40万亿美元的水平,总计增幅为25%左右,年平均增长率低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年增长率。②

(二)外国直接投资复苏和持续高涨,为世界经济的增长注入了持久活力

按照实际吸引外国投资金额来计算,1998年世界跨国直接投资额为690911亿美元,1999年猛增到1086715亿美元,比1998年增长近5713%,2000年在此基础上又增加2717%,达到了1387915亿的规模。由于受“911”事件等影响,2001年至2003年世界各国对外投资总额连续三年呈下降趋势,2004年开始,世界跨国直接投资又出现恢复性增长,比上一年上升了9%左右。③

不过近年来,跨国直接投资开始呈现出两大变化,其中第一大变化是包括印度、巴西、墨西哥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开始成为资本输出国;第二大变化则是第三产业成为跨国直接投资新的领域。上述两大变化业已对传统的国际经济法提出新的课题。

(三)随着自由贸易区的蓬勃发展,世界经济的区域一体化和国家集团化进程呈现加速态势在过去的十年间,跨地区的经济贸易发展迅猛,双边和多边的区域贸易安排和协定数量激增,并且重叠交错,这已经成为国际经贸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截至2004年底,向GATTPWTO申报的区域贸易协定已接近300个,其中依然有效的200个左右。不仅如此,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势头在广度和深度上均有所拓展,例如2004年5月1日,欧盟成员国从15个增加到25个,占世界贸易总值的20%;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所覆盖的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三国,区内贸易数额也很可观。此外,美洲国家首脑会议在美国主导下,于1994年商定建立美洲自由贸易区,预计今年可完成谈判,届时将正式建成这一包括34个国家、8亿人口的自由贸易区。④根据统计,目前世界贸易的三分之二是在这些自由贸易区内发生的。到2007年底,全球贸易体系将被300多个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所分割,出现更加错综复杂的局面。⑤

另外,伴随着全球贸易规模的扩大,发展不平衡问题难以避免,贸易摩擦日益增多。

二、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动向

(一)包括国际商法在内的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趋势明显加强

国际经济法统一趋势的表现之一,就是处理各种国际经贸关系的国际公约不仅数量日益增多、作用日益增强,而且各国规制市场方面的经济立法出现趋同现象,在这方面,以WTO为代表的各类经贸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是效果最为显著的实体法统一化的突出范例;表现之二,就是作为相关国际经济法(特别是国际商法)主要法律渊源的现存条约或公约的参加国的数目大幅增加。

各国商事立法和其它经济立法之所以会出现统一,主要原因是:其一,以WTO为代表的各类经贸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在促进各国和各地区的实体法的统一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效果最为显著;其二,正在日益走向经贸一体化的自由贸易区的形成和发展,又把自由贸易区区内各国大量的经济法和商法进一步推向统一;其三,在国际公约、WTO协定和NAFTA的约束下,各国的商法和经济法出现趋同的迹象。此外,越来越多的国内商事立法和其它经济立法正在向国际经贸惯例靠拢,也导致了各国法律的统一化运动日益向纵深方向发展。

(二)国际经济立法与其它各领域立法的关系日益密切,出现了联结和互动趋势

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使得各个领域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逐步取得了功能上的整合,与此同时,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与环境、外交、卫生、社会等领域法律制度的联结日趋紧密。国内有学者将这一趋势称为“国际经济立法的一体化”。⑥鉴于对这一说法仍有争议,笔者暂时将上述趋势称为“国际经济法的互动和联结”趋势。

根据美国学者达维德·W·利伯隆的划分,国际经济立法联结主要分为两种基本形态:一是“规范性挂钩”;二是“策略性挂钩”。

所谓的“规范性挂钩”,指的是基于其各自调整对象和法律原则本身的关联性或适用结果的牵连性导致的不同领域的国际法律的互相挂钩。例如,反倾销、补贴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规则、进出口许可证、技术壁垒、检验和检疫措施、纺织品贸易、海关估价等协定本身所调整的对象各不相同,但是由于他们都是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规则,所以被纳入WTO多边贸易的第一层面的法律规则。以国际贸易自由化为主要宗旨的世界贸易组织正是基于这一点,运用诸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互惠等共同的法律原则将其连接成国际贸易法的一个整体。又如,投资领域的国际法律制度发展比较慢,而且投资与贸易本来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但是为了贸易自由化原则的充分贯彻,WTO将其连接起来,制定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这就是将投资法与贸易法挂钩的生动实例之一。

所谓“策略性挂钩”,是指一些国家或国家集团,出于谈判策略的考虑,交换投票权而形成的各领域的国际经济法挂钩。例如,一些国家在A领域具有优势,希望在某一领域签订一份对其有利的国际协定;但是另一些国家在B领域具有优势,希望在该领域签订一份对其有利的国际协定;如果单独在AB领域谈判,可能永远不会有谈判结果,因为凡是前者同意的后者就反对。在此种情形下,如果将AB两个领域合在一起进行一揽子的谈判,双方妥协的可能性较大,于是AB两个领域的协定或条款,就顺理成章地出现在同一国际组织制定的协定体系中,甚至被写进同一个协定之中,而且此种情形并不少见。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旨在维护发达国家利益的WTO《知识产权保护协定》与反映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纺织品协定》二者共存于WTO体制之内。

(三)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融合日趋加深,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越来越模糊

众所周知,作为国际经济法主要渊源的国际条约,其制定一般是由几个主要的国家或国家集团在谈判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某一国家(地区)或集团的谈判实力越强,谈判技巧越高,其国内法律或域内法律对国际法的影响就越大,同时在另一方面,国际法一旦成型,它又会对成员的国内法或域内法产生反作用。

例如,无论是GATT的《反倾销守则》还是WTO《1994年反倾销协定》,都是以欧美的反倾销法(特别是欧共体的反倾销基本条例)为蓝本而制定的,都吸收了美国和欧盟大量的国内立法经验。最为明显的例子之一,就是WTO反倾销协定直接借鉴了欧盟推算价值计算中期间费用(SG&A)和利润率的计算规则,使正常价值的计算更为详细和合理。再比如,WTO《1994年反倾销协定》就是在借鉴了美国贸易法中关于损害威胁确定因素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反倾销调查中的关于产业损害调查规则。但是反过来,在1995年,美国和欧盟又根据WTO《1994年反倾销协定》调整了其反倾销法的内容,美国不仅改变了旧法中关于正常价值等一些独特的术语,而且取消了旧法中关于推算正常价值的公式中期间费用和利润率的比例;欧盟不仅仿效WTO反倾销法与反补贴协定分开立法的体例,改变了1988年理事会基本条例将反倾销与反补贴两种调查合为一体的立法模式,而且明确限定了反倾销调查的时限。经过上述作用与反作用之后,已经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格局。现在如果再将欧美反倾销法的条款与WTO反倾销协定的条款拆开放在一起,已经很难分辨出哪些是欧美国内法的条款,哪些是国际反倾销协定的条款。

从两大法系国内货物买卖法和合同法对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影响,到《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马德里条约》对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反作用,所有例子都显示了一条越来越清晰的轨迹,那就是: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发展正呈现出日趋融合的迹象,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正在变得越来越模糊。

(四)国际经济法律规则越来越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权威性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世界各国越来越清醒地意识到,只有遵守国际经济法律规则,其基本的国家经济利益才能得到维护、巩固和发展,因此,国际经济法的规则更具有了权威性和生命力。

(五)国际经济法立法主体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一些私人国际机构在全球规则制定方面的作用日益扩大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国际经济立法的主体日渐呈现多元化的趋势。除了传统的国家、国际组织之外,一些私人组织日益参与到国际经济法规则的制定过程中。这一现象引起了一些国际知名学者的关注,著名欧盟法专家施奈德(Snyder)教授就将这一趋势视为国际经济法和欧盟法的一个新动向。根据该学者的研究成果和我们的观察,至少三类私人组织对国际经济立法产生的影响是值得关注的。

首先是跨国公司对国际经济法规则制定的影响。众所周知,跨国公司为实施全球经济扩张战略,在其全球生产、销售、管理等各个环节均制定了统一的内部规则和标准。同一个跨国公司在其全球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建立的同一的产品质量标准、操作流程、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员工守则以及其在对外签约时广泛采用的标准合同,正在影响着一些技术性较强的国际经济法的立法进程。这些规则虽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其实际效果和执行力度是有目共睹的。

其次是在跨国公司推动下成立的非政府组织,例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会计标准化委员会(IASO)等。其中,IASO目前在世界上112个国家中设立了153个专业会计机构,其职能是制定和批准国际会计标准和准则。尽管IASO标准在法律上并不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尽管各公司名义上仍然可以按照各国的会计准则自主聘请会计师事物所编制各种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但是在实际上,如果公司财务报表不符合所谓的“公认会计原则(GAAP)”,那么其在全球的股票发行和筹资行为就会遇到困难。最后是一些公益性的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的有力推动下,一些多国公司迅速行动起来,建立了旨在为保护国际环境生态协调服务的私人网络组织,其中最为知名的就是国际社会环保鉴定和标签联盟,包含了七个国际环境网络,赢得了广泛的公众社会支持,其制定的认证和签证规则业已成为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接受的国际标准。

(六)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有日益扩大的趋势,其中,作为新法律种类的“软规则”的出现和发展十分引人注目

正如经济影响和文化渗透能力被称为“软实力”一样,包括施奈德教授在内的一些国际法学者们将上述传统国家和以国家为主体的国际组织之外的私人组织制定的事实上在全球通行的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称之为“软法律”。出于避免歧义的目的,我们觉得或许“软规则”的提法可能更为适当。根据施奈德教授的观点和我们的理解“,软规则”原则上虽然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却由于具有广泛的实用有时也能产生切实的法律上的效果,其贯彻落实的效果甚至比硬规则还要有效。这些规则不仅为国际企业和律师所熟悉,而且以国际行为准则之形式对跨国公司的管理活动产生了重要的作用。与硬性法律规则相比,软性法律规则有着交易成本上的优势,通常更加易于适用于一些不确定的情况和要求作出妥协的情形。⑦

(七)国际经济法对世界范围内的贫富差距的缩小所起的作用仍然十分有限,但是这一问题已经开始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浪潮正在冲击着各个国家和地区,以WTO为中心的国际经济法律体系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现阶段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仍在加剧世界范围内的贫富差距。人们在统计数字中惊讶地发现,全球化在给人类带来巨大财富的同时,也在全球范围内带来了越来越大的贫富差距。根据联合国《2005年人类发展报告》,世界上最富有的500人的收入总和大于4116亿最贫穷的人口的收入总和。⑧另外,国际贸易法律领域内也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现象。据分析,目前,世界上最高的贸易壁垒其实是针对包括最贫穷国家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而设置的,贫穷国家向富国出口时所遇到的保护主义,平均要比富裕国家相互之间出口时遇到的壁垒高出好几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