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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风险分析

时间:2023-06-05 09:57:19

互联网风险分析

第1篇

我国互联网保险中的风险问题

( 一) 信息安全风险

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营销模式,需要网络服务器为其提供运行的载体,但是网络服务器由于自身的脆弱性,常常会受到攻击,难以避免地带来信息安全风险。

1. 网络安全风险

由于目前互联网保险公司采用的操作系统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漏洞,网络服务器和信息数据库的安全级别比较低,存在安全隐患,计算机程序人员在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安装、使用过程中存在人为失误或错误,这就使得互联网系统很脆弱,甚至轻易被攻破。以中国人寿广东分公司为例,在2015 年,该公司被曝系统存在高危漏洞,大量客户信息面临泄露的危险,但这一漏洞长时间没有得到修复,引发了众多投保客户的忧虑。

2.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

客户隐私安全风险。互联网保险要求客户在投保时必须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家庭情况等,这些个人隐私问题很轻易地被数据骗子以极低的价格倒卖,同时,当客户出险或者进行事故报案时要进行必要的信息登记,而这些信息很容易就被骗子利用向客户进行诈骗。例如,2015 年补天漏洞响应平台爆出信诚人寿保险公司面临泄漏上万客户的银行账号、身份证等个人隐私信息的风险。

3. 在线核保风险

由于互联网保险公司的核保是在线上平台进行的,无法像线下保险公司一样能与客户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和详谈,客户的身份识别认证以及对承保保险标的情况问询等成为保险公司在线核保中最为谨慎的环节。而对客户来说,投保后所交纳的保费是否安全地进入保险系统、交易记录是否得到保存等问题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目前,还没有完全可靠的网络技术来保证在线核保、交易过程的万无一失。

(二)道德诚信风险

互联网保险公司在通过网络进行承保时,承保的细节内容无法与客户一一详谈,再加上我国保险业主要是采用询问告知的方式,客户有可能不主动告知相关细节,保险公司则无法全面了解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很难估量其中风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能会为了一定数额的赔款或保险金而制造事故,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这是互联网保险公司无法求证的部分,只能靠报案人的一面之辞;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电子材料,但其真实性难以查证,这同样会给保险公司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近几年,欺诈与反欺诈的现象日益严重,带给了互联网保险行业一个严峻的挑战。由于目前互联网保险产品所需缴纳的保险金额少,就出现了一些团伙利用虚假信息申请理赔,恶意欺诈保险公司,获得巨额赔款。其中被华泰财险起诉的职业骗保师一案,成为我国首例互联网保险欺诈案,也开启了保险公司重点打击职业骗保师和反欺诈维权的道路。

(三)产品风险

在互联网保险公司设计、上线新产品时,不仅要关注产品本身的设计,还要考虑到线上投保流程的操作,比如在线咨询、投保方案展示、风险提示、保单检验、理赔查询、后续服务等基础服务。总体来说,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呈现出低价值、低黏度、同质化的特点,在产品属性设置、产品定价、产品附加服务、产品结构等方面都有一些不足:一是保险公司为了吸引消费者,增加保费收入,以较高的收益率将互联网保险产品打造成纯粹的理财产品,脱离了保险的实质。例如:2014 年,前海人寿的聚富三号终身寿险(万能型)以超过6% 的收益率吸引众多客户投保,成为了当年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排名第一的产品。

二是互联网保险兴起时间不长,缺少关于保险数据方面的积累,在新产品开发的定价中存在不可避免的风险,需要根据市场条件强劲或者低迷来判定。比如,在市场整体表现良好的时候,投连险的销量较好,就会造成一些万能险的退保。

三是产品的附加服务(除基本保险责任以外的服务)没有得到深度挖掘,不能建立起客户对品牌的忠诚度,降低了客户黏性。当前,由于保费收入依旧是许多公司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的标准,所以员工为了获得绩效奖励,会诱导客户迅速投保,快速签单,却没有为客户提供后续的售后服务,引起客户的不满,造成现有客户的流失。

四是虽然互联网产品种类较多,但是产品大同小异,缺乏创新力。目前来讲我国互联网保险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主要以车险和理财类寿险为主,各家保险公司大打价格战,实际上大大压缩了保险公司的盈利空间。

(四)法律风险

目前,除了《网络保险监管工作方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等法规办法,以及分散在《保险法》、《电子签名法》和《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还没有出台完整、专门的互联网保险法来规范互联网保险市场。虽然经过几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运行秩序,但整部法律主要是针对线下传统保险业的,已经无法跟上互联网保险信息的快速更新。如今,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超出预期,新的问题接踵而至,我国相关配套法律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很难满足互联网保险的实际发展要求。

对保险公司而言,在出现法律纠纷时,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具备更多的信息优势,会更多的支持消费者的利益诉求,使得保险公司处于劣势;对客户而言,由于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和对保险知识缺少了解,一些客户很容易落入保险公司的圈套,遭受经济损失。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遭到利益损失,都会对整个互联网保险行业产生消极影响。

(五)操作风险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操作风险可以分为由人员、系统、流程和外部事件所引发的四类风险,可见操作风险与其他风险关联紧密,甚至是引发其他风险的重要因素。近几年,操作风险得到了国际金融界的高度重视,因为金融机构数量与日俱增以及产品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使得操作上的失误可能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由于互联网保险平台的虚拟化,导致保险公司不好排查因客户操作带来的多种风险原因;公司业务员因操作不娴熟而导致的一小部分保单的失误,可能经由互联网发酵,带来恶劣的影响;如果有大量业务到来,会增加出单员在出单时出现失误的概率。

(六)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是由于声誉事件的发生导致公众、企业对公司评价下降,从而对公司造成危险和损失的可能性。保险公司利用互联网的便利性向广大互联网用户推广保险产品的同时,也要注意到互联网消息的快速流通会让一个小的失误、声誉上的瑕疵、客户的不满等不利消息迅速扩散。若保险公司不能很好地处理日常工作中发生的问题,一旦被互联网传播,势必会严重影响公司的声誉,造成客户流失和潜在客户的不信任。另外,除去专门的互联网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占保险公司保费总收入的比重较低,所以很难得到管理层的重视,导致公司在对互联网保险声誉风险的控制和处理力度不足。

解决我国互联网保险中风险问题的建议

(一)强化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机制

首先,保监会应当对互联网保险保费确认、业务范围、成本核算、产品费率等加以明确规范,要求各保险公司及时上报每一时期所经营情况,以保证该公司在获得许可的领域里开展业务活动;其次,对互联网保险公司进行针对业务、赔付能力的分级考核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给广大消费者提供参考,也利于信息的披露;最后,建立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及与之配套的执行规则,明确退出标准、方式、操作流程等内容,采取差异化监控以区别不同情况,从而增强保险公司对风险的防范意识,促进互联网保险的良性发展。

(二)加强互联网保险的安全保障措施

1. 增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完善客户信息安全制度

互联网保险中,信息安全尤为重要,保险公司要实时关注网络的安全认证问题,提高服务器和数据库的安全级别,注意系统安全的日常维护;保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资料安全应当得到高度重视,我国可以向美国学习,进一步提高对个人隐私信息的加密技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控、把关;对电脑等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减少在进行业务过程中出现宕机的可能。

2. 构建互联网保险的专用网络,利用云端优势

随着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制订,互联网保险业应当坚定信心,加大对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投入,建立专门提供给互联网保险业使用的专有网络,成立一条绿色通道,让客户随时随地可以享受到优质的保险服务体验。同时,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利用云端的分布式缓存(常规数据查询请求无须通过数据库,可在缓存中获取到)、分布式消息队列(采用异步通信机制,在高并发峰值请求来时,不会拒绝服务,而通过异步存储请求并排队处理的方式来解决峰值请求)、自动灾备(数据库和服务器采用实时备份,数据库宕机后可在1 分钟内回复使用,服务器可在5 分钟内恢复使用)等先进技术来保证核心平台的运行稳定。

(三)尽快建立保险征信系统和信用服务体系

1. 推进信用制度建设,加强风险防范

如今,信息不对称和买家风险越来越严重,不仅存在客户隐瞒实情以获得保险公司承保,更有网络销售产品成为保险欺诈的新目标,单独的保险公司力所不能及,就需要整个行业内加紧信用制度的建设。我国可以以美国为效法对象,构建有效的保险信用体系,记录保险机构、员工和客户的信用记录,对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互联网保险行业可以利用互联网将这些分散于各家保险公司的相关信用记录通过互联网进行对接和信息共享,建立保险业统一信用信息平台。

2. 完善个人和企业的征信体系

目前最权威的征信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中心,主要以收集银行贷款和信用卡用户信用状况为主。保险公司可以借助已有征信系统的行业,构建自身的信用评级体系,通过对客户身份识别认证和信用评级来评估个人或者企业在其他领域的信用状况来估测其信誉能力,确保交易的真实性,防止欺诈、洗钱等违法行为;个人和企业也可以通过征信系统来查询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人是否存在不诚信、不可靠的行为,迫使不符合规范和市场要求的公司和从业人员不断完善自己或者退出市场。

(四)建立高效的信息反馈渠道和关注产品创新

1. 及时分析用户的反馈信息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保险公司在营销过程中会得到大量的用户反馈信息,公司要设立专门的小组对这些信息进行调查分析,对客户需求进行细分,实现公司各部门的无缝对接,能够第一时间解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疑惑,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信任感,维持客源。同时,面对客户的投诉,要加快处理进度,增强信息传输的运行速度,简化办事层级,并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向系统开放更多的授权,提高自动化程度,以达到对客户投诉意见的快速响应,适应互联网客户对效率和便捷的要求。

2. 注重产品结构创新和精准定价

保险公司要及时了解市场需求,优化、更新产品,像Life Net 一样推广够让人信赖的产品,引导消费者回归保险的本质,选择适合自身的产品而不是短期高收益率的产品。保险公司还可以结合如今如火如荼的社交平台,通过对产品形态和投保规则的创新,为投保过程添加社交功能和娱乐属性,形成保险互助小组,降低保险公司反欺诈压力。另外,互联网时代的大数据有助于保险公司实现精准定价。目前,大多数保险产品的定价都是基于传统的定价理论和模型,比如20 世纪制定的生命表。而精准定价则是为面临各种不同风险的标的提供准确的保险产品定价,并根据风险状况的改变持续地对定价进行调整,甚至可以借助过去对事故、灾情的统计,提前部署防灾防损的工作,在降低自身经营风险的同时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留住客户,从而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

第2篇

互联网金融同时具备互联网本质与金融本质,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使其既包含了互联网操作安全风险又包含了传统金融风险。这双重风险使得互联网金融具备了多元性、复杂性与连锁传染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促使个人与企业资产交易金融发挥串联作用的互联网金融,在运行过程中一旦遇到风险,便会影响到整个链条的安全。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中的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即人们在进行资金借贷交易中,借款方没有按约定进行还款的风险。在传统的金融体制中,金融机构会对借款方采取信用评级制度,在进行实际调查研究与分析,判断借款方的信用情况,再进行发放贷款的决策。将互联网融入到金融之后,使金融交易打破了常规的地域与交易人员的界限,为很多预贷款人提供了机遇,但是同时也加大了金融风险的发生概率。由于互联网金融在征信管理系统方面不完善,存在很大的漏洞,在交易双方约定中出现违约时付出的成本也较低,促使风险概率的提升,以当前P2P网贷模式为例,在这种网贷模式中,借款方因无力偿还而逃避还款责任的情况比比皆是,还存在一种情况是借款方在还款任务还没有完成时便退出了借款机制,不再履行还款义务,在这种情况下P2P平台发生倒闭的情况也很常见。

(二)互联网金融中的操作风险

互联网金融操作风险即金融机构企业员工在进行计算机网络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操作不当或者没有按照内控制度操作造成的金融风险。在互联网金融机构中必须要针对这些缺陷因素及时进行控制与改进,必须要加强对操作风险识别、评估与监控体系的建设,才能使互联网金融机构避免遭受操作风险的影响。另外,进行互联网金融操作的另一部分主体是客户,这很难保证操作的规范性,一旦出现不按照规范进行操作的情况很有可能造成资金的损失。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们对于互联网的需求越来越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了消费者对互联网需求的心理需求,建立能够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WIFI热点,从而盗取消费者的资金。

(三)互联网金融中的信息安全风险

在大数据信息时代背景下,互联网系统中存储着全面的个人与企业的基本资料信息与信用信息,互联网金融机构对于客户个人信息没有制定规范的使用约束机制,无法为客户信息安全提供有力保障,使客户信息被盗用的情况屡见不鲜,使信息存在安全隐患。个人信息的泄露对于客户的生活与生产经营都会到来不便与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信用信息一旦被人恶意盗用,会影响客户信用评估的公正性,使客户信用风险的危害加大。

(四)互联网金融中的法律法规风险

互联网金融由于机构的一些业务内容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得不到法律保护,使互联网机构存在亏盈风险。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由于现有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满足不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需求,首先,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造成交易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模糊不清,给互联网金融稳定发展带来比负面影响;其次,在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发展的时间比较短速度却十分迅速,使得现有的法律法规跟不上其发展的步伐,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求,造成一旦出现利益纠纷无法依据法律进行解决。

二、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对策

(一)将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全面完善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于信用风险是十分重要的。首先,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原有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完善,风险管理制度也要进行完善,针对控制机制与风险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使机制与制度能够真正发挥作用,从根本上控制风险的发生;其次,我国征信系统都是以央行的数据为基础依据的,应该对其建设进行完善,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将评价与信用管理机制统一化,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顺利开展。

(二)全面控制操作风险的发生

首先,消费者在自我防范意识方面要加强。消费者个人的信息不可随意暴露在各种网站上,包括身份证信息、银行卡信息等,使安全意识成为消费者自身的防范武器;其次,互联网机制应该对企业员工进行系统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操作水平,避免因流程管理出现风险与经济损失,并对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进行完善;最后,各个有关机构应该对消费者进行安全意识教育与宣传。

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

我国目前还没有健全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完善。首先,对现有的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进行重新整合,依据互联网金融自身的特点将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中责任与权利进行明确等;其次,在现有的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完善,修订出健全的配套法律体系;最后,将有利于互联网健康发展的互联网公平交易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安全法规等执行法规进行补充定制。

第3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风险控制

引言

以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机构、人人贷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越发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拥有互联网的特性,其经营模式及创造价值的方式都极为独特,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形成直接冲击甚至具有替代作用,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决定了其引发的风险具有特殊性,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由于其互联网的特征,使其不可避免的存在网络安全风险和网络信任风险,且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法律风险也是其面临的重大风险之一,许多网络金融平台存在利率过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不仅仅如此在企业内部,由于管理、操作等存在的问题也成为网络金融的风险的诱因,总的来说,网络金融存在的风险分为两大类,六个小类,是网络安全、网络信任、法律的外部风险,操作和管理风险的市场风险。

1.1外部风险

近几年我国P2P借贷平台初现的各种问题,跑路、逾期提现、倒闭、非法集资、网站受到恶意攻击、停业整改等T多问题的存在,说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还存在许多风险,如跑路、逾期体现说明的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稳定性和信任度不足,消费者的财产得不到保障;非法集资说明互联网金融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网站受到恶意攻击和停顿整改说明当前我国互联网借贷平台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大的网络安全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消费者的决策。

(1)网络安全风险

金融与互联网的碰撞产生了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网络息息相关,总体来看,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安全管理水平相对较低,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因此网络安全风险已经成为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

(2)网络信任风险

新的商业模式和更加灵活的业务架构基本上都是基于信任体系建立的,电子认证和信任体系建设就成为互联网金融能够健康快速发展的核心。但是就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来看,它在方便大众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降低了公众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信任,这也是为什么人们宁愿选择收益率更低的银行而放弃高收益率的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原因。

(3)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由于其互联网的特征使其相比较传统的金融存在更多的法律风险,本文按照互联网金融各产品领域的法律风险进行分类。一是信息泄露的风险,有些P2P网贷平台为了获得投资人信任,需要将优质借款人的信息到平台公共区域,这无形中会将改平台的优质客户资源以及客户自身的信息泄露。二是客户隐私被侵犯的法律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属性,在大数据背景下,需要对客户的信息进行搜集统计,转化为相应的数据为金融行业服务,这就会与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想冲突,加之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的安全问题,大大增加了消费者、投资者个人信息和隐私受到侵犯的可能性。三是借贷主体间的法律风险,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在当前年利率大约在24%左右),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网贷平台对高利率的约定具有违法性,以及可能存在不能兑现的风险。四是非法集资和诈骗的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中P2P平台出现的法律问题较多,在实际操作中,放贷人的资金在未被借贷人借出期间都由P2P平台实际控制,因此容易出现放贷人资金被平台挪用的问题,这就存在非法使用投资者资金问题。

(4)市场风险

每个行业都存在市场风险,这是难以避免的,但是影响金融行业发展的市场因素很多,比如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利率、汇率、股票称之为金融市场因子、商品的价格是市场价格因子,这些因子的变动具有不确定性,使得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收益和损失难以确定,因此存在较大的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已经出现了一些违约现象,许多投资者用资金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看重的就是这些理财产品的高收益,当理财平台出现大规模的投资亏损时,投资者的投资就难以收回,市场违约风险不可避免,带来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巨大的恐慌,因此互联网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做好市场风险的准备,减小市场风险对其造成的冲击。

1.2内部风险

(1)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平台中因为内部员工业务操作不当形成的风险总称。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各个互联网企业都缺乏大量的专业人才,加之在企业运营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员工的粗心大意等,操作不当出现的频率极高,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损失风险。另外与银行相比,互联网金融企业缺乏高素质的专业技能人才和熟悉业务流程的员工,银行拥有完善的人才培养、业务培训机制,能够为其提供有效的人才补充,而互联网金融行业则不具备改条件,因此员工的业务水平不高,对于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掌握程度较低,在业务操作中,无法很好的理解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加大了互联网金融企业因操作不当出现法律风险的可能性。

(2)管理风险

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少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很大的管理问题,与银行相比,其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内审环境不乐观,制约内部审计职能的有效发挥,阻碍了内部审计财务监督职能的发挥。与银行比较,管理层对内审工作不重视,削弱或淡化内审机构,使得内部审计至今仍难以融入公司整体经营管理之中,内部审计工作很难正常开展,更谈不上履行其监督评价职能及开展管理咨询活动,从而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内部审计财务监督职能。

2.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原因

2.1外部市场竞争激烈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备受瞩目,吸引各路资本纷纷布局,众多P2P平台如雨后春笋般进入行业。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8月底,正常运营平台2283家,环比上涨6.88%;在市场竞争态势下,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的两端联系的均是普通的大众投资者,而这些投资人的风险识别能力以及承受能力都相对较差,P2P平台只是这些小微投资人的看门人,更要抱着诚信甚至是诚惶诚恐的心态去为他们服务,使得风险增加。

2.2网络安全不稳定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其金融属性使得其具有互联网的便捷性等优势,当然其也有互联网领域存在的安全问题,并且在金融行业安全性尤为重要。互联网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过太多的网站遭到攻击、网站存在较大的漏洞等网络安全风险,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需要互联网金融行业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等级,不断对自身的安全系统进行维护,但是其平台风险、技术风险、运营系统安全风险不可避免,因此网络安全的稳定性较低。当然这与当前投资者不注重风险有密切的关系,许多投资者对于可能投资产生的风险漠不关心,收益才是他们着重的考虑点。网络诈骗防范意识不足,这一些因素都会导致网络安全的不稳定。

2.3政策制定随金融环境变化而变化

金融政策的制定往往与金融环境密不可分。余额宝能得到迅速发展,与政策大大力支持密不可分。但是国家的金融政策与金融环境是具有十分大的关联的。国家之所以现在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因为互联网金融能够引导金融系统良性竞争,是对我国金融行业的有效补充,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是一旦金融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或者是国家经济环境发展变化等,都会可能使得国家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政策加以调整,给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带来潜在风险。

2.4互联网技术发展引致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系统性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非法集资在互联网金融的包装下,可以不限地域、不限时间的进行筹资,从本质上来看,e租宝事件就是庞氏骗局在互联网时代的具体体现,有的网络金融平台说白了就是地下钱庄等非法集资机构的线上交易场所。互联网通信技术通过“去网点化”大幅降低了金融服务边际成本和准入门槛,促进了金融服务的普遍性,使得大量拥有部门闲置资金却没有金融风险意识的投资者在互联网金融高收益的诱惑下参与金融市场,因此许多互联网融资平台能够在短时间通过高收益、打广告的方式吸引大量的资金,加之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使得部门网络金融平台问题频现。

3.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建议

3.1外部层面

3.1.1规范金融市场

针对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不能够不管不问,也不能一棍子打死,应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整顿规范金融秩序,拔出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稗草”,引导和支持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优质企业发展壮大,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在法律上需要对电子商务及网上资金流动安全标准和程序进行明确,确定网上银行和网上电子支付结算中心资格审查和资格认证流程,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存在很多问题,并且成果较小,但是这是互联网金融前期发展的规律,政府部门不能存在急功近利的心态,需要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资金和政策方面予以支持,逐步规范金融市场,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3.1.2加强网络安全监管

建立互联网金融应对攻击的积极主动防御体系。以国家安全战略为指导,建立包括国家金融行业主管部门、互联网服务机构和安全服务企业的信息安全服务保障联盟。建立互联网金融可信网络体系,采用可信计算,可信网络等互联网金融可信网络技术。建设互联网金融行业征信平台,整合互联网络、社交平台、政府征信资源等数据信息,面向互联网金融行业提供统一权威可信的征信服务。制定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标准规范,指导互联网金融业务服务平台安全建设和运营;遵循家金融行业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目前深圳市深圳拟建立P2P分级管理和黑名单制度,将组织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分类评级,设置A(优良)、B(良好)、C(关注)、D(不良)四个档,评级结果作为衡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风险程度,实施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特别是进入黑名单的平台名单,其法人代表及主要股东将终身不得进入金融及互联网金融行业,各种方式值得各地区学习和探索。

3.2内部层面

3.2.1加强产品创新

强化“以客户价值为中心”的创新意识。互联网金融需要一直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实现发展,其“1元起投”的理念正是体现了为客户服务的理念。互联网金融需要进一步加大产品创新力度,需要对互联网的创新和银行网点的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重新定位。建立私人银行,为高端客户进行个人私密专业的理财,服务中高端客户,享受高端的友好的服务。为中小客户散户,提供便捷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利用互联网的优势集腋成裘,为中高端和中小散户提供贴心的理财产品创新。

3.2.2完善内部管理

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企业经理层队伍建设,对内部人才的选拨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对内部财务管理要强化内部审计建设,强化财务管理建设。要完善管理建设,动态监测风险。概而言之,余额宝要加强内部管理,切实按照《公司法》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合法、稳健、有序进行。

3.2.3提高风险意识

风随时都有可能会产生,就余额宝而言,要树立风险意识。提高全体员工合规经营理念,增强防范操作风险的自觉性。在经营中,依法经营、合规操作是一切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每个员工应尽的基本职责,把合规经营理念贯穿到员工的日常行为之中,使之成为自觉的习惯,把操作风险管理的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节点。并建立健全操作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为防范操作风险提供组织保障。

参考文献:

[1]王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J].时代金融,2014,08:82-83.

[2]柳树,钟洁.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统计研究[J].统计与决策,2014,16:31-33.

[3]梁力军,赵鑫.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与监管策略探究[J].河北金融,2015,08:21-25.

第4篇

[关键词]互联网理财;优势;风险;余额宝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成熟,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概念层出不穷,使互联网中所蕴涵的巨大商机逐渐被挖掘出来,而金融业也不断通过互联网发展壮大,与互联网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并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模式――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的时空优势将理财活动与金融元素相结合,连接理财机构与客户,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理财服务的理财方式。近年来,互联网理财产品层出不穷,各种“宝”呈现井喷的趋势,然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非余额宝莫属,笔者以余额宝为例分析互联网理财的优势与风险所在。

一、余额宝简介

(一)余额宝产品介绍与业务流程

余额宝是由支付宝与天弘基金联合推出的针对支付宝账户余额所推出的一项增值服务,为年满十八岁并经过支付宝实名认证的客户服务。余额宝所有的业务流程都通过互联网平台来实现,可以实现快速支付、转账、消费等功能。

经过支付宝实名认证的客户把支付宝账户里的资金或储蓄卡资金转入余额宝,付款成功后即视为购买了余额宝所对接的天宏基金的增利宝货币基金。转入资金后,天弘基金公司开始确认份额,确认成功后,根据客户申购的份额进行收益计算,收益自动转入余额宝账户。当余额宝转出或支付网络消费时则视为客户赎回增利宝基金份额。

(二)余额宝的特征

余额宝的主要特征是“本金无忧、活期便利、定期收益、每日记收益、按月分红利”。余额宝最低的认购额度为1元,最高的认购额度为100万元,起点较低,适合中小投资者理财采取T+O赎回模式,支持实时回,更为便利,提高了投资者资金的流动性在收益方面,以日为单位,并且计算复利,实行每日结算制度.在获取高收益的同时还兼顾网上消费的特点,余额宝支持在天猫商城与淘宝商城进行实时的购物消费支付,具有较强的流动性。

(三)余额宝的发展

2013年余额宝正式上线,随后引发了业界的热议,余额宝所受的关注度持续攀升。余额宝的发展态势较好,没有辜负了各方对它的关注度,上线仅仅半年时间,余额宝总额超过1000亿元,这也使其成为史上第一个达到千亿规模的货币基金。而与之合作的基金公司――天弘基金一跃成为了基金市场中最大的公募基金。

余额宝身为互联网理财产品,与传统的理财方式的区别在于互联网理财产品更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等工具,将互联网特质融合在理财产品中,让自身更具有优势。互联网金融理财使传统的金融服务在网络上得到了延伸,在互联网平台上销售金融产品,使财富的管理实现大众化。

余额宝自上线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打破传统理财产品的垄断局面,这些成绩与互联网平台是分不开的,这种新兴的金融模式的优势是传统金融机构所无法企及的。

二、余额宝的优势分析

余额宝借着互联网理财的东风,在短时间内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是与其自身优势是分不开的。

(一)运营成本较低

余额宝的运营费用由销售服务费、管理费和托管费组成,成本分别为0.25%、0.30%和0.08%,低于其他的货币基金,更是低于银行存款或者理财产品的运营成本,因此余额宝可以在同样的条件下给与客户更高的收益。

(二)更注重客户体验

余额宝在设计理财产品或者用户使用界面时,更加重视客户的体验,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这种理念不仅体现产品研发,而是体现在每一个客户操作细节上。例如,余额宝不仅开发了人性化的网页操作界面,也开发了手机app,客户既可以在电脑端操作也可以在手机端操作,可以随着掌握自己的账户信息,随时了解收益情况。余额宝的客户端非常人性化,所有操作及提示都很容易理解。相比之下,各大银行推出的网银等互联网服务与余额宝就有很大的差距,客户体验的满意度远远不及余额宝。

(三)T+0的赎回模式

余额宝更好的利用了网络的优势,实现了24小时全天候的服务和T+0的赎回模式,具有较强的流动性。而其他的货币基金正常赎回都是T+1模式赎回,如果遇到银行转账有延误或者节假日,则需要更长的时间。

(四)赎回时间更灵活

余额宝支持在法定假期赎回,而余额宝到支付宝账户余额的划转更是实现了实时到账,同时余额宝可以支持淘宝网和天猫网的直接消费。在理财市场上,效率就是金钱,是否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也是影响投资者进行投资的重要因素,余额宝在这方面更胜一筹。

(五)交易更便捷

余额宝办理手续更简便,交易更便捷。客户可以通过支付宝内的资金转入来购买,无需进行风险评价和合同的签订,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手续,提高了交易的效率。

三、余额宝的风险分析

我们看到余额宝优势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余额宝作为互联网理财产品的风险。余额宝面临着以下风险:

(一)信用风险

余额宝的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客户在购买余额宝的理财产品时,并没有进行风险评价,也没有获得足够的风险提示。其次,余额宝的本质是一种货币基金产品,其背后的天宏基金公司属于一个第三方,客户对天宏基金的经营及其资金投向并没有足够的了解,存在较强的信息不对称,完全依赖于支付宝公司的监管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

(二)市场风险

余额宝对接的基金是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根据增利宝的最新季报,天弘增利宝基金的81.01%都投资于银行协议存款。正是由于签订的存款协议,余额宝收益会随时受其限制和影响,而市场资金需求情况和利率水平的变动会直接对银行协议存款利率造成一定的影响,从而使银行协议存款受益产生波动,余额宝的受益也会相应有较大波动。

多方面的市场因素综合影响加上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得更加难以预测,余额宝的市场风险将会进一步加大。

(三)流动性风险

余额宝的赎回方式是T+0方式的赎回,但是货币基金只能在每日收盘时进行结算。在非交易时段内要想实现T+0赎回,就只能由支付宝或天弘基金暂时代付。流动风险一般发生在非交易时期,资金出现大宗额度的撤销,这种情况会引发余额宝T+0实时赎回率成为泡沫。

另外,余额宝里的资金可以实时转账至支付宝账户余额进行购物,当网上开展双十一与双十二这种大型促销活动时,余额宝将会承受着巨大的流动性压力。根据资料显示2015年的双十一促销活动,总成交额高达912.17亿元。伴随着用户的消费金额大幅度的增长,基金份额也必将产生大额赎回,余额宝陷入短期大额赎回的危机。如果余额宝无法快速变现或为了实现在短期类变现的目的导致资产价值出现较大损失,那么就说明余额宝的流动性风险较高。

(四)政策风险

余额宝上线已有两年,但筹谋余额宝上线的时间却长达四年。2007年时,支付宝为了扩大交易额,开始涉及支付宝在股票基金购买等领域的应用,一年后,业务路径与购买技术已经为此打下了基础,但是却没有得到政府的许可。政府不允许情况下,余额宝进入了四年漫长等待。2012年,政府终于允许其合法经营并颁发牌照,然而余额宝只能是基金信息提供平台,不可以作为直接的销售平台从事基金销售活动。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将余额宝定性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可以从事基金销售辅助业务,为各种基金买卖提供平台服务。但余额宝依然只能算为基金服务机构,仍然不能直接销售基金。支付宝将余额宝销售基金的行为设定为直接销售,并按照直销的流程进行,相当于和法律再打球。天弘基金与余额宝之间的合作销售行为仍然处于灰色的地带。国家如果制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余额宝的发展必定会受到更大的影响。

2015年底国家出台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的交易额度和上限,将对余额宝的发展产生好很多限制性的影响。

(五)网络安全风险

余额宝面临的最直接的风险就是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抛弃了诚信这一公民基本道德,越过了法律这一基本底线。失信行为在社会上已不鲜见,逐渐成为危害社会的毒瘤。因此,加强诚信建设,提升公民个人素质是防止养老保险骗保的有效途径。要充分利用媒体,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在主流媒体和网络平台播放反骗保宣传片,选取典型案例,现身说法,提高公众的诚信和法律意识。风险。互联网的特别之处在于它的开放性和虚拟性特征,其虚拟性决定了用户在交易过程中容易实现交易过程与交易对象的隐蔽性,并且互联网理财并不受时间与空间所限制。这就意味着余额宝的资金在交易的过程中的结算风险被加大。互联网的信息可以被广泛并快速的传播,但是其开放性也决定了余额宝极易遭受到攻击,如计算机病毒的感染、第三方黑客的外部攻击等,这些行为会使用户的身份信息得到泄露,从而使用户们的账户安全得不到保障。

例如,2014年2月7日客户王女士向支付宝的客服申诉她的余额宝被盗走一笔钱,金额为12805元。经警方调查后证实,犯罪嫌疑人是通过购买了木马病毒软件,将木马发送至各种聊天软件,一旦人们点击链接,他们便会获得账号密码从而盗刷账户余额。此外,该犯罪团伙陆续在网上向黑客购买含有大量用户注册信息的数据包,利用软件模拟手机使用环境盗走用户余额宝里的资金,作案金额累计5万元。

余额宝的网络安全风险是互联网理财所独具的特征,互联网中其他不可控的风险证明了余额宝也并非绝对的安全。

四、结束语

第5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众筹融资;风险;监管体系

1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众筹融资及我国的现状

信息化的发展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带给了金融市场深刻巨大的变革,其中社交网络的发展所带来的变化尤为明显,这使得资金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距离极大地缩小,民间资金的配置更为高效。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别提到了要“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总理也明确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表示要扶持、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众筹融资即是互联网金融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领域。

1.1众筹融资的定义

众筹融资,是指筹资人在众筹平台上筹资项目,吸引众多投资人进行集合性投资,从而获得资金支持的一种直接融资模式。根据融资形式不同,众筹可分为捐赠众筹、回报众筹、借贷众筹和股权众筹四类。本文中主要论述股权众筹。股权众筹是以发行证券为融资手段的直接融资行为。其中筹资人主要是以发行证券来募集资金的,并且以不特定多数普通的投资人为融资对象。在此种互联网融资活动中,目前投资人群体的分散性和非专业性使得在此种环境下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1.2众筹融资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众筹融资在我国属于新型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我国目前尚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股权模式。但已有一些平台涉及股权融资,主要以红岭创投、天使汇、大家投、京东众筹为代表不断上线并快速发展,为融资项目寻找资金支持。其中,红岭创投主要是利用自有资金来进行股权投资,而天使汇和大家投主要是通过“领投+跟投”模式来进行众筹融资,但天使汇对投资人设定了较高的准入门槛,导致普通的众筹投资者难以进入该众筹领域,而大家投则相反,是通过吸引足够数量的小额投资人并凑满投资额度后,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并以企业法人的身份入股被投资的项目,持有项目公司出让的股份。2014年电子巨头京东也在其网站上线京东众筹项目,截至2015年11月,京东产品众筹融资总规模已超12亿元,项目数超3000个,项目成功率达90%。这让京东众筹成为全国最大的产品众筹平台,也是首个达到10亿级的众筹平台。

2我国众筹融资面临的主要风险与法律问题分析

针对股权众筹这一新兴的互联网产品,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12月18日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的起草对于股权众筹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体现了监管层对于互联网融资模式下的众筹合法性的认可和积极推动。在该意见稿中,对于互联网融资的监管方向和制度建设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框架,但在具体细节中仍然略微显得保守,与实践上的操作还无法完美契合,甚至在某些方面会阻碍其发展。

2.1投资人保护问题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众筹融资形式、风险都与传统融资方式不同。投资人的风险主要来源于筹资人和众筹融资平台两大方面。一是筹资人的欺诈和违约风险。目前在“征求意见稿”第十、十一条中有相关规定,其中筹资人必须为实名注册的用户,且需保证融资项目的合法性,提供信息的准确性等职责。在第四项中规定了筹资人需按约定向投资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但这条规定操作性不强。目前网络平台的虚拟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特征往往使得投资人难以从互联网上获得关注的众筹项目的基本信息。由于缺乏对于筹资人欺诈等恶意情形的制约机制,投资人可能因此而承担极其高的违约风险。而且一般投资前都是由投资人对筹资人信息进行主动调查,意见稿中此项规定无法保证筹资人尽职履行其相关的披露义务。二是众筹融资平台的运营风险。众筹融资平台因为本身的运营问题而关闭,或者因为遭受网络攻击致使系统非正常运行以及个人信息被泄露,都可能给投资人造成损失。“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就对众筹融资平台的禁止行为进行了规定,但并没有对众筹平台违反禁止性规定所承担的责任后果有详尽的规定。此外,我国众筹实践还面临着众筹平台负责人捐款“跑路”和倒闭风险。2012年6月,淘金贷创办人在平台上线一周后卷款百万元跑路。2013年4月,上线刚满1个月的P2P网贷平台“众贷网”宣布倒闭,投资人只能收回部分比例的投资款。据统计,截至2015年9月底,在国内上线的众筹平台至少有338家,其中,停运或网站关闭的达到了43家之多。另外,一些不具备承担能力的投资人针对众筹平台中的高风险产品无法识别,上述两个方面更使得投资风险无法避免。

2.2信息不透明风险

股权众筹过程中对于筹资人和投资人的资格审核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标准基本上都是由众筹平台自己单独设定的,这其中存在极大的信息不透明风险。在我国“意见稿”第八条第三项中规定,众筹平台应当对众筹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核,且其作为为筹资人和投资人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有义务对信息进行真实性审核。然而对于筹资人而言,若允许任何投资人任意对其用于筹资项目的重要信息进行查阅,就更有可能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从而变相地将其创意扼杀于初始阶段。另外,对于投资人而言,若众筹平台对筹资项目的审核缺乏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就可能使某些达不到标准的筹资项目进入到实际的融资活动中,而事后就算将投资失败的责任归结于股权众筹平台未尽到合法性的审核义务,投资者也将承担失败的投资后果和损失。同样,“意见稿”第十一条中也没有对筹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做出具体的规定。而信息披露是众筹成功的关键步骤,无论是信息不透明抑或是信息造假,都会对投资人带来巨大的损失。

2.3资金流动与管理风险

股权众筹整个流程中实际上有筹资人、投资人与股权众筹平台这三方参与者。在此三者之间的众筹资金流动与管理存在的风险相较于简单的双方交易更为巨大。股权众筹平台往往要求投资人将投资资金预先在众筹平台的一个指定账户中进行汇集,当资金达到其要求的数额后才向筹资人的筹资账户中进行流转,在此过程中容易形成数额较大的“资金池”。在“意见稿”第八条中对这一问题只进行了形式上的规定,其规定对募集期资金应设立专户管理。由此可以看出,其并没有具体明确融资平台得到募集资金后应该如何管理,“资金池”中的资金的属性以及适用范围,对于已筹资金的不当管理和使用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这些都给投资人带来了极大的资金损失隐患。

2.4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非法集资涉及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其在《刑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有较为明确的界定。其中,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务、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基于此,我们首先要弄清“不特定对象”所指代的内容,张明楷教授认为对象的不特定性是指投资人与筹资人是没有联系的。基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公开性以及交互性,在股权众筹融资中大多数都是不特定的投资人。而众筹平台为了避开非法集资这一法律,往往通过一系列的实名认证、投资人资格认证等方式来将不特定对象明确化,使其转化为特定的具有一定资质条件的投资者。其次还要明确人数限制的问题。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的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众筹融资中,大多数的融资项目的投资人都能超过30人,在较大的众筹平台上甚至有些融资项目投资人数达到了上万。极易看出,众筹融资合法生存空间的压缩已经削弱了其原有的“众人拾柴火焰高”的意义,法律限制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了股权众筹在我国的推广。关于非法集资的问题,“意见稿”中进行了特别考量。在第十二条中规定,融资完成后,筹资人或者筹资人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积不得超过200人。可以看出,此条规定是特别考虑股权众筹这一新型互联网融资模式的特点而进行的大胆突破。但问题在于,在《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未作出相应修改的情况下,此条规定是否能够获得执行力,值得商榷。

3美国JOBS法案对众筹融资的监管及对我国的启示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金融机构间百年来竞争激烈。股权众筹在近20年来已成为比较普遍的一种投融资行为。其中美国众筹融资发展的相对较早,2012年4月5日,JOBS法案经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后正式生效。该法案正式将众筹融资合法化,促使初创企业和小企业获得了大量的潜在投资人。该法案签署后,众筹模式在法律层面得到认可,针对我国股权众筹融资出现的以上四个风险,美国JOBS法案有极高的借鉴意义。

3.1投资人保护制度

第一,针对筹资人。JOBS法案中提出筹资人在进行筹集资金前需要提前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备案,并同时向融资平台和投资人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其中包括公司基本信息、筹资计划、财务信息等,筹资金额越大,则其要求的信息披露余额严格。相对于投资人来说,对筹资人了解越多,投资的确定性就越大,风险即越小。第二,针对众筹平台。法案中要求众筹平台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相关自律监管组织进行注册,并提供包括风险提示和投资人教育等在内的相关信息,从而保证投资人知悉众筹过程中的相关风险,采取相应减少投资欺诈的措施。众筹平台必须在确保融资额达到预期数额之后才可将投资资金转移给筹资人,并且投资人具有一定期限内的反悔权,确保互联网融资环境的安全,可以极大地减少投资人的投资资金风险。

3.2信息披露制度

由于我国“意见稿”中并没有对筹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而JOBS法案中则规定:发行人在发行和销售证券时具体披露的内容包括发行人名称、经营状况及计划、财务状况、董事及股东姓名,以及需要募集的资金总额等。此外,证券交易委员会还规定企业需按规定向投资人提供发行机构的财务报表及经营计划,其中按照筹资金额的大小,来进行不同程度的财务信息披露。

3.3资金流动与管理风险规避

在美国JOBS法案中明确规定,众筹平台不得在完成融资目标额度之前,把所有融资资金转移给筹资人,同时在最终融资金额达成前,保证投资人有适当的机会撤回投资的规定。针对众筹平台的董事、股东或者合伙人与筹资人之间不得有任何的经济利益关系。并且禁止众筹平台的董事、股东通过筹资而获得经济利益,这又是对众筹平台自身合规性的进一步要求,目的是防止众筹平台利用本身资源在筹资过程中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这些对于资金流动与管理风险的规避措施,都能够减小投资人资金的投资风险,为投资人的资金提供了一道安全的屏障。

3.4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JOBS法案还为众筹融资创设了相对于联邦证券法的豁免制度,其主要适用于在一年内融资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发行人,同时限制了每个投资人的投资额度,必须通过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众筹平台进行交易才可以获得发行豁免。除此之外,法案对于众筹融资中投资人数量的限制也进行了豁免,将公开发行人数由300人提高到1200人。

4完善我国众筹融资制度的法律思考

众筹模式在中国才刚刚起步,在许多方面都亟待完善。由于其遭遇合法性危机,发展的困境主要源自政策和法律障碍。故而,在相关政策与法制方面有所作为,方能破除中国众筹发展的现时障碍。

4.1完善针对互联网众筹融资的投资人保护制度

保护投资人的权益应当是规范众筹融资的出发点和根本原则,投资人权益保护应当贯穿于整个筹资过程的始终。基于我国目前的互联网融资的实践基础,可充分借鉴投资人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严格要求筹资人的信息披露标准,降低信息不透明带来的投资风险,并且要求众筹平台及时向投资人明确提示筹资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关的措施防止投资欺诈。

4.2构筑互联网众筹融资的“安全港”制度

在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需要划分明确的区分标准,制定必要的豁免制度,即在众筹融资中确定一个“安全港”,使得满足融资标准的众筹项目不会因为突破了现有法律法规而被界定为非法集资,众筹平台以及筹资人也可根据该豁免制度自行判断其筹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更加促进众筹融资在我国的发展。

4.3构建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避免集合资金

以独立的、受监管的第三方机构负责投资人投资资金的划拨,第三方托管机构预先拨付给融资成功的项目筹资人部分资金后,待项目筹资人兑现诺言、得到投资者的确认后,再拨付剩余金额给筹资人。在平台与筹集资金之间形成了有效的隔离带,减小了投资资金流动与管理的风险,同时又通过第三方机构的账户准确掌握融资双方的账目,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欺诈行为的发生,也为之后的追责提供相应的基础数据。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不仅有利于解决筹资人恶意挪用投资者资金、增大众筹融资风险的问题,也从根本上有助于众筹平台摆脱非法集资的恶名。

4.4构建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结合的监管体系

针对目前的互联网融资的基本形态,构建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的体系往往会更加有效和及时。证监会负责相应行业的准入及退出机制的制定活动,投资人保护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的详细制定,而证券业协会则负责对互联网众筹活动中的具体操作标准和流程进行相应的监督,促进行业标准以及约束机制的形成,从体系上保证股权众筹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作者:李妍妍 单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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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吉祥,吴颖萌.众筹融资的发展及监管[J].证券法律与监管,2013(12).

[3]刘姝姝.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监管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与经济,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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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有星,范俊浩.非法集资中的不特定对象标准探析———证券私募视角的全新解读[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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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袁康.互联网时代公众小额集资的构造与监管———以美国JOBS法案为借鉴[J].证券市场导报,2013(6).

[10]周灿.我国股权众筹运行风险的法律规制[J].财经科学,2015(3).

[11]余涛.美国JOBS法案之评析———以股权式众筹为中心[J].金融法苑,2014(89).

第6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大数据;金融风险预警

一、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概述

所谓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融资模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得到迅猛的发展,具体体现在用户数量和资金规模上。央行数据显示,电子支付业务增长较快,移动支付业务保持高位增长;2013年移动支付业务16.74亿笔,金额9.64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12.86%和317.56%。新华网的报道显示,互联网理财产品在近一年的时间内,发展已经超出人们的想象,例如互联网理财领域的“余额宝”,截止到2014年2月,其客户数已超过6 000万人,资金规模已超过2 500亿元。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和管理弱等特点,并在国家支持互联网创新的背景下,得到迅速的发展。

“高效共享”、“平等自由”、“信任尊重”的互联网精神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进而形成以点对点,网格化共享互联,信息交互,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金融体系。虽然成熟可靠的互联网技术为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营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但是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体系与传统金融的监管体系相比,在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等方面尚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将会产生诸多不确定的金融风险,不仅会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甚至会影响国家和社会的繁荣稳定。要控制金融风险,需有完善的金融预警机制作为保障。所谓金融预警机制主要是指各种反映金融风险警情、警兆、警源及变动趋势的组织形式,指标体系和预警方法等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并且以经济金融统计资料为依据,以信息技术为基础,是金融风险防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判断和识别金融风险,是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核心问题。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结合收集的历史数据,结合数学指标、统计模型、数据挖掘等模型、算法判断和识别金融风险,是当今金融风险预警机制中的研究热点。传统的金融风险预警方法主要有三大类:景气指数法、指标体系评分法和模型法。景气指数法,通过综合许多经济因素为一个或一组景气指数来经济动态走向;指标体系评分法,通过筛选指标、编制指标体系、给与指标赋分来给出金融安全状态的较为完整的评价;模型法,通过将与金融危机发生的相关因素纳入统计模型进行检验来预测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

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爆炸式增长的客户数据是一个亟待开发的资源,数据中所蕴藏的无限信息金矿若以先进的分析技术加以利用,将之转换为极其有价值的洞察力,能够帮助金融企业执行实时风险管理,成为金融企业的强大保护盾,保证金融企业的正常运营。数据是下一个“Intel Inside”,未来属于将数据转换成产品的公司和人们。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预警体系的建立,应根植于互联网中的大数据,结合传统的金融风险分析方法,利用统计、计算机、数据挖掘、人工智能等手段,从数据的海洋中甄别、判断互联网金融中潜在的风险;并且还能通过数据掌握客户动态,企业经营环节中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从而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益。

二、 互联网金融中的数据及特点

1. 互联网金融的数据。与互联网电子商务一样,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信息化的形式,离不开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企业、客户,以及相关的金融服务或产品。与传统金融活动相比,互联网金融活动更容易收集、整理、存储用户信息、用户交易数据、服务或产品信息,甚至还能存储用户在交易过程中对互联网平台的使用情况、操作行为,以及沟通、留言等信息。从互联网金融数据的构成形式来看,主要包括:用户数据、交易数据、用户操作及行为数据、金融服务或产品供给情况,以及文本数据(包括:电子邮件,即时聊天,以及留言等)。

(1)用户数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离不开用户的参与。为保障用户在交易过程中的金融安全,保证日常金融活动的顺利进行,金融企业针对用户信息的管理工作是十分严格的。通常情况下,用户的基本信息会被收录和存储到企业信息系统之中。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对象,用户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用户规模直接反映了企业的规模,还间接反映了企业的发展前景。

(2)交易数据。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向电子信息化方向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活动离不开用户交易。互联网金融企业为用户交易提供了互联网平台媒介及相关金融服务。为保证交易安全,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便于回溯和取证,系统会记录用户通过互联网平台交易的过程。长期积累的交易数据不仅可以用来分析用户的交易偏好,也可用来侦测用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为防止交易风险提供依据。

(3)用户操作行为数据。互联网金融平台不仅是互联网交易的媒介,也承载着传递信息,宣传金融服务的作用。与传统金融不同,互联网金融平台无法通过面对面的交谈,感知客户的感受,发现客户的异常行为。因此,为了提升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服务质量,了解客户的操作行为习惯,通常会记录客户的操作行为。

(4)文本数据。作为信息传递的平台,互联网中存在大量的评价,留言,沟通交流信息,这些信息体现了民众的舆论动向。金融运行的基础为信用与预期,这种特征使其更容易受社会信用与预期舆情的影响。金融舆情能够通过一定的作用机理对互联网金融运行产生现实的影响,如果不能及时关注和应对小的金融舆情,则有可能酿成大的金融危机事件。

(5)其他数据。除此之外,还有诸多外部因素会影响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行,例如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物价水平,进出口、行业发展状况等都会对互联网金融产生影响。为保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正常运行,应该全面,细致的整理和收集相关的数据。

2. 互联网金融数据的特点。与大数据一样,互联网金融数据具有规模性(Volume)、多样性(Variety)和高速性(Velocity)等三大特点。三大特点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当今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新局面。

(1)规模性。所谓规模性指的是,互联网金融数据的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无法通过当前主流的分析工具来及时处理。互联网金融数据的规模体现在用户规模增大、交易规模增大两方面。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门槛较低,效率较高,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更具有广泛性、规模性,更加平民化导致互联网金融用户规模较大。另一方面,结合互联网的特点,加之互联网企业的平台、用户、以及大数据优势,互联网金融的用户规模、交易规模很容易迅速提升。

(2)多样性。所谓多样性指的是,互联网金融数据的数据类型,除了有结构化的数据以外,还有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数据,例如文本数据。此外,还体现为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多样性,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在线支付、还贷借贷、理财、保险等服务,丰富了互联网金融的形式。常见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包括:B2B电商金融、B2C电商金融、网销基金(网络理财)、网销保险、银行电商、P2P网贷、网络支付、众筹融资、虚拟货币等。

(3)高速性。所谓高速性指的是,互联网金融数据的到达与处理必须及时高效,不允许较长的延迟,不及时将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借助互联网平台的宣传,互联网用户的响应速度提高,加之用户规模较大,数据的增长速度呈指数增加。

可见,要从大数据中识别、发现互联网金融中潜在的风险,需要有处理大数据规模性、多样性、高速性的能力。要应对互联网金融中的大数据问题,需要建立完备科学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目前大数据主要的处理模式可以分为流处理和批处理两种,其中批处理是先存储后处理,而流处理则是直接处理。不论以哪种方式处理数据,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都要从数据出发,识别、发现、预警、监控、预测互联网金融中潜在的风险。

三、 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

1. 以数据为中心的体系设计原则。

(1)系统性原则。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体系是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测、预测、预警的系统,是一个大的体系,必须涵盖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全过程。必须考虑到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每个参与者,包括金融服务、金融产品的提供者,中介机构、用户,以及政府、监管机构等;还须考虑各种交易行为,甚至民众舆论动向。同时,还需兼顾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经济指标、行业发展情况等。

(2)时效性原则。由于互联网金融数据具有高速、变化的特点,说明实时处理分析的重要性,目的就是实时防范和减少金融风险,及时识别、判断金融风险,及时对风险进行预测和响应,在时间上要连续,在内容上要连贯和可比。

(3)可操作性原则。在数据的收集、管理时,要有利于风险的识别、判断、预测;在系统的构建时,要结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简单、可靠、易行;在数据分析过程中,选取的指标、统计方法、相关判别准则要易于分析、有利于操作,不仅能快速的识别、判断、预测风险,做出预警,还能辨别风险的源头。

(4)科学性。设计过程中应尽量考虑采用可量化的指标,同时也要设置一定的定性指标,以进一步系统地反映定量指标所不能表征的金融风险。对于定性指标也要给出准确的判断标准,尽可能避免人为因素的误导,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5)弹性原则。系统的设计应兼容既有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保证企业正常运营的前提下,随着时间的推移,对系统进行不断改进和完善。保证系统中功能、模块应能独立运行,功能各异,相互补充,避免冗余。

2. 以数据为中心的系统的层级。

(1)数据管理层。数据作为系统中的核心部分,是整个体系中的关键环节。企业在建立以数据为中心的互联网金融预警系统过程中,必须健全为企业服务的数据管理机制,建立与企业规模相匹配的数据中心。数据中心的职责包括: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工、存储,提供方便、可靠的数据操纵接口,以便其他层级用户的使用。数据中心管理数据时,应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安全性;并兼顾可靠性,保证数据中心正常运营,为风险的预警提供数据支持平台。

(2)数据整合层。要从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海洋中实现金融风险的预警,必须对金融风险有透彻的定义和认识。从金融风险的定义出发,确定分析需求,对数据进行重新整合,提取与之对应的分析数据。数据整合是保证分析结果可靠性、准确性必不可少的环节。如果说数据是预警体系的基础,那么需求则是预警体系的灵魂。数据提取层的任务包括:风险的定义、分析需求的确定、数据的整合与提取。

(3)数据分析层。数据分析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控制的实施手段。全面的数据分析系统,应包括现行的指标体系、统计模型,及人工智能方法;同时兼顾与企业相适应的相关指标体系、统计模型等方法。数据分析层的功能应包括:风险识别、判断,风险预警,风险监控,自动上报、信号系统,风险预测,风险评级等功能。

(4)数据解释层。来自数据分析层中的每一次预警、每一个报告,都须结合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以及企业外部经济运行环境,行业背景来进行解读。目的是更系统的评估风险,评价风险的可靠性,风险的危害程度,产生的根源,可采取的控制手段,弥补数据分析层的不足,为企业决策管理者提供更完整的决策依据,从而减少企业为规避风险所产生的损益。数据解释层应健全风险响应机制,建立风险应急小组,为及时处理风险提供依据。

结合以“数据”为中心的体系设计原则,从系统性、时效性、可操作性、科学性和弹性来看,预警体系涵盖了以数据为中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的各个环节,即数据的收集、数据提取、数据分析和数据解释;各层级紧紧相扣,又相互独立,为企业风险控制管理提供有力支撑;通过数据中心的建设,有利于加快企业的信息化,提供企业管理水平,降低因企业管理缺陷导致的内部风险;统筹兼顾、持续改进,降低企业管理经验成本。

四、 结论与机制实施建议

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的目的是,预防或降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客观情况变化或其他原因使资金、财产、信誉遭受损失。本文介绍了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入手,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的数据及特点,说明了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的设计原则和系统层级。建立以数据为中心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不仅能够帮助企业降低和减少金融风险带来的损失,也能帮助企业提高、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基于大数据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作为保障互联网金融正常运行的工具,在传统金融互联网化的时代背景下,将会得到快速的发展。在系统的实施过程中,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科学、体系的考核评价机制。数据作为风险预警机制的核心,一旦离开操作数据的“人”,将毫无用处。因此在系统建设的过程中,应建立科学、体系的考核评价机制,提高参与者的主观能动性,保证系统顺利实施。考核机制应从数据的角度出发,以建立全面、可靠、弹性、实时、安全的数据体系为目标,对参与者在体系建设中的效能进行评估,量化参与者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奖励为体系建设做出贡献的参与者。

(2)要注意事物发展的阶段性,由易到难,逐步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不是简单地借用传统金融风险系统,或者新系统的重新开发,而是在传统金融风险系统的基础上,结合互联网的特点,建立与大数据为中心的风险预警系统,本质是传统金融行业向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转变。实施的过程中,企业要做系统的评估,从简到繁,从易到难,保证企业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稳步建设以数据为中心的金融风险体系。同时,要结合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不断实践,有条件的创新,建立符合企业自身发展要求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

(3)制定科学规范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实施、操作程序。为保证系统实施、操作的规范性,应制定科学、规范的程序。在预警系统实施的过程中,应以数据为中心,制定明确的系统实施计划,包括确定系统实施的进度、参与者、目标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等。同时要制定系统使用的行为规范、操作流程,明确参与者的权责、业务范围、数据权限等;制定风险分析、上报、反馈和监测机制,保证及时发现风险,且得到及时响应。

此外,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支持,以及投资者,参与者的监督。监管部门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财产安全;加快相关政策的出台,明确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范围,建立有效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奖励金融创新,加大金融投机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政府监管水平,保障互联网金融市场有序健康的发展;加强舆论监督和舆论导向,弥补政府监管不足。企业应公开披露相关数据,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参与者的外部监管作用,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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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基于高维联合模型的重复测量与生存时间资料联合评价的扩展研究”(项目号:13XNH190)。

第7篇

【关键词】互联网 消费信贷 风险控制

一、互联网消费现状

目前,我国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处在不断丰富与多元化的阶段,互联网公司利用场景优势和对线上客户的触达优势,在消费信贷产品创新上做出不少有益的努力和探索。

蚂蚁金服推出的蚂蚁花呗,基于大数据的授信模式,依托电商平台内积累的数据,提供了即时申请、即时审批的服务能力,审批通过后可立即用于购物支付,无缝地与消费购物过程结合在一起。据资料显示,阿里天猫2016年双十一交易额达1207亿元,突破千亿大关,全天完成支付10.5亿笔,其中花呗占比达20%,花呗的系统每天可以处理2亿条实时消息,双11全天,花呗完成超过1亿笔付款,据蚂蚁金服研究院测算,此类新金融服务推动了消费能力20%的提升。京东商城推出的“京东白条”,消费者在京东购物便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个人贷款支付,并在3~24个月内分期还款,据资料显示,2016年双十一期间京东商城总下单量过亿,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30%,交易额同比增长超过140%。京东白条用户数同比增长600%,占京东商城交易额的占比同比增长500%,平均客单价超过800元,分期客单价超过1500元。

互联网消费信贷模式的应用,使更多消费者愿意通过消费信贷来获得先消费后付款的“”,但同时“蚂蚁花呗”存在的与淘宝商家协议套现问题,严重损害了平台的合法权益;“京东白条”多次发生的盗刷事件,引起消费者对京东金融账户安全性以及风险甄别能力的质疑。如何消除这些隐藏在互联网消费信贷背后的风险,丰富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的同时优化风险控制体系,切实保障消M者的合法权益是本文的出发点。

二、互联网消费信贷的优缺

(一)互联网消费信贷突破了传统的金融网点营业的限制,为客户提供全天制的服务,优势如下

1.办理便捷化。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恰好满足了消费者办理便捷化产品的需求。京东通过互联网建立自身的支付系统,简化了办理金融业务的流程。阿里推出的“蚂蚁花呗”在线授予一定的消费额度,让消费者享受先消费后还款的便捷。

2.处理高效化。互联网消费信贷借助先进的IT技术和移动通讯技术,提高了个人消费信贷的审批速度,减少了贷款的审批和放贷环节。如京东白条可以通过手机京东金融PC端和客户端、京东钱包客户端等官网进行还款。

3.扩大了适用人群范围。互联网消费信贷使收入较低或不稳定的人群的消费曲线平滑化,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减轻了收入不稳定带给他们的压力。

4.改变了消费习惯。国内消费者的理念更趋向于保守,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蚂蚁花呗、京东白条等在线消费方式逐渐占据主导,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人们对超前消费的排斥心理。

(二)在互联网消费信贷快速发展的同时,其缺点也需引起必要的重视

1.对消费者的信息透明化程度不高。由于企业不受其他行业协会和政府的监管,对自身的数据、交易量、会计账本等信息未完全公开,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这些虽然关系企业的资产安全,但是消费贷款的客户也应享有知悉权。

2.消费者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模糊。互联网消费信贷的信用额度是根据评定的信用等级的高低来配置的。但有在京东消费上千元的用户信用额度低于只在京东上消费几十元的用户信用额度。那么消费者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是模糊的,给消费者带来诸多不解和疑问。

3.影响个人信用。当消费者用“花叹”、“京东白条”这些产品套现,会影响自身的网络征信记录。个人信用将在金融、社交、商业等方面会被广泛应用,不良的网络征信记录将影响用户的消费体验。

4.触犯法律。利用蚂蚁花叹、京东白条等虚拟的信用消费额度套现。虽然目前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但是消费者一旦涉及不仅违反合同约定,所涉数额巨大的还将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互联网消费信贷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消费信贷的发展使放贷主体取得比货币市场工具或者储蓄账户更高的利息,受贷主体所付出的利息也比银行贷款或信用卡更低且申请贷款所需的要求更少,但相关监管政策并不完善。

(一)放贷主体造成的风险

互联网消费信贷的发放主体主要针对的是电子商务企业,企业为了追逐更高的利益,不断创新自身产品以符合消费需求。对于放贷主体来说,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导致盲目的推从互联网消费信贷。如京东没有进行市场相关调研报告,也没有对消费者体验进行调查,只是在收购网银钱包、建立自身的支付系统后就推出了“京东白条”。除此之外,放贷主体基于企业自身的保密性并不对外公布不良贷款率。因此导致企业为了刺激消费,增加自身网站的交易量,而逐步的放大互联网消费信贷,让更多的客户享受超前消费。

(二)受贷主体造成的风险

由于我国居民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收入来源多样化,透明度低,使得实际收入与名义收入差距很大。而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只能表明当期情况。在社会化保障程度不高、没有个人信用劣迹记录的现状下无从判断借款人的资信程度。互联网消费信贷的受贷主体很有可能基于自身的私利性,提供虚假资料增加自身的信贷额度在进行足额消费之后逃避贷款,从而导致风险的产生。

(三)监管不当造成的风险

1.政府监管。政府非常重视消费信贷的发展,创造了有利于消费信贷发展的政策环境,放松了对消费信贷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使信贷市场鱼目混杂。对于互联网消费信贷来说,其虽具有某种信用支付的功能,但是其并不同于银行金融机构推出的信用支付,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无法触及,因此导致了第三方监督机构的空缺。

2.机构监管。目前相关机构对于互联网消费信贷并没有推出一套自身的风险防控体系,往往是在客户违约之后才采取措施。如京东白条在流程的审批和管理方式上为了提高企业消费额度而不建立防范风险意识,对发生信用风险的控制措施不够完善,很难对个人信用是否达标到达控制风险防范的要求。

四、互联网消费信贷的风险控制及优化

互联网消费信贷风险控制是指对消费信贷推出之后存在的信贷风险采用不同方法进行控制,最大限度的降低遭受信贷风险的概率,减少互联网消费信贷资金的损失度的风险控制体系。现今的电子商务企业并没有自身的风险防控体系,其对风险的控制仅停留在客户违约之后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有鉴于此,本文提出以下的优化措施。

(一)对于互联网企业自身而言

1.加快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获得民间个人征信牌照,利用大数据分析,在已积累的信用数据(客户的交易记录、交易金额、收退换货信息等)基础上,积极开展与央行征信体系、各类非银行消费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的合作,利用各类数据库,了解客户的全方位信息(年龄、职业、收入、社会人际关系等),形成高效互补的个人征信机制。

2.建立独立的风险评估部门和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企业内部建立风险评估部门,对贷款的审批、发放与追回实现全方位的监督。引进计算机专业人才,及时查找与修复网络漏洞,保证信息安全。必要时采取冻结高风险账户信贷功能和剩余授信额度等措施。按照信用评定等级分配信用额度,对特殊群体的贷款额度实行二次线下审核(如大学生群体)。

3.充分运用各种风险分散手段。通过与保险公司合作,办理征信服务、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来分担风险。与第三方担保机构合作办理授信,实现风险在一定程度的转移,如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和担保。

4.建立信贷发放的后续追踪机制。跟踪信贷资金的流向和末端管控,为持续授信与额度的提升提供参考依据。同时,实行分期还款跟踪、绑定信用卡还款制约、违约金惩罚等措施,避免非法套现和降低信贷资产不良率。

(二)对于政府而言

1.建构系统的消费金融支持政策和法律体系。完善个人消费信贷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明确监管部门(如在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一个专门部门负责互联网消费信贷业务),监管手段与方法,在鼓励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的同时提供法律保护。

2.构建适合国情的消费信贷监管机制。借鉴国外成熟的互联网消费信贷模式,如美国建立的电子商务企业消费群体个人信用共享平台和与第三方机构联合追讨还款机制,从实际国情出发,逐步完善全面高效的监管和制约机制。

(三)对于消费者而言

1.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预估未来还款能力,适当对一些商品实行延期付款和分期购买,分散集中还款压力。

2.提高诚信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做到延期付款提前款,分期付款按时还偿,杜绝信贷违约。保持警惕,避免网络账户信息的泄露及盗用造成的额外负担。严守道德底线,坚决抵制利用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的漏洞谋取私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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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众筹融资;风险;监管体系

[DOI]10.13939/ki.zgsc.2016.24.087

1 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众筹融资及我国的现状

信息化的发展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带给了金融市场深刻巨大的变革,其中社交网络的发展所带来的变化尤为明显,这使得资金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距离极大地缩小,民间资金的配置更为高效。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别提到了要“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总理也明确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表示要扶持、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众筹融资即是互联网金融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领域。

1.1 众筹融资的定义

众筹融资,是指筹资人在众筹平台上筹资项目,吸引众多投资人进行集合性投资,从而获得资金支持的一种直接融资模式。根据融资形式不同,众筹可分为捐赠众筹、回报众筹、借贷众筹和股权众筹四类。本文中主要论述股权众筹。股权众筹是以发行证券为融资手段的直接融资行为。其中筹资人主要是以发行证券来募集资金的,并且以不特定多数普通的投资人为融资对象。在此种互联网融资活动中,目前投资人群体的分散性和非专业性使得在此种环境下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1.2 众筹融资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众筹融资在我国属于新型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我国目前尚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股权模式。但已有一些平台涉及股权融资,主要以红岭创投、天使汇、大家投、京东众筹为代表不断上线并快速发展,为融资项目寻找资金支持。

其中,红岭创投主要是利用自有资金来进行股权投资,而天使汇和大家投主要是通过“领投+跟投”模式来进行众筹融资,但天使汇对投资人设定了较高的准入门槛,导致普通的众筹投资者难以进入该众筹领域,而大家投则相反,是通过吸引足够数量的小额投资人并凑满投资额度后,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并以企业法人的身份入股被投资的项目,持有项目公司出让的股份。2014年电子巨头京东也在其网站上线京东众筹项目,截至2015年11月,京东产品众筹融资总规模已超12亿元,项目数超3000个,项目成功率达90%。这让京东众筹成为全国最大的产品众筹平台,也是首个达到10亿级的众筹平台。

2 我国众筹融资面临的主要风险与法律问题分析

针对股权众筹这一新兴的互联网产品,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12月18日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的起草对于股权众筹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体现了监管层对于互联网融资模式下的众筹合法性的认可和积极推动。在该意见稿中,对于互联网融资的监管方向和制度建设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框架,但在具体细节中仍然略微显得保守,与实践上的操作还无法完美契合,甚至在某些方面会阻碍其发展。

2.1 投资人保护问题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众筹融资形式、风险都与传统融资方式不同。投资人的风险主要来源于筹资人和众筹融资平台两大方面。一是筹资人的欺诈和违约风险。目前在“征求意见稿”第十、十一条中有相关规定,其中筹资人必须为实名注册的用户,且需保证融资项目的合法性,提供信息的准确性等职责。在第四项中规定了筹资人需按约定向投资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但这条规定操作性不强。目前网络平台的虚拟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特征往往使得投资人难以从互联网上获得关注的众筹项目的基本信息。由于缺乏对于筹资人欺诈等恶意情形的制约机制,投资人可能因此而承担极其高的违约风险。而且一般投资前都是由投资人对筹资人信息进行主动调查,意见稿中此项规定无法保证筹资人尽职履行其相关的披露义务。二是众筹融资平台的运营风险。众筹融资平台因为本身的运营问题而关闭,或者因为遭受网络攻击致使系统非正常运行以及个人信息被泄露,都可能给投资人造成损失。“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就对众筹融资平台的禁止行为进行了规定,但并没有对众筹平台违反禁止性规定所承担的责任后果有详尽的规定。

此外,我国众筹实践还面临着众筹平台负责人捐款“跑路”和倒闭风险。2012年6月,淘金贷创办人在平台上线一周后卷款百万元跑路。2013年4月,上线刚满1个月的P2P网贷平台“众贷网”宣布倒闭,投资人只能收回部分比例的投资款。据统计,截至2015年9月底,在国内上线的众筹平台至少有338家,其中,停运或网站关闭的达到了43家之多。另外,一些不具备承担能力的投资人针对众筹平台中的高风险产品无法识别,上述两个方面更使得投资风险无法避免。

2.2 信息不透明风险

股权众筹过程中对于筹资人和投资人的资格审核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标准基本上都是由众筹平台自己单独设定的,这其中存在极大的信息不透明风险。在我国“意见稿”第八条第三项中规定,众筹平台应当对众筹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核,且其作为为筹资人和投资人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有义务对信息进行真实性审核。然而对于筹资人而言,若允许任何投资人任意对其用于筹资项目的重要信息进行查阅,就更有可能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从而变相地将其创意扼杀于初始阶段。另外,对于投资人而言,若众筹平台对筹资项目的审核缺乏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就可能使某些达不到标准的筹资项目进入到实际的融资活动中,而事后就算将投资失败的责任归结于股权众筹平台未尽到合法性的审核义务,投资者也将承担失败的投资后果和损失。同样,“意见稿”第十一条中也没有对筹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做出具体的规定。而信息披露是众筹成功的关键步骤,无论是信息不透明抑或是信息造假,都会对投资人带来巨大的损失。

2.3 资金流动与管理风险

股权众筹整个流程中实际上有筹资人、投资人与股权众筹平台这三方参与者。在此三者之间的众筹资金流动与管理存在的风险相较于简单的双方交易更为巨大。股权众筹平台往往要求投资人将投资资金预先在众筹平台的一个指定账户中进行汇集,当资金达到其要求的数额后才向筹资人的筹资账户中进行流转,在此过程中容易形成数额较大的“资金池”。在“意见稿”第八条中对这一问题只进行了形式上的规定,其规定对募集期资金应设立专户管理。由此可以看出,其并没有具体明确融资平台得到募集资金后应该如何管理,“资金池”中的资金的属性以及适用范围,对于已筹资金的不当管理和使用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这些都给投资人带来了极大的资金损失隐患。

2.4 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非法集资涉及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其在《刑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有较为明确的界定。其中,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务、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基于此,我们首先要弄清“不特定对象”所指代的内容,张明楷教授认为对象的不特定性是指投资人与筹资人是没有联系的。基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公开性以及交互性,在股权众筹融资中大多数都是不特定的投资人。而众筹平台为了避开非法集资这一法律,往往通过一系列的实名认证、投资人资格认证等方式来将不特定对象明确化,使其转化为特定的具有一定资质条件的投资者。其次还要明确人数限制的问题。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的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众筹融资中,大多数的融资项目的投资人都能超过30人,在较大的众筹平台上甚至有些融资项目投资人数达到了上万。极易看出,众筹融资合法生存空间的压缩已经削弱了其原有的“众人拾柴火焰高”的意义,法律限制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了股权众筹在我国的推广。

关于非法集资的问题,“意见稿”中进行了特别考量。在第十二条中规定,融资完成后,筹资人或者筹资人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积不得超过200人。可以看出,此条规定是特别考虑股权众筹这一新型互联网融资模式的特点而进行的大胆突破。但问题在于,在《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未作出相应修改的情况下,此条规定是否能够获得执行力,值得商榷。

3 美国JOBS法案对众筹融资的监管及对我国的启示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金融机构间百年来竞争激烈。股权众筹在近20年来已成为比较普遍的一种投融资行为。其中美国众筹融资发展的相对较早,2012年4月5日,JOBS法案经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后正式生效。该法案正式将众筹融资合法化,促使初创企业和小企业获得了大量的潜在投资人。该法案签署后,众筹模式在法律层面得到认可,针对我国股权众筹融资出现的以上四个风险,美国JOBS法案有极高的借鉴意义。

3.1 投资人保护制度

第一,针对筹资人。JOBS法案中提出筹资人在进行筹集资金前需要提前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备案,并同时向融资平台和投资人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其中包括公司基本信息、筹资计划、财务信息等,筹资金额越大,则其要求的信息披露余额严格。相对于投资人来说,对筹资人了解越多,投资的确定性就越大,风险即越小。

第二,针对众筹平台。法案中要求众筹平台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相关自律监管组织进行注册,并提供包括风险提示和投资人教育等在内的相关信息,从而保证投资人知悉众筹过程中的相关风险,采取相应减少投资欺诈的措施。众筹平台必须在确保融资额达到预期数额之后才可将投资资金转移给筹资人,并且投资人具有一定期限内的反悔权,确保互联网融资环境的安全,可以极大地减少投资人的投资资金风险。

3.2 信息披露制度

由于我国“意见稿”中并没有对筹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而JOBS法案中则规定:发行人在发行和销售证券时具体披露的内容包括发行人名称、经营状况及计划、财务状况、董事及股东姓名,以及需要募集的资金总额等。此外,证券交易委员会还规定企业需按规定向投资人提供发行机构的财务报表及经营计划,其中按照筹资金额的大小,来进行不同程度的财务信息披露。

3.3 资金流动与管理风险规避

在美国JOBS法案中明确规定,众筹平台不得在完成融资目标额度之前,把所有融资资金转移给筹资人,同时在最终融资金额达成前,保证投资人有适当的机会撤回投资的规定。针对众筹平台的董事、股东或者合伙人与筹资人之间不得有任何的经济利益关系。并且禁止众筹平台的董事、股东通过筹资而获得经济利益,这又是对众筹平台自身合规性的进一步要求,目的是防止众筹平台利用本身资源在筹资过程中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这些对于资金流动与管理风险的规避措施,都能够减小投资人资金的投资风险,为投资人的资金提供了一道安全的屏障。

3.4 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JOBS法案还为众筹融资创设了相对于联邦证券法的豁免制度,其主要适用于在一年内融资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发行人,同时限制了每个投资人的投资额度,必须通过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众筹平台进行交易才可以获得发行豁免。除此之外,法案对于众筹融资中投资人数量的限制也进行了豁免,将公开发行人数由300人提高到1200人。

4 完善我国众筹融资制度的法律思考

众筹模式在中国才刚刚起步,在许多方面都亟待完善。由于其遭遇合法性危机,发展的困境主要源自政策和法律障碍。故而,在相关政策与法制方面有所作为,方能破除中国众筹发展的现时障碍。

4.1 完善针对互联网众筹融资的投资人保护制度

保护投资人的权益应当是规范众筹融资的出发点和根本原则,投资人权益保护应当贯穿于整个筹资过程的始终。基于我国目前的互联网融资的实践基础,可充分借鉴投资人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严格要求筹资人的信息披露标准,降低信息不透明带来的投资风险,并且要求众筹平台及时向投资人明确提示筹资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关的措施防止投资欺诈。

4.2 构筑互联网众筹融资的“安全港”制度

在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需要划分明确的区分标准,制定必要的豁免制度,即在众筹融资中确定一个“安全港”,使得满足融资标准的众筹项目不会因为突破了现有法律法规而被界定为非法集资,众筹平台以及筹资人也可根据该豁免制度自行判断其筹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更加促进众筹融资在我国的发展。

4.3 构建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避免集合资金

以独立的、受监管的第三方机构负责投资人投资资金的划拨,第三方托管机构预先拨付给融资成功的项目筹资人部分资金后,待项目筹资人兑现诺言、得到投资者的确认后,再拨付剩余金额给筹资人。在平台与筹集资金之间形成了有效的隔离带,减小了投资资金流动与管理的风险,同时又通过第三方机构的账户准确掌握融资双方的账目,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欺诈行为的发生,也为之后的追责提供相应的基础数据。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不仅有利于解决筹资人恶意挪用投资者资金、增大众筹融资风险的问题,也从根本上有助于众筹平台摆脱非法集资的恶名。

4.4 构建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结合的监管体系

针对目前的互联网融资的基本形态,构建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的体系往往会更加有效和及时。证监会负责相应行业的准入及退出机制的制定活动,投资人保护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的详细制定,而证券业协会则负责对互联网众筹活动中的具体操作标准和流程进行相应的监督,促进行业标准以及约束机制的形成,从体系上保证股权众筹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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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邓建鹏.互联网金融时代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分析[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4(3).

第9篇

【摘要】互联网加时代的兴起正是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创新的必然结果。互联网金融不仅是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而且会推动我国的金融效率提升、交易结构和金融架构的深刻变革。互联网金融对原有商业银行带来“去中介化”“泛金融化”和“全智能化”的新的挑战,商业银行需大力发展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渠道创新和平台模式创新以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和挑战。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中国商业银行 系统性风险 影响分析

系统性风险是指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或交易所在的整个系统其中包括机构系统或市场系统,因为外部因素的冲击或者是内部影响而发生剧烈波动、危机或瘫痪,使单个金融机构不能幸免,从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系统性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汇率风险等。这种类型的风险不能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因此又被称之为不可分散风险。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以及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我国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发展。2013 年被称作“互联网金融元年”,这一年开始互联网金融渐渐被人们所熟识。进入到2015年,互联网金融更是表现出强大的竞争力,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和管理模式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基于此背景下,银行从业者需要对互联网金融概念、特征及发展现状进行研究,文章会着重分析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造成的影响,同时为商业银行的应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冲击的方式提出可行性的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和中国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之间的关系

金融行业网络发展迅速,使得投资理财等项目均可在网上实现,大大节约了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的悄然发展,使得新的支付方式迅速兴起,异地支付、手机银行以及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加速了“无钱包”支付时代的到来。

本文所指的互联网金融是狭义的电子货币。二十世纪末期,欧洲中央银行《电子货币》报告上对狭义的互联网金融――电子货币提出了解释,在技术设备中以电子方式存贮的货币价值,它作为储存预付值的支付工具,不必经过银行账户,被广泛用于向除电子货币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支付。值得注意的是,概念中排除了单一用途的预付值卡,即所谓的封闭系统的储存卡,如电话卡、公交卡等。这是因为这种卡对消费者及整个金融体系来说风险很小而且影响也很小。电子货币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对现金有替代效应,进而降低了银行的现金漏损率,银行的流动性风险降低,提高了商业银行的预期盈利能力,从而降低了商业银行的系统性风险。因此,本文选择银行卡年末消费总额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值作为电子货币使用率的指标。

二、互联网金融对中国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及对策

互联网金融发展对商业银行来说是把一双刃剑,一方面为商业银行带来了服务创新,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另一方面,非金融机构加入互联网金融阵营的步伐,加剧了市场竞争,对商业银行的业务产生一定的冲击。为了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防范银行系统风险,商业银行应积极利用互联网金融技术,创新服务模式,以提高子货币使用率来规避银行系统风险,缓解存款分流的劣势并获得新的发展。根据以上分析,文章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防范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建议。首先,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抢占互联往后金融货币使用率的方式来有效防范银行系统风险。从金融环境的市级情况来看,在互联网新环境下的电子货币的使用对商业银行系统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商业银行应当拓宽与电商平台及第三方支付企业合作的渠道,加大自身在支付结算覆盖的领域,拓宽资金运用的方式,着重加大资金的运用效率,将目前的经营范围不断实现多元化处理,进而提高商业银行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商业银行还应当不断的加强对信息技术的投入力度,发展电子银行软件、自建对应的电子商务平台,扩展线上服务等等,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稳住现在拥有的客户,重新回收流失的客户。在互联网新环境下,商业银行要充分认识到电子货币的重要性,利用抢占互联网货币使用率的方式来有效防范银行系统风险。

第二,商业银行应创新服务模式,加大产品创新以满足用户不同需求。由于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网络银行和第三支付平台等机构对商业银行存款的分流影响银行存贷比,进而影响到商业银行系统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应积极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创新服务模式和创新金融产品,满足用户不同需求,吸引流失的存款,减少对商业银行系统风险的负面影响。

第三,优化资产结构,完善风险防范机制。降低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控制贷款增长率的过快增长可以有效地减少对银行经营的影响,增加商业银行的安全性,防范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可以正确使用金融期权、金融期货和金融互换等金融衍生工具,减少银行经营和资金运用的风险,这将有利于优化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完善其风险防范机制最后,商业银行系统风险还与汇率波动息息相关,因此,在当前金融全球一体化的时代,商业银行时刻关注并积极应对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完善风险预警机制,降低汇率波动给商业银行带来的威胁。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与互联网金融并非水火不容的敌对关系,是有着互相协作、互相补充的关系的存在,失去任何一方的支持和敦促,另一方的可持续发展都会受到非常严重影响。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兼容性、包容性是值得商业银行借鉴和学习的,商业银行在面对互联网金融提出的挑战时,也应该在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以及经营规划等方面做出改革和创新。简言之,互谅网金融和商业银行都是金融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二者的协调发展必将在今后的金融体系中展现喜人的成绩。

参考文献:

[1]邹静,王洪卫.互联网金融对中国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基于SVAR模型的实证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7,(01).

[2]朴岩.关于互联网金融对中国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影响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6,(28).

第10篇

1.江南大学商学院江苏无锡214122;

2.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201620;

3.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上海200433

摘要院互联网金融中的信用风险一方面表现为更为微型的客户对象导致的信用风险,一方面表现为互联网金融平台导致的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中的信用风险产生原因包括缺乏完善的征信体系、缺乏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缺乏全面的风险控制手段以及缺乏明确的法规监管。传统中央银行为主导的线下征信体系覆盖率低、成本高并且相对封闭,大数据征信依托多样化、高频率和高体量的非结构化数据,通过搜集和处理能够反映主题行为习惯的全方位、多维度信息,构建反映其性格特征、身份特质、履约能力等多维度的定量模型,利用各种算法推断其信用特征,并获得量化信用评估结果。大数据征信体系发展需要鼓励建立行业协会、规范产品标准和重视数据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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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院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征信体系

1 互联网金融中信用风险的表现

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为资源,大数据、云计算为基础,采用新金融模式运作的一种新兴行业。根据国际电信联盟(ITU)2014 年11月24 日发布的《2014 年测量信息社会报告》,2014 年全球网民共30亿,占居民总数的40.4%。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拥有世界1/5的网民。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5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4 年12 月,中国有6.49 亿网民,12 亿手机用户中有5.57 亿手机网民。3.04 亿用户使用网上支付,网民中使用网上支付的比例为46.9%;手机支付用户规模为2.17亿,网民中手机支付的使用比例为39.0%。购买过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网民规模达到7849 万,在网民中使用率为12.1%。

谢平和邹传伟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与金融相结合的,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2014 年谢平、邹传伟和刘海二撰写的《互联网金融手册》中,互联网金融被定义为一个谱系概念,涵盖因为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精神的影响,从传统银行、证券、保险、交易所等金融中介和市场,到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对应的无金融中介或市场情形之间的所有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李耀东和李钧则认为,互联网金融并不简单是具有互联网技术的金融,而应该是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即服务长尾市场、普惠和去中心化的金融。主要特点为服务于长尾市场;具有海量用户;关注个性化需求;重视创新;正视风险;重视用户体验;重视开放性;重视社会化营销。

所谓信用风险即客户未能按期还本付息,或者说债务违约导致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中,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互联网金融中客户特征导致的信用风险,以及互联网金融平台特征导致的信用风险。

1.1 互联网金融的用户特征导致的信用风险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客户对象往往是传统银行信用体系未能覆盖的群体,对这些群体的信用风险的度量往往需要更为专业的手段。以P2P 网贷平台的鼻祖,成立于2005 年3 月英国的Zopa(Zone of Possible Agreement)为例,他们发现存在着“自由组织者”的群体,即自雇、从事项目的或者自由职业的非“全职”就业者,如顾问和企业主等,他们的收入和生活方式很不规律,尽管具有信用能力,却由于不符合传统金融信用要求中稳定收入证明等要求,无法得到传统金融机构充足的信贷服务。Zopa 的团队估计在英国约6000万总人口中有600 万的“自由组织者”,并且预测在未来的10 到15年,选择这种生活方式的人会越来越多,传统金融机构只重视客户生活和收入的稳定性而忽视了这一趋势。针对这一目标群体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Zopa 发展迅速,从诞生时只有300 个用户,几个月内用户量就超过了25000 人,2012 年注册用户超过90 万,2014 年末累计发放贷款超过7 亿英镑(约10.55 亿美元),一举成为英国最大的P2P 网贷平台之一。

另一方面,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借贷主体是资金规模小、很难在统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以及工薪阶层甚至学生群体等。从银行服务的企业客户来看,银行对公司贷款中80%左右的贷款投放给大型国有企业和中型企业,贷款额度一般在500 万以上,小企业贷款和个人消费经营贷款仅占20%左右,额度一般也在50 万以上,平均200-300 万左右。而互联网金融主要服务小微企业,贷款金额远远不能达到银行的贷款金额标准。以阿里小微信贷为例,截至2013 年二季度末,阿里小微信贷累计发放贷款超过1000 亿元,户均贷款仅仅4 万元。阿里小贷最大的特点是“金额小,期限短,随借随还”。订单贷款作为淘宝、天猫卖家使用最频繁的信贷产品,要求支付万分之五的日利率。2012 年,所有客户年均使用30 次订单贷款,平均每笔贷款周期为4 天,全年实际融资成本为6%。阿里小贷单笔贷款的操作成本极低,仅为2.3 元,与银行2000 元左右的单笔信贷操作成本形成巨大对比。

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个人客户也同样具有资金规模较小的特征。以蚂蚁金服的个人客户为例,由于蚂蚁金服的大部分个人客户都开设余额宝账户,所以旗下各种产品的用户基本都是余额宝的一个子集。根据天弘基金的年报数据,截至2014 年底余额宝开户数1.84 亿户,户均账户余额3,133.47 元。而截止2014 年12 月,工商银行开户数4.65 亿,招商银行开户数5600 万,北京银行开户数1137 万;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和北京银行的个人存款总额分别为71,886.07 亿元、10,930.27 亿元和1,851.29 亿元,可以算得户均存款余额分别为15,459.37 元、19,518.34 元和16,282.23 元,银行体系内客户平均存款余额为余额宝客户平均余额的5 倍。这一方面反映了传统银行业依然是个人存款的主要方式,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互联网金融面对的客户群体总体来说金额较低,风险更大。

1.2 互联网金融的平台特征导致的信用风险

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截止2015 年5 月底,正常运营的P2P 平台有1946 家,累计问题平台数量661 家,占全部平台总数的四分之一。P2P 网贷行业贷款余额达1932.14 亿元,历史累计成交量已突破6000 亿元。(表1)

从网贷平台的市场份额来看,各网贷平台竞争激烈,彼此差异不大,排名前十的网贷平台贷款余额合计仅占市场总份额的1/3 左右,这与国外成熟市场形成鲜明对比。以英国P2P 平台为例,排名居前的ZOPA、RateSetter、Funding Circle、MarketInvoice 这四家P2P 平台的市场份额就占行业份额的70%左右。美国P2P 行业基本为Lending Club 和Prosper 两家平台所垄断,合计占有96%的市场份额。

不仅网贷平台尚处于群雄争霸,一片混战之中。网贷平台良莠不齐,问题平台频频出现。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截止2015 年6 月,已经320 家网贷平台跑路,336 家网贷平台出现提现困难,73 家网贷平台停业,另外7 家网贷平台由刑侦介入。

除了网贷平台自身恶意欺诈投资者出现信用风险之外,网站自身由于技术问题也会发生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依托计算机、互联网、各类移动终端、数据库以及各类软件系统而运行,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互联网金融高度暴露在系统性故障以及网络黑客、计算机病毒、恶意代码等的攻击之下。利用系统漏洞和平台设计缺陷,黑客可以通过侵入核心信息系统来获取客户信息乃至盗用客户资金;而计算机病毒、恶意代码等的扩散,也可能引发系统性崩溃。传统金融中只会导致局部损失的技术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会威力倍增,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极容易引发声誉风险和挤兑等连锁反应,甚至可能由于信任危机和流动性风险,导致风险从互联网金融向传统金融扩散。由于中国互联网金融普遍未能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芯片制造和操作系统开发技术,因此对于引进的国外技术是否存在后门、漏洞等情况并不了解,只有通过增强相关软硬件设备的自主研发设计以及制造水平,才有可能解除对国外技术的依赖。通过建立行业内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性的行业技术标准,有助于预防选择性技术风险的一再重演;从长远来看,还应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新型金融技术标准,因为只有拥有制定标准的发言权,才能在未来国际金融业务中掌握主动权。

2 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成因

2.1 缺乏完善的征信体系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银行的强势控制,2004 年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个人征信数据库建设工作采取自上而下的模式,经过10 年时间实现了8 亿人口的覆盖,但是截止到2013 年底,央行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仅为3.2 亿,占13.5 亿人口中的23.7%。央行征信数据搜集的信息维度比较少,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身份证号),以及所持有的信用卡、银行卡消费、取现、转账等记录等。仅仅依靠这些信息无法全面反映一个人的信用状况,远远未能满足借贷市场的需求,很多没有信用卡或从未跟银行发生借贷关系的人群很难获得信贷服务。而在美国,征信体系的覆盖率已经达到了85%。

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面临的数据不充分、信息不真实挑战,使得人力采集数据仍然是主要方法之一,国内大多数P2P 公司都主要是线下模式,千人员工以上的P2P 平台不在少数,有些知名平台员工总数甚至超过了万人。对于用户信用审核的风控偏重于银行卡交易等流水的审核,国内整个P2P 行业中信审人员所占比重非常大,使得国内P2P 平台的成本控制很困难,线下销售和进行尽职调查的成本(包括对应的人员工资)要占到整体成本一半以上。预先批准、自动决策、风险定价等定量技术在中国尚属稀缺,由此导致的客户获取成本居高不下。美国信贷业的获客成本约为200-300 美元(购买一条征信数据、加一个信封邮票、加人工处理费大约每个邀请函成本1-2 美元,除以低于1%的响应率),而中国信贷业面临的线下获客成本高达上千美元,这是导致借款人融资成本高、风险质量低的主要原因。

P2P 借贷高度依赖线下团队进行征信,这一现状存在严重的弊端。

第一,线下征信属于劳动密集型工作,对人力、物力投入需求极高,提高了整体信贷成本,造成不经济性。对于额度较小的信用借款来说,其高昂的征信和审贷成本给借贷双方造成巨大压力,迫使借贷平台更倾向单笔金额高的借款,长此以往,P2P 借贷的普惠价值和补充作用将被逐渐损蚀。

第二,线下征信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不利于形成标准化的征信技术。不同平台的征信流程、资料搜集重点不尽相同;即使在同一平台,采用了标准化的线上评估方式,不同信贷员、审贷员的风格、特点也导致信贷报告千差万别。这种差异导致征信标准的割裂,不利于信用资源的互通互享。

第三,线下征信的高成本阻碍了征信数据的共享。由于各个平台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线下征信,这些征信数据被视为核心资源乃至核心竞争力,与其他平台、征信组织的共享意愿大大减弱,导致重复征信和征信资源的浪费。

第四,线下征信的高昂边际成本还妨碍了行业的高质量扩张。尽管近几年的国内P2P 借贷行业发展迅猛,但主要依靠人力、资金等非技术要素的投入增加来支撑,这使得P2P 借贷日益成为劳动密集型、资金密集型行业,体现的是粗放式增长,未能发挥其技术创新优势,常常招致批评。

缺乏社会化征信体系,还导致另一弊端。国内大多数P2P 平台申请借款人的数据由用户自行提交,在真实度上会大打折扣,存在很大的漏洞和风险;而国外的做法则多是通过大数据的采集和购买第三方数据等方式获取,能够保证信用资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以及效率。

2.2 缺乏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

目前普遍的情况是:P2P 网贷平台、专业放贷人账户、信用评估机构、投资者(理财)服务机构、借款人服务机构都属于同一控制人,具有极高关联性。债权的评级方和出售方具有极高关联性,投资人服务机构和借款人服务机构具有极高关联性,负责为资金交易和信息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也具有极高关联性。这些具有极高关联性的企业缺乏相互之间信息披露的监督动力,很难保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客观性。在客户筛选、信用评估、贷款发放、资金结算、债权转让、逾期贷款追讨等关键环节的操作都依托关联性极强的机构完成;即使在真实债权信息的前提下,缺乏第三方监督和严格的信息披露,由高关联性引发的种种道德风险,如虚假增信等的可能性普遍存在。

而且,国内P2P 平台的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信息是不完全透明的。虽然国内众多P2P 平台都在强调信息透明、充分披露,但是能够做到这一点的寥寥无几。绝大部分平台出于不同的目的,针对每笔交易的信息披露都十分有限,有些甚至连借款人的基本信息都写得十分模糊。但是国外P2P 平台会让所有的借款客户知晓出借人是谁,其经营理念是,平台需要让出借人充分知道借款人情况,信息越清晰、越透明,违约率越低。目前国内P2P 行业从来未曾公开过任何形式的资产质量报告,即使有坏账率也都是自己报的,缺乏公信力。在贷后催收部分,国外更多采取外包催收,运用多种信息科技手段,黑名单共享;而国内主要做法还是雇佣大量催收人员,黑名单也完全不共享。

2.3 缺乏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

目前,国内P2P 平台普遍采用资金托管和第三方担保作为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所谓资金托管,就是资金流运行在第三方托管公司,不通过P2P 平台的银行账户。在实际操作中,贷款人和借款人分别通过第三方支付开通自己的账户,贷款人可以实时了解信贷资金的准确去向;平台也在第三方支付开通商户账号,但仅限于进行资金解冻和退款这两种操作,没有转账与提现操作的权限。如果贷款招标顺利完成,资金会从贷款人账户进入借款人账户;如果贷款招标失败,资金会被退回贷款人账户。理论上来说,开通了第三方资金托管的平台无法直接接触投资人的资金,可以避免平台因为经营不善挪用交易资金而给交易双方带来风险。正因如此,目前许多P2P网贷平台将第三方资金托管作为标配,将其奉若提升信誉的“法宝”,投资者对此也颇为认可。据网贷平台账户最大的资金托管机构汇付天下发布的《汇付天下P2P 行业发展报告》,近八成投资人重视平台是否有第三方托管。

除了第三方托管之外,第三方担保也是P2P 平台采取的主要风控措施。在《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担保公司的杠杆不得超过10 倍。但P2P 平台的担保公司净资产一般只有百万甚至数十万,而平台上却可能有上千万的贷款余额,这就大大超过10倍杠杆的要求。其后果是一旦P2P 借贷平台出现10%的坏账风险,在10 倍杠杆下就超过了担保公司的支付能力,P2P 平台就只能破产了。

2.4 缺乏明确的金融监管机制

我国整体法制建设处于逐步完善和健全的过程中,关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寥寥无几。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一些管理规定与操作指引外,《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仅仅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了少量规定。2014 年8 月上海公布了《关于促进本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成为全国首个省级地方政府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意见。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实行分业监管模式,但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持有多种金融业务的牌照进行混业经营,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对于分业监管还是混业监管提出新的挑战。从经营模式来看,网络金融超市属于典型的混业经营模式,金融机构不仅在网站上推出投资储蓄、贷款、证券、保险、基金、外汇、结算、托管、理财等一站式金融服务,设立网上商城为广大企业和个人提供专业化的电子商务和金融支持服务,并且加强与电子商务平台之间的合作,远远超越了在传统金融运行模式下所能经营的业务品种和模式。相对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刚刚兴起,既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平台发起人还往往缺乏金融背景和经验,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对监管法规、监管能力等方面提出全新的挑战。

P2P 网络借贷在国外经过将近十年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监管法规体系也比较完善。美国将P2P 网络借贷纳入民间借贷的范畴,在《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和《诚实信贷法》等有关法律的监管下运行。而我国的P2P 网络借贷由于还没有规定明确的监管部门,P2P 网络借贷大多由缺乏金融监管经验的工商部门负责监管,极大增加了平台发生信用风险的可能性。因而需要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理清监管职责,加强督管力度,以防止平台信用风险的发生。

3 我国互联网金融大数据征信体系的构建

大数据的介入,正改变着征信行业。大数据征信依托多样化、高频率和高体量的非结构化数据,通过搜集和处理能够反映主题行为习惯的全方位、多维度信息,构建反映其性格特征、身份特质、履约能力等多维度的定量模型,利用各种算法推断其信用特征,并获得量化信用评估结果。大数据征信使用的数据包括传统的银行业信贷记录、消费记录、身份数据、社交数据、经营数据,以及日常活动和偏好数据、特定场景下的行为特征数据等。大数据不仅为征信业发展提供了广泛的数据信息来源,同时也改变了征信产品的生产流程,成为了我国征信业发展的重要助力。

目前,可以用来支持互联网征信模型的大数据具有六大来源。第一是电商大数据,比如阿里巴巴提供的芝麻信用分。阿里旗下的支付宝实名用户超过了3 亿,日数据处理量在30PB 以上,相当于5000 个国家图书馆的数据总量,涵盖支付、投资、消费、社交、公益、交通等多种消费场景,芝麻信用采用国际上通行的信用评分方法,最低350 分最高950 分,这与美国FICO 分(300 至850)相似,分数越高代表信用程度越好,违约可能性越低。芝麻信用的评分模型主要包括信用历史、行为偏好、履约能力、身份特质、人脉关系五个维度。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点点滴滴的行为,通过长期积累,这些行为轨迹和细节,可以全面判断其信用状况。

第二是信用卡类大数据,根据信用卡申请年份、授信额度、消费金额、消费次数、消费种类、消费场所、卡片等级、还款记录等作为信用评级的参考数据。代表性企业是成立于2005 年的“我爱卡”,依据自身积累的数据利用FICO 信用评分模型来发放互联网金融小额信贷。

第三是社交网站大数据,代表性企业为腾讯公司,腾讯拥有最多的社交用户,包涵最复杂的人际社交关系,旗下QQ 的月活跃用户8亿多,微信用户接近5 亿。腾讯征信的评分模型主要包括四大因子:安全指数(是否实名认证、是否开通数字证书、过去一段时间更换手机号码的次数等);消费指数(过去一段时间内腾讯业务、游戏、生活服务类消费次数等);财富指数(财付通账户余额、理财通财富、QQ 号价值等);社交指数(QQ 登陆场所、微信有红包及资金往来的好友占比)。腾讯征信采用七级信用评级法,分别用不同的星级代表信用等级。五星代表较高的信用评级,六至七星代表特高信用评级。

第四是小额贷款类大数据,包括信贷额度、违约记录等。由于单一企业信贷数据的量级较低、地域性较强,业内共享数据的模式正被逐步认可。

第五是第三方支付大数据,根据用户消费数据进行信用分析,支付方向、月支付额度、消费品牌都可以作为信用评级数据。比如考拉信用评分主要依托拉卡拉的支付数据,利用FICO 评分法、回归、分类、Web 挖掘和神经网络技术,主要按照五个维度:履约能力、身份属性、信用记录、社交关系和交易行为进行信用评估。

第六是生活服务类网站大数据,包括水、电、煤气、物业费交纳等,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个人基本生活信息。比如持有华道征信15%股份的新奥资本,是新奥集团旗下从事股权投资和投资管理的平台公司,旗下新奥能源是国内规模最大的清洁能源分销商之一,掌握大量居民燃气数据。华道征信的数据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信贷数据、公安司法数据、运营商数据、公共事业数据、网络痕迹数据。2015 年1 月5 日,央行颁布《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征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鹏元征信有限公司、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中智诚征信有限公司、拉卡拉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北京华道征信有限公司八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准备时间为六个月。(表2)

根据即将获得征信牌照的八家征信机构的产品特点可以看出,目前各征信机构数据来源、统计口径、评分模型、评分标准等各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建立征信行业协会,加强数据共享,重视数据隐私,建立征信产品规范,统一行业标准,将是中国互联网金融中大数据背景下征信体系建设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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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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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一、互联网金融中信用风险的表现

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为资源,大数据、云计算为基础,采用新金融模式运作的一种新兴行业。根据国际电信联盟(ITU)2014年11月24日的《2014年测量信息社会报告》,2014年全球网民共30亿,占居民总数的40.4%。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拥有世界1/5的网民。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 2014 年 12 月,中国有6.49 亿网民,12亿手机用户中有5.57 亿手机网民。3.04亿用户使用网上支付,网民中使用网上支付的比例为46.9%;手机支付用户规模为2.17亿,网民中手机支付的使用比例为39.0%。购买过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网民规模达到7849万,在网民中使用率为12.1%。

谢平和邹传伟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与金融相结合的,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2014年谢平、邹传伟和刘海二撰写的《互联网金融手册》中,互联网金融被定义为一个谱系概念,涵盖因为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精神的影响,从传统银行、证券、保险、交易所等金融中介和市场,到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对应的无金融中介或市场情形之间的所有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李耀东和李钧则认为,互联网金融并不简单是具有互联网技术的金融,而应该是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即服务长尾市场、普惠和去中心化的金融。主要特点为服务于长尾市场;具有海量用户;关注个性化需求;重视创新;正视风险;重视用户体验;重视开放性;重视社会化营销。

所谓信用风险即客户未能按期还本付息,或者说债务违约导致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中,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互联网金融中客户特征导致的信用风险,以及互联网金融平台特征导致的信用风险。

1.1 互联网金融的用户特征导致的信用风险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客户对象往往是传统银行信用体系未能覆盖的群体,对这些群体的信用风险的度量往往需要更为专业的手段。以P2P网贷平台的鼻祖,成立于2005年3月英国的Zopa(Zone of Possible Agreement)为例,他们发现存在着“自由组织者”的群体,即自雇、从事项目的或者自由职业的非“全职”就业者,如顾问和企业主等,他们的收入和生活方式很不规律,尽管具有信用能力,却由于不符合传统金融信用要求中稳定收入证明等要求,无法得到传统金融机构充足的信贷服务。Zopa的团队估计在英国约6000万总人口中有600万的“自由组织者”,并且预测在未来的10到15年,选择这种生活方式的人会越来越多,传统金融机构只重视客户生活和收入的稳定性而忽视了这一趋势。针对这一目标群体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Zopa发展迅速,从诞生时只有300个用户,几个月内用户量就超过了25000人,2012年注册用户超过90万,2014年末累计发放贷款超过7亿英镑(约10.55亿美元),一举成为英国最大的P2P网贷平台之一。

另一方面,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借贷主体是资金规模小、很难在统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以及工薪阶层甚至学生群体等。从银行服务的企业客户来看,银行对公司贷款中80%左右的贷款投放给大型国有企业和中型企业,贷款额度一般在500 万以上,小企业贷款和个人消费经营贷款仅占20%左右,额度一般也在50 万以上,平均200-300万左右。而互联网金融主要服务小微企业,贷款金额远远不能达到银行的贷款金额标准。以阿里小微信贷为例,截至2013年二季度末,阿里小微信贷累计发放贷款超过1000亿元,户均贷款仅仅4万元。阿里小贷最大的特点是“金额小,期限短,随借随还”。订单贷款作为淘宝、天猫卖家使用最频繁的信贷产品,要求支付万分之五的日利率。2012年,所有客户年均使用30次订单贷款,平均每笔贷款周期为4天,全年实际融资成本为6%。阿里小贷单笔贷款的操作成本极低,仅为2.3元,与银行2000元左右的单笔信贷操作成本形成巨大对比。

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个人客户也同样具有资金规模较小的特征。以蚂蚁金服的个人客户为例,由于蚂蚁金服的大部分个人客户都开设余额宝账户,所以旗下各种产品的用户基本都是余额宝的一个子集。根据天弘基金的年报数据,截至2014!年底余额宝开户数1.84亿户,户均账户余额3,133.47元。而截止2014年12月,工商银行开户数4.65亿,招商银行开户数5600万,北京银行开户数1137万;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和北京银行的个人存款总额分别为71,886.07亿元、10,930.27亿元和1,851.29亿元,可以算得户均存款余额分别为15,459.37元、19,518.34元和16,282.23元,银行体系内客户平均存款余额为余额宝客户平均余额的5倍。这一方面反映了传统银行业依然是个人存款的主要方式,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互联网金融面对的客户群体总体来说金额较低,风险更大。

1.2 互联网金融的平台特征导致的信用风险

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截止2015年5月底,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有1946家,累计问题平台数量661家,占全部平台总数的四分之一。P2P网贷行业贷款余额达1932.14亿元,历史累计成交量已突破6000亿元。(表1) 从网贷平台的市场份额来看,各网贷平台竞争激烈,彼此差异不大,排名前十的网贷平台贷款余额合计仅占市场总份额的1/3左右,这与国外成熟市场形成鲜明对比。以英国P2P平台为例,排名居前的ZOPA、RateSetter、Funding Circle、MarketInvoice这四家P2P平台的市场份额就占行业份额的70%左右。美国P2P行业基本为Lending Club和Prosper两家平台所垄断,合计占有96%的市场份额。

第12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现状 风险 防范对策

引言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呈现出迅猛的发展态势,日益成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业态。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幕会上,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到互联网金融。报告指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如今互联网金融席卷而至,一方面互联网自身存在安全问题,另一方面金融业也具有特定的风险问题,如此结合或将风险相互放大,这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并且多元化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法律风险、业务管理风险和信息技术风险,对整个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构成了极大威胁。为此,本文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入手,对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进而针对性地提出优化措施建议,力求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加大金融风险的防控力度。

一、研究现状

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与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传统的金融业务逐渐与互联网结合,出现了互联网金融这个新兴领域。特别是2013年6月阿里巴巴的余额宝推出以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就迎来了一轮新的高潮,随后紧接着出现东方财富网的“活期宝”、数米基金网的“现金宝”等,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当前热门话题,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所谓互联网金融,即以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形成一个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运行机制。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产生大量的投资机会,目前互联网金融主要有第三方支付、供应链金融、互联网整合销售金融产品(如余额宝)、P2P网络借贷、和大众筹资五种经营模式。

近年来,我国随着互联网金融市场获得了高速发展,《电子签名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但是,互联网金融的虚拟化、跨国界经营、高技术装备水平、法律缺位等问题,也使其比传统金融的风险管理具有更大的复杂性,监管难度加大对我国的金融安全防范体系乃至经济安全都构成了重大的挑战。因此本项目拟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介绍常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控制方法,结合国内的具体情况提出针对性建议。

目前,国内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偏向理论分析,如吴晓灵在(2013)介绍互联网金融的主流形式时对互联网金融对监管的挑战提出建议,一是要实现市场监管、行为监管和股权管理的分开,二是要扶持行业自律组织;郑重(2012)指出需要从创新与监管、消费者权益与金融机构利益、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国内外监管四个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进行控制和协调;潘静(2013)以余额宝为例对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也得理财服务的创新情况进行介绍,从而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并提出对其加强风险管理。

二、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里,网络的安全十分重要,一旦互联网发生问题,会导致银行业的损失非常大。如果一个国家的互联网发生问题一个星期以上,金融系统就要崩溃。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风险是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不确定性、不可控性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既包含了金融风险,又包含了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特征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强传播性、影响瞬时性和复杂性,以及互联网金融边界模糊,增加了金融风险的可能性。本文旨在通过阅读文献,对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和发展状况进行分析,从中得出互联网金融可能存在的种种风险,依次从系统方面、互联网企业方面、消费者方面及操作和监管方面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给出预防风险的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依托发达的计算机网络开展,相应的风险控制需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将金融与互联网绑定在一起,风险问题也变得不可小觑。因此,互联网金融的有效运营离不开安全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信息池的安全性、密钥技术的不完善性、技术的不安全性导致的黑客入侵,计算机病毒感染导致的资料泄露等,都会给互联网金融的有效运营带来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企业所面临的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中,除了互联网自身不可规避的系统性风险以外,互联网金融企业往往也面临着风险,比如:在客户的资金安全、客户的信息安全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等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都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和信息管理风险。然而,这些风险当中,对企业来说最重要的还是信誉风险,一旦因为种种原因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带来信誉风险时,客户就会对该企业失去信心,产生信任危机,或者该企业提供的服务水平无法达到客户的预期水平时,消费者就会转向别的企业,使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客户流失和资金减少的危机。

(三)互联网金融下消费者面临的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下,老百姓对互联网金融的界定并不是很清楚,随着炒作的越来越热,和人们理财意识的不断加强,传统的金融服务无法满足消费者差异化服务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涌入互联网金融当中,并且,有的是以一种盲目跟风的态度参与其中。消费者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因此,如何维护消费者的安全也就成为互联网金融的重中之重。在网络全面覆盖和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情况下,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受到威胁,一旦系统遭到黑客或病毒的冲击,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就会泄露。消费者面临的第二个风险是资金的安全,毕竟,互联网金融是一种虚拟的金融,消费者的资金投入其中以后,就会以电子货币的形式存在,其风险,也是自己不可控制的。一旦该金融企业遭遇到风险,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就会面临威胁。

三、互联网金融防范对策

互联网时代,伴随着效率的提高,成本的降低和消费者群体的扩大,风险形成和传递的速度也大大加快了,风险管理更加复杂。所以,对金融监管来讲,需要进一步加强,而不是放松。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这是对创新的鼓励,对互联网促进传统行业升级换代的高度认可。对于蓬勃发展、草根起家的互联网金融来说,这是一次正名,国家正式认可了“互联网金融”的提法以及相关的理论表述。互联网金融已经被提到新的高度,进入全新的发展半径。

(一)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措施

在对移动支付引发的风险问题,应该从整个支付链的整体角度来考虑完善安全防护措施,综合考虑每个参与要素的风险影响因素。目前,商业银行已经采取部分措施来解决客户端环境的复杂风险问题,研制开发面向对公客户和高端客户的定制移动终端,开展对资金安全性要求更高的业务品种。在对业务运营系统的风险防控上,建立专业的团队来挖掘金融业务创新的可能风险,对已暴露的风险问题进行深度分析,从整体系统层面提出整改举措。

(二)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防范措施

在管理行业间的关联性风险方面,银行业和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在现有的风险管理模式上采取一些新的措施。对银行业来说,应该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及其他金融企业的交流合作,形成长效的合作机制。在管理模式上,可以成立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监控微博、大型社区论坛等大众化、快速传播的新媒体舆论,及时发现风险并进行应急处理对金融监管机构来说,应加强分业监管下的联合,并与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进行合作,规范信息行业、电子商务等的相关业务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健康有序发展。

(三)消费者面临的风险防范措施

在消费者信息防护及权益保护方面,一是保护消费者,二是对每一笔交易信息进行充分备份,包括实名制等,这是为了将来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可以提供充分的依据。美英两国的监管机构认为,他们有责任保证在互联网平台上交易的人的身份识别,但是不负责风险的大小。电子商务及互联网企业应该加大对客户信息防泄漏的防护体系建设;银行业应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防控,在金融创新时把握好便捷性和安全性的平衡,创新出针对不同风险承受群体的金融产品以满足客户的差异化需求;监管部门应加强在金融创新方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工作,尽快完善消费者损失索赔的法律规范,以切实减少客户的实际财产损失。

四、结语

无论传统银行业也好,新兴互联网企业也好,谁都无法忽视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趋势,以及它对经济发展的巨大改变。互联网金融或将颠覆掉的不是金融等某个具体行业,而是对传统金融生产和服务方式的升级,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鲶鱼效应”给金融创新提供了非常强大的支撑。因此,我们应该在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前提下,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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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兆星.巴塞尔Ⅲ落地 银行业监管迎来新标杆[N].21世纪经济报道,2012年6月15.

[3]杜金.银行业风险管理模式正发生转变[N].金融时报,2013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