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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法

时间:2023-06-05 09:57:42

案例分析法

第1篇

有关合同法的许多制度,专家、学者、法官论及众多,我院法官已聆听过多堂知名教授生动讲授,故对本次研讨中所涉合同法制度内容,我不作介绍。德国专家分析案例的方法,虽是从律师的思维角度进行的,但我觉得对法官审判、分析案件和学习法律很有启发和参考意义,有必要作一介绍。

案例分析所包含的要素

一、具体的诉讼请求

当民法应用于实践时,开始的情况总是一方要求另一方做什么或不要做什么。一方只要声明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情形是很少的。例如,一方要求另一方偿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一方要求所有权的转移或对缺损货物进行维修。仅仅要求声明一份合同的有效性只是例外。

二、法律根据

中国法律是成文法体系,法律根据是成文法或合同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要满足法律要求,法治的管理就意味着每一个诉讼请求都要依法判决。依法提出的诉讼请求,其根据可以是成文法或协议。审议诉讼请求时,若没有参考法律根据则构成了对法治原则的违背。

为诉讼请求寻找法律根据并不总是容易的。并非法律中的每项规定都一定代表一个诉讼请求的法律根据,法律根据的共同特点是能够将一定法律后果与事实情况联系起来,如“如果……,则有权或可以……”。而法律还包括纯粹定义、描述性或介绍性条款,他们不是诉讼请求的法律根据。例如《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是定义性条款。而《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中法律后果“不承担民事责任”和事实要素“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就联系起来,后加的部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法律后果进行了限制,这是法律根据。

一个法律根据就构成一个抽象的诉讼请求(“如果……,生产商要承担民事责任”),在具体案例中就会引出一个具体的诉讼请求(“A公司向B公司索赔”)。

三、“归入”的技术

为了检验一方对另一方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首先要提出以下问题:谁基于什么理由向谁要求什么?该项请求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如果在合同或成文法中找到了诉讼请求的根据,这些事实就被“归入”了,换句话说,即符合了这个根据的每一个前提。因此,这些“归入”基本上可以看成是诉讼请求的抽象法律条款与具体案例事实的比较。“归入”所隐含的意思就是政府为其管理下的法律关系各方设立抽象的规则,具体的案例在解决时要将这些抽象规则与相关事实进行比较。

四、解释,法官量决

成功“归入”总是假设成文法的确切内容是被清楚了解的。如果法律使用者发现成文法的内容不能被清楚了解或发现法律有漏洞,其一般并不会自己填补漏洞,而是要求有能力的更权威的机构来提供官方解释。在中国,法律解释有三种途径: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国务院或其部委进行行政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司法解释。最多见的是司法解释。不论解释如何,法律使用者还有空间运用自己的判断来定义不完整的标准或是评价事实。解释与量决是案例研究中总会碰到的。例如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以及“不可克服”本身是未经定义的说法,因此最终只能由法官决定一项事实究竟是否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多数时候,法院可以作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但没有对错之分。

五、应适用的法律

是指适用中国法律还是外国法律的问题。

案例的解决方案

一、阅读并整理案件的事实

第一次先通读案件的事实,对案件有个大概的印象,而不要在第一次阅读后即急于追踪解决具体问题。再一次阅读案件事实,决定哪些是主要问题并给出初步意见。将事实加以整理系统化。找出当事人以及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

二、对诉讼请求加以区分

分三步:

1、提出“谁向谁根据什么法律提出什么请求?”

2、区分有关各方:C提出对A的诉讼请求……;C提出对B的诉讼请求。

3、区分诉讼请求的目标:C提出要求A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C提出要求A归还财产的诉讼请求。

三、找出法律基础

1、适用哪国法律。

2、哪部法律或条款其法律后果与原告的诉讼请求相对应(例如在原告要求违约赔偿时不要去找损害赔偿的诉讼根据)。

3、如果一个诉讼请求有多个适用的法律根据,要考察每一个。

4、“归入”:将法律根据的抽象前提与案件的具体事实比较。

四、异议

如果所有事实都能成功地包含在合同或成文法中,该诉讼请求即可存在。下一步就是考虑对手是否能够针对该诉讼请求提出异议,因为这会完全阻止该诉讼请求的提出,随后破坏该请求,或至少阻止其执行。一

旦提出异议,无论是合同异议还是法律异议,其每一个前提都要被考虑是否被事实支持。

五、最终结果

第2篇

关键词:刑法案例分析;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司法考试

如何对刑事疑难案例进行分析,是法律教学、司法考试和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法律专业在校学生和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掌握的基本方法。案例分析的方法,从实质上说,是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理解、掌握和综合运用。近年来,案例分析在司法考试、法律专业自学考试、检察官素质考试等法律考试中所占分值有逐年增长的趋势,考试中不仅有专门的案例分析题,而且选择题也常以案例的形式出现,要求应试者从所给的数个答案中选择出正确的答案。正确掌握刑事案例分析的方法,无论对在校生还是应试人员以较好的成绩通过司法考试,还是对司法工作人员搞好业务工作,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以下介绍刑事案例中刑法案例分析和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

一、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是指根据所给案例,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定罪量刑所作的分析。刑法案例分析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二是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三是阐述定罪量刑的原则(如果是司法考试,只需阐述定罪量刑的原则,不用指出具体适用的刑罚)。具体又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定性

首先需要确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肯定不外乎两种结果,构成犯罪和不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必须说明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例如: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在主观上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是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属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不是犯罪。根据我国刑法,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主要有:

1、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即使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在法律上找不到任何相关规定,就必须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来处理,不能以犯罪论处。例如,1979年刑法第160条流氓罪中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包含了鸡奸行为。但1997年刑法将流氓罪分解为四个新罪名,并取消了原流氓罪的法条,但在新分的四个罪以及其他的各项罪名中,都找不到有关鸡奸行为的规定。因此,对1997年刑法生效后发生的鸡奸行为,就不能再以犯罪论处。

2、刑法第13条中规定的“但书”,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书”所说的情况,主要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些罪名,如盗窃罪、侵犯通信自由罪、交通肇事罪等犯罪,在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达不到构成该罪所要求具备的条件时,不能以犯罪认定。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因此,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以外的犯罪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换句话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负责,如果实施了这8种犯罪以外的犯罪的,则不负刑事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犯罪的,仍应当负刑事责任。它们是:奸淫幼女的(第236条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7条第2款);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38条第3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92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第267条第2款);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第269条)。

5、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这里指的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6、属于意外事件的。即刑法第16条规定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但在案例分析时,应当注意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的犯罪之间的界限。

7、正当防卫的。即: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和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在上述两款之外,属于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8、紧急避险的。即刑法第21条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但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9、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即犯罪已过刑法第87条规定的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需要注意的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定罪

如果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进一步确认构成什么罪,并说明构成该罪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在案例分析中认定犯罪的程序一般是:

1、根据所给案例,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2、阐述该罪的概念和特征。

3、说明认定构成该罪的理由。主要是根据案例所给的事实,依据犯罪构成的理论和刑法分则中该罪的构成条件,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均符合刑法分则关于该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构成该罪。

4、注意罪名的转化。某些犯罪行为,从表面上看,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但刑法分则对这类犯罪在发展到某种程度时又规定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文定罪处罚。这类罪名转化的案例,近年来在考试中经常出现,应当引起考生的注意。这类转化的罪名主要有: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等等。

5、有时候还需要证明行为人为什么构成此罪,而不构成彼罪的根据,即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这一点一般不是必经程序,但有时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者回答。所以,考生在复习时,也应当注意掌握罪名认定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目前,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罪名共有413个,如果要全部记住,难度很大。但在司法考试、自学考试以及检察官素质考试中,都有考试大纲,在考试大纲中,一般都详细划定了考试的范围、需要掌握的常用罪名等。应试者只需将考试范围内的应当掌握的罪名熟记即可。在复习准备中,要认真把握好各罪名的概念、特征和认定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考试时,也就不难确认所给案例的罪名性质以及对此展开分析了。

(三)定罪和量刑原则的运用

司法实践中,完全根据刑法分则定罪和量刑的情况极少,通常还要根据犯罪事实综合运用刑法总则与分则中规定的原则。作为考试案例也同样如此,在案例所给的各种事实中,肯定还有一些需要运用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迄今为止,笔者还从未看到过仅需依据刑法分则就可以定罪量刑的考试案例。因此,在审查所给的刑事案例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实和刑法的相关规定:

1、行为人的年龄。刑事案例中给定行为人的年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注明行为人的年龄;另一种是同时注明行为人的出生日期和实施犯罪的日期,此时就需要用后者减去前者求得行为人的实际年龄。在年龄的认定上,一律以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行为人只有在过了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的第二天起,才算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一定要注意不满14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这三个年龄段,这三个年龄段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有直接影响。例如,对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的,必须阐明行为人具有刑法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以及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2、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应特别注意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生效这个日期。凡是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并在1997年10月1日前判决未生效的,都要根据刑法第12条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

3、行为人的人数。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是故意犯罪且为2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应适用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在案例分析中需要分清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所起作用以及阐明刑法对主犯、从犯、协从犯、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4、行为人在实施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状态。行为人在实施故意犯罪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因为客观或主观上的原因,使犯罪停止下来,从而形成犯罪的预备、犯罪的未遂和犯罪的中止。因此,要仔细分析行为人在犯罪的什么阶段,是由于客观还是主观上的原因使犯罪停止下来,从而认定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同时阐明刑法总则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转贴于

5、行为人的身份。要特别注意行为人的身份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不同的身份会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例如: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最主要区别就在行为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此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某些犯罪时,虽不影响定罪,但在量刑时要从重处罚。如国家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等等。

如果犯罪主体是单位的,也要阐明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应当适用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6、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数个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需要分清是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还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发现漏罪的;或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这几种情况,然后分别根据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7、行为人是否为累犯。如果案例给了行为人以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过刑,且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的时间不满5年,又再次实施故意犯罪的,有可能构成累犯。应阐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累犯不适用缓刑,累犯不得假释的原则。

8、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后,是否有自首、立功的情节。如果有,也需要阐明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立功的处罚原则。

9、其他需要运用总则的情况。如:精神病人犯罪的;聋哑人、盲人犯罪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缓刑、假释期间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使用特别的方法犯罪的,等等。这类情况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也有影响。

二、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是指根据所给案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判、刑罚的执行过程中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所作的分析。从这几年的考试案例看,主要是从所给的案例中在程序上找错。一般来说,错误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不当

主体不当,是指权力行使人无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该项权力,或者虽有权行使,但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对行使人行使权力作出限制的。如: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属于主体不当。再如,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曾担任过一审合议庭的成员,在发回重审时,又参加了另行组成的合议庭的,亦属于主体不当。

(二)适用的对象不当

适用的对象不当,是指权力主体在适用法律时对法律适用的对象发生错误。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的5种强制措施,其适用对象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他任何人都不能适用。司法实践中,即便是证人、被害人不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活动,也不能对证人、被害人适用强制措施。

(三)时间或日期不当

时间或日期不当,是指权力主体在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力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或日期。在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法条都规定了相应的时间或日期,以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例如:对犯罪嫌疑人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或者连续拘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不得超过6个月,等等。权力主体在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力时,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或日期,也是一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

(四)适用程序不当

适用程序不当,是指权力主体在适用法律时,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例如: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当中的任何一个程序都不能省略。又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必须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不得直接提交到上一级法院。再如: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不是依法改判而是发回重审的,等等。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未得到保障的

在刑事诉讼法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也作了规定。其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有权利还作有特别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如果其应当享有的权利未得到保障的,也是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刑诉法第14条第2款:“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第34条第2款:“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152条第2款:“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第213条第3款:“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2、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刑诉法第60条第2款:“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第105条第3款:“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第112条第2款:“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152条第1款:“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第214条第1款:“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第211条:人民法院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3、一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方面的规定有许多,例如刑诉法第11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34条第3款:“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96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享有一项重要的权利,即: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对刑法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282条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外,不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的义务,侦查人员不得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

(六)律师、辩护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未得到保障的

在刑事诉讼法中,对律师、辩护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也作了规定。律师、辩护人在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时,司法机关不得限制或阻碍。这些权利主要有:刑诉法第96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第96条第2款:“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第36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37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3篇

合同作为交易中一个重要因素,既是商品成功交易的基础,也是保证进步的需要。在现实生活中,保护合同的正常运行是每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民法》在合同保护中的作用和地位也是不可忽视的。

一、案例

二零零八年七月某日,王某向张某借款两万元整。后来张某还为王某垫付了其他费用共计一万元整。二零零八年八月某日王某向张某出示了一张三万元的欠条。就再出示欠条的第二天,王某和张某签订了关于车辆管理的协议。协议中要求张某来对王某的车辆进行保管,期限到所欠款还清为止。若王某两年后依然没有经济实力来将欠款还清。该车便归张某所有。现在王某提起诉讼,理由为张某要将该车辆进行典当,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关于车辆管理协议,将汽车进行返还,并且还要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整。原告在进行诉讼中,向当地法院出示了车辆管理协议、购车发票等证据,证明该车辆系车主花四万元购买的。王某和张某只要求对车辆进行看管,没有对车辆进行任何质押;证人和证言均可以证明被高有违约的意向,即出售双方签订协议的车辆。被告向法院提供了双方的车辆管理协议以及欠条等证据,来证明双方签订的为质押合同,自己没有违约,并且否认了证人的证言。

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审理中,通过合议庭评议方式,形成以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将该份协议视为部分无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所质押的车辆所涉及禁止部分的内容无效;第二,由于原告有向被告将车辆进行出售的意识,并且有证人当庭作证,被告违约。wWw.133229.COM本文由http://收集整理

第二种观点将该份协议视为完全无效,所签协议涉及的车辆应该还给原告。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协议中涉及双方约定的内容指向并不明确,涉及到还款期限及车辆归还问题都有矛盾之处;第二,双方还对汽车流动禁止的事项进行了约定。

第三种观点将该份协议视为部分无效,但是剥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双方在协议中签订了关于汽车在一年后的归属问题,债权人应该拥有汽车,这些内容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即这一部分的流质禁止不受法律保护;第二,被告与原告的协议中的其他事项可以通过合同法进行解决;第三,证人所提供证言证据不足。

二、案例分析

从本案案情来看,原告与被告争议焦点为证据证明的效力问题以及合同的效力问题。本人认为第二种观点正确,理由如下:

第一、该合同应该视为部分有效。因为仔细研究双方研究的内容后,可以发现原告是出于使自己的债务得到清偿的目的,才向被告出具的协议。这些合同中的内容都应该归于质押担保合同的范畴。笔者认为该案所涉及到合同应该属于质权合同。并且双方都对担保期有明显的时间界定,即债务还清时。依据我国担保法可以得知,双方担保时间最长期限应该为2年,时间从还款开始时算起。双方协议若原告一年后没有经济能力进行还款的话,车辆就归债权人所有。这些内容都在担保法中有涉及,即约定流质禁止的事项。

第二、这个合同应该归属于质押合同,而不属于保管合同。原告在法院进行诉讼认为双方协议都应该归于保管合同,而不属于质押合同。但是我们从合同的内容上可以得出,双方签订该合同的目的均是为了债务得到履行。因此说这个协议涉及到的内容应该归于质权合同。因此原告认为俩人签订的协议为保管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第三、原告的证据效力不足。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相关证据中关于被告违约问题的仅仅只有一份,我们通过分析并不能得出被告违约的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词及证人仅仅是一面之词,直接被被告否认,由于原告只有一个证据可以进行证明,没有其它涉及到本案的证据来使这些证据成为一个证据链。所以根据我国《民法》中的内容规定,单方面的证据不能够直接来对案件的真实性进行判定。所以本案中原告的证据存在较大的不足之处,即不能够确定被告违约的真实性的问题。另外,即便某些证据可以一定程度地反映出被告有想要将车出售的意识,但是实际上被告并没有出售该车辆,也没有构成真实的合同,所以说原告提供的证据仍然得不到支持。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思想犯的惩罚有过多的规定,所以法律不需要对意识形态上的东西进行明文规定。即有证据表明被告已经与他人存在合同销售关系,直接或者间接伤害到了原告的经济利益,原告的请求才有希望得到支持。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原告在对双方签订的协议性质认定上是有偏差的,从而使证据准备不够充分,不能够认定被告违约行为的真实性。因此,法院做出以上判决是非常准确的。三、结论

第4篇

?从理论研究的角度看,王长沛教授的这些工作应当说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因为,这正是

?当然,这方面的工作又只是刚刚开始,要真正搞好“案例分析”,应当说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以下就从这样的角度,特别是围绕如何通过案例分析促进实际的教学工作提出一些初步的意见.

?第一,“案例分析”当然以案例的收集作为实际出发点.但是,除去“以生动活泼的形式呈现学生做数学的真实过程”以外,笔者以为,我们又应在案例的分析上花更大的力气.因为,如果忽视了后一环节,那么,即使人们可以由所制作的录像获得一定的启示,诸如“难道我们的学生具有如此巨大的潜能?”“难道我们的学生连这些简单的数学都不懂?”等等;但这主要地仍只是一种即时的、素朴的反应,更是与教师的实际教学活动相分离的.从而,即使我们积累起了众多的案例,但最终却很可能获得这样的结果:现场的演示引起了强烈的反映,人们纷纷做出各种各样的评论,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引导与深化,这些反映就始终是分散和零乱的,这样,对相当一部分人来说,最后就很可能没有从中得到任何真正的启示或教益,另外一些人在当时可能领悟到了某些东西,但由于未能得到及时的强化,更由于所说的案例又“聚集在学生做数学上”,因此,这些认识也就往往不能在头脑中真正得到确立,更未能对改进实际教学产生持久、稳定的积极效果.

?作为一个反例,笔者在此并愿提及以下的事实:在对美国进行学术访问期间,我曾参加过一个数学教育博士研究生的论文答辩会.当被问及其所做的工作时,这位研究生展示了她所制作的近百盘(关于学生学习活动的)录像带,并说:“这就是我的工作.”这些录像带的制作当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工作,但是,人们还是要问:“所有这些录像带又究竟说明了什么呢?”显然,如果我们不能对后者做出明确的说明,那么,单纯的数量积累就是毫无意义的!

?综上所述,相对于案例的收集而言,我们就应更加注意对于案例的深入分析,特别是,就案例在教师培养活动中的应用而言,我们不能消极地期待教师会由观看录像等而在教学观念上发生迅速的转变,而应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以使之由一种自发的行为转变成为自觉的行为.

?第二,从根本上说,我们之所以要深入地去了解学生在数学学习活动中真实的思维活动,无疑是为了更好地去进行教学.也正因为此,笔者以为,我们关于学生学习活动的案例分析,主要地也就应当集中于如下的问题:这对于我们改进教学有什么启示?

?为了清楚地说明问题,可以联系王长沛教授在上海所演示的以下案例进行分析.

?三个小学生被要求解决如下的问题(凭记忆复述,因此不很准确):

?一个抽屉中放有80个红色的小球,70个白色的小球,60个黑色的小球,50个兰色的小球.小球的外形完全相同.一个小孩在看不见的情况下从抽屉中随意取出一些小球,问他至少要从中取出多少个才能保证其中一定有10对颜色相同的小球.

?尽管这一问题有一定的难度,但是,这三个学生通过积极探索,包括相互合作,最终成功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从而,这就清楚地表明了学生中的确存在有巨大的潜能.

?但是,从教学的角度看,我们在此又可引出什么样的结论呢?特别是,在充分承认学生具有创造性才能的同时,教师在此又应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

?具体地说,笔者以为,在上述的解题过程中教师应当发挥积极的启发或引导作用,包括在学生遇到困难时通过给予适当的启示以帮助学生克服困难,以及在学生成功地解决了问题以后帮助学生做出必要的总结,从而使之从不自觉的行为上升为自觉的行为,特别是在思维方法上更能有所收获.

?例如,上述问题的求解事实上包括了两个关键点:一是以5作为考虑的基本单位,二是应当考虑每次配对后的余数——只需要把这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我们就可成功地解决上述问题.

?由录像可以看出,这三个学生事实上就是依据这样的方法解决问题的.但是,在此要强调的是,尽管学生通过主动探索成功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对其中的关键点已经有了清楚的认识,因此,这就应当被看成教师的一项重要工作,即是在所说的情况下应当帮助学生对解题过程做出认真的总结,以清楚地认识其中的关键点,从而也就可能在新的不同场合加以推广应用.

?当然,后者并非是指教师在此应当直接去点明所说的关键点;与此相反,笔者以为,更为恰当的做法是,教师可以对原来的问题做出适当的变形,借以启发学生建立起自觉的认识.例如,如果我们将问题变化为抽屉中放有五种或六种(而不是四种)颜色的小球,就可帮助学生清楚地认识第一个关键点,也即实现由不自觉行为的重要转变.

?另外,与所演示的情况不同,如果教师所遇到的是这样的情况:尽管学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却始终未能解决问题.这时教师可提出这样的问题:我们能否首先解决较为容易的问题?即如至少要从中取出多少个才能保证其中一定有一对(而不是十对)颜色相同的小球?又至少要从中取出多少个才能保证其中一定有二对颜色相同的小球?事实上,在所演示的录像中,那三个学生也正是通过特殊化而发现了上述的两个关键点.从而,这也就清楚地表明了这样一点,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在问题最终得到解决以后,我们又应帮助学生在思维方法上做出总结,即如加深对于“特殊化”这一方法的认识.

?值得提及的是,王长沛教授在会上并曾提到以下的事实,即他的合作者曾要求高中学生求解同一个问题,而所得到的结果则是“完全出乎预料的”,即高中学生的实际表现并不明显优于小学生.在笔者看来,这事实上也就清楚地表明了思维方法的重要性,这就是说,如果我们忽视了这样一点,那么,即使他们曾经成功地解决了成千上万个问题,但其解决问题的能力却并没有得到很大的提高.

?第三,笔者以为,以上的分析事实上也为我们深入地开展数学教育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思路,这就是说,与所提及的“纯自然状态”下的学习情况的真实记录相对照,我们也可以教师指导下的学习作案例,并通过两者的比较分析引出进一步的结论.

?例如,对于以上所说的两个建议,即在学生成功地解决了问题的情况下,教师可以通过问题的适当变形启发学生对其中的关键点与相应的思维方法建立自觉的认识,以及在学生遇到困难时通过方法论的启示以帮助学生掌握解题的关键,我们都可作为案例进行仔细的研究.另外,我们还可通过比较研究对不同的教学方法及其后果做出深入的分析.即如什么是教师进行干预的适当时刻和方式?这种干预又有什么样的实际效果,包括短期效果和长期效果?

第5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 合作讨论 探究性学习

前言

随着素质教育的进一步推进,经济专业课教学的理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教学理念的转变必然带来教学方法的变化。案例教学越来越引起广大专业课教师的重视。

一、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案例教学具有三个重要特点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第一、案例教学是讨论对话取向的而非灌输“独白”取向的。案例教学强调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讨论对话,重视师生以及生生之间的平等交往与彼此的尊重和信任,注重形成相互间的理解与沟通。案例教学的这个特点体现了“一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的新课程理念。每个学生都是独立于教师的头脑之外,不依教师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教师不但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学生,而且连自己的知识也是不能强加给学生的。案例教学法让学生自己感受事物、自己观察、分析、思考,从而使他们自己明白事理,自己掌握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第二、案例教学是集体合作取向的而非个体“单干”取向的。案例教学强调有效的学习只能发生于共同的合作与集体之中,传统的教师讲学生听的那种单干方式是与案例教学的思想背道而驰的。案例教学的这个特点体现了“面向全体学生”的新课程理念。案例教学满足了不同层次的学生需求,在充分尊重每一个学生发展权的基础上,遵循学生的心理发展规律,承认他们的理解能力和最终发展程度上的差别。案例教学给每个人提供了创造才能的机会,鼓励他们通过讨论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合作、探究的课堂处处洋滋着民主的气息,宽松和谐的气氛,使每个人都充满自信,充分发展了他们的潜能。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了基础,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支撑。第三,案例教学是批判反思取向的而非结论教条取向的。传统的教学模式强调“正确结论”的至高无上性,学生的义务就是要循规蹈矩地遵从那个神圣不可侵犯的标准化、程式化、固定化结论。而案例教学强调学生的自我探索,珍视学生个人的想法和意见。案例教学为人们反思自我、社会及其两者的关系提供了可能性。探究式案例教学通过把一些真实典型的事例展现在学生面前,要求他们设身处地地作出反应,让他们分析、推理、思考、概括,帮助学生逐步改变原有的单纯接受式的学习方法,提供了一个相对个性化的、多渠道的获取知识的机会,形成了主动参与、探究发展、交流合作、乐观向上的学习方法,符合新课程“一切为了学生的终身”的价值取向。

二、案例教学法中案例的选择

学校是学习的小课堂,社会是学习的大课堂。案例是现实问题的缩影,它能把大课堂中的真实生活引进小课堂,通过展现一些真实的典型问题,让学生进人案例情景,设身处地地做出反应。但案例不是信手拈来的,而是事先经过精心选择的。一个好的案例是一种把部分真实生活引入课堂,从而可使教师和全班同学对之进行分析和学习的工具,它可使课堂讨论一直围绕只有真实生活中才存在的棘手问题来进行。所以案例的选择,应依据教学目标、课程内容,以及案例教学法的特点进行选定。教学案例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教学效果的好坏。能够适应新课程教学的教学案例应该具备以下特点:

第一、目的明确性。进行案例教学的目的之一是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一个良好的案例至少应该能使学生通过讨论加深对课程中的某些重点和难点的理解,并能利用课程中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从而使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大的提高。

第二、生动典型性。应从千变万化、错综复杂的的实际活动中,分门别类地选择和整理出具有代表性的经济法实例,并能反映同类事物的一般特性,对学生能起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作用。同时选择的案例必须生动活泼、引人人胜,这样才能引起学生的兴趣,以便展开深人的讨论。

第三、综合时效性。教学案例要具有一定的难度,不要过于简单也不应是陈年旧事。应有意识的选择一些有一定难度、紧跟形势的案例,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感兴趣,可激发学生进行深人仔细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价,便于对这些难点和重点问题的认识和掌握,从而取得更好的整体教学效果。如在讲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的义务时,举了网吧非法通宵营业致学生死亡的案例,切中了学生的关注点、兴奋点,使学生在饱满的精神状态下完成了学习任务。

三、案例教学法的组织实施

案例教学实质可归为一种研究性学习。“研究性学习是以学生的自主性,探究性为基础,从学生的生活和社会生活选择和确定研究主题;主要以个人和小组合作的方式进行,通过亲身实践获得直接经验;养成科学的精神和科学的态度,掌握基本的科学方法,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最常用的是讨论法和实验法。我认为讨论法案例教学大致可分为以下四个步骤:第一步是阅读案例、个人分析阶段。这是案例讨论的准备阶段,由教师根据课堂教学要求选好案例,下发案例材料(教师可以选择一个或几个案例,提前一周左右发给每一位学生,)或创设案例情境,同时。下发一些思考题,供学生分析、阅读。

有些与生活联系比较密切的案例可以提前发动学生自己搜集、归纳、案例应贴近现实生活,可读性、趣味性较强,适合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认知水平,学生能很快进人了情境;了解、掌握案例中揭示的有关事实、情况;很容易将自己已有的知识与过去形成的经验与案例展示的背景材料整合起来,通过思考、分析、推理,从个体的角度形成初步的结论;同时在此过程中获得乐趣、自信及终生学习的方法。第二步是分组讨论、形成共识阶段。合作小组是课堂上自主、合作、探究的基本单位,为了最大限度的发挥好讨论的效益,根据我校实际,把每4位同学划为一个合作小组,讨论中小组的每个成员都要简要地谈出结论形成的过程和思考,允许意见不一致甚至完全相反。记录员应认真把意见记录在《合作小组讨论记录本》上,讨论一致的形成本组意见,有疑同的带人全班讨论。通过分组讨论,使大家对于复杂的安全的观点能够充分展开,在这个过程中,互相启发,相互补充,分工协作,鼓励支持,便可以逐渐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谋求最佳的解决对策。这一阶段工作主要是由学员自主完成的,教师只

需适当维持课堂秩序,控制讨论节奏即可。第三步是正式发言、全班交流阶段。全班讨论是小组讨论的继续,由组长汇报本组的观点,同时将本组案例分析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出讨论,全班讨论时教师要鼓励学生多角度、多层次的看问题,通过摆事实的方法讲道理,使不同观点相互补充、相互接纳,形成合力解决问题,继续允许不同意见进行争论,集全体同学的智慧,共同讨论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还要进行必要的引导,使案例讨论紧紧围绕中心问题展开。但是教师一般不轻易参与争论,也不发表权威性意见。只是鼓励大家充分表述自己对问题的理解及分析,同时注意吸取其他人的见解,发言时要求尽量做到逻辑清晰、言简意赅、有理有据。第四步是总结归纳、消化提升阶段。在全部讨论结束后,教师要进行系统的总结。教师对案例讨论结果不应简单做结论,而只就整个讨论情况做出评价,指出案例涉及的理论问题及讨论的优点和不足,并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进一步引导其深人思考,这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所在。对学生的讨论情况进行总结,既要充分肯定学员讨论中的科学分析和独到见解,也要指出其中的不足,如发言的热烈程度,论题的集中程度,问题分析透彻程度等。这样有利于逐步提高案例讨论的质量。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要求学生写出案例分析书面报告,以此来锻炼和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全局观念和书面表达能力。

四、运用案例教学法中注意问题

第6篇

1.1学生现有的知识体系不能满足教学内容的要求

经济法涵盖的知识点非常多,需要学生要具有丰富的知识理论体系,但是高职院校对经济法的开设一般是在学生入学之后的第二年,学生对法学的前期基础知识几乎空白。因此学生只是熟读了课本,却不能吃透该法律的内涵。导致学生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更谈不上灵活运用相关法律来处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出现的实际问题了。

1.2传统应试教育制约教学手段创新

教师重理论知识教学、轻实践能力培养;重考试成绩提高、轻创新思维拓展。具体到实践中就是教师采取应试的教育模式,结果导致教学手段被限制,例如基于课时的限制,很多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得不得采取讲授的方法,而不能应用多种教学策略的方法,结果忽视了向学生阐述相关立法的原则与初衷。学生学到的知识永远离不开课本,离不开教材,一旦走向社会就会力不从心,不能将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

1.3教材混乱,教师不精

教材是支撑整个教学体系的重要因素,是学生学习的重要工具,因此教材的质量直接影响教学质量,但是结合当前高职院校经济法教材的现状发现,目前存在教育体系中经济法教材种类比较多,截止到目前为止有十几种版本的教材,过多的教材版本会给教育教学带来系列的问题:一是过多版本的教材,导致高职院校在选择教材时缺乏针对性,使得教育目的不明确。二是教材内容的繁琐,影响学生的学习效果。以我院校使用的教材为例,我院应用的教材多则500多页,大量的内容依靠教师在课堂上讲解是不现实的,因此需要学生通过自学进行,而由于经济法具有非常专业的知识结构,因此学生的自学又很难得到应有的效果。三是教材的内容比较落后。近些年我国相关法律在不断更新,但是教材的内容却没有及时更新,结果导致学生学到知识具有滞后性。经济法教学内容丰富、抽象,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要求教师知识全面。然而,教经济法的教师主要是从相关院校毕业之后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他们缺乏相应的实践经验,因此该部分教师在教学中也会忽视实践教学。

2将案例教学融入到经济法教学中的意义

2.1有助于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和积极性的调动

经济法教学中艰深晦涩的法律条文会让学生产生厌倦、抵触的心理,典型案例则具有生动性、真实性和具体性的特点,两者的有机结合能让课堂变得活跃、愉快,激发学生深入钻研的求知欲望和自觉思索、主动创新的热情。而兴趣是学习的第一老师,能够由内而外充分挖掘学生的潜力,让学习变成一件主动的事情,实现从“让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大大提高教学效率和学习成绩。

2.2有助于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是经济法教学区别于其它课程的一个重要表现。选择恰当的案例,让学生自行组织信息,运用已学的知识再现真实的情景,优选出最佳的解决方案,能够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记忆和对案例的印象。这样经济法理论知识才真正转化为动手操作能力,才真正体现出其课程设置的意义所在。

3经济法教学应采取的措施

基于高职院校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教学工作经验以及参考相关文献,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3.1创新教学方法

经济法教学不同于其他学科的教学,因此在进行经济法教学的过程中除了沿用传统的教学方法之外,还需要创新教学模式,建立多种教学模式相结合的教学策略,并且根据具体的教学内容选择相应的教学方法。比如在进行概念教学时需要教师采取传统的教学方法,即重点进行讲解式,而在进行相关立法方面的知识时,需要教师采取案例教学法,通过真实的案例将相应的知识融入进去,以此加深学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力。

3.2选取合适的案例

案例可以是来自教师的司法实践活动,也可以来自查阅资料。在选取案例的时候,应遵循的原则:一是典型性原则。典型就是要求教师选择的案例要具有时代代表性,能够体现出经济法的核心内容。教师选择典型案例需要教师要多关心社会中发生的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例,通过典型案例的引入引导学生进行讨论,提升对相关知识的理解。二是针对性原则。案例的选择必须要具有服务教学任务的性质,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考虑如何通过案例引入引导学生进行相关知识的学习,以此达到教学的目标。三是启发性和疑难性原则。启发性是案例引入的最终目的,如果只是一味的强调通过案例引入让学生学习到相关的知识并不是案例教学的真实目的,而是要求通过案例引入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和质疑能力,提升他们独立分析案例的能力。

4实施案例教学应注意的问题

4.1提高教师自身素质

教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教学效果。要讲好经济法这门课程,至少需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1)构建多元化的知识结构。实施案例教学除了要求教师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之外,还要求教师要更多的掌握其他专业知识,尤其是要具有将多种学科综合应用的能力。例如基于高职经济法教学需要,很多金融知识、会计知识以及文学知识等都会应用其中,因此需要教师要具有全面的综合素质。总之经济法包含的知识点比较多,如果教师的综合素质不够其势必会影响教学的效果,最终也会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如果教师对经济法有联系的其他知识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知识的渗透力不足,无法满足学生的求知愿望,打开学生的知识视野,激发学生的求知欲。(2)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及时的教学反思能力。教师在实施案例教学时,首先应当明确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方式、方法和过程,才能灵活、熟练地运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并能获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4.2明确的教学理念

在经济管理学院给学生讲法律应立足管理、结合管理讲法律,这又不同于给法学专业的学生讲法律。课堂内容的组织要结合教材,紧贴企业管理实践,多讲企业经营中法律误区和盲点,以往企业所犯错误和付出的代价。这就要求案例的选择要有针对性,多选择失败型、教训型案例,对学生有举一反三作用。

4.3课堂讲授中加强互动,并与现代教学手段相结合

第7篇

关键词:分析化学;教学方法;案例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03-0224-02

分析化学与无机化学、有机化学和物理化学构成化学化工类各专业及相关学科专业本科教学的必修基础课,经过十几年的教学改革,基础课教学方法已由传统的一本教材、一支粉笔、一块黑板的满堂灌式教学方法逐步改为CAI课件和网络教学的现代化教学方式,实现在学时数不断压缩的情况下,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任务的要求。但是,笔者多年的教学经验发现,如果仅仅是在传统教学方法上引入多媒体教学方式,势必造成教师讲课速度加快、学生没有思考的时间而疲于记笔记,最终感觉一堂课下来只对其中的动画有点记忆;这种教学模式的教学效果仍没有突破理论与实践的脱节。针对教学中出现的新问题,我们在分析化学教学中针对性地引入案例教学法,改变教师一言堂的教学状况,让学生主动参与教学,体会如何用基本理论解决实际科研生产中的问题,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最终目的是使学生走入社会能迅速融入实际工作中。

一、调整教学内容,与实际应用相吻合

案例教学法首创于1829年的英国法学界,是指教学者选用实际生活中的典型问题制成教学案例,然后以团体讨论的方式,引发学习者思考,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给予成员真实状况学习的一种教学方法。该方法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教学中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分析化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基础课,在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通过一个或多个完整案例的分析和实践,让学生主动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将案例作为媒介,辅助学生将学到的分析化学基本原理和方法灵活地用于解决科研、生产中的分析问题,在面对实际的分析工作时能像一个分析化学家那样思考并解决问题。一个完整的分析案例包括分析方法选择、试样采集与制备、样品分析测定、分析结果数据处理和质量保证与控制几个步骤,而目前以华东理工大学和四川大学合编的工科分析化学教材为代表的教科书偏重介绍各种分析方法的基本原理与分析测定技术,对于试样采集与制备、质量保证与控制方面着墨较少。实际分析工作中,由于试样状态、组成及各成分含量多寡的复杂性,实际试样的分析案例不仅是被测样品的定量分析测定过程,还包括试样的前处理和实验结果的后处理。若沿用原有教材内容,学生接触实际分析化学工作后,由于对实际样品分析过程缺少全面性了解,就会出现学无所用的情况,对大学教学的实用性和合理性产生落差。所以调整教学内容,使教学内容与实际应用相吻合,让学生掌握完成一个试样测定的全面分析流程,是有效实施案例教学的保证。我们根据实际样品分析程序调整教学内容和次序,将最后两章“分析化学中的分离与富集方法”和“定量分析的一般步骤”合并,调整至第二章;将分析结果的质量保证和评价调整到误差及分析数据处理章节,作为第三章;同时增加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教学学时,学时比例由9%调整到18%。在学生掌握了分析方法选择原则、试样采集与制备、分析结果数据处理和质量保证与控制等样品分析过程的基本要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结合实际案例的剖析讲授各种分析测定方法的基本原理。实践结果表明,教学内容调整后培养的学生接触实际样品分析任务时,不再只会单一地根据试样组成选择分析方法,而是能从样品的采集、保存、预处理开始全盘考虑分析方案,独立完成一个样品的全分析过程,参加工作后能很快独挡一面开始工作。调整后的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教学内容见表1。

二、案例的来源与选择

将案例教学法作为分析化学教学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培养学生面对错综复杂的分析试样,正确选择分析方法,给出准确可靠的分析报告,以指导生产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以案例的来源主要通过两个渠道:教师科研项目和生产企业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案例的选择原则遵循以下条件。首先,案例内容要与教学重点和难点相对应,借助案例辅助教学,让学生在实际情境中理解、深化分析化学基本理论。通过我们的教学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显著提高了学生对基本概念的理解深度。其次,案例的选择要具有代表性,如选择在应用化学、药学等相关领域均能涉及到的原材料、生产排污等样品的分析案例,可以让学生在有限时间内了解掌握分析化学在化学化工领域普遍的应用性理论和方法,同时了解分析化学在化学化工领域的特殊地位。案例的选择还要紧扣社会的发展需求,让学生感到掌握分析化学技能的紧迫感和重要性。如奶制品中蛋白质和三聚氰胺的分析检测等。这种案例的引用使学生在学习中既学到了专业知识,又增强了对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案例教学法实践

案例教学的方式多种多样,基本上可分为案例讲解型和案例讨论型。我们根据分析化学课程的特点,在不同教学阶段采用不同的模式。大一化学分析为主的基础阶段,以案例讲解型为主;大三仪器分析阶段,以案例讨论型为主,采用项目参与的体验式案例教学方法。具体实施方法如下:在案例讲解型为主的教学实践中,教学过程包括三个内容:(1)系统讲解基本理论;(2)用问题式方法引入实际案例,或通过案例剖析进一步讲解重点和难点概念;(3)从实际案例基本理论或从基本理论实际案例进行归纳总结。其中(1)、(2)两步不分先后,可以在系统讲授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再结合理论剖析实际案例;或根据教学需要先提出问题,交代案例概况讲解相关概念剖析实际案例,让学生带着问题学,将所学理论与实际事件有机结合,加快、加深对理论的理解记忆。该阶段的案例选择行业性的成熟案例,以教师讲解为主、学生分组讨论归纳总结为辅,培养学生在面对科研和生产中的分析化学问题时,能以分析化学家的素质解决问题。在案例讨论型为主的阶段,学生已具备基本的分析化学知识和技能,很多学生已进入教师的科研组,有些学生已开始关注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发展动态和热门问题,所以适宜开展各种互动式的案例讨论型教学方法。学生根据科研课题或感兴趣的行业问题,从拟定案例题目开始案例撰写设计案例实践案例总结。此过程以学生为主,教师作为导航者,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案例相融合,让学生在案例完成的过程中学习相关的基本理论。

四、案例教学考核方法

在将案例教学法引入课堂教学的同时,将案例教学的思路进一步引入期末考试中。大一化学分析期末考试减少了概念性考题的比例,增加了“案例剖析”的新型综合测试题,重点考核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大三仪器分析期末考试,针对不同群体学生的情况,考核方法不同。毕业后继续读研和继续从事化学化工类工作的学生,一般在大二开始进入教师课题组,他们也是积极配合、参与案例教学的群体。期末以提交案例报告的形式考核,要求一个分析任务要设计2~3个以上的分析方案,通过实验验证后,在案例报告后附结论性报告。针对毕业后转行和不能认真参与教学的学生,采用以基本概念为主、案例剖析为辅的闭卷考核方法。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的改革,逐渐改变了学生考前突击死记硬背、走出考场头脑一片空白的现象。特别是大三的仪器分析结课考核形式,全面提升了学生积极参与案例教学、主动学习的热情,使学生的整体素质得以提高。

实践证明,在分析化学教学过程中开展案例教学,使学生在“了解典型案例-讨论解决方法-建立并实施方案”的过程中,强化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自信心,培养出能直接面向社会需求的高素质本科生。

参考文献:

[1]Merseth K K.Cases and Case Methods in Teacher Education[C]//Handbook of Research on Teacher Education.New York:Macmillan,1996.

[2]李娜,刘锋,李克安.以案例教学教给学生分析化学家的思维方式[J].大学化学,2010,25(5):31-35.

[3]高琳.分析化学教学与实践案例分析关联性初探[J].科技文汇,2011,(9):105-110.

[4]武亚军,孙铁.中国情境下的哈佛案例教学法:多案例比较研究[J].管理案例研究与评论,2010,3(1):12-25.

第8篇

一、案例分析法的优势

1.案例分析法生动形象,有利于深化理论学习

哲学是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有效思维方法,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和哲学观点的培养,是中学思想政治课教育教学的重要目标之一。案例分析法是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在具体实施中,往往是从具体上升到抽象,即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研究来探寻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内在规律,从中导出一般的原理、理论,所以比较易懂好记,生动形象,有助于理论学习的进一步深化。例如讲“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一框时,就可以设计以下案例,寓言:“丢失了一个钉子,亡了一个国家。”通过非常形象的描述,揭示了哲学理论,加深了学生对普遍联系观点的认识。

2.案例分析法运用方式灵活多样,有利于激发学生求知欲

哲学作为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要揭示的是抽象的理论知识,而非具体的科学知识。这些理论对帮助学生正确认识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各种历史现象,树立科学的“三观”,形成正确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将来能更好地走向社会,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案例分析法在具体实施中,可以有多种形式,既可以进行典型示范引导,又可以进行现实模拟训练;既可以进行自我研究,又可以开展小组讨论。教师可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创设问题情境,使学生由被动接受知识变为接受知识与运用知识主动探索并举,学生将应用所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分析方法,对教学案例进行理论联系实际的思考、分析和研究,充分体现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如在讲述“意识能够反作于客观事物”一框时,可以用阿基米德镜烧罗马军队,极容易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调动学生参与学习的积极性。

3.案例分析过程中的交流,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

案例分析法强调教与学的过程应是一种互动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学生能够主动参与学习活动,师生能够相互交流,并且学生能够通过反复的练习,形成一定的学习能力、社会能力和职业能力。因此,在这样的教学中,学生真正被摆到“学习主体”的位置上,他们不会被要求强记内容,但必须开动脑筋,苦苦思考,如此反复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自然有所提高。

二、案例分析法的运用

在哲学教学中,运用案例分析法,主要包括三个过程:确定案例、讨论案例、评价案例。

1.确定案例

选好适用的案例对组织教学非常重要。案例的选择要具有典型性、时效性、真实性。

2.讨论案例

组织案例讨论是案例分析法的主体和核心环节,讨论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讨论案例时,最重要的一条原则是: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在讨论过程,寓原理于讨论之中。在课堂组织学生进行案例讨论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创造一个轻松和谐的自由讨论氛围。在讨论过程中,要让学生充分发表意见,鼓励不同观点的争辩,不单纯地去追求一种正确答案,重视得出结论的思考过程。

(2)组织和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教学讨论的实质,就是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认识、情感等方面的交流过程。在讨论过程中,教师应有强烈的民主意识。以平等的身份参与组织和讨论,启发学生讨论,切忌发号施令和批语指责。对于部分学生不爱发言或很少发言,教师要和颜悦色地启发,开拓他们的思路,逐步消除他们的自卑感,使他们明确主人翁地位,从而产生积极参与讨论的责任感。

3.评价案例

第9篇

关键词:案例研究法;地理教学;应用

案例研究法是最适宜于教师个人操作品种研究方法,案例研究法是从感性出发,从实践中提出教育教学的观点;在地理案例教学中,以案例为中心,通过师生间对案例进行剖析、研究、归纳、总结,有利于师生的互动,有利于渗透不同形式的教与学方式,使学生在参与案例的分析过程中,逐步学会分析地理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步骤与方法。

一、什么是案例研究法

《高中地理课程》,对地理学科与高中地理课程的性质定位,指出地理学是研究地理环境以及人类活动与地理环境相互关系的科学。它具有两个显著特点:综合性和地域性。同时又指出高中学生学习地理科学、认识人类活动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进一步掌握地理学习和地理研究方法、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

案例,是对个体对象,决策行为或某个实践中发生的情景的真实描述。它可以是对学生,班级等特定研究对象的成长过程的描述,或者对教学过程的精彩回忆,甚至是对师生交往经历的描绘等等。通过对某种情形的真实描述,向大家提供具体背景、场合、人物、事件及后果,引导人们反思。地理案例教学法,就是基于一定的教学目标,选择一定的地理教学案例,组织、引导学生进行学习、研究,从而真培养学生能力的教学方法。

二、案例的形式及分类

案例是新增的教材体例之一,具形式丰富,灵活多样,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1、案例的形式

教材中案例通常以图文或图文结合的方式表达出来,就其在文中存在的形式而言,大体有以下三种类型:

正文夹案例,教材中绝大多数案例穿插在课文中间,这些案例多是不求全面的小案例,用以验证或分析某个地理原理。

正文即案例。有些自然章节以案例分析为主体,正文很少。这种案例侧重培养学生提取和运用信息分析,归纳地理原理的能力,学生需掌握其中部分内容。

隐性案例。教材有些内容类似于案例分析,有些"活动"也与案例分析具有相似功能。

2、案例作用分类

案例具有创设情境,提供信息,隐含问题,引发思考,揭示规律的作用。案例揭示地理规律的方式大体有以下几种:

(1)例析式。

有些案例反映和揭示了一般性地理原理和规律,如人口迁移,城市化进程等。

(2)例证式。

有些案例通过给出一些真实,典型、说明性强的事实材料,用以实证或诠释特殊地理原理。用事实说话,说服力强,更起到强调,加深印象的作用。

3、教材案例的主变式运用

案例的文体多是描述或叙述式的,往往要有较多的细节和充足的资料,以提供足够的信息,便于学生分析地理事象发生,发展过程。

(1)补充。

教材中个别案例过于简洁,对学生装未知的,或可能遗忘的内容叙述很少,在教学过程中可适当补充相关的情景材料,尽量使学生能从中找全需要的信息。另外,在使用案例时,还可以加入一些趣味性内容,使案例更具可读性。

(2)削减。

案例要有较多的细节,也要围绕特定主题,精练地组织语言,力争使案例的每一句话都有阅读、分析的价值。教材中有些案例存在一些与地理原理关系不紧密的语句,增加了学生阅读案例的负担,挤占了学生分析,推导地理规律的时间,适当削减其中不必要的资料内容,教材中有些案例过于完整,将本该由学生分析,归纳的内容全部展示出来,削弱了案例的思考价值,教师可以通过精简和重组,留给学生更大的思考空间 转贴于

(3)、改变。、

一是改变教材案例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陈旧资料。很多资料在不断地更新变化,而教材案例使用的材料则是相对静止的,在教学过程中要及时予以更新。二是对原案例的变式使用。在对原案例进行分析得出规律后,通过改变案例的情境条件或某些要素,使其蕴含的地理问题和结论发生变化,然后引导学生装进行再思考,再分析,让学生从多侧面、多角度认识地理事实和理解地理规律,进而得高案例的使用效率。

三、案例在地理教学中的作用

1、基于新课标广泛收集、选编案例

案例为"虚",地理原理为"实",案例素材身并不是学生必须掌握的内容。因此,教师在才学过程中不必拘泥于教材,而要根据实际教学需要,立足新课标,从多渠道广泛收集、选编新案例,力求做到"因人选案""因材选案"、"因地选案"和"因时选案"。

选编地理案例。一要注意获得充足的地理素材;二要具有丰富的地理案例的编写知识;三要在正确原则的指导下有条不紊地进行。地理案例的编写程序包括选择课题、搜集材料、编写案例,设计讨论等。案例编写要求首先是所选案例必须真实,来自地理事实。如果是教师自己编写的案例,也须符合地理客观实际。其次是案例必须反映地理事象的典型特征和一般规律,要能揭示案例的内在联系和地理原理。再次是案例必须适时,能适应时代的发展趋势,适应地理教学的改革和当代学生的实际情况。第四是案例必须精选,"信手拈来"的案例,地理意义和教学价值均难以符合要求。

2、案例在教学中的处理

(1)案例导入

新课标教材中配备了许多可进行案例教学的案例,人教版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地理教科书的必修部分,每章、每小节都有配有超过教材正文内容的案例,教师需要将话题引导到案例的讨论中来。

(2)案例讨论

案例讨论时,居核心地位是解决案例中的问题或提出具体解决策略,讨论通常分为四步:第一步引导问题;第二步讨论疑难问题,一般要花费一定时间讨论疑难问题的特征,这是为解决疑难问题提供依据;第三步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通常至少要提供两个以上的备选方案,对各自方案的利弊进行对比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一个最佳方案;第四步讨论如何实施方案,通常也是由学生讨论出多个方案,最后选出最行之有效的方案。

(3)总结反思

第10篇

关键词:市场营销;案例教学;实践

一、案例教学法在市场营销学教学中的价值体现

1.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市场营销学同其他学科相比有其自身的独特性,一方面对理论知识的掌握能力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理论实践应用能力有一定的标准,一旦在教学过程中过于偏向某一方面,对于教学效果的提升都是无益的。经过多年的教学摸索发现,案例教学法在市场营销学中的应用具有一定的优势。案例教学模式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体,其具体内容是以教师指导为基础,结合教学目标通过案例来进行教学内容的讲解,在教学过程中学生们可以广泛参与案例分析,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一般情况下,市场营销案例教学法在应用过程中所选择的案例为一些经典案例,通过案例分析打破教材对学生认识的束缚,在过程中学生更多地将一些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区,丰富教学内容。与单一的理论教学相比,案例教学法教学效果更为理想。

2.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

市场营销学案例教学法在技工学校教学过程中,教师试图为学生营建一个真实的经营环境,以实际角度出发,让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学会如何经营。从这一方面分析可知,案例教学法的实质不是过分重视教学结果,而是更加注重教学过程,重点是让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学会如何寻找答案,对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具有积极作用。传统以教师为基础的教学模式在实践应用过程中有一定的不足,如“浇灌式”的理论教学模式很难吸引学生的参与及学习兴趣,甚至部分学生可能会由于听不懂而对市场营销学科产生排斥心理。这种情况下,教师运用案例教学法完成市场营销学科教学可以增加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这种“以人为本”的教学模式更加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可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为市场营销学教学效果的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探究技工学校市场营销学案例教学法的实施

1.选择正确的教学案例

从市场营销学角度分析,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指具体事例,属于教学案例。以用途为基础进行分类可以将教学案例划分为四种,它们分别是范例教学案例、案例分析案例、案例研究案例以及举例教学案例等。从这四类案例名称可以得出,不同的教学案例类型其教学目标、性质、内容描述等都存在一定差异。这就要求技工学校市场营销学教师在进行案例选择过程中应当以整体为基础,从选择案例的时效性、典型行以及真实性等方面考虑,选择出符合技工学校学生学习能力的教学案例,辅助学生理解市场营销学理论知识,为今后的实践应用奠定基础。

2.保证课程教学组织

通常情况下,案例教学组织形式的确定是以学生能力为参考的。尤其是对一些技工学校的学生,实际经验比较少,一旦教师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完全按照国外市场营销教学案例来进行,那么必然会增加学生的学习压力,这就要求教师在进行市场营销教学过程中应当综合学生特点来选择课程教学组织形式。其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以既定案例为基础进行某一章节内容的教学。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会对案例进行深入的分析,学生会通过对教师分析过程的理解,提高对理论知识的实践应用能力,以此更加全面地掌握市场营销学的基本内容,如市场营销学理论知识、原理、方法以及相关策略的实施过程等。第二,编写案例为教学内容以供学生进行讨论。这种课程组织形式主要以学生讨论为主,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案例探讨,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这一过程中可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对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水平具有积极作用。

3.指导学生做好准备工作

通常情况下,市场营销学案例教学模式在应用过程中,学生是教学主体,教师在其中起到辅助的作用。为了切实保障和提高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效果,学生必须在课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特别是在进行一定复杂性强、综合能力高等案例分析时,教师必须指导学生做好相应的案例准备工作,避免出现案例探讨无法进行的问题的出现。教师在指导学生进行准备工作的过程中应当向学生传达案例教学内容中的角色安排,让学生能够从准备之处就融入教学案例,能够以“当事人”的态度对待案例分析,掌握在教学课堂中的主动性。另外通过准备工作,学生可以及时发现自身的不足,听取其他学生或者是教师的意见,为教学效果的提升奠定基础。

三、结论

综上所述,通过上述介绍分析可知,传统的单一市场营销理论教学很难调动学生的参与兴趣,同时对教学效果的提升会有一定的阻碍作用,对此技工学校市场营销学教师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寻找最佳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在实践教学中的应用,一方面可以提升学生自我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对提升教学效果、实现理论同实践的结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鉴于此,在今后技工学校市场营销学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提高对案例教学法的认识和重视,结合实践做好案例的编写工作,为全面提升市场营销教学效果提供坚实的保障。

参考文献:

[1]陈海波.浅析市场营销模块体验式教学法[J].现代经济信息,2015

第11篇

作者对本院1998年1月至2006年12月精神病医学鉴定资料中116例精神病人刑事案件司法鉴定资料分析进行回顾性分析。报道如下。

1临床资料

1.1一般资料

116例鉴定精神病人中男103例,女13例;年龄17~81岁,平均(33.71±12.46)岁,21~40岁的青壮年96例;婚姻状态:未婚85例,已婚19例,离婚11例,再婚1例。文化程度:文盲35例,小学46例,初中25例,高中10例。职业分布:无业74例,农民16例,渔民7例,工人4例,干部1例,其他14例。

1.2方法

采用自行设计调查表作回顾性调查,内容包括:一般人口学资料、案件类型、鉴定目的、结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诊断等项目,鉴定诊断依据1998年年按中国精神疾病分类和诊断方案第2版(CCMD2-R),2001年起按中国精神疾病分类和诊断方案第3版(CCMD-3),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及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在实际操作中把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按照“完全”、“部分”或“限制”、“无”3个等级进行判定。

2结果

精神疾病与案件类型的关系见表1;表1精神疾病诊断与案件类型的关系(略)

各类精神病法定能力评定情况见表2;表2各类精神病法定能力评定情况(略)

每年发生的刑事案件情况见表3。表3每年发生的刑事案件情况(略)

说明:MR:精神发育迟滞;分裂:分裂症;躁狂:躁狂症;人格:人格障碍;癫痫: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冲动:冲动控制障碍;酒精:酒精所致精神障碍;脑器: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短暂:急性短暂性精神病;妄想:妄想阵发;滋事:包括寻衅滋事、扰乱、打人;破坏:损坏公共、家庭财物

重大刑事案指危及他人生命的案件:伤害、杀人、猥、放火、投毒

3讨论

国内研究中精神病人刑事案件鉴定中以精神分裂症为主,占49%~80%[1~3],精神发育迟滞其次。本研究中精神疾病分类以精神发育迟滞45例居首,占38.8%,高于李良杰的10.4%[4],和宋建成的18.6%[3]。精神分裂症31例,占27.6%,低于张钺[5]的80%,朱国钦[6]的78.48%,李良杰的44.7%[4],与陈维梅的61.4%[7]。说明本地区精神病人刑事案件中以精神发育迟滞为最多。

凶杀案件在司法精神医学上占有重要地位,本组资料凶杀案例占同期全部鉴定案例的4.8%,明显低于朱国钛的40.19%[6]张钺的30.4%[5]李良杰的26.8%和沈慕慈的21.9%[1,4]其中精神分裂症杀人5例,占50%,抑郁症和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各2例,酒精所致精神障碍1例,说明精神分裂症是凶杀案的主要病种,与朱国钦、陈维梅等学者的研究基本相符[6,7]。精神

分裂症可以幻觉妄想支配下作案,对社会治安、人身安全危害极大,因此,加强对精神分裂症的防治工作是防范精神病人作案的重要措施。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和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均在意识障碍下行凶杀人,或因人格障碍激惹性行凶,作案手段残暴,后果严重,同样是防范的重点。

精神发育迟滞病人作案中以盗窃和为主,分别占62.5%、22.5%,本研究中未见有凶杀案,由于精神发育迟滞病人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差,易在冲动情况下或在易受他人指使下犯罪。

本资料精神病人作案以21~40岁的青壮年占绝大多数,未婚者多;文化程度以受教育程度低的占多数,其中文盲35例、小学46例;职业分布为无业人员74例、农民16例。说明这类人群的精神病人是今后防治工作的重点。

精神病人发生刑事案件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影响力大,引起舟山市政府的重视,2005年舟山市开展“暖人心、促发展”工程(简称“暖促工程”),由政府出钱对重症精神病人进行集中收治,刑事案件发生率,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发生率明显下降,1998~2004年精神病刑事案件年均发生14.3例,重大案件年均发生5.9例,“暖促工程”后年平均发生刑事案件8例,重大刑事案件年均发生1例,说明在政府重视精神病人管理后精神病人刑事案件,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发生率明显下降,成效显著。

因此,政府重视精神病人管理,加强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及时治疗各种精神疾病,尤其是对有攻击、伤人言行的精神病人加强治疗和管理,及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是防止精神病人刑事案发生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沈慕兹,金伟,蔡建华,等.司法精神医学鉴定654例分析.中华神经精神科杂志,1988,21(3):168.

2邓武.67例凶杀案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分析.实用临床医学杂志,2003,4(2):57.

3宋建成,吉中孚.精神病司法鉴定1389例分析.神经与精神卫生杂志,2004,4(3):179~181.

4李良杰.48例凶杀案司法精神病鉴定分析.上海精神医学杂志,1998,10(4):218.

5张钺,李桂荣.197例凶杀案例司法精神鉴定.上海精神医学杂志,1992,4(1):35.

第12篇

[关键词]PBL模式 案例分析法 结合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4)04-0062-02

大学教育与初高中教育具有显著的不同之处。其中之一表现为大学课程较多,课外活动相对丰富,是学生踏入社会中的一个过渡或实验的阶段。特别对于如管理专业的文科类学生,仅是书本上的理论满足不了学生的需求。同时,大学教育教授的不仅仅是知识,更注重的是教给学生学习的方法。也正因如此,原本用于医学类的案例教学法、PBL教学模式等也越来越多地用于其它文科类专业。在高校中随着对教学质量要求的提高,更有效的教学方法也不断被采用、推广。

一、结合应用理论研究

(一)PBL模式概述

PBL即基于问题的学习(problem-based learning),也称作问题式学习,于1969年由美国的神经病学教授Barrows在加拿大的麦克马斯特大学首创。区别于传统教学中的以教师讲授为主,此方法强调以学生的主动学习为主,培养学生自学能力。PBL作为一种问题取向的教学模式,它强调以问题解决为中心、多种学习途径相整合,而不只是纯粹的探索和发现,同时它强调学习者之间的交流合作,强调外部支持与引导在探索学习中的作用等。

(二)案例教学法概述

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教学方法的形成和运用,是在1910年美国哈佛大学的医学院和法学院。20世纪初,案例教学开始被广泛运用于商业与企业管理学,其内容、方法和经验日趋完善与丰富,并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当前在国内,案例教学方式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提高教学质量的方法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并被列入了各高校的教学改革计划。

一般来说案例式教学法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启发式。2.情景化。3.参与性。

两种教学方法的成功在于其各自的优点,如果能够将两种教学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应用到公共经济学等管理类课程的教学中,对提高教学效果和质量必定能够起到很好的作用。

二、课堂教学应用研究

(一)前期准备

1.将学生分组,十到三十人左右一组为宜,可利于案例中不同角色,方便提出不同见解。

本次学生为管理学院文科类本科学生。

2.对学生提出前期内容的学习要求或是已在课堂中进行过基本知识的教授。

3.案例准备: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事件,其内容与本次授课内容基本相符。例:针对公共物品的相关理论,本次列举案例为《北京六大景点门票该不该涨价》。

4.问题准备:前期根据解决此问题的思路框架,列出以下三个大方向问题:北京六处世界遗产属性是什么?它们该不该收费?如果要收,收多少?

5.教师辅导准备:对内容的熟悉,模拟解决问题的思路准备若干小问题以引导同学思考的方向。可以参考该案例在实际中的解决方法。

(二)课堂运用

教师陈情案例同时给予三个大方向问题,并按序参加一组的讨论。

此案例需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北京六大景点门票该不该涨价”。研究对象是包含故宫、颐和园、八达岭长城、天坛、十三定陵和长陵的六处景点的调价方案。

三、结合应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一)前期框架的构建及全面的准备

案例分析法对教师要求较高。在PBL模式下,针对所分析案例,教师不需要全部的专业知识,但需提前设想到其中涉及的各方面知识或各种角色,以便做好准备在应用时正确引导学生或辅助学生在行进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本次案例中需解决的核心问题为“北京六大景点门票该不该涨价”,以此为基础,笔者设计了三个引导问题:1.北京六大景点的属性?引导学生思考从哪里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入点,打开缺口,往下深入。2.该不该收费?沿着已找到的切入点深入分析。3.如何收费?在深入分析的过程中去找寻解决问题的方法。

(二)在分析过程中学生角色的渐次分配

在单纯的案例分析法中,一般教师常常提前将学生进行角色分配。结合PBL模式的案例分析法,对学生的引导属于发散性思维。以解决核心问题为中心,尽可能地想到其相关的各方面以贴近实际模拟。随着问题的深入分析,所涉及的对象人物也越来越多。

在本次案例中,以属性为切入点。学生根据公共物品的特点分为两派,A认为是公共物品,不应收费;B认为是部分公共物品,应该收费。由此一组一分为二。在认为是公共物品的A组中引导学生思考,收费的原因是为了解决什么?如不收费或增加收费,应该如何解决?A组同学中部分认为应该政府支出,一部分认为应该能通过调整假期来解决高峰期的问题。

在认为是部分公共物品的B组中引入第三个问题:如何收?一部分同学认为通过召开听证会较公平,而一部分提出通过量化模型,如成本核算等进行计算。笔者选择参与听证会为主展开下一层次分析引导,而持有其它观点的同学在此过程中从其持有观点出发提出反驳或建议。

在听证会分析对学生过程中,学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了模拟。从不同身份出发提出不同见解。进行了不同的角色扮演,如:申请人、老人、学生、北京人、外地人、专家学者。以不同角色为出发点各方维护自身利益提出意见并找到对方方案的不足之处。

(三)以问题引导,全面分析的过程为重心

PBL模式是直接从实际问题入手来组织教学,为了解决问题而不断寻找知识与方法,让学科知识的学习隐含在问题的解决与团队合作过程中。在分析过程中,一方面可以暴露学生各种疑问及思维障碍,而另一方面可以展示出学生的独特个性与才智、创新成果。在老师的引导下,学生自主发现并分析问题、查阅资料,和其他同学、老师交流。在这个过程中不但能够获取知识,并通过运用于问题,活学活用,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及应用。同时在分析过程中,由问题去学知识,学生掌握的是一种学习的能力而不是如以前填鸭般的接受。学生的查阅资料能力、科研能力、表达能力、知识应用能力、实践能力、团队合作能力、思维能力均能同时得到锻炼,实现了大学教育与社会实践的过渡。

在此过程中,对每个问题学生亦得出结论或答案。但教师需把握答案并不是重心,或者说无标准答案一说。当学生在进行过程中思维出现偏差,纠结于结果时,教师应及时引导。

(四)以解决问题为核心,汇报总结的唯一性

在分析进行过程中,同组成员可以有不同意见,分任不同角色或是提出不同方案。但教师需对学生提出,最后上交汇报总结必须是唯一的。不管是PBL模式还是案例分析法均是为了在提高学习和实践能力的基础上,加强与社会的契合度。作为一个工作团队,不管在分析执行过程中有如何的不同或是冲突,但最后需要只是一个解决方案。报告的唯一性也会增加学生在分析过程中的冲突与难度,进一步提高其综合运用能力的锻炼,特别是团队合作的能力。

笔者通过一学期公共经济学授课,进行了将PBL模式与案例教学法的结合实验运用,同学反映相对较好,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较高。但介于各方面的不成熟和限制,未能有具体的评价体系进行效果的展示。仅对在学期过程中将两者结合运用的心得体会集结成上文。希望以此文与大家进行教学的交流和讨论。

[ 参 考 文 献 ]

[1] 赖亚曼,蒋学武.医学教育中PBL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的比较研究[J].西北医学教育,2009,(17).

[2] 王欣萍.PBL教学法在国外临床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