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09:57:4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设备供货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供方(乙方):
1.设备型号及数量
甲方向乙方购买由乙方生产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供货清单请参考附件一。
2.合同总价
2.1 合同总价为¥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2.2 该合同总价为广州交货价,不含运输、包装费用。
3.付款及结算方式
3.1 合同签定当天内,甲方将合同总金额的_____%(即¥元)以电汇方式支付给乙方作为定金。
3.2 本合同签定后的第________天,甲方将合同总金额的_____%(即¥元)以电汇方式支付给乙方作为结算提货款。
3.2 乙方出具与甲方结算货款。
4.设备交货期
乙方在收到甲方全款后的两天内于乙方所在地发出本合同所指货物。
5.设备发货
5.1 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运输方式和运费由甲方承担。
5.2 甲方因故要求推迟合同中约定的供货期,需在距交货期_____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确认后生效,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由此而造成的误工费、运费等。
6.设备的签收
6.1 设备到货后,甲方人员检验并签收设备。“签收单”甲方需以邮政快递方式寄回乙方,如货物到达甲方所在地后一周内,甲方未寄回“签收单”,视为签收合格处理。
6.2 若甲方发现设备规格或数量不符,乙方负责更换或补齐,因此延误甲方使用,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设备的安装调试与指导
7.1 乙方免费提供设备安装调试的全部图纸和技术资料,并无偿的指导服务,在甲方调试过程中如果遇到技术困难,根据需要可由乙方派工程师到甲方施工现场进行指导,乙方工程师的一切住宿差旅费用由甲方负责。
7.2 乙方工程师现场指导时间在不超出_____天时间内,乙方不再收取其他服务费用。
8.售后服务
8.1 设备自甲方签收后,乙方负责壹年的免费保修(人为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设备损坏除外),免费保修期满后,乙方提供终生有偿维修服务。
8.2 在免费保修期内,机器内自然损坏的所有零配件甲方均应以邮件方式寄回乙方处进行免费维修更换。若出现重大问题,无法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解决,乙方须派工程师到甲方处查看指导,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负责。
9.违约责任。
9.1 乙方若无正当理由延误交货,超出供货期,乙方每天按合同总额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2 若甲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则应每天按合同总额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3 因甲方无故拒收货物,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0.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受不可抗力条件影响的一方应当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本合同责任、延期履行本合同或者终止本合同,双方也可重新商定履行办法。
11.争议的解决
相关的合同范本·食品供货合同·钢材供货合同·办公用品供货合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合同的生效
12.1 本合同经双方传真件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以邮政快递方式进行文件原件的交换。
12.2 合同壹式两份,每份共________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3.其它事宜。
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供方(乙方):
1.设备型号及数量
甲方向乙方购买由乙方生产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参照本合同 附件)。
2.合同总价
1) 合同总价为________元。
2) 该合同总价不含运输、包装费用。
3.付款及结算方式
1) 合同签定当天内,甲方将合同总金额的_____%(即______元)以电汇方式支付给乙方作为定金。
2) 本合同签定后的第________天,甲方将合同总金额的_____%(即______元)以电汇方式支付给乙方作为结算提货款。
3) 乙方出具与甲方结算货款。
4.设备交货期
乙方在收到甲方全款后的两天内于乙方所在地发出本合同所指货物。
5.设备发货
1) 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运输方式和运费由甲方承担。
2) 甲方因故要求推迟合同中约定的供货期,需在距交货期_____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确认后生效,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由此而造成的误工费、运费等。
6.设备的签收
1) 设备到货后,甲方人员检验并签收设备。“签收单”甲方需以邮政快递方式寄回乙方,如货物到达甲方所在地后一周内,甲方未寄回“签收单”,视为签收合格处理。
2) 若甲方发现设备规格或数量不符,乙方负责更换或补齐,因此延误甲方使用,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设备的安装调试与指导
1) 乙方免费提供设备安装调试的全部图纸和技术资料,并无偿的指导服务,在甲方调试过程中如果遇到技术困难,根据需要可由乙方派工程师到甲方施工现场进行指导,乙方工程师的一切住宿差旅费用由甲方负责。
2) 乙方工程师现场指导时间在不超出_____天时间内,乙方不再收取其他服务费用。
8.售后服务
关键词:总承包项目;设备材料采购价格控制
中图分类号:F253.2 文献标识码:A
1、总承包项目的概述
所谓的总承包项目其实就是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全过程服务,同时还对总承包工程的功能、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并且向业主交付具备使用条件并符合功能要求的工程。其特点首先是业主将设计采购施工全部由总承包商负责,对项目的介入程度少,这样就会降低业主方的管理成本;其次是总承包一般采用总价合同,相对分离式而言,更有利于业主控制工程;第三是业主承担的风险很小,而总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则很大。
在工程总承包( EPC) 项目,设备采购是项目实施的核心环节之一,既是整个工程进度的支撑,也是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而EPC项目设备采购管理程序一般包括: 策划、招标、订货、催交、监造、运输、仓储管理、检验、现场服务管理等,在一般情况下,设备安装和调试及移交也是EPC的范围,但不属于采购环节。就一般而言,设备材料的采购都是通过竞争性招投标确定供货商,总承包商希望通过供货商相互竞争的方式控制设备材料采购价格,从而达到控制项目成本的目的。
2、总承包项目设备材料采购价格控制要素
2.1、潜在供方的确定直接影响设备材料的采购价格
潜在供方的确定是总承包项目设备材料采购的首要环节,也是控制设备材料采购价格最为重要的环节。因此,总承包项目部采购价格控制从优选潜在供货商开始,也就是采购策划工作。项目业主在总承包项目的招标文件中通常会对本项目设备材料的潜在供货商,尤其对关键设备和重要材料的潜在供方,会做出一个独立的名单清单,投标人只能在这个名单中选择供货商。
对于项目业主来说,当然希望寻求与业内一流的设备材料供货商合作,尤其是经过竞争性招标确定项目总承包商后,总承包商要承担设备材料采购的价格、供货期等方面的所有风险。
然而从总承包商的角度来讲,只要能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以最小的项目设备材料成本,进而获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于受产品价值及市场环境的影响,最好的设备往往价格高,所以总承包商在优选过程中,遵循的最基本原则是“适用性原则”,即在保证系统功能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选择符合工程项目特点,并且价格最低的设备,正常情况在卖方市场的条件下,通过竞争性招标采买设备材料是并不能控制采购价格,储备及筛选优质供货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市场价格风险,控制采购价格。
潜在供方的确定在整个项目设备材料采购价格的控制过程中,是个基础性的工作,因此,在项目投标阶段,总承包商就要审慎研究业主的招标文件,一般在投标文件中每项设备采购都会开列3-5家不同档次的潜在供货商供业主选择,从而掌握设备材料采购价格的主动性。
2.2灵活运用订货合同的条款控制采购价格
在与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货合同时,要合理的运用订货合同的有关条款,因为在设备材料订货合同中,有关的付款计划、货款支付方式、履约保函或保证金、违约金、质保期等条款,和订货合同价格的最终形成有直接关系,灵活运用这些条款,也可以达到控制设备材料采购价格的目的。
通常情况下,设备材料供货商总是希望尽可能早和快的收到合同款来减轻自己的资金压力,而总承包方为了有计划的控制资金的支付并控制合同的执行,对货款的支付也有一定自己的要求,在设备材料订货合同中的付款专用条款,规定了需方按照什么样的付款进度向供方支付合同款。因此过于苛刻紧张的付款条款和付款计划会增加供货商资金压力和财务风险,从而直接导致合同价格的上扬。
作为设备材料订货合同中经常遇到的条款,我国各家商业银行对履约保函都有规定,在开具履约保函时,绝大多数供货商一般需要做全额的资金抵押,即银行里有等额的资金抵押才能开具履约保函。
一般来说,设备材料订货合同中的货款支付方式条款不会对最终的合同价格产生太大影响,但对于个别需要供货商总成的设备供应,通常是将货款付款给成套供货商,再由成套供货商支付给分包商,如果能与供货商及其主要部件的分包商达成委托付款协议,将其改为由需方以专款专用的方式直接付款给供货商的设备材料分包商,就能大大减轻分包商的资金负担,进而从分包商一方获得价格优惠,从而降低总体的设备合同采购价格。
设备材料订货合同中的质保期和违约金条款一般来说不宜做出更改,因为这部分条款主要是用来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并保护总承包方利益的。在有些情况下,调整质保期违约金的条款也能有效降低供应商的风险评估,从而降低设备材料采购价格。
2.3采购招投标中投标人报价的分析和评审
控制设备材料采购价格的一个重要环节,即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等竞争性招标的方式进行总承包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在此过程中,对各投标人商务报价的细化分析和评审对采购价格的控制和执行风险控制有着重要影响,因为这直接影响到供货商和合同供货范围的确定。
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文件中都会为投标人设计专门的投标报价分项表供其填报价格,但设计好的投标报价表通常采用的是通用格式,因为要考虑招投标的成本,所以投标人在填写投标报价表时,需要提供更加详细的设备材料分项报价供便招标人评审。一般而言,当总价与分项价格不符时,采购招投标时,要以分项价格为准,所以评审投标人价格时,分项报价是一个最主要的参考,通过对投标人的分项报价的多角度考量,评标阶段控制设备材料采购的关键是找出报价的不合理之处和隐含的价格上调因素。对于一些比较隐蔽的或存在变数的价格问题,可以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澄清,将报价有效期适当延长至招标文件要求。尤其是主要设备和零部件之间的价格存在较大差异,一定要将零部件的报价补齐或修改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挤掉其中的水分,使各投标人得到公平公正的评标。
3、中小型设备材料采购的价格风险控制
3.1、中小型设备材料供货商的供货风险控制
供货商是承包商履行好EPC合同义务的基础,而EPC工程项目设备材料规格品种繁多,供货商来源复杂,有的供货商供货不及时、供货质量缺陷、出厂检验未检出的瑕疵、不及时提供备件、故意抬高备件供应价格,所以在选择设备材料时,所选产品质量要能满足合同要求,并且在业界口碑好,信誉好,售后服务一流,这样就能避免后期不必要的障碍,从而控制了因后期纠纷带来的成本增加。
对于这样的风险,要积极与业主沟通协调,妥善解决可能造成不良后果,调查研究项目相关供货商,预防上当受骗,在供货合同中明确支付、违约、质量检验和索赔争议等条款,严把质量关,严格控制不合格产品到达现场,对出现不良记录的供货商,在以后的项目中不再与之合作。
3.2、中小型设备材料现场管理风险控制
设备现场管理即设备材料到场的开箱检验,在开箱验收时出现货物数量和装箱单不一致,数量不全,设备损坏等现象,应提早发现,尽快处理,越早发现问题越容易解决。尤其在项目关键阶段,对设备材料的管理容易失控,从而加大采购成本,延误工期。对于此类风险,承包商应该委托采购部门将货物及时移交给施工单位,并同时邀请业主、监理等相关部门参加开箱检验一次性移交,开箱检验,确保无损坏和划痕等异常情况,做好书面记录,裸装、捆扎包装的材料应逐件检查尺寸,根据实际验收记录,写开箱检验单,按质验收。
经进货检验合格的货物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各类货物入库时应做好标识,定期检查库存区内货物,对长期存放的设备做好保养工作,做好防盗工作,仓库保管员应按领用单上所列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进行发放,并签写出库单,总包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办理剩余材料退料手续,随机文件和检验记录等应分类妥善保管,以备查询调用。
结束语
在总承包项目投标及设备材料采购过程中,总承包商希望通过竞争性招投标确定供货商的方式控制设备材料采购价格,通过本文的分析,控制总承包项目设备材料采购价格的重要因素主要包括潜在供方的确定、对投标人报价的细化和评审以及灵活应用订货合同的相关条款,对于设备采购承包商来说,加强风险意识和对风险的预控能力,将会对设备材料采购价格控制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郝军.“业主+EPC”模式下的吉林油田长岭气田建设项目管理研究[D].吉林大学,2012.
此外,我国合同法的措辞适用范围狭隘,仅仅针对传统的融资租赁。但实践中逐渐兴起了一些新兴融资租赁方式如售后回租、转租赁等。在转租赁中,出租人并不是购得而是租得租赁物,故定义中的出卖人、购买等措辞应由供货人、取得取而代之以涵盖新型的融资租赁形态。措辞的改变将使得条文的表述更为严谨,适应实践发展,并且与《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用词一致也将促进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发展。
二、合同的生效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的缔结过程通常如下: 1、用户与供应商之间商定设备买卖契约条件; 2、用户向租赁公司提出缔结租赁契约申请;
3、用户与租赁公司之间签订租赁契约; 4、租赁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签订买卖契约; 5、供应商向用户交货,用户进行验收; 6、用户向租赁公司交付物件受领证并支付第一期租金; 7、租赁公司向供应商支付买卖价金。如上所述,融资租赁合同为复合式合同,由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构成。在已经生效后合同效力相互影响,这并无争议。但在融资租赁合同生效前,对于两个合同本身的生效与否是否会相互影响这一问题可谓见仁见智,学者和各国立法例均持不同观点。具有代表性的有:
( 一) 独立生效说
此观点认为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的生效问题相互独立,一个合同的成立、生效与另一个合同的成立、生效并无关联。此观点在日本成为一种判例法原则,但特殊情形除外,如回租。它的优点是由于两个合同间相互独立,各自为营,买卖合同中的供货人可以避免受到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和出租人进行恶意串通欺诈;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也可以避免受到买卖合同中两方当事人供货人和买受人( 出租人) 进行恶意串通欺诈,规避了风险。但缺点同样明显,这一理论下两合同间没有什么联系,但实践中二者是有千丝万缕的关联的,这就人为割裂了二者天然联系,否定了承租人对买卖合同生效的影响,剥夺了在买卖合同上有重大利益的承租人对该合同生效的参与决定权利,实质上是否定了承租人在买卖合同中的实质上的买受人地位,有违融资租赁合同的本质。
( 二) 买卖合同以租赁合同订立为条件说
该观点认为,虽然有时先签订租赁合同,有时先签订买卖合同,但租赁合同的生效依一般合同的生效规则,而买卖合同则应在租赁合同订立后方可生效。的确,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是核心,买卖合同的订立可谓是为其而生。该观点的优点在于能更好地保护出租人,试想如果租赁合同无效后买卖合同仍然有效,那么出租人为履行买卖合同义务只能被迫履行合同,而由于融资租赁标的物的高度专属性,对于从事金融业务的出租人来说,到手的标的物租不出去只能闲置,还要花费大笔仓储费用,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但是,该理论忽视了对承租人的保护,片面强调买卖合同的生效以租赁合同订立为前提,那么就会造成承租人尽管是买卖合同的实质上的买受人,却无法否定买卖合同中对自己不利的条款的局面。
三、索赔权问题
合同法第240 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据此,我国合同法中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承租人对供货人行使索赔权,需要事先由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约定。这一规定不仅与国际条约规定不符且不符合融资租赁交易实践,通常实践中只要供货人知道供货目的知道自己身处融资租赁交易中,对于货物的瑕疵承租人就对其有直接请求权。
索赔权的行使与瑕疵担保责任的逻辑连接是自然而然的,既然出租人免除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则责任的承担者应是供货商。承租人直接向供货商行使索赔权的法理: 首先,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公平、有效。公平是指权利义务相伴相生,只有承担义务才能享受相应的权利。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如果约定出租人免于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那么其也不该享有瑕疵担保请求权,否则出租人很可能怠于行使该权利,因为即使不行使权利他也不会遭受损害。而出租人的怠于行使将直接损害承租人权利。所以为避免承租人的利益受损,在有出租人瑕疵担保免责特约时,由承租人来行使索赔权是公平的。事实上,我国融资租赁实践中在租赁契约约定出租人免除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同时,往往订有索赔权让渡条款。
有效是指在向供货商索赔时,由承租人来行使索赔权更有效率。因为: 第一,如上文所述,在有出租人瑕疵担保免责特约时,若只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则其很可能不愿劳心劳力行使权利,因为权利行使的直接受益人是承租人; 第二,出租人是专业的金融机构,对于生产设备只负责根据承租人意图购买,并不了解设备原理。而承租人作为企业生产者是设备的选定者和实际使用人,设备运行情况直接关系到自身经济效益,当设备出现瑕疵时是最迫切需要向供货人进行索赔的; 第三,租金的性质包含了设备价款和出租人利润,租期届满后通常设备所有权归承租人享有,在承租人看来,融资租赁而来的设备与自己所有的设备并无二致,出现瑕疵事关自身切身利益。综上只有承租人才能更充分行使索赔权。其次,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在法律上可行。为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民法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在何种条件下生效均做了规定,有以下三种主义: 债务人同意主义、债权自由让与主义、让与通知主义。债务人同意主义遭到多数国家立法摒弃,英美法国家多采自由让与主义,即在没有明确禁止转让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转让其合同权利,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也无须通知债务人。大陆法系多采通知主义,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必须将转让合同权利一事通知债务人,否则该项债务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力。比较而言,通知主义既维护了债务人的利益,又保障了债权自由流通,合理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克服了前两种立法的弊端因而具有先进性。我国《合同法》也采取了通知主义,规定债权让与无须经债务人同意只需履行通知义务即可。
梁慧星先生曾在《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一文中对承租人直接向供货商行使索赔权的法律根据引述了五种学说并采纳了债权让渡说,即出租人将自己对于供货商买卖契约上的请求权,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因此直接对供货商行使瑕疵担保请求权及损害赔偿权。依据民法债权理论,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债权是可以让渡的,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
合同法第240 条规定原则上采用了债权让渡说,但该条款并未十分明确让渡条件。根据合同法理论,债权让与是无须经得债务人( 供货人) 同意的,而只需履行通知义务即可。但合同法第240 条将融资租赁交易的三方当事人均作为约定让渡的当事人,不禁使人理解为出租人不仅要在租赁协议中与承租人约定转让,还需在买卖契约或其他文件中得到供货商的同意转让之承诺。此一规定限定了让渡的条件还需有债务人供货商的同意,否则索赔权由出租人行使。这样含糊的规定有以下缺陷,首先是以大陆法采用的折中主义相违背,转向了已经遭到抛弃的严格限制主义; 其次是不符合实践做法。事实上有时实践中打擦边球的做法并不是为了可以逃避法律。在实务中,我国各租赁公司所使用的合同文本一般均有租赁公司将买卖合同中对出卖人的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的规定,明显采取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直接的债权让与,无须经出卖人同意。再次,与国际通行做法背道而驰。《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10 条第1 款规定: 供应商根据供应协议所承担的义务亦应及于承租人,如同承租人是该协议的当事人而且设备是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一样。但是,供应商不应因为同一损害同时对出租人和承租人负责。该规定明确了出卖人对承租人应承担的义务,从而赋予承租人对出卖人的直接请求权。既然我国已经加入该国际公约,根据公约必须信守原则应改变国内法有关索赔权的含糊其辞的叙述。
新的司法解释并未触及该问题,只是在第十八条规定了承租人因为出租人不协助索赔而导致索赔失败的,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可见,在日后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相关内容中应该明确索赔权转移的法定效力,引导当事人完善融资租赁合同中有关索赔权转移的相关条款,即使当事人无约定时,索赔权依然发生转移,承租人可直接向责任方主张权利。
四、瑕疵担保责任
在传统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负有瑕疵担保责任,须使租赁物符合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而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出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瑕疵免于担保责任,即出租人对于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没有达到约定或法定的品质不承担责任。各国法律和判例也均认可出租人对此免责。主要法理是: 首先,这是由出租人的特质决定的,融资租赁名为租赁实为融资,出租人的主合同义务就是出资购买承租人指定的设备,当他完成这一环节后便完成了自己提供融资的义务; 并且,出租人是从事投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选购经验,主要是依赖承租人的指定进行购买,之后交由承租人占有使用设备,承租人对设备瑕疵情况更为了解关切; 最后,融资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结合体,不仅具有租赁合同特质也具有买卖合同的特质。在传统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 供货人) 对于自己的货物须向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只不过在融资租赁中,实际的买受人为承租人。综上所诉,出租人并不具备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法理基础。当租赁物出现瑕疵时,一般按约定或法定,由承租人向出卖人提出请求,出租人只负责辅助索赔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但也有为避免出租人违反诚信原则或恶意利用瑕疵担保免责来逃避责任,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的例外。这些例外情况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出租人在设备选择过程中进行了干预,比如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经验选择租赁物或者擅自变更承租人选定的供货人或租赁物,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在选购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而不是无为状态,影响了承租人的选择故其不能免责。第二类情况是出租人存在主观恶意,比如明知租赁物有瑕疵而不履行告知义务、出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等。在这种情况下,基于民法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应当对出租人课以瑕疵担保责任。
为加强工程发包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公司可以对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20万元以内的工程直接发包。
二、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承包单位不得转包工程业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单项工程不得肢解发包。
四、主体工程必须由承包单位自行施工,其它分项工程如需分包,必须经公司批准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的约定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总包合同为准。
五、建设工程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应避免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六、凡属投资公司员工,其直系亲属不得参与本公司组织的招投标。
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制度
为加强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项目技术部是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管理的第一责任部门,具体工作由项目技术部会同投资发展部完成。
二、对于大宗材料、大型设备的采购,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通过考察综合评选,采用相对价格较低、保证质量的材料和设备。
三、对不适宜招标项目的少量材料设备,要进行详细地考察了解,选择合适的产品。
四、对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应根据需要数量、规格、使用时间等作出采购计划,周密布署,确保工期。
确定工程材料设备采购供货方后,应签定详细的供货合同,内容包括产地、品牌、等级、数量、价格、型号、供货时间等,按照合同规定,保证及时供货。
五、工程用材料设备设专人管理,材料、设备进场后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对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严禁办理入库手续,材料、设备领用办理出入库手续,办理后及时把材料、设备出入库手续送交财务部,保证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注册地址 :
乙 方 :
注册地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供货协议:
1。 油供货范围、内容及标准
1。1 乙方须按照《供货合同附加条款》(以下简称"附加条款")内规定,向甲方提供专业油产品与相关专业服务。
1。2 乙方须按照附加条款内之油供货内容及标准为甲方提供符合国标或同等标准之油产品。
1。3 乙方须按照附加条款内所规定之时间及安排足够人员与设备为甲方提供油与相关专业服务。
1。4 乙方准备设备油推荐表供甲方参考。
1。5 乙方须定时提供各类最新之油资讯与质量报告供甲方参考。
1。6 乙方技术人员定时与甲方有关部门人员共同检查各油循环系统如管线、油箱和滤芯等,提出相关建议。
1。7 乙方制定各油系统清洁方案供甲方参考。
1。8 乙方对甲方提出灌注油相关之问题提供解决建议及需要时提供现场技术咨询。
1。9 乙方对甲方人员提供不少于一天的基本基础知识与油相关环境、健康和安全知识课程。
1。10?乙方对甲方人员就有关本厂房使用油种类, 提供不少于一天的油应用课程。内容包括正确选择、使用、存储和处理剂。
1。11?乙方技术工程师定期或按甲方合理要求抽取油样,进行相关项目测试和分析,并在十五天内向甲方出具分析报告。分析内容主要为黏度、水含量 、酸值等。同时,分析报告会给出油品是否可以继续服务的建议,以决定是否延长更换油品时间并跟踪设备使用状况。
1。12?乙方协助甲方工厂建立适当的管理模式,以保证设备得到良好维护,减少维修频率、时间,节约费用。
1。13?乙方提供协助简化使用剂的产品的方案供甲方参考,以减少库存(降低库存费用)。同时可减少剂的误用可能性。
1。14?乙方提供协助甲方处理废油与提供废油回收方案。
2。甲方权利和义务
相关的合同范本·食品供货合同·钢材供货合同·办公用品供货合同2。1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员工之表现要求乙方更换人员。
2。2 甲方有全权处理及决定于本合同未定事宜。
2。3 合同期内,按附加条款所列油品,经甲方选定后均由乙方配送,甲方不再从其他渠道购进同类油品,以免出现质量或其它问题难于确定责任。但甲方保留对选定油品之最终权利,可按甲方需要进行增删。
2。4 甲方应享有在全年购买金额超过 _300,000。00额外回扣价约全年购入价之 2 %。
3。乙方权利及义务
3。1 乙方提供甲方油品应不高于零售价格。
3。2 负责安排专业人员提供甲方人员培训。
3。3 应考虑接纳甲方提出的工作安排建议。
3。4 需负担所有运输费用。
3。5 乙方保证按甲方需求提供及时供应,保质、保量, 如遇其一出现问题, 乙方需对甲方作出合理赔偿。
3。6 乙方只对由甲方选定并由乙方供应之加德士产品提供相关服务。对甲方选定之其他产品,乙方可提供合理化使用建议。
4。费用
供货费用按月结算,每月乙方应提交详实的油供货费用明细表给甲方;甲方审查核对后,油供货费在甲方收到乙方所发的收费通知单后30日内以支票形式支付。
5。 供货期限
供货期限为二年,由 2003 年 12 月 1 日至 2005 年 11 月 30 日止。有效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可续签。
6。 保密责任
6。1?甲乙双方对本合约有关条款内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由违约方承担。
7。 违约责任
7。1?供货过程当中,如遇有争议问题,双方应以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协议,双方有权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7。2 若乙方油供货水平不理想,多次投诉或甲方要求改善之后而情况没有完满解决,甲方有绝对权利单方面终止合约。
合约双方
吾等同意本油供货合约所载之条件及条款:
甲?方:
日?期:
关键词:工程造价;甲供材料;结算
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 A
甲供材料价款结算是整个工程项目结算的前提和基础。发包方将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对工程质量起主控作用,便于控制和管理的材料如钢筋、木材、水泥、装饰性材料、大型设备、电线电缆、景观绿化工程中的特选苗,精装修工程中的卫生洁具、橱柜等列为甲供材。当我们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施工管理及衔接后,从供货合同开始到结算阶段,甲供材带来的常见困惑如期出现。
一、项目整体造价的实际把控不能及时、明朗
甲供材的供货合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采购及供货较多,如工期较长,市场行情变化频繁,显然会与订立甲供初衷时的市场相背,带来干扰和困惑。
如某些设备类甲供,常常出现的情况是,以暂定价计入总包工程总造价,实际签定的甲供材料供货合同价款远远高于甲供材料暂定价格,使目标成本发生偏差,如甲供材料的种类过多,暂定单价与市场价不能接轨的情况将直接导致目标成本偏离主要轨道。
二、发包方承担较大的资金压力
甲供材对于工程前期需投入较大资金,需要发包方具备雄厚的实力和完善的资金链。因为一部分材料或设备需在供货前有一定的预付款,这就占用了一部分资金;在供应过程中,因为材料设备是建设工程的一部分,在供货商未全部供完材料设备或工程尚未验收之前,供货商要求按合同得到部分或全部材料款,这也占用了甲方的一部分资金。
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波动,造成甲供材料成本加大的风险性。如近年来钢材涨跌起伏较大,若决策判断作出峰顶期囤货选择的发包方,将直接承担甲供材利润损失。
甲供材料的价格普遍较结算价及乙供价高。除了材质要求、品位要求的原因,还有比较重要的导致甲供材价格偏高的原因是采购量相对而言较小,从而压价困难。
三、发包方承担较大的管理压力
发包方必须为甲供材料设置各个环节的人力、物力,从而保证甲供材的采购、质量、交接、保管等均不出差错。甲供设备的提供,势必造成甲方在管理方面投入的人力和物力越多,导致材料采购保管费用上升。甲供材料品种越多,使甲方管理程序增多,监理及施工方的配合量加大,导致管理成本上升,并造成一定程度上管理的困难。供货时间的及时与否,将与施工工期密切挂钩,若未能及时到位,不仅延误工期,并且将面临承包方提出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发包方因此承担了索赔压力及法律风险。
四、供货表观形态与供货结算口径不一致
通常,甲供材供货合同较为清晰明了,多数供货合同以供货量*供货单价作为供货方结算口径。假如合同条款约定清晰,在供货材料质量无误的情况下,供货的计量单位不易产生歧义,通常供货的结算压力是不大的。
但是某些特殊情况,甲供材的供货结算并不能很快顺利地结束。
如某防水材料供货结算,供货合同原定的结算口径是“防水材料计算数量以经四方(发包方、承包方、监理、供货方)共同确认的送货单中明确的数量为准”,因发包方后来考虑到无法与总包结算匹配的问题,将结算口径更为补充协议内“防水面积按竣工图纸标注尺寸结算”,防水单价及计量单位相应在合同条款内变动。防水材料的供货面积计量与原供货实体的表观形态并不一致,供货面积必须与实际总包施工面积匹配,方能真正完成结算,故在未能核实总包工程内该工程量时,防水供货结算亦不能结束。而在本案例中的甲供材类似于分包工程结算,偏离了甲供材的正常理解范围。
因此,实际供应的材料的某些品种与预算中的材料不能进行配套,无论是数量或单价,则会存在实供与预算的价格计价依据不一致的问题,无从确定计算的准确性。
五、供货材料描述界限是否清晰
外立面装饰材料类甲供,由于外立面装饰材料的选择能使地产项目的设计理念凸显,故发包方通常会将外立面装饰材料作为甲供的必选。
如石材供货,如果合同中仅以“交货验收的合格数量作为石材供货量”,结算必然产生争议,对于“合格”其实有多种理解,如果质量合格但尺寸不合格,现场切割增加的人工机械费如何买单,由谁买单;如果将“合格”视作按排版图下单制作安装,结算相对合理,简单局部的石材外墙用此方式,没有问题。但是对大规模的复杂的外立面来说,如因排版人员尺寸计算失误,将导致一系列工期费用问题,显然大面积石材结算按此操作并不实际。是否大面积石材供货与施工结算统一起来较为妥当,即石材幕墙施工面积与供货面积一致即可。由此,是否此类外装饰材料是否应由甲供材更为甲指乙供材料更合理?
六、甲供材供货结算量与主体工程的预算量及结算量不匹配
1、当预结算量≥甲供量,
其一可归结为真正的节约。如实际设计未发生变更的既定的情况下,属于可以接受的误差范围,可以理解为承包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管理到位,厉行节约,故而节约了甲供材用量,较之预算预留或定额预留的损耗系数偏少,从而结算用量变小。
其二是否可以推测为施工程序的偷工减料。设计未发生实质性变更,实际领用量却远小于甲乙双方经核对认可的预结算用量,偏差超出合理区间,在此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施工管理到位和厉行节约的情形,而是应反思是否已出现承包方工程管理失误,监理责任未到位,发包方现场管理未到位,对销售客户是否存在欺骗嫌疑,是否应采用法律手段予以追责。
如某工程外立面保温砂浆供货,结算口径为以实际供货量结算。供货结算单据非常清晰,符合供货结算条件,如果仅就供货而言,结算应没有问题。但是据供货量反推至实际施工用量,发现实际施工用量涉及的外保温面积为38000m2,而甲乙双方按设计图纸、国家规范及相关计价定额经核对认可后的外保温面积应为59000m2。是否本案例中的保温材料属于欠供?
应如何处理欠供问题。如果合同约定的甲供材退款方式为供货量*供货单价,那用于此处是否合适,对实际未施工,却已计入合同价款的预算量>供货量的部分,是否可实施追责。如严格按合同结算口径实施,是否意味着发包方必须承担一半的风险。
2、当预结算量<甲供量,
在设计变更既定的情况下,存在浪费材料或有转移材料的可能。
应退甲供材料款=定额量*结算单价+超供量*实供单价-欠供量*低价(低价为实供单价与结算单价中的低者),此公式理论上较为合理,但实际是否能有力执行。
七、甲供材带来的困惑之工程维修责任归属
甲供材料在工程完工后也可能会留下一些隐患,当工程某部位出现问题需要维修时,乙方立刻会提出是材料的问题。譬如像防水工程出现渗漏水时,很难判断是材料本身的问题还是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维修责任归属难以定义。
八、思考:
1、如何选择甲供材料的品类。甲供材料采购项目的设置,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合理设置,宜少而精。选择甲方易于控制、对工程造价影响大、对工程质量有重要影响作用的材料设备,如不能达到控制质量、节约成本的作用,就没有必要作为甲供材料,可通过甲方指定材料品牌、指定厂家的方式来控制工程质量和造价。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大部分建设单位大都采取过甲方供应各类建筑材料的方式,大到钢材、水泥、混凝土、大型安装设备柜组、锅炉、电线电缆、灯具、洁具,小到像上下水管材料、开关、甚至安装零配件,但是在实践中发现并不完全具备可操作性。
2、如何有效减少甲供材料结算问题的发生:
1)、设计需完善后再行招标:首要仍是设计应成熟、完善、到位,只有方案既定,材料用量才可控,超供及欠供量的计算才有依据;
2)、供货合同及总包合同结算条款约定清晰;
3)、现场监管人员监管任务明确规范;
4)、甲供材结算尽量与总包结算的时间点把握一致:有助于超欠供量的核算。
参考文献:
1. 房西苑、周蓉翌《项目管理融会贯通》 机械工业出版社
2. 梁监《国际工程施工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采购程序管理的基本要点
为了对总承包项目中的采购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采购工作能够在健康的环境下开展,保证采购的工程设备、材料等满足相关规程规范和合同的要求。总承包单位应制定有关采购的规定,明确采购职责、采购部门、采购程序等关键内容。工程物资采购的基本程序包括编制采购计划、采买、催交与检验、运输与交付等环节,采购方应根据采购侧重点的不同,抓住采购过程中的主要矛盾,把握各环节的控制要点,以此实现高效的采购管理。采购过程中的管理应主要从以下几个环节入手:
1.1成立采购小组、确定采购职责总承包项目采购管理由采购经理负责,必要时可成立项目采购小组。采购小组成员一般由设计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组成。采购小组负责策划招标、评标活动,负责选定供货方名单、发送招标文件、主持评标会议、组织召开设计联络会议;主持设备出厂验收、办理支付手续;设计院财务部门负责与采购过程有关的保函、合同款等财务方面的业务。
1.2编制采购计划和采购进度计划采购计划对项目的采购工作起着指导作用,为采购工作提供质量、进度及费用控制目标等。建设前期根据项目审批、进度计划等具体情况,采购经理应组织编写设备、材料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采购范围、费用和时间计划等,并报设计院审查和有关院领导批准。经确定后的采购计划是采购工作的具体的指导性文件。采购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工程的进展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采购进度计划是在采购总体计划的框架下,确定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的进度控制目标。采购进度计划也是工程总进度计划中,连接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的桥梁。因此,该计划的制定,还应结合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综合考虑。
1.3采买对于工程的主要设备,一般应做到“货比三家”确定供应商的过程可邀请业主和监理方参与。其他次要设备和材料,总承包方一般可根据EPC总承包方内部的采购程序,自行选择从市场采购。物资采买过程中需注意以下几点。(1)采买方式的选择。对主要设备和大宗材料的采购,大多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议标的形式;对次要设备或小型材料,可采用询价议标的方式。(2)重视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编制。招标文件的编制是物资采购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在设备采购阶段,必须经过设计单位质量体系文件规定的三级校审。招标文件分为技术和商务两部分。技术部分由设计人员负责编制,编制内容包括设计图纸、采购说明书、请购单、设备材料规格书和数据表等。商务部分一般由采购组中的项目管理人员负责编制,主要内容包括报价表和供货基本合同条款等。商务文件在编制时,特别要明确供货商应具有的企业资质。在编写采购合同时,应注意明确各项关键条款,如设计技术要求、供货时间和方式,以及价款结算方式等,尽量避免因为合同的不明确使供求双方发生不必要的争议。(3)价格及支付方式的确定。采购过程中,总承包方应依据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款来确定设备材料的采购价格,并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切忌盲目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脱离总承包合同条件去确定采购价格。要知道利润越高风险越大,应坚持稳扎稳打。另外,在和采购供应商签定采购合同时,对于支付条件的约定,应考虑EPC总承包合同对设备和材料的支付方法,将支付条件设定为“一切以业主的支付为前提”,以降低总承包商在采购过程中所承担的相应风险。
1.4催交与检验催交工作是指从签订采购合同开始到所采购的设备和材料抵达工程现场的过程。采购经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划分催交等级,制定详细的催交计划。催交工作管理人员应根据催交计划,围绕供货商是否能够按时交货、所提供的设备和质量规格是否与合同要求相符等开展工作。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予以纠正,以防止因为交货延期而影响整个工程进度。检验工作是采购过程中重要的质量保证环节,应由专业的检验人员负责。对于重要、关键的设备制造更应加强监督,必要时可安排人员驻厂监造。当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时,应安排业主和监理人员参加相关的检验、检测。
1.5运输与交付在采购合同中应尽量约定为设备和材料的运输由供货商负责。这样可以减少采购方的工作量,也可减少其承担的运输风险。采购方只负责落实接收货物的条件,如提供卸货场地等,做好现场设备和材料的交接工作。设备和材料进场后,应及时组织业主、设计、监理及施工方进行设备进场联合验收,对不合格的产品进行返工或退货处理。验收通过后,应形成验收档案并及时归档。
2采购档案资料的管理
一个EPC总承包项目,总承包商可能涉及到需采购的设备材料数量及种类繁多,在采购管理工作中,采购程序的管理固然重要,但采购合同、采购有关文档的有序管理也是采购管理的重点,要保证每一项设备材料的采购过程资料(包括招标/询价文件、投标文件、采购评审表、合同评审表等)和采购合同的完整性、有效性和追溯性。为工程其他环节的有序开展提供依据。(本文来自于《科技创新与应用》杂志。《科技创新与应用》杂志简介详见.)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资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委托校内物资采购部门以招标购买方式为主的集中获取货物的行为。
第三条各单位使用学校预算内、外资金和贷款、捐赠等资金进行物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集中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在实施采购时,需充分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按照“确保工作需要,适度兼顾缓急,尽量避免浪费”的原则制定采购方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校产设备管理处是负责学校物资集中采购的职能部门,负责物资采购的日常工作,编制物资采购计划,向教育部报送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会同招标办公室进行物资采购招标。
第三章采购范围
第七条下列物资均属集中采购范围:
㈠单价在500元及以上,且使用时间一年以上属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物资;
㈡家俱;
㈢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投影仪等耗材;
㈣单价200元以上的零配件;
㈤单价200以上的办公用品;
㈥其他经学校研究认为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物资。
第四章采购计划
第八条采购计划按季申报,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申报下季度物资采购计划;各单位在编制计划时应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的需要,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校产设备管理处在各单位物资采购计划的基础上,会同财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学校物资采购计划。
第九条物资采购计划一经定稿,原则上不得变动;没有纳入采购计划的物资,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购置。
第五章采购方式
第十条一次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物资,报校产设备管理处备案,经学校审批后,由招标办公室及时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零星物资由校产设备管理处将各单位物资采购计划汇总,集中报学校审批后,会同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采用招标、邀标、询价等方式购置;招标采购一般每学期进行1至2次。
第十二条计算机等耗材及办公用品的采购:
㈠校产设备管理处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质好、价优”的原则,采用招标方式,选2—3家供货商,供货商原则上一年一定。
㈡校产设备管理处定期对供货商所供商品的价格、质量、服务态度等进行检查、考核,如与所签合同出入,立即取消其资格。
㈢使用单位填写《西南财经大学物资申购单》,经单位领导签字,校产设备管理处审核后,通知供货商送货,购买单位指定专人签收。《西南财经大学物资申购单》一式三联,使用单位、供货商、校产设备管理处各留存一份。
㈣在指定供货商处购置的物品,由学校统一结算,不使用各单位办公经费。
㈤定点供货商不能供应、金额不大的物品,经校产设备管理处同意后,可自行采购;财务处依据校产设备管理处审核的购置计划办理借款,凭校产设备管理处“固定资产入产凭证”报销费用。
第十三条属集中采购范围,但有下列情形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可以采取邀标、询价等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㈠发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的;
㈡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
㈢具有标准价格或价格弹性不大的物资;
㈣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合适替代品的;
㈤属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㈥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合同应有学校法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校产设备管理处受学校委托,代表学校对外签定购货合同。
第十六条对经学校同意自行购置设备的二级机构与供货方草签的物资购货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校产设备管理处负有监督、审核、修正之责。
第十七条采购合同中必须明确付款方式,未经学校财务部门和物资采购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用其他付款方式。
第十八条采购合同的有关物资技术条款,由使用单位会同有关技术部门负责制订。
第七章监督
第十九条在物资购置工作中,校产设备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要加强与使用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向使用单位通报物资购置进展情况,协商解决购置中的问题和矛盾。
关键词:地铁 车辆及机电设备 国产化核算 申报
国家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文件要求新批地铁项目必须以国产化为条件,要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和机电设备平均国产化率不低于70%;对设备国产化率达不到70%以上的项目不予审批,其工作重点是--车辆和信号系统。对符合国产化政策要求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其进口产品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基于此原因,国产化率的核算与申报工作在地铁建设项目中显得尤为重要的;申报资料也是申报免税清单的重要依据之一。在项目完成机电设备采购工作后,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完成项目车辆和机电设备国产化率自查,向发改委国产化办公室申报项目国产化资料,由采购核查小组核查是否达标。西安地铁二号线(一下简称本项目)是西安地铁整体规划中建设通车的第一条线路,遵循“立足国内、选用国内技术设备并致力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的基本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设备国产化工作,以期达到降低工程造价,节约投资,方便维修、降低运营成本目的。
1 西安地铁二号线工程概况及车辆及机电设备系统组成
1.1 概况
西安地铁二号线工程北起铁路北客站,南至韦曲,沿西安市南北向主客流走廊布设,线路正线全长26.302km,全线设21座车站(均为地下站),设车辆段及停车场各1座,运营控制中心一个,主变电所2个。选用B型车,DCl500V接触网供电方式,VVVF交流牵引传动系统,列车6辆编组,初期配车132辆。信号采用无线移动闭塞,完整车辆(ATC)控制系统。本工程总投资105.15亿元,经四年多建设,已于2011年9月28日首段20.5km,17座车站开通运营。
1.2 设备国产化车辆及机电设备系统构成
主要包括电动车辆、车辆检修工艺设备、供电系统、信号系统、通信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AFC)、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屏蔽门系统(PSD)、暖通空调系统、电梯及自动扶梯系统、综合监控系统(ISCS)、给排水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共13个系统,各机电系统中又包含若干子系统。
2 车辆及机电设备国产化率及国产化率的申报资料
(1)国产化率。是指设备国产部件的价值占总装设备总价值的百分比(设备价值以人民币为单位,外汇价按合同签订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国产化率是我国考核消化吸收国外技术和产品的一个硬指标。
(2)设备。是指全部轨道交通车辆和机电设备包括成套设备及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测试仪器的总称(以下同)。涵盖范围共13个系统,不包括线路轨道、人防(防淹门)、车辆段与停车场及生产办公用房内的房屋配套设施。
(3)完成机电设备采购指项目业主单位取得全部机电设备采购合同和机电设备供应商取得全部配套总成、零部件采购合同。对于车辆段设备,国产部分可暂缓采购。
(4)国产化率核查的申报资料。项目业主向核查组提交的所有如实填写的《机电设备、配套总成和零部件分类清单》、《机电设备、配套总成和零部件进口清单》(下面简称分类清单和进口清单)及采购合同(包括部分二级采购合同,进口件的进口合同或合同,个别还需提供报关单或三级合同等证明文件)、按系统对分类清单和进口清单进行汇总统计,计算各系统和本项目车辆及机电设备的国产化率等文件。
3 车辆及机电设备国产化率的计算
3.1 国产化率计算公式
{(项目内全部车辆和机电设备价格进口机电设备和零部件CIF价格)/项目内全部车辆和机电设备价格}×100%
=(1-进口机电设备总成和零部件CIF价格/项目内全部车辆和机电设备价格)×100%
3.2 公式内的各项数据说明
(1)分母中的设备价格是项目业主与供货商签订的合同(一级)中的设备出厂总价和软件价之和,扣除已交纳的进口设备CIF价的增值税及关税,即下述第(4)项中的b、c两种情况。
(2)设备出厂总价是指供货商卖给公司不含运费及其他各项技术服务费用的设备硬件销售价格。即从一级合同价减去下列费用:
a)系统设计费、软件费及信号专业的调试费、设计联络、培训、技术文件及安装督导费。
b)技术服务费:包括①法定保险、担保费用;②项目管理措施费用,如项目工程服务部需增加支付的人员工资、交通、办公等费用,质量管理、健康、安全、环保、进度计划、审计、与其他界面的协调等费用;③设计联络、培训费用、工厂考察、出厂验收等服务费用、设备监理的配合费用等。④专项试验和工厂测试、系统调试、出厂检验中因增加试验项目而增加的费用;⑤技术文件资料费,如增加的试验项目的试验报告、增加的测试和系统调试文件、竣工资料、技术手册、操作手册、维护手册等费用(信号系统除外);⑥其他费用等。
c)现场调试费用:包括①设备现场安装和技术指导费用,安装督导费用等;②设备现场测试、联动调试及试运行、验收(含现场验收、预验收、最终验收)等提供的测试仪器、工具、增加调试人员及其他配合试验费用等,对设有专门项目部的不能再计入项目部人员工资、交通、办公等支出,并不能与b项的③和⑤项费用重复计算;③设备质保期内的维护与服务费用等。
d)国内运输费用(或称“运送费”):包括设备和备品备件的运输费、运输保险费、装卸费、有特别要求的包装费等。有合同价的按合同价列出,无合同价的由供货商根据实际情况列出。
(3)软件价:包括“软件及信号调试费”、“系统设计费”和“设计联络、培训、技术文件及安装督导费”(信号专业)之和,即软件费、系统设计费及信号专业的调试费、设计联络、培训、技术文件及安装督导费。
(4)进口设备价格包括进口设备硬件价和软件费、系统设计费等。“进口设备”包括进口的设备、配套总成和零部件等。只要原产地为国外,未经过机械和电加工的设备配套总成、零部件,不以进口方式和货币支付方式为准。本项目有些进口设备因有多级合同而出现多种价格,因此进口设备的价格包括以下几种。
a)项目业主通过招标直接从国外进口的设备到岸价(CIF价),如电气牵引、信号、轨道打磨车、固定式架车机组等。
b)供货商直接从外商进口的并有合同证明的CIF价,其进口产品由供货商交纳关税、增值税。
c)供货商从商进口并交纳了关税和增值税的进口设备价,如二级、三级合同。
d)进口设备价格如无报关单或二级以上合同证明,则采用一级合同中的价格。
3.3 本项目国产化率的计算结果
本项目除车辆段尚有部分工艺检修设备未招标外(已确定全部采购国产设备),已签订58个设备采购与设备安装合同,合同总额为232687.4976万元人民币。自查计算本项目车辆及机电设备综合国产化率为76.88%,车辆国产化率为71.97%,信号系统国产化率69.11%;核查小组核查结果分别为76.29%、72.18%和64.11%,其他系统也有不同程度的差异。
4 本项目国产化率结果的分析总结
4.1 本项目的国产化率和国内同类线路相比是比较高的。
原因一是公司对牵引制动、信号、轨道打磨车、固定式地下架车机组等设备,采用了直接国际招标方式,减少了进口设备的中间环节费用。二是在计算进口设备价格时,获取了部分供货商提供的各级采购合同、报关单等文件,进口设备的CIF价、不含增值税的设备进口价、第三方进口设备采购价等。
4.2 本项目国产化率被低估的因数。
大多数一级供货商提供了二级合同和主要的国产设备总成和零部件的订货合同。而二级供货商只有部分专业提供了三级合同,部分供货商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进口合同或在报关单中把单价抹去,无法得到CIF价,只能用一级合同中的进口部分的设备及价格,显然这个价比CIF价高,这样计算的国产化率会被实际的低估。
4.3 在设备采购阶段的招标文件、采购合同规定不同专业的国产化率要求,在保证本项目车辆和机电设备性能的先进性和实用性,安全性同时,确保采购完成后国产化率达标。
4.4 国产化率自查结果与核查组核查结果不同原因。
(1)《分类清单》和《进口清单》中有漏项。比如:车辆系统填报中把蓄电池全部为进口,核查结果只有蓄电池的正负极为进口,风挡遮蓬填入国产部分核查结果为进口。
(2)有些零件或材料归属容易混淆。如:屏蔽门系统合同中的绝缘地板不属于屏蔽门设备,按部件填入《分类清单》,而PSG和DCU实际为进口误填入国产。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利用扬州新扬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商务平台。经充分协商,一致决定合作经营南京绕越高速公路东南段配电房设备供货及安装项目,特订立本协议。
一、合作经营人的规范
甲乙双方应尊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维护扬州新扬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对外形象及利益。甲乙双方都应相互诚信,和公司及客户签署的各项协议及各项开支,双方都不可隐瞒。
二、合作经营项目
南京绕越高速公路东南段配电房设备供货及安装项目。
三、甲乙双方经商定,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
(1) 甲方负责本项目货物的制造、设备安装期间所需资金的注入。
(2)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有关本工程的各项工作
(3)乙方必需按计划要求保质保量按照合同及甲方的供货要求
2、乙方:
(1) 乙方负责本项目合同的跟踪、购买标书、编制投标文件和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
(2)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有关本工程的各项工作
(3) 乙方应根据工程要求进驻工地组建本工程项目部,及时完成项目部的各项工作。
四、利润分配
1:甲方按照新扬公司的报价8523150元,按5%的业务费用付给乙方。超出本合同范围的款项,除去安装费、供电局的开支、后公司增加的管理费1.3(原先投标前是1.5现为2.8以及公司一切按合同增加2%的个人所得税和其它用于本项目的开支后。甲、乙双方利润均分。
2:应收款项到达公司账户内,先给所有现在单位的材料科后,甲方应负责按上述利润分配约定及时付款给乙方。
五、解决合同方式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六、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为本项目所有应收款项到账,利润分配完成。
甲方: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并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项目和乙方自行选定的设备和技术质量标准,向____购进以下设备租给乙方使用。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甲方根据与生产厂(商)签订的设备订货合同规定,于____年____季交货,由供货单位直接发运给乙方。乙方直接到供货单位自提自运。乙方收货后应立即向甲方开回设备收据。
第三条 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设备的质量问题由生产厂负责,并在订货合同予以说明。
第四条 设备在租赁期间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收货后,应以甲方名义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综合险,保险费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将投保合同交甲方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五条 在租赁期内,乙方享有设备的使用权,但不得转让或作为财产抵押,未经甲方同意亦不得在设备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和迁移安装地点。甲方有权检查设备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乙方应提供一切方便。
第六条 设备租赁期限为____年,租期从供货厂向甲方托收货款时算起,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元(包括手续费____%),分____期交付,每期租赁金____元,由甲方在每期期末按期向乙方托收。如乙方不能按期承付租金,甲方则按逾期租金总额每天加收万分之三的罚金。
第七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不能撤销。如乙方提前交清租金,结束合同,甲方给予退还一部分利息的优惠。第八条本合同期满,甲方同意按人民币____元的优惠价格将设备所有权转给乙方。
第八条 乙方上级单位____同意作为乙方的经济担保人,负责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条款规定,如乙方在合同期内不能承担合同中规定的经济责任时,担保人应向甲方支付乙方余下的各期租金和其他损失。
第九条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按( )项解决:1.向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____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和乙方担保人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