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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论文

时间:2023-06-05 09:58:1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标准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标准论文

第1篇

目录(黑体小二号,加粗居中)

中文摘要与关键词……………………………………………………………………1

一、教育成本的含义………………………………………………………………1

二、电大系统进行教育成本管理的意义…………………………………………1

(一)教育成本应是合理确定学费标准的依据…………………………………2

(二)建立教育成本核算管理制度是降低成本开支的保证……………………2

(三)电大办学方式的多样化决定了进行教育成本管理的必要性……………2

三、电大系统教育成本管理的方法探索……………………………………………3

(一)教育成本管理必须遵循的原则………………………………………………3

1.成本管理原则…………………………………………………………………4

2.成本分配的原则………………………………………………………………4

(二)电大系统教育成本管理方法选择……………………………………………5

1.有条件的部门可实行企业化管理……………………………………………6

2.在全校范围内大力推广目标经济责任制……………………………………7

参考文献………………………………………………………………………………8

(内容黑体小四号,行距1.25,由论文的摘要与关键词、章、节、条、和参考文献组成,序号采用数字为:一级标题“一、”;二级标题“(二)”;三级标题“3.”)

[摘要]随着教育市场竞争机制的日趋完善,“以质论价”、“成本核算”,这些反映市场规律的名词,如今也走进了学校,走近了教育。如何加强高校教育成本的核算,必将成为高校财务管理的重点。作者认为要加强教育成本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成本管理原则;2.成本分配的原则。文章认为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实施不同的管理办法,即有条件的部门可实行企业化管理,同时在全校范围内大力推广目标经济责任制。总之,要想降低教育成本,就要树立成本意识。

[关键词]电大系统;教育成本;成本管理;成本意识

([摘要]和[关键词]均宋体小四号加粗,内容宋体小四号,1.25cm)

(纸张为A4纸,页边距上2.5cm,下2.5cm,左3.0cm,右2.5cm;装订线0.5cm)

论文题目××××××标题:黑体二号居中,上下各空一行

广播电视大学的主要任务是举办现代远程高等专科、本科教育和中等专业教育,×××××××××××××××××××××××××××××××(正文:小四号宋体,每段起首空两格,回行顶格,行距为多倍,1.25)

因此,对成人教育而言,这是一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时代。成人教育的发展必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决定了成人教育更加社会化和市场化。

一、教育成本的含义(一级标题格式:序号为“一、”,小三号黑体字,独占行,起首空两格,末尾不加标点)

(一)教育成本的含义(二级标题格式:序号为“(一)”,四号宋体,加粗,独占行,起首空两格,末尾不加标点。)

广义的教育成本,是指投入教育的总成本。××××××××××××××××××××××××××××××××。

××××××××××××××××××××××××××××①××。

(二)教育成本划分

教育成本可按用途不同或投入途径不同分类××××××××××××××

1.按成本的用途划分学生所放弃的收入。学生为了×××××××××××××××××××××××××。(三级标题格式:序号为“1.”,起首空两格,空一格后接排正文,小四号宋体,加粗)

(1)教学成本。它是指××××××××××××××××××××××××

(2)学生生活成本。它包括学生×××××××××××××××××××××××××××××。(四、五级标题序号分别为“(1)”和“①”,与正文字体字号相同,可根据标题的长短确定是否独占行。若独占行,则末尾不使用标点,否则,标题后必须加句号。每级标题的下一级标题应各自连续编号。)

2.按教育成本投入途径不同划分按教育成本分担者不同(即投入的途径不同),教育成本又可分为以下四类:

(1)社会直接成本。主要包括××××××××××××××××××××××××××××××××××

(2)个人直接成本。它指学生×××××××××××××××××××××

(3)社会间接成本。×××××××××××××××××××××××××

(4)个人的间接成本②。××××××××××××××××××××××××××××××××××

(三)教育成本的××

×××××××××××××××××××××××××××××××××××××××××××××××××××××××××××××××××××××××××××××××××××××××××。

二、电大系统进行教育成本管理的意义

(一)教育成本应是合理确定学费标准的依据

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高校已逐步转入由政府、社会、学生家长或个人对教育成本合理分担的机制。虽然目前情况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仍然××××××××××××××××××××

为了加强成本管理,建立全额成本核算是高校会计发展的必然,但在目前的高校会计制度中没有设置教育成本核算的科目,高校会计界对教育成本的核算也尚在探索中,对教育成本核算没有规范的标准。但作者认为要加强教育成本管理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1.成本管理原则为了更好地反映成本管理成果,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开展成本核算工作。×××××××××××××××××××××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2)逐步建立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实物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3)鼓励各部门在有关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遵循谁受益谁承担费用的原则。×××××××××××××××××××××××××

(4)正确处理压缩成本开支和大力发展教育事业的矛盾。××××××

2.成本分配的原则[1]注释(根据需要):正文中需注释的地方可在加注之处右上角加数码,形式为“①、②……”(即插入脚注),并在该页底部脚注处对应注号续写注文。注号以页为单位排序,每个注文各占一段,用小5号宋体。

成本分配也要讲究成本效益比,即成本分配本身也是有成本的,而成本分配所带来的效益要远大于成本分配的成本才行。××××××××××××××××××××××××××××××各项成本费用分配给受益对象,反对将本应在上期或下期分配的成本费用分×××××××××××××××××××××××××××××××××

(1)受益性原则

成本分配的受益性原则可以概括为两句话,即谁受益、谁负担;负担多少,视受益程度而定。这一原则,要求选用的分配标准能够反映受益者受益的程度。

(2)及时性原则

是指要及时将各项成本费用分配给受益对象,反对将本应在上期或下期分配的成本费用分配给本期。不及时分配成本费用必然会影响到成本的及时计算和计算结果的准确性,也必然会影响成本信息的质量,造成经济决策的失误。

(3)基础性原则

成本分配要以完整的、准确的原始记录为依据,不能凭主观臆断乱分配,更不能故意搞乱成本分配秩序,制造虚假成本信息。×××××××××⑤×××××××××××××××××××××××××

论文中的图、表、公式、算式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分别依序连编编排序号。序号分章依序编码,其标注形式应便于互相区别,可分别为:图2.1、表3.2、公式(3.5)等。

[参考文献](五号宋体加粗)

[1]陈素雅.体育教育专业改革应注重调整培养目标[J].山西师大体育学院学报,2002.2:26-28(五号宋体)

[2]严元章.中国教育思想源流[M].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1993.11:137-141.

[3]朱小蔓.关于学校道德教育的思考[A].二十一世纪中国德育改革与创新[C].银川:学苑出版社,2002:121-133

[4]鲁洁.关系中的人:当代道德教育的一种人学探寻[A].二十一世纪中国德育改革与创新[C].银川:学苑出版社,2002:3-4

[5]张春兴.教育心理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5:140

参考文献应是论文作者亲自考察过的对毕业设计(论文)有参考价值的文献。参考文献应具有权威性,要注意引用最新的文献。毕业论文作者应在选题前后阅读大量有关文献,文献阅读量不少于5篇。

参考文献的表示格式为:

著作:[序号]作者.译者.书名.版本.出版地.出版社.出版时间。

第2篇

[关键词]护理时数;按需配置;护理人力资源

2005年7月卫生部颁发《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要求:根据诊疗技术的发展和临床护理工作的需要,合理配置护理岗位。护理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关键在于:首先对所在医院的各个临床科室护理工作的内容及实际需要进行测算,按实际需求的护理工作量进行护士配置,有效利用护理人力资源,从而保证护理质量,满足患者的需求。所在医院根据所要完成的任务和开展的业务需要设立护理岗位,调整护理人力资源的编制。美国波士顿哈佛公共卫生学院的研究表明,护士人力配置与患者住院日、医源性泌尿系感染、呼吸道感染、压疮发生率和抢救成功率等指标高度相关。本文对某医院各病区所需的护理人员工作时数进行测算,按实际护理工作量进行病区护理人员的合理配置,现报道如下。

一、对象与方法

1.对象。上海市某i级医院10个病区130名护理人员,进行为期1周的125项工作量统计。

2.方法。(1)文献回顾法。通过复旦大学医学图书馆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中,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按题名或关键词:护理工作时数、护理人力资源配置、护理工作量,收集近5年与本研究相关的文献,获取可参考数据,指导调查问卷和护理项目工时测定表格的设计及统计结果的分析。(2)专家咨询。根据上海市《医疗护理常规》、《临床护理教程》、《实用重症监护护理》及各专科护理知识,相关研究,初步拟订各科护理项目征询表后,选择平均从事临床一线护理工作15年以上的专业护士,通过3轮意见的征询与修改,最终形成护理项目共125项。(3)焦点组访谈将护理项目分类。选择11名从事护理管理工作的专家,对125项护理工作进行直接护理与间接护理评估和划分:直接护理项目101项,间接护理项目24项。(4)问卷调查。调查前对10个病区护理人员进行培训;要求直接护理项目按基础护理学、临床护理常规、上海市护理质量控制中心的护理操作标准计算;测量过程中因操作者或患者原因使操作中断的时间不计入;间接护理项目以实际所用时间登记。

3.数据处理。所有数据使用Excel2003进行录入,Access2003整理,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

二、结果

1.护理工作项目的确定。通过专家咨询得到,护理工作内容涵盖125项,直接护理项目101项占80.80%,其中33.00%的工作量是生活护理;间接护理项目24项占19.20%,其中62.50%的工作量属非专业护理工作。

2.1周护理工作量的统计。1周(5d)lO个病区护理工作量情况与各病区护士配备人数,其中护理工作量在24h中的分布:8:00~16:00,护理总时数为115750min占64.67%;~24:00,护理总时数为32600min占18.2l%;一次日8:00,护理总时数为30630min占17.12%。

3.直接护理与间接护理项目时间构成比。调查显示,各病区直接、间接护理项目总时数与构成比。

三、讨论

1.改进护理工作量测量方法,增强护理工作时数测量的科学性。护理工作的产出主要指标之一是护理人员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的工作任务。在北美和欧洲使用的测量方法有直觉方法、咨询方法、人力常模、人力公式、护理措施、患者依赖。在英国,护理工作量测量方法包括34种。加拿大及我国台湾等学者也做了一些有关护理工作量测量的研究?,使用最多的是计数法与计时法。计数法是记录护理操作的数量,由于每项护理操作的难易程度不一样,护士完成各项护理操作时间不同,如仅以频次计护理工作量,不能真正反映护理工作劳动量。计时法是记录护理操作所用的护理时翔引。本研究将计时法与计数法相结合,调查病区实际工作日志来计算护理时数,但缺点是自我测量的信息不够精确、测量时间跨度较小、可能存在偏倚。

2.重新整合护理工作项目,提高护理专业人员的工作效率。本研究根据《上海市医疗护理常规》、《上海市区县中心以上医院临床医疗、护理工作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和要求(试行)》文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该院护士实际所要承担的护理工作任务,重新整合出直接护理101项,间接护理24项,护理资源分层次使用。各病区直接、间接护理项目总时数需求不同,直接护理时间与间接护理时间比例不同,直接护理项目中33.00%护理时数主要是临床生活护理可由非注册护士(护理员)在护士的指导下完成。各医院每年招聘护理应届中专毕业生,在一段时期内未注册可以先专门从事生活护理,如床上洗头、洗脸、擦浴、洗脚、口腔护理、定时翻身、铺床、协助进食、床上排泄等护理。根据自己直接护理时间所占比例乘以33.00%的工作量由护理员完成,再根据实际工作量进行护理员的配备;24项间接护理项目中62.50%可由非护理人员(病房秘书)承担。如申领物资、更换消毒物品、清点被服、办公室治疗室的清洁、消毒、医用垃圾的分类处理、记帐、经济核算、病房设施巡回维护、新生儿报表登记、打印出生证等。各病区根据间接护理时间所占比例乘以62.50%的工作量由病区文秘完成,再根据实际工作量进行病区文秘的配备。将注册护士分配到治疗、抢救、健康教育等护理上,提高护士的利用率。

3.以护理时数配置护理人力,满足患者的护理需求。有报道,根据医院各病区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人力资源配置,适应医院需求的波动性,既缓解人力需求的矛盾,又避免人力积压、浪费等情况发生。本研究的医院各病区床位数基本相同,不同病区患者所需的护理时数是不同的,不同病区同一护理级别患者的护理时间是不同的,这与有研究“分级护理是根据病情的轻重将患者进行分类,与护理需求量并不一定成正比,不同科室、同一护理级别患者的护理时间不同,不能按级别护理计算护理工作量,进行统一的人力配置”结果相符。从研究结果来看,按常规的床护比配置护士显得不适合,也不能按级别护理计算护理工作量配置护士。因此,按医院病房实际需要的护理工作量进行配置。本研究的医院每名护士每年工作时间除去每周休息时间、节假日、疗休,得出护士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为281min(4.68h)。需配置护士人数=[平均每患者每天需要护理时数(min)×当天实际患者数/4.68,计算各个病区所需护士人数调整目前实际的护士人数。如神经内科+血液科、呼吸科、普外科增加护士人数,泌尿科+胸外科、妇科减少护士人数。科护士长可根据医院内部网上的患者信息与护士排班表进行调整,护士长根据患者数进行排班,增设机动班,满足患者的护理需求。根据护理工作量在24h中分布的特点,护理人员排班还应该考虑到各时间段护理时数的特点,以避免三班忙闲不均导致的护理人力资源紧缺与浪费的矛盾,从本研究的结果来看,目前中、晚班需调整护士人数为1.5~2.0名。

四、小结

按常规的床护比或医护比来进行护理人力配备的方法,显然已经不再适应现代护理模式的需要与患者实际护理的需要,从国内到国外,有越来越多的研究着眼于以护理工作量的测算来科学配备护理人力。护理工作量测算是按患者需要为原则科学的测量护理工作量,运用公式计算,以量化方式配置护士。护理管理者需要评估各病区实际临床护理需求,动态调整护理人力安排更具实际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中华护理杂志2005,40(10):721

[2]刘华平。关于我国护理人力配置研究的思考。中国护理管理,2004,4(2):12—13

[3]赵光红。我国护理工作量测量方法的研究进展。护理研究,2005。19(25):12—14

[4]宋雁宾,古茉莉。护理项目操作时问的测量与分析。现代护理,2005.1l(1):2l一22

第3篇

论文的格式:

1、题目应简洁、明确、有概括性,字数不宜超过20个字。

2、摘要要有高度的概括力,语言精练、明确,中文摘要约100到200字。

3、关键词从论文标题或正文中挑选3到5个能表达主要内容的词作为关键词。

4、写出目录,标明页码。

5、正文,专科毕业论文正文字数应在3000字以上。

6、毕业论文正文:包括前言、本论、结论三个部分,前言(引言)是论文的开头部分,主要说明论文写作的目的、现实意义、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并提出论文的中心论点等,前言要写得简明扼要,篇幅不要太长。

7、本论是毕业论文的主体,包括研究内容与方法、实验材料、实验结果与分析(讨论)等。在本部分要运用各方面的研究方法和实验结果,分析问题,论证观点,尽量反映出自己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8、结论是毕业论文的收尾部分,是围绕本论所作的结束语。其基本的要点就是总结全文,加深题意。

9、谢辞,简述自己通过做毕业论文的体会,并应对指导教师和协助完成论文的有关人员表示谢意。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

标准体系根据不同地区资源禀赋,选择和创建适宜本地区发展的“双链型”生态农业模式,并制定相应标准,进行示范推广,形成地区特色生态农业和支柱产业。因此,各地应因地制宜地选择和创建适合本地区发展的“双链型”生态农业模式,不能盲目照搬照套其他地区的模式。近年来,通过对创建的“双链型”生态农业模式的配套技术体系,逐步深化、熟化和生产实践应用,制定了基于“四水”(水禽、水产、水生蔬菜、水稻)、“特粮特经与畜禽”、“特粮特经与畜禽、水产”等3种资源禀赋的13项地方标准(其中江苏省11项,扬州市两项),并颁布实施,初步构建了“双链型”生态农业模式示范推广的技术标准体系,为生态农业模式的标准化,提供了操作规程。

1基于“四水”生态种养模式的技术

标准江苏省里下河地区水资源丰富,水稻种植、水生蔬菜种植、水禽养殖和水产养殖等“四水”种植业和养殖业异常发达,形成了宝应荷藕和有机稻米、高邮麻鸭、邗江扬州鹅、兴化大闸蟹、盱眙和江都龙虾等各具地方特色的种植养殖带。在传统的种养基础上,嫁接生态循环的现代农业理念,研究集成了水产-水生蔬菜、水禽-水产、水稻-水产、水稻-水禽等生态农业技术体系,并研究制定相应技术标准。目前已颁布实施的“四水”种养模式有9个,分别是:《茭白-克氏原鳌虾共作技术规程》(DB32/T1687-2010)、《克氏原螯虾-水稻共作技术规程》(DB32/T2346-2013)、《克氏原螯虾-水芹共作技术规程》(DB32/T2339-2013)、《克氏原螯虾-荷藕共作技术规程》(DB32/T2340-2013)、《克氏原螯虾-芡实共作技术规程》(DB32/T2338-2013)、《克氏原螯虾-鲢鳙混养技术规程》(DB32/T2337-2013)、《牧草-鹅-水稻链式操作规程》(DB32/T1157-2007)、《牧草-鹅-水稻-鸭链式操作规程》(DB32/T1667-2010)和《有机稻田套样克氏原螯虾生产技术规程》(DB3210/T54-2013)。

2基于“特粮特经与畜禽“模式”的技术标准

2.1经济林果隙地种草养畜禽的生态农业模式

相对缺水的苏北平原和丘陵山区,土地资源丰富,随着农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效益良好的经济林果得到了迅猛发展,既改善了当地的自然生态,又积蓄了林果土地资源。近年来,通过生产实践,利用林果下面的隙地资源,种植牧草,发展畜禽养殖,创建了林果隙地土地资源的循环农业模式。研究制定了《林-牧草-鹅-链式操作规程》(DB32/T1668-2010),并由江苏省质监局颁布实施。

2.2鲜食玉米秸秆(牧草)养畜禽生态农业模式

鲜食玉米是深受城乡居民喜爱的食材,许多农户采用分期播栽的方式,以达到均衡上市、获取良好经济效益目的。每年到了10月、11月最后鲜食玉米上市后,就在玉米行间套种冷季型牧草如多花黑麦草、紫云英等养鹅或牛、羊,同时将鲜食玉米秸秆,作为畜禽养殖的天然饲料。创建了鲜食玉米-奶牛-牧草生态农业模式,制定了《鲜食玉米-奶牛-沼气-牧草链式操作规程》(DB32/T1158-2007),并由江苏省质监局颁布实施。

3基于“特粮特经与畜禽、水产”模式的技术

标准在水资源和土地资源相对均衡的地区,根据种植与养殖的对象和规模,进行合理的水、土资源的配置,使种植业与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协调发展,同时使农业废弃物得到循环利用,通过延长生物食物链,延伸农产品产业链。

3.1经济林果与畜禽、水产并重的种养模式

近年来,通过集约化种养示范,创建了在经济林果下种植牧草养殖畜禽、畜禽粪经生物发酵肥水养鱼的模式。资源配置:区域面积为1,000hm2,则林(果)、牧草所占耕地为650hm2,开挖建设水禽、渔共育的池塘250hm2,沼气、畜禽舍、围栏场地等配套设施25hm2,基础设施占用75hm2。一般养殖牲畜800~1,000头或养殖20,000只以上家禽规模时,建设500m3左右的沼气池。研究制定了扬州市地方标准《林-牧草-鹅-克氏原螯虾链式操作规程》(DB3210/T55-2013),并由江苏省质监局颁布实施。

3.2鲜食玉米-牧草轮套作与畜禽、水产并重的种养模式

通过集约化种养示范,创建了与特粮特经作物轮作、套作牧草、秸秆与牧草养殖畜禽、畜禽粪经生物发酵肥水养鱼的模式。资源配置:区域面积为1,000hm2,则鲜食玉米或牧草种植所占耕地面积为800hm2,畜禽舍、围栏场、青储池等配套设施面积120hm2,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占用80hm2。养殖羊14,000~15,000只,或肉牛2,000头,建设沼气池800m3左右。制定了江苏省地方标准《鲜食玉米-肉牛-沼气-克氏原螯虾链式操作规程》(DB32/T1686-2010),并由江苏省质监局颁布实施。

二“双链型”生态农业模式产业化示范推广

1建立江苏省农业标准化

示范区为了快速推进“双链型”生态农业标准化的示范推广步伐,应在“双链型”生态农业模式实施的集中区,建设江苏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其主要目的就是起到示范带动作用,让周边的农户看得到、学得会、用得上。如江苏省生态农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在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支持下,2008年在江都市仙女镇银河农业生态园,建成了江苏省“双链型”生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2010年在邗江区公道镇现代渔业产业园,建立了江苏省克氏原螯虾繁育与规模养殖标准化示范区;2012年在邗江区方巷镇徐氏鹅业合作社,建成了江苏省林间套种牧草养鹅标准化示范区;2013年在高邮市送桥镇江苏普兴循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循环农业示范基地,开始建设江苏省牧草-畜(禽)-渔标准化示范区。以上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建设,为“双链型”循环农业模式的推广提供了示范样板。

2创建“双链型”生态农业模式

产业化运行机制目前,我国的农业生产是农民土地承包条件下,分散的、千家万户式的自主生产经营。为达到“双链型”生态农业模式的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生产经营,必须创建良好的“双链型”生态农业模式产业化运行机制,将农户组织起来,将土地集中起来,发展规模的“双链型”生态农业产业。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双链型”生态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大多采用“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示范区+农户”的运行机制,其生产经营的基本框架是,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联合科研单位创办示范区,以示范区为样板带动周边农户参与。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对示范区和参与农户实行农资统供,统一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的农产品统一回收,统一品牌销售、优质优价。

3创立品牌

第5篇

    参照《河北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评分标准》,我校具体要求如下:

    一、优(90分以上):

    1、在毕业论文工作期间,工作刻苦努力,态度认真,遵守各项纪律,表现出色。

    2、能按时、全面、独立地完成与毕业论文有关的各项任务,表现出较强的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论文立论正确,理论分析透彻,解决问题方案恰当,结论正确,并且有一定创见性,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较大的实用价值。

    4、论文中使用的概念正确,语言表达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逻辑性强,栏目齐全,书写工整。

    5、论文写作格式规范,符合有关规定。论文中的图表、设计中的图纸在书写和制作上规范,能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6、原始数据搜集得当,实验或计算结论准确可靠,能够正确使用计算机进行研究工作。

    7、在论文答辩时,能够简明和正确地阐述主要内容,能够准确深入地回答主要问题,有很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二、良(80-89分):

    1、在毕业论文工作期间,工作努力,态度认真,遵守各项纪律,表现良好。

    2、能按时、全面、独立地完成与毕业论文有关的各项任务;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论文立论正确,理论分析得当,解决问题方案实用,结论正确。

    4、论文中使用的概念正确,语言表达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栏目齐全,书写工整。

    5、论文写作格式规范,符合有关规定。论文中的图表、设计中的图纸在书写和制作上规范,能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6、原始数据搜集得当,实验或计算结论准确,能够正确使用计算机进行研究工作。

    7、在论文(设计)答辩时,能够简明和正确的阐述主要内容,能够准确地回答主要问题,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三、中(70-79):

    1、在毕业论文工作期间,工作努力,态度比较认真,遵守各项纪律,表现一般。

    2、能按时、全面、独立地完成与毕业论文有关的各项任务;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一般。

    3、论文立论正确,理论分析无原则性错误,解决问题方案比较实用,结论正确。

    4、论文中使用的概念正确,语句通顺,条理比较清楚,栏目齐全,书写比较工整。

    5、论文写作格式规范,符合有关规定。论文中的图表、设计中的图纸在书写和制作上规范,能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6、原始数据搜集得当,实验或计算结论基本准确,能够正确使用计算机进行研究工作。

    7、在论文答辩时,能够阐述主要内容,能够比较正确地回答主要问题。

    四、及格(60-69):

    1、在毕业论文工作期间,基本遵守各项纪律,表现一般。

    2、能够在教师指导下,按时和全面地完成与毕业论文有关的各项任务。

    3、论文立论正确,理论分析无原则性错误,解决问题的方案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结论基本正确。

    4、论文中使用的概念基本正确,语句通顺,条理比较清楚,栏目齐全,书写比较工整。

    5、论文写作格式基本规范,基本符合有关规定。论文中的图表、设计中的图纸在书写和制作上基本规范,基本能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6、原始数据搜集得当,实验或计算结论基本准确,能够使用计算机进行研究工作。

    7、在论文答辩时,能够阐述出主要内容,经答辩教师启发,能够回答主要问题。

    五、不及格(59分以下,同时具备以下三条或三条以上者):

    1、在毕业论文工作期间,态度不够认真,有违反纪律的行为。

    2、在教师指导下,仍不能按时和全面地完成与毕业论文有关的各项任务。

    3、论文中,理论分析有原则性错误,或结论不正确。

    4、论文写作格式不规范,文中使用的概念有不正确之处,栏目不齐全,书写不工整。

    5、论文中的图表、设计中的图纸在书写和制作上不规范,不能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6、原始数据搜集不得当,计算结论不准确,不能正确使用计算机进行研究工作。

第6篇

一、文字部分

1、文题(包括副标题),总共不超20个字;要求中、英文。

2、摘要:包括研究的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100~200字为宜,应具有独立性和自明性,用第三人称表述,切勿出现引文;要求中、英文。

3、关键词(要求3~8个);要求中、英文。

4、中图分类号。

5、文献标识码。

6、章节编排:论文正文的章节编排采用三级标题,一般不超过四级。如“1”、“1.1”、“1.1.1”等。之后的分级可用1)、2)……,再下一级用a.b.……。

7、文章字数5000字之内(工程实践类论文3000字左右为宜),图片10幅左右,图片均应注明来源(作者自摄、自绘者,统一说明即可)。

8、论文须提供插图后的word文档,将图片直接插入论文版面相应位置,并在正文中对应位置插入图片编号。

二、插图部分

1、提供投稿文章单张图片(JPG、TIF格式),图片编号应与文中插图号保持一致,并有图片名称(比如:图1总平面图)。

2、图片要求清晰、色彩饱和。

3、图片长边不小于20cm;图片分辨率不应小于300dpi(有些刊物对实景照片还有特殊要求,须用正片请专业人员拍摄、再专业高精度扫描)。

3、图片中若含有文字,可在图中标注数字,在图片下方按照数字来标注相应注释文字。

三、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应选列最主要、最新的且公开发表过的。所引用文献要完整,内容要准确。参考文献须在文中标引,并按在文中出现的次序编排,参考文献按下列方式著录:

1、专著

[序号]作者.其他责任者(译者).题名[M].出版地:出版社.出版时间(版本,第一版可不著录):页码.

示例:

[1][英]阿诺德汤因比著.刘北成,郭小凌译.历史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9月:76-78.

2、析出文献

[序号]析出责任者.析出题名[文献类型标志]//原文献责任者.原文献题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时间(版本,第一版可不著录):页码.

示例:

[2]马克思.关于《工资、价格和利润》的报告札记[M]//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2月:505.

3、期刊

[序号]作者.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示例:

[3]董丹申,李宁.在秩序与诗意之间[J].建筑学报,2001(8):55-58.

4、学位论文

[序号]作者.题名[D].出版地:出版者,年:起止页码.

示例:

[4]TONGXiaodong.Experimentofcementadditiveanditsdamagemodel[D].Hangzhou:ZhejiangUniversity,1999:24-69.

5、论文集

[序号]作者.题名[C]//论文集题名.出版地:出版者,年:起止页码.

示例:

[5]ZHANGWen-li,WANGLin-ze,XIEJiang-hua,etal.Hopfbifurcationofimpactdamper[C]//Proceedingsofthe3rdInternationalConferenceonNonlinearMechanics.Shanghai:ShanghaiUniversityPress,1998:437-440.

6、标准

[序号]标准编号,主要责任者:标准名称[S].出版地:出版者,年.

[6]GB/T50362-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7、专利

[序号]专利所有者.专刊题名:专利国别,专利号[P].出版日期.

[7]刘加林.多功能一次性压舌板:中国,92214985.2[P].1993-04-14.

8、报纸中的析出文献

[序号]作者.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8]丁文祥.数字革命与竞争国际化[N].中国青年报,2001-11-20(15).

9、电子文献

[序号]主要责任者.题名:其他题名信息[文献类型/载体标志].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更新或修改日期)[年-月-日].获取或访问路径。

[9]KNOWLENC,WILLIAMSJ,MATTICKAT,etal.Quasi-isothermalexpansionenginesforliquidnitrogenautomotivepropulsion[EB/OL].[2002-10-08].http://aa.Washington.edu/AERP/CRYOCAR/Papers/sae97.pdf

四、作者信息部分

第7篇

农村物流的论文大家一定都会写吧,但是农村物流论文参考文献怎么写大家都清楚吗?它的标准格式是什么样的呢?我们在写参考文献的时候要注意什么呢?下面是学术参考网的小编整理的关于农村物流论文参考文献,供大家阅读欣赏。

农村物流论文参考文献:

[1]王新利.中国农村物流模式及其体系研究[D].杨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3.

[2]张雨明.我国农村物流体系发展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08.

[3]胡愈,许红莲.现代农村物流与其主要影响因子的灰色关联度分析[J].湖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34(12).

[4]陈雪刚.基于灰色理论的农村物流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2.

[5]张诚.江西区域物流能力与产业经济的灰色控制系统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11(7).

[6]王俊.中国物流业对经济增长作用的实证分析[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4(14).

[7]李维国.区域物流经济影响因素的灰关联分析[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0(32).

[8]谭清美.区域经济物流弹性研究[J].统计与决策,2005(5).

农村物流论文参考文献:

[1]平海,张浩伟.灰色关联视角下广东省农村物流影响因素研究[J].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28(4):54-57.

[2]谢珊,平先秉.基于金融危机环境的长株潭地区物流产业升级的路径研究[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0,32(1):47-49.

[3]胡愈,许红莲.现代农村物流与主要影响因子的灰色关联度分析[J].湖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34(12):86-88.

[4]何满喜.基于灰色关联度的粮食生产影响因素研究[J].农业经济,2011(2):3-4.

[5]黄立军,孙树栋.宁夏枸杞产品物流影响因素分析[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1(3):135-139.

[6]王红敏,杨蕾.我国农产品物流影响因素定量分析层次分析法在农产品物流影响因素分析中的应用[J].商场现代化,2008,529:108-109.

[7]阚中华.基于层次分析法的苏北农村物流发展影响因素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1,39(34):21432-21433.

[8]姚月强,龚顺清.基于模糊层次分析法的生鲜产品冷链物流影响因素分析[J].物流科技,2011(1):92-95.

[9]平先秉,魏有焕.长株潭区域物流金融产业发展的制度创新与业务运作模式选择[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2,9(34):88-91.

农村物流论文参考文献:

[1]胡云超.城市物流可持续发展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3.

[2]王新利.中国农村物流[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1-50.

[3]谢水清.论农村物流的内涵与特点[J].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3):51-53,57.

[4]李宏宇.我国农村物流发展研究[J].学习与探索,2006(2):235-237.

[5]邱丽玲.我国农村消费品物流运作策略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8(3):110-111.

[6]吴震,朱亚伟.论农村物流的中心问题[J].中国合作经济,2007(9):54-55.

[7]周建勤,鞠颂东.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物流体系构建初探[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3):25-28,53.

[8]花永剑,姒建英.当前农村物流业发展的四大问题[J].中外物流,2006(6):20-21.

[9]洪涛.“十二五”中国特色流通体系及其战略初探[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5(4):1-7.

[10]洪银兴.论我国转型阶段的统一市场建设——兼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路径[J].学术月刊,2004(6):83-91.

[11]黄祖辉,刘东英.我国农产品物流体系建设与制度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5(4):49-53.

[12]刘宝.我国物流发展的城乡“二元”形态及其破解思路[J].经济问题探索,2008(4):47-49.

[13]陈勇.现代物流发展与我国农村物流体系的重构[J].农业经济问题,2006(4):74-76.

[14]郭书田,刘纯彬.失衡的中国[J].新经济,2010(11):25.

[15]林刚.关于中国经济的二元结构和三元结构问题[J].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3(3):40-65.

[16]郭勇.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受阻的原因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4,24(6):66-68.

[17]洪涛.我国城乡流通业协调发展初探[J].中国流通经济,2010,24(7):9-13.

[18]朱智,赵德海.我国城乡商品流通市场一体化研究[J].财贸经济,2010(3):130-135.

[19]刘根荣.转型时期城乡流通一体化问题研究[J].中国经济问题,2011(3):38-44.

第8篇

[论文摘要]论述了信息素质定义的发展,并且结合信息社会的特征和要求,给出了自己的定义;同时论证了图书馆与信息素质的关系,强调在制定信息素质评价标准时,制定信息意识标准和终身学习能力标准的重要性。

“变化”是我们现代生活的基本驱动力。我们要在这样的世界生存下去,掌握基本的信息技术,具备一定的信息素质,培养谨慎的思维模式是非常重要的。在今天的信息社会,一个具备信息素质的人是知道怎样去终身学习、具有终身学习能力的人。也只有学会终身学习的人,才能适应这个快速变化的世界。

1信息素质定义

1.1信息素质定义的发展

1974年美国信息工业协会主席PaulZurkowski率先提出信息素质概念,概括为“利用大量的信息工具及主要信息源使问题得到解答的技术和技能”,1979年,该协会对信息素质提供了官方的解释,他们认为具备信息素质的人即“掌握了利用信息工具的知识与技能,并应用于解决实际问题之中”。同年,图书馆学信息学专家RobertTaylor将图书馆专业与信息素质有机的联系起来,他指出一个具备信息素质的人,首先应该知道许多问题可通过信息来解决,了解信息源是必须的,每个人都应该掌握获得信息的策略和方法。1987年,图书馆学信息学专家PatrieiaBreivik将信息素质根据为一种了解和获取信息的过程,提出每个人都要了解提供信息的系统,并且能够鉴别信息的价值,能够选择获取信息的最佳渠道,掌握获取和存储信息的基本技能,如数据库、电子表格软件、文字处理等技能。1989年,美国图书馆协会(AIA)提出了一个被广泛引用、接受的定义,这就是“具备罗高信息素质的人,是一个有能力觉察信息需求的时机并且有检索、评估和高效地利用所需信息的人,是一个知道如何学习的人。他们知道了如何学习的原因在于:他们掌握了知识的组织原理,知晓如何发现信息以及利用信息,他们是有能力终身学习的人、是有能力为所有的任务与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的人。”信息素质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各时期都形成了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以上只是其中的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而已。

1.221C,信息素质这一概念具有更丰富的内涵

21C是一个信息化时代,对人的信息素质要求逐步提高,信息素质的含义更加丰富。简单的用一种技能或者能力来概括是不够的,信息素质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它要求不只是具备基本的技能,它需要有对信息敏锐的感受力、判断力和洞察力以及具备相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道德的利用信息,并且学会学习,具备终身学习的能力。笔者认为,在信息化社会,信息素质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1)信息意识。指人们对情报现象的思想观点和人的情报嗅觉程度;是人们对社会产生的各种理论、观点、事物、现象从情报角度的理解、感受和评价能力。具体来说它包含了对于信息敏锐的感受力、持久的注意力和对信息价值的判断力、洞察力。(2)信息能力。也可以说是信息技能,包括确定信息需求的时机;选择信息源高效获取信息、处理评估信息、有效利用信息的能力。(3)信息道德。指人们在信息活动中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如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个人隐私、抵制不良信息等。(4)终身学习的能力。获得终身学习的能力是信息素质教育的目标。信息素质概念应该把焦点放在用户身上,即受教育者或者被培训者身上,而不是放在指导者或者教员身上,让用户学会学习,获得终身学习的能力。

2图书馆与信息素质的关系

自从1979年图书馆学信息学专家RobertTaylor将图书馆专业与信息素质有机的联系起来.图书馆技能与信息素质的关系经历了一个从混淆、等同到相互区分、联系的过程。信息素质这一概念的使用,曾引起一些争议,有人认为它是与图书馆员联系在一起的;有人认为它应该在大范围内包括非图书馆员和学者;还有人认为它不能够确切表达其含义,应该换一个新的词来代替,却找不到一个更好的词。尽管众说纷纭,但信息素质这个概念还是频频出现,并成为学术界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已经得到大家的认同。大家不得不承认图书馆员在信息素质研究领域上是一直领先的,图书馆界、信息学界的专家学者为此是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的。

在信息化社会,图书馆与信息素质的关系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1)图书馆是主要的信息源,而非唯一的信息源;(2)单纯的图书馆技能对于完整的信息素质来说是不够的;(3)信息素质不单纯依赖于图书馆;(4)信息素质是图书馆素质的延伸;(5)图书馆员在信息素质教育中担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信息素质教育不能仅仅由图书馆的用户教育来完成,需要图书馆界与教育界的通力合作。

第9篇

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科技标准化作用建设已经成为"双刃剑",在GATT/WTO的法律体系中第20条的安全例外中,明文规定进口国可以保护人类健康,枯竭资源,依据国家原则,制订更高标准,保护人类健康,枯竭资源(Humanandhealth,exhaustivenaturalsource)。但是由于规定不完善,易诱导绿色贸易壁垒。一些发达国家在绿色贸易的借口下,行贸易保护之实,制定严格复杂的检测和审批形成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尤其是乌拉圭回合之后,各国只能在GATT/WTO在规定第20条的安全例外中和卫生和预防协议(SPM)中,人为设置障碍。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尽快研究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标准化体系,适应世界自由贸易环境。

关键词:标准化自由贸易双重性

一,引言

1947年,在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下产生了关贸总协定,3作为重要国际组织,WTO在推动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和世界自由贸易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世界贸易组织所签的条约,尤其技术条约,已经成为规范贸易行为和制度世界性指导原则。但是这个多边贸易体制具有大国利益倾向,尤其是自由这个贸易中的实用主义依然存在,使WTO成为大国主导操纵一个场所。事实和历史证明:关贸总协定纠纷不断,原因之一便是自由贸易中的实用主义和大国主导操纵,科技标准化作用的双重性使然。有人说:WTO是一个“富国俱乐部(clubofdevelopedandrichstates)”和“只保护富国利益(protectionstates''''profitonly)”4。

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科技标准化作用建设,已经成为"双刃剑",既有有利的一面,亦有不利的一面,因此要扬长避短。一方面,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参与世界经济全球化;另一方面,也要适当搞一些自己的标准,以阻挡外国企业长驱直入,保护本民族利益。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要利用贸易技术壁垒协定给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在WTO的过渡保护期内的条件,战略高度上重视标准化作用。

二,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科技标准化发展的趋势和WTO技术标准协议

当今世界技术标准发展的趋势:5(1)技术标准与技术专利密不可分,技术标准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因此技术标准已经成为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竞争的制高点。6(2)国际贸易壁垒分为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是指关税以外的通过法律、政策等形成的限制进口的贸易壁垒,其中主要包括对进口产品数量的限制,如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等和贸易技术壁垒(3)贸易技术壁垒的核心是标准,贸易技术壁垒主要通过产品技术标准和制定技术法规,以及检验产品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法规的合格评定程序来实现,其核心是技术标准。当今世界技术标准发展的另一种趋势是:技术标准与国际贸易的联系越来越多,尤其是乌拉圭回合之后,各国只能在GATT/WTO规定第20条的安全例外中和卫生与预防协议(SPM)、《TBT协定》中,人为设置障碍,这已经成为贸易技术壁垒的主要组成部分。7

1993年,关贸总协定历经七年艰苦谈判,达成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WTO。贸易技术壁垒协定的宗旨是限制贸易技术壁垒,要求尽可能采用统一的国际标准。但是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给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带来的利益并不对称。原因是发达国家实际上掌握着国际标准的制定权,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几乎没有什么技术壁垒可言,发达国家的产品能够长驱直入,而对于发达国家,这些标准则可以成为限制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口的铜墙铁壁。8技术标准与技术专利密不可分,技术标准与技术专利捆绑现象屡见不鲜。9

三,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科技标准化作用的双重性研究

在GATT/WTO在规定第20条的安全例外中,明文规定进口国可以保护人类健康,枯竭资源,依据国家原则,制订更高标准,保护人类健康,枯竭资源(Humanandhealth,exhaustivenaturalsource)。

从概念上讲,WTO的规则体系中存有许多例外,如保护环境的规定,俗称环保例外权。例如,美国汽油销售案(U.S.A.GasolineCase),在绿色贸易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借口下,旨在保护国内炼油企业,制定严格复杂的标准和歧视性达标时间形成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Greenbarrier)”,这种环保例外权的行使往往和国家联系在一起,在国家高于一切的国际法原则的影响下,有些国家利用GATT/WTO在规定自由贸易的同时,出于对环保和不均衡考虑的例外,如GATT/WTO在规定第20条的安全例外,和规定不完善,一些发达国家在过份严格的科技标准化的借口下,行贸易保护之实,制定严格复杂的检测和审批形成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尤其是乌拉圭回合之后,各国只能在GATT/WTO在规定第20条的安全例外中和卫生和预防协议(SPM)中,人为设置障碍,绿色贸易壁垒,形式多样,涉及产品广泛,措施花样繁多。绿色贸易壁垒给发展中国家造成的损失惨重,使发展中国家更加处于劣势,沦为自然资源和初级产品的提供者,污染转移的庞大场所。

纵观GATT/WTO的历史,不难发现:GATT成立之初所奉行的不歧视原则(Non-discriminationprinciple)并没有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公平的贸易结果,1958年的GATT专家组的报告指出,对初级产品的依赖和市场问题和现存的规则和公约对发展中国家十分不利.10经济学家劳尔.普雷比克研究也表明:发展中国家,如拉美国家,不得不为较少的回报出售越来越多的货物.11例如,美国汽油销售案(U.S.A.GasolineCase),在绿色贸易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借口下,旨在保护国内炼油企业,制定严格复杂的标准和歧视性达标时间形成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Greenbarrier)”,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又如,中国作为最大发展中的国家,遭受“绿色贸易壁垒”的出口货物已超过25%,约400-500亿美元,极大地削弱WTO多边贸易体制作用的发挥。

严格复杂的标准和歧视性达标不仅严重损伤自由贸易,而且一旦纠纷出现,WTO的争端解决机制(DSU)缺陷是程序繁杂,使WTO成为大国主导操纵纠纷解决,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程序之便,拖延时间,采取实用主义,让对方失去机遇和市场.首先,诉讼成本较高,须聘请精明强干的法学者,了解WTO的规则和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能的期望进行预测,其次,诉讼时间长,在GATT历史上,有的争端解决拖延时间长达5年.最后,即使胜诉,在发达国家不承担义务时,发展中国家难以采取有效的手段,难以抵偿发达国家不承担义务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应尽快建立快速争端解决机制(rapiddisputesofresolutionofmechanism)12

四,我国科技标准化概述

十六大报告明确要求要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探索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和标准化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尤其是随着农业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13。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农产品占领农业国际市场,是农业发展的一个战略性问题。加强标准化建设对我国面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能力成为当前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

目前,我国技术标准与国外具有明显差距并且技术标准水平落后,在采用国际标准方面明显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14在高技术产业领域,除了在中文编码、VCD和第三代移动通信领域有少量标准被纳入国际标准外,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只能被动地执行国外提出的标准,受制于人。另外,技术标准制定与科学研究脱节。15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中国政府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承诺按照国际惯例,开放市场,增强透明度,公布技术标准,中国应自加入时起,使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符合《TBT协定》。为改变我国频遭贸易技术壁垒限制,16成为受贸易保护主义受害大国局面,当前条件下,在WTO的过渡保护期内,应解决好以下问题:第一,找出WTO的TBT和现行的标准化的差距,集中整治,解决突出问题;第二,必须从战略高度上重视标准化工作;第三,入世条件下实施标准化建设战略,建设既适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标准化体系;第四,在入世条件下政府应加强立法和执法监督,淡化政府干预职能并加强应对国际贸易壁垒研究。

五,结论:

WTO在推动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和世界自由贸易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涉及自由贸易的纠纷不断,原因之一便是科技标准化作用的双重性使然。

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科技标准化作用建设已经成为"双刃剑":在GATT/WTO的法律体系中第20条的安全例外中,明文规定进口国可以保护人类健康,枯竭资源,依据国家原则,制订更高标准,保护人类健康,枯竭资源(Humanandhealth,exhaustivenaturalsource)。但是由于规定不完善,易诱导绿色贸易壁垒。一些发达国家在绿色贸易的借口下,行贸易保护之实,制定严格复杂的检测和审批形成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尤其是乌拉圭回合之后,各国只能在GATT/WTO在规定第20条的安全例外中和卫生和预防协议(SPM)中,人为设置障碍。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造成的损失惨重,使发展中国家更加处于劣势,沦为自然资源和初级产品的提供者,污染转移的庞大场所。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十六大报告明确要求要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探索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和标准化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尤其是随着农业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17,从战略高度上重视和加强技术标准工作,尽快研究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标准化体系,适应世界自由贸易环境。

[参考文献]

[1]WTO,<<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R],

[2]刘笋,《国际贸易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3]周道许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中国金融》[M],时事国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4]战后世界政治经济和国际经济》[M]编辑部,《战后世界政治经济和国际经济》,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版

[5]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6]邵津主编,《国际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7],GeneralAgreementonTariffandTrade(GATT),[J].1947.

[8],TheMultilateralSystem:50yearsofAchievement-Introduction,[J].(AccessedinNovember2001).[9]10commonmisunderstandingsabouttheWTO(AccessedinNovember2001),[J].[10]AngusFrancis,InternationaltradeLaw,[C].Canberra,2002(unpublishedatpresent).[11]BernardHoekmanandMichelKostecki''''thepoliticalEconomyoftheWordTradingSystem''''inFrom[12]DanielL.M.Kennedy,Jave(ed),thePoliticalEconomicoftheInternationalTradeLaw,[M].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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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Caopeizhong,theprincipleoftheWTOandAffectionForChina.[D].Canberra,2002(unpublishedatpresent).

1曹培忠,山东农业大学付教授,澳大利亚英联邦国际经济法硕士CthAus.LLM。

2周艳波,山东农业大学付教授。

3参见世界贸易组织的官方文件:“Recognizingthattheirrelationsinthefieldoftradeandeconomicendeavourshouldbeconductedwithaviewtoraisingstandardsofliving,ensuringfullemploymentandalargeandsteadilygrowingvolumeofrealincomeandeffectivedemand,developingthefulluseoftheresourcesoftheworldandexpandingtheproductionandexchangeofgoods。eetheGATT1947preface。”

410commonmisunderstandingsabouttheWTO(AccessedinNovember2001),

5参见<<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中国科技发展战略-李健司长在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主任培训班上的讲话>>

6参见<<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中国科技发展战略-李健司长在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主任培训班上的讲话>>

7同上。

8参见<<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中国科技发展战略-李健司长在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主任培训班上的讲话>>

9参见<<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中国科技发展战略-李健司长在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主任培训班上的讲话>>

10GATT(1958),trendsinInternationalTrade,Geneva.

11See:J,TimmonsRobertsandArmyHite,FromModernizationtoGlobalization:PerspectivesonDevelopmentandSocialChange,Blackwellpublishersled,2000,p.11.

12BernardM.HoekmanandPetrosC.mavroidis:EnforcingMultilateralCommitments:DisputesSettlementandDevelopingCountries,/wb/hoekman.doc.

13"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管理水平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标志。整体上,我国农业正处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时期,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农业生产优质化、集约化、产业化的发展,要求农产品生产必须由数量型向数量与质量并重型转变,农业生产管理必须由偏重数量向更加注重质量安全管理转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过程就是现代农业的发展过程。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规范农业生产全过程管理,是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素质和效益,提高农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是加速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参见同志在十六大报告第四部分.

14已的19,278项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仅占43.5%,由我国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寥寥无几。参见<<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中国科技发展战略-李健司长在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主任培训班上的讲话>>

15由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目前技术标准的制定与相关技术的研究严重脱节。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不够,技术标准经费投入不足。15我国部分行业处于几乎不设防状态。

第10篇

关键词:裁量标准、法的具体化、裁量一元论、判断过程审查方式

目次:

前言

一、裁量标准的概念

二、裁量标准的性质

三、裁量标准的理论基础

四、裁量标准的功能

五、裁量标准与司法审查

结语

前言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大量制定裁量标准[1]的行政法现象。这一行政法现象的出现,意味着各级行政机关在努力依法行政,中国的行政法治在向纵深发展。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关于裁量标准的行政执法实践,还存在着一定问题。比如,关于同一个事项,存在着数量众多的裁量标准;这些裁量标准,设定主体与时间各异,各裁量标准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等等。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直接原因在于有关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基本上没有对裁量标准的设定主体、程序、时限等进行明确规范,根本原因则在于行政法学没有对裁量标准问题提供充分的理论说明和指导[2].

基于这种认识,本文对裁量标准的概念、性质、理论基础、功能、法律效果等基本问题进行一个尝试性思考,以抛砖引玉。

二、裁量标准的概念

(一)、裁量标准的概念

关于裁量标准的概念,笔者尚未见到明确定义。有学者这样定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对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并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以及执法范围等情况,理性分割为若干裁量格次,每个格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并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过态度,处以相对固定的处罚种类和量罚幅度,同时明确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必要条件的一种执法制度。”[3]这一定义虽然将外延限定于行政处罚,但可以为我们提供一定的思考材料。

定义裁量标准,需要探寻行政执法活动特别是其设定裁量标准活动的内在逻辑[4].——行政机关作为执法者之所以要设定裁量基准,是因为立法者对其作出的指示不够完整,特别是所谓的“规定核”(norm-kernel)。如果立法者就规定的性质、内容和适用条件向执法者作出指示时,使用了不确定概念或者有一定幅度的概念,从而为其预留下一定的活动空间,那么执法者在对这种规定进行适用时就需要按照立法者的意图对这一空间内的规则进行补充[5].

按照行政机关设定裁量标准活动的内在逻辑,笔者认为可以这样定义裁量标准:“行政执法者在行政法律规范没有提供要件-效果规定,或者虽然提供了要件-效果规定但据此不足以获得处理具体行政案件所需之完整的判断标准时,按照立法者意图、在行政法律规范所预定的范围内、以要件-效果规定的形式设定的判断标准。”这一定义尽可能全面地对裁量标准这一概念的基本要素和属性进行了描述。具体而言:

第一、设定裁量标准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者);

第二、设定裁量标准的条件是行政法律规范没有提供处理具体行政案件所需之完整的判断标准(立法者授予执法者以裁量权);

第三、设定裁量标准的依据是立法者意图(例如,设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时,需要根据过罚相当原则等);

第四、设定裁量标准的范围是行政法律规范所预定的(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6]这一规定所预定的范围是“警告——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第五、设定裁量标准的方式是进行要件-效果规定(非此不足以使判断完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聚众实施的首要分子;‥‥‥.”[7])。

(二)、裁量标准与周边概念

为进一步明确裁量标准这一概念,有必要将其与相近概念作一比较分析。

1、裁量标准与解释标准

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

首先,我们可以在理论上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一个大致的区分:

裁量标准对不完整判断标准进行补充定量的需要直接援用立法目的等价值要素以要件—效果规定的方式设定

解释标准对不确定概念进行明确定性的一般借助于逻辑、经验性认识和语义分析一般以定义命题的方式设定

但实际上,裁量标准与解释标准这两个概念在实践中往往浑然一体、无法截然分离。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针对这一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设定了如下“细化标准”。

“赌博赌资较大的设定:

1、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赌资设定为:500元以下;

2、处五日以下拘留赌资设定为:500元至1500元;

‥‥‥.“

这一“细化标准”的2可以变换为“赌资为500元至1500元的为‘赌资较大''''的赌博,参与者处以五日以下拘留。”这一命题,整体上看是一个完整的要件-效果规定,所以是一个裁量标准;但其前半段(下线部分)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谓的“赌资较大”的解释,可以理解为一个解释标准。

裁量标准与解释标准的这种紧密的关联性,与行政执法者设定裁量标准活动的内在逻辑相关,同时还关系着裁量标准的性质。详见后述(四、裁量标准的理论基础)。

2、裁量标准与行政规定

行政规定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根据朱芒教授的分析,《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行政规定”,所指称的不是一种具有共同性质的行政规范,即不具有法律规范性质的行政规范,而是一类行政规范,即不具有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外形的所有行政规范;具体而言,行政规定在总体上可以划分为属于法规明令的行政规定(在功能上等同于法律规范)以及属于行政规则的行政规定(不具有法律规范的功能)[8].

从上述行政规定的概念来看,其外延要大于裁量标准——注意,这里所说的“裁量标准”是指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换句话说,裁量标准可以理解为行政规定的一种。王贵松博士将裁量标准定位为“其他规范性文件”[9],在这个意义上说是有道理的。

当然,要将裁量标准在行政规定中予以准确定位,需要考虑到裁量标准的法律性质。详见后述(三、裁量标准的性质)。

3、裁量标准与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及说明理由制度

尽管在目前的行政执法实践中,裁量标准大多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现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裁量标准的存在形式并不局限于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管是否有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都是要对行政法律规范补充判断标准的,否则其判断无法完结,也就无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换句话说,行政机关在没有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的情况下行使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裁量标准也是存在的,其形式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10].

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与以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毫无疑问,同样都是裁量标准。因为其主体的性质(行政机关)、目的、条件、依据、范围、方式都是相同的(参见前述裁量标准的概念),只不过主体的行政层级(前者往往是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而后者是直接处理具体行政案件的行政机关)、时机(前者还没有面对具体的行政案件,后者则伴随着具体行政案件的处理)、存在形式(是否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存在)有所不同。另外,如果行政机关忠实地依照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它就自动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反过来,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设定的裁量标准,经过一定程序被提升为规范性文件,那么它就转化为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也就是说,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与以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两者之间还存在一个互相转化的关系。

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与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的这种同质性提示我们,应当对“设定裁量标准制度”与“说明理由制度”之间的内在关联性予以充分的注意。同时,在思考裁量标准与司法审查的关系时,这种同质性也是一个必要的考虑要素。详见后述(六、裁量标准与司法审查)。

三、裁量标准的性质

关于裁量标准的性质,目前有很多不尽准确的提法。如“自我削权”[11]、“缩小自由裁量幅度”[12]甚至“取消自由裁量权”[13]等等。这些提法或者混淆了“自由裁量权”的授权主体与行使主体,或者混淆了“自由裁量权”行使主体(行政机关)与行政执法人员,从根本上说,对裁量标准的概念缺乏准确理解。

其实,裁量标准的性质已经蕴含在上述概念里了。即,裁量标准是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所执行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这一命题包括如下三个基本方面:

第一、裁量标准不是法规。这是依法行政原则,具体而言是“法律创制原则”的必然归结。

第二、裁量标准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这是行政机关设定裁量标准的条件、依据、范围都决定于行政法律规范的必然归结。

第三、裁量标准是抽象的法规与具体的事实之间的必要媒介。这是行政机关作为执法者设定裁量标准活动的内在逻辑的必然归结。舍此无从行使裁量权,或者构成行政恣意。

正是因为裁量标准是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所执行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是行政机关行使立法者所授予的行政裁量权的必要手段,我们说“自我削权”或者“缩小自由裁量幅度”甚至“取消自由裁量权”等提法是不准确的。行政裁量权是立法者所授予的,上级行政机关无权代替立法者消减下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的裁量权;行政执法人员尽管直接行使行政裁量权,但并非拥有行政裁量权的法律主体。尽管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裁量标准会对下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发挥事实上的约束作用,但必须认为:上级行政机关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的裁量标准对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权限的下级行政机关并无法律拘束力。因为,裁量标准是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所执行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对该行政执法机关有拘束力的是该行政法律规范本身;上级行政机关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的裁量标准归根结底不过是一种行政内部规定。——这意味着违反上级行政机关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的裁量标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14].

要言之,裁量标准的设定与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政裁量权的增减无关,它只是为防止恣意介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而设定的一个“防护网”,且这个“防护网”本身是立法者意志的延伸。

四、裁量标准的理论基础

关于裁量标准的理论基础,学术界尚未进行深入的思考和讨论。王贵松博士认为:“行政裁量标准的规范基础在于宪法第33条的规定,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15]这一观点虽然使用了“规范基础”这一表述,但在逻辑上可以理解为是在探究其“理论基础”——在宪法文本过度简约和抽象的情况下,两者其实是一回事。

将裁量标准的理论或者规范基础理解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突出了设定裁量标准的程序意义,但没有充分提示裁量标准本身的实体价值。因为它没有对裁量标准的内容与性质,具体而言是裁量标准与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关联性予以充分揭示。

从上述裁量标准的概念与性质来看,裁量标准的理论基础实际上存在于特定的行政裁量理论——“裁量一元论”。“裁量一元论”认为所有的行政裁量都是法律授权的结果,根本不存在不受法律拘束的自由裁量[16].既然裁量标准是行政执法机关对所执行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换言之,设定裁量标准的条件、依据、范围都与行政机关所执行的特定行政法律规范相关,而非行政机关自治的结果,那么在逻辑上很显然,裁量标准与“裁量一元论”有着血缘关系。前述裁量标准与解释标准之间的紧密的关联性也是一种很自然的现象。关于此点,德国实证主义裁量理论(其本质为“裁量一元论”)的表述颇具参考价值。

“当我们把所有的国家活动作为法的适用来观念、把裁量作为其中的必要要素来观念的时候,裁量就蜕变为处于法的拘束尽头的、法律上不重要的那些问题。裁量的基础以及边界,只有在解释规则和规范的金字塔所构成的妥当性链条走到尽头时才得以发生。”[17]

当然,还需要留意的是,“裁量一元论”本身所指向的是“实质法治主义”,因为它是以对“行政的前法律性”的否定为前提的[18].在这个意义上,裁量标准的终极理论基础或者规范基础是“实质法治主义”。

五、裁量标准的功能

关于裁量标准的功能,目前实践中似乎有一种共识:裁量标准可以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减少“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从而使行政执法更加公平[19].这一认识着眼于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的裁量标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拘束作用,有一定道理,但不够全面,也不够准确。从上述裁量标准的概念、性质和理论基础来看,裁量标准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的裁量标准,具有调节行政执法过程的功能。——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其设定主体在很多情况下不是具体的行政执法机关而是其上级行政机关(实践中多为地方政府的法制部门和国务院的工作部门)。虽然上级行政机关无权消减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权,但这种裁量标准作为行政内部规定在行政系统内部有一定的拘束作用,这使得它有利于本地或者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能够切合本地或者本系统的具体情况(空间维度上的灵活性),有利于本地或者本系统范围的行政执法能够统一标准(空间维度上的一贯性)从而有利于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外,如前所述,裁量标准本身不是法,它还可以根据社会发展状况及时在立法者所预留的空间之内进行适当变更(时间维度上的灵活性)。

第二、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的裁量标准,还具有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提高法律的可预测性从而提高行政效率的功能。——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裁量标准了解到具体的行政执法标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预测有关行政机关会如何处理与自己有关的行政案件。这有利于行政相对人事先(在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为获得授益行政行为进行准备、为避免不利行政行为而修正自己的行为,也有利于其在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主张权利和行使防御权。同时,行政相对人还可以参与裁量标准设定程序,甚至可以在一定意义上将自己的意见反映到裁量标准中去[20].这些都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第三、以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一方面对行政相对人(如果其提起行政诉讼则转化为行政诉讼原告)和法院具有说服功能(反过来说,具有将具体行政行为加以正当化的功能),另一方面对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自我拘束功能。——以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实际上就是行政机关对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裁量行为)的理由进行的说明。也就是说,在这里,“设定裁量标准制度”与“说明理由制度”的内在关联性得到了最为充分的体现,两者合二为一。所以,这里所谓的裁量标准的功能,其实就是“说明理由制度”的功能。

裁量标准的上述三个方面的功能有着一个共同的前提:裁量标准公开了行政机关的判断过程。如果没有裁量标准,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过程就被封闭于“暗箱”之中,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审查)、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乃至权利对权力(私人对行政)的监督都会缺少必要的信息来源。有学者主张“以对话模式重构行政裁量权的行使”[21],这种对话模式的实现无疑也需要裁量标准这一平台,无论是法官与行政官之间的对话还是行政官与私人之间的对话。所以说,公开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判断过程是裁量标准的最基本的功能。

六、裁量标准与司法审查

正是因为裁量标准公开了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判断过程,在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中,裁量标准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22].

(一)、裁量标准与司法审查的关系首先决定于裁量标准的性质。

首先,裁量标准不是法规。这一点对于司法审查来说很重要。法规的效力为法规制定主体与制定程序的民主正当性所支撑,而裁量标准的效力来源于法规的授权——立法者授予执法者以行政裁量权。因此,法院作为司法者,首先应该确认作为执法者的行政机关是否确实获得了立法者的授权——如果立法者的指示已经充分具体和确定,换言之,行政法律规范已经以要件-效果规定形式为执法者提供了完整的判断标准,那么行政机关就没有裁量权,行政机关就此设定裁量标准本身构成越权;如果法院确认行政机关确实获得了立法者授予的裁量权,那么应该进一步确认作为执法者的行政机关所设定的裁量标准的内容是否合法。

其次,裁量标准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这一点对于司法审查来说同样重要。因为裁量标准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这一命题,决定着法院对裁量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时的判断标准。即,法院审查裁量标准的内容,不是在审查其合理性,而是在审查其合法性,即使法院在最终表述其审查结果时,有时会使用“明显不合理”等用语。具体而言,案件事实的定性、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考虑要素、平等原则、比例原则乃至行政机关判断过程中必然应用到的逻辑法则、经验法则,都应当理解为立法者授予执法者以裁量权时的当然的指示,而非法外的标准。法秩序是一个庞大而精密的网络,牵一发而动全身,任何一个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都是其中的一个环节,都不是孤立的。对一个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适用时,着眼于法秩序整体,对其他规范乃至宪法上的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援用,是立法者授予执法者以裁量权时的本意。

裁量标准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还意味着合法的裁量标准应当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得到准确适用。也就是说,法院审查裁量标准的内容,判断其为合法之后,需要进一步对其适用进行审查。毋庸赘言,对裁量标准适用的审查与对裁量标准内容的审查,其判断标准性质相同,都是法(如上述)。

这里涉及到一个特殊问题:“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的关系问题。从上述裁量标准的性质来看,应当认为,行政合理性与行政合法性并非对立的二元,“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原则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紧密联系[23].因为,既然违反“合理性原则”构成违法,那么只能认为“合理性原则”本身就是法[24].

第三,裁量标准是行政机关行使立法者所授予的行政裁量权的必要手段。这一点对于司法审查来说也很重要。从行政机关设定裁量标准活动的内在逻辑来看,裁量标准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意味着,裁量标准是抽象的法规与具体的事实之间的必要媒介,舍此无从行使裁量权,或者构成行政恣意。因此,行政法律规范没有提供要件-效果规定,或者虽然提供了要件-效果规定但据此不足以获得处理具体行政案件所需之完整的判断标准时,行政机关负有设定裁量标准的义务。法院首先应当着眼于系争行政法律规范所提供的判断标准的完整性,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在应当设定裁量标准的情况下没有设定裁量标准——如果没有设定,这本身构成违法[25].

(二)、裁量标准与司法审查的关系还决定于行政裁量的性质。

从发生学的角度看,行政裁量理论是为解决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而出现的[26];后来经过演变,行政裁量理论转化为以实现“适度的司法审查”为目的的观念体系[27].也就是说,行政裁量实际上是一个以实现“适度的司法审查”为目的的工具概念。

这意味着立法者一旦将行政裁量权授予执法者,法院作为司法者就必须充分注意司法审查的边界。因为法院的权力始于法也止于法,既然立法者已经将行政裁量权授予执法者,法院作为司法者就必须自我抑制,不能代替执法者执法。

法院一方面有司法审查权,另一方面不能代替执法者执法,这是两个具有张力的要求。面对这两个具有张力的要求,法院最好的选择是“中庸”——采用“判断过程审查方式”。在判断过程审查方式中,法院根据被告行政机关的说明理由乃至举证,对其判断过程进行追溯,审查其所依据或者设定的裁量标准中是否混入了权限外事项或者与法律的宗旨目的无关的事项,是否脱落了必要考虑事项(包括行政法律规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重视的价值、经验法则等),如果是,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重作。也就是说,采用判断过程审查方式意味着法院不会自行作出一个内容完结的判决。换句话说,不会对行政案件的处理自行下结论[28].

(三)、事先公布的裁量标准的司法审查有特殊性。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裁量标准一旦由行政机关本身(注意:不是其上级行政机关)予以设定并公布,行政相对人就会对其产生信赖,预期有关行政机关会据此处理与自己有关的行政案件。这种信赖是善意的,其产生原因是行政机关公布裁量标准的行为,同时,责任行政的理念在今天已经深入人心。所以这种信赖应当获得法律的保护。这意味着行政机关一旦对裁量标准进行设定和公布(包括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就不得随意对其加以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包括在具体行政行为中进行变更,必须有正当理由;没有正当理由就对已公布裁量标准加以变更,构成违法[29](注意:在上级行政机关已经预先设定和公布裁量标准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据自行设定并公布的裁量标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属于“变更裁量标准”)。

(四)、行政裁量的程序性司法审查模型

综上,裁量标准与司法审查的关系主要体现于如下五个方面:

第一、法院要对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裁量权进行司法审查。无行政裁量权而设定裁量标准构成越权。

第二、法院要对行政机关是否设定了裁量标准进行司法审查。有行政裁量权而没有设定裁量标准,违反“裁量标准设定义务”,构成违法。

第三、法院要以“判断过程审查方式”对裁量标准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机关所依据或者设定的裁量标准如果混入了行政机关权限外的事项或者与法律宗旨目的无关的事项,或者脱落了必要考虑事项,构成违法。

第四、法院要对行政机关变更已公布裁量标准的理由进行审查。没有正当理由就对已公布裁量标准加以变更,构成违法。

第五、法院要对合法裁量标准的适用进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合法裁量标准作出的,但没有对其进行准确适用,也构成违法。

上述五个命题实际上构成了一个“行政裁量的程序性司法审查”模型。

第一个命题虽然是实体性的,但其实质是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立法者是否对其进行了裁量授权的法律解释)的审查,严格来说,并非对行政裁量本身的审查。而第二至第五个命题所意味的司法审查,与非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相比,有着明显的程序性特征。首先,第二与第四个命题所意味的司法审查,分别与一个行政程序法范畴的规则相关——“有行政裁量权则须设定裁量标准”和“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已公布之裁量标准”,且法院的判决方式也是程序性的——判令行政机关设定裁量标准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判令行政机关依据已公布未变更之裁量标准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次,第三与第五个命题所意味的司法审查,尽管其所依据的判断标准本身是实体性的——裁量标准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但法院的判决方式同样是程序性的——判令行政机关重新设定裁量标准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判令行政机关重新适用裁量标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从整体上看,以裁量标准为核心展开的司法审查,有着很明显的程序性特征。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所构想的司法审查是法理上的,是抽象的,是否可以直接对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提起行政诉讼,以及是否可以和在多大范围内在裁量行为行政诉讼中采用“判断过程审查方式”,受制于实定法所规定的行政诉讼制度[30].法理上的司法审查权与制度上的司法审查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结语

在结束本文之际,笔者根据以上理论探讨,针对我国目前的行政法治状况提出如下几点具体建议,以供有关方面参考。

第一、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议我国行政机关在对现有裁量标准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大力推广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和公布裁量标准的做法。

第二、为避免不必要的混乱,建议由国务院法制部门牵头,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就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裁量标准的主体、程序等问题作出统一规定[31].

第三、建议在《行政程序法》草案中对“行政机关设定和公布裁量标准的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不过,该义务的主体、范围、性质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32])。

第四、建议法院主动吸收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并在司法实践中积极尝试以裁量标准为核心展开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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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量标准的用语尚未统一。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很多地方使用“裁量标准”(如,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赌博、案件处理裁量标准(试行)》、《苏州市交通局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无锡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一词,有的地方则称“细化标准”(如,《北京市公安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在学术界,有数位学者称其为“裁量基准”(如朱芒、马秀琴、邢玲玲等,具体文献参见后注)。本文考虑到汉语语言习惯,使用“裁量标准”一词。

[2]有关裁量标准问题的论说,笔者检索到的文献极为有限,如:朱芒“日本《行政程序法》中的裁量基准制度”,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王贵松“行政裁量标准:在裁量与拘束之间”,载于《法制日报》2005年6月13日第六版;王家华“谈谈自由裁量的合理性标准”,载于杭州市政府法制局主办《政府法制》2001年第4期(总第123期);马秀琴、邢玲玲“规范行政处罚不妨试行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见于/n1/jcrb716/ca345108.htm,2006年6月15日22时45分访问。另有多篇有关新闻报道或见于报刊或互联网,如:曹玲娟“卡住‘人情案''''上海执法自由裁量有了’刚性''''标尺”(新闻报道),《人民日报》2005年10月27日第十版。

[3]前注马秀琴、邢玲玲“规范行政处罚不妨试行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4]GeorgHenrikvonWright:NormandAction(1963,Routledge&KeganPaul.)(日译本:稲田静樹訳「規範と行動の論理学東海大学出版会2000年)对此有清晰分析。

“指示总是由一定的主体发向其他主体。它从规定提供者或者规定权威者(authority)的意志‘源泉''''中’流出'''',向服务者(subject)发出信号或者指示。规定权威者一般对服务者说,希望你采取一定的行为。”(日译本第8-9页)。

“对作为指示的规定的六个‘构成要素''''(component)或者’成分''''(ingredient)或者‘部分''''(part)加以区别是有效的,这六个要素是:性质(character)、内容(content)、适用条件(conditionofapplication)、权威者(authority)、服务者(subject)、时点(occasion)。某某指示是什么的完整的叙述,提示着上述六个要素。‥‥‥其中,规定的性质、内容和适用条件构成规定的核,我建议称其为’规定核''''(norm-kernel)。规定核是指示与其他类型的规定同样具备的逻辑构造。……而权威者、主体、时点是指示所独有的,其他类型的规定不具备。”(日译本第85页)。

[5]东京大学教授小早川光郎对此有精到分析((日)小早川光郎「基準?法律?条例塩野宏先生古稀記念「行政法の発展と変革下巻(有斐閣平成13年)391~392頁):

“在要件-效果规定形式的基准没有被法定的情况下,以及要件-效果规定形式的基准虽然被法定,但如何处理案件的判断据此并不能完结的情况下,处理案件的行政机关不可能只是按图索骥地对法定基准加以适用,而需要就各个案件补充并适用判断基准,以使如何处理案件的判断得以完结。抽象而言,行政机关需补充并适用的判断基准是:”如果存在一定的情况Q1、Q2‥‥‥则采取X处理方案是妥当的;如果不存在情况Q则采取Y处理方案是妥当的''''(例如,我们可以将这里的‘X、Y''''分别替换为营业许可行为、不许可行为,或者撤销营业许可行为、停止营业行为)。行政机关在这一过程中所从事的活动,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机关的裁量''''.在裁量时,行政机关必须对最适合于处理本案件的基准是什么进行诚实的探究,特别是对应当补充基准的部分——前述的‘如果Q存在则X,如果Q不存在则Y是妥当的''''部分。这种补充基准的工作,在’行政机关的裁量''''中处于中心位置。“(下线笔者)

[6]《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7]《北京市公安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所设定的“细化标准”。

[8]参见:朱芒“论行政规定的性质——从行政规范体系角度的定位”,载于《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

[9]前注王贵松“行政裁量标准:在裁量与拘束之间”。

[10]没有理由则构成违法,法外“理由”(如“人情案”)也导致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1]《浙江金華公安自我削權彰顯合理行政》(記者李立),见于/gate/big5//zfjs/2005-10/20/content_80372.htm,2006年6月16日15时访问。

[1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全省政府系统软环境建设的意见》(辽政发〔2005〕14号)要求:“清理、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过大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细化处罚标准,缩小自由裁量幅度。”

[13]《大连市行政处罚罚款幅度规定》(大政发〔2004〕24号)第三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依法规范罚款类行政处罚行为,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依照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不应处罚、从轻减轻处罚及各类处罚的具体标准,取消行政执法人员罚款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14]王贵松博士认为:“对于特殊情形,应该允许执法机关作出不同于裁量标准的规定而作出处理决定。这是裁量权的应有之意。”(前注王贵松“行政裁量标准:在裁量与拘束之间”。)这一观点与本文的观点有相近之处。

[15]前注王贵松“行政裁量标准:在裁量与拘束之间”。

[16]参见:王天华“从裁量二元论到裁量一元论”,《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第25页。

[17](德)UllaHeld-Daab.,DasFreieErmessen,Berlin:DunckerundHumblot,1996.

[18]参见:前注王天华“从裁量二元论到裁量一元论”第28页。

[19]参见:(记者)周少华徐晓恩等“金华公安一把‘尺子''''量罚”(新闻报道),来源于《浙江日报》,见于/newsxp/content/zhoubian/zh/2004525111253.htm,2006年6月18日12时访问。

[20]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裁量标准的程序与行政立法程序是有区别的。行政立法程序本身允许各方利益主体的博弈,因为行政立法的正当性恰恰来自于它的民主性;而裁量标准设定程序则并非各方利益主体博弈的舞台,因为它是执法者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其正当性必须以此为基础。裁量标准设定程序中的对话,其主要目的在于为确定本地或者本系统的具体情况搜集足够的信息。——这意味着裁量标准设定程序与行政立法程序相比可以相对简化,一般情况下采用征集公众意见(Publiccomment)程序即可。

[21]徐文星“从权力理论到对话理论——行政裁量权研究方法的转变”,见于法律思想网(law-/index.asp),2006年6月21日11时访问。

[22]法国的“成本效益衡量审查方式”与日本的“判断过程审查方式”都是以裁量标准为核心构筑的。参见:前注王天华“从裁量二元论到裁量一元论”第25-26页;(日)亘理格「公益と行政裁量――行政訴訟の日仏比較弘文堂2002年333頁。

[23]参见:高家伟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版第16页。

[24]参见:前注王天华“从裁量二元论到裁量一元论”第29页。

[25]需要注意的是,“裁量标准设定义务”的主体是在法律上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权限的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而非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抽象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包括政府法制机关)以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裁量标准对行政主体并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如本文前述)。

[26]参见:(日)渡辺宗太郎「自由裁量論の推移(京都大学)法学論叢46巻6号26頁。

[27]参见:前注王天华“从裁量二元论到裁量一元论”。

[28]采用“判断过程审查方式”的典型判例是日本的“太郎杉事件控诉审判决”(東京高判昭48?7?13行集24巻6?7合併号558頁)。关于本案的解说,参见:(日)小早川光郎「事実認定と土地収用法20条2号の要件――日光太郎杉事件街づくり?国づくり判例百選(別冊ジュリスト103号)56事件120頁。——关于这个问题,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有一定特殊性,因为我国的法院可以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作出变更判决。当然,这种特殊性只存在于行政处罚案件。

[29]参见:(日)石井良三「自由裁量の処分――公益原則を中心として(三)法曹時報第7巻第4号53~54頁。对变更裁量标准的理由加以追究的典型判例是日本的“銃砲所持許可取消処分取消請求事件控訴審判決”(東京高判昭51?1?26行集27巻1号24頁)。

[30]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还不允许就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有些外国已经以一定的方式承认了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如德国的规范统制诉讼、日本的“公法上的当事人诉讼”(笔者拟另文介绍日本的“公法上的当事人诉讼”)。

第11篇

论文关键词:SA8000,对外贸易,影响

 

一、SA8000标准对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

SA8000标准的实施使企业推行社会责任管理的战略选择,它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要义统一于企业的战略目标、环境的应变、生产和销售各个环节之中。SA8000的严格实施必将使企业获得竞争优势、获得可持续发展。然而SA8000标准具有明显的两面性,因此它对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也具有两面性,即表现为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两个方面:

(一)SA8000标准对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积极影响

1、在全球媒体和消费者越来越关注劳工问题时,有效的实施SA8000标准有利于保护和提升公司品牌,避免公司品牌因劳工标准问题受到损害。企业形象和品牌是企业向消费者传递的关于商品的品质、承诺和生活方式。它向消费者展现商品的质量和等级,向消费者承诺:我的产品是值得信赖的,选择了我的产品就选择了放心,选择了我的产品就选择了自己最满意的生活方式。企业形象和品牌反映了消费者对产品的体验、信任和推崇。品牌是一种消费经验,如果人们第一次购买某品牌比较满意,就会不断地重复购买这种商品,并延伸到该品牌的其他产品。有人做过统计,人们的重复购买行为占到4/5,非重复购买行为只占到1/5。所以,企业形象和品牌是企业赢得竞争的根本保证。实施SA8000标准的企业明显地提高了企业形象,其增强的核心竞争优势是其他企业无法达到的,也是企业发展的持久动力。

2、劳工标准及其原则包含在国家法规及国际公约之中国际贸易论文,推行SA8000标准可以帮助公司及其商业伙伴更好地遵守法规,避免商业活动引起负面的法律诉讼。

3、现在,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在购买股票前都进行深入研究和筛选,避免投资那些直接或间接违反劳工标准的公司。越来越多的股东要求公司实施社会责任政策,采用独立的方法监督供应商的劳工问题,甚至要求公司撤出某些劳工问题严重的地区杂志网。有关劳工问题的负面报道使投资者抛售股票,导致股价下跌。因此,实行SA8000标准能关注股东意见,避免股价下跌。

4、由于美国和欧洲各国已经或即将建立对某些被认为普遍存在劳工问题的国家,如印度尼西亚、中国和巴拿马的贸易制裁制度,实行SA8000标准的企业可以避免受到贸易制裁。

5、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社会责任所确立的是企业的核心价值,企业的核心价值是品牌的精髓,代表了品牌最中心、恒久的要素。不管产品品种、质量和广告形象如何变化,其核心价值是不变的。企业的核心价值通过增强企业的知名度、美誉度、忠诚度等,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产品卓越的品质使消费者常有超值和满足的体验,而将这种体验传递给周围的人一起分享,形成良好的口碑传播,对产品的销售和品牌形象的提升起着直接的推动作用。一旦使用者对品牌形成忠诚,当这一品牌推出其他产品时,他也会相信,这些产品都是高品质的。有研究表明,成功品牌的利润有80%来自忠诚消费者。忠诚度不仅可以带来巨额利润,而且可以降低营销成本,消费者不仅自己购买,而且主动向周围的人推荐,所以,争取一个新顾客比维持一个老顾客要多花20倍的成本。

(二)SA8000标准对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消极影响

1、削弱出口产品的竞争优势。

目前,SA8000标准重点推行的领域是零售业、跨国制造企业的采购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国际供应商。据不完全统计,自1998年以来,我国沿海地区至少有1.2万家工厂接受过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审核,有的企业表现良好获得了更多的订单,有的则因为没有改善而被取消了供应商的资格,还有的认为要求较高、检查繁琐而放弃了订单。可见,企业为了保持出口产品的销路,不得不被动地采取措施改善劳工条件国际贸易论文,争取SA8000认证。SA8000认证短期内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费用,原有的竞争优势将大大削减。早在克林顿政府时期,美国就要求美国企业在进口中必须与相关企业签订有关SA8000的合同,全球最大的零售企业沃尔玛将其全球采购总部迁至中国深圳,要求成为其供应商的中国企业必须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美国法律,并已在深圳、东莞等地设立了专门的劳工监督小组。全球有200家跨国公司已经制定并推行了企业社会责任守则,其中家乐福、通用电气等50家公司已经在我国开展SA8000审核。这对我国许多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出口企业,无疑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2、制约我国出口的扩大效应。

贸易容易产生连锁反应,即容易从一个国家扩展到另一个国家甚至全球。如果某产品在欧盟一个国家被禁止进口,很快就会被欧盟周边的国家禁止进口。事实上,我国出口到欧美国家的服装、玩具、鞋类、家具、运动器材及日用五金都遇到了SA8000的要求。2004年在“西方双节”这个玩具销售的黄金时期,占据欧洲玩具市场70%的中国玩具首次在欧洲三国连续遭到质量、知识产权、工人权益三大壁垒的重创。2004年11月俄罗斯维护消费者权益、福利联邦监督局宣布,中国塑料玩具中有毒物质含量过高,对儿童健康有害,呼吁家长谨慎购买中国塑料玩具,不要只图便宜。11月18日丹麦著名玩具积木商乐高集团宣布,将芬兰海关查获的总重10.4吨、54000件无知识产权的“假冒”中国玩具烧毁。11月22日德国各大媒体不约而同地炒作中国玩具出自“血汗工厂”杂志网。欧洲对中国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抵制给我国出口带来了一定的损失。

3、提高了发达国家市场准入的标准。

建立蓝色贸易制度,发达国家势必在继续加强对我国的贸易摩擦、制裁措施的同时,进一步提出在我国企业实施SA8000标准,明显增加了我国贸易环境的不稳定性,如德国进口商协会制定了《社会行为准则》,规定德国进口商应对其供应商的社会行为进行审查。该准则有可能被法国和荷兰的进口商协会采用,由于这三个国家是欧盟主要纺织品进口市场,进口份额约占欧盟的50%以上,该项要求无疑将给我国出口企业带来巨大压力;美国、法国、意大利等国传统采购中国轻工业产品的贸易组织也正讨论一项协议,把我国纺织、服装、玩具、鞋类生产企业通过SA8000认证作为供应商选择的依据。种种迹象表明,以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为主的我国出口企业受到SA8000的压力正在增大。

二、SA8000标准给我国出口贸易带来的发展机遇

(一)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

传统贸易理论认为,比较优势的存在是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参与国际分工的国家应该生产并出口本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进口本国具有比较劣势的产品。发展中国家具有劳动密集和人力资本低廉的优势,而SA8000标准的本质是通过保证和改善劳工条件而使企业产品达到国际社会责任的标准。从表面来看,这样必然会引起产品成本的相应提高。实际上,产品的比较优势不仅包括生产成本优势,还有技术优势、生产规模优势、产品性能优势、市场营销手段优势等。劳工条件的改善所增加的是生产成本,然而在SA8000标准的要求下国际贸易论文,有可能使产品的其它优势凸现出来,弥补因生产成本增加而带来的利润减少,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有利于企业更多地参与国际竞争

SA8000标准既可以被看作一种限制和壁垒,也可以被看作一张通往国际市场的通行证。积极参与SA8000认证并获得通过,无疑有利于优化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维护企业的社会和品牌形象,帮助企业赢得国际市场消费者的青睐,最大限度的争取市场份额,进而在长期内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有利于出口企业改善劳资关系

尽管我国的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工权益的保护有比较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管理滞后,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失衡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一些企业违反劳动法、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还时有发生。一些企业非法雇佣童工、收取职工押金、侵犯工人人身权利,超时加班加点,拖欠职工工资;一些地区工伤事故不断,中毒案件屡有发生,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没有保障。SA8000标准是社会良知对资本权力的制约,我国企业实施SA8000标准,就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改善我国比较紧张的劳资关系。

参考文献:

[1]黎友焕.SA8000 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M] .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年.

[2]吴静斐.试论SA8000对中国外贸发展的影响[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2).

[3]黎友焕.世纪之交对社会科学的遐想与呐喊[M] .香港社会科学出版

第12篇

从对两大法系证明标准的探讨中我们可以看出,无论证明标准如何,证明过程的主观性都不可避免。由于这种主观性掌握在审判者的手中,人们无疑担心其被滥用而导致审判的不公。于是,人们便一直力图寻求一种有效的方法或机制以使这种主观的不确定性能够确定下来。主观存在于人的内心,无法为外界所把握和制约,因此,人们努力的方向意料之中地指向了客观化。

法律的可预测性要求证明标准的客观化。民众需要在进行诉讼前或法院的判决做出前能够大体预知自己或对方所掌握的证据能否达到足以胜诉的证明标准,自己应当如何举证始能达到法官或陪审团所要求的证明标准。而法定的证据标准,无论是“高度盖然性”、“证据优势”还是“盖然性权衡”都无法为当事人的事前判断提供指导。这种不确定性使得证明标准完全存在于法官的内心世界。

对审判者的监督亦要求证明标准的客观化。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审判权必须受到外界的监督。这种监督的实现方式多种多样,但前提是监督对象的内容能够为外界所知晓。判决书理由陈述制度即是因此而生,法官在判决书中需要详细阐述自己进行论证审判的理由,其中包括心证的过程,以使案件当事人及外界能够知晓自己的权利是否得到了正当的对待。在这种对审判权的监督中,上诉制度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当事人认为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正确、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不充分、运用法律存在错误、程序不正当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制度功能的实现要求当事人和受理上诉的法院能够得知做出判决的法官的心证过程和依据,从而判断是否提出上诉或判决是否确有错误需要发回重审或改判。

如何将证明标准客观化,各国都进行了一定的尝试。如前所述,大陆法系的方法是固化心证。德国学者瓦尔特提出了所谓“拟制第三人”理论,即认为对于证明尺度的判断不以法官的判断为准,而是以拟制的“第三人”的认识能力为基准,即“一个理性的普通人的心证”。英美法系则希望通过将主观标准客观化的努力来实现从客观上控制心证的目的,从而提出了证明标准的量化方式,将证明标准分为从“绝对的确定性”到“没有信息”九等,其中以“优势证明”为多数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并提出了比例量化和盖然率等标准。

以上方式对证明标准的客观化起到了多大的作用?甚至,证明标准能否客观化?有学者提出了质疑,认为“证明度既然是主观的标准,就无法以外在的标准加以制约,既然是外在的标准就必须排除主观的认定”,并针对英美法系的证明标准量化方式认为“我们可以把心证程度细化为若干层次,但一旦适用于案件具体情况时,仍然需要通过人们主观判断才能进一步确定在何种层次,处于何种盖然状态。”从而认为确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证明标准的建构只能是“乌托邦”。[5]也有学者将证明标准的性质归纳为一种“间主观性”,认为它是一种法律家这一职业共同体全体成员所共有的知识,在超越个人的思考并获得该共同体普遍认可这一意义上具有客观的存在形式,从而具有客观上检测的可能性。[6]这种检测的模式多种多样,包括“第三人控制模式”。“第三人”即前述的“理性第三人”。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进而认为证明标准作为一种“共识”并不能作为普遍规则适用,因为它仅仅作为“共识”是不能由法官以外的一般人进行判断的。而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则认为,“第三人控制模式”可以适用,但在适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为防止“替代裁判”现象,应充分保障法官心证形成过程的个人自主性和独立性;其二,为保证第三人不被情绪或舆论所蒙蔽,应贯彻公开原则;其三,为保障一般公众能扮演“控制者”的角色,应将法官的心证公开,使控制具有评议的对象;其四,为发挥“控制”的意义和作用,保障第三者的意见能够反馈给法官,有必要进行上诉审等制度性安排。[7]

以上两种学说的分歧在于证明标准能否客观化为可为第三人掌握的标准。笔者认为,第二种学说所持的证明标准的可检验性观点能否证明证明标准可以客观化尚需探讨。确实,上诉审等制度的存在使初审(或二审)判决及其中由心证所认定的证明标准能够被重新考虑,但这种考虑并不能确定地成为一种检验。正是由于内心确信达至证明标准是通过审判者的心证得到的,上诉审的审判者在审理过程中同样进行了这样一种心证,这一心证可以肯定、部分否定或完全否定原审的心证,但笔者认为由于两次心证的标准并无统一的客观规定,因此上诉审中的心证并非是一种检验,而是一种再次心证的过程,这种再次心证由于其审级的升高而获得了否定原审心证的权威。

从一定程度上说,被概括为“高度盖然性”或“盖然性权衡”等含义的证明标准能够在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人中形成具有一定共识的理解,但当具体到个案中时,我们就无法肯定地说这种共识的理解是统一的。案件处理中的推理以法律规定为大前提,以个案中的具体条件为小前提,从而得出法律适用的结论。而在设定证明标准时,我们难以预计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情况,从而无法使我们所设定的证明标准统一于将来会出现的各种案件,因此,证明标准的运用需要法官在个案中灵活把握,进行自由心证。而在具体案件中,虽然证明标准的认定有一定的幅度范围,但是否据自由心证所得的证明度认定证据达到证明标准从而对证据进行认定则只有一线之差。心证中对证明力认定的细微差别都有可能导致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认定或不认定,从而导致案件审理结果的巨大差异。这种对证明标准认识的不统一不存在于对已经设定的证明标准本身的含义理解(因为这种理解是可以人为进行统一的),而仅在于具体案件出现以后,证明标准在个案心证中的运用。所以,笔者认为,证明标准无法被客观化从而达到统一,因为这种客观化的统一无法满足个案处理的要求,而法官以及自由心证存在的重要价值之一也就在于对个案的灵活处理和公平把握。

2、证明标准的量化价值

上文已经多次提到,法律共同体中存在一种对法律问题的“共识”。对一些基本法律问题具有的一致看法为这种“共识”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同时,各种判例与学说也在为这种“共识”的形成作出努力,由此才有了“高度盖然性”、“优势证据”等证明标准的产生。

诉讼中证明大多靠的是经验法则,然而经验中的某种积累达到何种程度能够对证据进行认定?为了具有参照价值的“共识”的达成,无论是对“高度盖然性”还是“优势证据”标准,学界都进行了一定的量化尝试。大陆法系国家对证明标准进行了一定层次的划分。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存在两种规定:一种是原则性的“证明”,另一种称为“释明”(疏明、稀明)。广义的“证明”包括“释明”。“释明”,是指法官根据有限的证据可以大致推断要证事实为真的状态,通常适用于程序性或诉讼中附带性的事实,是一种要求并不很高的心证程度。[8]

英美法系所进行的比例量化方式试图用一种数学的、统计的方法对证明标准进行一定的划分。波斯纳指出:“在逻辑之后,扩展我们知识的最严格、客观的方法就是运用能够得到统计证实的受控试验或‘自然’试验方法,进行系统的经验研究。”[9]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逐渐被引入了法学研究领域。英国学者雷德梅尼认为,确信的程度沿着“O——1”尺度变化,对一项事实主张仅有0.1的确信度通常不认为它是真实的;但如果确信度达到了0.99,则几乎肯定视其为真。他将民事诉讼的“或然性权衡”证明标准所要求的“可能性大于不可能性”解释成对原告(或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之主张事实审理者形成的确信度恰高于0.5,[10]即:当审理者对承担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形成的确信度小于或等于0.5时,被告胜诉;大于0.5时则原告胜诉。

量化和细化的方式或许可以使证明标准更加易于把握,但如何将主观判断与事先设定好的主观确信的量很好地联系起来,这是尚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无论是将证明标准进行等级划分,还是从数量比例上进行划分,要本身存在于主观范畴的证明标准外化并被归类于一定的等级或比例,还需要建立这种对应关系的方法。什么样的自由心证被认为是“盖然的确实心证”或达到了0.5以上的确信度,这由谁说了算?何以判断?就现在的情况来看,仍是由审判者决定。当然我们可以要求审判者在判决书等说理的书面文件中对其为何认为达到了这种确信度进行详细的说明,但这种说明的效果与没有进行这种量化时的说明从本质上来看其实是没有区别的,仍然只是审判者的主观判断而已,是具体案件的审判法官的个人心证。只有在这种主观判断明显偏离常理或法律共同体的“共识”时,其不合理才有可能为外界所知晓并纠正,而这一点实际上与没有进行量化时外界对心证的监督实际上亦无根本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