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09:58:2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范文(一)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共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市区暂住人口登记办法》,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房屋出租人保证不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承租人。
二、房屋出租人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房屋出租人应及时填写《暂住人口信息采集表》(一式两份,出租人留存一份,上报派出所一份),保证在三日内上报当地派出所或警务室进行登记。
三、房屋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号、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四、房屋出租人应按要求安装河南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社会版,保证将承租人的及泵信息在24小时内准确录入、上传。
五、房屋出租人应在出租房屋明显处张贴民警承诺牌保证在租住人员入住后告知其应旅行的责任和义务。
六、房屋停止租赁、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房屋出租人应保证在一周内及时到当地派出所或警务室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七、城中村出租房屋应指定专人作为该出租房屋的房管员,专职做好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防范工作。
八、城中村房屋出租人,应按照城中村出租房屋旅馆式星级化管理的要求,完善各项安全防范设施,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避免治安刑事案件发生。因防范设施不完善或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对承租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安全防范设施不完善或治安管理措施未落实的房屋,房屋人不得将该房屋用以开办旅馆或出租给承租人开办旅馆。否则,派出所将下达整改通知书,经通知仍未整改的,派出所将予以取缔。
十、房屋出租人应对承租开办旅馆的承租人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培训。
十一、房屋出租人负责对承租人的现实表现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保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十二、法律责任。
1、房屋出租人如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条至第八条的行为、经通知拒不改正的,依据《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房屋出租人如有违反责任书第十一条的行为,依据《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情节轻微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如有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市区暂住人口登记办法》的行为,应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责任书一式三份,房屋出租人和村委会各执一份,派出所备案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房屋出租人:
村委会:
(加盖公章)
派出所:
(加盖公章)
年月日
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范文(二)
出租人、承租人均为治安责任人。
出租人的治安责任:按照《安徽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房屋租赁手续;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在承租人入住二十四小时内,对其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三日内,带领或者督促承租人按《安徽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办理暂住证;出租的房屋核定的居住人数达到三十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人员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定期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排除治安隐患;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承租人退租后,应当在三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委托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应当报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人不得再行委托。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承租人的治安责任: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请延期或者申报注销;不准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留宿他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留宿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在转租后三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报告;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在转租后三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备案;安全使用承租的房屋,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应当检举、劝止。
出租人、承租人自愿承担以上治安责任。若有违反,接受处罚。
出租人:
承租人:
出租屋地址:
服务处所:
出租屋所在地村委会(盖章):
经办人员:
年月日
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范文(三)
为了加强租赁屋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强化基础工作,提高治安管理水平,为我市的改革、发展、稳定创造两好的治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租赁屋治安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第一条本责任书所称的租赁屋是指旅馆业以外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于他人的房屋。
第二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
第三条私房出租,出租方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向所在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出租的,出租人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单位介绍信,到当地派出所申请登记。
第四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或者让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后,方可租赁。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居住的安全。
6、房屋停止出租,因刚到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1、必须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2、租赁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3、将承租房屋再转让他人的,应当到当地派出所登记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5、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有毒等危险物品。
6、集体承租或单位承租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7、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公安机关将定期或不定时的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必须限期整改。
第七条、检查时,公安人员应当出示证件,依法办事,礼貌待人,维护出租方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予以处罚。
1、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出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2、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何法有效证件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罚款。
3、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4、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5、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出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出租人:
承租人: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城区生活垃圾是指县城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县城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县城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是县环卫所将零散的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处理的过程。
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工资福利费、代收手续费和税金等。
第三条县城区生活垃圾的处理,由县公用事业局制订实施方案,县环卫管理所承担具体处理工作,保证垃圾处理符合环保要求。今后,随着县城区规模的扩大和城区生活垃圾的增加,在条件成熟时,城区生活垃圾的处理应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能力的经营单位承担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以降低处理成本。
第四条在县城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县城居民和在县城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为有偿服务性收费,由县环卫管理所收取。
第六条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残疾弱智人士等困难家庭,可凭有效证件向县环卫管理所提出收费减免申请。
第七条收取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它收费项目,原已实施的委托物业管理部门收取的市场卫生费划入县环卫管理所收费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加强对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实行按月缴交,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确保足额征收。
㈠县城区范围内的店铺、大型商场、广场、酒店餐饮业、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单位等,于当月的25日前自行到县环卫管理所缴交垃圾处理费。
㈡为减轻居民负担,县城居民收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4元调整为每户每月5元,采取与水费合并收费的办法,由云安县德源供水有限公司代收,并可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1%的代收手续费。在当月25日前,县城居民应在交纳水费的同时缴交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㈢县城区暂住人口由出租屋业主代为缴交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及有关管理费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并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对欠缴县城区垃圾处理费的,由县公用事业局责令限期缴交,逾期仍未缴交的,由县公用事业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县环卫管理所应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发票,依法依规收取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同时要建立科学、严格的收费登记档案,不得重收或漏收。
第十二条县公用事业局要按照县城的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县城区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投融资环境,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最终建立符合市场经济需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县环卫管理所应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群众监督。
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县城居民应当尊重环卫管理所工作人员和清洁工人的劳动,维护县城整洁,对妨碍、阻挠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损坏县城区环境卫生及公共设施的行为,应当制止或者举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侮辱、殴打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键词】城中村流动人口 基本情况 主要问题 对策建议
山西省太原市现有151个城中村,人口约25万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太原市城中村改造步伐加快,城中村面貌有了很大改观,但集聚在城中村的流动人口也在迅速膨胀,成为影响城中村发展的一个因素。笔者参与的课题组于2009年对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村流动人口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本文在此次调查的基础上,拟对城中村流动人口的基本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城中村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
太原市小店区坞城村位于太原市南部,靠近城市中心区域,地理位置优越,道路交汇贯通,周边高校林立,科研单位聚集,有山西大学、山西省委党校、山西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山西省交通科学研究院等,是典型的城中村。坞城村全村登记人口为2413人,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吸引了众多的外来流动人口,在该村长期或短期居住。
1.城中村流动人口的规模
影响城中村流动人口数量的主要因素有城中村的地理位置、周遍环境及村内出租房的情况。一般来讲,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周边环境好、村内出租房数量多且质量好的城中村,能吸引来较多的流动人口。太原市小店区坞城村现有500多户居民家庭,90%以上的居民家庭有3-5层的楼房出租。课题组调查的几户家庭,每户有出租房屋15-28间,平均是21间,每间平均居住外来流动人口1.8人,按此比例计算,该村居住外来流动人口近3万人,几乎是当地村民人数的近10倍。在课题组调查的100人中,52%的流动人口来自本省山西,48%来自其他省份,主要是河南省、河北省等。
从流动人口来城中村居住的途径来看,一人独自来太原的占44%,跟朋友一起来太原的占33%,与家人一起来太原的占23%。正由于相当一部分城中村外来居住人口是独自一人出来打工挣钱,举目无亲,在工作不固定、劳动收入不高的情况下,难以长期居住,稳定性较差,流动性较大。
2.城中村流动人口的结构
从性别来看,根据课题组的调查,城中村流动人口的男性占55.5%,女性占到44.4%,男性比女性略多一些,这表明在当今社会,人们的思想得到解放,女性已参与到市场经济大潮中,在外出创业挣钱维持生计方面并不亚于男性,与男性起着同样的重要作用。
从年龄来看,在课题组调查的城中村流动人口中,最小岁数的是18岁,最大岁数的是54岁,30岁以下的年轻人是城中村流动人口的主体。从不同年龄段来看,18-20岁的外来流动人口占12.5%,21-30岁的占56.3%,31-40岁的占20.8%,41-60岁的占10.4%。笔者认为,56.3%的外来流动人口为21-30岁的人口,达到半数以上,主要原因是:第一,这一年龄阶段为成人自立和独立生活的开始,还有许多高校毕业生,多数人开始寻找工作,在本地家乡找不到工作的情况下,必然到外地寻找就业的机会;第二,这一年龄阶段的群体没有结婚或没有孩子上学等后顾之忧,在目前城镇劳动就业体制和农村富裕劳动力较多的情况下,外出打工挣钱的可能性大大高于其他年龄阶段的群体。
从学历来看,城中村流动人口的学历层次偏低,本科及以上学历偏少。根据课题组的调查,初中水平的流动人口占38.2%,高中文凭的占24.5%,大专学历的占27.5%,本科学历的占9.8%,研究生学历的占2%,学历由低到高基本呈现出金字塔型。学历状况表明,城中村流动人口的整体素质不很理想,高素质人口比例偏小。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具有大专和本科文凭的流动人口占到37.3%,比重较大,这种状况说明,大专院校学生毕业后难以找到稳定的工作,或是找到工作后,没有合适的居住条件,在经济实力不强和流动性较大的情况下,选择了到条件较差、生活费用较低的城中村居住,或者是把城中村当作暂时的归宿或过渡的跳板。
3.城中村流动人口的就业与收入
城中村流动人口基本上属于打工群体,做临时工的比较多,按照所占比重高低的排序是:做临时工的占31.2%,经商人员为19.3%,还没有找到工作的占16.5%,饭店打工者为13.8%,学生为8.3%,在信息业工作的人员为6.4%,在娱乐业工作的占4.6%。其中,值得关注的问题有两个:一是没有找到工作的人员所占比重较大,达到16.5%,这部分人员没有工作,生计难以得到保障,流动性比较大,管理难度也大,是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二是在城中村居住的高校学生也有一定的数量,本来学校给学生提供了较好的住宿条件,但少数学生选择了到条件较差的城中村居住,有些学生是为了考研究生,需要比较安静的学习场所,有些学生是在外打工,为了工作方便居住在城中村,还有些学生是为了躲避学校各方面严格的管理等等。
城中村流动人口的收入水平比较低,根据课题组的调查,月收入在600-1000元的占43.4%,1000-1400元的占26.1%,1400-2000元的占13%,2000-3000元的占10.9%,3000元以上的占6.5%,月收入由低到高基本呈金字塔形状,低收入人口所占比重大,高收入人口数量比较少。2009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为1431元,而多数城中村流动人口的收入达不到这一水平。
在收入水平比较低的情况下,城中村流动人口还必须交纳一定的房租。在课题组调查的城中村流动人口中,月房租在200元以内的占41%,200-400元之间的占34.4%,400-600元之间的占15.6%,月房租在600元以上的占8.9%,扣除掉必须交纳的房租,城中村流动人口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更低。
4.城中村流动人口的搬迁情况
由于城中村流动人口多数是做临时工的,工作变动比较频繁,日常生活中大件用品比较少,加上环境差、房租不合适等因素,城中村流动人口的搬迁次数比较多。在课题组调查的外来流动人口中,居住在城中村的时间为数月或1-3年,没有换过住房的仅占26%,换过1次房子的占20%,调换过2次房子的占38%,调整过3次及以上的占16%,平均是5个月调换1次住房,因此,城中村外来居住人口的流动性比较大,管理难度也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城中村流动人口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以及城市化进程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它的出现,一方面促进了城市建设的发展,为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1.对城中村流动人口的管理不到位
一是城中村流动人口的登记手续没有得到落实。按照地方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城中村流动人口在租住房子之前要出示身份证,并进行登记,而城中村居民为了尽快把房子租出去,避免房子没有人租住,在出租房子时并不询问有关承租人的情况,不查看身份证,也不进行身份证有关事项的登记,只要掏钱,什么人都可以租住房子。因此,城中村流动人口除了数量比较多以外,还比较杂乱,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摸不清。
二是对城中村流动人口的管理缺位。当地派出所负责所辖区域的社会治安,有责任对所辖区域的流动人口进行管理,在暂住人口较多的城中村,公安派出所应设立暂住人口登记站(点),派专人负责暂住登记和暂住证的发放工作,但由于城中村外来流动人口数量多和流动性大,多数派出所没有力量设立暂住人口登记站,所做的工作只是在发生了治安案件时进行相关的处理,或根据上级要求偶尔对城中村流动人口进行某些专项检查,除此之外,其他方面的管理谈不上,也无能为力。
三是当地村委会没有把流动人口的管理纳入职责范围。当地村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为本村村民服务,对本村村民进行有关管理,至于村里的外来流动人口,不是村委会管辖的范围,就是村委会想管,由于村委会人员少、管理能力和经验不足等原因,也管不了或管不好。
2.城中村流动人口的生活设施不完善,引发安全隐患的可能性大
根据课题组的调查,34.7%的城中村流动人口平时是自己做饭吃,24.5%的流动人口是在饭店吃,22.4%的是瞎凑合,18.4%的是不一定。因此,自己做饭吃或在饭店吃是城中村流动人口解决吃饭问题的两种基本途径。
在城中村,尽管村民出租的都是楼房,但生活设施简陋,基本上都是一间的房间,有客厅和厨房的套间比较少,就是有厨房,多数也是凉台改造的,屋内没有煤气设施,就是租房人自己做饭吃,由于居住的时间比较短,很少人购买煤气灶做饭,大多数人是用电器,就连平时喝的热水也是用电器,因此,生活设施不完善,引发火灾的隐患比较大。
除自己做饭吃以外,大约25%的城中村流动人口是在村里或附近的饭店吃饭,由于收入比较低,多数人是在比较小的饭店吃饭,而这些小饭店多数开设在村内小巷中,许多没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因此,饮食安全也成为城中村流动人口面临的一个问题。
城中村流动人口数量多,流动性比较大,居住人群之间彼此来往比较少,相互不认识;房屋承租人与房东的接触也比较少,有些房屋承租人早出晚归,连房东都不知道他们是做什么工作的,也不知道他们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因此,城中村流动人口出现了突发疾病、室内出现失盗等意外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得到救助,或求助及帮助解决的途径比较少。
3.城中村流动人口没有受到社会应有的重视
随着我国社会建设事业的推进,弱势群体逐步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如农民工、失地农民等。就城中村来说,城中村居民是失地农民,是种田无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农民”,随着全社会对失地农民、对城中村改造的关注,城中村居民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等方面享受到了城市居民的待遇。而城中村的流动人口,规模比较大,职业不稳定,收入微薄,属于城市中的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还没有得到社会各方面应有的关注,其主要原因是:不像城中村居民是失地农民,农民工是从农村到城市务工的农民,城中村流动人口来源多元化,既有来自农村的,也有来自其他城市的,还有学生,流动性非常大,组织性差,所从事的职业比较分散,目前还属于没有形成某些特定属性的社会群体,客观上给社会管理、社会救助等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4.城中村流动人口的业余生活比较单调
从城中村流动人口的业余生活来看,由于城中村娱乐设施比较少,加上城中村流动人口对当地情况不是十分了解,因此,娱乐方式比较单调,看电视、逛街、打牌(或玩麻将)是主要的打发业余时间的方式,根据课题组的调查,看电视、逛街、打牌(或玩麻将)的人所占的比例分别为24.7%、22.2%、8.6%,除少数学生和准备考研究生的以外,在被调查的城中村流动人口中看书看报的比较少。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城中村流动人口是我国现阶段存在的一种客观的社会经济现象,既不能禁止,也不能很快消除,只能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逐步改善城中村流动人口的生存环境,加强城中村流动人口的管理,排除不稳定因素,加快廉租公寓建设,为城中村流动人口向城市居民过渡逐步创造必要的条件。
1.充分认识到城中村流动人口问题的重要性
城中村已成为城市外来流动人口的聚居区,在城市中起着非正规廉租公寓的作用。城中村流动人口数量比较多,居住相对集中,以成为城市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社会群体。由于城中村流动人口工作岗位不稳定,收入比较少,流动性比较大,整体素质偏低,属于城市中的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这一社会群体的生存状况与我国现阶段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逐步改善的宏观背景不相适应,因此,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逐步改善城中村流动人口的生存状况。
2.进一步加强城中村流动人口的管理
首先,当地派出所应把城中村流动人口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做细做好。按照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当地派出所应在派出所内设立暂住人口登记办公室,责成专人负责城中村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在暂住流动人口较多的城中村设立暂住人口登记站(点),派专人负责暂住登记和暂住证的发放工作。在目前派出所人力和财力比较紧张的条件下,应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做好组织工作,建立城中村流动人口管理网络体系,利用村民进行管理,派出所责成专人进行必要的指导和检查。
其次,村委会要把村里外来流动人口管理作为一项常规工作来抓。外来流动人口不仅是村民出租房屋的主要收入来源,而且外来流动人口的总体状况关系到村里的稳定,因此,村委会要充分认识到外来流动人口对村民的重要性,认真研究有关情况,成立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积极配合公安等部门,加强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同时要加大宣传的力度,形成群防群治的局面,只有每一位村民都树立起协助管理的意识,城中村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才能有坚实的群众基础。
最后,村民要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有关规定,暂住人员拟在暂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1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暂住登记并领取暂住证。因此,城中村居民要明确自己在出租房屋时应履行的义务和相关程序,在外来流动人口入住时做好相关证件的登记及申报工作,暂住人员入住后应及时督促房屋承租人到有关部门办理和领取暂住证。在外来流动人口居住期间,村民要多观察和了解居住人员的有关情况,有特殊情况及时向村委会和有关部门报告,形成“以房管人”的机制。
3.改善城中村流动人口的生活环境,消除安全隐患
首先,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整治城中村村内生活环境。目前多数城中村内饭店林立,小吃摊点多而乱,私人门诊、按摩服务等也不少见,非法经营、无照经营现象比较多,因此,在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的同时,城市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应把整治城中村村内生活环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大管理力度,净化城中村生活环境,为外来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放心、有序的生活环境。
其次,加强社会治安与消防工作。城中村流动人口多而杂,无业人员较多,不便于管理,是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不和谐之音;城中村流动人口居住的环境是“握手楼”、“一线天”,消防设施不完备,因此,当地公安和消防部门要把城中村及其外来流动人口当作工作重点,采取相应和有效的防范措施,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建立起确保城中村及其外来流动人口平安的运行机制。村委会在组织治安队和消防队进行自查的基础上,要建立起村民联防机制,做到信息畅通、反映迅速、处置及时,确保一方平安。
4.改善城中村流动人口的居住条件
出租房屋是城中村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只有出租房屋条件好,才能引来较多的房屋承租人,才能增加租金收入,因此,城中村居民在居住条件方面要舍得投资,改善居住条件。
第一,完善城中村流动人口的生活设施。现在许多城中村出租房没有卫生间和厨房,生活不便,因此,城中村居民可以在现有的出租房间内进行隔断处理,增设卫生间区域和厨房区域,便于房屋承租人居住,同时还有利于消除用电器做饭等带来的安全隐患。
第二,增设网络宽带设施。在城中村居民出租的房间内,多数都有数字电视线接口,但基本没有网络宽带接口,就是有网络宽带接口的,也是一个用户带十几个接口,运行速度比较慢,经常掉线。电视机不便于携带,除长期居住以外,城中村流动人口很少购买,而电脑笔记本便于携带,已成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必需品,因此,城中村居民要适应信息时代和当今社会发展的潮流,改善网络宽带设施的现状,为城中村流动人口提供掌握信息、了解社会的窗口,也可以丰富城中村流动人口的业余生活。
5.加快廉租公寓建设
城中村流动人口多,市场需求大,而目前多数城市的廉租公寓建设都是空白,因此,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规划,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在城中村及其附近地区建设廉租公寓,满足社会发展和市场的需要。城中村要利用自身及目前城中村在吸引外来流动人口方面已形成的优势条件,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与开发公司联合,建设村内廉租公寓,为村民增收和就业开辟新的途径。
(本文系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2009年度项目“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系列专题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蓝宇蕴.我国“类贫民窟”的形成逻辑――关于城中村流动人口聚居区的研究[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05).
[2]谭昌林.城中村廉租屋成因分析[J].农村经济,2007,(07).
[3]姚华松,许学强,薛德升.中国流动人口研究进展[J].城市问题,2008,(06).
另一方面,目前深圳的人口素质总体偏低。常住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数比例只占14.26%,远远低于北京和上海。低人口素质、低端产业、低端消费相互存在,已经不适应高端产业发展的要求,成为制约产业升级的瓶颈。
7月22日,在深圳实施了25年之久的暂住证制度,随着《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的废止而宣告终结。从8月1日起,深圳将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那些自1983年以来已融入市民生活的暂住证将成为历史。
当地政府希望,即将推行的居住证制度,能全面缩小外来人员与户籍人口享受待遇的差距,淡化户籍观念,摒弃“外来”、“暂住”思维,增进外来居民对深圳的城市认同感和归属感。
深圳市发改局人口管理办公室调研员高华友,已在深圳市从事几十年的人口管理工作。他是深圳市居住证制度设计的理论研究者和重要参与人之一。就即将实施的居住证制度的有关问题,日前,记者对高华友进行了采访。
记者:为什么要实行居住证制度?
高华友:自1987年后,深圳经历过几次短时间内从人头攒动到万户萧疏的变化。目前深圳市的人口流动率依然保持在26%,每年交流量上百万。一个城市必须要有人口规模,才有自我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因此,深圳必须增加户籍人口。
记者:与暂住证相比,居住证的先进性在哪儿?
高华友:暂住证在人口管理方面相对滞后和呆板。而居住证相对人性化,它的信息能反映当前的情况。居住证会让人感觉到,在深圳没有居住证将寸步难行。这是人口管理和服务的一个手段。居住证对一个人的经济、社会活动都考虑到了,一个人的信用和犯罪记录都会在居住证的芯片上有所体现。
记者:也就是说居住证的目的其实还是人口管理?
高华友:是的。暂住证作用消失之后,居住证会起到管理人口的作用。2001年收容遣送条例取消,之后两年时间,深圳市暂住人口从700万增加到1000万。其间,深圳一共有17.6万户无证经营户,60万户无证摊贩。这给城市的管理带来了混乱。居住证比暂住证好的地方在于,它附着了很多暂住证所没有的权益,包括社会保障等。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获得住房、医疗、社保、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和便利措施。
记者:居住证的试点情况怎么样?如何确保居住证的有效实施?
高华友:从去年9月开始,深圳市在盐田区率先进行“推居”试点工作,目前来说试点工作是成功的,最终达到了90%的办证目标。目前各部门的任务是,怎么样提高居住证的“含金量”,如何深化它的功能。当然,市民对居住证的认同也有一个过程。另外,一些医保、银行信用等数据也要逐步纳入和落实。
记者:年内要办500万张居住证,这是个什么概念?
高华友:这是办证的速度和目标,而非对于人口规模的控制。因为还有许多基础工作要做,比如一些个人资料的录入等,需要一定的时间。
记者:对于深圳来说,有没有测算过到底深圳能承载多少人口?据说深圳市的人口目标是2020年,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的比例达到1∶1,总的人口数稳定在1000万人。
高华友:我认为所谓的承载力界限不好说,在我看来,居住舒适度是衡量一个城市人口承载的重要指标,比如这个城市的基础设施、人口结构、人均居住面积、占地面积等的满意度。我认为,深圳最舒适的人口在850多万人,过了900万人口就拥挤点了,到了1500万人的时候,就拥挤不堪了,但也难说这样就肯定不行,具体都要看这个城市的经济发展程度。
记者:居住证制度之后,深圳将配合性地进行城中村、旧商业区、旧工业区以及旧居住区“四旧”改造。事实上,很多外来劳动者都居住在这里,是不是在利用行政手段迫使部分人离开深圳?
高华友:这只是城市空间结构的调整,是为了一个城市的安全和卫生,改变城市的面貌。这些地方改造之后,可能会增加利用率、景观、公共活动空间等。这是个市场调节的过程,这也要求外来的劳动者能够适应当地要求,是一个适者生存的法则,并非赶人。
(7月28日《经济观察报》,作者为该报记者)
“暂住证”真的退出深圳?
无业人员可办“临时证”
在深就业需办“长期证”
据了解,在深圳市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岁和未满60岁的非深圳户籍人员都应申办居住证,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深圳市从业;在深圳拥有所居住房屋产权;符合深圳市有关办理人才居住证、海外人才居住证条件;在深圳市创业并具备相应的技术或者资金条件或者在深圳从事文化艺术创作,或者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居住证的功能目前包括房屋租赁、劳动社保、教育、公共交通等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内容。
居住证分为《深圳市居住证》和《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分别为10年和6个月,这样可以通俗地理解为前者是“长期证”、后者是“临时证”。
对此,深圳市法制办副主任胡建农表示,暂时在深圳的无业人员可申请“临时证”,在找到正式工作以后,包括做保姆(从事家政行业的)可以转换成“长期证”。另外,在深圳投资、自主创业、有合法住所、有海外人才居住证者五类人均可以办理“长期证”。办证费用10元,深圳市各社区工作站及辖区派出所均可受理外来人员办理居住证申请。
而常年在深圳摆摊卖菜、卖水果的农民、流动摊贩等,持有营业执照的才能办理“长期证”。持有“临时证”的人员可凭证进入深圳经济特区,另外还可免费享受一些培训、就业服务,子女可享受计划基础疫苗免费接种以及在深圳参加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等共类服务。
而“长期证”持有者则可享受部分“市民待遇”,如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出境手续;申请办理车辆入户和机动车驾驶执照;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深圳户籍迁入手续;办理长期房屋租赁手续,甚至是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中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子女还可按规定享受免费教育,免交学杂费和课本费,这样小学生每学年少缴728元,中学生每学年少缴1042元,和深圳户籍学生基本上是同等待遇。
存有持证人违法记录
离深休眠来深时激活
据悉,居住证有持证人的诚信或者违法行为记录,这是国内较早推行的一项信息内容。另外,由于公安、劳动保障、教育等多个部门实行联网,信息共享,“长期证”还可以“是否就业”等为主要依据设“休眠”和“激活”功能,持卡人“离深就休眠,来深就激活”自动动态转换,方便人才流动。
市民声音 推居住证“换汤不换药”?
深圳市推行居住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深圳市法制办主任王璞说,居住证实施后还将逐步增加劳动社保、教育、金融服务等多项内容,并将鼓励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以居住证为依据,提供更多社会便利。不过这个被深圳政府部门称为高“附加值”和“含金量”的居住证,从去年初刚提出,不少百姓就认为深圳用居住证代替暂住证是“换汤不换药”。
在深圳福田区某学校附近卖水果的张师傅对记者说:“7年前我来深圳时花了300元办暂住证,现在又要办居住证。可是我只能办到‘临时证’啊!”50岁的张师傅在深圳漂泊了5年,没有相对固定的工作,摆小摊每月的收入在2000左右。面对深圳的高房价,张师傅买不起房子,也就更不可能办“长期证”了。
而在深圳工作了5年的法律工作者陆先生认为:“这项制度还是没有惠及深圳最下层的民众,他们的养老、医保等待遇依然无法解决。
专家观点居住证凸显身份公平
深圳社会科学院院长乐正表示,以前深圳市政府的财政体系只管182万深圳户籍人口,现在扩大到了包括非户籍人口在内的827万人,社会保障等多数公共服务已经开始逐步覆盖到全社会。
他认为,深圳全面施行居住证制度将有助于体现同城居住者同等的“市民待遇”,凸显了身份公平。西方有些发达国家的社会安全号码制度也很值得研究借鉴――每个公民都有一个终生不变的社会安全号码,它全国联网,详细记录了诚信、违法违规以及婚姻等各方面的状况。
在美国,不仅本国常住人口,其他居住相当一段时间的外国暂住人口也有这个安全号码。深圳要更好地管理好外来人口,更有赖于进一步改革,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而率先试点推行居住证的深圳市盐田区一家外资企业的人事经理告诉记者,该企业办理“居住证”后,辞工、跳槽现象明显减少,因为“许多外来员工觉得身份变了、大家都是‘深圳人’了”。
(7月1日《广州日报》,作者为该报记者)
户籍改革是特大城市人口管理的突破口
城市体系需要逐步合理地吸纳流动人口,以及实现流动人口在城市中的社会融合。这个过程受到流动者自身因素和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包括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等等,而核心的影响因素是制度。
户籍制度是当前城市管理体系的底层设计,一系列制度安排和社会福利体系嵌套在户籍制度上,形成对流动人口的制度排斥。因此,城市流动人口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要改革户籍制度。我国的户籍体制建立于1958年。上世纪80年代以来,特别是在90年代中期,我国主要城市对户籍体制和流动人口管理有不少突破,开始建立起以“暂住”为核心的流动人口管理体制。
如深圳的户籍改革,以及更早的上海对人才居住证和蓝印户口改革的探索实践。上海从90年代开始,到了2001年以后开始推行居住证制度,这在城市人口管理体制上是突破性的进步。但从目前城市人口管理体制的总体执行效果看,也表现出一些并不理想的地方。在人口流动达到新阶段的当前时期,上海等超大城市迫切需要探索进行户籍改革,建设适应特大城市特点的现代人口管理体制:
第一,根据流动人口在城市长期居留的行为模式,可分阶段地推行户籍制度改革。具体来说,对短期居住在城市的外来人口可以提供初步的福利,例如有稳定就业就应该有必要的社会保障;对居住3年、5年的流动人口可以逐步增加其社会福利,这也能够满足他们开始结婚、生育和子女教育的需求;而对于居住10年以上的外来人口就应使其拥有本地户籍,并享有本地居民的相应福利。应该根据流动人口在城市居留时间的长短,提供差别性的人口管理和社会福利制度,通过分层次递进的方式使其逐步整合进城市体系中。
第二,可以根据流动人口中不同群体对城市的期望和进入城市的需求,差别性地推进户籍制度和相关福利制度的改革。关注婚嫁来沪的外来媳妇、第二代移民的儿童、购买住房者,以及创业者等特殊群体。这些人口基本上都有着强烈的移民和定居倾向,同时这部分群体对城市户籍和公共服务体系的需求也相对更加强烈。户籍改革可以首先考虑满足这部分群体的需求。
第三,根据不同流动人口个体对城市的贡献和城市需求,有选择地推动和引导户籍准入。城市部门就可以通过对流动人口对城市贡献的衡量,根据城市产业发展的需要,有目的地将一些技术移民和投资移民,并以交纳收入所得税的情况,或者社会保障金交纳情况作为指标,包括将一些对城市有相当贡献的流动人口吸纳进入城市,以更好地促进城市发展。
第四,针对强烈影响流动人口逐步融入城市的制度排斥,推动城市流动人口管理和相关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可以逐步推进对城市工业部门集体户的综合保险,建立外来劳动者的工会体系,建立面向农民工和其他外来人口群体的大病或疾病住院保障,等等。
近年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建商品楼及住宅小区不断增多,二手房市场日益活跃,许多业主将房屋转手、出租,租住人员又将其转租他人,形成“二手房东”,因此给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为了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将其逐步推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我社区根据自身特点(社区管辖区域大,流动人口结构复杂、分布广、流动性大)展开一系列的工作,具体做法如下:
一、机构健全、制度完善
社区干部通过学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精神,从实际出发,树立团队精神,增强“一盘棋”意识,狠抓落实、责任到位,坚持把计生工作摆在首要位置。首先,由社区计生干部、责任区民警、单位和工地计生负责人、居民小组长及流动人口育龄群众组成‘__社区流动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条例和传达上级有关计划生育文件精神,通过召开例会与小组成员共同探讨、收集有关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的建议,确保我社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责任到位、层层管理、层层监督
进一步落实“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配合”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机制。与各用工单位、基建工地、小区物业管理部门、个体店面及私房出租户签定计生协议书,将“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到实处。定期召开流动人口计生例会,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__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__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__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国家、省、市计生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并由其汇报上月流动人口迁移变动情况,及时有效地将其纳入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坚持一户一表、已婚育妇一人一卡,力求做到不漏项、不漏人、不漏户。
三、计生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微机化
为使流动人口计生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轨道,我社区先后将辖内用工单位、基建工地进行电脑入录,实行微机管理。日常工作中加强对辖内流动人口关于计生知识的宣传与教育,强调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必要性,分发《流动人口婚育、节育、审检须知》。对已持有《婚育证明》但未经验证的流动人口提供无偿验证服务,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予以宣传、督促其办理。我社区现有流动人口育龄对象2178人,其中持证列管人员1177人,无证列管人员1001人。截止03年3月我社区共通报流动人口已婚育妇827人次,通报及时率达100,组织查环、查孕工作两期,双查到位率达100。同时也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政策怀孕的对象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四、流出人员结构情况
我社区流出人员共有11人,其中育龄妇女3人,已婚育妇2人(其中1人离婚,另1人为已婚未育),流出人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率100。
当前社区又将面临再次整合,社区管辖范围将随之扩大,如何做好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成为社区计生工作的热点话题。就此我社区总结出当前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存在的问题:
1具体情况:
①截止06年3月我社区共发出流动人口已婚育妇通报单827人次,接到回复仅有58人次,通报回复率7。
②我辖现有流动人口育龄对象2178人,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仅为1177人。相较省外流动人口持证率低,据绝大部分流动人口反应其户籍所在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需缴交定额押金,由于所押金额较高,家庭经济困难,因此办证难。
③流入人口中未婚同居人数日益增多,未婚先孕的问题普遍存在。由于未婚育龄妇女不列入“双查”对象之中,因此无法及时的掌握其孕情,及时做出相应补救措施。
④我社区现有“美容美发”42家占个体沿街店面的6.8,由于“美容美发”的小姐大多晚上才“上班”,流动性大、证件不齐全且不配合我社区开展工作,因此给我工作人员入户登记带来了一定困难。
⑤辖内流出外地务工、经商人员共有11人,其中已婚育妇2人,但确从未接到由流向地发出的已婚育妇通报单。
以上几点是我社区在日常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中总结出的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社区初步制定以下几点方案:
①一如既往地做好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发动辖内流动人口参与节假日开展的一系列宣传活动。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内容宣传有关计生政策、法律、法规,从而提高流动人口知法、学法、守法的法律意识。
②与责任区民警配合,深入辖内单位、工地、
店面及私房出租户登记流动人口,及时有效的将其纳入管理之中。③向有招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宣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通过辖内宣传栏向流动人口宣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重要性及来厦验证的程序,从而提高我辖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证及验证率。
一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公司根据平安建设工作的要求,不断加强港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通过健全体系,完善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等安全防范措施,较好的保证了港口治安保卫、消防等形势平稳。年完成货物吞吐量达11070万吨,危险化学品达300多万吨,没有发生消防安全事故和大的治安事故,确保一方平安,保障了港口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我公司综治、消防、交通等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完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根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实际,年我们进一步完善了我公司的社会治安管理体系,建立了以总公司党委书记为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各基层单位、处室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总公司和各基层单位都设置专门治安保卫主管部门,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队伍。并于年成立港区公安分局具体负责整个港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形成了职责分工明确、责任逐级分解、层层负责、人人有责的社会治安管理网络。每年年初,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包括消防安全和生产安全两部分),具体规定了各基层单位、各个工作岗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明确了全体职工的安全责任。根据港口特点,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点、难点,并且将消防安全作为重中之重,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加大监督考核的力度,根据基层单位承担的安全职责和安全风险的不同,把各基层单位划分为三个责任等级,把月度工资总额的25%--50%作为安全考核工资,每月将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与工资直接兑现。
二、落实法律法规,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管理的制度建设。在治安保卫方面,制定完善了《港务有限公司社会治安管理处罚办法》、《值班巡查制度》等几十项制度规定。消防专项管理方面,制定了《港消防管理规定》、《港动火管理规定》、《消防器材设备管理规定》以及《港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港化学事故应急预案》等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在现场作业过程控制方面,完善了《液化品装卸作业控制程序》、《化工码头进出管理规定》等一系列程序规定;这些制度的制订,规范了安全管理,明确了各单位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明确了各级的安全职责,在制度上保证了安全责任的落实。
三、治安保卫方面
(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各类案件的发生。
一是对整个港区实行全天24小时巡逻。分局值班干警每天不定期到辖区进行巡查,检查指导各执勤点做好值班执勤工作;护卫队、门卫队抽调人员对辖区重点部位进行夜间守候和巡逻,确保港口治安稳定。
二是通过治安检查、走访调研,指导各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同时加强宣传与教育,使广大来港人员与职工学会如何保护国家和私有财产的安全。
三是发挥电视监控设备作用,24小时对港口动态监控,对重要部位同步数字录像,及时发现各类违章与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反馈解决,并为侦查破案提供有力证据。
四是加强了对要害部位的管理。分别对要害部位工作人员进行了登记政审,认真开展了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确保要害部位安全。
五是进一步严格了进出车辆管理控制,实施入港证制度,明确了进港车辆申请程序,对来港非运输车辆必须办理入港证方可进入。
六是不断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的力度,营造更加良好的舆论氛围。强化职工群众安全防范能力。对有关案件的发案情况,及时反馈到有关单位、人员,并通过有关媒体进行宣传教育,做好职工群众预防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加大对各类案件的侦破、查处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港口治安形势持续稳定。根据港口各类案件的发生情况,按照“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什么问题严重就重点整治什么”的指导原则,着重加强了对盗窃港口运输物资、建设物资、入室盗窃、盗窃机动车、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的打击力度,给广大职工群众创造一个安定、祥和的工作、生活环境,增强职工群众的安全感。一年来,分局共接处警80余起。立刑事案件16起,破12起。其中移交刑警支队5起。立治安案件42起,查处38起,处理60人,行政拘留11人,罚没款16375元,赔偿损失782元;通过及时侦破、查处各类案件,有效地打击、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遏制了盗窃港口物资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了对港区爆炸物品的管理,严格港区爆炸施工的审批与监督工作。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同时加强对爆炸物品运输、储存、施工的监督和爆炸施工现场的检查,对完工单位进行彻底详细的检查核对,确保爆炸物品不流失到社会。在施工过程中,严格依照规定审批购买炸药申请,加强对爆炸物品运输、储存的监督和施工过程的现场监督工作,建立并落实当日审批有效、由施工单位和民爆器材专卖处共同监督、剩余爆炸物品由民爆器材专卖处回收库存的管理制度,定期对爆炸物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对。做到了既严格执法,又保证了港口建设的顺利进行。截至目前,共审批爆炸物品167次,审批各类炸药211326公斤,其中乳化炸药193026公斤,铵松蜡炸药18300公斤;雷管68721枚,其中导爆雷管68370枚,电雷管351枚,导爆管35750米,导火线8500米,未发生任何问题。
(四)强化基础防范工作,全力维护港口政治稳定。一是认真做好各类人口登记建档和暂住人口的办证工作,详细了解各单位常住人口、暂住人口、重点人口情况和单位治安状况,对出租房屋、暂住人口、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等进行专项整治,充分做好各项治安防范工作。同时制定完善了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管理措施,有效净化了港区治安环境。二是积极做好辖区内原“...”人员的帮教工作,深入了解原“...”人员和上访人员的活动情况,并安排有关单位做好监控、汇报工作。对治安危险分子、重点人员和不放心人员逐一落实包保责任,确保不发生问题。三是认真做好节日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开展了“五·一”、“十·一”节前治安、消防联合大检查,对查出的各类隐患按期进行了整改,保证了节日期间未发生任何问题。
四、消防管理方面
(一)强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消防安全意识。
结合实际有效开展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经常性的组织液化品专项培训、消防培训,充分利用119消防宣传日,安全生产月,安全日、现场集中整治、观看火灾事故警示片等活动,加强了培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二)强化消防重点防范,保证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效落实。
一是加强液化品装卸作业管理。液化品装卸安全管理是我公司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强化液化品作业过程的安全控制,我公司成立了负责液化品装卸储运业务的专业化公司和企业专职消防队伍,从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资金投入等各方面予以保证,不断强化管理,努力提高安全工作水平。对现有两个液化品装卸专用泊位全部实行封闭管理,对液化品作业泊位实施了液化品作业的检查备妥制度,严格按照检查监督程序逐项予以落实。并配备了相应的消防车、拖消两用船等陆上海上消防应急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器材。
二是加强动火管理。为了强化动火过程的安全控制,我公司从动火审批入手,通过层层签订消防责任书、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加大外来单位动火施工管理力度,制定外来单位动火作业协议书,明确动火作业过程中职责。在巡检中,根据动火现场的填写内容,严格落实动火安全各项措施,严格控制好动火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杜绝了私自动火的发生。年,完成动火审批共计1700余次,未发生一起因动火措施不当而引发的火灾事故。
三是加强对重点件散货、重点区域的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四防”工作的要求,根据季节特点和货物特性,通过月度例检、季度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及日常巡检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对易燃货物作业现场存放库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于木薯干等粉尘类货物要求在密闭场所作业车辆必须配载防火帽,硫磺装卸现场必须配备消防水箱,同时对使用熏蒸剂的大豆等货物进行现场查验控制。为了加大易燃货物消防安全控制,绘制了货物平面图,制定了货物动态一览表,将易燃货物动态在表上体现,较好的掌握货物流向,加强了消防控制。
五、道路交通管理方面
一是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着力加强道路执勤,全面提高道路管理质量,确保了道路畅通。坚持每天在职工上下班期间站好高峰岗,指挥疏导车辆,确保了职工上下班途中安全。利用警车和警用摩托车上路巡查或定点检查,对港区内乱停乱放、超速行驶、无证驾驶、无第三者责任险、酒后驾驶等违章进行重点治理。进一步加强了对港区铁路交叉路口火车来往时的道路交通疏导与指挥。随着码头建设规模的扩大.港区生产车辆的不断增加,港口大门交通拥塞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在火车来临时,拥塞非常严重,容易引发交通事故。针对这一实际情况,集中人力加大重点时段的道路疏导工作,有力维护了港区运输车辆的正常运行。全年未发生大的交通事故。
关键词:高等院校 户籍管理制度 发展现状 改革措施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以及我国高等院校教育的不断深入,我国现有的高等院校的户籍管理弊端日益显露,正在向高校提出种种挑战。深入研究我国高等院校的户籍管理制度,有特别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主要体现在,一是能够减轻高等院校户籍管理制度的工作负担,减小工作量;二是能够更好地促进高等人才的流动,增强人力资源的流动,能够很大程度上解决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三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我国户籍制度的发展,使我国的高等院校的户籍管理制度体现出时代特色。因此,这一课题的研究能够通过对我国高等院校户籍管理现状的分析,从而起到一定积极有效的参考价值。
二、我国高校现有的户籍管理弊端分析
高等院校的户籍管理制度是从我国户籍管理中分支出来的,应该与我国经济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的户籍制度开始显露出弊端,并不能强有力地促进我国社会的发展,其主要弊端主要体现在:一是高等院校的人数不断扩增,体现出人口密度不断增大,户口流动频繁,高校户籍管理情况复杂等特点。随着高等院校近些年的不断扩招,给学校和当地的公安机关带来了很多困难,高等院校的学生户籍迁入迁出间隔时间过长,大大增大了工作量,这样就无法保证户口迁移工作的及时、快速地完成。在大量高等院校的学生同时进行户籍迁移中,就会造成数据的丢失和错乱,结果就造成不少学生在这个过程中成为“黑户”“人户分离”等情况,处理不好容易使高等院校的户籍管理成为我国户籍管理的累赘。二是不利于学生毕业后的自由流动。改革开放以后,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才需求更加明显。现在社会的发展速度依靠的就是人才以及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但是现在的户籍制度大大制约了迁徙自由,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人才的有效流动。现有的户籍制度是二元制,这就人为地造成了公民用工的歧视以及身份的不公平,导致大学生不能够进行合理流动,用人单位也不能进行自由招聘。这样就加大了就业难的现状,也出现了“一才难求”的境地。
三、我国高等院校学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一)高等院校学生入学不进行户口迁移
高等院校的户口管理很大程度上属于临时性质,学生完成学业后一般就会离开学习所在地,去其他城市或乡镇工作生活。如果取消户籍迁移,这样就会大大提高户籍管理的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资源浪费,同时能够避免现在在户籍迁移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弊端,改善学生的就业择业现状。具体改革措施:新入学的大学生可以在收到高校的录取通知书后,学生可以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证件照及录取通知书及时到派出所办理“户籍证明”,在这一过程中,原本的“农业户口”直接可以变更为“非农业和户口”。入学以后,有学校的户籍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一起管理,学生毕业时返还给学生本人。在校期间,所需要的户口证明均可以凭借学生在校的有效证件(学生证)以及户籍证明办理。这样做的好处主要有:一是学生,可以省去入学或毕业时的户口迁移的繁琐,减轻高等院校的户籍管理所带来的负担,方便管理。二是有利于学生更好地择业,能够最大程度地减轻户口对应届毕业生、学校以及招聘单位所带来的压力。三是,户籍证明能够在特殊情况下给学生提供身份证明。
(二)采取身份证制度,使用暂住人口证明
我国现有的第二代身份证具有视读和机读双重功能,能够在全国范围中进行查询和识别。这样的功能应用到户籍管理工作中,学生入学可以凭借省份证而不是户口本和户籍证明,这样能够有效地减少户口迁移带来的不利方面。除此之外还可以采取打破登记户口常住地的方式,改用出生地登记方式,这样做能够使户口真正达到统计人口数量的目的,同时去除了很多附加的行政职能。这样方便了大学生的自由流动,能够去除户籍在寻找工作中的限制,最快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
(二)国家制定有关法律进行严格规范
加快高等院校户籍管理的改革速度,必须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法规条例,是高等院校户籍管理的模式适应社会的发展,促进人才的流动速度。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制度和措施都是健康有效的,实现户口迁徙自由化也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整个改革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有法律的制约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加快制定有关高等院校的户籍管理条例,加强户籍立法。从适应社会的角度出发,制定新的制度政策,能够真正做到户口紧随工作走,使大学生找到工作就不用担心户口,给学生和社会更为灵活的就业市场。
四、小结
本文从高等院校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出发,探讨了现有管理制度出现的弊端,并且本着“以学生为本”“服务为民”的原则,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学生入学不迁户口|实行身份证制度、制定法规条例等措施,但户籍管理改革是一个系统管理工程,并不是简单地户口迁移,这一问题会涉及社会学、法学、人文学、法学等众多领域,仍需要今后的不断研究和探索,以此来完善高等院校的户籍管理。
参考文献:
[1]戴璐.高校户籍管理的育人功能及改革探究[J].茂名学院学报,2010(2).
[2]刘晓鲁.完善高校户籍管理方法浅析[J].中国西部科技,2010(10).
[3]朱芳.加强高校户籍制度改革以促进人才流动[J].杭州电子工业学院学报(高等教育研究版),2003(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废弃物、屠宰场和制药厂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国家规定的属于城市垃圾的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处理费包括城市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置等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行道是指县城规划区内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等街巷两边道沿石以上至沿街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设施规划红线以外的所有区域;绿化带是指上述区域内的所有绿地及绿化设施,即原各单位和个人的“三包区”。
本办法所称人行道、绿化带清扫保洁费是指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对“三包区”责任单位和个人的“三包区”进行有偿清扫保洁服务的费用。
第四条城市垃圾处理费和人行道、绿化带清扫保洁费(原三包区的卫生保洁及绿化)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
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费范围和对象为县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城中村村民、个体经营者、县城居民和县城暂住人口。
人行道、绿化带清扫保洁费(以下统称清扫保洁费)的收费范围和对象为县城区内原“三包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按人、按门店、按摊位和运量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补偿运输处理成本,保证垃圾运输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原则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六条城区街道人行道、绿化带清扫保洁费按“三包区”责任单位和个人出资、专业队伍负责清扫保洁的原则,由单位及个人按各自负责的“门前三包”区人行道、绿化带面积缴纳清扫保洁费,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统一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清扫保洁。街道人行道、绿化带清扫保洁费按市政府办公室宝政办发[]24号文件关于印发“市环卫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收取,收费标准为1.00元/平方米·年。
第七条城市垃圾处理费和清扫保洁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县财政局代扣、委托相关部门代收和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直接征收相结合的办法收缴,收费票据由县财政局负责提供。
县城区所有行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由县环卫管理机构直接收缴,对不按时缴纳的单位,由县环卫机构按季度提供缴纳数额(包括滞纳金),县财政局每季度末直接扣缴;
县城区省、市直管单位的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由县环卫管理机构直接收缴;
县城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所有企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由县环卫管理机构直接收取,县地税局配合收缴;
县城区所有个体工商户的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委托由县工商局代收;
城中村村民的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由九成宫镇人民政府代收;
城区客、货汽车及出租车的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卫机构直接收缴,县交通局、县公安交警大队配合或抽调专人负责收缴;
道路开挖、房屋及设施拆迁改造和新建工程的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街道无照摊点的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由县城建监察大队代收。
城区未纳入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及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按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缴纳;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及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由物业管理企业直接缴纳;
城区出租房屋的垃圾处理费和门前三包区清扫保洁费由房屋出租单位负责缴纳;
委托代收和县环卫管理机构直接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各收缴单位除提取2%的手续费外,其余全部上缴县财政;
负责收缴垃圾处理费及清扫保洁费的单位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县财政(除去手续费),对未按时缴纳垃圾处理费和清扫保洁费的单位和个人,每天加收1‰的滞纳金。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区域的卫生保洁、垃圾收集工作。
第九条医疗废弃物、屠宰场、制药厂产生的有毒有害、腐蚀性垃圾、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不得同普通生活垃圾混合,由医疗废物处置机构专用车辆运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第十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件,经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审定,可酌情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扫保洁费。
(一)依靠民政部门补助生活费的特困户;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
(三)福利院的福利对象;
(四)城中村特困户。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实行自行存放、统一清运,各单位都要按规划标准建设封闭卫生的垃圾收集点。城市垃圾清运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由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县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收取的城市垃圾处理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实行收支分离的办法,由相关代收和缴纳部门或单位统一上缴县财政,由县财政全额拨付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用于城市垃圾收集清运、垃圾处理和垃圾场的日常管理。收取的清扫保洁费由相关代收和收缴部门或单位统一上缴县财政,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和清扫保洁费的监督管理,对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城区人行道、绿化带清扫保洁标准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关键词]高校周边出租屋;治理困境;利益分析;政策建议
[作者简介]覃涛,中南民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系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2005级本科学生;卓娜,中南民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系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2005级本科学生,湖北武汉430074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12-0189-04
高校周边出租屋普遍存在安全隐患,环境卫生状况较差,高校对大学生到校外租房现象一般采取强制干预措施,在严格宿舍管理、对在校外租房的学生进行规劝的同时利用校规进行惩戒。教育部更是先后三次颁布“禁租令”,然而这都无法阻挡租房学生潮水般涌向校外,“禁租令”、“校规校纪”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大学生到校外租房所面临的问题。
一、高校周边出租屋的基本情况和管理难题
高校周边出租屋是指分布于高校周围,由高校周边社区居民利用空余自住房出租的房屋,还包括针对大学生租房需求修建或临时搭建的出租屋。按来源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出租人拥有所有权的自住房或其他用途的房屋;另一类则是在未取得城建、房管部门许可的前提下违章搭建,包括在原有建筑物上加层建成的出租屋。上述出租屋的内部硬件设施和外部安全、卫生环境状况良莠不齐。
(一)卫生环境状况差
高校周边出租屋一般集中分布于校门外狭窄而拥挤的街道两旁,这里商用门面交叉林立,加之经营餐饮和零售商品的小商贩数目众多,违章建筑和私自搭建的房屋使原本狭窄的街道更加拥挤。而承租人的租住期短,人口流动性大,社区认同感不强,环境爱护意识差。出租屋集中地区附近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被随意处理,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租住人员的身心健康和城市社区整体规划。
(二)安全隐患多
违章搭建。违章建筑出租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这一现象在一些供不应求的房屋租赁市场、房租较高的城市和高校周边地区尤为普遍。违章搭建的出租房往往具有相对价格优势,相关主管部门对违章拆建监管不力助长了这一现象。
火灾以及盗窃隐患。高校周边出租屋大量存在自然和人为的门窗失修、电线老化等安全隐患。而这些出租屋所在社区多无专业的保安,出租屋二手交易更加剧了租赁市场的混乱,人口流动性大给盗窃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各类案件高发
出租屋固有的安全隐患使盗窃等刑事案件更加严重,高校周边出租屋内甚至盘踞着寄生在大学生群体上的盗窃、诈骗团伙。另外,由于人员构成复杂,出租屋管理存在漏洞,打架斗殴、抢劫、盗窃、性骚扰、制假造假等刑事案件高发。
(四)综合治安管理难度大
高校周边出租屋地理位置的特殊性,以及出租屋管理所涉及的利益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高校周边地区出租屋实际上处于政府主管部门与高校管理之间,很容易坠入“谁都来管,最后谁都管不了”的尴尬境地。由于出租屋管理机制不顺,人口流动性大,再加上来自各相关利益主体的阻力,综合治安管理难度非常大。
二、高校周边出租屋问题的利益复杂性分析
与城市一般出租屋管理相比,由于涉及外来务工人员、房主、行政主管部门等多方利益,尤其是牵涉大学生、高校及教育主管部门的利益,这些利益又交织在一起并日益形成复杂的利益关系网,高校周边出租屋的治理显得异常复杂。
(一)大学生视角
由于近年来高校扩招,各高校学生人数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另外,新时代背景下,大学生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追求自由、独立的生活空间。内在需求与外部推动力共同作用下大学生到校外租房已成为一股势不可挡的潮流。
1 内在需求。(1)考研与学习的需要。调查表明,很多高年级的学生选择在校外租房是为了获得相对安静、独立的休息和学习环境,以便参加考研、托福和其他考试。相对独立的空间对音乐、美术等艺术创作类大学生尤为重要。(2)恋爱和同居的需要。不少大学生男女朋友为体验二人世界到校外租房。另外,由于高校无法为其提供所需的住宿条件,已婚的本科生、研究生一般选择到校外租住。(3)兼职和找工作的需要。不少同学为方便兼职和找工作,同时为避免影响同宿舍同学而选择到校外居住。(4)追求个性和自由生活空间的需要。很多出生于80、90后的独生子女大学生们不适应宿舍集体生活,个性尤其是生活习惯方面的差异导致的矛盾不可调和,使得这些大学生选择到校外租房。(5)其他需要。
2 外部推动力。(1)高校提供的宿舍数量和条件普遍滞后。1999年全国高校扩招之后,我国普通高校实际招生人数迅速增加。而高校的宿舍、食堂等配套硬件设施未能与招生规模实现同步增长。另外,宿舍条件参差不齐,不能满足部分学生较高层次的需要。(2)高校宿舍管理体制滞后。在高校宿舍后勤管理中,存在从部门利益而不是学生正当需求出发,对学生调换宿舍等要求推委和刁难的现象,客观上把这部分大学生推向校外。(3)高校周边居住环境的改善对大学生到校外租住形成强大拉动力。
(二)外来务工人员视角
高校周边出租屋市场的兴起和活跃,与外来务工人员的推动作用是分不开的。一方面,高校周边出租屋市场的兴起和活跃吸引了大量本地和外地的务工人员到高校周边开餐馆、理发店、书店、服装店、网吧、KTV等,为大学生及社区居民提供各式服务;另一方面,高校周边服务市场的建立健全,让高校周边出租屋的居住环境更加便捷舒适,又吸引了更多的大学生到校外租房居住。因此,外来务工人员大量涌入高校周边一方面加快了校园周边房屋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不少外来务工人员仅从自身利益出发,在进行日常经营的过程中,经常占用公共设施。对威胁学生安全、健康的因素往往不顾及,对违法犯罪现象持放任态度甚至直接参与这些活动,也给高校周边环境埋下严重隐患。
(三)房主视角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了自己的住房。高校周边出租屋市场的兴起与发展,为高校周边居民提供了巨大商机。在利益的驱动下,不少居民新建甚至临时搭建了许多本身存在消防、盗窃等隐患的出租屋用于出租。同时,由于高校周边出租屋市场供不应求,不少房主怠于对出租屋进行安全维护。另外,为了逃避相关税收,房主大都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不少房主为逃避税务、公安部门的检查,甚至隐瞒租户姓名及其他相关信息,房主利用现时对出租屋管
理的漏洞,推诿其在治安、房屋安全等方面的连带责任。
(四)高校、教育主管部门视角
1 教育部“禁租令”禁而不止。2004年6月3日,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学生宿舍管理的通知》规定:“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2005年,教育部在校外租房问题上有所松动,“需在校外租房的学生,学校也要制定切实措施,加强教育管理”。2007年,教育部要求各地高校2007级以后的新生要保证按班级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教育部政策的不确定性,使政策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同时增加了执行难度。教育部上述“禁租令”,以及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随后制定的相关政策,初衷是保护大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方便管理”。从政策执行情况看,上述“一刀切”的政策措施不能达到预定目标具有必然性。教育部等教育主管部门为方便管理、推脱责任,往往打着“一切为了学生”的旗号,对大学生到校外租房现象“原则上”采取“一刀切”的措施。相关政策并未充分考虑学生的合理需求和高校的管理难度,忽视高校周边出租屋涉及利益的复杂性。
2 高校位于尴尬核心。高校位于高校周边出租屋问题的尴尬核心。首先,高校必须积极响应教育主管部门的政策号召;其次,高校宿舍管理、食堂等后勤服务不能有效适应学生多样化的需求;第三,高校与其周边居民、出租屋主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共生关系。一方面,为弥补校内学生宿舍供给缺口,有的高校甚至直接租用周边的小区、居民私人住宅楼用于本校学生居住;另一方面,即使高校杜绝大学生到校外租房,也将因损害租房学生、房主、务工人员的利益而招致相关群体的反对。最终高校对学生租房又回复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管理状态。
以位于武汉市的z大学为例,该校学生手册《Z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第三条如下:“学生宿舍一经分定,不再调整。学校根据需要每年新生入学前进行学生宿舍的调整。学生在学校统一安排住宿。如因病(或伤残)等特殊情况需要退宿者,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学院(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意,学生工作处批准,到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办理。对退宿的学生,学院(部)要建立学生住宿档案,加强管理。”
由此对高校制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立足点可见一斑。高校宿舍管理与学生工作和管理部门为方便对学生进行统一管理,同时保证既得收益,鉴于调换宿舍手续烦琐,对学生退宿、调换宿舍的申请予以推诿甚至拒绝。同时,国内大多数高校的学生工作管理条例(宿舍管理规定)中,没有对学生到校外租房的明文规定,对在校外租房学生的登记和管理也几乎为空谈。笔者认为,高校有加强对学生管理的责任与义务,但无强制干预作为独立民事行为主体的大学生选择居住地点的权利,而这本身就是一对很难调和的矛盾。
(五)行政主管部门视角
作为城市出租屋问题的特殊构成部分,高校周边出租屋问题涉及公安、城建(房管)、工商、税务、城管、民政、计划生育、文化、卫生、质监等多部门的职能和利益。
1 政策供给不足,法规可操作性差。北京、广州、深圳等城市已经出台城市出租屋管理规定,对于国内大多数城市和地区而言,高校周边出租屋管理尚未纳入议事日程,相关政策供给严重不足。在流动人口大量存在,高校集中分布的武汉,城市出租屋管理的政策依据却依然是《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同时,由于罚责量度不一致,出租屋管理的机构设置、分工过于笼统,相关政策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差。另外,中央和地方的城市出租屋管理规定中,有过多已在民商法中进行了规范的重复规定,有的甚至与《物权法》等民商法相冲突,相关政策的可行性大打折扣。
2 管理体制不顺,缺乏一个权威的协调管理机构。高校周边出租屋的地理位置以及租住群体的特殊性,尤其是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高校的利益,决定了其治理较一般城市出租屋更为困难。目前尚未出台专门针对高校周边出租屋的管理规定,已经出台的城市出租屋管理规定,并未理顺多职能部门和利益主体的关系,管理体制设计明显不顺。在出租屋管理的实践过程中,普遍存在推诿和扯皮的现象。目前政府部门仍然缺乏一个权威的出租屋协调、管理机构。
三、政策建议
政策建议的提出,应以理顺相关利益关系为基础,以认清高校周边出租屋市场,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屋租赁市场重要活跃因子的存在为前提。通过制订针对城市出租屋和高校周边出租屋的政策法规,在一个权威机构的管理与协调下,多部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为营造大学城周边和谐环境、维护既得利益而共同努力。
(一)成立专门机构。加大政策供给力度
针对目前政府部门依然缺乏一个权威的协调机构和管理机制问题,国务院可以联合建设部、公安部、教育部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专家学者,组织成立城市规划与出租屋管理委员会,制订城市出租屋管理的法规政策,并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出租屋管理工作。省、直辖市应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成立城市出租屋管理服务委员会,依照上级管理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出租屋管理规定,地级市、较大的市可结合本地实情制订实施细则。借鉴北京等地的经验,县级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可成立各级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公共政策是政府代表公众对利益进行权衡,并在此基础上提供的公共物品。公共政策具有政治性和公共性,制定公共政策的前提是充分考虑各方利益,权衡利弊。否则,制定的政策将是一纸空文,或以牺牲公平性、可行性为代价。管理、服务机构的设立,既要有分工,又要有合作,出租屋管理服务组织体系要求上下衔接配套,左右功能齐全。首先,要明确各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建立协调机制;其次,要在明确房主、承租人、务工人员的治安、消防责任的基础上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出租屋管理模式
1 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把城市出租屋纳入社区管理范畴。作为城市社区管理的重要内容,城市出租屋管理最终应落实到城市社区管理中来。“社区管理是一种特殊的管理,其管理目的就是营造社区的氛围,形成一种能够凝聚社区全体成员的合力、归属感和认同感,而这种管理目标又是在政府、社区成员双方主动协作下实现的。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的层面看,服务也是一种管理,在社区管理中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管理的效能一方面来自具体的管理过程,另一方面又来自于服务过程。”在出租屋管理过程中,必须坚持对房主、大学生、务工人员等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2 强化基层政府权力,提高基层管理者素质。包括高校周边出租屋管理在内的城市出租屋管理,最终要落实到基层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上。因此,搞好城市出租屋管理的前提是强化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的权力,在上级政府或出租屋管理机构
协调同级职能部门的基础上,把城市和高校周边出租屋管理落到实处。与此同时,必须不断提高基层管理者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3 借鉴先进经验,创新出租屋管理模式。深圳、广州、佛山、北京等城市已经在城市出租屋管理方面积累大量经验。上述部分城市已经在街道、社区建立出租屋管理服务站,逐步实行免费办理出租登记并采用联合办公制度。在出租屋管理模式的选择与建立上,应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出租屋分层次管理。在城市流动人口管理过程中,借鉴深圳改“暂住证”为“居住证”的经验。
引入物业管理模式。管理模式的选择:按照高校周边出租屋的物业质量、档次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物业管理模式。针对较高档次的高校周边出租屋,外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另一种模式则由区政府牵头,街道办组织和执行,社区具体负责组织类似于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组织,对较低档次的出租屋进行统一管理和服务。管理标准的设置:按照高校周边出租屋物业质量和较低层次的居住水准要求,建立保障型物业管理标准和模式。
(三)注重社会自主行为,强化市场作用
1 培育房地产经纪机构,规范利用其市场调节作用。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产物,它在投资性房地产租赁、转让以及城市出租屋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充分发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联结作用,规范其对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的调节行为,促进高校周边出租屋市场健康发展。
2 鼓励高校和社区志愿者服务,共同营造良好租住环境。高校学生会和青年志愿者协会可以定期组织旨在改善大学城周边安全、卫生环境,关注在校外租住学生健康、安全的社区志愿服务。充分发挥大学生群体的作用,与社区居民、外来务工人员一道,为营造大学周边良好租住环境而共同努力。
(四)以学生为本,提升管理和后勤服务水平
1 加快宿舍硬件设施建设,改善学生住宿条件。通过解读大学生选择到校外租房的原因,可见高校学生宿舍硬件设施普遍滞后是促使相当一部分大学生选择到校外租房的推动因素。换言之,高校可以通过加快宿舍硬件设施建设以挽留甚至吸引一部分大学生回学校居住。
一、县农民异地转移的主要做法
在2008年以前,县针对该县乌溪江水库周边群众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生产生活条件较差的状况,将工作重点放在了乌溪江库区农民的异地转移上,就库区农民转移出台了单独的扶持政策。到了2008年,库区与非库区的农民转移纳入了统一的政策管理。根据2008年以后出台的文件,县农民异地转移的主要作法是:
1、划分转移区域,确定不同转移补助标准。转移政策涵盖该县的全部农业人口。根据农民居住的自然条件和收入情况的不同,转移区域分为乌溪江库区、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和其他区域,三类区域又再划分优惠区和非优惠区,即总共分为六类区域,并结合不同安置模式,规定了每人3000元到20000元不等的补助标准。
2、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所谓集中安置,就是由政府在城镇(县城)、集镇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由农户联建或政府委托建房并低价出售给农户,以此转移农民的安置模式。通过集中安置的农户,还可以另外获得财政补助。所谓分散安置,就是农民到县外、县城规划区内投亲靠友、到城镇(县城)、集镇、村购建房,政府给予财政补助的安置模式。
3、鼓励拆除原住宅。有关政策规定“异地转移农户新居建成后,原居住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必须拆除,新居建成后一年内退宅退耕还林,新增耕地林地归原居住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具体实施过程中并未对此作强制要求,而是通过预留补助资金总额的10%作为原住宅拆除押金的方法,促使转移农民拆除原住宅。原宅基地复垦的,还可以获得每人约8000的补偿和奖励。
4、鼓励整村搬迁,对进行整体搬迁并拆除原住房的村(自然村),给予额外的优惠政策。例如,对整个自然村搬迁的,按拆除房屋户籍人数每人1500元给予村委会奖励。
5、被转移农民可以保留农业户籍和生产资料。早期政策要求在县城购建房、投亲靠友的转移农民必须转为非农业户口,原承包土地到期后不再继续承包。但在2009年规定,在县城购买安置房、商品房或建房的,不再强制要求转为非农业户口。
二、县农民异地转移政策总体效果评价
从问卷情况来看,农民对异地转移政策普遍表示欢迎,其中63%的人对目前的政策表示满意或较满意。但是这项政策的实施效果如何,还要从它是否符合政策的预期效果着手,看它对农民异地转移起到了多大的激励作用。由于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的政策内容不尽相同,同时县城安置和村镇安置有着明显的地域差异,因此我们将安置模式划分为四类,即县城集中安置、村镇集中安置、县城分散安置和村镇分散安置,并分别予以分析。
(一)四种安置模式的总体情况
目前集中安置农民为10463人,占全部异地转移农民的45%,其中在县城安置3083人。分散安置12691人,占比55%,其中在县城安置的比例约为分散安置人数的四分之一。在全部转移农民中,向县城转移的农民占比约为27%。由此可以看出,集镇和中心村对于偏远乡村农民而言,吸引力要大于县城。
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在安置规模上虽然相当,但这并不代表两者的政策吸引力也相当。目前,乌溪江库区、地质灾害点和低收入农户集中村以外区域的农民,基本上还无法享受集中安置的优惠政策。在可以选择不同安置模式的乌溪江库区,只有不到5%的转移家庭选择了分散安置。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集中安置不仅可以获得财政补助,还可以获得优惠的土地或房屋,政策的吸引力远大于分散安置。以县城的滕龙小区为例,库区优惠区农民购房价在每平方米2200元左右,每户可购买面积约为65平方米,按市场差价每平方米4000元计算,单是房屋就可获得26万元的好处。因此,在可以选择集中安置或分散安置时,农民更倾向于选择集中安置。
(二)“搬得下”的效果评价
为了考察异地转移在“搬得下”方面的激励作用,我们在问卷中设置了“如果没有优惠政策,你是否会选择搬迁”的问题。回答情况是:集中安置的农民有43%回答“不会”,34%回答“不好说”,只有23%回答“会”。也就是说,有近77%的人在没有优惠政策的情况下,不会或者可能不会转移。在县城安置的农民,多数表示即使没有优惠政策也会到县城生活。而在县城以外范围集中安置的农民,近66%的人明确表示如果没有优惠政策,就不会选择搬迁,只有10%的人表示没有优惠政策也会搬迁;在村镇分散安置的,政策对68%的农民产生了激励作用。
上述结果显示,优惠政策总体上起到了较大的激励农民异地转移的作用,尤其是集中安置模式,无论是县城还是村镇安置,都起到了较好的激励效果。但是,分散安置政策在促使农民向县城转移的作用并不明显。究其原因,是由于县城的生活成本远高于集镇和中心村,多数长期有农村生产生活的农民无力自行在县城购建房屋。以库区优惠区的3口之家为例,在县城购置商品房后可获得的补助为4.2万元~6万元,而县城100平方米的商品房价格在60万元以上。有购房能力的农民多是已经在县城长期生活,本身就有购房需求,因此即使没有财政补助,也会考虑买房。而对于本来就没有能力买房的农民而言,补助的比例起不到有效的激励作用。而向集镇转移的成本仅在一二十万元左右,多数农民有能力承担,因此补助的激励效果较好。
(三)“稳得住”的效果评价
在“稳得住”方面,在不同地域安置的效果明显不同。调查显示,在县城的集中安置小区,有63%的人仍有回原所有地生活的打算,有7%的人已决定回去生活,只有30%的人已经安心在县城生活。在县城分散安置的农民,基本上能够安心在县城生活。在乡镇安置点,不打算再回去生活的人占到75%。也就是说,在“稳得住”方面,除县城分散安置外,乡镇安置的效果总体上比在县城安置要好。这与多数农民没有完全脱离对土地的依赖有关。根据问卷结果,在所有转移农民中,有60%的人不愿意转让或转包原有的承包土地;选择在县城集中安置的农民,还有许多人仍以土地收入为主。在没有脱离土地依赖的情况下,由于生产资料所在地与居住点距离较远,生产很不方便,因此在县城安置的农民想回村的较多。而选择在集中镇或中心村安置的农民,距离原来的生产资料不远,因此能够比较安心地在安置点生活。
(四)“富得起”的效果评价
在较早建成的乌溪江小区安置的农民,他们在县城已经生活了六、七年,然而就业问题仍然非常突出。当问到“转移以后最大困难是什么”时,78.6%的户主回答是就业困难或者没有稳定职业。在收入方面,与转移前相比差不多的占60%,更差的占20%,更好的仅占20%。这批人的平均年龄为44岁,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62%,大专文化程度的仅占11%,普遍缺乏就业技能。被调查者多数反映政府未提供过就业方面的服务。在村镇安置点,多数被调查者的收入结构仍和搬迁前一样,收入情况没有太大的变化。
因此,政府在下山脱贫的“富得起”方面,不能仅仅依靠被转移农民的自发就业和自主创业,而是需要提供更多的就业服务和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来满足大量转移农民的就业需求。
三、县农民异地转移相关法律问题
(一)自愿原则的问题
农民异地转移与库区移民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一个是自愿迁移,一个是强制迁移。如果异地转移工作不严格遵守自愿原则,就会损害农民迁移的自主决定权,导致农民对该项政策的抵触,甚至引发农民的强烈不满。因此,自愿原则的贯彻情况是此次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从问卷的结果来看,所有已转移农民均认为转移是自愿的,没有存在被强迫的情况。但是从政策本身的制订来看,关于“列为农民异地转移优惠区的村(或自然村),今后原则上不在原村址安排宅基地建房和拆建盖房”的规定,似乎有违自愿原则。因为对于那些不愿转移的农民,不准其在原址修建住房,无异于强迫其向外迁移。
(二)宅基地复垦问题
由于在政策实施时,实际上未强制要求转移的农民拆除原住宅,加上财政激励效果不佳,农民转移后的宅基地复垦率不高。据农办统计,当前农民转移后的宅基地复垦率仅在10%左右。我们通过问卷调查发现,有31%的农户准备让老人住到老后才拆掉原住宅,而有59%的农户准备长期予以保留。也就是说,如果按每户房屋占地面积150平方米计算,目前就有近千亩宅基地可能被长期闲置,这将导致土地的极大浪费。
(三)骗取补助问题
在走访过程中,我们发现存在部分农户将购买优惠土地或房屋的资格进行转让,骗取财政补助并从中获利的情况。据群众反映,在乌溪江库区二期工程中,有大约10%的购房者并非为自己购买;在一些乡镇的集中安置点,借用他人名义购买土地建房的比例甚至高达三分之一;有个村有五分之一的人将优惠资格转给了他人。转让优惠资格的,一种是在政策出台前已经向外迁移,另一种是不愿迁移或无力迁移,但又不愿错过享受政策机会的人。这些人将购买安置土地或房屋的权利让渡给他人,自己则可以领取转移补贴。由于享受补贴后原住宅无需,骗取补助就没有任何经济风险。但是这种行为不仅不符合政策规定,甚至可能触犯法律,但由于是在私底下进行,有关部门难以查处。
(四)安置小区建设与管理问题
1.安置小区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目前集中安置小区的建设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政府供应土地并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由农民自行联建房屋,一种是政府委托房地产开发商建房后进行销售。在第一种建设模式中,存在较多的管理困难。一是财政资金审批用时较长,导致个别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滞后,为此曾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如金竹镇安置小区紧邻水库,在居民已经入住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安装防护栏杆,致小区某居民酒后坠入水库溺水身亡。政府因此被法院判决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二是自建房屋施工队伍没有资质,施工安全和房屋质量都难以保障。三是建房时间不统一,一些农户已经入住,而一些农户却还在施工,极易造成安全事故。四是虽然政府要求农户必须按设计图纸施工,并通过分阶段验收合格才支付相应比例补助的方式进行约束,但仍有一些农户擅自改变设计,致使房屋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2.安置房屋分配不尽合理。作为安置规模最大的乌溪江库区农民异地转移安置小区,采用的是第二种建设模式。在安置房屋的分配上,第一期工程规定按人口确定优惠购房面积,超出部分需按较高的价格购买。而在第二期工程中,房屋是按户抽签销售,每户只能购买一套房屋,导致出现一些农户只有1个人口的情况下,可以购得70多平方米的房屋,而人口最多的农户为7人,却只能购得60多平方米的房屋。部分农户对此意见较大,也有些家庭因此放弃购买县城安置房的打算。
3.安置小区未依法设置物业管理。县在县城集中安置异地转移农民时,未事先考虑到小区的物业管理问题。在乌溪江库区一期异地安置小区,至今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和开展物业管理。在乌溪江库区二期安置小区的售房合同中,建设单位也没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约定前期物业服务的条款,但小区今后必然需要物业管理。如果小区居民对物业管理费用由于没有心理预期而抵制交纳,将导致物业管理困难。小区的物业管理最终可能不得不由政府出面买单。
4.安置房限制转让的措施不合理。为了避免农民利用政策套取优惠安置房获利,政府采取了限制安置房转让的措施,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形外,转让安置房应当补交补助资金、原优惠税费和优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1)原在乡镇安置,现到县城购买商品房或独立式住宅的;(2)原在县城安置,现在县城购买面积在于原安置房面积的商品房或独立住宅的,否则不予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并且规定,国土和房产部门在办理农民异地转移土地和房产证时,应在权证上注明“农民异地转移”标志。然而这一规定可能为法院审判带来难题。
当安置农户私下转让安置房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转让合同由于仅仅违反的是县政府的文件规定,不属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不能认定为无效。安置房屋的产权证明上虽然标注了“农民异地转移”的标志,但是该内容不足以让买受人知道房屋上存在的权利限制,从而认为其是与出卖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也就是说,法院也不能依据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为由,判决此种买卖合同无效。因此,即使出卖人并没有取得转让安置房的条件,安置房的买卖合同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而有关部门显然不会认可这样的判决,给予办理产权转让手续,这就可能使法院判决陷入两难的境地。
(五)异地转移农民的社会管理问题
政策制订伊始,要求转移到县城的农户,其户口必须转为非农业户口。乌溪江库区一期转移的农民均按此规定转变了户籍性质。但是在这批人中,许多人还未彻底脱离对土地的依赖,或者希望今后还能通过土地获得好处,普遍要求转回农业户籍。由于之后的政策发生了改变,这批人认为待遇不公平,因此反映较为强烈。
修订后的政策在转变户籍的问题上采取了自愿原则。尽管非农业户籍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可以享受更好的待遇,但转移后的农民转为非农业户籍的却只占极少数。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户籍关系与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相捆绑的制度规定。农民一旦转变户籍性质,就丧失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从而在承包期满后无法再获得土地的家庭承包资格,因此农民多不愿意将户口迁往城镇。
而在当前,教育、医疗、养老、最低生活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均与户籍相挂钩,城乡二元体制还没有彻底破除,转移到城镇的农业人口还无法正常享受城镇的公共服务。同时,由于现行的暂住人口管理制度不适用于这一人群,造成他们的人口管理属地与实际居住地长期割裂,这将为社会人口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受害人为农村户口,但是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的,可以按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损害赔偿费用。由于在县城安置的农民多数仍保留农业户籍,根据上述规定,当他们受到损害时,还需要证明其主要收入来自城镇,才能视为按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而他们中许多人在县城并没有固定职业,城镇收入证明非常困难。也就是说,在县城安置的农民,仍然可能要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这容易引发此类人群的不满。
四、对策和建议
(一)政策制订方面
1.调整政策规定,提高异地转移优惠政策效用。农民异地转移是一项“授之以渔”的工程,它的目标是要让转移的农民“稳得住、富得起”。因此,要适度加大村镇的安置力度,引导农民选择适合自身条件的安置点,使他们在转移后可以稳定下来。要遵守自愿原则,取消优惠区建房限制,避免强迫那些确实没有能力转移或者不愿意转移的农户向外迁移。
2.完善安置房屋和土地的分配与管理。要制订公平合理的安置土地或房屋的分配办法,不能仅强调机会公平而忽视结果公平。要制订合理的安置房限制转让措施,可以改变现有作法,以国有划拨的性质提供安置用地,通过土地性质来限制安置房地产的转让。在安置房屋权证上注明“限制转让”的字样,增强对买受人的法律约束效力。要规定对私下转让安置房屋和土地的制约措施,例如保留政府收回土地或房屋的权利。要合理规定农户无力还贷时安置房的处置办法,避免农户利用制度漏洞来规避安置房限制转让的规定。要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安置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规范小区的物业管理,政府可以为此提供必要的补助。
3.制订转移农民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政策。要针对转移农民居住地与生产资料所在地相分离的特点,在居住地为安置农民提供有效的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同时,保障他们的集体组织成员权利。在户籍、医疗、教育、就业、公民选举、殡葬、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等方面,可以在安置点设立统一的管理组织,将异地转移农民纳入该组织进行管理,也可以纳入当地的基层组织代为管理,允许他们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社会福利待遇。在村民选举、村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继续由原村集体组织负责管理。法院要统一裁判标准,保障转移农民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法律权利。
(二)政策实施方面
1.严格执行政策中关于“异地转移农户新居建成后,原居住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必须拆除”的规定,一方面避免农民获得补助后又返回原村居住,导致政策失去效用,一方面减少骗取财政补助的行为发生,另一方面避免宅基地的闲置和浪费。
2.规范农民异地转移补助的发放,杜绝骗取补助行为的发生。一要加强法制宣传力度,促使群众认识到此种行为的违法性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自觉减少违法骗取补助的行为。二要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访查制度,了解和掌握安置房屋与土地的真实使用情况。三要加强与政法机关的合作,切实查处骗取政策优惠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