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房屋转让合同

房屋转让合同

时间:2023-06-05 09:58:4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房屋转让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房屋转让合同

第1篇

房屋转让合同书范文1甲方:身份证号:住址:

乙方:身份证号:住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原则,就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转让相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地块及房屋基本情况:

该土地位于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__亩)。四方界址为东,南西,北。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因该地块上已建成永久性房屋,现甲方自愿将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附属房面积平方米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价款

甲乙双方对上述房屋协议价格为(人民币):叁拾叁万玖仟陆佰元,房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为:乙方已向甲方支付定金伍万元,余款(人民币):贰拾捌万玖仟陆佰元分两次付清,即乙方于20xx年4月30日前支付甲方贰拾万元,剩余捌万玖仟陆佰元乙方于20xx年12月30日前付清。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应在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将该房屋腾空,并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且无任何担保;在能够办理产权手续的前提下,甲方还须协助乙方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待甲方交付房屋后,因建设该房屋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完善该房屋的相关手续。鉴于该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仅由甲方承包经营,甲方保证该土地的所有的使用权人自愿将该土地上的一切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该土地的使用权一并由乙方支配使用。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如一甲方不能按约定交付房屋则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拾万元整。如乙方不能按时付清相应房款则甲方有权不退回乙方支付的定金。任何一方无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六、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村房屋转让合同书范文2甲方(出让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两方依据自愿、诚信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 各方承诺及保证

甲方承诺并保证:拥有座落于 所有权是完整的,不存在共有权、抵押权、承租权等权利瑕疵或负担。将诚信履行本房屋转让合同书的项下的合同义务。乙方承诺并保证:将诚信履行本合同书的项下的合同义务。

第二条 标的物

甲方自愿转让的房屋座落于随房屋转让家具如下:

第三条 价款

本合同书第二条项下标的物全部计价 元整。各方确认:本条第一款的价款为甲方转让标的物的净价。

第四条 交付与支付

1、本合同书签订时,乙方向甲方预付定金 万元;本合同书签订(并由双方履行了第1款义务)后 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所有房款 万元 。

2、甲方承诺将于20 年 月 日前搬出并将全部门锁钥匙移交乙方。

第五条 所有权转移特别约定

各方确认:本合同书项下标的物自交付后转移至乙方。

第六条 协助义务

甲方应在正式移交之前结清水、电等费用并协助乙方办理自来水、照明用电、有线电视、电话及网络等缴费手续的变更。

七、违约责任

1、因甲方违反本合同书第一条所有权瑕疵担保责任而导致乙方主动或被动参与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程序,甲方须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如不能及时履行本合同书第六条协助义务,应继续履行该项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不能依约承担本合同书第三条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预付的定金不予返还。

4、甲方若违反本合同书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需向乙方支付定金的2倍。

八、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书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第三方仲裁,其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九、杂项规定

1、本合同书未竟事项,由双方依诚信、公平原则另行商定。

2、本合同书一式三份,由甲、乙、各执一份,另一份由见证方保管。

3、本合同书在各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村房屋转让合同书范文3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惠民小区(旧蒙中院)17号楼 3单元502室(建筑面积50.4平方米,购房编号: )房地产出卖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即人民币小写:( )元。

三、转让金全部款额分三次付清,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转让金:( )元,第二次支付时间为20xx年元月前支付:( )元。第三次支付时间为甲方将房屋产权变更在乙方名下,交产权证时付清余款即( )元。

四、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购房手续。

五、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将该房产钥匙交付乙方;乙方拿到钥匙后即为该房产的所有人即承担今后的一切费用(如:水电费、物业费、供暖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反悔,该方应向对方支付一万元的违约金。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如有变更需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2篇

房屋租赁转让合同范文1甲方:出租人:

委托人:

乙方:原承租人:

丙方:转承租人: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其20xx年7月11日与乙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给丙方。特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丙方承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的各条款权利、义务,但经本协议修改或与本协议相抵触的条款以本协议为准。

第二条 甲、丙双方同意将原合同中的以下条款作修改。

1)原合同第一条中的建筑面为510.62平方米。

2)原合同4.4后加“具体费用详见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

3)原合同5.4修改为:“出租人出具收到返还保证金的收据,以证明出租人退还承租人的保证金,同时该保证金收据不用退还”。

4)原合同6.3删去“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人及物业公司书面同意”。

5)原合同8.1修改为“若承租人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之规定视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应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出租人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应纠正,有异议的应书面回复。既不纠正又不书面回复的,承租人有权采取合法手段要求承租人改正,直至诉诸法律。达到根本违约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出租人不予退还承租人所交纳的保证金;因承租人违约给出租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超出保证金金额的部分承租人应立即予以补偿(赔偿金额由有国家资质的评估所出具评估)”。

第三条 丙方承接租赁标的物的时间为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 在此时间段以前的一切事宜,由甲、乙双方解决。

第四条 丙方需对承租标的进行装修,时间为40天。此段时间的租金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丙方依法可转让本合同。

第六条 转租合同到期,在同等条件下,丙方有优先承租权。

甲方 :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转让合同范文2甲方(承租人):

乙方(现租人):

经过甲、乙双方商议,本着平等、互惠互利、友好的原则,现就有 转租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租赁场地: 平方米。

二、租赁期:

三、租金支付方式:

四、甲方是在原房主(房东租赁人)同意的情况下,自愿转租给乙方的,所以若在乙方入驻房屋时,如果原房主(房东租凭赁人)加以干涉,不允许乙方入驻,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责任,并要求甲方给予赔偿损失,并视情节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甲方转租给乙方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再将转租房、出借、顶让,或以其他变相方法由他人使用转租房屋。而如果租赁期满甲方也不能转租给他人和收回,在条件合理、平等的情况下乙方要续租享有优先权。甲方应该同意乙方的要求。并按实际情况乙方可以自由选择直接找原房主(房东)或甲方续约。

六、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七、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八、本合同连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过双方签字即具法律效力。

九、未尽事宜,由双方商议,可另做补充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转让合同范文3出租人(甲方): 合同签订地:

承租人(乙方): (手机 )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

1、甲方向乙方出租的房屋坐落于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的中利宿舍楼区。房屋为前后两间,房屋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其编号为 门面编号为 号)。房屋类型为非居住,结构为框架。房屋的前门后窗乙方自理。

2、甲方做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之乙方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二、租赁用途:

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做为商业门面经营之用,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房屋使用的规定。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征得甲方同意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3、在乙方租赁期限内,甲方允许乙方经营合法的早点小吃店。

三、房屋的交付和租赁期限:

1、甲方 年 月 日起可向乙方交付该房屋。从 年 月 日开始计算租金。

2、具体租赁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当如期归还。乙方如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满前2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由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房租金单价为250元/平方米,年租金总额 元。

2、乙方应于每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支付下年租金。即为 年 月 日之前支付 年全年租金,以此类推。

3、乙方于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天内向甲方交纳 元押金,待租赁期满如无任何问题一次性返还。

五、租赁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

在租赁期间,乙方使用该房屋发生的水、电、煤气、通信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水、电费由甲方依据自来水公司、供电局发票及各家水、电表数据分摊后向乙方收取。乙方自甲方开具收据后三天内支付全额款项。

六、房屋的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状态。甲方需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间,甲方同意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无偿使用该房屋内的原有设施。乙方如需增设附属设施或装修改造,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且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和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方可改造。

4、乙方做户外广告及路牌广告需事先与甲方协调,在不影响其他承租户前提下,并经有关部门许可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进行广告宣传,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5、乙方在租房期间应遵照《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不得贮存禁品和易燃易爆品。不得出现“三合一”现象。

七、房屋的返还:

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前15日内通知甲方,并在合同到期日将房屋返还。否则,甲方可采取相关措施收回该房屋,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2、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结清相关费用。

八、房屋的转租和转让:

在租赁期间内,乙方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才可将该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

九、双方免责情况: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提前收回。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

3、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

4、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被鉴定为危险房屋。

十、违约责任: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同时违约方需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2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

1、甲方未能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15日仍未交付。

2、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

3、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4、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

5、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

6、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或标的支付租金。

十二、乙方需向甲方提交相应的有效证件。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以便甲方备案。

十三、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四、合同争议和解决:

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合同签订后,乙方入场装修前,需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如:水、电表起初数,装修注意事项等。

3、甲乙双方及转让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转让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合同由 于 年 月 日转让变更为 ,租赁期限不变。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3篇

住所地:_________县_________镇_________村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力度,甲乙双方就抵债房屋转让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据_____人民法院_____执字_____第_____号民事裁定书,甲方依法取得原属 所有的位于_________县_________的房屋一处,共_____层,每层_____间,共计_____间。

二、为尽快处置变现抵债资产,甲方将上述抵债房屋转让给乙方。

三、转让财产的范围,以_____人民法院_____执字_____第_____号民事裁定书所列财产为准。

四、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元整)。

五、转让价款,乙方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转让价款后,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六、甲方在收到乙方缴纳价款后5日内,将转让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七、甲方交付转让房屋时,应同时向乙方交付_____人民法院_____执字( )第_____号民事裁定书和甲方获得的抵债房屋的产权登记证件及附属资料。

八、转让房屋由乙方负责办理过户手续,所支出的税款、行政事业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均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办理转让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提供便利。

十、因抵债房屋产权发生纠纷致使乙方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一、乙方超过约定期限支付价款的,应按照未支付价款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二、甲方超过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房屋的,应按照收取价款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房屋转让合同:农村房屋转让协议书由精品信息网整理!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四、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十五、如因本协议履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甲方主管部门_____县农村信用联社备案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1、_____人民法院_____执字( )第_____号民事裁定书

2、转让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及附属资料

甲方_____县_____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

第4篇

买 方: (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方:(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对产权的声明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苏州市_________区(县) 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_____字第____________号。甲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该房屋的结构为 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甲方对买卖权的声明

甲方保证该房屋是符合国家及苏州市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上市交易。由于违反国家及苏州市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来承担。

第三条 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及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购买上述房屋的完全产权之事签订本协议,并认可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房屋售价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 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一) 无须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苏州市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90%房款。

(二) 银行贷款

1、 乙方应在签订《苏州市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2、 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房款。 3、 银行贷款部分房款按银行规定由银行直接支付。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2. 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0.4‰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3. 甲方应在获得全部房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甲方违约,乙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1) 没有房屋欠帐,如电话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等;

2) 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3) 房屋本身没有影响房屋使用或美观的破坏;

4) 其它: 。

第八条 关于产权办理的约定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办理上述手续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办理过程中由丙方先行垫付,在物业交验时提供相应票据。

第九条 有关争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生效说明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所在区(县)交易所留存一份,见证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第5篇

二、本合同适用于单位自管房或个人私房(包括房改房)转让。

三、本合同中的卖方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所称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四、本合同中买卖双方委托房地产中介公司的,需与公司另外签定委托合同。委托个人并由人签定合同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从事委托业务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应为经批准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五、本合同[ ]中的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打“√”。

六、本合同为房屋转让合同示范文本,本合同的部分条款当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当事人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条款前空格部位打“X”,以示删除。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示范合同印刷内容”为由强迫另一方接受。

七、乙方在签定本合同前有权要求甲方出示本合同提及的甲方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和物业管理规定。

八、本合同条款由嘉兴市规划与建设局、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嘉兴市房屋转让合同(示范文本)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的基础上,同意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1、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嘉兴市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车库面积_____平方米。

2、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共有权证号为_____)。土地使用权方式为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

3、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的附属设备、设施:_______________.

4、该房屋租赁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转让价格

按建筑面积计算 该套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 币]

总金额(小写)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亿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时间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_____项以(现金、支票、其他 )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

本合同鉴定之日起_____天内,乙方一次性将购房款支付给__________.

2、分期付款:

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几天内,房屋及相关权属证明交付时,权

属证明过户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交房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_____种方式交房:

(1)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_____天内,甲方将房屋及房屋钥匙、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属证明一并交付给乙方。

(2)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按累计应付款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最后期限之第二天起至

实际付款之日止,月息按_____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超过_____天,甲方有权按下述第 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元整,合同限期继续履行。

若乙方在 天内仍未继续履行合同,遵照下述第(2)条处理。

(2)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元整,合同终止,乙方将房屋退还给甲方。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交房的,乙方有权按累计已付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按 计算。逾期交付超过_____天,乙方有权按下述第 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元整,合同继续限制履行。

若甲方在 天内仍未继续履行合同,遵照下述第(2)条处理。

(2)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元整,合同终止。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3) .

第七条 甲方保证该房屋交接时没有产权纠纷和拖欠任何费用(如水电、煤气、有线电话、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保证已清除该房屋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转让该房屋之前,确认该房屋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取得房屋权共有人同意。(乙方对该房屋的各项基本情况均做了充分了解。该房屋转让后,如发生破漏、开裂等问题由乙方承担维修责任。)

第八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在三个月内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手续,甲方积极给予协助。如因甲方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 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必须在乙方提出退房之日起 天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整。

第九条 该房屋转让交易发生的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承担。

第十条 房屋转让后该房屋所属土地使用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

随之转让。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甲、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由[嘉兴仲裁委员会] [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________之日起生效。

1、甲、乙双方签字。

2、经__________公证(涉外房屋转让必须公证)。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乙双方、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及契税部门各执一份。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

(签章) (签章)

第6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租用甲方座落在__渡假村__组团内__楼房__栋,建筑面积为__平方米。租用期三十周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二、租用期限内房屋租金为__人民币(含建筑税)。乙方分两次支付。本合同生效后的十天内,乙方支付房屋租金的60%为__万元,房屋验收合格后的十天内,乙方支付房屋租金的剩余款额。

三、租用期内,房屋由乙方使用管理,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其它合理税费由乙方承担。

四、租用期内,乙方所用的水、暖、电、热水、通讯、室外环卫、房屋修缮、绿化维护等由甲方统一管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第三、四条所发生的费用,甲方凭单据、发票和有关规定文件,按各规定的期限向乙方结算。

六、乙方所租用房屋,在乙方验收合格并付清房屋租金后,归乙方使用。

七、在房屋保修期内(水电设施半年、土建一年,采暖设施一个采暖期,自乙方使用之日算起)甲方对房屋质量问题保修。

八、乙方服务人员的临时户口等生活上所需办理的手续,由甲方帮助与当地有关单位联系解决。

九、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房屋租金不退,并一次性支付违约罚金__万元人民币(自违约之日起三十天内付清)。

2.本合同生效后,如果甲方违约,甲方向乙方退还剩余租金(即本合同房屋租金的三十分之一乘以剩余租期年数),并一次性支付违约罚金__万元人民币(自违约之日起三十天内付清)。

3.不满半年的租期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租期按一年计算。

十、在租用期内,甲方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如果甲方出售乙方租用的房屋,乙方应享受优先购置权,并无需另行支付购房款,同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正式过户手续,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乙方需要安装电话,由甲方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二、在租用期内,如遇不可抗拒的灾害,房屋遭到毁坏,按照房屋建设程序,乙方重新建造房屋。

十三、甲方已声明本合同所指标的楼房是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令而建造和经营的,甲乙双方在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和法令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的。如在租赁期限内如遇与国家新的政策、法令、规定相悖,使本合同不得不解除时,甲方每年按房租总金额的百分之十乘以乙方实际租

用年数计扣房租。

十四、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十六、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经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十七、本合同附件(由甲方提供)。

1.房屋平面位置及占用土地范围图(略)

2.____渡假村别墅暂行管理办法(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地址及电话:

地址及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第7篇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方:

(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对产权的声明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房权证()字第号。甲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该房屋的结构为砖混结构,使用面积为平方米(不含柴棚)。

第二条 甲方对买卖权的声明

甲方保证该房屋是符合国家及县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上市交易。由于违反国家及县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来承担。

第三条 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及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购买上述房屋的完全产权之事签订本协议,并认可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房屋售价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万元整(含柴棚)。

第五条 付款方式

1.乙方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三分之一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一年内,支付剩余房款。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2.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0.4‰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3.甲方应在获得全部房款后7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甲方违约,乙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房屋交付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1.没有房屋欠帐,如电话费、电费、物业管理费、水费等;

2.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3.房屋本身没有影响房屋使用或美观的破坏;

第八条 关于产权办理的约定

1.本协议签订后,应由甲乙双方应向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鉴于目前暂缓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待启办二手房过户手续时,甲方务必协助乙方办理上述手续,同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2.鉴于甲方目前资金周围困难,已用现转让的房屋产权证在金融部门抵押贷款(二五年八月五日抵押贷款元整,贷款期限为叁年,至二八年八月五日止),甲方必须按时还本付息;抵押期满由甲方将所抵押的房屋产权证及时交给乙方。

3.在房屋未过户期间,乙方急需资金用已转让房屋抵押贷款时,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到金融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乙方授意签署相关文件。

4.在房屋未过户期间,如遇规划或政策性拆迁,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到各拆迁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拆迁手续,并按乙方授意签署相关文件,所有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应归受让人即乙方所有。

第九条 有关争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条 生效说明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留存一份,见证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经办人:电话:

第8篇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理论问题。1

在研究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权利转让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地说明。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权利转让是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第二、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第三、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合同权利转让的生效有两个条件:第一、权利转让合同成立。第二、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而成为合同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一起成为共同债权人。第二、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将随主权利移转而发生移转。第三、转让人应当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对外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二、受让人不仅取得债权人转让的债权,而且应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第三、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就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2

我国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立法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其中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三条专门规定合同权利转让问题,第八十七条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问题。

《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没有对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进行区分,而是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含有义务转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转让人不承担合同义务(单务合同)或者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其转让合同权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仅就该条文理解,在这种情况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时该条文对合同权利的转让还有一个限制,即转让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时不得牟利,这种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是在对民法通则第91条进行补充的基础上,并借鉴《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6条的有关规定发展而来,它弥补了合同债权债务转让的立法漏洞”。3 因《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比较明确,本文不再详述。

《合同法》未对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物作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应当理解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因此可以讲《合同法》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下面就该权利转让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述。

二、我国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的有关规定。

因预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转让问题并不复杂,本文对该问题不再赘述,下面仅就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进行分析。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一般称之为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对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是反对转让,主要理由是“炒楼花”具有较大的投机性,允许炒楼花可能导致房价上涨,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房屋实际使用者的利益,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赞成转让的认为,炒家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风险投资,既可以为房地产开发聚集资金,又可以活跃市场,从世界各国房地产交易实践来看,炒家参与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成熟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特点 .4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商品房再转让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为了投资,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购买的商品房对预购方已经没有意义,例如预购方移居国外。如果一概禁止转让,则限制了预购方合法权益的行使。5

其实,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我国1995年《房地产管理法》已经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因迄今为止国务院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有些学者据此认为预购商品房不能再转让。本人认为该规定是一种委任性条款,即授权国务院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制定行政法规,其隐含的意思是预购商品房可以再转让。我们无法想象国务院会制定这样的行政法规:“根据《房地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不能再转让”。如果预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转让,那么《房地产法》应当直接作出规定,没有必要再授权国务院制定不可转让的行政法规。所以该条款“实际上是对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转让的认可”。6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预购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详尽的司法解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 “关于转卖预售商品房问题。预购方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将预售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的,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无效。在预售方已实际交付房屋后,预购方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 《1993年座谈会纪要》大体包含这样几层含义:一、预购方可以转让商品房。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三、该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四、违法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该座谈会纪要未明确解释“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但是根据该段后半部分的规定,违法“法规、政策规定”主要是指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该规定沿袭了《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这大体与我国当时的经济体制有关。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1995年司法解释》)中,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论,本文全文引用该规定:“七、关于预售商品房的转让问题。28、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29、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没有办理转让手续的,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转让手续,也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30、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在实际取得预购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将预售商品房的债权转让问题归纳为:一、预售商品房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无效。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权利转让合同都办理了转让手续。三、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非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

与《1993年座谈会纪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释》对商品房债权转让问题的规定出现了很大变化:一、《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1995年司法解释》强调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1993年座谈会纪要》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有悖于物权理论,因为在房屋交付后预购方并不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转让房屋的行为也不当然都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1995年司法解释》将房屋买卖关系限定在预购方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的转让范围内。预购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即便这时房屋还未交付,其再将房屋转让亦当然是房屋买卖关系。二、《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违反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而《1995年司法解释》则强调转让预售商品房应当办理转让手续,将办理了转让手续作为转让预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条件。但是,该“转让手续” 是指预购方和预售方的转让手续还是指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该“转让手续”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无论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决不可能是预购方和预售方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因为如果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预购方已经取得预购商品房的所有权,那么预购方和受让人之间就不存在预售商品房合同权利转让关系,而只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根据该解释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包括预购方和预售方、预购方和受让方两个转让手续。那么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呢?该解释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但是根据《房地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是指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也应当是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又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3年司法解释》),其中第六条涉及登记备案问题。该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合同不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的条件,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也就是说《2003年司法解释》对《1995年司法解释》关于预购方转让预售商品房权利的条件进行了修正,即预购方和预售方合同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该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而该买卖合同是否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权利转让合同是否备案也不能成为影响转让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的,对该转让的性质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转让问题不适用该解释。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办理登记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开发商,那么该转让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呢?无权处分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经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卖共有物,将他人之物设定抵押、质押等。7 从表面上看,该转让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仔细推敲起来就会发现这种理解存在问题:房屋未交付以前,预购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通知预售方,该转让合同即对预售方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无权处分处理,预购方转让房屋必须经过预售方追认,该转让合同才能生效,这种结论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其实,按照合同权利转让理论,除不得转让的情形外,预购方可以将其对预售方享有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此时预购方转让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中请求预售方协助办理产权的权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其法律性质仍然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只是该转让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三、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无论是房屋所有权还是债权都不得转让,因转让而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其法律根据是《房地产法》第三十七条,该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这种观点对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至少有三种“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

第一是房地产开发商出卖现房的情况。根据2001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其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开发商不需要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可以直接将现房出卖给买受人。也许有人会提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如何解释“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规定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之间的矛盾呢?实际上,二者之间不存在竞合问题,理由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是指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转让已经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时该房屋应当具有所有权证书,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应当是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转让是商品房(现房)的转让问题,而非单纯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对买受人的条件没有限制。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谓预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8因为是预售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房屋还未建成,开发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是开发商却可以转让该未建成的房屋。同时,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有一部分房屋未卖出,但是房屋已经建成,开发商同样不需要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可以凭原商品房预售证书继续转让该已建成房屋。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无权处分情形。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且与相对人订立财产转让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该条款的效力,我国法律界的通说为“效力待定”。也就是说,即使出卖人出卖他人房屋并也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出卖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是房屋买卖为有效。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种均为出卖人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可以转让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种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房屋,未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至少排除这三种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转让,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出卖。

按照这种逻辑思路,可以得出买受人与出卖人(可以是开发商,也可以是开发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的权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与此相对应,出卖人的义务包括: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买受人可以将对出卖人的上述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此时,因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所以买受人转让的只能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请求权),而不是房屋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该权利的转让问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同时由于《合同法》对《民法通则》有关权利转让问题进行了修正(转让权利只需通知出卖人,该权利转让合同即对出卖人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关于转让合同权利问题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

四、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一)、买受人转让合同权利是否还应当交纳契税和契税的缴纳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方面的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交纳契税。如果在只有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契税的纳税人只能买受人当无异议。在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中,应当由哪一方缴纳契税?未缴纳契税是否导致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

对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买受人和出卖人都应当缴纳契税,即先由买受人缴纳契税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再由受让人缴纳契税取得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证书。如果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应当认定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契税应当由受让人交纳。如果买受人和出卖人都缴纳契税,结果是人为地制造了两次买卖、两次税费,无法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后一种观点,除该观点的理由之外,还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其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中国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人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即买受人为房屋权属的承受人。买受人是否成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区别二种情形:第一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不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和受让人共同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权属的共同承受人,契税当然由二者共同缴纳。第二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受让人单独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房屋权属的承受人,契税由受让人缴纳,因买受人已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其不应当再承担契税的缴纳义务。从另外的一个角度分析,可以将契税的缴纳看作是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对价,买受人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当然不需要缴纳契税。如果买受人缴纳契税,则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此时的转让行为是房屋买卖关系,而不是合同权利转让关系。

第二、如果认为因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则权利转让合同无效,那么出卖人未缴纳土地增值税也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这就象我们去超市购买商品,因销售者没有交纳税款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一样荒谬无比。纳税与否是纳税人和税收征收机关之间的税收征收关系,该法律关系属于税法的调整范围,而买卖合同以及权利转让合同是民事关系,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原因和结果关系。

第三、无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转让,并且都没有将买受人缴纳契税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生效的要件。其实,不交纳契税并不代表买受人可以不交纳其他税费,其还是应当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交纳所得税等其他税费。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转让权利的买受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无论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债房屋的再转让问题。

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以房抵债的现象非常普遍。开发商由于资金紧张或者为避免流动资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垫资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价抵顶工程款。在这种情形下,实际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和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与本文主旨无关,故仅论述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以房抵债的法律性质为房屋买卖关系,即开发商以建成房屋折价作为给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开发商欠其的工程款作为购买房屋的对价。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施工方为了使房屋变现,就需要转让该房屋,这种转让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后再转让房屋,该转让应当为房屋买卖关系。二是施工方与第三人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由施工方将该抵债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将房屋价款给付施工方。第一种方式需要缴纳契税和其他税费,为减少变现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种方式变现。

如何确定施工方转让行为的法律性质?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为房屋买卖关系,则开发商承担的义务为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施工方享有的权利为接受房屋和要求开发商承担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实际上转让的仍然是对开发商享有的权利,即该转让为合同权利转让。同时由于该房屋已经建成,所以该转让行为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规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其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后,再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具发票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手续。如果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第三人和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的房屋价格相同,例如三个合同的房屋价格分别为100万元,权利转让问题不会产生任何异议。但是施工方为尽快使房屋变现,往往会降价销售房屋,例如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为100万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80万元,最后第三人和开发商以80万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存在一个问题: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最后一个合同改变了第一个合同的内容,这种改变是否影响权利转让的性质?施工方转让合同权利的完整流程是,开发商和施工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工程款为房屋价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签订权利转让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给付的对价,最后施工方通知开发商。因该流程比较烦琐,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开发商达成初步的房屋买卖协议后(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书面的),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经将房屋价款交付给了施工方。同时因该房屋已经由施工方交付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就享有要求开发商出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各种手续的权利。从该层面上分析,最后一个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或者说该价格仅为缴纳契税而确定的成交价。但是无论如何,施工方的转让行为仍然为权利的转让,我们权且称之为“简化的权利转让”。

第9篇

有观点认为,只要申请人提交了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及其他必需材料,登记机构就应当办理转让抵押房屋申请的转移登记,理由: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据此可知,抵押人以转让抵押房屋所得价款清偿债务或为清偿债务提存,是抵押人的法定义务,且通常情况下,抵押权人在债务清偿有了保障的前提下,才为抵押人出具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书面文件。换言之,抵押权人一旦出具了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证明,就表明其债权清偿有了保障,抵押权的优先受偿目的实现也有了保证,相应的利益不会受到侵害。二是抵押权人既然出具了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书面文件,表明抵押权人知晓,抵押房屋转让后,可能出现抵押权实现不能的不利后果,而抵押权人自愿承受该不利后果,即视为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笔者不支持此观点。

一、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不等于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该法第4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据此可知,房屋转让,系由出让方与受让方有意为之的法律行为,所谓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房屋转让法律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使出让方消灭原本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以便于受让方在此基础上设立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该法律行为的实施,以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书面的房屋转让合同为具体体现形式。但房屋转让合同只是把与房屋转让相关的法律关系固定下来,并不表明出让方据此消灭了房屋所有权和受让方取得了房屋所有权。《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登记簿上时生效。因此,出让方和受让方欲通过房屋转让消灭和设立房屋所有权,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须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自申请消灭和设立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上时起生效。在房屋登记实务中,《房屋登记办法》第32条规定,房屋买卖、赠与等房屋转让行为属于申请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之一。换言之,房屋转让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原因之一,即房屋转让是房屋所有权消灭和设立的原因之一,而非房屋所有权消灭或设立的结果。

如前所述,抵押权人可能基于抵押人以转让房屋价款履行债务等原因而同意其转让抵押房屋,但只是同意抵押人(房屋所有权人)实施消灭和设立房屋所有权的原因行为,与自己放弃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房屋抵押权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换言之,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证明,没有抵押权人明确放弃抵押权的意思表示,不是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直接证明。相反,抵押权人只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而不放弃抵押权,对促使抵押人以转让抵押房屋价款履行债务有积极作用。故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不等于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二、抵押权人放弃房屋抵押权须经登记方才生效

《物权法》第177条规定,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是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之一。该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登记簿上时生效。据此可知,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是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情形之一,抵押权人放弃房屋抵押权的,自放弃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上时起生效,即自放弃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上时起,原本记载于登记簿上的房屋抵押权才因权利人的放弃而消灭。

在房屋登记实务中,抵押权注销登记是《房屋登记办法》专门为房屋抵押的消灭规定的登记类型。《房屋登记办法》第48条规定,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属于权利人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情形之一。该办法第49条规定,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是权利人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时必须提交的材料之一。据此可知,抵押权人放弃房屋抵押权时,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时,抵押权人明确放弃抵押权意思表示的书面证明是申请人必须向登记机构提交的材料,如放弃抵押权的承诺、声明等。申言之,如前所述,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书面文件,没有明确的放弃抵押权的意思表示,不是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证明,不能用作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时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从法律规范和房屋登记实务上看,抵押权人放弃作为不动产物权的房屋抵押权,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即使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书面材料,且自注销事项记载于登记簿时起生效,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证明,不是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合法、有效的证明。

三、转让有抵押权存在的房屋申请的转移登记不能办理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否则,不得转让。该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概言之,抵押权是在所有权之上设立的,限制权利人行使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的担保物权,旨在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并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只是同意抵押人实施消灭和设立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因该行为产生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效,但没有申请登记并被记载于登记簿上之前,因转让产生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和设立无效。简言之,房屋转让行为有效,但房屋所有权不转移。欲使因转让产生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和设立有效,须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在房屋登记实务中,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那么,转让有抵押权存在的房屋申请的转移登记,登记机构能直接办理吗?

第10篇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

屋主:(以下简称丙)

甲乙双方经好友协商,就店面转让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_省_县_镇_路_号_西餐厅{三层面积共*平方米}以人民币_元(小写:_)的价格转让给乙方(yifang)乙方(yifang)在合同签订后先向甲方支付订金人民币_元整{小写:_元},上述订金包含第二条所述相关费用。待第二条完成后,乙方再支付甲方_元整(小写:_元),酒吧经营权和现有电器、装修、装饰、工具和设备等{详细见明细列表}全部无偿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和物品,不得参与酒吧经营,干涉酒吧事务。当乙方经营_月后,将付余款_元整{大写:_元}.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甲方需将_、_、_、营业执照更改转入乙方名下。

第三条该酒吧房屋所有权为丙方,当乙方付甲方款_(大写:_)后,丙方与甲方原签订的租凭合同(合同到期_年__月__月租为_人民币,押金为_元)将作废,改由乙方重新签订。乙丙双方签订后,乙方将代替原来甲方向丙方厉行租凭合同,每月交纳该合所同约定月租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方所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甲方应保证丙方的同意转让店铺,如由甲方原因导至丙方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铺,按甲不按时交付店铺,归还乙方已付转让费和承担违约金_元(大写:_元)

第五条甲方在酒吧经营权交付乙方以前,必须将所有积欠一切的税款、水费、电费、房屋租赁费、雇员工资等费用一律付清。

第六条甲方现雇用的员工,除乙方同意留用外,其余均由甲方负责解散。

第七条甲方需承诺转让前的酒吧所发生的任何问题、事件负任何责任和连带责任,所有一切均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八条合同期内,双方不得以其它借口终止合同和违反以上几条协议,否则以违约论处,违反方将承担和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商标转让合同·房屋转让合同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丙方一份,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丙方签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第11篇

(包头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内蒙古 包头 014030)

摘要:商品房预售是开发商经营的战略手段,加强商品房预售的管理,有利于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预售商品房;转让;条件

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9-0153-01

预售商品房的转让,是指商品房预售后,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行为。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只变更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发生变化,由商品房预购人将预售合同的债权或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之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商品房预购人是否可以成为这里的房地产所有人呢?有人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33条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和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如果商品房预售人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预售商品房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这时,预购人即成为预售商品房的所有人。因此,预购人“在签约之后并未得到真正的房屋所有权,其转让的只是将来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利”。

那么,预售商品房转让条件有哪些要求呢?

1、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未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不得转让。因为预售商品房转让主体与预售主体不同,转让人具有双重身份,它是前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同时又是后一转让合同的转售方,而不是未竣工商品房预售方,故转让人不具备预售方的主体资格,也不必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具有预售转让的主体资格。

2、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如果转让的标的物已经竣工验收,预购方已经实际取得预售商品房产权后,将商品房再转让给他人,不是预售商品房转让,应按商品房买卖关系处理,同时预售商品房转让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3、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必须合法有效,才允许预售商品房转让,否则预售商品房转让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民(1996)2号文件第28条规定:“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从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内容看,分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如果商品房预售合同对转让有约定,当双方约定的转让条件已经具备时,可以转让。例如分期付款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必须付清前二次应付款项或者付清应付款项达到2/3后方可转让。第二,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约定转让条件,合同履行中,预购方提出转让,必须征得预售人同意,否则转让无效。这样规定既可预防预购人倒卖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又可以保证预售商品房转让及预售合同的顺利履行。第三,预购方已经全部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对预售商品房的再行转让,不必征得预售人的同意,但事后应及时通知预售人知道,使其正确履行合同。

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预购人将预购合同转让给第三人时,多数情况下,是将预售商品房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第三人。第三人即取代原预购人成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受让人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承担人;商品房预售方不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而承担债务的第三人是否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商业信誉如何,又与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能够实现,紧密相关。因此,为了保护商品房预售方的合法利益,上述情况必须征得预售方的同意。以下几种情况,预售商品房的转让行为不应支持。第一、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签订后未进行登记的;第二、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双方对该行为有重大误解的;第三、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出让方倒卖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干扰了房地产市场的。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名共和国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令第131号)[Z].1995-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Z].1999-1-1.

第12篇

转让有两种理解:一是转让所有权,即产权人把商铺卖给你;二是转让使用权或租赁权,即不改变房屋所有人,只是把房屋转让给你使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3篇房屋转让合同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二手房转让合同范本1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住址: 住址: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证明人(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及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认购的在建中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转让给乙方,由乙方以甲方名义购买该房屋、地下室及其附属设施。

二、该房屋为周口日报社、周口日报社印务中心集资建房,房屋位于周口市川汇区东环城路报社、印务中心住宅小区新闻花园 幢 单元 层 室,建筑面积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阁楼、及其附属设施;)地下室为 幢 单元 号,面积暂计为 平方米。

三、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房屋,除原价外,分期支付给甲方房屋指标转让费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在甲乙双方正式签订该合同当日由乙方支付指标转让费壹万元整(¥10,000.00元),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由甲方前期支付的购买该房屋的首付款(人民币)万 仟 佰 拾 元整(¥元);甲方应提供所有前期因购买该房屋而开具的手续、缴费收据,交由乙方保存。在房屋建成交钥匙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剩下的房屋转让费壹万元整(¥10,000.00元)。

四、以后该房屋的购房款和税费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直接支付给收款单位,但无论以何种方式支付,甲方都只是名义上的付款人,真正的付款人实为乙方,因购买该房屋而开具的全部收据、发票、合同及其他书面材料甲方均应交给乙方保管。该房屋的一切权利归乙方所有,甲方对该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

五、甲方应在接到有关该房屋购房款和税费的交纳通知后二日内,将交纳的时间、金额与地点等事项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按时交纳,若因甲方的疏忽而未能及时通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六、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房产证,应在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当日内将该证交给乙方保管,并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该房屋能交易的第一时间内无条件地、积极地协助乙方将房屋过户到乙方名下。

七、除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外,甲方应本着诚实、合作的态度,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及过户手续,如因甲方不协助或迟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购房及过户手续,造成乙方的一切损失应全部由甲方承担;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交纳的购房款和税费、房屋指标转让费,并一次性按乙方已付购房款、税费和房屋指标转让费的总和的2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给乙方付清违约金后,该房屋的相应的收据、发票、合同及其他书面材料由乙方交给甲方。乙方若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不再返还转让费。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解决,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该房屋过户为乙方房屋所有权证后止。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手房转让合同范本2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的基础上,同意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座落于___________房屋结构为_______,房屋用途为________,经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测定的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

2.该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共有权证号________),土地使用证号______,土地使用权限取得方式为_____。

3.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的附属设备、设施:_________________

4.该房屋租赁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乙方对该房屋的各项基本情况均作了充分了解。

该房屋转让后,如发生破漏、开裂等问题由_______方承担维修责任。

第二条 房屋转让价格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元,总金额_____元,大写_____亿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_________项以(现金、支票、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天内,乙方一次性将购房款支付给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违约责任

违约方支付对方违约金________%,计币_______元。

第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向人民法院起诉方式解决。

第六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依法成立。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公司执一份。各方所执合同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甲方共有权人意见(签章):______

(或承租人或上级主管部门)

中介: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签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手房转让合同范本3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作单位: 住址: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作单位: 住址: 身份证号:

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房屋的基本情况

转让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 区 路 号 单元 层 室,房屋结构为 ,建筑面积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及其附属设施),实际使用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转让价格

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人民币) 。

第三条 付款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购房款由乙方分期支付。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全部钥匙同时,乙方应支付购房款 元(大写 );剩余房款 元(大写)在甲方将房屋产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后,在交付乙方房产证同时由乙方全部支付。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 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上述房屋的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

第五条 房屋过户

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应当在 时间内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办理产权证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甲方的承诺保证

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甲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集资、购房款、天然气管道安装费、壁挂炉安装费用、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当交纳的费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纳或拖欠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三个月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约定的购房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应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计算滞纳金,逾期超过三个月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