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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6-05 10:14:5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1篇

目前,除拍卖法以外,各级工商机关对拍卖行为实施监管的主要依据是2001年3月国家工商局以101号令颁布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对《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拍卖监管是拍卖法和“三定方案”赋予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目前,除拍卖法以外,各级工商机关对拍卖行为实施监管的主要依据是2001年3月国家工商局以101号令颁布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次具体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拍卖备案制度进一步完善。增强了拍前备案在时间上的灵活性,将受理备案的时限“拍卖日前七天内”,改为拍卖公司只要在拍卖活动当日前到工商机关备案即可;增加了“成交清单”和“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作为拍后备案内容,便于对拍卖会后发现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为节约当事人的时间成本,提高备案工作效率,增加了网上备案的新的方式。

鉴于拍卖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因此删除了原《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实质审查的规定,保留了工商机关对拍卖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理的规定,明确了工商机关对拍卖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责任。

对现场监拍作了调整,在第八条中规定“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现场监管的,拍卖公司应当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针对近年来在拍卖行业中出现的知假拍假、暗箱操作、诚信缺失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明确了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在拍卖活动的行为原则,在第三条中规定“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在拍卖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对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上位法的适用作了进一步明确。如2008年《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废止,因此,修订草稿中删除了相关规定。

第2篇

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以来,XX县围绕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结合县情实际,针对性地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十项配套制度,确保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扎实开展。

一是制定县级领导班子成员、县直重点单位和乡镇领导干部向纪委全委会述廉工作暂行办法。组织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重点部门和乡镇主要领导采取面对面述廉、现场接受代表质询、现场回答、现场测评等方式,进行客观评定,划分等次,对发现的问题由县纪委进行诫勉谈话、调查核实处理,并公布测评结果。

二是制定县直机关部分行政事业单位重点岗位人员实行公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掌握人、财、物、项目等权力资源的重点岗位人员姓名、单位、职务、岗位职责、监督主体、监督电话全部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坚持重点岗位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行五年任期制和年度比例轮换制。

三是制定重点单位专职纪检组长设立暂行办法。向县发改局、农牧局等17个县直重点单位派驻纪检组长,参加派驻单位涉及人、财、物、项目的执法执纪等工作,实时监督检点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维护党的纪律、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勤政廉政、依法行政的情况。

四是制定村级纪检员设立暂行办法。每个村设立纪检员1名,加大对救灾救济款物和项目分配的监督力度,确保强农惠农政策、村级民主决策、三资管理、村财村务公开等工作的贯彻落实。

五是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的配备更新、报废调配、管理使用、登记备案等制度,对非驾驶人员私驾、私用、私借公务车辆提出明确的禁止性要求,对车辆丢失、损毁的责任追究进行明确规定。

六是制定乡镇纪委工作暂行规则。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镇纪委建设,切实发挥其教育、监督、管理、惩处职能,促进乡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序深入开展。

七是制定房地产开发建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制度,项目台账和所有资料由建设局负责建立并报县纪委监察局存档备案。

八是制定县重点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中央扩大内需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及时整改问题。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监督执行力度,建立项目台账,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九是制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五必须十不准。“五必须十不准制度”是根据党员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而制定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五必须十不准”的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十是制定行政不作为问责暂行办法。对本应依法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或拒不办理等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机关工作效率的行为,区别情况进行告诫、取消单位或个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停职、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等处理。

第3篇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4年第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次级债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符合《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

二、具有合格投资者资格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投资次级债。

1、投资次级债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月末净资产的20%;

2、投资一家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比例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上月末净资产的4%;

3、投资一期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该期次级债发行量的20%.

三、保险公司投资次级债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进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投资次级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次级债,外资保险公司在华一级分公司投资境内次级债,按本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自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各地级市以上国资委(经贸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颁布。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产权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暂行办法》是新的国资监管体制中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基础性文件。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属企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组织相关培训,认真学习《暂行办法》;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做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经省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四、各地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年度资产评估工作监督检查制度。检查工作一般采用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评估工作和资产评估项目抽查的方式进行。各地和省属企业在每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检查及处理情况上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各地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以及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中涉及评估机构的问题,移交其行业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地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属企业应当建立资产评估项目档案管理以及资产评估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对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登记和汇总,并于每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逐级汇总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包括电子版)上报给省国资委。

第5篇

当前,可能对融资租赁合同效力产生影响的,有以下几个较为突出的因素:出租人是否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资格的审查

对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资格的审查,是我国对融资租赁业的特殊要求所决定的。由于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不仅仅是从事租赁,还包括其他金融业务、国际贸易等,因此,国家对这类企业实行严格控制,未经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其他企业不得以融资租赁作为常业经营。否则,即应认定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首先应当肯定的是,融资租赁是一项金融业务,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必须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4、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显然,此规定将金融租赁作为必须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此条款并未以投资主体作为区分是否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标准。

同样,如果由人民银行(现由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吸收外资的话,仅由银监会批准是不够的,还需由商务部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批。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也将金融租赁列为金融业务。而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却无需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仅履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的审批手续,人民法院不得不承认并接受这一现实,认可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性。这与我国长期以来,没有一部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法律,导致行政权限划分不清有关。

融资租赁方式

融资租赁方式的多样化是租赁产品创新的一个重要手段。《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租赁方式,就包括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等。实践中,还有各种不同租赁方式的结合。在审理不同融资租赁方式下的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不仅对采取《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以租赁方式进行的融资租赁交易予以承认,而对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范的、具有创新性的租赁方式不会轻易否定其效力。

融资租赁物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涉及融资租赁物件时,统一使用了租赁物的称谓,没有对租赁物给出一个清晰的概念和限定,而将这个问题留给了融资租赁的实务、监管和司法部门去解决。《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采取概括的方式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租赁物包括“国内外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交通工具(包括飞机、汽车、船舶)等机械设备及其附带技术”。比较两个《办法》可以看出,对租赁物的种类认识有所不同,固定资产包括了不动产,不包括无形的技术在内;而附带技术则包含了具有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如软件等。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钱晓晨

第6篇

成立反垄断调查办公室

据悉,商务部条法司日前设立了非常设机构――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具体承担有关反垄断的国际交流、反垄断立法以及调查等相关工作。目前,有关反垄断法(送审稿)已经上报国务院审议。据了解,商务部设立非常设机构“反垄断调查办公室”是为了健全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反垄断工作是由国务院核定的商务部职责之一。据介绍,这项工作主要由商务部条法司负责实施。我国首部反垄断法已经开始正式提上立法议事日程。

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循环经济将成政府投资重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近日表示,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政府投资的重点领域,对一些重大项目进行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国家发改委将进一步调整资源性产品与最终产品的比价关系,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今年陆续出台了水价和电价调整政策,目的在于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盲目发展,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使用和有效保护。 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正在研究制订。今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行业协会和专家研究提出了《节能产品目录》和《关于政府节能采购的意见》,目前正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对生产和使用目录范围内产品给予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并准备将目录中的产品列入政府采购范围。

3、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央企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据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颁布并实施了《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此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应当由外部董事担任。企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近日,国资委还发出了《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到经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4、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转让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需公开信息

国资委近日表示,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到经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5、 国家税务总局

据实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据实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规定只要农业税计税土地被占用,不论有无手续,都要先行核减,再补办手续,不得将这部分面积计算的农业税负担平摊到农民头上。据了解,《通知》规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核减范围包括:已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农业税计税土地;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但实际已转为建设和农村兴办公益事业用地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因自然灾害损毁造成无法复耕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其他已征占应当核减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对于农业税计征土地因上述原因减少的,农业税征收机关都应当予以核减。《通知》强调,农业税征收机关对计税土地的核减政策、办法、程序和结果要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操作,建立督查机制。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应将计税土地核减情况,纳入执法检查范围。

6、国家质检总局

第7篇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位法有原则性规定的情况下,赋予了地方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操作规范的权力。早在1998年,《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即以专章形式确立了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规则,对预售款的概念、范围、监管形式、监管周期、监管主体、操作模式、监管收费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开创了国内开展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先河。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已有70余个大中城市出台了预售款监管的地方性规定。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地实践差异的影响,预售款监管的制度模式、监管力度、特色等各有不同。笔者选取了颇具代表性的部分地方规定,进行对比分析和归类总结。

1 从发文主体和文件效力来看

第一,地方性法规规定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内容,效力层次最高,辖区内各地方据此进一步制定操作规范。如《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都有针对商品房预售监管较为详尽的规定,广州、汕头、珠海、重庆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制定了详尽的操作细则;《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也对该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事宜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济南、青岛等地根据地方实际分别选取了不同的监管模式。

第二,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效力较高。如《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株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湘潭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岳阳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都专门规定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原则、操作流程等,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预售款监管工作提供了直接依据。

第三,房地产主管部门与银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规范性文件,对参与监管的商业银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如《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均有商业银行参与监管,其对银行的约束力比房地产主管部门单独发文更强。

第四,房地产主管部门单独规范性文件,约束力相对较弱。如《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是房地产主管部门单纯规范性文件的典型代表。

2 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和监管周期来看

第一,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设立专门的主管机构集中监管。如厦门市由交易中心直接负责预售款监管,青岛市国土房管局下设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直接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具体监管工作,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下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对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实行“全程全额”监督管理。

第二,通过引入担保单位全程担保的形式,进行重点监管。如“济南模式”,济南市引入担保公司全程担保制度,预售款的监管采用由预售人委托担保公司向预购人提供预售款监管责任担保书的方式实施,以保证预购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商业银行与项目监理单位联合监管模式,各司其职。最为典型的是“重庆模式”,重庆市以地方性法规创设了由工程监理机构和开设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联合对预售资金进行监管的新制度。

第四,商业银行直接监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北京、南京、杭州、成都等地推行的由商业银行作为监管的直接参与主体,监理单位负责进度需求监控,主管部门监督、抽查、检验的模式。

3 从措施保障、具体操作规范来看

第一,监管金额的确定,引入保证金制度或预留上浮比例。

第二,与预售许可挂钩,在预售许可阶段要求提交预售款监管资料或进行专门备案。

第三,选取商业银行监管的,要求独家监管或允许多家银行联合监管。

第四,要求预售款实行直接入账,禁止开发企业转存或截留。

第五,在预售款拨付使用上,与合同备案挂钩或由主管机构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再决定是否准予用款。

第六,对违反监管规定的市场主体设立处罚制度。

4 从是否免于监管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来看

第一,对所有开发企业、建设项目同等对待,不允许免除监管;严格监管下的例外,即允许特定情况下免于监管,以其他措施保障监管目的实现。如厦门市规定具备特定条件或资格的开发企业可申请免于监管;济南市规定,预售人向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公司认可的全额反担保,可以免除监管。

第二,对开发企业违反监管规定的,处罚手段通常为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预售、处以罚款、计入信用档案并进行公示;对监管银行违反监管规定的,取消其监管资格;对于监理单位违规的,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从表3中9个城市的监管模式来看,成立专设预售款监督管理机构是最直接监管的模式,监管力度最强;最具特色的莫过于济南模式和重庆模式,监管力度也比较强;最普遍的即是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监管力度较弱。虽然国内各地方关于预售款监管的模式可以归结为上述4种,但在具体适用和操作上仍各具特色,很难对哪种模式的优劣进行简单评判。只要适应地方实际,达到预售款“专款专用”的目的,即是好的制度设置。

二、成都市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突破和创新

2010年11月1日,成都市《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及《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细则》),正式启动预售款监管工作。在比较国内几种监管模式后,成都选取了相对宽松的“商业银行监管模式”,对于预售资金的监管,结合成都市市场情况进行了创新,采取了较为灵活的监管方式,严格监管的同时,也要考虑保持市场本身的活力,让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1 期前拨付

成都允许期前付款并准予调用超额预售款在全国属于创新。《办法》中明确规定,预售款采用建设期前拨付: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开始销售后,可以根据项目预算清册和资金使用计划申请提前调用相应周期的预售款,相对于以自有资金或开发贷款垫付完成相应建设周期后再提取预售款的“后期支付”,更具灵活性;同时,为避免开发企业以整个楼栋作为一个建设周期,一次性提前支取全部预售款继而“携款潜逃”。《细则》进一步规定了工程形象进度的编制。同时在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提取预售款的同时,也允许开发商调用超额部分的预售款。在保证建设工程资金使用的条件下,预售款专用账户中的商品房预售款超出该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的总额时,可允许开发企业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还贷或调用。

第8篇

201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的主题是“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在安全基础建设的诸项内容中,职业卫生工作不可或缺。

2013年4月28日,由国际劳工组织倡导的“世界职业安全健康日”将在世界各国举办,主题为“职业病防治”。 国际劳工组织统计,全世界每年约有234万人因工作事故或工作相关疾病死亡。其中,只有32万1000人死于工作事故,而约202万人死于各类工作相关疾病,平均每天约有5500人死于工作相关疾病,职业病已成为造成职工因工死亡的首要原因。国际劳工组织指出,职业病防治不力,不仅对职工及其家人产生负面影响,同时也会给社会造成巨大损失,尤其在生产力损失和社会保障体系负担方面最为显著。与治疗和康复相比,预防更有效,成本也更低。

自2011年12月31日《职业病防治法》修改以来,已经1年多的时间,职业病预防工作正在快速推进:在法制建设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出台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5部总局规章。与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同修订并印发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制修订了《石材加工工艺防尘技术规范》等22项行业标准。在监管队伍建设上,截至2012年底,全国已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43个地级市和1541个县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划转了职能,分别占81.25%、53.60%和47.60%,各级职业卫生监管人员总数已达5000余人。在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了首批198名职业卫生专家名单,大多数省市建立了省级和部分地市级职业卫生专家库。对2012年资质到期的20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换发了甲级资质证书。16个省(区)完成了528家乙级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在推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上,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对118个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申请进行了审核(备案)、审查或验收(备案)。截至2012年底,全国职业病危害申报企业数量为37万多家,比上年增加了18万家。

但是,职业病预防工作,政府监管能力建设只是一个方面;职业病预防的基础工作还在企业,用人单位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措施和义务。党的“十”报告提出,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职业卫生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应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责任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管理、防护设施、个体防护、教育培训、健康监护、应急管理10个方面全面落实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基础工作。

为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决定从2013至2015年,利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活动内容涵盖了用人单位在预防环节应履行的义务和职责,分为宣传发动、试点示范、培训指导、持续推进、督导检查和全面总结6个阶段。

通过全面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有效引导用人单位对照要求查找差距,逐步整改提高,促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

第9篇

一、项目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一)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以及《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内容和要求,做好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申请备案或审查(核)工作(具体操作方法见附件1、附件2)。

(三)由于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技术含量较高,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一些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完成。如《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在市安监局备案,具备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单见附件3)

(四)开展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是责任主体。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实际和确定的建设项目适应类别,自主选择中介机构进行服务。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职业卫生“三同时”都需要做的,建议尽可能选择具备双资质(即同时具备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服务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以便有利于降低中介费用,减轻企业负担。

二、认真做好对项目建设单位工作开展的指导和服务

(一)各镇、开发区、宁高园和各相关单位要指导企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服务信誉好、工作质量高、收费合理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

(二)各镇、开发区、宁高园和各相关单位要对辖区内新、改、扩建项目分阶段进行梳理,实时掌握辖区范围内重点工业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在对各中介服务机构相互比价的基础上,可采取由一家中介服务机构对多个建设项目进行安全“三同时”工作服务,达到降低费用的目的。

三、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做好项目审批、竣工验收环节的管理。认真落实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区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立项审批新、改、扩建项目时,区发改和工信局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告知书。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过程中,各镇、开发区、宁高园和各相关单位指导企业开展相关工作。区安监局进行跟踪服务,并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做好备案工作。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时,区行政服务中心根据《高淳县工业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将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

(二)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在开展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中,如发现中介服务机构存在超出业务范围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弄虚作假、乱收费或变相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将情况及时告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如情况属实,将报请上级安监部门严肃处理。

第10篇

甲方:

乙方:

甲方主要经销乙方产品( 等),在全国进行销售。为减少药品运输途损,降低企业物流费用,以保证药品质量安全有效为前提,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GSP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批发企业委托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鉴于甲方的实际情况,现委托乙方协助安排将甲方从乙方购进并销售的产品直接发往客户。特签订协议如下:

1、乙方生产的产品( ),甲方为全国总经销。

2、甲方安排驻厂验收员一名,负责驻厂验收、出库复核、发货等工作。

3、乙方提供符合药品储存条件的验收场地及验收用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在校正有效期内),协调配合甲方驻厂人员验收、发货事宜。

4、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甲方: 乙方: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第11篇

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农村、惠及农民为宗旨,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科学监管”的原则,努力实现农村药品流通环节减少,药品价格下降,用药环境改善,药品质量保证的工作目标。

二、组织管理

为加强对农村药品配送主体竞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贵溪市农村药品配送主体竞选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办副主任

市卫生局局长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市监察局副局长

市卫生局副局长

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市工商局副局长

市财政局副局长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农村统一配送药品管理办公室,由罗春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舒波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占保生、徐森华为成员,负责全市农村医疗机构、农村药品零售企业统一配送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竞选方式

1、通过采取政府组织、企业参与、农村涉药单位代表投票竞选方式,选择6家药品批发企业作为我市农村药品配送主体,取得全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室)、农村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配送资格。

2、农村药品配送主体竞选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四、竞选程序

1、参加竞选企业资质条件:

①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和《营业执照》,并取得GSP认证资格;

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品种配送率达95%以上;

③具有24小时药品配送能力,能保证在12小时内药品配送到位;

④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⑤无违法不良记录。

2、报名:

报名参加竞选的企业应按要求填写《贵溪市农村药品配送竞选报名表》,并递交以下资料:

①竞选书面申请;

②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③在贵溪市销售人员花名册、资质证明件;

④企业有无经营假、劣药品等违法不良记录证明。

3、资格审查:

市农村药品配送主体竞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将组织对报名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企业取得竞选资格。

4、评审程序:

①由监察局从农村各乡镇涉药单位随机抽选41名代表组成竞选评审组。

②取得竞选资格的企业代表按抽签顺序向竞选评审组作竞选陈述,每人限时5分钟。

③评审组代表根据企业历年来所配送药品质量状况,配送实效,配送品种齐全情况,企业信誉度及配送服务水平等五个方面进行总体考核,采取“同意”与“不同意”作为考核结果,以无记名方式投票。

④投票结束后,现场统计投票结果,“同意”得票数在前6名的企业取得我市农村药品配送主体资格。如因得票数相同超过名额限制,则得票数相同企业再次参加重新投票。

5、监督管理:

市监察局对报名资质审查及评审程序将全程监督,以保证竞选工作公平、公正。

附件:贵溪市农村统一配送药品管理暂行办法

贵溪市农村统一配送药品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规范农村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工作,提高药品质量,保证用药安全、有效,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字[2004]75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赣发[2003]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贵溪市农村统一配送药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农村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室)和农村药品零售企业。

三、我市农村医疗机构、农村药品零售企业购销经营的药品,由通过竞选并取得本市药品配送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统一配送。

四、为了加强监管,健全和完善我市统一配送药品工作监督约束机制,明确具有配送主体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农村医疗机构和农村药品零售企业的责任、权力与义务,市农村统一配送药品管理办公室与统一配送药品经营企业签订《统一配送药品协议书》。统一配送药品经营企业与农村医疗机构、农村药品零售企业签订《药品质量保障协议书》。

五、统一配送药品经营企业配送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规定。对村级医疗机构不得配送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等。

六、统一配送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经营。配送药品时,必须在药品配送单上注明药品的品名、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有效期、配送数量、实际配送价和最高零售价等内容。药品配送企业每月必须向市药品配送管理办公室报送药品配送情况。

七、统一配送药品经营企业、农村医疗机构、农村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价格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物价部门已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或物价部门按有关政策认定的药品价格。

八、农村医疗机构、农村药品零售企业购进必须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药品实行严格的检查验收,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记,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名称、剂型(型号)、规格、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最少不得少于二年。乡镇卫生院必须建立微机信息药品管理系统,对药品经营实行微机化管理。

九、农村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原则上不得超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因实际需要超出目录范围,必须报市药品配送管理办公室审批。超目录范围药品不得超过目录范围药品总数的10%。

十、乡镇卫生院采购药品,经市药品配送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方可报市卫生局财务核算中心报销付款。未经同意,不得从非竞选中标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

十一、市药品配送管理办公室每半年对农村统一配送药品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情况报送市农村药品配送主体竞选工作领导小组。

十二、经检查考核,发现统一配送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配送主体资格:

1、违反《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第91条规定的;

2、因药品配送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被投诉在10次以上的(含10次);

3、配送药品品种、数量不能满足农村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需求的。

十三、农村医疗机构、农村药品零售企业经检查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相关部门予以相应行政处罚;触犯法律者,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违反《药品管理法》第89条、90条规定;

2、超过规定范围药品目录品种经营行为;

3、销售、使用假、劣药;

4、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或未按时限保存药品购进验收记录的,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12篇

一、规范了政府采购招标评审和专家资格,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建立了___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制定了《___市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分别在___电视台、___日报征集公告6次,评聘专家62人,全部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颁发了聘书,二年一聘,在___政府采购网上进行了公布,敬请社会监督,现公开招标采购和邀请招标严格实行随机抽取专家评审制度。

二、规范了政府采购运行程序和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制定了《___市直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管理暂行办法》、《___市政府采购专家管理暂行办法》、《___市直政府采购资金结算通知单》、《___市直政府采购资金预付款结算通知单》、《___市直政府采购项目变更审批表》、《___市直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从采购预算、采购立项、采购审批、采购变更、采购资金结算、采购工作人员纪律约束等,都进行了严格规范和规定,健全了手续,严密了程序,规范了运作。

三、规范了政府采购范围和标准,确保政府采购依法进行。以市政府名义制发了《20__年___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限额》(朝政办发[20__]44号),明确了采购类别、品种、标准,规定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形式,规范了公开招标方式数额标准。制定了《___市直公用取暧煤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___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印刷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从采购范围、采购程序、招标形式、监督管理等进行了严格规定,扩大了采购范围,加强了政府采购管理。

四、规范了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和分析,为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奠定基础。实施了___市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季度小结、半年分析、全年总分析制度,并分别报送市人大财经委、市纪委、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开展工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打下了基础。这项工作在全省也是先创。

五、规范了政府采购信息和管理,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对“中国-___”政府采购网页进行了重新设计,设为“政策法规、采购信息、采购公告、专家管理、工作动态”五个页栏,对政府采购能够公开的信息全部公开,现在___政府采购网信息内容较多,效果较好,点击率较高。

六、规范了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促进集中采购机构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执行采购方式情况、采购程序情况、采购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完善对集中采购机构监督管理手段,维护采购人和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__年,市政府采购中心制定了《___市政府采购中心业务流程工作制度》、《___市政府采购中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等九个内部管理制度。制度的完善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水平奠定了一定基础。

七、规范了政府采购维权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的投诉办理工作。对政府采购的投诉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期限和程序进行办理和答复,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建立政府采购投诉办理和答复档案,规范管理。认真做好政府采购的违纪处理工作,做到依法理财,依法办事。20__年依法对三个投诉案件进行了处理,程序规范,有法可依,切实规范了采购行为,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八、规范了工程类项目实施监管,规范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加强对公共工程的管理,将公共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对编制预算、投资审核、规范信息渠道、采购合同备案、项目变更、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等环节加强监管,完善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加强对预算编制和项目实施的监管,严格开标和评标过程监督,规范当事人的各种行为。加强采购项目合同管理,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全年共对15项工程类项目进行了投资审核,审减额220万元。

九、规范了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使政府采购工作有序进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检查办法和规定,同市纪委、审计局开展了贯彻政府采购法情况检查;同市财政监督局对市本级执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限额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分为自查和全面检查,检查结束按照规定进行了处理。通过监督检查,极大地促进了一些部门和单位政府采购法律自觉意识,也为进一步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打下了基础。

十、规范了公务用车改革办法,为全面推进我市公务用车改革奠定了基础。根据全国全省公务用车改革总体情况,对我市原公务用车改革方案进行了重新调整,制定了具体改革和管理办法,突出了加强管理,注重了效益的原则,为全面进行公务用车改革奠定了基础。20__年11月,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下发《___市公务用车改革和管理办法》,以此标志着我市公务用车改革的开始。同时加强了公务用车的审批管理。全年共审批公务用车74辆,比上年减少30辆,没有超标准审批一台车辆。

总结20__年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政府采购执行环节按照法律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二是政府采购规模与财政实际支出额反差较大,有些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还没有纳入;三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性还需要进步提高;四是政府采购对县(市)区工作指导还有差距,政府采购宣传力度和深度还需要加强;五是政府采购培训工作急需改进和加强,采购人员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仍需要提高。

20__年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安排是:

一、健全和规范机制。一

是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分离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和操作工作,做到机构分设、人员分开、职能分开。二是界定采购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集中采购执行机构、采购机构的职能,明确职责。

二、建立和完善制度。一是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制定和完善采购环节、执行环节、监督管理环节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二是全面清理各项不符合规定的规章制度。对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的规章制度进行整理分类并汇编,对能够实施的在___政府采购网和___财政网上公布。三是制定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内部岗位和人员职责。

三、扩大和拓宽规模。一是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限额,以市政府名义下发。二是将工程类项目纳入采购范围。三是20__年全市采购规模力争达到2亿元,其中市本级1亿元,县(市)区1亿元。四是对能够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政府举债等一些资金全部纳入。

四、管理和规范行为。一是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制度为鉴、依法监管。制定内部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负责。二是规范集中采购机构公开业务、阳光操作。半年对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检查,全年进行考核。三是规范采购人履行程序、依法实施。加大对采购人的宣传力度,确保依法采购。四是规范机构公平竞争、履行承诺。对机构资质进行重新认证。五是规范评审专家勤勉敬业、客观公正。对专家库专家进行资质考核,同时加强对专家业务能力进行评价。六是制定规范办法,对政府采购能够信息公开的全部公开,做到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五、强化监督和管理。一是强化与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的协调配合。制定下发政府采购监督员管理办法。二是强化对采购项目组织阶段的监管。重点加强对采购机构依法实施情况监督管理。三是强化对评审专家的监管。重点对业务能力、执法意识情况考核。四是强化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管。按照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对采购集中机构监督考核办法严格实施。五是强化对机构的监管。重点对资质情况进行考核认证。六是加强政府采购网络建设,通过建立网络平台,使采购人、采购管理机构、采购执行机构、采购结算机构信息共享,工作效率提高,公开公正。

六是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一是加大政府采购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广泛宣传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政府采购经验和办法。二是加大政府采购调研力度,在政府采购定点协议供货、公务用车改革方面进行调研,形成报告。三是加大指导县(市)区政府采购工作力度,在政府采购规模、政府采购执行分析、交流总结经验、考察调研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使县区政府采购工作提升档次和水平。

政府采购工作计划要点

__年总的指导思想是: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监督、稳步推进、和谐发展”的要求,强化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目标的实现。着重做好“扩规模、健机制、抓规范”;完善采购规则,体现公正透明,实现公平交易;形成约束机制,防御和抵制腐败;树立法制观念,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一、加快政府采购法规体系建设,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程。

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根据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要求,科学制定评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对政府采购机构的考核管理办法,改进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汇编政府采购指南,制定20__年省级政府采购目录。以规范管理和提高采购效率为目的,拟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内部工作规程。督促采购机构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严格预算编制,实行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建立单位政府采购台帐;理顺财政内部政府采购审核拨付程序;探索建立纪检监察人员参与评标现场监督制度;强化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制度,加强对各单位政府采购联络员制度建设,建立采购人行为准则体系。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扩大采购规模。

要把扩大规模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第一要务,与厅财政监督局加强配合和联系,继续开展对省直单位的政府采购专项检查。督促市州加大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力度,努力做到应采尽采。__年全省政府采购规模力争在20__年64亿元的基础上增长22%,达到78亿元。在拓宽政府采购领域方面寻求新的突破,摸索、探讨出工程政府采购的新思路。充分发挥省本级集中采购的优势,把扩大规模的重点放在汽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和工程政府采购等方面。

四、努力建成“管采分离、职能分设、政事分开”的运行机制。

继续推动全省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工作进程,做到管理与操作职能定位明确,形成相互约束的运行机制。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市州一级__年全部实现管采分离,同时尽快推动县一级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工作的开展。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正确认识各自位置,财政部门要监督有规,集中采购机构要操作有方,二者要加强团结意识,在职责清晰的前提下,建立协调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不越位也不缺位。

五、着力营造“三公”环境,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财政部门要对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采购方式管理、信息管理、合同管理、支付管理和投诉等方面进行综合监管。同时,联合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加大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从不同角度发挥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功能,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通过对机构的监督和考核,使采购行为更加规范高效。依法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六、进一步夯实几项基础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省一级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尽快充实专家库资源,借鉴外省经验,加强对专家库的管理。二是加大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力度。政府采购业务培训是一项长期的工作,__年将继续组织对全省政府采购管理人员、采购机构、采购人、评标专家进行培训。三是加强调研工作。不断探索政府采购的新领域,加大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调研,努力抓好市、县一级政府采购的薄弱环节,适时发现一些市、县的成功经验,加以宣传和推广,指导市、州、县政府采购工 作进一步规范。四是做好政府采购宣传报道工作。通过及时的宣传报道,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使政府采购制度深入人心。建立政府采购简报制度,积极向各级领导和新闻媒体提供客观公正的政府采购报道。五是发展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政府采购方式。开发和利用政府采购网站,努力将其建设成为集宣传、管理及电子政务为一体的多功能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