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10:15:0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卖房协议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甲方(出售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购买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楼房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楼房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房屋具体状况如下:出售的楼房座落于XX镇XXX路X号楼XX单元XX楼,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XXXXXX
第二条房屋价格。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该房屋按照建设面积计算,售价为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签定时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XXXX元整,并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10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交付期限。甲方应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10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乙方,并应于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5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规定。在乙方全部交付房款后,甲方协助乙方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六条甲方保证对该房屋具有处分权,保证该房屋所有权无瑕疵,无抵押,产权合法;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并由此产生责任和后果由甲方一并承担。
第七条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印花税及其他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其他约定。该房屋正式交付前涉及到的物业管理费、暖气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缴清。
第九条该房屋的一切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由乙方承担。乙方接收房屋之前,应对房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房屋验收交接单。在交付房屋时,乙方如对房屋质量有异议,应具体、详细地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乙方无异议。
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xx年x月xx日
2016卖房协议书范本二
出卖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自有坐落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房屋__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售卖给乙方。
二、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东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附四至平面图一张)。其房屋包括阳台、走道、楼梯、卫生间、灶间及其他设备。
三、上列房屋包括附属设备,双方议定房屋价款人民币_________元,由甲方售卖给乙方。
四、房屋价款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__元;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__元;第三期,在房屋产权批准过户登记之日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五、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日起_________天内将房屋腾空,连同原房屋所有权等有关证件,点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
六、在办理房屋产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七、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八、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的总额_________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乙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
九、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_________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_________个月时,甲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的房价款作为赔偿金归甲方所有。
十、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其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致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一、交屋时,乙方发现房屋构造或设备与合同约定的不符,经鉴定属实,甲方应于_________个月内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得自行修理,费用在房价款中扣除。如修理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得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后,并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庭院围墙等)所有权属于国家。乙方取得上开房屋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并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有关费用。
十三、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方各执_________份,另_________份分别送交房产和土地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2016卖房协议书范本三
甲方(以下简称卖方):(独家)
乙方:大连旺佳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出售所有的位于的房屋一套,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权属,证号,权属人
二、委托价格
上述房屋的委托出售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
房屋权属转移费用承担:卖方仅承担,其余税费均由买方承担买方承担全部税费。房屋权属若为合同发票,委托价格为:办理产权前的价格办理产权后的价格。
三、委托方式甲方同意,由乙方独家上述房屋,甲方在委托期限内不再自行出售或委托他人出售该房屋。
四、委托期限
独家的期限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经甲乙双方协商委托期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以补充协议为准。
五、委托报酬
1、如乙方在委托期限内将甲方的房屋销售成功(甲方与乙方介绍的买方签署《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其他买卖合同)甲方同意将该房屋实际成交价的作为委托报酬支付给乙方。
2、如乙方在委托期限内无法提供订约机会,乙方不收取任何报酬。
六、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签订委托时,甲方需向乙方出示该房屋的合法有效产权凭证及甲方的身份证证明;甲方委托出售房屋的真实情况如实向乙方告知说明,家庭成员同意出售,关于影响房屋转让的重要事项都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
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与乙方在委托期限内介绍并带看过的客户私下成交。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经办人通过旺佳房产的连锁店推荐甲方的房产,并由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任何经纪人定期向甲方通报房屋销售有关情况。
2、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约定有购买意向的买方来看房,同时乙方可将买方的书面报价(如购买意向书及意向金)提交甲方协商并确认,以帮助甲方与买方进行谈判磋商。
3、为甲方的房产制定营销计划,推广该房屋的广告费、宣传费、印刷费全部由乙方支付。
七、违约责任如甲方在委托履行过程中违反上述约定,甲方赔偿乙方本协议约定房屋售价的2%作为居间服务过程中相关费用的赔偿及相关服务的赔偿。
八、其它
1、甲方现授权为其人,甲方处理该房屋转让的相关事宜,该人与乙方及该房屋的买方(含意向买方)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做出的任何承诺、确认等均视为甲方的行为,甲方予以认可。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欲解除本协议,应书面通知对方并需取得对方同意,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受到的损失。
3、在事先取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可变更该房屋的价格或者便更委托期限,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如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申请提交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九、补充协议
乙方承诺在三个月内将协议房屋售出,如若没有售出按协议价格收购。实行日期由今日起。
甲方:乙方:
人: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电话:
一、团购的定义
商品住房团购(也称团体购买或集体采购),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消费者,由相关媒体或街道社区等组织,通过招标采购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谈判等方式,以低于市场成交价格购买商品住房的行为。
积极利用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公开采(团)购普通商品住房,用于拆迁改造中产权调换的拆迁安置,以加快拆迁进程,更好地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
二、团购的组织
(一)市广播电视总台、“新闻网”等相关媒体或街道社区等组织(以下简称“团购组织单位”),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渠道《团购公约》,发起团购活动。拟购买第一套自住性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购房消费者需团购商品住房,响应《团购公约》的,可报名参加团购活动,并委托授权团购组织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协商谈判等方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达成团购协议,签订《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
(二)团购组织单位应当在制定商品住房《团购公约》,并报市工商局审查备案后,方可组织团购活动。《团购公约》应明确团购参与条件、团购程序、选房规则、购房款交缴与监管、风险承担、退出机制、交验房办法、委托授权团购组织单位的权限和范围等。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协商谈判前,团购组织单位应充分听取参团成员的意见,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参与团购的购房消费者有权就拟购买商品住房的户型、面积、价位、装修标准、附属设施、功能配套等发表意见,必要时可采用表决的方式决定有关事项。
三、开发项目的团售条件
拟通过团购出售商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开发项目,应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经验收完成基础施工后,方可进行开发项目团售宣传推介、参与团购投标、竞争性谈判、协商谈判和签订《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商品住房团售营销。
四、团购住房的销售管理
团购商品住房应严格执行国家支持自住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遏制投机投资性住房消费的差别化税收、信贷政策,并按照有关商品房销售管理的法规加强销售管理。
(一)《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10日内,团购(售)双方应持《团购公约》、《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参团购房人名单及清册、委托书、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市房管局办理《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登记备案。市房管局应将商品住房团购的相关信息在“网上房地产”网站进行公示。
(二)对已签订《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的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在预售方案中载明清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的约定和购房清册,按照《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参团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后,预购人(参团购房人)转让商品房的,应当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并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后,方可上市交易;禁止预购人(参团购房人)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五、团购资金的管理
商品住房团购资金应由购房人承担,严禁利用单位或财政性资金(基金)购买商品住房。团售商品住房的开发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原则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预订款,但《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约定需支付团购订金或购房价款的,参团购房人可按照《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规定缴款。参团购房人缴存的购房资金应按照《团购公约》规定的资金监管方式监管,或通过设立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团购组织单位三方共管账户的方式监管;按照《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的约定或工程进度支(拨)付资金。资金依约支(拨)付到位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向每个参团购房人开具发票。
六、团购工作的监管
案情:
王某与罗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在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火花乡某村建私房二层,建筑面积为181.147平方米。并分别于1996年3月24日和1997年5月21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2003年9月25日陈某经中间人拾某某、唐某某介绍与王某签订了购房协议书,王某将此房以1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双方约定了付款方式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等变更登记手续的日期及费用的承担,中间人拾某某、唐某某均在协议上签了字,但罗某某未签字,也不在场。协议签订后,陈某于9月25日、9月30日分两次付给王某56000元,但房屋一直未交付。之后陈某夫妻俩还与王某共同到徐州市九里区房产管理处咨询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等事宜。但罗某某知道王某卖房后,提出了异议,导致双方发生纠纷,使协议未能继续履行。2003年10月20日,陈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协议。后王某之妻罗某某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购房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争之房屋为被告和第三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遂判决原被告所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被告王某返还原告陈某所付房款56000元及相应利息。
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单方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从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被告王某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出售给原告陈某,虽然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但未有该房屋的共有人罗某某的签名,而中间人唐某某出庭作证时也认可罗某某在签订协议时不在场,后来罗某某知道实情后,曾因价格问题不愿卖房。据此可以看出,被告王某明知所处分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未征得共有人罗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该房屋,事后也未征得共有人罗某某的追认,其处分行为应为无效。原告提出的罗某某知道王某卖房并同意的理由,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签订协议后,原告陈某已将购房款56000元交付给被告王某,王某应予返还,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
夫妻俩闹离婚,妻子洪女士将自己名下的产权房卖出。丈夫骆先生获悉,以妻子与买房人恶意串通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日前,闵行法院驳回了骆的诉请。
两年前,洪女士与丈夫房屋遇动迁,与房产公司签下《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1份,产权证上只写上了原来承租人洪的名字。由于夫妻俩关系日趋恶化,2001 年4月间,洪碰到欲买房的于,双方遂达成意向。
8月,洪、于签订了住房转让协议和房地产买卖合同,洪最后以12万元将房子售出。一个月后,于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并以房客的名义搬进新居内其中一间居住,并通过月租的方式付余款,骆见此也没说什么。
卖房之事一瞒就是两年,眼看交房日期临近,到期就得搬离,洪只得将实情向骆和盘托出。骆认为,妻子与于恶意串通卖买房屋,已损害了自己的利益,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洪、于两人所签买卖合同无效。法庭上,于以自己与洪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经有关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所签协议有效为由坚决要求驳回骆的诉请。
法院认为,于与洪签订合同,一是基于对方持有一系列交易手续的证明文件;对房地产权证登记的公信力和对骆与洪是夫妻、洪又是房屋产权人等一系列的外观表征的信任。于购房无过错,而骆认为妻子与于有恶意串通的行为,却未提供证据以证明,故不予采信。晨报记者许洱多通讯员杨克元陆莉萍
委托还款协议书
甲 方: (委托方,卖房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乙 方: (受托方,担保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第三人: (买房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鉴于:
1、甲方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房屋出售给第三人(产权证号: ),《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签署,该房屋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小写:¥ 元)。
2、由于该处房产为甲方采取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置,在过户给第三人之前,需将以上述房产为抵押物的原银行贷款一次性还清。
3、由于甲方资金不足,因此委托乙方代甲方偿还原贷款银行的贷款本息。 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其向 银行(甲方原贷款银行)偿还甲方因购置前述房产所欠的本金及利息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第二条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用自有资金甲方归还上述借款,以便顺利过户给第三人,待甲方将房屋卖出获得房款后,向甲方收回垫付的款项,并向甲方收取办理受托事项服务费用(费用计算方法以10日内收取垫付款项的2%,超出10日每日加收1.5,甲方先期支付人民币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多退少补。
第三条 由于第三人也准备采取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置前述房产,所以,在第三人获得 银行(第三人贷款银行)批准的贷款申请并让第三人签署《委托划款授权书》之后,乙方应甲方及时地将甲方原贷款银行的贷款结清,配合第三人办理贷款事宜。
第四条 甲方承诺在交易过户(以交纳契税为准,此时第三人已经获得贷款)并获得第三人支付的房款后,立即通过指定银行偿还上述乙方为其垫付的款项,甲方应向指定银行签署相关的《委托划款授权书》,授权指定银行将款项直接划转到乙方指定帐户。
第五条 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甲方同意将《房屋所有权证》、原《购房合同》、《贷款清偿完毕通知书》及《收件通知单》等原始凭证交由乙方收押直至本协议正常履行终止,并根据委托事项需要,签署相关的《委托还款授权书》,授权乙方从事受托还款活动。
第六条 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产权过户事宜。乙方承诺在收到银行划款后,将相关原始凭证交付甲方。
第七条 甲方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挪用房款
林宁是南京某公司的部门经理,这几年手上有了些资金结余后,就和妻子商量,准备将位于南京市区长营村22号一小套房子卖掉,再添钱重新购一大套房子。
2007年5月中旬,他来到南京一家规模较大的二手房中介公司――南京融众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简称“融众公司”)登记卖房。没过几天,融众公司业务员打电话告诉他,有一个叫周小平的买主看中了他的房子。5月28日,林宁及周小平与融众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周小平以39.6万元价格购买林宁的此套住房,房款分3次付清,其中23万元尾款通过银行贷款支付,由融众公司协助周小平办理银行贷款,并由融众公司于出件后30个工作日转付给林宁,林宁于2007年8月1日将房子交给周小平入住。同时,林宁与周小平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契约》。
办理银行贷款需要担保,融众公司就将林宁、周小平带到了南京一家担保公司办理贷款手续。担保公司拿出《交易服务委托协议》《贷款划款委托协议》《贷款合同》《个人划款承诺书》等一系列空白文书让林宁和周小平签字。林宁不放心地问,为什么不填写完毕了再签字,担保公司满不在乎地说:“这些都是办理贷款的一种形式而已,到时候你只要拿到购房款就行了。”
几天后,融众公司的业务员告诉他:“周小平购房贷款银行已经批下来了,已经划到了担保公司账户,担保公司又依照约定划到了融众公司账户。你赶快依照《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房地产买卖契约》,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一办完,23万元尾款就能交付到你手中了。”
第二天一大早,林宁与周小平到南京市房产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后,林宁赶到融众公司拿钱。可一到门口,他倒吸了一口凉气,许多前来领取卖房尾款的业主围满了大门。公司一位负责人不停地解释:“暂时没钱!”
“我的尾款银行贷款不是才批转下来吗?钱哪里去了?”他冲破人墙,一口气跑到融众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质问他卖房尾款的下落。见林宁不依不饶,总经理武文只好如实相告:2005年年底时,公司前任法人代表钱强提走了公司账户上的300多万元去投资,“这些都是业主卖房的房款。”
融众公司为何如此胆大妄为动用业主的房款呢?原来,他们利用的是业主买卖房子的房款在公司账户上会有10多天的滞留时间,用后面的房款补上这个漏洞,“拆东墙补西墙”。谁料到,这300多万元提走后,杳无音讯,后面的房款又来不及填这个窟窿,问题一下子全部暴露出来。
为了缓解矛盾,融众公司四处筹措资金还债,但仍有300多万元的窟窿。
对簿公堂
2007年8月1日,周小平手拿已经过户的房产证找到林宁,要求他依约如期搬离,以便按期入住。然而,林宁以还有23万元尾款没有拿到为由,拒绝搬出。
周小平拿出当初签订的契约和银行按揭还款单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目前是这套房子的合法所有权人。至于尾款,周小平说,他没有截留一分,融众公司挪用了,应找融众公司算账。
一个要搬进,一个不肯搬出,双方僵持互不相让,多次发生肢体冲突。
按照有关规定,房产以登记为准,这套房子既然已经登记在周小平的名下,而且周小平已经付清了房款,周小平对房产享有所有权。
林宁觉得迟迟不搬不是办法,于是联合众多受害的业主向南京市警方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报案。然而,这种挪用业主房款的行为到底是经济犯罪还是经济纠纷,警方也一时难有定论。
为了快速拿到自己的卖房款,林宁委托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戎浩军律师作为诉讼人,准备将融众公司告上法庭。
接受委托后,戎浩军律师了解到融众公司目前账户上已无分文,而且欠了大批债务,并且由于挪用房款,公司已被南京市房产部门勒令停业整顿,现处于瘫痪状态。这意味着即使林宁打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
“周小平购房的银行贷款既然划给担保官司,担保公司又怎么划到了融众公司账户上?”戎律师在收集相关证据时发现,银行对房款没有尽到特别注意义务,公证处的含糊公证,担保公司搞业务转包坐地分钱等原因,导致林宁卖房的尾款最终被融众公司挪用。于是,他于2007年9月5日,将融众官司、建行江苏省分行、南京市公证处、担保公司一同告上南京市白下区法庭,要求融众官司偿还售房款23万元,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007年9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林宁及其律师认为,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2月联合下发的321号文《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规定:交易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由双方自行决定交易资金支付方式,也可以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专用存款账户;第6条规定:对本《通知》下发后新发生的业务,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必须在银行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名称后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字样,该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支付。本案中,建设银行将款项发放给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方账户,无论是从民法还是从行政法规的角度来看,都是违法的,其行为存在重大过错。虽然,建行辩称其放款行为是依据《划款承诺书》进行的,但银行却违反了321号文件中,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所负有的特别注意义务。
建行江苏省分行认为,根据与周小平的约定,将银行贷款划至担保公司,至于之后担保公司如何将上述款项转入融众公司、融众公司如何转移上述款项,与建行无关。原告所称321号文的意旨在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市场行为,强调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监管责任,但对从事住房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未设定任何义务。
至于为什么将南京市公证处告上被告席,原来当初在担保公司签订的空白文书中,有一份双方同意将按揭贷款划入融众公司账户的协议。而林宁和周小平自始至终就根本没看到过公证员。再者,一般此类公证都要写明是“在我的面前”,即公证员面前签名,以证明公证员在场,但该公证独独把这句话改成了“在江苏省南京市”,模糊处理。显然公证处打算就公证员不在场一事蒙混过关。因此,公证处未能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在公证员未到场的情况下,违背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出具公证书,导致原告财产损失。
公证处辩称,原告的财产是被告融众公司造成的,公证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故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公司也认为,将贷款划入融众公司账户是林宁和周小平在划款承诺书上签字同意并经公证机关予以公证,担保公司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321号文并非部门规章而是内部文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应当作为处理民事案件的依据。
连带责任
庭审后,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发现被告中介公司、担保公司、公证处、银行之间均是稳定的业务工作关系,中介公司揽到业务后,就介绍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是在银行存了50万的担保金,而且和固定的银行有协议的情况下才能经办该行的贷款业务,遇到公积金贷款的单子在银行贷款时,担保公司得换为另一家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收取购房人的费用后,再与公证处、办理公积金的担保公司分成。
2007年10月22日,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各被告在共享相互的资源基础上各谋利益的同时,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负有基本的注意义务。
法院认为,房款划给担保公司虽然有交易市民签字的协议书,但银行既未就此向交易市民审核,又对担保公司没开房款专用结算账户放任不管,所以银行被判有过错。
法院认为,公证员未亲眼看见交易市民在承诺书上签名,即未亲自办理该公证事宜,违反了其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的基本注意义务,在客观上导致了融众公司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后果,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融众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原告林宁购房款23万元,建行江苏省分行、南京市公证处以及担保公司要对被告融众公司返还房款不能给付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了银行和公证处、担保公司来赔偿,市民这300多万应该能讨回来。”戎浩军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亟待立法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我国目前有关二手房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严重缺失,没有法律规范这笔巨款的保存、使用和管理。中介公司是否利用流过手中的钱财牟利,全凭他们的自觉。由于监管真空,中介商自然不会放过巨额的现金流中蕴藏着的巨大“商机”。于是截流资金,用于炒股、放贷。据南京市房产部门的一位官员透露,房地产公司资金紧张时,往往从房产中介公司借贷,利率很高,短期月息都在10%到20%。房产中介之所以有钱可贷,就是因为有这个巨大的现金流。
房屋中介如果拿着房款去炒股或放贷,都是风险极大的投资活动。一旦借贷的资金链断裂,或股市出现暴跌,本小利大的房产中介公司当然会破产,而受损失的还是广大售房者。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四西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年月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原创:委托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人: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委托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轴约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万元,后又于年月日、月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年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年月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年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年月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年月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万元,并给予房款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年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年月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年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年月,均在经贸公司××年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年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号: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年月开工。
年月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轴,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交付房款万元,同年月日、月日又交增面积款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年月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轴建筑面积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年月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年月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年月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年月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⒈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⒉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⒊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⒋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⒌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⒍经贸公司确认书。
⒎国有土地使用证。
⒏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⒐施巍证言材料。
⒑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⒈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⒈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⒉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年第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四西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需要使用协议书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协议书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那么相关的协议书到底怎么写呢?为了让您在写的过程中更加简单方便,一起来参考是怎么写的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小区住房房屋协议书,欢迎阅读!
小区住房房屋协议书1_
甲方(甲方):_____
乙方(乙方):_____
鉴于:_____
甲方由于一人独居,为了增加家里人气,减少孤独,特在非赢利目的的前提下,和乙方达成和谐共处的借住协议。
乙方也为单身一人居住,背景单纯,社会关系简单,甲方愿意与乙方达成本借住协议,平时相互照应,和谐相处。
期限暂定为12个月。
第一条 供房屋座落在______院,位置在______层,借住 间数为___住房,一个洗手间,一间客厅。房屋质量 完好。
第二条 借住期限
借住期共_1_年,甲方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将借住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年___月___日收回房屋借住协议书房屋借住协议书。
乙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乙方 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 利用借住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 拖欠借住金累计达____个月的。
4、甲乙双方的生活习惯不能相互适应,不能满足本借住协议初衷的。
借住协议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 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甲方应当酌情延长借住期限一个月。
如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甲方因此所受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三条 借住金和借住金的交纳期限
借住金每月__日下午17:00前缴纳。
第四条 借住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
甲方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乙方 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甲方维修房屋时,乙方 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房屋借住协议书合同范本。甲方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乙方 协商合修,也可共同讨论终止借住协议。
第五条 甲方与乙方的变更
1、如果甲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甲方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乙方 。
小区住房房屋协议书2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合作共赢的原则,就房屋分租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自己租赁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分租给乙方使用,并将房屋内的办公设备提供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保证承租此房屋仅用于乙方办公经营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乙方要爱护房屋及其房屋内的所有设备、设施,同时乙方保证不在此处进行一切违法活动。房屋内的所有设备、设施由于乙方使用不当或不爱护所产生的维修维护,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三、房屋租金、物管费、水电费和电话通讯费由甲、乙和其他第三方共同承担,乙方承担总费用的三分之一;
四、乙方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开通电话和宽带线路自行使用,其费用自行承担;
五、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费用由乙方按月支付给甲方,支付时间为每月30日前支付下月费用。
六、乙方根据办公经营需要可以购置办公设备,在不影响甲方房屋现有布置和摆设的情况下安排乙方设备的摆放和使用。
七、乙方如果违反本协议第二、三、四、五条或不按时缴纳租金,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腾退房屋。如果乙方拒绝腾退,甲方有权强行将乙方人员及物品清理出房屋,乙方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
八、在没有出现双方协议中约定的终止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协议,否则,甲方必须承担由此给乙方带来的全部损失;
九、在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客观情况变化需要解除本协议的,可以提前一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本协议。
十、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协议期满后,是否续约由双方另行协商;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小区住房房屋协议书3_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 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产权人一份,乙方一份,毕节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 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人(甲方):______________ 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见 证 方: 鉴证机关: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法人代表:
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在房屋交易中经常见到的两种权利状态。房屋的所有权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一些简易房屋买卖协议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与借鉴。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
简易房屋买卖协议书1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
1.房屋状况:(请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房屋座落
幢号室号套(间)数建筑结构总层数建筑面积(平方方)用途
2.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划拨。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元整。
乙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_____次付清,付款方式:
三、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四、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嘉兴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审查鉴定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六、双方愿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手续。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愿向(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税务部门各一份,房管部门一份。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
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简易房屋买卖协议书2甲方(卖房人):张惠,女,身份号:21010________x。
乙方(购房人):李华,女,身份证号:2104______x。
丙方(房产中介):沈阳市于洪区某房产中介
甲乙丙三方于__年5月1日签定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由乙方购买甲方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某某街55-7号331房产。原协议其他约定事项中的6项作废,现变更为以下条款:
1、甲乙丙三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明知沈阳市于洪区某某街55-7号331房产已经发生区域变更,由于洪区变更为皇姑区的事实,具体地址以变更后的地址为准。
2、甲方的保证义务。
第一、甲方应保证出售的该房屋具备合法的“沈阳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的沈房权证,保证该房房产证将来不能被撤销或该房产被变更为乡产权。第二、甲方保证该房屋不存在任何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税、费(包括但不限于采暖费、水电气、电话宽带有线物业费等)。第三、甲方保证该房无抵押、查封等强制措施。甲方需配合乙方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否则当乙方发现该房屋存在甲方无法保证的情况时,乙方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合同,甲方需在乙方提出解除和同后日内退还收取的乙方所有费用,否则发生延期退还还将额外支付乙方延期付款违约金 元整,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还需赔偿乙方损失。
3、在甲方和该房产都具备本合同约定的上述条件无任何瑕疵时,甲乙双方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甲方保证没有两套售房的税,若有甲方承担该税,其他交易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更名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剩余房款,如乙方延期支付还将额外支付甲方延期付款违约金
元整。
4、在乙方更名过户后如需甲方配合乙方办理相应税费的变更手续的(包括但不限于采暖费、水电气、电话宽带有线物业费等)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否则不配合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5、在本协议签订后
个月内如果该房还无法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将自动解除,甲方应于和同解除后日内退还收取的乙方所有费用,否则发生延期退费甲方还将额外支付乙方延期付款违约金 元整。
6、丙方在甲乙交易过程中负责提供政策咨询和相关代办事项,具体中介费的收取方式为;
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时丙方一次性从乙方收取中介费贰千元,如是因本协议所定的甲方的原因导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解除的,丙方的中介费由甲方在合同无效、解除当日一次性支付。
以上协议三方自愿订立,认真遵守执行,此协议一式3份,甲乙丙各执一份。
签约地点: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简易房屋买卖协议书3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身份证号:
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房屋的基本情况
转让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贵港市港北区中山北路15号联邦国际大厦a单元层室,房屋结构为,建筑面积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及其附属设施),实际使用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 转让价格
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
第三条 付款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购房款由乙方分期支付。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全部钥匙同时,乙方应支付购房款元(大写);剩余房款元(大写)在甲方将房屋产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后,在交付乙方房产证同时由乙方全部支付。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 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上述房屋的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
第五条 房屋过户
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应当在时间内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办理产权证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甲方的承诺保证
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甲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集资、购房款、天然气管道安装费、壁挂炉安装费用、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当交纳的费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纳或拖欠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三个月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约定的购房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应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计算滞纳金,逾期超过三个月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贵港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简易房屋买卖协议书4出卖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自有坐落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房屋__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售卖给乙方。
二、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东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附四至平面图一张)。其房屋包括阳台、走道、楼梯、卫生间、灶间及其他设备。
三、上列房屋包括附属设备,双方议定房屋价款人民币_________元,由甲方售卖给乙方。
四、房屋价款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__元;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__元;第三期,在房屋产权批准过户登记之日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五、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日起_________天内将房屋腾空,连同原房屋所有权等有关证件,点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
六、在办理房屋产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七、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八、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的总额_________‰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乙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
九、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_________‰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_________个月时,甲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的房价款作为赔偿金归甲方所有。
十、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其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致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一、交屋时,乙方发现房屋构造或设备与合同约定的不符,经鉴定属实,甲方应于_________个月内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得自行修理,费用在房价款中扣除。如修理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得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后,并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庭院围墙等)所有权属于国家。乙方取得上开房屋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并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有关费用。
十三、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方各执_________份,另_________份分别送交房产和土地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
简易房屋买卖协议书5出卖人(以下略称甲方):姓名:
买受人(以下略称乙方):姓名:__
根据《中华群众___国合约法》及有关法令、法例的划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约。
第一条甲方志愿将其房屋___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相识该房屋具体状况,并志愿购买该房屋。现该房屋具体状况如次:
回复1: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一)座落于___,建筑平面或物体表面的大___平方米;
(二)房屋的占有权证号为___,国有地盘使用权证号为___;
该房屋占用规模内的地盘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第二条上面所说的房产的生意业务价格为:单价:群众币___元/平方米,总价:群众币___元整(大写: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第三条乙方在___前应向甲方给付定金群众币___元整(大写: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上面所说的定金在乙方___付款时充抵房款。
第四条付款时间及方式乙方应于本合约发生效力之日起___日内将该购房合约范本房屋全部价款给付甲方。具体付款方式为:
第五条甲方承诺在本合约发生效力之日起___日将房屋交给给乙方,并在交给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甲方应在___前将其落户居住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第六条甲方承诺并包管,依法享有本合约所售房屋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___给乙方。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约发生效力之日起___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挂号构造申请管理房屋占有权变更挂号手续,依法取得房屋挂号在乙方名下的《房屋占有权证》;并在乙方领取《房屋占有权证》后,按有关划定向地盘治理部门申请管理当房屋地盘使用权变更挂号手续。
该房屋地盘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管理:
该房屋地盘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地盘使用权证所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约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该房屋地盘使用权为划拨材料购销合约范本取得,根据有关划定,其转让需缴纳地盘出让金或地盘收入金的,双方约定,该用度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除本条已有约定外,管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度划定各自承担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第八条房屋毁损、灭失的危害自房屋正式交给之日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九条该房屋正式交给时,物业治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信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置惩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甲方包管已如实陈述本合约所售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包管该房屋在生意业务时没有产权纠纷或影响双方生意业务的不论什么法令障碍,有关按揭
、抵押、租赁、税项等,甲方均在合约发生效力前办妥。发生效力后如有上面所说的未清,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10月1日条乙方未按本合约的约定支付房价款的,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过期支付房价款的,每一过期装备购销合约范本一天,按应付未付房价款的极其之___支付违约金。乙方过期支付房价款超过___日,甲方有权排除本合约,甲方在排除合约之日起___日内将已收房价款退还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百分之___的违约金。
谜底增补
第十二条甲方未按本合约的约定履行义务的,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过期交给房屋的,每一过期一天,按总房价款的极其之___支付违约金。
甲方过期交给房屋超过___日,乙方有权排除本合约。甲方应在乙方排除本合约之日起___日内将已收房价款和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___支付违约金。2、如因甲方的存心或不韪造成乙方不克不及在本合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日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___支购销合约范本大全付违约金。
谜底增补
第十三条本合约未央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增补条款或增补和谈。增补条款或增补和谈和本合约的附件均为本合约不成分割的部分。
第十四条本合约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因本合约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不论什么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处理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依法由群众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本合约一式___份。此中甲方执___份,乙方执___份,提交处理房屋权属挂号构造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中国人历来喜欢咬文嚼字,不过很多被用在政治的领域,而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对法律用语的咬文嚼字,更是至关重要。
中国正在逐渐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相伴随的是人们经济生活的丰富与法治精神的提高。无论是公司之间的大额经济贸易或者是担保,还是人们日常的买卖、租赁房屋,抑或购买一些价值额不高的商品,都会涉及到签订合同这一环。而在约定合同的内容中,有两个关键词‘定金’和‘订金’,往往被混淆而混乱使用。一旦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分歧,往往就会导致矛盾的产生,甚至对峙于法院。
于法有据
据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某歌手因卖房后不能如约提供房产证和土地证,被一位毕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双倍定金。原告毕先生向法院称,今年1月8日,他与某歌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某歌手将其所有的朝阳区清境明湖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他,他向某歌手支付定金30万元;如果某歌手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期限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证,他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
毕先生为什么要求某歌手返还双倍定金呢?依据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依据此法律条文,原告毕先生的请求如果属实,是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法律这样规定是否是一个漏洞呢?其实不然,法律是经济和政治升华后的一种社会规则的形式,只要没有违反自然法和人类的基本道德伦理准则,只要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法律就是善的法律,合理的法律。法律这样规定,旨在对违约人进行惩罚,达到促成合同顺利履行的目的,减少纠纷所遭成的资源浪费。况且《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这样更能达到合同双方的平衡。
订金属《合同法》
透过《担保法》的规定来看,定金是属于担保的范畴,是一种现金的担保。而‘订金’的含义则属于《合同法》所规范的,类似简单的分期付款。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开发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虽只有一字之差,在法律上却是大相径庭。在我们日常的经济活动中,细细区分两者的含义并慎重下笔,才是稳妥之道。
曹先生没有及时到物业部门领取产权证,不料等他前去领证时,却意外得知房屋已被卖给他人。情急之下,曹先生将房屋的新主人宋女士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由于不能充分举证,曹先生的诉讼请求未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2000年6月,曹先生与房管单位签订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出资购得了位于浦东上南路的一处公房产权。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曹先生并没有及时到物业部门领取产权证。没想到这一小小的疏忽,却为曹先生带来了麻烦。
2001年底,一名自称曹先生的陌生男子领取了该产权证,并手持该证到中介挂牌。没几天,这套房子就被急于购房的宋女士看中。在简单的协商之后,中介公司与宋女士签订了《公有住房置换协议书》及《房屋售后产权转让合同》,约定将这套房子以人民币13.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宋女士。
2002年1月8日,宋女士与那名自称是曹先生的男子一起到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了这套房子的产权交易手续。宋女士当即付清了全部房款,那名自称曹先生的男子也向她交付了房屋。宋女士入住后,于同月16日取得了这套房子的产权证。
去年6、7月间,当曹先生得知自己在上南路的这套房子已被转让至宋女士名下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至今尚未侦破。于是,曹先生转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宋女士与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上法庭的宋女士也是一头雾水,自己明明是通过合法途径购房,取得了产权证并已入住一年多,当初签订的买卖合同怎么会无效呢?在庭审过程中,她进一步指出,该案有两节事实需要查清,即曹先生的产权证是否真的被他人冒领;房屋是否真的系被他人盗卖。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上海市公安局进行鉴定,结论为,买卖手续中曹先生夫妇的签名均非本人所写,而相关印文也不一致,关于“曹先生”夫妇的户籍资料也是虚假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系争房屋的买卖交易早已完成,宋女士也已经取得产权证。曹先生以房屋原产权人的名义,主张房屋买卖无效,理由是系争房屋的产权证被他人冒领,卖房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对此,曹先生负有举证责任。从审理认定的证据来看,这些证据仅证明了在领取产证,以及整个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的一系列出卖方的签名均不是曹先生本人签名的事实,但这些证据不具有排他性及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尚不足以能证明曹先生的房产证系被他人冒领、以及房屋被盗卖的事实。曹先生因举证不能,其要求确认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法院难以支持。
法院同时明确,曹先生所主张产证系被他人冒领及房屋被盗卖的事实,可待有关部门查清事实之后,另行主张。
被逼写下“净身出户保证书”
夏忠和姚丽是地道的武汉人,两人于2008年初经人介绍认识,第二年“五一”期间结婚,婚房是夏忠婚前购置的。2009年12月,姚丽怀孕了,成为准父亲的夏忠喜不自胜。看自己的肚子越来越大,姚丽和丈夫商量,等孩子出生后,让父母过来帮他们带孩子,现在他们住的房子有点小,希望换套大房子。夏忠同意了。
让夏忠感动的是,岳父岳母听说他们想换大房子,便自告奋勇满城跑着帮他们考察楼盘。功夫不负有心人,老两口在武汉市江夏区一个楼盘看中了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首付要13万元。夏忠和姚丽看了房子后也很满意,便决定购买。
在筹集首付款时,姚丽的父母主动拿出8万元钱,夏忠向同事借了5万元,并办理了按揭贷款。2010年春节后,夏忠和妻子搬进了新房,姚丽的父母也住进来照顾女儿。
迁入新居后,夏忠把旧房子出租,房租正好够还房贷。为了出行方便,他又买了一辆二手车。2010年9月,姚丽生下了女儿畅畅。房子、车子、孩子,该有的都有了,夏忠很满足,干起工作来更加卖力。然而,这来之不易的幸福并没有维持多久,就因一件看似很普通的事给搅得天翻地覆。
2011年6月的一天中午,夏忠走出公司大门,刚好遇到了高中时的一位女同学。女同学满脸喜气地告诉夏忠,她通过了司法考试,获得了律师执业资格。夏忠向她表示祝贺,并打趣道:“这是个大喜事,是不是该请客表示一下啊?”女同学爽快地答应了。
夏忠和女同学说笑着走进一家湘菜馆吃饭。事也凑巧,夏忠和女同学亲昵的举动被正好路过的姚丽的闺蜜看到了。随后,姚丽的闺蜜向姚丽打电话通风报信,说她看见夏忠和一个女人一起走进饭店,看样子两人关系不一般。姚丽听后深感吃惊,马上打的赶到闺蜜所说的那家饭店,果然看到夏忠和一个女人在饭桌上有说有笑,还举杯对饮。姚丽径直走过去,阴沉着脸站在夏忠面前。夏忠一抬头,看到板着脸的妻子,不由得一愣。反应过来后,他急忙解释:“老婆,这是我高中时的同学,正好碰见了……”“你不用解释了,回家再给你算账!”姚丽甩下这句话,扭头就走。看妻子怒气冲冲离去,夏忠再也无心吃饭,满脑子想的都是回家怎么向老婆交代。
下午下班回到家,夏忠向妻子细说缘由。姚丽冷冰冰地说:“编吧,你就编吧,我要相信你的鬼话才怪!坦白交代,你们在一起多久了?”夏忠苦笑着说:“天地良心,我要骗你就让我出门被车撞死!”虽然夏忠赌咒发誓,却并未打消姚丽对他的怀疑。当天晚上,姚丽拒绝夏忠上床,把他撵到了客房去睡,并警告他说:“如果你不坦白出轨的事,这事儿没完!”平时夏忠就领略过妻子的霸道和倔强,心里叫苦不迭。
此后几天,夏忠一直给妻子解释,可姚丽始终不相信他的话。让夏忠更没想到的是,姚丽还跑到他的单位去闹,骂他吃着碗里看着锅里,不是个好东西!上司清楚夏忠的为人,帮着夏忠给姚丽解释,可姚丽死活不信,说他们是串通好了欺负她。
一连半个月,家里都被姚丽闹得鸡飞狗跳。夏忠向妻子哀求道:“我怎么做你才能消停?”姚丽冷冷地说:“你写份保证书我就原谅你。”夏忠赶忙说:“行,只要你好好过日子,别说1份,写10份都行!”姚丽又说:“保证书我口述,你来写,不然不算数!”夏忠忙说:“听你的,你让我怎么写我就怎么写!”就这样,姚丽口述,夏忠执笔写起了保证书。姚丽让夏忠所写的内容大致为:因为他平时爱撒谎,经常和别的女人玩暧昧,给家庭造成了伤害。今后一定痛改前非,不再欺骗老婆,不再和不三不四的女人来往。如果因为对婚姻不忠,造成以后婚姻破裂,夏忠甘愿放弃一切财产,净身出户……
写着写着,夏忠直冒冷汗,向姚丽抗议道:“老婆,这样写我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不好吧?”姚丽眼一瞪,斥责道:“如果想过下去,你就按我说的写,不想过就拉倒!”夏忠权衡了一下,只好硬着头皮写下去。没想到,他这样做无意中把自己推入了险境。
写了“净身出户保证书”后,夏忠才算过了几天安宁日子。平时他与女同事交往也是小心翼翼,生怕姚丽抓住他的“小辫子”。
蛮横妻步步为营闹离婚
然而,平静的日子仅仅过了一个月,夏忠便遇到了一件蹊跷事儿:他家频频被一些陌生人造访,这些人都是来看房的。夏忠很诧异,问岳母到底是怎么回事儿。岳母说:“这些人是看楼上邻居的房子的,邻居家里没人,因为楼上楼下户型一样,所以就到咱家来看看。”岳母的解释看起来很合理,夏忠就没放在心上。
随后的一天晚上,当姚丽拿出一份售房合同时,夏忠才明白,他现在所住的房子被卖掉了,当初来看房的人都是冲着他家的房子来的。夏忠愤怒地质问妻子:“你把房子卖了我们住哪儿?卖房子为什么不给我打声招呼,你把我当成什么人了?”
面对丈夫的质问,姚丽轻描淡写地说:“你嚷嚷个啥?这房子大部分的钱是我爸妈出的,卖不卖他们说了算!”对于自己被无视,夏忠很气愤,觉得自己作为男人的自尊被践踏,就和妻子吵了起来。这时,岳母站出来向他解释,说她家的旧房子拆迁,政府补偿了两套房子,可以匀一套给他们住。听岳母这样说,夏忠才算消了气。
不过接下来的事情让夏忠的气又不顺了。本以为随着房价的飙升,房子卖了可以多分些钱。没想到岳母只字不提给他钱的事儿。姚丽斥责他斤斤计较,说这套房子的首付款大都是她妈掏的,应该多给她妈一些钱。在夏忠的强烈要求下,姚丽给了他5万元钱,他转手把这笔钱还给了同事。
妻子不愿多给钱,夏忠也没多说什么。可让夏忠万万没想到的是,一个月后,姚丽拿出一份离婚协议让他签字。夏忠很是震惊,离婚协议上的内容更是让他惊愕:女儿由姚丽抚养,夏忠每月负担800元抚养费,婚后所买的车子归夏忠所有。
夏忠不愿离婚,因为姚丽是他认识的第一个女人,他对这个家庭十分珍惜。他恳求姚丽:“如果我做错了什么我可以改,女儿这么小,草率离婚对孩子不好。”姚丽没有丝毫商量的余地,冷冷地说:“我就是不想和你过了,看见你就烦!”
姚丽离婚的决心已定,但夏忠就是不同意,两人为此闹了几个月。2012年7月,姚丽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女儿太小不宜离婚,遂判决不准二人离婚。
夏忠虽然保住了婚姻,却依然高兴不起来:姚丽对他不冷不热,甚至有些厌烦他。判决书下达两周后,姚丽向夏忠提出分居,带着女儿搬到了娘家。夏忠只能默认这样的现实。
夫妻分居后,姚丽根本不与夏忠联系,连夏忠的电话都不愿接,每两周把女儿送过来让夏忠见一次。女儿天真活泼,见了夏忠就“爸爸、爸爸”地叫个不停。想到离婚后女儿将不能享受到完整的父母之爱,夏忠坚定了保住婚姻的念头。
此后,夏忠做过不少努力。姚丽不接他的电话,他就天天给她发短信,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说:“为了女儿咱们也得好好过日子,如果咱们离了婚,女儿生活在离异家庭,对她的身心健康也无益。”夏忠苦口婆心地劝说并没让姚丽回心转意,每次姚丽都冷冷地回复夏忠:“你就死了这份心吧,咱俩的婚姻已名存实亡,离婚是早晚的事!”
对于姚丽的绝情,夏忠仍未失去希望。2013年11月16日,是姚丽的生日,夏忠通过快递公司给她送去鲜花,并早早订好了蛋糕,还在酒店订了包间,想好好地为她庆生。没想到夏忠在包间里等了两个小时,姚丽也没有露面。夏忠打姚丽的手机,姚丽一句话就把他打发了:“我要陪客户,你找朋友一起吃吧!”冰冷的话语让夏忠从头凉到脚。
夏忠被妻子伤透了心,但他仍未失去最后的希望,转而去做岳父岳母的工作,让他们劝说女儿回心转意。没想到岳母淡淡地说:“你们的事我不掺和,你一个大男人拢不住老婆的心,我也没办法!”
夏忠的各种努力均未见效,很快两年就过去了。2014年9月,姚丽迫不及待地再次向法院提讼。这次她改变了第一次诉讼中汽车归夏忠所有的离婚方案,而是以夏忠早前所写的那份保证书为依据,不但要求夏忠净身出户,车子也要归她,连第一次卖房所分的5万元钱都要追回来。见姚丽撕破了脸,夏忠对这桩婚姻彻底死心,他开始着手反击。在法庭上,他抛出了一个重要证据,证明在婚姻中出轨的不是他,而是姚丽。
两审法院判决结果迥异
夏忠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是一沓照片,照片是姚丽和一个男人在武汉东湖梅园游玩时拍的。照片上两人相依相偎,神情亲昵,不是夫妻胜似夫妻。
夏忠是怎么弄到这些照片的呢?姚丽百思不得其解。原来,夏忠在一家汽车4S店工作,他用家里的相机拍了不少有关汽车配饰的图片。一天,他想把相机里的图片传到网上保存,却发现相机里的图片不见了,他问姚丽怎么回事,姚丽说她不清楚。
因为那些照片对夏忠很重要,他便把相机拿到一家照相器材维修店进行数据恢复。没想到,他不但拿到了自己曾经拍摄的图片,也看到了上百张让他吐血的照片:妻子在一个男人身边千娇百媚。看了这些照片,他气血上涌。夏忠本想拿着这些照片质问姚丽,甚至想找那个男人打一架。可他转念一想,如果自己这样做,说不定会让姚丽横下一条心和他离婚,这也是他不想看到的。虽然夏忠隐忍不发,心里却很不舒服。他看了看照片上的日期,姚丽和那个男人出去幽会的时间正是他写下净身出户保证书的一个月后。夏忠愤愤地想:自己不过是和女同学吃了顿饭,姚丽却实打实地和男人玩起了暧昧,真正该写保证书的是她!
不但夏忠发现了妻子出轨的证据,母亲也告诉夏忠一件关于姚丽红杏出墙的事。那是夏忠出差期间,姚丽对婆婆说剧院有二人转演出,她手里只有一张票。婆婆就让她一个人去看演出。那天晚饭后,夏忠的母亲去一个姐妹家玩,回来的路上正好路过剧院,当时剧院大门开着,好像演出已到尾声,对后进场的观众已经免票了,夏忠的母亲就进去瞅了几眼。无意中,她惊讶地发现,在一个角落里,姚丽和一个男人头挨着头窃窃私语。夏忠的母亲很气愤,但又不好当面戳穿儿媳。夏忠回来后,她第一时间就告了姚丽的状。
夏忠一忍再忍,并想方设法和姚丽修补关系,没想到却被姚丽要求净身出户,他怎能不气愤呢!在法庭上,他怒斥姚丽的种种不良行为,说着说着不禁失声痛哭。
然而,夏忠的眼泪却没换来法官的同情,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出乎他的意料。法院准许两人离婚,没有采信夏忠提交的有关姚丽出轨的证据,而是采信了姚丽提交的夏忠所写的那份净身出户保证书。法院认为,保证书是一个真实有效的财产赠与协议,法律允许夫妻之间以书面的形式对财产做出约定。因此,法院判决夏忠和姚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就连当初卖房后分给他的5万元房款也被判令返还给姚丽。这样的判决结果让夏忠欲哭无泪。
后来,夏忠回忆了整个事件的过程:从姚丽逼他写下净身出户保证书,到瞒着他卖房,初次离婚不成,又和他分居两年,所有的一切都有姚丽精心设计的痕迹。自己只不过和女同学吃了顿饭,却被姚丽小题大做。真正出轨的姚丽却步步为营,把他逼得一无所有。绝不能让这样的女人得逞!
2014年10月中旬,夏忠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1月初,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维持了一审准予二人离婚的判决,却没有认定夫妻双方有出轨的事实。法院依据姚丽最初起草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进行财产分配,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汽车仍归夏忠所有,卖房所得的5万元钱也不必返还。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从道德的角度上应该彼此忠诚,但从法律角度只有两种出轨属于法律规范的范围:一种是重婚,第二种就是有配偶,和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夏忠和姚丽的行为构不成离婚损害赔偿。至于姚丽提供的那份净身出户保证书,法院认为,姚丽后来拟定的自愿离婚协议时间在净身出户保证书之后,更具约束力。因此,两人应按照自愿离婚协议来分配财产。这样的判决结果对夏忠多少算是个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