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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保险

时间:2023-06-05 10:15:1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农村医疗保险,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农村医疗保险

第1篇

一、客观因素分析

首先,我国的管理体制条块分割,医疗保险体系实行属地管理,各行政区域形成了不同的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导致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十分多样化。吉林省在统筹范围内保险基金独立核算,地方政府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然而无论是医疗费用压力较大且不富裕地区出现亏空,还是压力小且富裕地区基金积累量增加,都容易导致基金积累危机,影响资金划转,使区域经济失衡。虽然吉林省医疗保险支付待遇持续提升,然而基金积累并不多,支付压力比较大,如果接收流动的异地人员很可能导致基金缺口加大,在缺少横向转移支付的体制下各地从本地区利益角度出发,往往“挖深沟”、“筑高墙”。其次,农民工在流动就业的过程中,往往出现在城镇参保回农村无部门接收的情况,导致农民工群体频繁退保。当前的政策对各地方政府有利益诱导的倾向,例如农民工退保后仅退回个人缴费部分,如果是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更是退无可退,相应退保的统筹基金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账户,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一些地方政府不作为的状况。再次,由于当前国内对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没有统一的最低要求,多数地区为15年,部分地区为10年、20年,由于农民工频繁流动,如果不同地区缴费年限不能互相认可,即便持续参保也难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吉林省内许多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打工,近者北京、天津、内蒙古,远者上海、浙江、广东等地,由于农民工就业存在高流动性的特点,许多人员甚至一年内就要更换城市甚至省份,导致极难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要求,退休后的医保待遇很难得到。最后,如果要实现农民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需要一定的技术措施支持,然而当前各地医疗保险管理系统信息标准不统一,系统联网程度不高,各统筹地形成众多的“信息孤岛”,省内如此,省际间差异更大,导致转移接续的技术难度很大。此外,相关法律制度仍存在冲突,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分管不同医疗保险体系,不仅无法资源共享,而且出现多头管理的局面,使转移接续的实现困难重重。

二、完善吉林省农村医疗保险转移机制的建议

首先,需要进一步扩大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可适当放宽参保条件,减轻参保负担,适当取消户籍限制,合理调整划入比例,深入研究资金转移的标准,将医疗保险承保内容拓展为大病住院与门诊两个部分,并对缴费水平、费用报销标准等问题进行仔细推敲。其次,提升统筹层次,应加强电子信息库建设,建立异地就医信息系统并与其他地区联网;合理确定统筹层级及权限,结合实际情况对本省费率进行测算;根据省内不同地区发展情况,先在条件较为优越的地区进行区域性统筹,为全省统筹、全国统筹奠定基础;鼓励农民工多地参保,在总额不超的基础上可以重复补偿,以保障医疗权益。再次,医疗保险制度整合需要加快进程,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在保障模式、基金管理、参保者情况(收入等)等方面有较多共同性,具备整合的基础和可能性。大病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医保在筹资模式、参保者身份定位(被雇佣)等方面相似性很高,易于融合。最后,采取多种措施完善转移接续机制。可将同一险种累积缴费年限,不同险种折算缴费年限,强化转移接续的技术措施,并完善转移接续的法律支持,有针对性的规范化、法制化。与此同时,现有的法律法规条款也应当同步更新。

作者:付鑫 单位:吉林省农业大学研究生学院

第2篇

农村医疗保险缴费采取的是自愿原则,缴费期限是一年一交,交费即可享受医保待遇,不交则不享受,投保人自主选择。

农村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一般是每年的10月到12月月底,缴费后享受来年一整年的医保待遇,缴费途径一般是村上干部统一收取,个人也可以选择网上缴费。

虽然农村医疗保险的保费年年在涨,但是保障也更全面了,有经济条件的家庭最好交。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

【关键词】新农保;筹资方式;基金管理;参保意识

一、新型农村医疗保险政策概述

1.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非在校学生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2.筹资范围: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以及政府补贴组成。

3.记账模式:新农保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此模式由两部分构成:1)基础养老金:由政府提供的非缴费性补贴构成,用以确保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2)个人账户部分则以个人缴费为主,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账户,实行逐年累积。

4.基金管理: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5.待遇标准:年满60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新农保政策推行难点

新型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推行中可能会遇到筹资难、基金管理难、参保意识维持难等问题。但是,为了扩大我国农村居民的福利,就要保证新农保政策的不断改进与顺利实施,所以,分析和解决这些问题成为当务之急。

I.筹资结构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指导意见》,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部分共同构成。

个人缴费,新农保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以及500元,共5个档次,另外地方也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集体补助,新农保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应该对参保人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中央政府补贴,新农保要求对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资金主要由财政支出。

地方财政补贴,新农保中规定地方政府对于农民的年缴费给予补助,其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1)个人缴费,除了对家境非常不好的农民产生一定压力外,全国绝大多数的农民都能够负担的起。所以,新农保基本上做到了覆盖面最大化。2)集体补助,除了我国少部分的城乡结合部外,绝大部分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基本上都没有能力拿出补助。所以,集体补助的设立,基本上是空头支票。3)新农保中中央财政补助是纯粹按照政策模式来划分政府补贴标准的。事实上,我国部分中西部富裕地区的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甚至高于城市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所以,完全按照东、中、西部地区来划分筹资结构,并不能体现出各地区的不同经济水平和生活条件,而对地区性差异考虑不全面,会直接导致对中央财政补贴的利用不合理。

II.基金管理

新农保在基金的管理、运营以及风险管理方面基本没有创新。但是,随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展开,新农保基金的规模会越来越大,而目前基金的运营仍旧缺乏相关的法律限定,导致新农保基金的安全运营与管理难以得到保证。

目前来讲,新农保基金的投资渠道狭窄,保值增值很难实现。新农保规定,基金的增值途径只有两条: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或购买国债,这就加大了新农保基金收不抵支的风险,同时也会抑制农民参保的意愿。

III. 参保意识

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和生存环境的限制,大部分农民更加重视眼前利益,而且对于新农保制度能否维持长期缴费意愿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另外,对于个人账户基金安全性和保值增值的担心,都会严重影响农民的参保意愿。因此,如何打消农民的顾虑,让他们真正感受到实惠,是新农保制度在推行中遇到的一大难题。

三、相应改进措施

在论文的上部分,我已经分析了新农保在推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困难,为了新农保能够顺利推行,最大限度的扩大农民的福利,必须针对这些问题找到解决方法。下面,我就浅谈一下我总结出的相应的改进措施。

I.筹资难

全国绝大多数农民都有能力缴费;集体补助基本上是空话;中央财政补助虽然“不差钱”,但是分配还不尽合理;而地方财政才是筹资最困难的部分。对于中央财政补助,应该重新划分补助层次,根据各个地方具体的财政情况划分,对于财政困难的地区实行全额补贴,负担起部分当地的地方财政补贴,而对于财政充裕的地区,应该将二分之一的补贴减少至三分之一。

II.基金管理难

针对基金管理难的问题,我认为,应该提高统筹层次,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首先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基金的增值率。

III. 参保意识维持难

针对参保意识维持难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到,部分农民存在着“短视”问题,而新农保特意强调的自愿参加,难以解决部分农民的短视问题,因此,新农保应该强制实施。另外,政府应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对新农保的宣传力度,增加农民对新农保的信任度,从根本上解决新农保参保意识维持难的问题

四、总结

以上就是我要介绍的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推行的难点以及解决方案,如有不足之处,还请老师指出,以便改正。

参考文献:

[1]邓大松,薛惠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行中的难点分析.

[2]邵红岭,崔玉姝.崔海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推进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及决策.

[3]陶纪坤.新农保方案的主要变化及完善对策.

[4]刘昌平,谢婷.财政补贴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5]刘军民,周志凯.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

[6]张海伟.新旧农保转轨瓶颈因素规避刍议.

第4篇

[关键词]社会医疗保险;综述;立法;模式;农村医疗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684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3)07

1.引言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改革的成效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我国于20世纪50年代初建立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在保障国民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及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这一带有计划经济体制下浓厚的“大锅饭”特征和高福利色彩的制度已显示出越来越多的缺陷,由此看来,目前医疗保险制度已成为制约我国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为此,本文对我国现阶段医疗保险的研究成果进行了归纳总结,旨在为进一步研究探讨提供依据,最终为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献计献策。

从目前来看,我国学者在有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2.医疗保险立法的研究

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五大社会保险中难度最大的一个险种。由于缺乏相应的法规和约束力,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已产生了种种弊端。医疗保险立法的相对滞后,必将影响我国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目前,从我国医疗保险实践积累的经验来看,

医疗保险立法条件已基本成熟;从医疗保险发展所面临的问题来看,医疗保险立法也已迫在眉睫。然而,这必须要立足基本国情,借鉴当前世界各国在医疗保险立法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并且在国务院[1998]44号《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保险法。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医疗保险应在《决定》的基础上,充实一些新的内容,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基本医疗保障法》、《医疗保障法》; (2)通过立法建立多层次的城镇医疗保险体系; (3)通过立法规范和完善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模式;(4)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监管体制; (5)通过立法建立健全以筹资互助式合作医疗保险为基础、商业医疗保险为补充的医疗保险体系。

医疗保险覆盖面是指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通俗地讲就是享受医疗保险的主体范围。在不同情况下不同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各有其不同的覆盖面。1998年11月,吴邦国副总理在全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会议上指出,医疗保险改革应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目前,我国医疗保险覆盖率低,覆盖面很不完全,还不能真正达到医疗保险的目的。绝大部分低收入的城镇居民和农民还没有被纳入到医疗保险体系中,所以医疗保险还没有真正实现分散风险的功能。研究人员就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的必要性已达成了共识,但就扩大覆盖面的方法有以下建议:

(1)设定标准,降低纳入门槛; (2)建立和发展各种补充医疗保险; (3)完善现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医疗保险覆盖率;(4)适应不同人群多方面的医疗需求,逐步建立多种形式、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5)确定合理的费用分担机制。

3.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运营的研究

3.1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

基金是医疗保险的核心,也是确保医疗保险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医疗保险基金能否及时、足额收缴,直接关系到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能否正常运行。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也是实际运营医疗保险的第一步。因此,筹资是医疗保险的关键。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即统账结合)。统账结合中的个人账户实行纵向基金部分积累方式,统筹账户实行现收现付方式,它既发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互济作用,又发挥个人医疗账户的积累作用。

3.2医疗保险资金的投资运营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营是针对结余的医疗保险基金而言的,它同基金的筹集同等重要。不同学者对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存在不同看法:有的人认为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商业化运作,通过科学合理安排基金的投资运营,追求基金效益最大化,实现医疗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有的人认为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可采取委托如商业保险机构来管理和运作,必须按照公平、公开、民主原则,选择资信高、效益优并经过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审查的投资运营机构;还有的人认为随着医疗保险体系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保险基金的运作手段可以逐步扩展,根据国际经验,投资证券的收益率远高于存入银行,能够较好地实现保值增值。

3.3农村医疗保险的研究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是广大农村特别是民族地区农村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建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行之有效的办法是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它是一种筹资水平低、覆盖广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因此,不论是从破解当前农村医疗保险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还是着眼于农村医疗保险的长远发展,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具有重大的意义。新型农民合作医疗制度正在探索中不断完善和发展。针对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学者们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1)实行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其他医疗保障形式为补充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2)建立多层次、多方筹资机制的农村卫生医疗服务体系; (3)发挥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主导作用; (4)加强农村医疗保险的监管服务机制; (5)针对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缺位,加快农村医疗制度的法制建设; (6)培养、提高和稳定农村卫生医疗队伍,提高农村的医疗水平。

第5篇

一、我国农村地区医疗卫生状况

(一)我国农村地区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缓慢。从1985年到2001年的16年中,我国经济是在飞速的发展,综合国力也在不断提升,但我国的农村医疗条件基本上没有大的变化。农村的卫生基础设施发展严重滞后、医疗资源匮乏、医务工作者短缺,难以满足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民对基本医疗保障的需求。

(二)我国农村医疗卫生状况严重滞后于城市地区。长期以来,我国各级财政实行“分灶吃饭”,卫生资源投放主要集中在城市,卫生资源分配与需求呈“倒三角”形,很多地方县乡财政困难,重视不够,以致投入逐年减少,城乡差距拉大。目前,占全国人口15%的城市居民享受着三分之二的医疗卫生资源,而占85%的农村人口却仅获得不足三分之一的医疗卫生保障服务。这充分说明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是极不平衡的,农村的基础卫生设施与城市比较起来还很薄弱,农民基本医疗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三)全国各地区农民收入存在很大差距。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速度、发展层次极不平衡,各地区农民收入水平的差距进一步拉大,然而收入是决定农民对医疗保障支付能力以及医疗服务需求的主要影响因素。受收入水平的影响,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的农民就医需求呈明显差异: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民就医倾向已不满足于合作医疗制度下较低的保障水平,更不满足于合作医疗对就医的种种限制,而是追求更高层次的更加完善的医疗保障体制;而在贫困和偏远地区,农民则是靠自己的力量来筹集医疗预防保健资金,即使是解决最低保障仍有相当的困难。因此,就我国的情况而言是不可能用一种统一的医疗保障模式来覆盖全国农村各地区。

二、重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是: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追求社会公平为目标、以民生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基于这样一种指导思想,我认为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也应该体现出公平性和普遍性,使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民人人都能够享受到医疗保障。这就需要通过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来覆盖所有的农民,并满足他们不同的医疗需求。

(一)对我国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推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所谓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有其特有的优势,在农村不发达的地区具有适用性。广大农村落后地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人均收人和医疗支付能力还将处于低水平线,维护“低水平,广覆盖”的合作医疗是保障农民初级医疗需求的合理机制。

1、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优势。(1)新型的资金筹措方式:最重要的表现是国家投入,而且拿大头,这有别于过去的合作医疗仅是农民自己出钱,互助共济的形式。(2)报销的重点是新的:明确规定报销是以大病统筹为主,把70%的合作医疗资金用在大病、重病的报销上,避免农民一家人因病致贫、返贫。(3)报销封顶线是新的:医疗费用报销有封顶,不是全部报销,目前的报销封顶线大多在1-2万元。(4)资金管理是新的: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的基金采取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方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挪用。(5)促进了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发展: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开展的这个东风,许多省份都加强了村卫生室、乡卫生院和县医院三级医疗机构的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新发展。

2、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困难。(1)在经济上:目前许多村集体经济已经没有了积累,农民个人经济承受能力较低,面对广大的农村弱势群体,仅靠中央、地方财政和农民个人集资,资金来源有限。(2)在思想观念上:在农民中广泛存在侥幸心理,因为看病的支出不属于刚性支出。因此,相当部分农民社会医疗保障意识不强;同时,农民害怕交了钱而不得病,钱被别人使用,心理上不平衡。(3)在医疗服务水平上:目前乡村卫生院医疗技术水平整体不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相当数量的农民认为即使有病乡村卫生院也不一定治好,从而影响他们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二)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推行商业医疗保险制度。在东部沿海农村及城市郊区等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较快的富裕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应采取措施,全面建立农村医疗保障的各项制度及医疗服务网络。医疗保障体制建设,应纳入城乡一体化发展,农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可以向城镇过渡,甚至结合。在中等和较发达地区,可以在发展和完善现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尝试向医疗保险制度过渡。

商业医疗保险模式是农民健康保障制度的补充形式,参加对象主要是富裕的农民,以“住院大病保险”为主,是由保险公司主办,以特定人群的健康者为投保对象,每年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后,发生保险责任规定的医药费用给予一次或多次报销。因此,该模式的适用范围较窄,针对性较强,我国绝大多数乡村地区尚不具备施行这种模式的条件。但是,商业医疗保险模式从某种程度上减轻了政府的压力,将部分农民的医疗保障交给了商业医疗保险公司进行市场化的运作,这势必要求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以避免其侵害了参保农民的利益。

(三)对广大农村地区的弱势群体推行医疗救助制度。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农村传统救济的力度,国家财政支出的传统救济金额逐年增加,国家定期定量救济的人数增加,集体给予补助的人数减少,农村散居五保户救济人数出现了明显的减少。建议在我国传统救济的体制之下建立农村医疗救助体制,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一项面向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行为,其目的是将部分生活处于低收入甚至贫困状态的农村弱势群体纳入医疗保障体系之中,通过救助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障,它具有一种公益性,发挥最后“兜底”的防线作用。

三、政策建议

(一)政府加大对农村卫生经费的资金投入,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条件。目前制约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是经费不足,这种状况势必会影响到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卫生事业的资金投入。政府资金投入的重点在三个方面,分别是确保合作医疗资金中政府支出部分的按时、全额到位;加大对医疗救助的资金投入,使受助者得到保障水平更高的医疗服务;加快农村医疗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变农村卫生条件落后的现状。

(二)推动商业医疗保险在农村地区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广大农民以集体的形式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从而充分使其发挥补充医疗保险的作用。给予商业医疗保险公司更大的优惠政策,比如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商业保险公司的发展,以减轻国家的压力。

第6篇

农村社保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医保,居民医保是不能直接在外省使用的。这两种保险是属地管理的,只有本地户籍的居民才可参保,并享受待遇。

在外省住院看病的(医保定点医院),可以拿住院医疗发票,医疗清单等回到当地社保局医保处报销,首先自付百分之十五再按医保政策报销。

农村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我国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3.91%,农村医疗保险,可以使广大农民享受到农村医疗保险的实惠,同时也是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

参合农民可以选择不同医院就诊,一般采取就近原则,选择不同医院的报销比例也有所不同,一般对住院患者的报销比例比较大,可以分为慢性病、特殊病种、意外伤害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报销比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病致贫、因病反贫的情况。

(来源:文章屋网 )

第7篇

2015年12月22日,河南省西平县五沟营镇村民徐茂从镇卫生院院长刘俊杰手中接过4750元“医疗救助资金”后走出卫生院,他难掩内心喜悦:“我女儿长期患严重精神病,每年看门诊就要八九十次,救助资金解决了我的大问题。”

据刘俊杰介绍,五沟营镇是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定点医疗机构,2015年底,河南省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徐茂只是众多受助的人员之一。

去年12月2日,河南省的《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河南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将于2015年底合并实施,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意见》要求,合并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加快推进城乡统筹,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

低保个人缴费每年至少资助30元。《意见》明确,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对特困供养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将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目前按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定额资助。

门诊救助每年最高5000元。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救助病种包括:终末期肾病(采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采取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采用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1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多耐药肺结核病(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患者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救助比例为年度限额内门诊医疗费用1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5000元。

住院救助每年最高1万元。将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相应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集中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重特大疾病最高救助2万元。值得关注的是,河南省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严重困难家庭的重病患者实施救助。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河南省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原则上为最高救助限额内不低于70%,最高救助限额2万元。

“徐茂是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受益者,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合并后,他获得的救助将更加规范、更加具体。”刘俊杰如是说。

第8篇

[关键词]城镇化;医疗保险;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1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4)06-0034-03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早在1944年时期就已经开始,1979年卫生部在总结合作医疗经验的基础上,与农业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在各级政府的支持和扶持下,到1980年,全国约有90%的行政村实行了合作医疗。[1]而目前,我国施行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模式主要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它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区别于以往的合作医疗制度,主要在于它以县(市)为单位统筹,由政府组织,并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资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监督制度,具有较强的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辽宁省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贯彻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制度,结合自身发展特点,积极推进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在城镇化过程中,顺利解决了部分农民的医疗保险问题。

一、辽宁省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医疗保障制度现状

根据2012年人口抽样调查推算,辽宁省常住人口4389万人,其中,城镇人口2881.5万人,乡村人口1507.5万人[2]。在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的今天,健全保障城镇化过程中农民的医疗保障体系是必然趋势。辽宁省从2000年起启动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制度,为辽宁省城镇化发展中解决农民的医疗保险发挥重要作用。

从辽宁省居民医疗保险层面上看,当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本格局已经确定,三大医疗制度在城镇化发展中,制度分设、基金分立、体制分割并存的局面在解决城镇化发展中居民医疗保险问题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随着辽宁省城镇化发展进程的推进,到2009年年底,全省已有97个涉农县(市、区)全面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现县、乡、村全覆盖,参保农业人口达1968万人。除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民外,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民身份的转变,进入城镇居住或务工,未参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民可以选择参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二、辽宁省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医疗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层面,农民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建立,但保障范围有限

目前,辽宁省在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医疗保障制度已经基本建立,在农村,大部分农民已经自愿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由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有户籍限制,制度设计以不同人群为覆盖对象,缺乏总体规划,导致在城镇化过程中,由于农民身份发生变化,户口已由农业户口转入非农业户口,原本在农民身份的时候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民,他们不能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相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较高,但由于身份转变后造成的限制,使得农民不能再参保费率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同时他们又无能力负担参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迫使在城镇化发展中身份转变的这些农民放弃参保城镇医疗保险。

(二)政策层面,省政府、各市政府推出惠民政策,但实施执行难

在城镇化的发展过程中,辽宁省政府、各市政府为更好的保障城镇化中转变身份后的农民的医疗保险问题得到切实解决,出台了多重有利保障农民医疗制度的政策措施,但由于农民奉行“积谷防饥,小富即安”的观念,同时在城镇化过程中取得征地补偿款,使得“短视”的农民安于现状,更不愿意拿出部分资金参加政府推出的各种惠民的医疗保险政策,导致有好的政策出台后,在实施执行阶段遇到严重阻力,使得无法贯彻落实,农民的远期利益无法得到保障。[3]例如,在实地调研中发现,辽宁省阜新市政府根据《关于阜新市“城中村”改造被征地农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了相关参保政策,即城镇化过程中身份转变的农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办理参保手续,且在参保时,政府承担部分费用,但截至目前,仍有部分农民不愿意参保。

(三)法律法规层面,无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

目前,辽宁城镇化发展类型属于政府主导下的城镇化。在城镇化过程中,政府政策先行,为了妥善解决农民在城镇化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政府积极出台配套的政策文件,但在政策推出之后,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时跟进和有效实施。导致在农民医疗保障制度方面,遇到问题,无法寻求法律救助,农民权益受到损害时,不能诉诸法律解决问题,致使农民为了维权,无奈之下选择上访等其他方式,这样既不利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更给政府开展医保工作增加了较大的难度。同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制度的实施予以保障,在管理中,缺乏相应的管理规范,致使政府在对农民医疗保险进行管理中,无法可依,管理效率不高,管理难度较大。更由于没有法律保障下的政策实施过程中,一旦遇到问题,无法及时有效得到解决,也阻碍了政策的有效贯彻执行。由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在医疗保障制度中的各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现行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分别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生委等部门分块监管,既不利于政策之间的衔接,也增加了行政管理的成本。

三、完善辽宁省农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对策

针对目前辽宁省城镇化过程中,在农民医疗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调研的实际情况,对现存问题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一)合理统筹,打破身份限制,总体上扩大保障范围

城镇化发展客观上对医疗保险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医疗保险制度具备更强的保障居民权益的能力。为了更好的保障城镇化发展中农民的权益,必须针对现有医疗保障体制进行合理统筹,现行的医疗保险多数实行县级统筹,抗风险能力较低,要将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一方面可以提高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提高医疗保险的信誉,另一方面,有利于参保人员的自由流动。[4]目前,城镇化发展使得更多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进入城镇居住或务工,这样的情况下,政府不仅要在生活上给予他们应有的扶持,更应在基本的医疗保险方面为他们提供保障。调研中,阜新市玉龙新城所在的细河区,为加快全域城镇化的发展,让农民在转变为城镇居民的过程中得到实惠和保障,政府负责为转变身份后的农民缴纳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其个人不需缴纳参保费用,并按照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在达到缴费年限后,按规定比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5]如果可以在此政策基础上,取消身份上的限制,让身份转变后的农民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新农合医疗保险或者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更好的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费率相对较低,可以降低农民在参保上的费用和政府所要负担的参保费用。例如,沈阳市人社局在[2010]124号文件中规定,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对于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外地来沈务工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打零工的农民工也可以参加我市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打破身份限制方面,沈阳市做出了表率。

(二)改变自愿选择参保的模式,完善医疗保障制度

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以居民自愿选择为基础,在制度设立之初是为了更好的推行政策实施。但正是由于自愿选择,导致遇到在城镇化发展中农民不愿参保的现象,医疗保障制度变得力不从心。通过调研发现,在各地的城镇化发展中,农民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之后,满足于眼前的利益,受农民长期担心受穷没钱的观念影响,农民在得到大笔补偿款后,哪怕是拿出一小部分来参保都不愿意,这样导致政府有再好的政策,实施起来也是阻力重重。[6]所以,为了更好的保障农民权益,在参保模式上,可以变自愿为半强制的方式,在选择参保的险别上,农民依然有完全的自,在城镇中有单位的可以选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希望以后获得更好的保障可以选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缴纳较少费率的可以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但在参保与否上,强制农民必须参保,这样,在城镇化的过程中,农民身份发生变化的同时,要求农民在取得补偿款的同时,选择一种自认为最合适的参保方式,从而在解决身份变化的同时,解决农民的医疗保险问题,这样既可以使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又可以减轻政府政策推行的阻力。

(三)大力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有效保障农民权益

辽宁省在解决农民医疗保险制度上必须做到以法律形式保证实施,而不仅仅是以社会政策的形式来解决制度上存在的问题。辽宁省各市政府应当重视农民医疗保险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为医疗保险提供完备的法律法规,即提供相应立法和各种具体的法律制度体系。根据辽宁省实际情况和城镇化发展中遇到的农民医疗保险的问题,结合相关政策,以法制的形式使医疗保险权益得以充分实现,确立农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同时建立相应法律法规对政府管理医疗保险进行监管,更好的保障医疗保险制度管理分工明确,管理有效,同时,在遇到医疗保险纠纷的时候可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时解决问题,使农民的权利得到充分有效保障。在辽宁省的医疗保险制度中,尚有部分问题甚至连政策都并无规定,这更是对法律法规及时出台的强烈要求,为了更好的保障农民权益,完善相关立法和法律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农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做出过巨大的贡献和牺牲,也为国家的经济发展不断贡献力量,如今,随着城镇化进程步伐的加快,农民放弃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国家必须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尤其是大力解决农民医疗保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重视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民医疗保险制度,不仅仅对于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而且对于减少社会冲突和矛盾、为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安定的社会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周绿林,李绍华.医疗保险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89.

[2]辽宁省统计局.2012年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http?押//liaoning.nen.com.cn/system/2013/02/21/010240835.shtml.

[3]许伟.困难群体医疗保障问题探析[J].卫生经济研究,2007,(6).

[4]李清宇,蔡秉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状况与法律缺憾初探――以甘肃省山丹县为例[J].兰州交通大学学报,2010,(5).

第9篇

1、农村医疗保险又称新农合,新农合的报销范围包括参加人员在统筹期内因病在定点医院住院诊治所产生的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护理费等有效医疗费用。

2、农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如下。门诊报销: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住院报销: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来源:文章屋网 )

第10篇

关键词:德国医保;泰国医保;经验;启示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8-0053-02

医疗保险制度是目前世界上应用得相当普遍的一种卫生费用管理模式。国外医疗保险制度历经百余年的发展与演变,已经形成了与各自经济发展和卫生事业相适应的特有模式。根据各国医疗服务提供方式和医疗保险费用渠道等因素,国外医疗保险制度也不尽相同。

1 发达国家医保的普遍覆盖

1.1 德国医保模式

社会保险模式的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源地,德国不是第一个实现工业化的国家,但却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早在1883年,铁血首相奥托・冯・俾斯麦就创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其时,德国首次通过了国家疾病义务保险法,随后又制定了工业事故保险、老年人和长期残疾保险及失业保险等,经过100多年的发展,至今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德国一直坚持并积极奉行互助共济、以服务作为实物所得、多元化保险和自我管理的原则。于1972年建立了农民医疗保险体系,按照自己的经济能力缴纳一定的医疗保险费用。农民不同于职工,收入难以确定,德国的医疗保险机构便根据收入水平确定了20个保险等级,规定了每一等级应缴纳的保险费用,并规定最高保险数额不得低于最低数额的6倍。保险金的征收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保险金的再分配由保险机构统一发放,与被保险者所缴纳的保险费多少无关,体现了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的投入,无论收入多少都能得到治疗。参保人的配偶和子女可免费享受同等待遇。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政府在《农民医疗保险法》中提出为农民及弱势群体提供医疗保险津贴。对于月收低于610马克的劳动者,保险费全部由雇主承担,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用大部分由劳动部门负担。18岁以下无收入者以及家庭收入低了一定数额的,可以免交某些项目的自付费用。据统计,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覆盖率高达90%以上,还有9%的高收入人群选择的是私人保险。基本做到了全面覆盖。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经历100多年的历史并在实践中日益完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德国的种种高福利政策引起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高失业率、造成政府庞大的财政赤字,此外高福利导致高税收,增大了企业生产的成本,严重削弱了经济增长的基础。因此,正经历着新一轮的改革。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以社会保险为基础,引入了政府和市场责任两方面关键因素,能够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多层次需求和变化,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应明确认知其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防止基本过度延展,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1.2 英国医保模式

1948年,英国政府通过并颁布了《国家卫生服务法》,建立起一种典型的医疗保障体系,被称为全民免费医疗服务体系(NHS),于当年即时生效,为所有英国公民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

NHS是英国政府直接经手实施的医疗保障体系,由政府通过税收等形式筹集医疗基金,分配拨划给国立的医疗保险机构、医院。医生以及相关机构工作人员都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待遇。NHS的经费主要来源是中央的财政收入,大约占总费用的80%以上,剩余的由公民缴纳的国民保险费、享受较高档次的医疗服务而缴纳的费用来弥补。NHS的制度模式主要包括由全科医生提供的初级卫生保障服务、由政府提供的地级社区服务和专科医院服务三级服务体系。一般患者先是到初级卫生保障中心去看全科医生,医生会根据患者病情将患者转移到上一级的社区医院治疗,而在此过程中,假如患者病情十分复杂严重可以直接转移到三级专科医院进行治疗。全科医生属于自我雇佣者,为公民提供服务后可根据人数和工作量向政府要求工作津贴。在此过程中,患者不直接与全科医生以及医院发生财务关系,均由政府直接管辖的医疗机构以合同方式购买私人医生以及民办医院的医疗服务,保障了公民的权益。

NHS的基本免费的特性保障了公民享受初级卫生服务,被认为世界上最公平的制度之一,它广阔的覆盖面也保障了病人可以在所属区域的任意全科医生处享受治疗服务,个人仅需要支付部分药品费用。但是这种免费的医保模式也暴露出许多弊端。首先,公立医院的效率低下。政府掌握控制大多数的医疗费用,使得公立医院设备、人手配置不足,医务人员积极性较差,医院的效率降低,医院就诊供求矛盾大,住院治疗一般都要等上好几个月,极大地损害了公民的权益。其次,医院的低效率导致了医疗消费的不公平。英国的有关法律规定,选择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可享受税赋上的减免,部分高收入人群为了避免服务差、效率低的公立医院而选择了商业医疗保险,自费去条件好的私立医院就医,而公立医院都是那些老年人和低收入者就医,形成了医疗消费的不公平。也就违背了当初NHS全民免费公平对待的本意。

2 发展中国家医保的关注低收入人群,追求普遍覆盖

2.1 泰国医保模式

泰国的人口结构和中国很相似,70%以上是农民,其中大部分人生活贫苦,没有闲钱就医。近年来,在医疗保障制度上泰国政府不断改革创新,从保障特定人群的健康着手,将医疗保障范围不断扩大。2001年他信政府推行“三十泰铢治百病”的全民健康保险计划,“三十铢计划”是指参加这项医保的人民凭身份证到相关医疗部门免费办理医保卡,此后无论大病小灾只需凭医保卡缴纳30泰铢(约合6元人民币)的费用,就可享受到医疗服务和药品。当年泰国全民医疗保障覆盖率达到了95%以上,使泰国成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实现全民医保的中低收入的国家,提高了卫生服务效率,对防止艾滋病也做出了重大贡献,被世界卫生组织誉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改革的新思路”。泰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成功,主要得益于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

泰国这一措施也存在不足,医疗卫生资源及服务分布不平衡。使得部分公民不能及时的看病就医,权益收到损害。另一方面,30铢当然治不了病,全靠政府扶持,此医疗体系也面临着巨大的财政压力,“30铢计划”虽然给广大穷人带来了很大的福利,但是给让国家财政背负了沉重的负担。加上近年来泰国局势动荡,经济支柱旅游业受到重创,国家财政收入大幅缩水,泰国政府很可能对此作出新的改革措施,很难可持续发展下去。

2.2 印度医保模式

印度作为世界上第二大发展中国家,截至2011年,印度人口超过12亿,面对如此之大的人口基数,印度全国能够享受免费医疗和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口一直以来都不到5%,其中大多数还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对于72%以上的农业人口而言,医疗保险一直是遥不可及的奢侈品。许多农民在患大病的时候只能听天由命,拼命扛着,自生自灭。

其实早在1949年印度政府就通过宪法明确规定,所有国民都有权力享受免费的医疗保障。规定称公共医疗服务体系包括国家级医院、邦(洲)级医院、地区级医院、县级医院和乡级医院五个层次。但是面对如此庞大的人口基数,真正所实现的服务体系少之又少,完善印度医疗保障体系,对印度政府来讲是一个极大的挑战。现有的印度农村医疗网络主要由保健站、初级保健中心、和社区保健中心三个层次构成。保健站由印度的家庭福利部提供支持,主要负责临近村庄3000-5000人的卫生保障服务。初级保健中心由邦(洲)政府负责建立维持,负责2万至3万人,兼有对6个保健站的监管工作。社区保健中心也是由邦(洲)政府负责建立维持,每10万人配置一个社区保健中心,中心拥有较完善的医疗保障设备和医务人员,兼属4个初级保健中心的上级转诊医院,社区保健中心无法处理的病人再送往地区医院就诊。

近年来,印度一些地区的行业联合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为了保障广大农民的健康安全,针对医疗费用较高的大病,积极介入农村医保,免费为农民投保治疗,有些发展国家的援助机构也对部分区域的农民提供帮助。由行业组织出面带领的农民集体投保,保证了农民能获得正规的医疗服务,有利于农民这个弱势群体的健康安全和行会凝聚力的增加,为发展中国家医保的普及走出了一条新路。

3 国外典型医保对我国的启示

3.1 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印度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发展经验表明,农村医疗保障是可以多层次的,是可以多种形式的,并非只有一种模式。借鉴印度的经验,由于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现水平过低,应建立多层次的医保体系。

首先是基本医疗的保障。我国农村人口比重大,总人数众多,各区域经济的发展水平不平衡,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医保在短时间内很难实现。不同的地区应该根据各自发展情况,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基准,选择不同的医保模式,最大力度地保障农民享有基本的医疗服务。其次是医疗保障的补充选择,鼓励农民采取多方式的形式解决医保问题,比如由相关的农村合作组织为农民集体投保,为农民治疗提供基本保障以外的补充。再次是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这项制度根据目前国外实施形式来看对维持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农村贫困人口比重过大,政府经济能力又有限,无法全部包揽相关适宜,可先从减免贫困农民的医疗费用、对于看大病超出一定数额给予补偿等形式开始实施。

3.2 建立可持续的医保体系

建立农村医疗保障的可持续发展体系,并根据自身的发展适时的进行制度的变迁和创新,是政府应该承担的一个责任。在每个国家的医保制度发展历史上,都会经历一个不完善的变迁过程,由于医疗保障体系的特殊性,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只有适时的改进制度,才能保证这一制度的顺利实施,保证公民的权益最大化。

在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有限,基本医保体系还没有完全成熟,市场不可能自己进行合理的卫生资源配置,不会自己完善相应的制度,所以,必须适时适地的对医疗保障体系进行设计并加以完善。

3.3 确定医保普遍覆盖的最终目标

第11篇

关键词:农民工;新农合;城镇医疗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01-0227-01

伴随着中国51.3%的城镇化率…,大批农村人口汹向城镇。出现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简称农民工,指在城市第二三产业从业且具有农业户口的外来人员。目前,我国现有农民工2.5278亿,占6.57亿农村总人口的38.47%,占13.47亿全国人口的18.7%。如此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已不容忽视,关心农民工医疗问题,实现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是保证城市发展的根本。

我国有两大覆盖农民工的医保计划农村医疗保险(新农合)和城镇医疗保险。农村医疗主要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新农合”,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城镇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专门为农民工设计的医疗保险。专门为农民工设计的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保险(以北京、南京、珠海、重庆、为例以保大病为主,费率较低不设个人账户)和综合保险(以上海、成都为列,提供住院医疗、工伤意外保障和老年保障计划)。以上几种准公共产品医疗保险模式,究竟哪种最适合农民工?

一、细分农民工群体寻找难就医途径

(一)季节性农民工。双重身份的“农民+农民工”农忙时回去种地,农闲时外出打短工赚钱,一般在户籍地附近做工。他们大多认为,“与其拿钱缴社会保险,不如增加点工资实惠。”没必要强制企业为这群人提供城镇医疗,企业伤除外。这群人可在原籍参加“新农合”,医疗费用由新农合买单。

(二)常驻型农民工。预常驻城市的农民工大多已参加城镇医疗。常驻型农民工有三类:第―类是即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又参加“新农合”重复参保的。这类群体应被强制实行“二选一”;第二类在就职单位无法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可通过立法强制政府、企业、个人三方事自由职业的,可根据各地情况将其纳入城镇医疗保险体系。

(三)候鸟型农民工。一般以身体健康的中青年为主,像候鸟一样迁徙,放弃农活外出打工赚钱,流动性最强,稳定性最差,不断转换工作和城市,医保转移接续问题是他们最大的问题。可借鉴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暂行办法》经验,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领域也可以制定出类似的办法,以解决农民工等群体的医疗保险问题。

二、农民工就医路径优化

(一)借鉴相关法规经验化解异地转接难题。现有农民工可参加的医疗保险属地化管理、各地自行试点后封闭运行等制度差异导致地区间异地转移衔接难。目前的管理体制和操作模式对于按低费率或免费在就职地参加城镇医保的农民工来说,没有专门的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很难计算需要转移的额度。可借鉴2010年1月1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暂行办法》解决转移接续问题。也可以制定城镇职工医类似的办法,解决农民工等群体的医疗保险问题。另外可借鉴2009年.11月江苏、浙江和安徽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长三角地区职工基本医疗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意见》以解决农民工医保关系跨省合作。可多省共同探讨农民工医保关系跨省转移问题,建立医保定点机构互认制度、异地就医医保费用代报销合作机制等。

第12篇

一、新型农村医疗合作的发展现状

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起,我国农村开始实行,过去的集体经济形势逐渐开始瓦解,原有的合作医疗模式由于制度问题无法再执行下去,农民失去了医疗服务的保障。在1980年我国还有70.2%的农村有合作医疗,但是到了1990年这一年全国具有合作医疗报站的农村只占总体的3.9%。在这一段时期内我国多数农村家庭因病致贫,据不完全统计调查一些农村因病致贫的人数占村庄总人数的88%,那段时间的农村经济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在2002年10月我国政府为了改善农村卫生医疗的困境,提出“要创建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且确定了农村合理医疗制度的相关方针,次年,我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试点工作。三年之后,随着《关于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的出台,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2008年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全覆盖试点。到现在全国参与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达到了8.55亿,参合率提升到了97%。

二、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应该注意的问题

1.不利于吸引农村参加保险。

由于一些商业保险公司缺乏较高的公信度,再加上社会上一些对商业保险企业的非议,让商业保险得不到农民的信任,部分参与商业保险合作的农民对保险企业的操作存在疑虑,从而大大降低了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医疗合作的积极性,同时也影响了商业保险在农村医疗合作中的工作。

2.受到政府管理费用的影响。

例如,农村政府支付管理费的委托合同管理模式的前提就是要政府定期支付全额的管理费用,不然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工作就难以展开。政府以委托合同的方式托付商业保险企业开展运行模式,最大的问题就是政府所支付的管理费用难以准时到位,因此,支付费用是否能够及时到位是开展相关业务的主要条件。如果政府的费用不能够及时到位,那么就会严重影响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进度。

3.不利于商业保险在农村医疗合作中的长期持续发展。

以长远的眼光来看,商业保险与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但是以现在的合作模式,给商业保险企业留下的盈利空间非常之小,一些中小型的商业保险企业甚至会出现亏损的现象。所以,在新农合中引进商业保险,并且还要保证新农合基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同时让商业保险企业还要具有较高的工作热情,这种情况还得不到有效的证实,需要长时间观察。

三、促进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医疗合作的有效措施

1.地方政府和监管机构要制定相关的政策规定。

国家政府和地方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业务的税收支持法案,点明商业保险企业在新农合中的位置,创建定时更新的厘定费率的制度,为商业保险企业开展工作营造一个优良的环境。

2.推算出新型农村医疗合作的费用,同时保证费用及时到位。

根据现有的人均医疗保险数额,再结合商业保险的相关信息,推算出新型农村医疗合作所需的相关费用,这项费用的推算一定要符合实际情况,同时当地的政府单位和监督机构一定要保证经费及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