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10:15:1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出租车租赁协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替班(乙方) 签订时间: 时间应大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车期限
甲方将XXX 牌出租车壹辆,车牌号鲁XTXXXX从贰零零X年X月X日起。(每天的X午X时交付给乙方使用至次日的早上X时,乙方必须在次日的早上时前将本车辆交还给甲方。),租赁期共X年。交付地点:XXXX。
第二条:租金、押金标准及交付期限
1.每天租金XXX元,共计人民币XXX元,乙方于交回车辆时向甲方付清。
2.租金按市场价(主流)可上下浮动。
3.乙方应向甲方缴纳XXXX元的押金,于贰零零X年X月XX日接收车辆时付清,押金在合同解除时,甲方应退还给乙方,但乙方在驾驶车辆时的违章必须缴清,有些视频抓拍的因不能及时收到罚单,须留违章押金XXXX元X个月以后无违章退还,有违章乙方必须缴清余款退还。
第三条:甲方责任
1.向乙方提供的租赁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缴讫证齐全。
2.负责办理保险公司为租赁车开办的险种。
3.负责车辆的维护、维修和年检。
4.租赁车在租赁期间,发生事故,应协助乙方处理事故。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6.在乙方驾车因车辆自身原因引起的故障,修车等,耽搁时间,每小时减少租金XX元
第四条 乙方责任
1.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纪、违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天XXX元 每月休息X天特殊情况应提前请假。
2.租赁期间出市区营运,应事前取得甲方的许可,并到公安检查站登记 .
3.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不得将车辆交其他人驾驶。
4.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
5.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及时通知甲方、并向出租公司、及当地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联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应承担乙方受到的损失,另付违约金XXXX元。
2.乙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除承担甲方受到的损失外,还应承担自身损失的部分,另付违约金XXXX元。
第六条 纠纷解决方式
解决争议方式: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六条 交接车
1.乙方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上岗证、从业资格证、工装。
2.双方交接车必须检查车辆安全、各种证照及规费缴讫证齐全、计价器、灭火器、卫生、(车内外、车座套)轮胎、车身、底盘无划痕、等。
3.加油必须双方同时在场,同站、(加油站)同机、(加油机)因加油机有误差。
4.要写行车记录、行驶里程、考勤交接车准确时间,保存备查。(备查违章)
第七条 补充条款
1.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2.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提前叁拾天通知对方。
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执行。
车主(甲方)
替班(乙方)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身份证号码:
本案中,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认为,陈超在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本人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的前提下,使用“滴滴”打车软件有偿拉客,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这便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事实证据。
事实上,专车服务从推出来就一直处在风口浪尖。它满足了运输市场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需求,又始终难以摆脱非法之嫌。作为全国首例专车行政诉讼案,尽管案件尚未落锤,其引发的关注和讨论同样有意义,不少专家认为,专车要想合法化仍待法律的修改与完善。
【事件】
“专车”送客被罚2万引诉讼
2015年1月6日,济南市客管中心表示,将对济南的专车业务按黑车查处,一经查实即处以5000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款。1月7日,陈超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在济南西站送客,结果被市中心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并罚款2万元。陈超因不服处罚决定,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撤销处罚。原告坚持认为被告的处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和执法程序违法,并否认被告提供的证据事实能够证明他与乘客发生了交易关系。
据法制网报道,原告陈超诉称,其因使用专车软件提供专车服务,被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处罚主体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执法程序违法和适用法律错误,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客管中心辩称,被告作为管理机构,有权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客运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告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事实清楚,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双方围绕原告是否具备资格,其是否超过期限;被告是否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被告所作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被告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被告所作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五个焦点问题进行辩论。
据悉,在庭审中,执法人员1月7日拍摄的3段总长约20分钟的现场执法视频首度曝光。视频显示,乘客最初称陈超是朋友介绍的,后经执法人员多次询问才承认是通过打车软件上车,但拒绝执法人员对其手机打车软件界面取证;陈超开始称乘客是自己的同事,其后承认自己使用了打车软件。询问过程中,执法人员以保证安全为由,拔下了陈超的车钥匙。
庭审中,原告人辩称,仅依被告执法现场视频不能认定原告与乘客之间存在交易关系,虽使用了“滴滴”打车软件,但不能证明有收费行为。因此,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并不确实充分。
关于专车的法律定性,是此案的关键点之一。被告人辩称,依照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出租车客运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若想进入该行业,需要企业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需办理车辆营运证,驾驶人员须具有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原告驾驶车辆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本人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其使用“滴滴”打车软件从事有偿拉客,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鉴于双方对本案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较大,不适合当庭宣判。合议庭将在庭后进行认真合议,并择期宣判。”经过一个上午的激烈辩论,全国首例专车行政诉讼案暂告一段落。最终判决结果如何,还需等待时日。
【调查】
缺运营资质成专车“硬伤”
曾几何时,“打车难”成为不少城市的一大交通难题,出租车不够用,黑车成为不少人的无奈选择。专车服务诞生后,更好的车型、更高端的服务、更多的红包,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专车。《法制晚报》发起的一项关于专车运营的调查,吸引了215名网友参与,85.6%的网友表示坐过专车,53.5%的网友支持私家车运营合法化。
报道称,网友对专车态度形成强烈对比的是,出租车司机几乎一边倒地反对私家车运营合法化。83位北京出租车司机接受了法晚记者的调查访问,其中,78.3%的司机表示不支持私家车运营合法化。此外,近半数司机称,如果出租车未来不进行改革,就“没法继续开了”。
“如果专车运营合法化,我们就不开出租了,都去干专车。”济南街头多位出租车司机向记者表示。一位出租车司机表示,因为出租车司机不仅要服从公司的管理,每天还要缴纳“份儿钱”,遇到违法违章后,出租车公司还要对其进行罚款,“我们这是规范管理,但干了专车后,没有这方面的费用不说,专车的收入也更丰厚。”这位出租车司机称,自己的一位同事此前便转行干起了专车司机。“花了家里的积蓄买了一辆25万元的车,现在干起了专车,勤快点的时候能赚3万多元,还不像我们出租车,要一直在路面上跑着盯活。”
相对于管理正规的出租车,调查发现,目前互联网企业推广的专车包括以下三类车辆:一是司机个人所有,在租赁公司挂靠;二是租赁公司所有,叫车软件公司租用,并派出司机;三是叫车软件公司购置,并派出司机。
据北青报的相关报道,陈超自述其专门找租赁公司挂靠,然后去专车公司申请审核,再进行培训。公司有要求车必须是中高档轿车且是三年内的新车,司机要有三年以上驾龄。实际上这也是“滴滴”专车的主要合作方式,据一些“专车”驾驶员介绍,只需要提供身份证、驾驶者、行驶证和保单就可以加入“滴滴”专车。
而在庭审当天,《法制日报》记者通过“滴滴”打车软件预约了一辆专车。司机朱师傅说,自己的是私家车,挂靠在租赁公司,他由劳务派遣公司聘用,这样软件平台、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司机四方之间形成协议。朱师傅打比方说:“这就相当于乘客从租赁公司租了辆车,劳务公司再给派个代驾司机,叫车软件按里程收费。”
当记者问起是否具备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时,朱师傅表示不仅自己不具备,而且目前济南很多专车司机也不具备。“专车比出租车服务好,而且也有安全保障,我觉得有无证件并无必要。”朱师傅说。
此后,该记者通过申请收到了“滴滴”专车发来的“司机带车加盟链接”短信。打开链接发现,在完善个人资料、进行在线学习并完成线上考试后,即可成为专车司机,并不需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所需的相关证件。
“依照《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以及《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以非法营运打击专车是于法有据的。”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无论是哪种类型的专车,只要 不具备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而且从事有偿拉客行为,就属于非法营运。
【建议】
规范专车还需完善法律
专车服务从推出来就一直处在风口浪尖。去年12月上海市交管部门公开表示,“滴滴”专车属于非法运营。今年1月4日,沈阳出租又因为“份子钱”积怨出现罢运事件,由此专车身份问题走进公众视线。一石激起千层浪,行业专家、主流媒体都参与了这场大讨论。1月8号,交通运输部首次直接使用“专车”一词,承认“专车”的积极意义,也向社会各界传递了支持发展“专车”的声音。
据了解,目前国内对于专车营运的相关法规几乎还是一片空白。我国对于黑车的定义是,是指没有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没有领取营运牌证而以有偿服务实施非法运营的车辆。非法运营从相关法律解释来看是指“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
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第4条,私家车挂靠到汽车租赁公司,从事专车服务的行为,属于未取得运营资格擅自从事非法运营。
专家认为,目前专车软件存在利用四方协议规避运营资质的问题。私家车司机与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以及打车公司签订协议,通过“代驾”提供“专车”服务,虽然对司机而言协议有效,但却规避了政府营运部门监管。若出现事故造成伤亡,面对没有运营资质的专车将索赔无门。
针对当前专车行业存在的问题,山东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主任于向阳表示,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确需相关资格认证,“正是由于目前专车行业普遍缺乏这些证件,才使得执法部门将专车服务定义为‘非法营运’”。
今年1月8日,交通运输部曾表示,专车对于满足运输市场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需求具有积极作用。认为专车服务模式应是通过互联网整合租赁车辆,并通过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提供驾驶员服务。同时,交通运输部明确表示禁止私家车接入专车平台参与经营。
于向阳说,“专车”的出现缓解了当下城市出租汽车客运压力,方便了群众日常出行,顺应了出租车行业改革发展趋势。“在出租车行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这一大方向是明确的。具体而言,一是要打破现有出租车行业垄断,改革‘份子钱’;二是对‘专车’加以引导规范,使其有序发展。”
地址:
承租方(乙方)
地址: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车辆出租事宜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车辆出租:
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 牌汽车(牌照号码: )出租给乙方使用。甲方应当于本协议订立之日起2日内向乙方交付车辆,同时还应交付行驶证、购置税缴纳证、已付保险凭证、随车工具。
二、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个月。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数额为每月 元,共 元。 乙方应于接车时向甲方支付第一年(或月、或季度)租金 元,以后租金采用先交后使用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即应在上年度合同到期前1个月付清下年(或月或季度)的租金。
2、支付租金同时乙方还应支付 元租车押金,该押金在租期到期时,如乙方无违约及车辆损坏情况下予以退还。
四、甲方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证车辆手续齐全,包括行驶证、购置税缴纳证、交强险等各种行车手续;如因甲方办理手续不全导致使用车辆过程中被有关部门查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因此耽误乙方使用车辆,应根据实际向乙方赔偿损失。
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车辆,。在乙方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车辆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和数额足额支付租金。在乙方不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租金时,应按照迟延履行部分租金的每日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延支付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4、车辆交付乙方后,出租车辆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年审等一切因使用车辆有关的税费等均由甲方向有关部门缴纳,燃油由乙方自行负担。如因缴纳不及时或未缴纳而造成的相关责任由各责任方负担。
5、甲方应缴纳的保险费应当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盗抢险、交通强制险等险种,具体投保数额按照保险公司核定数额计算。
6、在出租期限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非甲方责任产生的其他风险,保险公司不予理赔部分,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并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如需甲方出具手续,甲方予以协助。在车辆发生损坏时,如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将车辆修复至可使用状态,乙方应承担补足责任并承当车辆实际维修费30%的折旧费。
7、出租期间,乙方不得将出租车辆予以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设定担保。如有,甲方有权解除协议,要求乙方承当损失,并要求乙方支付租金数额20%的违约金,。
8、乙方应当妥善保护车辆,定期保养,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在租赁期满或按照本协议约定解除协议向甲方交还车辆时,应当使车辆符合使用后的状态,玻璃、随车工具等应完整有效。
9、出租期间,车辆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负责修理。
10、如甲方在租赁期内出卖车辆,甲方应当向购买人声明本协议的,本协议对购买方继续有效。乙方不主张优先购买权,但甲方应向乙方告知出卖事宜。
11、甲方应保证出租车辆不存在抵押、查封等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情形,如有以上情形或甲方对车辆的权利存在瑕疵的情形,并影响乙方使用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租金数额10%的违约金,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五、租赁期满:
1、租赁期届满时,本协议终止,如乙方不再租赁,应在租赁期届满时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甲方交还车辆。如乙方继续租赁,双方应协商重新订立协议。
2、租赁期届满,双方没有对继续租赁达成协议,乙方不向甲方交还车辆时,除按照本协议约定租金标准的2倍赔偿甲方损失,如需诉讼解决时,乙方还应承担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律师费。
六、协议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2、如车辆在出租期限内达到报废年限或报废里程被强制报废时,本协议解除,乙方按照实际使用期限支付租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在依据本协议单方解除协议时,解除协议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协议通知到达对方联系地址之日视为协议解除生效日。协议解除时,乙方不向甲方交还车辆时,除按照本协议约定租金标准的2倍赔偿甲方损失,如需诉讼解决时,乙方还应承担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律师费。甲方不接收车辆时,乙方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存,提存时的车辆状况视为符合协议约定的交车状况,并有甲方承担相关费用。
七、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到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讼。
八、生效及其他约定: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确定。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年 月 日
2014年搅局者风起云涌,互联网企业借用打车软件,在连接客户和出租车司机,优化了出租车传统调度模式后,继续扮演着颠覆者角色。
出租车行业的城墙已被打破,破解出租车长年管制遗留的难题,增加运力满足消费者需求,挤出无从监管的数以百万计的“黑车”,真正破解中国城市客运业难题,当下正是时机。
――编前
出租车停运几乎每年发生,但2015年的第一波停运潮来得比以往早一些。
1月4日,沈阳市千余辆出租车集体停运。此后十天,青岛、南京、济南、长春、南昌、成都等城市的出租车相继加入到停运行列中。 停运潮起
成都,1月12日。300多位出租车司机把车趴在成都新会展中心周边,停止了工作。其中几位颇有默契地把车停在政府部门门口。几位司机声称,20日将会有更大规模的罢运。
停运的组织者像往常一样,并未出现。
一份私下传播的倡议书反映了停运者的诉求:要求公司取消任务、退还司机缴纳的押金、降低保险额度;要求交警“简化出租车违章处理的手续”;要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取消或降低有偿使用费”。
四天前,南京这座古城刚刚经历了类似的一幕。出租车不仅大规模停运,部分停运司机甚至情绪激动地殴打那些想要正常出车的同行。停运司机们的诉求包括:降低“份子钱”,提高起步价,全天候双计费,增加返程费。
南京的“份子钱指导价”出台于2005年。当年5月25日,南京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下发文件规定,每辆出租汽车配备2名营运驾驶员,法定工作时间的营运收费标准为每月6200元;包括法律允许加班时间在内的营运收费指导标准为每月7200元。
老出租车司机于海(化名)把这一价格的出台形容为一场“地震”。此前,他每月上交的“份子钱”为4000多元,“各家不同,有3800元的,也有4600元的,多数是4000元-5000之间,大致是随行就市。当年“份子钱”突然改成7000元,很多人觉得负担不起,不少老司机退出了。”
这一价格出台后,8年没有改变。起先,扣除“份子钱”后,司机的月收入依然能达到8000元左右,直到2013年,南京出租车市场遭遇了一个特别因素,因而行情波动。南京市政府为迎接次年的青奥会,决定投入3000辆新出租车。
行政指令下的出租车急剧扩容,直接影响到市场供需。出租车司机刘洋(化名)说,新车出现后,他每月收入降到5000元-6000元。
雪上加霜的是,2014年11月,由于油价下降,南京市物价局、交通局联合下发通知,将原有的2元燃油附加费降至1元。仅此一项,司机们每月的收入又减少了约600元。
为了足额缴纳“份子钱”,每个司机都面临着巨大的工作压力。平常司机们的闲谈中,对没有休息时间的牢骚,和对自身健康的担忧,一日盛过一日。
“每个月7000元的份子钱,算下来每天就要交234元。我一天不休息,每天工作12个小时,差不多三分之二都是给公司挣的,真正落到手里才每天100多元,这还不算修车和保养的钱。”刘洋抱怨说。
在南京出现罢运事件之后,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汪祝君公开表示,省交通运输厅将与省物价、财政等部门根据运营数据和经营模式,进一步明晰“份子钱”的基本组成,制订合理的“份子钱”收费标准。
实际上,虽然“份子钱”实行多年,其依何标准而定,标准是否合理,一直是笔糊涂账。汪祝君承认,份子没有统一的标准,大多是由企业和司机协商以后,在承包的合同当中确定的,“存在费用的组成不太清晰、信息不透明的问题”。 数量管制与稀缺牌照
中国的出租车市场,基本都采用总量控制的管理办法。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研究员陈燕申认为,这是罢运的深层次原因。
各个城市出租车发展的最初阶段,通常都经历了一个数量急剧扩张的阶段。《南方周末》记载下这样一个细节,1990年亚运会时,由于出租车数量太少,外宾无法顺利叫到出租车,北京下决心发展出租车业。时任市领导发话,要做到一招手,就有五辆出租车到跟前。 2015 年01 月12 日,山东济南,济南火车站出站口的出租车等候区,众多乘客排着长队等候乘坐出租车。
当时,北京市政府向社会发放了大量出租车牌照。1990年,北京出租车数量不到1.5万辆。在接下来的四年间,这一数字爆发式地翻了4倍。到1994年,北京的出租车公司达到1485家,出租车近7万辆。引人瞩目的是,北京市政府还批准了约1000家出租车个体运营户。
由于市场主体过于分散,出租车抢客、宰客等恶性竞争现象不时发生,这又给了北京市政府“结束野蛮生长,开始管制时代”的理由。
政府先后采取数量管制、服务价格管制、服务标准管制、区域管制等不同方式,其中最容易操作的就是数量管制和价格管制。
再后来,数量管制异变为总量控制。北京在1994年之后禁止成立新的出租车公司,也不再发放新的个体牌照。
1994年至今,北京市常住人口翻了一倍,出租车数量再也没有大的变化。也就是说,总量原地踏步了21年。
同样的故事在全国各地上演。陈燕申介绍,2000年到2015年,中国城市常住人口和城市面积翻了几番,出租车的数量仅仅增加了10多万辆。
事实上,政府也希望增加运力,阻力来自于出租车公司。
一面出租车消费需求不断放量,一面却是出租车牌照成为稀缺资源。持有出租车牌照的出租车公司,成为总量控制下的最大既得利益者,他们不希望引入新的竞争者,不想自己高价买进的出租车牌照贬值。
“每次只要政府一提出增加车辆数,出租车公司和司机就会罢运,甚至以各种名义闹事。政府一看就缩回去了。”陈燕申说。
在一照难求的局面下,转让价格也一路攀升。上海市出租车牌照转让价格被炒到50万元以上,沈阳的出租车牌照价格上涨到80万元,仍供不应求。
南京市一位出租车企业负责人说,新入行的企业,往往要通过并购小型出租车企业以获得营运证,被并购企业的资产也许价值不大,但目标就是拿下牌照。一张证大约30万元,这产生了巨大的财务成本。
合法途径的资源配置稀缺,地下市场的黑车兴起。十年前,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官员曾告诉媒体,北京没有合法营运资格的“黑车”就达到7.2万辆,这比跑在路上的合法出租车还多。 谁都不满意的市场
出租车行业的管理模式,经年累月已经固化。
北京和上海代表了出租车行业的主流模式:大部分出租车集中在少数规模较大的出租车公司手中。二者不同是,北京出租车司机需要向公司上交固定的承包金,剩余再归个人,类似于承包制;公司还从承包金中拿出一部分给司机缴纳社会保险。上海的出租车司机一般都是出租车公司的雇佣员工,员工每月向公司上交固定金额的所谓“承包指标”,公司再向员工发放基本工资、提成、福利。
北京的固定承包金和上海的承包指标,就是所谓“份子钱”。
私营企业发达的温州,则始终坚持个体化经营模式,经营权归个人所有的出租车占到市场总量的90%以上。出租车经营权还可以继承、转让。政府通过公开拍卖竞价的方式,授予新增出租车的客运经营权,但同样由于牌照的总量控制,其拍卖价格一度上涨到百万元以上。
2014年之前,南京的出租车驾驶员工作还是很多人眼里的“香馍馍”。因为出租车总量有限,刘洋为了开上出租车,还给中介交了一笔中介费才得到“名额”。他说,“中介费”通常为2万-4万元之间。
除每月的“份子钱”,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刘洋还必须向公司缴纳2万元现金,“作为确保本合同所约定的客运服务质量”的保证金。这笔费用被解释为用于处置车辆违章等问题的押金,在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予以返还。
此外,刘洋还向公司指定的银行卡中存入5万元,并由银行冻结,除非有法院判决,无论公司还是司机个人都不能动用。这笔钱被解释为用于事故理赔的准备金。
相对驾驶员受到的种种约束,和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公司义务和责任并不多。主要包括提供车辆并办好所需营运证照、保险等相关手续及审验手续;协助处理违章、事故等事项;提供每两年一次的免费体检;如遇婚丧病假,在司机将车辆交至公司的情况下,可减免承包金,若未交车,则对婚丧假者给予600元慰问金。
南京市曾在2010年对出租车行业进行成本监审,得出的结论是:公司规模100辆以下的出租车企业,每个月可以从每辆车上获得营运利润303.50元;300辆以上的企业获利可达每月905.22元。
在1月8日南京出租车罢运开始的当天晚上,政府部门就组织当地54家出租车企业负责人紧急商讨,并直接要求各公司进行测算,为降低“份子钱”做准备。“份子钱可能有500元左右的下降空间,但这个幅度很难让司机们满意。”一位出租车公司负责人说。
由于工作时间长,压力大,收入下降,出租车公司也面临招不到人的局面。
上海呈现出明显的出租车司机招聘难。媒体报道称,上海市出租车司机驾驶员资格考试报名人数逐年下降,从2009年的10050人下降到2013年的3538人。
北京严格限定,只有本地户籍的司机才能开出租车,由于市区的人越来越不愿意从事这一职业,北京只好大量从郊区招聘出租车司机。
与此同时,服务质量低下,打车越来越困难,使得乘客也颇多怨言。传统的出租车运营模式,在挑战者出现之前,事实上已经陷入了僵局。出租车业,获得了一个“谁都不满意的市场”的“美名”。 2014 年12 月16 日,安徽黄山市中心城区路面上,看不到一辆出租车,全市4 家出租车公司的404 辆出租车全部停运,自发停在广场上 挑战者跨界而来
如果说滴滴打车、快的打车的兴起,是通过互联网连接客户和出租车司机,优化了出租车传统的调度模式,那么2014年“专车”的兴起,则是直接使传统出租车市场墙洞大开。
“专车”号称面向高端客户,但价格已触到出租车的价格底线。“滴滴专车”的一款“舒适型”产品,在成都起步价11元,超过3公里之后2.2元每公里,基本与出租车持平。此外,司机还能向乘客提供免费的饮用水。
“专车”切走的,正是巡游出租车的蛋糕。一位成都出租车司机向当地媒体反映,“以前五六点的时候,车子都会拉满客。自从“专车”出现之后,我原本每月收入五六千元的,如今才只有两三千元,大部分时间都在盲目地扫街。”
2014年11月6日,南京的部分司机就开始了卸载打车软件的抗议行动。南京交通广播网调查说,至少有5000名司机表示愿意卸载打车软件。
这次抗议,居然获得了政府少见的回应。11月18日,南京市交通局表态:严禁私家车或其他非租赁企业车辆用于汽车租赁经营;严禁汽车租赁企业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
就在同一天,滴滴打车通过南京交通台表示,支持出租司机提出的合理建议:保证南京所有“专车”车型档次高于出租车;从当日凌晨提高出租车叫车奖励金额,双倍奖励,并且持续时间不低于2个月;暂停对“专车”乘客的代金券发放,主要通过提高服务吸引乘客。 2015 年1 月9 日晚10 点,南京市一辆正常营运的出租车被停运司机们拦下,双方发生争执。
此外,滴滴打车还承诺推出“乘坐专车,补贴出租车代金券”的方式,奖励“专车”乘客和出租司机。
出租车司机们的情绪暂时得到安抚,其实对于“专车”这一市场搅局者,出租车司机的内心深处,更多是羡慕。
“专车”的费用分成机制很灵活。每一单都单独结算,按照比例分给司机和平台。以“滴滴专车”为例,这一平台不支持现金支付,客户直接通过微信向平台支付费用。每笔费用发生之后,平台扣除“20%费用+1元”,剩下部分全部直接支付给司机个人,每一笔费用都是即时结算。
相对“专车”司机动辄上万的收入,出租车司机的收入根本没有吸引力。
在南京的出租车司机中,广泛流传着一则“专车”司机收入结算短信:“王平师傅您好,您12月16日-31日的营业额为12041.16元,提成为7224.7元,代垫费用为10元,补贴共计2600元,工资部分计1625元(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洗车费),结算总金额11459.7元,个人缴金529.5元,将由劳务公司为您发放2970.5元,租赁公司为您发放7959.7元……”
几乎每个看过这条短信的司机都表示,希望能够退车去开“专车”,只是限于违约金等问题,一时难行动。
行动者大有人在。目前,除了滴滴专车、一号专车、易到专车之外,一些新的“专车”平台正崛起。为扩张市场,这些平台都以现金补贴的方式鼓励更多从业者进入这个行业。“去哪儿网”为挤入成都市场,一次针对司机的培训会竟有数百人参加。 “黑车”还是“专车”
一般来说,每一笔“专车”业务会涉及到乘客、平台、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四方。目前的“专车”业务类似于“租车+代驾”的组合,乘客通过平台向租赁公司租赁一辆汽车,同时通过平台向劳务派遣公司聘请一位代驾。每一笔订单就意味着一个“四方协议”,按合同运营。
成都市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经理马凯(化名)承认,他的公司数百辆汽车开展“专车”业务,大致分为两类:一小部分是所谓“公司户”,大部分是“私人户”。“公司户”是政府承认具有部分运营资格的车辆,一般都在政府部门有过备案;“私人户”则是“专车”兴起后挂靠在公司名下提供客运服务的私家车。
也正是由于“专车”的身份争议,使一些地方交通执法部门将“专车”或商务租车定性为“黑车”,尤其对所谓“私人户”查处力度更大。
2014年12月,上海通报查扣12辆滴滴专车,其中5辆车的驾驶员各被行政罚款1万元。早在8月,《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就规定,经认定不具备营运资格的服务商不得提供召车信息服务。
2015年1月6日,北京交通执法部门在首都机场T3航站楼前共查到3辆“专车”,全部认定为从事非法运营的私家车。3位车主都被最高处以2万元以内的罚款。
1月14日,成都市更发出公告,不但严禁私家车和社会车辆从事客运租车业务,同时也严禁汽车租赁公司开展“专车”等客运出租服务。
对于“黑车”的指责,马凯并不同意。他认为,一直以来,“黑车”的信息不透明,价格不透明,政府部门无从下手监管。但是,“专车”完全不一样,因为有“专车”平台支撑,价格透明,车辆信息和驾驶员信息透明,消费者乘车过程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和GPS监控。
另外,由于收费更高,“专车”一般收拾得干净整洁,甚至还为乘客备有饮用水、纸巾等物品。2014年圣诞平安夜,马凯甚至要求司机们给乘客备好苹果。
1月13日,成都市交管部门约谈主要“专车”平台的区域负责人、租赁公司负责人,直到深夜才结束。14日凌晨,成都市交委与市公安局宣布联合执法,声称要“加大对各类汽车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收到一些风声以后,马凯只得让自己公司的司机们暂时不要接活,等待进一步动向。
在滴滴打车副总载朱平豆看来,出租车业原先一直受严格管控,现在出现一个全新的模式,政策处于空白地带,政府管理部门如果完全用几十年前形成的规定约束移动互联网领域的新事物,肯定会带来很大的困惑或者误解。 行业改革正当时
南京的出租车罢运事件之后,当地一家出租车公司负责人获知消息,不但“份子钱”可能调整,“运价结构也有调整可能”。
但他认为,原本处于总量管控的计划体系内的出租车行业,现在受到的冲击并非调整运价结构或是降低“份子钱”所能化解,在他看来,出租车行业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转折点。
这并不是他一个人的看法。
1月6日和8日,《人民日报》连发两篇评论,一方面批评出租车市场严重扭曲,“应该是逐步打破出租车号段控制,取消出租车公司暴利模式的时候了”,另一方面认为出租车行业痼疾一时难以解决的情况下,网招“专车”“提供了另一条路”。
1月8日,交通运输部对“专车”问题进行了回应,肯定“专车”服务对满足运输市场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需求具有积极作用,但明确禁止私家车接入平台参与经营。
1月12日,《人民日报》再次刊登《让“专车”服务撬动行业改革》的评论文章,指出“目前,部分地区对‘专车’实施‘黑车’式打击,主要原因有二:担心出租车司机不满,造成社会不稳定;行业改革将动出租车公司的奶酪,各种利益关系不好摆平。”
交通运输部称,将深入调研,了解各类互联网预约用车服务的不同模式和发展方向,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理清管理思路,划清管理边界,跟踪研究并实施出台规范互联网用车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
交通运输部一度希望“专车”可以倒逼出租车行业改革,即使在地方大范围打击“黑车”之后,也没有叫停“专车”。这意味着中央部委其实已经给“专车”问题的解决留下了口子。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1月1日执行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便提到了“预约出租车”和“电召出租车”的概念。福州和广州还明确提出了各自的“预约出租车”发展规划,计划投放一定数量的预约出租车进入市场。
据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处长苏奎透露,预约出租车未来将采取相对市场化的运营模式,一些互联网企业也在积极参与整个预约出租车的项目。
朱平豆透露,他们正和各个政府部门沟通,也有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正在准备相关提案,可能会在今年的两会上提交。
1月14日,早前宣布“专车”“非法运营”的上海交通委也释放新的声音,“鼓励专车服务平台与正规的租赁企业合作”,“正在研究如何确认专车司机的资质问题”。
乙方(承包人):____________
为了甲、乙双方共同的利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合法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享有皖d_______的所有权及经营权,现将此车租赁给乙方从事出租车营运,租期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在租赁期内乙方享有经营权、收益权。乙方付甲方租金暂定为_______元/每班(白班、夜班),租金在承包期内以市场调整而变动。同时乙方向甲方缴纳_________元风险抵押金。乙方每天晚七点到早七点交接车辆,租金每天交清。甲方交给乙方的车辆随车证件及附属设备有:(1)证件:行驶证、养路费、营运证。(2)附属设备:出租车顶灯、出租车计价器、座备胎、。
2、甲、乙双方协商此车在乙方租车期内养路费、公司服务费管理费、车辆保险费、工商费、税收由甲方承担;所用燃料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租车期间因交通违章、刑事案件等各种违法违纪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租车期内利用本车辆从事犯罪活动的,由乙方承担刑事责任,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因此造成车辆不能营运,乙方每天按陆拾元交予甲方,并承担车辆停驶期间和各项费用。
4、乙方在租车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关证件,由乙方负责处理整个事故案件,由此发生的法律责任及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在乙方处理整个事故后,除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外,剩余部分(包括评估费、拖车费、停车费、事故处理费、保险公司不认可赔偿的费用等)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乙方风险抵押金中扣除(不足的由乙方补足),扣除后乙方再次充实满甲方收取的风险抵押金额。
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由乙方负担所有维修费用。车辆行驶满5000公里,乙方必须同甲方共同监督下换发动机油、三滤,齿轮油每满10000公里时换。
6、本协议期满,乙方须将性能完好的车辆、车辆证件及附属设备,交还甲方,发生遗失或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补证及赔偿费。
7、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带实习驾驶员,不得将车转让其它人驾驶,如发现乙方有不爱惜车辆情况甲方有权收回该车辆,同时押金不予以退还。如乙方需换驾驶员,必须经甲方同意后将新驾驭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及驾驶证复印件交给甲方。
8、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跑长途,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依此终止合同,同时押金不予以退还。
回复者:匿名XX-10-29 14:14:45
回复2:租车合同范本
9、出租车营运按二十四小时两班制,乙方在行车中应爱护车辆,保证车辆整洁,每天检查水、机油、电瓶水等,如因缺水、缺油等造成机械损坏的全部由乙方赔偿,车辆如有故障应及时修理,如乙方人为损坏必须按价赔偿。乙方交班时保持上述车辆状况。
10、本合同规定承包期满十日前,乙方必须告知甲方是否要延长承包时间,或者承包期满后解除合同。
1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一方未履行本协议达成的义务,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由对方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并付给对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12、因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政策调整,与本合同内容不符的地方,应按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修改或补充相关内容。
13、本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在乙方不愿支付或无力支付的情况下,由其担保人承担责任。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按印):乙方(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驾驶证号: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担保人(签字按手印)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受让人:(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在充分协商的情况下达成以下协议:甲方将本人拥有产权的一辆发动机号为:xxxx 的全新xxxx版出租车一辆转让给乙方,现签订本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该车作价人民币xxxx元整
二、付款方式及时间:乙方于 年 月 日付给甲方现金xxxx00.00(人民币xx万)元整作为购车款项。(另有收据为凭)
三、xxxx年x月x日以前,甲方将该车的各种有效手续(1、行驶证;2、附加费证3、相关所有保险(交通全保),保险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移交给乙方,待乙方付清余款(xxxx)后,由甲方交给乙方随车工具。如果在甲乙双方及担保人都认可的情况下可以延迟x天(xxxx)过户,如果甲方不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则甲方赔偿乙方所有损失(xxxx元整)。
四、本协议在过户前因该车产权引起或发生的债权债务、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即在该车辆未过户之前甲方不得以该车作为任何形式的抵押、偿还任何债务或卖给第三人。车祸事故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在该车辆未过户之前乙方同样不得以该车作为任何形式的抵押或偿还任何债务,该车的维修维护费用由乙方完全承担。
五、乙方要求甲方在xxxx办理过户手续,车辆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保险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在乙方需要时,应协助乙方办理车辆有关手续。
六、协议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两名担保人各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甲方:
乙方:
担保人:
担保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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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所有人):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人):____________
为了甲、乙双方共同的利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合法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享有皖d—______的所有权及经营权,现将此车租赁给乙方从事出租车营运,租期为自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在租赁期内乙方享有经营权、收益权。乙方付甲方租金暂定为_______元/每班(白班、夜班),租金在承包期内以市场调整而变动。同时乙方向甲方缴纳_________元风险抵押金。乙方每天晚七点到早七点交接车辆,租金每天交清。甲方交给乙方的车辆随车证件及附属设备有:(1)证件:行驶证、养路费、营运证。(2)附属设备:出租车顶灯、出租车计价器、座备胎、 。
2、甲、乙双方协商此车在乙方租车期内养路费、公司服务费管理费、车辆保险费、工商费、税收由甲方承担;所用燃料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租车期间因交通违章、刑事案件等各种违法违纪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租车期内利用本车辆从事犯罪活动的,由乙方承担刑事责任,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因此造成车辆不能营运,乙方每天按陆拾元交予甲方,并承担车辆停驶期间和各项费用。
4、乙方在租车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关证件,由乙方负责处理整个事故案件,由此发生的法律责任及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在乙方处理整个事故后,除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外,剩余部分(包括评估费、拖车费、停车费、事故处理费、保险公司不认可赔偿的费用等)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乙方风险抵押金中扣除(不足的由乙方补足),扣除后乙方再次充实满甲方收取的风险抵押金额。
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由乙方负担所有维修费用。车辆行驶满5000公里,乙方必须同甲方共同监督下换发动机油、三滤,齿轮油每满10000公里时换。
6、本协议期满,乙方须将性能完好的车辆、车辆证件及附属设备,交还甲方,发生遗失或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补证及赔偿费。
7、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带实习驾驶员,不得将车转让其它人驾驶,如发现乙方有不爱惜车辆情况甲方有权收回该车辆,同时押金不予以退还。如乙方需换驾驶员,必须经甲方同意后将新驾驭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及驾驶证复印件交给甲方。
8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跑长途,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依此终止合同,同时押金不予以退还。
回复者:匿名 XX-10-29 14:14:45
回复2:租车合同范本
9、出租车营运按二十四小时两班制,乙方在行车中应爱护车辆,保证车辆整洁,每天检查水、机油、电瓶水等,如因缺水、缺油等造成机械损坏的全部由乙方赔偿,车辆如有故障应及时修理,如乙方人为损坏必须按价赔偿。乙方交班时保持上述车辆状况。
10、本合同规定承包期满十日前,乙方必须告知甲方是否要延长承包时间,或者承包期满后解除合同。
1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一方未履行本协议达成的义务,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由对方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并付给对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12、因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政策调整,与本合同内容不符的地方,应按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修改或补充相关内容。
13、本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在乙方不愿支付或无力支付的情况下,由其担保人承担责任。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按印): 乙方(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驾驶证号: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担保人(签字按手印)
身份证号:
地址:
汽车租赁合同是根据《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乙方)与承租方(甲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订立的合同。那租车合同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汽车租赁合同,欢迎阅读。
公司租用个人车辆合同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_________车的租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
一、租赁数量:______辆。
二、车辆相关资料:
车辆型号: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______车牌号:_______________制造厂家:__________________
出厂日期:_____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
三、租赁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计划租赁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租赁期自车辆进入承租方指定的接收地点,经验收合格后交付承租方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验收地点及方法
1、交车时间: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交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3、验收方法:有关部门检查相关手续(行车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保险、车辆年审验证及随车工具等)以及车辆的实际状况,出租方必须保证所出租的车辆手续齐全、状况良好。
五、租赁费用及结算方式
1、租赁价格:每月租赁费用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叁仟元整(此费用包括司机费用)。
2、结算方式:承租方在出租方车辆交付使用一个月后,付给出租方上一个月的租赁费,以后每一个月结算并付款一次,结算时应出具租赁业正规发票。
3、结算时不足一个月的按天(日均租赁费=月租费/...天)计算。
六、进出场及费用
出租方负责车辆的正常年审费用、保险等国家规定的车辆本身必须具有的相关手续及行车证件,负责将车辆运送至承租方指定的接收地点,费用由出租方承担。租赁结束,由出租方负责将车辆开出现场。
七、燃料、动力及维修
车辆在承租方使用期间所用的燃料(汽油、柴油)由承租方负责供给。车辆的正常维护、保养、修理、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以及所发生的费用由出租方全部承担。
八、汽车保管
承租方对租赁车辆要妥善保管,如因承租方保管或驾驶不善造成车辆损坏及各种证件的丢失,由承租方按照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赔偿出租方。(此款项不包括自带、自驾车辆)
九、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报请郑州仲裁机关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正副本各二份,双方各持正二份,副本二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承租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租用个人车辆合同2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省交通厅、省计经委、省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省汽车租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汽车租赁有关事项,经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租期、租金、押金、保养、维修等约定条款
1、乙方因需要向甲方租赁________________型号车辆________辆,颜色为________色,车辆厂牌号为__________,车牌号________。
租赁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时至______年___月__日___时。租车地点为甲方公司经营场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行驶范围________________。还车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
2、根据物价部门对汽车租赁收费标准的规定,就租赁车辆收费、超时、超里程加价及款方式约定如下:
日租金________元,月租金________元,日行驶里程为________公里,超里程按每公里________元计算。租赁时间以连续租用________小时为一天,在________小时内按半天租金算,超过________小时按一天租金算。
3、乙方需向甲方交纳租用车辆的押金为________万元/辆,在租车时一次性以现金方式缴付给甲方,还车时,在车辆完整无损的情况下,凭押金收据与甲方结算,结算时间为银行营业时间内。
4、续租方式:在租赁期内,乙方需要续租,一般情况下可用电话等口头方式签订续租合同,但应当加付押金,当押金不足支付租金时,应主动向甲方加付相应押金后才能续租,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交通税费等费用缴纳约定如下:
差路费、车船税、保险费、年检费由甲方负责,其他行驶费用由乙方给付。
6、租赁车辆保养、维护责任如下:
乙方租用甲方代租的车辆后,须对所租用的车辆进行日常保养(其保养项目为:出车前的检查,途中检查、回场后的保养)。定程保养及大修:由乙方根据里程和车辆的性能状况及时反馈给甲方,甲方确定有必要定程保养或大修时,乙方应将车辆交给甲方,由甲方负责保养及大修。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出租给乙方车况良好、设备齐全(见租赁车辆交接单)、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附加费证、养路费等规费交讫证、保险证等牌证齐全有效的车辆,并承担相应责任。
2、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对租赁车辆投保车辆财产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3、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
4、对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连带责任。
5、协助乙方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及时按规定办理索赔手续。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资料、证件应真实有效,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认真的检查并掌握租赁车辆的各种性能和操作方法,点清随车配置的附件,验收签字后驶离。
凡因乙方操作不当、保管不善造成的车辆遗失或造成附件损坏,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3、乙方租用甲方代租的车辆,未经批准不能从事其它营业性客货运输,不能转租、转包、抵押、投资、赠与,不能赋予自己对车辆任何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不能私自拆装甲方的车体(件)。
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4、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转租所导致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租赁期间,乙方所租车辆的保养维护和发生各类机械故、事故后的修理,须按双方约定条款办理。
6、租赁期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乙方应当立即告知甲方及有关部门,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甲方提供出险原因报告及有关材料,会同甲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乙方全部承担经济损失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所得的款额归乙方所有。由于乙方逾期不能提供有关资料而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该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对甲方保留在车上的特殊标志,不得私自摘除、涂改,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8、乙方必须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归还车辆,还车时必须保持车辆性能良好、车辆整洁、设备齐全,并无任何刮碰现象。
9、乙方不得私配甲方出租车辆的钥匙。
若造成钥匙灭失、损坏等情况亦必须立即通知甲方,并负责赔偿修配所租车辆门锁和点火开头的费用。
10、乙方承租车辆的燃油费、过路、过桥、停电费等费用自理。
还车时,若存油低于出场时存油,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已使用的燃料费;高于出场时存油的,甲方应退带多出的燃料费。
11、租赁期内,因乙方不慎遗失牌照和各类证件涉及到因违章(包括电子警察)未及时处理,致使甲方造成验审、过户、扣分的所有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赔偿因车辆无牌照和各类证件而停驶的实际损失。
12、乙方承担赔偿保险责任事故或租赁期间操作不当,保管不善造成的车辆修理费和车辆损失费,及由此造成的车辆停驶经济损失,金额为停车天数的总租金。
同时还应赔偿车辆加速折旧费,折旧金额按修车实际发生额的______%计算。
13、乙方所租车辆若发生破坏铅封,私调里程表的,按总租金的______%加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14、乙方在合同期内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需征得甲方同意,并支付剩余合同期内总租金______%的违约金。
四、乙方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及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承租车辆过轮渡时,乙方驾驶人员未随车照看造成的损失。
2、承租车辆轮胎爆裂的损失。
3、由于乙方人工直接供油、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4、造成承租车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乙方未作必要的修理,继续使用造成扩大的损失。
5、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车辆扣押、罚没、抵押、出卖、赠与、投资等的损失,包括造成甲方停驶搁车的损失(搁车停驶经济损失,按停车天数的总租金)。
6、由于乙方擅自修理造成的损失。
7、由于乙方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以及调换约定驾驶员造成的损失。
8、由于乙方利用承租车辆参加竞赛、测试造成的损失。
9、由于乙方用承租车辆带其它车辆或其它车辆或其它车辆拖带承租车辆造成的损失。
10、由于乙方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11、乙方因伪造证件、隐瞒事实、制造假案等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12、因乙方违约,引起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五、其它
1、乙方如需续租该车辆,必须在合同到期会同担保人与甲方重新签订续租合同,否则甲方有权以超时做出处理。
2、车辆租金超过押金满三天内,乙方不向甲方加付押金又不办理退租或续租手续,甲方有权没收车辆租赁押金,并依法向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乙方负担。
3、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重大经济政策变化,或双方遇有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对合同条款作适当调整。
4.如遇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解决,或依据《省汽车租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中有关条款执行。
5、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如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求得解决。
8、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出租方(盖章有效):_______________承租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租用个人车辆合同3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租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辆
甲方将车号为___________租给乙方,乙方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车时间及租金、押金
自_____年_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日止。租金为_____元,押金_____元。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押金之后,将所租车辆交付乙方。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间乙方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车辆出现故障及维修等费用由乙方负责。
2、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如发现车辆丢失、盗抢等事故由乙方负责。
3、乙方不得擅自将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4、乙方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
5、乙方租期满交付甲方车辆时须甲方验收合格后交付。
五、此协议一式三份
三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关键词:专车服务;大数据管理;租车市场
一、专车诞生的背景
专车服务是互联网环境下的一种创新出行模式,打车软件运营商提供一个信息平台,车辆主要来源于第三方汽车租赁公司,司机主要来源于劳务派遣公司,用车人通过叫车平台将四者相连达到用车出行的目的。
“专车”这一新生事物出现的背景:
1.租车市场供不应求,民众打车难。政府对传统租车市场的管控已然无法适应迅速增长的城市人口和交通规模,出租车行业的总量管制和准入管制强行抑制了消费需求,产生了巨大的市场缺口。这种巨大的市场缺口催生了搭载于智能手机APP上的专车服务,专车巧妙地利用社会空闲车辆为民众出行提供便利,让实时用车成为现实。
2.服务经济的衍生,细分市场的产物。传统出租车行业寡头垄断,竞争的择优作用消失,出租车以低质服务也能获取高额利益,广受消费者诟病,民众需要优质且个性化的出行选择,专车定位于中高端群体的细分市场,提供各档次车型,并可异地接送,高效、优质的服务获得市场的认同。
3.“互联网+”思维的实地探索。首先是互联网技术日益成熟奠定了专车平台正常运营的基础,其次是共享经济下的大胆创新,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将闲置车辆资源利用起来,颠覆了传统的出行方式。
专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市场的多样性,满足了部分群众的出行需求,但其与传统出租车行业的矛盾冲突,在安全性、合法性方面的不确定性都成为其发展的阻碍。专车是否会合法化,如何化解行业纠纷,合理分配资源,提高安全保障,这一系列问题都把互联网专车行业推向十字路口。
二、专车行业的现状分析
1.基于政府的角度。从2014年开始,滴滴专车,一号专车,易道用车,优步用车等互联网专车软件陆续井喷涌入市场,各地政府做出不同回应。一部分城市政府强烈反对,如北京、沈阳、南京,上海等城市相继叫停专车服务,将专车定义为非法运营,交通部门严格实施查处。一部分城市政府持正面态度,以义乌为例,义务出台《出租汽车改革运行方案》,支持发展“专车”新业态,与出租车错位发展,满足乘客多元化的需求。政府态度出现分歧化的原因,主要是关于专车合法性的争议。一些法律专家认为法律法规没有为评价以四方协议为基础的专车服务的合法性提供明确规范,目前只能考虑其行为的社会效果和法律目的进行法律解释。从宏观角度上看,专车的服务一方面方便了群众出行,强化了行业竞争并且盘活了空闲资源,提供了就业岗位,政府理应支持;另一方面,专车涉嫌影响城市交通,扰乱租车行业秩序,威胁群众安全,加大监管难度,政府应当控制,两者若要平衡并达成一致的口径需要国家统一的法律约束。2015年1月8日,交通运输部明确表态:互联网专车服务对满足运输市场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需求具有积极作用。交通部门的表态肯定了“专车”的积极性意义,给专车行业的发展带来积极鼓励,而专车是否能顺势发展,该怎样发展还得依靠于政策的摆向。
2.基于行业的角度。从传统出租车行业角度出发:随着专车陆续占领打车市场,分流出租车客源,已出现天津、郑州、济南、杭州等多个城市的出租车司机围堵专车的事件,双方冲突严重时甚至出现砸车的情况,传统出租行业与专车的矛盾日益白热化。传统出租行业半垄断化的体制早就弊端重重,准入歧视违背了社会公正,价格管制影响资源高效配置,高额的利润被出租公司和相关部门赚取。专车的冲击给这个长期封闭的市场带来竞争刺激,因为载客量减少而份子钱不减,司机成为了这场竞争的最大输家,所以才衍生了围堵冲突。专车的发展已经触碰了传统出租行业的利益链,或将遇到行业的抵制也或将成为倒逼传统出租行业改革的杠杆,最终将撬动出租管理体制改革,促使行业有序发展。从专车行业自身出发:专车的优势有以下几点,一是为民众提供多样出行选择,减少让渡成本;二是增加了交易机会,提高闲置车辆运用率,优化资源配置;三是突破地域限制,实现异地接送;四是全程信息可追踪。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行业间恶性竞争,单靠补贴占领市场,缺乏准确定位的生态圈不稳定,其次,司机、车辆素质难保障,安全保障问题迫在眉睫。滴滴快的合并后虽率先了互联网专车服务的行业标准《互联网专车服务管理及乘客安全保障标准》,主动承担作为运营平台的连带责任。然而行业自制缺乏持久的约束作用,新型行业的平衡发展还是需要政府统一的监管。综上两者分析,专车和传统出租车行业要有序发展,共同创造社会价值,就要均衡利益分配,将市场细分化,准确定位各自的市场方向,为乘客提供多样化的出行选择。
3.基于乘客的角度。目前社会公众对于专车服务的评价呈现出两极分化的情况,部分群众支持并享受专车带来的便利,他们注重专车服务的快捷、高效、舒适性,以及偏好于享受打车津贴后的低价出行。另一部分群众对专车的安全问题表示担忧,认为专车无法得到有效监管,自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对互联网专车业务表示拒绝。目前,乘客对专车叫好最根本的原因还是低价,用户由于低价因素愿意忽视不确定的安全因素选择专车进行体验。然而,这种低价是专车软件为了培养用户消费习惯的一种市场战略,而非一般情况下的打车价格。一旦专车服务恢复到原始价格,其实是远高于传统的出租车的价格,乘客还愿意花费高额代价享受专车服务,并视安全隐患于不顾吗?答案可能不容乐观,专车公司恐怕要重新审视自身的市场定位,进一步挖掘潜在的市场需求才能得到市场的持续认可。
4.基于专车司机的角度。专车司机是专车服务中的关键部分,专车司机的素质和职业稳定对专车的发展至关重要。从专车司机的职业性质来看,专车司机易进易出。相对普通出租车需要花费数十万购买运营牌照,每月需要向出租车公司缴纳高昂的“份子钱”而言,做一名专车司机只需在专车运营平台注册个人信息,经过相关考核和基本培训之后即可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显然门槛放低了不少。另外由于专车发展之初,各个运营商补贴力度大,司机可根据接单量获取补贴和提成,收入可观。有不少出租车司机跳槽开起专车,也有很多人把专车司机当做兼职副业赚取外快,专车司机流动性大,职业稳定性较低。由于专车的发展尚不明朗,专车司机的职业发展也颇为动荡。目前,随着打车补贴的减少已经有不少专车司机抱怨工资得不到保障,司机的流失将会给专车行业带来损失。另一方面专车司机的素质是保持优质服务的前提,其不像传统出租车行业的驾驶员有行业证和上岗证双证评估,互联网专车行业对司机缺乏统一的准入要求,素质很难保障。部分企业虽提供了驾驶员准入标准,并存在优胜劣汰制度维持司机素质,但单方面的监管不能避免司机的资质造假问题,为监管提供难度。
三、专车服务发展的方向
专车服务自2014年发展至今,争议从未停止,面对运营车辆驾驶资质的质疑、管理制度不完善,对事故权责划分模糊等问题,新起的专车服务备受挑战。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探究专车服务的发展方向,以求在法律监管与商业创新之间取得平衡以满足整个出行市场需求。
1.依法建立规范化的管理模式。专车模式是一个新生事物,打车软件提供的专车服务是当下最时髦的“共享经济”的典型,如今社会面临资源和环境难题,“共享经济”是市场创新,迎合社会需求的产物。“专车”服务满足了消费者定制化、个性化用车的市场需求,政府和社会应该包容地看待这一新事物。专车服务目前最大的争议点在于专车车辆和驾驶员的市场准入问题以及权责划分问题。专车服务若要在现有框架下实现合法运营,必须要完善与汽车租赁公司和第三方劳务公司的合作机制,依法明确权责划分,与此同时,完善定价体系,建成完整且有效的管理体系。专车车辆管理宜统一交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汽车租赁公司统一管理,政府部门通过监管汽车租赁公司来监管专车车辆,司机注册过程涉及所有的身份信息要与相关部门联网查证,确保实名属实。汽车租赁公司应严格审查车辆资质,禁止非法车辆进入,另外还需负责车辆的保险、修理和维护等问题,层层把关,完善整个专车服务体系。专车驾驶员可以通过汽车租赁公司或者具有车辆运营资质的公司以专职或者兼职驾驶员的形式提供,也可以由第三方劳务公司负责提供。针对专车驾驶员的准入标准,相关公司应主动与负责公关交通驾驶员资质审核的有关部门合作,共建一套完整合理的驾驶员准入系统,建立行业统一的考核标准,和复查体系,从中筛选有驾驶技能达标、无违章行为,有道德有素质的司机。另外,专车平台和劳务派遣公司应共同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完善其薪资标准和福利体系,提高驾驶员的职业稳定性。
2.处理好与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利益分配,准确定位。传统出租行业属于公共交通运营体系的一部分,是保障民生的重要环节,专车目前出现的价格战给传统出租行业带来了冲击,但是从长远角度看,两种侧重点并不同。传统出租行业为所有民众随机出行提供了选择,出租车的价格、数量、服务质量管制都相对完善,是一种价格合理的大众化打车方式。但是随着城市人口剧增,交通压力增大等等问题的出现,出租车的“随机供给”不再能满足市场需求,从而出现了空间资源占用少,经济成本较低,信息遍布广的专车服务,以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有针对性地解决中高端客户个性化出行需求。从长远看,专车服务是无法代替出租车行业的,与之相反,互联网专车服务应与传统出租车行业并行,发展出更个性化,更高端的租车服务,以满足日益多样化的市场需求。针对互联网转车服务其特有的O2O平台特点,专车软件平台可以适度发展出一套完整的社区生态系统,以专车服务作为线索,为消费者提供餐饮,酒店,观光等生活信息指导以及适度优惠,吸引本无需出行的潜在消费者使用专车出行。同时,专车服务相对传统出租车行业,所提供的车辆档次更高,服务人员更专业。专车软件平台亦可以利用此种优势,与机场、高端酒店、大型企业等有商务用车需求且对价格相对不敏感的用户达成长期合作,弥补国内高端租车市场的空白。
3.依标准建立有章可循的服务规程。目前,专车司机的服务标准不统一,行业应共同建立司机淘汰制度,禁止不合格的司机进入市场。专车在运营过程中,具有信息可追溯的优势,企业应完善对司机评分的监督,鼓励用户对驾驶员进行评分,然后通过数据客观评判,淘汰素质低,不守诚信的司机。另外对软件存在的安全漏洞要及时补正,并建立相关的安全漏洞风险预警机制,严格维护用户的个人隐私,并向用户普及互联网下的信息安全知识,共同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结语
互联网专车服务,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是一种新兴的交通服务运营模式。新事物的产生总会带来利益纠纷和社会争议,但不能因为存在争议而否认其存在的价值,专车对于出行方式上的创新充分体现了共享经济下的资源有效配置,为资源紧缺的社会如何分配利用资源带来启示。只要政府积极参与监管,共同完善管理体制,建立起行业秩序,其在服务质量、速度、成本以及个性化定制等方面的先天优势,势必会发展壮大成为一种优秀的公共交通模式。在其发展过程中,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这种服务模式的利弊,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建成一套完整的服务体系,才能令这个行业有序地、健康地发展。
1出租车行业目前的管理模式分析
1.1出租车行业的管理模式
我国出租车行业实行行政特许制度,其管制模式主要体现在准入管制、价格管制和服务管制三个方面。中央人民政府对出租车行业进行宏观调控,各地方人民政府对该地区出租车市场进行行业管理。根据历史及现实情况,我国出租车行业管理模式主要分为三种:北京模式、温州模式和上海模式。我国大部分城市采用北京模式,即传统意义上的产权和经营权分离模式。政府部门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公司对司机进行行政化管理,从中每月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用(份子钱),但公司并不对司机的经营业绩负责,司机需要自负盈亏。这一模式使得出租车行业具有很强的垄断性和封闭性。
1.2经济学视角下的行业管理模式弊端分析
1.2.1行政特许制度在当前的行业环境下不适用特许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在经济领域,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行业的市场准入等,赋予特定权利事项的特别许可,一般表现在数量限制[2]。我国出租车行业是市政建设的基础性行业,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公共利益问题,采取管制模式是有必要的,但是将有限的公共资源定义为公共道路资源,并作为出租车行业限权的依据,未免有些牵强。公共道路资源并非出租车市场专用的资源,没有排他性的权利,若要对城市道路资源合理规划应是基于整个交通体系设计之上的,而非对出租车行业的压制。同时,出租车行业的产生与发展是伴随着消费者对出行需求的多元化而日渐成为大众化产业,其服务属于日常出行的特殊需要,而非基本需要。追根溯源,出租车行业在服务上的个体性和运营上的分散性,决定其在公共交通中不占主导地位,公益性程度较低。因此出租车行业市场供给的社会化是这一行业必然的发展道路。1.2.2不符合市场运行机制的管制要求抑制了行业的发展各国政府通常将交通安全和环境污染等因素作为对出租车行业进行数量管制的重要依据。如果出租车的过度需求被大部分转移到公共交通工具上,则政府的管制是有效的。但是,现有的管制措施不仅不能消除这一行业固有的负外部性,还使得出租车牌照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出租车公司坐享其成。这一负外部性是机动车固有的性质,仅对出租车进行数量管制是本末倒置。出租车行业的发展应当兼具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的动态平衡,以此达到产业经济效率的最大化。1.2.3行业制度设计标准缺失导致高昂的社会管理成本行业制度的不完善,狭隘的管制让越接近权力核心的集团越有机会进行权力寻租。当前出租车行业现状既不是完全的自然垄断,也不是典型的行政垄断,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出租车公司,实质上是一种低效率的制度安排。出租车公司为了获得和维持垄断租,绑架了公共政策的制定,形成部门利益法规划。实际上政府在对市场进行权力干预时,没有设立相应的权力制衡,调和权利人的利益最大化和社会利益最大化时,需要付出高昂的管理成本。最直接的例子是出租车行业的“份子钱”。“份子钱”尽管一部分来源于出租车公司车辆和管理费用,但更多的是来源于垄断租,即特许经营费用。出租车公司这个“假集体”借助特许经营费用,中饱私囊,从而增加了市场自发调控的机会成本。
2倒逼机制促出租车行业改革的原理
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严重失衡,便是“倒逼机制”形成的社会根源[3]。利用市场机制倒逼产业结构调整,是市场发挥决定性调节作用和政府发挥辅助调控作用的最好手段[4]。在出租车行业,专车改革倒逼出租车行业改革,其依据在于出租车行业没有把消费者的利益作为制度设计的标准之一,忽略了对消费者需求的分层,竞争不充分的市场势必导致新生产关系的出现,先进的生产力改变运营模式,冲击传统的出租车行业。
2.1倒逼机制的经济机理
2.1.1需求空间的调节过去,政府对需求空间变化的调节是通过增加运营牌照的数量来实现的,但这一措施满足不了消费者需求结构的变化,反而进一步激化了供需双方的矛盾,促使消费者的实际需求转移到了“非法运营”车辆上。“非法营运”车辆的存在解决了最后三到五公里的出行难题。消费者获得了出行便利的收益,当然这种收益从安全角度来讲是有缺陷的。随着消费者对使用价值的重视,使具有前瞻性的市场供给者成为宠儿。相较于传统出租车业落后的产能供给,专车行业先进产能供给细分了市场,加速内在结构的调整,从而使传统出租车行业的管理面临尴尬的局面。专车服务与出租车服务在各方面的比较如表1所示。出租车市场的发展,依托传统的出租车客运模式,不足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尽管专车在保险机制和价格管控方面有待完善,但专车以人性化的服务、便捷的出行体验,迅速在消费者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现阶段专车业务对出租车行业的倒逼是“有预谋的良币驱逐劣币的过程”。2.1.2成本倒逼与利益引导纵观出租车业,过去消费者和出租车司机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为生产和消费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诸如定价的争议、公共交通安全等。市场机制不能自发解决竞争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完全问题,只能依靠外在力量的强制纠正。政府这只无形的手便发挥了作用。共享经济的到来,实现了去工业化和去中心化的经济形态,扭转了供给方仅供给,需求方仅消费的产业模式,促使供需双方均成为价值的创造者和推动者,有效降低了产品的交易成本。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让共享经济形成了规模效应,使得出租车由市场失灵转变为政府失灵,成本倒逼市场改革,专车服务应运而生。出租车公司占有大量的社会资源,但高额的利润与极低的贡献是极其不匹配的。叫车软件的出现整合了车辆资源,并实行了市场化资源配置,为传统客运行业的发展提供错位服务,实施差异化经营,形成了新的供需产业链,实现新的利润增长点。现阶段,出租车市场实行制度创新是一个必然的选择。成本倒逼与利益引导的综合节点是信息服务。移动出行信息服务平台起到了把消费者和闲置的车辆资源通过合理的方式连接起来的作用,解决了供需双方的信息不畅的问题。叫车软件公司对平台信息的分类、筛选和传递,实现出租车行业的帕累托最优。
2.2倒逼机制的作用路径
我国出租车行业是传统的服务性行业,过去既有庞大的产业存量资本,现在又有数额巨大的产业增量投资,产业结构调整的矛盾和难点虽集中于结构不合理的产业存量资本,但增量资本的流向对产业结构及其调整也有重要影响。“互联网+”加速了经济形态从“工业经济”向“信息经济”转变。专车服务就是传统出租车行业与“互联网+”的跨产业整合,是行业发展的新趋势。传统的出租车行业规模较大但发展方式粗放、管理制度落后,但互联网浪潮下的专车服务产业规模扩张较快、信息技术优势明显,倒逼出租车服务的细致分工,促进了供求关系的动态平衡。“互联网+”即是出租车行业改革的弄潮儿,也是引导行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风向标。“互联网+”依赖的基础设施,可以概括为“云、网、端”三部份[5]。“云”是指云计算、大数据基础设施。出租车行业的新生产要素“数据”,已极大促进了生产率的提高。当前各大叫车软件公司背后的支撑财团都是在数据积累、分析、挖掘与运用方面具有洞察力的企业,如快的打车的支持者是阿里巴巴,滴滴打车的背后推手是腾讯,百度也将联合易到用车推出专车服务,三大行业巨头分食了专车市场。“网”不仅包括原有的“互联网”,还拓展到“物联网”领域。打车软件公司运营策略首先发起价格战,稳定了出租车司机和乘客这两大市场,形成交互式的网络格局,积累客户群,培养了消费习惯,扩大内在需求。但此时,专车领域属于一片空白,高速增长却群龙无首,如果开拓这一市场将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叫车软件公司则对专车市场采用与租赁公司租赁汽车、劳务公司派遣司机、自建平台寻找乘客的四方协议关系实现多方资源联动的策略。叫车软件公司推出专车服务既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好的服务,同时也扩展了自己的业务。“端”是用户直接接触的应用服务。叫车软件公司的分工体系是基于四方协议的各方资源优势整合。叫车软件公司代劳务公司培训、考核司机,全面落实服务质量,根据消费者的投诉反馈综合打分实行末位淘汰机制。通过这个平台实现系统化管理,并且软件系统迭代升级,满足信息化的产业发展趋势。2.3有效倒逼的关键因素2.3.1划清市场和政府的分界线,实现双方的优势互补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既要找到有效的结合点以相辅相成,又要分清边界和互不冲突[!]。政府部门应当在宏观层面对出租车行业进行把控,如产业总体规划、行业发展情况监测、行业标准指南等;对于微观层面,政府应交由市场调节,企业和个人能够进行自由、公平、透明的交易,能够适应供求关系变化、在合理的价格机制下,使企业有获利的空间,实现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政府与市场能完全对接和有效互补。2.3.2处理好利用市场机制倒逼存量改革和增量改革的关系对于出租车行业,当前首要任务是处理好增量改革与存量改革的关系。对不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的传统出租车行业一方面要适当引入公开、透明、公正、高效的市场竞争,迫使其在市场中寻找需求空间;另一方面,政府要积极发挥调控作用,适当放权,完善专车市场制度标准等。随着市场倒逼步伐的加快,传统出租车行业产能的转型和淘汰、专车市场产能的规范迫在眉睫。
3出租车行业改革的几点思考
3.1对现有制度进行梳理,做好顶层设计,“用好增量,盘活存量”
梳理现有制度我们不难发现,抑制行业发展的原因归根到底还是两方面的问题:准入机制和价格机制,打破和重组现有制度结构是行业首要任务。关于重组现有制度结构可以从以下三点考虑:①能否满足消费者的出行需求;②出租车司机和专车运营人员能否从中获利;③相关利益能否有一个公平的分配,即是否能处理好出租车与专车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政府应当用好增量盘活存量,加速行业战略布局,打造中国出租车行业的升级版。用好增量就是优化资源配置,引导专车服务进行制度规范;盘活存量就是盘活市场,要对出租车行业,以市场导向为基础进行结构调整,逐步有序的推进改革。3.2因地制宜,各地政府应寻找最适宜的行业管理模式不同城市的现实差异固然决定了不可能有放之四海皆准的“出租车行业最佳管制模式”。在倒逼机制中,也遵循事件双方持续保持博弈的互动关系。因此,各地出租车的管理方式及改革必须符合当地的经济、人口、交通、市场、技术水平、居民消费习惯等现实要求,并且各城市(地区)应当分层次、分阶段地实施,保证行业的改革不会大规模的冲击市场的运行,把握好变革的力度和速度。
3.3专车服务应当从安全和价格两个维度进行行业规范
对专车服务的态度,政府应当秉持:在规范的基础上,支持和鼓励。“专车”对市场的进一步细分使得“专车”成为“出租车”更优秀的替代品。但是专车服务在制度方面还有待完善:在安全方面,一是消费者的安全,如专车出现事故后的赔偿问题等;二是出租车行业服务提供者(司机)的安全要求,即对司机的社会保障和实际行业达标规范考核。在价格方面,要平衡消费者和专车司机的利益,任何一方的利益受损都会导致畸形的发展。当然专车合法化强调的是要合规合法的发展专车以此来满足差异化的高品质用车需求,而不是单纯满足市场要求将专车“转正”。
3.4提升传统出租车行业的服务水平
有关于汽车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车期限,交付验车;
出租方将牌车辆辆,车辆号码,从年月日时起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时止收回,租赁期共。
交付地点:xx,双方共同检验车辆,确认车辆现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并在合同附件上签字认可。租赁期满,出租方按合同附件标准验收回车辆。
第二条:租金﹑押金标准,交纳期限及违约金;
(1)承租方接收车辆时向出租方预交押金元。大写:xx.(承租方未按规定履行合同或者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违章﹑肇事造成车辆损坏停驶等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出租方从押金中扣除)
(2)每天(日)租金元:共计人民币元,出租方于收回车辆时从承租方交纳的押金中按实际租用的天数扣除租金(包月按30天计算)
(3)承租方租车二个月以上的,每月签订合同时,提前三天向出租方预付下月租金,逾期交租金,超过天数按日租金的40﹪向出租方交纳违约金。
(4)承租方所租车辆,每天(24小时计),行驶不得超过280公里,超出部分由出租方按每公里加收元,承租方还车时,不超过1小时不收费,超出1小时收10元,超出2小时收25元,超出3小时收40元,超出4小时按半天收费,超出6小时按1天收费。(高档车另订超出价格)
(5)承租方还车后,如有违章罚款需租车本人带驾驶证亲自前来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违法﹑违章扣分需本人亲自办理)
(6)承租方交还车辆时,如车辆不清洁,出租方收取元洗车费作清洁车辆使用。另需在承诺书上签字确认所租车辆的还车时间。
第三条:出租方责任;
(1)向承租方提供公安部门年检合格及证照齐全的车辆。
(2)提供的车辆保险需按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3)协助承租方处理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其他事宜。
(4)租赁期间对租赁车辆的使用情况实施监控。
第四条:承租方责任;
(1)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因违法﹑违记﹑违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给出租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租赁期间负责对车辆例行检查保养和小修,如车辆在例行保养和小修时需要更换零部件,应事先与出租方取得联系,出租方认可后才能更换。车辆在租赁期间如发生故障时承租方必须与出租方取得联系,修复后方可行驶,否则后果由承租方全部承担。
(3)不得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活动,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借﹑典当﹑抵押或交与无驾驶证人员驾驶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油料费﹑过桥费﹑过路费,并负责承担租赁车辆被盗时保险公司赔付后的不足部分和其他费用。
(5)租赁高档车时,应出具本人及担保人合法有效的证明﹑证件及签字。
(6)在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和第三者损失及其它所以责任和损失,(驾驶人不是承租人时驾驶人负连带责任),并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出租方后不足部分的损失和车辆维修期间停驶的租金(停驶租金按日租金的90﹪计算及承担修理费总额30﹪的车辆折旧补偿,车辆发生小的损伤时负责赔偿出租方修理费)
(7)租赁车辆使用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联系,并立即通知出租方协助解决,不得擅自移动车辆和改变现场,待有关部门验定完毕,出租方同意后方可移动,否则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8)如需续租车辆,须在合同期满前向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合同期满未办理手续逾期三天(含三天),未交还车辆,除应交纳逾期期间的租金外,另支付逾期租金40﹪的违约金,逾期三天以上。未与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者,出租方将向有关部门申报,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第五条:其他约定条款;
(1) 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2) 租赁期间内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应即时与出租方联系,必须到出租方指定的修理厂修理。
(3) 如发生车辆被盗遗失,由承租方先行负责全额赔偿给出租方,保险公司赔付的一切款项由承租方获得。在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付后,不足车辆损失的赔偿费及因向责任人或保险公司索赔支出的一切费用由承租人赔偿。
(4) 承租方不得使用93#以下汽油,否则后果自负。
第六条:担保条件;
(1) 担保人对担保承租方所租车辆,租金及其它费用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如被盗﹑灭失﹑诈骗﹑交通违章罚款,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车辆损坏等一切民事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1) 出租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应承担承租方的损失。
(2) 承租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应承担出租方的损失。
第八条:补充条款;
(1) 本合同一式贰份,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应,双方签字生效。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或按有关规定解决。
(3) 发生纠纷,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财产租赁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纠纷﹑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昆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出租方(签字盖章) 承租方(签字盖章) 担保人(签字盖章)
地址: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驾驶证档案号: 现住址:
委托人: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公司汽车租赁合同阅读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乙方承租甲方丰田大霸王车牌号为 xxxx 车辆事宜进行友好协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车辆符合国家对租赁车辆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甲方应提供状况符合标准的车辆以及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并且告知车况,乙方应提供驾驶本和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留复印件备存。
第三条 租赁期限
该车租赁期限自20xx年11月 1 日起至 2032 年 10 月 31日止。
第四条 租金: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乙方在租期内无偿使用甲方该车辆。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但需提前通知,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第六条 违约责任: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甲方有权按国家标准收取修车费,租期
届满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报案处理,乙方不得将车辆用于从事非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回收车辆;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特别约定:如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且协助处理。
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有关公司汽车租赁合同范本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或使用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适合上路行驶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合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3.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4.为租赁车辆投保车损、盗抢及第三者责任险。
5.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
1.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在租赁期限内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3.有权要求出租方为出租车辆投保基本险种,并在出租方获得保险赔偿后减免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承担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损失,承担非出租方原因所造成的公司拒赔部分的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承担保险条款规定赔付范围、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之外的其他经济损失。
7.保险结算程序:
a)发生车辆事故,当事司机(承租方)须根据车辆损失情况交纳一定的保险事故押金;
b) 发生车辆事故,当事司机(承租方)须承担300元的绝对免赔额;
c) 发生车辆事故,当事司机(承租方)须承担扣减绝对免赔后超过1000元的20%车辆加速新折旧费;
8.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未经出租方允许和相关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转租租赁车辆。
9.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及保险公司。期间,应及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承担保险公司拒赔的责任。
10.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11.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 租金、保证金
1.租金单位为元/年、元/月、元/周、元/天,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 不确定的责任承担
1.对于无法确定应当由某一方承担的责任,双方可按照各自承担50%损失的原则进行处理。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责任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提供的租赁车辆不适合上路行驶的,应予以更换;车辆危及承担方人身安全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2.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出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技术故障的,应承担由此给承租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因车辆损毁、被骗等各种原因造成承租方不能归还车辆的,承租方应当赔偿车辆价值的损失,损失计算方法为:自第一次领取行驶证之日起以车辆办完购置手续后的价格为基数按每年10%折旧后之残值,在承租方未获得残值赔偿之前,承担方应按逾期还车交给租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租赁车辆被转卖、抵押、质押、转借、转租的;
(3)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4)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承担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超过1000元,收取车辆全部修理费的20%作为加速折旧费)、停驶损失(停驶损失按租金标准计算);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承担因车辆出险及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不当而损失所造成的车辆加速折旧费,加速折旧费为车辆全部修理20%车辆修理费依据国家二级修理厂收费标准。车辆全部修理费1000元以下的免收加速折旧费。
6.车辆出险及不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不能正常使用时,出租方有偿提供替换车(替换车不保证同等车型,替换车租金不超过原租金的70%)。
7.承担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8.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9.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10.因车辆违章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自本协议履行期届满后三年。
第十条 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作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另行约定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一条 其他
1.《汽车承租人须知》、《汽车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汽车租赁登记表》、《车辆交接单》、《结算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共同构成《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
2. 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若未办理续租手续的,出租方可以按逾期还车处理。
【关键词】网络约租车 风险 保险机制
一、网络约租车的保险现状
网络约租车(以下简称“网约车”)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新生儿,颠覆了传统交通行业的经营模式。它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利用“大数据”整合供需信息,快速有效地将有需求的乘车人与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匹配,为现代化生活提供了更便捷、更多元、更差异化的服务。
2016年7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认可了网约车的合法身份,但其保险机制仍是空白,保险公司也没有全面地推出相关的保险产品。作为网络约车平台,滴滴打车平台2015年推出业内首个平台司乘意外综合险保障司乘权益,可为司乘提供300万的意外保障,但形式单一并不能满足乘客的需求。
二、网约车风险因子的差异性
(一)自身对比分析风险因子的差异性
在我国网约车大致有四种运营模式:一是俗称的“专车”,即网络约车平台、租车公司、劳务公司与乘客四方签订协议展开的约车模式,如滴滴专职专车等;二是网约私家车模式,即私家车在网络约车平台注册账号,兼职开展相关业务,如滴滴兼职专车等;三是网约顺风车、拼车模式,即私家车在网络约车平台注册账号,在其上下班期间开展相关业务,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等,不以盈利为目的,如滴滴顺风车、滴滴拼车;四是网络出租车模式,即网络约车平台与传统出租车融合,出租车司机可以通过网络约车平台开展相关业务,如滴滴出租车。
从保险定价随人随车的角度,对比分析这四种模式。如专车与传统出租车虽然性质相似,均是专门为乘客提供接送服务,但是这两种模式司机的准入机制不同,传统出租车司机的准入机制更严格,故风险也相对较小。专车与顺风车(拼车)之间的区别更明显,顺风车只有在接受网络约车时才属于网约车模式,对乘客的安全负责,当车主非接受网约车使用车辆时,此时车辆属于非营运性质,此时的安全风险不同于前者,故也不同于专车。
(二)网约车与私家车对比的风险差异性
上述讲述了网约车的模式,与私家车对比,其风险具有如下特殊性:
(1)司机的驾驶技术。私家车车主的驾驶技术差异性较大,有技术新手,也有技术老手;而网约车的司机在注册时有一定的把关,要求有三年驾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等,对于交通事故的风险控制具有一定的把关。
(2)车辆的磨损性。私家车属于私有财产,车主从心理上会更加爱惜车辆,开车时注意各项细节等;而有些网约车辆是网络约车平台与租车公司合作租赁的,非网约车司机所有,司机在驾驶时可能不会像驾驶自家车那样小心翼翼,进而影响到车辆的磨损程度,进而影响到发生交通事故的频率。
从车辆使用的频率、时间段等因素分析对车辆磨损性的影响,私家车车主更加自主,例如在下雨天道路不好时会放弃开车等,故相对于网约车而言,其对于车辆的磨损性更小。
(3)路况的熟悉情况。相比于网约车,私家车的驾驶路线较为固定,驾驶范围相对较小,车主对于路况较为熟悉,出现交通事故的风险较小;网约车的司机通常情况下是根据乘客的需求,会到不熟悉甚至不知道路线的地段驾驶,这期间的路况等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出现交通事故的风险相对较大。
(三)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对比的风险差异性
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相比,在以下几个风险方面具有显著差别:
(1)司机的准入机制。我国传统的出租车行业模式较为成熟,司机的准入机制也较为完善和严谨,从业者不仅要有驾驶证、一定的驾龄等要求,还要通过相关的从业考试,才可以从事出租车服务;但网约车则不同,其刚刚得到合法地位,司机准入的审核力度不够,比较宽松。
(2)开车期间接打电话的频率。在我国有些地区,若出租车司机在开车期间接打电话,乘客可以拒付车费;相关部门对于出租车司机开车期间接到电话的监管较为严格,社会公众对于这种现象也较为排斥。但是对于网约车,由于它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司机在开车期间常常因为要抢单、定位乘客的位置等接打电话、玩微信、翻地图等,其使用手机的频率远远高于出租车司机。这就造成网约车的驾驶风险要远远高于出租车司机。
(3)救济制度的完善性。我国传统出租车具有完善的救助制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会面临责任分担的风险,有效保障了司机和乘客的利益。但是由于网约车主体多元化的特征,虽然网络约车平台如滴滴打车,正在布局救济制度,但是仍处于摸索起步阶段,尚不完善,网约车发生事故后责任分担尚不明确。
三、网约车保险风险把控的建议
网约车相较于私家车和传统出租车,具有鲜明的行业特色,它是移动互联网与共享经济的新生儿,不能仅以传统标准制定其保险机制。相关政府部门应该采取动态灵活的监管模式,给予充足的空间,充分发挥其价值。在其风险把控方面具有如下建议:
(1)区别对待不同模式。现阶段网约车有四种模式,针对网约车的四种不同模式,网络约车平台、交通部、保险公司、保监会等都应该有不同的管理、监管模式,充分把控各种模式下的风险。
(2)严格把控准入机制。网约车司机的注册机制,要从多方面严格把控,一方面要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也要注重交通事故的风险控制。
(3)信息共享化。网约车平台可以与交通部门、公安部门等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化平台。考核测评司机的驾驶技术、道德品行等,全方位监察司机,充分保障乘客的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刘慧萍.张帆:网络约租车的保险困境与法律应对[J].保险研究,2015.
1973年入伍,1987年转业到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现为三级高级检察官。
当下,受城市道路车辆拥挤、燃油费用价格不断攀升,养车费用高等因素影响,人们越发感觉养车不如打车,打车不如租车。因此,租车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也渐多起来。当消费者遭遇租车纠纷,切莫忘记自有法律为你保驾护航,下面案例或许给你以借鉴与帮助。
租车发生故障,维修费用谁担?
案例:在北京某电信公司工作的汪女士,为清明节回老家给老人扫墓,与某个体轿车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以每天500元价格租一台轿车。扫墓后,车辆无论怎样都发动不起来。经附近一修车厂技术人员检查,认定打火系统设备老化,需要更换,需500元费用。汪女士当即给租赁公司老板打电话说明情况,老板却称是汪女士行车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修理费应当由汪女士负担。无奈之下,汪女士只好付款将车修好。这笔修车费究竟应由谁来承担?
主持人评析:本案争议焦点,需先明确三个问题:一是对出租车的维修义务谁担,双方是否有约定;二是车辆发生故障,汪女士是否有过错;三是双方没有约定修理义务谁担,对故障的发生汪女士又无过错,那么修理费用应由谁承担。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法律说明,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特别约定,承租人又不存在过错的正常情况下,维修费用应由出租人承担。
此种情形下,如果出租人不履行修理义务,那么依据该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对此,汪女士回北京还车时,可向租赁公司主张权益。若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在此,特别提醒承租人注意的是:在签订租用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故障维修条款的约定,如果因责任谁担而引发合同签字矛盾,可协商约定“发生故障维修事项,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低价租“问题”车导致自伤,出租人应否担责?
案例:今年4月初的一个双休日,刚参加工作的张丹与二位同学决定租车去北戴河游玩。轿车租赁公司部门负责人告诉她们有一台旧车,可低价每日150元出租,车没有大毛病,只是刹车有些“硬”(过于灵敏),踩踏时注意点儿就是了。张丹租用的当天上午,从出发地开出没多远,躲避一横过马路的电动车,因该车刹车过于灵敏,车身瞬间停顿,导致驾车的张丹头部撞伤,另一名同学脸部受伤,二人共花费医疗费1500余元。事后,张丹到租车公司要求适当赔偿损失并解除合同。对方认为,事故是客户刹车过猛造成的,更何况是低价租用,而且租用时对车况作了充分说明,不同意赔偿。租车公司的说法对吗?
主持人评析:该公司所提供的商品服务在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和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方面存在瑕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车辆刹车装置是保障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部件,如果存在不安全问题,当属于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此种情形下,经营者不仅有义务告知消费者,更有义务“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若未尽到上述责任,应属于履行保障义务存在严重瑕疵,并承担过错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所以,虽然租车公司已经告知张丹所租用车的车况,但张丹依法仍有提出退还租车、解除合同的权利。
驾驶租赁车肇事,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案例:刘女士从一家租赁公司租借了一辆轿车,租用期限为一周。某日行车时,因躲对面车辆,将一骑自行车女子陈某撞伤。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治伤共花费医疗费约5万余元。刘女士想到该车已办理的“强险”合同,便与租赁公司经理协商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得知实情后,予以拒绝,理由是保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而受害人陈某所受伤害只是一般性的治疗,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已达到死亡伤残程度,只能按照“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标准来进行赔偿。而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保险公司的“限额赔偿”规定合理吗?
主持人评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确有“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的规定。
但是,上述规定均属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没有划分三种不同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那么,当前两个规定与国家法律规定不一致时,依据《立法法》关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以国家法律为准。
此外,法律如此规定,充分体现了民事行为的公平原则,因为,被保险人交保险金就是为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得到应有的限额内的赔偿。而且,这种限额应该是整个损失的限额,即只要在限额内,实际损失多少就应赔偿多少。倘若按不同的责任限额来确定赔偿损失,势必导致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与赔偿之间出现及不公平现象,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之缔约目的,同时还与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之原则相悖。
租车自燃毁损,可否主张减少租金?
案例:2010年7月中旬,马女士与丈夫租车去秦皇岛渡假。第二天中午在餐馆吃饭时,轿车不明原因地发生自燃。因租车公司对该车办理了车损保险,保险公司同意在责任限额内予以理赔。但对马女士一家来说,本来计划租用5天,现在只2天就出这样情况导致不能使用。便向租车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的租金的要求。租车公司认为,车损没让马女士赔就不错了,不可能退回租金。这种情况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主持人评析:《合同法》第二百三
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所以,马女士有权要求减少租金并提前解除合同。即使租车公司对该车没办理车损保险,发生自燃损失,如果马女士没有任何过错,是不负赔偿责任的。如果马女士提出的要求不被接受,可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险赔偿引发官司,诉讼费谁担?
案例:今年初,陆某驾驶租来的面包车出行时,不慎将骑摩托车的李某撞成重伤,造成经济损失共计26000余元。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李某以陆某和保险公司为被告至法院。法院依据机动车“强险”的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李某的损失,但同时判决由陆某承担全部诉讼费。法院的判决对吗?诉讼费应该由谁承担?
主持人评析: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本案侵权人是陆某,受害人是李某,因侵权人的过错产生侵权赔偿诉讼,那么本案的诉讼费应由败诉的陆某承担诉讼费。
但是,陆某在承担诉讼费之后,可以依法向保险公司追偿。《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