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10:15:2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招投标实施条例细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施行,标志着工程招投标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严格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对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招标投标这种运行方式必须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前提下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经过几年来的实践,应该说是步入了正轨,越来越规范化了,所取得的成效也是明显的。一是社会各界树立了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的意识,建设项目单位也不同程度提高了依法进行招投标的自觉性。二是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比例明显提高,由于绝大部分招投标工作中能够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使得不规范行为和腐败现象得到一定制约。三是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同程度地节省了建设投资,从而降低了建设成本,提高了项目的经济效益。但是,无须讳言,目前在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和阻碍着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归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现象是有发生。在一些建设工程中,出于自身利益和便利的因素,有些投资人总想规避招投标,从而能够自行指定设计、施工单位,甚至有些项目达到招投标要求的范围,也千方百计通过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把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限额以下,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使得建设项目失去有效的竞争和监督。
2、串通投标,搞“明招暗定”。这是目前招投标中比较普遍的不正常现象,表现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围标、大家轮流中标、分"猪头肉"的现象,或借机抬高标价,损害投资人的利益,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削弱、限制了正当的竞争,使招投标流于形式。
3、虚假中标违规分包。这也是目前招投标中存在的不正常现象,有些施工单位本不具备要求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却利用一些手段获取资格或借用别人的资质中标后,马上倒手转包,或是未经招标人同意将工程分包出去,甚至还会再转手,再分包,这种以工程牟利的行为,使工程每倒手一次,实际用于该项目的资金就会减少一次,而且几经换手后,招标单位对真正施工单位的资信和能力已失去有效的监控,使工程项目的质量得不到应有保证。实际上建设领域出现的众多质量问题,相当一部分就是因为层层转包或分包造成的,给项目在施工中和投入使用后的安全造成了严重隐患。
招投标制度的实行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招投标制度的实行,也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有力手段。要进一步做好招投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违规行为,除了大力宣传招标投标法,依法办事,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外,还应采取一些相应配套的措施:
l、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的范围及形式。在《招标投标法》的原则规定下,相关监督治理机构,对除了《招标投标法》已明确规定应进行招标的范围外,还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建设项目应进行招投标的范围及形式,尽快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平台,按照“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要求,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服务的基础上,不断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化建设,为招标投标监管、合同履行监督、质量安全监督、诚信体系建设等提供信息、技术支持,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增强招投标工作透明度,及时在规定的媒体招投标信息,破除地区、行业的封锁,使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企业有机会平等地参与竞争。
2、严把"三关"。为防止围标、串标现象发生,在招投标实践中,应严格把住"三关",即资格预审关、工程造价关和评标细则关。首先,把住了资格预审关,就初选了能够建设该工程的施工企业;其次是把住工程造价关。招标项目特别是国有投资项目要经过财政评审来合理的确定工程造价,使得招标控制价合理科学且保证投资效益。再次是把住评标细则关。评标委员会可按如下要求组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二人;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办法要符合招标工程实际,不能有倾向性。
3、规范工程招投标机构的行为。发挥社会中介机构技术力量强、专业分工细、经验丰富的特点。工程招标机构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中介服务组织,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和法定程序的执行者,其服务水平高低和市场行为规范与否,是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的重要保证。工作中要不断规范招标机构的行为:招标人委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其业绩、信用状况、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进行择优选择;招标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业务,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能力,定期接受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知识继续教育。机构在工作中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全规范地进行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招投标活动,既可取信于各方,并对各方负责,又可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从建设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今后凡是有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都应由工程招标机构进行招投标。
关键词:招标;高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促进公平竞争,保证采购质量,节约采购资金,预防和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招标投标工作量增加过快,管理基础薄弱,招投标制度不健全等原因,招投标中存在一些问题,集中表现在:招投标漏洞多制度不健、投标报名的随意性大,资质审查不够严谨,承包企业“挂靠”现象严重、对招投标在控制成本、保证工期、质量的重要性重视程度不够[1]。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监察部在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经验基础上,于2012年联合颁布了《条例》,为解决当前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只有坚持依法监督,监督才能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高校招标采购工作除政府采购外,还有一些采购金额达不到《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数额,但金额比较高的项目,高校大多采用委托招标机构组织的招标,除以上两种招标形式外,还有一部分金额小、规模小的项目,高校均采用自行组织招标(如:小额的维修、装潢工程,物业、保安等小额服务类等)。这些小额的自行招标项目涉及金额小,没有引起相关部门重视,使得操作不规范,缺少监督,容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一、高校招标监督现状
(一)招标监督工作缺乏制度的有力保障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督检查的对象是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主要包括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供应商[2]。而高校等事业单位没有可依据的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只是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并没有具体的可执行的监督实施细则,因此具体到各高校,只是在某些相关规定上点到即止,或者只是规定对招投标过程的某个环节的监督,并没有对整个招投标过程进行一系列的环环相扣的监督, 影响对招投标的有效监督[3]。有的单位制定了本单位的关于招标监督方面的规章制度,但是此规定是事业单位内部规定,仅限于对招标人的监督,对投标人、招标机构、评标专家等没有约束力。
(二)监督人员业务素质欠缺,监督工作流于形式。
高标招标工作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可能涉及法律法规、建筑工程、通信电子、家具采购、专业仪器、专业耗材等。在高校招标工作常由纪检监察一个部门担任,纪检监察中普遍存在人员配备不足、对招标业务不熟悉的情况。常常出现监督人员不懂招投标文件,制定招标文件、评标等过程中虽然有现场监督,但监督人员只能依赖专家及招标人。出现在招标文件中有明显的排他性内容、甚至在评标时招标单位派出的专家在监督人员的眼皮子底下“绑架”专家组的行为等。监督工作容易流于形式,名存实亡。
(三)目前招标监督不规范
按照招投标活动“招标信息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企业资格审查抽取专家投标、开标、评标、决标签订工程合同”的基本程序,监督从“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个方面展开。一是事前监督,即招标阶段的监督。包括招标文件的审核备案和招标公告的。对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的确定等。二是事中监督,即开标过程的监督。包括主体的管理和行为的监督。主体的管理表现在评标专家的抽取。行为的监督主要是评标过程的监督及中标信息的。三是事后监督,即中标人确定后的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督。包括合同签订前的考察监督、合同书的备案以及验收监督[3]。
但是很多高校监督人员并没有参与所有程序的监督,当招标程序运行到某一阶段时才邀请监督人员参与或只邀请监督人员参与某一阶段的监督。最常见的是监督人员只参与开标及评标等事中监督。事前、事后很难介入监督。使得招标监督处于尴尬局面。
二、中国医学科学院 北京协和医学院(以下简称院校)在招标工作中严把“四关”即:一是信息公开关。项目立项批复后,相关部门必须将项目概况、招标条件等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二是程序公开关。从项目登记备案开始,确定招标方式、起草招标文件,现场勘查答疑,明确各项招标规定和时限要求。三是结果公开关。由评标专家,对所有标书进行评审,评标结果由专家签字留存,中标结果在当天进行公示。四是监督关。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4]。院校还特别注重以下几点细节工作。
(一)健全招标权力运行制度规定。院校结合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优化招标权力运行流程,编制“招标权力运行流程图”。使各部门责权明确、程序规范,明确并公开招标权力运行的基本程序,承办部门或岗位、相对人权限等,使招标工作运行步骤更加清晰流畅、程序更加简约明确、监督更加方便有效,形成结构合理、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招标权力运行流程。“招标权力运行流程图”,经院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报卫生部批准后,以文件形式印发,成为院校必须遵守的一项重要规章制度[5]。
(二)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采用决策、执行、监督适当分开的原则,项目负责人组建成立工作组与监督组,工作组和监督组受项目负责人领导。项目负责人主要由院校领导或业务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直接参加与招标工作具体工作,主要负责内部沟通及重大问题的决策。工作组只执行领导的决策,不参与决策,受监督组监督。监督组既不参与决策也不参与具体工作,发现问题直接向项目负责人反馈。
(三)监督组人员组成。监督组由纪检监察、审计、政策法规等部门派人员参加。纪检监察负责程序监督,及时纠正招投标活动中所产生的违法、违规现象,依法定程序开展招投标活动;审计本身具有经济监督职能,通过对招标活动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审计监督,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招投标活动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有序竞争。政策法规联合统一监督打破了以往只有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监督,结构配备不合理、业务素质欠缺使得监督成为表面上的工作。由于招投标过程贯穿的法律性、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监督人员在这方面的业务知识欠缺,多部门的监督小组很大程度上弥补人员知识层面的不足。联合统一监督节约了监督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注重事前监督。自采购项目确定,经院校主管领导审批,采购项目招标工作即开始,项目负责人向监督组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类型、采购原因、预算、经费来源、时间表以及预期效果等等。此时监督组的介入避免了以往监督工作信息滞后,信息反馈不及时,监督工作盲目性等缺陷。同时监督工作的提前介入,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后续工作因某一人为原因随意变更。
(五)实施合同会签制度。院校制定《经济合同会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各个部门各自的职责,纪检监察室对合同订立的程序进行监督;政策法规室负责审查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及合同要件的完备性;条件财务处审查项目经费预算来源及合同资金收付条款等;审计处负责合同金额是否与项目前期招标等程序确定的结果一致,并负责不定期对合同管理情况开展专项审计等。多部门的联合会签制度是签定合同前的一次较为全面、系统的监督审核。
总之,应加强对高校招标投标工作过程的管理,按照“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立大监督思想,构建全方位监督网络,实施全程同步监督,形成完备的监督体制和机制,使招标投标工作有一个良性循环的环境。
参考文献:
[1]黄海兵.浅谈高校基建工程的招投标管理[J].科技信息.2006,(7):190
[2] baike.省略/view/5372513.htm
[3]张林波,李 霞.高校招投标监督问题探讨——从纪检监察的角度来谈高校招投标监督[J].科技信息.2007,(8):63
[4]切实加强监管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健康有序进行[J].中国监察2005.(24)
关于部分设备设施存在闲置浪费现象的整改情况:
关于我公司固定电话使用效率低的现象,目前已进行了整改。通过整合办公区域,实行业务部门集中办公的方式,将原有的 部固定电话进行全面梳理,裁撤掉其中利用率较低的 部,将目前全公司使用的固定电话降低到 部。
关于办公设备使用效率低现象的整改情况:
由于公司机构调整人员变动,公司原有人员 人,目前人员精简至 人,致使部分办公设备处于闲置状态。目前已经对办公设备中的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进行了统计,其中电脑固资帐上实有 台套,在用电脑 台套、划拨园区服务公司 台套、闲置 台套。打印机固资账上实有 台,在用 台、闲置 台(损坏,待修)。 年公司业务拓展预计引进部分相关人才,到时闲置办公设备将配备给新进人员使用。剩余办公设备将按照《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发[20 ] 号)规定,结合实物情况履行封存、利旧、报废等手续。
关于卫生间长流水现象的整改情况:
关于卫生间长流水现象,我公司第一时间进行了整改。于20 年 月底前将卫生间漏水部位进行了修复,已彻底解决了长流水现象。
关于实物资产管理及交接的整改情况:
针对人员变动、20 -20 年度实物资产交接手续不全现象,依据《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发[20 ] 号)、《 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发[20 ] 号)要求,结合 实际拟重新修订《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20 年印发)。目前公司已经拟定完成《 员工离职办理的管理办法》,完善人员变动情况下固定资产实物、交接、台账等管理制度。
关于 产品积压现象的整改情况:
针对部分 产品库存时间过长,贬值较多情况。办公室与业务部门沟通,提出 产品处置办法。对还有销售价值的 产品,利用多种渠道拓宽销路尽快使资金回笼。对于已无变现价值的 产品如活动定制产品、过期产品采取报废处理。对 等具有一定保留价值但无变现价值的产品部分留存作为资料,剩余采取报废处理
关于无外聘员工管理办法的整改情况:
根据《 人员招聘与配置管理制度》( 发﹝20 ﹞号)及《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发﹝20 ﹞ 号)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修订了《 人员招聘与配置管理制度》,完善了用工制度及劳务的日常管理。
关于实物资产交接手续缺失的整改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关于员工离职办理的管理办法》规定:解合人员(辞职、离职)均应向办公室人事领取《离职/调离人员业务工作交接单》、《离职交接表》,按该清单要求,在离开公司之前办完有关工作移交手续,其应领取的工资及离职证明,在所有手续办妥后给予发放。
针对项目审批立项不到位的整改情况:
在建工程管理不到位,内部工程项目未见审批立项。制定 《立项审批制度》,并制作《项目立项风险评估研判逐级确认书》、《预算审批单》以及《立项流程图》。
【关键词】机械设备;招投标发展现状;注意事项;程序特点
一、我国招投标的发展概述
以招标方式在我国的变化为依据,整个招标投标的发展过程可以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1.招标投标制度的初始建立。上个世纪80年代,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规建设开始起步,1984年国务院颁布暂行规定,提出改变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实行招标投标,大力推行招标承包制,招标方式基本以议标为主,在纳入招标管理项目中约90%是采用议标方式发包的,交易活动比较分散,没有固定场所,这种招标方式很大程度上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宗旨,不能充分体现竞争机制。招标投标很大程度上还流于形式,招标的公正性得不到有效监督,大多形成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缺乏公开公平竞争。
2.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发展。20世纪90年代后,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相继出台一系列法规和规章,招标方式己经从以议标为主转变到以邀请招标为主,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以上城市和大部分县级市相继成立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招标投标专职管理人员不断壮大,全国己形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水平也不断地提高,为招标投标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开辟了新的道路。
3.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招标投标法》根据我国投资主体的特点已明确规定我国的招标方式不再包括议标方式,这是个重大的转变,它标志着我国的招标投标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历史阶段。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完善和细化,招标程序不断规范,必须招标和必须公开招标范围得到了明确,招标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和延伸。
目前我们的市场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政企不分,行政干预多,部门和地方保护,市场和招标操作程序不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较差,过度竞争,中介组织不健全等现象。《招标投标法》正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来推行招标投标制度,以达到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提高公共采购效益和质量的目的。
二、招投标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事项
随着机械设备招投标活动竞争日益激烈化,投标充满越来越多的不确定因素,总结投标过程点点滴滴,对投标活动有不少感悟,在此提出供大家参考:
1.标书资料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⑴制作质量:在制作过程中,要注意不能出现错字、漏字、涂改、破损、漏页、缺页、缺项。漏签、未盖章、前后不一致。这就要求制作者和检查者要细心,一丝不苟,不厌其烦的检查。
⑵内容质量:相关人员证件及施工资历证明、施工合同、财务报表、机械配备、实验设备配备、相关业绩证明、施工组织设计。
⑶制作速度:为提高标书资料的制作速度,闲暇时,将人员、施工合同、务报表、机械配备、实验设备配备、施工组织设计分类编制如标志、标线、等有关内容将其制作成标准模块,在使用时可以直接使用,减少现场编制和检查时间,同时可以避免人员、施工合同重复矛盾。
2.投标价(机械设备清单)的制作
分析投标价的组成,主要分为两个部分:投标底价和最终报价。投标底价可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⑴机械设备明细;⑵各主要材料数量和分类总价;⑶统计机械设备生产能力情况;⑷统计机械设备产值、机械设备折旧情况;⑸统计运输费及工地安装费;⑹适当考虑某些风险系数(垫资、物价和工资上涨的影响等)。
当初步报价估算出来之后,必须进行多方面的分析与评估。分析评估的目的是探讨初步报价的赢利和风险,从而作出最终报价的决策。分析的方法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3.报价的盈余分析
盈余分析是从报价组成的各个方面挖掘潜力、节约开支,计算出基础标价可能降低的数额,即所谓“挖潜盈余”,进而算出低标价。盈余分析可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
⑴定额和效率。即工料、机械产值消耗定额以及人工、机械效率分析。
⑵价格分析。即对劳务价格、材料设备价格、机械设备加工能力(时)价格三方面进行分析。
⑶费用分析。即对管理费、临时设施费、办公费等方面逐项分析,重新核实,找出有无潜力可以挖掘。
⑷其他方面。如保证金、保险费、维修费等方面均可逐项复核,找出有潜力可挖之处。
经过上述分析,最后得出总的估计盈余总额,但应考虑到挖潜不可能百分之百实现,故计算值尚需乘以一定的修正系数(一般取0.5-0.7),据此求出可能的低标价,即:低标价=基础标价-(挖潜盈余×修正系数)。
4.报价的亏损分析
亏损分析是针对报价编制过程中,因对未来机械设备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评估不足而引起的费用增加的分析,以及对未来机械设备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等因素而带来的损失的预测。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工资、材料、设备价格、质量问题、作价失误、自然条件、质量情况、工作效率等问题。
以上分析估计出的亏损额,同样乘以修正系数(0.5-0.7),并据此求出可能的高标价,即:高标价=基础标价+(估计亏损×修正系数)。
必须注意,在亏损分析中,有若干因素有时可能不易与不可预见费中的某些因素划分清楚,考虑时切勿重复可漏项,以免影响报价的高低。
5.报价的风险分析
从投标直至维修期满的整个过程中,由于政治、经济、社会、市场的变化及实施中的不可预见事件,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机械设备招投标的正常实施,给生产企业带来利润的减少甚至亏损的风险。报价风险分析就是要对影响报价的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对风险的危害程度和发生的概率作出合理的估计,并采取有效对策与措施来避免或减少风险。
总之,报价的分析对调整投标价格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调整投标价格应当建立在对生产企业盈亏分析的基础上,盈亏预测应用多种方法从角度进行,找出计算中的问题以及分析可以通过采取哪些措施降低成本,增加盈利,确定最后的投标报价。
结束语
机械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完善,其核心和本质就是发展、健全建设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促进建设市场的发展,使我国招标投标市场健康而有序地发展。此法实施将对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的建设市场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并指导着招标投标制度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参考文献
据媒体日前报道,海口市一家无缴纳营业税记录的空壳公司,在注册成立4个月内,连续在政府采购中中标大单。这一事件引发了对政府采购的又一次关注和担阮。如何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监督,成为公众普遍关心的话题。近日,中国青年报的一项调查显示,多达97.9%的人表示,政府采购乱象会影响自己对政府的信任度。
《政府采购法》实施8年来,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从2002年的1009.6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7413.2亿元,节省资金近2000亿元。预计2011年采购规模将突破万亿元大关。如火如茶的政府采购已经不再是当年的“丑小鸭”。不过。在良好的发展态势中。一些乱象仍然值得关注。
一位长期参与政府采购的人员从2009年开始接触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他历数了他所了解的政府采购乱象:首先,招标公告时间很短,一般都在周末或节假日前。很多企业会错过时间;第二,在招标过程中,采购方会把条件设置得很高,故意让很多企业进不来;第三是串标,他就经常遇到提前透标底的情况。
一直致力于政府采购研究的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认为,如今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取得很多成果,但一到实际操作就会变形。他认为,“政府采购职业资格制度”已搞了10年,至今只停留在理论阶段,操作上还是空白。政府采购其实是一个非常复杂和专业的问题,从事政府采购工作,没有三五年的积累,根本人不了门。专业人员不足是政府采购乱象的主要原因。
该如何杜绝政府采购乱象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公开、公正、公平的政府采购文化。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政府采购工作应当在以下5个方面有所侧重:
一是要加快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自2002年颁布以来,《政府采购法》为政府采购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但立法者由于所处的特殊立法环境,在制订《政府采购法》时不可能想像或预料到现在会出现的种种特殊情况和问题。一部有效的法律必定需要一部有效的实施条例或细则来支撑,否则就难以达到其立法的初衷。更何况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与西方理念的政府采购还是有些距离的。所以,尽快出台实施条例已迫在眉睫。
二是要立足采购风险的防范控制。多年依法采购的经验教训,已经明白无误地告诉了我们许多过去不曾领悟的真谛。一个公开透明的采购程序,总是要靠人去执行的。政府采购的风险防范与责任规避,应当成为不容忽视也不能轻视的当务之急。
三是要重视“信息公路”的规划建设。公平公正的前提是信息的充分公开和完整透明。加快全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的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步伐,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头等大事之一。
四是要畅通司法的诚信渠道。由于受到政府采购立法的超前性、执法的具体性和司法的复杂性所限制,经常会出现一些不合常理甚至是不合法理的行为,导致政府采购在管理、执行和监督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难以想像的困难和矛盾,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诚实守信问题,必须摆上完善法律法规的议事日程。
五是要讲求服务效能的增量扩面。政府采购的管理者和执行者不应仅仅局限于政府采购的目录范围和限额标准。对于那些使用纳税人资金又事关重大民生问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必须跳出目录抓规模,必须走出机关进基层,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扶持自主创新和环保节能产品的政策功能,在构建诚信社会、促进廉政建设方面有所作为。
目前,我国正在与美国、欧盟商谈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我们面临着市场完全开放和进口产品准入的诸多矛盾和困难,尤其是民族品牌和中小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压力。与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发展了上百年的政府采购相比,我们毕竟才走过了短短的10余年历程。中国的政府采购需要全社会的呵护,更需要全民族的参与。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问题;优化措施
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进步,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我国对于工程建设的重视程度逐渐得到提高。我们在经过长期的教训积累总结出了相当多的经验,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社会利益以及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于1999年8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1年11月国务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相关部门必须执行,这更加有效地控制好工程建设行为。建设工程领域和社会市场经济联系密切,实施招投标工作为广大建设单位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各个施工建设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水平,对建设工程进行自主投标和公平竞标,引入了公平、激烈又非常合理的竞争机制,最终优胜劣汰。
1 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之间是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方针政策,不断的建立和健全自身的规章制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一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同时还是一项严肃而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动,以“公开、公平、竞争、择优”为原则。还要求相关的部门必须要各司其职,将招标投标中各种正常的秩序进行维护,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工期,提高投资效益,将国家的利益作为最重要的利益。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愈来愈大,市场内一些不正当的竞争客观存在。我们对招标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来将建筑市场进行规范,以便改善经营管理,积极的发挥其自身积极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通过近几年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发现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过程中存在各种问题急需解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缺乏健全完善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就当前来看,招投标自身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太完善,还未对资质审核制度和资质确认制度进行严格的实施,同时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力度不够,还缺乏完善的改革措施。因此,到目前为止,我国还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招投标体制,虽然国家于1999年8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其中要求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明确提出一些违法行为应负法律责任。然而,一些单位和个人,对在工程建设领域内推行招投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不顾国家的政策和法规,使得该法则在实际应用中的可操作性并不强。有些人看到法律的漏洞钻了空子,还以工期紧张,场地面积太小为理由,不办理招投标手续,逃避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完善的法律机制,致使相关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
1.2 明招暗定。我国的招投标工作才刚刚展开,其监督管理部门也相对薄弱,市场监管力度不够,有些建设单位对于某些工程项目,虽表面上不敢违背必须办理招投标手续的规定。他们只是形式上进行了一下招投标,由于监督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利益沟通,早已承包给意中的施工单位。然而,未来掩人耳目,他们会找另外一些施工单位报名陪标,来应付管理部门,使得监督工作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效,造成了明招暗定的不正之风。
1.3 评标定标倾向严重,缺乏科学性。市场管理的不断完善,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技术水平和投标能力的不断提高。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少数建设单位带有严重的倾向性,、。具体表现两个方面:一方面,一些评委根据与自己有关系单位的情况制定评定内容,甚至故意给其设定加分项,使得其具有明显的优势。另一方面就是故意针对与自己关系单位的竞争对手,在招标公告中提出一些苛刻的,不符合规定的甚至一些莫名其妙的条件和理由来排除一些有竞争力的潜在的投标单位,体现了招投标的严重不公平性。目前在我国并没有一个科学的评标方法,这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价没有一个定量的标准。而且一般是以建设单位的人员组成的评标小组,在定标评定中缺乏公正性。
1.4 投标报价缺乏规范性。工程标底在招投标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作用,它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到招投标结果,在招投标过程中举足轻重。为了在竞标过程中取得优势地位,不少投标单位千方百汁获取标底,进而进行压价,或进行不切实际的虚假报价,更有甚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直接影响到招投标结果。
2 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措施
2.1 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建设工程招投标引入的是市场竞争机制,必须保证以公开、公平、合理有序为前提。2000年继颁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然而,缺乏与当下招投标工作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所以应尽快完善、健全法律法规,将《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制度就是招投标活动的具体规范。与此同时,各有关部门应加大对招投标法的宣传,加大监管力度,设施跟踪管理,严厉打击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2.2 规范评标工作,保证评标质量。严格核准招投标方式、组织形式和范围并严格执行资格审查和拟定的评标办法,保证合理低价法评标的公平公正、科学性。通过资格审查和对相关利益关系的限制,能有效防止投标者之问的串通行为,杜绝一切以莫名其妙理由排除一些潜在的施工单位。要保证邀请所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禁止故意设定苛刻条件确保有关系人的绝对优势地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和特点适当调整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分分值及相关评分栏目,不得盲目设定加分内容。
2.3 实行招投标全过程公开、全过程监督。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各司其职,要把招投标全过程公开,实现全过程共同监管招投标各个环节,将每个环节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强化责任管理,确保监督工作到位,提高执法监督能力,维护和规范投标秩序。使得不法分子无机可乘,如有弄虚作假、串标、抬标的腐败行为,应坚决予以查处。
另外还应建立健全招投标惩处激励机制、投标人诚信档案,进一步提高招投标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实行投标人承诺制度严厉打击各种在招投标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对发现的建设单位违规操作进行严肃处理。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提高投标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成本,还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而对于优良工程的承建单位,建立信誉档案,采取取适当加分的办法提高优先机率。
3 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建设工程招投标,进一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性。但是鉴于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问题频发生,在招投标过程中,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招投标管理工作能够有法可依,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程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操作行为。从而保障我国的建设工程领域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必然有序的开展起来。
参考文献
[1] 郝利森,庞杰.浅析当前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22).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问题;对策
一、引言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经历了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发展到现在的有形工程建设市场,施工企业积极参加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在政府的引导下我国工程建设领域逐步规范。在实际工作环节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为了保证招投标制度的顺利运行、建筑行业健康发展,作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一员,有责任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为。
二、施行招标投标法的意义和作用
(一)施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是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是社会经济的管理者。政府既是宏观经济的决策者,又是微观经济的直接经营者,包揽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部事务。推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主要解决由谁来承揽工程的问题,通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招投标政策调整实现对建筑业发展的宏观调控。这种调控与经济调控属于间接调控手段,是利用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自我调解的良性运行机制,对整个建筑业的协调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宏观调控作用。
(二)推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促进了建筑企业的发展,促使建筑企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一项科学性、规范性、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是招投标的原则,而“择优”则是招投标的最终目的。招标投标制的全面推行,从根本上净化了建筑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在企业内部,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树立责任感、紧迫感和危机感,实现了对建筑企业的优胜劣汰和产业结构的优化。
(三)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引入市场公开竞争机制,打破了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为招标人选择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择优选择施工单位,规范了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证项目建设质量。
(四)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基本形成了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全面降低工程造价,使工程造价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保护了发承包双方的合法利益。
三、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规条款口径不一致,招标范围未明确,具体工作不易操作,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建设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实际工作中《招标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存在弹性空间。目前实施的地方法规与法规条文之间,以及地方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之间还存在着条款口径不一,法律依据不明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范围,把涉及公众安全作为要进行招标的要件,但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也只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同时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列入招投标范围,没有把股份制、私营企业投资的厂房(有的项目影响公众安全)列入涉及公众安全的招投标范围。由此法规、条文之间的矛盾,给招标投标实际工作造成操作上的难度,这些问题急需解决。
(二)社会法律意识不强,建筑市场行为欠规范。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来,全社会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有所提高,但建设单位由于受到利益或政绩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法律约束,造成招投标行为不规范,这种现象比较严重。近年来,为了政绩要求,一些工程施工图未出齐就提前招标确定承包商进场施工;为了政府形象工程,一些工程采用方案招标方式,违反了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遗留工程造价难以控制、出现决算纠纷等问题。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招标投标时,往往采用招标领导小组意见而忽视专家的评标意见,擅自作出评标结果的决定。假招标现象时有发生,挂靠公司现象严重。邀请招标只邀请三家投标单位,由于挂靠等因素,致使招标流于形式。目前,招标中介服务机构较少,行政干预、既招标又监督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没有真正使监督工作与工作分离,存在“中介不中”现象。
(三)我国现有的建设体制不完善,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难点。
现阶段我国的建设体制基本上还是条、块分割,各个法人单位承担项目业主,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根据现有的制度规定,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问题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这些管理部门集管理、监督、服务于一身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些部门既是招标活动的负责人,同时也是投标活动的管理者,更有甚者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者。这是一种同体监督的行政体制,由于其自身的联系以及利益关系,很难采取有效的监督。
(四)评标专家委员会未能实现既定功能,评标存在着人为因素,专家库建设不够完善。
评标工作是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关键工作。目前,招标文件不够规范,评标办法欠科学的现象仍然存在。评委在技术评标的评审过程中,“人情分”现象时有发生,专家结构不够合理,专家质量参差不齐,由于对技术标的理解不够深、评标结果科学性受到人为因素影响大。评委专家库人才比较缺乏,有的专家库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专家人数,评标专家整体水平不高,有的评委缺乏具备的职业道德,评标专家评标责任心不强,影响了评标的公正性。
(五)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人存在问题形式多种多样
1.招标人(业主)方面:(1)规避招标。主要表现为一是肢解工程,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肢解成几个小项目或分项实施;二是以招商引资、重点工程时间紧等各种借口申请邀请招标,达到让内定队伍中标的目的。(2)暗箱操作。主要表现为一是量身定做招标条件,提高投标资质等级或设置门槛来排斥潜在投标人;二是选择“听话”的招标机构来代替运作,招标机构为得到业务对招标人言听计从。(3)干预评委,左右评委。
2.投标人方面主要存在串标、围标、陪标、挂靠投标的问题。一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设置一些歧视性的条款来排斥其他投标人;二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由围标人承揽工程。三是是以分包、转包谋利。有的投标人中标后就将工程分包、转包,从中收取高额管理费或赚取差价。
3.招标机构业务素质不高。部分招标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质量差、不规范、没有针对性,机械地照抄范本,评标办法不科学、不具体,可操作性差,工程量清单不细致,材料设备标准界定不准确。有的招标机构业务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围标和陪标行为,甚至与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违规,行为恶劣。
四、建议采取的对策措施
(一)加大法制建设力度,健全完善相关的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好《招标投标法》,抓紧修改那些与法律存在不同的内容以及条文之间有矛盾的地方,并针对现实问题制订切实可操作的有关规定。认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实际,从源头上有针对性的制定一些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制约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建立全程式电子网络公开办事制度,进一步规范信息、投标单位报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备案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管理规则和实施细则,切实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权益,促进我国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招投标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强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2003年5月1日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联合颁布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以及2000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2012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加大宣传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意义,以预防为主,对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者给予严惩,提高全社会对招标投标的法律意识。
(三)完善深化建设体制改革,加大监管力度。
实行招标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的作用,让信誉高、实力强、技术全面的招标机构,政府只负责监督,使招标行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主动现国际惯例接轨,改变一些与国际招标规则不一致的政策、运行机制,使我国的建筑企业能参与国际竞争。进行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逐步建立起与国际接轨并符合中国国情的建筑市场运用机制,一些发达国家都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担任政府投资工程在建设期间的业主,直接负责组织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建成后再交有关使用部门管理。通过国际竞争,改变我国建筑市场长期封锁、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现状,改变政府直接插手和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改变长期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创造建筑市场较好的对外平等竞争机会与环境。
加强行政监督管理,规范招标程序,在制度上和技术上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将招投标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的工作机制,坚持教育、法制、监督相结合,坚持预防与惩治相结合,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为促进建设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为建设市场规范管理、健康发展作出努力。
(四)积极探索推行科学的招标评标方法,提高评标专家及监督管理人员队伍素质及水平。
规范评标工作,推行量化评分办法,保证评标质量。推行技术标暗标评审。推行计算机软件辅助评标。对于工程量清单报价项目推广使用计算机软件辅助评标,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影响。施工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市场预测、技术水平、装备能力、材料信息、队伍素质等自主报价。在评标方法原则中,评委评审过程除了审核投标文件中的经济标和技术标,应对在施工应用中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并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投标给予加分,招标应予以奖励,进而带动科学技术在招投标工程中的发展。
加强评标专家培训及持证上岗管理,实行评标专家声明、评标行为测评管理;保证评标时间和评审质量。实行评标专家自动语音通知管理,进一步减少专家抽取和通知上的人为因素,提高评委名单的保密性。严格评委审查考核制度,对评委实行动态管理,规范评标专家管理,保证评标质量。
(五)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各种违纪违规案件,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的行为。
招投标各方主体要对招标投标提高认识,依法办事,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序竞争。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擅自发包工程或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将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甚至假招标或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的行为;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卖图签的行为;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证或越级超范围承接工程任务的行为;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出借、出租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行为;纠正和查处不按规定进入市场招标的行为;纠正和查处在招投标管理中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行为;纠正和查处中介机构不独立公正地依法从事建筑活动、招标机构泄露标底和在招标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纠正和查处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机构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行的行为;纠正和查处招标监督机构和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非法干涉工程招投标的行为;纠正和查处领导干部干预工程发包、贪污受贿、等等,规范建筑市场招标投标行为。
五、结束语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科学实施,关系着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关系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建筑行业能否健康蓬勃的发展。因此,采取相关对策措施解决招投标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加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强规范招标投标的意识和行为,健全完善的、严格有效的政府监管机制,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保障工程建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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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学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2007.07.
(南京大学教育研究院,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江苏·南京)
摘要: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在校学生人数与日俱增,财政拨款与事业性收入逐年增加。为了提高高等院校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及人才培养水平,各级政府及高等院校加大了经费投入。本文调研了具有代表性的十余所高校的采购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制度建设状况,针对高等院校采购管理的特征,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高等院校;采购管理;机构设置
一、采购管理机构设置
目前高校负责采购的机构名称尚未统一,不同高校对采购部门的称谓也各不相同,如南京师范大学的资产管理处、苏州大学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武汉大学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南京大学挂靠在财务处的招标办公室、中山大学挂靠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的招投标管理中心等。
按照组织形式可以分为集中模式、分散模式、兼管模式三大类。集中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高校成立了专门的机构,通常称为“招投标管理中心”或“招投标办公室”,是一个独立建立的部门,有运营开支,并且还兼有管理和服务职能,所有学校的采购工作统一由该部门负责,统一操作,如武汉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已采取此模式。这种模式更有利于管理,具备专职人员和专门场所,对采购工作的管理也更规范。但是,由于权力过度集中,容易滋生腐败,不利于加强监管。分散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高校,既没有专门的招投标机构,也不是某一职能部门集中负责,而是根据业务要求,不同的采购项目,由不同的职能部门负责:基建处负责重大建设和维修工程,后勤处负责后勤物资如药品、食堂用具的采购及零星修缮工程,实验室负责专业仪器设备采购,图书馆负责图书采购,教务处负责教材和教科研设备采购。南京林业大学采取该模式。这种模式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但采购机构过于零散,不利于监管,给监督招投标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兼管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高校没有专门从事采购工作的机构,且没有配备招投标管理的专业人才,采购管理由某个职能部门集中负责,采购管理只是其工作的一部分。如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中国农业大学等均采取这种模式。这种模式既能宏观控制,又能微观操作,一事一议,职责分明,监管到位,缺点是人员配备必须加强,专业素质有待提高。
二、采购管理制度建设
高等院校在招投标过程中,以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为基本法律依据,在具体工作中,突出政府采购法的行政管理性质,并注重招投标法的招投标具体流程。一些高校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适合本校的各项采购和招投标规章制度,这对我国高校的基建和采购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
笔者调阅了上述几家高校的校内采购和招投标规章制度并进行比较后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所有高校的规章制度建设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依据;其次,所有高校都有自己的招投标管理制度,并在制度中明确表明采用不同方式进行采购的限额标准,如江苏某特殊教育师范学院的《校内招标采购工作程序》;第三,部分高校将招投标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形成了关于服务类项目、工程类项目、仪器设备类项目、教材图书、进口设备等的招投标管理制度,如西安交通大学的《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苏州大学的《教材与文献资源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购置进口免税科教用品若干规定》;第四,少数高校制定了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如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的《招标和验收专家组产生办法(试行)》、苏州大学的《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未见高校有关于信息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高校的采购管理必须与时俱进,并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如果高校不改良或变革原有的管理制度以适应社会的发展与时代的进步,会在一定程度上使高校与社会脱节,采购管理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尤其是在科学和技术的迅猛发展的当下,社会已经进入电子信息时代。学校是否可以考虑在招标投标中整合信息化系统,尽量减少经济成本,提高综合效益。
三、采购管理的特征
(1)经费来源复杂,归口管理部门多。总的来说,高校的经费来源多样,并呈现出交织复杂的态势。按经费来源分类,高校资金可以分为政府拨款、市场筹措和学术项目。按经费性质分类,高校资金可分为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按经费类型分类,高校资金可分为专项经费、教育经费和科研经费。
(2)经费使用时效性强,计划性差。按照国家规定,财政拨款按年划拨,专项经费也有一定的使用期限,到期没有用完的经费,需要收回,并影响到下一周期的拨款额。除此之外,某些经费的数额和到位时间也很难事前了解,因此,一旦经费到位,使用部门为了不至于第二年经费清零,就要求采购部门尽快安排实施,以便早日投入使用,导致无法按时进行采购计划的编报,采购计划性较差。
(3)设备专业性高,所需数量少。高等院校的专业和学科门类众多,导致所需教科研仪器设备的品种多样,差异性较大。由于用于教科研的仪器设备仅用于有限的专业和学科领域,属于专用设备,性能指标专业性高,不同于一般通用设备的采购工作。然而,高校对于单一种类的设备需求量不大,有时一个实验室或一个学院,甚至整所学校仅购置某一种一台设备。
(4)涉及部门多、时间紧、任务重。高等院校的采购项目往往涉及校内的多个部门,如使用部门、职能部门、财务处、采购处、校领导等,甚至有的项目还需要到教育厅或财政厅备案,这就要求采购人员在有限的时间内快速做好各单位、各部门的协调工作,但是时间往往紧迫,给采购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例如江苏某特殊教育师范学院2014年8月份需要采购一批钢琴,因数额较大委托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作为招标承接本项目的招标工作,学前学院为使用部门、教务处为职能部门、艺术学院为技术控制部门,作为资产办的工作人员,需要同时与招标及校内多个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四、采购管理存在问题的成因
(1)采购手续繁琐,周期长,效率低。从项目申报至验收付款,需要经历项目申请单、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单、发票的填写,校领导需要对项目申请单、合同、验收单、发票进行审批,采购部门需要对项目申请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验收单进行存档。通过对各个环节的分析,发现时间主要浪费在部门间信息的传递、对文件的审批、反复的检查等非增值活动中;而在增值活动中,大部分活动都是串联进行的,耽误了大量时间。引入BPR核心思想和信息化系统可有效简化流程、缩短采购时间。通过信息化系统来完成整个采购周期,不仅能规范采购步骤,而且更有效率、更便捷。
(2)专业设备技术指标具有倾向性。在前期的调研中,一些仪器设备供应商会借机和项目申请部门进行串谋,致使学校在招标采购文件中公布的技术参数倾向于某种品牌,甚至出现仅有一家能满足要求的情况。这种倾向性或排他性的技术要求显然有违公平公正原则,容易滋生腐败行为。招标办作为采购部门,不可能去了解每一种专业设备的技术参数,此时可运用两阶段招标法来确定具体参数。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在这一阶段,招标人与投标人可以就技术方案进行充分沟通、反复商讨以及随时要求增加补充有关资料。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3)后续服务工作不到位。高等院校的采购管理工作是一个系统的工作,不仅包括设备的采购,还包括合同的签订、设备的安装、调试和培训、付款等环节。长久以来,高校对设备、工程和服务都是重采购、轻管理。
(4)付款流程不完善。所有项目款项,均由使用部门提出付款申请,财务处按合同办理。对于一般的设备采购,这样的机制不会出现问题。然而,高等院校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需要送审后才能确定最终金额,且该金额与合同约定出入较大。但是审计部门与财务处并没有共享信息,导致出现多付款的现象。在高等院校引入信息化系统,将审计系统、采购系统、合同管理系统、财务系统进行对接,可以有效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
高等院校采购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不清,缺乏必要的协调机制;二是制度建设不完善,管理工作中每个环节的衔接没有充分考虑;三是没有引入信息化系统,导致信息传递不通畅,信息共享不及时。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高等院校的采购管理流程进行重组,界定各部门职责及完成工作的时间与质量,简化审批手续,引入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的及时共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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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尹勇,高校招投标机构的设置原理及法律依据.高等建筑教育,2009(1).
摘要:用审计的特殊方法和技术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的、系统的审查、分析,提出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达到改善管理的一种审计活动。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审计,就是用审计的特殊方法和技术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的、系统的审查、分析,根据一定标准评价项目经济效益的现状和潜力,提出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达到改善管理的一种审计活动。本文将通过分析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审计的必要性,探讨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审计的内容及其实施对策。
一、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审计的必要性对于企业来说,一个工程建设项目能否取得经济效益,不仅涉及项目本身,而且决定了企业筹资的规模和时间,最终将决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前景。
1、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审计有利于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成本造价,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从财务的角度,评价工程建设项目取得经济效益的依据是:建设项目的收益超过其投资成本,就为企业创造了价值;取得的收益低于其投资成本,则会损失企业的财富。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者提供的成本造价往往脱离实际,其虚增工程量、高套预算定额、虚列费用等问题比较普遍,加大了投资项目的工程成本,损害了建设单位的利益。因此,通过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审计核实工程造价,使项目的投资方合理利用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2、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审计是评价监督企业管理层履行经济责任的需要。现代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如何解决两权分离所产生的问题,可归纳为两方面:一是监督;二是激励。无论监督还是激励都涉及管理的经济责任,企业的投资决策是由企业管理层做出的,既关系到建设项目当前的效益,又会影响企业的持续发展。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审计就是要评价企业管理层做出的投资决策是否正确,能否增加企业的利润,以考核其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3、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审计有助于提高建设项目的建设质量,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规范化。近几年,由于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低劣,导致恶性事故时常发生,不仅扰乱了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更严重的是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实施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审计,有利于企业投资方制定合理的技术经济指标,提高对投资项目的科学管理和监督,保证建设项目的建设质量:另外通过核实建设项目的造价,为招投标奠定基础,促进建设市场的有序竞争。
二、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审计的内容工程主要审查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的有效性以及项目建成后的投资效益水平的高低。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审计分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其中前两个阶段工作的好坏,决定了投入使用后的经济效益的高低。
1、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经济效益审计。包括:(1)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计,主要审查投资决策程序的合法性,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充分性和可靠性,是否有土地使用许可证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资金是否已到位。如果开工前准备不足,可行性论证不充分,就可能会拖延工期,甚至停工,无法实现预定的经济效益目标。(2)设计和施工的招标审计。《招标投标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对于实行招投标的投资项目主要审查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标底编制的合规性和标书制作的完整性,是否有规避招标或虚假招标的行为。以此促使投资方和施工单位在保证投资项目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降低项目的总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2、建设阶段的经济效益审计,实质上是核实工程建设项目的成本造价和监督工程建设质量。工程质量关系到工程的寿命和投入使用后的效益,如果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质量低劣,造成资金的浪费,直接影响到企业发展。工程成本造价也制约着投产后经济效益的高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越低,其投入产出比率会越高,项目的经济效益也就越好。因此,建设阶段经济效益审计包括(1)工程量的真实性审计,即包括长度、宽度、高度、坡度、土石方等工程量的大小,主要是验证其报送资料的真实程度和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基数和费率标准;(2)材料使用情况的审计,施工单位是否采购设计规定材料的规格、数量等情况,严格审查“三材”的高估冒算;(3)审计分项工程预算定额套用是否合理,选用是否恰当;(4)审计工程质量,是否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必要时可进行破坏性试验;(5)审查建设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及有无挤占、挪用、资金转移现象; (6)审查索赔的合理性,应根据建设过程中监理日志,对索赔事件的起因和责任归属进行划分,严格按索赔程序赔偿。另外在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决算经济效益审计时,应重点检查影响项目成本造价的事项,如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对必须变更的项目,要按照承包合同中工程变更价格条款确定变更价格,根据工程变更内容核查工程量清单,避免成本造价虚增;材料市场价格的变化;补充合同;投资项目资金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工期执行和工程质量控制情况等。
3、工程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经济效益审计。项目投产后的经济效益体现在项目达到设计能力、投资回收期、投资利润率等方面。项目建成投产后,达到设计要求,迅速形成新的生产能力,投资回收期短,利润率高,说明项目的经济效益好。通过对项目投产后的经济效益审计,可以评价管理层的投资决策是否正确,对项目的经济效益做出全面准确、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可以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提高经济效益的途径,促使投资方改善管理。
三、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审计的对策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审计是以提高项目经济效益为直接目的审计,它是从技术上、经济上寻求提高经济效益途径,是面向未来的一种新的审计形式。
1、解决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审计的技术问题和指标评价体系。经济效益审计是建立在统计分析、逻辑推理、数学模型等基础之上,因此要加强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审计的理论研究,加快审计技术方法的开发和应用。现在所使用的评价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的指标大多数是财务分析指标,如资金利润率、资产周转率、材料利用率和资产报酬率等。从使用的情况来看,单靠财务指标并未真正反映出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水平。因此,要通过借鉴国外的评价指标和我们已有的研究成果,建立适合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审计所需要的科学、规范、权威的指标体系。
2、健全法规体系,规范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审计的内容。现在《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等早已颁布实施,但针对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极少且不健全。应当建立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方面的法规、管理条例、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健全以施工图为核心的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的全过程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审计体系。
关键词: 施工企业,资格预审,评审,编制
Abstract: the pre-qualification is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to participate in the project bidding of "market pass",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bidding procedures link. This article from the review key pre-qualification railway and responding to, focuses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in the prequalification documents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details and problems, and I hope to make reference to peer enterprises.
Keywords: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the pre-qualification, review and revise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预审,可以确保实际参与投标的公司具有相应的施工经验、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等相关履约能力,可以淘汰那些不合格和资质不符的投标人,筛选出有实力和信誉好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笔者结合多年投标工作实践,就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评审要点和编制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谈些个人体会。
一、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
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五个部分:
1、资格预审公告。
2、申请人须知。
3、资格审查办法
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5、项目建设概况。
二、资格预审文件的评审要点
资格预审文件的评审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初步审查,主要是对申请文件的符合性和完整性做出的评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人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2、申请函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和加盖单位章。
3、申请文件格式是否符合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的要求。
4、联合体申请人(如果有)是否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5、申请文件份数是否符合“申请人须知”中关于文件份数的规定。
6、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以及申请文件的递交是否符合“申请人须知”中关于文件份数和文件递交的规定。
7、申请文件的内容没有对招标人的权利提出削弱性或限制性要求,没有对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提出实质性修改。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申请人进入详细评审。详细评审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必要合格条件部分的评审,即是对投标申请人法定投标资格的评审。二是附加合格条件的评审,主要是针对投标申请人的履约能力设立评审项目进行评审,一般包括投标申请人财务状况、人力资源状况、机械设备、管理体系等各个方面。附加合格条件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招标人的要求设定相应的评审内容。
以上两个条件的评审由业主负责组织评审小组,包括财务、技术、设备等方面的专门人员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正确性的资格审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审:
1、资质等级:必须满足“资格预审资质条件”中对资质等级的要求,否则不予通过。
2、财务方面:审查申请人近3年平均营业收入(仅指建安工程收入且以现价计)是否满足“资格预审财务要求”中的相应规定,是否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承担本工程的施工,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将根据其提交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来判断。
3、施工经验:申请人在近几年是否承担过类似本工程的项目业绩,特别是在业绩的强制性标准中对项目的工程数量和规模有特别要求的施工业绩。申请人要提供近几年中令业主满意的完成过相似类型和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当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情况。
4、人员情况:申请人所具有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数量、工作经验、能力是否满足本工程的要求。申请人应认真填报拟选派的主要工地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及有关资料供审查,特别是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的经验、资历非常重要。
5、设备:申请人所拥有的施工设备是否能满足工程的要求。申请人应清楚的填报拟投入该项目的主要设备,包括设备的类型、制造厂家、型号,设备是自有的还是租赁的,设备、数量和能力要完全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6、信誉方面:申请人在近三年中的诉讼及仲裁情况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7、综合方面:申请人为每个申请合同所提供的人员在年限经验和岗位配备方面是否满足“资格预审综合要求”的条件,分包和企业所处的状态是否满足“资格预审综合要求”的条件。
经过上述两大部分的评审,对每一个申请人统一打分,得出评审结果。投标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提供的资料和说明要负全部责任。如提供的情况有虚假或不能提供令业主满意的解释,业主将保留取消其资格的权力。
三、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注意事项。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及其重要,因为它是直接代表申请人向项目业主证明企业的施工能力和信誉,所以如何编制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就成为资格预审阶段的重要工作。下面就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注意事项做如下阐述:
1、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中给定的格式进行编制。
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封面的制作。按照文件给定的封面格式将项目名称、标段类别、申请人全称(一定与申请人营业执照和申请人单位公章的名称相一致)、申请日期(一般填写递交时间)填写清楚,排版和字号的设计尽量看起来美观大方。
3、资格预审申请函的编制。申请函是整个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头领”,是十分重要的一项,一定将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授权查询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申请人地址、邮政编码、申请日期(一般与封面日期相一致)逐一填写准确,并认真检查,不能有错字漏字现象。
4、授权委托书的书写。除了把法定代表人、委托人、项目名称、标段号写清楚外,还要注意把委托期限写清楚、写正确,一般填写成“自本授权书签署之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有效期截止日止”。
6、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委托书及联合体协议书。
如果不存在联合体投标,就写“无”。如果是联合体投标,注意“联合体成员单位全称”是指逐一填写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名称,联合体协议书中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主要包括“联合体组建原则、牵头单位和各成员单位拟承担的工作内容或投标报价比例和责任等”,注意填写该项时尽量考虑的全面一些,尽量能够作为项目中标后的协议书。
7、“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后附的资信资料注意应和资审文件对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要求相一致,并且注意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有效期,绝不能放过期资料,过期资料在评审中是不能通过审查的。
8、在编制“拟为承包本工程设立的项目实施组织机构图”时,除设立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和六部一室外,还应注意根据本项目所包含的专业情况,设立各专业的架子队,并且在下面的“说明”里将各负责人和部室及架子队的职责分工描述清楚。
9、“拟在本工程任职的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简历表”是人员资料里的重要部分,所以一定要把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的主要工作经历填写全面和准确,并应对照资审文件对人员的强制性要求,包括人员的学历、职称、岗位证书、类似项目年限等要求,都要一一对应,全部满足,否则会导致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10、在编制“拟投入本工程的人员构成表”时,注意填写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数量和比例一定要符合资格预审综合要求里对人员比例和数量的要求,否则也会导致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11、在编制“拟投入本工程的专用设备表”时,注意填写的“设备名称、型号规格、产地、数量”也一定要满足“资格预审设备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可适当增加。
12、关于财务状况的注意事项:在填写“企业年营业额资料表”时,需要注意的是近三年的年营业额是指“施工单位建安工程”的营业额,并满足“资格预审财务要求” 里对近3年平均营业收入的要求。“企业财务状况表”里的信贷来源一栏,如果最近一年的流动资金减流动负债的差大于资格预审财务要求中对申请人用于申请标段的营运资金,那么在此处作一说明就可以,如果小于该数额,那么就需要出具同等数额的银行信贷证明。
1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的填写应注意在项目描述一栏里,尽量按照“资格预审业绩要求”中对业绩的具体要求,把该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做一具体描述,并最好能够在所附的业绩资料里有同样的显示,比如铺轨长度、桥梁长度及跨度等信息。总体业绩一定要满足“资格预审业绩要求”,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14、“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获奖情况表”和“工程质量评价及用户评价表”的编制,尽量将“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获奖情况和用户评价情况进行逐一对应的编制(如果有的话)。
1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和“违法、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情况表”的编制,在本单位近年来没有发生过诉讼和仲裁及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一般都写“无”。
16、关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签字盖章:签字盖章问题是申请文件里非常容易出错的地方,应严格按照“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规定的格式,在显示有签字盖章的地方进行签字盖章,绝不能有漏盖漏签的地方,否则直接导致资格预审不予通过。
17、要特别注意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既要牢固、实用,也要美观、大方,它也是企业形象的一个重要体现。
四、结论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是一个响应业主关于资格审查条件的过程,是一个认真、细致的与资格预审文件的评审标准相对应的过程,也是一个从资信、人员、业绩、设备、财务、履约能力多方面来证明企业实力的过程,所以,只有完全准确的了解业主的评审办法,并能够严格响应业主的强制性审查条件,然后进行认真、细致的编制、装订、包封和递交,就一定能够取得预期的效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建设〔2010〕205号
4、铁路建设项目总价承包《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稳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国内企业发展,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区和部门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还存在观望态度,干预具体采购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采购行为不够规范透明,采购程序不够科学严密,管理体制尚不健全,采购管理人员和执行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等。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狠抓落实。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树立依法采购观念,发挥政府制度作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制度创新和观念转变,与管理规范化紧密相关,必须结合实际,研究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做到既规范采购,又体现效率,确保《政府采购法》的顺利实施。
二、积极采取措施,突出重点,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保证政府采购规模逐年增长。要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通过细化财政资金采购项目和编制年度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加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已经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要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没有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要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要积极推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办法,扩大直接支付规模。对单位分散采购活动,也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当前,应当通过政府采购,重点支持我国办公软件、计算机和汽车行业的发展,增强国内企业竞争实力和发展后劲。
三、做好管理与执行机构分设工作,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建设
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机构分别设置,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要科学界定监督管理职能和执行职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政府采购的政策制定、预算编制、资金支付、信息管理、聘用专家管理、供应商投诉处理、集中采购机构业绩考核和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培训等监督管理工作。集中采购机构要接受委托,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订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要建立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管理机构不得进入采购市场参与商业交易活动;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执行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高效。
要重点抓好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充分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在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工作需要,独立设置与行政部门没有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的集中采购机构。对已经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管理。对不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提高政府采购资金效益的有效途径和办法。目前隶属于行政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应于*年年底以前与所属部门分离。
四、继续抓好制度建设,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加强制度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国务院公布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前,各地区、各部门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根据工作需要,制订配套的规章制度或过渡性办法,以指导和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现行规章制度中与《政府采购法》原则不相符的,要予以废止或修订。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要求,组织力量尽快研究起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报国务院,并相应制订政府采购合同规范文本及有关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政府采购专家管理、供应商投诉和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办法。
要加大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力度。政府采购要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公正原则,将公开招标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采购程序,做到规范采购与简便高效相结合;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聘用专家管理办法,做到管理与使用适度分离;认真处理供应商投诉,促进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要重视调查研究,解决政府采购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开展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
要建立以财政部门为主,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有效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能,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防止和消除政府采购中的腐败现象及各种逃避政府集中采购的行为,坚决克服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要重点抓好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严格执法。要协调好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形成综合管理与行业专业监督相结合的协作机制。要强化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开辟社会监督渠道,发挥新闻媒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关键词】采购;企业管理;对策建议
物资、工程和服务采购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是提高企业效益的重要举措。但在实务操作中,采购业务不规范甚至弄虚作假问题普遍存在,既降低采购效率,增加采购成本,还可能引发法律和廉政风险,需引起企业管理层的高度重视。
一、企业采购管理现状
采购活动,是指企业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物资、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委托、雇用、租赁等方式。一般而言,采购活动是企业内控活动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国有企业,要求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做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或主管部门的要求,制订相关采购管理办法,明确操作标准、规程及模版,成立采购管理活动领导决策及执行机构,完善组织架构,固化工作机制,指导督促企业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原则,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采购活动,约束规范采购过程。同时将采购管理活动以公招率等形式纳入内控或绩效考核的范围。从采购活动开展情况看,企业一般会设立由综合管理、财务、监察、法规等部门组成的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的具体业务。采购方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模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5种方式,其中,公开招标以其透明、公正、安全等特征,在企业采购活动中广泛运用,已成为采购的主要方式。以某企业2015年采购计划落实情况为例,剔除未执行项目、集中采购等特殊项目后,公开招标项目已占总采购量的84%。总体而言,目前企业采购管理的规范意识已普遍增强,制度体系已逐步建立,规范执行已成为常态,采购项目从计划提报、审核、分解、变更到采购方式的选取,再到采购运行过程组织及签约履约,大体能够对照制度有序实施、留存记录、可查可溯,但也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二、采购管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一)应招未招
即将本企业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如某企业2015年非公开招标项目共771个,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量16.43%,主要系服务类采购项目,其中50万元以上的项目28个,10-50万元的项目134个,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609个,占总数79%。(详见图1)抽查发现,部分项目的立项依据与企业采购制度规定不符,未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编造理由或借口来逃避公开招标。有的项目以“来不及招标”为由未实施公开招标,有的项目以“涉及商业机密、服务延续性”等理由采用非公招方式,有的项目在限定地域、品牌后,人为造成“唯一性”而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2、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未公开招标。部分单位在面临安置分流人员、长期用工稳定、照顾原三产等历史遗留问题时,有针对性地选用单一来源方式。3、异常公招流标后转入。一些单位通过限定区域、品牌等方式人为“安排”公招流标,而采用为非公招采购。通过这种方式,使非公招项目理由更充分,操作“更加规范”。4、受市场环境或其他外界因素限制。如网络运营商、书籍采购、广电、纸媒等,虽有多家供应商可供选择,但受地区市场所限及居民消费习惯影响,采购单位的选择余地实际并不大,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有些项目因地方保护、协作单位要求等因素而未实行公开招标。
(二)虚假招标
即采购活动未严格按法律和制度规定的公开招标要求及程序执行。实际采购过程中,有的利用信息盲区,设置倾向性条款、调整评分规则、操控或影响评标过程等,选择预设供应商;有的则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定点供应商“中转”开票,提高公招率。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1、将非公开招标项目包装成公开招标项目。对涉及到垄断市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项目时,部分单位选择承受违规追责风险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而部分单位则选择为预设供应商“包装”公开招标流程,实现形式上的公开招标。2、将直接采购包装成公开招标项目。一些单位在常规项目采购中,或纯粹为提高公招率,或为掩盖实质上的直接采购行为,而包装公招流程。3、利用公开招标供应商“中转”开票。由于中标供应商难以满足采购项目的需求,将业务转由第三方执行,费用发票仍由中标单位开具。4、将不属于采购的费用报销支出“包装”公开招标流程。在采购实务中,采购和报销之间存在模糊地带,如110报警服务年费、防雷检测费、白蚁防治费、特种设备安全监测费等项目,无须通过采购过程即可直接列支,但有的单位为规避道德风险,或为实现采购流程“全覆盖”,进而将上述项目也包装成公开招标流程。
(三)编造采购文档
除为虚假招标编造文档材料外,部分单一来源采购的真实性并无疑异,但由于谈判和采购实施过程流于形式,导致部分文档不符合制度要求。如公安、电力、医院等供应商处于绝对强势地位,往往提供格式化合同,不响应和配合采购单位的谈判、询价等采购程序,部分采购文档只能编造存档。
(四)采购缺乏实效
部分采购项目在前期若干环节出现失误或错误,造成采购质量无法达到预期、采购效率大幅下降或采购成本大幅上升。1、采购文件编制粗糙影响采购成效。如办公用品、车辆维修、零星维修、培训等项目采购文件中,有的对标的物描述不精准,有的在某些与标的属性关联不大的条款上设置分值过大且没有评分细则,采购操作性不强。如某企业办公用品定点库招标,仅标注了标的名称但没有明确品牌、规格、型号、计算单位等,致使5家投标人报价从184元到857元不等,影响采购行为。2、采购控制价未设置或设置不合理。有的项目没有设置采购控制价,致使中标价高于企业财务预算,或高于同期库内供应商报价。有的企业设置的控制价不合理或直接以预算价作为控制价,使控制价严重偏离市场行情,造成高价采购或项目流标。3、采购文件的公示范围有限。有的企业规定采购单位必须在省级以上媒体采购公告,但由于省级以上采购网与多数本地供应商的信息获取渠道存在偏差,采购与供应信息的不对称造成部分市县分支机构公开招标项目流标。4、评标或谈判随意,存在失误甚至过错。如评标方式简单粗暴,不考虑数量权重直接加总单价并作为中标依据,落入不平衡报价陷阱,选择的中标人采购总额并不一定最低或最合理;评标人员为减少工作量,评标时实行“分工协作”,一人负责一项,以个人评价代替集体评价,造成对主观性较强的软性指标,其中部分是关键性指标进行评价时出现重大差错,导致不符合需求的产品中标。上述情况均会对采购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三、原因剖析
采购活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普遍在于方式选择、采购文件准备、采购公告、招投标组织、评标谈判、材料存档等过程中,既有程序上的,也有内容上的,对采购效率和采购成本造成很大的影响,一方面,应招未招,甚至编造材料掩盖虚假招标行为,不仅影响采购成本,更可能形成舞弊和利益输送,加大廉政风险。另一方面,对不适合公开招标的项目强行组织公开招标,表面上虽提高了公招率,但会严重降低采购效率,或大幅提高采购成本。从效率上讲,拟定招标文件,到采购公告,到实施招标,履行整个招标程序至少1个多月,如采用人为安排流标再采用非公开招标形式的,则需更长时间,采购效率大大降低;从资金成本上讲,请专业机构编写招标文件、设置招标流程,均要支付费用,特别是对一些通过第三方中转的项目,实际采购成本甚至比直接采购更高。更值得关注的是,采购活动的随意性,表面上看是工作缺乏责任心,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企业和社会诚信缺失,规矩和法制意识不强等问题,不仅直接影响企业效益,也不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对国有企业而言,甚至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鉴此,有必要认真分析采购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并针对性地加以解决,真正做到应招尽招、真招实招,提高采购成效。目前而言,问题原因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制度不够完善
1、“应招”的范围界限不够明确。现行制度规定了非公招的特定条件,除外,只有公招流标才能采取竞谈,金额小、公招成本高的项目只能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实务中如创新、管理咨询、法律服务等咨询类供应商的人合性较强、服务质量事前难预见、难评价,相比公招方式,竞谈能更好的了解供应商。而大量的小、零、散项目,因利润绝对值低,对供应商的吸引力不强,加之应标成本高、卖方市场等因素,历来流标率高。从考虑招标成本,提高采购效果和采购效率的角度出发,选择竞谈等非公方式采购更合理,但显然与制度规定的适用条件不符,致使部分企业“另辟蹊径”,通过公开招标流标证明其非公招的合理性。2、控制价设置相关制度规定缺失。合理设置采购控制价,是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实效的关键。由于制度未强制要求设置控制价,因此不设置或未合理设置控制价并不违规,加之确定合理控制价的难度较大,多数单位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或有意规避。3、采购信息公告的要求不够明确,操作性不强。目前,制度只规定必须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告采购信息,但未明确在本地媒体公告的要求。导致采购单位是否在本地媒体公告,取决于当地政府采购网是否接纳企业采购项目,也取决于采购单位是否重视并愿意付费刊登公告。4、采购与费用报销的边界不明确。采购的要义是以合同方式取得资源和服务,看似明确,但实务中仍存在边界模糊、难以判断的情况。一些开支,如报警系统采购和年费开支、税务金税系统采购、白蚁防治、防雷、高压配电、车辆尾气检测、协会会费等,费用开支的对象大部分不属于政府机构,但不具备选择供应商的条件或议价基础,究竟应走采购流程还是走报销流程,各单位处理方法不一,有的单位甚至将其全部纳入采购,造成低风险采购项目的高成本投入和低效率产出。
(二)认识不够清晰
1、对应招尽招的认识存在误区。采购制度设计的初衷,是落实“应招尽招”,主要目的是防止“应招不招”,但并非全部都招。而公招率是侧面反映采购状况的指标,而不是采购机制的运行目的。但实务操作中,采购工作参与各方,制度制定者、执行者、监督者之间,领导和部门之间,对采购方式、程序要件或某些具体节点要求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大部分企业将公开招标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或虽不考核但定期在系统内对采购情况进行公示,部分单位把“应招”理解为“都招”,为应对考核或使公示结果更漂亮,片面追求公招率,将本就不需要公开招标或不适合公开招标的项目,甚至是费用列支项目都“包装”成公招项目,造成公招率的虚高。有的单位甚至利用信息盲区,设置倾向性条款、调整评分规则、操控或影响评标过程等,选择预设供应商,造成虚假招标。2、对采购效益理解不全面。有的单位片面地认为“采购价不高于历史价格才是采购效益的体现”,不主动了解市场状况等基本情况,凭主观臆断设置门槛和条件,违背客观经济规律,造成采购流标或采购质量下降。
(三)执行不够严格
1、前期市场调查不充分。部分单位采购的前期市场调查方法简单、手段落后、调查取样不够,或询价供应商恶意虚报价格,导致控制价大幅度偏离市场,影响采购成效。2、采购业务能力缺失。采购成效的高低,与经办人员主观态度和客观能力密切相关。实务中,负责采购的部门或人员对采购制度流程和标的物的熟悉程度,采购文件的制作经验,市场调查方法的熟练运用,商业谈判的经验和技巧,对市场博弈规律的理解和掌握等能力,与采购要求尚有差距,影响采购的实效。3、工作随性不负责任。有的单位对标的物特性未进行有针对性的了解,招标文件只简单设置几个指标,且未进一步设置评分细则,甚至直接拷贝、抄袭其他采购材料,造成招标材料与实际采购要求脱节。如肥皂采购项目中,对关联度不高的服务方案和服务计划分值设置达到25分,绿化采购项目中对苗圃面积的打分只简单设置0-10分。
(四)监督不力
1、现场监督流于形式。现场监督的要点不够明确,部分单位的现场监督人员仅出勤,实际作用发挥有限,却在形式上为不规范的采购活动背书。2、执行与监督职责不明确。执行部门未切实履行采购活动的主体责任,提交审核的采购文件错误较多,而参与采购活动监管的其他成员则持“事不关己”的态度,对问题视而不见。
四、加强采购管理的对策建议
针对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企业应加强研究与实践,探索符合经济规律与管理发展进程的采购管理模式,有效平衡效益与规范,切实提升采购成效。
(一)进一步完善制度流程,有效控制采购风险
目前企业采购活动缺少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等要素,执行、控制、监督“一刀切”、“胡子眉毛一把抓”,应招未招、虚假招标、执行随意等情况较为普遍。对此,建议进一步完善制度流程,从规范性与效益性兼顾的角度出发,研究处于不同市场地位时的内部控制要点和控制规范,确保更加全面地适应多变的外部市场环境。如全面推进采购一体化建设,大力实施模板化管理;细化采购目录、明确释义、修订流程,进一步厘清认识,明晰采购边界,有针对性地梳理操作流程,明确操作要点;研究物资和不同类型服务采购的特点,合理界定不同类型项目的评标权重区间,评标更科学、规范;将设置采购控制价作为强制性条款列入相关制度,同时加强对合理确定控制价方法的研究;完善前期调查的相关规定,明确市场调查的要求、方法与手段,增强事前调研力度;利用大数据打通采购信息互通的屏障,确保信息共享;打通政府采购平台,利用政府采购信息提高采购效益和效率。
(二)进一步推进集中采购,有效增强采购实效
加大集中采购力度,实现程序与业务双集中,用业务集中推动业务流程的趋同,以点带面,形成从业务计划、财务预算、管理流程的联动,全面深入推进采购一体化。在此基础上完善采购制度、标准与流程,并以模板化的形式,持续优化流程、精简环节、统一标准、提高效率。首先是要立足实际,合理“建模”,经上下协同,充分把脉,明确不同采购方式的操作流程节点、各类招标文件模板及记录表单。其次是要强化常态“用模”,将其作为依规办事、简约管理、弥补短板的有效措施,融入采购全过程;第三是敢于否定,持续“优模”,实时关注模板使用效果,针对操作难点及时解释引导,并能根据采购要求与市场变化,不算优化,确保实效。
(三)进一步理清职能定位,有效实施采购监督
执行与监督分离,明确采购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有益于采购政策的贯彻落实。由于部分单位的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往往都是采购委员会或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在角色识别和职能定位上存在混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况较为普遍。建议进一步理清监管流程和要点,从制度层面统一操作口径,明确执行与监管部门的责任定位,避免职责推诿与监管“背书”的现象;探索“分层监督”模式,整合优化监督方式,建立现场监管模板及有效的责任落实与追究机制,突出监管实效。
(四)进一步关注系统运行,有效提高数据运用效力
信息化是控制采购流程,规范操作,防范风险的重要抓手。建议要加强对采购数据的常态采集与分析,建立采购基础信息库,从微观数据出发,以宏观视野审视,用“大数据”手段重新挖掘数据价值和内涵;在完善信息系统功能的基础上,将采购流程完全系统化,逐步取消线下审批流程;以系统项目编号为标记,实现采购报销等业务流程的融合,实现采购行为的硬约束。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