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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时间:2023-06-05 10: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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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第1篇

其次,要求现场全面停工,由公司领导组织所有管理人员对现场安全进行拉网式排查整改,尤其对临边防护、楼层水平洞口防护、外挂架防护、卸料平台及大钢模、布料机等进行专项检查整改,对消防、大型机械设备、临时用电设备进行了全面检查。

另外,公司领导主持召开了安全专题会议,强调作业人员的自身防护意识和安全操作技术,并对事故进行全面分析,做出深刻检讨。随后召开了全体施工人员安全大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大会。

通过此次事故的教训,项目部深刻反省,()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

第一、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项目部总结本次事故的教训,将进一步细化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管理奖罚制度、项目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消防保卫管理制度、现场门卫管理制度、项目动火申请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分包单位用电及特殊工种管理办法等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重新识别,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第二、进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氛围

除了对劳务分包单位人员进行严格入场三级安全教育以及日常安全教育外,项目部还将大力实施职工夜校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同时,做好各劳务班组班前安全教育工作,对工人进行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等,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氛围。

第三、强化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杜绝任何安全隐患的存在。

项目部将定期召开安全措施交底会,深入开展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全体项目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安全隐患逐一排查,绝不放过。

第四、进一步做好安全防护,全面落实安全防护标准

项目部将加强楼梯临边、楼层水平洞口防护、电梯井立面防护、电梯井内水平兜网防护、外挂架防护网防护盖板、卸料平台锚固及荷载、大模板存放角度及支腿、布料机存放固定、木工房消防器材配备、钢筋房机具用电等。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按 三定原则进行整改落实。

坚持每日对外挂架、卸料平台等的检查工作,对外挂架防护、外挂架配件逐一检查,及时对卸料平台组织验收,做好验收记录,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项目部承诺,全体管理人员将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强化内部管理,切实提高各级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调整充实项目组织机构,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检查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认真审核从业人员资质和技术能力,及时督促检查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全面组织排查施工现场的各类隐患,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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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这是工伤事故责任的基本处理方式。但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笔者认为,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国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态度

(一)我国立法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

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最早见于20**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 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 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其后出台的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

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延续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和实践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从中我们也能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工伤事故责任问题上的倾向性,以及为解决这一立法遗留问题所作的努力。至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将采取双重赔偿责任兼得的方式处理工伤事故。

(二)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认识上的理论分歧

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集中表现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鉴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现状,学者们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之外的侵权责任,承担的标准是什么 。而对于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工事故的,应允许劳动者分别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对于两种赔偿之间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项目抵扣的办法进行协调,即是否允许劳动者双重受益仍有分歧。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顺序以及是否允许社保经办机构代位工伤职工求偿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工伤事故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的看法。

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性质的理论分析

(一)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首先属于由社会分担的保障责任

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对工伤事故这一现象给出处理方案,更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种处理方案更具有正当性。从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为劳动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护的追求,一直是该制度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实行工伤保险,正是由雇主承担劳动关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的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对雇主过失责任的补充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发展选择的结果,对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理首先应当强调其社会保障属性,让工伤职工能够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做法,使得赔偿结果与具体用人单位的偿付能力之间不再有关联,从而能够为所有受害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工伤待遇。同时,由社会分担了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责任,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而工伤表现赔偿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具有一种较为直接的效应,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过难关。舍弃工伤保险赔偿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则是一种制度浪费,更是一种低效率的救济选择。

然而,首先由工伤保险承担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在于强调在对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受害劳动者不享有对赔偿责任顺序上的选择权。这一点是由工伤保险的强制属性所决定的。工伤保险赔偿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类似公法性质的权利,不存在可处分性,不能以协商等方式放弃或让与。

强调责任分担的顺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 赔偿责任的存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不仅为损失填补,更具有生存权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补偿功能是次要的,其补偿标准的整齐划一决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赔偿。可以说,保险赔偿掩盖了受害劳动者所受损害的个体差异,在保障标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其救济能力的不足则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 赔偿责任的介入,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伤事故产生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侵权赔偿责任存在的可能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的意外伤害。所谓意外,是指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本身对工伤结果的出现没有主观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对工伤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当然对于不可抗力或劳动者单方过错(过失)造成的工伤事故,其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独自承担,这是工伤保险分散工业灾害风险的体现。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过错或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伤事故的,都可能发生侵权责任的负担问题。如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表现为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或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存在过错,如用人单位指挥劳动者冒险违章作业,劳动者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劳动者为更多赚钱加班加点、疲劳作业;以及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作期间的劳动者的人身伤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在由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若完全以保险责任的承担来覆盖侵权责任的补偿,因不存在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础而不具有可行性。而当同样的过错发生在用人单位身上导致工伤事故的,则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似有对同一事由因主体差别而有不公平对待的嫌疑。对于事实层面上存在着的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责任,如何在法律上进行处理,既取决于我们对劳动法与民法关系的认识和定位,也与工伤保险的范围和保障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赋予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首先,我国劳动法和民法属于两个并行而独立的领域的特点,决定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可以共存。虽然在理论上对于劳动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还存在争议,但从劳动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发展,在这一意义上,劳动法的存在是一种独立的事实。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明确的规范,而《劳动法》

第1条就明确规定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尽管民法与劳动法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一直在持续,但是控制和减少职业伤害和救济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却是劳动法和民法所共同担负的责任,只是各自的侧重点不同,二者不同的责任制度构成并不存在相互替代关系。

虽然在民法体系内部,由于现实生活 中的某一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会产生多个请求权竞合问题,存在多种处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赔偿要求与刑事犯罪制裁可能并存在一样,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对同一现象的调整并不存在相互吸收的问题,否则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价值。

其次,国外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仅有参考价值,并不足以构成评价我国同类现象的标准;此外,不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四)坚持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属性与企业负担加重没;将无法预料的风险交由社会承担的依据不能成为转嫁可;上述观点可能会遇到的反对意见是,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应当提及的是,追究工伤事故中的侵权赔偿责任,必然;权行为人(用人单位或第三人0存在过错为前提;

评价我国同类现象的标准。应当承认,在现有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中,确认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法律属性并实行双重赔偿非各国通例,甚至可以说是少数做法。但无论是实行工伤保险责任覆盖侵权责任,还是由当事人在二者之中进行选择,或者是侵权责任作为工伤保险责任的补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发展过程及其现实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文化,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而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局限性,为侵权行为法在一定范围内对劳动者人身伤害赔偿发挥作用留下了空间。杨立新教授在分析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替代侵权赔偿责任时认为,一是因为保险的数额是固定的,与造成的损害没有相对应的关系,未必能够填补工伤职工的实际损害;二是因为保险不能赔偿精神损害,这两点皆是我国工伤保险的软肋。显然仅仅依靠工伤保险的单一赔偿无法全面满足劳动者的合理诉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祈祷威慑作用,有利于加强其安全生产意识,也是确定双重责任体系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因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发生的工伤事故,从理论上说是应当可以合理预见而且可以避免该损害的发生的。要求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对其过错承担责任,这种具有惩罚意义的责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积极主动的尽其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侵权责任的存在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对于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带来丰厚回报的战略投资理念,要求其对工伤事故承担侵权责任,某种程度上会迫使其权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从根本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

(四)坚持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属性与企业负担加重没有必然联系

将无法预料的风险交由社会承担的依据不能成为转嫁可以预见风险的理由。工伤保险实际上是一种转移工伤赔偿的风险和责任的社会共济方式,社会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不同风险企业和行业之间跨阶层风险分担,本企业或雇主跨时间风险分担。之所以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目的在于加强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保护,保证能够在遭遇工伤事故时获得及时的救助和补偿,维持其本人或遗属的正当生活,而不是让用人单位规避本应由其自己承担并有能力承担的责任。在工伤保险中的赔偿责任已经由用人单位的个别责任转化为由社保机构承担的普遍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即使对自己的员工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也仅负间接的补偿责任。只要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就意味其完成了补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履行其对劳动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会发生保险赔偿责任之外的侵权赔偿责任,当然不存在增加负担问题,而其对因自身过错导致的责任承担,符合基本的社会正义,为理所应当非额外负担。

第2篇

在世界范围内,工伤保险制度是最早产生的社会保障项目,因为已经建立一段时间,所以发展较为完善。而我国是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才形成完整的工伤保险制度,自从实施以来,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自身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但是,一些企业在执行工伤保险制度时,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不仅危机劳动者权益,也阻碍社会发展,本文在此基础上,对企业执行工伤保险制度时遇到的问题以及应对措施展开了分析,希望对有关单位起到一定帮助。

一、企业执行工伤保险制度时遇到的问题

企业在执行工伤保险制度时,所遇到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对工伤保险法中的原则不能充分掌握。与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中的法律法规还亟待完善,再加上我国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欠缺,对工伤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无法准确理解,导致企业在执行过程中一直存在很多问题。工伤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①工伤保险补偿与雇主责任结合原则。②补偿不追究过错原则。③倾向于受害人原则。如果对上述原则不能充分掌握,那么工伤保险制度就无法顺利执行;其次,工伤保险制度不够完善,执行力亟待提升。由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起步较晚,所以制度还不够完善,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在遇到特殊情况时,无法对工伤事故进行有效处理。此外,执行力严重不足也是工伤保险制度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之一,企业发展的目的是获得经济效益,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会有意避免工伤事故的产生。对于劳动者来说,工伤保险制度是维护他们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但是如果企业按照相应制度进行事故处理,就会导致成本的增加,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因此,执行力不足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企业执行工伤保险制度所遇问题的应对措施

1.充分掌握工伤保险法原则

(1)工伤保险补偿与雇主责任结合原则。按照工伤保险制度的相关条例,企业在运行发展过程中,理应为企业员工、雇工等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员工,一旦发生意外,要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费用。部分企业对工伤保险法中的雇主责任不是十分理解,想尽各种方法不去缴纳保险费用,这不仅违反了国家规定,也会对企业形象造成严重影响。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全部的责任都由企业承担,严重者会导致企业破产。所以说,企业在执行工伤保险制度时,一定要对雇主责任充分了解,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给予企业员工一定的安全感。

(2)补偿不追究过错原则。在工伤事故发生之后,最应该做的是补偿受害人,这时如果再去追究企业或受害人的责任是非常不现实的。因此,企业要在自身发展情况的基础上,从设备、办公环境等方面入手,加强整顿,于源头上预防工伤事故的出现。此外,企业还可以举办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培训活动,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促进企业的良好发展。

(3)倾向于受害人原则。作为我国社会法中重要的一部分,工伤保险法完全继承了社会法的精神和目标,重点关注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障,所以说,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倾向于受害人,这是其根本原则的重要体现。如果企业在执行工伤保险制度时遇到不确定是否补偿的情况,要采取就高不就低、就有不就无的原则补偿受害人。前几年,我国发生过以下案例,某职工在工作时被硬物击中头部,经过一段时间之后该职工将熟睡中的妻儿杀害,并自己自杀。该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最终却以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头部受害之后是否受到过其他伤害,也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在受害之前是否有精神病史,认定受害人的上述行为与所受工伤有关,判定为工伤。该判决充分体现了倾向于受害人的原则,对企业职工的个人权益起到了有效保障。

2.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

(1)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根据《条例》中的规定,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鉴定为职业病时,企业要在一个月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申请,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企业全部承担。另外,在此规定下,企业还应该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如确定为工伤,要上报所有材料,对于所存在的争议要及时咨询劳动保障部门。企业一定不要为了逃避责任,而存在侥幸心理,知情不报,这种情况下企业要承担所有的费用。

(2)加强停工留薪期管理。在工伤保险管理条例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企业中如有工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接受治疗的员工,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不能予以改变,企业必须按时支付。该规定充分体现出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对劳动者自身权益的维护,保障了劳动者在治疗期间的生活质量。但是,也有部分员工在受伤之后借以治疗的名义,申请长时间的休假,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的成本,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行。所以,企业一定要加强员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提升排查力度,保障所有员工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停工留薪期大概在36个月左右,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改为津贴进行发放。近年来,我国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停工留薪期进行了重新规定,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如果有情况十分特殊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以及职工伤情而进行调整。如果员工需要申请超过一年的停工留薪期,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同意,所延长时间也要在一年以内。另外,在执行停工留薪期的过程中,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并处理好各个岗位之间的人情关系,以免发生职工矛盾,在实现达到复工条件的职工按时复工的情况下,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3)组织开展劳动能力检验。在职工工伤治疗结束,或者是病情趋于稳定之后,要组织开展劳动能力的检验,职工确定伤残等级之后会获得相应的赔偿。而对于企业而言,劳动能力的检验不仅能够确定职工的伤残情况,避免职工再次受伤而造成更大的工伤责任,还能详细了解超出停工留薪期但仍然需要治疗的员工的具体情况,并通过劳动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按照工伤待遇给予处理。

第3篇

修订了《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于09年4月29下发,制订了《食堂用餐管理规定》在09年4月23日下发、修订了《工作餐管理办法》在09年4月23日下发;

通过了劳动与社会保障监管部门对我公司2008年度的劳动年检,拿到了年检证;

融合《工伤保险条例》、××省出台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重点,结合企业发生事故后的关键处理起草了针对内部的《工伤保险指导文件》,并通过工伤机构认定,下发到相关人员;而且邀请工伤科科长针对公司相关人员做了进一步的培训。

经历了工伤事故申报、工伤鉴定、待遇支付全过程;了解了工伤事故发生后申报办理的流程;

对公司保险一块进行了规范,启用月报管理,每月会同生产区进行数据更新,经核对汇总上交财务;

设计了适合公司统一使用的《离职手续办理表》,已经审批印刷下发使用,减化了繁琐的办理流程,达到了方便、实用,提高了工作效率;

广播站设备陆续齐全,广播组成员日趋稳定,广播节目质量比去年上升到一个新台阶;

二、目前存在问题:

招聘方面:

技术管理类人才难招;特殊岗位人才难遇(如:招投标主管);下一步考虑尝试启动专业人才网引进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某些特殊岗位建议从公司内部选择素质相对较高的人员进行培养;

部门在招聘人员时未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填写《人员增补申请单》进行审批,而是随意的口头或电话通知,同时也未明确招聘的岗位要求、工作内容的描述,导致人力资源招聘过程中不尽完美;

部门人员的岗位调动,与其它部门发生的人员调动不事先知会人力资源中心;

考勤:

考勤系统输出数据单一,只有原始记录,不能计入正常休假、出差、病假、公假放假等信息,部门上交的纸质考勤与考勤机统计的考勤经常存在不一致的现象,每月需要花大量的时间手动输入、核对;得不偿失。只能依靠指纹打卡,经常手脱皮的人员无法打卡。

离职办理:

部门未按照合同要求严格控制离职人员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在转正后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的辞职报告,而往往是自行协商一致即时通知人力资源中心办理离职手续,造成人事部门没有足够的时间可以招聘人员到位进行工作衔/交接。

合同管理:

多数人员合同到期未进行任何处理,(集团定期处理不符合要求,生产区重视不够,经常不做处理);生产区存在只与劳动者签订一份合同的现象;存在入职手续办理时收取43元押金,一星期内不适应办理离职手续尚退还35元,一星期后办离职手续即全部不退的现象,而合同中未有规定,此举又是违反合同法的;

制度不完善,人力资源在人员管理上监管困难;

员工手册未建立,对员工的宣传未达到一定的效果,员工的对公司的认可度、归属感较淡;

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未修订/完善;工作内容不明确,造成忙得格外忙,闲得上班甚至玩游戏,公共环境下影响团队建设及员工心理平衡;

缺少激励机制,不能激起员工的工作热情;

岗位说明书及工作流程图资料不齐,下一步工作开展缓慢;

生产一区广播站未好好利用,达不到预期效果;

三、对所存在问题的建议处理措施及2010年工作计划

招聘、离职:落实所制订的综合的内容全面的《人事管理制度》,审批下发,严格按照制度要求来规范各部门的人员招聘、异动、离职手续办理;监管各部门的考勤;

考勤:下一步考虑是否更换科学的考勤机解决上述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考勤管理?

合同管理:针对以上现象人力资源中心依据劳动合同法,结合企业现状及查阅相关案例,制订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设计了《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以及《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下一步工作准备把以上措施制订成合同管理的制度或规定,形成文件,对集团和两边生产进行统一管理。

制度建设:成立制度建设小组,做出制度建设策划方案,明确制度制订、修订的流程、完成时间、主要负责人等,通过集中研讨、分期修订完善现有尚可用的制度;废止不适用的制度;新增为了适应企业以后发展需增加的制度,反复推敲意见一致后上报集团审批,统一结册、下发、执行。

员工手册:向集团明确既定的员工手册的建议/方向,特别考虑的环节,然后由人力资源中心牛淑凡、吴远群、李火生三人设定期限集中完成统一上报、经集团审批、进行下发。

部门职责、岗位说明书、工作流程图:部门职责由行政总监做出限期,各部门经理修订完成;各岗位职责、岗位说明书、工作流程图由人力资源中心设定限期,各岗位人员自行起草,各部门负责人统一收集审稿上交人力资源。集团设立部门职责、岗位说明书、工作流程图统一建设小组,由人力资源中心进行初审,人力资源中心会同小组进行复审并终审,上交集团审批,结册、下发、执行。

激励机制:可由集团领导、行政总监随意暗访、调查听取“民声、民意”,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意见收集、统一,起草文件,纳入公司相关制度中执行。

广播站:广播站的一系列文件资料已经发往生产一区,后期将把集团设备赶快配齐后,同李火生到生产一区进行现场调查、共同协商,需要时进行指导。制订方法,争取把一区广播站办成和集团一样的效果。

2010年工作计划:

保险:结合2009年的保险缴纳费用做出2010年的参保人员、人数、缴纳规划;基本达到劳动与社会保障监管部门对我公司2009年的年审,以及基本可以规避或覆盖一些关键工种有可能发生的工伤事故对事故本人或企业造成的损失;预计2010年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原128人基础上可增加30%左右,达到160-170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在原158人基础上可增加50%,达到237人。

人员管理:针对新入职的人员:采取培养、管理有机结合——新人入职后,要按《新员工入职手续清单》办理;每一个人都要通过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凭《到职通知单》转入部门,由部门安排工作位,部门领导委派指导老师进行指导、部门和人力资源中心进行试用评估考核!针对公司各部门的人员管理,建议在今年集团办和人力资源开展的述职会议基础上,结合既定的激励机制,增加对每个人考核机制,且多关心下属,分月或分季度的进行工作总结考核,时刻与之前对比,重视效率,重视成绩。从工作上看成绩,从生活体现关心。形成一种紧迫向前,扬优汰劣,互相尊重的环境。体现领导的仁、道。

表格管理:对人事方面的表格进行统一收集、分析,保留或精进适用表格,废止不适用的表格,增进适应企业以后发展备用的表格,统一集中成册,编号,下发各职能部门控制使用,以规范人事管理。

附:现有制度分析:

2009年修订并下发了《员工考勤管理制度》,《工作餐管理办法》,《食堂用餐管理规定》。

2006版下发的制度有29个,目前制度情况:

现有制度分析/分类

制度名称

废止制度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电话管理制度》、《微机室管理制度》、《员工准则及实施细则》

不适用制度

《员工证件证书管理制度》、《上岗证管理制度》、《关于增补新员工临时管理办法》、《浴室管理办法》、《印章管理规定》、《员工考核制度》、《宿舍管理制度》

暂未用制度

《活动室、阅览室的管理办法》

修改待审批下发的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培训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

目前运行的制度

《业务员差旅制度》、《办公用品管理制度》、《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制度》、《文件收发管理

需增加的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可修订《文件资料收发规定》),《员工考核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

其它

第4篇

关键词:非煤矿山 安全管理 日常检查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是非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反映了非煤矿企业综合素质的高低。要想打造"本质安全型"非煤矿企业,必须提倡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创新安全管理方法,全面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具体管理措施包括:狠抓制度建设,实现标准化管理;营造“安全文化”氛围,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抓好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素质;转换安全管理思路,明确各级职责;实现现场安全管理法制化,促进安全管理健康有序发展;建设高质量安全监察队伍,提高安全监察效果。在近几年发生了一些事故, 但随着管理的加强和细化, 事故的发生有了明显下降。

一、加强安全教育

资料统计表明, 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工伤事故占工伤事故总量的80%以上, 所以对职工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是防止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在安全教育中, 首先要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在安全教育中要反复强调安全生产的意义和目的。让员工明确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在他们心中树立起爱惜生命,关注安全,我要安全, 安全为我的思想。

另外对安全的基本知识和常识性问题认真讲解。如汽化燃料的爆燃性、炸药危害、工业粉尘的危害、安全用电交通常识等。简单的救护知识、消防知识、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明确职工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权利,尤其是明确他们的权利, 这样可以提高他们对安全工作的关心,积极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同时也有利于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防止违章作业。入厂后要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尤其是入厂前三个月和假日期间更应该加强这项工作。经验表明, 新上岗期和假期是事故的高发期。

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非煤矿企业应当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实行全员、全过程、 全方位的安全管理模式, 做到安全重担人人挑,人人身上有重担。引入目标管理机制, 每年年初制定全矿安全生产目标。对完成目标的单位给予奖励, 未完成目标的单位给予处罚。提高了管理人员和职工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提高了职工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企业员工在工作中发现隐患及时上报, 有利于企业安全管理,使安全管理走向全员化。

三、加强日常管理

1.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

一般来说,非煤矿山企业环境比较差, 隐患较多。这就要求日常管理要跟上。安全检查是日常管理的重要手段,要做到班组每日一查,作业区每周一查,分公司每月一查,对查出的隐患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检查中不仅要对作业环境全面检查,还要对操作员的操作过程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2.改善作业环境,加强个体防护

作业环境中的采光照明、噪音、温度、物料堆放、空气中粉尘浓度等都对作业者有影响。不良的作业环境容易分散作业者注意力, 消耗作业者的体力,影响作业者情绪, 诱发工伤事故。改善作业环境实行定置管理,加强技术改革, 改进操作方法是降低工伤事故的重要手段。良好的环境是工业化生产目标, 但是因企业现有技术和资金能力问题以及不良环境导致的事故或职业病时有发生,只有不断改善作业环境才能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也是防止事故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给企业员工配置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他们正确使用。另外, 穿戴防护用品也是防止职业病发生的手段之一。

3.加强事故管理

在矿山生产中不免会出现一些事故, 正确对待事故,并从事故中发现工作中的不足,从而提高管理手段,增强预防措施,是防止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根据这几年,统计了某非煤矿山事故分类情况表和有关职工工伤统计表,来加以说明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如表1,表2所示。

例如, 2009年某非煤矿山破碎作业区皮带绞死一名矿工,这个教训是沉痛的。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严肃处理。

首先,对事故原因进行了认真分析:

(1)皮带机工和配电室电工违章作业;

(2)控制系统设计有缺陷;

(3)设备有隐患未安装防护罩。

其次, 进行了整改, 皮带加装了首轮、尾轮防护罩,对配电柜进行改进保证装置的安全性。

第三,在全矿开展一次为期15 天的“反思教育”。开展了“反违章、 查隐患、 促整改、 保安全”活动。

在经历这惨痛教训后,第二年该非煤矿山建立了小事故管理制度, 把未遂事故和小事故作为事故管理的重点。通过对小事故的分析整理, 及时发现隐患从而制定有效措施, 防止大的事故发生, 做到了防微杜渐。

四、适度经济处罚

为了杜绝违章作业就必须对违章作业人进行处罚,对违章员工的管理应当本着“以人为本, 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到多教育、多关心、少处罚。因为处罚力度过重,容易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安全管理。但不处罚又不能引起足够重视, 还容易造成习惯性违章作业,不能有效杜绝违章现象,到发生事故时再处理事故责任者已为时晚已。通过多教育加上适度处罚最大限度杜绝违章作业。

五、结束语

在非煤矿山生产开采中, 实行系统的安全管理是一项多学科的综合性工作。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首先要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日常管理;其次,强调“以人为本,适度经济处罚。以上措施都落实了,矿区人员事故、设备事故就可以降低到最小。根据以上某非煤矿山近三年来的安全工作实践证明, 深化安全管理是矿山提高企业效益和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

参考文献

[1]李朝风.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现状及对策[J],山东煤炭科技.2010(3).

[2]方小慧.非煤矿山安全施工管理[J],中州煤炭.2010(1).

第5篇

摘要:非煤地下开采矿山安全影响因素多,面临较大的工伤风险,需要通过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以及风险规避、风险转移、风险缓解、风险自留和风险利用等风险控制对策,来降低风险,实现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目标。

关键词 :非煤矿山 地下开采 工伤风险 防范

地下开采所面临的作业环境和影响安全的因素非常复杂,矿山职工不但面临噪声、废水和粉尘及放射性有害物质等一般性污染危害,同时地下开采独有的冒顶、片帮、地表岩移、安全出口、覆盖层、爆破、运输、通风等更会严重威胁职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发生工伤的概率成倍上升。因此,控制和防范工伤风险是地下开采非煤矿山的重中之中。

一、我国非煤地采矿山工伤事故现状

据统计,20 01~2010年,全国非煤矿山累计发生事故16791起,死亡21251人,平均年发生事故1679起,死亡2125人。2010年非煤矿山共发生较大事故43起,死亡179人。其中地下矿山发生30起,死亡130人,分别占较大事故的69.8%和72.6%。由此可见,规模和产值比露天开采低得多的非煤矿山地下开采,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率和死亡人数却是露天矿山的数倍。死亡和伤害事故是非煤地下开采矿山最大的安全风险和经营风险,需要引起各级各类管理人员的足够重视。加强风险识别,针对不同矿山企业的特点,开展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并在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制定风险应对计划,采取风险防范措施,进行风险控制,使企业的工亡率、工伤率降至最低,实现安全生产和企业经营目标。

二、非煤地采矿山企业工伤风险防范对策

工作实践中,任何地采矿山企业都不可能完全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企业要做的是,如何通过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降低工伤风险发生的概率,以及采取何种处理策略来减小工伤风险给企业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为有效预防工伤事故,规避工伤风险,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工作条件和员工素质等情况,开展全员培训、预防、检查、监督、处罚、教育等多方面措施,并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以最大可能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具体来说,应针对非煤地采矿山企业的特点,制定以下几个方面的防范措施。

1.管理措施

(1)加强现场管理。地下矿山现场管理是安全管理的关键。每天、每班须有管理人员下井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要盯紧薄弱环节,彻底消除安全“死角”。另外,加强作业区建设,把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技术措施细化落实到班组。严格遵守循环作业制度,严禁超员生产。交接班时,严禁两班人员在现场交叉作业。对在用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检修,严禁超期服役。各工种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避免进行“三违”作业。要重点关注易发工伤岗位,可在事故易发点安装摄像头监控违章行为。

(2)完善出勤、出差管理。加强员工请假书面管理和出差人员的出行管理,有利于防止“伪工伤”事故的出现和避免企业成为“冤大头”,撇清不应当由企业承担的侵权责任,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劳资纠纷。要求员工请假申请必须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人力资源部门留存原件。劳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员工在出差期间所能从事和禁止从事的行为。另外,对高工伤风险岗位尽量安排熟练工,对易患职业病的岗位采用轮岗制并定期对这类人员进行体检,以确保及时排除职业病风险。

(3)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文化指安全行为准则和安全价值的总和,体现了企业以及企业员工对安全的行动、思维及态度。加强安全文化教育从长远看,能够促进地下矿山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提升矿山职工的安全素质。通过构建企业安全文化,借助安全文化的影响力、渗透力引发职工安全观念的转变,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安全观,杜绝“三违”,远离事故。

2.技术措施

(1)引进专家咨询。地下矿山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技术性极强。在事故预防及处理过程中,可采用专家咨询服务。一方面,专家可以弥补企业领导者知识、能力和经验方面的不足,另一方面可在安全管理的各个阶段为决策者提供科学性、技术性和专业性的咨询意见。

(2)推进技术管理。一是做好知识储备工作。在开展新技术和设备更新时,矿山管理者要及时组织学习,拓展职工的知识储备,提高其技术水平与能力。二是加强预防冒顶片帮和中毒窒息等措施。要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从采矿工艺、支护技术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冒顶片帮事故。还要制定通风管理制度、测风测尘制度,强化对井下作业人员防中毒窒息事故的教育培训,制定防范盲目施救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建立更为先进的预警、应急救援体系。可借助计算机信息系统平台,对矿山环境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分析和评价,以便在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疏散、紧急救援方面提出切实有效的方案。具体讲,就是找出冒顶片帮、尘毒、火灾、水灾等事故发生原因,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护组织,配备救护器材,还要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练,并总结每次的演练活动,找出不足进行完善改进,以确保能够应对突发事故,从根本上提高矿山企业的防灾、抗灾能力。

三、经济措施

安全科学理论的“海恩法则”告诉我们,任何严重事故都不是偶然发生的。如果平时肯在安全生产上花本钱,注意把保证安全投入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就能防微杜渐,大可减少甚至杜绝安全事故。以笔者所在的地采矿山为例,每月末按当月井下铁矿石产量10元/吨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列支,由公司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实行专户核算。专门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以及完善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还有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等等。

四、风险转移措施

1.以商业险转移风险

企业除积极参加并为职工按时足额投保社会保险外,还应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如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等。作为替代支付途径,商业险补充了工伤保险基金未能涵盖的工伤待遇。一方面可以保障工伤职工利益不受损,另一方面合法地将赔偿责任转嫁给了商业保险公司,会使企业减少和规避工伤费用支出,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用工风险和成本。建议为返聘、实习人员和试用期的未正式录用人员购买短期商业险,并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冲抵工伤赔偿费用。

2.选择合理的用工方式

用工方式按照法律属性划分,主要有劳动关系、民事关系和其他关系。企业首先应根据本单位内部岗位用工现状及岗位本身的工作性质、劳动条件、劳动强度、所担负的工作职责大小以及岗位所需人员资格条件等进行梳理、清查,严格区分关键岗位和辅助岗位。然后按照岗位分类,选择合理的用工方式。对辅助、一般岗位,与生产不紧密相关,未涉及企业核心机密和关键技术,技术含量不高的岗位及苦累脏险、可替代性高的岗位,如清沟、封堵、守卫、放矿和撬毛等,首选与专业公司建立服务关系,由劳务派遣人员来完成这些工作。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地下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所以,在进行开采之前,一定要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不断强化员工的安全风险危机意识,利用科学技术对潜在风险进行辨识和预测,使用新技术、新设备,以努力降低矿山事故发生率,实现矿山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同时,需要建立成熟的工伤处理机制,这对于公司稳定员工情绪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路增祥,孟凡明,蔡美峰.露天转地下开采矿山的安全风险特征与防范[J].矿业工程,2013(9).

第6篇

关键词:工伤风险;农民工;风险保障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12-0055-04

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正处于社会加速转型,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的过程中。目前已有近1.1亿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中国工人队伍结构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进城务工农民工中绝大多数没有接受过任何技能培训,生产企业技术水平低、工艺落后、工作环境差、缺乏职业防护设施等不利因素加剧了农民工工伤风险。有相关资料显示,脚手架高空作业、拆除井字架、电梯安装、临边、平台施工等建筑业作业场所以及空调安装、外墙清洗等高风险工作多由农民工承担。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集中的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行业工伤事故频发,农民工死亡占比高达80%以上[1]。诸多事实均表明,农民工工伤事故居高不下已成为当前中国严重的社会问题,建立和健全农民工工伤风险保障体系势在必行。

一、影响农民工工伤风险保障实现的外生变量

(一)政府责任缺损

1.制度安排的责任缺损。城乡二元体制是由政府政策、制度安排形成的城乡经济社会关系概念,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它阻断了农民在城乡间自由流动就业和迁移,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成为农民工与城市户籍人口身份不平等的反映,政策壁垒使农民工这个特殊阶层无法享受正常国民待遇,工伤风险保障上存在不可避免的政府失灵。第一,尽管目前国家正在按照市场经济、城乡统筹的原则调整革除那些农民工国民待遇不公的相关政策,但地方和管理部门并没有响应政策转变观念,仍片面强调经济效益和经济发展速度,在清楚地方招商引资企业属危险及有害工序生产转移时,会因地方税收、财政和GDP指标绝对份额的诱惑力默许纵容其合法存在;在企业不执行或消极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忽视农民工劳动安全保护时,地方卫生和安全部门本应当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实行监控,很多却以职责不明而相互推诿责任,使伤残农民工不得不遭遇维权成本的“合法”恶性扩张,农民工职业安全与健康权益因此被剥夺[2]。第二,劳动力市场是劳动者与企业的双向选择,达成协议进入企业就业,则是人力资本与产业资本的合约,农民工进入城市后,这种反应了人力资本与产业资本关系的劳动合同签订率相当低,工伤保险参保率更低[3]。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农民工弱势地位不可能短期内得到根本上的改观,高危风险行业的从业特征还会在很长时间里继续,在缺乏规范的劳动合同,缺乏明确劳资责任的前提下,农民工遭遇的工伤风险或职业病患将因无法提交具法律效率材料依据而不能得到补偿。综上所述,这些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履约率更低、工伤风险预防为地方经济利益所忽略诸多不良现状都表明资本和地方权力体系的不良变通已形成制度,表明目前的制度安排并没有从实质上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工伤风险保障环境,表明政府责任的缺损导致了农民工职业安全与健康权益因资本与地方政府力量的联合被牺牲,农民工安全保障权正在以一种更隐蔽更合法方式被剥夺。

2.政策立法的责任缺损。农民工职业安全与健康权益遭遇非国民待遇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政策立法的责任缺损,缺乏合理的处罚标准,缺乏相应的刚性法规,对企业行为规范缺乏足够威慑力。第一,农民工工伤事故政策归属不明。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很多从经济利益出发,利用工伤事故病况特别是慢性职业病具有迟发性和潜伏性的特点,将合同终止在病状显现之前,农民工因无法收集到相关证据材料而无法进行工伤认定,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并且,尽管工伤保险条例已列明赔偿标准,而实际赔付中却视业主支付能力大小,不同地区或不同行业随意调整,甚至只要能拖过申请工伤期限便可合法逃避事故赔偿。第二,农民工合同签订缺乏政策强制性。目前的就业压力使农民工在劳动关系中弱势地位更为明显,在社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既得利益集团势力过强,如果没有政策性立法约束,农民工不敢坚持签订劳动合同,不敢提出工伤风险防范及其事故发生的责任承担归属,更不敢涉及工伤风险防护相关劳保条件与待遇。显而易见,在政策立法不明和缺乏执法具有强制性时,业主必然选择风险自留以降低用工成本。

3.财政支持的责任缺损。目前,建筑、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三大高危行业的从业主体大多是农民工,要充分保障他们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权益,需要健全的安全工程系统,需要劳动技能培训、安全意识管理以及安全法规监督等机制的正常运行,生产设备安全维护特有的周期性也需要充足的后备资金。换言之,农民工工伤风险抑制保障需要强有力的经济支撑,需要大量的成本投入。有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工伤风险抑制资本投入仅占GDP的0.7%多一点,而发达国家工伤风险预防性投入已占到3.3%,且多投入国营企业,农民工大量聚集于非公有制企业,资金投入的贡献率相当有限。由此可见,国家财政支持的责任缺位使农民工工伤风险资金无法得到充分保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生产安全系统工程的建立,也是农民工劳动技能培训不能普及、安全意识安全管理以及安全法规监督机制无法正常运作的重要原因。

(二)相关司法制度不适当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种与农民工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出台,仅就工伤而言,就涉及《工伤认定办法》、《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当多的事实证明,如此完备的权益保护体系在实践运作过程中并没有使农民工获得完善的工伤风险保障。

1.工伤索赔程序复杂。目前劳动关系确认难、时间长,造成了农民工工伤待遇索赔程序复杂,不利于工伤农民工的及时治疗和生活保障。(1)工伤认定主体确定困难。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有权申请工伤认定,这种规定充分体现了工伤保险实现保障权益的目的,也是工伤保险承担社会责任宗旨的体现[4]。一般而言,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必须提交合法劳动合同,多数情况下被要求先确认劳动关系,事实上,农民工所处的弱势地位决定了他们很难从用人单位取得证明材料,尤其是用人单位面临高额赔偿的危险时。由此可见,仅索赔的第一个环节就力不从心,维权之路困难重重。(2)工伤认定时效具有制约性。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不存在延长申请时限问题。农民工要启动工伤风险保障程序,可能需要面对的是厂方或地方政府部门对于劳动争议发生时效条款的利用,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及对证据所列条款的利用。有数据显示,当程序进入劳动仲裁和诉讼后,从工伤认定到诉讼结束和整个程序持续时间最少在360~510天之间。资方或地方权力体系会利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上的顺序和程序采取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来增大工人取证难度,迫使农民工因维权时间与经济成本过高而放弃合法索赔。(3)仲裁诉讼制度不当。目前劳动争议实行“一调一裁二审”仲裁诉讼制度,其初始目的就是为了增加解决劳动争议方式,加快处理劳动纠纷以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但诸多事实表明现实与此相悖,目前农民工多属“迁徙式”流动就业,赴外地施工企业(特别是建筑企业)聘用农民工出现工伤后必须回到企业注册地办理工伤认定等手续,这种制度繁杂的索赔手续无形中增加了诉讼成本,农民工因返乡费用无法承担不得不放弃合法补偿权。

2.赔偿金支付方式弊端明显。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伤残事故发生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得到及时救助,但对于用工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则存在一次性支付与定期金赔偿问题。目前,各地实行的工伤事故赔偿多属一次性支付,它在很大程度上的确能尽快地解决纠纷,平息争端,但赔偿数额巨大,未来经济大环境的变动发生赔偿有可能无法与实际费用相吻和,且病况的长期性和反复性也将导致后续治疗费巨大,以农民工聚集的中小私营企业的支付能力,一次性支付很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农民工损失补偿很难真正实现。相形之下,如果采取定期金赔偿方式,虽避免了一次性赔偿的缺陷,但由于赔偿时间持续长,用工企业未来的经济条件与支付能力变数太大,若发生逃避债务或破产,农民工的赔偿更是空谈。

(三)工伤保险保障局限性明显

1.工伤保险实际覆盖率低下。尽管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工伤保险法规,将农民工列入了社会保障范畴,平等享受国民待遇,但由于农民工多从业于人力资本专用性弱、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密集型行业,替代性强特征决定了用工企业拒保违约成本较低,即企业为农民工参保的机会成本相对较低。在没有政策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企业从经济利润最大化目标出发的理性结果就是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低下,原因很简单,即使在建筑、化学这些高危行业,工伤事故的发生也只是小概率事件,雇主自行了结的成本支出一般低于全体农民工参保保费总和;与此同时,流动性大,劳动关系确认难、时间长,工伤待遇索赔程序复杂等诸多问题也决定了农民工工伤保险实际覆盖率低于名义覆盖率。有数据显示,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自2005年9月8日成立到2007年3月15日共办理了152件农民工工伤案件,只有12人参加了工伤保险,参保率为7.89%,超过90%的农民工没有工伤保险,没有一个用人单位主动申请工伤认定、主动支付工伤待遇(2007年5月25日《中国青年报》)。

2.工伤保险实际保障功能不全。工伤保险参保,只是农民工职业安全与健康权益保障实现的第一个环节,能否将各项权益落到实处才是保障功能的真实反映。换言之,工伤保险必须在已充分实现“医疗救治良好,工伤认定高效,劳动能力鉴定合理,保障待遇落实完全”后,才可以说发挥了作为准公共物品的社会保障职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自行承担农民工工伤责任,这意味着工伤事故发生后,救治费用和相关补偿均要依赖于用人单位。诸多事实证明,农民工属社会弱势群体,在企业、医院、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工伤认定机构职能部门不愿提供良性配合的前提下,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很难落实,基本不可能实现工伤保险所应具有的统筹资金、共担风险的功能。

(四)医疗系统市场机制改革弱化了工伤医疗救助功能

国民享有卫生保健权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从此意义上而言,医疗系统的准公共物品特性是农民工职业与健康保障的支撑,也正因为它提供的是具有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准公共产品,市场不能有效供给,要求政府作为主体来承担责任。从目前状况看来,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已经被日趋淡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形成的市场化模式使经济地位低下的农民工不能得到起码的康复与治疗。根据各地现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农民工享受的伤残津贴、护理费按期支付到丧失领取条件为止,如果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后即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这意味着即使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也不可能终身享受免费医疗,必须承担旧伤复发医疗费及生活护理费、职业病病情加重治疗费等后续医治费用。并且,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保农民工,虽然法令法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在强制执行未果时工伤医疗费用仍须个人支付。农民工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医疗服务已受到经济收入的限制,医疗系统的商业化、市场化加重了农民工的经济负担,医院职工收入与服务挂钩,自由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化方式更弱化了农民工工伤医疗救助功能[5]。

二、影响农民工工伤风险保障实现的内生变量

(一)工伤风险预警机制尚未形成

目前,建筑、矿山和化学品行业的从业主体大多是农民工,这种从业特征决定了农民工是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主要受害者,职业病危害也正从城市向农村、从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和扩散,现状不容乐观。究其根源,一是目前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及安全生产标准方面尚未形成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制度,无法对企业生产操作进行安全分析和评估,危险源监控与事故隐患整改不能得到有效实施;二是农民工职业健康保护缺乏制度性的医疗服务,没有定期健康检查也没有职业健康专业培训,近2亿众多农民工正在成为工伤风险的高危人群。由此可见,在通过经济、法制、技术、管理等手段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约束,运用安全监督的外部压力促使企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的工伤风险预警机制尚未形成之前,工伤风险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二)工会维权组织“缺位”严重

农民工工伤风险保障不健全既有经济、技术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和制度方面的原因。维护自身权利和利益的基本手段是组织力量和谈判机制,这种制度安排和思想文化意识的缺乏使农民工在劳动关系中多处于弱势与被动地位。目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实更强化了这种趋势。诸多事实表明,农民工在社会经济矛盾对恃中,由于团结合作经验不足很容易受控于资方,即使建立工会也因组织化程度低下而不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6]。有资料显示,目前珠江三角洲有外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对农民工实施劳役式封闭管理;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在电子厂、印刷厂、鞋和橡胶厂使用的一些国际禁用的化工有毒有害原料;农民工每天工作8小时或以下者仅占30%,12~14小时者占46%,没有休息日者占47%,超负荷劳动已成为普遍现象。由此可见,在以利益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运行中,农民工单个与企业谈判的博弈基本不可能取胜,企业在缺乏来自外部压力的状况下不可能致力于提高工艺、技术及设备的科技水平,也不可能提供法制教育和基础培训。换言之,目前基层工会体制与机制的“缺位”导致经济发展利益极大的偏向资本利益集团,农民工因此失去了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失去了合法工伤补偿的权利,也就失去了获得职业健康保障的基本公民权。

(三)农民工雇佣双方均消极回避工伤风险

农村劳动力流动制度正在逐步消除,未来很长时期内农民工流动就业规模将呈扩张趋势,劳动力的卖方市场决定了企业不会提供技术知识及安全培训。因设计或设置防护设施认识不足、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或随意拆卸,或对施工机具性能、工作原理、适用环境不了解违规操作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现象在相当长时期内都将存在。这种风险对于刚成为产业工人还不具备现代生产常识的农民工而言在所难免,农民工所处的社会弱势地位决定了其工伤风险规避不具主动性。与此同时,企业工伤事故处置的“义务软约束”也导致了工伤风险防范的消极。农民工多聚集于非公有制企业,企业因安全劳动保护的配套投入差,租用简陋厂房、购买陈旧过时机器,机械制备设计缺陷或安全不当,有毒气体聚集等人为因素增大了工伤事故发生的频率。并且,即使发生事故,企业在地方政府的偏坦下赔偿额也很低,企业合法将农民工劳保防护费用转变成隐性利润,这种相对较低的事故成本使企业疏于防范,消极回避工伤风险。

三、完善农民工风险保障机制建设的对策及建议

(一)逐步建立赔偿、预防、康复相结合的现代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工伤赔偿”制度,即农民工因工导致伤残、疾病和死亡时,对农民工本人或其供养亲属给予经济赔偿和提供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现代意义上的农民工工伤保险,不仅仅包括对因工伤、残、亡的农民工的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而且也包括促进企业安全生产、降低事故率及职业病发生率[7]。工伤保险基金除支付农民工工伤待遇外还包括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通过选择医术与医德俱佳医院作为工伤医疗定点医疗单位,在以规范化处方、病历及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资料医疗体系制度化的同时,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伤残人员进行培训恢复,并通过现代康复手段,使伤残农民工尽快恢复劳动能力,促进其与社会的融合。简而言之,这是一种与世界接轨的现代工伤保险制度,为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提供医疗护理、现金津贴和职业康复,将农民工工伤赔偿与职业安全卫生法规有机结合的赔偿、预防、康复一体化的服务。

(二)进一步健全农民工职业安全与健康权益保障机制

随着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日趋活跃,农民工正在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职业角色的转型中,农民工已经成为遭受安全事故侵害的最脆弱的目标群体,职业安全与健康权益保障在相当长时期内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课题。第一,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保护,依法将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简化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使农民工得到及时救治,解除其后顾之忧。第二,农民工工伤保险要真正实现社会化,真正保障伤残农民工的合法权利,无论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只要发生工伤事故,应当全部由社保部门先行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单位追缴,这样农民工才能在遭遇困境后得到社会援助。第三,确认建筑企业“谁承包谁负责”的工伤保险缴费原则,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参加工伤保险,并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以此来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第四,强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方便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由社保部门为农民工办理“工伤待遇卡”,直接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给工伤职工,不再转经用人单位。

(三)逐渐将农民工职业安全培训纳入公共财政范畴

随着城市化乃至整体劳动力市场供给形势的变化,劳动力供给开始趋紧,保持经济增长将更加依赖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以“政府主导,多方筹资”方式将农民工职业安全培训纳入各级公共财政成为保持中国经济增长潜力的重要举措[8]。从目前的发展现状看,国家和企业在农民工职业安全培训上投入不足,农民工有限的收入很难支付昂贵的培训费。有数据显示,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接受过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只占全部人数的28.2%,其中,通过政府组织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占10.7%,企业组织培训的农民工占30%,自己去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占59.3%(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2005年统计资料)。事实说明,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民工,即使存在继续教育的愿望也因经济收入的低下而难成为现实,政府要促进就业,使农民工真正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必须将农民工职业安全培训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以多元化的经费投入机制增加对农民工工伤风险预防培训的资金投入。具体而言,要广泛开展农民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维权宣传,通过向农民工发放《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涉及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的法规宣传资料,让农民工了解和掌握自身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义务;要督促企业依法对农民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大力普及劳动安全卫生知识,让广大农民工了解和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要开展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案例为主要内容的安全警示教育,引导农民工在生产过程中遵章守纪等。这些经费应当由财政经常性预算科目列支,政府通过公共财政投入来弥补市场失灵。

(四)推进农民工组织化建设

农民工已成为了工人阶级的新成员,从发展的趋势看将成为中国工人阶级的主体。健全农民工工伤风险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之一在于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通过行使团结权来成立农民工自己的工会。按照《工会法》组织农民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较之单纯依靠农民工个体力量而言,群体力量可以克服势单力薄的弊端,谋求社会弱势阶层利益的实现。工会以组织的身份监督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档跟踪整改情况,监督企业是否存在侵犯农民工生命安全与健康权益情况,积极参与农民工侵权问题的解决;帮助农民工通过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农民工安排上岗前已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已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督促企业为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工伤保险,跟踪检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是否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内容,是否有量化控制指标,是否得到实施履行等。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令法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干预;对于危及农民工生命安全的任何事情,工会都有权整改。由此可见,较高组织化程度的工会是农民工维权的必然选择,推进组织化建设是现阶段农民工获得工伤风险保障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调研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R].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

[2] 崔传义.完善法治,使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制度化[A].邓鸿勋,陆百甫.走出二元结构――农民工、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C].北

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6.

[3] 方明.农民工低签约率原因的经济学分析[J].中国经济问题,2006,(5).

[4] 陈刚.工伤保险[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5] 李炯.医疗体制改革困境与方向争议综述[J].体制改革,2007,(2).

[6] 陈成文,彭国胜,社会学视野中的农民工组织化[J].新视野,2006,(11).

[7] 朱常有.参加工伤保险与预防工伤事故―论工伤保险在农民工群体中的实施[A].李真,李涛.农民工职业安全与健康权益论

集[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第7篇

一、公司经理安全文化建设职责

1、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内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以资产为纽带的逐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审定和批准本公司制订的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4、保证本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监督各签约基层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将此作为考核各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依据之一。

二、公司书记安全文化建设职责

1、在公司的思想政治工作中,把搞好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党委对安全生产的保证监督作用。

2、把安全工作列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对公司发生的事故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参与研究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活动和重要问题,并动员和组织党员、团员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领导政工部门和党团组织,紧密围绕公司的安全生产形势,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采用生动有效的形势,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敬业精神和遵章守纪教育,使职工树立起牢固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安全文化理念。

4、在干部考核,选拔及思想政治工作评比中,把安全业绩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5、经常深入现场、班组,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指导基层党团组织及时决解职工中的思想问题,影响安全生产的不良倾向。

6、参加或责成纪检部门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公司生产副经理安全文化建设职责

生产副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要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生产安全负责,并抓好以下工作:

1、坚持贯彻“五同时”的原则,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对职业安全卫生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2.组织制订、修订分管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审批各级动火。

4.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5.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6.组织分管部门对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7.定期召开分管部门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四、公司总工程师安全文化建设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和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措施,对重要安全生产技术难点组织科研攻关。

2、组织审定本公司安全技术规章、制度、规程、标准和预防事故的技术措施。

3、组织领导本公司项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审。

4、参与事故调查,组织技术力量对事故进行技术上的原因分析、鉴定,并组织制定改进措施。

5、负责公司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五、公司安全副经理安全文化建设职责

1、协助经理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行政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领导和支持公司各部门开展工作。

2、组织公司内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有关培训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协助检查执行情况,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3、协助经理做好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协助组织贯彻落实。

4、主持编制、审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5、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向本公司提出报告。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或向经理及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在上报的同时,组织制订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6、发生工伤事故,应迅速察看现场,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同时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7、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和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

8、参与组织本公司应急预案的制订及演练;监督现场劳动卫生工作状况,提出职工预防和改善卫生条件的措施。

六、公司机电副经理安全文化建设职责

1、搞好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

2、负责对公司各车间、各部室设备、电器的专人管理执行情况的检查。

3、负责组织对天车、挤压机、压力容器、高压管件、气瓶、热力管网和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校验工作。

4、制定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

5、在生产工作中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措施。

6、组织按时实现公司安全技术改进措施计划,负责对公司各部存在的设备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执行。

7、负责设备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处理。

七、公司副经理安全文化建设职责

1、在经理领导下负责主持和管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2、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3、坚持在布置、检查、总结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并抓好公司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4、组织制订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督促执行。

5、组织公司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6、对重大工伤事故要亲自深入现场,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四不放过”要求,主持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

八、公司通防副总工程师安全文化建设职责

1、协助总工程师搞好矿井的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做好通防安全防范。

2、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并且监督制度落实情况;

3、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防治水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的制定,积极排查隐患;

4、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防治水专业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5、组织检查防治水管理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九、公司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安全文化建设职责

1、协助总工程师搞好矿井的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做好防治水安全防范。

2、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并且监督制度落实情况;

3、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防治水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的制定,积极排查隐患;

第8篇

关键词:建筑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建筑工程管理;工程质量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33-0185-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33.091

建筑工程施工自身属于十分繁琐的工作,周期较长,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对环境具有较大的影响,施工现场管理是为了把施工项目合同目标良好完成,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安全管理工作属于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系统工程的问题,安全管理中风险防控最为关键,减少安全风险,以免产生不必要的安全性问题,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给予有效的保障。本文通过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了解决的方法,为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取得良好的成绩提出了一些意见。

1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概述

在国民经济高速发展下,城市的规模在持续扩张,建筑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较为混乱,安全生产事故时常发生,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为了可以达成预定的生产目标与经济效益,需要通过有效的方式提升现场安全管理能力。如此才可以掌控好安全生产的状况,预防建筑安全事故的产生。

1.1 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项目可以顺利完成的根基,也是审查施工现场管理能力的主要方法。假如施工管理当中存在安全问题,会提高项目工程施工企业的经营成本,影响到施工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削弱建筑施工单位的工作效率,严重影响到建筑企业的名誉及效益。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提升施工作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与专业作业技术,能加快建筑行业的发展,提升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1.2 建筑安全管理的现状

1.2.1 国内现状。我国政府与施工单位均十分注重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可是在国家经济的繁荣下,建筑企业逐渐增多,诸多建筑施工企业为了达到承建项目的标准,让未参与过正规安全教育培训、不具备安全防护意识的务工人员担任建筑施工现场作业的一线人员。

1.2.2 国外现状。国外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均创建了多元化的建筑安全管理体系,具有较强的安全管理理念。

建立严谨的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条例,以免建筑企业追求最大化利益,忽略安全生产人员的利益,确保安全生产可以依照程序操控。安全生产法规融会于整个建筑施工生产当中,为安全生产的执行给予法律保护。

根据各类施工作业人员的特征,建立专门的培训方式,从而进行现场技术操控。

政府和安全生产相应部门应当创建全面的工伤保险制度,监管工伤制度,强制性要求建筑企业对所有从业人员参与建筑工伤保险。需要所有建筑企业均应针对预防工伤事故,制定出具备针对性与指导性的安全生产技术制度,对工伤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和总结,对工伤事故的伤残人员给予妥善赔偿。

1.3 建筑安全的发展趋势

我国建筑施工当中的安全事故时常出现,政府、安全主管部门以及建筑行业对安全生产需要更加重视,提升建筑安全管理体系的执行力度。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筑安全事故的出现率与建筑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结合,创建层次结构清晰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事故的责任主体,从而达到全面细致的管理。

通过现代化智能体系给予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把最新的安全管理信息融会到建筑安全管理当中,通过建筑安全平台中大型的生产数据,创建一体化安全综合

管理。

2 建筑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问题

2.1 不够重视安全管理工作

透过经验可以看出,近些年来,我国建筑业持续发展,诸多相关法律法规随之出台,可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仍存在诸多问题,各类安全问题时常发生。在当前现场管理工作当中,检查不到位、违章办事、执行力度不够等问题十分普遍,这些均不是透过制度、法规实施工作的结果。并且有些地区尤其是一些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当前安全管理制度均趋于形式化,有些地区政府太过追求经济发展的速度,忽略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2.2 建筑市场紊乱,分包、挂靠状况普遍

透过分析能够看出,当前建筑市场秩序十分紊乱,诸多无资质单位与承包团队为了获得不法利益,挂靠在具有资质的单位中,以此完成越级承包工程,在这一状况中,会产生一些偷工减料的现象,还会酿成各类安全事故。最为普遍的状况则为把大型工程项目分别进行转包,欠缺安全管理机制,诸多各自为政的状况为建筑施工留下安全隐患。对于挂靠小承包队而言,其不具备施工专业管理团队、技术较差、制作粗糙,比如施工当中的钢索、缆绳不符合标准,安全防护网质量较差,在运用塔吊、升降机时,会酿成安全事故。

2.3 建筑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目前大部分工程现场的施工人员均源于农村的农民工,这些人具有鲜明的特征,通过地缘、血缘、业缘等原因汇聚到一起,透过其亲友介绍而跟随包工头进行工程的承接,从而无法谈及高素质、专业施工技能等方面,对如此特殊群体而言,不但具有较大的流动性,并且就业状况也不够稳定。对于传统理念而言,农民工具有较差的安全防护能力,不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所以如果出现安全事故,通常会威胁到生命。

3 提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有效方法

3.1 确保建筑工程施工临时用电的规范化

实现建筑工程施工临时用电规范化,则需做好以下工作:

3.1.1 运用好PE线,由于PE线通电当中的漏电电流通路,是确保施工现场技术人员的生命安全的硬件。如果PE线欠缺或出现问题,则较易产生触电问题。

3.1.2 将二级漏电保护工作做好,通常漏电保护设备均设定于总电箱或开关箱当中,其与PE线相互配合,一同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给予保护。

3.1.3 将三级配电工作做好,最关键的为确保布设线路层次的清晰度,不但对后期维护与修理工作十分有利,还可以确保发生线路故障,从而确保其他分路的安全运转。

3.1.4 将四大保护功能做好,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临电施工工作做好,对建筑工程临时用电的体系尤为关键,确保内核功能的正常运行,保障施工人员与用电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3.2 将建筑工程施工设备管理工作做好

透过当前建筑工程施工问题的分析,在当前我国建筑工程施工当中,并未有效规划和掌控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的运用时间,这是因为档案不够完善。通常来讲,对于建筑工程内的施工设备而言,需要归档的方面包含了工程机械设备的设计使用时间、机械设备在平时养护与工作操控是否符合标准、机械设备在工作中的运用强度、机械设备的级别乃至机械设备的维护与拆装是否符合维修标准等方面。以上均会对建筑工程内的施工设备使用安全产生直接的影响,而当前建筑工程施工忽视了这些数据的采集工作。对于以上问题,需要强化机械设备管理的有效性与合理性,可以通过选购一台全新的机械设备,建立安全管理人员的档案,档案中需要包含以下方面:首先,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以及产品合格证;其次,定期检查设备的使用情况、做好养护记录、改造运行问题乃至做好定期维修记录;再次,生产安全问题的记录与隐患排查问题;最后,机械运转的次数以及使用方法。

3.3 强化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控工作

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强化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控制。首先,对一切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均需进行严格把控;其次,依照实际所需,创建较为全面的可行性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监控体系与制度,从而在施工当中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最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过程中,应当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监管现场的状况,且对监管记录以及汇报工作做好。可以通过设定条例的方法,提高对安全事故的惩处力度,从而有效控制违章状况,降低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几率。同时改善施工现场的环境,通过科学的规划,在施工现场危险处设立警示牌,将安全防护工作做好。

4 结语

总而言之,施工现场的安全属于尤为繁杂的技术管理工作,在当前具有较大的安全管理难度,技术风险持续提升,在人员数量有限的状况下,将建筑安全施工工作做好,从而提升管理效率、在工作方法中投入较大的力量,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突出重点,加快安全施工整体能力,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去除行业内落后的传统施工管理方式,把经济利益与安全管理相融合,令相应人员对安全管理工作给予重视,打造出安全的工作环境,以此防范安全事故的产生,加快企业安全管理目标,为企业打造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 黄家展.关于建筑施工危险源安全评价及管理的方法 研究[J].大观周刊,2013,(2).

[2] 孙文泽.浅谈建筑施工机械设备日常管理中的不足及 改进方法[J].现代企业教育,2013,(14).

第9篇

第一条  为使企业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以下简称工伤)伤害时,获得医疗保障、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享受职业康复的权利,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所有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企业和职工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安全卫生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四条  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企业应当及时救治,并按有关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向工伤职工提供保险待遇。

第五条  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工伤保险社会化。

第六条  工伤保险现阶段实行社会管理与企业管理相结合。实行社会统筹的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未实行社会统筹的保险待遇,由企业支付。

第七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工伤社会保险的主管部门。

政府指定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承办职工工伤社会保险的运营业务,并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的监督的指导。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八条  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第九条  工伤社会保险统筹项目暂包括:

(一)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费;

(二)职工因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定期抚恤金;

(三)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补助费;

(四)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至四级,需易地安家的安家补助费以及搬家途中的车船费、宿费、行李托运费和伙食补助费;

(五)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至四级,应当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种生活补贴和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六)职工因工致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职工因工致残安装假肢、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功能器具的费用。

第十条  工伤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储备的原则征收,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当年结余转下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根据支出费用和各行业工伤发生频率实行差别费率。征收标准为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乘以行业差别费率。

对企业实行浮动费率,可以根据企业工伤发生频率的变化,第年对费率作一次调整。

各行业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的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由企业缴纳。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缴纳上月工伤社会保险费。

企业缴纳的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工伤社会保险基金不实行减免。企业确有困难的,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可以缓缴。

第十四条  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代扣代缴,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工伤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也可以由企业直接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按照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基金。

第十五条  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包括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第十六条  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之初,工作社会保险机构可以向企业预收一个月的保险金作为准备金,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各市征收的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的85.5%作为支付职工工伤社会保险费用;10%作为工伤社会保险储备金,用于支付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保险待遇和发展康复事业。

第十八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可以从征收的工伤社会保险基金总额中提取2%至4%作为管理费。

管理费的开支项目为:

(一)管理工伤保险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生产补贴;

(二)业务费、宣传费;

(三)必要的设备购置费;

(四)对工伤保险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费用;

(五)其他与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有关的开支。

第十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银行、工会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于每年初向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报告上年度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的决算和本年度预算,同时向社会公布工伤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收支状况。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制度,定期对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第三章  工伤保险范围及职工伤残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在下列情况下造成伤残、职业病和死亡的,享受工伤(亡)保险待遇:

(一)在本单位生产、工作区域内从事正常的生产、工作和企业管理人员临时指定的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

(二)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管理人员指定而从事对企业有益的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

(三)为维护社会和人民利益从事抢险救灾造成 伤亡;

(四)在生产、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造成 伤亡;

(五)职工上下班时间按正常路线行进途中遭受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 死亡,或者乘本单位通勤车造成 伤亡;

(六)国公到外地出差和工作调动报到途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病未能及时救治造成 伤亡;

(七)因公因战致残康复后旧伤复发的;

(八)由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鉴定确认 的其他因工伤亡。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如实反映工伤情况。

第二十三条  职工工伤治愈、治疗期达12个月或者伤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应当作出医疗终结结论。由于医疗单位或者本人原因不能及时作出医疗终结的,职工所在企业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作出医疗终结。

第二十四条  对已作出医疗终结结论的工伤职工,由省、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并发给《伤残等级证》。

第二十五条  职工工伤致残程度的鉴定,应当由职工所在单位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因工负伤的必须提供工伤事故批复结案报告、工伤证及原始医疗记录、医疗终结证明和近期有关诊察结果等有效证明;患职业病的必须提供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及原始记录、医疗终结证明和近期的各种 有关诊察结果等有效证明。

第二十六条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职工因工致残的,应当将鉴定结论通知书发至企业、职工及其亲属和社会保险机构。

第二十七条  职工及其亲属或者企业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等级鉴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鉴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按下列规划办理:

(一)按月发给定期伤残抚恤金,一至四级的标准分别为上一年度省社会月平均工资(以省统计部门公布为准,简称社会月平均工资,下同)的90%、85%、80%、75%;每年7月1日随社会月平均工资的增长调整一次;

(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按社会月平均工资计算,分别为: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三)继续享受政府规定的各种生活补贴和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

(四)易地安家的安家补助费按社会月平均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搬家途中的车船费、宿费、行李托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该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按社会月平均工资计算,分别为: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致残后需要护理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护理费,其标准按社会月平均工资计算,分别为:完全护理依赖发50%,大部分护理依赖发40%,部分护理依赖发30%.完全护理别严重的,护理费可按社会平均工资的70%发给。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死亡的,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工亡待遇:

(一)丧葬费,发5个月的社会月平均工资;

(二)一次性抚恤金,因工死亡的,发给48个月的社会月平均工资;因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治安死亡的,发给60个月的社会月平均工资;

(三)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抚恤金,每供养1人每月按社会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每年7月1日随社会月平均工资的增长调整一次。

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或者患职业病,除按本章前四条规定,由社会保险机构支持的保险待遇外,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职工应当享受的治疗期的工资、医疗费等待遇,以及下列两项工伤保险待遇仍由企业支付: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确定为五级、六级,本人自愿离岗休养的,按月发给企业平均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离岗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定为七至十级,本人自愿另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离职补助费,标准按企业的月平均工资计发,七级发给20个月,八级发给16个月,九级发给12个月,十级发给8个月。

第三十三条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者劳动教养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停止享受;刑满、教养期满后继续发给。

第三十四条  职工及其亲属因工伤保险待遇与企业发生争议,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农民合同制 人因工伤亡的,参照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办理。

第五章  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对职工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企业实行租赁、承包或者被兼并、拍卖时,新的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被借调或者临时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借调或者聘用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必须在财产处理中留足工伤职工平均寿命内应享受的工伤保险费用,由清算小组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转移到新接收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

第三十七条  企业必须在本规定实施2个月内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申报本企业工资总额、职工人数;新开办的企业,必须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个月内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职工因工死亡后10日内,企业和职工家属应当办完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处理的,停尸费由工亡职工家属负责。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于每月20日前按本规定如数向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直系亲属支付当月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工伤待遇发放情况实施监督。对企业不发或者减发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机构逾期发放或者少发、漏发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责令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补发。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拒不改正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逾期不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

(二)在劳动合同中不规定及非法免除工伤保险责任,或者在职工工伤、职业病医疗期间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瞒报、少报或者逾期不报工伤与职业病情况,以及少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

第四十二条  企业未经社会保险机构同意,逾期不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的,按日征收缴费额1%的滞纳金,由银行直接扣缴。滞纳金并入工伤社会保险基金。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检查治疗,夸大或者隐瞒重要情节,影响劳动鉴定和多领工伤保险待遇的,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可停发有关待遇。对虚报多领的,必须追回多领款项,并可停发1个季度工伤保险待遇。对于经劳动鉴定确认已恢复劳动能力而不上班的,按《职工奖惩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辞退违纪职工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社会保险机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以截留、平调、挪用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因工伤亡和患职业病的职工及其家属或者其他人拒绝、阻碍企业管理人员和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前职工因工伤残、患职业病和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应用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修正案

第10篇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我局为切实加强对走进“百家”企业安全服务专项行动的领导,成立了以张金荣局长为组长,顾劲波、裘岳龙、范奕忠三位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监察大队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实施全局“走进”百千万企业安全服务专项行动。同时,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了走进“百家”企业安全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以局党组文件形式下发到各科室、监察大队,进一步明确了该项活动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时间安排,具体落实了活动任务。同时,树立了“查症探结、对症下葯、形成惯例”十二字服务方针,以排企业之忧,解企业之困为出发点,要求每位工作人员做到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服务企业理念的“三合一”,监管者、宣传者、帮助者身份的“三合一”,查隐患、帮落实、勤指导工作措施的“三合一”。通过落实结对帮扶企业、开展“安监局长进企业”活动、建立通畅企业联系制度等各种服务形式,真正走进企业,以换位思考方式真正了解企业的难处,帮助企业积极寻求解决之道,尽己之力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困难。

二、合理安排,积极开展

1、合理制定活动计划,分解工作任务。

为搞好专项服务活动,建立了领导干部服务联系点制度,每位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冶金铸造、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等不同行业,确定一家联系企业,采取上门走访、组织座谈等形式开展服务调研。在领导干部确定联系点基础上,我局根据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了工、矿、商、贸等各个行业和领域的其中120家企业为服务对象,并把这120家服务企业分解到办公室、监督一科、监督二科和监察大队,每个科室30家,各由一名局领导带队,同时确定一名责任人和一名联系人,以方便开展具体服务活动。

2、深入企业,面对面开展安全服务活动。

安监局监督一科主要负责危化行业、烟花爆竹的监管。为了帮助、指导危化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一科的同志在顾劲波副局长带领下多次深入企业,帮助其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疏漏和不足,并指导、帮助其及时完成整改。同时,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多次邀请有关专家到危化企业进行检查、指导,获得了企业的好评。帮助指导危化企业做好标准化建设也是重点服务内容。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台账不健全、防护用品发放不全等问题,安监局的同志帮助其完善台账,指导其按照标准化考核标准和要求及时进行整改。截至目前,全市共有7家危化企业,已有5家企业通过了上级的标准化验收。

安监局监督二科主要负责矿山监管。今年是特殊的一年,全市16家矿山企业全部要进行重新挂牌拍卖。相应的16家矿山必须都要通过“三同时”验收。“三同时”的要求相当的高,通过验收的难度大。为了帮助矿山企业做好“三同时”工作,二科的同志多次到矿山企业进行现场指导帮助。针对走访中发现的运输道路偏多、警示标志不够、未设挡墙、装载运输平台不够宽、不够长等问题,及时予以指出,并帮助指导其完成整改。截至目前,已有15家矿山生产经营单位顺利通过了“三同时”验收。同时,根据省里的要求,每家矿山企业都要建立11本不同类别的安全生产台帐,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日记》、《企业基本情况台帐》、《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帐》等。而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在建立健全台帐资料方面能力有待提高。我局多次派人到矿山企业就如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台帐进行指导帮助,并定期去抽查日常的台帐记录、管理情况,收到了良好效果。截至目前,16家矿山企业均建立了完善的台帐,日常的安全管理日趋规范化。做好省、市级重点工程红胜海塘和垃圾填埋场的安全生产服务工作,也是我局重点服务内容之一。尤其是垃圾填埋场,因红线图边发生巨石塌方,上部存在大量的危石、险石,随时有塌方的危险,对填埋场构成严重的安全威胁。在实地了解这一情况后,我局及时召开了有关部门协调会,邀请专家进行实地勘察,评审边坡治理方案。并积极配合做好指导、服务,落实了排险工作,消除了安全隐患。

各科室按照服务企业的部署,深入企业,面对面倾听企业负责人关于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情况介绍,全面了解掌握企业基本概况。同时,实地查看企业生产现场,帮助企业仔细查找设备设施、工作环节和管理制度上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找出存在问题的症结。积极帮助企业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某管业有限公司是一家规模企业,一向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可是工伤事故每年仍会发生。企业负责人一直找不到症结所在,于是就邀请我局派人进行检查指导。我局派人在车间检查后,马上就指出了问题症结所在:锯板器太低了!车间里工人们使用的锯板器约摸60公分高,以正常的成年人身高必须要弯腰进行操作。无形中增加了工人们劳动强度,极易引起疲劳。在这种情况下,工人们锯断手指的风险就大大增加了,工伤事故很难避免。针对问题的症结所在,我局建议企业根据操作人员的身高情况,适度增加锯板器高度,避免工人弯腰操作。企业在采取了我局的建议后,今年截至目前,未发生一起工伤事故!某液压有限公司是一家规模企业,工伤事故发生比较频繁,每年都会发生3-5起。针对这个问题,安监局主动联系企业,帮助企业查找问题症结所在,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对企业进行了现场安全生产指导,要求企业对落后的生产工艺进行改进,对相关的劳动防护进行完善,并为企业提供了相应改进方案。企业在安监局同志的帮助下,逐步改进和完善,今年截至目前,未发生一起工伤事故。

3、把好源头关,积极做好事前监管环节的服务工作。

⑴从便民、利民角度出发,做好源头工作,把好行政审批关。

一是做好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对人的思想工作。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积极争取对方的理解,减少群众的抵触情绪。二是对危化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报,确定专人负责,提供上门服务。某油漆调色厂申报企业生产许可证,为了减少企业在申报过程中的“返工”、“误工”、“无用工”等现象产生,我局指派专人负责上门服务,提前告知企业申报所必须做到的事项,如安全评价、人员培训、安全管理制度等。同时,根据企业申报许可证工作的进度,多次上门服务、指导,对需要其他部门办理、许可或提供资料的,提前告知企业,保证其顺利完成相应的申报工作。目前,该企业已进入试生产阶段。三是企业有所需,能力范围内义不容辞。对属于向级部门申报许可的项目,如“三同时”、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批准证书等,企业因不熟悉相关的办证流程、办证单位等情况而向我局提出帮助、服务要求时,我局一定会尽己之力,安排专人,挤出时间,帮助企业备齐申请材料,陪同其到上级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申报手续。

⑵从有备无患的角度出发,帮助指导重点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有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企业的事故防范和应对能力。

2012年6月,剡界岭高速公路公司准备在甬金高速公路剡江大桥举行一次危化品运输车辆泄漏事故应急处置演习。因为该路段危化品运输车辆经过较多,且靠近市用水的水源,一旦泄漏,后果不堪设想。为了帮助剡界岭公司顺利、高效、高质量完成应急处置演练,我局多次派人帮助指导其完成应急预案演练文本,就危险因素分析、救援程序设定、应急物资储备、危害后果消除等提出了修改、完善建议。演练时,做到了组织环节严密、演练现场逼真、效果显著。市常务和工业副市长等领导参与了该演练。通过演练,使指挥层和救援队伍都得到了锻炼。

三、服务到家,成效显著

1、帮助企业强化了安全基础。在本次企业安全服务活动中,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台帐资料120套,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177个,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管人员1800个。通过安全服务,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2、帮助企业提高了安全意识。我局为本次企业安全服务活动投入专项宣传资金5万元,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宣传资料印制、免费教育培训和安全咨询服务等。在企业安全服务过程中,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我局在大型超市门口组织举办安全咨询活动1次,有上万市民参与了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宣传效果。组织举办企业负责人、安管员培训21期,免费为2050人提供了安全培训辅导。累计向企业免费发放各类安全宣传资料4860份。通过安全宣传和培训教育,进一步帮助企业提高了生产安全意识。

3、密切了监管部门与企业联系。一是帮助企业力度显著加大。帮助企业覆盖面扩大。今年1-11月份,共督查服务企业1421家,累计1627家(次)。分别比去年同期增加了598家和577家(次)。同时,帮助企业排查隐患力度加大。今年1-11月份,共查处事故隐患724条,完成整改708条。而去年同期,查处事故隐患353条,完成整改317条。二是企业安全生产自觉性显著提高。安全生产违法现象显著减少。今年1-11月份,依法作出行政处罚7次,经济处罚29万元(其中事故罚款26万元)。行政处罚次数比去年同期减少了5次,经济处罚减少了1.58万元。三是监管部门与企业的互动性增强。我局通过民主恳谈、发放意见表等形式征求到企业各类意见和建议94条。根据企业意见,我局积极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创新服务方式,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建立健全服务企业长效机制。目前已帮助企业解决制度建设、隐患治理、人员培训等实际问题278个。接受企业投诉5件,全部帮助企业得到解决。指导8家企业积极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帮助企业转型升级安全保障措施78项。通过加强监管部门与企业的交流,不仅增进了干部与群众的感情,同时也促进了监管部门服务意识的提高。

四、继续开展,建立机制

1、继续深入开展安全服务活动。将创建服务型机关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今后,要进一步扩大服务对象,定期组织人员下企业开展各种安全服务,真正使安全服务活动成为一项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的活动。

第11篇

【关键词】:电力;工程;安全;管理;问题

中图分类号:F407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随着电力施工工程项目的不断增多,当前的施工人员已经无法满足需求,电力施工建设中出现抢工期,做事不仔细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由于缺少人手,一些没有进行专业培训的人员也加入到施工的队伍中,给电力施工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另外由于电力施工管理的不到位,很多施工项目都是在没有设计图和施工手续的前提下就开始提前动工,不利于电力施工建设的安全发展。电力施工安全管理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只有积极应用科学管理方法,严格无误落实电力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认真遵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确保电力施工工程的顺利开展。

2.电力施工安全中存在的问题

2.1 缺乏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目前,在我国的电力工程施工中,有些施工单位虽然也制定了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但在其细节方面的制度和规范仍不完善,缺乏完整的专业的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由于安全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安全员在进行管理工作时没有相应的制度依据,进而造成电力施工安全工作得不到有效的开展和落实,导致安全专职人员的设立形同虚设,给电力工程的施工作业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

2.2 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管理基础

由于施工单位和人员的安全意识不足,造成电力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具体体现在:1) 施工中的安全防护用具、防护技术、机械设备等较发达国家落后很多,其施工安全的工业化、定型化、标准化程度低。2) 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不足。3) 对电力安全的技术研究工作薄弱,安全科技的成果应用滞后,缺乏能够有效的解决电力施工安全问题的关键性技术。

2.3 缺乏有效的安全监管

造成电力施工中事故多发原因的其中之一就是没有严格、认真的进行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和管理。有些监督部门和人员对电力工程安全监管的认识不足,在监督工作的过程中态度散漫、消极,不能积极、主动、有效的对电力作业工程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再加上对安全管理相关配套设施的投入不足,造成安全监管的不到位。

2.4 施工人员缺乏专业的电力知识

现阶段很多的施工人员都是转行而来的,并没有接受过专业的电力施工培训和学习,施工安全意识不强,施工项目和具体的做法都不够科学合理,这使得项目本身就存在了安全隐患;对安全防范工作也了解得不够,在发生电力施工安全问题时不了解自救方法、自救能力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电力施工的危险程度。

2.5电力施工中的安全措施不到位

电力施工作业中必须做的安全措施包括:安全网、安全带等。这些措施在高空作业和大型机器设备工作的时候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安全问题发生后的伤亡和损失降到最低。而现在很多的工程管理则为了节约成本,在安全措施上做得不是很全面和到位。

2.6 工程项目的安全隐患

随着高压工程的发展和普及,在江下、地下等地方建立变电站或者电缆,这些工程相对于传统的普通工程来说,在难度系数和规模上都比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施工的安全隐患。

2.7 电力施工安全管理不完善

电力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电力安全问题在行业中受到了很大的重视,在提高安全意识方面也进行了一定的培训,同时也颁布了电力施工的管理措施和规范要求。但是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还有很大一部分施工企业没有将施工安全放在第一位,为了利益而违章施工的事情时有发生,在企业内部也没有真正贯彻和实施电力部门的管理措施和规范,没有成立专门的管理监督部门管理电力施工中的安全问题。特别是在工程量大的时候,企业没有相应的规模,本公司的人员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工,只能采取分包的形式进行,这就更加不利于管理了。一般情况下,施工企业应该把施工安全管理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由企业的负责人作为第一负责人进行管理,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面的责任。但是在分包的形势下,一般都是由分包的小组负责人来进行负责,这就使得企业的管理和责任体系不能符合电力施工管理部门的要求和规定。企业的管理者是工程项目的最终决策者,如果他不能直接接触现场,就很难发现其中的安全问题和隐患,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3 加强电力施工安全的措施

3.1 加强施工安全意识

电力施工单位要加强全体施工人员的施工安全意识,将安全生产意识贯穿到整个电力施工项目的各个环节中去。加强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避免和降低施工现场发生大的安全事故率,从而降低施工单位因安全事故造成的在经济上的损失,维护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社会形象。

3.2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素质培训

由于我国目前大多数的电力工程的施工人员是来自于农民工,他们的文化层次和受教育水平普遍偏低。再加上安全意识淡薄,流动性大等特点,给电力施工作业带来了很多的安全隐患。因此,施工单位要组织专门的人员定期的为这些农民工进行安全施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他们在施工作业中的安全意识,增强他们的自身防护能力和业务素质水平,打造一支安全意识强、业务素质高、综合能力强的现代化的施工人才队伍。

3.3 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体系

1) 建立电力施工安全责任制度。施工单位要根据具体的电力施工情况,明确施工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各个人员的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实行施工安全责任制,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2) 建立集施工单位、电力部门、主管单位三位一体的电力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3) 建立电力施工的安全监督制度。施工单位要联合有关的监督单位,制定和建立有关电力施工安全的监督制度,对监督人员的安全监督工作要进行严格的业绩考核和评审。监督单位要规范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行为,并将其作为注册或年检的数据依据。4) 建立电力施工现场的工伤事故报告制度。施工单位要对施工现场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报告,建立工伤事故报告制度,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事故档案的管理制度。

4 强化电力施工的安全管理的途径

4.1 加强对高新技术成果的运用

施工单位要紧跟时代变化,加强对当前电力安全施工高新技术成果的引进和利用。目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电力工程尤其是高压电力工程的施工作业中关于安全生产的高新技术成果也越来越多,其施工设备设施的自动化、机械化、现代化程度也日益提高。这就要求施工单位要积极地了解和引进先进的安全施工技术和设备,积极的将电力业界中的高新技术产品运用到实际的施工作业中去,以用来提高电力工程的施工安全系数,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4.2 加大对施工安全设备设施的投入

施工单位要加大在施工安全上的资金投入和设备投入。通过购进先进的安全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提高电力施工的安全系数。同时,还要及时的更换落后、过时的安全设备,对损坏的安全设备设施进行及时、全面的维修和养护,以保证安全施工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工作状态。电力施工企业不能将重点放在利益上,要在安全第一的理念下去创造利润,达到安全和利益的共赢。电力施工企业要加大对电力施工安全设备的投入,从而保证施工人员以及周围人员的生命安全,为电力施工工作者创建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以及降低员工的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

5.结语

电力施工安全管理责任重于泰山,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因此,施工单位要深入的了解电力工程施工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并积极的研究实施相应的解决措施,以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可靠,从而更好的促进和推动我国电力行业的快速、安全、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奇.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及质量控制管理分析[J].电力安全,2009.

第12篇

1、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及项目部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规定和规程,服从管理,听从安排。

2、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和作业,保证自己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并拒绝违章指挥,做到文明安全施工。

3、按照项目部及班组(领工员)的施工安全要求,严格按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内容进行作业与操作,保证不冒险蛮干、不野蛮作业。同时也督促他人按要求、规范、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4、自觉维护现场各项管理,不擅自动用现场消防器材、特种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做到持证上岗,无证不乱动,不私拉乱接电源,不擅自动用明火,不乱串岗位,不擅自拆迁施工现场的任何防护设施等。

5、工作期间不吸烟、不喝酒、不打架斗殴,不做违法乱纪的事。

6、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带合格的安全帽,系好下颚带,锁好带扣;施工时保证不去不安全的地方随意行走,不随意攀爬现场防护设施,不在现场嬉戏、打闹、躺卧、随意大小便等。

7、工人登高及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必须穿防滑鞋,着装灵便。

8、作业时要确保作业点上方有无危险,作好防护措施有专人监护,严禁上下交叉作业。

9、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特殊作业配戴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10、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施工规章制度。有权拒绝违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操作方法。

11、团结友爱,禁止与其他专业施工队人员发生冲突,严禁工人私下解决矛盾。

12、如因野蛮施工、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违犯法律法规及上述所列条款等而造成的各类安全及治安事故,我公司盖不对其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对于造成事故的团队及个人,情节较轻者,未能影响施工作业的正常进行,我公司将视其情节严重给予其警告或罚款的处分;对于因造成严重事故而为我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使我公司无法正常施工的团体及个人,我公司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