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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3-06-05 10: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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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

第1篇

第二条市财贸(金融)办各科及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责任追究制是指对市财贸(金融)办机关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损害服务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行政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的,要按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科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但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该科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并可责令科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科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并可对科负责人予以告诫。

(一)不按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接待办理有关事项的;

(二)对到相关科办理、协商或咨询有关事项,应给予办理或答复而不予办理或答复的,应当场办理或答复而不当场办理或答复的;

(三)对到相关科办理、协商或咨询等事项的工作和服务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的;

(四)公务时间擅自离岗影响办理事项的;

(五)对把握不准或重大紧急事项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六)牵头科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科不配合牵头科工作,造成工作延误和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行为的;

第七条在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条责任追究调查审结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处理结果应当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九条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十条办主要领导对机关执行责任追究制情况进行督促落实,分管领导及科负责人应对分管职责范围内履行责任追究制情况进行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纳入机关年度目标考核和公务员考评。由办公室负责对相关投诉的调查处理。

第2篇

第二条县属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县属其它机关、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县监察机关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级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本地、本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责令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部门、乡镇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或诫勉: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本乡镇办理事项时限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

(四)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五)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编制并公布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的;

(七)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八)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九)本地、本部门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

(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级部门和乡镇的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可对机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该机构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责令机构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机构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县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县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追究乡镇人民政府xx县级部门的行政责任,由县人民政府或县监察机关实施;追究机关和乡镇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任免机关或县监察机关实施。

追究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任免机关实施。

第九条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十条受到责任追究的机关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十二条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xx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xx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3篇

第二条学校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责任。

第五条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学校必须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蓣集报区教体局备案。

第八条学校应当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条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学校违反本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教体局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区教体局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区教体局举报学校及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教体局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对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学校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二、本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有行政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各类政府设置或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学校,要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违反规定进行乱收费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

(二)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以赞助费、捐资助教款、建校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或实物的;

(四)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代购或服务,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

(五)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

(六)各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乱收费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的;

(七)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八)违反规定跨学期或跨学年收费的;

(九)收费时不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收费票据的;

(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

四、对教育乱收费行为涉及的承办人,应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直接作出教育收费行为,导致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三)虽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收费行为,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五、对教育乱收费行为涉及的审核人或批准人,应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责任:

(一)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二)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三)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人责任;

(四)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五)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六)批准人应认真履行校长责任制,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追究承办人、审核人责任的,也将按校长责任制规定追究相应批准人的责任。

六、要按照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程度,对教育乱收费行为实施责任追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按照下列情形之一加重追究责任:

(一)把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用于发放奖金、补贴或挥霍浪费的;

(二)违反规定开支学生代管费、校服费、住宿费或侵占学生利益的;

(三)发现教育乱收费行为后,不按规定时限进行自查自纠的;

(四)在有关部门调查乱收费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或出具虚假资料的;

(五)一年内同一单位发生两起以上教育乱收费案件的;

(六)因乱收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群众反响强烈的;

(七)其他因乱收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责任人可按照下列五种形式分别追究责任: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免职、调离等组织处理;

(五)行政处分。

八、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由其主管机关负责实施;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要建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给予相应的处分;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同时取消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申诉。

九、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教育主管机关应当对责任人进行调查: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经核实属实的;

(二)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通过行风评议代表、行风监督员明查暗访发现,并要求调查处理的;

(三)上级机关要求调查处理的;

(四)被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的;

(五)其他有必要进行调查的。

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单位或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十、各级教育主管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管理权限,认真负责地做好责任追究工作,及时对乱收费案件进行调查,明确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各级监察、纠风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典型的乱收费案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保证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

第5篇

第二条 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护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四条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主要责任人认定: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五条 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第六条 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第七条 凡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因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个人补偿(赔偿)费用额按本制度规定比例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按本制度规定比例下浮20%执行。

第八条 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法,计算比例如下:

A段、03万元(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10%

B段、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7%

C段、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6%

D段、10,0001元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3%

E段、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2%

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万元以内(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

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

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

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0,0001元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

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E段。

六、责任人分为主要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或共同责任人。各责任人承担的比例大小,根据各自在事故或纠纷中应负责任大小来定。

第九条 科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分段计算的办法,承担比例如下:

A段:扣科室当月奖励性绩效(以下简称奖金)总额10%

B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20%

C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30%

D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40%

E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50%

第十条 医疗纠纷、事故,按技术因素和责任因素进行划分,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如下:

一、由于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轻处理的原则,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扣发奖金1-3个月;全院通报批评;缓晋级或缓聘一年等。

二、由于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重处理的原则,除以上处理外,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停止处方权半年-1年;低聘一级1-2年;停止执业1年;

转岗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取消执业资格;直至辞退等。

第十一条 同一人员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的医疗纠纷,且均为主要责任人,应予转岗或辞退。

第十二条 非法行医行为人员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私自外出行医、私自收费、非医行医(指无执业资格人员从事医护工作)及擅自跨地点、超范围执业,发生医患纠纷产生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第十三条 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5万元,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有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1个月。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510万元(包括10万元),含二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3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有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2个月,分管院长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含一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相应岗位津贴4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3个月,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3个月,分管院长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院长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

第十四条 在患者生命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经请示上级医师后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小组鉴定,治疗措施得当而患者死亡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医院或科室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经过了医院批准,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项医疗工作符合诊疗常规和有关规定,但因业务技术不成熟及我院医疗设备条件所限而发生的医患纠纷,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医务科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进行登记备案并永久保存。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员的书面材料;

二、医务科对事件的调查报告;

三、医疗专家鉴定组的鉴定结论;

四、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书;

五、医院对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发生纠纷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不配合调查等,各科室瞒报、漏报医疗纠纷(指发生补偿或减免医药费用的医疗纠纷),并产生不良后果,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扣科主任津贴二个月,并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导致医疗纠纷的,除按本制度承担赔偿责任外,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医院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第十九条 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为一专业技术组织,其结果供协调解决医疗纠纷,不成为法律诉讼对象。

第6篇

村支两委所有干部

(一)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贯彻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得不好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因渎职、失职、引发重大案件、造成重大事故,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疏于管理,教育不严格,导致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五)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七)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知情不管的。

(八)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九)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纪律处分;

(四)组织处理;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领导责任认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仅要追究具体责任人责任,同时追究领导责任。

1.问题发生前,没开展有关教育,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力。

2.对所辖范围的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廉政建设情况掌握不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处理不及时、不严肃。

3.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纪问题不查不纠,甚至隐瞒、庇护。

(二)直接责任认定

1.凡属领导干部失察、失管,要求不严,没有做好工作发生问题的,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负直接责任,管辖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

2.由集体研究决定而发生问题的,由主要领导或主持研究的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3.由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而发生问题的,决定或批准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7篇

关键词:党风;廉政;四项机制

中图分类号:D26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23(C)-0050-01

一、建立和完善权力配置运行机制

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我们从计划经济完成了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伟大变革,但是,与之相配套的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带来的是政府职能转变相对滞后,对权力的分解和科学配置取法相应的措施,以至有的人事权、财产审批权与调拨权相对集中,且缺乏相应的监督检查。虽然干部人事制度也收到一些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种权力配置的不科学、不合理,特别是当权力配置出现严重缺陷时,在行使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要产生背离主旨的现象,权力被无休止地滥用,出于某种私利而专权、越权;、独断专行。进而腐败滋长蔓延盛行不可避免,而且是连锁反应,恶性循环。科学合理的权力配置是权力正常运行的基础,也是建立健全权力运行机制,限定当权者必须依法行政、防止腐败的关键。科学配置权力,采取适度分权的措施,一是要使各种权力处于合理的分布状态,各自能够实现效能最大化,且各种权力之间彼此能够相互协调、相互制衡。二是要适度确定某种权力的自身界限,明确限定某种权力可以在什么范围内、什么层次上行使,超出了这个范围、层次就是违背原则。在权力合理配置、限定领导者权限,防止腐败发生的措施方面中央都有一些相应的规定。

二、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制度建设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可靠保证,而制度的落实,关键在于严格执行责任追究的规定。这是制度具有严肃性、威慑性的原因所在,否则,再好的制度,也是一纸空文。因此,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是当前党风廉政建设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一)廉政建设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目前,在我国的廉政建设中,对腐败行为的追究基本上只是追究当事人,而几乎从不追究当事人领导的责任;强调领导干部自身要廉洁自律,而忽视了领导对该组织的廉政进行管治的责任。尽管提出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但许多领导干部对组织的廉政建设仍没有给予高度重视。领导责任制是一种责任连带制度,领导责任制愈健全,则腐败蔓延的条件愈差;反之,领导责任制愈不健全,则腐败现象蔓延的条件愈好。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不够到位,使廉政建设得不到领导干部得高度重视,这也是廉政建设长期见效不大的重要原因。(二)领导干部用人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责任追究,是指对负有用人失误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相应的惩戒。在明确用人失误标准的基础上,对推荐失误、考察失误和任用失误分别作出处罚。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用人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必须坚持权责统一、违规必究、客观公正的原则,同时,还必须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和保障机制。比如: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立干部选拔任用举报制度;组织人事部门与执纪执法部门联系通报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报告制度等。(三)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为了促进领导干部慎重用权,正确决策,避免失误,减少损失,亟待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用制度的形式,把决策者的个人责任明晰化、制度化,以此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慎用决策权,排除个人主观意志和外界干扰,努力避免决策失误,从而不断提高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三、建立和完善有效监督机制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将导致权利滥用和权力腐败。因此,建立有效地监督机制也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必要措施。第一,必须强化上级监督机制。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是目前较为有效的一种监督方式。因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方式符合现行干部管理体制。按照现行干部管理体制,上级管理下级,上级监督下级,既是上级义不容辞的职责所在,也更具有监督的权威性。第二,必须强化党政内部监督机制。作为党政内部监督机制,主要应从两个方面进行构建和完善。其一是对决策权实施监督的机制。要完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事项和重要干部任免的决策规则和程序。要对已有的党政内部有关决策和监督机制进行程序性的补充、修订和完善,便于实施有效监督;其二是对执行权实施监督的机制。对执行权的监督重点应突出对重要领域、重要部门的监督机制建设。第三,必须强化专职机关监督。组织部门的监督,纪检部门的监督,督察部门的监督,要加强联系,互相沟通,密切配合。专职机关要摆脱权力干预,人情干预,加大查处力度。第四,必须强化群众监督。据了解,目前查处的腐败案件,有半数以上来自群众举报。因此,要为人民实施有效监督,拓宽各种渠道,创造客观条件。第五,必须强化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新闻舆论监督,既鞭挞腐败丑恶现象,又为社会公众参与反腐败提供重要途径,营造反腐倡廉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机制

第8篇

关键词:责任推诿 原因分析 利益相关者 管理机制

一、引言

在公司治理过程中,普遍存在一种现象:员工在面对责任承担时候,相互推诿。管理者希望通过建立一种完善的责任追求机制,来划清责任范围,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相关学者在这方面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如公务员中领导干部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机制的制定,希望通过建立归责原则,确定责任形式,建立评估机构,确定责任追究主体,进而完善责任追究程序;对于企业内部责任的追究,希望从被究责任对象、内部责任追究的依据与内容、内部责任追究实施的机构、内部责任追究制度的原则和程序以及方式上进行完善;还有建议通过建立员工责任管理体系、打造可持续的员工责任管理链来培养员工的责任意识,避免员工在责任承担方面的推诿。

然而,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会发现尽管制定了很多责任追究原则、体系、制度与实施方法,员工在责任承担方面还是存在较多的推诿现象。对于现有的这种责任追究机制,其可行性到底如何?其实,退一步考虑,员工在思考承担或不承担责任的同时,更多的在考虑承担责任后的结果会如何,如果现有的责任追究制度让其明白主动承担责任的机会成本很高,那么不可避免的员工会积极推诿责任,如果员工会主动去承担责任,那么也是由于这一责任承担的机会收益大于机会成本。因而如果只是单纯地进行责任追究,那么员工推诿责任的现象就会始终不能得到改善,始终是员工个体在责任承担方面的成本博弈。如果不进行具体责任的追究,那么事故的责任处理与警示作用就很难实现;如果进行具体责任的追究,那么员工就会尽力推卸自己的责任以保全相关利益。关于责任推诿的管理就会出现类似“剪不断,理还乱”这样一种困境。

二、责任相互推诿的形成原因

导致员工在责任承担方面相互推诿的原因很多,相关企业管理者提出很多观点。其中主要有:1.责任的相互推诿只是表面现象,根源来自于员工素质不高,如员工没有团队精神、责任心不强、没有面对错误的勇气、凡事归罪于他人等;2.利益的驱使促使责任的相互推诿,推诿责任就是为了规避风险进而保障自己的利益,如金钱、地位、面子等;3.员工处理问题的能力不足,由于事件或事故的处理超过了个人的应对能力,因而会出现这样的责任推诿;4.相关权责划分不清,导致问责之时,员工有漏洞可循,借以推诿责任。

探究责任相互推诿的原因,确实很多,综合来看可以概括为个人因素与企业内部环境因素。个人因素主要是员工个体关于承担责任的成本与收益博弈;企业内部环境因素主要是企业的制度因素,涉及企业责任追究机制、领导权限界定模糊、制度的执行力等方面。

(1)个人因素

正如前文所述,员工在思考是否承担责任的同时更多的在考虑承担责任后的结果会如何,员工会综合考虑其承担责任的机会收益与机会成本。若机会收益高于机会成本,则员工会主动去承担相应责任,相反则会想方设法推诿这一责任。这种成本与收益的博弈一方面源自于个体的自我保护,由于面对未知就有风险,人的趋利避害本能会驱使他避开这一事件或事故,因而其存在是客观必然的,也具有其合理性;另一方面源自于社会人的理性利益导向,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作为一个社会人,其社会行为以经济利益分析结果为导向,是一种理性的行为,因而在利益的驱动下,员工对责任承担方面进行相互推诿是难以避免的。

(2)企业内部环境因素

企业的内部环境因素包括:①企业责任追究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就为了试图去理清关于事故或问题的责任人,进而进行惩罚。这一制度设置的合理性将直接影响到员工对于机会成本的考量,不可避免的员工会设法推卸相关责任,保护个人不受相关追究制度的惩罚;②领导职责权限划分不明确:很多责任的相互推诿源自于领导或员工的职责划分不明晰,当某一事件或问题产生时,在原有的责任追究体系下,员工的潜在意识是将自己努力从责任区域内剥离开来,因而若之前的职责没有划分明确,那么必然为之后领导或员工推诿责任提供了空间与条件,助涨了责任推诿这一现象的产生;③制度的执行力不强:公司的制度的制定就是为了规范作业流程,当相关部门或员工没有按照作业流程来进行操作时,若公司不能够及时进行处理,那么必然会导致事故或问题的发生,带来的便是后期部门或员工对于责任问题的推卸,从执行力这一层面导致的责任推诿现象,公司的管理层具有很大的责任,且执行力的提升必须从公司高层向基层进行辐射加强,没有高层的身体力行,执行力是无法强化的。

从个体的自我保护与社会人的理上理解员工对于责任的推诿,可以发现这一现象的存在是相对客观与合理的。但是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希望通过建立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来合理规避这一现象的发生,减少经济上的损失。企业内部制度与体系如果建立不完善,又会从企业内部导致这一现象的严重化。作为管理者,我们应当反思是否制度建立完善了,这一责任推诿现象就可以避免了呢?

三、避免相互推诿责任的管理机制的设计

公司为避免这种责任的推诿,会设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以期找出相关责任人,加以惩罚。当我们的制度能要求大家理清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往往显性的责任者很难逃脱,而隐性的责任者往往会逃之夭夭,且即使找出了责任人,这一事故与问题带来的损失已经很难挽回。

例如,当一个产品的退货事件发生,到底是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还是由于交货期出了问题,抑或是客户因素。这个因素的确定,足以使员工在这个问题上争论不休。如果一定要处罚一个可以界定的责任者,毫无疑问,大家一定会指责他人是直接责任者,而自己没有责任。然而,很明显的是,不论是谁的责任,退货事件一旦发生,公司层面的损失就已经造成。因而,作为公司的高层管理,不能只考虑如何惩罚相关责任人,而是更多的考虑如何避免这一事故或问题的发生,避免这种责任相互推诿的出现。

究其根源,员工之所以会推卸责任,是因为他们在现有的责任追究体制下,认识到只要不是自己的责任,自己就可以轻松从这一事故或问题的责任追究中剥离开来,就不会受到惩罚。正是由于体制上设计是为了找出责任相关者,员工就会明白只要把自己推诿成“责任不相关”,那么自己就安然无事了。那么,实际上正是由于这样一个“责任不相关”角使员工进行责任推诿。因而,管理者应换种思维考虑,关于上述退货事件,不论谁对谁错都不允许事故的发生,很多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这样,当事故尚未发生,员工会更加关注:现行生产方式会不会带来损失,技术如何达到要求,销售人员如何才能使产品销售得更好以减少因客户失误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如果,每一个环节中员工都考虑去更多地承担责任,那么其他环节的工作就易于开展,公司的损失就会更少。

但是,如何才能让各环节员工努力共同承担责任呢?在这其中,最行之有效的方法是把所有人都变成“利益相关者”,不再是想要把个人从事故或问题中剥离开来进而避免纳入责任承担行列。如果让某一流程的所有员工都成为“利益相关者”,那么每个人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顾及周边,尽力避免事故或问题的发生,进而就不会出现后期推诿的事情了。

四、总结

建立“利益相关者”管理机制,进而避免责任推诿,并不是希望员工在面对事故发生后,都能积极主动去承担责任,而是让员工在事前尽力去避免事故的发生,共同承担事故发生的风险损失。因为制度上将他们设计为“利益相关者”,只要出现事故或发生问题,每一个相关者都毫无疑问地受到相关责罚。因而,在作业的每个流程中,领导与员工会尽个人能力去做好,而不再是“只要不是我这一环节的责任,其他都不关我事”的态度。

参考文献:

[1]张一鸣.领导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制研究[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02):109-115.

[2]吴开全,李春森.基于公司内部治理的责任追究制度构建[J].法制与经济,2007(11):35-37.

[3]李彦.构建员工责任管理体系[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1(13):96-97.

第9篇

【关键词】创新 财政审计监督机制 必要性 思路

财政是我国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财政的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财政政策是基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之上,由于市场经济自身具有盲目性、自发性和滞后性等缺点,财政就是在市场经济出现问题时进行补救的国家手段,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那么创新完善财政审计监督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财政审计监督机制制度简介

(一)财政审计监督机制制度要素和特征

对财政审计监督机制进行创新,我们必须要对其要素和特征进行深入理解,从而在已有要素和特征基础上进行创新。财政审计监督机制基本是由法律法规支持、信息技术支持、运行操作和考核评价等相关要素构成,是一个系统性高、稳定性强和平衡感均匀的机制制度。在这些要素构成的系统中具有这些特点:第一,系统性。财政审计监督机制是由各种要素构成,是由很多小系统构成,它们之间是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关系,局部系统和要素都有自己特色,但是都不可相互替代。第二,客观性。财政监督机制是按照客观事实建立的,是对实际经济情况的反应,不是人为就可以决定的。第三,多样性。各个地方财政审计监督一定要根据自身情况采用不同的措施,因此财政审计监督机制具有多样性和多层次性。

(二)财政审计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财政审计监督机制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的问题,主要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权责不够分明。具体来说主要是指财政手段在应对市场经济问题时,权利和责任经常混淆,审计和监督之间也不够明确,导致财政外流,把关不谨慎。第二,财政审计监督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人员素质主要包括责任素质、职业素养和工作基本技能,由于这些问题导致审计监督过程中经常出现责任推诿、效率不高和工作质量不高等问题。

针对上文,我们应该创新财政审计监督机制,一方面有利于发现问题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同时可以减少现象;另一方面,创新财政审计监督机制可以促进财政预算科学规范和透明,有利于财政公开性、规范性和透明性,使政府更好地收到广大人们群众的监督。

二、如何创新财政审计监督机制制度

基于上文创新财政审计监督机制的重要性,同时考虑到创新财政审计机制的现实性意义,提出了一些思路,具体如下:

(一)创新财政审计监督理念和加快法制化建设

财政审计监督的概念应该有所创新,应该树立大局意识,树立整体意识,将财政审计监督纳入财政体系中,这一审计监督过程和日常程序将结合,另一方面应该建设独立的审计监督机制,拥有独立权,只有从意识上重视和关注财政审计监督机制才可以真正创新财政审计监督机制。加快法制化建设主要从立法的角度考虑创新财政审计监督机制,例如《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使审计监督人员可以严格按照法律固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计监督,使整个过程更加法制化和科学化,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有利于创新财政审计监督机制,有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建立。

(二)强化财政审计监督机制制度信息化建设

财政审计监督机制制度信息化建设主要是指财政审计监督机制建设完善过程中采用计算机高科技和相关软件,在甘肃省白银市审计局早已采用计算机技术审计监督,采用“现场审计实施系统”软件,简称AO软件,将信息储存在计算机中,建立数据库和文件档案,使数据动态化,一方面有利于财政数据的搜索和查看,另一方面有利于财政数据的及时更新,方便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提高审计监督人员的职业素质和培养相关人才

在财政审计监督机制创新过程中,审计监督人员职业素质存在严重问题,因而要提高审计监督人员的职业素质,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提高人员的职业知识和技能,加强职业的基本功,另一方面是提高人员的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和集体荣誉感。在提高已有员工素质基础上,加快培养审计监督人才,培养一支高素质人才。

(四)落实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每一件事做完之后都应该负有相应的责任,责任是我们认真做事情的动力和压力,对于创新财政审计监督机制也是这样,我们应该建立并落实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在财政部门内部和审计监督部门都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在财政部门内部,一旦出现严重问题,相关人员就应该负有惩罚,在审计监督部门中,一旦发现问题,同样负有相应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创新财政审计监督机制。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是必要的任务,创新财政审计监督机制也是重要的和必要的,本文从创新理念、健全内控机制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等角度去促进创新财政审计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单文博,郑鹏岩.浅析我国财政审计的现状及未来发展[J].时代金融,2015,(33).

[2]张江文.新形势下财政审计大格局相关问题刍议[J]. 时代金融,2014,(03).

第10篇

黄南州环境保护局

关于上报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报告

省生态环境厅、州法制办: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提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素材的通知》和州法制办《关于报送行政执法监督相关工作情况的通知》(黄法政组办〔2019〕2号)要求,现将行政执法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情况

我局设置生态法规科负责法制审核工作。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我局委托法定执法机构为州环境监察支队,参公单位,核定编制3人,实有5人,其中1人因病长期不在岗。全部持有省环保厅核发的环境监察执法证,同时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审验。

二、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一)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情况。

按照省厅要求,州级环境执法机构均已配发手持执法终端系统(3台)和执法记录仪(1台),移动执法系统中所需执法文本已全部生成,现场检查时可直接打印现场检查笔录等相关法律文书,因执法服装还未配备,执法记录仪还未启用。

(二)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情况。

全州各级环境执法机构均严格按照《青海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试行)》和《青海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执行。

(三)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

州级行政处罚案卷严格按照《黄南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执行,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均向州法制办进行备案。

(四)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组织实施情况。

州级环境监察支队严格按照州环保局《黄南州环保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黄南州环保局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制度(试行)》《黄南州环保局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等制度执行。同时,每年州级环境监察机构对县级环境监察机构进行环境稽查,重点对县级现场检查笔录和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同时下达《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

(五)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总量。

2018年我局办理行政许可40项,行政处罚案件1件,行政检查29次。

三、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一)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各项制度。

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司法监督、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环境执法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切实推进环境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工作严格依法高效开展。

(二)在环境执法过程中,注重关键岗位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将涉及权力运行的关键部门、岗位、环节、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列入信息主动公开范围,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确保权力规范运行。

(三)对照环保部《环境监察稽查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州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机制,并严格执行污染源现场监察各项规定,尽量规范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并将环境监察与企业环境管理台帐有机结合起来。

(四)加强执法队伍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服务群众和社会管理能力,促进环境监察工作逐步更加有序、高效和科学化方向发展。

黄南州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27日

第11篇

[关键词]高等学校 内部审计 制度建设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9.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9-0050-02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高校依法独立自主办学地位的确立,高校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经济活动日益广泛复杂。在当前形势下,有效地保证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高校内部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内部审计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管钱、管权、管事,从根本上还是要依靠制度,给权力套上“制度的笼子”,才能发挥权力应有的作用。但目前,我国高校内部审计制度建设还比较薄弱,还需进一步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来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促进经济活动规范化,保障高校健康稳定的发展。

一、我国高校内部审计制度的现状

我国高校内部审计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1983年国家审计署成立,1985年,国家审计署公布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内部审计工作的大方向。在随后颁布的《审计条例》中,又明确地规定了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隶属关系及审计范围等。1995年,国家审计署颁布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我国内部审计工作,它对于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内部审计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003年,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布并施行了《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10项内部审计具体准则,这也是我国内部审计工作面向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2009年,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又颁布了《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四号――高校内部审计》,从根本上规范了高校内部审计的内容、程序和方法。与国家审计制度建设相比,目前许多高校的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则显得不够完善。一些高校未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缺乏宏观指导,责任不清、奖罚不明,操作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大。例如缺少对审计项目全过程的计划和实施方案,审计工作记录不完整,一般仅记录审计问题事项,而未完全记录审计人员认为正确的审计事项,使得审计复核、审计控制无从入手。在审计方法的选择和应用上,也没有从各种方法的设计原则入手,缺乏实施的依据。对于内部审计工作而言,明确审计目标是前提,建立和完善制度是保障。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应是审计工作的核心,但往往也是现实工作中最薄弱的一个环节,有的责任追究制度泛泛而论,责任主体不明确;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还有的有制度但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其结果是造成审计人员责任意识不强,缺乏风险意识,导致行为不规范,随意为之。而一旦出现审计过错,责任也无法落实到人,结果不了了之。因此要结合高校的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审计制度,加快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完善高校内部审计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单位内部审计管理水平的提高

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健全状况是高校内部审计管理的关键环节,对提高高校内部审计管理水平至关重要,可以充分发挥高校内部审计制度的防御作用。同时通过内部审计制度的检查和评价作用,可以查找出高校内部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促进高校管理水平的提高,反映高校负责人的管理水平,调动管理者们工作的积极性。

(二)有利于提高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专业技能

在每一个审计项目中,内部审计工作人员都应按照制度的要求,始终如一、全神贯注、精益求精地投入到工作之中。通过对照内部审计制度的要求,内部审计工作人员也可以了解到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如内部审计实务标准、程序和技术、管理原则等,从而进一步促进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断地总结经验、积累知识、寻找差距,明确学习目标和改进方向,通过接受持续教育、进行培训、参加资格认证考试等形式来提高自己的职业水准,以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

(三)有利于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在实施具体项目审计之前,首先应当熟悉与被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了解被审计部门的基本情况,并根据审计目的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在审计方案周密制定之后,就要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实施审计。从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取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到依法做出审计处理处罚、送达审计决定等,每一环节都应严格按内部审计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环环相接,不漏不乱。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并严格执行,尤其要严格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制度,减少或消除人为审计误差,及时发现和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保证审计计划的顺利进行,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四)有利于促进高校经济目标的实现,增加组织管理能力

此目标也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终极目标。高校内部审计的目的就是为增加价值并提高运作效率。通过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可以防止内部审计工作出现偏差,及时发现错误并予以纠正,确保落实责任制,从而帮助高校达到预期经营目的。内部审计制度贯穿整个审计活动,将内部审计工作分解到每个具体环节,每个审计人员都应对照制度进行自我约束,并由审计部门领导进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涉及高校内不同的层次和领域,通过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揭示风险管理漏洞和内部控制弱点,建设性地提出审计建议并跟踪落实,能够把高校的战略层、控制层和执行层上下左右联系成一个有机整体,既支持高校的战略层针对目前需要改进的地方做出科学决策,又合理保证执行层按制度要求进行操作,不偏离目标,最终促进高校经济安全平稳地运行。

三、完善高校内部审计制度的策略

高校应依据《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各项工作制度,加大教育内审法制化工作力度。

(一)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制度

高校内审人员要针对资金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审计监督。高校资金业务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要加强投资项目的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审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对于重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经过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转移资金等行为。高校对外投资活动必须建立集体审议联签制度,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杜绝个人舞弊行为。

(二)进一步完善审计责任制度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单位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任,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为使学校资金有序有效管理,必须建立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内部审计,堵塞漏洞,杜绝隐患。对审计工作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一旦发现该审计而未审计、该处理而未处理的问题,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特别是经过学校内部审计后,国家审计机关或有关部门再发现问题,并引起学校资金损失的,应追究学校内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经办审计人员的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结果公开制度

随着审计结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结果公开的客观要求已经形成,但很多高校内部审计在审计结果公开制度上做得并不是很好。目前,审计结果公开的范围很小,公开的内容与形式非常有限。造成审计结果公开不到位的原因有很多,但最主要的就是制度上的缺陷。审计结果公开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审计结果公开不仅可以督促相关部门整改,而且会使不依法依规办事的部门感到压力。因此,要想进一步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力度,扩大公开范围,深化公开内容,完善审计结果公开制度是必然要求。审计结果运用是加强干部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推动高校事业发展、完善组织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重要手段。审计结果运用涉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审计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高校应积极制定审计结果运用的相关制度,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分工,通过推进审计结果运用的制度化,进一步提升审计地位,努力形成“审计实施―结果运用―落实整改―内控提升”的良性循环。

(四)进一步完善问题整改制度

审计问题的整改是实现审计服务与监督价值的重要环节。有审计没整改等于没审计。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落实,关键是责任追究体系的建立。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才有可靠的责任落实。责任追究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这里面包括问责的主体、对象、范围、程序、方式等内容。从国家的层面来看,经济责任审计责任追究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制度指导,且没专门针对教育系统的文件规定和操作依据,这既影响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问题的整改落实,又使审计责任难以追究,更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成果的运用效果打折扣。教育部已经意识到了制度层面缺失的问题,正在积极组织专家起草研究相关制度。各高校则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运用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制度等,利用和审计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制度化,走好内部审计规范化道路,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五)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12篇

一、加强对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培训

实施行政许可法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工作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自觉用好行政许可法的前提。为此,我局邀请市城管局的领导为全体机关干部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举办了行政许可法专题讲座;组织收看全省行政许可法电视讲话;聘请了法律顾问,3次组织全体机关干部和局属各单位全体人员进行集体学习。并按要求对行政许可法相关知识进行书面测试。

二、全面开展对行政许可法的宣传

为了使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全面了解、深刻理解和把握行政许可法的目的和意义。我们把行政许可法的相关学习资料和案例下发到干部职工手上。编发了实施行政许可法宣传资料,将有关文件资料和清理项目情况清楚的告知每一个工作人员。

三、按照要求,认真清理

为认真做好对行政许可法实施项目清理工作,按照政府的要求,我局分阶段对行政许可法实施项目进行了清理。在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提出的初步清理意见后,认真组织各科室及局属单位负责人进行讨论。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清理项目逐步进行分析,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讨论研究,由局领导审定后上报法制办。

四、严格规范审批文书和审批程序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审批,做到依法办事,提高效率,我局根据自身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制了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流程图,制订了《行政许可法审批通知书》,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规范自己的行为。

五、搞好结合,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在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过程中,我局认真做好四个结合:(1)把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与“四五普法”结合起来。加强了全体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和培训,要求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必须经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2)把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与城管系统行风建设结合起来。根据要求开展了行风评议活动。(3)把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与推进政务公开结合起来。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服务对象、内容、办事程序、期限、政策法规依据、联系责任人等)在办证大厅和县政府政务网和单位大厅予以公开。(4)把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与机关效能建设结合起来。以制度建设和科技提效为抓手,制定了首问制、一次性告知、限时等9项优化服务、健全效能的规章制度。建立完善了机关效能管理制度,提高了工作效能。

六、继续抓好有关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建设。(1)建立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证大厅和单位大厅公开,行政许可决定、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公开;(2)建立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根据行政许可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制定了《行政审批责任制》、《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等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仅对行政许可行为监督检查追究,而且对行政许可决定的后果进行监督检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