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10:16:1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收征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现行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通过多年的征管工作实践和积极探索,效能逐步显现。它促进了税收征管手段和服务方式的改善,提高了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实现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基本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也存在着分工不明、职责不清、衔接不畅、管理缺位、信息传递、反馈和共享不尽如人意等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特别是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施行,税收征管的经济和法律环境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统一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提出“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的以专业化为主、综合性为辅的流程化、标准化的分工、联系和制约的征管工作新格局”的新一轮征管改革目标。从改革目标可以看出,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实现在信息化支持下的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构建这一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模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税收征管效率一般包括税收行政效率、税收经济效率和税收社会效率。其中,税收行政效率是税收税收征管效率的一个重要方面,通常也被称为狭义的税收征管效率。税收收入的实现,离不开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其他管理费用,即征税成本;也离不开纳税者在计缴税款过程中所支付的纳税费用,即纳税成本。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统称为税收成本。税收成本是一定时期内国家为筹措税收收入而加诸社会的全部费用或损失。
狭义的税收征管效率,即税收行政效率,是指国家征税取得的税收收入与税务机关征税支付的费用之间的对比关系。
衡量税收征管效率的指标主要有征税成本率。
征税成本率=一定时期征税成本÷一定时期征税收入×100%
根据该指标,可以具体计算某地区或征收单位、某个税系或税种的征收成本率。可以横向比较同期不同国家、地区、征税单位的征管效率高低、不同税系、税种和征管难度;纵向比较不同时期一个国家、地区、征税单位税务管理水平的演变情况,同一税系、税种的费用变化情况。
二、我国税收征管效率分析
(一)我国税收成本构成
我国的税收成本构成主要包括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
1.征税成本。即政府为取得税收收入而支付的各种费用。
国家取得税收收入的过程包括制定税收制度、组织征税活动、开展纳税检查并处理违章案件3个阶段,与此相适应,征税成本也由立法成本、征收成本和查处成本3个部分构成。其中,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为税收立法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在国家管理费之中,一般无法单独成立预算,所以,,征税成本一般是指税务机关为组织征收活动、检查纳税情况以及处理违法案件而支付的征收管理费用,即征收成本和查处成本。每部分征税成本基本上由4个项目要素构成:(1)人员费,即有关人员的工资、津贴、补助福利费等;(2)设备费,即有关机构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及交通和通迅的价值损耗,其他固定资产购置、维修费或货币支出;(3)办公费、即必需的公务经费,如资料费、调研费、诉讼费、查处违法案件协作费及各种对内外的交往费用等;(4)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费用、税法普及费、税务人员的培训费用、协税护税费用、代征代扣费用及税收征管有关的其它费用。
2.纳税成本。即纳税人在计缴税款过程中付出的费用。
纳税成本在西方税收学界又称为“奉行纳税费用”,在我国则称为“税收奉行成本”。一般来说,在下列4种情况下可能发生纳税成本;(1)纳税人按税法要求,必须进行税务登记,建立账册,完整规范的账册让税务机关核查。(2)在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下,纳税人首先要就纳税期限内的应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或电子申报、邮寄申报、委托申报等,并按期足额缴纳税款。此过程中,纳税人聘请会计师或委托税务机构填报申报表及申报缴税以及购置计算机、报税机与税务机关联网报税,要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并花费一定的时间。(3)纳税人为正确执行税法,合理地缴纳税款,需要聘请税务顾问,同时在与征税机关发生税务纠纷时,还要聘请律师。(4)纳税人为了合法减轻其纳税义务需要组织人力进行税收筹划,即节税。对于这一项,西方称之为“相机抉择成本”。
计算纳税成本比计算征税成本困难得多,因为除了可以在纳税人账簿上反映出来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费用,另外还有无法用货币表现的时间耗费和心理费用。
虽然纳税成本难以量化,但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经济现象,是不容忽视的,因为:(1)过高的纳税成本会激发纳税人千方百计寻找税法漏洞,甚至冒险违法,通过逃税或者黑市交易取得利益,以补偿其承担的纳税成本。(2)纳税成本具有累退性。生产经营规模越大,生产经营收入越高,其负担的纳税成本相对越小,使得纳税人极易滋行逆反情绪,从而导致征纳关系恶化,增加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二)我国税收行政效率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增长较快,但另一方面政府为取得税收收入付出的各类费用上升也很快。“高成本、低效益”已成为我国税收工作潜在的问题。
在我国,关于税收成本的理论和实践研究都比较少,只有少数省市曾进行过征税成本方面的统计调查,结果是征税成本占税收总额都在3%以上。仅以1993年为例,我国年征收费用总额的3.12%,目前已达5%–––6%。而美国国内收入局1992年年报上公布的数据,当年费用占征收数的比例为0.58%,新加坡的征收成本率仅为0.95%,澳大利亚为1.07%,日本为1.13%,英国为1.76%。在瑞典,即便是成本最高的所得税,其征税成本率也仅为1.5%。由此可见,我国的征税成本远高于发达国家。
另外,从纳税成本方面来看,也不是没问题的,只是较为隐蔽。例如,“内行说不清,外行看不懂”的税收制度结纳税人带来极大麻烦;各种各样的纳税申报表也耗费了不少人力、物力;国、地税分设、征管查三分离造成的多人多次进企业检查给纳税人增加了时间及心理上的负担;税务人员素质低给纳税人带来更多的耗费;一些地区税务部门的行业不正之风,使纳税人不得不承担一些敢怒不敢言的开支;纳税人花心思千方百计逃税的现象严重………等等,不一而足。这些成本虽然很难进行理论上的统计,但从偷逃税现象日益严重、纳税人呼吁减轻税收负担的情况来看,我国纳税成本也不低,而且呈上升趋势。
(三)影响征管效率的因素
影响税收征管效率的因素很多,有制度上的,有征管上的,有方法上的,也有人员素质上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类:
1.税收征管体制.
目前我国设置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从某种程度上讲,确保了中央与地方的接收收入。但这种重复管理、征收、检查,加大了征税成本与纳税成本。
2.税收制度及课征方法
我国目前实行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申报缴纳制度都非常繁琐,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成本。
3.税法的严密程度。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只是个粗线条的,还无法保证查处大型涉税案件整个执法过程的需要,即影响征管效率,同时又增加了征税成本。
4.征收管理手段。
税务系统近年来购置了不少计算机,由此造成税收成本在短时间内的较大增加。但是利用率不高,多数用于会统票证处理,电脑化管理对控制偷税末起到应用的作用。
5.人员素质。
目前税务系统间接征税人员比重较大,直接影响了税务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而在全国100万税务大军国,仅有18%至25%受过高等教育,这也直接影响了税收工作效率。另外,纳税人员素质高低也必然影响税收成本,对于纳税意识差、办税水平低、财务管理混乱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需要花费很多人力物力去培训、辅导、管理、检
查,增加了税务机关征管难度,也加大了税收成本。
6.政府部门的成本意识。
事实上,税务成本与企业成本一样是由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耗费两部分构成的,而且,其补偿的最终来源仍主要依靠税收收入。可见,在税收理论研究与实际工作中,只关心税收收入规模和增长速度,重视税收经济调节作用,不考虑税收成本、忽视税收成本核算是极其有害听。
三、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效率的思考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税制建设、税收征管、管理手段、队伍建设、税法宣传、纳税申报等各个环节贯彻效率原则,需要社会各方面长期不懈的努力,特别是需要决策人、征税人、纳税人和用税人从自身的角度出发,树立提高效率的责任意识。从决策人的角度讲,主要是进行税制改革,简化税制,优化税制结构,提高整体税收效应。从征税人的角度讲,主要是要严格依法治税,严格税收征管,简化规程,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充分运用现代化税收征管手段,全方位为纳税人服务,提高征管效率。从纳税人的角度讲,应提高自身的纳税意识和税收业务水平,自觉申报纳税。从用税人的角度讲,应明确厉行节约的观念,提高税收资金的使用效率,为纳税人创造良好的投资、经营环境,使纳税人感觉到纳税是享受公共服务的必要支出,以提高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净化税收环境。
(一)建立简便的税收制度
建立简便的税收制度包括两层含义,一要简化税制;二要设计便于征管的税收制度。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著名的《国富论》中列举了4项税收原则,除平等原则外,其余三项皆与税收征管效率有关,这就是:最小征收费原则,要求征收成本与入库税收收入之比最小;确实原则,要求税制不得随意变更,尽力使纳税人清楚明白;便利原则,要求征收时间、方式、地点应尽量方便纳税人。
(二)优化征管模式
从税务机关来看,应该尽快摆脱“保姆”角色,向为纳税人服务的功能转化。将多数基础工作交由纳税人完成或由纳税人委托税务机构完成,表面上是将征税成本转化为纳税成本,但从整体上看,税务机关为此腾出人力、物力加强征收管理、信息管理,从而可以增加税收收入,提高工作效率。
在征管模式上,应改变以“人海战术”为主的征管模式,强调专业化分工,按登记、征收、检查三大系列设置税务机构。
在征纳方法上,应更多依靠税务人办理纳税事项。
(三)提高税收征管手段现代化程度
我国税收征管电脑化工作已进行了近10年,取得了一定成绩,计算机基本普及到一级税务机关,并建立了一支计算机专业技术队伍。但是与其他广泛运用计算机于税收征管领域的国家相比,应用面小,应用深度也很晃够。因此首先要进一步普及计算机,在没有运用计算机的地区应尽快实现征管电脑化,并建立起计算机网络。其次,尽快开发和运用功能齐全、安全可靠的业务管理软件,争取在税务工作多个环节上发挥计算机的作用,特别是推行电子报税及税款征收无纸化。第三,扩大计算机系统与其他部门的联网范围,不断从各种渠道获取交易信息,便于税务检查选案。
税收征管电脑化不是一朝一夕的工作,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人力、物力和时间,但其他投入的回报却是长期的、高额的。它是提高我国税收行政效率的必由之路。
(四)建立成本核算制度
我国建国50年来,税务部门基本上没有对税收进行成本核算,全国总成本、分税种成本都没有一个准确数字可供考核。即便是当前公布出来的少数区域性成本,其统计口径差别也很大,缺乏可比性,准确程度也值得怀疑。因此应尽快建立一个规范、系统、科学的税务成本核算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统一的税务成本目标管理制度,包括:税务成本开支范围、成本核算方法、成本管理责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成本监督、降低成本核算方法和违章处理等内容。其中重要的是税务成本开支范围和成本核算方法的确定。
1.税务成本开支范围。
(1)人员经费,如工资、补助、福利基金、养老保险等;
(2)办公经费,如差旅会议费用、印刷费、保管运输费、科研经费、代征代扣代缴手续费等;
(3)纳税人消耗费用,如培训、宣传咨询、各种报表印刷费等;
(4)设备设施费,如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租凭赁维修费等。
2.税务成本核算基本方法。
将税款征收过程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归集后,必然选择适当的方法,分配到各税收核算对象中去。基本方法有按实际耗用直接摊入、按耗用工时进行分摊、按收入额比例分摊等。
税务成本应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向政府报告,并向公民公开。对非资金性耗费和纳税人耗费也应进行调查并加以估算。
(五)合理配置税务人员
应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面向征管、面向基层”的精神,精简机构,压缩行政管理人员及其他间接收税人员,加强税收征管第一线的力量。
首先,征管力量应倾向于能带来高税收收入的纳税人身上。如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量应加以调整,将征收精力主要放在大型私营(个体)业主、歌星、厨师等娱乐业、饮食业、文化体育业高薪人员、包工头及其他承包人等的身上,委托合适的机构征收;对个体户应抓住大户,促进小户,带动中户,以降低税务机关征收成本。
其次,运用抽样审计技术进行稽查人员的配置。每年对所有纳税户进行一次普遍性检查的办法并不可取,既增加征税成本,又影响检查深度。应改为运用科学的抽样技巧,即把检查密度、实际执行次数与造成纳税人不依法纳税的一些因素联系起来,目的在于尽量使收入与成本的边际效益最高。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
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
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四、重组征管业务流程。
信息化要求对征管业务的处理以业务流程为导向,以信息流的管理为核心,因此,必须依据对纳税人管理的信息流来重组征管业务流程。信息化条件下的征管业务,可大致划分为税源监控(包括税务登记和认定管理、发票管理、税款核定、信息采集和资料管理等)、税款征收(包括申报征收、审核评税、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和票证管理等)、税务稽查(包括稽查选案管理、检查管理、审理管理和执行管理)、税收法制(包括税收政策法规、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赔偿)。当前首先应当加强税源监控工作,税源监控是税务机关掌握应征税款的规模与分布的综合性工作,是征管能力与质量的集中体现,是税务部门获取税收征管信息资料的主要来源;税源监控的重点是有效的税源户籍管理、财务核算管理、资金周转管理和流转额的控管等。应按照加强税源监控的要求,对税收征管业务进行重组,重组的重点是按照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规范基层征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征管程序和征管行为;明确税务机构内部各专业分工及其联系与制约,实现上级机关对基层工作的全面的、及时的监督和管理。在业务重组的实施上,要以流程管理的思想重新设计和优化税收征管业务程序和内部管理程序,建立一套与征管信息系统相配套的业务流程,使之适应信息化征管模式的要求。税务机关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都要主动调整不适应现代化管理的单项制度和内部规程,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规范信息数据的采集、传递、存储、加工和利用,建立标准、规范、真实、有效的信息数据库,最大限度地发挥计算机处理和网络传递效能,确保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顺畅运行。
关键字:模式完善征管思考税收现行我国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强化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过程。从总体上说,正在逐步从传统走向规范化、现代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逐步建立和1994年新税制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体现税收管理中公平、科学、规范、严密、高效原则,我国在近年确立了“以纳税申报和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基本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的要求,并与新税制相配套,但在实践中仍暴露出某些不尽完善的方面,本文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策。一、对现行征管模式的总体评价1.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在运行中的积极效应。现行的征管模式强调以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征收、管理、检查相互制约。这在实践中明确了税收征管工作程序。推进了依法治税的进程。从宏观上对税收管理的规范化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纳税制度。其核心是明确了征纳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有利于促进纳税人自身素质的提高,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在征税程序和纳税申报管理上更加科学、简便和规范。计算机网络的大力开发和应用。使税收征管工作从繁琐中解脱出来,大大降低了税收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税收工作中的广泛应用,使申报、征收和稽查三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办税服务厅采取集中征收的办法,增加稽查人员的比例,设置专门稽查机构,这些措施都大大增强了税务机关执法的力度。2、税收征管模式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一个比较适应当前条件。且较为科学的模式。但是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也暴露出很多问题。(1)现行税收征管机构在功能应用上存在着不尽完善的方面。首先征收大厅没有充分发挥其功能效应。各窗口的设置还不尽完善,虽然投入大量硬件设施。但其功能的应用有待于开发。如以计算机代替手工征收,虽然提高了工作效率,但目前的软件功能尚有欠缺,只是对纳税人简单情况进行储存,打印税额及征收日报等。不能提供大量信息,特别是对未申报户、欠税户缺乏很好的源泉控制方法,未能与工商、银行、企业进行联网。其次,稽查人员所占的比例仍显不足,稽查力量有特充实,稽查的内容、方法也有应进一步完善,特别是目前稽查部门实行的“选案、稽查、审理、执行”一整套方法。虽然本意是要强化对稽查权力的制约。减少大规模稽查而增加的税收成本,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一些问题,利用选案提供的数据不尽准确,影响了稽查工作的准确率,特别是目前市场经济干变万化,企业的情况亦是瞬息万变,而且纳税人自身素质不高,势必影响了原始数据的准确性,造成了一些“问题户”长期置于税收管理范围之外。再次,各机构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划分有时不甚合理,征收与稽查两大机构间也缺乏整体协调,使矛盾日益突出。所有这一切都影响了机构功能的正常运转,必须积极地解决。(2)在由旧模式向新模式转变的过程中,税源管理出现的失控。现行征管模式运行后,机构人员重新组合。只靠纳税人凭借自觉意识主动上门纳税。征收不再是专人下专户。由于客观观经济情况复杂多样,形成漏征、漏管户的大量存在。给税务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混乱。如:企业变更地址后不到税务机关进行重新登记,一但中途不来申报,就形成“在逃户”;另则,企业此废彼立,钻空子,少缴、漏缴税款,再如,企业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发票以后便销声匿迹,不再来申报纳税;纳税人虽然申报了,但税款不及时入库,形成拖欠;还有一些从事地下经济的纳税人长期置于税务机关征管范围之外。凡此种种,致使税源流失的问题越来越严重。(3)征管工作在具体操作中缺乏一定的规范性。首先表现在税务人员的素质、业务水平有待于提高;其次办税程序、手续、文书还不甚规范,税务人员执法的规范化问题仍然存在;再次,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下机构设置和相互之间组织协调并设有形成高效的运行机制。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l、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相对超前与税收管理环境相对落后的矛盾我国现行税收的征管模式总体内容与世界先进国家税收征管模式接轨。即纳税人自行申报为出发点,在此基础上,通过税务稽查对纳税人进行监控。减少税源流失。但这种模式设计并没有考虑我国税收征管环境的现状。从我国税收征管外部社会环境看。纳税人纳税意识相对淡薄,造成税收申报不真实的状况比较严重;在全社会范围内没有形成由政府立法并协调的全社会共享的信息网,使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及时分析并控制纳税人申报数据的真实性。从税收征管的内部环境看,我国税务机关管理水平比较落后。从税务部门的机构设置到税务于部的人员素质,从税收法制建设到税收行政执法和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从税收管理手段到计算机运用的广度和深度,都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我国税收管理的内部和外部环境与国外发达国家比较
相对落后,因此决定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在某种程度上超越客观实际,必然是超前的,因此在实践中会产生许多问题。2.税收征收的集中管理和税源的极度分散、隐蔽之间的矛盾在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下,一方面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行集中征收,集中管理。但对纳税人动态状况,以及地下经济中的纳税人没有建。立有效的控管手段。税务稽查部门由于人员数量、人员素质、稽查手段的限制,对纳税人的纳税状况也不可能全面准确管理,同时由于社会信息网络没有形成,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只是浅层次的。而另一方面,税务机关面对的是成千上万的纳税户,税源分布极度分散,同时由于目前分配渠道的多种多样,收入方式复杂化,使得税源变得十分隐蔽。这就使税务部门不论是对隐蔽的税源还是流动的税源。不论是已纳入征管范围的纳税户,还是末纳人管理范围的纳税人都难以全面。真实和动态地掌握其税源的状况。可以说目前的税收监控是人工的监控、事后的监控。这是造成目前税收管理中难以形成对纳税人的主动、积极、同步、有效管理的根本性原因之一。三、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对策1.强化税收管理,防止税源流失针对税源流失问题严重,漏征漏管户大量存在,应重视征管基础工作,针对各种具体问题采取不同措施,衔接好征管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在税务登记环节上。应采取纳税保证金制度,而且要派专门人员进行实地调查:留档管理,然后再发给登记证件,这些原始数据将作为后来的一系列管理工作的基础。同时。与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信息交流,掌握纳税人动态资料。在征收环节。应对纳税人一定时期的申报情况,财务数据,申报违法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款滞纳数额、原因,零字申报、负申报的情况做详细储存,为稽查选案输送案源。也为票证供应窗口提供数据。在稽查环节,通过税务登记窗口提供的数据,进行各种对比分析,及时做出准确结论,对可疑问题进行彻底检查。在管理机构设置,实行征收和稽查的彻底分离,征收局在受理纳税人申报的同时,应设专职管理人员按区域对纳税人的管理专职负责。2.实现税收管理法制化要继续开展深入、持久的税法宣传。利用一切渠道,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全方位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要运用典型事例开展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偷税可耻,纳税光荣的良好风尚,以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要严肃税法,严格执法,实现税收管理法制化。要做到有法可依,建立健全税收法制体系,使征纳双方和社会各个部门都纳入法治化轨道。近期应要完善税收工作各环节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的应用,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执法人员要加强法制观念的教育,做到执法必严。要从自身做起,不允许收人情税现象出现,坚决制止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做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无论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违犯了税法,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法律面前必须人人平等。3.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制度办税程序要统一,设置多功能办税大厅,明确各窗口的职责分工,规范服务、文明征税。征收、稽查各环节工作要程序化、规范化。各环节的资料、信息传递要有规范的手续。稽查工作中要正确处理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各环节的关系。规范税务执法文书的使用。全国或省市要统一执法文书的使用名称、式样。法律依据等,使税务执法人员能够正确运用税收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税收法律手段。并在这一领域与计算机软件相配套,在软件上存储相应的文书及使用方法,做到杂而不乱,有章可循。有条不紊。税务人员要加强文书使用,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每一个工作步骤都要有相应的内部文书或外部文书,以此达到严格执法的效应。4.大力开发软件系统。进一步扩大计算机在税收领域中的应用为了改变计算机现有的利用程度,达到人机结合征收、人机结合稽查的目的,我们必须大力开发软件系统。第一,增加一定投强加强微机开发力量。确保软件开发应用及时到位;第二,规范不合理的工作程序,规范部分内部传递文书以及纳税申报表体系,使之既简单明了,又有实质应用,便于进行微机操作;第三,尽快与工商、银行等机构进行联网,达到信息共享,以现代科学手段进行征收管理,完善征管监控系统,既全面掌握了税源基本情况,又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使税收工作由繁到简。5.强化税务稽查,为征管模式职务理顺机构,促使稽查岗位系列化,人员配备科学化。在机构设置上,要遵循相对独立原则。业务上垂直领导,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发挥稽查功能。在人员配备上,要充实稽查力量,人员的综合素质要高于其他人员。稽查形式应多样化。稽查手段现代化。要充分运用好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重点稻查三种形式,大范围采取计算机选案的方法深入细致地进行稽查活动。各环节的资料、信息传递要有规范的手续。稽查工作中要正确处理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各环节的关系。
关键词:税收;征收管理;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强化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过程.从总体上说,正在逐步从传统走向规范化、现代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逐步建立和1994年新税制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体现税收管理中公平、科学、规范、严密、高效原则,我国在近年确立了“以纳税申报和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基本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的要求,并与新税制相配套,但在实践中仍暴露出某些不尽完善的方面,本文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策.
一、对现行征管模式的总体评价
1.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在运行中的积极效应。
现行的征管模式强调以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征收、管理、检查相互制约.这在实践中明确了税收征管工作程序.推进了依法治税的进程.从宏观上对税收管理的规范化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纳税制度.其核心是明确了征纳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有利于促进纳税人自身素质的提高,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在征税程序和纳税申报管理上更加科学、简便和规范.
计算机网络的大力开发和应用.使税收征管工作从繁琐中解脱出来,大大降低了税收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税收工作中的广泛应用,使申报、征收和稽查三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
建立办税服务厅采取集中征收的办法,增加稽查人员的比例,设置专门稽查机构,这些措施都大大增强了税务机关执法的力度.
2、税收征管模式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一个比较适应当前条件.且较为科学的模式.但是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也暴露出很多问题.
(1)现行税收征管机构在功能应用上存在着不尽完善的方面.首先征收大厅没有充分发挥其功能效应.各窗口的设置还不尽完善,虽然投入大量硬件设施.但其功能的应用有待于开发.如以计算机代替手工征收,虽然提高了工作效率,但目前的软件功能尚有欠缺,只是对纳税人简单情况进行储存,打印税额及征收日报等.不能提供大量信息,特别是对未申报户、欠税户缺乏很好的源泉控制方法,未能与工商、银行、企业进行联网.其次,稽查人员所占的比例仍显不足,稽查力量有特充实,稽查的内容、方法也有应进一步完善,特别是目前稽查部门实行的“选案、稽查、审理、执行”一整套方法.虽然本意是要强化对稽查权力的制约.减少大规模稽查而增加的税收成本,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一些问题,利用选案提供的数据不尽准确,影响了稽查工作的准确率,特别是目前市场经济干变万化,企业的情况亦是瞬息万变,而且纳税人自身素质不高,势必影响了原始数据的准确性,造成了一些“问题户”长期置于税收管理范围之外.再次,各机构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划分有时不甚合理,征收与稽查两大机构间也缺乏整体协调,使矛盾日益突出.所有这一切都影响了机构功能的正常运转,必须积极地解决.
(2)在由旧模式向新模式转变的过程中,税源管理出现的失控.现行征管模式运行后,机构人员重新组合.只靠纳税人凭借自觉意识主动上门纳税.征收不再是专人下专户.由于客观观经济情况复杂多样,形成漏征、漏管户的大量存在.给税务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混乱.如:企业变更地址后不到税务机关进行重新登记,一但中途不来申报,就形成“在逃户”;另则,企业此废彼立,钻空子,少缴、漏缴税款,再如,企业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发票以后便销声匿迹,不再来申报纳税;纳税人虽然申报了,但税款不及时入库,形成拖欠;还有一些从事地下经济的纳税人长期置于税务机关征管范围之外.凡此种种,致使税源流失的问题越来越严重.
(3)征管工作在具体操作中缺乏一定的规范性.首先表现在税务人员的素质、业务水平有待于提高;其次办税程序、手续、文书还不甚规范,税务人员执法的规范化问题仍然存在;再次,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下机构设置和相互之间组织协调并设有形成高效的运行机制.
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l、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相对超前与税收管理环境相对落后的矛盾
我国现行税收的征管模式总体内容与世界先进国家税收征管模式接轨.即纳税人自行申报为出发点,在此基础上,通过税务稽查对纳税人进行监控.减少税源流失.但这种模式设计并没有考虑我国税收征管环境的现状.从我国税收征管外部社会环境看.纳税人纳税意识相对淡薄,造成税收申报不真实的状况比较严重;在全社会范围内没有形成由政府立法并协调的全社会共享的信息网,使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及时分析并控制纳税人申报数据的真实性.从税收征管的内部环境看,我国税务机关管理水平比较落后.从税务部门的机构设置到税务于部的人员素质,从税收法制建设到税收行政执法和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从税收管理手段到计算机运用的广度和深度,都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我国税收管理的内部和外部环境与国外发达国家比较相对落后,因此决定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在某种程度上超越客观实际,必然是超前的,因此在实践中会产生许多问题.
2.税收征收的集中管理和税源的极度分散、隐蔽之间的矛盾
在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下,一方面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行集中征收,集中管理.但对纳税人动态状况,以及地下经济中的纳税人没有建.立有效的控管手段.税务稽查部门由于人员数量、人员素质、稽查手段的限制,对纳税人的纳税状况也不可能全面准确管理,同时由于社会信息网络没有形成,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只是浅层次的.而另一方面,税务机关面对的是成千上万的纳税户,税源分布极度分散,同时由于目前分配渠道的多种多样,收入方式复杂化,使得税源变得十分隐蔽.这就使税务部门不论是对隐蔽的税源还是流动的税源.不论是已纳入征管范围的纳税户,还是末纳人管理范围的纳税人都难以全面.真实和动态地掌握其税源的状况.可以说目前的税收监控是人工的监控、事后的监控.这是造成目前税收管理中难以形成对纳税人的主动、积极、同步、有效管理的根本性原因之一.
三、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对策
1.强化税收管理,防止税源流失
针对税源流失问题严重,漏征漏管户大量存在,应重视征管基础工作,针对各种具体问题采取不同措施,衔接好征管工作中的各个环节.
在税务登记环节上.应采取纳税保证金制度,而且要派专门人员进行实地调查:留档管理,然后再发给登记证件,这些原始数据将作为后来的一系列管理工作的基础。同时.与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信息交流,掌握纳税人动态资料.
在征收环节.应对纳税人一定时期的申报情况,财务数据,申报违法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款滞纳数额、原因,零字申报、负申报的情况做详细储存,为稽查选案输送案源.也为票证供应窗口提供数据。
在稽查环节,通过税务登记窗口提供的数据,进行各种对比分析,及时做出准确结论,对可疑问题进行彻底检查。
在管理机构设置,实行征收和稽查的彻底分离,征收局在受理纳税人申报的同时,应设专职管理人员按区域对纳税人的管理专职负责.
2.实现税收管理法制化
要继续开展深入、持久的税法宣传.利用一切渠道,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全方位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要运用典型事例开展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偷税可耻,纳税光荣的良好风尚,以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要严肃税法,严格执法,实现税收管理法制化.要做到有法可依,建立健全税收法制体系,使征纳双方和社会各个部门都纳入法治化轨道.近期应要完善税收工作各环节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的应用,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执法人员要加强法制观念的教育,做到执法必严.要从自身做起,不允许收人情税现象出现,坚决制止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做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无论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违犯了税法,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法律面前必须人人平等.
3.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制度
办税程序要统一,设置多功能办税大厅,明确各窗口的职责分工,规范服务、文明征税.
征收、稽查各环节工作要程序化、规范化.各环节的资料、信息传递要有规范的手续.稽查工作中要正确处理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各环节的关系.
规范税务执法文书的使用.全国或省市要统一执法文书的使用名称、式样.法律依据等,使税务执法人员能够正确运用税收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税收法律手段.并在这一领域与计算机软件相配套,在软件上存储相应的文书及使用方法,做到杂而不乱,有章可循.有条不紊.税务人员要加强文书使用,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每一个工作步骤都要有相应的内部文书或外部文书,以此达到严格执法的效应.
4.大力开发软件系统.进一步扩大计算机在税收领域中的应用
为了改变计算机现有的利用程度,达到人机结合征收、人机结合稽查的目的,我们必须大力开发软件系统.第一,增加一定投强加强微机开发力量.确保软件开发应用及时到位;第二,规范不合理的工作程序,规范部分内部传递文书以及纳税申报表体系,使之既简单明了,又有实质应用,便于进行微机操作;第三,尽快与工商、银行等机构进行联网,达到信息共享,以现代科学手段进行征收管理,完善征管监控系统,既全面掌握了税源基本情况,又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使税收工作由繁到简.
5.强化税务稽查,为征管模式职务
关键词:税收 征管改革 国际借鉴
一、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综述
我国税收征管改革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专管员管户制”到“征管查三分离”,经历了不断的变革过程。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方案中提出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30字征管模式”。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征管改革进行了调整,2004年提出了“34字征管模式”,在原来的“30字”模式基础上增加了“强化管理”的内容,并提出了税收征管要实现“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不断探索和掌握税收征管规律的总体要求和设想。近几年来,为了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总局提出了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实施了一系列加强管理的新方法、新举措,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有力促进了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长。但是,随着经济与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发展,国内外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税收征管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2012年全国税务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会议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积极借鉴国际成功做法,不断开创税收征管改革新局面。本文着力从借鉴国际税收征管的成功改革经验出发,进一步开拓视野,以作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推进我国税收征管改革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借鉴。
二、税收征管改革的国际借鉴
(一)促进纳税遵从作为税务机关的共同理念和目标
OECD成员国家普遍将促进纳税遵从作为税务机关的核心理念和任务目标,提出“视公众为顾客,把管理当服务的”新公共服务理念。美国国内收人局也在其五年规划中提出“服务+执法=纳税遵从”战略目标。
为了借鉴发达国家的税收征管经验,修订和完善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力量对美、澳、法、德、日、韩六国的税收征管法集中进行了翻译,了解到发达国家的征管法律制度明确确立征纳双方的权力和义务,首先确定和强化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的主体地位,纳税人自主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是通过纳税服务和公正执法帮助和促进纳税人遵从税法。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典》这个集实体法和程序法于一体,共98章,9千多条款,规定了关于纳税人自主履行纳税义务主体地位,设置了关于纳税义务、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促进纳税遵从的纳税服务服务和税收征管程序,包括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和加强税收征管的具体条款,通过税收立法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力义务,促进征纳之间紧密合作,实现服务和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纳税遵从度。
(二)税收征管程序设计科学合理
发达国家普遍实行征管全过程的五大基本程序,包括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税务机关的纳税遵从风险评定管理,违法行为调查,税款强制征收和纳税人的法律救济。其中纳税遵从风险评定管理是我国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但却是发达国家税收征管程序中核心和重要环节,贯穿于税收征管全过程,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OECD成员国家,在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之前要求纳税人进行自我税收评定的自我遵从管理,在纳税人登记申报之后甚至在登记申报过程中,税务机关的核心工作是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风险评定管理,通过有效的及时提示、提醒、辅导等服务,帮助其纠正错误,促进纳税遵从,从而避免事后的评估和稽查。如果纳税人仍不遵从合作,则采取较严厉的法律措施和手段,开展税务调查,更进一步的措施包括开展深度调查和全面税务审计,偷逃税审计,实施违法处罚,最后是开展刑事侦查,对涉税犯罪行为加大惩处力度等。
(三)普遍实行税源分类的专业化管理
经济运行、纳税行为的复杂性和征管资源的有限性,是国际上推行税源专业化管理的主要原因,机构设置专业化,管理模式和资源配置则趋于集约化。通常的做法是对不同规模或不同性质纳税人设置分类管理标准,设置相应的专业的征管机构,配备相应的征管资源,采用专门的管理和服务方法。如美国国内收入署(IRS)在1998的《联邦税务重构与改革法》(IRS Restructuring and Reform Actof1998)确定了美国联邦税务局的新的组织结构形式,改变过去“一刀切”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模式。首先,按纳税人的规模类型、性质和特点进行科学分类,在全国设置四个税收征收管理业务部门,大企业与国际税收管理局、小企业和自谋职业者税收管理局、工薪和投资者税收管理局、非税和政府实体税收管理局。实施针对性的专业化管理和服务;其次,突出和加强对大企业与国际税收集约化、专业化管理,加大管理资源的配置力度,除优先配置高级管理人员以外,还包括经济学家、行业管理专家及高级技术顾问等,为纳税人提供针对性、专业纳税服务,采用专门的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管理方法,管理人员更富有经验,管理和服务效率更高,充分体现了把有限的优质的征管资源优先配置在规模大、风险大的区域的税源专业化管理理念,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和管理效率。
(四)强化信息管税的依托和支撑作用
涉税信息数据的采集、应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征管方式和手段的不断创新,各国税务部门不断加快信息管税的进程,以信息技术和征管业务的融合促进了征管质效的提高。
1、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技术为依托,促进税收征管高效运行。第一,发达国家通常都建立有全国统一规范的征管信息平台,并由国家层面主导,实现跨区域、跨部门的系统联网,将税务部门的征管手段延伸到了国家机器的各个领域,实时传输、共享、利用各种涉税信息,建立了较为广泛、严密的税收征管信息网络交互平台。第二,各国税务部门不断加快信息化建设进程,以计算机信息技术支撑的征管效率和水平不断提高。如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等国家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都制定了富有前瞻性、科学性的规划方案,可以适应一定时期内技术变革的要求,以不断优化信息技术和运行效率,为税收征管提供高效、安全、可靠的运行系统。如美国研发多年的纳税人账户实时数据库于2012年1月正式投入使用,纳税人将享受到更方便快捷的办税服务。这在联邦税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科学技术将成为构建新型税收征纳关系和提高征管效率的重要推动力,并将从根本上改变纳税人和税务从业者的纳税申报方式。此外,税务部门利用纳税人账户实时数据库,可以更及时有效地发现纳税申报差错并予以纠正,而不是二、三年后再去进行评估和稽查。
2、涉税信息的法制化管理,有效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
各国税务部门普遍形成一个共识是:第三方信息报告的法律制度是解决征纳之间信息不对称和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强有力工具。据统计,有第三方信息报告的收入,申报准确率达到了96%!无第三方信息报告的收入,申报准确率约为50%!美国国内收入法 “信息与纳税申报” 这一章中,共用65个条款6.2万字详细规定了包括任何政府单位及其机构或部门在内的几乎所有主体应向财政部长(税务机关)报送五大类源头信息。《德国税收通则》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包括德意志银行、国家银行和债务管理局在内的其他官方机构以及这些官方机构的机关和公务员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他们向税务机关提供情况和出示材料的义务”。通过涉税信息的法制化管理,使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很容易与其它相关部门交换、共享信息数据,有效解决了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利于从源头上消除纳税不遵从动机。提高纳税遵从度,同时为有效实施税收征管提供了丰富的、高质量的基础涉税信息数据资源。
(五)普遍推行纳税遵从风险管理
OECD成员国家把促进纳税遵从和风险管理的理念有机结合在一起的,积极推行纳税遵从风险管理,并贯穿于税收征管全过程。
以美国、澳大利亚为代表的OECD国家基本上都实施了纳税遵从风险管理,主要是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方法和信息化技术手段,以纳税人对税法不遵从带来的税收流失的不确定性风险为管理对象,根据税收风险发生特点和规律对纳税遵从风险程度进行分析识别、等级排序、预警监测、应对处理与风险管理绩效评估,对不同税收风险等级的纳税人采取差别化、递进式的风险应对控制策略,力求最具效率地防范和控制纳税遵从风险、减少税收流失,提高纳税遵从度。
为了有效实施遵从风险管理,OECD国家普遍建立了遵从风险分析研究的专业化管理机构,分析不同的税收流失风险成因和遵从行为类型、特点规律,把纳税遵从风险类型分为自愿遵从型、尝试遵从型、不想遵从型和强制遵从型,并致力于纳税遵从行为及风险特征规律的分析和量化管理,通过构建纳税遵从风险评估测度模型,开发信息技术管理系统,进行遵从风险识别和等级排序,科学地量化和预警监测税收流失风险,并及时提出有效应对策略选择进行风险控制和排除。
澳大利亚等IMF成员国家建立的“金字塔”式的纳税遵从风险应对处置管理模型,对主动申报、自愿遵从的纳税人通过简化办税流程、减少资料报送、给予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等应对策略实施遵从激励;对过错性或尝试性不遵从行为,风险较低的纳税人通过及时提示提醒,提供人性化的教育、辅导帮助等管理手段纠正其错误,帮助其遵从;对不想遵从,中等及偏高风险等级的纳税人,通过约谈、调查核实、税务审计、评定等管理方式促进其遵从;对拒不申报、恶意不遵从,风险等级高的纳税人充分运用法律的效力严格执法,从严查处,打击震慑,强制其遵从,即随着纳税遵从度的降低,税收流失风险的加大,风险等级的提高,风险应对控制逐渐由优化服务到辅导,由柔性管理到刚性管理最后到严厉执法,执法的刚性和力度逐渐加大,由此建立了差别化、递进式遵从风险分类应对控制体系,提高风险应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服务和执法的有机结合,促进纳税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共同提高,实现税收流失风险得到及时、有效防范和控制的税收风险管理目标。
参考文献:
[1]李林军.信息管税 促进税收事业发展[J].中国税务, 2009,(11):20-23
论文关键词:税收征管法制制度问题修订对策
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自2001年和2002年修订并实施以后,在实际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具体问题,有部分法律法规条文的具体设置问题,也有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操作问题。
一、现行税款征收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欠税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有些纳税人为了逃避追缴欠税,或在欠税清缴之前就已经在其他有关部门注销登记,或采取减资的行为,使得原有企业成为空壳企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欠税如何处理只有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强制执行的规定,但税务机关应当在什么时间内采取这些措施却没有具体规定。虽然关于逃避追缴欠税已经明确了法律责任,但前提是“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换言之,如果纳税人不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但也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又不“忍心”对其财产进行执行的情况下,纳税人就可能“千年不赖,万年不还”,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机关提前征收的规定只局限于“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情况,这一条件本身就很难把握,因为纳税人申报期未到,很难有证据证明将来可能会发生什么行为。等到税务机关对其采取保全行为时,纳税人的财产已经转移一空。也有纳税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需要提前缴纳的,但又无法律依据。
第三,“延期纳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期限只有3个月,这对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能起不到实际作用。现行法律规定延期缴纳税款需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这一规定存在审批时间长、周转环节多、省级税务机关不了解纳税人具体情况等问题。
2.现行税款征收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加强欠税管理,建议在新法中明确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不得减资及减资的处罚措施;注销税务登记是其他部门注销登记的前提;有关部门不能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执行的法律责任;在纳税人欠税一定时间后税务机关必须进行强制执行,这个时间可以是1个月或2个月。
第二,为使“提前征收”成为切实可行之条款,建议将“提前征收”的前提条件改为“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这一条件可以根据一定的线索判断,比较容易操作。建议扩大提前征收的范围,如纳税义务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请离境者,纳税人自愿的,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经纳税义务人申请后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议适当延长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两年或三年,具体执行时间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因为纳税义务人需要有足够的时间通过经营自救解决实际存在的经营困难,时间较短不足以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起不到保护纳税义务人生产经营的作用。由于延期纳税时间延长可能会影响税款均衡入库,所以在征管法修订时也可以规定分期缴纳税款,既可缓解纳税义务人的实际困难,也可以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笔者还建议延期纳税的审批权限应由熟悉纳税人情况的县级税务机关审批为宜。
二、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检查搜查权的问题。《税收征管法》没有赋予税务人员搜查账簿、凭证等证物的权力,也没有规定税务执法人员取证无能时的解决办法。而税务行政案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属于治安问题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实际工作中税务检查取证已经成为税务检查工作的瓶颈,其结果可能是:一是纳税人隐匿、销毁证据,使税务检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二是税务执法人员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违法行政。
第二,关于税务案件退税或补税的问题。如果税务案件发生时间长,加之税务检查的时间也长,那么对纳税人加收的滞纳金就有可能比罚款还多,也可能比应补的税款多。在对税务案件处罚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就有了双重处罚之嫌。如果因为对税法条文规定的理解不同,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而引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而滞纳的税款,也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显失公允。税法对纳税人多缴税款的退税还区分不同情况,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税时有的支付利息,有的还不支付利息。
第三,关于税务检查相关概念和税务检查过程中强制执行的问题。《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部分,税务稽查结果的执行是税务稽查的第四个环节,那么税务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应当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根据此条规定,如果纳税人不存在“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稽查局就无法对被查对象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被查对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赖,万年不还”。但又有人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理解:税务检查只是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所以《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但这种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条款能否在税务检查环节适用的疑义。
2.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解决税务检查取证难的实际困难,建议《税收征管法》适当增加税务检查工作中的搜查权力,但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税务机关的搜查权力严格控制,设定必要的限制条件。例如搜查权一般只适用于生产经营场所,如要对生活场所搜查,必须取得司法许可,并在司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等。
第二,建议将税务机关发现的纳税人多缴税款与纳税人发现的多缴税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时间内发现的多缴税款纳税人都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支付相应的利息。对于3年的时间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延长至5年为宜,更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对税务案件中纳税人不缴、少缴或扣缴义务人已扣而未缴的税款,按银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滞纳金的处罚嫌疑。
第三,建议《税收征管法》明确在稽查执行阶段可以直接依据税款征收强制执行的条款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修订《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内容,将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由“检查”改为“实施”,或者不明确税务稽查的内部分工,只是原则性地规定税务稽查要实行内部分工制约。另外,还建议明确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抵税财物的范围是否包括“其他财产”。
三、现行税收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1.现行税收法律责任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幅度的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一般只规定处罚的幅度,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实际工作中各地税务行政机关具体操作不统一,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比较轻,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进行税务行政处罚。这就使得税务行政处罚的最高标准形同虚设,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曾经下文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做了统一,在该文件中将偷税行为细化为若干种具体情节,并对各具体情节规定了具体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很少执行这个文件。
第二,关于在实体法中明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问题。现行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基本上是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的,实体法中很少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这使得税务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根据各税种的具体情况履行税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力。
第三,关于“一事不二罚款”的问题。现行《行政处罚法》有“一事不二罚款”的规定,但什么是“一事”却很难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税务行政执法的风险,有税务机关曾因此而败诉,对纳税人的一些税务违法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国税务稽查考试教材《税务稽查管理》就有这样的表述:“纳税人对逾期不改正的税收违法行为,如果税务机关先前已对该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对该逾期不改正行为不得再予罚款”。在实际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结果就是该“逾期不改正行为”将持续进行下去,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设置或保管账簿的,只要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过税务行政处罚,那么违法行为人就可以手持罚款数额为数不多的罚单永远不再设置或保管账簿了。很明显,这种理解不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对“一事不二罚款”原则的正确理解。
2.税收法律责任修订建议.
第一,建议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执行标准。该执行标准应当细化各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不同的具体违法行为情节设定处罚标准,基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相应标准对号入座,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这既方便了基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实际操作,也使严重违法行为得到严肃处理,轻者轻罚、重者重罚,充分发挥税收法律制度对税收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
“以票控税”是旅游业税收管理核实的主要手段,但是目前核实发票的真实性十分困难。由于旅游业不是按票面额全额纳税,而是按收入扣除成本的差额纳税,容易出现发票填开混乱的问题。大多数旅行社均存在票据使用混乱现象,一是不开具正式发展。如自费旅游者,由于是自费旅游,很多人没有索取正式发票的习惯也不需要发票。因此不但不给自费旅游者开具正式发票还未将这部分收入全部入帐。二是开具发票不规范。如无开票日期、内容及付款单位名称,旅游线路起始地点、代垫费用、为多列成本、少记收入预留空间。三是入账票据不规范。以白条、自制单据代替正式发票,虚增成本费用,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同时有的在填开发票时,套用复写纸,大头小尾,以达到少列收入的目的。
导游收入不实,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
导游工资不同于从事其他行业有统一规范的发放标准,由于代扣代缴机制不健全,从导游的服务行为来看,导游的收入属于向游客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服务活动收入,从账面收入的确没有到达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但导游带团挣回扣已是公开的秘密。大多数导游的实际收入中占比例最大的是通过拿回扣、多报支出等手段获得的。由于点多面广,收入较难掌控,因此对其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目前基本处于失控状态。
旅游带动相关行业税收“漏斗”现象严重。由于旅游业的发展,带动了交通运输业、旅店、餐饮、娱乐业、购物等相关行业的发展。而目前相当一部分旅行社的不规范运作,采取现金收付不入账的手段,不光自身偷税,也造成了运输收入、娱乐业收入、餐饮收入、中介收入、旅游佣金等大量收入转为“隐形”,税收流失严重。
加强旅游业税收征管的建议和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地税部门应以规范税收管理为着力点,特别是在旅游业刚刚起步的初级阶段,既要防止热了旅游,凉了税收,又要避免“穷追猛打”、“杀鸡取卵”。为此,笔者认为:
(一)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宣传可以提高纳税人主动依法纳税的意识,处罚则可以对纳税人产生威摄作用,因此税法宣传与违法处罚是提高旅游业税法遵从度的两个重要抓手。地税部门要通过这两个抓手,及时将有关政策宣传到位。旅游企业反映对税收政策了解不够透彻、深入,对营业税扣除范围、个人所得税代扣、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等政策不甚明了。税收管理员要主动和强化税收宣传,广泛开展了税法辅导,帮助纳税人理清在纳税中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清楚不承担相关义务将受到的损失或处罚,促使其增强自觉纳税意识。同时要创新工作方法,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旅游业的税收监控,对偷税、逃税严重的企业和个人,要加大打击处罚力度,从源头上切实解决大旅游、小税收问题。
(二)规范财务管理、加强税源监控管理。一是要加强对旅游企业财务人员专业培训的力度,财务人员要持证上岗,并定期对财务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督促企业财务人员自觉遵守财务制度和税收法规;二是要规范旅游企业自身财务核算制度,建账建制,做到记录完整,资料齐全,核算准确,真实申报营业成果,并依法纳税。对不符合要求的旅游企业,要采取公开曝光与税务处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处理。三是要强化对导游个人所得税源泉控制,对导游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四是要加强对旅游企业的纳税评估,提高纳税遵从度。充分利用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相关指标进行对比分析、测算,定期对旅游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中有重大问题的旅游企业要进行稽查提醒和税务约谈。五是要针对旅游业的特点,及时调整旺季税收定额,以合理税负,增加税收收入。六是要强化税务稽查的作用。税务稽查有利于保证税收收入,公平税负,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增强税法的刚性,从重从严打击偷、逃、避税行为。因此要通过重点稽查达到以查促管、以查促收。
(三)加强发票管理。规范发票使用行为。“以票控税”是旅游业税收管理核实的主要手段,也是目前唯一直接有效手段,所以我们必须一是要在发票管理上注重发票销售环节。抓住发票的“核定、发售”两个环节,坚持发票“核、售分离”原则,即发票审核与发票发售必须分别操作,同时制定相关制度,对发票开具、取得、缴销等各相关的环节进行控制;二是要扩大税控收款机的运用,对旅行社和相关消费场所要安装税控装置,以掌握旅游收入和回扣情况。三是要在条件具备的景区景点推广使用电子门票管理,实现景区景点与地税征管软件的有效对接,实现景区景点及旅游、物价等部门信息共享,以确保旅游数据的真实性,这是规范旅游税收征管的关键。四是加大监管力度。定期组织人员对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审核、分析、评价和处理,以确认和评价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以及用票行为的规范性,从而建立纳税人购领发票的监控和审核机制,将违规使用发票的现象从源头开始管理;五是定期分析。地税管理部门应为每家旅行社建立发票领售台账,认真审查其发票填开范围及填开内容,掌握其发票填开金额。六是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对企业发票缴销的检查,促使企业必须严格遵循《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完整填开发票。
(四)完善征管手段,强化税收管理。随着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的开发、武陵山试验区的建立。旅游业必将成为恩施州各县(市)局的重点税源,建议可否考虑在现有机构设置格局上以专业化管理为契机,增设重点税源(旅游业)管理分局,实行专业化管理,同时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州旅游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税收流失,保障旅游业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积极探索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征管办法和管理手段,尽快出台我州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确保税收不受侵蚀。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在县车辆税收清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车辆税收清收小组办公室(设在地税局分局),由地税局副局长任主任,分局分局长、征管股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地税局分局抽2人、公安局经侦大队1人、交管大队2人、交通局运管所1人组成。
二、建立“审、检、险把关,先税后审、检、险”管理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车船上牌、过户、年审时,由县公安交管大队把关;在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年(季)审时,由县交通局运管所把关;在办理车辆检测时,由机动车检测单位把关;在办理车船强制险时,由各保险公司把关。坚持先纳税,后审、检、险。未纳税的,交管大队、交通局运管所、机动车检测单位不予年(季)审或检测,各保险公司不能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交给投保人。
三、征管具体措施:
1、对摩托车车船税的征管:委托县交管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代征。
2、对汽车车船税的征管由各保险公司在办理强制险时统一代征。
3、对营运汽车的营运税收,如是挂靠在各运输公司、物流公司或出租公司的,由挂靠的单位统一向地税申报缴纳;未挂靠在公司的,由车主自行向地税局申报缴纳。交管大队、交通局运管所、机动车检测单位在办理年(季)审、检时,应先查验完税凭证并保留复印件。
4、对“三无”车辆的税收征管,由县政府通告,对纳税人限期缴纳车辆营运税收及车船税。未按规定缴纳的,由车辆税收清收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清缴,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5、征收标准:
(1)摩托车车船税的征收标准:每年每辆60元。
(2)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的车船税征收标准:按车辆自重(即整备质量)每吨80元/年。
(3)载客汽车车船税的征收标准:核定载客大于或等于20人的客车按每辆每年480元征收;核定载客大于9人而小于20人的客车按每辆每年420元征收;核定载客小于或等于9人的按每辆每年360元征收;微型客车(指车长小于等于3.5m,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L)的征收标准:按每辆每年240元征收。
(4)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征收标准:按车辆自重(即整备质量)每吨每年80元征收。
(5)汽车营运税收的征收标准:按核定吨位每吨每月综合税额90元征收。
四、工作职责
1、县交管大队、交通局运管所、机动车检测单位履行“审、检把关,先税后审、检”制度的落实情况,由县政府车辆税收清收领导小组每年不定期地组织一至二次检查,对未履行制度造成税款漏征的,由把关单位负责缴纳漏征的税款,由县政府追究当事人、责任领导的责任,并通报批评。
2、保险公司履行“先税后险”的情况由各保险公司按月向车辆税收清收小组办公室提供交纳强制险的金额和车辆数,由车辆税收清收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对。如存在未代征车辆税收的情况,未代征的税收由保险公司缴纳。
3、县地税局应做好税务公开事项,主要有:一是税收政策。主要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税种的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的权力和义务、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和标准等;二是税收执法程序。主要公开税务登记办理、纳税申报办法及受理申报、涉税审批事项、审批权限、发票领购、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处罚以及其它税收执法程序等。三是税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税务机关要将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公开,以达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四是税收减免情况。主要公开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业户、性质、期限、税额、方式、用途等。五是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未做到公开的,年终给予通报批评。
4、信息交换
车辆税收零星分散,其税收征收管理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支持。各单位在严格执行“先税后审、检、险”制度的同时,更要抓好信息交换工作。各单位应指定专人于每月初将上月有关信息传递到车辆税收清收小组办公室。现将各单位信息交换职责明确如下:
(1)县交管大队:提供车辆上牌、过户、核销、年审等环节的信息;
(2)县工商局:提供车辆办理营业执照的信息;
(3)县农机局:提供农用车辆的数量、吨位等信息;
(4)县交通局:提供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及年(季)审的信息;
(5)县采购办:提供全县各单位申购车辆的审批信息;
(6)县国税局:车辆购置税的完税信息、摩托车的销售量信息;
(7)县检测单位:车辆(含摩托车)检测情况的信息。
五、奖惩机制
摘要:我国常年来税收超经济增长的现象,与税收征管方式的转变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在当前减税降费的政策背景下,重新讨论税收超经济增长的问题具有现实意义。税收征管智能化是影响企业税收负担、导致常年来税收超经济增长的重要原因。文章重点分析税收征管智能化对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认为税收征管智能化的不断提高会导致企业税收负担的提高。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推动税收征管智能化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税收征管智能化;税收负担;减税降费;税务智能
近年来,减税降费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2019年全国税收收入同比增长1%,这显示了减税降费政策初具成效。但与此同时,这也是首次扭转了我国常年持续的税收超经济增长的局面。由于减税降费政策的目的在于结构性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因此在这个背景下,重新讨论税收超经济增长的原因具有现实意义。税收从根本上决定于经济,但现实中税收直接决定于税收征管模式,而我国税收征管模式长期实行“以计划任务为中心”的模式(冯海波,2009),即税务机关以计划的税收数额为目标开展征管活动,这使得税收受到税收征管水平较大的影响。学术界对于宏观政策和税收征管模式如何影响企业税收负担也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代表的观点认为税收计划的制定,会传导征管压力,进而影响企业税收负担(薛伟等,2020)。现有研究文献从税收征管机制层面解释了如何实现从宏观到微观的跨越,但较少文献从税收征管的执行层面来进行讨论。本文在现有研究基础上,界定税收征管智能化的基本内涵,分析税收征管智能化对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为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智能化发展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推进减税降费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一、税收征管智能化与税务智能
税收征管智能化往往会被等同于人工智能在税收征管的应用来理解,但这两者存在区别与联系。人工智能最早被构思设计应用于商业智能,其具备数据读取与分析、红色报警、报表展示等功能,进而在税收征管领域得到应用。智能是从大数据中获取有用信息、发现模式及其变化的能力。而税务智能是基于税收学、经济学、统计学等学科和理论模型,利用数据仓库、OLAP分析、数据挖掘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对大量的涉税数据进行推理、归纳和演绎分析,深度挖掘有效信息、总结潜在规律和经验,从而帮助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制定税收政策和决策的程序系统。税收征管智能化则是指借助互联网技术、人工智能等相关技术,在对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上,使得包括税收分析、纳税服务、风险管理、税务稽查等在内的税收征管全流程逐步实现电子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税收征管智能化与税务智能的共同之处在于依托以互联网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为核心的计算机技术,实现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的提升、纳税人纳税遵从度的提高。但两者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税收征管智能化侧重于过程,而税务智能更侧重于结果。随着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逐步提高,最终实现税务智能的普遍应用。
二、税收征管智能化的发展历程
具体来说,税收征管智能化是分阶段发展和推进的,可以划分为初级阶段、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在税收征管智能化的初级阶段,主要任务是实现申报纳税和涉税信息、资料、数据的无纸化和电子化,税务机关可以全面搜集、记录、储存、查阅涉税数据,为进一步的分析积累大数据。在大数据作为开展税收征管的基础后,税务机关可以借助互联网技术,针对具体实际业务设计供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使用的操作平台,将大量的重复性、低风险、程序化程度高的工作在平台上完成,逐步实现办理业务的自动化、后台化、高效化。同时,在税收征管智能化的中级阶段,税务机关会有意识地运用数据进行分析,比如在税收风险管理时,税务机关会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构建风险指标体系,以风险指标体系为主导,计算机随机选取为辅助,开展重点税务稽查的选案环节。进入税收征管智能化的高级阶段的前提条件是人工智能等技术已经较为成熟,专业人工智能已经普及应用。税务智能会深度挖掘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背后的行为模式和偏好,针对不同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另外,税务智能会参与到税源管理工作和决策中,利用大数据分析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的税收增长和经济运行状况,对税收征管做出预测、规划、判断和辅助决策。在税收征管智能化的高级阶段,区块链技术也得到充分应用,首先会实现政府机关内部的数据共享,税务智能可以从第三方获取数据进行分析和验证,比如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税时,税务智能可以自动调取、比对海关部门的报关数据,再次验证纳税人出口退税资料的真实性,进而防止出现海关无报关记录,而税务机关进行退税的情况。税收征管智能化的三个阶段按照智能化程度的高低可以进行重新划分,初级阶段的智能化程度较低,中级阶段的智能化程度有所提高,高级阶段的智能化程度达到较高水平。因此,税收征管智能化又可以划分为低智能化阶段、半智能化阶段和高智能化阶段。
三、税收征管智能化影响企业税收负担的理论分析
税务机关税收征管面临主要的问题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税务机关作为征税一方,依法征税时享有要求纳税人提交准确纳税资料的权利,而纳税人须要依法履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但现实中,纳税人出于降低自身经营成本的考虑,往往不会将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和利润告知税务机关,甚至通过多列支出、少列收入、虚假申报等方法,作出偷逃税等违法行为。而税务机关由于自身技术条件以及执法队伍规模的限制,无法对众多的纳税人逐一进行检查,在实地检查时,也出现了传统税务检查方法落后、不能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独立验证等情况。税收征管智能化可以实现在事前对纳税人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在事中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在事后对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和风险进行评估管理,这将大大改善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税收征管智能化改善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后,由于企业无法继续隐瞒收入或者转移利润,企业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将有所提高,同时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收入也将有所提高,且提高的幅度随着税收征管智能化程度的增加而增加。税收负担按照承担税负的主体和范围的差异,可以划分为宏观税收负担和微观税收负担。宏观税收负担是一国(地区)税收收入与国内(地区)生产总值的比值,而微观税收负担是某个企业的税收负担与经营收入(或销售收入)的比值。由于企业是纳税人的主体,所以宏观税收负担也可以通过将微观税收负担与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进行加权平均得到。由于税收征管智能化的提高将影响所有企业的微观税收负担,而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波动较小,因此宏观税收负担也会受到税收征管智能化的影响。由于名义税率短期内不会变动、长期内不会大幅变动,因此税收与经济之间会保持一个基本固定的比例,进行同步增长。但现实中,早期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时,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无法征收到企业实际应该负担的税收,往往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收少于实际应该负担的税收,这形成了早一期与晚一期之间的一个“缺口”。而这个“缺口”会因为税收征管智能化的逐渐提高而逐步缩小,在这个逐步缩小过程中,税收征管智能化会给税收带来了一个额外增长。这也就可以很好地解释了常年来税收超经济增长的现象。图2反映了我国2004~2018年税收收入与GDP的整体变动情况。从图1中可知,各省平均税收收入增速常年高于各省平均GDP增速,但在2009年、2015年和2016年这三个年份税收收入增长率低于GDP增长率。前者是由于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实体经济受到冲击,大量企业营业收入与利润下滑,税收收入明显减少;而后者则是在2015年《预算法》出台后,税务机关逐步开始放弃以税收计划为中心的征管模式,而是逐步加强税收征管的智能化建设,因此当年的税收收入有所调整,进而影响税收收入增速。
四、结语
税收征管智能化是税收征管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也是大势所趋。当前,我国税务部门面临着较大的征管压力,主要体现在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带来的税收征管难度以及经济下行压力税源建设问题上。税收征管智能化对于税务部门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不失为一剂“良药”,本文为此提出以下两方面的政策建议。一是加快推进人工智能等技术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应用。税收征管智能化可以有效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破解传统税收征管难题,因此首先要完善“人工智能+税收征管”的立法体系,坚持税务行政人员主导、人工智能辅助、税收法定的理念,为税收征管智能化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据。其次,税务部门须要引进懂得税务智能的技术型人才,培养一批既懂得税收征管、又通晓税务智能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为税收征管智能化提供人才保证。二是辨证理解加强税收征管与减税降费政策的关系。通过本文分析可以知道税收征管智能化会提高企业税收负担,这似乎与减税降费政策的初衷相矛盾。但其实两者并不矛盾,减税降费政策通过结构性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并且取消大量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目的是激发企业经营活力。这绝不意味着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少缴或者不缴,企业依法纳税是义务,也是红线,一旦越过红线就是偷逃税。税收征管智能化的意义就在于将传统征管方式无法触及的地方暴露出来,杜绝企业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使企业自觉诚信纳税,让应收的税“应收尽收”。同时,随着税收征管智能化程度的提高,税务机关才能了解到企业真实的税收负担,对于进一步设计减税降费政策、科学合理调整税率和税制结构、降低政策设计与实际偏离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税制改革与优化为税收征管创造良好的实施基础,有助于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税收征管是税制改革与优化的制约因素,良好的税收征管是保证税制有效运行的手段,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有利于税制改革与优化,为税制改革与优化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只有税制改革、优化与税收征管均衡发展.才能更好地实现税收政策的经济社会目标,充分发挥税收的作用
新一轮税制改革已经启动并且取得相应进展.从2004年出口退税制度的改革,到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统一各类企业的所得税改革,我国的税制改革可谓是轰轰烈烈
与税制改革相比,税收征管改革却显得相对滞后.从以往的实践来看,我国在1983-1984年、1994年进行两次重大税制改革时,都没有推出整体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与之协调.大多数专家学者在研究税制改革时,都忽略了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然而,正如维托.坦齐所说"税收是强调可行性的学问.一种不可管理的税制是没有多少价值的.理论上最完美的税制如果所表示的意图在实践中被歪曲,就可能变成蹩脚的税制".因此,在进行税制改革和税制优化时,必须把税收征管纳入其研究范围,充分考虑税收征管能力,选择可操作的"有效税制",使税制改革和税收征管均衡发展
一、税制改革和优化有利于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优化税制理论的精髓是,既然扭曲性税收所带来的效率损失是不可避免且可能很大,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尽量使这些损失达到最小.在最简化的优化税制模式中,将效率损失降低到最小就是唯一的目标.而在较为复杂的优化税制模式中,则应在效率损失最小化与税收公平、社会福利的社会分配等方面寻求一个权衡点.优化的税制是理论上的一种理想模式,是各国税制改革追求的目标.通过不断的税制改革与完善逐渐向最优化的税制结构靠拢,在这一改革过程中效率损失逐渐降低,税收公平逐步实现,社会福利分配更加公平,使得纳税人的遵从意识不断增强,减轻纳税人的抵触情绪.这样既有利于征集到适度规模的税收收入,又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同时,有利于纳税人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有利于纳税人之间的相互监督.这一切无疑会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
世界税制改革的实践表明,许多国家以复杂的税制去服务于众多的政策目标,结果实际执行的税制往往不同于税法意义的名义税制,实际效果也大大偏离了政策初衷.这种情况在我国也很突出.因此,试图利用税收工具实现过多的社会经济目标是不现实的.税收作为政策工具有其局限性,并不是万能的.如果赋予它过多的额外的目标,本身也不符合优化税制的思想,反而会使税制变得极其复杂.如过多的税种、过高的税率、过多地对纳税人的区别对待和繁杂的税收优惠的形式和数量等.都是直接造成税制复杂的因素.对过窄的税基征收高税率不仅违背了有效和公平课税的要求,而且也鼓励了逃税,启动了过多的税收优惠待遇降低了纳税人的奉行.所有这些因素都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反之,扩大税基、降低税率、减少繁杂的税收优惠形式和数量,则会降低征管的难度,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也有利于税制优化,实现经济社会目标
一般而言,税制本身包含的区别对待特征越少,税率越低,税收优惠越简单,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和随意性就越小,可操作性就越强,税收成本就越低,就更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印度尼西亚、韩国和墨西哥就是采取了更宽和更加简单限定税基,加上更加统一的税率结构的税制改革和优化的措施,促进了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为此,世界银行把通过简化税基的确定加强税收征管作为税制改革的目标之一
二、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提高有助于税制改革与优化的发展
税收征管是整个税收理论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能够使税务部门高效率地贯彻和执行税法,使税收职能真正发挥出效能与作用.也就是说,如果仅有税率、征税对象、征税依据等税制要素是不足以使税收发挥其功能与作用的,还必须有税务部门的征管行为,才能够真正发挥税收的各种职能作用
税收征管对税制改革与优化具有约束作用.税收制度是通过税收征管作用于税收分配的,税收征管充当了税收制度与税收分配之间的中介.严密而有效的征管,有利于税制的贯彻执行,并能及时发现税制规定中的不完善之处.相反,超前或滞后的征管会成为税制正确实施的绊脚石,阻碍税制改革与税制优化的过程.如世界银行2006年11月发表的《全球纳税情况总图》指出,许多国家税务征管要求过于苛刻,遵从征管已成为企业的重负.如规定公司年平均报送35页的纳税申报表,每家公司处理税务事务平均耗时约322小时.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差异较大,巴西的企业填报年申报表要花2600小时,而瑞典的企业平均只需花68小时.复杂的税收征管体制效率低下,势必导致税收收入下滑,无法体现其真实税负,不能实现税制改革和优化的目标
虽然税制改革与优化会受到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制约,但是政府的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技术进步、法制的健全、税务人员素质的提高以及管理制度更加科学规范,政府的征管质量和效率会逐渐提高.而政府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的逐步提高则会给税制改革与优化的选择提供更广阔的空间,有助于税制结构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课税采用分类所得税模式,实行源泉扣缴的方式.它不能就个人各项所得的高低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难于体现公平税负,也不利于对个人总收入水平的调节.所以很多学者主张我国采取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然而,在税收征管上,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比分类所得课税模式要求更高.国际税收发展的实践表明,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要求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准确掌握纳税人各项收入;推行非货币化个人收入结算制度;建立电脑管理资讯网路,实现与银行、工商、公安、海关等部门的联网.而我国目前尚不具备这些条件,这就造成了部分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灰色"或"黑色"个人收入的存在,妨碍了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税税源的确定和稽核管理,而且大量现金交易也使许多个人收入游离于控管之外.随着我国税收征管改革以及相关配套改革的完成,征管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会逐渐向综合所得税模式过渡,这样,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在调解收入、促进公平方面将充分发挥作用,从而使整个税制结构更加完善,进而促进税制改革和优化的实现 税收收入是理论税制、税收政策导向及税收征管水平等因素的函数.在其他因素既定的条件下,税收征管的水平对税收收入显得尤为重要.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税法规定与实际课税结果都存在差异.如果理想的税制超越了现存的征管水平,漏征率比重很大,税收收入大大低于应征税款,则税制的目标就难以充分实现.随着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税收的综合征收率已经由1994年的50%上下提升至2003年的70%以上,10年间提升了20个百分点.具体到作为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其征收率(参见图1)则已由1994年的57.45%提升到了2004年的85.73%,11年间提升了28.28个百分点.这是我国近年来税收收入持续高速增长的原因之一.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使得实征税款与应征税款的差距逐渐缩小,当初税制设计的目标逐渐显现
三、税制改革、优化与税收征管均衡发展的对策
综上所述,税制改革、优化与税收征管存在两个层面的关系.一方面,完善科学的税制可以为税收征管创造良好的实施基础;另一方面,有效的税收征管是实现税收制度政策目标的必要手段和保证.无论从哪一个层面看,客观上都要求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相互协调,均衡发展.也正是因为税收在帮助促进政府政策目标的实现方面虽然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但同时要受到税收征管能力的限制并存在一定的代价,决定了税制在确定其政策目标和繁简程度时,应当以已经或可能达到的税收征管能力为前提.明确二者的关系,有助于我们充分认识税收征管对于税制改革和优化的重要性,它对于我们实事求是地研究制定税制改革和优化方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无论是在税制改革和优化时,还是在优化征管、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时,都应该综合考虑二者之间的关系,使税制改革和优化与税收征管均衡发展,更好地实现税收政策的经济社会目标
(一)应对税制进行改革与优化
税制改革与优化应遵循法制化、简化税制、便利征纳的原则.首先,要尽快完成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工作.税收基本法应包括各级政府开征新税种、调整已有税种的程序、纳税人的权利等内容,逐步健全税收实体法,将所有税种完成立法手续.以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完善税收程序法,使税收执法程序法制化.其次,简化税制,以便于征收管理.一项法律要得到恰当地执行就必须既适应环境又便于执行.如果将太多的社会和经济政策目标融入税法,就会造成税制的复杂,既不便于纳税人也不便于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如果发现他们难以正确确定其纳税义务,就不会自觉遵守税法进行税收的自我评估.同样,如果税基设计不合理,或者规定了许多减免和扣除等,就会使执行碰到困难.在健全税收实体法过程中应尽量使税制简化.简化税制不等于实行简单的税制,更不是说税种越少越好,而是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税收的本质、特点及作用,科学、合理地设置税种.我们应注意两方面的工作:一是作为具体体现税制主要形式的税法,必须全面、系统、协调、简明、清楚,易于理解,易于执行.在不同税种和同一税种的税法规定中,既不要含糊不清,模棱两可,也不要拖泥带水,冗长繁杂,更不能存在自相矛盾或重叠等问题.以免出现年年补充解释、层层补充解释和"打补丁"的现象.二是税种和税基、税目、税率以及计算征收制度等的选择与确定应具体,符合客观实际.只有这样,才能增加税法的透明度、易懂性,便于社会监督,严格执行,减少税收漏洞,降低征管成本,以充分发挥税收的双重作用
(二)优化税收征管,为税制改革与优化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1、改变整个社会征纳税环境.影响税收征管的除了税收制度之外,还有文化因素,主要包括:惩治腐败的制度化程度、公共道德的标准以及对达官贵人遵守法律的态度.尽管这些因素并非一成不变.而且它们对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影响绝不是显而易见的,但纳税人的遵从行为很大程度上与这些重要的但又看不见摸不着的因素有关.通过改善这些因素可以使纳税人更好地遵从税法.具体途径有:对纳税人进行教育,使其相信税收是支付给社会的公共费用;彻底改变政府形象,使纳税人相信政府征税是为了改善人民生活而不是增加人民负担;政府对税款的使用应该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的有效监督,使腐败减少到最小.2、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一些税收征管经验,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咨询服务质量.应积极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企业纳税评估,建立税源管理责任制,严格税务登记管理,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源监控.同时与税务评估相配合,开展税务约谈和经常检查,充分发挥纳税评估的作用.应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它不仅是避免税收损失、增加税收收入的有效办法,而且是加强税法刚性,确保税制优化的重要保证.应将对偷逃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者的违反税法行为的处理作为硬指标,以保证税务检查双重目的的实现.同时,税务部门应与检察机关、法院配合,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狠狠打击涉税违法者,保障税收法制的权威性、严肃性.应积极稳妥地推进多元申报纳税方式,方便纳税人自行申报.通过简化办税程序,减轻纳税人的遵从成本
无论新、旧《征管法》及其细则,都只是在宏观上的指导,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有一些具体问题,在《征管法》及其细则的条款使用上,难以把握和落实。
(一)税收征管中《税收征管法》屡次修订未予解决的老问题
1、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难以执行到位。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时,遇到需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配合检查时,他们往往态度怠慢拒绝配合,征管法细则虽有相关处罚规定,但税务机关对他们的处罚软弱无力,需要法院执行时,费时费力,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
(二)税收征管中需要由《税收征管法》予以规范调整的新问题
1、对纳税人帐户帐号与税务登记证号“双向注号”问题难以落实到位。征管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在纳税人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号,并在税务登记证中登录帐户帐号。具体如何操作,是先登录帐户帐号还是先登录税务登记证号?征管法及其细则没有明确规定。
2、对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而“失踪”的纳税人的处理缺少有效的法律手段。《征管法》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变动时,应先持有关证件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在实际工作中,我县近年来有不少的破产、解散纳税人在终止经营行为时既不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也不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或者只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而不办理税务注销手续,就“无声消失了”,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查找,相关处罚措施也就无法实施。
3、税务检查权限的列举和规定不全面,没有前瞻性。《征管法》规定了税务机关具有六个方面的检查权力,虽较具体但不全面。如税务机关只能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而无权检查其生活场所,如厂家合一、店家合一的问题就没有明确,而这种现象在当前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私营业户中是普遍常见的,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能否检查?又如规定只有在对税务违法案件的检查时,才能对与违法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记录、录音、照相、录像和复制以及对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进行查询而邮政储蓄及一些金融信用卡却不在其内,会使税务机关在检查中难以取得第一手资料。
4、延期税款的办理增加了程序的复杂性。《征管法》条规定“纳税人因特殊困难办理延期缴纳,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税局批准,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由于交通等原因的限制,这一规定对于真正有困难又急需获得帮助的纳税人要在纳税期内将延期手续程序办妥,似乎不太可能。而细则仅对“特殊困难”和税务机关的批准时限作了“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规定,没有对如何快捷地进行审批作出补充。如果省局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批准,还要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加收滞纳金,这不但没有对纳税人带来帮助,反而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5、对审计、财政机关以外的部门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所涉及的税款、滞纳金入库问题,没有相关操作规定。《征管法》规定“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但对上述以外的部门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所涉及的税款、滞纳金入库问题,没有具体规定。如我局稽查局在对某企业进行年度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隐藏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将其收取的房租、柜台租赁费、管理费等收入261126元(涉及税款95726.64元)隐匿不列收入,但该隐匿收入已被纪委部门先前抢先一步以“未纳入资产评估的账外资金”为由全部没收,同时开具《安徽省统一收缴罚没款专用收据》,并上缴县财政,造成税务机关对该企业隐匿该收入不申报的行为无法定性,涉及税款也无法执行入库。
(三)《税收征管法》已有规定,但需要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进行具体明确以便操作执行的问题
1、对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证件的出示不切实际。《征管法》规定“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检查时同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这对于固定的纳税人还可行使,而对于流动的纳税人和一些特发案件却难于行使,因为税务检查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如在对漏征漏管户检查中,事先并不一定知道被检查人的姓名或是在特殊情况下发生的纳税检查,无法开具税务检查通知书,只能出示税务检查证,在细则中也没有对此进行相关补充,如果纳税人拒绝检查,怎么办?这样会使检查无法开展。
2、细则中“实行定期定额缴税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的规定,实际操作难以把握。如何简易申报?简并征期中的申报征期如何规定?是按季?还是按半年一次?这些情况,征管法及细则均未补充具体操作办法。
3、《征管法》对于扣押物品进行拍卖、变卖等处理方式进行了规定,但执行起来,仍有弊端。对变卖标的物的范围和定价,现行法规尚无明文规定,查封、扣押的什么乎该拍卖。什么可以变卖?没有规定,大可由税务机关说了算。谁来主持变卖?也没有规定。由于缺乏法定程序和监督措施,执法行为的随意性难以避免。至于因变卖引起的赔偿,则没有规定。这样,一旦被执行变卖的纳税人提请赔付,将无赔付标准可依,给事后的赔付留下隐患。
4、对政府和有关部门协税护税工作的确定没有配套的制约措施和法律责任。《征管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欠缴税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但只有规定而无与之相配套法律责任来制约,在落实上只是一纸空文。如通过政府协调,委托交通部门代征车辆税收,委托房管部门代征房产税收,由于代征手续费不到位,造成代征税款入库不及时,如何处理?许多欠缴税额较大的纳税人偷偷地将资产转移、变卖或者变相处置,税务机关由于与房产、交通等部门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无法及时了解纳税人的情况,致使税款流失严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法律上没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对此如何处理?《征管法》细则对此也没有相关补充规定。
(四)《税收征管法》中的规定不符合税收征管实际,需要修改或者取消的条款
1、法定主体资格不明确。新《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扩大为所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第四十条的适用对象仍保留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前后二个相关联规定的适用对象主体资格不一致。
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的时限与《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根据征管法条款规定,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书》的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行政处罚法》却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超过履行期限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征管法》规定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时限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一致,相差75天左右的时间。
二、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征管法及其细则落实措施的建议
(一)建议总局组织专门力量对《征管法》及其细则颁布以来各地学习、贯彻、实施情况自下而上地进行总结、反馈,研究《征管法》及其细则各条款在税收工作实践中的可依照性、可操作性,对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条款,在制订具体办法时,应考虑实际与可能,进行适当的补充、修改。如对税款延期的审批,可根据纳税人申请延期税款金额的大小确定省、市、县对延期税款的审批权限,分档分层进行审批,或者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网上传递审批,并在法定纳税期内作出批或不批的答复,这样既实施了对延期税款审批的监控,又方便了纳税人。
(二)税收征管要不断适应经济的发展要求,《征管法》及其细则也要针对有关情况不断进行补充。如对不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而“失踪”的纳税人,就应当按照《征管法》或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其法人代表或财务人员以一定法律制裁,明确纳税人在停止经营时不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法人代表或财务人员个人应当对其承担的法律或经济责任。
(三)高度重视税收对经济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力,扩大税务机关的检查权限,保证有效打击涉税犯罪。如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不应一律要求同时出示税务检查证及税务检查通知书,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对固定业户的检查应同时出示税务检查证及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流动业户或特殊情况下的检查可先出示检查证,然后在检查中可视情况补办其它相关手续证件,以保证税务检查得以及时实施,减少税收执法中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