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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

时间:2023-06-05 10:16:3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招标投标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招标投标法

第1篇

【关键词】财政资金、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

On the Difference between "Bidding and Bidding Law" and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Wang Fei

(Zhejiang Hongye Engineering Consulting Co., LtdHuzhouZhejiang313000)

【Abstract】Bidding agency in the agency business, often encounter some legal basis, especially for the "tender law" or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there is ambiguity.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wo laws, hoping to provide help to the bidding agency practitioners

【Key words】Financial capital;Bidding law;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正式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招投标制度,至今已经经历了三十多年的探索和发展,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的实行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我国工程经济建设活动,对国有资金以及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利用、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其中广大的招标机构也贡献了自己的力量。笔者从2005年开始从事招标工作,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经常遇到一些法律问题,其中最明显的法律问题就是如何选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很多项目都是国有机关或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建设项目的招标,从招标主体和资金来源方面来说,项目招标应该适用于《政府采购法》,但在具体招标实施时,又觉得《招标投标法》更加适合。本文试图从两部法律的区别上加以分析、比较,希望能对广大同行给予一定的帮助。

1. 适用对象不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

2. 立法宗旨不同

(1)《招标投标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2)《政府采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3)由此可见,两法的立法宗旨是不同的。《招标投标法》旨在规范招标投标的法律行为,行为的主体是招标人和投标人,而《政府采购法》旨在规范政府的采购行为,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规范的范围涵盖了政策取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监管管理等环节。政府采购法属于实体法,招标投标法属于程序法。

(4)政府采购因其采购主体和采购资金都具有特殊性,采购主体的行为对采购资金的使用状况以及政府采购现象等方面都具有强烈的影响,因此,必须从法律上予以规范。我国通过政府采购的立法,将政府采购纳入法制化管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秩序,并依法实现政府采购的各项目标。

3. 规范的行为不同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两者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行为的性质不同。

招标投标,是招标人发出邀约邀请,投标人提交邀约,招标人对条件最优者发出中标通知书,进行承诺的行为。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政府采购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而招标投标行为被视为民事行为。由于《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因而它强调的是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而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2)行为的范围不同。

《政府采购法》只规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行为,而《招标投标法》则规范所有的招标投标行为,包括政府的招标采购行为,也包括投标方行为。《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采购行为,也包括采取其他的采购方式,如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招标虽然是政府采购制度要求的最主要程序,但是,它并不是政府采购唯一的程序。

(3)行为的运行过程不同。

招标投标始于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止于中标供应商的确定。关键在于对招标投标活动和程序做出规范。政府采购流程始于采购预算的编制,止于采购资金的支付,比招标投标流程长得多。《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不仅明确了采购方式和程序,还从实体上予以规范,包括工程项目采购预算编制要求、采购过程应当接受的监督管理,采购活动中应当坚持的政策取向,采购合同的订立、采购资金的拨付等,延伸了工程整个采购流程。工程招标投标只是政府采购一系列流程中的一部分而已。

(4)行为对象的不同。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除科研项目外,个人是不允许参加投标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简言之,政府采购以招投标形式采购工程的,自然人是没有资格参加投标的。

4. 监管主体不同

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2000年5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以[2000]34号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十七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5. 投诉程序不同

在质疑与投诉问题上,《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是,当投标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政府采购法》的相关内容是,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或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6. 废标定义不同

某事业单位进行设备招标,参加投标的单位有7家,在评审时,合格的投标人最后只剩2家,招标人宣布此次招标作废,重新招标。招标人的做法到底是否合法呢?这要看依据什么法律了,依据《招标投标法》就不合法,《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但如果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就是合法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R堤跫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7. 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而关于货物和服务,2004年财政部又专门出台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由此可见对于工程项目,如果是采用招投标的,应该是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2篇

摘要:招标投标在成为保证公共采购市场公平交易主要手段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等诸多问题。笔者针对《条例》的出台和《条例》中明确和细化的规定等多方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主题词:招标投标条例认识

《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推进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节约公共采购资金,保证采购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招标投标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对《条例》的出台和《条例》的内容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招标投标法》施行以来,国家推进招标采购制度,促进公平竞争、节约采购资金、保证采购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招标投标在成为保证公共采购市场公平交易主要手段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特别是江西萍乡出现2亿多元的招投标窝案,涉及串通投标公司100余家,共有22名官员涉嫌违纪的案例,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为了有效贯彻《招标投标法》,细化行为规范,统一交易规则,总结经验教训,针对目前虚假招标、串标围标、违法交易等突出问题,完善相应的行政监管和法律惩防措施,并为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的创新和持久健康发展提供相应的法规依据,国家于2006年启动《条例》的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历时6年,国务院2011年11月30日审查通过,国务院613号令,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将法律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进一步筑牢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屏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

二、国家贯彻落实《条例》采取的措施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负责人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上明确表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国家法制建设中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又一重大举措,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1)做好宣传培训。通过新闻宣传、人员培训等多种方式,积极营造认真学习《条例》、自觉执行《条例》的氛围。

(2)清理完善配套规定。各部门、各地方要对涉及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及时修改、废止并对外公布。需要制定配套规定的,要抓紧制定出台。

(3)加强监督执法。按照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集中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4)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我们对工程建设对规范招投标市场,纯洁招投标环境非常有利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剖析,将适时向社会公布。

三、《条例》细化行为规范,统一交易规则,完善行政监管和法律惩防措施的具体规定

1.进一步强调了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

针对一些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法人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借口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条例》第八条规定: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外,都应当公开招标;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应当审核确定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通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2.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和范围

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对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法所称工程)做了相应的规定,在招标实践中经常遇到属于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的适用法律问题,特别是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和服务,各地有形建筑市场和政府采购部门对该招标的管辖权和适用法律争议很大。《条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概念进一步说明,与《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相协调。

3.对投标人进行了限制

为了逐步消除类似“父招子中”等关联情形,根本改变目前国有大型企业自身全面配套、体内循环,市场化资源配置程度不足的现状,《条例》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条例》还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4.加强监管,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为了解决原来由财政部门、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多头管理的问题,《条例》第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使得招标更加规范,监督更为有效。

5.对可以不招标的特殊情况做了详细规定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条例》又明确了可以不进行招标5中情形:(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是指独立法人的采购人,不包括其母公司和子公司。

6.充实细化防止虚假招标

实践中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招标人以不公正、不合理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中标条件以及不规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以使其事先内定的投标人中标。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充实细化了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实践中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另一主要手段,是招标人以各种方式与其内定的投标人串通,帮助其中标。针对这一问题,《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了6种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对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作了细化,为依法认定和严厉惩治这类违法行为提供更明确的执法依据。

7.完善了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规定

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对正常的招标投标竞争秩序危害甚大,应当依法严惩、坚决遏制。以前评标专家没有充足的证据无法对串通投标进行认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5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第四十条的规定了6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使评标专家对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了认定的法律依据。在对串通投标行为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认定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同时,依据招标投标法,进一步充实细化了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有此类行为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投标人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投标保证金的要求更加具体

对提交的保证金金额做了明确规定,取消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80万元的限额,并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投标单位,其投标保证金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增加了借用资质和串通投标的成本,可以减少上述现象的发生。

9.加强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已经印发,管理办法将要出台,政府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有利于共享专家资源,对规范评标非常重要。

10.规范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及评标行为

《条例》规定: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招标人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对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解决了部分领导干部、招标单位负责人滥用权力干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取,指定或变相指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严重妨碍公正评标的问题。

《条例》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规范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行为,保障评标公平公正。

11.明确规定了标底及标底的作用

招投标实践中经常以标底作为价格分评分的依据,标底的作用过大,投标人想方设法都要得到标底,经常造成泄漏标底等违法违规现象,为了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和使投标更能有效竞争,《条例》明确规定: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12.对法定废标做了明确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未对法定废标做出规定,为使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正确认定废标,《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了7种否定投标的情形:(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3.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目前,招标投标领域仍然是违法违纪问题的易发高发领域。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权钱交易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社会对此反映强烈。《条例》第八十一条重申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选定所指定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保障严格执法,落实行政问责制度,《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对投诉和处理做了详细规定

《条例》分别对投标人投诉的时限,以及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招标人泄露标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财物等事项投诉的,应当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提出异议作为投诉的前提条件。对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避免行政监督部门推诿扯皮。

15.禁止违反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行为

招投标实践中,时有招标人在投标人中标后与其重新谈判或协商,与中标人订立与招标文件规定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合同。《条例》对此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并在第七十三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16.明确要求使用《标准文本》

《条例》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为规范招标,我国已陆续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货物的标准招标文件文本正在编制中。

17.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

《条例》规定: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使“诚信者受益,失信者惩戒”的机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得以体现。

18.对招标师资格予以明确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招标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该规定可有效建立招标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招标的职业素质,强化从业人员职业自律责任,规范职业行为。

19.鼓励电子招标投标

电子招标投标不仅能提高效率、节能减排,更重要的是信息一体化(行业、地域一体化、企业与项目管理全程一体化),是市场一体化以及主体诚信自律的基础。因此,《条例》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四、结束语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招标投标行业的又一里程碑,但招标投标领域的问题除了强调法律法规的作用外,更需要综合治理,整体推进。贯彻体制健全、制度完善、职业发展、科技促进、服务为本的“二十字方针”。招标投标领域面临的不透明、不规范、不廉洁、不诚信等问题不单是《条例》所能解决的,需要靠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合力,以及严格执法和监督予以解决。希望政府监管部门、招标机构、招标人以及投标人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要求、各尽职责,为招标投标行业迎来新的发展。

第3篇

【关键词】:《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作用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当前,我国通过招标投标处理的经济行为中的交易量日益增加,伴随我国2000年以来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章制度,虚假招标、违法交易以及串标围标等尖锐问题得到有效改善,并且伴随相应行政监管和法律惩防措施的不断完善,一方面维护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还有效促进了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的创新及持久健康发展。

一、《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贯彻方法

作为国家法制建设中促进社会公平竞争、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大重要举措,《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条例的贯彻落实主要包括四大措施,首先,要采取新闻宣传以及人员培训等多种手段,鼓励人们认真学习《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在社会中营造自觉遵守《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气氛【1】。其次,一次性全面清理各部门所涉及到的地方性招标投标法规及地方性招标投标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并及时作出废止、修改和公开,同时抓紧出台配套规定的制定。再次,依据中央部署的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将执法检查集中展开,并对围标串标以及弄虚作假等违反招标投标规范的行为加以重点查处,从而使得招标投标秩序得到有效确保。最后,认真梳理并剖析工程建设中有利领域如规范招标市场、纯洁招标投标环境等的专项治理,并将其当做典型案例适时公布于众。

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完善行政监管和法律惩防措施的具体行为规范

1、对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作进一步强调。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如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项目法人在排除由于技术复杂以及有特殊性要求下不适宜公开招标之外,不能以不明确为借口来规避公开招标,而需要公开招标;作为负责该项目审批及核准的部门需要对该项目的招标范围、方式以及组织形式等进行审核和确定,同时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进行通报【2】。

2、使得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及范围变得更加明确。对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通常在招标过程中所遇见的法律问题,尤其是设备、服务以及材料等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法律问题,地方政府采购部门及各地有形建筑市场在该招标上的管辖权及相应的使用法律具有很大的争议,国内《招标投标法》以及《政府采购法》均给予明确的规定,即招标投标法的第三条所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内容不仅包括工程,还有与工程相关的服务及货物等【3】。其中工程主要是指工程新建、扩建建筑物以及相应的拆迁和修缮等;而与工程相关的服务及货物分别指的是建筑工程的材料设备以及施工过程中的监督、设计以及勘察等。

3、《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限制了投标人的范围。为了使得目前国有大型企业自身全面配套及体内循环的形式得到根本改变,从而将“父招子”中的状况彻底消除,有效改变市场化资源配置程度严重不足的社会现象,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若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则不允许参与投标,因为有可能对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带来影响【4】。此外,当招标投标单位负责人相同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时,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不能参与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4、确保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统一规范。面对过去经由各地财政部门以及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多方面杂糅管理的缺点,《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市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一个规范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该场所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并且与行政监督部门之间不应存在隶属的关系。这种规范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加大了对招投标进程的有效监督,使得招标工作变得更加规范。

5、《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详细规定了可以不招标的特殊情况。除了涉及国家安全、机密以及救灾抢险等特殊情况可以不招标以外,《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对于需要采取具有不可替代作用的专有技术或者专利等可以不进行招标;采购人或者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本身可以自行提供、生产或建设,可以不进行招标;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不然会对施工或配套功能产生影响,可以不进行招标;其他的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5】。

6、《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能够有效防止虚假招标。明招暗定是实践中搞虚假招标的主要手段,该过程是指招标人利用不合理公正的投标人资格及中标条件对其他投标人进行限制和排斥,从而令其在事先内定好的投标人中标的现象。为此,《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令禁止利用不合理条件及不规范资格对投标人进行限制排斥,并且不能以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来评定不同的投标人,不能用与招标项目实际无关的审查条件来判定投标人的中标资格,同时不能对特定品牌、商标、供应商等加以限定。此外,《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还细化了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给依法严惩这类违反行为提供了坚实的依据。

7、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取及评标行为要符合规范。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选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其中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除外。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能更换。同时,条例中还明确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提出评审意见时,应当严格依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标准,私下里不能与任何投标人接触,且不能出现任何不客观公正的评审行为。

8、《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标底及标底的作用还做了明确规定,指出不能以投标报价与标底是否接近作为中标条件,标底在评标中只是一种参考。并且在条例中还明令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非法形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此外,《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投标保证金做了具体的要求。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投标人需要提交的保证金金额,并将建设工程8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限额取消,同时规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投标单位,应该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保证金。

结束语:《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自从实施以来,在推进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规范招标人行为、确保公平竞争以及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方面均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并且,该条例还规定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场所,并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取及评标行为作了明文规定,加大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有效监督,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规避招标活动中出现的一些虚假招标行为,确保招标活动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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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江苏省招标中心,南京210024)

摘 要:《招标公告暂行办法》指定《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之一,指定在具有公信力的媒介上招标公告,其目的在于及时准确地使所有潜在投标人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而目前《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采用收费会员制方式服务于客户,这一模式不仅损害了招标投标必须遵循的公开原则,也间接影响到公平原则和公正原则。文章探寻析了会员制与公开原则——《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会员制对招投标公开性的影响:(1)招标人间接产生歧视行为,违反公平原则;(2)非会员投标人无法获得所有招标相关信息,违反公正原则;(3)给不法之徒带来可乘之机。

关键词 :招标投标制度;公开;公平;公正;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会员制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31-0065-02

收稿日期:2014-10-19

作者简介:凌文(1968-),男,江苏南京人,处长,高级经济师,招标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研究方向:经济、风险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招投标市场不断壮大,行政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招投标制度日趋完备,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采购质量效益,预防惩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

招标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必然要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在《招标投标法》总则第5条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原则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具有高度的透明性,使信息不对称性降到最低,使所有的潜在投标人对招标程序、招标公告的全部信息、评标办法的评分标准和中标结果等信息能够及时获得,从而决定是否参与投标竞争。同时公开透明的环境,也为招投标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了重要条件。依此不难看出,招标投标的公开性是公平、公正的基础和前提。

能否及时准确地使所有潜在投标人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是公开性的首要前提,为此《招标投标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制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同时为确保媒介的公信力,2000年7月1日通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颁布了《招标公告暂行办法》(又通过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进行了修正。)该令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招标公告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同时第三条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依法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并对招标公告活动进行监督。”同时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这就是业界俗称的“三刊一网”。对于未按要求在指定媒介招标信息的,在第十六条第一款做出了处罚规定:“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招标公告的。”

由于网络传播具有即时性强、受众面广和覆盖面大的特点,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更多地通过《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招标公告。而目前《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采用会员制方式服务于客户。该网站的会员服务指南指出只有成为年缴费4000元的普通会员才能拥有以下权限:“可以在第一时间浏览本网全部招标公告,中标公示,采购信息。招标公告信息结构:业主,招标机构,招标机构联系方式,招什么产品,投标企业的资质要求,标书款,投标截止时间,购买标书地址及开标时间等”。而不是会员的客户只能阅读招标公告的标题和8天前的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由此不难看出,如果不成为缴费会员或者无法看到完整的招标公告信息或者看到完整信息时,绝大多数招标文件已过了发售截止日期。这样一个由国家法令规定,为确保招标信息公开原则的网站,由于一个会员制的要求,不经意间成为公开原则的障碍。

由于会员制的存在,必然造成以下负面影响:

一、招标人间接产生歧视行为,违反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招标人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投标人,不歧视或排斥任何一个投标人,使他们享有平等的机会,从而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为此《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对潜在的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会员制势必导致一大批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将被拒之于招标门槛之外,难以成为潜在投标人。对这些企业来说,即使成为会员也未必有大量的投标机会,更不要说成为最终的中标人,4000元的会费将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使他们难以承受。

二、非会员投标人无法获得所有招标相关信息,违反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程序规范,标准统一,同时所有的程序必须在第一时间使所有的参与者平等获知,以尽可能保障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做到程序公正。《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而非会员投标人无法保证及时获得公示信息,难以维护自身的权利,有失公正。

三、给不法之徒带来可乘之机

一些不法之徒,通过缴费成为会员,利用会员的条件,通过修改招标公告的内容,倒卖招标信息,甚至直接欺骗非会员的潜在投标人,使其在经济上蒙受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当前全国上下都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从而激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活力。会员制的招投标网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负担,更损害了招标投标的公开性原则,无疑到了需要调整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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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 招投标; 问题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1. 招标组织不规范

当前,在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规避招标、招标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问题,严重危及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巨大威胁,也导致了一些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其中有一个最关键的原因往往被人们忽视了――建设项目招标人对招标组织的构建及其运用不规范,导致招投标的质量得不到提高,招标投标市场规范的速度进展缓慢。

现代工程招标投标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提倡。在实践中,整个招标活动的规范,取决于招标人的招标组织构建的严肃性和专业性,因为他贯穿和主导整个招标定标全过程。也直接影响招标质量,对发包人、投标人和招标投标市场起“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构建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标中标组织层次结构体系,是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关键。该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招标组织不规范的原因(如图1)。

图1 招标组织不规范

1.1 对招投标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有些招标人从计划经济的延伸角度分析,往往误认为招标人就是招标行政管理机构,而实际上并不是招标人自己有能力、符合规定就可以组织招标事宜,所以有些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忽视了目前我国法律已经给予他的相关权利,对社会和自己的企业及相应的投资没有负应有的责任。

1.2 机制不健全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这里强调第一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第二具有组织招标能力,即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事宜,但未明确规定具备什么构建标准,如应具有多少个相关高级和中级技术人员和配备相关的其他人员条件才能组织招标事宜。所以,还必须建立健全有关相应的细则,配合其《招标投标法》的有关条款,才能为规范招标投标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和准则。所以,目前急需健全相应机制,适应和保证招投标活动的良性发展。

1.3 行政监督和管理力度不够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制度虽然不是一种事先审批的制度,只是要求当事人在自行招标同时,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备查,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备案制度掌握情况,如发现自行招标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要求纠正”。但是近年来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招投标活动非法干预较多,其中比较明显有:一是降低对建设项目招标人构建的招标组织的要求的标准,便于暗箱操纵;二是表面为招标人组织招标,实际上是由招标管理机构控制组织招标,这样为本部门、本系统谋取经济利益的情况屡见不鲜。

2. 投标活动不规范

建设工程投标活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建筑市场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随着整个招标投标市场的改革和深入,我国建设工程投标规范化程度日趋规范,投标人的经济意识,竞争意识不断增强,对招标投标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投标程序及投标运行体制逐步健全,投标质量也大幅度提高,如现在一般的大、中型施工企业中,都设立了专门投标组织机构,类似的投标文件均建立了程序,相似的报价方式建立了数据数学模型,随机交换可取;施工平面图、施工网络图、施工进度图等可输入数据优化后计算机制作,这体现了目前我国建设工程投标活动正向规范化大步地迈进,收效明显,对维持建筑市场秩序,实现招标规范的长远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

(1)我国建设工程投标发展不平衡。

(2)公开招标的项目少。

(3)投标企业资质混乱,工作不够规范。

(4)机制不健全。

3. 评标定标过程不规范

3 .1 评标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及技术标评定可操作性不强

招标投标定标的关键是评标过程,评标人员的素质和能否客观公正地逐项打分,直接影响着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的命运。也影响着评标的公正性,最后影响招标投标定标的结果。

目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的商务标的评标办法已经比较合理,易于操作,但技术标的评标办法就比较难以制定得合情合理。除了企业的资质,业绩、荣誉等硬性标准,评标时较容易操作外,其他方面,如施工组织设计、质保体系、安全管理等方面,本身的松紧度较大,不好掌握,评标人员全凭主观意识和自身的知识水平进行打分,带有感彩。如某工程项目的技术标的评分办法就技术标分为企业资质、企业施工管理能力和施工组织设计三个方面。企业资质,业绩满分100分,权重为0 .15;企业施工管理能力满分100分,权重0 .15;施工组织设计满分100分,权重0 .2。关键在这三个100 分中,又细化到若干条款,其中不少条款给定的分数上下波动的余地太大。如主要施工机械完好,可靠性高,布置配备科学合理给21~2 5分:基本完好可靠合理给10~2 0分;一般给1~10分,评标人员又怎能掌握哪个企业的主要施工机械完好可靠,哪个企业基本完好可靠呢?况且凡经过资质审查己经入围的施工企业,硬性指标基本都不差相上下的,谁来承包业主的招标工程在实力上都是毫无疑问题的。但评标人员在按评标打分时,都按完好、可靠、合理的条件对待,给21分可以、给2 5分也是可以。都在评标办法规定的范围之内,检查验证时也不能讲评标人员违规。由于单项评分办法制定的不尽合理,评分时伸缩性余地较大,很难能做到公平、公正。

3.2 行政干预依然存在

行政干预,中标的企业觉得有靠山就有活千,市场经济观念只会削弱而不会增强。没有中标的企业则对现行的招标投标法产生怀疑和抵触情绪。对主管招标投标的业主单位来讲,过多行政干预也使他们感到为难,实现不了自主选择最具实力的施工企业来完成自己的建设项目,就会给今后建设过程中管理、后期维权增加不少困难。最重要的是如果行政千预选择了素质不高的施工队伍,则会给建设工程质量带来严重的影响。

3.3 商务标的标底易泄露

目前我国招标投标定标时,商务标的评标办法基本合理,也便于操作,关键就看各投标单位的报价情况,在报价上也集中体现了投标单位的定额及概算预算的管理水平。商务标的评标是否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关键在于业主标底的保密程度。保密程度高,就能使投标的企业真正靠自己的本事吃饭,靠自己扎实的基础工作和灵活的应变能力来竞争,评标也才有实际意义.如果业主的商务标底一旦泄露出去,就从根本上否决了评标的公平、公正。

4. 实现我国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的对策

4.1 统一全国各地、各部门的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

为了给全国各地、各部门的工程招投标活动提供统一的标准,中央有关部门应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国建设领域实际情况以及我国实施这些法律中需要解决的各种问题,及时制定《招标投标法》的实施细则。然后,应该根据这个统一标准,对全国各地、各部门现行有关工程招投标的行政法规、临时规定等全面清理,废止那些不利于工程招投标市场开放和公平、平等竞争的“土政策”,修改那些地方保护、部门保护的条款。

4.2 与时俱进,提高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的明确性与可行性

我国的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应当适应工程建设领域的新变化,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的基本精神,为工程招投标领域的新生事物(如代建制等)和合法的特殊操作方式(如两阶段招标等)及时提供有利于其健康发展的新的规范,使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更加明确、具备更好的可操作性。

4 .3 提高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的严密性与合理性

第6篇

关键词:工程招标; 发展趋势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architecture the bidding work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reinforcing project tendering and bidding management propose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 effectively play bidding mechanism of functions. Explore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Chinese engineering bidding, to promote engineering bidding system of perfection and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Keywords: engineering bidding; Development trend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工程招标投标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为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工程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适应市场经济和着眼于与国际惯例接轨而引入的新的建设管理制度,工程建设招投标己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在工程建设中所取得的突出成效和发挥的巨大作用而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1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现状和特点

我国的经济制度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整个经济体制正处于向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因此我国的招标投标制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具有一些突出的特点。

1.1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范围和管理机构

由于我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绝大多数,因此我国强制招标的范围较大,主要包括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限额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属于竞争性招标,得到政府的大力提倡,议标属于特殊形式的招标,受到严格限制。

1.2 全国法规和地方法规互为补充的招标投标法规体系

目前全国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颁发了《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这些市场管理条例都把招标投标列为重要内容;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在这些地方法规出台后,不少地方还制定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报建、招标、招标申报、招标文件及标底管理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百分制评标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1.3 以标底为中心的投标报价体系

标底是依据全国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预算定额和计价办法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是投资者对建设工程预算的期望值,也是评标的中准价。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目前建设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而采取的措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的具体表现,标底需要经过招标办的审查,以保证其准确和权威。

2我国工程招标的发展趋向

1978年改革开放后,我国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开始形成,至今已有30多年,我国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2.1完善工程招标管理制度

针对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制度的情况,协调《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对现有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完善,达到有机统一。各主管单位、建设单位、监管单位加强对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严厉查处不规范的招投标行为。

2.2完善工程招标的过程管理

实行招标公告刊登后的报备制度,采用“二次平均法”的定标原则。在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中加入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约束条款,采用更加灵活机动的方式进行招标,改进招投标工作,使之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推行招标范本。

2.3完善工程招标机构

建立招标人的信用档案,严格招标机构的资质认定审批工作,将资质纳入动态管理范围。通过机构招标,邀请或网上抽取相关专家、公证、监督部门参与评标,相互监督,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性。

2.4完善工程招标的监督工作

发挥工程交易中心功能,做到项目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机构都纳入监督,保证招标全过程的透明公开。成为独立的招标管理监督机构,进行程序化监督,保障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的合法化。加大监督力度,坚持检查监督,严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3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3.1健全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招标投标的基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目前我国现有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已经不能解决新出现的一些问题,因此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构建起有效的法律法规诚信信用制度体系,加强招标投标的征信法律制度和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及政府监管的法律制度建设是我国招标投标行业亟须解决的问题。

3.1.1制定实施《招投投标信用体系与监管机制》,构建并完善我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律信用体系和监管体系。工程建设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住产业之一,涉及面广、交易额大、可变因素多等特点决定了工程建设高风险,国家也一直强调构建工程建设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高峰期,招投标市场中各方主体信用缺失的情况比较普遍,如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再如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并以此为策略参加投标并进行围标;借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行贿等等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使得招投标市场非常混乱,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法律诚信制度就显得更为重要。使诚信企业受到奖励,有不良记录和违法企业得到惩罚,使构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尤其重要。

3.1.2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诚信信息平台《信用中国》网。实现信息互通,互用互认,使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招投标各类企业和执业人员实现信用“一卡通”制度)行为诚信标准更符合招标投标信用体系与监管机制的要求。使招标投标法律信用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做到有法可依;建立起有力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提高监管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本文主要谈以下几个方面;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信用体系的必要性、建立征信法律制度、资信评估法律制度、政府监管法律制度、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信用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等。加快制定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推动社会信用评价队伍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3.2构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的必要性,是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保障,是以解决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为目的,以完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为前提,以信用信息开放为基础,通过发挥建设工程信用体系的奖优罚劣机制,使守信者受到鼓励,失信者付出代价,以保证市场秩序的公平、公正和效率。因此加快建立健全的法律信用体系有着特殊的意义。

3.2.1,建立公共征信的法律制度;应主要围绕征信的三个基本环节即信用信息采集、披露和查询使用等方面立法,明确信用采集的主体、原则、范围、方式和途径,采集信息的更新和保存期限,违法采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确定信用信息披露的主体、范围,规范信息查询使用的原则、主体、对象、范围、程序等。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基本内容为:被处理的招标投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以及有良好记录的招标投标企业应该受到奖励,

3.2.2建立政府监管的法律制度;为了避免征信市场的盲目性、滞后性、自发性等缺陷,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需要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间接管理。因此,要建立政府对社会信用的法律监管制度,通过立法明确监管的主体、对象、原则和程序。特别是要建立信用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对评级的结果复审、评价制度。

3.3建立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被征信人权益的法律制度;信用管理的核心在于获取真实有效的信用信息,因此,法律应该在在信用信息的公示内容、公示机构、公示程序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对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信用信息的获取与使用作出特殊的规定,使得交易方能在保证对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情况下,快速获取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保证其对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作出准确的判断。

4.结语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完善,其核心和本质就是发展、健全建设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促进建设市场的发展,使我国招标投标市场健康而有序地发展。随着国家为应对世界金融危机扩大内需战略的实施,在当前加快推进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制化的进程中,研究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有关问题,对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体系,有效发挥招投标机制的功能作用,实现扩大内需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蒋世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及趋势[J].经济管理论坛,200

2王 华.浅谈招投标过程的一些看法[J].广东水利水电,2004(1):2—7.

第7篇

Abstract: Through the brief analysis of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bidding problems,the existing problem's solu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the bidding are proposed.

关键词:招投标;招标投标法;招标文件;串标;标底

Key words: bidding;bidding methods;tender documents;colluding;price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5-0076-01

0引言

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发展和建立大至分为三个阶段:①探索和创立阶段(1979-1989年);②加快改革逐步深化阶段(1990-1999年);③基本定型和深入发展阶段(2000年到现在)。国有企业招投标活动是随着上述三个发展阶段而发展,也经过了了从计划分配任务,到市场自主协调,再发展到现在的有形建筑市场。整个建筑施工市场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有悖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新情况。规范招标市场秩序,对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防止暗箱操作,堵住企业在设备、物资采购方面的漏洞,从源头上现象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1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招标采购程序的各个主要环节来看,其腐败行为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①制定招标文件时带有明显倾向性。一些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和供货单位串通或私下接触,收受投标人的好处等,为使其中标,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利于某一投标单位,使自己内定的单位顺利中标。②规避招标。随着《招标投标法》的实施,公开抵制招标的现象比较少见,但以种种借口规避招标却时有发生,一是以时间紧、任务急为借口采用商务谈判的形式进行采购;二是以所谓议标取代招标;三是肢解采购项目规避招标,就是将所采购的一个项目化解为若干项,从而执行零星采购程序。③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招标人采取控制招标时间等手段排斥潜在投标人。使得某些投标人不能及时获得招标信息,来不及编制标书而排斥在外,从而限制了投标人的数量,影响了招标采购的质量。④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由于利益驱动,多家投标单位相互勾结,抬高报价,由一家投标,几家陪标,事后利益互享;有的投标单位分别几家的产品,以不同的名义来参加一个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实则仅为一家投标单位。⑤招标人及评委与投标单位私下接触,泄露标底或项目资金。投标单位向招标人及评委请客送礼,为的是在招标活动中得到一定的关照。招标采购部门为了让内定的投标单位中标,暗中故意向其泄露标底或项目资金,使该单位的报价接近标底或项目资金,便于中标。⑥恶意操纵评标。在评标过程中,有的对投标单位带有暗示性、诱导性的提问或替投标人做补充应答,有的对投标单位的评价中使用了对评委会成员带有误导性的言词,有的则对其他投标单位大挑毛病,目的是按自己的意志促成中意单位中标。

2解决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问题对策分析

①建立严格的招标投标管理程序。招标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的要求程序办事。《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但《招标投标法》不可能将招投标实施过程中的所有事项都涵盖进去。目前,应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参照有关法律拟定新的配套制度,对一些具体操作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如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评委及行政监督人员的组成,对不按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及领导或权力部门干预招标采购等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等等,力争招投标各个环节都能在较规范的制度约束下进行。②认真做好投标企业的资格预审和后审。对于目前挂靠企业资质比较严重的情况,应当从资质的管理入手,提高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力度,可以考虑修改相关的资质管理和资质年审规定,加大对允许挂靠的处罚力度,只有让建筑施工企业感到压力,才能真正预防和制止企业资质挂靠行为。③整顿招标人队伍,规范招标行为。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招标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有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不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内部管理混乱,人员素质差,违纪违规问题时有发生,对此招标人或招标机构要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甚至取消其招标采购资格的方式进行规范和治理,同时加强招标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尽快建立一支信誉好、业务过硬的招投标管理者队伍。④逐步建立投标单位入网体系。鉴于招标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因而采用邀请招标要充分考虑到投标单位的入围问题,将一些资信良好、产品质量过硬、售后服务好的单位引进入网,未入网的单位,坚决不允许参加投标,为从源头上消除招标采购腐败现象把好关。⑤加大对招标采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把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案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对在招标采购中出现的串通招标、弄虚作假、行贿受贿、排斥潜在投标人、滥用评标权、符合条件应招标而未招标等行为要依纪依法从严查处,对出现采购问题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追究其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⑥建立检查和处理结果定期公示制度。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必须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加大执法力度,坚持常备不懈地检查监督,对违法乱纪行为给予狠狠打击,强化处罚措施,依法规范交易行为。招标投标政府监管部门应与计划、土地、规划、工商、纪检、质监、安全等部门互通信息,协同运作,各司其职,共同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运作机制。⑦主动与国际惯例接轨。改变一些与国际招标规则不一致的政策、运行机制,使我国的建筑企业能参与国际竞争。通过国际竞争,改变我国建筑市场长期封锁、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现状,创造建筑市场较好的对外平等竞争机会与环境。政府直接插手市场,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开放,长期存在的、导致中国建筑领域司空见惯的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现已成为众矢之的。

国有企业招投标工作,从指定招标到现在的公开招标,可以说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我们还需要加大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强规范招标投标的意识,同时逐步完善健全的、严格有效的政府监管机制,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保障工程建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建立工程造价管理实际与实务[M]//.2008-2009年造价工程师培训教材.

第8篇

    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但是,由于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有些招投标单位不规范操作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建筑工程招标方式的发展

    第一阶段:招标投标制度初步建立。八十年代,我国招标投标经历了试行——推广——兴起的发展过程,招标投标主要侧重在宣传和实践,还处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探索。

    第二阶段: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发展。九十年代初期到中后期,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也相继出台一系列法规和规章,招标方式已经从以议标为主转变到以邀请招标为主,这一阶段是我国招标投标发展史上最重要的阶段,招标投标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全国的招标投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为完善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阶段: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随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全国各地开始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根据我国投资主体的特点已明确规定我国的招标方式不再包括议标方式,这是个重大的转变,它标志着我国的招标投标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历史阶段。

    二、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不规范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二)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进行相互勾结,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不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决定取舍。

    (三)其它不规范行为:招标单位应该公开招标的不发招标公告,实属邀请招标;投标单位再邀请几个投标单位投标,俗称陪标。

    三、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不规范行为防范措施

    (一) 加快立法进度,执法力度

    招标投标是一个竞争过程,应当有严格的规范,保证它是公开进行的,公平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就是实行招标投标的具体规范,它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的法律原则,还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说来: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线,使人不想违法。要大力开展招标投标法规的宣传,教育招标投标双方及中介组织、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自觉守法; 2、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机制防线,使人不能违法;3、加大打击力度,建立惩戒防线,使人不敢违法。各级检察机关应充分履行惩治犯罪的职能作用,努力提高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的侦查水平和公诉水平通过加快立法,加大执法力度,狠狠打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者该绳之以法的决不心慈手软,姑息迁就。

    (二)发挥管理机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7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杜绝不规范行为。

    (三)规范招标投标程序,杜绝串标行为

    在招标投标的整个程序中,通过资格审查和评标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1、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是主要审查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可以同时审查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评标。在招 标文件中就已经对评标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比如规定了工程计价类别,这就为评标过程中对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的比较提供了统一的口径,使得投标文件具有价格上的可比性。在开标的过程中明确宣布了评标的原则和方法,同时公开唱标,有了这样一个过程,在评标结果不合理的情况下,为提出质疑的单位提供了依据,可以有理有据地说明是否存在

    内定中标者等行为存在。对有标底评标的,要求标底绝对保密,以此可以防止招标人有意泄露标底等行为的发生。为了保证评标的公开、公正和最终获得最佳的投标,《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同时,以上提出的解决招标投标中不规范行为出现的方法应该同时进行,在完善法律的同时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在实际操作中完善评标方法和规则。只有相互促进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四、结语

    实行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不规范行为的存在显然违背了这一目的,因此必须对其表现形式有深刻的认识,在实施招标投标过程中,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能,同时规范招标程序,建立有效的各种监控机制,以防止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规范和作弊行为,严把招标评标关,目的是防止各种工程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确保工程建设优质长效安全。

    参考文献:

第9篇

关键字:建设工程;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标投标;防止

Abstract: in order to standardize the project bidding market, with many years of work experience, this paper mainly analyz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in the tender and bid, there exist several unfair competition and its prevention measures.

Keyword: construction project; Unfair competition; Tender and bid; prevent

中图分类号: 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实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它是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是为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保证建设工程的工期和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特别是防止暗箱操作,加强权力制约,预防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由于现阶段我国建筑市场的发育尚不规范,存在着管理体制上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

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目前串通招标投标行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有: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2、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有: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3、招标人、招标公司及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投标

在工程投标过程中,由于业主因与某个施工企业或是老关系、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或业主建设资金不到位,需要施工企业垫资等,从而与施工企业合谋,采取各种手段与招标机构沟通。招标机构在“权、钱、情”的诱惑下,不能坚持原则,帮着投标单位出主意,如:寻找围标单位、劝退前来报名的投标单位、开标前帮意向单位审查投标文件甚至指点投标单位的报价,巧妙地从中暗箱操作,达到中标目的。

4、招标公司与投标单位串通投标

在工程投标过程中,由于某施工企业与招标公司是老关系或亲戚关系,在“权、钱、情”的诱惑下,招标公司为施工企业出谋划策,多找围标单位、 指点投标单位报价、甚至买通评委等方式让自己人中标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预防

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国家法规的健全,国家加大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力度,工程建筑市场将逐步走向有序化,规范化。为在工程招投标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更加有章可循,把人为因素消除到最小限度,消除不正当竞争方式和行为,真正体现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

1、提高建设工程招标人员的素质

工程建设项目历来投资大,影响深远,上至领导,下至百姓均看得见,摸得着。工程招标也相应地得到广泛的关注。在招标行业快速发展,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保证招标的质量是招标人员的立身之本,稳定发展之基石。如何高质量、更规范、更成功地组织工程建设的招标,是招标人员须正视的课题。目前,我国的招标人员招标技术、招标法律法规理论水平及专业管理能力,整体上偏低。鉴于此情况,特提出以下预防措施。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线,使人不想违法。要大力开展招标投标法规的宣传,教育招标投标双方及中介组织、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自觉用法、自觉守法。

(2)开展对招标人员的培训。2009年招标师考试制度的已实行,我国招标人员更应该多参加类拟的考试来提高自己的素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规定“招标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更加体现了国家对招标机构专职招标人员的素质的要求。

2、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规范招投标行为

在《招标投标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实际操作的需要,国家相继颁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及刚刚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虽然《招标投标法》中对大多数招投标违法行为都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处罚,但由于可操作性不强,加上地方保护等原因,目前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很轻,多数只是罚款了事。 四川省巴州市法院审结首例串标案事件:巴州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杨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付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林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事件大大打击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的其他地区应以此事件为表率,加大打击力度,建立机制防线,使人不敢违法,规范我国的招投标市场。

3、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编写、评标标准、评标程序及评标办法的规范,杜绝一切不正当竞争。

(1)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编写的规范

高质量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招标人、技术专家、招标机构三方共同智慧的结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2)评标标准、评标程序及评标办法的规范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招标文件中必须载明详细的评标办法,明确地阐明评标和定标的具体和详细的程序、方法、标准等。不应仅出现原则性标准,更不应出现模糊的标准,以保证给予所有投标人一个法定的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评标办法宜独立成文,作为投标须知的附件,投标人须知正文中可仅明确评标办法的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对有标底评标的,要求标底绝对保密,以此可以防止招标人有意泄露标底等行为的发生。 在许多项目的评标阶段,招标人或招标机构都给评标委员会限定时间,如本应该一天中评完的项目,给了评委半天的时间;本该两天评完的项目,让评委在一天内评完。评委评标的时间过短,造成评委并不能认真、仔细地审查各投标文件,盲目听从建设单位的要求,助长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10篇

论文摘要:首先,政府采购无论是采购工程还是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凡是进行招标投标的,都必须适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其次,政府采购中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不仅适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还应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则确定的行政监督管理制度,以避免各部门、各地方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多头管理和重复执法;最后,适当修改《招标投标法》,明确政府采购的王体,科学界定招标的限额。

一、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第一,政府采购的规模比较小,范围比较窄,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不够。1999年政府采购的规模仅占全国财政支出的1%;2000年虽然政府采购规模比上年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其规模也只占当年GDP的0.37%和全国财政支出的2%左右;2001年政府采购规模占GDP的0.7%,占全国财政支出的3.5%。远低于国际上占GDP10%以上或占财政支出30%左右的标准。政府采购的范围仅涉及有限的几个品目,其中大多数是一般消费品,缺乏专门针对科技产品进行采购的领域,政府采购对科技的发展未能起到积极的拉动作用。当前我国采用政府技术采购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由于受传统的科研与生产分离体制的束缚,我国技术创新和市场需求严重脱节,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浪费了大量的科研经费。在技术创新买方市场形成以后,技术需求将在一定程度上对技术创新起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大力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以促进我国科学规范的政府技术采购制度的建立。

第二,在国家出台了《政府采购法》后,《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在实践中出现了较大的争议。从理论方面来分析,《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之处在于两者都是对采购行为进行规范,且政府采购的主导方式就是招标投标方式,因此两者出现法律适用方面的交叉有其必然性。其区别之处在于招标主体与政府采购主体的范围不同,采购方式不完全相同,采购资金的来源不同等等。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两法并存的局面,在实践中产生许多问题,带来一些不良影响,这种状况仅在我国出现,在澳大利亚和欧盟等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一般只有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而没有独立的招标投标法律。

第三,管理制约机制不健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采购活动执行机构的职责有待进一步明确。主要表现在:(1)政府采购机构的设置不规范。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机构设立不统一,职能划分不清晰,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没有形成规范的管理体系,各自为政,影响了政府采购规范而有效地运作;(2)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方法、环节和手段也不规范。有些地方财政部门对采购机关与供应商的具体商业活动干涉过多,有些地方的政府采购部门或执行机构既负责管理又承担实施采购的双重职能,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制约监督机制。

第四,政府采购知识普及程度不高,专业化人才匾乏。政府采购涉及经济科学、自然科学等多学科知识且包括招标、决标、履约管理、仲裁等许多环节,同时还要求对市场行情、商品和劳务的特性有全面、细致的了解,因此,这是一种技术性、法律性都很强的事务,要求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管理人员要熟悉财政业务,掌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商品性能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目前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工作的人员,大部分是原来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在岗位变换之前,几乎都没有接受相应的专业培训,工作中难免出现采购程序不规范等问题。高素质、专业化的采购队伍是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人力资源,其缺位可能构成制约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和发展的瓶颈。

第五,信急不畅,贸易手段落后。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尚没有建立起一套功能齐备、力度强大的信息渠道,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信息要么由媒体传播,要么由采购发起人直接发送给有资格的国内外供应商。采购信息的渠道少,时效性差,贸易手段落后,导致一方面政府采购机构为市场资源而发愁,另一方面许多供应商又为不能及时获得采购信息而烦恼。

第六,政府采购缺乏必要的配套措施。在我国,真正意义上的部门预算还没有形成,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无法从整个预算拨款中分离开来,难以编制统一的政府采购预算,致使政府采购工作处于一种无计划状态,阻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再者,由于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没有建立,政府采购性资金无法实施统一归口管理,使政府采购的财政监督难以到位,给规避政府采购的部门和单位以可乘之机,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制度的严肃性。

二、对改进我国政府采购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实现政府采购的规模目标,逐步提高政府采购规模。(1)以商品采购为主,将大型工程和重要服务项目纳人政府采购范围。(2)减少预算数字存在的“水分”,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从而扩大采购数量,提高资金节约率。在技术上,可以考虑进行预算编制方式的改革,采用零基预算,压缩过高的采购预算资金,使实际的使用额和预算额基本相符,从而减少不必要的资金占用。(3).将集中采购的数量及资金下限降低,提高集中采购的比例;同时注意摸索分散采购的规律,提前做好采购的计划,将部分分散采购的项目纳人政府集中采购轨道,从而减少采购次数,节约采购成本。现阶段切合实际的采购模式是集中兼分散型,但改革的方向应是以集中采购为主的模式。(4)扶植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使采购机关可以将更多的采购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从而扩大采购范围,提高采购效率。

第二,完善政府采购配套法规,解决好两法的衔接问题。要从根本上完善我国的公共采购强制招标法律制度,合并《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是将来的必然趋势。但在目前两法同时执行的情况下,应该先解决好两法的衔接问题:首先,政府采购无论是采购工程还是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凡是进行招标投标的,都必须适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其次,政府采购中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不仅适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还应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则确定的行政监督管理制度,以避免各部门、各地方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多头管理和重复执法;最后,适当修改《招标投标法》,明确政府采购的主体,科学界定招标的限额。即:明确无论是政府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还是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凡是使用公共资金进行采购的,都是政府采购的主体;对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规定不同的招标限额,将服务招标限额与货物招标限额等值起来,进一步拉大工程招标限额与货物及服务招标限额的距离。此外,还应尽快完善其他与政府采购相配套的法规,如: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第三,积极培养政府采购专业人员。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对有关专业人员的要求相对较高。不管是执行管理的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是从事具体采购的经办人员,都必须熟悉政府采购国际国内的法律,通晓国家产业政策,同时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及严格的行业自律精神。目前我国政府大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现代采购业务的技巧,不善于运用市场分析。因而,采购管理部门要把采购人员的培训工作纳人日程,扩大和丰富培训的组织形式及方法,充分利用社会力量,采取联合、委托培训方法,逐步扩大培训规模,提高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同时.亦要帮助供应商掌握政府采购的基本知识以及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要求与技巧。

第11篇

关键词:招投标 现状 原因 方法

一、我国现有招投标市场现状

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焦点在政府投资工程上。因招投标不规范、不正当而引起的纠纷以及事故的案例时有发生。例如株洲塌桥事故就是招标、转包惹的祸;福建龙岩警方破获涉案金额800万特大串标案;永泰一林场经营权招标会60人串通投标被罚11万元。这些工程在招投标阶段采取不正当竞争“灰色行为”手段,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陪标:陪标乃“陪太子读书”,就是在某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招标单位已经确定了意向单位,然后由意向单位根据投标程序要求,联系关系单位参加邀标,以便确保意向单位达到中标目的的举动。而这些被“请”来的陪标单位往往不是免费的,他们的任务就是无作为来确定邀请自己的公司最终中标并从中分得利益。

2.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也可称“违法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转包往往会造成质量隐患,是“豆腐渣工程”的一大根源。

3.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三种评标方法有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然而三种方法都有缺点,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评标方法。

4.不合理的低价中标:我国的《招投标法》中早就明确指出的:最低价不应低于成本价。我国的法规有其特有的规定,如《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9月10日)第56条规定:“投标书报价超过标底价5%上限的,应视为无效报价,对超过标底下限的(民用工程5%,工业交通项目7%),一般亦应按无效报价处理。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1.人性的泯灭:这也是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因。人性从根本上决定着并解释着人的行为,所以无论是招标人、投标人还是监督机构,他们被利益蒙蔽了双眼,没有想到这样的行为潜藏着怎样的危险会给社会、人民造成怎样的伤害。

2.招投标法的不完善:法律人所面临的就是,用自己的独特的一种思考,用自己对人类历史的一种观察、理解,来构想一种更加合理的制度来对人性恶的地方进行防范,才能够建设一个良好的制度,才能够进行一个良好的司法。第一, 对招标投标法的法理基础研究薄弱,目前,招标投标法的研究主要是投标集中于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流程的分析,而对于招标投标过程中及之后的监督、制约及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内容却涉猎甚少;第二,目前我国的招标投标法研究往往局限于对建筑工程领域。

3.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难点:目前,我国处于建设高峰期,项目规模大、数量多,分布广,许多建设项目法人作为一次性业主缺乏工程项目经验,建筑市场必然产生大量问题。面对此种状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的招标办及有形建筑市场,又人为割裂,导致人力资源浪费,监管力量更趋削弱。

三、解决问题的方法

1.完善招投标法规,推动制度创新:出台更为完善的招投标法规有助于规范我国的招投标市场。一要严格立法,从源头上加强治理,加大法律法规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惩处力度;二要创新招投标制度,建立联动机制,让投机者无机可乘;三要构建招投标诚信评价体系及失信惩戒体系,如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

2.完善评标办法:“围标”的核心是中标价,因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是防止“围标”的最直接方法,这也是国际惯例;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要科学设置拦标价,把不合理投标报价拒之门外,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要求,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3.合理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目的是为了评议投标单位报价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先进性,但并不是评议投标单位报价的唯一标准,所以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复杂的工作。[4]合理的编制标底也是对投标单位负责,减少不公平竞争的一种有效途径。

四、总结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我们应共同为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推动招标投标工作健康发展而努力。

参考文献:

[1]胡文发.工程招投标案例[M].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3

[2]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Z].1989.9

第12篇

一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规避招标与直接发包

一是项目业主有意将工程拆分成不具备招标条件的若干部分以规避招标,二是项目业主未经招标将工程直接发包,甚至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比较而言后一种情况往往更为多见。

(二)虚假招标与拆分标段

一是虚假招标,即招标前就已确定了中标单位,然后通过人为操作限制投标报名条件、制定有针对性的评标办法或操纵招标机构及评标委员等非法手段使中标结果合法化。二是人为拆分标段,这种情况常发生于政府投资工程,尤其是线性或单体工程较多且存在一定行业壁垒的项目。发包方为了限制系统外单位投标,人为地提高投标门槛以保系统内可数的几家公司入围,然后根据实际情况人为拆分标段,实现利益均沾。

(三)围标现象与合同落实违规

围标是指几家投标单位串通起来,通过调整报价以左右评标价格,最终使其中一家单位中标的投标现象。其变形方式是某一投标者在其投标的基础上,借用多家同行企业资质共同投标,不论最后谁中标,均由其以中标者的名义具体实施工程。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有些招标人往往在价格方面与中标人签订背离合同的补充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时常发生如监理中标人不按承诺配备监理人员,施工中标人改变施工方案、更换项目部主要成员等在评标时影响评标结果的因素的变更。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违法成本低

《招标投标法》规定,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的,处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即上述违法最高罚款不足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如此低廉的违法成本相对于违规者通过项目实施获取的20―30%的高额利润率难以取得预期的威慑作用,况且违法也不一定必然受罚。另外,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都不同程度地体现着领导意愿,而对违法者的的行政处分是在单位内部进行的,所以,违法的行政处分常常流于形式。

(二)政府行政不规范

一是部分政府工程往往是在前期手续不具备的条件下就开工建设,其结果必然导致直接发包或后补招标投标手续,给招标投标违法起到示范作用。二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存在办事效率低、推诿、拖沓,甚至刁难现象,致使工程建设前期手续办理艰难,开发商仿效政府行为边办手续边开工建设,出现工程主体已完工两年前期手续仍未办结现象。

(三)评标方法欠科学

目前招投标中评标主要采用的是综合评标法,其中投标报价的计算是将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平均,并将平均值作为评标价,以评标价为基础分别计算每一报价与评标价的差值百分率来计算报价得分值。这对于投标报价分值占总分值60―70%,甚至更高的施工、采购招标来讲,投标人是否中标决定于其报价与评标价的偏离程度,即报价越是接近于平均值,中标的概率越大,而报价越低,失标就成为必然。这大大降低了那些资质优异、报价又低的投标者中标的可能性,因此难以在招投标过程中实现优胜劣汰。

(四)法规、制度不完善

一方面是中标后对中标企业原有的影响中标结果的因素的变更缺乏跟踪以及惩罚制度;另一方面是对投标人的资格限制不够完善。如任何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在借得某企业的企业资质等有关投标资料的条件下再取得一张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标授权委托书,就可以以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这就为以他人名义投标、围标、陪标留下了巨大空间。

三、解决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一,提高招标门槛,扩大公开招标的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界定了必须招标的范围,但此规定中公开招标的范围界定过窄,即大部分工程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当招标人不愿意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工程时被迫采用邀请招标并采用综合评标法进行评标,其招标结果必然流于形式。因此,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应适当提高招标门槛,即应缩小必须招标的范围,同时扩大公开招标范围,以减少违法行为。

第二,修订《招标投标法》,加大招投标违规惩罚力度。对《招标投标法》中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进行修订,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加重经济惩罚,通过惩罚使违法者无利可图;加重行政惩罚,使违法者不敢以身试法。

第三,完善评标方法。针对不同的招标内容规定采用不同的评标方法,对于以价格竞争为决定因素的招标,应采用合理低报价中标的评标方法。这样,可以避免围标、串标现象,实现优胜劣汰。

第四,完善中标结果落实制度。招标不仅仅是选择一个中标单位,更重要的是落实合同条款跟踪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对于中标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影响中标结果的任何因素,都应在其投标信用中有所记录,并根据具体违约情况适当降低其投标信用等级、限制其投标范围,并根据规定给予其相应的经济惩罚。

第五,加强投标人资格管理。限制投标人资格,投标人必须是本企业在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人员并且在投标信用手册上留有记录,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陪标现象。

(二)开展专项治理,提高行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