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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基金监管条例

时间:2023-06-05 10:16:3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医疗基金监管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医疗基金监管条例

第1篇

(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医保改革是中国当今热议的话题之一,而对医疗保险基金监管是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医疗保险基金部分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手段都十分匮乏。本文通过对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及其监管手段的简要介绍,总结了当前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 ]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监管;实现路径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5.251

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是指社会劳动者因疾病、受伤等原因需要诊断、检查和治疗时,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物资帮助的一种保险制度。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较西方国家起步较晚,一直被作为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来研究。但近些年来,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迅速,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据统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由2009年的3420.3亿元增长至2013年的7061.6亿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也由2009年的2630.1亿元增长至2013年的5829.9亿元。然而,在医保基金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如医保基金被贪污挪用,“分离住院”、居民“一人参保,全家使用”,这些现象都严重地影响到医保基金的正常运转,因此,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意义。

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及监管现状

遵循现收现付制度的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营运原则。目前国际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分为预付制、后付制和一体化制。后付制是由病人先看病,后由保险机构支付费用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保证了医院的自主权,但容易造成医保基金的浪费。预付制是在医疗费用发生之前,医疗保险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医疗费用预先支付给医疗服务机构。采用这种方法便于测算,但医院为控制成本对患者服务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我国曾长期实行后付制,近几年逐步向预付制转变。

我国对于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监管的法制思路是“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其中“统账结合”为我国医疗保险基金目前的筹集模式。1998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中规定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全员参保,基金筹集的比例和支付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保险费用由筹集基金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1]而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监管只有2011年开始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而该法中的规定大多为原则性规定,较为粗略,如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六十九条规定基金不得被随意挪用,但并没有指出违反该法之后的相应惩罚措施。第七十条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的详细情况,第七十一条规定了财政部门、社保机构、审计机构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权。[2]这些规定过于泛泛,难以对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形成强有力的监管。

2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医生自身具有“二权合一”的垄断,由于专业知识的限制和医疗市场的特殊性,医疗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医生既是医疗服务的供给者,又是医疗消费的决定者,这种由于具备双重身份而产生的垄断使得市场失去了其自身自主性的监督。

第二,由于医疗保险采取第三方支付的形式,因此医生和患者可能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共同勾结进行骗保。由于医保基金实行总额预付制,医院为了防止自身经营过程中超出额度上限出现的亏损,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可能会采取过度治疗来套取医保基金。

第三,基金运行监管主体的权力范围模糊。我国的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监督属于分散模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共同监督基金的运行。这种分散的管理模式导致一个部门具有基金监管的多项职责,与此同时,多个部门也要共同监管同一领域。由于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对基金的监管难以高效地执行。

第四,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的透明度较低,也没有一部专门要求对医疗保险信息披露做出明确规定的法律,对于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公开的范围、途径、时间、效果等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医保经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乘机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不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导致基金损失惨重。

第五,医疗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多为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惩罚措施以及责任追究机制,难以对各类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遏制。例如《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资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但是该禁止性条款并没有规定违反该条款的法律责任,以致其无法真正发挥作用。

3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的有关建议

3.1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法律监督体系

当前我国医保基金监管方面的法律严重缺失。一方面立法层次低;另一方面已经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中对医保基金监管的细节方面存在欠缺,惩罚措施也不够完整,缺乏相关的配套条例。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等相关法律并尽力提高立法层次,让社医疗保险基金能够在筹集、使用、支付等环节都有法可依,确保基金的安全不受侵犯,保证整个医疗保险保障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2完善医疗保险基金运行过程监管

完善医疗保险基金运行过程监管主要表现为专业多样的监管主体、紧密结合的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努力实现监管过程中政府与医院之间的良性互动等方面。从事前监管与事中监管、事后监管相结合的角度,应加强网络监管的运用,注重发挥事前监管的风险预警功能,严格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行政准入,加大额度运用的实时监控力度。监管部门须严查其以任何形式滥用额度,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3.3健全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监管信息披露制度

德国对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奉行自主管理、独立经营、民主参与的原则,还专门成立了“社会法庭”统一监督社会保险机构的基金运行。我国在医保基金使用方面也应赋予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第一,以法律形式对医保基金使用的范围、公开方式及公开的程序等事项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并允许公民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公开。对于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重要事项,有必要实施听证程序。第二,由于医患双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因此应当以法律严格规定医方的告知义务。包括医方采取的诊疗方案、价格、预期疗效、副作用等,尽最大可能让双方在信息知晓上处于平等地位。第三,对于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的情况,其财务报表必须严格按照审计规范制作,并聘请第三方的审计机构进行审查,立法的形式对报表造假行为进行严惩。同时,定期进行信息公开并及时上传至官方网站。

参考文献:

第2篇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不仅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对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保持经济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1我国目前失业保险条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1993年4月,国务院了《国有企事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9年1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它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越来越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极大地影响了失业保险的保障作用。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过窄,不能涵盖所有劳动者。社会保障覆盖面的大小,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保障的总体状况,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问题。我国的就业和失业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城镇人口设计实施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快速提高,目前,全国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总量规模巨大。

1.2现行失业保险基金规模小,基金承受能力较弱。由于失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越来越窄的的现象,导致收缴的失业保险数额有限,基金承受能力相对较弱,远低于国际上失业救济金的平衡水平,致使其难以应付越来越严峻的失业保障形势,失业保险的受益率和替代率较低,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偿的总体水平不高。

1.3失业保险统筹水平和统筹层次较低,影响失业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大部分地区实际上是地级市层次的失业保险统筹。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基金的整体承受能力较弱,从而造成了一些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严重不足,而另一些地区则存在大量结余。我国现阶段只有部分地区建立了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社会互济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发挥。

1.4失业保险制度对如何合理地使用基金,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结构和比例,没做明确说明。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鉴于我国目前失业人员多、基金有限的情况下,目前过于偏重失业人员的生活救济,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明显弱化,不能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环。

1.5《失业保险条例》的正常实施,缺乏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机制。虽然1999年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一些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失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则没有可靠的法律依据进行解决,法律中缺乏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同时,失业保险制度所指定的监管机构,在分工和监管方面描述的比较笼统,致使监管部门不能完全发挥其有效的监督作用,使失业保险工作在征缴、使用、监管方面面临严重困难。

2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2.1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从业人员结构和层次的不断发生变化,相对于正规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应针对具体特点,合理确定标准和操作办法,要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确保灵活就业人员能够顺利参保失业保险。这样有利于保持社会安定。拓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将这些人员尽快纳入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存量的同时,使这部分人的失业保险得以保障。

2.2从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来考虑,是否也应统一建立起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账户。规定企业所缴纳的费用按多少比例进入个人账户,多少比例进入统筹基金。明确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不仅要根据缴费时间的长短,还要根据缴费账户的多少来确定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还可采取根据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政府根据各行各业的情况,对失业率高的行业按高的费率来征收保险费,对失业率低的行业按相应的费率来征收。

2.3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比例。以失业救济和保障基本生活为主,紧密结合再就业,实行有效管理。首先,将基金用于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金、生活困难补助和失业女职工生育补助金等方面进行合理分配;其次,运用一定的基金积极帮助失业职工再就业,包括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职业介绍等,同时,通过发放一定的救济金作为启动资金,鼓励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再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对于那些一毕业就失业的大学生,可考虑从社会责任和社会效益的角度,逐步将他们纳入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失业保险基金应该出一部分钱,通过发放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帮助这些大学生尽快就业。

2.4建立失业保险信息监控网络系统。为了使基金真正体现社会保障功能,应尽快建立信息监控网络,实现失业保险的全方位监控。建议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劳动者代表、工会代表和其他公众团体代表组成的社会监督机构,负责对失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按期、定时公布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增加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以有效控制基金的不明流向,杜绝挪用、侵占基金现象的发生,还要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预算决算的审核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5尽快出台与失业保险条例相配套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完善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设有法可依,为失业保险条例的有效实施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6建立科学、完整的失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没有相关信息地收集,就没有科学地分析与预测。建立以失业人数、失业结构、失业再就业比例与结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数量与结构、失业保险金的增值与保值比例等指标为主的统计指标体系,有利于失业保险基金现状的真实反映。

3结论

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牵动着整个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局,它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摘要: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但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在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极大地影响了失业保险的保障作用。为此,提出了相关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失业保险问题建议

参考文献:

第3篇

据介绍,卫生部“三定”规定主要有以下调整:首先,明确卫生部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其次,调整部分职责。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划入卫生部;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由卫生部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和多种产品的技术评估工作分别交给市场中介组织和事业单位承担。此外,明确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三定”明确规定,卫生部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

首部社区卫生地方法规定:看病免两费

扬子晚报讯全国第一部关于社区卫生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10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立法将给社区居民带来实实在在的三大利好:一是直接让利优惠,二是用政策吸引高水平医生到社区医院服务,三是用免税等政策吸引民间资本到社区办医院,让社区医院越来越“红火”。

社区看病减免诊疗、挂号费,给社区居民带来的最直接、可以看得见的好处。“法规”将培育社区全科医生、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上岗资格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继续教育在法律中详细明确下来,从而确保社区医院“医术高明”。

乡村医生两年必须考核一次

本刊讯(记者陈静)卫生部近日印发《乡村医生考核办法》,提出对乡村医生每两年组织考核1次,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乡村医生考核是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经考核合格者可以继续执业,不合格者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者,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考核办法》规定,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技术人员组成,可在乡镇卫生院设考核小组,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业务考评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业务水平、学习培训情况等。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考核方式包括个人述职、日常工作、年度考核等。

盐城首创“职工医保亲属共济”

新华日报讯盐城市在江苏省率先创新出台《职工医保管理新办法》。该“办法”规定,从9月1日起,凡在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用个人医疗账户结余基金为其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亲属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4篇

关键词:失业  保险  问题  建议

        0 引言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不仅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对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保持经济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1 我国目前失业保险条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1993年4月,国务院了《国有企事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9年1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它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越来越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极大地影响了失业保险的保障作用。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过窄,不能涵盖所有劳动者。社会保障覆盖面的大小,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保障的总体状况,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问题。我国的就业和失业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城镇人口设计实施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快速提高,目前,全国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总量规模巨大。 

        1.2 现行失业保险基金规模小,基金承受能力较弱。由于失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越来越窄的的现象,导致收缴的失业保险数额有限,基金承受能力相对较弱,远低于国际上失业救济金的平衡水平,致使其难以应付越来越严峻的失业保障形势,失业保险的受益率和替代率较低,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偿的总体水平不高。

        1.3 失业保险统筹水平和统筹层次较低,影响失业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大部分地区实际上是地级市层次的失业保险统筹。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基金的整体承受能力较弱,从而造成了一些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严重不足,而另一些地区则存在大量结余。我国现阶段只有部分地区建立了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社会互济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发挥。

        1.4 失业保险制度对如何合理地使用基金,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结构和比例,没做明确说明。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鉴于我国目前失业人员多、基金有限的情况下,目前过于偏重失业人员的生活救济,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明显弱化,不能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环。

        1.5 《失业保险条例》的正常实施,缺乏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机制。虽然1999年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一些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失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则没有可靠的法律依据进行解决,法律中缺乏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同时,失业保险制度所指定的监管机构,在分工和监管方面描述的比较笼统,致使监管部门不能完全发挥其有效的监督作用,使失业保险工作在征缴、使用、监管方面面临严重困难。

        2 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2.1 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从业人员结构和层次的不断发生变化,相对于正规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应针对具体特点,合理确定标准和操作办法,要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确保灵活就业人员能够顺利参保失业保险。这样有利于保持社会安定。拓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将这些人员尽快纳入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存量的同时,使这部分人的失业保险得以保障。

        2.2 从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来考虑,是否也应统一建立起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账户。规定企业所缴纳的费用按多少比例进入个人账户,多少比例进入统筹基金。明确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不仅要根据缴费时间的长短,还要根据缴费账户的多少来确定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还可采取根据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政府根据各行各业的情况,对失业率高的行业按高的费率来征收保险费,对失业率低的行业按相应的费率来征收。

        2.3 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比例。以失业救济和保障基本生活为主,紧密结合再就业,实行有效管理。首先,将基金用于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金、生活困难补助和失业女职工生育补助金等方面进行合理分配;其次,运用一定的基金积极帮助失业职工再就业,包括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职业介绍等,同时,通过发放一定的救济金作为启动资金,鼓励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再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对于那些一毕业就失业的大学生,可考虑从社会责任和社会效益的角度,逐步将他们纳入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失业保险基金应该出一部分钱,通过发放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帮助这些大学生尽快就业。

第5篇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就是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进而实现社会安定,人民安居乐业的作用。这种作用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安全网”的作用。保障人民群众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收入和基本医疗不受影响,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人民群众有生活来源,满足他们的基本生存需求。

二是“平衡器”的作用。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调节中高收入群体的部分收入,提高最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标准,适当缩小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

三是“助推器”的作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既有利于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促进劳动力的有序流动,一定程度上激发我国经济的活力,推动经济更快地发展,又可以避免社会消费的过度膨胀,引导消费结构更为合理,平衡社会供需的总量,有利于防止经济发展出现波动,实现更好地发展。

四是“稳定器”的作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能为劳动者建立各种风险保障措施,帮助他们消除和抵御各种市场风险,避免因生活缺乏基本保障而引发一系列的矛盾,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面临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存在覆盖范围窄、保障水平低、法律不够健全、监察执法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人口老龄化使老年人的养老、医疗、社会服务等问题更加突出。我国养老保险长期实行现收现付制,没有留出积累资金。老龄化提前到来,意味着“未富先老”,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着养老负担重、筹集资金难和医疗费用大等诸多挑战。

三、就业方式日益多样化使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问题更为凸显。近几年,我国就业格局发生明显变化,全国职工中,有超过一半的人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相当数量的非公有制职工没有享受社会保障。在当前情况下,如何把这些人纳入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是我们必须研究解决的问题。

四、城镇化进程加速给社会保障制度带来新问题。目前失地农民有4000多万人,每年还有1亿多农民进城务工,他们已成为产业大军中的重要力量。而我国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城镇人口设计实施的,如何适应城镇化过程中数亿农村转移劳动力的需求,是一个重大课题。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

一、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调整支出结构,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

二、努力扩大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适应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城镇化加快的特点,完善现有的保障制度,有计划地把应该纳入而未纳入的人切实纳入进来,真正实现“应保尽保”;探索新的制度建设,针对不同群体增加新的保障项目,如建立符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等。

三、加强社保基金的筹集和监管。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引导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社会捐赠,扩大社保基金的筹集渠道,不断做大做强全国社保基金。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力度。要进一步提升基金的统筹层次,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促进基金管理的公开、透明,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四、加强宣传和指导,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企业要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逐年增加养老金积累,建立健全福利集体协商机制。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要积极行动起来,在社会救助、济贫帮困、慈善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家庭和个人要依法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发挥好赡养、自助、互助等功能,推动形成团结互助、和谐融洽的社会氛围。

五、认真解决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加快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重点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工作。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试点。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标准,严格加强土地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征地时主要和优先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社会保障资金没有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第6篇

关键词:完善 养老制度 保障 职工权益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公布,标志着社会保险的发展进入到社会性、统一性、法制性阶段。作为一名企业社保管理工作者主要从以下几方面阐述如何完善制度,确保职工权益:

1.企业保障制度现状及问题

目前企业为职工建立的保险主要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1.1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企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办法,建立了职工基本保险个人帐户,依据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1997]134号)明确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1.2医疗保险制度。1994年国务院批准,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卫生部印发了《关于职工医疗体制改革的试点意见》,1996年国务院再次批准了《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1998年国务院正式《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甘政发[1999]54号)精神,规定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各项税、费。

1.3工伤保险制度。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为了贯彻实施条例,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左右。

1.4生育保险制度 1994年2月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企业现执行的生育保险费率为0.2%.

1.5失业保险制度。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在1986年和1993年待业保险规定的基础上再次了《失业保险条例》。按照规定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单位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的2%、个人为1%。

2.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2.1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2.2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和谐、稳定、有序、健康的社会环境,要求我们尽快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以提升全社会的生活质量。

(1)逐步做实个人帐户,实现基金模式转换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做实个人帐户是实现制度的前提,也是划清政府和职工个人责任的关键,目前,我们以1995年为时点,划分“老人”、“中人”、“新人”。明确“老人”原待遇不变,不建个人帐户;“中人”建帐之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不建个人帐户;现在的“中人”和“新人”都是按上年度工资收入台帐核定的缴费基数建帐,因此做实个人帐户,为今后退休职工领取养老金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

(2)完善计发办法,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依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为了形成激励约束机制,对于缴费15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加1个百分点。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使退休人员分享社会发展成果。

(3)建立企业年金,完善多层次保障体系

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建立企业年金能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质量,使其晚年生活有尊严。同时也有利于密切职工与企业的关系,稳定职工队伍,将员工的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使职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发展达到协调统一。

3.加强法律监管理及业务培训,强化管理与服务水平

完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立法层次低、法律法规不配套、处罚依据不足、执法手段有限,制约了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不能有效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养老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基金的安全是“高压线”,必须加强监管。

参考文献:

[1]焦凯平 《养老保险》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4

[2]章钦栎 试论国有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 [J] 中国电力教育,2011,(33)

第7篇

11月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切实管好用好,确保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这是政府的重要责任;社会保险基金是“高压线”,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挪用。

社会保险基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五大保险基金组成,它与补充保险、全国社保基金等构成了社会保障基金。2005年,全国养老、失业、医疗等三项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5716万人、13783万人和10648万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发放保障了4367万离退休人员和362万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减轻了企业负担,维护了社会稳定。

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基金能否实现“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还存在一些漏洞,监管法规不完善,法规层次不高,管理力量和手段有限,某些地方和部门负责人法制观念淡漠,监督不到位,缺乏对违规行为的有效制约。

审计署11月23日公布了对29个省区市、5个计划单列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审计结果。从审计情况看,社会保险基金还有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有些地方未能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审计发现的违规问题金额达71亿元,部分资金无法追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自1998年以来会同其他部委对社会保险基金共进行过5次大检查,其中2000年发现170多亿元被挤占挪用,2004年发现有16个省份有挤占挪用情况。

有关部门审计和检查结果显示,违规动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比较严重,如对外投资,购建办公用房和职工宿舍,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经商办企业,弥补行政经费,违规担保,弥补“补充医保基金”,借给企业等等。此外,一些地方基金管理也不够规范,如社保代征机构未按规定时间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存入专户,社保经办机构在决算中少计保险基金收入等。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侵占挪用的资金要限期归还,损失的资金要采取措施补足,违法违纪问题要一查到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着力在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上下功夫: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税务、银行、审计、监察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管理和监督工作;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形成严格的制约机制;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筹集、管理、使用和运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研究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提高资金回报水平,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多实惠。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包括对基金征缴、支出和结余情况的监督检查。基金征缴监督主要是监督企业缴费行为,有无少报参保人数,少报工资总额、故意少缴或不缴费;经办机构征缴的保险费是否及时足额缴入收入户管理,有无不入账、搞体外循环或被挤占挪用;收入户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转入财政专户等。基金支出监督主要是监督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支出基金,有无多支、少支或不支,有无挪用支出户基金;受益人有无骗取保险金行为等。结余基金监督主要是监督有无挤占挪用基金、动用基金的行为;结余基金收益状况,是否合理安排存期以追求收益最大化;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拨入支出户等。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社会保险积累基金除按规定预留必要的支付费用外,全部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在国家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一律不得进行其他投资;社会保险基金必须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据悉,《社保基金管理条例》已纳入立法日程,《社会保险法》正在制订之中,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监管将全面纳入法制轨道。

第8篇

一、树立“广就业”理念,筑牢民生之本

(一)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一是搭建促进就业平台。加强镇街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指导镇街采取新建、置换或租赁等方式,确保对外办公面积均达到150平方米。加强村居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按照服务半径约2公里、服务范围1000—2000户的标准划分社区,在每个社区选择一个中心村建设社区服务中心,开设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服务窗口,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二是落实促进就业政策。按照上级要求,落实好公益性岗位开发、小额贷款贴息、就业困难群体援助等促进就业系列政策,发挥好政策效用,引导劳动力多渠道实现就业。三是完善促进就业制度。确立80户规模以上企业,建立劳动用工动态监测制度,采取企业报表、实地调查等方式,按季对企业岗位增减变化、参保人数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形成监测分析报告,为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调控失业措施提供依据。严格裁员报告制度,对个别企业需要裁员的,严格进行审核调查,帮助企业制定裁员方案,避免因企业大规模裁员引发不稳定因素。

(二)优化公共就业服务措施。一是优化就业信息服务。定期对全市企业用工需求情况进行调查,加强与商务局、工信局、招商局、镇街的联系,摸清扩建、新建、投产、在产等各类企业用工现状,搜集企业用工信息,利用政务网、劳动保障网站、市情、镇街社情等媒介和就业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镇村政务公开栏等设施,及时对外公布,实现“信息无遗漏、信息覆盖全方位”。二是优化劳务对接服务。改变“以市内人力资源为主,以市外人力资源为辅”的就业服务观念,同时抓好市内、市外两种人力资源的就业服务。在市内,举办好每月至少一次的综合劳务洽谈或专场劳务洽谈会,组织求职者和用人单位面对面洽谈交流。对市外,加强与等劳务输出大省以及省内鲁西南地区的联系,开展好市外招聘活动,吸引外地劳动力到打工就业,满足企业用工需求。三是优化扶持创业服务。围绕我市六大支柱产业,广泛征集、科学筛选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储备库,并利用各种渠道,向返乡农民工、复退军人等创业重点人群进行项目推介,实现人与项目的有效对接;加强对创业培训基地、创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的指导和管理,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创业培训体系、创业示范体系和创业孵化体系。四是优化就业援助服务。对城乡各类失业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为符合条件人员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及时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手续,对符合认定条件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的同时,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手续,确保及时认定率达到100%。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通过走访入户等方式,年度内每人提供不少于三次的就业信息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率达到100%。

(三)建立技能人才培养机制。一是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积极与上级业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接,及时掌握政策动态,在职业技能培训、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争取专项资金,优化实训基地内设施设备,重点对服装加工专业设备进行更新,提高培训层次,扩大培训规模,增强实训基地的培训实力。二是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市委组织部的总体部署,制定出台《市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对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培养途径、激励办法、资金投入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通过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我市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产业优化升级和经济转型的进程,推动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三是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对经市人社局认定的全市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的宣传推介力度,引导劳动者自主择点培训,完善以公共实训基地为龙头、以其他培训基地为骨干的的多点培训格局。根据企业技能人才需求调查情况,搞好“预约培训”、“订单培训”、“岗位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提高在岗职工的技能水平。有计划地开展失业人员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工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四个系列培训,确保完成年度培训任务。

二、建立“全保障”体系,夯实民生之基

(一)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一是稳定正常参保缴费。将正常参保缴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和规模大、人数多、管理规范的企业做为稳定缴费对象,定期进行缴费情况调度,确保正常缴费单位持续为职工参保缴费,实现社会保险费征缴额稳中有升。二是推进新增参保缴费。将参保缴费不稳定的企业、新建扩建企业以及从事自由职业等灵活就业人员作为推进缴费对象,采取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等手段,调动企业、职工的参保积极性,实现参保扩面增长。三是加强社保欠费清理。用好欠费企业信息预警制度,按月统计企业欠费信息,形成简报提供给各镇街及市直有关单位,确保各镇街及有关单位及时了解企业欠费现状,促进形成清缴欠费合力,督促欠费企业及时清理欠费。四是推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宣传,安排好推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环节工作,引导广大城乡居民踊跃参保,确保年内参保率达到60%以上,确保6月底之前发放首批养老保险待遇。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一是设置基金管理机构。把握好全市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参照人社局机构设置办法,争取设置基金管理相应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基金监管,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运行不出任何问题。二是优化保费征缴模式。优化“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划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模式,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银行代扣代缴,加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代收单位管理,减少社会保险缴费环节,避免社保基金征缴过程中出现问题。三是健全基金管理制度。研究出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基金支出月报季审制度》、《基金运行定期报告制度》、《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等基金监管系列制度,建立起基金内控责任追究机制和基金内部审计稽核机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各个环节作出明确规定,提高社保基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四是搞好四险市级统筹。加强与市局的沟通和协调,根据市局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政策规定,做好系统、基金、账目等方面的对接,确保顺利实现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四项保险市级统筹。

(三)落实社会保险各项待遇。一是落实养老保险待遇。用好与公安、民政等部门建立的死亡信息共享制度,搞好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普查,全面掌握所有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待遇,对死亡人员按规定停发养老金,防止出现冒领养老金现象。同时,关注重病离退休人员状况,及时停发死亡且办理医疗保险报销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二是落实医疗保险待遇。进一步优化住院审批、费用审核、门诊大病审批、异地转诊、医疗费用支付等工作流程和办法,为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医疗保险服务,确保群众能够及时报销相关医疗费用。继续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指标控制,遏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确保医疗费无违规支出。三是落实工伤保险待遇。规范工伤认定流程管理、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加强工伤认定前与企业及所在镇街的沟通,降低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率,对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按照规定及时发放工伤保险待遇。四是落实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完善失业、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政策,对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对生育保险待遇发放实行分兵把口、逐级审批制度,确保生育保险基金不流失,保证符合条件人员及时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三、构建“大维权”格局,维系民生之安

(一)抓好劳动纠纷超前预防。一是加强企业经营者的教育培训。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年内组织2次以上针对企业经营者以及劳资人员的集中学习培训,开展3次以上送法到企业活动,走访50户以上企业,教育和引导企业管理者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二是用好企业联络人制度。利用好全市规模以上的劳动保障信息联络员,按月收集企业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相关情况,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相关信息,及时发现侵权苗头,将各类劳动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搞好劳动纠纷排查。组建劳动仲裁、监察、联合执法小组,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劳动用工专项检查、非法职业中介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专项执法检查,按季度对各类案件的发案数量、案件类型、发案原因等情况进行分析,有效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案件发生。同时,依托劳动监察信息网络平台和建立在各镇、街道的劳动监察网格,指导镇级机构年内主动采集企业信息2次以上,并随时进行动态信息采集,实现企业的动态管理。

(二)完善劳动维权工作机制。一是完善重心下移工作机制。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发挥好镇街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对已经独立开展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的镇街,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在制度建设、流程规范以及调解方法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持,对尚未独立开展工作的镇街,协助镇级组织直接受理和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确保基层受理、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达到30%以上。二是完善调解前置工作机制。突出使用调解手段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在案件立案前进行案前咨询调解,在送达应诉文书时进行庭前建议调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庭中程序调解,在庭审结束后进行庭后事实调解,让当事人权衡利益得失,自愿接受调解,从而避免因劳动争议加深而导致争议双方“反目成仇”。三是完善沟通先行工作机制。继续坚持工伤认定“沟通先行”,对所有工伤案件,提前与企业以及所在镇街就认定问题进行沟通,争取企业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工伤认定无异议,切实降低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率。

(三)推进劳动合同科学管理。一是推进劳动合同网上备案。运用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互通共享制度,开展劳动合同网上备案情况调查,对不按要求办理网上劳动合同备案的企业,采取电话指导、实地督查等措施,督促企业进行网上备案。利用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对企业招用职工情况严格审核把关,防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安排16至18周岁人员以及处于劳动保护四期之内的女职工从事高危、有毒、高强度体力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推进企业集体合同制度。坚持集体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相协调,重在集体协商的原则,将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集体协商的重点,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不断扩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覆盖范围,力争到年底,大型企业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中小型企业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达到85%以上。对未建立工会的小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进一步提高覆盖比例。三是落实工资宏观调控制度。抓好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落实,年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指导企业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基础上,适度、合理地确定工资增长水平,为企业工资分配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政策依据。

四、创新“精服务”管理,心谋民生之利

一是理顺内部管理体制。根据全市机构改革会议精神,参照上级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办法,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内部机构,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能和职责,从严核定人员编制,坚持“人随职能走”的原则,人员编制先随职责划转,计入新部门基数后重新核定,确保通过“三定”工作,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理顺职责关系、转变部门职能、提高行政效能。

二是健全培训教育机制。实行学习培训层级管理,分层次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理论和业务知识水平。将《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作为年度重点培训内容,纳入各层级培训计划,确保全体干部职工全面准确把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内容,并结合各自工作抓好贯彻落实。结合“六五”普法工作的开展,安排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等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营造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良好氛围。

第9篇

2009年2月23日上午,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口计生委、审计署、中国残联等成员单位领导参加了会议,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法制办有关领导出席了会议。

会议由卫生部部长、联席会议召集人陈竺主持。首先由卫生部通报新农合进展情况,截至2008年底,全国所有含农业人口的2729个县(市、区)已全部建立新农合制度,参合人口8.15亿,参合率达到91.5%,基本实现2008年初的工作目标。会议分析了新农合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针对一些地区新农合基金监管、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监管、各项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等问题,讨论了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和政策建议,主要措施有:1.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高新农合的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2.继续加强管理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管理能力;3.以基金和医疗机构监管为重点,全面规范新农合的管理和运行,提高服务水平;4.研究制定国务院条例,推进并规范新农合制度建设;5.做好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推动两项制度平稳协调发展。最后,陈竺做会议总结,他充分肯定了新农合工作取得的成绩,指出新农合依然面临诸多挑战,要保持清醒的认识,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不断完善新农合运行机制,加强新农合与其他医疗制度的衔接,坚持不懈地推进新农合工作。

中国残联党组副书记、常务副理事长王乃坤出席了会议。王乃坤副理事长在会上讲话指出:中国残联作为代表、服务、管理残疾人的人民团体,充分发挥社会化工作优势,积极反映残疾人的医疗康复诉求,宣传、动员、引导残疾人参合,使广大农村残疾人成为新农合的受益者。我国有6225万农村残疾人,他们不仅自身保障能力差,保障水平低,而且有比健全人更多的医疗需求,是农村医疗救助和新农合工作中需要特别关注的弱势群体。针对农村残疾人家庭收入与医疗保健支出严重失衡,康复需求加大与康复服务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等问题,王乃坤副理事长建议在今后的新农合相关工作的推进、深化和完善以及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中,能充分考虑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加大对农村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力度,逐步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患者服药、肢体残疾矫治手术、普及型假肢装配等内容作为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以扩大医疗服务受益面,确保广大农村残疾人受益。■

第10篇

一、社会保障制度衔接与整合的内涵

(一)社会保障制度衔接

社会保障制度衔接是指当居民在城乡之间流动时,其社会保障待遇能够自由、合理、有序转续的制度调整与变革,旨在使社会保障待遇在城乡之间能够实现有效对接,居民不会因城乡流动而导致社会保障待遇的损失。制度衔接主要是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需要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之间建立起顺畅的联接通道,包括身份资格认定、缴费年限认同、保障资金转移、待遇核定计发等,尽量将城乡流动导致的待遇损耗降至最低。

(二)社会保障制度整合

社会保障制度整合是指推动城乡社会保障一致性的制度调整与变革,在建构理念、制度模式、筹资机制、运行机制、待遇计发等方面缩小直至消除制度性差异,实现基本社会保障城乡均等化。城乡一致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理想状态,制度整合以消除同类社会保障项目的城乡差异为目的,将城乡分割的二元制度整合为一元制度,力图使居民不分城乡身份、公正平等地享受养老、医疗、低保等社会保障待遇。制度整合主要是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首先需要在筹资机制和待遇计发机制上做到一致,使城乡居民在统筹区域内流动时,无需担忧社会保障权益遭受损失。

(三)社会保障制度衔接与整合的关系

衔接与整合是社会保障制度调整与改革的两种实现形式,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第一,衔接与整合均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发展的必要手段,都是解决两种社会保障制度之间制度差异的方式,体现着不同社会保障项目在不同时期的特殊改革需求,衔接解决的是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之间从“不通”到“通”的问题,整合解决的是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之间从“异”到“同”的问题,二者不可替代。第二,衔接与整合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差异上截然相反,前者承认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差异的合理存在,后者旨在消除制度性差异。第三,衔接与整合在改革时序上通常有先后之别,基于改革时机和改革难度,一般是先衔接后整合,衔接是整合的基础,但不排除不经过衔接的整合的存在。第四,衔接与整合在空间需求上往往有强弱之分,如果社会保障制度以统筹地区为界,各统筹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一致的话,那么跨统筹地区进行制度整合的难度就非常大,制度衔接的可行性相对强一些。

衔接与整合具有条件性和动态性,虽然所有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之间存在衔接的必要性,但并非所有的城乡社会保障之间需要进行整合。基于城乡生产生活方式的差异,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少数社会保障项目的城乡差异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继续存在的合理性。同时基于城乡流动人口规模和流动范围的扩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项目与城镇化的关联最为紧密,受社会公众的关注度最高,因此其衔接与整合,不仅必要,而且紧迫。

二、城镇化进程中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乡分割,农村社会保障待遇普遍低于城市

城乡分割是城镇化进程中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最大问题,由此导致城乡社会保障待遇差距等一系列问题。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规律和国际经验来看,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往往先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诞生,也早于后者进入完善成熟阶段,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逐步完善成熟,并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统筹发展。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均有城乡之别,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还进一步将城市居民区分为就业人口和非就业人口。城乡制度分割在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早期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这种制度差异的弊端日益显现,其负面效应也越来越大。2011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的月人均养老金分别为1558.4元、39元和57.5元,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均养老金约为新农保的0.68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年人均补助标准分别为935.9元和130.1元,城市约为农村的7.19倍;低保方面,平均标准和补助标准的城乡之比分别为2.01倍和2.26倍。

(二)群体分立,进城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社会保障不到位

进城务工人员在我国现阶段具有较强的时代特定涵义,是城镇化背景下劳动力流动与严格户籍制度管理共同作用的产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前后的新、老制度都没有对这类特殊群体给予重点考虑,但这类特殊群体的人员规模和社会影响又迫使在政策设计时对其不能忽略。进城务工人员的基本特征是,工作流动性大,劳动收入较低,城市归属感不强,年轻时在各城市之间漂泊谋生。从现有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来看,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与城市社保和农村社保均难以完全接轨。如果让其加入城市社保体系,相对高昂的参保成本、相对固化的制度安排使其主观上和客观上都不愿意参保。以养老保险转续为例,单位缴费比例为20%,但只允许按12%的比例进行转移。再如农民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2%,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如果农民工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且参加了新农保的,转入新农保享受相关待遇。如果让其加入农村社保体系,相对绵薄的保障能力、行权程序的繁琐复杂使其参保积极性不高。比如,新农合一方面不完全承认异地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参合农民在异地就医首先需要明确当地是否有指定医疗机构,如果有,则必须到指定机构就医;另一方面大幅度降低异地就医的报销比例,且办理报销手续比较麻烦。少数经济发达城市或社保改革试点城市为农民工建立起有针对性的社保制度,但也遇到一些不可避免但又无法解决的问题,如制度不一致导致社保关系无法衔接等。

(三)区域分离,城乡社会保障关系跨区域转续困难

城乡人口跨区域流动是城镇化的一大特征,而统筹层次不高恰好又是当前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大障碍,因此城镇化背景下的社保关系如何转续也是一个值得慎重思考的问题。虽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出台,但政策甫一出台,其公平性与合理性就备受争议,同时可操作性不强。而且就目前来看,仅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出台了跨区域转续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均处于制度空白状态,制度如何衔接、待遇如何对接等问题尚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在当前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如何解决城乡社会保障关系的跨区域转续显得尤为重要。

三、社会保障制度衔接与整合的政策建议

(一)时机合适

当前我国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实现了制度全覆盖,实际覆盖面也在迅速提高。与此同时,社会保障制度衔接与整合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凸显,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践领域,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与整合已经达成广泛共识,争议焦点集中于目标方向和实施路径等方面。近年来,公共财政实力大幅增强,能够为制度衔接与整合提供强有力的经济支撑。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已经积累出大量成功经验,同时也反映出诸多问题,这为全国层面的制度衔接与整合提供较好的实践参考。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全面定型,有些仍在磨合和探索,此时的改革成本远小于彻底定型后的改革成本,越往后的改革成本越高,因此需要当机立断,做好整体设计,早下决心推动实施。

(二)总体思路

十报告指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表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当前社会保障制度衔接与整合的主要领域,城乡制度整合是关键举措。鉴于当前制度分割、分立和分离具有很深的背景特征和阶段合理性,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社会稳定要求,制度衔接与整合必须分步实施、渐次推进,最终实现制度整体一致,这也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史相吻合。

养老保险方面,第一阶段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将特殊群体养老保险融合进来。第二阶段整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不变。第三阶段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改革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形成第一支柱的国民养老金和第二支柱的基本养老金。对城乡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行分拆整合,两个制度的基础养老金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国民养老金,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来筹资,国民养老金调整为待遇确定型,实行普惠制,待遇为等额养老金,同时建立家计调查制度;两个制度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进行整合,建立强制性基本养老保险,通过单位和个人缴费来筹资,实行缴费确定型。养老保险制度整合的最终框架体系由四个支柱组成:第一支柱为国民养老金,实行待遇确定型等额养老金,具有普惠性质;第二支柱为基金积累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强制性缴费确定型,城乡职工由单位和个人缴费,城乡居民由个人缴费,政府给予一定补贴支持;第三支柱为基金积累制的补充养老保险,实行自愿性缴费确定型或自愿性待遇确定型,主要针对城乡职工,由单位和个人缴费,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等;第四支柱为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和家庭成员之间转移收入等途径来实现。

医疗保险方面,第一阶段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将特殊群体医疗保险融合进来。第二阶段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阶段整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形成第一支柱的全民医疗卫生服务和第二支柱的基本医疗保险。

(三)政策措施

1、加快推进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运行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性支持,尤其是在市场机制比较成熟、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社会环境中,社会保障制度对法律法规的依赖性更强。首先要在全国层面上出台专项法律法规,建议尽快制定《养老保险条例》和《医疗保险条例》,修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制订《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其次要强化落实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减少地方政府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事务的行政干预,保证社会保险缴费率的稳定性。

2、促进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发展

重点是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坚持城乡并重、相互协调的发展思路,从制度建设上实现农村居民的基本社会保障。首先要统筹考虑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向制度相对先进、运行相对成熟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靠拢,尽量避免二者在基本构成要素方面的偏差。其次要深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向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靠拢,实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

3、完善社会保障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

要合理界定各级财政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事权和财权,明确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在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之外,增设社会保障预算,以增强社会保障财政支出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各级财政应不断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逐步形成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机制,在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基本社会保障的同时,努力使人们合理分享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财政实力,建议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财政投入的重点方向是解决养老金隐性债务和做实个人账户,提高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水平,提高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贴水平,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改进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

第11篇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日趋完善,这就需要根据我国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有效可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使社会保险基金能够健康稳定的运行,促进社会稳定,带来更大的收益。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其社会作用越来越大。社会保险属于社会公共产品,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社会性,是社会的“安全网”,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因此,社保基金的监管就成为了重要的环节,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对我国社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997年,为了改变基金管理的混乱状况,国务院决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998年,国务院在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时,建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计划经过各级政府机构改革,自上而下建立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管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管为主,专门监督、内部控制、法律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配合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各部门配合共同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据国家审计署的对29个省区市、5个计划单列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审计结果。审计的3项保险基金2006年收入3128.46亿元、支出2203.14亿元,分别占全国当年基金收支总额的50.7%、46.5%。截至2006年底,3项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918亿元。审计结果表明,3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良好,但部分资金的安全存在一定的风险;一些地方未能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审计共发现违规资金71亿元,包括扩大3项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用于弥补“补充医保基金”及借给企业等;用于委托金融机构贷款、对外投资;用于购建办公房及弥补行政经费等。近些年来,国家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逐步完善管理制度。但是,牵动大量人力、付出高昂行政成本组织了这些检查和审计,可一些严重违规和犯罪问题仍然屡禁不止。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国际比较研究

(一)典型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简介

1、美国。美国实施的是审慎性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在美国,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比较广泛,参保是强制的。最主要的社会保险项目是老年、遗属和伤残保险,同时有雇员补偿、失业保险、暂时伤残保险、铁路雇员退休计划等。美国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是向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适当的经济保障。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美国政府强调“事前监管”以杜绝资金被挪用的危险。美国联邦社保基金的各个账户开设在财政部内并由财政部专项管理,征缴的款项相应存入各个基金。

2、德国。德国堪称高度发达的福利型国家,它的社会保障系统基本以保险形式体现,几乎涵盖了所有德国公民。德国社会保险共有5大分支: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失业保险、护理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被称为社会保障体系的3大支柱。德国包括医疗、意外伤害和养老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险机构实行法律上的独立自我管理,并且由保险金的缴纳者,即投保人和雇主共同参与决策。养老保险是德国最大的社会保障系统。德国养老金不用于投资,而是由专门德国养老金保险机构来管理,全民参与监督。

3、智利。智利模式是以个人资本为基础,实行完全的个人账户制,将个人工资的10%存入个人账户并进行积累,交由私营机构进行投资管理,最终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储蓄及增值收益作为个人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保险费完全由个人承担,雇主不承担缴费义务。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结构主要是以个人资本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即完全由个人缴费,实行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由私人机构进行管理,参保职工根据自己的原则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建立法定的资本积累账户。智利模式中政府实行间接式的监管,通过法律法规对公司进入和退出市场、投资项目和所占比例等方面进行监控,以确保其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4、新加坡。新加坡是一个几乎没有社会福利的国家,他没有任何社会福利意义上的收入再分配制度,其养老保险制度以个人账户为基础,强制储蓄,集中管理,养老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是中央公积金制度。中央公积金由政府的中央公积金局直接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管制。雇员和雇主每月按雇员工资一定的比例缴费。国家通过中央公积金局依法对基金实施管理,中央公积金局既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日常支付,又负责实施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

(二)四国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分析比较

1、从法制体系上看,各国社会保险模式都有严密的法律体系。例如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社会保险立法的国家,现今已在社会保险的5个方面分别制定了完整的法律和条例。美国于1935年通过了社会保障法案,有关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由联邦政府制定,州政府在不违背联邦法律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本州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条例。

2、从资金筹集方面看,都是多渠道筹资,筹资形式主要有税收和缴费两种。目前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社保基金的来源都是多渠道,有劳动者个人、企业雇主、基金营运增值、社会捐赠、政府预算补贴等等。其中约有60%的国家采取社会保障税的筹资形式。开征社会保障税使资金筹集从形式上更具法律强制性,同时社会保障收支成为政府预算的直接组成部分。

3、在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方面,有由政府行政机关运作、事业单位运作和面向市场运作3种不同的方式。美国的社会保障税和失业保险税全部记入财政信托基金账户。除失业保险由联邦劳工局管理外,德国的社会保险都是划分不同的职业和行业以及险种分别独立管理的。智利的经济改革创造了单一资金来源的、私人管理的退休金制度。政府对私人养老金市场的各项活动,通过各种法律、法令和退休养老基金管理局,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新加坡的公积金运作,全部由中央公积金局负责。内部设有会员服务部、雇主服务部、人事部、内部审计部等。公积金局由劳工部管辖,内设董事会,为最高管理机构,负责重要的政策制定。比较重大的计划制定,要经劳工部。

三、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中政府的作用

政府参与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主要是基金筹集的监管,基金营运的监管和基金给付的监管。由于社会保险金市场上存在着市场失灵,政府就必须要发挥重要作用,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安全营运、基金保值增值等每一个环节都能够正常稳定的运行。因此,政府积极作用的发挥,就对于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政府应当承担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和监管模式,避免决策上的失误。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人口众多,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还很窄,经济发达程度还不够高,国民的参保意识不强,这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使得政府能够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作用而又不会限制市场机制的作用。

其次,政府应当要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具体计划和措施,计划和措施应当体现政府的社会责任,运用各种经济、法律、行政手段,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为基金社会的正常发展提供稳定机制。

再次,政府应当制定各种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完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架构,严格规范社会保险的建立、运行和监管。

最后,政府应当尽可能的为社会保险的长期稳定运行提供和制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以便于社会保险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构架

社会保险基金整个监督体系可分为基金日常管理监督子系统、基金营运监督子系统和基金监督法制体系3个部分。基金管理监督系统社会保险基金日常管理是经常的、大量的,是社会保险制度整体运作的基本链条,是社保基金监督体系中最基本、最宽广的组成部分。基金营运监督系统基金营运的目的是要保障基金的效益性,通过实现效益性而达到保值、增值之目的。对基金营运进行监督就是为确保这一目的实现而采取的手段。基金监督的法制体系基金监督的法制体系是基金管理监督与营运监督得以顺利实行的法律保证,是基金监督体系的法律基础。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系统、基金营运监督系统、基金监督法制体系构成了完整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这3个系统侧重点不同,基金管理监督系统侧重于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其目的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和按时足额支付。基金营运监督系统侧重于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营运的各环节进行监督,依照低风险原则、适度高回报原则、流动性原则、最优投资组合原则,审慎投资营运,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通过实现效益回报而达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监督法制体系为前2者得以落实的依据,是其操作的法律准绳。

(三)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社会保险的目标模式应该逐步走向全民保障,其服务形式应走社会化服务的道路,在管理上追求体制的高效、合理、长期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正面作用。因此就要做到不能政出多门;保障类别和水准合理,费用支出在国家、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以内;尽可能降低行政机构、经济波动和少数人的个人行为对社会保险体系正常运行的影响;社会保险体制不仅不能拉经济发展的后腿,不能影响国家政治的正常运转,而且还要通过积累和资金的有效管理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存在的一个明显的问题是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一直分不开,不仅使有限的基金积累无法获得很好的收益和投资回报,而且由于缺乏制约和监督,管理不善的问题经常发生。因此,应该将监督和经营分开,在此基础上,通过更有效的手段,全面提高投资效益。

但是,仅仅将行政管理与基金经营机构分开还是远远不够的,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能够真正地被有效使用,必须建立更有效的基金运营和监督制度。

首先,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体系依据。管理机构不但要依法行政,其自身也要依法接受监督。还要建立高效的管理机构,将分散的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统一到一个专门的机构作为政府机构依法行使各种管理只能、监督及指导职能,并对不同形式和内容的保障及保险进行协调。

其次,管理机构不参与各种形式基金的经营活动,为了使得监管体系本身具有更强的制约机制,还应该考虑建立和发展其他的监督机构。

最后,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监管重点应该集中于金融和财务方面。为了防止营私舞弊的行为,应该将财务公开化,并且进行绩效评估和严格的处罚制度。

总之,要坚强社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就要加强基础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挥霍浪费。使社会保险基金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广大人民收益,更好地保证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各方面更好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

2、李连友.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论[M].西南财经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第12篇

一、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时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社会保险的行政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全国的保险规划及其有关方案和政策,制订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领导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属事业单位性质,主要负责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征集、记录和社会保险待遇的审核、支付以及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登记、管理等具体的社会保险业务;财政部门参与研究社会保险政策的制订、基金监管等。总体来看,现行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设计与原来分散的管理体制相比,有了很大进步,但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社会保险费征缴主体不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构征收,也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这样的规定使得多数地区实际上有两个社会保险费征缴主体,企业缴纳税费要面对两个部门,增加了企业缴费的负担,两个征收机构并存,无形中增加了征收成本,也使社保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关系难以理顺,不利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另外,随着社会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也不利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心工作的开展。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目繁多、机构重叠。现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的按险种命名,如医疗保险管理处、工伤保险管理处、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等,有的称社会保险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处、社会保险管理局等,甚至有些地区五大险种由多个部门分头管理,有的城镇、农村养老保险机构分设,造成机构重叠,重复投资,大大增加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成本。同时,名目繁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造成一些参保人员无所适从,不知往哪个单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主体不明确。自1998年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以后,多数地区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主体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是财政部门,机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以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造成多头管理。

4.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乏力。按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集社会保险资金行政主管与投资运营于一体,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则由下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监管,两者的行政隶属是上下级关系,因而无法实现有效监督。而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也显得力不从心,有些地区虽然设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实际上也只是有其名而无其实,没有真正实施监督作用。

二、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现实意义

1.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有利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制度保证和基础工程,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5个险种组成。由于社会保险涉及的对象范围广泛、人数众多、资金量大、利益关系复杂、资金分配刚性特点突出,使得社会保险管理十分复杂。截止2005年底,全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覆盖人数分别达到17487万人、13783万人、10648万人、8478万人和5408万人。2005年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6968亿元,支出5401亿元,累计积累6066亿元。很显然,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险系统工程必须要有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作支撑。

2.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有利于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决定着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效率,社会保险的本质是一种财政分配关系。虽然我国社会保险主要依靠企业和个人缴费,但是社会保险缴费作为成本列支,实际上抵减了国家的利税,政府为了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政府将成为社会保险基金的最终承担者。因此,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良好运行,有利于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3.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有利于推进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改革后的政府收支分类,不仅涵盖了原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的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债务预算收支,而且还纳入了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收支,从而形成了完整的政府收支概念。理顺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建立一对一的部门预算管理,实现一个部门一本预算,对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分类能够全面、正确、及时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动,显得十分必要,有利于推进政府收支分类改革。

三、若干政策建议

当前,要按照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建立新型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实行由政府统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政策、财政部门管社保基金、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办理、基层平台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新型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各部门之间有严密的制约措施,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实现数据共享。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和领导,切实担负起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1.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体系,实现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税务部门征收。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实行五费合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为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改税作准备。五费合征后,社会保险费的欠费管理也由税务部门负责。几年来的实践证明,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优势明显,成效显著。税务机关是专门组织财政收入的执法部门,熟悉企业情况,执法手段强,征收力度大,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可有效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征缴率,减少征收成本。

2.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业务管理体系,整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整合精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五大险种统一合并成一个机构,统一名称(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人员严格定员定编,实行参照公务员管理,财政部门在整合硬件资源的基础上,要加大对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工程的投入,确保整合精简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高效运行,使各类保险管理工作基础数据实现资源共享。

3.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主体。社会保险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税务机构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财政部门管理”的三位一体管理模式,三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明确财政部门的基金管理主体地位,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在此基础上,探索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等大额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支付。

4.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约着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关系着社会保险资金的安全,最终决定着社会保险的制度建设和事业发展,逐步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纳入国家财力的统一规划当中,以便及时对社会保险基金盈亏拨补进行统盘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