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10:16:4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的是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为总体目标。由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也就凸现的尤为重要。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我院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并且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现将我院多年来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总结如下:
一、我院是持有国家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并且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版权所有!的妇产科临床医务人员,都具有执业医师或护士资格证书,都经过计划生育专业的正规培训上岗,并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
二、我院自××年以来从未进行过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并且严格将计划生育手术控制在上环术、取环术及人流术,未发生过超范围的计划生育手术行为。而且在计划生育手术方面从未发生过医疗差错事故。
三、我院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坚持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且手术室及器械消毒严格,各项指标全都合格,保证了受术者的安全。
四、在病历书写方面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达到了档案室存档的标准。
五、自××年至今,我院共操作了五百多例计划生育手术。现我院在计划生育技术人员方面拥有一支很有质量的妇产科队伍,其中包括副主任医师名、主治医师名、医师名,从而保证了我镇居民享有高质量计划生育服务的权利,也受到了辖区内育龄妇女的好评。版权所有!
以上是我院多年来在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存在不足的地方,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结合医院实际情况认真剖析工作欠缺之处,学习其它医疗机构的经验。今后我院仍然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中心,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十六大精神的精髓,也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我院还要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毫不放松地抓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突出重点,把握难点,理清思路,继续搞好宣传与优质服务工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做出贡献。
一、指导思想
围绕省、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方案,强化基层基础工作,抓重点攻难点,稳步优化主指标,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不断开创街道计生工作新局面,确保实现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年初确定的人口计生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二、目标任务
围绕提高早孕发现率,扎实开展强基础、强素质、强整治、强清理活动,推动重、难点工作突破和整体工作上台阶。
(一)提高孕检到位率,确保一孩孕情检出率达4‰以上,政策内二多孩孕情检出率达1.5‰以上。
(二)提高四术落实率,确保五村扎上到位率达95%以上,其中二女扎100%,北苑社区扎上到位率70%以上;二多孩政策符合率96%以上。
(三)提高信息化质量,确保各类平台规范运用,信息统计准确率100%。
(四)提高宣传服务能力,确保群众满意率达95%以上。
三、活动内容
(一)找准切入点,不断提高早孕发现率。
1、元月份以来未到位的重点人群孕检对象必须在4月25日前实现100%到位。
2、全面启动第二季度孕环检工作,本月底孕检到位率达到75%以上,重点人群孕环检到位率达到80%以上,5月15日前,重点人群孕环检到位率达到100%。
(二)狠抓薄弱点,大幅提高扎上落实率。
1、各村2011年元月份以来出生、补救后扎上手术未到位的,要责任到人,限期落实;5月15日前,手术到位率达到95%以上,二女扎到位率达100%;北苑社区要针对个案,做好政策宣传,尽可能地落实到期扎上手术,扎上到位率达到70%以上。
2、及时将政策外二多孩怀孕补救到位,确保二多孩政策符合率始终稳定在96%左右。
(三)巩固亮点,进一步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
1、4月20日前,各村(居)必须将全员数据库质量整改到位,准确率100%。
2、街道计生办微机员必须及时审核人口信息交流平台各类数据;各村(居)专干对街道通报的信息必须及时核实反馈,切实将人口信息交流平台(即出生实名登记)和全员流动人口平台纳入经常化、及时化和规范化工作轨道,确保信息平台高效运转。
3、开展六项清理,确保管理上“应管尽管”,统计上“不错、不重、不虚、不漏”。一是清理已婚育龄妇女底数,落实管理和服务措施,杜绝育龄对象漏管;二是清理人口出生底数(包括人口出生瞒、漏、错报,出生人口性别错报以及假年龄、假离婚、假死亡、假迁移等),杜绝人口出生瞒、漏、错报,确保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准确无误;三是清理政策外怀孕对象底数,落实补救措施,遏制违法生育;四是清理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对象底数,落实长效节育措施,防止意外妊娠;五是清理流动人口、空挂户、口袋户、外出躲避计生管理户、非婚生育户、违法收养户等特殊人群底数,落实管理和服务措施;六是清理违法生育对象底数,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和“两非”查处。
4、活动期间村居专干要积极行动,开展孕情随访、术后随访、生殖保健等咨询服务,把温馨服务、贴心服务送进千家万户。
四、时间安排和措施保障
(一)动员部署(4月16日)
一是召开动员大会。街道将召开动员大会,宣布工作方案,对集中活动作出部署。
(二)组织实施(4月17日-5月15日)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村(居)要切实把此项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周密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各村(居)主要负责人、工作组长是这次活动的责任人,计生专干是具体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计生办联村人员要深系村(居),加强业务指导,及时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街道微机员对各类信息要及时录入微机,对怀孕信息,做到当天发现,当天录入。
二是抓好培训,层层落实。各村(居)要组织两委干部认真学习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本次活动的目标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增强做好本次服务活动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三是强化督查,严格调度。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的是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为总体目标。由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也就凸现的尤为重要。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我院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并且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现将我院多年来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总结如下:
一、我院是持有国家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并且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妇产科临床医务人员,都具有执业医师或护士资格证书,都经过计划生育专业的正规培训上岗,并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
二、我院自年以来从未进行过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并且严格将计划生育手术控制在上环术、取环术及人流术,未发生过超范围的计划生育手术行为。而且在计划生育手术方面从未发生过医疗差错事故。
三、我院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坚持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且手术室及器械消毒严格,各项指标全都合格,保证了受术者的安全。
四、在病历书写方面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达到了档案室存档的标准。
五、自年至今,我院共操作了五百多例计划生育手术。现我院在计划生育技术人员方面拥有一支很有质量的妇产科队伍,其中包括副主任医师1名、主治医师1名、医师3名,从而保证了我镇居民享有高质量计划生育服务的权利,也受到了辖区内育龄妇女的好评。
以上是我院多年来在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存在不足的地方,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结合医院实际情况认真剖析工作欠缺之处,学习其它医疗机构的经验。今后我院仍然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中心,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十六大精神的精髓,也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我院还要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毫不放松地抓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突出重点,把握难点,理清思路,继续搞好宣传与优质服务工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文明社会
近年来,在推行和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都反复强调要把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摆在重要位置,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来检验和衡量一个地方或某个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1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现状
1.1 认识不到位。经过30年来的努力,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全国人口增长率已经下降到千分之十以下。20世纪90年代以来,妇女总和生育率下降到更低水平以下,人口再生产类型实现了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但因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口基数大、底子薄,农村人口占80%,不仅人口增长的形势依然严峻,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许多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工作思路还停留在一般水平上,即使有的单位已开展了优质服务也是蜻蜓点水,没有真正从思想的高度、从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轨来认识这个问题。
1.2 计生干部优质服务的意识不强。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各级计生干部对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针对育龄群众之所需来开展服务的意识不强、思路不宽、方法不多。
1.3 优质服务的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有的地方开展优质服务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头,但局限在做好育龄妇女的技术服务方面,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没有体现出来。
1.4 乡、村计生队伍中的部分人员素质不高,适应不了开展优质服务形势的需要。乡镇计生人员的素质不高,只会单纯地从事某项业务工作,缺乏一专多能的管理和服务技能。
1.5 计生优质服务考核机制不健全。各级在推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过程中都进行考核评估,由于考核项目多、时间短、人员少、方法单一,考核评估或调查走访多数停留在表面层次,深入不下去,程序是走完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评估考核无非是两个方面:一是在调查生育、节育情况时向农户了解优质服务的情况;二是通过和乡村干部交换、查看相关的资料、文件、数字,这种考核评估的方式暂时会对某项工作起到蒙混过关的作用,但最大的弊端是有的基层单位不做实际工作,工作没有到位,没有开展优质服务工作,为通过考核评估,采取应付甚至是弄虚作假的办法,依靠资料来过关,从而达不到通过考核来改进和推动工作的目的。
2 提高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对策与建议
优质服务是指育龄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中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服务。这种服务是群众所需要的服务,而且不仅仅是技术服务,它是涵盖在生产、生活、生育诸多方面的服务。
2.1 加强我国基层计生干部伍的建设。一是加强乡镇、社区的一级计划生育干部和服务工作人员的基本技能、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其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能力,提高其咨询技巧、提高其对育龄群众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有效措施、生殖保健等的指导工作能力。二是提高村级计生干部的信息采集、信息化应用、咨询、初级随访等技能。三是重点提高县级计生队伍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能力。
2.2 提高计划生育随访工作合理性和主动性。随访工作作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优质服务工作,因此必须重视并提高计划生育随访工作的科学合理性和积极主动性,其中对手术后对象的随访必须及时、主动和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应注意下面几点:一是避孕药具应用随访。口服避孕药在服用后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副作用或其他不良反应,因此计生技术人员应重视对其的随访工作,全面了解具体的服用量、身体不适症状,及时做好补救措施,减少身体损害。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则必须及时汇报处理。二是计划生育手术随访,必须在一周内主动和及时开展。三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随访。对于计划生育手术后出现身体损害或其他不良表现,计生干部必须及时随访,尽快安排免费治疗。
2.3 坚持优生“两免”检查以及“三优”促进工作。优生“两免”检查属于出生缺陷一级干预的关键工作内容,而“三优”促进工作则能够全面有效提高我国出生人口的素质,它们都是我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在深入推进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必须做到思想到位、制度到位、投入到位“三个到位”。首先是思想到位,做好优生“两免”检要性的大力宣传,提高婚前和孕前的健康优生检查率,并认真做好“三优”促进工作,明确服务对象,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其次,认真制定系统的完整的工作指导和周密计划,切实使“三优”工作成为人口计生工作的特色品牌。再次是投入到位,规范“两免”“三优”工作机制的工作人员的统一配备、硬件的统一投入,并把经费投入纳入财政预算体系中。
2.4 完善考核评估机制。考核评估体系要体现以下要求
2.4.1 优质服务上水平。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以后,计划生育工作中心转移要求工作方式实现重大转变,且所有量化的计生考核指标都需要通过优质服务来实现。必须把优质服务提到议事日程,实现科学管理和优质服务的有机结合。表现在考核指标上,就是要在注重考核计生率、性别比等管理指标的同时,加大对服务指标的考核分值(即计划目标的量化指标和优质服务考核指标可各占50%),从而引导各级组织在实践党的宗旨、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群众满意度上下功夫。
2.4.2 工作规范化。在过去控制严峻人口形势的要求下,控制人口增长是第一位的,往往对工作的规范程序重视不够,现在必须有效地解决随意行政的问题,在考核中要加大对工作作风、工作水平、群众满意程度等体现工作过程指标的考核分量,确保依法、规范、文明行政和高效、优质服务,使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和量化的人口指标同时得到全面公开、公正、公平的考核评估。
2.4.3 解决实际问题和工作创新,由单纯考核向考核与调研相结合发展。要转变就考核而抓考核的观念,考核的目的不仅在于发现问题、找出差距,更应注重解决问题,缩小差距,改进和推进工作。对基层中出现好的做法和苗头,要及时认真加以总结、推广,对问题产生、存在的差距进行调研分析,提出解决办法,对基层工作做出督导,也利于做好党委、政府的参谋。
结束语
加强对如何提升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水平的研究和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应针对我国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现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我国基层计生干部队伍的建设,重视并提高计划生育随访工作的科学合理性和积极主动性,认真做好优生“两免”检查以及“三优”促进工作,真正提高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1]吴能菊.浅析如何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J].魅力中国,2009,20:81.
我局在今年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区各级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要求,按照与区委、区政府下发的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内容,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层层分解目标任务,使我区卫生系统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一直以来,我局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都非常重视,认真按照省、市、区各级关于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文件精神要求,切实履行起卫生部门的职责任务,明确了机关各科室、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职责和任务,进一步完善了全区卫生系统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把全区卫生系统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纳入了卫生业务工作的综合目标管理,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与全区各区级医疗卫生单位、机关科室都签订了《区卫生系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责任书》,把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与卫生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一安排、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二、建立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我区各医疗单位按照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任务要求,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通过对各医疗卫生单位目标管理检查督导情况看,今年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在办理餐饮业人员健康卫生许可证时,都对其进行了《婚育证明》的检查,做到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2、在今年的卫生系统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中。督促医疗保健机构在接生时查验了登记《生育服务证》,区妇幼保健院、各乡镇卫生院对无生育证的人员都按月及时向区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办和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了通报。
3、做到了无计生部门证明,不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吻合手术和其它相关手术。
4、对卫生系统和个体诊所出具的计生假手术、假证明及胎儿性别鉴定等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了规章制度,一经发现,进行严肃处理,今年未接到这方面的群众举报。
5、今年,我区各医疗卫生单位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了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论文摘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社会福利待遇不断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不断上升,给社会居民提供的优质的服务。虽然中国的整体社会公共服务水平有显著上升,但是,中国的公共服务质量任然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尤其是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方面,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还不能够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急需改善。本文就针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进行分析和研究。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开展,中国社会整体水平得到显著提高。但是,仍然存在着很多社会问题需要解决。就针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来说,中国的公共服务水平还比较低,尤其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中国是人口大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应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尤其是加快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措施
为了更好的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实现公共基本卫生均等化,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只有这样做才能更好的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1、建立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机制
在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能作用,促进工作人员的优化配置,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质量以及处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例如,建立职责明确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机制,可以明确机构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提高机构的工作效率。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通过建立完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机制,加强了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互助的能力,提高了机构整体服务水平,加快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步伐。
2、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医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广大社会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该加强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医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提高基层卫生服务单位的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例如增强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卫生监督的能力,疾病预防控制的能力等。有利于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快速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3、培养公共卫生技术人才和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人才
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了早日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应该加强对基层公共卫生技术人才和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人才的培养。机构通过举办公共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班,对公共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的专业培训,可以有效的提高公共卫生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综合能力。机构还可以招聘一些高素质和专业性强的大学毕业生和社会人才,有利于提高机构组成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所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通过加强对公共卫生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养提高了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增强了公共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意义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科教文卫等公共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社会居民开始重视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所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对于提升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重要保障
中国是人口大国,进入21世纪以来,国家非常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但是,为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计划生育工作质量,国家首先应该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由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在于基层社区和广大农村,尤其是农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由于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够发达,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比较低以及农村居民对于计划生育的意识观念较弱导致中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很大的困难。所以,为了顺利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到人口合理统筹,稳定计划生育低水平就必须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只有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才能保障新时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完成。
2、是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的关键
从中国的具体实际情况看中国有2.3亿农民工,由于受到城乡分割体制的阻碍使很多农民工徘徊于城市和农村中,不仅影响了农民工的发展机会而且危及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阻碍城市化发展进程。所以,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能够使农民工像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使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之中,有助于实现农民工市民化。
3、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健康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有助于城乡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体系建立,提高社会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居民的身体健康,进而完善了社会基本保障体系,对实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提供重要的健康保障。
三、总结:
本文通过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进行分析与研究,深刻的认识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对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性。通过分析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措施,有助于快速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通过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意义了解到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对中国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第二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包括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
第四条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指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管理、采购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和随访服务等。
第五条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第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计划生育药具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为育龄夫妻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发展中心)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组织研究计划生育药具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药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二)拟订全国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以下简称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方案;
(三)组织实施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的政府采购、经费使用、仓储调拨、质量监测、发放服务、信息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储备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采购、仓储和调拨;
(四)指导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系统业务培训和避孕药具科普宣传;
(五)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拟定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
(二)拟订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
(三)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
(四)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统计、编制、报送计划生育药具年度需求计划;
(三)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调拨计划和承担仓储与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四)指导基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
(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站,依照计划生育药具年度订购计划,负责计划生育药具的收购、仓储和调拨。
第十四条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了解国家和地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及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计划生育药具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根据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培训计划,同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计划与采购
第十六条编制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的原则是品种齐全、结构合理,库存适量、杜绝浪费,保障供应、满足需求。
第十七条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要在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内,按照育龄人群(含流动人口)实际需要、人均使用量、现有库存量和上一年度需求计划执行情况编制。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确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每年编制一次,乡级为起报单位。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的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需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至药具发展中心;药具发展中心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方案,经国家人口计生委批准后,逐级下达。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药具按照安全有效、质量优良、经济便捷、公正公平的原则和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育药具的入库、库存、出库、发放情况,进行实时统计和监控。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药具购调存统计报表年度报告制度。报表必须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药具专项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收支管理。
药具专项经费必须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部门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药具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标准,要严格执行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经费由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统一结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统一支付。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年度预算,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设置计划生育药具总账和明细账,对计划生育药具实行计价调拨,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药具发展中心负责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质量监测中心负责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监督检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配备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做好本级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并对下级的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在计划生育药具的采购、仓储、调拨、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反馈计划生育药具质量和企业售后服务的信息。
第三十条报废过期、变质、失效的计划生育药具,要严格依照计划生育药具报损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报批和处理。
第六章发放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渠道畅通、保障供应、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进行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与服务,农村要以现有服务网络为发放主体,城市要依托社区、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确保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的准确有效和及时到位,以满足广大育龄夫妻避孕节育的需求。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广泛宣传国家发放计划生育药具的方针政策,大力普及避孕节育知识,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安全使用计划生育药具,定期做好随访服务。
第三十四条建立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服务和育龄夫妻需求信息的数据库,以信息引导服务,提高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禁止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订购计划和药具专项经费分配与使用的监督和通报制度。
第三十七条国家人口计生委对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经费使用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工作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对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八条省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
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生效后,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十九条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定期检查药具专项经费使用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情况。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书面报告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四十条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针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和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纪案件。
第四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经费管理、购调存管理、质量控制、供应发放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
第四十二条建立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发现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同时逐级上报至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原则,将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挤占、截留、挪用、贪污药具专项经费的;
(二)收受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回扣、贿赂的;
(三)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的;
(四)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计划生育药具变质、损毁、过期、积压、浪费的;
(五)虚报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和统计报表,套取计划生育药具和经费的;
(六)为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乡级”包括乡(镇)和街道办事处。
为了强化计划生育“村为主”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信息畅通网络,最大限度地提升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现就村级计生信息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计生信息员配备原则
1、便于开展工作;2、便于掌握和提供计划生育各方面信息;3、覆盖范围、服务人口适中,原则上以自然村为单位,每200人左右配备1人;4、工资报酬与工作量、信息提供挂钩。
二、计生信息员的条件
热爱计划生育工作,了解计划生育政策,基本掌握计划生育的业务常识,群众基础较好,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计生意识、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年龄适中的育龄妇女,原则上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生信息员配备要严格把关,注重质量,确保在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计生信息员的主要职责
1、按时参加每月一次村级计划生育信息例会;
2、协助村包片干部、村计生专干做好群众的计划生育经常性宣传、服务及宣传品发放工作;
3、协助镇村开展孕环检、生殖健康检查和产后、术后随访服务;
4、协助村包片干部做好政策内孕情跟踪随访和服务工作;
5、协助村包片干部教育已婚育龄妇女及时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6、收集提供育龄妇女恋情、婚姻、妇检、孕情、生育、节育、流动人口、政策外怀孕、奖励扶助等计划生育方面的信息,反馈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7、协助包片干部做好期内对象户应知、应会工作。
四、计生信息员的选配办法和时间要求。
由村包组干部提供人选,镇行政分工、计生分工和村两委共同研究,片长把关,确定人选,并于6月20号之前上报。
五、计生信息员的报酬和管理。
计生信息员的报酬实行务工补贴和信息上报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原则上务工补贴每月30元,每提供一例新婚奖50元,每提供一例政策内外怀孕和出生错漏报奖100元,其信息必须是村级计生台帐和报告单没有及时上报的以前信息,向镇计生信息通道直接提供须经计生办专人调查核实确认。
村级计生信息员由村两委负责管理,根据其工作实效兑现报酬,务工补助由镇财政承担,信息上报奖励由村级承担。
六、其它方面
1、每年镇计划生育大会对优秀计生信息员给予通报表彰;
2、成绩突出的计生信息员在今后村干部选拔中优先给予考虑使用;
这次情况通报会,时间虽短,但内容很丰富。会上通报了第二期信息交换平台的运行情况,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及相关基础工作进行了培训。大家通过学习、交流、通报工作情况,达到了总结经验、明确目标和部署作任务的目的。
去年十月份以来,经过全省上下共同努力,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打开了新局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首先开展了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现状调研活动。这是我委专门的工作机构成立以后,首先抓的一件大事。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省很多地方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处于无序状态,工作到底处于一个什么样的水平我们并不掌握。为此,省里从调查研究入手,于去年月日,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调研活动的通知》。加强调查研究的重要目的,是探寻和把握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科学性、规律性很强的工作,要做好工作,必须尊重人口自身发展的规律,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随即,省流动人口管理处会同省流动人口管理站的同志开始调研。他们深入到吉林、延边、松原等地的社区、乡村,通过实地调查、现场座谈等方式,历时个月,掌握了大量、详实的第一手情况和数据。各地在接到调研通知后,能够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填写调研表、撰写调研报告。目前,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现状的调查报告已经形成,正在委党组传阅。整个报告问题反映准确,符合基层实际;分析深入,切中问题实质;对今后工作提出了科学并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意见,充分体现了全省同志,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报告为今后做好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依据,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其次是规范和加强了基层基础工作。流动人口的规模和流动频繁决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方式。根据基层工作实际和流动人口需求,省人口计生委改变了过去把所有流动人口“胡子眉毛一把抓”的管理方式,按照分类指导、突出工作重点的原则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一是规范了《婚育证明》管理。明确已婚育龄妇女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对象,加强经常性、制度化的管理和服务,其他人员作为一般性管理,及时提供计划生育咨询、宣传教育、技术服务等。这样,不但大大减轻了基层的工作量和工作负担,而且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对于没有《婚育证明》的流入人员,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可为其办理在本地有效的临时《婚育证明》;对婚育信息完整版权所有准确的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办理有效期为年或年的《婚育证明》,以便建档立册,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这样做,一方面加强了管理,减少了漏洞;另一方面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流动人口可以有充分的时间回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二是以突出重点,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为主要目的,统一规范了流动人口表、单、卡、册的管理。增加了服务内容,强调了依法维护流出人口合法权益。流出人口因居住、就业等变化频繁,使我们的管理和服务工作难以到位,违法生育较为突出。在目前,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和服务体制,还未很好建立的情况下,户籍地有必要也有责任加强管理,为现居住地实施管理创造一定的条件。要加强对《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登记卡》的管理,并增设“落实奖励优惠政策、金额”等服务项目。要求户籍地村级统一建立基础档案,记载每个流出育龄妇女的生育节育、外出时间、地点、办证和从业等基本情况,力求做到人头清、婚育清、措施清、去向清的动态管理。
第三,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有新起色。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建立,作为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创新的一个突破口,加快了户籍地与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反馈的速度,提高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跨省、跨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流难的问题。去年培训班以来,我省信息平台交换工作有很大起色。去年月日至今年月日,我省共提交信息条,反馈率为。今后,我们要继续大力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建设,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切实加强指导、培训和督查工作。
对下一步版权所有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讲几点意见:
“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古今事业皆成于实”。今年,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已经明确,关键是狠抓落实。
一、进一步落实省里下发的一系列文件。最近,省里对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下发的文件比较多,但不是文件多了,工作就做好了,关键是落实。一是落实省里于今年月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目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难点和薄弱环节。要进一步统一认识,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强化领导责任制,密切协作配合,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将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与相关部门的改革举措结合起来,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加强引导和提供服务上,寓管理于服务中,创新综合治理机制。各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综合治理、优质服务”的新理念,如为流动人口搭建发展经济平台,把发展劳务输出经济和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拓宽计划生育服务领域,提高办证率。二是落实《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精神,必须配备符合标准的设备,并要有专人管理网站。各级人口计生委都要建立相应的监控督促制度,每周至少登录一次交换平台,随时了解上级人口计生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按规定及时处理和交换个案信息,同时各相关处、科、室也应分工负责,做好信息交换的监控和督促工作。市、州每周至少登录平台两次,及时掌握各地个案信息的交换情况,对长时间未发出查询信息和未按时反馈查询信息的县(市、区)进行督促。目前,各地推广使用平台工作发展不平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把加强信息交换平台建设作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项基础性工作,与改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方式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要加快推广应用的步伐,以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动态管理水平。各地要充分利用政府及相关部门信息网络,依托社区和行业信息管理载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做到资源、信息共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并由战时转入平时,由突击性转入经常性。对我们有的同志来说,信息交换平台是一种新鲜事物,一些基层在推广使用过程中,在思想上产生了波动,对平台的可靠性、信息的真实性、应用的持久性产生怀疑,对是否能全面推广缺乏信心。因而对在使用平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产生畏难情绪,对经常性的反复操作产生厌倦情绪,对平台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采取应付态度。仍有少数县(区)工作不落实,与信息交换平台应用有关的管理工作跟不上,如: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尚未建立或不完整;对流动人口有关情况的询问、核查不认真;上网录入的信息不准确等。这其中除了领导重视不够外,主要原因是不少地方信息化工作基础较差,设备、网络资源缺乏,缺少具有相关知识的工作人员。反馈信息中查无此人的比例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交换信息质量,有的地区“查无此人”率竟高达。目前,一些地方平台运行的机构尚不健全,平台缺乏良好的运行环境,基础保障急需强化。对此,我省将平台的使用情况纳入了年终计划生育整体目标考核,在今年的考核方案中,明确了信息平台的考核内容和办法。三是明确《吉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工作要紧紧围绕《规定》中的新观点、新意见、新规定开展。要将村、社区工作人员作为重点培训对象,提高他们的素质,提高他们为管理对象提供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省里同志也要积极参与指导各地的培训工作。各地要在月底前完成培训业务。版权所有
二、认真落实中央五部委、九部委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号令要求,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目前,在我省,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许多地方没有合理核定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支出成本,没有将涉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在一些流入地的流动人口管理办法中,没有充分体现公平对待的原则,流动人口没有依法免费享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也未能与户籍人口享受同等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和妇幼保健宣传教育服务;而在流出地,特别是在一些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的地方,为了减少计划外生育,还存在侵害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的现象。流入地作为人口流动的主要受益者,应该也必须为流动人口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支付必要的成本。流入地要把流动人口的发展纳入本地的人口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所必需的必要经费,逐步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现居住地管理,使流动人口尽快享受市民待遇和法律规定的基本项目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足额、按时拿到相应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费。各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已经计入现居住地户籍人口经费需求总额,不存在没有流动人口服务经费的问题。要认真落实五部委《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加大人、财、物的投入。把应该用于流动人口的工作经费,真正用到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刀刃”上,绝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拒绝为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服务。要积极争取各地党委、政府,在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方面,要切实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对各地经费解决和落实情况,省里准备在适当的时机进行专项检查和考核。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二)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编制并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药具目录;
(三)制定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和避孕药具上市后的监测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各级各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节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进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项目。
国内外企业、基金会、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承担或参与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的引入和推广。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第十二条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第十三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第三章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二十条设置乡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村级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乡、镇既有卫生院,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乡、镇卫生院内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内虽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但无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妥善解决;乡、镇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应根据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管理办法申办服务项目申请。
获准开展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服务项目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二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
(二)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
(三)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
(四)协助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科研项目,指导当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培训;
(五)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调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推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2001年10月1日起缓期2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
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证》。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二)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合格证》的申请办理、申请换发和审批,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
已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规划、组织实施本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接受的与执业有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记录,可作为医师执业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条例和本细则及其他配套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和结果的;
(三)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的汇总、分析和信息,指导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对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配备科技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由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计划生育技术执法和管理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员制度,聘请计划生育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和药品检测专家对本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辖区内机构、个人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相关产品的质量、事故、不良反应以及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以及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统计数据、事故、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的11月1日前,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统计数字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卫生部每年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并将药具不良反应数据汇总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关键词:新形势;计划生育;流动人口
中图分类号:C91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08(C)-0063-01
引言:计划生育问题一直是国内普遍重视和关心的问题,像中国这样一个有着众多人口的发展中国家,计划生育问题更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它关系着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兴衰成败,关系着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能否相互协调和持续发展。因此,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
1、新形势下城市计划生育的发展方向
1.1、促进家庭健康是城市计划生育的发展方向。未来的计划生育发展战略是在稳定低生育水平、不断提高人口出生素质的同时,使育龄夫妇享有优质的计划生育与生殖保健服务,从而使人口、经济、社会、资源与环境协调发展,步入良性发展轨道。这一模式的发展是计划生育目标的重大转变,反映了人们对人口、计划生育和健康问题认识的深化,表达了人们对健康的新渴望。与计划生育一生殖健康观念转变相伴的是,以人为本、从人的需要出发提供服务(即个性化的生殖健康服务);强调社区及家庭加入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网络、关注弱势人群。
1.2、以社区为主的管理模式是新时期城市计划生育工作较理想的管理模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变革和发展,进入新世纪,一种新的“以社区为主”的管理模式开始显现。这种居民自治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模式体现了“依法管理、居民自治;以人为本、优质服务;工作融合、资源整合;共同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是今后一段时期城市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比较理想的管理模式。城市人口计生管理服务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使计生服务阵地建设融入社区阵地建设,计生工作网络建设融入社区组织建设,宣传教育融入社区文化建设,优质服务融入社区卫生服务,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融入社区综合治理。
2、新形势下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对策建议
2.1、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当前,一些地区的人口生育水平已经不同程度地出现反弹。局部地区超生现象严重。主要原因,一是部分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生育政策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部分党政领导和相关部门同志对低生育水平盲目乐观,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视程度下降,出现投入严重不足、机构队伍不稳定等问题,导致一些地区工作滑坡。因此,要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变。政策推动施惠于民,不断推动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运行模式,丰富完善计划生育政策体系,引导广大群众更加自觉的实施计划生育。
2.2、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服务工作。进入新世纪后,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新形势、新任务,人口问题也日趋多样化、复杂化,传统的人口计生工作思路和方法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难以满足广大育龄群众日益增长的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需求。因此,我们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体制机制的创新,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人口计生工作长效运行机制,全面提升人口计生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新时期为公民和社会服务成为各级政府的首要职责。城市计划生育工作要树立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新观念,注重群众的合理需求,注重谋求人的全面发展。在工作方法上,要由以行政处罚手段为主向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转变。由仅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向推行知情选择、关心群众生殖健康转变,由重点做少数人的工作向为大多数人提供优质服务转变。在工作思路上,由把育龄群众作为管理对象向把育龄群众作为服务对象,确立服务意识。通过全面实施以技术服务为中心的生殖健康服务,促进广大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以形成新型的生育文化。
2.3、创新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人口计生工作者要在理论和实践上不断探索勇于创新谋求发展。宣传计划生育工作,要积极探索计生宣传工作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正视存在的问题,改革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升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水平。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新的运行机制为活动载体,形成领导重视、因地制宜、群众参与、部门联合、以人为本、服务到人的宣传格局。计划生育工作要发展,宣传教育的理念要创新,其核心就是要确立这科学发展观。确立这一新的理念,才能在宣传教育工作实践中创新内容、形式等,从而营造一个好的强烈的社会舆论氛围,引导广大育龄群众确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推动社会主义人口文化和生育文化建设,最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2.4、重点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鉴于流动人口自身的特点以及城市社区的发展,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这样有利于调动社区内各方面的积极性,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以及其他社区服务融为一体,实现资源的大整合;有利于调动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广泛参与和相互监督,提高居民自治水平。
一方面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机制;另一方面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制建立起部门之间联系、协查、配合、通报制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警务责任区、出租屋管理等相关工作紧密结合。三是规范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坚持持证用工制度,实行流动人口上报制度,实行居住地与户籍地之间联系制度,落实计生、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联合办公制度,采取联合巡检、综合执法的办法,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市场、出租房等地方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暂住证等证件,对无证人员及时补办相关证明,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流动人口和房主、雇主(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作者简介:北京市崇文区东花市街道办事处
参考文献:
[1]梁洪彬,武振江.浅谈如何做好新时期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J].黑河学刊.2006.(04)
一、加强领导,大力抓好宣传工作
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春节期间我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立了以乡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计划生育办公室、民政、社保等为成员的春节期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安排部署并实施春节期间我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通过20多天的时间,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组织宣传车1辆,在全乡范围内巡回宣传。主要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单独两孩政策、奖励扶助制度、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和预防出生缺陷干预的预防措施等有关内容,现场对流动人口政策咨询等。
2、制定标语30条、印发宣传资料1000余份。
二、扎实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充分利用外出务工人员春节期间回家团聚的契机,与村计生专干和开展走访慰问,并做好上门调查、摸底、登记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作,做到了底子清、数据准、情况明。走访的同时对外出的妇女进行目测,并免费发放200盒。
三、切实做好外出人口解困扶贫和免费生殖健康服务工作
1、联系上级部门慰问计划生育贫困户5户,其中1户流动人口;乡慰问人口计划生育困难户26户,其中流动人口5户,折合现金500余元。解决了他们的实际困难,营造了全社会关爱流动人口的宣传氛围和社会环境。
(图一为区卫计局领导慰问乡计生贫困户,图二为乡分管领导慰问“关爱女孩”对象户)
2、为外出回家的已婚育能妇女,提供免费介绍到计划生育服务站开展“三查一治”和生殖健康普查服务。
四、扎实抓好便民维权,为外出务工人员服好务
1、外出人口快速免费办理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为外出人口发放用工信息宣传单100多份,使外出人口充分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