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10: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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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事件相关电位测谎是在对信息加工脑活动的电生理显示的基础上,通过直接读取案件相关的脑电位变化,来判别被测人是否与案件有关的心理测试方式。文章从心理测量学的角度分析此种测试方式的科学性、客观性并认为该测试方式的指标选择具有代表性,可测性和可接受的信度和效度。
事件相关电位测谎是在对信息加工脑电活动的电生理显示的基础上,通过直接读取案件相关的脑电位变化,即得到无法伪装和隐藏的脑电位的波幅、波的正负极性、潜伏期等参量变化为检测依据的结果。这些参量的变化更不易伪装的原因在于,当人的大脑辨认出重要信息的时候,比如说嫌疑人所看见的图片刺激,与存储在他大脑中的犯罪细节部分相吻合时,大脑就会产生一种异常的脑电图反应具体来说也就表现出异常的P300,只有嫌疑人参与到这个案件当中,并且知道关于犯罪案件过程的特定细节,才会异常P300波的出现。如果他没有参与到案件中,不掌握有关的信息,记忆中就不会存储案件相关信息,也就不会产生异常的P300波,所以根据被测人是否出现异常的P300波,就可以证明其是否与案件有关。但该测试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一直存在诸多的争议,其根源就在于测试的客观性一直受到质疑,所以本文拟从心理测量学的角度来探讨事件相关电位测谎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美国心理测量专家阿娜斯塔西给心理测量所下的定义被广泛接受,即测验是对行为样本的客观和标准化的测量。这个定义构成了心理测量的五个要素:行为样本、标准化、难度的客观测量、信度、效度。故本文将从这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行为样本分析(sample of behavior)
(一)事件相关电位测谎的行为样本一P300
事件相关电位测试主要是通过播放图片刺激来引发被试者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多参量脑电图反应并加以记录,而记录下来的多参量脑电图即为事件相关电位测谎的行为样本。而在测谎过程中的多参量脑电图就是指靶与非靶刺激所引发的P300,它是一种重要的ERP成分,是指在被试者或检查对象辨认“靶刺激”时在其头皮记录到的潜伏期约为300ms的最大晚期正向波,其主要测量指标是潜伏期(ms)和波幅(LV)。P300是记录头皮振幅分布的正向波,在颅顶骨处达到最高峰,在前额骨处达到最低峰值,取顶骨的中间值。从刺激开始,它的波峰有一个典型300—1000毫秒的潜伏期,并且这个潜伏期会随着刺激加工时间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这通常是由刺激的复杂性决定的。在给出记录位置的P300波的振幅或大小是和刺激呈现的频率呈反比,也就是说越是小概率出现的刺激越容易诱发较明显的P300,此外有意义的刺激也容易诱发明显的P300。
(二)P300的可测性
P300作为事件相关电位测谎的行为样本具有可测量的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实验研究的刺激设置大都是采用的oddball刺激序列,也就是需要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刺激,按照一定的概率比例排列,通过对靶刺激和非靶刺激诱发的脑电波的对比分析来探测当靶刺激呈现时,被试的大脑皮层是否存在特异性反应,据此判断被试大脑中是否储存有目标信息、被试的反应是否为诚实反应。其次,在各种研究模式中,研究者将P300的波幅和波面积当作测量指标,并且认为在Pz这个头皮电位上记录到的P300是经典波形并能达到最大值。第三,电子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事件相关电位测谎仪的研制成功,使得P300的波幅和波面积测量成为可能。
(三)P300的代表性
1、指标的代表性
对于事件相关电位测谎来说,指标的代表性就是指P300波的波幅和波面积的数值变化能够反应被测人对所测主题的认知情况。
国内外的诸多学者通过实验研究已经证明了P300作为测谎指标的代表性,例如1987年,Rosen,feld首次报道了利用P300进行成功测谎的结果,他令受试者从装有九件物品的盒子中任意取走一件,以所取物品名和其它物品组成刺激序列,结果前者引出P300波幅高,以此判定受试者所取物品。杨文俊等通过被试者熟悉和不熟悉的人物和环境照片为刺激,P300的波幅和波面积为指标进行测谎,获得95~98%的阳性率,初步证明P300测谎的可行性。所以说P300作为事件相关电位测谎的行为样本指标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2、研究群体的代表性
在进行事件相关电位测谎的模拟研究时,一般在控制实验条件下,由志愿者扮演犯罪嫌疑人的角色,按照设定好的情境进行模拟犯罪,然后再对犯罪者和无辜者进行事件相关电位测谎,通过比较被测人在P300波上的差异来认定犯罪人。此种研究方式与现场研究截然不同,其结果也不十分可信。Carroll指出,模拟研究中的无辜被试与现场研究中的无辜嫌疑人,相同的问题,对其在情感上有着完全不同的意义。而对实验室研究得出的数据进行分析,从无辜者的角度,可能会显著地过高估计事件相关电位测谎的准确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实验室模拟研究的样本群体,并不能典型地代表真正的实际犯罪群体,也就是说模拟研究中的群体样本选择并不具备代表性。
在进行现场研究时,也就是在实际的犯罪情境审讯过程中使用心理测试技术,此种研究方法更贴近现实,更具有实践意义,因为可以直接将研究成果应用于真正的刑事犯罪侦查程序中。事件相关电位测谎由于起步晚,关于测谎的研究还停留在实验室阶段,很少见现场研究成果的相关报道,而笔者以犯罪嫌疑人作为样本群体进行的部分现场研究证明,以犯罪嫌疑人作为被试取得了较高的阳性率,证明了事件相关电位测谎的准确性,从而说明以犯罪嫌疑人作为行为样本群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四)P300的稳定性
任何测量指标作为心理测量行为样本的先决条件就是要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P300的稳定性使其可以成为事件相关电位测谎的指标。听觉oddball序列记录的P300,其潜伏期在不同时间的重复测试中保持有良好的一致性。Sklare比较了正常人听觉P300的稳定性,结果发现立即重复的第2次测试P300得的潜伏期较第一次测试,平均缩短了4.7-+0.8毫秒,2~4周之后的重复测试P300的潜伏期缩短了6.3+-3.9毫秒。虽然重复测试使得P300的潜伏期缩短,但是这种变化甚小,与个体差异比较,不足以影响实验结果。
为了证明P300的稳定性,美国六个实验室以相同的仪器和记录方法,以相同的听觉刺激序列分别记录了15名正常男性被试者的P300,结果发现不同实验室记录的P300在波幅、潜伏期和分布上并无明显的差异。
所以说P300的稳定性足以用于成组的研究,并成为事件相关电位测谎的测量指标。
二、事件相关电位测谎的标准化分析
标准化是指测验的编制、实施、评分及测验结果的解释程序都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并且这些程序对所有的被试都保持一致。标准化的实质是指测验中通过对无关变量的控制,使所要测量的心理特质成为影响测验分数的唯一自变量,标准化涉及到测验的全过程。
(一)测试内容和物理形式的标准化
对于事件相关电位测谎来说,测试内容和物理形式的标准化就是指测试方法和程序的标准化,包括靶刺激与非靶刺激的选择、刺激序列的安排和播放以及测后的评分都要遵循一定的规则,一般来说在选择靶刺激时要选择能够给被测人留下深刻印象的情节或事物,而不能选择被测人注意盲点的事物,否则将不会收到预期的效果。在刺激序列中,靶刺激的比例为30%,非靶刺激的比例为70%,它们随机排列并播放给被测人看。然而笔者在已进行的研究中发现,靶刺激的选择虽遵循一定的规则,但是在实际案例测试过程中,靶刺激的选择是很难完全符合要求的,也就是说我们按照既定的规则和标准去选择测试内容——靶刺激和非靶刺激,结果发现许多案例并不适合进行事件相关电位测试,即使勉强进行测试,也是有些方面并不满足要求,所以说测试内容的所谓标准化也只是相对的标准化。
(二)测试实施的标准化
测试实施的标准化主要是指在进行测试的时候要遵从指导语的严格规定,指导语应对主、被试的行为及测试的时间、地点有统一要求。在进行事件相关电位测谎的时候,我们要对被测人宣读测试指导语:“您好!您参与的是有关您所涉嫌案件的测试,测试员将根据您看一组照片后的脑波反应,判定您是否真正参与到本案件中。本测试对您无任何伤害,亦无痛苦,仅要求您:1、注意看由计算机控制,间歇一定时间出现在荧光屏上的照片;2、在实验过程中尽量放松,不要动,不要眨眼;3、每当出现您曾经见过事物的照片时,请尽快按鼠标左键,其余照片不按键。”在被测人明确以上要求后,按测试要求给被测人接上测试电极,设定有关的参数。所以说在事件相关电位测谎实施过程中有明确的标准可以遵循,在这一点上具有较高的标准化程度。
(三)测验的评分要按照事先规定的统一标准
对于事件相关电位测谎来说,目前的测谎仪还没有给出一个自动评分系统,因此测后评分更需要丰富的经验,虽然测谎软件会自动计算出P300的潜伏期、波幅和波面积的数值,但是前提是要选准哪一个波形是我们赖以得出结论的P300,否则所有的数值都毫无意义;在选定波形之后,我们在对结果进行判定的时候主要依据靶刺激和非靶刺激所诱发的P300波幅和波面积的数值比是否超过50%,如果超过则判定结果为阳性,反之则为阴性。但是这个标准也是根据实验室研究结果得出来的大致概率,并不是绝对的标准,所以说波形的选定和波幅、波面积的计算需要丰富的经验,目前还没有一个严格、统一的标准。
(四)测试结论的标准化
在实施心理测试技术之后,要给委托单位出具测试结论,也就是依靠心理测试报告的格式与文书内容来体现整个测试结果。而心理测试技术作为一种典型的过程测试,测试结果和专业表述是不同的实体,需要分别对待。测试结果是根据原始数据产生的,当个体的反应数据被记录下来之后,测试结果也就形成了。而专业表述是对测试结果的说明,它代表了测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因为专业表述除了依赖于测试结果,还必须对测试的整个过程进行说明,这对测试人员的综合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也可以说专业表述能力的强弱,是测试人员能力水平高低的一个标志。
但是长期以来,国内对心理测试技术的结果报告形式并没有认真对待,一般的情形是,测试结果出现之后,测试人员很快以口头表述的方式将其传达给委托部门,而委托部门会根据结果立即进行审讯或开展其它工作。如果案件有所突破,测试技术也仅是侦查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如果没有突破,委托部门会寻找其他的线索或手段,而测试结果也就被搁置在一旁。而此种情形导致了对专业表述的要求不强,进而造成了目前在国内描述测试结果不统一的局面,有的称为鉴定结论,有的称为检测报告等。而这样的情形无疑导致了事件相关电位测试技术在结果表述上的不太规范。
另外,由于事件相关电位心理测试技术在实践中应用得比较少,所以测试结论的出具还没有明确规定的格式,而本研究在进行完测试之后,是以《事件相关电位测谎登记表》的形式向委托单位出具测试结论,在登记表中列出了测试所使用的靶刺激和非靶刺激以及测试结果。
三、测试难度的客观测量
测试的客观性往往与标准化密不可分,它涉及了测验编制、实施和解释的全过程。但测验客观性最重要方面是测验项目难度水平的确定必须客观,而难度确定的客观方法又不同于其他的由命题者评估测题难度的主观方法,而是通过试测并根据被试的答题情况而确定。这是测谎在心理测量学上遇到的最大问题。因为测谎可以说是一种最具个体化特征的研究,针对不同的被试,虽然在测试程序上可以保持一致,甚至评分标准上都可以保持相同的标准,但在激发被试生理反应的提问方面却要具有鲜明的个体化,必须针对每个被试的特征设计不同的问题类型,而所测验项目的难度就是根据被试的反应来进行评估的。
对于事件相关电位测谎来说,由于所设计的测试题目是以图片刺激的形式播放给被测人,需要被测人能够准确识记并做出按键反应,所以表面上看关于测试题目的难度测量比较简单,甚至可以说没有难度。但其实不然,正如上文所分析的那样,在激发被试生理反应的图片刺激选择上存在相当的难度,到底哪些图片可以适度地激发被试的生理反应,这对于测谎员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而且在测试刺激编制完成之后,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还取决于被试者的反应,也就是说要根据被试者的反应来评估测试刺激的成功与否。
因此说,根据被测人的文化水平和理解能力来评估问题的难度,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测试者主观因素的影响,很难做到完全依据被试的反应来进行评判,从而导致测试难度的测量很难做到客观化。
四、事件相关电位测谎的信度分析
信度是指测验的可靠性,即同一测验多次测量同一团体所得结果之间的一致性程度。由于测量的是被试所有行为样本中的一个,所选择的测验情景也只是所有可能的情景中的一种,因此测验误差的存在难以避免。
对于事件相关电位测谎来说,同一测验对同一被试的测量一般只进行一次,最多两次,所以按照上文信度定义,是无法衡量其信度的,根据前文的分析,我们知道如果被试者确实经历过我们所调查的事件,就会在大脑中留下有关的痕迹,当再一次看到与该事件有关的情节图片时,就会有相应的脑电反应。如果从来没有经历过此事件就不 会有相应的反应。因此我们对被测人一般只进行一次测试,如果进行多次,就可能使无辜者因为多次接触与犯罪情节有关的图片而在大脑中留下痕迹,从而在下次测试时表现出异常的脑电反应,造成测试结果的误差。所以对于事件相关电位测谎来说,上述的统计学信度对其并不适用。但并不是说事件相关电位测谎的信度就无法检验,笔者在进行研究时主要采用相同检测者用相同方法对相同结果图谱2次评定是否一致来探讨其信度。结果发现前后结果的差异并不大。Barland和Raskin研究了多道心理测试中,相同检测者在隔了6个月之后,对相同结果图谱的重评,两次评定间的相关在0.80至0.92之间。这个结果对于事件相关电位测谎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参考。
五、事件相关电位测谎的效度分析
效度是指测验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是一个测验确实地测量到它所欲测量的心理特质的程度。很显然,效度对一个心理测验是最为关键的,因为它回答了测验是否及在多大程度上达到了测验的最终目的。
证明测验存在效度的资料需要经过多次研究来收集,效度证据通常来自三个方面:与内容有关的证据、与效标有关的证据和与构念有关的证据,而关于测谎的效度研究多从内容方面开展。
由于测谎并不是经典的心理测量,所以在其效度的研究中存在许多问题。甚至Saxe等认为测谎、尤其是多道心理测试中的CQT缺乏结构效度,测谎所检测的并不是谎言本身,而是引出并测量恐惧和焦虑,但由于没有办法确定被试恐惧或焦虑的原因,所以测谎的效度不可能测量。虽然此观点过于偏激,但也指出了测谎效度测量中存在的问题。不过测谎作为一项刑事技术已广泛应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有时对案件的侦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还是非常有必要研究测谎的效度,只有有效的测量方式才能得到不断的改进和应用,否则就会逐渐萎缩。而为了研究测谎的效度就必须寻找合适的研究方法,分析对照标准并探讨影响效度的因素。
(一)研究方法
目前研究测谎效度的方法主要有两种:模拟研究和现场研究。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来分析事件相关电位测谎的效度
1、模拟研究
在事件相关电位测谎的模拟研究中,杨文俊等人利用被试者熟悉和不熟悉的人物和环境照片为刺激,P300的波幅和波面积为指标进行测谎,获得95~98%的阳性率,初步证明P300测谎的可行性。周亮等人设计模拟盗窃案件对20名被试进行事件相关电位测谎,在结果判别方面应用Fisher判别方法,以P300潜伏期波幅和波面积为指标建立判别方程,将模拟组和对照组每个受试者的数据代入方程,正确判别率为100%。所以说通过模拟研究证明事件相关电位测谎具有较高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现场研究
当一项技术在模拟研究阶段证明了其有效性和准确性之后,就要转入现场研究,因为任何的刑事技术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服务于实践工作。由于目前国内关于事件相关电位测谎的实验研究报告还鲜有见到,所以笔者通过自己在实践中已经开展的事件相关电位研究所得出的结论,证明了事件相关电位测谎在认定犯罪事实方面的准确性已经达到了95%以上,所以说在现场研究方面,事件相关电位测谎具有较高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比对标准
Patrick等认为测谎效度研究中样本偏倚是一个潜在问题,事后的交待常作为说谎与否的标准,但这是一个缺乏独立性的标准。因为被测人事后的交待也不一定就是真实的,也可能是他出于某种原因而做出来的虚假供述,所以这个比对标准并不具备唯一性。在这点上,事件相关电位测谎与多道心理测试是共同的,也就是说缺乏一个独立的、客观的对照标准。所以笔者认为将对照标准改成最终的司法审判结果可能会更具客观性、独立性,因为就目前的司法体制而言,法院的最终宣判是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与否的唯一客观标准,在法院没有宣判之前,没有任何指标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就是实施犯罪的人,从而提高对照标准的唯一性和独立性。
(三)影响因素
测谎作为一项特殊的心理测试,其有效性总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对于事件相关电位测谎来说,各种影响因素在影响测谎效度方面所发挥的效力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是否要求被试完成某项任务。在引出P3的实验中,一般要求被试者执行某种任务,如对靶刺激作按键或计数反应,例如Polich J.曾经就任务效应对P3的影响效果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任务难度可影响P3波幅,难度大者P3波幅明显,反之P3波幅下降。所以在本研究中要求被试者做出按键反应,也就是“YES”或“NO”的按键,并在程序设定上将其每一次按键作为下一张图片播放的指令,目的在于让被测者对刺激的内容进行辨别,以引出较高的P3波幅。如果没有给被测者任务,也就是不需要按键的话,就会使P3的波幅降低,影响测试结果以及对结果的评判。
2、靶与非靶刺激的出现概率
P3波幅与靶刺激出现概率有关,概率越低,P3波幅越大。ERP测谎时可以通过设定对照刺激克服概率影响因素。选定某一种非靶刺激为对照刺激,其出现概率与靶刺激相同。进一步研究发现P3波幅还受主观概率的影响,与被试者对某一未来事件的期待心理有关。测试过程中被测者分散注意力,对刺激“漠不关心”将使P3波幅下降,甚至会使测试无法进行下去。我们在进行测试过程中,碰到一个被测人,眼睛有意地不注意屏幕所播放的图片刺激,导致靶与非靶刺激产生的波形都没有叠加。
3、电生理的干扰
进行事件相关电位测试时,受试者必须接受声、光等形式的刺激,同步记录其脑电。要求受试者配合测试,防止肌电干扰。如果受试者不配合,颈部肌肉紧张或者频繁眨眼、身体乱动,将因为巨大肌电干扰而无法进行脑电的平均叠加。这一点对事件相关电位测试的影响是非常致命的,所以说取得被测人的配合是进行测谎的大前提,笔者在进行事件相关电位测谎研究时发现,一被测人过分紧张以至于按键的手都在发抖,导致脑电波根本无法叠加。
4、刺激内容的选择和设置
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内容的刺激物是事件相关电位测试的关键。除了刺激的信息内涵和容量外,刺激本身所带有的情感性内容也会影响P3的波幅。Lang SF等发现,愉快或生气的面部表情作刺激,引出较大幅值的P3波。因此以作案现场、工具、受害者的照片等作为靶刺激,容易引起被测者恐惧、忧虑、紧张等情感反应,将提高测谎的准确率。但对于情感反应强烈的无辜者来说它也可能引出较大幅值的P3波,可能会提高假阳性率。非靶刺激如果是被测者所熟悉的内容,可能会引出较高幅值的P3波,降低分辨率;相反,如果靶刺激是无辜者所熟悉的内容,则会导致假阳性。故必须综合两方面的因素,根据案情和被测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当的刺激物。
5、被试者记忆的影响
对事件相关电位测谎来说,目前脑电的分析技术有限,获得满意的P3波形必须经过多次的叠加,因此必须长时间的重复刺激。对照刺激的重复出现有可能造成被测者对此刺激的学习及强化记忆,多次反复之后其在脑内必然会形成一定的表征,场合更新过程将与靶刺激的接近,引出的P3波与靶刺激的相近,降低了分辨率。随着脑电分析技术的发展,单扫描ERP提取已获得成功,即从单个刺激引出的脑电中提取P3,若将其用于测谎可避免重复刺激的不良影响。
6、反测谎措施
【关键词】 行为审计; 特定行为; 审计载体; 审计取证; 审计意见
【中图分类号】 F23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4-0123-06
一、引言
行为审计主题是特定行为,也就是对经管责任履行有影响的作为或不作为。例如,“三公经费”都是具体的支出行为。对“三公经费”进行审计,可以审计其具体的支出行为。类似“三公经费”的行为审计还很多,例如,预算执行审计、舞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都涉及行为主题。由于审计载体不同,针对行为的审计取证逻辑框架存在差异。现有文献鲜有涉及以审计主题为基础的审计取证逻辑框架之探讨。本文探究特定行为这个审计主题的审计取证逻辑框架。
随后的内容安排如下:首先是一个简要的文献综述,对相关文献作简要梳理;其次以行为审计取证模式为基础,构建特定行为审计取证的逻辑框架;在此基础上,将上述逻辑框架用于“三公经费”审计,一定程度上验证上述逻辑框架;最后是结论和启示。
二、文献综述
由于审计主题不同,有信息审计和行为审计之区分。关于信息审计取证模式有不少研究文献(谢志华,2008;陈毓圭,2004;谢荣、吴建友,2004;石爱中、孙俭2005;罗伯特・K.莫茨,侯赛因・A.夏拉夫,1990;Bowermna,1995;郑石桥,2014)[ 1-7 ]。关于行为审计取证之研究,国外的代表性人物是日本的鸟羽至英教授,他认为,行为审计往往缺乏确定的审计命题,通常责任方并没有给出认定,需要审计人员确定审计命题,这意味着审计人员必须自己判断并决定审计对象的领域,由于审计命题的宽泛性和模糊性,行为审计只能提供消极保证(鸟羽至英,1995)[ 8 ]。国内只有谢少敏(2006)[ 9 ]在其教材《审计学导论――审计理论入门和研究》中提到信息审计和行为审计的概念,并介绍了鸟羽至英教授的研究。
总体来说,关于行为审计取证,特别是其中的特定行为取证框架非常缺乏研究。本文以行为审计取证模式为基础,构建特定行为审计取证的逻辑框架,勾画出不同情形下特定行为审计取证的逻辑框架。
三、特定行为审计取证的逻辑框架
在既定的审计目标和审计主题下,需要一个审计取证模式来获取审计证据以完成对既定主题的既定审计目标。审计取证模式涉及三个问题:第一,审计标的,也就是审计实施的直接标的物之确定;第二,针对特定的审计标的,具体的审计目标是什么,也就是确定针对特定审计标的之审计命题;第三,如何证明每一个具体的审计命题,也就是确定和实施审计程序。审计取证模式就是上述三方面的组合。在不同的审计主题下,上述三方面呈现差异,从而有不同的审计取证逻辑框架。下面,笔者从上述三个方面来讨论特定行为的审计取证逻辑框架。
(一)特定行为审计取证:审计标的(审计总体和审计个体)
审计标的是审计实施的直接标的物,也就是审计的靶子(谢荣,1989)[ 10 ]。一般来说,审计标的是审计主题的细分。特定行为审计,其审计主题是特定的行为,但是,特定行为还可以再细分,一直要细分到每个细目具有独立的审计标准为止。一般来说,审计标准和特定行为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审计标准是对特定行为的要求,不同的审计标准会规范不同的特定行为,所以,某个总体已经有独立的审计标准了,那么,组成这个总体的每个个体,已经是一次特定行为了。具有相同审计标准的审计标的可以作为一个总体,具有不同审计标准的审计标的一般不宜作为一个审计总体。不同的特定行为,由于约束其的制度不同,所以,再细分的层级要求可能不同。审计标的确定之后,每个审计标的都有自己独立的审计标准,也就是说,属于同一审计标的之内的特定行为具有相同的行为规范,而不同审计标的中的特定行为具有不同的行为规范。
将特定行为细分到每个细目具有独立的审计标准,能够作为一个审计总体时,就可以进行审计取证了。对于每个审计标的,需要确定审计总体和审计个体。审计个体是每个审计标的单个的组成要素,也就是每个细分层级的特定行为,而审计总体则是该审计标的全部审计个体的集合。
审计总体和审计个体确定之后,还需要确定审计载体,它们是审计活动直接实施的资料、实物和人,是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主体对审计标的之记载或记忆,也称为形式上之标的。对于特定行为来说,审计载体有三种情形:一是没有系统化的审计载体,对于这种审计标的并未形成专门的系统记录;二是有系统化的审计载体,但是,这些记载没有原始记录支持,无法验证这些记载;三是有系统化的审计载体,并且有原始记录支持,可以验证这些记载。
(二)特定行为审计取证:审计命题
审计命题是可以被定义并观察的现象,是审计目标在审计标的上的落实,也是针对特定的审计标的需要获取证据来证明的事项,称为具体审计目标。一般来说,行为审计目标是合规性和合理性,但是,真实性是二者的基础,离开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的判断可能得到错误的结论。所以,行为审计一般要结合真实性来进行合规性和合理性审计。
从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总目标出发,对于形成审计标的的特定行为(也就是形成独立审计总体的每类特定行为),审计命题或具体审计目标包括:发生性、完整性、准确性、截止、分类、合规和合理。发生性是指审计载体中已经记录的行为是真实的;完整性是指审计客体所发生的所有该类行为都已经确实在审计载体中记录了;准确性是指审计载体中对该行为相关数据特别是金额的记录是正确的;截止是指审计载体所记录的特定行为记录于恰当的期间;分类是指在审计载体中的特定行为确实属于该类特定行为;合规是指审计客体所发生的该类特定行为符合既定标准;合理是指该特定行为不存在较大的改进潜力。
(三)特定行为审计取证:审计程序
以每个审计总体为单元,确定审计命题之后,就需要获取证据来证明审计命题。这些获取证据的技术方法就是审计程序。审计程序的实际实施对象是审计载体,由于审计载体不同,审计程序的选择也不同。前已述及,审计载体有三种情形:没有系统化的审计载体;有系统化的审计载体但没有原始记录支持;有系统化的审计载体且有原始记录支持。在不同的审计载体情形下,审计程序的选择不同。
1.有系统化的审计载体且有原始记录支持
在有系统化的审计载体且有原始记录支持时,一般采用命题论证型审计取证模式,审计取证过程包括两个步骤:一是风险评估;二是进一步的审计程序。风险评估是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基础上,对风险进行估计;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是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选择所需审计程序的组合、性质、范围和时间,并实施这些审计程序。
上述审计程序与会计报表审计的风险导向审计模式有些类似,也可以称为风险导向特定行为审计。但是,各步骤的主要内容与会计报表审计的风险导向审计模式有很大的区别。INTOSAI(2010)[ 11 ]颁布的审计准则中对于合规审计设有专门的章节,包括:《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Compliance Auditing》《Compliance Audit Guidelines-General Introduction》《Compliance Audit Guidelines-For Audits Performed Separately from the Audit of Financial Statements》《Compliance Audit Guidelines-Compliance Audit Related to the Audit of Financial Statements》。GAO(2011)[ 12 ]颁布的政府审计准则设置专门的《Chapter 5 Standards for Attestation Engagements》来规范鉴证业务。这些准则表明,在权威机构看来,合规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存在重大差异。下面,以特定行为审计为背景,对风险评估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作一简要阐述。
(1)风险的含义
会计报表审计中,审计主题是会计报表信息,风险主要是指会计报表信息错弊风险,对于舞弊、违规等行为,只有其对会计报表数据形成影响时,才作为错弊的来源予以关注,所以,这里的风险事实上是信息真实性风险。特定行为审计中,审计主题是特定的特定行为,这里的风险是特定行为与既定标准不一致的可能性,也就是特定行为的合规性风险和合理性风险。
(2)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主要是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但是,由于要评估的风险不同,所以,对于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内容也不同,由于了解内容不同,所采用的程序也会有区别。就特定行为审计来说,风险评估时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内容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最佳管理实务,同类单位在该特定行为方面的情形,被审计单位对于该特定行为的审计载体,被审计单位对于该特定行为的相关内部控制,相关数据分析。
(3)进一步审计程序
进一步审计程序的选择包括两个问题,一是审计策略,二是审计方案。审计策略是审计程序的组合,也就是对于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的选择。一般来说,在风险评估阶段,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值得依赖,就要选择综合审计策略,也就是将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结合起来,先对拟依赖的内部控制进行测试,然后再实施实质性测试。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不值得依赖,则采用实质性为主的审计策略,不实施控制测试,直接实施实质性审计程序。审计方案主要涉及审计程序的性质、范围和时间选择。它是以审计策略为基础,根据审计策略,对所需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序、样本及实施时间作出安排。
由于特定行为所依赖的内部控制、所需要证明的审计命题与财务信息不同,所以,审计策略及审计方案都会与会计报表审计不同。即使是同样的审计命题,由于审计载体不同,审计方案甚至审计策略也会不同。
一般来说,由于有系统化的审计载体且有原始记录支持,在实施所有的审计程序之后,能够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发表合理保证的审计意见。
归纳起来,在有系统化的审计载体且有原始记录支持情形下,特定行为审计的审计取证逻辑框架如图1所示。
2.有系统化的审计载体但没有原始记录支持
有系统化的审计载体但没有原始记录支持时,风险评估程序基本不变,但是,这种情形下,细节测试可能受到较大限制,采用事实发现型审计取证模式,一般来说,要加大分析性程序的应用。同时,以数据分析和内部控制调查为基础,确定审计疑点,在对这些疑点的细节测试中,考虑采用访谈、现金盘点、银行账户查询、设置举报邮箱等方式获取审计证据。一般情况下,由于细节测试受到限制,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只能就已经发现的事实发表有限保证的审计意见。
归纳起来,在有系统化的审计载体但没有原始记录支持情形下,特定行为审计的审计取证逻辑框架如图2所示。
3.没有系统化的审计载体
当特定行为没有系统化的审计载体时,对于特定行为的审计,尽管从概念上能确定审计总体、审计个体、审计命题,但是,由于没有审计载体,只能采用事实发现型审计取证模式,犹如渔翁撒网,先选择撒网的地点,然后再撒网。审计逻辑步骤包括两个阶段:一是寻找疑点;二是围绕疑点获取审计证据。这种情形下的审计程序之选择,类似于“小金库”查找和经济犯罪侦察(戴蓬,2002;倪瑞平、李虎桓,2006;张帮志,2006;朱晓进,2011)[ 13-16 ],并没有确定的模式,只有一个逻辑上的框架。由于审计总体和审计个体并无确定的载体,系统的审计抽样也无法采用。由于这种情形只能就发现的疑点来寻找证据,当然无法根据确认的疑点对审计总体发表意见,只能就已经发现的事实发表有限保证的审计意见。
归纳起来,没有系统化的审计载体情形下,特定行为审计的审计取证逻辑框架如图3所示。
四、特定行为审计取证框架的例证分析:以“三公经费”为例
本文提出了一个特定行为审计的审计取证逻辑框架,然而,这个框架是否可行呢?笔者将上述理论框架用来分析“三公经费”的审计取证,以一定程度上验证这个框架。“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对于它们,可以有三种不同的审计主题选择:一是信息审计,主要关注其数据的真实性;二是特定行为审计,关注具体的“三公经费”开支的合规性和合理性;三是制度审计,关注“三公经费”相关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性。根据本文的主题,从特定行为主题来分析审计取证逻辑框架。
(一)“三公经费”的审计标的
“三公经费”的审计标的“三公经费”要细分,细分以后得到一些可实施审计取证的审计总体。“三公经费”如何细分呢?这要看约束“三公经费”的制度是如何建立的。根据我国现行财经制度,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公务车运行费、公务招待费都有单独的财经制度,同时,都有相对完整的特定行为,所以,它们应该作为独立的审计标的。因公出国(境)经费作为一个审计标的,每次因公出国行为是审计个体,全部因公出国行为形成审计总体;公务车购置作为一个审计标的,每辆车的购置行为是审计个体,全部购车行为形成审计总体;公务车运行费作为一个审计标的,每次支出是审计个体,审计个体的集合形成审计总体;公务招待费作为一个审计总体,每次招待是审计个体,审计个体的集合形成审计总体。
针对上述审计标的审计取证,需要落实到审计载体,不同的单位,对于“三公经费”的记录或记载有不同的情形;同时,不同的“三公经费”审计总体,记录或记载的情形也不同。正是审计载体不同,决定了审计程序选择不同。
在构建“三公经费”审计标的时,可能出现两种不恰当的情形:一种情形是审计标的过于宽泛,例如,将公务车购置和公务车运行费作为一个审计标的,这实际上是将公务车购置行为和公务车运行支出行为作为相同的行为。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实施详细审计,基本可行;如果实施抽样审计,公务车购置行为和公务车运行支出行为具有较大的不同,本质上是不同的审计个体,如果实施审计抽样,无法根据样本来推断总体。另外一种情形是审计标的过于狭窄,例如,因公出国(境)经费还可以细分为国际旅费、国(境)外伙食费、公杂费、住宿费、个人零用费和城市间交通费等,如果将上述细分后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单独作为审计总体,则一次出国行为成为多个特定行为。一般来说,针对这些特定行为,不会有独立的审计载体,所以,如果作为不同的审计总体对待,可能对同一审计载体实施多次审计,影响审计取证效率。公务招待费也可能出现同样的问题。
(二)“三公经费”的审计命题
审计命题是针对特定的审计标的需要获取证据来证明的事项,也就是审计目标在审计标的上的落实。从行为主题出发,“三公经费”审计目标包括合规性和合理性,但是,在没有实施信息审计的情形下,一般需要结合真实性来实施审计。
从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总目标出发,“三公经费”各审计总体(或审计标的)的审计命题(或具体审计目标)包括:发生性、完整性、准确性、截止、分类、合规和合理。下面,以公务招待费为例来阐述其含义。发生性是指审计载体中已经记录的公务招待费是真实的;完整性是指所有公务招待费都已经确实在审计载体中记录了;准确性是指审计载体中对公务招待费相关数据特别是金额的记录是正确的;截止是指审计载体所记录的公务招待费记录于恰当的期间;分类是指在审计载体中的公务招待费确实属于公务招待费;合规是指所发生的公务招待费符合既定标准;合理是指公务招待费不存在较大的改进潜力。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公务车运行费这三个审计总体的审计命题与公务招待费类似。上述“三公经费”的审计总体、审计个体和审计命题归纳起来如表1所示。
(三)“三公经费”的审计程序
我国于2010年开始,中央要求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当时,从预算科目和会计科目来说,对于“三公经费”并未单独处理,所以,当时并没有“三公经费”的系统记录(尹平,2012)[ 17 ]。后来,由于中央对“三公经费”的重视,在预算和会计制度上逐步有了一些“三公经费”的系统记录。所以,“三公经费”的审计载体可能有三种情形:有系统化的审计载体且有原始记录支持;有系统化的审计载体但没有原始记录支持;没有系统化的审计载体。不同审计载体情形下,“三公经费”的审计程序选择不同。
1.有系统化的审计载体且有原始记录支持
有系统化的审计载体且有原始记录支持有两种情形:一是被审计单位的信息系统中,本身就对“三公经费”审计总体有专门的系统记录并有原始记录支持,这个信息系统主要是会计信息系统,还可能包括一些业务信息系统;二是被审计单位的信息系统中,对于“三公经费”审计总体没有系统记录,但是被审计单位信息化程度较高,可以从其信息系统(特别是会计信息系统)的凭证库记录中将属于“三公经费”的审计个体找出来,审计人员自己建立一个系统化的审计载体。
前已述及,在有系统化的审计载体且有原始记录支持时,一般采用命题论证型审计取证模式,审计取证过程包括两个步骤:一是风险评估;二是进一步的审计程序。风险评估是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基础上,对风险进行估计;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是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选择所需审计程序的组合、性质、范围和时间,并实施这些审计程序。对于“三公经费”来说,两个步骤的主要内容如下:
(1)风险评估
这里的风险是指“三公经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方面的风险,需要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基础上,进行评估。第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第二,了解被审计单位“三公经费”相关内部控制;第三,了解同类单位“三公经费”相关情况;第四,数据分析,主要是通过分析性程序,发现“三公经费”的疑点。例如,对于公务车运行费,可以从以下角度来进行数据分析:非司机人员经办加油支出;相关车辆所用汽油标号与其所加汽油标号不一致的油费支出;一次性加油超过油箱容量的汽油费支出;业务票据发生日期与入账日期超过多年的维修费用支出;相关票据中的经营单位业务与其税务登记中主营范围的项目内容不一致的车辆维修费支出(王易苗,2012)[ 18 ]。
(2)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包括审计策略和审计方案。如果被审计单位“三公经费”相关内部控制值得依赖,则采用综合审计策略;否则,采用实质性审计为主的审计策略。审计方案要以审计策略为基础,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按审计命题来具体确定。笔者以公务车运行费为例来说明审计方案。假定风险评估阶段发现被审计单位公务车运行费相关内部控制值得依赖,所以,选择综合审计方案,并且将控制风险初步评估为较低。在这个背景下,审计方案选择如下:A.控制测试程序。确定公务车运行费相关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采用抽样审计方法,用重新执行、观察、审阅等程序,对内部控制执行性进行测试,并决定是否要修改控制风险初步评定结果。B.实质性测试程序。由于公务车运行费的审计命题包括发生性、完整性、准确性、截止、分类、合规、合理七个方面,为每个命题选择适宜的审计程序性质、时间和样本,在此基础上,进行审计程序合并,将涉及不同审计命题的相同审计程序予以合并,形成最终的拟实施审计程序表。
2.有系统化的审计载体但没有原始记录支持
由于一些单位的预算科目和会计科目中并没有“三公经费”专门项目,所以,相关数据需要从其他记录中寻找,如果寻找到的数据没有标识其来源,“三公经费”审计载体就没有原始记录支持,我国一些中央部门2010年开始的“三公经费”信息就属于这种情形。在这种情形下,风险评估程序的目的是寻找审计疑点,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工作:一是采用分析性程序进行数据分析;二是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关于“三公经费”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及执行情况。通过上述两方面的工作,寻找审计疑点。至于如何围绕疑点获取审计证据,由于没有适宜的审计载体,审计程序并无定式。当然,也只能就已经发现的事实发表有限保证的审计意见。
3.没有系统化的审计载体
由于一些单位的预算科目和会计科目中并没有“三公经费”专门项目,“三公经费”分布于许多项目中,如果记录时标识不清楚,要从许多的记录中找出“三公经费”就非常困难,所以一些单位根本就无法形成关于“三公经费”的系统记录。在这种情形下,“三公经费”审计类似于“小金库”审计和经济犯罪侦察,审计逻辑步骤包括两个阶段:一是寻找疑点,二是围绕疑点获取审计证据,每个阶段的具体审计程序并没有定式。
五、结论和启示
行为审计主题是特定行为,本文探究特定行为这个审计主题的审计取证逻辑框架。在既定的审计目标和审计主题下,审计取证模式涉及审计标的、审计命题和审计程序。在不同的审计主题下,上述三方面呈现差异,从而有不同的审计取证逻辑框架。
审计标的是审计主题的细分,特定行为审计的审计标的是对特定行为的细分,一般要细分到每个细目具有独立的审计标准为止。审计标的确定之后,属于同一审计标的之内的特定行为,具有相同的行为规范;而不同审计标的中的特定行为,具有不同的行为规范。对于每个审计标的,需要确定审计总体和审计个体。审计个体是每个审计标的单个组成要素,也就是每个细分层级的特定行为,而审计总体则是该审计标的全部审计个体的集合。审计总体和审计个体确定之后,还需要确定审计载体,它们是审计活动直接实施的资料、实物和人,一般有三种情形:一是没有系统化的审计载体,对于这种审计标的并未形成专门的系统记录;二是有系统化的审计载体,但是,这些记载没有原始记录支持,无法验证这些记载;三是有系统化的审计载体,并且有原始记录支持,可以验证这些记载。
审计命题是审计目标在审计标的上的落实,也就是具体审计目标。一般来说,行为审计目标是合规性和合理性,但是,真实性是二者的基础,离开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的判断可能得到错误的结论。所以,行为审计一般要结合真实性来进行合规性和合理性审计。从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总目标出发,特定行为的审计命题或具体审计目标包括:发生性、完整性、准确性、截止、分类、合规和合理。
特定行为审计取证程序选择依赖于审计载体。有系统化的审计载体且有原始记录支持时,采用命题论证型审计取证模式,审计取证过程一般分为风险评估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由于特定行为所依赖的内部控制、所需要证明的审计命题与财务信息不同,所以,审计策略及审计方案都会与会计报表审计不同。即使是同样的审计命题,由于审计载体不同,审计方案甚至审计策略也会不同。一般来说,由于有系统化的审计载体且有原始记录支持,审计证据支持发表合理保证的审计意见。有系统化审计载体但没有记录支持情形时,风险评估程序基本不变,但是,这种情形下,细节测试可能受到较大的限制,采用事实发现型审计取证模式,只能就已经发现的事实发表有限保证的审计意见。没有系统化的审计载体时,只能采用事实发现型审计取证模式,只能就已经发现的事实发表有限保证的审计意见。审计逻辑步骤包括两个阶段:一是寻找疑点;二是围绕疑点获取审计证据。
“三公经费”作为特定行为,可以应用上述不同情形下的审计取证逻辑框架。
在审计理论中,经常讨论审计环境对审计的影响。本文的研究告诉我们,审计环境对审计取证有重大影响,正是由于审计载体的不同,决定了审计取证逻辑框架不同,也决定了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不同。我们的审计中,行为是重要的主题,而关于行为的相关载体又有不同的情形,所以,我国审计规范化建设遇到许多困难。当然,审计也可以影响审计环境,可能通过审计,促使重要的行为都能形成完整的载体。同时,审计界还需要大力研究审计载体不完整情形下的审计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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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社会调查开展以来,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作为一种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式,衔接了法院裁判和社区矫正,确保了二者在实施社会管理的统一性。由于审前社会调查缺乏统一的操作标准,审前社会调查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作为适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最为广泛的基层法院,如何看待审前社会调查的性质以及如何采纳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也不径相同。法院在依法裁判的同时也面临巨大的困境。
一、现状解读:法官采纳审前社会调查的障碍
1、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在一定程度上绑架了法官意志。在实践中,法院对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具有相当高的采信度。社会公众和媒体也在渲染一种“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即判处非监禁刑的保证”的错误观念,简单地将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同判处非监禁刑之间划上等号。如湖南娄底涟源市法院对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的采信度是100%。[4]诸如此类的报道干扰了法官内心确信的形成过程,影响了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如何采信审前社会调查,树立裁判的权威性成为了对法院审判权的又一挑战。
2、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形同“铁证”。法院、检察院无法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法对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的合理性进行答辩。审前社会调查的“走过场”在实践中比比皆是。法院对于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不适合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往往以函或者部门协调的方式来取得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和法院裁判的统一,一定程度上也使社会公众对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产生误解,也会让社会公众对法院的公信力和独立性产生质疑。
3、各地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不规范,全国范围缺乏统一样本。全国各地陆续开展审前社会调查的实践,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的样本和内容没有形成统一格式,调查主体不一,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的公信力。从调查主体上来说,实践中开展得较好的省份一般都在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办公室,由社区矫正办公室及其基层司法所承担调查工作。有些西部省份,没有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办公室,甚至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也没有开展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只能由被告人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简单的证明材料。
4、流动人口监管难,司法行政机关互相推诿。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口的频繁流动已然成为了中国的国情。而流动人口由于居所和工作的不稳定性,流动人口的犯罪率也在增加。目前,我国流动人口管理比较滞后,一旦发生流动人口犯罪的案件,犯罪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往往以流动人口在本辖区无固定居所拒绝接收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而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又以被告人常年外出打工,无法实施监管为由不同意接纳被告人在户籍所在地实施社区矫正。司法行政机关的互相推诿,也容易增加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审前社会调查的抵触心理,不利于日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二、路径探索:从调查到庭审
(一)域外审前调查的借鉴
对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是国外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的重点。在美国,主要采用“统计式”的风险评估:挑选一定数量的被矫正人员进行抽样调查,得出与人身危险性相关的 “预测参数”,运用统计学理论得出“标准参数”。[5]运用“预测参数”对分成不同小组的成员进行评分,之后选取更具预测意义的方案。
在英国,则采取类似我国的调查评估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1)犯罪情况,包括与犯罪有关的各种主观因素和客观事实;(2)犯罪人的情况,包括犯罪人的性格状况、社会背景等;(3)被害人的情况;(4)对于案件的量刑建议”[6]。同时根据犯罪人的危险性进行监督分级,有严格监督、中等监督和宽松监督。
从国外经验来看,除了对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外,法官也可以通过审前社会调查来了解社区矫正机构对拟判处非监禁刑的意见以及具体的执行方案和监管措施。而后者正是我国审前社会调查所缺失的一大方面。
(二)审前社会调查的自我完善
由于我国立法的空白,我国各地在调查的主体、内容和方式上差异较大,我们在实践中,应借鉴国外的制度,进行良好的本土化移植。
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通过对被告人及其亲属、社区人员的走访,目的是反映被告人潜在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为人民法院决定被告人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提供建议。审前社会调查可以实现法院与执行机构的有效沟通,一般来说,司法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评估时,应着重调查以下方面:
1、个人情况,包括个人品行、习惯,在校就读表现(单位工作情况)、违规违法记录、经济婚姻状况、身心健康情况、社会交往及主要社会关系。
2、家庭状况,家庭主要成员的基本情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相处融洽程度、家庭是否发生重大变故及其影响、是否有愿意监管帮教的成年亲属等。
3、悔罪表现,包括犯罪的原因、动机、是否积极赔偿、消除危害等。
4、社区环境,包括社区的帮教环境、治安状况、邻里关系、社区评价等。
三、规范调查文书的制作,极力提高调查评估意见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具体来说,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事实部分。司法行政机关应将调查材料进行梳理,实事求是地就有关事实的调查结果进行说明。
2、建议部分。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客观公正地就被告人是否适合社区矫正向委托单位作出建议。在该部分,司法行政机关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言语或者结论式言语,只能就被告人是否适合社区矫正作出建议。
3、矫正措施。司法行政机关在前期调查评估意见的基础上,应当向委托机关详细说明日后社区矫正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对于今后开展社区矫正至关重要,是法院正确、合理作出非监禁刑判决的重要基础。
(三)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法院对于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应当进行必要的司法审查,客观公正地将审前社会调查作为裁判的参考依据。被告人对于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审前社会调查意见,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告知被告人。当事人对于审前调查评估意见没有异议的,可以记录在卷,无需进行质证。当事人对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有质疑的,应由法庭审查并决定是否对调查评估意见进行复核。法院认为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以要求调查单位补充提供材料。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调查人员出庭接受询问。法院在开庭时应依法进行质证,保障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当前我国刑事审判中,对定罪与量刑程序进行了分化。定罪部分即对案件事实的确定,犯罪事实经过证明符合犯罪构成,才能认定犯罪成立,未能证明则不能认定犯罪成立。量刑程序即对量刑事实证明的问题,但量刑事实是指确定犯罪构成事实存在即犯罪成立之后对量刑有影响的事实情况。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庭审时可以在量刑部分的辩论中出示审前社会调查由控辩双方进行质证。除此之外,被告人也可自行收集材料或者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线索,自证人身危险性较低,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通过这样的程序保障,即使法官在主观上仍采信调查报告的结果,也不妨碍最后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对于法官来说,应严格按照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审慎地对被告人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作出判断。“社区矫正归根到底是一种监外执行的刑罚执行方式,肩负这对罪犯的惩罚性和恢复性的双重目标,惩罚性是对其犯罪行为的一种否定,对罪犯采取的惩罚行为应实现刑罚的威慑功能,让其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不敢再犯。”[7]法官应培养独立精神,独立地就案件的真实进行思考。一般来说,对人身危险性相同的个体可能在不同的地方司法运行体制内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对此,法官“对社区矫正的宽严把握上,严格按照法律进行,既有利于犯罪的惩处与改造,又消除社会公众对于社区矫正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与非监禁执行罪犯的现实危险的隐忧。”[8]
结语
审前社会调查作为法官充分评估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重要参考依据,有利于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及时全面掌握犯罪分子的相关情况,准确适当的对被告人作出非监禁刑的刑罚措施。随着审判实践的不断成熟和完善,审前社会调查将司法行政机关提前介入诉讼程序,为法官和执行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沟通了桥梁。正确看待和采纳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是对法院工作的又一大挑战。
注释:
[1]本文主要指基层法院量刑前对拟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人适用的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不包括假释或者监外执行的审前社会调查,也不包括前的审前社会调查。
[2]卢伟、肖扬宇:《刑事社会调查制度之新谈-以“湖北省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为视角》,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0期,第55页。
[3]如湖北省出台了《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福建省出台《关于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的实施办法》。
[4]涟源市政府门户网站:《涟源市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采信率达100%》,载http:///Item/81190.aspx,于2013年5月18日访问。
[5]朱梦阳:《浅谈我国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载《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第51页。
[6]吴宗宪:《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7]周琳:《社区矫正的完善与我国刑罚轻缓化的实现》,载《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第35页。
关键词:妨害公务;证据问题;法律适用
2010年至2013年上半年,S区检察院的妨害公务案件的为74件105人,相对不的4件6人,不率为4.8%;公安机关撤案10件14人,撤案率为11.2%。
提起公诉并获得法院判决的81件113人,其中定罪免处的3件8人,单处罚金的3件3人,判处拘役缓刑的32件41人,拘役刑的20件22人,不满三年缓刑的7件16人,不满三年有期徒刑的16件23人。无判决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判决轻刑化明显,缓刑适用率为50.4%。
一、案件特点及发案原因
(一)案件特点
一是妨害公务对象以民警为主。针对民警的妨害公务案件占总案件量的93.7%,占绝大多数,另外还有针对民政工作人员的1件1人,针对城管执法人员的5件6人,针对水务督察人员的1件1人。
二是犯罪主体多样化,偏重于两低人群,时有发生。酗酒滋事后暴力抗法的较为多发,主体多为低收入、低学历人群,但也有部分犯罪人员学历较高且有正当职业。
三是犯罪手段以暴力为主,兼或以威胁手段抗法。暴力手段多为抗拒传唤使用的推搡拉拽等行为动作,亦有开车冲撞民警的,或者持刀威胁执法人员的。
四是伤害后果以造成轻微伤为主。由于现场执法人员配备较为充足,伤害行为发生后通常能得到及时有效制止,所以造成的后果多以轻微伤为主。嫌疑人间或采用损坏执法车辆、执法仪器等的方式,以泄愤或达到威胁执法人员的目的。
(二)发案原因
妨害公务犯罪的原因既有宏观层面的社会、政治因素,又有个体层面的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执法人不规范执法等因素。
一是拆迁等社会热点问题导致的社会矛盾激化。近几年随着经济发展加快,城乡规划和拆迁过程中引发的社会矛盾也日益激化。民众对政府处理程序和结果产生偏激的认识,一旦诉求目的不能达到,极易产生群体性聚集或上访事件,过程中难免出现暴力抗法的情况。
二是“官民”对立情绪扩散。首先是社会流动人口伴随的就业、生活压力问题,催生了犯罪主体对社会的不满情绪,进而在因为寻衅滋事、非法经营等行为成为执法对象时,将执法人员作为泄愤对象,产生暴力抗法行为。
三是执法对象法律意识淡薄。妨害公务案件多为突发性抗法事件,由前一违法行为引发,当执法人员介入调查时,为抗拒传唤、约束而损毁执法装备或致伤执法人员。嫌疑人多对暴力抗法的违法性认识不足,不能意识到所能造成的法律后果。
四是部分执法者不能规范、文明执法激化矛盾导致暴力抗法。一方面是执法者不能规范执法,主要表现在执法前未明示身份、执法时程序不规范,如扣押程序、传唤程序不合法;另一方面是执法者不能文明执法,表现在执法时未能使用法言法语,态度不够理性、平和。
二、审查阶段的证据问题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
妨害公务案件证据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主观方面证据把握不严。因主观方面证据问题导致撤案的有2件2人。主观方面的证据问题,主要源头在于执法者未严格按执法规范示明身份,阻断了执法相对人对执法合法性的认知,但公安机关将这类存在明显执法瑕疵的案件移送,也从另一侧面反映出公安机关对妨害公务案件主观方面的证据标准较低。
二是移送的视频资料不完整影响证据效力。该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执法人员未按照执法规范全程录像;二是执法录像设备性能不佳影响了视频资料的证明力;三是执法人员配备的执法通隐蔽性不够,较易成为抗法者的攻击损毁目标,影响到对执法现场的记录。
三是执法者言辞证据过于同一影响到证明力。执法人员出现场时通常为二人以上,而一旦出现妨害公务事件后,办案人员通常会对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执法人员的笔录若超出不同人对同一事件叙述一致性的正常范畴,难免让人对笔录制作的合法性产生怀疑。
(二)对策建议
一是提高妨害公务案件侦查质量。对于妨害公务类案的共性问题,应及时与公安机关通报交流,促其切实提高妨害公务案件的侦查质量。
二是加大纠违力度,督促整改落实。对于侦查人员办理妨害公务办理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应按照规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督促办案单位对相关人员的教育惩戒。
三是加强信息交流,明晰证据标准,从源头避免质量不高的案件进入审查环节。
三、法律适用与定罪标准分析
(一)“执法瑕疵”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S区检察院办理妨害公务案件中发现的执法瑕疵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执法时告知身份的程序瑕疵,如民警未着警、示出示证件等;二是执法方式不当,如执法过程中有不文明的言语;三是执法程序有瑕疵,如不当扣押嫌疑人物品,致嫌疑人暴力反抗。
身份明示存在瑕疵的,若执法对象通过其他情形能够知道执法者身份的,不宜简单排除其对执法合法性的认识;执法方式不当的情形下,如果不当的执法行为是激发嫌疑人犯罪的主要原因的,换言之,若不存在执法不当行为,嫌疑人犯罪的可能性就很小的,则该执法瑕疵可以阻断执法合法性。
(二)暴力、威胁到何程度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
S区院近三年来被害人轻微伤的案件中,有3件3人建议公安机关撤案,1件1人作相对不。以上4件案子的共同特点是虽致一人轻微伤,但无明显的攻击性暴力,多为消极的反抗行为。
在致人轻微伤的妨害公务案件中,不能简单以伤情确定够罪与否,要综合考虑发案原因、主观恶性、行为手段、社会影响等因素。具体来说:1.反抗行为造成轻微伤,且该行为无意于致伤执法人员的,应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2.伤害行为出于本能,行为手段仅为推搡等轻微暴力动作的,可认为情节轻微从宽处理;3.在抗法过程中以器具威胁,但主观目的是逃避执法而非伤害执法人员,且自动中止未造成恶劣后果的,不应当认定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三)关于寻衅滋事罪与妨害公务罪在主观方面的认定
S区院三年来将寻衅滋事改变定性为妨害公务的有2件2人。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移送,经审查后认为,嫌疑人主观上明知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而实施伤害行为,并非寻衅滋事罪中无事生非的主观心态,且造成了被害民警轻微伤的后果,因此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行为一般基于以下动机或目的: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发泄不满、报复社会;寻求精神刺激,客观表现为无故殴打他人、损毁财物。而明确针对执法人员的攻击行为或损害执法设备的行为,且具有抗拒、妨害执行公务意图的,应确定为妨害公务罪。
参考文献:
[1]周振想主编:《公务犯罪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第十二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十三条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保藏机构储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同意,并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中进行。
专门从事检测、诊断的实验室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2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小时内未作出决定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及其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部门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十六条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八条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九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第四十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本地区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四章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二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具有与该实验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并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四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将感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
第四十四条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第四十五条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接到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第四十六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诊治的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实验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发生病原微生物扩散,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对实验室认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并依照规定填写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等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被采样人签名。被检查人、被采样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自己签名后注明情况。
第五十四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需要处理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该部门处理;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及时处理或者不积极履行本部门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直接予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责令有关实验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法作出批准决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实验室不颁发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检测活动,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第六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第六十四条认可机构对不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予以认可,或者对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不予认可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认可资格,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由其指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回违法提供的菌(毒)种和样本,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军队实验室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负责监督管理。
外地户籍的硕士生孔佟伟,在上海工作了8年后,终于拿到了上海户口。尽管经历了种种麻烦,每一环节如履薄冰,但他无怨无悔、庆幸万分,“我给上海做了贡献,我和我的孩子终于可以享受到上海的福利了”。
北京郊区的农村大妈江秀云,正因为女儿失去农业户口而十分懊恼。尽管她所在的村庄,种地的人越来越少,村民们都在期盼着被征地以及那笔颇为可观的补偿款,但江大妈却对“成为城里人”有些担心:“农民就像散养的鸡,只要给一块土地,就可以自己觅食,但突然变成圈养,肯定会不适应。”
7月3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决定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到2020年,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这是一项划时代的改革措施,牵涉面广、关注度高、挑战性强,不仅关系到城乡差别的消除、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命运,更决定着国家发展的未来。
上海
历时8年、积分落户的外地小伙孔佟伟
经过“8年抗战”,34岁的浙江籍小伙孔佟伟,终于在2012年6月拿到了上海户口,他告诉记者,那感觉就好比万里终于到了延安。“我给上海做了这么多年的贡献,我和我的孩子终于可以享受到上海的福利了。”
刚参加工作就办了居住证
2005年,25岁的孔佟伟从浙江的一所重点高校研究生毕业后,来到上海浦东的一家IT公司工作。因为买房子,户口不在上海的孔佟伟当年就办了上海市居住证。“当时,房屋中介告诉我,如果有上海当地的居住证可以少交几千元的税金”。
2002年,上海开始实施居住证制度。上海的居住证件包括《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6个月)和《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1年、3年、5年)两类。2013年7月起,上海开始实行积分制的居住证管理办法,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的,可以享受更多的公共服务待遇,最突出的一点是子女可以在上海参加高考。
孔佟伟属于申办居住证较早的一批。至今回想起来,孔佟伟依然庆幸不已,“没有耽误以后的落户时间”。
2005年拿到《上海市居住证》后,孔佟伟可以在教育、就业等方面享受到部分上海市民待遇。当然,居住证毕竟不等于户口。
比如,孔佟伟可以拥有上海社保账户并缴纳“四金”。但是由于户口不在上海,养老保险将来要回户籍所在地领取,所以,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金就无法享受到了。而上海“四金”缴费比例相比其他城市较高。以养老保险金为例,个人缴纳部分是基数×8%,公司缴纳部分为基数×22%。如果按照月工资基数5000元计算,22%就是1100元,一年下来13200元。孔佟伟退休后只能回户籍所在地领取个人缴纳部分的养老金,而不能领取公司缴纳的更多的那笔养老金。
再比如,孔佟伟不能在上海登记结婚,他的孩子也不能在上海参加中考、高考,如果他失业了,就有可能失去居住证,更无法领取失业金。
“居转户”,一步都不能错
2009年,让孔佟伟更高兴的事发生了。
当年2月,上海市印发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符合条件的来沪创业、就业人员均可通过申请以获得上海户籍,而“居转户”的首要条件就包括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以及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2011年底,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的孔佟伟,开始在上海“居转户”的论坛和qq群里取经。他告诉记者,当时每天看着论坛里、qq群中兄弟姐妹们各式各样的问题、在“居转户”路上的各种奇葩遭遇,他觉得写本儿小说的题材都有了。
比如,有的人好不容易在公司请了假,千里迢迢赶回老家,几经波折开具了户籍地计生证明,但因为内容是手写的,上海的区级受理机构认为不符合标准,必须重回老家再开一份;但更悲催的是,别人同样拿着手写的证明,上海别的区级受理机构却没提出异议。
比如,申请表上需要填写来沪之前的工作经历,有人如实填写了自己来沪前10年的每一份工作经历,结果被要求出示每一家单位的离职证明,否则审核通不过。申请人“欲哭无泪”,花了几个月的时间,托朋友找关系,找以前的同事、领导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开齐了所有工作的离职证明。申请人感慨,幸亏自己以前的工作单位没有倒闭停业的。
成功落户后,孔佟伟被人多次问过同一个问题:“居转户”,到底哪一步最关键?孔佟伟的回答永远是:“都重要,每一步都缺一不可,而且不能有任何差错,任何一步不符合规定都要推倒重来。每个人遇到的问题都有相同之处,但又各有不同。唯一能做的就是有足够的耐心和坚持的韧性。”
当然,作为过来人,成功拿本儿的孔佟伟,对“居转户”政策还提出了几条改进意见。
其一,上海市政府和迁出地政府沟通不畅。总体来说,上海的证明要比迁出地的证明好开。比如落户必需的“四大证明”(户籍地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地计生证明、上海无犯罪记录证明、上海计生证明),孔佟伟表示,上海的两证比较好开,格式也相对统一,但迁出地政府由于信息不对称且没有公开详细的规章制度可循,常要跑了一趟又一趟,甚至还给一些不规范的政府机构提供了权力寻租的机会。
其二,有些规章制度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比如落户审核中有一条是专业资格与工作岗位一致;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要求大学所学专业与专业资格、工作岗位均一致。“这就好比你十八九岁填报的大学志愿,要与你二三十岁从事的职业一致。”孔佟伟说,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于是乎反复地咨询、单独写岗位说明,想尽一切办法拉近工作内容与职称、专业的一致性或相关性,也成为众多“居转户”人员的必修课。
提交了全部资料之后,等待审核的过程也让人焦灼、忐忑。政策规定,初审期限15个工作日,审核30个工作日,公示期限15个工作日,但据孔佟伟了解,有的人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网上就显示受理通过,有的人则要花一个多月,也有的人至今未显示受理通过。
2012年出台的《持有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下称《办法》)有效期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这一时间期限更让很多“居转户”焦虑不安。
尽管已有不少业内人士表示,《办法》到期后会出台新的、更完善的政策,继续推进“居转户”。但据孔佟伟介绍,仍然有许多已经在排队的人多了一份担心,感觉随时都会“再生枝节”。会不会有新的条件和要求?名额会不会减少?排队的人会不会越来越多?
有媒体报道,上海自2009年6月起试行居住证转户籍政策以来,截至2010年底,政策受益人员、随迁亲属共2000多人。上海市人事局主办的21世纪人才网信息显示,2011年,上海共办理居转户2711人,随迁1064人,共计3775人。2012年,共办理居转户3843人,随迁1851人,共计5694人。
孔佟伟和还是外地户籍的妻子不止一次地庆幸自己拿到了上海户口,孩子也随父亲一起迁户上海。“以后子女入园、入学,就不用再为无学可上或是因外地户籍要缴纳赞助费而发愁;将来退休后,我也可以拿到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全部的养老金了。”
北京
不愿放弃农村户口的京郊大妈江秀云
农业户口、土地、房屋,是近几年东宋各庄村民最关注的内容。
东宋各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东临河北省廊坊市,而村庄以南10里外,便是作为北京与河北界河的永定河。在村庄里,经常可以隐约听到起降于北京南苑机场飞机的轰鸣声,而在村民们的言谈中,这个村庄与机场有着更为紧密的关联。
很多村民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今年以来,他们多次看到有工作人员在地里打洞,获取土壤样本,甚至还压倒了一些农作物;村民们纷纷猜测,这预示着传闻已久的新机场终于要动工了。
其实在今年年初,新机场项目已被列入到北京市政府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单,这标志着该项目将于今年正式动工;而在5月份,环保部也已经了《北京新机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早在2011年,北京市的新机场将选址永定河北岸的礼贤镇与榆垡镇的传言便开始在村民间流传。也正是从那时开始,村民纷纷开始揣测自家的土地将带来怎样的收益。在过去的三年中,这个位于北京市东南角的村庄始终处于土地征收的前夜。如今,终于要迎来破晓的时刻。
“要征地了,很多人都没有心思种地了”
8月3日下午一点半,村民江秀云从集市回到了家中。她刚刚卖掉了自家今年收获的第三茬、也是最后一茬甜瓜。“只要瓜秧不腐烂,就会结出瓜,一般每年会结出三茬瓜,今年的收成还不错。”江秀云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介绍道,如果一亩地的西瓜或是甜瓜得到精心照料,并赶上风调雨顺的年景,那将可以带来过万元的收益。
江秀云今年55岁,家里原本4口人,如今,一对儿女都已经成家,女儿也刚刚有了孩子。
大兴区本以种瓜、产瓜而闻名,但在东宋各庄,像江秀云这样依然在种瓜的农户已不多见。
江秀云说,以前村民的瓜棚可以连成一片,而如今全村只有三户人家还在种瓜。越来越多的村民开始放弃种瓜,转而选择种植成本较低,种起来也比较省力的玉米,尽管一亩地的玉米只能为农户带来1000多元的收益,与种瓜所得的利润有着相当的差异。“这样一来可以在征地时减少些损失,二来是觉得都要征地了,也没有心思种了。” 对于此刻的村民来说,土地本身的价值已经远远超出其上任何作物可能给农民带来的收益。
很多村民向记者证实,村子里的人大多在两三年前就已经不再种瓜了,附近集市上买到的瓜很多都是从外地运来的。
江秀云向记者讲道,很多村民都嘲笑自己,为什么地都要被征了还要种瓜,“但我觉得能得一点是一点,农民不种地还要去干吗?总不能在家就等着征地,那要万一不征了呢?”
更多的村民选择外出务工贴补家用。很多村民在种植玉米后,农活就闲了下来,年轻一点的村民会选择外出打工,而一些上了年岁的村民往往就会赋闲在家,或是帮着儿女带带孩子。
江秀云的丈夫也在两个月前开始打工,目前家中8亩地除了一亩地在种植甜瓜外,其余也都种上了玉米。她向记者表示,哪怕土地今年不被征收,没有丈夫的帮助,来年她自己也无力再照料一亩地的瓜田了。
宅基地上密集加盖房屋
村民们种地的热情在减退,与此同时,村民们开始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密集地修建房屋。江秀云向记者介绍道,村中每家宅基地的面积差不多都是四分地(约267平方米),而在原有宅基地外修建房屋属于“违建”,因此大家都在想办法在原有宅基地的范围内增加房屋的数量。
江秀云家对面原本是一个土坑,但就在三年前征地的消息开始在村中传开后,土坑几乎在一夜之间被填平,并且盖起了一排房子。“那种瓦很薄的房子都是后来加盖的”,但江秀云至今都不知道房子由谁所建,而房屋也长期无人居住。记者注意到这排房子的部分院墙已经倾斜,仅靠几根木棍支撑,而院内的房屋也大多没有加装门窗,只是立起了四面砖墙。
除去这一排不知道主人的房屋,更多的村民选择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加盖房屋。很多村民向记者表示,他们听说同属大兴区的西红门镇在征收村民的宅基地时,连狗舍都会被纳入赔偿范围,他们担心如果自己的房子少,或是盖得晚会影响赔偿。在过去的三年中,很多村民在自家的院子里加盖了一排新房,有的村民甚至在新旧两排房之间的空地上也加装了顶棚。
江秀云向记者介绍道,村民间一直流传着以门的数量计算房间数量的说法,很多村民为此在过道中也设置了几层门,“房子一进去全都是门,甚至连一辆电动车也推不进去。”
其实江秀云的家里也加盖了一排,共八间新房。她解释道,这样做主要是因为儿子刚刚结婚,家里的老房确实不够住了,同时,看着自己的邻居在建房,她也担心在即将到来的征地补偿上遭受损失,“万一按照屋子的数量算,你没有盖,你就会比人家吃亏。”
越来越金贵的农业户口
东宋各庄的村民盘算着如何将土地即将带给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其背后隐藏着的决定性因素是农业户口。
在谈到农业户口给自己带来的好处时,江秀云感慨道,有农业户口就可以分配到土地。几年前村子里重新分配土地时,她的儿子因为正在就读初中还保留着农业户口,就分到了一亩半的耕地,而女儿则因为上了大学,户口被自动转成了城镇户口,错过了这次分地。
多年后的今天,江秀云依然记得女儿“错失”的这份土地,更担心当年女儿户口性质的“无意”转变会影响整个家庭获得征地补偿的多寡。
去年年底,江秀云的女儿生了一个男孩,当她希望为外孙选择农业户口时却遭到了拒绝。她得到的解释是,虽然孩子的父亲是农业户口,但因为孩子的母亲是城镇户口,因此孩子户口的性质也只能被认定为城镇。
江秀云告诉记者,很多听到征地传闻,希望将户口迁回东宋各庄的“城里人”都遭到了拒绝。
本来江秀云期待着一个新生儿会为家里多带来一个农业户口,从而在未来的征地过程获得更多的补偿,但事到如今,她也只能期待家中拥有农业户口人数的多寡不会与补偿挂钩。
其实北京市早在2003年就已经逐步放开了非农业户口的登记。当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14个卫星城和33个中心镇规划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且持有北京市农业户口的,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而就在当年,政策进一步放开,凡北京市农业户口妇女在2003年1月1日之后所生的小孩,可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自愿登记为非农业户口,此外北京市农业户口的高等职业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及经教育部门确认的职业高中的在校生,也可自愿转为非农业户口。
然而近些年来,对于拥有农业户口的北京人来说,城镇户口的吸引力在不断下降,反倒是不断攀升的土地价值标识出了北京农业户口的含金量。
大兴区政府网站于今年6月9日了一份征地补偿安置公示。征地的地点位于榆垡镇以北25公里的黄村镇,其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地20万元,其中含土地补偿费标准为9万元,安置补助费标准折合11万元。尽管还不知道自己将获得多少征地补偿,江秀云仍向记者感慨道,“现在想做城里人简单,没有人限制你,反而是想做农民很难。”
面对城镇户口能够带来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更为完善的社会保障,江秀云并没有显示出特别的兴奋。她表示以她的年龄已经很难再找到合适的工作,虽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能够报销的额度有限,“但起码有个保障”,她担心自己在未来被征地后因为没有工作,而失去这个最基本的保障。
其实近几年来,北京市已经开始弥合城乡居民在社保层面的差异。以医疗保险为例,在今年年初,《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出台,大病保险主要服务对象是参加北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居民,规定最高报销比例高达60%,上不封顶。而此前,北京市城镇职工医保与新农合的封顶线并不相同,前者为30万元,后者则是18万元。而北京市新农合在人均筹资标准上也有了大幅提升,2008年北京市新农合当时筹资为每人年180元,其中个人缴费100元,财政支持80元,到了2014年,新农合的人均筹资标准已达到了1000元。
江秀云向记者说道,很多被征收了土地的农民都会跟她讲,“不要变成城里人,那时候就没人管你了,还是当农民好。”她自己也认为不管一次性获得多少补助,都会是一笔“死钱”,而“农民就像散养的鸡,只要给他一块土地,他就可以自己觅食,但突然变成圈养,肯定会不适应”。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全国多数省份、城市已实施居住证制度,居住证有省级、市级之分。
部分省份针对外来人口出台了省级居住证制度,而该省部分城市又结合自身情况制定了该市的居住证制度;两级居住证的申领门槛和条件不同。
居住证可分为三类。
1)为人才引进需要而推出的,类似于“绿卡”,如《北京工作居住证》、《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等。
北京对居住证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为:所学专业或岗位属于本市急需专业或岗位,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连续聘用满6个月以上; (2)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 (3)在本市有固定住所;(4)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2)为了保障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而推出的,如《上海居住证》。
上海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为: (1)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 (2)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上海居住证》实行积分制度, 随着持证人在该市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增加和学历、职称等的提升,其分值相应累积。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3)为规范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而推出的,此类在全国各地最常见,类似“暂住证”。申请门槛最低,条件多为“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
(实习生王佳杨据公开资料整理)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模拟打分计算器
基础指标及分值
一、您的年龄
周岁
二、教育背景
高中(中专、职校、技校)及以下 大专(高职)学历
大学本科学历 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
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无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有技能等级
有专业技术职称 有国家专业技术类资格 可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未在上海缴纳社会保险 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缴纳年
加分指标及分值
五、紧缺急需专业(紧缺专业目录)
否 是
六、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否 是,最近三年纳税总额万元 (您的投资百分比%),企业聘用名上海市户籍人员
七、最近连续3年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低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80% 高于等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80%低于1倍
高于等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 高于等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
基数标准:2011年3896元,2012年4331元,2013年4692元。
八、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期间,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范围是指环卫领域)
否 是,至今为止已经工作年
九、远郊重点区域 (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期间,远郊重点区域是指临港地区)
否 是,至今为止已经居住年
十、是否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
否 是
十一、您在上海工作期间是否获得过表彰奖励
否 获得过上海市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
获得过上海市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 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
十二、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否 是,结婚已满年
减分指标及分值
十三、三年内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十四、三年内行政拘留记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等母婴保健服务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母婴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母婴保健监督员,负责所辖区域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
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下同)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涉外婚前医学检查、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由原发证部门重新审查发证。
第六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和乡村妇幼保健人员合格证书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人工授精技术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第七条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在申请结婚登记前,持本人下列证件到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一方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二)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男女双方或一方为外籍公民、华侨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到承担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检查。
经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八条从事婚前保健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高服务质量,
方便群众,在边远山区应当开展巡回婚前保健服务。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
凡诊断有下列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之一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
(一)双方为遗传性中度智力障碍或者一方为遗传性严重智力障碍;
(二)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可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与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不一致的,以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为准。
第十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经婚前医学检查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暂缓办理结婚登记;认为不宜生育的,应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必须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婚前医学检查的费用给予减免。
第十二条孕产妇应当在怀孕十二周内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定期接受产前检查、孕产期保健教育和医学指导。
在本省暂住的外来人员中的孕产妇,应当到居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登记,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凡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必须转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监护。
第十三条经产前检查,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胎儿可能有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性缺陷的物质的;
(四)曾经分娩过严重缺陷儿的;
(五)年龄超过三十五岁的;
(六)夫妇双方患有地中海贫血病的;
(七)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孕妇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提出终止妊娠医学意见,经本人签字同意(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经其监护人签字意)后,医疗保健机构可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四条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实行终止妊娠或结扎。术的,按照国家的规定享受休假和免费服务。
第十五条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到有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签署医学意见,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孕妇应当住院分娩。高危孕妇必须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在交通不便的乡村,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正常产妇,应当由持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助产。
乡(镇)在离医疗机构五公里以内区域、县城镇和城市不得设立集体或个体接生站。
第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依据助产人员签署的出生医学记录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家庭接生的,凭接生员签署的出生医学记录,由乡(镇)卫生院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在途中出生的,由产妇户口所在地医疗保健机构查实后,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户籍登记机关必须依法查验出生医学证明,方可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统一印制,逐级发放到各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八条全社会都要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母乳喂养制度。各单位应当为妇女哺乳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婴幼儿提供以下保健服务:
(一)科学育儿的医学指导和咨询;
(二)婴幼儿的定期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
(三)小儿常见病、多发病防治;
(四)体弱、伤残、弱智儿的康复保健服务;
(五)计划免疫;
(六)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条全省实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
承担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认真做好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地中海贫血等疾病的筛查,其他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样本采集和送检工作。
第二十一条新生儿出生后三十日内,应当到其母亲户籍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登记,建立儿童保健手册,接受婴幼儿保健系统管理。
在本省暂住的外来流动人员中的婴幼儿,应当到居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登记办理儿童保健手册,接受婴幼儿保健系统管理。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测。
开办托儿所、幼儿园应当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保健标准,并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凭儿童人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和儿童预防接种证,方可办理入托、入园手续。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和家庭看护婴幼儿的保姆每年必须到单位或家庭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患有国家规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炎、精神病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儿童看护、保教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和本条例规定的疾病实行首诊报告制度。
全省实行孕妇产妇、婴儿生命和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建立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其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鉴定组织的日常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诊断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鉴定组织申请鉴定。
鉴定组织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多不得超过六十日。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鉴定组织申请重新鉴定,鉴定组织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二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当遵纪
守法,秉公执法。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凡违反本条例,出具虚假的医学证明或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取消其执业资
格:
(一)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经制止仍没有
改正的;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给当事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出具本条例的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科学证据;法医学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4—0311-05
therelationshipbetweenexpertopinionofforensicmedicineandcases.changlin.instituteofevidencelawand
forensicscience,chinauniversityofpolitcisandlaw,beijing,100088
【abstract】thepaperincludesthreeparts:theexpe~opinionofforensicmedicinecanstatetheconditionofcases;
thevalueoftheelementsofcasesinforensicmedicineisgreat;forensicmedicineislimitedinscience.forensicmedicine
relyeontheconditionofcases,anditisnecessarytoexamtheexpe~opinionofforensicmedicine.
k【eywords】scientificevidence,forensicmedicine
法医学鉴定是最常见的司法鉴定活动。就案件 为意见的证据。大陆法系赋予鉴定人勘验、调查和询
中专门性问题委托法医学鉴定,其委托目的或鉴定 问被告人的权利都与了解案情有关。我国法官委托
要求具有一定的专业特点。那么,法医学鉴定能否根 鉴定有时向鉴定人提供案卷资料,也是帮助鉴定人
据案情鉴定呢?如果根据案情鉴定是否丧失了法医 熟悉案情。
学的科学性.或者动摇了法医学的学科基础呢?本文 关于法医学鉴定那些案件的鉴定需要结合案
泥就该问题进行探讨。 情,我们以常见法医学鉴定为例,作一简要的概括
一 、 法医学鉴定意见的案情趋向性 (见表 1)。
关于法医学鉴定如何依据案情问题.闵建雄专
法医学鉴定与案情的关系应该说是非常密切
的,有许多法医学鉴定项 目依赖案情事实.甚至因案 表 1法医学鉴定结合案情常见情况
病历资料记录与外伤事件不一致
情的变化而引起结果的改变.这就是法医学鉴定的
致伤物推断
案情趋向性。 死亡时间推断
法医学是为法律服务的学科.法律中的专门性 死亡方式确定(自杀、他杀、意外等)
问题表现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而现实所发生的 死因不明
猝死的排除法
案件千差万别.需要法医学解决的问题非常有针对
既往病史、外伤史的调查
性。必要时,依据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案情回 精神症状表现的调查
答某一具体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恰是法医学作用
的体现,也是法医学魅力所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关 家在其对死亡方式的经典论述中指出:确定死亡方
于专家证人的信息来源(意见依据)规定,专家证人 式分成逐步扩展的三个层面。(1)技术层面。技术层
可以以已被引用采纳的证据作为自己的意见根据。 面是指利用技术手段对所有客观信息进行检验和分
专家不能以缺乏真实性而不可采的资料作为自己意 析后得出的意见。对命案来说,最重要的客观信息当
见的根据。同时指出.专家证人能以审讯期间由证据 然是尸体及其与尸体、死亡相关的证据(也称之为现
引出的一个假设性问题传达给他或她的信息资料作 场信息)。当然,必要的现场调查和侦查信息有时也
[作者简介]常林(1963),男,山西人,医学学士,法律硕士,教授,主任法医师,研究方向法庭科学,科学证据;
tel:+86—10-68642361.e-mail:linch@cup1.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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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结合。(2)案件层面。案件层面是指利用一切手段 公安、司法人员总想让法医把所有的问题都写在鉴
对涉案所有信息综合分析得出的结果或意见。这里 定文书上,甚至必须是结论,不能是意见。(3)对鉴定
的信息包括现场信息、调查信息以及扩展信息(后续 人而言,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在鉴定中不要盲目依赖
侦查所得)。(3)法律层面。法律层面实际上是在综合 偏案情,先人为主,就事论事,结果跟着案情跑;二是
技术和案件层面的基础上再利用法律的需要和赋予 凡在鉴定中结合的案情资料,必须经公安、司法人员
的权力分析得出的结果。它的立足点是将死亡上升 查证属实,或双方当事人对案情没有原则性争议。
到法律解决的高度。其最大特点是将案件和社会、人 (4)明确法医学鉴定的案情趋向性。并不意味着公安
权和法律等等的因素综合。它对诸如动机等因素的 系统的法医学鉴定机构必须保留。鉴定人对案情的
考虑可能更甚于案件层面,比如同样是他杀,法律层 知悉是其鉴定享有的权利。但其同样应履行对案情
面要设法区分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故意的还是过 保密的义务,非公安系统的法医同样要遵守国家的
失的。甚至要区别激情突发、蓄谋已久,还是防卫过 法律法规规定。
当等等(参考案例1)。另一方面,他杀死和杀人案在 二、法医学鉴定中的案情资料价值
法律上的概念也许是不一样的。闵建雄专家进一步
这里的资料是指与鉴定有关的案情信息,我们
说明了法医鉴定的原则:(1)抽象原则。确保技术层
将其分为勘验记录与其他案情资料,以及医学资料。
面,综合案件层面,远离法律层面。(2)具体原则。文
(一)勘验记录与其他案情资料
书中不做死亡方式的结论,要做只写技术层面;技术
层面的工作应确保现有的条件均已想到做透;口头 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现场勘验通常涉及的人员
分析以技术层面为主,结合案件层面综合分析;原则 有刑侦人员、技术人员和鉴定人员,刑侦人员与技术
上不涉足法律层面去开口说话。(3)不定死亡方式的 人员统称为侦查人员。首先需要讨论的问题是鉴定
命案,溺水死亡、高坠死亡、婴幼儿死亡和非法行医 人员是否要参与现场勘验
?我国目前还存在技术人 死亡等。(4)慎定死亡方式的命案,缢死、中毒死和交 员和鉴定人员合而为一.或者鉴定人员勘验现场的
通事故等。 情况。我们认为,侦查人员与鉴定人应该分开,鉴定
【案例1】一位山村女教师突然死亡,尸体检验 人员原则上不参与现场勘验活动。理由为:(1)侦查
死因为缢死。除此之外,尸体上有广泛多处、程度不 人员与鉴定人员法律诉讼地位不同。根据法律规定,
一 、 新旧不一的软组织损伤。调查发现,死者丈夫是 前者拥有侦查权.而鉴定人员只是诉讼活动的参与
一 煤矿工人,脾性极为暴躁,经常酒后殴打妻子,在 人。(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鉴定人
当地民愤极大。事后法医鉴定结论为生前缢死。公安 员不得担任侦查人员,应当履行回避的义务,即鉴定
机关以涉嫌伤害拘留其丈夫。最后法院以虐待 (致 人员不得在本案侦查活动中履行职务。(3)鉴定人员
死)罪判处了其丈夫。一个简单的死亡案例,却在不 参与现场勘验.对案件情况的熟悉,可能造成对实质
同的场合.从不同的角度,使用不同的尺度解释(看 结果的先人为主的预断。从而影响鉴定意见的科学
待)死因是怎么发生的(也就是死亡方式的判断)。难 性和公正性。特别是自己从现场提取物证,自己再鉴
以想象.法医能通过尸体检验单独得出虐待的结论; 定,这样在程序上,很可能导致控制物证搜集、保存、
侦查能通过调查单独得出缢死的结论;法官没有伤 移送的链条出现不公正。
害的情节和缢死的后果能作出虐待罪的判决。(引自 在法医学鉴定中,根据委托 目的的要求,或者是
闵建雄专家讲课稿) 涉及人身伤亡的重大刑事案件的鉴定,现场信息是
研究法医学鉴定的趋向性应考虑以下问题:(1) 完成鉴定的检验对象之一。我们认为,鉴于法医学鉴
充分认识法医学鉴定的趋向性,从相反的角度,更应 定工作的需要。鉴定人可以调阅现场勘验记录和其
该感觉到法医学在回答专门性问题时的局限性,条 他案情资料。案情资料包括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口
件性和相对性。可以更加理性地看待法医学鉴定意 供和当事人陈述。特殊情况下,鉴定人可以向公安、
见。摒弃科学鉴定万能论。(2)法医学鉴定的趋向性 司法机关申请.就与鉴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形成
表明,在法医学鉴定完成后,有关结合案情的分析和 调查笔录。例如,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对被鉴定
推断不一定必须写在鉴定文书中,公安、司法人员可 人生活环境、同事和邻里街道等进行的调查询问,作
以通过与鉴定人交流沟通的方式,并结合案件中的 为鉴定的佐证。
其他证据分析探讨某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 勘验记录与其他案情资料是证明案件发生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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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证据,也是指明本案特定物证、环境、时间和被鉴 据,可以印证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事实。就诊时间和地
定人表现(症状)等情况的客观依据,结合法医学尸 点又可以说明损伤的轻重和当时的情况 (参阅案例
体、活体、生物性检材检验结果,对分析本案其他专 4);医疗过程的记录反映了被鉴定人伤情的变化过
门性问题具有重要的价值。可以从法医学的角度为 程,判断损伤与i临床常规的符合性:被鉴定人治疗后
侦查提供线索,为审判认定证据提供参考性意见(参 的变化,有助于推断其预后功能障碍程度,便于伤残
阅案例2) 程度评定;完整的病历资料是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客
【案例2】据在场人员反映,张某在农田劳作 观依据;被鉴定人既往病历资料是法医鉴别诊断、区
时,身体与农田里电线杆之间竖立的变压器接触,中 分因果关系、全面分析此次损伤的科学证据。另外,
电身亡。被告电业局检测后认为变压器并不漏电,拒 医学实物资料是法医i临床学鉴定中复检和审查的物
绝给予赔偿。法院法官组织相关人员对现场进行了 证,可以帮助修订和确认损伤诊断。(3)在医疗纠纷
勘查。法医进行尸表检验未发现典型的电击死征象, 案件的鉴定中,医学资料是分析判断医疗事故、医疗
根据现场勘验记录,认为不排除电击死的可能。法院 差错、医疗意外的最重要的原始依据之一。
参考此鉴定意见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医务人员就诊疗活动的情况向行政管理机关和
勘验记录与其他案情资料对法医学的研究具有 司法机关提供医学证明或证言属职业性证人证言
重要的贡献。孤立的单一的损伤在医学上进行研究 (professionalwitness)。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时由
往往缺乏科研价值,当把它与案情或已知的现场情 于医生的法医学知识有限,其医学资料记录往往不
况综合起来进行研究,就可以发现有价值的理论。总 能满足法医学鉴定的需要,这样就有关问题,特别是
结它们的规律性,探讨它们形成的原因和机理.必然 当时发生的情况,还必须对医生进行调查询问。
丰富和完善法医学学科,例如根据案情特点,对造作 【案例3】某男,50岁,清洁工。该工人在工作
伤、攻击性意外损伤和抵抗伤等进行研究,可以分析 中不慎从停止不动的清洁车上摔下。急送医院抢救,
判断伤者的动机和主观故意程度。运用被证明成熟 后死亡。死者家属与单位因处理善后存有争议,遂委
的法医学理论和技术,又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 托法医鉴定。法医在没有调阅病历的情况下进行了
题,形成学科发展的渐进式良性循环。 尸体解剖。鉴定报告称未发现致死性损伤,结合死者
(二)医学资料 心脏冠状动脉粥样硬化(m级),诊断猝死。家属不
服,查阅原
始病历,医院根据i临床表现诊断“原发性 医学资料包括书证(医学文书)和物证,物证有
脑干损伤”(有时尸体解剖很容易漏检脑干点片状出
影像资料、病理切片和蜡块等。医学文书是指医药卫
血)。法医学鉴定有误。
生人员在诊疗、护理、预防、检疫等工作过程中,按有
【案例4】某日,甲、乙二人因故发生口角,持物
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记载并制作反映人体病
互相殴打,当日均未去医院就诊。过数日后,甲通知
理生理状况等各类形式证明文件的总称。按形式分为
乙到医院给其支付医疗费用。乙感疑惑报案。后派出
文字、符合、图形、磁记录资料等。按内容分为病历、医
所委托法医鉴定。法医检查甲发现其左上肢尺骨骨
疗证明、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关医药参考资料等。
折。经查阅病历证实,甲是在与乙发生冲突后次日深
鉴于医学资料制作的合法性,内容的规范性.与
夜入院。根据当时损伤资料,甲的骨折较重.若是乙
法医学鉴定的关联性.其在法医学鉴定中具有十分
造成,按常理当时即应就诊.法医怀疑其中定有隐
重要的价值。(1)在法医病理学鉴定中,死者生前经
情。经公安人员做工作,甲承认 自己酒后骑车摔到路
医院救治,其病历资料可以反映临床表现,对尸体解
沟造成骨折
剖有指向性和印证性作用(参阅案例3);医生对原
在法医临床学鉴定实践中.基于一些委托要求
始损伤的描述有助于分析致伤物,伤者濒死期的反
的特殊性,有时可以不对伤者进行检查,而仅根据医
应等有助于分析致死因素和案件重建工作,并可以
学资料作出法医学鉴定,这种情况被称为文证审查
引导侦查方向;医院对死者呕吐物和排泄物的留存,
法医学鉴定方式。采取文证审查方式进行鉴定应满
衣服和携带物的保存,都有利于法医学检验。在美国
足以下原则:(1)被鉴定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接受
一 些州规定了医院急诊科医生和护士必须参加法医
检查。且鉴定的科学理论必须是依据有关原始损伤
学培训。(2)在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作用就更为突
(损伤当时情况)进行鉴定的。反之,诸如以功能障碍
出。首先,病历资料是证明案(事)件发生情况的证
程度进行损伤程度评定的案件.或者所有的伤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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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评定案件。均不得采用文证审查方式进行鉴定。 本,希望能就此了结这场官司。但结果却完全出乎他
(2)就有关原始损伤的确认和资料的同一性推断可 的预料,鉴定报告显示他是这名孩子亲生父亲的可
以使用文证审查方式。例如判断x线片是否是被鉴 能性高达99.99%。在该案诉讼中,巡回法院的法官
定人本人的;根据x线片推断年龄。等等。(3)有关 认为labcorp的鉴定工作简直就是 “劣质的” lab.
医疗纠纷案件的医疗过失鉴定,可以以文证审查的 corp鉴定部门主管证实,他个人每年经手约30000
方式进行。 例亲子鉴定。按照每天 10小时,每年40周的工作时
三、法医学鉴定的科学局限性 间来计算,他平均每4分钟就要处理一份鉴定报告。
加州大学ivrine分校的刑事学家威廉 ·汤姆森说:
有人说.科学错误是证据领域永远的悖论。人类
“在每一个转接点都可能出现失误。失误让人难堪。
一 向引以为自豪的科技并非完美无缺,科技错误可
所以实验室并不愿意提供进一步信息。但我们知道
能引发证明错误.这意味着科学的局限性。案情影响
它们的确在发生。”该校另一位教授多年来一直关注
的因素也非常明显:案发现场的条件不利物证的发
着dna案例中的实验室失误.他认为dna实验室
现。如尸体高度腐败若干时间后被发现;科学技术条
“采用 自动化技术。就像 自动流水线上的奶油夹心蛋
件有限。存在的物证无法得到证实;鉴定人因素,对
糕一样。大多数时候这些蛋糕都没问题。但偶尔你总
案情的掌握存在偏差,鉴定方法偏移,等等。
会发现有一两个不对劲。”伊利诺斯独立法医中心的
英美法系一般由当事人选聘鉴定人,将其视为
学科主任卡尔·雷齐认为亲子鉴定是一种人为的努
“有学识的证人”或 “科学的证人”,专家证言不作为
力.“没有人真正知道人为失误(human—error)的出现
独立的证据方式。因此。在证据规则中,对科学证据
频率。而且问题在于:你是否能够找出这些失误并将
的采纳与采信作出许多规定和限制。尽管大陆法系
其降低到有统计意义的水平上?”巡回法院终审判决
对鉴定专家的范围有严格限制。甚至一些国家视专
克莱基胜诉。认为这一鉴定可能存在人为失误。dna
家为工作 “伙伴”,“法官的助手”,或法院的组成人
的结果是错误的。(转引自新浪网)
员。其鉴定结论有认为是 科“学判决”。但我们必须承
(2)当今社会,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地发展,在司
认和充分认识法医学鉴定的科学局限性,科学的局
法鉴定中。同样存在鉴定科技含量的高低决定着鉴
限性表现在两个方面。条件性和不当使用性(有称为
定结论准确与否的问题。对鉴定人来说,物质性认识
“半调子科学”或 “垃圾科学(junkscience)”)。
工具是人的自然认识器官的一种延伸与发展。使人
(1)作为一种专门性的科学技术鉴定,其作为待
的这种认识突破 自然器官的生理限制。在深度上不
证事实的结论也是受一定的条件或环境所制约。应
断加深,在广度上不断扩大。因此。鉴定所采用的方
该承认 自然科学的发展都是有一个相对真理过程,
法以及使用的仪器和设备将决定鉴定结论的水平
一 定历史阶段的实践成果都有其局限性,不能完全
(参见案例6)。对层次不齐的鉴定条件出具的鉴定
绝对地证实和认定待证命题(案件事实)。如dna技
结论必须进行质疑。
术.一方面
在同一认定上带来了革命.另一方面也要 【案例6】某男性中学生被数名同学拳打脚踢。
看到由于实验室条件和标准化问题。而可能出现的
次日因腰部疼痛到医院检查。未发现特殊异常。第三
错误结论(参考案例5)。dna实验室容易发生错误
天上午发现死亡(晚上 自己独居)。此案经公安局解
的环节有:样本被调错;检验过程存在过错,如未作
剖后,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相继进行了六次鉴定。鉴
盲测试验;实验室污染问题;统计分析及概率计算错
于尸体解剖材料留存有限。认定外伤致死。抑或 自身
误或不科学
疾病引起的死亡。均缺乏可信性证据。最后以民事赔
案【例5】华盛顿名人发型设计师安德鲁·克莱
偿结案。
基的事业如日中天。但他怎么也没有想到一位他多
(3)在鉴定活动中,鉴定人是对专门性问题认识
年前约会过的女雇员几乎毁了这一切。三年前,当这
的主体。人的意识具有复杂的结构。鉴定人在鉴定活
位女士找上门来告诉他 “你有个孩子”的时候。克莱
动中并非仅以自己抽象的感觉和思维进行认识活
基认为自己不可能输掉这场亲子诉讼的官司。因为
动,应该承认鉴定人非理性因素对鉴定的影响。如鉴
在孩子出生几年前他就已经停止跟那位女士交往
定人的资格和水平,从而认识到鉴定的局限性。同时
他相信dna鉴定不会说谎。所以毫不犹豫地向美国
也应考虑鉴定人主观上可能受到偏见和利害关系的
最大的亲子鉴定中心之一的labcorp提了细胞样
影响(参见案例7),这甚至与鉴定人的品格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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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 14卷(第4期) · j.15 ·
【案例7】目前我国关于医疗纠纷的鉴定分为 评价,且确定医疗事故等级可能影响责任人(医生)
两类。一是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其鉴定人 今后的晋升和执业。因此,医疗事故鉴定非常严格,
为各医院临床专家。按照有关规定专家可以不在鉴 甚至出于对同行的保护和同情,鉴定意见显失公正。
定文书中署名。另外就是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医 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面对患者上访缠诉、“医闹”等
疗过失鉴定,法医作为公开的鉴定人在鉴定文书上 问题,法医怕惹麻烦,鉴定格外宽松,甚至“鸡蛋里面
一、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的风险分析
在会计信息系统风险分析所进行调研的企业中,笔者发现,尽管每个企业实施会计信息化的程度不一样,但存在的风险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基础设施方面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1)计算机硬件风险。调研的样本企业中,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的应用模式有单机和C/S两种,两者硬件都存在自身功能失效的可能,也会同时受到零组件性能的限制,令硬件出现寿命的限制性,如硬盘的损坏,突然断电造成的主板和CPU的损害,受潮湿、磁化、辐射等各种物理损伤,这些破坏都能令工作受到严重的影响,导致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的工作混乱或会计数据毁损。(2)会计软件开发设计方面的风险。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一般由会计软件客户端和后台数据库两大部分构成。无论C/S架构、B/S架构还是单用户系统都是如此,依靠人机界面和软件客户端将各种数据保存到数据库中,再将需要的信息处理后反馈给用户。因此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中至关重要的是数据库控制和管理。我国目前使用的会计软件中,有些对数据库未采取任何的保护措施,有些虽然采取了措施,但比较薄弱或形同虚设。甚至有些会计软件中的数据库文件,往往能通过相应的数据库管理系统打开,直接读写这些数据文件,并对文件中的数据直接进行增加、删除及修改等操作。这些为系统管理和财务核算的安全留下重大的隐患。(3)网络安全风险。计算机网络的广泛应用使各个孤立的计算机系统通过网络连成一体。由于网络所依托的1NTERNET/INTRANET体系使用的是开放式TCP/IP协议,虽然网络技术不断的提高,但网络依然存在着安全漏洞,计算机安全漏洞已不断地被人利用,严重威胁着会计数据的安全。无论是互联网还是内联网,网络是一个开放的环境,在这个环境中一切信息在理论上都可以被访问到。互联网供应商(ISP)或企业以外的第三者均可以获得有关公司的内部消息,而内联网则是企业内部的网络,企业内每个人都可接触到。在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实际应用过程中,有相当数量的单位并不重视密码,如有些单位所有人的密码都是相同的;也不重视网络安全管理,接人互联网时不安装防火墙;操作系统和数据系统出现安全漏洞时不及时升级等。
(二)计算机病毒引起的风险在对企业调研的过程中发现,多数样本企业都不同程度的受到过计算机病毒的侵害,病毒侵入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从存储介质侵入。经过对Windows98/2000/NT、Office2000、WPS以及网页制作工具等盗版光盘进行计算机病毒测试表明,带病毒文件多达三千多项,其中多种程序确实存在多种计算机病毒,包括CMOS-destroyer,bupt等引导性病毒、CIH病毒、“邮件炸弹”、宏病毒和特洛伊木马黑客程序等。U盘和移动硬盘的普及使用也加大了病毒在计算机之间的传播空间。(2)从内联网侵入。内联网上的邮件系统容易导致病毒大量传播,而且内联网络上传播的病毒普遍较新,新发现的病毒种类占多数。(3)从互联网侵入。互联网已经成为计算机病毒传播最大的来源,无论是用户在网上浏览,还是收发电子邮件、下载软件,都很容易使计算机染上病毒。病毒的破坏性和传播性强,并且具有潜伏性、隐藏性和可激发性。它不仅可以破坏系统的数据文件,严重的还能破坏硬件的正常运作,给会计信息的安全性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三)计算机舞弊引发的风险主要包括:(1)会计软件功能的滥用。不少会计软件开发公司为方便用户纠正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核算中的差错,在会计核算软件中设置了“取消复核”、“取消记账”、“取消结账”等功能。这些功能的使用,给用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为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方便。在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环境下,如果单位缺乏严格周密的内部控制制度,部分会计人员就会利用会计软件提供的逆向操作功能来篡改会计数据,而不留下任何痕迹,给审计监督工作和防范经济犯罪增加了技术难度。另外,如果软件功能使用不当,很可能导致单位整个财务系统的混乱。(2)直接操作数据库进行造假。在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库,从小型的DBASE、FOXPRO数据库,到大型的ORACLE、SYBASE、DB2数据库。数据库本身都提供自带的查询修改程序。利用这些程序,不法分子根本不需利用会计软件就可以完全控制和操作所有的数据。虽然一些数据库系统提供了很丰富的数据安全措施,如口令、钥匙卡,甚至电子签名或指纹鉴别,但安全措施得不到重视,使得原本应严密保护的会计信息系统数据处在非常危险的情况中,也为会计造假提供了方便。(3)对输入的会计信息直接造假。不法分子利用会计软件本身的功能缺陷或系统管理上的疏忽,直接使用会计软件导人虚假的数据或修改、删除已经存在的正确数据。在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中,一旦输入的初始数据是虚假的,以后处理环节即使再正确,也只能输出虚假的处理结果。(4)计算机高级人员非法操作。计算机高级人员包括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系统操作员和网络黑客等,他们通过木马、后门进行非法操作,威胁单位会计数据的安全。
(四)內部控制存在的风险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企业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授权控制下降。在手工会计操作系统下,企业的每一项经济业务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设置内部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授权批准程序,而在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下,这种授权可以仅凭一个密码就能获取。如果获取密码的手段是非法的,由此造成的内部控制失控将是一个重大的风险。(2)职责分离和监督不规范。信息系统的开发、维护和操作等活动中存在的职责分离对信息系统的监管格外重要。原来在手工环境下一些不相容的职责,在计算机中可以由一个程序模块来执行。此外,传统的监管手段也发生了变化。信息技术使某些员工的破坏能力增强,企业需要一批具有特殊技能的员工来开发、维护和操作信息系统。这类员工中的某些人可能对操作系统、应用程序和数据拥有特权,他们的失误或者故意破坏具有突发性、毁灭性以及隐蔽性的特点,可以使企业的整个信息系统崩溃或业务发生中断,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不可估量。(3)业务记录效力降低。在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下,业务记录的载体由纸质变成了磁质,传统的纸质交易轨迹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数据库记录和操作日志等磁质记录。同时,交易轨迹的法律效力也发生了变化。员工在纸质凭证上的签字可以证明其确实对交易进行了授权或确认,但是磁质交易记录上的操作员信息的法律效力却受到系统的完整性、正确性和安全性的影响。
二、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风险的防范
(一)基础设施存在风险的防范主要包括:(1)硬件的风险防范。建立良好的运作环境,应将服务器放置在适当的位置,如远离水源、安放在高地、置于有空气调节的房间,以防止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计算机机房应充分满足防火、防潮、防尘、防磁和防辐射及恒温技术要求;机房出入口应安装保安密码门锁及防卫警报装置。(2)完善会计软件的功能。要促进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的发展,首要问题就是要加大软件的开发力度,开发出比较完善的通用会计软件。会计软件开发人员应该深入研究国外优秀的财务软件,消化并吸收其精华的管理思想和设计思路。对于现有的会计软件可以人为地通过数据库系统直接操作数据这一问题,解决方法之一是在应用系统中设置文件修改检查机制,文件一旦被修改,系统可以通过自身的测试检测出来,并提醒用户注意。另外一个解决方法是采取安全性较好的数据库管理系统和操作系统开发平台,充分利用系统本身提供的安全措施对数据加以保护。对一个具有良好安全性能的会计软件而言,软件系统的数据文件(包括备份出来的数据)有适当的加密是必不可少的。加密对象可以是整个数据库、数据库的某组记录、某些字段或者某些数据元素等。(3)网络安全措施。为了防止非法用户和黑客侵入会计信息系统内部,可以通过设置防火墙,采用身份识别系统等技术防护措施,将非法用户拒之网络之外。对重要的商业秘密,可以在软件中采取数据加密技术,这样即使有人窃取了数据,由于没有密钥开启也无法将数据还原成明文,保证了数据的安全。通过使用正确的资料加密方法,可以使外来的人无法识别数据,从而使截获的会计数据失去价值,使篡改者与伪造者难以达到其目的。
(二)计算机病毒引发风险的防范对于计算机病毒引发的风险,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防范:一是网络与单机杀毒软件相结合,重点防范邮件服务器。建立完善的防病毒体系,将网络版杀毒软件安装在邮件服务器上,将所有计算机和NT服务器都安装好单机版杀毒软件,启动实时监控系统。二是对文件进行定期备份,至少每周杀毒一次,不要使用盗版软件,确保网络管理员赋予访问者的权限在其工作范围之内,拒绝任何不受限制的访问。三是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认识,防患于未然。从加强管理人手,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尽快建立快速预警机制,对重点对象加大检查与清杀力度。健全并严格执行防范病毒管理制度,具体包括:软件、磁盘及计算机系统的使用和更新要通过计算机病毒检测并专机专用;禁止在工作机上玩游戏;建立U盘管理制度,防止乱拷贝U盘;安装防病毒卡和反病毒软件;定期检测并清除计算机病毒等。
第一条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八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章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
第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
直销员的合法推销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第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第十五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
(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六)境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第十七条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第十八条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
(三)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
(四)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直销企业应当向符合前款规定的授课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
第二十一条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培训员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授课内容的合法性负责。
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直销活动
第二十二条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
(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第二十三条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第二十四条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二十五条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二十六条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章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第三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
(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第三十一条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第三十三条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第四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生产经营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协调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商务、药品监督、公安等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并做好食品安全指导工作。
教育、建设、旅游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业或者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本市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和可追溯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和危害实施全过程预防和控制。
第七条本市食品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生产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参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食品安全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第八条本市鼓励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本市鼓励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在本市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强制性标准(以下统称食品安全标准)。
本市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本市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而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等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成份要求;
(三)对食品标签等食品安全与营养的标识、说明的要求;
(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地方标准缺失、标准滞后,认为亟需制定或者修订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制定或者修订标准的要求;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根据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参照相关食品安全国际标准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制定、修订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及时公布;公众可以免费查阅。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报告。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确定适用标准的要求,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估,按照有利于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原则确定适用标准。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标准冲突的情况通报原标准的制定单位或者批准部门。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十六条本市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记录,如实记载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供货商、进货日期、数量等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并保存复印件;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
生产经营记录、食品相关许可证件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第十八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本市对蔬菜、水果、水产品推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
进入本市食品批发市场和超市销售的蔬菜、水产品,应当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进入本市销售的活禽、牲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附带承载养殖信息的标识物。
第十九条列入本市重点监督管理食品名录的预包装食品应当附有商品条码、电子标签等信息储存介质,记载可追溯食品来源的相关信息。
食品经营者购进预包装食品时,应当查验信息储存介质的证明文件。不得购进、销售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假冒或者伪造信息储存介质的预包装食品。
第二十条以散装形式销售的豆制品、熟肉制品、调味品以及糕点等经过加工、半加工的食品,在出厂时和零售前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出厂时应当附有食品标签,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销售前款所列食品,应当明示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存方式和保质期。
第二十一条本市销售的进口食品,应当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或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文标签和检验检疫标志,并保证货证相符。
食品进口经营者应当向经销商提供卫生证书或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的保健食品,还应当具有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并符合保健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本市开办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场发展规划。开办者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具备必要的经营设施和条件,并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第二十三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
(二)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三)指导并督促经营者建立经营记录,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出货凭证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四)及时制止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行临时控制措施,督促经营者处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与进入市场经营的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生产基地和畜禽屠宰场(厂)签订食品安全协议。
第二十四条食品批发市场、经营食品的大型超市和仓储式食品店、食品配送中心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检测条件和能力。
第二十五条提供食品仓储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记录存储食品和存储者名称等相关信息,留存存储者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在仓储地点就地销售食品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第二十六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应当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人,确保提供的食品安全、卫生,符合餐饮业卫生规范要求。
餐饮服务经营者、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禁止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存放、使用亚硝酸盐。
第二十七条运输、销售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应当使用冷藏车辆、冷藏设施。冷藏温度应当符合食品标签明示温度以及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物;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违反规定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不得在依法核定的场所外销售畜禽及其产品。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记录处置结果。
本市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餐厨垃圾进行处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企业知悉其生产的食品存在现实或者潜在的危害时,应当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示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食品安全风险预防和控制
第三十一条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测计划。
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分析监测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样检测,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科研检测机构和专家,根据监测数据、检测结果和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协调体系,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或者会议涉及餐饮的,主办者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接受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和公安、卫生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三十五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现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食品时,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实施责令停止购进、销售相关食品的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实施临时控制措施。
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条件和原因消除后,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发现生产、销售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并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时,由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出具评估意见,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相关食品的参考。
第三十七条经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已售出的食品。
第三十八条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
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统一归集、分析、整理食品安全信息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列信息:
(一)全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三)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情况;
(四)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情况;
(五)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六)市人民政府决定由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的其他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前款以外的食品安全信息前,应当向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通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指导食品安全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食品安全规划,协调和监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协调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第四十条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确定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协调、督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进行查处,或者向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的,应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对食品进行快速检测,并可以依据检测结果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采取扣押、封存等措施。
采取上述措施后,实行快速检测的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样本送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依据检测结果进行处理。
快速检测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和列入国家标准的测定方法。
第四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测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抽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抽取样品应当付费,并不得收取抽样检测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列支。
第四十四条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生产者召回食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生产者的食品召回计划,监督召回过程。
第四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的查处等信用信息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和整改指导。
第四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调查、询问相关当事人和证人;查阅、复制、扣押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有关的进货凭证、出货台账、合同、账册、票证和单据等相关材料;依法查封、扣押不安全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场所。
第四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商务、药品监督等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实施。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进入本市食品批发市场或者超市销售的蔬菜、水产品未按规定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的,销售的活禽、牲畜未按规定附带承载养殖信息标识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蔬菜、水产品、活禽、牲畜,并可处*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附有信息储存介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购进、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假冒或者伪造信息储存介质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预包装食品,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以散装形式销售的食品在出厂时和零售前没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或者未附有食品标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的进口食品不能提供卫生证书或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文标签和检验检疫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不具备必要的经营设施和条件,或者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供食品仓储服务的经营者未如实记录存储食品和存储者名称等相关信息,或者未留存存储者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营业。
第五十七条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市场内食品加工销售点或者单位食堂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0元罚款。
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市场内食品加工销售点或者单位食堂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的,没收相关物品,并处*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运输、销售需低温保存的食品未按规定使用冷藏车辆、冷藏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规定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或者在依法核定的场所外销售畜禽及其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执行临时控制措施的,由实施临时控制措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要求召回食品的,由责令召回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自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依照前款规定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应当将决定在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第六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应承担的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第六十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能够控制生物行为的病毒,经生物技术修复后的肌肉和大脑……电影《生化危机》中的种种景象其实并不完全是一种幻想。2011年的一些科学新闻会让你发现,这部电影中的这些幻想已经变成了现实。
――《生化危机》诸多幻想成为真实
1.巴西发现僵尸真菌:操控蚂蚁行为
科学家在对巴西木匠蚁进行研究时,发现这种蚂蚁会被4种不同的真菌感染,最后变成僵尸。真菌进入蚂蚁体内之后,会操控蚂蚁的行为,迫使它们四处游荡,直到来到适于真菌传播孢子的地方。随后,这些真菌杀死宿主,将尸体变成培养基。
2.猪体蛋白:可令人类肌肉再生
2011年,匹兹堡大学的一个研究小组在再生肌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他们从猪身上提取出能刺激干细胞生长分裂和修复组织损伤的生长因子和蛋白质,把它们注入病人身上缺失肌肉的部位,同时让病人进行恢复性锻炼。经过几个月的治疗,病人缺失的肌肉便能再生。
3.人造神经细胞:可修补损伤的脑功能
Tel Aviv大学的研究人员成功地将一个人造突触安装到小白鼠小脑内,就可弥补小白鼠之前损失的功能,小白鼠便能在刺激下眨眼了。
这种人造突触可以“翻译”神经元的信号,并将之转换为肌肉信号发射出去。研究人员表示:这证明我们是可以记录、分析大脑信息,并制造一些人为信息反馈给大脑的。
4.人工器官培育:已造出人造尿道
如电影所描述的那样,在实验室中人工培育可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再度取得新的进展。2011年3月,美国威克森林大学再生医学研究所的安东尼・阿塔拉(Anthony Atala)博士成功制造出了人的尿道。
5.长生不老:干细胞端粒能被修复
人类衰老与其干细胞端粒缩短有重要关联。来自巴克衰老研究所与佐治亚理工学院的研究人员通过抑制反转录转座子和修复它造成的伤害,成功地让干细胞返老还童。这一技术上的突破,或许真的能够使人长生不老。
生命科学甚至超越了幻想所及
1.人造血液替代物不仅有,还能救命
电影《嗜血破晓》中,血液替代物是整个吸血鬼世界得以运行的基础,虽然现实世界没有那么恐怖。但人造的血液替代品已经确确实实地拯救了生命。2011年5月,澳大利亚医生成功使用一种由美国军方研发,以牛血浆为原料制成的名为HBOC201的血液替代品拯救了一名因车祸而严重受伤的伤者。这种替代品,含有大量血红蛋白,适用于任何血型,而且在常温条件下能够保存长达3年。
2.透明的老鼠胚胎已经被科学家育成
电影《隐形人》中,科学家研究出了一种神奇的药剂,可以使人隐于无形。2011年8月,科学家宣布:一种能够使老鼠胚胎变透明的药剂已经成功得到应用。将这种混合物质注入老鼠胚胎中,能够移除老鼠身上所有的色素细胞,导致胎儿完全透明。科学家在确定这种含有尿素和甘油的混合物安全后,它很可能在诊断疾病上会发挥出巨大的作用,降低诊断难度,并不会像电影里描述的那么恐怖。
3.美国成功实施首例“全脸换脸”手术
相比于吴宇森《变脸》中的正邪对决,现实中的全脸换脸术则要温馨很多。2011年3月,美国波士顿的一家医院实施了全美第一例“全脸换脸”手术。波士顿布莱根妇女医院为此次手术成立了一个由外科医生、护士、麻醉师等30多人组成的小组,经过15个小时的手术,为在事故中毁容的韦恩斯成功实施了全脸换脸手术,移植了前额、鼻子、嘴唇、面部皮肤和肌肉,并再造了面部神经系统。
4.日本、俄罗斯的科学家有可能克隆猛犸
一个由日本和俄罗斯科学家组成的团队在西伯利亚冻土土壤发现了一个保存完好的猛犸大腿骨骨髓。良好的完整性意味着科学工作者们真的可以实施《侏罗纪公园》里的那一幕了。一家日本媒体报道说:科学家们可以从这个猛犸骨髓中提取DNA,并将其与大象卵细胞中的细胞核相替换,最后再将这“人造的胚胎”植入大象子宫中,便很有可能完成这一伟大的克隆,将史前生物带到现代。
像潘多拉星球一样的太阳系外可以居住的行星,地外生命存在的这些电影中的畅想,人类如今有更大的信心相信他们会存在。
――《阿凡达》的潘多拉星球,不止是幻想
1.NASA发现地外宜居行星
2011年年底,天文学家在一颗类似太阳的恒星的宜居带中找到了一颗行星,温度非常适宜生命生存。这颗行星距离地球约600光年,体积约为地球的2.5倍。美国宇航局(NASA)开普勒空间望远镜首席研究员、NASA埃姆斯研究中心的William Borucki表示:“如果这颗行星有表面的话,它将有非常完美的温度――约70华氏度(21摄氏度)。”埃姆斯研究中心主任Simon Pete Worden补充说:“这是地球孪生兄弟发现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
2.地外陨石:为地球生命产生提供原料
一些科学家提出一项惊人的关于地球生命诞生的理论,认为地球上的生命实际上来自太空。2011年,科学家对降落到南极洲的十几颗陨石进行研究时,发现了痕量腺嘌呤和鸟嘌呤――两种构成DNA的碱基(DNA总共有4种碱基)。 而且这些分子的存在并非因陨石遭污染所致,而是来自太空。腺嘌呤和鸟嘌呤的同时存在,说明地球上的生命可能来自外太空,由陨石带到地球,最后孕育出地球生命。
3.火星:极有可能存在流动的水
2011年,NASA的科学家发表声明说,他们通过观察火星地表的季节性变化,找到了其很可能存在液态水的证据,表明火星适合居住,美国提出在月球上建立永久基地的计划也因此备受鼓舞。
太空探索范围更加广阔
1.双母星行星被发现
《星球大战》中天行者卢克的家乡是一颗拥有两颗太阳的行星,名叫塔图因。2011年9月,研究人员发现了现实版塔图因。这颗行星被称之为“开普勒16b”,环绕一个双星系统运行。借助于开普勒太空望远镜,科学家发现了这颗距地球约2亿光年的行星。
2.中微子超过光速
2011年,欧洲强子对撞机先后两次确认了中微子跑赢光速的事实。虽然学界对此仍然有怀疑,但相对于物理学的颠覆,人们更津津乐道于爱因斯坦错了后会怎样?相对论错了,也许未来的某一天,《回到未来》中回到过去的情节会在我们身边真实地发生。
3.太空飞机场建成
《2001太空漫游》虽然是科幻,但在2011年后,拥有20万美元便可以完成太空漫游。2011年10月17日,维珍银河公司建在美国新墨西哥州沙漠的太空机场正式揭幕,这座机场名为“美国航天港”。航天港建有任务控制中心和太空游客准备区,游客将从这里奔赴太空。
4.发现钻石行星
在距离地球大约4000光年的太空区域,科学家发现了一颗非同一般的行星。它的直径与木星相当,但它与众不同的并非硕大的体积,而是它的成分――这颗行星几乎完全由钻石构成。足以证明《天地大冲撞》中那坚不可摧的星球真实地存在于宇宙之中。
能够与机器交谈,汽车可以自己行驶,可以投射互动的3D触摸屏,这些《霹雳游侠》中那部神奇座驾可以完成的事情现已经成为现实。
――《霹雳游侠》的人机互动触手可及
1.Siri:语音控制走进生活
Siri是苹果公司在其产品iPhone 4S上应用的一项语音控制功能。Siri可以令iPhone 4S变身为一台智能化机器人,利用Siri,用户可以通过手机读短信、介绍餐厅、询问天气、语音设置闹钟等。Siri可以支持自然语言输入,并且可以调用系统自带的天气预报、日程安排、搜索资料等应用。还能够不断学习新的声音和语调,提供对话式的应答。这是史上第一次智能化的声控技术如此广泛地走进生活。
2.谷歌推出无人驾驶车
2011年初美国搜索引擎技术网站Search Engine Land播放的一段录像显示,一辆装有谷歌导航装置的普锐斯轿车在一座屋顶停车场上自由驰骋。这也预示着,随着科技的进步,有一天无人驾驶的汽车也能参加美国汽车比赛协会(NASCAR)的大赛了。
3.可触摸互动的3D投影
来自俄罗斯的公司Displ Air,成功地给3D的空中投影加上了互动功能。用一个红外摄像头对人体的位置进行感应,它能同时识别1500点触摸,并且误差在1厘米以内,反应时间则少于0.2秒,通过触摸空气来操控智能设备,在今天成为了现实。
生活还可以如此不一样
1.100%还原度的“人皮面具”
日本一家公司的技术可以提供制作“3D立体照片”的服务,能做出与真人一模一样的面具,甚至完美复制全身都没有问题。他们制作的模型精细到能够准确还原人脸上的微小皱纹、痘痘,甚至毛发。《007》系列中那一幕幕飞速换脸的情景,普通人也能实现了。
2.美国国土安全部犯罪预测系统已测试
美国国土安全部已经开始利用志愿者提供的记录,预测其犯罪几率及可能出现的犯罪事件。这些志愿者自2008年起便自愿接受检测,他们平时的行为都被记录,并以此作为算法,预测出该志愿者是否可能犯罪。可以说,这个算法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少数派报告的》中犯罪预测的雏形。
3.意念控制的仿生手臂
由苏格兰公司制作的一款名为Virtu-limb的仿生假肢,能够通过检测手臂肌肉信号,做出对应动作。美国杜克大学的另一个研究则更加神奇,可以通过一套置于猴子大脑中的系统,直接训练猴子靠意念控制机械臂。这些设备在帮助残疾人同时,甚至可用于《机械战警》中的机甲控制。
4.可显示图像的隐形眼镜
华盛顿大学的研究人员已经可以在隐形眼镜上植入LED 屏幕,然后将图像直接显示在视网膜之上。虽然目前它的目的是用来监测糖尿病患者的血糖水平和寻找青光眼,但它已经可以显示红色和蓝色的图像,在能够显示绿色后,就能像《未来战士》中一样将即时彩色信息终端变为现实。
这种隐形眼镜内置有极微细的组件,包括LED灯、电路及无线上网线路等。据悉,该镜片曾在白兔身上做了测试,证实不会对眼睛造成损害。芯片内含1500个光感应器,感应器接收光线后会转化成电子讯号,刺激视网膜神经,讯号透过视觉神经传到大脑,投射出影像,芯片或将于2013年上市。
编后语:2011年,科学家用自己的努力,一次次挑战人类的未知和不可能,将对未来的幻想一步步变成现实。对这些年度科学技术新闻的盘点,也让我们深刻地感受到我们正身处未来。
附:2011年十大太空探索事件
借助于一系列航天器,太空探索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对太空的了解也进一步加深。
1.“好奇”号踏上火星征程
2011年11月,美国宇航局的“好奇”号火星车在卡纳维拉尔角发射升空,预计2012年8月6日抵达火星。这辆火星车的体积与一辆SUV相当,是迄今为止派往火星的体积最大且性能最高的火星车。穿过火星大气层过程中,“好奇”号将借助减速伞和空气阻力减速,最后利用悬浮的“太空起重机”的绳索降落到火星表面。“好奇”号至少要在火星上跋涉两年,执行一系列探索任务。这辆火星车将有怎样惊人的发现,让我们拭目以待。
2.陨石带来外星生命
地球上的第一个生命体如何形成?没有人能够给出一个确切的答案。现在,一些科学家又提出一项令人吃惊的理论,认为地球上的生命实际上来自太空,是“舶来品”――科学家不断在陨石中发现类似生物原料的物质。2011年,科学家对降落到南极洲的十几颗陨石进行研究时发现了痕量腺嘌呤和鸟嘌呤――两种构成DNA的碱基(DNA共有4种碱基)。
这并不是一项惊人发现,因为科学家此前就曾在陨石中发现碱基。但在发现这两种碱基的同时,科学家还在陨石中发现其他结构类似的分子。这些不完全相同的分子此前从未在陨石样本中发现,也没有在陨石坠落地点发现。也就是说,这些分子的存在并非因陨石遭污染所致,而是来自太空。痕量腺嘌呤和鸟嘌呤以及神秘的分子,三者的同时存在说明地球上的生命可能来自外太空,由陨石带到地球,最后孕育出生命。
3.发现现实版卢克天行者家乡
在《星球大战》中,卢克天行者的家乡是一颗荒芜的行星,名为“塔图因”,天空中拥有两个“太阳”。9月,研究人员发现现实版塔图因。这颗行星被称之为“开普勒16b”,环绕一个双星系统运行。双星在银河系内并不罕见,科学家通常认为它们的引力对行星构成威胁。借助于开普勒太空望远镜,搜寻地外文明研究所的科学家们发现一个距地球大约2亿光年的双星系统所发出的光线存在周期性微弱变化,周期为229天,说明存在一颗环绕双星运行的行星。这颗行星首先在其中一颗恒星前方穿过,而后是另一颗。观测结果证实,开普勒16b是一颗温度很低的行星,表面温度大约在零下73摄氏度左右。
4.“朱诺”号搭载乐高玩偶奔赴木星
1995年至2003年,“伽利略”号探测飞船对木星进行了研究,帮助科学家进一步了解木星系统。但对于木星的内部构造、磁场、化学特征以及天气,仍有很多谜团没有找到答案。2011年8月,美国宇航局的“朱诺”号木星探测器发射升空,预计于2016年抵达这颗行星。这颗探测器将进入木星的极地轨道,从北向南环绕木星飞行,而不是环绕它的“腰部”,这种方式能够拍摄更令人吃惊的新照片,从而获取新的科学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朱诺”号搭载了3个乐高玩偶,分别是罗马神话中的朱庇特、他的妻子朱诺以及天文学家伽利略――朱诺手拿放大镜,伽利略一手拿望远镜,一手托着木星。将这些玩偶送入太空是宇航局与乐高公司合作的一部分,旨在鼓励儿童学习科学知识。1610年,伽利略发现了木星的4颗卫星。
5.发现巨大钻石行星
在距离地球大约4000光年的太空区域,科学家发现一颗非同一般的行星。它的直径与木星相当,但让它与众不同的并非硕大的体积,而是它的成分――这颗行星几乎完全由钻石构成。钻石行星环绕一颗脉冲星运行。脉冲星是恒星塌陷爆炸后的产物,旋转速度极快,密度极大,放射出强无线电波。这颗行星曾是一颗恒星,最后燃烧殆尽发生爆炸。爆炸后留下的星核主要由氧和碳构成,仍具有很大的质量。随着时间的推移,碳变成晶形,换句话说,变成钻石。毫无疑问,这颗太空钻石的重量一定是一个天文数字。
6.“信使”号进入水星轨道
水星是太阳系内的第一颗行星,同时也是一个冰火两重天的世界。1974年,美国宇航局的“水手10号”探测器多次飞越水星,进行探测。在此之后,这颗行星便在很大程度上被宇航局忽视。2011年,“信使”号探测器进入水星轨道,成为第一颗环绕水星轨道飞行的探测器。“信使”号主要研究水星表面和内部构造,帮助科学家进一步了解它的起源。按照原定计划,“信使”号水星探索任务本应于今年内结束,但由于表现出色,此项任务将一直持续到2013年。水星是最内侧的行星,它没有土星那样的美丽星环,也不像火星那样可能支持生命存在,但它也拥有属于自己的可爱之处。
7.发现吸水黑洞,质量相当于200亿个太阳
宇宙虽然不是一个非常湿润的所在,但也存在大量固态、液态和气态水。2011年夏季,两个国际天文学家小组发现了一颗质量相当于200亿个太阳的巨大黑洞,四周被一种水气云环绕,水量相当于地球海洋的140万亿倍。这个黑洞就像是一个非常口渴的人,不停吸入水蒸气。目前,科学家正研究水云的旋转,希望根据研究发现推断出黑洞的结构。
8.“黎明”号进入灶神星轨道
灶神星是位于火星与木星间的小行星带,大小与美国亚利桑那州相当,是这个太空碎石带内的第二大小行星。2011年7月,这颗小行星迎来了一位客人――“黎明”号探测器。“黎明”号将在灶神星轨道逗留一年,研究这个太阳系内最古老的天体之一。“黎明”号采用离子推进,依靠氙离子流驱动探测器滑行,加速虽然缓慢但非常稳定。完成灶神星探测任务后,“黎明”号将奔赴太阳系内最大的小行星――大小与得克萨斯州相当的谷神星。
9.美宇航员必须“租船”上太空
在几十年前的太空竞赛中,美国人打败苏联,率先登陆月球。现在,美国这个曾经的胜利者却要求助于俄罗斯。航天飞机退役后,美国宇航局的宇航员在几年内只能搭乘俄罗斯的“联盟”号飞船进入太空,直到他们研制出下一代航天器。
2011年8月,一艘运送补给的无人“联盟”号货船坠毁,致使国际空间站面临被遗弃的命运。庆幸的是,问题已经解决,恢复向空间站运送补给。空间站虽然转危为安,但对它的担忧只是暂时告一段落,并没有完全消除。美国不可能在2016年之前研制出新一代载人航天器,在此期间,美国宇航局只能租用俄罗斯的“联盟”号飞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