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国际互联网

国际互联网

时间:2023-06-05 10:17:0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国际互联网,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国际互联网

第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网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和公司秘密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是指本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实现信息的国内外交流,同国内外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第三条 凡进入国际互联网的本公司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保密工作委员会主管本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保密制度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八条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信息,必须要做好保密审查。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密审批制度。

第九条 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第十条 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单位和用户,应由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的信息。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涉密信息,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公司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公司网上用户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和公司机密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互联网用户,应当把保密教育作为国际联网技术培训的重要内容。各单位用户用户协议和用户守则中,应当明确规定遵守国家保密法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信息的条款。

第三章 保密监督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有主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保密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对于没有建立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或责任不明、措施不力、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威胁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信息安全隐患的单位,公司保密工作委员会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要求的,将停止其网络连接。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主管保密工作领导和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本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检查,杜绝各种泄密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国际互联网用户应当接受并配合公司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的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国际互联网用户,如发现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有泄露或可能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公司保密工作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保密工作委员会接到举报或检查发现网上有泄密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查处,监督有关单位立即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的信息,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保存好原始记录,以备立案调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2篇

[论文关键词]国际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图书馆

互联网自诞生之日起,就与知识产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传统的商标、版权甚至专利制度在互联网世界中同样存在和适用,谷歌数字图书馆的出现使得国际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新的要求和挑战。数字图书馆是指以数字形式储存和处理信息的图书馆,是将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微电子技术等综合为一体的信息服务系统。与传统的图书馆相比,其最大的特点在于信息资源的数字化、信息传递的网络化、信息利用共享和信息实体虚拟化。

一、谷歌数字图书馆的产生背景

谷歌被公认为目前全球规模最大的搜索引擎,它提供了简单易用的免费服务,在国外,谷歌搜索引擎市场的占有率远超过75%,微软和雅虎也不得不甘拜下风。但是,goose的野心远远还不止于此。2l世纪初,谷歌公司凭借敏锐的商业嗅觉发现,虽然互联网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信息世界,但图书却一直落后。因为目前世界上多数的图书并不向公众开放,谷歌公司认为建立“数字图书馆”可以使全球网络用户通过互联网能重新看到这些人类知识的结晶。Www..cOm

在征得美国国会图书馆等几十家知名图书馆的同意之后,谷歌公司将牛津大学、密歇根大学、斯坦福大学以及纽约公共图书馆等几家顶级研究性图书馆的馆藏著作转化成为电子文件,放到网上让人们免费搜索阅读,迄今为止已完成了对1000多万册图书的扫描。谷歌公司跟每个图书馆的合约都略有不同。例如,他们将会从斯坦福大学挑选800万册图书;而在跟密歇根大学签订的合约中,图书的数量也达到了700万册;在跟哈佛大学最初合作的过程中,只能选取4万册图书;跟牛津大学图书馆的合约中更明确规定,190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只能限量取用。相对于一些大学图书馆在书籍取用数量以及范围上的限制,纽约公共图书馆则慷慨地将一些没有版权限制、易碎的珍贵馆藏都提交了出来,因为该图书馆的官员认为,或许很多学者会对这些资料感兴趣。2004年谷歌公司计划对全球已经绝版或已退出图书市场的图书进行扫描后建立“谷歌数字图书馆”的计划一经推出,立即引起轩然大波。其支持者们认为谷歌此举使得人们有机会接触许多本来无法接触到的孤本和珍贵史料,不仅为研究人员提供了便利,也为发挥史料的科研价值和史料的永久保存做出了重要贡献。但部分作者和出版商却对其进行严厉指责,认为谷歌没有征得作者本人和出版商的同意就将图书扫描,并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构成了对著作权和版权的侵犯,指责谷歌“盗窃”全球文化成果,企图利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抢占数字图书市场。一些作者和出版商甚至将谷歌告上了法庭。因此,作为一种特殊的技术创新,互联网信息的社会公众获取与互联网信息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互联网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

从积极的角度来看,通过关键词来搜索书籍以及研究文献,不仅可以缩短学术研究成果传播的时间、减少传播过程中所花费的金钱,同时以一种十分便捷的方式拓宽了科学家们研究的视野。但是,从负面的角度来看,由谁来拣选这些资源?谁来进行管理和鉴别的工作,以此预防成千上万可能会发生的断章取义?谷歌的用户会不会因为使用了网络图书馆而最终舍弃了通过阅读一本书、查阅一份历史资料,然后在漫长的研究中寻获珍宝的喜悦?这些搜索文献是否能够通过一定的改良,来减轻那些已经身陷书海的学生的困扰?如何鉴别网络资源的真伪?在传统的图书馆中,图书管理员通过专业的图书归类方式,让人们更方便地拣选所需要的资料,在谷歌推行的这种计划中,这些图书管理员将充当什么角色?他们是否也会加入合作,来删减信息中的冗余部分?并且,谷歌的数字图书馆业务给亚马逊公司造成了严重威胁,亚马逊公司以经营网上书店起家,一直将网络售书作为主业。它依靠所开发的电子书阅读器kindle获得了丰厚利润,而谷歌数字图书馆的出现使读者多了一个获取电子读物的重要来源,势必对亚马逊公司造成严重威胁。与此同时,谷歌的搜索图书功能可能会促使谷歌访问量进一步增加,从而带来更多广告收益,这也是其主要竞争对手雅虎和微软不愿看到的结果。

二、谷歌数字图书馆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

1.各国对谷歌数字图书馆的态度各不相同

2005年5月,美国作家协会等多家组织起诉了谷歌,当时美国作家协会(authorsguild)与美国出版商协会(americanassociationofpublishers)控告其图书扫描计划侵犯了他们的版权,而谷歌公司则主张有权在网络上显示书籍的信息,特别是仍受着著作权保护、但无主(or-phna)的著作物,像是绝版书或作者找不到的书籍。这些作者必须在5月5日最后期限前选择退出gogle的计划,否则就会被纳入和解案。在重重压力之下,2008年10月,谷歌与美国作家协会和美国出版商协会达成庭外和解,谷歌将出资1.25亿美元组建一个名为bookmhgt~registry的登记机构,充当谷歌和出版商之间的中介并与版权人分成数字图书业务收入,确保版权所有人能获得合理报酬,而谷歌则会在使用这些作品时为此支付一定的费用,支持和解协议的包括威斯康星大学、美国残疾人协会和美国学生协会。谷歌表示,此项和解协议有利于数字图书产业的竞争,因为该协议为业内公司提供了更多可供销售的内容。谷歌同时拒绝将所扫描图书授权给其他公司,并指出微软和亚马逊等公司曾放弃图书扫描项目,而谷歌则坚持这一方面的投资。谷歌公司的产品与知识产权副法律官员alexnadermaegillivray曾指出:这项和解案的内容巨细靡遗,而我们希望确定各地的著作权人都有充分的时间考虑清楚,确定这么做是对的。这正是我们请求法院准许把选择退出截止日期再延长60天的理由。

与美国政府的默许态度不同的是,欧盟对于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的态度显得十分强硬。欧盟许多政治家、图书馆和出版商都对和解协议不满,其中尤其以法国和德国政府的态度最为强硬。法国政府认为,在谷歌公司的数据库中有许多图书来自于欧洲地区的作者,而谷歌公司在未经这些作者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这些图书进行电子化,由此法国政府担心谷歌将来可能会在这一领域形成垄断。因此,法国政府认为谷歌公司有能力决定将哪些图书放入数据库,或者将哪些图书进行移除。对于谷歌而言,那些缺乏商业价值的图书将被谷歌从数据库中移除。德国政府表示,谷歌公司的在线图书服务违反了德国国内的版权法,另外,谷歌的该项服务还可能会损害德国互联网用户的隐私权。因此,法国和德国政府分别于2009年9月上旬向美国曼哈顿联邦法院提出相关的反对意见。根据计划,美国法院将于2010年10月7日就此事举行听证会,以决定此事的解决方案。另外,包括欧洲图书销售联盟在内的一些团体也对谷歌的数字图书馆表示反对,他们认为谷歌的这份协议一旦获得通过,将取得市场上的垄断地位,这对图书出版业会造成影响;另外一些观点认为,由于谷歌这份协议只适用于美国本土,这对欧洲以及其它地区的读者来说不公平,换言之,美国读者可以阅读或下载欧洲的书籍,而欧洲读者却没有这样的条件。针对以上种种声讨,最终谷歌正式向欧洲出版商做出了让步:它将在协议中删除全部目前在市场上的欧洲图书,只对欧盟图书馆中1869年之前出版的图书进行扫描。

2.互联网版权纠纷的相关法律

美国是国际互联网的发源地,美国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水平也一直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相应地,互联网上的版权纠纷也最早出现在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就出现了一系列因版权作品被擅自上传到互联网上供公众随意访问而引起版权纠纷。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使美国版权法适用于网络环境而制定的l(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说明美国一直在致力于解决互联网所引起的网络版权问题。欧盟2001年5月颁布了<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利的指令》,该指令第3条即规定了向公众传播权(rightofcommunicationtothepublicofworks)和向公众提供权(rihgtofmakingavmii~hletothepublic)。为了应对信息社会对版权法的挑战,日本于1985年、1986年、1991年三次修订<版权法),将数据库、计算机程序确定为版权作品,确认了数字作品的出租权、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的商业唱片的出租权。澳大利亚则于1999年2月颁布了《1999版权法修正案>,于2001年颁布了修订后的版权法,其核心内容就是赋予版权人一种新的技术上中立的公开传播权,以取代以前的广播权和发送权。虽然,保护数字化作品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已成为许多国家的通例,数字化作品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已得到了世界范围的认可。

版权法的立法目的就是鼓励传播,而不是限制传播。但是,由于传播媒介不同、传播手段不同,版权法中所调整的传播行为十分广泛和复杂,正因为如此,很难正式确定包括所有传播行为的“传播权”的含义。在美国,虽然没有单独设定向公众传播权,但在将他人的版权作品上网的过程中,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数字化和将数字化作品刊载于互联网上都可能侵犯版权人的传统版权(如复制权),作为只提供数字化作品与互联网连接的行为人在他人的侵权行为中起到了辅助作用,即构成辅助侵权。由此,谷歌图书搜索确实违反了美国版权法的规定,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三、谷歌数字图书馆面临的反垄断诉讼

近10年来,美国最大的反垄断案都围绕科技公司展开,这些案件都是由美国政府操刀,以应对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科技公司,其中包括电信寡头at&t、大型机巨头ibm及pc软件巨擘微软。由于在互联网搜索市场的统治性地位,在反垄断问题上,谷歌公司已成为新的微软,即使是在布什政府当政期间,谷歌也由于反垄断问题被迫放弃了与雅虎之间的广告合作。从各方面来看,谷歌似乎都是一个合适的反垄断目标,尤其考虑到该公司持有大笔现金可用于支付罚款,而这样的统治性地位也为谷歌进军其他市场提供了便利。

一直以来,美国反垄断执法的严厉程度都与当任政府对待反垄断的态度密切相关。在克林顿政府时代共提诉12件与合并或收购无关的反垄断官司。其中还包括对微软垄断市场的长期诉讼,当时法官还裁决微软必须一分为二。到了布什政府时代只提起3件反垄断诉讼,其被告包括产业零件供应商amstedindustries、媒体集团medianewsgroup与芯片制造商microsemi等。奥巴马政府对反垄断的积极作为,将让他倾向克林顿政府时代,奥巴马政府宣布将改变原布什政府的做法,加大反垄断监管,尤其是针对垄断企业,这种做法与欧盟非常接近,后者曾于2009年5月以滥用垄断地位排挤竞争对手为由向英特尔处以高达14.5亿美元的罚款。在新的监管环境下,在互联网经济中影响力正不断加大的谷歌或将面临最大风险。曾在克林顿政府中代表netscapc的利益对微软进行了反垄断调查的律师代表瓦尔尼表示,“微软的垄断体现在桌面上,而谷歌的垄断则体现在新兴的云计算行业,它积聚了‘巨大的市场力量’,可能创建一个客户无力逃避的生态系统”。

硅谷反垄断律师加里·雷贝克(garyreback)于2009年9月6日向法庭提交文件,反对谷歌图书的和解方案。他指出,这一和解方案是非法的,美国司法部应要求谷歌将扫描的图书提供给竞争者。雷贝克是“开放图书联盟”的发起人之一,其成员包括谷歌的直接竞争对手微软、雅虎和亚马逊,还有一些公共机构如互联网档案馆、纽约图书馆学会和美国新闻工作者与作家协会(这个联盟曾被谷歌的高层戏称为“酸葡萄联盟”)。雷贝克表示,“谷歌与美国作家协会和美国发行商协会达成的和解协议使发行商和谷歌能控制数字图书的价格,如果不通过这一和解协议,而通过自由的市场竞争,谷歌将永远不会在数字图书市场取得统治性地位。谷歌不愿通过开放的市场竞争获得份额,而是希望使用法律程序来获得优势地位。”而谷歌公司拒绝接受“开放图书联盟”对它涉嫌垄断的指责,双方的对峙由此愈演愈烈。

在这场涉及国际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问题的反垄断诉讼案中,网络型产业的外部性、用户锁定等特征将是反垄断审查的要点。有法律专家表示,新的反垄断管理层很可能对网络进行审查,这些网络已经成为每个人不可或缺的科技平台,由于可以不断吸引到更多的用户、广告主和软件开发人员,控制这些网络的公司的优势如同滚雪球一般不断增加。爱荷华大学法学院反垄断专家赫伯特·霍芬坎普(herberthovenkamp)也指出网络搜索及搜索广告与个人电脑操作系统一样,都是类似的例子。他表示,“谷歌和微软一样,都是具有垄断性的网络,只有当所有人都有均等选择时网络才会具有竞争性。”美国司法部对谷歌与图书搜索服务的内容作者及出版社达成的和解进行审查,以确定该和解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ftc”)表示,谷歌应当为数百万本图书的数字化计划制定新隐私政策,“限制谷歌图书所收集数据的二次使用,包括不符合用户合理期望的使用”。数据的二次使用包括,根据用户阅读历史决定将哪些广告展示给谷歌图书用户。尽管谷歌一直努力与美司法部商谈修改图书协议内容的事情,以缓解美司法部对其反垄断的担心,但是谷歌的努力还是没有得到回报。2009年9月18日,美司法部在向法院提交的反垄断调查中建议法院裁定谷歌之前与出版商达成的协议无效。他们认为谷歌与出版商们需要进行重新修改协议,才能符合目前的版权法和反垄断法。

第3篇

本刊讯

在“互联网+”时代,“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新金融”也成为了互联网金融的新常态,在“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指引下,五大新常态如何与上海全球科创中心相融合,实现“5+1”的新融合,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生命力?为了解答这一问题,探索互联网金融优质高效发展的新模式、新路径,6月6日,“2015上海国际互联网金融高峰论坛”在嘉定举行。

本次论坛在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科委和嘉定区政府等指导下,由全通上海金融谷联合有关机构共同举办,500余位政产学研各界代表到会。国务院参事夏斌,上海市经信委副主任邵志清,上海市科委副主任马兴发,上海证券交易所、首席经济学家胡汝银,嘉定区区委常委、副区长沈华棣等嘉宾出席会议,围绕“互联网+”时代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与未来、业界交流与合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等议题开展了讨论,为论坛贡献了自己的真知灼见。

马兴发在致辞中指出,上海推进科创中心建设,必须基于上海已有的产业基础和创新资源。在金融方面,必须借助上海雄厚的资本和资金优势,为科技创新者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目前传统的金融机构远远不能满足科技创新的金融需求,必须依靠金融创新,让创新金融发展壮大起来,并与科技紧密结合,为科创中心的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互联网+’将深刻改变中国社会、经济的面貌。”胡汝银在论坛上建议,“互联网+”时代,我们的互联网硬件基础设施建设,不应该再以国有企业主导,而是应该去行政化、引入市场化机构。PPP模式是一个很好的尝试,让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相关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会上,上海金融谷互联网金融征信中心、上海交通大学教育集团经济学院教育基地在会上揭牌、诚信上海与全通金融谷现场进行签约。

当日,2013年10月启动的全通上海金融谷正式开园,推出了现实版(V1.0)的“5+1”产业新城,作为上海“5+1”新融合的闪亮名片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

“5+1”新融合的创意由全通上海金融谷创始人、董事长林振雄在业界率先提出,在他的带领下,仅仅一年多时间,这个理念就在全通上海金融谷得到了初步实现。

全通上海金融谷是“5+1”的综合体,是各种要素相互具有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以新金融为主导产业,“5+1”的综合体布局围绕其展开。互联网金融、新型资本投融资、创新金融等各类新金融服务形态集聚于此,但全通上海金融谷所运营的新金融并非简单的一个技术、一个产品,一个业态甚至一个行业,而是新金融全产业链生态系统,具体而言就是围绕新金融打造产业集群、产业链、产业服务平台、城市综合服务融为一体的生态系统,而“互联网+金融”生态圈构成这个全生态系统中的核心生态。

全通上海金融谷依托嘉定作为长三角核心节点这一优势,承接上海自贸区互联网创新开放的溢出效应,为金融服务及新型业态搭建产业综合服务大平台,增强持续运营能力和集聚引力,实现金融服务及相关产业在园区集群化发展。作为一家业务涵盖金融服务外包、金融信息服务、金融资产投资、实业投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等领域的金融服务产业运营商,“金融谷”一期占地200亩,目前已完工30万平方米建筑项目,未来5年内还要建成70万平方米。经过一年半的努力,一个以金融服务外包产业为基础、以新一代互联网金融为核心、以金融服务为纽带、以资本投融资为杠杆的创新型、生态型、智慧型“金融谷”新园区已初具规模。

第4篇

论文关键词:网络贸易传统国际贸易

网络贸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如万维网、互联网所进行的贸易或商务活动,整个交易过程包括交易磋商、签约、货物交付、货款收付等大都在全球网络上进行。其交易的产品主要是数字化产品,如金融服务、网上娱乐、售票服务、软件设计、音像书刊、咨询服务、信息传递等;也有实物产品交易,其交易磋商、签约、货款支付在网上进行,实物交付在具体地点进行,即实现“在线交易,离线供货”。网络贸易是将互联网应用到传统国际贸易中,这使传统贸易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一、网络贸易给传统国际贸易带来的影响

网络贸易是对传统国际贸易的挑战,同时给传统国际贸易带来了剧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国际贸易商务场所和运行模式发生根本性变化

在传统的国际贸易中,厂商对产品的营销、谈判、订货、销售、分发、支付等贸易流程的商务活动往往分别在不同的场所行,而网络贸易则把这些国际贸易的商活动集中在网上来进行,即进行以网上营销、网上谈判、网上订货、网上销售、网分发、网上支付等组成的网上国际贸易务,这样也就使得传统国际贸易运行发了实物运行与网络商务运行相结合的国际网络贸易的新变化,从而大大提高了贸易的效率。有人预测,未来30年内,30%的消费支出将通过国际互联网络进行。

国际互联网的发展使各种贸易形式数字化,信息以电子化的方式很容易被复制和传播,从而开辟一个全新的网上贸易市场。网络贸易迅速快捷、费用低、信息量大,甚至可以使人们看到实物照片和录像资料。通过国际互联网,企业能够不受时间与地域限制,买卖双方可以在网上展开询价、谈判等商务活动,实现网上售货或订货,与供货商、批发商、零售商直至最终用户建立密切的联系。这种通过计算机和网络来处理业务文件的技术,可大大提高商贸文件的传输速度,降低文件成本,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带来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国际贸易的主体和客体发生变化

作为国际贸易主体的买者和卖者,由于他们可以从网上获得更多的信息,因此,成为网络人的买者和卖者其搜寻信息和获得信息及根据信息进行决策的流程和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网络贸易的买者和卖者可以跨越中间商直接结合。当然,应该看到的是中间商在网络世界中也必须寻找自己在新的网络市场中的定位。

值得注意的是,一种新的国际贸易主体随着国际网络贸易的发展而产生,这就是专门提供国际贸易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咨询及交换的网络公司的出现。这种网络虚拟公司相对于传统的国际贸易的卖者和买者可以从信息上操纵、联合更多的国际贸易的卖者和买者,在一定程度上,它可以使国际贸易中的买者和卖者对其产生定的信息依赖。在国际贸易中,国际贸易的客体也发生了新的变化,这就是国际贸易的客体从传统的消费品和生产资料产品的商品贸易与旅游、工程等服务贸易的贸易构成,生长出新的网络信息贸易,其中重要的构成就是电子数据交换。很显然,随着国际贸易主体和客体的变化,它们之间的关系必然发生一定的新变化。

(三)网络贸易削弱了商品和劳务提供音及消费者之间在地理位置上的联系

国际贸易的地理方向发生了从简单的国与国、区域与区域向全球化的转化,网络国际贸易更倾向于为全球范围的贸易选择,使商品或劳务的交易活动由固定场所转移到了没有固定场所的、开放的国际互联网上。传统的贸易体制下,商品的跨国流通一般通过有固定场所的国际性贸易公司来完成,国际互联网的出现使跨国贸易可以不通过贸易公司,而是通过联接世界的国际互联网来完成。只要贸易公司就近与Internet建立连接,就可以方便地通过互联网与该网上的任何经济体建立贸易联系,进行贸易洽谈和交易。

与传统社会相比,网络社会最明显的特点在于全球化趋势。现实世界以地理确定边界,而且网络本身没有边界,网络社会是开放的,没有地域的限制,是一个全球性系统,具有资源共享性。因为国际商务的主要媒体——国际互联网从本质上讲就是全球性的。无论在哪个国家,你只要能够接入国际互联网,就可以方便地使用国际互联网所提供的各种服务,享用国际互联网上庞大的信息资源。尽管大家联接国际互联网的方式和程度有所不同,有的企业拥有不间断的计算机联接系统,而另外一些企业或个人则通过调制解调器和公共电话网拨号入网的临时联接方式,还有的通过无线移动通讯网络或卫生网络系统接入国际互联网,但是无论哪种联接方式,都可以实现相同的联接效果,即进入全球市场。

因此,网络贸易的市场范围与传统市场是不同的。传统市场由于受到国界的限制,国际性的产品或商务的商业交换活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政府的直接干预。因此,从一国的角度出发,传统市场按地域被分为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这个市场的界限分明。工商企业的发展一般是从国内市场做起或先立足于国内市场,然后再开拓国际市场,因此,从传统的经营概念出发,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是国内市场经营活动的跨国界扩展。而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的网络贸易使企业从一开始就面对全球市场。

(四)国际贸易经营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国际互联网提供的交互式网络运行机制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种信息较为完备的市场环境,通过国际贸易这一世界经济运行的纽带达到跨国界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使市场机制在全球范围内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这种贸易方式突破了传统贸易以单向物流为主的运作格局,实现“四流一体”,即以物流为依托,资金流为形式,信息流为核心,商流为主体的全新战略,这种经营战略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互动式的商贸服务。生产者与用户及消费者通过网络使及时供货制度和“零库存”生产得以实现,商品流动更加顺畅,信息网络成为最大的中问商,国际贸易中由进出口商作为国家问商品买卖媒介的传统方式受到挑战,由信息不对称形成的委托一关系与方式发生动摇,贸易中间商、商和专业进出口公司的地位相对降低,引发了国际贸易中间组织结构的革命。

(五)国际贸易制度结构发生了新变化

世界贸易组织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积极推动占全球电讯服务收入95%国家和地区的基础电讯服务市场准入的谈判,达成了《基础电讯协议》。并与世界贸易组织中的43个国家和地区代表达成了《信息技术协议》,这些签字方的信息技术产品贸易额占全球信息技术产品贸易额的92。5%。1997年5月,美国政府宣布了一项互联网免税区的建议,而世界贸易组织第二届部长会议决定不对网络贸易征收关税,这个决定很可能还继续下去,这意味着互联网可能逐步成为全球最大自由贸易区。实际上,《基础电讯协议》、《信息技术协议》、《金融服务自由协议》及世界贸易组织批准的不对网络贸易征收关税等都是促进国际网络贸易发展的制度安排,而这些有利于发展网络贸易的制度安排将减少贸易的“成本”。这样也就使得国际网络贸易比传统贸易得以有更多的贸易创造和贸易增长。相对于旧的、传统的国际贸易制度,这是国际贸易制度的创新,必将促进国际网络贸易的发展。

二、网络贸易引起信息贸易的飞速增长

传统的贸易以实物贸易为主,而网络贸易所带来的深刻变化则更多地表现在无形财产的许可与转让,如计算机程序、游戏、书、音乐、各种图象以及各种可数字化的信息。与传统贸易相比,这类交易虽然也具有销售的特征,但销售的对象却发生了变化。

作为国民经济先导产业的信息产业发展是人类历史上又一次产业革命,在未来的知识经济社会中,知识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其产生和传递都是通过信息业完成的,因此信息产业将成为未来产业结构中的基础产业,成为带动全球经济发展的火车头。预计到今年,全球信息产业的销售额会超10000亿美元,从而成为全球第一大产业。信息时代的国际贸易迈向信息化是大势所趋,国际贸易的机会也因此而得以增加。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与传统服务贸易中的服务产品要与生产和消费在时空上保持高度一致不同的是,网络贸易中的服务贸易,服务与生产和消费在时空上有一定的分离,在网络上,光纤通道可以在网上像运输产品一样运送金融、广告、会计、设计、法律咨询、技术咨询、数据处理、文化、教育、医疗等信息化的服务产品,国际信息贸易正从国际服务贸易中分离出来,以一种独立的新的贸易形式出现。国际信息贸易指的是与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有关的一切跨国贸易形式和活动。因此,国际贸易将由商品贸易(消费品、生产资料贸易)、劳务贸易、(运输、旅游、工程承包)和信息贸易(技术、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贸易)三分天下,而国际信息贸易的发展正是国际贸易商品结构高级化、软件化及国际贸易总量得以不断扩大的动因之一。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信息技术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上升。电子计算机、通讯设备、文化信息设备等信息技术的硬件贸易和相应的软件贸易构成国际信息贸易的主体内容,它们是国际信息贸易的物质形式,也是世界信息经济的基础。

信息内容本身成为可贸易的商品。在信息网络的交互式环境下,宣传品(广告)、电影、电视、录像、书籍、杂志、报纸等产品的贸易,都可以通过网络终端的传输达成交易、网络贸易将向贸易的信息流动的无形形式转化:信息内容的交易可以多次重复进行,无形信息流和有载体的信息流成为国际贸易的对象,拓宽了国际贸易商品概念范畴。

国际信息服务贸易的发展。国际信息服务贸易包括国际技术与管理咨询服务贸易(如工程咨询、法律、财务服务贸易国际经贸信息服务、国际专家服务(如国际教育、医疗专家服务贸易)等,都可通过信息网络的“运送服务”方式进行信息的交流和反馈,“足不出户”即可为全球各地的人们同时提供服务。

第5篇

IPv6是英文“InternetProtocolVersion6”(互联网协议第6版)的缩写,是互联网工程任务组(IETF)设计的用于替代IPv4的下一代IP协议,其地址数量号称可以为全世界的每一粒沙子编上一个地址。

由于IPv4最大的问题在于网络地址资源有限,严重制约了互联网的应用和发展。IPv6的使用,不仅能解决网络地址资源数量的问题,而且也解决了多种接入设备连入互联网的障碍。

互联网数字分配机构(IANA)在2016年已向国际互联网工程任务组(IETF)提出建议,要求新制定的国际互联网标准只支持IPv6,不再兼容IPv4。

(来源:文章屋网 )

第6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数字化营销;网络营销

数字化的知识经济时代,企业数字化生存是关键因素。各种数字化技术将融入企业从研发、生产到营销的整个业务过程。特别是随着整个社会Internet使用进程的加速,电子商务的不断繁荣,企业营销环境正在发生着根本性变化。顾客需求瞬息万变、营销技术特别是数字化技术创新不断加速、产品生命周期不断缩短、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如不能适应客户“个性化营销”、“深度营销”、“微营销”等需求,不能比竞争对手更快地响应市场的变化、不能持续改善客户满意度,便不能生存与发展。

一、数字化营销

(一)什么是数字化营销

数字化营销(DigitalMarketing,DM)是指企业为了促进产品销售而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人工智能等技术,对营销对象和营销行为展开的一系列如调查、宣传、策划、包装、企业经营理念传播、公众消费趋势的引导、推销和促销等活动。它要求企业以营销活动为对象进行数字化、网络化、可视化、智能化的信息集成、应用与共享系统建设。它将企业各部门、各区域、甚至商务伙伴的信息通过数字化、标准化、计算机处理和网络传输,最大限度地继承和利用各类信息源,构成一个完整的营销信息模型,以便于彼此间通过网络这一信息高速公路相互查询、协作、共建共享,并避免信息源、知识源的浪费和低水平重复,从而提高营销活动的效益和效率,带动企业的全面、高速度、可持续发展。

(二)数字化营销的深度理解

1、数字化营销不仅仅是信息化技术

人们对数字化营销普遍存在一个很大的误区,认为数字化营销应该作为一个技术问题来考虑,而不是作为一个营销管理问题来看待。造成有的企业认为只要建立了营销信息系统、MIS(管理信息系统)、OA(办公自动化系统)、CIS(客户信息系统)等现代化信息管理手段,把各种营销信息电子化、数字化就实现了数字化营销。而实际上数字化营销最终要解决的问题是改变传统的工作方式和人们固有的思维模式。企业对数字化认识不足以及营销信息系统在企业中的定位不准确将造成数字化营销的失败。

2、数字化营销不仅仅是网络营销

网络营销(NetworkMarketing,NM)是指借助于互联网络、电脑通信技术和数字交互式媒体来实现营销目标的一种营销方式,更强调运用网络技术实现市场调研、产品设计、在线咨询、产品销售和客户服务等营销工作。而数字化营销更强调能够把营销数据变成营销信息,把营销信息变成营销知识的一个很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因此网络营销只是数字化营销的一个重要环节。生存在数字化时代的企业最终将成为一个全面集成的数字化企业,它是建立在企业整体发展战略框架和先进的企业经营理念、管理方法、信息技术基础之上的,能够不断创新和持续改进的成长数字化方案。

3、数字化营销是数字化时代的营销哲学

数字化已深入到了我们日常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成为所有社会领域的“主概念”,它向各个领域进行渗透,甚至成为支配诸多领域的重要机制。但数字化营销的实施并不仅仅是将企业营销业务与数字化技术相匹配的过程,而是要以适应数字化生存环境为目的,真正解决“企业的生续力”为目标,通过重组营销管理模式,改造营销管理手段,优化营销业务流程,从而实现营销管理创新。因此数字化营销必然是一个以营销管理创新为导向的变革,是企业在数字化生存时代的营销指导思想。企业必须选择适合自己的数字化营销管理模式,把提高营销管理水平和环境适应能力作为企业发展战略中的首要问题。

二、电子商务背景下的数字化营销

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交易方式的电子化,可以将电子商务简单地理解为电子交易,电子商务强调的是交易行为和方式。

(一)电子商务背景下数字化营销的发展

随着国际互联网商业应用的不断普及与深入,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的重心已逐渐由若干年以前的企业内部的内联网、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外联网转移到无所不能的国际互联网上来。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任何一笔交易,都包含着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物流,而在这当中,最重要的、最能体现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差别和优势的是信息流、资金流的电子化。可以说电子商务的本质是信息的交流与沟通,包括与外部客户的、内部运作的和与后端供应链之间的信息的交流和沟通;而数字化营销的核心目标就在于营造良好的网上经营环境,使企业和其目标客户之间的信息交流渠道通达顺畅。

无论传统企业还是网络企业都需要数字化营销。数字化营销拉近了企业与国际互联网之间的距离,拓展了企业的电子商务视野,加深了企业对电子商务的了解,企业的电子商务目标变得更为清晰、具体,并且唾手可及。

虽然全程性的电子商务必须解决与电子支付相关的技术、经济和法律等问题,同时也要有高效、低成本的配送系统的支撑。但对于各类企业而言,在具备这些条件之前,数字化营销可以率先开展,并给企业带来效益。而企业介入数字化营销,则可以说几乎没有什么问题。企业即使还没有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自己的站点,也依然可以在国际互联网上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和服务,通过国际互联网黄页、电子邮件、网络广告、网络信息等手段来开展数字化营销活动,而且成本也在大多数中小企业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其效果也是不错的。由此可见,数字化营销要解决的是电子商务信息流中与客户之间信息双向沟通的问题,是企业在现有条件下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先行环节,因而它不仅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开展电子商务的基础。

(二)电子商务背景下的数字化营销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国际互联网无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从而使网络经济时代的超时空发展扩大了企业经营的空间,贸易双方可随时通过国际互联网洽谈商务。数字化营销就是利用互联网的超时空特征来展现出这种营销方式的极大魅力,使经营规模日益扩大,并已成为市场主流的趋势,根本原因在于它所具备的竞争优势:

1、人性化优势

当今时代,无时无刻不在提倡“以人为本”。国际互联网络上的营销活动是一对一的、理性的、客户主导的、非强迫性的、循序渐进式的,是一种人性化的营销活动。它可以避免强势推销的尴尬和干扰,并通过信息提供与交互,与客户建立长期良好的关系。客户将拥有比以往更多的选择自由,其购物更显人性。而企业也可以根据客户的反馈信息通过自动服务系统提供特别服务来满足客户的个性需求。因此,数字化营销是一种强调个性化的、更加人性化的营销方式。

2、经济优势

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营销活动,实质是一种无空间、时间限制的信息的交换,代替了以往的交换形势,由查询商品信息、商品订购至交易完成以及售后服务在合法的条件下不受任何限制的一气呵成,是一种全程的营销渠道。此外,企业还可以借助国际互联网将营销活动进行统一设计、规划和协调实施。因此,企业可节约大量的生产销售成本。而客户则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寻求最优惠的价格,甚至可绕过中间商直接同生产者进行商务活动,能以更低的价格实现交易,使企业与客户实现双赢。3、服务优势

数字化营销依托于国际互联网,在国际互联网上可以展示商品目录,提供有关商品信息的查询,可以通过网络和顾客做互动双向沟通,收集市场情报,进行产品测试与消费者满意调查等,是产品设计、商品信息提供以及服务的最佳工具,为厂商与客户之间的沟通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网络的最大的特点在于快捷、准确,能够及时反映客户的意见,及时与客户沟通,满足客户的合理要求,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努力改善与客户的关系。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在国际互联网上开展营销活动,使整个市场充满了活力,客户有了更多的选择余地,也使客户拥有了更大的权力。因而企业只有不断改进服务,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4、可持续发展优势

国际互联网的使用者数量快速成长并遍及全球,使用者多属年轻、中产阶级、高教育水准的群体,由于这部分群体购买力强且具有很强的市场影响力,因此是一个极具开发潜力的市场主体。国际互联网还是一种功能最强大的营销工具,它同时兼具渠道、促销、电子交易、互动客户服务以及市场信息分析与提供等多种功能。它所具备的一对一营销能力,正符合了直接营销与关系营销的未来趋势。此外,数字化营销是建立在以高技术作为支撑的国际互联网络的基础上的,企业实施网络营销必须有一定的技术投入和技术支持,改变传统的组织形态,提升信息管理部门的功能,引进复合型人才,使企业才具备强大的市场竞争优势。

由此看来,数字化营销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它的优势是其它以往任何营销方式所无法比拟的。同时,这种营销方式也是网络经济时代的趋势。

三、电子商务背景下数字化营销的应用

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就应该掌握营销策略,深入的开展数字化营销。在以国际互联网为媒介进行商务活动的电子商务时代,导致了企业市场营销环境的巨大变化,企业如何借助有效的营销手段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参与全球范围的大竞争,是重中之重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背景下数字化营销的理论在企业中的应用

数字化营销的理论基础是从财务管理中杜邦分析法中延伸出来的: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净利率×资产周转率×权益乘数,净资产收益率的高低首先取决于资产净利率的高低。而资产净利率又受两个指标的影响,一是销售净利率,二是资产周转率。要想提高销售净利率,一方面要扩大销售收入,另一方面要降低成本费用。资产周转率反映了企业资产占用与销售收入之间的关系,影响资产周转率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资产总额,由杜邦分解式和杜邦结构图均可见:销售净利率越大,资产净利率越大;资产周转率越大,资产净利率越大;而资产净利率越大,则净资产收益率越大。数字化营销的信息反馈机制主要是加快资金周转率,提高企业财务投资中心的效益,降低库存损耗,加快流动资金的周转,降低利息损耗,降低成本中心的成本。对利润中心来讲主要是扩大产品销量扩大市场占有率来提高利润中心的效益。

(二)电子商务背景下数字化营销要解决的问题

1、解决企业营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企业盲目地生产,是企业由于对市场销售的情况无法及时统计和做出反应,从而造成产品库存加大,资金周转时间加长,货款回收不及时等问题。这不仅严重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降低了企业的投资回报率和盈利能力。而且也影响企业的形象,降低了企业品牌的价值。

2、解决促销的局限的问题

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市场,各商家为了促进产品销售,使出了浑身解数,各种各样的打折、促销外加礼品赠送等满天飞。但是,纵观大多数商家的这些行为,都只是为促销而促销,并没有将市场营销的其他元素通过促销行为有机的结合在一起,造成市场在促销过后人走茶凉的局面。促销一方面使企业利润下滑。

3、解决广告效率不高的问题

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了媒体的高速发展和人们的生活节奏的加快,生活的快节奏和娱乐节目的繁盛导致消费群体对广告接受效率的大大降低,每个中国人平均每天要受到500次广告的骚扰,而在美国这个数字是5000次。一方面企业花了大量人力和物力投入广告宣传,而另一方面广告的有效率却在大大降低,曾有人用短信互发了200万条信息,回信者只有50人,造成这个局面的主要原因是广告没有针对性,就是对消费群体没有根据消费情况进行细分,也就是没有探明鱼群的所在,漫天撒网而所得甚少。

从电子商务背景下数字化营销的出发点可以看出,数字化营销不仅是对经销的产品信息化处理,而且更是企业管理一个重要延伸,数字化营销就是将经销实际运作中所涉及到的资源数据,各类下线经销商、分销商、终端的基础数据,销售及服务所产生的数据,终端及消费者所反馈的数据和产品真伪所给定的防伪数据等等,进行收集整理,集中分析处理并用于企业生产的指导和管理。

四、结束语

在电子商务背景下,数字化营销服务是给企业营销一个快速精确的营销数据,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大增强企业和客户,企业内部之间的信息交互,目的使企业管理更容易把握管理的火候,数字化营销服务可以做到智能化,不简单是一套软件,一个系统,一个模型,也不是像财务管家婆一样是一套财务分析软件,人的智能和营销系统准确的信息反馈加起来要远远胜过一套软件在企业的实施,因此数字化营销的服务比EPR或软件管理更适合中国的管理现状,是营销理论的一个革命性突破,对企业的管理效益是一次巨大的提升。

事实上,尽管数字化营销具有诸多优势,但就此说中数字化和传统渠道、整合线上和线下营销,更大程度扩大和目标顾客的信息接触点,根据传播渠道的特点制定差异化的传播内容,从而更有效的实现销售信息和品牌信息的消费者认知,这才是成功营销的哲学。

参考文献:

1、王霆,卢爽主.数字化营销[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3.

2、梁宏秀.浅议数字化营销[N].经营有道,2005(212).

3、赵淑琴.市场营销发展新趋势:数字化营销[N].甘肃农业,2005(228).

4、比尔·毕晓普著,刘大鹏等译.数字时代的战略营销[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

第7篇

1999年12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蒙等六位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着作权侵权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为这一备受各方关注的案件画上了句号。笔者作为六作家一、二审诉讼人,认为该案的审理对于现阶段我国对网络传输作品的着作权司法保护、对尽早完善着作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这一领域的权利义务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而积极的影响。本文试图介绍一下本案的审理情况及笔者对一些相关问题的粗浅认识。

一、一、二审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法院的判决结果

原告王蒙、毕淑敏、张承志、张洁、张抗抗、刘震云诉称,他们分别是《坚硬的稀粥》、《预约死亡》、《黑骏马》、《北方的河》、《漫长的路》、《白罂粟》、《一地鸡毛》的作者,分别对上述作品享有着作权,被告世纪互联公司未经许可,将上述作品搭载到其开办的网站-北京在线(网址为:bol.com.cn)上传播,侵犯了他们对各自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使用作品;2.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调查取证费;4.赔偿经济损失的精神损失。

被告辩称,因我国法律对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他人作品是否需要取得作品着作权人的同意,怎样向着作权人支付作品使用费等问题都没有任何规定,在其公司网站所载的原告作品是“灵波小组”从互联网上下载的,不是其公司首先将原告作品刊载到互联网上的,因此他们不知道在网上刊载原告作品还需征得原告同意。他们刊载原告作品的行为仅属于“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的问题,况且访问其公司“小说一族”栏目的用户很少,没有任何经济效益。我们在刊载原告作品时,没有侵害原告的着作人身权,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不能成立。总之,其公司刊载原告的作品无侵权故意,出现上述问题是由于法律和实践原因所致,希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其文学作品的着作权人。根据着作权法规定,着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享有专有权。这种专有权体现在作品的着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支配的权利,其有权使用自己的作品和许可他人以任何方式和形式使用自己的作品。一部作品经数字化转换,以数字化方式使用,只是作品载体形式和使用手段的变化,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作品的着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仍享有着作权。因此,在国际互联网环境中,原告作为作品的着作权人,享有着作权法规定的对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我国着作权法第10条第(5)款所明确的作品使用方式中,并没有穷尽使用作品的其他方式的可能。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与着作权法意义上对作品的出版、发行、公开表演、播放等方式虽然有不同之处,但本质上都是为实现作品向社会公众的传播使用,使观众或听众了解到作品的内容。作品传播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着作权人对其作品传播的控制权利。因此,被告作为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其在国际互联网上对原告的作品进行传播,是一种未经着作权人许可的侵权行为。就本案而言,虽然在国际互联网的其他网站上亦有涉及本案原告的作品传播,但这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无关。同时,被告作为国际互联网内容提供服务商,其丰富网站内容的目的是吸引用户访问其网站,在经营活动中是否营利,只是衡量其经营业绩的标准之一,并不影响被告侵权行为的成立。对原告的损失赔偿将综合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侵权的持续时间、侵权的程度进行考虑。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10条,第45条第(6)款、第(8)款的规定,判决:1.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的作品;2.被告在其网站的主页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致歉;3.赔偿原告720元至13080元不等的经济损失,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96元;4.驳回原告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理由为:1.原审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两点内容,一是世纪互联公司的“小说一族”栏目主页上载明了“本站点内容皆从网上所得,如有不妥之处,望来信告之”,二是几乎所有其他小说网站,均无权利人授权声明或侵权警告一类的告示。这两点事实对于认定世纪互联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有很重要的意义,一审判决漏列不妥。2.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法律问题,应当通过着作权法的修正或词法解释来加以明确或规范,一审判决是对法律的扩大化解释,过分支持了着作权人的权利扩张,过重加大了网络传播者的责任。3.世纪互联的行为是转载行为,着作权法第10条第(5)款所列举的作品使用方式是指传统的作品使用方式,不包括第四媒体国际互联网络,对网上海量信息要一一取得许可无法做到;网上使用作品报酬如按文字报酬标准支付将使网络运行不堪重负,故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世纪互联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着作权法对于作品的使用方式采取的是概括式及列举式并用的模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作品的使用方式将不断增多。虽然我国着作权法未明确规定网络上作品的使用问题,但并不意味着对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不进行规范。依法调整网络上的着作权关系,对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我国现行着作权法的核心在于保护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使用权。若着作权人对作品在网络上的使用行为无权控制,那么其享有的着作权在网络环境下将形同虚设。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也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使用者都应征得着作权人的许可。世纪互联公司作为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icp),对其在网站上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内容是否侵犯他人着作权应负有注意义务。就本案涉及的被上诉人的作品而言,不存在上诉人在上诉中所称的“海量”信息的问题。上诉人在使用这些作品前,征得被上诉人的许可,是完全可以做到的。上诉人虽然在其网站上刊登了“本站点内容皆从网上所得,如有不妥,望来信告之”的告示,但这并不能成为其不构成侵权或免责的合法理由。同样,其他小说网站刊登被上诉人的作品,是否获得被上诉人的授权,是否载有侵权警告,与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无关,亦不应作为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的合法抗辩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是对法律的扩大化解释”,于法无据。上诉人在其网站上使用被上诉人的作品不属于我国着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或法定许可行为。原审法院依据上诉人侵权的主观过错、侵权的持续时间、侵权的程度等因素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之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10条第(5)款、第45条第(5)款、第(8)款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8篇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成为了全新的商业经济形势。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商务运作手段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发挥着显著的作用。与传统的国际贸易业务运作方式进行对比,电子商务方便快捷的特点在应用中尤为显著。

一、扩大国际贸易市场,创造贸易机遇

互联网是全球性网络,由互联网的性质可知,网络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实现商务信息的交流,同样的,互联网缩短了客户与企业之间的距离,互联网的流通性减少了全球商务信息交流的阻碍,为扩大国际贸易市场创造了机遇。互联网提供了全球商务信息交流的平台,其独特的开放性突破城市局域网的限制,将商务信息传递到了全球范围。以互联网组成的虚拟市场,不仅促进了国际贸易市场的形成,还实现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互联网信息交流的顺畅,加强了各国之间的商务信息的交流,加强了各国之间经济贸易的合作力度。电子商务带领着企业进军国际市场,企业在网络上搭建属于自己的网站,将企业销售的产品展示在网站里,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客户与企业的互动,及时解决客户所提出的问题,提供客户购买商品便捷的渠道,实现网络信息的双向交流。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宣传企业文化,提升企业形象,将企业知名度扩展到海外市场,成为国际贸易企业。互联网的公共性,加强了企业间的市场竞争力,所以企业应在互联网中找寻海外商机,扩大企业经营范围。

二、改变传统业务运作,为客户提供便捷服务

互联网是满足全天候实现信息交流的平台,通过电子商务,企业的运作时间改为了全天候。传统的企业运作时间为8~10小时,如果客户购买时间超出其范围,将会联系不到企业的销售人员,企业也会因此减少了一笔收入,传统的运作时间满足不了国外客户的需求,阻碍了企业向国际市场发展的道路。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全天24小时在网络平台上待命,为客户提供全天候的服务,客户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够找寻到关于企业的商务信息,对于用户所提出的问题,企业能够做到及时的回复,提升了企业的成交率。电子商务运用网络平台为客户提供不间断、全天候的服务,不仅满足了国内客户的需求,还能够满足国外客户的需求,扩大了企业的运营模式,提升了企业经济利益,为发展企业国际贸易趋势,带来便利。

三、实现电子化商务,降低企业成本

企业运用电子商务,通过信息技术实现了企业交易流程,为企业带来了便利,降低了企业成本。传统交易流程需要企业与客户之间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或者通过发电函的形式了解客户交易需求,客户需要出国对企业进行考察,了解企业相关情况再决定是否要购买企业商品,从而降低了企业的交易成功率,缩小了企业面向的客户范围。通过国际互联网平台,企业将企业信息、产品信息推广到全球市场上,实现企业的全球化。企业通过企业网站为客户提供在线商品目录,在网站里提供相关产品交易事项,转变了传统交易模式,使用传真机传递企业商品信息的局限性,为企业节省了在交易磋商期间所投入的各项费用。电子商务平台同时改变了传统的纸面交易模式,纸面合同被电子订单所替代。通过保证网站的安全性,电子交流模式可以完全将传统的传真交易模式和纸面交易模式所替代。企业运用相关软件,使单据能够自动生成,实现网络安全认证和网上支付、跟踪运输信息,实现企业自动化业务流程,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成本和投资。

互联网网络的电子数据交换突破了传统私人电子数据交换的局限性,实现了数据共享的目的。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进出口许可证、报关、租船订舱、报验等业务流程,实现电子化企业运作模式。我国在早前就建立了健全、完善的电子海关系统,电子总署系统、电子海关系统、电子口岸系统。电子贸易许可证的申领通过率85%以上,关于产地证的电子签发率达到了65%。通过电子数据交换传送方式,企业可以通过十八种电子报文进行信息交换,运输集装箱的单证数量能够超过85%,但目前我国在国际运货、检疫、结算等环节对电子商务运用处于初级阶段。

四、实现国际贸易创新营销

电子商务是新型的市场营销形式,促进了国际贸易经济发展。电子商务的应用,在国际贸易市场改变了市场营销的交易渠道,实现了网络营销模式。网络营销就是将电子商务运用到国际贸易市场中,通过电子信息进行网络营销。网络营销的发展核心是国际互联网,通过国际互联网实现网络营销的推广。传统的国际贸易营销模式互动性差,整合性和制定性较为薄弱,而网络营销模式的特点比传统国际贸易营销模式都要完善,为实现企业一网行销天下的目标提供了便利条件,实现企业信息在国际互联网快速传播。强大的网络通讯能力和电子商务系统的便利为企业产品交易提供了良好的交易环境,促进了企业迈向国际市场的步伐。

第9篇

在不久前结束的国际互联网组织ICANN摩洛哥会议上,微软公司宣布“将进一步从操作系统层面,全方位支持中文.CN”,也就是说,中文.CN将扫清在应用层面的一切障碍。

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开发合作部.Net首席顾问吴延安表示,作为全球最大的软件企业,微软的产品都必须与国际标准接轨。由于中文.CN域名在全球互联网社会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微软决定全力进行支持。 “对中文.CN域名的发展前景,我们抱有很大的信心!”吴延安说。

吴延安指出,未来微软windowsXP或Vista操作系统,将在系统的内部集成支持中文.CN的技术内核。这意味着,一方面,不仅限于IE浏览器和outlook,任何其他浏览器或应用软件,如某些博客阅览器或邮件收发软件等,都能通过windows系统的支持,实现中文.CN上网或收发邮件; 另一方面,在微软未来的视窗操作系统中,网民可以选择中文语言作为首选项,网民上网时只要在地址栏输入“中文”,辅以快捷键,系统就会自动添加“.CN”的域名后缀,然后快速访问网站,更加方便快捷。

吴延安说: “由于IE占据了95%以上的浏览器市场,这意味着在微软支持下,中文.CN的发展将进入爆炸式增长期”。

国内互联网专家吕伯望认为,国际互联网组织对中文.CN应用发展的全力推进、处于主流地位的微软IE浏览器的全面支持、再加上目前世界上应用最为广泛的Windows操作系统的全力支持,“采用更符合中国人语言习惯的中文.CN域名上网无疑已成定局,全面普及指日可待。”

另外,吕伯望指出,中国虽然是世界上互联网市场发展潜力最大的国家,但是也存在年龄结构、发展结构不合理的问题,30岁以下的网民尤其是低龄网民占了绝大多数,娱乐成为中国互联网经济的主流。这在全球互联网来看,是一种很特殊的现象,网民的过度低龄化严重影响了我国互联网经济的成熟和发展。而导致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目前的中文上网方式尚存在障碍。中文.CN的普及应用所带来的最高级别的中文上网方式,将打破原有的应用壁垒,使得大量30岁以上网民能够使用互联网。这将大大改善我国网民年龄结构、文化结构不合理的现状,而具有稳定消费力的中年网民的加入,互联网将获得梦寐以求的主流消费人群。

由此看来,对于广大的中国网民来讲,中文.CN已经打通了中文上网的“任、督”二脉。对于广大的中国网民来讲,中文上网已经彻底实现了“无障碍时代”。

此外,从记者随机的采访结果来看,大多的政府、企业和事业单位对应用中文.CN域名,实现中文上网普遍持欢迎态度。大多人认为,当前中国互联网的发展速度受上网方式的影响严重,以往缺乏对中文.CN域名支持的状况给很多中国老百姓使用互联网带来不便。在微软Windows操作系统全面支持中文.CN以后,用户可以应用中文.CN域名上网,使用中文@中文.CN收发邮件,运用中文FTP进行资源交换等,中国人上网将变得更轻松、方便。

第10篇

实际上,这25.5%在全世界来看还是属于比较低的水平。我们刚才在去年超过世界平均水平,目前在全世界还属于低水平的,像韩国、美国、日本和欧洲这些发达国家都在70%以上。所以,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有非常大的前景。

从IP地址申请上来看我们还是比较少了,虽然有3.8亿用户,但是IP地址只有2亿。增长还是比较快的,但是还是不够的。当然,我们的国际带宽已经达到了700多G。这里面增长最快是在奥运会开幕前,2008年6月之前增长非常快,从2008年6月以后,尽管人数在增长,但是带宽在下降。基本上和几个运营商的沟通来看,用户人均流量带宽增长非常快,比人数增长还要快。这是最近几年互联网发展的情况。

实际上,现在的互联网尽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当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是互联网面临的技术、问题和挑战还是非常大的。从如何实践应用发展来看还有很大挑战,主要有五个技术方面是比较重要的。

一是可扩展性,这是现在互联网面临的最大技术挑战。把连接计算机和人的互联网扩展到连接物体,把世界上所有能连接的物体都连接起来。这不是简单的把IP地址扩展就可以做到的。这么大的空间怎么能够快速找到,这是非常大的技术问题。

第二,就是互联网的安全性问题,这是一个老问题,到现在为止没有根本性的进展,互联网的安全事件在世界上不断发生,而且对于人类的损害越来越大,所以,互联网安全问题变成未来互联网发展的最大问题。

第三,就是高性能,特别是端到端的高性能。互联网的最大用户就是为用户的各方面应用提供了开发的平台。应该说,互联网提供的基本服务是端到端的服务,如果不能够实现高速的端到端服务的话,运用就得到了限制。

第四,就是实时控制。这个挑战也限制了互联网的很多应用,对于未来来说有些重大应用,如果在实时性问题上不能突破很多应用就不能实现。

第五,就是移动性。现在需要把所有移动设备连接起来,不仅仅是把3G,甚至以后的无线通信设备都需要通过这个系统连接在一起,要把互联网所有设备连接在这些。这些挑战对于互联网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是互联网技术人员多年来都致力于解决这些互联网的重大技术问题。

但是,对于中国来说,互联网除了一些技术挑战之外,对于中国来说还有一些新的挑战。互联网对于中国最大的挑战就是现在目前互联网的普及率只达到了25.5%,如果跟发达国家70%水平相比的话,在未来十年或者二十年或者三十年,将来要有7亿网民。这样的话,我们还得再建2-3个当前的规模,这对中国是非常大的挑战,这样的问题在世界其它国家是不能碰到的。

第一,就是我们的IP地址空间,如果要建这样大的互联网的话我们只有IPv6,怎么能够在这样环境下实现这样大的容量确实是非常困难的事情。

第二,就是在连接这么大规模的网络里,设计、管理和运行问题,在全世界都没有这样的情况。

第三,在整个互联网的过程当中,我们还是要有创新的能力,如果没有创新的能力,在这么大的互联网中做技术工作的话,恐怕我们就无能为力了。到目前为止,互联网所有的贡献都是由美国发明创造的。我们在互联网的技术方面,还很少有发言权。

在未来面临这么大规模,全世界最大的网络下,还保持这样技术实力是不能满足我们要求的。所以说,我们国家的创新能力,特别是在互联网上开放的创新能力对我们是最大的挑战之一。

当然,要有足够的钱,现在互联网的上网人数很多都是比较有钱的人,还有7亿多的人们,目前可能没有计算机,他们怎么上网,怎么找到更便宜的方式来上网,也是一个重大技术挑战。所以,中国面临着世界上其它国家所没有的很多难题。

综观一下互联网发展历史。早期的发展历史,在这当中可以看到,互联网的发明发现不是一朝一夕,它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如果把1969年第一个网络的诞生作为网络诞生的话,那真正运行IPv4的第一个是1986年。在这个过程当中,除了网络技术发展以外,应用也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比如说,90年代初期的时候我们发明了WWW浏览器,使得互联网应用一下子得到了发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互联网的应用,这包括了多种多样的传输手段。另外有一个重大贡献,就是互联网给用户提供了开发应用的平台,在早期的网络不可能有用户的参与。互联网最大的好处就是为用户开辟了一个平台,在这样一个大平台下,全世界许多技术人员参与新技术、新应用的开发,使得互联网发展到今天。像最有名WWW的发明,以及最后Google公司诞生的新技术,以及后面QQ、MSN、博客等。

这些应用都是革命性的创新。所以,我们看到在互联网的发展历史上,网络从小到大,通过创新不断发展,应用也是从最基础的应用到现在的应用。所以,创新贯穿了互联网整个历史,没有创新就没有互联网。

在这样的创新背景下,我们怎么去发展新一代的互联网?这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这些年来全世界很多技术力量都集中在新一代互联网的发展上,这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非常大课题。

在这里面有许多叫法,有叫下一代互联网,有的叫未来互联网,总的想法就是把现在的互联网满足未来人们的需求,解决互联网的技术问题。现在大概几方面的进展比较明显,一方面的就是学术方面的,一些学术网在全球逐步连成一体,而且支持IPv4,同时支持IPv6,试图为先进的互联网和未来互联网搭建一个平台。

另外,就是互联网的标准化。在IPv6提出来以后,使得它逐步能够在互联网能够运行。这和解决互联网的重大技术挑战是完全一致的目标。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工业界是做了非常大的储备,这些年来全世界大的互联网设备公司都提供了IPv6的设备,以前找这样的设备还非常困难,今天所有的设备供应商都提供这样的设备。所以,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

另外,还有一个突出的进步就是主机。主机的软件现在已经全面的支持了IPv6的协议。像微软早期的XP,新的VISTA等提供了IPv6,而且后面的操作系统都把IPv6作为基本构架。现在很多终端的终端还不能够提供IPv6,计算机已经可以提供了,我相信手持各种终端能够提供IPv6很快就会出现。

总结一下。有两种技术路线:第一种技术路线号称是革命性的,就是要彻底重新设计。经过几年的研究,人们发现找到一个新的更好的互联网不是容易的事情,到现在为止还没有找到,没有找到就不可能再建一个新的平台。

第二个路线就是渐进性的路线。互联网本身就是在创新和演进当中不断的发展,IPv4地址不能够满足互联网的扩展,这是没有争议的事实,使用新的IP地址空间来满足未来的互联网发展已经成为共识。实践证明,转换不仅大大提高了互联网的效率,而且也跟很多端到端互联网基本拓展带来致命弱点,另外,在安全上也是有弱点的。因为,在转移这个地方很容易出问题。如果不能很好保持安全性的话互联网的犯罪将会更多。虽然说,这段有很多研究人员试图尝试做这个工作,但是不是主流。

还有一个主流就是双栈体,就是把现在互联网变成一个同时提供IPv4和IPv6的。我们分析这些年的发展,在双栈上,基本上是不用IPv6,还在用IPv4。如果把IPv4关掉的话,IPv6不能运行。所以,根本没有在IPv6上下功夫做独立运行的实验以及各种技术验证。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

是不是还有第三种技术路线?就是我们是不是一步可以达到,建设一个纯IPv6的网络,为互联网的演进搭建一个新的平台?如果是这样了话,可能IPv6会有新的发展机会,这是三种不同的技术路线。

这三种技术路线也和历史的发展有关系,也不是突然能够想出来的,是从早期逐步出来的。总的来说以不同的技术路线来做下一代互联网的研究。尽管IPv4还在不断发展,但是IPv6规模已经达到相当规模,这里面很多是放在一块,这里面指的是真正能够访问的已经有相当的规模了。

在中国来说,我们在互联网引入方面,我们经过了三个阶段。1994年互联网进入中国,到今年已经整整15年的时间了。在这15年当中,早几年是学习互联网的技术,来建设、应用和推广互联网,经过了几年的时间。经过这样的发展以后,技术人员不满足于只是来使用,我们也试图是不是我们也开发这个互联网技术。在90年代末期在国家支持下,有很多科研项目来了解互联网技术本身。经过了四、五年的时间,我们也研制了核心的路由器,把互联网真正的解剖了。

在此基础上互联网的应用得到了很大发展。新的应用是层出不穷,除了在纳斯达克上市中国许多新互联网公司以外,中国也创新了很多新的应用。像QQ,据说现在是中国互联网应用产值现在以后是超过了其它所有的产值,这个软件是中国的科技人员自己开发出来的。这也是中国科技人员在互联网平台上开发的新应用,所以,我们做了很多初步的研发工作和一些创新的工作。

但是,随着时间的成熟,我们对互联网技术已经有相当了解以后,我们就要想,是不是可以参与解决互联网面临重大的技术问题这样的科技活动。刚才说了很多难题,我们在想能不能解决这样的难题?我们可不可以在技术方面我们自己也能够参与到互联网当中,我们现在是互联网大国,我们也想成为互联网的强国。

中国政府在这个问题上,对于未来互联网的发展投入了很多力量。像自然基金的项目,科技不有“973”,另外还有“863”,还有科技支撑平台等,都做了大量的研究。以及最近启动的CNGI的项目,国家更是动用了更大的投入,来支持面向未来互联网的研究。在这些研究当中我们确实有一些经验和体会,也愿意跟大家分享一下,像CNGI这个项目我们多次做过介绍,这个项目在去年年底做了阶段小结。

应该说,我们还是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果。这个项目实际上有8个部门参与,总投资已经达到了20多个亿人民币,其中有一半是国家的投入,国内几百个单位投入了另外十几个亿参加这个项目。这个项目主要分成几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建一个大的网络,所有的运营商都参与到其中的建设,在全国建设的59个网络核心节点,这样大的网络在全世界很少见,这些网络都提供IPv6的应用,并且这个网络和国内外都是互联的。

第二部分工作,在这个上面开发面向IPv6的网络技术和应用。另外,国家也号召和鼓励把这些技术应用推广到产业界,进行产业化转移,这是非常大的一个项目,从2003年开始,到去年第一阶段结束了。

最后建成的网络在全国有相当大范围的覆盖,在北京和上海有两个交换节点,分别接到全世界IPv6的网络中。这个网络的规模应该说是世界上非常大的一个网络。其中,有CNGI―CERNET2,第一代的还在继续运行,第二代网覆盖全国20个城市25个节点,同时有一百个高校接入这个互联网,还有一百个高校自己参与其中的,所以一共是有200多个高校。

在建设过程当中,我们积累了很多的经验。主要是在建设过程当中,我们不想走第一代互联网的路子,想有自己的创新。我们经过分析,认为建一个纯IPv6的互联网是中国向未来互联网过渡非常重要的环节。

在这其中,现在建设了世界上最大的纯IPv6的主干网,这个网络从2003年开通以后,到现在已经发展到差不多200万个独立的IP地址,这在全世界是非常大的规模,在这当中要解决一系列的技术难题。

第二、第三阶段主要是解决互联网面临技术挑战的问题。我们找到了关于互联网安全性的问题,在以前我们也说过,目前互联网安全性最重要的根源是互联网现在所有的分组不管目的地址,所以很多信息不知道从哪里来的,这个漏洞对于互联网来说带来很大难题。

我们想这个技术我们是不是可以尝试一下解决它?在这个过程当中,得到了国家很多项目的支持。最后,在大网络上做最后的规模试验,在这个试验上提出了为未来互联网安全性奠定很好的基础。我们和国外著名厂商合作,花了差不多两年的时间,在IPv6上成立了一个工作组。

一开始的时候有争论,很多人认为这是一个事实,但是中国为什么这么积极要做这个事情,好象有什么政治因素。当时我们讲清了道理,我们想解决世界互联网没有解决的问题,不是一个政治问题,而是技术问题。经过两、三年的沟通大家都达到了共识,所以在2008年成立了一个专门工作组来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在CERNET2下实现了地址验证的技术,经过两年多了努力,也变成了一个正式标准,这方面的工作还在继续进行。

第二点,想解决的问题就是怎么过渡。怎么把现在的IPv4上所有应用平移到IPv6上面去。这一点大家没有分歧,我们在2006年就发起成立了工作组,在这个工作组中现在已经有两项标准,这两项技术标准都是以大陆科技人员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把很多技术在CERNET2上进行验证以后才变成国际标准。国际标准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一般作为标准协议一定要有三个实现才能够让它成为标准。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经验,就是对于国内多厂家设备怎么能够连到互联网上。早期的时候,很多大的运营商都是赞成一个厂家的设备。因为,一个厂家的设备对于大互联网的运行和管理比较容易。在未来互联网里面怎么实现多厂家设备连接是一个重大问题,在这其中我们做了大量工作。

这是一些主要的经验,还有一些经验就不一一介绍了。总的来说,经过我们的研究,我们确实感觉到互联网的创新是无止境的,而且人人都有机会。我们的科技人员有了条件,也有了基础,有可能在互联网创新各个当中发挥我们的作用。

这是一个主干网,对各种各样的厂商,像思科、华为等这样的设备都在一块运行,这样很多设备操作性、管理性问题都得到了解决,这对于所有厂家来说都是有好处的。对于推动IPv6的发展也有一定的经验。

在现在的互联网上,IPv6的过渡方面我们走的比较快。最近国家又进一步投入CNGI的第二期。首先,在一百所高校全面升级到IPv6,这个投资也很大。我们初步感觉到经过前五年的工作,对于现在高校过渡到IPv6都没有问题。一般情况下,所有用户可以随意访问IPv4和IPv6的资源。

另外,我们也对一些个别情况,比如说有些校园网只有IPv4,或者只有IPv6,不是双栈的,我们也开发了过渡的技术来满足这样的要求,这些技术也基本成熟了。从过渡上来说,很多问题都在迎刃而解。所以,对于中国过渡到IPv6我们还是充满信心的。

在整个应用方面,除了基本的技术进步以外,大规模的应用也在上面开发。比如说,这是在IPv6环境下跨境的表演、在线协同工作等。另外,像Sensor,像煤矿的矿井,交通的控制,还有医疗很多都是有Sensor的背景。另外,还有基于IPv6的远程通信系统,它不是3G,而是除了3G以外的设备怎么得到连接以及家庭网络。现在很多家电未来都支持IPv6的功能,所以它们怎么能够让IPv6访问都是非常重要的。像海尔这样的家电厂商在其中都做了大量的试验验证。还有交通的控制,有一部分用的就是IPv6的监视器。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2008年奥运会期间我们首先开放了,不光是有一批IPv6的应用,而且也开发了IPv6的官方网站,就是跟搜狐的合作,向全球的IPv6展示奥运的精彩,这也得到了国际上很多专家和用户的肯定。总之,我想用几句话结束我的演讲。首先,我们可以看到,互联网仍在迅速的扩展,扩展的速度非常快,比我们想象的要快,并且将会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所谓,三网融合,现在看来都以IPv6为核心来融合。

实际上,互联网的历史就是一个创新和演进的历史。所以,创新应该是互联网的灵魂。在互联网能够创新是非常好的一件事情,不光应用可以创新,搞网络技术的科技人员也可以创新,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无论是下一代的互联网演进计划,现在名称有很多,是不是还有NGI,还有NGB,这些名词都是适合于自己各自的特点提出来的。总体来说,这些项目和技术都是为了解决目前互联网所出现的技术挑战,这些技术路线是不同的。但是,效果也会不同,我们应该在这其中认真做甄别,找到合适的,好的技术路线快速发展下一代互联网的技术。

最后一个结论,就是中国将面临着除了一般国家互联网面临的一些问题以外,我们还有新问题,我们应该在互联网发展过程当中坚持创新,而且要为互联网的发展做出我们的贡献,这就是我的结论。

吴建平简介

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教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专家委员会、网络中心主任,下一代互联网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国家973计划项目“新一代互联网体系结构和协议基础研究”首席科学家,中国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工程CNGI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

先后主持研制成功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IPv6核心路由器和全球最大规模的纯IPv6下一代互联网CNGI-CERNET2等;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3项、三等奖一项;还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和何梁何利科技进步奖。

1998年,国际互联网协会用互联网先驱和技术大师乔纳森・波斯塔尔的名字命名该项奖励,每年评选一次,以表彰为互联网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在每年国际互联网工程组织IETF大会上颁布,是国际互联网界的最高奖。从1999年开始,国际互联网开创性人物先后获此殊荣。他们先后有:Jonathan B. Postel本人;国际互联网技术先驱Peter Kirstein和Bob Braden;IETF前任主席Phill Gross;日本村井纯等。2009年,这一奖项颁给了创建互联网前身ARPANET并为现代互联网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美国计算机科学网CSNET。今年7月28日于荷兰举行的第78届国际互联网工程组织IETF大会上,国际互联网协会(Internet Society)决议将2010年乔纳森・波斯塔尔奖(Jonathan B. Postel Awards)颁给中国科学家、清华大学教授吴建平。

第11篇

2011年12月23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下一代互联网的路线图和主要目标:2013年年底前,开展国际互联网协议第6版网络小规模商用试点,形成成熟的商业模式和技术演进路线;2014年至2015年,开展大规模部署和商用,实现国际互联网协议第4版与第6版主流业务互通。

2012年2月10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下一代互联网技术研发、产业化和规模商用专项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通知》中不仅提到了我国下一代互联网的发展目标,而且着重提到了运营商在其中起到的作用:由三大电信运营企业统一组织,分别选择部分试点城市,改造公众城域网络,提供IPv6宽带接入服务,实现不少于300万IPv6宽带接入用户;接入网具备同时分配IPv4和IPv6地址的能力,能够承载IPv6流量(包括DNS流量);城域网同时承载IPv4和IPv6的流量,提供IPv4和IPv6访问通道;固定网络关键网元设备(包括宽带接入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家庭网关、DSLAM、PON设备等)和移动网络关键网元设备(包括GGSN/PDSN等)均应升级支持IPv4/IPv6双协议栈,并根据过渡方案支持相应的过渡技术;新开展的业务具有支持IPv6的能力;升级业务支撑系统(如认证、鉴权、计费、DNS、网管系统)提供IPv6服务支撑;IDC(互联网数据中心)升级支持IPv4/IPv6双协议栈,提供IPv6宽带接入服务,在试点城市内要求对所有IDC进行升级改造;切实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

除此之外,《通知》还对网站系统IPv6升级改造提出了扶持计划:鼓励具有影响力的各商业网站自主开展支持IPv6的升级改造,专项将采取后补助方式,视其升级改造完成情况,从中优选50家予以支持;专项重点支持CNGI领导小组组成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网站、商用试点城市的政府网站、电子信息制造领域主营业务收入超百亿元的企业网站等升级改造。

2012年3月27日,在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等多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下一代互联网“十二五”发展建设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中,以大篇幅着重强调了我国IPv6发展的意义、现状以及展望。《意见》详细提到了“十二五”期间我国下一代互联网发展的两个阶段:现网商用试点阶段(2013年年底前)、全面商用部署阶段(2014〜2015年)。最终目标是实现“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5%以上,推动实现三网融合,IPv6宽带接入用户数超过2500万,实现IPv4和IPv6主流业务互通,IPv6地址获取量充分满足用户需求”。这一意见,被外界普遍解读为“‘十二五’期间IPv6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第12篇

大型互联网公司具有真正的创新能力吗?中小创业者的冬天是否来临?故事还需要从6年前说起。

在中国互联网的发展过程中,2005年是个重要的年份,9月份新浪博客推出,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就超过当时最大的专业博客服务商博客中国,从此博客成为大型门户网站的标配。要知道,此前web2.0业务并不被大公司们关注,甚至一些门户网站的新闻版面还会刻意回避web2.0相关字眼。

门户博客不只是一个简单的业务输赢,更重要的是它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创新不再是新创公司的专利,网络巨头开始界入新兴互联网业务,此后的视频、生活信息、浏览器、团购,以至近期的轻博客,大公司不仅频频发力,而且在新业务市场上成为最大的赢家。

这是之前人们不容易理解,且认为不可能发生的故事。大家都认为,一个企业独有的基因决定了企业的出路,比如新闻网站缺乏社区网站的基因。大公司的转型也鲜有成功案例。

国内大公司能够引领新业务潮流,更容易被归结为copy to china,国内新起的创业公司,做的不过是克隆在国外已经被证明有效的创新项目,在所谓“微创新”的掩盖下,在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现状下,各种本土化克隆品不断涌现,既然大家都是抄,最终拼的就是资源与执行力,大公司比新创公司更有优势便不足为怪。

在国际互联网的发展过程中,2011年是个重要的年份。6月尾推出的google plus业务,在4周时间就奇迹般的突破2000万用户,成为社交网络时代以来增长最快的新业务,google plus的推出,意味着在国际互联网舞台上,创新也不再是新创公司的专利。

在过去,大公司业务调整的困难主要在于路径困惑:新业务模式常常会挑战既定业务已经形成的价值模式,大公司新业务推出缓慢甚至停滞,不在于大公司缺乏相应的人才,而是利益冲突,公司内新旧业务的互博不符合利益最大化的方向。

随着一波波新互联网公司不断成长为巨人,几年后便成为“老”公司的挑战者,并将对手逼到生死边缘,那些并不算“老”的互联网巨头(google公司上市至今才不到7年)不得不面临新的选择:是自己改变还是等待对手来改变。

在google plus推出前,苹果的东山再起、摩托罗拉手机业务振兴,都说明大公司同样具有新产品的推进能力,只是苹果ipod、iphone、ipad,摩托罗拉智能手机,并没有影响其传统的利益链条。

google plus的推出,是大公司的业务转身,是对自身核心业务最近距离的反思,在google上市的余峄刮瓷⒕〉氖焙颍像否定yahoo一样,开始否定自己曾经辉煌的业务。

人们惊奇地发现,大象学会了跳舞。创业者们不得不面对一个大象会跳舞的时代,对互联网创业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