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10:17:2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健食品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二条按照本办法认定的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的任务是为保健食品审批服务,在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类别和项目范围内,按照《保健食品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对保健食品进行功能学检验并出具报告。
第三条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及其开展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的类别和项目资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认定。
第四条申请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认证合格证书;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以法人的名义出具功能学检验报告;
(三)拥有固定的检验人员和与申请功能学检验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实验室,实验室必须有专人负责,负责人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以上资格,并从事食品卫生或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四)检验人员的专业,数量应与申请功能学检验类别和项目相适应,检验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由卫生部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检验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技术中心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组织实施;
(五)拥有量值准确可靠、性能完好、按照申请功能学检验类别和项目进行检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六)拥有与申请功能类别相适应的动物房,并取得卫生部医药卫生系统统一的二级以上《医学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动物实验条件)》,动物实验人员应取得《动物实验技术人员资格认可证》。
第五条申请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申请表;
(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还需提交法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
(四)实验动物房的面积、《医学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实验动物条件)》等;
(五)实验室的面积及与申请功能项目相适应的环境条件情况介绍;
(六)相关仪器设备名称、数量、状态;
(七)实验人员(注明负责人)姓名、职称、从事营养和食品卫生或相关专业的工作年限,以及动物实验技术人员资格认可证等资料;
(八)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包括主要的、能代表申请机构技术水平的食品毒理学实验报告、功能学实验报告、营养学研究报告等资料。
第六条卫生部成立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认定专家组(以下简称认定专家组)承担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的技术评审工作。
认定专家组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并受理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申请,秘书处挂靠在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第七条技术评审工作采取资料审查与现场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批通过的单位发给“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证书”。
第八条现场考核的程序和内容为:
(一)申请机构负责人介绍申请机构情况,实验室负责人汇报本单位既往开展相关工作情况;
(二)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三)考核实验室负责人及实验室技术人员的技术操作水平和专业理论知识;
(四)抽检试验原始记录档案及试验报告。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按照《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规定的功能类别和项目申请功能学试验,并注明申请“动物试验”和(或)“人体试验”。
第十条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证书有效期三年,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应向卫生部提出复核申请,卫生部对复核合格者换发新的证书。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卫生部撤销其“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证书”,并宣布其报告无效。
第十二条卫生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所代表的产品进行复验,复验工作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组织实施。
一、落实安全责任
(一)强化监管责任落实。进一步明确我县监管事权划分,细化监管责任,明确监管任务。建立健全考核制度,量化评价标准,开展绩效考核,落实监管责任,对在日常监督、专项整治中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督促经营企业落实责任。督促保健食品经营者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健全岗位责任制度。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技能培训,切实增强其守法经营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与辖区内所有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监管相对人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落实经营企业守法经营责任意识。
二、完善各项制度
(三)进一步规范许可(备案)审批流程。健全完善现场检(核)查制度和现场检(核)查员管理办法,建立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事后监督制度,完善许可退出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四)督促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供货商审核制度、经营企业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产品台帐等制度,提高经营单位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三、加强日常监管
(五)严格许可管理。严格落实保健食品申报资料审查要求,加强受理审查,规范现场核查,把好准入关。加强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严格广告审批。
(六)加强经营企业监督,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做好保健食品流通许可与食品流通许可的衔接。结合我县监管实际,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监督检查频次,确定重点品种、重点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四、强化综合治理
(七)突出监管重点。探索实施经营企业分级分类监管。以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等功能保健食品为重点,加强对进货查验、台账建立、索证索票等重点环节,超市、保健食品专营店、药店等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
(八)巩固和扩大打“四非”专项成果。以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继续采取摸底排查、突击检查、公开曝光的方式,主动出击,对“四非”问题露头就打,坚决防止反弹反复。对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重大案件、通报过的重点企业、非法添加的产品、制假售假的窝点和违法行为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进行再检查,继续保持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加强保健食品科普宣传,营造良好宣传氛围,不断增强公众对保健食品安全的信心。
五、健全信用档案
(九)摸清监管对象底数。全面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监管档案,完善“一品一档”、“一店一档”等档案信息,推动监管与信用信息的健全完善。
通过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二、工作重点
(一)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e脂果俏妹牌减肥胶囊”等违法产品的通知》(食药监食稽函〔2012〕1号文件)、《关于核实查处保健食品专项监督抽验第二批不符合规定产品的通知》(食药监食稽函〔2012〕2号文件)和《关于查处<上海益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14家虚假标示上海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知》〔2012〕3号文件的要求,各县(市)区监管部门在专项检查活动中应当重点检查《通知》中涉及的多种不合格保健食品(文件复印件及产品汇总表附后),突出是对宣称辅助降血糖、减肥、辅助降血脂、增强免疫力、缓解体力疲劳功能等五大类的保健食品的监督检查。
(二)以举报投诉和新闻媒体曝光的经营企业和保健食品为线索,严肃查处以公益讲座、免费体验、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三、工作内容
(一)强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
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强化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重点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原料管理、产品检验、生产许可、生产环境卫生状况、产品生产过程、成品卫生质量管理和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证持证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当前社会反映强烈、违法违规宣传较多的,涉及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糖、增强免疫力三大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委托或受委托生产行为的规范和管理,严要承包、转包或租赁生产企业等方式,清查超范围生产保健食品行为,坚决查处逃避监管的保健食品生产各类行为。健全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档案。
(二)强化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开发区保健食品监督机构,要对照《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表》内容,对辖区内保健食品批发企业、商场、超市、药店、专卖店、健康会所等开展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专项监督检查。摸清掌握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本底情况。重点检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资质、经营的保健食品是否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各种记录台帐情况、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可以追溯产品源头等。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索证索票档案和台帐记录,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行为。全年监督检查覆盖率不得低于辖区实有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数70%。每市、县、区今年必须完成监督检查保健食品批发企业5家以上,超市、药店等零售场所各20家以上。
(三)切实做好省局布置的其他各项工作
开展前瞻性和基础性研究;继续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机制体系建设。完善保健食品监管相关制度;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制定本市保健食品安全应急处理预案,积极推进保健食品应急技术支撑体系、应急队伍和保障体系建设,逐步提升应急处理能力。积极推进保健食品监管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保健食品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本地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加强我省保健食品队伍建设。积极推进保健食品监管信息化建设。继续抓好风险监测工作;加强宣传工作。
三、工作安排
保健食品专项检查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开展一次,上半年在4月30日前完成,下半年在10月20日前完成。
(一)专项监督检查阶段
各县(市)、区保健食品监管部门应当于3-4月份和8-10月份分别开展本辖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摸底任务和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还要完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涉及的不合格保健食品的排查任务。
(二)督查稽查阶段
4月份和9月份,市局将组织对各县(市)、区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和稽查。同时对各地报送的工作总结、报表、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评析考核,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作为本年度对各县(市)、区执法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上级部门另有工作安排的,按照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上报工作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抓好工作落实。要不断强化企业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卫生质量管理。
(二)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近年来,我市有关保健食品举报投诉不断增多,假冒伪劣产品和不实宣传产品屡屡出现。市及各县(市)区监管部门应当以举报投诉和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为线索,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1.对无批准文号、盗用和假冒批准文号、标签和说明书宣传内容不真实的产品和无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对无采购验收记录、无索证索票资料、索证索票资料不全、无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明资料的产品,一律下架、就地封存,予以警告处理;拒不改正的,进一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中涉及的相关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并追查来源去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如果发现种类相同但生产批号不同的产品,先做下架、就地封存处理。如果能够出具被查产品的有效生产许可证明材料和相同批号产品的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明资料的,应当允许经营该批次产品。
(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监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曝光违法企业和违法产品,及时报道监督检查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和教育,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全年各县(市)区在市级以上媒体宣传保健食品监管工作不少于2次(每次宣传开展后,一周内将相关材料报市局卫生监督处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科)。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档案
1.各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综合性业务档案,汇总年度工作实施方案、总结、专题工作资料、行政处罚和稽查资料、工作信息及报表等。
2.市级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分户档案,汇总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经常性监督检查、企业整改、行政处罚及跟踪检查等材料,及时将相关情况录入相应企业的电子监管档案。分户档案建档率应当达到100%。
3.县(市)区级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保健食品批发、零售企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分户档案,严格执行一查一记,一企一档、一店一记。汇总批发、零售企业基本情况、经常性监督检查、企业整改、行政处罚及跟踪检查等材料,及时将相关情况录入相应企业单位的电子监管档案。
(五)积极探索监督管理新模式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积极探索适合新区特点的监督管理模式,例如:在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药店推行电子监管档案,企业对所经营的保健食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等相关资质建立电子档案。监管部门通过相关平台实时查询,动态监管产品生产、采购、存储、销售情况,提高监管效率;督促产品经营企业使用《进货验收和销售台账记录本》,对产品经营活动实行科学管理;以“弘扬企业诚信、提高质量意识”为理念,推进建立企业综合信用档案,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库,完善企业的产品卫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等。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努力建立我市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长效机制。
(六)材料信息报送要求
各县(市)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按照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的要求,认真填写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表》,并按照附表的内容撰写工作总结、填报报表。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我区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进一步掌握我区保健食品经营现状,探索监督管理新模式,建立保健食品监管长效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二、工作任务
(一)检查内容及范围
1、检查内容
各监督站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产品索票索证情况、进货验收台账记录、产品标签标识、产品卫生质量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证持证情况、保健食品的经营许可(备案)情况等进行检查。
2、检查范围
辖区内保健食品批发企业、商场、超市、药店、专卖店等场所。
(二)工作重点
1.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假冒保健食品的通知》(食药监食稽函〔2014〕3号文件)和《关于查处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通知》(食药监食稽函〔2014〕5号文件)的要求,以《通知》中涉及的一百多种假冒伪劣保健食品为检查的重点品种。
2.以举报投诉为线索,严肃查处以公益讲座、免费体验、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网络经营等形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工作实施
保健食品专项检查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开展一次,上半年在6月20日前完成,下半年在10月20日前完成。
(二)工作总结上报
各工作站应当于10月份完成本辖区保健食品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报表,完成对《通知》中涉及的不合格保健食品的检查和处理工作,并于10月18日前上报区监督所食品科。
上级部门另有工作安排的,应当按照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上报工作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工作站要高度重视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工作机制,抓好工作落实。要不断强化企业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卫生质量管理。
(二)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各工作站应当以上级文件要求、举报投诉和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为线索,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1.对无批准文号、盗用和假冒批准文号、非法添加、标签和说明书宣传内容不真实的产品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对无采购验收记录、无索证索票资料、索证索票资料不全、无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明资料的产品,一律下架、就地封存,予以警告处理;拒不改正的,进一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中涉及的相关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并追查来源去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4.督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真学习、落实《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供应商指南》、《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区卫生监督所宣教科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曝光违法企业和违法产品,及时报道监督检查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和教育,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档案
1.各卫生监督站要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总结及报表,区监督所要及时对各监督站上报的信息进行汇总,并及时报送相关总结、专题工作资料、行政处罚和稽查资料、工作信息及报表等。
2.各工作站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保健食品批发、零售企业监督管理分户档案,汇总批发、零售企业基本情况、经常性监督检查、企业整改、行政处罚及跟踪检查等材料,及时将相关情况录入相应企业单位的电子监管档案。保健食品批发零售企业分户档案、电子档案应当达到100%,
(五)积极探索监督管理新模式
区卫生监督所应当积极探索适合本区特点的监督管理模式,例如:在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药店推行电子监管档案,企业对所经营的保健食品种类、批次、数量等相关资质建立电子档案。监管部门通过相关平台实时查询,动态监管产品生产、采购、存储、销售情况,提高监管效率;督促产品经营企业使用《进货验收和销售台账记录本》(包括电子版),对产品经营活动实行科学管理;以“弘扬企业诚信、提高质量意识”为理念,推进建立企业综合信用档案,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库,完善企业的产品卫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等。开展保健食品示范工程建设;开展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万里行活动;推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等。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努力建立我市保健食品监管长效机制。
(六)推进保健食品信息化建设
全面推进全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息化建设,开展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年底前基本建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七)材料报送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我局结合打击保健食品“四非”和化妆品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生产经营企业行动,重点开展对夸大宣传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通过专项整治,着力消除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隐患,使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经营,有效遏制保健食品化妆品制售假劣、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夸大宣传、冒充药品等违法行为,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一是强化宣传,提高知晓率。为了使此次保健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做到家喻户晓,我们利用“3.15”“全国食品药品宣传月”等活动日发放宣传单等形式进行宣传。张贴如何正确选购保健食品的宣传画。通过宣传,提高了群众对保健食品的认知能力,增强了经营企业依法经营的观念,为开展“四非”工作营造了很好的社会氛围。
二是整理保健食品企业信息,责任到人。根据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分布情况及经营的主要品种,明确了重点监管企业,将案件查办工作责任到人,各自对负责区域内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进行摸底检查,对检查情况负责。
三是执法人员对非法经营、宣传保健食品的进行暗访。利用早晨、傍晚、节假日等休息时间对我市各大宾馆酒店、公园、广场、礼堂等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非法保健食品宣传、销售的场所进行四是积极开展专项行动。按照整顿和规范相结合,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制度建设。此次专项整治在食安办的统一领导下,采取了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方式进行。工商部门牵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重点对新闻媒体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检查,查看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相关资料,核对了保健食品广告播出内容,对没有依法取得广告批准文号、广告审查资料不齐全的予以了取缔,通过此次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强化了企业和广告承办单位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使虚假违法违规药品广告的现象在我市得到有效遏制。截止目前,我局已出动检查人员82人次,检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40余家次,检查中发现,多数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经营的产品符合要求,但有部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存在索取产品资料不全、未按规定对购进产品进行查验并登记等行为,均已要求企业进行了整改。
通过打击销售假冒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效专项整治及宣传,进一步规范了我市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秩序,增强了组织者、者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使我市的保健食品经营市场秩序有了一定的改善,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管工作,努力使我市保健食品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
为确保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将《通则》中的通用条款融入《细则》,使两者合二为一。
在同一生产周期内连续生产,能够确保产品均质的保健食品,可以编制同一生产批号。
导语: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健康的投资日益加大,服用保健品的人越来越多,但保健品市场却乱象丛生,给消费者带来了诸多困扰。为此,2016年12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细则》进一步规范了保健食品生产,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消费环境。
2016年12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O督管理总局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解读,《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公开征求和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专家及行业组织等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研讨论证,组织制定的。
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循规范统一、科学高效、公平公正的原则。
食药监部门的职责划分
《细则》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和程序,指导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流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负责日常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选派观察员,参加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全程监督,但不参与审查意见。
《细则》与《食品生产许可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关系
一是《细则》是在《食品生产许可办法》和《通则》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体系框架下,专门制定的,《细则》是《食品生产许可通则》的二类文件。主要原因是基于保健食品生产在产品剂型、原辅料使用、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功能声称等方面的特殊性,以及保健食品实际大生产条件应该与前置注册审批的中试生产条件相匹配。
二是为确保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将《通则》中的通用条款融入《细则》,使两者合二为一。《通则》明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细则》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的关系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于1998年颁布实施,对生产许可和日常生产提出了相关要求。主要分为人员管理、卫生管理、原料、贮存与运输、设计与设施、生产过程、品质管理等7个部分共140项审查条款,但因标准修改完善工作滞后,很多技术审查项目已不能满足当前保健食品生产监管实际需要。如缺少原料提取物和复配营养素管理的相关条款等。基于以上原因,《细则》在对GMP部分条款修改覆盖和删减的基础上,根据《食品安全法》新的监管要求和企业发展现状,增加了32项审查条款,主要涉及生产批次管理、委托生产管理、原料提取物与复配营养素管理等问题,强化了技术标准的可操作性。
《细则》与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的关系
实施注册管理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时应依据注册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产品技术要求和产品检验信息,开展生产许可审查。实施备案管理的产品,生产许可审查时应依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中关于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产品技术要求和产品检验信息,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生产许可应重点审查企业的实际生产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是否满足产品注册与备案技术要求,确保产品技术要求的适用性和复现性。
对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的设定
《细则》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办法》要求,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纳入食品范畴,确定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报类别、类别编号及类别名称。同时,为与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相衔接,要求《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除应载明保健食品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外,还应当在备注栏载明保健食品产品注册号或备案号等信息。
新办或新增生产剂型企业持注册或备案证明申报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途径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明确了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双轨制管理制度。《细则》允许新办或新增生产剂型企业持自有注册证书或由注册证书持有人委托生产方式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同时允许企业以“拟备案品种”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关于保健食品产品批次和生产日期的标注的相关规定
《细则》规定,企业应建立生产批次管理制度,保健食品按照相同工艺组织生产,在成型或灌装前经同一设备一次混合所产生的均质产品,应当编制唯一生产批号。在同一生产周期内连续生产,能够确保产品均质的保健食品,可以编制同一生产批号。保健食品生产日期不得迟于完成产品内包装的日期,同一批次产品应当标注相同生产日期。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保健食品的消费量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迅猛增加,保健食品行业成为经济增长新的亮点,各国政府及企业愈加重视此行业的发展,管理法规更完善,产品特点也更突出,不乏著名品牌的保健食品已经在开拓或发展国际市场。在此环境下,通过了解各国在保健食品管理法规中对保健食品的定义及上市审批的规定,既有利于扫清开展保健食品国际贸易的障碍,也能为寻找新的国际贸易及经济增长点提供线索。目前,各国对“保健食品”的定义并未统一,我国所称的“保健食品”名称,在国外或其它经济区域则以其它名称表示,但所涵盖范围近似;而各国对于保健食品的上市审批要求也不同,以下将分别加以论述。
1、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
1.1在我国,据2005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保健食品定义为: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另据同年5月27日的关于实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保健食品功能范围”所述:在我局【作者注:“我局”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同】未重新公布保健食品功能范围之前,仍按照卫生部【作者注:“卫生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同】公布的27种保健功能进行受理和审批。如拟申报二十七种保健功能以外的新功能,申请人在研发之前,一定要充分论证,尽可能降低投资风险。
再据2000年1月4日的“卫生部调整保健食品功能受理和审批范围”, 二十七种保健功能指:免疫调节;调节血脂;调节血糖;延缓衰老;改善记忆;改善视力;促进排铅;清咽润喉;调节血压;改善睡眠;促进泌乳;)抗突变;抗疲劳;耐缺氧;抗辐射;减肥;促进生长发育;改善骨质疏松;改善营养性贫血;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美容(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份和油份);改善胃肠道功能(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润肠通便/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作用) 。
我国保健食品上市审批主管机构的变革,从法规颁布时序来看,以1996年3月15日卫生部颁布《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为标志,主要主管机构为“卫生部”;以05年4月30日药监局公布《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为标志,主要主管机构变更为“药监局”,之后,药监局下发了系列关于保健食品生产、检验等法规文件,尤其是09年后更加快了保健食品法规建设步伐,相信不久,我国保健食品完备的法规监管体系将最终形成,此体系将对于国内及进口保健食品的注册、生产、检验及经营的管理更严格,一方面保障了消费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国际市场上质量及功效不合格的保健品流通至国内市场。
1.2在台湾,“保健食品”被称为健康食品,上市审批主管机构为“卫生署”。1999年颁布的《健康食品管理法》确立了健康食品的法律地位,并给出定义“本法所称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并标示或广告其具该功效之食品。本法所称之保健功效,系指增进民众健康、减少疾病危害风险,且具有实质科学证据之功效,非属治疗、矫正人类疾病之医疗效能,并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者”。功效声称,截止2006年12月“卫生署”认可的有11项,包括调节血脂功能、牙齿保健功能、改善骨质疏松功能、免疫调节功能、改善胃肠功能、调节血糖功能、护肝功能、延缓衰老、抗疲劳、促进铁吸收和辅助调节血压。有关健康食品的其他法规也陆续在1999年出台,如审批主要依据《健康食品申请许可办法》,生产应符合《健康食品工厂良好作业规范》。
1.3在香港,还没有监管保健食品的特定法律,香港保健食品协会对其定义为:保健食品是用来维持或促进健康的一类非惯常食品。保健食品可以包括下列的成份或下列成份的任何组合:维生素、矿物质、药草、草本植物、氨基酸、食物补充物、浓缩物或提取物及代物。 保健食品的外型可以是片剂、胶囊、软胶囊、液体、粉末等的口服品。保健食品不能当作日常一份单独完整的食物。香港保健协会于2010年6月推出保健食品“自由销售证”的服务,证明产品在其出口地可以自由销售,以方便境外进口商办理进口通关等程序。
1.4 澳门也没有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及明确定义,在《广告活动法中》,保健食品以“对健康有好处的物品”的形式出现,而对保健食品有声称对健康有好处的产品广告须事先由卫生局批准,卫生局在该类产品管理上明显处在一个技术支持位置上。根据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的法律,保健食品进口与一般食品一样。
由上所述,香港对于保健食品的监管,还停留在以含药和不含药为准,将保健食品分别划分至药品类及食品类,并分别按药品法和食品法管理的阶段,也即进出口保健食品,可按进出口药品及食品程序处理,澳门同香港类似。
而大陆和台湾的保健食品虽在定义及范畴上有稍许差异,但都从上世纪末以法律形式将保健食品从药品及食品中划分出来并单独成立一类,分别称为“保健食品”和“健康食品”,在进出口程序中要求境外凡符合“保健食品”或“健康食品”定义的产品,需先按法律规定取得产品进出口许可后,才能安排进出口。
2、日本
在日本,“保健食品”被称为“保健功能食品”,上市审批主管机构为日本厚生劳动省。日本2001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保健功能食品制度”,提出并定义“保健功能食品”概念,保健功能食品是指介于医药品和一般食品之间的具有某种保健作用的食品,可调节人体机能,保健功能食品分为特定保健用食品和营养功能食品。
2.1营养功能食品是指有助于补充因高龄化、饮食习惯混乱等导致摄取不足的营养成分食品。营养功能食品可直接上市销售,无须申请许可。但政府可进行市场监督,抽样检查。
2.2 特定保健用食品是指含有影响人体生理机能的保健功能成分,有助于增进健康并可用于特定保健用途的食品。其目的主要是改善与生活方式有关的疾病,使用对象主要是那些关注自身健康的人群。此类食品应满足如下基本要求:(1)含有影响人体生理机能和生物活性的功能成分;(2)如果用于日常饮食,可期待有特定的健康效益;(3)必须由政府组织评审和批准;(4)可采取常规食品的形式,也可采用胶囊和片剂的形式。特定保健食品的审批程序分为三部分:一是厂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营业申请;二是提交审查申请;三是试验样品检查。全部审批过程至少要6个月。
由此可见,各国对日本的营养功能食品的国际贸易比较容易开展,类似食品的国际贸易;而特定保健用食品就需要经历申报审核合格,获取许可后才能开始国际贸易。
3、澳大利亚
在澳大利亚,“保健食品”被称为补充药品,包括维生素,矿物质,草药,芳香疗法和顺势疗法用品,上市审批主管机构是澳大利亚治疗用物品管理局。2004年8月澳大利亚了《管理补充药品的指导原则》,内容包括补充药品的注册、登记及评审,一般指导方针和政策文件以及指南五部分。
在“澳大利亚治疗用产品注册登记数据库”中被列为补充药品的产品,在上市前应向主管机构提供支持其功能和适应症的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可以是科学依据或传统使用的证据,但主管机构不对这些产品的功能和适应症进行评估。数据库中未被登记的新的补充药品,必须向主管机构提交申请登记资料,通过评估被作为补充药品登记入数据库。
所以,已在“澳大利亚治疗用产品注册登记数据库”中被列为补充药品的产品,比较容易开展国际贸易;对于新的补充药品,就需要一些申请并获得作为“补充药品“可上市的许可后,方能开始发展国际贸易。
4、美国
在美国,“保健食品”被称为膳食补充剂,上市审批主管机构是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1994年美国通过的《膳食补充剂健康与教育法》首先确定了膳食补充剂和膳食成分的范畴:膳食补充剂是一种旨在补充膳食的产品(而非烟草),它可能含有一种或多种膳食成分,如维生素、矿物质、草本(草药)或其它植物、氨基酸、一种用于增加每日总摄入量来补充膳食的食物成分或以上成分的浓缩品、代谢物、成分、提取物或组合产品等。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对膳食补充剂的上市管理很宽松,只要生产商提出上市要求并保证安全就可以了。所以,美国的膳食补充剂的国际贸易相对容易开始。
5、欧盟
欧洲的法律没有将“保健食品”视为特殊种类的食品,但对这类食品有一系列的食品类相关法规,包括食品补充剂指示文件,特殊营养用食品法规框架指示文件及食物中维生素和矿物质添加等,上市审批主管机构是欧洲食品安全局。根据这些食品类法规,可以将“保健食品”分为食品补充剂及特定营养用食品来理解。
5.1食品补充剂是指一类用来补充正常膳食的食品或营养浓缩物或具有营养及生理作用的单一组分或混合物,并以胶囊、锭剂、片剂、丸剂、香囊、粉剂、混悬液等形式上市,以便按准确小剂量服用。
5.2 特定营养用食品是指特定组成或生产工艺,能满足具有代谢、消化或生理障碍的目标人群的专门营养需求的一类食品。
在欧洲,食品补充剂须通过主管机构的风险分析评估并获得批准后方能上市,特殊营养用食品采用通告程序,生产商上市前必须通知各成员国有关部门。因此,保健食品在欧盟开始国际贸易前所经历审批获批程序相对繁琐,但也是有径可循。
综上所述,取得保健食品国际贸易许可的过程即是审核保健食品的生产厂设施、产品的质量及效果等是否符合贸易双方国家或经济区域相关法律的过程,有时是一个相对长时间的申请及审核过程,有时程序很简单或根本没有特别程序,获得此许可,是实现保健食品国际贸易的第一步,也是开展国际贸易的前提及基础,而随着国际保健品市场的持续发展及繁荣,获得此许可的程序会愈来愈严格。
因此,为实现保健食品的国际贸易并保证贸易的持续顺畅,保健食品的主要生产国,应及时追踪、了解并熟悉各主要保健食品消费国对保健食品的的法律、法规及上市审批程序等方面的制定及改善,因为与传统国际贸易品相比,保健食品的国际贸易格局仍在形成当中,各国对保健食品的贸易限制也是刚刚起步,国际保健食品行业的继续发展壮大及国际保健食品市场上的竞争将会愈演愈烈早已成为必然的趋势,要想在保健食品国际市场上获得成功,就不能先在起跑线上落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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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贾宁,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保健食品监管情况考察. 首都医药,2009
【7】 兰洁,国际保健品管理的比较研究(上). 亚太传统医药,2008
【8】 兰洁,国际保健品管理的比较研究(下). 亚太传统医药,2008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市委五届十次全会精神。以构建食品平安保证体系、保证人民饮食平安为目标,以继续着力抓好食品平安专项整治为主线,以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平安监管和保证超市蔬菜质量平安为突破口,重点抓好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和消费四个环节,进一步提高全市食品平安监管水平,改善食品平安状况,增强食品消费平安感,为建设和谐平安作出贡献。
二、工作重点
重点监管和整治农业投入品污染,加大对食品源头污染治理的力度。严把蔬菜质量平安的市场准入关,切实做好生猪“瘦肉精”以及饮用水的检测工作;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和食品消费环节的平安监管;继续推进食品平安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大力开展食品平安专项整治,重点抓好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瘦肉精”专项整治和蔬菜农药残留以及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生猪养殖场和屠宰厂(点)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平安监管的重点区域是城镇集贸市场。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集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以及食品生产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等。
三、工作目标
㈠全市县城以上定点屠宰厂(点)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规定。启动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此项目标由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负责,质监、工商、农业等部门配合落实。
㈡城乡蔬菜农药残留平均合格率达93%以上;全市大中型超市实行蔬菜质量平安准入制度覆盖率达80%以上。此项目标由农业部门牵头负责。
㈢生猪“瘦肉精”平均检出率控制在1%以内。经贸委、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工商、质监等部门配合落实。
㈣大中型食品专业批发市场、超市全面推行进货索票索证制度;大中型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设立12315投诉站点;规范1个新建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此项目标由工商部门负责落实。
㈤增加3个以上食品平安信用体系建设试点企业。此项目标由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分别负责落实。
㈥全面取缔食品生产加工非法厂(点)重点品种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达标率达85%以上;获证产品质量监督合格率达85%以上;食品强制性规范采标率达100%此项目标由质监部门负责。
㈦全市经营保健食品企业对所销售的保健食品索证率达100%对保健食品违法违规广告的查处率达95%以上。此项目标由工商部门负责。
㈧全市大中型餐饮单位和县城以上学校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教育部门配合落实。
㈨县城所属的肉制品和儿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规违法使用添加剂的行为得到全面监控。卫生部门配合落实。
㈩农村食品市场平安状况明显好转。质监、卫生等部门配合落实。
(十一)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有显著提高。
四、主要措施
㈠加大对食品源头污染的整治力度
1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平安例行监测。深入开展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畜禽产品禁用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整治。定期质量平安信息;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药投入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推广使用低残留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加快无公害农产品(蔬菜)基地建设。
2完善农产品质量平安保证体系。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完善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平安检测机构建设;主要蔬菜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大中型食品超市。开展以速测为主的平安检测。
㈡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
1大力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普查摸底的基础上。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行为,取缔不具备生产条件的生产加工企业。
2加强生产加工环节的日常监管。以查处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病死畜禽、回收过期食品加工后再上市等违法行为为重点。特别是对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和儿童食品中的甜味剂、着色剂、防腐剂等的滥用情况加大产品质量抽查力度,落实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备案管理制度;严格食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食品平安标志的发放管理,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管,确保QS标志和食品标签的使用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3严查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行为。重点落实“十查十找”任务。找陈化粮、矿物油、地沟油、吊白块、回收过期蜕变食品、工业用双氧水、毛发水、敌敌畏、甲醇等非食用物质,一经发现完全收缴物品和设备。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清理整顿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实行分类处置,规范小作坊的生产加工行为。
㈢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的平安监管
1以“农改超”试点工作为突破口。提高生鲜食品在超市销售中的比重;加快室内市场建设进度,取缔马路市场和露天市场,县城以上城区全面实现退路进室交易。
2全面实行食品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统一规范购销台帐等票、证内容。严格执行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全面落实市场巡回、查访制度,完善监督抽查和食品卫生例行监测制度,违规食品不得进场销售,已进场的要及时下架下市,并按规定销毁,教育和督促企业主动召回已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及时消除隐患;各类食品批发市场、超市的主办者必需与供货商签订食品平安保证协议。
3加强绿色市场与绿色生产的有机结合。组织对基地产品的考察认证和签订合约等工作。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和直销配送;大力推行市场与基地挂钩、对接和互认;加快实施产品分级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方便消费者选择和监督。
㈣加强食品消费环节的平安监管
1以《餐饮业与集体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为标准。加强对卫生条件和卫生管理水平较差的小型餐饮业、特别是小饮食店、小食品店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2加强卫生监督管理及技术培训和指导。进一步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对大中型餐饮单位拒不接受量化分级管理的要依法整治。
3贯彻执行《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全面规范县城以上区域的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散装食品经营行为。
㈤加强生猪屠宰管理
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抓好县城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点)清理整顿工作,加强对定点生猪屠宰厂(点)监督管理。使之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对确实不具备基本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定点屠宰厂(点)要坚决关停;严厉打击和查处私屠滥宰及加工注水肉、病害肉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城乡结合部规模大、危害性强的窝点。
㈥抓好农村食品平安监管
加强农村食品平安监管组织体系建设,结合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布置要求。建立健全乡镇食品平安监管协调组织及其办事机构,完善我市农村食品平安监管网络。开展农村食品专项整治,改善农村市场食品平安状况;鼓励大型食品经营企业到农村建立网点,形成农村食品供应的主渠道;实行农村自办酒宴申报制度,加强指导和监督,杜绝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㈦加强保健食品监管
严格审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申请资料真实性、平安性,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批发市场、药品经营企业、保健食品专营店和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为重点。查禁伪造批准文号,查禁标签标识假冒保健食品,查禁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能,查禁食品与药品同名,整顿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不实行为;强化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保证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促进保健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㈧加强食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对生产集中地和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加大对纳入整治和监管的重点食品品种的抽查频率和覆盖面。以及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项目要进行重点抽查,对不合格的产品要进行曝光、清除出市场并按规定进行罚款。同时对其生产源头、进货渠道和销售场所一查到底,问题严重的要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对多次抽查不合格、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吊销相关证照,坚决予以取缔。
㈨加强食品平安信用体系建设
进一步落实食品平安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依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原则。逐步构建科学有效的食品平安信用评价体系,完善食品平安信用管理制度、信息征集制度和信用披露、奖惩制度;探索定期在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食品平安检测情况,形成联合防假、失信曝光的机制;督促企业承担应尽的社会义务和责任,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追溯、封存演讲、依法销毁、购销台帐、质量平安档案、商品索证索票、不合格食品退出等制度;不时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经营的行为准则,建立起较为完备、规范的企业内部诚信经营档案和职能部门监管档案。
㈩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加大执法力度,要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重点打击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办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联系和配合,及时通报案件查处情况,努力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五、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部署,我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联合印发了《关于集中整治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4号),明确了整治工作任务,将“公众人物为药品、保健食品功效作证明”的广告列入整治工作的重点。为切实做好集中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含有公众人物做代言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从严审批。在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中,公众人物不得以患者、专家学者的形象或名义为产品的功效做证明;公众人物在介绍或推荐产品的过程中,不得使用绝对化的语言对功效进行肯定和承诺。
国家局将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复审制度》,对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不符有关规定的广告,坚决予以调回复审。
二、加大对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力度。在集中整治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行动中,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着重加大对“公众人物代言的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含有低俗内容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一经发现上述违法广告,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必要时,应将媒体违法广告的情况向宣传部门、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抄报。
三、加大对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药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对公众人物代言的违法药品广告以及含有低俗内容的药品广告,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对相应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其在辖区内的销售并责令广告者在相应的媒体更正启事;要加大对违法广告所涉及药品的抽验力度,对有关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药品、保健食品广告集中整治工作,在专项行动中,要依法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收到实效。
1保健食品注册管理概况
根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简称《目录管理办法》)可知,通过建立开放多元的保健食品目录管理制度,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简称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简称功能目录)为抓手,实现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的双轨制管理。功能目录规定了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范围,原料目录界定了注册与备案的通道,纳入原料目录的,可以直接备案。对纳入目录的原料和保健功能,设置了再评价和退出机制;对于最新研究发现有风险、科学共识有变化的,可以及时启动目录的调整程序。原料目录和功能目录将成熟一个、一个。随着目录不断扩大,备案产品增多、注册产品减少,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的制度成本也会降低。
《目录管理办法》规定,除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外,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具有国内外食用历史,原料安全性确切,在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中已经使用;二是原料对应的功效已经纳入现行的保健功能目录;三是原料及其用量范围、对应的功效、生产工艺、检测方法等产品技术要求可以实现标准化管理,确保依据目录备案的产品质量一致性。
《目录管理办法》规定,存在食用安全风险以及原料安全性不确切的、无法制订技术要求进行标准化管理和不具备工业化大生产条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禁止食用或者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法律法规要求等其他禁止纳入情形的,不得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制订、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制订、新食品原料(原名称为新资源食品)的审查等工作应当相互衔接。
2保健食品原料、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新食品原料相关介绍
2.1保健食品原料
依据2002年卫生部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及相关说明文件可知,保健食品处方组成应遵循的原则为:申报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4个。如使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4个;使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该物品(或原料)应参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进行毒理学评价。以普通食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可参考《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共114种中药材)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共59种毒性中药材)。根据国家卫健委2014年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5种药材(人参、当归、玫瑰花、姜黄、荜茇)收录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征求意见稿)》,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及其修订条款规定的程序申报批准。
此外,营养素补充剂原料有相关的规定。国家药监局、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6年联合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一)》。该文件列出了营养素补充剂原料目录及营养素补充剂保健功能目录。以营养素“钙”为例,列出了化合物名称(例如碳酸钙、醋酸钙、氯化钙等)、每个化合物对应的标准依据(一般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适用范围、功效成分(以Ca计,mg)、适宜人群(划分了不同年龄段人群,以及特殊人群例如孕妇、乳母)、每日用量最低值、每日用量最高值、功效(补充钙)。营养素补充剂的保健功能为补充维生素、矿物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就《营养素补充剂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营养素补充剂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了征求意见公告,对2016年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一)》进行了修订。
2.2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
依据2002年卫生部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可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共包括87种中药材。
根据国家卫健委2014年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征求意见稿)》(简称“药食两用目录”)可知,在2002年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保持原87种(征求意见稿的目录将槐花、槐米算作1种物质,故新目录为86种)以外,新增14种(人参、山银花、芫荽、玫瑰花、松花粉、粉葛、布渣叶、夏枯草、当归、山柰、西红花、草果、姜黄、荜茇)。后续不定期分批对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的新增品种进行公示。
“药食两用目录”中的物质一般包括下列信息:中文名、拉丁学名、所属科名、使用部分。必要时,标注使用的限制条件。利用“药食两用目录”以外的物质作为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审查,符合要求的,作为新食品原料予以公布,并在“药食两用目录”修订时酌情纳入。2.3新食品原料(原名称为新资源食品)
2016年,国家卫健委对新食品原料(81种)、普通食品(42种),及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进行了汇总。后续不定期分批对新食品原料的新增品种进行公示。
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及其修订条款可知,国家卫健委新食品原料技术审评机构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技术审查。依照《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进行审查。
3保健食品注册及备案管理
依据国家药监局2016年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方面制订了《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2016年版)》等;保健食品的备案管理方面制订了《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要求提供保健食品产品说明书、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稳定性检验报告、卫生学检验报告。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应注册的保健食品,一是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二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除外)。同时,《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应备案的保健食品,一是使用的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保健食品;二是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2019年版)》,列出了196种可用辅料,执行标准大多为国家食品标准或药典标准。
4保健食品注册相关的技术要求
原依据《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进行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安全性评价,以及功效成分及卫生指标检验。2018年国家卫健委了该文件失效的公告。现依据《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等文件对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产品技术要求等进行评估。
4.1安全性评价
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保健食品及其原料安全性毒理学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显示,从保健食品原料是否来源于相关的原料目录,及是否采用传统生产工艺两方面进行考虑,对毒理学试验分情况要求。
4.1.1普通食品、新食品原料、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内的物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内的物质以普通食品、新食品原料、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目录内的物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内的物质为原料,仅采用物理粉碎或水提等传统食品生产工艺生产,食用方法与传统食用方法相同,且原料推荐食用量为常规用量或符合国家相关食品用量规定的保健食品,一般可不开展毒性试验。
4.1.2常规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以使用依据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有关规定的物品为原料,采用常规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应当至少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三项遗传毒性试验(试验组合遵循原核细胞与真核细胞、体内与体外试验相结合的原则)、28d经口毒性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决定是否增加90d经口毒性试验、致畸试验、生殖毒性试验、慢性毒性、致癌试验及代谢试验。
4.1.3非传统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采用导致物质基础发生重大改变等非传统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应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三项遗传毒性试验、90d经口毒性试验和致畸试验,必要时开展其他毒性试验。给出了各毒理学试验结果的判定标准。
4.2保健功能评价
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了《征求调整保健食品保健功能意见》,对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进行了调整、取消,并确定了待研究论证(保留或取消)的功能。
4.2.1首批拟调整功能声称表述的保健功能18项
有助于增强免疫力、缓解体力疲劳、有助于抗氧化、有助于促进骨健康、有助于润肠通便、有助于调节肠道菌群、有助于消化、辅助保护胃黏膜、耐缺氧、有助于调节体脂(原功能名称为减肥)、有助于改善黄褐斑、有助于改善痤疮、有助于改善皮肤水分状况、辅助改善记忆、清咽润喉、改善缺铁性贫血、缓解视觉疲劳、有助于改善睡眠。
4.2.2拟取消的保健功能21项
①拟取消的现有审评审批范围内的保健功能3项:美容(改善皮肤油分)/改善皮肤油分、促进生长发育/改善生长发育、促进泌乳。
②拟取消的过往历史时期曾批准过但现已不再受理审评审批的保健功能18项:(辅助)抑制肿瘤、抗突变、改善性功能、单项调节免疫、单项调节血脂、改善微循环、美容(丰乳)、预防脂溢性脱发、促进肠蠕动、阻断N-亚硝基化合物的合成、防龋护齿、促进头发生长、升高白细胞、预防青少年近视、改善皮肤酸碱度、减少皮脂腺分泌、减少皱纹、皮肤美容(减轻紫外线皮肤的损伤)。4.2.3有待进一步研究论证(保留或取消)的保健功能6项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辅助降血压、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促进排铅。
4.3生产工艺评价
生产工艺的评价包括:
①剂型、规格的合理性。
②辅料及用量的合理性。
③主要生产工序和关键工艺参数。
④3批中试及以上生产规模样品的生产验证数据及自检报告。
⑤首次进口产品的小试、中试工艺研究资料完整的,应提供至少3批规模化产品生产验证数据及自检报告;小试、中试工艺研究资料缺失或不完整的,应提供国外生产厂商出具的10批次以上规模化产品生产验证报告及自检报告。
⑥无适用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原料,应提供详细的制备工艺、工艺说明及工艺合理性依据。
⑦产品及原料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加工助剂应符合GB2760及相关规定。
4.4产品技术要求评价(类似于药品质量标准评价)
已失效的《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中,规定了27项保健食品功效成分及卫生指标检测方法。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显示:一是列出了25种功效成分和标志性成分的检测项目,包括含量测定和鉴别试验;二是列出了11种溶剂残留的测定项目,并制订了残留量的上限;三是列出了兴奋剂及违禁成分测定项目,列出保健食品不同功能所对应可能违法添加的成分,并列出相应检测方法。
兴奋剂及违禁成分主要分为3类:①缓解体力疲劳、增强免疫力的保健食品,涉及90种那非类化合物,例如西地那非、他达拉非、育亨宾等;②减肥功能的保健食品,涉及33种化合物,例如西布曲明、麻黄碱、芬氟拉明等;③辅助降血糖、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压、改善睡眠类的保健食品,涉及54种化合物,例如盐酸丁二胍、格列波脲、沙丁胺醇等;④列出了不同剂型对应的检测项目,例如丸剂检测融散时限,颗粒剂检测溶化性、粒度;⑤列出了含特定原料类别产品的检测项目,例如含蜂蜜、蜂胶类产品要检测抗菌药物;⑥列出了特定原料类别产品的功效成分和标志性成分检测项目,例如虫草类检测腺苷,红景天类检测红景天苷。
4.5附件:保健食品产品说明书、保健食品产品技术的要求
保健食品产品说明书包括【原料】、【辅料】、【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方法】、【保质期】、【注意事项】。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类似于药品质量标准,包括【原料】、【辅料】、【生产工艺】、【直接接触产品包装材料的种类、名称及标准】、【感官要求】、【鉴别】、【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指标】、【装量或重量差异指标/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原辅料质量要求】。
4.6其他
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辅酶Q10等5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注明了5种保健食品原料(辅酶Q10、褪黑素、鱼油、破壁灵芝孢子粉、螺旋藻)的每日用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注意事项(如适用)、功效。并列出了技术要求(质量标准项目),包括来源、感官要求、鉴别(如适用)、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如适用)、标志性成分指标、储存、建议产品的剂型。
此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了《保健食品原料用菌种安全性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及《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保健食品用菌制订了相应的申报和技术要求。
5结语
5.1保健食品原料及功能范围小结
5.1.1申报保健食品的前提条件保健食品只可在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范围内申报注册或备案。5.1.2保健食品处方组成及相应的申报途径保健食品处方组成应符合一定的原则。处方组成均收录于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或属于食品范围(包括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的,可直接备案。处方组成在满足组方原则的前提下,不限于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食品范围的,需进行注册申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包括《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共114种中药材)及《营养素补充剂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征求意见稿)》。
5.1.3中药材在保健食品中的应用情况
①被划入食品范围,收录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征求意见稿)》(原名称为《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共101种中药材。
②被划入保健食品范围,收录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共114种中药材,后续其中5种中药材被划入食品范围。故《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的114种中药材,现有109种中药材为保健食品原料,5种中药材为食品。
③被划入不可用于保健食品的范围,收录于《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共59种毒性中药材。5.1.4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范围征求意见中,首批拟调整功能声称表述的保健功能18项,拟取消的保健功能21项,有待进一步研究论证(保留或取消)的保健功能6项。
5.1.5保健食品原料及功能范围的持续完善保健食品原料、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范围均持续进行新增、修订和完善的工作。
5.1.6保健食品注册相关的监管部门原国家卫生部负责制订保健食品原料范围、功能范围及毒理学、卫生学理化检验规范。根据近年相关政策文件可知,目前保健食品的注册管理主要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监管。
国家药监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及进口保健食品备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产保健食品的备案。
国家卫健委新食品原料技术审评机构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技术审查。国家卫健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制订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订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目录、毒理学评价程序、卫生学理化检验规范。并制订特殊食品(例如辅酶Q10、营养素补充剂、保健食品用菌)相关的原料目录、功能目录、技术要求等。5.1.7建议采用创新的保健食品质量控制技术由于保健食品处方大量使用了国家许可的中药材,建议保健食品的原料、中间体和成品采用统一化色谱条件即原料、中间体和成品指纹图谱的检测色谱条件保持一致。从原料、中间体到最终产品的功效成分的转移控制可使用定量指纹图谱来完成,不仅简化了检测所用时间,同时提高了产品质量标准。建议建立标准制剂控制模式和采用定量指纹图谱来实现对原料、中间体和成品的系统质量控制。推荐使用【中药主组分一致性数字化评价系统3.0】软件,在质量标准上采用先进可靠技术,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均一。
5.2对新处方组成的中药非处方药上市申请的启示
中药非处方药上市注册情形之一有可能为“新处方组成的中药非处方药”。如中药非处方药存在这种类型的上市注册情形,则有以下建议:
5.2.1功效(适应证)范围建议限定中药非处方药的功效(适应证)范围,可考虑结合现行的非处方药相关政策、澳大利亚登记药品及日本非处方药的适应证范围进一步进行分析研究。中药非处方药的功效(适应证)范围理论上可能与保健食品的功能范围(18项,另有6项待定)较为接近,难以进行区分。中药非处方药和保健食品分别有对应的申报体系,互不影响,符合要求的原料按原则组方后可作为保健食品或中药非处方药分别进行申报。
5.2.2处方药味范围保健食品的原料范围,包括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约215种。中药非处方药上市申请可能情形之一“新处方组成的中药非处方药”的处方药味范围可考虑参考保健食品的原料范围。
5.2.3辅料、药包材范围辅料、药包材建议选用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信息公示网页中显示“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结果”标记为“A”的产品,即选用已批准在上市制剂使用的辅料、包材。
5.2.4组方原则“新处方组成的中药非处方药”的组方原则可考虑为中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不含配伍禁忌药材。
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召开全州药品暨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既是一次总结分析会,又是一次工作部署会。会上,州食药监局同志作了一个很好的工作报告,市政府、县政府、州工商局分别作了经验交流发言,兑现了年目标管理责任状,签订了年目标管理责任书,我完全同意。为扎实抓好今年全州药品暨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正确估价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药品及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过去的一年,是全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届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一年,是承接“十二五”的关键一年,也是政府机构改革取得重要进展的一年。一年来,全州各级各部门在州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履行药品及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职责,围绕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认真开展本辖区内的药品、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为促进全州食品药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稳步推进全州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一是扎实推进全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机构改革,以强化药品及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为目标,逐步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初步建立了食品药品安全监测与监督抽查制度,改进了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技术手段;建立了案件举报查处制度,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进行了及时查处;制定了信息收集和制度,增强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透明度;制定了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了地方和部门的责任意识。通过工作的开展,地方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部门食品药品管理责任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药品及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得到进一步落实。二是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关键环节的管理,深入开展药品安全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利用互联网及邮递渠道销售假药、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等违法行为,取得了明显效果。农村药品安全整治工作得到加强,药品生产源头治理工作深入开展,药品流通秩序进一步得到规范,食品消费环节卫生许可和监督进一步得到加强。三是积极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强化基本药物供应和使用环节监管,做好基本药物使用过程中的不良反应监测,启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全品种电子监管,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入网率、改造率均达100%。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州药品及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中还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一是现阶段我们仍处于食品药品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需求与相对滞后的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之间的矛盾仍十分突出。二是部分餐饮服务企业的责任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比较淡薄。农村餐饮服务经营秩序还比较混乱,无证无照,脏、乱、差现象依然存在。违规使用劣质原料,过量使用添加剂行为仍较突出,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三是食品药品安全基础工作总体上还比较薄弱,执法监管手段和技术监测手段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力量整体不足。四是基层监管力量薄弱,农村药品安全问题不容乐观。五是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时有发生。针对对这些问题,我们在坐的各位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转变方法,强化监管,全力抓好年药品、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
年是实施“十二五”计划的开局之年,又是我州食品药品机构改革的过渡之年,州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适应机构职能调整需要,努力抓好全州药品及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并力求取得新的突破。
(一)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扎实开展药品、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一是要摸清监管底数,加强日常监管,积极推行量化分级管理。二是积极推进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充分发挥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协同整治作用。三是要严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深入剖析大案要案和重大事故发生的特点及深层次原因,增强预见性和主动性。四是要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把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五是要认真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严格监管,列入执法部门重点监控对象,督促及时整改。对影响极坏又不及时整改的企业,要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二)切实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药品监管工作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一是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通过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等方式,培养一支政治上过硬、业务上精良、作风上廉洁的监管队伍。二是要加快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要进一步推进监管部门执法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和水平。三是要继续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监管。全州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认真总结近年来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药品、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管,从源头上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尤其是高风险产品,要全面检查《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动态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好各项制度和责任,规范药品经营主体行为,坚决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四是要强化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工作之一,也是惠及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全州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加快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把强化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作为一项重点任务来抓,从企业准入、质量体系认证、准入后的日常监管入手,全面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进一步落实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强化药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强化基本药物的质量抽验和不良反应监测,进一步完善强化药品监督性抽验机制,建立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调查、快处理、快公布,保证用药安全。五是要高度重视农村药品安全工作。随着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的提高,农民用药需求大幅度增加。全州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建立健全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加强农村药房规范化建设,规范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渠道,提高农民安全用药水平。六是要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制度,提高审批透明度。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行为的监管,建立新闻媒体虚假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管力度和对广告业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等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管力度,定期通报对违法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监督检查情况。设立违法广告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广告日常监测,对监测中发现的违法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要依法严肃处理,建立健全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和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
三、加强宣传,落实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年是国家为期两年的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收关之年。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办公室和国家卫生部等部门相继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了为期两年的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今年上半年,省政府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州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超前部署,认真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办理,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如期完成。同时,要做好迎接省人大对我州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的各项迎检工作。各级新闻媒体要积极支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宣传工作,既要大张旗鼓地宣传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涌现的先进典型,又要及时、客观、公正地报道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全社会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良好格局。
三者的定义
普通(一般)食品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STAN11985对一般食品的定义是:供人类食用的,不论是加工的、半加工的或未加工的任何物质,包括饮料、胶姆糖,以及在食品制造、调制或处理过程中使用的任何物质,但不包括化妆品、烟草或只作药物用的物质。国家标准GB/T15901-1994《食品工业基本术语》则将一般食品定义为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此外,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定义进行了规范: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保健食品 1996年6月1日实施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规定:保健食品系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GB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将保健(功能)食品定义为: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功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而2005年7月1日实施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保健食品定义: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在欧美各国,保健食品被称为“营养补充品”“健康食品(health food)”,在日本则被称为“功能食品”。
药品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有严格定义:药品,是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的区别
普通食品仅能提供人体生存必需的基本物质(营养和能量),具有特定的色、香、味、形,无特定的食用人群限制,对食用量一般不规定,其标签不得标示保健功能。保健食品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进行产品审批,其生产企业需经省级以上食药监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未经审批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
普通食品无需进行产品品种审批,其生产企业需经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码如“×食监字”,生产含有新资源食品的企业由国家卫生部核发卫生许可证,许可证号码为“卫新食字”。卫生部于2002年《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在此名单当中的物品,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又于2010年《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名单中的菌种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保健食品作为食品的一个种类,既可以是普通食品的形态,也可以使用片剂、胶囊等特殊剂型,除具有食品的一般功能外,还含有一定量的生理活性物质(多经提取、分离、浓缩或人为添加),能调节人体的功能而具有特定的功能和特定的食用人群,对食用量有一定规定,标签及说明书可以标示保健功能。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组建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并分设安全风险评估和技术规范两个专门委员会。
保健食品与药品的主要区别
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可以标识保健功能,不能以治疗为目的,对人体不可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可以长期使用,经口摄入。在药店和超市均可销售。保健食品及其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批准文号,准许使用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保健功能、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含量、主要原料、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及适宜的用量、产品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方法、注意事项等。注意事项中明确“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若为营养补充剂,还需明确“不宜超过推荐量或与同类营养素补充剂同时食用”。
关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若是在1996~2003年间经卫生部批准的:
国产的为卫食健字(年份)第XXX号;
进口的为卫食健进字(年份)第XXX号。
若是2004年及以后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
国产的为国食健字G+4位批准年份与4位产品顺序号;
进口的为国食健字J+批准年份与产品序号。
保健品都有如左下图的俗称蓝帽子的标识。
药 品已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药品,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药品都有明确的适应证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可由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皮肤吸收、口服等,可以有一定不良反应,有规定的使用期限,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标识有药品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Z、S、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J代表进口药品分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