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10:17:3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所得税征税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目前,在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影响下,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如何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是现代企业管理者所要思考的首要问题。企业所得税管理属于企业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其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直接影响了企业经营发展状况。因此,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刻不容缓。
1 企业所得税的理论体系
1.1 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内涵
所得税是一个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准则,同时也是企业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我国企业所得税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当期所得税,第二种是递期所得税,第三种是应纳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主要是指企业所上缴的所得税是根据当地应缴纳的费用进行核算的。
递期所得税是指企业由于暂时性的变动或者差异而导致的转回资金进行核算。
应纳所得税是指按照企业的收益,根据国家相关税法进行计算必须缴纳的一部分费用[2]。
1.2 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方法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企业所得税的主要确认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种为应付税款法,这主要是指一个企业要确定当期所得税需要缴纳的费用,不能使用递延所得税计算的费用。另一种是负债法,这主要是如果一个企业使用负债法,那么就必须确定当期所得税费用,还要确定递延所得税费用,二者缺一不可。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确认方法属于企业会计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为了避免出现企业偷税、漏税、假账等问题,这就需要企业管理者给予高度的关注和重视。
1.3 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准则
国家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准则,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企业确定递延所得税是十分重要而且必要的;
第二,企业资产负债计算是所得税计算的基础;
第三,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负债情况的确认是十分必要的;
第四,要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有效确认和计算,从而做好衔接工作。
2 提高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重要性
企业所得税属于我国税收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完善我国税收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因此提高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对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从国家、社会、企业三个方面分别论述提高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重要性。
2.1 能够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强综合国力
企业是组成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细胞,在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很大的份额,因此提高企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能够繁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强综合国力。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者可以在符合市场准入原则的基础上,灵活运用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良好的政策能够有利于企业后期持续发展,同时还能为我国社会市场经济做出贡献[3]。
2.2 能够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团结稳定
企业所得税属于二次分配的流程,通过收取企业相应的所得税,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从而减少行业差距、个人差距,对实现我国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团结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3 能够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管理属于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和手段,只有协调好各个部分才能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企业如果能够按时缴税,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方案,还能够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反之,则会影响企业长远利益,不利于企业的发展[4]。
3 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但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3.1 企业会计工作不到位,偷税、漏税问题严重
我国很多企业为了提高利润,获取更高的盈利,经常会出现各种违法乱纪的行为,以此提高企业受益。例如:账外账、偷税、信息失真、漏水。这些行为都是由于企业会计工作不到位,监管力度不够导致的,所得税工作管理人员在相关管理负责人的同意下,把应该向国家缴纳的企业税费利用体外循环、现金交易等方式隐藏起来,或者当做企业盈利,或者私自占有,一旦有一个企业成功的进行了违法活动,就会有很多企业纷纷效仿,导致整个行业出现不良的连锁效应,这种行为会严重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扰乱征税的正规秩序。
另外,还有一些企业获得了上市的资格,因此会向社会随意虚假信息,通过做假账等方式,获得违法的企业的利润。
3.2 企业所得税监督管理、市场评估体系不完善
企业所得税评估体系是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指定的相关法定,利用信息化网络化手段,按照国家下发的程序、方法,对纳税人税务费进行综合的分析、判断、鉴定,从而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很多企业管理者对于所得税的概念认识不清,评估内容不清晰,没有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在实际过程中常常会发生草草了事的现象,流于表象。此外,我国企业所得税监管体系不完善,对纳税企业资料信息收集不完善,形式单一,使企业所得税失真[5]。
3.3 企业所得税公开信息透明度较低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仍然处于半透明的状态,税收的传递、采集仍然处于人工状态,导致信息不畅通,企业工作效率较低,很多管理政策难以得到有效的落实,企业所得税征税软件老化,没有得到及时的更新。
3.4 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落后,管理模式单一
很多企业还在沿用传统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方法,管理模式单一,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很多工作都做得不到位,监管力度不够,工作难以顺利推行;
第二,管理方法过于简单,很多工作人员对于计算机掌握不熟练,缴费软件应用不娴熟,经常会出现滞后等现象;
第三,企业乱用优惠政策,这往往会导致税收等不公平现象的出现,钻空子等现象时有发生。
3.5 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人员自身水平有待提高
很多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人员自身水平不高,企业责任心不高,缺乏专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日复一日的税收工作,导致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缺乏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降低了企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 提高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的主要对策
4.1 提升所得税管理人员的自身素养
人才是一个企业永葆生命力的重要条件,一个企业能否发展壮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内部整体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因此提升企业所得税工作人员的自身素养是十分必要的。企业可以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管理工作人员队伍,明确分工,组织对员工进行再培训,根据不同人员的特点因材施教,从而提高企业工作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在培训的基础上还应该提高其实践能力,将理论知识与工作实际二者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水平。
4.2 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评估和监督机制
一方面国家可以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建立企业金融交易实名制制度,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明确纳税责任,禁止出现假名账号、匿名账号等情况的发生。
此外,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还应该提升自身素质,转变过去落后的思想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实践的基础上创新,在创新的基础上实践,避免偷税漏税、制造假账等情况出现[6]。
4.3 构建所得税信息公开体制
企业资源不仅仅指人才、资金等方面的内容,信息也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可利用资源。因此企业管理者应该积极构建所得税信息公开制度,提高企业形象,建立一个高效、完整、科学、合理的信息共享体系,这有利于企业能够及时发现市场的动态,生产适销对路的商品,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5 结 语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深入发展,涉外经济日趋融合,商品、资本、技术、劳务等创造了大量的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事务。非居民涉税业务日趋复杂、隐蔽、多变,而现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政策和手段落后,找出目前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强化管理措施,以实现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进一步完善。
一 我国非居民税收收入结构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深入发展,商品、资本、技术、劳务等创造了大量的非居民企业的税源。2008年比2002年非居民企业税收增加了275.35亿元,增长了253.27%,其中预提所得税增幅达369.17%;2008年全国转让定价调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7.5亿元,补税入库12.4亿元;2006年——2009年以来该类税收一直在上升趋势,2009年上半年,中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总收入完成222.03亿元,同比增长40.7%,实现了连续6个月增长,而企业所得税尤为突出,完成了195.94亿元,同比增长51.2%。
二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执法依据缺失,操作性不强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尽管在对机构和场所的判定、营业人的界定进行了完善,对非居民企业的征税方法进行了修定,且原有一系列对外国企业征税具有指导作用的文件因新税法的实施而被自行废除,新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配套政策虽然已陆续出台(截至2009年止,大约已下发的有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相关的文件有26个,其中:申报汇缴:3个;管理文件:6个;管理文件:l7个),但许多地方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使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时,陷入了执法依据短缺的困境。如:对于对外支付的款项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以下问题:
属于什么性质的款项?
收益人是谁?
是否来源中国所得?
有无实际联系?
申报还是扣缴,谁来完成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如:离岸股权转让往往采取“一次合同,分期支付”的方式结算,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对应的税款缴纳时间如何确认?)
......
上述问题的回答往往因政策的缺陷,造成理解的不一致性。
尤为复杂的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中还牵涉到诸多税收协定(安排)的使用问题,专业性相对很强,税务人员难以把握和操作。
(二)利用合同的不同签订方式规避税收
非居民企业的业务特点,使得合同成为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础性资料依据,其内容详略、真伪直接关系到税收管理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目前非居民企业利用合同避税的方法日趋多样,如:
针对我国与他国协定6个月的常设机构判定标准,因此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境内劳务时间不足六个月,从而利用常设机构的期限界定以逃避境内纳税义务。
通过合同条款的不明确性造成收入属于境内收入还是境外收入的难以界定来逃避部分纳税义务。
采取签订劳务地点规定为境外的合同实现利用劳务地点的避税目的。
根据税法对涉税业务的规定不同,通过合同分解涉税项目避税。如:把特许权使用合同分解为特许权使用与劳务两个项目分别签订合同,把大量的特许权使用收人划归劳务所得,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在合同中签订较低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转让,再以合同补充件和附加说明等资料的形式反映真实交易价来规避税收。
(三)涉税项目散杂,信息互通性差,税源监控难度大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的业务特点:涉税项目散杂、税源分布零散、发生时间不固定、涉税信息资料难以取得等,这些因素使得税务机关在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管理的可预见性差、监控难度大。况且跨国交易科技的不断进步,交易方式的日趋多样,使得税源流动性日趋强化、隐蔽性日趋突出。而我国目前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基本上依赖的源泉扣缴手段,源泉扣缴又是建立在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主动配合的基础上,目前我国普遍存在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扣缴意识和配合意识不强现象;售付汇税务证明管理尽管在加强,但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申请税务机关也是在被动受理,合同、发票等凭证的真假非常难以界定,无法准确界定到底在境外和境内完成的工作量是多少,使得审查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也就失去意义;另外,目前各管理职能部门并没有建立畅通的信息互换平台,都由纳税人自行办理和传递,一旦纳税人对批文不递交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是无法了解变更事项的信息和无法跟踪税收扣缴的情况,特别是行政许可实施后,许多审批事项变审批为备案,公文信息传递性更差,税务机关要及时掌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情况,难度更大;等等。这些状况必然会造成大量税源在税收监控体系外流动的格局。
(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手段落后,重视度低,专业管理人员缺乏
第一,除了总局征管软件ctais2.0能就非居民企业的身份认定,申报和征收提供技术外,对非居民税收的管理基本是通过手工进行分析和管理,管理手段落后,使得对企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难以监控。
第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不是经常事务,税源零散,税收收入所占比重较低,税务机关普遍存在重视程度不够、管理力度不强的现象。
第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业务比较复杂,流程比较隐蔽,加之专业性比较强,知识结构新,一项业务往往既涉及税收协定的运用又涉及国内税收政策的综合判定,导致定性非常困难。
第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对税务人员和财会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的要求高,要求他们懂得国际税收、外语、法律、国内外财务会计及国际金融和国际贸易等多方面知识。目前,多数税务机关专门负责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人员很少,税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不高,造成管理和管理人员知识结构单一的矛盾日益突出,根本无法落实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
三 强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对策
从一定程度上讲,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也属于“偏门”,税务机关在管理意识、管理经验、管理体制等方面仍处在探索阶段,无成熟的管理经验可言。
(一)针对执行依据的缺乏,强化政策体系的建立
简单明了、易于遵从、便于操作、时效性强的税收政策的建立,是强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主管的基本前提。尽管新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配套政策虽然已陆续出台,但许多地方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加之国内税法与国际税收协定衔接性不够强,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现象。为保证政策在实际使用中体现严密性、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导性,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或管理办法应更加细化和规范、具体。如:
明确关于非居民通过实物或者劳务形式取得技术使用权的回报、关联企业之间的债务重组等业务的纳税义务时间界定标准。明确对非居民企业股息所得的纳税期限,否则易于造成把非居民企业股息所得的纳税期限和股息收入的确认日期相混淆。
明确纳税申报所需附送资料的具体内容、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具体方法及合理标准、非居民境内停留天数等程序性问题。
明确优惠税率判定、所得来源和归属等认定实务性制度。
因此为强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在完善现行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应加大力度、加快速度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如:常设机构的管理、国际劳务的管理、协定待遇的管理、交易资料申报管理等办法。
(二)针对涉税业务的繁、乱、散、变特点,强化代扣代缴义务管理制度
由于非居民企业一般涉税的具体业务具有发生时间、空间的不固定特点,且多以“投资、服务、劳务”等为主,同时大量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机构和场所等等,导致税源监控管理的可预见性差,管理难度大,所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一般都由支付人代扣代缴。实行源泉扣缴的最大优点在于加强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防止国际偷漏税、简化纳税手续。如税务机关在强化源泉扣缴制度时可考虑:
指定扣缴中“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掌握。
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的合同、协议,根据工程或劳务合同的规定,判断非居民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可能性,从而确定是否指定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直接在境外转让境内股权的问题。
平时应注意管户的投资方、股权构成是否有变动,如果外国投资者的股权发生变动,应向纳税人了解股权转让的过程,要求其提供股权转让协议。
如果劳务项目和支付人不在一地,如何获取非居民企业的信息。
可要求境内企业(支付人)提交纳税人已经登记、申报或者境外企业委托人的信息,如果没有以上信息,则应将境内企业(支付人)指定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
可以在强化内外部信息管理、建立申报扣缴机制、协定待遇申请制度、税款追缴保障等措施来加强源泉扣缴的落实。
(三)针对征管手段的落后,强化信息互通渠道
因为非居民企业业务繁、乱、散、变特点,且经常把交易事项放在境外发生,加之大量的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缺乏机构、场所等物理性存在,导致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其信息和对信息的真伪做出判断。所以建议应加强非居民企业的信息互通渠道建设,强化征管手段,实现有效的税源监控。
1、实现税务内部部门间的信息共享。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主动加强与流转税、所得税、征管、计统、进出口、稽查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完善税务系统内部信息采集传递制度。
2、强化系统内外的信息互通。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外汇管理、发改委、海关、公安、银监、工商、贸促会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及时掌握非居民企业的基本及变化情况,加强国际间的信息情报交换,建立一个系统、严密的非居民企业协税护税网络。如税务机关应定期到外经贸局获得企业股权变更信息、定期到市外汇管理局获取企业技术进出口合同、无形资产售让、外债等资料数据,到人民银行会计业务部门取得各商业银行的非居民企业离岸存款利息收人的信息等,堵塞漏洞控制税源。
3、完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人监控分析制度。在全面利用关联申报、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信息互通等措施,建立一个全方位、多角度的系统性国际税源监控机制。结合地方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定期对其收人及税源情况进行分析和跟踪,建立重大项目和特定业务的登记备案制度。重点调查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企业的应税收人信息情况;重点关注扣缴义务人对应税收人的支付情况;重点调查外国投资者变更企业股权的信息;重点监控纳税人是否将其境内常设机构的应税收入转为境外总公司的收入偷逃税款的情况,等等。
案例实证:珠海市国税局针对珠海企业多牵涉香港股东的实际,利用反避税专项经费,向香港商业登记署购买了查找公司注册资料的会员资格,定期取得企业在港投资的所有基本注册资料,然后,根据这些注册信息定期到市外经贸局获得企业股权变更信息、定期到市外汇管理局获取企业技术进出口合同、无形资产售让、外债等资料数据,到人民银行会计业务部门取得各商业银行的非居民企业离岸存款利息收入的信息,用以反避税举证和企业股权管理、境外投资者获取股息分红等非居民企业应税业务,获取了更大的管理空间。
【注】案例来源:珠海市国税局
(四)针对纳税意识和扣缴意识不强,应积极探索管理措施
1、加强政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通过政策的宣传,一方面可要提高纳税人的纳税人意识和扣缴义务人的扣缴意识;另一方面要有针对性开展纳税提醒服务,拓展服务方式,帮助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规避纳税风险、降低纳税成本。
2、加大对扣缴义务人的管理,及时了解纳税人的信息。因非居民企业经济活动流动性大、隐蔽性高、复杂性强,大量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无机构,且把交易行为放在国外实现,所以应通过强化扣缴单位来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业务情况。如:在实际管理中,辅导和帮助扣缴单位建立非居民纳税人收入支付台账和扣缴税款登记台账,以便掌握消息;提高扣缴手续费标准,以便激励扣缴单位的积极性;明确并加大扣缴单位的法律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和提高其涉税风险。
3、强化备案管理,夯实管理基础。一是实行投资经营活动的登记制度,把未在境内设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涉税业务纳入管理范畴;二是强化合同、协议备案管理制度,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复印件、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涉税内容及变动情况等分别在事先或事后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合同、协议的备案事项可包括: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境内单位或个人发包项目、股权投资(变更、转让)等事项的合同或协议或报告。三是建立企业付汇台账备查制度,以便及时了解项目执行进度、合同款项支付金额、申报纳税(或扣缴税款)的情况,强化对非居民企业项目、合同、款项情况的监控。
4、建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制度。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人日常纳税申报管理,及时对所得税的申报质量进行分析,掌握纳税人收人变动情况和原因;加强税务证明台账管理,充分利用数据控制税源;及时通报审核结果,作出对应的处理措施。
(五)针对专业管理人员缺乏,强化税务干部专业队伍建设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政府,管理政策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问题
(一)税务机关日常监管效率低。
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目前,由于征收管理方法过于单一、专业管理人员数量少、方法落后、税务机关设置不合理、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等因素的影响,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行政执法者“酌情”度量权过大,管理环节多,权力分散,难以实施有效监管,使得漏征漏管现象大量存在。在税务违法处罚方面,因为处罚的标准不统一,罚款界限模糊,使税务机关不能规范执法,同时也给执法监管带来了困难。这些问题严重的影响了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二)税务机关监督机制不科学。
当前,我国税收执法的内部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够规范。由于不同类型企业在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等多方面存在差异,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交流协调不够通畅,税务资源信息不能得到有效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够科学,国税局、地税局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导致了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管不力,监督的内容重点不够突出、范围过于繁杂,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税务机关工作机构必须在本级税务局长的领导下才可开展工作,无法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大大的削弱了法制机构的监督力度。
(三)所得税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在新的历史形势下,企业所得税发展亦增添了许多新内容,它具有税法性强、工作量大以及变化大等特点。社会对管理人员的能力与素质的要求也日益提高。部分税务人员不能全面地掌握应用所得税政策,日常的管理和稽查工作也常因业务能力水平不足而出现难题。实际工作中,所得税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配合的默契度不足使得很多工作细节没有得到应有的完善,阻碍了所得税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制度
(一)提高税收征管程序化与法制化。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其职责范围,合理分配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要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通过统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同时,法规部门可以介入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促进其法制化进程。
(二)完善税源监控体系。
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础性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税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办法、规程、内涵等基础性规范问题,需要加强企业与工商、金融、外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使税源信息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保证税源信息真实可靠,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
1、政府应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技术,搭建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税源监控管理水平。进一步拓展税源监控渠道和手段,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逐步提高数据应用能力,提高数据处理分析的科学性、准确性,牢牢掌握税收主动权,减少税收漏洞,降低偷逃税发案率。
2、政府应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特点采用不同的税收征管办法。对账务健全的私营以上非国有经济单位,坚持“申报”“核实”征收;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个体私营企业实行“核定”与“查账”相结合的征管方式。对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个体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经济单位应实行核定税额。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努力把不同级次的税源置于强有力的监控之下,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减少税收流失。
(三)以人为本,强化企业所得税队伍建设。
随着时代以及社会的发展,市场的竞争已经逐渐转变成人才的竞争,要想提高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水平,应该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强化税收管理人员的素质。首先,要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建立定期业务培训制度。通过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地提高和完善税收管理人员现有的知识结构。其次,要在多层次、多途径下开展专业化的培训活动,根据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以及管理的现状,探索实施以行业管理和规模管理为重点的培训管理手段,从而建立一支专业化强的高素质队伍。最后,要经常性地结合企业发展规划、税务人员的业绩能力以及道德素养等因素开展一系列拓展实践活动,深化税务人员对企业所得税的认识,并在更大程度上调动税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
三、总结
企业所得税具有组织收入、调节经济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功能,它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并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变而不断修正,以便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新企业所得税的实施不仅为其管理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新一轮的挑战。我们必须深刻、清楚地认识到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情况不断进行改革与创新,使企业所得税朝着更加精细化、科学化、合理化的方向迈进。
参考文献:
[1]柴秀英.财务会计与税收政策差异分析比较[J].内蒙古统计,2003.6:64~66
一、公立高校涉税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务管理得不到应有重视。长期以来,高校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财政拨款和学费住宿费等非税收入,相比企业,高校涉税经济业务在其总业务中占比少,也不是税务管理部门认为的主要税源单位,除个人所得税外,其他涉税事项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
(二)会计人员缺乏全面系统的税法知识。因高校涉税业务得到不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会计人员得不到专门的税法培训,税法理论知识和涉税管理能力不足,特别欠缺主动关注、掌握和应用新税法的意识。实际上随着高校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增加,高校涉税业务面广量大,需要会计人员具备系统扎实的税法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票据使用不规范。在以票监管经济活动、以票管理税收模式下,票据是经济活动的合法凭证,也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税收征管部门计税征税、税务评估和稽查的主要依据之一。高校从事非税和涉税双重业务,既使需要使用非税财政票据,也需要使用税务发票,因财务人员对资金来源或收入的性质认识不清,容易造成票据使用不规范。
(四)成本分担难以清晰划分。高校利用教学科研人员、房屋、设备、场所为市场提供服务,按税法规定应该划分非税业务支出与应税业务成本,但因高校依收付实现制核算支出而不是按权责发生制核算各项成本,即使按收入比例法分配非税收入成本与应税收入成本,也难以依税法做到收入与成本费用在时间与范围上配比,难以按一般计税方法准确确认计税依据和计税基数。
二、公立高校涉税业务
(一)流转税涉税业务。2016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后,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高校主要涉及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和关税。增值税是对单位销售货物和服务、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高校应缴增值税业务主要有销售货物和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货物主要有销售自产的实验产品等;销售服务,即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餐饮住宿服务等生活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主要有转让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等。另外,高校对外租赁资产应缴纳增值税。缴纳增值税同时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关税是国家海关对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学校进口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涉及关税,通常在学校招标采购时由设备供应商办理关税减免,学校不直接涉及该业务。
(二)企业所得税涉税业务。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在我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在我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高校是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应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校应认真分析学校各项收入,并从学校各项支出中分析允许扣除各项成本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三)财产税涉税业务。财产税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和车辆购置税,除车辆购置税外高校非经营用资产按税法规定可以免征相关财产税,高校应规范管理学校资产,理清学校资产用途,分析学校资产使用性质,涉及对外经营的资产,应按税法规划申报缴纳相关税款。
(四)代扣代缴税款业务。学校代扣代缴税款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也是高校主要的涉税业务,学校不但代扣代缴学校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内部筹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还要代扣代缴学校请进来的校外专家讲座讲课翻译审稿等劳务费、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的个人所得税,高校教师被社会列为高收入人群,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也常常聘请校外专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业务量大,是高校主要的涉税管理业务。
三、公立高校涉税业务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理解税收优惠首先需要明确“不征税”和“税收优惠”两个概念。不征税是指某些经济业务没有被纳入征税范围,比如公立高校取得的财政拨款;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在籍学生学费住宿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该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且开具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各党派、共青团、工会收取党费、团费、会费等,这些因非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按税法规定属不征税范围。“税收优惠”是税收特别措施,是根据税法宏观调控职能将某些纳入征税范围的经济业务免征、减征、出口退税、税收抵免、亏损结转等以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税收优惠措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国家对高校创新创造服务社会的要求,高校的经营活动越来越普遍广泛,应税业务越来越多,其中许多经济活动是国家鼓励并给予税收优惠的,本文讨论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指这部分应税业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高校很少涉及消费税和关税两种流转税,在此不作阐述。2016年5月开始全面实施营改增后,高校涉及的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及相关文件规定,高校“营改增”之前享受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对高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有:(1) 学校食堂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2)公立高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该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3)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到税务主管部门备案的高校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4)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不含广告服务)、商务辅助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不含桑拿、氧吧服务)取得的收入。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高校下列收入免税或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国债利息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高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6)公立高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企业所得税。(7)公立高等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不含广告服务)、商务辅助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不含桑拿、氧吧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高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校经批准征用的教育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高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与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职工的差旅费补贴、误餐补助、独生子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其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因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暂免征收个人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聘请外籍人员,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认定合理的探亲费、语言训练?M、子女教育费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公立高校涉税风险控制
税务风险包括未按规定计缴税款造成罚款和未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的损失,高校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涉税业务管理,控制税务风险。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相关资质认定工作。高校应依《税收征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机关管理。按增值税征收管理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确认本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以便正确申报缴纳增值税。依《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办理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手续,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优惠核准或备案。减免税税收优惠分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优惠是指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类优惠是指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高校应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税税收优惠的核准或备案,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依法选择合理的纳税方式,降低税务管理成本。“营改增”后,高校成为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缴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不含税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为销售应税业务而发生的购进货物或服务而发生的增值税额,该进项税额必须符合抵扣条件;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缴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征收率。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高校须分别核算非税业务与应税业务采购货物或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但高校往往难以及时清晰核算应税业务与非税业务对应的采购活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难以确认,造成高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难度大,为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效率,高校可依法申请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同样原理,可依法申请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缴企业所得税。
(四)区别收入性质,正确使用票据。高校使用的票据有财政机关监制(印制)的行政事业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票据、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高校应分清收入是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还是应税收入,选择开具不同的票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税率选项选择“免税”,以确保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关键词:非居民企业;金融衍生工具;税收
中图分类号:F233;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4) 12-0000-01
金融衍生工具,也称金融衍生产品,是指建立在基础产品或者基础变量之上,价格随着基础金融产品价格变动的派生金融产品,包括现货金融产品,如债券、股票、银行定期存款单等。目前,最主要的金融衍生工具有:远期合同、金融期货、期权、认股权、利率交换等,工商银行已经开办了远期、掉期、期货、期权的外汇金融衍生业务;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也有相关的外汇金融衍生业务;农业银行还加入了国际调期与衍生工具协会。
一、非居民企业金融衍生工具的涉税管理环节
(一)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按差价征收营业税
股票、债券、外汇、其他金融商品转让的营业额应纳税额为买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价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卖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但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所取得差价收入的,免征营业税。
(二)从事期货交易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取得的所得,要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交易所得按核定的预缴期限预缴入库,交易中发生的亏损,可用下一缴纳期的盈利抵补,或在年终汇算清缴。但目前的所得税规定基本上仅限于期货、利率掉期和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三是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和支付利息的企业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金融衍生工具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一)金融衍生工具涉及的税收政策
我国金融衍生工具课税的法律依据尚不完善,现行相关税收政策主要有:一是期权费全额按“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税目征收营业税;二是期货合约按历史成本计价。现货市场价格波动不影响合约的账面价格,未实现损益不征税,资产实现交换后在损益实现环节征税;三是平仓合约按平仓数量及市场价征税。至于互换、变形互换、掉期等较为复杂的衍生交易该如何课税还没有明确、系统的政策。
(二)金融衍生工具税收政策的现状分析
一是营业税税率偏高,重复征税严重,税收负担过重,现行的计税营业额大致等于交易者的损益额,容易形成营业税和所得税对同一税基计征,形成重复征税。二是所得税规定中对所得发生时间、所得的种类、所得归属上也存在着问题。对一些新保险品种的征税没有明确的政策,如投资联结险的分红收益,目前尚未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三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金融衍生产品应纳所得税损益,并据此对企业的未实现损益征税,对企业的资本流动性产生影响,阻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
三、完善金融衍生工具税制体系的建议
(一)明确金融衍生工具税制构建原则
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税制的存在是以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繁荣发展为依托的,由于我国目前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处于起步阶段,推动其发展是必然趋势。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税制构建,应首先考虑如何尽量减低甚至消除征税对金融衍生工具有效使用的障碍,促进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因此,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税制的构建应遵循:(1)公平原则。要求金融衍生品交易与非金融产品交易之间的税负平衡;(2)效率原则。要求具有相同经济实质的交易享有同等的税收待遇,避免惩罚真实对冲交易;(3)轻税负原则。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轻税负原则可起到促进市场发展的目的,避免因过重税负而阻碍新兴市场的发展;(4)便于征管原则。要根据金融衍生工具的性质,分类设计税收征管办法。
(二)构建金融衍生工具税制体系
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税制建设的目标模式,应是建立覆盖金融衍生工具的签发、交易、收益等环节的复合税制体系。在金融衍生工具的签发环节,将金融衍生工具合约纳入印花税征税对象;在交易环节,对提供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中介服务按服务收费或业务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对交易者进行的衍生工具交易及交易所自营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缴纳增值税;在收益环节,对交易所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或自营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所得及结算单位办理各种业务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应征收预提所得税。在设计金融衍生工具税制时,不仅要考虑已有的期货、期权交易的税收政策,同时也要考虑掉期等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政策的制定。可将原属于营业税范畴的,改征增值税;对所有从事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投资者按交易额征收金融商品交易税。
(三)完善金融衍生品损益的确定方法
对带有预期资产性质的远期协议、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合约,在交易后至交割前所持资产已发生但未实现的损益,属于法人实体的纳税人采取盯市法,在每一纳税年度末计算未实现的损益并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到期卖掉期权并采取与签发者清算等方式终止期权的,在实现时以售卖收入或清算收入与期权费之差作为持有者收益,期权费在签发时作为签发者的收益征收所得税。如果属于互换合约,不分定期支付和非定期支付,一经支付便应确认为损益(收入者为所得、支付者为损失可予扣除)并征税。
(四)进行金融衍生工具差别税率设计
在所得税改革的基础上,可考虑开征资本利得税,区分短期资本利得和长期资本利得分别征税。如期货的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分散或规避标的资产承担或面临的价格波动风险,属于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损益就属于长期资本利得,应实行较低的税率,并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而投机交易是以承担风险为目的,通过卖空或买空赚取差价获得收益,其损益属于短期资本利得,相对于长期资本利得而言,应实行较高的税率,从而抑制过度投机,鼓励套期保值。
参考文献:
[1]王艺钦.金融衍生工具投资风险控制初探[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05).
[2]王遥.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套利问题[J].涉外税务,2013(06).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第八条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第十一条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给予非居民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应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对未经审批或者减免税申请未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非居民企业已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税后,提出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应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的,对多缴纳的税款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第十四条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见附件2),告知非居民企业的申报纳税事项。
第十六条非居民企业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并选定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纳税后,应将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情况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非居民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与申报纳税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十八条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第四章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见附件3),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管,及时了解合同签约内容与实际履行中的动态变化,监控合同款项支付、代扣代缴税款等情况。必要时应查核企业相关账簿,掌握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收益等支付和列支情况,特别是未实际支付但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情况,有否漏扣企业所得税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备案合同资料、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记录、对外售付汇开具税务证明等监管资料和已申报扣缴税款情况,核对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实施专项检查,实施检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结果及时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专项检查可以采取国、地税联合检查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中,遇有需要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获取涉税信息或告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税收违法行为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70号)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1994年确立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由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构成,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的经济基础、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内、外资)组织机构、规模、类型、性质发生了改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不适应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税收功能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说明。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不规范,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弊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所得税政策具有多变性,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复杂,纳税调整繁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比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太多,既有产业政策方面的,也有区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内资企业方面的,也有外资企业方面的;既有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资优惠政策,这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必要的清理、调整、减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不宜过多,其作用范围应当加以明确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永远是一种辅的调节手段,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和残缺”.否则,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无法对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3)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难度,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负债法)。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核算技能,或者会计人员要熟悉纳税申报业务,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征收机关,具备这种复合型知识人才数量太少。事实上,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差异性影响着征纳双方的主体利益。一方面“表现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上,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政策差异项目,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纳税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大多数的企业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在规范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单一、手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能,确保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质量和科学规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素质的所得税管理人员及先进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运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全面加强综合征管基础性建设工作,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优化和配置,及时保持国税、地税、工商、金融、企业等部门的协调,以保持税收征管的信息畅通。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专业人员数量少,知识陈旧,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求,税收征管应用型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5)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税收资源结构的配置有待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业务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税务工作效率低下、税务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税收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必须切实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税收资源结构。
(6)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流失。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同类型企业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存在差异性,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不畅,税务资源信息不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学,国税、地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力,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流失现象,必须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及生产经营的各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信息可靠、真实及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化。
2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改革对策
(1)合并“两税”,构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税体系,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由于两套所得税制度在税收政策的优惠、税前扣除范围标准及有关实务的具体处理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外资企业,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必须合并“两税”,建立一种新型法人所得税制度,这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心所在。“这不是名称的简单改变,而是科学界定纳税人的需要,这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法律依据不足,难以划分清楚的问题,法人所得税确定,以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界定清晰,对法人征收所得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则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税制结构”.
(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着较大的差异。国家为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在全面优惠的基础上,又在区域性方面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给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优惠方面,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性较大。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平等性,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随着法人所得税的构建,要对现有的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取消、减并、倾斜、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首先取消、减并一些优惠政策,其次,为了鼓励对国家基础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及重点区域进行投资,国家要制定倾斜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应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
,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
(3)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存在着: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等方面的差异性,所以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额的计算既不规范,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必将引起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性,使内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纳税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无法真实考核内外资企业的盈利水平和运营绩效,也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后,构建了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体系,必须按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形势及世界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及计算有关规定。
(4)改进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建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优化税收资源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构建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市场经济的需要,要采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的两级集中处理,使信息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和部门,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要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理、整合、优化、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合理、严密、高效”.
2优化税收资源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国有些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征管支出与征收税收收入的总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较高,或者随着CTAIS上线后,基层税务局(所)业务量大幅度减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浪费,税收资源配置不当,征管效率低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职责范围,合理分流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促使税务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统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这是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础和条件。
(5)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和纳税服务体系,提高征管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纳税服务水平低,内容单一,信息化程度弱,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对税收征管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面对税收征管新的信息环境和条件,必须重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服务体系,规范税收服务工作行为。
第一,“采取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在纳税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建设,真正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网络化服务,真正实现税收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要完善税收服务的考评机制,将税收服务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税收服务考核和日常监控,量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税收服务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第三,“提升税收服务的层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的方便,这只是税收服务的一个方面,税收服务还必须包括为各个经济主体提供税收帮助,以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2完善税源监控体系,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础性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税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办法、规程、内涵等基础性规范问题,应加强同工商、金融、外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使税源信息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保证税源信息真实可靠,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减少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翟志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4,(2):24~28
关键词:两税合并;国际税收;管理;企业所得税
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内、外资两种类型企业实行同一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统一设为25%。随着两税合并的开始,涉外税收因存在时间的局限性,将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而作为国际税收管理的各项内容将随着国内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国际资本流动、项目往来频繁等因素影响将得到加强。两税合并以后如何加强国际税务管理成为当前国际税务工作者的热门话题,现通过由过去的涉外税收管理到国际税收管理,谈合并后如何加强国际税收管理。
一、涉外税收与国际税收的区别
1.概念不同。涉外税收只是一个国家税收体系分支,是相当于内资企业和个人税收而言,但国际税收则不是分支,国家税收征管体系不能分为国内税收和国际税收。
2.内容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的各种税收,一般情况下是以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建立相对独立的税收制度为前提。而国际税收则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跨国纳税人行使税收管辖权引起的一系列活动,涉外税收征收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国际税收处理协调的是包括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居民和来源地管辖权,避免国际重复征税,防止国际避税,税收协定执行和情报交换为主要内容。
3.范围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处理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就来源于本国或者本地区收入的外国企业和个人征税,国际税收是两个和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因行使不同税收管辖权引起的纳税问题。
4.存续时间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吸引外资需要而产生,是以建立相对独立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存在前提,一旦统一合并取消单独税种时,涉外税收作为单独的税收管理活动将消亡,而国际税收则不同,只要世界上存在国家和地区,存在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存在跨国交易,国际税收就将继续留存。
二、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必要性分析
1.国际税收管理对象增多的需要。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7.9万户,实际利用外资6596亿美元,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发展中国家最大的外资流入国,在全球范围内仅次于美国和英国。两税合并后外资企业税率虽然有所提高,但是外国投资者更是看好国内优越的投资环境和国内潜在的巨大的市场,外资企业户数仍将逐渐增长,同时外资企业的质量进一步提高,跨国之间资本技术生产要素流动性将更强,国际税收管理的对象诸如外引进技术、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情报交换等等业务也随之增多,这就为国际税收提供了更多的管理对象。
2.涉外税收政策延续性的需要。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的同时,为了照顾已存在的老外资企业,新所得税法给予了不超过五年的优惠过渡期,对新法实施前已经成立的外资企业依法享有的优惠政策,可继续执行,到减免期届满为止。也就是说涉外税收管理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存在。另外由于政策过渡,不可避免出现部分外资企业利用过渡期间滥用优惠政策的问题,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管理,更加规范执行税收法律规定,杜绝各种滥用优惠政策的投机行为。
3.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近年来,中国经济越来越多融入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大潮中,更多的外国企业和个人从国内取得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应税收入。与此同时,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也逐年增加,在境外投资、经营的国内企业和个人也有上升趋势。随着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不断增加,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各种涉税信息的依存程度也在增长,这就对外国居民税收身份认定、预提所得税管理,常驻代表机构征免税判定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中国已经与89个国家或者地区签订了双边征税协定,税收情报交换已成为国际税收合作的主要方式及反避税和离案金融中心的重要方法,在新形式下迫切需要加强国际税收的管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履行税收协定职责,更好地开展国际税收合作。
三、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建议与对策
根据国际税收特点和管理的必要性,两税合并后,国际税收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
(一)税收协定的执行
包括居民认定及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出具、常设机构认定及管理、限制税率认定、税收管辖权判定及税收管理、境外税收抵免审核认定及管理、协定特殊条款的执行、研究制定税收协定执行的管理办法、对滥用税收协定的专项调查与处理等。
(二)非居民税收监管
依据有关税务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对本地区外国公司营业机构场所的税收管理、外国公司在中国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预提所得税管理、非贸易付汇及部分资本项下售付汇凭证的开具和管理、外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免税判定及其税收管理,以及对外国居民偷税问题的调查与处理。要定期与外汇管理局、商务局进行工作反馈,及时掌握非居民纳税情况.
(三)情报交换
组织实施情报交换管理规程,就自动情报交换、自报交换、专项情报交换、行业范围情报交换和授权代表的访问所涉及的税收情报收集、转发、调查、审核、翻译和汇总上报,根据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实施税收情报的定密、解密、制作、使用、保存和销毁等保密工作,开展跨国同期税收检查。
(四)国际税务管理合作
组织实施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的有关税收管理规范,对本国居民境外经营活动依照税收协定提供税收援助,配合国外税务当局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的偷税问题组织调查,组织实施与国际组织和外国税务当局有关税收征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
(五)反避税实施
1.认真按照新所得税法要求,进行反避税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特设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引入了独立交易原则、成本分摊协议、预约定价安排,明确了纳税人的举证责任以及可比第三方的协助义务,同时增加了核定程序、防范避税地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立法,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2.加大反避税工作的投入,建立全国转让定价信息网络。参照美国税法第482节条款的规则,在转让定价税法中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部委联合,定期公布某种行业、某种产品的利润率区间。在试点城市的基础上,积极推广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成立专门机构或由专门人员负责各种可比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反避税价格信息网络,由国家税务总局定期通过该系统相关信息,以利于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也便于提高各地市的工作效率。
3.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反避税工作。为了解决反避税工作中不容易收集非关联企业可比数据信息的难题,建议省局着手建立反避税信息库,通过整合CTAIS系统、涉外企业汇算清缴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统计信息,将各基层单位在历年反避税调查审计中积累的零散可比数据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共享,提高可比数据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效率,为各地市反避税选案、审计调整、跟踪管理等各阶段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数据信息支持。
4.各地市税务部门应利用预约定价办法加强对关联企业税收征管。
(1)加强开业管理,推行关联企业申报制度。各基层税务机关将是否存在关联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名称、税号、经营地址、法人代表、经营状况等列入对新办企业开业调查的内容,同时要求企业及时填报关联企业申报表,一旦企业有新成立的关联企业须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将关联企业管理从源头抓起,完善关联企业管理的基础信息采集制度。
(2)在加强关联企业开业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关联企业申报的基础信息资料,将存在不同税率或享受不同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作为反避税重点,加强监管。
(3)对被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业,征管部门要及时上门对企业提出关联交易中应遵循税收方面的要求进行宣传,并针对企业利用关联企业避税的手段和方法,预先制定相对应的定价标准或要求,并将其在《关联企业税收管理协议》上列明,在关联企业开办之初就与其签订,促使企业在一开始就对反避税工作有一个较为深刻的认识和较全面的了解。在这份《关联企业税收管理协议》中,对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明确,特别是对有形财产的购销定价、提供劳务的定价以及最低利润率的确定,应从本地同行业中进行测算获取,以此作为可比数据资料,对不能达到相关数据指标要求的,要明确企业的举证责任,对无法举证或举证不合理的,则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强过渡期外资企业的后续监管力度。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培训,促使他们依法申报,另一方面要积极利用审核评税、税务审计等有效手段,通过加大日常检查力度,严格进行违规处罚的方法来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建立税务机关内部层层监督备案制度。
总之,两税合并后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形势需要,及时调整部分职责,实现由涉外税收为主、国际税收为辅的原体制到国际税收管理的转变,要在重新整合人力资源,提高国际税收工作质量与效率等方面狠下工夫,切实做好反避税、非居民税收管理、税收情报交换、协定执行等各项特色工作,提高国际税收管理的水平,充分国际税收管理在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创造公平税收环境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谢旭人.中国税收管理[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
【关键词】 房地产;税收制度
一、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的现状
按照征税客体性质的不同,可将房地产税收分为四类:流转税(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行为税(包括印花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现行房地产税费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宏观方面的税制缺陷:对房地产交易的监控缺罚,税收征管难度很大,出让、转让土地界限不明晰,税收征免难以确定。
(二)微观方面的税制缺陷
首先,税种分布结构不合理,保有环节相对偏轻。保有环节主要调节的是政府与房地产占有者之间的收益分配,目前的结构会使土地成为保有者的无息贷款,加之保有阶段的增值几乎都流向保有者,致使更刺激了房地产投机行为;保有阶段的低税负致使流通环节负担过高的税负,助长了隐形交易,逃税现象。其次,计税依据不合理,税负不平等。如房地产税从价与从租计征税率差别甚大,导致隐形市场泛滥;现行的契税区分国有与非国有企业纳税。第三,现行税制中除耕地占用税外,其它各项税种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征税主体均不包括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这无形中丧失了国家对这部分房地产的管理和调控。
(三)房地产税收征管方面的缺陷: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房地产企业的主体税种,缺陷尤其突出:
1、土地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的问题:在预售房产环节,隐瞒收入的现象比较多,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不真实、不准确;在开发环节人为加大商品房建设成本,侵蚀土地增值税税基;在清算环节拖延项目完工时间和竣工决算,躲避土地增值税清算。
(2)税务征收机关存在的问题:① 从国家制定的土地增值税条例来看,土地增值额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有重复,对纳税人同一笔收入存在征两次税的现象。② 税制设计较复杂,不易操作。③土地增值税操作技术难度大,收入和扣除项目很难准确核定,工作量大,熟悉清算流程、能够担当起清算工作的税务人员不多,征收部门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存在畏难情绪。
2、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
(1)政策方面:①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文件太多,加上地方政府及部门又出台很多地方政策,文件之间往往自相矛盾,有些不尽合理。②国税与地税征管划分题。对于所得税征管范围的划分,国家税务总局虽然给予了很明确的界定,但在实际征管中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争抢税源、划分不准、两不管的问题。
(2)征管方面。税务机关人员不足,力量薄弱,管理面不够。
三 、完善税费体制的改革与建议
现行房地产税制的各个税种,在中国经济已经发生巨大变化的今天,这套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不仅自身存在很多不规范之处,它滞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变革和发展,难以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因此,完善现行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对于防止房地产价格过快增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改革土地财政:土地财政一方面助推了地价、房价,另一方面也极易使地方政府产生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最终损害城市长期发展。改革土地财政,需要统筹协调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财权和事权关系,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完善分税制。
(二)提高保有环节税收:弱化并替代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通过征收房产持有税,抑制不合理需求,引导合理住房消费,推动地方政府从土地财政转向税收财政。
具体从以下五个方面来解决保有环节的税收问题:
一是扩大征税对象。以前的总体原则就是“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全部纳入,但重庆和上海版界定不同,税负都较轻,对第一套房都没有征税,不利于抑制投资、投机心理。
二是从高确定税率。税率初定在0.5%-0.8%,这低了无法实现预期的目标。很明显,如果房地产价格上涨的幅度高于该比率,则该税率对抑制房地产投
并无实质意义。应该定在年税率3-5%,才能实现暂时调控和长效机制的双重作用,从根本上捏转国民理念。
三是从量征收与从价征收综合计算。要量价结合,可以考虑人均居住面积和房屋总价,从价又从量综合征收计算比较合理。
四是承担公共服务的房产暂不征税。
五对个人住宅征收房产税影响面大,必须考虑其社会影响。特别是,近年来“被高档化”的楼盘不少,即使是很低的税率,居民个人是否有房产税或物业税的支付能力,也是一个问题。
房产税的改革是关乎民生,影响长远的事情,但要以保障居民个人的基本居住权、抑制房地产价格的无序上涨为前提。
(三)整合房地产开发与交易环节税费:建议按照土地购置、开发、销售这三个大的环节归类整合房地产收费项目,减少收费项目,减轻收费额度,坚决杜绝不合理收费,并在适当时机整合房地产契税和房地产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占房地产企业税收的比例达到60%以上,本文就加强这两个税种的管理提出以下建议:
1、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土地增值税是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再分配的重要手段,是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的重要税种,很多企业通过各种手段逃避土地增值税,攫取巨额利润。
(1)提高政策的执行力度。(2)加强土地增值税的税收政策的宣传。(3)加大稽查力度。(4)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比例。(5)实施“一体化”管理。
2、强化开发企业所得税清算
(1)注重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2)关注房产开发的重点环节。(3)对房地产企业采用新的管理软件。(4)严格政策界限,强化成本管理。(5)强化日常评估和税务稽查。
房地产税法在抑制房价上涨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要充分考虑到其他影响因素对税收作用的抵消,应该采取税收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等进行综合治理,金融调控、价格调控等相互配合,才能取得预期效果。
参考文献
[1]刘淑娟;房地产税收制度构建研究房地产税收制度构建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8年20期
[2]陶宇萍;房地产税收制度浅析[j];金融经济;2006年02期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应注意的问题
一、汇算清缴时间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在这期间至少应注意两点:
(一)特别纳税调整的风险
按照税法的规定,汇算清缴期过后主管税务机关将在适当时间对企业汇算情况进行检查,其中涉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调整的内容,企业除按规定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外,还要自汇算清缴结束后次日(即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5%的利息,涉及偷税的还要按规定处以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对多列支出、少列收入项目一定要认真进行调整。企业的纳税调整分为永久性差异纳税调整和时间性纳税调整。永久性差异的纳税调整是指企业在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时所作的以后各期不能转回的纳税调整事项,如超额列支的限额扣除项目、不允许扣除项目、免征额、加计扣除等。时间性差异是指当期发生的可以在以后各期转回的纳税调整项目,如开办费、折旧、预提维修费、广告费、企业投资损失、各种资产减值准备等。对于永久性纳税调整项目,企业要想办法将限额扣除项目向非限额扣除项目转化、将不允许扣除项目向允许扣除项目上转化,并经常了解、研究企业能够享受、争取到的税收减免。对于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企业应作好备查。避免以后时间性差异转回时,因为遗忘在税前进行反向调整而给企业带来损失。
(二)错过申报和缴税时间的风险
按照税法规定,超期未申报的或申报资料不全的,将按照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含报送相关纳税资料,下同)处以罚款,少缴的税款同样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因此,必须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缴清应补交的税款。
二、收入总额确认与不征税收入划分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明确了收入总额的范围,第七条则规定了不征税收入的内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对此做出了详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又对销售商品和劳务的所得税收入确认方法做出了补充规定。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下发文件对一些具体行业、具体项目的收入确认方法进行了明确,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应当对照这些政策对应申报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做出正确调整。
三、认定和确认本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至第三十四条分别对这些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用21个条款对这些优惠政策做出了详细规定。此外,国务院及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还出台了许多补充政策,有的是针对某一行业的,有的是针对特定项目的,还有的是针对具体纳税人的,企业应该认真对照这些政策,确定是否属于税收优惠的范围或对象,对属于本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认定和确认的,要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要求进行认定和确认,以获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各项扣除项目的调整
企业所得税以会计核算资料为基础这是确定无疑的,但是由于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立法目的不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依照税法的规定计算调整,这也是税收强制性在所得税管理上的具体体现,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在汇算清缴时应着重注意以下扣除项目的调整:
(1)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非公益性捐赠、罚款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在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计入有关存货资产成本,待该产品出售时连同其他成本项目金额一并扣除,不能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3)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额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4)企业当年实际支出的职工教育经费(包括上年结转数),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
(5)实际缴拨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以内扣除。
(6)企业实际支付业务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且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实际发生额的60%。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包括上年结转数),扣除比例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也不得扣除。(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按标准扣除除外)
(9)生物资产的折旧允许扣除,但仅限于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生产性生物资产。
(10)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计价和折旧方法、修理费列支以及存货计价方法等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存有一定的差别,实际执行中如有不同,在年终汇算时要认真按照税法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11)企业按会计制度规定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含呆账、坏账)准备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已经列入利润备抵项目的应该在汇算清缴期内进行调整。
此外,国务院及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后又出台了许多补充政策,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等,有的还针对具体行业和特定纳税人,企业应对照政策――进行甄别并进行调整。
五、缴纳和支付已提未付的各项税金及费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与原税法(含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在扣除项目的规定上除固定资产、生物资产、已销产品成本等项目外,一个很明显的不同就是必须以实际发生(支付)数(规定的范围和比例内)扣除,因此,作为已提取尚未支付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等)、应付职工薪酬、借款利息及其他应付未付费用、支出等,要在汇算清缴期内支付完毕,不能如期支付的亦应在编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进行调整。
六、编制和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企业要按照填报说明将对收入、扣除项目的调整情况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核算、确认结果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上报,同时,还要按照《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要求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减免税审批、备案事项等相关资料,对存在关联交易的纳税人还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关联申报和准备相关的同期资料。
七、账务的调整
经过以上确认、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会计核算的利润总额一般都有一定的差距,有的多,有的少,从企业所得税核算的角度都应该进行调整,但有些内容,如: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税收滞纳金与罚款等项永久性差异,一旦调整,不但会计核算麻烦,对利润的最终分配也不会产生影响。为体现会计核算准确性,可在会计核算上不做调整,只要将需要补、退的企业所得税调整当年的所得税费用即可,而对由于计算错误等原因形成的时间性差异,如非法采取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存货成本结转错误等,则必须进行账务调整。
总之,通过在汇算清缴期对企业收入总额、扣除项目的调整以及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认等项工作,核实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结清应补、退的所得税税款,不但消除了纳税风险,也为税后利润分配奠定了基础,同时,对会计人员来讲也给全年工作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一、税法名称和纳税人的确定
随着我国公司法人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法人作为纳税人是规范企业所得税的方向。但是,根据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现代企业制度尚在形成过程中,如果以法人作为统一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势必将一部分由于制度的原因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造成税负不公和管理上的混乱。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仍应该把所有具备明确的营利性质且有所得收入的单位(区别于自然人和合伙人),都纳入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范围,而不论其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对于税法名称的确定,由于现在任何一种名称都不能完全准确地涵盖所有的纳税主体,所以关键是要对所选用的概念作出符合实际的、全面准确的解释。
二、税基与税率的确立
“宽税基,低税率”是当今世界税制改革的趋势,也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如何拓宽税基,确定合理统一的税负水平,一直是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争论的焦点。
(一)税基的规范
对于所得税来说,扩大税基一般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将更多类型的所得纳入应税所得;二是取消或减少各种减免项目、扣除项目以及税式支出项目。就我国而言,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准确界定应税收入,合理确定扣除标准;二是规范、限制税收优惠。
收入和费用是确定所得税的基础,而二者的确定又直接以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为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法规规定不尽一致是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在“两税合一”过程中,我们一方面应考虑税收成本原则,尽可能缩小二者之间的差距,以减少纳税人的麻烦,方便税收征管;另一方面,应建立规范的税前法定扣除制度,明确规定收入的确认原则和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标准,以强化所得税的会计核算,确保企业所得税税基不受侵蚀。
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确定,以及扣除标准的修订,应考虑我国现行财务制度和企业的管理水平,并适应市场经济下企业发展的要求。
(二)税率的选择
税率总体水平的确定应考虑以下一些因素:
一是国际上公司所得税的税负水平。因为国际上公司所得税和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相对水平,是促使资本在国际间流动的重要因素。就西方发达国家来看,其税负水平大致在30%~40%之间。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税率也大多不超过30%。因此,从吸引外资、提高国内企业竞争力的角度考虑,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宜高于30%。
二是我国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水平。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都是33%,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内资企业实际负担水平在25%左右,外资企业实际负担水平仅为15%。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相差很大。笔者认为,统一后的税率应与现行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大体相当较为适宜。
三是财政的承受能力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大幅度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将会对财政造成一定的压力。但是,在我国当前仍以流转税为主,适当地、合理地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是可行的。况且,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是在整体税制改革的框架内进行。通过各税种间的协调运作,财政是可以承受的。另一方面,税率的确定应该顾及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综合考虑,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以略高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目的在于为合理的税收优惠规定提供一定的空间。建议税率定在25%~28%之间比较合适。
三、税收优惠的设置
首先,应该按照wto的要求实行国民待遇原则。税收优惠应由过去的“身份型”向“行为型”转变,做到同一经济范围内的相同经济行为享受的政策待遇要一致,不能设置歧视性税收优惠规定。对本国法人和涉外法人在税收待遇上应一视同仁,使内外资企业在一个相对公平的税收环境中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其次,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以国家宏观产业政策为导向。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把资金引导到能够提高工业化水平的大型、高科技投资项目,以及农业、能源、交通、环保、重要原材料等投资项目上来。对西部实施适当的区域性优惠是必要的,但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我们的治税思想也应该冲破旧框框和旧体制的约束。对西部的税收优惠不能再简单地走从前东部优惠的老路,而应把改善投资环境,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作为制定政策的基点。事实上,税收在
促进西部大开发中的作用,应体现在整体税制改革的深化中,如增值税的转型和资源税的完善都将有利于西部经济的发展。
再次,变直接减免为主,为间接优惠为主。所得税的优惠不能限于降低税率、减免税额,更多的应采用投资抵免、加速折旧、专项费用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尤其对科技发展设置的税收优惠应体现间接优惠为主的原则。这样既可以防止税收收入的大幅度下降,又立足于税收与经济的关系,保障了政策的实效。
四、税款归属的划分
【关键词】 高校; 涉税风险; 涉税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4-0081-03
高校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其纳税义务主体在法律上虽得以明确,但在实际工作中,高校的税收管理却存在诸多问题,一些学校的管理者及财务人员认为自己是事业单位,是吃财政饭的,依法纳税的意识不强,对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学习和了解,对一些涉税事务未能及时正确处理。高校暴露的涉税问题日益增多,已引起税务部门的重视。
一、高校主要涉及的税收类型
为了弥补教学经费不足,充分发挥高校服务社会的功能,高校也会从事一些经营活动。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规则,依法纳税是每个单位、公民应尽的义务,高校也不例外,它涉及的税收类型主要有:
(一)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高校涉及营业税的经济业务主要有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技能培训收入,横向科研收入,教师公寓租金收入,体育馆、会议室等临时性场地费收入,文化服务中心打字复印费收入,食堂对外营业小餐厅的营业收入等。
(二)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高校涉及增值税的主要经济业务有校学报对外销售的期刊、学报,文化服务中心销售的文化用品,一些实验室对外提供的有偿加工服务,食堂对外销售的加工食品等。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高校作为独立经济核算的事业单位,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国家为支持高校的发展,给予高校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收入为不征税收入,如财政拨款、按核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以及免征所得税收入,如学校收取的全额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培训班、进修班收入,高校服务于各业的“四技”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因此,高校发生的经济活动,除不征税收入及免征收入外,取得前述营业税、增值税有关业务的收入以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都属于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虽然是应由教师个人承担的税金,不作为学校的直接税负,但学校财务部门却负有及时代扣代缴的责任与义务,而学校教师的收入来源构成相对繁杂,除正常的工资性收入外,还有班主任津贴、课时费、超课时酬金、科研津贴、监考费、评审费、兼职讲课费等,扣缴不当极易对学校产生不良影响甚至风险。
(五)其他税种
高校涉及的其他税种主要有:(1)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三项税费在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营业税时才会实际产生,是一种“税上税”。(2)关税,是指国家海关根据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与高校有关的主要是进口教学仪器设备,属于关税的课税范围。 (3)房产税,它是为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我国的相关税收政策,高校用于正常的教学、科研及其他教学配套用房产均免征房产税;而对外出租和校办企业使用的房产则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4)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高校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若用于出租或经营用,则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高校涉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
我国高校的主要业务是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涉及的经营活动不多,涉税业务相对企业而言较少,但在税务处理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及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纳税意识薄弱,对涉税业务方面的问题把握不准
高校系预算拨款单位,其主要经济业务很少涉及税务处理问题,加之相关部门对高校税法宣传不到位、税收咨询不到位,致使高校不用纳税的观念根深蒂固,自觉纳税的意识薄弱。许多高校管理人员及教师也缺乏相应的纳税意识,除个人所得税外,认为高校的其他收入均不涉及税收问题,因此在承接一些课题项目、技能培训任务时没有考虑相关的税收成本,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对收入性质认识不清,票据使用不规范,存在混淆开票的现象
高校使用的票据主要是财政票据,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学生收费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凭证、捐赠专用收据等,也有因业务需要,从税务局购入的税务税控机打发票。有些业务人员认为只有开具了税务发票才会产生纳税义务,不开税务发票则无需纳税,于是存在对有些经营性收入开具财政票据,而不开税务发票的现象,孰不知纳税义务的产生与否不是看开具的票据种类,而是应分析收入的不同性质,区分是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或是应纳税收入,正确使用不同票据,避免产生可能的税务风险。如学校举办的各类非学历培训,虽属于免税范畴,但税务规定必须先申报后退税,最终对高校不产生实际税负,有些财务人员就进行简单处理,直接开具财政收据,没有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极易被举报罚款,给学校带来风险。
(三)会计核算不清晰
目前高校会计制度仍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随着高校资金来源的多元化,收付实现制核算方式已无法适应其经济业务核算的需要。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是准确纳税申报的基础,也是税务部门进行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主要依据。高校现行的会计科目涉税科目用途模糊,不明确,不便于其他人员复核、稽查,一旦发生错误,旁人很难发现,可能发生多缴税或少缴税的情况,给学校造成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
(四)财会人员涉税事务管理能力欠佳
高校财务多专注于教学、科研经费的管理与核算,涉税业务接触少,忽视了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加之我国税收法规、条例的复杂性与多变性,直接导致财会人员涉税事务管理能力欠缺。在处理涉税经济业务时,由于对相关税收政策理解上的偏差,以为符合规定,而实际已造成事实上的偷税漏税,给学校带来纳税风险。另外,财务人员若对税收政策关注不多,不能及时掌握一些相关优惠政策,何谈对学校税务进行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因此,财会人员涉税管理能力不强,缺乏必要的节税技巧,客观上也会加大高校的税收负担。
三、加强高校涉税风险管理的几点建议
为降低高校涉税风险,提高学校财税管理水平,推进高校财税工作的健康发展,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增强依法纳税意识,倡导诚信纳税理念
“意识指导行为”,高校应积极倡导遵纪守法、诚信纳税的理念,对高校相关领导及管理人员应进行必要的税法知识宣传与培训,财务人员在处理涉税业务时,也要对报销人员进行耐心解释与宣传,而不是简单回答不合格、要交税。可采取发放税法知识宣传单,对涉税业务较多的部门及教师进行专门讲座,告之不合规行为的涉税风险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只有广大教职员工的纳税意识增强了,才能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实现遵从纳税、诚信纳税。
(二)设置税务管理岗位,提高涉税管理能力
随着高校收入渠道的扩展,应税项目越来越多,税务机关对高校的税收稽查也不断加强,因此在高校财务岗位中设置2-3个岗位(以保证工作的相互复核、审核)以处理涉税业务是十分必要的,税管岗位人员需定期参加税务机关及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的税务政策解读及税务知识培训,梳理学校涉税经济业务,熟知涉税环节,承担学校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涉税资料的准备与保管等,以保证涉税事项和流程的合法合规性,降低学校的涉税风险,提高学校税务管控能力。
(三)区分收入性质,准确使用各类票据
我国是一个“以票控税”的国家,在税务稽查实践中,经常发现纳税人在发票使用、管理中由于不懂税务相关管控政策,从而补税、缴纳罚款等。单位使用的票据主要分为财政收据与税务发票,高校应分清各项收入的性质,正确使用各类票据。学校涉及的征税(含免税)收入项目,如技能培训、成教非学历短期培训收入、横向课题收入、场馆租金等,应使用税务发票;对不征税收费项目,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学费、住宿费等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准印的学生收费收据;学校收到的上级部门拨入的纵向科研收入,可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准印的事业性收费收据;单位内部结算、往来款项等则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准印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重视税收筹划应用,减少税费开支
高校应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其开展的经济活动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以达到降低税负,提高税后收入水平之目的。然而许多人简单地认为税务筹划是财务部门的事情,孰不知一项经济活动的涉税与否在它启动的那一刻就产生了。以个人所得税为例,在高校,教师的各项收入涉及的部门有:教务部门(负责核定教师的教学课时工作量)、科研部门(核定教师科研津贴标准、计算方法)、设备处(核定教学实验工作量)、各院系二级部门(归纳汇总每个教师的各类工作量)、人事部门(对学校的总工作量进行核定)、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发放等)。可见一名教师的收入牵涉多个部门,至于考核标准、计算方法、核定时间以及是按月预发还是每学期末考核发放,或是年终一次性发放,则需各部门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按月预发,教师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低,但工作相对复杂;每学期考核发放则个人所得税负担重,考核工作相对简单。再如:对于各院系开展的成人短训、技能培训等,则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全部收入上交学校(有些高校将这部分收入直接分配,余额上交学校),并作为预算外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由学校统一核算并开具税务发票,此项免税收入税务会严格稽查,因此会计核算上也必须符合规定,以免被税务认定不符合规定,不作为免税收入,增加学校税费负担。
(五)加强校税沟通,减少纳税风险
高校正逐步成为税收监管的重点,作为高校应主动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交流,建立良好的关系,既有利于纳税人在最短的时间里获得切实可行的税务信息,如税收优惠信息、税务部门内部掌握的核定标准等,对于纳税人而言受益匪浅,又可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探讨,取得税务部门的支持从而最大限度减少税务风险。如果关系处理得当,税务人员还能为单位提供“免费”税务业务咨询,甚至可能在税法许可范围内打球,为学校税收筹划出谋划策,最大限度地实现学校税后收入最大化。
总之,高校在涉税事务处理时,要改变观念,善于学习与运用税收法律知识,安排专业人员处理业务,在知法、懂法、守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加强涉税事务管理,从根本上避免高校的税收风险,提高学校财税管控效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