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10:17:4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反倾销案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 反倾销 现状 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1979年8月,欧共体对来自中国的糖精实施了所谓的反倾销调查,开启了我国商品在国外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历史篇章。历史不是偶然,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的案例逐年攀升,自我国加入WTO后,这种状况更是愈演愈烈,使得我国企业在开拓海外市场时,深受其害。因此,我国企业所面临的反倾销现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下面将从四个方面作简要阐述。
二、我国企业所面临的反倾销现状
(一)我国企业遭受反倾销案件的数量急剧攀升,金额严重扩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呈现突飞猛进之势,再加之2001年,顺利加入WTO,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量在全球的排名急速攀升。随着我国“世界工厂”地位的确立,“MadeInChina”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树大招风,在跨国交易规模扩大的同时,我国企业所面对的贸易摩擦压力也越来越大,不仅遭受的反倾销案件数量严重增加,涉案金额也让人瞠目结舌。根据商务部中国贸易救济网站公布的资料,经初步统计,2009年,仅欧美等发达国家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例就高达百起,涉及贸易金额更是高达116.8亿美元。
(二)对华企业发起反倾销的国家越来越多,发展中国家的力量不容忽视。
欧共体、美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作为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由他们所发起的对华企业反倾销案件一直占主要地位,但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剧,印度、土耳其、阿根廷、南非等主要发展中国家给我国带来的反倾销问题也相当严重,不容忽视。据统计,1995年到2005年间,在对中国实施反倾销的前10位国家中,无论是在反倾销调查方面还是反倾销措施方面,属于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对我国的反倾销都高居首位,其数字为分别为86例和66例,比排在第2位的美国分别高出25例和16例。显而易见,在1995-2005年间,全球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和最终反倾销销措施的前10位国家中,发展中国家以6个的绝对优势超过发达国家。所以,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力量不容忽视。
(三)我国企业遭受反倾销的商品范围越来越广。
我国的外贸出口,一直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外国对华企业的反倾销产品范围也从最初的几种支柱产品,包括纺织品、鞋类、电视机等,逐步演变成目前的上千种,包括化工、五矿、钢铁、机械、建材、食品土畜、医疗保健、等在内的十多个行业。另外,美国的特别301款和超级301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更是由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其可诉的范围可能会有进一步的扩大趋势。所以,从所涉及的商品范围来看,我国所面临的反倾销形式令人担忧。
三、我国应采取的应对策略
(一)企业应该积极应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大量的对华企业反倾销案件中,我国企业都表现出令人堪忧的消极应诉态度。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企业自身对反倾销行为的危害认识不足;另一方面,应对反倾销诉讼,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且裁决周期长,所以企业通常会犹豫不决,消极应对。针对这种现象的存在,企业本身,作为应对反倾销的主体,必须深刻认识其危害,并尽可能的积极应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出口商品的管理,坚持以质取胜。
近年来,随着经济实力的提高,虽然出口商品结构有了很大的升级,但仍然没有摆脱“以量取胜”的枷锁,甚至,“MadeInChina”在国外成为劣质产品的代名词。而我国企业发展海外市场时遭受严重反倾销的窘境,在很大程度上也于此有关。所以加强对出口商品质量的管理很有必要。另外,可以采取一些具有冲击力的措施,比如对低价、低质出口商品的企业给予必要的处罚;同时给予出口高质量商品的企业适当的优惠政策等等,以减少国外对华企业实施反倾销的诱因,防止授人以柄,坚持以质取胜。
(三)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
通常来说,反倾销案例并不是针对某一家企业,而是针对一国的某个行业而言,它具有普遍排他性。所以,此时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另外,应对反倾销诉讼的确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也不是单单一家企业就可以承担得起的,所以,在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下,不仅各个企业可以联合起来,壮大力量,而且他们与政府和非政府组织间的合作也就顺理成章,从而在诉讼费分摊,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上,提高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胜诉率。
(四)积极参与WTO新贸易规则的制定。
2001年,中国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国,在履行了成员国义务的基础上,我们也应该充分行使成员国的权利。世界各国的贸易规则,包括反倾销法律制度在多年的实践中虽然得到了不断完善,但种种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发展的陈规陋习仍然存在,所以,我们在尽力适用这些规则的同时,也必须积极参与新贸易规则的完善和制定进程。例如判定倾销案件中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方法的使用、倾销行为认定、倾销危害的计算等各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王厚双.贸易战离中国有多远.经济日报出版社,2001,3.
关键词:倾销;进口反倾销;WTO
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后,逐渐失去原有保护的部分中国企业的产品在迫切占领中国巨大市场的外国产品面前,特别是面对那些欲以低价倾销方式迅速瓜分市场的进口商品时,恐怕会优势尽失。对此,我国企业是否就束手无措了呢?当然不。对于以低价倾销占领进口国市场的行为,WTO允许进口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来规范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安全。因此,我国企业当面对低价倾销的进口产品时,应积极采取反倾销这一WTO允许的抵制不公平竞争的主要法律手段保护自我利益。
反倾销作为WTO所允许采用的抵制不公平竞争的手段之一,它既包括出口反倾销,也包括进口反倾销。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的数据,自1979年欧盟对中国糖精和闹钟提起反倾销指控以来,至2004年2月,中国遭受的外国反倾销已经超过600起,为全球之最。其中至2002年10月,出口反倾销涉案金额就达到了160亿美元。由于我国直到1997年底才开始使用进口反倾销的武器,因此,相对于出口反倾销,我国的进口反倾销案就少得多了。据政府权威部门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最新的统计表明,自1997年12月第一起反倾销诉讼以来截至2005年3月间,共提起了对涉及35种产品、112个国家的案件的调查。从2002年起,中国成为了反倾销案件的第三大最频繁提起国,仅在印度和美国之后。截至2007年3月初,我国共发起反倾销调查 47起,其中已经结案的42起,另有5起案件正在调查中。
值得庆幸的是,配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2004年4月15日颁布的新反倾销条例6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新条例将过去原外经贸部和经贸委负责反倾销改为由商务部负责,从而统一了我国的反倾销调查机关,增加了“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还增加了有利于追溯征税的规定,从而使追溯征税可操作性更强了,对初裁前的突击进口增加了现实的威慑力。其次,中国与美国、欧盟就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辩论的进展,新西兰等国开始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等,也使人们对中国在未来能够受到更公平的市场经济地位待遇、避免遭受贸易保护主义的伤害、维护我国产业安全,增添了几分期待。但总的来说,我国进口反倾销的形势还是十分严峻的。为了减少对我国的民族产业造成更大的损害,我们不能不积极地研究探讨我国的反倾销策略问题,以适应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要求。尤其是加入WTO以后,我国面临着世界经济的巨大冲击,反倾销的对策研究更是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进口反倾销的现状
反倾销是WTO赋予各国维护“公平竞争”的一种贸易保护手段,作为WTO体系中运用最为广泛的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的产生已有200多年的历史。而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才开始对进口反倾销问题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从这个角度来看,在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都比较匮乏。我国作为出口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也承受着进口产品倾销带来的重大危害。从1997年12月我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公布至2004年10月31日止,主管部门仅受理了32起反倾销案件,并对其中14起作出初裁或终裁,而且反倾销立案调查的60%发生在加入世贸以后。这与我国2003年4126.7 亿美元的进口额极不相称,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极大威胁和损害。
另一方面,随着2004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正式实施,我国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反倾销法律体系,为我国进口反倾销管理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平台。
自1997年12月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应我国新闻纸产业的申请发起了第一例反倾销调查以来,2007年6月,我国在对进口产品的反倾销实践中,已立案49起,其中作出初裁的为39起,作出肯定性终裁的为30起,作出无损害结论的为 2起,在可忽略范围之内的为1起,终止反倾销调查的为2起。当然我国进口反倾销的案例并不多,但这些案例反映了中国反倾销举措的胜利、挫折,见证了民族企业利用世贸规则保护自身权益历程,也体现了中国坚定地选择经济道路的决心。而且近年来我国产业界的反倾销意识也迅速增强,特别是入世之后,随着反倾销法律知识的普及,国内产业能够主动拿起反倾销法律武器,抵制倾销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竞争,维护产业利益。实施反倾销调查和措施后,我国受到损害的产业得到有效保护,生产经营得到恢复和发展,产业安全程度大为提高。
二、我国进口反倾销调查的特征
我国反倾销调查呈现以下特点:第一,加入WTO 后,反倾销调查力度进一步加强,初步发挥贸易政策工具的功能。从1997年至2001年底我国加入WTO前的5年里,反倾销立案12 起;而从2001年底到我国加入WTO后的4年的时间内,反倾销立案40起。上述对比表明,加入WTO后,国内产业运用反倾销措施的情况日渐增多。第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类型较集中,涉案产品多为初级产品,主要涉及进口反倾销案件主要集中在石油化学、钢铁等行业。我国反倾销案件中化工产品相对集中属正常现象,与全球范围内反倾销案件分布特征相同。第三,反倾销涉案国家和地区比较集中,从1997年至2007年3月的 49起反倾销调查案件中,工业发达国家占首位。其中,日本涉案次数高居榜首,其次是韩国和美国。原因之一是,对韩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我国目前处于逆差地位,双边贸易不均衡带来的贸易摩擦必然反映在反倾销调查当中;二是,美国、欧盟、俄罗斯等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在某些产业上具有比较优势,存在这些国家企业得以倾销的方式侵占中国市场的可能。
三、我国进口反倾销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进口反倾销工作中取得若干令人鼓舞成绩的同时,应看到进口反倾销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我们重视和深思。
论文摘要:通过研究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采取反倾销措施针对的国家由过去的工业化发达国家向新兴市场经济体转移这一过程,发现美国反倾销申请提起的数量所呈现的变化,其原因在于世界经济环境的结构性改变和美国经济周期循环;从美国最近贸易法的立法和反倾销案的实践看,其反倾销机制的发展日益完善与成熟,将成为美国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强有力工具和美国产业国际竞争时频繁使用的策略。
美国作为当今世界头号经济体,在长期的国际贸易中发展出一套成熟复杂的反倾销机制,为美国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服务,成为美国产业在面临国际竞争时寻求救济的有效平台。
1美国反倾销措施的新发展与原因
美国在国际贸易中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实践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916年,但其频繁和大规模地使用反倾销措施是在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美国采取反倾销措施主要是针对经济发展后来居上的欧洲与日本等工业化发达国家,涉及的产品和部门广泛。一般认为采取反倾销调查背后是与美国存在密切的经贸关系,而贸易收支不平衡是直接的导火索,经济发展不平衡是摩擦的根源,各国经济结构与贸易发展的特殊性、商品国际竞争力的差异性也是重要原因。
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目标国有了相当大的变化。日本虽仍是美国主要的反倾销调查目标国之一,但在1995-2007年间,中国已经取代日本成为美国提起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见图1)。这与中美经贸关系的日益密切和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是相关的。同时,新兴市场经济体如印度、巴西等国也逐渐成为美国提起反倾销调查主要的目标国,这不仅反映了新兴市场经济体日益加人到国际竞争中来,也动态反映了国际经济发展不平衡
和全球经济结构变迁。1995-2007年间,美国反倾销措施的新变化,还体现在提起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的变化上,如图2所示。
从图2可以看出,自1995年以来,美国政府提起反倾销调查案件的数量逐年递增,到2001年达到创纪录的75件,随后大幅回落,过去10年反倾销案件平均数量为33件,而在2007年仅有8件反倾销案提出。而美国政府实施认定反倾销措施的案件的数量同比呈现出相同的规律。最近3
年,实施认定反倾销措施的案件数量分别是2005年18件、2006年5件和2007年3件,下降幅度较大。根据WTO秘书处公布的报告数据,全球WTO会员国提出新的反倾销调查与认定并实施反倾销措施案件数量,虽有微幅消长的现象,但平均数量较过去都呈现减少趋势。全球反倾销措施使用频率在近年也有较大下降,美国的反倾销案件数量的变化也反映了这种趋势。
从上述的描述看,美国在使用反倾销调查和认定实施反倾销措施在最近几年有相当变化,探究这些变化背后的原因,相当复杂。但是,如下几种因素是影响这种趋势的主要动力。
(1)美国在近两年来使用反倾销措施下降现象的背景是美国经济已从2001年的经济大萧条逐渐复苏。经济发展是一个循环的过程,有繁荣景气,也有经济发展停滞期或衰退期,当后者来临时,各国产业为了固守现有的市场,不可避免地会以各种手段,包括采取贸易救济的措施,来确保其在市场上的占有率。根据美国的反倾销法律,反倾销案件的提出必须以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或有受到实质损害的威胁为成立要件,在经济景气度提升的情祝下,产业受到损害的事实较难以成立。2001年后美国经济景气周期与反倾销案件提起数呈现高度相关性,如图3所示。
(2)制造商或出口商经营策略发生改变。全球经济的复苏与许多新兴经济体的日渐活跃,使得更多的厂商寻求进人规模不断扩大的新兴市场,如中国、印度等,开拓其产品的销售市场与渠道。与之伴随的新兴市场经济体之间提起的反倾销调查数量剧增就是这一趋势的明证。发展中国家的制造商,把美国视为其产品主要出口市场的意愿不再像以往那么强烈,一方面受包含运费在内的成本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中国、印度等新兴经济体国内需求也大幅增加。因此发展中国家的制造商出口美国的机会也降低,而这些国家通常也是过去美国提起反倾销调查的主要目标国,在这种国际贸易趋势下,销售到美国的产品减少,相应减少了被美国政府提起调查的机会。
(3)贸易全球化影响降低了反倾销措施的使用几率。跨国投资使各国经济联系日益紧密,一项产品的制造、加工、装配等环节可能在不同国家进行,而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反倾销调查的开始必须以申请人具有足够国内产业代表性时才能立案。在界定所谓“国内产业”的范围时,因全球化制造过程分工过细,而使最终产品制成品所占“国内产业”比例的评估与计算上在反倾销案立案时产生诸多问题。根据WTO协定,从事同类产品、或是与涉案厂商有关系的厂商,必须得被排除在认定“国内产业”的范围之外。以中国木制家具反倾销一案为例,该反倾销案申请最后虽然展开调查,但是美国国内厂商申请人,在为取得足够的国内产业代表性以提出本案反倾销申请时,就曾遭遇到很大的困难,因为事实上美国现在很多家具都在中国制造,所以美国家具制造商可能大多在中国有投资等关联产业,或中国出口商与美国进口商有投资关系等。
综合来看,美国反倾销措施使用的减少,并不一定表明美国放弃了利用反倾销措施来保护本国产业这一手段。这种变化,很大程度上主要是两方面情况的反映:一方面是整个全球经济大环境的结构性改变;另一方面,也是美国经济景气循环的表现,美国经济自2001年走出低谷后在地产繁荣的基础上的强劲增长是与这一趋势相映证的。
2美国贸易法反倾销相关条款的新进展
长期以来,美国的立法者一般都认为反倾销措施是打击不公平贸易的合法手段。作为1930年关税法构成部分的《1921年反倾销法》是当今美国反倾销法的基础。之后美国的反倾销立法经历了相当多的修正,在《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都有反映。其修正背后的主要脉络是使美国的公司更容易地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也使美国政府更方便地限制外国产品在美国倾销。美国反倾销主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其过于积极的手段常常有违美国在WTO下的义务。无论是WTO还是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都作出过美国行政措施违反其条约或协定义务的裁定,但就美国国会而言,似乎认为这些国际司法机构的裁定只是代表外国厂商的利益以达到弱化美国反倾销法律的效果。
最近几年美国贸易法相关条款的新进展仍然反映了这个脉络。2000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伯德修正案(Byrd Amendment )。根据伯德修正案,“美国海关应将上年度依据反倾销令、反补贴令或根据《1921年反倾销法》作出的裁决而向外国公司征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款存人一个特别账户,并以年度为基础按比例直接分配给提起和支持反倾销和反补贴诉讼而利益受损的美国公司,而不再是美国财政部,以弥补其合理费用,并作为对持续倾销与补贴效果的抵消”。由于伯德修正案提供的补助对象,只针对支持倾销/补助申请的国内生产者,对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者而言,这种利益刺激不仅促使他们提出申请,更重要的是使他们支持反倾销的调查,导致更多申请的发生。该法案的效应是美国在2001年提出的反倾销调查数量创了历史纪录。
在WTO 2003年宣布该法案违反WTO协定之后,美国一直到两年后才开始采取行动。美国参议院于2005年12月21日以51票对50票的微弱优势,通过了废除伯德修正案的决议,美国国会虽废除该法案,但废除的决议中还包括一项带有妥协性质的条款,即法案废除将推迟至2007年10月始生效。
引人注目的是伯德修正案废除后,2007年1月众议员PHIL提出一贸易法修正案HR708 ,该法案在反倾销的法律上有几个重大改变:
(1)该法案修改了1930年关税法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认定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因素,进一步降低反倾销调查申请得以立案之利害关系人最低举证责任标准。在现行规范下,倾销必须确实给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造成实质损害,ITC才能作出肯定的最终认定。美国法院曾经作出判决:要求ITC作出这样的认定时,必须存在以该实质损害可归因于该低价涉案产品为要件,如果仅是进口涉案产品低于公平价格与国内产业受到损害两项事实并存时,并不必然意味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实质损害与低于公平价格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构成倾销认定的要件。基于此,分析低于公平价格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必然是反倾销调查中必须进行的要素。然而,PHIL提出的HR708修正案将对成立该因果关系的要件产生重大改变,如同法案中一段文字所言:委员会不需对进口涉案产品与其所涉之其他经济因素重要性进行认定。这段文字不仅降低反倾销调查的审查标准,致使低于公平价格进口产品“暂时性”造成国内产业的损害亦可能在该标准下构成具有因果关系之认定;同时,它也改变了1974年贸易法中认定进口物品是否损害美国国内生产者的审查标准,仅需表明进口产品引致了严重损害或有引致严重损害的威胁,而删掉了目前法律要求的进口产品必须是损害的重要原因的条件。
( 2 ) HR708扩大了反倾销调查的对象,增加了所谓“下游倾销”的类型。即如果作为某种进口商品构成的零部件存在倾销,而美国为该进口商品生产零部件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或有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该产业的建立有实质妨碍的话,则美国政府也应对该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
( 3 ) HR708会造成调查程序上的改变,即ITC目前对出口至美国的涉案产品数量上如果是微量时,即排除不予调查,原因在于一般认为低于公平价格的进口产品如果是微量,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不致构成过大影响,因此对该产业也不致构成重大损害。但是HR708却要求ITC应该对出口微量涉案产品的出口国亦须予考虑。
(4)在计算倾销幅度的部分,该法案要求商务部应将美国进口商支付的反倾销税额,先从美国销售价格中扣除。此举将降低商品的平均美国销售价格,因此造成增加美国销售价格与一般正常价格比较时的差距,扩大倾销差额的幅度。这个法案还包括其他的反倾销法修改,基本上造成了反倾销救济更容易获得的效果。
在伯德修正案废除后,支持反倾销制度的申请者必须寻求可以激励国内产业支持反倾销申请的其他方式。如果HR708法案能够在美国国会通过,将使ITC作出损害之认定及商务部作出倾销认定更为容易。
3反倾销案例分析
2004年美国的虾反倾销案是争议较大的一个案件。美国的虾产业曾在2004年对6个国家 (泰国、中国、越南、印度、巴西及厄瓜多尔)的出 口商提出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历经一年的调查,最后美国商务部对6国的近100家出口商课征反倾销税,其中除了中国的出口商因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计算方式得到非常高倾销差额,以及越南部分厂商也得到较高的反倾销税率外,其他国家出口商的最后平均反倾销课征税率在3%一11%之间。在2006年,泰国和印度分别就美国的虾反倾销案中采取的违反WTO反倾销协议的做法向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请争端解决程序,到2008年2月29日,WTO的专家小组了对虾反倾销争端的专家报告,该报告的结论认为美国在虾反倾销案中的做法违反了其在WTO下承诺履行的义务,要求它采取措施修正。
根据美国现行反倾销法,涉案商品被课征反倾销税满一年起,商务部每年都会通知案件利害关系人提出行政复查的申请,复查内容主要是商务部对前一年度倾销幅度进行检查,并得出新的人关的保证金税率。案件的申请人或被诉出口商在获得通知后可以决定是否提出复查申请,如果没有任何申请提出,原来的反倾销税率继续适用。
在虾反倾销案件中,大部分外国出口商获得不算太高的反倾销税率,这些外国出口商依然可以继续出口虾至美国。在反倾销税率不高的情况下,由于考虑每年提出复查的诉讼成本过大,并且经复查后的结果可能有遭致较高税率的风险,这些外国出口商也不太愿提出复查申请。
由于出口商不愿提出复查申请,美国国内虾类产业即以利害关系人身份提出相关申请。但在行政复查时,常有美国产业申请人与出口商已达成协议,即以撤回复查申请交换出口商以经费弥补。美国虾类产业从外国出口商得到交换利益,通常在每年出口总值的2%~3%之间作为撤回其复查申请的补偿。因此在虾反倾销案中,出口商显然愿意接受利益交换的方式,在法律诉讼费用与不确定性的新倾销税率两个选择中,外国出口商接受美国产业提出的条件或许是较佳的策略。
尽管伯德修正案在2007年10月起开始失效,但从虾反倾销案中观察,美国产业或许已经找到运用反倾销机制的一种新策略。并且如果HR708法案能够通过,可以预期美国今后反倾销措施使用上会有大幅增加的可能。同样的,美国反倾销法律实体与程序规则在近几年不断修正与调整,达到了美国反倾销调查国内申请人使用上的便利性。因此,今后几年美国在反倾销措施使用上,将会有再度增加的趋势。
关键词:反倾销;国际贸易实务;课程
【中图分类号】G640
一、思考背景
韩国产业资源部最近公布的统计资料表明,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中国遭受外国反倾销的案件总计400余件,是全球遭受反倾销案件最多的国家,对国内产业和经济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国际化进程和质量。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观原因主要是由于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对国际贸易政策和规则不熟悉、不了解,特别是缺少专业对抗反倾销诉讼案件的专家。
职业院校培养的国际贸易专业人才大多为国际贸易一线的业务人员,直接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也是国际贸易纷争的燃烧源。基于以上考虑,紧跟国际贸易实事发展方向,及时调整职业院校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内容是大势所趋,亦是燃眉之急,同时为实现该课程新的教学目标,还必须从教学方法、教材内容和师资能力等方面三管齐下,重新对国际贸易实务课程进行定位和改革。
二、重新定位反倾销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的地位
反倾销作为国际贸易管理措施之一,一直被定位在知识目标中的理解层面,强调对倾销与反倾销含义的理解和把握,而弱化了对实际操作能力的要求。特别是在国际贸易市场反倾销活动的淡季,反倾销更是被教师作为重点词汇束之高阁,学生也因为找不到与之对应的实际案例而倍感陌生和乏味,这种现象不是因为对反倾销不重视,而是暂时用不到。
然而现如今的国际市场大不同于从前,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地位逐渐被动摇,竞争优势相对下降,宏观经济严重失衡,为保护本国产业和经济利益,减少贸易逆差,反倾销被作为最有效的保护工具广泛运用在对我国的经济贸易活动中。对于中国的企业而言,准确把握倾销的构成要素,分析倾销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成为在国际市场的生存能力之一,而作为国际贸易人才的培养基地,将倾销作为国际贸易课程的重要知识点,将鉴别倾销行为作为必备的专业能力势在必行。
三、正视反倾销事件潮,多角度重塑国际贸易实务课程
面对反倾销事件潮,不能仅仅局限在单纯地强化反倾销知识,要以反倾销实事为背景,从教学方法、教学内容、配套教材和师资建设多个角度进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改革。
1.以实事素材驱动多种教学方法,灵动课堂教学
国际贸易实务作为国际贸易专业的核心课程,兼顾理论性和实践性,以反倾销实事为依托,根据讲授知识的角度和层面不同,选择恰当的教学方法,能够起到丰富教学,活跃课堂的目的。
仅以案例教学法和项目教学法为例:
(1)案例教学法
倾销与反倾销这一内容必然与贸易术语、关税、国际贸易政策、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等专业内容紧密相关,这些内容理论性强,枯燥抽象且又繁杂无序。如果传承常规“教师讲、学生听”的课堂教学方法,容易使学生产生厌学抵制情绪,教学质量和效果都不理想。但如果在教学过程中,通过设计典型案例,引导学生在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过程中,习得知识、模仿技能、转化整合、迁移应用,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案例教学法使学生对实际的业务流程和全貌有了完整的认识和深入的理解,在解析案例的同时学会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而反倾销事件潮刚好为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提供了丰富的背景素材和研究资料,同时,与杜撰的案例情景相比,实事素材更具有真实性和可借鉴的优点,学生从解决真实问题中更能获得成就感和职业信心。
(2)项目教学法
鉴别倾销行为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属于实务性很强的内容,要求对整个国际贸易程序非常熟悉,对各环节中的关键点非常清晰和明确,对于职业学生而言有一定的难度。对于这一内容的教学过程,采取项目教学法是非常适合的。教师可从各类的反倾销事件中选取难度适宜的案件,通过对其进行处理加工,最终确立该案件为目标项目,确立学生以辩方专家的身份利用网络资源和专业教材等辅助工具,搜集证据打赢官司。教师对于学生实践过程正确性的把握,可依据真实案件中辩方呈现的各类证据、提出的突破点和最终的审判结果。
2.加强配套资源库建设,充实现有教材
(1)搜集反倾销事件潮中的经典案例,汇编成册充实教材
虽然大量反倾销案件的发生对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产生了不小的负面影响,但从丰富国际贸易反倾销教学实例方面却给予我们很多的素材和启示。在积极对抗反倾销诉讼案件中,形成了为数不少的成功案例,其中不乏经典案例的出现,特别是我国一些大型企业的应对措施和切入点,非常值得记载并广泛传授。通过编纂反倾销案例集,将国际贸易实务中的成功案例、经典案例进行筛选和收集,并从实际教学需求的角度进行整理和编排,将倾销的本质、倾销的认定标准以及反倾销行为的合理实施深入浅出地呈现给本专业的学生,帮助他们更加深刻的理解倾销行为,指导他们合理运用国际贸易措施开展贸易活动,运用国际贸易政策法规规避风险和责任,实现贸易利益的最大化与合法化。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现有国际贸易实务教材理论性强、实操性弱的缺陷和配套案例素材匮乏的问题,发挥了反倾销事件的积极作用。
(2)结合国际贸易实务模拟软件,建立倾销专题资源库
目前使用的国际贸易实务模拟软件大多通过模拟数据强调对贸易流程和环节的实训,而对贸易政策的辨别与把握和对最佳贸易方式的选择没有涉及,特别是对像倾销这样的贸易政策没有配套的相关资料加以补充练习。因此,将反倾销实例与模拟软件进行对接,建立配套资源库,针对倾销等专项政策进行模拟实训,在巩固相关知识和掌握相关技能的同时,还能够帮助学生亲身感受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过程,加深对倾销行为的理解,提高课堂教学的趣味性,让学生获得利用所学专业知识对抗不合理行为,维护自身利益的职业成就感。
3.与外贸企业深度合作,提高师资队伍水平
教师在教学中是非常重要的角色,对教学质量的提高起着关键性作用,特别是对于像国际贸易实务这样的专业程度高、实操性强的课程,拥有充足、多元的既精通理论又擅长实践的双师型教师更为重要。因此,要从根本上对国际贸易实务课程进行深度改革,就必须将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业务水平和实战能力列入日程。
一方面,职业院校应积极寻求与实力型外贸企业的合作机会。这些企业在经历了多年的国际贸易活动和贸易纠纷后,建立了一支拥有丰富实战经验和过硬业务能力的专家队伍。职业院校通过订单培养、项目共建等校企合作方式,将企业宝贵的专家资源“引进来”,或作为学科专家,围绕本职工作内容和业务范畴对教师进行培训,在交流中传授实际工作经验,例如聘请某位曾参与该公司反倾销诉讼案件的专家现身说法,通过实际经历来深层剖析倾销与反倾销的本质,加深对国际贸易政策的理解;或作为实训指导师,参与到国际贸易专业实训建设中来,立足实际工作岗位需要指导实训室建设和实训课程设计等。企业与学校的深度融合,将带动整个教师队伍专业能力和实战能力的提高。
另一方面,推动国贸教师亲身经历实际外贸业务。目前为数不少的国际贸实务课程专业教师都是毕业后直接进入教师岗位的应届大学生,虽然理论知识掌握较好,但是缺乏直接的外贸工作经历,甚至讲了多年实务课程却没有机会接触真实的外贸业务环节,也没有见过外贸业务中使用的各种单证,这样的教师培养出的学生根本谈不上“与实际岗位需要零距离”。因此,要实现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改革,首先要让专业教师“走出去”,要让他们深入到国际贸易企业的一线,全程参与或阶段跟进企业的某些项目后,国际贸易专业的实务能力会得到质的提高,对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理解和把握也会有新的突破。
四、结束语
反倾销案件的大量涌现,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进出口贸易对国际市场的强烈冲击和重要影响,合理运用贸易政策,积极应对反倾销案件是我国企业做大做强走向国际化的必然途径。作为国际贸易专业人才的培养基地,职业教育应紧跟国际贸易的发展形势,及时调整培养方向、能力定位、课程内容以及教学方法,强化对学生职业能力的训练和职业素养的塑造,培养出适应现代国际市场需求和企业要求的国际贸易专业人才,促进我国对外贸易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真正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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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费景明.进出口贸易实务[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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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鲍晓华.反倾销及其动因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自1998年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修改以来,我应诉企业可根据基本条例第2条第7款规定的五条标准,在个案中申请市场经济地位。这五条标准是:
第一,公司关于价格、成本、投入(如原材料)、技术成本、劳动力、产出、销售、投资等方面的决策是根据反映供求关系的市场信号做出的,并且没有严重的政府干预,主要投入的成本能充分反映市场价值;
第二,公司具备一套清晰的、适用于任何目的、经过独立审计的并且符合国际会计标准的基本会计记录;
第三,公司产品成本和财政状况尤其是在资产折旧、其他冲销、易货贸易和强制性债务支付方面没有受到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严重扭曲;
第四,公司受到能保证公司运营法律确定性和稳定性的破产法和财产法约束;
第五,采用市场汇率进行汇率转换。
上述五条标准中的第一条把大部分国有企业排除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范围之外,第二条把大部分中小企业(多为内资民营企业)排除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范围之外。于是,被欧委会认为政府干预色彩较为淡薄、会计记录比较规范、受前非市场经济体制严重扭曲较少的外资企业容易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另外,如果这些外资或者合资企业的投资方是欧盟企业,则在应诉中容易得到欧委会的同情。
与1998年以前比较,欧委会能够在个案中承认我外资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是一个进步。但部分欧盟企业正是在利用这一点,借反倾销之名行不公平竞争之实,值得我们关注。比较典型的有如下几个案例:
1、镁碳砖反倾销案
2004年7月13日,欧委会对我国出口欧盟的耐火材料镁碳砖(钢铁生产重要耗材)进行反倾销调查。中国涉案企业达57家,其中8家企业应诉。此案申诉方是欧盟耐火材料生产者联合会(PRE),然而真正的推动者是其会员――全球最大的耐火材料生产商奥地利奥镁集团(RHI)和一德国生产商LWB。据相关统计显示,奥镁和LWB在本案申请阶段镁碳砖产量之和占全欧盟的57%。耐人寻味的是,作为全球最大、历史最悠久的耐火材料企业,奥地利奥镁集团1995年起开始在中国投资,1997年成立了合资的辽宁奥镁有限公司,2003年5月又在大连建立第二家生产厂并投入生产,集团还在上海和北京设有代表处。奥镁曾在中国试图采取“收编”策略,即与一些它认为将来可能对其构成威胁的企业合作,但经实质性谈判后,其掌控工厂销售权和资源的真正目的显现无疑,国内其他企业予以拒绝。另外,奥镁为了垄断和控制美洲市场,在1988年斥10亿美元巨资收购了美国最大的耐火材料公司哈比森,沃克公司,在逐步“霸占”了原美国大公司有利可图的客户后,又将哈比森,沃克抛出,基本破坏了美国的耐材工业。
所以,2003年9月至2004年7月,以奥镁为代表的欧洲耐火材料联盟,先后三次向欧委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用意昭然若揭,即通过外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容易在反倾销调查中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优势,把中国其他民族企业赶出欧盟市场,以垄断中国国内资源和欧盟市场。
2、铸件反倾销案
2004年3月16日,欧委会接到要求对中国输欧铸件井盖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方力量非常强大,是由两家法国企业Nofinco和Saint Gobain联手其他企业发起的。其中Norinco是世界最大的井盖生产企业,Saint Gobain则是世界500强之一,这两家公司基本垄断了法国的井盖市场。近年来,Norinco和Saint Gobain正通过收购欧盟其他国家分销商等方式力图控制整个欧盟市场。因此业内普遍认为,他们推动发起反倾销的目的是为了除掉来自中国的竞争对手。2004年4月30日,欧委会正式立案调查,案件涉及全国20个省市自治区、近千家企业,涉案金额1.3亿多美元。
本案中更为隐蔽的是,法国Norinco公司当时正在中国境内投资设厂,并生产铸件井盖。所以,法国Norinco公司此时提起反倾销申诉的用意也很明显:先通过反倾销调查把一批中国企业清洗出欧盟市场,然后由自己在中国投资的新设公司提起新出口商复审。如果不出意外,新成立的外资公司在新出口商复审中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概率较大,能够在日后的对欧出口中占有较大份额。在此之前的市场空缺将由法国Norinco公司暂时填充。
3、类似案例
除上述两起典型案件外,在最近的欧盟对华味精反倾销案中,我们又发现了欧盟企业企图利用“非市场经济地位”打压中国民族企业的身影。本案的申诉方只有一家,即日本味之素公司在法国的投资企业,而味之素公司在华也有投资。欧委会调查官私下透露,这起案件里申诉企业利用反倾销搞垄断的企图似乎太明显了。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欧盟企业一方面利用中国引资优惠政策,一方面利用欧盟反倾销的歧视性条款排挤中国竞争对手,这种双重行为危害极大。
(一)欧盟企业的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这是因为,欧盟企业从立案申诉到其投资企业应诉的整个过程,与一般的反倾销案件没有什么不同。从欧委会的角度看,只要欧盟企业申诉符合“表面证据”的要求,欧委会就没有理由不立案;而且在调查中,能否给予申诉方在中国的投资公司市场经济地位还要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而案件的最终结果也不一定能完全达到申诉企业的目的。因此,要想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申诉企业在借反倾销之名行不公平竞争之实,存在较大困难。
(二)欧盟法律难以有效规制此类行为。欧盟竞争法领域目前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欧盟竞争调查机构也很难收集此类证据,在实践中也不愿意对此类行为开展调查。在反倾销领域,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21条1款(关于共同体利益的条款)有“恢复有效竞争”的字眼,实践中欧委会在决定是否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时,可能将竞争因素考虑在内,但这种考虑没有任何法定的强制义务,存在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三)国内诉讼的应对效果有待检验。2004年12月17日,镁碳砖案件中以营口青花为首的5家中资镁砖企业根据我《民法通则》第4条、《对外贸易法》第33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和第14条,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奥镁告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控奥镁及其控股子公司辽宁奥镁违反诚信的公平竞争原则,以捏造中国相关涉案企业为非市场经济的虚伪事实损害中国镁砖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声誉。
(一)进一步推动欧盟尽快承认我全面市场经济地位。欧盟企业借反倾销挤压我国民族企业的根本原因仍在于“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我国应坚定不移地继续做好市场经济地位推动工作。
一、 反倾销产品案例库的建立
首先确立案例库的主要描述指标,然后搜集大量案例,从中提取重要的指标因素,以建立我国遭受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案例库。
1.案例库主要指标的确立
案例库的描述指标主要有:日期、申诉国、申诉国类型、产品、产品类别、涉案金额和裁决结果,这些指标对于反映我国遭受反倾销规律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日期。日期这一描述指标是指反倾销的申诉国对被控诉国(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日期,本文的日期选取自1979年至今,即我们主要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遭受反倾销的情况。(2)申诉国。申诉国是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诉讼的国家,通过对这一描述指标的了解可以分析出哪个国家或地区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调查比较频繁,进而需要重点关注和解决。(3)国家类型。国家类型是指申诉国的国家类型,国家类型的划分方法有很多,本文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将国家类型分为三类: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通过这一指标的描述,可以归纳出哪种类型的国家对我国提起反倾销更为频繁。(4)产品。产品是指我国遭受反倾销的具体产品,这一指标可以反应出我国有哪些产品容易遭受反倾销诉讼。(5)产品类别。产品类别是指我国遭受反倾销的产品种类,主要分为:化工产品、纺织品、农产品、机电产品和钢铁产品等,这一指标可以反应出我国哪一类产品频繁遭受反倾销措施。(6)涉案金额。涉案金额是指其它国家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所涉及的产品价值。从某种程度上讲,涉案金额与反倾销发生的频率同样重要,金额越多,表明此产品遭受反倾销越严重,所以这一指标可以反应出某种产品遭受反倾销的严重程度以及该产品的重要性。(7)裁决结果。裁决结果是指我国被指控反倾销的诉讼结果,有胜诉、败诉、申诉国撤诉和正在调查中等多种结果。
2.案例库的建立
在明确案例库主要描述指标的基础上,选取典型案例,建立案例库。最终,产品案例库共有案例191个。
由于案例库中的案例较多,所以从中抽出较为经典的案例进行展示,如表1所示。
注:ECU表示1999年欧盟成立之前,欧洲货币单位“埃居”。
二、遭受反倾销措施的产品特征分析
以产品案例库为技术支持,从产品种类、产品市场分布、产品涉案金额三个角度进行探讨,进而得到我国频繁遭受反倾销的产品特征。
1.产品种类
从产品种类这一角度探讨我国遭受反倾销的产品特点,主要得出以下两点。
(1)产品范围广泛
分析案例库可以得到表2。
数据来源:作者根据案例库整理。
由上表可以看出,我国遭受反倾销的产品种类涉及15种,几乎覆盖了所有产品类别,从农产品到日用品,乃至电子科技产品均受到了来自国外的反倾销,可见,我国遭受反倾销的产品种类非常广泛。
(2)产品集中度高
我国遭受反倾销的产品种类不仅范围广,而且遭受反倾销产品的频度相对集中。下面分别以1992年、1997年和2001年为分界点,描述不同时期各产品种类遭受反倾销的次数,如表3所示。
由表可以看出,从改革开放至今,化工产品一直是遭受反倾销最频繁的产品种类,纺织服装类产品紧随其后,也是遭受反倾销的重灾区。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2002年以后,遭受反倾销的产品中,钢铁产品、建筑材料、电器机械、家居、机械产品、化工产品和纺织服装类产品遭反倾销的次数呈明显上升趋势,可见,这些产品很有可能成为今后对外贸易中,遭受反倾销较为频繁的产品。
2.产品市场分布
从集中市场和集中产品来探讨1979年至今的产品市场分布情况。
(1)集中市场
从改革开放至今,欧盟一直是对我国实行反倾销的主要市场,美国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也不断增加,而印度则是近几年对我国发起反倾销最多的发展中国家,详见表4。
由上表中可见,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诉讼排名第一的是欧盟,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诉讼120次,排名第二的是美国22起,排名第三的是印度13起,排名第四和第五的分别为阿根廷和土耳其,各为7起和6起,可见,欧盟以绝对领先的数量成为对我国实行反倾销最集中的产品市场。
(2)集中产品
欧盟是我国遭受反倾销的集中市场,表5反映的是欧盟对我国发起反倾销的产品类别及发生次数。
由表5可知,欧盟对我国发起反倾销的产品类别次数最多的是化工产品,发起次数为27次,其次是纺织服装类产品次数为20次,再次是化学品达11次,排在第四位的是金属制品为8次,第五位的是农产品和钢铁产品均为6次。分析上表表明,欧盟对我国发起反倾销主要集中在化工产品。
3.产品涉案金额
在20世纪80年代外国对华反倾销案件中,没有一件涉案金额超过1亿美元,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也不足10件。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涉案金额日趋增大。案例库中由于部分数据缺失,有效案例数据有66个。
表6反映的是从改革开放至今,涉案金额超过2亿美元的反倾销案例。由表6可知:
数据来源:同表3-1。注:欧元兑美元汇率为1∶1.17;为了便于分析,作者将欧元转换为美元。
(1)纺织服装类产品是遭受反倾销损失最严重的产品类别,共遭受反倾销8起,涉案金额达到43.501亿美元;其次是家具类产品,遭受反倾销两起,涉案金额为19.7亿美元;再次是化工类产品,遭受反倾销3起,涉案金额达到15.159亿美元;电器机械类产品排在第四位,遭受反倾销1起,涉案金额为4.86亿美元;排在第五位的是农产品,遭受反倾销1起,涉案金额2.28亿美元。
(2)从某种程度上讲,涉案金额可以反映产品遭受反倾销的严重程度,而纺织服装类产品是我国遭受反倾销涉案金额最多的产品类别,所以从涉案金额的角度来说,纺织服装类产品是遭受反倾销最严重的产品类别。
三、结论与建议
主要结论与建议有以下四点:
1.我国遭受反倾销的产品种类不仅范围广,而且遭受反倾销产品的频度相对集中。在涉及的15类产品中,化工产品是集中度最高的产品类别。
2.在对华提起反倾销诉讼的国家中,发达国家一直是我国遭受反倾销的主要地区,而欧盟则是各时期对我国实施反倾销最集中的产品市场,在欧盟这一集中市场上,化工产品是遭受反倾销最频繁的产品类别;最近几年,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反倾销数量急剧增加,特别是印度,阿根廷,南非,土耳其等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实施反倾销数量不断增多,并在将来有增加的趋势。
3.涉案金额能够反映遭受反倾销的严重程度,纺织服装类产品是十五类产品中涉案金额最多的产品类别,所以从涉案金额的角度分析,纺织服装类产品是遭受反倾销最严重的产品类别。
4.我国化工产品和纺织服装类产品频遭反倾销使得出口急剧下降、海外市场丢失、国内恶性竞争、连带相关企业效益下滑和行业整体受损,鉴于此,国家应该对化工产业和纺织服装产业给予充分的重视,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引导与协调职能,企业应积极应诉和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加快从“重量”到“重质”的转变、调整产业结构,推行“品牌战略”等。
参考文献:
[1]熊恩浩:反倾销案例[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39
近些年来,我国的经济和出口贸易获得了飞速的增长,与此同时,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也逐步出现了扩大之势。然而,面对如此频繁的反倾销,我国的大多企业选择的是避而远之。本文通过分析反倾销诉讼的特点以及我国企业在反倾销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通过实际案例来阐述积极应对反倾销所带来的好处,并将对积极应对反倾销的策略提出一些方案和对策。
关键词:反倾销、诉讼、积极应对、策略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China's economic and export trade has the rapid growth. At the same time, China facing more and more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from other countries. However, when facing frequent anti-dumping, most enterprises choose avoidance. Through study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nti-dumping proceeding and the main issues enterprises met during this process, this paper take cases to analyze the benefits of positive response to anti-dumping. Also, this paper puts forwards strategies and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anti-dumping ,litigation ,a positive response ,strategy
正文目录
第一章 引言 …………………………………………………………….1
第一节 选题背景…………………………………………………..............1
第二节 研究的主要框架……………………………………………………1
第三节 研究的主要方法………………………………………………..…..2
第二章 反倾销诉讼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3
第一节 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诉讼的特点……………………………………3
第二节 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诉讼存在的主要问题…………………………..7
第三章 企业积极应诉实例分析………..………………………………9
第一节 企业积极应诉实例…………………………………………………9
第二节 实例分析……………………………………………….…………10
第四章 我国企业积极应诉的对策和方法…………………………….12
第一节 企业方面………………………………………………………….12
第二节 政府方面………………………………………………………….13
【参考文献】…………………………………………………………..15
致谢…………………………………………………………………......16
第一章 引言
第一节 选题背景
反倾销就是政府采取的为了保护自己的幼稚产业或者主要支柱产业而对外来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通过这些手段使其进口价格与国际市场拉平,以保护自己国内的产业。
近些年我国出口增长迅速,但遭受的国外反倾销仍然居高不下。遭受的反倾销案件总数仍居世界各国之首。我国遭受的反倾销指控在数量、国家和产品上呈现扩散趋势。遭受反倾销不仅直接危害我国对外出口贸易发展,而且由于出口减少,出口企业将活动空间由国外转向国内,也加剧了国内的竞争。此外,对国内出口关联产业的发展、税收和就业带来损害。
我国成为世界上出口商品受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由于缺乏组织力量引起的不应诉或应诉不力是其重要原因,它不仅导致反倾销起诉国采取反倾销措施容易得逞,增加对华反倾销立案的频率范围,而且其他进口国家也采取回应策略,对中国产品纷纷发起反倾销造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尤其当原始起诉国为某发达的贸易大国时,情况更是如此。研究我国反倾销应诉过程中不应诉或应诉不力的问题,找出问题的结症和解决办法是目前我国应对反倾销方面很重要的一面。本文选择从不同企业的应诉情况探究反倾销不应诉或应诉不力问题,有助于找出更切合我国实际的应对策略。
第二节 研究的主要框架
本文将结合我国企业遭受反倾销诉讼的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对策,并通过对我国企业遭受反倾销诉讼时的不同表现和导致的不同结果,来阐述积极应对反倾销所带来的好处,同时会简要分析积极应对反倾销诉讼的方法和对策。
文章的内容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一,引言,主要说明我国企业面对反倾销诉讼时出现问题的背景,及本文的研究结构和研究方法;
二 ,归纳和总结了我国企业面对反倾销诉讼的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通过企业实例来分析我国企业在面对反倾销诉讼时的不同的特点和表现,来反映出积极应对反倾销所带来的巨大收益。
四,从企业自身和政府两方面对我国企业如何进行积极应对反倾销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三节 研究的主要方法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是通过企业实例,结合我国当前反倾销诉讼的主要特点对问题进行研究,主要方法如下:
一,利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研究反倾销的特点,国外对倾销的认定以及对所处产业的危害认定,分析我国企业遭遇国外反倾销诉讼的特点以及遇到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通过掌握的理论和相关文献,学会写作文献综述,并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深入分析课题。
三,图列法,通过中国救济网整理出一系列数据用图表示。
四,数据分析法,将所查数据与理论结合起来。
五,采用综合法进行实证性分析,将理论与实际结合起来分析。
第二章 反倾销诉讼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我国企业面对反倾销诉讼的特点
一, 我国是世界上遭受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
(一), 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的国家日益增多
80年代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还主要集中于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几个西方发达国家,进入90年代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墨西哥、巴西、阿根廷、南非、土耳其、菲律宾、泰国、厄瓜多尔等也加入了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的行列。
(二),反倾销所涉及的产品范围日益广泛
上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我国受到反倾销商品只要是糖精、钠盐和闹钟等初级原料产品或低附加值产品。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出口商结构不断升级和优化,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比重扩大(如2005年机电产品分别在我国对美国和欧美出口中占54%和56%),相应的钢材、电器产品、计算机软盘等工业制成品和高新技术产品遭遇国外反倾销数量也开始增加。
从1995年至2007年世界各国反倾销案件总数3000多起,其中涉及炼金矿产品占33.4%;化工产品占31.8%;机电产品占8.5%;纺织原料及制品占6.6%。2008上半年全球反倾销新立案数和采取最终措施的案件数均呈增长趋势。2008年1-6月,16个世贸组织成员共启动85起反倾销调查,比2007年同期的61起增加24起,增幅达39%,15个世贸组织成员对54起案件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比2007年同期的51起增加3起增幅为6%。在85起反倾销立案中,涉及贱金属的案件数位居榜首,为21起,占24.7%,其次是纺织品,为20起,占23.5%,化工品为10起,占11.8% 。
到目前为止,我国受到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出口商品涉及鞋类、电工刀、化工原料、农产品、彩电等共4000多种。其中,五矿、化工、轻纺、机电等成为我国遭受反倾销的主要部门。
(三),反倾销案件涉及的规模日益增大
20世纪80年代国外对华反倾销数量平均只有2起,而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遭受的反倾销案件平均达到30.5起,比20世纪80年代平均增加24起,1999年到2008年中国已连续被列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仅仅2008年下半年,全球发起的120起反倾销案件中,就有37起针对中国,所占比重达到31%,这些案件最终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有37起,比2007年增加了17%,列为全球之首。截止2008年12月,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已经超过930多起,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几百亿美元,为全球之最 。反倾销案件的增多,致使我国出口商品越来越受到其他世贸组织成员的关注,成为国际反倾销的主要目标,我国出口贸易正面临着严重的反倾销威胁。这些反倾销案件使得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受到重创,如此下去我国出口商品有被挤出国际市场的危险。
(四),反倾销涉及的金额日益增大
1999年欧盟对华反倾销立案调查13起,涉及金额5.4亿美元;近年来,欧盟对华鞋类产品进行反倾销涉及我国企业2000多家,金额达10多亿美元;2003年美国起诉的对华彩电反倾销金额达5多亿美元,木质卧室家具高达10多亿美元,远远高于欧盟1996年立案的总金额。其中旅行箱包案涉及金额6亿多美元。30多年来,外国对华反倾销案件使我国出口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几百亿美元。
(五),反倾销诉讼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在全球市场上应对中国产品冲击的一个重要法码
发展中国家较发达国家而言具有低劳动力成本的比较优势,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前者以其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与后者比较优势的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品进行市场交换,双方各取所长。
由于贸易条件、市场依存度和非价格竞争因素等条件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但是从实际情况看,由于跨国公司不愿以自己的退出拱手将市场让给自己的竞争对手,因此,跨国公司也不愿退出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或者尽可能地延长退出时间。这样,在产业结构完成升级之前,需要政府提供某种程度上的贸易保护或利用其强势地位操纵某一反倾销案件,从而达到其对市场的主导地位。而中国人喜欢相互压价竞争的特点,又很容易被利用并作为国外反倾销诉讼的目标。如美国对中国彩电反倾销案中日本企业就是充当了这一角色,还有的跨国公司直接或由其控股公司担当了我国产品在国外反倾销诉讼的投诉人的角色。
(六),近两年全球遭受反倾销案例比例一览
图2-1 08年下半年遭受反倾销国家比例
图2-2 07年下半年遭受反倾销国家比例
由图标我们不难看出,08年下半年在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的81起案件中,中国产品位居首位,为37起,比2007年同期的26起增长42%;其次是欧盟和印尼,均为5起;位居第三的是韩国,为4起。此外,印度和美国均为3起;其他15个国家共占24起。因此,近2年我国仍是遭受反倾销最大的受害者。
二,“多米诺骨牌效应”
一些国家开始对我国出口产品实行预防性反倾销,已经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我国某一出口产品在一个国家遭到反倾销诉讼后,其他国家由于担心这种中国产品大量涌向其国家,因而采取反倾销投诉进行预防从而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特别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我国的产业结构与其比较相似,产品比较优势趋同,如拉美国家在对我国反倾销行动上比较一致,一旦某个国家提起对我国反倾销调查立案,其他国家就会迅速跟上,如我国出口的鬃刷、钨制品、鞋、硅锰、炭化硅、高锰酸钾,硅铁、糖醇、钢板等都遭到过这样的厄运。
三,反倾销 成为了国与国之间均衡贸易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由于国家鼓励出口政策的推行,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实现了顺差,外汇储备大量增加。对华贸易逆差的国家仅靠贸易手段无法扭转这一局面,尤其是GATT和WTO在经过总共8轮的多边贸易谈判后,WTO各成员国的关税率已大幅度降低。税率的下降,使得利用关税壁垒的作用日益下降,政府干预越来越不可能,只好转而鼓动一些企业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投诉,并由政府进行反倾销调查,进而阻碍我国产品对这些国家的出口。近几年出现一些提出反倾销诉讼的企业在国内根本形不成产业或只生产配件,亦或根本不生产倾销的同类产品,但却积极地提起反倾销申诉,就是属于这种情况。
四,国外对华反倾销裁决的方法存在许多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30年,“入世”已8年,中国市场上98%以上的商品是按照市场定价的,企业早已经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但西方国家仍然把我国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认为企业生产成本由国家来决定,价格不能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因此,他们在对华反倾销裁决时,采用第三国(替代国)的产品价格作为我国相应产品的国内价格,来确定是否存在倾销,这种做法显然具有不公平性、歧视性和主观随意性。
如欧盟对我国彩电反倾销时,均讲新加坡作为替代国计算我国的彩电生产成本,把新加坡彩电市场信息价格作为中国彩电公平价值的参照物,而当时新加坡的劳动力成本比中国高出20倍,这使得我国彩电的出口成本被大大高估,自然落入倾销成立的结局。
五,应诉态度转变——从反倾销的应诉情况来看,由过去怠于应诉转变为积极应诉
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企业反倾销的应诉率极低。由于当时我国对反倾销不了解,也缺乏反倾销诉讼的专门人才,加之反倾销诉讼的费用极高,当时中国企业规模小等因素,极少有企业会应诉。但随着多边贸易体制的不断发展,反倾销作为世贸组织认可的贸易保护措施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识。我国企业也从具体的个案实践中认识到,应诉与不应诉的结果差别很大,应诉就有双赢的机会,不应诉就等于承认倾销,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后,很可能会失去原来开拓的市场。因此,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热情不断高涨。
第二节 我国企业面对反倾销诉讼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反倾销涉案双方主体的不对等性
在国外反倾销涉案中,被指控倾销的我国企业面临的对手往往是一些力量庞大的组织,这些对手无论是在经济实力还是国际经济活动的政治影响力方面,都不是我国某一个企业所能匹敌的。这使我国产生心理恐惧,不应诉或应诉不力者多,导致败诉率高。
二,面对外国反倾销时出现的“智猪博弈”
当一国企业在另一国市场上出现主导性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并存而且面临着反倾销时,就会出现与智猪博弈类似的情形。此时小企业的应对反倾销获得的收益相对于大企业来说微不足道,诉讼的费用对于小企业来说也过于沉重,加上搭便车心理的其他不利原因,小企业很容易选择等待大企业诉讼。但当大企业并不在乎这个出口市场时,他们也就不愿诉讼。这样就出现了无人应诉的尴尬局面。
三,出口结构失衡
我国的出口多为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及机电、电子等低附加值的商品。出口中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对某一地区出口量大且急剧增加势必对当地市场产生冲击,而成为反倾销的对象。如我国金属镁产品向欧盟出口,1993年不足100吨,1996年竟达11000吨,如此巨幅的出口量增长,难免欧盟对其实施反倾销。
四,国际营销谋略不足,过分实施价格战
我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因而制定的国际营销战略往往失误。如我国出口企业价格竞争过度,竞争手段单一,长期以实行“薄利多销”的营销战略,通过销售量的扩大来获利,难免给进口国留下了“价倾销”的借口。再者,我国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和集中地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华反倾销的概率。
五,我国企业应诉意识淡薄
据统计,在以往发生的针对中国企业的640多起反倾销案中,至少有50%的企业没有应诉。由于不熟悉反倾销的运行机制和法规,不善于运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大多数企业采取鸵鸟政策,不愿意也不敢应诉。这就意味着自动放弃自己的利益,越来越被动。而根据各国法律,如企业不应诉,反倾销调查机关将根据其掌握的情况,依据原告的一面之词结案。典型案例是在欧盟对中国彩电行业进行的长达10年的反倾销调查中,竟然没有一家中国的彩电企业主动应诉,其结果自然是败诉。
六,我国经济运行的特殊性
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转型来的,中国经济的运行具有其特殊性。WTO有关条款明确禁止各成员方政府实施扭曲资源配置的补贴。而目前中国有些地方政府仍存在一些违反该规定的政策措施。如对一些出口企业给予一定补贴,这就给有关国家对相关产品提出反倾销指控以借口。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经济组织结构中,以政府和企业的两极结构为主,出口企业间缺乏有效协调。一些出口企业为了扩大海外市场占有率,不借采取恶性降价手段。但这种行为往往是损人不利己,容易引起进口国的反倾销。因此要减少遭受反倾销,就要加强预防措施,在政府减少干预的情形下,加强企业之间自律管理的能力,避免削价竞销。
第三章 企业积极应诉实例分析
第一节 企业积极应诉实例
一,上海家具企业20年高速发展秘密
2008年,中国家具业总产值达4300亿元人民币,其中出口达到174.65亿美元,超过意大利成为世界家具第一出口大国,占全球家具贸易总额的1/5。可这第一出口大国的日子过得并不轻松。2003年7月,美国对从中国进口的木制卧室家具提起“反倾销”诉讼,大岭山的家具企业成为了“反倾销”首当其冲的受害者。中国家具协会副理事长陈宝光说:“美国对我们提起的这个木质卧房家具的反倾销,这笔当时是高达10亿美元。这个应该说是我们国家加入到WTO最大的一笔,就是金额最大的一笔反倾销诉讼。”
第一次被扣上“倾销”的帽子,中国的家具企业感到了恐慌。台升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郭山辉说:“如果在一个竞争的状态之下,你公司被扣了反 倾销税,而别人没有反倾销税,对公司的伤害将是很大的,因为你已经丧失了竞争力。那如果整个中国的业界被扣了一个反倾销税以后,等于中国的家具业就从此没有办法跟其他国家来竞争。”
郭山辉作为中国家具企业应诉第一人,用最快的速度联络了中国家具行业的从业者,在东莞成立了“中国家具业反倾销应对委员会”。“要打赢这场仗,一定要聘请到对的这个律师,还要花很大量的金钱。所以那个时候呢,我个人也是以身作则,我就出了一部分的资金。然后同时也号召所有的各种同业们一起来出钱。”
郭山辉和同行筹集了158.9万美元,开始艰难的应诉之路。“那时候我们家具业第一次的初判就只有24%点多的一个税率,所以我们应该算是打了一场胜仗。”
2004年12月,美国公布“反倾销”终裁结果:除了台升等一小批积极应诉的企业以外,东莞大多数未应诉或应诉没有被通过的企业被定以198.08%的高税率。中国家具协会理事长贾清文表示:“因为我们没有倾销,他们说我们倾销。而且这个税率在不断提高,年年在给我们提。”
二, 信义、福耀积极应对美国反倾销
尽管中国零部件总体水平与国外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但在部分零部件领域,中国产品已经具有较高技术含量,汽车玻璃就是其中的代表。近几年,出口产品的企业频频遭到国外反倾销调查。信义、福耀的体会是,面对反倾销调查,只有积极应诉,才能为企业赢得合法权益。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几年前曾对包括福耀玻璃、信义玻璃在内的14家中国玻璃企业进行反倾销调查。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中国14家公司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产品出售给美国经销商,存在倾销行为,并决定对这些公司加征惩罚性关税。美国对他们认为有倾销行为的中国企业在加征关税时采取了分别税率制,对14家企业加征的关税从3.71%~124%不等,惩罚的轻重与企业是否积极应诉成反比关系。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以判例法为主。如果判决生效,美国今后将以此为先例,在判断倾销成立与否时作为参照,还将对中国其他出口产品产生潜在危险,有可能对其他产品以同样理由加征关税,使我国出口陷于被动。
尽管应诉要付出高昂的律师费,但如果不应诉,就意味着放弃了整个美国市场,这对14家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打击。信义玻璃和福耀玻璃一直积极应诉。信义专门成立8人的应诉小组,同时在美聘请反倾销案件著名律师。从第一份问卷开始,一直到终裁结束,信义公司积极应答了美国发出的各种问卷。据了解,仅应诉材料的重量就有几十公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决信义公司存在倾销行为,但由于信义的积极争取,只加征了3.71%的关税。未应诉的7家企业全部被美国加征了124%的进口关税,实际上完全失去了市场竞争力。
近日,信义公司负责人表示,去年,国际贸易法庭判决信义玻璃胜诉,之前所加征的3.71%税率不久也将退还。
第二节 实例分析
面对如此频繁的反倾销,我国企业的未来的路该怎么走,我想答案已经揭晓,从上面2个实际例子中我们不难看出企业积极应诉所带给我们的好处:上海家具企业应诉后初判的税率为24%,然未应诉的企业仍然为198%;而信义、福耀的裁决结果为只加征3.71%,然未应诉企业则增收124%的税率,我们不难看出积极应诉和不积极应诉所遭受税率的差额之大。不应诉就是意味着放弃国外市场,或者接受超高的税率,损失之大无法估量。从长远利益来看,应诉虽然花费了不少时间,精力和钱财,但是却使得企业能够继续获得国外市场,可以继续走出国门,实现跨国战略。
既然企业走出去了,就要坚持把这一战略进行到底,无论遇到任何困难,都应该风雨无阻。其实反倾销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放弃自己的应诉权利,避而远之换来的是被国外大好的市场拒之门外,但是只要企业积极面对,掌握主动,才是制胜的法宝,才是国际贸易成功的永恒法则。
第四章 我国企业积极应诉的对策和方法
第一节 企业方面
一, 提高产品质量,注重品牌意识
我国企业在大幅度提高产品质量的同时要加强后期服务工作,增强品牌意识,努力创建企业自己的品牌。不能仅以价格竞争为主要竞争手段,而应以质量取胜、服务取胜。这样既可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又提高出口产品质量,从而改变原有的产品形象。 产品质量的提高,不仅可以提高产品的出口价格,还可以通过建立品牌形象加大产品的附加值。由于反倾销主要是针对产品的低价而言,中国企业应努力走出低质低价的低谷,减少国外反倾销的诱因,防止授人以柄。
二, 实施多元化市场战略,分散反倾销诉讼风险
中国出口企业应调整出口市场分布实施多元化的市场战略,在巩固现有欧美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新兴的海外市场,从而分散反倾销诉讼的风险。 例如东南亚各国和中国有着密切的文化贸易交往,有着几千年的文化风俗互通和相互融合的历史,中华文化在各国中随处可见。因此各国在文化、经济方面都有较多的相似性和互补性,且地理位置便利,利于贸易往来。
三,进行海外直接投资
海外直接投资不仅可以有效的饶过国外的贸易壁垒,大大减少被诉倾销的几率,而且还可以转移国内过剩的生产和技术能力;学习国外最新的技术、管理、信息、经验和营销,锻炼和提升企业竞争力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要求,构建企业的全球生产、研发和营销网络。
四、 主动提起反倾销诉讼,保护我国企业自身正当权益
我国企业在对反倾销诉讼积极应诉的同时,对于国外厂商的不正当竞争可以运用反倾销武器主动出击,这样不但可以抗衡外国对华反倾销,亦可消除外国在华不合理竞争行为,保护我国产业安全。如自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等9家新闻纸生产企业对来自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提起反倾销申诉后,相继有武钢诉俄罗斯冷轧硅钢片倾销,杜邦等6家公司诉韩国企业聚酯薄膜倾销。但整体来说,我国企业诉讼外商倾销的案例还很少。这并非外商不存在对华倾销行为,而是我国企业缺乏使用反倾销这一正当手段的意识,因此我国出口企业应该主动拿起反倾销武器,保护自身正当利益。
第二节 政府方面
一,建立健全各种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明确政府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变政府干预为引导。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和措施都应该以维护出口企业公平竞争为前提,着重建立国际贸易产业救济和保护机制,从物流、金融、保险、 法律援助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引导。
(二)、政府应当引导企业逐步调整产品结构,对出口产品总量和产品结构进行宏观调控,鼓励和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和互补型产业,在巩固原有市场的基础上开拓新市场。同时应避免所有企业集中向一个地区过于集中出口同类产品,多方位开拓市场,逐步实现市场结构多元化。
二,在政府层面建立健全反倾销预警机制
建立专门的国家反倾销咨询机构和全国范围内的反倾销数据网络系统,及时公开各国反倾销的法律、法规、政策,各“替代国”的价格、计算数据、成本资料等,及时向国内企业预警信息。
三,加快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以往在遭遇国外反倾销调查时,我国企业往往无法提供从原材料的供应到销售各个环节的原始资料和数据来证明自己是市场经济主体,而被采用带有明显歧视性的替代国的制度。其主要原因就是国有企业仍然沿袭着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和运作模式。因此,政府要加快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建设,改变产权结构,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帮着企业建立符合国际财会规则的财务管理,逐渐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
四,加大贸易外交的力度
加紧与WTO成员国的磋商,尽快使各国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避免“替代国”价格可能会给企业应诉带来的不利影响。
五,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在已发生的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640起反倾销案中,至少有50%的我国企业选择了放弃应诉。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企业不了解国际贸易法规,缺乏国际商务人才,不知该如何应诉。企业对WTO规则的陌生与无知,使得我们缺少精通WTO规则的专业人才,这是我国成为遭受反倾销损害最大的国家的重要原因之一。美国目前拥有反倾销专业人员2000个,而我国只有20个,仅及美国的百分之一。欧盟的反倾销调查官员有200人,而中国从事反倾销调查的人员连欧盟的十分之一都不到。因此建立一支熟悉WTO规则、国际贸易规则和反倾销问题的人才队伍是迫在眉睫的事情,要解决这一问题除了要在经济、法律和外语等方面培养本国的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优秀国际商务人才和反倾销律师外,还可以利用国外市场中这方面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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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倾销认定是反倾销法实体规则的一个重要问题。反倾销就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抵制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又具有贸易保护功能。反倾销法中对倾销认定的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导致了反倾销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使得反倾销的贸易保护功能能够轻而易举地得以实现.
一、倾销与反倾销的经济理论;
倾销(dumping)一词源自北欧国家语言,据《牛津英语词典》解释,原意为将大宗货物或其他东西倒翻、倾卸及抛弃。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雅各布·瓦伊纳(jacob viner)最早对倾销下过定义,即“全国性市场之间的价格歧视。”
当今,各国法律对倾销的定义,一般源于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又称《反倾销协定》):“如果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就是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在另一国市场销售,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因此,确定是否存在倾销,必须首先了解国际上现行的“倾销认定”原则。
二、国际上现行的“倾销认定”原则;
在遵循总协定基本规则的前提下,美国法律规定,“某一外国产品正以,或很可能以低于‘公平价值’(less than fair value)的方法在美国销售”,这种销售行为便是倾销。前欧共体法律规定:“如果某种产品对共同体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为该出口国确定的相似产品的可比价格,该产品就是倾销产品。”我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2 条的规定与欧盟、美国反倾销法和总协定的规定基本一样。
倾销认定是对倾销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前提和条件。在倾销认定中,有三项基本内容,即正常价格的确定、出口价格的确定及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
(一)、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normal value)有时又被译成“正常价格”(normal price)。在国际反倾销倾法中,正常价值是各国在判定他国出口货物是否构成倾销事实时,所采用的一项价格标准。根据总协定的规定,反倾销案中产品正常价值主要由三种正常价格构成: 国内市场价格,第三国价格,结构价格;
1、国内市场价格,又称国内销售价格,即在正常贸易条件下,产品的出口国国内供消费的价格。总协定反倾销法称其为“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
2、第三国价格,又被称为“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总协定反倾销法称它为“ 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
3、结构价格,又称构成价格。总协定规定,如果倾销产品没有国内市场价格和第三国价格,则可以用“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来计算其正常价值。
4、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价值
根据西方国家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前述三种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只适用于来自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或国家控制经济的产品。依据西方国家的观点,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不是在“正常贸易情况”(即自由的、不受限制的市场条件发生作用的情况)下确定的,价格已经被扭曲,不能反映出产品的正常价值。用这种价格与出口价格比较来确定是否存在倾销是不恰当的,而应采用某一属于市场经济的第三国或进口国价格,即替代国(surrogate country)价格,或采用结构价格、第三国对进口国的出口价格、以及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等来确定其正常价格。过去多年中,欧盟、美国等西方国家一直视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他们采用替代国制度来计算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给中国产品出口造成的损害是十分明显的。
(二)、出口价格
出口价格(export price)又称输出价值(export value)。在国际贸易中,它通常是指货物在输出国由出口方(卖方)运送至出口口岸轮船甲板上(或轮船)交货所计算的价格,即所谓输出国离岸价格或船上交货价格(fob price)。在国际反倾销法中,出口价格的概念与上述解释不尽相同,它不仅包括产品在输出国的离岸价格,也包括在无法获得可靠而真实的离岸价格时,通过合理推定或合理计算所构成的出口价格。
(三)、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的比较规则。
《反倾销协议》进一步规定应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公平的比较,即这两个价格应在同一时间基础上,按同一贸易水平,以出厂价格为基准进行比较,并且还应根据每一案例的具体情况对影响价格的各种不同因素作出适当的补偿或调整。
而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比较之后的结果可能是:存在倾销、不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微小可以忽略不计。对于前二者各国反倾销法都作了一致的规定。但是,对于倾销幅度微小可以忽略不计时如何处理,我国反倾销法没有规定。wto 1994 年《反倾销协议》第5 条第8 款规定,如倾销幅度、实际的或潜在的倾销进口数量及损害微不足道时,应立即终止调查。
反倾销法规定的初衷是为了实现公平贸易,从理论上讲,实施反倾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抵制不公平的价格差异,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在一定限度内,其作用是正当的、合理的,但一旦超过了保护正当利益这一限度,它就会变为一种贸易保护措施,一种有效程度超过关税壁垒的贸易壁垒,相关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三、由“倾销认定”引发的几个相关的问题;
反倾销之所以能够成为贸易保护措施,一方面,反倾销法中不合理、不正当的规定大量存在,另一方面,反倾销法中很多实体性规定弹性很大,给反倾销调查当局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增强了操作中的随意性、人为性因素。
首先,必须认识到反倾销法规有其非客观性。无论是gatt1994反倾销法,还是美国反倾销法都确立了bia规则(best information available rule),似乎很重视资料数据。但是实际上数据不可能是客观的,不同的调查者会选择不同的数据去支持他们的论点,因为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不同的调查者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这就为调查者的自由裁量提供了足够的空间。虽然执法者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执法的需要,可是在反倾销领域内,由于调查当局是站在保护本国产业的角度,不可能站在公平的立场上,一旦给予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反倾销调查当局必然要滥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使之达到贸易保护功效。
其次,在选择“第三国价格”或“结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时有不确定性因素。在国际反倾销法实践中,各国大多数倾向于用结构价格确定正常价值。
1、是因为选择合适的第三国同样将面临确定相同产品、正常销售、销售数量等问题。
2、是因为选择合适第三国的方式需得到第三国支持,由于涉及产品价格的资料属于商业秘密,当事国对是否提供价格资料大多持审慎态度,这给适用第三国价格带来了困难。
3、一般情况下,销往第三国的相同产品同样涉嫌倾销,同时,从贸易保护角度出发,选择结构价格计算方法显然比较灵活、方便。用结构价格来计算正常价值就是生产成本加上合理数额的管理费、销售费和一般费用以及利润。但是,反倾销调查机构在计算结构价格时往往人为地抬高这一价格,从而提高正常价值比,也从而使倾销幅度大大扩大。因此当因各种因素出现需要贸易保护的时候,“正常价值”的不确定性和可伸缩性就为贸易保护主义提供一次又一次的良机,使反倾销能够轻易而举地实现贸易保护功能。
再次,由于倾销概念范围的扩大,目前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口即使同一产品在国内也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也将作为倾销对待。可是如果在市场疲软的情况下,企业以低于平均成本价格出售产品则被视为一种正常的行为。然而,根据目前反倾销法的规定,外国出口商者若以的低于平均价格出口(这种倾销被称为技术倾销) 也会受到反倾销法的制裁,这就又一次验证了反倾销法的贸易保护功能。
最后,在选择“替代国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时的不合理性。以欧盟为例,欧盟选择类比国(替代国)的原则是“适当”与“合理”,并且应是“第三国”,即欧盟以外的市场经济国家,适用欧盟价格是最后手段。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论欧盟还是美国、或是其他西方国家,一般很难选择经济发展水平与非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相似的第三国为替代国,例如,美、欧对中国出口产品,常常以泰国、韩国、挪威、阿根廷、西班牙、马来西亚、奥地利、德国、丹麦、日本、英国及美国为替代国,而这些国家经济发展程度明显高于中国。这种不公正的裁决损害了中国出口商的利益,不符合gatt对生产成本优势予以保护的基本精神。
反倾销特别是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使中国出口产品和有关企业遭受了重大损失,其教训是深刻的,当然这里有某些国家歧视性政策原因所至,可是若能予以重视防患于未然,反倾销也不是绝对不可预测和不可减少的。
四、中国应对反倾销案例分析;
『案例中美彩电倾销案:2004年4月13日美国商务部就针对中国的彩电反倾销一案做出终裁。按照这一结果,被调查的4家中国彩电企业分别被判定的倾销税率为:长虹,24.48%;tcl,22.36%;康佳,11.36%;厦华,4.35%。此外,其它所有应诉的中国彩电企业被判定21.49%的平均倾销税率,而未应诉的中国彩电企业被判定78.45%的平均倾销税率。
这次涉案的主要产品是21英寸以上的彩电,包括普通彩电、高清晰数码彩电和背投彩电。美国申诉方要求对中国彩电征收高达84%的强制性关税。2003年5月23日,美国商务部立案。6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中国彩电出口美国对美国彩电产业是否造成了损害,做出了不利于中国彩电企业的初步裁决,随后美国商务部开始了倾销幅度调查。11月24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结果,认定倾销税率分别为:长虹45.87%,海尔、海信、苏州飞利浦、创维、星辉、上广电为40.84%,tcl为31.35%,厦华为31.70%,康佳为27.94%,全中国范围为78.45%。这次彩电反倾销案虽然总价值高达约16亿美元,但对中国彩电行业来说最惨痛的是辛苦开拓的美国市场可能将不复存在,中国彩电业3500万台的产能闲置将成为“不能承受之重”。
美国五河公司等申诉方在申诉书中认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在之前所有的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均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且根据美国的相关法规,一个国家只要有一次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种判例将维持下去,除非该规定被撤销,这对中国企业是极度不公正的。
美国申诉方又基于3条理由建议美国商务部将印度视为该案中国产品的替代国:第一,印度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第二,印度也是一个彩电生产大国;第三,两国平均国民收入相当。美国商务部认为,申诉方的建议相对于该案调查是适当的,因此接受申诉方的建议,将印度视为中国产品的替代国。
替代国规则本身给中国应诉企业带来不便,并使中国产品成本被严重高估的可能性大为增加。举例说,中国企业在应对美方核查时不能提供一个车间一天用了多少钱的电,只能提供用了多少度电,然后美方将印度的电费标准计算在中国用电量上,得出中国产品的用电成本。中国一直以来坚决反对西方国家的替代国作法,但这种状况至今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而在此次反倾销调查中,美国选用的“替代国”是市场相对封闭的印度,得出高幅度的裁决就不足为奇。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必须认识到,反倾销作为应对国外产品低价倾销的法律救济手段,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用来保护本国产业,世界反倾销案件的数量和金额大大增长,涉及的产品也将会越来越多,对世界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我国今后的贸易中,中国应该如何面对反倾销调查,如何有效地、合理保护我国自身的利益?
五、我国应采取的相应对策;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建立健全预警机制;
作为政府部门有责任加强对外宣传工作,让世界了解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等情况,以减少歧视和误解。各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应尽快建立对重要产品的出口数量、出口价格、出口国别和地区的监测系统,控制产品的出口,对价格偏低容易引起反倾销的商品,运用核定出口配额和进行配额有偿招标等办法,控制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数量。加强与有关产业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引导企业顾大局,树立长远意识,有序竞争。出口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外贸法规,抵制低价竞销。
从根本上讲,还应加快企业集团化建设。以规模大型化,功能综合化,经营集中化,资本股份化,管理科学化为特征的企业集团化经营可以通过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实现合理专业化分工与协作,达到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国外对我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在反倾销立案之前往往都有蛛丝马迹,有时进口商或有关企业会通报一些信息,企业要善于利用这种迹象做好预防性的工作,减少出口数量,提高产品价格。并相应地与进口商及申请方接触,减少被申诉的机会。
(二)、了解国外反倾销的基本做法;
知己知彼,只有在较深入地了解国外反倾销法律和做法后,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应当承认反倾销的法律制度经过上百年的“磨合”,已经基本形成了一条比较全面的制度,这种制度和其他制度就像“游戏规则”一样,左右着国际贸易的游戏。我们要想在游戏中获胜,就要研究它、熟悉它、利用它。
只有了解了国外反倾销的基本问题以后,才能变被动应诉为主动预防,针对可能出现的反倾销案件,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防止其发生。反之,茫然不知反倾销为何物,不知国外的基本做法和情况,就极有可能陷入反倾销泥潭。
(三)利用wto规则,争取公平竞争环境
中国加入wto后,为国内企业争取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创造了条件。西方国家对我国的出口商品歧视性待遇,是我国的出口商品被频繁采取反倾销措施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wto的规则,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
1、wto的《反倾销协议》。中国加入wto后,就可以援引《反倾销协议》中的一些条款,对外采取的歧视性反倾销措施进行抗诉。
2、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加入wto后,就可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同各国的有关贸易争端,以维护中国企业的正当权益。
3、积极参与制订和完善wto的有关法律体系,而不是被动地执行。中国加入wto后,就可凭借其贸易大国的地位参与修改和完善《反倾销协议》,制订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制度,使wto的《反倾销协议》真正促进公平贸易竞争。
(四)、减少风险,走多元化的市场路线;
只有当产品在进口国的市场上造成了对产业的损害,才导致该国反倾销措施的使用。国际市场是一个个单个市场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预防反倾销的发生,要研究这两种市场的行情情况,制定正确的价格策略。
由于我国出口增长较快,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就会导致我出口产品与进口国工业冲突加大,从而导致反倾销案例增多。出口企业要研究国外市场动向和容量,有目的地制定出口计划,防止市场过于集中,也要注意了解某些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工业界的动向,特别是针对一些国家特别要保护的比较敏感的产品和涉及到国家经济利益的产品,要根据进口国的实际情况策略性地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即扩大出口满足当地的市场需要,又不致遭致反倾销。
市场多元化的重点是做好调研工作,如何进入何时进入、进入市场的量的控制、当地市场的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才能防止反倾销案件的发生。有些企业之所以少受反倾销的影响,原因之一就在于能合理的选择市场。
(五)、建立健全反倾销应诉机制,全力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
为有效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防止和减少国外反倾销造成的损失,我国政府及其出口商品管理部门和司法机构应认真总结经验,深化体制改革,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要尽快建立起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协调网络。充分发挥我国驻外商务机构的作用,全面调研驻在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随时跟踪我国出口商品被进口国反倾销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况,并及时地将有关信后、传递回国,以利于国内反倾销应诉协调机构和行业商会及时组织相关企业积极应诉。
2、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在反倾销应诉中,由于各项费用较高,许多涉案企业无力单独承担这些费用,因而有些企业顾虑于此而出现拒绝应诉或应诉不力的情况。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可缓解此项矛盾。具体的做法是,由进出口商会或行业协会依据各企业出口额的大小确定一定比例的费用份额,内外经贸部或海关收取,作为反倾销应诉的专项基金,便利我出口企业积极应诉。
3、要加紧培养一批从事反倾销应诉的专门人才。反倾销诉讼固然离不开企业的积极应诉,但熟识指控国反倾销法律的律师也不可缺少,只有两者紧密结合,一个能提供恰当的证据材料,一个能提供合适的法律依据,才有取得胜诉的可能性。目前,我国在反倾销应诉时,均聘请外国律师办案,这不仅要付出高昂的费用,而且在应诉和抗诉过程中往往无法充分反映我方意图,不利于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为此,迫切需要从战略高度出发,从现有的一些从事外贸业务的人员中选拔一批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人才,进行强化培训,使其符合国际反倾销应诉的要求,为构筑有效的反倾销应诉机制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库。
参考文献:
1、 [美]雅各布·瓦伊纳、沈瑶译.《倾销: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问题》[m],第一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2、 熊思浩编.《反倾销案例——惊心动魄的国际贸易烽火》[m],第一版,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
3、 沈木珠.《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因应对策》[j],《法商研究》2002年,第2期,第26页
4、 彭剑波.《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的现状、原因及对策透视》[j],《改革》2001年第5期,第97页
5、房向明、侯光明.《倾销中的博弈研究》[j],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四卷第一期,2002
关键词:倾销;反倾销;价格竞争;非市场经济;经济发展战略;行业协会
中图分类号:F7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中国反倾销现状分析及有关对策的研究
收录日期:2013年6月6日
日前,备受国人关注的中欧光伏案有了进一步的进展。记者布鲁塞尔获悉,当地时间6月4日下午4时许,欧盟委员会贸易委员德古赫特宣布,将从6月6日至8月6日对产自中国的光伏产品征收11.8%的临时反倾销税,届时反倾销税率将升至47.6%。此消息一出,立刻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对中国的光伏企业产生了巨大冲击,影响了将近40万人就业,对中国经济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同时,也引起了国人对于中国目前的反倾销状况的进一步深思。
一、什么是倾销与反倾销
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给出了“倾销”的定义:当一国的产品被以低于该产品正常价值的方法进入一国的商业时,倾销发生。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对该定义做了进一步解释:“就本协定而言,如果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就是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在另一国市场销售,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这是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倾销的定义和解释。而反倾销就是受到倾销国对此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中国的反倾销历史可谓深远,从1979年欧洲共同体对中国发起调查开始,中国已经有26年被外国反倾销的历史了。据全球反倾销数据库统计,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有700多起,约占世界总数的1/7。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最终裁定的比率均居世界第一,而反倾销的对抗指数却很低,只有1%左右。我国企业在反倾销案件中的消极情绪极大地助长了一些西方国家的嚣张气焰,打着反强效的旗号限制我国产品的出口,对我国的贸易经济发展产生很大的障碍:出口受阻,市场占有率小,由于要交纳较高的关税而使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失去了价格竞争力。因此,增强中国企业的反倾销应对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二、现状及原因分析
纵观近年来遭受的反倾销案例,总体上呈现出如下特点:1、在九十年代以前,对于中国实施反倾销的国家主要是欧美发达国家,旨在封杀中国的贸易经济,而在近几年则更多地向印度等发展中国家转移;2、反倾销涉及的行业领域也有了较大的变化,由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产业向高附加值产业转移,牵涉的金额也越来越大,影响也较为深远。
中国成为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并且这几年的反倾销案件在世界总数中比例有不断上升的趋势,究其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自2008年经济危机以来,整个世界经济环境不景气,各国贸易发展也处于低迷状态。很多国家处于保护本国民族产业,增强本国产品竞争力的目的,纷纷对外来产品实施反倾销政策。中国素来以廉价的劳动力和丰富的资源为优势,从而降低了产品的成本,在国际市场上有很大的价格吸引力。在全球经济环境恶化的情况下,昔日的优势变为危机的诱因,中国首当其冲的成为反倾销战的最大牺牲品。虽然说这种行为或多或少带着一些不光彩的色彩,但是在挽救国民经济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倒也无可厚非。
(二)中国经济发展战略一直是价格竞争为主。在改革开放的初期,由于我国科学技术还不发达,资金缺乏,管理经验上也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因此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只能凭借廉价的劳动力资源,丰富便宜的原材料,优惠的政府投资政策来降低产品的成本。尤其在当今许多国家劳动力价格昂贵已成为企业发展的一大障碍时,而中国丰富的农村劳动力仍然面临转型,这无疑是中国参与国际竞争的最大优势。但与国际市场相比,较大的价格悬殊也为中国产品带来了倾销嫌疑,为企业实行价格歧视提供了可能。
(三)中国对外贸易发展迅速,成为世界经济的新兴崛起力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发展战略,中国对外贸易量迅猛增长,甚至对于美、日等发达国家都保持着贸易顺差,不断增长的贸易量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贸易摩擦及争端。面对中国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不断增大的趋势,一些国家纷纷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政策,以缓解对本国老牌的和传统产业的冲击。
(四)中国一直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受到歧视待遇。在国际贸易中,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区别很大。对于市场经济国家,其出口的产品价格是与出口国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做比较的;而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是与替代国价格比较的。在长期的反倾销调查中,西方国家都是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判断是否为倾销的时候都是以替代国的市场价格为标准的,这本身就使中国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五)中国企业对于反倾销的诉讼情绪不高,大多数企业选择消极应对。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关于反倾销方面的法律规范尚不健全,大多数都是借鉴WTO的法律条文,虽然延续了一定的先进性,但是与西方发达健全的法律体系相比仍有很多缺陷;另一方面在中国牵涉的反倾销案件中,大多战线较长,时间延续得久,这就使得一些企业望而却步,特别是对于一些中小企业而言,没有雄厚的财力、物力、人力做支撑,也只能吃“哑巴亏”了。
三、有关对策研究
对于中国在贸易中频繁遭受反倾销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一)从政府的角度。首先,要转变经济发展战略,由劳动力密集型向资金、技术密集型转变。在制定产品出口价格的时候要加强科技调研方面的考虑,由以前的价格竞争到科技竞争和质量竞争。在产品贸易过程中,要更加的注重研发和创新的部分,变贸易大国为贸易强国;其次,要尽快地承认自己是市场经济的国家,摘掉非市场经济的标签,这是今后政府在国际贸易领域工作的重中之重。如果因为客观的特殊原因限制,无法完全的发展市场经济,那也要充分行使政府职能,从而使我国在反倾销案件中所受的伤害降到最小。例如,在调查反倾销案件的时候,我们要尽可能的不使用“替代国”的价格,而是根据产品的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计算出来的正常价格。当对方坚持采用“替代国”的价格时,我们也应对尽可能地要求选择那些有利于我们的替代国;最后,政府应加强反倾销立法工作,完善我国的贸易法律体系,从而做到当我国企业卷入贸易纷争和摩擦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从企业的角度,应该加强反倾销诉讼意识,树立积极应对的心态。一味地退后忍让只会让对方越来越嚣张,所以提高我国企业的法治意识,在面对贸易摩擦时有能力反击是当务之急。其次,企业应当制定正确的营销战略,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不能和过去一样一味地以低廉的价格去吸引顾客,可以将注意力多放在产品的质量、品牌的创建、科技的创新上,这样中国的企业才能在国际贸易竞争的道路上走得更远。最后,应该加强企业体制改革,改变过去企业发展无序混乱的状态,将企业发展的思路理顺,不要给一些居心不良的国家可乘之机。
(三)从国际的角度,应当加强行业协会在倾销与反倾销案件中的调节作用。比较长久的贸易战是件损人不利己的事情,往往双方都会在漫长的博弈过程中损失巨大。而且贸易关系常常影响着两国的政治、文化关系,常常会牵一发而动全身,甚至会引起国际战争。因此,正常情况下,对于贸易中的摩擦和争端,还是采取磋商和谈判的方式来解决比较合适,在不损害对方的利益下寻求一个和平共赢的局面。这就需要一些行业协会秉着公平平等的态度充分发挥它的调节作用,例如WTO,就是国际贸易中比较权威的机构。应完善WTO的法律条文以及一些被世界上多数国家接受的国际惯例,为世界各国的贸易往来提供一个比较公平的平台。
(四)从个人角度来说。应当积极学习国际贸易往来的一些知识、国际贸易法律及惯例,响应国家的“人才强国战略”,特别是对于有志向从事国际贸易工作的人员显得尤为重要。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昌奎.美国反倾销实务.
[2]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3]杨中强.入世与中国反倾销对策.
在裁定倾销成立案中,中国占总案件的近20%,位于全球之首,成为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遭受国外反倾销的出口商品,涉及到钢铁金属制品、机电产品、纺织品、电子产品以及煤矿化工、原料性产品、半成品等等。这些产品相对而言附加价值低,技术含量低。
由于反倾销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且反倾销措施可以延续5年之久,又可以在5年到期后经过复审继续维持,因此,有相当数量的进口产品被征税后,可以维持10-20年之久,等于被永久地排除在进口国之外,这也是其他贸易保护措施无法相比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其它成员国对中国原有的单边设限,例如欧盟对华纺织品配额将逐步取消。而且他们也不可能再使用关税及非关税壁垒来继续限制中国产品输入其本国市场,为保护自身利益,这些国家必然会不断通过反倾销案件打击中国产品。
2001年12月,浙江省温州市某企业就接到通知,欧盟将就其出口的打火机进行反倾销调查。目前,该企业出口到欧洲市场的打火机价格在2欧元以下,而其它同类出口产品如日本产品的价格在10欧元以上。中国企业如何面对反倾销已成为非常严峻的问题。
一、中国企业屡受反倾销之害的主要原因
1.“非市场经济”问题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第2款第7条是专门适用于“那些对贸易实行全面的或大范围垄断且国内价格有政府制定的国家”,即非市场经济国家。该条款承认,在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的价格比较,是存在特殊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世贸成员国可以将相同产品的价格,或以产自另一个国家(第三国际)的相似产品为基础确定的产品价值,作为从这个国家进口的正常价值。只要在任何一个特定的案例中确定正常价值所使用的方法是适当的而不是不合理的,这种确定就是有效的。这些条款事实上造成了在实行反倾销措施时,允许使用不同的标准。理论上应找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第三国作为替代国,但美国、欧盟国家、日本、澳大利亚、韩国、印尼、丹麦、智利、土耳其、新加坡、马来西亚、斯里兰卡等国都曾被选作中国的替代国[2]。尽管是相同产品,但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原料选用问题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资本构成、资源开发方式和经济水平差异问题使我国很难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
美国在对中国产品调查时,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中美关于中国入世的双边协议规定,双方同意美国在中国入世后15年内可以沿用现行的反倾销规则,即仍可以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而中美协议的规定将自动适用于所有世贸成员国。因此,中国企业并不能立即获得完全平等的市场经济地位。在1998年4月,欧盟外长理事会通过决议,将中国和俄罗斯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撤销,但是并不立即加入“市场经济国家”名单,而是新设立了一个“特殊市场经济国家”名单并将两国加入其中。对于在判定中国产品是否倾销时采取个案处理、分别对待的办法,即在个案中出口商可以证明是依据市场价格来确定出口价格的,就承认该价格的合理性。国有、国家控股或是生产材料由国企提供都会成为拒绝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理由。
2.不应诉或应诉不力纵容反倾销
反倾销是世贸组织赋予的一项合法权利,反倾销问题在本质上是一个法律问题。面对国际反倾销调查,我国企业应从法律的角度去寻找原因与对策,而不是逃跑或过分关注法律以外的其他动机与因素。我国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如无力支付高额的律师费用、不懂反倾销的运行机制和法规、不重视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市场或希望坐享其成,借助其他企业的应诉保住自己的出口市场等原因拒绝应诉或应诉不力的后果,不仅引发高比例倾销案成立的裁定,还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进口国企业不断运用反倾销手段对我国施压。
3.价格竞争诱发反倾销
中国企业长期以来,出口受国家宏观调控,一度出现亏本出口以求换汇的目的。虽然现在进入市场经济体制这种情况已发生改变,但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似乎还没有从市场经济中学会调整目标,重新定位自己的企业和产品,一味用从前的经营策略出口产品,主要表现在出口产品时,采取价格策略,即以低价作为进入市场的方法,将开拓国际市场的希望寄托在低劳动力成本所形成的价格优势上。在具体产品出口时,部份企业又会恶性竞争,不断压低价格报价,甚至不惜成本地同国内企业或其他国家企业竞争,这种做法不仅造成国外对我国产品质量的质疑,而且使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的指控。由于生产力的问题,从整体上看,我国目前国内的产品质量和国际上同类产品质量相比,还差一个台阶。但中国经过20年的努力,有不少产品质量已有相当程度的提高,完全可以避免采用价格竞争的方法进入国际市场。
二、中国企业该如何应对
由于企业是反倾销的主体,在应对反倾销的问题上,关键要看企业的表现。企业应对反倾销,应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品牌意识,改变产品形象
如何反倾销,企业是关键环节。如果的确存在倾销,那么任何努力都建立在脆弱的基础上。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历来形象不佳,长期以“低质低价”取悦国际市场。近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生产力得到很大提高,国内消费结构和消费层次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产品质量、包装、售后服务等越来越为消费者所重视。价格已不再是唯一的、重要的竞争手段。中国企业应考虑抓住机会,结合企业资源大幅度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后期服务,建立企业自己的品牌,这样既可以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又提高出口产品质量,从而改变原有的产品形象。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出口产品在生产时,应使用国际质量标准,而不是国内质量标准。这样才能有效地提高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的提高,不仅仅可以通过成本的提高来提高产品的出口价格,还可以通过建立的品牌形象加大产品的附加值。其他国家同质同类出口产品的价格为什么能大幅度的超越我国产品,原因不仅在于成本的差异,还在于产品的附加值不同。由于反倾销主要是针对产品的低价而言,中国企业应努力走出低质低价,通过压低价格增强竞争力的低谷。企业还应自觉抵制低价出口行为,减少国外反倾销的诱因,防止授人以柄。
2.加强合作,做到“以销定产”
不管在国内市场,还是在国外市场,众多中国企业都忽略了一个规律:即先有需求,后有供给。预防反倾销的发生,必先要研究国际市场的情况,这可以通过与国内企业驻国外办事处、国外有关商、市场调研机构、甚至个人合作收集当地消费变化的有关资料,加强对产品的设计,做到先有市场后有产品,以迎合国外市场的需求。企业有目的、有步骤地开发市场即避免了盲目生产,靠价格赢得竞争,又有效地开拓国际市场,减少国外反倾销的投诉。有资源的企业可以利用到当地市场投资建厂按需生产,绕过这个障碍。中国海尔集团的成功经验是值得借鉴的。
3.运用国际标准,健全管理制度,健全商务档案
一旦遭受国外反倾销诉讼,是否存在倾销行为的证明主要掌握在应诉方手里。应诉反倾销案件的关键是证明产品出口价格未低于“正常价值”。这需要企业多方收集数据和证据,而我国企业在这方面往往遇到困难。一些企业连自己的交易档案都难收齐,如:会计帐簿不全、财务状况不明,其中发票不全或不精确问题最为突出。发票是非常重要的,没有发票,就只能按照对方提供的价格资料来确定你的产品价格。而倾销调查部门注重的就是材料,材料越丰富,在众多材料总结后得出的结果就有可能是正确的,资料的缺乏就可能直接导致败诉。因此,出口企业应该按照国际标准健全管理制度,健全商务档案,包括公司的各种协议合同、商务信函、收支票据等。这样一旦发生诉讼,就可在较短时间内备齐资料。
4.了解国外反倾销
由于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是成员国之间反倾销的主要依据,因此,企业必须尽快了解世贸组织的反倾销机制。一旦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至少应当了解如下内容:
(1)被反倾销国家的有关立法规定和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
(2)世界上一般通用的反倾销程序和被反倾销国家的反倾销程序;
(3)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反倾销的基本特点和面临的主要问题。
如:欧盟反倾销有关法规规定,自开始反倾销调查的通知之日15天内,应诉方必须向欧盟委员会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美国也有类似的规定,并且正式后21天左右就要召开第一次听证会,应诉方必须提前报名。中国企业应积极应诉,否则在中方缺席的情况下,依据原告之词给予裁决,难以想象中方会胜诉。
值得欣喜的是由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和国家经贸委经济信息中心合办的中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网上图书馆已经开通(),该网站提供WTO及各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相关法律规范,为企业义务提供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相关法律咨询。通过该网站企业可以查询到最新的国外对中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信息和动态,还可以查询中国发起的反倾销案的最新进展情况,从中吸取经验。
5.配合反倾销调查,积极应诉及时抗辩
据统计,全球反倾销案的成立率大约是53%,而在美国,一般只有27%的反倾销案被裁定倾销成立,35%的案件被裁定倾销不成立,其余38%的案件由控告方中途放弃。这表明,反倾销问题可以通过进口国法律得到公平或适当解决。当反倾销调查开始时,中国出口企业应对调查给予配合。采用降低价格保持在当地市场的份额,或改变其产品的某些配件的来源来改变原产地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反倾销案件发生以后,最重要的就是要正确认识反倾销及其后果,积极应诉,尽量避免国外反倾销措施的滥用。反倾销立案以后,有关的中国企业要积极配合反倾销调查,争取最大限度地抗辩机会。配合调查主要体现在下述方面:认真准确地填写调查问卷:配合反倾销案件的听证会及实地核查。应重视反倾销调查的时限性,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参加应诉积极答辩,这样才视为有效的配合调查。
另外过去一直强调的由行业商会统一协调反倾销应诉这一方法有待商讨。因为商会统一应诉,会给对方造成一种印象:中国企业相互通气,价格和成本也是互通的,所以只能征收单一的反倾销税。而其他受调查的国家的企业都分别聘请各自的律师,不会也不可能互通声息。
6.按照标准调整企业经营和管理,尽可能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中国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极其重要。虽然迄今为止,中国企业申请欧盟和美国市场经济待遇的成功率很低,但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对国际贸易惯例和有关规则了解不透彻,举证不充分。根据目前欧盟的法律规定,要取得市场经济地位仍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1)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作出决定,不必遭受国家的干预;
(2)企业帐目必须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
(3)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被前国营经济体制、易货贸易或债务补偿等扭曲;
(4)公司遵守破产法;
(5)外汇兑换率随行就市。
根据过去的应诉资料反映,那些被拒绝授予市场经济出口商待遇的公司,其主要原因是:
(1)在国内市场销售受到保护。说明某些行业和产品受政府保护,这不符合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
(2)在决策过程中国家大量干预,包括国家强加的投资义务,强迫使用某些原材料供应商。这表明政府对企业直接干预。
(3)政府规定强迫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相当于国营企业同等职工的120%的工资,这违反工资双方商定原则。
(4)帐目得不到适当审计。许多公司上交的帐目不完整,很多帐目要么根本未经审计,要么未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审计。许多公司的会计政策前后不一致,随意调整有关费用,财务报表不准确。
(5)存在易货贸易。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出口产品每年遭遇的反倾销立案数量占全世界反倾销立案总量的10%~15%左右,成为最大的反倾销受害国。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复杂,不少人都对此作了有益的研究。本文拟从宏观经济的大视野作些探索。
一、决定因素:我国工业所处的发展阶段
在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的特征十分明显。有的地方尚处在工业化的初期,有的地方已进入工业化的后期。但就全国的总体情况看,多数还是处在工业化的初、中期阶段。处在这个发展阶段上,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下述问题:
(一)生产能力巨大,产品结构雷同。我国工业企业数量众多,加工潜能十分巨大,享有“世界工厂”的美誉。由于我国多数工业企业都是在发达国家产业梯度转移的条件下发展壮大的,整个产业结构受排浪式的产业转移的影响,齐步化地升级换代。这样的结果是:一方面数量庞大的企业生产能力非常大,生产的产品产量非常多。另一方面是产品结构雷同,差异化很少。这些多而雷同的产品涌向相对集中的海外市场,必然招致国外相关产业的反倾销指控。
(二)产品价格低廉,行业自律乏力。在我国,生产资料的价格比较低,环境保护标准比较低,加上充裕且廉价的劳动力供给,使得产品的生产成本较低,因而产品出口定价也较低。在行业自律约束力较差的情况下,各企业对外出口都实施廉价竞争、薄利多销的营销策略。出口企业间长期的竞相杀价、压价,必然会招致进口国相关产业的反倾销指控。
(三)贴牌加工生产,出口数量猛增。处于工业化初、中期阶段的我国工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较差,拥有的知识产权偏少,缺乏核心竞争力。大量的出口产品都源自于贴牌加工方式,即外国企业出技术标准,出品牌,利用中国廉价的资源,廉价的劳动力生产产品,产品贴上他们的标签投入中国市场或出口其他国家。根据WTO的原产地规则,贴牌生产的产品中,如果在生产国所采购的零部件达到一定比例,该产品的原产地则认定为该生产国。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对外出口的大量的贴牌生产产品,都被认定为“中国制造”。以原产地规则为统计,依据所标示出的中国产品的出口数量必然大增,国外相关产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当然会非常关注我国产品出口数量的变化,并寻找机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以上分析证明,处在工业化初、中期发展阶段的我国出口企业,遭遇国外较多的反倾销指控具有某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对于国外的反倾销指控,我们不必过多地从政治的层面去考虑问题,应更多地从贸易的角度去考虑问题。综合起来分析,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大多数案例都是国际贸易规律自身作用的结果,我们以平常心待之即可。
由此引发的疑问是,世界上其他国家也经历过工业化的初、中期阶段,为何未引起如此多的反倾销指控呢?回答这个问题,只需要补充一个事实就可以了。中国在工业化的初、中期阶段恰逢对外贸易规模迅猛扩张的阶段。1978年的中国对外贸易额排在世界的第32位,2005年的中国对外贸易额一跃而为世界第三位。大规模地出口增长,改变了原有的世界贸易格局,不可避免地会引起与其他贸易大国的矛盾、摩擦与冲突。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升,贸易规模地不断扩张,两者叠加在一起,相互作用,相互推动,一方面造就了中国经济的辉煌,另一方面增加了贸易磨擦的可能性。
二、特殊因素:“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位
我国的市场化取向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展,现已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认可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即使在这方面最为挑剔的美国也给予了一些中国出口企业“个案处理”的待遇。但作为一种长期的制度化地安排,中国还要在2016年之前戴着“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帽子。这顶帽子,对中国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很大。
首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申请容易立案并进行调查。不论是在《WTO反倾销协议》中,还是在其他任何一个国家的反倾销法律条文中,都找不出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申请可放宽立案调查的标准。但在各国反倾销的实践中,往往都按低标准操作。如美国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先后对华发起了“大蒜反倾销案”、“蜂蜜反倾销案”、“自行车反倾销案”、“蘑菇罐头反倾销案”和“靛蓝染料反倾销案”。这些指控全部被迅速受理。可以说只要美国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申请,美国反倾销当局都会列入考虑之中。
其次,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倾销认定与裁决比较容易。《WTO反倾销协议》中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作了规定,如果反倾销当局认为出口国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可靠,可选用经济发展水平相当、具有可比性的“替代图”资料计算倾销幅度。这一规定对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极为不利。反倾销当局官员可以随心所欲地选用“替代图”的资料,裁定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损害程度,最终征收反倾销税。如中国对美出口的“蘑菇罐头反倾销案”,选取的“替代国”是巴西。我国的蘑菇是在自然条件下生长的,巴西的蘑菇是在温室条件下生产的。尽管我国企业就此提出了抗辩,但他们还是武断地做出了大幅倾销的结论。
最后,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应诉极其有害。一般来说,涉案企业只要积极应诉,提出有力的证据,或多或少都能取得应诉的成功。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个前提下,反倾销应诉的空间极为有限,因为进口国反倾销当局不会轻易采信涉案企业所提供的证据、所陈说的言辞。据统计,在反倾销立案总数中被对方裁决为倾销并征收反倾销税的比例,我国高出全球平均水平八个百分点。当然,这高出来的八个百分点不全是“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个称号所带来的,但其中的大部分都与此相关联。
三、技术因素:我国会计语言的差异
在反倾销诉讼中,涉及到大量的会计信息和会计证据方面的问题。使用什么性质的会计信息和会计证据呢?这自然成为反倾销争讼双方的焦点。从反倾销的实践看,各主要国家在实际操作中都是采用以国际会计准则为基础编制的会计信息和会计证据。与此不符的,一律进行调整和修正。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多次会计制度、会计规范方面的改革,而且也制订了一套会计准则,在不少方面正在或已经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这为我国在反倾销诉讼中争取主动创造了有利条件。不过,目前的改革并未完全到位,在会计实务中还存在一些根本性的差异,而这些差异使得我们在反倾销诉讼中处境艰难。
譬如,生产成本的核算。按照《WTO反倾销协议》中的惯例,计算生产成本一般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费用;二是管理、销售费用;三是内外包装费用及其他费用。而我国的生产成本只包括“企业为生产一定种类和数量产品(或劳务、作业)所消耗的与生产及生产组织管理活动直接有关的费用。包括为生产产品所发生的材料费、工资及职工福利等直接费用及企业所属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制造费用或间接费用。”不包括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为销售产品所发生的营业费用。显然这种生产成本与国际惯例确认的生产成本无法进行比较,缺了多项内容。一旦遇上反倾销调查,国外反倾销当局往往会否定我国涉案企业所提供的生产成本数据。
关键词 蜂蜜;出口;反倾销;贸易效应;非贸易效应
中图分类号 F757.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08-0292-04
Study on USA Antidumping Policy Toward Chinese Honey
LI Xiao-tong 1 SHEN Wei-min 2 * SONG Jun-qiao 2
(1 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Beijing 100083; 2 Anyang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 of Henan Province)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Chinese honey export has been facing the USA anti-dumping frequently. The number of anti-dumping cases and anti-dumping duties from USA to China has increased rapidly.Not only will it bring stern challenge to Sino-USA trade,but also destroy a fair environment for competition on trade for China. Therefore,based on empirical analysis ways,this paper comprehensively and thoroughly studied the limiting factors of anti-dumping actions from the USA to China. Then,Using econometrics multiple linear regression models and E-views sofware,got concrete factors causing USA antidumping policy toward Chinese honey.Furthermore,the paper studied the obvious trade investigation effects,trade inhibiting effects,trade diversion effects. Finally,this paper summarizd the research conclusion and made suggestions on future policies in order to get a fair environment for competition.
Key words honey;export;anti-dumping;trade effect;non-trade effect
中国作为最早的养蜂国家,其地域辽阔,市场潜力广阔,且蜂产品种类丰富,包括蜂蜜、蜂花粉、蜂胶、蜂王浆等,其中主要以蜂蜜为主。中国曾经是世界上最大的蜂蜜出口国,主要用于出口,其主要出口欧洲、亚洲、非洲、北美洲地区。但自从2002年以来,欧盟、美国、日本先后以抗生素残留超标为由限制进口中国蜂蜜,世界第一大蜂蜜出口国被阿根廷取代。2012年11月1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日落复审裁定,继续维持对从中国进口的蜂蜜征收巨额反倾销税。这意味着中国蜂蜜出口价格、市场份额、市场收入都将受到严重的影响,我国蜂蜜出口贸易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1]。
1 美国对中国蜂蜜出口反倾销的现状
美国是全球最大的蜂蜜消费国,而中国是美国蜂蜜主要进口国之一。近年来,中国的蜂蜜出口量呈上升趋势。1994年,美国商务部根据美国养蜂协会和美国蜂蜜生产商的,对从中国蜂蜜进口进行首次反倾销立案调查。认为中国存在价格倾销行为并对美国同行业造成了损害。据此1995年中国同意对美国蜂蜜出口采取限定数量和价格的措施,双方签订了“中止协议”[2]。
2000年美国对中国蜂蜜进行了第2次反倾销立案调查,5年后又进行了日落复审,裁定继续对中国出口的蜂蜜继续进行反倾销。2009年在美华人被指控“蜂蜜洗钱”案件增多,直到2012年美国再次日落复审并裁定继续对中国出口的蜂蜜实行反倾销,继续维持对中国蜂蜜征收的巨额反倾销税。这意味着美国将继续对从中国进口的蜂蜜征收高达25.88%~183.80%的反倾销税,美国这一系列贸易保护措施,使得中国蜂蜜产业的发展一直笼罩在反倾销的阴影之下[3]。
回顾近几年,中国有不少于10家中国公司应诉,并且也做了非常充分的准备,很有自信可以得到5%以下的税率,然后结果却是没有一家低于22%[4]。表面上的原因是因为采用了市场经济国家――印度的生产成本作为替代,作为参照国,将中国蜂蜜的生产成本“参照”的很高,显示了中国蜂蜜的销售价格低,自然而然裁定中国倾销。但是其根本原因在于美国商务部才是“法官”,他们要保护国内的养蜂业却忽略了国内消费者的根本利益。
中国蜂蜜长期遭受来自美国数十年的反倾销调查,具体如表1所示,这对中国蜂蜜开拓国际市场十分不利,不公平的蜂蜜贸易环境更是限制了中国蜂蜜产业的发展。能否改变这样的一种贸易环境对中国企业和中国政府也是严峻的挑战。
中国每年出口蜂蜜数量占世界出口总量的20%左右,年均创汇1亿美元。由于地域辽阔,环境气候变化大,蜂蜜产量、价格及质量年际间波动较大。在世界主要养蜂国家中,中国与阿根廷、墨西哥、加拿大等蜂蜜主要出口国相比,虽然蜂蜜出口数量最大,但单位销售价格最低[5],这也使得中国更容易遭受反倾销调查。
近几年,中国蜂蜜出口美国的数量和金额都有增长趋势,且美国进口蜂蜜很大程度来自中国。据统计,美国从中国进口蜂蜜数量占美国进口蜂蜜比重最高曾达32.03%,且很多年这个比例居高不下,这也使得美国从中国蜂蜜进口更加谨慎,为了保护本国蜂蜜产业,美国必然在寻找措施对中国蜂蜜低价出口美国进行限制。
此外,美国对中国蜂蜜反倾销还有2个特点:一个特点是美国对中国实施蜂蜜反倾销时间持久。自1994年开始,美国从未停止对中国蜂蜜出口实施反倾销措施,每年都有数起案件被调查,期间也未间断对中国蜂蜜反倾销调查,直至2012年美国再次对中国蜂蜜反倾销案件日落复审继续判定征收反倾销税,时间跨度长达近20年之久。另一个特点是经济危机促使美国对中国蜂蜜反倾销裁定幅度和反倾销税有加重的趋势。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反倾销调查也愈演愈烈,反倾销税也不断加重,2011年安徽鸿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倾销幅度212.39%,安徽鸿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倾销税率为212.39%,与倾销幅度持平。且2012年起仍要继续对中国蜂蜜企业征收反倾销税[6]。
2 美国对中国蜂蜜出口反倾销影响因素分析
美国是针对中国蜂蜜出口的反倾销诉讼大国,并且在中美蜂蜜贸易中占有较高份额,该文以2000―2011年的时间序列数据为研究基础,以美国对中国蜂蜜的反倾销案件为因变量,以中国在美蜂蜜进口中所在份额、中国出口美国蜂蜜单价、美国蜂蜜年产量和美国蜂蜜产业失业率为自变量,通过建立实证模型,利用E-views软件采用最小二乘法验证和分析有哪些因素引致美国对中国蜂蜜实施反倾销调查。
2.1 指标选取和数据来源
该文的被解释变量Y和4个解释变量X1、X2、X3、X4指标分别定义如表2。
2.2 模型的实证分析
建立方程:Y=C+β1X1+β2X2+β3X3+β4X4+e[7]利用E-Views软件输出的回归方程为:Y=-3.133 945+6.611 271X1-5.023 860 X2+0.188 892X3+6.784 922X4
该数据主要说明美国进口蜂蜜产品中中国所占份额每增加6.6个百分点,则美国对中国蜂蜜发起反倾销案件数增加1件。中国出口美国蜂蜜单价每降低5.02美元/kg,则美国对中国蜂蜜发起反倾销案件数增加一件。美国蜂蜜产业失业率每增加6.78个百分点,则美国对中国蜂蜜发起反倾销案件数增加一件。利用E-Views软件分析,其结果见表3。
Dependent Variable:Y
Method:Least Squares
Date:05/26/13 Time:08:44
Sample:2000 2011
Included observations:12
2.3 结论
通过数据分析结果可以看出,模型对样本的拟合很好,且通过了F检验,回归方程显著,即当年中国在美蜂蜜进口所在份额,当年中国出口美国蜂蜜单价、美国蜂蜜年产量、美国蜂产业失业率这些变量联合起来确实对中国遭遇的反倾销案件数有显著影响。β1、β2、β4通过了T检验,故中国在美蜂蜜进口所占份额、美国失业率与美国对中国蜂蜜反倾销案件数呈正相关关系,中国出口美国蜂蜜单价与美国对中国蜂蜜反倾销案件数呈负相关关系。β3并未通过T检验,故美国蜂蜜年产量与美国对中国蜂蜜反倾销案件数之间相关性不显著。
因此,根据上述实证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中国在美蜂蜜进口所占份额越大,对美国的本土企业压力越大,美国越容易对中国蜂蜜出口实施反倾销战略。而美国蜂产业失业率越高,美国为了提高蜂产业劳动就业也会将矛头对准中国这个蜂蜜出口大国,对中国蜂蜜出口实施反倾销。而中国蜂蜜出口美国单价越低,则低廉的价格更是挤占了美国的本土蜂蜜市场,因而美国也会因为这个原因对中国蜂蜜实施反倾销。
综上所述,美国对中国蜂蜜行业反倾销动因不仅来源于心理各方面考虑的博弈,还来源于中国在美蜂蜜进口所占份额,美国失业率,中国出口美国单价这些因素的考虑。尽管还可能有其他的因素,然而这些因素是美国对中国蜂蜜实施反倾销的重要原因。
3 美国对中国蜂蜜出口反倾销的经济效应分析
3.1 贸易效应
3.1.1 调查效应和限制效应。贸易调查效应是指美国对中国反倾销终裁即使没有做出肯定性裁决,或终裁尚未作出,在可置信的反倾销税的威胁下反倾销调查本身仍会造成本国调查期内此类产品的进口下降。贸易限制效应是指美国对中国反倾销过程中,美国从中国该产品的进口受到限制而减少,或从中国该产品进口增速受到限制而降低[8]。中国是蜂蜜出口大国,产量和出口量一直位居世界前列,1999―2011年蜂蜜的产量年均增长率约为4.6%,远高于同期世界蜂蜜产量2%的年均增长率。从1996年的蜂蜜产量18.3万t到2011年蜂蜜产量达到了43.1万t,预计中国蜂蜜产能还将进一步增长。从地域上看中国蜂蜜出口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2001年10月4日,美国商务部做出最终裁决对中国多家公司规定了反倾销税率,而同年中国出口美国的蜂蜜产量占其美国进口蜂蜜的份额由2000年的26%降为24%,2002年更是比2001年下降近16%。2004年美国商务部在对我国蜂蜜出口反倾销调查案中,将最终裁决的倾销幅度结果远大于出裁结果[9]。从这一年起,中国蜂蜜出口份额持续大幅下降,收益大幅降低,份额从2004年的32%跌至2011年的0.9%,其出口数量同样显示出类似的规律[10]。综上所述,从数据来看,美国对中国蜂蜜实施反倾销产生了明显的贸易调查效应和贸易限制效应。
3.1.2 转移效应。贸易转移概念,最早是用于关税同盟的经济效应分析,是指关税同盟统一对外关税,内部不征收关税的情况下,将导致部分成员国从原来的第三方进口转向从成员国进口[11]。对于某个进口国针对某一商品镜像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的不一致很容易就会发生贸易转移。只针对特定出口国家部分企业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其他非对象企业的关税就会相对下降,这样就必然发生贸易转移效应。而这一系列的反倾销措施同样会导致进口价格和国内价格的上涨,又会刺激潜在出口企业的出口。先来看进口国美国所引起的转移效应,据联合国贸易统计数据库美国报告的数据中显示,美国主要从中国、阿根廷、墨西哥进口蜂蜜。可知2002―2005年美国从中国进口蜂蜜数量一直在增长。从2002年的0.761 4万t到2005年的2.826 5万t,使得美国从中国进口蜂蜜占美国进口蜂蜜的比重较大增加;由2002年的8.26%到2005年的26.78%。2004年美国对我国大部分企业的反倾销调查使得从2005年起美国从中国进口蜂蜜数量大幅度下滑。从2005年的2.826 5万t降为2009年的最低数量73 t,此后2009年起到2011年略有回升。但美国从中国进口蜂蜜占美国进口蜂蜜的比重却持续下降,从2004年的32.03%下降到2011年的0.996%,下降了约31.034%。再看美国从其他国家进口蜂蜜的情况;2002―2006年美国从阿根廷进口蜂蜜数量趋势在不断增加,从阿根廷进口蜂蜜占美国进口蜂蜜的比重也在不断增加。到2006年达到了23.01%,在美国对中国实施反倾销的期间,从2004年到2011年中国蜂蜜总体出口美国的数量和比重都趋于下降,而美国从阿根廷进口蜂蜜数量和比重却在同一时期有着巨大的增长,从2004年美国从阿根廷进口蜂蜜比重只有4.47%到2011年的25.67%,增长了21.20个百分点,可见美国对蜂蜜的进口向阿根廷转移。对于美国从墨西哥进口蜂蜜的情况,从2002年起呈明显的下降趋势,且从墨西哥进口蜂蜜占美国进口蜂蜜的比重也在不断下降,由2002年美国从墨西哥进口蜂蜜数量占美国进口蜂蜜比重12.55%降为2011年的2.18%,下降了10.37个百分点。同一反倾销时期,美国从中国进口蜂蜜比重也是减少的,由此可知,美国从墨西哥进口蜂蜜并未因对中国蜂蜜反倾销而出现贸易转移效应。其次从中国出口蜂蜜角度分析转移效应。根据联合国贸易统计数据库数据显示,中国蜂蜜出口主要国家是日本和欧盟。中国对美国蜂蜜出口数量从2005年2.826 5万t到2009年降至最低只有0.007 3万t,而2011年也就只有0.129 9万t,中国对美国出口蜂蜜占中国出口蜂蜜的比重有了明显的下降,到2009年降至最低只有0.1%,到2011年相比2005年也下降了30.64个百分点。再来看中国出口日本蜂蜜情况,中国对日本出口的蜂蜜占中国出国蜂蜜比重有了一定程度的增加。从2004年的47.12%上升至2007年的54.17%,此后比重有所下降,降了24.23个百分点,到2011年比重仅有29.94%,可见美国实施反倾销措施使得中国蜂蜜出口在2004―2007年有一部分转向了日本,而从2007年以后这种转移效应并没有继续,因此中国对日本的出口转移效应并不是非常的明显。对于欧盟的情况,欧盟自2005年起中国出口欧盟蜂蜜数量占中国出口蜂蜜数量比重有着非常大的增长,从2005年6.48%到2011年57.18%,上升了50.70百分点。同一时期,中国出口美国蜂蜜数量和比重均呈下降趋势,可见美国实施反倾销措施使中国蜂蜜有不少转向欧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出现了出口转移效应。
3.2 非贸易效应
3.2.1 价格效应。价格效应是指反倾销税通过影响进出口厂商定价和国内市场环境而导致被诉产品价格上升的现象[8]。继2004年美国再次对中国蜂蜜出口反倾销调查后,数次的反倾销调查除了引起一系列贸易效应外,还会引起非贸易效应,本部分就来着重分析价格效应。
选取中国对美国蜂蜜出口金额、出口数量以及出口单价进行比较。在2004年反倾销调查案件后,出口金额和数量出现了急剧的下降,出口金额从2004年的29 685.4万美元降为2009年的151.5万美元,降幅巨大,尽管此后略有回升,但至2011年也仅有2 504.2万美元。反倾销调查造成了中国蜂蜜出口美国金额的大幅下滑。2004―2011年,中国蜂蜜出口单价呈上升趋势。由2004年的1.143 8美元/kg升为2011年1.926 8美元/kg。由此可见,反倾销调查期内美国对中国蜂蜜反倾销调查致使中国蜂蜜出口金额和数量大幅下降,而同期中国对美国蜂蜜出口单价有较快的增长,即反倾销导致了中国蜂蜜出口几个上升效应。
3.2.2 福利效应。倾销到底是增进还是损害了中国蜂蜜出口企业的福利以及反倾销对于进口国美国的福利影响都是难以确定的,需要对具体的事例加以测算才有可能得到明确的答案[12]。一般来说倾销是有利的,故而一般出口国政府不愿干涉本国厂商的倾销行为。随着倾销的进行,进口国美国的蜂蜜消费者能用较低廉的价格满足自己的需求,福利得到增加。而进口国美国的蜂蜜竞争对手面临利润下降,福利减少[13]。
当美国对中国蜂蜜出口企业征收反倾销税时,则福利变化如图1所示。由图1可以看出,美国征收反倾销税后,蜂蜜的价格从P0上升为P1,消费量从Q0减少为 Q1,美国国内供给从Q0 增加Q1,美国消费剩余减少,具体变化为:CS=-(a+b+c+d+e),蜂蜜生产者剩余增加,具体变化为:PS=a+b,美国政府得到的关税为d。综合得出,美国的福利变化为 -(c+e),福利下降了,对于中国蜂蜜厂商来说,这不仅意味着要缴纳高额的反倾销税,还将面对市场份额下降的损失。故而,由于反倾销阻碍竞争这种效应,美国将这种权利用于保护私人厂商利益,因此在滥用反倾销的情况下,应该对其进行指责并积极做出行动来维护我国蜂蜜出口企业的权益。
4 中国蜂蜜行业对美国反倾销的建议
在中国关于农产品反倾销的案例中,美国对中国蜂蜜行业实施反倾销是很典型的案例。基于上述研究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4.1 应当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和激励机制
能够先一步或及时得到市场信息,更利于掌握主动。如果在进入市场前就对进口国政策、文化、制度做了深度的了解,可以搜集信息、资料制定预防措施,防患于未然。这样美国方面一旦对中国发起反倾销,中国便可以及时做出应对。仅仅如此还不够,过去中国企业缺乏对反倾销调查的积极应诉意识,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企业的应诉意识激励不够,这使得好多企业不去应诉,直接导致了利益的损害,这直接打击了企业的积极性。因此,中国政府应当建立对企业应诉的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在遭遇反倾销时积极应诉,搜集证据信息维护企业自身和整个行业的利益,而不是被动的接受,同时对不应诉的企业应当采取一些惩罚措施。
4.2 积极应诉
尽管打赢官司相当的困难,企业要消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是只有应诉才能有申辩的机会,才有成功的几率。统计表明,在美国,有35%左右的案件被裁定倾销不成立,27%的案件被裁定倾销成立,剩余38%的案件由控告方中途放弃[14]。由此表明,应诉的话还是有可能得到公平解决。中国出口企业应当积极应诉,做好各方面材料的准备。中国人讲究以和为贵,且中国人不爱打官司,一旦发生矛盾纠纷,喜欢私下和平解决。因此,中国蜂蜜企业一旦被,应当勇敢面对,积极应诉,而不能存有侥幸心理。一旦裁定倾销,基本都会被罚以高额的关税。中国蜂蜜企业应当相信自己,积极准备,据理力争的应诉,以最大可能保护自己的权益。
4.3 对蜂蜜产品进行深加工
中国蜂蜜出口所遇到的问题有不少,常常被进口方美国因为价格问题而被判定为反倾销。因为中国出口蜂蜜相比美国国内市场而言,价格比较低廉,具有竞争优势,而美国对中国这种措施从长期看会影响中国蜂蜜出口市场地位和发展。因此,企业可以改变方式使得蜂蜜可以以另一种方式进入美国市场避免遭受反倾销调查,例如企业可以对蜂蜜产品进行深加工,加工成蜂蜜味的糖、蜂蜜点心等蜂蜜相关产品。
4.4 确定产品的合理价格
如果中国企业能够增强国际营销观念,合理的进行营销的选择,规划好营销战略,可在一定程度抑制美国反倾销。如果一味的压低价格,尽管中国蜂蜜出口企业可以暂时获得大量的顾客和市场,但这更让美国的本土企业感到不快。中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家,这也导致劳动力的价格低廉,因此也一定程度造成出口产品成本低。有统计资料显示,中国劳动力成本只有美国的1/20[15]。这原本是一项优势,但是却加大了遭遇反倾销调查的风险。因此,合理的价格制定就显的尤为重要。如果企业遭遇反倾销调查的应诉成本明显低于销售所带来的收益那么企业可以考虑低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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