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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合同

时间:2023-06-05 10:30:1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加工贸易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加工贸易合同

第1篇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

甲方: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根据平等互利原则 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友好协商特约签定本合同

一、双方承诺:由乙方提供不作价设备 美元(港币)给甲方用于加工生产 之用,(详见设备清单)。产权归乙方所有。使用期限为 年,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者移作他用。到期后如不续签,则由甲方协助乙方申报海关核准后处理。乙方以免费方式提供设备,不需甲方办理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

二、甲方向乙方购买原料、辅料

商品品名及规格 原料 辅料

编码、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合计

三、甲方供乙方制成品的数量及金额

商品编码品名及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合计

四、乙方供料于____________________ 起运抵 _______________

甲方制成品于_________________ 日前运往______________

五、运输方式及运费用 六、保险费负担

七、付款方式 八、包装要求

九、仲裁: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2篇

我国对加工贸易一直实行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合同、海关备案并进行实际监管的管理模式。海关对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演变:

(一)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后期,加工贸易处于成长期

加工贸易占全国进出口贸易的比重不大。企业取得订单、签订合同后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批准,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核发手册,企业凭手册进口料件,生产成品后出口。海关以手册、进出口报关单、核销表等为依据核销结案,并结合下厂核查、核销加强实际监管。合同的登记备案、核销均为手工作业。

(二)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中期,加工贸易进入快速发展期

加工贸易占全国进出口贸易的比重迅速上升,从1987年的23.2%增长到1995年的47%。伴随着加工贸易合同和报关单数量猛增,“三假”案件频发。海关在监管过程中相应采取了防伪印油、防伪标签等打假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三)90年代中期,部分海关试行加工贸易计算机管理

90年代中期开始,海关结合加工贸易台帐的实施,大力推行业务科技一体化,运用计算机对加工贸易合同备案与核销进行管理,作业环节从单证作业转变为计算机数据与单证数据相互核对,进一步严密了海关监管。1999年实现全国加工贸易计算机数据联网传输,有效遏止了横行多年的利用“三假”走私违规现象。

同时,海关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审批和实地监管。如对进口敏感商品实行限量审批制度,从“双人作业”(初审、复审)转变为“三级审批”(经办人、科长、处长)作业制度;制定海关查验、核销量化标准,规定下厂核销比例、跨关区结转货物的核查率和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查验比例,通过中期核查、下厂核销来加强实际监管。

回顾海关对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演变,不难看出:第一,随着加工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地位不断上升,对加工贸易的监管日益受到监管当局的重视;第二,随着加工贸易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复杂,如大量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出现,海关对加工贸易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不得不进行监管模式的创新和引入新的监管手段;第三,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变化贯穿于海关工作方针的调整之中。上世纪80年代,海关工作贯彻“促进为主”方针,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比较重视促进加工贸易的发展。90年代中期,海关坚持“依法行政,贯彻政策”,从1995年实施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开始,监管工作更多地重视对加工贸易加以规范。2001年,海关适时地提出“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十六字方针,标志着监管部门力求在“把好国门”与促进经济发展之间实现均衡。

二、对现行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评价

1995年以后随着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制度的出台及完善,以及海关计算机监管的日益完备,加工贸易监管日趋严密。但与加工贸易相关的违规行为还没有完全遏止,国家税收保全机制仍面临挑战。2000年全国海关共查获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752起,案值25.4亿元,虽然案件数只占全部走私案件数的7%,但案值比例高达42%,略高于加工贸易进口占进口总额的比重(38.5%)。2001年上半年,海关调查部门立案的走私案件,涉及加工贸易的案值,仍达到总案值的42.7%;海关缉私警察立案的走私案件,加工贸易的案件呈明显上升势头,共立案148起,增长48%,案值12.5亿元,增长76%,擅自倒卖保税料件、成品、减免税设备是走私的主要形式。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工贸易“漫山放养”的发展格局增加了监管难度

长期以来,我国对开展加工贸易实行不限区域、不限企业、不限商品的宽松保税政策,这对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扩大出口有着积极的意义。在加工贸易发展初期,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是很多,生产规模不大,这种宽松政策并没有给监管造成太大的压力。但是,宽松政策的基石是企业守法经营、自律性好、不存在追求非法利润的利益驱动。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加工贸易的迅速发展和企业经营机制的变化,宽松政策中蕴藏的企业信誉风险就暴露出来。部分企业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利用加工贸易保税且无贸易管制的便利,绕开我国对一般贸易进口的管制,逃避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漫山放羊”的格局加大了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难度。加入WTO后,我国关税大幅度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走私的动力。但是,由于我国17%的进口增值税不会改变,因此仍会有部分不法企业继续从事违法行为。

(二)加工贸易周期长、涉及部门多,监管难度大

由于产品加工周期长,企业加工生产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多,有的企业因市场变化或经营不善,出现破产、倒闭,或外商毁约,或企业违法保税料件被查扣、拍卖,造成进口料件未能加工出口,或加工未出口,造成合同无法核销结案。这些企业的经营者往往一走了之。由于许多加工贸易企业的投入并不大,许多厂房设备破烂、陈旧,处理起来成本高,收益小。加工贸易逾期合同未能核销是多年来海关监管面临的难点问题。

(三)海关本身的监管力量相对不足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监管力量的多少是提高监管效率的关键之一。据调查,法国负责监管加工贸易的海关管理人员有2万多人。但是当前,我国从事加工贸易的关员仅3,000多人,而2000年在海关有合同备案的加工贸易企业为9.4万家,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为2,302亿美元,不断增长的巨大业务量与管理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1995年保证金台帐制度开始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监管,但是由于是“空转”,实际作用有限。1999年10月台帐开始部分“实转”,但截止到2001年7月底,企业缴纳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金额占加工贸易进口商品保税金额的比例很小(约2%),海关的监管任务很重。

(四)监管部门协调不够,未形成合力

加工贸易管理涉及外经贸、海关、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多个部门,共管格局虽初步形成,但仍然存在责任不清、难以落实的情况,对加工贸易的社会共管仍未有效形成合力。加工贸易相关的管理政策大多由海关负责执行,监管的责任也几乎都落在海关一家身上。虽然各个部门对加工贸易都在进行管理,但每个部门的管理都存在死角。如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企业的经营资格和生产能力,但是做不到,也不可能对每一家企业实施验厂,对企业的生产能力难以把握;海关受种种限制,也无法保证对每一家企业下厂核查核销。如果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管理风险将会大大降低。

(五)现行分类管理办法不利于加强惩罚走私的力度

对于买地建房、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的违法行为,容易查处;但是对于租赁厂房且生产规模不大的企业,一旦“飞料走私”,人去楼空,海关难以处罚,国家税款就会流失。现行的企业分类管理等办法,对这类走私企业很难事先防范和事后打击。海关既要严密监管,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又要方便快捷,高效运作,管理工作量和难度很大。

对加工贸易现行监管形势,管理部门与企业的判断分歧日益明显。从政府管理的角度看,加工贸易成为走私一个不容忽视的渠道,尽管已经大大加强了监管力度,但仍然没有有效地遏止加工贸易走私,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管理。而地方政府和企业则感到,现行的监管效率由于手续繁琐,已经不能适应企业进一步发展的要求。这种矛盾揭示出,现行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现行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合同、海关备案核销的监管模式,在加工贸易发展初期,还是比较适合传统企业运作的。但是随着加工贸易的迅猛发展,加工的深度、广度不断延伸,加上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企业难以事先准确制定完备的计划,原有的按既定合同(计划)生产和监管的模式,与越来越多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的矛盾日益突出。企业往往先申请“虚拟合同”,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变更,但是变更又相当频繁,且涉及外经贸、海关、银行等多个部门,均需要一定的时间,企业和各管理部门都疲于应付,妨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和政府管理效能的提高。

因此,监管工作要实现既管得住,又保证加工贸易的顺利发展,提高我国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口竞争力,必须从根本上改革现行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积极探索适应加工贸易发展新形势的新的监管模式。

三、国际上完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经验

外国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有许多可供借鉴的地方。现在各国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模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封闭式保税监管,即加工贸易保税只能在海关监管的封闭区域内进行;二是先征后退,原料进口时先征税,等成品出口时再予以退税;三是实行在第三方担保前提下的保税监管;四是先进的开放式。不管采用什么方法,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国家税收保障机制是制定加工贸易政策的出发点和根本前提。

欧盟国家成立由产业部门参加的加工贸易品种、数量核定小组,定期审定可以开展加工贸易的品种和数量,依法使国内产业受到严格保护。他们具体采用两种管理制度:一是保税制度,要求企业以加工产品复出口为目的,货物进口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发给批准证书(类似我国的加工贸易手册),货物进境时企业凭此免税,亦免受贸易政策措施管理,成品出口后由海关核销。这类似于我国目前的加工贸易政策,但这种开放式管理的基石是市场和法制的完备、企业守法自律性强及信息化监管网络的建立和健全。二是退税制度。如果企业在进口时没有把握将加工产品返销出口,但希望保留产品出口后退回已征收进口税的可能性时,可选择加工贸易退税制度。货物进口前,也要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发给批准证书;货物进口时要先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受贸易政策如进口数量或配额限制。如果产品出口,可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时所缴纳的税款。《欧盟海关法典》规定,不论保税制度还是退税制度,海关如认为必要,在核发加工贸易批准证书前,可对加工贸易企业征收保证金或由企业提供银行担保。

日本、韩国也都积极鼓励开展加工贸易。但在具体管理上,日本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三种监管模式:第一种,在指定区域内(目前仅指保税工厂)开展加工贸易,实行类同我国的保税政策;第二种是担保保税政策,对一年内加工复出口,进口时提供料件税款等值担保的予以免税,如届时不能加工复出口,海关将担保金或担保物抵缴税款;第三种是先征后退政策,料件进口时先征税,在规定的时间内加工复出口的予以退税。第二、三种监管模式是针对在保税工厂以外区域开展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韩国目前对加工贸易实行两种监管模式:第一种,对在指定区域内开展的加工贸易实行保税政策,指定区域仅限于保税工厂和保税区(亦称出口自由区);第二种,先征后退政策。

有必要说明的是,韩国发展加工贸易始于60年代初,曾经实行了类似我国目前的遍地开花的加工贸易保税政策,遇到了目前我们正面临的情况和问题。经过10多年的探索、实践,证明不限区域、漫山放羊的保税政策(韩国不论是开展加工贸易的地域、还是加工贸易业务量、管理难度等,都比我国明显偏小)是不成功的。从1975年起,除保税工厂、出口自由区仍继续实行保税政策外,韩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与上述国家相对比,我国的加工贸易具有不同的特点,对监管工作的要求也更高。首先,我国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多,加工贸易规模大。2000年在海关有合同备案的加工贸易企业为9.4万家,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为2,302亿美元,已占全国外贸进出口50%。其次,我国加工贸易目前“遍地开花”,不限区域地全部实行保税政策,2000年国家设立了出口加工区,引导企业入区。从课题组的企业调查结果看,目前从事出口加工贸易活动的企业,只有极少数愿意搬入出口加工区。如果出口加工区政策适宜,也只有部分新增的加工贸易企业可能进入出口加工区。因此,我国加工贸易“放养”的状态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是不可能改变的。再次,我国与不少发达国家在税制、金融服务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关税水平明显高于发达国家,而且进口还要征收高达17%的增值税(虽然欧洲国家也有较高的增值税,但由于其平均关税水平已经很低,因此,进口的综合税赋比我国低)。因此,在我国如果对加工贸易全面实行“先征后退”,给企业带来的资金成本将会明显高于发达国家。更为重要的差异则在于,发达国家退税手续简单,非常及时,而我国出口退税按指标而不是按出口实绩,加之手续繁琐,退税耗时长,平均时滞长达半年到一年,这就会进一步加大企业的资金负担。另外,发达国家金融服务体系完善,企业融资渠道畅通,融资成本低,商业信用发达,容易获得担保等金融服务;而我国金融体系极不发达,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如果对加工贸易实行“先征后退”,或要求提供担保,给企业带来的负担会大大高于发达国家。由于上述差异,我国在改革加工贸易的监管模式时,要尽量吸取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但不可完全照搬任何一国的模式,必须从中国的现实出发,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四、完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建议

(一)正确处理“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的关系

从本质上讲,“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加强监管”不仅是为了维护国家税收保全机制,而且是为了维护国内企业与进口品的平等竞争,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在强调“加强监管”时,如果仅仅依赖增加管理环节而不是采用更加高效的监管思路、模式和手段,就难以避免强化监管与管理成本上升、经济运行效率受到影响的矛盾。经济发展是税收之源,经济发展快了,税收才会有增长的基础。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的关系,“促进发展”是目的,“加强监管”是手段,在不法企业利用加工贸易走私仍然严峻的形势下,要通过引进新的监管思路、监管模式和监管手段来提高监管的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从而实现既能有效防范走私,又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的目标。

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就是要通过政策与监管模式的创新,促进加工贸易不断提高国内采购率,带动国内产业参与国际竞争;促进加工贸易不断向上、下游产业链延伸,提高加工贸易的国内增值率;促进加工贸易不断向高附加值、高技术产品升级,提高加工贸易对我国产业升级的带动作用;促进加工贸易从以OEM(原厂委托制造,又称“代工”)为主,不断向ODM(原厂委托设计制造)、OBM(自创品牌制造)升级,促进加工贸易逐渐建立国际营销渠道,提高我国加工贸易的国际竞争力。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加工贸易赖以生存与发展的进口保税政策不能动摇,总体上必须维持。

(二)贯彻分类管理的思路,实现多种管理模式的共存

加工贸易企业多、产业分布广、地域差异大,因此,有必要在总体上保持进口保税政策的前提下,对不同种类的企业实行与符合其发展实际需要的管理模式。

第一,根据国家产业、环保等政策以及监管成本效率,明确加工贸易政策的适用范围。建议将目前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加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对影响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安全的;违反国家环保产业政策的,如旧电机拆解等;对扩大出口作用有限、国内外差价大、海关难以有效监管的,如鱼翅加工等生产与进出动,不宜实行加工贸易政策,以便提高加工贸易监管的效率。

第二,完善特殊区域管理政策。进一步落实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的政策定位,充分发挥其区域封闭管理的优势。在保证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对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料件和出口成品等给予税收上的最大优惠,给予通关等手续上的最大便利,如允许对出口到保税区的产品予以退税、下游企业可以从出口加工区保税进口料件等。这样既解决目前区外、区内企业的政策落差问题,亦有助于吸引大型的上游加工贸易企业向区域集中,并稳住已入区的加工贸易企业,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三,加快对出口规模较大的加工贸易企业推广电子联网、电子手册等新的监管模式,为大型企业创造更加有效率的运行环境。加工贸易企业虽然近10万家,但其中规模最大的3000家企业,其出口额可以达到全部加工贸易出口额的七成以上,因此,要率先为这些大企业创造高效率的监管环境。

第四,对信用纪录不良、运作不规范,或首次从事加工贸易、信用无法判定的企业要实行“保证金实转”、担保等办法,在提高政府退税效率的前提下,还可以考虑对其深加工结转时部分税金实行“先征后退”。通过银行、保险等社会中介力量和风险评估机制,有利于缓解外经贸、海关等部门审批、监管人力不足的矛盾。加入WTO以后,关税税率将逐步降低,银行信用担保制度等配套措施将逐步完善,这些企业因此增加的成本将越来越低。这样先征后退适当地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换取企业进出口的便捷、政府管理成本和风险的降低、行政效率的提高,最终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现在有的企业已表示愿意选择这种交换。

(三)加强监管部门的有效协调与配合,形成对加工贸易协力共管的格局

经过近年来海关大力打击走私犯罪后,走私犯罪仍如此猖獗,究其原因,除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过高外,主要是国内市场经济秩序过于混乱,一些地方政府执法部门疏于管理,甚至参与走私活动,普通百姓“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因此,海关与工商、税务、质检、公安、城管等市场经济执法部门应共同组成一张打击走私的网,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并落实到位;加强加工贸易部际联席会议的组织,建议成立常设办公室,统一协调;加强各部门的联系配合,确保监管到位。增加海关人数,提高监管能力。建立举报走私的奖励制度,动员全民参与打击走私。这样,才可能真正遏制走私犯罪活动。也才可以适当简化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通关和转关的有关程序,提高通关效率。

(四)大力推广“大通关”试点取得的成功经验,提高监管的效率

提高通关效率,才能保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加工贸易企业适应国际市场快速变化。为此,要大力推广已经在上海“大通关”改革试点中的成功经验,实行“异地报关、电子报关、提前报关”,实现“一次报关、一次查验”,“全天候查验,24小时通关”。对于对通关效率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实行“提前报关、舱单后核;即时提货、机场直递;实时监控、卡口验放”的通关模式。

(五)积极采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水平

第3篇

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进出口报关、核销,应当采用纸质单证和电子数据的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单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简称单耗。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承揽企业,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加工生产能力。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对按照规定进口时先征收税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第七条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第八条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年度报表等资料。

第二章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第十条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

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货物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

第十二条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一)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三)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经海关审核,单证齐全有效,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后,海关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备案并且书面告知经营企业:

(一)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二)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三)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向海关申请备案的。

第十五条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予以备案: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有理由认为其存在较高监管风险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办理,并书面告知有关企业: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加工贸易手册申请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四)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的。

第十六条海关发现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提交的单证与事实不符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货物尚未进口的,海关注销其备案;

(二)货物已进口的,企业可以申请退运,也可以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已经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的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申领加工贸易手册分册、续册。

第十八条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第十九条经营企业进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从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仓库进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

经营企业出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监管仓库出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

第二十条经营企业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经营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

第二十二条经营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并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深加工结转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并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承揽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第二十四条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一)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经营企业和承揽企业应当共同接受海关监管。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要求如实报告外发加工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

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第二十八条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第二十九条经营企业进口料件因质量问题、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

第四章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条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第三十一条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证。

第三十二条经审核单证齐全有效的,海关受理报核;海关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原因,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核。

第三十三条海关核销可以采取纸质单证核销和电子数据核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下厂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延长30日。

第三十四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三十五条经营企业因故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退运出境的,海关凭有关退运单证核销。

经海关批准,经营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按照海关对放弃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接受放弃的有关单证核销。

第三十六条经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有关单证核销。

第三十七条经营企业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

海关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对遗失的加工贸易手册予以核销。

第三十八条对经核销准予结案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向经营企业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经营企业已经办理担保的,海关在核销结案后按照规定解除担保。

第四十条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和核销单证自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之日起留存3年。

第四十一条加工贸易企业出现分立、合并、破产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办结海关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封存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货物被封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保税工厂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进料加工保税集团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加工贸易企业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单耗的申报与核定,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时先征收税款出口后予以退税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4篇

此次广东省暂停加工贸易业务和转内销审批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企业?

根据国函[2013]9号文的要求,此次广东省行政审批改革暂停加工贸易业务和转内销审批在广东省试行,试行期三年。因此,《公告》明确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均属于广东省内企业的,暂停加工贸易业务和转内销审批。

暂停加工贸易业务和转内销审批后,企业可不再提交哪些证件?

改革后,在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环节,经营企业可不再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变更证明;在加工贸易内销环节,经营企业可不再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企业不再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后,在系统录入时要如何填写“批准文号”栏目?

为确保统一执法,在不改变现行信息化系统的情况下,经营企业通过“纸质手册电子化系统(企业端)”、“电子账册系统(企业端)”和“加工贸易内销管理系统(企业端)”录入合同备案(变更)、内销申请表等电子数据时,应在“批准文号”栏目统一填写“1111”,其他情况按原有规定要求录入。

暂停加工贸易业务和转内销审批后,企业是否还需要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为防止无厂房、设备、工人的“三无”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鉴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中要求外经贸部门“审核《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内容,经与商务部沟通,仍保留由外经贸部门核定《生产能力证明》,海关继续收取经营企业提供的《生产能力证明》。

考虑到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令第169号已取消了对省属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签发,故广东省省属企业不再提交《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作为此条规定的例外情形。

暂停加工贸易业务和转内销审批是否影响企业申请办理贸易管制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比如地图制品、棉花、羊毛等?

不影响。现行规定虽然取消了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审批,但对涉及贸易管制商品,对按照规定需要在备案(变更)环节提交相关批准文件的,并未免予提交。所以,经营企业仍应在备案(变更)时提交相关批准文件,经海关备案后,即可开展相关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原先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上外经贸部门审定的出口制成品返销期限可确定手册有效期。暂停加工贸易和转内销审批后,海关如何确定手册有效期?

《公告》延续了原先对手册有效期的管理思路,明确:“经营企业申报的手册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予以延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此外,考虑到飞机、船舶等大型装备制造业的行业特殊性,对开展飞机、船舶等大型装备制造业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可按实际出口合同有效期备案手册有效期。

第5篇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为保障加工贸易申报系统的正常运行,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加工贸易申报系统的技术支持和数据保存等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 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 ____元/年的技术服务费。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加工贸易申报系统,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向加工贸易审批部门申报加工贸易合同。

3、甲方应确保计算机系统和ie浏览器能正常工作,自行解决网络接入问题。

4、甲方应指定专人(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加工贸易业务知识)负责系统的操作,甲方指定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指定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信箱:

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性质(内资/外资):____________。

5、甲方在遇到技术问题时,应及时跟乙方联系,如实向乙方描述故障现象,积极协助乙方解决问题。

6、甲方如需乙方提供上门技术服务,应及时跟乙方联系,乙方会按照标准的上门服务收费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向甲方提供加工贸易ca证书的使用培训。

2、乙方向甲方提供加工贸易系统的技术支持,但不包括对甲方计算机的维护和提供加工贸易业务咨询,不对甲方合同数据的正确性以及能否通过审批承担责任。

技术支持电话为:________ 传真:________信箱:________

3、乙方的服务时间为正常工作日的________-________,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不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

4、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形式是用户的电话咨询或来访培训,不包括上门服务(vip会员除外)。

5、在发生网络故障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系统无法使用时(如internet接入问题等),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6、若因甲方原因(如计算机故障)而造成无法使用系统,甲方又急需进行合同申报时,乙方可以每年免费5次为甲方提供录入平台和网络通道。

7、乙方应当准确记录甲方传输电子数据的过程和时间,保证所存储的数据不被人为更改和灭失。电子数据的保存期限为XX年。

8、乙方应采取国际上通行的网络安全措施,保证存储在系统内的电子数据的安全、真实、完整,不得对电子数据进行删除、修改、篡改等。

9、因加工贸易审批部门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10、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工作秘密,未经授权或许可,不得对外提供其存储的电子数据。

三、协议期限: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所指技术服务期限为 ____年,从双方签定之日开始计算,具体时间为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6篇

【关键词】加工贸易 升级

一、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 30 多年以来,加工贸易依托浙江省良好的区位优势、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尤其是近十几年来,规模不断扩大,并且保持了较快的增长态势。其进出口总额由2000年61.84亿美元增加到了2011年的532.31亿美元,平均每年增长近23.98%。尽管发展迅速,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生产成本上升

经过长达30年的快速增长,对生产成本比较敏感的加工贸易不断暴露出了其脆弱性。加工贸易企业所需要的劳动力绝大多数都来自于外省市,长三角对劳动力的吸引以及新劳动合同法对于最低工资的上调等加工贸易对能源的需求越来越大,使得能源短缺的问题越来越严重,“电荒”“拉闸限电”也成为了无奈之举。土地短缺的问题最为严重,从而使得“有多少间厂房就有多少加工贸易企业”的时代已经成为历史,资源承载力和环境容量难以为继,地方加工贸易企业设立的进入门槛,不再盲目引进加工贸易企业。除了这些加工贸易企业所需生产要素短缺所带来的危机外,人民币升值更是给了加工贸易企业致命一击,由于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幅度过快,使得加工贸易企业纷纷向欧洲开拓市场,继而导致欧洲市场竞争激烈。区域竞争也在一定条件下凸显了东莞加工贸易所面临的困境,由于生产成本上升,许多企业迁往粤北山区以及东西两翼、江西赣州、湖南郴州、广西梧州等地,这些地区在土地以及劳动力成本上存在着极大的优势

(二)处于全球价值链的低端

我国的加工贸易仍然处于产业链条的低端,只是从事了整个产业链条的加工制造坏节,对于利润率较高的研发、设计、仓储、运输、销售以及服务等环节都甚少涉足,这也决定了加工贸易企业的增值率比较低。只能通过不断降低成本来获取订单,提高产品和企业的竞争力,恶意竞争带来的“逐底”效应使得多数企业进入到了恶性循环,企业利润少,缺少创新,只能通过降低工人工资、延长工人劳动时间等方法,进而导致招工难,熟练工人流失严重,进而又影响到了企业的生产效率以及创新能力,企业竞争力下降,在这个恶性循环过程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加工贸易企业想要转型升级,对于其本身而言,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三)挤出效应明显

历史的原因我国采取的对外资企业的税收方面的超国民待遇,使得我国加工贸易企业中外资占了绝大多数。外资企业明显占据了主导优势地位,而国有以及民营企业则相对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加工贸易主体结构的失衡在某种程度上也造成了了加工贸易的“候鸟式经济”,加工贸易所需的产业配套多在外企之间进行,本土企业很难享受到产业关联以及技术溢出等效应,对本土企业的挤出效应明显,而且由于本地外资加工贸易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基本不受本地原有产业结构的限制,与原有产业结构也形成了很大的差距,从我国产业结构的演变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外资加工贸易所带来的产业结构己经成为我国第二产业结构发展的趋势。

(四)国家政策的相关影响

为避免加工贸易企业产业结构低下等问题,商务部以及海关总署等部门相继出台多项加工贸易政策法规,调整加工贸易的发展走向,提升加工贸易的整体竞争实力,无论是加工贸易台账,还是出口退税的频繁调整等等加工贸易政策,都对加工贸易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例如出口退税政策,近几年我国连续下调出口退税率,且过渡期时间特别短。从实施的效果来看,优化产业结构等部分目标并未完全实现,却使服装!玩具!家具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利润减少,把这些本已十分微利的行业迫到处于生存边缘。出口退税率的频繁调整也实际出口退税率的多样性和频繁调整,与国际惯例不相符合,容易引发贸易摩擦。许多加工贸易订单的签订到履行都有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段,由于出口退税率调整过频,使得一些出口企业不敢与国外客户签订长期合同,特别是一些大的项目,履行时间较长的合同,给加工贸易企业造成了一定的困境。

二、我国加工贸易的出路――转型升级

当前贸易投资自由化的良好国际贸易投资环境,从国内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以及西部大开发战略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迎来了巨大了的机遇。当前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在面临巨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一系列制约因素。

(一)劳动力因素

加工贸易将我国的劳动力优势与发达国家的资本技术优势相结合,创造了许多就业岗位,吸纳了大量剩余劳动力,缓解了就业压力。我国是一个劳动力大国,劳动力供给相当丰富。据资料显示,就中长期来看,预计在未来十年内,在人口自然增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企业深化改革、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增长方式转变等改革进程中,每年约有2700万新增就业人口。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劳动力素质有所提高,但是从整体看,我国劳动力素质仍然比较低,我国目前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是将向着高技术、高附加值方向升级,然而新兴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工贸易的发展所需的是具有一定专业技术和操作技能的高素质劳动者,尤其是高级技工,而我国这部分劳动力供给不足。

(二)技术水平

产业的基础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是决定跨国公司转移技术水平高低的主导因素,技术进步是产业升级的核心内容。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我国各产业的技术水平和技术密集度比改革开放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同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相比仍然存在着很大差距。产业技术水平的落后使得国内配套企业的产品在质量和标准上难以达到加工贸易企业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加工贸易企业的国内采购活动,使其配套产品主要源于国外进口或少数外资配套企业。我国当前产业技术水平的薄弱,既影响了跨国公司将更高技术水平和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环节转移到我国,又影响了我国加工贸易企业凭借“干中学”实现自身技术水平和产品档次升级。

(三)企业经营管理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过程中极为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实现国内价值链的延伸,提高中间产品本地采购率,实现主体升级。我国国内企业由于体制以及自身经营方面的原因,获得的收益少之又少,从而难以对陈旧的设备进行更新换代,进而影响了中间投入品的质量。国产原材料质量不稳定,使得跨国公司对国产料件的不信任而选择从国外订购。而且,跨国公司对供应商的要求随着新产品的推出而不断提升,国内供应商也不能为其提供稳定的半成品、原材料,造成国产供应方失去了供应商的地位。另外,国内供应商由于生产能力等因素,有时会出现交货不及时的现象,并且对于运输环节也没有强有力的保障。因此,国内产品本身的各种不利因素使得他们无法达到加工贸易企业的质量要求,造成了国内采购市场的流失。最后,我国国内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很少与国外市场接触,且实力不是很强,难以与跨国公司争夺市场,这为我国加工贸易本地化增加了难度。

(四)政策法规

当前,我国相关政策的不健全、不适当的规定及执行力度的不够阻碍了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税收政策。按照目前的规定,政府对经营加工贸易的企业从境外进口的料件实行免征进口税,而对加工贸易企业在本地采购的料件,采取先征后退且部分退税的待遇,这明显鼓励了加工贸易企业从境外保税进口料件。很大程度上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料件的当地采购率,阻碍了加工贸易企业向上游产业转移,实现升级。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办法没有能够有效的执行。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也是影响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一个重要因素。地方政府引资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目前部分地方政府为了促进经济的增长,以各种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外资。可是它们往往只重数量、轻质量,对于引进项目的技术先进性程度以及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则重视不够。

三、我国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战略

(一)制定我国加工贸易整体发展战略

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需要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增长阶段以及全球经济环境相匹配,在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背景下,在实施加工贸易整体推进战略的过程中,关键是要处理好“四个协调”的关系,即加工贸易的进口与出口相协调、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相协调、加工贸易产品的数量和质量相协调、加工贸易产业中的劳动密集型与技术密集型相协调。因此,整体推进我国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是一项迫切而且紧急的任务。但是,加工贸易作为我国出口创汇的主要途径,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关键是要进口与出口的内在协调。需要在稳定我国加工贸易出口创汇功能的基础上,有意识的引进国外的先进产业和技术,增加我国加工贸易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优化出口结构的同时增加对国外先进技术和产品的进口,这样,既能保证我国经济增长的基础,也能为加工贸易升级转型提供技术基础,也起到了平衡国际社会对我国贸易顺差争论的作用。

(二)制定实施优惠政策

首先,制定优惠政策措施,对从事鼓励类产业的加工贸易出口产品,可以实行全额退税的优惠政策,调整加工贸易产品内销补税政策,对采用国产化料件替代进口料件的加工贸易可予以减免部分税收,以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国内采购的积极性。其次,可在财政领域设立引导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的专项资金,提高银行对企业的信用贷款力度,在政府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和科技三项经费等领域,将转型升级的加工贸易企业纳入扶持范围。及时调整加工贸易政策,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第三,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加工贸易,加快批复民营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将属于高新技术类的加工贸易企业纳入认定范围,对高新技术类加工贸易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优化我国的加工贸易结构

优化我国加工贸易结构的关键所在就是国内技术水平的提升。在某一特定的产业内部,则要推动加工贸易向产业价值链的上游研发设计和下游营销服务延伸,提高我国产业在国际价值链中的地位。从“微笑曲线”我们可以看出,加工贸易要向价值链的上游和下游延伸,因此我们要做到:第一,向价值链的上游发展,即发展零部件配套产业,沿着“简单组装―复杂组装―零部件制造―产品研发―自有品牌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的轨迹,推动国内配套产业的发展,提高我国零部件制造的国际竞争力。第二,向价值链的下游发展,即向品牌、销售和售后方向发展。提高技术水平,加快自主知识产权开发,形成自己的品牌优势。加大仓储、物流、配送等服务环节的发展力度,延长整个加工贸易的价值链,提高产品的附加值,进而从整体上提高整个加工贸易行业的利润。

(四)调整我国加工贸易区域布局

实施集群转移模式,增强中西部地区的承接能力,促进“边际产业”的西移。中西部地区相对于东部地区来说具有要素成本相对较低的比较优势,但这种要素优势相对于东南亚的诸多国家来说就不太明显,因此,在东部地区那些急需转移的产业可能就会流向要素更为低廉的东南亚等地区。因此,政府的作用在这场产业大转移中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加工贸易西移的过程中,整个产业集群的转移就显得更为重要,这样可以避免由于外部地区某些要素优势而导致某些产业外流,毕竟单要素优势所带来的经济效应远不如产业集群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这样,在加工贸易产业西移的过程中,应该鼓励配套产业一并转移,将中西部地区的出口加工贸易区发展成为具有一定产业集群效应的加工贸易区,从而可以放大该项活动在本地区的比较优势。产业集群一旦形成,就可以吸引更多的相关产业前来中西部投资,从而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五)完善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

加工贸易的发展从下游装配业开始,通过本地采购或投资生产原材料、零部件生产,逐步向中上游延伸,带动上游工业品的生产和出口,这是一种以市场为导向的贸易和投资行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的产业链条呈现缩短趋势,培育配套产业将成为浙江省加工贸易发展的新内容,新的增长点。首先,对于加工贸易的下游产业,可以扶持本土企业积极参与跨国公司的全球采购体系,为本地加工贸易的发展建立稳定的原材料、零配件等的供需采购渠道,实现原材料采购的本土化。另外大力发展加工贸易相关的物流配送业务,建立国际采购与配送中心,通过现代物流的发展和属地配套服务能力的增加来提高加工贸易的附加值。

(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要求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加工贸易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加产品附加值,这些归根到底就是要求企业增强创新能力,提高科技水平,因为企业才是创新的主体。企业提高创新力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方面是促进企业的自主创新,首先要求企业增加产品的科研投入,尤其是对企业影响较大的一些产业领域的前沿技术以及高效平台进行密集性的投资,并且不断把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转化成为实际的生产力,从而达到增加产品附加值,延伸价值链的效果;其次企业要加强对市场的前瞻性和预测性,产品始终围绕这市场需求的变化而升级换代,慢慢实现由模仿者到领导者的蜕变。第三就要求建立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改善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从而为企业的创新研究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

参考文献:

第7篇

2005年1月,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正式公布了其对北京、苏州、东莞三地投资的四家外资公司进行重组的消息,并宣布成立总部设在北京的诺基亚首信通信有限公司。其中,原合资公司诺基亚(苏州)电信有限公司成为新公司的通信基站生产基地,属于分公司性质,无独立法人资格,无进出口经营权。

诺基亚首信通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从节约成本和利于内部管理的角度,一开始就向苏州工业园区海关提出希望能以苏州分公司为经营单位办理新的加工贸易手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第三条:“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显然,由于苏州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直接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因此不可能作为经营单位申请手册。

那么能否将诺基亚首信通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作为加工单位来办理新的加工贸易手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第三条规定,“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考虑到苏州分公司确为加工生产型,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重组涉及海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园区海关提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4号)第十一条规定,“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关区,但属同一法人开展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以诺基亚首信通信有限公司为经营单位、以苏州分公司为加工单位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并由园区海关进行监管。

此外,苏州分公司已经丧失了独立法人资格,它能否顺利申请到海关注册编码和加工贸易手册呢?

园区海关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从事对外加工生产企业实施海关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署监[1999]358号)规定,将苏州分公司比照为“无进出口经营权而从事对外加工的私营企业”,注册了32052C0083的海关编码,并于2004年12月15日核发了以诺基亚首信通信有限公司为经营单位、苏州分公司为收货单位的C23144350047手册,在第一时间确保了苏州分公司加工贸易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8篇

(一)不同部门的政策不配套

加工贸易管理涉及海关、质检、外汇、税务、外经贸等多个部门,部门间政策的协调一致对于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部门分别制定政策,缺乏正式的跨部门政策协调机制,因此,部门间的政策不一致、不配套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加工贸易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企业的运作。例如,由于退税不及时,加工贸易“一日游”现象日趋严重,降低了企业运行效率,提高了企业运行成本,削弱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如果发挥现有保税区的功能,可以替代香港的中转作用,境外“一日游”将大大减少。但是,海关与税务部门对保税区的规定是不配套的,海关认为货物运到保税区视同出口,但税务部门认为只有货物离境才能享受出口退税。税务部门的这一规定,不仅使加工贸易境内“一日游”取代境外“一日游”成为不可能,而且也大大阻碍了保税区建立国际采购中心、发展国际物流业务。实际上,税务部门关于退税的规定,在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就存在差别,国内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在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问卷调查中,企业将“税务、外汇、海关部门规定不配套”视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与管理中存在的第一位问题(参见表1)。

表1企业认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问题按重要程度排序

税务、外汇、海关部门规定不配套1

管理规定过于严格、手续过多2

有关管理部门有效协调不够3

鼓励国内采购政策不明显4

来料加工企业深加工结转不能退增值税5

管理机构办事效率过低6

管理人员操作随意性过大7

保证金台帐制度增加企业资金成本8

深加工结转视同国内销售征税9

审批规定不明确10

企业遇到问题无处咨询11

不法企业走私,造成不平等竞争12

管理人员有意刁难企业13

企业受到不公正待遇,投诉无门14

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整理。

(二)深加工结转政策不统一

深加工结转政策不统一已成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的焦点问题。深加工结转政策涉及面广,据调查,山东约25%,江苏、浙江约40%,福建、广东约60%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需要深加工结转后再出口(《关于研究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据海关统计,2000年深圳市80%的加工贸易企业涉及深加工结转,结转进出口值占同期加工贸易进出口值的20%;苏州市21%的加工贸易企业涉及深加工结转,结转进出口值占同期加工贸易进出口值的1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规定,对深加工结转业务,国家有关部门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但是,税务部门认为,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属于国内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应该征收增值税,出口时再予退税;如果使用国产料件加工成半成品后结转,不能退税。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自2001年1月1日始,所有企业的间接出口应统一执行中间环节征税,出口环节退税的政策。显然,税务部门的政策与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并不一致。

对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结转货物实行“免、抵、退”政策,改变了以往的深加工结转货物保税政策,在出口退税手续繁琐、周期长的问题仍没解决的情况下,这种政策变化将直接打击加工贸易企业国内加长国内产业链的积极性。这种政策上的不一致造成了具体执行政策中的混乱,不同地区的作法存在明显的差别,大部分地区没有征税,有些地区采取挂帐,有些地区给予免税。

(三)一些政策违背了鼓励加工贸易加长国内产业链的方向

加工贸易发展的方向是三个:即上规模、上档次和提高附加价值。满足第一个目标,需要结合我国的比较优势,营造一个适合加工贸易发展的总体制度环境。针对第二个目标,则需要吸引技术水平更高的企业来华从事加工贸易,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技术开发与产品升级。提高附加价值则需要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加长国内产业链,分别向上游零部件产业上溯和向下游物流业延伸,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鼓励其提高国内采购率。提高附加价值不仅关系到我国从加工贸易中可能得到多少实际经济利益,而且可以使加工贸易从“无根工业”变成根植于我国的产业,关系到我国经济的长期发展。

但是,近年来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中,各个部门往往从本部门管理方便的角度出发,较多地关注了如何防止不法企业利用加工贸易政策“走私”、“骗退税”,忽视了鼓励企业提高国内采购率,有的政策客观上甚至不利于鼓励企业提高国内采购率。例如:

出口退税按计划而不是按出口实绩进行,导致欠退税越来越多,加大了企业财务负担,阻碍了加工贸易国内采购的积极性,是加工贸易中间投入品境外“一日游”的重要原因之一。

长期实行的对来料加工国内采购不退税政策,降低了来料加工国内采购的积极性。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增值税率很低,来料加工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大体相当,来料加工国内增值率为23.1%,比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高出2.22个百分点。2001年,来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为46.32%,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则已经达到61.58%,来料加工贸易的国内增值率已经比进料加工贸易低15.26个百分点。从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国内增值率变化的对比中可以看出,退税政策对加工贸易的国内采购具有重要的影响。

尽管我国政府近年来一直强调提高加工贸易的国内采购率,但因为我国现行政策中存在不少与鼓励加工贸易提高国内采购率目标相矛盾的规定,加工贸易企业感觉现行政策与政府宣传的目标不尽一致,从调查结果看,企业认为“鼓励国内采购政策不明显”是现行加工贸易政策位列第四位的问题。

之所以出现政策调整方向与长期政策目标不一致的问题,从本质上讲,暴露出我国现行政策制定机制的弊端。各个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往往从本部门的目标与管理出发,例如,海关关心的是如何加强监管力度防止走私,税务部门关心的是如何防止税收流失,对于如何鼓励加工贸易加长国内产业链从而提高其对国民经济贡献这个根本的政策目标,却考虑得较少。因此,部门的有关政策虽然有利于局部目标的实现,但却有损于宏观目标的实现,政策的机会成本相当高。要保证具体的政策规定有利于实现宏观目标,就必须有超越部门之上的强有力政策协调机制。这正是目前我国政策制定机制中的一个重大缺陷。

(四)加工贸易中的一些政策与管理手段不适应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国际上对我国产业转移的速度与力度均大大加强,我国加工贸易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但现行政策与管理手段未能针对加工贸易的新变化做出适当的调整,在实际运作中政策与管理不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

传统管理方法远远不能满足以IT产业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90年代中期以来,以台湾对大陆投资为导因,境外大量IT产业转移到我国,从事出口加工贸易活动。目前,IT产品已经成为我国出口的第

一大类商品。IT产业是一个国际分工非常明显的行业,其运作具有“采购全球化、订单电子化、生产零库存”的特点,这就大大缩短了从采购到交货的周期,对于货物通关效率提出了比传统产品高得多的要求。但是,我国对加工贸易的管理依然采取80年代初的合同、手册管理办法,不能适应IT产业加工贸易的要求。例如,IT产品加工贸易只有电子订单,没有合同,为了适应加工贸易需要经外贸部门审批合同的规定,企业只好人为地编造一个毫无意义的合同;IT产品对通关效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于我国通关效率不高,不少跨国公司将其高端产品的加工贸易放在中国境外进行,国内只能开展低端IT产品的加工贸易,这不利于实现我国提高加工贸易档次的政策目标。苏州和深圳已经开始了改革这种监管模式的尝试。苏州海关对关区内的四家IT企业进行了联网管理。这些企业的特点是料件繁多,用手册管理困难大。具体的监管程序是外经贸局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总量备案,海关与被监管企业实行联网,海关直接从指定的数据库提取数据,抽查核对产品单耗,定期查验库存,查验时间与企业盘点一致,最后进行核算核销,对差异进行核销。深圳实行的是联网保税工厂的方式,即利用网络和电子摄像技术对整个企业实行全封闭的监管,整个工厂相当于一个保税区。与苏州海关的做法相比,这种方式在防范结转过程中的走私、“飞料”方面效果更明显,但投入较大,一般的企业可能无法负担。无论哪种方式,对大型加工贸易企业实行联网监管是今后加工贸易管理发展的方向。目前需要注意的是,要尽快统一思想,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比较一致的做法,避免因地区间差异造成不必要的效率损失。

现行政策与管理规定不适应在华建立采购与配送业务中心的要求。随着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中国形成了巨大的制造业能力,成为国际市场上劳动密集型制成品重要的出口基地,因此,不少大型跨国公司计划在华建立采购配送中心,同时发展物流业务。但是,由于我国在保税区退税政策、保税区(仓库)监管等方面的规定不能适应这种要求,大大阻碍了加工贸易向下游产业的延伸。

(五)某些新的政策调整脱离了加工贸易企业发展的现实,政策效果低于预期

以出口加工区政策为例。出口加工区是国际上不少国家采用的加工贸易管理方式,而且成效卓著。我国参照国际经验建立出口加工区,有利于提高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水平与效率。但是,出口加工区政策出台以来,实际运作效率并不理想,不少出口加工区入区企业很少。究其原因,就在于出口加工区有关规定脱离了加工贸易发展的实际。

加工贸易企业迁入出口加工区的愿望比较低。从课题组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参见表2),86%的受调查企业不准备在出口加工区投资,准备将现有工厂搬入出口加工区的只占2.6%。

表2加工贸易企业对搬入出口加工区的意愿

意愿企业数

将现有工厂搬入13

将新增生产能力搬入,但现有生产能力不搬59

不准备在出口加工区投资437

接受调查的企业总数509

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整理。

表3接受调查的企业不愿搬入出口加工区的原因

原因企业数

搬迁成本太高269

出口加工区政策不利于产品内销52

区内企业采购国内零部件不方便32

区内监管效率并不比区外高18

区内土地成本高于区外50

不了解出口加工区政策143

接受调查的企业总数462

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整理。

现有加工贸易企业之所以不愿搬入出口加工区,具有多方面的原因(参见表3)。对于现有企业而言,搬迁成本高昂,58%的受调查的企业将此作为不搬入出口加工区的原因。另外,31%的受调查企业因不了解出口加工区政策而拒绝做出搬入的决定。除这两项原因之外,某些具体的规定由于不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成为阻碍企业入区的原因。目前,越来越多的加工贸易企业都不再是“大进大出”的100%出口企业,兼顾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已经成为主流。出口加工区的管理政策,对于“大进大出”型的企业而言,监管效率大大提高,但对于与国内产业与市场有密切联系的加工贸易企业,则存在诸多不便。例如,出口加工区企业可以不实行手册管理,但区外的深加工结转企业必须用手册,区内企业没手册就无法与区外的企业做生意。对于部分产品内销的加工贸易企业,出口加工区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只需按进口零部件税率补交进口零部件的关税和增值税。但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产品时,补交关税时适用成品关税税率,在大部分情况下,成品的关税水平高于零部件,由此将加大区内企业内销的成本,削弱其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总之,出口加工区的有关规定,实质上削弱了区内企业与国内市场的联系,这对于大多数已经兼顾内外两个市场的企业而言,是没有吸引力的,而且,区内企业与国内市场联系的削弱,与加长加工贸易产业链的发展目标也是不符合的。这就决定了出口加工区只适合那些新建的100%出口型的加工贸易企业,而且国内采购不能太多,对于这样的企业,区内监管效率方面是存在一定优势的。对于其他加工贸易企业,绝大部分仍然将留在区外,因此,出口加工区政策只能有利于加工贸易增量部分的合理布局,不能改变目前已经存在的加工贸易“放养”现象。如果将出口加工区政策定位于给“大进大出”的100%出口型企业创造一个监管效率更高的局部小环境,出口加工区政策将是成功的,如果定位于以此改变加工贸易“放养”的状态,加强对加工贸易的监管,则注定是不会取得明显效果的。

二、我国加工贸易政策未来调整的方向

政策是对现实的反映,必须与时俱进,才能促进发展。加工贸易政策应该从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的现状出发,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促进加工贸易充分发挥其技术升级、产业升级和加长产业链的潜力。为此,加工贸易政策应该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

(一)对来料加工贸易出口的国内采购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2001年,来料加工贸易进口额为289亿美元,占全部加工贸易进口额的30.7%。受现行来料加工国内采购不退税政策的影响,来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比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低15个百分点。如果对来料加工贸易出口的国内采购实行退税,将有力地促进来料加工贸易企业扩大使用国内料件,带动国内上游产业的出口,加长加工贸易的国内产业链。按来料加工出口的国内采购率达到进料加工贸易国内采购率计算,2001年来料加工国内采购值约可增加44亿美元,而且,随着来料加工贸易出口的逐年增长,其国内采购值也将逐年增长。但需要强调的是,加工贸易国内价值链的延长与监管成本和风险的增加成正比,因此在采取措施促进加工贸易国内价值链延长的同时,要研究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的办法。

(二)完善深加工结转政策

深加工结转涉及面广,情况非常复杂。深加工结转政策实质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进口料件在国内加工后转厂时,是否继续实行保税监管的政策,另一个问题则是对深加工过程中所采用的国产料件是否退税。由于这两个问题高度的复杂性,不同部门对深加工结转政策调整存在不同意见。

对于第一个问题,经贸主管部门倾向于维持现行的保(免)税政策;财税部门则主张实行“免、抵、退”政策;监管部门结合了上述两种政策选择,主张对部分优秀、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继续实行保税监管的政策,对其他企业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则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对于第二个问题,各部门分歧更大,经贸主管部门认为应该对深加工结转企业使用国产原材料逐环节采取“免、抵、退”政策,即对加工贸易企业使用的国产原材料在结转时给予退税,由海关对结转产品(其中含国产原材料成分)进行保税监管;财税部门认为逐环节采取“免、抵、退”政策税收风险过大,操作困难;监管部门则认为如对国产材料进行保税监管,将进一步加大监管能力不足的矛盾。

结合各部门的意见,课题组认为,对于深加工结转政策,应该统筹考虑,分步实施,短期内为了避免对加工贸易产生过大冲击,应该总体上保持现行政策的稳定性,只作局部性改进,中长期则应该按照鼓励加工贸易提高国内采购率和附加值的原则,以及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对现行政策进行根本调整。为了合理引导企业,确实落实吴仪同志“优化存量、控制增量,规范经营,提高水平”的指示精神,政策设计方案一经确定,就应该公布政策调整的内容和实施的时间表。

具体而言,短期内(例如3年内):

———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仍维持现行政策,即对结转环节视同出口,免征增值税,由海关对结转进口料件继续实行保税监管。

———对深加工结转环节所采用的国产料件维持不征不退的办法,增值税进入产品成本。

———对销售给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企业视为出口,即深加工结转产品出口到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可以当作出口办理核销手续;国产品进入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可以给予出口退税。

———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销售给区外企业的产品视为进口,用于加工贸易的可以实行保税监管。这样,至少可以用“境内一日游”替代“境外一日游”,节省加工贸易成本,同时,增加了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对企业的吸引力,引导企业逐渐进入区内。

———对易于管理的大宗原材料商品参照钢材“以产顶进”做法,在生产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时视同出口并办理增值税退税。

中长期(3年后):

保留短期政策的后三条,除此之外,另进行如下调整:

———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实行分类管理。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企业和区外实行电子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其深加工结转实行保税监管。其他加工贸易企业产品可出口到境外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如要进行深加工结转,海关对第一环节结转企业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其他环节结转,则视同国内销售,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照章纳税。转入企业将其作为国产料件,享受“免、抵、退”政策。这样,海关只需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企业和电子联网企业的深加工实行联网监管,监管效率将大大提高。

———对深加工结转所用的国产料件实行“免、抵、退”政策。

———取消现行不符合WTO有关规则的各级政府的出口奖励政策,所结余资金用于对出口退税不及时造成的企业利息损失进行补偿。这样,即使退税有时滞,企业也不会承受过大的财务损失,实质上保证了及时退税。

———足额退税,将出口退税率提高到与增值税征收税率相同,保证出口产品国内增值税的零税率。

(三)促进加工贸易技术进步

———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更加高效的管理制度。现行的手册、合同管理办法,比较适合上下游企业关系稳定、价格变化慢的传统产品加工贸易的管理,但不适应国际市场价格瞬息万变、生产配套企业众多的电子产品的加工贸易。因此,要适应电子信息产品等高新技术产品“采购全球化、订单电子化、生产零库存”的特点,改革现行的合同、手册管理办法,取消不必要的合同审批环节,探索电子手册管理办法,提高监管效率。

———提高通关效率。上海海关实施的“大通关”试点,为提高口岸管理部门管理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摸索了很多好的经验。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加以总结,向全国各个口岸推广。

———加强各监管部门工作的配合,提高监管效率。

———加工贸易的发展为在其基础上进行技术开发提供了有力的制造平台,国家应加强对技术、品牌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促进R&D活动的开展。

(四)促进加工贸易向下游采购、配送领域延伸

———加工贸易的发展,使我国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制造业基地之一。加工贸易出口的快速发展,为发展国际采购、配送业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是产业链条向下游延伸的内在要求。发展加工贸易的下游采购配送业务,将大大提高加工贸易在国内的附加价值。

第9篇

业内人士表示,制定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加工贸易管理、加强海关单耗管理的制度建设,从管理机制、管理手段、管理方法和操作规范上进行逐一完善,以达到运用《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单耗数据库》,实现计算机提示、监控、核定单耗的管理要求。

而此次新《办法》的出台对于部分单耗管理方面则更加明确。

根据新《办法》的内容,海关总署相关人士做了几个要点介绍,

1.强调加工贸易应当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

2.明确单耗标准的管理。(单耗标准设定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同时单耗标准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反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则不适用。)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单耗标准内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或者单耗申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在单耗标准内的,海关按照申报的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申报的单耗超出单耗标准的,海关按照单耗标准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尚未公布单耗标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的实际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3.明确规定了如特殊情况无法在出货前按期申报单耗的,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批准的,可到核销前据实申报单耗核销(第14条)。

4.明确规定了6类不列入工艺损耗的情况(第16条)。

5.明确规定了成品已经出口后,不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单耗变更或者撤销手续(第18条)。

6.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的,应当制发《单耗质疑通知书》(第22条)。

7.单耗核定前,加工贸易企业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担保,并经海关同意的,可以先行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和成品的进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等海关手续(第28条)。

新《办法》规定,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加工贸易项下成品的单耗;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应当申报非保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第10篇

自从1979年9月3日国务院颁发了《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以来,加工贸易以其在对外贸易、利用外资、了解国际市场、引进技术设备和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对我国整体对外开放进程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同时,自身也获得飞速发展,而且其占出口总额的比重持续高于一般贸易。在加工贸易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伴随着人们对加工贸易的疑惑:加工贸易的经济收益或创汇水平还不如一般贸易,为什么中国的加工贸易比一般贸易还要发达呢?因此,探索中国加工贸易比一般贸易发达的原因,将对解除人们的疑惑以及未来我国贸易政策的调整具有参考价值。

一、我国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的发展现状对比

从图1看出,我国的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出口在1990—2008年之间都呈现了增长的态势,这表明我国的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在1990—2008年之间都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但是,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的发展却有着不同的轨迹。从出口占比来看,从1995年开始加工贸易出口额占贸易总额的比重便超过了一般贸易所占的比重,这可以从图2看出来。可见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前,一般贸易在我国的贸易中占主体地位,这从一般贸易的名义出口额、进口额以及一般贸易出口额占出口额的比重可以看出来。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一般贸易的主体地位逐渐被加工贸易取代,这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加工贸易和一般贸易名义进出口额以及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比重可以看出来。

二、我国加工贸易比一般贸易发达的原因本文认为,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加工贸易比一般贸易发达有以下一些原因。

1.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国际分工不断深化,产业内贸易、公司内贸易不断发展赋予了加工贸易发展以强劲动力,而这一动力是一般贸易所没有的。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趋势。经济全球化必然要求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从而实现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配置。在资源全球化配置的过程中,国际分工专业化程度不断加深。国际分工专业化程度的加深意味着在全球贸易中每一个国家都只是一个产品某一部分的生产加工“车间”。在具体的分工中,发达国家一般负责产品生产和销售的整体设计、布局,而发展中国家一般负责产品某一部分的加工和装配。于是,国际分工专业化的加深导致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产品生产上的分工赋予发展国家以发展加工贸易来促进经济发展的良好契机,而这一契机是一般贸易所不具备的。

2.国家政策对加工贸易的大力扶持,是加工贸易比一般贸易发达的重要原因。国家政策对经济运行有着重要的影响。这一重要影响既可以表现为宏观经济战略的调整,也可以表现为中观产业的调整,甚至还可以表现为对微观企业的干预。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加工贸易这一贸易方式就给以重视,并给予了较之一般贸易更大的政策支持力度。1979年9月3日国务院转发了《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1982年8月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办法》出台了《海关对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其后1988年财政部、外经贸部下发了《关于外贸企业开展对外来加工装配业务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这些政策对来料加工贸易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3.我国的国情是加工贸易比一般贸易发达的另一重要原因。我国的国情之一就是劳动力资源丰富。根据要素禀赋理论,我国在发展劳动力密集型产业上具有优势。与一般贸易企业相比,加工贸易企业的劳动力密集度更高。因此,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对于加工贸易来说比一般贸易更有发展优势,即加工贸易比一般贸易更能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我国的另一国情是,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赋予了发展加工贸易以特殊原因:创汇、扩大出口、对外开放、区域经济发展、引进外资、创造就业机会、提升技术与管理水平、拓展国际销售渠道等方面的需求。在满足这些需求上,加工贸易比一般贸易更有优势。于是这些需求给予了加工贸易更大的推动力。

三、进一步促进我国加工贸易健康发展的建议

造成我国我国加工贸易比一般贸易发达的原因在当前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不会消失,这意味着加工贸易仍将是我国的主要贸易方式,并将持续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着极大的影响,因而促进我国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将会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本文认为,进一步促进我国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促进加工贸易技术进步。在贸易中,附加值高的产品往往是技术含量高的产品。在加工贸易中,技术含量也是附加值的重要影响因素。在我国目前的加工贸易中,高新技术产品、自主研发产品所占比重还不大,这也是我国加工贸易产品附加值不高的重要原因。因此为了提高我国加工贸易产品的附加值,优化我国加工贸易的产品结构,促进我国加工贸易技术进步非常重要。

第11篇

【关键词】加工贸易 转型 升级 发展

加工贸易是以加工为特征的再出口业务,我国加工贸易自1978年起步历经数十年发展,其发展与我国的改革开放的进城是密切相关的,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加工贸易长足稳定发展,外贸增长迅速。如今加工贸易已经占据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半壁江山,如何使其进一步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充分发挥其对国内产业的带动作用,具有重大的意义,也是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方向。本文则针对我国加工贸易反战趋势进行具体探讨。

一、加工贸易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

我国加工贸易通国际贸易以及国际投资联系紧密,其跨越国界进行生产加工与销售的方式体现出了商品与资本交易的国际化,历经几十年的发展,加工贸易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已经无可替代,首先,其对国民经济有拉动作用,加工贸易通过对国际市场的开拓,利用海外需求来带动国内经济增长。其次,加工贸易的不断发展推动了国内配套产业发展,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追加投资,实现工艺与产品配件的配套,提升产品本地化的程度以及提高高附加值产品的比例,同时其对国内配套需求也起到很大的带动作用。并且,加工贸易也促进了国内产业结构调整以及技术的进步,我国通过较为完善的加工贸易政策实施,抓住了国际技术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历史机遇,进一步加快了我国工业现代化进程与总体产业升级,体现出了加工贸易对我国产业结构升级与经济结构调整所发挥出的积极的作用。此外,加工贸易也是利用外资的重要环节,是参与国际化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仅是一种贸易行为,并且成为利用外资的重要内容。既吸收外资,同时也促进外商直接投资,并且,由于加工贸易项目属劳动密集型产业,又因而又增加了就业,使我国大量的劳动力得到安排,提升了劳动者素质。

二、我国加工贸易升级的制约因素

如今,我国加工贸易得到快速发展,取得了极大的成就,但其在发展过程当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如何正确处理解决这些制约因素,是促进我国加工贸易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现对其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一)监管体制的缺陷

加工贸易行业的发展对我国的监管体制形成了挑战,其监管的政策落后于业务发展,并且由于涉及到的部门多,对外贸易的周期长,使得监管的难度增大。同时,由于海关的监管任务重,并且本身的监管力度不足,法律意识不够,导致监管效果不力。此外也存在着技术标准不规范,审批把关不严等一系列问题。

(二)加工贸易导致我国外贸依存度高

如今我国对外贸的依赖程度非常高,传统的加工贸易占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主导地位。由于加工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绝对主导,使得我国经济以及出口本身难以承受经济波动的冲击,而进一步稳定地增长。并且如今我国的加工贸易仍处于技术含量不高的发展阶段,加工贸易出口产品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缺乏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导致我国对外贸易出口发展后劲不足。

(三)加工贸易走私给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加工贸易走私导致国家应征的税款流失,财政收入减少,并且另一方面又扰乱正常的贸易秩序,对国内市场形成冲击,影响国内市场供需平衡,造成危害。

三、我国加工贸易的未来发展趋势

(一)突破传统监管理念

传统的监管理念已经无法适应当前产业链环节外包化贸易发展趋势,如今,我国需要在监管制度上尽可能创造条件,促进产业链上下延伸,同时,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及时将平面监管调整为立体监管,通过监管的加强与协调来促进加工贸易的转移与升级。此外,企业在加工贸易的备案环节,需要采取不同的措施贯彻社会责任标准,重视社会责任标准,为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做贡献。

(二)推动加工贸易产业升级

所谓产业升级,就是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降低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比例,进一步增加技术密集型产业的比例,增加资本,通过对先进技术与新兴产业的大力发展,来优化产业内部结构,从而改善出口商品的结构,提升对外贸易产品的档次。同时,要促使加工贸易政策与资源向高新技术产业转移,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三)优化政策环境

在贸易政策上,需要将加工贸易发展归入国家产业政策范畴,具体的措施可以提升企业加工贸易国产材料采购率;相关部门对加工贸易合同进行完善评估;促进加工贸易的中间投入产品材料的国产化等等。同时,也要个加大经济政策的支持,财税政策上,可实行信贷政策下“先征后退”与担保条件下保税政策相结合的制度,确保加工同贸易有机的结合。

四、结束语

加工贸易是我国贸易自由化的一种方式,其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与贡献是不可估量的,但同时我国加工贸易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只有审时度势,认清挑战,才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加工贸易,推进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第12篇

当国内有些军工企业还在疲于转换机制和扭亏为盈时,周边环境已经推着这些企业必须迈出新的步伐,在加快军工企业改革的同时,适时地研究和调整企业发展战略,在不可避免的全球经济一体化浪潮中,调整国内军工企业,拓宽民品开发的路子,在开发生产成套设备产品的同时,积极开展对外加工贸易,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尽快提高军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适应国际分工、占领国际市场的能力。

一、加工贸易是参与全球产业分工的重要链条

从一般意义上讲,对外加工贸易是指一国从国外进口主要原材料、零部件,在国内加工、装配后再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在发展中国家,加工贸易通常是外国企业以合资、合作方式,把某些生产能力转移到东道国,或者利用东道国的已有生产能力为自己加工、装配产品,然后行销到全世界各有关地区的一种贸易做法。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是参与亚太区域乃至世界产业分工的重要链条,符合当今世界贸易发展的潮流。例如发展“两头在外”的轻纺、机电产业,通过对外加工贸易扩大了出口,适应了国际市场,有力地增强了国际竞争能力;同时也加快了国内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进程。

我国航天系统对外加工贸易的发展显得不太平衡,地处内陆的企业发展比较缓慢,而地处沿海的企业,有的已通过对外加工贸易形成产值数亿元的规模。例如八院的上海仪表厂,就是抓住了日元升值、日本企业急于寻找海外生产厂家谋求发展的机遇,同美能达公司签订了多批合作生产复印机组件的合同,第一年产值就达1亿多元,第二年接近3亿元,出口创汇达2500万美元,产品直接销往欧美等国家。这在当今不少国有大中型企业举步维艰的情况下,无疑是一个奇迹。上仪厂通过对外加工贸易,不仅使企业生产经营快速增长,而且还通过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建立了一家新的专门发展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航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这就是抓住了国际产业分工的机遇,通过对外加工贸易有力地激活了企业,同时增强了军工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二、加工贸易的结构已发生很大变化

从加工贸易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加工贸易是我国参与全球产业分工的重要一环,符合当今世界贸易发展的潮流。加工贸易的发展实际是我国通过对外开放承接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国家和地区转移出来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某些中等技术产业,充分发挥了我国的优势,包括廉价劳动力和其他生产要素成本低廉、以及有一定工业和技术基础等,加快了国内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进程,增强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90年代以来,我国加工贸易的结构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外商投资的合资企业逐步取代了小型企业和乡镇企业,成为加工贸易的主体;二是加工贸易产业结构也在发生变化,由过去的劳动密集型为主导,逐步向技术、资金密集型产业发展;三是加工贸易的技术档次在逐步提高,出现了一批批技术先进、规模领先的大型项目;四是加工贸易企业相互之间的配套程度在提高,不少企业使用国产原材料和国产零部件的比例在不断提高,加工贸易与国内产业的协作联系正在加强。从这些情况看,加工贸易升级的步伐在明显加快,今天的加工贸易同改革开放初期的加工贸易已产生了质的差别。事实上对外加工贸易已成为我国现代工业生产和流通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加工贸易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加工贸易迅速发展后,其经营格局对海关监管和整个经济管理形成了日益严峻的挑战;二是加工贸易的外向循环与国内产业的循环,未能形成有机的联系,因此制约了加工贸易对国内产业带动作用的发挥;三是走私漏洞现象增多,这对国内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都形成了不小的冲击。因此,置于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参与国际产业分工的大背景下来认识加工贸易,并在此基础上理顺加工贸易的政策,加强和改进加工贸易的管理,仍是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

三、加工贸易将发展到一个高级阶段

从当前世界贸易的发展趋势看,经济全球化的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加快,必将推动全球加工贸易以更大规模、更高水平,并在更大范围得到发展,并有可能成为未来国际贸易的一种主要方式。当前,发达国家高新技术产品贸易发展迅猛,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的增长速度已大大超过其他非高技术制品。高新技术产品的部分加工组装业务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速度也在不断加快。

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研究与发展领域的突出优势,不仅将加剧其产业向国外转移的过程,并且也将以具有较大接纳能力的市场,作为其转移的目标。在这个发展趋势中,中国将成为未来高技术产业结构转移的主要目标。其次,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具有成熟技术的产业,也将逐步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对外加工贸易将会获得进一步发展,机械、电子、石油化工、汽车、建筑等支柱产业,以及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核能、航空航天、海洋工程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加工贸易,均会有一个长足的发展。

像日本与韩国等国家一样,我国的加工贸易今后必将经历一个从初级形式向高级形式发展的过程,在加工贸易内涵、市场营销和科研开发等环节,不断优化和升级。实现这个转变,需要一系列政策保障,特别是外贸制度与政策环境面临重大抉择。其中国有企业(尤其是军工企业)经营机制难以适应

激烈的国际竞争需要,自主技术开发能力和国际市场营销能力极为薄弱的状况,必须从根本上加以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