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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曲的规则

时间:2023-06-05 10:30:2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扭曲的规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扭曲的规则

第1篇

面子文化与破坏规则成常态

最近两起事件引人关注。

一是5月30日财政部上调证券交易印花税引发市场恐慌性抛盘,导致接连几天两市股票出现大面积跌停的景象,按照“规则”,6月4日有数百支股票应股价异动公告并停牌一小时。结果6月3日深、沪交易所双双临时决定“特赦”:只公告而不停牌。

二是娃哈哈与达能的商标争夺战,三四月开始,几轮PK之后,竟发展成为谩骂与情绪化之战,“楷模”则是宗庆后。就在宗庆后于6月7日辞去与达能合资公司董事长一职时,发出一封长达5400余字的公开信中,讥讽、挑衅之辞随处可见,随后便引发了新一轮的经销商与员工“拥宗讨达秀”。

两起事件的共同点是,将规则放置一旁,“人治”至上。证券监管部门因市场出现“股灾”而临时修改规则,表面上是为了“救世”,实际上加深了中国股市之“政策市”的烙印。娃哈哈事件中,宗庆后屡打民族牌,煽动民众感情,欲通过人为的助推,超越规则,夺回所爱。

在政经体制深入转轨的现在,中国最不缺的就是诸多的“规则”,而最缺的,仍然是规则――具有原生性意义的规则。中国本土的规则似乎具有无穷的弹性,小到一些国有背景企业的霸王条款,大到行政部门的出尔反尔,规则在张弛之间变异、扭曲

规则扭曲的原因有许多种。而面子文化与信仰缺失,则是核心原因之二。东方文化历来面子至上,当规则影响到面子,多数时候会不加犹豫地将规则一脚踢开,比如在物权法草案通过后,各地不少行政部门明目张胆侵蚀民众利益事件仍然层出不穷,广州今年就曾发生“出租车强迫报废事件”,导致众出租司机怨声载道,但苦于哭诉无门,媒体通道也被早早堵死。

信仰缺乏与利益补偿失衡

面子文化与信仰缺失背后,是示范效应与利益补偿失衡在作祟。常有人发问“谁来监管监管者”,因为监管者如果置规则于一旁,势必会引发连锁的示范效应。曾有一朋友对笔者说,自己做生意和炒股十多年以来,很少有遵循游戏规则的时候,因为“没有人相信市场的力量,包括监管者自己”。诚如斯言。相比之下,美国证监会网站上“We are the investor's advocate”(我们是投资者的保护神)的承诺,怎能不令我们脸红?

示范效应下规则的扭曲与失灵,必然伴随着寻租行为的发生。寻租盛行则意味着巨额财富的非理性倾斜。比如地产市场上拿地、新药拿批文等过程中,寻租成功者能迅速实现财富与地位从0到100的飞跃,而这种飞跃,则会给其他原本遵循规则者形成新的示范效应──致富还是要靠“捷径”。说白了,利益分配与补偿机制导致的失衡,是加快规则进一步失灵的又一凶器。

弹性与明紧暗松之殇

应当谨防“炫耀规则人性化”,与“规则监管明紧暗松”两种现象。举个身边的小例子,不少城市打出了“人让车,车让人”的交通提示标题,并赋予其“让出温馨与和谐”诸如此类的诗情画意,甚至吹嘘其为“人性化的管理手段”。暂不论这句自相矛盾的口号是多么令人啼笑皆非,把原本好端端的刚性规则置于危险的境地,却贴上人性化的标签大加炫耀,这无论如何也不能被原谅。而规则监管明紧暗松现象则是随处可见。拿房地产市场来说,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购买,关于限制外资基金入主的规定等,条令不少,规则甚多,但真正操作起来,红绿灯什么时候亮、为谁亮,则是人说了算,规则近乎遁形。

规则的失灵、寻租的盛行正成为当下中国经济发展的两大毒瘤。本来改革的意图是让普通民众享受财富效应,却因规则的异化,本应分得的那杯羹不但可能没拿到,反过来却经常性地为权势者的寻租埋单。与此同时,中国规则的杂乱无章,不但可以被一些国家当作政治筹码所利用,全球商业界也会对这种现状抑或不耻、抑或大加利用。

印花税半夜出台和停牌规则临时改变,或许是在于“警告”QFII中国股市是政策市,投机要小心!但是,即使真有此意图,也太过低估QFII的游击战术和变戏法儿了。而导致宗庆后被迫辞职(表现上是主动)的主因之一,则是达能到瑞典、法国对宗或要求仲裁,或,暂不论结果会如何,想一下,为何达能不在中国国内宗庆后?

托马斯・弗里德曼在《世界是平的》中说“美国仍将胜出”,其理由是:美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都有一套良性的、人人心知肚明的游戏规则,规则给人以预期,于是产生了信任。规则与信任息息相关,规则坏了,信任也就没了。中国亟待强化的是规则的刚性,而不是数量和弹性。

第2篇

这位男学员叹了口气回答:“唉!今天一早因为主管交代的事没能如期完成,被上司狠狠地骂了一顿,现在心情够恶劣的,谁叫我能力不够,一无是处呢?”哇!好个严苛的结论:“能力不够,一无是处”,这样心情怎么会有起色?

恐怕你也有过类似的经验,当自己身处压力之下时,就特别容易把周遭发生的事扭曲化,这就好像戴上了哈哈镜,放眼望去事事都变了形,于是作出跳跃式且不合逻辑的结论,例如:“我惹他生气了,这下他一辈子都会讨厌我”,要不,“完了,完了,一旦开始出错,就会一败涂地”。

这些唐突而扭曲了的念头,往往会牵引出难以收拾的心情低潮,这是因为,我们的情绪是因着心中的想法而生的。同样的事件,发生在不同人的身上,会激发出不同的观点,也就造就了不同的情绪反应。

所以,真正决定你我情绪反应的,不是发生了什么事,而是我们怎么去诠释这些事件。既然想法会决定心情,因此我们如果想要避免心情一蹶不振,那可得仔细地防备心中念头出现扭曲变形的惨状。一起来看看,我们最可能出现的扭曲想法包括哪些:

非黑即白的二分法

例如:“我一无是处……”,“他表现真糟,完全没药可救……”

如果你习惯看事情就是非黑即白,凡事就只有两种状况,不是非常完美,就是非常糟糕,一点中间灰色地带也没有,那么就很可能会因为一个单一事件(他今天早上迟到),而作出极端负面的评价(他完全无药可救)。但事实上,这样二分法的想法,只会让自己陷入情绪的死胡同而无法脱身。

别轻易下定论

例如:“我看到总经理和部门经理在低声交谈──我就知道,他们一定是在讨论要解雇我的事,完了完了。”

有时候搞不好是因为自己心中有鬼先有了成见,一碰到状况就容易胡乱下结论,完全不管证据是否存在,甚至是先有了定论,才来找依据,结果当然会莫名其妙地赔上心情啦!

过分强调负面信息

例如:“我做对了一次又怎么样?那不算啦,我还是笨得要死!”

有些人对于自己的评分方式是“只看缺点,不看优点”。换句话说,对于自己所做的丰功伟业闭眼不看,认为“只是特例,不足为取”;然而要是过程中有些不尽完美之处,则是“过目不忘,念念在兹”。请你不妨也检查一下,对自己以及他人是否也常常只挑缺点呢?

责任个人化

有些人则是过分勇于担责,习惯把周遭所有不愉快的事件,都归咎于一己的不对,甚至于那些跟他们毫无关系的事情,他们也会挺身而出,担下所有的责任。常常个人化的人,典型的口头禅是:“这都是我的错!”

规则太过僵硬

有人就是死脑筋,认为应该按照某些严谨规则来过日子,对自己如此,也要求他人做到。所以他们常把“你应该……”“我不可以……”“我必须……”等口头禅挂在嘴边,像这样被许多固定规则包围的人,就很容易因为“应该”发生的事都没发生,而觉得生气或懊恼。

那么该怎么做,才能摆脱哈哈镜,让自己的想法恢复正常面貌?其实不难,只要你一意识到自己又冒出了扭曲变形的念头,就立刻在心中大喊“暂停”,然后换上一些新的想法,来挑战原先的不合理念头。

例如:今早开会,你做完了业务简报,接着开口的经理却对你的简报内容表达不同的意见,于是你的反应是:

(1)“唉!我真是一无是处,我应该让他满意的。”(二分法,僵硬规则)。

而正确的想法是:“这个案子本来就可能引起一些争议,经理有不同的意见是可预期的,这并不代表我的能力不够好!”

(2)“这一阵子他都在找我的麻烦,我就知道他看我不顺眼……”(强化负面信息,遽下结论)。

第3篇

原产地规则与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的关系可能最为密切,因为纺织品与服装的生产、加工程序多,生产与加工所涉及的国家或地区也多。我们现在介绍的印度就美国纺织品原产地规则提起的诉讼,是WTO建立以来有关原产地的唯一案件。撰写此文的目的除了使读者了解原产地规则,专家组对印度各项诉求的裁决之外,还希望能从中悟出一些原产地的真正含义与功能,从而能对我们的立法与实践有所启发。另外,也希望从专家组的分析与裁决中能使我们悟出一些在WTO打官司的技巧和道理。

2002年1月11日,印度政府依据DSU的第4条、GATT1994第22条和原产地协定的第7条规定,就《美国1994乌拉圭回协定法》(URAA of 1994)的334节、《美国2000贸易与发展法》的第405节和相关的美国海关的实施细则进行磋商i。印度认为美国上述关于纺织品与服装的原产地立法违反了WTO《原产地规则协定》的第2条。经过近一个月的磋商,双方未取得满意结果。同年5月7日,印度要求成立专家组审理此案。2002年6月24日DSB成立专家组。2003年6月20日专家组正式散发其报告。同年7月21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召开例会,通过了此案的专家组报告。由于双方都未上诉,故我们现在介绍的专家组报告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案件裁决报告。

美国关于纺织服装的原产地规定

美国在乌拉圭回合之后,为履行WTO各项协定通过了URAA of 1994,并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第334节是对纺织品原产地的规定。该节规定纺织品、服装原产地的总原则是:产品的生长、生产、制造地为其原产地。其中又细分为:

(一)完全获得原产地原则,亦称为“单一国家规则”(single country rule),即指产品全部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获得或生产,该地即为产品的原产地;

(二)纤维纺成地原则,指纱、线、绳等编织物,为其纤维的纺成地,或丝的挤压地,亦称“纱后规则”(yarn forward rule)。上述(一)与(二)项与美国过去所适用的海关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没有任何变化。

(三)纺织地,即织品或织物(指在漂白、印染之前处于本色布状态的织品与织物)的原产地为其纺织地,称“织物形成地规则”(fabric formation rule 或称纺织地规则)。这一规定与美国过去所适用的规则不同,过去规定是:纺织品经过印染以及另外两项以上的完成工序(DP2),则视纺织品已转换成一项新的产品,印染地将视为其原产地。

(四)缝制地规则,其它的纺织品或服装的原产地为产品的缝制地。因此,仅是对布匹进行剪裁不再给予原产地待遇。

美国在该总原则项下还设定了两项特殊规定(例外规则),一是对16个协调税则下的纺织产品,可按前述的(一)、(二)或(三)项的规定来确定其原产地;二是针织品,依其针织发生地为原产地。

另外,该节还规定了“多国规则”,即当根据前述总原则和例外规则仍不能确定产品的原产地时,产品的原产地应是其“最重要的缝制地”或“制造地”,或者是其最后的“最重要的缝制地”或“制造地”。

然而,美国为了执行它与欧共体就原产地问题达成的协议,2000年由国会通过了《美国2000贸易与发展法》,其中第405节对URAA of 1994的第334节做了修改。与本案争端相关的是405节对334节规定的两项例外:(一)对丝、棉、人造或植物织品,其原产地为印染地;(二)某些纺织产品除缝制规则外,也可依印染地赋予原产地待遇。

印度的指控

首先印度认为美国的原产地规则是属于一般适用的规则,即不涉及多双边优惠安排情况下所适用的原产地规则问题。其次,鉴于WTO的非优惠的原产地协调规则尚未完成,故本案应适用《原产地规则协定》有关过渡期规定的第2条。

印度指出协定2(b)明确规定,原产地规则虽然与一国商业政策的措施或法律文件相联系,但它本身不能直接或间接地作为推行贸易目标的工具,而只能是实施这些措施和法律文件的一个机制。原产地规则不能用来限制进口竞争,保护国内产业,或者对一国的进口产品给予优惠待遇,而歧视他国的进口产品。原产地规则不能是贸易政策的工具。正如协定前言所提到的“期望保证原产地规则以公正、透明、可预测、一致和中性的方式制定和实施”。然而,美国URAA of 1994的第334节规定的对原产地的确定,却既不以产品的增值,也不以产品性质的转变为基础,而是依据商业政策文件中普遍使用的标准来确定其原产地。从美国原产地规则的设计与结构看,它是追求贸易目标的法律文件。例如,在334节的特殊规则中,除“缝制地规则外”,又对某些税则号项下的“平面纺织品”,规定了“原坯织成地原则”;“织物形成地规则”也不同于欧共体和加拿大等美国贸易伙伴的制度。

据印度了解,纺织品如继续加工、做成平面纺织品,则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采用美国的“织物形成地规则”,因为它们更注重于对织物的剪裁和缝制。原坯织物,包括已经印染后的织物可以用于各种加工用途,而一旦织物经过剪裁和缝制,则该织物就不能用于其它任何目的;而第334节规定的“织物形成地规则”,原产地赋予原坯织物的纺织地,适用于广泛的非服装产品,包括床上用品、房间装饰品以及时尚用品等。该规则不考虑织物的后续工序,如印染、其他完成工序、剪裁及缝制等。印度认为,这是对此类产品原产地规则的重大改变,是在推行美国的贸易目标。

印度政府指出,印度出口的大部分纺织品是原坯织物,在进口国继续加工后再出口到美国。根据过去的规则,这些制成品均不被视为原产于印度的产品,但是根据第334节的规定,同样的制成品却要被视为印度产品,要受到有关纺织品数量配额的限制。

同样,2000年美国贸易与发展法的第405节也是用来追求美国贸易目标的工具,因为从该节的设计与结构看,它只有益于欧共体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经过加工而再向美国出口的产品。印度指出,在美国通过URAA of 1994的第334节之后,欧共体在1997年5月曾要求与美国就该节进行磋商,认为美国新的原产地规定影响了欧共体纺织品,特别是丝织品的对美出口,因为这些产品原来可自由进入美国市场,现在却由于被视为是纺织地国的产品(印度等国),要受到配额的限制。欧美经过磋商,美国同意修改其立法,以解决欧共体关心的丝巾、丝织品以及印染后的棉织品的向美出口问题,双方并就此达成协议。后来美国法律的修改与欧美协议的内容完全一致。因此,该节的立法背景清楚地显示美国修改URAA of 1994第334节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与欧共体在纺织品原产地问题上的纠纷,完全是为了欧共体的贸易利益,是为了解决与欧共体的贸易纠纷。

印度特别指出,第405节制定的例外规则是极端荒唐的。例如, 如果印度的棉坯布出口到葡萄牙,葡萄牙经过印染后再出口到美国,依据405节的规定该印染后的棉布应视为葡萄牙产品,可自由向美国出口,不受任何数量的限制;而如果该印染后的棉布继续在葡萄牙加工,做成床单,然后出口到美国,此时产品的原产地却要返回到印度,要受到纺织品数量配额的限制。

印度还指责美国对原产地规则的制定是主观武断的,而且极为复杂:第334节对纺织品规定的是以织品形成地为原则,不考虑印染等工序;2000年为了满足欧共体的要求,以405节对334节规定了例外,丝、棉、人造或植物等纺织品,主要是床单、头巾和桌布等欧共体大宗出口商品,以其印染地为标准来确定原产地;然而,该印染地规则又不适用于毛织品。毛织品仍适用织物形成地规则(纺织地规则);对缝制地规则,美国也规定了例外规则,即规定对16个税则号项下的产品仍适用纺织地规则。但是,欧共体认为这项例外规则损害了其贸易利益,美国便又修改法律,规定16个税则号中的7个税则项下的产品,不适用纺织地规则,而适用印染地原则;在例外之外的7类产品之中,美国又以不同产品为依据,规定了不适用印染地原则的例外,即如产品是由羊毛、棉或含16%以上棉的混纺材料制成,则其原产地又退回到纺织地。

印度认为,美国的原产地规则违反了《原产地规则协定》的第2(c)款,存在限制、扭曲和扰乱国际贸易的作用。美国通过原产地规则限制了印度纺织品向第三国的出口,因为产品要受到配额的管制 ,而在这些新规则实施之前印度可以自由向第三国出口,这是限制贸易;美国为了有利于欧共体纺织品对美出口,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将原产地由印染地改为纺织地。另外,以纤维的构成是棉、丝,还是羊毛为条件,对某些类别的产品提供优惠的市场准入,而对其它产品进行歧视,这是扭曲国际贸易;美国把原产地规则定得十分复杂,使用主观武断的标准,对国际贸易起了扰乱作用。

另外,印度还指控405节在法律和事实上违反最惠国待遇。美国在通过产品分类,即把紧密相关的产品分成不同的类别,从而适用不同的原产地规则,以达到有利于欧共体的出口,不利于印度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例如如果产品是丝巾,则原产地按DP2定;而如果是棉头巾,其原产地则按织物形成地规则定。这完全是主观的分类。

依据上述理由,印度要求专家组认定美国的原产地法的第334节和第405节的规定违反了《原产地规则协定》的第2条,要求美国修改法律,履行其原产地协定项下的义务。

美国的反驳

美国首先指出,《原产地规则协定》在前言中为其成员的原产地的制定与实施规定了指导原则,即制度应清晰、提供可预见性,其适用应能促进国际贸易;原产地法规及适用应具有透明度;原产地的制定与实施应公正、透明、可预见、前后一致并保持中性。但是,原产地协定并没有规定WTO成员应该采用什么样的具体的原产地规则。而这恰恰是本案中印度所争论的问题,印度试图强加一套WTO协定没有规定的原产地规则。美国指出,印度在WTO协定生效后8年都未制定自己的原产地规则,现在指控美国的法律,其根本目的是它不喜欢美国的这套规则。

其次,美国指出,印度并未证明美国的原产地规则如何违反了《原产地规则协定》的第2条,相反,它指控的是美国确定原产地的各种不同的方法,不同意美国把原产地规则从依据“实质改变(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原则的个案处理,修改为更为清晰、可预见的,并予公布的规则。印度实际上是要求专家组从协定中找出原产地的具体标准,解释出如何赋予原产地,但实际上协定并无这方面的内容,协定不允许专家组这样做。相反协定规定在协调制度完成之前WTO成员可以改变其原产地的标准。

美国还抗辩道,新的原产地规则是为了制止对配额的规避,防止非法转运,促进协调税则,并科学地确定新产品的原产地。另外,第334节和第405节都是在最惠国待遇(MFN)基础上适用,符合WTO的要求,不存在违反《原产地规则协定》的地方。

对于印度的具体指控,美国反驳说:协定的2(b)-(e)并未规定在统一的协调税则制出台之前,成员必须采用特定的原产地规则;第2条也未规定要对某个特定的加工程序,或某项产品必须使用某项特定的原产地规则,例如并未禁止采用缝制地规则,也未禁止依原料或产品种类规定其原产地;其次,第2条也未规定禁止成员改变其原产地规则,相反第2条(i)款还预测到了可能的改变问题;美国还指出,《原产地规则协定》并未阻止成员之间以达成修改原产地规则的协议方式来解决其贸易纠纷。美国认为印度并未证明美国的原产地规则不符合《原产地规则协定》第2条的(b)、(c)和(d)。

专家组的裁决

1.本案适用的条文及含义

专家组指出,印度的所有请求都是基于《原产地规则协定》的第2条。第2条规定的是在有关协调原产地规则制订之前,也就是在过渡期内,WTO成员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方面应遵守什么纪律。协调原产地规则完成之后,WTO成员就应按第3条履行义务。鉴于此项工作至今尚未完成,故印度有权依据协定的第2条提出主张。

第2条从(b)到(d)规定的是在过渡期内原产地规则不能做什么,例如原产地不能用来推行贸易目标,不能具有限制、扭曲或扰乱国际贸易的作用,不能施加过严的要求,不能要求履行与制造、加工无关的条件,或者在成员间进行相互歧视待遇。但是,第2条并没有规定成员必须做什么。因此,第2条并不限制成员制定赋予原产地待遇的标准,不时改变这些标准,或对不同产品实行不同的原产地标准。因此,在过渡期内WTO成员在运用原产地规则方面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2.334、405节是否是美国推行贸易目标的工具 (即是否违反《原产地规则协定》第2条(b)项)

《原产地规则协定》第2条(b)规定:尽管原产地规则与商业政策的措施或法律文件相联系,但原产地规则不得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作为推行贸易目标的工具。

专家组认为,印度对贸易目标的理解符合2(b)的宗旨。原产地规则可以用来执行或支持贸易政策,但不能替代或补充贸易政策的功能。允许成员使用原产地规则“保护国内产业,反对进口竞争”,或“对一个成员的进口产品给予优惠,而歧视另一个成员的进口产品”,将构成对贸易政策功能的替代或补充,是对第2条(b)款的违反。这些作法原则上可以构成贸易目标,原产地规则不能用于这些目标。现在的问题是美国的原产地规则,即第334节和第405节,是否是用于了这些目标。

对于印度指控的美国通过“织品形成地规则”实行保护其国内产业,推行贸易目标的问题,专家组指出,印度称除美国外其它WTO成员没有采用这一规则的,但专家组并未被提供这方面的信息。相反,在制定协调税则的工作中却有很多成员支持对平面纺织品采用这一规则。即便美国采用非正常的规则,也与本案无关,因为协定第2条并未要求成员必须采用哪种特定的规则。至于该规则的合理性问题,专家组说第2条并未就哪一道制造工序是平面纺织品的最重要的工序做出规定,因此WTO成员具有充分的自主性来决定哪一道工序对他们最适合。专家组指出,“无论如何,我们没有看出美国的观点认为平面货物(床单)表面上基本就是织物有什么不合理。我们的确已经注意到,在协调工作中织物形成地规则获得了大量支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认为织物形成地规则存在固有不合理性。

至于印度提到的美国不考虑原坯织物的后续工序,如印染、剪裁及增值(印度曾举例说一件织品成本仅几个美元,而后续增值却高达200美元)问题,专家组指出,印度并没有指出协定要求原产地的授予必须是产品最高增值程序的国家;第2条也未要求成员应将原产地授予对产品赋予重要的,甚至是最重要的经济贡献的国家。专家组说:我们看不出原产地未赋予增值最高国家的事实如何能证明美国在运用这一规则保护自己的国内产业。

有关因纺织品实施织品形成地规则而使发展中国家本不受配额限制的出口纺织品受到美国纺配限制问题,专家组指出,采用这一规则肯定会使有关平面纺织品的原产地定位于织物形成地的国家,而且如果那个国家的纺织品在输美时受到美国的配额管理,该产品还要受到美国的进口配额限制。然而,专家组并未被提供下列证据与数据:哪些国家的出口纺织品在美受到配额限制?配额水平如何?配额使用情况?哪些国家是这类产品的重要供应者?那些国家的生产能力,以及产品的价格和质量如何?专家组也未被提供美国配额制度设计的具体信息、这类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的市场信息以及两类产品之间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专家组很难评估印度在事实指控上是否正确、重要及确切含义,因而专家组没办法得出任何结论。

专家组还指出,尽管自1996年由于美国对某些纺织制成品实行了织物形成地规则,从而使该类产品受到了配额限制,但是那些不实行配额或配额比较宽松、又是织品形成地国家的产品,却可以增加出口。如果更多的纺织成品因织物形成地规则而受到配额限制,这也只能说明实行第334节的原产地规则后美国的进口较前更具限制性。由此就不能说明如何能用织物形成地规则来保护美国的纺织品产业。协定第2(b)的宗旨是防止成员利用原产地规则替代或补充有关贸易政策。如果原产地规则与配额相关,它就不应加大已经由配额本身提供的保护程度。“印度的辩论集中在原产地规则改变的方向上,而未集中在改变的终点上。就是说,印度忽视了用原产地规则执行和支持配额制度与使用原产地规则补充配额制度的保护功能之间的区别。通过原产地规则使配额制度更具限制性,这与通过原产地规则来执行和支持配额制度是不矛盾的”。专家组指出,“另外,我们注意到不能仅仅因为使配额制度更具限制性的事实就谴责织物形成地的规则。一项限制性的织物形成地规则可以用来推行合法的目标。”

印度还指控美国试图以反规避为借口,从而使美国的配额更具限制性。专家组指出,印度未举出《原产地规则协定》、《纺织品与服装协定》中的任何条文,禁止成员对配额规避行为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印度还例举美国在修改原产地规则时的立法资料、美国参众两院的有关报告、参议员的讲话、美纺织品进口商的声明以及一些学者和律师的文章,试图证明美国修改原产地规则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美纺织品进口配额更具限制性,是为了保护美国的纺织产业,专家组说这些都不是美国原产地规则第334节本身的内容,也不能说这些就是织物形成地的目的。

专家组最后得出结论认为,印度未能证明第334节是为了保护美国纺织工业,是推行贸易目标的工具;印度未能证明第334节不符合《原产地规则协定》2(b)的规定.。

对于印度指控美国原产地的405节是为了解决美欧贸易争端,仅有利于欧共体纺织品的对美出口,而不利于其他WTO成员的出口,是在推行贸易目标的问题。专家组指出,405节是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适用的,怎么能证明它是在推行印度所说的贸易目标呢?虽然美国为了欧共体的出口利益,制定了一项例外规定(405节),但是例外本身不能证明它就是有利于欧共体的进口,而不利于他人的进口。印度在本案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405节在实践上只对欧共体的相关产品有利。另外,通过双边协议贸易纠纷并不意味协议的当事方是在歧视其他的WTO成员。

关于印度提到的美国有选择地将某些纺织品的原产地由“织物形成地规则”又退回到“印染地规则”,从而导致“荒唐”结果的问题,专家组指出,即便印度说的是事实,也对印度指称的405节在推行美国的贸易目标没有任何帮助,因为美国修改334节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与欧共体的贸易矛盾。即便405的适用客观上具有对欧共体的进口有利,对其他成员的竞争性产品进口不利,这也是偶然的,而不是国际性的。专家组说“换句话说,我们不认为仅仅有利于欧共体的进口而不利于其它成员的进口的后果,其本身就能证明美国在制造推行一项目标的推断。”

根据上述考虑,专家组认为印度未能证明第405节是在用于推行美国的贸易目标,印度也未证明第405节违反了《原产地规则协定》的2(b)。

3.第334、405节是否限制了贸易、要求过严(《原产地规则协定》即是否违反了2(c))

专家组指出,协定的2(d)并不要求WTO成员对不同的货物,尽管密切联系,适用同一原产地规则。因此,2(c)提到的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就不应包括对不同种类制成品贸易的负面影响,应仅指对适用同一原产地规则之货物的贸易的负面影响。对于国际贸易,虽然两个成员之间的贸易也可以称为国际贸易,但是一项规则仅仅对一个成员的贸易有影响,就说对国际贸易造成了负面影响,似乎总不是很充分,具有结论性。

对于限制贸易问题,印度也承认这是一个事实限制问题,而不是一个法律限制问题。专家组指出,过去另一个专家组曾经裁过对事实上的限制,要更注重于一项措施在事实上对贸易的影响。然而,印度却没有提供什么事实证据,证明织品形成地规则对上游产品,特别是对原坯纺织品造成了哪些限制后果。印度只提供了一份“孟买棉纺织品出口促进会”的传真,其中称由于334节的织物形成地规则使印度向斯里兰卡出口的原坯纺织品遭受重大打击。但传真中没有任何文件证据或贸易数据。专家组认为印度未证明其原坯纺织品对斯里兰卡的出口存在下降,或者印度所称的原坯纺织品的出口下降与第334节的织物形成地规则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即便印度的原坯纺织品可能存在下降,但印度未必是唯一的这类产品的出口国,其它成员能生产有竞争性的这类产品,却可以增加出口。因此,专家组认为印度未能证明美国织物形成地的原产地措施限制了国际贸易。

对于扭曲贸易问题,专家组指出仅仅是一个成员改变其原产地的事实,即将进口到该国的某些制成品(例如床单)的原产地由一个国家改为另一个国家,不足以证明是对国际贸易的扭曲。而且如果不允许成员改变原产地规则,也不符合2(i)的规定。至于因改变后的原产地规则对不同产品造成不同后果的辩论,专家组说,印度如果想辩论成功,起码应证明新的规则对相互竞争的产品造成了扭曲。然而印度没有证明所谓享受优惠进入美国市场的欧共体的丝巾与欠优惠待遇的印度的棉巾之间存在竞争。对印度指控由于美国的新规则导致进口商改变了购货渠道、打乱了贸易格局的问题,专家组指出,原产地不是唯一决定购买渠道的因素。即便是,也不能说这项措施扭曲了国际贸易。因此,专家组的结论是,印度未证明美国的措施扭曲了国际贸易。

关于印度称美国的原产地规则极为复杂、主观标准、扰乱国际贸易的指控,专家组指出,原产地规则其性质本身就复杂。印度并未说明相关措施如何不必要的复杂,没有证明出口商因原产地极为复杂而停止向美国出口,也未说明所谓的复杂如何影响了国际贸易。相反,专家组不认为美国的原产地规则对出口商来说有多么复杂,有多难去理解。专家组还指出依产品的类别制定原产地规则不能说是主观标准。退一步说,即便是主观标准,印度也未证明它如何扰乱了国际贸易。因此,专家组驳回了印度的指控,认为美国的原产地规则不存在扰乱国际贸易的作用。

印度还指控美国原产地规则附加了与生产和加工程序无关的条件,也是对协定2(c)的违反。专家组指出,印度所说的条件不过是前面提到的产品的分类,美国维持这些分类是为了不同的产品适用不同的原产地规则。一项产品要适用某项特定的规则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除非对所有产品适用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否则产品分类就不可避免。协定2(c)第2句话的意思是:在决定原产地国时不得要求履行某些先决条件,但这句话并没说在适用某一特定原产地规则时不要履行某些先决条件。因此,专家组的结论是,美国对纺织品进行不同分类,从而适用不同的规则,未违反2(c)的规定。

印度还指控说,如果床单含86%的化纤和14%的棉,则要适用DP2规则(印染地规则);但如含84%的化纤和16%的棉,就要适用原坯织成地规则,这是“过分严格”,而且与被赋予原产地的国家和床单没有什么“重大经济联系”。专家组认为这不是“过分严格”,不过是在规定产品适用的范围,而且,协定的第2条也没有规定在赋予原产地待遇时,要证明产品和原产地国之间应有“重大的经济联系”,因此,驳回了印度的指控。

4.405节是否违反了协定的2(d),即在法律与事实上违反了最惠国待遇

印度指责美国原产地的405节通过人为的对产品的分类-依纺织品的不同原料构成、将紧密相关的产品分成不同的类别,从而使其对欧共体的贸易有利而歧视其它WTO成员。专家组认为,2(d)只是规定“无论有关货物生产者的从属关系如何,不应在其它成员间造成歧视”,但并未规定不得在紧密相关的产品之间造成歧视,条文的直白含义并不支持印度的理解。因此,专家组驳回了印度的立场:即对从不同成员进口的紧密相关的产品应适用同一的原产地规则的主张。专家组在做出这一结论之后,对于印度所称的法律和事实上的歧视问题,以司法经济做了处理。

总之,专家组最后驳回了印度对美国原产地规则334与405节违反了《原产地规则协定》第2条(b)、(c)和(d)的全部诉求,对美国的法律和实践没有提出任何修正的建议。

评论

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尤其是在双边或多边优惠贸易安排中更是如此。它不单单是国际贸易统计的依据,即便是按现在WTO的纪律,它还是执行一国经济与贸易政策的机制。因此,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比较全面、具体的原产地规则无论对进口还是出口,乃至国家的政府采购,都是十分必要的。另外,认真、严格地实施国家的原产地规则更加重要。仅仅把原产地问题看成领证、发证,或是收费,而不去认真地核查、验证,这可能是当前最严重的问题。原产地既然与经济贸易政策相联系,那么这项法律制定的水平如何,执行如何,就必然影响到经济贸易,甚至产生问题。

第4篇

PV,是Page View的缩写,直译做“页览”。PV与互联网新媒体相伴相生。互联网经济总体上还是可以等同为“PV经济”的,即10年前互联网创业者们倡导的“注意力经济”或“眼球经济”。虽然“注意力经济”或“眼球经济”其实并不是互联网精英们所首创的,更不是互联网经济所独有的特征。综观平面、广播、电视媒体,都是注意力经济的一分子。只不过,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媒体,它确实具有更多的占据人们的“注意力”和“眼球”的手段。

PV本来是用来衡量一个网站人气的。在特定时间内的PV高,就说明人气旺、网站受关注度高。如果仅仅是从这个尺度,利用PV来评价一个网站的人气高低,基本上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PV的功能被扭曲和放大了。PV已经成为资本控制和扭曲基本传播价值规律的帮凶。唯PV论者,俯拾皆是,至少在中国是如此。以那些所谓的风险投资人士、资本意志的掌管者为最典型。只要一个网站敢保证PV的高增长,风险投资就敢投,广告收入就会迅速翻番,资本家和股东就能一夜暴富。给人感觉,即便是一个闹哄哄的农贸市场,只要人多势众,就不仅可以卖大白菜,也可以卖飞机、大炮。这显然是一种畸形的传播过程。疯狂追逐短期利益的资本扭曲了媒介传播的基本规律――有效性。

在唯PV论者操控下,网站对PV的来源变得很不严肃。迄今为止,国内不少主要门户网站和众多行业垂直网站,在严肃内容方面,不仅原创能力严重不足,而且非常不遵守基本的版权规则。在没有原创能力、抄袭成风的规则下,网站比拼的是抄的速度。原创、严肃内容的匮乏,意味着网站权威性和影响力的大打折扣,意味着PV价值的大打折扣。

当然,网站也明白原创的重要性,也试图利用网络媒体特有的一些后天优势,弥补自己的先天不足。譬如,博客、社区、BBS等。但是,好的博客终究是稀缺资源,大部分所谓博客、日志并不构成足以产生商业价值的影响力。所以到今天为止,博客、社区、BBS等,也还只能作为增加粘性、提高PV的补充手段,充当提升网站人气的配角。

为了求得PV的爆增或维持高PV值,网站编辑们不惜使出各种旁门左道吸引点击量,从而产生大量无效的PV,以博得资本的欢心。所谓无效PV,就是指那些对于商业营销传播毫无正面促进作用的PV。猎奇、恶搞、诽谤中伤,甚至传播谣言等,正是这种PV的最主要催化剂。很遗憾,国内网站的无效PV显然居高不下。

还有多少人为了满足PV的压力而不得已蒙蔽自己的内心呢?如果这样一种心态一直主宰PV报告,那PV将不再重要。

第5篇

女性生殖器结核在不孕症中占有一定比例,而输卵管结核又是女性生殖器结核中最为常见,约占85%~95%,而且90%左右又是双侧性的[1]。因此,只有早期诊治可获好的疗效,才有可能受孕。通过分析本院1999年6月至2005年10月因不孕而确诊的30例输卵管结核的X线表现,以期提高对本病的认识和诊断水平。

1临床资料

1.1一般资料选择经临床、病理检查证实、资料完整的输卵管结核病人30例。其中原发性不孕28例、继发性不孕2例;年龄21~33岁,平均25岁。有低热、消瘦12例,月经失调25例,闭经5例,下腹胀痛10例。结核菌素(OT)试验阳性12例。本组有肺、胸膜结核史20例;小肠、肠系膜淋巴结结核、脑膜结核、骨结核各1例,无其他器官结核病史6例。

1.2方法上海产XB-403型500MAX线机,病人均为妇产科和放射科医生合作,时间选择月经干净3~7d,术前肌注654-2针5mg后,嘱病人排净小便后,先摄骨盆平片,再取截石位,由妇产科医生消毒后经导管注入6ml碘海醇,摄子宫充盈相一张,5~10min后再摄弥散相一张,观察弥散情况。

2结果

常规小骨盆平片,有2例显示骨盆两侧不规则状钙化影。本组造影显示:(1)输卵管走形僵直、管壁粗糙、凹凸不平、呈铁丝样改变8例(图1);(2)输卵管壶腹部不规则、黏膜增粗、管腔扩大、呈花蕊样积水6例(图2);(3)输卵管峡部梗阻6例;(4)输卵管扭曲、并有节段性狭窄、输卵管呈串珠状或根须状改变8例(图3、4);(5)单侧宫角边缘不光整、呈锯齿状改变2例(图5);其中合并宫角阻塞、输卵管不显影4例,宫体粘连、充盈缺损3例,子宫严重受侵,呈三叶状改变3例(图6);静脉及淋巴管造影剂逆流12例。

图1双侧输卵管走形僵直,管壁粗糙,凹凸不平,呈铁丝样改变,子宫壁不光整。图2小骨盆两侧不规则钙化灶,左侧输卵管壶腹部不规则,黏膜增粗,管腔扩大,呈花蕊样积水。图3、4双侧输卵管扭曲,并有节段性狭窄,双侧输卵管呈串珠状改变。图5左侧宫角边缘不光整,呈锯齿状改变。图6子宫严重受侵,呈三叶状改变,双侧输卵管未见明确显影,可见造影剂逆流入静脉。

3讨论

输卵管结核是当前造成女性不孕的一个重要原因,多见于年轻原发性不孕病人,多数病人缺乏明显的临床症状,多以不孕、月经不规则、闭经等就诊。既往有肺结核接触史或曾患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肠结核、肠系膜淋巴结结核、骨结核等疾病,未经系统治疗或病人抵抗力较强,原发性结核灶已钙化痊愈,但生殖器结核仍在活动破坏。本组有肺、胸膜结核史20例;小肠、肠系膜淋巴结结核、脑膜结核、骨结核各1例;无其他器官结核病史6例。

于青春期时女性生殖器发育,血供丰富,结核菌易致血行传播,结核菌感染肺部后,大约1年后感染内生殖器[2]。输卵管黏膜有利于结核菌的潜伏感染,首先侵犯输卵管,然后随月经周期性脱落改变,雌激素促进输卵管发育及肌层的节律性收缩,结核菌向子宫传输引起子宫角结核和粘连是常见的主要原因之一[3]。

本文根据输卵管结核的病理检查表现,其影像学表现各不相同,形态各异。通常输卵管结核病理可分两类:(1)增生粘连型:此类较常见,输卵管表面有大量黄白色结节,与周围组织或器官有广泛的粘连,管壁增粗变硬,伞端尤为明显,但输卵管口能张开,状如烟斗,这是输卵管结核特征性的表现。输卵管、卵巢与盆腔腹膜、大网膜、肠曲等发生广泛粘连,可逐渐形成积液,即包裹性积液。(2)渗出型:由于管壁有干酪样物及渗出液不能外溢,以致管腔极度膨胀形成输卵管积脓。

根据文献所述,输卵管结核的各种X线表现与病理改变程度有着密切的关系,输卵管结核时以壶腹部黏膜首先发生变化,开始红肿,黏膜皱襞较粗,以后发展形成粘连,使管腔变狭窄闭塞,至晚期,输卵管壁发生干酪性坏死及溃疡,也可形成瘘管,故X线显示早期黏膜纹增粗,管腔狭窄或增宽,管壁轮廓不齐,黏膜破坏消失,溃疡形成,充盈缺损及输卵管不全性梗阻或梗阻、僵硬、扭曲。

输卵管结核中,早期输卵管结核的诊断易被忽视,经正规抗痨治疗,早期输卵管结核可治愈,输卵管的功能可恢复,继后可受孕分娩,而较为晚期的输卵管结核治疗后,会形成纤维疤痕组织,输卵管的功能受到影响,受孕的概率明显降低,并且增加宫外孕的概率。因此,输卵管结核的早期诊断尤为重要。

输卵管结核应与输卵管慢性炎症鉴别:输卵管管壁柔软,无铁丝样或串珠样僵硬表现,输卵管梗阻时造影剂静脉、淋巴管逆流较为少见,壶腹部可有明显积水,呈腊肠样扩张,是输卵管慢性炎症的特征性表现,且无其他器官的结核病史。

综上所述,输卵管结核有较为典型的X线表现,结合病史、子宫输卵管造影能对输卵管结核作出明确诊断,并能判断输卵管、子宫的破坏程度,为治疗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参考文献】

1林薇.输卵管结核X线诊断24例分析.华夏医学,1996,4(4):82.

第6篇

入世契合了中国改革开放的需要

《WTO经济导刊》:您觉得入世15年给中国带来什么变化和影响?

孔庆江:简而言之,入世契合了中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具体可以从五个方面来看。

第一,经济上的影响。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低关税,及以透明和制度为基础的贸易规则,所有这些叠加起来必然会导致中国贸易量的增加和贸易条件的改善。

第二,法律和制度上的影响。据初步统计,为了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对国内数以千计的与贸易有关的法律和法规都进行了修改或者废弃,这是中国立法史上绝无仅有的大事情。

第三,观念和理念上的影响。入世后,负面清单制度和备案代替审批制度限制了政府的权限,使政府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其次,入世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促进了中国企业国际视野的养成。此外,入世还使中国公众比任何历史时期都要跟全球化经济联系在一起,公众的很多观念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

第四,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影响。世界贸易组织为中国参加全球经济治理提供了一个平台,使中国成为多边贸易体制和经济全球化真心实意的支持者和拥护者。

第五,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能力建设上的影响。世界贸易组织给中国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为我们掌握国际游戏规则和积极地参与贸易争端的解决提供了机会。在此过程中,我们培养了大批熟悉规则和善于运用规则的专家队伍,为我国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和掌握话语权积累了力量。

WTO无法完全被替代

《WTO经济导刊》:现在WTO受到的关注似乎没有那么高了,您觉得是什么原因?

孔庆江:第一个是因为对于熟悉的事情自然不会提很多,这是常识。第二个原因可能是多哈回合谈判进展不是很顺利,以至于很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转而求助于双边或者区域性的贸易协定,这些协定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会相对地减弱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性。

但在我看来,任何一个自由贸易协定目前都无法完全替代世界贸易组织。我相信只要中国是它的核心支持者,它就依然是全球自由化的中心。

《WTO经济导刊》:实际上,现在也有一些声音在反对全球化,贸易保护主义越来越严重,您是怎样看待的?

孔庆江:经济全球化确实是一把双刃剑。从正面影响来讲,全球化使全球的福利普遍提高;但一些相对弱势的国家,并没有从贸易自由化所带来的贸易增长和经济发展中获益,这让他们产生一种被剥夺感,以至于成为贸易自由化或者经济全球化的反对者。但这不是贸易自由化本身的产物,而是分配过程扭曲的产物,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借助各国的法律和规则,更多地讲一些自由贸易带来的好处。

《WTO经济导刊》:您怎样看待中国企业走出去面对的国际竞争规则?

孔庆江:首先,我们要看到如果没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企业走出去要面临的困难会更多。现在的问题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

一是企业的所在国是不是遵从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有的国家基于眼前利益的考虑,可能会采取扭曲贸易和投资的措施,对投资或者贸易设置障碍;另外一个原因是我们自身对规则的遵守不严格,比如为了临时性占有市场采取一些非公平的贸易手段,反过来也给我们自己制造了障碍。

期待中国提供更好的国际规则

《WTO经济导刊》:随着中国力量的增强,您认为中国在国际社会该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

孔庆江:中国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社会也对中国有更多期待,希望中国承担更多的责任。这不光是做一些发展援助,更期待中国提供国际公共产品,而好的国际规则就是最好的国际公共产品,所以我们完全应该在这方面做一些事情,这是大家的希望也是我们想做的,两者是契合的。

《WTO经济导刊》:G20杭州峰会提出的“中国方案”,是否就是一次很好的展示?

孔庆江:在我看来,从制定规则上来说这是中国第一次如此大规模地引领了国际规则的走向。第二个是对国际投资规则的干预,中国鲜明地提出来要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并研究以WTO为中心的多边贸易体制。

中国还提出来把可持续发展引入到G20的议程中,这是从来没有过的。

《WTO经济导刊》:另一个值得期待的“一带一路”倡议,是否也会有益于中国提供国际公共产品?

第7篇

关键词:轨道;病害分析;整治

1 轨道不平顺对安全的影响

根据国内外许多专业研究证明,严重的轨道不平顺(高低、水平、三角坑)对列车脱轨确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1.1 严重的高低不平顺引起的巨大轮轨作用力(相当于大大增加了轮重和轴重)将引起车辆剧烈的点头和浮沉振动,会使车轮大幅度减载,甚至悬浮。在曲线上或方向不良区段运行时,高低不平顺引起的车轮悬浮可能导致脱轨。如果严重减载的车轮上同时又有很大的侧向力作用,也很可能脱轨。此外,高低不平顺的幅值过大(约超过25毫米时)会使道床阻力显著降低,轮载引起的钢轨垂向负挠度亦将增大,造成轨枕浮起,高低不平顺所引起的振动又使道床阻力进一步减小,因此易引起无缝线路发生动态涨轨跑道,导致列车倾覆。

1.2 扭曲不平顺即三角坑将使转向架出现三点支承一轮减载甚至悬浮的危险情况。我国刚度较大的货车在圆曲线上脱轨事故大多与轨道的扭曲不平顺有关,无论曲线和直线上严重的局部不平顺都可能引起车辆的剧烈侧滚和侧摆振动,导致脱轨系数过大而脱轨。轨检车选定三角坑的基长是2.4米,这是从脱轨试验分析中得出的。因为危及行车安全的三角坑主要为车辆的一组转向架两轴间的长度,在此长度内的三角坑病害容易造成一个车轮悬浮而导致脱轨。

2 高低、水平及三角坑(扭曲)的逻辑关系

水平是两股钢轨顶面的高度差称为水平。水平定义为轨道同一断面内两股钢轨轨顶面的高差,以左高为正,右高为负。 水平不平顺,会使车辆产生侧滚,导致一侧车轮增载,另一侧减载,许多铁路专家认为曲线上严重的水平不平顺,往往是引起货车脱轨的重要原因。水平=左高低-右高低

轨道上的三角坑即两股钢轨的共面性,表现为轨道顶面的扭曲状态,也就是两股钢轨顶面不在同一平面上。三角坑以一定范围内的水平差的变化量来表示。静态检查时每6.25米检查一次,以前后两点的水平正负误差的代数差来表示。三角坑反映了轨顶面的平面性,三角坑会使车辆产生三点支撑一点悬空,易造成脱轨,特别是当列车从圆曲线向缓和曲线运行时。三角坑为计算值,它是在一定长度范围内(2.4m)沿轨道方向前后两水平代数差。扭曲不平顺,将使转向架出现三轮支承一轮减载甚至悬浮的危险情况,欧洲和我国刚度较大的货车在曲线圆缓点区的脱轨事故大多与轨道的扭曲不平顺有关,无论曲线和直线上严重的局部扭曲不平顺都可能引起车辆剧烈的侧滚和侧摆振动,导致脱轨。

三角坑的正负与计算方向有关,它反映钢轨顶面的扭曲方向,与三角坑的大小无关,因为三角坑的值是由水平的代数差来决定的,它可以总结为:三角坑=前点水平-后点水平

3 线路病害的识别及整治

3.1 确定病害的项目和位置 轨检车检查过后,即拿到了一份反映线路技术状态的图纸和一些打印的检测结果图表。首先要找出是哪一项超限及其相关的数据,然后对照轨检车波形图并依据超限标准中图纸上标明超限处所,最后根据公里标记及其它地面标记确定病害位置。现在完善的数据处理软件把所有的超限地点都能准确地把峰值及地点打印出来,因此,确定病害的位置可以结合图纸、报表进行工作。根据公里标及百米标来确定具置,标明在图上;如果里程不准确,可参照曲线头尾图幅并结合地面感应标记上的道口及道岔的一些标记来准确地确定病害位置(如图所示)。

3.2 高低、水平及三角坑病害的整治 在确定了水平的病害峰值和地点后,就要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由于水平值=左轨高低-右轨高低。因此要解决水平超限的问题,最终还是要落实到高低上。在水平峰值处向左右高低的基线垂直线,在左右轨同一截面处,找出左右轨高低的峰值,分析其产生的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消灭高低、消灭水平。

三角坑是通过线路的两股钢轨的水平值,经计算机选择基长后,计算出来的结果。三角坑与水平的逻辑关系是:三角坑值=前点水平值-后点水平值,其比较范畴是2.4米。而水平值与高低值有逻辑关系。

因此,要消灭三角坑,就必须消灭水平,而要消灭水平就必须消灭高低。也就是说,要消灭三角坑,最终要落实到高低问题的解决上。根据我们多年来总结的经验得出,在这几项病害的整治上一定要遵循:抓住高低,控制水平,消灭三角坑的规律。

图中A点的左轨高低21.21毫米,是三级超限,该地段对应右轨高低3.1毫米(图中箭头标注)。B点水平值=左轨高低-右轨高低=18.14毫米,三级超限。同一截面三角坑(图中箭头标注)是水平值输入计算机后在2.4米范围内进行计算得来的。三角坑峰值是9.96毫米,是一级超限。

因此要消灭B点处的水平超限,必须将造成水平超限的高低消灭掉,在图中只需将A点21毫米高低整治好,同时三角坑超限的问题就迎刃而解。因此在整治这几项超限时,一定要遵循“抓住高低,控制水平,消灭三角坑”的方法。

3.3 关于轨检车分析数据现场作业的应用

在作出了相对详细的分析后,现场作业还不能直接作为工作量使用,因为现场作业要求整修更加精细,轨检车分析出的数据指导现场作业要对现场线路设备状态进行复核,结合现场调查,优化数据,最终形成工作量,按照轨检车的分析方法,落实到现场作业,消灭高低、消灭水平、消灭三角坑,最终消灭线路几何尺寸超限,从而解决以往线路维修盲目检查、盲目整修,为解决线路不平顺提供了准确且行而有效的方法。

参考文献:

第8篇

一、层次变量的两类表现

层次变量,不是指管理层级增减或者每一层级管理幅度的变化,而是指在既定层级结构中,特定的管理举措在不同层级的管理者那里,出现总体标准被逐级降低、约束力递减或负能量被逐级放大的情况。约束力自上而下递减的变量,可称之为层次减弱变量。层次减弱变量越大,约束力就越小,直至管理失控。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从资本的逐利性角度讲,绩效管理中的层次增强变量看起来是好事。问题在于,这种好事往往以约束力递减为代价,易造成新的问题。例如,沃尔玛在德国、韩国等市场失意之后,对中国市场的变革寄予厚望。被称为“铁腕人物”的中国区总裁兼CEO陈耀昌,以高速开店的办法提振销售。各门店为完成指标,就利用下放的权利“开源节流”,在商品利润之外加大向供应商收取通道费,于是就出现了销售过期、不合格食品以及虚假宣传等乱象。

二、扭曲在错配中产生

应看到,任何特定管理举措的推进都很难做到齐头并进,总有“花开两朵各表一枝”的情况,在特定情况下有所侧重是正常的。然而,在由较高层次的正当管理演化为较低层次不正当管理的过程中,却是管理者故意利用这种“正常”进行错配,从而产生扭曲。对管理举措进行空间错配,在避重就轻中产生执行扭曲变量。美国斯隆管理学院提出的一种叫做“安东尼结构”的经营管理层次结构,把经营管理分成战略规划层、战术计划层和运行操作层三个层次。这看起来很完美,但把战略、战术与实际操作分割开来了,很容易产生错配。由于分工的存在,一个在高层显得清晰完整的计划方案会因逐层分解而变得模糊不清失去协调,原有制约机制也会因基层组织空间上的分散而显得鞭长莫及。沃尔玛一度将采购权下放后,门店对上级管理举措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只管采购收取通道费而不管检验,假冒伪劣的混入就难以避免了。

对管理举措进行时间错配,在左右腾挪中为利益输送提供了契机。市场经营中的利益变现对时机的把握十分重要,很多情况下赢利的契机往往是在打时间差。虽然对资源的调配和标的的交付交割,按照不同的品种或性质进行时间上的匹配是必须的,也是正当的,但导致层次变量产生的时间错配则不同,是故意利用信息时间差进行利益输送。例如,国际市场锑金属供不应求,某企业组建了锑矿开发部。后因国家政策调整,锑金属原矿价格猛跌。锑矿开发部得知这一情况后不仅不报告,反而立即按原定计划将投资全部拨付,购进的正是开发部负责人的亲友准备脱手的矿产和设备。这样一来,公司被严重套牢,但开发部负责人却让亲友在资产贬值前完成了套现。

对管理举措的取舍进行利益权衡,在鱼与熊掌兼得中导致败德行为滋生。从一定意义上来讲,管理层次的布局或增加是种不得已的产物,明知其会产生信息不对称等副作用也不得不如此。在一定管理层级设立之后,上一层级当然要考虑该层级合理的利益所得。问题在于,该层级管理者除合理的利益所得,还想谋取额外利益。当一项管理举措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利益冲突,下一层级管理者就会寻找自己认为可以争取到的自由度,并最大限度加以利用,努力追求对自己和小团体更现实的特殊利益。这种特殊利益即使没有吃里扒外,也含有一定的不正当性;有些利益兼得虽属正当,但由于实现的方式不正当,也属败德行为。

三、校正敢于扭曲的心态

要想坚持正当管理,必须关注层次变量,及时识别错配问题。如对跨国公司在中国“变坏”现象进行善意的理解,那就因他们忽视了这种错配。要想改变这种状况,无疑需要完善监管,通过加大处罚力度使得各层级的管理者不敢胡作非为。然而,层次变量“入乡随俗”的作用也同样不能忽视。必须校正这种对管理举措敢于扭曲的心态,以守住道德底线的较真精神维护逐渐完善起来的法治环境,自律慎独。

一是对法规条文的禁止性规定心怀敬畏,不能以层层“变通”的方式将禁止性规定架空。禁止性管理举措往往伴随着稽查中的较真,较高层次管理者一方面要以身作则,另一方面绝不能搞网开一面。如果听任“变通”,那就等于为约束力递减的层次变量松绑。葛兰素史克高层的财务管理自诩“非常严格”,有专门的部门定期检查监督,“正常的请客、送礼,单人标准不得超过300元,审核得很严”。然而,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人力资源部一位管理者却说,“长期以来,公司一方面道貌岸然地教育员工依法经营,另一方面对员工的不合法行为采取纵容的态度。等到真出问题了,公司又将责任推给员工个人”。这种“明禁暗许”的行为,等于是在坐享执行扭曲的“好处”,必定要付出代价。

二是在禁止性规定不明确时,也不违背法规精神,即使有可操作的空间也应当讲原则。企业管理的理想境界在于充分调动下级的积极性,禁止性规定之外的天地原本就应当放开手脚。问题在于,实践中有一种新旧交替的情况,过去明文禁止的东西有了新花样,怎样界定没有现成答案,怎样做取决于下一层次管理者的随机处置。这时并非没有判断是非的依据,关键看管理者是否讲原则。古人云:“取法于上,仅得为中;取法于中,故为其下”。在层次变量存在的情况下不敢坚持高标准,等于默认一种执行扭曲的心态,最终会导致对原则的挑战。换句话说,对原则的把握并非只是高层的事,作为下级同样需要讲原则。

第9篇

木香:主产于云南丽江、迪庆州等地,奉为地道的药材,可称“云木香”。由印度等地经广州进口,通称“广木香”。川木香:产于四川及。土木香:产于河北。越西木香:产于四川的越西,西昌。红木香:产于浙江,安徽等地。青木香:产于四川、江苏等地。

2药材性状,显微鉴别

2.1性状鉴别(1)木香:略呈圆柱形,枯骨形为纵剖片,长约5~15cm,直径0.5~6cm,表面黄褐色,栓皮多除去,有显著纵沟及侧根痕,有时可见不规则菱形网纹。质坚实,体重,不易折段。断面略平坦,黄白色至棕黄色,有一棕色环及放射性纹理,并可见散在的褐色油点。气强烈芳香,味苦。(2)川木香:呈圆柱形(铁杆木香)或有纵槽的半圆柱形(槽自木香),稍弯曲,长10~30cm,直径1~3cm,表面黄褐色或暗褐色,有较细的纵皱纹,外皮脱落处可见丝瓜络,状细筋脉,根头偶有黑色发粘的胶状物,可称“油头”、“糊头”体较轻,质脆易折断。断面,黄白色或黄色,散在黄色稀疏油点及裂隙,木部较宽广,有放射状纹理,有的中心呈腐朽状。气微香,味苦,嚼之粘牙。(3)土木香:多呈圆柱形或长圆锥形,稍弯曲或扭曲,少数为圆锥状的短段或不规则块状。长10~20cm,直径0.5~2cm,表面深棕色,具纵皱纹及不明显的横向皮孔,顶端有稍凹陷的茎痕及棕红色叶柄残基,根头部稍膨大,多纵切开或斜切成截形,边缘稍向外反卷,质坚硬不易折断。断面不平坦,稍呈角质样,乳白色至浅黄棕色,形成层环状明显,木质部略显放射状纹理。气微苦而灼辣。(4)越西木香:呈圆柱形或半圆柱形,略似鸡骨,长5~25cm,直径0.5~2cm,表面黄褐色或灰褐色,有纵纹几纵裂沟,并有突起的须根痕,质坚硬。断面棕黄色,多有偏心性放射性纹理及油室,皮部较薄,形成层颜色较深,油质较重。气浊,味微甜而苦辣,嚼之粘牙。(5)红木香:呈圆柱形,不规则扭曲,长10~50cm,直径1~2.5cm,表面灰棕色至棕紫色略粗糙,有细棕皱纹和多数深达木下的横裂状,扭曲处尚可有横深沟偶有枪皮脱落,露出棕色皮部,质坚难折断。断面粗纤维性,皮部与木部易分离,皮部宽厚,棕色,木部浅棕色,密部浅棕色,密布小孔(导管)。气微香而特异,味微甜,后苦而辛。(6)青木香:呈圆柱形或扁圆柱形,略弯曲长3~15cm,直径0.5~1.5cm,表面黄褐色或灰棕色,粗糙不平,有纵皱纹及须根痕,质脆容易折断,断面不平坦、皮部淡黄色、木部宽广;射线类白色,放射状排列,形成层环明显,黄棕色,气香特异,味苦[1]。

2.2显微鉴别要点(1)木香:薄壁细胞中含有菊糖,网纹导管多见,也有具缘纹孔导管。(2)川木香:纤维旁有石细胞,薄壁细胞含菊糖。(3)土木香,薄壁细胞中含菊糖,网纹导管。(4)、红木香:细胞含淀粉粒。(5)越西木香:韧皮部及木射线中均有较大的油室散在,薄壁细胞充满菊糖。(6)青木香:薄壁细胞含淀粉粒。[2]

3功效主治区别

(1)木香:长于健脾化滞。用于停食积聚、胸满腹胀、呕吐泻痢等。(2)川木香:行气止痛,消胀。用于腹胀肠鸣、腹痛、痢疾里急后重。(3)土木香:健脾和胃,调气解郁,止痛安胎。用于胸胁、脘腹作痛,呕吐泻痢,胸胁挫伤,岔气作痛,胎动不安。(4)红木香:长于祛风活血止痛。用于筋骨疼痛,月经痛,跌打损伤。(5)越西木香:功似木香但力较弱。(6)青木香:长于疏肝止痛,解毒消肿。用于肝气郁结之胁痛,痈肿疔疮,蛇虫咬伤。

4讨论

由于时代变迁及各种文献记载引起木香类药材之间相互混淆,给处方调剂及临床使用带来不便,为此应加以注意。根据功效,虽然有相似之处,但主治有偏重。川木香偏于行气止痛,土木香偏于健脾和胃,而红木香偏于祛风活血,青木香偏于平肝止痛,解毒消肿,所以临床上应根据需要甄别使用。

【参考文献】

[1]张丽芝.土木香、川木香、木香、青木香鉴别与反应[J].时珍国医国药,2000,(2):22.

[2]仇越敏.广木香、青木香、白木香的鉴别[J].黑龙江中医药,2002,(1):56.

第10篇

关键词: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分离;交易费用

中图分类号:F2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5)03-0079-04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交易费用的经济学原理

分工经济学理论经历了从占典学派到新兴古典学派的演进。亚当・斯密是最早较为系统论述分工问题的,亚当・斯密将劳动视为财富或价值的源泉,他认为,劳动生产力的最大改进,以及在劳动生产力指向或应用的任何地方所体现的技能、熟练性和判断力的大部分,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分工是劳动效率提高的主要原因。马歇尔等新古典经济学撇开了占典经济学的分工理论,走向了求内点解――内点均衡的边际分析方向。而当代新兴古典经济学重新继承了亚当・斯密的理论,其代表杨小凯认为,在亚当・斯密那里,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是经济增长的源泉,而分工和专业化实则是一个经济组织问题,这是内生比较优势的观点,李嘉图则是强调外生比较优势(资源禀赋)。杨小凯认为,分工带来的好处与代价是分工经济即专业化经济,分工经济适用的是角点分析方法,可以解释边际分析学派小能解释的古典经济的发展问题:为什么在生产函数和资源禀赋不变的情况下,分工水平的提高能提高综合生产力。

亚当・斯密的古典分工理论已经涉及现代制度经济学意义上的交易费用问题,他认为,人与人生产力的差别与其说是分工的原因,不如说是分工的结果科斯在阐述企业的性质时,运用马歇尔的边际替代概念,对市场价格机制产生的成本与组织成本进行分析,以确定企业与市场的边界科斯的“市场价格机制成本与组织成本”属于交易费川范畴,他在阐述社会成本问题时,扩展了交易费用的内涵,认为产权界定受产权界定成本制约,在外部性的解决上科斯坚持“社会总成本”的考量而不是私人成本的评价,也就是科斯一再强调的“社会总产出”或“总产值”“总效果”最大化。

新兴古典经济学明确地将交易费用划分为外生交易费用与内生交易费用。巴塞尔在1985年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交易费用仅仅是一种简单的费用吗?”而此前,威廉姆森、诺斯等制度经济学家就指出机会主义、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行为引起的内生交易费用同外生交易费用的区别。杨小凯在阐述内生交易费用与分工演进问题时认为,外生交易费用是指杂交易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发生的那些费用,不是决策导致的经济扭曲,人们在做决策之前都能看到它的大小,和决策产生的经济扭曲没有任何关系,如购买商品的交易费用、商品运输费用等就是外生交易费用,而内生交易费用是指决策扭曲带来的损失,或使资源配置背离帕累托最优的扭曲,内生交易费用就是实际均衡同帕累托最优的差额。根据新兴占典经济学理论,外生交易费用具有相对可计量性,与交易频次有关,因而是有限的,而内生交易费用本质上是一种扭曲,是由“决策及其选择的制度与合约安排所决定的”,内生交易费用是一种制度运转带来的扭曲――实际制度安排与最优制度安排的差额,具有不可直接计量性。

业当・斯密的古典分工理论主要涉及生产性的、技能操作层次上的分工效率与外生交易费用。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制度安排则是制度分工问题,既具有亚当・斯密古典生产性分工的特征,但又无法通过古典生产性分工理论及外生交易费用得到充分解释,必须结合制度运转费用――内生交易费用理论进行探讨。既要考虑分工,更要考虑制度运转,把分工与制度、外牛与内生交易费用综合起来考虑。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作为会计制度安排,要注重对内生交易费用的考量,否则很容易陷入表象认知,因为内生交易费用对制度效率的衡量更具有内在性与解释力,内牛交易费用更注重总体效果而不是局部、个别效果。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交易费用性质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交易费用的观点

第一,操作成本。黄菊波、杨小舟认为,税法与会计的差异是可协调的,不应拉大税法与会计差异,以方便纳税与征管。应当让我们的会计人员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管理上,同时让税务人员把焦点放在贯彻税收政策和加强征收管理上,以减少两者不必要的烦琐的核算工作,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应当权衡成本与效益,两者分离后必然带来不小的操作成本。

第二,转换成本。盖地认为,在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设置中,方法的改革必须考虑改革的成本效益,随着所得税会计方法的演进,会计方法的技术难度不断提高,对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出新的挑战,在我国上千万的会计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还不多,对所得税会计方法的理解和掌握并不熟练,这必然加大制度的转换成本,包括设计调研成本、会计人员培训成本、账目调整成本、新准则适用期效率损失等。

第三,制度成本。周华等认为,会计制度的性质是民商法法律制度、财税制度与会计技术的融合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应进一步融合,而不是分离,实现会计制度与税收法律的有效协作,全面采用税收法规决定会计制度的协作方式――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同一化模式,不宜提倡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会计造假和税收监管的困境与我国目前会计制度安排的不适当相关。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交易费用性质的深入探讨

1.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应注重内生交易费用

以卜对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交易费用表述中,操作成本考量应归属于外生交易费用,转换成本考量也主要归属外生交易费用,而制度成本考量主要包含制度的内生交易费用权衡。制度成本考量对我国会计制度安排提出了一个启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应重视制度性的内生交易费用研究。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制度费用,包括两个视角:从分工角度而言,分工必然产生外生交易费用;从制度运行角度而言,将会产生扭曲或总体上的不良制度后果――内生交易费用。因此,一项被选择的制度安排其产牛的总交易费用就等于伴随分工的外生交易费用与制度运转带来的扭曲性内生交易费用之和,最优制度选择的理论依据则是总交易费用最小的那个制度安排。

2.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外生交易费用

应该区分不同性质的外生交易费用。从成本角度而言,有的外生交易费用是“变动成本”――操作性质的成本,如会计处理、纳税调整。有的外生交易费用是一次性支付的“固定成本”――获得知识与技能的成本,如培训、学习税务会计处理、纳税申报等,知识与技能一旦掌握了,具有重复使用的特征,随着知识与技能的重复使用,这些“固定成本”性质的外生交易费用会被“摊薄”,以致最终消失。有的外生交易费用从命题角度还有待于证实――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会带来税收监管成本这一命题是否成立,日前证据仍然不足。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外生交易费用来看,也验证了上述关于外牛交易费用往往具有有限性进而相对可以计量的结论。

3.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内生交易费用与内生制度收益

内生交易费用与内生制度收益可以相互转化,表达出同一个命题:较多的内生交易费用意味着较少的内生性制度收益,较多的内生性制度收益意味着较少的内生交易费用。制度扭曲与内生性制度收益是对制度运转效率的不同表达,但具有相同的效率内涵。同其他制度的内生交易费用相似,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内生交易费用具有无限性,往往无法直接计量。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还是合一的制度扭曲到底产牛多大内生交易费用,取决于会计制度安排的性质。法德会计模式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是一种分配性的会计产权结构,英美会汁模式将财务会汁与税务会计分离,足一种牛产性即增长模式的会计产权结构。如果将会计制度安排视为一种分配规则,那么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将会带来制度扭曲,使内生交易费用较大。如果将会计制度安排视为一种增长模式,那么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将会产生制度扭曲,带来较大的制度费用,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则会产生较少的内生交易费用,或者带来更大的内生性制度收益。

三、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交易费用的评价

(一)美国准则制定机构FASB对SFAS109的交易费用评价。

1.FASB对SFAS109的效益与成本评价

FASB 对《SFAS109:所得税的会汁处理》这一准则的有关制定,于SFAS109的《附录A:结沦依据――效益和成本》中,分别在68、69、70、71、74段落对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效益与成本给予了回答。如在68段落FASB指出:“委员会遵循某些规则,包括只有在生成信息的效益超过可预见成本时,才公布有关准则的这一规则,委员会致力于确定,它提出的准则将满足一个重大需要,而满足该准则所花费的成本,比较其他备选方案,足以证明与生成信息的总体效益相比是合理的。”在69段落FASB也认为:“所得税会计处理是一个影响大多数企业的普遍话题,对复杂的业务交易,必须在大量的、复杂的和不断变化的税收法律、原则和规定的背景下计算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要求增加了额外的复杂性。”在70段落,“意见书第11号公布于1967年,在会计文献巾陈述的批评和关注,以及在写给委员会、要水重新考虑意见书第11号的信件中,主要关注的焦点在于会计处理要求的复杂性和采用这些要求产生的结果的相关性上”在71段落,“另一项批评指出,花费在处理这些要求的复杂性和模糊性上的时间,与随后获得的信息的有用性相比较,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在74段落,“委员会认为,本准则的要求会产生具有可理解性和相关性的结果,委员会还确信这些要求比意见书第11号或准则第96号的要求简单,务实的决策,诸如取消1991年6月FASB征求意见稿的提案,为小属于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可能会降低许多企业计算递延所得税的成本和复杂性,利用判断去评估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否需要估价备抵,有时可能会比较复杂,但复杂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结果,因为需要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所得税影响有一个合理的决策”。

2.FASB对SFAS109的效益与成本评价的启示

从美国准则制定机构FASB对SFAS109准则制定的表述可以看出,FASB对所得税会计处理准则的成本效益评价涵盖两个方而:会计处理成本――操作技术成本与会计信息质量效益――相关性效益。会计处理成本是外生交交易费用,而会计信息质量是内生性制度收益――内生交易费用的另一种表达。FASB坚信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内生性制度收益足以抵消制度分工的外生易费用,即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制度安排具有内生性制度收益优势。FASB对交易费用的评价对会计制度安排有两点重要启示,第一,FASB在制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准则时,也尽可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外生易费用。第二,会计信息质量的内生性制度收益即内生交易费用是主观评价的结果――FASB的主观评价,由此可见,内生交易费用的评价往往决定会计制度安排的最终选择。

作为会计制度效率评价的重要参考变量,会计制度内生交易费用评价及其对会计制度选择的决定作川还可以从另一个典型事件中得到体现。1997年12月在美国会汁学会与美国FASB联合召开的“财务报告问题研讨会”上,包括美国投资管理研究会、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等在内的团体从多个角度讨论了高质量会计准则的涵义及其影响,并评选出美国现有会计准则中5份最好的和5份最差的准则,而评选依据的标准――高质量会计准则的标准毫无疑问不完全是经过客观经验验证的,1992年颁布的SFAS109理所当然没有被包涵在低质量会计准则之中,尽管FASB对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效益与成本的评价有些主观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交易费用的经济学评价

1.会计制度安排的经济学定位与交易费用评价的关联

如果将会计制度变迁视为增长模式的演化,则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工同样会产牛专业化经济效应,这种分工不只是带来会计信息质量的改进,还会促使其他方面的增长。会计作为私人经营的资源投入,私人会计产权具有应然优先之序,会计制度从属于生产性结构,代表利益结构的会计制度结构以私人利益为导向。会计在履行私人经济职能的前提下承担社会经济职能,即以私人利益为主同时兼顾社会利益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对私人最大化价值利用会计资源具有传导作用,有利于提高私人的经营效率、契约效率、市场交易效率,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理性引导社会资源配置,通过增进微观个体的私人利益,达到增加社会整体宏观效益。只有保证微观个体利益,才能实现宏观整体利益,财务会计与税务会汁分离小仪提高了私人效率,凶而也改进了社会宏观效率。

因此,定位会计制度为增长模式、实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就意味着会计分工制度带来了内生性制度收益,而定位会计制度为分配规则、实行财务会汁与税务会计合一,就不具有内生性收益效应。从经济学机会成本意义来看,合一的制度安排不具有内生性制度收益效应,只具有外生交易费用节省优势,因此,选择分离的制度机会成本主要表现为外生交易费用――有限的、有界的、相对可计量成本。选择合一的制度机会成本是选择分离的制度收益,分离的制度安排具有内生性制度收益效应,因此,选择合一的制度成本主要表现为内生交易费用――无限的、无界的、相对不可计量的制度扭曲或制度运转损失。

2.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交易费用的经济学评价模型

利用博弈经济学“最大最小准则”或“最小最大支付”原理进行最终的角点决策。根据ν-i=Mina-i(maxniνi(ai,a-i)),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还是合一决策视为第i个人的对策,将两个机会成本――外生交易费用与内生交易费用视为博弈参与人的惩罚,则可以看到,第i个人选择分离对策还是合一对策取决于第i个人对内生交易费用的评价,既然外生交易费用是相对可计量的、相对确定的,如果第i个人对内生交易费用的评价小于外生交易费用,则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为最终的角点解,否则,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为最终的角点解。如果定位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从属于生产性会计制度安排,对内生交易费用的评价高于外生交易费用,因而认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制度安排具有可选择性。

四、结论

第一,理性认知外生交易费用与内生交易费用。对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制度的选择,首先取决于对会计制度安排性质的理论定位,然后是对内生交易费用的评价。在理论上,合一制度主要产生内生交易费用,分离制度主要是带来外生 交易费用,对内生交易费用的评价往往决定最终的会计制度安排选择。外生交易费用往往是显性成本,容易引起制度选择者的“评价注意”,而制度扭曲成本即内生交易费用往往表现为隐性成本,容易被制度选择者忽视。因此,理性认识会计制度安排的外生交易费用与内生交易费用的特征及其实质,有助于提高会计制度安排的选择效率,避免陷入制度选择的“锁入效应”。

第11篇

关键词:“蓝箱”;农业国内支持;“假设削减方案”

中图分类号:F744;F3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260(2008)01-0061-06

一、引言

在多哈回合农业谈判中,WTO成员明确了“蓝箱”对于促进农业改革的作用,允许其继续保留。但是,除限产条件下的三种支付外,把“不与生产相关”的支付也纳入“蓝箱”范围,有关标准及附加的限制条款还有待继续讨论,这些就是所谓的“新蓝箱”。多哈回合框架规定“蓝箱”支持量不得超过某一历史时期农业产值的5%,但是,并没有确定这一类支持的削减方案。Roberts(2005)对2004年7月框架协议中关于“蓝箱”的规定及改革方案进行了评价,分析了框架协议中“蓝箱”条款扩展以及“蓝箱”5%的封顶对美国、欧盟的影响,认为新的规定将使美国获利最大。赵维田(2004)介绍了WTO“蓝箱”政策的产生背景,并详细解读了多哈回合框架下“蓝箱”有关规则的变化及其深刻内涵。韩高举(2005)则分析了在多哈回合框架下新“蓝箱”产生的原因和谈判主要利益方的立场。符金陵、孙东升(2005a、2005b)研究了WTO“蓝箱”政策改革的内容以及对美国、欧盟农业支持政策的影响,并预测了美国未来“蓝箱”支持空间,认为WTO“蓝箱”政策改革对其国内支持不会带来太大压力。武拉平等(2007)、武拉平和程杰(2007)评估了“蓝箱”政策改革对国内支持的潜在影响,并就后续的农业谈判提出了具体的方案。Wu和Cheng(2007a、2007b)研究认为,“蓝箱”政策改革不会对中国产生太大影响,而对欧盟和美国的影响也会因为其国内支持政策调整而削弱。

本文利用“假设削减方案”的研究方法,评估“蓝箱”政策改革对中国及其主要利益相关者总体扭曲性支持的影

响,并为中国的后续农业谈判提供决策参考。

二、“假设削减方案”的研究方法

(一)分析方法

本研究通过设定“假设削减方案”来评估多哈回合框架协议下“蓝箱”政策改革的潜在影响,重点考虑到新一轮谈判承诺的执行期结束时,中国“新蓝箱”潜在的支持量以及对总体扭曲性支持(Overall Trade-Distorting Support,OTDS)的影响。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步骤:

第一步,确定相关变量、基本假设和削减方案。研究框架涉及的变量主要包括基期、执行期、农业总产值及其增长率、“蓝箱”支持、微量允许、综合支持量(Aggregate Measure Supports, AMS)、OTDS和汇率等。变量的基本假设主要根据多哈回合框架协议设定,数据主要来源于WTO最新公告,削减方案借鉴Brink(2005)。

第二步,利用“假设削减方案”模拟“蓝箱”政策改革对OTDS的影响。首先,测算出基期OTDS,然后根据分层削减公式,模拟执行期OTDS承诺水平。同时,根据多哈回合框架协议和WTO最新公告,结合当前最新的OTDS水平,从而预测执行期OTDS水平。最后,将模拟的执行期OTDS与预测的执行期OTDS进行对比,考察“假设削减方案”的削减效果。

(二)主要变量、基本假设及削减方案

1.主要变量及基本假设

假定以2000―2002年为基期;假定执行期没有区别,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执行期都为7年(2008―2014年);假定削减承诺不会超过执行期,即2014年底实现承诺结果;为了便于各国之间的对比,研究同时将其他货币换算成美元。

农业生产价值是国内支持承诺水平及削减要求的重要参照指标。农业协议中的农业部门不包括渔业,因此,农业产值中将剔除渔业产值。中国的基期农业产值平均为23329.2亿元人民币,2004年为32633.4亿元人民币,假定到执行期结束增长12%,即2014年农业产值为36549.4亿元人民币。类似地,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和巴西的农业产值增长率分别假定为10%、5%、-15%、10%和20%。

微量允许以特定历史时期农业产值的一定比例为封顶值。中国已经承诺AMS为0,因此微量允许被给定8.5%的农业产值比例,以2000―2002年为基础的微量允许封顶值为1983亿元人民币,以2014年为基础的封顶值为3106.7亿元人民币。考虑到国内支持的特点,巴西被给定10%的比例,以2000―2002年为基础的微量允许封顶值为38.9亿美元。其他国家假定统一为5%。

根据多哈回合框架协议,“新蓝箱”支持以5%的特定历史时期的农业产值为封顶要求。根据基期农业产值,中国的“新蓝箱”空间为1116.5亿元人民币,美国为97亿美元,欧盟为123.4亿欧元,日本为4488.9亿日元,加拿大为16.5亿加元,巴西为19.4亿美元。然而,当前仅有欧盟和日本实际采用了蓝箱支持,2001―2003年平均支持量分别为231亿欧元和892亿日元。

2.削减方案

OTDS和AMS的削减均假定采用一个“分层削减模式(Tiered Harmonizing Reduction)”,本研究假定具体的削减模式为90-80-70-60,中国作为新进入的发展中成员国,国内支持水平较低,因此归为第四层,即有60%的削减要求,发展中国家巴西也归为此层;欧盟的补贴水平最高,被归为第一层,有90%的削减要求,到2014年结束只保留基期补贴水平的10%;美国和日本被归为第二层,有80%的削减要求;加拿大被归为第三层,有70%的削减要求。

根据乌拉圭回合最终承诺,该回合执行期结束(即2000年或2004年),总AMS要达到一定要求。中国承诺保持AMS为0,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和巴西分别为191亿、888.5亿、336.2亿、37.3亿和9亿美元。根据假定的“分层削减模式”,尽管中国总AMS需要削减60%,但基期为0使其不具有任何意义;欧盟削减幅度最大(90%),削减后AMS为88.9亿美元;其次为美国和日本(80%),削减后分别为38.2亿和67.2亿美元;加拿大和巴西分别削减70%和60%,削减后分别为11.2亿和3.6亿美元。

三、“蓝箱”政策改革对总体扭曲性支持的影响

(一)总体扭曲性支持(OTDS)水平

表2显示了中国和主要成员国基期OTDS、假设削减方案的OTDS以及2014年预测值。基期OTDS由乌拉圭回合AMS承诺水平、“蓝箱”支持、特定产品微量允许和非特定产品微量允许组成。中国的基期AMS为0,“蓝箱”支持按照基期农业产值的5%给定,为1166.5亿元人民币,特定产品微量允许和非特定产品微量允许均按照基期农业产值的8.5%封顶,为1983亿元人民币。因此,中国基期OTDS空间为5132.4亿元人民币。类似地,欧盟的基期OTDS空间最高,达到1520.3亿美元,其次是中国,美国和日本相当,分别为482亿美元和450.2亿美元,加拿大和巴西的基期OTDS空间相对较小,分别为80.3亿美元和106.2亿美元。

按照“假设削减方案”,中国基期OTDS需要削减60%,测算结果为2053亿元人民币,以美元计值为261.9亿美元。欧盟作为高补贴国家,被归为“分层削减模式”中的第一层,削减后OTDS空间为152亿美元。美国和日本被归为第二层,执行期结束时OTDS水平将分别不能超过96.4亿美元和90亿美元。加拿大被归为第三层,削减后的OTDS空间为24.1亿美元。巴西与中国同分在第四层,到执行期结束OTDS水平上限为42.5亿美元。可见,按照“假设削减方案”分层削减后,中国的未来(2014)OTDS空间最大,这主要归因于较高的基期水平和较低的削减比例。尽管欧盟削减比例最高,但削减后OTDS空间仍然是其他成员国中最高的,美国和日本相当,而加拿大最少。

为了便于对比研究,文中考虑了执行期结束时OTDS的预测水平,这主要根据多哈回合框架协议和各国国内支持现状特征进行估计,其中国内支持状况特征主要参照各国的WTO最新公告。中国已经明确承诺AMS保持为0;“蓝箱”支持水平同样为0且执行期结束前使用的可能性不大,因此预测2014年“蓝箱”支持仍然保持为0;最新公告的特定产品微量允许为9亿元人民币,估计将会保持这一水平;最新公告的非特定产品微量允许为294亿元人民币,估计2014年不会低于该水平。因此,中国最新公告的OTDS水平为303亿元人民币,预测2014年不会低于该水平,以美元计值为38.7亿美元。欧盟和美国已经承诺将逐步削减扭曲性支持水平,预测2014年OTDS水平分别为321.3亿美元和119亿美元,相对于最新公告水平有所下降。日本、加拿大和巴西基本保持在最新公告水平。对比看来,欧盟将仍然是执行期结束时OTDS最高的国家,其次是美国,加拿大和巴西较低。

(二)总体扭曲性支持(OTDS)的变化

表3在汇总基期OTDS和AMS、2014年OTDS和AMS封顶值以及2014年OTDS和AMS预测值的基础上,分析了2014年预测值相对于基期水平和削减后水平的变化。

中国承诺AMS将保持为0,2014年AMS预测值相对于基期水平没有变化,同样相对于削减后水平也没有变化。欧盟和美国2014年AMS预测值占基期的比例分别为29.8%和40.3%,这主要是他们承诺AMS逐步削减的结果,但相对于日本(18.4%)、加拿大(18.6%)和巴西(11.1%),主动削减幅度仍然偏小。另一方面,欧盟和美国2014年AMS预测值占“假设削减方案”下的AMS封顶值比例分别为297.62%和201.57%,说明分层削减模式将较大程度地冲击他们的扭曲性支持,如果这一削减模式得以实施,欧盟和美国的国内支持政策必须作出较大调整,才能达到AMS封顶值的要求。

中国2014年OTDS预测值占基期水平仅为5.9%,占“假设削减方案”下的OTDS封顶值也只有14.76%,这主要归因于较高的基期水平和较低的削减比例,说明分层削减模式将不会给中国未来国内支持带来较大冲击。欧盟和美国2014年OTDS预测值占基期水平分别达到21.1%和24.7%,说明扭曲性支持相对于基期水平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削减,削减幅度与加拿大(23.8%)相当,但相对于日本(16.2%)和巴西(4.7%)仍然偏低。而且,欧盟和美国2014年OTDS预测值均超过“假设削减方案”下的OTDS封顶值,比率分别高达211.3%和123.44%。可见,“假设削减方案”将对欧盟和美国的扭曲性国内支持产生较大冲击,在“蓝箱”封顶的限制标准下,高补贴国家既有充分利用“新蓝箱”的动力,也将受到相关标准的制约,这可能促使他们对国内支持政策进行调整。

四、结论与建议

“新蓝箱”将不会给中国国内支持带来较大冲击;而欧盟和美国将会受到较大冲击,但执行期结束时他们仍然能保留较大的扭曲性支持空间;“蓝箱”政策改革可能导致欧盟和美国调整国内支持政策,这将给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农业生产和贸易带来不确定性。

中国在后续的农业谈判中应该明确以下几点:(1)“新蓝箱”削减的态度,要求在总量封顶的同时,按照现有补贴水平进行分层削减;(2)递减的“新蓝箱”封顶标准,在“新蓝箱”使用范围扩大的情况下,有必要对其总量进行逐步削减,如5%―4.5%―4%―3.5%;(3)对OTDS进行总体削减,反对OTDS各个组成部分分别进行削减或限

制,以避免给高补贴成员国更多的扭曲性支持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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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Effects of “Blue Box” Policy Reform on Overall

TradeDistorting Support in China

CHENG Jie WU Laping

(College of Economics & Management,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094)

Abstract:With the utilization of technical simulation method of “hypothetical reduction scenarios”, this paper simulates the effects of “blue box” policy reform on the overall tradedistorting support (OTDS) in China, and compares with other major members including USA, EU, Japan, Canada and Brazil. The results show that domestic agricultural support of China will not be affected in a strong way by "blue box" policy reform. USA and EU have higher sensitivity to the blue box policy reform under different scenarios, which may further impact China′s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nd trade in a complicated way.

第12篇

【关键词】椭圆螺旋扭曲管 数值研究 强化传热 二次流

1引言

强化传热技术是指采用强化传热元件,改进换热器结构,提高换热器效率,以降低换热设备投资和运行费用。比如在热电厂中,包括锅炉在内的换热设备投资约占总投资的70%左右。因此,应用强化传热技术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是重大的现实需要。在开发高性能强化传热元件方面,经过几十年的研究与发展,国内外研究人员开发出诸如螺旋槽管、横纹管、缩放管、波纹管、椭圆管、滴形管、透镜管、螺旋椭圆扁管、交叉缩放椭圆管、椭圆螺旋扭曲管等。本文主要研究椭圆螺旋扭曲管内的流动与传热特性。

椭圆管的阻力特性和换热特性都比圆管优越,其管内对流换热得到强化的同时,管外椭圆近似于流线型,流体外掠时阻力较小,有利于降低换热器的泵功,能使换热器结构紧凑,是一种理想的传热元件。

流体在做层流运动时换热系数很低,而层流流动与换热在诸如石油、冶金、化工、食品等现代工程领域中应用极为广泛,许多工艺过程都涉及到对黏性流体的加热或冷却。传统椭圆管管壳式换热器已难满足工艺要求。因此,必须寻找新的方法强化这些场合管内层流流动的换热。扭曲管就是一种强化的新手段,流体的流动受到管道几何形状的影响,在垂直于主流的截面上产生二次流,使得流体存在指向壁面的分速度,提高了近壁面处流体的温度梯度,增强了截面上的速度和温度分布的均匀性,从而大大强化了传热[1-2]。管内流体与壁面的阻力损失主要决定于主流在壁面法线方向的梯度,而不是由二次流的梯度决定的,所以管内阻力增加不大。所以这种强化方法较其它强化手段的显著优点在于它以较低的阻力损失来换取较大的传热强化[3-4]。

椭圆螺旋扭曲管管壳式换热器管程是截面形状为椭圆形的螺旋形流道,二次流强扰动强化了管程传热。壳程靠相邻管长轴端部的点接触相互支撑,省掉了折流板,使管子排列紧凑,换热器尺寸和重量减小。壳程流体周期性改变流速和流动方向,加强了流体的纵向混合。同时,流体经过相邻管子的螺旋线接触点后形成脱离管壁的尾流,流体湍流度增加,流体在管壁上的传热边界层被破坏,从而强化了壳程传热[5-6]。椭圆螺旋扭曲管具有传热效率高,压降小以及很好的自洁性等突出优点,是一种适合于同时强化管内层流流体和管外流体的换热,具有很广阔的应用前景。本文采用数值方法对椭圆螺旋扭曲管的流动与传热特性予以研究,主要讨论Re数,扭率Tr以及管截面的B/A对椭圆螺旋扭曲管内二次流和对流换热的影响。

2物理数学模型和数值方法

2.1几何模型

2.3 数值方法

采用坐标变换把物理空间变换到计算空间中的规则区域,控制方程及边界条件亦变换到计算空间。在计算空间,采用双边界法生成结构化网格,采用有限容积法进行数值分析。对流项采用乘方格式,扩散项采用中心差分格式,利用SIMPLE算法处理速度与压力的耦合问题[8],并采用Rhie-Chow的方法计算界面上的逆变速度,把相邻两点间的压力差引入界面上压力梯度的计算,以抑制不合理的压力场产生。

为了考核网格解的独立性,选择21×65×80,31×75×120和41×85×140三种网格密度,在参数Tr = 8.0,B/A = 0.7,及Re = 500的条件下,对椭圆螺旋扭曲管流动及传热特性进行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Nu数和阻力系数f在不同网格密度下最大误差都不超过3%,网格数目的变化,对于Nu数和阻力系数f的影响已经很小。选择31×75×120网格系统进行数值计算。

3 计算结果与分析

3.1横截面流场和温度场的比较分析

工况选取如下:B/A = 0.7,Tr = 8.0。工质Pr = 0.7, Re = 800,进口温度Tin = 50℃。壁面热流密度qw = 30 W/m2。并与具有相同几何参数、物性参数、流动参数的椭圆直管管内流动与换热相比较。两种管型,轴向同一位置横截面上速度场和温度云图分别如图2(a)、(b)、(c)、(d)所示。其中(a)和(b)所示为直椭圆管与椭圆螺旋扭曲管横截面速度场,(c)和(d)为等热流边界下椭圆直管和椭圆螺旋扭曲管横截面温度场分布。

对比图2(a)和(b)可以看出, 椭圆直管横截面上没有速度分布,即只有沿主流方向的速度,故横截面上没有产生二次流;椭圆螺旋扭曲管横截面上的速度分量说明产生了二次流,尤其靠近长轴两端处二次流更是明显,这使其速度场发生了改变,截面上出现了类似旋涡状的速度云图。由于二次流的存在使得管内速度分布趋于均匀,有利于流体在主流区的径向混合,使得壁面处的温度梯度增大,实现管内传热的强化。从图2(c)和(d)温度场云图中可以看出:椭圆螺旋扭曲管横截面上等温线分布与椭圆直管相比,由于二次流的作用,等温线发生了扭曲,在相同的壁面热流条件下,壁面温度显著低于椭圆直管,壁面附近温度梯度较椭圆直管明显增大,管内流体温度也更趋于均匀,说明管内传热得到了强化。

3.2横截面壁面周向Nu数的比较分析

图3所示是椭圆螺旋扭曲管(Tr = 8.0)和椭圆直管(Tr = ∞)截面沿周向Nu数的变化情况。从图3中可以看出,壁面等热流边界下,椭圆螺旋扭曲管截面沿周向的Nu数都大于椭圆直管。与图2(b)、(d)两图对应起来看,图3中椭圆螺旋扭曲管Nu数显著大于椭圆直管Nu数的区域,正是截面上二次流旺盛的区域,二次流将壁面的热量带走,加强了此区域流体与壁面的热量交换,使得壁面处Nu数显著增大。

3.3横向平均Nu数的比较分析

图4所示为椭圆螺旋扭曲管和椭圆直管的横向平均Nu数沿轴向变化情况的对比。从图中可以看出,椭圆螺旋扭曲管的横向平均Nu数(Tr = 8.0)比椭圆直管的(Tr = ∞)在轴向任一位置都大约高出0.4。作为反映管子整体换热性能好坏的主要指标,横向平均Nu数越大,管子的换热效果就越好。图4充分说明在层流状态,相比于椭圆直管,椭圆螺旋扭曲管内传热增强的原因就是椭圆螺旋扭曲管截面上的二次流对传热起到了很大的强化作用。

3.4各参数对椭圆螺旋扭曲管对流换热特性的影响

当 大于1时,表明在同样输送功率下强化传热管的输出热量大于普通光管,式中Num和f分别代表椭圆螺旋扭曲管的平均努塞尔数和阻力系数,Nu0和f0分别代表椭圆直管的平均努塞尔数和阻力系数。

图5所示为Num, 随Re的变化,从图中可以看出,随着Re的增大,椭圆螺旋扭曲管Num和 也不断增大。当Re比较小的时候,Num和 增加比较缓慢,而高Re数时,Num和 增加的幅度变大。这是因为在低Re数时,流体在椭圆直管内为层流流动,其传热热阻较大,但此时在椭圆螺旋扭曲管内,流体在螺旋形流道内产生旋转运动,在垂直于主流方向产生二次流,增加了流体的掺混度,强化了主流流体和边界层之间的质量与热量交换,大大减小了传热热阻,从而达到很好的强化传热效果。而且随着Re的增大,椭圆螺旋扭曲管内横截面上二次流强度亦增加,所以传热被强化的程度大幅增加。

Num, 随Tr的变化如图6所示,随着Tr的增大,Num, 减小。在扭率Tr较小时,Num, 减小的速度比较快,但是随着扭率Tr的不断增大,Num, 的下降趋势渐渐趋于平缓。原因是扭率Tr越小,管子扭曲变形程度越厉害,产生的二次流强度相应就越大,破坏了流体在管壁面上的热边界层,从而强化换热效果就越显著。但是受加工工艺的限制,Tr取值不能太小,据文献[10]所述,Tr取值宜在6~12之间。

Num, 随B/A的变化如图7所示,随着B/A的增大,Num, 是逐渐减小的,并且随着B/A增大,Num, 的下降速度趋缓,这说明椭圆管形状越扁,经扭曲变形后其强化换热作用就越明显,但是椭圆螺旋扭曲管的参数B/A太小会导致阻力系数的成倍增大,强化传热得不偿失。从上图可以看出,B /A在0.5~0.7之间时,综合性能评价因子具有较高的值,综合考虑各因素,可以认为椭圆螺旋扭曲管B/A的最佳值在0.5~0.7之间。

4结语

(1)通过与椭圆直管的对比发现,椭圆螺旋扭曲管内流体在垂直于主流方向产生二次流,强化了边界层与主流体间的热量和质量的交换,是传热强化的主因。(2)在保持其它参数不变的条件下,椭圆螺旋扭曲管的Num, 随着Re的增大而增大,随着Tr和B/A的增大而减小。(3)椭圆螺旋扭曲管的几何尺寸对其强化传热效果有着重要影响,截面椭圆短轴与长轴的比B/A,扭率Tr越小,其强化传热效果越好。综合考虑各因素,B/A在0.5~0.7之间,Tr在6~12之间较合适10。(4)本文根据数值模拟计算所得的数据,对椭圆螺旋扭曲管用于黏性层流流体的管内传热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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